永和翟洞片地块规划五路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

最新网址  时间:2021-04-19  阅读:()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人: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开发区交投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0年04月23日目录目录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2第二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4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8第四章发包人要求38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13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
1.
2招标人名称: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创意大厦B2主楼三楼联系人:姚工联系电话:020-280681471.
1.
2.
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名称:广州开发区交投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81号A4栋9楼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20-317051841.
1.
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1号金安大厦20楼联系人:江工、曾工电话:020-86588991-861/138088464211.
1.
4项目名称永和翟洞片地块规划五路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1.
1.
5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永和翟洞1.
2.
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1.
2.
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
3.
1招标范围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1.
3.
2计划工期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1.
3.
3质量标准勘察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13年版《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1.
4.
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本项目招标公告1.
4.
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1.
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1.
9.
1踏勘不组织: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
10.
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
10.
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1.
方式:网上答疑.
网上答疑的相关事项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
2款.
2.
投标人质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8日.
1.
10.
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1.
11.
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无1.
11.
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允许,允许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
分包内容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后可依法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无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并不得再次分包.
1.
12偏离不允许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2.
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答疑纪要、澄清文件等(如有).
2.
2.
2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
2.
3投标人确认收到答疑纪要或澄清的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答疑专区发布时视为投标人收到.
2.
3.
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答疑专区发布时视为投标人收到.
3.
1.
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3.
2.
3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5152.
41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4953.
28万元;勘察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99.
13万元(其中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为59.
23万元;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39.
90万元.

3.
2.
3.
2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第十四款"费用".
3.
3.
1投标有效期120日历天(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计起).
3.
4.
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形式,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
2.
如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基本账户递交,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
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易中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的信息为准.

3.
如采用保函形式提交的,银行保函需开具给招标人(必须是公司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单独密封递交至开标室3.
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
7.
2投标文件份数资格审查文件:1份正本(含电子文件一套),2份副本.
勘察设计标投标文件:开标信封、保密信封均为1份;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1份正本(含电子文件一套),2份副本.
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1份正本(含电子文件一套),2份副本.
施工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1份正本(含电子文件一套),2份副本.
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共为6包:资格审查文件1包;开标信封1包;保密信封1包;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1包;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1包;经济标投标文件1包.
开标信封和保密信封不需要附电子文件.
要求提供的电子文件光盘必须无病毒、无加密、可打开、可编辑.
中标单位另行提交一式四份全套投标文件(含电子文件).
4.
2.
1递交投标文件及投标登记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登记开始时间:年月日时分;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登记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区交易部(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32号四楼(汇丽国际D栋写字楼四楼))指定开标室;本项目日程安排及地点信息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4.
2.
4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
1开标时间和地点本项目投标文件勘察设计标与施工标同时开启.
开标开始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开标室.
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区交易部(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32号四楼(汇丽国际D栋写字楼四楼))指定开标室;本项目日程安排及地点信息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6.
1.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分为设计评审组、施工评审组(资格审查由施工评审组负责),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依法组建.
7.
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7.
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7.
4.
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以合同约定为准.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人(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方)提供的履约担保为中标价款(施工费部分)的10%.
预付款担保与预付款等额,需为广州市内分行及以上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银行保函.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
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均不得委托近二年(从招标公告发布年度起逆推2年的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因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检测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检测工作.

9.
2施工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9.
3承包方式:包勘察、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中围蔽费用按实结算,项目措施费除围蔽外的部分包干.

中标价作为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暂定价,中标单位送审概算建安费不得高于施工(即建安工程费,下同)投标最高限价.
结算方式具体按合同条款规定.
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编制工程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工程变更需经过建设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

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的措施:1.
严格实行限额设计.
要求中标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以施工图为基础编制工程概算,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确保不超最高投标限价.
严格执行概算、结算、决算的基建审批程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成本.

2.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要求中标单位充分发挥设计施工总承包的优势,于设计前期工作阶段尽可能优化设计方案,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发生.
3.
概算送审严格执行基建程序中的审批流程及《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根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与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单位编制的工程概算建安费进行对比、查漏补缺,双方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审批后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作为送财政评审概算建安费.
经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作为合同暂定价调整的依据.
调整原则为:(1)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1-建安工程费中标价格÷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100%;(2)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结算时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3)措施项目费除不可竞争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他均执行中标下浮率.
以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中对应部分的措施项目费为基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外)包干,施工围蔽按实结算;(4)其他项目费以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中的相应项目费率执行;(5)税金按国家规定费率计算.

4.
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1)工程预付款:按我中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预付款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核查:中标单位相关情况符合要求、合同生效、中标单位提供了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及财政拨款到位同时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可预付中标工程费的30%作为预付款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该笔预付款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可开工用地占总项目用地的比例分批支付.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每期进度款的50%逐期扣回.
预付款中的工人工资比例暂按20%计算.

(2)工程进度款:中标单位申报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前,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建管中心申报工程预算(概算建安费).
中标单位申报的工程预算,经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审核及区建管中心审核后作为送审概算建安费,工程概算报区财政投资评审.
我中心根据不同阶段的审核意见支付不同比例的工程进度款,具体如下:①中标单位申报的工程预算(概算建安费),经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审核及区建管中心审核后,根据区建管中心审核的工程预算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现场监理审核并经区建管中心确认的工程量进行计价,按当期完成工程造价的60%支付进度款;②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工程概算之后,根据审定概算建安费对合同暂定价及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现场监理审核并经区建管中心确认的工程量进行计价,按当期完成工程造价的85%支付进度款;并根据审定结果调整工人工资比例.

③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工程概算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支付(仅适用于工程概算审定前已支付过进度款的情况),需根据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概算建安费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累计完成工程量对本次应支付进度款进行修正,具体为:本次应支付进度款=累计应支付进度款-累计已支付进度款.
同时根据审定预算调整工人工资比例.

5.
工程概预算编审问题(1)原则上中标单位只可申报一次完整的工程预算(概算建安费),申报造价不得高于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
如因项目特殊情况确须分次或分段申报工程预算并进行工程款支付的,应报区建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的申报拆分原则,累次申报造价合计不得高于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
在图纸稳定且施工图审查完成之后,中标单位需在一个月之内报送工程概算到区建管中心审核,已经区建管中心审核确认的部分,如发生工程内容的变化,应在区财政评审审定工程概算后,按合同约定的变更或签证计价原则,以变更或签证方式进行申报.

(2)中标单位最终申报及送财政评审的工程概算中,概算建安费总价等于区建管中心审核及各方确认的工程预算及变更签证造价.
9.
4项目的监理、施工图审查、第三方检测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节能评估服务、造价咨询工作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
10电子招标投标否,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文件及电子光盘.
是,具体要求:11施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计分本项目不设置诚信排名计分.
12根据《关于优化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投标有关问题的指引》(2019年第4期)要求,投标登记环节、填报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环节、招标人(招标代理)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办理施工许可前,在校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包含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项目负责人锁定情况的基础上,增加校验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负责人锁定情况,发现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已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不符合任职数量规定时,按《关于优化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投标有关问题的指引》(2019年第4期)处理.

1.
总则1.
1项目概况1.
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
1.
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2.
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
2.
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
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
3.
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4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要求)1.
4.
1投标人应是按招标公告要求成功报名的单位.
1.
4.
2关于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
5.
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
5.
2招标人在征得未中标人的同意后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
5.
3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1.
6保密1.
6.
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7语言文字1.
7.
1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
8计量单位1.
8.
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8.
2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的币种为人民币.
1.
9踏勘现场1.
9.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
9.
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
9.
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
9.
4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投标人不进行踏勘的,视为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10投标预备会1.
10.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
10.
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
10.
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
11分包1.
11.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四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
11.
2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
12偏离1.
12.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
1招标文件的组成2.
1.
1本招标文件包括:(1)投标人须知;(2)评标办法;(3)合同条款及格式;(4)发包人要求;(5)投标文件格式;(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
1.
2根据本章第1.
10款、第2.
2款和第2.
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1.
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2.
1.
4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2.
1.
5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
2.
1.
6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2.
2招标文件的澄清2.
2.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

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招标项目答疑"专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提问"→输入密码(密码为:123456)进入到提问区域→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
2.
2.
2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在交易中心网站"项目答疑纪要"专区发布.
2.
2.
3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2.
2.
4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人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
2.
2.
5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
2.
3招标文件的修改2.
3.
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
3.
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
3.
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2.
3.
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若通知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3.
投标文件3.
1投标文件的组成3.
1.
1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勘察设计标投标文件、施工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组成.
3.
1.
2资格审查文件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应满足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投标人合格条件.
3.
1.
3勘察设计标投标文件由开标信封、保密信封、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组成.
具体组成和编制要求如下:3.
1.
3.
1开标信封:(1)《勘察设计投标书》复印件一份(按招标文件提供格式及要求编制);(2)《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原件一份(联合体投标时提供).
3.
1.
3.
2保密信封:内附A3规格制作的效果表现图1张,加盖投标人(联合体主办方)公章.
效果表现图内容应与文本文件一致,用于分辨投标文件对应的投标人身份.
3.
1.
3.
3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评审采用"暗标"形式,文本文件中不得出现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图形等.
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文本文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以A3(297mm*420mm)规格编排装订成册.
(2)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文本文件内容:(a)封面:写明项目名称、设计作品主题(不宜超过20个字)、编制年月,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文本装订后可适量裁边,白色封面).
(b)目录.
(c)设计说明书(含本项目的难点、建议和工程创新).
(d)设计图纸.
(e)《工期计划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总工时和工期).
(f)勘察大纲.
勘察大纲起码应包括以下内容:针对项目场地及工程性质采用的勘察方案及建议,本次勘察的重点、难点及建议;勘察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期进度计划;勘察报告综合评价深度,勘察成果文件内容目录;投标人掌握的勘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一览表;需要建设单位配合的事项;投标人参与施工验槽,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服务承诺、响应时间.

(g)市政综合工程设计费用计算表、勘探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测量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汇总表、勘察设计投标书、本项目拟投入的勘察设计人员基本情况表、投标人承接过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格式见附录).

(h)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勘察设计技术方案电子文件:与勘察设计技术方案内容一致的电子文件一套(文字部分使用MicrosoftWord格式、设计图形文件使用AutoCAD格式、图片文件使用JPG格式),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电子文件介质为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
勘察设计技术方案与电子文件一起用不透明包装物包装密封,外面标注"项目名称"及"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字样.

3.
1.
3.
4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商务文件由勘察和设计单位的下列资料组成:(a)封面:写明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投标人单位及年月日;加盖投标人公章.
(b)目录.
(c)勘察设计投标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如果有),法人代表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格式见第五章)(d)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f)设计负责人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g)各专业负责人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h)设计类似业绩及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
(i)设计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及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
(j)为本项目拟投入的技术力量.
主要包括设计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的资格、设计经历及业务能力,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设计经历及业务能力,工程勘察人员的资格、业务能力和工程经验,参加本项目人员配置情况等,对资格、获奖及经历等内容必须附上有关的证明材料,并能保证材料的真实性;格式见附录.
[注:因上述第(f)、(g)款已提供相关技术人员的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若投标人在本条位置不提供相关证书,则须提供明确指引供专家查找.
](k)提供勘察、设计优质服务的保证措施和设计周期以及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与各相关部门及当地政府协调措施,代办设计报建的措施;提出工程施工期间设计配合措施.
(l)信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m)电子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完整的电子文件):包括用MicrosoftExcel软件或MicrosoftWord软件制作的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
电子文件介质使用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3.
1.
4施工标投标文件3.
1.
4.
1经济标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经济标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
(2)法人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人代表签署的本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3)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按招标文件提供格式及要求编制,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4)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5)电子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完整的电子文件):包括用MicrosoftExcel或MicrosoftWord软件制作的经济标投标文件其他部分.
电子文件介质使用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6)《标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此项内容仅由施工方提供,盖章及签名)3.
2投标报价3.
2.
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按照3.
2.
3.
2项所规定的方式.
3.
2.
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
2.
3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2.
3.
1招标人按照招标需求制定招标控制价.
此处的招标控制价有两个含义,①招标控制总价,②勘察设计费投标最高限价(包括勘察费投标最高限价和设计费投标最高限价)、施工投标最高限价.

3.
2.
3.
1.
1每一项费用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未填报单价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3.
2.
3.
2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包括勘察设计费和施工费.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
3.
2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
1.
5项的建设地点,完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
3.
1项的招标范围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施工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

3.
2.
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3投标有效期3.
3.
1投标有效期按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
3.
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
3.
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3.
4投标担保3.
4.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担保由主办方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
4.
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
4.
1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
3.
4.
3未中标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最迟不超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担保后予以退还.
3.
4.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3)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4)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
5资格审查本项目采用非电子化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时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
3.
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
7投标文件的编制及份数3.
7.
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7.
2投标文件的份数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
7.
3投标文件编制要求:(1)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要求按本须知第3.
1.
3.
3款的要求;其他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副本可以是正本盖完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文件均采用不易松散的书式装订.
(4)投标文件的规格:资格审查文件、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软面书式装订.

(5)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的规格要求按本须知第3.
1.
3款之规定.
(6)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
(7)除"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封面为白色外,其他投标文件的封面均无颜色要求.
3.
7.
4联合体投标时,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需联合体各方同时盖章,投标申请人声明需联合体各方按要求独自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可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其中"单位"一栏可只填写联合体主办方名称外,投标文件封面及其他内容及落款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表示为:(主)XXXX公司(成)XXXX公司】,可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或盖章即可.

4.
投标4.
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
1.
1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分别独立包封投标文件,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列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
7.
2款;(1)开标信封:开标信封用不透明信封独立密封,外面仅标注"项目名称"及"开标信封"字样.
(2)保密信封:保密信封用不透明信封独立密封,外面仅标注"项目名称"及"保密信封"字样.
(3)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文本文件采用暗标,不得出现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图形等记认符号),文本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起用不透明包装物包装密封,外面仅标注"项目名称"及"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字样.

(4)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含电子文件)一起包封为一包.
(5)资格审查文件正本、副本(含电子文件)一起包封为一包.
(6)经济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含电子文件)一起包封为一包.
4.
1.
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
4.
1.
3投标文件的标志要求(除开标信封、保密信封、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按4.
1.
1(1)、(2)、(3)的要求标志外):每个包上应具有以下标志(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1)招标人的名称;(2)"[项目名称][资格审查文件或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或经济标投标文件]"字样、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
4.
1.
4接收投标文件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的,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
2投标文件的递交、封存、投标登记4.
2.
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文件、开标信封、保密信封、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并同时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交资料进行投标登记.

4.
2.
1.
1若出现以下情况,视为投标人未成功办理投标登记手续:《投标登记申请表》填写的拟登记的人员信息不能被使用而造成投标信息无法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的;《投标登记申请表》填写的拟登记的人员信息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的;4.
2.
3所有投标文件密封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封标室,开标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见证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取出所有投标文件.
全体投标人应见证封标过程,如投标人不参加见证封标过程,视同认可投标文件的封存过程与结果.

4.
2.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
2.
5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3)在投标截止期前,法定代表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4)投标人未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交资料的;(5)投标人未成功办理投标登记手续的.
4.
2.
6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
4.
2.
7到投标截止时间止,若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本项目招标失败,将依法重新招标.
4.
2.
8提示:参加投标之前,投标人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查询拟登记人员的使用状态,以免出现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无法查询登记的信息以及拟登记人员不能被使用的问题.
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投标信息无法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
如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有可能失去投标机会,因其可能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
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
3.
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
2.
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
3.
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
7.
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
3.
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担保.
4.
3.
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
3.
5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4.
3.
6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
5.
开标5.
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
1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开标.
投标人不参加的,视为认可开标过程及结果.

5.
2开标和评标程序5.
2.
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
1款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截标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
2.
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5.
2.
3开标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解封、取出所有的投标文件.
全体投标人应见证解封、取出投标文件过程,如投标人不参加见证解封、取出投标文件过程,视同认可投标文件的解封、取出过程与结果.

5.
2.
4开标细则(1)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主持.
(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包封、标记和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资格审查文件、开标信封、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施工标投标文件(技术标、经济标)同时公开开标;(4)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见证下当众拆封各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开标信封、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施工标投标文件(技术标、经济标).
开标时宣读下列内容,并予以记录,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开标时,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有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d、投标担保递交情况;e、有无勘察设计投标书、技术投标书、经济标投标书;f、总工期;g、质量标准;h、施工负责人姓名;i、设计负责人姓名;j、投标总报价等主要内容以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设计文件开标时,仅公开开启开标信封和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其他设计文件(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及保密信封)开标时不得启封,送达评标地点后,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并登记记录.
保密信封在揭晓设计文件评审结果时开启(设计评审结果只揭晓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评审得分排序,不揭晓具体得分).
设计文件评审结果揭晓前,负责编号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设计文件编号的情况.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5.
2.
5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注:1、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
2、缴费的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投标人基本账户保证金操作指引》.
5.
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6.
1评标委员会6.
1.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分设计评审组、施工评审组,资格审查由施工评审组负责.
6.
1.
2评标委员会设计评审组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4名和业主代表1名组成,共5名.
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全部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抽取组成,共5名.
6.
1.
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
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
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
1定标方式7.
1.
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1.
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
1.
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
2中标候选人公示7.
2.
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
3中标通知7.
3.
1评标公示后,在本章第3.
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须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盖章确认.
7.
3.
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
7.
4履约担保7.
4.
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指施工工作一方)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按各自的中标价格分别提交.

7.
4.
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
4.
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
5签订合同7.
5.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
5.
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8.
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
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
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本项目不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文件及电子光盘.
一: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名称密封情况有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有无递交投标担保金总工期(日历天)质量标准施工负责人安全员设计负责人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元)施工费报价(人民币:元)投标人代表签名备注投标登记时投标文件投标登记时投标文件投标登记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代表:招标人代表:交易中心见证人:第二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
1.
1资格审查和勘察设计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见附表1《资格审查表》、附表2《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附表4《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2.
1.
2经济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见附表6《不编制技术标书的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
2.
1分值构成及权重投标人总得分(满分100分)=勘察设计部分得分*勘察设计部分得分总权重(30%)+施工部分得分*施工部分得分总权重(70%)其中勘察设计部分得分(满分100分)=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得分*权重70%+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得分*权重30%.
其中施工部分得分(满分100分)=施工费投标报价得分(权重100%).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
2.
2(1)设计标详细审查评分标准勘察设计技术方案及商务文件见附表3《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表》和附表5《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表》2.
2.
2(2)投标报价见附表7《施工费投标报价综合评分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该项目不设置诚信排名计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关于联合体投标人评标的相关规定: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设计部分评分以承接设计任务的单位为准;施工部分评分以承接施工任务的单位为准;勘察部分评分以承接勘察任务的单位为准.
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
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
评审标准2.
1初步评审标准2.
1.
1资格审查和勘察设计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1.
2施工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
2.
1分值构成及权重: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
2评分标准(1)勘察设计标投标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标投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
1资格审查文件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负责)(1)资格审查采用非电子化审查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利用计算机系统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辅助评审.
(2)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附表1《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
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经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认定后,其资格审查文件将被拒绝.
如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先公开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记录及由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作出澄清的投标人签字确认,以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3)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4)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否决其投标.

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3.
2勘察设计部分评审(由评标委员会设计评审组负责)3.
2.
1评标委员会专家首先按附表2《勘察设计商务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对各投标单位的勘察设计商务文件进行评审,只有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如果有废标提议,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废标.

3.
2.
2评标委员会专家按附表3《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表》对通过有效性审查的勘察设计商务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3.
2.
3评标委员会专家按附表4《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对各投标单位的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只有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如果有废标提议,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废标.

3.
2.
4评标委员会专家按附表5《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表》对通过有效性审查的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3.
2.
5评分汇总: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出各投标人勘察设计商务文件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取算术平均分,得出每个投标人勘察设计商务文件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的得分,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2.
6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前将揭晓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所有投标人,并邀请投标人出席.
3.
2.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开启保密信封,找出各编号勘察设计技术文件所对应的投标人,并公布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评审结果(仅公布名次),未通过有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及得分汇总.

3.
2.
8计算各投标人的勘察设计分(满分100分)=勘察设计商务文件得分*30%+勘察设计技术文件得分*70%.
3.
2.
9勘察设计标评标委员会编写、签署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3.
2.
10勘察设计标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3.
4经济部分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负责)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对投标人进行经济部分评审.
3.
4.
1经济标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6《不编制技术标书的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
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如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未通过有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3.
4.
2投标报价的算术校核.
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对通过经济部分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投标报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有以下算术性错误需要修正的除外);(2)如果分项报价累加不等总价的,以分项报价累加为准,修正总价;(3)投标文件存在其他计算性错误的,按就低不就高计算并修正;(4)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
3.
4.
3经济标评分①确定评标参考价:以通过《不编制技术标书的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并经算术校核的投标人的施工费投标报价中,在位于[施工费总价投标最高限价*90%,施工费总价投标最高限价]区间的投标报价中,去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参考价.
若位于[施工费总价投标最高限价*90%,施工费总价投标最高限价]区间的投标报价少于三个,直接取区间中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参考价.
若没有施工费投标报价位于[施工费总价投标最高限价*90%,施工费总价投标最高限价]区间,则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②计算施工费投标报价得分:当施工费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施工费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
0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0.
75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的施工费投标报价得分为施工部分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
4.
4经济部分评审中的投标报价特指工程施工费投标报价,不包含勘察费和设计费.
3.
5评审汇总(由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负责)3.
5.
1投标人总得分满分为100分,总得分权重分配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5.
2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按照"总得分=勘察设计部分得分*勘察设计部分得分总权重(30%)+施工部分得分*施工部分得分总权重(70%),其中施工部分得分=[施工费投标报价得分(权重100%)]"的公式,计算各有效投标文件的总得分,并按照总和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
总得分相同的,以勘察设计部分得分排名为准,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
如仍存在相同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评标委员会施工评审组应按排序先后,在招标文件有效的投标人中,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投标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

3.
5.
3同时通过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不编制技术标书的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才参与投标人总得分汇总.
3.
5.
4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经评审有效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
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
6.
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中超过两人(含两人)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

3.
6.
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相应评审的依据.

3.
6.
3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
6.
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相应评审将按照有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
7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按排序先后,在招标文件有效的投标人中,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投标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
4.
评标表格见后附.
附表1资格审查表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序号审查项目须审查的资料审查结果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投标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2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营业执照(施工方)在企业库内信息,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投标人资质符合公告要求资质证书(施工方)在企业库内上传件(含),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4投标人(联合体施工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企业库内上传件(含)5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施工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建造师在企业库内上传件(含)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施工负责人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
施工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在企业库内上传件(含),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相应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B类)信息的打印页7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专职安全人员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在企业库内上传件(含),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相应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C类)信息的打印页8拟担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备路桥或道桥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工程师资格;设计负责人与施工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有效的社保证明9联合体投标的是否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组成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提供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原件10投标人提供的投标申请人声明符合公告要求格式按公告二,提供原件.
11资格审查前,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拟担任本工程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须是本企业诚信档案中的在册人员.
诚信备案情况及相关人员信息资料.
12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名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投标.
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页"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网址:http://www.
hp.
gov.
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l/)公布名单为准.
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新网址为准.
13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施工单位)第七条和《投标申请人声明》(勘察、设计单位)第四条内容进行评审).

投标申请人声明,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备注:1、每一项目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2、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
汇总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
评委签名:日期:附表2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项目名称:序号投标单位审查项目未发现投标人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商务文件封面已盖投标人公章《勘察设计投标书》已盖投标人公章《勘察设计投标书》已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勘察设计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没有出现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按第二章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按照要求(必要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结论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备注:1、根据本表的审查项目,填""或"*".
2、表中出现一个或以上"*",即该投标人的评审"结论"为"不通过",即该投标人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3、表中全部评审结果为"",即该投标人的评审结论为"通过".
4、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评委签名:日期:附表3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表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项目分值分配内容得分勘察设计商务投标文件(100分)企业类似业绩(30分)投标人近5年内勘察对应类似业绩:有类似勘察业绩的,每项得2.
5分,最多得5分.
投标人近5年内设计对应类似业绩:有类似设计业绩的,每项得2.
5分,最多得15分.
投标人近5年内工程总承包业绩:有市政道路工程总承包(指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绩的,每项得2.
5分,最多得10分.
此项最多得30分.
企业业绩获奖(20分)近5年内类似勘察或市政设计项目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得5分;获行业级奖项,每项得4分;获省(部)级奖项,每项得3分;获市(副省级)奖项,每项得2分.
以上奖项合计最多得20分.
人员配备及技术水平(25分)1、设计负责人设计经历及业务能力:(1)设计经历在15年以上(含15年,以毕业证时间为准),高工及以上职称的得5分,其它2分.
(2)近5年内设计的市政项目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得5分;获行业级奖项,每项得4分;获省(部)级奖项,每项得3分;获市(副省级)奖项,每项得2分.
(3)近5年内主持过类似市政设计项目业绩每项得1分.
以上各项合计最多得12分.
注:所提供的投入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人员,以提供本单位有效的(2020年1月-2020年3月)社保证明为准.
投标人投入人员缴纳社保证明,且社保缴纳期限包含疫情期的,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
确定中标人后,投标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后续中标人投入人员的社保补缴情况.

2、各专业负责人设计经历及业务能力:(1)各专业负责人每1名为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或高级职称得1.
0分,其它得0.
5分.
(2)各专业负责人在近5年内,每1名参与设计的市政项目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得5分;获行业级奖项,每项得4分;获省(部)级奖项的,每项得3分;获市(副省级)奖项,每项得2分.
(3)各专业负责人近5年内,每一名参与过类似业绩者得1分.
以上各项合计最多得13分.
注:所提供的投入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人员,以提供本单位有效的(2020年1月-2020年3月)社保证明为准.
投标人投入人员缴纳社保证明,且社保缴纳期限包含疫情期的,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
确定中标人后,投标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后续中标人投入人员的社保补缴情况.

服务及措施(15分)有针对本项目所制定的设计进度安排、质量保证措施、协助业主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规模、降低工程造价、减少设计变更等措施的,优得15-12分,良得11-8分,中得7-4分,差得3-0分.
信誉(10分)合同信誉良好:有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工商(市场)相关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得5分,无得0分.
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得5分,无得0分.
(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行政部门认定)注:1、设计类似业绩是指达到招标公告第九条第5.
2款所述设计资质方能承接的市政道路设计项目;勘察类似业绩是指达到招标公告第九条第5.
1款所述勘察资质方能承接的勘察项目(同一项目含设计和勘察的按分别满足上述要求各计算一次类似设计业绩和类似勘察业绩,如某项工程总承包业绩已得分,则该业绩不得再用于类似勘察业绩或类似设计业绩得分.

2、获奖奖项是指与本次招标专业内容相对应的由住建部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省(部)级(含副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省(部)级(含副省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住建部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省(部)级(含副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省(含副省级)科学技术奖.
国家级(国家科学技术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分值>行业级(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分值>省(部)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分值>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市工程勘察设计奖)分值,各级奖项的一等(金)奖、二等(银)奖、三等(铜)奖具体分值不再细分.

3、业绩获奖的按项目最高奖项只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4、企业及人员业绩须同时提供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证明文件)、初步设计审查证明或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或有经业主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
5、近5年内是指:2015年1月1日至今;(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获奖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6、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除勘察专业负责人、企业类似勘察业绩及企业类似勘察业绩获奖外,各项评分内容仅按联合体设计方的证明材料计算得分.
评委签名:日期:附表4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项目名称:序号勘察设计方案编号审查项目1未发现投标人在勘察设计方案内标注名称、印章、商标等记认符号(或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2未发现互相雷同和串通投标3(除本项目公开的前期资料外)未发现明显抄袭行为4(除本项目公开的前期资料外)未发现侵犯他人著作权和特许权5按第二章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结论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备注:1、根据本表的审查项目,填""或"*".
2、表中出现一个或以上"*",即该投标人的评审"结论"为"不通过",即该投标人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3、表中全部评审结果为"",即该投标人的评审结论为"通过".
4、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评委签名:日期:附表5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表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方案编号:评标专家(签名)项目分值分配内容得分勘察设计技术方案(100分)投标文件的符合性(10分)整个设计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全面,设计总说明书文字表达清楚、思路清晰、重点和难点突出、图纸及文卷质量高.
(优得10-8分;良得7-5分;中得4-2分;差得1-0分).
对项目的理解(15分)正确理解并执行规划建设意图,对道路现状摸查充分,对现状的不足之处有较深入的分析.
(优得15-12分;良得11-8分;中得7-4分;差得3-0分).
设计方案(25分)设计方案思路清晰,理据充分.
对改造前后的设计方案优缺点,有进行充分的对比分析.
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美观,各配套专业(道路、交通、照明、给水、排水、综合管线等)的设计科学合理、处理得当、特点鲜明.

(优得25-19分;良得18-12分;中得11-5分;差得4-0分).
交通疏解及重点、难点(15分)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施工实施方案切合实际.
工程建设和使用的重点、难点分析透彻,解决措施合理.
(优得15-12分;良得11-8分;中得7-4分;差得3-0分).
绿色节能(15分)工程材料的选择注重环保性和耐用性,工程材料的选用方案合理可行,对环境的影响等问题考虑充分、合理.
(优得15-12分;良得11-8分;中得7-4分;差得3-0分).
勘察方案(10分)勘察方案合理可行,勘察的重点、难点理解准确,建议合理可行;勘察工作流程规范,工期进度计划合理可行.
(优得10-8分;良得7-5分;中得4-2分;差得1-0分).
投资控制(10分)工程总投资合理,节约工程总投资的措施及理由合理、可信、可行,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正确,达到相应的深度要求,编制质量高.
(优得10-8分;良得7-5分;中得4-2分;差得1-0分).
注:1、评分如出现小数点,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附表6不编制技术标书的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项目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或盖章的;2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工期的;3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有申明哪个有效;4总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或勘察设计费报价高于勘察设计费最高限价的,或建安工程费报价高于建安工程费最高限价的;5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的);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指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
1条投标文件的组成规定的内容,不包括未明确内容的其他辅助说明资料)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7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8无《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结论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
备注:1.
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
2.
根据本表审查项目,填""或"*",评审结论填"通过"或"不通过".
3.
本表中出现一个(或以上)"*",投标人的评审结论为"不通过",即该投标人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4.
本表中评审项目全部为"",投标人的评审结论为"通过",即该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
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日期:附表7施工费投标报价综合评分表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施工部分投标报价PT(元)计算参考数据评标参考价(PC):偏差((PT-PC)/PC)(%)减分(A)施工费投标报价得分(I=100-A)评委签名:日期: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穗开建管综[202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项目名称:发包人(甲方):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承包人(乙方)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月日签订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
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财政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一)承包范围:包含勘察设计各阶段[工程勘察(内容包含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方案设计及修改、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审查时间等;施工阶段(施工实施建设阶段、采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报建、检验、审查、备案等时间).
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
(二)承包方式:包勘察、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中围蔽费用按实结算、项目措施费除围蔽外的部分包干.

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发包人有权在限额范围内,根据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
三、合同工期本项目设计合同期限+具备进场开工条件之日起日历天.
暂定施工开工日期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设计工期: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订.
施工工期:.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暂定为$元(大写:人民币),其中勘察费暂定为元;设计费暂定为元;工程费暂定为元(以此暂定价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每期进度款的50%逐期扣回,预付款中的工人工资比例暂按20%计算);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1)工程预付款:按区建管中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预付款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核查:中标单位相关情况符合要求、合同生效、中标单位提供了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及财政拨款到位同时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可预付中标工程费的30%作为预付款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该笔预付款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可开工用地占总项目用地的比例分批支付.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每期进度款的50%逐期扣回.
预付款中的工人工资比例暂按20%计算.

(2)工程款支付原则为:中标单位申报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前,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建管中心申报工程预算(概算建安费).
中标单位申报的工程预算,经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审核及区建管中心审核后作为送审概算建安费,工程概算报区财政投资评审.
我中心根据不同阶段的审核意见支付不同比例的工程进度款,具体如下:①中标单位申报的工程预算(概算建安费),经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审核及区建管中心审核后,根据区建管中心审核的工程预算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现场监理审核并经区建管中心确认的工程量进行计价,按当期完成工程造价的60%支付进度款;②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工程概算之后,根据审定概算建安费对合同暂定价及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现场监理审核并经区建管中心确认的工程量进行计价,按当期完成工程造价的85%支付进度款;并根据审定结果调整工人工资比例.

③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工程概算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支付(仅适用于工程概算审定前已支付过进度款的情况),需根据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概算建安费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累计完成工程量对本次应支付进度款进行修正,具体为:本次应支付进度款=累计应支付进度款-累计已支付进度款.
同时根据审定预算调整工人工资比例.

中标单位需在施工图稳定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预算(概算建安费)并提交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审核.
合同结算价款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为准.
其中工程费部分,工程完工后,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以经核定的结算工程量及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工程概算建安费中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为基础,依据合同、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并报区财政投资评审,结算金额以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为准.
如遇审计部门审计,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

(3)工程概预算编审问题①原则上中标单位只可申报一次完整的工程预算(概算建安费),申报造价不得高于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
如因项目特殊情况确须分次或分段申报工程预算并进行工程款支付的,应报区建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的申报拆分原则,累次申报造价合计不得高于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
在图纸稳定且施工图审查完成之后,中标单位需在一个月之内报送工程概算到区建管中心审核,已经区建管中心审核确认的部分,如发生工程内容的变化,应在区财政评审审定工程概算后,按合同约定的变更或签证计价原则,以变更或签证方式进行申报.

②中标单位最终申报及送财政评审的工程概算中,概算建安费总价等于区建管中心审核及各方确认的工程预算及变更签证造价.
(4)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措施1.
严格实行限额设计.
要求中标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以施工图为基础编制工程概算,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确保不超最高投标限价.
严格执行概算、结算、决算的基建审批程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成本.

2.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要求中标单位充分发挥设计施工总承包的优势,于设计前期工作阶段尽可能优化设计方案,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发生.
3.
概算送审严格执行基建程序中的审批流程及《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根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与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单位编制的工程概算建安费进行对比、查漏补缺,双方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审批后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作为送财政评审概算建安费.
经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作为合同暂定价调整的依据.
调整原则为:(1)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1-建安工程费中标价格÷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100%;(2)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结算时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3)措施项目费除不可竞争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他均执行中标下浮率.
以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中对应部分的措施项目费为基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外)包干,施工围蔽按实结算;(4)其他项目费以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中的相应项目费率执行;(5)税金按国家规定费率计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
本合同协议书;3.
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4.
建设业主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5.
中标通知书;6.
本合同勘察、设计部分合同条款,及本合同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
招标文件及(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8.
本合同施工部分通用合同条款;9.
投标文件及;10.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11.
图纸;12.
工程量清单;13.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标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如本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承包人需在有关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结清本合同费用前,代缴按规定属发包人缴纳的部分,代缴后发包人按代缴金额实报实销.
承包人未能按规定期限代缴印花税而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由承包人承担.

十、如承包人为联合体,本合同协议书部分由联合体共同签订、本合同由联合体共同加盖骑缝章;本合同第二部分勘察合同由联合体授权负责勘察工作的联合体成员负责签订,本合同第三部分设计合同由联合体授权负责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负责签订,本合同第四部分施工合同由联合体授权负责施工的联合体成员负责签订,以上授权需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可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收取相应款项,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联合体成员不能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履行合同义务的联合体成员.

十一、特别条款1、本项目如因征地拆迁或其它原因无法按期提供项目用地导致项目取消实施或工期延后较多,或因规划调整导致项目取消实施,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规模缩小或大幅调减工程量的,发包人均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不另行给予承包人任何补偿.

2、承包人需经发包人通知后方可就本项目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否则,如项目取消或部分取消实施,承包人不得以已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发包人给予任何补偿.
十二、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名、盖章并在承包人提交施工履约担保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订立时间:2020年月日第二部分勘察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勘察证书等级:发包人: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承包人:发包人: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承包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
1工程名称:.
1.
2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黄埔区.
1.
3工程规模、特征:1.
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1.
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满足设计要求.
1.
6承接方式:按招标文件的要求.
1.
7预计勘察工作量:详见4.
2.
2附表.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
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
2.
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
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控制标高.
2.
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基本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
2.
5如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第三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壹拾伍份、电子文件一套,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
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
1.
1本工程的具体勘察工作开工日期为发包人对该项目勘察工作大纲批复之日,开工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第六条约定办理.
4.
1.
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
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
2.
1该收费含工程测量费、工程物探费,工程测量费及工程物探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下浮30%计取(其中用于办理规划报建用地预审、规划国土等手续的1:500地形测量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国家测绘产品价格收费标准下浮30%计算),最终结算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核为准.

4.
2.
2本工程勘察费暂定为万元(大写:合同生效后15天内且财政拨款到位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勘察费暂定价的20%作为定金,计万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30天内,勘察成果资料通过发包人验收,甲方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勘察工程量对应勘察费的70%;本工程项目完成施工图审查(或完成施工招标),勘察费结算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费至结算价的90%;剩余的勘察费待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一次结清(不计利息).
以上勘察费必须待财政拨款到位后方能支付.

测量费计算依据表:最终检测内容和工作量以招标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为准.
注:所有勘察项目(含物探、检测)均需报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
4.
2.
3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进行修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5.
1发包人责任5.
1.
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约定提供文件资料.
5.
1.
2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签证,经办理正式变更签证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
1.
3由于发包人原因或规划调整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停工6个月以上的,双方同意按已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对应勘察费的90%进行支付.
5.
1.
4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5.
1.
5本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
2承包人责任5.
2.
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承包人所提交的地形图测量等成果资料需满足规划报建、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及规划国土部门的审批要求,否则承包人应将地形图测量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并能办理上述手续的勘察测量单位负责实施,如果因为资料不合格而导致的返工测量、补充测量、完善资料、修改资料等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
2.
2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按勘察收费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2.
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
2.
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
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
2.
5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
1.
6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承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勘察单位未探明地下埋藏物即进行钻探的,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
2.
7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6.
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期限返工,其返工勘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
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或其他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已完成的工作量相应勘察费金额不超过定金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承包人已完成的工作量相应勘察费金额超过定金的,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及支付勘察费(定金抵扣勘察费).

6.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应付未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
4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三,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勘察合同价格的30%.
6.
5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8.
1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他人.
8.
2承包人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地下不明物体及发生突发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
8.
3发包人不提供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发包人: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公章)承包人:住所:科学城揽月路创意大厦B2附楼三楼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510663邮政编码:订立时间:2020年月日第三部分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承包人:发包人: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承包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设计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1.
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1.
3本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1.
4发包人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1.
5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1.
6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和补充文件;1.
7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分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1.
8设计中标通知书;1.
9招标文件;2.
0承包人参加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使用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
第二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2.
1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或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2.
2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2.
3合同条款;2.
4中标通知书;2.
5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2.
6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2.
7招标文件;2.
8投标文件;2.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及设计估算投资:3.
1工程名称:.
3.
2规模:.
3.
3阶段:方案设计、报建、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竣工图审核及盖章、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等.
3.
4项目设计内容: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电力管沟工程、外电工程等.
3.
5设计估算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为万元,其中建安费万元.
第四条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设计任务书1合同签订前2设计基础资料1合同签订前3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1合同签订前第五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方案设计阶段1修改方案设计图15收到方案修改意见后天初步设计阶段2初步设计图15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3设计概算8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阶段4施工设计图20初步设计批复后个工作日电子文件与上述文件同时提交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电子版本的设计文件应适用如下标准:1、文字资料应当使用MicrosoftWord及Excel软件.
2、图纸资料应当使用AutoCAD及pdf文件,其中AutoCAD文件格式使用dwg格式.
3、提供CAD图纸的同时应提供所有图纸中所使用的字体文件.
如有外部引用,必须包含所有外部引用的全部文件及字体,文件名必须与图名相对应,每个文件对应一张图并注明版本号.
4、效果图资料使用jpg格式的文件.
5、项目电子图纸、图片及文字资料所有权归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对所提交电子文件设置加密锁、只读格式、附带专项软件启动条件,以及发包人认为不合理的限制格式.
5.
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
5.
2设计图纸含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图、总设计说明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等.
5.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
5.
4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说明书及附图15份,原图15份、初步设计概算8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2份(刻制成光盘);提交设计施工图纸20份、设计计算书2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2份(刻制成光盘).
5.
5在提交初步设计(部分)及施工设计文件的同时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时间,承包人提供进行相关工作所需的工程概况,各一式15份.
5.
6合同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
5.
7承包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
5.
8承包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
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
5.
9设计总说明必须于提交各阶段成果时同期交付.
5.
10分包设计费已含分包单位(主设计单位)晒图费用,设计分包单位晒图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
1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为止为服务期限(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在工程缺陷保修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承包人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方不额外支付费用.
第六条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6.
1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及穗开财字[2014]53号文并执行中标下浮率%,本项目设计费总额暂以中标工程费万元计算,暂定为万元人民币.
设计收费结算以区计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中的建安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不含施工便道、暂定金等与设备图纸无关项目的费用)为计费额.
设计费总额包含本合同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招标配合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报审、验收工作、承包人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费用等承包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
设计费用计算表:6.
2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的结算价为准.
6.
3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进行修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6.
4设计费的支付:6.
4.
1本合同签订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暂定价的15%作为定金,计万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6.
4.
2承包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技术审查,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累计至设计费暂定价的30%.
6.
4.
3承包人交付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发包人按广州开发区发改局审定的工程概算调整设计费的支付,累计支付至调整后设计费的75%.
6.
4.
4工程完工初验,设计费结算根据《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前期费用结算审核暂行办法(试行)》办理完毕,且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至结算价的80%.

6.
4.
5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超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等,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95%.
6.
4.
6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结清设计费.
6.
4.
7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含了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承包人收款时同时开据发票,税金由承包人自理.
6.
4.
8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括了对其他投标人的经济补偿费,该费用由设计人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收到第一笔设计费后及时分别支付给未中标单位,并提交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支付投标经济补偿给相应投标人的凭证(如发票、相应投标人的书面确认函等),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第二笔设计费,直接从设计费中扣减应支付给其他投标人的经济补偿费.

如因规划建设原因取消本项目实施,设计人未开展实际性工作,上述投标经济补偿由发包人承担,即该种情形下设计合同结算价为上述投标经济补偿总额,设计人收取合同价款后及时支付投标补偿费给各投标人.
其它情形的投标补偿费均包含在设计费中.

6.
4.
9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为承包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承包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减.

6.
4.
10必要性的专项设计单位由承包人推荐,报发包人批准后承担设计任务,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6.
4.
11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设计费的分配由其自行决定,与发包人无关.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
1发包人义务7.
1.
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7.
1.
2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不符,由此产生的设计修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项目立项投资调整引起的设计修改除外.

7.
1.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支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承包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赶工费.
7.
1.
4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
2承包人义务7.
2.
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
2.
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7.
2.
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
7.
2.
4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7.
2.
5承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及修改.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
2.
6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7.
2.
7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特别要求时,承包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人在必要时使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
承包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7.
2.
8承包人应承担现场工作必要的费用,包括交通、伙食、差旅、办公费等.
7.
2.
9承包人须承担确保设计协调和设计服务工作质量所必需的各种设计方案评审会议及专家费用等.
7.
2.
10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非因承包人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变更,需重新进行方案初步设计报审或施工图报建的,若设计变更后的方案初步设计经建设部门审批或施工图报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则设计变更部分按设计单位投入的人员、材料成本给予补偿(但设计收费及成本补偿总额不得超过招标的规模标准,否则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招标);若设计变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报建未经建设或规划部门批准的,则设计变更部分不另行计取设计费,费用已包含在原设计费总额内.

7.
2.
11若承包人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发包人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承包人须保证根据评审专家和发包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不增加设计费用,并承担一切的责任和损失.

7.
2.
12如本项目包含外电等配套工程内容且设计人根据相关规定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的,设计人与分包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7.
3发包人权利7.
3.
1享有承包人设计文件的版权、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
7.
3.
2承包人在设计投资控制、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控制、设计组织及人员管理、设计配合、设计服务、设计分包管理等方面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7.
3.
3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承包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和监理工作.
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聘请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设计监理,承包人应接受专业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

7.
3.
4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
7.
3.
5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
7.
4承包人的权利7.
4.
1按时收取设计费.
7.
4.
2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
7.
4.
3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8.
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8.
2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的,每超过一日,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
8.
3承包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按设计收费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4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设计投资控制9.
1限额设计9.
1.
1本工程设计限额约为万元人民币(为经批准的最高投标限价限价).
发包人据此制定投资分解目标,实行限额设计.
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工程概算不突破限额目标.

9.
1.
2承包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9.
1.
3承包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9.
1.
4承包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同意.
9.
1.
5非建设单位原因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对设计进行变更或承包人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变更部分或超出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处罚.
9.
2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9.
2.
1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
9.
2.
2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

9.
2.
3承包人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性.
方案比较必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
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正.

9.
2.
4为确保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承包人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截面方案、大宗建材(单项总投资额200万以上)使用、主要设备(单价投资额50元以上或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报发包人确认.

9.
2.
5承包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
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
无确切、合理理由的,并未经发包人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

9.
3概算9.
3.
1承包人必须在方案设计审查、扩大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

9.
3.
2设计概算的计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计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
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广州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

9.
3.
3承包人应对概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9.
3.
4设计概算应结合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编制,单位、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
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方便发包人根据工程招标的标段灵活组合.

9.
3.
6发包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审查承包人造价文件的客观性、准确性.
如果工程概算超出限定的工程造价,承包人必须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并承诺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此修改不支付附加设计费用.

9.
4设计变更9.
4.
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时,应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等.
9.
4.
2承包人应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
第十条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10.
1承包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接口衔接的连贯性.
10.
2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必须集中承包人员确保设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
10.
3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员明确分工各负责的基础上,承包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为以上职务,高级职称,其设计经历年以上,且担任过工程的设计总负责人.
10.
4承包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为职称,设计经历在年以上,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名高级工程师.
10.
5承包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为本项目设计负责人之一,职称,其设计经历在年以上,担任过工程的设计总负责人.
承包人保证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能够全权代表承包人,并向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
10.
6承包人承诺项目主要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
10.
7承包人承诺应发包人要求,委派承担本项目设计的其它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驻现场,提供专业齐全的配套服务.
10.
8承包人承诺随项目的推进,除10.
3、10.
4、10.
5条所指定人员外另委派各专业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每专业至少1人.
10.
9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
10.
10承包人须报送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其它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
10.
11承包人须报送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驻场授权工作范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
10.
12承包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承包人员的稳定性,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换.
同时发包人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承包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
若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若申诉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

10.
13承包人必须加强承包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承包人员需共同遵守承包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0.
13.
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
10.
13.
2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
10.
13.
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
10.
13.
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
10.
13.
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
10.
13.
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
10.
13.
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
10.
14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承包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质量控制11.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
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承包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设计.

11.
2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承包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
11.
3承包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承包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

11.
4如果承包人交付的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及的约定和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5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1.
5发包人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挥承包人员积极性在保证项目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设计取费上的不均衡.

11.
6对设计创优完成情况发包人满意的,取得一定实际绩效,并表现突出的,发包人给予设计方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12.
1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的产品.
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
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

12.
2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承包人须帮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12.
3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承包人原则上须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还须提供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
推荐材料不能含有任何倾向性和排他性,承包人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识产权特征的独家产品,如确有必要,承包人应提前取得发包人或设计咨询方的认可.

第十三条进度计划13.
1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按发包人要求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二阶段开始和完成设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延期除外.
13.
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和发包人审查、平衡后执行.
承包人根据设计进展编制短期设计计划,以使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发包人及时与承包人协调.

13.
3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及时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材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设计文件.

13.
4承包人编制的设计进度除合同要求的内容外,应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与详细的分进度目标.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
第十四条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14.
1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设计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设计进展、设计质量、限额设计落实情况、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承包人采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纠正.
14.
2承包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
14.
3承包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调发包人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
承包人每周按要求向发包人报告进展情况.
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承包人执行.

14.
4对于承包人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发包人应在10日内予以确认或反馈意见,需要发包人协调的,由发包人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关键点控制15.
1发包人对关键点的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承包人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署.
15.
2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承包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发包人决策不合理的,承包人有责任告知发包人,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发包人确认.

15.
3承包人应当根据设计行为指定设计工作整体的季度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
15.
4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进度指定工作计划、组织保证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工作的需要,确保关键点的设计工作按时完成.
15.
5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设计进度的,发包人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承包人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执行,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
第十六条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16.
1除发包人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
16.
2设计要考虑工程实施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考虑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组织所需要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第十七条设计服务17.
1承包人的主要工作如下:17.
1.
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
17.
1.
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人员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
17.
1.
3现场服务:指派承包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按承包人分工责任分别组织进行,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
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
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
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17.
1.
4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由承包人负责编写,并配合发包人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
17.
1.
5提供设备、材料订货清单,同时原则上须向发包人公正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及提供相关资料,所提供的供应商和相关资料不能有倾向性和排它性.
17.
1.
6对设备、材料订货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以及协助参与对已定设备、材料的验收工作.
17.
1.
7协助指定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
17.
1.
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
17.
1.
9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
17.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
若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

17.
3如按广州市工程档案资料备案相关规定,需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图纸上盖章的,承包人应按规定盖章,不另行向发包人计取费用.
17.
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止为服务期限.
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承包人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上述延期服务,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18.
1本项目设计的署名权归承包人所有,其它著作权和使用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不得将此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用于其它工程项目,否则视为侵权;对署名权或其他版权产生侵害的一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8.
2承包人保证本项目设计文件未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发包人可无障碍的使用相关设计文件,如发包人不同意使用侵权设计文件的,承包人应负责按相同设计质量及标准予以重新设计并不增加设计费用.

18.
3发包人拥有承包人为本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所有权及完全使用权.
18.
4承包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设计文件,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否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付费用,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因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

18.
5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9.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9.
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9.
3在诉讼过程中,除接受诉讼的部分之外,其他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均须继续履行.
对发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无法协商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乙方除应及时移交材料和退场外,不得防碍甲方另行委托他人实施本建设项目的工作.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20.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提供证明.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合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保密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应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济、技术保密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其他23.
1《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设计质量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清楚该《办法》规定.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及《办法》规定,本合同其他条款未约定相关责任的,承包人应按《办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3.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23.
3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23.
4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的承包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差旅费由发包人承担.

23.
5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差旅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23.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3.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公章)承包人:住所:科学城揽月路创意大厦B2附楼三楼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510663邮政编码:订立时间:2020年月日第四部分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发包人: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承包人:一、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
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
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
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5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
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
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
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
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
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
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
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
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
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
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
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
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
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
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
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
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
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4.
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
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
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
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
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
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
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
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负责人7.
1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
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
3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
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8.
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文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
2发包人未履行8.
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9.
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
2承包人未能履行9.
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
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13.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
2承包人在13.
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14.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16.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
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19.
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
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
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
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
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21.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22.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
4承包人应当在23.
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25.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
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
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
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
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2).
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
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
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
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
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31.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
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
1款至32.
4款办理.
32.
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33.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
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34.
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3).
34.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
1发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
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
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
2承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
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
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36.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
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37.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
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
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39.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40.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
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
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
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41.
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
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
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
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
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44.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
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
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
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
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
5一方依据44.
2、44.
3、44.
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
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
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46.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
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二、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1.
6设计单位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单位是:.
1.
7监理单位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是:.
1.
24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指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
1.
25工程费中标下浮率:工程费中标下浮率=(1-施工费总价中标价格÷施工投标最高限价)*100%.
1.
26工人工资比例暂按20%,最终以财局批复的概算建安费中的人工费/工程费的比例为准1.
27工程概算由联合体共同编制,经项目监理、发包人确认后报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
措施项目费除不可竟争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他措施费均按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中的措施项目费执行中标下浮率.
措施项目费总价以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中的金额为准,项目措施费中围蔽费用按实结算,项目措施费除围蔽外的部分包干.

工程概算编制采用的标准及定额,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执行,主要材料价格,套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日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相关计费按此时期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规定计算".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
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
本合同协议书;3.
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本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4.
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5.
中标通知书;6.
本合同专用条款;7.
招标文件及(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8.
本合同通用条款;9.
投标文件及;10.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11.
图纸;12.
工程量清单;13.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保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
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
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
3.
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相应工种现行施工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广州开发区相关规定及答疑纪要的要求执行.
4、图纸4.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肆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5、合同价款工程费暂定为元(以此暂定价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每期进度款的50%逐期扣回,预付款中的工人工资比例暂按20%计算);其中工程款支付原则为:中标单位申报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前,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建管中心申报工程预算(概算建安费).
中标单位申报的工程预算,经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审核及区建管中心审核后作为送审概算建安费,工程概算报区财政投资评审.
我中心根据不同阶段的审核意见支付不同比例的工程进度款,具体如下:①中标单位申报的工程预算(概算建安费),经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审核及区建管中心审核后,根据区建管中心审核的工程预算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现场监理审核并经区建管中心确认的工程量进行计价,按当期完成工程造价的60%支付进度款;②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工程概算之后,根据审定概算建安费对合同暂定价及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现场监理审核并经区建管中心确认的工程量进行计价,按当期完成工程造价的85%支付进度款;并根据审定结果调整工人工资比例.
③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工程概算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支付(仅适用于工程概算审定前已支付过进度款的情况),需根据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概算建安费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累计完成工程量对本次应支付进度款进行修正,具体为:本次应支付进度款=累计应支付进度款-累计已支付进度款.
同时根据审定预算调整工人工资比例.

中标单位需在施工图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预算(概算建安费)并提交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审核.
合同结算价款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为准.
其中工程费部分,工程完工后,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以经核定的结算工程量及区财局审定的工程概算建安费中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为基础,依据合同、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并报区财政投资评审评审,结算金额以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为准.
如遇审计部门审计,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

(3)工程概预算编审问题①原则上中标单位只可申报一次完整的工程预算(概算建安费),申报造价不得高于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
如因项目特殊情况确须分次或分段申报工程预算并进行工程款支付的,应报区建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的申报拆分原则,累次申报造价合计不得高于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
在图纸稳定且施工图审查完成之后,中标单位需在一个月之内报送工程概算到区建管中心审核,已经区建管中心审核确认的部分,如发生工程内容的变化,应在区财政评审审定工程概算后,按合同约定的变更或签证计价原则,以变更或签证方式进行申报.

②中标单位最终申报及送财政评审的工程概算中,概算建安费总价等于区建管中心审核及各方确认的工程预算及变更签证造价.
(4)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措施1.
严格实行限额设计.
要求中标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以施工图为基础编制工程概算,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确保不超最高投标限价.
严格执行概算、结算、决算的基建审批程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成本.

2.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要求中标单位充分发挥设计施工总承包的优势,于设计前期工作阶段尽可能优化设计方案,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发生.
3.
概算送审严格执行基建程序中的审批流程及《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根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与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单位编制的工程概算建安费进行对比、查漏补缺,双方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审批后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作为送财政评审概算建安费.
经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作为合同暂定价调整的依据.
调整原则为:①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1-建安工程费中标价格÷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100%;②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结算时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③措施项目费除不可竞争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他均执行中标下浮率.
以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中对应部分的措施项目费为基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外)包干,施工围蔽按实结算;④其他项目费以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中的相应项目费率执行;⑤税金按国家规定费率计算.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
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变更签证或费用调整、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等均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义务:常驻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
5.
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工程师.
职权:发包人代表,行使发包人的权利.
义务:常驻现场,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技术、投资控制等施工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与承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
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项目负责人7.
1(1)项目负责人姓名:,职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本工程的一切事务.
义务:按照在投标文件中签署的(或在签订本合同前补充签署的)《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中的承诺常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
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7.
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及本项目相应的资质要求并能胜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工作.

7.
6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否则发包人可按单方面终止合同处理.
7.
7现场管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7.
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

7.
9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
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7.
10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8、发包人工作8.
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工作完成时间原则上在开工前;因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进度原因不能按时移交场地的,可采取分段逐步方式移交施工场地.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施工计划提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施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按现有场地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
8.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工程质监登记、合同鉴证、施工许可证、购买印花税等一切施工所需的审批、申领手续以及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防雷报建及验收、永久用水接驳及验收等工作.
费用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9、承包人工作9.
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需在施工图稳定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概算并提交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审核.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人员架构表,于开工前三天报.
提交工程年、季、月度计划及进度统计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并满足本工程需要.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和警卫,并负责整个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保卫.

(4)承包人自行解决办公、交通、生活及通讯等设施,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办公、交通和生活、通讯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除文物保护外的保护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满足文明施工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建筑物周围余土、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应当按照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
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将追究承包人相应违约责任.

②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进度计划协调管理;公共临时设施管理;公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现场综合管理;内部沟通与外部协调;总体设计与技术督导的协调配合;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标高、基准点与平面控制、轴线;提供工作面(含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成品保护;协助发包人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用场地;提供公共运输道路和通道;提供公共水平、垂直运输设施;提供公共外排栅、外脚手架;负责组织整体竣工验收及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工作以及其它管理和配合服务.
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10]630号】的规定,对本工程所有专业承包工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总责.
承包人对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承担由于自身管理、配合服务和协调不到位而导致的违约责任和连带违约责任.

③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场施工前在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动态维护,实名制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以下内容: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施工进度情况信息等.
承包人应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

④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选择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目录里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承包人应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将工人工资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应的工人.
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⑤承包人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1)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并于接到中标通知书3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及国家、省、市及广州开发区关于施工承包管理的要求编制.
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

(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
10.
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周一及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各专业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的周计划完成情况及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
)10.
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
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1.
1.
1本工程工期为本项目设计合同期限+具备进场开工条件之日起日历天.
暂定施工开工日期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新建道路工程具备进场开工条件即开始施工,工期最长不超过日历天,自发出本项目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计.
11.
1.
2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
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12天以上;(4)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11.
2延期开工:11.
2.
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暂停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不作费用补偿.
11.
2.
2承包人未能主动及时地履行其协调、配合服务义务而造成专业承包单位无法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12、暂停施工12.
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5)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现场混乱;(6)承包人违规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通知改正但仍不执行.
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为由或者以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
否则,应按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可协商调整,因发生上述第(3)、(4)、(5)、(6)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
12.
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专用条款第12.
1款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1)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
4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施工承包管理、配合及协调不力,而导致专业承包工程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工期延误13.
2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经总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经确认同意延期,可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补偿.

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
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的质量要求达到合格质量标准.
承包人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和义务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及发包人,以供发包人同监理人核实并及时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图纸.

15.
4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材料、设备及配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

15.
5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5.
6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另委托单位抢修,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5.
7本工程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3.
3的约定进行质量验收.
若承包人有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停止(或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新的质量标准规范版本的,是否采用新版本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各方洽商决定.

16、检查和返工16.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工程师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和频率所进行的检查检测不应成为承包人工期顺延的理由.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
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相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
19、工程试车19.
5试车费用的承担: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
3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
20.
4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
20.
5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
20.
6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
7承包人按有关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
20.
8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自身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协调进行的管理和协调.
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学生的上课及正常的活动.

21、安全防护21.
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
21.
4承包人应加强周边学校、居民住宅的环境保护,制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尘、防噪音、施工围蔽等),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开规建〔2006〕7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实施,施工围蔽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建设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18〕1008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
0版)》(穂建质〔2020〕1号)、《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区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提升工作的通知》(穗埔建〔2019〕123号)实施.
如承包人未及时按要求做好围蔽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业主可另行委托单位实施,业主在工程款中扣减围蔽费用.

21.
5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21.
6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
21.
7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非标起重机械设备须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建安监字[2007]1号】的相关规定,非标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如非标架桥设备、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置等.
21.
8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起重设备须严格执行《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安监字[2006]2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建安监字[2006]5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及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3]84号】等相关规定.

21.
9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高支模、基坑支护、沉井等),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开展专项工程的施工.

21.
10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环保管理整治联合行动工作方案的函》(穗建质函[2014]2763号)要求,承包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所有在用施工机械设备整洁、安全、有效,防止尾气污染的超标排放.
所有施工机械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或进口设备检测证明文件,机械设备必须使用广州市推广使用的车用燃油.
承包人应对正使用的机械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视为未按约定投入机械设备,按35.
2.
5款(2)项承担违约责任.

21.
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
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1.
12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局部施工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

21.
13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

21.
14承包人应对当地现有的交通道路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充分考虑该路段的交通疏导问题和文明施工,制定可行的交通疏导(包括场内和场外)方案,确保原有道路的交通畅通和施工临时排水的通畅,并符合施工环保要求.
承包人应与交警及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
相关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中,结算时按发包人批准的实施方案,按合同约定结算.
如果承包人不及时按要求设置,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实施.
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22、事故处理22.
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2.
3.
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
22.
3.
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志,启动保险理赔程序.
22.
3.
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
22.
3.
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
2本合同价款按照协议书第二条、专用条款23.
3款和专用条款23.
5款约定执行,最终按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结算.
本合同价款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如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除专用条款23.
5.
1及专用条款23.
5.
2规定情况外,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以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中对应的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

(2)措施项目费除不可竞争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他均执行中标下浮率.
以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中对应部分的措施项目费为基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外)包干,施工围蔽按实结算;(3)其他项目部分:按区财政局审定的概算建安费中相应项目费率执行.
(4)税金:税金按国家规定费率计算.
(5)工程概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后需相应调整合同暂定价的建安费部分.
23.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工程量偏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工程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物价变化;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以上调整事项涉及的价款计价原则按专用条款23.
5款约定执行.
23.
4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23.
3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对承包人在没有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和正式盖章书面函件的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发包人不予认可,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3.
5合同价款调整原则23.
5.
1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建安费中工程量清单按专用条款23.
2条进行调整后,作为本合同的合同工程量清单,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及经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需支付工程费用的,并经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实际内容.
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按以下办法确定价格.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投标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仅调整主材和主要设备价格.
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
所换算主材及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选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
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换算综合单价最终均应执行中标下浮率.

(3)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以下原则计价:①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原则,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
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选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

②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等相关定额编制原则(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它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
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选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

(4)按上述原则确定价格时,措施项目费用(除施工围蔽外)不计取,清单计价及税金的计取,应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6】111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16】744号)及《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3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市〔2020〕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23.
5.
3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跌超过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相应单价且符合以下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担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风险,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为人工、机械台班、砂、碎石、石屑,及《印发的通知》(穗开环建〔2008〕59号)《各类工程可调价差材料(设备)清单》中对应工程类别规定的可调价材料(设备)且属《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包含的材料、设备;"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

(3)价款调整的方法①当人工、机械台班、可调价格的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人工、机械台班、可调价格的材料设备价格下跌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人退回发包人.
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发生的数量调整,材料(设备)按各类工程消耗的主要材料(设备)进行调整.

②价款调整以各调价工料机的数量乘以单价价差,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计算.
各工料机的数量按该当期实际完成的适用投标单价项目的工程量计取,各调价工料机的单价价差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按施工当月信息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时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信息价格差值计取.

③价款调整以月为单位计算,结算时一次性调整,如施工期间需调整价款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签订价差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④各调价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月"综合价格"计取,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价差不予调整.
(3)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延误时段内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如物价下跌,则仍按第(2)款约定计算及扣回相应价款.
24、工程预付款及工人工资24.
1工程预付款24.
1.
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按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预付款管理的通知》规定核查,承包人相关情况符合要求,且合同生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及财政拨款到位后,发包人预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该笔预付款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可开工用地占总项目用地的比例分批支付.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每期进度款的50%逐期扣回.
预付款中的工人工资比例暂按20%计算.
预付款中,(预付款*工人工资比例)的部分需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注:根据工程实际,执行《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24.
1.
2承包人收取预付款后,应优先用于按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办理建筑意外伤害险,专款专用.
24.
1.
3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执行.
24.
2工人工资24.
2.
1承包人需按有关规定与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中的商业银行另行签订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开设专用账户并报发包人备案,工人工资支付至专用账户.
24.
2.
2工人工资进度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其中每期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资比例为该期工人工资进度款,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25、工程量确认25.
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自开工之日起每周及每月报告已完成工程状况.
25.
2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25.
2款,承包人完成工程量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
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采取如下的26.
1.
2方式进行:26.
1.
1按累计完成工作量百分率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方式:(1)当完成工作量达到60%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付款(含已支付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至合同价款若有暂定金(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扣除未计量部分暂定金(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后的55%】;(2)工程完工,并通过初验后支付合同价款30%【累计付款(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至合同价款若有暂定金(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扣除未计量部分暂定金(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后的85%】;(3)工程通过验收并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定施工结算后支付工程款(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至结算价的95%;工程结算价款额度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结清(不计利息).

上述所有款项均在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定该专项资金并拨款到位后支付,每期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资比例为该期工人工资进度款,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办理工程款财政请款手续的时间不计入付款期限.

26.
1.
2按月度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中标单位申报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前,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建管中心申报工程预算(概算建安费).
中标单位申报的工程预算,经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审核及区建管中心审核后作为送审概算建安费,工程概算报区财政投资评审.
我中心根据不同阶段的审核意见支付不同比例的工程进度款,具体如下:①中标单位申报的工程预算(概算建安费),经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审核及区建管中心审核后,根据区建管中心审核的工程预算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现场监理审核并经区建管中心确认的工程量进行计价,按当期完成工程造价的60%支付进度款;②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工程概算之后,根据审定概算建安费对合同暂定价及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现场监理审核并经区建管中心确认的工程量进行计价,按当期完成工程造价的85%支付进度款;并根据审定结果调整工人工资比例.

③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工程概算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支付(仅适用于工程概算审定前已支付过进度款的情况),需根据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概算建安费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累计完成工程量对本次应支付进度款进行修正,具体为:本次应支付进度款=累计应支付进度款-累计已支付进度款.
同时根据审定预算调整工人工资比例.

上述所有款项均在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定该专项资金并拨款到位后支付,每期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资比例为该期工人工资进度款,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工程概算之前,工人工资比例暂按20%计算.
办理工程款财政请款手续的时间不计入付款期限.

26.
2所有因变更、签证及价格调整等原因所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均应由承包人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及发包人相关规定程序,报监理初审,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按审定金额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支付,或在工程结算中一并支付.

26.
4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1)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已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到位.
已生效的履约担保及预付款担保已按发包人要求准时提交发包人,工程已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动工,该工程财政拨款已到位.
如工程因用地、拆迁等原因导致不能全面开工,则预付款的支付按可开工部分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做相应调整,此时预付款保函亦可等比例调整.

(2)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其完成工作量的计量支付汇总报表和相应的分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
完成的全部分项工程数量均需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手续,计算依据和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需通过测量确定数量的必须附有完整的测量资料且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

26.
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的支付条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区财政评审审定的工程概算建安费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取,专款专用,并从本施工合同价款中提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价即施工合同价中).
该费用根据《关于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措施费支付管理的通知》(穗开建管〔2015〕7号)及"穗建筑【2008】967号及"穗建筑【2018】981号"文规定,分阶段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施工单位进场完成工地围墙、大门、临时设施、洗车槽、水枪、场内道路硬化、绿化、钢筋堆放点及加工场、垃圾收集点等部位的建设或布置后,由广州开发区安监机构、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如有)、监理单位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验收并拍照留存,《建设工程项目申办施工许可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查勘表》评为合格或以上且财政拨款到位后,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50%.

2、房建工程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市政工程完成路基工作、其它工程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的60%后,再次按上述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并拍照留存,《建筑工程安全中间检查评价表》评为合格或以上且财政拨款到位后,再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40%.

3、工程完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评为合格或以上后,再支付相应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10%.
26.
6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环〔2015〕114号)及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开环〔2015〕20号)规定,本工程需向环保部门交纳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该费用由环保部门根据《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办法》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核定.
根据环保部门开具的《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超标及落后产能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其余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缴纳方式如下: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先行垫付资金向环保部门缴纳,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凭缴费凭证就除超标及落后产能外的费用向发包人提交报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
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27.
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7.
24条约定、工程设计的有关标准并以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标准或要求进行采购,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和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
2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提交监理人.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
3所有材料、设备报价必须报监理、业主同意后方可使用.
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
4如实施工程变更,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
29.
5变更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上述变更.
29.
6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或有规定的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29.
7所有涉及工期和工程量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生效.
29.
8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后3-7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的时间是指承包人收取变更通知时进行登记交接的时间.

29.
9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以及建设业主的有关规定执行.
29.
10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如实际工程量相对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
涉及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按相关约定处理.

30、其它变更30.
1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现场签证是指施工生产活动中用以证实在施工中遇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证明资料,一般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30.
2签证的计价: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的计价有关规定执行.
30.
3签证实施前所需的施工方案:若签证事件发生时,需使用没有被监理工程师批准过的施工方案,则必须将该施工方案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发包人将按最经济的施工方案对该签证进行计价.

30.
4工程现场签证申报程序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以及建设业主的有关规定执行.
31、确定变更价款31.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原则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31.
3所有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
31.
5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支付.
31.
7发生上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建议送交监理单位.
31.
8在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时,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编制变更工程的预算,提供变更依据及详细的计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
31.
9工程变更、签证申报程序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以及建设业主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
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承包人工程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及广州市、开发区有关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四十五个日历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伍份.

32.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33、竣工结算(1)承发包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33.
2款、33.
3款、33.
4款.
(2)竣工结算办法:所有工程量(含暂定工程量的结算)的结算均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定的金额为准.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后送发包人复审,按规定送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核,并以区财政局审定本工程的结算为准.

(3)竣工结算提交时间:承包人须按《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施工类合同结算编审指引(试行)》及区有关规定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
承包人未按前款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非承包人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结算的情况除外),经发包人或代建单位或监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仍未提交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相关文件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发包人已有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审定,区财政局审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
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
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赔偿.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
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35.
2.
1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工令要求时间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迟延开工超过20天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
(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其中属节点工期延误,从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在下一个节点赶回工期,可免除上述违约金.
属总工期延误,从总工期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延误工期超过20天的,发包人可视情况终止合同.

(3)承包人必须按期完成主要工序的施工任务,若属承包人原因逾期达10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除按第(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可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在总工期不调整的前提下自行消化节点工期的延误.
逾期20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属承包人进度严重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将承包人作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

(4)承包人承担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为:如果承包人出现进度严重违约事件,则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终止合同,并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应予以配合),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退场完毕.
退场完毕后由监理工程师出具《退出完结证明书》,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
承包人按履约担保金额支付违约金.
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及时为专业工程(电信、电力管线、电力走廊、煤气、道路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等)提供工作面及为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各项配合工作给予方便,承包人应在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的穿插工作面及工期,由于承包人未能给予专业工程穿插施工,造成总施工工期的延误,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他专业工程工期延误的,从延误其他专业工程工期第一天起,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6)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和发包人的规定,逾期完成竣工档案的整理、移交、送审备案工作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35.
2.
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违约处理:(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
如果未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而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则发包人将扣减更改部分的造价(该造价按广东省相关综合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不下浮);同时,每擅自更改一次,承包人需支付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开发区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组织施工.
在相关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如发包人因此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承包人未按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并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

(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进行处理外.
若导致人员伤亡的,承包人按下列办法支付违约金:如发生死亡事故,死亡1人,支付20万元;死亡2人,支付40万元;死亡3人或以上,支付80万元.
如发生重伤事故,重伤1人,支付10万元;重伤2人,支付20万元;重伤3人或以上,支付40万元.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人员轻伤及轻微财产损失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5)在本工程余泥渣土清运施工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8】60号)等广州市、黄埔区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办齐排放有关证照,雇请有合格准运证车辆和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并对分包单位依法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进行监管.
承包人因违反本款约定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经发包人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承包人未执行本款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同时,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违反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6)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卡的,承包人按每人次1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
35.
2.
3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发包人批准即以其他产品(包括承包人的产品)顶替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
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应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违约金给发包人.

(2)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保修金不足抵扣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

(3)对施工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应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
2.
4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农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
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除应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外,还应支付10000违约金给发包人.
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应支付50000元违约金,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可用承包人工程款垫付.
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5.
2.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劳动力到位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施工管理,在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更换.
如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每更换一人次,需支付5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每更换一人次,承包人需支付3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
但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或因发包人按本协议要求更换仍需支付违约金,具体为: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每更换一人次,需支付3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每更换一人次,承包人需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

(2)如果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的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投入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需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

(3)如果承包人未投标文件中的人力投入计划投入人力,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
(4)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超过三次未按承诺投入的人力、机械、物力组织施工,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安排推进工程建设,使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超过10天,没有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或者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后,仍然无法有效控制工程进度,承包人除需按本条第(1)项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将发出书面警告,警告发出后15天内,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仍然超过10天,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5)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须无条件参加每周的工地例会以及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其它会议,如有缺席,则每人每缺席一次,承包人需支付5000元人民币违约金.

35.
2.
6工程转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转包,必须分包的少量子项工程和专业工程,事先需取得监理人、发包人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承包人还应按履约担保金额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有转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发包人将解除合同,承包人按合同价的10%承担违约金.
因此导致发包人损失超出违约金的部分,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35.
2.
7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35.
2.
7.
1因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承包人违约擅自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因解除合同导致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也可要求承包人自行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35.
2.
7.
2不适用通用条款44.
6条的约定.
35.
2.
8办理结算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执行《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施工类合同结算编审指引(试行)》有关规定的,须按该指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5.
2.
9除上述违约责任外,因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或相关规定,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及作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35.
2.
10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
(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
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
3)发包人邮寄送达.
(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
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

37、争议37.
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由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
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需先报发包人同意,分包合同签订后必须报发包人备案.
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工人工资比例及支付期限.

劳务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相关规定,禁止分包劳务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
在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分包单位须与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劳务分包的单位一致,不得私自变更劳务分包单位.

39、不可抗力39.
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

(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
39.
3双方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承担按本专用条款12.
3款约定执行.
40、保险40.
2承包人对其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
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相关规定投保.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政府规定办理,其它保险项目由承包人自定.
41、担保41.
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
(2)承包人按如下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①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担保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
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的,须广州市内分行以上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履约银行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②履约担保的返还方式: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的,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返还承包人.
③预付款担保:承包人申请工程预付款的,须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由广州市内分行以上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预付款银行保函,担保期限至预付款全部扣回之日止.
预付款担保的返还:预付款全部扣回后返还预付款保函给承包人.
若预付款保函过期而预付款尚未从进度款中全部扣回,承包人应自觉及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银行保函的管理和格式按《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保函管理细则》执行.
(3)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提出索赔.

46、合同份数46.
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共拾份,正本一式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叁份,监理人壹份.
47、补充条款(安全、文明、科学、规范的施工要求)47.
1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按照广州市、开发区有关要求办理好相应的施工手续方可开工.
47.
2施工范围的具体位置及可交付承包人施工安排的用地范围,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报发包人同意确定,建筑轴线控制基点由承包人联系规划局提供.
47.
3承包人必须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进场作好施工准备,十五天内提交有关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材料厂家、材料品牌的选择报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相关工作(如配合比试验、土工试验、场地原地面标高测量、导线放线及复测工作、水准点加密、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等工作),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或下达开工令后正式施工.

47.
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
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47.
5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局部施工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

47.
6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

47.
7场内土方开挖时,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并按发包人的书面批复进行调配平衡,不得任意处置,多余土方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外运,竣工退场时必须清理施工现场,并达到发包人要求;若承包人未及时外运,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外运,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

47.
8若遇阻碍施工需拆迁的旧建(构)筑物、地下孤石等障碍物,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清障费用经监理、发包人现场签证调整.
47.
9在工程完成初验及工程实物移交给发包人或开发区有关的接收单位或部门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必须拆除本工程全部的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清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承包人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47.
10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为2年,室外装饰工程为2年;3、电力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6、市政道路排水工程为2年,市政供水工程为2年;7、市政供电工程为2年,市政道路照明工程2年,市政交通设施工程为2年.
8、园林建筑工程为1年,喷淋工程为2年,胸径15cm以内(含15cm)的苗木养护期为3个月,胸径15cm以上的苗木养护期为1年.
9、除上述专业工程外其它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按相关规定或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从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提前移交之日或者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以先发生日期为准)算起.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修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47.
11本工程的保修期按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规定的保修期限实行.
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质量按市政工程现行验评标准组织验收认定.
47.
12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信息公示栏,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作业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和支付信息在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农民工佣工要求)47.
13承包人必须按照穗开规『2004』58号文的有关要求及规定优先使用广州开发区的农民工.
47.
14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穗开纪[2005]10号文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工程施工中使用劳工时,一律由承包人签订用工合同,建立工资直接支付制度,承包人每月按时发放劳工工资,自觉接受发包人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论何种原因决不拖欠或克扣劳工工资.
否则,可由员工代表知会有关部门,或拨打投诉电话.
承包人必须将上述内容在本工程开工的十日内向全体员工张榜公开.
如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7.
15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劳动部、建设部的若干意见》(穗萝府办[2005]21号)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用工人数、工资支付制度、工程规模等情况;必须定期参加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区建设领域建立和推行的劳动管理培训;本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缴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并在本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确保此保障金额度符合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

47.
16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若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除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还将提请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工程.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劳动力到位方面的要求)47.
17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
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47.
18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47.
19现场施工时,施工员(技术员)不在施工现场不得施工,否则发包人可随时要求停工,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7.
20承包人派往现场的管理人员若因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或严重失职等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连带法律责任.
(投标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的要求)47.
21工程预算及概算建安费计价中有关问题的说明:①工程量清单中的标志杆基础中的土方开挖、运输、外运等费用包含在相应项目中,不包含在土石方工程的相关项目中;②投标时,土方的弃运距离暂按15km内考虑,超过15km按15km计算,并包含开挖、临时堆放、回填、平整压实及场地清理、弃运等费用,结算时按招标人确认的实际运距计算,实际运距超过15公里时按15公里包干,弃运的土方单价按定额计算.

47.
22本工程承包人通过现场考察,提出具体施工方案,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因施工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该项费用在措施项目费中设有独立单项项目,该费用包干使用(施工围蔽费用除外),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另行增加该部分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而采用的施工方案所需的费用).

47.
23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招标内容对现场进行充分的调查,充分考虑工程招标内容及施工组织方案,承包单位应与相关管理部门(如铁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协调,按要求完成工程招标内容,工程及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如果承包人不及时按要求完成,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实施,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47.
24承包人应根据区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完成本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承担防止水土流失职责,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如果承包人不及时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实施,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47.
25承包人应使用绿色生产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若不遵守承诺,自愿按不履行合同约定处理.
47.
26承包人人应按有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完成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备案工作.
47.
27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发现有不合理投标报价的,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并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47.
28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推荐选用《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2019年修订)的通知》(穗开建管〔2019〕76号)中第B档次品牌、厂家或选用相当于该档次(或以上)的产品.
所有材料品牌选择均须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47.
29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与其他工程发生重叠情况或因征地拆迁问题而无法实施的工程,发包人有权取消重叠部分及无法实施部分的工程量,并按照减少的工程量扣除相应的工程款,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另外,由于前述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发包人不予赔偿.

47.
30在承包人严重违约、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性调整情况下或根据工程实施实际情况,发包人可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进行调整,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不予补偿(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可进行造价调整的除外).

47.
31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接受监理人的全过程监理.
47.
32如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对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相关规定,则本合同执行该规定.
47.
33如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工程结算的认定,具有法定约束力.
47.
34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文件来往,双方不得拒绝签收.
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发文一方可以监理工程师签收为准,视为送达.
47.
35关于现场文件送达后的时效约定:如果涉及到安全、质量、工期(或进度)、经济、技术方案等的报审文件,在发往现场项目部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对方公司,按约定的时效执行;如果属于一般性文件,就直接发往对方现场项目部,项目部如果在约定的时效内未作答复,发文一方再追加一份给对方公司并重新约定答复时效,如果对方公司仍然没有答复,则按重新约定的时效执行.

47.
36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约金、罚款、扣款等费用,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并通知承包人后直接作为财务扣款依据(无需承包人签认或同意),可由发包人在履约担保中主张或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47.
37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保证不因该侵权行为影响工程建设.
47.
38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7.
39如发包人为本工程的代建单位,则本工程建设业主同时享有本合同项下属发包人的权利,并且合同中约定需发包人审批的事项,必须经建设业主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7.
40《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绿化景观工程计量管理办法》将作为合同,各相关单位须遵照执行.
(注:该条款适用于绿化施工工程)47.
41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所发奖项的,可给予通报表彰,但不给予任何物质奖励.
47.
42如本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承包人需在有关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结清本合同费用前,代缴按规定属发包人缴纳的部分,代缴后发包人按代缴金额实报实销.
承包人未按规定期限代缴印花税的,因此产生的滞纳金由承包人承担.

47.
43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本合同由联合体的主办方负责签订.
并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开具合同价款全额发票、收取合同款项,联合体主办方收取合同款项后由联合体各方自行分配相应款项,或由联合体各方负责开具其对应价款的全额发票,具体分配事宜与发包人无关.

47.
44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部分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工程、给排水、防护工程以及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含的其它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提前移交之日或者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以先发生日期为准)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电力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5、市政道路排水工程为2年,市政供水工程为2年;6、市政供电工程为2年,市政道路照明工程2年,市政交通设施工程为年.
7、园林建筑工程为1年,喷淋工程为2年,胸径15cm以内(含15cm)的苗木养护期为3个月,胸径15cm以上的苗木养护期为1年.
8、其他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七天内派人员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给水管道破裂,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构造物破坏、损坏,路面严重坍塌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国家规定的土木、土建、市政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主体工程和桥涵构造物的质量和安全.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质量或安全方面的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留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核定的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不计利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由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年月日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甲方: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0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过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过程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合同的,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与合同的有效期相同.
第七条本廉政责任书一式十份,甲方执六份,乙方执四份.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第四章发包人要求1.
本工程施工采用的主要材料推荐选用《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2019年修订)的通知》(穗开建管〔2019〕76号,另册发出)中第B档次品牌(或厂家)或选用相当于该档次(或以上)的产品.
所有材料品牌选择均须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主要材料品牌详见招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可不附主要材料供应商及品牌.

天然石材的选用和施工验收严格执行《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天然石材应用指引》(2015-9-25发布).
基础资料和设计任务书1)工程概况本项目位置位于黄埔区永和片翟洞片区.
包含永和翟洞片区华星光电地块厂区东侧的一条道路:规划五路规划为市政东轴线(重要货运主干道),红线宽度40m,双向8车道.
近期按照20m支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40km/h,双向四车道,总长约760m.

2)设计要求(1)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方针、政策、规范、规程同时满足技术标准、通行能力的要求,并考虑工程造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综合因素.
(2)设计方案能正确理解并执行建设意图,与周边路网、管网规划协调一致,交通组织完善合理,总体思路清晰,路线平、纵、横等设计科学合理;道路、桥涵、排水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
(4)道路公用设施(绿化照明、行人设施、道路元素等)设计科学合理、处理得当、特点鲜明.
(5)运用低冲击开发模式的理念及相关新技术,在雨水的综合利用,控制径流系数及面源污染,绿色道路照明方面有创新亮点,体现未来城市样板区基础设施的特点.
(6)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施工实施方案切合实际,与周边在建道路、河涌、湖体的施工衔接措施及建议得当.
(7)勘察方案合理可行,勘察的重点、难点理解准确,建议合理可行;勘察工作流程规范,工期进度计划合理可行.
(8)工程总投资合理,节约工程总投资的措施及理由合理、可信、可行,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正确,达到相应的深度要求,编制质量高.
3)总图项目总平面图4)编制依据(1)《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2010-2020)》;(2)《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3)《广州城市功能布局研究》(2012);(4)《广州科学城、永和、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在编)(5)防洪排涝规划;5)周边环境现状规划五路沿线基本为林地及山地,在起点位置存在部分居民房,道路中部存在现状山林地,路线部分区域存在鱼塘及河沟.
6)技术标准本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1)道路等级:规划五路按城市支路设计.
(2)设计车速:40km/h(3)路面设计荷载:BZZ-100(4)汽车荷载等级:城-A(5)抗震烈度:按VII度设防;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0.
1g(6)路面材料:沥青路面(7)设计使用年限:10年(8)人行道材料:透水砖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勘察设计文件格式格式1(适用于设计报价)市政综合工程设计费用计算表序号项目名称投资额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万元)调整系数基本设计费(万元)备注一项目总投资A=L=1.
0*1.
0*1.
0B=1道路工程C1=C1/A*B=D12桥涵工程C2=C2/A*B=D23给排水工程C3=C3/A*B=D34照明工程C4=C4/A*B=D45电力管沟工程C5=C5/A*B=D56交通及交通疏解工程C6=C6/A*B=D67绿化工程C7=C7/A*B=D7二设计总收费(D1+D2+…+D7+…)*(1-下浮系数)=本表格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编制,若投标人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未作废标处理的,招标人有权作出修正.
本表格不包括岩土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
调整系数包含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本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定为:绿化工程:0.
85;其它工程:1.
0,附加调整系数定为1.
0,专业调整系数分别定为:道路、交通工程:0.
9;桥梁、隧道工程:1.
1;其他工程:1.
0.

本工程设计费计取方式:先以整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A)为计费基数,三个系数均按照1.
0,计算一个总的设计费(B);再根据各单项工程(或专业)对应的概算批复建筑安装工程费(Ci)及对应需要调整的系数,计算相应单项工程(或专业)的设计费:Di=Ci/A*B*相应调整的系数,最后汇总各单项工程(或专业)的设计费即为建设项目最终应计取的设计费E=∑Di*(1-下浮系数).
注:投标人需严格按分项目名称报价,不得增减项目,否则属于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如投标人认为分项目名称中的某一项不需计费,投标报价应为"0".
格式2-1(适用于勘察报价)勘探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序号勘探费投标值备注1一般场地道路工程、房建工程每米综合包干单价(元)2暂定工程量(米)3暂定勘探费(元)3=1*24山上道路工程、房建工程每米综合包干单价(元)5暂定工程量(米)6暂定勘探费(元)6=4*57水上道路工程每米综合包干单价(元)8暂定工程量(米)9暂定勘探费(元)9=7*810一般场地桥梁工程每米综合包干单价(元)11暂定工程量(米)12暂定勘探费(元)12=10*1113山上水上桥梁工程每米综合包干单价(元)14暂定工程量(米)15暂定勘探费(元)15=13*1416跨江、河桥梁工程每米综合包干单价(元)17暂定工程量(米)18暂定勘探费(元)18=16*1719过山隧道工程每米综合包干单价(元)20暂定工程量(米)21暂定勘探费(元)21=19*2022合计(元)22=3+6+9+12+15+18+21注1:勘探收费须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关于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意见》(穗开财字【2014】53号)、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岩土工程勘察费取费标准的复函》(穗开财函[2013]615号)及穗开建管[2014]1号文标准计取.

注2:投标人需严格按表中勘探费计算依据所列项目报价,不得增减分项目,否则属于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如投标人认为计算依据所列项目中的某一项不需计算,投标报价应为"0".
注3:最终勘探内容和工作量以招标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为准.
格式2-2(适用于勘察报价)测量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序号工作项目复杂程度系数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备注一测量费计算1E级GPS测量2E级GPSRTK观测3图根控制点4Ⅳ等水准测量5图根水准测量61:500数字化地形图(一般区)71:500数字化地形图(建筑区)81:500数字化地形图修测(建筑区)91:500数字化地形图修测(一般地区)101:500水域测量11定测中桩施放12定测纵断面测量13横断面测量14市政、交通部件调查15桥涵现况测量16线高、悬高测量17出水口调查18路口标高加密测量19其他小型工程测量20小计21技术工作费22高温附加费23合计二管线探测费计算1物探费计算1.
1雨水管物探1.
2污水管物探1.
3给水管物探1.
4电力管线物探1.
5电信管线物探1.
6燃气管及其他工业管线1.
7小计2管线测量2.
1雨水管物探2.
2污水管物探2.
3给水管物探2.
4电力管线物探2.
5电信管线物探2.
6燃气管及其他工业管线物探2.
7标高测点2.
8小计3技术工作费4合计三实际应收费注:工程测量费、工程物探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穗开财字[2014]53号文下浮30%计算.
其中用于办理规划报建用地预审、规划国土等手续的1:500地形测量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国家测绘产品价格收费标准下浮30%计算,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计取单价的项目,不予计取技术工作费.
投标人需严格按表中测量费计算依据所列项目报价,不得增减分项目,否则属于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如投标人认为计算依据所列项目中的某一项不需计算,投标报价应为"0".
最终测量内容和工作量以招标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为准.

格式3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汇总表序号项目金额(元)1设计费报价大写:小写:2勘察费报价大写:小写:3投标报价总计大写:小写:注:1、设计费报价为市政综合工程设计费用计算表的总额.
2、勘察费报价为勘探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测量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的总额.
格式4勘察设计投标书工程名称:致:招标人名称)我方(投标人的简称)已收到并研究了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技术文件等文件.
我方已检查和核对了这些文件,未发现他们有错误或其他缺陷.
据此,我方愿按这些文件的规定,按照本投标书,包括一并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所附建议书,承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

我方遵守本投标书直至投标有效期满,在该日期前,本投标书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随时可接受中标.
我方承认所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为本投标书的一部分.
如果我方投标书含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修正.
我方接受你方关于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建议.

我方认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规则,遵守评标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并且不会采取妨碍项目进展的行为.
除非制订正式合同协议书并生效,本投标书以及你方中标通知书,应构成你我双方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本投标书同时作为法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一栏需书写所有联合体成员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方签署、盖章.
格式5本项目拟投入的勘察设计人员基本情况表人员安排姓名年龄工作年限所学专业职称情况注册证情况已完成类似的项目备注项目负责人道路专业负责人道路专业设计人排水专业负责人排水专业设计人交通专业负责人交通专业设计人照明专业负责人照明专业设计人造价专业负责人造价专业设计人勘察专业负责人勘察专业设计人………注:①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
如道路专业负责人、排水专业负责人、交通专业负责人、照明专业负责人、造价专业负责人、勘察专业负责人等专业负责人.
②投标人应按本表所列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填写资历表.
③本表的所有专业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正式员工,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设计负责人必须为设计单位的正式员工.
所有人员须同时附上本单位有效的(2020年1月-2020年3月)社保证明为准.
投标人投入人员缴纳社保证明,且社保缴纳期限包含疫情期的,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
确定中标人后,投标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后续中标人投入人员的社保补缴情况.

④、本表中的项目负责人是指设计负责人.
格式6投标人承接过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合同签订时间项目概况业主单位完成情况备注注:①投标人应将近5年内(2015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
②完成情况:已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已竣工.
③投标人应随本表出具所填项目的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证明文件、初步设计审查证明或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或项有经业主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
否则,招标人将不考虑投标人所填项目的业绩.
合同文本应含:项目名称,甲、乙方单位名称,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甲、乙方单位签约人签名及单位公章等内容.

第二部分施工标技术经济文件格式格式7经济投标书投标日期:年月日工程名称投标总工期质量标准保修期限委派的施工负责人姓名注册建造师编号委派的安全员姓名安全考核证书(C类)编号委派的设计负责人姓名职称证书编号投标总报价(元)大写:小写:其中:勘察、设计费元(其中:勘察费:元,下浮率%;设计费:元,下浮率%)其中:施工费元下浮率%注:施工费下浮率=【1-(施工投标报价÷施工投标最高限价)】*100%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投标单位(企业公章)注:(1)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单位"一栏需书写所有联合体成员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方签署、盖章.
(2)"质量标准"、"投标总工期"可以填写"按招标文件要求"或按招标文件内容填写.
(3)下浮率的填报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格式8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施工方单位名称、成员一单位名称、成员二单位名称.
.
.
.
.
.
)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施工方单位名称)为主办方.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签订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①(施工方单位名称):作为联合体的主办方除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外,还应负责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的职责.
联合体其他相关方违约时,主办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按合同要求.
②(设计单位名称):主要负责本工程的设计、设计优化等工作,具体按合同要求.
③(勘察单位名称):主要负责本工程的勘察,具体按合同要求.
.
.
.
.
.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单独投标的,无需提交本协议书.
格式9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第号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有效期限: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单位:盖章)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也可以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格式.
2、联合体投标的,本证明书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第号兹授权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负责办理投标相关事宜.
有效期限:附:代理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单位:(盖章)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也可以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格式.
2、联合体投标的,本授权书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并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盖章即可.
格式10投标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我方确认收到贵单位提供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投标人名称)已作为投标人正式授权(授权代表全名,职务)代表我方进行有关本投标的一切事宜.
我方已完全明白和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重申以下几点:1.
我方已详细研究并理解招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内容,同意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文件内容和约束无异议,充分了解了现场条件对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都已充分考虑,我方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力,承认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按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完成本次招标项目的内容.

2.
我方已充分阅读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并充分了解有关报价方式及变更、结算方式,我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3.
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120天内有效,如出现异议或投诉,则投标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异议或投诉处理结束,确定中标人并发放中标通知书为止;4.
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一切资料、数据是真实的,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5.
我方明白并愿意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之内撤回投标,则投标保证金将被贵司没收.
6.
我方同意按照贵司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
7.
我方如果中标,我方保证:7.
1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履行我方的全部责任,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任务.
同时,承诺遵守业主提出的限额设计、限额施工相关要求.

7.
2保证将我方的资质承包范围不能涵盖或不具备相应能力(该能力须保证进度和质量且须获得发包人认可)的部分专业工程(如果有),委托获得发包人批准的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及进度.

7.
3保证所完成的设计将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条件、合同条款的要求.
若我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未能达到发包人(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我方将无条件根据要求进行修改设计文件,直至得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为止.
方案及初步设计必须经业主及咨询单位同意.
勘察过程及成果,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监督及接收.

7.
4承诺严格遵守本合同工期,保证尽一切力量确保投标承诺的竣工日期,承担本项目的方案深化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用地规划及施工报建等各项报批工作.
各项报建报批工作所需的时间已包含在本项目总工期内,并承担各项报建工作中存在的审批缓慢,审批不通过等风险,因设计施工总承包报建工作程序与现有报建流程不相符所带来的报建延误等风险,由我方承担.
若我方未能按投标承诺的工期完成本项目,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我方承担由于违约解除合同退场造成的对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7.
5接受建设单位为本项目委派的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设计咨询、项目代建等咨询管理单位的管理及监督.
接受这些监督并不免除总承包单位作为合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7.
6保证投标所报的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职,全过程服务于本项目,在过程中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要求不得更换.
我方违反以上承诺的,同意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
7保证所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不低于开发区现行同类项目标准(详见《主要材料品牌表》(如有)).
所投入本项目的辅助设备、材料与主要材料、设备质量一致并有良好的配套性.

7.
8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如有违反,我方愿意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为此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7.
9保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保证措施,否则,我方愿按合同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投标人(主办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成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成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一栏需书写所有联合体成员的单位全称,联合体各方均需按要求盖章及(签名或签章).
2、如主办方的授权代理人同时为成员方的授权代理人,则成员方需提供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授权主办方的授权代理人为其授权代理人.
格式1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企业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账号经营范围企业简介(本项内容可另附页)备注注:1、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单位)等资料.
2、联合体投标的,应分别提交本表并附相应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格式1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序号拟在本项目任职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计划进场时间计划退场时间固定/聘用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如有)专职安全员……注:1、本表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和投标人的自身实际填写(其中: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不得变更),一旦中标,要求全部到位,否则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2、后附职称证或注册证或岗位证.
格式13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姓名职务所承担工作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栏注:参与编制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编制投标报价、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
格式14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格式自拟)格式15:标函承诺书致: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如果在本招标工程中我司中标,我司将积极响应贵单位提出的合同条件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做出如下承诺:1、若我公司中标,我公司承诺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
2、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拟投入的人力不少于下表中的人数工种施工低峰期数量3、在工程施工期间,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不少于下表中数量:主要机械名称正常施工情况下4、所选用的主要材料品牌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拟投入到本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经济和管理人员如表: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一览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简历及年限职称证号专业资格职称职务身份证号姓名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6、我公司保证拟派项目经理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将常驻现场,严格按照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项目管理,如果不能够按照此要求实施,我方自愿接受贵中心的制裁措施.

7、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本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8、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我司严格控制工程工期,确保工程在天内完成.
9、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积极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并严格执行,确保施工中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我方自愿接受贵中心的经济处罚:如发生死亡事故,死亡1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死亡2人,支付40万元违约金;死亡3人或以上,支付80万元违约金;如发生重伤事故,重伤1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重伤2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重伤3人或以上,支付40万元违约金.
以上款项从工程款中扣除,扣除的款项均上缴国库.

10、按照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为专业工程(电信、电力管线、电力走廊、煤气、道路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等)提供工作面,并为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各项配合工作给予方便.
11、将按照招标过程中确定的范围,除了下表所列专业工程外,其余全部工程由我司自行施工.
对工程分包,我司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履行总包单位的职责,在中标后提供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如有必须分包的专业工程,请填入下表).

必须分包的专业工程内容序号工程内容我司承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由我司签订用工合同,建立工资直接支付制度,每月按时发放聘用工工资,自觉接受业主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论何种原因不拖欠或者克扣聘用工工资.
否则,可由员工代表知会有关部门,或拨打投诉电话.
我司同时承诺严格执行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劳动部、建设部的若干意见》(穗萝府办[2005]21号)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用工人数、工资支付制度、工程规模等情况;必须定期参加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区建设领域建立和推行的劳动管理培训;本工程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3%(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缴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并在本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确保此保障金额度符合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等.

13、我司保证在中标后,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本工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并严格按审批的意见和要求组织施工.
14、我司承诺积极响应并接受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专款关于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15、我司保证在中标后,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开规建〔2006〕7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实施,施工围蔽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建设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18〕1008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
0版)》(穗建质〔2020〕1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市政建设项目施工围蔽提升工作的通知》(穗埔建[2019]123号)实施.
我司随时接受监理、业主、安监机构等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无条件进行整改.
如不及时按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或另行委托单位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在本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扣除,如不足抵扣可在本工程承包工程款中扣除,同时我司接受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司作出的其他处罚措施.
发包人可将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追究我司有关责任,可对我司或项目责任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投标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二Ο一年月日注:标函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文件,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中标后必须按填报内容如期实施,否则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处理.
中标后,工程的监理单位将经常核验投标人是否按填报内容实施,行政管理机构也将随时抽查.

格式16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致(业主/监理)本人(姓名)项目负责人证书注册编号:受(投标人)委派,拟在(项目名称)担任项目负责人一职.
为加强本工程项目管理,保证我公司在中标后严格履行与业主签定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圆满的完成本项工程,我愿就此做出以下承诺;1.
本人作为公司选派的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我保证自即日起至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自始至终全过程常驻工地现场,代表我公司全面负责本工程现场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等工作.
并承诺在本项目完成后的合同责任保修期内,根据项目实际保修工作需要也能随时到场负责指挥,安排应做的保修工作.

2.
如果本招标工程我公司中标,我本人保证在工程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期间只担任此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参加其他任何工程的登记和任何工作,不在其他任何工程担任职务.
3.
除非征得业主的书面批准,否则如果违背以上承诺,不能常驻施工现场,我自愿接受业主给予我本人的批评和处罚,并同意业主就此作为我个人的不良纪录进一步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证书注册、备案、审批机构,直至广州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并接受上述部门给予的通报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的扣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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