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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指南(公共服务事项91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八年九月)目录1政府依申请信息公开服务指南2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二次派遣手续办理服务指南3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改派手续办理服务指南4派遣期内专科及以上学历已就业毕业生落户审核服务指南5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报材料审核服务指南6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申报材料审核服务指南7入驻大学生湛山创客工厂申报材料审核服务指南8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奖补服务指南9留学回国人员来青就业报到服务服务指南10人才引进手续办理服务指南11积分落户资格审核服务指南12专家工作站设立服务指南1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审核申报服务指南14博士后进站审核服务指南15博士后出站审核服务指南16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办理服务指南17搬迁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服务指南18搬迁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审核服务指南19破产关闭企业费用审核服务指南20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服务指南21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服务指南2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打印服务服务指南23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服务指南24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服务指南25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受理服务指南26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受理服务指南27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服务指南28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服务指南29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服务指南30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服务指南31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服务指南32工伤保险伤残补助金办理服务服务指南33生育津贴拨付办理服务服务指南34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审核拨付服务指南35欠费补缴医疗保险住院费审核报销服务指南36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结算服务服务指南37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报销服务服务指南38异地医疗备案服务服务指南39意外伤害备案服务指南40参保人员特药特材项目核定服务服务指南41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审核给付服务服务指南42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医疗费用审核给付服务服务指南4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出服务服务指南4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借阅和查阅服务服务指南45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证明服务服务指南46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服务服务指南47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监督管理服务指南48公益性人才招聘服务指南49人才公寓分配资格审核和评分排序服务指南50青岛博士创业园签约入驻手续办理服务指南51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签约入驻手续办理服务指南52"青岛招才引智名校行"活动服务指南5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服务服务指南54解聘备案服务指南55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服务指南56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签订服务服务指南57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服务指南58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服务指南59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服务指南60职业指导服务指南61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服务服务指南6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服务服务指南63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服务服务指南64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服务服务指南65失业人员档案接收服务指南66失业人员档案查阅服务指南67失业人员档案转出服务指南68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服务指南69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服务服务指南70女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补助申领服务服务指南71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服务服务指南72失业登记服务服务指南73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服务服务指南74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服务服务指南75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服务服务指南76企业稳岗补贴申领服务服务指南7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服务服务指南78招聘登记服务指南79求职登记服务指南80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服务服务指南81职业介绍服务指南82"双零家庭"认定服务服务指南83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服务服务指南84就业指导服务指南85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服务指南86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服务指南87家庭服务机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服务指南88人事考试证书办理(水平类)服务指南89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办理服务指南90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服务指南服务指南91技工院校生均公用经费发放服务指南服务指南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府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4.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青办发〔2017〕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青岛政务网(http://www.
qingdao.
gov.
cn)、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
qingdao.
gov.
cn).

四、办理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申请材料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处现场领取,也可以在青岛政务网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1.
申请人可通过青岛政务网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申请人可提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和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六、基本流程网上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现场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5911295.
2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二次派遣手续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二次派遣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1.
《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2.
《关于青岛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毕业生到市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青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到各区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青岛市青岛人才中心一楼公共服务平台(崂山区同安路891号)市南区市南区民生大厦一楼大厅1号窗口(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市北区市北区青岛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北区台柳路179号)李沧区李沧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楼(李沧区枣园路17号)崂山区崂山区人力资源大厦213室(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城阳区城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四楼(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原开发区)西海岸新区滨海大厦裙楼二楼(西海岸新区漓江西路987号)西海岸新区(原胶南市)西海岸新区市民中心1号楼五楼(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高新区高新区创业大厦B座1901室(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即墨区即墨区人力资源市场三楼(即墨区烟青路949号新汽车站西侧)胶州市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西楼裙楼五楼(胶州市北京路2号)莱西市莱西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莱西市烟台路79号)平度市平度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号楼203房间(平度市北京路79-1号)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
sdgxbys.
cn四、办理条件派遣期内(毕业之日起三年内)的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可按要求办理二次派遣业务.
五、申请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协议书.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服务窗口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人才中心一楼公共服务平台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窗口(崂山区同安路891号).
(二)电话咨询:0532-66711722.
(三)微信公众号:青岛大学生就业,微信号:qddxsjy.
3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改派手续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改派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1.
《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2.
《关于青岛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毕业生到市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青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到各区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青岛市青岛人才中心一楼公共服务平台(崂山区同安路891号)市南区市南区民生大厦一楼大厅1号窗口(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市北区市北区青岛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北区台柳路179号)李沧区李沧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楼(李沧区枣园路17号)崂山区崂山区人力资源大厦213室(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城阳区城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四楼(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原开发区)西海岸新区滨海大厦裙楼二楼(西海岸新区漓江西路987号)西海岸新区(原胶南市)西海岸新区市民中心1号楼五楼(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高新区高新区创业大厦B座1901室(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即墨区即墨区人力资源市场三楼(即墨区烟青路949号新汽车站西侧)胶州市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西楼裙楼五楼(胶州市北京路2号)莱西市莱西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莱西市烟台路79号)平度市平度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号楼203房间(平度市北京路79-1号)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
sdgxbys.
cn四、办理条件改派期内(毕业之日起三年内)的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改派业务.
五、申请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服务窗口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人才中心一楼公共服务平台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窗口(崂山区同安路891号).
(二)电话咨询:0532-66711722.
(三)微信公众号:青岛大学生就业,微信号:qddxsjy.
4派遣期内专科及以上学历已就业毕业生落户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派遣期内专科及以上学历已就业毕业生落户审核.
二、办理依据1.
《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2.
《关于青岛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派遣期内专科及以上学历已就业毕业生完成报到证派遣手续后,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要求携带所需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办理条件符合条件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已就业的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落户审核.
五、申请材料1.
青岛生源未就业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2.
派遣期内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持公安部门所需材料;3.
超出派遣期已就业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
六、基本流程需办理落户的毕业生持相关材料到单位集体户所在派出所或家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人才中心一楼公共服务平台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窗口(崂山区同安路891号).
(二)电话咨询:0532-66711722.
(三)微信公众号:青岛大学生就业,微信号:qddxsjy.
5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报材料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报材料审核.
二、办理依据《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56号)三、受理单位、办理地点、联系方式中央、省驻青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处(国内研究生):同安路891号人才中心一楼公共服务平台,66711722外国专家局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处(留学研究生):同安路891号人才中心一楼公共服务平6671172685912043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市南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一楼大厅66776880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公共服务大厅58771882李沧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李沧区枣园路17号2楼服务大厅87896069崂山区人才服务中心: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213室88899133城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城阳区正阳路222号城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4楼)58659762西海岸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5楼人才服务大厅85166613即墨区人才服务中心:即墨区蓝鳌路1215号308室(林业局对面)88551714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1902室68686082胶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西楼群楼5楼大厅82206557平度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平度市新区大道79号1号楼203室88333928莱西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莱西市烟台路79号莱西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66035782四、申报范围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就业的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2016年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在职研究生除外.
已按《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21号)文件要求,申领补贴但未申领结束的人员.
在职研究生除外.
五、办理条件1.
申报补贴人员须研究生毕业且取得硕士、博士学位;2.
申报补贴人员须具有本市户籍;3.
申报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4.
国内普通高校在青就业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或"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签订就业协议,且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5.
留学回国研究生须办理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6.
不得重复享受政府优惠购房政策和住房补贴政策.
对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或已享受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得再申请研究生住房补贴.

六、申报流程(一)网上申报补贴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用人单位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首页点击"网上办事""研究生住房补贴"模块,在单位用户处填写用户名(社会保险账号)、密码进入补贴申报页面.
用人单位需按要求准确填写申报补贴毕业生相关信息.
非首次申报,且没有更换工作单位的申报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网上申报不需现场审核材料.

(二)首次申报提交材料首次申报补贴的毕业生(更换工作单位的按首次申报流程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1.
国内普通高校派遣期内毕业生(1)派遣到现单位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3)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4)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提交录取通知书或增人计划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5)用人单位为申报补贴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青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需提交,在青岛以外地区缴纳的须提交);(6)《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7)《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
2.
留学回国人员(1)教育部出具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4)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5)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提交录取通知书或增人计划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6)用人单位为申报补贴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青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需提交,在青岛以外地区缴纳的须提交);(7)《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8)《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人才中心一楼公共服务平台研究生住房补贴审核窗口(崂山区同安路891号).
(二)电话咨询:0532-66711722.
6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申报材料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申报材料审核.
二、办理依据(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14号);(二)《关于实施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培育"海鸥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字〔2017〕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320房间(青岛市市北区泰山路35号).
四、办理条件(一)有创业意愿和一定创业能力的派遣期内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二)毕业五年内未就业(或失业)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三)驻青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已经创业的派遣期内毕业生申请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其创业项目应处于初创期(创业两年以内).
已被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吸纳就业的大学生,不在入驻扶持范围内.
五、申请材料符合入驻创业中心条件的人员及机构,填写《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并向创业中心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以下材料:(一)派遣期内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毕业五年内未就业(或失业)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未就业(或失业)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三)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需提供学生证、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校证明(需体现毕业时间)和允许入驻孵化基地证明;(四)入驻前已经创业的大学生还需提供创办企业、机构或组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五)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毕业证的原件、复印件;(六)能够为大学生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机构相关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创业者入驻创业中心按照网上提报材料—创业能力培训—项目路演—签约入驻的流程进行.
(一)网上提报材料.
创业者先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
qingdao.
gov.
cn),然后点击"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服务台"图片,进入子页面点选"快捷服务入口"栏目下"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按提示下载入驻申请相关表格,按实际情况填写完成.
在创业者上传入驻申请材料后,创业中心会通过审核系统对申请人员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创业者可在"大学生创业基地入驻申请初审结果查询"里进行查询.

(二)创业能力培训.
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员,需等待创业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培训事宜.
创业能力培训为期三天.
法人务必亲自到场参加培训,其他人不能代替.
培训分数包括平日考勤、课堂表现、项目模拟运营情况及作业完成情况等.
培训分数(50%)计入最终项目评审总分数;(三)项目路演.
通过创业能力培训的申请人员,创业中心会安排参加项目路演,路演由法人本人参加.
市人社局从市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创业者创业项目、入驻可行性等情况进行项目路演评审打分.
项目路演结束后,现场公布成绩.
项目路演分数(50%)计入最终项目评审总分数;(四)签约入驻.
根据创业能力培训和项目路演的综合评审结果,最终确定入驻企业的名单,并在市人社局网站上进行5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安排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
签订入驻协议务必法人亲自到场,其他人不能代替.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网上入驻申请,三日内完成审核;统一安排创业能力培训、入驻答辩会,公示无异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入驻创业中心.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320房间(青岛市市北区泰山路35号).
(二)电话咨询:0532-68611114.
7入驻大学生湛山创客工厂申报材料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入驻大学生湛山创客工厂申报材料审核.
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3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湛山创客工厂3号楼301房间(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67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
qingdao.
gov.
cn/n28356070/index.
html)四、办理条件入驻企业类型和人员:(一)创客和初创型企业法人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在校生或毕业生;企业正常经营2年以内.
(二)成长型企业法人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企业连续正常经营2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稳定吸纳高校毕业生现有就业10人以上.
(三)中介服务机构法人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能够为创客及创业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法律、金融、股权交易等).
入驻企业业态:(一)文化创意1.
工业设计;2.
建筑设计;3.
城市规划;4.
时尚消费设计;5.
休闲旅游设计;6.
室内装潢设计;7.
环境艺术设计;8.
工艺美术品设计;9.
动漫设计制作及相关培训;10.
服装及文化生活用品设计;11.
广播电影电视等策划与制作;12.
软件设计及互联网信息服务;13.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14.
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组织、承办;15.
书、报、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发行;16.
艺术创作与表演,舞台演艺设计及艺术家经纪代理服务;17.
其它符合创意文化业态的企业.
(二)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1.
新材料产业(高性能纤维、特种高分子材料、特种金属材料、精品钢新型材料、功能陶瓷);2.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物联网、云计算、下一代通信信息网络、高性能集成电路、高端计算机、新型显示、高端软件);3.
新能源产业(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页岩气、智能电网);4.
节能环保(节能技术及装备、环保技术及装备、循环经济关键技术及装备);5.
新医药和生物产业(新医药、生物育种、生物制造);6.
海洋开发产业(海洋生物产业、海洋工程装备及高端船舶制造、海洋精细化工产业、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7.
新能源汽车;8.
其他与"互联网+"相关的业态.
五、申请材料符合入驻湛山创客工厂条件的人员及企业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材料:(一)创客和初创型企业填写《湛山创客工厂企业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提交法人身份证及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二)成长型企业填写《湛山创客工厂企业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提交法人身份证及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中介服务机构填写《湛山创客工厂企业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提交法人身份证及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网上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
qingdao.
gov.
cn/n28356070/index.
html)-——"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孵化基地入驻"(二)湛山创客工厂管理服务办公室初审;(三)初审通过企业参加入驻答辩评审会;(四)公示通过入驻答辩企业;(五)办理签约入驻.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入驻申请,按招商通知时间受理;统一安排入驻答辩会,答辩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结果入驻湛山创客工厂.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湛山创客工厂3号楼301房间(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67号).
(二)电话咨询:0532-66995887.
8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
二、办理依据1.
《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8号)2.
《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12号)3.
《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7号)4.
《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北区延吉路38号)四、办理条件已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现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五、申请材料(一)《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申请表》、《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申请表》、《青岛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申请表》(按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应级别提供);(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运营情况报告》;(三)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入驻创业实体基本情况登记表、入驻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新增创业实体基本情况登记表、新增创业实体入驻协议复印件、孵化成功迁出创业实体基本情况登记表,其中,创业示范园区还需提供入驻创业实体营业收入情况登记表.

六、基本流程(一)申报.
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二)核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评估,并进行实地考察;(三)兑现奖补资金.
对复核及实地考察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标准兑现奖补资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就业服务中心706创业指导处).
(二)电话咨询:0532-83668967,85912360.
9留学回国人员在青就业报到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在青就业工作介绍信.
二、办理依据依据国家教育部有关留学政策及青岛市促进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受理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管理处;办理地点:全程网上办理.
四、办理条件来青就业并持有由教育部留学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专科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
五、申请材料1.
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扫描件.
2.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3.
单位接收函.
(可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专题专栏"中点击"蓝洽会",下载单位接收函模板,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六、基本流程((一)登录系统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hrss.
qingdao.
gov.
cn/),在"专题专栏"中点击"蓝洽会",点击"留学人员来青就业报到".
进入后先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个人用户进行网上业务办理.

(二)填写信息登录个人用户后,选择"就业报到",按要求据实填写基本信息,上传材料.
(三)提交审核确认填写信息、上传材料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后将无法修改,请确认无误后再点击提交.
(四)自助打印审核通过后,在线自助打印工作介绍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提交申请2-3个工作日,在"办理状态"显示为"已通过"时,点击"自助打印"打印工作介绍信.
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5912043.
10人才引进手续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人才引进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13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南区市南区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大厅(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一楼)市北区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B座公共服务大厅李沧区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李沧区枣园路17号)崂山区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崂山湾大厦5楼503室城阳区城阳区人才交流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正阳路222号四楼)西海岸新区东区(原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987号滨海大厦二楼裙楼西海岸新区(西区)(原胶南市)水灵山路59号市民中心1号楼5楼人才服务大厅高新区高新区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大厅(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19楼)即墨区即墨区烟青路949号人力资源市场3楼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崂山区同安路891号人才引进服务窗口青岛市人社局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香港中路11号市政府一期359房间.
四、办理条件(一)先落户后就业未落实就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二)在职人才引进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须依次选在合法固定住所、工作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
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3.
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4.
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5.
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6.
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二)新区取消人才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新区包括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五、申请材料(一)先落户后就业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人才引进申请表》(1).
3.
符合引进落户条件所对应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
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应提供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凭学位申请的,应提供学位网验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其他证书可审查申请人人事档案.

4、申请人人事档案.
5、申请落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的,应签署《落人才集体户承诺书》(3),并提供无房证明(未婚者提供个人无房证明,已婚者需要提供家庭无房证明),其中,落区人才集体户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其他居住证明.
(二)在职人才引进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人才引进申请表》(1).
3.
符合引进落户条件所对应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
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凭学位申请的,应提供学位网验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其他证书可审查申请人人事档案.

六、基本流程(一)先落户后就业1、申请.
2、核准.
市、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落户材料,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2)并将准予落户名单发至公安部门.
(二)在职人才引进1、申请.
用人单位专门经办人员或受用人单位委托人员持单位委托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首次办理的,还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复印件登记备案)2、核准.
市、区经办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审核人才引进条件、就业情况、社保缴纳情况及档案存放情况等,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2).
落人才集体户的申请人员,应签署《落人才集体户承诺书》(3).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市南区0532-66776880市北区0532-58771903李沧区0532-87893707崂山区0532-68066992城阳区0532-58659756/58659755;西海岸新区(东区)(原开发区)0532-68979351西海岸新区(西区)(原胶南市)0532-85166761高新区0532-68686082即墨区0532-88552152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0532-88916692市人社局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0532-8591127211外来人员积分落户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外来人员积分落户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13号);(二)《〈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青人社规〔2018〕1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南区市南区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大厅(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一楼)市北区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B座二楼公共服务大厅李沧区李沧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枣园路17号)崂山区崂山区人力资源大厦503室(银川东路9号)城阳区城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四楼业务大厅(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东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滨海大厦裙楼二楼服务大厅(漓江西路987号)西海岸新区(西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5楼服务大厅(水灵山路59号)即墨区即墨区人力资源市场3楼(烟青路949号,新汽车总站西侧)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大厅(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1901).
四、办理条件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本市市区内本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无犯罪记录.
五、申请材料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积分指标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一)网上报名.
申请人在业务受理期间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rss.
qing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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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网上办事"栏目中"积分落户"版块,使用本人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认证,填报个人申报信息,完成网上报名.

(二)窗口申报.
申请人网上报名后,需将相关证明材料递交到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窗口.
(三)网上打印落户卡.
经复审、公示后,核准落户人员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rss.
qingdao.
gov.
cn)"网上办事"栏目中"积分落户"版块自行打印落户卡,持落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实行集中统一办理(一般每年三季度开始申报),具体办理时限根据各部门复审进度确定.
九、咨询方式(一)电话咨询:市南区0532-66776880市北区0532-58771903李沧区0532-87893707崂山区0532-68066992城阳区0532-58659756/55西海岸新区(东区)0532-86893151西海岸新区(西区)0532-85166761即墨区0532-88552152红岛经济区0532-68686082市人社局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0532-85911483(二)网上查询: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专题专栏"人才引进与积分落户专栏".
12专家工作站设立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专家工作站设立.
二、办理依据(一)《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二)《青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办法(试行)》(青组〔2014〕5号);(三)《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青人社字〔2016〕2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青岛市闽江路7号1701室);(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wb.
qing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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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四、办理条件专家工作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设立.
企事业单位有急需专家协助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三)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四)拥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能够提供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入站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五、申请材料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办大厅"(http://hrsswb.
qing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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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qdxzsp/pages/login.
jsp)下拉菜单"政务服务事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专家工作站管理"栏目登录并下载以下表格:(一)专家工作站报批表;(二)**年**区市拟申报设立专家工作站汇总表.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设站单位填写《专家工作站报批表》、《**年**区市拟申报设立专家工作站汇总表》,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办大厅"(http://hrsswb.
qingdao.
gov.
cn/qdxzsp/pages/login.
jsp)下拉菜单"政务服务事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专家工作站管理"栏目向所在区市提出设站申请并上传《专家工作站报批表》、《**年**区市拟申报设立专家工作站汇总表》,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研考察及对接专家.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情况公布设站单位名单,统一授牌.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市闽江路7号1701室.
(二)电话咨询:0532-85911269.
1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设立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审核申报.
二、办理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博士后工作处)(青岛市闽江路7号206房间)四、办理条件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五、申请材料(一)《申报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申报条件佐证材料中涉及到的企业资质、经营业绩、评价评级、承担项目及获奖情况等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申请单位报相关纸质材料到市人社局博士后工作处;(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和专家评审;(三)上报:将经过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的申报单位材料报送省厅,在省厅、人社部评审通过后,根据人社部文件批准设立.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591204114博士后进站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博士后进站审核.
二、办理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十六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青岛市闽江路7号206房间)四、办理条件需办理进站手续的博士后.
五、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一式3份,每份包括:(一)博士后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护照个人信息首页);(三)博士学位证书或校级学术委员会签发的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复印件,外籍人员还需提供博士学位证书翻译件;(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或工作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五)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五、办理流程(一)申请:申请人在中国博士后网站提交进站申请材料,之后持相关纸质材料到市人社局博士后工作处;(二)审核:对纸质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进行网上审核;(三)批准:对经过审核、符合进站条件的博士后开具进站介绍信,对有迁户需求的开具户口迁移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八、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591204115博士后出站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博士后出站审核.
二、办理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三十一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青岛市闽江路7号206房间)四、办理条件需办理出站手续的博士后.
五、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一式3份,每份包括:(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三)博士后学位证书复印件;(四)接受单位意见表;(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六)需要迁户的需提供相关户籍材料五、办理流程(一)申请:申请人在中国博士后网站提交出站申请材料,之后持相关纸质材料到市人社局博士后工作处;(二)审核:对纸质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进行网上审核;(三)批准:对经过审核、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开具分配工作介绍信,对有迁户需求的开具户口迁移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八、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591204116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办理.
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3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青岛市同安路891号204).
四、办理条件从市外、国(境)外引进或自主培育的下列人才:(一)诺贝尔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外世界级水平的科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世界级顶尖人才.
(二)"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和"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友谊奖人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相应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齐鲁友谊奖人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相应层次的省部级高层次人才.

(四)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领导经历人员,国际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终身教职人员,国家级和省级高端重点项目的外国专家人选,以及取得《青岛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其他国际化高端人才.

(五)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以及其他相应层次优秀人才.
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按申报认定人才类型和引进培养方式网上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全职(柔性)引进:1.
身份证(或护照);2.
人才类型证明材料;3.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4.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服务绿卡表》.
(二)领办创办企业:1.
身份证(或护照);2.
人才类型证明材料;3.
企业登记证书,证明领办创办企业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4.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服务绿卡表》.
六、基本流程用人单位通过青岛人才网(http://rc.
qingdao.
gov.
cn)网上办事中"高层次人才绿卡服务"进行网上申报.
其中: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单位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审核;其他单位报所在区市、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审核.
材料齐全的直接办理;材料不齐全的网上返回补充材料.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人,市高层人才服务专窗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发证.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青岛市同安路891号204)(二)电话咨询:0532-88913226.
17搬迁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搬迁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二)《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青搬发〔2013〕1号);(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9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南区闽江路7号.
四、办理条件拟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申请材料(一)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二)职工花名册;(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六、基本流程(一)企业提报相关材料;(二)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对方案进行审核.
对提报材料齐全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方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5912351.
18搬迁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搬迁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审核.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湾企发〔2009〕6号);(二)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支付使用监管意见》的通知》(青湾企发〔2009〕11号);(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9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南区闽江路7号.
四、办理条件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各项职工安置费用核算清楚,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申请材料(一)企业搬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二)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资金使用申请书;(三)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使用申请表;(四)职工花名册;(五)费用支出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一)企业提报相关材料;(二)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对材料进行审核.
对提报材料齐全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5912351.
19破产关闭企业费用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破产关闭企业费用审核.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企改调字〔2003〕1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南区闽江路7号.
四、办理条件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
五、申请材料(一)《市国企改革职工安置资金审批表》一式五联;(二)《预留职工安置资金支出审批表》一式四联;(三)《破产企业人员分流安置专项费用测算明细表》一式五份;(四)《困难企业社会保险挂账金额确认表》;(五)供养精简人员、家属工的身份证、户口簿.
六、基本流程(一)破产企业管理单位提报相关材料;(二)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对破产企业管理单位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对提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企业提报的《市国企改革职工安置资金审批表》、《预留职工安置资金支出审批表》及《破产企业人员分流安置专项费用测算明细表》上加盖"职工安置资金审核专用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5912351.
20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核.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2〕78号);(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81号);(三)《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办发〔2017〕7号);(四)《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青劳社〔2003〕15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南区闽江路7号.
四、办理条件经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改制退出的市直大企业、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据《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申请材料(一)企业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同意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复意见;(三)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及其说明;(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改制企业情况》、《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情况》.
六、基本流程(一)企业提报相关材料;(二)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对方案进行审核.
对提报材料齐全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自收到方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5912568.
21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
二、办理依据《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南区闽江路7号.
四、办理条件具备信息查询条件的劳动者.
五、申请材料劳动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
六、基本流程劳动者个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人社局劳动关系部门查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5912488.
2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打印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打印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一)窗口受理市南区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二楼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公共服务大厅李沧区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崂山区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三楼城阳区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山城路195号)西海岸新区西海岸新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大厅1号楼三楼保税区青岛保税港区北京路68号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二楼38-40号窗口胶州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大楼裙楼四楼即墨区即墨区创智新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平度市平度市新区大道79-2号楼B区莱西市莱西市长岛路148号行政服务中心5楼心5楼(二)网上受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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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rcx2)四、办理条件拟查询、打印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
五、申请材料选择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打印的须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市南区0532-85971821市北区0532-83668991李沧区0532-87050101崂山区0532-88898355城阳区0532-66796932西海岸新区0532-86162819/86882209保税区0532-86769927胶州市0532-82205938即墨区0532-88515843平度市0532-88367916莱西市0532-6603031523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
二、办理依据(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35号);(三)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规〔2017〕12号);(四)《青岛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计划》.
三、受理办法符合《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青人社规〔2017〕12号)、《青岛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计划》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获取登陆账号和密码.
医疗机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交申请材料.

网上受理地址: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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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四、办理条件(一)符合我市社会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并开展医疗服务3个月以上.
军队医疗机构应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偿医疗服务.
(三)符合国家和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其中执业医师的主要注册执业地点应为本医疗机构.
(四)具有独立的医疗服务场所,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在2年以上(有效期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五)遵守和执行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及社会保险的有关管理和收费规定,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健全.
(六)配备独立的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社会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和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实现对接,确保参保患者可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挂号、就医、结算以及医疗服务监管系统能够及时、准确、直接获得完整数据.

(七)医疗机构与全部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医疗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社会保险不良记录.
(八)社会信誉良好,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申请材料(一)《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医疗服务的相关材料;申请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另需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三)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者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四)从业人员名册,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五)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购进时间,以及设备发票复印件,有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需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六、基本流程(一)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社会保险申报"→"医院管理",按照要求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提交材料.
(二)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规定予以评估.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拟定计划、发布通知、受理申请、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公示、协商谈判、培训验收、签订协议、公布.
(一)拟定计划.
每年一季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当年新增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规划.
(二)发布通知.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规划以及年度内定点情况,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开展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评估工作的通知.
(三)受理申请.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划分,受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时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组织评估.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自受理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
(五)评估结果公示.
根据评估结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达到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协商谈判.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支付标准、结算办法等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每期谈判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七)培训验收.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社保政策、管理要求、结算操作、目录对照等方面的培训,并对人员配备、制度制定及网络开通情况等进行验收.
(八)签订协议.
验收通过的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青岛市社会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九)公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服务协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九、咨询方式(一)电话咨询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85760117崂山区:88897855城阳区:58659922西海岸新区:86112903即墨区:8851263588539902胶州市:82289036平度市:87367812莱西市:66030512(二)网上查询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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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4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
二、办理依据(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35号);(三)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规〔2017〕13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医疗机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交申请材料.
网上受理地址: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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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四、办理条件(一)取得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相关证照,并取得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资质(驻青高校校医机构除外).
军队医疗机构除取得主管部门证照外,还应持有军队相关部门批准的对外有偿服务的相关证件.

(二)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结构布局合理.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为准.
(三)应至少配备2名承担社区医保业务的家庭医生(以下称社区医保家庭医生)、2名执业护士(诊疗科目仅为中医的,可以配备1名执业护士).
驻青高校以及职业院校等院校医院或卫生(医务)室仅申请承担本校学生门诊统筹业务的,应配备2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以上医护人员应为全日制工作人员,执业地点应在本医疗机构.
(四)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使用会计电算化.
(五)医疗机构的诊室、药房、治疗室等科室应独立设置.
(六)医疗机构为其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两年内无社会保险不良记录.
五、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三)医护人员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全科证;(四)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和(或)租赁合同;(五)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诚信承诺书.
六、基本流程(一)网上受理.
每季度首月前10个工作日,申报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的单位,应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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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按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

(二)核定.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阶段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三)公示.
经核定合格的医疗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约.
完成培训和网络安装等前期准备后,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
(五)公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签约的定点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一)电话咨询市社保局0532-80770731崂山区社保中心0532-88897855城阳区社保中心0532-58659922西海岸新区社保中心0532-86130921即墨区0532-88539902胶州市0532-82205933平度市0532-88366716/87369580莱西市0532-66030512(二)网上查询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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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5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受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受理.
二、办理依据(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35号);(三)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医疗机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交申请材料.
网上受理地址: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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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四、办理条件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等部门相关证照,军队医疗机构应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偿医疗服务.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设置会计岗位,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使用会计电算化.
药品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使用药品管理系统软件,配备合理数量的养老护理员,为本机构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申请业务不同,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专护业务1.
取得住院定点医疗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以心脑血管病和老年病诊治为主的三级医院.
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及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心脑血管病诊治为主的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2.
专护床位数不少于20张.
3.
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专职执业医师.
其中,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至少1名.
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
4.
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专职执业护士,执业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5.
医疗机构开展专护业务应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匹配,所需的业务用房和床位数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登记发证的卫生计生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进行记录.
医疗机构在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最低床位数基础上,用于开展专护业务病床数的医师、护士数量可以按照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条件执行,其他条件仍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二)院护业务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的护理院;(2)设置在养老机构或残疾人托养机构内的医疗机构.
养老、残疾人托养机构住所与医疗机构经营地址应为同一注册地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的证书地址一致,并应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或无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由同一设置主体实际投资并管理的证明材料.

2.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设置专门院护区域.
床位数不少于20张.
3.
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
4.
至少配备2名承担院护业务的专职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且具备医保家庭医生条件.
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40.
5.
至少配备1名承担院护业务的主管护师或以上职称的执业护士.
护理人员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4,其中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
(三)家护业务1.
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家护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和评分标准表》自评,基本评定项目达到60分、择优评定项目达到25分及以上的.
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评定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2.
至少配备2名社区医保家庭医生,至少配备2名执业护士(年龄应在60岁以下).
同时承担门诊统筹、门诊大病业务的,应在2名社区医保家庭医生、2名执业护士的基础上,增加2名执业医师、2名执业护士.

五、申请材料电子档案(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申请"院护"业务的,应同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的证书.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三)医护人员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全科证.
(四)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及(或)租赁合同;(五)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六)申请"家护"业务的,需同时提供《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家护、巡护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和评分标准表》.
六、基本流程(一)网上受理.
每季度首月前10个工作日,申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单位,应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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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按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

(二)核定.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阶段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三)公示.
经核定合格的医疗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约.
完成培训和网络安装等前期准备后,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
(五)公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签约的定点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一)电话咨询市社保局0532-80770731崂山区社保中心0532-88897855城阳区社保中心0532-58659922西海岸新区社保中心0532-86130921即墨区0532-88539902胶州市0532-82205933平度市0532-88366716/87360760莱西市0532-66030512(二)网上查询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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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6、27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35号)第四十五条:"本市对社会医疗保险医药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竞争、公开公平、方便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并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其服务行为,并实施日常监督与考核,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规〔2017〕18号)第三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门诊协议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定点门诊协议经办、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承办全市定点门诊的经办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定点门诊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定点门诊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规〔2017〕19号)第三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经办、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承办全市连锁零售药店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单体零售药店的定点协议经办、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连锁及单体零售药店的定点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申请时间及方式(一)定点申请的时间每季度第一月的前十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
(二)定点申请方式全部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申报.
四、受理范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连锁零售药店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门诊医疗机构和单体零售药店的定点申请.
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门诊医疗机构和单体零售药店的定点申请.
五、申请流程(一)系统登录门诊医疗机构申请单位须登录"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专题网页",网址为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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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28356070/n32563354/n32563399/index.
html,选择"医保定点单位",点击"门诊医疗机构定点申请"按钮,进入申请系统登录界面,按提示输入本单位社保编号和密码,登录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报页面.
登录后,系统将自动与黑、白名单进行比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进行申报.

白名单:已完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络联通和接入定点管理系统的单位名单.
黑名单:因提供虚假材料、经营中存在违规等行为纳入不诚信的单位名单.
核实补充相关信息,上传相关影像资料备注:为了便于上传和查阅佐证影像资料,所有需上传的影像资料的单张图片大小应在200kb以内,图片的格式可以是png、jpg、jpge、gif、bmp等,打包压缩后待上传的压缩文件大小应在1000kb以内.

1、单位信息.
申请单位登录后,系统自动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市政务信息交互共享平台获取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单位信息,与市人社"一体化"系统的单位信息进行比对,单位名称不一致的,系统提示"请到社保开户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确认更正手续".
单位名称一致的,申请单位核实补充其他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证照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上传《营业执照(副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2、个人信息.
申请单位如实录入补充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医护等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上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和职称资格证、退休人员的相关户籍或暂住证明等证照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零售药店系统登录申请单位登录"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专题网页",网址为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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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28356070/n32563354/n32563399/index.
html,选择"医保定点单位",点击"单体零售药店定点申请"或"连锁零售药店定点申请"按钮,进入申请系统登录界面,按提示输入本单位社保编号和密码,登录申报页面.
其中,连锁零售药店应以总部的单位社保编号和密码登录.
登录后,系统自动与黑、白名单进行比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进行申报.

白名单:已完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络联通和接入定点管理系统的单位名单.
黑名单:因提供虚假材料、经营中存在违规等行为纳入不诚信的单位名单.
核实补充相关信息,上传相关影像资料备注:为了便于上传和查阅佐证影像资料,所有需上传的影像资料的单张图片大小应在200kb以内,图片的格式可以是png、jpg、jpge、gif、bmp等,打包压缩后待上传的压缩文件大小应在1000kb以内.

1、单位信息.
申请单位选定定点药店类型(A类或B类),系统自动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市政务信息交互共享平台获取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等单位信息,与市人社"一体化"系统的单位信息进行比对,单位名称不一致的,系统提示"请到社保开户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确认更正手续".
单位名称一致的,申请单位核实补充其他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证照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个人信息.
单位名称一致的,系统自动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市政务信息交互共享平台获取本单位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登记注册的执业药师、药师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
申请单位需核实、补充其他相关信息,并上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其中连锁零售药店上传总部法定代表人和门店负责人身份证件、单体零售药店上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证和注册证等证照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二)上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证明)和银联协议.
(三)上传承诺书.
(四)上传经营场所户外正面全景和室内全部经营区域电子照片.
(五)提交定点申请申请单位核实确认申报信息完整、准确后,点击"暂存",然后点击"提交",系统进行最后校验.
校验不通过的,系统提示未通过原因,申请单位需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更正.
校验通过且提交成功的,申请界面的状态栏应显示'已提交审核'(状态栏如显示其它信息,则表明未成功提交,需重新核实)六、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两级审核(初审和复审),审核结果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申请单位(单位可查看申报界面的状态栏显示结果:初审通过、初审未通过(备注原因);复审通过、复审未通过(备注原因)).
两级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自行通过申报系统打印"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或"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存档备查,《服务协议》首页右上角有定点单位商户编号和防伪识别二维码,定点单位商户编号用于安装社保卡银联POS机终端使用,防伪二维码实行"一单位一码",用于扫码识别调取定点单位相关信息.
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单位应于集中受理期内进行更正或补正,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待下个集中受理期再按流程申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期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约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九、定点申报咨询服务电话申请定点的单位在办理定点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银联商务公司青岛分公司电话81977366、81112277进行咨询.
28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二、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三)《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9号);(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南区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二楼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公共服务大厅李沧区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崂山区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三楼城阳区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山城路195号)西海岸新区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大厅1号楼三楼保税区青岛保税港区北京路68号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二楼38-40号窗口胶州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大楼裙楼四楼即墨区即墨区创智新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平度市平度市新区大道79-2号楼B区莱西市莱西市长岛路148号行政服务中心5楼四、办理条件拟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拟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参保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申请材料身份原件及复印件六、基本流程(一)参保人员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12333.
qingdao.
gov.
cn/grcx2)自主打印或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打印参保凭证(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发送的转移联系函后,邮寄转移信息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3个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市南区0532-85971821市北区0532-83668991李沧区0532-87050101崂山区0532-88898355城阳区0532-66796932西海岸新区0532-86162819/86882209保税区0532-86769927胶州市0532-82205938即墨区0532-88515843平度市0532-88367916莱西市0532-6603031529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二、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三)《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9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南区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二楼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公共服务大厅李沧区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崂山区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三楼城阳区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山城路195号)西海岸新区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大厅1号楼三楼保税区青岛保税港区北京路68号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二楼38-40号窗口胶州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大楼裙楼四楼即墨区即墨区创智新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平度市平度市新区大道79-2号楼B区莱西市莱西市长岛路148号行政服务中心5楼四、办理条件拟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拟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参保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申请材料(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六、基本流程(一)参保人员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转移联系函,并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的转移信息表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3个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市南区0532-85971821市北区0532-83668991李沧区0532-87050101崂山区0532-88898355城阳区0532-66796932西海岸新区0532-86162819/86882209保税区0532-86769927胶州市0532-82205938即墨区0532-88515843平度市0532-88367916莱西市0532-660303153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30号);(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89号).
二、受理部门各区市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三、受理条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申请办理提前领取待遇手续,经核准后,从提出申请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四、提供材料参保人可登录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不需要提供材料.
参保人也可通过手机下载"青岛智慧人社"APP客户端安装后申请,符合条件的不需要提供材料.
参保人可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青岛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和待遇申领告知单》,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保障中心或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每月20日前发放.
六、办理渠道(一)各区市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网络办理.
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hrss.
qingdao.
gov.
cn),在"办事大厅"专栏内点击"居民养老保险"模块,选择"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初始密码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银行卡号后六位),登录后可提出申请(目前崂山区、城阳区除外).

(三)通过手机下载"青岛智慧人社"APP客户端,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后也可提出申请.
31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30号);(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89号).
二、受理部门各区市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三、受理条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或出国定居后需办理一次性支付.
四、提报材料代办人或继承人可登录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在30日内提出申请,也可手机下载"青岛智慧人社"APP客户端安装后提出申请,均视同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代办人或继承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参保人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保障中心或村(居)委会办理待遇一次性支付手续.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每月20日前发放.
六、办理渠道(一)各区市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网络办理.
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hrss.
qingdao.
gov.
cn),在"办事大厅"专栏内点击"居民养老保险"模块,选择"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初始密码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银行卡号后六位),登录后可提出申请(目前崂山区、城阳区除外).

(三)通过手机下载"青岛智慧人社"APP客户端,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后也可提出申请.
32工伤保险伤残补助金办理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拨付办理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三)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43号);(四)《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发〔2016〕2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一楼联系电话:85761286西海岸新区:西区: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五楼联系电话:86161059东区: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6号综合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86977581城阳区:城阳区山城路195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87861552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崂山区人力资源大厦三楼联系电话:88976890保税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68号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二楼联系电话:86766973即墨区:创智新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85053010胶州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西行政服务大厅4楼联系电话:82205953平度市:平度市北京路79号市民服务中心B区一楼联系电话:88366070莱西市:莱西市长岛路148号行政服务中心五楼联系电话:66030319四、办理条件已参加工伤保险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且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达到1-10级.
五、申请材料无六、基本流程(一)邮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邮寄到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对核准金额和账户信息共同进行签字确认.
(二)返表: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对待遇核准金额无异议的,则在《申请表》的相应位置签字盖章返回社保经办机构;若账户信息需要变更,返表时需同时提交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新的账户信息,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即时进行账户修改操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受理,符合条件每月25日拨付.
九、咨询方式青岛市:联系电话:85761286西海岸新区:西区:联系电话:86161059东区:联系电话:86977581城阳区:联系电话:87861552崂山区:联系电话:88976890保税区:联系电话:86766973即墨区:联系电话:85053010胶州市:联系电话:82205953平度市:联系电话:88366070莱西市:联系电话:6603031933生育津贴拨付办理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办理.
二、办理依据1.
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193号令)2.
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258号令)3.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6号)4.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6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直机关生育保险经办窗口(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南分局(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北分局(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李沧分局(李沧区永年路27号)崂山区崂山区云岭路8号城阳区城阳区山城路195号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8号灵山路59号便民服务中心保税区保税区北京路56号即墨区即墨区壮武路496号胶州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莱西市莱西市长岛路148号平度市平度市新区大道市民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职工在生育前用人单位应为其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期间补缴的月数累计不能超过2个月,女职工合法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
五、申请材料1.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原件1份,纸质);2.
计生部门核发的准生证明(原件1份,纸质)3.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纸质);4.
生育女职工社保卡(原件,纸质);5.
医疗机构证明(原件1份,纸质,盖医院章);(注:5项限流产或存在特殊情况女职工提供)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市直机关公务员生育职工1-5号,其它单位每月1-15号即时办理,符合条件审核通过后每月月底统一拨付.
九、咨询方式(一)电话咨询市直机关0532-85714771市南分局0532-85971810市北分局0532-83668970李沧分局0532-87050115崂山区0532-88976890城阳区0532-87861552西海岸新区0532-86161059/86977581保税区0532-86766973即墨区0532-88529911胶州市0532-82205953平度市0532-88366070莱西市0532-66030320(企业)、66033162(机关)(二)政策咨询电话:0532-12333(三)网上政策查询:http://hrss.
qingdao.
gov.
cn34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审核拨付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审核拨付.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35号)第四十九条;(二)《青岛市社会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2016版)》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三)《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4号)第十七条;(四)《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第二十一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按定点医院所在区划办理市内三区青岛市社会保险大厦十一楼(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崂山区崂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三楼(银川东路9号)城阳区城阳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山城路195号)西海岸新区西海岸新区市民服务中心一号楼二楼(水灵山路59号)即墨区即墨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壮武路496号)胶州市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西楼四楼(北京路2号)平度市平度市市民服务中心二号楼B区一楼(北京路79-2号)莱西市莱西市行政服务中心六楼(长岛路148号)四、办理条件定点医院发生的参保人联网结算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申报结算.
五、申请材料《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结算汇总表》六、基本流程(一)定点医院每月10日前提交相关材料;(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拨付.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定点医院每月10日前按规定报送上月结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九、咨询方式市内三区0532-85715821崂山区0532-88897855城阳区0532-58659928西海岸新区0532-86112903即墨区0532-88535731胶州市0532-82289036平度市0532-88366716莱西市0532-6603316135欠费补缴医疗保险住院费审核报销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欠费补缴医疗保险住院费审核报销.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35号)第四十条;(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13号);(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19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社会保险大厦一楼(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崂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三楼(银川东路9号)城阳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山城路195号)西海岸新区市民服务中心一号楼二楼(水灵山路59号)即墨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壮武路496号)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西楼四楼(北京路2号)平度市市民服务中心二号楼B区一楼(北京路79号)莱西市行政服务中心六楼(长岛路148号)四、办理条件(一)用人单位整体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期间其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负担;单位整体补交后,按规定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患者出院后2个月内按规定补缴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到定点医院重新办理联网结算,补报医疗费;超过2个月的,须到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补报医疗费.

(二)整体欠缴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在职死亡人员,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社会保险费后,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
(三)与整体欠缴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
五、申请材料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六、基本流程(一)参保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进行费用审核;(三)将报销待遇发放至参保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市内三区0532-85756033崂山区0532-88897855城阳区0532-58659928西海岸新区0532-86112903即墨区0532-88513705胶州市0532-82289036平度市0532-88366716莱西市0532-6603316136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结算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结算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35号);(二)《关于完善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7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4楼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南分局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北分局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公共服务大厅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李沧分局李沧区永年路27号1楼崂山区社保局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3楼城阳区社保中心城阳区山城路195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西海岸新区社保中心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1号楼2楼即墨区即墨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平度市平度市北京路79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B区一楼胶州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大楼西楼裙楼4楼C区莱西市莱西市长岛路148号行政服务中心5楼四、申请材料定点医药机构盖章并签字的《年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分项汇总表》.
五、基本流程(一)提交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定点医药机构每月10日前按规定将上月结算的门诊大病费用进行汇总,打印汇总表,报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审核拨付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拨付.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定点医药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结算的汇总表报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15个工作日审核拨付.
八、咨询方式市社保局0532-85750831市南分局0532-66773803市北分局0532-83625130李沧分局0532-87050115崂山区0532-88897855城阳区0532-58659928西海岸新区0532-86130922即墨区0532-88510050胶州市0532-82205933平度市0532-88366716莱西市0532-6603051937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报销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报销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35号);(二)《关于完善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7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各定点医药机构.
四、办理条件门诊大病患者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核准病种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可以报销.
五、申请材料门诊大病医疗文书、社会保障卡.
六、基本流程(一)费用审核上传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办工作人员联网登记,审核参保人门诊大病费用,上传至一体化信息平台;(二)即时结算打印结算单及费用明细清单,参保人按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门诊大病患者在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
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5756036.
38异地医疗备案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异地医疗审批报销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35号);(二)《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青人社字〔2014〕7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社保局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服务大厅一楼(福州南路8号)市南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南分局服务大厅二楼(福州南路9号)市北区青岛市市北区和达中心城B座公共服务大厅二楼(台柳路179号)李沧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李沧分局服务大厅一楼(永年路27号)崂山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崂山分局服务大厅三楼(银川东路9号)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二楼(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西海岸新区社保服务大厅二楼(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6号)城阳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城阳分局服务大厅一楼(山城路195号)即墨区即墨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即墨区创制新区壮武路496号)胶州市胶州市西行政服务大厅四楼C区(胶州市北京路2号)平度市平度市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1楼B区(平度市新区大道79号)莱西市莱西市行政审批中心五楼(莱西市长岛路148号)四、审批业务(一)资格条件1.
异地转诊:所患疾病属疑难疾病,经承担转诊业务的医院组织专家会诊,无法确诊的,或所患疾病受本市定点医院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无法进一步治疗的.
转往异地就诊的医院,应是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异地就诊的医院诊疗水平原则上应高于本市.

2.
异地安置: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在安置地有户籍,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有居住地的居住证.
3.
长期驻外:指用人单位派驻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
异地急诊: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急诊范围、标准和条件,急诊连续留院观察时间在24小时以上(急诊抢救死亡者除外)或急诊住院治疗.
5.
大学生原籍治疗:是指驻青高校在校学生,符合参保规定,因病回原籍住院或门诊治疗.
(二)资格审批材料1.
异地转诊:《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
2.
异地安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登记表》,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安置地户籍证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
3.
长期驻外:《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登记表》,参保人用工合同及复印件、单位派出文件、外设机构执照复印件等驻外工作的证明材料;或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明等材料.
4.
异地急诊:《青岛市异地急诊资格审批表》、门急诊病历或留观记录、全套住院病历复印件.
5.
大学生原籍治疗: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原籍地户籍证明.
(三)审批流程网上办理(一)异地安置备案:参保人手机下载"青岛智慧人社"APP,登陆后按提示上传居住地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以及二代社保卡正反面照片.
社保经办机构接收信息后,审批通过的予以备案,审批不通过的,给予回复不通过理由.

(二)长期驻外备案:单位通过人社局网站上传外设机构营业执照、单位派出文件、用工合同.
社保经办机构接收信息后,审批通过的予以备案,审批不通过的,给予回复不通过理由.
(三)异地转诊备案:参保人在转诊定点医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医院医保办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备案.
(四)异地医疗费联网结算:联网成功后,其住院医疗费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即时结算报销.
窗口办理(一)异地安置:1、参保人员就近到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下载《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备案表》一式两份.
2、参保人员携带以下资料到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①户籍已迁出的,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
②户籍未迁出的,提供居住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
③《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备案表》.
3、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办理备案手续,材料不齐全,给予一次性告知.
(二)长期驻外1、参保人员就近到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下载《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备案表》一式两份.
2、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①单位派出文件原件与复印件,留复印件.
②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
③外设机构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留复印件.
3、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给予办理备案,材料不齐的,给予一次性告知.
(三)异地急诊、转诊审批1、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就近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①异地转诊:《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
②异地急诊: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急诊资格审批表》.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
(四)大学生原籍治疗审批1、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就近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①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②当年毕业的学生,登陆学信网下载学籍证明.
③原籍地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
(五)未能联网结算的异地医疗费审核报销:1、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其在异地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大病费用个人垫付的,就近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申请.
参保人需提供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包括出入院记录、医嘱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和麻醉记录、放疗记录单等)复印件、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以及二代社保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递交的报销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异地医疗报销规定的,办理报销受理手续并发放《业务受理回执单》;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和有关事项.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

3、异地医疗费用按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相关目录的规定审核报销.
4、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报销医疗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打入参保人二代社保卡金融账户内.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一)网上办理:三个工作日.
(二)窗口审批业务:即时办理.
(三)手工审核报销业务:二十个工作日.
七、咨询方式市社保局0532-85762768市南区0532-66773803市北区0532-83625130李沧区0532-87050115崂山区0532-88897855城阳区0532-58659926西海岸新区0532-86882374(东区)0532-86883926(西区)即墨区0532-88513705胶州市0532-82201053莱西市0532-66035733平度市0532-87363760(新农合)/88366716(城镇职工)39医保意外伤害备案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医保意外伤害备案.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35号);(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青人社字〔2014〕8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社保局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服务大厅一楼(福州南路8号)崂山区医疗保险服务大厅(银川东路9号3楼服务大厅)城阳区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山城路195号1楼服务大厅)西海岸新区医疗保险服务大厅(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2层)、医疗保险服务大厅(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6号,社保大厅2层)即墨区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即墨区创智新区壮武路496号市民服务中心1楼)胶州市医疗保险服务大厅(胶州市北京路2号西行政服务大厅四楼C区)平度市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平度市新区大道79号市民服务中心)莱西市医疗保险服务大厅(莱西市长岛路148号行政审批中心五楼)四、办理条件(一)拟办理意外伤害复审、意外伤害非联网审批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二)排除责任方的少年儿童、大学生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报销.
五、申请材料(一)《青岛市社会保险意外伤害申请表》;(二)门、急诊病历(包括120院前救治记录);(三)单位及学校无责任的证明等;(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一)意外伤害复审、意外伤害非联网审批:5个工作日.
(二)少年儿童、大学生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审批报销:1.
资格审批:材料携带齐备的,可当场办理;2.
报销业务:收取报销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咨询方式市社保局意外伤害受理窗口电话:0532-85781012业务咨询电话:0532-85767550崂山区意外伤害受理窗口电话:0532-88897855业务咨询电话:0532-88897855城阳区意外伤害受理窗口电话:0532-58659923业务咨询电话:0532-586599238黄岛区意外伤害受理窗口电话:0532-86112913/86948058业务咨询电话:0532-86112913/86948058即墨市意外伤害受理窗口电话:0532-88512635业务咨询电话:0532-88539902胶州市意外伤害受理窗口电话:0532-82289036业务咨询电话:0532-82289036平度市意外伤害受理窗口电话:0532-88366716业务咨询电话:0532-88366716莱西市意外伤害受理窗口电话:0532-66030512业务咨询电话:0532-6603051240参保人员特药特材项目核定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参保人员特药特材项目核定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关于实施青岛市全民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36号);(二)《关于公布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1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各定点医疗机构.
四、办理条件参保人须符合青岛市特药特材及精准诊疗项目范围及条件.
五、申请材料医疗文书、社会保障卡.
六、基本流程(一)提交申请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病历材料;(二)上传材料定点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接收参保人病历资料,并上传到社保经办机构一体化信息平台;(三)审核并反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定点医院医保办;(四)查询结果定点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可通过一体化信息平台、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查询办理进程及结果,并告知参保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5750830.
41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审核给付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审核给付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35号);(二)《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4〕16号);(三)《关于完善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75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南分局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北分局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公共服务大厅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李沧分局李沧区永年路27号1楼崂山区社保中心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3楼城阳区社保中心城阳区山城路195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西海岸新区社保中心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1号楼2楼即墨区即墨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平度市平度市北京路79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B区一楼胶州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大楼西楼裙楼4楼C区莱西市莱西市长岛路148号行政服务中心5楼四、办理条件当月发生门诊统筹、门诊大病结算费用的青岛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五、申请材料(一)《年月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支出分项汇总表》;(二)《年月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普通门诊基金支出汇总表》.
六、基本流程(一)上交门诊费用汇总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结算的汇总表报至社保经办机构;(二)审核拨付社保经办机构15个工作日审核拨付.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结算的汇总表报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15个工作日审核拨付.
九、咨询方式市北分局0532-83625130市南分局0532-85971819李沧分局0532-87050115城阳区0532-58659928崂山区0532-88897855西海岸新区0532-86130921即墨区0532-88510050平度市0532-88366716胶州市0532-82205933莱西市0532-6603051342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医疗费用审核给付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定点护理机构医疗费用审核给付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35号);(二)《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南分局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北分局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公共服务大厅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李沧分局李沧区永年路27号1楼崂山区社保中心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3楼城阳区社保中心城阳区山城路195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西海岸新区社保中心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1号楼2楼即墨区即墨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平度市平度市北京路79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B区一楼胶州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大楼西楼裙楼4楼C区莱西市莱西市长岛路148号行政服务中心5楼四、办理条件参保职工发生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费用,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五、申请材料(一)《年月护理服务机构医疗护理费用支出汇总表》(二)《年月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大病及长期护理医疗费支出汇总表》.
六、基本流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10日,集中受理结算报表;25日之前完成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市南分局0532-85971819市北分局0532-83625130李沧分局0532-87050115崂山区社保中心0532-88897855城阳区社保中心0532-58659928西海岸新区社保中心0532-86130921即墨区0532-88510050胶州市0532-82205933平度市0532-88366716/87360760莱西市0532-660305134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出服务一、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出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四)《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发〔2015〕4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7号);(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2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海尔路178号)四楼档案室.
四、办理条件按照办理依据在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企业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一)档案接收:单位人事专员有效身份证件、《青岛市就业登记表》、通过机要或专人(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工作人员)转递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内材料需齐全、完整,档案封口并有符合规定的签章).

(二)档案转出(失业及调动):1.
单位办理:单位人事专员有效身份证件;2.
档案人办理:本人有效身份证件;3.
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档案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书》(需档案人签字及盖手印);4.
办理调动,还须提供《调档函》.
备注:办理该手续时若档案内无离开存档单位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须携带补充该档案材料办理.
六、基本流程(一)档案接收1.
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2.
工作人员检查档案封口、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档案内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的生成档案编号,单位人事专员确认登记.
(二)档案转出1.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2.
工作人员审核档案材料并核实档案人信息,出具《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档案材料目录清单》,申请人或单位人事专员确认登记.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海尔路178号)四楼档案室;(二)联系人:陈敏敏;(三)电话咨询:0532-88913750;(四)网络查询:http://rc.
qingdao.
gov.
cn(青岛人才网)"档案服务".
4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借阅和查阅服务一、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借阅和查阅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四)《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发〔2015〕4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7号);(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2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海尔路178号)四楼档案室.
四、办理条件按照办理依据在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企业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一)档案借阅《借档函》、单位人事专员有效身份证件(借阅使用范围仅限办理退休、人才引进、工龄审核、预备党员转正等).
(二)档案查阅单位公函、两位查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六、基本流程(一)档案借阅1.
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2.
工作人员确定借阅使用范围,登记档案材料明细,档案密封签章,单位人事专员确认登记;3.
被借阅的档案需在15个工作日内由借阅单位密封、签章后归还,经工作人员审查后,单位人事专员确认登记.
(二)档案查阅1.
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2.
单位人事专员现场查阅,查阅完毕将档案归还,并确认登记.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海尔路178号)四楼档案室;(二)联系人:陈敏敏;(三)电话咨询:0532-88913750;(四)网络查询:htt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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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青岛人才网)"档案服务".
4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出具证明服务一、事项名称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证明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四)《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发〔2015〕4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7号);(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2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海尔路178号)四楼档案室.
四、办理条件按照办理依据在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企业、个人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可开具的证明类别:存档证明、政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工作经历证明).
五、申请材料单位公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档案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书》(需档案人签字及盖手印).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二)工作人员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三)申请人确认登记.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海尔路178号)四楼档案室;(二)联系人:陈敏敏;(三)电话咨询:0532-88913750;(四)网络查询:htt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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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青岛人才网)"档案服务".
46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服务一、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四)《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发〔2015〕4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7号);(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2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海尔路178号)四楼档案室.
四、办理条件按照办理依据在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企业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单位公函、单位人事专员有效身份证件.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二)工作人员按人事档案规定,鉴定能否存档,符合归档条件后工作人员将档案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海尔路178号)四楼档案室;(二)联系人:陈敏敏;(三)电话咨询:0532-88913750;(四)网络查询:htt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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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青岛人才网)"档案服务".
47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监督管理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79号)(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鲁人社发〔2014〕10号)(三)《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字〔2014〕46号)(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国有企业招聘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89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青岛市同安路891号)及各区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青岛人才网"国有企业招聘版块(htt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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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四、受理范围(一)驻青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市属国有企业;市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
(二)各区(市)所属国有企业;各区(市)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
五、申请材料(一)企业注册时应提交材料:1、在线注册:在线上传加盖有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备案确认:加盖有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招聘方案审核发布时应提交材料:通过"青岛人才网"在线提交加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招聘计划扫描件.
(三)企业招聘结果备案时应提交材料:通过"青岛人才网"在线提交加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招聘结果扫描件.
六、业务流程(一)业务申请1、平台注册:登录"青岛人才网"进行在线注册,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上传单位证件扫描件.
2、业务申请:完成注册后登录进入,点击左侧"单位业务申请"选择"国企招聘"业务,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
3、验证备案: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邮寄到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证备案.
驻青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市属国有企业;市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由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验证备案.
各区(市)所属国有企业;各区(市)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由相应区(市)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证备案.
(二)招聘计划发布1.
填报招聘计划:登录"青岛人才网"国有企业招聘版块,按要求填写招聘基本信息及招聘岗位信息,上传盖有单位公章的招聘计划扫描件.
2.
在线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及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提报的招聘计划进行审核.
驻青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市属国有企业;市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由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各区(市)所属国有企业;各区(市)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由相应区(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3.
招聘计划备案发布:审核通过的国有企业招聘计划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备案发布到"青岛人才网"国有企业招聘版块.
(三)录取结果备案及发布.
1.
填报录取结果:登录"青岛人才网"国有企业招聘版块,按要求填写录取结果,上传盖有单位公章的录取结果扫描件.
2.
在线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及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提报的录取结果进行审核.
驻青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市属国有企业;市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由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各区(市)所属国有企业;各区(市)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由相应区(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3.
录取结果备案发布:审核通过的国有企业录取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备案发布到"青岛人才网"国有企业招聘版块.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九、联系方式办理部门: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场处办理地点: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91号联系人:张鑫联系电话:0532-8891260048公益性人才招聘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公益性人才招聘服务.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组建市人才服务机构的通知》(青编办字〔2017〕22号)三(五)"市场处.
提供政策咨询、人才供求信息、人才素质评价等服务;组织各类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招聘".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青岛市海尔路178号)四、受理范围青岛市各类企业五、申请材料招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盖有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纸质).
六、业务流程1、受理时间及方式: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时间,企业现场提交材,不接受电话和邮件预定;2、提交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参会日期+联系方式;3、登记:材料审核完毕后,需在《参会企业登记簿》中做好登记.
未在《参会企业登记簿》中进行登记的企业,视为企业没有报名成功;4、发送招聘信息:企业展位预订成功后,请将招聘信息发送至88916679@163.
com邮箱,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招聘职位、联系方式等300字左右的TXT文本文件格式,不得采用表格形式.
邮件标题为"XXX公司X月X日招聘会信息".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办理时限现场办结九、联系方式办理部门: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场处办理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号联系人:张鑫联系电话:0532—88916671/88916672.
49人才公寓分配资格审核和评分排序指南一、事项名称市本级人才公寓分配资格审核和评分排序二、办理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27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崂山区同安路891号人才中心405室四、办理条件市本级人才公寓面向办公地址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以及中央、省属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以上且本单位不能解决住房的高端人才,以上人才为符合青岛英才211计划中确定的引进人才.
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人在编在岗,项目合作的高层次人员除外;2.
户籍在青岛市或持有居住地址为青岛市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青岛市内无住房;4.
申请人在青缴纳社会保险(项目合作的高层次人员除外);5.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在青岛市享受过促进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住房补贴和免收租金人才公寓政策;6.
申请人研究生住房补贴政策尚未享受完毕的,选择租赁型人才公寓,以住房补贴剩余期限作为其可享受人才公寓租住期限.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能申请一套人才公寓住房.
办理程序我市人才公寓具备配租或配售条件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及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商定配租或配售方案,对社会发布公告,按照申请登记、申请审核、资格审核、评分排序、配前公示、公开选房和签约备案等程序进行.
其中,资格审核和评分排序的具体流程如下:资格审核:市人社局将我市所有用人单位申请人信息收集完毕后,进行申请人信息汇总、分类,办理周期为5个工作日;将相关名单提供至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其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并反馈至市人社局,办理周期为5个工作日;市人社局对其促进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住房补贴等政策享受情况进行审查,办理周期为5个工作日.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参与评分排序,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排序资格.

评分排序:市人社局根据评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
评分排序以申请人人才层次高的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到较低层次人才依次排序,同一层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顺序;分值相同的,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先后.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房源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拟入围人选.
办理周期为5个工作日.

六、所需材料1.
人才公寓申请表;2.
已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居住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3.
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4.
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5.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高层次项目合作人员需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6.
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项目合作的高层次人员除外;中央、省属驻青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提供在青缴纳部分社会保险的证明);7.
青岛市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咨询方式联系人:宋雪燕咨询电话:8891337950青岛博士创业园签约入驻手续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青岛博士创业园签约入驻手续办理服务.
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9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受理单位: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处办理地点:崂山区同安路891号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404室办理条件(一)基本条件具有博士学位及以上的创业创新人才,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只可申报1人),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
(二)行业条件创业企业应为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生态环保、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海洋产业、动漫创意等行业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
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属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申请入驻.
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评审程序取得青岛博士创业园入驻资格的博士或博士创业企业.
五、申请材料1.
申请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2.
非申请者本人的,须携带申请者签名授权的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基本流程按评审程序取得入驻资格的博士或博士创业企业接到管委会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分别签署企业入驻青岛博士创业园协议书、青岛博士创业园入驻企业须知、青岛博士创业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青岛博士创业园入驻保证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咨询地点: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404室联系人:宋晓燕咨询电话:0532-8891266351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签约入驻手续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签约入驻手续办理服务.
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404室(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91号).
四、办理条件入驻高创中心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创业团队带头人应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硕士及以上学位;(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三)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四)高层次人才或人才团队带头人担任企业法人,或所占股份在30%以上;(五)入驻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50万元;(六)入驻企业在青首次注册,或所从事的项目与原在青创业项目有明显的差异.
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评审程序取得入驻资格的高层次创业人才或创业项目.
五、申请材料企业法人代表本人签约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单位公章、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1份;由他人代签:须携带单位公章、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代表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1份.
六、基本流程按评审程序取得入驻资格的高层次创业人才或创业项目接到管委会通知后,企业法人代表或被委托人携带签约资料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签订入驻保证书,签署入驻协议.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1/8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咨询地点: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404室联系人:姜泉习咨询电话:0532-8891266352"青岛招才引智名校行"活动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青岛招才引智名校行"活动.
二、办理依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崂山区同安路891号人才中心405.
四、办理条件青岛市有赴国内重点城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办理.
五、办理程序(一)提报需求.
通过网络提报岗位需求信息,拟参会单位将人才需求信息通过网络方式发至市、区人社部门.
(二)组织参会.
市人社部门通过金宏网和邮箱下发参会通知,拟参会单位提报参会回执.
(三)现场参会.
拟参会单位根据活动通知到国内重点城市参加招聘活动.
六、所需材料1.
单位简介及人才需求信息;2.
参会回执.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拟参会单位根据活动通知到国内重点城市参加招聘活动.
九、咨询方式联系人:车振冬咨询电话:889133795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服务二、办理依据1.
《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2.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五条:"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五、申请材料现场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
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报到证原件.
六、基本流程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办理:1.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
(1)选择进入"我要办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2)选择进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按照网页提示录入信息.
2.
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1)选择进入"智慧人社手机APP"/"掌上就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2)选择进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模块,按照提示录入信息.
3.
现场办理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方式0532-1233354解聘备案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解聘备案.
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23号令)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3.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9]18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北区延吉路38号一楼大厅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2楼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6号(原胶南)珠山路35号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即墨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楼五楼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平度市杭州路50号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莱西市烟台路79号保税区劳动保障局保税区北京路56号青岛就业网(http://jy.
qingdao.
gov.
cn)四、办理条件1.
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职工解聘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于15日内办理解聘备案.
2.
办理解聘备案之前,用人单位应先到社保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五、申请材料现场办理需携带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六、基本流程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1.
网上办理:(1)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就业网(http://jy.
qingdao.
gov.
cn).
选择进入"我要办事"/"解聘备案"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录入解聘人员身份证号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并提交.

(2)经计算机系统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在"信息管理和导出"模块,导出打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和《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权益告知书》.
(3)《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权益告知书》系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应交于解聘人员.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由用人单位盖章后存入个人档案.
2.
现场办理:市内三区用人单位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其它区市到当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1.
网上:2个工作日反馈审核结果2.
现场:即时办理九、咨询方式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83620855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67701216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58659781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8688657186130979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88521074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82206589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88322182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66039371保税区劳动保障局8676806655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二、办理依据1.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2.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8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一)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注册地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受理申请;创办企业或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单位的,由工商注册地所属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
(二)工商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本市户籍创业者,由户籍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非本市户籍的由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
四、办理条件(一)办理范围1.
大中专毕业生(1)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
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中高等学历毕业证书的学生.
(2)毕业年度在校生.
指毕业当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3)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
指普通高等院校休学创业的大学生,不包括非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和中专生.
2.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1)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2)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全日制在校生.
3.
登记失业人员(1)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2)外地户籍劳动者在青岛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青岛市进行失业登记的.
4.
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
5.
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6.
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
家庭服务机构指经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备案的机构.
7.
本市户籍自主创业农民.
8.
在青岛市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在青岛注册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了解聘备案的各类人员.
(二)办理条件1.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需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
其中:(1)失业人员(含返乡农民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最后一次失业登记时间之后;(2)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毕业证注明的毕业时间之后且在毕业5年内;(3)毕业年度在校生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毕业当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内;(4)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营业执照时间需在休学时间之后.
2.
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时应正常经营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
其中:(1)注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需按规定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就是通常说的"五险").
(2)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需在我市以个人投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两险或单独交养老皆可).
3.
申请人只能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原企业须未申请过创业担保贷款.
4.
提供符合条件的反担保.
(1)房屋抵押担保.
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独立产权,房屋未处于抵押或拆迁冻结期(按揭房屋因处于抵押状态,因此不符合条件),并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
(2)保证人担保.
保证人需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企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通常说的五险)36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
五、申请材料1.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
相关证明:(1)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证件);(2)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学生证》;(3)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单位的资质证件.
六、基本流程1.
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创办企业或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单位的,可向工商注册地所属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2.
工商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如果是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受理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各区市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电话咨询:0532-123330532-83668967.
56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签订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签订服务二、办理依据1.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2.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8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一)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二)注册地在其他区市的到相应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2楼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6号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即墨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楼五楼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莱西市烟台路79号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平度市市民服务中心新区大道79-2号四、办理条件通过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和经办银行核贷.
五、申请材料1、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反担保证明:(1)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房屋抵押担保:房权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
六、基本流程1.
贷款申请人根据预约时间与经办银行现场签订《借款合同》.
2.
担保中心同时与经办银行现场签订《担保协议》.
3.
保证人与担保中心现场签订《反担保合同》.
以上三个合同同时签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各区市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电话咨询:0532-123330532-83668967.
57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二、办理依据1.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2.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8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工商注册地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四、办理条件1.
在贷款期限内及时足额还本付息,逾期未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
2.
在贷款期内贷款申请人及招用人员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其中,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期内至少为1名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贷款期内至少为2名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缴纳社会保险.

五、申请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2.
银行贷款还款凭证及明细1份.
六、基本流程1.
申请人到工商注册地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申请贴息.
2.
工商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如果是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各区市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电话咨询:0532-123330532-83668967.
58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二、办理依据1.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2.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8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一)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二)注册地在其他区市的到相应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2楼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6号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即墨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楼五楼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莱西市烟台路79号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平度市市民服务中心新区大道79-2号四、办理条件(一)办理范围在青岛注册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的各类人员(小微企业名录登陆青岛就业网查询).
(二)办理条件1.
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以申请日为准)新招用人员达到职工总数25%(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
新招用人员包括:(1)大中专毕业生;(2)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3)返乡农民工;(4)登记失业人员;(5)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6)就业困难人员、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新招用人员按照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招用,贷款申请日仍在小微企业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人数计算;职工总数按照申请贷款日在小微企业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人数计算.

2.
小微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正常生产经营,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记录.
3.
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招用人员应在小微企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申请材料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
被招用人员相关证件:(1)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2)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学生证》.
六、基本流程小微企业持资格预审所需材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贷款资格申请,填写《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区(市)形成《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档案》交申请人.

(注:1.
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2.
工商注册地在保税区的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属于本市户籍的,到户籍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受理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各区市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电话咨询:0532-123330532-83668967.
59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助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助二、办理依据1.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2.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8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工商注册地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四、办理条件1.
及时足额还清贷款.
2.
贷款期限内新招用人员(数量)就业岗位稳定度高于50%.
就业岗位稳定度=(申请贷款时申报的新招用人员在贷款期限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月数合计/申请贷款时申报的新招用人员人数*24个月)*100%.
(比如,A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招用符合条件人员3人,贷款额度90万,贷款期限2年,按照规定应该为这3个招用人员缴纳保险3*12*2=72个月,只要A小微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2年内缴纳保险总数超过36个月(含36个月),即符合贴息条件.
)五、申请材料1.
银行贷款还款凭证及明细1份;2.
《借款合同》1份(仅非政策性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3.
担保协议1份、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原件1份(仅申请担保费补助提供).
六、基本流程小微企业持贴息及担保费补助所需材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注:工商注册地在保税区的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属于本市户籍的,到户籍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各区市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电话咨询:0532-123330532-83668967.
60职业指导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职业指导.
二、办理依据(一)《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二楼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83622903四、办理条件有指导需求的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
五、申请材料无六、基本流程(一)了解需求: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进行交流,了解其基本情况和希望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的介绍服务内容,建立指导服务档案.
(二)职业素质测评和心理测试:根据指导需要,选择测评测试项目,进行职业素质测评和心理测验.
(三)综合分析:结合测评测验背景资料,对测评测验结果进行科学分析.
(四)确定指导方案:有针对性的确定指导方案.
对个人求职者重点帮助其了解自己的特征、缓解职业压力、调节心理矛盾、进行职业素质测评和职业生涯规划,主要采取"一对一指导"和"沙龙式指导"方式.
对用人单位重点帮助其确定用工方向、招聘条件、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咨询、进行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五)进行职业指导: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进行更深层交流,根据指导方案进行指导,最终实现"人、职匹配",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
(六)后续服务:对"人、职匹配"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继续帮助服务对象解决招聘、求职问题.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指导方式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指导:1.
现场指导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可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延吉路38号)二楼职业指导室指导.
2.
电话指导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可拨打0532-83622903电话指导.
3.
网络指导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可申请加入职业指导QQ群116738077,通过网络在线指导.
61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服务.
二、办理依据1.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2.
《关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7〕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申请人应携带补贴申请材料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其中,青岛市户籍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非青岛市户籍人员向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

四、办理条件补贴范围内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人员自主选择培训职业(工种)、等级和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并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向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培训鉴定补贴.
五、申请材料申请补贴人员应填写《青岛市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1.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3.
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仅限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提供);4.
本人银行账户(仅限无社会保障卡的人员提供).
六、基本流程1.
补贴申请.
参加培训人员应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可在理论和实操双合格成绩公布后),携带补贴申请材料,及时向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补贴申请(一般不得超过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2个月).

2.
补贴审核.
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将补贴信息录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青岛市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区市就业服务机构.
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培训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汇总本区市补贴申报情况,打印《青岛市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审批表》和《青岛市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补贴公示.

3.
补贴公示.
市就业服务中心将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姓名、培训机构、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培训起止时间、补贴金额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出具审核公示意见.

4.
资金拨付.
经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补贴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补贴资金来源渠道,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或区市财政部门凭《青岛市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审批表》、《青岛市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和公示结果,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再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发放至申请补贴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受理,每月拨付一批.
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市南区0532-82653565市北区0532-82725190李沧区0532-84651033崂山区0532-88979352城阳区0532-58659972黄岛区0532-86130982即墨市0532-88531466胶州市0532-86620237平度市0532-88322183莱西市0532-660393736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服务二、办理依据1.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社〔2015〕290号)2.
《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工商注册地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四、办理条件1.
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招用人员含企业法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比如企业创办人是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在本企业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通过本企业为其本人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注:就业困难人员按照青人社办发[2016]4号文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青人社字[2012]88号文件申请认定)2.
用人单位需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其中,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补缴的,对补缴月份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
用人单位需通过银行按月向被招用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4.
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五、申请材料毕业证书(仅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单位提供).
六、基本流程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1.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
(1)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就业失业服务"/"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2)选择进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阅读完申领条件和承诺后,点击"确认",进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界面",核对界面信息并录入必录信息,在"花名册"栏目选择需要申报人员信息,点击"提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3)信息录入确认后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4)上传材料后准备好所需材料原件,待工作人员现场勘验时备查.
2.
现场办理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各区市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电话咨询:0532--123330532-8366896763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服务办理依据1.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社〔2015〕290号)2.
《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3.
《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69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工商注册地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四、办理条件1.
创业者需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2011年10月1日之后.
其中:(1)登记失业人员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最后一次失业登记时间之后;(2)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毕业证注明的毕业时间之后且在毕业5年内;(3)毕业年度在校生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毕业当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内;(4)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营业执照时间需在休学时间之后.
2.
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正常经营一个月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
其中:(1)注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需按规定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就是通常说的"五险").
(2)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需在我市以个人投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两险或单独交养老皆可).
3.
申请补贴人员应为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保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上述补贴条件中所列内容的,可申请补贴.
五、申请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
相关证书:(1)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3)毕业年度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
六、基本流程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办理:1.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
(1)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创业服务"/"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2)选择进入"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4)上传材料后准备好所需材料原件,待工作人员现场勘验时备查.
2.
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1)选择进入"智慧人社手机APP"/"掌上就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2)选择进入"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4)上传材料后准备好所需材料原件,待工作人员现场勘验时备查.
3.
现场办理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电话咨询:0532--123330532-8366896764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服务二、办理依据1.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社〔2015〕290号)2.
《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3.
《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69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工商注册地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四、办理条件1.
创业者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登记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
2.
创业者创办的企业需在青岛市小微企业名录范围内(小微企业名录可登陆青岛就业网查询).
3.
创业者需在申领补贴的企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通常所说的五险)满12个月.
其中,申领2万元补贴的,还需至少1名职工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
4.
创业者须在我市首次创办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另外,对在青岛已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2014年10月1日之后在我市再次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1人以上并通过创业实体缴纳职工社保满6个月的,仍视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5.
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六、基本流程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办理:1.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
(1)选择进入"首页"/"青岛市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查询申请补贴的企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2)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创业服务"/"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3)选择进入"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报",按照网页提示信息进行信息录入;(4)信息录入确认后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5)上传材料后在每月10日前将所需材料提交到工商注册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
2.
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1)选择进入"智慧人社手机APP"/"掌上就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2)选择进入"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报",按照网页提示信息进行信息录入;(3)信息录入确认后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3.
现场办理申请人可携带所需材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各区市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电话咨询:0532--123330532-8366896765失业人员档案接收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失业人员档案接收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9】18号)3.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4】90号)4.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年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57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6号(原胶南)珠山路35号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即墨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莱西市烟台路79号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平度市杭州路50号保税区劳动保障局保税区北京路56号四、办理条件1.
由就业转失业人员,需先办理解聘备案手续.
2.
新成长失业人员,需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五、申请材料需携带失业人员档案六、基本流程1.
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在办理解聘备案手续时向经办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移交(市内三区统一移交至市就业服务中心).
移交时档案内须有移交方列出的档案材料目录清单.
2.
新成长失业人员档案,由办理失业登记的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收,每月定期移交至市及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内三区统一移交至市就业服务中心).
移交时档案内须有移交方列出的档案材料目录清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方式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83620855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67701216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58659788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8688653186130979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88512903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82206589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66039371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88322182保税区劳动保障局8676806666失业人员档案查阅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失业人员档案查阅二、办理依据1.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年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57号)3.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9〕18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6号(原胶南)珠山路35号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即墨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莱西市烟台路79号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平度市杭州路50号保税区劳动保障局保税区北京路56号四、办理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五、申请材料1.
相关单位出具的《介绍信》2.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六、基本流程申请人到失业人员档案存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方式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83620855市南区就业服务中心68896061市北区就业服务中心66952785李沧区就业服务中心87892132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67701216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58659788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8688653186130979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88512903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82206589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66039371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88322182保税区劳动保障局8676806667失业人员档案转出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失业人员档案转出二、办理依据1.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年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57号)3.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9〕18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6号(原胶南)珠山路35号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即墨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莱西市烟台路79号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平度市杭州路50号保税区劳动保障局保税区北京路56号四、办理条件失业人员因就业、入学、入伍、户口迁移时申请档案转出五、申请材料1.
提档单位出具的《提档函》2.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六、基本流程申请人到失业人员档案存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方式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83620855市南区就业服务中心68896061市北区就业服务中心66952785李沧区就业服务中心87892132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67701216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58659788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8688653186130979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88512903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82206589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66039371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88322182保税区劳动保障局8676806668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2.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3.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一)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停领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
重新就业的;2.
应征服兵役的;3.
移居境外的;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五、申请材料现场办理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六、基本流程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办理:1.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
(1)选择进入"我要办事"/"失业登记"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2)选择进入"失业服务管理"/"失业登记"界面,核对界面信息并录入必录信息,阅读和签署《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确认书》,点击"提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3)自个人失业登记之日起的当月(每月15号前失业登记的)或次月(每月15号后失业登记的)起,由经办机构按月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
2.
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1)选择进入"智慧人社手机APP"/"掌上就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2)选择进入"失业登记"界面,核对界面信息并录入必录信息,阅读和签署《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确认书》,点击"提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3)自个人失业登记之日起的当月(每月15号前失业登记的)或次月(每月15号后失业登记的)起,由经办机构按月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
3.
现场办理申请人按照《申请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权益告知书》或《失业登记通知单》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步骤,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办失业登记,同时签署《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确认书》.
自个人失业登记之日起的当月(每月15号前失业登记的)或次月(每月15号后失业登记的)起,由经办机构按月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方式0532-1233369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服务二、办理依据1.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社〔2015〕290号)2.
《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3.
《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69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工商注册地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四、办理条件1.
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
2.
创业实体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高级技工学校及技师学院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银行按月代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含4个月).
(注:1、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必须在岗,即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2、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人员.
)3.
每个创业实体或小微企业只能申领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1.
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2.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3.
毕业年度在校生提供《学生证》.
六、基本流程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1.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
(1)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创业服务"/"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2)选择进入"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承诺后,进入"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界面",核对界面信息并录入必录信息,在"花名册"栏目选择需要申报人员信息,点击"提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3)信息录入确认后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2.
现场办理申请人可携带所需材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各区市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电话咨询:0532--123330532-8366896770女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补助申领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女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补助申领服务.
二、办理依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三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
五、申请材料1.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
子女医学出生证1份;3.
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原件1份;4.
医疗机构收费明细原件1份.
六、基本流程女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到办理失业登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10日内.
九、咨询方式0532-1233371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服务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二条: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五、申请材料1.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
子女医学出生证1份;3.
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原件1份;4.
医疗机构收费明细原件1份.
六、基本流程死亡失业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到死亡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10日内.
九、咨询方式0532-1233372失业登记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失业登记服务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第六十四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3.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9〕18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申办失业登记.
五、申请材料现场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1.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
本人户口簿或居住证;3.
本人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仅申请纸质《就业创业证》人员提供);4.
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证明1份(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提供).
六、基本流程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办理:1.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
(1)选择进入"我要办事"/"失业登记"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2)选择进入"失业服务管理"/"失业登记"界面,核对界面信息并录入必录信息,点击"提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3)需申领纸质《就业创业证》人员,可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
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1)选择进入"智慧人社手机APP"/"掌上就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2)选择进入"失业登记"界面,核对界面信息并录入必录信息,点击"提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3)需申领纸质《就业创业证》人员,可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
现场办理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其中,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到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0532-1233373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服务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八条: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北区延吉路38号一楼大厅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2楼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6号珠山路35号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即墨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楼五楼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平度市杭州路50号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莱西市烟台路79号保税区劳动保障局保税区北京路56号四、办理条件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五、申请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
申请人迁入地户口簿1份.
六、基本流程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内三区统一到市就业服务中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83668930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67701216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58659781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8688657186130979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88521074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82206589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88322182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66039371保税区劳动保障局8676806674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服务二、办理依据1.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2.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八条: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北区延吉路38号一楼大厅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2楼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6号珠山路35号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即墨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楼五楼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平度市杭州路50号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莱西市烟台路79号保税区劳动保障局保税区北京路56号四、办理条件在外地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在外地市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至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五、申请材料1.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
外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单1份.
六、基本流程1.
青岛市户籍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内三区统一到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迁入申请;2.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指导申请人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将申请人失业待遇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经系统审核通过后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上备注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月数,并确认盖章;3.
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83668930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67701216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58659781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8688657186130979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88521074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82206589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88322182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66039371保税区劳动保障局8676806675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服务.
二、办理依据1.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2.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八条: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北区延吉路38号一楼大厅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2楼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6号珠山路35号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即墨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楼五楼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平度市杭州路50号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莱西市烟台路79号保税区劳动保障局保税区北京路56号四、办理条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在我市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至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五、申请材料1.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
转迁人的迁入地户口簿;3.
外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失业保险基金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六、基本流程1.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持所需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内三区统一到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转出申请;2.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将申请人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
3.
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介绍信》和《青岛市失业保险金异地转出明细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83668930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67701216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58659781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8688657186130979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88521074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82206589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88322182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66039371保税区劳动保障局8676806676企业稳岗补贴申领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企业稳岗补贴申领服务二、办理依据1.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2.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3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南区就业服务中心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市北区就业服务中心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B座2楼李沧区就业服务中心李沧区枣园路17号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2楼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6号珠山路35号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即墨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楼五楼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平度市杭州路50号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莱西市烟台路79号保税区劳动保障局保税区北京路56号四、办理条件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五、申请材料1.
申请报告1份;2.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1份;3.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许可证.
六、基本流程企业向参保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上一年度稳岗补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67701216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58659781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8688657186130979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88521074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82206589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88322182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66039371保税区劳动保障局867680667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服务二、办理依据1.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北区延吉路38号一楼大厅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2楼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6号珠山路35号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即墨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楼五楼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平度市杭州路50号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莱西市烟台路79号保税区劳动保障局保税区北京路56号青岛就业网(http://jy.
qingdao.
gov.
cn)四、办理条件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六、基本流程1.
网上办理流程: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我要办事"/"农合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核对个人信息和可享受的补助金额,填报个人领取补助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点击"提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2.
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流程:打开"智慧人社"手机APP,选择进入"掌上就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进入"农合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界面,核对个人信息和可享受的补助金额,填报个人领取补助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点击"提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3.
现场办理流程:申请人到用人单位参保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内三区统一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83620855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67701216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58659781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8688657186130979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88521074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82206589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88322182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66039371保税区劳动保障局8676806678招聘登记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招聘登记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第四章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通过人力资源招聘活动招聘人员的,应当提供招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用人单位的委托招聘证明.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承办机构:青岛市市级和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街道(镇)保障中心及社区服务窗口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市北区延吉路38号)市南区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市北区灵活务工市场一楼窗口(市北区沈阳路46号)李沧区家庭服务业广场一楼窗口(李沧区京口路90号)崂山区人力资源大厦二楼就业服务大厅窗口(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城阳区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即墨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窗口(即墨市烟青路949号)胶州市人力资源市场五楼窗口(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大楼)莱西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莱西市烟台路79号)平度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平度市人民路79号)青岛就业网:http://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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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办理条件有用工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五、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到现场办理招聘登记,应携带以下材料:(一)经办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二)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盖公章).
六、基本流程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1.
网上办理①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就业网(http://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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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②凭用户名及密码(用户名、密码为就业备案号和密码),点击"用户登录";③点击"招聘/求职",填写单位基本信息,点击"提交"④点击"招聘信息录入",录入岗位基本信息,点击"提交",填写招录条件,岗位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保存;⑤企业如果需要参加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现场招聘会,可点击"单位中心/招聘会摊位预订",进入摊位列表页面.
在已经开放预定的招聘会后面,显示"详情"与"摊位预定"按钮,点击"详情"出现已经在该招聘会预定摊位的公司列表,点击"摊位预定"进入摊位预定页面,选定空余摊位预定成功,如果再次点击预定的摊位可以撤销预定.

2.
现场办理用人单位可持所需材料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聘登记.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各区市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详见"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二)电话咨询: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0532-83668901市南区0532-66773756市北区0532-83813953;李沧区0532-89086273崂山区0532-88976895;城阳区0532-58659786西海岸新区0532-86130588;即墨区0532-88529191胶州市0532-82206555莱西市0532-66039382平度市0532-80816621青岛就业网0532-83668005(三)青岛就业网/"网上办事"/"求职招聘服务"79求职登记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求职登记.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第四章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第二十三条: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可以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招聘活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等求职.
第三十条求职者应当如实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工作经历等情况,并出示有关证明.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承办机构:青岛市市级和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街道(镇)保障中心及社区服务窗口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市北区延吉路38号)市南区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市北区灵活务工市场一楼窗口(市北区沈阳路46号)李沧区家庭服务业广场一楼窗口(李沧区京口路90号)崂山区人力资源大厦二楼就业服务大厅窗口(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城阳区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即墨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窗口(即墨市烟青路949号)胶州市人力资源市场五楼窗口(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大楼)莱西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莱西市烟台路79号)平度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平度市人民路79号)青岛就业网网址:http://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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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四、服务对象年满十六周岁,有求职意愿的各类求职者.
五、办理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六、办理流程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办理:1.
网上办理①求职者登录青岛就业网;②选择进入"网上办事"/"个人求职",录入用户名及密码;③选择进入"会员中心",填写"简历管理"及"求职意愿".
2.
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选择进入"青岛智慧人社APP"/"找工作"/"管理简历",录入用户名及密码,填写个人相关信息.
3.
现场办理求职者可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各区市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详见"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二)电话咨询: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0532-83668901市南区0532-66773756市北区0532-83813953;李沧区0532-89086273崂山区0532-88976895;城阳区0532-58659786西海岸新区0532-86130588;即墨区0532-88529191胶州市0532-82206555莱西市0532-66039382平度市0532-80816621青岛就业网0532-83668005(三)青岛就业网/"网上办事"/"求职招聘服务"80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服务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29号)3.
《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青就发[2009]5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北区延吉路38号市南区就业服务中心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市北区就业服务中心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B座2楼李沧区就业服务中心李沧区枣园路17号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2楼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6号珠山路35号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即墨区壮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裙楼五楼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平度市杭州路50号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莱西市烟台路79号保税区劳动保障局保税区北京路56号四、办理条件社会、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五、申请材料社会公益性岗位申请材料:1.
《社会公益性岗位人员资金申领花名册》1份;2.
《社会公益性岗位资金申报汇总表》1份;3.
《社会公益性岗位资金申报表》1份.
社区公益性岗位申报材料:1.
《公益性岗位资金拨付花名册》1份;2.
《月社区公益性岗位新增(减少)人员花名册》1份;3.
《区社区公益性岗位资金审批表》1份.
六、基本流程社会公益性岗位:1.
用人单位每月1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报送申报材料;2.
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对《社会公益性岗位资金申报表》审核签章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3.
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市(内)三区直接将岗位补贴拨付到从业人员代办银行个人账户,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其他区市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

社区公益性岗位:1.
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月5日前向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报送申报材料;2.
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于每月10日前将《区社区公益性岗位资金审批表》报市就业服务中心;3.
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审核,生成《社区公益性岗位资金审批表》,将当月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83668928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67701216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58659781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8688657186130979即墨区就业服务中心88521074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82206589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88322182莱西市就业服务中心66039371保税区劳动保障局8676806681职业介绍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职业介绍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第四章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第二十三条: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第四章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是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开发配置提供的各类服务,主要包括下列活动:(一)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二)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承办机构:青岛市市级和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街道(镇)保障中心及社区服务窗口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市北区延吉路38号)市南区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市北区灵活务工市场一楼窗口(市北区沈阳路46号)李沧区家庭服务业广场一楼窗口(李沧区京口路90号)崂山区人力资源大厦二楼就业服务大厅窗口(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城阳区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城阳区正阳路222号)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即墨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窗口(即墨市烟青路949号)胶州市人力资源市场五楼窗口(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大楼)莱西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莱西市烟台路79号)平度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窗口(平度市人民路79号)青岛就业网网址:http://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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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四、办理条件(一)有用工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二)年满十六周岁,有求职意愿的各类求职者.
五、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到现场办理,应携带以下材料:(一)经办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二)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盖公章).
六、基本流程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办理:1.
网上办理①求职者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求职招聘",查询岗位信息,或者进入"网上办事"/"个人求职",录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会员中心",填写"简历管理"及"求职意愿",点击"求职推荐",系统自动匹配岗位信息,求职者可查询岗位信息或发送简历;②已在青岛就业网登记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可在青岛就业网/"招聘/求职"/"单位中心"/"已收简历"中查询求职者发送的简历.
③企业如果需要参加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现场招聘会,则登录青岛就业网,凭用户名及密码(用户名、密码为就业备案号和密码),点击"用户登录";点击"招聘/求职",填写单位基本信息,点击"提交";点击"招聘信息录入",录入岗位基本信息,点击"提交",填写招录条件,岗位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保存;点击"单位中心/招聘会摊位预订",进入摊位列表页面.
在已经开放预定的招聘会后面,显示"详情"与"摊位预定"按钮,点击"详情"出现已经在该招聘会预定了摊位的公司列表,点击"摊位预定"进入摊位预定页面,选定空余摊位预定成功,如果再次点击预定的摊位可以撤销预定.

2.
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①求职者选择进入"青岛智慧人社APP"/"找工作",查询岗位信息或投递简历;②已在青岛就业网登记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可在青岛就业网/"招聘/求职"/"单位中心"/"已收简历"中查询求职者发送的简历.
3.
青岛微就业公众号办理选择进入"青岛微就业"公众号,点击"服务岛"/"找工作",查询岗位信息.
4.
现场办理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可参加青岛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专场或综合性等多种形式的招聘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提供岗位推荐和用人推荐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各区市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详见"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二)电话咨询: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0532-83668901市南区0532-66773756市北区0532-83813953;李沧区0532-89086273崂山区0532-88976895;城阳区0532-58659786西海岸新区0532-86130588;即墨区0532-88529191胶州市0532-82206555莱西市0532-66039382平度市0532-80816621青岛就业网0532-83668005(三)青岛就业网/"网上办事"/"求职招聘服务"82"双零家庭"认定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双零家庭"认定服务二、办理依据1.
《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2.
《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7〕21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五、申请材料1.
申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
户口簿.
六、基本流程1.
网上办理流程:①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②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双零家庭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③选择进入"双零家庭申报"模块,按照网页提示录入信息.
2.
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流程:①选择进入"智慧人社手机APP"/"掌上就业"/"双零家庭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②选择进入"双零家庭申报"模块,按照提示录入信息.

3.
现场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0532-1233383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服务二、办理依据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2.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5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就业网四、办理条件1.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在青岛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2.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注: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照初、中、高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3.
排除性条件:(1)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提升层次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2)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技能提升补贴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培训补贴(含金蓝领培训)、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培训补贴等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不重复发放补贴.
五、申请材料无六、基本流程技能提升补贴实行网上申报.
个人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
1.
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职工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我要办事"\"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报"模块.
2.
点击"技能提升补贴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后,录入提报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证书名称、鉴定等级、发证日期、社会保障卡号、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进行网络在线申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0532-1233384就业指导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就业指导二、办理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各区(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四、办理条件申请失业登记人员或失业人员.
五、申请材料申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六、基本流程申请人根据公示的就业指导地点、上课时间等信息,自选指导机构和指导课程,到各区(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现场参加指导.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0532-1233385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8号)第三部分第(二)条第1款;(二)《关于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有关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4号);(三)《关于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11号)第七部分12条.
三、办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家政服务业:住家保姆、家庭管理、家庭保育、家庭日常保洁、家庭秘书、家庭护理、管家等家庭事务管理活动,包括钟点工等;(二)社区服务业:社区福利服务、社区便民利民综合服务体系、社区环境服务、社区信息化等;(三)家外病患陪护服务业:医院病患陪护、在其他场所的病患陪护等;(四)养老助残服务业: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等;(五)家庭外派委托服务:搬家服务、接送服务、家庭开荒保洁服务等;(六)家庭专业(特色)服务业:月嫂、育婴师、家庭教师、家庭医生、家庭顾问、家政咨询师等.
四、基本流程(一)申请: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办大厅(网址:http://12333.
qingdao.
gov.
cn/wssbggjy/),录入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并提出申请;(二)受理、审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网络审核、审批;(三)拨付: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庭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即时受理,每季度拨付.
七、咨询方式青岛市0532-83809316市南区0532-68896012市北区0532-58771885李沧区0532-84673068崂山区0532-67701216城阳区0532-58659786黄岛区0532-86976206/88192110胶州市0532-82206586即墨市0532-88515018平度市0532-88322181莱西市0532-6603937586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办理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8号)第三部分第(三)条;(二)《关于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5号);(三)《关于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11号)第七部分12条.
三、办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一)家政服务业:住家保姆、家庭管理、家庭保育、家庭日常保洁、家庭秘书、家庭护理、管家等家庭事务管理活动,包括钟点工等;(二)社区服务业:社区福利服务、社区便民利民综合服务体系、社区环境服务、社区信息化等;(三)家外病患陪护服务业:医院病患陪护、在其他场所的病患陪护等;(四)养老助残服务业: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等;(五)家庭外派委托服务:搬家服务、接送服务、家庭开荒保洁服务等;(六)家庭专业(特色)服务业:月嫂、育婴师、家庭教师、家庭医生、家庭顾问、家政咨询师等.
四、基本流程(一)申请: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办大厅(网址:http://12333.
qingdao.
gov.
cn/wssbggjy/),录入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并提出申请;(二)受理、审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网络审核、审批;(三)拨付: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庭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即时受理.
七、咨询方式青岛市0532-83809316市南区0532-68896012市北区0532-58771885李沧区0532-84673068崂山区0532-67701216城阳区0532-58659786黄岛区86976206/88192110胶州市0532-82206586即墨市0532-88515018平度市0532-88322181莱西市0532-6603937587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办理服务.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8号)第三部分第(四)条;(二)《关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3号);(三)《关于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11号)第七部分12条.
三、办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一)家政服务业:住家保姆、家庭管理、家庭保育、家庭日常保洁、家庭秘书、家庭护理、管家等家庭事务管理活动,包括钟点工等;(二)社区服务业:社区福利服务、社区便民利民综合服务体系、社区环境服务、社区信息化等;(三)家外病患陪护服务业:医院病患陪护、在其他场所的病患陪护等;(四)养老助残服务业: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等;(五)家庭外派委托服务:搬家服务、接送服务、家庭开荒保洁服务等;(六)家庭专业(特色)服务业:月嫂、育婴师、家庭教师、家庭医生、家庭顾问、家政咨询师等.
四、所需材料1.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网络上传);2.
保险公司出具的被保险人名单花名册(网络上传).
五、基本流程(一)申请: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办大厅(网址:http://12333.
qingdao.
gov.
cn/wssbggjy/),录入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并扫描上传所需材料后,提出申请确认;(二)上传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上传保险公司出具的被保险人名单花名册;(三)受理、审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网络审核、审批;(四)拨付: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庭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即时受理,每半年拨付.
八、咨询方式青岛市0532-83809316市南区0532-68896012市北区0532-58771885李沧区0532-84673068崂山区0532-67701216城阳区0532-58659786黄岛区0532-86976206/88192110胶州市0532-82206586即墨市0532-88515018平度市0532-88322181莱西市0532-6603937588人事考试证书办理(水平类)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人事考试证书办理(水平类).
二、办理依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69号四楼服务大厅).
四、办理条件(一)报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证书邮寄的:按照通知要求在线填报验证个人身份信息.
(二)申请现场办理的: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的携带介绍信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六、基本流程(一)信息获取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获取证书办理通知及相关信息.
(二)证书办理⒈申请在线邮寄的: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直接在线填报个人材料申请证书邮寄服务.
⒉申请现场办理:申请人或单位主管部门在指定时间内携带材料到指定地点现场办理证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一)现场办理证书不收费.
(二)申请提供证书邮寄服务的,送达签收时,需按市场价格向快递公司支付快递费用.
八、办理时限按证书办理通知公布时限为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69号四楼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658002.
89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办理.
二、办理依据(一)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职改办〔1993〕23号).
(二)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1998〕8号).
(三)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69号四楼服务大厅).
四、办理条件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的人员,均可申请办理相关证书.
五、申请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单位或主管部门前来办理的携带介绍信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资格考试登记表》原件1份(非必要材料,申请人根据个人需要和单位要求选择是否提报).
(三)证书办理通知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原件(非必要材料,以具体办证通知要求为准).
六、基本流程(一)信息获取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获取证书办理信息.
(二)证书办理流程申请人或单位主管部门在指定时间内携带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证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八、办理时限按证书办理通知公布时限为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69号四楼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658002.
90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发放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发放.
二、办理依据(一)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5〕5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69号).
四、办理条件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
五、申请材料(一)《青岛市技工院校学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二)《青岛市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学生花名册》;(三)《青岛市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银行卡号明细表》;(四)《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公示名单》;(五)申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六、基本流程(一)学生申请.
入学新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技工院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学校审核.
学校在收到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后,组织审核学生相关证明材料及信息,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初审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信息.
经审核、公示均无异议后(技工院校对学生的真实性负全面责任),各技工院校按规定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申报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信息.
根据审核通过的学生信息填报《青岛市技工院校学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青岛市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学生花名册》、《青岛市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银行卡号明细表》等相关材料报市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金审核.
市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上报的学生信息和相关材料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系统审核合格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资金发放.
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市属技工院校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市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市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到符合受助学生个人的中职学生资助卡;区属技工院校学生资金由区财政通过银行发放到符合受助学生个人的中职学生资助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春季学期5月、秋季学期12月.
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学校,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七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发放资金.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69号520房间).
(二)电话咨询:0532-82669239.
91技工院校生均公用经费申报发放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技工院校生均公用经费申报发放.
二、办理依据(一)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教〔2014〕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69号).
四、办理条件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
五、申请材料(一)《青岛市技工院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汇总表》;(二)《青岛市技工院校生均公用经费学生花名册》;(三)技工院校免学费公示名单.
六、基本流程(一)学生申请.
入学新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技工院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二)学校审核.
学校在收到学生免学费申请后,组织审核学生相关证明材料及信息,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初审符合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信息.
经审核、公示均无异议后(技工院校对学生的真实性负全面责任),各技工院校按规定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申报享受免学费的学生信息.
根据审核通过的学生信息填报《青岛市技工院校生均公用经费资金汇总表》、《青岛市技工院校生均公用经费学生花名册》等相关材料报青岛市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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