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安托管

西安托管  时间:2021-04-25  阅读:()
西安银行金丝路安心盈系列双周盈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登记编码:C1091120000029)本产品说明书版本为2020年1月第1版第0次修订.
重要须知: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自己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持有理财资格证书的专业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西安银行敬请投资者知悉以下信息: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西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西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组成本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
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区间、业绩比较基准、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西安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披露的过往净值或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对未来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载内容进行操作.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西安银行有权单方面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
西安银行决定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投资者应及时、定期主动查阅西安银行网站发布的公告,并就西安银行对本产品说明书修订内容进行仔细阅读.
本理财产品解释权归西安银行所有.
本产品已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投资者可根据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
chinawealth.
com.
cn)"查询产品信息.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风险揭示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蒙受损失,极端情况下,可能部分或全部受损.
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1、本金损失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
本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产品项下资产组合出让、处置或持有到期的收入,承受所有投资标的的固有风险,业绩表现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等多方面影响,同时也受到西安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的能力影响.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可能出现本金亏损,由此产生的本金和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
如国家宏观政策、监管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操作的正常进行.
3、信用风险:投资者面临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信用违约情形,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4、市场风险:受未来可能出现的利率、汇率以及其他重要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价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影响本产品的收益,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内办理申购与赎回,这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6、估值偏离风险:对于净值型产品,由于市场及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可能导致本产品中按照摊余成本法估值且存在期限错配的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产品实际兑付时资产的市场价格偏离的风险.
7、管理风险:在本产品运作过程中,管理人西安银行或其合作机构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对本产品的运作和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8、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产品开始认购至理财产品原定成立日之前,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西安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西安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9、提前终止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本产品存续期间西安银行在特定情形下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
投资者可能面临提前兑付后再投资的风险.
10、信息传递风险:西安银行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登录西安银行网站或到西安银行营业网点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另外,投资者预留在西安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西安银行.
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西安银行联系方式变更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西安银行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产品管理人西安银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产品税费支出增加、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12、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西安银行将尽可能地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
一、产品概述产品名称西安银行金丝路安心盈系列双周盈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2020AXSZY.
产品发行人和管理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94468046D)(金融机构代码:C10911)产品登记编码C1091120000029(可登陆中国理财网www.
chinawealth.
com.
cn查询产品信息).
产品投资类型固定收益类.
产品运作模式开放式净值型.
产品募集方式公募(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
币种人民币.
内部风险评级根据西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一级(低风险)理财产品.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西安银行内部评定,仅供投资者参考.
适合投资者类型经西安银行风险评估,本产品适合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购买,以及无需西安银行风险评估的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的对公投资者.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销售文本约定的投资者发售.
产品规模规模为500亿元.
西安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管理的份额为准.
当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低于3000万元,西安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发行不成功.
产品募集期(认购期)1.
2020年1月23日-2020年2月3日.
2.
投资者认购金额在产品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在产品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不作为理财本金进入理财运作,不计算理财收益.
3.
西安银行有权根据认购情况缩短或延长产品认购期,本理财产品最长认购期不超过1个月.
产品成立日2020年2月4日,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计算理财收益.
产品初始运作封闭期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7日,封闭期内不接受认购、申购或赎回及交易撤销申请.
产品期限无固定期限.
申购/赎回开放期1.
产品首次开放日:2020年2月18日2.
申购/赎回开放期:本产品自首次开放日起,投资者可于任意自然日提交产品申购/赎回申请.
3.
本产品不主动赎回份额,未提交份额赎回申请的,产品份额继续保持运作.
产品到期日/产品提前终止日,本产品将对所有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兑付.
4.
申购、赎回开放期变更以披露产品公告为准.
申购/赎回确认日自产品首次开放日起,每两周的第二个周二为产品申购/赎回确认日(国家法定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个工作日),确认本投资周期内的申购、赎回结果.
确认日前一日17:30为本投资周期申购/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
认购/申购金额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首次申购起点金额为1万元,以100元的整数倍递增.
对公投资者首次认购/首次申购起点金额为50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投资周期14天为一个投资周期(可能因节假日导致个别投资周期不等于14天),西安银行有权对产品周期进行调整,于调整前至少1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限额管理本产品巨额赎回比例为10%.
巨额赎回情景发生时,按照巨额赎回约定的处理方式执行.
西安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申购/赎回进行限额额度调整.
西安银行有权决定单次开放期内单户累计赎回额度管理.
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认购期间初始单位净值是1.
申购份额本理财产品按金额申购,按申购确认日前一个工作日(T-1)单位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已扣除相关费用),即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确认日前一个工作日(T-1)单位净值,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赎回金额1、本理财产品按份额赎回.
投资者单笔最小赎回份额为1份,以0.
01份整数倍递增;2、赎回金额根据赎回确认日前一个工作日(T-1)单位净值计算.
即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确认日前一个工作日(T-1)单位净值(已扣除相关费用),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最低持有份额个人投资者1000份;公司投资者100000份.
资金划转投资者签署或确认相关协议后,西安银行将依据约定划款,划款时将不与投资者再次进行确认,投资者认购/申购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时,也适用前述操作规则.
单位净值1.
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于每个确认日(国家法定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布.
精确至小数点后第6位,小数点后第7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2.
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已扣减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运营费、税费、超额业绩报酬等产品应承担的各项费用.
业绩比较基准4.
0%(年化).
1.
本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该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西安银行对本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西安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2.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西安银行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产品服务费用1.
理财产品服务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运营费、超额业绩报酬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2.
本产品不设置认购费、申购/赎回费.
3.
本产品固定管理费率为0.
3%、托管费率为0.
01%、运营费为0.
015%.
本理财产品单日投资收益扣除理财产品应承担的费用后,若单日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产品管理人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若单日年化投资收益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7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3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超额业绩报酬.
4.
西安银行保留上述本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如有变更,将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在本投资周期赎回确认日以份额赎回的方式退出.
如投资者选择继续持有本产品,则视同其认可西安银行所做的变更.
投资范围及比例10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类、标准化债权类、固定收益型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等.
理财产品合作机构1、托管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2、投资合作机构:银行、信托、证券、基金、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的委托,对受托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和管理.
提前终止权本理财产品不对投资者提供提前终止权,存续期内,西安银行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详细内容见以下"提前终止".
节假日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税款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西安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西安银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产品实施基础投资者在西安银行开立借记卡或结算账户.
销售区域和渠道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及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直销银行、手机银行或现金管理平台).
质押本理财产品不可办理质押贷款.
二、理财产品的发行与募集1、发售对象:本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
2、产品募集期: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3日.
3、产品份额:募集期内,本理财产品人民币1元/份.
投资者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4、认购起点:个人投资者认购起始金额为1万元,以100元整数倍递增.
对公投资者认购起始金额为50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5、发行规模:500亿元.
当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低于3000万元,西安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发行不成功.
如西安银行宣布本理财产品发行不成功,西安银行应及时以"信息披露"约定方式通知投资者,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认购款项退回投资者认购账户,期间利息按照退款日挂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执行.
6、在产品募集期内,个人投资者凭身份证件、借记卡,机构投资者凭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章、结算账户预留印鉴,通过银行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现金管理平台及手机银行)认购理财产品.
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后,西安银行将根据投资者认购信息,在募集期内止付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的对应认购资金.
投资者认购登记前的募集期内允许认购撤单.
7、西安银行将在募集期结束后将投资者认购金额从投资者指定账户划至西安银行指定账户进行运作.
认购资金在产品成立日前按挂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利息,该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到期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是否成功以产品成立日实际划转资金成功与否认定,西安银行仅通过向认购投资者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认购结果,非因西安银行原因导致投资者未收到短信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与西安银行无关.
对于认购登记成功的投资者,投资者需于办理认购手续后持续关注、查询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及账户状态,以确保理财产品最终认购成功.
三、理财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一)申购、赎回的开放期与确认日1.
申购开放期:产品首次开放日后的每个自然日为申购开放期,银行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投资者可在申购开放期内提交产品份额申购申请.
申购资金将被止付,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利息不作为理财本金进入理财运作.
2.
赎回开放期:产品首次开放日后的每个自然日为赎回开放期,银行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投资者可在赎回开放期内提交产品份额赎回申请.
未提交份额赎回申请的,本产品不主动赎回份额,产品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
产品到期日/产品提前终止日,本产品将对所有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兑付.
3.
申购/赎回确认日:自产品首次开放日起,每两周的第二个周二为产品申购/赎回确认日,确认本投资周期内申购、赎回结果.
确认日前一日17:30为本投资周期申购/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即T日确认的为T-15日17:30至T-1日17:30之间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申购金额于确认日当日扣款并确认份额,赎回份额于确认日当日确认金额.
若确认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进行确认.
西安银行在申购/赎回确日当日上午进行投资者申购份额确认并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即投资者申购成功.
投资者申购成功后,可在此后任意时间提交赎回申请,赎回部分或全部持有份额.
确认投资者赎回成功后,西安银行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并将投资者应得的赎回资金(如有,下同)于赎回确认日(含)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交易确认前可进行撤单.
4.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西安银行及产品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产品运作流程,则赎回款项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下一个工作日划付至投资者账户.
5、西安银行对该申购/赎回交易时间保留变更的权利.
如发生变更,申购/赎回交易时间以西安银行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西安银行网站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新申购/赎回交易时间为准,西安银行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西安银行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二)认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认购遵循"确定价"原则,即认购价格以每份理财份额为人民币1.
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申购及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申购/赎回确认之前撤销,最终申购/赎回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西安银行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认购、申购和赎回方式1、投资者可通过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提交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
产品成立之前提交的购买申请为认购申请,产品成立之后提交的申请为申购申请.
2、投资者如通过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认购或申购本产品,应填写、签署及知悉《理财业务申请表》、《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西安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西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西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在内的产品销售文本及相关协议;投资者通过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赎回本产品,应填写、签署《理财业务申请表》.
3、投资者如通过西安银行提供的电子渠道认购、申购和赎回本产品,应根据电子渠道的要求提交申请.
(四)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100元的整数倍递增.
对公投资者首次认购/首次申购起点金额为50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理财份额赎回.
巨额赎回情景发生时,按照巨额赎回约定的处理方式执行.
西安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申购/赎回进行限额额度调整.
西安银行有权决定单次开放期内单户累计赎回额度管理.
3、西安银行有权决定理财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和本产品的总规模限额.
4、投资者有权全额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单笔赎回份额以投资者剩余份额为上限.
投资者可选择单笔或多笔赎回理财份额,个人投资者如赎回导致剩余份额不足1000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部赎回.
对公投资者如赎回导致剩余份额不足10万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部赎回.
5、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后,如需申购,个人投资者则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对公投资者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五)认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与费用1、本产品无认购、申购、赎回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份.
例1:假定某投资者投资50,000.
00元认购本产品,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认购份额=50,000.
00/1.
00=50,000.
00份3、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申购回理财时,份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申购份额=申购金额/产品净值例2:假定某投资者投资50,000.
00元申购本产品,产品单位净值为1.
007534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申购份额=50,000.
00/1.
007534=49,626.
12份4、赎回金额的计算投资者在赎回理财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赎回金额=赎回份额*产品净值例2:假定某投资者持有本产品份额100,000.
00份,该投资者部分赎回50,000.
00份,产品单位净值1.
007534,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50,000.
00*1.
007534=50,376.
70元上述示例采用模拟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西安银行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西安银行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西安银行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西安银行可暂停本产品的申购.
5、西安银行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理财资产规模过大,使西安银行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理财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西安银行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西安银行将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西安银行网站发布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西安银行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西安银行可拒绝、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西安银行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西安银行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西安银行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市场情况,西安银行无法开展产品的流动性管理.
5、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西安银行可暂停本产品的赎回.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确认日发生巨额赎回.
7、西安银行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拒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发生上述拒绝、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以及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理财产品重新开放情况的,西安银行将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西安银行网站发布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赎回开放期中,本产品的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西安银行可拒绝超出部分的净赎回申请,但投资者可于下一开放期重新进行赎回申请.
投资者根据西安银行披露的时间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在发生巨额赎回西安银行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时,西安银行最迟于下一工作日通过西安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
四、提前终止在本理财产品期限内,出现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西安银行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服务:1、国家法律、法规,或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本理财产品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金融政策的.
2、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
3、本理财产品所投资金融资产的融资人或各类计划的发行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西安银行难以向投资者继续提供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的情形.
4、出现其他致使西安银行难以向投资者继续提供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的情形.
5、产品存续期内,理财产品总份额低于1亿份时,西安银行有权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
西安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以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所列的各种信息披露方式通知投资者,并在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和终止日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向投资者返还投资金额.
五、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一)投资目标在保持理财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本产品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的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1、本产品投资范围主要为境内市场固定收益类资产,具体如下:(1)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存单(NCD)、逆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二级资本债等)、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可转债、可交换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收(受)益权凭证、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PRN)等债权类资产;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各类基金产品;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直融工具、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流转项目和其他未列示的债权类资产.
(2)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等.
2、投资比例:本产品100%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同业存单、利率债等具有高流动性资产投资占比不低于5%.
3、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4、本产品存续期间,西安银行通过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公告理财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等非西安银行主观因素导致本产品在存续期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西安银行将恪尽职守,在保证投资者获得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以上规定区间).
六、理财资产的估值(一)估值目的理财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估值日本理财产品每个工作日估值,西安银行将于每个确认日(每两周的周二)在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发布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
(三)估值对象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1)本产品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估值:①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所投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法估值;②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所投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法估值;③除①②的所投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估值.
(2)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以估值日公布的产品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
(3)银行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逐日计提利息.
(4)权益类资产估值: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资产,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法估值.
(5)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持有的交易所上市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持有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
没有相关规定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如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估值违反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产品受益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资产净值计算和理财会计核算的义务由产品管理人承担.
本产品的理财会计责任方由产品管理人西安银行担任.
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按照西安银行对理财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0)如估值方法发生变更,西安银行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发布变更公告.
(五)估值程序1、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精确至小数点后第6位,小数点后第7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2、西安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理财资产估值.
西安银行于每个估值日对理财资产估值后,将理财资产净值结果发送产品托管人,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照约定的披露时间由西安银行对外公布.
七、相关费用本理财产品服务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运营费、超额业绩报酬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以下为各项费用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1、固定管理费:年费率为0.
30%,计算方法如下:H=E*固定管理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固定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2、超额业绩报酬本理财产品单日投资收益扣除理财产品应承担的费用后,若单日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产品管理人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若单日年化投资收益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7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3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超额业绩报酬.
超额业绩报酬每日计提公式为:超额收益=当日收益-(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当日申购确认金额-当日赎回确认金额)*业绩比较基准/当年实际天数超额业绩报酬,按日计提,按季支付.
3、产品托管费:年费率为0.
01%,计算方法如下:H=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4、产品运营费:年费率为0.
015%,计算方法如下:H=E*运营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运营费E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运营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5、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6、除理财产品税费、固定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托管费以及运营费之外,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八、收益分配1、单位净值的计算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总资产-总负债)/理财产品总份额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6位,小数点后第7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2、收益分配说明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西安银行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
投资者实际投资收益根据投资者持有份额和确认日公布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分配.
到期兑付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最不利投资情形若投资运作过程中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等风险影响,本理财产品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情况下,根据资产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
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可能全部损失.
九、信息披露1.
理财产品账单根据本产品运作特点,西安银行与投资者特别约定,西安银行不向投资者另行寄送理财产品账单.
个人投资者可持有身份证件前往营业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查询办理.
机构投资者需经办人持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至认购理财产品所使用的单位结算户开户行查询.
2.
信息披露内容西安银行将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产品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等内容.
西安银行发布的公募理财产品信息,将在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或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得的登记编码、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发行公告、重大事项公告、理财产品定期报告、理财产品到期公告、临时性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影响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等.
3.
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西安银行将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过程涉及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信息披露频率(1)发行公告:本理财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西安银行将通过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公布本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2)提前终止公告:如果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西安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前1个工作日通过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公布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公告.
(3)产品净值公告:本理财产品成立后,每个确认日(每两周的周二)通过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公布上一工作日的产品单位净值.
(4)定期公告: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将定期通过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发布产品存续及投资运作的相关公告.
(5)重大事项公告:西安银行将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通过西安银行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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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6)临时性信息披露:本理财产品成立后,西安银行将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或根据政策情况,在不改变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对本说明书中已经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业绩比较基准等事项进行调整.
该调整事项将于生效前1个工作日通过西安银行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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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予以公布或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
(7)定期报告:西安银行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在西安银行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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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公布.
西安银行理财产品信息可通过西安银行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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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进行查询.
投资者同意西安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若投资者未及时登陆查询或由于系统故障、通讯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请投资者审慎决定.
十、相关事项说明1、投资者保证其所提供的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本理财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西安银行按照投资者所填写的联系人信息联系投资者时,对联系人的通知视为对投资者的通知.
投资者联系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到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发行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对于投资者未及时办理联系人信息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西安银行不承担责任.
2、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理财业务申请表中指定的借记卡账户或结算账户销户,投资者因丢失借记卡而补办新卡后,应到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购买行办理资金账号变更手续.
如投资者因丢失借记卡未补办新卡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未能按时兑付,西安银行不承担到期日至实际兑付日的利息.
3、时间规定: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西安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4、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西安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西安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西安银行24小时投资者服务电话(4008696779、029-96779).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23日理财业务申请表银行打印个人投资者填写*姓名:*借记卡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性别:男女E-Mail:@公司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名称:*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代码邮政编码:*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证件类型:*经办人证件号:*公司投资者类型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上市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其他申请业务类型签约类业务签约解约信息变更交易类业务认/申购撤单赎回购买产品信息产品名称:产品代码投资金额:(小写)元整(大写:元整)本人已仔细阅读并接受申请表背面所印制的《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及本理财产品其他销售文件的所有条款,签署本申请表即等同于签署上述所有协议及文本.
本人确认本申请表内的所有内容正确无误.
签名/签章年月日银行签章:经办:年月日填表须知:带*为必填项,蓝色区域内容部分仅办理签约类业务时填写.
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经甲方(投资者),与乙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理财产品达成协议如下:一、重要须知: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甲方应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产品内容、性质,以及其中涉及的风险,并根据自身情况自由决定是否购买本理财产品.
若甲方对本理财产品合同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可向乙方各营业网点持有理财资格证书的专业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甲方需知悉以下信息:(一)本协议仅适用于甲方向乙方购买的理财产品,与本理财产品相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西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西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本文件组成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二)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的产品销售文件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具有购买资格的投资者发售.
(三)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区间、业绩比较基准、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乙方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披露的过往净值或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对未来业绩表现的保证.
(四)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载内容进行操作,产品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及兑付的具体交易规则以所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五)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六)甲方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甲方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七)在本理财产品期限内,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进行修订.
乙方决定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在乙方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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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或各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八)若甲方签署理财产品业务申请表及本协议,则代表着甲方授权乙方根据甲方认可的投资方向和范围对甲方的资金进行运作,授权乙方在本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出现任何风险时全权负责相关处置,并且经过仔细阅读该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清楚、明白、知晓并认同本理财产品的期限、收益类型、投资方向和范围、提前赎回条款及其他基本规定,并知晓投资风险由甲方承担.
(九)产品认/申购:甲方只能在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认/申购,将足额认/申购款项存入指定账户内,对于尚未成立的理财产品,在募集期起始日(含)至结束日(含)间,甲方认购款项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乙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将甲方认购金额从认购指定账户划至乙方指定账户进行运作.
对于已成立的开放式产品,甲方在开放期内申购本理财产品,乙方将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将甲方申购金额从指定账户划至乙方指定账户进行运作.
在募集/开放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交易账户中足额划出的,视同于认购/申购失败,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不支付本理财产品任何收益,并且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产品赎回: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载内容进行操作,赎回具体交易规则以所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对于封闭式产品,甲方不享有产品赎回权利;对于开放式产品,甲方只能根据产品说明书中所载明的赎回规则在开放期内进行赎回,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资金不能赎回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认/申购/赎回撤销申请:甲方可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营业时间)申请撤销认/申购/赎回申请,但对已经正式扣款的认/申购申请,甲方不得申请撤销.
(十二)产品兑付:乙方将于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兑付资金划转至甲方认购理财时指定的账户中,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到期返还到账日为到期清算期,清算期间不计付利息.
(十三)甲方需要在乙方开立借记卡账户或单位结算账户,以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收益返还,账户挂失或变更后,需前往乙方网点办理更换银行账号交易.
如因甲方交易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交易账户变更或异常,导致投资本金及收益无法入账,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及相关条款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外,未经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对方有关的一切信息及资料.
(十五)其他未尽事宜,均按照本理财产品其他销售文件中对应条款执行.
(十六)本理财产品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二、甲方声明: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资者,承诺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全部销售文件并签署《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对所有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以本人持有的合法资金购买乙方提供的产品,并能充分理解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任何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这些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及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作出的任何决策出于甲方自己的判断,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投资金额于募集起始日起止付认购资金,并授权乙方于募集期结束后从此账户划转相应的认购资金.
甲方承诺本产品到期前或开放期赎回前,除按照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约定提前终止,否则不得要求乙方提前退还认购资金,且不得将对应的储蓄(结算)账户销户.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签署《理财业务申请表》即等同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通过甲方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现金管理平台及手机银行)认购的,本协议经投资者在理财认购界面点击确认按钮后即生效,至甲方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提前终止以及本理财产品到期并结算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因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有关损失.
同时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活动引起的一切争议,首先因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西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西安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非存款、产品有风险、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西安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理解本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投资者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西安银行提示投资者:本理财产品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投资者应予以充分认识,谨慎投资.
1、本金损失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
本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产品项下资产组合出让、处置或持有到期的收入,承受所有投资标的的固有风险,业绩表现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等多方面影响,同时也受到管理人西安银行管理能力的影响.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可能出现本金亏损,由此产生的本金和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
如国家宏观政策、监管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操作的正常进行.
3、信用风险:投资者面临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信用违约情形,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4、市场风险:受未来可能出现的利率、汇率以及其他重要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价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影响本产品的收益,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内办理申购与赎回,这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6、估值偏离风险:对于净值型产品,由于市场及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可能导致本产品中按照摊余成本法估值且存在期限错配的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产品实际兑付时资产的市场价格偏离的风险.
7、管理风险:在本产品运作过程中,管理人西安银行或其合作机构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对本产品的运作和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8、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产品开始认购至理财产品原定成立日之前,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西安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西安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9、提前终止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本产品存续期间西安银行在特定情形下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
投资者可能面临提前兑付后再投资的风险.
10、信息传递风险:西安银行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登录西安银行网站或到西安银行营业网点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另外,投资者预留在西安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西安银行.
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西安银行联系方式变更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西安银行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产品管理人西安银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产品税费支出增加、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12、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西安银行将尽可能地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
在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所有销售文件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其他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同时向西安银行了解了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理财业务申请表,并将资金委托给西安银行运作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理财产品其他销售文件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销售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提示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确认栏本人确认如下:本人经过贵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测评,评定结果为型投资者.
(投资者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已经知悉并充分理解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确认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机构投资者确认栏本机构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已经知悉并充分理解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确认机构(盖章):日期:年月日西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尊敬的投资者: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组成本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二、投资者办理本理财产品的流程投资者须自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仔细阅读拟购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若选择线上购买,投资者需通过西安银行电子渠道设计认购流程逐流程进行购买,若选择线下购买,在本理财产品认/申购期内,您需凭身份证件、借记卡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到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对公投资者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三、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由于理财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因素,为有效保障您的投资权益,您需详细填写《西安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评估报告》,并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及相关的产品销售文件条款,根据风险测评结果自行选择决定是否购买.
现就西安银行投资者风险评级标准说明如下:投资者风险评级西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低(一级)中低(二级)中(三级)中高(四级)高(五级)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激进型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银行网点或银行电子渠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签名确认;未进行持续评估的投资者不能再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特别提示:如投资者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西安银行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一)西安银行于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或各营业网点发布本理财相关信息披露.
(二)本理财产品到期,西安银行将在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在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或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披露.
(三)如西安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在提前终止日前1个工作日,在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或各营业网点发布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信息披露.
(四)其他西安银行认为对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收益有重大影响而需要公布的重要信息,在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或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披露.
(五)西安银行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发布本理财产品的净值信息.
(六)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西安银行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在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上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七)西安银行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于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公布.
(八)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西安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
西安银行决定对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提前1个工作日以在西安银行网站www.
xacbank.
com或各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五、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为确保银行服务质量,保障您的投资权益,若西安银行在理财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任何问题,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一)西安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4008696779、029-96779.
(二)西安银行官方网站电子留言簿.
(三)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意见簿、现场投诉或上级管理行投诉.
(四)可向金融监管、消费者协会、金融行业协会等合法途径进行投诉.
在接到您的投诉后,西安银行将3-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跟踪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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