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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专项备案  时间:2021-04-29  阅读:()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第2期(总第262期)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第2期(总第262期)2018年4月28日目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1)……………………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议程(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4)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10)关于《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0)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12)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14)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14)关于《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21)……………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4)…………………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主要问题修改意见的报告(书面)(27)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9)—1—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29)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30)……………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白山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的决定(30)…………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松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30)………………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的决定(31)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31)省政府关于《对〈关于全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交办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32)关于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36)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45)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45)吉林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对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法职人员的审议报告(47)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日程(48)……………………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出席情况(50)………………—2—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至3月30日在长春举行.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金振吉,副主任王绍俭、贺东平,秘书长常晓春及委员共54人出席会议.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副省长朱天舒,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扩权强县试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
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
会议批准了《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白山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松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对〈关于全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1—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议意见的交办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关于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会议决定了人事任免事项.
—2—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议程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审议稿)二、表决《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三、审议《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草案)》四、审议《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五、审议《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草案)》六、审议《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七、审议《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八、审议《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九、审议《白山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十、审议《松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十一、审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十二、审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十三、审议省政府关于《对〈关于全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交办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十四、审议人事任免事项—3—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的部署要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幸福美好吉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按照这个总体要求,提出2018年工作要点.
一、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积极履行地方立法职责1.
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求,在省委坚强领导下,坚持立法先行,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用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
编制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兼顾、把握重点、科学谋划,编制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按程序报请省委批准.
按照省委批准的立法规划和部署要求,统筹安排未来五年立法工作.
3.
促进发展质量提升和市场秩序规范.
为适应互联网及其他新兴行业、新兴业态不断发展,维护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推进国家信息化及应急体系建设,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制定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为适应新形势下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和统计工作需要,修订统计管理条例;为促进我省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为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对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条例、修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进行立法调研;为规范经济运行秩序,增强市场经济活力,对制定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条例、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修订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开展立法调研;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制定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开展立法调研.
4.
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入发展.
为发展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提升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水平,参加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对修订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开展的立法调研活动;为贯—4—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开展立法调研;为更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发挥华侨、归侨及侨眷在建设幸福美好吉林中的积极作用,对修订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开展立法调研.
5.
不断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为促进依法行政,营造我省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法律援助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管理,着力解决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适应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保障农村经济秩序需要,修订农村审计条例;为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促进城市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安全发展,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对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开展立法调研;为及时、有效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制定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开展立法调研;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修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开展立法调研;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参加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对制定禁毒条例开展的立法调研活动.
6.
围绕民生推进立法工作.
为完善我省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促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为加强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
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对制定食品安全条例、发展中医药条例、修订献血条例等开展立法调研.
7.
推进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
为推动立法工作与环境保护新形势相适应,对修订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开展立法调研;为推进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建设,对制定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开展立法调研.
8.
加强立法制度建设,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立法调研.
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法规草案修改意见,加大对立法联系点的立法宣传和业务指导.
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通过新闻媒体、邀请建议人座谈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建立健全立法咨询论证制度,探索建立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库.
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要提高法规案质量,不断提高专门委员组成人员审议能力和水平.
9.
做好法规清理工作.
加强研究和探索开展立法评估工作.
建立法规常态化清理制度.
按照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采用集中修改和单个修改等方式,清理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不符合国家政策、不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稳定要求的法规,保障我省地方立法服务民生、助力改革、促进发展.
10.
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继续建设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加大主动审查与纠正力度.
组织召开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
积极探索和推—5—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进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11.
指导设区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
加强对全省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推动全省立法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完善法规报批前介入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情况,解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设区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质量.
二、正确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促进和保障我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12.
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全省中心工作,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取得监督实效.
13.
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使科技创新成为建设我省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听取和审议全省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对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14.
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审判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听取和审议省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保证检察队伍具备相应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有效履行检察机关职责,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为更好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宗教工作情况的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精神,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开展执法检查;为进一步推动法治吉林建设,扎实做好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我省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情况进行检查.
为促进中央、省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组织代表对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开展视察.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认真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修订《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依法按程序做好任职人员宪法宣誓工作.
组织学习和宣传监察法,对开展监察法贯彻实施的监督工作进行研讨.
15.
加强计划、预算决算审查监督.
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8月份执行情况的报告,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实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吉林省2017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关于2017—6—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年决算的报告,审查批准吉林省2017年省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关于吉林省2018年预算1—8月份执行情况的报告.
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16.
促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三大体系"建设争当农业现代化排头兵工作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部署,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调研,围绕总体目标和要求,查找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存在的难点和短板,提出针对性的意见.
17.
推进民生持续改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确保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对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对全省开展精准脱贫攻坚战情况进行专题询问.
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公平的问题,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对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18.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为贯彻落实环保法,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7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报告要充分反映全省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森林法和森林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为推动秸秆资源节约利用和防治大气污染,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9.
做好信访工作.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反映的群众信访事项,做好接访办信工作和重要会事信访工作,妥善处理异常访,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信访秩序平稳.
进一步做好情况综合分析,探索做好专项分析.
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积极研究探索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方式方法.
三、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全省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
修订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增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衔接配套的运行体系.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和代表资格审查等工作21.
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任免工作相结合,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人事变动情况,认真做好人选的初审和沟通、协调等工作,保证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工作顺利进行.
22.
依法做好代表资格审查工作.
及时掌握代表变动情况,认真准备有关材料,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做好基础性工作.
五、坚持和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23.
切实保障代表活动.
组织部—7—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分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活动的参与范围;完善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组织人大代表参加经济形势通报会和其他相关代表活动.
闭会期间,认真组织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做好委托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以及部分市(州)省人大代表异地交叉视察等工作;指导各选举单位开展好省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24.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协助代表提出高质量建议,及时安排部署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组织开展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检查,加强与省政府以及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改进和完善代表建议办理系统,进一步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力度.
25.
密切常委会与代表及代表与群众的联系.
探索形成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的有效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各地人大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继续推进各级人大代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活动,探索建立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与乡村、街道、社区群众联系的长效机制,畅通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渠道.
26.
完善对代表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代表的履职培训工作.
把好代表"入口关",探索建立完善人大代表联审制度、请假制度、履职档案制度、述职制度等.
探索建立代表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代表辞职制度、罢免制度.
组织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专题培训班和研讨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省人大代表的履职培训,制定人大代表五年培训规划,全方位提高代表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履职水平.
六、做好新形势下宣传和对外联络、外事工作27.
加强新形势下人大新闻舆论工作.
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特别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的宣传,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深入人心,增强全社会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精心组织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的新闻报道,拓展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宣传报道深度和广度,为主流媒体充分报道人大工作搭建平台、提供便利;办好《吉林人大》、《代表之声》和《吉林人大信息》;做好人大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和网络日常维护工作.
28.
加强与各级人大的联系,做好外事工作.
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争取更多指导和支持,做好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来我省进行"三查(察)"活动的接待配合工作;密切与各省(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积极组织学习考察,并做好接待配合工作.
加强与外国地方议会间的联系,建立健全友好交流机制,加强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做好参加第九届东北亚地区地方立法机构论坛的组织工作.
七、全面加强省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29.
始终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8—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30.
推动省人大党的建设向纵深发展.
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压实从严治党责任,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激励和问责相结合,推进党的建设向纵深发展.
着力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建设,加强常委会党组对常委会机关党组、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不断提高人大党建工作质量.
继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31.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
始终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提高政治站位,模范遵守准则和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具体规定,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采取得力措施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支持和保障省纪委驻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组工作,使派驻纪检组能够进一步增强"派"的权威,"驻"的优势,充分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
32.
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新一届常委会组成人员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培训,强化日常培训和视察检查前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履职能力.
重视和支持专门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努力提高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履职服务能力.
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紧扣新时代新要求,推动人大工作展现新气象新作为,努力建设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人大干部队伍.
—9—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30日关于《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8年3月28日在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遇志敏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立法方式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
为落实好决定精神,做好我省宪法宣誓工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0日通过了《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办法自施行以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依法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对于激励和教育我省地方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01—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2月24日通过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修订,修订后的决定对宣誓誓词以及有关条款作出了适当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
因此,本着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原则,对《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出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二、关于修订工作过程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高度重视办法的修订工作,时刻关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修订情况.
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刚刚公布修订的决定后,委员会即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决定和相关文件,及时研究起草《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委员会、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务员局、各市州及扩权强县试点市人大常委会等相关单位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从反馈的情况看,各方面普遍赞成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委员会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草案)》,于2018年3月21日召开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草案根据修订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办法拟作如下修改:一是对宪法宣誓誓词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作出修改,将第三条中宣誓誓词修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修改后的誓词共75个字.
二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共涉及4条、5处.
即:在第二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四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七条中分别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监察委员会";在第八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三是在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一句:"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9月通过的国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四是在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后加"等".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五条相一致,实际工作中或许有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机构的组成人员需要任命.
五是将修订后的办法施行日期修改为"通过之日".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11—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全省地方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21—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诵读誓词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1—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黑土地保护及有关的治理、修复、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具体包括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浆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
第三条黑土地保护应当遵循合理规划、保护优先、用养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
黑土地保护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性状,保护、修复黑土地微生态系统,促进生产与生态相协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黑土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确定相关部门的黑土地保护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41—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和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农业、林业、环保、草原、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黑土地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安排黑土地保护项目,将黑土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包括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金在内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黑土地保护资金筹措,加大黑土地保护先进技术研发与推广、土壤改良、培肥地力、水土保持、表土剥离、盐碱地治理、防风固沙、河湖连通、污染监测及防治等方面的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黑土地保护科研创新,培育科研体系,培养专门人才,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科技供给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能力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立黑土地档案和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土地的义务.
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应当自觉对黑土地进行养护,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黑土地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落实扶持政策,提高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每年6月25日为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黑土地保护日组织开展黑土地保护主题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评价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黑土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开展调查,确定各类黑土地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在调查基础上科学编制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
编制规划时应当体现整体连片的理念,避免黑土地规划碎片化.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51—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土地质量标准和分等定级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黑土地分布情况和质量等级建立黑土地分类保护制度,将黑土地划分为重点保护类和治理修复类.
第十六条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及重大调整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黑土地质量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定期进行质量评价,建立质量档案.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监测制度,确定黑土地监测站(点),建立监测网络,监测土壤理化性状、黑土层厚度、地形地貌、水土流失、污染状况等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黑土地监测信息,预测预报黑土地数量和质量动态变化情况,建立黑土地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园区建设,逐步探索黑土地保护新模式.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划定黑土地的边界,对黑土地数量和质量实施严格保护.
第二十一条按照我省中东西不同区域资源分布、自然生态等差异化特征,中部地区对耕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东部地区对耕地、林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西部地区对耕地、草地、湿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沿江河流域对冲积形成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
重点保护类黑土地应当实施农艺调控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防止水土流失、黑土层变薄和土壤质量退化.
治理修复类黑土地包括质量严重退化或者污染严重的黑土地,应当实行轮耕、休耕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以及采取土壤工程技术等污染防治措施推进连片治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对不同质量耕地采取差异化利用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引导扶持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支持有机肥料的研发、生产和施用,鼓励土地经营者积造、施用农家肥等有机肥料,降低化肥施用量.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61—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用薄膜,支持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对坡耕地、风蚀沙化土地、侵蚀沟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后管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技术.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黑土地进行重点整治,对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黑土地进行恢复利用,对村屯周围及闲散土地、通道进行造林绿化等保护性利用.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表土剥离标准、技术规范和具体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表土剥离.
剥离的表土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的治理、土地复垦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表土剥离补贴标准,建立完善表土剥离、存储、交易、利用等管理机制.
表土剥离的收益应当用于黑土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更新改造现有防护林,完善农田林网体系建设.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蚕食林地和草地,对已经开垦、蚕食的林地和草地应当限期恢复.
东部地区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营造植物保护带.
严禁在植物保护带内从事开垦、开发和放牧活动.
第三十四条西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黑土地的生态环境保护,采取农艺措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等方式,加强盐碱土和风沙土综合治理.
西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沙治沙规划,营造防风固沙林,加强防沙治沙监督管理.
西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列支专项资金用于盐碱土和风沙土治理、防沙治沙.
第三十五条西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过境雨洪和灌区退水等水资源向重要湖泡、湿地供水,保障湿地生态安全,提高区域水生态保护能力,并将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制度,对草原载畜量进行定期核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多样化饲养方式,防止草原超载过牧.
草原经营者应当采取人工种草、草地围栏等多种措施,加强草原保护—71—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与建设.
第三十七条西部地区在严重退化和生态脆弱的区域实行草原禁牧和休牧制度.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修筑其他工程,应当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已经批准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的种植方案,不得擅自改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或者林木.
第三十八条禁止盗挖黑土.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完善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对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土壤环境.
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或者综合利用.
禁止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黑土地污染地块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
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黑土地污染控制和修复.
黑土地污染控制和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生态补偿.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对下列黑土地保护措施进行财政补贴:(一)秸秆综合利用;(二)测土配方施肥;(三)有机肥施用;(四)轮作;(五)休耕;(六)人工种草、草原围栏封育、深松补播和季节性禁牧;(七)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八)其他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81—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土、农业、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五条黑土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黑土地保护实行督察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督察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对黑土地保护不力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完善司法与行政执法程序衔接机制和保障机制.
第四十九条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黑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应当对在生产中对黑土地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实施表土剥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表土剥离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设施,造成草原植被严重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的,或者擅自改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盗挖黑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91—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恢复原状活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违法排放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违法排放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违法生产和销售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业投入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和修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依法确定的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控制污染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黑土地使用及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从事黑土地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给黑土地保护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02—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关于《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2016年9月27日在第十二届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金华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环资委委托,现对《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作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吉林省黑土地位于世界三大著名黑土地之一———中国东北黑土地的核心区域,是维护我省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基础,实施国家"藏粮于地"战略的根本保障.
当前,我省黑土地正面临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的双重挑战,立法保护不仅必要而且紧迫,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工作.
(一)制定黑土地保护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举措,是省委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环资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2015年3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全国人代会吉林代表团审议,详细询问了黑土地保护情况.
7月16日至18日,总书记在我省视察时指出,黑土地土质肥沃,是吉林农业发展得天独厚的条件.
要开展黑土地保护行动,切实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
2014年11月,省委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制定黑土地保护地方性法规".
2015年3月,我省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黑土地保护法的议案,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高度重视,要求加快落实相关工作.
全国人大环资委开展了专题调研,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积极促进黑土地地区制定保护黑土地的地方性法规".
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始终重视黑土地保护工作,明确要求加快立法进程.
(二)制定黑土地保护条例是黑土地保护形势的客观要求据调查,我省黑土地有机质含量由原来的4%—8%下降到目前的2%—3%,厚度由原来的60—70厘米下降到目前的20—30厘米,面临土层变薄、肥力下降、面积减少等.
通过立法能有效解决开垦利用过度、种植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并通过改善黑土地质量促进食品安全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
(三)制定黑土地保护条例能够填补立法空白、形成保护合力目前,我国还没有黑土地保护专项法律.
相关规定分散在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当中,且没有将保护黑土地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存在保护职责不清、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通过立法能够广泛动员—12—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各方面力量,有效整合现有各类资源,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起草过程黑土地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次党代会和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以突出吉林特色为重点,积极探索人大主导立法机制和工作创新,努力使法规切实管用,为我省黑土地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起草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立法准备和初步起草.
2014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黑土地保护情况视察,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黑土地保护情况的报告.
2015年初,黑土地保护条例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
省人大环资委与省政府农委联合开展立法调研,逐步解决了范围界定、保护措施等难点问题,形成了条例初稿.
9月30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在我省召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座谈会,听取了我委关于黑土地保护立法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环资委及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环保部、林业局等与会领导及代表对立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提出了宝贵意见.
第二阶段为委托起草和形成草案.
2016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黑土地保护条例列为立法完成项目,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委会副主任王云岫任组长,环资委、法工委及省农业、发改、财政、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畜牧共10个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委托吉林大学在原有条例初稿基础上起草法规草案,成立由上述部门业务骨干和吉林大学、省土肥总站专家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力量.
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并先后两次赴全国人大环资委进行立法咨询,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条例草稿.
8月,省人大环资委征求了全体省人大代表,省内各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咨询员、有关政府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共650多家单位、部门和个人意见,经过集中修改、领导小组审定和委员会审议,最终形成条例草案.
据统计,起草阶段共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46次,进行考察调研12次.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及特色条例草案共六章68条.
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分区、规划与评价7条,第三章保护措施27条,第四章监督管理8条,第五章法律责任14条,第六章附则2条.
(一)明确了保护范围.
条例草案将黑土地确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建设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园地等土地资源",主要考虑国家东北黑土地保护"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和农业部黑土地保护试点工作均明确我国东北黑土区包括黑龙江省和吉林省全部、辽宁省大部以及内蒙古东部.
现行全国土地分类方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一级类)和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及其他土地等(二级类).
我省湿地资源丰富,沼泽、滩涂等主要湿地类型包含在其他土地类型中,因此增加湿地.
—22—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二)创设了分区分类保护机制.
条例草案将我省黑土地划分为中部核心区(35个县、市、区)、东部防护区(21个县、市、区)和西部防护区(7个县、市、区),按照质量标准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重点养护类和治理修复类.
中部典型黑土区与东部林地、西部草原湿地相互依存且同属一个生态系统,因此进行一体保护.
对不同区域黑土地和不同质量耕地采取差异化保护措施,对中部核心区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
以县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标准符合实际且有利于贯彻实施.
(三)突出问题导向,建立保护体系.
条例草案围绕黑土地水土流失、肥力下降、污染加重等突出问题,规范了秸秆还田、深翻深松、退耕轮作、水土保持、污染防治、防风固沙、盐碱地治理等保护措施,形成了规划、评价、监测、用途管制、约谈问责、公益诉讼、司法联动、人大监督等一整套制度体系.
(四)构建了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
条例草案明确了黑土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包括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土地的承包者、经营者等.
对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从重处罚,对没有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综合运用了没收、罚款、恢复原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处罚措施.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黑土地保护条例属于创制性立法,没有上位法可供遵循,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交叉重叠,在立法必要性、保护范围等方面有不同意见.
为此,我们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破解立法难题,推动形成共识.
(一)遵循自然规律,坚持辩证思维.
东北黑土地是自然形成的,其原生形态主要是草甸草原带、湿地沼泽带和灌木乔木森林带,彼此之间具有唇亡齿寒、不可分割的生态关联性.
条例草案将全省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均纳入保护范围,同时在制度设计、保护措施等方面也充分遵循黑土地的成因和保护规律.
(二)着力打造两个特色.
一是立法特色.
条例草案通过分区分类保护等创新性举措,解决了立法的交叉重叠问题,实现了法制统一和有效衔接.
例如秸秆还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只有一般性规定,条例草案不仅对还田方式、技术、机械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针对中部核心区和东部、西部防护区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实施策略.
对其他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条例草案原则上不再重复,确有必要的进一步严格化、差异化和细化规定.
二是地方特色.
分区保护是我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立法层面的集中体现.
条例草案首次将西部河湖连通、严禁盗挖非法买卖黑土等纳入法制化轨道,将具有吉林特色的土地整治、占补平衡、表土剥离等措施进行了规范细化.
(三)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加强立法工作创新.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黑土地保护立法工作.
党组书记、副主任房俐亲自审阅条例草稿、听取工作汇报,主持专题会议逐条修改完善,并专门就黑土地保护立法与全国人大—32—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及立法专家进行深入交流.
前后三任分工联系环资委的副主任陈伟根、王守臣、王云岫始终关心、支持黑土地保护立法工作,从立法倡议、法规立项到起草审议,深入调研指导、科学研究决策,引领推动立法工作进程.
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秘书长和办公厅领导全力支持、敢于担当,保障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环资委没有因为委托起草就撒手不管,而是牢牢把握调研论证、立法决策、征求意见等关键环节发挥主导作用.
在起草过程中,领导小组与起草小组上下联动、起草小组与吉林大学密切互动,从工作机制上确保了立法质量,探索出一条立法新路.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黑土地保护呼吁了很多年,但是始终没有上升到法制高度.
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环资委和有关单位、部门精诚合作,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将这部条例草案呈现在各位委员面前.
请各位委员多提宝贵意见,使其更加完善并早日出台发挥作用,为我省黑土地保护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7年11月28日在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孙首峰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为了进一步做好草案修改工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环资委、农委和国土厅相关同志及部分专家分别赴白城市、白山市、榆树市、公主岭市和梨树县进行了立法调研,并听取了草案起草专家的意见.
在调研和论证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多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
11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常委会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列席了会议.
11月21日,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黑土地的定义黑土地保护立法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省级人大立法也没有先例.
在一审时,如何从立法的角度界定黑—42—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土地的概念是审议提出的共性问题.
条例草案将全省所有非建设用地定义为黑土地,并分为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和园地等土地资源.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黑土地不应该以植被、作物去区分,要从土壤类型划分,打破耕地、草原、林地、湿地的局限,冲破农业、水利、林业、牧业的界限".
条例草案对黑土地的定义在调研和座谈过程中也引起了广泛讨论.
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修改中,根据国家六部委联合印发的《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采用了土地性状+土地类型+土壤类型的方式将黑土地界定为:"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园地等土地资源中的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冲积土、白浆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
"(草案修改稿第二条)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从目前的认知水平看,这样的界定是相对科学和准确的,适合该条例的立法宗旨.
目前的界定得到各方面的认同和专家的首肯.
第一,与规划纲要的界定相契合.
这样界定与规划纲要关于黑土地性状和土壤类型的界定是一致的.
第二,与条例草案的界定相衔接,体现土地类型的特点.
第三,与我省的土地状况相吻合.
所表述的土壤类型已经囊括了我省土壤面积的九成左右,具有全面性.
目前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都有相应的数据库,两者图斑叠加后,基本能描绘出黑土地的分布,虽然可能呈分散斑块状,但可通过政府制定规划予以解决,将集中连片的黑土地和零散的黑土地以及其他土地区别开来,提高保护的效率.
第四,与我省现行的其他黑土地保护的法规相区别.
既具有黑土地保护的综合性,又具有特殊性.
将黑土地从土地类型中提离出来,重点突出,不会与相关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发生适用的竞合.
二、黑土地保护的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条例草案第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了黑土地保护的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法规应有明确的执法主体,执法主体不可平行确定,要明确一个牵头部门.
同时因为黑土地保护涉及多个部门,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多个部门联动才能解决,所以黑土地保护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监督管理,依法确定相关部门的黑土地保护职责,同时为使各有关部门在黑土地保护过程中形成合力,应当明确建立黑土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在条例草案第四条增加了相应规定.
同时删除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所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的表述,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的情况.
三、黑土地保护的措施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法制委员会对黑土地保护措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是将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内容合并表述,明确根据黑土地总体规划划定黑土地的边界,并对黑土地—52—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的数量、质量实施严格保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二是按黑土地的分类,将重点保护类和治理修复类两类黑土地根据其特点分别规定了具体措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是删除分区实施秸秆还田、深翻深松和耕地占用补偿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条例草案第三十条).
四是将黑土地表土剥离后的用途及收益进行了界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五是删除了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第二款).
六是根据省财政厅的意见,对生态补偿及财政补贴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四、法律责任为了防止本条例的适用处罚与其他法律法规发生竞合,法制委员会本着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本条例不再重复的原则,删除了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
同时法制委员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是对未实施表土剥离及未按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表土剥离的处罚额度进行了适当调整,将未实施表土剥离的处罚调整为每平方米三十元至五十元,未按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表土剥离的处罚调整为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
二是对盗挖黑土的罚款参照9月份刚刚修改的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对采挖泥炭土的相关规定,将罚款调整为每立方米五百元至一千元(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
三是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将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违法排放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罚款上限提高为五万元(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条).
四是将问责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中表述为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作了个别条款顺序调整和文字修改.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62—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主要问题修改意见的报告(书面)———2018年3月28日在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第三十八次会议二审.
二审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同时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3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了会议,听取了研究修改情况的汇报.
常委会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环资委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
3月22日,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黑土地定义问题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黑土地定义中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湿地等各类土地资源与草案修改稿第一条中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内容不相符,建议予以删除.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关于黑土地的定义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具备可操作性,需要研究.
对此法制委员会通过民革吉林省委员会征求了中科院地理所、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和研究机构权威专家的意见,他们原则上同意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关于黑土地定义的表述.
同时法制委员会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除了根据土地资源对黑土地定义的表述.
(表决稿第二条)二、关于黑土地保护的政府部门职责分工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删除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组织相关部门建立黑土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采纳这一意见.
(表决稿第四条)三、关于黑土地保护的主体责任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黑土地保护应当明确农民的主体责任,并充分调动其保护的积极性.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但在法律上使用农民的概念不准确,而且现在土地的使用权也不完全是农民,已经多元化,应当定位于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在第八条增加一款"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应当自觉对黑土地进行养护,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表决稿第八条)—72—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四、关于黑土地保护中重点保护类的分类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治理修复类黑土地除了目前规定的质量严重退化和污染严重两种情况外,还应增加一种情况即黑土层变薄.
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黑土层变薄是黑土地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黑土层的恢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是经过短期治理修复可以变厚的,且黑土层变薄仍然是质量相对较好的黑土地.
因此将这一问题列为重点保护类的一种情况.
(表决稿第二十一条)五、关于对不同质量等级耕地差异化利用和保护的问题有关方面建议恢复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关于耕地的部分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对不同质量耕地采取差异化利用和保护措施.
"法制委员会采纳这一建议.
(表决稿第二十二条)六、关于秸秆还田的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当前关于秸秆还田的实际效果在实践中还不够理想,条例明确规定秸秆还田不利于今后秸秆的科学利用,建议采用秸秆综合利用的提法为宜.
法制委员会采纳这一建议.
(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七、关于农用薄膜的相关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可降解地膜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争议,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依据土地污染防治法建议稿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用薄膜,支持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同时鉴于土地污染防治法尚未正式出台,不符合回收标准和未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相关规定和罚则并未明确,因此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对应的法律责任.
(表决稿第二十六条)八、关于中部地区二十度以上陡坡禁止开垦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突出中部地区二十度以上陡坡禁止开垦,容易让人误解东部和西部地区二十度以上陡坡不禁止开垦,建议删除中部地区.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已经开垦为耕地的二十度以上陡坡,有的已经成为承包土地,如果强制规定实际中难以执行.
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鉴于我省在水土保持条例中已有相关规定,在本条例中不作规定.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九、关于水土保持的技术措施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水土保持的技术措施过于具体,坡耕地改梯田在实际中已经不常见,建议修改为"对坡耕地、风蚀沙化土地、侵蚀沟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后保护.
"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采纳这一意见.
(表决稿第二十七条)十、关于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与黑土地关系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障森林和草原生态安全与黑土地保护没有直接关系,应当斟酌.
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删除第一款关于保障森林和草—82—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原生态安全比较笼统的内容,保留后面二、三款具体保护内容.
(表决稿第三十二条)十一、关于法律责任问题一是增加了一条法律责任,规定了黑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应当对在生产中对黑土地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表决稿第五十一条)二是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删除后,删除其对应的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条款.
三是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表决稿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四是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四条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第六十二条)根据上述审议意见,已经形成草案表决稿,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92—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由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白山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白山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由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松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松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由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03—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3—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省政府关于《对〈关于全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交办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交办意见》(吉人办发〔2017〕63号,以下简称《审议意见》)收悉.
省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省软环境办认真研究办理.
省软环境办针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分析研究,认真提出改进措施,目前正在努力抓好落实.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持续加大对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既继续利用好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介覆盖范围广的优势,又把握住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和生动实践,宣传各地各部门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宣传各级干部务实重行、真抓实干的精神风貌和工作作风,让更多企业和群众了解软环境建设、支持软环境建设、参与软环境建设.
同时,定期通报一批破坏软环境典型案例严厉查处情况,发挥有效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使企业家、投资商以及广大群众真正感受到我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决心,看到经济发展软环境不断优化的成果,坚定他们投资创业的信心.
二、推动"放管服"改革纵深开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对改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问题.
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集中统一管理,努力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大厅之外无审批".
继续围绕社会需求推进简政放权.
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要求,主动服务、跟踪服务,坚持需求导向,围绕需求出政策、发文件,精减行政审批事项,明令取消的不得以其它方式变相保留.
对已经取消下放的事项,着力查找"明放实不放"、放权不配套、基层接不住等问题,打通"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解决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旋转门""弹簧门""玻—23—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璃门"等问题.
加快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对可实现"只跑一次"的事项,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事项目录,通过优化办事流程,让数据"多跑路",换取群众和企业"少跑腿"甚至"不跑腿",切实提升优质高效便民政务服务.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组织开展"先照后证"、"多证合一"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证照分离"、"照后减证",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破解准入不准营顽疾、更大释放创业创新活力.
三、下大力气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集中精力解决融资难问题.
着力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对标浙江民营经济金融服务机制,大力引进更多的域外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我省落地,多渠道增加金融供给.
积极落实金融服务"三个不低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实现"无缝转贷".
用好国家优先支持东北地区企业上市政策机遇,推动更多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拔千斤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
下力气解决降成本难问题.
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用电成本、物流成本、社保支出成本以及各种制度性交易成本.
全力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督促落实好行政执法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办法,必须检查的要按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多个部门共同参与进行,坚决防止多个部门反复检查,真正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切实解决办事难问题.
借鉴浙江推行的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深入实施"互联网+政务",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只跑一次"改革,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只跑一次".
出台开发区松绑授权政策办法,采取备案制或者承诺制管理,努力实现"企业办事不出区".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事项,建立部门联办机制,全面推行全程代办制,切实减化企业办事流程,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化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和诚信企业建设推动服务承诺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包保等制度.
针对超越了权限、不在职责范围内,涉及多个方面、可管可不管等事项,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找出问题,列出清单,明确方向,全力整改.
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全面推行首问首办负责制,投资者找到谁,谁就是"第一责任人",手续一天办不完,责任就一天不脱钩.
加强政府诚信体系建设.
督促各级各部门完善守信践诺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强化行政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对已出台政策加大落实力度,向群众和市场主体承诺的事项坚决兑现、严守承诺,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发展中因为没有兑现承诺而引发的问题,抓紧解决,不能久拖不决,不了了之.
切实保障好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待—33—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遇,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严肃惩戒失信企业、个人.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息采集、监管体系,发挥好信息平台作用,推动实现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健全惩戒机制,定期公布失信企业名单,让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完善个人征信查询、记录、追溯服务,并与行政许可、监管有效衔接.
积极营造诚信氛围.
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积极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契约精神,在全省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五、组织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汇总梳理发现的问题,聚焦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拉出单子,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层级,第一时间明确责任主体,实行分类、分层、分责挂账整改.
年内在继续抓好政府及其部门拖欠企业资金和涉企"四乱"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垄断行业环境问题,城乡道路交通标识不规范、限速不合理问题,招商引资违约失信、机场提供廊桥服务不足、"黑车"宰客,高速公路口、医院门诊、产权登记、银行"排大队"问题等专项整治,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等现象进行持续整治,对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不受干扰,让企业和群众切实感受到环境建设的实际成效,以良好的软环境吸引更多客商到吉林投资兴业.
六、进一步加大涉软案件查处力度督促各级软环境办深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以及软环境问题易发多发的部门和岗位,充分利用常规检查、重点督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模拟办事、专项整治等各种有效的手段,拓展案源.
督促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不定期对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排查,确定重点,加强监控,发掘案源,牢牢把握查办案件的主动权.
在持续发力推动涉企"四乱"、清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拖欠企业资金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重点查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渎职给企业及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有关人员干扰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等涉软案件,保持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
继续加大"涉软积案"清理力度,让胜诉的企业真正享受到胜诉的收益,让"老赖"无处容身不再耍赖,对金融诈骗、偷税骗税、逃汇骗汇、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进一步做好查办案件"后一半"工作,从苗头中发现趋势,从问题中寻找对策,推动从源头上堵塞漏洞,为软环境建设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七、全面推动优化法制环境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推行行政执法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的计划性安排,减少检查频次,改进检查方式,禁止随意—43—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检查、交叉检查、多头检查,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标准化、智能化.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完善市场监管责任清单,重点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的执法主体不明、职责不清、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依法行政考评和行政问责工作,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禁止越权执法、滥用处罚裁量权、乱用行政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
推行综合执法改革,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一支队伍管执法"试点,逐步实现"多帽合一".
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运用"互联网+执法监督"模式和大数据,构建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归集、执法监督、统计分析.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首先将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纳入平台监管,逐步将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纳入平台监管,实现平台监管全覆盖,促进行政执法环境建设.
八、努力提升基层软环境建设工作水平加强省直部门和市县政府服务大厅建设,重新梳理各窗口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并据此对各派驻窗口进行调整、撤并,从根本上杜绝因工作量不饱和导致的人浮于事等现象发生.
全面规范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办理,编制标准操作规程(SOP),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努力营造"办事不求人""谁来都一样、谁审都一样"的办事氛围.
加强对窗口单位、基层部门、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确保执行"不打折"、落实"不走样",切实解决"末梢梗阻"问题.
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替代制、限时办结制和否定备查制,端正服务态度,提升服务质量.
全面梳理公布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的事项,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以切实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幸福感为衡量标准,检验和评价软环境建设的成效.
九、加强各级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的机构建设2017年11月,省委常委、林武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全省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关于软环境机构设置问题,会议指出,2018年全国"两会"后国家将进行机构改革,软环境机构设置问题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全省机构改革中统筹考虑.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18年3月21日—53—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关于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的决策部署,切实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现将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一)备案工作情况截至2018年1月末,法工委共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07件,其中省政府规章6件,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88件,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5件,设区的市政府规章8件.
法工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主动审查,按时限督促报备机关及时规范报备,基本实现全省规范性文件应备必备.
(二)审查工作情况法工委采取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审查研究.
主动审查方面,法工委对接收的107件规范性文件逐件审查,并根据文件内容,分送相关专委会审查.
其中,内司委审查9件,财经委审查18件,教科文卫委审查12件,民侨外委审查1件,环资委审查7件,农委审查12件.
对于发现的问题,专委会与法工委共同研究,及时与文件制发部门沟通解决.
目前,2017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已审查完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动审查方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转交的关于《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的公民审查建议,启动了被动审查程序.
法工委召开委务会作专题研究,组织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等部门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汇报.
这是我省首次根据审查建议启动被动审查,开拓了思路、积累了经验,为今后进一步做好被动审查工作打下基础.
二、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情况(一)推动全省备案审查工作有效开展2017年8月至9月,法工委到全省9个设区的市、自治州,2个扩权强县试点市和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备案审查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详细查阅了各地备审材料.
检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解决重点问题,有效提升了市州、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着力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63—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的要求,法工委以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
积极推进我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法工委与办公厅、信息中心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推进我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
目前,平台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具备了备案和审查功能,推动和提高了备案审查工作效率和能力.
(三)做好我省地方性法规电子报备工作法工委对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摸清了我省地方性法规的家底.
目前,省级地方性法规195件、市级地方性法规145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9件.
法工委汇总了这些法规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为全国地方性法规数据库提供了基础数据.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法工委克服了人员不足、工作量大等困难,实现了备案审查工作全覆盖,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肯定,但也认识到工作中还有很多新问题、新情况,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是备案范围需要进一步厘清,报送备案不及时、不规范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审查尺度把握不一;三是工作机构和工作能力还不完全适应备案审查工作的需要,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宪法监督和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这为新形势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今年法工委将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
1.
深化各方面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备案审查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有明确的宪法依据,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也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要从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从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对发展对美好生活期待的高度,认识和重视备案审查工作.
2.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理论研究,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其他省市备案审查工作经验,探讨合宪性审查工作和更为有效的工作方法.
二是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确保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三是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处理、反馈工作,尤其加强对于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工作,做到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
3.
进一步推动全省备案审查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加强同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沟通交流,适时举办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开展经验交流和业务探讨,提升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吉林省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目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8年3月28日—73—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吉林省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目录省人民政府规章(6件)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公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案日期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260号令2017.
01.
102017.
02.
152017.
03.
162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261号令2017.
03.
022017.
05.
012017.
03.
163吉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第262号令2017.
07.
062017.
09.
012017.
07.
254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263号令2017.
07.
062017.
09.
012017.
07.
065吉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64号令2017.
07.
062017.
09.
012017.
08.
046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第265号令2017.
12.
242018.
02.
012017.
12.
31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88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案日期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3号2017.
01.
252017.
01.
252017.
02.
24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8号2017.
03.
052017.
03.
052017.
03.
23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东辽河重点段治理工程(四平段)建设征占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吉政明电〔2017〕9号2017.
04.
102017.
04.
102017.
04.
10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乾安县水环境防护治理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吉政明电〔2017〕10号2017.
04.
102017.
04.
102017.
04.
10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辉发河重点段治理工程(通化段)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吉政明电〔2017〕11号2017.
04.
102017.
04.
102017.
04.
106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浑江干流重点段治理工程(通化段)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吉政明电〔2017〕12号2017.
04.
102017.
04.
102017.
04.
10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8号2017.
04.
112017.
04.
112017.
04.
11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项目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12号2017.
04.
262017.
04.
262017.
04.
26—83—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案日期9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保护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28号2017.
04.
162017.
04.
162017.
04.
26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27号2017.
04.
172017.
04.
172017.
04.
261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伊通河重点段治理工程(长春段)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14号2017.
04.
182017.
04.
182017.
04.
261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17号2017.
05.
042017.
05.
042017.
05.
111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辉发河重点段治理工程(吉林市段)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16号2017.
05.
032017.
05.
032017.
05.
111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饮马河重点段治理工程(吉林市段)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17号2017.
05.
032017.
05.
032017.
05.
111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珲春市太平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18号2017.
05.
092017.
05.
092017.
05.
1116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珲春市山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19号2017.
05.
092017.
05.
092017.
05.
111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拉林河重点段治理工程(榆树市段)建设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20号2017.
05.
092017.
05.
092017.
05.
111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14号2017.
04.
202017.
04.
202017.
05.
1519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4号2017.
04.
162017.
04.
162017.
05.
152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30号2017.
04.
172017.
04.
172017.
05.
152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病防止规划(2016-2020)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31号2017.
04.
172017.
04.
172017.
05.
152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32号2017.
04.
192017.
04.
192017.
05.
15—93—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案日期2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三五"规划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6号2017.
04.
212017.
04.
212017.
05.
152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吉政发〔2017〕17号2017.
05.
092017.
05.
092017.
05.
152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棚膜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34号2017.
05.
092017.
05.
092017.
05.
1526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35号2017.
05.
112017.
05.
112017.
05.
192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36号2017.
05.
112017.
05.
112017.
05.
1928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39号2017.
05.
122017.
05.
122017.
05.
1929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遏制与预防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41号2017.
05.
122017.
05.
122017.
05.
193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四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38号2017.
05.
122017.
05.
122017.
05.
303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17〕112号2017.
05.
222017.
05.
222017.
05.
303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44号2017.
05.
262017.
05.
262017.
05.
303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45号2017.
05.
262017.
05.
262017.
05.
313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46号2017.
06.
132017.
06.
132017.
06.
163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47号2017.
06.
142017.
06.
142017.
06.
1636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48号2017.
06.
202017.
06.
202017.
06.
27—04—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案日期3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电能清洁供暖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49号2017.
06.
132017.
06.
132017.
06.
273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17〕19号2017.
06.
082017.
06.
082017.
06.
2739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7〕20号2017.
06.
132017.
06.
132017.
06.
274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就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50号2017.
06.
212017.
06.
212017.
07.
174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51号2017.
06.
282017.
06.
282017.
07.
174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双辽市水系连通川头水库下有工程建设征地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23号2017.
07.
042017.
07.
042017.
07.
174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35号2017.
06.
212017.
06.
212017.
07.
174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松花江靖宇县参乡三号桥至白山水库重点治理段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25号2017.
07.
192017.
07.
192017.
07.
214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化均等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52号2017.
06.
292017.
06.
292017.
07.
2146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53号2017.
07.
042017.
07.
042017.
07.
214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许可证和认定事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54号2017.
07.
142017.
07.
142017.
07.
2148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55号2017.
07.
142017.
07.
142017.
07.
2149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饮马河重点段治理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27号2017.
06.
292017.
06.
292017.
07.
2150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拉林河重点段治理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28号2017.
07.
242017.
07.
242017.
07.
29—14—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案日期5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57号2017.
07.
272017.
07.
272017.
08.
035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58号2017.
07.
252017.
07.
252017.
08.
035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59号2017.
07.
252017.
07.
252017.
08.
095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点连片特困区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2017.
07.
312017.
07.
312017.
08.
095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23号2017.
08.
042017.
08.
042017.
08.
0956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筹推进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25号2017.
08.
042017.
08.
042017.
08.
185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61号2017.
07.
312017.
07.
312017.
08.
2558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吉政办发〔2017〕62号2017.
08.
042017.
08.
042017.
08.
1859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63号2017.
08.
042017.
08.
042017.
08.
186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64号2017.
08.
142017.
08.
142017.
08.
256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东辽河重点段治理工程(辽源市段)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30号2017.
08.
182017.
08.
182017.
08.
186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吉政明电〔2017〕31号2017.
08.
212017.
08.
212017.
08.
256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17〕27号2017.
08.
142017.
08.
142017.
09.
086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67号2017.
08.
232017.
08.
232017.
09.
22—24—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案日期6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困难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8号2017.
09.
092017.
09.
092017.
09.
2266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9号2017.
09.
092017.
09.
092017.
09.
226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告吉政办发〔2017〕68号2017.
09.
092017.
09.
092017.
09.
226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32号2017.
09.
272017.
09.
272017.
10.
1069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全面征缴行政执法转项行动方案、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查转项行动方案、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清欠转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32号2017.
09.
302017.
09.
302017.
10.
107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0号2017.
09.
302017.
09.
302017.
10.
107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过度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31号2017.
10.
102017.
10.
102017.
10.
177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3号2017.
09.
302017.
09.
302017.
10.
177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双辽河市河湖连通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33号2017.
10.
242017.
10.
242017.
10.
2474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2017.
10.
122017.
10.
122017.
10.
307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4号2017.
10.
232017.
10.
232017.
10.
3076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34号2017.
11.
202017.
11.
202017.
11.
307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和龙市明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35号2017.
11.
272017.
11.
272017.
12.
0578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5号2017.
11.
152017.
11.
152017.
12.
05—34—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案日期79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YLJ干流重点段治理二期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36号2017.
12.
052017.
12.
052017.
12.
088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吉林无欠薪"三年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58号2017.
12.
062017.
12.
062017.
12.
088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7〕77号2017.
12.
132017.
12.
132017.
12.
198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17〕254号2017.
12.
142017.
12.
142017.
12.
198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78号2017.
12.
142017.
12.
142017.
12.
268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60号2017.
12.
222017.
12.
222017.
12.
268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报下年省级统筹制度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7〕36号2017.
12.
252017.
12.
252017.
12.
3186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0号2017.
12.
242017.
12.
242017.
12.
318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81号2017.
12.
242017.
12.
242017.
12.
3188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体制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82号2017.
12.
252017.
12.
252017.
12.
31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5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通过日期实施日期备案日期1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1号2017.
03.
302017.
03.
302017.
08.
112松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10号2017.
05.
232017.
05.
232017.
06.
233松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第13号2017.
07.
202017.
07.
202017.
07.
274关于推进公主岭市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30号2017.
07.
262017.
07.
262017.
08.
215公主岭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第1号2018.
01.
042018.
01.
042018.
01.
12—44—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8件)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案日期1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第69号令2017.
04.
052017.
05.
152017.
04.
182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70号令2017.
06.
142017.
07.
152017.
06.
22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第71号令2017.
09.
282017.
09.
282017.
09.
30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72号令2017.
10.
262017.
10.
262017.
11.
215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237号令2017.
12.
292017.
12.
292018.
01.
086四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86号令2017.
02.
152017.
04.
012017.
03.
087四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87号令2017.
02.
152017.
04.
012017.
03.
088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号令2017.
11.
282018.
01.
012017.
12.
07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任命吴兰为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免去王英梅、吴梅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二、免去刘承毅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三、免去李群的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54—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四、免去王洪涛的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五、免去董辉的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六、免去董录的红石林区基层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七、任命王洪涛为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八、任命景非为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免去陈凤超、谢茂田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二、免去李振华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三、免去张立予、韩冰如、马志伟、王一川、王志平、尹柳楠、陆广军、余书华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四、免去臧琦的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五、免去张军的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六、任命周茗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检察员.
七、任命臧琦为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八、任命张军为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九、任命赵延军为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64—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吉林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对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法职人员的审议报告———2018年3月28日在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大成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的委托,现将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对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任免法职人员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根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于2018年3月21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的法职人员逐人进行了审议.
经审议认为,上报的任免职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程序,免职人员理由充分,任职人员具备任职资格,符合任职条件.
同意免去:王英梅、吴梅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刘承毅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李群的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王洪涛的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董辉的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董录的红石林区基层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陈凤超、谢茂田、李振华、张立予、韩冰如、马志伟、王一川、王志平、尹柳楠、陆广军、余书华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臧琦的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张军的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同意任命:王洪涛为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景非为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周茗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检察员;臧琦为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张军为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赵延军为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74—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日程3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时第一次全体会议贺东平主持一、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孙首峰关于《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二、听取省统计局局长苏衡关于《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三、听取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克关于《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四、听取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遇志敏关于《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五、听取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大成关于对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法职人员的审议报告六、供职发言下午2时分组会议审议《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草案)》审议《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审议《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议《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议《白山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审议《松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3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时分组会议审议《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审议稿)下午2时分组会议审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审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审议《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草案)》审议人事任免事项下午4时30分主任会议—84—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3月30日(星期五)上午9时分组会议审议拟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草案审议省政府关于《对〈关于全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交办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上午10时第二次全体会议王绍俭主持一、表决地方性法规和决定草案二、表决《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草案)》三、表决人事任免名单草案四、进行宪法宣誓(金振吉同志讲话)闭会—94—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出席情况一组出席:曹振东郭乃硕金振吉常晓春华金良孙忠民杜红旗李宇忠杨长虹谷峪张文汇张克林天周知民庞景秋赵忠国骆孟炎盛大成崔田车秀兰(病假)刘春明(事假)董维仁(事假)列席:于洪岩许富国彭彦霞王志强陈雷曹金才何志福赵国伟吕凝王平丁兆丽宿民高桂英文顺子孙国军徐春红朱立红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二组出席:王绍俭于谦王兴顺王天戈刘伟孙弘孙首峰李红建李岩峰李凯军李和跃吴玉珩陈立赵亚忠赵暘席岫峰葛树立遇志敏蔡莉宋志义(事假)列席:王锋陈安源赵亚杰于平(女)韩丹张俊英王立春王贵申孙民孙维国刘晓刚许广山初建美刘洋杜玉静叶立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05—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三组出席:车黎明陈光贺东平于广臣孙维杰杨小天邱志方冷向阳张荣生陈大成金光秀赵守信秦焕明袁洪军程龙鲁晓斌蔡跃玲张焕秋(事假)万玲玲(事假)刘维(事假)郝东云(事假)列席:王智初于平齐硕沈大棚黄海月卢志民冯尚洪何文贵王岩李小辉高铁成曲晓波张健夫申运江朱桂艳张军韩雪李德军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15—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期(总第262期)编辑出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8年4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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