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360防火墙在哪里

360防火墙在哪里  时间:2021-05-02  阅读:()
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2017-12-15发布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11/1505—备案号:J14011—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ofurbanutilitytunnelengineering2018-07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20177-01实施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utilitytunnelengineeringDB11/1505—2017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18年7月1日2017北京DB11/1505—2017前言为科学、有效地利用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统筹和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协调相关行业标准,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2016-2020)》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6]22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与符号;3.
基本规定;4.
规划;5.
总体设计;6.
结构设计;7.
附属系统设计;8.
智慧管理系统;9.
入廊管线设计.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7.
7.
3条为强制性条文,以斜体字标志的第3.
0.
1、3.
0.
2、3.
0.
6、4.
1.
3、4.
3.
5、4.
3.
7、4.
3.
8、5.
5.
1、5.
5.
10、6.
1.
3、9.
1.
1、9.
4.
7、9.
5.
5、9.
6.
1条为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均必须强制执行.
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邮政编码:100082,联系电话:82216625,电子信箱:lvzcheng@126.
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电话:6801.
7520,邮箱:bjbb3000@163.
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特泽热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公司通号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京生(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于德强、王磊、王云琦、王进民、历莉、卞斌、尹凡、吕志成、刘峰、刘旭东、孙东凯、苏云龙、杜玉东、李伟、李雁、李云浩、李永生、李名淦、李沛峰、杨炯、宋文波、宋黎明、张长缨、张白露、张晓昕、陈重、陈鹤、陈旭、陈蓬勃、邵华、郁晓军、罗凯、岳嘉、周晓静、郑红梅、孟瑞明、钟雷、徐志英、徐彦峰、奚江波、高彪、梁小田、董乐意、蒋林林、惠丽萍、蔡宏宇、漆凯、魏萌.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谢映霞、肖燃、孙兵、王庆余、李宁、马则忠、刘克会、蔡芸、李磊、王硙、李宏文、赵克伟、于玉良、欧阳晓梅、刘广奇、胡劲秀、王耀文、马敬友、周江天.
DB11/1505—2017目次1总则.
12术语与符号.
22.
1术语22.
2符号33基本规定64规划.
74.
1一般规定74.
2系统布局74.
3入廊管线及断面选型.
74.
4三维控制84.
5配套设施85总体设计95.
1一般规定95.
2断面设计95.
3平面设计105.
4纵断设计105.
5节点设计115.
6支吊架系统.
116结构设计136.
1一般规定136.
2材料136.
3结构上的作用166.
4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
196.
5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206.
6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216.
7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216.
8其他结构形式综合管廊236.
9抗震设计276.
10耐久性设计276.
11构造要求287附属系统设计297.
1消防系统297.
2通风系统297.
3供电系统307.
4照明系统317.
5监控系统327.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47.
7给排水系统.
347.
8标识系统35DB11/1505—20178智慧管理系统368.
1一般规定368.
2系统架构368.
3系统设计368.
4系统功能368.
5网络安全378.
6接口要求379入廊管线设计389.
1一般规定389.
2给水、再生水管道389.
3排水管渠389.
4天然气管道.
399.
5热力管道399.
6电力电缆399.
7通信线缆409.
8气力垃圾输送管道409.
9入廊管线的监控.
40本规范用词说明41引用标准名录.
42附:条文说明.
56DB11/1505—2017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
12Termsandsymbols.
32.
1Terms.
32.
2Symbols.
43Basicrequirements74Plan.
94.
1Generalrequirements.
94.
2Planninglayout.
94.
3Pipeandsectionselection.
114.
4Threedimensionalcontrol134.
5Monitoringcenter145Generaldesign155.
1Generalrequirements.
155.
2Standardcross-section.
155.
3Graphicdesign.
165.
4Longitudinaldesign.
175.
5Nodedesign.
185.
6Supportandhangersystem.
196Structuraldesign.
206.
1Generalrequirements.
206.
2Materials216.
3Actionsonthestructures246.
4Calculationofbearingcapacitylimitstate276.
5Calculationofnormallimitstate.
286.
6Cast-in-placeconcreteutilitytunnel296.
7Precastconcreteutilitytunnel.
306.
8Otherconcreteofutilitytunnel336.
9Seismicdesign366.
10Durabilitydesign376.
11Detailingrequirements387Accessorialworksdesign.
407.
1Firepreventionsystem407.
2Ventilationsystem417.
3Powersupplysystem.
427.
4Lightingsystem437.
5Monitoringsystem447.
6Firealarmsystem.
457.
7Watersupplyanddrainagesystem467.
8Signsystem47DB11/1505—20178Intelligentmanagementsystem.
488.
1Generalrequirements.
488.
2Systemarchitecture.
488.
3Systemdesign.
498.
4Systemfunction.
498.
5Networksecurity.
498.
6Communicationinterfacerequirements.
509Pipelinedesign519.
1Generalrequirements.
519.
2Watersupplyandresurgentwaterpipeline519.
3Seweragepipeduct.
519.
4Naturalgasline529.
5Heatdistributionpipeline539.
6Powercable539.
7Communicationscable549.
8Pneumaticgarbagecollectingpipe549.
9Pipelinesupervisionsystem54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55Listofquotedstandards56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56DB11/1505—201711总则1.
0.
1为适应北京市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建设高标准的城市综合管廊,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统一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确保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智慧管理、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规范.
1.
0.
2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扩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与设计.
1.
0.
3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
1.
0.
4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DB11/1505—201722术语与符号2.
1术语2.
1.
1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
1.
2干线综合管廊trunkutilitytunnel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
1.
3支线综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多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
1.
4缆线管廊cabletrench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其内部空间可不考虑通行的,主要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2.
1.
5城市工程管线urbanengineeringpipeline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广播电视、气力垃圾输送管道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2.
1.
6通信线缆communicationcable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2.
1.
7气力垃圾输送管道系统pneumaticgarbagecollectingpipesystem利用负压气流通过管道系统,将从建筑室内、小区及市政等分类垃圾投放设施投入的垃圾,输送至中央收集站,经固、气分离后压缩集中存储外运处置,垃圾管道内气体经除尘过滤、除臭净化达标排放的垃圾收集输送系统.
2.
1.
8综合管廊定测线utilitytunnelpositioningline为便于综合管廊平面定位设置的其主要结构定位基准线.
2.
1.
9舱室compartment由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或防火墙、防火门分隔的用于敷设城市工程管线的封闭空间.
2.
1.
10人员出入口entrance综合管廊设置的便于管理维护人员进出的出入口.
2.
1.
11逃生口escapemanhole综合管廊每隔一定距离设置的便于人员逃生时可直通地面的孔口.
2.
1.
12吊装口hoistinghole用于将各种入廊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而在综合管廊上开启的洞口.
DB11/1505—201732.
1.
13管线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综合管廊内入廊管线和外部管线相衔接的构筑物.
2.
1.
14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cast-in-siteutilitytunnel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结构本体.
2.
1.
15预制拼装综合管廊precastutilitytunnel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结构本体.
2.
1.
16顶进法jack-inmethod利用顶进设备将预制的箱形构造物或圆管沿综合管廊线位逐渐顶入,以构成综合管廊本体的施工方法.
2.
1.
17矿山法miningmethod修筑综合管廊结构的暗挖施工方法.
传统的矿山法指用钻眼爆破的施工方法,又称钻爆法;现代矿山法包括软土地层浅埋暗挖法及由此衍生的其他暗挖方法.
2.
1.
18盾构法shieldmethod用盾构机修筑隧道的暗挖施工方法,为在盾构钢壳体的保护下进行开挖、推进、衬砌和注浆等作业的方法.
2.
1.
19管片结构segmentstructure/segmentallining利用工厂预制、现场拼装的管片衬砌隧道的结构形式.
2.
1.
20集水坑sumppit用来收集以便排除综合管廊结构渗漏水或入廊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2.
1.
21标识mark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入廊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
1.
22智慧管理系统Intelligentmanagementsystem对综合管廊各子系统进行集成,满足对内管理、对外通信、与城市工程管线运营公司或管理部门协调等需求,具有综合、智慧化处理能力的系统平台.
2.
2符号2.
2.
1材料性能iP—混凝土的抗渗等级;cl—混凝土的导热系数;ib—内表面热交换系数;eb—外表面热交换系数;pyf—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DB11/1505—201742.
2.
2作用和作用效应',,kepkepFF、—地下水位以上、以下的侧向压力标准值;ksvF,—竖向土压力标准值;t—壁板的内、外侧壁面温差;S—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ikG—第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jkQ—第j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sg—回填土的重力密度;'sg—地下水位以下回填土的有效重度;M—弯矩设计值;jM—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设计值;kM—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标准值;zM—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弯矩设计值;N—轴向力设计值;jN—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轴力设计值;zN—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轴力设计值.
2.
2.
3几何参数sH—覆土高度;ch—壁板的厚度;Z—自地面至计算截面处的深度;wZ—自地面至地下水位的距离.
A—密封垫沟槽截面面积;0A—密封垫截面面积;pA—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截面面积;h—截面高度;x—混凝土受压区高度;q—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
DB11/1505—201752.
2.
4计算系数及其它aK—回填土的静止土压力系数;0g—结构重要性系数;Gig—第i个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Qjg—第j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GiC—第i个永久作用的作用效应系数;QjC—第j个可变作用的作用效应系数;ciy—第j个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qjy—第j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eT—综合管廊外侧的土壤计算温度或相邻舱室内部的计算温度;iT—综合管廊内部的计算温度;K—密封垫沟槽截面面积;1a—系数;z—拼缝接头弯矩影响系数.
DB11/1505—201763基本规定3.
0.
1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3.
0.
2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规划为依据.
3.
0.
3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北京市城市集中新建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轨道交通建设、河道整治等,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
3.
0.
4城市集中新建区主要道路下市政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并应与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轨道交通建设、河道整治、地下主要管线改造、架空线入地等项目同步进行.
3.
0.
5综合管廊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地下交通以及城市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并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3.
0.
6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3.
0.
7综合管廊工程应同步建设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信、给水、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以及"智慧管理系统".
3.
0.
8综合管廊工程应满足区域公共信息安全的相关要求.
3.
0.
9综合管廊附属机电设备应满足环保节能要求.
3.
0.
10综合管廊工程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系统进行设计,辅助施工组织、运行维护等.
3.
0.
11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及国家现行相关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
DB11/1505—201774规划4.
1一般规定4.
1.
1综合管廊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4.
1.
2综合管廊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市政工程综合规划相衔接,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
4.
1.
3综合管廊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
1.
4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包括系统布局、入廊管线分析、断面选型、三维控制、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等内容.
4.
2系统布局4.
2.
1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轨道交通网、市政管网规划相适应.
4.
2.
2综合管廊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卫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4.
2.
3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车库、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相协调,宜同步规划、设计、施工,统筹利用建设条件,各种地面设施及环境景观宜统一布局.
4.
2.
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建设综合管廊:1城市集中新建区;2新建城市主要道路及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3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地段;4棚户区改造、旧城更新;5架空线入地等管线更新改造项目;6重要公共空间、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等.
4.
2.
5历史文化街区宜结合架空线入地、基础设施改造等建设缆线管廊.
4.
3入廊管线及断面选型4.
3.
1给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广播电视、气力垃圾输送及其他压力流管道宜纳入综合管廊,重力流雨水、污水管道结合具体条件可纳入综合管廊.
4.
3.
2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其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预留空间及建设方式等确定.
4.
3.
3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
4.
3.
4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根据其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分支口条件及周边用地功能确定.
4.
3.
5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
3.
6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4.
3.
7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DB11/1505—201784.
3.
8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
3.
9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
3.
10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道下方.
4.
3.
11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管道排水方式.
4.
3.
12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内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
4.
4三维控制4.
4.
1综合管廊平面位置应根据周边用地规划、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等因素确定.
4.
4.
2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
4.
4.
3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4.
4.
4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空间竖向规划、上部荷载、绿化种植、设计冻深及综合管廊附属设施高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4.
4.
5综合管廊竖向布置应与重力流管道系统高程统筹协调,尽量减少与重力流管道的交叉,保证综合管廊的经济合理.
4.
5配套设施4.
5.
1综合管廊工程应设置监控中心及供电系统等配套设施.
4.
5.
2综合管廊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
4.
5.
3综合管廊配套设施地下部分应与地下空间规划协调,地面部分应与城市环境景观协调.
DB11/1505—201795总体设计5.
1一般规定5.
1.
1综合管廊定测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等平行.
5.
1.
2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节点等,结合施工方法综合确定.
5.
1.
3综合管廊断面及节点设计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及综合管廊附属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
5.
1.
4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5.
1.
5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5.
1.
6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
吊钩、拉环相邻间距应根据荷载要求计算确定,并不宜大于4m.
5.
1.
7综合管廊内支撑或悬吊设施预埋件设置应根据入廊管线工艺及结构要求设置.
5.
1.
8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
5.
2断面设计5.
2.
1综合管廊横断设计应结合道路横断面、轨道及其他地下建筑布置,兼顾周边景观要求,避免露出地面附属构筑物对周围景观的影响.
5.
2.
2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规格、数量、安装要求及人员通行方式、附属设备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
4m.
5.
2.
3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及管线运输、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等要求综合确定.
5.
2.
4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
0m;当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
9m.
2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
2m,并满足检修车正常作业要求.
5.
2.
5综合管廊内管道安装净距应满足管道焊接、安装最小净距要求,不宜小于表5.
2.
5的数值.
图5.
2.
4管道安装净距DB11/1505—201710表5.
2.
5管道安装净距(mm)DN铸铁管、螺栓连接钢管焊接钢管、化学管道、复合材料管道ab1b2ab1b2DN<400400400800500500800400≤DN<10005005001000≤DN<1500600600600600≥DN15007007007007005.
2.
6电力电缆支架间距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支架的长度除应满足敷设电缆及其固定装置的要求外,宜在满足电缆弯曲、水平蛇形和温度升高所产生的变形量的基础上,增加50mm~100mm;2电缆支架的层间垂直距离应满足敷设电缆及其固定、安置接头的要求,同时应满足电缆纵向蛇形敷设幅宽及温度升高所产生的变形量要求;3电缆支架间的最小净距以及最上层支架距顶板、最下层支架距底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5.
2.
6通信线缆桥架间距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及《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的有关规定.
5.
3平面设计5.
3.
1综合管廊定测线位置应依据规划确定.
5.
3.
1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
5.
3.
2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满足表5.
4.
3的要求.
5.
3.
3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5.
3.
4综合管廊出地面附属构筑物应与道路工程及周边景观相协调.
5.
4纵断设计5.
4.
1综合管廊纵向坡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纵向坡度不宜小于0.
2%;2纳入电力电缆的其纵向坡度不宜大于30%;3当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
4考虑通行检修车辆的其纵向坡度还应考虑检修车辆通行要求.
5.
4.
2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I~V级航道下面敷设时,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2.
0m以下;2在VI、VII级航道下面敷设时,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1.
0m以下;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1.
0m以下.
5.
4.
3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DB11/1505—201711应小于表5.
4.
3.
表5.
4.
3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及管线的最小净距施工方法相邻情况明挖施工顶管、盾构施工矿山法施工综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水平净距1.
0m----综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交叉垂直净距--2.
0m2.
0m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水平净距1.
0m----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交叉垂直净距0.
5m1.
0m1.
0m5.
4.
4综合管廊覆土厚度应根据道路结构层、综合管廊附属夹层、综合管廊外交叉管线、绿化种植等因素确定.
5.
5节点设计5.
5.
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
5.
5.
2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宜相互结合设置.
5.
5.
3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及防涝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5.
5.
4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宜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内,并应避免妨碍车辆路口观察角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的有关规定.
5.
5.
5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启,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5.
5.
6综合管廊主要人员出入口间距应按检修维护距离确定,间距宜小于2km5.
5.
7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2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200m.
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1m.
6人员逃生口爬梯高度超过4m时,应考虑防坠落措施.
5.
5.
8综合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
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
5.
5.
9综合管廊出地面风亭风口底部高度应满足防洪要求,并应高出周边地坪不小于0.
3m.
5.
5.
10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进风口、排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5.
6支吊架系统5.
6.
1综合管廊内管道及线缆的支吊架应采用成品支吊架,工厂预制、现场安装,避免现场加工.
5.
6.
2支吊架系统宜与综合管廊附属系统线缆统一进行综合布线设计,满足荷载、防雷接地、安全间距等要求.
DB11/1505—2017125.
6.
3支吊架系统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
5.
6.
4支吊架宜采用钢制,材料不应低于Q235B;采用热镀锌防腐,镀锌层平均厚度不小于65μm.
5.
6.
5电(光)缆支架和桥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表面应光滑无毛刺;2应适应环境的耐久稳固;3应满足所需的承载能力;4应符合工程防火要求.
5.
6.
6电力电缆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电缆支架在安装前,宜根据计算挠度及安装可能产生的误差,设置预起拱值及预偏量;2机械强度应能满足电缆及其荷载、施工作业时附加荷载、运行中的动荷载的要求;3电缆支架支持工作电流大于1500A的交流系统单芯电缆时,宜选用非铁磁材料.
4电缆支架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5.
6.
7通信线缆敷设安装应按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及《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的有关规定.
DB11/1505—2017136结构设计6.
1一般规定6.
1.
1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强度计算时,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验算稳定性时,采用单一安全系数法.
6.
1.
2综合管廊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并应根据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应取各自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包络设计.
6.
1.
3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6.
1.
4综合管廊结构应进行抗震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
1.
5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承载力应满足不低于人防工程"甲类6级"荷载设计.
6.
1.
6热力管道进入综合管廊时,结构设计应考虑热力管道支架处管道推力产生的荷载以及廊内温度对结构的影响.
6.
1.
7综合管廊结构应进行耐久性设计.
当地下水或土壤有腐蚀性时,其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6.
1.
8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风亭、出入口等部位结构构件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但不应低于三级.
6.
1.
9综合管廊应进行防水设计,防水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相关规定,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二级.
综合管廊的变形缝、施工缝和预制构件接缝等部位应加强防水和防火措施.
6.
1.
10当综合管廊的底板位于历史最高水位以下时,应验算结构的抗浮稳定性.
验算时不应计入廊管线和设备的自重,其他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当不计地层侧摩阻力时,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应不小于1.
05;当计取地层侧摩阻力时,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应小于1.
15.
6.
1.
11预制综合管廊纵向节段的长度应根据节段吊装、运输等施工过程的限制条件综合确定.
其结构构件的截面强度计算、裂缝控制验算和挠度验算,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执行.
6.
1.
12综合管廊结构的地基计算(如承载力、变形、稳定等),应按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11-501的相关规定执行.
6.
2材料6.
2.
1综合管廊的主体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6.
2.
2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比、最低强度等级、最大水胶比和单方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最小用量等应符合结构耐久性的规定,并满足抗裂、抗渗、抗冻和抗侵蚀的要求.
一般环境条件下的混凝土设计强度不应低于表6.
2.
2的规定.
DB11/1505—201714表6.
2.
2一般环境条件下混凝土的最低设计强度等级明挖法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C35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C35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C40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和灌注桩C35作为临时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和灌注桩C25基坑支护喷射混凝土C20垫层混凝土C20盾构法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管片C50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C35矿山法喷射混凝土衬砌C25现浇钢筋混凝土衬砌C35顶进法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C356.
2.
3综合管廊地下部分应采用自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6.
2.
3的规定.
表6.
2.
3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管廊埋置深度H(m)设计抗渗等级H<10P610≤H<20P820≤H<30P10H≥30P126.
2.
4喷射混凝土应采用湿喷混凝土.
6.
2.
5用于防水混凝土的砂、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6.
2.
6暴露在大气中的混凝土结构,抗冻等级不低于F200.
6.
2.
7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6.
2.
8混凝土可根据工程抗裂需要掺入合成纤维或钢纤维,纤维的品种及掺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无相关规定时应通过实验确定.
6.
2.
9钢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
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
2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的有关规定.
6.
2.
10用于连接预制节段的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
6.
2.
11钢筋混凝土管片间的连接紧固件的连接形式及其机械性能等级,应满足构造和结构受力要求,且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
6.
2.
12纤维增强塑料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工程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GB/T26743的有关规定.
6.
2.
13预埋钢板宜采用Q235钢、Q345钢,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要求;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RB400或HRB300钢筋,不应采用冷加工钢筋.
6.
2.
14注浆材料应采用对地下环境无污染及后期收缩小的材料.
6.
2.
15弹性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表6.
2.
15的规定.
DB11/1505—201715表6.
2.
15弹性橡胶密封垫材料物理性能序号项目指标氯丁橡胶三元乙丙橡胶1硬度(邵氏),度45±5~65±555±5~70±52伸长率(%)≥350≥3303拉伸强度(MPa)≥10.
5≥9.
54热空气老化(70oC96h)硬度变化值(邵氏)≥+8≥+6扯伸强度变化率(%)≥-20≥-15扯断伸长率变化率(%)≥-30≥-305压缩永久变形(70oC24h)(%)≤35≤286防霉等级达到或优于2级注:以上指标均为成品切片测试的数据,若只能以胶料制成试样测试,则其伸长率、拉伸强度的性能数据应达到本规定的120%.
6.
2.
16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其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表6.
2.
16.
表6.
2.
16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材料物理性能序号项目指标PZ-150PZ-250PZ-450PZ-6001硬度(邵氏A),度*42±742±745±748±72拉伸强度(MPa)≥3.
5≥3.
5≥3.
5≥33扯断伸长率(%)≥450≥450≥350≥3504体积膨胀倍率(%)≥150≥250≥400≥6005反复浸水试验拉伸强度(MPa)≥3≥3≥2≥2扯断伸长率(%)≥350≥350≥250≥250体积膨胀倍率(%)≥150≥250≥500≥5006低温弯折-20oC2h无裂纹无裂纹无裂纹无裂纹7防霉等级达到或优于2级注:1*硬度为推荐项目;2成品切片测试应达到标准的80%;3接头部位的拉伸强度不低于上表标准性能的50%.
6.
2.
17变形缝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DB11/1505—2017161橡胶止水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二部分止水带》GB18173.
2的有关规定;2金属止水带的化学成分和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铜合金带材》GB/T2059或《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280的有关规定,厚度不宜小于3.
0mm,拉伸强度不应小于205MPa,铜止水带的断裂伸长率不应小于20%,不锈钢止水带的断裂伸长率不应小于35%;3填缝材料应采用具有适应变形功能的板材;4嵌缝材料应采用聚硫密封胶、聚氨酯密封胶或遇水膨胀橡胶条,其技术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硫建筑密封胶》JC/T483、《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482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三部分遇水膨胀橡胶》GB18173.
3的有关规定.
6.
3结构上的作用6.
3.
1综合管廊结构上的作用,按性质可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
1永久作用应包括:结构和永久设备的自重、内部管道及其输送介质的自重、土的竖向压力和侧向压力、地基的不均匀沉降等.
2可变作用应包括:管廊内部活荷载、地面车辆荷载、地面堆积荷载、地面车辆荷载或地面堆积荷载引起的侧向土压力、吊车及吊钩荷载、地下水的压力(侧压力、浮托力)、结构构件的温、湿度变化作用,地上结构的雪荷载、风荷载.
3偶然作用包括:地震作用、人防荷载等.
6.
3.
2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6.
3.
3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标准组合设计时,对可变作用应按规定的作用组合采用其标准值或组合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作用的组合值,应为可变作用的标准值乘以其组合值系数.
6.
3.
4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对可变作用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应为可变作用的标准值乘以其准永久值系数.
6.
3.
5永久作用标准值:1结构主体及内部管线自重可按结构构件及管线设计尺寸计算确定.
常用材料的自重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永久性设备的自重标准值可按该设备的实际自重或样本提供的数据采用;2明挖综合管廊上的竖向土压力,其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ssksvHFg=,(6.
3.
5-1)式中:ksvF,—竖向土压力(kN/m2);sg—回填土的重力密度(kN/m3),可按18kN/m3采用;sH—综合管廊顶板上的覆土高度(m).
3明挖综合管廊上的侧向土压力,应按静止土压力计算,其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图6.
3.
5);DB11/1505—201717地面地下水位管廊Fep,kZwZ图6.
3.
5侧壁上的土压力分布图1)对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上的管廊ZKFskepga=,(6.
3.
5-2)2)对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管廊())(',wswskepZZZKF-+=gga(6.
3.
5-3)式中:kepF,—侧向土压力标准值(kN/m2)aK—静止土压力系数,应根据土的抗剪强度确定.
当缺乏试验数据时,采用放坡或土钉墙时可取0.
5,采用护坡桩时,可取0.
33;'sg—地下水位以下回填土的有效重度(kN/m3),一般可取10kN/m3;Z—自地面至计算截面处的深度(m);Zw—自地面至地下水位的距离距离(m).
4矿山法及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竖向土压力,宜根据所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覆土厚度,并结合土体卸载拱作用的影响确定.
使用阶段水平土压力宜按静止土压力计算;5矿山法的初期支护承担施工期间的全部荷载;二次衬砌承担使用阶段的全部荷载;6入廊管道内水重度标准值,可按10kN/m3采用;7垃圾气力输送管道中的垃圾重度标准值,可按5kN/m3采用;8建设场地地基土有显著变化段的综合管廊结构,应计算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影响,其沉降量及沉降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6.
3.
6可变作用标准值:1综合管廊内部活荷载标准值及其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6.
3.
6.
1采用;DB11/1505—201718表6.
3.
6.
1综合管廊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及其准永久值系数qy序号部位活荷载标准值(kN/m2)准永久值系数1操作平台2.
00.
52楼梯或走道板2.
00.
43操作平台、楼梯的栏杆水平向1.
0kN/m0.
0注:对设有检修车的综合管廊,车道范围内的集水坑盖板及走道板等构件,尚应根据运行条件确定检修车辆荷载.
2地面堆积荷载标准值可取10kN/m2,其准永久值系数qy可取0.
5;3地面车辆荷载标准值可根据轮压按35°角扩散确定,车轮的布置及轮压的大小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中城市-A级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准永久值系数qy可取0.
5;4地面车辆荷载或地面堆积荷载引起的侧向土压力标准值应为地面车辆荷载或地面堆积荷载的标准值乘以土的侧压力系数;5地面车辆荷载和地面堆积荷载不应同时考虑,应取其作用效应较大者;6吊装口的吊车荷载应按工程实际情况采用;出地面构(建)筑物的雪荷载、风荷载的标准值及其准永久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7综合管廊的浮托力、侧壁的水压力,均应按静水压力计算;地下水对结构的浮托力标准值应按最高水位确定;8综合管廊壁面温差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11eiccciccTThht-++=Dlbbl(6.
3.
6-1)式中:t—壁板的内、外侧壁面温差(℃);hc—壁板的厚度(m);λc—混凝土的导热系数(W/m·K);βi—内表面热交换系数(W/m2·K);βe—外表面热交换系数(W/m2·K);Ti—管廊内部的计算温度(℃);Te—管廊外侧的土壤计算温度或相邻舱室内部的计算温度(℃).
qyDB11/1505—201719表6.
3.
6.
2混凝土的热工系数系数名称系数值适用条件混凝土线膨胀系数(1/℃)1*10-5-导热系数(W/m·K)2.
03内侧表面与室内空气接触,外侧表面与土(水)接触1.
55相邻舱室之间外表面热交换系数(W/m2·K)∞综合管廊与外土之间内表面热交换系数(W/m2·K)23.
26综合管廊内表面与室内空气之间6.
3.
7制作、运输和堆放、安装等短暂设计状态下的混凝土预制构件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有关规定.
6.
3.
8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应考虑内部管道支、吊架对综合管廊的作用.
6.
3.
9热力舱及其相邻舱室应考虑温度变化作用.
6.
3.
10使结构或构件产生不可忽略的加速度的作用,应按动态作用考虑,一般可将动态作用简化为静态作用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态作用考虑.
6.
3.
11综合管廊的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进行横向和纵地震作用分析.
6.
4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6.
4.
1管廊结构的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1结构构件应进行基本组合下和地震组合下的承载力计算;2必要时尚应进行结构的倾覆、滑移、飘浮验算.
6.
4.
2在作用的基本组合下或地震组合下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RS0g(6.
4.
2-1)d/,,,RkscaffRRg)(***=(6.
4.
2-2)式中0g—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态和短暂设计状态下取1.
1;对地震设计状态下应取1.
0.
S—作用的基本组合或地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确定.
)(*R—结构构件抗力函数;Rdr—结构构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基本组合时取1.
0;地震组合时应用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REg代替Rdg.
DB11/1505—2017206.
4.
3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式(6.
4.
3-1)、式(6.
4.
3-2)的最不利值计算确定:÷÷è++==njjkQjcjQikQQLikmiGiGiQCQCGCS2111ygggg(6.
4.
3-1)=+=njjkQjcjQiLikmiGiGiQCGCS1yggg(6.
4.
3-2)式中:Gik—第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CGi—第i个永久作用的作用效应系数;Gig—第i个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表6.
4.
3采用;cjy—第j个可变Qjk的组合值系数;Qjk—第j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CQj—第j个可变作用的作用效应系数;ggQ1Qj、—第1个和第j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表6.
4.
3采用;Lg—设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取1.
1.
表6.
4.
3作用的分项系数分项系数当作用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当作用效应对结构有利时Gig1.
351.
0gQj地表水、地下水:1.
3其它:1.
4地下水(最低水位):1.
0其它:06.
5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6.
5.
1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分别按作用的准永久组合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验算:S≤C(6.
5.
1)式中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C—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所规定的变形或裂缝宽度的限值.
6.
5.
2混凝土结构构件正截面的受力裂缝控制等级为三级,最大裂缝宽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确定,最大裂缝宽度计算值不应超过0.
2mm,且不应贯通;当地下水、土壤为强腐蚀性时,最大裂缝宽度计算值不应超过0.
15mm,且不应贯通.
6.
5.
3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s和作用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q,应分别按下列公式确定:1标准组合DB11/1505—201721sGiikQ11kQjcjjkmni1j2SCGCQCQy===++(6.
5.
3-1)2准永久组合qGiikQjqjjkmni1j1SCGCQy===+(6.
5.
3-2)式中qjy—第j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
6.
6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6.
6.
1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的截面内力计算模型宜采用闭合框架模型.
作用于结构底板的基底反力分布应根据地基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未经处理的天然地基,基底反力可按基床系数法计算确定:2地层较为坚硬或经加固处理的地基,基底反力可视为直线分布;3空间受力明显的结构应进行整体分析.
6.
6.
2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设计,本规范有规定的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执行.
6.
7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6.
7.
1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宜采用预应力筋连接接头、螺栓连接接头或承插式接头.
当场地条件较差,或易发生不均匀沉降时,宜采用承插式接头.
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其他能够保证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接头构造.
6.
7.
2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的截面内力计算模型宜采用与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相同的闭合框架模型.
6.
7.
3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的截面内力计算模型应考虑拼缝接头的影响,拼缝接头影响宜采用z-K法(旋转弹簧-z法)计算,构件的截面内力分配按下式计算:qKM=(6.
7.
3-1)(1),jjMMNNz=-=(6.
7.
3-2)(1),zzMMNNz=+=(6.
7.
3-3)式中:K—旋转弹簧常数,25000/50000/kNmradKkNmrad;M—按照旋转弹簧模型计算得到的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截面内各构件的弯矩设计值(kNm);Mj—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设计值(kN﹒m);Mz—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弯矩设计值(kN﹒m);N—按照旋转弹簧模型计算得到的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截面内各构件的轴力设计值(kN);Nj—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轴力设计值(kN);DB11/1505—201722Nz—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轴力设计值(kN).
q—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rad);z—拼缝接头弯矩影响系数.
当采用拼装时取0=z,当采用横向错缝拼装时取6.
03.
0<K、z的取值受拼缝构造、拼装方式和拼装预应力大小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般情况下应通过试验确定.
6.
7.
4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中,现浇混凝土截面的受弯承载力、受剪承载力和最大裂缝宽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6.
7.
5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采用预应力筋连接接头或螺栓连接接头时,其拼缝接头的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图6.
7.
5):图6.
7.
5接头受弯承载力计算简图÷è-22xhAfMppy(6.
7.
5-1)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可按下列公式确定:bfaAfxcppy1=(6.
7.
5-2)式中:M—接头弯矩设计值(kN﹒m);fpy—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N/mm);Ap—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截面面积(mm);h—构件截面高度(mm);x—构件混凝土受压区截面高度(mm);a—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超过C50时,a取1.
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时,a取0.
94,期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6.
7.
6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对拼缝接头的外缘张开量进行验算:maxwhKMwk=(6.
7.
6)式中:w—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外缘张开量(mm);maxw—拼缝外缘最大张开量限值,一般取2mm;h—拼缝截面高度(mm);K—旋转弹簧常数;kM—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截面弯矩标准值(kN·m).
6.
7.
7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防水应采用预制成型弹性密封垫为主要防水措施,弹性密封垫的界面应力MpApyfσcxhDB11/1505—201723不应低于1.
5MPa.
6.
7.
8拼缝弹性密封垫应沿环、纵面兜绕成框型.
沟槽形式、截面尺寸应与弹性密封垫的形式和尺寸相匹配(图6.
7.
8).
图6.
7.
8拼缝接头防水构造a-弹性密封垫材;b-嵌缝槽6.
7.
9拼缝处应至少设置一道密封垫沟槽,密封垫及其沟槽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005.
1~0.
1AAA=(6.
7.
9)式中:A—密封垫沟槽截面积;0A—密封垫截面积.
6.
7.
10拼缝处应选用弹性橡胶与遇水膨胀橡胶制成的复合密封垫.
弹性橡胶密封垫宜采用三元乙丙(EPDM)橡胶或氯丁(CR)橡胶为主要材质.
6.
7.
11复合密封垫宜采用中间开孔、下部开槽等特殊截面的构造形式,并应制成闭合框型.
6.
7.
12采用高强钢筋或钢绞线作为预应力筋的预制综合管廊结构的抗弯承载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6.
7.
13采用纤维增强塑料筋作为预应力筋的综合管廊结构抗弯承载能力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50608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6.
7.
14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的有关规定.
6.
8其他结构形式综合管廊6.
8.
1当条件限制无法采用明挖地面的方式建设综合管廊时,可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进法等其他方式修建综合管廊;盾构法宜适用于干线综合管廊.
6.
8.
2矿山法综合管廊结构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4m,盾构法综合管廊结构覆土厚度不宜小于管廊结构外轮廓直径.
当无法满足时,应结合管廊结构所处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进行分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6.
8.
3矿山法综合管廊结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矿山法综合管廊结构宜采用拱顶断面,侧墙可采用曲墙或直墙形式,底板可采用平底板或仰拱形式,局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平顶直墙断面;2矿山法综合管廊结构应采用复合式衬砌.
初期支护采用超前支护+钢拱架+喷射混凝土的类型,二次衬砌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并应在内外层衬砌之间铺设全包防水层.
6.
8.
4矿山法综合管廊结构施工方法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DB11/1505—2017241应根据围岩和环境条件、结构埋深、断面类型和尺度等,选择适宜的施工方法、辅助措施,并遵循"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量测"的基本原则;2矿山法综合管廊结构施工方法可按表6.
8.
4采用.
表6.
8.
4矿山法综合管廊施工方法适用表结构类型施工方法单层单拱单舱全断面法、预留核心土法单层单拱多舱中隔壁法、交叉中隔壁法、双侧壁导坑法单层多拱多舱中隔壁法、中洞法、初支联立二衬独立法、初支密贴二衬独立法双层单拱多舱交叉中隔壁法单层平顶直墙单舱预留核心土法、中隔壁法单层平顶直墙多舱中隔壁法、交叉中隔壁法6.
8.
5矿山法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矿山法施工的结构,在预设计和施工阶段,应通过理论分析或工程类比对初期支护的稳定性进行判别;2复合式衬砌的初期支护应按主要承载结构设计,采用较大的刚度,承担施工期间的全部荷载,其设计参数可采用工程类比确定,施工中应通过监控量测进行修正;浅埋、多舱结构,应通过理论计算进行检算,并注意及时施作二次衬砌;3复合式衬砌的二次衬砌承担使用阶段的全部荷载,满足相应强度、刚度及耐久性要求.
6.
8.
6初期支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初期支护一般由喷射混凝土、钢筋网、纵向连接筋及格栅钢架组成;2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25,喷射混凝土厚度根据结构断面大小控制在250mm~350mm之间,喷射混凝土应在开挖后及时进行;3格栅钢架主筋根据受力情况宜选用HRB400级Ф18~Ф25钢筋,辅助钢筋宜采用Ф8~Ф14钢筋,最外层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宜为30mm;4格栅钢架节段与节段之间宜通过等强度的节点板和螺栓连接,节点位置宜避开受力较大的部位,为便于格栅钢架的定位与拼装,格栅钢架的分段长度宜为2.
0~3.
5m;5钢筋网一般设置在迎土侧,布设方式宜为拱墙单层布置,当仰拱处围岩条件较差时,可采用全周布置,必要时可设双层钢筋网.
钢筋网应采用HPB300级Ф6~Ф8钢筋焊接而成,钢筋间距宜为150mm~200mm,钢筋网搭接长度宜为1个网眼;6纵向连接筋一般采用HRB400级Ф20~Ф22钢筋,环向间距通常可取为1m,内外双层布置,采用焊接或直螺纹连接.
6.
8.
7初期支护施作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初期支护背后充填注浆,根据地层变形情况,必要时尚应进行二次补强注浆.
初期支护背后充填注浆可根据初期支护背后地层的孔隙大小或压水试验情况选择水泥砂浆、单液水泥浆.
6.
8.
8二次衬砌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应对防水层和二次衬砌之间的空隙进行回填注浆.
二次衬砌背后回填注浆材料宜采用与二次衬砌等强的微膨胀单液水泥浆.
6.
8.
9施工辅助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矿山法综合管廊结构施工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施工辅助措施,可选择的辅助措施有超前DB11/1505—201725小导管、管棚支护、深孔注浆、锁脚锚管、临时仰拱、掌子面喷射混凝土封闭等;2超前小导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情况下,小导管纵向每两榀格栅打设一次,小导管长度宜为2.
5m~3.
0m当松散地层注浆效果无法保证时,纵向可采用每榀格栅打设一次,小导管长度宜为1.
8m~2.
0m.
小导管打设外插角宜在10~20°之间,纵向搭接长度不小于1.
0m;2)小导管环向布设范围应根据地层和环境条件确定,一般宜为拱部120°范围,当地层条件较差时,布设范围可适当增大.
小导管环向间距宜为0.
3m~0.
4m;3)超前小导管一般采用φ42焊接钢管,遇砂卵石土层打设困难时,可减小小导管的直径,必要时可采用无缝钢管;小导管前部应钻注浆孔,孔径为6~8mm,孔间距10~20cm,梅花形布置;小导管前端宜加工成锥形,尾部长度不应小于30cm,作为不钻注浆孔的预留止浆段;4)应根据围岩条件确定小导管是否注浆、浆液类型、注浆压力等,并宜通过现场注浆试验验证;3超前管棚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棚宜采用φ108~φ159焊接钢管,环向间距宜为300mm~500mm,管内灌注水泥砂浆;2)管棚施工应采用非开挖技术,并根据地层条件选择对地层扰动小的打设技术;4深孔注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深孔注浆浆液一般采用单液水泥浆、水泥-水玻璃双液浆,特殊情况下可采用TGRM、HSC、超细水泥等其它浆液;2)注浆孔端部间距宜为0.
6m~0.
8m.
采用多排成孔注浆时,应选择梅花形布孔;3)纵向分段深孔注浆时,每循环分段长度根据不同地层、成孔工艺、注浆效果等综合确定,宜为10m~15m,段与段之间搭接长度不小于2m;5锁脚锚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隧道施工过程中,在上台阶格栅钢架架立后,为控制格栅的下沉,需在格栅两侧的落脚处各打设1根锁脚锚管.
锁脚锚管的材质及构造宜与超前小导管一致;2)锁脚锚管的长度通常不应小于2.
0m,打设水平夹角宜为30°~45°;3)锁脚锚管打设后应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可按超前小导管的注浆要求实施.
6.
8.
10矿山法管廊施工竖井宜结合明挖段、分支节点设置,当单独设置时宜采用倒挂井壁的形式.
6.
8.
11盾构法综合管廊结构在满足工程使用、受力和防水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单层衬砌或在其内现浇钢筋混凝土内层衬砌的双层衬砌.
盾构法多舱综合管廊宜结合隔墙、隔板采用双层衬砌.
6.
8.
12盾构法综合管廊管片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盾构管片衬砌宜采用错缝拼装方式,块与块、环与环间用螺栓连接;2衬砌环宽可采用1000mm~1500mm,衬砌厚度宜为0.
04D~0.
06D(D为隧道外轮廓直径);3管片楔形量应根据管廊结构平面最小曲线半径计算,并应留有满足最小曲线半径段的纠偏等施工要求的余量;4衬砌环的分块方式应根据管片制作、运输、盾构设备、施工方法和受力等要求确定.
可由数块标准块、两块封顶块和一块封顶块组;5管片手孔周围应设置加强钢筋.
在螺栓孔、预留孔洞、吊装孔预埋件等部位宜设置螺旋加强筋.
吊装孔预埋件抗拔承载力应不小于5倍的管片自重.
6.
8.
13管片接头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管片接头应具有一定的刚度,满足结构受力、接头防水、耐久性及管片拼装施工工艺的要求;2纵向接头构造应根据隧道纵向变形要求、接头张开量限值、盾构千斤顶受力要求等采用平板型、凹凸榫槽型等形式;DB11/1505—2017263管片环向接头可采用平板型式,也可采用定位棒型式进行辅助拼装定位;4管片接头边缘应采取倒角、退缩等构造措施,避免因应力集中造成损坏.
6.
8.
14管片衬砌结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片衬砌结构横断面内力可采用自由圆环法、修正惯用计算法和梁弹簧模型计算法等进行计算;2管片衬砌结构纵断面内力可采用梁‐弹簧模型、等效刚度模型、三维壳体模型进行计算;3管片衬砌结构直径变形应≤3‰D,接缝张开量应≤2mm~4mm,同时应小于弹性密封垫的允许张开量;4应进行管片接头强度验算及接缝张开量计算;管片接头强度验算应包括连接螺栓抗拉强度、抗剪强度、接缝混凝土局部受压及螺栓手孔处管片本体的抗剪和抗冲切承载力验算;管片接头处设有凹凸榫槽时可不进行螺栓的抗剪强度验算.
6.
8.
15双层衬砌的内层衬砌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内层衬砌与管片衬砌同时作为隧道永久结构协同受力、或对管片衬砌补强或加固作用,应对内层衬砌结构进行计算;2当管片衬砌与二次衬砌之间结合面较平滑或者存在防水板时,应按复合式衬砌进行计算.
当管片衬砌与二次衬砌之间结合面不平整、不光滑或设有抗剪措施时,应按叠合式衬砌进行计算;3综合管廊结构内分舱横向隔板、竖向隔墙等内部承载结构与内层衬砌结构有连接时,应进行整体结构计算,并对连接位置局部节点结构强度进行验算.
6.
8.
16盾构工作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盾构工作井宜利用综合管廊明挖段、岔线井设置;2盾构工作井的形式和大小应根据地质条件、盾构组装和拆卸要求和施工出砟进料等要求确定;3盾构进出洞口处,应设置洞口密封止水环,在管片与竖井井壁间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环梁,在竖井井壁应预埋与后浇环梁连接的钢筋;4盾构工作井结构设计应计及吊装盾构机的附加荷载,以及盾构出发时的反力对竖井结构的影响;5盾构工作井始发和到达端头的土体应进行加固,加固方法宜采用地面高压旋喷的方式.
6.
8.
17顶进法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可根据工艺布置的需求灵活布置,断面可以为矩形、拱形或圆形等.
6.
8.
18顶进法综合管廊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顶进位置应避开地下障碍物;2顶进线位不应横穿活动性断裂带;3顶进穿越河道时的埋置深度,应满足河道的规划要求,并应布置在河床冲刷线以下;4顶进法可在淤泥质粘土、粘土、粉土及砂土中顶进.
不宜在砾石层及水体覆盖土层渗透系数大于10-2cm/s的地层中顶进;5顶进法施工时与相邻构筑物的间距不宜小于综合管廊高度;6顶进法施工的综合管廊覆盖层厚度不宜小于其高度的1.
5倍.
6.
8.
19顶进法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荷载取值及综合管廊允许顶力的验算参照《给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246的相关规定执行;2结构构件的计算应参照明挖法的荷载组合及计算方法确定;3矩形及拱形断面节口宜采用钢承口接口,圆形断面宜采用钢承插口接口;4分节长度应根据加工及运输设备等条件综合确定;分节长度宜为1.
5m.
6.
8.
20当采用整体顶进时,前端应设置刃脚,后端应设尾墙.
其长度不宜大于等于30m,当大于30m时,宜在纵向分节,第一节长度宜为管廊高度的1.
5~2.
0倍.
刃脚的伸臂长度应根据穿越地层的土质情况确定,尾墙的长度不宜小于管廊高度的0.
4倍.
6.
8.
21工作井及接收井的设计原则:DB11/1505—2017271工作井的尺寸应根据管廊的分节,每节的外尺寸、顶进设备的尺寸及综合管廊的纵断综合确定;2接收井的尺寸应根据顶进设备出洞拆卸、吊装的需要及管廊断面的衔接要求等因素确定;3工作井及接收井的结构形式可采用钢板桩、沉井、地下连续墙、灌注桩、SMW工法或倒挂井壁法等.
井内水平支撑应形成封闭式框架,矩形井的水平支撑四角应设置斜撑,井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板封底,且应设置集水坑.
井顶四周应设挡水坎,挡水坎高度不应小于0.
5m.
6.
9抗震设计6.
9.
1综合管廊结构抗震设防分类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设计时应根据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埋深等因素选用能较好反映其地震工作性状的分析方法,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提高结构的整体抗震性能.
6.
9.
2综合管廊结构的抗震等级:当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为三级;当地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为二级.
6.
9.
3当围岩中包含有可液化土层或基底处于可产生震陷的软粘土地层中时,应采取提高地层的抗液化能力,且保证地震作用下结构安全的措施.
6.
9.
4抗震分析方法可采用反应位移法或惯性力法计算,当结构体系复杂、体形不规则以及结构断面变化较大时宜采用动力分析法计算结构的地震反应.
6.
9.
5综合管廊的纵向抗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相关规定.
6.
9.
6综合管廊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浇及预制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抗震规范》GB50011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相关规定;2盾构隧道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相关规定.
6.
10耐久性设计6.
10.
1单位体积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应满足表6.
10.
1的要求.
表6.
10.
1单位体积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强度等级最大水胶比最小用量(kg/m3)最大用量(kg/m3)C250.
6260400C350.
50300C400.
45320450C450.
40340C500.
36360480注:表中数据适用于最大骨料粒径为20mm的情况,骨料粒径较大时宜适当降低胶凝材料用量,骨料粒径较小时可适当增加.
6.
10.
2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氯离子含量和含碱量(Na2O当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
06%;2宜适用非碱活性骨料;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混凝土中的最大碱含量为3.
0kg/m3.
6.
10.
3综合管廊的混凝土,不应采用氯盐配制的防冻剂、早强剂或早强减水剂.
6.
10.
4在混凝土配制中采用外加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试验验证,确定其适用性及相应的掺合量.
DB11/1505—2017286.
10.
5混凝土用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当处于冻融环境时,不应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受侵蚀介质影响的混凝土,应根据侵蚀性质选用.
6.
11构造要求6.
11.
1综合管廊结构应在纵向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槽施工的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缝的最大间距应为30m;2变形缝的缝宽不宜小于30mm;3变形缝应设置止水带、填缝材料和嵌缝材料等止水构造.
6.
11.
2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主要承重侧壁的厚度不宜小于250mm,非承重侧壁和隔墙等构件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6.
11.
3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在结构迎水面应不小于50mm,在结构其他部位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耐久性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
6.
11.
4综合管廊各部位的金属预埋件的锚筋面积和构造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
预埋件的外露部分,应采取防腐保护措施.
6.
11.
5在钢筋混凝土墙(板)的弹性固定相交节点区域,外侧钢筋不应截断或按锚固处理;内侧钢筋应伸至相交墙(板)外侧钢筋内边并向节点外弯折,锚固长度应自墙(板)的内侧表面起算,且包含弯弧段的弯折投影长度不应小于15d.
6.
11.
6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开孔处,可按下列规定采取加强措施:1当开孔的直径或宽度大于300mm但不超过1000mm时,孔口的每侧沿受力钢筋方向应配置加强钢筋,其钢筋截面积不应小于开孔所切断受力钢筋的计算钢筋面积的75%;2当开孔的直径或宽度大于1000mm但不超过结构壁、板计算跨度的1/4时,可按本条第1款的方法加固,也可采用肋梁加固,肋梁配筋应按计算确定;3当开孔的直径或宽度大于构筑物壁、板计算跨度的1/4时,宜对孔口设置边梁,梁内配筋应按计算确定;4加固筋两端伸出洞口边的长度均不应小于搭接长度;5对矩形孔口的四周尚应加设斜筋,对圆形孔口尚应加设环筋.
6.
11.
7电力舱室端部预留接口应与其他舱室结构分开,预留接口的端部应设置变形缝,并预留止水带.
6.
11.
8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其他相邻舱室中隔墙变形缝处应设置"中埋式"止水带.
6.
11.
9天然气管道舱室全部穿墙管周围缝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封严.
DB11/1505—2017297附属系统设计7.
1消防系统7.
1.
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7.
1.
1的规定:表7.
1.
1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舱室内容纳管线种类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天然气管道甲阻燃电力电缆丙通信及广播电视线缆丙热力管道、供冷管道丙污水管道、垃圾气力管道丁雨水管道、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塑料管等难燃管材丁钢管、球墨铸铁管等不燃管材戊7.
1.
2当舱室内敷设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7.
1.
3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
0h的不燃性结构.
7.
1.
4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7.
1.
5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7.
1.
6天然气管道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且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
1.
7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
1.
8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7.
1.
9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7.
1.
10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7.
1.
11干线及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
1.
12位于地下空间内与其他建筑物合建的综合管廊,其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同时满足地下空间消防设计要求.
7.
2通风系统7.
2.
1综合管廊通风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敷设天然气管道和污水管道、垃圾气力输送管道的舱室通风应采用机械进风、机械排风的通风方式.
7.
2.
2天然气管道舱人员出入口、吊装口、管线分支口等气流不顺畅的部位,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7.
2.
3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2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DB11/1505—2017303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20%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4电力舱的通风设计需考虑电缆发热量.
7.
2.
4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5m/s.
7.
2.
5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mm.
7.
2.
6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底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m挡水墙.
7.
2.
7天然气管道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7.
2.
8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
7.
2.
10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关闭.
7.
2.
11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7.
3供电系统7.
3.
1综合管廊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管廊供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综合管廊运行管理模式,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2综合管廊宜采用箱式变电站、双电源供电,每路电源均应满足该供电范围内全部设备同时投入时用电的需要.
当采用两路电源有困难时,应另设置备用电源;3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
天然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应另设置备用电源.
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7.
3.
2综合管廊附属设备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管廊内的低压配电应采用交流220V/380V系统,系统接地型式应为TN-S制,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综合管廊应以防火分区作为配电单元,各配电单元电源进线截面应满足该配电单元内设备同时投入使用时的用电需要;3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动力设备不宜超过供电标称电压的±5%,照明设备不宜超过+5%、-10%;4应采取无功功率补偿措施;5应在各供电单元总进线处设置电能计量测量装置;6宜设置电力监控系统.
7.
3.
3综合管廊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腐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靠近带压水管阀门或接口处箱体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2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配电柜、控制柜等宜设置在综合管廊高点位置或其顶部设备层内,不应安装在低洼、易受积水浸入的地方;3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4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防爆规定.
7.
3.
4综合管廊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DB11/1505—2017311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2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3配电线路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特点对电缆桥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4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桥架上:1kV以上和1kV以下的电缆;同一路径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应急照明和其它照明的电缆;强电和弱电电缆.
如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7.
3.
5综合管廊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2电力电缆舱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有关规定,接地电阻值应小于5Ω,综合接地电阻应小于1Ω;3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采用热镀锌扁钢,且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0mm*5mm.
接地网应采用焊接搭接,不应采用螺栓搭接.
其焊接搭接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相关规定;4接地网在腐蚀性较强的地区宜采用钢镀铜或铜材;5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6天然气管道舱的接地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
3.
6综合管廊内应设置检修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为交流220V/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插座;2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m;3容量不宜小于15kW;4安装高度不宜小于0.
5m;5天然气管道舱内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下送电.
7.
3.
7综合管廊地上建(构)筑物部分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地下部分可不设置直击雷防护措施,但应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防雷电感应过电压的保护装置,并应在综合管廊内设置等电位联结系统.
7.
4照明系统7.
4.
1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5lx,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lx;2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进风口、排风口处的局部照度可为100lx;3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lx;4综合管廊内消防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60min;5疏散指示标志宜采用电光源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
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6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7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7.
4.
2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I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PE)线可靠DB11/1505—201732连接;2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并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3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4综合管廊内灯具的色温不宜高于5000K,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5安装高度低于2.
2m的照明灯具应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电压供电.
当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6综合管廊照明应按照防火分区分段控制,各个出入口应分别设置控制开关.
可现场手动、远程控制;7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
4.
3综合管廊照明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硬铜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
5mm2.
线路明敷设时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布线;2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明敷配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7.
4.
4综合管廊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的有关规定.
7.
5监控系统7.
5.
1综合管廊监控系统宜分为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网络系统等.
7.
5.
2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纳入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模式等确定.
7.
5.
3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应送至综合管廊监控中心.
7.
5.
4综合管廊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对综合管廊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
环境参数检测内容应符合表7.
5.
4.
1的规定,敷设两类及以上管线的舱室,应按较高要求的管线设置.
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的有关规定;表7.
5.
4.
1环境参数检测内容舱室容纳管线类别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管道、垃圾气力管道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电力电缆、通信线缆温度湿度水位O2H2S气体CH4气体注:应监测;宜监测.
2应对通风设备、排水泵、电气设备等进行状态监测和控制;设备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手动、就地自动和远程控制;3应设置与综合管廊内各类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当管线采用自DB11/1505—201733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时,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统一管理平台;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应采用工业级产品;5H2S、CH4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人员出入口和通风口处;6除固定监测设备外,还应配备移动监测设备.
7.
5.
5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管廊内设备集中安装地点、人员出入口、变配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应设置摄像机;2综合管廊沿线舱室内摄像机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摄像机的清晰度不应小于1080P;宜选用日夜转换型,并配用红外灯辅助光源;3局部重要区域可采用智能视频分析报警应用系统;4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通风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和声光警报器;5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管廊内井盖宜设置井盖报警系统,监控信号通过数据通信网传送至监控中心,从而实现对管廊井盖的集中控制、远程开启、非法开启报警等功能;6综合管廊电子巡查系统宜在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重要附属设施安装处;管道上阀门安装处;电力电缆接头区及其他需要重点巡查的部位设置巡查点.
电子巡查系统应配备手持巡检终端设备;7设置有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或无线通信系统的综合管廊,可利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或无线通信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
人员定位系统应能满足将人员定位于单个舱室的要求,在单个舱室内定位精度不宜大于100m;8当安防系统报警或接收到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信号时,应能打开报警现场照明并将报警现场画面切换到指定的图像显示设备显示;9出入口控制装置应与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紧急情况下应联动解除相应出入口控制装置的锁定状态;10综合管廊的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
7.
5.
6综合管廊应设置通信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固定式通信系统,电话应与监控中心接通,信号应与通信网络连通;2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或每一防火分区内应设置通信点;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通信点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3固定式电话与消防专用电话合用时,应采用独立通信系统;4除天然气管道舱,其他舱室内宜设置用于对讲通话的无线信号覆盖系统;5通信系统应能够实现内部通信,解决有线、无线,公网、内网,模拟、数字终端之间的通信联络、信息传输、电话会议、用户管理等功能.
7.
5.
7综合管廊应设置传输网络系统,采用工业以太网组网方式,监控与报警系统主干信息传输网络介质应采用光缆.
7.
5.
8综合管廊内监控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的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2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3监控与报警设备应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
7.
5.
9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的非消防设备的仪表控制电缆、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线缆应采用耐火线缆.
DB11/1505—2017347.
5.
10监控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7.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
6.
1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舱室顶部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并应在电力电缆表层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2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与视频系统相结合,设置图像型火灾探测器;3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4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警报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宜设置电话插孔;5在人员出入口、设备用房处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7.
6.
2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舱室的顶部、管道阀门安装处、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通风口及每个防火分区的最高点、其他气体易积聚处、气流不顺畅处等应设置天然气探测器;2舱室内沿线天然气探测器设置间隔不应大于15m,并满足探测器有效探测范围要求;3当天然气探测器位于管道阀门上方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
5m~2.
0m;4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5天然气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6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7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40%;8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7.
6.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7.
7给排水系统7.
7.
1综合管廊宜设置自用给水系统,应优先使用再生水水源,并设置单独计量装置.
7.
7.
2综合管廊自用给水系统取水装置间距不宜大于50m,并设置防污染倒流装置.
7.
7.
3综合管廊自用给水系统使用再生水水源,应设置"严禁饮用"等警示标识.
7.
7.
4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7.
7.
5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长度不宜大于200m.
7.
7.
6综合管廊的低点应设置集水坑及自动水位控制排水泵.
7.
7.
7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应通过排水明沟将综合管廊内积水汇入集水坑,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宜小于0.
2%.
7.
7.
8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设置防倒灌设施.
7.
7.
9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及排水泵系统.
7.
7.
10综合管廊排出的废水温度不应高于35℃.
DB11/1505—2017357.
8标识系统7.
8.
1综合管廊的主出入口内应设置综合管廊介绍牌,并应标明综合管廊建设时间、规模、容纳管线.
7.
8.
2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采用符合管线管理单位要求的标识进行区分,并应标明管线属性、规格、产权单位名称、紧急联系电话.
标识应设置在醒目位置,间隔距离不应大于100m.
7.
8.
3综合管廊的设备旁边应设置设备铭牌,并应标明设备的名称、基本数据、使用方式及紧急联系电话.
7.
8.
4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禁烟"、"注意碰头"、"注意脚下"、"禁止触摸"、"防坠落"、"易爆"、"严禁饮用"等警示、警告标识.
7.
8.
5综合管廊内应设置里程标识,交叉口处应设置方向标识.
7.
8.
6人员出入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灭火器材设置处等部位,应设置带编号的标识.
7.
8.
7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在河道两侧醒目位置设置明确的标识.
DB11/1505—2017368智慧管理系统8.
1一般规定8.
1.
1综合管廊应建立智慧管理系统,集中监管综合管廊及入廊管线的运行情况.
智慧管理系统宜与建设区域"智慧城市管理系统"统筹协调一致.
8.
1.
2智慧管理系统应根据综合管廊的管理模式,应能够对地理信息系统、电子巡查管理系统、环境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应急预案系统、设备运维管理系统、专业管线监控系统等各子系统进行系统集成,实现各系统集中智慧管理、信息共享及联动控制.
8.
1.
3智慧管理系统应具有通用型的通信接口,宜选择基于TCP/IP的传输协议.
8.
1.
4智慧管理系统应具有功能性、可靠性、易用性、效率性、可维护性、可移植性.
8.
1.
5智慧管理系统应实现对大数据的综合分析和交互,将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到监控中心,以GIS模式实现位置坐标的可视化追踪.
8.
1.
6智慧管理系统应根据管理权限,实现短信告警、联动告警等分级管理功能.
8.
1.
7智慧管理系统宜根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的发展,满足智慧城市的建设需要.
8.
2系统架构8.
2.
1智慧管理系统宜采用"浏览器-服务器(B/S)"、"客户端-服务器(C/S)"的系统架构.
8.
2.
2智慧管理系统可在三维仿真建模的基础上,集成综合管廊内、外及其他相关的探测器和系统,应具备互联互通接口或提供上传接口.
8.
3系统设计8.
3.
1智慧管理系统宜采用多终端登陆模式,可在管理终端、PC客户端、手持终端登陆并操作,并支持多用户同时操作,具有权限管理功能.
8.
3.
2智慧管理系统应设置有效抵御干扰和入侵的防火墙等安全措施,并应具有数据加密、保密功能,满足信息化安全要求.
8.
3.
3智慧管理系统应与北京市综合管廊主管部门对应管理平台系统联通或预留通信接口.
8.
3.
4智慧管理系统应与各入廊管线配套监控系统联通或预留通信接口.
8.
3.
5智慧管理系统应与各入廊管线单位相关监控平台系统联通或预留通信接口.
8.
4系统功能8.
4.
1智慧管理系统应包括地理信息、设备运维管理、应急处置、统计分析等系统功能.
8.
4.
2智慧管理系统的地理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有综合管廊和内部各专业管线基础数据管理、图档管理、管线拓扑维护、数据离线维护、维修与改造管理、基础数据共享等功能;2应能为综合管廊报警与监控系统统一管理信息平台提供人机交互界面;3地理信息系统宜对设备的位置坐标数据的采集、存储、管理、分析和表达,将信息通过多功能基站及时、准确地传输到监控中心;4地理信息系统可实现3D动画系统展示界面、三维模型系统展示界面、GIS地图系统展示界面等DB11/1505—201737功能.
8.
4.
3智慧管理系统的设备运维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能对有关设备、设施进行实时状态巡检,根据技术指标判断设备故障并报警提示,提供维修工作管理流程;2设备设施维修状态宜在地理信息GIS地图和三维仿真上实时显示;3宜具有对视频图像诊断功能,对所有的视频信号轮巡检测,发现信号故障时能够通过网管客户端进行声光报警和故障信息显示,并联动显示故障画面,自动生成故障记录,包括检测时间、监控点名称、故障内容等,能自动抓拍故障图像的图片保存到检测记录中.
故障内容包括视频信号干扰、图像过白、过黑、聚焦模糊、画面冻结等质量问题;4宜具有接受用户投诉功能,形成投诉记录、维护任务单,反馈维护处理结果,形成完整的用户投诉处理记录,可查询、统计、打印.
8.
4.
4智慧管理系统的应急处置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满足综合管廊应急预案要求,在事故发生时可快速进行应急预案的启动,并根据事故及路径等相关分析功能提高辅助决策能力;2应急预案应具有可定制性,满足不同的环境设置不同的预案流程.
8.
4.
5智慧管理系统的统计分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设备报警、状态、设备配置变化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系统日志、日报、周报、月报、年报;2应定期能够对上一级的管理平台上传数据.
8.
5网络安全8.
5.
1智慧管理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互联时,应通过防火墙和入侵防御设备安全隔离.
8.
5.
2智慧管理系统管理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宜按照1+1方式进行备份,并实现热切换.
8.
5.
3断电发生时,系统应自动保存正在记录的信息;供电恢复时,系统应自动启动.
8.
6接口要求8.
6.
1智慧管理系统应包含如下通信接口:1TCP/IP通信协议接口;2SOAP通信协议接口;3HTTP/HTTPS通信协议接口;4FTP通信协议接口.
DB11/1505—2017389入廊管线设计9.
1一般规定9.
1.
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9.
1.
2有压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9.
1.
3入廊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9.
1.
4入廊管道设计时应根据管道温度应力变化特征及补偿器的变形能力,合理的布置固定支墩与补偿器的位置,以减小管道由温度变化产生的应力及固定支墩的推力.
9.
1.
5入廊管道宜利用管道转弯处的弯起形成自然补偿.
9.
1.
6入廊管线宜根据其需要设置入廊管线的监控系统,并纳入入廊管线专项设计中.
9.
2给水、再生水管道9.
2.
1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
9.
2.
2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
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9.
2.
3管道支墩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
9.
3排水管渠9.
3.
1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9.
3.
2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9.
3.
3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出综合管廊后应设置闸槽.
9.
3.
4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
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9.
3.
5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
9.
3.
6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
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9.
3.
7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9.
3.
8雨水或污水管道之间、管道与检查井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宜采用整体性连接;采用柔性连接时,应有"抗拉脱"稳定设施.
9.
3.
9雨水、污水管道应设置避免温度应力对管道稳定性影响的设施.
9.
3.
10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重力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及冲击负荷变化等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9.
3.
11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水时,舱室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并应采取防止下游倒灌、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DB11/1505—2017399.
4天然气管道9.
4.
1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9.
4.
2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9711及《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有关规定.
9.
4.
3天然气管道和管道材料应进行冲击试验和(或)落锤撕裂试验.
9.
4.
4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焊接完成后,应对所有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其外观质量不应低于《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83规定的Ⅱ级.
2所有焊口应进行100%射线检验和100%超声波检验,射线检验不应低于《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NB/T47013.
2规定的Ⅱ级(AB级);超声波检验不应低于《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NB/T47013.
3规定的Ⅰ级.
9.
4.
5天然气管道及阀门的支撑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9.
4.
6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设计.
9.
4.
7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9.
4.
8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9.
4.
9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
当分段阀门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阀门应选用全焊接球阀,并应具有远程控制功能;分段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其放散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综合管廊内仅设置一个分段阀时,其放散管宜与管廊外部切断阀的放散结合设置;2当综合管廊内部设置多个分段阀时,放散管应单独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9.
4.
10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9.
4.
11进入综合管廊内的天然气管道宜采用自然补偿或设方形补偿器补偿.
9.
5热力管道9.
5.
1热力管道及其必须保温,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45℃.
9.
5.
2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环境温度最高限制要求时,应按其限定条件校核保温设计.
9.
5.
3热力管道宜采用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29的有关规定.
9.
5.
4热力管道及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9.
5.
5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9.
5.
6热力管道高点放气阀和低点泄水阀处宜设置检查井口.
9.
5.
7热力管道关断阀门、补偿器、放气阀和泄水阀处宜设置监控探头.
9.
5.
8热力管道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的有关规定.
9.
6电力电缆9.
6.
1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DB11/1505—2017409.
6.
2电力电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在电缆接头处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9.
6.
3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照支架形式设计.
9.
6.
4向重要用户或枢纽变电站供电的双回电缆线路,宜布置在不同舱室;若受条件所限只能布置在同一舱室时,必要时可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以避免事故状态下相互影响.
9.
6.
5电力舱内电缆运行环境温度应不高于40℃.
9.
6.
6电力电缆其他相关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56的规定.
9.
7通信线缆9.
7.
1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9.
7.
2通信线缆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定.
9.
8气力垃圾输送管道9.
8.
1纳入气力垃圾输送管道的综合管廊应满足气力垃圾管道收送系统的安装、检修、维护要求.
9.
8.
2气力垃圾输送管道纳入综合管廊内,应符合下列规定:1干管纵坡不超过10°;2正坡和逆坡之间应设置水平连接管道,长度不小于10m;3支管应从干管上方或水平接入;当支管从上方接入时,其纵向坡度不应超过30°;4DN500mm的气力垃圾输送管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
8m;5检修口上方净空不应小于400mm,方向朝上或斜向上,倾斜角度不应超过45°.
6气力垃圾输送管道设置分段阀时应满足相应的安装、检修、维护条件.
9.
8.
3气力垃圾输送管道可采用支墩、吊架等固定形式,具体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
9.
8.
4气力垃圾输送管道附属的压缩空气管及电气自控管线应随气力垃圾输送管道敷设,可采用吊架固定形式,具体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
9.
9入廊管线的监控9.
9.
1入廊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9.
9.
2当入廊管线设置自成体系的监控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综合管廊智慧管理系统,将影响到人身安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安全、其他入廊管线安全的信息及应急处理信息与综合管廊智慧管理系统共享;2当入廊管线发生事故时,由其监控系统对入廊管线配套设备进行必要的应急控制,并实时与综合管廊智慧管理系统共享.
9.
9.
3当入廊管线未设置自成体系的监控系统时,其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的测控信号可接入综合管廊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管廊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将采集的相关信息通过智慧管理系统与入廊管线管理单位共享;2当入廊管线发生事故时,在入廊管线管理单位授权的前提下,综合管廊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可根据与入廊管线管理单位共同制定的应急预案,对入廊管线配套设备进行必要的应急控制.
9.
9.
4入廊电力电缆应设置电缆火灾监测系统.
DB11/1505—201741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强制性条款和引导性条款,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DB11/1505—201742引用标准名录1.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
12.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
23.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4.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5.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6.
《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二部分止水带》GB18173.
27.
《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三部分遇水膨胀橡胶》GB18173.
38.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11.
《建筑设计抗震规范》GB500111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15.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7.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18.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1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2.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3.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5.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7.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30.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31.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3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3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34.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35.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36.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37.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38.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3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DB11/1505—20174340.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41.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42.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506084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44.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834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46.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47.
《碳素结构钢》GB/T70048.
《铜合金带材》GB/T205949.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28050.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4751.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52.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致》GB/T817553.
《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971154.
《结构工程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GB/T2674355.
《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56.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57.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58.
《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59.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体系》YD518360.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61.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62.
《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63.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64.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2965.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6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67.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68.
《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48269.
《聚硫建筑密封胶》JC/T4837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NB/T47013.
271.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NB/T47013.
372.
《给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24673.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11-50174.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01-611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DB11/1505—2017条文说明2017北京DB11/1116—2014目次1总则.
463基本规定474规划.
484.
1一般规定484.
2系统布局484.
3入廊管线及断面选型.
494.
4三维控制504.
5配套设施515.
1一般规定525.
2断面设计525.
3平面设计525.
4纵断设计525.
5节点设计.
525.
6支吊架系统526结构设计536.
1一般规定536.
2材料536.
3结构上的作用536.
5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546.
6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546.
7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546.
8其他结构形式综合管廊556.
10耐久性设计556.
11构造要求557附属系统设计577.
1消防系统577.
2通风系统577.
7给排水系统.
577.
8标识系统.
588智慧管理系统598.
2系统架构599入廊管线设计.
609.
1一般规定609.
3排水管渠609.
4天然气管道.
609.
5热力管道629.
6电力电缆62DB11/1505—2017461总则1.
0.
1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大中城市的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强度越来越高,同时各种城市工程管线的增容、更换、抢修对城市交通、生产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城市景观环境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建设日益受到重视.
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明确指出"…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此外,根据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2月6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十五)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城市经验,逐步推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管线敷设,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加快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加快推进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将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对于加快推动首都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2016年6月13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统筹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将城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内容,高水平规划、高效率建设、高标准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利支撑.
根据《关于研究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布局规划有关意见和2016年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按照一会三函办理有关手续的会议纪要》北京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16第152号)原则批准的北京市城市综合管廊布局原则,北京市将随"城市集中新建区、新建城市主要道路、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地段、架空线入地"项目同步建设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新的时期内,北京市将大量建设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但目前国家及地方相应的规划设计标准较少,可依据的只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规划设计工作中技术支撑尚显不足.
为满足北京市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发展的需求,提高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水平,统一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标准,保障完成"高标准、智慧"综合管廊建设的目标,特编制本规范.
1.
0.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具有不可逆性,一经实施完成,后期改造将极其困难.
随着北京市地下空间开发力度的加强,综合管廊、地下道路、轨道交通、地下商业空间开发、地下车库、雨水隧道、输水隧道、人防空间、地下军事工程等大型地下工程项目也将会有较大发展.
如何统筹城市有限的地下空间有序开发,避免各工程之间的相互影响,成为城市规划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强化综合管廊与城市规划、环境景观、地下空间利用等方面的统筹与协调,加强各类管线工程在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统筹与协调,实现城市发展的规范和有序,保障城市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473基本规定3.
0.
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与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市政管线等工程密切相关,为更好地发挥综合管廊效益,保证安全并节省投资,应统一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统一运营维护.
3.
0.
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规划为依据,保证综合管廊的系统性,提高综合管廊效益,应根据规划确定的综合管廊断面和位置,综合考虑施工方式和与周边构筑物的安全距离,统筹考虑预留相应的地下空间资源,保证后继建设项目的实施.
3.
0.
4北京市城市集中新建区应高标准规划建设地下管线设施,新建主要道路往往也是地下管线设施的重要通道,宜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
综合管廊与新区主要道路同步建设可极大的减少建设难度和投资.
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应以规划为指导,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轨道建设、河道整治、地下主要管线改造、架空线入地等项目同步进行,避免单纯某一项目建设对地面交通、管线设施运行的影响,并节省项目投资.
3.
0.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3.
0.
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综合管廊工程系统复杂,涉及的专业较多,总结大量实际工程经验,将综合管廊设计分为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系统设计三大部分较有利于工程的实施.
总体设计内容包括系统布局、标准断面布置、平纵横设计、附属节点设计、支吊架设计及协调相关各专业接口等;结构设计内容包括主体及附属结构设计、防水设计、基坑支护、预留及预埋设计等;附属系统内容包括消防系统、疏散逃生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及安防系统、有害气体及环境监测系统、井盖监控系统、有线语音电话系统、网络系统、门禁系统、给排水系统、标识系统、智慧管理系统等以及综合管廊监控中心.
为确保综合管廊内各类管线安全运行,纳入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均应根据管线运行特点和进入综合管廊后的特殊要求进行管线专项设计,管线专项设计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规范的技术规定.
3.
0.
10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InformationModel)是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各项相关信息数据作为基础,建立起三维的建筑模型,通过数字信息仿真模拟建筑物所具有的真实信息.
BIM技术是一种可同时应用于工程设计、建造、管理的数据化工具,通过参数模型整合各种项目的相关信息,在项目策划、运行和维护的全生命周期过程中进行共享和传递,为设计团队以及包括建筑运营单位在内的各方建设主体提供协同工作的基础,在提高生产效率、节约成本和缩短工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DB11/1505—2017484规划4.
1一般规定4.
1.
1北京市综合管廊规划可根据需要分为综合管廊布局规划、工程规划等.
综合管廊布局规划是根据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市政工程布局等,结合道路布局,确定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和类型等.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是在布局规划指导下,结合具体工程实际,明确综合管廊平面布局、入廊管线、标准断面、三维控制、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等.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综合管廊布局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上位依据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要求,也是城市总体规划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的进一步落实,其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年限相一致.
由于综合管廊生命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00年,因此综合管廊布局规划应适当考虑城市总体规划法定期限以外(即远景规划部分)的城市发展需求.
4.
1.
2综合管廊工程属于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市政工程综合规划相衔接.
综合管廊规划要适应实际发展情况,预留远期发展空间并落实近期可实施项目,体现规划的系统性.
4.
1.
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综合管廊相比较于传统管道直埋方式的优点之一是节省地下空间资源,综合管廊规划应按照综合管廊内管线设施优化布置的原则预留地下空间,同时与其他地上和地下设施相协调,避免发生冲突.
4.
2系统布局4.
2.
1综合管廊的布置应以用地布置为依据,以城市道路为主要载体,结合轨道交通、市政管网布局,既要满足现状需求,又能适应城市远期发展.
4.
2.
2本条对综合管廊规划布局的确定做了要求.
综合管廊作为不同种类地下管线的载体,能够统筹各类地下管线敷设,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且具有不可逆性的特点,一经实施完成,后期改扩建极其困难.
随着北京市城市建设要求的提高,综合管廊等其他大型地下工程项目将会有较大发展,如何统筹城市有限的地下空间开发及地下管线建设,对于城市有限的地下空间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综合管廊规划布局必须与城市建设发展的过程相协调,与建设区域的现状地下管线、规划管线、其他建构筑物及市政工程的空间布局紧密结合.
城市各种地下管线现状调查,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卫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是综合管廊布局确定的重要基础条件.
管廊布局规划时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点结合各市政管线干线、厂站分布、大型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情况,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干线管廊、支线管廊、缆线管廊的分布,形成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发展的脉络.
管廊布局规划的确定有利于各市政专项规划的优化调整,能够促进多规融合协调,实现地下管线集约敷设,是综合管廊规划的核心内容.
【实施与检查】(1)实施规划编制单位在进行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需对与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种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专项规划、区域勘察资料、相关的工程设计资料等,49经整理分析,科学确定综合管廊布局.
(2)检查规划审查单位对编制单位提交的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进行审查,需重点复核与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关的管线及基础设施规划资料的情况.
4.
2.
3综合管廊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车库、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开发利用项目在空间上有交叉或者重叠时,应在规划、选线、设计、施工等阶段与上述项目在空间上统筹考虑,实现征地拆迁、交通疏解等一并解决,在设计施工阶段宜同步开展,并预先协调可能遇到的矛盾.
4.
2.
4对于北京市,新建区及建成区建设综合管廊策略和重点不同.
新建区指尚未集中开发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而建成区指已完成集中开发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
新建区结合交通流量大的主要道路、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景观道路、管线密集区、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不宜反复穿跨的区域规划建设;建成区结合市政管线系统规划及现状管线更新改造、轨道交通建设、道路改造、棚户区改造、旧城更新、保障性住房、土地一级开发、架空线入地项目等需求统筹考虑.
4.
2.
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综合管廊的方式解决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管线引入和实施问题,宜结合架空线入地、基础设施改造等建设缆线管廊,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安全性,促进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发展.
线缆管廊一般主要用于敷设电力及电信线缆,在需要时也可增加较小规模的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以适应不同情况下市政供给需求.
4.
3入廊管线及断面选型4.
3.
1给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广播电视、气力垃圾输送、雨水、污水等城市工程管线原则上均可纳入综合管廊.
城市工程管线是指用于服务人民生产生活的市政常规管线,这些市政管线应因地制宜纳入综合管廊,各类工业管线不属于本规范规定的范围.
根据国内外工程实践,各种城市工程管线均可以敷设在综合管廊内,通过安全保护措施可以确保管线在综合管廊内安全运行.
一般情况下,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热力管道、供冷管道、电力电缆、通信信息及广播电视电(光)缆、气力垃圾输送管道进入综合管廊技术难度较小,除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外,其他管线可以同舱敷设;天然气、雨水、污水、热力(蒸汽)管道进入综合管廊需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热力(蒸汽)管道、天然气管道应单舱敷设.
压力流排水管道与给水管道相似,可优先安排进入综合管廊内.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包括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密度大于空气,一旦泄露不易排出;人工煤气中含有CO不宜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天然气逐渐成为城镇燃气的主流,因此本规范仅考虑天然气管线纳入综合管廊.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GB50838-2015,压力1.
6MPa(含)以下的天然气管道可直接纳入综合管廊内,压力1.
6MPa以上的天然气管道可通过安全论证确定是否纳入综合管廊内.
2016年6月13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入廊;如受管廊空间限制,电力、电信管线必须入廊,给水、再生水、燃气和供热管线优先入廊,雨水、污水管线结合建设路段地形及管道衔接关系选择性入廊.
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且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再另行安排管线选址.
"考虑到北京市城市规划区域一般地势比较平坦,重力流排水管道进入会对综合管廊竖向布置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应充分考虑排水系统规划、道路地势坡度等因素,结合地形及管道衔接关系等具体条件分析排水管线是否纳入综合管廊,保证排水安全及综合管廊技术经济的合理;重力流排水管道坡度与地势总体坡度相适宜的,应优先纳入综合管廊;入廊的雨水、污水主干线不宜过长,宜分段排入综合管廊外的下游干线.
DB11/1505—2017504.
3.
2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应根据管线种类和数量、管线尺寸、管线的相互关系以及施工方式等综合确定.
综合管廊宜优先采用明挖法施工,在不具备明挖条件时可采用矿山法、盾构法及顶进法等非开挖方法.
4.
3.
3综合管廊断面尺寸的确定,应根据综合管廊内各管道(线缆)的数量和布置要求确定,管道(线缆)的间距应满足各专业管道(线缆)的相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要求.
4.
3.
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根据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3.
2条中:"燃气隧道:考虑到对发生灾害时的影响等因素原则上采用单独隧洞.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第6.
3.
7条"地下燃气管道……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4.
3.
6考虑到天然气管道泄漏后散逸到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内可能造成更大的灾害,本条规定含有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应单独建设并满足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要求.
安全距离的确定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及相关管线的规范确定.
4.
3.
7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中第8.
2.
4条的要求,"热水或蒸汽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宜采用不通行管沟敷设,……"由于蒸汽管道事故时对管廊设施的影响大,应采用独立舱室敷设.
4.
3.
8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中第5.
1.
9条规定"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应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由此作出相关规定.
综合管廊自用电缆除外.
4.
3.
9当通信线缆采用电缆时,考虑到高压电力电缆可能对通信电缆的信号产生干扰,故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也可增设屏蔽线或对高压电缆增设保护套进行防护,以减小对通信电缆信号传输影响.
4.
3.
10本条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中第8.
1.
4条的要求,"在综合管沟内,热力网管道应高于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并且自来水管道应做绝热层和防水层".
如入廊热力管道断面较大时,在提高热力管道保温标准、满足综合管廊内环境温度要求(不大于40℃)的前提下,可将给水管道布置在热力管道上方.
4.
3.
11法国巴黎自1832年开始建设的地下合流制排水沟,不仅解决了巴黎市区的雨污水排除需要,后续其上部空间又敷设了给水、电力、电信等其他管线,形成了最早期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因雨水腐蚀性较弱,其水量较大,进入综合管廊内,可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水,但其混凝土厚度应满足100年使用要求,同时解决好综合管廊本体变形缝处的防渗漏要求.
此外,北京市目前有雨水采用管道排水方式进入综合管廊内的项目案例.
4.
3.
12由于污水中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同时考虑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等因素,因此污水进入综合管廊,无论压力流还是重力流,均应采用管道方式,不应直接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
污水管道坡度与地势总体坡度相适应且廊内空间满足污水管道运输、安装、检修要求的,可与其他管道共舱设置.
4.
4三维控制4.
4.
1综合管廊在道路下的位置,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布置、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等综合确定.
此外,在城市建成区尚应考虑与地下已有设施的位置关系.
4.
4.
4综合管廊的覆土越浅,工程经济性越强.
但如覆土过浅,可能会阻断道路下横向联络空间,造成51未来地下设施实施的困难;同时也对绿化种植、道路结构、管道保温、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设置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综合管廊竖向的确定,必须规划统筹协调地下空间资源需求,并预留一定的空间,以备未来发展需求.
4.
4.
5综合管廊竖向布置时应考虑尽量避免与重力流管道的交叉,以减少综合管廊的埋深,使综合管廊的方案经济可行.
当发生矛盾时,应统筹分析重力流管道的布局,在可能的情况下调整重力流管线布局;如受系统布局或高程控制不易调整时,综合管廊宜避让重力流管道.
4.
5配套设施4.
5.
1综合管廊由于配套建有完善的监控预警系统等附属设施,需要通过监控中心对综合管廊及内部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保证设施运行安全和智能化管理.
监控中心宜设置控制设备中心、大屏幕显示装置、会商决策室等.
4.
5.
2综合管廊监控中心的选址应以满足其功能为首要原则,鼓励与城市气象、给水、排水、交通等监控管理中心或周边公共建筑合建,便于智慧型城市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统一管理.
DB11/1505—2017525.
1一般规定5.
1.
6考虑到给水、再生水等管道一根管道长度一般为6m;热力、燃气等管道一根管道长度一般为12m,为便于管道的吊装,规定吊钩、拉环间距不宜大于4m.
5.
2断面设计5.
2.
2天然气管道舱室内部净高还应考虑满足入廊天然气管道温度补偿空间要求,如标准断面无法满足时,可单独设施补偿空间,并宜与综合管廊节点(吊装口、分支口等)结合设置.
5.
3平面设计5.
3.
1综合管廊应依据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综合管廊在道路下的平面位置、高程控制及配套设施位置等.
5.
4纵断设计5.
4.
1综合管廊最小纵坡要求主要是考虑综合管廊排水需要.
部分与地下空间一体建设的综合管廊项目,也有设置为平坡的,但其通过排水沟内的坡度解决排水需要.
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5.
5.
8条规定,"高落差地段的电缆隧道中,通道不宜呈阶梯状,且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5°,电缆接头不宜设置在倾斜位置上.
"另参考北京市电力公司企业标准《电力隧道建设技术标准》Q/GDW0213101-2010第6.
10条"电力隧道坡度不应大于35%".
5.
4.
3考虑到顶管、盾构及矿山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可位于地下构筑物下方,因此未做其与地下构筑物水平净距的规定.
如穿越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南水北调管道等重大地下工程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项论证以确定最小水平或垂直净距.
5.
5节点设计5.
5.
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5.
4.
1条.
5.
5.
4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第4.
4.
3条"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路面1.
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
3.
3的规定.
"5.
5.
9参照北京市地标《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第4.
1.
10条"地下建筑的出入口及通风井等出地面构筑物的敞口部位应高于周边地坪300mm…"5.
5.
10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参照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5.
9.
1条自然通风口中:"燃气隧洞的通风口应与其他隧洞的通风口分离的结构.
"第5.
9.
2条强制通风口中:"燃气隧洞的通风口应与其他隧洞的通风口分开设置.
"为了避免天然气管道舱内正常排风和事故排风中天然气气体进入其他舱室,并可能聚集引起的危险,做出水平间距10m的规定.
5.
6支吊架系统5.
6.
4热浸镀锌厚度数据参考《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CECS31:2006相关要求确定.
5.
6.
62参考电缆支架荷载:10kV单根电缆重量15kg/m;110kV电缆3根重量42.
5kg/m;活载可按900N53计算.
6结构设计6.
1一般规定6.
1.
2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计算.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管廊结构达到最大承载能力,管廊主体结构或连接构件因材料强度被超过而破坏;管廊结构因过量变形而不能继续承载或丧失稳定;管廊结构作为刚体失去平衡(横向滑移、上浮);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于管廊结构符合正常使用或者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量限值;影响耐久性能的控制开裂或局部裂缝宽度限值等.
6.
1.
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1.
04、1.
05条规定,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按照50年设计,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年限按照100年考虑.
近年来以城市道路、桥梁为代表的城市生命线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均提高到100年或更高年限的标准.
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同样需要把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提高到100年.
6.
1.
5根据《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通知(暂行)》(京民防发〔2017〕73号)的要求确定.
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包括综合管廊本体主结构及附属节点夹层等主要结构部位.
6.
1.
8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1.
08条规定,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性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综合管廊内容纳的管线为电力、给水等城市生命线,破坏后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都比较严重,故确定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
6.
1.
9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3.
2.
1条规定,综合管廊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二级.
综合管廊的地下工程不应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1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应大于0.
1m2.
6.
1.
11预制综合管廊纵向节段的尺寸及重量不应过大.
在构件设计阶段应考虑到节段在吊装、运输过程中受到的车辆、设备、安全、交通等因素的制约,并根据限制条件综合确定.
6.
2材料6.
2.
1综合管廊的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配合一些构造措施比较容易达到这一目标.
6.
2.
2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第3.
5.
5条规定,一类环境中,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混凝土结构,其最低强度等级为C30,根据北京的地质情况,一般管廊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为二b类环境,综合考虑规定现浇及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最低强度不应低于C35.
6.
3结构上的作用6.
3.
5综合管廊属于狭长形结构,当地质条件复杂时,往往会产生不均匀沉降,对综合管廊结构产生内力.
当能够设置变形缝时,尽量采取设置变形缝的方式来消除由于不均匀沉降产生的内力.
当由于外界条件约束不能够设置变形缝时,应考虑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影响.
DB11/1505—2017546.
5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6.
5.
2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3.
3.
3~3.
3.
4条将裂缝控制等级分为三级.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4.
1.
6条明确规定,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
2mm,并不应贯通.
6.
6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6.
6.
1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一般为矩形箱涵结构.
结构的受力模型为闭合框架.
现浇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见图6.
6.
1.
1-综合管廊顶板荷载;2-综合管廊地基反力;3-综合管廊侧向水土压力图6.
6.
1现浇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6.
7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6.
7.
2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计算模型为封闭框架,但是由于拼缝刚度的影响,在计算时应考虑到拼缝刚度对内力折减的影响.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见图6.
7.
21-综合管廊顶板荷载;2-综合管廊地基反力;3-综合管廊侧向水土压力;4-拼缝接头旋转弹簧图6.
7.
2预制拼装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6.
7.
3估算拼缝接头影响的K-ζ法(旋转弹簧-ζ法)是根据上海市政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及同济大学完成的上海世博会园区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相关研究成果,并参考国际隧道协会(ITA)公布的《盾构隧道衬砌设计指南》中关于结构构件内力计算的相关建议确定的.
该方法用一个旋转弹簧模拟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的横向拼缝接头,即在拼缝接头截面上设置一旋转弹簧,并假定旋转弹簧的弯矩-转角关系满足(6.
7.
3-1)式,由此计算出结构的截面内力.
根据结构横向拼55缝拼装方式的不同,再按(6.
7.
3-2、6.
7.
3-3)对计算得到的弯矩进行调整.
参数K和ζ的取值范围是根据本上海市政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试验结果和国际隧道协会(ITA)的建议取值确定的.
由于K、ζ的取值受拼缝构造、拼装方式和拼装预应力大小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其取值应通过试验确定.
6.
7.
6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截面内拼缝接头外缘张开量计算公式以及最大张开量限值均根据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的相关研究成果(上海世博园区预制预应力综合管廊接头防水性能试验研究.
特种结构,2009,26(1):109-113)确定.
限于篇幅,本规范未列出公式(6.
7.
6)的推导过程.
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9-2004)14.
4.
3条,拼缝张开值为2~3mm,错位量不应大于10mm.
本规范结合试验结果取2mm.
6.
7.
7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弹性密封垫的界面应力限值根据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的相关研究成果(上海世博园区预制预应力综合管廊接头防水性能试验研究.
特种结构,2009,26(1):109-113)确定,主要为了保证弹性密封垫的紧密接触,达到防水防渗的目的.
6.
8其他结构形式综合管廊6.
8.
2矿山法、盾构法综合管廊结构最小覆土厚度参考北京地区城市轨道交通矿山法、盾构法工程设计要求确定.
6.
10耐久性设计6.
10.
2综合管廊结构长期受地下水、地表水的作用,为改善结构的耐久性、避免碱骨料反应,应严格控制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和碱含量,在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3.
5节中,有关于混凝土中总碱含量的限制.
在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4.
1.
14条中,对防水混凝土总碱含量予以限制.
主要是由于地形混凝土工程长期受地下水、地表水的作用,如果混凝土中水泥和外加剂中含碱量高,遇到混凝土中的集料具有碱活性时,即有引起碱骨料反应的危险,因此在地下工程中应对所用的水泥和外加剂的含碱量有所控制.
控制的标准同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4.
1.
14条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附录B.
2的有关规定.
6.
11构造要求6.
11.
1本条规定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8.
1.
1条.
由于地下结构的伸(膨胀)缝、缩(收缩)缝、沉降缝等结构缝是防水防渗的薄弱部位,应尽可能少设,故将前述三种结构缝功能整合设置为变形缝.
变形缝间距综合考虑了混凝土温度收缩、基坑施工等因素确定,在采取以下措施的情况下,变形缝间距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40m:1采取减小混凝土收缩或温度变化的措施;2采用专门的预加应力或增配构造钢筋的措施;3采用低收缩混凝土材料,采取跳仓浇筑、后浇带、控制缝等施工方法,并加强施工养护.
6.
11.
3综合管廊迎水面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第4.
1.
6条和国家现行标准《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2013第4.
3.
2条的规定确定.
6.
11.
9天然气舱室内天然气管道及配套电气、电信电缆、排水泵出水管等穿墙套管处实施完防水密封后,还应采用防火密封胶填缝封严,防止天然气管泄露后通过穿墙套管扩散到其他舱室或综合管廊外地下密DB11/1505—201756闭空间,引发更大事故.
577附属系统设计7.
1消防系统7.
1.
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7.
1.
1条,增加了"垃圾气力管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7.
1.
11本条对综合管廊不同舱室的火灾危险性进行了分类.
条文主要参考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7.
1.
1条的规定.
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根据综合管廊内敷设的管线类型、材质、等,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确定.
结合近期北京市已建、在建及规划的综合管廊入廊管线情况,在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7.
1.
1条的基础上,增补了容纳广播电视线缆、供冷管道、气力垃圾输送管道的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
【实施与检查】(1)实施当管廊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2)检查审查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需重点复核入管廊管线种类及分舱情况,然后根据表7.
1.
1要求确定综合管廊各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进而审查综合管廊内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
7.
1.
12位于地下空间内与其他建筑物合建的综合管廊,其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等孔口有可能通向地下空间其他建筑物内,这些与其他建筑物连接部位的消防设计也应满足地下空间消防设计的要求.
7.
2通风系统7.
2.
1综合管廊的通风方式可采用自然排风+自然进风、机械排风+机械进风、自然进风与机械排风的方式.
考虑到节能和运行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方式.
考虑到敷设天然气、污水及垃圾输送管道的舱室安全通风要求更高,应采用机械排风+机械进风通风方式.
7.
2.
2天然气管道舱因需要单独设置孔口,其人员出入口、吊装口、管线分支口、与直埋管道衔接处的端头等部位,易出现气流不顺畅的"通风死角",如廊内天然气泄露后在此部位聚集,天然气不易迅速排除,会造成危险,因此要求在气流不顺畅的部位,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此部位应设置天然气探测器,机械通风装置与其联动.
7.
7给排水系统7.
7.
2当综合管廊给水系统采用自来水水源时,为避免自来水受到污染,其取水装置应安装防污染倒流装置.
7.
7.
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技术要点说明】本条对综合管廊内使用再生水水源的自用给水系统的标识进行了规定.
综合管廊设置自用给水系统一般设置在管廊低点集水坑、部分附属节点处,主要用于管廊地面冲洗、潜水泵调试等.
当入廊管线含有再生水管时,考虑节水要求,自用给水系统宜从再生水管引出.
为防止人员误饮自用给水系统内的再生水,应在取水装置处设置"严禁饮用"、"再生水不得饮用"等警示标识.
【实施与检查】DB11/1505—201758(1)实施根据入廊管线情况,可在管廊适当位置设置自用给水系统,以便于管廊后期运行维护.
同时,在取水接口及取水龙头处设置警示标识.
(2)检查审查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需重点复核当综合管廊设置了自用给水系统的情况下标识系统的设计.
7.
8标识系统7.
8.
1综合管廊的人员主出入口一般情况下指控制中心与综合管廊直接连接的出入口,在靠近控制中心侧,应当根据控制中心的空间布置,布置合适的介绍牌,对综合管廊的建设情况进行简要的介绍,以利于综合管廊的管理.
7.
8.
2综合管廊内部容纳的管线较多,管道一般按照颜色区分或每隔一定距离在管道上标识.
电(光)缆一般每隔一定间距设置铭牌进行标识.
同时针对不同的设备应有醒目的标识.
入廊管道标识推荐颜色见下表.
不锈钢管道不涂色,采用辅助色标或标识标牌进行区分;能源管道可采用辅助色标或标识标牌进行区分.
标识标牌采用蓝底白字.
专业入廊管道种类推荐标识颜色参考色号给水给水管蓝色RGB(0,0,255)消防管红色RGB(255,0,0)再生水再生水管青色RGB(0,255,255)供热供热管银白色RGB(240,245,245)燃气中压天燃气管黄色RGB(255,255,0)次高压天燃气管橘色RGB(227,108,10)排水雨水管中灰色RGB(159,159,159)污水管黑色RGB(0,0,0)环卫气力垃圾管道暗灰色RGB(89,89,89)598智慧管理系统8.
2系统架构8.
2.
2图1智慧管廊系统结构示意图DB11/1505—2017609入廊管线设计9.
1一般规定9.
1.
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6.
1.
1条.
9.
1.
2本条对入管廊的有压管道在管廊外部设置阀门进行了规定.
条文主要将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5.
1.
7条的"压力管道"修改为"有压管道".
在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10月30日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所附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定义: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
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根据实际入管廊管线情况,修改为"有压管道"更为符合实际.
有压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可在综合管廊内有压管道发生事故时,不必进入综合管廊就可以快速关闭事故管道,能够为抢险抢修创造有利条件.
【实施与检查】(1)实施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时,需根据入廊有压管线情况,在有压管道进出综合管廊分支节点外部预留设置阀门井的条件,以便于后期入廊有压管线在节点外部设置阀门.
(2)检查审查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入管廊有压管道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需重点复核综合管廊分支节点处有压管道设置阀门的情况.
9.
3排水管渠9.
3.
9进入综合管廊内的雨水、污水管道管材应设置伸缩接头等设施避免温度应力对管道稳定性的影响.
9.
4天然气管道9.
4.
2本条对入管廊的天然气管道材质进行了规定.
条文主要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6.
4.
2条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管道标准要求.
一、国内外天燃气管线纳入管廊案例概述国外燃气管线纳入综合管廊的主要情况主要如下:1.
法国于1832年开始建设综合管廊,迄今为止,巴黎市区及郊区的综合管廊总长已达2100km,堪称世界城市综合管廊里程之首,为综合管廊在全世界的推广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法国建成的部分管廊中61纳入了燃气管线.
2.
日本综合管廊起步较早,是世界上综合管廊规划最完整,法规最完善,技术最先进的国家.
目前日本东京、大阪、名古屋、横滨、福冈等近80个城市已经修建了干线综合管廊约2057km,与全国主要道路长度(约27881km)比为7.
4%.
早期建成的管廊燃气管线大部分采用混舱形式布设,其中东京部分燃气管线与污水、电力、电信管线混合的案例已经安全运行超过60年,未发生过燃气泄露事故.
目前阶段燃气管入廊多采用独立成舱形式.
3.
英国于1861年在伦敦市区内开始建设综合管廊,其收容的管线除包括煤气管、给水管、污水管外,还收容连接用户的供给管线,以及其他电力、电信等.
迄今,伦敦市区已有22条的综合管廊.
国内燃气管线纳入综合管廊的主要情况主要如下:1.
北京中关村西区综合管廊(2005年建成),燃气管线独立成舱,至今管廊安全运行22年.
2.
深圳大梅沙-盐田坳综合管廊(2002年建成),燃气管线混合成舱,至今在管廊安全运行25年.
3.
2016年全国新开工建设2000km综合管廊项目,各项目均有燃气管线纳入管廊,独立成舱.
二、燃气管线敷设方式对比直埋敷设燃气管道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1.
外力破坏,如北京通州北关、海淀蓟门桥等燃气受施工破坏事故;2.
直埋燃气管线的基础因降雨、其他相邻设施施工发生沉降;3.
土壤电化学腐蚀形成泄漏点,且不易发现,检修维护难度较大.
燃气管采用管廊敷设主要优点:1.
有管廊结构保护不易受到外力破坏,管道基础不易沉降;2.
可随时监控掌握管线运行情况,发生泄漏时可立即采取措施;3.
管道检修维护便捷.
燃气管线纳入管廊的目前采取的相关要求总结如下:1.
独立成舱,出地面孔口需与其他舱室孔口保持一定距离;2.
燃气管道材质要求严格,阀门置于管廊外,廊内无其他;3.
设置可燃气体监测仪表,防止燃气集聚,且全部电气设施均采用防爆级别;4.
防止人为破坏,内部无死角监控,对外检修通道设置门禁系统,检修孔设置监控井盖.
三、总结燃气管纳入综合管廊极大的避免管线后期维修过程中对道路的翻挖,安全性高,维护管理便捷,具有很高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但舱内燃气管线如出现事故情况危害大,因此需要采用较好的管材和完善的技术措施,并对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提出更高的要求.
综合比选各种管材实际应用情况,无缝钢管具有耐压高,韧性好,管段长而接口少的优点,在实际中应用广泛.
综合考虑天然气管道泄露风险,因此,规范规定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增补适用于天然气管道用无缝钢管的执行标准要求.
【实施与检查】(1)实施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时,应明确燃气舱天然气管道材质要求.
同时,入廊天然气管道设计应执行该条文要求.
(2)检查审查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入管廊天然气管道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需重点复核天燃气管道材质及相关天然气管道伸缩补偿形式,一般情况建议采用自然补偿.
9.
4.
7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6.
4.
6条,避免调压装置泄漏造成综合管廊内的燃气事故.
DB11/1505—2017629.
5热力管道9.
5.
3一体化预制热力管道更易于保证管道防腐、保温等效果,因此应优先选用.
如入廊热力管道断面较大,热力管道不易于一体化预制时,在满足GB/T29047和CJ/T129规范的要求下,也可在现场进行保温施工,但应严格执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保证壁面温度满足本规范要求.
9.
5.
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6.
5.
5条.
9.
6电力电缆9.
6.
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6.
6.
1条.
63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DB11/1505—20172017年x月第一版*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北京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会馆三层南段标准服务站电话:6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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