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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DISCLOSURE信息披露DD11882020年12月24日星期四证券代码:002569证券简称:ST步森公告编号:2020-102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2月2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春江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一)审议《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二)审议《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于2021年1月26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该议案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2、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3日证券代码:002569证券简称:ST步森公告编号:2020-103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2月2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何莎女士主持,经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一)审议《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备查文件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12月23日证券代码:002569证券简称:ST步森公告编号:2020-10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良好的诚信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议准则,能够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并通过实施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鉴证机构,聘期为一年.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一)机构信息1、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3、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7号楼11015、执行事务合伙人:杨雄、梁春6、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7、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9、历史沿革: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获取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012年2月9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家财政部财会【2010】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武汉、呼和浩特、广州、长春、沈阳、珠海、南昌、西安、合肥、杭州、大连、郑州、长沙、太原、南京、昆明、济南、成都、海口、苏州、重庆、厦门、乌鲁木齐、拉萨、贵阳、南宁、天津等29个中心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等地设有多家联系机构.
10、加入的国际会计网络: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
11、投资者保护能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且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7亿元人民币,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及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较强的保护投资者的能力.
(二)人员信息1、总体情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梁春,截止到2019年12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6119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者1458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600多人,在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公司治理和战略咨询、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全面预算管理等方面具有业内领先水平.
2、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5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计及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15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3、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炳晶,注册会计师,2007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计及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13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4、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唐卫强,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6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2003年开始负责质量复核工作,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质量复核工作.
2012年转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专业技术标准工作,2020年开始负责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近三年未发现其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三)业务信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业务收入19.
9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6.
93亿元,证券业务收入2.
97亿元亿元.
2019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319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四)执业信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项目质控负责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从业经历丰富、具有相应资质并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士,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五)诚信记录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概况: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
具体如下:类型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8月刑事处罚无无无无行政处罚无1次无无行政监管措施3次5次9次2次自律监管措施无1次2次无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与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会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
在2019年度对公司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勤勉尽责的履行审计职责.
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经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审计程序,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
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经验与能力,在2019年度担任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客观、公正的开展各项审计业务,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可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备查文件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3、审计委员会意见;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3日证券代码:002569证券简称:ST步森公告编号:2020-105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召开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投票规则: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
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1)现场会议:2021年1月26日(周二)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2)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上午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1月20日6、出席对象:(1)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月20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021年1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7、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上城区飞云江路9号赞成中心17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1、《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三、其他说明上述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述议案中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提案编码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提案编码提案名称备注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非累积投票提案1《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五、会议登记办法1、登记方式(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三).
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并仔细填写《股东登记表》(二),以便登记确认;(4)注意事项: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1年1月20日(上午9:00—下午16:00)异地股东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2021年1月20日16: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3、登记地点:杭州市上城区飞云江路9号赞成中心17楼公司会议室.
六、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
cninfo.
com.
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一.
七、其他事项1、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71)87837827传真号码:(0571)87837827联系人:潘闪闪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飞云江路9号赞成中心17楼公司会议室邮政编码:310000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八、备查文件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3日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
cn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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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网络投票的程序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569",投票简称为"步森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1、投票时间:2021年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
cninfo.
com.
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
cninfo.
com.
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二:股东登记表截止2021年1月20日15:00交易结束时,本单位(或本人)持有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69)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股东账号:持有股数:联系电话:登记日期:年月日股东签字(盖章):三: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授权委托书兹授权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会议决议本次会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提案编码提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非累积投票提案1.
00《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委托人证券账户:委托人持有股数:代理人签名: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委托日期:注:1、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时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人为自然人时由委托人签字.
2、授权范围应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进行指示.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的,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本表复印有效.
证券代码:002512证券简称:达华智能公告编号:2020-068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9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对《关注函》所关注的问题逐个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1、你公司未将存在争议的87,424,806票计入有效票数,是否取得了争议双方的同意.
如有,请说明详细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蔡小如先生及珠海植远双方的正式声明函,具体如下:2020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公司管理层及时与蔡小如先生及珠海植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植远")进行沟通,取得双方认可.
鉴于双方就表决权委托事项正处于仲裁争议阶段,且本次股东大会投票为反方向,公司为保证正常经营及维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将其87,424,806股股票所投的票数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票数.
(1)蔡小如先生签署的声明函:股东会议召开期间,公司现有管理层就上述事项与本人充分沟通后,经过审慎考量,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及维护大众中小股东的相关权益,我认可公司管理层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上对本人投票事项所作的相关决定,同意87,424,806股股票表决权争议部分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
本人郑重声明:同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计票方式,并不代表本人放弃表决权行使或赞成对应的表决权属于珠海植远.
(2)珠海植远签署的声明函:股东会议召开期间,达华智能现有管理层就上述事项与我单位充分沟通后,我单位经过审慎考量,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及维护大众中小股东的相关权益,我单位认可贵司在达华智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上对本人投票事项所作的相关决定,同意放弃行使我单位持有达华智能87,424,806股股票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我单位本次声明放弃行使上述股票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
我单位作为该股票及所对应表决权的所有人,前述声明不代表我单位该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归属于蔡小如.
律师核查意见:截至本所出具本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时,本所见证律师业已取得公司提交的蔡小如与珠海植远争议双方同意将存在争议的87,424,806票不计入有效票数的函件.
2、请说明蔡小如和珠海植远表决权委托事项的仲裁进展,你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争议票不计入有效票数"方式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
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截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当日,蔡小如与珠海植远争议双方关于87,424,806票的表决权的纠纷仍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尚未有生效裁决.
且公司已取得蔡小如先生及珠海植远双方的正式声明函,双方同意:鉴于珠海植远与蔡小如先生就87,424,806股股票表决权委托事项仍处于仲裁争议阶段,在仲裁或其它有权机构未裁定或判决之前,该部分争议股份不计入2020年12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当中.
综上所述,公司未将争议票计入有效票数,不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
律师核查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未将争议票计入有效票数,不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
3、请详细说明本次股东大会计票、监票的程序及其合规性,你公司未将上述争议票数计入有效票数的法律依据及合法合规性,据此计票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请律师核查并说明"未将上述争议票数计入有效票数"的具体依据及其合法合规性,并结合核查程序和实施结果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回复: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具体要求召开,由本所现场见证律师陈才添、唐丽珍、股东代表张高利与监事代表任泳霞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如关注函问题2、回复所述,截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当日,蔡小如与珠海植远争议双方关于87,424,806票的表决权的纠纷仍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尚未有生效裁决.
且公司已取得蔡小如先生及珠海植远双方的正式声明函,双方同意:鉴于珠海植远与蔡小如先生就87,424,806股股票表决权委托事项仍处于仲裁争议阶段,在仲裁或其它有权机构未裁定或判决之前,该部分争议股份不计入2020年12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当中,据此计票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核查意见:如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本所现场见证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未将蔡小如与珠海植远争议双方作为出席股东进行登记,亦未将争议票数计入有效票数,据此计票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4、请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严格自查并说明,你公司股东是否存在"不得在股东大会上对其持有或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情形,你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否勤勉尽责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披露有权机关认定、司法裁判等情况.
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存在不得在股东大会上对其持有或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有权机关认定、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等情况.
如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方知悉相关事实的,召集人应当在不晚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公告有权机关认定、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再三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蔡小如与珠海植远争议双方的仲裁情况,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相关争议仍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尚未有进一步的有权机关认定、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情况,因此未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进行特别披露,公司董事会已经勤勉尽责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律师核查意见: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再三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蔡小如与珠海植远争议双方的仲裁情况,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相关争议仍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尚未有进一步的有权机关认定、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情况,因此未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进行特别披露,公司董事会已经勤勉尽责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1、《福建品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法律意见》2、珠海植远签署的《关于达华智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投票权益相关决定声明函》3、蔡小如先生签署的《关于达华智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投票权益相关决定声明函》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证券代码:002086证券简称:*ST东洋公告编号:2020-096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司法拍卖流拍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持有的100,000,000股公司股份于2020年12月21日10时起,至2020年12月22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
taobao.
com)上进行公开拍卖.
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为100,000,000股,占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2.
08%,占公司总股本的13.
22%.
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页面显示,本次拍卖流拍.
截至目前,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92,000,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39%.
本次拍卖流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拍卖股份的后续处理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
com.
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4日证券代码:002086证券简称:*ST东洋公告编号:2020-097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
4.
1(二十五)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次公开谴责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东洋,股票代码:002086,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0〕270号).
因公司已于2019年6月4日收到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9〕317号),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二次公开谴责.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
4.
1(二十五)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三次公开谴责的,深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积极通过规范管理运作不断做大做强公司主业、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消除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
com.
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4日证券代码:002086证券简称:*ST东洋公告编号:2020-098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被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与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
3.
1条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9年2月18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披露了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公司与审计机构联合核查确认,截至2020年6月28日,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36,986.
66万元.
(二)控股股东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截至2020年6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累计已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
00万元,剩余资金占用余额为106,986.
66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已承诺于2021年1月31日前,继续通过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尽快继续归还上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目前控股股东正在积极处置其名下部分资产,但由于存在查封冻结情形,资产变现与处置尚需时间,其何时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以及能否于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尚存在不确定性.
具体归还情况见下表:序号日期归还金额(万元)公告编号刊登媒体12020-06-2930,000.
002020-051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合计归还金额30,000.
00——二、违规担保情况(一)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披露了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20年6月28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78,613.
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
31%.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上述担保事项系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未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之情况下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对外担保.
根据最高院2019年8月7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司认定本次担保无效,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故公司方面已开始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目前公司已对(2019)鲁0612民初3556号案件提起上诉申请,涉及标的金额18,025,738.
08元.
公司董事会将全力督促控股股东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尽快偿还剩余占用资金、解决问题.
同时,公司董事会将积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协商,敦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尽快通过有效途径偿还借款、消除公司担保责任.
三、风险提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
3.
6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前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4日证券代码:000952证券简称:广济药业公告编号:2020-089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18日以电话通知、微信和电子邮件形式发出;2、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020年12月23日上午10: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3、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含独立董事3人),7名董事均以通讯形式出席会议,其中1人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实际表决6人;4、本次会议由安靖先生主持;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审议通过了《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18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和《独立董事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董事童卫宁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长投集团")下设子公司湖北省长投环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与省长投集团的总经理(同时是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万奎先生是上下级关系,属于关联董事.
该项议案关联董事童卫宁先生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杨汉明先生、曹亮先生和刘晓勇先生就本次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发表了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备查文件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月十二月二十三日证券代码:002711证券简称:*ST欧浦公告编号:2020-100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全部股份将被第三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1、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500,855,9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
43%,本次被拍卖的股份数量为500,855,934股,占其所持股份数量比例达到10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同时,鉴于司法拍卖的公开性,本次拍卖的受让方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拍卖程序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将由拍卖结果决定.
2、目前该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中基投资管理人")《关于第三次拍卖中基投资持有欧浦智网500,855,934股股票的公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1年1月6日10时至2021年1月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s://auction.
jd.
com/bankrupt.
html)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具体内容如下:一、拍卖标的物1、中基投资持有*ST欧浦智网(股票代码:002711)500,855,934股股票(不包含截至2021年1月6日拍卖股票附带的现金红利,交易完成后,如过户时买受人收到该等现金红利,买受人须将该等现金红利返回给管理人).
2、起拍价、保证金和增加幅度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拍卖股票数(股)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质押权人130,430,00010,497,132.
802,000,00050,00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87,942,84230,336,762.
786,000,000150,000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24,000,0008,279,040.
001,600,00040,000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8,005,6922,761,643.
51550,00010,000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70,800,00024,423,168.
004,800,000100,00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617,350,0005,985,056.
001,100,00025,00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15,500,0005,346,880.
001,000,00020,000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830,500,00010,521,280.
002,000,00050,000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15,086,4005,204,204.
541,000,00020,00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105,600,00036,427,776.
007,000,000150,000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15,230,0005,253,740.
801,000,00020,00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80,411,00027,738,578.
565,000,000100,000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备注:1、起拍价的计算标准:0.
34496元/股.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6中基E2全体债券持有人对80,411,000.
00股股票享有和行使质押权.
@3、除第4个拍卖包中,8,000,000股股票已被质押,5,692股未被质押外,其他股票拍卖包均已被质押.
3、标的物情况:(1)欧浦智网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月30日停牌,停牌价为0.
77元/股.
(2)查封: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20余家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3)质押:有.
二、竞买人条件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政策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3、竞买人须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4、竞买人成为公司股东后,其权利义务受《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约束.
三、竞价方式(一)竞价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管理人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二)本次拍卖保留价为起拍价.
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三)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重要提示1、竞拍前请务必遵照《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过户要求、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约定,竞买人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2、竞买人已经持有的本次拍卖标的物所在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30%.
如竞买人累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额已经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应当特别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此期间,管理人依法中止拍卖程序.
五、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390号),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15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
4.
1规定的相关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500,855,9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
43%,本次被拍卖的股份数量为500,855,934股,占其所持股份数量比例达到10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同时,鉴于司法拍卖的公开性,本次拍卖的受让方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拍卖程序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将由拍卖结果决定.
3、目前该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3日证券代码:002254股票简称:泰和新材公告编号:2020-085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向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03号)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340,659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4.
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5.
04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994,744.
2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4,005,250.
80元.
上述资金于2020年10月28日全部到位,已经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圆全验字[2020]000013号).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20年10月28日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得到了切实履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开户主体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12656000000836957年产3000吨高性能芳纶纸基材料产业化项目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8080188000238561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12656000000837021年产3000吨高性能芳纶纸基材料产业化项目二、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鉴于公司在光大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8080188000238561)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不再使用,为便于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公司决定对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并已于2020年12月22日办理完毕销户手续.
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与光大银行、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4日证券代码:002373证券简称:千方科技公告编号:2020-133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2020年12月15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公告如下:一、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12月15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情况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1夏曙东239,692,80615.
16%2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22,993,86614.
10%3北京千方集团有限公司137,336,2768.
69%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2,562,0302.
06%5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建信鼎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8,028,7001.
77%6芜湖宇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503,1471.
74%7芜湖宇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382,4021.
73%8北京电信投资有限公司25,620,3041.
62%9夏曙锋21,773,8361.
38%10北京慧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13,885,3020.
88%二、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12月15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无限售流通股东情况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无限售流通股比例1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22,993,86621.
20%2夏曙东59,923,2025.
70%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2,562,0303.
10%4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建信鼎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8,028,7002.
66%5北京电信投资有限公司25,620,3042.
44%6北京建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2,155,2281.
16%7芜湖宇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230,4271.
07%8芜湖宇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109,6821.
06%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0,975,4001.
04%10赖志斌10,189,9740.
97%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3日证券代码:002470证券简称:*ST金正公告编号:2020-097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解除冻结的情况,相关情况如下:1、本次解除冻结基本情况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解除冻结股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冻结开始日期解除冻结日期司法冻结执行人名称万连步是384,100,000100%11.
69%2019-07-242020-12-22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合计384,100,000100%11.
69%2、实际控制人股份由轮候冻结转为冻结的基本情况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轮候冻结转冻结股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轮候冻结转冻结开始日期司法冻结执行人名称万连步是109,100,00028.
40%3.
32%2020-12-22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75,000,00071.
60%8.
37%2020-12-2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计384,100,000100%11.
69%3、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冻结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冻结情况如下: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累计被冻结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117,274,52934.
00%1,117,274,529100%34.
00%万连步384,100,00011.
69%384,100,000100%11.
69%合计1,501,374,52945.
69%1,501,374,529100%45.
69%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事项暂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
com.
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证券代码:002034证券简称:旺能环境公告编号:2020-122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接到公司大股东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欣达集团")的函告,获悉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质押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发生质押、解押变动,具体内容如下:一、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起始日解除日期质权人/申请人等美欣达集团是15,600,00010.
92%3.
70%2019-12-162020-12-2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合计15,600,00010.
92%3.
70%二、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1.
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质押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是否为限售股(如是,注明限售类型)是否为补充质押质押起始日质押到期日质权人质押用途美欣达集团是12,000,0008.
40%2.
85%否否2020-12-22至申请解除质押之日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融资合计12,000,0008.
40%2.
85%2.
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本次质押前质押股份数量本次质押后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已质押股份情况未质押股份情况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占已质押股份比例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占未质押股份比例美欣达集团142,866,21033.
91%72,053,81768,453,81747.
91%16.
25%00.
00%00.
00%单建明74,472,82617.
67%53,806,00053,806,00072.
25%12.
77%00.
00%00.
00%鲍凤娇10,140,5002.
41%00.
00%00.
00%合计227,479,53653.
99%125,859,817122,259,81753.
75%29.
02%00.
00%00.
00%三、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融资主要系为美欣达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所取得资金主要用于美欣达集团及其子公司支付货款、偿还银行贷款等资金需求.
不涉及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累计为600万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2.
64%,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
42%,对应融资余额为3,0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累计为3,280万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14.
42%,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
78%,对应融资余额为18,500万元.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
3、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股份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1.
股份质押证明文件;2.
股份解除质押登记证明.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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