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光纤入户

光纤入户  时间:2021-05-23  阅读:()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35期)2015年4月10日目录【县政府文件】关于2015-2017年实施县乡村造林绿化的通知3)关于认真抓好2015年烤烟工作的意见10)关于表彰2014年度武装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13)【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抓好2015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15)关于印发我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17)关于印发桐梓县加强银行政府性债务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4)关于调整充实桐梓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通知26)关于调整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29)关于印发桐梓县涉河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31)关于印发桐梓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5)关于调整充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责任区域的通知(39)关于印发《桐梓县完善乡村旅馆相关手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43)关于2015年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46)关于赋予新站镇第二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47)关于调整充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专业办公室并明确工作职责的通知(75)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通知80)关于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的通知83)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2-关于2015年烟叶生产收购工作考核奖励的通知86)关于印发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88)关于表彰2014年民政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91)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门楼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92)关于印发《桐梓县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96)关于做好2015年度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通知104)关于调整充实桐梓县应急委成员的通知107)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109)关于印发桐梓县2015年封山育林实施方案的通知112)【政务动态】人事任免116)【大事记】桐梓县人民政府2015年1月大事记(118)桐梓县人民政府2015年2月大事记(120)桐梓县人民政府2015年3月大事记(122)主办:桐梓县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851—26622889承办: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邮箱:tzxrmzf@163.
com地址:桐梓县娄山关镇县府路1号传真:0851—26629200邮编:563200印刷:遵义天健印务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3-桐府发〔2015〕3号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2015-2017年实施县乡村造林绿化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省级森林城市,打造贵州最美北大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县乡村造林绿化规划(2014-2017年)的批复》(黔府函〔2014〕209号)和《桐梓县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2015-2017年造林绿化.
现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为指导,以贵州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契机,以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省级森林城市为抓手,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总要求,依托林业重点工程,整合项目资金,加大造林绿化和森林保护力度,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深入推进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建设生态安全屏障,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加资源总量、发挥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着力打造贵州最美北大门.
二、目标任务到2017年底,完成造林绿化20万亩(其中人工造林12万亩、封山育林5万亩、人工促进封山育林3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到52%以上,全县森林面积、蓄积量同步增长,资源分布更加均衡,林种、树种结构趋于优化,生态服务功能明显提升,石漠化和水土流失得到遏制,生态有效改善.
1.
2015年完成8万亩造林绿化任务,其中人工造林5万亩(县乡村造林3万亩,"一区三线三河"绿化2万亩)、封山育林2万亩、人工促进封山育林1万亩.
2.
2016年完成7万亩造林绿化任务,其中人工造林4万亩(县乡村造林2万亩,"一区三线三河"绿化2万亩)、封山育林2万亩、人工促进封山育林1万亩.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4-3.
2017年完成5万亩造林绿化任务,其中人工造林3万亩(县乡村造林2万亩,"一区三线三河"绿化1万亩)、封山育林1万亩、人工促进封山育林1万亩.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经济、社会效益相协调的原则.
(二)坚持申报为主、质量优先、合格补助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引导、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全民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
(四)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科学营造的原则.
(五)坚持整合资源、资金、项目、政策的原则.
四、布局规划和资金来源(一)布局规划.
人工造林任务中每年安排2-3万亩在省政府明确规定的可造林绿化小班地块中,其余主要安排在城郊和公路、铁路、河道两侧.
封山育林和人工促进封山育林布局主要安排在符合封山育林和人工促进封山育林条件,通过封育和人工措施可成林的造林绿化重点乡镇和重点村.
(二)资金来源.
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统筹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充分整合林业、发改、农牧、扶贫、水利、交通等部门涉林项目,不足部分由县统筹安排.
其中封山育林和人工促进封山育林因实施地块零星分散,由各乡镇自行安排实施.
五、实施方式和补助标准(一)实施方式.
县乡村造林绿化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苗木由各乡镇明确的大户自行采购,但需具备"两证一签",必要时由县林业局组织复检.
经果林遵照县农业产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执行;景观林由县林业局于每年10月前完成规划,报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实施;竹林由通道沿线乡镇与县林业局共同实地规划,确定实施地块并报县政府批复同意后,由乡镇组织农户实施,经验收合格后补助;封山育林和人工促进封山育林由各乡镇自行实施,需按照封育条件和标准,划定地块,树立碑牌,指定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二)补助标准.
县乡村造林绿化每亩补助600元,经果林和竹林(特指通道两侧的耕地内实施部分)每亩补助1200元,分三年3次验收合格后兑现,景观林建设标准根据规划设计和批复意见确定;封山育林和人工促进封山育林由各乡镇自行实施,县财政不承担补助,确实管护有成效的,可向上争取项目解决投入.
具体各年度补助标准由县农牧局和县林业局遵照《桐梓县2015年农业产业发展奖补政策》制定方案,经批复同意后执行.
各部门要积极争取项目,整合各类涉林资金配套用于以上建设任务.
2016年、2017年县级投资标准另行安排.
六、树种选择和时间安排(一)树种选择.
树种确定要与乡镇产业结构调整充分结合,并广泛征求农户意见.
县乡村造林原则上侧重生态林,以竹类、木本药材、珍贵树种为主;城郊及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原则以经果林、景观林、竹林为主,其中经果林提倡发展本地优势品种,鼓励各乡镇推进公司+农户发展模式,若需大面积栽植其他未知新品种,需具备苗木来源可靠、品质优良、引种试验成功等条件.
(二)时间安排.
2014年12月20日前,全面动员部署.
2014年1月21日前,各乡镇上报2015年度县乡村造林绿化工作方案,包括规划落实地块、涉及村组、树种名称、实施方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5-式、主要措施办法、后续管理责任落实等主要内容.
2015年1月25日前,各乡镇上报新增县乡村造林计划和通道景观林、经果林计划.
2015年3月15日前,各乡镇按照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造林,确保按时完成.
2015年10月至11月,组织检查验收;兑现合格部分资金.
2015年12月,召开2015年度造林绿化总结表彰大会.
2016年、2017年实施时间参照2015年时间节点推进.
七、保障措施(一)成立组织,落实责任.
成立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县乡村造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令狐小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建立县乡村造林绿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及时调度任务落实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问题,保障工作推进.
县乡村造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工作督导、检查验收和考核评比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方案制定、规划设计、技术指导、检验检疫、日常调度、情况反馈等,县林业局负责县乡村造林绿化和景观林及竹林建设工作,县农牧局负责经果林种植,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资金,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县监察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各乡镇负责宣传发动、土地落实、组织实施和植后管理等工作,各部门负责将涉林项目优先安排在重点造林乡镇和村组,按照"项目捆绑、整合实施、各计其功"的原则,确保县乡村造林绿化工作有项目支撑、有资金保障.
(二)统筹协调,全面推进.
2015-2017年造林绿化工作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周密安排、狠抓落实,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有序推进,确保通过3年努力,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建设成效明显.
县林业、农牧、发改、财政、扶贫、水务、交通等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贵州省县乡村造林绿化工作调度制度》要求,安排专人负责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到县林业局汇总送县政府审核后上报.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评.
县监察局、督查局要发挥监督和督查的职能职责,不定期深入各部门、各乡镇、村组督促、暗访项目安排、落实、推进和实施质量.
2015-2017年的造林绿化工作实行单独考评、单独奖惩,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进严重滞后,导致质量效果不好的乡镇和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强化管护,确保效果.
各乡镇要科学规划畜牧业发展,合理安排畜牧业用地,积极倡导圈养,对确需放养的,要严格放牧范围,严禁无序放养.
对因随意放养牲畜,造成新造林地和幼林地破坏的,要从严追究责任;对已经建成的新造林地和幼林地,要设立标牌,纳入村规民约管理,防止人畜破坏;要加强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管护,严禁乱征乱占、乱砍滥伐、偷砍盗伐;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林业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
附:1.
桐梓县可造林绿化任务表2.
桐梓县2015年县乡村造林绿化工作调度表3.
桐梓县2015年县乡村造林绿化计划申报表2015年1月19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6-附表一:单位:公顷序号乡镇村可造林绿化面积序号乡镇村可造林绿化面积1芭蕉乡光荣村0.
8512茅石镇龙会村11.
83河坝村1.
46茅坝村4.
41黄溪村4.
2新桥村52.
49李家沟村11.
54正龙村1.
982楚米镇八一村0.
15中关村0.
26楚蔬村140.
5313木瓜镇回垭村32.
77高山村15.
12浸水村60.
29木水村90.
86木瓜村79.
97青杠圆村32.
95柿花村26.
51三台村33.
02水坝村12.
84三座村57.
92水银村19.
57元田村137.
51塘口村19.
263大河镇龙坪村0.
79铁山村32.
75罗溪村2.
62西山村19.
31七二村0.
51新坝村27.
45石牛村47.
02幸家村31.
954风水乡虎脑村13.
24英台村61.
75火石村4.
93中山村144.
33江岩村2.
3714坡渡镇高粱村21.
12泡通村2.
81高台村87坪子村7.
78酒店村32.
08荣保村11.
65林紫村217.
09建新村9.
06木人台村14.
455高桥镇火石村19.
49坡渡村34.
83两河村2.
09田垭村81.
46龙爪村2.
6215容光乡大箐村1.
39青杠村44.
85联龙村51.
32兴隆村30.
17元木村5.
296官仓镇公平村8.
18云丰村10.
77马孔村6.
68云龙村1.
46楠木村2.
6416狮溪镇白台村2.
47人民村15.
12烫山村40.
45曙光村3.
99瓦房村22.
18小河村2.
14瓮生村14.
53羊复村1.
44殷家坝村0.
89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7-7花秋镇岔水村4.
7917水坝塘镇二坪村209.
19大岩村0.
8集中村56.
65东山坪村15.
64金竹村36.
79河坝村11.
99马井村201.
55金山村4.
94坪头村68.
81乐境村2.
02深龙村26.
64李坪村5.
0618松坎镇茶店村3.
15龙塘村5.
98水柴村98.
28木堰村119尧龙山镇安宁村12.
82青山村1.
74大面村5.
22山岔河村1.
44凤凰村22.
38石步村0.
6怀国寺村15.
51石关村7.
71箭头村19.
85天生桥村2.
91金山村4.
34新田村8.
09酒店村66.
748黄莲乡芭蕉溪村9.
95刘家山村14.
78大落井村1.
22水辽村28.
14湖南洞村7.
42小水村25.
5黄莲坝村46.
15沿岩村0.
99下螺蟹村1.
4120小水乡合理村20.
869九坝镇白盐井村21.
94马岩村71.
16高岗村21.
16石场村0.
17槐子村14.
15田上村11.
23联合村2.
5821新站镇关仓村39.
76山堡村37.
59捷阵村0.
42水河村11.
88蒙渡村81.
76天池村59.
03片坝村40.
9210娄山关镇东山村82.
35山坡村7.
31独石村21.
7422羊磴镇白果村22.
37峰岩村9.
01高山村66.
14杉坪村29.
43苦练村26.
06水井村49.
25棉地村20.
39小坝村32.
02双龙村53.
7511马鬃乡出水村48.
7桃子村22.
53梅子村36.
43田坪村235.
93坪庄村15.
63桐林村26.
77石板村19.
02羊岩村82.
36桃子村33.
4923燎原镇黎思村1.
15同良村76.
66田坝村4.
88小坝村3.
4624桐梓林场花秋工区24.
65中岗村26.
3425保护区16.
16中岭村59.
41全县合计4692.
99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8-二:乡镇名称:填报日期单位:亩序号重点村造林绿化类型备注重点村人工造林新增人工造林其他部门人工造林重点村封山育林其他部门封山育林重点村人工促进封山育林计划完成计划完成计划完成计划完成计划完成计划完成12345678合计注:1、此表2015年1月1日起,每月5号、15号、25号向县林业局报工程进度,如遇节假日顺延.
2、凡有其他部门的涉林项目,应一并上报并注明项目名称及管理单位.
联系人:仇德昌联系电话:6624392(13885211546)QQ邮箱:631856425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9-三:乡镇名称:填报日期单位:亩重点村村名重点村造林绿化实施类型新增造林总任务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封山育林申报面积大户名称主要树种实施时间面积大户名称主要树种实施时间合计填报人:负责人:注:此表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认可后上报.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0-桐府发〔2015〕4号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2015年烤烟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抓好2015年烤烟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确保我县烤烟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省、市烟叶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控制种植规模、稳定基本烟农、优化烟叶结构、主攻烟叶质量"的总体要求,以现代烟草农业为统领,优化结构为中心,提升烟叶质量为重点,合同管理为主线,强化科技措施,狠抓阶段环节工作,全面推进烟叶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确保种植面积4.
8万亩,完成合同收购烟叶12万担.
其中上等烟达60%以上,上中等烟达92%以上,烟叶等级合格率达80%以上,担均价达1250元以上,实现烟叶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二、全面落实烟叶生产、收购有关政策(一)严格执行计划政策.
各乡镇要按照优化烟区、烟地、烟农的原则,按照县下达的种植面积和收购计划,切实将计划分解落实到户,按照计划签足、签实合同,确保种植面积的真实性.
(二)严格执行烟叶生产物资补贴政策.
2015年烟叶生产投入总体不变.
专用肥料、油饼、地膜、农药按上级有关政策供应,确保投入到位,不得增加或克扣生产投入补贴.
(三)严格执行收购价格和生产扶持政策.
2015年烟叶收购价格在2014年的基础上总体上调3%,新技术推广补贴按上等烟70元/担兑现,结构调整下部烟叶处理按50元/亩补贴,要将补贴政策宣传到烟农,兑现方式按烟草部门要求,确保补贴兑现到位,切实维护烟农利益.
(四)严格收购管理.
要坚持合同标准完善收购流程,规范收购行为.
稳定收购站点,坚持计划收购.
严格按合同组织烟叶收购.
加大收购管理创新力度,大力推广散叶收购.
三、强化生产措施,主攻烟叶质量,增加烟农收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1-(一)强化技术推广,提高生产水平.
要按照技术推广的有关要求,有针对性地分环节开展烟叶生产技术培训.
要优化品种布局,配套良种良法,整个生产阶段要以主攻烟叶质量为主线,重视环节工作,抓好烟地翻犁、有机肥堆制、整地起垄、大田移栽、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科学烘烤等环节工作,提高应用技术到位率,提升烟叶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
(二)加大布局调整,提高经济效益.
各地要加快烟区、烟地布局调整,重点向条件好、基础牢、质量较高的烟区发展,按照"三转移"的原则,充分利用好计划资源,引导烟农把种烟热情转移到提高烟叶质量上来,确保烟农收入明显提升.
(三)推进单元建设,转变生产方式.
要以基地单元为载体,科学规划基本烟田,培育职业烟农,规范示范点建设,提高种烟效益,逐步建立现代烟草农业示范区.
要扎实抓好专业合作社建没,做到有机构、有队伍、有效果,要以服务片区和服务环节组建有特色的专业服务队,涵盖育苗、机耕、植保、运输、烘烤、散叶分级等方面,有突破性创新.
四、发展烤烟生产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政策(一)继续实行县级物资投入补贴政策.
烟叶烘烤用煤限价定量供应.
(二)继续实行烟叶税单项考核机制.
全县按700万元的烟叶税分成考核基数下达各乡镇.
1.
计税标准.
烟叶税按收购总额22%的比例计算乡镇的税收总额,年终财政结算作为乡镇税收完成任务计算在财政体制中.
2.
继续建立烤烟发展基金.
从全县烟叶税总额中提取10%作为烤烟发展基金(其中烟水工程管护5%),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维修和管护等.
3.
继续建立乡镇烟叶税返还机制.
对狮溪镇、芭蕉乡、水坝塘镇、夜郎镇、大河镇、高桥镇、新站镇、小水乡等8个没有税基的乡镇,在完成收购计划的前提下,提取烤烟发展基金后烟叶税全额返还,完不成烟叶收购计划的,一律不返还烟叶税,其余乡镇在提取烤烟发展基金后,超税基以上部分全额返还,完不成烟叶收购总量的,烟叶税按完成收购计划比例返还.
(三)继续实行烤烟工作年终综合考核奖励机制.
全年工作分生产阶段环节工作和收购工作实绩实行量化考评,对完成任务好的乡镇、县直机关涉烟部门、抓烟干部、优质烟科技示范户进行奖励(具体考评细则另行文下发).
五、突出重点,积极推进烟叶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整村推进,全面提升"的工作格局,重点抓好水源工程、烟区公路、土地整治、烤房维修、农用机具和烟水工程的管护等.
六、严格阶段工作督导考评机制由县烤烟生产领导小组制定阶段工作督导考评实施方案,严格考评,兑现奖惩.
生产阶段全年分三次检查考评,检查考评结果纳入综合考评,凡每次检查考评名列倒数一、二、三名的乡镇,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附:桐梓县2015年烤烟生产计划任务表2015年3月5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2-桐梓县2015年烤烟生产计划任务安排表种烟乡镇合计娄山关楚米燎原高桥茅石马鬃官仓九坝大河小水新站夜郎花秋水坝塘芭蕉狮溪种植面积(亩)48000280020001200800106003200320012400600600108015203400120016001800合同产量(担)120000700050003000200026500800080003100015001500270038008500300040004500上等烟(%)6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上中等烟(%)9292929292929292929292929292929292确保担均价(元/担)12501250125012501250125012501250125012501250125012501250125012501250烟叶税考核基数(万元)70039161002511643280000045000完成烟叶税(万元)300018413075506571961907904040608721075105111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3-桐府发〔2015〕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娄山关高新区和娄山关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4年,我县武装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乡(镇)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战备训练扎实有效,安全管理秩序规范,基层规范化建设整体推进,专武干部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为激励先进、鼓舞斗志,推进我县武装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研究,决定对2014年度武装工作先进典型进行表彰,现通报如下:一、先进单位(10个)(一)党管武装先进单位(5个)娄山关镇楚米镇官仓镇羊磴镇风水乡(二)武装工作先进单位(5个)花秋镇人民武装部燎原镇人民武装部芭蕉乡人民武装部高桥镇人民武装部水坝塘人民武装部二、武装工作先进个人(11人)梁正勇茅石镇武装部部长闫兵小水乡武装部部长王晓彦黄莲乡武装部部长张卫生狮溪镇武装部部长陈小松松坎镇武装部干事周德忠九坝镇武装部干事江秀祥木瓜镇文化服务中心主任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4-赵光寿县民兵应急骨干分队队长杨至其县人武部职工周在龙县人武部职工王毅县人武部职工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各单位和个人要以他们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党管武装,注重军民融合,着力服务大局,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推动我县武装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为全县出现济社会发展作新的贡献.
2015年3月20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5-桐府办发〔2015〕4号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15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中央、省、市森林防火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方针,按照以人为本、科学防火、依法治火工作原则,强化政府统筹安排、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工作机制,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常抓不懈,积极探索森林防火工作规律,不断提高我县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二、总体目标全县2015年森林受害率控制在0.
7以内,无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森林火灾扑救率100%,森林火灾查处率90%以上.
三、组织领导(一)全县成立以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人武部、公安局、林业局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县法院、检察院、经贸、农牧、发改、财政、卫计、住建、人社、交通、民政、安监、文广、教育、气象、消防、武警、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令狐小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乡(镇)成立以乡镇长为指挥长,分管领导为副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全县森林防火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六长"责任制.
四、具体要求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6-1.
及时制定完善火灾应急处置预案,调整充实应急指挥组织机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和责任区域,层层签订责任状,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
2.
县、乡两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本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认真履职,负责做好责任区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检查督导,帮助协调解决扑火经费和物资,做到责任区域防火工作年初有安排、年末有总结.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火意识.
利用好宣传阵地和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典型案例、扑火安全知识,做到家喻户晓.
4.
坚持疏、堵、导结合,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减少火灾隐患.
依法管理野外用火,规范用火行为,严格执行生产用火审批制度,在重点时段、重点地段、重点林区进行重点防范.
农村野外生产用火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野外用火,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督促用火单位或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做到"五不烧"(即风大和气温高不烧、无人看守不烧、未设置好防火隔离带不烧、未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林区边缘不烧).
春节、清明节期间,禁止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的坟墓祭奠时烧纸和燃放鞭炮.
凡遇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干部在重点林区、重点地段设立站、哨,对入山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收缴火种.
护林人员在此期间,要坚持每天上山巡逻,做到山头地块不留死角,严防死守,依法严肃查处违规用火行为.
5.
要加大经费投入,增强森林防火保障能力.
各乡(镇)要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投入资金不少于5万元,主要用于森林防火宣传、基础设施和装备添置等.
6.
加强扑火队伍建设,提高扑救能力.
县级要组建50人以上的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各乡(镇)要组建30人以上的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定期开展防火安全培训.
扑救森林火灾要坚持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的原则.
在森林火灾扑救中,指挥员要周密组织,科学指挥,以人为本,提高扑火作战的科学性、有效性、灵活性和安全性,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幼和中小学生直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严禁盲目蛮干.
7.
加大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从重打击引发森林火灾的肇事者,依法落实责任追究.
8.
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年终考核.
对失职、渎职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森林火灾扑救不积极的,扑火指挥失误造成人员伤亡的,故意瞒报森林火灾的,森林受害率超过0.
7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
严格值班制度和火灾报告制度.
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各乡(镇)防火办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
一旦接到火情,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应急报告程序向当地政府和县森防办报告(电话:26630119、26664119).
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015年1月9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7-桐府办发〔2015〕6号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桐梓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0日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对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黔教计发〔2014〕259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县义务教育学校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坚持"教育大计、教师为本"的思想,体现"关爱教师、构建和谐"的原则,不断提高教师生活待遇,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进一步稳定教师队伍,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促进城乡教育公平,推动全县教育均衡发展.
二、领导小组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8-为切实做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特成立桐梓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组长:冉贤俊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朱煜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杜隆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成员:丁月高县教育局局长胡世勇县财政局局长朱世斌县监察局局长罗诚县审计局局长王官忠县人社局局长下设办公室于县教育局,丁月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县教育局人事科负责,生活补助款的发放由计财科负责.
三、政策内容(一)补助对象.
除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以外在编在岗的义务教育公办教师.
(二)补助原则.
实行分档补助的原则.
生活补助标准综合考虑教师任教学校所在地艰苦程度分不同档次进行补助,全县共分为二档.
(三)补助标准.
一档学校中的教师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二档学校中的教师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具体档次及标准见1)(四)发放办法.
以乡镇为单位,随教师工资按月发放.
生活补助只是针对乡村教师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受,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
经县教育局批准到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支教一年以上的城区教师和"特岗教师"同等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经县教育局批准挂职、进修、借调三月以上在编不在岗的不得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教师工作地点调整变动后,按调整后的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标准执行.
(五)执行时间.
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全县统一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四、操作措施(一)动态管理.
严格落实"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补助原则.
即教师调入乡村学校,从调入的次月起享受该补助标准.
教师因调出、退休、学校布局调整等原因离开乡村学校的,其补助标准从次月起取消(或调整).
因病假或事假满一个月的,相应停发该月的补助;在规定产假和法定假期,补助照发.
(二)实名管理.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并实行实名管理.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要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及发放情况进行审核,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三)审核权限.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由各乡镇中心学校每月统一填写《桐梓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报花名册》(见2)和《桐梓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报汇总表》(见3),并在全乡镇校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中心学校校长签字盖章,送县教育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复核后发放.
(四)审批程序.
为了确保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能够及时发放,操作流程为每月10日前各乡镇中心学校经办人员将《桐梓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报花名册》和《桐梓县乡村教师生活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9-补助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填写完善经中心学校校长签字确认后,交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核(中心学校留存一份;另交二份到县教育局计财科).
12日前县教育局将审核后的相关资料报县财政局业务科室复核.
15日前县财政局业务科室核实无误后下达用款计划.
20日前县教育局将资金拨付到各中心学校账户,由中心学校直接打入教师工资账户.
五、工作要求乡村教师发放生活补助牵涉面广,是一项稳定教师队伍的重要民生工程,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操作行为,认真查对核实,确保发放对象真实准确,真正把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位教师手中.
六、纪律要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和动态管理,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在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过程中,要公开公示有关信息,保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及时受理乡村教师投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防止和杜绝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对在确认和发放工作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对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作严肃处理.
1.
桐梓县学校情况一览表2.
桐梓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申报花名册3.
桐梓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申报汇总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20-1:类别学校名称学校数(所)人数(人)标准(元)金额(万元)城区学校桐梓县第四中学、桐梓县第五中学、桐梓县娄山中学、娄山关镇中心学校、娄山关镇将军希望小学、娄山关镇四小、娄山关镇逸夫小学、娄山关镇灯塔小学、娄山关镇工农小学、娄山关镇娄山关小学、娄山关镇水井小学、娄山关镇柏果小学、娄山关镇安山小学、娄山关镇和平小学、燎原镇燎原中学、燎原镇中心学校、燎原镇石门小学、燎原镇大沟小学、楚米镇中心学校、楚米镇福和小学、楚米镇楚米中学、楚米镇元田小学、桐梓县第十八中学23000一档娄山关镇长岗小学、娄山关镇沙坝小学、娄山关镇杨柳小学、娄山关镇小坝小学、娄山关镇红园小学、娄山关镇云霞希望小学、楚米镇和平小学、楚米镇福兴小学、楚米镇庄子小学、楚米镇青杠园小学燎原镇共和小学、燎原镇田坝小学、燎原镇黎思小学、燎原镇大岩小学、燎原镇玉山小学、茅石镇茅石中学茅石镇中心学校、茅石镇新桥学校、茅石镇五星小学、马鬃苗族乡马鬃中学、马鬃苗族乡中心学校、官仓镇官仓中学、官仓镇太平中学、官仓镇中心学校、官仓镇太平小学、官仓镇响水小学、官仓镇小关小学、九坝镇九坝中学、九坝镇中心学校、九坝镇令坝小学、九坝镇丁梨小学、九坝镇天池小学、九坝镇学堂小学、高桥镇高桥中学、高桥镇越红同心小学、高桥镇两河小学、高桥镇周市小学、高桥镇兴隆小学、花秋镇花秋中学、花秋镇中心学校、花秋镇天生桥小学花秋镇克勤小学、风水乡风水中学、风水乡中心学校、容光乡容光中学、容光乡中心学校、容光乡云光小学、容光乡海尔希望小学、大河镇中心学校、大河镇新场小学、夜郎镇夜郎中学、夜郎镇中心学校、夜郎镇加油小学、夜郎镇联合小学、新站镇新站中学、新站镇中心学校、新站镇农兴小学、新站镇农里小学、新站镇太平小学、新站镇蒙渡小学、小水乡小水中学、小水乡中心学校、桐梓县第三中学、松坎镇中心学校、松坎镇茶店小学、松坎镇三元小学、尧龙山镇尧龙中学、尧龙山镇中心学校、尧龙山镇酒店小学、尧龙山镇沿岩小学、木瓜镇木瓜中学、木瓜镇水坝中学、木瓜镇中心学校、木瓜镇水坝小学、黄莲乡中心学校、坡渡镇坡渡中学、坡渡镇中心学校、羊磴镇羊磴中学、羊磴镇中心学校、水坝塘镇复兴中学、水坝塘镇中心学校、狮溪镇达昌中学、狮溪镇中心学校、芭蕉乡芭蕉中学、芭蕉乡中心学校85222020044.
40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21-二档楚米镇银福小学、茅石镇正龙小学、茅石镇小平小学、茅石镇山茶小学、马鬃苗族乡石板小学马鬃苗族乡小坝小学、马鬃苗族乡红光小学、马鬃苗族乡川东小学、官仓镇幸福小学官仓镇沙坡小学、官仓镇朱天小学、官仓镇公平小学、官仓镇九台小学、官仓镇星光小学、官仓镇曙光小学、九坝镇槐子小学、九坝镇九坝小学、九坝镇山堡小学、九坝镇龙塘小学、九坝镇白盐井小学、九坝镇矿山小学九坝镇蒲家小学九坝镇沙坪小学九坝镇田沟小学、九坝镇黎村小学、高桥镇青杠小学、高桥镇斋郎小学、高桥镇送郎小学、高桥镇火石小学、花秋镇乐境小学、花秋镇岔水小学、花秋镇龙塘小学、花秋镇大坝小学花秋镇石步小学花秋镇红光小学花秋镇木堰小学、花秋镇新田小学、花秋镇石关学校、风水乡培英小学、风水乡华通小学风水乡木艾小学风水乡虎脑小学、风水乡幸福小学、风水乡火石小学风水乡石门小学、容光乡洪关小学、容光乡井坝小学容光乡元木小学、容光乡盘龙小学、容光乡联心小学、容光乡光华小学、容光乡光明小学大河镇合兴小学、大河镇上台小学大河镇石牛小学、大河镇营盘小学、夜郎镇明星小学、夜郎镇沿河小学夜郎镇锡群小学夜郎镇新华小学、夜郎镇华山小学、夜郎镇柿垭小学、夜郎镇大坪小学夜郎镇胜利小学、夜郎镇黄山小学、新站镇山坡小学、新站镇三林小学、新站镇捷阵小学、新站镇九龙小学、新站镇和林小学、新站镇四兴小学、新站镇向阳小学、新站镇骑龙小学小水乡三坝小学、小水乡马岩小学小水乡合理小学、小水乡同盟小学、小水乡共和小学、松坎镇三坝小学松坎镇乐坪小学、松坎镇柏山小学、松坎镇许家坪小学、尧龙山镇水辽小学、尧龙山镇小水小学、尧龙山镇金家小学、木瓜镇铁山小学、木瓜镇英台小学、木瓜镇塘口小学、木瓜镇四垭小学、木瓜镇新坝小学、木瓜镇水银小学、木瓜镇新华小学、木瓜镇育新小学、木瓜镇白露小学、黄莲乡湖南洞小学、黄莲乡春森小学、黄莲乡岩湾小学、黄莲乡光大道竹小学、黄莲乡新庄小学、黄莲乡后深小学、黄莲乡冯秀英小学、黄莲乡桂兴小学、黄莲乡妙音小学、黄莲乡安星小学、黄莲乡高子小学、坡渡镇木人台小学、坡渡镇回龙小学、坡渡镇林紫小学、坡渡镇桐元学校、坡渡镇火箭小学、坡渡镇高梁小学羊磴镇兴台小学、羊磴镇红旗小学、羊磴镇三台小学、羊磴镇前进小学、羊磴镇湾塘小学、羊磴镇东风小学、羊磴镇三会小学、羊磴镇文峰小学、羊磴镇高红小学、羊磴镇朱礼小学、羊磴镇红锋小学、水坝塘镇集中小学、水坝塘镇马井小学、水坝塘镇扶坝小学、水坝塘镇胜利小学、水坝塘镇明月小学、狮溪镇界牌小学、狮溪镇白台小学、狮溪镇三合小学、狮溪镇烫山小学、狮溪镇黄坪小学、狮溪镇箐坝小学、狮溪镇民主小学、狮溪镇回龙小学、芭蕉乡新坪小学、芭蕉乡黄溪传勇小学、芭蕉乡河坝小学、芭蕉乡永丰小学139100230030.
06每月合计247322274.
46全年12个月合计893.
52注:此表中测算数据为2014年秋季学期实有学校数和教师人数,若学校数或教师人数发生变动将以变动后的实有人数审核发放.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22-乡镇:月份:单位:元序号学校名称姓名人员性质标准工资账号备注注:人员性质分为:在编在岗教师;特岗教师;支教教师、外乡镇借入教师.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23-乡镇:月份:单位:元序号学校名称补助人数月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合计校长姓名联系电话备注合计在编在岗教师特岗教师外乡镇借入教师支教教师合计填表人:中心学校校长审核意见及印章:教育局人事科审核意见及印章: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24-桐府办发〔201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娄山关高新区和娄山关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融资平台公司:《桐梓县加强银行政府性债务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1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政府性债务贷款资金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部门承办,需要用财政资金偿还的银行贷款项目资金.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25-第二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性债务贷款项目资金,主要由债务主体单位完善相关贷款资料.
第三条县政府金融办负责与金融部门对接,协调年度融资计划.
第四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需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贷款项目资金,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及年度偿还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债务主体单位在相关金融机构取得年度贷款项目融资计划范围内贷款后,及时函告县财政局债务科.
第六条债务主体单位在相关金融机构取得年度贷款项目资金提款后,应全部转入县财政资金专户.
如项目单位在县财政有借款的,应先归还县财政借款.
第七条债务主体单位在支付项目资金前,应付工程进度相关资料,报经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后,由县财政根据县人民政府签批意见,将项目资金从财政资金专户拨付到债务主体单位.
第八条法律责任,债务主体单位未按规定将政府性债务贷款项目资金转入财政资金专户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26-桐府办发〔2015〕10号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桐梓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娄山关高新区和娄山关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充实桐梓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城规委).
其成员如下:主任:冉贤俊县人民政府县长常务副主任:冉拥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主任:彭义江娄山关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龚光林娄山关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陈德平县人民政府副调研员张正荣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张斌县政府办主任委员:陈兴友县政府办副主任石国震县住建局局长王念桥县发改局局长胡世勇县财政局局长易兵县国土局局长李小静县城管局局长张元平县环保局局长杨勇涛县水务局局长令狐小毛县林业局局长张廷伟县交通局局长李念县文广局局长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27-杨刚县经贸局局长丁月高县教育局局长黄兴旺县农牧局局长舒奭县投促局局长李劲松县旅产办主任王梅县国安办主任令狐荣溱县国教(人防)办副主任赵孟县气象局局长罗永飞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主任廖伍荣县消防大队大队长郑继红县邮政局局长李兴强县供电局局长陈勇县电信公司经理钟晓旭县移动公司经理罗昭伟县供排水公司经理令狐荣钊娄山关镇人民政府镇长赵久强燎原镇人民政府镇长何远利楚米镇人民政府镇长县城规委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石国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兴友、甘文山、娄进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令狐锋、曾宏、令狐昌强、方琴同志具体办公.
县城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石国震县住建局局长副组长:甘文山县住建局副局长、工程师梁冰县国土局副局长、工程师娄进县住建局规划站负责人、工程师成员:钱成树县水利局工程师蒋福斌县环保局工程师付文举县林业局工程师李波县交通局工程师令狐荣溱县国教(人防)办副主任廖伍华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梁风华县综治办负责人王馨鑫县气象局副局长娄小敬县城管局副局长刘健县文广局文物管理所所长陈义贵县住建局工程师令狐锋县住建局规划站副站长令狐昌强县住建局二级注册结构师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28-曾宏县住建局工程师方琴县住建局工程师罗昭伟县供排水公司经理杨晓东县供电局工程师县城规委聘用专家人员名单如下:凌崇盛原省建设厅总规划师,省城规委专家委员会委员、高级规划师廖嘉琳遵义市规划局副局长、总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张黔民原遵义市规划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顾红男重庆大学教授、注册规划师曾建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总规划师、注册规划师欧天才遵义市规划局县乡管理科科长、工程师杜发明遵义市建筑设计院院长、一级注册结构师阎建国遵义市规划设计院副院长、一级注册建筑师王赤遵义市建筑规划设计院副院长、总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陈颖遵义市建筑设计院工程师2015年1月14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29-桐府办发〔2015〕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娄山关高新区和娄山关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冉贤俊同志: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分管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编委办.
联系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工作.
朱煜同志:负责县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统筹协调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分管财政金融、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旅游发展、税务、统计、物价、保险和县政府应急、法制、外事侨务、政务服务等工作,分管县国裕公司涉及的人事、财务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统计局、县档案局、县旅游办.
联系国家统计局桐梓调查队、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银监办、农行、工行、建行、信用联社、贵州银行、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县邮政局.
罗欣同志:分管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招商引资、市场监管、供电等工作.
分管县经贸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投资促进局.
联系娄山关高新区和娄山关经开区,联系县供电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盐务支局及驻桐企业.
万浪涛同志:协助朱煜同志工作.
联系县离退局、总工会、妇联、团县委、科协、文联、残联、工商联.
张永康同志:分管农业农村等工作.
分管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移民局、县扶贫办、县供销社、县畜牧产业办、县烤烟产业办.
联系县烟草专卖局、县气象局.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30-杜隆焰同志:分管文教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分管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文广局、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蟠龙中学、娄山中学、中职校、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联系县有线电视网络公司.
邓小彬同志:分管公安、民政、民族宗教、信访维稳、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消防安全等工作,负责县公安局工作.
分管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民宗局、县综治办、县国教(人防)办、县铁路护路联防办.
联系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桐部队、火车站.
方澜同志:到新蒲新区挂职.
冉拥军同志:负责县城镇建设开发领导小组工作.
分管城乡建设和规划、国土资源、城镇管理等工作.
分管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县城管局、县规划执法大队、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和县国裕公司涉及的项目建设方面的工作.
杨登洪同志:分管交通运输、煤炭产业及安全生产等工作.
分管县交通局、县安监局(煤管局)、县煤监中心、县煤焦税费稽查队(打击非法煤矿稽查队)、县煤炭产业发展综合协调办.
联系县公路段.
邓克勇同志:协助冉拥军同志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协助杨登洪同志分管煤炭产业和安全生产工作.
罗传福同志:负责县人武部相关工作.
陈德平同志:协助冉拥军同志分管城镇建设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饶庆忠同志:分管天门河水库、电煤矿井建设、电煤办等工作.
李雪阳同志:协助张永康同志工作.
张正荣同志:协助冉拥军同志工作.
李强同志:协助罗欣同志工作.
毕云同志:协助杜隆焰同志工作.
张斌同志: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分管县人民政府驻外机构.
2015年1月20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31-桐府办发〔2015〕13号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涉河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桐梓县涉河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26日桐梓县涉河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为有效遏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保障沿河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开展涉河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函〔2014〕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32-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集中打击"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集中力量,严厉查处涉河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拆除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建立健全涉河违法建设行为防范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水务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宣传部负责人和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涉河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李志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李荣旭、曾令飞、赵天香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对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的协调、检查和督导.
各乡镇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涉河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工作.
三、工作任务(一)整治区域.
中心城区河道(即桐梓县城范围内河道),人口密集的乡镇、村(居)所在地河道和其他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河道.
(二)整治范围.
1.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2.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涉河建设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3.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4.
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占用河道土地进行建设的.
5.
其他涉河违法建设的.
(三)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着重对具有经营性质的涉河违法建设,占用河道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倾倒垃圾等妨碍行洪的行为,影响河道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建设等开展整治.
四、责任分工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依法打击、查处辖区内涉河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涉河违法建筑.
县水务局负责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活动.
严厉打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各类临河、跨河、拦河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和从事各类影响河势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33-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行为;严厉打击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的行为和毁坏防汛、水文监测设施的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河道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管理.
严厉打击违反规划挤占河道岸线的建设行为;涉河规划建设审批前,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加强对河道岸线周边建设行为的管理.
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
县国土局负责加强土地管理工作.
要严格审批涉河用地,禁止占用河滩地、河道;涉河用地审批前,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洪要求审查同意;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占地上新建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项目涉河建设行为的管理.
加强对跨河、临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工程的管理;涉河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前,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县文广局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做好涉河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确保舆论导向正确、宣传内容丰富、宣传形式多样,动员广大群众关心、理解、支持本次专项执法行动.
县法院负责依法审理因涉河违法建设和行政确认强制拆除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县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涉河违法建设案件进行审查.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涉河违法建设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阻碍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涉河建设预防监督长效机制,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工作步骤(一)宣传部署阶段(2O15年1月).
1.
宣传发动.
重点针对河道沿岸、临河居住或者工作的个人、单位开展河道管理、建设、规划、用地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张贴宣传标语,宣传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配合依法拆除涉河违法建筑工作.
2.
安排部署.
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及时制订本次专项执法的实施方案,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内容、方法、要求和重点,明确本辖区内列入专项执法检查的河流和重要水域,并召开专项执法工作部署会加以细化落实.
各乡镇的实施方案须于1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务局).
(二)执法检查阶段(2O15年1月至2015年3月).
1.
分类查处.
各乡镇各部门加大对河道的巡查检查力度,对检查的河段、项目登记造册,做好巡查记录;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处罚)程序和要求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建立详实的执法基础资料库;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或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要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处理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34-2.
集中打击.
将河道违法案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典型案件列为重点查处对象,集中力量进行打击;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在认真做好强制拆除前期准各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事先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对重大违法案件或者阻力较大的案件,可采取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直接查处或者报请上级部门督办等方式严肃查处.
3.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要安排专人对检查发现的各类涉河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处理进度和处理结果进行登记造册;每月5日前,要将工作推进情况台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务局).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5年3月至6月).
1.
各乡镇要围绕整改任务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违法情节较重且拒不整改的当事人,要依照《行政处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或者上报有关部门查处.
2.
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各乡镇开展涉河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执法活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促工作方案落实情况、执法文书填写规范程度、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同时,对前阶段各乡镇巡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查处和督促整改不力的乡镇和部门,报县督查局通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6月).
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的专项执法行动组织机构要对涉河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取得成绩和经验、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并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务局).
同时,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的后续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预防监督涉河违法建设行为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执法行动效果,确保河道防洪和渡汛安全.
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涉河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执法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而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
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情节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督促整改到位.
对整改不力的,要严格依法处罚或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能力,提高效能.
以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为契机,通过学习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执法体系建设、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库,提高执法效能.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广泛宣传行政法律法规,宣传河道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和后果.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喉舌作用,通过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适时对专项执法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报道,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五)建章立制,长效管理.
通过职能部门间的联合执法活动,加强相互协作和沟通,建立开展经常性联合执法的机制和信息共享互通的机制,从源头上抓起,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巩固专项执法工作成果.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35-桐府办发〔2015〕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娄山关高新区和娄山关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投融资平台公司:《桐梓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27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电〔2015〕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遵府办发〔2015〕3号)精神,切实做好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统一部署,分类实施.
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的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单位在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方面出台的优惠政策,按照"谁起草、谁审批、谁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36-签订、谁负责"的原则,分层级、分部门清理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起草牵头部门负责清理.
起草部门撤销或合并的,由承接部门负责清理.
(二)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既要立足当前,结合我县实际,对税收、非税收入及与企业缴纳税收和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监督考评、信息公开和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一)清理范围.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有关要求,凡我县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在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方面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认真排查、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不漏项.
市级及市级以上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不属于我县清理的范围.
(二)清理内容1.
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2.
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逐步加以规范.
3.
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符合我县经济发展需要、效果明显,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各部门提出申请,要充分说明理由,提出建议,报县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由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待国务院批复后遵照执行.
(三)规范要求.
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八个一律不准"要求,对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规范.
对2014年12月1日前所出台税收等优惠政策,本部门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不准再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各部门不得再兑现和落实;清理期间和清理规范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一律不准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一律不准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一律不准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一律不准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一律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三、健全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通过清理规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我县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37-(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
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研究,提出我县拟取消、调整和延续的意见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
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建立举报制度,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三)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要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县财政局定期检查各乡镇、各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组织部门,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提请县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单位或部门,县人民政府将按照税收等优惠政策额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财政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不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
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做好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
要在本县区域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出台并统一实施的按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间收入分配体制.
四、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2015年1月26日前).
加强领导、建全机构、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建立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制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清理机构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二)实施阶段(2015年1月27日-2月8日)1.
2015年1月29日前,各单位根据全县统一部署,组织落实本单位及本乡镇清理工作.
2.
2015年1月30日前,各单位将清理情况、拟保留优惠政策建议报送县财政局对应业务科室,并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文件资料.
3.
2015年2月2日前,县财政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清理情况、拟保留优惠政策建议进行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4.
2015年2月9日前,将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的清理汇总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三)督促验收(2015年2月10日-3月10日)2015年2月15日前,县清理领导小组要对各部门工作进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指导督促各部门认真落实清理规范工作.
2015年3月10日前,接受省、市清理办对我县清理工作验收.
各部门要及时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省、市清理办的检查和验收.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研究,逐条对照,逐项清理.
要建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38-立统一的领导协调机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财政部门牵头,抓好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督查验收等工作,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二)完善政策措施.
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各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和国家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
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企业的意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基层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确保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各方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清理规范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清理办负责解释和协调处理.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39-桐府办发〔2015〕16号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责任区域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充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并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责任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名单指挥长:张永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指挥长:邓小彬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田海豹县人民武装部部长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令狐小毛县林业局局长成员:梁昌荣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陈道云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刚县经贸局局长令狐昌啸县安监局局长王念桥县发改局局长黄兴旺县农牧局局长胡世勇县财政局局长石国震县住建局局长王官忠县人社局局长张廷伟县交通局局长王永强县民政局局长李念县文广局局长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40-丁月高县教育局局长余明州县卫计局局长赵孟县气象局局长肖喜祥县武警中队队长廖伍荣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刘宁县应急办副主任陈勇县电信公司经理钟晓旭县移动公司经理兰宣豪县联通公司经理韦大强县林业局副局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令狐小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韦大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值班电话:0851-26630119、0851-26664119.
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审查县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配合县人民政府指挥和协调全县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处置、扑救工作;决定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与相邻县(区、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办)主要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置森林火灾建议,执行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负责联系省、市森防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扑救火灾信息的调度、处理.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组织武警、消防官兵、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护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调集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支援指挥扑救工作,负责扑火前线指挥和火灾现场安全警卫.
县法院、检察院负责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审理.
县林业局做好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搞好值班调度和统计,建立火灾档案;起草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文件和森林防火预案及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森林消防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做好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防火宣传教育;保障重大森林火灾扑火工具和器材的调配,配合公安部门侦破和查处火灾案件;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
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护林防火和扑救森林火灾;调派警力维护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县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41-县农牧局指导管理农村生产用火,协助组织扑救危及农场、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农用设施的森林火灾,组织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森林火灾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对灾民的救济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家属的抚恤慰问.
县卫计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县交通局负责及时组织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对过往林区的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县人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受灾国有林场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再就业工作.
县文广局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组织协调电台、电视台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及森林火险信息的发布.
县经贸局负责森林防火扑救期间和灾后安置所需的粮食供应.
县安监局负责森林火灾隐患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住建局负责灾区民房的重建、检查、指导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在校学生的森林防火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协调安排灾后重建.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和预警预报,特别是高火险天气的预警预报;提供火灾现场天气实况,做好人工影响天气扑火工作.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指导扶持全县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建设,保障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联络畅通,落实国家对森林防火优惠政策.
三、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区域如下县林业局楚米镇、柏箐自然保护区、凉风垭国营林场县法院新站镇县检察院尧龙山镇县公安局容光乡县农牧局官仓镇大河镇县财政局娄山关镇、马鬃乡县发改局风水乡县安监局木瓜镇茅石镇县人社局燎原镇县教育局水坝塘镇坡渡镇县交通局芭蕉乡羊磴镇县文广局高桥镇县人武部夜郎镇县民政局小水乡黄莲乡县经贸局花秋镇狮溪镇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42-县卫计局九坝镇松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包保责任区域的森林防火日常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消除火灾隐患.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包保单位接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协调督导和参与扑救工作,同时负责协调筹措扑火物资及经费,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015年2月3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43-桐府办发〔2015〕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桐梓县完善乡村旅馆相关手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3日为积极营造良好的乡村旅游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乡村旅游行业管理,实现乡村旅游的提档升级,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打造养生度假基地、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宗旨,继续强力推进"三化一游"主战略,抢抓机遇,克难攻坚,积极作为,树立"管理出效益,服务促发展"的思想,对全县符合规划的乡村旅馆完善相关手续,努力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促进我县乡村旅游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44-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保护资源、科学规划、规范监管、优质服务"为基本原则,以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出发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通知》(桐府发〔2012〕14号)要求,摸清底数,分步推进.
重点是2012年前有部分手续的乡村旅馆(度假山庄);不在县城及集镇规划区内;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不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内;具有企业法人资质的乡村旅馆(度假山庄).
三、组织领导成立桐梓县乡村旅馆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朱煜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副组长:谢庆松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冉拥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成员:张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胡世勇县财政局局长王念桥县发改局局长杨刚县经贸局局长易兵县国土局局长张元平县环保局局长石国震县住建局局长廖维全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李劲松县旅游办主任罗永飞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主任喻刚县地税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旅游办,李劲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从相关单位抽专人办公,具体负责完善乡村旅馆相关手续的工作.
四、部门职责为及时有效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国土、住建、环保、地税等要依据本部门要求,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积极协助解决遗留问题.
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国土局:负责乡村旅馆用地调规及挂牌出让,完善用地手续.
(二)环保局:负责环评初审意见,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建设;完成1000平方米以上乡村旅馆环保相关手续.
(三)住建局:负责出具规划指标,监督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形成报告,收取相关规费,办理产权证.
(四)市场监管局:负责完善乡村旅馆(度假山庄)企业法人资质.
(五)旅游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及各阶段汇报及总结汇报.
(六)征收中心:负责乡村旅馆每户占地、建设等的勘丈及用地批复后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45-(七)地税局:负责征收相关税款(涉及税种为: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印花税、所得税等).
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的工作.
五、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2015年2月底前).
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旅馆中选择有代表性的20家乡村旅馆作为试点,主要对所建乡村旅馆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进行现场勘测,检查审批、用地手续,查验建筑质量监理记录、环保设施等,建立档案,分类汇总,为全面推进提供参考依据.
按照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要求拟定完成《乡村旅馆补办手续清单》.
(二)试点阶段:(2015年4月底前)1.
召开会议.
将已确定的20家乡村旅馆(度假山庄)试点单位的业主集中召开会议,向其讲解清理整顿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步骤,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2.
登记造册.
督促各业主按照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拟定的《乡村旅馆补办手续清单》进行对照检查,出示有效证件和票据,做好造册登记.
3.
补办手续.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国土、建设、环保、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开展乡村旅馆清理整顿工作,完善相关手续.
同时,对余下的129家所需建设用地纳入规划,集中报地.
4.
工作总结.
全面总结本次清理整顿的情况,对存在问题和成功经验进行全面汇总,为下一步乡村旅馆的建设提供扎实的参考依据.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5月-10月).
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1000平方米以上的129家按照试点阶段工作步骤和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对在县城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占用基本农田、检查有安全隐患的乡村旅馆,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46-桐府办发〔2015〕18号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桐梓县调查队公布我县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5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88元标准,现已制订出2015年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如违反计生条例规定进行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属农村居民的,按照我县上一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2至3倍征收16310元至24465元;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按4至5倍征收32620元至40775元).
二、属城镇居民的,按照我县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2至3倍征收41176元至61764元;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按4至5倍征收82352元至102940元).
三、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按照我县上一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户籍为农业家庭户口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4至6倍征收32620元至48930元;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按7至10倍征收57085元至81550元.
户籍为城镇居民户口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4至6倍征收82352元至123528元;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按7至10倍征收144116元至205880元).
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民一方是城镇居民的,各按照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征收.
2015年2月11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47-桐府办发〔2015〕19号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新站镇第二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娄山关高新区和娄山关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基本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1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赋予新站镇第二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2月15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48-赋予新站镇第二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三)行政许可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3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49-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4微型企业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修订)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规定: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需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推荐材料,创业所在地工商分局进行初审.
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扶持对象进行创业培训,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扶持对象到创业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后享受扶持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四)行政处罚1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50-(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3对营业性演出禁止情形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51-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5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6对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7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8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文化行政部门9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10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52-(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1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2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13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53-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4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等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15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6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17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54-(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9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0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1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22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23对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55-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管理部门24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5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6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27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28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处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56-(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29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30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31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32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33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34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35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36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57-其委托的单位37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38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39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40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41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42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43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58-44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45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46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47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48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49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50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51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59-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52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53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54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5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60-(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8号,2009年10月修订)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6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7对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58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59对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0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1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62对未在施工现场的危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61-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63对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64对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5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6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67对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68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69对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0对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62-舍的处罚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1对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72对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73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74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7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76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77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63-动的处罚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四)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五)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78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九条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79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64-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品许可管理部门80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81对已被查处而又重复同一违法行为的责任者的处罚《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已被查处而又重复同一违法行为的责任者,除按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外,并处原罚款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82对集贸市场、商场等经营场所的主办者未设置复测用计量器具,供消费者无偿使用,并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处罚《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商场等经营场所的主办者应当设置复测计量器具,供消费者无偿使用.
并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进行维护和日常校验,保持其准确性.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83对利用计量器具损害国家、消费者或者相关者利益的处罚《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改变计量器具的控制系统或者设置其他作弊装置;(二)使用无检定合格印、合格证或者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检定证;(三)利用计量器具损害国家、消费者或者相关者利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65-(四)伪造计量数据;(五)其他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4对经营零售商品不符合国家或本省有关零售商品计量规定要求的处罚《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经营零售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有关零售商品计量规定的要求.
经营者按照量值结算时,应当确保零售商品净含量的准确,不得将其他异物计入商品净含量.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给消费者或者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85对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处罚《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下列计量器具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使用:(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二)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中介服务检测机构使用的计量器具,国家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或者校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86对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六条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没收该种标准物质和全部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87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66-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88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
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89对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90对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91对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92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十九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67-罚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93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94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一条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95对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96对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97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98对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的处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68-99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或者其上级质监部门可以撤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五)其他依法可以撤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100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01对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现场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69-102对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现场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03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04对集市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处罚《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二、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一)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05对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的处罚106对集市主办者不遵守国家有关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规定的处罚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70-107对集市主办者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七)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集市主办者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也可以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8对集市主办者未在集市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处罚109对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处罚《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做到:(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
(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四)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
不得估量计费.
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
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六)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10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处罚111对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71-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现场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12对眼镜制配者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的计量器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第四条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规定,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
(三)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五)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七)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九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13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处罚114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115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116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117对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第十二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72-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技术监督部门118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119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120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73-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121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122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第四十七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23对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处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第二十三条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
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
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四十八条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24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县级以上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74-品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第四十一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25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处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第五十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75-桐府办发〔2015〕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明确细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理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充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安全管理专业办公室.
现将调整充实的机构、人员和职责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县安委会组成人员主任:冉贤俊县人民政府县长常务副主任:杨登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主任:朱煜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罗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永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杜隆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邓小彬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冉拥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傅建雄娄山关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廖豪娄山关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县各重点项目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张斌县政府办主任王宗培县政府办副主任王逊县政府办副主任令狐荣刚县政府办副主任令狐昌啸县安监局局长罗玉林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76-朱世斌县监察局局长宋文卫县编委办主任王念桥县发改局局长胡世勇县财政局局长何永刚县公安局政委王官忠县人社局局长丁月高县教育局局长杨刚县经贸局局长周世鑫县司法局局长王永强县民政局局长张元平县环保局局长石国震县建设局局长李小静县城管局局长张廷伟县交通局局长黄兴旺县农牧局局长杨勇涛县水务局局长余明州县卫计局局长令狐小毛县林业局局长易兵县国土局局长李念县文广局局长廖维全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李劲松县旅游办主任梁中文县统计局局长马相海县供销社主任王朝焱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刘宁县应急办副主任令狐飞县法制办副主任谢韬县信息中心主任令狐荣溱县国教(人防)办副主任赵孟县气象局局长李兴强桐梓供电局局长代祥红县公路段段长冷一鸣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廖伍荣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张绍贵崇遵高速公路桐梓路政大队队长刘俊崇遵高速公路交警七中队队长蒲应河崇遵高速公路交警八中队队长罗盛友桐梓火车站站长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77-梁曙清县外宣中心主任金晶桐梓电视台台长二、县安委会主要职责(一)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和指挥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部署,结合全县安全生产实际,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委全会,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定期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明确整治责任单位、整治监督单位、整治属地管理单位、整改时限,限期将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整改销账制度,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五)制定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及人员配备,定期指导举行各行业应急演练.
(六)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三、县安委会副主任主要职责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以及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业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所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上级政府的具体要求和本级政府的实施意见,进行年度总体安排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安排,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大隐患问题,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
朱煜同志负责旅游以及其他分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罗欣同志负责工业企业、电力、特种设备、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分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张永康同志负责病险水库、农机、森林防火、防雷减灾以及其他分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杜隆焰同志负责教育、卫生以及其他分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邓小彬同志负责道路交通、社会消防以及其他分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冉拥军同志负责无证矿山和无证非法小煤窑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建筑施工以及其他分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杨登洪同志负责县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煤矿、交通客运、水上交通以及其他分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汇报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受县长委托代表县人民政府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召集安委全会和预防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年度和阶段性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所负责分管联系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督导和安排部署.
傅建雄同志负责娄山关经开区安全生产工作.
廖豪同志负责娄山关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
各重点项目的安全工作,由指挥部负责人具体负责.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78-四、县安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县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于县安监局,作为县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令狐昌啸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张敬同志任副主任并负责县安委办日常事务工作,从县安监局抽专人办公.
县安委办主要职责: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的措施和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安委会各专业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跟踪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将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并实行整改验收制度;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放、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拟定对乡镇和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方案,牵头组织开展对乡镇和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承办县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安委会分设24个安全管理专业办公室,各专业办公室在县安委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管行业、业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具体负责所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政策精神,调查研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各专业办公室主任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县安委会反馈信息,开展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24个专业办公室设置如下:(一)煤矿、有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及危化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办公室主任:令狐昌啸.
(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办公室主任:何永刚.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办公室主任:冷一鸣.
(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
办公室主任:廖伍荣.
(五)建筑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
办公室主任:石国震.
(六)市政设施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
办公室主任:李小静.
(七)地质灾害、无证非法煤矿和无证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
办公室主任:易兵.
(八)冶金、化工等工矿商贸企业和白酒行业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
主任:杨刚.
(九)供电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桐梓供电局.
办公室主任:李兴强.
(十)食品药品、成品油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
办公室主任:廖维全.
(十一)客运站(场)、道路运输、水上交通、路桥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
办公室主任:张廷伟.
(十二)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办公室主任:丁月高.
(十三)卫生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
办公室主任:余明州.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79-(十四)农机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
办公室主任:黄兴旺.
(十五)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办公室主任:令狐小毛.
(十六)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办公室主任:赵孟.
(十七)旅游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办.
办公室主任:李劲松.
(十八)崇遵高速公路(桐梓段)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崇遵高速公路交警七中队、八中队.
办公室主任:刘俊、蒲应河.
(十九)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
办公室主任:王朝焱.
(二十)环境安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办公室主任:张元平.
(二十一)水利安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办公室主任:杨勇涛.
(二十二)铁路运输安全办公室设在桐梓火车站.
办公室主任:罗盛友.
(二十三)娄山关高新区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张绍友.
(二十四)娄山关经开区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兰发元.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25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80-桐府办发〔2015〕21号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动物防疫是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等综合为一体的工作,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口蹄疫、布病、禽流感等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给社会和谐带来不稳定因素,如今年贵阳发生的人感染禽流感病例,给人民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此,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动物防疫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政府"一把手"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主要抓、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的动物防疫工作主体责任制,确保动物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一)工作目标全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狂犬病等应免密度达到100%,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红项圈"标识佩戴率、发证率和建档率分别达100%,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的建档率分别达100%,动物检疫工作开展面达100%、检疫率达100%、出证率达10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100%,规模养殖场的挂标率达100%,散养户达80%以上,耳标识读器信息录入上传次数每乡镇不得少于2000次,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工作重点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81-1.
扎实抓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原则,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和新城疫、狂犬病的全面免疫,做好重点区域内炭疽等疫病的因病设防,开展好消毒灭原和驱虫灭疥等技术指导工作.
2.
扎实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开展动物疫病监测"红线预警"行动,重点搞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和其他动物疫病监测,以兽医实验室为技术支撑,提升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能力.
3.
扎实抓好狂犬病综合防控技术集成与示范(红项圈)工作.
狂犬病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红项圈"是一项国际性项目工作,今年是红项圈项目工作的验收之年,各乡镇务必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狂犬病的免疫、红项圈的佩戴、免疫证发放和免疫档案建立,确保该项工作顺利验收合格.
4.
强化动物检疫及监督管理.
强化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建立动物检疫申报点和协检点,严格按各类检疫技术规范、规程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检疫结果负责;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违反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严禁"倒买倒卖"和非法定人员使用证、章、标志;加强动物卫生监管,严格执行引种或引入非屠宰畜的申报、审批、备案、落地报告、隔离观察等制度;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严格按"四不准一处理"原则进行处置;做好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5.
加强牲畜屠宰行业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主体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各乡镇和机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责职范围内认真履行监管工作职责,落实屠宰相关责任,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落实好屠宰管理"四个责任"(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协会自律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肉品安全.
三、强化保障措施,狠抓任务落实(一)强化经费保障.
各乡镇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解决村级防疫员春秋两季动物防疫工作报酬补贴,全年每人不低于1200元;解决村级防疫员开展狂犬病免疫注射补助,每注射一只犬5-10元;解决好畜禽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和突发疫情强制扑杀补偿;各乡镇必须确保常年应急物资储备量在1万元以上.
(二)强化人员保障.
各乡镇要充分保证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到岗到位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组织落实好村级防疫员队伍,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人抓有人干,村组干部要带队宣传打针,协助解决防疫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三)强化物资技术保障.
县级畜牧部门要加大动物防疫知识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落实好防疫物资,做好畜禽免疫抗体效价的检测和评估,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强化组织保障.
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动物防疫工作,按时间要求及时到县畜牧部门领取防疫物资.
(五)强化责任落实.
县、乡、村三级要签订责任状,各乡镇要明确畜牧技术人员挂村责任,把防疫任务分解到位,把动物防疫、检疫责任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六)强化应急管理.
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规范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程序,切实做好应对突发疫情准备,严格执行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值班制度.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奖惩制度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82-(一)强化督导检查.
县畜牧产业办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的督导检查,重点对春秋两季动物防疫工作进行阶段性督导和检查验收.
(二)严格奖惩.
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单项评奖,任务目标完成较好且全年无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将给予奖励.
因领导不力,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部归队,经费、物资、组织等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重大动物疫情或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将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2015年3月5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83-桐府办发〔2015〕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娄山关高新区和娄山关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全县信息化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就加强我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指电信网、固定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数据中心及其支持环境,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我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为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也存在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认识不足、支持不够、保护不够等问题,有的甚至野蛮施工对信息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损坏.
当今信息化时代,如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运行不正常,必将对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年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31号)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组织协调机构加强领导,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强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协作联动,迅速提升水平.
各乡(镇)和县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调度,组织协调驻地铁塔、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广电等信息建设及运营企业,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的科学发展、统筹布局,按照"一年补短板、两年不落后、三年要领先"的总体要求,实施骨干网络优化工程、城镇网络覆盖工程和农村宽带延伸工程,快速提升信息基础设施能力,加快构建我县宽带领先、信息融合、覆盖广泛、安全通畅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
各信息建设及运营企业要主动融入、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自然村通电话和行政村通宽带工程,加快4G网络等设施建设.
铁塔公司要按照"共建共享"的要求,加快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其他信息建设及运营企业要积极开展"无线城市""智慧城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84-市"等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小康讯行动计划,根据群众需求和经济发展实际,及时补充完善城市、小区信息基础设施,提升全县信息质量,为我县以大数据为重点的信息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确保到2017年城域网上链带宽达到1430Gbps,光纤到户覆盖率达到87%,WLAN和WIFI对中心城区的无缝覆盖,光缆总长度达到13.
4万公里,3G/LTE达到1.
6万个,城市宽带接入能力50M用户覆盖比例达到40%,农村宽带接入能力12M用户覆盖比例达到30%,行政村通宽带比例达到100%,广播电视网络质量全面提升.
三、加强科学规划,积极支持建设.
按照《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信息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信息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的要求,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将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现信息运营商网络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同步实施;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要统筹安排信息工程综合管道网和相关设施,避免重复建设;要将住宅小区及商住楼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同步部署;红线范围内的信息设施必须与房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住建、城管、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小区物管单位的管理和行业约束,严禁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设置障碍,严禁乱收费,切实解决好光纤入户"最后一公里"和信息质量不高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信息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条件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尽快办理用地手续.
交通运输部门要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同步纳入高速公路、重要内河航段、铁路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在拆迁中同步考虑信息基础设施变更.
环保部门要优化基站建设审批程序.
供电部门要及时解决信息基站电力接入问题,提供可靠电源,同时在用电政策、交流工程实施及费用、基站用电结算等方面给予信息运营商更多的支持.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率先免费开放所属建筑物、办公楼顶平台、楼道电梯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开放住宅区、商业(办公)楼宇、车站、展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平等协商,统筹解决好项目建设问题.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信部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等法律法规,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在城建开发和项目建设中,禁止强行拆除信息管道、杆路、基站、铁塔、机房、室内分布系统等信息基础设施,禁止未经协商、野蛮施工毁坏信息基础设施.
因城建开发、项目建设等必须迁移的,应提前组织有关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平等协商,完善协调对接机制,明确迁改工作程序和补偿标准,提供替代路由、站址,制订迁改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坚决杜绝强行拆除信息基础设施事件发生,切实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
对未经协商、野蛮施工导致信息基础设施毁坏的,有关单位要按照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五、加强宣传执法,有效保护通信基础设施安全.
各乡(镇)及宣传、信息、环保等部门要强化舆论引导,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意义,向广大群众普及电磁辐射知识,对盗窃、破坏、野蛮施工、强行拆除信息基础设施等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信息基础设施的良好氛围.
公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85-安部门要联合职能部门监督指导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依法打击盗窃、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野蛮施工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监督管理.
各通信运营企业要依法做好建设工程改造的公告公示,明确改造时间、内容等具体事项,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科学规划,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强化运行维护和管理,发现通信基础设施被破坏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开展维权行动.
有关单位要及时按照法规依法查处,并支持通信运营企业依法维权.
2015年3月17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86-桐府办发〔2015〕25号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烟叶生产收购工作考核奖励的通知各种烟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2015年烤烟工作的意见》(桐府发〔2015〕4号)精神,为确保2015年全县烟叶种植面积4.
8万亩,完成合同收购烟叶12万担.
其中上等烟达60%以上,上中等烟达92%,烟叶等级合格率达80%以上,担均价1250元以上,实现烟叶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县人民政府决定对2015年烟叶生产收购进行考核奖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奖励对象全县种烟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涉烟部门,烤烟生产干部职工和种烟科技示范户.
二、对种烟乡镇考核办法及奖励标准(一)综合奖考核评分标准.
按百分制量化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生产阶段40分,收购阶段60分).
1.
生产阶段40分.
按县烤烟生产领导小组每次阶段检查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各阶段考评细则另行下发).
2.
收购阶段60分.
(1)完成收购计划30分.
凡完成县下达收购总量计划的计30分,未完成收购计划的差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2)完成质量指标25分.
全等级担均价达到1250元的计15分,差一个百分点扣0.
2分,直至扣完为止;超一个百分点加0.
2分.
上等烟比例达到60%的计10分,差一个百分点扣0.
2分,直至扣完为止;超一个百分点加0.
1分.
(3)收购进度和收购秩序5分.
按规定完成阶段收购任务的计3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收购秩序稳定无群体性上访的计2分,收购秩序不稳定的不计分.
(二)综合奖获奖条件和奖励金额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87-1.
获奖条件及奖项设置.
必须完成收购计划任务,综合考评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且无群体上访等恶性涉农事件的乡镇具有参评资格.
按得分高低依次评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奖牌,分别计发奖金(特等奖必须达收购计划2万担以上).
2.
奖励金额.
特等奖奖金10万元,一等奖奖金7万元,二等奖奖金6万元,三等奖奖金5万元,鼓励奖奖金2万元.
(三)单项奖励1.
上等烟比例最高奖.
在完成收购计划后,按完成比例高低依次评出前三名,分别奖7000元、6000元、5000元.
2.
担均价最高奖.
在完成收购计划后,按完成担均价的高低依次评出前三名,分别奖7000元、6000元、5000元.
三、对县直机关涉烟部门考评办法及奖励标准(一)对县烤烟产业办公室、县烟草分公司,在完成全县烟叶收购总量12万担,烟叶税3000万元以上的目标任务后,奖县烟草分公司15万元,县烤烟产业办公室10万元(其中80%用于干部职工奖励.
(二)其它涉烟部门在烤烟生产收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评定为先进单位,奖金1万元.
四、烤烟生产先进工作者奖对烤烟产业发展有贡献的乡镇分管领导、烟办主任和抓烤烟干部、以及烟草系统的职工,全县评选30名烤烟生产先进工作者,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每人1000元.
五、优质烟示范户奖全县评选表彰50户优质烟示范户,由县烤烟生产领导小组授予"优质烟先进示范户"的称号,由县烟草分公司奖烤烟专用肥3套.
2015年3月17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88-桐府办发〔2015〕26号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娄山关高新区和娄山关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桐梓县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3月19日桐梓县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共桐梓县委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县的决定》,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特提出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强化学法用法,营造依法行政浓厚氛围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89-(一)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部门(局务)会、法制讲座等形式,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落实,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领导干部一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领导干部在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应当把依法行政作为重要内容.
(二)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各行政执法单位通过组织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和聘请学者、律师或法官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等形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全年执法培训不少于2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应列入2015年必训内容.
(三)健全普法教育机制,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以"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验收为契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大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形成良好法治舆论氛围.
二、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四)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清理和公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进一步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
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克服懒政、怠政,切实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五)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少环节,压缩时限.
做好赋予新站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推进新站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
三、着力强化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六)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积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和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以及依法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要采取举行听证的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要说明理由并予以公开和反馈,听证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规范性文件、对外签订合同、支付大额资金和涉及人数众多的重大决策,必须先经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合法性审查意见必须存档备查.
(八)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九)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定期清理制度.
乡镇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公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四、规范行政执法(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我县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行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90-政执法部门应做好乡镇相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证申报工作.
凡涉及赋予新站镇县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部门,必须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十一)加强行政执法评议.
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工作,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继续推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五、强化法制监督(十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
进一步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
规范行政机关应复活动,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
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十三)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按时出庭应诉.
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十四)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季度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情况.
进一步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十五)不断拓宽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公信力.
凡涉及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政务公开,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及报表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六)依法办理群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健全依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制度,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对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
加强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处置,及时回应民声民意.
七、完善评议考核机制(十七)严格评议考核机制.
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各级各部门和各级干部的实绩的重要依据.
八、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十八)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县政府要建立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充实行政应诉人员,与县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
各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加强法制队伍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任务相适应.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91-桐府办发〔2015〕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2014年,我县民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广大干部的不懈努力,较好地完成了目标任务.
为认真总结经验,推动2015年民政工作再上新台阶,按照《桐梓县2014年民政工作目标管理评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下列乡(镇)予以表彰.
一、优秀奖娄山关镇、燎原镇、松坎镇、官仓镇、茅石镇、大河镇、花秋镇、狮溪镇、尧龙山镇、新站镇、小水乡、芭蕉乡.
二、达标奖楚米镇、九坝镇、夜郎镇、羊磴镇、水坝塘镇、坡渡镇、木瓜镇、高桥镇、容光乡、风水乡、黄莲乡、马鬃乡.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激发工作热情,争取更加优异的成绩,为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而不懈努力.
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牢记为民理念,增强惠民实效,在服务发展中谋求更大作为,为我县率先实现小康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5年3月18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92-桐府办发〔2015〕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桐梓县门楼牌清理整顿和编制安装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3月18日桐梓县门楼牌清理整顿和编制安装工作方案为促进我县街路巷、门楼牌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方便社会行政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门楼牌清理整顿和编制安装工作.
为全面推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实现门楼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为目标,坚持管理与需求并重、美观与实用兼顾的原则,立足服务民生、保障民生,通过对门楼牌的有效规范和完善,实现对现有房屋的规范、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93-有序管理,从而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城镇形象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规范编制、装订整齐、信息一致"的原则,在近几年门楼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查漏补缺.
重点是编制安装新(改)建路、街、巷和居民小区以及村庄的门楼牌更换,安装缺、漏、破、损门楼牌以及其它不符合标准的门楼牌.
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完善、规范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制作、安装和管理等各项制度,使全县门楼牌编制管理达到规划科学、编排合理、整齐美观的目标,切实解决当前门楼牌的重、错、缺、损、无以及门楼牌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实现门楼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化,为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服务.
三、组织机构(一)组织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桐梓县门楼牌清理整顿和编制安装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该项工作,下设办公室于县公安局.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开展本辖区工作.
(二)工作职责1.
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地名、街、路、巷、桥的名称征集、论证、公示、命名.
2.
公安局:负责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
3.
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街、路、巷、道、桥、门(楼)牌的规格、材质、底色、字符等的制作标准.
4.
交通局:负责公路桥梁的名称征集、筛选送民政部门公示、命名.
5.
城管局:负责街、路、巷、道、桥标牌安装地点的选址和安装指导.
6.
住建局:负责监督新建楼盘的楼栋、单元和房号的编制及报备工作(编制信息报公安局备案),办理房产证必须按在公安局备案编制的楼栋、单元和房号办理房产登记.
7.
文广局:负责街、路、巷、道、桥、门(楼)的清理整顿、名称征集、公示、编制、安装的宣传.
8.
各乡(镇)政府:负责对街、路、巷、道、桥的命名宣传、名称征集、筛选、确定、公示、报批和组织编制门楼牌编号和街路巷、门(楼)牌的安装.
四、工作步骤本次清理整顿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逐步进行,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培训阶段(2015年3月18日至3月25日)1.
通过学习培训,掌握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熟练掌握门楼牌编制的原则和方法.
2.
加强宣传发动工作.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印制宣传提纲等形式,把门楼牌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宣传到每家每户,做到家喻户晓,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推动清理整顿门楼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调查、编划阶段(3月25日至8月31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94-1.
摸清底数.
各乡(镇)要采取实地调查的办法,对辖区内路、街、巷、居民区、村庄的门楼牌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
2.
编划门楼牌号.
各乡(镇)和派出所要按照《遵义市门(楼)牌编制安装暂行规定》确定的编划原则,与调查摸底工作相结合,以正式命名的地名为标准,进行门楼牌号编划.
对原路、街、巷拆建改建及原门楼牌缺、损的,按照查漏补缺的原则增补编划.
对辖区内正在建设的居民小区要与开发建设单位联系,核准地名,提前介入,预留编划门楼牌号码.
对因特殊原因一时难以编划的,要登记造册,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集中研究解决.
3.
登记造册.
各乡(镇)和派出所要组织专人对本辖区门楼牌编划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在确保准确无误的基础上,填写清理整顿门楼牌工作相关表册.
4.
规范户口登记地址.
各派出所要根据调查摸底和门楼牌的编划情况,修改、完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地址登记信息.
要建立健全门楼牌编制、变更资料档案,完善辖区平面图,不断改进门楼牌编制管理制度.
5.
县民政局要积极协助娄山关镇对其辖区内的所有街、路、巷、桥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和核对,对新建、扩建、改建的街、路、巷、桥要认真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按照程序完善手续尽快命名.
并指导其余各乡(镇)完成街、路、巷、桥的命名工作.
(三)制作安装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1.
衔牌制作、安装.
街、路、巷、桥衔牌制作由县民政局牵头,按照国家标准制作统一规范模本;门楼牌由县公安局牵头,按国家标准和《遵义市门(楼)牌编制安装暂行规定》制作统一规范模本.
规格、式样、数量确定后,所有衔牌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实行招标制作.
制作完成后,各乡(镇)负责按照街、路、巷、桥、门(楼)牌安装要求组织安装,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业务指导.
2.
经费安排.
街路巷、门楼牌专项清理工作和衔牌制作经费由县乡(镇)两级财政负担.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县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对各乡(镇)街、路、巷、门(楼)牌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街、路、巷、桥、门(楼)牌清理整顿各项底数是否清楚;编号是否科学、规范、准确;安装是否达到要求;街、路、巷、桥、门(楼)牌名称与实际名称是否一致;档案资料是否齐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门楼牌号是否及时变更等.
检查验收后进行评比,对完成好的乡(镇)予以奖励,对没有按期完成和验收不合格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验收结果将纳入2015年年终考评.
六、工作要求(一)务必高度重视.
门楼牌的清理整顿编制安装工作是展现城镇形象,提升城镇软环境的重要载体,也是行政管理的基础.
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好此次清理整顿门楼牌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突出工作重点.
本次门楼牌清理整顿和编制安装工作,要以党政机关驻地及城镇主要道路和繁华路段为重点,优先清理更换.
要以这次清理整顿为契机,完善辖区平面图,加强对各类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促进实有人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95-(三)加强协作配合.
门楼牌清理整顿和编制安装工作是一项繁杂的社会工程,各乡(镇)和县相关部门之间务必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四)做好信息报送.
该项工作期间,各乡(镇)从4月1日起每月1日报送工作进度情况,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进行排名通报.
11月30日前上报该项工作总结.
桐梓县门楼牌清理整顿和编制安装工作领导小组桐梓县门楼牌清理整顿和编制安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邓小彬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副组长:王永强县民政局局长刘宁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梁剑波县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廖维全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张廷伟县交通局局长李小静县城管局局长石国震县住建局局长李念县文广局局长卢朝远县民政局副局长各乡(镇)乡(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公安局,梁剑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卢朝远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96-桐府办发〔2015〕2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娄山关高新区和娄山关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桐梓县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社会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224号)和《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体系确保税收收入增长的意见》(桐府发〔2009〕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97-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通过建立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逐步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形成长效的协税护税机制,确保税务机关更加有效的控管税源,实现税收管理由粗放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模式转变,有效防止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治税原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综合治税活动中依法实施监督和协助管理.
(二)客观公正原则.
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监督制约原则.
在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监督以及税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四)科技兴税原则.
借助科技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来自不同单位的涉税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利用,实施由信息化支撑条件下的综合治税.
(五)综合治理原则.
大力发挥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参与税收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税收制度法治化、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社会监督全民化"新型立体式、网络化的税源监控体系,共同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三、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朱煜同志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朱煜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张斌县政府办主任胡世勇县财政局局长朱世斌县监察局局长江君祥县国税局局长喻刚县地税局局长令狐荣溱县国教(人防)办副主任成员:王念桥县发改局局长丁月高县教育局局长杨刚县经贸局局长王永强县民政局局长周世鑫县司法局局长王官忠县人社局局长易兵县国土局局长张元平县环保局局长石国震县住建局局长张廷伟县交通局局长黄兴旺县农牧局局长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98-杨勇涛县水务局局长余明州县卫计局局长罗诚县审计局局长令狐小毛县林业局局长廖维全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李念县文广局局长杨定刚县统计局负责人令狐昌啸县安监局局长李小静县城管局局长舒奭县投促局局长梁昌荣县法院副院长范明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强县公安局副局长李华县督查局局长兰宣海娄山关高新区财政金融处处长张海英娄山关经开区财政金融处处长杨龙人行桐梓县支行行长申东工行桐梓县支行行长刘劲勇农行桐梓县支行行长樊安晋农发行桐梓县支行行长康世林贵州银行桐梓县支行行长郑有刚建行桐梓县支行行长佘传达县信用联社理事长李玉林邮储银行桐梓县支行行长柯毅毅人寿保险公司桐梓支公司经理张梅人保财险公司桐梓支公司经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政府办,张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令狐荣溱、徐世银、万文涛、伍平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工作职责(一)县综合治税办公室.
加强与社会综合治税各职能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进程,强化税收征管,努力营造协税护税的良好治税环境;建立社会综合治税通报和信息交换机制,汇总、收集、整理各单位和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科学合理利用采集到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在收到各单位上报的信息后10日内,向各部门通报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举措和办法,在下一季度首月25个工作日内,向各成员部门和单位通报上一季度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等各种涉税信息情况;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代征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基金的工作;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99-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开展对各成员单位的检查考核;在下一季度首月2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汇报上一季度实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情况;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综合治税管理工作.
(二)县监察局.
对相关单位协税护税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督查,并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社会综合治税目标考核;对因不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导致税款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行为和干扰税收执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通报.
(三)县财政局.
在进行涉税项目财政资金拨付时要进行税收审验前置;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与税收有关的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和其它涉税信息;对在财政监察检查中发现的税务违法行为,向被查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责成被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在发现税收违法行为5日内将信息告知相关税务机关;按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扣款要求,协助从有关单位的预算资金中扣缴税款;代征与扣缴工资统发人员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安排拨付税收代征手续费和社会综合治税专项经费;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四)县国税局.
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地税局传递上一季度税务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两税"征收信息、稽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入库信息;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宣传和发动社会中介机构、村(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等社会协税护税组织积极参与到社会综合治税中来,按时向县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五)县地税局.
与国税局共同规范国地税联合办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研究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全县税源项目登记管理情况、纳税人欠税情况等相关涉税信息;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宣传和发动社会中介机构、村(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等社会协税护税组织积极参与到社会综合治税中来;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反馈上一季度协税护税信息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六)县发改局.
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和其它涉税信息;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收费、经营收费许可证(或)相关收费标准、上年度收费情况等,在相关文件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传递给税务部门;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按时通报和提供涉税财物认定情况;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七)县教育局.
在每年3月31日前和8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非学历教育的认定情况和学校、幼儿园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支教费、养育服务收入等情况,成人教育、非义务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上级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名单及技术转让(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情况;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建筑安装营业税征管,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通报上一季度工程项目完工及拨付款情况;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八)县经贸局.
定期发布全县规模以上工业、商业企业等综合运行质量情况;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本辖区企业上一季度的投资、生产经营信息及其他涉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对企业的税法宣传和税收执法工作;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00-(九)县民政局.
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基本信息、福利彩票发行信息;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十)县司法局.
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上一季度合同公证信息、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信息;加强公证规范,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对财产赠予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不得给予公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十一)县人社局.
提供下岗职工再就业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情况、医保刷卡情况;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十二)县国土局.
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对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款;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上一季度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有关信息,提供资源开采的审批情况和其他涉税信息;代征有关税收;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十三)县环保局.
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环保工程施工情况;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十四)县住建局.
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市政规划城乡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提供与税收相关的建筑和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情况;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十五)县交通局.
协助税务部门核查交通运输税收缴纳情况;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本辖区内上一季度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路网改造投资计划工作信息、交通运输企业基本信息和其它涉税信息;代征有关税收;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十六)县农牧局(农机监理职能).
在拖拉机审验时要进行税收审验前置,审核验证其是否存在税收未结事项;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十七)县水务局.
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现有经批准的河场采沙许可业主名单和新增河场采砂审批许可业主名单,提供水利各项工程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办理手续、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点、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施工日期与开竣工日期、总投资、招投标、中标、联系电话等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重大水利工程的税收管理工作;代征有关税收;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十八)县卫计局.
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十九)县审计局.
提供全县被审计单位(含重点工程项目审计)的相关涉税信息和审计建议书,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有偷、骗税及受托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情况,及时向税务部门移送审计涉税案件;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二十)县林业局.
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林业建设项目基础信息、完工信息及拨付款情况;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二十一)县市场监管局.
在办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时,要进行税收审验前置;要求纳税人提供注销税务登记证税款清算证明,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清算、罚款缴纳、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的情况证明;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通报并提供上一季度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及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01-其它涉税信息;受理税务机关依法要求吊销纳税人营业执照的提请事项;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二十二)县文广局.
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音像、书刊、印刷、电子游戏、广播电视器材、网吧、娱乐场所、放映厅等行业登记情况,提供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星级饭店等从事旅游业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情况,提供全县文化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者从事有偿文化活动的信息;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二十三)县统计局.
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规模以上分户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及本辖区社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二十四)县安监局.
定期(每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月煤炭企业产销存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在每年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年煤炭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开采矿产资源税收征收管理.
(二十五)县城管局.
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辖区内上一季度市政建设工程和道路管理维护工程情况;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二十六)县投促局.
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和其它涉税信息;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二十七)县公安局(含交警大队).
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涉税违法案件信息,移交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立案查处后5日内向税务部门反馈查处结果;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涉税外籍人员境内居住的相关信息资料;积极协助税务部门阻止办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时出境;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特种行业的审批情况,如旅馆业的经营面积、设置的床位数、从业人员数等情况,出租屋租赁登记的相关涉税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整顿规范税收秩序、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及拍卖工作;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经营性停车场、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相关涉税信息,全县机动车辆增减情况的相关资料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对辖区内停车场的税收征管工作;在车辆审验时坚持"先税后检(验)"原则,对没有车船税完税(免税)证明的车辆,不予审验,协助征收有关税收.
(二十八)县法院.
充分发挥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能,依法及时审理和执行涉税案件,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为税务部门行政执法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确保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实施;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财产情况(包括运输工具、房地产、股票、现金等),如有必要时提供审理案件期间查封、扣押的财产情况,依法执行的案款和物品情况;对涉及税款案件,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根据税务机关申请依法及时进行审查,在执行过程中确保税款不流失;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二十九)县检察院.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偷逃税信息的要在发现偷逃税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反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对涉税案件的法律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02-监督,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三十)县督查局.
对综合治税相关责任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在下一季度首月底前对上一季度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完成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三十一)县残联.
严格审批《残疾人证》,提供《残疾人证》发放信息;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
(三十二)金融保险部门.
税务部门执行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金融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给予支持配合;保险部门在办理交强险时依法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及其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
上报申请发放本乡(镇)范围内土地使用证时,要进行税收审验前置;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组织;在下一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本辖区内上一季度与税收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和其它涉税信息;依法缴纳或扣缴本单位的有关税收;加强本辖区内税收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查,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组织成立综合治税小组并领导其开展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及其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十四)全县范围内凡有工程项目(含公路桥梁、隧道、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主单位.
在支(预)付各类工程款及其他费用时,凭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支付,且必须使用按税款征收属地原则由桐梓县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不得凭异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假发票、发票复印件支付工程款项.
五、健全制度(一)建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例会制度.
县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会议,分析辖区内经济发展走势和税收收入形势,研究解决实施社会综合治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二)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制度.
各社会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定一名精通业务的信息员负责涉税信息传送,通过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或其他有效手段,及时提供本部门的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六、工作要求实施综合治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管.
在实施社会综合治税的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完善的综合治税网络,实现税源管理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税到社会各方面同心协力、密切协作共同加强税收管理的重大转变.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严明工作纪律.
按期提供综合信息的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准确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涉税信息.
综合治税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整改.
(二)强化信息传递共享.
要加快综合治税信息化建设步伐.
各社会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采集、整理、编报涉税信息,并将本部门的涉税信息传递给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由其统一对信息的采集、比对、处理、共享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接收其他部门(单位)传递或共享的信息,不断强化信息的采集、共享和利用.
国税、地税部门对各单位提供的有关涉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03-税资料、信息只能用于纳税参考、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进行任何损害企业、单位和个人利益的活动.
(三)做好信息分析利用.
税务机关对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传递的涉税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县综合治税办公室.
要明确和落实控管责任,严格内部考核和奖惩,加强跟踪管理,使潜在的税源转变为现实的税收.
要进一步做好综合治税业务与日常税收管理业务的衔接和融合,将综合治税信息充分运用于税收管理工作,实现信息效用最大化.
(四)形成执法合力.
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尽快建立起本辖区内综合治税网络.
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协作,建立税务司法协助运行机制,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要通过税务司法协助和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全社会的税收法制观念,为社会综合治税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严格考核奖惩.
要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府政务监督考核,将综合治税工作作为对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奖优罚劣.
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考核考评机制,制定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办法.
每年底由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各单位职责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工作中履职不力或不履职,导致税款流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将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六)加大舆论宣传.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使税收宣传进社区、进乡村,深入千家万户.
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要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要在培养全社会依法纳税和协税护税责任方面,起到积极的带头作用.
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义、做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04-桐府办发〔2015〕3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的《关于下达2015年度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程放映场次任务的通知》(黔广影〔2014〕13号)和遵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15年遵义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计划的通知》(遵市文体广电新发〔2015〕8号)精神,为切实抓好我县2015年度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不断丰富农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助推小康社会建设.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2015年度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全县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杜隆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令狐荣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赵朝国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李念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丁月高县教育局局长成员:邱爽县发改局副局长余光隆县财政局副局长陈再勇县教育局副局长陈龙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陈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实施范围农村电影工程实施范围包括全县各乡(镇)划定的行政村(社区),辖区内的企业、军营等.
三、遵循原则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05-全县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遵循"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企业经营、市场运作、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电影播放与农村基层文化建设相结合,确保电影设备购置和放映场次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推动全县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活动扎实有序开展,保障全县农村广大群众看上电影、看好电影.
四、放映安排农村公益性放映按照"一村一月一场"的标准,结合2014年各地放映场次情况,统筹安排2015年各乡镇放映场次(详见附表).
五、经费保障农村电影工程实施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财政〔2008〕35号)要求执行.
根据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黔财教〔2008〕110号)要求,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场次补贴实行先放后补的办法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六、工作要求(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把该项工作作为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助推新农村创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明确专人负责,强化日常监管,协调做好电影播放服务工作,确保2015年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年度放映任务.
(二)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加强对全县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工作的督导调度,确保安全优质放映,并认真填报放映情况,对有违规行为的放映队要严肃处理.
(三)县直机关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结合全县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开展送法律、送科技、送文化下乡等系列活动.
2015年桐梓县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公益性放映场次计划表2015年3月23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06-序号乡镇行政村全年放映场次1楚米镇6722新站镇101083娄山关镇171924松坎镇7845容光乡7846小水乡5607黄莲乡121328高桥镇91089夜郎镇1010810官仓镇1415611燎原镇78412马鬃乡1010813尧龙山镇1112014九坝镇78415花秋镇1415616水坝塘镇89617狮溪镇1012018坡渡镇78419芭蕉乡56020茅石乡89621木瓜镇1314422羊磴镇910823大河镇78424风水乡9108合计2222556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07-桐府办发〔2015〕31号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桐梓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桐梓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充实.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冉贤俊县人民政府县长常务副主任:朱煜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副主任:罗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万浪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张永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杜隆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邓小彬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冉拥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登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邓克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罗传福县人武部政委张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成员:王念桥县发改局局长胡世勇县财政局局长王官忠县人社局局长王永强县民政局局长黄兴旺县农牧局局长令狐昌啸县安监局局长余明州县卫计局局长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08-朱世斌县监察局局长宋文卫县编委办主任易兵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石国震县住建局局长张廷伟县交通局局长丁月高县教育局局长杨勇涛县水务局局长张元平县环保局局长令狐小毛县林业局局长李小静县城管局局长李念县文广局局长周世鑫县司法局局长黄东升县民宗局局长付忠强县移民局局长张元秋县信访局局长杨刚县经贸局局长廖维全县市场监管局局长赵孟县气象局局长李兴强桐梓供电局局长代祥红桐梓公路段段长刘宁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令狐飞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令狐荣溱县国教(人防)办副主任王守宝县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廖伍荣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冷一鸣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张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宁、廖伍荣同志任副主任.
2015年3月23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09-桐府办发〔2015〕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娄山关高新区和娄山关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完善我县红十字工作体系,拓宽红十字服务领域,大力推动全县红十字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建立健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重要性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
红十字会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范围最广泛、影响力最大的国际性人道救助组织,在保证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是红十字运动的基础,是依靠广大会员、志愿者传播红十字精神、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植根基层、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平台.
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对于巩固和扩大红十字会的社会基础,推进新时期红十字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政府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关心、支持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形成党政重视、部门支持、人人关心、全社会积极参与红十字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红十字基层组织各乡(镇)、各部门以及相关重点单位要在2015年8月底前,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10-(一)建立健全乡(镇)红十字会组织.
乡(镇)红十字会组织以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名誉会长、分管卫生或社会事务工作的乡(镇)领导为会长,党政办、卫生院、社会事务办、派出所、财政所、中学、中心学校等单位负责人为理事,并确定一名热爱红十字会工作、责任心强、富有爱心的专(兼)职干部负责红十字会日常办公事务.
重点抓好红十字会法律法规宣传、防灾避险、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健康知识普及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的宣传等工作.
每年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红十字工作,组织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开展人道领域内的活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二)建立社区红十字会组织.
在重点社区建立以社区党支部书记为名誉会长、居委会主任为会长的社区红十字会组织,其他社区干部、小区负责人和退休医生、干部、老师、人大(党员)代表、政协委员为理事.
社区红十字会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每年依法召开理事会和工作会议,参与、协助社区工作.
同时招募一支由医生、退休干部、老师等组成稳定的志愿服务队开展日常工作,宣传"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提倡互尊互帮、扶危济困的良好风尚,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三)建立村级红十字会组织.
在重点行政村建立以村党支部书记为名誉会长、村委会主任为会长,其他村干部、村民小组组长、部分人大(党员)代表、政协委员、村医、德高望重人士为理事的村红十字会,明确一名村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积极组织发展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以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村级卫生室为服务平台,开展防灾救灾、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普及健康知识等工作.
(四)组建教育系统红十字会.
县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任名誉会长、分管副局长为会长的教育系统红十字会,负责指导本系统红十字会工作,并确定一名以上兼职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五)组建学校红十字会组织.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在全县各乡(镇)中学、中心学校以及其他学校建立校长任名誉会长、分管副校长任会长的学校红十字会.
各中小学校红十字会要传播红十字会运动知识,在广大青少年中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积极主动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不断增强红十字在学校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六)组建医疗卫生系统红十字会.
县卫计局成立由局长为名誉会长、分管副局长为会长的医疗卫生系统红十字会,负责指导本系统的红十字会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在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和各乡(镇)卫生院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名誉会长、分管负责人为会长的红十字会.
同时,组建红十字应急救护队和志愿者应急服务队,履行红十字会救灾、救护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积极开展医疗救援、防疫防病工作,为困难群体提供独特的应急医疗卫生服务;积极开展以安全教育、初级救护培训、职业病防治等为主要内容、有红十字特色的培训,增强全民群体抗灾、防灾、自救能力.
(七)组建行业红十字会组织.
其它行政、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组建以单位负责人为名誉会长、分管负责人为会长的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本行业红十字会工作,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要经常性开展红十字会精神的宣传、普及工作,积极开展社会救助、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11-募捐等符合红十字精神的人道主义活动,资助困难群体,组建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工作队参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
三、认真履行基层红十字会工作职责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要在县红十字会的业务指导下,定期召开红十字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红十字会工作.
要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红十字会法》.
按照《红十字会章程》组织开展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红十字工作,宣传国际红十字运动知识,推进红十字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二)依法开展防灾救灾工作.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发动社会各界进行捐赠,对灾民、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实施救助,并参与国内外的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三)广泛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普及卫生救护和除害防病知识,组织初级卫生救护培训.
依据《红十字会法》和《献血法》的规定,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参与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进行遗体捐献的宣传、联络工作.
(四)发展会员,收缴会费.
要积极吸收能够遵守《红十字会法》、热爱红十字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人员加入红十字会,不断壮大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队伍.
按照规定及时收缴会费.
(五)发展红十字青少年组织.
县教育局和红十字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学校红十字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全县中小学要把红十字会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日程,把《红十字会法》纳入学校法制和素质教育内容,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通过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积极开展不同形式丰富多彩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
如"58红十字纪念日"、"512防灾减灾日""124世界急救日"、"121世界艾滋病防治日"、"125世界志愿者日"等为载体,开展好各项宣传活动.
四、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基层红十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建基层红十字会的筹备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完成组建工作.
各乡(镇)、县直机关(不含县政府直属学校和县直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系统和大中型企业组建红十字会,由县红十字会审批;中小学校组建红十字会,由县教育系统红十字会审批,由县教育系统红十字会统一汇总报送县红十字会备案;医疗卫生机构组建红十字会,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红十字会审批,并汇总报送县红十字会备案;各村(社区)组建红十字会由各乡(镇)红十字会审批,由各乡(镇)红十字会统一汇总上报县红十字会备案.
各基层红十字会如因人员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人员,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县红十字会,确保人员及时到位.
各基层红十字会建立健全后,各级各部门要确保基层红十字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牌子、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正常运转.
有条件的基层红十字会还可配备用于备灾救灾的相关办公设备和设施.
各基层红十字会要建立理事会工作制度、办公室管理制度、救助物资管理制度、救灾救助工作制度、捐赠工作制度等制度.
2015年3月27日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12-桐府办发〔2015〕36号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2015年封山育林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桐梓县2015年封山育林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31日桐梓县2015年封山育林实施方案根据《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2015-2017年实施县乡村造林绿化的通知》(桐府办发〔2015〕3号)要求,为切实抓好2015年封山育林工作,提高森林质量,改善生态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任务分配2015年封山育林的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县乡村造林绿化规划(2014-2017年)的批复》(黔府函〔2014〕209号)为指导,经县林业局技术人员与各乡(镇)现场核实确定符合封山育林条件的小班地块为具体实施范围.
2015年全县封山育林任务为64213.
6亩,各乡(镇)任务分配详见附表.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13-二、实施期限和封闭方式2015年实施封山育林的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封山育林方式为全封闭育林.
三、工作措施(一)落实封山育林设施.
1.
设立封山育林碑.
以小班为单位,凡小班面积在200亩以上的封山育林区域,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进入林区路口显眼的地方,统一设立规格为高2.
3米*宽2.
7米*厚0.
3米的砖混结构碑,且碑下设基座、上做顶盖、面做框,基座、碑面及外框分别贴瓷砖,碑顶嵌绿色琉璃瓦;碑上内容用高级防水油漆喷刷后印字;正面注明"县乡村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区"、实施单位等标志;背面标注封育区四至范围、封育面积、封育时间、管护责任人及封山育林措施等内容.
2.
设立封山护林牌.
以小班为单位,凡小班面积在200亩以下的封山育林区域,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进入林区路口显眼的地方,统一设立规格为高1.
2米*宽2米*0.
1米,0.
3厘米厚的白钢制牌.
牌正面喷注"封山育林区"、实施单位等标志,背面标注封育区四至范围、封育面积、封育时间、管护责任人及封山育林措施等内容.
3.
建立宣传牌.
在封育区显要位置设置宣传牌,书写林业法律法规、封山令、护林标语等内容.
(二)实施人工促进封山育林.
对封山育林区内目的树种少或有空地的区域,要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采取人工促进封山育林措施,确保封育成效.
封育区造林补植尽可能营造为混交林.
针叶类树种可选杉木、柳杉和柏木等,阔叶类树种可选女贞、刺槐、栾树等.
(三)制定好村规民约.
各乡(镇)要指导实施封山育林区域村、组拟定村规民约,以村民自治措施保障封山育林成效.
拟定村规民约时,切实融入以下内容:1.
禁止林木采伐.
封育区内,除因火灾、有害生物侵害等需采伐外,一律禁伐.
2.
禁止放牧砍柴.
封育区内,严禁放牧及砍柴;对为设置防火隔离带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开砍的,必须经组、村、乡(镇)逐级审核后,报县林业局、县森防办备案.
3.
禁止非法采脂、挖笋、挖根、毁坏树木等毁林行为,严禁非法采挖野生植物.
4.
严禁各种非法占用林地及非法开垦、采石、采沙、取土等破坏林地行为.
5.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以及在林区烧荒、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建立护林队伍.
各乡(镇)按照1500亩至2000亩配一名护林员的标准选配专职护林员.
专职护林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主安排,自主管理,自行解决相关经费.
(五)健全档案资料.
各乡(镇)要做好工作开展前后和开展过程影像资料的收集、归档,严格按照封山育林的"六有"要求,建立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规范、齐全.
四、时间步骤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封山育林实施方案.
将任务面积、责任区域、责任内容、完成质量、完成时限等明确到村组和护林员,建立健全护林管护组织,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封育成效.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14-(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通过切实有效宣传方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建章立制阶段(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乡(镇)、村分别制定完善保护森林资源的相关制度措施,要开好群众会,切实制定封山育林村规民约、护林公约,建立护林队伍,完成碑、牌建设等.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严格执行和实施封山育林制度措施,抓好护林巡逻,从严从重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30日前).
检查分年度检查和综合检查.
其中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12月30日前,综合检查时间为2019年的12月30日前.
检查验收内容严格封山育林的"六有"要求,同时调查封山育林成效.
检查验收结果纳入年终综合考评.
五、保障措施(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县级成立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的领导督导工作.
各乡(镇)对应建立健全组织,切实加强封山育林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广泛宣传,增强意识.
各乡(镇)、县林业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利用电视、宣传车、标语、会议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切实增强干部群众意识.
(三)加大投入,强化推进.
各乡(镇)要认真落实2015年封山育林任务,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基本投入,建好封山育林碑、牌等设施,解决好专职护林人员选配等问题.
(四)落实责任,确保效果.
县林业局要加强全县封山育林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定期督导各乡(镇)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将督导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要加大森林资源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乡(镇)要履行好实施主体和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制度措施,加大封山育林宣传,做好群众工作等.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管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封山育林工作.
县政府定期督导调度,及时通报工作推进情况,确保工作效果.
桐梓县2015年封山育林任务分配表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15-桐梓县2015年封山育林任务分配表单位名称任务面积(亩)备注单位名称任务面积(亩)备注狮溪镇1207.
8楚米镇7468.
8芭蕉乡270.
75娄山关镇3357水坝塘镇8918.
85燎原镇90.
45羊磴镇7709.
55九坝镇1953坡渡镇7095.
3马鬃乡4698.
15木瓜镇7440.
45茅石镇923.
7黄莲乡597.
9官仓镇567.
75尧龙山镇2816.
25高桥镇1004.
1松坎镇1025.
25花秋镇482.
7新站镇2552.
55容光乡708.
9小水乡1521.
6保护区242.
4大河镇712.
95林场369.
75风水乡477.
9合计64213.
8备注:具体涉及村组及小班地块以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为准.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16-人事任免县人民政府决定(桐府任〔2015〕1号)罗挺同志不再担任桐梓县国防教育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令狐荣溱同志任桐梓县国防教育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周天绪同志任桐梓县旅游产业办公室副主任,不再担任桐梓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主任职务;张咏智同志兼任桐梓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主任;张泽贵同志任桐梓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保留正科级),不再担任桐梓县人民政府驻重庆办事处主任职务;陈再勇同志任桐梓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局、县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刘国荣同志任桐梓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副局长;曹昌平同志任桐梓县重点水源工程管理局局长,不再担任桐梓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李静同志任桐梓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秦丽同志任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毕海同志任桐梓县第一监察分局副局长;刘柱同志任桐梓县社会救助局局长;张玦同志任贵州娄山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经济处处长,不再担任桐梓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县旅游局)副局长职务;李维明同志任贵州娄山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商贸处副处长;郑波同志任贵州娄山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王世建同志任桐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赵福泽同志任桐梓煤电化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桐梓县财政局燎原财政分局局长职务;毕泓同志任贵州娄山关经济开发区投资商贸处处长;代后国同志任贵州娄山关经济开发区投资商贸处副处长;张绍鹏同志任桐梓县人民政府驻重庆办事处主任;程林康同志任桐梓县第五监察分局局长,不再担任桐梓县第五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郑四清同志任桐梓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鹏任桐梓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江河同志任桐梓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王兴艳同志任桐梓县第一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陈玉兰同志任桐梓县基层财政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游礼琳同志不再担任桐梓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职务;令狐江汭同志不再担任桐梓县经济贸易局(县商务局)副局长职务;陈琨同志不再担任桐梓县第一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聂翔坤同志不再担任贵州娄山关经济开发区投资商贸处副处长职务;免去万成华桐梓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职务.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17-县人民政府决定(桐府任〔2015〕2号)黄显林同志不再担任桐梓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专职副主任职务;欧庆五同志任桐梓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专职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钱源攀同志不再担任桐梓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陈庆强同志不再担任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桐梓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刘后福同志不再担任桐梓县广播电视台台长职务;金晶同志任桐梓县广播电视台台长;令狐晓蓉同志不再担任桐梓县财政局楚米财政分局局长职务;曹先知同志不再担任桐梓县财政局花秋财政分局局长职务;陈兴友同志不再担任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县人民政府决定(桐府任〔2015〕3号)成克其同志任桐梓县国防教育办公室(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张体刚同志任桐梓县司法局副局长;娄飞同志不再担任桐梓县司法局依法治理办公室主任职务;赵行河同志任桐梓县司法局依法治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代祥东同志任桐梓县水务局副局长,不再担任桐梓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张向征同志任桐梓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魏明军同志任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梁辉同志不再担任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江毅同志任桐梓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成克刚同志任桐梓县蟠龙高级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谢兴龙同志任桐梓县娄山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县人民政府决定(桐府任〔2015〕4号)廖晓东同志任桐梓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王杰同志任桐梓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曾昭国同志任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免去其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职务.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18-桐梓县人民政府2015年1月大事记1月1日,副县长杨登洪率交警、运管等部门到客车站和重点公路路段检查道路交通及运输安全.
1月2日,副县长杨登洪到兰海高速公路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1月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桐梓县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开幕,县委书记吴高波、县长冉贤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兰远驰、县政协主席赵再权等县领导参加.
1月6日,桐梓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开幕,县人民政府县长冉贤俊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
1月7日,县长冉贤俊主持召开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会,副县长杜隆焰参加.
1月8日,全县2015年经济工作会召开,县政府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
桐梓县2015年第一季度123个项目在燎原大道县城群众健身中心施工现场集中开工.
县委书记吴高波、县长冉贤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兰远驰、县政协主席赵再权等四大班子在家领导,娄山关高新区、娄山关经开区领导和2015年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项目集中开工仪式.
1月9日,县长冉贤俊在遵义参加全市"811"抗洪救灾表彰大会.
常务副县长朱煜,副县长张永康、杜隆焰、冉拥军、杨登洪随桐梓县党政代表团赴息烽县、修文县考察学习.
副县长罗欣到遵义参加国家创模考核验收工作暨情况反馈会.
1月10日,县长冉贤俊参加遵义市人民政府四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
1月12日,县长冉贤俊,常务副县长朱煜,副县长罗欣、张永康、杜隆焰、邓小彬、冉拥军、杨登洪参加县委中心组2015年第一次集中(扩大)学习暨"五个梳理"专题讨论会.
1月13日,桐梓县召开2014年人口计生工作总结表彰暨2015年第二次调度会,县委书记吴高波、县长冉贤俊、副县长杜隆焰及四大班子联系领导出席会议.
1月14日,副县长杨登洪率安监局到花秋镇、容光乡、风水乡及容光煤矿督导安全生产工作.
1月15日,县长冉贤俊,副县长罗欣在遵义参加纪念遵义会议80周年大会.
1月16日,县长冉贤俊主持召开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5次县长办公会,常务副县长朱煜,副县长罗欣、张永康、杜隆焰、邓小彬、冉拥军、杨登洪出席会议.
1月17日,县长冉贤俊,副县长张永康陪同国家水利部稽查督查组对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稽查督查.
1月19日,常务副县长朱煜赴贵阳参加全省财税工作会和全省发改工作会.
副县长杜隆焰在市委党校参加遵义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专题培训.
副县长邓小彬参加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
1月20日,副县长冉拥军参加全省国土资源工作电视电话会.
1月21日,县委常委、副县长罗欣到茅石镇现场调度永福贵200万吨水泥厂建设工作.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19-副县长杜隆焰参加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
1月22日,常务副县长朱煜在市委党校参加"全市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省委十一届五次、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专题培训班"学习.
1月23日,副县长杜隆焰、邓小彬参加省纪委四次全会二次大会电视电话会.
副县长杨登洪率交通局到北部乡镇检查道路交通安全1月22日~25日,县委常委、副县长罗欣到深圳开展招商活动.
1月26日~30日,县长冉贤俊出席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1月26日,副市长刘兴万率全市第四次示范小城镇暨城市综合体建设推进现场观摩会全体参会人员到我县观摩示范小城镇暨城市综合体建设等情况.
副县长冉拥军随同观摩.
1月29日,副县长罗欣在市委党校参加全市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专题培训班培训.
副县长冉拥军参加市政府考察团到四川泸州考察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工作.
县长助理李雪阳参加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
1月30日,副县长杨登洪检查茅石镇、马鬃苗族乡道路交通安全及永兴煤矿安全生产.
1月31日,副县长杨登洪陪同省安监局总工程师赵久利到桐调研并在吉源煤矿下井检查.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20-桐梓县人民政府2015年2月大事记2月1日,副县长杨登洪主持召开2015年第一季度农村公路建设推进会.
2月2日,桐梓县"三送一连心"万名干部下基层活动集中出发仪式在县政府广场启动.
县委书记吴高波具在万名干部出发前作动员讲话,县长冉贤俊主持仪式,县四在班子在家领导,县直机关部门负责人和第一批赴乡镇人员参加仪式.
县委书记吴高波率队深入桐茅、环城、楚九、桐楚大道等建设现场和茅石镇200万吨水泥厂建设现场调研,常务副县长朱煜陪同调研.
2月3日,桐梓县2015年"月月造林"活动在楚米镇南山正式启动,县委书记吴高波、县长冉贤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兰远驰、县政协主席赵再权等四大班子领导及各县直机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植树活动.
副县长罗欣参加全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工作会.
副县长杜隆焰参加全省卫计工作电视电话会、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座谈会.
2月4日,副县长邓小彬参加在桐梓火车站广场举行的2015春运启动仪式.
2月5日,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宋晓路率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组就我县2014年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县委书记吴高波,县长冉贤俊分别就县委、县政府班子及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作汇报.
2月6日,县长冉贤俊,副县长罗欣、杜隆焰、冉拥军参加市纪委全会.
副县长邓小彬到贵阳参加全省公安局长会.
2月5日~6日,副县长张永康在市委党校参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专题培训班学习.
2月7日,县长冉贤俊,常务副县长朱煜,副县长邓小彬、冉拥军参加城建项目调度会.
副县长杨登洪到黄莲乡开展"三送一连心"活动及检查黄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月8日,常务副县长朱煜参加全市农村能源建设座谈会.
副县长杨登洪到小水乡调研安全生产及交通运输工作2月9日,县长冉贤俊主持召开县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情况通报会.
县长冉贤俊主持召开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暨76次县长办公会.
就征地农民社保问题、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项目编制、税收清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新桥水库和坛子口水库移民安置补偿等事项进行研究部署.
常务副县长朱煜,副县长罗欣、万浪涛、张永康、杜隆焰、冉拥军参加会议.
常务副县长朱煜召集召开困难群众生活用煤工作会.
副县长邓小彬同志在遵义参加全市公安局长会议.
2月10日,县长冉贤俊赴黄莲乡开展"三送一连心"活动.
副县长张永康陪同全市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建设观摩团到我县杉坪村观摩.
副县长杜隆焰到风水乡开展"三送一连心"走访慰问活动.
2月11日,省委常委、遵义市委书记王晓光到金兰(伟明)铝业调研"百千万"工程开展情况,县长冉贤俊,副县长罗欣陪同.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21-2月12日,县长冉贤俊主持召开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
副县长杨登洪到彩阳电热毯厂、联合光电、完美网吧、世纪新城电影院、客车站、火车站检查安全工作.
2月11日~12日,副县长邓小彬到芭蕉乡开展三送一连心活动2月13日,市委副书记陈梓泽到桐梓县慰问企业困难职工,县长冉贤俊,副县长罗欣陪同.
2月14日,副县长张永康到松坎镇道角煤矿督导节前安全生产,并到该镇乐坪村开展"三送一连心"活动及慰问困难群众.
副县长杜隆焰主持召开2015年春季学期教育系统安全维稳工作会.
副县长冉拥军到水坝塘镇调研并开展"三送一连心"活动.
2月15日,县委书记吴高波、县长冉贤俊看望生病老干部.
2月16日,县长冉贤俊主持召开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7次县长办公会,就节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副县长张永康主持召开全县2015年春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安排会.
副县长邓小彬陪同县委吴高波书记走访慰问在岗职工.
副县长冉拥军到桐梓燃气公司开展慰问活动.
副县长杨登洪率交警、交通等部门检查道路交通安全及春运工作.
2月17日,县长冉贤俊率队慰问春节在岗工作人员.
副县长邓小彬陪同县委吴高波书记走访慰问在岗职工,到楚米镇敬老院开展慰问.
2月25日,常务副县长朱煜,副县长罗欣、张永康、杜隆焰、邓小彬、冉拥军、杨登洪参加桐梓县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启动仪式暨义务植树活动.
2月26日,常务副市长范元平到渝黔快铁松坎建设现场调研,县长冉贤俊陪同.
县长冉贤俊,常务副县长朱煜,副县长罗欣、张永康、杜隆焰、邓小彬、冉拥军、杨登洪在桐梓分会场参加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大会.
2月27日,县长冉贤俊赴大河镇调研新农村建设.
副县长冉拥军、杨登洪陪同县委书记吴高波调研高铁片区建设.
2月28日,县长冉贤俊、常务副县长朱煜到县旅游产业办调研.
副县长张永康到官仓镇调研造林绿化及农业产业发展.
2月27日~28日,副县长罗欣到北京参加遵义北京大健康医药产业投资座谈会.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22-桐梓县人民政府2015年3月大事记3月2日,县长冉贤俊主持召开县编委会.
3月3日,县长冉贤俊主持召开河道治理专题会.
成都来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振之一行到我县木瓜镇水银河景区和九坝、小西湖、杉坪乡村旅游点考察,常务副县长朱煜率相关乡镇、部门负责人陪同参观.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刘进,副县长张永康率各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环保局、林业局、农牧局、交通局、水务局、旅游办主要负责人组成党政代表园到安顺、遵义县考察学习新农村建设.
副县长冉拥军召集城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河道治理工作进行调度.
副县长杨登洪到吉源煤矿、官仓煤矿、容光煤矿检查复工复产及安全生产工作.
3月4日,县长冉贤俊、常务副县长朱煜参加成都来也公司赴桐考察座谈会.
副县长张永康到九坝镇调度"贵州印象"扶贫生态移民项目建设工作.
3月5日,中国乡建院院长李昌平到我县实地参观考察茅石镇旅游点、娄山关镇杉坪村、官仓镇旅游点、大河镇七二弯乡村旅游点及楚米镇夜郎水寨度假园的建设发展情况.
同日,县长冉贤俊主持与中国乡建院院长李昌平一行进行座谈,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兰远驰,县委副书记刘强,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刘进,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煜,副县长张永康,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令狐荣鹏,县政协副主席吴剑涛出席.
副县长罗欣陪同市委副书记陈梓泽到钛厂、煤化工、铝厂检查复工复产情况.
副县长张永康主持召开坛子口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启动会.
3月6日,县长冉贤俊,副县长罗欣、张永康、邓小彬、冉拥军、杨登洪参加市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
3月8日,副县长邓小彬参加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
3月9日,受县政协委员会、县委组织部、县工商联邀请,重庆云日产业集团董事长、专家导师黄子华在县艺术中心为全县各乡镇、县直机关部门负责人,乡镇政协联络组组长,非公经济人士,政协机关全体干部,部分政协委员上了一堂题为《适应新常态找准经济增长点——在新常态背景下,西部县城民营经济走向》的专题讲座.
县长冉贤俊参加讲座.
副县长张永康参加全省同步小康建设工作视频会.
副县长冉拥军主持召开棚户区改造工作会.
3月10日,县长冉贤俊主持召开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会暨第一次安委全会.
3月11日,常务副县长朱煜主持召开第一季度项目开工调度会.
副县长张永康到东山公园检查森林防火工作.
3月12日,县长冉贤俊,副县长罗欣、张永康、邓小彬、杨登洪参加全市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大会,同日下午赴忠庄监狱参加领导干部家庭助廉廉政教育活动.
副县长冉拥军参加全省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及2014年城镇化监测相关工作会议.
3月13日,县长冉贤俊主持召开2015年全县党建工作暨组织宣传统战工作会.
副县长罗欣陪同市委常委、副市长郑欣到高新区、楚米敬老院调研.
副县长张永康陪同市督查组督导2015年造林绿化工作情况.
桐梓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123-副县长邓小彬参加全市派出所建设三年攻坚、"四项建设"和"禁毒百城会战"工作会.
副县长杨登洪调度新黄、新站环线公路建设情况.
3月14日,县长冉贤俊主持召开2015年全县农业农村工作暨扶贫开发工作会.
3月16日,县长冉贤俊主持召开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办公会暨第78次县长办公会,就精神病院项目、民营医院项目、规划区内土地房屋征收、招商引资任务分解、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等事项进行研究部署.
副县长杨登洪调研G352、G210国道改扩建实施情况.
3月17日,县长冉贤俊赴省委党校参加全省县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学习.
副县长杨登洪到新站镇调度环线公路建设,到小水乡、黄莲乡调度新黄公路建设.
3月18-21日,县长冉贤俊到省委党校参加全省县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学习.
3月18日,常务副县长朱煜参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与重大项目推进会.
副县长罗欣参加甲骨文公司考察座谈会.
3月18-20日,副县长张永康率队到成都考察农业产业发展.
3月19日,常务副县长朱煜调度黄石旅游项目.
副县长冉拥军参加全县两违整治专题会.
3月20-21日,副县长杨登洪到狮溪、芭蕉、羊磴对公路建设、煤矿安全工作调研.
3月23日,县长冉贤俊,副县长罗欣陪同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副市长魏树旺调研贵州娄山关高新区、贵州娄山关经开区、遵宝钛业、伟明铝业、金赤化工等企业.
3月24日,县长冉贤俊主持召开贵州娄山关高新区鸿新驾校左原长城水泥厂厂址现正修建违章建筑专题工作会.
常务副县长朱煜到燎原现场调度公墓建设.
副县长杨登洪同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谈判关于桐梓县通村油(水泥)路工程合作框架协议.
3月25日,县委书记吴高波主持召开全县环保工作专题会,县长冉贤俊,常务副县长朱煜,副县长罗欣、张永康、杜隆焰、冉拥军参会.
3月26日,县长冉贤俊陪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遵义调研新农村建设工作.
3月27日,副县长张永康到尧龙山、松坎、新站、大河、楚米等乡镇调研高速路沿线经果产业发展工作.
3月30日,县长冉贤俊主持召开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9次县长办公会,就桐梓县2015年"两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黔北呼叫服务外包中心项目设备采购、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旧城棚户区改造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3月31日,常务副县长朱煜,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张大亮,副县长杨登洪到九坝锦天旅游项目现场办公.
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召开,副县长张永康向大会报告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推进情况,副县长邓小彬作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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