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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5 1  时间:2021-01-31  阅读:()

-0--1-主办单位广州市律师协会协办单位广州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2-目录1.
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看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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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武-3-2.
法律顾问服务的四个层次探讨.
张豫侃-10-3.
新冠疫情下不可抗力公司治理.
张豫侃-16-4.
浅谈律师的诉前调解.
林仕军-19----从一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谈起.
5.
浅谈工伤定残劳动者工龄承继后的工伤待遇.
黄小文-24-6.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创新与发展.
蒋霆/李仕成-29-——兼评广州律师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
7.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屋租金减免浅析.
蒋霆/杨登基-34-8.
政府机构变革中的诉讼主体认定浅析.
何海菱-44-9.
企业法务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向华友-47-10.
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范.
董秋红-55-11.
漫谈企业合规管理与企业法律顾问.
李正春-62-12.
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袁晓梅-65-13.
浅议法律顾问为投资设立"防火墙"的含金量李永华-69---代理一宗股东退股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14.
企业法律顾问的困境与出路.
杨晖-74-15.
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谢兰才-79-16.
股东知情权法律探析.
钟铁蕙-86-17.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纠错方法郑灵丽-92-18.
网络服务提供者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王花曼-99-19.
浅谈新形势下法律顾问服务的创新.
李明华-111---集成化、精细化服务团队的构建.
20.
关于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一些体会伊憬-116-21.
餐饮服务行业侵权责任法律风险预防与诉讼案例分析袁建军-122----兼谈律师在此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3-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看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重要作用作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徐武律师[摘要]当前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各商事主体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复杂多样,企业对于法律的认识逐渐提升,聘请法律顾问成为一种新风潮,对于未曾与律师有过交流合作的企业而言,除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外,先行尝试委托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也不失为一个高效的选择.
笔者认为,相对于解决事后发生的问题而言,法律顾问更大的价值在于切实为企业预防不利于自身的法律风险的产生,为企业量身定制风险防范机制,进而面对风险均能迎刃而解.
本文将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这样看似简单的案例为切入点,由浅入深向读者详述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租赁合同纠纷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顾问一、案例介绍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新塘分公司在与增城市某拉链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事对簿公堂前就曾向笔者多次咨询并委托笔者作为其该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其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风险防范及涉诉应对措施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接下来,笔者将结合案件前因后果及处理方式介绍本案,从而进一步论述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一)案件背景介绍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新塘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公司,主要经营工业厂房、民用住宅建筑,市政工程,水电安装等业务;增城市某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链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拉链头、尼龙拉链、五金配件等来料加工业务.
建筑公司与拉链公司于1997年9月26日签订《XX工业厂房、宿舍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将其自有的厂房宿舍等房产出租至拉链公司使用,合同将近期满时双方续签合同予以维持租赁关系,共续签了三次补充合同,拉链公司合计向建筑公司支付了保证-4-金人民币116000元.
租赁期届满,拉链公司不再续租并逾期返还物业.
建筑公司在收回物业时发现该物业早已被违法增建并被人为破坏多达五十多处,物业区域内堆满了杂货、杂物及垃圾,建筑公司多次要求拉链公司将物业恢复原状,但是拉链公司却不予理会.
建筑公司迫于要将物业重新出租至新租客的压力,一时间无法做出处理决定.
针对该情况,建筑公司曾多次咨询笔者如何处理,笔者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的考量下,为建筑公司提供法律建议,并与建筑公司协商一致,将该事宜作为一项专项法律事务予以跟进.
首先,为了预防拉链公司"秋后算账",要求返还保证金或者货物,同时为了使得建筑公司可以无责将物业出租至新租客,笔者当下建议建筑公司委托公证处将清理租赁物业的全过程进行公证,包括对租赁物业的现状、被损坏的程度、搬迁清理物业内物品、垃圾等全过程均予以公证.
其次,笔者建议建筑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装修维修公司对租赁物业被损坏处予以修复及将所有垃圾予以清理,并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开具费用发票等.
这些法律建议均得到建筑公司的认可,并予以采纳,这为其后建筑公司涉诉反诉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案情介绍一年多之后,拉链公司以建筑公司未返还保证金为由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返还保证金.
建筑公司随即委托笔者作为其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全程跟进本案.
笔者在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并充分利用前期法律风险预警措施的情况下,建议建筑公司可以以拉链公司违约及损坏房屋为由提起反诉,除可以主张无需返还保证金外,还可以要求拉链公司支付逾期搬迁所产生的租金及赔偿损失,建筑公司认可并采纳了笔者的建议.
自拉链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起,其代理律师合计向建筑公司发出三份律师信,笔者均以《律师函》的形式予以一一回应,据理力争,明辨事实.
在本案拉链公司提起反诉时,前期准备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公证书不仅证明了建筑公司合法清理租赁物业的整个过程,更重要的是证明了拉链公司在使用租赁物业期间对物业进行违法增建及造成损坏多达五十多处,拉链公司理应对此予以赔偿,-5-而与公证处及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出具的发票则成为了最直接的成本数据证明.
最终上述证据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重要依据.
(三)案件结果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拉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建筑公司大部分反诉请求,建筑公司不仅无需向拉链公司返还保证金116000元,而且拉链公司还需要向建筑公司支付租金、物业闲置费、维修清拆工费合计221502.
15元.
拉链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笔者代理建筑公司积极出庭应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拉链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拉链公司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被省高院裁定驳回拉链公司的再审申请.
建筑公司在本案中获得最终胜利,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二、"防患于未然"是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的极具价值的法律服务法律顾问除了为企业提供常规的合同审改、法律咨询、协助制定章程等制度外,更能体现顾问价值的其实是能否为企业制定全面的风险防范机制,引导企业分别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决策四个维度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预见并最大限度避免风险,排除不利因素.
涉诉等事宜发生时,以预警机制击退不利局面,最终为企业挽回损失,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为客户量身定制风险防范机制,防患于未然.
何谓风险防范如何为企业制定风险防范机制呢以上述案例为例,建筑公司在如何处置租赁物业的问题上及时向律师提出咨询,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详细向建筑公司了解实际情况并前往实地查看租赁物现场,经综合分析为建筑公司提出法律建议,进而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机制.
这其实就是一个较为有效的防范机制建设过程,将企业遇到到每一个棘手问题作为专项来处理,全方位提供法律建议是杜绝危机的有效方法.
笔者从建议建筑公司对建筑物现状及搬迁、修复全过程进行公证,到建议建筑公司必须与合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并开具-6-发票,再到向拉链公司出具《律师函》等一系列方案其实就是为了之后有可能涉诉而做的防御准备.
果然,拉链公司起诉了,案件从非诉转为诉讼,前期所做的有效证据准备起到了令本案制胜的关键作用.
(二)引导企业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决策四位一体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在实际经营当中,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层次越来越分明,种类越来越多,如何在经济大流中为企业全方位规避法律风险,这不仅要求法律顾问要具有风险预测的敏感度,更高程度地要求法律顾问要为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笔者认为,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不外乎四个方面: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决策.
1.
法律风险识别.
这是法律风险管理的第一步,起着奠基的作用.
笔者认为,法律顾问应该协助企业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运用各种方法系统地察觉并认识到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潜在法律风险,识别的过程可分为发现和分析两个阶段.
在企业一贯的经营过程中或者新的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前后等情况的一些预判是非常必要的,法律顾问应该要有超于常人的风险识别能力,为企业合法运营保驾护航.
当预判到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之时,法律顾问应协助企业分析该风险存在的必然性与可能性以及衡量是否需要预警处理,这对于为企业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而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法律风险评估.
当识别到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或者法律风险正在进行仍未结束之时,法律顾问应协助企业对该潜在的或者存续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估,制定评估报告,综合评估该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评价企业应对该风险程度的能力,为企业提出初步的应对策略,这对于为企业把控法律风险而言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3.
法律风险预警.
当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后较大程度确认风险存在的可能性之时,法律顾问应为企业拉起风险防范的警戒线,也即该风险正式进入预警阶段.
通常情况下,法律顾问通过为企业制定风险分析报告、隐患排除策略、调查核实报告等方式方法来协助企业应对可能或者即将发生的法-7-律风险,警醒企业关注在运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紧急预警机制,从而使得企业在面对法律风险之前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4.
法律风险决策.
一旦企业面临法律风险,法律顾问应根据前期所作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来制定切实可行的策略,为企业出谋划策化解法律风险.
不管该风险是非诉讼类的亦或是诉讼类的,法律顾问均应本着专业、细致、详尽的态度增强企业在面对法律风险时的执行力及决策力,进而使得企业对风险防范一事运筹帷幄,决断有力.
5.
结合案例分析.
以上述案例为例,笔者始终认为只有为建筑公司建立涵盖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决策四个维度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为建筑公司解决整起案件.
自建筑公司前来咨询笔者关于物业租赁一事之时,笔者便已开始为其识别并评估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经研究后笔者认为确实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于是立即向建筑公司提出预警提醒,建议其可以通过公证、寻找有资质地公司跟进物业装修、垃圾清理等事务来规避日后可能发生的涉诉法律风险.
最终,拉链公司果然将建筑公司诉诸法庭,此时,建筑公司已经在笔者的做好的应诉策略上运筹帷幄,游刃有余.
自收到拉链公司起诉其返还保证金相关材料之日起,笔者作为建筑公司该案的代理人,立即研究制定诉讼策略,为企业出谋划策.
首先,经分析案情及证据材料,立足于本案非诉讼阶段的前期准备工作,笔者认为建筑公司完全有条件提起反诉.
建筑公司听取了笔者的建议,以前期准备的公证书、合同、发票等材料作为提起反诉的证据材料,除主张无需返还保证金外,还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从决定提起反诉到参加庭审,笔者为建筑公司制定了完善的诉讼策略,其中涵盖反诉状、证据材料、答辩状、庭审思路、问题预设等一些列开庭材料及庭后提交代理词重申观点,周密把控整个庭审过程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事项,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最终,在笔者完备的庭前准备及高效的庭审答辩状态之下,本案一审判决支持建筑公司大部分反诉请求,驳回拉链公司诉讼请求.
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高院驳回建筑公司再审申请.
本案从全方位维护了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利-8-益最大化.
(三)如何说服当事人听取法律顾问的建议并落实执行是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无论是常年的抑或是专项的,也必须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那么,如何使得企业听取法律顾问的建议并积极落实这就成了法律顾问的一门重要学问.
上述看似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其实涉及的法律内容是很多的,如何做到反败为胜则需要企业的配合及律师周密的思考,一旦企业涉诉或者有其他疑难问题爆发,具有专业性的法律顾问将在最短的时间内为企业最大限度解决问题,提出方式方法.
笔者认为,要想说服企业,最重要的是法律顾问应提前为企业制定详尽的解决方案,充分为企业解释介绍采取该等措施的原因及效果,形成书面化的分析报告,不能仅凭空口.
法律顾问要善于以大量的数据或者事实调查结果来引起企业对潜在风险的关注及重视,除此之外,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更是说服企业的关键利器,没有策略一切都是空谈,而策略的形成则需要结合法律顾问此前对企业风险的识别、评估及预警,四个环节缺一不可.
三、结语在当今社会,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层出不同,许多新新事物的产生促使企业不断更新换代,而这带来的可能是新一轮法律风险与机遇,企业能否把握发展的机遇,避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成为一家企业兴衰的关键,此时,法律顾问发挥了为企业顺利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若问题不可避免,则最起码可以将损害降到最低,从另一层面上讲也是为企业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在当前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下,企业面临的法律危机越来越多,如何为企业制定合时宜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人员架构设置、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诉辩预案等成为为企业排忧解难不可或缺的部分.
自十八大以来,社会对法律顾问的认识度及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企业聘请法律顾问逐渐成为一种趋势,法律顾问的存在不仅可以为企业排除涉诉隐患,更重要的是一旦涉诉,法律顾问能最快速高效地为-9-企业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因此,法律顾问对企业而言是不可或缺的,不管案件大小,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对企业发展而言是一种保障,更是一种保险.
在此,笔者也呼吁每一家企业能够视实际情况而决定聘请法律顾问.
-10-法律顾问服务的四个层次探讨作者: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张豫侃律师【摘要】法律顾问服务存在四个层次,分别是:第一,满足客户基础法律服务需求,规避表层法律风险;第二,参与企业商业决策、防范深层次法律风险,提供标准化、专业化顾问服务体系;第三,从企业个体到行业整体,引导客户和团队升级为行业标杆;第四,跨行业资源整合、发掘机遇,创造法律顾问的商业价值.
【关键词】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顾问业务是律师行业最传统的业务之一,每一个律师从实习开始,都对其耳熟能详.
律师行业流传着一句话:"无常年法律顾问业务不稳,无重大诉讼不富",充分说明了法律顾问业务的重要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中,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罗列了近二十项,简直无所不包.
从电话咨询,到法律培训,到出具法律意见,到协商谈判;从合同法律事务,人力资源管理,到公司治理,到公司合规等等.
然而,这一业务指引涵盖的领域之广,对律师的业务能力和经验的要求之高,是一般法律顾问业务无法企及的.
笔者在从事法律顾问业务实践中注意到,很多律师同行和客户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语焉不详,或者用语模糊.
客户认为,只要不是诉讼,就是法律顾问服务,反正企业大大小小的法律事务全部交给法律顾问处理.
律师则认为,为什么这个客户天天咨询,叫我写合同,这么点钱这么大的工作量,而且法律风险又很大,简直是"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终日提心吊胆.
时间长了,顾问律师不再把顾问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作为工作目标,而是把顾问单位当作培养诉讼业务赚取高额律师费的基础.
这些现象,笔者认为是客户与顾问律师产生量的双向心理扭曲.
在客户心目中,法律顾问难道是万能的吗法律顾问服务是否存在层次答案是肯定的.
谨以此文,做个探讨.
笔者认为,法律顾问服务存在四个层次,分别论述如下.
一、第一层次:满足客户基础法律服务需求,规避表层法律风险例如,客户要求律师起草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并给出了合同草拟要点,要求顾问律师在三天内完成.
顾问律师就客户提出的合同要点、参考其它租赁合同范-11-本,并反复与客户沟通其需求,最后完成客户交办的合同起草任务,这就是任务式的法律顾问服务.
在上述案例里,客户草拟的合同是对客户商业行为和商业目的的描述,但往往在合同的措辞、结构上存在问题、可能产生争议,还有的合同明显存在条款缺失.
对于这些问题,顾问律师可以从合同的字面上识别到风险的存在,从而进行完善.
因此,这属于法律顾问服务的第一个层级,即表层风险防范.
一般来说,防范风险是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动机,也是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基本点.
许多律师在进行法律顾问推广的过程中,也将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主要的卖点.
而针对企业运营中不同种类的风险,律师各有倚重,不一而足.

但就风险防范环节而言,一般均遵循"风险评估、风险警示、风险化解、风险反思"的风控体系,这种风控体系,能够让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提供更加高效和精准的法律服务.
不得不承认,很多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过程中,一方面对风险的认识相对有限,另一方面对风险警示的方式也非常随意.
在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中,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究竟存在哪些风险,需要律师给出相对明确和完整的答案.

而风险警示,首先应当基于前述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对哪些方面存在风险、存在怎样的风险予以明确.
比如,一些企业可能在合同管理方面比较混乱,律师的风险警示就应当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律风险方面;如果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风险警示就应当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领域.
其次,律师的风险警示,应当是基于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风险的存在已是一个共识,但对风险的认知和处理,律师应当区别于普通人.
律师应该在查阅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甚至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识别和比对,形成具有专业水准的风险警示报告.
最后,律师的风险警示,还应该提供解决之道.
对于企业家而言,法律顾问的作用,不仅要弥补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不足,更要能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上提出新思路.
因此,在担任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律师不能只满足于识别风险、提出问题,更应当追求以最小的成本解决问题.
-12-二、第二层次:参与企业商业决策、防范深层次法律风险,提供标准化、专业化顾问服务体系经验丰富的顾问律师,除了审核合同的措辞、结构、完整性之外,还会考虑合同权利义务的均衡性问题,提示因合同权利义务不均衡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商业风险.
此时,顾问律师的工作除了法律服务外,明显介入到商业判断中来.
顾问律师基于执业经验,往往会接触到大量的商业合同、涉及多样的商业安排,如果顾问律师在企业商业决策中为客户考虑到成本和风险控制问题,就进入了法律顾问服务的第二个层级,基于商业判断的深层次风险防范.
在这一层级,为增强竞争力、满足客户需求,顾问律师还应形成标准化、专业化的法律顾问服务体系.
首先,应就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流程、服务承诺、工作内部管理等进行详细规定,形成标准化服务流程.
这样做实际上一举两得:既为企业提供明确的服务指引、提升客户体验度和感知度,又能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
在标准流程基础上,还要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例如,在开展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之前,向客户发送一份《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需求调查表》,就公司的基本情况、治理结构、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财务税务、特种行业、以往法律事务开展情况、目前法律需求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以便有针对性地在重要领域或薄弱领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这种在顾问服务开始前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可以称之为"企业法治体检".
其次,一旦接受客户委托、担任其企业法律顾问后,必须给客户发送问候邮件,介绍为其提供专人服务的律师团队,指派专人服务到位.
所谓专人服务并不是由一个人来"伺候",而是由一名主办律师和一名协办律师助理、法律秘书来专门负责企业法律顾问单位的日常法律服务工作.
在签订合同起3天内,以工作联系函的方式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初步工作计划,避免企业法律顾问"顾而不问"的情况.
最后,顾问律师要做到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
根据最近调查结果显示,响应速度是客户最关心的律师服务问题,对速度和时效的要求甚至超过了专业性和收-13-费标准.
对此可以参考如下做法:一般性法律问题,应当天口头或书面答复;重要法律问题,必须在收到问题或讨论会议结束后72小时内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情况报告等.
三、第三层次:从企业个体到行业整体,引导客户和团队升级为行业标杆业务拓展是每个律师关注的焦点,而对企业个体的法律服务,可以成为律师开拓行业整体法律顾问业务的垫脚石.
但是,对于新兴、陌生的行业,其晦涩难懂的专业知识往往是律师深入探索、拓展业务的拦路虎.
但是法律顾问服务,为了满足客户全方位的咨询、审查、培训等需求,必须要对服务的行业有深入的了解,甚至律师要比客户自己更了解行业.
以医疗行业法律顾问为例.
医生是生命健康的卫士,而律师是社会关系的修复者.
这两个职业有一个共同的特性:专业性强,进入门槛高.
当法学与医学结合起来,呈现为医疗行业法律顾问时,就能让很多律师望而却步.
除了专业理论的鸿沟,市场的鸿沟更是难以跨越;市场推广难不说,甚至有些时候连市场在哪都不知道.
这就需要顾问律师做到了解行业知识、深入行业市场,专精行业业务.
目前,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已经有律师团队在探索服装和教育行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观察其解决行业专业问题的第一步,就是要从团队入手.
以服装行业的顾问律师团队为例,他们会派出团队成员到服装行业协会担任法务人员,在掌握服装行业的动态和市场需求后,总结出服装行业的风险领域和企业需求.

为了能够满足服装行业客户的全面需求,团队甚至组建了一支拥有擅长企业管理、投融资、知识产权、税务、刑事、人事、外语等各方面的专业律师的综合法律服务团队,为服装行业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此外,对服装行业中有重大发展潜力的客户,不惜动用律师团队的资源,引导其成为服装行业的标杆企业,实现客户和团队携手成长,共创辉煌.
在这样的服务层次体系下,团队真正做到了法律顾问一站式服务,既可以是一个专攻服装行业的法律服务专精团队,又是一个包罗万象的综合法律服务站,在保证专业性的同时节约了成本,实现盈利最大化.
四、第四层次:跨行业资源整合、发掘机遇,创造法律顾问的商业价值-14-最后一个层次的法律顾问服务也是最高层次的法律顾问服务.
在这个层次中,法律顾问从审核者的角色(第一、第二层次)、军师的角色(第三层次)升级到了设计者的角色.
以下三个场景,分别对应了顾问律师的三种角色.
场景1:客户提出商业目的,顾问律师基于自身的经验,以商业模式的设计为起点,与客户共同讨论决定商业目的的实现路径,根据决策的结果,对各种合同、协议文本进行结构性安排和具体的起草;场景2:客户需要与交易对手进行协商以实现商业目的,顾问律师从利弊分析入手,利用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帮助客户开展与交易对手的谈判工作,合同中每一条款的最终完成,都与律师主动思考和设计息息相关.
顾问律师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顾问,不顾不问,而是客户的引路人和并肩前行的合作伙伴;场景3:客户与交易对手发生争议,但避免诉讼显然是更为明智的选择,律师通过分析总结争议事实,掌握证据,代表客户与对方进行接触,提出解决争议的合理方案,就方案与交易对手协商谈判,取得解决争议的结果,这一场景,其层级几乎等同甚至超过诉讼争议解决.
在这一层级,顾问律师追求的极致是,法律顾问的价值能与企业自身的价值相融合,而不只是一个可替代的风险控制机构.
律师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团队优势,能够为企业的运营带来新的活力,为企业的市场竞争提供战略、策略和谋略.
当然,这是以顾问律师对企业和行业的深入了解、深厚的专业知识、高效及时的团队服务作为前提的.
只有当法律顾问的价值成为了企业价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真正为企业创造了价值,律师才能真正成为企业家决策的"军师"和"参谋",在企业的重大决策、谈判和行动中才不至于出现缺位.
那么,如何为顾问企业创造价值这虽然代表了一种追求,但绝不是看不清、摸不着的空口承诺,而是实实在在的、可以实现的目标.
根据笔者所在律师团队的实践,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之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力为企业创造价值:(一)创新运营方式,实现市场突破经验丰富的顾问律师,即使仅在风险防范的过程中,也能通过知识整合设计-15-出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的商业架构和运营模式.
例如,当企业试图借助众筹模式来推广业务、占领市场,该如何操作,才能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又能为未来法律的发展预留空间如果完全遵照风险防范的思路,相信大部分律师都会对企业家说"NO".
但在我们看来,这种时候仅仅说"NO"肯定是不行的,而是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求可能突破的方式和路径.
以企业组织形式为例,如果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其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
但许多企业的发展完全依赖于不断扩大的粉丝群体、并且也希望将这些粉丝在成为自身客户的同时也成为股东(投资人),此时企业家会问:怎么办一般而言,法律法规总是滞后于现实发展,律师所需要做的就是在还不明确的领域,能够为企业家指引正确的方向,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价值.
笔者认为,顾问律师可以在规避刑事法律风险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一套适合企业众筹模式的招商路演方案,并担任招商路演大会的监督人,协助客户完成招商引资的各项手续,协调和投资人的关系,做好众筹模式的解释和说明工作.
这样一来,顾问律师就可以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上真正为企业创造价值.
(二)利用信息优势,整合商业资源,协助确立产业和行业优势由于职业特点,律师有机会接触和了解各个行业的企业家和投资人,而这是普通人所不具备的信息优势.
这种信息优势,在笔者看来,是完全可能转化为顾问单位的商业机会的.
律师也需要具备商业思维,有助于整合商业资源、为顾问单位创造价值.
而这种整合可以从多个层面予以实现:既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身的层面之间促成不同顾问单位的商业合作、创造机遇,也可以为顾问企业的上下游产业提供整合机会.
结语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客户的满意度为律师带来口碑和收入.
律师法律顾问服务的四个层次决定了服务的质量.
目前,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规划,为顾问律师和企业创造着双赢的商业和法律机会.
顾问律师应当努力实现从风险防范到创造价值的观念转变,为客户提供专注、极致、资源整合的一站式法律顾问服务,才能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抢占先机.
-16-新冠疫情下不可抗力公司治理若干问题及建议作者: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张豫侃律师【摘要】2020年初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下称新冠")以其传染速度快、范围广、病毒源头尚未明确以及尚无有效治疗方案等特点,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巨大的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可抗力的规定,构成不可抗力.
新冠疫情给我国公司治理实践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笔者试就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公司治理若干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公司治理从公司治理实践来看,受疫情影响的公司治理问题带来的影响主要可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案例: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出口刀具为主的外贸企业,吴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享有该公司33%的股权,其他两位股东陈某和李某分别享有公司33%和34%的股权.
公司一直按照当面召开股东会和形成书面决议方式召开股东会.
因受疫情影响,1月31日公司通知所有股东于2月2日在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关于疫情期间员工工资的支付和复工安排,吴某因返乡过春节又遇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的影响,被当地疾控部门隔离观察,无法按通知要求参加股东会.
其他两位股东认为,股权比例已经达到三分之二多数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2月2日公司正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2月10日复工和按最低工资标准保障支付员工疫情期间工资支付的书面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股东会决议有陈某和李某的签名.

2月5日吴某收到公司股东会决议扫描件,吴某认为自己作为一名股东,未参加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其他股东不同意吴某的意见,决定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位股东就股东会决议发生矛盾,要求笔者调处.
解决建议:笔者认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继续,形势依旧严峻.
对于该突发性重大-17-公共事件,考验着政府对非常态突发性事件的社会应急治理能力;同时,公司作为社会主要的商事主体,亦面临着重大挑战.
公司治理是协调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
疫情之下,公司如何实现有序治理及风险应对,更考验公司治理模式和公司管理者危机意识以及对全局的分析应对能力.
本案已经确定时间召开的股东会,因吴某因被疾控部门隔离观察,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
虽然《公司章程》未明确必须现场形式开会,实际可以微信群通讯方式召开,以照顾吴某的权利,形成微信股东会决议,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的形式完成决议的签署.
疫情结束后,完善《公司章程》,增加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形式可以采取微信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签名可以电子签名形式进行,并向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公司管理者在疫情期间如何履行职责本次疫情作为全国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笔者建议公司管理者在疫情期间及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考虑在公司治理层面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履行职责:(一)成立疫情应急工作小组公司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商讨应对措施,并可召集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特别是公司业务部门、投融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等成立应急工作小组;有的公司董事会下设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亦可以此作为基础来组织疫情应急工作小组.
应急工作小组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分析、研讨和判断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的承受力、增强承受能力的措施;设立紧急预案,制定非常时期的制度;保持与员工、政府、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二)制定业务持续规划根据《公司法》关于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理层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因此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在疫情期,就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担负着防范危机和处理危机的重要职责.
可由疫情应急工作小组建立本公司的疫情期间业务持续规划,专门处理疫情期间公司经营对策,并为该规划制订相应的规则和应急流程,使之符合疫情下公司经营的目标,确保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
上述规划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指定相关的实施部门,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三)采取必要股权激励措施纾缓困境-18-在疫情发生及之后的一段时期,企业直接面临工资支付、持续经营的巨大压力,同时可能面临员工稳定和人员流失的问题.
因此,公司股东可考虑让渡部分股权或收益予管理者及核心骨干员工,包括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激励等,确保特殊时期公司的稳定,共同渡过困难时期.
董事会应就相关激励措施制定完善的方案,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对公司必要的控制力.
三、疫情影响下合理分配对赌风险,避免受疫情影响的商事主体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与一般的合同履行期不同,春节假期(疫情期间),恰恰是一些依赖假期产生效益的合同的履行期,典型例子如贺岁档电影的上映.
因此次疫情的影响,原定于在春节档上映的一些重磅电影无法上映并收获相应的票房收益,对电影业造成消极影响.
而按照商业惯例,不少电影的制作方会与发行方订立"对赌协议",以票房成绩作为利益分配的标准.
为应对疫情造成的影响,一些电影的制作方与发行方采取延期上映即变更合同的方式,另有一些采取了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的方式,避免因"对赌条款"而造成进一步损失,这实际上是当事人采取了自行协商的方式避免了争议的发生.
但是在既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又无法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很可能诉诸法院解决.
发生此类纠纷时,建议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案件证据情况,详细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条件.
在不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亦应详细审查合同中的对赌条款,充分运用合同解释的各种方法,并结合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实际情况,妥当确定当事人的损失,合理分配风险.

四、结语在疫情仍将持续的情况下,一部分企业不可避免地遇到经营困难、资金紧张、诉讼缠身等问题,同时还需要顾全疫情防控大局,响应政府的号召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笔者建议政府给予更多的扶持政策,建议各企业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决策的解决方式,通过内控合规、交易管理、考核激励等方面的积极措施,及时调整经营战略,争取减少疫情期间企业的损失,并在应对相关争议或处理相关问题时能够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加强协商,相互体谅,齐心协力,共克时艰!
-19-浅谈律师的诉前调解---从一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谈起作者: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林仕军律师【摘要】最近有一个做手机维修业务的顾问单位,因为在自己的公众号上转载了一篇文章而被原告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由在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给告了.
当然,这个案件法院并未直接进行立案,而是做了一个诉前调解.
那天,顾问单位的老总收到法院的资料,第一时间就给我打了电话,显得很着急.
这个案件,原告起诉的索赔金额不大,就人民币10000元.
但顾问单位的老总觉得很麻烦,还要跑去上海应诉,感觉成本比较大,希望我们能帮忙出面跟对方调解.
最终,这个案件我们通过积极提交应诉资料、书面意见等方式,并与对方代理律师取得联系,积极沟通和协调,最终这件案件以对方不起诉,并放弃追究公司责任和放弃索赔结案.
这个结果,的确有点出乎我们的意料,因为本来公司这边对于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来解决本案是有心里准备的.
虽然最终的调解结果有偶然的因素在,比如案件标的太小,比如恰好遇到了一个不错的原告和原告律师,但想想这其中的一些处理技巧和办案心得,还是值得一起思考以及跟各位同行分享.
【关键词】诉前调解知己知彼充分信任积极配合应诉准备理解和同情诉讼成本诉前调解作为律师的一项日常重要工作,其与诉讼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于最大化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但如何进行诉前调解,在诉前调解中我们应注意那些事项,如何才能更好的做好诉前调解并取得诉前调解的成功,为案件的处理带来积极的正面效果.
那么下面我从这个小小的知产侵权案件中,简要谈谈我是如何做好律师诉前调解的一些心得和感悟.
一、从内心里重视诉前调解,这是诉前调解成功的前提.
虽然我们律师一直强调,诉讼才是律师的主战场.
但从诉讼成本以及最大化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角度而言,诉前调解或者说诉前谈判实际上更应当是我们每个法律从业者,特别是律师需要给予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不战而屈人之兵,更应当是我们诉讼律师应该追求的方向.
结合到顾问单位这个小侵权案件,回头想-20-想,如果没有当时顾问单位老总极力希望我们能通过诉前介入和诉前谈判进行调解,如果不是因为这个案件是远在外地的上海而导致成本的增加,如果不是这个案件标的非常小,那么可能当时顾问单位以及我们律师,也不一定会如此重视诉前调解,那么也就不会把一切工作的中心都放在与对方的诉前调解上,那么可能本案就已经因为诉前调解的不接触以及不积极从而引起案件的最终在法律立案和进入庭审.
因此,是否从内心里把诉前调解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事项来明确,就决定了花在诉前调解这项工作中的时间、精力以及诚意,也就决定了诉前调解工作能否顺利进行.
正是把诉前调解在内心了进行了定位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完成,才保证了与对方的工作也是以调解为方向进行突破.
可以说,正是这个案件从一开心,顾问单位以及我们律师,都是极力着往诉前调解的方向推进,才有了与对方律师的多次不厌其烦的沟通和互相理解及让步,也才最终合力促进了案件的不立案和对方的最终放弃索赔.
二、充分了解案情,做到知己知彼是诉前调解成功的关键.
这个侵权案件在顾问单位通知并将有关文件的电子版本全部发给我们后,我们不仅认真阅读了原告所提交给法院的全部诉讼材料,又积极与顾问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详尽的沟通.
而后,我们又通过网络检索,把对方最近在全国各地的类似起诉案件的判决书进行了下载.
通过这些公开的判决,我们大概了解对方的起诉思路,也了解了这类案件在全国各地,特别是上海地区的判决情况.
正是在这样对案情的来龙去脉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并且又利用网络以及大数据,我们对本案的处理思路和大概走向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判断.
也正是居于这样的一个全方位的了解和整理,我们最终预判到了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金额不会是对方所起诉的1万元索赔金额,而大概会是在4000到5000之间,而这个金额也最终让我们更有必要和更有信心争取这个案件能以诉前调解的方式结案.
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些调解前的悉心准备,我们也很难清楚调解的幅度和方向在哪也很难下定决心以诉前调解的方式争取与对方进行和解结案.
三、客户充分信任和积极配合是诉前调解成功的必不或缺条件.
-21-我们律师的工作来自于客户的授权,没有客户的授权,我们的工作将无从谈起,调解也不例外.
这个案件,从一开心,顾问单位无论是老总,还是相关员工,对于我们的要求都给予积极的第一时间相应.
特别是顾问单位的老总,从我们还未介入案件,从给我们打的第一通电话开始,就跟我们律师说,这个案件,你们是专家,公司这边全听你们的,你们有任何需要公司配合的公司都会给予配合,公司唯一希望的就是能不用开庭就把案件解决掉,公司被告侵权,公司觉得很冤.
试想,如果没有客户对我们律师的充分信任和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将思前顾后,很难迈开手脚顺利开展,我们也很难第一时间从客户那里了解到案件的全貌和原貌.
而案件的全部真实信息是我们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是我们制定案件思路的源泉,否则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
可以说,没有客户的充分信任和积极配合,就很难有我们律师的全身心投入和积极作为,也就很难有诉前调解的成功.

四、充分的应诉准备是诉前调解成功的重要保障.
我们在对案件进去了充分的了解和全新梳理后,我们并未第一时间与对方的律师取得联系和沟通,而是积极准备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快递给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
因为我们根据客户反馈的案件情况以及法院邮寄过来的诉讼材料中发现了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而言,是一个积极的事项.
比如对方目前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属于案涉文章的著作权人以及对案涉文章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比如顾问公司是否存在侵权故意;比如公司在收到本案的诉讼材料前,从未收到过作者的任何书面异议,而实际上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第一时间已将该文从公众号中删除;比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对方未提交相应票据,且本案中并不涉及出差.
因此,我们在提交给法院的书面意见中,着重把这一些观点予以呈现.
而事后,在与对方律师的沟通中,对方律师也对这些问题予以了回应,也承认了其中的确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证据问题.
以战方能止战,正是因为我们的积极应诉,并针对对方起诉材料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我们的异议和应对,对方才会对我们有了足够的重视,也会更容易选择以调解和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
试想,如果顾问单位在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并不积极应诉,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意见和证据,那么对方也就根本无从知道其面-22-对的究竟是怎么样的一个对手,更不会对我们予以重视和愿意选择一个大家调解和解处理案件的这样一个方案.
五、充分赢得对方,特别是对方代理律师的理解和同情是诉前调解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在的案件,应该说大部分的案件中,都会有法律人士的参与,而且更多的可能是我们律师,因此,能否与对方的代理律师更好的沟通和相处,也是我们在诉前调解中必须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在顾问单位的这个侵权案件中,对方的代理律师是一位女律师.
应该说,从心理学和生理学上而言,女同胞更富有同情心和善解人意.
在多次的沟通中,无论是对案件中的观点,还是调解金额的磋商,应该说我们的沟通是愉快的,也是诚意的.
特别是,当我向对方律师说到,我的顾问单位是一个做手机维修的行业,现在这个行业很不景气,这是一个小公司,目前的经济状况也不好,当时做这样一个公众号实际上也仅仅是出于想传播一些行业信息,并非是为了通过公众号来接单.
当时这个公众号是交由一个刚大学毕业的大学生来打理,文章也是该大学生自行转载,目前这个大学生已经不在公司,公司的这个公众号也早已不再使用和更新,公司被告侵权也觉得很委屈,也希望你能与公司那边好好反馈一下这些情况,能体谅一下时,我是能明显感觉到对方律师是被这个故事给打动了,起了恻隐之心.
因为对方的代理律师,在听到我的以上反馈后,答应我会把这些情况积极向公司那边反映,金额上也会帮我们这边争取降低.
可以说,如果我与对方的律师沟通不在同一个频道上,如果我的故事未能从内心里打动对方律师,我想调解的成效就必然会大打折扣.
因此,这个案件的诉前调解,我应该庆幸我遇到了一个好律师,一个好的女律师,一个富有同情心的律师.
虽然她一直说,她不能保证调解的金额是否能降到多少,特别是我们提出的1000元这个数额,但我相信,如果没有她在对方公司老总那边描述我顾问单位的情况和不易,如果没有她在对方公司对本案的一些积极建议(比如不起诉等),那么我想这个案件就不可能调解成功,更不可能有了最后的放弃起诉和放弃索赔这样一个效果.
六、诉讼成本是促成双方选择诉前调解的一个重要考量.
-23-顾问单位这个侵权案件,应该说正是因为涉案标的太小,所以对于顾问单位而言,如果要走诉讼,的确成本不小,一是会涉及到来往上海的出差费、住宿费等费用,还会涉及到一笔律师费(诉前调解的我们一般是义务帮忙),那么即使将来这个案件判决金额不大,那么其实际花费的金额也会超过对方起诉的1万元.
而对于对方而言,根据以往的同类同地区判例显示,其最终的判决金额一般是在4000到5000之间,那么这笔费用如果扣减去律师费、公证费等,实际上对方公司通过诉讼取得的收益并不高,而且像此类知产案件,可能对方考量的更多的是消除侵权影响,而非一定是为了区区几分钱的赔偿.
另外,案件诉讼后,还会面临着一个执行程序,这期间不仅会增加很多的金钱成本,更会增加很多律师的工作时间成本,而此类知产案件实际上很多事务所都是风险打包处理,如果能尽快结案赔偿对于律师而言是最为有利的.
而且我们都知道,无论是诉讼还是不诉讼,其实都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
正是居于这样的认识,所以很多案件,实际上诉讼往往都是万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
因此,如果案件能在诉讼前得到调解,不仅对于我顾问单位而言成本最低,而对于对方,特别是对方律师而言,也是成本最低收益不小的好事.
所以正是因为考虑到诉讼成本等成本因素,本案才有了最终的多次沟通协商,才有了最终的不诉讼和极速结案.
因为,对于律师而言,时间才是最重要的,时间就是金钱.
以上就是这个小小的知产侵权案件给我的一些办案体会和心得,也是我对如何做好诉前调解的一些认识和感悟.
诉前调解作为一种有利于减低诉讼成本和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的好手段,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好好去慢慢体会和感悟,也值得我们今后在服务顾问单位以及客户过程中慢慢去学习和发扬光大.

我相信,以小窥大;我也相信,事物总有其内在的规律可循,只要我们用心去体会去感悟,我们总是可以掌握好它利用好它,更好的为我们的人民司法服务,更好的为我们的和谐社会服务.
-24-浅谈工伤定残劳动者工龄承继后的工伤待遇作者: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黄小文律师【摘要】工伤定残劳动者的工龄被新用人单位承继后,在出现必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事由时,申领或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主体及计付基数如何确定针对此问题,实务中存在分歧严重的观点,笔者分析认为责任主体应该是新用人单位,计付基数应是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月缴费工资;并建议就此进行立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关键词】工伤定残工龄承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由一件工伤待遇争议案引发的思考陈某2007年12月入职广州的A公司,职务为保安,2008年5月18日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2011年8月,陈某被安排到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工作,职务仍为保安,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在A公司的工龄由B公司承继,缴纳社保单位相应变更为B公司,入职到B公司前,陈某的月缴费工资为2724.
6元;2013年12月,陈某被安排到A公司参股的子公司C公司工作,职务仍为保安,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在B公司的工龄由C公司承继,缴纳社保单位相应变更为C公司,2018年6月26日,陈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其在辞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784.
72元;辞职时,陈某要求C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为其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C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C公司认为陈某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是A公司,应由A公司为其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故C公司找到A公司,并由A公司为陈某办理相关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手续,工伤保险基金主管部门依据登记在册的缴纳社保单位变更时间,认定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1年7月27日,故依陈某当时的月-25-缴费工资2724.
6元计付两个月共5449.
2元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给陈某.
其后,C公司认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主体应该是2011年7月27日解除陈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A公司,故拒绝陈某提出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陈某则认为,其自2007年12月入职A公司以来,一直在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工作,期间虽重新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变更两次用人单位,相应变更了两次缴纳社保单位,但其在前用人单位的工龄是由后用人单位承继的,故其劳动合同关系实际解除的时间应是2018年6月26日,应当以其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7784.
72元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责任主体也应是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的用人单位即C公司;同时,因工伤保险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陈某工伤后的离职时间为2011年7月27日,故工伤保险基金依照2011年7月陈某的月缴费工资2724.
6元为基数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无不妥,但对于因此少发放的差额(7784.
72-2724.
6)*2=10120.
24元应由C公司补充支付,且应由C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784.
72*8=62277.
76元.
在该案中,C公司与陈某对如下两个问题产生严重分歧:责任主体应当是A公司还是C公司计算基数是2724.
6元还是7784.
72元由此引出如下本文拟探讨的问题:对于工伤并定残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社保缴费单位相应变更,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也未依《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劳动者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或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的责任主体是新用人单位还是原用人单位如责任主体是新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在计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其计算基数是工伤保险基金计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认定的基数,还是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月缴费工资如其计付基数是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月缴费工资,新用人单位是否应对工伤保险基金支计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中因基数不同而产生的差额予以补充支付-26-二、实务中存在的不同观点笔者曾就上述问题与多名律师、法官、劳动争议仲裁员一起探讨,经汇总,各法律人所持观点有如下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责任主体是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核定的基数计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为劳动者是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工伤,劳动者在离职时,原用人单位已经向社保基金办理减员变更登记,从登记之日起,即对外公示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此时,原用人单位、劳动者及社保基金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即触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所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应以此时劳动者的月缴费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付;至于因原用人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申领及支付义务的,原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责任主体是新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应(或通过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核定的基数计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原因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了新用人单位承继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即从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的角度看,是新用人单位代替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转换的过程中,应当视为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不存在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直至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才真正触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所规定的支付义务,故支付的责任主体应当是新用人单位,同时,由于劳动者由原用人单位转入新用人单位时,原用人单-27-位已经向社保基金办理减员变更登记,从登记之日起,即对外公示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社保基金应以登记在册的原用人单位减员日期来确定基数,而该基数也应是新用人单位计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应当一致.
第三种观点认为:责任主体是新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应(或通过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按照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对工伤保险基金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基数不同而产生的差额予以补充支付.
理由如下:对于劳动者而言,正常情况下,其与原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直至合同终止,其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应以合同终止时来确定基数;如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后与新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所享有的工伤待遇不应与前者有所区别,即仍应按与新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来确定基数,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原则.
三、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转入新用人单位,不能视同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持续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原用人单位从工伤基金管理机构将劳动者减员,该减员登记时间仅是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更的时间,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真正触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义务产生的时间应是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理应以该时间来确定计付基数,责任主体也应当是新用人单位,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以原用人单位减员登记时间为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间并无不妥,但因此导致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差异是原用人单位及新用人单位共同造成的,应由承继用人单位义务的新用人单位补充支付该差额.
-28-四、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的建议实践中,对于被认定工伤并定残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社保缴费单位相应变更,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也未依《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劳动者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主体及计付基数该如何确定均存在严重分歧,目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处理意见,为统一认识、平息争议,维护工伤定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立法部门能通过立法加以明确,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责任主体是新用人单位,计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应为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月缴费工资,并明确新用人单位须补充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因基数差异而产生的差额部分.
参考文献[1]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穗开劳人仲案[2018]1064号仲裁裁决书.
[2]刘晓梅.
跳槽后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认定[N].
江苏法制报.
2017-6-16(00C版).
-29-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创新与发展——兼评广州律师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蒋霆律师、李仕成律师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2018年的28家.
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广州律师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民营企业与法律服务如同孪生兄弟,相伴相生、相互成就.
近三十年来,广州律师发挥专业"第三方"服务优势,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并取得良好成效,有力推动民营经济蓬勃有序发展,尤其是在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搭建多样服务平台、提供专业优质法律服务、护航民企"走出去"、助力民企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了满足民营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广州律师行业已逐步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复合型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中小型精细化律师事务所等不同规模与特色的律师事务所.
在做精做专的同时,广州律师行业纵深发展,推进规模化、总部化战略发展,呈现出了高度集聚、全面覆盖、不同规模和服务类型相结合、充分适应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航母式品牌集群效应.
目前广州市实有登记民营企业突破80万家,同比增长30.
12%,占全部市场主体的43.
5%,广州律师总共担任14113家企业法律顾问.
2018年,在行业协会引领下,广州律师研究制定了为广州当地民营企业提供优先、优质法律服务的18-30-条措施,包括编制体检问卷,从公司治理、劳动人事、企业融资、知识产权、安全经营、法治环境等方面细分145条体检项目;组织635人次律师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840余次;帮助企业出具法治体检报告314件,梳理法律风险点1653个,协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548件,帮助民营经济"行稳致远".
二、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长期耕耘于民营制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在近二十年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在制造企业的内部合规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实务操作.
但与此同时,笔者深切感受到民营制造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能力与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从制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现状来看,笔者认为律师在为民营企业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法律顾问服务领域的"广度"不够传统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主要涉及企业公司治理、合规管理、合同审查、劳动用工、投融资、诉讼与仲裁等服务领域.
但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也日益复杂和多样.
例如,某企业为了留住技术人才,希望律师帮忙设计一套合理且具有实操性的股权激励方案.
如果律师对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熟悉,其很难协助企业完成这项工作.
又比如某科技企业想将自身研发的产品出口到美国去销售,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非常完善的国家,如果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提前做好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储备,就能帮助企业提前规划建立境内和境外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维权机制,为企业顺利安全地竞争海外市场保驾护航.
.
因此,律师应当努力扩大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领域的广度,否则即便在企业日常法律顾问的服务中非常出色,客户体验也难免会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的"精度"不够传统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行业纠纷类型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需要律师深入研究摸索才能掌握处理好这些纠纷的思路和方案.
企业渴望的是,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要"全",更要"精".
但是,目前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专业特长不突出的特点尤为突出,俗称"万金油"式律师.
这类律师一方面缺乏特定类型案件完整的知识体系,仅用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机械地处理问题;另一方-31-面由于缺乏对特定类型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学习,无法对某一专业领域做到精深,所以对于比较复杂、细节较多的案件都无法做到更精准的把控,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质量必然有所下降.
此外,对民营企业来说,效率就是生命,如律师对其所需法律服务不精通,则不能满足民营企业及时、高效的要求.
(三)法律顾问服务水平的"深度"不够传统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如果客户不主动找律师,律师可能很少会主动拜访顾问单位.
在这种被动式的法律服务中,一方面,律师很难深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潜在风险,难以提前发现存在的法律风险,无法给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建议,不利于培养律师对风险提前识别和防范;另一方面,由于律师常常将自身定位为解决纠纷的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属于客户交易链的后端,律师如果没有主动去成为客户商业咨询顾问,从法律服务的角度帮助客户做价值最大化的方案设计,那么客户只能将你视为单一的服务提供者,而不是其商业伙伴.
比如,我国在去年国地税合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到税务机关征收这一社保征缴方式的变革,以及目前力度空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修改,均直接影响到民营企业的发展.
这对律师服务民营企业而言,如果提前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产品或解决方案,协助企业利用好国家的减负政策,依法依规良性发展,民企将显著收益,律师也收入倍增.
十多年前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政策的颁布和实施,已就律师如何为民营企业开展劳动法律服务,给出了极好借鉴和参照.
如律师能够更多地站在企业经营的角度去思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来同步甚至超前提供有民企需求的法律服务产品,相信一定能够给客户带来更多的惊喜和价值.
三、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创新与发展正视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的问题,就一定能找到解决之法,同时也将带来更多的创新与发展.
针对上述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可以往以下几个方面去内外兼修:(一)扩大法律顾问的服务领域,做大做全律师在开展常规法律服务的同时,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容,将服务的-32-触角延伸到民营企业产权结构改造、资产重组、民间融资、产业结构升级、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领域,为民营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提供坚实的法律保护,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另外,随着我国刑事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民营企业家在经营过程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律师如能在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上发力,肯定会获得民营企业家的认可与赞扬.
(二)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研究,做精做专诚然,法律顾问律师首先应当是通才律师,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税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行政复议法、三大诉讼法等法律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条款要非常熟悉.
与此同时,法律顾问律师应在法律知识广博的基础上,充分发展自己的专长领域.
比如,熟悉公司法的律师,则还应当深入钻研证券、基金、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的管理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即便你的民企客户不是公众公司,但其供应商或客户可能就有公众公司.
或许他们之间可能会进行股权投资合作,甚至将来的发展规划就是成为公众公司,但你提前做好知识储备,就能为该客户提供更多的具有前瞻性的意见,客户的粘度自然会提高.
再比如,以制造企业为例,其核心之一的竞争力就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涉及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司法裁判规则比较深奥,而且相关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规范经常变化,律师要成为该领域的专家,不仅需要大量阅读知识产权的理论书籍,而且需要阅读相关的实务书籍,包括最高院编写的理解与适用丛书等.
只有保持知识经验的实时更新,增加知识储备量,律师才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三)深化升级法律服务水平,做行业专家型律师随着规模化运营、集团化运营成为许多现代企业运营的必然趋势,将法律服务融入到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和运营中,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风险防范方案,企业法律工作才能完成变被动为主动,由事后到事前,从后台到前台的转变.
例如,如果法律顾问律师能更多关注于行业前列的知名企业,知其优势之所在,及时掌握-33-行业发展方向和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与客户交流时,客户会自然会感觉与律师沟通更顺畅、效率更高、成效更好,这无疑会让律师签订或续签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胜券更高.
因此,律师的服务需深入到企业当中,深入到企业所处的行业及全产业链条中去思考如何开展服务,提前预警法律风险,挖掘律师服务空间,提升律师服务整个行业的能力与水平.
(四)强化与所外律师的合作,做优做强律师之间的合作对于做好民营企业法律服务非常重要.
大型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综合服务的能力比较强,往往在所内就能寻找到某项业务或专业非常熟悉的律师,与他们合作就类似于大型医院的院内会诊,可以就疑难杂症综合诊断对症下药.
对于中小型律所,可能存在所内资源能力不足的问题,这就需要与所外的律师进行合作,类似于中小医院的远程医疗或转诊服务,用于解决能力及专业受限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说"守法经营,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长远发展之道.
"作为法律顾问律师,应当帮助民营企业在如何守法上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发展是永无止境的,作为一名服务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应当不断开拓视野、精益求精、用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态度和担当精神,为中国民营经营发展奉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3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屋租金减免浅析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蒋霆律师、杨登基律师2020年新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我国社会各行各业冲击巨大.
2020年1月23日武汉封城,国内三十一个省区市几天之内先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大型活动相继取消、公众娱乐场所几近关闭,这对各类商业活动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下,餐饮、酒店、商业零售等经营性行业收入锐减,同时还面临支付租金的巨大压力,各行各业无疑雪上加霜.
从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与稳定就业方面考虑,万达等企业已经主动为商户减免租金,该措施获得不少人称赞.
但在出租人未主动减免租金的情况下,承租人可否依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关于不可抗力之规定为由请求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或依据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出租人减免疫情期间租金本文笔者试从疫情期间承租人是否有权请求减免租金的法律角度进行浅析,以飨读者.
一、租赁合同如有约定,一般从其约定.
如《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生疫情等突发事件时,租金如何承担"、"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市政建设、自然灾害、战争等事)致使无法正常经营的,应减免该期间的租金"的条款,则按约定条款履行.
出租人与承租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建立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发生疫情的情况下,租金如何分担"条款,应按照约定执行;若合同未作约定,则承租人无法依据租赁合同请求减免租金,除非承租人与出租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此进行约定.
二、租金减免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情形.
-35-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均未明确规定出租人有义务减免疫情期间租金,承租人主张减免租金或解除租赁合同,需要具体结合是否符合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两个法定理由去主张权利.
(一)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出现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时,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迟延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新冠肺炎疫情大面积爆发导致承租人关闭租赁场地故请求减免租金,应当视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关于不可抗力三大特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以上司法解释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渊源,从该规定字面意思理解,情势变更以公平原则为法理.
承租人因本次疫情为由向裁判机构主张减免租金,即使《租赁合同》并无此条款约定,裁判机构会根据公平原则,审查如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将对承租方显失公平,则根据《租赁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予以支持承租方一定程度的租金减免,此即是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三)两者区别与联系-36-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相同点在于:二者发生的原因均为当事人所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或者克服的事由,即客观情况的变化不是因当事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无过错.
二者又均为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制度.
因此,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便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
其区别在于:二者的障碍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
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
情势变更造成合同履行艰难但并非不能履行.
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而情势变更规则规定的是在具备什么条件时法律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情势变更的适用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或者解除.
笔者认为,不可抗力偏重于在疫情影响下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而情势变更偏向于公平原则,偏重于《租赁合同》还可继续履行,但需依据疫情影响程度对《租赁合同》作出变更或调整.

故此,无论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我们都应当根据疫情对《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来适用.
三、非典期间减免租金的法院判决案例解析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均对我国社会形成了巨大的负面冲击,尽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和破坏力更大,但二者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作为借鉴与参考,笔者就非典期间租金减免的法院判决做了梳理.
我们在Alpha(法律检索工具)案例库中,输入关键词"非典"、"减免租金"、"广东省"共有16个案例.
为此,笔者扩大检索范围,将广东省扩大至全国不限定地域范围,共有150个案例.
在检索的全部案例中,大部分案例支持减免租金,亦有小部分不支持减免租金.
笔者从中找出典型案例裁判要点,以做评析.
(一)支持减免租金案例主要裁判观点(1)"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相关行业响应政府停止营业,根据公平原则应减免租金【(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37-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提出其停业3个月的租金应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诉人所欠租金中应扣除3个月的租金.
(2)非典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免除承租人的租金【(2018)晋04民终2272号】.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案承租人刚经营酒店不久,2018年4月酒店抗击"非典"关门歇业,歇业5个月,2014年5月许,酒店逢门前榆黄路拓宽改造,又歇业5个月,"非典"、榆黄路拓宽改造均是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间承租人没有经营收入,依法应免除承租人10个月租金.
(二)不支持减免租金案例主要裁判观点(1)非典不能阻止出租人放弃收取递增租金的权利,也无法据此认定双方有改变关于租金递增的约定汕头市爱富兰家居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桓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2016)粤05民终400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2000年9月15日的《租赁协议书》明确约定,涉讼房产自2004年1月15日起按年递增5%的比例加收租金.
虽然自2004年1月15日起,桓润公司未向爱富兰公司收取递增部分的租金,但并不能因此就认定桓润公司放弃收取递增租金的权利,也无法据此认定双方有改变关于租金递增的约定.
爱富兰公司上诉称因2003年"非典"事件,桓润公司对全部租户降租,涉讼房产自2004年起按每月每平米12元计收租金.
但桓润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本案2006年及2009年的二份补充协议也无此约定,相反2009年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租金按原合同执行;而桓润公司给市住建局的报告、市住建局的相关内部会议纪要及其对市审计局的相关函复等资料,主体并-38-非发生于本案合同当事人之间,不能作为约束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故爱富兰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2)非典并不必然导致经营目落空,不构成情势变更,即使构成情势变更,双方亦应通过合理协商,合理分担非典导致的不利后果.
上海达临文化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临公司)诉北京华亿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欣公司)的合作合同纠纷案.
i一审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
在协议期限内,"非典"爆发后,双方在没有建立新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仍合作在西安办展的事实,也说明了"非典"疫情没有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不能构成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华亿欣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展品租金,且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订协议的情况下,未及时交还展品,给达临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据此,法院判决华亿欣公司给付达临公司展品租金及各项损失6.
8万元.
二审北京一中院认为:"非典"并不属于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认为达临公司与华亿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华亿欣公司未依约给付展品租金,亦未按期归还展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终审判决驳回华亿欣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案例检索情况分析综合以上案例分析,法院对于非典期间的减免租金事宜具有一定的裁量权,需要结合疫情对《租赁合同》实际履情况予以认定是否支持减免租金.
大部分法院认为应当双方合理分担租金损失故支持减免租金.
少数法院认为疫情为正常商业风险,非典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目的落空,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故不支持减免租金.
此外,笔者认为,疫情期间履行的《租赁合同》如需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减免租金,应当有一个时间节点.
在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宣布封-39-城,此节点可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计算减免租金.
在此之前,即使疫情已发生,但政府防控措施并未严厉到封城或封楼,承租人不能请求减免租金.

结合案例分析,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两类,一是疫情引起政策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疫情本身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与货物买卖合同不同,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存在比较长履约期间,若疫情仅影响了其中一段时间,即使合同当事人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通常也不会认定由于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只有在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目的彻底丧失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判决解除合同.
四、如何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一)适用不可抗力减免租金情形我国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情形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现已失效).
《通知》明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不可抗力规定处理.
目前,最高院尚未针对冠状病毒疫情出具相应的司法解释,在新解释出台之前,因新冠疫情与"非典"有相似之处,我们可参照:因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防止疫情的措施而导致房屋无法使用或根本影响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减免租金.
政府及有关部门就本次疫情发布通知、出台政策等,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28日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均属于突发的、承租人不能事先预见,也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40-抗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笔者认为,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因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可根据政府防控力度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程序,进而主张部分或全部减免缴纳租金义务.
并非所有承租人均可援引该规定主张租金减免,笔者认为减免租金应当考虑如下三个因素:(一)租赁合同因疫情下政府防控而无法履行;(二)租金减免程度需根据合同无法履行程度而定;(三)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虽被政府调控或征用而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但政府或其它部门已给予其它补贴或税收减免优惠等补偿的,则减免较难.
(二)依据情势变更减免租金情形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9日)第五条第十六款规定"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10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2020年2月6日),从加强金融支持、降低房租成本、减免缓缴税费、实施援企稳岗、加大财政支持、开展暖企行动等方面,创新推出一批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广大中小微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实现纾难解困.
第八条规定"降低房租成本.
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对实体店免收2个月租金,鼓励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
"第九条规定"降低专业市场租金.
国有物业开办的专业市场免收2个月租金,鼓励其他专业市场的业主方和开办方减免或降低租金.
"从以上规定分析,如承租人依据情势变更主张减免租金,应注意如下两点:-41-第一,政策规定国有企业出租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减免租金,但对于民营企业出租人则不能强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减免租金.
减免租金出租人偏向于国有背景企业,但对于一些民营业主,政府鼓励其它专业市场业主方减免降低租金.
此鼓励用于并非是强制性,民营出租人是否同意则需根据自身情况而定.

第二,如承租人依据情势变更主张减免租金,建议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以防纠纷产生.
因疫情引起政府防控等原因使得《租赁合同》履行出现困难,但原《租赁合同》依然具有可履行可能.
承租人继续依原合同约定数额交付租金显失公平,需对原《租赁合同》进行调整.
为此,建议承租人与出租人进行协商,就原《租赁合同》进行相应补充,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疫情期间出租人同意减免出租人相应租金,待疫情结束后租金标准重新适用原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如承租人依据情势变更主张减免相应租金,则应当与出租人进行协商,并将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通知出租人,争取获得出租人认同.
在经济下行压力趋大之际,如承租人依据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亦要面临租赁物空置与重新招租成本,对双方均不利.
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依照情势变更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解决.

变更或解除合同,具体操作可参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政策等规定执行.
故此,为共度时艰,建议出租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减免租金,双方同担风险以度难关,此才为共赢之策.
五、一般难以请求减免租金的情形(一)民用房屋、仓库等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暂无法律依据新冠疫情的爆发,全国各地陆续发布了延迟复工通知,航空、铁路、公路等方式下的客运运输大减,这些都导致了节后返程出行延迟.
因迟延返工与房屋闲置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存因疫情及行政管控而不得占用使用情况(民用房屋被政府征用或禁止使用的情形除外).
此外,对于受到疫情影响较小的仓库、厂房,即使因疫情影响导致订单较少、盈利锐减等商业风险,或受疫情影-42-响导致此类《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价值降低属间接影响,承租人一般无权请求减免租金.
(二)各类已为防范疫情正常或已合理使用房屋不能主张减免租金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已占有使用租用房屋的,已达到租赁目的,因此,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无客观事实依据.
对于有些《房屋租赁合同》开始受到疫情影响,如承租人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企业经营并未受到实质性影响,则承租人无权请求减免租金.
实践中也存在虽然经营受到影响,但未影响实际收入的情况,比如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正常向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支付房租,承租人的收入未受到影响.
例如盒马生鲜等超市,因疫情影响,线上外卖业务大增.

以上情形,承租人已通过各种措施降低疫情对经营的影响,承租人无权再请求减免租金.
六、结论与建议由于疫情的发展变化尚难预判,政府及个体应对疫情的相关防治措施亦在不断调整,笔者认为根据现有立法与司法实践,判断新冠肺炎疫情下《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否可主张减免租金,应综合疫情发展导致法律或政策对《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承租人受影响的程度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包括相关政府部门是否给予承租人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补贴等政府扶持等方面考虑.
我们不应拘泥于承租方主张减免租金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或是自身商业风险所致,而应当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基于《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变化、承租人的损失与获取的收益、出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等因素,并在公平原则基础上考量判断《租赁合同》履行障碍与疫情之间的因果关系.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或意见:(一)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租赁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则可请求减免租金.
如因疫情影响导致租赁区域被政府封锁,租赁房屋或厂房无法发挥使用功能,例如政府明令禁止开业的商场、电影院、健身房等人流集聚场所.
这已直-43-接导致《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无法发挥其价值,则基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出租人有权主张减免租金.
特殊情形,如承租人因合同已无法履行等,则可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二)对于并未受到疫情直接影响,《租赁合同》可履行的情形,承租人无权请求减免租金.
涉及到国计民生行业,疫情期间依旧正常营业的处所,例如KFC、超市、服装店、便利店等行业,政府并未明令禁止开业,则无权主张减免租金.
(三)对于其它或特殊情形,则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政府要求有条件复工复产使用租赁物业的经营单位,说明租赁物业是有条件使用,该条件如承租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满足,则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如系出租人原因导致无法满足,则可请求减免租金;如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则应公平合理分担租金损失.
如因疫情导致企业订单减少、盈利锐减等造成承租人经营困难,而出租方又没有相应的政策扶持,此时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为共度时艰与避免争议,承租方可协商与出租方达成租金减免共识并签订《补充协议》.
此外,对于减免租金若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在疫情得到控制后,应及时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44-政府机构变革中的诉讼主体认定浅析作者: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海菱律师[关键词]机关变更机构职能诉讼主体最近我们的服务单位某政务数据管理局(简称政数局)被追加为某行政诉讼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以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为由请求判决撤销公司登记,原告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场监管局)为被告,但是市场监管局答辩称工商登记机关已变更为政数局,政数局因此被追加.
而政数局认为自己不应该是被告,因为其只承接行政审批局职能,无监督撤销职能,案件仍应由市场监管局应诉.
法庭也一时无法判断到底谁是正确应诉主体,干脆一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因此出现两行政单位同时应诉的奇怪一幕.
那么,到底谁是正确应诉主体呢问题根源.
这得从最近行政机关机构改革说起.
由于该区近年进行政务服务标准化改革,将原由市场监管局统一行使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三类职责,拆分由新设行政审批局、原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行使,即原来的市场监管局这一登记机关发生了职能变更.
对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事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的事项,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归口到政数局.
非标准化或标准化程度不高的其他行政事务仍依原来模式处理.
现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只需要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即可办理的标准化审批事项,归政数局审批登记没有疑问,但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公司登记进行撤销到底应该怎么处理现两机关均认为己方无权处理,均认为是对方职责.
市场监管局的理由是国家工商总局文件(国市监信【2019】128号)规定:"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认为登记机关已变更为政数局,所以应由政数局应诉.
同时提出市场监管局和政数局是平级单位,市场监管局无权撤销政数局的登记行为.
而政数局的理由也是国家工商总局同一文件规定:"对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登记机关-45-要通过查阅档案、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作出调查结论,审慎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认为该文明确针对冒名登记事件应调查取证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显属监督管理范围并且明显不属于可标准化行政审批的事项,政数局事实上并无人力和技术进行调查处理,也不符合审监分离的原则.
同时提出本案登记机关变更与普通意义的变更有区别,并非原登记机关全部职能划转,目前原登记机关仍然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能机械地套用"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的规定.
原来的登记机关是登记、监管、执法三权统一,现在的登记机关只有登记一项权能,并无事中事后监管职能,无权处理撤销事项.
在撤销登记事项中,可进行撤销登记的依据是两种:判决书和撤销决定书.
而撤销决定书不是依申请行政许可的审批结果,而是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作出的决定,政数局无监管职能,自然无法作出该决定,诉请撤销理应由行使市场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局应诉.
解决方案.
由于两机构都强调依法行政,都表示己方无权处理,又都有点理由有所依据,相持不下,法庭也左右为难,最后决定向双方的共同上级求助,请上级机关对两单位职责范围进行厘清,确定应诉主体.
案件最终决定以行政审批局的设立时间为界线,之前的登记仍由市场监管局应诉,之后的登记由政数局应诉.
问题研究.
虽然涉案单位都对上级部门的安排表示接受,但代理人都不认同该处理方案依法稳妥,认为行政单位只能是依法行政,最终还是要从法律层面找到根据.
机构改革前此类案件肯定都是归属市场监管局处理,各方并无异议.

国家工商总局也明确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
问题出在"登机机关变更"上,只提到登记机关变更,却未涉及登记机关的职能变更情况下如何处理.
所以一方以登记机关已变更为由认为自己不再是登记机关,所以不归自己处理.
而现登记机关以自己没有原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无权作出撤销决定,无法处理.
孰对孰错呢本人认为应正确理解"登记机关变更"的实质,撤销市场主体是行政审批行为还是行政监督管理行为从机关职能的本质上分析研究机关职责范围.
政数局虽然是现登记机关,但其职权是负责市场准入行政审批.
市场监管局-46-负责市场主体监督管理.
由于撤销是监管行为,市场监管职能在市场监管局,其该项职能不因行政审批局的设立而转移,职在责在,理应由市场监管局应诉.

延伸研究.
关于市场监管局提出其与政数局平级,由其撤销政数局的登记行为不合适.
对此,本人认为撤销和登记是两个行为,市场监管局行使监管职能调查清楚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的事实后作出撤销决定并将决定书移转政数局,政数局纠正档案登记信息同时将撤销决定书附档,此处市场监管局撤销的是市场主体,并非政数局的登记行为,政数局是根据市场监管局撤销市场主体的决定纠正登记,并无不妥.
-47-企业法务工作的困境与出路作者: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向华友律师张佩律师【摘要】企业法律风险是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
法律风险来源于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以及企业法律环境及其变化.
法律风险具有后果的严重性、伴生性等"法律性"特征.
企业法务工作的现状——"法律顾问模式",以法律专业手段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在定位与功能、管理对象、工作方法与手段、组织职能、工作流程等方面存在固有缺陷,与企业法律风险的属性要求存在严重冲突,难以承担企业整体法律风险的系统性事先预防职能.

全面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模式(简称"风险管理模式"),以全面风险管理理论为指导,管理体系分为:全员参与的组织职能系统、融入企业管理全过程的控制系统、统筹兼顾的职能支撑系统、具备分析、预警等强大功能的信息技术系统以及高度重视法律风险预防的文化系统;基本流程由管理预备→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应对→效果评估等四个环节构成.

"风险管理模式"将企业法务工作的工作重心与主要职能,由"法律顾问模式"的具体法律事务的事后救济,转变为对企业整体法律风险的系统性事先预防,是企业法务工作的变革方向.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法律顾问模式困境风险管理模式出路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及特征(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的对象,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属点,因此,准确定义企业法律风险十分重要.
我们认为,根据风险后果的"法律"特征,可以将法律风险导致的"不确定性"用法律学的语言高度浓缩地限定为"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
结合法律风险的来源——企业内、外部法律环境及其变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与不作为,我们将企业法律风险定义为:由于企业内、外部法律环境及其变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与不作为,导致的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
法律风险的核心或者说本质属性可以高度简化为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相对于企业商业风险而言的,企业法律风险的"法律化"特点主要有:-48-1、后果的严重性与强制性法律责任相对于其他责任,不但具有强制性还具有严重性,甚至注销企业、剥夺人的生命.
因此,法律风险是企业的基本风险,也是最为严重的风险.

2、法律专业性法律风险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前提,以法律后果为风险后果,因此如果不熟悉法律,难以有效识别管理法律风险.
因此相对于商业风险,企业法律风险具有明显的法律专业性.
3、分布范围的广泛性法律适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几乎每个领域、流程、环节、层级、企业及所有的利益相关者.
而且其它风险主要限于企业管理的相应领域、相应环节,并不及于企业整体.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分布范围的广泛性.
4、伴生性与转化性企业法律风险因素,产生于企业法律风险环境与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主要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
企业法律风险与企业内外风险环境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相伴而生,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5、较高的可测性和较强的可控性法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教育作用、教育作用.
法还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等等.
企业法律风险相对于其它风险,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与具有更强的可控性,由此决定了法律风险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企业法务工作的现状自1882年美国美孚石油公司成立法律部以来,"法律顾问模式"经历了130多年的发展历程,总体上来说,"法律顾问模式"系法律专业部门用法律专业手段处理具体法律事务.
就我我国实践来看,企业法务工作主流的是国企,尤其是央企.
现在以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我国企业法务工作还将由现有"法律顾问模式"1——法律专业部门用法律专业手段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来主导.
"法律顾问模式"的特点与困境表现为:1该名称来源于人们对企业法务人员的习惯性称呼,但本文所称"法律顾问模式"并非指由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49-从功能与定位上讲,"法律顾问模式"的工作重心是对日常具体法律事务,尤其是代理诉讼、解决争议等事后救济性事务的处理.
由此体现的功能是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以及处理专业事务;企业法务工作定位在为企业业务("主业")提供辅助性支持.
"法律顾问模式"定位失准功能落后.
首先,定位上与法律风险管理的严重性不匹配.
其次,功能上无法满足保证企业法律安全的需要.
必须将企业法务的核心职能与工作重心由为企业日常经营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以及处理具体法律事务,调整为为企业提供整体法律风险的系统性事先预防.
2、从工作的对象上讲,"法律顾问模式"处理的是具体而零散的法律事务,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而言,该具体事务主要是事后性的法律风险事件而不是事先性的法律风险因素.
"法律顾问模式"并未将整体且系统的企业法律风险纳入管理范围,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顾问模式"无法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的事先预防,可谓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3、从工作方法与手段上讲,"法律顾问模式"是企业法务部门用法律专业手段来处理具体的法律专业事务;没有采用企业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的手段,也没有将企业法务工作与企业业务经营管理融为一体,二者有一定交叉,但基本上还是两张皮,两者对立的多统一的少.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对象是企业整体性、系统性的法律风险;而企业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法律环境与经营管理行为,分布于企业的全层级、全领域、全过程和全环节,具有伴生性与转化性特点.
这就决定了解决法律风险风险问题,还得用企业管理的手段,唯一可行的方案是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嵌入企业业务经营管理全过程并与其融为一体.
这是做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根本之道.
4、从组织职能上讲,"法律顾问模式"企业法务工作的责任集中由法务部门或人员承担,主要工作由法务部门或人员处理.
法务部门"上面"的经理层、"下面"的业务操作层、平行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不多,没有形成系统性合力.
首先,法务部门的权限不够.
其次,法务部门不是业务操作"终端".
只有业务终端,才能发现、识别具体的风险,才能应对、控制风险.
最后,法务部门人手-50-有限.
必须将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责任向上分解至决策层与经理层、向下分解至业务操作层与操作终端、横向分解至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全员参与,齐抓共管,才有可能管得好.
5、从工作流程上讲,"法律顾问模式"是一事一处理一流程,分析问题→拟定方案→实施方案高度依赖于个人经验;尚无明确的适合"团体作战"、可反复、循环使用的工作流程.
企业法律风险系统性管理需要具备风险系统性识别、评估、应对及监督检查功能的流程支撑.
如欲将企业法律风险的事后救济前移至企业法律风险的系统性事先预防,真正实现风险的预防为主,以上五项因素中,前两项——功能与定位以及管理对象,可以随着认识的提高进行适时的调整,但后三项——工作方法与手段、组织职能、工作流程,属于"法律顾问模式"的固有缺陷,导致了无法满足企业法律风险事先预防需要的结构性矛盾,在现有模式的框架内敲敲打打、缝缝补补已经无济于事,曾经辉煌的"法律顾问模式"已经"穷途末路".
如要实现法律风险的系统性事先预防,必须进行革命性变革.
四、出路——全面风险管理模式(简称"风险管理模式")革命性的变革必须有革命性的理论作为指导,业界普遍认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理论是迄今为止在风险管理方面最为先进的理论2,因此最适合用以指导事先预防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的主要思想有:一、将风险管理纳入企业战略性议题;二、以企业整体风险为管理对象,站在企业整体角度管理风险,系统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三、风险源于企业环境与经营管理行为,应将风险管理融入企业管理全过程,全员承担风险管理责任.
四、风险管理的流程包含风险识别、风险测评、风险控制、风险评估更新等环节等.
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理论,检视"法律顾问模式"面对企业法律风险事先预防需要所暴露的缺陷与力不从心,会有豁然开朗的感觉,因为我们会发现用全面风险管理的理论来解决"法律顾问模式"的种种缺陷得心应手:首先企业必须提2高立法主编《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实务》(第二版),-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年6月,第29页:"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理论(ERM)的产生与实践,被称为20世纪90年代继网络革命后的第二件大事.
"-51-高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企业法律风险纳入企业战略性议题与决策范围.
其次,确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系统性事先预防功能为中心;再次,确定以系统性企业法律风险为管理对象;第四、建立全员参与、全流程控制的风险控制体系;第五、建立涵盖法律风险识别、风险测评、风险控制、风险评估更新等环节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
"风险管理模式"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全员参与的组织职能系统全员参与的组织职能体系由五个方面构成:一是主要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组成的经理层.
二是法律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以及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组成的法律风险管理职能机构.
三是财务部、销售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车间、门店等业务单位组成的风险管理执行部门.
四是内部审计部门以及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组成的评估监督部门.
五是全体员工.
在组织职能系统的建设中,应该注意"三个一"工作:其一、抓一人——业务负责人;其二、抓一部门——法律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其三、抓一岗位——业务操作终端岗位职责.
狠抓"三个一",将风险管理责任与业务管理责任在各个层面.
二、融入企业管理全过程的控制系统"全过程",既包含企业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管理层级,也包括产品研发、投融资、生产、销售、人力资源、财务、质量、环保等业务领域,还包括比如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货款回笼等业务环节.
"融入企业管理全过程"是指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措施嵌入企业管理全过程,使其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以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常态化运作.

三、统筹兼顾的职能支撑系统"职能支撑"指的是企业其它管理职能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支撑.
"统筹兼顾"是指将企业其它职能综合运用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统筹兼顾的职能支撑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绩效考核;二是质量控制;三是资源配置.
-52-整合企业现有职能管理体系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最有效的办法是赋予现有业务管理组织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职能,并协调业务管理与风险管理两种职能使之和谐共存;切忌在业务管理体系之外独创一套风险管理体系,这样,即不需要增加企业的多大成本,又可以促进二者的融合,达到相互促进与彼此提升.

四、具备分析、预警等强大功能的信息系统企业信息系统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工具和管理手段.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涉及海量的信息、需要信息的收集、贮存、计算、绘图制表、平台的多人共享、实时监控、预警等诸多功能,没有强大功能的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几乎无法进行.
五、高度重视法律风险管理的文化系统风险管理文化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前行的力量源泉,作用巨大3.
可以从考虑:其一、将法律风险文化纳入企业文化建设范畴;其二、在董事会、经理层、管理层、执行层等各个层级营造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三、大力加强法制以及合规、诚信、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四、严格奖惩,大力惩戒违法、违规、违约、侵权等忽视风险管理、怠于履行风管职责的行为;五、关键岗位准入资格要求、入职培训、技能考核等;六、定期举办法律风险管理的专题培训、专项活动等.

六、新型机制的基本管理流程笔者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设计为四步:1、管理预备;2、风险评估,包含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评价三个环节;3、风险应对,包括拟定应对策略、法律风险管理现状评估、法律风险应对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三个环节;4、效果评估(简称风险管理型基本流程).
四个环节前后相继,循环往复,形成一个动态、闭环的管理系统,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实时监测与事先预防.
"风险管理模式"基本内涵,是在"全(员)重视"4风管文化支撑下,由"全员"、"全岗位"、"全流程"、"全领域"、"全职能"、"全层级"参与,系统构建而3《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第6.
7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企业应当注重法律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文化的培养,从而促进法律风险管理的贯彻实施,保障法律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4指企业全员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
-53-成的立体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它体现的精髓是用企业管理的手段解决专业的法律问题,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一、全员参与的组织职能系统,解决的是防范工作的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二、融入企业管理全过程的控制系统,解决的是防范工作的手段与方式方法;三、统筹兼顾的职能支撑系统,解决的是防范工作的配套措施与支撑;四、具备分析、预警等强大功能的信息系统,解决的是防范工作的技术支持;五、高度重视法律风险预防的文化系统,解决的是防范工作的环境与力量源泉;六、法基本流程流程具有风险识别的系统性、分析的定量性、控制的整体性、运行的持续性、参与的全员性等,为法律风险的系统性预防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六个方面形成强大合力,构成强大的法律风险事先预防管理力量,完全可以克服"法律顾问模式"在法律风险事先预防方面的固有缺陷而为"法律顾问模式"所望尘莫及.
参考文献一、著作[1]胡修武、万里霜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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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管理》2009年4月第92期[5]蒋云贵TRM视角的企业法律风险体系及其辨识研究求索2011(05)[6]宋智宇韩磊关于企业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1(17)-55-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范作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董秋红[摘要]据麦肯锡发布的报告指出,全球范围内家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4年,其中仅有约30%的企业能传承到第三代.
家庭幸福的主要因素是感情及财务稳定.
而企业家大多为高净值家庭,其身后一般会有不菲的财产,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设计财富传承方案,防范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最大程度地满足财其需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家庭幸福财务问题法律风险大文豪托尔斯泰说过"幸福的家庭千篇一律,不幸的家庭却各有不同.
"建立幸福家庭,最好的选择就是尽可能地远离不幸,而规避风险就要先识别风险,进而利用自己的智慧并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做好的规划,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本文笔者主要做三部分的风险分析,分别为男主人的财务问题;女主人的财务问题;子女的财务问题.
一、男主人的财务问题男主人很多时候是家庭的最大精神支柱和经济来源,在现实中其财务风险问题,最频发且最致命,主要风险是债务风险、家企资产混同的风险、刑事风险以及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一)债务风险债务问题不仅对投资方是个很大的风险,对企业主及其家庭同样是个巨大的风险.
导致债务风险的诱因有很多,诸如死亡、借款、担保、上市融资对赌失败、盲目投资资金链断裂等.
贾跃亭破产事件发生在2017年10月13日,其在美国主动申请个人破产.
在申请破产前两天,贾跃亭和甘薇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离婚.
媒体爆料贾跃亭通过不可撤销家族信托留给孩子7500万美元,甘薇为委托人,但此时已不能隔离债务风险对其家庭的影响.
因信托资产来源直接影响信托的设立、执行和追溯,信托资产必须在无债务前成立的信托才有确定的往后债务隔离效果,为-56-逃避债务而成立的信托,债权人可请求撤销.
因此该信托计划大概率不会被执行.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甘薇持有大量乐视及关联公司股份,参与到生产经营,如因与中泰创展的纠纷中,贾跃亭、甘薇、乐视控股被共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她知情并参与到公司生产经营,应当共同承担的债务不能因其离婚而切割.
小马奔腾对赌事件亦是如此.
小马奔腾最高峰时市值估价36亿.
2011年小马接受了以建银文化为领投方的7.
5亿元融资,然而三年后,董事长李明过世,小马奔腾上市未成功,对赌失败,投资方起诉要求回购股份.
创始人妻子金燕一审被判承担2亿债务.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修正,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作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金燕对于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是明知的,因李明去世后,金燕的一系列行为证实李明、金燕夫妻共同经营公司,案涉债务属于二人经营所负共同债务.
(二)家企资产混同的风险在现实中常见的家企财产混同的情形有:以家庭财产为企业融资担保;企业出资购置家庭财产;个人账户收取企业经营款;未按照正规程序随意挪用公司账户里的资金;以家庭财富向企业输血,财务混同;股东抽逃注册资本,虚假、欠缴出资;制造虚假交易转移公司的资产等.

发生家企混同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企业主有一个误区:公司股权100%都是我的,即都是我的资产.
事实上,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因为公司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剥离,也是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企业主可以躲在公司的后面,以自己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自然可以放开手脚在市场上去拼搏,而不用担心自己因为创业而导致其家庭承担无限责任.
而企业主的认识误区直接把这个安全-57-隔离带给撤掉了,把整个家庭的命运与企业的命运挂在一条绳上,一旦出现问题,全部身家都得赔上.
在香港上市的富贵鸟公司执行董事林国强于2017年6月25日去世.
在其去世没多久,农业银行石狮支行起诉林国强配偶和子女,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林国强为富贵鸟与银行之间的一系列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高达2.
9亿元.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林国强的子女为了避免背负父亲的巨额债务,同意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并到庭声明放弃继承权,让人唏嘘不已.
(三)刑事风险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显示,在602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占55.
65%,民营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占44.
35%.
5作为市场主体典型代表的企业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稳步发展,无法回避各种法律法规的制约,诸如虚报注册资本罪、生产假冒农药罪、贷款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罪.
黄光裕因为犯单位行贿罪、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企业日常经营行为也面临着刑事法律风险,最直接的责任承担者便是企业主.
部分刑事犯罪如逃税罪,至少还有机会免于处罚,有补缴的机会,有些罪名没有机会弥补,如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一旦公诉机关启动程序,企业主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一家之主锒铛入狱对一个家庭的影响可想而知,家庭将有一道破口,情绪压力与社会舆论更是会给一个摇摇欲坠的家庭以狂暴地摧毁.
多少人为了获得自由,散尽钱财也愿意.
(四)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的风险股权结构设置合理是公司稳定运营的基础,而股权结构一般由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进行设置的.
现实生活中,因为股权结构不合理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不胜其数,导致公司僵局,使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1.
持股比例过于均衡.
所谓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①搜狐网.
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告发布[EB/OL].
(2017-04-06)[2018-06-20].
http://www.
sohu.
com/a/132235507-119038.
-58-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绝对的强势,往往能够对抗的各方会为了争夺将来公司的控制权,设置出双方均衡的股权比例.
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人超过两个,所形成的股权结构就较为科学.
但是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人只有两个,则将形成平衡股权结构.
2.
夫妻股东.
许多民营企业家在创业之初即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也有企业为了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但又信不过别人,因此,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实质上由一人出资经营.
关于夫妻公司,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予以禁止,夫妻共同投资一家公司也并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实践中,夫妻公司往往与家庭并无实质分别,尤其是财产上混为一体,容易出现个别股东操纵公司、损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将整个家庭与公司混同.
3.
挂名股东.
有的家族企业喜欢让家族成员在工商局注册成股东,但这些注册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真正的股东以及管理者却没有任何工商注册的痕迹.
出现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或发生道德危机,显名股东将股权处分,或者违背隐名股东意愿表决公司事务,均会产生法律纠纷.
4.
股权过分集中.
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
在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企业承担的风险会随着公司实力的增强而同步增大.
双重股权结构在应用过程中如果监督不力很可能会加大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程度,使得债权人信心受到打击,更不利于公司债券在市场上的表现和债务融资的有效进行.
6二、女主人的风险女主人在家庭中担任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理财持家、管理财务、家庭沟通协②宁尚轩,双重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效应研究,52-53.
-59-调、发展自己的事业.
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婚姻家庭的稳定对企业公司的影响颇为巨大,尤其是一个企业的创始人的婚姻,涉及离婚这种不良事件,会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前途造成重大的影响,甚至有的会拖垮整个公司.
土豆网创始人王微与前妻杨蕾之间离婚纠纷对公司影响最为典型.
2012年11月9日,土豆网创始人王微筹划土豆网登陆钮交所,提交了纳斯达克上市申请.
次日,王微前妻杨蕾就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财产分割诉讼,由于土豆网部分股权面临被法院要求对相关的土豆网境内公司股权进行财产保全强制划转给杨蕾的风险,导致股权结构不清晰,上市申请即被驳回.
这个案例催生了赫赫有名的土豆条款的产生,"本人为A先生的配偶,本人确认对A先生持股的X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A先生为X公司的创始股东),且保证不就公司的股权提出任何主张.
本人进一步认可,A先生履行股权投资相关文件的签署及修订、终止并不需要本人另行授权或同意.
作为A先生的配偶,本人承诺将无任何条件配合相关必要文件的签署…"投资人将把项目创始人的夫妻关系也当做考察因素之一,以规避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亲情可以让财富保值增值,亲情破裂更可以让财富瞬间缩水,甚至毁掉财富.
俗话说和气生财,所以企业家、创业者首先要学会经营好爱情,懂得拿捏爱情和工作的分寸,如果日子真的过不下去,要先小人后君子,效仿郭台铭与妻子曾馨莹婚前签订协议的方式即婚前约定如果离婚,郭台铭名下股权不分割,不影响到公司估值和未来经营发展的方式也是未尝不可.
三、子女的风险从古至今,父母会在子女结婚的时候赠与财产以表祝贺,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赠与子女财产不慎也会产生风险,因现代离婚率很高,谁也无法保证子女婚姻一直稳定.
故而离婚便会产生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的内容: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即父母此前会以彩礼或嫁妆的方式赠与子女祝贺结婚的财产,该财产将被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常见赠与财产类型有股权、现金或房产等.
-60-若不是作为公司继承人进行培养,股权赠与子女是最风险最高的方式,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将会直接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对于大企业而言,一次不良的股权变动,对企业公司造成的直接恶劣影响损害是巨大的.

赠与房产的情况可分为婚前赠予和婚后赠予,这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婚前赠予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对于该部分财产将毫无争议不能进行分割.
而婚后赠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院做出相关回复: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除了此种情形,婚后赠与房产的行为绝大多数将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防范措施在企业融资上,多数企业家获得了资金的青睐,但在财富管理上,他们还是棋差一招.
无数创业者风尘仆仆,从创业家到行业大佬,自以为能掌控财富,却缺失对财富管理的尊重.
能赚钱,并不代表能守住钱.
因此,最好的方案便是尽早理清楚,做好财富管理,包括财富传承、资产隔离、婚姻继承规划和税务规划等方面,同时保证资金来源清晰,合理合法.
法律和保险才能真正做到"保驾护航".
1.
资产公私分明.
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流程制度.
健全税务代理制度;构建税务风险预测系统.
启示了上市公司一方面要加强风险治理意识,另一方面要明确风险治理的侧重点,即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需要重点把控公司的财务风险,设定合理的资产负债率,保证公司现金流正常运转.
7进行公私资产的严格区分,家庭财富与企业经营之间进行有效的资产隔离,避免企业风险累及家庭.
企业融资借贷,一定要以企业的名义出具手续,不要以个人的名义打借条、签协议.
反之,企业主个人家庭借贷,也不要用企业及企业资产做担保.
2.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促进男女双方坦诚交流,明确婚姻目标,消除误解,确认婚恋财产的一种财③王向鸽,公司风险、高管薪酬激励与审计意见,北京交通大学,P54.
-61-产管理方式,并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设置对双方的保障.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前或婚内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即使日后婚姻和情感出现变故,双方也可以理性地处理财产纠纷,避免在对簿公堂中更大程度地伤害对方,同时也能节约个人与社会资源.
3.
巧妙利用信托、保险等金融工具保险或者信托,组合保险的险种,私人定制保险(信托)计划,在法律上,信托财产是一个被特别保护的独立财产.
简单的说,即便你的企业破产,或者家庭有巨额的债务,信托财产也是不能被法院强行执行的,同时也不能作为破产财产清算.
家庭常见有两种信托:婚姻家庭信托和子女成长教育信托.
另外,商业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工具,无论《保险法》、《合同法》还是《公司法》,对于保险均有明确法条确定其资产隔离作用.
8在资金流动频繁的今天,高净值家庭面临的不仅仅是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更要面对企业主缺乏家庭财富管理的技巧,而引发家庭财产的风险,建立一个企业和家庭资产的防火墙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1]搜狐网.
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告发布[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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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向鸽,公司风险、高管薪酬激励与审计意见,北京交通大学,P54.
[4]李梦天,家庭与企业资产的有效隔离,http://blog.
s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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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blog_65eff1010102xpds.
html.
③李梦天,家庭与企业资产的有效隔离,http://blog.
s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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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blog_65eff1010102xpds.
html-62-漫谈企业合规管理与企业法律顾问作者: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李正春律师【关键词】自从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以来,国有企业进入了空前的合规化管理时代,而企业的合规管理与律师的传统法律顾问业务又多有交集,且时常出现律师在面对法务时不知做什么或不知怎么做的尴尬.
本文试着用一种角度进行观察.
一、两种身份一种使命.
传统的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律事务部(合规部)造就了企业法务系统的两种身份一种使命.
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指出合规是什么-谁负责-做什么—如何做-如何保障的体系逻辑,既克服了国家标准《企业合规管理指南》等同翻译国际标准带来的中国要素缺失,如忽视自成体系的纪检监察系统,又弥补发改委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出台《企业海外经营合规指引》中,不了解国有企业合规操作与实施层面现有组织状况运行状况的问题.
而合规范围一般为三类:广义法律类、企业规章制度类和国际条约类,将国际通行的商业伦理和近期普遍关注的与党规党法相关的合规事项从合规管理中分离出来,交给其他职能部门承担,将具有特殊法律意义的公司章程单列,作为企业自主立规的重要内容,和一般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区别开来.
企业法律顾问一般包括企业内设部门法律事务部和外聘律师,其职责由法律顾问合同和法律事务部岗位职责体现.
对于法律事务部岗位职责,一般都有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公司法人治理和企业管理等工作,归口负责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拟订公司有关公司治理、法律事务等法治工作管理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所属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研究提出或审核公司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置方-63-案,组织审核、批复公司出资企业章程,办理公司章程有关事项.
负责公司对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的履职管理,组织审核或批准公司全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年度报告,定期对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负责公司重要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以及维权、收集立法建议、调解、谈判、普法、外聘律师聘用和管理等事项.
这其中具有相当一部分职责职能是与传统企业法律顾问重合的,那么久必然存在相互交集和交叉等问题.

二、不同职责运行中的交叉.
通常,对于刚刚起步的国企合规管理,从何处切入是困扰合规工作的一个难点.
跨国公司典型的合规业务是"三反",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国有企业主要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一些专项的合规领域如反洗钱、出口管制、数据安全等又过于狭窄.
实践中各家企业根据行业和企业的特点有不同做法,比如合作伙伴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等等,但一直没有通用说法.
《企业海外经营合规指引》列举7类比较通用重点业务领域:市场交易、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商业伙伴,为企业合规管理指出方向,这七类领域一个总的特点是有比较强的外部监管要求和机构.
同时指引还列举三大合规管理环节:制度制定环节、经营决策环节、生产运营环节;以及三类重点人员:管理人员、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海外人员.

关于合规管理运行实践中合规管理的一些基本做法进行明确,主要包括6项: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加强合规风险应对、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强化违规问责、开展合规管理评估,基本涵盖了合规管理常规工作.
存在问题一是合规措施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指引,比如合规制度体系规定明显不如发改委《企业海外经营合规指引》明确,在发改委指引中制度体系明确为三个层次:合规行为准则、合规管理办法和规范、合规操作流程.
再如提出要进行风险识别和预警,但没有列举具体程序、技术和方法.
二是合规管理和法律管理的界限模糊,比如对三重一大的合规审查和法律审查的差别如何区分,在实践中容易造成职责重叠.
三、合规工作需要具有坚定的独立性.
-64-独立性是合规管理工作监控属性的必然要求或生命线,在合规管理比较成熟的欧美企业和金融企业中,合规管理在工作机构、职责、内容、活动等方面都是完全独立的体系.
但是我国国内非金融企业合规管理起步晚,相应的合规职能已经有相关业务部门承担,建立完全独立的合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难度大,也容易形成新的工作冲突.
指引在合规体系建设客观独立原则中明确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强调的是工作独立,而不是合规部门独立,从总体来看,法律部门是合规工作的牵头和管理或实施部门.
四、关于合规管理的保障机制.
合规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很难实施.
由于目前法律部门在企业中的影响力还有待提高,需要国资委有一些明确的政策性要求,以便于下属企业推动工作.
比如:把合规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重视合规培训、积极培育合规文化、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其中合规报告制度具有特殊意义.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要于每年年底全面总结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起草年度报告,经据测部门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国资委.
这一程序和时间明确的上报制度将有力推动合规管理的落实.
随着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中国企业加强合规建设是大势所趋,相信指引的出台会推动中国企业的合规工作走上新台阶.
五、顾问律师应边参与边发力,研究与合规部门的业务融合.
国家的产业政策及其配套措施基本都具有风险控制体系,要善于学习最新政策,同时应加强律师法律顾问的团队领导而非仅仅业务指导,对律师加压改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满足不了企业基本需要以及不够精细化的矛盾.
以行业划分提供精准高效服务,坚持主动服务,多争取增值服务.
坚持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协同办理制度、以及结案分析报告制度等.
-65-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作者: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袁晓梅律师【摘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的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名义对自己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除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关联担保均应由公司机关依法定程序做出决议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早年的两期公报案例及近年的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最高院7民会纪要"),引入《合同法》第50条关于表见代表(理)及类推适用《合同法》49条的有关无权代表(理)的规则加以判断,作为担保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负有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否则不构屈表见代表中的善意相对人,该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关键字】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对外担保相对人未尽必要审查义务债权人非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不构屈表见代表(理)担保行为无效广州KLS公司为一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笔者从2018年起受聘于其任其常年法律顾问.
2018年3月KLS公司收到公民屈某的三份起诉状,要求KLS公司作为担保人,对其法定代表人邓某三笔共计1300万元的个人借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理由是在借款协议中KLS公司明确表示自愿对邓某的个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笔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后,了解到公司历史沿革及借款协议签署前后的背景情况:邓某作为KLS公司的创始股东,作为主创人与其家族成员于2010年创设KLS公司,其一直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
2015年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2018年初因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等行为被交易所停牌.
邓某与屈某的借款合同集中在2017年7月至8月期间签署,借期均为两个月,但三笔借款均多次续展,借款及续展协议均有KLS公司作为担保人所盖公章及邓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借款用途均为"生产xxx"(为KLS公司的主-66-营业务),且协议中均有"丙方经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全体屈员同意,为乙方贷款作连带保证担保,并提供贷款到期付寺支票给甲方"的声明条款;另KLS公司还向陈某出具了三张金额为1300万元的银行支票,并向屈某出具了一份银行存款证明(存款金额1000余万元).
此三份借款合同关于担保事项KLS公司的其他股东及管理层其他人员完全不知情,也未依法、依公司章程经过决议.

案件一审,笔者以《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主要法律依据,认为公司法的此规定一经公布即推定所有人明知且不知者不免责,主张邓某以公司对自己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时实际未履行任何决议程序,因此担保条款对KLS公司不发生效力.
但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公司法》的该规定应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且KLS公司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何时召开、以何种形式召开、何人能够代表股东表达真实的意志,均超过交易相对人的判断和控制能力范围,因此KLS公司为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邓某提供的担保虽无股东会决议但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故KLS公司需要为邓某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笔者继续作为代理人代KLS公司提起上诉.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虽《公司法》16条有作规定,但对于该法条的理解和适用历来纷争不止,且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与思路差异较大.
笔录重点关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两期公报案例及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以下对此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1年02期公报了"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2015年02期公报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东港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逐步从认为该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合同无效、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的观点,逐步转变到债权人需要对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且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才认定担保的效力.
再到2017年12月的最高院7民会纪要,再进一步明确:公司的法-67-定代表人等行为人未按《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符合《合同法》第50条、第49条的规定或者公司事后予以追认的,应认定该担保行为有效;依法不构成表见代表(理)或者公司不予追认的,应认定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最高院7民会纪要同时还对《合同法》第49、50条表见代表(理)的在此种担保下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划分提出了审判指导意见,认为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了审查,且有关决议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第16条、第104条、第121条等法律规定的,应认定该担保行为符合《合同法》第50条、第49条表见代表(理)规定,债权人是善意相对人,对善意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
同时,还细化了债权人的形式审查范围包括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由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作出、决议是否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以及参与决议表决人员是否为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或者董事等.
二审期间,笔者摒弃《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的思路,不再纠结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规范还是管理性强制规范,而是总结最高人民法院的两次公报案例及7民会纪要审判思路,重新确定代理思路主要如下:1、KLS公司虽不是上市公司,但也是公众公司,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此公司章程除在工商部门备案外,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屈某向邓某提供巨额借款,理应尽与巨额借款相匹配的同等注意义务去查阅相关文件以确认其担保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而不应不作任何审查将自身置于巨大风险之中;2、屈某与邓某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丙方经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全体屈员同意,为乙方贷款作连带保证担保",说明屈某明知KLS公司为邓某的个人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是需要经过KLS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通过的;3、虽然KLS公司同时还提供了银行支票、存款证明用以证明其担保能力,但因为邓某是KLS公司的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银行支票、存款证明均掌握在其手中,所以提供银行支票、存款证明仍应视为邓某的个人行为而非经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合法表决的KLS公司的行为.
4、在债权人屈某-68-明知KLS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表决的情况下,其未对表决事项作任何审查(形式上、实质上);根据《合同法》49条、50条的规定,屈某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再根据7民会纪要仅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审判思路,法院不应认定借款协议中担保条款对KLS公司的效力.
笔者二审的代理意见取得了良好效果,二审法院基本采纳代理人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KLS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最早适用《公司法》条16条第二款,到后来的两期公报案例,再到近年的7民会纪要,我们可以明显觉察到司法在公司对外担保的总体价值取向的转变:从早期更多的保护担保债权人利益,到以现有法律为基础,通过落实公司现代治理要求,依法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立足公司债权人整体保护,做到平等保护公司担保债权人和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另外,虽然要求担保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对代表人代表权限的审查是基于法定的注意义务,但对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范围不可过于苛求.
如要求担保债权人对股东、董事签名(章)的真伪作出判断、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判断等,此为苛求.
只要担保债权人以其认知程度(审判人员往往会根据不同的担保债权人以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其认知程度,审判人员往往认为专业机构或经营相关业务的法人担保债权人其认知程度理应高于非专业的机构或法人,及公民个人担保债权人),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尽必要的形式审查,即被认为已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可认定为善意担保债权人,担保合同(条款)将会被认定有效.
参考文献【1】最高人民法院第2011年02期公报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第2015年02期公报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69-浅议法律顾问为投资设立"防火墙"的含金量--代理一宗股东退股纠纷案引发的思考作者: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李永华律师[摘要]中小型企业投资人从决策投资至进入投资更多是关注项目是否盈利、管理如何进行及利润如何分配,往往会忽略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股东间信任缺席后的风险,以及产生纷争后如何有效解决的处理与安排,而这些风险防控,如果投资人在决定投资前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为其投资全过程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例如配套的协议起草、条款设计等,则可以发挥法律顾问参与设立"防火墙"为投资人起到"保驾护航"的风险防范作用,另,一旦股东间发生纷争时法律顾问可以协助投资人高效有序协助处理,减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关键词]退股协议股权转让合同股东纠纷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顾问一、案例简介(一)案件背景情况介绍六名自然人股东,出资先后设立了两家餐饮管理公司,分别经营不同地址但名号同为"云#香"的连锁品牌火锅店,由其中一名占股20%的股东(以下简称"A君")负责店面的日常经营,后因公司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经股东内部审计发现,A君未尽到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尽的忠实和勤勉尽责,不仅账务混乱,而且职责不明,严重缺乏监督与监管.
未经股东会同意,即擅自在仓管、采购及会计等岗位安排自家亲属,于是其他五名股东(以下简称"B组股东")与A君于2015年5月提出拆伙,由其中一方收购另一方股份,最终,经协商一致由A君转让其全部股份给B组股东及新晋股东后退出公司.
双方于2015年6月#日办理银行账号等文件的工作交接,A君自该日期起退出公司经营管理.
但双方没有就此签订相关协议文件,2016年A君与B组股东及两名新晋股东分别于不同时间签订了两家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20%股权分别作了转让,并依据《股权转让合同》依次办理了两家公司的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随后,B组股东收到了某仲裁委的仲裁通知书,A君向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请.
B组股东在仲裁委送达的证-70-据中发现一份落款时间是2015年11月#日,以盖公司章作为签约主体与A君签订的《退股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1、乙方(即A君)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所有股份,并将股份转让给甲方(即公司),由甲方增持股份或另找他人入股.
并经甲方公司财务人员核算向乙方返还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
00).
2、乙方退股后,双方协定:甲方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
00).
支付方式从2015年11月份开始每自然月25号前支付给乙方,每月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整($116,###.
00元).
4、乙方退股后,甲方公司不管任何原因出现经营亏损或注销公司,甲方必须履行上述退股金额的约定.
甲方未能兑现还款金额的,乙方有权按市场价变卖抵押甲方任何资产".
协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
2016年#月,A君与B组股东及两名案外人分别于不同时间签订了两家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20%股权分别作了转让,并依据《股权转让合同》依次办理了两家公司的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后A君以公司盖章作为签约人的《退股协议》约定的款项未足额支付为由向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请,将该《退股协议书》上盖章的两家公司及B组股东列为被申请人,要求共同对欠付的股权转让款11.
6万余元及利息承担支付责任.
(二)案件代理思路应诉方案.
接受公司及B组股东委托后,笔者与团队"小伙伴"接受律师所委派作为案件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向当事人作了详尽的情况了解并充分进行调查,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代理方案作了详尽的分析与梳理,从而确定了首先从程序入手将和A君没有仲裁协议的不适格的B组股东从本案"解救"出来;其次,根据公司从未办理过减资事实为切入点,对《退股协议书》的效力作为抗辩的主要方向,设计了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应诉方案.

证据收集.
前往工商登记机构查询复制了两家公司的工商内档,在工商内档中发现了本案抗辩的重要证据2016年A君与B组股东及两名新晋股东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关于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程序措施.
鉴于A君提起仲裁的依据是《退股协议书》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而B组股东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因此B组股东向仲裁委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71-"并非该合同当事人,与仲裁申请人A君之间没有任何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约定",同时基于案情的复杂性,B组股东及公司均向仲裁委申请,要求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仲裁庭经审理,支持了B组股东的异议申请,驳回了A君对B组股东的仲裁申请.
并同意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
实体抗辩.
公司并非股东间股权转让的适格主体,未出现减资的情况下,公司无权与退出公司的股东签订所谓的2015年11月#日《退股协议书》,该协议书应依法认定是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人A君以此主张两公司对欠付的股权转让款11.
6万余元及利息承担支付责任无法律依据!
本案涉及的是股东间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申请人A君提交的2015年11月#日《退股协议书》与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2016年6月#日《股权转让合同》相背离,而这两份合同签订的时间、主体和权力义务约定完全不同,《股权转让合同》才是A君与B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相对方分别是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该合同合法有效,就A君转让股权事宜已依法办理完毕,A君以2015年11月#日《退股协议书》提起的仲裁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三)案件结果仲裁庭对申请人A君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理由是:《退股协议书》虽然从合同形式上看符合有效合同的形式要件,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从申请人与其他股东签订有《股权转让合同》看,已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程序,且各方已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应认定当事人真实签订并履行的是股东个人之间后面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就同一股权,申请人即约定转让给公司又约定转让给其他股东,按照时间签订及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及章程约定,《退股协议书》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后已经被股东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替代,则申请人现再依据之前的《退股协议》主张向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1.
6万元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
至此,历时三年,通过我们律师团队的努力和制定周密有效的应诉方案并加以实施,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的股权转让纷争划上了完美的句号.
-72-二、结合案例浅议律师为企业提供防患于未然的"防火墙"法律顾问服务的价值.

综观本案,如果股东投资入股环节、增加投资环节、退股环节及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等重要环节,均聘请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全程跟进提供专业顾问服务,则可以避免遇到如本案的股东们这般焦灼的困境,以下是笔者结合本案对法律顾问"防火墙"功能的服务价值作的粗浅分析.
(一)投资入股法律文件的设计,是法律顾问为投资人设立的第一道"防火墙".
1.
新设立公司.
需设计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二人以上的还需设计股东合作协议.
2.
投资入股已设立的公司.
应委托律师联合会计师对拟投资的公司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与负债、纳税等作尽职调查,为议定新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合作协议作准备.
如果在上述投资环节,初始即聘请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则可以在集合众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拟具合法合规且适合项目运行的股东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
该两份文件如果设定好,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公司经营是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如果出现偏离也可以依此纠正.
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宪法",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以在股东间、股东与公司、股东与高管间如果出现纠纷,例如: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投资、聘请高管、公司股东出资、增加投资等重要的经营环节,均首先需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合作协议的约定,章程和合作协议没有特别规定或约定的,再执行公司法相关规定,当然,股东合作协议及章程的规定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股东合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设计就是法律顾问能为投资人提供服务而精心设立的第一道"防火墙".
投资人如果没有这道"防火墙",经营一旦不理想,股东间出现问题则会无章可循,如果在出现矛盾时才协商的话则难尽人意,效果往往没有矛盾出现前已设定好规则理想,而且一旦协商不成,则股东们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去解决纷争.
例如本案,公司设立之初,投资人对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不重视,就凭一个"信"字,网上随便下载个章程、协议就签了,没设定好规则就匆匆"开门"做生意,压根就没考虑-73-需要委托律师参与文件设定,结果投资人之间出现纷争,B组股东认为A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即安排自己的亲属在重要的岗位,账目又混乱,而众股东又没有在设立之初约定好退出机制,结果最终搞到要对簿公堂.
而这一切,如果公司设立时,有前述的完善的"防火墙"设定,估计股东之间的矛盾也不会如此白热化且历时三年才得以解决.
(二)公司经营期间合同架构设计、拟定及签署等风险防控是法律顾问可以提供的第二道"防火墙".
法律顾问服务,目前一定程度上还有待被重视,中小企业主很多时候习惯有事情发生需要"打官司"才想起需要咨询或委托律师,而日常经营管理往往忽略了法律顾问的功能与作用,忘了法律顾问有"保健医生"的作用,切实为企业的日常经营提供风险防控的防火墙作用,例如在合同协商拟定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防患于未然,将可能发生、可预见到的风险作相应提醒或在合同条款设计时作一定的防控,以减低法律风险.
回归本案,股东A君,如果决定退股前,聘请了律师,则本案的纷争应该不会出现目前这样的结果,如果笔者是其聘请的法律顾问,一定会建议其是和B组股东签订《退股协议》且约定如因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约定内容与本退股协议有冲突的,均以本退股协议约定为准,那么本案也许会是另一个结果.
三、结语投资需谨慎,投资前配备专业的法律顾问律师,则可以为投资人保驾护航.

律师除了代理案件做消防员"灭火"止损,更具价值的服务是具有"防火墙"作用的法律顾问,这才是投资人保证投资顺利的同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最有力保障.
所以,特别想提醒投资人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的费用不能省!
-74-企业法律顾问的困境与出路作者: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杨晖律师【摘要】企业合规、依法经营不仅是企业发展的保障,更是企业生存的基石.
在企业突飞猛进发展的当下,笔者以为传统中律师所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一方面难以适应当前企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传统的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定位不够明确或者未受到足够重视.

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立足当下新形势下企业发展的浪潮,创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思路和方法,在大数据、团队运作的前提下更新法律顾问服务,找出新的法律顾问出路来.

【关键词】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困境出路一、由公司屡屡败诉引发的思考笔者曾担任某大型保洁公司的法律顾问,该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以铁路站车保洁为主要业务范围,分公司分布在设有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所在地的省会城市或一、二线城市(如深圳、佛山、长沙),员工(包括劳务工)近万人,每年利润近亿元.
但笔者担任其法律顾问的前几年时间里,公司下属分公司硝烟四起,各种诉讼纠纷不断,由于不是律师团队进入该企业,仅凭笔者一名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疲于奔命应付各种诉讼,多数以公司败诉赔钱为结果,一年用于诉讼、赔偿的数额高达数千万.
笔者以为过去那种传统律师所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或有所不足,在企业高速发展的角度下法律顾问服务应该可以有新的进步空间.
以下笔者将对传统的法律顾问服务方式进行分析,查找传统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方式的弊病,再结合新形势下企业业务发展,试着探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新出路.

二、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传统的法律顾问服务,大多是根据企业所提出的问题或要求而进行展开的,一般都是企业被动的聘请某一名律师担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日常经营中法律顾问并不参与到企业的经营中,只是审查、修改一下合同,出现法律纠纷时才想到公司法律顾问的存在.
(一)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范围在企业所涉的非诉领域,律师所提供的专项业务大致包括:(1)法律尽职调-75-查,即律师对公司内部组织的重大变动或重要的对外交往行为进行法律风险调查与处理;(2)公司设立实务,即对公司设立过程中所遇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并给出建议;(3)公司变更业务,即律师对企业股权移转、企业增资或减资、企业合并分立进行协助等等9在企业所涉诉讼的领域,律师所提供的专项业务大致包括:(1)协助股东处理股东权益纠纷,即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后,律师受委托起诉处理问题;(2)协助公司处理董事、监事、高管侵权纠纷,即公司受董事、监事、高管侵权后,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处理等;(3)协助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产生的纠纷,委托律师起诉处理等等.
一般而言,律师所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包括:(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就企业提出的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2)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3)协助企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4)应企业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5)接受企业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6)应企业要求,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7)根据企业的授权和要求,就企业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完善各项公司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8)提供其他与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9)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该部分费用另行协商收费.
(10)经另行委托,代理企业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11)经另行委托,代理企业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企业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二)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存在的问题在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中,上述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并未落实到具体法律服务中去,大体存在以下问题:(1)律师仅仅是部分地了解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未深入对企业内部组9李娇云.
浅谈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J].
法制与社会,2010(29):228.

竺飞雄.
新形势下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19(15):76-77.

-76-织、外部营商环境与对外交往进行研究,很多律师只是"顾而不问"一年去法律顾问单位的次数难以较好地实现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规避与保障功能.
而就公司法务而言,因其受企业发展的限制,尽管对该企业的经营状况、营商环境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但就法律水平而言,一般较低于律师.
(2)企业法律顾问未受重视.
对部分中小企业而言,特别是民营企业,盈利是第一要务,依法经营和风险防控倒是第二考虑的,且由于公司体量,对法律顾问服务会产生一种矛盾的认知,即一方面认为所接触的经验不足的律师不能提供合格的法律风险规避服务,另一方面认为尽管有经验的律师,但企业经营并未遇到法律风险,所以也不大需要有丰富经验的律师.
殊不知有经验的律师基于对营商环境的了解,对企业风险,风险未有形而除之.
(3)法律顾问的定位不明确.
这种不明确不仅是企业对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所发挥的作用认识有限,也是部分律师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定位认识有限.

10站在公司治理层面,法律顾问业务所提供的其实并不仅仅是风险管理和控制,正如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规范,其作用不仅仅是纠纷的解决,还包括合规观念的建立与社会良好有序的运行.
所以法律顾问在企业的公司经营层面,还提供更多的价值,比如为企业的业务发展提供法律的保障,使得企业得以更加自由地在新市场竞争与发展.
(4)大多数律师仍然停留在过去"单枪匹马"的状况,往往是业务多的律师一个人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忙于应付,疲于奔命,头疼医头,脚痛医脚,根本无法静下心来,沉入企业经营中去认真分期企业的管理、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新形势下的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方向在当前追求企业利润且必须依法经营避免风险的背景下,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不应仅仅提供"散装"服务,不仅是"单枪匹马"的单打独斗的法律服务商,而更应该提供一种站在公司治理高度设计的体系化预防和处理风险的法律顾问服务和团队化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对于如何破除传统法律顾问所处的困局,许多同行也给出了一些方案.
但笔-77-者认为,若要改善传统法律顾问的尴尬处境,就必须实现传统法律顾问的根本转型,即实现个人承包制运营向法律顾问团队化运营的转变.
由律师(法律顾问)团队进行密切分工合作,即精专于各自擅长的专业领域的律师(法律顾问)进行一体化协作,追求程序化全面化的法律顾问管理服务.

三、团队化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团队化运营模式与传统的法律顾问模式相比较,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具有更强的专业性.
传统的法律顾问所涉及的事务广而杂,而其并未形成一体化协作,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传统法律顾问光应付日常事务的工作业已繁重,更无法实现专业事务的有效分工与公司合规体系的建立与执行.
而团队化的企业法律顾问团队可以通过专业事务的分流管理程序,真正实现"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二是能更全面地整体地了解公司所面临的处境.
如上所述,在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中,个人律师只能居于局部地了解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没有时间和精力深入对企业内部组织、外部营商环境与对外交往进行研究,难以较好地实现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规避与保障功能.
而团队化企业法律顾问运营是指在传统的由董监高、审计组成的公司管理体系中,引入专业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分工负责,对公司存在法律风险,能够全面深入的进行研究,发现和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另外由于团队进入企业管理、风险防控机制,法律顾问在公司各项业务的环节,都有精力和时间进行独立审查等等.
显然,团队化的法律顾问服务更能深入地全面地了解到公司的实际运营,从而更好地建立公司的风险防控运营体系,从而有效规避公司的法律风险.
恰如陈瑞华教授所言,如果单从律师业务角度理解企业合规,也只能得到片面的理解,11唯有站在整个营商环境下,从企业治理的角度,设计自己提供的律师业务,才能跟上当今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是及时性.
如上所述,一项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计划的打造,需要律师事务所组建律师团队,进驻企业,与企业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审计部门以及各种业务部门进行通力合作,在对企业的合规风险作出充分了解之后,才能建立一种富有成效的风险防控制度.
所以,在此基础上律师专业化团队所建立的合规化运营11陈瑞华.
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J].
比较法研究,2019(03):61-77.

-78-体系往往具备良好的应对体系,能对企业风险防控体系的运转情况进行有效而又全面的实时监控,从而实现风险的及时防控,漏洞的及时弥补,事后的及时补救与相应环节监管的及时强化.
四是具有更强的规范作用.
在传统的法律顾问行业中,由于律师个人的精力、时间关系,企业内往往难以形成具体至各环节各部门的法律风险管理预防与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
归根结底,还是由于传统的法律顾问无法真正独立存在于企业当中,因此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系统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而在律师团队化运营模式下,法律顾问风险管理团队独立于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审计部门等,具有极强的独立性,能有效地建立起系统的依法经营防控风险的企业法律顾问体系,将包括董监高在内的高层置于风险管理体系之下,从而有力地规范董监高等高层的行为.
四、总结依法治企是企业走向规范化,长久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此背景下,传统法律顾问模式因其固有的缺陷不能协助企业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而专业团队化运营模式凭借其专业化、全面化、及时性及较强的风险防控作用更能适应现如今健康发展的企业.
所以传统的法律顾问行业应逐步让位于成体系化的专业团队管理,实现由个人承包责任制向团队化合规运营进行转变,由个人化个体化运作向团队化集约化运作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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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J].
比较法研究,2019(03):61-77.
-79-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作者: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谢兰才律师[摘要]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也越发重视作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维护,越来越多的企业决定聘用法律顾问来帮助协助处理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事务.
本文结合笔者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期间的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经历与体验,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困境及现存问题,以及如何发挥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讨论.

[关键词]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纠纷维权风险防控近期,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荣登由知产宝(IPHOUSE)、知产力及IPRdaily联合推出的2018-2019年度优秀知识产权专利团队榜TOP10,这是对我所在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方面成绩的认可.
同时,我作为多个企业的法律顾问,日常也经常为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其中有处理到不少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事务,在这过程中亦发现一些困境与问题,深有感触.
就此机会,我在此就有关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的相关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的重要性企业是社会中最普遍的组成单位,其管理、生产、经营中都体现着各种各样法律的内容.
在讲究依法治国的今天,企业的经营是法律经营,法律经营是企业依法决策以及依法经营管理的根本,是提升企业信用价值的关键,是企业节约成本、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更是企业健康发展、日益强大的重要保障.
12为处理好各种繁复的法律工作,都需要由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管理.
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事务的占比是越来越重.
在当今这一个讲究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增加对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尤其是作为知识产权核心内容之一的专利,已然成为企业保持持续创新能力、赢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资源资源,与自身竞争力息12万流汇.
法律经营在企业管理中的价值分析及实现对策[J].
法人.
中国商论2019(20)-80-息相关.
从法律角度来看,作为私权之一的知识产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存在着可能被滥用,且容易受到侵权的问题.
然而,对于企业而言,其最终目的始终是能最大限度地营利,取得商业上的成功,而商业的成功的背后往往伴随着相关的知识产权利益的争夺与博弈,正如近几年来,在企业的各种诉讼纠纷当中知识产权诉讼的占比越来越重,受社会关注程度也越来越大.
然而术业有专攻,企业自身毕竟是一个追求营利的商业主体,日常为如何科学运营以赚取经济利益而绞尽脑汁,对于非自己专业领域内的法律事务,尤其是涉及纠纷繁多专业性强的知产纠纷,企业便更需要一个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获取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并被企业正式聘用企业法律顾问的专门人士来完成.

为此,现今有越来越多企业考虑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务部门,或者在外聘请专攻知识产权领域的领域的优秀律师来担任本企业的法律顾问,来专门协助处理企业知产领域的法律事务,当然实务中更多的还是聘请虽非知产领域专攻但在这一方面仍是颇有建树的律师来担任法律顾问.
企业在选择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时候,律师自身若有经办知产维权的成功案例,也大大增加其受聘的机会.

二、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困境与现存问题(一)为客户公司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艰难:在我担任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艺公司)法律顾问的期间,也曾为其提供过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
当时,受衡艺公司委托,我带领我们律所的的知识产权队伍启动对"磁斥型悬浮装置"(专利号为ZL200610065336.
1)的发明的专利维权.
虽然最终在团队的不懈努力之下取得了维权的显著成效,但在维权过程中还是让我深感知识产权维权的艰难.
1.
诉讼过程耗时长,侵权方犯罪成本低在为客户公司进行专利诉讼的过程中,从开始的取证、起诉到最终的结案,往往耗费一到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此过程中大量侵权商已获利无数,获利金额也远高于法院所判决的赔偿金额,使得客户公司未能对侵权方进行充分威慑.

2.
维权速度赶不上侵权速度,取证艰难实务当中,法院对于是否存在侵权事实不能通过外观判断,不能简单直接溯及该侵权方的其他同类产品,往往需要需一款产品立一案.
侵权方可以不断生产、-81-销售其他仅与被起诉商品存在外观差异的同类产品,让客户公司和律师们跟在侵权方的后面取证、起诉而疲于奔命.
3.
侵权判决得不到有效履行,对侵权方的惩戒作用有限侵权方狡兔三窟,开设关联公司、关联店铺备用,一间被诉立即转移,金蝉脱壳以对抗法院判决.
而当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时,侵权商则采用套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的方式对抗法院强制执行,侵权判决得不到有效履行则对侵权方的惩戒作用有限.
即便后续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式或许可以将债务转移至股东个人,也面临股东个人无可执行财产的困境,同时程序漫长、维权成本高企也让客户公司和律师团队苦不堪言.
(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的现存问题1.
企业对法律顾问的价值认知有误我在担任某些企业法律顾问期间,发现企业对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价值无非有两种错误的认知,一种是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可有可无,另一种则是过分太高法律顾问的作用.
对于第一种,一些企业觉得法律顾问本身没有多大价值,仅仅是因为政策或公司章程需要而设此职位做做样子,极少部分甚至在实际工作当中对法律顾问展现恶劣态度.
这部分企业认为法律顾问无非是审查合同,顶多是打打官司,实际上是大大降低了法律顾问的价值.
对此有相关学者认为,之所以会具有这种观点,主要的原因在于在刚进入到市场初期时,没有对企业的执行法律提出较高的要求.
13对于另一种认知错误,主要是部分企业在提倡以法律为核心,认为企业的所有业务都要围绕法律来展开,却忽视了企业的本质及其管理目标,忽视了企业是为获得更多经济收益进行发展的这一根本发展目的.
这部分企业提倡依法治国的想法固然是好,但却过分抬高法律顾问的作用.
毕竟作为法律顾问是无法代替成为实际的投资经营者,法律顾问对自身的定位是辅助人员而非管理人员.
当然,经我观察在实务当中持第一种看法的企业比持第二种看法的企业多得多.

2.
企业日常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疏忽13陶光辉.
企业管理中法律顾问的理念与价值[J].
法人.
2016(07)-82-如前文所言,在日益竞争激烈知识经济社会中,企业固然越发重视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护,这是大势所趋.
但与此同时,企业在实际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许多疏忽,这种疏忽普遍存在于企业对产品的设计生产、对服务的构思、合同签订与履行、样品保存等各种大大小小的事情中.
某些企业一方面对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工作十分严谨,但与此同时却忽视对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予以尊重,存在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甚至在上游的产品与服务的初步设计过程中就明显的存在了对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同时,某些企业缺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工作经验与意识,例如涉及专利纠纷时,没有在一开始及时对样品证据保存,这造成后期法律顾问在处理纠纷时的取证困难,亦或是企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只着重关注金钱数额计算的相关条款而忽视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的内容.
因此,在处理类似事务的过程中,有个熟悉知识产权维护的法律顾问从旁协助及参与是极为需要的,但部分企业作为实际经手的当事人一方往往在一开始忽略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的一重要性,仅能在最后纠纷发生而无法自行处理时才求助于法律顾问.
当然不得不承认的是,造成企业出现以上情况,法律顾问自身对参与企业法律事务的不够主动,对涉及知识产权维护的意识不够敏锐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3.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不完善现代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法律风险的预防和应对,而重点防控法律风险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应运而生.
然而近年来许多企业虽然都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但是对该制度的重视程度不足,并未充分认识到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导致了组织建设落实程度不足以及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14具体而言,像是法律顾问岗位设置不合理,法律顾问之间的权责不够清晰分明,有些顾问过于忙碌而有些顾问又过于空闲,从而严重影响法务工作的效率.
又像是存在传统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过于分散,法律顾问部门与其他未能形成良好及时的沟通.
亦或是法律顾问的权威性不够高,有时未能被允许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从而不能为客户企业及时做好风险防控.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良性运转的基础,然而对这个基础我们还不够重视甚至忽视.
14杨大伟.
唐鹏林.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构建[J].
现代经济信息.
2019(16)-83-三、如何发挥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的作用(一)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的价值作为企业,要正确认识到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和地位,一方面不能将什么事情都交由法律顾问来做,但一旦涉及法律相关事务,尤其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时候,要及时告知法律顾问.
另一方面,企业更不能将法律顾问的地位看得太低,万万不可将企业法律顾问看作一个"花瓶".
而当遇到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时候,尤其是设计企业专利纠纷的时候,不能以"自己才最了解自己"、"律师不懂我们这行"等等说辞为借口而拒绝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
而作为法律顾问来讲,也不要妄自菲薄,但是也不能过分太高自己的地位.
要正确的意识到自己在企业里的主要工作是提供法律支持,而非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
当客户企业需要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时,更要积极主动地予以提醒与帮助.
若客户企业拒绝以法律顾问不懂本专业为理由拒绝采纳法律顾问的意见,法律顾问仍要坚持秉持着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正确认识自身的作用和价值,为客户企业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关于这一点,首先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岗位设置模式,在企业的法律部门设置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其法务部门可以分设法律诉讼科室和非诉法律科室,以做到分工明确,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专门的法律顾问负责即可.
其次,将企业法律事务分散的管理模式改变成为法律事务集中管理模式.
加强法律事务集中管理模式的力度,通过信息化平台系统和权责统一的分工方式,构建基础集中管理模式.
由公司法务部门的专人负责,将所有法律事务集中汇报、集中讨论、集中处理.
确保法律事务处理的统一性和同步性,以最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
15另外,要建立让法律顾问参与经营、管理的双重管理模式,赋予法律顾问在必要的时候参与到企业某些管理事项当中,既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又可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进行法律风险的防控.
像这种复合型法律顾问,在为客户企业的进行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时的作用亦极为突出.

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的是对风险进行预防,并解决所出现的风险,要主动把风险15杨大伟.
唐鹏林.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构建[J].
现代经济信息.
2019(16)-84-防范理念当做工作的主体思想.
16法律顾问通过参与与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及时发现客户公司潜在的知识产权漏洞与风险,从类似产品的研发设计等上游环节中及时坐好知产风险防控.
(三)法律顾问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学习与实践这主要是就提高法律顾问自身的业务水平也专业素养而言的.
正如前文所言,在法律顾问为客户企业实际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面对不少困境,除了侵权判决得不到有效履行属于法院方面的需要改进的之外,像是诉讼耗时长、取证难度大等方面的问题,除了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外,大多也是由于法律顾问自身在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时的经验不足而导致.
对于知识产权这一个经济地位越发重要,也获得越来越多相关学者关注的问题,身为法学领域的专业人才,企业法律顾问也要对知识产权进行研究和学习.
此外,基于当今是技术水平发展迅速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也非一成不变,企业法律顾问也需要及时进行学习,更新自身的知识储备以应对诉讼纠纷.
以上主要是围绕处理客户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而言的,除此之外,企业法律顾问还要注重结合企业的日常经营情况,对有关于知识产权事务予以充分的关注并加强实践,积累经验.
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定性与无形性,有些潜藏的知识产权风险不容易被发现,身为法律顾问需要比企业自身有更加的敏锐的知觉,的必要时法律顾问自身要主动去及时调查、取证、保存证据.
另外,结合自身的专业研究与工作经验,为企业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战略方向,这也是对法律顾问所提出的全新要求.
此工作理念能够让法律顾问站在更广阔的角度去审视企业所存在的法律、管理、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17结语:企业与法律顾问要形成科学良好的合作关系,尤其重视对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处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管理的作用,这样才能够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从而使得企业获得理想的经济收益,并得到良好的发展.
16陶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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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陶光辉.
企业管理中法律顾问的理念与价值[J].
法人.
2016(07)-85-参考文献[1]杨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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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营在企业管理中的价值分析及实现对策[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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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论2019(20)[3]陶光辉.
企业管理中法律顾问的理念与价值[J].
法人.
2016(07)-86-股东知情权法律探析作者: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钟铁蕙律师前言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公司股东的出资款系由第三方垫付的情况,那么,公司股东是否实际出资,是否会影响其股东资格认定呢该类股东是否有权实现股东知情权呢笔者拟以经办的股东张某诉王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为例,对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分析,与读者交流探讨.
一、案情简介张某和王某于2003年依法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广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张某认缴出资24.
5万元,持有49%股权,王某认缴出资25.
5万元,持有51%股权.
2003年8月,王某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委托广州市某实业公司(下称"实业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向电子公司汇款50万元,后科技公司将该笔款项归还给实业公司.
广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事项说明》,确认电子公司股东王某、张某已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
电子公司成立后,通过股东会决议确定王某任公司执行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任公司监事.
后王某实际控制电子公司,十多年来从未向张某告知电子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也未向张某提供过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
2016年,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确认张某为电子公司股东;王某向张某提供自电子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张某查阅、复制;王某向张某提供自电子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以供张某查阅.
王某辩称,张某不是电子公司的股东,仅是代科技公司持有电子公司股份,其出资款全部都是由科技公司缴纳的.
张某从电子公司成立至今没有投资过任何-87-金钱、实物或知识产权,无权参与电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也无权查阅电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
王某提供了银行进账单、银行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拟证明电子公司的出资系由科技公司委托实业公司汇入的,张某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二、法院裁判结果及理由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王某提供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凭证、情况说明等显示电子公司的出资款是由科技公司委托实业公司汇入的,而非张某缴纳的,且张某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实际缴纳出资、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其次,公司的性质是营利性的法人,公司股东是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司股权,对公司享有权利义务的人.
换而言之,出资是确认公司股东身份的第一要素,是成为股东的主要义务,也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股东权利的完整取得除需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外,还需其实际出资.
就本案而言,张某虽然满足了登记于电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形式要件,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了实际的出资义务,因此对张某作为电子公司股东的资格不予认可.
最后,即使张某系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诉讼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条件是其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本案中,张某从未提出书面请求和说明目的,这属于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存在瑕疵,因此,对张某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出如下意见:一方面,关于张某是否为电子公司股东的问题,张某与王某共同出资设立电子公司,张某出资24.
5万元,占出资的49%,且已履行出资义务,该事实有工商登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一系列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些证据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张某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应当被认定为电子公司的股东.
另一方面,关于张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是否存在瑕疵的问-88-题,张某曾多次就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问题向王某提出请求,但均被无理拒绝,张某在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主张的.
本案中,一审法院仅仅以张某没有提出书面申请为由,认为张某没有完成前置程序,从而进一步否定了张某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的救济途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审法院认为,电子公司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均载明张某系电子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49%的股权.
现并无任何人以诉讼等方式否定张某的股东资格、主张张某所持有的股权为他人所有,或通过变更工商登记、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侵占张某的股权.
既然张某的股东资格已经工商登记确认,具有公示效力,张某在法律上已经取得了股东身份,理应有权实现其股东知情权.
因此,张某再行起诉确认其股东资格显然不具备诉的利益.
原审法院对此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显然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认可,并以此为由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否定张某为电子公司股东的认定,驳回了张某关于确认其为电子公司股东的起诉,支持了张某关于查阅自电子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诉讼请求.
另外,公司法规定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条件为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而在本案诉讼发生前,张某从未向电子公司提出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因此,二审法院对张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律师评析(一)关于股东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影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笔者的意见如下:判断股东资格的标准,要看其是否满足股东外观主义要件,如股东具备外观主义要件,则其具备股东资格.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外观主义要件包括两部分:一是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二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
如股东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则其当然享有股东知情权.
-89-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股东张某对电子公司的出资系由第三人科技公司完成的,而非由其本人完成的,这一事实是否影响了张某的股东资格,进而影响了其股东知情权的实现.
笔者认为,张某已具备股东外观主义要件并取得了股东身份,理应享有股东知情权,至于其对电子公司的出资是从谁的账户缴纳的,并不影响张某的股东资格和股东知情权的实现.
1、张某已依法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且其姓名被登记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张某系电子公司的合法股东,理应享有股东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要满足股东外观主义要件,即享有股东知情权.
本案中,电子公司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均明确载明张某系电子公司股东,持有公司49%的股权,且电子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显示,张某已经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
因此,张某在法律上已经获取了股东资格,成为了电子公司的合法股东,理应享有股东知情权.
2、张某已依法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至于其出资是由第三人科技公司完成的这一事实,仅能说明科技公司与张某之间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张某作为电子公司股东的资格,更不会影响张某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本案中,王某和科技公司认为张某不是电子公司的股东,仅是代科技公司持有49%的股权,也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享有股东知情权.
但科技公司对于其主张的代持股关系,既不能提供代持协议,也不能说明其与张某之间就代持股关系达成了合意,且自电子公司成立以来也从未通过书面或诉讼的方式主张过其股东身份及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根据工商登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证据,可证明张某已履行了对电子公司的出资义务,至于其出资是由第三人科技公司垫付的,这一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鉴于货币系种类物而非特定物,该出资款项来源如何、性质如何并不能当然改变或否定张某的股东资格,也不会影响其股东知情权.
科技公司替张某垫付公司出资款,仅代表科技公司与张某之间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证明张某系代科技公司持有电子公司的股份.
-90-综上,股东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必然影响其股东资格的认定,也不必然影响其股东知情权的实现.
(二)关于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需要前置程序的问题1、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不需要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拟查阅公司的上述文件时,既可向公司请求查阅,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以供查阅,即股东实现该项知情权不需要完成前置程序.
2、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要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条款明确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
笔者认为,如股东拟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必须完成其前置程序,即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
因公司的会计账簿涉及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资金往来等重要信息,如果任由股东无正当理由的查阅,不设置相关的前置程序,在实践中会造成股东权利的滥用,最终导致公司权益的受损.
立法者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遂设计了该前置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采纳股东提起诉讼即视为正式书面提起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这一观点,即股东提起诉讼时即完成了前置程序.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缺乏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方面,《公司法》本质上是一部私法,应当遵循公司自治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指的是股东在公司-91-内部行使知情权遭拒后的司法救济的权利,换言之,股东应当在穷尽内部救济的基础上,再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
另一方面,如股东提起诉讼即视为书面提起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则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则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成为了名存实亡的法律条文,这显然违反了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因此,股东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时,必须完成《公司法》规定的前置程序,即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股东知情权,否则,股东的此项诉讼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股东在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时,不需要完成前置程序,但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如公司在十五日内没有提供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并不合理或拒绝股东查阅请求,股东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
四、总结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其名称被登记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上,即视为其已具备股东资格.
在此情况下,股东当然享有股东知情权,有权获知公司的经营状况.
而在实现股东知情权时,股东须牢记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时不需要完成前置程序,但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必须完成前置程序.
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公司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由此衍生的股东知情权问题也在不断增加.
股东在实现股东知情权时,须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多加了解,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其股东权益.
-92-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纠错方法作者: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郑灵丽律师企业家首先是个冒险家,其次才是个具备管理与专业于一身的组织者,因此不难发现企业家在肩负经营和组织职责的同时,也承担着各类风险.
在法治社会背景下,企业家最应该关注的显然是法律层面的风险,其中刑事法律风险首当其冲.
由于企业经营过程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特征,在企业经营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都可能存在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的来源远比其他法律风险更为广泛.
同时,刑事法律风险并非仅来源于某一条或某一领域的法律规定,也不是只存在于企业运行的某个环节,更不是只发生于企业成长的某一阶段,而是存在于从企业设立,发展直至破产清算的全流程,分布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伴随企业家终身.
一个企业家若被认定触发刑法,哪怕仅仅只是在调查阶段的嫌疑犯都将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这也是笔者多年专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中,企业家们普通关心的话题,并且也是我们律师们在为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中,着重防范的雷区.
笔者从律师提供法律顾问角度阐述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的重要意义.
一、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概述(一)企业家的实犯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家具有个人和职业上的双重身份.
一方面,企业家作为普通公民参与到各种社会活动中,这是企业家的个人身份.
另一方面,企业家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参与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这是企业家的职业身份.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是从后者进行审视的,是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刑事法律风险.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立法和司法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要求日益严格,而当前大量企业在经营,融资,管理等活动中仍然存在许多违规行为,给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企业家带来了刑事法律风险.
这些风险如果防控不当,就有-93-可能转化为刑事犯罪,从而给企业家和企业带来严重后果.
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公司企业的相关行为规定了许多新的罪名,或者是在原有罪名的基础上增加了单位犯罪主体责任,这意味着立法层面越来越重视规制针对公司企业的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家法律风险的高端形态与最终形式,同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不同,刑事法律风险应当成为企业家在经营管理企业时的"红线"和"禁区".
必须杜绝或消除所有可能引发刑事风险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先进的刑事合规理念为引导,构建强有力的企业风险内控机制,方能有效规避企业刑事犯罪风险,防止企业家触犯刑事法律.
这不仅是为了保护企业家个人,更是维护一个企业有序发展的必要机制.
(二)企业家被错判的刑事法律风险法律的适用不可能完美无缺,任何刑事司法体系中都存在错判的可能性.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企业家被错判为刑事犯罪的概率较高,这无疑增加了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
错判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家的行为并未触犯刑事法律规定,但被司法机关错误认定为成立刑事犯罪,或企业家行为尽管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但司法机关错误加重了企业家的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家的错判刑事法律风险会导致两类结果:其一,无罪的企业家受到有罪的刑法评价,即俗称的"冤案".
其二,有罪的企业家此罪被评价为彼罪,一罪被认定为数罪,轻罪被认定为重罪,使企业家的刑事责任错误地被加重,即俗称的"错案".
错判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立法模糊.
在我国特殊的犯罪违法二元模式下,部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容易将企业家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视为刑事犯罪,这在涉及企业管理的法定犯中尤为突出.

另一方面是司法适用错误.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介入,司法机关对行为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有可能出现错误,特别是在复杂的经济纠纷领域,容易将企业家的民事侵权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轻罪行为认定为重罪行为.

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涉及的高发环节根据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的统计看出企业家的五大环节-94-企业家犯罪五大风险点年份/排序NO1NO2NO3NO4NO52014年日常经营财务管理产品质量贸易企业融资2015年企业融资财务管理安全生产工程承揽产品质量2016年财务管理企业融资安全生产工程承揽物资采购2017年日常经营企业融资财务管理贸易工程承揽2018年日常经营财务管理产品生产贸易融资(一)日常经营环节的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未能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
问题突出表现为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垄断,违法招投标等违法犯罪的风险,常见罪名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非经营罪,串通投标罪等.
(二)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未能建立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未能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未能树立依法纳税意识,突出表现为逃税,虚开发票,购买发票,出售发票等违法犯罪问题,常见罪名有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三)产品生产环节的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生产产品中未能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未能严控各环节质量关,问题突出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产品质量损害等违法犯罪的风险,常见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
其生产还体现在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能建立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
问题突出表现为生产安全风险和生产污染,违规排污,违规处置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的风险,常见罪名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
(四)劳动用工环节的企业家刑事风险-95-主要体现未能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不规范,突出表现为违规用工,违规解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问题,常见罪名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强迫劳动罪等.
(五)知识产权环节的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未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未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未能对商业秘密和商标进行保护,突出表现为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销售侵权著作品等违法犯罪问题,常见罪名有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六)融资环节的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融资过程中,对融资对象和资金的来源没有防控好从而导致可能会触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罪等金融罪名.
(七)海外业务开展环节的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我国企业开展国际业务和"走出去"过程中,部分国家利用"长臂管辖"原则,对企业的国际业务进行刑事干预,使企业面临海外刑事法律风险.
三、提供刑事合规服务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企业要防控刑事风险首先应当要至上而下的内化于心而外化于行的建立完善的刑事合规制度.
通过加强企业犯罪的事前预防,提出可以避免刑事风险的措施和计划.
企业刑事合规与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预防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最有效的措施,其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控来源于企业内部或外部的刑事法律风险.
具体来看,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律师提供刑事合规服务对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全面诊断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首先应当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进行全面的刑事法律风险诊断,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首先使企业家充分认识到法律事务的重要性,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进而使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风险有全面的认知,并且了解企业家和企业自身的特殊法律风险点,从而有的放失,帮其建立完-96-善的预防机制,避免企业家和企业陷入刑事法律风险.
(二)提出企业法律事务整体解决方案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是多元的,全方面的风险,因此,在进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重点防控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扩展提出整体性的法律事务解决方案,使企业家和企业的法律事务成为一种突出重点亦兼顾全面的系统化,规模化机制,专门针对刑事法律风险提供专项刑事防控的法律顾问服务.
(三)建立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事先防范机制建立事先防范机制,是法律风险防控最有效,最低成本的防控方式.
例如,在企业经营中,对于开展某项业务进行刑事法律风险考察,可以有效避免企业经营业务陷入刑事犯罪的风险之中.
这也从侧面说明风险事先防范的重要性.
刑事合规服务可以使企业形成完善的制度,并树立较强的危机意识,防范于未然.

(四)提供重大法律事件的法律风险防控建议企业家基于自身的创业和管理经验,对于企业市场机会的把握,企业的重大机构调整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但囿于专业限制,其往往无法对许多重大法律事务的法律风险进行准备评估.
通过开展刑事法律合规业务,可以充分运用好专业优势,在企业家处理重大法律事务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使企业在重大法律事件中保持"安全的航向".
(五)协助企业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合规处置突发事件被调查,高管被限制出境,企业账户被冻结等,这些都是刑事风险来临的标志,预示着突发案件,突发罪名的刑事风险即将爆发.
此时,刑事法律顾问律师应当及时介入,对企业的刑事风险进行诊断和预测,提供风险防控方案,并进一步完善方案,避免风险扩大.
(六)对已形成的刑事调查提供法律服务当企业或企业高管已经涉嫌犯罪,刑事合规服务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企业自身处境,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拿出优质可行的解决方案.
比如,帮助当事人了解涉嫌的罪名及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为当事人面对调查提供法律指引,积极收集无罪,最轻的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刑事处遇.
-97-(七)要撇清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要摆清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企业就是企业,政府就是政府.
企业家是寻求利益的,是从事社会化生产活动的,政府是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毋庸置疑的是企业家也是可以和政府做朋友的.
但和政府做朋友,绝不是和政府官员吃喝玩乐.
企业一定要认清自己的地位,和政府吃喝玩乐不是长久之计,也得不到真正的实惠.
只有企业运营能力强,市场份额大、品牌强的企业,才有可能真正得到地方政府的尊重和地方政府成为朋友.
企业公司的定位永远且应当在市场、在用户、在产品,而不在政府,想要依靠贿赂政府来谋求好处、骗取国家财政税收的企业迟早会引火上身.
(八)企业与个人财产分开管理鉴于目前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大执行力度,对于个人有限公司,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个人财务与企业财产是分开的,则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保障个人与家庭利益应当及时将家企分开,防止家庭受牵连.
四、企业家冤错案的纠正通过提供刑事合规服务,无论是企业家的实犯刑事法律风险,还是错判刑事法律风险,都能得到有效地防控.
但是,刑事合规本身是一个事前预防机制,一旦确实出现了刑事犯罪,就会进入到刑事诉讼阶段.
对于实犯刑事法律风险引发的企业家刑事犯罪,企业家显然应当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而对于错判刑事法律风险引发的企业家刑事犯罪,实际上属于企业家冤错案件,应当予以纠正,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当前,企业家错判刑事法律风险引发的冤假错案并非几个独立的"个案".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法治环境,切实强化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增强和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信心.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98-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
笔者认为,在提供法律服务中对于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纠正,主要应当适用以下几个方法.
(一)明确企业家行政,民事和刑事的界限企业家涉嫌的刑事犯罪,存在较多的邢民交叉因素,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模糊地带.
由于经济运行和市场监管的复杂性,很多事是不易查清,法律适用也容易引发争议.
对此,一方面,立法上应当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经济犯罪,市场监管犯罪罪名的外延,加强司法适用的统一性,避免司法适用中随意入罪,随意轻罪重罚.
另一方面,对于已经产生的企业家冤错案件,应当针对法院认定错误的关键事实,积极进行申诉,申请再审,律师发挥积极作用,帮助企业家纠正冤错案件,维护司法公正性的同时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企业家冤错案件再审程序企业家冤错案件一旦产生,对于企业和企业家即将产生无法逆转的危害局面,因此,纠正企业家冤错案件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推翻原有错误判决.
律师应当积极收集材料,尽快启动再审程序,以免错过再审期限.
市场的迅息万变,企业家在追逐企业生存与发展时,应当时刻怀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同时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积极让企业家认识到随时可能会触及到刑事风险,做到事前防范,事后积极减少和降低罪责并且积极补偿责任,以免受刑事职责,如被冤错判后,应当积极启动再审程序,从而维护企业家的利益和人身安全.
-99-网络服务提供者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作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王花曼律师【摘要】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新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和产品层出不穷.
在网络商业模式浮沉之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随时面临着风险抉择,比如快播入刑、滴滴"顺风车"下架、"视觉中国"网站关闭、"花生日记"遭遇7456万元天价罚单等等.
2019年,《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互联网行业相关立法进程也加快推进,互联网的监管整体趋严,在鼓励创新发展的同时,更加关注企业行为的合法合规.
互联网行业蕴含着巨大商机同时也潜藏着重大风险.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认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本文在此范围基础上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常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梳理并提供相应对策,供相关从业者参考.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电子商务风险合规视觉中国花生日记顺风车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2017年,信息技术服务收入达2.
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6.
8%,其中,云计算相关的运营服务(包括在线软件运营服务、平台运营服务、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等在内的信息技术服务)收入超过8000亿元,比上年增长16.
5%.
18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新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和产品层出不穷.
在网络商业模式浮沉之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随时面临着风险抉择,比如快播入刑、滴滴"顺风车"下架、"视觉中国"网站关闭、"花生日记"遭遇7456万元天价罚单等等.
2019年,《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互联网行业相关立法进程也加快推进,互联网的监管整体趋严,在鼓励创新发展的同时,更加关注企业行为的合法合规.
互联网行业蕴含着巨大商机同时也潜藏着重大风险.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18工业与信息化部运营监测协调局,2017年软件业经济运营情况【R/OL】(2018-01-26)-100-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进行了认定.
在《解释》对该主体范围界定的基础上,本文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常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梳理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一)《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范围《解释》第一条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以上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既包括经营者也包括政府、其他社会组织等,行为性质既有经营性也有非经营性,行为内容涵盖了网络基础服务、网络应用服务和网络公共服务三个方面,行为方式为通过信息网络提供,行为对象包括经营者、个人、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须满足一是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活动;三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经营活动".
以上表明"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为经营者,行为性质是经营性,行为内容包括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行为方式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行为对象包括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电子商务法将个人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大大扩展了监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同时电子商务法也赋予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义务与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既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服务对象也是其管理对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两者均为法律概念,总体上外延存在交叉-101-关系.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非经营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认为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三)《电子商务法》调整的例外《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金融类服务比如网络支付,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比如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受《电子商务法》以外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通过自建网站(含app等形式)提供经营性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融合了平台和内容两方面的服务属性,同时具备多重法律主体性质,受相应法律法规调整.
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同时经营电子商务或者提供金融、文化等内容方面的服务,此时应根据其具体业务内容界定其法律主体性质与责任.
由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外延存在交叉情况,本文仅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风险,对于未包含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外延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风险不作专门论述.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困境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通过提供平台或者通道服务,为使用者通过网络实现其商业、娱乐、公共服务等价值提供帮助.
一方面网络服务的商业逻辑需要通过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技术服务和体验,迅速积累起大量用户以保持盈利或者寻求将业务流量转化为利润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大量用户目的动机复杂,服务提供者无法做到逐一识别单一个体用户的行为,且耗费大量精力将导致难以专注于服务提升和技术进步,最终将影响企业生存发展.
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商业体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那么企业如何界定行为边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如何进行必要的合规管理以尽可能规避法律风险便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随着大数据应用热度提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经营过程中积累下的大量访问者、注册用户信息以及根据用户使用痕迹沉淀的大数据信息能否使用、如何使用也将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常见法律责任和风险-102-民事责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生率最高的一类法律风险.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统计显示(见图1),2016年至2018年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及的民事案件(一审)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年平均增速为36%.
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一般包括侵权和违约两种情况.
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依据双方约定或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支付定金、其他补救措施等.
(上图信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2月18日相关数据整理)2016年至2018年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案件裁判(一审)数量最多的类型是知识产权纠纷(77%),其次是人格权纠纷(11%)、侵权责任纠纷(7%)、合同纠纷(4%)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等(1%).
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类型是著作权纠纷(87.
8%),其次是商标权纠纷(7%),专利权纠纷(5.
2%).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约占据著作权纠纷数量的一半.
人格权纠纷主要以名誉权纠纷和肖像权纠纷为主,分别占比为55%和42%.
侵权责任纠纷类型中占据主体地位的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77.
3%),其次是产品责任纠纷(13.
2%).
此外,传统的合同纠纷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经常面对的争议.
不正当竞争纠纷数量虽然不多,但是有逐年增长态势.
(见表1)-103-表1:2016年至2018年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案件裁判(一审)数量民事诉讼纠纷类型数量(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833390144454513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4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43其他(未知)1981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31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231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3不正当竞争纠纷41知识产权合同纠纷27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357646肖像权纠纷274其他15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16409产品责任纠纷54其他39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171227服务合同纠纷32租赁合同纠纷14其他10其他8合计5803(上表信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2月18日相关数据整理)-104-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其主体和经营性质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并可能因其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比如2019年上半年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及传销行为被罚款7456万元.
除了行政处罚之外,行政约谈也是主管部门常见的监管手段.
"视觉中国"网站继2019年上半年被网信办约谈并关停整改后,又于12月10日被国家网信办约谈后停止运营并彻底整改,"有关地方网信办负责人指出,视觉中国网站、ICphoto网站违反国家互联网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在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情况下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在未经安全评估情况下与境外企业开展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严重扰乱网络传播秩序.
针对上述问题,两家网站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19该网站关停整改后,运营方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00681)股价也因此连续两日跌停.
随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完善以及法治环境的改善,未来监管将会更加规范严格,应引起网络服务提供者重视.
在行政监管过程中未引起网络服务提供者重视的行为,可能会招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比如2015年,快播主要负责人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刑,重要原因便是其怠于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淫秽视频在快播网络上长时间大量传播.
该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一便是多次接受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快播对其网络服务系统导致淫秽视频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的事实应为明知且不作为.
202019年11月实施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相关犯罪活动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网络犯罪准确定罪量刑将起到推动作用.
19http://www.
cac.
gov.
cn/2019-12/10/c_1577513335176868.
htm《国家网信办指导有关地方网信办约谈视觉中国网站、ICphoto网站负责人即日起两家网站暂停服务全面整改》20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京01刑终592号刑事裁定书-105-三、网络服务提供者重要法律义务(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预防、识别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其服务对象的违法行为能够采取管理手段,否则将有可能受到监管部门追究,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将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也可能构成此罪.
(二)证明义务当遭遇著作权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其提供网络服务为由进行抗辩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就其提供网服务的事实进行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审判监督一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抗辩其不构成侵权的,则需要举证其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来证明其仅提供链接等网络服务.
""神马公司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测试分析了"神马搜索"的小说目录、网页框架信息、小说部分章节内容的来源服务器,但神马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解释通过"神马搜索"中小说界面标注的第三方网址无法观看相应小说内容、"神马搜索"页面内容与第三方网站页面内容不一致等情况,对于第三方网站小说收费章节的提供方式亦未予以证明.
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神马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具体方式,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神马公司实施了未经授权提供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21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与上海芮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案件中,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宜搜公司系提供网络搜索服务,被告搜狐公司系提供信息储存空间服务,两者均为网络服务提供商.
被告宜搜公司、搜狐公司在接到涉嫌侵权的通知时已及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的措施,亦无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芮石公司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故被告宜搜公司、搜狐公司与被告芮石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
22网络服务提供21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沪民申1273号判决书22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粤0304民初16637号判决书-106-者在证明自身提供服务的具体方式后,及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的措施,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注意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包括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明知"或者"应知",明知容易判断,"应知"则需要结合相关因素进行认定,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等方面的因素,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络用户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应知.
23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没有对侵权行为进行主动审查的义务,但是在经营活动中对相关侵权行为尤其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具有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还可能被认为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人的通知后,对于通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提出要求是合理的不能因此认定其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在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案中,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认为在文章真实性与否将涉及消费者知情权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况下,腾讯公司接到原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侵权通知书后谨慎处理,及时反馈文章评估情况要求其提供初步证明材料的做法是合理的,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24该意见兼顾了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了利益平衡精神.
(四)通知删除义务通知应具备合法形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不具备合法形式的通知未采取删除措施的可以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23王艳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9期第14页24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京0491民初1340号判决书-107-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通知内容包括"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规定的通知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电子商务法》中进一步明确"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书面通知可以采取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权利人事先没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专门发送通知而是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起诉状后能够详尽了解到相关情况的,也视为接到了通知.
比如在衡阳县关市镇黄龙村廖家村民小组与宁忠立、宁忠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高德公司称未收到原告的有效通知,其不存在删除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高德公司收到了本院邮寄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起诉状副本中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相关内容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应为有效通知,故本院对被告高德公司辩称其没有收到有效通知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25实践中很多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出于风险考量一般都直接采取删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公众利益造成了损害.
在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案中,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认为由于案涉文章不构成侵权,因此腾讯公司、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本院也注意到,本案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贵州蓓俪芙公司起诉前后,对案涉文章删除与否的态度上均出现了根本性变化.

在接到起诉状以后,腾讯公司、微梦创科公司未能坚持其首次接到投诉时的立场,不能排除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片面减少自身诉累以及诉讼风险的角度出发,对案涉文章进行了删除.
从本案效果上看,两公司行为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无从通过案涉文章中的内容,了解到案涉产品的实际情况,从而影响到消费者的知情权.
如果为减少诉累以及诉讼风险而让此类行为泛化,将可能妨碍社会公众通过自媒体正确、合理、充分的表达观点.
2625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湘0421民初1083号判决书26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京0491民初1340号判决书-108-(五)平台治理义务平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被依法赋予了更大责任,需要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义务.
此时,网络平台经营者要考虑的风险还包括平台内经营者的法律风险,因为两者的责任通常是连带的.
如《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履行监管责任,必要时对其采取处置措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等均体现了平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不同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
(六)验证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还要注意对使用其平台的特定类型用户身份应进行验证.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未履行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明确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违法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违法网络服务提供域名跳转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七)配合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依法配合有关机关的义务.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涉案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并有序接入诉讼平台,由互联网法院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合规对策制定全面合理的用户协议.
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尤其是平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分别与用户、第三人、用户的用户等各方存在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存在对平台内用户的管理义务,需要应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也要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履行各项重要义务,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全面-109-合理的网站声明、服务协议和管理规则将十分重要.
与各方权利义务的详细约定便于特定情形下双方可以依据协议处理,减轻自身责任风险,避免纠纷发生,减少讼累.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对协议协议管辖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否则可能被认定约定管辖无效.
积极应对监管.
高度重视行政主管部门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问题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积极整改,制定整改流程和制度,必要时请第三方进行整改效果评估等等.
将每次整改的经验融入企业长期规章制度中,定期进行评估、检验和改进,将每次评估和改进的工作记录保存作为履行义务的证明.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很多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不懂法或者为了节省成本,大量使用网络上不知道来源的非本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增加了侵权风险.
另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原创的作品缺乏保护意识,导致作品被他人随意使用甚至被申请著作权登记,维权时事倍功半.
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重视自身著作权益保护,积极申请著作权登记证书,保留原创证明;另一方面要注意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减少使用权属不明的作品.
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根据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采取措施是否及时、如何判定是否及时通过具体考量因素包括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合理的通知删除流程,并在实践中按照时限执行,以应对相关考量和判断.
拆分不同类型业务,分散风险.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模式有时可能涉及到混合多种不同法律性质的经营方式,而每一条业务线或者服务模式受到不同法律调整,甚至由不同的主管部门监管.
这种情况下,可以尝试用以不同的法人主体来分别运营不同类型的业务线,以免因某一块业务遇到合规障碍时影响到整体业务运营和经营者的行为能力.
总之,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广泛,经营特点多样,很多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存在混合多种经营模式和法律性质业务的情况,此时不能仅以"网络服务提-110-供者"身份来界定其风险责任,需要根据具体业务模式逐一区分和识别风险.
由于本文篇幅所限,无法一一详尽论述,更多实务经验有待同行宝贵经验的总结,谨以此文与同行商榷交流.
由于读者水平有限,错漏之处在所难免,请读者不吝赐正.
-111-浅谈新形势下法律顾问服务的创新--集成化、精细化服务团队的构建作者: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李明华律师【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日臻完善,企业在决策、经营、管理、预防、纠纷等方面对专业法律顾问的需求日益提高,执业律师如何利用自身优势应对新形势下专业法律顾问需求,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需要理性思考和深入探讨.
本文从构建集成化、精细化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入手,探索法律顾问服务的发展和创新.
【关键词】法律顾问、团队化、风险控制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而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均为法律顾问.
狭义而言,法律顾问指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即本文所指企业法律顾问.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一)事前风险防范众所周知,与其事后化解风险不如事前防范,从源头上消除风险隐患,尽可能遏制或减少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危机.
在合同拟定、审核或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提前告知顾问单位经营者可能存在的风险.
首先是刑事法律风险,诸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容易涉及,应给予高度重视.
其次是行政法律风险,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的违法行为都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在处理工程、安全生产、劳资人事等涉及行政责任的法律事务时,需要格外谨慎.
最后,需要防范民事法律风险和劳动争议风险,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重心在合同-112-风险防控,需要律师灵活运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完善等方面进行审核,然后提出有利于己方企业的修改建议;对于任何企业来说,劳动争议可能是从内部瓦解公司的风险源,虽然直接经济损失可能不及于一份合同收益,但名誉损失无法挽回、企业内部凝聚力降低不可避免,故针对劳动合同、公司内部制度的审核也是风险防范的重点.
(二)事中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是指通过一定的干预手段,使事物沿着某一特定的方向发展,公司决策、合同草拟、签订、制度的订立属于事前风险防范,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公司决策、制度的执行等属于事中风险控制.
此时,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更多的与企业进行沟通、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配合企业进行协调、磋商、谈判等.
(三)事后风险解决风险是普遍存在的,法律顾问只能通过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企业规避部分风险,而无法全部规避,事实上若风险全部规避,收益将不复存在.
企业的风险在内体现为股权纠纷、控制权纠纷、劳动纠纷,在外部体现为经济纠纷、行政处罚等.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在顾问单位遇到经济纠纷,首先应当选择发律师函、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在上述手段用尽之后才选择诉讼解决,不过为避免选择诉讼解决时证据因时间等原因无法搜集,可在事中控制、事后发函、协商阶段保留相关证据材料;顾问单位遇到行政处罚责任时,应当帮助顾问单位梳理情况、分析判断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是否有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必要.
上述风险防范、控制与解决均需要精深的业务水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即必须具备所服务企业所在领域的实务经验,知识、技术和经验构成律师工作的生命线,知识任何人都可通过学习获得,技术和经验则是执业律师水平的体现.

除了企业风险外,法律顾问服务还需关注服务者自身的风险,接受服务的企业来自各行各业,有的甚至脚踩法律红线,作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必须具备敏锐的捕捉力、理性判断力,及时提醒顾问单位经营者法律风险,绝不可掩耳盗铃,-113-不能为了一时利益葬送自己的执业未来.
法律顾问服务者与接受服务的企业如同伴侣关系,当共同发展、共同成就.
二、探索构建集成化、精细化法律顾问团队法律顾问单位往往是各行各业的,其所需服务也是多领域、多层次的,这也就要求律师必须精通各种法律以及相关行业的环境,而个人的时间、精力和知识是有限的,博通多领域法律就很难在某一领域做到专而精,既不利于为顾问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法律顾问服务,也无助于自身业务素质的提升.
因此,在新形势下为顾问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就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团队的力量.
(一)专业技术集成集成是指孤立的事物或元素通过某种方式改变原有的分散状态集中在一起,产生联系,从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精品化"是全球法律服务全球法律服务呈现的一大特征,专攻一至两个专业领域的是律师职业的主流.
集成化法律顾问服务的机制应首先将个领域的专业律师集合在一起,保证所能提供服务的多领域、多样性;其次将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集成在一起,将其他中介机构的专才,如税务、工伤、海关、金融、教育、财务等领域专业人士通过自愿组合和法律承诺、协议联盟等集成起来,达到业务互通、互联、效益共享.

(二)服务流程精细化在集成化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律师团队服务的流程为:一是律师服务订单确立的流程;二是律师服务团队能力体现的流程.
律师服务订单确立的流程是客户依据自身的法律服务需求,寻找与自身法律服务需求相匹配的律师服务自愿,与初步确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询价、谈判,最后确定委托内容、律师服务团队和服务成员等,并由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律师服务团队能力体现的流程是指将不同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依据订单内容及法律规定、法律事实、服务能力进行不同的匹配、计划和控制,并由律师团队的法律服务人员落实到具体的服务行为中.
-114-客户自身法律服务需求存在着多样性、复杂性,并且由于客户自身法律专业的缺乏,因此法律服务需求的内容及其自身想达到的目标不仅存在这偏差,甚至有的是方向性错误.
法律服务客户来源的多样性、不可控制性使律师事务所和服务团队难以在该流程中为客户订立标准,主要靠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判断.
律师服务团队的服务资源在内容上表现为律师事务所/团队介绍、案例介绍、内部刊物、网站、工作平台、法律服务方案、面对面商谈,这种让客户在缺少针对性的挑选及主要通过面谈的现状,是客户增加了交易成功的难度,延长了客户对法律服务需求确定的时间,使各大律师事务所在前期咨询上花费了较大精力,订单确立的成功率不高.
上述行业背景决定了解决服务流程精细化需要:(1)建立精干的核心层和确立有效的多层合约层、顾问层等配套支撑的资源;(2)借助阶段性服务目标、服务程序和服务文件的标准化及预先设定、阶段性进展及特殊情况的迅速反馈,通过网络、报告等形式传递、决策、修正;(3)归纳、总结大量的服务实践,通过服务文件和服务程序的标准化使服务成员快速的使用整个团队的经验;(4)建立整个团队将发生延误的服务放在当下优先解决的程序,提高整体的律师服务能力有效产出.
三、律师团队管理的实践及集成化的探索团队是由基层和管理层人员组成的一个共同体,它合理利用每一个成员的知识和技能协同工作,解决问题,达到共同目标.
团队管理就是将一个个独立的团队成员变成一个坚强有力的团体,根据每个成员的知识结构、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和年龄性别进行配置,达到合理互补,并营造良好的团队氛围,团结信任积极向上的工作气氛,使成员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最终能形成明智的决策和优质的服务.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并由司法部审核成立的以知识产权和企业法律顾问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是广州市最早从个体化作业向团队化、专业化管理转型的律所之一,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与强大的竞争优势,可全方位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115-数年间,同福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合伙人在事务所制度框架中组合成的团队为主体,受事务所指派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的商业模式.
专业化分工与团队合作,是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建立服务品牌的关键.
一个好的团队,应当由具有不同专业背景、不同阅历、不同年龄层的专业人士组成.
一个团队是否稳健,是否具有强大战力,取决于专业水准以及案源能力.
同福律师团队除核心律师的人脉能力外,还组建了商务团队,并构建了一套以商务团队为表,负责对外接案、维系客户;以专业律师团队为里,负责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综合性服务团队.
在该综合性团队中,以主任律师为主,统领全局,商务团队和律师团队均对其负责,两大团队根据其性质、工作内容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以发挥其各自优势.
其中商务团队细分为不同的部门小组,由各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小组成员,各部门之间业务独立,自主开拓客户资源,并形成业绩上的竞争关系.
律师团队成员为专职律师、实习律师以及律师助理,各专职律师根据其擅长领域负责不同业务,大体上分为诉讼与非诉业务两大类,各由一位专职律师主管,并由数位专职律师负责其擅长领域的具体事务处理,实习律师与助理负责辅助专职律师的工作,各律师之间专业分工、通力合作,必要时可内部工作调配.
在上述团队服务体系中,既做到了资源、知识、技能的优化配置,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服务,也形成了一套内部学习、内部培训的体系,实习律师、助理以及商务团队中的经验不足成员可在该体系中接触不同领域知识、实务经验,拓宽认知领域,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职业道路的规划与选择打好基础.
立足现在,展望未来,律师业倡导提供集成化法律顾问服务的服务模式,整合资源,组成律师团队服务管理的工作模式,进行律师间的合作及其他专业人士的合作,符合目前我国律师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符合我国法治体系进一步建构与完善的国情,符合我国和谐发展的国策,是我国律师业发展必由之路.
-116-关于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一些体会作者:广东柬理律师事务所伊憬律师四年来,本人有幸作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成员,向各位大咖学到了不少宝贵知识经验,下面浅谈一下个人体会,仅供参考.
律师一般都涉足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但对这门业务,律师们却有不同的看法.
比如有些律师就认为,做法律顾问比较琐碎,不好玩;有些律师有特殊资源优势,擅长走高端路线,专接大型国企的法律顾问;外语基础好的律师有做外企法顾问的优势.
本文研究的是民企法律顾问问题.
因为民企数量多,所需求的法律服务更加广泛,需求量量也更多.
一、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应该成为多数律师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
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律师执业单位是苏联范式,叫法律顾问处,后来学香港学西方,改叫律师事务所.
但律师作为专业人员担任顾问重要职能没变.
现在律师拓展了政府法律顾问、学校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等等,但是给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应该是法律顾问业务的重中之重.
现在改革大趋势是经济市场化、私有化、国退民进.
私营企业发展到今天已经占绝对优势,不管是企业数量、经济总量都是绝对优势.
民企总量巨大意味着法律需求也大.
对大部分律师来说,做好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公司可能更有普遍意义.
因为经过国企混改,国退民进,国企数量急剧减少,只剩下极少特大型的国企,而律师做大项目如资产重组、上市混改、私募基金、PPP……需要很多法律之外的资源,你懂得,对大多数律师来讲徒有羡鱼情而已.
所以大部分律师应该从基础做起,从大多数做起,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做好.
个人认为,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个好处就是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律师费的收入,埋下一个可靠的稳定的案源线索.
广州律师队伍从1995年一千多人,发展到今天一万三千多人,已经形成一个激烈竞争的市场,要在这个激烈的竞争市场当中保证自己的份额,应该就有一块自留地,先保证自己生存安全,在这个-117-基础上再去拓展新的业务,再去壮大,不矛盾.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费用一般是按年付费,这样就取得一笔稳定的收入来源.
而且企业一旦有了其他的法律需求,首先是你的你碗里的菜,非常稳定.
做个案业务,最大的缺点就是营业收入不好预测.
有的律师声称不做法律顾问,嫌法律顾问琐碎.
我觉得若是李庄那样的牛人,就算你不当律师了,都有人来找你,但这种现象毕竟是非常罕见,不具备示范性,再说李庄也未必不做法律顾问业务.
对大多数律师来讲有一个稳定的客户群是非常好的.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第二个好处,可以磨练律师精细化工作模式.
叮住一个客户,几年下来把大大小小工作像流水账一样有个记录,其实也是个精细化的锻炼.
从长远来看来,中国的律师业,中国的法律服务业,要像欧美一样的按小时计费.
法律顾问工作,对于律师养成良好的条理化、精细化工作方式,有特别好的磨练作用.
第三个好处,是锻炼律师跟客户的长久磨合能力.
做一般的诉讼案件,案结人走,特别是刑事案件几乎没有回头客(刑案客户最容易对律师不满意,在不同的阶段经常换律师,主要是特色市场环境下客户的心态不成熟、不正常,这里不讨论).
而法律顾问的一个好处就是培养一个客户企业对律师的长期的认同心态,在你的工作当中逐步知道你的优点,知道你的强项,知道你的好处,然后一个长期的合作.
第四个好处是有助于拓展一些新业务.
一个企业它的从小到大它有一个成长的过程,不同的成长阶段就有不同的需求,刚起步是股东创业,制定游戏规则,然后企业要活下去,减少在市场上被坑,避免成本和市场风险,到一定规模,人员增加,管理规范化流程化、产品质量提高,加强研发,广揽人才,再增长规模,增资扩股的需求就提上日程.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如果能顾帮助一个企业成长,将来一定能够在企业那里得到很丰厚的回报,但不能着急.
所以我经常有一句话叫做"法律顾问和企业共成长".
二、法律顾问业务与偶发案件业务,营销手段有一定的差异性.
律师的客户可分为偶发性客户和经常性客户.
很多客户发生了案件才聘请律-118-师,但什么时候发生案件很难预料,这些就是偶然客户.
但法律顾问单位是典型的经常性客户.
近几年关于律师营销手段很热,很多律师通过办班讲课、商会、博览会、电台、电视台、小视频平台公共媒体等开展营销,这些是非常好的手段.

但企业家选一个律师做法律顾问,往往要面对面交谈,经过亲身经历式的考察才能确定.
一个老板在网上看了一个抖音视频,然后说这个律师不错,就让他来做企业法律顾问,这种概率是比较小的.
其实营销是无处不在的,特别是利用各种小型场合、紧密型场合结识企业家效果较好.
小型场合下,比如搭乘某个饭局,这个独家亮点就是你了,这时你要发挥强项,未必一定能让企业家请你做法律顾问,但起码要给他留下深刻的正面形象.
个人经验,非正式场合一个老板很少能够长久听你5分钟以上独白的,一会来一个电话,一会一个微信,他坐不住.
所以要对老板施加影响要有备而去,例如可以提前准备好几个法律的小故事(小案例),为什么是故事而不是理论呢饭桌上给讲理论,谁听你的老板土豪是不会耐心系统听你讲法律框架法学理论.
老板记得住故事,记得住结论,但记不住法律理论.
所以最好给他讲故事,讲案例.
但案例有讲究,第一要简化,不是简单,是简化.
把一个长案例最简洁的叙述,首先当事人名字要简化.
你一开口就是一个漫长的某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全名,听了就烦了.
也不要A公司B公司,为什么叙事方式太陈旧,记不住.
所以换一种说法,要有代入感.
如果是两公司有对立的,那你可以说这个是红队蓝队,有一个对抗性.
如果是几家公司纠纷的,可以借电视剧熟悉的名称称呼他们,有了代入感,他就很容易听得进去.
第二注意时间和节奏,一个案例三五分钟简明扼要就把这个结论说出来就够了,老板他就希望记结论,记住核心情节,枝节太多会冲淡主题.
当然如果有特别曲折的故事,可以长一点,但要注意如果太长了,一个电话打进来,气氛就会重度打折,就很不合算了.
第三要精彩幽默,要选哪些精彩的案例,要讲究点抖包袱的战略.
我的经验不要选那些大企业的复杂纠纷,其实大案件不一定精彩.
第三要选老板的普遍关注的事,你讲股权激励,可对面的听者正好不感兴趣,就不好了.
什么样的案例能在茶桌上-119-让老板普遍感兴趣我个人经验,普通话题,关于孩子和足球,最有普适性可以跟任何人聊;而法律话题,劳动法和税法最有有普适性.
现在的90后员工维权意识强太多了,动不动就维权,企业老板高管头疼得很;另外所有的老板对税收都感兴趣,有位西方人说过,逃税是人的天性.
但逃税犯法,所以接下来,要讲一个老板涉刑之类的案件,震撼他一下.
最后要有时事性,热点问题.
比如这一阵子网上热炒华为251事件,虽不是你办的,但你一定要深入研究,正反两方面观点都要有,因为听者可能也得到了一定信息,所以你一定要观点上更深入,细节上更详细,方显出你是专业人士,最后一定要站在企业立场总结经验教训,重点是教训,借教训强调法律顾问的重要性.
因为我们律师最终是要帮企业解决问题,但社会对律师行业是有个刻板印象的,利用场合给对方留下深刻印象,发展潜在客户.
举个小例子,比如利用既有的法顾单位,搭便车,老板的朋友多是老板,就容易在饭局上结识一些新的企业界人士.
因为法律顾问营销是一种经常性营销,所以你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营销.
三、对法律顾问单位的选择普遍认为常年法律顾问客户多多益善,但实际上由于客户需求各种各样,所以不是所有的企业客户都有足够粘性.
法律顾问客户流失也是常见现象.
客户对律师的希望是收费低,本领超强,服务好,像外卖小哥一样召之即来挥之即去.

而站在律师的角度,则希望企业客户有平等心态,对律师有足够的尊重和理解,不提非法和过分要求,言听计从,按时付费,长期依法合作.
双方价值取向不一样,合作一段之后双方重新选择是正常的.
法律服务贵在质量,法律顾问业务贵在常年,把有限精力集中到忠实客户身上,比盲目拓展客户更重要,我自己就有因照顾不过来新客户,反受老客户埋怨的教训,得不偿失.
个人认为,律师做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本质上是跟民营企业家交朋友,长期共赢的过程.
首先是双方要有价值认同,或者说双方在做人方面认可对方,才有可能产生长期合作,再加上性格、经历、老乡、学历、爱好等各方面综合因素,而往往是这些专业以外的东西,对律师与客户单位之间长期合作有至关重要的影-120-响.
所以做好法律顾问,不但要提升专业知识,更要注重综合知识的积累.
其次才是专业方面,当然我不是说专业不重要.
另外选择行业其实也是蛮重要,制造业和商贸企业最多,现在互联网企业也越来越多,律师对这些常见行业对应的法律要熟悉,比如做互联网企业的法律顾问,会涉及到互联网法律纠纷,要到互联网法院诉讼,而其一个当事人要到互联法院诉讼,是要先注册账号的,在如果律师对这些新诉讼模式很陌生,一定会被当事人感受到,时间长了必然会引起客户的负面看法,认为律师不够专业.
第三是地域,法律顾问单位是非常讲究地域化,本土化,这也是广州律师对抗北京律师南下攻城略地的一道重要防线,毕竟天高皇帝远,给广州本土企业当法律顾问显然不如广州本土律师具备地理优势,当然也有个别的,广东有一家大型金融企业专门请了一家跟中央部委关系好的律所常驻广州做法律顾问,这是企业另有所图.
我们自己也要注意不必发展地理距离太远的企业做法律顾问,毕竟律师与老板面对面的沟通是十分重要的.
四、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储备如今律师界流行方向是专业化,比如有的只做土地流通领域,只做知识产权,只做婚姻家政……这是一种趋势.
但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恰恰与这种趋势是相反的,要求综合性,即要求律师的法律专业水平全面、平衡,都比较强,具有综合性,类似于体育运动的十项全能一样,这是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特点决定的.
因为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纵向上,从开业到终止,从制订章程到破产清算,横向上租赁场地、产品交易、人力资源、政府管理、财税、知识产权、侵权、刑事等.

由于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是综合多样性的,所以律师必须具有全面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更新能力和广博的社会知识.
专业化是趋势,综合性也是趋势.
再打个比方,越是提供咨询的大夫,知识越要全面.
我们不是说专业性不重要,比如你有一家动漫企业的法律顾问客户,那你就必须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及配套法律有深入研究,而且要关注行业进展.
因为法顾律师要和一家企业长期打交道,所以实际上已经部分地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去了.
企业虽有有各行各业,但两类人员——行政主管(往往兼任人力资源经理)、财务主管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他们跟董事长、总经理关系-121-非常密切,所以法顾律师要特别熟悉劳动法和财税法,既可以解决他们的法律问题,同时他们还可以把律师辛勤劳动向上级做正反馈.
反过来如果律师不熟悉劳动法,不熟悉税法,必然严重降低客户的满意度.
五、法律顾问工作的视觉化企业法律顾问是日常性的法律服务,比较细碎.
外企客户比较尊重律师,信任律师,但民企客户素质参差不齐,有需求时很急迫,但过后很容易淡忘,时间长了企业容易形成错觉:好像一年下来律师也没干什么工作,很容易忽略律师的劳动.
这种错觉记忆,特别容易淡化甚至破坏以后的合作关系.
所以律师要利用书面或其他客观方式,定期把劳动成果展示给企业客户看,即工作成果视觉化、工作流程视觉化.
定期的法律顾问报告或者某一项目的专题法律报告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
而且律师还通过定期报告把曾经的建议再次强调,也是对客户负责.

而为了将来能制作一份好的法顾报告,律师必须特别重视日常法律顾问劳动点点滴滴的成果积累.
深圳律协原会长李淳曾形象地说,律师做法律顾问起草的文件草稿,就是改一个标点符号也要保留下来,甚至微信聊天记录都要完整保存.
听上去夸张,但在强调我们工作成果积累方面,证明工作量方面,这毫不过分.

工作成果视觉化有多种方式,相信各位同仁,律届大咖,各村村有个村的高招.
总之,市场化的硬道理是赢者通吃,这在法律服务界也不例外.
当年小平同志一句话:中国要搞三十万律师.
现在何止三十万!
竞争越来越激烈,北京、上海大所利用地缘优势攻城略地,本土律师要想求生存、求发展,民企法律顾问这块业务决不能失手,实际上由于地域化特点,这块业务是本土律师最应该也是最能坚守的阵地.
据不完全统计,广州上百万家企业,请法律顾问的不到百分之十,因此民企法律顾问业务前景广阔,广州的律师同行们大有可为.
-122-餐饮服务行业侵权责任法律风险预防与诉讼案例分析---兼谈律师在此过程中的法律服务作者: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袁建军律师[摘要]:侵权责任纠纷,是餐饮企业遇到的法律纠纷之一,企业应做相应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本文通过介绍分析笔者代理的一宗餐饮企业顾问单位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介绍一审的判决和二审的改判,来探讨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安全防控措施,制定紧急预案,保留对减少或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等问题,以及律师在上述预防、取证以及诉讼中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侵权责任侵权安全保障义务预防法律服务2018年,广州全市实现餐饮收入总额达1174.
75元,是全国首个突破千亿的餐饮大都市.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州市政府和行业组织也积极推进"粤菜师傅"工程与"食在广州"文化与品牌建设.
2019年广州市餐厅总数仅次于上海和成都,排名全国第三.
27餐饮行业的迅速发展,除对餐饮企业的经营提出新的要求外,对法律风险防控法律服务也有很大的需求.
餐饮企业应根据其行业特点,加强食品安全、劳动纠纷和人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防控,本文仅聚焦于人身损害法律风险防控.
笔者担任广州市番禺区番星餐厅(化名)的常年法律顾问,就代理其一宗顾客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曾被刊登于广州日报,有一定参考意义)进行分析,以期对餐饮行业侵权责任法律风险防控进行探讨.
一、何某诉番星餐厅侵权责任赔偿纠纷案分析(一)何某受伤经过2015年6月1日晚,何某与朋友到番星餐厅二楼北京房就餐,21时许,何某与朋友一同离开北京房,下楼时在楼梯上跌倒,随即被120救护车送至广州市27《广州餐饮产业大数据分析报告》,第一商业网,https://www.
sohu.
com/a/320639190_778261-123-番禺区中心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
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
高尿酸血症,3.
低钾血症.
2015年9月25日,何某自行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15年10月2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何某伤残等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何某因此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及双方举证一审法院归纳了争议焦点:1、番星餐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何某有无过错3、何某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原告何某认为,被告番星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为证明因餐厅楼梯湿滑导致其跌倒,何某提供了其随行朋友用手机拍摄的视频,视频可见何某躺卧于楼梯上,表情痛苦并叫喊,楼梯可见水迹(有反光),餐厅工作人员余某拿毛巾为其敷脸,何某对余某说敷脸没用是脚痛.
并认为楼梯扶手用于装饰的木条栏,导致妨碍扶手的连续使用.
原告认为其是来接人的,未喝酒,无过错.
被告番星餐厅认为,被告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何某有过错,应自行承担其损失.
被告为此举证:1、餐厅二楼至一楼楼梯铺设防滑砖、防滑带,楼梯转弯处张贴有"小心楼梯"标识,并安有扶手.
并提供了现场相片.
(经办法官后到现场勘察,与相片一致).
2、申请证人即餐厅工作人员余某(即原告提供的视频中出现的餐厅工作人员,当班经理)出庭作证,证明何某及其十多名同时喝了大量的红酒和洋酒.
何某跌倒后,餐厅叫了救护车,余某用热毛巾为胡某醒酒,并闻到胡某浑身酒气,见到胡某穿着凉拖鞋(视频可见).
(三)一审及二审判决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番星餐厅作为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包括在通道正常行走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番星餐厅在楼梯处铺设防滑砖、防滑带,但是从视频可见,事发时楼梯有水迹,该水迹随时有造成消费者滑倒的可能,番星-124-餐厅作为经营者,没有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故对何某因跌倒致伤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番星餐厅应对何某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何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喝酒有一定的危害性,其酒后下楼梯时应尽到小心谨慎义务,结合本案的案情,何某对其自身的人身伤害损失自行承担40%的责任.
番星餐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双方过错程度的认定及损失承担比例分配不当,何某的过错远远大于番星餐厅,应当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番星餐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即使有少量过错,也只应承担少数、次要责任.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过错程度和责任比例的问题.
本案中,并无确切的证据证实涉案事故发生系何种因素导致.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各自陈述,涉案事故发生可能的原因包括如下方面:一、何某饮酒的事实.
何某虽予以否认,但原审结合本案案情予以认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楼梯上的水迹.
该事实为何某原审提供的视频证实.
但番星餐厅认为该水迹系何某同行人员所洒,且由于洒水后不久何某即下楼,时间间隔较短,番星餐厅的员工无法及时清理.

但该主张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三、楼梯缺陷.
何某认为楼梯坡度较陡,楼梯前后宽度窄,且楼梯部分扶手设有竖直栏杆,导致无法扶着扶手顺梯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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