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如何做网站推广

如何做网站推广  时间:2021-03-01  阅读:()
-1-北京秘书处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CN-2001333投诉人:珂蔚蔻有限公司(CarvicoS.
p.
A.
)被投诉人:汕头市莱雅内衣辅料有限公司争议域名:carvico.
net、carvico.
top、carvico.
vip、carvico.
ltd注册商: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一、案件程序2020年6月18日,投诉人珂蔚蔻有限公司(CarvicoS.
p.
A.
)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下简称"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了包含本案争议域名"carvico.
net、carvico.
top、carvico.
vip、carvico.
ltd"及域名carvico.
shop的投诉书,选择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
2020年6月24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传送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书.
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ICANN和域名注册商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要求其确认注册信息.
2020年6月24日,carvico.
shop域名注册商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回复信息,显示该域名注册人并非本案被投诉人.
2020年6月28日,本案所涉域名注册商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回复确认:(1)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2)被投诉人汕头市莱雅内衣辅料有限公司为争议域名-2-注册人;(3)《政策》适用所涉域名投诉;(4)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020年6月29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修改通知,告知投诉人域名carvico.
shop无法在本案中一并提起投诉.
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收到修改后的投诉书.
2020年7月1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正式开始.
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传送和发送书面投诉通知,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并说明中心北京秘书处已按《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及.
中心北京秘书处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ICANN及争议域名的注册商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被投诉人于2020年8月5日提交答辩.
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20年8月7日向投诉人转递答辩材料.
2020年8月11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高卢麟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并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同日,候选专家回复中心北京秘书处,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20年8月14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指定高卢麟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规则》第6(f)条和第15(b)条,专家组应当在成立之日(即2020年8月14日)起14日内即2020年8月28日前(含8月28日)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投诉人:-3-投诉人为珂蔚蔻有限公司(CarvicoS.
p.
A.
),地址位于意大利贝尔加莫(邮编I-24030)冬佩德瑞纳里路96号(VIADONA.
PEDRINELLI,96I-24030CARVICO(BG),ITALY).
投诉人在本案中的授权代理人为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的施荣.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为汕头市莱雅内衣辅料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禾皋永平路三街五号首层.
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没有授权代理人.
被投诉人通过注册商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于2018年7月10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carvico.
top、carvico.
vip",2018年8月22日注册"carvico.
ltd",2018年8月29日注册"carvico.
net".
三、当事人主张(一)投诉人:1.
Carvico是投诉人享有专用权的在先注册商标,也是注册在先域名的名称投诉人系指定中国并核准保护的国际注册第G758438号第24类(以下简称"RM1")、第25类(以下简称"RM2")""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效期自2011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8日,核定商品分别为:第24类:布料和纺织品;第25类:服装、女装、裤、紧身衣、针织品等投诉人公司设立于1962年7月12日,CARVICO恰好就是其企业名称"CarvicoS.
p.
A.
"的核心要素.
投诉人在中国长期广泛地使用此一企业名称.
www.
carvico.
com域名由投诉人在1998年7月2日创建(自2002年起中文版上线),持续在全球范围内使用至今,与其商号、商标、品牌对应,-4-以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域名与该域名名称相同,混淆无法避免.
2.
全部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在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全部争议域名均仅有一个主体要素,即CARVICO,与RM1、RM2完全相同.
全部争议域名均被被投诉人用于经营女士内衣/紧身衣等衣服商品(涉及RM2第25类核定商品),并虚假宣传采用了投诉人的面料(涉及RM1第24类核定商品),并在全部争议域名的网站网页上均突出显示CARVICO商标字样.
因此之故,消费者在看到大量的CARVICO商标字样,再结合包含CARVICO的争议域名,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误认和混淆:要么误认被投诉人是投诉人的特许经销商,或者误认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商业合作关系.
3.
被投诉人针对任一争议域名均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为汕头市莱雅内衣辅料有限公司,与全部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CARVICO没有任何关联性,被投诉人对CARVICO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或权益,况且投诉人也从未向被投诉人授予任何关于CARVICO的使用许可.
与此同时,结合在案证据可以得知,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完全没有"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反而恶意侵权;不仅没有取得任何知名度,也非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其目的反而为了获取非法商业利益而刻意误导消费者.
4.
被投诉人针对全部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投诉人是意大利一家专门生产、染色和整理织物的纺织品制造商,是世界经编面料制造领域的领头羊,也是国际纺织工业品质、时尚和创新的模范企业.
自2005年《纺织信息周刊》、《中经网》提到CARVICO品牌,至2019年7月25日不间断的贯穿着246篇报道,在国内长达15年的曝光率.
投诉人摘取了争议域名注册年份2018年之前的部分网络媒体报道,该等报道主要是业内知名网站关于投诉人公司的详细介绍、以及(尤其的)历年来深圳国际品牌内衣展SIUF的新闻内容,其中均提到了投诉人及其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的核心品牌CARVICO.
-5-被投诉人通过涉案域名、以及阿里巴巴网店,大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假冒CARVICO品牌的塑身衣,更虚假宣传其原料系投诉人供应,恣意侵害投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应地,被投诉人的侵权行为活动也被检索到了,并录入到前述检索报告当中,可见被投诉人的侵权行为已经相当严重,客观上混淆已经发生.
投诉人就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特此详细分析和论证如下:(1)第3479号公证书第10页网站首页最下端除了注明用来下订单的微信号、小程序商场,还特别标明"CarvicoDV.
II戴薇品牌中文官网版权所有";与此同时,还突出强调"ItalyCarvicoShapewear"(中文译为:意大利Carvico塑身衣)第11页产品页面突出强调"ItalyCarvicoShapewear"(中文译为:意大利Carvico塑身衣),字体更大更显眼第12页产品详情在浏览器地址栏下方中间突出"ItalyCarvicoFabricShapewear"(中文译为:意大利Carvico面料塑身衣)第14页AboutUs网页下端右下角的Categories(分类)下方单独分列"Carvico",此举毫无以为将自己伪装成投诉人旗下企业或经销商.
第15页~第17页反复突出使用CARVICO商标字样第22页刻意用大号字体强调其塑身衣采用了投诉人的面料,但是实际上被投诉人从未向投诉人(或其上海子公司)购买过任何面料,故而是虚假宣传.
无论如何,即便被投诉人从其他渠道购得投诉人的面料,在案证据所显示的所作所为也完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
第22页~第23页被投诉人明确无误地自认投诉人CARVICO是意大利百年品牌,投诉人所生产的天鹅绒布料50多年来一直在全球被奉为经典,是国际内衣大牌的面料合作商.
此一描述,加上反复突出使用CARVICO,反复强调所销售的塑身衣采用的是高级的CARVICO面料,又注册争议域名作为冒牌官网使用,哪能不使人误认为被投诉人是投诉人旗下企业或经销商呢第32页~第34页被投诉人将carvico.
com.
cn、carvico.
net完成了工信部备案,并在-6-www.
carvico.
net网站名下挂载carvico.
vip,carvico.
shop,carvico.
top,carvico.
ltd四个域名.
(2)第3480号公证书第10页首页以下其网店网址为www.
carvico.
1688.
com,又是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包括其中,并在首页下方突出"IatlyCarvico",使得消费者误认是投诉人在阿里巴巴上开设的店铺.
第13页右下角的企业简介恬不知耻地虚假声称CARVICO塑身衣是其开发,又欺骗消费者说是从投诉人处进口面料.
第22页产品页面在"产品精选辑"一栏,将其塑身衣产品标记为"Carvico塑身衣",并强调"意大利"属性,刻意攀附投诉人的品牌和商誉.
第23页~第61页放大并突出"Carvico塑身衣",并针对每个塑身衣产品的名称包含了CARVICO.
除了这些女士穿的塑身衣,还在诸如内衣、文胸等其他产品上也刻意突出使用CARVICO.
《商标法》第五十七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引发混淆的,均属商标侵权.
如上可知,投诉人针对CARVICO商标在第24类面料、第25类女装(包括塑身衣、内衣、文胸等)享有专用权,被投诉人在相同的两类商品上使用相同的CARVICO商标、与之构成混淆的争议域名、以及其他可见到的包含CARVICO字样的标识,毫无疑问就是恶意的、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
基于上述两份公证书的侵权证据,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被投诉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调查.
很遗憾,彼时被投诉人"狡兔三窟",致使扑空,目前也不知具体踪影,完全是一副地下工厂的做派.
作为同业经营者,在明知投诉人系业内领头羊的前提下,被投诉人不仅明目张胆地行商标侵权之实,还通过将CARVICO注册为域名来故意制造混淆、欺骗/引诱消费者访问/购买.
如此种种,投诉人不仅无法通过注册-7-此类域名的方式来合法使用己方注册商标,也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权和良好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综上所述,毫无疑问,被投诉人明显是具有恶意的.
据此,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二)被投诉人:1.
对于投诉人的投诉全部或部分地予以承认或否认:(1)国家赋予被投诉人合法的注册商标的权益,被投诉人在第40类服装定制和42类的服装设计上已申请了商标注册,并已经得到知识产权局的受理.
第42类的商标注册已经通过(处于被异议期).
投诉人在第25类服装服饰类产品上,并未出品成品商品,只做为面料供应,所以在第25类下,并不属于高知名度商标.
(2)被投诉人针对全部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注册权益.
(3)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均用于正常、合理与被投诉人所注册的商标配合宣传使用,并未涉及任何损害投诉人的声誉.
2.
有关投诉不能成立的事实及法律理由: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应对投诉人的投诉和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被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
被投诉人应就以下问题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证明:(1)被投诉人所注册域名两年来均用于推广意大利CARVICO面料塑身衣,未做其他用途.
从2018年3月份开始销售Carvico面料塑身衣以来,货源均来自同一个供应商,合作期间供应商也提供各种证明,表明货源渠道是合法的正品,包括产品的特性,所挂吊牌,产品上所印的Logo、入关报关单,可证明被投诉人合作的供应商工厂也是合法正规采购并有设计开发能力的工厂,并非投诉人所猜想的被投诉人有销售假货以及黑工厂的说法.
所做推广的相关资料也均来自供应商方面提供.
因为被投诉方多方面努力做的产品推广,相关产品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被认可数据,市面上也出陆续现多种渠道销售或真或假的同类产品,期间也常有客户或者消-8-费者质疑,在被投诉方要求下,供应商也应允被投诉方会申请并提供由投诉方开具的授权书,但未有结果.
为保证产品的市场价格不被打乱,被投诉方也配合供应商的要求,不在线上平台售卖,转为线上推广,线下销售,保证了不与淘宝等其他平台上各种假货为伍,一心只做正品,投入大量精力宣传并打通完整的销售渠道.
(2)投诉人提供的17,(2019)粤0604民初民事判决书与被投诉人无关,被投诉人在小红书平台Carvico面料塑身衣推广,投入大量费用,以及让线下客户分享试穿后的笔记,产品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后,原本被投诉人只是引流到微信和线下交易.
但后来淘宝天猫出现了很多假货,也就是案件中(2019)粤0604民初一些淘宝天猫商家打着意大利Carvico塑身衣"小红书同款".
被投诉人期间一直反馈给供应商要求核实上述平台店铺销售的产品真假.
直至现在仍有人在各购物平台打着"小红书同款""小红收推荐",被投诉人一直推广销售的均为正品意大利CARVICO面料塑身衣,但投诉人只字不提被投诉人对于此面料推广的付出,反而质疑被投诉人是地下工厂销售假货.
(3)直至2019年6月份,被投诉方还在等待供应商向投诉方申请的授权书.
被投诉方所合作工厂的产品由投诉方合法供应,被投诉方合法采购并合法宣传销售,宣传推广越多,知名度越大,投诉方也是最终受益者.
被投诉方两年多来,多方面投入使用网站搭建网络平台所做推广并未对投诉方造成任何恶意竞争与影响.
(4)被投诉方本意是为以多渠道方式全力投入推广意大利Carvico面料塑身衣,宣传负责人综合网络各方面资料以及同行推广信息方式,但因为多次要求供应商申请的Carvico授权书迟迟未到,被投诉方只好逐渐将推广中心移向自有品牌"戴薇",将产品吊牌和包装和标签更改为"戴薇"品牌标识.
将宣传推广词条更改为戴薇品牌塑身衣采用Carvico面料,所推广宣传均为引导消费者了解并认识意大利carvico面料为面料制成的塑身衣,并未有任何引导或者混淆消费者的意图.
2019年后期,投诉方在时尚品牌网重新自定义为意大利"顶级"塑身衣,以及CARVICO意大利进口面料塑身衣,截取了被投诉人前期网络宣传带来的流量红利.
-9-(5)被投诉人所经营销售的产品均为合作供应商合法提供的产品,产品面料以及吊牌标识为意大利Carvico公司提供,被投诉方销售的产品均为合法正品来源,那么因为被投诉方加大投入和使用网站推广销售出去更多的的产品,投诉方也最终得到更多的收益,所以被投诉方并不存在使用恶意竞争、损害投诉人声誉或者破坏投诉人正常业务活动的行为.
(6)7月份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另一个域名提起异议(案件号:CND-202000034号)后,被投诉人经过一系列的查证,投诉人提供的异议资料证明上,商标图案标识与被投诉人的供应商提供的成品附带的吊牌以及所印标识是相同的,但投诉人提供的异议资料证明上的商标图案,与被投诉人的供应商提供的成品商品附带的吊牌以及所印的标识,与投诉人在国内商标局所注册的商标图案存在明显差异.
以此可见,投诉人多年来存在不合理使用商标图案的情况,并非投诉人所描述的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驰名商标的定位.
投诉人在一直以来并未生产服装类成品(包括服装,塑身衣类),投诉人一直以来是为国内的厂家供应面料,厂家生产为成品,在国内并未有任何以CARVICO为品牌的塑身衣销售,从2018年至今,国内网络大部分的宣传均为被投诉人大量花费人力物力做网络推广,才得以有大量的消费者认识以及了解到以CARVICO面料制作而成的塑身衣,是被投诉人为销售的塑身衣做的各种正面的广告和推广,而并非投诉人的异议资料证明上的商标图案,与被投诉人的供应商提供的成品商品附带的吊牌以及所印的标识,作为服装品牌在国内拥有所谓的高知名度.
投诉人在被投诉人2018年至今做的各种推广累计下来的网络宣传成效后,投诉人才突然自称CARVICO是意大利顶级塑身内衣品牌,实有在被投诉人长时间推广积累了知名度后,想坐收渔翁之利的事实.
四、专家意见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政策》的约束.
《政策》适用于本项争议解决程序.
《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i)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10-淆性相似;且(ii)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iii)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第G578438号商标注册证明表明,投诉人在第24类、第25类商品上对""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注册至今合法有效,日期均早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根据中国法律对""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carvico.
net、carvico.
top、carvico.
vip、carvico.
ltd"中,".
net"".
top"".
vip"和".
ltd"为通用字符和顶级域名的组合,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均为"carvico".
该可识别部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字符"carvico"在字母组成、排序、读音等方面完全相同,难以区分.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carvico.
net、carvico.
top、carvico.
vip、carvico.
ltd"足以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相混淆,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或权益.
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为汕头市莱雅内衣辅料有限公司,与全部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carvico"没有任何关联性,且投诉人从未向被投诉人授予任何关于"carvico"的使用许可.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满足了所承担的举证责任.
反驳该初步证明的举证责任因此转移于被投诉人.
-11-依据《政策》第4(c)条规定,如果专家组根据对被投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的评估发现确实存在以下任意情况(但不仅限于),则可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i)在接到有关争议的任何通知之前,被投诉人使用或有证据表明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来用于提供诚信商品或服务.
(ii)即使被投诉人未获得商标或服务标记,但被投诉人一直以该域名而广为人知.
(iii)被投诉人合法或合理使用该域名、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存在为商业利润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引起争议之商标或服务标记之意图.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答辩称,被投诉人在第40类服装定制和42类的服装设计上已申请了商标注册,并已经得到知识产权局的受理.
但被投诉人并未提交关于上述商标获准注册的证据;且据被投诉人自认及其提交的8,被投诉人第42类"CARVICO"商标注册于2019年10月16日被提起异议,正处于异议程序中;经专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络数据库检索确认,被投诉人第40类"CARVICO"商标注册于2020年7月6日初步审定公告,尚未获准注册.
鉴于此,在本投诉发起之时,上述商标申请尚未被中国商标局核准,被投诉人未对该商标获得排他性权利或利益.
同时,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答辩书第7(1)、第7(3)部分中称,"从2018年3月份开始销售Carvico面料塑身衣以来,货源均来自同一个供应商,合作期间供应商也提供各种证明,表明货源渠道是合法的正品""在被投诉方要求下,供应商也应允被投诉方会申请并提供由投诉方开具的授权书,但未有结果.
""直至2019年6月份,被投诉方还在等待供应商向投诉方申请的授权书.
"被投诉人亦提交了1、2、3、6用以说明其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其中,2所附经覆盖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显示,境外发货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未对该发表意见.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上述辩称和证据,证明了被投诉人知晓投诉人、投诉人商标标识、投诉人产品,并自认了被投诉人未获得投诉人授权的事实.
但,即使被投诉人销售产品来源合法,该事实也无法当然赋予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12-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的权利.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称其"域名均用于正常、合理与被投诉人所注册的商标配合宣传使用".
但被投诉人在第7部分的辩称表明,其销售产品为"戴薇"牌塑身衣,塑身衣面料为投诉人"carvico"品牌面料(投诉人未对这一事实进行反驳),而非投诉人提供的带有"carvico"标识的塑身衣;其自2018年开始在线上推广、销售其塑身衣产品.
可见,被投诉人行为旨在销售其"戴薇"牌塑身衣产品,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系以营利为目的.
因而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对争议域名进行了合法或合理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
同时,专家认为,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接到有关争议的任何通知之前,被投诉人使用或准备使用争议域名(即"carvico.
net、carvico.
top、carvico.
vip、carvico.
ltd")或与争议域名对应的名称来用于提供诚信商品或服务.
被投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一直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据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所提交答辩及证据无法证明确实存在《政策》第4(c)条规定的"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理利益"的情形.
综上,被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就争议域名"carvico.
net、carvico.
top、carvico.
vip、carvico.
ltd"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关于恶意《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政策》第4(b)条之规定,下列情形(但不限于此)将构成域名注册及使用的恶意:(i)该情形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它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或者,(ii)被投诉人注册行为本身即表明,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者;或者,-13-(iii)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者;或者,(iv)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被投诉人通过制造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它联机地址者.
首先,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投诉人是意大利一家专门生产、染色和整理织物的纺织品制造商.
在争议域名"carvico.
net、carvico.
top、carvico.
vip、carvico.
ltd"注册日期(2018年7月10日、2018年8月22日、2018年8月22日)之前,投诉人的""商标已在中国获得注册,并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
其次,投诉人提供的14(沪东证经字第3479号公证书)显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中的显著位臵使用了与投诉人在先注册商标""在字母组成、排序、读音等方面完全相同的"Carvico"字样,并在该网站中多处称其品牌在塑身衣开发上采用了"意大利著名面料供应商Carvico".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仅选择注册与投诉人在先商标混淆相近的争议域名,还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中的显著位臵使用与投诉人注册商标在字母组成、排序、读音等方面完全相同的"Carvico"字样,并宣称投诉人为其品牌塑身衣的面料供应商.
可见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意图诱导公众误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具有关联关系,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谋取商业利益.
据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政策》4(b)(iv)条规定的恶意情形.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4(a)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五、裁决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4(a)条规定的三个-14-条件,专家组裁决争议域名"carvico.
net、carvico.
top、carvico.
vip、carvico.
ltd"转移给投诉人珂蔚蔻有限公司(CarvicoS.
p.
A.
).
独任专家: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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