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旅客运输

10t等于多少g  时间:2021-01-04  阅读:()

1、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客运企业(包括设立子公司)经营许可流程图项目名称:四类客运班线是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一、条件要求:(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见1)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见2)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见3)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见4)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客运客车1辆以上;(2)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客运经营者应当办理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五)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并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

(六)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行驶记录仪使用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以上是《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5);(二)企业章程文本;(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六)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七)客运经营者应提供拟办理旅客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意向合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的材料)(八)提供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以及运行商签定的服务协议证明.

(九)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行驶记录仪使用和管理制度文本.
(以上是《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提供的材料)三、受理机构:(一)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二)从事省、自治、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审批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可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许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三)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3、《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4、《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5、《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5、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三)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4、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见23);(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八)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三、受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审批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可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许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二)交通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条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七、许可流程图:八、《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1、跨省、跨市(州)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含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班线经营车辆应当办理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三)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四)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

(五)开行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道路状况经验收合格;2、客运班线的起讫点设置有客运站点;(以上是《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6)(二)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三)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四)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五)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茂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6、客运经营者应提供拟办理旅客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意向合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六)提供车辆安装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证明;(七)农村客运班线应提供道路状况经验收合格报告.
(以上是《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提供的材料)三、受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可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许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三)交通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

六、许可流程图: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市(州)境内跨县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含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班线经营车辆应当办理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三)从事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四)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

(五)开行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道路状况经验收合格;2、客运班线的起讫点设置有客运站点;(以上是《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6)(二)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三)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四)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五)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茂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6、客运经营者应提供拟办理旅客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意向合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六)提供车辆安装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证明;(七)农村客运班线应提供道路状况经验收合格报告.
(以上是《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提供的材料)三、受理机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可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2、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许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五、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三)交通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

六、许可流程图: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3、县境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含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班线经营车辆应当办理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三)从事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四)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

(五)开行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道路状况经验收合格;2、客运班线的起讫点设置有客运站点;(以上是《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6)(二)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三)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四)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五)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茂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6、客运经营者应提供拟办理旅客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意向合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六)提供车辆安装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证明;(七)农村客运班线应提供道路状况经验收合格报告.
(以上是《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提供的材料)三、受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可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2、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许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五、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三)交通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

六、许可流程图: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4、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事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六)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七)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八)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6)(二)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三)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四)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五)现有车辆的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六)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七)提供旅客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八)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有无重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九)提供运管部门出具的该客运班线经营过程中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履行义务的考核证明材料;(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十)提供车辆安装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证明;(十一)农村客运班线应提供道路状况经验收合格报告.
(以上是《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提供的材料)三、受理机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可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2、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许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五、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三)交通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三条.

六、许可流程图: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5、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二)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四)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4、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二)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三、受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审批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长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二)交通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七、许可流程图:八、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一)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包括设立子公司)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GB18565见1)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见2)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有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四)营运性质的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9);(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七)提供车辆安装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证明.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三、受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许可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三)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包括设立子公司)许可一、条件要求:(一)危险货物运输经营: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见1)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见2)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见3)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办理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的条件)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

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以上是《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办理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的条件)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以上是《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危险货物运输经营: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10);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9、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拟办理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意向合同;10、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当提供经质监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证明.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的材料)11、提供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以及运行商签定的服务协议证明;12、提供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证明.
(以上是《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除提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第5至第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4)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有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5、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拟办理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意向合同;6、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当提供经质监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证明.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的材料)7、提供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以及运行商签定的服务协议证明;8、提供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证明.
(以上是《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三、受理机构:设区的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
(三)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三)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三)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拟投入国陈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等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见23);(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八)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三、受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审批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二)交通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三、机动车维修经营(一)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际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见13);(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受理机构:(一)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对从事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的申请由设区的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

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许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三)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际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共同规定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见13);(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受理机构:(一)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对从事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的申请由设区的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

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许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三)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三)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际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共同规定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见13);(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受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许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三)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际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见12)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七)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八)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九)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括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见13);(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受理机构:(一)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规定)(二)对从事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的申请由设区的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

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许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三)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五)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环境与场地1、企业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2、生产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80㎡;3、生产厂房不得于易燃材料建造,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4、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设备摩托车维修企业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
所有设备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有关要求.

1、维修设备(工具):(1)零件清洗设备;(2)镗缸设备(允许外协);(3)磨缸设备(允许外协);(4)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5)举升作业平台(不少于3台);(6)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7)补胎专用工具;(8)充电设备;(9)钻床;(10)涂漆设备(允许外协);(11)压力机;(12)空气压缩机;(13)钳工作业台及工具;(14)焊接设备;(15)砂轮机;(16)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17)扭力扳手.
2、量具、仪表:(1)外径千分尺;(2)内径千分尺;(3)磁吸表座;(4)游标卡尺;(5)厚薄规;(6)万用表;(7)转速表;(8)轮胎气压表;(9)气缸压力表;(10)点火正时测试仪;(11)检验平板;(12)平尺;(13)排气分析仪;(14)制动试验台(允许外协).
(三)人员:1、管理人员(1)必须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所从事专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2)应有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和经交通行业培训的价格结算人员(价格结算人员可由财务人员兼任);(3)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交通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2、质量检验人员(1)必须至少配备各1名专职质量检验员,负责摩托车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出厂检验;(2)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交通行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

(四)管理制度1、质量管理(1)应备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及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2)应制定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及其他相应制度.

2、安全生产应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流动资金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13);(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受理机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许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二)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2、《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六)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环境与场地1、业户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2、生产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30㎡;3、生产厂房不得于易燃材料建造,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4、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设备摩托车维修业户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
所有设备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维修设备(工具):(1)零件清洗设备;(2)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3)举升作业平台(不少于3台);(4)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5)补胎专用工具;(6)充电设备;(7)钻床;(8)空气压缩机;(9)砂轮机;(10)钳工作业台及工具;(11)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
2、量具、仪表:(1)外径千分尺;(2)内径千分尺;(3)磁吸表座;(4)游标卡尺;(5)厚薄规;(6)万用表;(7)转速表;(8)轮胎气压表;(9)气缸压力表.
(三)人员:1、维修业户必须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2、直接从事生产的技术工作不少于2人;3、技术工人必须经交通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四)管理制度1、必须血有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及有关技术标准;2、应制定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及其他相应制度;3、应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流动资金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的流动资金不少于1万元.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13);(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受理机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许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二)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2、《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七)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一、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动提出申请.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三、受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许可时限:1、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
2、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

3、许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一)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学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16).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附近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出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13;(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三、受理机构:(一)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规定).

(二)二类以上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申请由设区的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三)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二)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学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16).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附近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出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13;(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三、受理机构:(一)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规定).

(二)二类以上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申请由设区的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三)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三)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学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16).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附近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见15)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出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13;(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三、受理机构:(一)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规定).

(二)二类以上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申请由设区的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三)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四)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一、条件要求:(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13;(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三、受理机构:(一)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规定).

(二)二类以上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申请由设区的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三)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见17)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见17)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
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见17)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13);(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七)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八)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三、受理机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规定)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三)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五、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一)道路旅客运输站(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经营许可1、一级道路旅客运输站(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应具备下列条例之一:1、日发量在10000人次以上的车站;2、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如无10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选取日发量在5000人次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车站;3、位于国家级旅游区或一类边境口岸,日发量在3000人次以上的车站.
(二)符合下列设施和设备:1、场地设施: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
2、站务用房:候车厅(室)、重点旅客候车室(区)、售票厅、行包托运厅(处)、综合服务处、驾乘休息室、调度室、治安室、广播室、无障碍通道、残疾人服务设施、饮水室、盥洗室和旅客厕所、智能化系统用房.

3、办公用房.
4、生产辅助用房:汽车安全检验台、车辆清洁、清洗台、配电室.
5、基本设备:旅客购票设备、候车休息设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消防设备、清洁清洗设备、广播通讯设备、行包搬运与便民设备、采暖或制冷设备、宣传告示设备.

6、智能系统设备:微机售票系统设备、生产管理系统设备、监控设备、电子显示设备.

(三)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四)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见附近7)的规定执行;(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七)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提供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安装证明.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8);(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例)(六)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提供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安装证明.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提供的材料)三、受理机构:(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

(二)从事三级以上道路运输站场由设区的市(州)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从事三级以下的道路运输站场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和第四十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三)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九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2、《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二级道路旅客运输站(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应具备下列条例之一:1、日发量在5000人次以上,不足10000人次的车站;2、县以上或相当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5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选取日发量在3000人次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车站;3、位于省级旅游区或二类边境口岸,日发量在2000人次以上的车站.
(二)符合下列设施和设备:1、场地设施: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
2、站务用房:候车厅(室)、重点旅客候车室(区)、售票厅、行包托运厅(处)、综合服务处、驾乘休息室、调度室、广播室、无障碍通道、残疾人服务设施、饮水室、盥洗室和旅客厕所.

3、办公用房.
4、生产辅助用房:汽车安全检验台、车辆清洁、清洗台、配电室.
5、基本设备:候车休息设备、安全消防设备、清洁清洗设备、广播通讯设备、行包搬运与便民设备、宣传告示设备.

6、智能系统设备:微机售票系统设备、生产管理系统设备.
(三)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四)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见附近7)的规定执行;(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七)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提供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安装证明.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8);(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例)(六)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提供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安装证明.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提供的材料)三、受理机构:(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

(二)从事三级以上道路运输站场由设区的市(州)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从事三级以下的道路运输站场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和第四十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三)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九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2、《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3、三级道路旅客运输站(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日发量在2000人次以上,不足5000人次的车站;(二)符合下列设施和设备:1、场地设施:停车场.
2、站务用房:候车厅(室)、驾乘休息室、调度室、无障碍通道、残疾人服务设施、饮水室、盥洗室和旅客厕所.

3、办公用房.
4、生产辅助用房:汽车安全检验台、车辆清洁、清洗台、配电室.
5、基本设备:旅客购票设备、候车休息设备、安全消防设备、宣传告示设备.

(三)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四)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见附近7)的规定执行;(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8);(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例)(六)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提供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安装证明.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提供的材料)三、受理机构:(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

(二)从事三级以上道路运输站场由设区的市(州)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从事三级以下的道路运输站场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和第四十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三)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九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2、《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4、四级道路旅客运输站(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日发量在300人次以上,不足2000人次的车站;(二)符合下列设施和设备:1、场地设施:停车场、发车位.
2、站务用房:候车厅(室)、驾乘休息室、无障碍通道、残疾人服务设施、饮水室、盥洗室和旅客厕所.

3、生产辅助用房:车辆清洁、清洗台、配电室.
4、基本设备:旅客购票设备、候车休息设备、安全消防设备、宣传告示设备.

(三)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四)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见附近7)的规定执行;(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8);(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例)三、受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

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和第四十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三)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九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2、《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5、五级道路旅客运输站(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日发量在300人次以下的车站;(二)符合下列设施和设备:1、场地设施:停车场、发车位.
2、站务用房:候车厅(室)、驾乘休息室、无障碍通道、残疾人服务设施、饮水室、盥洗室和旅客厕所.

3、生产辅助用房:车辆清洁、清洗台、配电室.
4、基本设备:旅客购票设备、候车休息设备、安全消防设备、宣传告示设备.

(三)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四)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见附近7)的规定执行;(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8);(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例)三、受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

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和第四十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三)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九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2、《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6、简易道路旅客运输站(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达不到五级车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信托,具有集散旅客、停发客运班车功能的车站;(二)符合下列设施和设备:1、场地设施:停车场、发车位.
2、站务用房:候车厅(室)、驾乘休息室、无障碍通道、残疾人服务设施、饮水室、盥洗室和旅客厕所.

3、生产辅助用房:车辆清洁、清洗台、配电室.
4、基本设备:旅客购票设备、候车休息设备、安全消防设备、宣传告示设备.

(三)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四)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见附近7)的规定执行;(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8);(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例)三、受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

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和第四十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三)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九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2、《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一、条件要求:(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五)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应当具备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1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七)提供危险货物和大型、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应当具备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清单.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的条件)三、受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许可时限: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正本1.
50元、副本:2.
50元.
六、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和第四十条;(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三)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七、许可流程图:八、《道路站(场)经营申请表》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一、条件要求:(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6、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不超过60周岁;2、初中以上学历;3、接爱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4、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三)考试内容:按交通部制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要求并组织专家审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材》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

(四)考试时间: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提供:1、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见19);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4、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5、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6、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提供:1、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见19);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学历证明及复印件;4、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三、受理机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颁发时限: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五、收费标准: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由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

六、法定依据: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

七、流程图: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规范一、道路旅客运输(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申请一、条件要求:1、应当提前30日告知.
2、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应当在终止前30日提供书面申请.
三、审批机构:原许可机构四、审批时限:30日内五、法定法依:(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者申请暂停、终止经营一、条件要求:(一)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
(二)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应当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机构:原许可机关四、审批时限:30日内五、法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一、条件要求: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应当提前30日前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审批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审批时限:30日内五、法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二、道路货物运输(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申请一、条件要求: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应当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审批时限:30日内五、法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二)道路危险货物企业或者单位申请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一、条件要求:(一)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
(二)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应当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机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审批时限:30日内五、法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申请一、条件要求: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应当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机构:原许可机关四、审批时限:30日内五、法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申请一、条件要求: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二、要求提供的材料:应当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三、审批机构:原许可机关四、审批时限:30日内五、法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五、道路运输站场(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申请一、条件要求:(一)告知进站经营者.
(二)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应当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机构:原许可机关四、审批时限:30日内五、法定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终止经营申请一、条件要求: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昌30日前告知二、要求提供的材料:应当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三、审批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审批时限:30日内五、法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道路运输行政确认规范一、道路旅客运输(一)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类型确认一、条件要求:(一)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二)在用客运车辆过户时应当核验其类型等级,按照车辆的实际状况进行类型等级评定.

(三)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见4)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见22)的要求实施.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获准的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二)机动车(底盘和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四)《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五)《四川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六)《客车(座式或卧式)主要技术性能与设施调查表》;(七)机动车右侧面450五寸彩色照片一张;(八)拟评中、高级客车还应提供国家发改委客车生产公告批次证明;(九)提供拟评定的机动车辆.
三、确认机构:(一)跨省及跨市(州)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评定;(二)市(州)境内跨县的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评定;(三)县境内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评定.
四、确认时限:当日内五、确认依据:1、《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六、1、《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划》(二)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评定确认一、条件要求:(一)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二)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三)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四)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以上是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五)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技术等级评定,对客运车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从事800公里以上线路运输的班线客运车辆每半年检测、评定一次.

(六)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以上是《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四川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二)《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三)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四)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三、确认机构:经质监部门计量认证,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四、确认时限:当日内五、确认依据:1、《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
2、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第三十五条.
六、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3、《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三)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审验合格确认一、审验要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二、审验内容:(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六)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

三、审验机构:1、跨省及跨市(州)和市(州)境内跨县的自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县境内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审验时限:当日内五、审验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二、道路货物运输(一)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评定确认一、条件要求:(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见1)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见2)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见3)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二)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技术等级评定,对客货运输车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四川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二)《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三)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四)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三、确认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确认时限:当日内五、确认依据:1、《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2、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六、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3、《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合格确认一、审验要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二、审验内容:(一)车辆技术档案;(二)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三)违章记录;(四)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

三、审验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审验时限:当日内五、审验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评定确认一、条件要求:1、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四川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二)《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三)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四)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三、确认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确认时限:当日内五、确认依据:1、《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六、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3、《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合格确认一、审验要求: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二、审验内容:(一)车辆技术档案;(二)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三)违章纪录;(四)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运情况和违章记录等;(五)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六)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七)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八)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

三、审验机构:设区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审验时限:当日内五、审验依据:1、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2、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三、机动车维修信誉质量确认一、条件要求: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三、确认机构:实施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确认时限:当日内五、确认依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信誉质量确认一、条件要求: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二)教学大纲执行情况;(三)《结业证书》填写情况;(四)《培训记录》填写情况;(五)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六)培训业绩;(七)考试情况;(八)不良记录等内容.
三、确认机构:许可机构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
四、确认时限:当日内五、确认依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五、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确认(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确认一、条件要求:(一)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二)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考试内容:按交通部制定的《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要求并组织专家审定的《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材》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

(四)考试时间: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18);(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四)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三、确认机构:由设区的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确认时限: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五、确认依据: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

六、《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二)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确认一、条件要求:(一)技术负责人员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四)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考试.

(五)考试内容:按交通部制定的《汽车维修初、中、高级工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要求并组织专用审定的《汽车维修初、中、高级工培训教材》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

(六)考试时间: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20);(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四)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三、确认机构:由设区的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确认时限:10日内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五、确认依据: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

六、《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确认一、条件要求:(一)理论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五)考试内容:按交通部制定的《汽车驾驶的引路人培训教材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要求并组织专家审定的《汽车驾驶的引路人培训教材》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

(六)考试时间: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21);(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四)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六)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七)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三、确认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确认时限: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五、确认依据: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六、《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道路运输备案管理规范一、道路旅客运输(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一、备案要求: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一)书面申请;(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场地证明;(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负责人任职文件和管理人员名单;(七)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八)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九)应提供旅客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或者拟办理旅客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意向合同;(十)提供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安装证明或者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和服务协议证明;(十一)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行驶记录仪使用和管理制度文本.
三、备案机构: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备案时限:五、收费标准:六、备案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二)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备案一、备案要求: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1、包车线路牌;2、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备案机构: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备案时限:当日五、收费标准:六、备案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三)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者备案一、备案要求: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为投入运输的车辆申领道路运输证.
租赁车辆的维护、检测和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有关营运性质客运车辆的规定.

二、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场地证明;(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五)投资人、负责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负责人任职文件和管理人员名单;(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备案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备案时限:五、收费标准:六、备案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一、备案要求: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一)书面申请;(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三)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四)场地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备案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备案时限:五、收费标准:六、备案依据:交通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二、道路货物运输(一)道路货物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一、备案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一)书面申请;(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场地证明;(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负责人任职文件和管理人员名称;(七)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货运车辆数量、技术等级以及货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车辆检测合格证);(八)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九)提供重型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与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证明.

三、备案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备案时限:五、收费标准:六、备案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备案一、备案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一)书面申请;(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三)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四)场地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备案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备案时限:五、收费标准:六、备案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一、备案要求: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一)书面申请;(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场地;(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负责人任职文件和管理人员名单;(七)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数量、技术等级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八)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九)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十一)提供拟办理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意向合同;(十二)提供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以及运行商签定的服务协议证明;(十三)提供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证明.
三、备案机构:设区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备案时限:五、收费标准:六、备案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四)外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一、备案要求:挂外省籍号牌,在我省境内驻地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一个月以上的货运车辆.

二、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当事人将书面的备案申请和《外挂车货运车辆备案登记表》,连同机动车辆行使证、道路运输证、当事人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运输管理费缴讫证(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等.

三、备案机构:设区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备案时限:五、收费标准:六、备案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备案一、备案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一)书面申请;(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三)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四)场地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负责人任职文件.
三、备案机构: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备案时限:五、收费标准:六、备案依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备案一、备案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一)书面申请;(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三)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四)场地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负责人任职文件和管理人员名单.

三、备案机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备案时限:五、收费标准:六、备案依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备案一、备案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三、备案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备案时限:五、收费标准:六、备案依据:依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五、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备案一、备案要求: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一)书面申请;(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三)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四)场地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备案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备案时限:五、收费标准:无六、备案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六、经营性道路客、货(危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备案一、备案要求: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一)从业资格证原件;(二)服务单位的从业时间证明.
三、备案时间:向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备案时限:五、收费标准:六、备案依据: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行政征收标准行政征收事项清理调查汇总表序号行政征收事项名称征收类别征费标准征收部门征收依据备注货运车辆一吨及以下(含一吨)35元/吨·车市级或者县级运管所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发()号、征费吨位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核定载质量为准.

、客运班车的征费座位按车辆行使证标注座位,扣除驾乘人员(个)座位计算.

、农村客运按计征.
、特殊车辆和吨(含吨)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减半计征.
二吨以下(含二吨)30元/吨吩露种涟硕郑ê硕郑28元/吨吩掳硕忠陨24元/吨吩驴驮顺盗境は吒咚倏统12元/座吩缕胀统岛吐糜慰驮8元/座吩录菔辉迸嘌礎1B1A2A3车型50元人/期B2C1C2车型40元人/期C3C4DEF车型10元人/期从业资格证5元人/期道路运输其他类(一)营运客车更新一、条件要求:(一)经营者自愿提前更新的;(二)车辆达到国家和相关部门规定报废年限的;(三)车辆类型等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一)经营者书面申请;(二)属报废的应提供报废证明.
三、审批机构:原许可机关四、审批时限:即办五、收费标准:道路运输证工本费4元.
(二)二级维护备案一、备案要求:车辆达到二级维护规定的间隔时间或者行使里程的.
二、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一)车辆进厂检验单;(二)车辆维修材料领用清单;(三)维修项目及工时结算单;(四)车辆维修检验单;(五)车辆维修合同;(六)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三、备案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备案时限:及时(三)证牌遗失补办、换发一、条件要求:(一)证件损毁程度较大;(二)证(牌)遗失.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经营者填写《客货运输车辆证(牌)补办申请表》(见35).
三、审批机构:原许可机关四、审批时限:即办五、收费标准:道路运输证工本费4元.
(四)道路运输车辆报停一、备案要求:经营者需要报停的.
二、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凭交通稽征部门报停证明.
三、备案机构:原许可机构.
四、备案时限:五、收费标准:六、备案依据: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3、《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4、《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5、《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6、《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7、《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8、《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9、《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1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12、《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14、《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15、申请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17、《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18、《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1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20、《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2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22、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23、《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2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5、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26、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7、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28、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29、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30、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31、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2、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3、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34、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35、道路运输经营证牌补办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排放与噪声控制、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496-19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GB/T3845-19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6-19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GB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eqvECE-48:1995)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7607-1995柴油机油换油指标GB/T8028-1994汽油机油换油指标GB/T12480-1990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GB/T12545-1990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eqvISOECE13)GB13392-19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T14365-1993声学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neqISO5130:1982)GB/T18276-2000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GB18285-2000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neqEPA-AA-RSPD-M:1996)GB18352.
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
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QC/T476-1999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
1营运车辆commercialvehicle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
4、动力性4.
1发动机性能4.
1.
1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
4.
1.
2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应能由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起动,当车辆置于:汽车发动机在不低于-50C,柴油发动机在不低于-50C条件下,用起动机起动时,应在三次起动中至少有一次可在5s内起动,在做重复起动试验时,每次间隔2min.

4.
1.
3发动机各气缸压缩压力应不小于原计划规定值的85%;每缸压力与各缸平均压力的差;汽车发动机应不大于8%,柴油发动机应不大于10%.

4.
1.
4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4.
1.
5柴油机的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4.
2整车动力性4.
2.
1按GB/T18276的规定,整车动力性可用底盘测功机检测汽车驱动轮输出功率来评价.

4.
2.
2驱动轮输出功率检测工况采用汽车发动机额定扭矩和额定功率时的工况,即发动机全负荷与额定扭矩转速和额定功率转速所对应的直接档(无直接档时,指传动比最接近于1的档)车速构成的工况.

4.
2.
3在4.
2.
2的检测工况下,采用较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相应的发动机输出总功率的百分比作为驱动轮输出功率的限值.

鐅M=PvMo/PM……(1)鐅p=Pvpo/Pe……(2)式中:ηvM-汽车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扭矩功率的百分比,%;鐅p-汽车在额定功率工况下的较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功率的百分比,%;PvMo-汽车在额定扭短工况下的较正驱动轮输出功率,kw;PM-发动机在额定功率工况下的较正驱动轮输出功率,kw;Pe-发动机的输出功率,kw.
国产营运车辆的较正驱动轮输出功率的输出限值列于表1,其他车辆可参照执行.

表1汽车驱动轮输出功率的限值4.
2.
4动力性合格的条件鐅M≥ηMa(3)或ηvp≥ηpa(4)式中:ηMa-汽车在客定扭矩工况下的较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扭矩功率的百分比的允许值,%;鏿a-汽车在额定功率工况下的较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功率的百分比的允许值,%.

4.
2.
5轿车的动力性按额定扭矩工况进行检测和评价,其他车辆应按4.
2.
4规定的两种合格条件中任选一种工况进行检测和评价.

5、燃料经济性按12.
2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得的汽车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大于该车型原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110%.

6、制动性6.
1车辆应具有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功能.
6.
2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原厂规定的有关技术条件.

6.
3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对于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对于其它车辆应不大于700N.

6.
4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超过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节间隙装置的车辆的踏板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踏板行程不得超过120mm,其他类型车辆不得超过150mm.

6.
5驻车制动应能使车辆在即使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
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施加于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力:手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4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600N;脚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700N.

6.
6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性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
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上.
不允许利用液压、气压或电力驱动来获得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

6.
7气压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6.
8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发动机在75%的额定功率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按400kPa计).

6.
9车辆的行车制动必须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
6.
10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6.
11车辆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按GB12676-1999中4.
2.
20和4.
3.
13的规定.
6.
12制动系统故障报警装置应完好有效.
6.
13试验台检验(以下简称"台试")制动性能.
6.
13.
1行车制车性能6.
13.
1.
1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台试制动力要求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空载满载≥60≥50≥60-(1)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6.
13.
1.
2台试时的制动气压和制动踏板力要求a)满载检验时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500N;其他车辆≤700N.
b)空载检验时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400N;其他车辆≤450N.
6.
13.
1.
3制动力平衡要求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当后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后轴轴荷的60%时不得大于24%;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8%.

6.
13.
1.
4汽车制动协调时间(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制动力达到表2规定的制动力75%时所需的时间):对采用液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
35s;对于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
56s.

6.
13.
1.
5车轮阻滞力:进行制动力检测时,车辆各轮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5%.

6.
13.
1.
6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单车不得大于0.
8s.

6.
13.
2应急制动性能6.
13.
2.
1应急制动应在行车制动系统有一处管路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车辆停住.

6.
13.
2.
2检查汽车是否具有有效的应急制动装置.
如受检汽车没有应急制动装置或对应急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应按6.
13.
2.
3的规定检验其应急制动性能.

6.
13.
2.
3应急制动性能要求: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应急制动起作用时,其测得的制动力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汽车应急制动力要求车辆类型应急制动力总和占整车重量百分比允许操纵力/N手操纵脚操纵座位数≤9的载客汽车≥30≤400≤500其他载客汽车≥26≤600≤700载货汽车≥23≤600≤7006.
13.
3驻车制动性能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检验车辆驻车制动的制动力时,车辆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不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
2倍以下的车辆,限值为15%.

6.
14道路试验(以下简称"路试")制动性能车辆路试制动性能要求按GB7258-1997中第6.
14条的规定.
6.
15当车辆经台试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6.
14规定的路试进行复检,并以满载路试的结果为准.

7、转向操纵性7.
1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7.
1.
1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车:2007.
1.
2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汽车:3007.
2转向轻便性7.
2.
1路试检测:汽车空载在平坦、干燥和清洁的硬路面上以100km/h的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施加于转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得大于150N.

7.
2.
2原地检测:汽车转向轮置于转角盘上,转动转向盘使转向轮达到原厂规定的最大转角,在全过程中用转向力测试仪测得的转动转向盘的操纵力不得大于120N.

7.
3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7.
3.
1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仪(包括单、双板)按12.
4.
2规定的方法检测时,侧滑量值应不大于5m/km.

7.
3.
2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可以前轮定位参数值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有关技术条件为合格.

7.
4车轮定位值7.
4.
1车辆的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7.
4.
2凡后轮有定位技术参数的汽车,后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7.
5车辆的最小转弯直径以前外轮轨迹中心线为基线测量,其值不得大于24m.
转向轮的最大转向角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的有关技术条件.
内、外轮转角应符合一定的几何比例关系.

7.
6悬架特性对于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轴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500kg的载客汽车,应按12.
4.
3规定的方法进行悬架特性检测.

7.
6.
1用悬架检测台按12.
4.
3.
1规定的方法检测时,受检车辆的车轮在受外界激励振动下测得的吸收率(被侧汽车共振时的最小动态车辆垂直载荷与静态车轮垂直载荷的百分比值)应不小于40%,同轴左右轮吸收率之差不得大于15%.

7.
6.
2用平板检测台按12.
4.
3.
2规定的方法检测时,受检车辆制动时测得的悬架效率应不小于45%,同轴左右轮悬架效率之差不得大于20%.

7.
7动力转向(或助力转向)的车辆卸载阀的工作时刻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7.
8汽车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征,以使车辆具有正常的操纵稳定性.
7.
9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跑偏,其转向盘不得有摆振或其他异常现象.

7.
10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
车轮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7.
11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
对车辆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8、明照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8.
1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8.
1.
1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在距离屏幕前10m处,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
6H~0.
8H(H为前照灯其准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要求向左向右偏均不得超过100mm.

8.
1.
2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束的照射位置,并照灯在距离屏幕10m外,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
85H~0.
90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

8.
1.
3汽车装用远光和近光双光束灯时以调整近光束为主.
对于只能调整远光单光束的灯,调整远光单光束.

8.
1.
4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按12.
6规定的方法进行.
8.
2汽车每只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如下要求:两灯制:12000cd;四灯制:10000cd.
测试时,电源系统可处于充电状态.
采用四灯制的汽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8.
3汽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车辆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8.
4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8.
5汽车和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大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的有关规定.

8.
6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mm~400mm,距车箱外侧应小于150mm.

8.
7车辆应装置后回复反射器,车长大于10m的车辆应安装侧回复反射器,汽车列车应装有侧回复反射器.
回复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面前方150m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8.
8装有前照灯的车辆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的远光应同时熄灭.
同一辆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灯光交叉开亮.

8.
9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光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

8.
10空载高为3m以上的车辆应安装示廓灯.
8.
11车辆应安装一只或两只后雾灯,只有当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打开时,后雾灯才能打开.
后雾灯可以独立于任何其他灯而关闭.
后雾灯可以连续工作,直至位置灯关闭时为止,之后一直处于关闭状态,直至再次打开.
车辆(挂车除外)可以选装前雾灯.

8.
12车辆应装有危险报警闪光灯,其操纵装置应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
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为1.
5Hz±0.
5Hz;起动时间应不大于1.
5s.

8.
13汽车及挂车均应安装侧转向灯,若汽车前转向灯在侧面可见时则视为满足要求.
铰接式车辆每一刚性单元必须装有至少一对侧转向灯.

8.
14车辆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

8.
15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
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仪表并不得眩目.

8.
16各种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
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8.
17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8.
18车辆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白天距100m可见,侧转向信号灯白天距30m可见;前、后位置灯、示廓灯和挂车标志灯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20m能看清牌照号码.
制动灯的亮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8.
19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分线路保险完善的客车除外.
8.
20车速里程表、水温表、机油压力表、电流表、燃油表、气压表等各种仪表和信号装置应齐全有效.

8.
21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
蓄电池应保持常态电压.
所有电气导线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空越孔洞时需设绝缘套管.

9、排放与噪声控制9.
1排放污染物控制9.
1.
1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控制9.
1.
1.
1按GB18352通过型式认证的轻型汽车,应进行双怠速试验或加速模拟工况(ASM)试验.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按12.
7.
1规定的方法进行,其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4.
加速模拟工况试验按12.
7.
2规定的方法进行,其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5.
表4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车辆类型台速高怠速CO,%HC,10-61)CO,%HC,10-61)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M12)类车辆0.
81500.
31002002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N13)类车辆1.
02000.
5150注:1)HC容积浓度值按正己烷当量.
2)M1指车辆设计乘员数(含驾驶员)不超过6人,且车辆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

3)N1还包括设计上乘员数(含驾驶员)超过6人,或车辆最大总质量超过2500kg但不超过3500的M类车辆.

9.
1.
1.
2除9.
1.
1.
1规定的其他M、N类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按12.
7.
3规定的方法进行怠速试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6.

9.
1.
2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控制9.
1.
2.
1按GB18352通过型式认证的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按12.
7.
4.
1进行自由加速排气可见污染物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见表7.

9.
1.
2.
2除9.
1.
2.
1规定的其他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按12.
7.
4.
2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排放限值见表8.

9.
1.
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9.
1.
3.
1199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汽油车应安装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

9.
1.
3.
2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应在有效使用日期(或有效使用里程)内.

9.
1.
3.
3连接管路应完好,胶管不得有断裂、老化、脱落等现象.
9.
1.
4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控制9.
1.
4.
1汽油车应装有曲轴箱强制通气系统,包括PCV阀或流量孔和通风管.
9.
1.
4.
2曲轴箱强制通风系统连接管路应完好,胶管不得有断裂、老化、脱落现象.

9.
1.
4.
3用U型水压计或微型压力计在机油标尺孔处检查怠速、50%额定转速的曲轴箱压力,不得出现正压力.

9.
2汽车噪声控制9.
2.
1汽车定置噪声:按12.
8.
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限值如表9所示.
9.
2.
2客车车内噪声声级应不大于82dB(A),中级以上营运客车车内噪声声级应不大于79dB(A).
其检验方法按12.
8.
2的规定进行.

9.
2.
3汽车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应不大于86dB(A),其检验方法按12.
8.
3的规定进行.

9.
2.
4喇叭声级:汽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
2m处用声级计测量时,其值应为90dB(A)~115dB(A).

表4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车辆类型怠速高怠速CO%HC10-61)CO%HC10-61)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M12)类车辆0.
81500.
31002002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M13)类车辆1.
02000.
51501)HC容积浓度值按正己烷当量.

2)M1指车辆设计乘员数(含驾驶员)不超过6人,且车辆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

3)N1还包括设计上乘员数(含驾驶员)超过6人,或车辆最大总质量超过2500kg但不超过3500的M类车辆.

表5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加速模拟工况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车辆类型基准质量()ASM5025SM2540HC/10-61)CO/%NO/10-6HC/10-61)CO/%NO/10-6年月日以后上牌照的)类车辆4300r/min9795柴油10098中型客车、货车、大型客车汽油9795柴油103101重型货车N≤147kw10199N>147kw105103注:N-汽车发动机额定功率.
nr-发动机额定转速.
10、密封性10.
1客车防雨密封性按12.
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应达到QC/T476的有关要求.
10.
2连接件密封性汽车上各连接件无漏油、渗水和漏气现象.
10.
3制动系统密封性10.
3.
1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当气压升至60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后,其气压降低值应不大于10kPa.
在气压60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应不大于20kPa;汽车列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30kPa.

10.
3.
2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达到1min时,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地板移动的现象.

11、整车整备11.
1基本要求11.
1.
1整车整备应齐全、完好、有效,各连接部件紧固完好.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
5m内测量)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左右轴距不得大于轴距的1.
5/1000.

11.
1.
2车辆的结构不得任意改造.
11.
1.
3营运车辆的车顶、车门、车身、风窗玻璃等部分的标识应统一,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

11.
2车辆尺寸参数11.
2.
1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车辆外廓尺寸限值单位:m车辆类型长宽高载货汽车(包括载货越野汽车)≤12≤2.
5≤4整体式客车≤12≤2.
5≤4半挂汽车列车≤16.
5≤2.
5≤4全挂汽车列车≤20≤2.
5≤411.
2.
2车辆后悬客车及封闭车厢(或罐体)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
5m.
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
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
多轴车辆的后悬应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
对于客车,后悬应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
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

11.
3车辆质量参数11.
3.
1车辆总质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值:a)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40000kg;b)集装箱半挂列车:46000kg.
11.
3.
2车辆轴载质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值:a)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kg;b)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kg;c)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kg;d)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kg;e)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kg;f)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kg;g)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kg;11.
3.
3在11.
3.
2中,凡已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t、小于或等于13t的车辆,只要车辆的总质量符合国家核定的吨位标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质量限值标准.

11.
3.
4用轴(轮)荷仪测量车辆的前后轴(轮)荷及整车重量,在整备质量状态下测得的值应不超出汽车制造厂规定的该车整备质量的5%.

11.
4车速表检查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20%`-5%,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应为38km/h~48km/h.
其检验方法按12.
`10的规定进行.

11.
5滑行性能11.
5.
1用底盘测功机检测时,按12.
5.
1规定的方法测得的初速为30km/h的滑行距离,应符合表11的规定.

11.
5.
2路试检测时,按12.
5.
2规定的方法测得的初速为30km/h的滑行距离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车辆滑行距离要求汽车整备质量M/kg双轴驱动车辆的滑行距离/m单轴驱动车辆的滑行距离/mM11000≥214≥27011.
5.
3按12.
5.
3规定的方法测得的滑行阻力Ps,应符合Ps≤1.
5%Mog式中,Ps-滑行阻力,N:M-汽车的整备质量,kg:g-重力加速度,9.
8m/s2.
11.
5.
4车辆的滑行性能符合11.
5.
1、11.
5.
2或11.
5.
3中任一项即为合格.
11.
6异响检查11.
6.
1发动机运转应无异响,运转和加速时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11.
6.
2车辆运行当中底盘应无异响.
11.
7润滑检查11.
7.
1各部润滑良好,发动机机油压力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11.
7.
2汽油机油换油指标应符合GB/T8028的规定;柴油机油换油指标应符合GB/T7607的规定.

11.
7.
3变速箱、后桥等总成和部件的润滑油的规格和用量应符合规定.
11.
8车架、车身与驾驶室11.
8.
1车身和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

11.
8.
2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车架、车身与驾驶室不得有开裂、锈蚀和明显变形,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车身与车架的连接应安装牢固.

11.
8.
3货箱的栏板和地板应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应密合,应有防止发动机废气进入车厢内部的有效措施.
地板和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座椅合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
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

11.
8.
4车身外部和内部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僵的尖锐凸起物.
11.
8.
5驾驶室和乘客舱所有内饰材料应具有阻燃性.
11.
8.
6车门和车窗11.
8.
6.
1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锁止可靠,玻璃升降器完好.

11.
8.
6.
2动力启闭的乘客门a)采用动力启闭的乘客门在有故障的情况下,应仍能简便地靠手动来开关.
在紧急情况下,当车辆静止、且车门未锁时,每扇动力启闭乘客门不论是否有动力供应,都能通过控制器从车内或车外开启.
此控制器应有明显标志,易于识别,且安装在便于操作、确保安全的地方.

b)应设发光或音响信号装置,以便在乘客门未完全关闭时告知驾驶员.
此信号装置可用于一个或数个乘客门.

c)每扇动力启闭乘客门的结构和控制系统应做到乘客不会被门伤害或夹住.
对开式折叠乘客门,应在可能夹住乘客的门边缘全长上安装总宽度至少为40mm的橡胶密封条.

11.
8.
6.
3车辆的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部分区域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钢化玻璃.

11.
8.
7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
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妨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

11.
8.
8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11.
8.
9安全出口11.
8.
9.
1车长大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
卧铺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
其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
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
安全出口的数量及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11.
8.
9.
2安全门应满足下列要求a)安全门的净高不得小于1250mm,净宽不得小于550mm;b)门铰链应在门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0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同时设有开启报警装置;c)通过安全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不足300mm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等方法加宽通道;d)车内外应设应急开门把手,车外把手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800mm;e)关闭时就能锁止;f)在安全门或安全窗处应有醒目的红色标志和操纵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0mm.

11.
8.
9.
3安全窗应满足下列要求a)安全窗和安全顶窗的面积应不小于3*105mm2,且能内接一个400mm*600mm的椭圆;车辆后端面的安全窗的面积应不小于4*105mm2,且能内接一个500mm*700mm的矩形;b)安全窗应易于向外推开或用锤击破玻璃,在其附近应备有便于取用的击碎出口玻璃的专用工具.

11.
8.
10车长大于6m的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650mm,面对面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1200mm.

11.
8.
11中级、中级以上车长大于或等于9m的营运客车和卧铺客车车身顶部不得设置行李架,应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行李舱.
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其顶架载荷按每个乘客10kg行李核定,且行李架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

11.
8.
12卧铺客车的卧铺应采用"1+1"或"1+1+1"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不小于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不小于1400mm,相邻卧铺的间距应不小于350mm.

11.
8.
13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通道距地板上平面700mm以下范围内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0mm;700mm以上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450mm.
营运客车通道中不准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11.
8.
14车长大于6m的客车的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不大于400mm;若采用钢板悬架,则后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不得大于430mm.
车长大于6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不大于430mm.

11.
8.
15轿车应装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有挡泥板,其他车辆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11.
9行驶系11.
9.
1车轮和轮胎11.
9.
1.
1轮胎的磨损:轿车和挂车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
6mm;其他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
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
6mm.

11.
9.
1.
2轮胎胎面不得有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11.
9.
1.
3同一轴上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车辆出厂时的规定,同一轴上轮胎外径的磨损程度应大体一致.

11.
9.
1.
4汽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11.
9.
1.
5汽车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
11.
9.
1.
6轮胎负荷不应超过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

11.
9.
1.
7最大设计车速超过120km/h的车辆,其车轮应做动平衡,并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11.
9.
1.
8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11.
9.
1.
9车辆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00kg的汽车不得大于5mm;其他车辆不得大于8mm.

11.
9.
2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

11.
9.
3减振器应齐全有效.
11.
9.
4前、后轿不得有变形和裂纹.
11.
9.
5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得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得松旷和移位.

11.
10转动系11.
10.
1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11.
10.
2离合器踏板力应不大于300N.
11.
10.
3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得有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11.
10.
4变速器和分动器,换档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倒档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和自动跳档现象,换档时变速杆不得与其他部件干涉.
运行中无异响.

11.
10.
5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得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

11.
10.
6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无异响.
11.
11安全防护装置11.
11.
1汽车安全带11.
11.
1.
1座位数小于或等于20(含驾驶员座椅,下同)或者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载客汽车和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和牵引车的前排座位必须装置汽车安全带.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
安全带应有认证标志.

11.
11.
1.
2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1.
11.
1.
3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11.
11.
2车内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11.
11.
2.
1车辆(挂车除外)必须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客车和平头载货汽车车前应设置一面下视镜.
轿车和客车驾驶室内应设置一面内后视镜.

11.
11.
2.
2车辆车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m以内的交通情况.
前下视镜应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
5m、宽3m范围内的情况.

11.
11.
2.
3车内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1.
11.
2.
4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00m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11.
11.
3车辆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员产生眩目的装置,且该装置在车辆碰撞时,不应对驾驶员造成伤害.

11.
11.
4轿车及在寒冷地区营运的车辆的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11.
11.
5客车车内空气调节11.
11.
5.
1空调系统应具有制冷或采暖功能,并应运转正常.
不允许采用直通式采暖方式.

11.
11.
5.
2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11.
11.
5.
3燃烧式采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采暖系统应设置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11.
11.
6燃油系统的安全保护11.
11.
6.
1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牢靠,不致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

11.
11.
6.
2车厢内不允许装设燃油供给系统.
11.
11.
6.
3燃油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车辆晃动时不漏油.
11.
11.
6.
4车长大于6m的客车燃油箱距客车前端面应不小于600mm,距客车后端面应不小于300mm.
不允许用户加装燃油箱.

11.
11.
6.
5燃油箱的通气口和加油口不得在有站席和座席的车厢内开口.
11.
11.
7车辆发动机的排气管不得指向车身的右侧,排气口至燃油箱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客车的排气口应伸出车身外蒙皮.

11.
11.
8车身小于或等于6m的载客汽车前后都应设置保险杠,载货汽车应设置前保险杠.

11.
11.
9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11.
11.
9.
1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两侧必须装备侧面防护装置,但本身结构已能防止行人和骑车人等卷入的汽车和挂车除外.

11.
11.
9.
2除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汽车及挂车,空载状态下其车身或无车身底盘总成的后端离地间隙大于700mm时,必须装备能有效防止其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从车辆后下方嵌入的防护装置.

11.
11.
10载货汽车车箱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70mm~100mm的安全架(自卸车、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载货汽车除外).

11.
11.
11驾驶员和货物同在一个车厢内的厢式车前排座椅的后方应安装安全架.

11.
11.
12营运车辆应装备与其相适应的有效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11.
1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11.
12.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的规定.
11.
12.
2车厢、底板应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用衬垫防护措施.

11.
12.
3车辆的排气管应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
运送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排气管应在车身的前部,车辆尾部应安装接地线.

11.
12.
4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的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工具.
消防器材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11.
12.
5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卸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11.
12.
6使用装运液化石油气和有毒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及其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液化石油气汽车罐(槽)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11.
12.
7应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得继续使用.

11.
12.
8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11.
13汽车列车11.
13.
1汽车列车的比功率Pd=Pe/mt(5)式中:Pd-汽车列车的比功率,kw/t;Pe-汽车列车发动机动率,kw;mt-汽车列车最大总质量,t.
汽车列车的比功率应符合以下规定:mtR时,则检测结果的重复性差,必须增加检测次数.
12.
2.
1.
5检测数据的校正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值均应校正到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a)标准状态环境温度:200C大气压力:100kPa汽油密度:0.
742g/cm3柴油密度:0.
830g/cm3b)校正公式:Qmj=Qmp/(C1*C2*C3)式中:Qmj-检测百公里燃料消耗量校正值,L/100km;Qmp-检测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算术平均值,L/100km;C1-环境温度校正系数,C1=1+0.
0025(20-T);C2-大气压力校正系数,C2=1+0.
0021(P-100);C3-燃料密度的校正系数,汽油机:C3=1+0.
8(0.
742-Gs);柴油机:C3=1+0.
8(0.
83-Gd);T-检测时的环境温度,0C;P-检测时的大气压力,kPa;Gs-检测时的汽油平均密度,g/cm3;Gd-检测时的柴油平均密度,g/cm3.
12.
2.
2路试检测汽车百公里燃料消耗量12.
2.
2.
1不能用底盘测功机检测汽车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可按GB/T12545-1990中6.
1~6.
3的规定,采用道路试验进行规定检测车速的等速试验.
试验条件应符合该标准第3章的规定.

12.
2.
2.
2路试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值应按12.
2.
1.
5的规定校正到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12.
3制动性能检验12.
3.
1台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按GB7258-1997附录C中C2进行.
12.
3.
2路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按GB7258-1997附录C中C1进行.
可采用非接触式速度计和能直接测取车辆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距离的汽车制动性能测试仪进行路试制动性能检验.

12.
4转向操纵性检验12.
4.
1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检验12.
4.
1.
1汽车应保持直线向前状态,置于平坦、干燥和清洁的硬质路面上.

12.
4.
1.
2将转向力一角仪安装在转向盘上.
12.
4.
1.
3转动转向盘至一侧有阻力止,再转至另一侧有阻力止,测出其最大自由转动量.

12.
4.
2转向轮侧滑量检验转向轮侧滑量检验方法按GB7258-1997附录B进行.
12.
4.
3悬架特性检验12.
4.
3.
1用悬架装置检测台检验a)汽车轮胎规格、气压应符合规定值,车辆空载,不乘人(含驾驶员);b)将车辆每轴车轮驶上悬架装置检测台,使轮胎位于台面的中央位置;c)启动检测台,使激振器迫使汽车悬挂产生振动,使振动频率增加过振荡的共振频率;d)在共振点过后,将激振源关断,振动频率减少,并将通过共振点;e)记录衰减振动曲线,纵坐标为动态轮荷,横坐标为时间.
测量共振时动态轮荷.
计算并显示动态轮荷与静态轮荷的百分比及其同轴左右轮百分比的差值.

12.
4.
3.
2用平板检测台检验a)平板检测台平板表面应干燥,没有松散物质及油污;b)驾驶员将车辆对正平板台以5km/h~10km/h的速度驶上平板,置变速器于空档,急踩制动,使车辆停住;c)测量制动时的动态轮荷;记录动态轮荷的衰减曲线;d)计算并显示悬架效率和同轴左右悬架效率之差值.
12.
5滑行性能检验12.
5.
1用底盘测功机检测滑行距离12.
5.
1.
1汽车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值,传动系润滑油油温不低于500C.
12.
5.
1.
2根据测试汽车的基准质量选定底盘测功机的相应当量惯量,当底盘测功机所配备的飞轮系统的惯量级数不能准确满足测试汽车的当量惯量需要时,可选配与测试汽车整备质量最接近的转动惯量级,但应对检测结果作必要的修正.

12.
5.
1.
3将试验车辆驱动轮置于底盘测功机滚筒上,启动汽车,按引导系统提示加速至高于规定车速(30km/h)后,置变速器于空档,利用车一台系统贮藏的功能,使其运转直至车轮停止转动.

12.
5.
1.
4记录汽车从30km/h开始的滑行距离.
12.
5.
2路试检验滑行距离12.
5.
2.
1应在平坦(纵向坡度不应超过1%)、干燥和清洁的硬路面上进行.
风速不大于3m/s.

12.
5.
2.
2车辆空载,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值.
12.
5.
2.
3被试车辆行驶速度高于30km/h后,置变速器于空档,开始滑行,当速度为30km/h时用速度计或第五轮仪测量滑行距离.

12.
5.
2.
4试验至少往返各滑行一次,往返区段尽量重合.
12.
5.
3滑行阻力测试12.
5.
3.
1应在平坦、干燥和清洁的硬路面上进行.
12.
5.
3.
2车辆空载,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值.
12.
5.
3.
3解除制动,置变速器于空档.
12.
5.
3.
4用拉力传感器拉(或用压力传感器推)被试车辆,当被试车辆从静止开始移动时,记下传感器的拉(压)力值.

12.
6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按GB7258-1997附录D进行.
12.
7汽车排放污染物检验12.
7.
1双怠速试验双怠速试验按GB/T1845-1993附录C进行.
12.
7.
2加速模拟工况试验加速模拟工况试验按GB18285-2000附录A进行.
12.
7.
3怠速试验怠速试验按GB/T3845的规定进行.
12.
7.
4自由加速试验12.
7.
4.
1自由加速排气可见污染物试验按GB18285-2000附录B进行.
12.
7.
4.
2自由加速烟度试验按GB/T3846的规定进行.
12.
8汽车噪声检验12.
8.
1汽车定置噪声检验按GB/T14365-1993第1-5.
3条的规定进行.
12.
8.
2客车车内噪声检验按GB/T1496的规定进行.
12.
8.
3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12.
8.
3.
1车辆应处于静止状态且变速器置于空档,发动机应处于额定转速状态.
车辆门窗应紧闭.

12.
8.
3.
2测量位置应符合GB/T1496的要求.
12.
8.
3.
3声级计应置于"A"计权、"快"档.
12.
9客车防雨密封性检验客车防雨密封性的检验方法按GB/T12480的规定进行.
12.
10车速表检验车速表的检验方法按GB7258-1997附录A进行.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GB1589-2004)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12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589-1989.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730.
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
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ISO1176:1990)GB/T3730.
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ISO612:1978)3、术语和定义GB/T3730.
1,GB/T3730.
2,GB/T3730.
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要求本标准规定的车辆应满足4.
1,4.
2,4.
3,4.
4的相应要求.
4.
1车辆外廓尺寸要求4.
1.
1车辆外廓尺寸限值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1规定最大限值.
4.
1.
2车辆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4.
1.
2.
1当汽车或汽车列车处于满载状态、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小于1800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00mm.
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50mm.

4.
1.
2.
2汽车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超出车高300mm.
4.
1.
2.
3汽车的后轴与挂车的前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
00m(牵引中置轴挂车除外).

4.
1.
2.
4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1为25.
00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10.
60m.
汽车和汽车列车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车辆外摆值)T不得大于0.
80m(测量方法见附录A).

表1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单位为毫米车辆类型车长车宽车高汽车三轮汽车460016002000货车及半挂牵引车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600020002500二轴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6000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0kg,且≤8000kg7000最大设计总质量>8000kg,且≤12000kg8000最大设计总质量>12000kg9000三轴最大设计总质量≤20000kg11000四轴12000乘用车及客车乘用车及二轴客车12000三轴客车13700单铰接客车18000挂车半挂车一轴8600二轴10000三轴13000中置轴(旅居)挂车8000其他挂车最大设计总质量≤10000kg7000最大设计总质量>10000kg8000汽车列车铰接列车16500货车列车200001)挂车车长为挂车最前端至最后端的距离;2)即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3)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转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车长、车宽、车高的限值分别为5200mm,1800mm,2200mm;4)指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5)车长限值不适用于不以运输为目的的专用作业车;6)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的车长限值为13000mm;7)当货厢与驾驶室分离且货厢为整体封闭式时,车长限值增加1000mm;8)对于货厢为整体封闭式的厢式货车(且货厢与驾驶室分离)、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及整体封闭式厢式汽车列车,以及车长大于11000mm的客车,车宽最大限值为2550mm;9)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车高最大限值为4200mm;10)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车宽限值3000mm;车长限值不适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但与牵引车组成的列车长度需符合本标准规定)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
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半挂车;11)对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集装箱和半挂车,以及组成五轴汽车列车的罐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3000mm;12)自2008年1月1日起,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的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4600mm;13)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列车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
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列车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时,车长最大限值为18100mm;14)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挂车列车车宽限值3000mm;15)对于集装箱挂车列车指装备空集装箱时的高度.
2007年1月1日以前,集装箱挂车列车的最大限值为4.
2车辆的最大允许轴荷限值4.
2.
1单轴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最大限值.
表2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单位为千克车辆类型最大允许轴荷最大限值挂车及二轴货车每侧单轮胎6000每侧双轮胎10000客车、半挂牵引车及三轴以上(含三轴)货车每侧单轮胎7000每侧双轮胎非驱动轴10000驱动轴115001)安装名义断面宽度超过400(公制系列)或13.
00(英制系列)轮胎的车轴,其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规定的各轮胎负荷之和,且最大限值为10000kg;2)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为11500kg.
4.
2.
2并装轴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最大限值.
表3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单位为千克车辆类型最大允许轴荷最大限值汽车并装双轴并装双轴的轴距1300mm,且≤1400mm240001)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为19000kg.

4.
2.
3其它类型的车轴对于其他类型的车轴,其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该轴轮胎数*3000kg.
4.
3车辆总质量限值4.
3.
1最大允许总质量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得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且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最大限值.

4.
3.
2最大设计总质量货车、挂车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得小于表4规定的最小限值.
表4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及最大设计总质量的最小限值单位为千克车辆类型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最大设计总质量最小限值汽车三轮汽车2000--乘用车4500客车二轴客车18000三轴客车25000单铰接客车28000半挂牵引车二轴半挂牵引车18000三轴半挂牵引车25000货车二轴货车16000--三轴货车2500016000具有双转向轴的四轴汽车3100024000挂车半挂车一轴半挂车1800010000二轴半挂车3500019000三轴半挂车4000028000其他挂车二轴挂车,每轴每侧为单轮胎120008000二轴挂车,一轴每侧为单轮胎、另一轴每侧为双轮胎1600011000二轴挂车,每轴每侧为双轮胎2000014000汽车列车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27000--二轴汽车和二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35000具有五轴的汽车列车43000具有六轴的汽车列车490001)为采用方向盘转向、由转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为3000kg;2)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26000kg;3)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17000kg;4)对于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4500kg;5)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32000kg;6)不适用于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7)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1800mm的铰接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37000kg.

4.
4其他要求4.
4.
1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得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总质量的25%.

4.
4.
2四轴汽车(自卸车除外)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数值(单位:t)不能超过其最前轴至最后轴的距离的数值(单位:m)的5倍.

4.
4.
3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600mm,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mm,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500mm.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规则、等级划分、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276-2000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GB18352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6运输车辆能源利用检测评价方法QC/T476车辆防雨密封性限值3、评定内容评定营运车辆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查、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前照灯光发光强度和光束照射位置、排放污染物限值、车速表示值误差等.

4、评定规则4.
1评定原则4.
1.
1营运车辆应达到GB18565规定的要求.
4.
1.
2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按表1的规定执行.
4.
1.
3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应按GB18565规定的方法执行.
4.
2等级划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
2.
1一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
2.
2二级:表1中5.
1.
2、5.
1.
9和5.
4.
2应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5.
1.
5、5.
1.
3、5.
2.
1、5.
3.
1、5.
4.
4、5.
5.
2、5.
7和5.
10八个项目中至少有三项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
2.
3三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三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5、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见表1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表1序号项目技术要求一级二级三级5.
1整车装备与外观5.
1.
1整车装备与标识(1)整车装备应齐全、完好、有效,各连接部件紧固完好,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
5m以内测量)高度并不大于轴距的1.
2/1000(2)GB18565-2001的11.
1.
2和11.
1.
3GB18565-2001的11.
15.
1.
2车架、车身、驾驶室(1)GB18565-2001的11.
8.
1、11.
8.
2、11.
8.
4、11.
8.
5和11.
8.
7表面无锈迹、无脱掉漆GB18565-2001的11.
8.
1、11.
8.
2、11.
8.
4、11.
8.
5和11.
8.
75.
1.
3车门、车窗(1)GB18565-2001的11.
8.
6.
1(2)玻璃应完好无损(1)GB18565-2001的11.
8.
6.
1(2)玻璃不得缺损5.
1.
4驾乘座椅GB18565-2001的11.
8.
3和11.
8.
105.
1.
5卧铺GB18565-2001的11.
8.
125.
1.
6行李架(舱)GB18565-2001的11.
8.
115.
1.
7安全出口、安全带GB18565-2001的11.
8.
9和11.
11.
15.
1.
8车厢、地板、护轮板(挡泥板)GB18565-2001的11.
8.
3和11.
8.
155.
1.
9车轮、轮胎微型车辆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
2mm,其他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
5mm,其余轮胎花纹深度不小于2.
5mmGB18565-2001的11.
9.
15.
1.
10悬架装置GB18565-2001的11.
9.
2、11.
9.
3和11.
9.
55.
1.
11传动系、车桥GB18565-2001的11.
10和11.
8.
45.
1.
12转向节及臂、横、直接杆及球销GB18565-2001的7.
115.
1.
13制动装置(行车、应急、驻车)GB18565-2001的6.
1、6.
2、6.
9和6.
13.
2.
25.
1.
14螺栓、螺母紧固GB18565-2001的11.
9.
1.
8和11.
9.
25.
1.
15灯光数量、光色、位置GB18565-2001的8.
4-8.
135.
1.
16信号装置与仪表GB18565-2001的8.
14-8.
205.
1.
17漏气、漏油、漏水、漏电GB18565-2001的10.
2和8.
215.
1.
18底盘异响GB18565-2001的11.
6.
25.
1.
19发动机异响GB18565-2001的11.
6.
15.
1.
20润滑GB18565-2001的11.
7.
1和11.
7.
35.
1.
21灭火器GB18565-2001的11.
11.
125.
1.
22车内外后视镜、前下视镜GB18565-2001的11.
11.
25.
1.
23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GB18565-2001的11.
11.
95.
2动力性5.
2.
1驱动轮输出功率GB/T18276-2000表1中额定值的要求GB/T18276-2000表1中允许值的要求5.
2.
2滑行性能GB18565-2001的11.
55.
3燃料经济性5.
3.
1等速百公里油耗不大于该车型制造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油耗的103%GB/T185665.
4制动性5.
4.
1制动力GB18565-2001的6.
13.
1.
1和6.
13.
1.
25.
4.
2制动力平衡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16%,对后轴不得大于20%;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之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5%GB18565-2001的6.
13.
1.
35.
4.
3制动协调时间GB18565-2001的6.
13.
1.
45.
4.
4车轮阻滞力各轴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2.
5%GB18565-2001的6.
13.
1.
55.
4.
5驻车制动GB18565-2001的6.
13.
35.
5转向操纵性5.
5.
1转向轮横向侧滑量GB18565-2001的7.
35.
5.
2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车为15,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汽车为20GB18565-2001的7.
15.
5.
3悬架特性GB18565-2001的7.
65.
6前照灯5.
6.
1发光强度GB18565-2001的8.
25.
6.
2光速照射位置GB18565-2001的8.
1.
1-8.
1.
35.
7排放污染物控制5.
7.
1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轻型CO≤3.
5%;HC≤700*106重型CO≤4.
0%;HC≤1000*106GB18565-2001的9.
1.
1.
25.
7.
2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M1类怠速:CO≤0.
7%;HC≤135*106高怠速:CO≤0.
25%;HC≤90*106N1类怠速:CO≤0.
85%;HC≤180*106高怠速:CO≤0.
45%;HC≤130*106GB18565-2001的9.
1.
1.
1表45.
7.
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Rb≤3.
6GB18565-2001的9.
1.
2.
2表85.
7.
4柴油车排气可见污染物光吸收系数(m-1);2.
2GB18565-2001的9.
1.
2.
1表75.
8喇叭声级GB18565-2001的9.
2.
45.
9车辆防雨密封性QC/T4765.
10车速表示值误差车速表示值误差0-+15%GB18565-2001的11.
4a.
载客汽车b.
载货汽车c.
用于对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轴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500kg的载客汽车.

d.
按GB18352通过型式认证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应进行双怠速试验;其他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进行怠速试验.

e.
按GB18352通过型式认证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应进行排气可见污染物试验;其他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前言本标准代替JT/T325-200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本标准与JT/T325-2002的主要差异如下:1、根据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及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修改或增补下列评级指标:营运客车安装ABS、行驶记录仪、车外项行李架、汽车安全带、匀速(50km/h)行驶车内噪声及特大型营运客车;2、增加了一些条款的具体要求或规定:车身承载式结构、复合悬架、比功率及人均通风量计算等;3、修改了高级卧铺布置及各部位尺寸的规定;4、新增了特大、大型高三、高二级的客车"在底盘动力总成间配置CAN总线";5、表格中减少文字叙述内容.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吉林大学交通学院、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及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铭、孟秋、王云耀、蔡团结、吴明、谢星、李显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JT/T325-1997、JT/T325-2002.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评定内容、规划和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经营性客车.
是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评级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8410汽车内饰材料阻燃性能GB12676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实验方法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3594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16887卧铺客车技术条件GB1769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
2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565-200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JT/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JT/T198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QC/T476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QC/T633客车座椅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营运客车用于营业性旅客运输的汽车.
3.
2客舱供乘员使用的区域,即驾驶区和乘客区的总称4、类型划分4.
1营运客车分为客车及轿车两类.
4.
2客车按车长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见表1.
表1单位为米车长(L)13.
7≥L>1212≥L>99≥L>66≥L>3.
5类型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
3轿车不分类型.
5、等级划分等级划分见表2.
表2类型轿车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等级高三高二高一中级普通高三高二高一中级普通高二高一中级普通高二高一中级普通高二高一中级普通6、等级评定内容6.
1客车主要评定:客车结构与底盘配置;动力性、安全性、舒适性、车内噪声、空气调节、乘客座椅(卧铺)及服务设施等.

6.
2轿车主要评定:发动机排量、空气调节与控制、卫星定位系统及行李舱容积等.

7、等级评定规则7.
1必要条件第8章规定的所有评定指标均为必要条件.
7.
2新车等级评定客车生产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根据该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及实车检测结果,依第8章规定评定等级,统一以"评定表"形式发布.

7.
3在用车等级评定7.
3.
1在用客车经检测符合GB18565标准有关规定时,才具备评定等级资格.
7.
3.
2在用客车经检测,按JT/T198评为一级车时,才具有评定高级客车资格.
7.
3.
3根据7.
3.
2车辆现有技术等级和设施的实车检测结果,按第8章规定评定等级.

7.
3.
4已评定等级的在用客车,当过户时应重新评定等级,应按自新车投入营运之昌计算,当累计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超过表3规定时,将由已评等级至相邻下一等级:表3客车已评等级行驶里程,km使用年限,年客车已评等级行驶里程,km使用年限,年高三级70万3.
5高一级40万3高二级60万3.
5中级30万38、等级评定条件8.
1一般规定8.
1.
1座椅尺寸按QC/T633规定测量.
8.
1.
2座间距按GB13094规定测量.
8.
1.
3内饰件应软化处理,所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8.
1.
4卫生间应设洗手池,冲洗便器污水应存入污水箱.
8.
1.
5行李舱与客舱隔离并在车外具有独立舱门的完整空间,若分置若干处时,任一处容积不得小于0.
15m3(其中任意边长不小于0.
4m),否则不记入总容积.
核计行李舱容积时,其乘客数按评定该等级核实人数(不含司机及导游员).

8.
1.
6防雨密封性应符合QC/T476规定.
8.
1.
7客车底盘润滑点少于五处时,可选装自动润滑装置.
8.
1.
8ABS(一类)按GB13594规定.
8.
1.
9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发动机排放值应满足GB18352.
1、GB18352.
2及GB17691要求.

8.
1.
10高级客车质量保证期按如下规定:a)按新车投入营运之日起计保质里程或年限,质量保证期按表4规定,并以先达到为准;表4客车等级保质里程,km保质年限,年客车已评等级行驶里程,km使用年限,年高三级12万1高一级8万1高二级10万1中级b)质保项目按客车使用说明书或质量保证书的规定.
8.
1.
11座椅地脚安装结构符合GB18565-2004中11.
8.
3规定.
8.
1.
12比功率等于发动机额定功率与厂定最大总质量的比.
8.
1.
13人均换气量等于车顶安全窗上风扇(或独立式风扇或空调新风风扇)进气量与核定的乘客数的比值.

8.
1.
14特大型高级客车第二(三)车桥应有随动转向机构.
8.
2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见表5,表中关于ABS、车外顶行李架、车内噪声及行驶记录仪规定符合GB7258、GB12676及GB/T19056的要求.

8.
3卧铺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8.
3.
1卧铺客车等级评定应符合8.
2各项条件(座椅、行李舱容积、车内行李架等除外),卧铺尺寸按GB/T16887测量,并应符合表6规定.

8.
3.
2卧铺客车中卧铺类型应相同,且不得设置折叠铺.
8.
3.
3在驾驶区、踏步间及其他服务设施(卫生间等)上方空间不得设置卧铺(低驾驶区上方有顶板车型除外).

8.
3.
4卧铺的支撑杆件、扶梯及护栏等金属表面应采用软性材料包履.
8.
3.
5卧铺客车上下铺间的空气流应均布,且人均换气量大于同等级座位客车的30%.

8.
3.
6卧铺客车行李舱容积规定见表7.
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表5)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续表5)表6代号类型等级高三高二高一中级及普通级A排列形式1+11+1或1+1+11+1或1+1+11+1+1B卧铺类型平铺平铺半躺平铺半躺平铺半躺C靠背调节--不可调-不可调-不可调可调D卧铺全长≥19001900190019001900180018001800E卧铺宽度≥700500(700)500500500450450450F铺纵向间距≥19501950160019501550185015001400G铺横向间距≥700350(700)350350350350350350350H上铺空间高度≥800800800800800780780780I铺间高度≥850850850850850800800800J重叠脚窝高度≥--250-250-250-K下铺面距地高度≥250250250250250250250250L护栏高度≥150150150150150150150150M铺垫厚≥7070707070707070N坐垫长≥-------1070O靠背调节角≥-------135P脚蹬上端面至铺垫上平面高度≥-------250注:a当上下铺分别设置空调管道时,下铺面距地高允许不小于150mm.
b从铺垫头部端向脚方向900mm处测量铺垫厚应达到标准.
c当1+1时.
表7项目行李舱容积,m3/人类型特大型大型等级高三高二高一中级普通高三高二高一中级普通车长()13.
7≥L>120.
300.
180.
160.
140.
12-----12≥L>11-----0.
220.
190.
170.
150.
1511≥L>10-----0.
200.
180.
160.
120.
1210≥L>9------0.
160.
150.
110.
118.
4轿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轿车(供出租、租赁)等级评定必要条件见表8.
表8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发动机排量(V),LV≥3.
03.
0>V≥2.
02.
0>V≥1.
31.
3>V空气调节与控制冷暖自控冷暖手控冷暖手控冷暖手控卫星定位系统设置设置--行李舱容积,m30.
600.
500.
330.
25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200-200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车站")的术语和定义、车站类别、主要功能、站址选择、设施设备、级别划分、建设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护建汽车客运站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站级验收.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
1汽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是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道路旅客运输网络的节点,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进行运输交易活动的场所,是为旅客和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是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载体.

2.
2设计年度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设计年度车站平均每天始发旅客的数量.
2.
3统计年度车站筹建年度或核定级别年度的前一年.
2.
4设计年度车站建成设产使用后的第十年.
2.
5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设计年度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内、每天最大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并非指一年中客流高峰日内客流最高时刻聚集在车站的旅客人数.

2.
6发车位数车站同一时刻发出客运班车的停车位数.
3、车站类别3.
1按车站规模分为a)等级站:具有一定规模,可按规定分级的车站;b)简易车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和停发客运班车功能的车站;c)招呼站:道路沿线(客运班线)设立的旅客上下点.
3.
2按车站位置和特点分为a)枢纽站:可为两种及两种以上交通方式提供旅客运输服务,且旅客在站内能实现自由换乘的车站;b)口岸站:位于边境口岸城镇的车站;c)停靠站: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城)区设立的具有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长途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的车站;d)港湾站:道路旁具有候车标志、辅道和停车位的旅客上下点.
3.
3按车站服务方式分为a)公用型车站: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全方位为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站务服务的车站;b)自用型车站:隶属于运输企业,主要为自有客车和与本企业有运输协议的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车站.

4、车站主要功能4.
1运输服务功能;4.
2运输组织功能;4.
3中转、换乘功能;4.
4多式联运功能;4.
5通讯、信息功能;4.
6辅助服务功能.
5、站址选择5.
1车站站址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合理布局.
5.
2车站站址选择还应符合下列原则:a)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尽可能地节省旅客出行时间和费用,减少在市内换乘次数.

b)与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交系统和其他运输方式的站场衔接良好,确保车辆流向合理,出入方便.

c)具备必要的工程、地质条件,方便与城市的公用工程网系(道路网、电力网、给排水网、排污网、通讯网等)的连接.

d)具备足够的场地,能满足车站建设需要,并有发展余地.
6、级别划分根据车站设施和设备配置情况、地理位置和设计年度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以下简称日发量)等因素.
车站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以及简易车站和招呼站.

6.
1一级车站设施和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一级车站必备各项,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日发量在10000人次以上的车站;b)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如无10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选取日发量在5000人次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车站;c)位于国家级旅游区或一类边境口岸,日发量在3000人次以上的车站.
6.
2二级车站设施和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二级车站必备各项,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日发量在5000人次以上,不足10000人次的车站;b)县以上或相当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5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选取日发量在3000人次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车站;c)位于省级旅游区或二类边境口岸,日发量在2000人次以上的车站.
6.
3三级车站:设施和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三级车站必备各项,日发量在2000人次以上,不足5000人次的车站.

6.
4四级车站:设施和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四级车站必备各项,日发量在300人次以上,不足2000人次的车站.

6.
5五级车站:设备和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五级车站必备各项,日发送量在300人次以下的车站.

6.
6简易车站:达不到五级车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信托,具有集散旅客、停发客运班车功能的车站.

6.
7招呼站:达不到五级车站要求,具有明显的等候标志和候车设施的车站.

表1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表设施名称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五级站场地设施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建筑设施站房站务用房候车厅(室)重点旅客候车室(区)--售票厅行包托运厅(处)--综合服务处-站务员室驾乘休息室调度室-治安室--广播室--医疗救护室无障碍通道残疾人服务设施饮水室盥洗室和旅客厕所智能化系统用房--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生产辅助用房汽车安全检验台汽车尾气测试室---车辆清洁、清洗台--汽车维修车间---材料间---配电室---锅炉房---门卫、传达室生活辅助用房司乘公寓餐厅商店注:""--必备;""--视情况设置;"-"--不设.
表2汽车客运站设备配置表设备名称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五级站本设备旅客购票设备候车休息设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汽车尾气排放测试设备---安全消防设备清洁清洗设备--广播通讯设备--行包搬运与便民设备--采暖或制冷设备宣传告示设备智能系统设备微机售票系统设备生产管理系统设备--监控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注:""--必备;""--视情况设置;"-"--不设.
7、建设要求7.
1设施和设备7.
1.
1设施规模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3所列指标的计算值,规模较小的四级车站和五级车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2.

表3车站占地面积指标单位:㎡/百人次设备名称一级车站二级车站三、四、五级车站占地面积360.
00400.
00500.
00车站规模指标和各类设施的建设规模分别按附录A和附录B的量化方法计算确定.

7.
1.
2设施车站主要由场地设施和建筑设施构成.
各级车站设施配置要求如表1所列.

7.
1.
3设备车站设备包括基本设备和智能化系统设备,各级车站设备配置情况如表2所列,配置要求如附录C.

7.
2交通安全7.
2.
1车站应根据地形特征和外部交通环境,合理组织客流、车流和行包流线,尽可能地避免车站内外各类流线的交叉干扰和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7.
2.
2车辆进出站口与城市道路或人行道的交汇点应设置符合规定的交通信号装置.

7.
2.
3车站安全出口应设置通用标志及照明设施.
7.
3消防7.
3.
1车站防火系统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
3.
2一、二、三级车站建筑设施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四级和五级站不低于三级.

7.
3.
3车站内停车场和发车位应设室外消火栓和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
室内停车场和体积超过5000㎡的站房应设室内自动消防系统.

7.
4环境保护与绿化美化车站环境保护与绿化美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的规定.

8、站级验收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附录A(规范性附录)车站主要设施规模量化方法附录B(规范性附录)车站主要设施规模量化方法B.
1站前广场一、二级车站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每人1.
2㎡~1.
5㎡计算,三级车站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每人1.
0㎡计算.

B.
2停车场停车场的最大容量按同期发车量的8倍计算,单车占用面积按客车投影面积的3.
5倍计算,即:停车场面积=28.
0*发车位*客车投影面积B.
3发车位发车位面积根据发车位数,每个发车位占用面积按客车投影面积的4.
0倍计算,即:发车位面积=4.
0*发车位数*客车投影面积B.
4站房B.
4.
1候车厅候车厅面积、1.
0㎡/人*设计年度旅客最高聚集人数B.
4.
2重点旅客候车室重点旅客候车室视实际需要设置,但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厅面积的1/3.
B.
4.
3售票厅售票厅面积=购票室面积+售票室面积其中:购票室面积=20.
0㎡/窗口*售票窗口数售票室面积=6.
0㎡/窗口*售票窗口数+15.
0㎡一般情况下,采用人工售票每窗口每小时售票100张,采用微机售票每窗口每小时的售票数可适当增加,并增设20.
0㎡的总控室.

B.
4.
4行包托运处行包托运处面积=托运厅面积+受理作业室面积+行包库房面积其中:托运厅面积=25.
0㎡/托运单元*托运单元数受理作业室面积=20.
0㎡/托运单元*托运单元数行包库房面积=0.
1㎡/人*设计年度旅客最高聚集人数+15.
0㎡托运单元数:一级车站2~4个;二级车站2个;三、四级车站1个.
B.
4.
5行包提取处行包提取处面积按托运处面积的30%~50%计算.
B.
4.
6综合服务处服务内容包括问讯、小件寄存、邮电通讯、失物招领、信息服务等.
综合服务处面积=0.
02*设计年度平均日旅客发送量㎡B.
4.
7站务员室站务员室面积=2.
0㎡/人*当班站务员人数+15.
0㎡B.
4.
8驾乘休息室驾乘休息室面积=3.
0*发车位数(㎡)B.
4.
9调度室调度室面积按站级确定:一级车站30.
0~50.
0㎡;二级车站20.
0~30.
0㎡;三级车站15.
0~20.
0㎡.
B.
4.
10治安室治安值勤室面积按15.
0~30.
0㎡选取.
B.
4.
11广播室广播室面积按10.
0~20.
0㎡选取.
B.
4.
12医疗救护室医疗救护室面积按20.
0~40.
0㎡选取.
B.
4.
13饮水室盥洗饮水室面积按20.
0~30.
0㎡选取.
B.
4.
14旅客厕所(盥洗室)男厕:1.
2㎡/人*(4%~6%)*设计年度旅客最高聚集人数+15.
0㎡女厕:1.
5㎡/人*(3%~5%)*设计年度旅客最高聚集人数+15.
0㎡B.
4.
15智能化系统用房智能化系统用房视车站智能化水平和实际需要确定.
B.
4.
16办公用房办公用房视车站机构设置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
B.
5辅助设施B.
5.
1汽车安全检验台(沟、室)汽车安全检验台(沟、室)面积根据检测项目与检测方式,按每个台位80.
0~120.
0㎡计算.

B.
5.
2汽车尾气测试室汽车尾气测试室面积视情况选取:一级车站120.
0~180.
0㎡;二级车站60.
0~120.
0㎡B.
5.
3车辆清洁、清洗台车辆清洁、清洗台面积根据洗车方式和污水处理与回收系统的形式,按90~120㎡/个计算.

B.
5.
4司乘公寓司乘公寓面积按日均发车班次,每10班次按20.
0㎡计算,即:司乘公寓面积=2.
0*日发车班次数㎡B.
5.
5其他辅助设施其他辅助设施视实际需要设置,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确定其建设规模.

附录C(规范性附录)车站设备及配置要求C.
1车站设备车站设备包括基本设备和智能化系统设备C.
1.
1基本设备车站基本设备包括售票设备(包括微机售票系统设备、售票员办公桌椅、钱箱、票架、隔离栏等)、候车室设备(包括座椅、母婴床、班次牌、检票隔离栏等)、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汽车尾气排放测试设备、安全消防设备、清洁清洗设备、广播通讯设备、行包搬运与便民设备、采暖或空调设备、办公设备、宣传告示设备(包括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行包价目表、营运线路图、旅客须知、禁运限运物品宣传图、公告牌等)等.

C.
1.
2智能化系统设备微机售票系统设备、生产与管理系统(包括车辆调度系统、车辆报班系统、车辆缴费系统、车辆销班系统等)设备、自动化办公系统(包括办公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设备、监控设备和电子显示(包括售票厅显示系统和候车厅显示系统)设备等.

C.
2配置原则C.
2.
1适用性设备要适应车站工艺和作业特点,具有灵活性、机动性、作业连续性及"一机多用、多机联用"的可能性等.

C.
2.
2可靠性设备寿命周期长,安全可靠、作业质量高,易于维修.
C.
2.
3通用性设备系统通用,兼容,易于实现内外对接.
C.
2.
4经济性设备系统投资少,能源消耗小,使用成本低.
C.
2.
5有效性设备作业能力与其作业量相适应,利用率及劳动生产率高.
C.
2.
6可行性易于安装调试,操作简便,技术要求低.
C.
2.
7先进性设备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可明显改善作业环境与作业条件,提高工效.

C.
3基本要求C.
3.
1车站设备的数量与类别应根据车站生产能力和作业量的大小确定,主要设备尽可能地选用国家定型的标准设备.

C.
3.
2主要基本设备的配置要求见表C.
1,智能化系统设备视车站实际情况按需配置.

表C.
1车站基本设备的配备要求设备名称基本要求行包安全检查设备能在不开包情况下准确查出乘客携带的危险品可查行李最大尺寸(宽赘撸900mm800mm汽车尾气排放测试设备可快速、准确地测定汽车尾气排放是否超标微机售票系统设备能迅速、准确地为旅客提供票务查询,预定、售票服务;满足远程售票作业及联网对接要求;方便相关票务信息的传递、交换、存储、处理与统计安全消防设备设备配置齐全、有效;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的有关规范及规定宣传告示设备设备配置齐全、有效、醒目、美观大方;一、二级车站应以电子显示方式清晰流动显示行包搬运与便民设备能实现轻快、便捷、安全的搬运作业;便民设备要与车辆工艺流程相匹配、轻巧、方便旅客使用生产管理系统设备能够实现客车到站、报站、发班、销班、停车、检验等一体化管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国际GB/T16739-2004)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
1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通用条件4.
1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
2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
3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4.
4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4.
5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4.
6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备.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5、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5.
1发动机修理5.
1.
1人员条件5.
1.
1.
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等均应经过有关培训,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
1.
1.
2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发动机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
1.
1.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
1.
1.
4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
1.
1.
5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
1.
2组织管理5.
1.
2.
1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
1.
2.
2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
1.
3设施条件5.
1.
3.
1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
1.
3.
2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
5.
1.
3.
3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
5.
1.
4主要设备:压力机;空气压缩机;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发动机试验设备;废油收集机;数字式万用电表;气缸压力表;量缸表;正时仪;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燃油压力表;喷油泵试验设备;喷油器试验设备;连杆校正器;排气分析仪;烟度计;无损探伤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凸轮轴磨床;激光淬火设备;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
2车身维修5.
2.
1人员条件5.
2.
1.
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
1.
1.
1~5.
1.
1.
3的要求.

5.
2.
1.
2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一名.
5.
2.
1.
3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不少于两名.
5.
2.
2组织管理条件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
1.
2的要求.
5.
2.
3设施条件5.
2.
3.
1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
2.
3.
2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
5.
2.
3.
3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
5.
2.
4主要设备: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气焊设备;压力机;空气压缩机;汽车外部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型材切割机;车身整形设备;车身校正设备;车身尺寸测量设备;喷烤漆房及设备;调漆设备(允许外协)5.
3电气系统维修5.
3.
1人员条件5.
3.
1.
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
1.
1.
1~5.
1.
1.
3的要求.

5.
3.
1.
2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一名.
5.
3.
1.
3电子电器主修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
3.
2组织管理条件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
1.
2的要求.
5.
3.
3设施条件5.
3.
3.
1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
3.
3.
2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
5.
3.
3.
3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
5.
3.
4主要设备:空气压缩机;故障诊断设备;数字式万用电表;充电机;电解液比重计;高频放电叉;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电路检测设备.

5.
4自动变速器修理5.
4.
1人员条件5.
4.
1.
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
1.
1.
1~5.
1.
1.
3的要求.

5.
4.
1.
2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一名.
5.
4.
1.
3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
4.
2组织管理条件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
1.
2的要求.
5.
4.
3设施条件5.
4.
3.
1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
4.
3.
2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
5.
4.
3.
3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
5.
4.
4主要设备: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变扭器维修设备;变扭器切割设备;变扭器焊接设备;变扭器检测(漏)设备;零件高压清洗设备;电控变速器测试仪;油路总成测试机;液压油压力表;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5.
5车身清洁维护5.
5.
1人员条件至少有两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车身清洁人员.
5.
5.
2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
5.
3主要设备:举升设备或地沟;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吸尘设备;除尘、除垢设备;打蜡设备;抛光设备.

5.
5.
4节水条件取得节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当地节水及环保要求.
5.
6涂漆5.
6.
1人员条件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涂漆人员.
5.
6.
2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2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5.
6.
3主要设备:举升设备;除锈设备;砂轮机;空气压缩机;喷烤漆房(从事轿车喷漆必备)或喷漆设备;调漆设备(允许外协);吸尘、通风设备.

5.
7轮胎动平衡及修补5.
7.
1人员条件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5.
7.
2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
7.
3主要设备:空气压缩机;漏气试验设备;轮胎气压表;千斤顶;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轮胎修补设备;车轮动平衡机.

5.
8四轮定位检测调整5.
8.
1人员条件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
8.
2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
8.
3主要设备:举升设备;四轮定位仪;空气压缩机;轮胎气压表.
5.
9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5.
9.
1人员条件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
9.
2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
9.
3主要设备: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换油设备;废油收集设备;举升设备或地沟;空气压缩机.

5.
10喷油泵、喷油器维修5.
10.
1人员条件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5.
10.
2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
10.
3主要设备: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喷油泵、泵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从事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的业户);弹簧试验仪;千分尺、厚薄规.

5.
11曲轴修磨5.
11.
1人员条件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5.
11.
2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
11.
3主要设备: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曲轴动平衡设备;平板;V型块;百分表及磁力表座;外径千分尺;无损探伤设备;吊装设备.

5.
12气缸镗磨5.
12.
1人员条件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5.
12.
2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
12.
3主要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压力机;吊装起重设备;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量缸表;外径千分尺;厚薄规;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平板.

5.
13散热器维修5.
13.
1人员条件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维修人员.
5.
13.
2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
13.
3主要设备: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气焊设备;钎焊设备;空气压缩机;喷漆设备;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5.
14空调维修5.
14.
1人员条件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5.
14.
2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
14.
3主要设备: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气焊设备;空调电器检测设备;空调专用检测设备;数字式万用电表.

5.
15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5.
15.
1人员条件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
15.
2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
15.
3主要设备:缝纫机;锁边机;工作台或工作案;台钻或手电钻;电熨斗;裁剪工具;烘干设备.

5.
16汽车玻璃安装5.
16.
1人员条件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
16.
2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
16.
3主要设备:工作台;玻璃切割工具;注胶工具;玻璃固定工具;直尺、弯尺、玻璃拆装工具;吸尘器.

该条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无行政处罚科目.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正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准教类别:照片准教车型:证件编号:发证机关:(盖章)有效期至: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背面)说明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必须凭本证上岗教学;2、本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伪造;3、本证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外,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扣留.
注:1、尺寸为100*68mm;2、外封皮为白色透明塑料,版心为浅蓝色底纹;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为四号宋体加黑;其他字字体为宋体小四;4、准教类别是指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34-2000前言为规范机动车教练场(以下简称教练场)的建设,提高教练场的投资质效益、建设质量、使用效果,加强教练场的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汽车管理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亚平、蔡凤川、寇学智.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教练场应该具备的训练场地规模、功能、设施设备、环境、安全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场,是教练场的设计以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教练场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TJ001-199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
1机动车教练场机动车教练场是为培训机动车驾驶员提供专用训练场地、配套设施设备和实施训练的场所.

4、场地规模条件4.
1场地规模4.
1.
1教练场的训练场地建设规模应该根据预定的训练规模确定.
4.
1.
2教练场的最小训练规模应该达到训练车辆总数不少于50辆.
4.
2训练平场4.
2.
1训练平场应该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1/4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的要求.

4.
2.
2训练平场总面积根据单车平场训练面积和训练车辆数按下式计算:式中:S1-训练平场总面积,㎡;n1-大型、小型训练车辆总数;m1-单车平场训练面积,大型车取值750㎡/车,小型车取值400㎡/车.
4.
3训练道路4.
3.
1训练道路应该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3/4车辆同时进行道路训练的要求.

4.
3.
2训练道路单车道总长度根据训练车辆平均间距和训练车辆数按下式计算式中:L-训练道路单车道总长度,m;d-训练车辆平均间距,取值100m/车;n-训练车辆总数.
4.
3.
3训练道路总面积根据训练道路单车道宽度和总长度按下式计算:式中:S2-训练道路总面积,㎡;b-单车道宽度,m.
4.
4停车场4.
4.
1停车场应该满足全部训练车辆同时停放的要求.
4.
4.
2停车场总面积根据单车停占面积和训练车辆总数按下式计算:S3=cn式中:S3-停车场总面积,㎡;c-单车停占面积,取值不少于25㎡/车.
4.
5训练场地4.
5.
1训练场地的建筑面积为训练平场总面积、训练道路总面积和停车场总面积之和.

Sj=S1+S2+S3式中:Sj-训练场地建筑面积,㎡.
4.
5.
2训练场地总面积为训练场地建筑面积与训练场地利用率之比.
Sq=S1/式中:Sq-训练场地总面积,㎡;-训练场地利用率,平原地区取值大于60%,丘陵地区取值大小40%.
4.
5.
3训练场地总面积视占地和训练实际情况允许浮动5%、10%.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5.
1训练平场5.
1.
1训练平场要求路面压实、平整,其中沥青或水泥铺设面积不少于60%.

5.
1.
2训练平场根据训练和场地情况可以分块设置.
5.
2训练道路5.
2.
1训练道路按JTJ001的规定建设.
5.
2.
2训练科目循环路段的路基和路面按四级公路、单车道建设,行车道宽度不小于3.
5m.

5.
2.
3训练道路循环路线网的路基和路面按三级公路、双车道建设,行车道宽度不小于6.
0m.

5.
2.
4训练道路应该充分利用地形,形成多种复杂的路型、路况.
5.
2.
5训练道路应该形成各种训练道路联通的循环路线网,增加交叉点和汇合点.

5.
2.
6训练场地应该依照GB5768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
5.
3停车场5.
3.
1停车场要求压实、平整,或铺设沥青、水泥.
5.
3.
2停车场根据训练和场地情况可以分块设置.
5.
3.
3教练场应该为每一租用场地单位提供一块独立的停车场.
5.
3.
4停车场应该尽量靠近办公区和汽车维修车间.
5.
4场地设备场地包括以下主要设备a)交通标准牌按道路情况设置b)交通信号灯至少两套c)科目设置牌按需配备d)桩杆、桩头按需配备e)路障栏、路障堆按需配备f)画线滚筒按需配备5.
5场地训练科目教练场应设置下列训练科目,见表1.
表1训练场设置的训练科目序号名称设置方法与技术要求图示数量1曲线穿柱1~6桩杆位于同一直线上,桩杆纵向间距a=2倍长,车道宽b=车宽+/(0.
6~0.
8)m视训练情况摆设2倒车移位两库长a=2倍车长;宽b=车宽+0.
6m,回车场宽c=1.
5倍车长3限定距离换档在直行路段设加档区长a=(50~60)m;减档区长b=(20~30)m,画出起始、减档和终止线,路边设标志杆每辆车设一个4"8"字形路外圆径R=(1.
8~2)倍车长;路宽c=车宽+1m;两内圆路L=路宽+0.
2m;入口长a=车长、宽b=3倍车宽5直角弯路路上设连续直角弯路,路宽b=轴距+0.
8m;路段长a≥2倍车长66蛇形路路上设连续圆弧弯路,路宽b=4m;内圆弧半径R=9m;进出口长=车长7就位停车道路右侧设停车带,长a=20m、b=10m;宽c=3.
5m;隔离带长d=10m、e=0.
5m,其外侧与道路边缘在一条直线上,带内设停车线和标杆8顺行停车道路右侧设停车位,长a=1.
5倍车长;宽b=车宽+0.
6m9道路右侧设停车位,长a=1.
5倍车长;宽b=车宽+0.
6m;斜角β=45~60每4~6个车位为一组至少设一组10双边桥双凸埂平行顺车道设置,中心距L=前轮轮距,凸埂长a=2倍轴距;宽b=轮胎宽+0.
1m;高=0.
2m;斜坡长=0.
5m每辆车设一个11右单边桥右单边桥单凸埂顺车道设置.
右单边桥设在距道路右侧边缘0.
8m处,左单边桥设在距道路右侧边缘2.
5m处,其它同双边桥12单凸路在道路上设横向圆弧凸埂,埂长为车宽+1m,顶高h=3/7车轮半径;底宽c=车轮半径13双凸路在道路上设两根平行凸埂,中心距为轴距±0.
6m,其余要求同单凸路14横断路在道路上设横向圆弧形段沟,长为车宽+1m;深b=3/7车轮半径;上口宽c车轮半径15骑越障碍沿道路纵向设三个圆形凸台,高h=0.
8m;半径R=1/2最小轮内侧距-轮胎宽,纵向间距a=2倍轴距;横向间距=R16直坡两侧坡度分别为训练最大爬坡度的70%和60%,坡顶长≥车轴距;坡长≥以1.
5倍车长;坡宽=7.
5m,坡道上标出换档区和停车线至少一个,另每超过1000辆车增设一个17交叉路口利用道路交叉形成十字形、T字形、多岔路口和环形路口,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每种形式至少一个18高速路路长≥200m;路宽单向8m,双向2m*7.
5m,设专用进出匝道,道路标线、标牌齐全视情选设19互交式立体交叉桥6、办公、教学和生活设施6.
1教练场应该按照开办驾校的有关规定配有相应的办公、教学和生活用房.

6.
2教练场应该为租用者提供相应的食堂、寄宿生宿舍、学员休息室等设施.

7、维护服务设施教练场应该配备与其训练规模相适应的汽车维修不同、加油站(或加油车)、车辆外部清洗等设备.

8、安全条件8.
1教练场应该有围墙或利用天然屏障封闭,除有专人看守的通行口外,车辆、行人与外界不能通行.

8.
2训练区与公务、生活区之间应该有分隔设施,除有专人看守的通行口外,车辆不能通行.

8.
3教练场应该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8.
4教练场应该配备紧急救护药品和设备.
9、环境条件在教学区、生活区、训练道路两侧及场区空地中应该进行植树绿化.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姓名性别学历(技术职称)照片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电话)身份证号培训单位驾驶证准驾车型初领驾驶证日期年月日申请种类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申请准教车型A1A2A3B1B2C1C2C3C4DEFMNP材料清单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学历证明复印件技术职称证明原件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驾驶证原件驾驶证复印件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原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相应教学经历证明承诺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日期:考试记录科目成绩主考人监考人日期理论知识考试示范教学考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盖章)年月日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发放人(签字)日期领取人(签字)日期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姓名性别学历照片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电话)身份证号申请种类质量检验员技术负责人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材料清单学历证明原件学历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驾驶证原件驾驶证复印件技术职称证明原件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原件承诺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日期考试记录科目成绩考核员考核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盖章)年月日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发放人(签字)日期领取人(签字)日期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申请人住址及邮政编码申请人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请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及内容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的环境与场地、设备、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

2、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2.
1摩托车维修摩托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2.
2总成大修用修理或更换主要零部件的方法,恢复摩托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好(或接近完好)恢复摩托车总成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2.
3摩托车维护为维持摩托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2.
4摩托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摩托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2.
5开业条件摩托车维修企业在环境与场地、设备、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流动资金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3、分类摩托车维修业共分两类,分别为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

3.
1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从事摩托车总成大修、摩托车维护及摩托车小修的企业.
3.
2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从事摩托车维护、摩托车小修的业户.
4、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4.
1环境与场地4.
1.
1企业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
4.
1.
2生产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80㎡.
4.
1.
3生产厂房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
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

4.
1.
4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
2设备摩托车维修企业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
所有设备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有关要求.

4.
2.
1维修设备(工具)a)零件清洗设备;b)镗缸设备(允许外协);c)磨缸设备(允许外协);d)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e)举升作业平台(不少于3台);f)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g)补胎专用工具;h)充电设备;i)钻床;j)涂漆设备(允许外协);k)压力机;l)空气压缩机;m)钳工作业台及工具;n)焊接设备;o)砂轮机;p)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q)扭力扳手.
4.
2.
2量具、仪表a)外径千分尺;b)内径千分尺;c)磁吸表座;d)游标卡尺;e)厚薄规;f)万用表;g)转速表;h)轮胎气压表;i)气缸压力表;j)点火正时测试仪;k)检验平板;l)平尺;m)排气分析仪;n)制动试验台(允许外协).
4.
3人员4.
3.
1管理人员a)必须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所从事专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b)应有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和经交通行业培训的价格结算人员(价格结算人员可由财务人员兼任).

4.
3.
2技术工人a)直接从事生产的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应至少有2名中级以上摩托车维修工,并配备持证焊工;b)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交通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4.
3.
3质量检验人员必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质量检验员,负责摩托车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出厂检验.

a)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摩托车维修中级工以上证书,同时应持有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b)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交通行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

4.
4管理制度4.
4.
1质量管理a)应备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及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b)应制定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及其他相应制度.

4.
4.
2安全生产应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
5流动资金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4.
6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4.
6.
1中外合资(合作)的摩托车维修企业,必须是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
除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对合资(合作)企业特定的各项要求.

4.
6.
2特约维修中心(站)必须为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
除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摩托车生产厂家对特约维修中心(站)特定的各项要求.

5、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5.
1环境与场地5.
1.
1业户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
5.
1.
2生产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30㎡.
5.
1.
3生产厂房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
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5.
1.
4业户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
2设备摩托车维修业户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
所布设备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2.
1维修设备(工具)a)零件清洗设备;b)气门研磨设备;c)举升作业半台;d)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e)补胎专用工具;f)充电设备;g)压力机;h)空气压缩机;i)砂轮机;j)钳工作业台及工具;k)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
5.
2.
2量具、仪表a)外径千分尺;b)内径千分尺;c)磁吸表座;d)游标卡尺;e)厚薄规;f)万用表;g)转速表;h)轮胎气压表;i)气缸压力表.
5.
3人员5.
3.
1维修业户必须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5.
3.
2直接从事生产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人.
5.
3.
3技术工人必须经交通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5.
4管理制度5.
4.
1必须备有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及有关技术标准.
5.
4.
2应制定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及其他相应制度.

5.
4.
3应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
5流动资金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的流动资金不少于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分类、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适用于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434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各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等的总称.
3.
2培训车型类别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车型的分类.
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

4、培训机构分类驾驶培训机构分为综合和专项两类.
4.
1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4.
1.
1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两种以上(含两种)车型的培训能力,且每种车型教练车数量不少于五辆.

4.
1.
2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a)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50辆;b)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20辆;c)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10辆.
4.
2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4.
2.
1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只具备一种车型的培训能力.
4.
2.
2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a)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50辆;b)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20辆;c)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5辆.
5、主体资格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6、组织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等管理组织.
组织机构可以综合设置.

7、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7.
1岗位职责培训机构应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7.
2管理制度7.
2.
1培训机构应建立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7.
2.
2诚信承诺制度应包括诚信的内容、承诺的形式以及诚信承诺的落实等规定.

7.
2.
3教学管理制度应包括落实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的措施,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检查,驾驶培训记录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教学质量评估等规定.

7.
2.
4教练员管理制度应包括教练员聘用、轮训、评议、考核(包括执教能力)、培训质量、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和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的公布,并建立教练员文字和电子档案.

7.
2.
5学员管理制度应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并建立学员文字和电子档案(学员登记表、驾驶培训记录、结业考试成绩单),保留时间不少于四年.

7.
2.
6结业考试制度应包括考试方式、监考、补考、考试成绩评定和结业证的发放.

7.
2.
7培训预约制度应包括预约的方式、培训日期、培训学时、教练员或教练车、预约登记以及预约的撤销.

7.
2.
8责任倒查制度应包括对学员取得驾驶证后,在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程序及对责任人的处理.

7.
2.
9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应包括投诉的方式、投诉的受理、处理结果和处理时限.

7.
2.
10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检查、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报告、安全应急预案.

7.
2.
11教练车管理制度应包括教练车的使用、维护、检查、检测和更新.

7.
2.
12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教学设施设备使用、维修、检查、更新,并建立教学设施设备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7.
2.
13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应包括多媒体教学、模拟考试等内容.
7.
2.
14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应包括公示培训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的监督管理.

8、人员8.
1管理人员8.
1.
1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8.
1.
2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8.
1.
3教练车管理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8.
1.
4结业考核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八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8.
1.
5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技术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8.
2教练员8.
2.
1理论教练员8.
2.
1.
1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两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b)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c)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汽车构造基本知识和教学授课能力考试合格.

8.
2.
1.
2理论教练员人数,一级培训机构不少于五人,二级培训机构不少于三人,三级培训机构不少于一人.

8.
2.
2驾驶操作教练员8.
2.
2.
1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持在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b)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c)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应满足下列要求:1)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的经历;2)通过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的经历;3)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的经历;4)中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中型客车的经历;5)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6)小型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7)低速汽车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低速汽车的经历;8)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摩托车的经历;9)其他教练车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4年以上驾驶相应车辆的经历.

8.
2.
2.
2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评教评学等教学能力考试合格.

8.
2.
2.
3驾驶操作教练员人数不少于教练车数量的1.
1倍.
9、教练车9.
1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的要求和JT/T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道路驾驶教练车还需装有副加速踏板和副离合器踏板.

9.
2教练车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a)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8m;b)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m;c)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
8m;d)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6m,轴距不小于3.
6m;e)小型汽车(含自动档汽车)、低速汽车车长不小于3.
3m,轴距不小于2.
3m,轮距不小于1.
3m;f)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g)其它教练车技术参数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9.
3培训机构应注意考试车辆要求的变化,教练车尽量与考试车辆要求一致.

9.
4教练车应有统一的教练车标识.
9.
5教练车应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报废标准及时更新.
10、教练场教练场地(含租用的教练场)包括场地驾驶教练场、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和实际道路驾驶教路线.

10.
1场地驾驶教练场10.
1.
1场地驾驶教练场应满足20%以上的教练车同时训练,其总面积应满足式(1)的要求:S≥0.
2∑ni*αi式中:S-场地驾驶教练场总面积,单位为平方米(㎡);ni-各类教练车总数量,单位为辆;醝-各类教练车单车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见表1.
表1各类教练车单车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序号教练车型单车使用面积1大型客车7502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4003城市公交车7504中型客车5005大型货车7506小型汽车4007摩托车40注:其他教练车型单车使用面积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计算.

10.
1.
2场地驾驶教练场应配置龙门骨架吊杆.
10.
2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10.
2.
1场内道路驾驶教场单向行车道宽度不小于3.
5m.
10.
2.
2同向行驶的教练车,密度应在20辆/km以下.
10.
2.
3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应设有连续障碍、单边桥、直角转弯、侧方停车、上坡路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限宽门、百米加减档、起伏路、曲线行驶等训练科目.

10.
2.
4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道路长度,应满足30%以上的教练车同时训练,其长度应满足式(2)的要求:L≥(N-1)500.
3式中,L-场内驾驶教练道长度,单位为米(m);N-教练车总数量,单位为辆;50-教练车辆安全间距为50m.
10.
2.
5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道路长度应同时满足10.
2.
3所设训练科目的要求.

10.
2.
6采用具有基础驾驶或特殊道路交通环境驾驶功能的汽车驾驶模拟器进行训练的,其数量一级培训机构配15台以上、二级培训机构配10台以上、三级培训机构配5台以上的,可减少25%的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总长度.

10.
3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长度和训练科目,应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
11、教学设施设备11.
1应具备计算机单机或网络教学系统,满足运行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和记录学时的要求.

11.
2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使用多媒体软件进行理论教学.
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内容应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并具有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视频为一体的功能.

11.
3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设施设备见表2.
表2教学设施设备表序号名称序号名称电化教学设备13离合器1多媒体教学设备14变速器2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15自动变速器3无纸化理论考试用计算机模型教具教学挂图16发动机机体解剖模型4交通信号挂图17转向机构模型程控电教板18透明或实物解剖全车制动系统模型5汽油机工作原理其他教具、设备6柴油机工作原理19教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7化油器式汽油燃料供给系统20教学磁板8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燃料供给系统21更换车轮工具(千斤顶和轮胎扳手)9柴油机燃料供给系统22车用灭火器10发动机点火系统23红外线桩考仪11发动机冷却系统24汽车驾驶模拟器12汽车气压制动系统或汽车液压制动系统注:1、标""的为可选教具、设备.
2、摩托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等车型专用教学设施设备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

12、理论教室学员人均使用教室面积不小于1.
2㎡,理论教室面积不少于50㎡.
13、经营性教练场经营性教练场应符合JT/T434的要求.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建议向提出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印章)年月日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编号::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对申请材料作如下补正:.
特此通知.
(印章)年月日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的要求和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印章)年月日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编号::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准予你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本机关将在作出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你颁发、送达证件.
(印章)年月日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编号::(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可能与你(单位)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该申请事项告知你(单位).
请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意见.
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本机关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特此告知.
附:申请书及必要的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印章)年月日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编号::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已于年月日受理.
由于原因,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延长十日,将于年日日前作出决定.
特此通知.
(印章)年月日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编号::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已于年月日受理.
根据的规定,需要:()1、听证,所需时间为.
()2、招标,所需时间为.
()3、拍卖,所需时间为.
()4、检验,所需时间为.
()5、检测,所需时间为.
()6、检疫,所需时间为.
()7、鉴定,所需时间为.
()8、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特此通知.
(印章)年月日注:根据上述8种不同情况,在符合的情形前括号内划"√".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准予你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本机关将在作出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你颁发、送达证件.
(印章)年月日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存在问题,不符合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交通行政许可.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年月日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编号:于年月日提出的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2、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事项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拟举行听证,请要求听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年月日前向本机关登记,并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逾期无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本机关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特此公告.
(印章)年月日注:根据上述两种不同情况,在符合的情形前括号内划"√".
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编号::(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可能与你(单位)有重大利益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该申请事项告知你(单位),你(单位)可以要求对此申请举行听证.
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如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附:申请书及必要的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印章)年月日道路运输经营证件补办申请表经营单位许可证件编号证件名称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经营班线许可证明证件编号申请种类换发补发变更车辆技术状况(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填写)技术等级评定时间:年月日级别:二级维护记录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理由承诺本人承诺人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当事人签(章):日期: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年月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稽查科意见年月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客货运输管理科意见年月日发放人(签字)日期领取人(签字)日期填表说明:1、跨省、市(州)和跨县的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县境内的证件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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