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免费全能空间

免费全能空间  时间:2021-01-06  阅读:()

第一章总则1.
0.
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参照《阳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
0.
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阳江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阳春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
0.
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
0.
4在阳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不含私人自建房屋),适用本规则.

阳春市建筑设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2章名词解释2.
1建筑分类名词2.
1.
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
1.
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
1.
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
1.
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
1.
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
1.
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
1.
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
1.
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
2.
1.
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
1.
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
1.
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规定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
1.
12附设式停车库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
1.
15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
1.
16仓库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
1.
17物流建筑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
2建筑通用空间名词2.
2.
1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
2.
2建筑空间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
2.
3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
2.
4结构层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
2.
5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
2.
6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
2.
7裙房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

2.
2.
8裙楼、塔楼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
2.
9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骑楼可与公共架空空间、城市公共通道连通设计.

2.
2.
10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
2.
11建筑物通道为穿越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
2.
12走廊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
2.
13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分为有顶盖和围护结构;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两种类型.
2.
2.
14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
2.
15檐廊建筑物挑檐的水平交通空间.
2.
2.
16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
2.
17内天井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
2.
18室内透空空间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整层作为中庭、大堂、会议厅,当其层高超过规定限值,也可视为室内透空空间.

2.
2.
19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
2.
20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
2.
21公共停车场(库)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
2.
22共用停车场(库)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
2.
23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1.
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
2.
24避难层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
2.
25结构转换层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

2.
2.
26设备层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
3建筑部件名词2.
3.
1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

2.
3.
2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
3.
3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
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其上层为同体量的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2.
3.
4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
3.
5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
3.
6挑檐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
3.
7女儿墙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
3.
8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
3.
9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
3.
10勒脚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
3.
11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
3.
12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
3.
13变形缝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
4建筑容量名词2.
4.
1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
4.
2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
4.
3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
4.
4容积率一定地块内,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与规划计容用地面积的比值.
2.
4.
5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计容用地面积的比率.
2.
4.
6户内建筑面积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2.
4.
7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2.
4.
8梁底净高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4.
9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4.
10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4.
11地下室顶板埋深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
1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3.
1.
1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3.
1.
1.
1城市公共通道⑴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为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而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4m,净高不小于5m;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
5m,梁底净高不小于3.
6m.

⑵地下空间内为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而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6m,梁底净高不小于3m.

3.
1.
1.
2架空公共空间⑴建筑物首层架空,用作公共空间或居住小区共用的绿化、休闲活动的部分.

⑵地下室楼层内与城市公共通道及室外空间直接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3.
6m.

3.
1.
1.
3骑楼下方空间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骑楼下方空间:⑴骑楼净宽不小于2.
4m,梁底净高不小于3.
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窗、招牌、台阶等.

⑵骑楼地坪标高与其周边的城市人行道一致,且地面铺装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

⑶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⑷骑楼沿街侧可按需设置结构柱.
3.
1.
1.
4架空停车场⑴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
⑵除上述楼层外的其他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
⑶架空停车场专用的围合的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建筑空间.

3.
1.
1.
5消防避难空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6.
0m的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

3.
1.
1.
6风雨连廊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连通各栋(座)间的共用连廊,净宽不小于1.
5m,梁底净高不小于3.
0m.

3.
1.
1.
7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属公共或居住小区共用的.
3.
1.
1.
8地下建筑(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建筑(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结构顶板最高处不超过室外地坪1.
5米,同时不作为住宅、商业功能的.

3.
1.
1.
9小区配套设施及公用市政设施居住用地中的配套设施及公用市政设施,按规定无偿提供给政府的部分,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治安联防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小型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开关站、养老设施、幼儿园.

3.
1.
2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功能不符合3.
1.
1要求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
3.
1.
3计容积率建筑的层高与计容系数核定3.
1.
3.
13.
1.
4当建筑层高超过附录A.
0.
2限值时,每增加标准值,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增加不足标准值的则按1.
5倍计容(例如限值4.
0米,标准值2.
2米,4.
0米2.
2覆土厚度h(米)0.
5≤h2.
2的屋顶绿化:(1)属纯商业、商务项目,如确实达不到约定的绿地率指标,允许在绿地率指标在八个百分点之内(指占计容用地面积百分比),按折算后的面积抵冲;(2)对于纯商业、商务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如确实达不到约定的绿地率指标,允许绿地率指标在五个百分点之内(指占计容用地面积百分比),按折算后的面积抵冲;3、标高H是指建筑物顶板面的相对标高.
3.
4.
2绿地率计算绿地率=(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规划计容用地面积*100%3.
5建筑高度3.
5.
1特殊控制区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风景区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航线、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等地区内,建筑高度计算至建筑物最高点,包括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天线、避雷针等.

3.
5.
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建筑高度计算按下述规定:3.
5.
2.
1平屋顶建筑计算到女儿墙顶面;坡屋顶建筑计算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3.
5.
2.
2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
5.
2.
3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作为立面效果装饰公共使用的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屋顶平面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1/4且高度不超过8米时,不计入建筑高度;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屋顶平面水平投影面积超过1/4或高度超过8米时,应计入建筑高度.

3.
5.
3当同一幢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3.
5.
1或3.
5.
2规定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
5.
4当场地地坪高度不同时3.
5.
4.
1当建筑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建筑高度从计入地面以上层数的半地下室及地面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接触室外地面(或地下室顶板面)的最低点处起算.

3.
5.
4.
2位于不同地坪标高台地上的同一栋建筑,当不同地坪标高上的建筑之间均有防火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入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端式消防车道时,建筑高度可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
6建筑幢(座)数3.
6.
1地面以上由裙房(含架空层)相连通,或由计入地上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相连通的建筑均可视为一幢,同一幢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座.

3.
6.
2地面以下互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但地面以上相互独立的建筑视为多幢建筑.

3.
6.
3楼幢序号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幢、2幢……),楼座序号一般用英文字母表示(如A座、B座……).
楼幢或楼座序号应为连续的数字或字母.

3.
7建筑层数3.
7.
1一般规定按层高不小于2.
2m的楼板结构分层计算层数,不包括3.
5.
2.
3规定不计入建筑高度的层数.
楼层序号必须连续.

3.
7.
2建筑物内各层的层数排列3.
7.
2.
1最上层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地下室楼层称为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地下室最低层数.

3.
7.
2.
2最上层半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半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半地下室楼层称为半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半地下室最低层数.

3.
7.
2.
3坡地建筑半地下一层或平地建筑地下一层顶板以上相邻楼层的最低室内地面设计标高为正负零,该层称为一层或首层.
一层或首层顶板以上称为二层,以此类推至建筑物最高层数.

3.
7.
2.
4错层建筑,以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一层或首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以下的层数为一层或首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分别注明标高),层数的标注方法按此规则类推.

3.
7.
3建筑物内电梯楼层排列建筑物内电梯楼层遵照3.
7.
2规定排列.
第4章总图设计总图设计是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平面设计.

4.
1总体要求4.
1.
1总图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了解,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依据用地内外的现状条件和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4.
1.
2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和阳江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

4.
1.
3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指标等.
前期的交通、消防、设施等应满足使用要求.

4.
1.
4总平面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公共空间、公共配套设施、绿地绿化,以及建筑面积的位置、功能和数量.

4.
2建筑退线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有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划要求.
有特别管制或安全防护要求的(如高压线、输油管、输气管、轨道交通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4.
2.
1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下述规定: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邻近地下管线的应满足安全距离.

4.
2.
2地下建筑物退让相邻用地红线应符合下述规定:地下建筑物须退让相邻用地红线一定距离,并由设计单位组织技术论证或评审,论证结果(或评审结果)须经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4.
2.
2.
3地下建筑出露地面部分与地上建筑退让要求一致.
4.
2.
2.
4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放坡线起点距离18米(含)以上道路红线应不小于7.
5米.

4.
2.
3其他区内道路、地面露天停车场、绿化和地下工程管线等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4.
3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
3.
1建筑间距4.
3.
1.
1住宅间距,原则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参考阳江的相关技术规定,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因素后确定.

4.
3.
1.
2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要求.

4.
3.
2建筑日照4.
3.
2.
1凡涉及住宅建筑间距的(包括非住宅建筑可能对相邻住宅建筑日照产生影响的情况),除满足本规定对建筑间距的要求,同时应进行日照分析.

4.
3.
2.
2住宅建筑分建筑正面和建筑侧面.
建筑正面指建筑的主朝向(应为建筑长边),为日照直接采光面;建筑侧面指建筑山墙面,为日照间接采光面.

4.
4建筑通风4.
4.
1当建设用地处于特定的地形地貌(如沿江区域)所形成的风通廊时,应特别注意风环境的优化设计.
规模较大或密度较高等可能造成较大通风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风环境研究;建筑密集、高度划一区域内或其邻近位置进行项目开发时,应做专项的通风模拟评估.

4.
4.
2建筑布局应满足通风要求,以改善城市微气候.
当建筑较为密集时,应策略性地布置不同高度的建筑物,利用高度轮廓带来的气压差异引导气流.
同时,区内建筑群的整体高度趋势应朝着盛行风的方向逐级降低,以促进空气流动.

4.
4.
3在片区主导风向上风位的街块,应避免采用垂直于主导风向的大面宽的板式建筑.

4.
5道路系统4.
5.
1场地机动车出入口(1)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基地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接.

(2)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下述要求:①当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按两条交叉道路的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端点计).
条件限制又必须设置时,应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②当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次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按两条交叉道路的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端点计).
条件限制又必须设置时,应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③当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支路上,距离与主、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5O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30m(按两条交叉道路的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端点计).
条件限制又必须设置时,应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3)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满足:开设在主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80米;开设在次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70米;开设在支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为减少建筑基地出入口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鼓励相邻基地共用机动车出入口.

(4)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述要求:双向通行或双车道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7米且不宜大于15米,单车道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米且不宜大于7米.

4.
5.
2场地内道路系统4.
5.
2.
1场地道路设计应减少场地内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冲突和干扰,宜人车分流,提高道路系统的安全性.

4.
5.
2.
2场地机动车道尽端式机动车道长度宜小于120m,并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兼做消防道路时应按消防要求设置回车场),单机动车道每间隔60m应设3.
5m*12m的港湾式会车区.

4.
6场地其它规定4.
6.
1公共空间(包括公共活动、休闲、体育广场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应与建设用地周围的城市空间密切联系形成有机整体.

4.
6.
1.
1公共空间的设计应遵循开放可达的原则,为社区居民(含小区外的居民)的使用提供便利,其宽深比、深宽比均不得大于4(自然景观地带沿线设置的带型公共空间,其宽深比可不受该限制).

4.
6.
1.
2规划要求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的公共空间应集中设置;占地面积超过1000㎡的公共空间,为方便居民活动可分设,但每个公共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小于500㎡.

4.
6.
1.
3建筑架空层作为公共空间时(室内型公共空间),其梁底净高应不小于3.
6m,保证与周边有良好的交通联系.

4.
6.
2停车场地(库)4.
6.
2.
14.
6.
2.
24.
6.
2.
34.
6.
2.
44.
6.
2.
54.
6.
2.
6机动车位数量应满足规划条件的要求.
规划条件未作规定的,应满足下表规定:表格1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一览表注:①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下限值,其它未列建筑类型可参照本表执行,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②表中建筑面积指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③保障性住房项目(公租房、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等)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安排车位,可不执行本表;④垂直通道式停车:当垂直通车道方向停车位毗邻墙体或连续分隔物时,每个标准小型车位最小尺寸为5.
3米*2.
4米;当垂直通车道方向停车位毗邻停车位时,每个标准小型汽车位最小尺寸为5.
1米*2.
4米.

⑤平行通道式停车:当垂直通车道方向停车位毗邻墙体或连续分隔物时,每个标准小型车位最小尺寸为2.
4米*6.
0米;当垂直通车道方向停车位毗邻停车位时,每个标准小型汽车位最小尺寸为2.
1米*6.
0米.

(5)在保证道路完整使用功能前提下,利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退线部分(指本规定要求的最小退线值)设置车位,可计入总配套车位的平衡,但该部分车位不得出让且不能超过非住宅建筑所需配套车位总数.
道路退线范围宽度大于或等于10米时,允许设置一排车位;道路退线范围宽度大于或等于20米时,允许设置两排车位;对道路退线范围土地用途已有特殊约定除外.

(6)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居住小区允许设置子母车位.
子母车位按1.
5的系数计算车位数量,但子母车位总数不得超过标准车位的10%(超出部分不计算停车位数量).

(7)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要求详见本规定"4.
6.
2.
6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分为公共停车场(库)和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
人流车流量大的大型公共建筑、交通枢纽、广场等处,应布置公共停车场.

机动车停车场(库)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
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为25~30㎡;路边停车带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16~20㎡;室内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为30~35㎡.
摩托车停车场面积,每个停车位为2.
5~2.
7㎡.
自行车停车场面积,每个停车位为1.
5~1.
8㎡.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②停车位指标小于100个时不得少于1个双车道出入口(停车位指标51~99个时,宜设置2个单车道出入口);③停车位指标为100~199个时不得少于2个单车道出入口;④停车位指标200~500个时不得少于2个双车道出入口;⑤停车位指标大于500个时不得少于3个(其中2个双车道)出入口;⑥停车场出入口之间净距须大于15米.
停车场出入口宽度双车道应不小于7米,单车道不小于4米.

配建停车场(库)的基本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其建设必须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充电设施配建要求(1)新建住宅停车位必须全部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0%配建充换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

(2)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原则上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电桩.

(3)建设项目预留充电设施接口要同时考虑配电设施容量预留.
4.
6.
3场地竖向4.
6.
3.
1一般规定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始的地形、地貌,形成项目特色.
应根据周边市政道路标高、场地的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尽量实现就地土石方平衡.

4.
6.
3.
2临水场地竖向设计应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地面高程应按设防标准推算的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有波浪影响或壅水现象的,应加波浪侵袭高度或壅水高度.

4.
6.
3.
3有内涝威胁的场地场地标高应高于内涝标高,或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4.
6.
5场地防护4.
6.
5.
1挡土墙、护坡一般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与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护坡的上缘与位于其上方的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m,下缘与位于其下侧方的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

4.
6.
5.
2人流密集的场所,当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
5的护坡其上、下缘高差大于0.
7m时,应在挡土墙或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措施.
居住区场地上述高差大于1m时应加设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用地种植绿化的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不大于0.
5.

4.
6.
6场地排水4.
6.
6.
1场地内应设有排出地面、路面雨水的措施,其中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水.

4.
6.
6.
2位于低洼处的建筑物,其主入口及地下室应采取防洪及排涝措施.
与山体或河道邻近的建筑物应设置截洪沟或防洪堤及防滑坡等设施.

4.
6.
7围墙设置因治安管理等需要沿建设用地红线周边设置围护隔离设施时,宜结合绿化、景观设计,优先采用绿篱等形式.
如采用围墙,应满足以下要求:⑴围墙的设置应不影响城市规划,不影响用地内现状或规划公用道路的建设实施和通行使用,不影响相邻地块(或小区)合理、必要的交通组织.

⑵围墙的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得逾越用地红线.
第5章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
1地下空间5.
1.
1地下室顶板埋深地下室顶板埋深应符合管线和绿化要求.
5.
1.
2地下空间的连通5.
1.
2.
1地下空间连通建设的要求:⑴新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与附近现状或规划的地铁站点、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进行整合与无障碍连通.

⑵地下步行系统应与其他地下空间如地铁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设施等紧密衔接,共享通道和出入口.

⑶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地下车库、人民防空及消防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⑷先建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预留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项目应负责实施连通对接.
地下空间的连通接口应在图纸中有明确标注.

5.
1.
2.
2地下空间连通通道的设计,除应满足消防、设备管线敷设、人防设计规范等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⑴人行:交通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2.
8m;商业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8m,净高不应小于商业使用要求.

⑵机动车行: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2.
4m.
⑶人车混行: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m,净高不应小于2.
8m.
⑷特殊车辆通行: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净宽和净高要求.
地铁、地下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设计,还须满足其特殊规定.
5.
1.
2.
3建筑地下通道空间可结合商业布置,地下通道的空间尺寸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各类地下商业街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5.
2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筑物跨街建筑物是指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设置,跨越市政道路上方、底部架空的建筑物.

5.
2.
1跨街建筑物底层距市政道路路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所跨车行道净宽的1/3,同时还应满足不同等级市政道路的通行要求,并不得小于5m.

5.
2.
2跨街建筑物底层距市政道路路面净空高度小于24米时,所占市政道路上空连续总长度(沿道路通行方向)不宜大于30m;超过30m时,应每隔30m设置长度不小于15m且至少与车行道等宽的露天开口.
跨街建筑物底层距市政道路路面净空高度不小于24米时,所占市政道路上空连续总长度(沿道路通行方向)不宜大于净空高度值的1.
5倍.
超过净空高度值的1.
5倍时,每隔净空高度值的1.
5倍设置长度不小于15m且至少与车行道等宽的露天开口.

5.
2.
3跨街建筑物下方应视其宽度采取必要的照明、通风等措施.
5.
3玻璃幕墙5.
3.
1以下部位不得采用玻璃幕墙⑴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等二层以上部位.

⑵建筑物与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毗邻一侧的二层以上部位.

⑶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
5.
3.
2以下位置应慎用玻璃幕墙⑴毗邻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保密单位等建筑物.
⑵城市中划定的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
5.
3.
3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
20的玻璃;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及一般路段10m以下的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
16的低反射玻璃.

道路两侧玻璃幕墙设计成凹形弧面时应避免反射光进入行人与驾驶员的视场中,凹形弧面玻璃幕墙设计与设置应控制反射光聚焦点的位置.

5.
3.
4建筑玻璃幕墙项目以下情况应进行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并应采取调整玻璃幕墙朝向及布局、控制玻璃幕墙面积、降低玻璃可见光反射比、或对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等措施降低光反射影响.

⑴建设项目在住宅、医院、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

⑵建设项目在城市主干道路口和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
5.
4建筑立面设计5.
4.
1凡是楼层超过20层、高度超过60m、临街或下部有行人通行的建筑外墙应保证其安全性.
使用粘贴型外墙面砖和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材料时,应有防坠落措施,或地面留出足够的安全空间.

5.
4.
2幕墙使用的擦窗及维护设备,宜进行遮蔽隐藏,避免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

5.
4.
3建筑沿街立面不宜装设空调室外机,如需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⑴应统一考虑装设空调室外机的位置,通过适当的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蔽,做到美观、整齐、易于维修检查.

⑵在人行道及主要人员出入口处均应设置防坠落设施.
⑶空调室外机位不应对相邻房间造成噪音和气流干扰,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地收集排放.

5.
4.
4建筑物沿街立面的进出风口应按其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并尽量与建筑物立面统一设计;出风口底边与地面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m.

5.
4.
5建筑物沿街立面的给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道等应按其安装的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尽量设在建筑物内的管井中,当需在建筑外墙敷设时,应尽量集中在次要立面或较隐蔽的立面凹口部位.

5.
5建筑屋面设计5.
5.
1屋面设计提倡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并尽可能采用绿化种植屋面的方式,以提高城市屋顶的绿化比例.

5.
5.
2对高出屋面的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应通过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蔽,减少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5.
5.
3用于支撑幕墙的屋面构架高度不得超过其邻近的幕墙顶点;用于支撑太阳能板、幕墙或擦窗机的屋面构架可设置一层.

5.
5.
4屋面设置的围合幕墙高度不一致时,幕墙突出屋面的高度按以下公式计算:幕墙高度=幕墙高度最低值+(幕墙高度最高值-幕墙高度最低值)*2/35.
5.
5高层以上建筑有退层情况时,退层形成的露台视为屋面,突出屋面的实体女儿墙、构架、幕墙等的高度从露台层起计.

5.
5.
6突出屋面的实体女儿墙的高度从屋面的建筑完成面最高点起计;突出屋面的构架、幕墙等的高度从屋面的结构完成面最高点起计.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
1建筑分类6.
1.
1建筑按使用功能及属性分类本规则中的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6.
1.
1.
1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⑴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老年人住宅等.
⑵公共建筑:包括办公类建筑、商业类建筑、金融类建筑、教育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医疗卫生类建筑、体育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市政类建筑、文化娱乐类建筑、文物类建筑、园林类建筑、司法类建筑、宗教类建筑、广播电视类建筑、社会福利类建筑、殡葬类建筑以及特殊类建筑等.

表6.
1.
1.
1⑵公共建筑分类表办公类建筑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商业类建筑商场或商店、旅馆或酒店、餐饮、会所、食堂等金融类建筑银行、储蓄所、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教育类建筑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科学校、高等院校等科研类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医疗卫生类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疫站、疗养院、检验(化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体育类建筑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等交通类建筑航空港、航站楼、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地铁(轻轨)站、港口客运站、城市轮渡站、口岸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库、加油加气站、充电站等市政类建筑邮政局、电信局、消防站、泵站、监测站、变电站、污水处理厂、通信机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等文化娱乐类建筑文化宫(文化中心)、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会展中心、影剧院、音乐厅等文物类建筑包括纪念性建筑、历史建筑、保护建筑等园林类建筑园林和城市绿地内供人们游憩或观赏用的建筑,如亭、榭、廊、阁、轩、楼、台、舫、厅堂等司法类建筑检察院、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等宗教类建筑佛教寺院、庵堂、道观、清真寺、教堂、修道院等广播电视类建筑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塔等社会福利类建筑养老院、护理中心、社区老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救助站等殡葬类建筑殡仪馆、火葬场等特殊类建筑军事建筑、安全保卫建筑(也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6.
1.
1.
2工业建筑:包括厂房、新型产业建筑(也称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仓库及物流建筑等.

6.
1.
2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6.
1.
2.
1住宅建筑低层——小于或等于3层,住宅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3米;多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3米且小于或等于27米;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米且小于或等于100米.
6.
1.
2.
2其他建筑单层——层数为1层,建筑高度不限;多层——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7m;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7米且小于或等于100米;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
6.
2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内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公共配套设施具体分类见下表:表6.
3公共配套设施分类表配建的公共设施管理服务设施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菜市场等文化娱乐设施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体育设施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等教育设施非独立选址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医疗卫生设施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社会福利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配建的交通设施公交首末站等配建的市政设施邮政支局、邮政所、小型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等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和设计除应满足相应类别公共建筑的相关设计规范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6.
2.
1一般规定6.
2.
1.
1公共配套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同一宗地内分期建设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

6.
2.
1.
2公共配套设施应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本着方便服务人群、利于共享的原则,布置在周边可见性强、交通便利、靠近所服务片区中心且方便办事的位置,通风、采光良好,有直接对外的独立出入通道.

6.
2.
1.
3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宜组合设置,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需求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在水平或垂直层面的集中、混合布置,形成所在区域的公共服务中心.

6.
2.
1.
4变电站、燃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设施应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合理布置.
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易散发臭气的设施,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其中,规划要求设置的公厕应沿街布置,并满足直接对外服务的要求.

鼓励居住小区设置为区内居民服务的公共厕所,并布置在与公共空间联系便捷的区域.

6.
2.
1.
5设置在住宅首层的公共配套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和休息.

6.
2.
1.
6公共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应有水、电、洗手间等基本配备.
6.
2.
1.
7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内容、建筑面积和设置位置等应在各阶段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建筑设计应满足各接收单位的的相关管理规定.

6.
2.
2特殊要求6.
2.
2.
1物业管理用房⑴所有依法允许分割出售或出让的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等,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服务设备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⑵物业管理区域原则上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确定的宗地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⑶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作规定时,其规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关规定.

⑷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楼层的首层、二层或塔楼底层,为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通讯等正常使用功能.

6.
2.
2.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⑴应位于社区的公共服务区域,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组合设置,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域,与学校、餐饮业、超市、垃圾收集站、有毒有害物品储存加工区、噪音厂区等应有一定的物理间隔.

⑵所处位置应交通便利,出入通道方便居民就诊,救护车能够顺畅通行并直达门口.

⑶原则上应集中设置在临街建筑物首层.
如规模较大无法全部在首层安排布置时,经相关接收单位同意,可在垂直层面集中设置,并加设专用楼梯和专用无障碍电梯,电梯间应满足担架及急救推车进出需求.

⑷社康中心总规模不超过1400㎡的,应集中设置在建筑物二层及以下位置,且安排在首层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总规模的35%;总规模超过1400㎡的,应集中设置在建筑物三层及以下位置,且安排在首层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

⑸社康中心的基本医疗服务用房应自成一区,其出入口及水平、垂直交通相对独立,满足健康人群和患者分流的要求.

⑹应满足消毒隔离要求,具备设置生活、医疗污水处理的条件,设置单独的污物运送出入口.

⑺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室内梁底净高应不小于3m.
6.
2.
2.
3垃圾收集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⑴垃圾收集点宜与再生资源回收点(站)组合设置,并宜位于住宅区的下风向处和较偏僻隐蔽处;宜单独设置,不应与住宅单元直接贴邻,并应紧邻道路.
如附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应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⑵在规划新建居住区,应按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投放的方式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应不超过70m,其位置应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识.

⑶在规划新建居住区内宜设置不少于50㎡的装修垃圾、大件废物、绿化垃圾堆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6.
2.
2.
4其他公共配套设施⑴文化娱乐设施应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良好的低楼层位置,楼层空间、高度等须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及管理规定.

⑵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宜结合绿地或文化活动室设置在户外,受条件所限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设在建筑的底层架空层或裙楼屋顶平台层.

裙楼屋顶平台设置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的,应有从屋顶平台直达室外地面的24小时开放的专用楼梯及无障碍电梯.

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与医疗卫生等公共配套设施临近,且宜位于建筑首层.

⑷邮政所宜设置于临街建筑物的首层.
上述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要求需设置在建筑首层的,因条件所限经相关接收单位同意设置于建筑二层及以上时,应加设专用楼梯和专用无障碍电梯.

⑸非独立选址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设施应按教育建筑相关规定控制.

6.
3住宅建筑6.
3.
1外部空间6.
3.
1.
1一般规定⑴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供机动车通达.
⑵住宅与附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或商业用房的出入口及水平、垂直交通应分开布置.

⑶位于坡地上的低层、多层住宅建筑,其底部的挡墙或吊脚架空高度不得超过4.
2m.

⑷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地下室,外墙不得超出首层建筑外墙范围,层高不得超过3.
6m.

⑸楼梯间、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严禁利用楼梯间、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⑹公共出入口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高层或超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置门厅、管理室.

⑺除设有集中管理邮件报刊的地区外,应在每栋住宅单元门地面一层楼梯口的适当位置,设置与该单元住户数相对应的信报箱或信报间.

⑻住宅户内的厨房应设置烟道将油烟排放出屋顶.
⑼屋面的设计应满足消防及安全疏散要求,并设有公共通道,方便本栋居民共同使用;屋面不得通过开门、开窗、预留洞口等方式与户内连通.

⑽应预留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和电源,空调室外机应做好遮蔽处理.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

⑾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活动应当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通信机房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⑿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变配电所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应设置在与住宅单元直接相邻的位置.
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等封闭处理措施.

6.
3.
1.
2内天井一般不宜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
⑴当板式住宅设计为单外廊形式,而某段外廊有其他住户必须穿行,且是某户居住空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因视觉卫生需要,允许在该段外廊内侧与居住空间外墙之间,设置不超过该居住空间开间宽度,且进深不超过1.
5m的单边开敞式内天井.

⑵除上述情形外,因采光通风需要而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时,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应为3户及以上共同使用且集中设置,每栋(座)住宅不得超过1个.
②四周均被封闭建筑空间围合的内天井宜从第九层起每隔3~4层前后打通一个宽度不小于3m的开间.

③底层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④内天井短边宽度应符合表6.
4.
1.
2⑵的要求:表6.
4.
1.
2⑵内天井短边宽度天井用途短边最小净宽仅用于非居住空间的采光通风6m用于居住空间的采光通风8m6.
3.
2内部空间6.
3.
2.
1一般规定⑴住宅户内空间应按户型设计,每户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且基本功能空间应满足相关规范的最小使用面积要求.

⑵复式住宅每层室内空间均须满足基本的居住使用需求.
6.
3.
2.
2室内透空空间⑴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0㎡的复式住宅户内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计容面积.

⑵套内建筑面积超过90㎡的复式住宅,户内仅限起居室(厅)、餐厅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高度不得超过两个标准层.

⑶错层式住宅户内仅限起居室(厅)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
6.
3.
2.
3建筑层高住宅建筑首层层高不得突破4.
9米;首层公共部分的大堂、楼梯、电梯等层高不得突破5.
6米.
住宅建筑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突破4米.
(层高标准值为2.
2m).

6.
3.
2.
4阳台⑴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⑵户内仅限面宽、进深均不小于2.
4m的居住空间(起居室、客厅、餐厅、卧室)及一个厨房(或与其连通的卫生间)可分别设置一个计一半面积的阳台.

⑶户内计一半面积的阳台总投影面积(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超过6㎡时,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超过该户除阳台外套内建筑面积的20%或60㎡时,超过部分阳台面积计算全面积.

6.
4宿舍建筑6.
4.
1外部空间6.
4.
1.
1一般规定⑴宿舍位置宜接近工作和学习地点,并宜靠近公用食堂、商业网点、公共浴室等方便生活的服务配套设施,其距离不宜大于250m.

⑶学生宿舍不宜与教学楼合建,男女生宿舍宜分区设置.
⑷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出入口应与宿舍出入口分开设置.
⑸每栋宿舍应设置一个(处)户内建筑面积不小于40㎡的公共活动室(空间)和一个户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0㎡的管理室,管理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

⑹宿舍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6.
4.
1.
2内天井一般不宜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因采光通风需要而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时,应符合6.
4.
1.
2⑵规定.

6.
4.
2内部空间6.
4.
2.
1一般规定⑴单间式宿舍每个居室宜附设卫生间.
如因条件限制难以附设时,应每层集中设置公共厕所和公共盥洗室,且其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⑵除食堂外,不得另行设置厨房.
6.
4.
2.
2室内透空空间宿舍建筑内部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6.
4.
2.
3建筑层高建筑首层层高不得突破4.
9米;首层公共部分的大堂、楼梯、电梯等层高不得突破5.
6米.
建筑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突破4米.
(层高标准值为2.
2m).

6.
4.
2.
4阳台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6.
5办公建筑6.
5.
1外部空间6.
5.
1.
1一般规定主要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不得设置不计面积的凸窗,临城市主、次干道或重要景观一侧的外立面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凸阳台.

6.
5.
1.
2内天井内天井的最小短边24m;以及用于围合内天井四周建筑的最小进深均不应小于15m,否则应按6.
6.
2.
2室内透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控制.

6.
5.
2内部空间6.
5.
2.
1一般规定⑴营业厅、营销展厅、咖啡厅、厨房、餐厅、职工食堂、公寓式办公等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得占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办公功能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⑵办公建筑不得设计为住宅的户型形式.
⑶单栋办公建筑同一楼层内,设有套内专用卫生间和茶水间的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楼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套内建筑面积≤150㎡的单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办公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

6.
5.
2.
2室内透空空间仅限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阳台及水平投影面积超过150㎡的多功能厅、会议厅等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以下相应规模建筑室内透空空间面积限值时,超过部分另行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⑴当S1≤50000时,S2=S1*10%.
⑵当50000100000时,S2=50000*10%+50000*5%+(S1-100000)*3%.
其中S1为本栋办公功能建筑面积,S2为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单位为㎡.
6.
5.
2.
3建筑层高建筑首层层高不得突破5.
6米;建筑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突破4.
6米.
(层高标准值为2.
2m).

6.
5.
2.
4阳台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6.
6公寓式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的设计应按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应的消防规范执行.

6.
6.
1外部空间6.
6.
1.
1一般规定⑴主要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不得设置不计面积的凸窗,临城市主、次干道或重要景观一侧外立面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凸阳台.

⑵需要设置室外空调机的应统一做好遮蔽措施.
6.
6.
1.
2内天井一般不宜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因采光通风需要而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时,应符合6.
4.
1.
2⑵规定.

6.
6.
2内部空间6.
6.
2.
1室内透空空间⑴仅限首层大堂(门厅)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本栋公寓式办公规定建筑面积的3%时,超过部分另行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⑵公寓式办公户内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6.
6.
2.
2建筑层高建筑首层层高不得突破5.
6米;建筑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突破4.
6米.
(层高标准值为2.
2m).

6.
6.
2.
3阳台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6.
7商业建筑6.
7.
1外部空间6.
7.
1.
1一般规定如设置厨房,必须设计专有烟道并保证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6.
7.
1.
2内天井内天井的最小短边24m;用于围合内天井四周建筑的最小进深均不应小于15m,否则应按6.
8.
2.
1室内透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控制.

6.
7.
2内部空间6.
7.
2.
1一般规定⑴相同建筑功能的大堂(门厅)应集中合并设置.
⑵商业用房各层之间原则上应设置扶手电梯或梯段宽度不小于2.
4米的开放式楼梯;对于包含有商业功能的综合楼,商业用房原则上应在裙楼内集中布置.

6.
7.
2.
2室内透空空间⑴旅馆(酒店)建筑:仅限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阳台及水平投影面积超过150㎡的多功能厅、宴会厅、会议厅等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本栋旅馆(酒店)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15%时超过部分另行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⑵除旅馆(酒店)以外的商业建筑:①普通商业建筑仅限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本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10%时,超过部分另行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②集中大型商业建筑仅限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阳台及水平投影面积超过150㎡的多功能厅、商业影厅、宴会厅等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本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15%时,超过部分另行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6.
7.
2.
3建筑层高商业建筑层高有以下情形的,超过部分另行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2.
2m):⑴旅馆(酒店)建筑:作为大堂(门厅)的楼层层高超过5.
6m,酒店餐厅、康体中心等公共配套区域层高超过5.
6米,客房层层高超过4.
6m.

⑵除旅馆(酒店)以外的商业建筑:①普通商业建筑:首层层高超过5.
6m,或二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
6m.
②户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0㎡的商铺占该层商业建筑面积50%以上的商业建筑楼层:首层层高超过5.
6m,或二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
6m.

③除6.
8.
2.
2⑵②情形以外的集中大型商业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功能集中布置空间(同一楼层内,含直接为其服务的设施)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以根据建筑功能设计要求确定层高,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特殊情况另行专题研究.

6.
7.
2.
3阳台⑴旅馆(酒店)建筑中,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超过本栋旅馆(酒店)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10%时,超过部分另行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⑵除旅馆(酒店)以外的商业建筑中,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超过本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5%时,超过部分另行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6.
7.
2.
4房间分隔需独立办理产权登记的商业用房必须为实体分隔.
施工图设计已经核准的商业建筑需增加实体分隔进一步细分的,应满足以下规定:⑴增加实体分隔后仍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
⑵原层高超过5.
6m或设计为室内透空空间的商业用房,不得增加实体分隔进一步细分.

⑶原层高超过4.
6m的商业用房,进一步细分后的户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

⑷原层高不超过4.
6m的商业用房,进一步细分后的户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

6.
8城市综合体6.
8.
1城市综合体项目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要求进行设计,其各类功能建筑的设计应满足相应类别建筑设计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6.
8.
2城市综合体应考虑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并以公交优先的原则综合设置相应交通配套设施,保证公共交通及步行优先,以安全舒适为原则,处理好人、车分流.
其公共交通部分应24小时开放.

6.
8.
3机动车出入口道闸与道路上机动车开口之间的场地内部通道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⑴总规定建筑面积不大于30万平方米的,场地内部通道长度应不小于60m.

⑵总规定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场地内部通道长度应不小于90m.
6.
8.
4应设置户外活动及疏散广场,其占地面积应不小于建设用地面积的5%,并结合城市空间景观环境设计.
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
公共广场等部位应完善安全、卫生、交通、休息、交谊等行为所需要的设施配置.

6.
9教育建筑6.
9.
1通用规定6.
9.
1.
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大门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其主要人行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应有10m以上的缓冲距离,与其他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应不小于20m,并应提供2辆及以上接送学生大巴的停车位.

6.
9.
1.
2场地与建筑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无障碍厕所或设有无障碍厕位的公共厕所应每层设置;主要教学用房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6.
9.
1.
3总图设计时应综合考虑总平面布局与市政交通的关系,接送学生的车辆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的通行.

6.
9.
1.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设有电梯、地下室的,应有避免学生单独进入的安全措施.

6.
9.
2托儿所、幼儿园6.
9.
2.
1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6.
9.
2.
2建筑外墙及其正投影外轮廓线与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与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8m.

6.
9.
2.
3自用的停车场所、设备用房,其出入口、行车区域以及排风排烟设施不应设置在幼儿可到达的区域,并应设置便于有效管理的隔离措施.

6.
9.
2.
4托儿所、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置单独出入口.

6.
9.
2.
5生活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6.
9.
2.
6生活用房及办公、后勤部分的层高不得超过4.
0m,音体活动室的层高一般不超过6m.

6.
9.
3中小学校6.
9.
3.
1本规则中的中小学校泛指对青少年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种学校,除中学、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外,也包括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中等专科学校等.

6.
9.
3.
2建筑退让除满足建筑退红线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尚应满足普通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小于25m.

6.
9.
3.
3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为多层建筑.
各类小学主要教学用房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下;各类中学主要教学用房应设置在五层及以下.

6.
9.
3.
4校园内停车场地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

6.
10垃圾转运站6.
10.
1总平面布置6.
10.
1.
1转运规模在50吨/天以下的垃圾转运站,其站房四周可不设置围墙,站房建筑的外墙与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8m.
其他规模的小型垃圾转运站,其站房与周围建筑物(非环卫设施)的间隔应不小于10m.

6.
10.
1.
2转运车间出口前的回转场地应满足转运车辆的回转要求,场地进深应不小于15m.

6.
10.
1.
3室外回转场地应坡向转运站内的排水沟,以避免污水流向市政道路,其坡度不应小于1%但不宜大于6%.

6.
10.
1.
4再生资源回收站一般以回收间的形式设置在转运站一侧,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建筑面积不小于60㎡.

6.
10.
2建筑设计6.
10.
2.
1转运站采用分体式压缩机时,转运站外应设置收集车卸料坡道,坡道宽度不小于2.
4m,坡度不大于6%.

6.
10.
2.
2转运车间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0.
15m,但不宜高于0.
3m.
6.
10.
2.
3转运站内垃圾运输车通行门的净尺寸(宽*高)应不小于3.
6m*3.
4m(大型机动车进出口的净尺寸应不小于4m*5m);人力收集车通行门的净尺寸应不小于2.
4m*2.
1m.

6.
10.
2.
4转运车间室内净高应不小于车辆、设备最大伸展高度,且应不小于6m.
6.
10.
2.
5公厕、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等可设置在转运站的二层或三层.
6.
10.
3附设式垃圾转运站的附加要求6.
10.
3.
1应为小型垃圾转运站,且应与所附建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6.
10.
3.
2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垃圾产生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位置,垃圾转运站应设置通往市政道路的单独出入口.
垃圾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门窗洞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6.
10.
3.
3甲类、乙类、丙类厂房不应附设垃圾转运站.
6.
10.
3.
4垃圾转运站不应邻近托幼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不宜附设于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功能的建筑内.

6.
10.
3.
5垃圾转运站应避开人流、车流集中区域及主要人流、车流路线.
6.
10.
3.
6垃圾转运站设于地下或半地下时,应独立于建筑物的其它功能区域,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车行通道与人行(人力车)通道应分隔,车行通道净宽≥4m、净高≥4m、纵向坡度≤8%、转弯半径≥9m;人行(人力车)通道净宽≥2.
4m、净高≥2.
5m.

6.
11公共厕所6.
11.
1总平面布置6.
11.
1.
1在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等公共场所和新建居住区应按规划要求设置固定式公共厕所,用地充裕时以独立式为宜,用地紧张时可采用附设式建设.

6.
11.
1.
2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m,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m的绿化隔离带.
用地面积按一层计算,不包括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公共厕所等级标准可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6.
11.
2建筑设计6.
11.
2.
1公共厕所的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的使用空间,并应按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所间或无障碍厕位.

6.
11.
2.
2一类公共厕所可附设更衣室、物品寄放处、休息处、停车处场、化妆整容处、母婴室以及淋浴间等.

6.
11.
2.
3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厕位数量,商业街、金融交易场所、餐饮场所、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区域场所中公共厕所的男女厕位设置比例应为1:2~1:3;其它区域场所中宜为1:1.

6.
11.
2.
4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应满足以下规定:⑴独立式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应不低于3.
7m;当室内设有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净高,但应不低于3.
3m.

⑵附设式公共厕所的室内高度不得低于其所附建筑物的同层高度,且不宜低于3.
2m.

⑶当净高不能满足6.
12.
2.
4⑴~⑵规定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6.
11.
2.
5公共厕所主出入口处的门净宽应不小于1.
4m,男女分室出入口处的走道宽度应不小于1m.
设有残疾人专用单间的公共厕所,其内部应有不小于1.
5m*1.
5m的轮椅回转空间.

6.
12附设式停车库6.
12.
1停车位大小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
6.
12.
2停车库层高地上普通停车库层高不得大于3.
9m;设有两层机械停车位的车库层高不宜大于5.
6m.
多层立体机械停车库层高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6.
12.
3子母车位子母车位按1.
5的系数计算车位数量,但子母车位总数不得超过标准车位的10%(超出部分不计算停车位数量).

6.
12.
5停车位计算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格2进行换算.
设计文件中应标明车位数据指标,并在图纸中详细标出车位编号.

表格2机动车换算当量系数车型微型车小型车轻型车中型车大型车换算系数0.
71.
01.
52.
02.
56.
12.
6无障碍要求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均应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位和残疾人专用车位.
非机动车的停车位应靠近使用者活动区域;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在方便出入的位置,并应作显著标识,配置数量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6.
13厂房6.
13.
1外部空间6.
13.
1.
1一般规定⑴厂房具有跨度较大、空间开敞、荷载较大、功能单一等特点,其设计须考虑生产工艺及货运等基本要求.

⑵普通生产厂房不得按新型产业建筑的标准进行设计.
⑶普通生产厂房不得设置裙房.
6.
13.
1.
2内天井一般不得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
因特殊工艺需要而采用时,内天井的最小短边尺寸应大于24m.

6.
13.
1.
3建筑高度厂房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00米.
经特别申报并专题论证后确认因生产工艺需要,建筑高度比可进行相应调整.

6.
13.
1.
4场地设计普通工业用地内应按照规划要求配置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合理布置生产活动场地,合理疏导人流、普通车流和货流,充分考虑人车分流,提高道路系统安全性;货运流线与其他车行流线宜分开设置,避免相互干扰.

厂房应邻近货梯设置卸货场地,卸货场地面积按照每台货梯至少配备两台货车位计算,卸货场地可布置在地面、首层架空、半地下或地下一层;普通工业用地内卸货场地应满足大型货车通行需求.

6.
13.
2内部空间6.
13.
2.
1一般规定⑴须做好货物流线、装卸、垂直运输组织,保证货运简单便捷.
⑵厂房平面应规整方正,满足工业生产需要,应留出完整的可供使用的生产空间,主要进深不宜小于15米.

⑶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食堂;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6.
13.
2.
2室内透空空间建筑内部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6.
13.
2.
3建筑层高建筑层高超过8m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6.
13.
2.
4阳台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6.
14新型产业建筑新型产业建筑的设计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应的消防规范执行.
6.
14.
1外部空间6.
14.
1.
1一般规定主要立面应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不得设置不计面积的凸窗及任何形式的凸阳台.

6.
14.
1.
2内天井内天井的最小短边24m;用于围合内天井四周建筑的最小进深均不应小于15m,否则应按6.
15.
2.
2室内透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控制.

6.
14.
1.
3建筑高度新型产业用地中主导用途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50米;商业配套建筑高度不得大于24米,其他配套建筑高度按照各自规模及相关规范合理确定.

6.
14.
1.
4场地设计研发用房应邻近货梯设置卸货场地,卸货场地面积按照每台货梯至少配备两台货车位计算,卸货场地可布置在地面、首层架空、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卸货场地应满足中型货车通行需求.

6.
14.
2内部空间6.
14.
2.
1一般规定⑴营业厅、营销展厅、咖啡厅、厨房、餐厅、职工食堂等非新型产业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得占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新型产业建筑功能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⑵研发用房可独立设置客梯,应配备至少1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当与厂房同栋布置时,应满足厂房货梯的配置标准.

⑶研发用房的卫生间、茶水间、阳台(露含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
研发用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6.
14.
2.
2室内透空空间仅限大堂(门厅)、公共阳台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以下相应规模建筑室内透空空间面积限值时,超过部分另行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建议删除).

⑴当S1≤50000时,S2=S1*5%.
当S1>50000时,S2=50000*5%+(S1-50000)*3%.
其中S1为本栋新型产业功能建筑面积,S2为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单位为㎡.

6.
14.
2.
3建筑层高首层层高超过5.
6m,或二层及以上层高超过4.
6m时,超过部分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
14.
2.
4阳台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6.
15仓库6.
15.
1外部空间6.
15.
1.
1一般规定应合理布置场地,仓库区、卸货区、加工区及办公区分区合理,互不干扰,方便使用.

6.
15.
1.
2内天井一般不得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
因特殊工艺需要而采用时,内天井的最小短边尺寸应大于24m.

6.
15.
2内部空间6.
15.
2.
1一般规定建筑平面一般为大开间,如需分隔,各单元建筑面积不宜过小,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单元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

6.
15.
2.
2室内透空空间建筑内部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6.
15.
2.
3建筑层高工业、仓储建筑层高大于8.
0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6.
15.
2.
4阳台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6.
16物流建筑6.
16.
1外部空间6.
16.
1.
1一般规定⑴物流建筑中用于物质储备、简单加工、中转配送等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用于运营管理、批发展销等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⑵各建筑功能应能明确区分,并分别符合各自的设计规范和本规定相应建筑分类设计要求.

6.
16.
1.
2内天井内天井的最小短边24m;用于围合内天井四周建筑的最小进深均不应小于15m,否则应按6.
17.
2.
1室内透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控制.

6.
16.
2内部空间6.
16.
2.
1室内透空空间仅限大堂(门厅)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以下相应规模建筑室内透空空间面积限值时,超过部分另行另行计算计容建筑面积:⑴当S1≤50000时,S2=S1*5%.
⑵当S1>50000时,S2=50000*5%+(S1-50000)*3%.
其中S1为本栋物流功能建筑面积,S2为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单位为㎡(建议删除).

6.
16.
2.
2建筑层高建筑层高大于8.
0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6.
16.
2.
3阳台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第7章附则7.
0.
1国家、广东省和阳江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规划主管部门此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7.
0.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规划条件中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7.
0.
3本规则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本规则动态修订机制.

7.
0.
4本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录A建筑面积限值指标速查表A.
0.
1室内透空空间附表A.
0.
1室内透空空间的投影面积限值建筑类别位置限值住宅建筑建筑面积>90㎡复式住宅的户内起居室(厅)、餐厅取60㎡与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20%中的较小值,室内透空空间高度不得超过两个标准层错层式住宅的户内起居室(厅)取40㎡与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中的较小值,室内透空空间高度不得超过4.
5m办公建筑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阳台、多功能厅、会议厅S1≤50000时,S2=S1*10%;50000100000时,S2=50000*10%+50000*5%+(S1-100000)*3%.
公寓式办公首层大堂(门厅)本栋公寓式办公功能规定建筑面积*3%商业建筑旅馆(酒店)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阳台、多功能厅、宴会厅、会议厅本栋旅馆(酒店)功能规定建筑面积*15%除旅馆(酒店)外普通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本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10%集中大型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阳台、多功能厅、商业影厅、宴会厅本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15%新型产业建筑大堂(门厅)、公共阳台S1≤50000时,S2=S1*5%;S1>50000时,S2=50000*5%+(S1-50000)*3%.
物流建筑大堂(门厅)S1≤50000时,S2=S1*5%;S1>50000时,S2=50000*5%+(S1-50000)*3%.
非上述情形0表中S1为本栋地相应功能规定建筑面积,S2为室内透空空间的投影面积限值,单位为㎡.

A.
0.
2建筑层高附表A.
0.
2建筑层高的限值和标准值建筑类别位置限值住宅建筑、宿舍建筑首层作为公共大堂电梯5.
6m首层4.
9m二层以上4.
0m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新型产业建筑办公建筑、普通商业建筑、新型产业建筑首层5.
6m二层以上4.
6m集中大型商业建筑单层商业建筑面积≤2000㎡首层5.
6m二层及以上4.
6m单层商业建筑面积>2000㎡专题讨论厂房、仓库一般厂房、仓库首层8.
0m特殊厂房、仓库专题讨论各类建筑避难层、设备层6.
0m屋面构件女儿墙1.
5m屋面构架、幕墙建筑高度≤24m2.
2m24m<建筑高度≤250m8.
0m附录B阳台和装饰柱(1)规划部门明确要求封闭的结构外阳台为了街景立面的美观,规划部门明确要求封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外且进深不大于2.
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的1/2计算建筑面积(详见下图);当其进深大于2.
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部面积.

(2)非结构及非围护的装饰柱(不落地)突出主体结构墙柱梁面非凸窗周边的装饰柱的挑出长度不大于0.
5米,柱的宽度不大于0.
6米(详见下图).
尺寸范围内的装饰柱不计算面积,超过尺寸的装饰柱,则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部面积.

(3)凸窗两侧及中间处的装饰柱凸窗两侧及中间处的装饰柱可比凸窗多挑出的长度不大于0.
2米,柱的宽度不大于0.
3米(详见下图).
尺寸范围内的装饰柱不计算面积,超过尺寸的装饰柱,则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部面积.

(4)阳台装饰柱阳台装饰柱可比阳台结构板挑出方向以及阳台两侧边缘多挑出的长度不大于0.
3米,且阳台装饰的柱长度不大于0.
5米,宽度不大于0.
5米(详见下图).
尺寸范围内的阳台装饰柱不计算面积;超过尺寸的装饰柱,则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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