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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设置  时间:2021-04-12  阅读:()

序号证明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备注1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明)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1371427004418113N437071100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继子女收养登记,在无法提供有效结婚证件、无法进行信息核查或信息核查失败时提交结婚证明2收养能力证明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1371427004418113N437071100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3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报告)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1371427004418113N437071100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三、严格规范送养材料(四)涉外送养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2.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体检报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出具检查报告涉外送养儿童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报告在有关情况通过《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不能体现时提交4生育情况或无子女证明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1371427004418113N437071100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卫生健康部门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卫生健康部门出具证明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1371427004418113N437071100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十九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公安机关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开具捡拾、报案证明6委托书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1371427004418113N437071100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四条:"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八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国公证或认证机构申请人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经证明或公证的委托书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7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1371427004418113N437071100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五条:"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簿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
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宣告死亡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
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到人民法院开具宣告死亡证明.
8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监护权证明)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1371427004418113N437071100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五条:"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簿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有关单位、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出具监护权证明9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1371427004418113N437071100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五条:"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簿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生父母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人民法院开具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到生父母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10协议书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1371427004418113N437071100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特需儿童涉外送养材料制作指引》(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2018年5月编印)"第一部分涉外送养儿童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6.
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六、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6.
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卫生健康部门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卫生健康部门办理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11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1371427004418113N437071100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生父母为送养人的….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五条:"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簿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离婚的)为送养人的….
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出具12亲属关系证明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1371427004418113N437071100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特需儿童涉外送养材料制作指引》(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2018年5月编印)第一部分涉外送养儿童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六、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5.
送养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公证机构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到公证机构进行亲属关系公证用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无法替代时提交13残疾证明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1371427004418113N437071100500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五条:"(四)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残疾证明无法提供有效残疾证时提交14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内地居民结婚登记11371427004418113N4370711003003《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现役军人服役部队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服役部门团级以上政治处开具15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相关血亲关系声明或证明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11371427004418113N4370711004001《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澳门公证机构公证、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港澳台居民的血亲关系证明到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台湾公证机构公正.
华侨血亲关系证明由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无配偶证明由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办理涉华侨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涉外国人结婚登记,提供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6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申请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
《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64号)第五条遗体火化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二)火化证明存根;(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医院、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在殡仪馆治丧时,由丧事承办人持身份证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或者村居委会、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或上门服务人员上服务门时)填写《德州市区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并根据死者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
具有德州市户籍的居民,需要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2.
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抚养的人员、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需提供医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3.
驻德州大中专院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逝者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4.
驻德州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5.
待安置期间的退伍军人,需提供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材6.
未知名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书.
丧事承办人持以上材料到殡仪馆对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由殡仪馆收费处根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

17医院出具的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有效证明材料遗体火化;申请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
《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64号)第五条遗体火化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二)火化证明存根;(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医院在殡仪馆治丧时,由丧事承办人持身份证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或者村居委会、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或上门服务人员上服务门时)填写《德州市区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并根据死者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
具有德州市户籍的居民,需要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2.
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抚养的人员、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需提供医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3.
驻德州大中专院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逝者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4.
驻德州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5.
待安置期间的退伍军人,需提供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材6.
未知名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书.
丧事承办人持以上材料到殡仪馆对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由殡仪馆收费处根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

18公安出具的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有效证明材料遗体火化;申请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
《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64号)第五条遗体火化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二)火化证明存根;(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公安机关在殡仪馆治丧时,由丧事承办人持身份证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或者村居委会、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或上门服务人员上服务门时)填写《德州市区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并根据死者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
具有德州市户籍的居民,需要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2.
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抚养的人员、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需提供医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3.
驻德州大中专院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逝者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4.
驻德州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5.
待安置期间的退伍军人,需提供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材6.
未知名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书.
丧事承办人持以上材料到殡仪馆对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由殡仪馆收费处根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

19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公司住所证明;"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公民身份证由公安部门办理20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已实现书面告知承诺21身份证明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37012002700Y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37012032700Y3、信息公开3720203090004、水产苗种生产审批3701200080005.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3701200090006、水产苗种产地检疫3701203270007、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3701200130008、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9、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37012002600010、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11、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37072023900012、信息公开372020309000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二条: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通过)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8、《山东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通过,2018年1月23日修正)第十五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

9、《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1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14、《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15、《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通过,2017年第4号农业部令)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第九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17、《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8、《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上级主管机关或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122营业执照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120028000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70120a530003、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4、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3701200260005、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3701200070006、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7、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3707202390008、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受理、初审3707202440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十二条:"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许可和备案手续.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5、《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第四条:"申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6、《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发布,2017年2月8日修订)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第十一条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7、《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款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8、《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通过,2017年第4号农业部令)第九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1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3、《山东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通过,2018年1月23日修正)第十七条: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交以下材料:(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15、《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6、《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17、《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8、《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23学历、职称证明或培训证明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受理、初审370720244000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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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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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第九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议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3、18、《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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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职内检员的资质证明;教育部门和相关人社部门2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37012032700Y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来历证明;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保险公司、生产、销售单位或修理单位25身体条件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37012002700Y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二条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二)身体条件证明.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26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37012032700Y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生产厂家27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37012032700Y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通过)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保险公司仅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相关业务28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37012032700Y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农机安全检验机构29《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未取得行驶证的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37012032700Y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来历证明;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八条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所有人提供行驶证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取得行驶证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原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法院、行政执法部门30蚕种检疫检验报告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的审批3701200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5号令)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2006年6月28日发布)第二十一条:"销售的蚕种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和标签.
"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山东省鲁丝桑蚕种质量检验所31菌种生产经营资格证明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120028000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部委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省农业农村厅32品种权人授权证明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120028000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部委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品种权人33资质证明1、水产苗种生产审批3701200080002、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370120007000《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生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生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交以下材料:(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职称认定机关、进口苗种所在国主管部门、申请人34用海证明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3701200090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第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35健康状况证明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3701200130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乡镇(街道)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院36渔业船员培训证明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3701200130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37品种审定证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70120a530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2、《山东省种子条例》第十八条"国家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国家、各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38新品种权证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70120a530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39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四)(五)(六)(七)(八)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房屋管理部门或村委会40教学人员准教证明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370120026000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省农业农村厅41教室及教学场所所有权证明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370120026000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土地管理部门或租赁对象42教练车牌证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370120026000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三)教学设备清单;农机监理部门43财务人员身份证明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370120026000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财政部门4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交通部门渔业主管部门45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370720239000《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籍港登记机关46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船籍港登记机关47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渔业主管部门48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船籍港登记机关49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农业农村部、海关50身份证明(身份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371023007000《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人身份证明;公安部门到公安部门办理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371023013000《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十九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二十二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人身份证明;公安部门到公安部门办理51资格(职称)证书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370123022001/37012302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人事部门人社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考核发证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37072300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人事部门人社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考核发证52医学诊断证明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371023010000《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5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明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37072300500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到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办理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37102301800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到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办理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37102300900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到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办理54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370123022001/37012302200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住建部门到住建部门办理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37072300500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住建部门到住建部门办理5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370123022001/37012302200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37072300500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5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变更同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2.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变更3701160010923.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37011600109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需提供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7学历和学位证明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2.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37011600109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
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毕业院校需提供由毕业院校出具的学历和学位证明58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以上职称证明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
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以上职称证明59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60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证明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2.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需提供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的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证明61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等证明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4.
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设计单位需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等证明62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4.
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需提供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63监测报告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2.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延续3701160010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二)监测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6.
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
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监测单位需提供由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64企业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企业自行监测的)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6.
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
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需提供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65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7.
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监测单位需提供由监测单位出具的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66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证明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4.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提供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证明67建设项目工程消防证明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4.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提供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消防证明68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验收证明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4.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应急部门需提供由应急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验收证明69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2.
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3.
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自然资源部门、当地政府需提供由自然资源部门、当地政府出具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70身份证明1.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变更3701160010922.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37011600109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公安部门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件71培训证明1.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37011600109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生态环境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需提供由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培训证明72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1.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公布第8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公安部门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73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公布第十一条第四款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认知文件和身份证明,第六款载明成员的名称或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证书登记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编办.
法定代表人、理事、成员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为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事业单位证书(事业单位为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社会团体证书(事业团体为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74身份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7000001310191.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4.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3.
4.
1.
1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公安部门身份证明即身份证.
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
75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接受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37000020310641.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者所在地的设区的地级市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
76社会信用代码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7000001310191.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4.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3.
4.
1.
1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行政审批部门提供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由使用单位所在地市、县两级行政审批部门办理77机动车行驶证公安部门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
78机动车登记证公安部门提供机动车登记证.
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
79身份证明动产抵押登记37000007310081.
《物权法》(2007年3月通过)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2.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公安部门身份证明即身份证.
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
803700002012008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
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或由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审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盖章确认81营业执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除外)备案371021012000《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章备案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82组织机构代码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章备案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8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章备案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商务主管部门到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提供8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371021009000《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8〕30号)备案所需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二手车交易市场信息备案登记表(加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印章);(三)二手车交易市场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证明复印件,土地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消防验收意见书;(五)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85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证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86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到公安机关办理87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部门(住建)到消防验收部门办理88土地性质证明文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8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洗染业经营者备案371021019000《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5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9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到公安机关办理9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评审意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1371427004418172R4371015444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4号)"一、全面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一)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等部门沟通、协调,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
土地使用权拟收回、已收回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用地;2.
用途拟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3.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4.
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属于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出让工作的通知》(德政发〔2020〕4号)"三、土地储备(三)收储地块入库对完成土地房屋征收,达到土地取得方式和程序合法、产权清晰、已按协议补偿到位、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完成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拆迁、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无土壤污染风险、相关材料齐全等条件的地块,市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组织验收,纳入土地储备库.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单位出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92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11371427004418172R437101541000093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11371427004418172R4370715006007-11371427004418172R437071500601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公安部门到公安部门办理94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11371427004418172R4370715006007-11371427004418172R437071500601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2日施行)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公安部门,申请人所在地派出所,村(居)委会到公安部门、申请人所在地派出所,村(居)委会办理95发票证明(开发项目价款凭证或不动产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37000010171241.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
"售卖单位需要缴存时一并开具发票.
9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到自然资源局办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37000010171241.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
"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到自然资源局办理.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到自然资源局办理.
9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到自然资源局办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37000010171241.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
"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到自然资源局办理.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到自然资源局办理.
9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3700000117051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9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到自然资源局办理.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到自然资源局办理.
10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行政审批局需要到行政审批局办理.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审批局需要到行政审批局办理.
10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到行政审批局办理.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到行政审批局办理.
102社会保险证明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项目登记37000010990141.
【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部委规章】《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7月20日,国人防〔2013〕417号)第七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承担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取得甲级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揽设计业务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3.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其他权力事项报送的通知》(2018年4月23日,鲁防发〔2018〕4号)3:"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项目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进鲁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项目登记表》(3-1)一式3份;2.
《项目设计人员名单》(3-2)一式2份.
其中应注明设计人员的职称及专业,可根据各专业实际人数调整表格;注册师、防护师的印章盖在名单背面;图纸上签字的设计人员应与《项目设计人员名单》一致,且应在"签字"栏中签字,手写体存档备查;3.
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合同填写应完整、规范;设计收费情况填写应详细、明确;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或使用授权书委托驻鲁负责人签署,一份授权书只能委托一个项目;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5.
项目设计人员最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
办理备案手续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原件、社保证明原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3-3);7.
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办理进鲁项目登记手续.

注册地社保主管部门需要到注册地社保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2.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3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改),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注册地社保主管部门需要到注册地社保主管部门办理103身份证明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37000001990211.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可以采取自营、股份制经营、租赁或者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并注重开发性、生产性、服务性经营.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
【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项目登记37000010990141.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通过,2017年10月23日修订,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
【部委规章】《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7月20日,国人防〔2013〕417号)第七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承担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取得甲级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揽设计业务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3.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其他权力事项报送的通知》(2018年4月23日,鲁防发〔2018〕4号)3:"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项目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进鲁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项目登记表》一式3份;2.
《项目设计人员名单》一式2份.
其中应注明设计人员的职称及专业,可根据各专业实际人数调整表格;注册师、防护师的印章盖在名单背面;图纸上签字的设计人员应与《项目设计人员名单》一致,且应在"签字"栏中签字,手写体存档备查;3.
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合同填写应完整、规范;设计收费情况填写应详细、明确;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或使用授权书委托驻鲁负责人签署,一份授权书只能委托一个项目;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5.
项目设计人员最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
办理备案手续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原件、社保证明原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7.
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办理进鲁项目登记手续.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37000010990131.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及相关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二)监理、施工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2.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3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改),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104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发改部门需要到发改部门办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37000010171241.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
"发改部门需要到发改部门办理.
105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正)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到行政审批局办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37000010171241.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
"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到行政审批局办理.
106职称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2.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3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改),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人社部门需要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107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行政审批部门或住建部门按照资质等级向行政审批部门或住建厅申请.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37000010171241.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
"行政审批部门或住建部门按照资质等级向行政审批部门或住建厅申请.
108经营权证明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审批部门或住建部门依据开发项目向行政审批部门或住建厅申请.
109开发项目市政验收意见表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建部门需要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110前期物业核实证明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管中心需要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111供电设施验收证明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供电公司需要到供电部门申请办理112住宅产业化核实证明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建部门需要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113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建部门需要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114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交付证明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37000010170861.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2.
【部门规章】:鲁人社规(2019)9号《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第九条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银行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和银行印鉴回执单,需要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上传平台115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000010170751.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住建部门提供规划、审批局、施工、建设、监理、设计、勘察、质检站、消防、防雷、人防、图审、档案等单位出具的材料,到市民中心申请办理116政府会议纪要或同意建设意见、文件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00001990221.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3.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一、项目建议书、(二)提交材料.
1.
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及项目建议书;2.
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同意建设的意见、文件;3.
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合作意向书(或正式协议、合同);4.
指挥所、疏散基地建设项目需提报选址批准文件.
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意见117规划部门预审意见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00001990221.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一、项目建议书、(二)提交材料.
1.
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及项目建议书;2.
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同意建设的意见、文件;3.
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合作意向书(或正式协议、合同);4.
指挥所、疏散基地建设项目需提报选址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提交材料1.
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3.
管辖该项目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4.
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到表;5.
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管辖该项目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118国土部门预审意见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00001990221.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一、项目建议书、(二)提交材料.
1.
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及项目建议书;2.
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同意建设的意见、文件;3.
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合作意向书(或正式协议、合同);4.
指挥所、疏散基地建设项目需提报选址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提交材料1.
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3.
管辖该项目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4.
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到表;5.
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项目所在地国土主管部门管辖该项目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119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00001990221.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一、项目建议书、(二)提交材料.
1.
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及项目建议书;2.
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同意建设的意见、文件;3.
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合作意向书(或正式协议、合同);4.
指挥所、疏散基地建设项目需提报选址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提交材料1.
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3.
管辖该项目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4.
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到表;5.
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120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00001990221.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四、开工报告(二)提交材料1.
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2.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3.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5.
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表;6.
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7.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8.
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招标机构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机构出具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
121施工合同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00001990221.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四、开工报告(二)提交材料1.
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2.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3.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5.
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表;6.
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7.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8.
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项目甲乙方项目甲乙方自行签订施工合同.
12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00001990221.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四、开工报告(二)提交材料1.
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2.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3.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5.
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表;6.
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7.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8.
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住建、人防主管部门住建、人防主管部门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核发123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00001990221.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四、开工报告(二)提交材料1.
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2.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3.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5.
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表;6.
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7.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8.
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住建、人防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12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00001990221.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四、开工报告(二)提交材料1.
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2.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3.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5.
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表;6.
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7.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8.
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规划主管部门由政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规划主管部门办理125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000019902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通过)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126建筑工程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000019902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通过)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评审专家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评审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127人防工程安全保护方案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370000019902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通过)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编制人员编制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128人防工程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370000019902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通过)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评审专家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评审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129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合格文书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00001990221.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2.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四、开工报告(二)提交材料1.
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2.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3.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5.
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表;6.
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7.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8.
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消防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30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37000001990201.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2.
【国务院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5月中发〔2001〕9号)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对应建成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单位缴费后,执收单位出具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131地质勘测报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37000001990201.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2.
【部委文件】《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4月21日国人防〔2015〕103号):"对建设单位申请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缴费进行易地建设的,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明确的4个限制条件,建设评估制度机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独立进行准确评估,并要求提交具有法律责任的评估报告,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评估报告,经集体研究作出能建或不能建的决策后下达批复文件……"地质勘测机构受委托地质勘测机构出具地质勘测报告.
132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查37000010990101.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2.
【部委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国土主管部门管辖该项目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土地使用权属证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37000001990201.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2.
【国务院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5月中发〔2001〕9号)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对应建成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国土主管部门管辖该项目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土地使用权属证件13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370000019902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
【部委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二章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3.
【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134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验收意见书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370000019902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
【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验收意见书135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000010990111.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部门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签署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13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建、规划等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查37000010990101.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2.
【部委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建、规划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建、规划等部门出具项目建设批准文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000010990111.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部门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建、规划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建、规划等部门出具项目建设批准文件137人防设备检测(验)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000010990111.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部委规章】《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
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3.
【部委文件】(审改办发〔2017〕1号)第2项: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出具人防设备检测(验)报告138人防设备出厂前产品质量检测具合格证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000010990111.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部委规章】《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
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3.
【部委文件】(审改办发〔2017〕1号)第2项: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出具人防设备出厂前产品质量检测具合格证明139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37000001990191.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
【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3.
【部委文件】审改办发〔2017〕4号:"地方人民防空管理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数字联审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00001990221.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
【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3.
【部委文件】审改办发〔2017〕4号:"地方人民防空管理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数字联审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140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37000010990131.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及相关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二)监理、施工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甲级国家人防办;乙级、丙级省级人防办申请办理141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37000010990131.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及相关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二)监理、施工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住建、人防主管部门住建、人防主管部门办理14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平战转换预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37000010990131.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通过,2017年10月23日修订,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及相关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二)监理、施工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编相关文件143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37000010990091.
【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5月中发〔2001〕9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空空间体系.
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连通.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37000010990131.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
【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144身份证信息公开3700002014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公安局身份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申请公开本人相关信息的需要提供身份证.
145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服务37000020140721.
【部委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公安局公安机关办理146身份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37000020140591.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24号)第一项第一条:各市须统一使用"山东省人事考试证书管理系统"发放新版证书,为考生提供邮寄与现场发放两种方式.
考生申请邮寄的,要及时推送EMS(邮政特快专递)安排投递;考生现场领取的,要积极利用省厅配发的高拍仪、电子签名板、身份证阅读器等硬件设备留存领证电子材料.

公安局到公安机关办理147介绍信流动人员人事管理服务370000201403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1).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
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政审考察单位1.
政审考察单位出具考察档案介绍信;2.
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仅限于档案在本单位存放人员.
148调档函流动人员人事管理服务370000201403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1).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
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档案接收单位1.
档案接收单位出具调档函;2.
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仅限于档案在本单位存放人员.
149身份证流动人员人事管理服务370000201403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1).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
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办理业务人员办理调档、出具相关证明需要携带身份证件.
仅限于档案在本单位存放人员.
150委托书流动人员人事管理服务370000201403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1).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
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委托他人代办档案手续委托他人代办档案业务的,被委托人出具委托书.
仅限于档案在本单位存放人员.
151身份证明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370000201402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四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公安部门身份证到公安机关办理152身份证工伤认定3700000714003《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公安机关到公安机关办理153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370000071400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工作单位到档案15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370000071400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办理155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工伤认定3707140030001.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公国,2010年12月8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申请表第六项:……(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仅限于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15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认定37000007140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办理157公安部门报案及案件处理证明工伤认定37000007140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公安机关到各级公安机关办理158死亡证明工伤认定37000007140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到各级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办理159身份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370000201407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章鉴定程序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刘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公安机关到各级公安机关办理160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370000201407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章鉴定程序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刘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人社部门办理161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370000201407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章鉴定程序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刘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办理162身份证明普通护照签发370109019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国家移民管理局《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五)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办理、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七、办理方式…(一)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1000《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材料…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签注材料…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办理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37010902000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签发37010902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七)因国籍冲突、港澳居民来内地遗失证件等情形需申请出入境通行证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办理适用于无有效回乡证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明主要指的是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370109020001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办理适用于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申请人,身份证明主要指的是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370109018000《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台湾居民申请来往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第二款: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国家移民管理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三)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
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
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
在大陆停居留的台湾居民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后申请办理台胞证.

台湾主管部门台湾主管部门办理适用于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主要指的是台湾居民身份证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370000010912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5号)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明主要指的是身份证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3700000109149《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第十条:"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
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明主要指的是身份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370109043000《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
2.
1.
1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及以下材料:a)身份证明复印件b)申请人符合8.
1.
2要求的证明,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提供符合8.
1.
1要求的证明;c)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d)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e)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或退休人员到本单位(或原单位)开具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同时到受聘用的爆破作业单位开具聘任协议.
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本项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初领)370000010910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备注中所指身份证明开具单位开具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增驾)370000010910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有效期满换证)370000010910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损毁换证)370000010910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遗失补证)370000010910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延期换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延期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许可)3700000109106《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取得从事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11370000004504927A2370109000200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县(区、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区、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押运人员身份证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等《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11月25日起实施),第八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第十三条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证明及相关证明凭证,更换车架的还应交验车辆.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原所有人及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交易发票等来历证明,并交验车辆.
第十九条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第二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补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换领号牌情况说明.
号牌损坏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第二十五条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书面委托.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身份证明到市场监管局开具;个人身份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开具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3700000109110《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二十三条: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第二十九条:(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第十三条: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第二十三条申请抵押(或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需要提供备注中所指身份证明到其单位开具校车标牌核发、领取、换领《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三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四十一条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需要提供备注中所指身份证明到其单位开具申请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解除质押备案《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需要提供备注中所指身份证明到其单位开具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需要提供备注中所指身份证明到其单位开具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需要提供备注中所指身份证明到其单位开具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需要提供备注中所指身份证明到其单位开具163户籍证明普通护照签发370109019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开具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开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1000《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开具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37010902000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开具164居住证明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居住证持有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除外)、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申请.
"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开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1000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开具165监护证明普通护照签发370109019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国家移民管理局《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五)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公安、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辖区派出所、公证机关、医疗卫生、民政部门出具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七、办理方式…(一)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公安、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辖区派出所、公证机关、医疗卫生、民政部门出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1000《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六、申请材料(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材料…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公安、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辖区派出所、公证机关、医疗卫生、民政部门出具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370109020001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三)…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公安、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辖区派出所、公证机关、医疗卫生、民政部门出具出入境通行证签发37010902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辖区派出所、公证机关、医疗卫生、民政部门出具166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普通护照签发370109019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单位证明适用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单位证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1000《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单位证明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37010902000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单位证明167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的相应证明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37010902000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出具适用于夫妻团聚及偕行子女168身份证明1.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3701410010012.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3701410020003.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3707410030004.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3710410010005.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3710410020001.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3.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公安机关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
申请人自持,无须另行申办2.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原件退还申请人169户籍证明1.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3701410010002.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3707410030003.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3710410010004.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3710410020001.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2.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公安机关申请人需提供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信息页的原件及复印件1.
申请人自持,无须另行申办2.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原件退还申请人170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证明1.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3701410010002.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3710410020001.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2.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申请人需提供有关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
申请人自持,无须另行申办2.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原件退还申请人171婚姻关系证明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370741003000《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申请人需提供生父母、继父母的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
申请人自持,无须另行申办2.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原件退还申请人172收养证明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370741003000《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民政部门申请人需提供收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
申请人自持,无须另行申办2.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原件退还申请人173资金证明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370141001000《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四)必要的资金证明……"银行等金融部门申请人需到资金所在地的银行等金融部门申请办理资金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原件退还申请人174验资报告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37014100200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机构申请人需到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申请办理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原件退还申请人175清算报告民族、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查37014100200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清算组织申请人需申请有资质的清算组织开具清算报告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原件退还申请人176学历证明开展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审批370141005000《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学习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九条:"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教育部门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门颁发的有效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
申请人自持,无须另行申办2.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原件退还申请人177拟设立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370141001000《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向县级宗教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宗教工作部门征求拟设立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应当明确是否同意设立该场所无需申请人自行向开具单位申请178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371041002000《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宗教事务部门申请人需到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开具注销备案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原件退还申请人179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3700001025003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修改)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十九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地点:用户可自行选择在"市场监管(工商)系统"或"山东政务服务网"注册用户(注册后,需先进行初级、中级认证)并办理业务办理流程:1.
用户登录2.
信息填报: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表单3.
办结用户可以在"一窗通系统"查询办理进度;所需材料: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
住所使用证明.
6.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属于县级权限180安全评估报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370000102500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三十条:"……(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1.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点击中介超市,进入中介超市系统,可以查看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并进行网上咨询;2.
双方协议约定评价报告的完成时限、价格等内容.
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18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7000001250051.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中介机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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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约定评价报告的完成时限、价格等内容.
18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7000001250051.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中介机构1.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点击中介超市,进入中介超市系统,可以查看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并进行网上咨询;2.
双方协议约定评价报告的完成时限、价格等内容.
183身份证明信息公开3700002025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公安部门或及其他证件发证部门办理地点: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流程:1:提交材料2:拍照按指纹(1)现场拍摄采集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并录取指纹(2)部分城市可接受自带两张符合标准的照片,交由工作人员扫描无需再拍照,若有此项需要请提前咨询当地派出所3:签字取凭证在领取凭证上签字认可,并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工作人员会告知身份证领取时间4:领取身份证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点领取证件如本人无法前往受理点领取,具体代领、邮寄服务请咨询当地派出所(1)若地区支持快递EMS邮寄服务,请在办理时填写《居民身份证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委托书》(2)若地区支持代领,如北京,具体情况请注意各地代领须知所需材料: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在办理点填写《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18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证明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7000001250051.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行政审批局、发改、工信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划手续业务电话:0534-3210351立项手续业务电话:0534-3210357/3269985工信备案业务电话:0534-321177818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证明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7000001250051.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行政审批局、发改、工信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划手续业务电话:0534-3210351立项手续业务电话:0534-3210357/3269985工信备案业务电话:0534-3211778186设计资质证明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7000001250051.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住建部门办理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4楼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J20窗口电话:0531-68966221,0531-82083283办理流程:详见《工程勘察设计办事指南2018版》(zjt.
shandong.
gov.
cn/art/2018/12/7/art_102826_7549280.
html)网上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通知公告(http://z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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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col/col102884/index.
htmlnumber=SD1002)所需材料:http://z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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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art/2018/12/7/art_102826_7549280.
html设计单位187设计资质证明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7000001250051.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住建部门办理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4楼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J20窗口电话:0531-68966221,0531-82083283办理流程:详见《工程勘察设计办事指南2018版》(z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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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art/2018/12/7/art_102826_7549280.
html)网上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通知公告(http://z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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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ol/col102884/index.
htmlnumber=SD1002)所需材料:http://z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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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art/2018/12/7/art_102826_7549280.
html188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证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370000012500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地点:用户可自行选择在"市场监管(工商)系统"或"山东政务服务网"注册用户(注册后,需先进行初级、中级认证)并办理业务办理流程:1.
用户登录2.
信息填报: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表单3.
办结用户可以在"一窗通系统"查询办理进度;所需材料: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
住所使用证明.
6.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89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370000012500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1.
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点击中介超市,进入中介超市系统,可以查看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并进行网上咨询;2.
双方协议约定评价报告的完成时限、价格等内容.
190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证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370000012500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行政审批局、发改、工信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划手续业务电话:0534-3210351立项手续业务电话:0534-3210357/3269985工信备案业务电话:0534-3211778(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意见作为审批(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的,可免于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191致残经过证明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

政法部门、就诊医院、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

192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
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
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出院病历复印件.
"档案保管机关、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原就诊的部队体系医院需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
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
医疗事故致残需要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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