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政务公开事项标准汇编就业创业领域济源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录第一部分服务规范1、服务大厅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评暂行办法………………12、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103、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守则…144、服务大厅学习制度…165、服务大厅考勤制度…176、服务大厅值班制度…187、服务大厅卫生保洁制度…198、服务大厅一次告知制度…209、服务大厅业务办理六件制…2110、服务大厅窗口单位联席办公会议制度……………………2411、服务大厅引导员制度…2612、服务大厅投诉督查制度…2713、8号窗口业务流程…2814、9号窗口业务流程…3015、10号窗口业务流程…3216、11—13号窗口业务流程…3517、14号窗口业务流程…4718、15号窗口业务流程…5019、16号窗口业务流程…5320、17—18号窗口业务流程…5521、19—23号窗口业务流程…5722、24号窗口业务流程…6323、25号窗口业务流程…6624、26—30号窗口业务流程…6725、31—32号窗口业务流程…71第二部分事项公开标准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使用童工的,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的、介绍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处罚公开规范…752、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公开规范…773、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公开规范…794、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公开规范…815、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公开规范…836、民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公开规范…………………857、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罚公开规范…………878、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公开规范…899、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公开规范…9110、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非法印制、倒卖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公开规范…9311、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公开规范…951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公开规范…9713、违反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公开规范…991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公开规范……………………10115、用人单位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公开规范…10316、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公开规范…10517、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公开规范…10718、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证的处罚公开规范…10919、用人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的处罚公开规范…11120、用人单位违规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公开规范…1132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公开规范…1152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公开规范…1172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公开规范…11924、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处罚公开规范……………………12125、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证书的处罚公开规范…12326、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公开规范…………12527、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公开规范…12728、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公开规范…1292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公开规范…13130、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公开规范………13331、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公开规范…13532、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公开规范…………………13733、技工院校学生资助材料审查公开规范…………………1393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开规范…14135、"三支一扶"选拔招募公开规范…14336、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查公开规范…………………14537、事业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审批公开规范…………14738、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公开规范……………14939、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公开规范…………………15140、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公开规范……………………15341、国务院或政府特殊津贴、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职教专家等国家级和省级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工作公开规范…1554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研发基地的申报、设立及管理协调工作公开规范…15743、军转干部安置公开规范…1594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初审公开规范………………16145、集体合同审查公开规范…16346、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公开规范………………16547、流动人员户籍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转公开规范……16748、个人求职事项办理公开规范…16949、企业招聘事项办理公开规范…17150、就业创业培训事项办理公开规范…17351、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事项办理公开规范………………17552、失业职工技能培训事项办理公开规范…………………17753、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事项办理公开规范…………………17954、劳动保障事项代理人员退休申办事项办理公开规范…18155、劳动人事代理档案托管事项办理公开规范……………1835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公开规范…………………18557、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公开规范…18758、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公开规范…18959、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公开规范…………………19160、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及考核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试报名公开规范…………1936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及审核公开规范……1956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证书打印公开规范………19763、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办理公开规范……………19964、职业资格及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资格证书核准审验办理公开规范20165、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公开规范…20366、创业补贴-开业补贴公开规范…20567、创业服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公开规范………2076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接收公开规范……20969、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转出公开规范……21170、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公开规范…2137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证明公开规范…2157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公开规范…2177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查阅与借阅公开规范…2197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公开规范……………………22175、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登记公开规范……………………22376、高校毕业生落户证明办理公开规范……………………22577、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及信息发布公开规范……………22778、用人单位招聘登记及信息发布公开规范………………22979、就业见习人员申请公开规范…23180、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公开规范…23381、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开规范…23582、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退出公开规范…23783、就业援助服务-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公开规范…23984、就业创业证申领公开规范…24185、就业创业证补发公开规范…24386、职业技能鉴定申报-鉴定机构申报职业资格日常鉴定公开规范…24587、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公开规范…24788、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公开规范…24989、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公开规范…25190、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公开规范…2539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公开规范…………………25592、人事考试网上报名公开规范…25793、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公开规范………25994、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复查鉴定公开规范…26195、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鉴定公开规范…26396、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鉴定公开规范…26597、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公开规范……26798、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公开规范………26999、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开规范…271第一部分服务规范-1-服务大厅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服务大厅规范化管理,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业务单位设在局服务大厅的工作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由管理办、各窗口单位负责人组成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负责对大厅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评.
第五条对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基本分为80分,加分后最高分不超过100分,减分后最低分不限.
第六条考评实行考评组考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进行.
(一)考评组考评.
考评组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遵规守纪等情况进行考评;逐月对各窗口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评;每月评选出流动红旗窗口和先进个人.
(二)考评方式.
通过人保系统工作人员评议、窗口工作人员互评、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
(三)得分计算方式:窗口得分=考评组考评得分+群众评议得分+加分—扣分-2-窗口工作人员得分=考评组考评得分+群众评议得分+加分—扣分第七条年终总考评基本分为100分.
年终对每月考评结果进行汇总,月均考评分数占年度总考评得分的70%.
年终社会测评、领导评议结果占年度总考评得分的30%.
第二章对窗口的考评第八条业务考评(30分)(一)对于所受理的业务,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并及时通知办事人取件,超过承诺时限的,每逾期1个工作日扣2分;(二)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管理有关制度和规范要求办理的,每次扣5—15分;(三)属于限时办结事项,未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具《限时办结承诺书》的,每次扣2分;(四)受理业务后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未向服务对象书面说明理由的,每次扣2分;(五)未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每次扣2分;(六)窗口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节每次扣5—15分;(七)每月应按时上报窗口工作小结,逾期上报、逾期未报的每次分别扣1分、2分;(八)业务办理被群众举报投诉(如12345),经查实属工-3-作人员责任的,每次扣该窗口2—15分.
第九条纪律考评(20分)(一)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因公事离岗需登记报备大厅管理办公室,并且窗口设置"暂停服务"牌,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1—15分;(二)各窗口人员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管理办组织召开的会议、活动的,应事前向管理办审批,无故不参加会议、活动的,每次扣2分;(三)工作日窗口出现办事人员拥护,不按秩序排队的,每次扣2分;(四)被上级部门、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工作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5分,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条卫生保洁与办公设施管理考评(10分)(一)窗口物品、资料堆放杂乱,环境卫生差的,每次扣1—10分;(二)未经管理办同意,擅自更改、减少、移动办公设备或改变功能结构的,每次扣3分;(三)窗口工作人员下班后未关闭、切断办公设备电源的,每次扣2分;(四)窗口工作人员未管理和维护好服务大厅办公设施,造成配备设施人为损坏和丢失的,每次扣3分.
第十一条群众评议(20分)-4-由服务大厅统一发放群众评议表,根据满意率的百分比相应得分如下:满意率在90%以上、80%—89%、70%—79%、60%—69%、59%以下,分别得20分、16分、12分、8分、4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窗口可以加分:(一)工作有创新,对服务大厅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加2—10分;(二)主动压缩承诺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的加2分;(三)窗口按期办结率、准确率为100%的,加2分;(四)窗口为我局争得市级荣誉或受到市级媒体表扬的每次加2分,省级及省级以上荣誉或受到省级以上媒体表扬的每次加5分;(五)积极主动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事项,得到服务对象书面肯定,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加2分;事迹突出、影响较大的,每次加5—10分.
第三章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第十三条业务考评(35分)(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业务的,每次扣经办人3—15分,并报局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二)可做收件处理而未作收件受理,承诺件未办结而作为办结处理,所办事项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或办结结果有差错的,每次扣2分;-5-(三)业务事项经审核不符合办理条件,未向服务对象书面说明不能办理理由的,每次扣2分;(四)不能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向服务对象解答问题含糊不清或不能一次性完整地告知应提交申报材料的,每次扣2分;(五)不能按要求参加服务大厅集中学习,不能及时报送学习笔记、心得体会的,每次扣1分;(六)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被群众举报投诉(如12345),经查属实的,每次扣当事人5—15分,并报局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纪律考评(20分)(一)未按规定着装和佩戴上岗证(工作牌)上岗的,每次扣1—10分;(二)在服务大厅内喧哗、抽烟、睡觉、吃东西、嬉闹等,每次扣1—15分;(三)不服从管理,协调办理事项不积极主动,视情节每次扣3—5分;(四)工作日在电脑上从事看电影、玩游戏、玩手机、炒股、聊天、下棋、打牌等娱乐活动的,每次扣2—15分;(五)工作日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15分;旷工(半天以上)的,每次扣5—15分;窗口工作人员离岗不得超过15分钟,确需外出的履行有关手续方可离岗,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6-扣2—15分;(六)工作日窗口出现拥堵,办事人员不按顺序排队,窗口工作人员未及时劝导的,每次扣1分;(七)无故不参加管理办组织的会议、活动的扣3分;在会议、活动中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八)工作日午间饮酒的,每次扣15分;(九)被上级部门、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工作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0—15分,并报局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十)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每次扣1分.
第十五条工作作风考评(15分)(一)在与人民群众面对面、电话服务等过程中,未使用规范语言,态度生硬冷漠,每次扣1—15分;(二)拒绝答复服务对象咨询或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次扣2分;(三)冷落、刁难、训斥、歧视服务对象的,每次扣10分.
第十六条办公设施管理考评(10分)(一)未管理和维护好服务大厅办公设施,造成设施人为损坏和丢失的,除照价赔偿外,每次扣当事人3分,责任不清的,由所在窗口工作人员均摊扣分;(二)窗口工作人员下班后未关闭、切断办公设备电源的,每次扣当事人2分;-7-(三)违反局计算机设备与网络管理规定,给信息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当事人2—5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评先活动:(一)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不得参加当月评先活动;全年投诉累计超过3次经核查属实的,不得参加年度评先活动;(二)因违反法律、党纪、政纪被查处的;(三)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或被媒体通报批评,经查证属实的;(四)连续20个工作日内迟到和早退累计4次及以上或旷工1天的,不得参加当月评先活动;全年请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公休假除外)或旷工3天及以上的,在服务大厅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得参加年度评先活动;(五)被认定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窗口工作人员可以加分.
(一)全年按期办结率、准确率达100%的,加2分;(二)促进服务大厅工作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条加5分;(三)服务窗口被局机关通报表扬的,所在窗口每名工作人员加1分;被授予局级"优质服务窗口"的,所在窗口每名工作人员加5分;被授予市级"优质服务窗口"或媒体表彰的,所在-8-窗口每名工作人员加10分;(四)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被服务对象表扬的,按表扬内容及方式的影响面,每件加1—5分;(五)能够妥善处置办事人员无理取闹等不良行为,正面维护我局服务大厅形象的,核实后为当事人员加5—10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窗口工作人员退回原单位:(一)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二)多次违纪经管理办批评不改的;(三)20个工作日内连续被投诉2次的;(四)服务态度恶劣经指出不改的;(五)被上级部门、新闻媒体通报批评的;(六)给我局服务大厅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四章奖惩第二十条建立岗位补贴与考评结果挂钩的管理机制,在基本分值的基础上每增加1分,奖励20元,每扣除1分,扣减20元.
第二十一条考评组每月末对服务大厅窗口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评出3个"流动红旗窗口"和6名"先进个人";根据每月考评结果,半年评选出1个"末位窗口"和2名"末位个人";每年评出5个"优质服务窗口"、8名"优秀服务标兵".
年度内被评为"末位窗口"的窗口及"末位个人"的个人,1次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2次的全系统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9-予以处理.
设立"委屈奖"",面对办事人员能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正面维护服务大厅形象,且表现突出的,参加"委屈奖"评选.
获得以上荣誉的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及适当奖励.
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60—89分)、"不称职"(59分以下)三类,管理办以书面形式将结果向窗口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管理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0-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为推动服务大厅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如下行为规范:一、文明用语要求: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语气亲切、表达清晰(一)接待服务对象要主动打招呼,说:请问您需要办理什么业务请坐、请讲;办理完毕后要说:再见.
(二)电话铃响三声以内要迅速接听,接听时首先讲:您好.
(三)遇到本人不好回答的问题时要讲"对不起,请稍等,我帮您问一下别的同志"、"对不起,这是一次告知单,我们将会尽快对您的问题予以答复"、"请您理解,我们是按照法规(程序)办理的";或者把服务对象指引到应去的窗口.
(四)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要讲:谢谢您,欢迎您监督和帮助.
(五)当受到服务对象表扬时要讲:没什么,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六)在办理有关手续、证件时,要说"对不起,办理业务的人多,请您耐心等候"、"对不起,您的资料不全,请补齐后再来办理"、"下面的手续请到**窗口办理"、"这边有样板,请您按照样板在此处填写"等.
(七)禁止使用"不知道、我不管"等生、冷、硬、顶,有-11-伤感情、激化矛盾的语言.
二、仪表形象要求:服装整齐、仪表端庄、地面清洁、窗口卫生(一)衣冠整洁,按规定着装,佩带工作牌.
(二)姿态端雅、自然大方,站、坐的姿势要端正,不背对服务对象,在服务对象面前不做任何不礼貌的举动.
(三)窗口服务台电话、电脑、报纸、档案材料等物品要摆放整齐.
(四)要保持窗口卫生整洁,不得随意吐痰、乱扔杂物.
三、服务态度要求: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文明、服务周到(一)接待服务对象时,要做到微笑服务.
请其就坐后为其办理手续.
(二)服务对象咨询有关问题时,要耐心倾听,全面细致地解答,对服务对象没有提到而在办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也要一并讲清.
要做到耐心热情,百问不厌,百查不烦,不准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服务对象.
(三)做到"五个一样",即干部与群众一样尊重;生人与熟人一样热情;本地人与外地人一样欢迎;忙碌时与闲暇时一样耐心;大件与小件一样对待.
做到"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四)要实行三"心"服务,即:"热心、诚心、耐心",在-12-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对服务对象闹情绪、耍态度.
(五)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冷静倾听,不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当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工作纪律要求: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公开透明、办事公道(一)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做到行为规范"十不准".
(二)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脱岗,不空岗.
窗口工作人员有事可以依规请假休假,但需保证服务窗口不缺人、经办业务不停办.
(三)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业务,严格办事程序.
(四)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业务,无特殊原因不得超期.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
五、行为规范"十不准"(一)不准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串岗、脱岗、逃岗、旷工等);(二)不准在工作期间聊天、大声喧哗、说笑打闹、集中闲谈、做针线活、玩电脑游戏、看电影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三)不准在办公场所吸烟、吃零食;-13-(四)不准在办公场所休息、打瞌睡;(五)不准在窗口背对群众坐立;(六)不准冷落、刁难、训斥、歧视服务对象或与服务对象争吵;(七)不准违反规定、违背承诺、超期办理审批事项或应受理不受理、应联办不联办、应许可不许可审批事项;(八)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在工作日内中午饮酒或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九)不准对服务对象的评议、投诉、举报实施打击报复;(十)不准带子女及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窗口或出现其他损害窗口形象的言行.
-14-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守则一、热爱集体,竭诚奉献.
视服务大厅为家,时时事事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携手并肩为服务大厅做出真诚的奉献.
二、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自觉遵守服务大厅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各项业务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办事程序,做到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三、尊重领导,团结同志.
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创造和维护和谐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四、首问负责,服务热情.
对来服务大厅办事的人员,要按照首问责任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的要求接待并妥善答复办理业务,服务周到耐心细致.
五、勤于思考,善于工作.
多动脑筋勤思考,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养成研究工作和不断改进工作的好作风.
六、严肃活泼,雷厉风行.
时刻保持积极的工作心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养成"日事、日毕、日清、日高"的好习惯.
七、务实认真,细致严谨.
工作中深入细致的掌握真实准确情况,扑下身子扎扎实实工作,树立严谨务实的好作风.
八、注重学习,完善自我.
不断学习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5-九、爱护公物,厉行节约.
精心维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害,树立勤俭办事的意识,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十、品行端正,为人正派.
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养成良好品格,做一个品行正派诚信可靠的人.
-16-服务大厅学习制度一、全体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参加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平时自学相结合.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集中学习由大厅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窗口组织的业务学习由窗口单位自行安排.
二、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全体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并做好学习检查、考核、总结等工作.
各窗口单位都要结合实际制定业务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学习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大厅管理办公室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建立学习签到制度,由专人记录学习时间、内容、参加人数、考勤等,以备查阅考核.
五、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应及时向大厅管理办公室说明情况,无故不参加学习的,每次按缺勤半天处理.
-17-服务大厅考勤制度一、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实行日考勤、周报告、月通报的考勤督查制度,考勤督查工作由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有大厅管理办公室统一考勤,工作人员须提前十分钟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三、大厅管理办公室每日要检查窗口出勤情况,每周将检查的情况汇总后报局分管领导,每月以书面形式将窗口工作人员出勤情况通报各个窗口.
四、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确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因公外出或请假一天以内的,报大厅管理办公室审批;(二)请假二天以上的,经局领导同意后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报管理办备案;(三)各类请假不得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窗口单位及时安排替岗人员;(四)各类请假手续均须事前备案.
特殊情况,必须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并送大厅管理办公室备案.
逾期不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五、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旷工累计三天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18-服务大厅值班制度一、为进一步强化服务大厅管理,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民服务,制定本服务大厅经办单位轮流值班制度.
二、服务大厅设立总咨询台值班岗,咨询台由入住窗口单位轮流值班.
三、值班人员为服务窗口所属单位班子成员,值班期间不得替岗、脱岗.
每个单位值班时间为一个工作日.
四、岗位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工作作风、仪态言行、服务态度等;为群众提供业务流程解释、政策咨询服务,协调处理服务中遇到的突发性问题;记录群众咨询、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事事有登记、有意见、有结果.
-19-服务大厅卫生保洁制度一、窗口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公德意识和卫生观念,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人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卫生保洁制度、不讲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二、服务大厅公共部分的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
各经办窗口工作区域内的卫生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
三、坚持每日上午上班前全部清理环境卫生,每周五下午下班时对管辖的卫生区集中打扫.
四、服务大厅应做到环境优雅,空气清新,窗明几净,地面无杂物,桌面和办公设备无灰尘.
五、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要摆放整齐,办公桌、柜台等不得随意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六、纸屑、茶叶及其他废弃物要及时入篓,不得乱丢、乱扔.
七、下班时,窗口办公桌上文件资料要整理归档,除电脑、电话、台历外,桌面上不得有其他杂物.
八、服务大厅各责任区垃圾必须做到每天清理.
-20-服务大厅一次告知制度一、为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向服务大厅申请服务事项时,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将与该申请有关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制度.
三、下列事项应当一次告知:(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服务大厅职权范围;(二)申请事项所需要的材料;(三)办理事项申请的期限;(四)申请材料不全,应当需要补交的材料;(五)申请材料存在缺陷,应当需要补正的材料;(六)不予办理的理由.
四、一次告知除口头告知说明外,若群众需要或告知内容较多或业务程序较复杂,应向群众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21-服务大厅业务办理六件制为进一步提升我局服务大厅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结合服务大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度(一)按照认真负责、热情周到和不得推诿的原则,在服务大厅全体工作人员中实行首问责任制.
凡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要千方百计为群众、单位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不推诿扯皮,不置之不理,不说不知道;在接待来电、来访中要使用礼貌用语.
(二)对属于自己岗位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认真答复、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岗位内的事项,应告知服务对象负责该项工作的经办窗口、经办单位.
如服务对象因故未能与有关经办窗口、经办单位联系上的,首问责任人有义务记录相关事宜,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与该经办窗口、经办单位联系之后主动将情况反馈给该服务对象.
二、限时办结制度(一)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办理各类工作事项,都应按相关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二)对服务对象咨询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程序等事项,应当场解答;暂时无法解答的,应说明理由.
三、延时服务制度(一)超过下班时间而窗口仍有群众没有办完事情的,窗口-22-工作人员应自觉延长工作时间,直至群众办完事情满意离开.
延时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小时.
(二)未能限时办结,或拒不提供延时服务,造成群众来回奔波,引起投诉举报的,通报所在单位调查处理.
四、办结公告制度与群众密切相关或群众关心关注的业务事项,在办理结束后,要通过电子显示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等形式及时进行公告.
五、预约服务制度(一)预约服务,是指由窗口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为服务对象办理服务事项的服务活动.
提供预约服务的事项,应当是服务对象因自身特殊原因而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办理,或时间特别紧急的服务事项,或影响大局的重大事项,而且应向窗口人员事先申请约定.
(二)服务对象可派人或通过电话提前向办理窗口预约.
预约窗口及工作人员在收到预约服务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同意预约服务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约定服务时间,并向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同意预约服务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不属于本窗口办理事项的预约,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告知预约联系人,或直接告知其到相关窗口(单位)办理.
(三)窗口在接到服务对象的有效预约申请后,应填写《预约服务登记表》,做好预约服务事项登记工作,并安排相应人员按预约时间在窗口等待办理.
-23-(四)应约工作人员应提前10分钟抵达窗口,准备好所需的表格、印章等办公用品,热情、高效地为预约对象办理约定的服务事项;申请人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而未到现场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五)申请人对预约服务不满而投诉的,计入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
六、否定报备制度(一)窗口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受理服务申请时,按规定不能办理的,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说明详细原因,经说明后申请人仍提出异议,应实行否定报备.
(二)凡需实行否定报备的,窗口工作人员填写《否定报备表》一式两份,一份送经办单位负责人备案,另一份存档.
《否定报备表》的内容包括:经办人员姓名,承办单位(部门),申请人的单位、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以及申请内容和否定理由、依据.
(三)经办单位负责人对否定报备的事项应在3日内认真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四)窗口人员接到经办单位负责人纠正意见后,应在3日内向申请人告知.
(五)对当事人有关办理事项的口头请求,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问即答,若经说明后请求人仍提出异议,可告知请求人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申请,以求解决,不与其当面争执.
-24-服务大厅窗口单位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为做好服务大厅行政管理、日常业务、便民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布置、协调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服务大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特建立服务大厅窗口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组织、主持与参加人员服务大厅窗口单位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管理办组织,局分管领导主持,有关经办单位大厅负责人或服务窗口责任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
二、会议主要内容(一)研究、安排服务大厅的管理工作和其他活动,明确任务,进行分工,提出要求.
(二)协调服务大厅经办单位、服务窗口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了解掌握服务大厅工作进展情况,对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工作目标和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布置.
(四)收集各服务窗口对服务大厅管理和业务经办的工作建议.
(五)研究、安排服务大厅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百分考评工作.
(六)安排布置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会议研究事项的提交程序各经办单位或服务窗口若有需要提交服务大厅联席会议研-25-究的事项,应当在报经所属单位领导同意后,提交大厅管理办公室.
大厅管理办公室根据提交内容,安排具体时间并通知相关单位.
-26-服务大厅引导员制度一、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使服务大厅井然有序,工作有条不紊,制定服务大厅引导员制度.
二、服务大厅引导员要求政治素养高、语言表达能力强、业务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担任.
三、服务大厅引导员主要职责:(一)负责引导办事的人员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事项;(二)负责辅导办事人员填写申办事项资料、使用自动办公设施;(三)负责维护服务大厅秩序,及时疏导来办事的人员,避免发生排队拥堵等现象;(四)负责服务大厅办事人员文明劝导,如在等待区抽烟、大声喧哗、睡觉、脱鞋等不文明行为;(五)服务大厅引导员在提供热情服务的同时,负责收集办事人员意见与反馈.
-27-服务大厅投诉督查制度一、投诉受理部门、电话受理部门:大厅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6638631二、投诉方法服务对象到窗口办理事项时,对窗口工作人员在执行政策、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面有意见,均可投诉.
投诉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投诉受理投诉由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受理.
对投诉者的接待要礼貌、热情、诚恳,并认真做好投诉登记.
四、投诉处理大厅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服务对象的投诉时,应立即进行调查,尽可能当场作出答复.
对较为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投诉,大厅各科室和窗口要密切配合,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投诉处理方法: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
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此项投诉的追踪处理,直至投诉者满意为止.
如对投诉的问题无权作出处理的,应尽快转交有关行政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28-8号窗口业务流程一、业务项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转退休二、政策依据:《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三、业务流程:申请——需单位人事专管员提供以下资料:1.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审核表》原件;2.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预增发"退休费审批表》原件;3.
济源市机关事业单位入减编通知单(复印件加盖公章);4.
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5.
申请办理因病(非因公)退休、退职的,还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材料;6.
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还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和批准文件.
核对——窗口核对专管员提供的退休人员的详细资料,如有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理——窗口核对信息无误后,办理退休,退休人员从次月领取养老待遇.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8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5506538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29-一、业务项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业务二、政策依据:《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三、业务流程:申请——1.
变更姓名.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提交姓名变更的证明材料或审批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变更银行卡号.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及需要变更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核对——窗口核对专管员提供的退休人员的详细资料,如有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理——窗口核对信息无误后,变更信息,退休人员信息从次月生效.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8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5506538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暂停二、政策依据:《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三、业务流程:申请——1.
退休人员死亡.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提交销户证明原件;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退休人员其他原因暂停待遇.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提交暂停待遇的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如失踪、判刑、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
核对——窗口核对专管员提供的退休人员的详细资料,如有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理——窗口核对信息无误后,办理待遇中断,退休人员从次月中断养老待遇,其他险种的退休待遇中断手续到19—23号窗口办理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8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5506538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30-9号窗口业务流程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核算二、政策依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三、办事程序:申请终断——持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19—23号窗口填写《济源市社会保险中(终)断缴费申报表》办理中断手续.
提交资料——1.
已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核算提交以下资料;(1)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有主管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2)火化证(非火化区人员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3)退休证;(4)申领人身份证;(5)申领人工商银行账号.
2.
未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核算提交以下资料(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和《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的函》(有主管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火化证(非火化区人员提供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领取人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盖村/居委会公章),居民户口薄中能证明两者关系的不再另开此证明.
(3)申领人身份证;(4)申领人工商银行账号.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待遇核发——办理死亡待遇核算,无特殊情况的按规定时间将待遇发放到申领人指定银行帐户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每月20日前提供手续,次月28日领取待遇,20日后提供手续的,第三个月28日领取待遇)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9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84975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31-一、业务项目:退休人员待遇核算二、政策依据: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2006〕29号)三、办事程序:申请——退休人员所属单位或代理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持《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2份、中国工商银行卡或邮政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待遇核算——窗口核对无误后为其核算待遇;填写退休证相关信息;采集指纹信息.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每月20日前提供手续,次月28日领取待遇,20日后提供手续的,第三个月28日领取待遇)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9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84975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32-10号窗口业务流程一、业务项目:失业保险审核及失业金发放二、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三、办事程序:中断缴费——用人单位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1份、《济源市社会保险停保中(终)断缴费申报表》2份,到19—23号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载窗口办理社会保险中(终)断缴费手续.
失业申请——参保单位持职工档案、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基金手册、职工本人中国银行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1份、2寸彩照4张,到26—30号就业失业创业援助窗口申报失业备案,并填写《济源市参保职工申报失业情况表》、《济源市参保职工申报失业情况汇总表》各3份.
就业服务——26—30号就业失业创业援助窗口核对无误后,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并根据该人员实际情况确定再就业技能培训及求职登记手续.
就业失业创业援助窗口将所有办结资料密封于该职工档案,并移交10号失业金核发窗口.
待遇核定——10号失业金核发窗口核实档案资料信息及失业保险缴费情况,为其核定失业待遇,并按月将失业金转入该人员提供中行账户.
待遇稽核——失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再就业技能培训或未按规定时间(每月6—10号,节假日顺延)签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停发该人员失业金.
关系转移——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最后1个月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该人员将本人档案及社保关系转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部门或其它参保单位.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办结(10人以上5个工作日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人社局服务大厅26—30号就业失业创业窗口、10号失业金核发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2126936331663633255061006638512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33-一、业务项目:失业人员申请退休二、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三、办事程序:申请——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交退休申请表、失业证,并填写《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4份,身份证复印件4份,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卡或邮政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1寸彩照5张.
报送——核对无误后上报25号退休窗口,并根据办理结果及时通知失业人员.
四、承诺时限:次日上报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10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212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失业人员再就业失业金停止发放二、政策依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三、办事程序:申请——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填写《失业人员重新就业表》、《社会保险转移申报表》且接收单位加盖公章.
办理——窗口核对后及时为其办理手续.
每月5号以前由就业服务部门就业(失业)登记窗口向失业保险部门提供失业人员领取待遇期间的就业和退休状况;失业保险部门根据就业服务部门的通知随时调整执行待遇停发,并负责告知当事人.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10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212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34-一、业务项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二、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关于贯彻落实豫〔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豫人社失〔2016〕11号)办事程序:申请——1.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且实现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自主创业所在地人社服务所申请办理,并填报《济源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表》1份.
2.
失业人员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
实地核查——1.
所在地人社服务所5个工作日内,实地进行核实,无误后签署核实意见,并上报局服务大厅10号失业金核发窗口.
2.
对经营场所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仅限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经营地所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地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3.
人社服务所实地核查时,需指派两名核查人员,负责对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核发——失业金核发窗口核对资料无误后,按照规定时限将一次性创业补助资金、拨付到该人员失业金发放账户.
同时将该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予以发放.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服务所七、服务电话:济水:6699606天坛:2062955沁园:6969200北海:6656133玉泉:6606128克井:6706355五龙口:6757333梨林:6050963轵城:8350986承留:6893096思礼:6763737坡头:6027686大峪:6035886王屋:6731988邵原:6792121下冶:607991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35-11—13号窗口业务流程一、业务项目: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按月申请)二、政策依据:济劳社〔2008〕42号《济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门诊管理办法》三、办事程序:申请——1、按月申请的病种(11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结核病、慢性病毒性肝炎(丙肝干扰素治疗)、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换瓣膜术后(抗凝治疗)、动脉支架置放术后(抗疑治疗)2、所需资料:填写门诊重症慢性病申请表(一寸免冠近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提交近两年内与申请病种相符的住院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证、入院首次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等相关病历);六个月内各种相应要求的检查报告单(包括:化验、病理检查、物理检查、X线、内窥镜、彩超、CT、MRI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支架术后病人还需提供植入手术记录及条形码;尿毒症门诊透析病人还需提供透析记录单;结核类病人还需提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诊断证明.
办理——核对无误后受理四、承诺时限:每月25日前申请,月底鉴定、公示,次月享受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36-一、业务项目: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按年申请)二、政策依据:济劳社〔2008〕42号《济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门诊管理办法》三、办事程序:申请——1、按年申请的病种(21种):糖尿病并发症、脑血管病后遗症、帕金森综合症、心衰(心功能3级、心衰2度)、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肝硬化、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甲状腺机能亢进、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硬化症、颈髓性四肢瘫、白塞氏病、重度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所需资料:填写门诊重症慢性病申请表(一寸免冠近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提交近两年内与申请病种相符的住院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证、入院首次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等相关病历);六个月内各种相应要求的检查报告单(包括:化验、病理检查、物理检查、X线、内窥镜、彩超、CT、MRI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办理——核对无误后受理四、承诺时限:每年5月份、11月份集中申报;次月鉴定、公示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37-一、业务项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助二、政策依据:济人社〔2013〕6号《济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三、办事程序:申请——提交身份证、社保卡、建行账户复印件,填写二次补助申请表.
受理——核对无误后受理资料支付——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4月份公示后拨付四、承诺时限:及时受理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备案二、政策依据:豫人社医疗〔2016〕1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办事程序:申请——填写《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备案表》,并加盖居住地医院公章;一寸免冠近照1张.
办理——核对无误后办理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38-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非即时结算转诊转院报销二、政策依据:豫人社医疗〔2016〕1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申请——持《河南省济源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就医结算申请表》、出院证、诊断证明、有效发票、费用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提供建设银行账号,城乡居民提供邮政银行账号或农商行账号受理——窗口核对无误后受理资料核发——相关科室实地或其它方式核实信息,无误后支付基金四、承诺时限:3万以内一个工作日,3万以上5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4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86619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住院申报二、政策依据:豫人社医疗〔2016〕1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办事程序:申请——入院后,电话报备医保中心窗口办理——核查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备案信息,所入住医疗机构若为即时结算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传电子信息出院时即时结算;若为非即时结算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登记病人的相关信息.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39-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非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二、政策依据:豫人社医疗〔2016〕1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办事程序:申请——持出院证、诊断证明、有效发票、费用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提供建设银行账号,城乡居民提供邮政银行账号或农商行账号核发——核实信息,无误后支付基金四、承诺时限:3万以内一个工作日,3万以上5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重症门诊慢性病(异地居住、器官移植、结核病人)医疗费报销二、政策依据:济劳社〔2003〕75号《济源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细则》三、办事程序:申请——持慢性病卡及其有效期内的门诊发票,门诊处方或检查报告单、职工提供建设银行账号,城乡居民提供邮政银行账号或农商行账号核发——核实信息,无误后支付基金四、承诺时限:3万以内一个工作日,3万以上5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40-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异地急诊住院报销二、政策依据:济政〔1999〕84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三、办事程序:申请——持出院证、诊断证明、有效发票、费用总清单、住院病历、身份证复印件,填报《济源市基本医疗保险急诊住院申请表》,职工提供建行账号、城乡居民提供邮政银行账号或农商行账号受理——窗口核对无误后受理资料核发——相关科室实地或其它方式核实信息,无误后支付基金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异地意外伤害报销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办事程序:申请——持出院证、诊断证明、有效发票、费用总清单、住院病历、身份证复印件,填报《济源市基本医疗保险非自然疾病住院申请表》,职工提供建行账号、城乡居民提供邮政银行账号或农商行账号受理——窗口核对无误后受理资料核发——相关科室实地或其它方式核实信息,无误后支付基金四、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41-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工伤住院报销二、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三、办事程序:申请——持《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工伤住院介绍信、出院证、诊断证明、有效发票、费用总清单、每日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有自费项目还需提供工伤自费协议,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赔偿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核发——核实信息,无误后支付基金四、承诺时限:3万以内一个工作日,3万以上5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工伤转诊转院报销二、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三、办事程序:申请——持《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河南省济源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就医结算申请表》、出院证、诊断证明、有效发票、费用总清单、每日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赔偿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核发——核实信息,无误后支付基金四、承诺时限:3万以内一个工作日,3万以上5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42-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报销二、政策依据:豫劳社工伤〔2005〕12号《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三、办事程序:申请——持经批准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工伤职工签字的使用满意书、有效发票、车费发票等相关票据原件核发——核实信息,无误后支付基金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工伤门诊报销二、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三、办事程序:申请——持工伤人员门诊就医卡复印件、有效发票(附处方或门诊病历本)、检查报告单,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赔偿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核发——核实信息,无误后支付基金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0391—66305260391—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43-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三、办事程序:申请——持《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开具的供养亲属情况证明(公安部门盖章)、供养亲属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发——核实信息,无误后支付基金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三、办事程序:申请——持《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各1份、劳动关系解除合同书、参保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济源市社会保险停保(终断)申请表核发——核实信息,无误后支付基金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44-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三、办事程序:申请——持《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4级工伤的需提供工伤职工个人建行账户)核发——核实信息,无误后支付基金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工伤伤残津贴申请二、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三、办事程序:申请——持《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4级工伤的需提供工伤职工个人建行账户)核发——核实信息,无误后支付基金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45-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生育、工伤、医疗转诊转院申报二、政策依据:豫人社医疗〔2016〕1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5〕11号《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三、办事程序:申请——身份证、医保卡或农合卡、定点医院开具的《河南省济源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就医结算申请表》一式三份,同一病种二次转院,填写《河南省济源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就医结算申请表》.
办理——核对无误后办理(正常情况下,在入院之前及时办理;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的,应当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向参保地医构补办相关手续).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4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86619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参保职工工伤住院申报二、政策依据:济劳社〔2005〕46号《济源市工伤保险业务规程》三、办事程序:申请——住院三个工作日之内,由用人单位持本市工伤定点医院的入院证及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办理——核对无误后,开具工伤住院介绍信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46-一、业务项目:参保职工生育住院申报二、政策依据:《济源市城镇职工生育报销医疗费用零负担实施办法》三、办事程序:申请——住院三个工作日之内,持身份证、医保卡、生育证(三个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入院证原件办理——核对无误后,开具生育住院介绍信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参保职工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二、政策依据:豫劳社〔2005〕12号《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三、办事程序:申请——持经批准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更换需持《辅助器具更换申请表》办理——核对无误后办理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47-14号窗口业务流程一、业务项目: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转诊转院申报二、政策依据:豫社保〔2017〕6号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三、办事程序:申请——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检查单、诊断证明或病历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彩照1寸3张、合作医疗卡或社会保障卡、医院开具的《河南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办理——核对无误后办理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1—14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8661966305256630526663052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低保人员医疗救助申请二、政策依据:《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三、办事程序:申请——申请者持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原件、《医疗救助申请表》、住院收费票据原件;并填写民政局出具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完成村、镇两级审核意见)办理——窗口工作人员调取系统补偿信息,打印补偿数据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4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8661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48-一、业务项目:原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二、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三、办事程序:申请——身份证、合作医疗卡、银行卡复印件受理上传——窗口工作人员核实资料,无误后上传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对上传资料进行稽核,无误后支付四、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4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28356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补办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二、政策依据:济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工作流程通知三、办事程序: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到窗口办理办理——工作人员核对资料,登记信息制作新卡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4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8661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49-一、业务项目:城乡居民参保基本信息变更二、政策依据:济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工作流程的通知三、办事程序:申请——持身份证、原合作医疗卡到窗口申请办理办理——窗口核对无误后办理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4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8661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二、政策依据:豫人社〔2017〕2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承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三、办事程序:申请——申请人持住院发票复印件/门诊发票复印件(加盖红章),门诊慢性病结算单(有慢性病的提供,加盖红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原合作医疗卡复印件,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市外就诊有纸质转诊的需提供纸质转诊证明复印件办理——核对无误后受理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四号楼14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399668661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50-15号窗口业务流程一、业务项目:社会保障卡业务查询二、政策依据:《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三、办事程序:申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或直接扫描二维码关注社会保障卡微信公众号查询)办理——窗口核对无误后进行查询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行政二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15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670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社会保障卡挂失、解挂二、政策依据:《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三、办事程序:申请——1.
挂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窗口办理(或直接拨打12333挂失、扫描二维码关注社会保障卡微信公众号自助挂失)2.
解挂:本人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行政二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15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670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51-一、业务项目: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修改二、政策依据:《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三、办事程序:申请——需本人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窗口办理;需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窗口办理.
办理——窗口核对无误后办理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行政二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15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670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社会保障卡临时卡办理二、政策依据:《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三、办事程序:申请——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期间急需用卡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住院证或重症慢性病卡等到服务窗口申请.
办理——经窗口核对无误后办理临时卡(临时卡用完后需及时归还)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行政二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15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670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52-一、业务项目:社会保障卡补(换)卡业务二、政策依据:《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037号》三、办事程序:申请——社会保障卡因丢失、损坏、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保卡服务窗口申请补(换)卡,并交纳补(换)卡费用.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旧卡由社保卡服务窗口收回并集中销毁.
办理——经窗口核对无误后办理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五、收费标准:25元/张六、受理地点:市行政二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15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670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53-16号窗口业务流程一、业务项目:工伤认定二、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三、办事程序:申请——单位或受伤职工(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如单位不提供,请到企业注册地工商局出具《企业信息查询单》)(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不能提供,请到我局仲裁院确认劳动关系)(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张;(5)1张1寸照片;(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7)工伤事故报告(单位申请提供)或工伤认定申请书(个人申请提供);(8)两个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9)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及路线图,如身份证住址与现住址不符的,需提供现住址证明;(10)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11)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12)其它要求材料.
受理——审核材料,材料齐全受理调查——根据申报材料,实地调查认定——依据事实情况,结合政策规定,出具工伤认定结果送达——认定结论送达单位及受伤职工四、承诺时限:自受理起60日内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16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76636301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54-一、业务项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二、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三、办事程序:申请——单位或工伤职工提出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鉴定申请;(2)按规定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表;(3)属于工伤的,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老工伤"人员须提供证明其属于工伤的原始资料;(4)申请(委托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5)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属于职业病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6)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应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7)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的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近亲属的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或其近亲属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授权委托书;(8)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应提供伤残军人证;(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审核材料,材料齐全受理组织鉴定——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抽取医学专家并组织鉴定做出结论——根据鉴定标准,出具鉴定结论送达——将鉴定结论送达单位及工伤职工四、承诺时限:60日内(可延长30日)五、收费标准:300元(委托鉴定400元);参保职工本人不缴纳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
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16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276636301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55-17—18号窗口业务流程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外转入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豫人社养老〔2010〕1号文件、豫人社养老〔2010〕10号文件、人社厅发〔2016〕94号文件、豫人社医疗〔2016〕6号文件三、办事程序申请——统筹范围外转入人员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及身份证(代办需提供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转入本地时须提供户口本.
办理——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需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录入异地转移专户,同时告知该人员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调入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济源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情况申报表》、《济源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该单位社会保险实际参保情况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四、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人社局服务大厅17—18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6506630570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转出统筹范围外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豫人社养老〔2010〕1号文件、豫人社养老〔2010〕10号文件、人社厅发〔2016〕94号文件、豫人社医疗〔2016〕6号文件三、办事程序申请——转出统筹范围外人员持身份证(代办需提供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转出时须提供户口本.
办理——转出统筹范围外人员持身份证、社保卡到公共业务窗口核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养老、医保、失业能够同时转移的应同步办理,不能同步办理的应告知参保人员相关政策转移——各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公共业务窗口出具的手续转移账户基金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人社局服务大厅17—18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6506630570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56-一、业务项目: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外转入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豫社养老局〔2016〕3号文件三、办事程序1.
查询到账信息——9号窗口办理需携带《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划转凭证》.
2.
就业登记手续——26—30号窗口办理(1)入伍前未就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寸照片1张,《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1份;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并参保缴费;已在用人单位就业人员领取《济源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该单位社会保险实际参保情况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
(2)入伍前已就业参保人员不需要办理就业登记.
3.
查询平台数据——17—18号窗口办理转移平台接收到退役军人转入数据后办理.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人社局服务大厅17—18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6506630570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外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豫社养老局〔2016〕3号文件、人社厅发〔2016〕94号文件、豫人社医疗〔2016〕6号文件三、办事程序申请——1.
统筹范围外(市外)转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济源市机关事业单位入编通知单》、《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2.
统筹范围外(市外)转入或市内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时,该职工原参加失业保险关系同时转移.
3.
军转干部(退役安置士兵)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安置介绍信》.
办理——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济源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情况申报表》、《济源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该单位社会保险实际参保情况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人社局服务大厅17—18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6506630570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57-19—23号窗口业务流程一、业务项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或新增险种)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办事程序:申请——1.
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相关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济源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济源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情况申报表》加盖公章(附电子文档)到窗口申请办理.
2.
机关事业单位应持批准成立相关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入编通知单、工资审批表、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济源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济源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情况申报表》加盖公章(附电子文档)到窗口申请办理.
3.
参保单位新增险种时,需填写《济源市社会保险新增险种申报表》(附电子文档)核对——公共业务窗口核对资料信息,并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录入——公共业务窗口录入参保开户信息,并打印社保缴费单缴费——地税社保费代收窗口核实收费信息,并出具缴费票据制卡——人员信息采集后制发社保卡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特殊情况的5个工作日办结五、收费标准:按年度公布社保缴费基数确定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19—2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716630572663057366305756630521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58-一、业务项目: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办事程序:申请——参保单位在营业执照注销、吊销或被批准解散、破产、撤消、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的情况下,提交相关资料到公共业务窗口填写《济源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交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注销——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须结清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公共业务窗口办结后根据参保单位所参险种告知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19—2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716630572663057366305756630521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办事程序:申请——参保单位自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构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变更后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济源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办理——公共业务窗口办结后根据参保单位所参险种告知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19—2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716630572663057366305756630521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59-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重号合并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办事程序:申请——1.
参保人员变更社会保障号码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相关参保、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档案身份需提供原始档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济源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变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2.
参保人员重号合并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相关参保、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济源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重号合并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核对无误后办理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19—2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716630572663057366305756630521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停保、中断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办事程序:申请——1.
企业需中断参保人员缴费时,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其他资料,填写《济源市社会保险中(终)断缴费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2.
机关事业单位需中断参保人员缴费时,应持人员减编通知单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填写《济源市社会保险中(终)断缴费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核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办理停保(中断)手续.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19—2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716630572663057366305756630521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60-一、业务项目:参保单位新增(恢复)人员社会保险关系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办事程序:申请——1.
参保单位凭劳动合同、招工表、调令、分配介绍信、转业军人安置介绍信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济源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情况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2.
停保、中断人员恢复社会保险关系时需填写《济源市社会保险关系恢复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3.
机关事业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应提供入编证明、人员增(减)通知单、工资表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核对无误后办理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19—2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716630572663057366305756630521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调动(统筹内)、转移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办事程序:申请——1.
企业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核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填写《济源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并加盖调出调入单位公章2.
机关事业单位调动转移的人员应持人员减编通知单、工资审批表原件,填写《济源市社会保险中(终)断缴费申报表》并加盖调出调入单位公章办理——公共业务窗口核实无误后,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19—2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716630572663057366305756630521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61-一、业务项目:参保(退休)职工退保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办事程序:中断——参保职工直系亲属持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填写《济源市社会保险中(终)断缴费申报表》一式2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断手续,到19—23号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载窗口办理停保中断手续.
待遇结算——1.
已退休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结算时,该职工直系亲属到9号养老金核发窗口办理结算手续时,提交以下资料:(1)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有主管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2)火化证(非火化区人员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3)退休证;(4)申领人身份证;(5)申领人工商银行账号.
2.
未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核算时,该职工直系亲属到9号养老金核发窗口办理结算手续时,提交以下资料:(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和《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的函》(有主管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2)火化证(非火化区人员提供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3)领取人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盖村/居委会公章),居民户口薄中能证明两者关系的不再另开此证明.
(4)申领人身份证;(5)申领人工商银行账号.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核对无误后办理待遇核算手续,无特殊情况的按规定时间将待遇发放到申领人指定银行帐户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19—2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716630572663057366305756630521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62-一、业务项目: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办事程序:申请——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填写《济源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情况申报表》2份并加盖代理部门公章办理——窗口核对无误后录入信息,并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单缴费——地税社保费代收窗口核对缴费信息,出具缴费票据制卡——采集人员信息并制发社保卡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按公布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确定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19—2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716630572663057366305756630521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办事程序:申请——1.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部门、社保经办部门)持养老与失业科签署意见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一式3份.
2.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须提交《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填写《济源市社会保险转退休申请表》3份并加盖单位公章3.
申请办理因病(非因公)退休、退职的,还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材料;办理——窗口根据养老与失业科、退休管理科的办理意见,核实社保信息,无误后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正在领取失业待遇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公共业务窗口应根据养老与失业保险科的办理结果,及时通知失业部门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核发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公共业务窗口提供的手续核发待遇.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19—23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716630572663057366305756630521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63-24号窗口业务流程一、业务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二、政策依据:《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三、办事程序:申请——1.
参保单位人事专干持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
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还需要提供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
单位法人代表(责任人的任职文件、法人证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5.
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6.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核对——窗口工作人员核对资料,如有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一次性告知人事专干缺项、少项内容或不符合要求原因.
办理——资料齐全,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24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5500837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保登记二、政策依据:《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三、办事程序:申请——参保单位人事专干持《济源市机关事业单位入减编通知单》、《工资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到窗口,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
(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核对——窗口工作人员核对资料,如有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一次性告知人事专干缺项、少项内容或不符合要求原因.
办理——资料齐全,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24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5500837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64-一、业务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断缴费二、政策依据:《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三、办事程序:申请——参保单位人事专干持《济源市机关事业单位入减编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到窗口,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关系申请表》.
(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核对——窗口工作人员核对资料,如有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一次性告知人事专干缺项、少项内容或不符合要求原因.
办理——资料齐全,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中断手续.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24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5500837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恢复缴费二、政策依据:《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三、办事程序:申请——参保单位人事专干持《济源市机关事业单位入减编通知单》、《工资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到窗口,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
(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核对——窗口工作人员核对资料,如有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一次性告知人事专干缺项、少项内容或不符合要求原因.
办理——资料齐全,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恢复缴费.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24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5500837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65-一、业务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信息变更二、政策依据:《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三、办事程序:申请——参保单位人事专干持身份证复印件、需要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到窗口并填写《变更申请表》.
(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核对——窗口工作人员核对资料,如有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一次性告知人事专干缺项、少项内容或不符合要求原因.
办理——资料齐全,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24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5500837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二、政策依据:《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三、业务流程:生成计划——每月3号生成当月征缴计划上传数据——将征缴计划中的养老保险征收计划3号前传送至地税代征收部门的数据平台.
催缴——每月督促参保单位按月及时缴纳职业年金.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址:市第二行政区人社局服务大厅24号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征缴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5500837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66-25号窗口业务流程一、业务项目:城镇职工退休办理二、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三、办事程序:申请——1.
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出退休(退职)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张、1寸近期彩照5张、用人单位人事干部(劳动保障代理、社保经办部门)提供职工全套档案,填写《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4份并加盖公章;本人工商银行或邮政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2.
用人单位申报特殊工种人员退休,须提供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原始资料和备案资料;3.
病退职工提供《河南省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核对——窗口核对档案资料(特殊工种退休、疑难问题须经局相关部门联审并出具意见;病退或退职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正式结论)办理——核对无误后,办理退休手续,并制发《职工退休证》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五、收费标准:不收费(病退鉴定费200元/人)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25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906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67-26—30号窗口业务流程一、业务项目:社会保险费代收二、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三、办事程序:申请——申请人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或身份证原件到窗口申请缴费核对——核对无误后,打印缴费单.
缴费——申请人持缴费单到到地税社保费代收窗口缴费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五、收费标准:社会保险费按申报基数缴纳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26—30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33269363316638512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社保补贴二、政策依据:《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7〕8号三、办事程序:申请——1.
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到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办理,并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票据、本人邮政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填写《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登记表》.
2.
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金满一年后方可享受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参加劳动人事代理满一年后的社保费方可享受社保补贴.
《就业创业证》为个体经营的人员不得申请补贴,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均为个体经营人员.
核对——就业服务窗口(26—30号)核对无误后,接收上报资料.
汇总申报——汇总信息后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发放——根据财政资金到账情况及时分解社保补贴.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各镇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服务所七、服务电话:济水:6699606天坛:2062955沁园:6969200北海:6656133玉泉:6606128克井:6706355五龙口:6757333梨林:6050963轵城:8350986承留:6893096思礼:6763737坡头:6027686大峪:6035886王屋:6731988邵原:6792121下冶:6079919-68-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一、业务项目:劳动人事代理档案托管二、政策依据: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三、办事程序:申请——参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员持《职工档案》、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1份,并填写《职工档案转移表》、《济源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办理——窗口核对无误后,签订《劳动保障事务协议》转移社保——公共业务(19—23)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26—30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33269363316638512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代理人员申办退休二、政策依据:国发〔1978〕104号、豫政〔2006〕29号三、办事程序:申请——本人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身份证复印件4张、5张1寸彩色照片,本人工商银行卡或邮政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26—30号窗口填写《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4份;核对上报——无误后报25号退休办理窗口四、承诺时限:次日上报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26—30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33269363316638512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公益岗社保费代收二、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三、办事程序:申请——申请人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或身份证原件到窗口申请缴费核对打印——无误后,打印缴费单缴费——申请人持缴费单到地税窗口缴费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五、收费标准:社会保险费按申报基数缴纳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26—30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33269363316638512-69-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公益性岗位人员失业手续办理二、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三、办事程序:申请——申请人持劳动合同书1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3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就业创业证、2寸彩色照片4张、职工本人中国银行银行卡复印件1份核对办理——无误后,档案室提取职工档案,并填写《济源市参保职工申报失业情况表》、《济源市参保职工申报失业情况汇总表》各3份.
上传——以上资料报至失业金核发10号窗口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26—30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33269363316638512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就业创业证办理二、政策依据:《河南省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三、办事程序:申请——1.
个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1份、2寸彩色照片2张,就业或失业证明(个体工商户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明)、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表格2.
无就业经历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办理——无误后录入信息,并制发《就业创业证》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其它原因的另行告知)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26—30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33269363316638512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70-一、业务项目:就业登记二、政策依据:《河南省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三、办事程序:申请——1.
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需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2份、1寸彩色照片1张、2寸彩色照片2张、劳动合同原件、大专及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就业登记表》及《就业登记花名册》并加盖单位公章2.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1寸彩色照片1张、2寸彩色照片2张、大专及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就业登记表》及《就业登记花名册》.
核对办理——无误后录入信息,并制发《就业创业证》四、承诺时限:单位5个工作日办结,个人即时办理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26—30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33269363316638512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公益岗就业资金补贴二、政策依据:《济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济人社〔2014〕35号三、办事程序:申请——每季度最后月5号—25号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携带公益岗人员当季度工资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单据复印件,填写《济源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核对上报——窗口核对无误后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其它——就业专项资金到位后,用人单位到财政局办理资金到帐手续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26—30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633269363316638512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71-31—32号窗口业务流程一、业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二、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81号〕三、办事程序:申请——高校毕业生提供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就业协议书,申请鉴证办理——核对无误后鉴证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31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95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登记二、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81号〕三、办事程序:申请——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申请报到办理——核对信息无误后,录入人才数据库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31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95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72-一、业务项目:开具高校毕业生落户证明二、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81号〕三、办事程序:申请——高校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申请办理办理——对申请人提供的前述材料进行核对、开具落户准入证明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31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95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用人单位招聘登记二、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三、办事程序:申请——用人单位申请招聘高校毕业生,并提交材料: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持法人登记证;民办教育机构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外地驻济办事处持驻济机构备案证明;社团组织持社团登记证;民办医院及诊所持医疗机构许可证.
)B、单位委托招聘介绍信.
C、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D、用人单位招聘简章,并提交电子版.
注:(1.
市外单位需加持当地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异地招聘介绍信2.
提供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办理——对申请人提供的前述材料进行核对登记,适时推荐毕业生,并在济源人才网发布招聘信息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31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95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二、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三、办事程序:申请——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填写个人求职表,申请求职办理——对申请人提供的前述材料进行审核登记,适时推荐用人单位,并在济源人才网发布求职信息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31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95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73-一、业务项目: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二、政策依据:《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三、办事程序: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毕业证复印件、报到证复印件(派遣至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证》申领表、两寸免冠彩照2张,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对申请人提供的前述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发证.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服务大厅31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30595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流动人员档案接收二、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三、办事程序:申请——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报到证》、身份证;自考成教毕业生另增加学历认证材料;辞职辞退人员提供减编材料.
填写《代理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办理——查阅本人档案,符合办理条件的签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32号窗口七、服务电话:0391—6619330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流动人员档案转出二、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三、办事程序:申请——拟转出档案的流动人员,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接收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商调函.
办理——审核无误后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32号窗口.
七、服务电话:0391—6619330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74-一、业务项目:流动人员户籍关系、社保关系接转二、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三、办事程序:申请——拟接转户籍关系、社保关系的流动人员,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户籍、社保关系转移材料.
办理——符合转入、转出条件的,出具书面材料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32号窗口.
七、服务电话:0391—6619330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一、业务项目: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二、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三、办事程序:申请——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办理——查阅档案材料,根据事实情况写出书面证明.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受理地点: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服务大厅32号窗口.
七、服务电话:0391—6619330八、监督电话:0391—1233366386296638631第二部分事项公开标准-75-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使用童工的,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的、介绍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使用童工的,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的、介绍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使用童工的,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的、介绍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使用童工的,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的、介绍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a)《劳动法》.
b)《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76-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77-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a)《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b)《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78-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79-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80-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81-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b)《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c)《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82-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8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b)《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84-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85-民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民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民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86-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87-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民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b)《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88-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89-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90-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91-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92-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93-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非法印制、倒卖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非法印制、倒卖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非法印制、倒卖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非法印制、倒卖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94-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95-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96-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97-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98-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99-违反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违反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违反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100-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0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102-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03-用人单位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用人单位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104-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05-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106-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07-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08-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09-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证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证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证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证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110-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11-用人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用人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112-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13-用人单位违规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违规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用人单位违规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规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14-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1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16-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17-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118-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19-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120-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21-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22-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2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证书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证书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证书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证书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工人考核条例》.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124-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2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26-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27-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128-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2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130-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31-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132-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33-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134-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35-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136-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37-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2.
2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2.
3事项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138-2.
4五公开管理公开.
2.
5公开内容a)机构职能.
b)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c)行政职权清单.
d)执法流程图.
e)执法人员名录库.
f)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g)行政处罚决定书.
2.
6公开时限案件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6.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39-技工院校学生资助材料审查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技工院校学生资助材料审查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技工院校学生资助材料审查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技工院校学生资助材料审查.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2﹞360号)全文.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
2.
6公开时限结合工作实际,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2.
10服务电话-140-0391-6638550.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4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2.
2事项类别其他职权.
2.
3事项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招募公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进入体检人员名单、进入考察人员名单、聘用人员名单.
2.
6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1-5工作日内.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政府网站、微博、微信.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2.
10服务电话0391-6620351.
-142-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43-"三支一扶"选拔招募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三支一扶"选拔招募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三支一扶"选拔招募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三支一扶"选拔招募.
2.
2事项类别其他职权.
2.
3事项依据a)《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第二条第三项.
b)关于印发《河南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6〕33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招募公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聘用人员名单.
2.
6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1-5工作日内.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政府网站、微博、微信.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144-2.
10服务电话0391-6620351.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45-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查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查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查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查.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关于做好xx年度全市职称工作的通知》(济人社〔2017〕109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公开(包含:办理所需资料、办理时间、地点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接到省厅通知后5个工作日).
2.
7公开类型主动全部公开.
2.
8公开渠道微信公众号、济源人事考试中心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
10服务电话0391-6620021.
-146-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47-事业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审批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事业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审批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事业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审批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事业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审批.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关于做好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办﹝2018﹞59号).
b)《关于下发xx年度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计划的通知》.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公开(包含:办理所需资料、办理时间、地点等).
b)办理结果公示.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接到省厅通知7工作日).
2.
7公开类型主动全部公开.
2.
8公开渠道微信群、济源人社局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148-2.
10服务电话0391-6620021.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49-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人职〔2003〕22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公开(包含:办理所需资料、办理时间、地点等).
2.
6公开时限按年公开,每年1-7月办理.
2.
7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2.
8公开渠道微信群.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
10服务电话-150-0391-6620021.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5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关于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3〕13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公开(包含:办理所需资料、办理时间、地点等).
2.
6公开时限永久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微信群,网站(河南职称网).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
10服务电话0391-6620021.
-152-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53-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济人才〔2011〕1号).
b)《关于批准关于批准白瑞娟等15名同志为济源市第七批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通知》.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公开(包含:办理所需资料、办理时间、地点等).
b)办理结果公示.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接到省厅通知7个工作日).
2.
7公开类型主动全部公开.
2.
8公开渠道微信群,网站(济源市人社局).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154-2.
10服务电话0391-6620021.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55-国务院或政府特殊津贴、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职教专家等国家级和省级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工作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务院或政府特殊津贴、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职教专家等国家级和省级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国务院或政府特殊津贴、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职教专家等国家级和省级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国务院或政府特殊津贴、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职教专家等国家级和省级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工作.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
b)《关于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公开(包含:办理所需资料、办理时间、地点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接到省厅通知7个工作日).
2.
7公开类型主动全部公开.
2.
8公开渠道-156-微信群,网站(河南省人社厅).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
10服务电话0391-6620021.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57-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研发基地的申报、设立及管理协调工作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研发基地的申报、设立及管理协调工作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研发基地的申报、设立及管理协调工作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研发基地的申报、设立及管理协调工作.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
b)《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博管〔2011〕5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公开(包含:办理所需资料、办理时间、地点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接到省厅通知7个工作日).
2.
7公开类型主动全部公开.
2.
8公开渠道微信群,网站(河南省人社厅).
2.
9公开主体-158-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
10服务电话0391-6620021.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59-军转干部安置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军转干部安置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军转干部安置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军转干部安置.
2.
2事项类别其他职权.
2.
3事项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军转干部安置结果.
2.
6公开时限每年最后10个工作日内.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转办.
2.
10服务电话0391-6611205.
-160-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6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初审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初审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初审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初审.
2.
2事项类别其他职权.
2.
3事项依据a)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b)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
c)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包含政策文件、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办事流程等).
2.
6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
-162-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办.
2.
10服务电话0391-6611205.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63-集体合同审查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体合同审查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集体合同审查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集体合同审查.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包含政策文件、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办事流程等).
2.
6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2.
10服务电话-164-0391-6626269.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65-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济源市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管理规程》(济人社〔2018〕41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b)结果公示.
2.
6公开时限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办.
-166-2.
10服务电话0391-6636983.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67-流动人员户籍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转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户籍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转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流动人员户籍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转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流动人员户籍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转.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b)《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2.
6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大厅公开.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168-2.
10服务电话0391-6638878.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69-个人求职事项办理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个人求职事项办理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个人求职事项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个人求职事项办理.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就业促进法》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b)《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b)个人基本信息.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济源市就业服务网.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170-2.
10服务电话0391-6636209.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71-企业招聘事项办理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招聘事项办理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企业招聘事项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企业招聘事项办理.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就业促进法》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b)《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b)企业基本信息.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济源市就业服务网.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172-2.
10服务电话0391-6636209.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73-就业创业培训事项办理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就业创业培训事项办理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就业创业培训事项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就业创业培训事项办理.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
b)《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8〕46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174-2.
10服务电话0391-6636209.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75-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事项办理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事项办理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事项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事项办理.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第二章第六条.
b)《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源市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管理规程的通知》(济人社〔2018〕41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176-2.
10服务电话0391-6636209.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77-失业职工技能培训事项办理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失业职工技能培训事项办理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失业职工技能培训事项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失业职工技能培训事项办理.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2.
10服务电话-178-0391-6636209.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79-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事项办理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事项办理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事项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事项办理.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2〕25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2.
10服务电话-180-0391-6636209.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81-劳动保障事项代理人员退休申办事项办理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保障事项代理人员退休申办事项办理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劳动保障事项代理人员退休申办事项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劳动保障事项代理人员退休申办事项办理.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2.
10服务电话-182-0391-6636209.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83-劳动人事代理档案托管事项办理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人事代理档案托管事项办理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劳动人事代理档案托管事项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劳动人事代理档案托管事项办理.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第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184-2.
10服务电话0391-6636209.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8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2.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2.
3事项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b)《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c)《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d)《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e)《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b)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证书内容).
2.
6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1-5工作日内.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
-186-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
2.
10服务电话0391-6630527.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87-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
2.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2.
3事项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二十八条.
c)《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
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部分第一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b)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证书内容).
2.
6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1-5工作日内.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188-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
2.
10服务电话0391-6630527.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89-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2.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2.
3事项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c)《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b)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书内容).
2.
6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1-5工作日内.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
-190-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
2.
10服务电话0391-6630527.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9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2.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2.
3事项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六十九条.
b)《工人考核条例》第十一条.
c)《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b)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及《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证书内容).
2.
6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1-5工作日内.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192-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
2.
10服务电话0391-6630527.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9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及考核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试报名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及考核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试报名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及考核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试报名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及考核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试报名.
2.
2事项类别其他职权.
2.
3事项依据a)《关于印发的通知》(人新发〔1994〕50号).
b)《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令1990第1号)第九条.
c)《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第三款.
2.
4五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包含办理时间、办理地点、所需材料、办事流程等).
b)报名信息.
c)考核合格情况.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报名信息、考核合格信息等公示15天.
2.
7公开类型-194-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河南省公考中心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
2.
10服务电话0391-6611950.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9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及审核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及审核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及审核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及审核.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关于开展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办〔2018〕29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流程.
b)审验标准.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全部公开.
2.
8公开渠道微信群,网站(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
10服务电话-196-0391-6620021.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9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证书打印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证书打印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证书打印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证书打印.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关于启用济源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证书的通知》(济人社办〔2018〕30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证书打印流程.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全部公开.
2.
8公开渠道微信群,网站(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
10服务电话0391-6620021.
-198-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99-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办理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办理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办理.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b)《关于印发济源市xx年度各系列xx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包含:办理结果,所需资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全部公开.
2.
8公开渠道微信群.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
10服务电话-200-0391-6620021.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01-职业资格及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资格证书核准审验办理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资格及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资格证书核准审验办理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职业资格及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资格证书核准审验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职业资格及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资格证书核准审验办理.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关于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6号).
b)《关于xx年度xx专业考后现场资格审查的通知》.
c)《关于xx年度xx专业资格考试的办证通知》.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包含:审验流程,所需资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济源人事考试网,人事考试微信公众号.
-202-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
10服务电话0391-6620021.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0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2.
2事项类别其他职权.
2.
3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2.
6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2.
10服务电话-204-0391-6626269.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05-创业补贴-开业补贴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创业补贴-开业补贴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创业补贴-开业补贴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创业补贴-开业补贴.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第七条.
b)《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第十二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b)结果公示.
2.
6公开时限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206-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办.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983.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07-创业服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创业服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创业服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创业服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
b)《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第二十九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b)结果公示.
2.
6公开时限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部门网站.
-208-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办.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983.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09-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接收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接收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接收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接收.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b)《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
c)《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包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承若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2.
6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大厅公开.
-210-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2.
10服务电话0391-6638878.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1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转出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转出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转出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转出.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b)《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
c)《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包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承若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2.
6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大厅公开.
-212-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2.
10服务电话0391-6638878.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1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b)《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包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承若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2.
6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大厅公开.
-214-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2.
10服务电话0391-6638878.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1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证明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证明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证明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证明.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b)《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包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承若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2.
6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大厅公开.
-216-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2.
10服务电话0391-6638878.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1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供政审(考察)服务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供政审(考察)服务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3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包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承若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2.
6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大厅公开.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218-2.
10服务电话0391-6638878.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19-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查阅与借阅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查阅与借阅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查阅与借阅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查阅与借阅.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包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承若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2.
6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大厅公开.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220-2.
10服务电话0391-6638878.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2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接受河南省外院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教函〔2010〕23号)第一项、第二项.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包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承若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2.
6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大厅公开.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222-2.
10服务电话0391-6638878.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23-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登记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登记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登记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登记.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接受河南省外院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教函〔2010〕23号)第一条第一项.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包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承若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2.
6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大厅公开.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224-2.
10服务电话0391-6638878.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25-高校毕业生落户证明办理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校毕业生落户证明办理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高校毕业生落户证明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高校毕业生落户证明办理.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接受河南省外院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教函〔2010〕23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包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承若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2.
6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大厅公开.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226-2.
10服务电话0391-6638878.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27-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及信息发布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及信息发布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及信息发布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及信息发布.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十七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包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承若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2.
6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大厅公开.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2.
10服务电话-228-0391-6638878.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29-用人单位招聘登记及信息发布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招聘登记及信息发布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用人单位招聘登记及信息发布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招聘登记及信息发布.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十七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包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承若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2.
6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大厅公开.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2.
10服务电话-230-0391-6638878.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31-就业见习人员申请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就业见习人员申请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就业见习人员申请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就业见习人员申请.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2014〕17号)第十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包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承若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b)结果公示.
2.
6公开时限办事指南长期公开,结果按月公示.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232-2.
10服务电话0391-6638878.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33-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就业见习补贴申请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就业见习补贴申请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3〕42号).
b)《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2014〕17号)第十七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包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承若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b)结果公示.
2.
6公开时限办事指南长期公开,结果按月公示.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部门网站.
-234-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2.
10服务电话0391-6638878.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12345;0391-12333.
-235-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安置.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
b)《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4〕14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b)个人基本信息.
2.
6公开时限信息形成5个工作日内.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济源市就业服务网.
2.
9公开主体-236-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209.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37-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退出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退出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退出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退出.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
b)《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4〕14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b)个人基本信息.
2.
6公开时限信息形成5个工作日内.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济源市就业服务网.
2.
9公开主体-238-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2.
10服务电话0391-6636209.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39-就业援助服务-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就业援助服务-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就业援助服务-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就业援助服务-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a)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b)个人基本信息.
2.
6公开时限信息形成5个工作日内.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济源市就业服务网.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240-2.
10服务电话0391-6636209.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41-就业创业证申领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就业创业证申领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就业创业证申领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就业创业证申领.
2.
2事项类别其他职权.
2.
3事项依据a)《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b)《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242-2.
10服务电话0391-6636209.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43-就业创业证补发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就业创业证补发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就业创业证补发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就业创业证补发.
2.
2事项类别其他职权.
2.
3事项依据a)《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b)《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244-2.
10服务电话0391-6636209.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45-职业技能鉴定申报-鉴定机构申报职业资格日常鉴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技能鉴定申报-鉴定机构申报职业资格日常鉴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鉴定机构申报职业资格日常鉴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职业技能鉴定申报-鉴定机构申报职业资格日常鉴定.
2.
2事项类别其他职权.
2.
3事项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六十九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八条.
c)《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四条.
d)《劳动部关于颁发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权责清单及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2.
6公开时限结合工作实际,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
2.
9公开主体-246-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中心.
2.
10服务电话0391-6638810.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47-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2.
2事项类别其他职权.
2.
3事项依据a)《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
b)《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劳培司字〔1996〕58号)第三十条第1项.
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权责清单及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2.
6公开时限结合工作实际,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
-248-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中心.
2.
10服务电话0391-6638810.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49-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b)《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八条.
c)《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全文.
d)《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全文.
e)《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f)《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第九条.
g)《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7〕8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h)《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全文.
i)《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5〕46号)第八条.
j)《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7〕23号)全文.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结果公开(创业担保贷款拟发放贷款名单).
2.
6公开时限-250-结合工作实际,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2.
10服务电话0391-6638163.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51-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b)《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八条.
c)《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全文.
d)《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全文.
e)《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f)《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第九条.
g)《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7〕8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h)《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全文.
i)《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5〕46号)第八条.
j)《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7〕23号)全文.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结果公开(创业担保贷款拟发放贷款名单).
2.
6公开时限-252-结合工作实际,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2.
10服务电话0391-6638163.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53-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b)《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八条.
c)《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全文.
d)《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全文.
e)《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f)《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第九条.
g)《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7〕8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h)《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全文.
i)《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5〕46号)第八条.
j)《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7〕23号)全文.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结果公开(创业担保贷款拟发放贷款名单).
2.
6公开时限-254-结合工作实际,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2.
10服务电话0391-6638163.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5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b)《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八条.
c)《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全文.
d)《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全文.
e)《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f)《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第九条.
g)《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7〕8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h)《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全文.
i)《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5〕46号)第八条.
j)《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7〕23号)全文.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办理流程,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结果公开(创业担保贷款拟发放贷款名单).
2.
6公开时限-256-结合工作实际,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人社局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2.
10服务电话0391-6638163.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57-人事考试网上报名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人事考试网上报名.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国家及省级各个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各项考试考务文件.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网上发布招聘公告、面试公告、体检公告、政审公告.
2.
6公开时限以当次招聘公告时间规定为准.
2.
7公开类型主动全部公开.
2.
8公开渠道济源人事考试网、济源人事考试微信公众号.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
2.
10服务电话0391-6610352.
-258-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59-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2.
2事项类别其他职权.
2.
3事项依据a)《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b)《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c)《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政府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工伤保险科.
-260-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1.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61-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复查鉴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复查鉴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复查鉴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复查鉴定.
2.
2事项类别其他职权.
2.
3事项依据a)《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
b)《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政府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工伤保险科.
-262-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1.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63-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鉴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鉴定.
2.
2事项类别其他职权.
2.
3事项依据a)《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b)《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政府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工伤保险科.
-264-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1.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65-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鉴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鉴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鉴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鉴定.
2.
2事项类别其他职权.
2.
3事项依据a)《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b)《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政府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工伤保险科.
-266-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1.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67-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
2.
2事项类别其他职权.
2.
3事项依据a)《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b)《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c)《关于整合省级工伤保险机构等问题的通知》(豫编办﹝2010﹞161号)文件.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政府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工伤保险科.
-268-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1.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69-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鉴定.
2.
2事项类别其他职权.
2.
3事项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b)《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六条.
c)《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五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等).
2.
6公开时限实时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政府网站.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工伤保险科.
-270-2.
10服务电话0391-6636301.
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27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开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公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办理.
2事项公开信息2.
1事项名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2.
3事项依据a)《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
b)《济源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暂行办法》(济人社﹝2017﹞27号)第二条.
2.
4五公开服务公开.
2.
5公开内容办事指南(含业务项目,政策依据,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等).
2.
6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
7公开类型主动部分公开.
2.
8公开渠道政府网站,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大厅.
2.
9公开主体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保障服务所.
-272-2.
10服务电话各镇(办)人社服务所服务电话如下:表1各镇(办)人社服务所服务电话表镇(办)人社服务所服务电话镇(办)人社服务所服务电话镇(办)人社服务所服务电话镇(办)人社服务所服务电话济水6699606轵城8350986玉泉6606128大峪6035886天坛2062955承留6893096克井6706355王屋6731988沁园6969200思礼6763737五龙口6757333邵原6792121北海6656133坡头6027686梨林6050963下冶60799192.
11监督投诉12345;0391-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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