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带宽批发  时间:2021-04-23  阅读:()

-3-福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执行计划-8-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1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8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31-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4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4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58-福州市"互联网+工业"行动方案(2015-2020年)-6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加快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80-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若干政策-8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91-福州市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9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10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108-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11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12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创新提升八条措施的通知-12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13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14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150-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160-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59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对2016年年度产值比上年度增长1亿元及以上或增产5000万元及以上,产值同比增速1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同时满足当年实际缴纳"三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总额较上年度增长5%及以上,产值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省、市新增长点项目企业不受"三税"总额增长限制).
新投产且已申报纳税的制造业企业年度产值1亿元及以上,每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
以上政策单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二、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2016年新提升规模以上且当年实际缴纳"三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总额较上年度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或按提升当年年度产值每1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财政局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加快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创新步伐,对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由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缴纳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

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产品竞争力,编制《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暨《福州市名优产品名单》,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采购中优先使用《目录》产品.
支持、鼓励市行业协会等机构举办全市行业性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活动,对重点推介、对接会且参会企业达20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加大外地市场拓展力度,鼓励制造业企业和传统工艺行业抱团参加省外知名工业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抱团参展单位展位费不高于80%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展位费总额不高于15%的组织管理费补助,单个参展单位单次展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牵头单位单次展会组织管理费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针对不同产业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措施,加大开拓市场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保税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加快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信贷资产,创新信贷产品,主动对接产业转型升级资金需求,用好增量信贷规模;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借新还旧、及时转贷,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各县(市)区要加快探索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模式,加快组建各方共同参与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发展前景好、但缺少有效抵押物的工业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
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企业应急资金周转制度,调动金融机构使用应急周转金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应急资金作用,帮助工业企业转续贷.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推广融资租赁服务模式,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和"机器换工"等设备更新提供融资服务,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服务并经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改制上市的企业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规定给予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我市企业,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95号)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保税港区管委会,市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深化执行《福州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从全面清理审批项目涉及的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督促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公示制度、开展行业协会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企业负担调查平台、深入开展企业减负政策宣传、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工作落实等八个方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保税港区管委会,市国税局、地税局、审改办、物价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经信委六、加强运行分析协调服务.
强化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和把握新常态下工业发展实际情况,落实全年工业目标任务,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分析.
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各地经信部门要及时收集上报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加强部门联动,做好协调、反馈、督促工作,着力破解企业面临的融资和用工等突出问题.
对部分困难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新增长点企业要"一企一策"帮扶到位,保障工业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财政局,福州高新区管委会、保税港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以上措施有效期限为2016年,涉及企业的工业产值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实际纳税总额以国税、地税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其它相关数据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的数据为准.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计划并推进落实,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区工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配套扶持资金,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福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执行计划根据《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为适应技术进步新趋势,更大力度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福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执行计划.

一、工作目标紧密结合《福州市实施行动计划》,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质量效益为目标,以先进技术装备为支撑,以信息技术深度应用为手段,以设备更新换代、科技成果转化、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和绿色制造为重点,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实施技术改造,打造福州制造业升级版.

到2020年,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年均增长10%以上,累计完成投资3000亿元以上,工业技改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达60%以上;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达100个、25个、270个,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20%,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1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6%以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商标总注册量居全省前列;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两化融合发展指数保持全省前列;绿色制造水平巩固提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幅削减,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大幅增加.

二、重点任务(一)促进先进产能扩产增效.
优化工业投资结构,引导企业围绕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大力发展中高端产品实施技术改造,增加项目有效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引进和购置先进装备,淘汰老旧设备,提升装备水平.
支持企业开发制约产业发展瓶颈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大力发展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等产业,加快新型智能移动信息产品开发,拓展新型锂离子电池产业应用,培育发展飞机及零部件制造业.
围绕价值链、产业链、创新链、资源链,打造一批新兴产业基地.

(二)推动企业智能化改造.
实施智能制造发展专项,鼓励企业广泛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技术改造,促进信息技术向市场、设计、生产等环节渗透,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转变.
智能装备方面,发展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设备,纺织机械、工程机械、建材机械、轻工机械、食品包装机械等智能化专用设备;开发高压液压元件及密封件、高速精密轴承、高效高承载传动件等核心基础零部件;突破伺服电机及驱动器、智能化传感器及仪器仪表、工业控制系统等智能测控装置.
数控一代方面,推动数字化控制技术在各类装备上的应用,集成创新一批数控装备和工业机器人,提升纺织、电子、机械、化工、建材、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装备数控化水平.
智能服务方面,提升软件服务业对智能制造的支撑能力,推动工业控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集成控制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面向智能制造的生产性服务业,提供智能制造设施与系统的方案设计、工程实施和综合集成服务.
机器换工方面,在机械装备、纺织鞋服、建筑建材、轻工食品、电子等重复性操作多、劳动强度大的行业领域组织实施"机器换工",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对传统生产设施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三)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
以制造为基础、服务为导向,鼓励制造业企业增加服务环节投入,引导企业加快推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延伸价值链条.
实施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专项,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提升企业研发设计、市场拓展、品牌运作等服务的核心价值.
创新商业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由提供设备向提供系统集成总包服务转变,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鼓励企业开展总集成总承包、个性化定制、在线支持、全生命周期管理、仓储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服务.
大力发展面向制造业的信息技术服务,鼓励互联网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线上到线下等创新模式,增强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支撑能力.

(四)突破提升工业强基水平.
组织实施工业强基工程,重点推动高世代面板、集成电路、智能装备、石化基础材料等技术水平高、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建设.
鼓励企业开展先进成型、加工等关键制造工艺联合攻关,支持企业开展工艺创新.
鼓励企业加大基础专用材料研发力度,提高专用材料自给保障能力和制备技术水平.
鼓励整机企业和"四基"企业加强产需对接,建立产业联盟,形成协同创新、产用结合、以市场促基础产业发展的新模式.
开展工业强基示范应用,支持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推广应用.

(五)提升制造业品牌价值.
实施质量品牌专项,坚持以质取胜,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产品质量和可靠性.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大中型企业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
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大品牌培育和市场拓展力度,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区域品牌,支持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扩大品牌影响力,树立"福州制造"品牌良好形象.

(六)推进绿色生态发展.
实施企业绿色制造,建立健全节能降耗长效机制,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节能技术改造和循环经济项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以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为重点,支持企业推广和应用重点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
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支持钢铁、建材、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削减污染物排放.
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造.
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实现再制造规模化、产业化.
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充分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

(七)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坚持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思路,在中小微企业聚集区域和行业,重点建设、培育和完善一批服务平台,面向产业、贴近企业、集聚资源、集成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鼓励各类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创新平台入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大力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参照省里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做法,配套安排财政资金,加大力度为中小微企业培训高中级管理人员、技术人才服务,努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人才支持.

三、政策保障(一)拓宽多元融资渠道.
促进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搭建银企信息沟通平台,开展多种形式银企交流活动.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新品种,开设企业技术改造融资"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按市场化原则,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设立股权基金、产业基金、偿债基金、并购基金、创投基金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发债,吸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民间资本参与企业技术改造.
稳健发展众筹,拓展技术改造投融资新渠道.
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二)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用地(用林、用海)指标优先支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规划、安全及园区产业主导发展方向的企业,在不改变用途及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情况下,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增建生产性设施、进行厂房加层或翻建改建厂房,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对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等约束性指标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审批、并联审批、及时供地.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三)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2016年至2018年,市级统筹安排技改专项资金3亿元,持续加大力度,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用设立基金、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支持具有投资效应的项目申报国家投资计划.
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等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的相关优惠政策.
加快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创新.
更加有效地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合同能源管理减免税、节能节水环保设备投资抵免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广泛开展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宣传,指导和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惠企政策.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科技局、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五)实行差别价格政策.
根据福建省行业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指南,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电价按0.
2元/千瓦时加价征收;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电价按0.
05元/千瓦时加价征收;企业在两年内整改达标的,累计加价征收部分予以全额返还;对淘汰类、限制类装备用电量电价分别按0.
3元/千瓦时、0.
1元/千瓦时加价征收.
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环保设施改造.
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严格按照省里制定的节能量交易实施办法执行,对企业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其超额节能量指标有偿转让的收益全部留给企业,未实现节能目标的企业应通过购买节能量指标来完成节能任务,对不履行节能量交易的企业其生产用电按0.
05元/千瓦时加价征收.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经信委牵头实施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二)落实目标任务.
市经信委将年度技术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高新区、台商投资区.
加强技术改造投资的监测、分析和政策、信息发布,强化政策引导.
完善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体系,推动技术改造相关立法.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统计局、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三)强化项目支撑.
引导企业更加关注互联网+、消费升级、产城融合、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国家赋予福州的区域政策等,大力开拓技术改造项目源.
滚动实施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立动态跟踪、分级管理的重大项目储备制度.
简化前期手续,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强化要素保障,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竣工一批、达效一批的良性循环,培育工业新增长点.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四)加强督促检查.
市级重点检查各县(市)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额及增长率、重点项目数等指标,各(县)市区要针对本地工作薄弱环节加大督查力度,确保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对未完成年度重点考核指标且排名靠后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对完成重点考核指标较好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福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执行计划资金支持政策表福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执行计划资金支持政策表序号政策内容责任单位一促进先进产能扩产增效1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市级财政按固定资产(含厂房、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市经信委、财政局2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市经信委、财政局二推动企业智能化改造3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评定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
市经信委、财政局4对市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市级财政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市经信委、财政局三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5实施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专项,对列为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市经信委、财政局四推进绿色生态发展6支持工业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改造,对年可节约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节能项目,市级财政按每吨300元给予奖励,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当年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工业节能项目(省级财政按每吨240元),市级财政再按每吨60元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市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市经信委、财政局7对重大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等示范项目,纳入市级财政奖励的,按照项目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等条件予以补助.
市经信委、财政局8每年重点支持1-2个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建设,对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总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每个园区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奖励;每年支持培育3-5个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对获得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每个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市经信委、财政局五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9市级财政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市经信委、财政局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我市企业做大做强,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支持传统产业、重点行业企业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整合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建立完善境内外生产、研发、资源和服务体系,积极参与全球资源整合配置.
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源综合利用、驰名商标、著名品牌等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享受;被兼并重组企业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本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承担.

兼并重组后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部门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相关领域的扶持政策.
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兼并重组行为,经批准,允许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直接继承使用被兼并重组企业的排污权指标,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用作交易.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企业兼并重组,须制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实施排污总量、产能总量等量或减量置换.

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省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争取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对我市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争取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对我市企业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同时,要把加快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做为不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抓手,为此要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从2016年起,每年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
一是对福州市智能装备企业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按兼并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二是对未享受省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补助的我市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是对我市企业并购境外或省内外两化融化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对我市企业通过省内外跨行业并购转型升级的,但未享受省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补助的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分别按照按兼并后并购金额的的8%和4%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四是对兼并主体企业因不可抗力和因被兼并方企业原因而未成功实现兼并重组,但已完成前期尽职调查、项目评估等工作的,对其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环保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存续企业的性质及适用税费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按规定享受兼并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费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继续申报抵扣.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税收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扩大生产等;被兼并企业历史遗留尚未缴纳的水、电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土局、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三、改善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业机构提供信贷资金保障.
推进银行业机构充分利用并购贷款、夹层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并在贷款规模、利率优惠、贷款期限等方面向兼并重组企业倾斜;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要根据自身资产情况为企业兼并重组单列贷款规模.
各银行业机构根据我市兼并重组实际情况专门设计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满足企业兼并重组个性化资金需求.
对重组企业整体受让被重组企业相关债权债务的,银行业机构不能削减原来双方贷款规模,并在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重组后原来担保链发生变化的,能解除的尽量解除,不能解除的进行优化.

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兼并重组.
鼓励我市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以定向增发、资产置换等形式进行兼并重组;引导中概股通过分拆资产并与市内资产进行兼并重组回归A股市场;鼓励各类龙头企业、国有资产通过"借壳"或"买壳"尽快进入资本市场.
帮助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并购债等债券、新三板挂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债权转股权.
鼓励各县区(市)设立以兼并重组股权过桥为主要目的的另类投资公司,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桥梁和缓冲地带.
支持发起设立企业兼并重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司法重整等.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金融办,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协调支持单位: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州办事处、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四、落实土地政策对兼并重组后企业退出的土地,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有偿收储,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金应及时拨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和搬迁改造、扩大生产.
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兼并重组过程中,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经市政府批准,在兼并重组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对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对于企业兼并重组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实质性转移,凡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改变,可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名称变更登记;兼并重组后企业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厂房,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财政局厅,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五、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鼓励产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关联性、战略性重组,带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开展并购重组;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拓展业务领域,多元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再融资方式,推进并购重组和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

着力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之间整合重组,原则上按照"同业同类"整合重组推进,对主业不突出、不具有竞争优势的国有企业实行兼并,或采取股份制改革、出售等多种形式逐步退出.
设立市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推进产业整合和并购重组,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国企做大做强做优.

根据国有资产转让处置规定,推动市县二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开展联合重组.
调整完善国有股权结构,竞争类企业国有股权比例不设下限.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对民间资本进入不设附加条件.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引进职业经理人.
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考核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金融办,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六、妥善安置职工指导兼并重组企业及时为在职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指导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兼并重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失业登记,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参保缴费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落实职业培训、创业培训、促进自主创业、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优惠政策,为兼并重组的再就业人员提供包括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在内的一系列就业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七、加强服务和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国税局、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地方和部门职责分工,着力推进市级层面重大兼并重组项目.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指导协调、督促推进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有关工作.

优化办事程序,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工程施工、生产许可等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资质证书、资产权属证明变更等,实行直接变更企业名称,资料不齐的,准予补齐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并重组其他增值税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规定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工商登记的,需注销并新办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办理税务登记后,依企业申请,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健全完善全市企业兼并重组重点项目库,加强重大项目的跟踪协调.
搭建兼并重组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平台,帮助企业破解兼并重组过程中常见债权债务问题.
兼并重组企业利益相关方自愿申请司法重整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发挥破产重整工作小组的作用,加强与各银行机构沟通,筛选有救助价值的企业开展破产重整,帮助引入有实力的优质企业参与重整,盘活有价值资产,提高债权人清偿率.
健全与当地法院的联席互动机制,落实进一步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执行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支持法院加快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

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
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探索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与国家、省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接,进一步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鼓励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战略咨询、法规政策、资产评估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服务.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妥善解决企业市内跨市(县、区)兼并重组后的增加值等统计数据归属问题;加强兼并重组统计信息工作,完善兼并重组数据收集渠道和机制,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法制办,市国税局、福建证监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计划并推进落实.
市经信委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有关实施情况应定期汇总报告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经信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5〕164号)2015年8月18日为培育和推动高成长企业发展,促进全市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49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培育重点和目标.
高成长企业是指行业领先、技术先进、管理高效,具有可持续快速发展能力的企业.
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下,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两化融合为主线,培育一批高成长企业,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兴产业倍增发展,对促进全市工业创新转型和稳定增长至关重要.
全市力争通过3年努力,至2017年底,推动高成长企业成为拉动全市工业增长的中坚力量,对全市工业经济增长贡献率达10%以上.

二、认真落实各项稳增长政策.
高成长企业适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4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5〕10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54号)等文件中的相关优惠政策,其中技术改造及新建投产项目固定资产(厂房、设备)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奖励条件为单个中标合同金额800万元以上,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奖励条件为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800万元以上,按新增采购额3%给予奖励;对根据高成长企业申请牵头组织的抱团参展(广交会除外),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并给予牵头单位展位费总额15%的组织管理费补助.

三、强化要素保障服务.
高成长企业实施全方位动态管理、跟踪服务,每年由省经信委按标准发布高成长企业名单,组织实施培育计划.
企业要素保障实行"直通车"服务,在融资服务、煤炭供应、电力调度、油品调用、运输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建立健全市、县问题会办、分级协调、跟踪服务机制,保障企业稳定生产.
加强高成长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划布局、招商引资、实施建设等方面统筹管理,优化投资项目行政备案和核准流程,提高前期工作效率,重大项目用地、用林、用海、能耗等指标由各地给予优先统筹解决,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
加快设立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重点支持高成长企业项目跟进投资、科技研发、新产品产业化推广等.
对社会资本及国内外创投机构参与高成长企业股权投资,从产生收益年度起按照企业贡献程度,所在地政府可视情给予资助.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大力推动高成长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五、支持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
落实国家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的政策,支持和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进行承保.
对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所列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制造企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保费补贴,对获得省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补贴的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企业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补贴费用从市工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六、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质量标杆、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工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委发〔2014〕7号2014年8月20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投资开放1.
推行"非禁即入"政策.
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民营资本进入的行业、领域都要向民营资本开放,不得对民营资本单独设置条件.
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港口码头、公路和公路运输枢纽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

2.
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项目投资及改制.
3.
加强投资指导.
放开民营资本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以外的产业,重点鼓励《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电子信息、石化、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及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向的重点产品和工艺技术.
政府和职能部门定期公布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的产业领域项目清单.

二、优化发展环境4.
实行公平待遇.
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一视同仁.
进一步破除体制性障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含有限制或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及时修订或废止,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
减少行政审批.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继续执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对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扩大发展中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一律按市里已出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执行.

6.
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凡民营企业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除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仍需要取得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一般性项目实行后置管理,但对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民营企业如需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在未取得许可证件前,工商部门可先核定经营范围为"筹建XX项目"营业执照,赋予企业主体资格.
企业在筹建期内需从事涉及其他前置审批许可或后置审批许可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规范收费行为.
开展"阳光价费"活动,推进收费公示制度.
及时将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政策依据、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信息以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形式予以公示.
落实涉企收费公开,凡未列入省物价局制定的企业收费手册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
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以清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收费为重点,结合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取消归并各种重复交叉的服务收费.
简化年应纳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即征即奖"程序和手续,并适时扩大政策受惠面.

8.
维护企业权益.
各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监督部门投诉.
各级各部门要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对可能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鼓励科技创新9.
加强节能降耗.
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技术、工艺、设备更新改造,优先支持列入全国万家实施节能低碳行动和列入全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企业.
10.
推进技术进步.
市级科技资源在对企业开放时,不分所有制类型,实行同等待遇.
支持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通过公平竞争,享受政策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
11.
鼓励设立研发机构.
民营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
同一家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同级政府奖励.
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不重复补助),专项用于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

12.
鼓励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大力做好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工作.
市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争取国家、省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以及自行培育创新基金后备项目.
13.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充分利用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平台和市技术交易中心平台,组织科研成果与民营企业对接,推进科技产品产业化.
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对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四、加强人才培养14.
享受人才扶持政策.
民营企业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优秀人才的,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榕政综〔2009〕66号)和《福州市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海纳百川"计划高层次人才配套奖金发放暂行办法》(榕委人才办〔2014〕11号)规定,可享受相应配套奖金和安家补贴、子女就学、个税返还等相关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引进的人才,可申请每月500-2000元不等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鼓励民营企业与两院院士及专家开展紧密型的创新合作,对新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相关部门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建站资助;对进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科研的博士后,每人每年资助5万元(3万元),发放两年.

15.
引进海外智力资源享受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引进的海外智力资源,可申请我市相关引智计划,经认定后享受研发补助等优惠政策:(1)入选"试验区外专百人计划"的,对于引进长期全职外国专家的企业,市政府给予用人单位50%的工薪资助;引进短期工作外国专家的企业,市政府给予用人单位40%的工薪资助.
工薪资助以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支付的工薪或报酬为准,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年限不超过2年.
(2)入选"高端海外产业项目合作计划"的,我市每年提供10-15万元不等的资助,项目周期为3年.
(3)入选"海外高端人才团队计划"的,市政府一次性提供15万元"海外专家工作站"的建站补助或30万元的研发启动资金.
(4)入选"海外人才特聘岗位计划"的,市政府提供不超过50万元年薪补助.
入选海西产业人才高地的企业可根据科研和生产需要,特设1-2个开放式创新岗位,面向海外聘请具有同行业领先水平的外籍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主持或参与科技创新,解决关键技术难题.
市财政给予每个创新岗位每年10万元科研津贴.

16.
支持企业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根据《福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暂行办法》(榕委办发〔2014〕9号),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培养周期三年内除按规定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外,再按每培养一个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1000元、1600元、2200元补助.

17.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与知名高校联合,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创办民营企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创业所必备的投资导向、市场准入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申报、金融政策、企业管理、市场开发、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发挥工商联和各类商会组织的作用,搭建民营企业创业辅导交流平台和民营企业服务平台.

五、加大金融支持18.
创新金融服务.
认真落实《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251号)中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各项奖励措施.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民营企业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开发各类贴近民营企业、方便快捷的信贷产品,推广应收款质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货质押流转贷款、供应链贷款等信贷产品,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间接融资规模.
支持银行机构拓展创新服务模式,通过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前移审批环节、设立专业支行、派驻信贷审批经理等措施,进一步提升服务民营实体经济的水平.
鼓励保险机构参与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开发各类保险产品,为民营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19.
拓展融资渠道.
推动民营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融资.
支持民营上市公司主业做实做优,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支持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

20.
规范和扶持担保业发展.
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和业务监管,积极探索创新性融资担保业务种类,鼓励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企业加强互相合作,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认真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8〕8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2012〕9号)中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助政策,对为中、小微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给予8‰、10‰的风险补偿.

六、支持发展壮大21.
完善产业链.
按照"抓龙头,铸链条,建集群"的要求,重点发展产业链关键缺失环节和延伸项目,对龙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一企一议"的政策.
鼓励和引导我市上下游企业协作配套,互采互用,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环保设备、工程机械、输变电设备等行业民营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终端产品,促进我市产业链的形成和完善.

22.
鼓励上规模.
鼓励各县(市)区建立民营企业工业园区.
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上年缴纳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3年内增量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

23.
鼓励资源合理流动.
本市企业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位移不视作跨区移动,不再办理相关手续,不重复检查收费.
24.
支持开拓市场.
鼓励我市民营企业名优产品进入实行全国统一采购配送的国内外大型连锁经营零售企业.
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各种平台开拓市场,在每年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上免费为民营企业的名优产品提供场地设立展销专区,支持组织开展面向本地市重点用户、重点项目的专场推介会.

25.
支持民营总部经济发展.
对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19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榕政办〔2013〕216号)相关政策的民营总部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民营总部经济发展壮大.

26.
鼓励参政议政.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都应给民营企业适当的名额,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的评选,都应给民营企业一定指标.
七、培育中介组织27.
扶持发展行业协会.
积极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对产业集聚度高、影响力大、实力强的行业协会组织的工作指导,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行业协会.

28.
明确行业协会职能.
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移交或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
各行业协会要逐步承担起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中介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

八、健全服务机制29.
加强服务协调.
把各类民营经济分别纳入行业管理范围,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挂靠市经委)的作用,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定期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各项鼓励政策的落实.
建立市委、市政府与民营企业季谈会制度,依托工商联和各类商会组织,征集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30.
建立考核机制.
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各级各部门及其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内容,组织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31.
完善统计体系.
建立民营经济综合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分类及口径,全面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2.
提升服务效能.
民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建立专门队伍,为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代办服务;各级行政服务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环节和时限.
对民营企业反映投资环境的效能投诉事项,各级各部门效能机构加大直查快办力度,推动问题解决.

九、畅通信息渠道33.
发挥组织作用.
各级工商联(商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民营企业家的呼声、意见和建议;积极组团参加国内外各种商贸活动,承办或协办市政府举办的商品交易会及各类博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

34.
提供快捷信息.
开展经常性的各类信息交流活动,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传达到企业;建立具有权威性的信息发布机构,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手段,收集整理国内外最新经贸信息,高效率、全天候为企业提供本市的投资项目、政策规定、企业供求等信息服务.

十、有关事项说明35.
政策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合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其他一切来源于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
除本意见外,市委、市政府之前出台的其他鼓励政策中涉及民营企业的仍然适用但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委发〔2005〕3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加以落实.
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191号2015年7月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活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落实税收政策.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国税局、福州海关)二、大力支持直接融资.
设立市级"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与省级财政共同为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发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鼓励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成功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按照市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95号)文件执行,并自动列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优先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纳入投资范围.
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优先为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进一步完善"统一组织,统一担保,捆绑发债,分别负债"的小微企业集合债券相关制度设计,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逐步扩大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规模.
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三、坚持强化融资服务.
鼓励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兼并重组,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并尽快开展运作,形成政策性担保与民营担保协调发展、市县协作联动的担保体系.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入省级再担保体系,通过资源整合,有效促进担保机构扩大业务领域.
各银行业机构优先与加入省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并在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积极创新信贷模式,改进续贷管理,推广"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提高贷款期限的匹配度.
加强对不合理涉企收费行为的治理,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对福建海峡银行福州科技支行开展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
5%进行风险补偿.
支持小微企业使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并按《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给予贴息补助.
继续推进"小微企业成长贷"工作,重点扶持一批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担保能力不足的小微企业.

探索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我市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支持.
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协调解决小额贷款类上市后备企业在产权、土地、规划、资产重组等股改上市进程中的困难,加快上市进程.
监管评级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同业拆借、资产收益权转让、发行私募债等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呆账核销、抵债资产管理、风险准备金提取等财务行为执行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开展融资租赁企业风险补偿试点工作,对融资租赁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租赁融资的,按当年季均融资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3‰给予风险补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海峡银行)四、全面加强用工服务.
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县(市)、区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如职工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按人均2万元的额度)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补贴政策.

全面推行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小微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规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合作采取按项目运作培训模式组织新招收劳动力培训的,可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获得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五、优化配置公共服务.
在小微企业聚集区域和行业,重点建设、培育和完善一批服务平台,面向产业、贴近企业、集聚资源、集成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鼓励各类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创新平台入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优化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和完善广告宣传、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等服务功能.
鼓励小微企业向新业态、新行业转型,对发展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等新行业的小微企业给予支持和帮助;认真开展小微企业减负专项行动,解决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的各类负担问题.
对被评为省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1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六、继续支持基地建设.
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园、育成中心、商贸企业集聚区和各类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并在场地租金等方面对入驻的小微企业予以优惠.
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
继续做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培育工作,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
鼓励各类机构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孵化用房给予补助.
通过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被评为省级创业基地的给予1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七、着力完善信息平台.
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健全我市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继续配合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加快与工商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平台对接步伐,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挖掘能力,探索建立小微企业服务监测机制,持续观测和记录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人员结构等方面有代表性的数据,准确反映小微企业现状,为细化小微企业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增加小微企业监测样本,提高运行监测的覆盖面和准确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299号2015年10月1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创新转型,落实《福州市实施行动计划》,打造产业升级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与主攻方向大力扶持、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到2020年智能装备制造业产值收入超300亿元,工业软件业业务收入超300亿元,形成5-8家骨干智能装备企业和若干重点工业软件企业.
大力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到2020年重点领域生产装备数控化率达到70%,累计实施"机器换工"3000台(套)以上,建设5-8个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
主攻方向如下:(一)智能装备.
发展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设备,纺织机械、工程机械、建材机械、轻工机械、食品包装机械等智能化专用设备;开发高压液压元件及密封件、高速精密轴承、高效高承载传动件等核心基础零部件;突破伺服电机及驱动器、智能化传感器及仪器仪表、工业控制系统等智能测控装置.

(二)数控一代.
推动数字化控制技术在各类装备上的应用,集成创新一批数控装备和工业机器人,提升纺织、电子、机械、化工、建材、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装备数控化水平.
(三)智能服务.
提升软件服务业对智能制造的支撑能力,推动工业控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集成控制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面向智能制造的生产性服务业,提供智能制造设施与系统的方案设计、工程实施和综合集成服务.

(四)机器换工.
在机械装备、纺织鞋服、建筑建材、轻工食品、电子等重复性操作多、劳动强度大的行业领域组织实施"机器换工",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对传统生产设施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二、推进试点示范(五)打造"数控一代"示范工程.
支持县(市)区加快推进"数控一代"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推动产业智能化跃升.
选取若干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围绕智能制造主攻方向开展区域试点,优先支持区内企业申报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市级财政对获市级试点示范基地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智能制造.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试点示范.
开展市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大力扶持和培育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突出流程型制造与离散型制造的智能化、智能装备与产品、模式与业态创新、智能化管理、智能服务等发展方向,支持企业申报省级试点示范企业和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专项项目.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三、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七)推广应用智能技术与装备.
鼓励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市级财政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企业采用市内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按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八)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通过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四、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九)引进和培育行业龙头企业.
加大"三维"项目对接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装备企业与工业软件企业.
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位居智能制造整机装备、核心功能部件、工业软件等细分领域国内行业前五强、具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给予总部政策扶持,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对引进全球前五强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对智能装备企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十)建设智能装备专业园区.
筛选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基础较好、产业集聚效应较强的工业园区转型升级为智能装备园区.
优先安排新增用地用林指标用于智能装备园区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国土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十一)提升智能制造研发创新能力.
市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加大支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产学研工业重点项目和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对规上工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已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或基本完成中试,申报项目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的50%以上,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的重点产学研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民营企业按《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委发〔2014〕7号)文件执行.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十二)树立智能制造标准与品牌.
支持智能装备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和并购品牌,对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按合并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订智能制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五、支持市场开拓与服务创新(十三)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企业采购本省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对购买10台(套)以内、11~50台(套)、51~100台(套)的,分别按每台(套)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15%、10%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购买51~100台(套)的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级财政出资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市级财政分别承担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规模以上智能装备企业参与省外招标,对项目中标且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对智能装备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3%给予奖励;省外中标及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对涉及安全及重大项目的工控系统,同等条件优先选用省内企业生产的传感器及智能化仪器仪表等产品.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十四)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突破.
支持企业研发首台(套)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开发先进工业控制软件系统.
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和首购的先进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属于省内装备首台(套)或工业软件首购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具有较大创新的首台(批)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单价在200万元以下、属于成套技术装备或单台设备的,按其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首台(套)设备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业务;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业投保企业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30%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十五)发展智能制造服务业.
鼓励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等服务型经营转变,成为智能制造工程总承包服务商.
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装备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六、加强融资租赁服务(十六)推动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发展.
支持和引导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
鼓励现有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智能装备融资租赁事业部.
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对"机器换工"、"数控一代"等智能装备设施以及智能装备制造、装备技术应用等企业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
支持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借用外债、资产转让、发债等方式多渠道引入境内外资金.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十七)促进融资租赁收益权资产交易.
鼓励各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或沪、深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推动我市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争取省级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
市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将土地和房产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的,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十八)加大智能装备融资租赁支持力度.
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视同企业采购设备享受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政策;我市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引进智能装备的,对承租企业按租赁标的物付款总额的2%一次性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技改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
市级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对承租企业进行智能装备租赁抵押物不足部分按比例给予担保.
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务辅导与支持,市国税局、地税局梳理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避免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以及增值税抵扣链条断链等情形发生.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金融办、国土局、城乡建委、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七、扩大信贷与直接融资(十九)进一步倾斜信贷规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智能装备企业给予信贷倾斜,有针对性地创新智能装备金融产品.
我市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要为智能装备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并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对为智能装备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进行补偿,补偿资金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二十)持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智能装备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对上市企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给予补助.
鼓励我市成长性智能装备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挂牌交易企业按照《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榕政综〔2014〕195号)给予补助.
支持智能装备企业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增信集合债券及私募债等债券,争取省再担保公司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中小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的增信支持.
我市每年对发行集合债的智能装备企业按不高于发债金额2%的标准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八、加大财税支持(二十一)落实财税政策.
市直部门加大对智能制造企业、项目、平台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政策兑现的督促检查,确保奖补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备投资按比例抵免税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等税收政策.
智能装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企业所在地财政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按企业实际加计扣除的25%予以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科技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二十二)加大产业股权投资力度.
争取设立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引导各类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加大对智能装备企业的投资力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九、强化人才支撑(二十三)加快紧缺人才培养.
实施智能制造人才培养计划,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展智能制造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培养一批紧缺的跨学科、复合型、高学历人才和具有实际技术操作能力的技能人才.
支持智能制造企业设立培训机构,或与科研院所(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二十四)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
鼓励智能制造人才(团队)参加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以及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评审.
人才扶持政策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和《福州市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海纳百川"计划高层次人才配套奖金发放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补助,按就高原则执行.
市级财政补助所需的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298号2015年10月1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要求,2014年到2015年我市要完成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690辆的目标.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2014年至2015年,省、市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
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市上牌的,除省里配套补助国家补贴标准的60%,我市配套补助40%,市财政局负责与省财政厅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衔接省级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补助资金的发放.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力度2014年至2016年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机要通讯、公安巡逻(城区)、城管执法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每年占比应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底,全市公交车、出租车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应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环卫、物流、机场通勤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
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加快编制和落实福州市中心城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
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市政设施建设,编制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停车场、路灯灯杆、咪表、加油站、加气站等场地建设充换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对现有停车场(位)配建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充换电设施;充换电设施补贴按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充换电设施用地各项政策,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需求;落实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充电设施.
电网企业要做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报装增容等工作,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四、加大充换电设施用电支持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且在2020年以前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充换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加快制定与落实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价格政策.

五、鼓励创新商业模式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通过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六、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将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新能源材料以及充换电装备、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等作为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优先扶持.
支持整车企业、专用车企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积极引进国内外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到我市投资设厂.
对新建的研发平台,经评估认定后享受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优惠政策;对新引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七、加快建立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体系和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区域监控中心,并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公共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应安装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装置.
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在我市辖区内至少设立1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报废电池的回收和再利用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八、加强组织保障市经信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月上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展情况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是所辖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

福州市"互联网+工业"行动方案(2015-2020年)榕政综〔2015〕263号2015年9月2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和工信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以及《福建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方案(2013-2018年)》精神,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深化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促进传统工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工业方向发展,加快构建我市现代产业体系,抢占新一轮产业竞争的制高点,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背景(一)工业格局面临重大调整当前,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形成新的生产方式、产业形态、商业模式和经济增长点,全国各地都在加大科技创新力度,3D打印、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取得新突破.
网络众包、协同设计、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精准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电子商务等正在重塑产业价值链体系.
可穿戴智能产品、智能家电、智能汽车等智能终端产品不断拓展制造业新领域.
我市推进"互联网+"与工业的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将迎来重大机遇.

(二)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我市积极打造特色鲜明的自贸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在电子、机械、纺织等行业对装备需求上,都要求制造业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业协同等方面迅速提升水平和能力.
但我市制造业发展与先进城市差距较大,创新能力较弱,产品档次不高,人才资源缺乏,资源和环境约束不断强化,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成本不断上升,依靠资源要素投入、规模扩张的粗放发展模式将难以为继.
因此,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进行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刻不容缓.

二、行动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长期目标,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工作重点,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着力释放改革红利,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全面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着力突破关键技术领域和应用瓶颈,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空间;着力发挥我市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增强产业政策协调性和互补性,激发经济增长新动力,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加快建设工业强市,打造福州工业经济升级版.

三、行动目标到2020年,两化深度融合对工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充分体现,信息化条件下企业不断推进制造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数字化、生产方式网络化.
深化互联网在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不断驱动现代制造业发展.
全市区域两化融合发展水平指数达到82以上.

——区域覆盖.
全面推广"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引导信息化环境下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实现研发与制造集成、管理与控制集成、财务与业务集成、产供销集成和决策支持实时在线.
全市重点行业大中型企业两化融合水平逐级提升,处于集成提升阶段以上的重点企业达到80%以上.
培育一批应用效果好、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企业.

——纵向深入.
工业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实现全业务流程的优化再造能力显著增强,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向工业领域全面渗透,重点领域加快人机智能交互,数控装备、物联网在生产过程中广泛应用.
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装备数控化率达到70%以上,企业资源计划(ERP)管理普及率达到75%以上,建设5-10个智能制造示范工程.

——横向整合.
工业企业基于互联网的融合创新实现价值链整合的能力显著提升,实现从企业内部的信息集成向产业链信息集成,从企业内部研发体系到企业间协同研发网络,从企业内部供应链管理到企业间协同供应链管理,从企业内部价值链重构向企业间价值链重构.
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供应链管理(SCM)普及率达到70%以上,产业全生命周期管理(PLM)普及率达到60%以上,选择一批重点行业建设互联网平台型企业.

四、行动思路(一)立足现状,规划长远.
立足我国工业发展现状,尤其是我市工业发展现状,针对发展的瓶颈和薄弱环节,打牢基础、重点突破、提质增效.
把握互联网发展浪潮,切合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时机,大胆谋划、前瞻部署、逐步推进.

(二)创新思维,合力推进.
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以互联网思维创新工业发展思路,模式变革、集成提升、深度融合.
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调动主管部门、工业企业、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的力量,统筹协调、紧密配合、高效运转.

(三)示范带动,营造氛围.
树立"两化深度融合"示范标杆,建设"互联网+工业"样板工程,以点带面、示范引领、整体推进.
营造"工业强市"氛围,普及相关互联网知识和技术,完善政策支持,整合资源、注重实效、激发活力.

五、行动任务(一)两化融合评估、贯标和示范推广行动——开展两化融合评估工作.
依托中国两化融合咨询服务平台的评估系统,广泛发动组织企业按照《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开展两化融合整体性评估工作.
每年组织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研究提出《福州市两化融合评估报告》,清晰把握我市两化融合发展水平,找准薄弱环节和突破口,加快两化深度融合进程.

——推动"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
开展政策宣贯,推广"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支持重点行业(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纺织化纤、轻工食品、冶金建材、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等7个重点行业)、典型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贯标工作,进一步规范两化融合进程.

——加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推广力度.
总结已获评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经验和成果,发挥标杆示范作用,逐步形成具有可指导性、可复制性的实施方案和路径,提高企业实施两化融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二)智能制造推广行动——开展智能制造装备和产品的技术研发.
立足我市装备制造基础,组织研发具有深度感知、智能决策、自动执行动能的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仪表仪器、工业控制系统、增材制造(3D打印)装备、工程机械,加快推动装备产品的产业化和工程化.

——推动重点行业装备智能化.
实施机器换人专项,在重点行业满足生产过程柔性化、智能化的应用需求,推广应用数字化控制技术,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物流管理、增材制造等技术和装备在关键生产线和生产过程中的规模应用.

——实施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争取国家支持,实施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根据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要素条件,实现企业设计、工艺、制造、管理、监测、物流、远程诊断等环节的集成优化,采用网络化技术、大数据技术全面提升企业的资源配置优化、操作自动化、实时在线优化、生产管理精细化和智能决策科学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三)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行动——培育新型制造模式.
争取国家支持,实施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众包研发设计、服务性制造、网络协同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推动形成基于消费需求动态感知的研发、制造和产业组织方式.

——加快培育互联网平台型企业.
大力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型企业,重点扶持一批有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理念,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等领域,实施新型互联网生产组织模式,实现全产业链高效协同和资源配置优化,带动行业关联企业向网络化、服务化、智能化新型生产方式转变.

——创新产品用户体验模式.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企业运用互联网营销手段,进行品牌推广和人气集聚,打造"交互平台",形成线上线下无缝对接,让用户体验生产制造流程,提升品牌信赖感.
——推动物联网深化应用.
支持工业物联网发展,加快马尾物联网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动物理网技术在工业领域的集成创新和应用.
通过布局传感、识别、定位、通讯等物联网技术,实现生产工程的实时感知、智能联网、智能处理、质量追溯、远程诊断、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

——推广大数据应用和云服务模式.
支持和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在工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用大数据技术和云服务模式,提升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产品营销及服务等环节的智能决策水平和经营效率,有效实现网络资源的集约化应用.
支持第三方行业大数据平台建设,促进信息共享和数据开发,实现产品、市场和经济运行的动态监测和预警.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四)电子商务和物流信息化集成创新行动——推动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支持大型企业建立开放性采购平台,提高网上集中采购水平.
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向行业平台转化.
支持制造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创新营销模式,提高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水平.
支持面向工业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发展壮大、创新商务模式,支撑和带动制造企业业务流程优化.

——提升第三方物流服务能力.
推动物流信息化发展,壮大第三方物流服务业,重点支持钢铁、石化、汽车、医药、危化品、电子产品、快速消费品、冷链等专业物流和供应链服务业发展,提升全程透明可视化管理能力,增强面向工业领域供应链协同需求的物流响应能力.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五)信息技术支撑能力提升行动——全面提升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结合我市"宽带中国"建设目标,加快重点产业集聚区、重点行业企业的光纤网、移动通信网和无线局域网的部署和优化,鼓励网络运营商为重点行业企业建设专网专线,实现信息网络宽带化全面升级.
推动基于TD-LTE/FDD-LTE等技术网络终端在工业设备的广泛应用,提高面向工业应用的网络服务能力.

——增强网络数据中心(IDC)公共服务平台能力.
加快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的建设,有效利用园区资源、数据资源和渠道资源,通过云服务模式面向企业提供服务.
支持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和完善一批面向产业集群、重点行业和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建立工业软件服务云计算平台.

——实施安全可靠工业控制系统专项.
结合我市中国软件名城创建试点工作,实施安全可靠工业控制系统专项,支持信息技术骨干企业开发工业控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关键产品,制定安全可靠工业控制系统技术标准,集成制造国产化的安全控制器及配套产品,打造安全可靠的分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通信管理办、电信运营商、各县(市)区政府]六、行动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小组.
积极对接国家、省各项工作部署,成立由市经信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互联网+工业"专项行动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工作进度和责任,形成合力,狠抓落实.
——加强组织力量.
各县(市)区要加强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力量,强化沟通协调,统筹政策和资金等资源,确保行动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资金扶持——制定资金专项.
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设立"互联网+工业"行动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重点支持"互联网+工业"重点投资项目、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评定企业项目、工业互联网平台型企业项目、智能制造项目、信息技术支撑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

——形成政策合力.
争取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以及省级两化融合等专项资金,统筹市级互联网经济发展专项、软件产业专项等资金,加大对"互联网+工业"项目扶持力度.

(三)强化项目建设和示范——建立项目库.
建立市级"互联网+工业"重点项目库,引导企业加大信息化投资,鼓励企业使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实现制造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数字化、生产方式网络化.
对工业企业自建行业云平台,具备全产业链整合能力的企业,给予项目信息化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
对工业企业运用物联网技术实现装备智能化,给予项目信息化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
对工业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商业模式,实现精准营销,销售额比增30%,给予项目信息化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

——树立典型示范.
大力宣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媒体、网络等平台扩大宣传.
对通对入选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入选国家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项目、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强化市场对接——强化服务机构支撑.
培育扶持为两化融合提供评估贯标、市场拓展、人才培训,以及为政府决策提供政策支持的服务机构.
每年设立课题研究专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两化融合贯标评估、"互联网+新型工业"课题研究、政府决策支撑等工作.

——提升技术服务供给能力.
引导本市软件服务企业、系统集成商和工业企业牵手对接.
不定期举办政府部门、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等共同参与的供需对接交流会,密切行业内和行业间学习交流.
对本市工业企业购买应用本市软件服务或系统集成商企业信息化产品,符合一定合同金额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五)强化人才建设——推进CIO制度建设.
贯彻工信部《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指南》,在大中型工业推广CIO制度,提高CIO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领导力.
依托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培训机构开展经验交流和人才培训,全面提升CIO在信息建设中的工作水平.
开展"福州优秀CIO"评选,每两年评选10个优秀CIO,给予奖励.

——加大人才引进.
加大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企业架构、信息安全管理、数据挖掘与商业智能分析、工业控制与自动化等两化融合深度融合紧缺型人才.
参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规定给予支持.

1.
名词解释说明2.
重点行业智能化提升重点3.
"互联网+工业"专项行动计划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1名词解释说明ERP:指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
SCM:指企业供应链管理系统.
PLM:指企业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
IDC:指网络数据中心,为政府、企业等提供大规模、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专业化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带宽批发等业务.
CIO:指企业首席信息官.
增材制造:指采用材料逐渐累加方法制造实体零件.
比如:3D打印.
数字工厂:指涵盖工业设计、过程控制、先进控制、制造加工、生产管理、信息管理等于一体的全数字化综合管理工厂.
生产过程柔性化:指生产量柔性和时间柔性.
生产量柔性可根据销售量自由变化的幅度进行调整,时间柔性可让销量自由变化的幅度所对应的时间越来越短.
2"互联网+工业"7大重点行业智能化提升重点电子信息:鼓励采用嵌入式软件、物联网、可编程控制器(PLC)和制造执行系统(MES)、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等,提升装备智能化和生产过程自动化水平,发展以人机智能交互、柔性敏捷制造等为特征的智能制造方式,培养数字化车间,促进工业机器人在关键生产线的规模应用.
推动移动终端产品中的嵌入式软件,推进核心控制芯片的研发及产业化.
推动安全可靠工业控制系统的行业应用.

机械制造:重点推进一批高端精密机械项目建设,发展工业机器人,突破数控系统、力矩伺服电机驱动器、高精密减速器、专用多轴控制器等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技术;推进工程机械产品应用嵌入式软件、物联网、卫星定位等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实现远程监测、故障检测诊断、无人值守,促进工程机械行业向服务型制造转型;发展智能化的交通运输装备,提高汽车电子、船舶电子等自主创新和产业化能力,重点发展汽车车身控制系统、智能车灯控制系统、车载信息服务系统,加强船舶主机控制、定位导航、自动识别(AIS)、运行操纵、机舱自动化等工业软件研发,提升汽车、船舶等装备智能化水平.

纺织化纤:发展纺织专用装备的嵌入式系统等,推广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在生产制造、供应链环节推广使用条形码、射频识别(RFID)和物联网技术.
化纤行业重点采用生产过程集散控制系统(DCS)和各类自动控制装置;棉纺织行业重点推广应用配棉管理信息化以及生产自动检测、管理系统;经编织造行业重点采用在线检测和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印染行业重点应用织物染色印花工艺参数在线检测中央控制技术以及有利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的自动控制系统;服装行业重点采用人体数码扫描、裁剪缝纫自动组合技术和装备,实现服装设计和制造的集成.

轻工食品:围绕提升关键生产工艺、专用装备及生产线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推进全流程自动化数据采集、监控以及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
应用电子商务降低原料采收与销售成本,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发展现代物流等,推动龙头企业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打通线上线下销售渠道.

冶金建材:冶金行业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流程优化和企业管理等信息化水平基础上,加速向集成应用转变.
玻璃行业将浮法线高效脱硫、脱硝和余热发电等技术与计算机集散控制、在线缺陷检测、智能化切割分选堆垛自动控制等系统结合,实现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水泥行业在普遍应用计算机集散控制基础上,重点推广综合管理、计量分析和烟气在线监控等系统,实现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及余热、固体废弃物等资源的综合利用.

石油化工:开展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主要生产环节和工艺流程的集散控制系统改造.
建立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的实时监测管理体系,形成低消耗、低排放、可循环、可持续的绿色管控一体化生产方式.

生物医药:围绕提升关键生产工艺、专用装备及生产线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推进全流程自动化数据采集、监控以及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实现产品采购、生产、加工、流通等全生命周期的监管.
3"互联网+工业"专项行动计划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行动名称任务名称时间节点工作进度安排阶段性目标责任单位行动一:两化融合评估、贯标和示范推广行动开展两化融合评估工作2015-2020开展两化融合整体性评估工作.
每年组织重点行业大型企业完成中国两化融合咨询服务平台的评估系统数据填报.
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我市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
每年完成《福州市两化融合评估报告》.
2020年,全市区域两化融合发展水平指数达到82以上.
推动"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2015选择重点行业、典型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贯标工作.
组织20家以上企业开展试点.
重点行业组织10家以上企业开展试点.
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2016-2020开展重点行业、典型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贯标工作.
每年组织100家以上企业进行推广.
重点行业组织30家以上企业进行推广.
加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推广力度2015组织宣传培训与推广交流活动.
不少于3场大型交流及推广活动.
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2016-2020组织宣传培训与推广交流活动.
累计不少于20场大型交流活动.
行动二:智能制造推广行动发展智能制造装备和产品2015-2020立足装备制造基础,组织研发具有深度感知、智能决策、自动执行功能的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仪表仪器、工业控制系统、3D打印准备、工程机械.
实施"数控一代"示范工程,建设和培育高端装备制造示范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制造装备技术若干项,产品若干个.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推动重点行业装备智能化2015-2020实施机器换人专项,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等技术和装备在关键生产线和生产过程中的规模应用.
装备数控化率达到70%.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实施智能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2015-2020实施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争取国家支持,建设5-10个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行动三: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行动培育新型制造模式2015-2020实施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众包研发设计、服务性制造、网络协同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
争取国家支持,实施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加快培育互联网平台型企业2015-2020大力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实施新型互联网生产组织模式,实现全产业链高效协同和资源配置优化.
选择一批重点行业建设互联网平台型企业.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创新产品用户体验模式2015-2020运用互联网营销手段,进行品牌推广和人气集聚,打造"交互平台",形成线上线下无缝对接.
在消费品、食品、汽车、电子、船舶等领域建设3-5个运用互联网营销手段建立企业与客户的网络"交互平台".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推动物联网深化应用2015-2020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通过布局传感、识别、定位、通讯等物联网技术,实现生产工程的实时感知、智能联网、智能处理、质量追溯、远程诊断、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
1.
加快马尾物联网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2.
支持工业企业运用物联网技术实现装备智能化,补贴项目投资.
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推广大数据应用和云服务模式2015-2020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应用大数据技术和云服务模式,提升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产品营销及服务等环节的智能决策水平和经营效率.
支持第三方行业大数据平台建设.
1.
加快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建设,支持行业公共云和大数据中心建设.
2.
支持企业自建行业云,具备全产业链整合能力,补贴项目投资.
市经信委、长乐市政府行动四:电子商务和物流信息化集成创新行动推动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创新发展2015-2020支持大型企业建立开放性采购平台.
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向行业平台转化.
支持制造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创新营销模式.
支持面向工业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发展壮大、创新商务模式,支撑和带动制造企业业务流程优化.

建设5-10家大型工业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平台,创新营销模式.
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提升第三方物流服务能力2015-2020壮大第三方物流服务业,重点支持钢铁、石化、汽车、医药、危化品、电子产品、快速消费品、冷链等专业物流和供应链服务业发展,增强面向工业领域供应链协同需求的物流响应能力.
全面提升工业领域供应链协同需求的物流相应能力.
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行动五:信息技术支撑能力提升行动全面提升网络基础设施建设2015-2020实施"宽带中国"建设,加快重点产业集聚区、重点行业企业的光纤网、移动通信网和无线局域网的部署和优化.
完成国家"宽带中国"战略部署任务.
市通信管理办、电信运营商推动基于TD-LTE/FDD-LTE等技术网络终端在工业设备的广泛应用,提高面向工业应用的网络服务能力.
研发基于基于TD-LTE/FDD-LTE等技术的网络终端,实现工业企业机器联网率达到40%.
市经信委增强网络数据中心(IDC)公共服务平台能力2015-2020加快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的建设,有效利用园区资源、数据资源和渠道资源,通过云服务模式面向企业提供服务.
加快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建设,正式运营.
长乐市政府支持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和完善一批面向产业集群、重点行业和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建立工业软件服务云计算平台.
建设1-2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实施安全可靠工业控制系统专项2015-2020结合我市中国软件名城创建试点工作,实施安全可靠工业控制系统专项,支持信息技术骨干企业开发工业控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关键产品.
1.
建成中国软件名城2.
全面实施安全可靠工业控制系统专项,支持本市工业企业购买应用本市软件服务或系统集成商企业信息化产品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加快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5〕254号2015年8月28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币直各有关单位:《关于促进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加快发展的九条措施》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28日关于促进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加快发展的九条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数字福建"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5〕4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加快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闽政〔2015〕1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九条措施:一、推进信息资源集聚优化全市数据中心布局,加快福州市直机关各部门数据中心的整合,建设"福云"大数据平台,逐步向长乐产业园迁移,福州市、县(市)区新建的信息资源原则上先行汇聚到政务数据云,不再另建数据机房,全力推动产业园建设成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
支持福州软件园在产业园创建基地.

着力引进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大数据技术服务机构在产业园设立大数据研究机构、设计中心.
推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央企云汁算项目落户产业园.
对进驻产业园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新建投产项目,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给予项目固授2%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责任单位:市数字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福州软件园管委会、长乐市人民政府)二、创建产业孵化基地和创新平台建设大数据背景下新型互联网产业孵化基地,重点扶持互联网、IT企业发展,长乐市在产业园投资2亿元,建设长乐互联网产业孵化基地,福州审给予投资总额60%的贷款贴息,贴息5年.
产业园为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提供每家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和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三年内免租金.
支持企业争取《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互联网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的补助.
对进驻产业园各类大数据创新平台(包括研究机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按其规模、层次、服务能力、辐射范围等条件,组织立项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长乐市人民政府)三、完善园区公共配套加快推进产业园载体建设,完善生产、生活等配套设施.
对产业园内收储地块收益及各种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全部用于产业园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2016年前开通长乐市区到产业园的公交线路.
争取2017年前在产业园建设优质中、小学,满足产业园人方子女中、小学就学需求.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长乐市人民政府)四、加强园区用地、用电保障优先保障产业园建设用地、用林.
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申请省级统筹.
产业园内数据中心、应用平台、研发基地等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用地实行"点供"政策.
支持产业园尽快完成土地报批,以加快企业项目落地.
产业园内凡符合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项目建设用地,按总部企业用地优惠政策执行.

做好产业园用电保障,经省级认定的产业园内的大数据企业(项目),实行双回路电力保障,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3年内暂免收基本电费:用电高峰时段电价浮动幅度按长乐市电网高峰测段电价浮动幅度执行,低谷时段电价浮动幅度调整为50%.

对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设立区域性总部项目,予以个案研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福州供电公司、长乐市人民政府)五、强化园区网络支撑完善产业园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连点、海峡光缆一号互联数据业务、国际互联网出入口局等重大项目的布局.
实行宽带优惠措施,各电信运营商给予产业园及入驻的大数据企业最优惠的电路资费价格.

(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办、移动福州分公司、电信福州分公司、联通福州分公司、铁塔福州分公司、广电网络福州分公司、长乐市人民政府)六、加快人才培养引进产业园引进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和《福州市入选园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海纳百川"计划高层次人才配套奖金发放暂行办法》(榕委人才办〔2014〕11号)规定,享受居留落户、租房、购房、补贴、家属随迁、子女入学入园等优惠政策.
对连续三年年实际培训学员400人以上并与产业园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重点培训基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对产业园内从事大数据技术人才培训的机构,视其规模、师资、培训对象等给予一定培训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长乐市人民政府)七、健全投融资机制引导企业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对接,争取通过信用担保等途径提高企业的贷款额度;优先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
鼓励支持确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进行融资:引导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融资租赁以及引进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境内外股权投资的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吸引和支持海内外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参与入驻企业的战略投资.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长乐市人民政府)八、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市政府每年统等整合相关专项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支持产业园创新平台建设、产业孵化基地建设、人刁引进和培养、项目建设投资等.
所涉优惠政策如与其他优惠政策雷同,按就高原则,但不能重复享受,如有政策变化.
按新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长乐市人民政府)九、健全园区管理机制建立省直部门、福州市、长乐市协同推进机制,成立福州市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领导(分管副市长)为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长乐市政府.
适时设立产业园正式管理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职能.
福州市指导长乐市在产业园设立代办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设立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发展公司,加快产业园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
全力推进产业园建设、将产业园打造成体制机制服务创新的洼地.

组织专业招商团队,吸引国家部委、央企、省企、金融机构以及IT企业、互联网公司的大数据及相关应用项目在产业园落地.
鼓励各类民营企业参与产业园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企业招商,积极争取国内外大型电子信息企业作为政务信息服务外包重要提供商、政务信息开发特许经营重要主体参与产业园开发建没和运营.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若干政策榕委办发〔2015〕42号2015年12月14日为推进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在《福州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榕委办〔2014〕4号)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政策.
一、加快工业载体建设加大力度整合各类工业园区,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增强园区承载能力,推进产业集中布局,实现集约发展、集群发展.
原则上,化工企业向江阴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搬迁;纺织、食品企业向元洪投资区、可门经济开发区、罗源湾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搬迁;海洋生物医药企业向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等工业园区搬迁;机电企业向元洪投资区、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闽清白金工业园等工业园区搬迁;其他类别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向各特色工业园区搬迁.
整合中心城区现有工业用地,建设一批研发大楼.
整合福州软件园、洪山科技园、仓山科技园(含盖山投资区)、金山投资区、福兴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内现有工业用地,由各区政府统筹建设一批研发大楼,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并安置本区搬迁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在重点工业园区规划安排1万亩工业用地,承接中心城区企业搬迁.
其中,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1000亩、元洪投资区1000亩、连江可门经济开发区3000亩、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和台商投资区2000亩、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2000亩、闽清白金工业园1000亩.

二、奖励搬迁改造具有以下情形的工业企业,鼓励搬迁改造:(1)影响铁路、道路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2)影响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特别是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环保、节能减排问题且难以治理的企业;(3)不符合城市功能规划的企业;(4)自身空间难以满足进一步发展的企业;(5)列入政府统一收储的企业.

对上述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奖励,原址土地一律不得自主开发,由市土地发展中心统一收储.
(1)搬迁首付款.
搬迁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进行新项目建设的,以不低于原厂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50%的首期付款作为搬迁企业的启动资金.
(2)搬迁交地奖励金.
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搬迁改造进度,对在土地收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或提前搬迁交地(净地)的企业,按照原厂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土地收购成本中列支.
(3)搬迁改造奖励金.
对列入"退二进三"搬迁计划且已搬迁到相关工业园区继续生产经营(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我市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其新厂投资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效率明显提高,且从土地收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竣工投产的,按其新厂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原厂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不合搬迁交地奖励金)部分的30%给予奖励.
搬迁改造奖励金最高不超过原厂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不合搬迁交地奖励金)的30%;因企业自身原因拖延搬迁的,每拖延一年,奖励金减少三分之一.
奖励金所需资金从土地收购成本中列支,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根据新厂工业项目进度予以分批核拨.

三、动员转型提升对中心城区低效工业用地实施"腾笼换鸟",充分利用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以及传统文化街区等资源改造成为新型众创空间.
鼓励设立劳模、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积极推动市级众创空间建设,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适用《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5]265号).

四、实行依法收储对高污染、高耗能、低效益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破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淘汰.
上述企业厂区土地,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与企业签订土地收储合同实行依法收储.
(1)搬迁首付款.
首付款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的30%支付.
剩余尾款按照企业原址搬迁进度支付.
(2)搬迁交地奖励金.
对在土地收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或提前搬迁交地(净地)的企业,按照土地使用权收购价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土地收购成本中列支.

五、落实员工保障落实搬迁企业员工(被收储企业上一年度医保、社保名册内缴交年限一年以上的员工)安置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不愿意随迁的企业员工,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愿意随迁的员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不变,企业需按照省政府最新公布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年的搬迁过渡期生活费,所需资金从土地收购成本中列支.

六、人才引进及用工为解决搬迁企业人才引进和企业招工难问题,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人才引进和企业用工专项招聘工作,鼓励企业招用技能人才、专业人才,在企业搬迁投产后三年内,每招用1名技能人才或专业人才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余新员工按照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奖励所需资金从土地收购成本中列支.

七、税收转移四城区企业跨区整体搬迁的,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转移到安置地区,搬迁企业税收增量收入部分当年即归迁入地,基数部分按照企业前三年的税收收入平均水平核定,三年内由迁入地逐年按基数的100%、70%、30%归还迁出地,三年后全部归迁入地.
原企业所在地相应核减经济考核指标基数.

八、加强管理对列入"退二进三"搬迁计划的企业以及列入政府收储的企业,实行以下政策:(1)除必需的安全、节能减排、环保设施改造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现址投资建设,存在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2)对于利用土地、厂房进行出租,而租赁经营不在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被收储企业,自通知收储之日起应终止租赁关系,进行出租清退.
非国有企业土地收储按照《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榕政综[2010]43号)执行;省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收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类型的企业实行"退二进三"的可就高享受相关政策,其他类型的企业可参照执行,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企一议"、"一园一策".

本政策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说明.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闽政〔2015〕1号2015年1月1日为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确保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落实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措施,建立健全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和"直通车"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龙头企业经营、投资、改革等重大事项.
继续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龙头企业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
2元奖励,其中三明、南平、龙岩市可扩大到省级成长型企业;趸售县调整用电谷时段的企业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上述年度用电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电力直接交易重点向龙头企业用户倾斜,按照平稳有序原则,逐步开放至用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对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不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二、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减轻税负等支持企业技改优惠政策,推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
实行新增综合效益事后奖励政策,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并在2014~2016年期间完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按企业对地方的综合贡献分档分级给予奖励.
省财政年度安排6亿元资金,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工",对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其售价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各级财政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奖励.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科技厅、地税局,省国税局)三、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落实好省政府支持大数据、新能源汽车、海洋经济等政策措施.
设立首期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的形式,优先支持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尽快组建总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子基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和显示面板等产业.
由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参股组建规模不少于30亿元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专项投资于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四、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海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般纳税人兼并重组,根据企业申请可直接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给予递延纳税;对一般纳税人兼并重组过程中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重组后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按兼并重组后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分档给予奖励.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要通过综合授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办事程序,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工程施工、生产许可等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变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资质证书、资产权属证明变更等,实行直接变更企业名称,资料不齐的,准予补齐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将兼并重组后退出的土地收益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支付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和搬迁改造扩大生产.
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福建银监局)五、提升园区综合水平.
建立工业园区省级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园区"建设与招商、改造与提升、退城与入园、要素保障与服务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统筹协调,提高投资强度,提升园区发展水平.
设立不少于30亿元的省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园区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省经信委、发改委连续5年每年分别安排4500万元和3500万元对基金中的社会资本给予一定的收益补差.
实行"三旧"改造政策,鼓励企业"退城入园".
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或翻建改建厂房,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继续实行多层厂房货梯补助政策.
各地应盘活利用园区内企业的"征而未用土地"和"建而未用厂房";对淘汰落后产能腾退土地的企业,进行合理评估并予以补偿,腾退土地应优先用于符合我省产业导向和生态发展要求的工业项目.
鼓励沿海、山区共建园区,经省政府认定的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涉及省财政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给园区,专项用于园区开发建设.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国土厅、金融办)六、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落实支持医药、船舶、新能源汽车、电子商务及内外贸等企业拓展市场的政策措施.
鼓励品牌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企业,由省商务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3%给予奖励;省外中标及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制造业企业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仓储物流、交易市场等生产服务型经营转变,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七、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设立省级代偿补偿资金,从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连续四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与国家补助资金共同组成规模为5亿元的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进行代偿补偿.
省级再担保机构提供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
对融资租赁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租赁融资的,按当年季均融资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
对省级确认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八、开展企业能效对标.
制订我省行业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指南,明确淘汰类、限制类目录及产品能耗限额,在钢铁、水泥、建陶、玻璃、造纸、印染、皮革、合成革等行业先行开展能效对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按0.
2元/千瓦时加价征收电价,一倍以内的按0.
05元/千瓦时加价征收;企业在两年内整改达标的,累计加价征收部分予以全额返还;对淘汰类、限制类装备用电分别按0.
3元/千瓦时、0.
1元/千瓦时加价征收电价;加价征收的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节能降耗工作.
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改,对年可节约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200元标准奖励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300~500元/吨标煤的奖励.
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对企业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其超额节能量指标有偿转让的收益全部留给企业;未实现节能目标的企业应通过购买节能量指标来完成节能任务.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九、强化金融服务.
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加强企业融资服务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金融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按照工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努力推动信贷规模的稳定增长.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海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将信贷资产转出表内,腾出信贷规模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推广"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各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并尽快开展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缺少有效抵押物的工业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企业应急资金的规模,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转贷"过桥".
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要优化银行续贷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服务,规范办证流程,提高办证效率.
支持工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加强政府增信服务,支持更多工业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及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保险、投行等方式,参与我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所属子基金,拓宽工业企业资本金筹措渠道.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经信委,福建银监局)十、减轻企业负担.
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开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凡涉企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
落实国务院削减前置审批方便企业投资、实行五个"一律"的决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确有必要保留的,不再作为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推行前置审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由行政机关自行支付费用.
禁止涉企评比达标活动,建立企业负担监测体系,完善企业举报和反馈机制.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减负办、审改办,省有关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持全省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福州市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根据市政府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福州市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在防范和处置可能发生的工业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过程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福州市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是指向因一时不能按时还贷可能诱发资金链断裂的我市工业企业提供应急还贷的资金,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维护银行信用,获得银行融资.
第三条市财政安排应急保障资金2亿元.
由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具体拨付、回收和管理由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负责.

第四条应急保障资金采取企业申请,贷款银行推荐并提供续贷书面承诺文件,各县(市)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报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复审并经市政府(市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以拨付资金的运作模式,为企业提供还贷资金,协助企业办理续贷.

第二章申请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应急保障资金的申请对象为: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不能按期还贷,或处理区域性突发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福州市工业企业;对个别关系行业发展,但达不到使用应急保障资金条件的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如何使用应急保障资金.

第六条申请应急保障资金企业的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产业优势明显,主营业务比较稳定,列入省、市级龙头企业的福州市工业企业、列入省、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高成长企业的福州市工业企业或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福州市规上工业企业,有较强的产销能力,具有正常付息能力,解决财务危机后,具有良好自主发展前景;(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三)企业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应急保障资金,并提供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除外);(四)银行推荐并提供续贷书面承诺文件(审贷批文或放款通知书),续贷额度不低于拟借用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三章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七条各县(市)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辖区内工业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的申请,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县(市)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交由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研究.

第八条对拟采取临时措施的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企业、银行,在企业和银行达成相关融资意向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月份会计报表;(四)申请应急保障资金的金额及还款承诺书;(五)银行出具的有效审贷批文或放款通知书.
第十条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受理应急保障资金的申请,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应急保障资金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和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政府(市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使用和回收第十一条对经市政府(市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出借使用的应急保障资金由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委托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落实办理.
第十二条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根据经市政府(市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应急保障资金项目和金额,与企业、贷款银行签订同进同出的还贷协议.
第十三条企业按协议办理还款手续.
银行按协议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将相应的应急保障资金汇入企业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一般存款户,并通知贷款银行立即扣收还贷.
贷款银行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发放新申请贷款至企业的一般存款户,并监控企业将使用的应急保障资金金额立即转至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设立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最长期限不超过1个月.
逾期可向有关责任方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六条企业使用应急保障资金原则上不收取资金占用费和手续费等费用,应急保障资金不得隔夜滞留.
第十七条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按月向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报送"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十八条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人,对出现风险的应急保障资金项目负责向债务人追索,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和审计部门应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出具同意续贷意见的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续贷意见按期足额续贷,并监督企业及时将续贷资金转至由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设立专用账户.
如不能按期足额续贷,致使应急保障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取消该银行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支持,同时由贷款银行负责偿还应急保障资金净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或银行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保障资金的,应依法予以追缴;同时对该企业不再给予应急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银行及相关单位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使用应急保障资金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59号2015年12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应对当前工业下行压力,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措施: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对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9%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企业季度用电量同比正增长低于5%、5%及以上的,按企业季度用电增量分别给予每千瓦时0.
05元、0.
1元奖励;对新建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制造业企业,按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
02元奖励.
上述用电奖励单家企业季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继续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
2元奖励;对趸售县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工业增长点项目企业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
上述用电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电力直接交易重点向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倾斜,按照平稳有序原则,逐步放宽准入条件,扩大电量规模;对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不实行调峰生产和增产增效用电奖励.
根据来水情况和全省用电情况,适时在特定行业执行丰弃水期电价,提高企业竞争力.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加快商业模式创新步伐,积极发展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网店一体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对网上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在总销售额中占比30%以上的工业企业,由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建设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对入驻实体企业5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平台,由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给予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强化省内名优特新产品宣传与促销,各地要编制名优特新工业产品推荐目录,在我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优先使用省内产品;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各地举办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各种"手拉手"、促销活动;鼓励省行业协会等机构举办全省行业性产品推介、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活动,对重点推介、对接会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加大省外市场拓展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省外知名工业产品展销活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省外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补助;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针对不同产业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措施,加大开拓市场力度.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商务厅、财政厅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加快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信贷资产,创新信贷产品,主动对接产业转型升级资金需求,用好增量信贷规模;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借新还旧、及时转贷,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模式,为发展前景良好、缺少有效抵押物的工业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规模,帮助工业企业转续贷.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推广融资租赁服务模式,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和"机器换工"等设备更新提供融资服务,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省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服务的,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在挂牌交易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向社会公布企业税收目录清单和税收优惠目录清单,严禁向企业重复征税、征过头税、提前征税.
涉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当地财政、就业等贡献大、生产经营正常的工业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当地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等支出.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督促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公示制度.
对工业企业仪器仪表和计量器具的检测收费,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
简化企业各种证照年检年审手续,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地税局、物价局、财政厅、质监局、工商局、审改办、经信委,省国税局五、加强运行分析协调服务.
强化监测分析,完善"周监测、月分析、季调度"工作机制,把握运行态势,加强生产调度,落实全年工业目标任务,增强调控预警的主动性和时效性,提高运行调控水平.
支持企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政策信息、投资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提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线上线下服务,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和单位给予奖励.
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业运行调度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协调机制,对工业企业反映需省里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各地经信部门要及时收集上报,省经信委要迅速分解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并做好协调、反馈、督促工作.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上措施有效期限为2016年.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计划并推进落实,各市、县(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省经信委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有关实施情况应定期汇总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0号2015年12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我省企业做大做强,提出如下措施: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支持传统产业、重点行业企业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整合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建立完善境内外生产、研发、资源和服务体系,积极参与全球资源整合配置.
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源综合利用、驰名商标、著名品牌等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享受;被兼并重组企业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本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承担.

兼并重组后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部门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相关领域的扶持政策.
同一设区市范围内兼并重组行为,经批准,允许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直接继承使用被兼并重组企业的排污权指标,也可用作交易.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企业兼并重组,须制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实施排污总量、产能总量等量或减量置换.

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环保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存续企业的性质及适用税费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按规定享受兼并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费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继续申报抵扣.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税收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扩大生产等;被兼并企业历史遗留尚未缴纳的水、电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土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三、改善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业机构提供信贷资金保障.
推进银行业机构充分利用并购贷款、夹层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并在贷款规模、利率优惠、贷款期限等方面向兼并重组企业倾斜;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要根据自身资产情况为企业兼并重组单列贷款规模.
各银行业机构根据我省兼并重组实际情况专门设计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满足企业兼并重组个性化资金需求.
对重组企业整体受让被重组企业相关债权债务的,银行业机构不能削减原来双方贷款规模,并在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重组后原来担保链发生变化的,能解除的尽量解除,不能解除的进行优化.

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兼并重组.
鼓励我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以定向增发、资产置换等形式进行兼并重组;引导中概股通过分拆资产并与省内资产进行兼并重组回归A股市场;鼓励各类龙头企业、国有资产通过"借壳"或"买壳"尽快进入资本市场.
帮助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并购债等债券、新三板挂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债权转股权.
鼓励各地市设立以兼并重组股权过桥为主要目的的另类投资公司,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桥梁和缓冲地带.
支持发起设立企业兼并重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司法重整等.
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省产权交易中心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股权转让和融资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四、落实土地政策对兼并重组后企业退出的土地,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有偿收储,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金应及时拨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和搬迁改造、扩大生产.
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兼并重组过程中,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在兼并重组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对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对于企业兼并重组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实质性转移,凡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改变,可根据工商部门登记的变更企业名称,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名称变更登记;兼并重组后企业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厂房,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五、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鼓励产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施跨所有制的关联性战略性重组,带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开展并购重组;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拓展业务领域,多元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再融资方式,推进并购重组和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

着力推动国有企业之间整合重组,原则上业务相近的国有企业都要整合重组,鼓励有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
对主业不突出、不具有竞争优势的国有企业实行同类合并,或采取股份制改革、出售等多种形式逐步退出.
设立省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推进产业整合和并购重组,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国企做大做强做优.

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转让处置规定,推动省市县三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开展联合重组.
调整完善国有股权结构,竞争类企业国有股权比例不设下限.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我省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对民间资本进入不设附加条件.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引进职业经理人.
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考核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六、妥善安置职工指导兼并重组企业及时为在职职工缴纳接续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到灵活就业人员窗口续保缴费.
做好兼并重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失业登记,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参保缴费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落实职业培训、创业培训、促进自主创业、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优惠政策,为兼并重组的再就业人员提供包括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在内的一系列就业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七、加强服务和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由省经信委牵头,省审改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地方和部门职责分工,着力推进省级层面重大兼并重组项目.
各地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指导协调、督促推进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有关工作.

依法保留企业兼并重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办事程序,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工程施工、生产许可等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资质证书、资产权属证明变更等,实行直接变更企业名称,资料不齐的,准予补齐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并重组其他增值税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规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需注销并新办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办理税务登记后,依企业申请,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健全完善全省企业兼并重组重点项目库,加强重大项目的跟踪协调.
搭建兼并重组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平台,帮助企业破解兼并重组过程中常见债权债务问题.
兼并重组企业利益相关方自愿申请司法重整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各地政府要发挥破产重整工作小组的作用,加强与各银行机构沟通,筛选有救助价值的企业开展破产重整,帮助引入有实力的优质企业参与重整,盘活有价值资产,提高债权人清偿率.
健全与当地法院的联席互动机制,落实进一步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执行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支持法院加快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

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
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探索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与国家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接,进一步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鼓励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战略咨询、法规政策、资产评估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服务.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妥善解决企业省内跨市(县、区)兼并重组后的增加值等统计数据归属问题;加强兼并重组统计信息工作,完善兼并重组数据收集渠道和机制,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法制办,省国税局、福建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计划并推进落实.
省经信委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有关实施情况应定期汇总报告.
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闽政〔2015〕61号2015年12月10日为适应技术进步新趋势,更大力度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紧密结合《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质量效益为目标,以先进技术装备为支撑,以信息技术深度应用为手段,以设备更新换代、科技成果转化、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和绿色制造为重点,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实施技术改造,打造福建制造业升级版,建设先进制造业大省.

到2020年,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年均增长15%以上,累计完成投资3万亿元以上,工业技改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达55%以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达800个、240个、500个,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6%,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8%以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商标总注册量居全国前列;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两化融合发展指数保持全国前列;绿色制造水平巩固提升,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0%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幅削减,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大幅增加.

二、重点任务(一)促进先进产能扩产增效.
优化工业投资结构,引导企业围绕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大力发展中高端产品实施技术改造,增加项目有效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引进和购置先进装备,淘汰老旧设备,提升装备水平.
支持企业开发制约产业发展瓶颈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形成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提高带动示范效应.
以新型显示、稀土及化工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及新型动力电池等领域为重点,先导发展新兴产业.

(二)推动企业智能化改造.
实施智能制造发展专项,鼓励企业广泛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技术改造,促进信息技术向市场、设计、生产等环节渗透,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转变.
在轻工、纺织、电子、机械、冶金、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中实施一批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支持企业立足实际采用流程制造、离散制造、柔性生产、小批量定制等智能制造技术或制造模式进行改造.
发展壮大智能化装备制造产业,支持企业研发生产专用型数控系统及伺服驱动装置,集成创新一批新型数控装备,推动数控技术和装备在工业领域广泛应用.
实施"机器换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项目建设.

(三)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
实施制造业服务化专项,以制造为基础、服务为导向,引导企业加快推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延伸价值链条.
实施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专项,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提升企业研发设计、市场拓展、品牌运作等服务的核心价值,创新商业模式,实现以产品制造为核心向产品+服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
鼓励企业开展总集成总承包、个性化定制、在线支持、全生命周期管理、仓储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服务.

(四)突破提升工业强基水平.
组织实施工业强基工程,支持企业加快研制开发一批关键基础材料和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重点突破制约我省整机发展的液压元件、铸锻件、轴承、紧固件、核心芯片等瓶颈.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省内急需的石化基础材料、金属复合材料、纺织高档面料等关键基础材料.
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升铸锻、焊接、热处理、表面处理及特殊加工等先进制造工艺水平.
每年竞争性选择扶持一批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的基础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制造工艺等强基项目.

(五)提升制造业品牌价值.
实施质量品牌专项,坚持以质取胜,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产品质量和可靠性.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大中型企业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
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大品牌培育和市场拓展力度,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区域品牌,支持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扩大品牌影响力,树立"福建制造"品牌良好形象.

(六)推进绿色生态发展.
实施企业绿色制造专项,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等倒逼机制,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节能技术改造和循环经济项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继续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以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为重点,支持企业推广和应用重点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
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支持钢铁、建材、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削减污染物排放.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造.
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实现再制造规模化、产业化.
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充分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

(七)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进一步整合资源,建设提升一批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研发设计、质量认证、产品检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资源综合利用、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
加快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创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导高新区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经营模式上有新突破,推动全省国家级高新区二次定位、二次创业.
实施工业园区改造提升专项,高起点、高标准规划新建或改造提升工业园区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园区公共服务水平和承载能力.
提升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水平,鼓励沿海地区与山区通过多种方式共建工业园区.

三、政策保障(一)拓宽多元融资渠道.
促进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搭建银企信息沟通平台,开展多种形式银企交流活动.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新品种,开设企业技术改造融资"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设立首期规模80亿元的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基金并建立省级补差机制,重点投向先进产能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服务型制造、工业强基工程、提升质量品牌、绿色生态发展、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按市场化原则,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设立股权基金、产业基金、偿债基金、并购基金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发债,吸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民间资本参与企业技术改造.
稳健发展众筹,拓展技术改造投融资新渠道.
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省投资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用地(用林、用海)指标优先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增建生产性设施、进行厂房加层或翻建改建厂房,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允许和鼓励企业将老厂区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对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等约束性指标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审批、并联审批、及时供地.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三)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2016年至2018年,省级统筹安排技改专项资金35亿元,持续加大力度,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用设立基金、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支持具有投资效应的项目申报国家投资计划.
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市县要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等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的相关优惠政策.
加快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创新.
更加有效地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合同能源管理减免税、节能节水环保设备投资抵免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广泛开展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宣传,指导和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惠企政策.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经信委,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五)实行差别价格政策.
根据福建省行业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指南,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电价按0.
2元/千瓦时加价征收;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电价按0.
05元/千瓦时加价征收;企业在两年内整改达标的,累计加价征收部分予以全额返还;对淘汰类、限制类装备用电量电价分别按0.
3元/千瓦时、0.
1元/千瓦时加价征收.
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环保设施改造.
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对企业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其超额节能量指标有偿转让的收益全部留给企业,未实现节能目标的企业应通过购买节能量指标来完成节能任务,对不履行节能量交易的企业其生产用电按0.
05元/千瓦时加价征收.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物价局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省经信委牵头建立实施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实施专项行动计划,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配合.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落实目标任务.
省经信委将年度技术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分解到各县(市、区).
加强技术改造投资的监测、分析和政策、信息发布,强化政策引导.
梳理重点行业亟需突破的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修订发布《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
完善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体系,推动技术改造相关立法.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统计局、法制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三)强化项目支撑.
引导企业更加关注互联网+、消费升级、产城融合、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国家赋予福建的区域政策等,大力开拓技术改造项目源.
省经信委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经费.
滚动实施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立动态跟踪、分级管理的重大项目储备制度.
简化前期手续,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强化要素保障,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竣工一批、达效一批的良性循环,培育工业新增长点.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审改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四)加强督促检查.
省级重点检查各地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额及增长率、重点项目数等指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针对本地工作薄弱环节加大督查力度,确保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对未完成年度重点考核指标且排名靠后的地市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市政府(管委会)领导,对完成重点考核指标较好的地市予以通报表扬.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49号)2015年4月1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培育和推动高成长企业发展,促进全省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经省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培育重点和目标.
高成长企业是指行业领先、技术先进、管理高效,具有可持续快速发展能力的企业.
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下,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两化融合为主线,培育一批高成长企业,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兴产业倍增发展,对促进全省工业创新转型和稳定增长至关重要.
全省力争通过3年努力,至2017年底,推动高成长企业成为拉动全省工业增长的中坚力量,对全省工业经济增长贡献率达10%以上.

二、认真落实各项稳增长政策.
高成长企业适用省政府《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8号)和《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等文件中有关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其中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奖励条件为单个中标合同金额800万元以上,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奖励条件为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800万元以上.

三、强化要素保障服务.
高成长企业实施全方位动态管理、跟踪服务,每年由省经信委按标准发布高成长企业名单,组织实施培育计划.
企业要素保障实行"直通车"服务,在融资服务、煤炭供应、电力调度、油品调用、运输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建立健全省、市、县问题会办、分级协调、跟踪服务机制,保障企业稳定生产.
加强高成长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划布局、招商引资、实施建设等方面统筹管理,优化投资项目行政备案和核准流程,提高前期工作效率,重大项目用地、用林、用海、能耗等指标由各地给予优先统筹解决,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
省级设立不少于30亿元规模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重点支持高成长企业项目跟进投资、科技研发、新产品产业化推广等,有条件的设区市可设立相应基金或由省级投资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对社会资本及国内外创投机构参与高成长企业股权投资,从产生收益年度起按照企业贡献程度,所在地政府可视情给予资助.
各地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高成长企业担保业务,省级再担保机构优先为其开展再担保业务.

五、支持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
落实国家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的政策,支持和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进行承保.
对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所列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制造企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保费补贴,对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制造企业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业投保企业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的补贴,补贴费用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

六、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工业设计中心、质量标杆、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省质监局标准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以及对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按省有关规定实行科技创新股权和收益激励.
高成长企业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等费用全额计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准予按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创新提升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25号2015年9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新提升,引导开发区成为产业转型升级、体制机制优化、科技创新驱动、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提出以下措施.
一、明确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方向.
强化规划引领,结合制定"十三五"规划,抓紧修订开发区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托已有的比较优势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确定发展重点和主导产业.
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国家级开发区的不同类型和省级开发区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别化、针对性的促进政策,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同质竞争.
提升开放水平,国家级开发区要更大程度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在全球价值链及国际分工中找准定位;省级开发区要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旅游局二、创新招商引资机制.
加强开发区招商队伍能力建设,探索招商引资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模式,拓展精准招商、集群化招商、以商引商、网络招商、委托招商、代理招商等多种招商方式.
各开发区要重视欧美地区"小而专"企业在核心技术、自主品牌方面的优势,开展引技引智.
从2016年起,对新引进的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项目(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超过3亿元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照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开发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最高不超5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财富》杂志公布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项目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三、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省各类产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开发区创新能力建设.
支持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贴息资金、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
鼓励开发区联合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
完善各类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器、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等产业促进机构.
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
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探索建立国际合作创新园.
对企业孵化器建设,经审核认定,由省科技厅按新建每平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改扩建每平方米5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用房补助;评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质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四、坚持绿色集约发展.
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科学制定开发区投资强度、土地利用率、建筑容积率、节能减排降碳等约束性指标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
鼓励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低碳工业园区等绿色园区.
支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用地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
建立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机制,加大对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
开发区年度用地、用林计划指标在其所在设区市实行单列,年度围填海计划给予支持.
优先支持开展土地管理制度综合改革,各开发区可根据前三年平均供地量的30%申请安排收储土地.
支持土地开发完毕的开发区整合所属县(市、区)现有工业园区和周边工业用地,扩大开发范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财政厅、商务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五、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开发区实行归口管理,各设区市商务局负责辖区内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工作.
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开发区管理模式,根据开发区的不同功能定位确定其管理模式.
对于功能相对单一或区域面积较小的开发区,可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委托专业机构运营或交由法定机构管理等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对于区域面积较大、功能相对综合的开发区,可实行"政府管理+开发公司运营"的管理模式,政府负责园区规划、行政管理以及为入园、入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开发公司负责相关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事务性工作;对于区域范围和行政区重叠或基本重叠的开发区,可以依法规范融合发展,探索实行"政区合一"的管理体制,不另设开发区管理机构.
对于确需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的,应从严控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综合设置.
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探索同社会资本共办"区中园".
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实行"一个公章管审批、一个窗口管核准、一支队伍管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编办六、创新财政管理体制.
建立开发区收益与属地政府利益共享的财政管理体制.
开发区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及省级财政部分外,与所属市、县(区)财政体制由所属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积极支持开发区发展的原则,经与开发区协商后合理确定.
如实际管理需要,开发区所属市、县(区)在编列财政预决算、统计财政收支等数据,可将开发区作为其中数单列反映.
省有关部门在组织申报、推荐安排国家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地方债券资金时,适度向开发区和开发区内的企业倾斜.
县域省级开发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分成部分,按规定用途通过安排专项支出的形式,用于支持所在地开发区开发建设.
县域省级开发区上缴的海域使用金省级分成部分,通过安排专项支出的形式,用于支持所在地开发区海域的整治、保护和管理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七、完善开发区统计制度.
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积极推进开发区统计信息系统应用拓展和功能提升,并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障,其业务接受当地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
各级地方政府统计部门要协助辖区内开发区做好统计工作.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商务厅八、实施动态管理.
规范省级以上开发区升级、扩区区位调整和退出的审批条件和程序,支持发展空间不足的开发区扩区.
完善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把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规划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行政效能、新增债务、安全生产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开发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处理.
从2016年起对综合评价位列全省后3名的开发区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对连续2年综合评价位列全省后3位的开发区予以警告,对连续3年综合评价位列全省末位的开发区,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退出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并对机构编制作相应调整,逐步做到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2015年7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快创新转型、实施《中国制造2025》,打造产业升级版,现就加快发展智能制造提出如下措施:一、明确目标与主攻方向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到2020年智能装备制造业产值和工业软件业业务收入均超千亿元,形成20家骨干智能装备企业和若干重点工业软件企业.
大力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到2020年累计实施"机器换工"10000台(套)以上,重点领域生产装备数控化率达到70%,建设20个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
主攻方向如下:(一)数控一代.
推动数字化控制技术在各类装备上的应用,集成创新一批数控装备和工业机器人,提升轻工、纺织、电子、机械、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装备数控化水平.
(二)智能装备.
突破伺服电机及驱动器、智能化传感器及仪器仪表、工业控制系统等智能测控装置;开发高压液压元件及密封件、高速精密轴承、高效高承载传动件等核心基础零部件;发展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设备,纺织机械、工程机械、建材机械、轻工机械、食品包装机械等智能化专用设备.

(三)机器换工.
在机械装备、纺织鞋服、建筑建材、轻工、食品、电子等重复性操作多、劳动强度大的行业领域组织实施"机器换工",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对传统生产设施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四)智能服务.
提升软件服务业对智能制造的支撑能力,推动工业控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集成控制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面向智能制造的生产性服务业,提供智能制造设施与系统的方案设计、工程实施和综合集成服务.

二、推进试点示范(五)深化泉州"数控一代"示范工程.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泉州加快推进"数控一代"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泉州产业智能化跃升.
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泉州市3000万元,专项用于发展智能制造.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泉州市人民政府(六)扩大区域试点.
选取若干基础较好的市、县(区),围绕智能制造主攻方向开展区域试点,优先支持区内企业申报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省级财政对获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的市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对获省级试点示范基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智能制造.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七)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试点示范.
开展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突出流程型制造与离散型制造的智能化、智能装备与产品、模式与业态创新、智能化管理、智能服务等发展方向,优先推荐省级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专项项目.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三、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八)推广应用智能技术与装备.
鼓励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省经信委选择一批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省级财政对其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省级龙头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省级财政均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企业采用省内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省经信委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九)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通过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商发展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四、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十)引进和培育行业龙头企业.
加大"三维"项目对接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装备企业与工业软件企业.
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位居智能制造整机装备、核心功能部件、工业软件等细分领域国内行业前五强、具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给予总部政策扶持,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引进全球前五强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对智能装备企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总部或子公司在省内的智能制造骨干企业,成功并购海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省经信委分别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省级财政按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十一)建设智能装备专业园区.
发挥福建省工业园区建设基金的引导作用,在原有8000万元社会资本收益补差资金基础上,省级财政每年再新增安排2000万元,优先支持智能装备专业园区建设.
每年优先支持新增用地用林指标用于智能装备园区项目建设,属省级及以上重点智能装备园区的项目用地由省里统筹保障,其他由地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林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投资集团(十二)提升智能制造研发创新能力.
省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加大支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对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支持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或分中心,符合《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资助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十三)树立智能制造标准与品牌.
支持智能装备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和并购品牌,对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按合并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商发展资金中安排.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订智能制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省质监局标准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质监局五、支持市场开拓与服务创新(十四)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企业采购本省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对购买10台(套)以内、11~50台(套)、51~100台(套)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分别按每台(套)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15%、10%予以补贴;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购买51~100台(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规模以上智能装备企业参与省外招标,省经信委对项目中标且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对智能装备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5%给予奖励;省外中标及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对涉及安全及重大项目的工控系统,同等条件优先选用省内企业生产的传感器及智能化仪器仪表等产品.
支持本省行业协会组织装备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专业展会,对纳入省商务厅年度展会计划的项目,按照规定予以参展费用补助.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十五)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突破.
支持企业研发首台(套)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开发先进工业控制软件系统.
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和首购的先进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属于省内装备首台(套)或工业软件首购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商发展资金中安排.
对具有较大创新的首台(批)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单价在200万元以下、属于成套技术装备或单台设备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其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首台(套)设备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业务;对企业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省经信委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业投保企业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的补贴.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十六)发展智能制造服务业.
鼓励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等服务型经营转变,成为智能制造工程总承包服务商.
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装备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商发展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六、加强融资租赁服务(十七)推动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发展.
兴业银行牵头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发起设立省级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智能装备融资租赁事业部.
有条件的设区市要发起设立相应的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
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对"机器换工""数控一代"等智能装备设施以及智能装备制造、装备技术应用等企业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
支持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借用外债、资产转让、发债等方式多渠道引入境内外资金.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兴业银行(十八)促进融资租赁收益权资产交易.
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设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为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收益权交易流转提供服务.
鼓励各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或沪、深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投资包括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劣后级产品在内的各类收益权产品,引导、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收益权产品投资.
各地市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将土地和房产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应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十九)加大智能装备融资租赁支持力度.
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视同企业采购设备享受智能化技术改造与采购本省装备产品补助政策;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引进智能装备的,承租企业所在地政府对承租企业按租赁标的物总额的2%一次性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技改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
地方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对承租企业进行智能装备租赁抵押物不足部分按比例给予担保.
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务辅导与支持,省国税局、地税局梳理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避免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以及增值税抵扣链条断链等情形发生.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国土厅、住建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七、扩大信贷与直接融资(二十)进一步倾斜信贷规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智能装备企业给予信贷倾斜,地方法人银行要设立智能装备专项贷款,并有针对性地创新智能装备金融产品.
整合相关专项资金,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省级智能装备贷款风险资金池,重点扶持智能装备企业发展.
各地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要为智能装备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并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对为智能装备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进行补偿,补偿资金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十一)持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装备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所在地政府对上市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成长性智能装备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挂牌交易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加快设立创柜板,引导优质智能装备企业在创柜板挂牌.
统筹全省智能装备企业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增信集合债券及私募债等债券,省再担保公司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中小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提供增信支持.
企业所在地财政每年对发行集合债的智能装备企业按不高于发债金额2%的标准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八、加大财税支持(二十二)落实财税政策.
省直部门和各地政府应加大对智能制造企业、项目、平台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政策兑现的督促检查,确保奖补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备投资按比例抵免税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等税收政策.
智能装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企业所在地财政按企业实际加计扣除的25%予以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科技厅,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十三)加大产业股权投资力度.
在省新兴创投产业投资基金中,设立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投资智能装备企业及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资产及各类收益权产品.
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相应设立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引导各类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加大对智能装备企业的投资力度.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投资集团九、强化人才支撑(二十四)加快紧缺人才培养.
实施智能制造人才培养计划,制定扶持措施,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展智能制造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培养一批紧缺的跨学科、复合型、高学历人才和具有实际技术操作能力的技能人才.
支持智能制造企业设立培训机构,或与科研院所(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
对智能制造院校教育平台、企业培训平台,由省教育厅、人社厅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或奖励.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十五)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
将高层次智能制造人才(团队)纳入省人才工作重点,鼓励智能制造人才(团队)参加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集聚计划评选.
研究制定智能制造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对按程序和公布标准直接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参照自贸区高层次人才支持办法,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25万~200万元的安家支持,并相应纳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中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制造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省人才办、人社厅、财政厅、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闽政〔2014〕50号2014年9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完成全省2014年至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000辆(其中2014年推广应用3500辆、2015年推广应用6500辆)的目标,通知如下: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2014年至2015年,省、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
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漳州、泉州市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承担40%;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承担30%;其余配套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制定.
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补助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从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盘子中统筹安排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补助资金由厦门市政府落实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发改委、地税局,省国税局)二、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力度.
2014年至2016年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机要通讯、公安巡逻(城区)、城管执法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每年占比应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底,全省公交车、出租车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应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环卫、物流、机场通勤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
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公安厅、机关管理局)三、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停车场、路灯灯杆、咪表、加油站、加气站等场地建设充换电设施;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充换电设施;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换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各级政府要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充换电设施用地各项政策,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需求.
电网企业要做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报装增容等工作,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省直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所获资金用于充换电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省投资集团)四、加大充换电设施用电支持.
充换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且在2020年以前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五、鼓励创新商业模式.
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通过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创新金融产品,增加其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鼓励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机关管理局、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电力公司,省投资集团、汽车集团)六、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将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新能源材料以及充换电装备等作为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扶持,在研发、产业化及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2014年至2018年,对新引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具有先进核心技术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给予总部经济政策扶持,其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并给予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对新建的研发平台,经评估认定后享受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优惠政策;对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按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倾斜支持;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在已有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设备投资额的5%增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整合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龙头产业发展基金,并引导创投基金、私募基金等共同参与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七、加快建立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
省经信委牵头建立省级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体系.
各推广应用城市应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区域监控中心,并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公共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应安装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装置.
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在各推广应用城市至少设立1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报废电池的回收和再利用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电力公司,省电子信息集团)八、加强组织保障.
省经信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分工,加强指导协调服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负责具体指导和督促各地推广应用工作,按月通报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所辖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协调推进,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机关管理局、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投资集团、汽车集团、电子信息集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闽政文〔2014〕98号2014年3月30日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加快发展,壮大产业规模,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对进入我省新投资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世界前100强制药跨国公司和国内前50强制药企业,及新入驻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每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每年给予30%~40%奖励,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对新引进医药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对工业产值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医药工业企业,以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所缴纳地方级"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20%、25%、3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产品研发.

上述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还返给县(市、区).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二、支持医药企业开拓市场积极争取将本省生产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增补进入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本省生产的3类及以上化学药品、6类及以上中药和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对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省产独家、地方特色、重点药品品种及剂型、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品种目录.
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本省生产的药品品种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

同等条件下将本省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优先纳入集中采购入围目录.
对已中标的省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再进行确标,直接进入医疗机构采购使用.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集中采购入围目录内本省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对错过全省集中采购的新批准的省产药品和医疗器械,在不高于同类产品集中采购入围价的情况下,及时挂入省药械集中采购网,供医疗机构选择采购.
对使用本省生产的大型医疗设备的诊疗项目,优先列入医保报销项目.
本省医疗机构要提高省产药品采购比例,并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内容.
充分发挥价格政策引导作用,扶持省内制药企业生产和供应临床必需低价药品.

对本省行业协会组织医药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专业展会,促销成效显著的,由省商务厅全额补助参展费用.
对我省医药工业企业参加省外集中采购,单个品种在同一省份中标合同2000万元以上的,以上年度该品种同一省份销售额为基数,由省经信委按实际新增部分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三、支持新药和医疗器械引进、研发与产业化鼓励我省自主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支持国内外药品和医疗器械重大技术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
省科技厅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资助的新药项目,给予100万元的配套扶持资金;对在我省转移转化的1、2类中药、化学药品和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按申报临床前研究阶段、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阶段,分阶段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我省医药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的省级以上科技平台,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省经信委对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化学药品和中药1类首次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医药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化学药品和中药2类首次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化学药品3类、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和中药3-6类首次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四、推进重点项目和园区建设医药产业"三维"项目视同省级重点项目管理.
支持医药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实施国内2010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改造或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GMP改造、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等项目视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省经信委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保健按摩器材企业向医疗器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参照技改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引导城区医药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对"退城入园"改造的医药工业企业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在土地盘活、资金补偿、工业用地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对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医药工业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新建或通过改建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至2018年底实行"即征即奖";对投资新建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厂房的,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对其新增的货梯给予不低于购买价格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引导医药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拓展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对省外医药生产企业整体或部分迁入我省、省内医药生产企业跨市整体迁建的,优先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加快并联审批,对被兼并企业的生产范围、注册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到兼并重组后的医药生产企业;兼并后企业关键人员、厂房设施、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依企业申请减免检查程序;属于医药企业集团的,集团内部子、分公司可以共用前处理提取车间,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并纳入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共同进行认证及监督检查;对兼并重组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免征.

落实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相应扶持措施.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六、完善医药流通体系建设加强药品流通行业规划,引导大中型骨干药品流通企业向城市居民社区和农村村镇延伸药品销售与配送网络;支持有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现代物流为支撑,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专业化的药品仓储与配送,开展第三方医药物流试点;支持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网上销售年成交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医药企业(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省商务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推进医药电子商务与物流、支付、信用、融资等商务要素的集成和创新,引导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与物流企业、金融机构等加强合作;鼓励支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发展,支持执业药师远程在线审方模式;试行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引导零售药店提档升级,推进零售药店"四证合一"改革.

加强医药储备体系建设,对非专项储备品种过期失效的,适时进行核销,对属于国家、省级储备药品的品种,由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负责医院配送,确保储备药品及时轮换.
鼓励医药流通企业通过福建口岸申报进口药品通关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获准进入福建口岸的进口药品给予加快通关检验,减免部分检验费用的政策优惠.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经信委)七、加大医药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贷款支持力度.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先支持医药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医药龙头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形式筹措发展资金.
鼓励医药企业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债权、并购融资,优化企业融资结构.
省级统筹5000万元,进一步扩大省企业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贷款(融资)业务试点规模,在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贷款(融资)"中设立医药产业专项,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兴业银行合作建立福建省级医药企业贷款信用风险损失分担合作机制.
省财政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共同建立的"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优先为医药企业利用债务工具融资提供增信,降低医药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八、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医药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医药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药用植物免征增值税.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医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医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015年底前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医药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医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九、推进闽台医药产业合作鼓励台商来我省投资发展医药产业,支持台商在平潭开办医药生产企业.
对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医药人员的执业资格予以认可.
对台商在我省设立的医药研发中心进口用于研发的技术、设备,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技术、设备的增值税全额返还.

拓展闽台医药交流合作平台,设立输台药材质量检测和认证中心,加快厦门生物医药港建设,对入驻厦门市的台资医药企业专门开辟"绿色通道",将部分受理、初审、委托加工、体系考核等权限下放厦门市,吸引台资医药生产企业入驻厦门市.

(责任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台办、省商务厅、省经信委)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合并和下放审批事项,对医药企业资产重组、新厂建设、厂址搬迁、创新药械和海洋生物医药产品注册、技术转让等事项,实行合并检查、并联审批和适度豁免.
对新药注册上市前检查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部分仿制药品注册的生产现场检查与生产许可检查实行合并.
对检验设备投资大利用率低的药械检验项目,经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十一、提升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和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程,推动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开展已上市品种的质量一致性评价研究,确保本省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有效;2015年底前药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2010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6月底前药品流通企业全面实施2012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发达国家或世界卫生组织的GMP认证,带动我省药品质量管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完善质量评价体系,加快建立质量评价方法研究和检测平台.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十二、建立医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省医药产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由省经信委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改委、卫计委、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国土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医药产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厦门市执行上述政策所需的财政资金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经信科工[2016]58号2016年2月1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促进我省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推动相关政策落地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制定出台促进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八条措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并支持配合我委(办)做好政策宣贯和督促落实工作.

联系人:福建省促进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许镇波0591-87833734,杨鹏飞0591-87832784.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2016年2月17日关于促进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八条措施为促进我省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壮大产业规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实施翠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行动.
以民参军、军转民重点产业项目为支撑,突出军品及配套修造、后勤保障装备产业、军转民项目产业化三个领域,着力推进船舶修造、卫星应用、特种新材料、集成电路芯片和航空关重件等基础(元器)件、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弹药以及军转民项目产业化六个重点,支持优势企业进入"大防务,大安全"军民融合科研、生产及维修领域,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力争2016-2020年金省军品产值年均增长30%以上,到2020年,实现军品产值100亿元以上,带动民品产值700亿元以上.

二、支持民参军和军转民.
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军民融合专项,集中扶持军品科研生产.
对新取得军品科研生产许可或军品承制资格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国家重点军工项目在本省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军民融合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对承担军品科研生产及维修保障任务,需购置先进装备及技术、完善军品生产条件的改造项目,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国家相关专项基金的支持.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财政厅三、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
对新引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核心技术或创新模式的军民融合企业,以及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或生产基地的国家军工科研院所,给予总部政策扶持,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经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的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
对承担国家重要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龙头军工单位依企业申请由所在地政府落实电力双回路保障,支持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军工单位参加电力直接交易.
对工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军品产值占比10%以上的省内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支持符合条件的军民融合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国防科工办申报军品清单,各地政府应及时兑现国家军品税收政策.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发改委、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省国税局、福建能源监管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电力公司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加快推进宁德军民深度融合产业园、龙岩军民融合后勤保障装备产业园创建工作,支持地方政府规划建设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
对获得国家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城市,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对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军工单位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允许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招拍挂出让.
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五、提升科研创新能力.
支持军民融合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建立军民两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防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支持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在我省设立军民融合研发中心或分中心,省科技厅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最高可资助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可资助1000万元.
对省内军工单位申报军民两用产品研发的科技项目,省科技厅给予重点支持.
对符合政策条件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单位)批复立项的国防科研项目,在通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后,由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按项目立项批夏经费总额的10%给予承研单位后补助,单家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军王单位因承担国防科研项目而新购置专用实验(检测)设备,由省经信委按购置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支持符合条件的在闽高校设立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所)、开办国防科技专业,推行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将军工单位人才(团队)纳入省人才工作重点和全省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对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人才,在职称评审、本人任职、子女入学、家属安置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凡在国内重点军工单位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带高新技术或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来我省创业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团队),参照《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资助暂行办法》(闽科计[2012]30号)等支持引进人才政策予以支持办理.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六、支持拓展军品市场.
由省国防科工办组织参加国家部委或军委各部主导的军民融合产业展会、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对接等大型展会,参展军工单位展位费由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对军工制造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军品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财政厅七、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省内军民融合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军工科研院所改制重组或成立科研生产联合体,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付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省外军民融合科技型企业,按照并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被兼并企业的军品科研生产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到兼并重组后的军民融合企业,依企业申请优先受理军品许可范围及承制项目调整并联审查;兼并后企业关键人员、厂房设施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密体系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依企业申请优先受理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财政厅、国土厅、国资委、地税局、国家保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八、创新融资服务.
支持省内地方法人银行创新建立适应军民融合企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鼓励各银行及金融机构推行"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对重大军民融合产业项目采取银团贷款、发行特殊债券、保险直投等给予资金支持.
建立重大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发债增信资金池,积极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发债,降低军民融合企业发债成本.
建立省级军民融合产业创投引导基金,有条件的设区市可设立相应投资基金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对各地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军民融合企业担保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
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军民融合产业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以奖励、风险补偿、贴息等方式,通过金融租赁引入国际先进装备,提升行业技术装备水平.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发改委、财政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投资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上措施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计划并推动落实.
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有关实施情况应定期汇总报告.
名词解释一、军工单位:是指注册地在本省辖区内经省国防科王办备案进入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库(储备库)、承担武器装备或军事后勤保障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包括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军转民项目的军民融合企业和承担国防科研任务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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