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grf被罚款1亿韩元

grf被罚款1亿韩元  时间:2021-04-25  阅读:()
1第一部分韩国投资环境及相关政策一.
投资环境(一)基础设施1铁路及高速铁路到2005年7月,韩国铁路系统共有79条铁路,总运行长度为3,389公里.
铁路在城市间的客货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韩国铁道公社共有3,935台(包括提供高速铁路服务的920台)机车与15,062节机车车厢.
其中1,192节车厢为客运车厢,其余全部为货运车厢.
首尔至釜山全程442公里,超高速列车"新农村号"运行全程只需要四个半小时.
为保证交通安全并提高效率,韩国铁道公社采用中央交通控制系统(CTC)管理首尔周围的线路以及京釜、中央、太白、湖南和永同等干线的共1,778公里的铁路段.
所有这些线路都装配有防止铁路事故的自动停车系统.
2004年4月,韩国首都首尔至南部港口城市釜山的高速铁路投入使用.
新的高速铁路又被称为韩国高速铁道(KTX),它还把首尔与釜山间的运行时间从4个半小时缩短到2小时40分钟.
始于1992年的第一期工程,改善了大邱与釜山间铁路条件,开始了首尔至大邱的新高速铁路工程.
到2010年,第二期工程将完成大邱至釜山的超高速铁路.
2010年第二期工程完工,首尔与釜山间的2运行时间就缩短为2小时10分钟.
这将缓和现在高速公路交通堵塞的状况,给人们提供更加方便的交通服务.
2高速公路由于首尔至各道的城镇均有高速公路相通,因此首尔至国内任何地方均可在1日之内到达,1968年建成的首尔——仁川高速公路全长24公里,是韩国第一条现代化高速公路.
2年后,425.
5公里长的京釜高速公路竣工,成为韩国在建设和扩大其现代化交通网络方面的里程碑.
2005年末,韩国已有涵盖全国各地的24条高速公路,总长2,968公里.
3汽车由于国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区扩大,以及本国汽车制造业的发展,1980年至2006年,韩国登记的汽车已由527,729辆增加到15,493,681辆,平均年增长率为14%.
这一时期,轿车的拥有量增长最快,由249,102辆增加到11,224,016辆,增加了45倍.
到2006年2月,登记的其他车辆为:客车1,113,935辆,卡车3,107,729辆,特殊车辆48,001辆.
4航空主要的国际航空公司每周有1,700多次定期直达航班往来于首尔和北美、欧洲、中东和亚洲的主要城市之间.
韩国已同85个国家和主要国际航空公司签订了航空服务协定.
3大韩航空公司和韩亚航空公司2004年底同世界各地的95个城市开通了航线,年货运量居世界第五位,客运量居世界第十二位.
国内方面,大韩航空公司和韩亚航空公司在下列14个主要城市开通了航班:首尔、釜山、济州、大邱、光州、晋州、原州、清州、丽水、蔚山、木浦、群山、江陵、醴泉和浦项.
2003年,这两家航空公司运载了2,130万旅客至上述各地.
仁川国际机场于2001年3月启用.
该机场设备先进,并为旅客提供先进的交通网络服务.
仁川机场的地理位置十分理想,现正被培育成东北亚首要的中心机场,以促使韩国成为重要的物流中心.
机场发展计划包括建立1个自由贸易区、1个国际商务区和1个经济特区.
5海运韩国的集装箱船只行驶在通向南美、北美、欧洲、澳大利亚、中东和非洲的许多港口的航线上.
外国的远洋航船、游船以及客货轮船也常停泊于韩国港口.
1996年,政府将设立于1976年的韩国海运和港务管理局提升为海洋水产部.
这一改变反映出了海洋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日益重要的地位6IT及通讯业韩国是世界信息技术强国,生产和出口大量信息技术相关产品与新开发的国家级先进技术,并广泛使用大量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设备.
计算机芯片和移动电话等信息技术产品占全部出口的30%.
而且几乎每位国民都拥有移动电话.
4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外出就餐到公共交通都与计算机有关,高速互联网几乎接入到每一个家庭.
自2004年开始,信息通信部推出了IT839战略,将发展重点放在引入八项新服务以发展信息技术产业,早日建立持续发展所需的三大基础体系,开展九大新增长动力项目.
IT839战略的八项新服务包括无线宽带网络或高速互联网服务、数字多媒体广播、家庭网络、远程通信、无线频率识别、码分多址访问、地面数字电视与互联网电话.
信息通信部在2005年设立全国地面数字电视网络,2006年拥有400万网络电话用户,并在同一年开始提供宽带互联网商业化服务和数字多媒体广播.
信息通信部计划2007年将向1000万个家庭提供家庭网络,获得1000万远程通信用户,缩小体积,降低价格,增加无线频率识别的使用.
所作的这些努力已经初见成效.
国际上无线宽带互联网和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首次在韩国得到开发,由此被确定为全球标准.
这一成功为韩国主导全球信息通信市场奠定了基础.
韩国的世界信息通信大国形象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确立.
在2006年都灵冬季奥运会上展示了韩国开发的宽带互联网,数字多媒体广播服务也在2006年德国世界杯上得到使用.
由此,韩国信息社会指数也从1998年的第22位飞快上升至2003年的第12位,2005年上升到世界第三位.
最近,国际电信联盟已经宣布了全面衡量一个国家信息技术水平的数字机会指数(DOI)排名.
韩国排名世界第一.
这一成就吸引了全球信息技术企业纷纷在韩国设立研发中心.
2005年英特尔、IBM、5弗劳恩霍夫与微软等世界10大著名企业在韩国设立了研发中心进行联合研究项目与人力资源开发.
此外,韩国首次成功地吸引联合国下属机构ESCAP信息通信技术中心入驻韩国.
从2001年至2004年,韩国的信息技术呈现腾飞式发展,宽带互联网用户从最初的781万增加到1219万.
互联网使用人数也从2400万增加到3518万.
计算机从2250万台增加到2620万台.
2004年小型信息技术投资公司的数目(7,967家)尽管与2001年(11,392家)相比有所减少,但是信息产业雇员从原来的480,000人增加到670,000人.
信息技术产业生产从150万亿韩元上涨到230万亿韩元,占2004年GDP的13.
8%(2001年为10.
1%).
信息技术出口翻了一番,从484亿美元猛增到937亿美元.
从2001年到2004年,固定电话用户的人数几乎保持不变,但是移动电话用户从2906万人爆炸式增加到3658万人.
(二)劳动力情况韩国的25-34岁人口的大学升学率为41.
0%,位居世界第4位,英语沟通不畅率(IMD)位居世界第38位.
失业率为3.
2%,工资增长率6.
6%.
数年间保持5%以上的工资高增长率,劳动生产率增长率2004年为10.
8%,2005年为8.
2%.
强硬的劳资关系形象(IMD)劳资关系位居世界第60位).
劳资关系正在迅速稳定,2005年劳资纠纷件数减少72%,劳动损失天数减少30%.
韩国统计厅表示,韩国去年平均月工资水平为231.
7万韩元(约合2440美元),6同比增长5.
53%;按年薪计算,2006年韩国工资水平为2780万韩元(约合2.
93万美元).
(三)自由贸易区1群山自由贸易区这个自由贸易区占地面积为39万坪(1坪等于33平方米),其中33万坪为工厂用地,1.
2万坪为物流用地,1万坪为服务设施用地,4万坪为绿化区.
韩国政府计划在2002年前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从2003年1月起全面启动.
按照韩国政府的计划,韩国将吸引1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进驻该自由贸易区,创造2万多个就业岗位,年出口额达到40亿美元,并创造7000亿韩元(1100韩元合1美元)的附加价值,从而促进相对落后的全罗北道地区的发展.
在群山地区的产业中,目前有60%为金属装配企业,其中包括拥有先进设备的大宇汽车公司的一家生产厂.
在2001年,韩国将开通西海岸高速公路,在2003年将把群山港指定为自由贸易港,以大幅度改善该地区的物流体制,并与其他自由贸易区连接起来.
2马山出口自由区马山出口自由区是韩国于70年成立的外国人专用出口加工工业区,总面积79.
3万平方米,是韩国国家级工业区,由韩国产业资源部在区内专设机构进行7管理,对区内制造企业在税收、厂房租赁等多方面给予优惠,区内企业享受从投资申报到厂房建设以及出口许可等便利的一条龙服务.
三十多年来,出口自由区实践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建立出口商品基地"的建区宗旨,对韩国及庆尚南道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被世界加工贸易协会(WEPZAP)评为成功的范例,并广为发展中国家制定吸引外资政策时所借鉴.
2000年7月13日,韩国政府确定将马山出口自由区调整为自由贸易区,9月18日,马山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
成为自由贸易区之后,不仅生产性企业可以进入,贸易、物流、金融、信息、一般服务业也可入住该园区.
3釜山镇海经济自由区位于在建中的釜山新港周围,包括釜山市江西区以及庆尚南道镇海市各一部分,总面积104.
1平方公里.
釜山镇海经济自由区发展计划是,依托釜山新港,吸收外国投资,吸引跨国企业在此设立东北亚地区总部,发展海运物流及陆上航空物流基础产业,最终目标建设成国际物流中心.
2004年3月,釜山镇海经济自由区厅正式挂牌办公.
4仁川自由经济区2003年8月仁川市被政府指定为自由经济区,以吸引国外投资和促进跨国商业发展.
仁川自由经济区由松岛、永宗和青萝三个地区组成,规划开发面积2万公顷,计划投资125亿美元.
这个自由经济区将在2020年前分两期开发,8将松岛地区建成国际商务和高新技术中心,把仁川国际机场所在的永宗地区开发为航空和国际物流中心,青萝地区辟为国际金融和旅游中心.
政府预测,到2020年将创造484万个新就业岗位,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达到1个百分点.
面貌一新的仁川将成为韩国向东北亚中心起飞的平台.
二.
金融投资环境(一)外汇政策金融危机后,韩国开始推行外汇自由化政策.
1998年6月,韩国政府发表《外汇交易自由化方案》,确定了分两阶段实现外汇交易自由化的计划.
1998年9月,经国会批准,韩国政府公布了《外汇交易法》,同时废止了旧的《外汇管理法》.
根据《外汇交易法施行令》,韩国1999年4月开始实施第一阶段外汇自由化政策,取消了限制企业在经常项下对外支付的规定,但对资本项下的外汇交易实行"原则自由,例外限制"的政策.
2001年1月1日开始,韩国的外汇自由化政策进入第二阶段,韩国政府取消了对个人在经常项下对外支付的额度限制,原则上开放了企业和个人在资本项下的外汇交易,但通过银行、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大大加强了对交易的事后管理,同时对有可能引发大规模对外转移外汇、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的交易方式和行为仍维持严格的管理措施.
韩国涉及外汇交易的法规分为两大类,即基本法规和相关法规.
前者包括《外汇交易法》、《外汇交易法施行令》和各种外汇管理章程.
后者包括《对9外贸易法》、《外国人投资促进法》、《韩国银行法》、《关税法》和《国税法》等.
根据1998年9月新通过的《外汇交易法》,韩国财政经济部负责韩国外汇政策的制订、修改及执行,按照"制定政策措施,确保外汇市场稳定、营造稳定的外汇收支基础"的原则,将对外汇交易的限制控制在"必要的、尽可能小的范围".
2001年,外商对韩直接投资118.
7亿美元,外商对韩证券市场净投资114.
8亿美元;韩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32.
38亿美元.
截至2001年底,韩国的外汇储备为1028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五;外债总额1177亿美元.
韩国的货币为韩元.
韩元实行自由自由浮动汇率制.
韩国从1990年3月起,改变已往实行了20年的"固定汇率制",实行由外汇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市场平均汇率制".
实际汇率水平的确定,分为韩元对美元的买卖基准率和韩元对其它外币的买卖基准率.
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韩国汇率采用直接标价法.
《外汇交易法》规定,在必要情况下,财政经济部长官可以决定外汇市场的基准汇.
2001年韩元兑美元的年平均汇率是1290.
83韩元兑换1美元.
目前,韩国外汇政策的基本情况是(注:下文中的居住者是指居住场所在韩国境内的自然人和主事务所在大韩民国境内的法人.
非居住者是指居住者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但非居住者在大韩民国境内的支店、派出单位及其它事务所,不管有无法定代理权,均可视为居住者):经营权的取得银行经营外汇业务、个人或企业开设外汇兑换所实行登记制.
外汇市场安全机制根据《外汇交易法》的规定,当发生资本急剧流入或流10出、外汇市场条件明显恶化的情况时,政府可以暂停对外支付,或实行资本交易许可制、可变资本预置制、外汇集中制等非常措施.
在外汇交易自由化前提下,韩国的主要外汇管理措施包括:1对外债权回收义务企业单项对外债权超过5万美元时,必须在1年内收回国内.
上述对外债权既包括未收出口货款,也包括因资本交易和对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债权.
开户银行经确认,可以延长有关债权的回收期限,或免除回收义务.
如果有关债权被转换为其它合法的资本交易,则该债权无需在指定期限内回收.
2银行涉及外汇的业务--外汇的买卖银行对国内居住者以保有为目的购买外汇无额度限制,但如单笔买卖超过1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对没有出售外汇实绩的非居住者,售汇不能超过1万美元,如超过该额度,需向韩国银行申报(韩国的中央银行,下同).
--对非居住者的贷款银行向非居住者提供贷款超过10亿韩元时,须取得韩国银行的批准.
3外汇业务的范围除传统的外汇交易形式外,保险公司与国内居住者以外汇结算的保险业务、与非居住者之间的保险业务,以及以外汇结算的设备租赁等都属于外汇业务.
114国内居住者在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韩国政府对国内居住者在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没有额度限制,但对各种支付方式规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赠与性汇款:汇款需通过指定银行;每年该项汇款超过1万美元时,需向国税厅通报;单笔汇款超过5万美元时,需取得韩国银行的事前确认.
--一般海外旅游:旅游者携带超过1万美元出境时,需向海关申报,海关则向国税厅通报;携带超过5万美元出境时,需事前向韩国银行申报;旅游者欲携带出境的外汇,如果持有实际需要的证明,则可以不向韩国银行申报,直接汇出境外.
--海外居住及海外留学生:支付需通过指定银行进行;每年超过10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单笔支付超过10万美元时,需取得韩国银行的事前确认.
--海外移民:汇款需通过指定银行;汇款累计超过10万美元时,其资金出处必须经税务局确认.
--海外侨胞将出售国内房地产所得资金汇往国外:汇款需通过指定银行;出售房地产所得资金需经税务局确认.
--在海外使用信用卡:每年使用额超过2万美元时,需向国税厅通报,并向韩国银行报告(供统计用)5支付手段的进出境韩国政府对外汇进出境没有额度限制.
但普通海外旅游经费超过1万美元时,需向海关申报.
旅客携带超过5万美元出境,需向韩12国银行申报,经韩国银行等确认的外汇,出境时无需再向海关申报.
接受申报的有关机构需将申报内容通报国税厅.
6国内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的支付国内母公司和海外子公司之间的单笔支付,可以以多边循环继承的方式(债权和债务的循环继承)进行.
7存款、信托--非居住者及居住者的国内存、取款非居住者在韩国内存款无额度和期限限制;居住者开设外汇帐户,存、取款无额度限制,但取款超过1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
--非居住者及居住者的国内信托非居住者在韩国内开设韩币及外汇信托帐户无限制;居住者开设外汇信托帐户无限制,但外汇取款超过1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
--居住者在国外存款及国外信托居住者在国外存款,需向指定银行申报,并通过指定银行向国外银行汇款,单笔款项超过5万美元时,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机构投资者、进出口贸易企业、海外建筑企业、航空和船舶等外运企业、远洋企业除外);每年国外存款累计超过1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
法人在国外存款或存款余额超过50万美元(不包括机构投资者,因机构投资者需就其资产运行情况作单独报告),个人在国外存款或存款余额超过10万美元时,每年需通过指定银行向韩国银行报告其在国外银行的存款余额情况.
居住13者在国外开设信托帐户,需向韩国银行申报,其余额情况,每年需向韩国银行报告一次(程序同海外存款).
8贷款和借款--居住者从国外借款企业从国外长期借款,需向指定银行申报,但借款额超过3,000万美元时,需向财政经济部申报;企业从国外短期借款,财务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需报财政经济部批准,其它企业程序同长期借款.
个人或非赢利法人从国外借款,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如有关借款是以他人的保证或担保为条件的,则该借款需经韩国银行批准.
--居住者向非居住者的贷款居住者向非居住者提供贷款,除以下情况只需向韩国银行申报,并在规定额度内进行外,其余情况需经韩国银行批准.
只需向韩国银行申报的情况分别是:在有关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对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贷款;以及10亿韩元以内的韩币贷款;向综合商社提供1,000万美元以内的外汇贷款;向法人提供30万美元以内的外汇贷款.
9债务的担保--居住者之间的债务担保合同居住者为另一居住者(债权人)与非居住者(债务人)之间以外币结算的债务提供担保,需向韩国银行申报.
14--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间的债务担保合同30大企业集团所属系列企业向非居住者短期借款,居住者为此与非居住者签定担保合同,以为该系列企业提供债务担保,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居住者为非居住者之间的借贷提供债务担保,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10对外支付手段的买卖居住者之间、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间买卖对外支付手段时,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居住者之间买卖额不超过1,000美元时,可不申报11证券的取得---居住者从非居住者处取得证券一般投资者购买金融监督院指定的外汇证券,需委托证券公司操作.
居住者设立境外基金、创业投资公司等进行间接对外投资,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居住者购买非居住者发行的1年期以内韩币证券,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非居住者从居住者处取得证券非居住者从居住者处取得证券,需向韩国银行申报.
12不动产交易---居住者购买国外不动产居住者购买国外不动产,需向韩国银行申报,其中非赢利法人在国外购买不动产的用途限于在国外设立学校、医院或教会.
15---非居住者在韩国内购买不动产非居住者在韩国内购买不动产,需向韩国银行申报.
13居住者向非居住者提供韩币证券借贷居住者向非居住者提供韩币证券借贷,价值超过10亿韩元时,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14国内企业的海外支社韩国内企业设立海外支社,或向海外分支机构支付,无限制,但需向指定银行或韩国银行申报.
(二)银行1主要商业银行汇丰银行www.
kr.
hsbc.
com新韩朝兴银行www.
shinhan.
com国民银行www.
kbstar.
com外汇银行www.
keb.
co.
kr第一银行www.
scfirstbank.
comn友利银行www.
wooribank.
com汉拿银行www.
hanabank.
com渣打银行www.
standardchartered.
com韩国花旗银行www.
citibank.
co.
kr2地方银行16庆南银www.
kyongnambank.
co.
kr釜山银行www.
pusanbank.
co.
kr光州银行www.
kjbank.
com全北银行www.
jbbank.
co.
kr大邱银行www.
daegubank.
co.
kr济州银行www.
chejubank.
co.
kr3特殊银行农协银行www.
nonghyup.
com韩国银行www.
bok.
or.
kr邮政银行www.
epostbank.
go.
kr韩国产业银行www.
kdb.
co.
kr新农村金库www.
kfcc.
co.
kr韩国进出口银行www.
koreaexim.
go.
kr水协银行www.
suhyup.
co.
kr三.
吸引外资政策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韩国政府开始意识到吸引外资的重要性,在此种背景下,对其外资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并于1998年11月开始实施新《外国人17投资促进法》,大幅放宽了投资领域限制,允许外国企业对韩国企业进行敌对性并购,对外商在韩直接投资实行全面自由化和鼓励政策.
(一)禁止、限制、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目前,按韩国标准产业分类(共1121个行业),韩国将邮递、中央银行、共济基金、证卷交易所等金融管理、学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教育、艺术、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等63个行业列在外商投资对象之外;其余适合外资投资的行业中只有电视传播、无线电广播业2个行业尚未开放,禁止外商投资;其余行业中报纸发行、定期刊物发行、近海、沿岸渔业、普通作物栽培、肉牛饲养业、发电、送电、配电及销售、肉类批发、内港客运、内港货运、定期航空运输、不定期航空运输、有线电信电话、无线电信电话、电信线路设备租赁业、其它电信、无线传呼等其它无线通信业、国内银行、信托公司、利用视听渠道播放节目业、综合有线及其它有线传播业、卫星传播业、新闻提供、放射性废料处理业等27个行业部分限制外商投资;其它行业外资可自由进入.
据韩主管外资政策的产资部称,韩名义开放度很高,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适合外资投入的各行业的投资自由化指数高达99.
8%,对外商投资的准入基本上采取申报制管理.
对于上述部分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韩国基本上以规定外商持股的比率上限为主要限制手段.
此外,政府各行政部门对部分需保护的产业和国家垄断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仍采取限制对国有企业的持股比率、通18过审批制度掌握资本进出的动向、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这些限制政策由产业资源部每年汇总后通过"外商投资统合公告"发表.
(二)韩鼓励外资的系列优惠政策韩国外资政策的核心内容为"促进、支援",主要的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外商出资形式除现金、机器设备和工业产权外,也包括持有的知识产权、在韩国内的不动产和股份等.
外商对所投资企业的出资完了之前,如已符合《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资企业标准,则该企业就可以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并享受韩国政府赋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2对符合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在保证外资企业与韩国内资企业同样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同时,对外商投资467种高新技术产业及"创造高附加值、能够对制造业等其它产业的发展提供较大帮助"的111种服务业和"外商投资地区"内实行税收减免.
外商符合上述条件,投资后前7年免交法人税、所得税和红利所得税等国税,后3年减半(2005年起改为免5减2);取得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和登录税等地方税减免期限至少8年(前5年全免,后3年减半),地方政府可视具体情况在最长15年的范围内延长上述地税的减免期限.
自由贸易区、关税自由区(现两者已合并)和经济自由区域(包括济州国际自由城市)内的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为免3减2.
193对外商购买和租赁国公有土地提供支持外商租赁土地的期限为50年,期满后可以再延长50年;外商租赁的土地如为国家所有、公有(指地方政府所有)财产,根据投资规模和行业性质及所处地区,可获得减免50-100%租金的优惠.
外商购买国有土地,可分期20年付款,或享有一年宽限期.
4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吸引外资工作给予支持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引进外资的各项工作提供财政援助,包括建立外商投资区、购买土地租赁给外资企业使用、减免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外资企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等所需的资金.
中央政府同意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雇佣补贴.
5建立"外商投资地区"制度.
确定"外商投资地区"的标准是:---设立工厂或办公场所时(l)单个制造业企业的外国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2)外资比例超过50%,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1000人;(3)在已有国家、地方工业园区被指定为"外商投资地区"时,该区内的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300人;---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且在从事下列行业时要新建设施时(1)旅游饭店业和水上宾馆业;(2)"综合休养业"和"综合游园设施业"(外商投资额应超过3000万美元);20(3)国际会议设施业.
---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且在从事下列行业时要新建设施时(1)货物综合物流中心;(2)消费品物流快递中心;(3)港湾设施及港区背后腹地投资的物流项目.
---两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如属同一产业分类或有上下游配套关系,或所在地块属同一国家、地方工业园区或紧临时.
符合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的企业,如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区即可被确定为"外商投资地区".
对该外资企业,除实行前述的"国税7免3减、地税5免3减"的最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免除其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和其它个别行政收费,对进入工厂的道路、自来水、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给予财政支援,视情支援兴建医疗、教育、住宅等生活环境设施.
6简化外商投资的申报和有关审批程序,加快政府处理有关业务的速度外商在办理投资申报、取得建厂许可等有关手续时须提交的文件比外商投资自由化以前减少一半;政府处理有关审批业务的最长时间缩短至30天,超过这一时限视作自动许可.
7赋予大韩投资贸易振兴公社(KOTRA)下属的投资支援中心(KISC)法律权限,使其能够协调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各部门业务,切实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从投21资咨询到事后管理的一条龙综合服务.
新设行政监察官(ombudsman),负责接受外商投诉,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和建议,监督落实.
韩国外型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吸收、利用外资,其主要方式是贷款和吸收外国直接投资.
其中又以贷款为主.
贷款主要有政府贷款(即财政贷款,又叫公共贷款)和商业贷款(即民间公司接受海外银行出口信贷),美国和日本是韩国两个最主要的贷款来源国.
1962-1991年,韩国共计引进外交867.
36亿美元,其中借款797亿美元,约占91.
9%;外国直接投资70.
36亿美元,约占8.
1%.
1992年外国直接投资协议金额8.
95亿美元,使用金额8.
03亿美元.
四.
相关税收政策(一)韩国法人税-法人税的缴纳义务人为国内法人,如果是外国法人时,仅在其在国内具有源泉所得时负有缴纳义务,法人税征收对象的所得为法人各个事业年度的所得和清算所得,但非营利性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不征对收清算所得的税.
-法人的事业年度是由法令和法人章程规定的一个会计年度为事业年度,此期间不可超过一年,要变更事业年度的法人,必须在事业年度终了前3个月以内向纳税地管辖的税务署长申报.
-外国法人的法人税缴纳地为国内营业场所的所在地,在国内没有营业场22所的,不动产权利、转让所得、山林所得等该资产的所在地视为纳税地,具有2个以上营业场所的法人以主营业场所的所在地为纳税地.
-具有国内营业场所的法人,因国内的不动产、不动产上的权利取得所得的外国法人、具有山林所得的外国法人,其各个事业年度所得的法人税的征收标准为国内源泉从所得的总额中按顺序将前5年的耗损金额、非征税所得、船舶或航空器在外国航行所产生所得的金额扣除后剩余的金额.
-在计算外国法人的国内源泉所得总额时,遵循国内法人的各个事业年度所得、利益、损耗计算方法、非征税、所得扣除方式来计算.
-各个事业年度所得,为该事业年度的利益总额中扣除损耗总额的金额.
利益的范围为由于使法人纯资产增加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金额,损耗的范围为因为使该法人纯资产减少的交易而产生的损耗费用的金额.
-规定了在计算利润和损耗时不算入的对象和其基准.
因资本交易发生的利益、资产评估差的利益、持股公司的分红金额、因出资其他法人而获得的分红金额等作为利润不算入,资产评估差的损失、折旧费、捐赠费、招待费,超额经费,与业务无关的费用、借贷款支付利息等作为损耗不算入,并规定了其标准.
-为公益目的事业而支出的准备金、法律规定的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为向保险合同人分配而准备的合同人分配准备金、为抵消退休金而准备的抵消金、以及为债权准备的坏账准备金等,不计算在损耗内,并规定了具体的条23件.
-对于外国法人各个事业年度所得的法人税是征税标准金额上乘以税率所计算出的金额,1亿韩元以下征税标准是15%(2005年开始为13%),1亿韩元以上的征税标准是,对于1亿韩元部分按照15%(2005年开始为13%),超过1亿韩元的部分为27%(2005年开始为25%).
-外国法人具有国内营业场所时,自该日开始2个月内向纳税地管辖税务署长申报,并提交营业场所设置申报书,附上借贷对照表等关联材料.
(二)关税制度1关税的种类韩国关税政策的原则与WTO有关精神基本一致.
规定韩国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关税法》,关税政策的制定机构是财政经济部,执行机构是关税厅及下属机构.
韩国目前仅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平均税率为8%.
韩国进口关税的税率包括基本关税率和在此基础上调整的临时关税率、弹性关税率和替代退还优惠关税率(以上由韩国政府根据需要决定征收),以及韩国政府和其它国家协商决定的减让税率,如WTO协定税率、ESCAP(亚太经社理事会)发展中国家间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减让税率、GATT发展中国家间减让税率等.
对某一商品征收关税适用的税率按①ESCAP发展中国家间的减让税率.
②GATT发展中国家间的减让税率.
③WTO的协定税率.
④弹性关税率.
⑤暂定税率.
24⑥基本税率的顺序决定.
但对旅游者及来往于国内外的运输工具上的乘务员携带进口的物品、邮寄物品、在国外修理交通工具或更换零配件时使用的物品、托运物品等,则可以适用简易税率.
韩国关税的课征分为以商品价格为标准的从价税和以商品数量为标准的从量税方式两种,但在实际执行中,绝大部份是按从价税的标准征收的.
韩国关税中的弹性关税率对调节进出口、合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包括:(1)反倾销关税.
指因大量进口以倾销价格销售的外国商品而损害或可能损害国内产业时,对该进口商品加征正常价格与倾销价格之差额的关税.
(2)报复关税.
当某些国家对韩国的出口商品、船舶或航空器等采取不利措施时,作为报复而对该国进口商品追加征收关税的制度.
(3)紧急关税.
由于某些商品进口激增,对生产同种或有竞争关系商品的国内企业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时,通过提高这些商品的进口关税来限制这些商品的进口,以保护国内产.
这种办法称为紧急关税制度.
(4)调节关税.
指依照《对外贸易法》新列入进口自由化商品目录或已属于进口自由化目录中的商品,但尚未满3年的某些商品,由于大量进口造成或可能造成国内产业遭受损害时,对该进口商品追加一定税额的制度.
(5)对农林畜产品的特别紧急关税.
在农林畜产品进口量激增或进口价格大幅下降时,对其征收比原定关税更高关税的制度.
25(6)反补贴关税.
某些国家的有些商品在其国内制造和出口时,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补贴.
韩国内相关产业因这些商品的进口而受到或可能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其发展受到阻碍时,政府对该类进口商品追加相当于补贴金额的关税,以保护国内产业.
这就是反补贴关税制度.
韩国法律上虽订有反补贴关税条款,但至今尚未适用过.
(7)优惠关税.
指对没有缔结优惠关税条约的国家给予与缔约国同等优惠的关税的制度.
(8)物价平衡关税.
通过调节关税可以保证特定商品的稳定供应,防止物价大幅波动,从而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
这种通过调节关税来稳定物价的做法称作物价平衡关税制度.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季节关税,季节关税主要用于调节进口价格随季节变化波动较大的农产品等的进口.
(9)配额关税.
指在配额内征收低税,超过配额部份征收高税的双重关税率制度.
这是为限制某些产品进口,同时照顾要求进口者与要求限制进口者双方利益所采取的措施.
2.
关税的减免韩国政府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对部份商品减免应徵收的关税:(1)驻韩国的外国外交机构的公用品和外交官及其家属使用的自用品享受税.
26(2)在政府指定工厂内,依据航空宇宙产业开发促进法办理了航空器制造或修理申报的人,为制造或修理航空器而需要进口的零配件和原材料可减免30%的关税.
(3)对尖端技术产业或国防产业所需的机械设备类和基础设备的进口减免30%的关税.
(4)制造、加工、修理或检测国防产业产品所需进口之零配件、原材料可享受70%的关税减免.
(5)学术研究用品、教育用品、实验用品等可享受50-90%的关税减免.
(6)宗教用品、慈善用品、国际机构为国际和平服务活动或国际友谊活动捐赠的物品、家族计划用品、残疾人用品、运动比赛用品等特定物品可享受20-100%的关税减免.
(7)处理、防止、排除环境污染物质使用的机械、器具、设备,处理废弃物使用的机械、器具,预防产业灾害或职业病使用的机械、器具,用于应用电子技术或情报处理技术的自动化机械、器具中,凡是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进口申报的可享受40%的关税减免.
(8)进出口物品的包装用品,旅客携带入境或通过其它办法带入境但将来还要带出境的随身用品,举办博览会、展示会和国际会议等类似活动所需要的物品,这些物品如果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带出韩国,可享受免27税.
(9)从外国租用工程机械或修理、加工用机械时,在国内的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为4年.
这类物品在使用完重新运出境时可享受30--85%的关税减免.
(10)赠给韩国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的公用物品,政府进口的军需品,来韩国访问的外国元首及其家属、随从人员的物品,旅游者携带品,广告用品,样品,赠送给韩国居民的小额物品等可享受免税.
(11)为执行政府间协议,外国合同者根据协议内容进口的业务用品,外国派来的顾问官和技术专家团直接使用的物品可享受免税.
12)对在批准进口前发生变质或受到损伤的物品,给予部份减税.
(13)为进行加工和修理,出口后再进口的物品可享受免税.
但经加工修理的部份除外.
3.
关税退税制度关税退税制度是指对已经征收进口关税的物品,在特定条件下给予全部或部份退税的制度.
韩国规定可获得退税的情况共有3种,即(1)因误缴超过规定部份的关税额(2)违约物品关税的退税(3)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原材料所缴纳进口关税的退税.
违约物品关税的退税是指已办理进口手续的物品与合同内容不符时,如果28在一年以内出口,或者当该物品不能出口,需要销毁或废弃时(但应在一年以内运回保税区,征得海关同意后销毁或废弃)可享受退税.
但一般所说的退税是指对进口用于出口产品生产原材料的退税,这部份退税占关税退税的绝大部份,是韩国政府扶持出口的一项关税措施,依据《关于出口产品用原材料的关税等退还的特例法》办理.
韩国法律规定可享受退税的进口物品需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属于可予退税的进口,即一是在进口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时已缴纳了关税;二是以一揽子方式缴纳进口出口产品用原材料的关税时,该原材料必须在进口后2年以内用于生产出口商品.
(2)必须是属于可予退税的出口,即一般有偿出口或无偿出口(博览会、展示会用品,海外工程用设备,替代物品的出口,样品等).
(3)必须在办理出口申报以后的2年以内提出退税申请此外,为减轻出口企业的关税负担、推动出口,韩国政府允许某些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可以不立即缴纳关税,而是按时间段(一般为一个季度)对其应纳关税和应退关税作相互抵消处理,然后只征收或退还其差额部份.
可享受该制度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最近2年有进出口实绩(含综合贸易商社)(2)未曾拖延缴纳关税(3)没有违反过关税法(4)最近2年连续盈利的企业,或上市法人或成立10年以上的制造企业(5)最近3年每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6)最近3年每年退税额超过1000万韩元.
294.
保税制度韩国的保税制度分为保税区制度和保税运输制度.
保税区是指把保税商品搬人、储存、加工、施工、展示或销售的区域.
保税运输是指在国内运输保税商品.
因此,保税区制度和保税运输制度又被分别称为"静态保税制度"和"动态保税制度".
除保税区制度以外,韩国还有与此类似的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和出口自由区等自由区制度.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在保税区内会受到海关的严格控制,运往区内的物品种类也受到限制.
自由区原则上不受《关税法》的管辖,海关仅对物品的进出进行监管.
五.
外国企业准入程序(一)外国企业设立程序韩政府委托大韩贸易投资公社(KOTRA)及其附属的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原KISC,现InvestKOREA)负责招商引资工作,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从申请设立到运行的一条龙服务.
具体程序如下:1、访问KOTRA驻中国各地代表机构(贸易馆),咨询有关投资信息,并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办理来韩签证邀请函的材料,由KOTRA总部提供签证邀请函,办理来韩签证.
302、访问KOTRA总部及KISC,获取相关服务:推荐韩国合作伙伴、介绍各地投资环境、介绍投资服务专家、律师、会计师等、设立工厂的业务、延长滞留时间、确认实物投资金额等.
3、提交外国投资申报、获得申报回复.
(现以个人投资最低限额为5000万韩元,如2人以上投资,则每人最低投资额为2500万韩元)4、选择一韩国商业银行总部,设立新公司的临时资本金帐户并从中国汇款.
(如携带现金入境作为资本金,需在入境时向韩国海关申报并索取申报单作为设立资本金帐户的凭据.
)5、企业登记:如设立私人企业,只须向该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所申报获得营业执照(韩国称:事业者登记证);如设立法人企业,则委托法务师(级别低于律师的职业法律服务者,代办各种法律登记手续,不能出庭辩护)事务所或KISC办理法人注册手续.
该手续主要有向法院提交设立法人企业的申请、招股、制订公司章程、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验资报告,一般需4人以上的股东发起,如法人代表系外国人,在登记时其本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应在韩国国内.
6、在KISC或有关的商业银行办理外资企业登记证.
在韩企业如系法人,应提交法人注册证明(韩国称"法人登记簿誊本",如系私人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外汇汇入证明(实物投资时提供相关证明).
7、向韩法务部出入境管理所申请变更签证种类(改为长期工作签证)、申请长期居留证.
318、工厂开工或开始营业.
此外,各商业银行为吸引存款和客户,往往也较积极地提供各种注册企业的服务.
KISC联系电话:0082--2--34607545,传真:34607946,网站:www.
kisc.
or.
kr外国投资者投诉中心:电话:0082-2-551-4233传真:5514560外换银行外国人投资支援室:0082-2-7290285(二)劳工进入要求及工作签证外国人入境大体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免签证入境,并在机场港口赋予滞留资格及滞留期间,另一种是从驻外公馆申领签证并入境,第二种是事先取得由管辖邀请方住所地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出具的签证发放认定书(或签证发放认定号码),将其递交驻外公馆申领签证并入境.
特别是后两种方法,可有选择地使用.
以90日为基准,国内滞留分为长期滞留和短期滞留,根据滞留资格的不同,在国内既可以允许转换为长期滞留(变更滞留资格或延长滞留时间),也可以不予转换.
32大部分短期滞留签证是经领事权限委任,由驻外公馆迅速发放.
但长期滞留签证需经法务部长官的批准并由驻外公馆发放,所以需要一定的处理时间.
对于投资外商,即使是1年以下长期签证,也委任给驻外公馆负责人.
当因不得已事由而免签证入境以及凭短期签证入境时,也可在国内变更为企业投资(D-8)资格的长期签证.
(但中国集体旅游游客等例外)企业投资(D-8)签证发放对象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的规定,要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的必需专业人力(国内录用者除外)必需专业人力如下:行政官(Executive):在组织内对组织管理进行第1次指挥,在决议过程中行使广泛的权限,是该企业的最高级别行政官,是只受董事会、股东的一般指挥.
监督者(行政官不能直接执行实质性提供服务或组织服务的相关业务)高级管理者(SeniorManager):其职责是制订及执行企业或部门单位组织的目标和政策,具有计划、指挥、监督的相关权限和职员雇佣及解雇权或相关推荐权,对其他监督职、专业职、管理职从业人员的业务进行决定、监督、统计或对日常业务行使裁量权(被监督者不包括非专业服务提供者的一线监督者,也不包括直接从事提供服务行为者)专业技术员(Specialist):指在相应企业服务的研究,设计,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必需的高度专业,独到的经验和知识者.
33一般行政业务或国内可替代的技术员及直接劳务服务提供者不属于必需专业人力.
发放步骤免签证入境或获得短期签证入境,向KOTRA(大韩贸易振兴公社)外商投资支援中心(IK)或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等.
法务部长官将滞留时间1年以下的企业投资(D-8)签证发放权限委任给驻外公馆负责人,所以外国人可持所需文件直接向驻外公馆申领企业投资(D-8)签证后入境.
国内邀请人获得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发放的签证发放认定书(号码),并将其传送给被邀请人后,被邀请人前往驻外公馆,提交该签证发放认定书和护照后,申领企业投资(D-8)签证入境.
为缩短签证发放时间,减少投诉者的不便,自2005年9月25日起开始执行电子签证发放认定制度,不再发放签证发放认定书,而是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向邀请方通报签证发放认定号码,被邀请方可利用该认定号码申请签证.
申请文件最低投资金额5千万韩元以上的外商投资者签证发放(认定)申请表护照(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时护照复印件:个人信息栏)3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登记簿副本(当是法人时)当携带投资金额入境时外汇申报证书(海关发行)当汇款投资金额时汇款交易明细书(银行发行)外汇买入证明复印件办公室租赁合同复印件存折复印件当海外母企业(子公司)派遣必需专业人力时签证发放(认定)申请表护照(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时护照复印件:个人信息栏)邀请事由书派遣命令书履历表必需专业人力证明文件(学位证,工作证明,资格证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登记簿副本(当是法人时)纳税事实证明文件申请文件英文翻译签证发放认定书(ConfirmationLetteronVisaIssuance)35护照复印件(PhotocopyofPassport)派遣命令书(DispatchOrderorAssignmentLetter)在职证明(CertificateofEmployment)营业执照(CertificateofBusinessRegistration)法人登记簿副本(IncorporationRegisterBook)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证明(CertificateofFDICompanyRegistration)外汇申报证明(DeclarationofForeignCurrency)外汇买入证明(CertificateofForeignCurrencyPurchase)汇入汇款交易明细表(IncomingRemittanceDetails)办公室租赁合同(OfficeLeaseContract)纳税事实证明(CertificateofTaxPayment)出口申报证书(CertificateofExportReport)委任状(PowerofAttorney)上述提交文件可根据驻外公馆负责人或事务所负责人的审查必要性进行增减同伴(F-3)资格对象属于企业投资(D-8)资格者的配偶及不满20岁无配偶的子女发放步骤36法务部长官将滞留时间1年以下的同伴(F-3)签证发放权限委任给驻外公馆负责人,所以原则上由外国人持所需文件直接向驻外公馆申领企业投资(D-8)签证后入境只限因处理家政及其它不得已的事由而免签证入境或申领短期签证入境者,可向IK或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等国内邀请人获得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出具的签证发放认定书,并将其发送给被邀请人后,被邀请人前往驻外公馆凭该签证发放认定书(或该认定书号码)申领企业投资(D-8)签证并入境申请文件签证发放(认定书)申请表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时,需持最近6个月以内拍摄的彩色证件照片2张家庭关系证明文件邀请方的在职证明及纳税证明一件签证手续费:相当于30美元的金额六.
投资相关机构(一)官方机构1.
产业资源部37产业资源部是韩国贸易投资的核心主管部门,其职能是制定和修改包括《对外贸易法》和《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在内的有关进出口贸易及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依法对进出口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实行管理;推动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保护国内市场免遭进口产品冲击;统一管理战略性物资及与国防相关的产品、尖端产品的进出口;开展国际产业和科技合作等.
同时,产业资源部还对韩国贸易协会、大韩商工会议所等民间经济团体和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2.
韩国贸易委员会韩国贸易委员会隶属产业资源部,主要负责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对扰乱进出口秩序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罚建议.
3.
关税厅韩国关税厅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关税政策;促进贸易便利化,打击走私;禁止毒品及军火等非法交易;执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国际公约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欺骗性使用原产地行为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全面检查非法外汇交易以及打击洗钱行为等(二)商协会38(1)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成立于1962年,是韩国政府为了促进进出口贸易和投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贸易投资促进机构.
该公社隶属于产业资源部,受其监督和指导,经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拨给,公社社长由总统根据产业资源部长官的推荐任命.
(2)韩国贸易协会韩国贸易协会成立于1946年,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机构,1972年成为世界贸易中心的正式成员,现有8.
6万家会员企业,是韩国外贸行业中最大的经济团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外贸企业登记、贸易中介、海外市场调研、国内外相关法规介绍、各种专题咨询等.
(3)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该公团隶属于韩国中小企业厅,主要靠国家财政运营.
其职能除了为韩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服务以外,还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出口;促进中小企业的国际合作,积极引导外国公司投资韩国中小企业.
(4)大韩商工会议所39大韩商工会议所是韩国最大也是设立最早的民间综合经济团体,其会员几乎遍及韩国工商界的所有大中小型企业,主要依靠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运营.
其与经贸和投资有关的主要业务包括:加强民间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出口和吸引外国投资;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投资保险机构出口保险公社韩国出口保险公社是根据《出口保险法》设立的为企业出口提供风险保障的非营利性特殊保险机构.
该公社所有经费由政府财政预算支出.
产业资源部对该公社业务状况进行监督.
40第二部分韩国鼓励企业对外投资相关政策和服务一.
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保障为健全对外投资法律体系,韩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外汇管理规章》、《海外资源开发促进法》、《审查批准海外投资标准》和《扩大对外投资自由化方案》等.
这些对外投资的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对外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鼓励或禁止个人及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以及审批程序、注意事项等.
韩国与很多国家签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中韩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第二-第十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二条一、缔约各方应尽可能在其领土内促进另一国的投资者的投资,并根据其本国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使该投资获得许可.
二、任何一方国家的投资者,在另一国的领土内,关于投资许可和与投资许可有关的事项,享受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三、对愿进入另一国领土内从事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的任何一方国家的国民,另一国应对其入境、居留、居住以及从事业务活动获得许可证和许可的申请,依照其适用的立法应给予善意的考虑.
41第三条一、任何一方国家的投资者,在另一国领土内,在有关投资、收益和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方面应保证得到不低于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二、任何一方国家的投资者,在另一国领土内,在有关投资、收益和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方面,应保证得到不低于后者一方国家投资者的待遇.
三、本条所述的"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特别是,但不限于:(1)维持分公司、代理店、办事处、工厂和其他用于业务活动的适当的设施;(2)控制和经营自己设立或取得的公司;(3)雇用和解雇专家,包括技术人员、高级职员和律师及其他职工;(4)缔结和履行合同.
四、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解释为一国有义务将以下事项产生的待遇、优惠或特权给予另一国的投资者:(1)任何现有或将来的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共同对外关税区或货币联盟或任何一国已是或可能为其他成员的类似国际协定或其他形式的区域合作.
(2)全部或部分与税收有关的国际协定或安排.
第四条任何一国的投资者在另一国领土内,为行使和维护自身的权利,在请求或42接受法院审理和向行政仲裁机构及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权利方面的待遇,不应低于该另一国给与其本国投资者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第五条一、任何一国的投资者的投资和收益,在另一国领土内,应始终受到保护和保障.
二、任何一方国家的投资者的投资和收益,在另一国领土内,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方可被征收、国有化或采取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措施(以下称"征收").
征收应依照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并给予补偿.
三、本条第二款所述的补偿应在宣布征收决定或征收决定为公众所知前一刻投资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计算.
若市场价值不易确定,则依照普遍承认的估价原则,在公正原则基础上,尤其考虑原投资资本、折旧、已汇出资本及其他相关因素以确定补偿.
该补偿的进行不得迟延,应包括自征收之日起直至支付之日以适当利率计算的利息,应能以确定补偿款额之日有效的官方汇率有效实现并自由转移.
四、任何一国投资者在另一国领土内有关本条第一至第三款所述事项方面,保证得到非歧视待遇.
五、受影响的投资者有权依照采取征收一国的法律,请求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就本条第二、三和四款所述措施及补偿款额进行及时审查.
43六、若任何一国在其领土内任何地方征收依照其有效法律组成或设立的另一国投资者拥有股份的公司的财产,应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条一、任何一国投资者在另一国领土内,由于武装冲突、全国紧急状态或内乱而使其投资受到损害,如后者一方采取予以恢复、赔偿、补偿或其他解决措施时,享受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二、在不损害本条第一款的情况下,一国的投资者在另一国的领土内因该款所述事件遭受损害或损失是由于:(一)另一国军队或当局征用其财产;(二)非因战斗行动或情势所迫,另一国军队或当局毁坏其财产;对投资者在财产被征用期间遭受的损害或损失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补偿款项的支付应不迟延地进行,以确定补偿款额之日有效的官方汇率自由转移.
第七条缔约任何一方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根据对其投资者在另一国领土内的某项投资所作的担保而支付了款项时,缔约另一方应承认:(1)依照法律或根据该国的法律事务,该投资者将权利或请求权转让给了前者缔约一方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及(2)前者缔约一方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因代位有权行使该投资者的权44利或请求权并应承担与投资有关的义务.
第八条一、一国的投资者依照另一国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在投资方面应得到保证以任何可自由兑换货币不迟延地转移以下款项,特别是,但不限于:(1)一国投资者投资的净利润、股息、提成费、技术援助和技术服务费、利息和其他正常收入;(2)出售或全部或部分清算一国投资者的投资的款项;(3)原始投资及扩大投资的追加款项;(4)偿还与投资有关的借款的款项;(5)被允许在另一国领土内从事投资有关活动的一国国民的收入;(6)补偿.
二、本协定内,汇率应与转移之日有效的官方汇率一致.
第九条一、关于一国投资者和另一国政府有关投资产生的任何争议,在后者一国领土内应尽可能通过争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在给予另一国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投资者投资的待遇或给予第三国投资者投资的待遇的基础上,该投资者可使用符合投资所在一国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法律补救措施.
三、任何一国政府或根据其法律和法规其他承担补偿义务者与另一国投资45者关于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补偿款额的争端,如果自当事任何一方要求友好解决之日起六个月未能解决,则根据该投资者的要求,查提交参考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称"华盛顿公约")而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
一国政府和另一国投资者之间关于其他事项的争端,可根据双方的同意,提交如上所述的仲裁委员会.
如果该另一国的投资者在该一国领土内求助于行政或司法解决时,该争端不得提交仲裁委员会.
四、本条第三款所述仲裁委员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双方各委任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自当事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将争端提交第三款所述仲裁的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委任,该两名仲裁员在其后九十天内一致同意指定另一名非任何一国国民的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五、如果在第四款规定的期间内当事各方委任的仲裁员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员取得一致意见,当事任何一方可请求当事双方事先同意的第三者委任与两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
六、仲裁程序由仲裁委员会参照华盛顿公约制定.
七、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拘束力.
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执行,应根据被要求在其境内执行裁决的国家有效的关于关于裁决的法律和法规,仲裁委员会应陈述其裁决的依据,并应当事任何一方的要求说明理由.
46八、当事各方应各自负担其仲裁员和参与仲裁过程的费用,首席仲裁员履行其职务的费用和仲裁委员会的其他费用应由双方平均负担.
九、在实施本条第三款所述的交付仲裁委员会的情况下,国家之间不得提出有关该案件的请求.
十、尽管有本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时,应投资者或政府的要求,可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不提交根据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称"中心")的争端以外的任何争端,提交"中心".
第十条一、缔约双方对本协议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谈判解决.
二、如果争议在三个月内得不到解决,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庭.
三、仲裁庭按以下方式逐案设立.
自收到仲裁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缔约各方各委任一名仲裁员.
该两名成员一致同意一名由缔约双方同意的第三国国民为仲裁庭首席仲裁员(以下称"首席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应自另两名仲裁员委任之日起两个月内得到委任.
四、如果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尚未作出必要的委任,除非另有商47定,缔约任何一方可请求国际法院院长委任第三名仲裁员,如果该院长为任何一国国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职责,则提请副院长作出委任.
如果该副院长也为任何一国国民或不能履行此项职责,则提请国际法院中非缔约任何一国的国民的资深法官作出委任.
五、仲裁庭以多数票作出裁决.
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拘束力.
缔约各方各自负担其仲裁员和参与仲裁程序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其他费用由缔约双方平均负担.
仲裁庭自行制定其仲裁程序.
二.
境外投资管理体制(一)政府鼓励和限制的项目种类1.
将个人以投资为目的在海外购得房地产的限制标准由目前的100万美元增加到300万美元.
政府计划最迟在2009年之前完全取消限制,使投资者可以自由投资海外房地产.
2.
从2007年一季度起,三年之内韩国国内居民购买国外股票基金,所得收益不需要缴税,而之前此类收益需要缴纳14%的资本利得税.
3.
政府积极支援企业海外投资.
韩国政府将出面要求发展中国家允许韩国企业参与各种建设事业,由政府帮助企业进行可行性调查.
政府还将海外经济合作基金的支援批准规模由去年的3600亿韩元提高到5500亿韩元.
韩国进出口银行也将发行1.
7万亿韩元债券支持出口.
484.
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时候,可以不再接受资金筹措及投资计划的审查.
(二)政府对项目的审批与监管韩国政府按照鼓励对外投资的行一般投资行业和禁止投资的行业对企业的对外投资进行审批,对外投资企业至少必须是韩国银行行长认定拥有对外投资必须资本的企业或个人以及不是金融部门限制的不良交易对象.
韩国政府为了加强对海外投资的管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审批制度.
首先,从其审批的范围来看,既有产业方面的要求,又有对海外投资者资格的认定,即保证了投资企业具备一定的竞争力,又使企业投资能较好地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其次,针对拟投资项目的行业、规模等,划分拟投资项目属于一般准许投资项目、受理申报投资项目还是海外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投资项目.
不同类型项目在审批中要求提供的材料、经由的程序也有所不同,既达到了审批监管的目的,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审批的工作量业,缩短了审批时间.
韩国政府还规定了国内各主管部门对海外投资者的监管责任:财政部可采用包括现场调查等一切必要手段来了解和掌握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状况,制订有关政策;驻东道国使领馆要就在当地经营的韩国企业的投资报告书是否属实、有无转移国内资产的行为和从事未经许可的各类投资行为等进行调查和监督;银行行长要对本国对外投资企业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
49韩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曾规定:母公司对其海外投资企业应负有回收红利、向韩国银行提供季度主要事业实绩报告等义务.
违反规定者则要受到严格的处理和惩罚:对于海外投资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令、无正当理由不收回海外投资赢利、不履行海外投资许可条件、海外投资连续5年没有赢利或无故停业1年者可以吊销企业的海外投资许可证或向法院起诉.
90年代以后,对于投资企业事后管理的要求更为全面,除了要求企业要提交事后报告外,对于其投资业务的变更与清盘、资金的回收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对于违反规定者采取了警告、列入全国银行联合会的信用不良名单、罚金、刑事处罚等对企业更具威胁的处罚措施.
(3)确立监管重点.
韩国政府根据本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规定了事后管理的重点有四类,即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投资房地产及相关行业项目、外汇法受限但因例外批准的项目和在特殊地区(或行业)的投资项目.
(三)境外投资管理机构1.
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该公社是韩国产业资源部所属的半官方民间机构,主要靠国家财政运营.
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缺乏独立开拓市场能力的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并于1998年底被赋予为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及韩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服务的职能,"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即设在该公社内.
该公社设有十个国内贸易馆和二十九个海外贸易馆,各派出机构均承担投资促进的职能.
通过这些贸易馆,一方面能够全50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国内外市场的供求和变化情况、技术发展情况,为企业提供国别市场商品信息服务,协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促进韩国的对外出口;另一方面,广泛宣传韩国的投资环境,寻求有潜力的投资合作伙伴,并为外国人赴韩投资提供"一条龙"服务.
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根据海外贸易馆提供的信息,不定期地为相关企业组织海外市场开拓团和招商引资团,海外贸易馆负责事先为参团企业找好对口洽谈企业,参团企业只负担自己的食、住、行等开销,而组织联络、场地租赁等公共费用则全部由公社负担.
2.
韩国贸易协会韩国贸易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民间经济团体,实行会员制,目前会员数已达8万6千多家,成为韩国外贸行业中最大的经济团体.
其服务内容涵盖了与贸易相关的方方面面,如受政府委托办理外贸企业登记、发放原产地证书,以及从事海外市场调研、国内外相关法规介绍、各种咨询、贸易与投资中介、协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协助企业培训贸易人才等等.
如该协会设立的综合贸易信息服务系统(www.
kotis.
net)可提供贸易速报、经济信息速报、贸易实务、汇率动向、产业信息、营销支援信息、国内外经贸统计,其中的国内外经贸统计可提供韩国及美、日、中等主要对象国的贸易和经济统计数据,内容详尽快捷.
在促进贸易通商的同时,韩国贸易协会也通过其庞大的信息网络参与吸收外国人投资业务,承接各类展览会,为外商提供良好的服务.
其所属的主要投资促进机构有韩国综合展示场、汉城中心机场总站、韩国贸易情报中心、KH内51外经济、韩美经济协议会和产学协同财团等.
目前,该会在国内设有10地方支部,在海外设立了东京、纽约、华盛顿、香港、布鲁塞尔和北京6个支部.
3.
韩国产业银行韩国产业银行是企业金融专业银行,通过分布于世界各地主要金融市场的营业网,以长期以来积累下来的丰富经验和金融专业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援、资金中介、金融咨询和商业分析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4.
韩国银行韩国银行是大韩民国的中央银行,简称为韩银.
1948年大韩民国成立以后,该行在1950年6月12日根据韩国银行法创办.
韩国银行的代表者是该行的总裁,现任总裁为2002年4月上任的朴昇.
中央本部在韩国首都首尔(汉城)中区南大门路.
发行韩元.
5.
外换银行外换银行与1967年以外汇专业国有银行出台,70,80年代政府实施全方位出口政策以来在贸易与国际金融事业上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989年自转为私有银行以来,在个人与企业金融上也取得了卓越的发展,而如今已跻身于一家具有竞争力的商业银行行列.
三.
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的财政支持(一)税收减免措施1.
税收抵免.
韩国国内税法规定,对从事海外投资的韩国投资者已向外国政52府缴纳的所得税,允许直接抵免.
对于境外股息所得采取降低征收税率(标准税率的一半)的征税方式,即税率为18.
75%(标准税率为27.
5%).
不管分配股息前的利润征收的所得税额是多少.
韩国政府统一给予韩国企业的境外股息所得相当于标准税率一半的"抵扣"额,而未采用间接抵免的方法.
2.
税收饶让.
同韩国订有防止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如对韩国投资者给以减免所得税优惠,被减免的税额被视为已纳税额,在韩国给予饶让抵免.
为促进海外资源开发,如果拥有特定资源的国家对韩国资源开发投资免除所得税,则被免除的税额在韩国给予饶让抵免.
3.
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
具体规定是,对外投资者可以将海外投资金额的15%(资源开发投资的20%)作为海外投资损失金额积存,该项金额被承认为损失费而享受免税优惠.
海外损失金积存以后,若未损失,则从第3年起分4年作为利润加以计算.
(二)实物投资出口退税韩国实行国税与地方税两级税收体制,增值税属于国税,自1977年开始征收.
在韩国,不管是何种类型的出口(包括制造商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商代理出口、出口商买断出口),出口商在出口商品时都享受全额的退税,商品出口时完全是零税率.
增值税的退税分为早期退税和一般退税.
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退税对象.
前者的退税款在退税申请结束后15天以内必须支付,后者的退税款在退税申请结束后30天以内必须支付.
53韩国没有设立单独的退税机构,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目前通过电算化网络对增值税退税实行实时,动态管理.
关税退税制度:关税退税制度是指对已经征收进口关税的物品,在特定条件下给予全部或部份退税的制度.
韩国规定可获得退税的情况共有3种,即(1)因误缴超过规定部份的关税额(2)违约物品关税的退税(3)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原材料所缴纳进口关税的退税.
违约物品关税的退税是指已办理进口手续的物品与合同内容不符时,如果在一年以内出口,或者当该物品不能出口,需要销毁或废弃时(但应在一年以内运回保税区,征得海关同意后销毁或废弃)可享受退税.
但一般所说的退税是指对进口用于出口产品生产原材料的退税,这部份退税占关税退税的绝大部份,是韩国政府扶持出口的一项关税措施,依据《关于出口产品用原材料的关税等退还的特例法》办理.
韩国法律规定可享受退税的进口物品需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属于可予退税的进口,即一是在进口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时已缴纳了关税;二是以一揽子方式缴纳进口出口产品用原材料的关税时,该原材料必须在进口后2年以内用于生产出口商品.
(2)必须是属于可予退税的出口,即一般有偿出口或无偿出口(博览会、展示会用品,海外工程用设备,替代物品的出口,样品等).
54(3)必须在办理出口申报以后的2年以内提出退税申请此外,为减轻出口企业的关税负担、推动出口,韩国政府允许某些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可以不立即缴纳关税,而是按时间段(一般为一个季度)对其应纳关税和应退关税作相互抵消处理,然后只征收或退还其差额部份.
可享受该制度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最近2年有进出口实绩(含综合贸易商社)(2)未曾拖延缴纳关税(3)没有违反过关税法(4)最近2年连续盈利的企业,或上市法人或成立10年以上的制造企业(5)最近3年每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6)最近3年每年退税额超过1000万韩元.
(三)其他财政支持措施1.
强化金融支持.
第一,增加贷款.
韩国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提供大量的长期低息贷款一般贷款周期8年,利率一般在2-8%远低于10%左右的商业贷款.
第二,建立各种形式的政府风险投资基金.
虽然韩国有许多的民间风险投资机构对于风险大、资産规模很小的风险企业并不愿意投资.
爲此,韩国政府设计了多种以政府爲背景的风险投资墓金,以补充和引导民间风险投资.
第三,提供技术担保贷款即以技术作爲担保的依据由政府基金向银行提供担保,银行向风险企业提供贷款.
主要支持资産规模小、资金不足,但创新能力很强、具有成功前景的风险企业.
2.
改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对新创业中小企业从营业日起,减免3-5年的法人税、所得税和财産税等;对设备投资者免徵投资额10%部分的投资55税;1998年8月1日保险率由每年1-2%改爲每年05-3%2金融危机以来,爲了适应多变的经济环境,多次改变税收制度,在中小企业爲偿还主融机构负债爲目的而转让不动産时,免徵让渡所得税、特别附加税,废除购买国民住宅债券等措施.
3.
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
主要有政府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并购,促进闲置设备交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以及建立中小企业综合技术网,培训技术员,建立"中小企业技术交易所"等等.
4.
帮助中小企业扩大産品销路.
第一,扩大政府採购.
金融危机之后,整个社会经济不景气,中小企业面临销售问题,爲此政府督促国家机关带头购买中小企业産品,并扩大购买规模.
政府等公共机关1998年购买中小企业産品规模达31兆韩元,政府指示购买中小企业産品的部门由1997年的62个增加到1998年的69个.
第二,拓宽中小企业産品销售空间.
政府爲此成立了"中小企业综台流通中心"使中小企业直接与消费者接触,特别是爲了广吿及销售力差的中小企业创造展示産品的空间,同时还可以获得国内外销售信息等.
第三,促进中小企业産品出口.
废除了贸易法规定的许可限制和资格限制,进出口企业的资本额由1亿韩元(约12.
5万美元)以上降至500万韩元(约6300美元),信用证收取额从20万美元以上降到5万美元以上.
政府每年选定1000个出口业绩好的中小企业,由政府派出指导人员从中小企业的出口准备阶段到实施阶段全面性指导.
56四.
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的投资保险服务(一)融资渠道目前,韩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不同方式从各类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服务.
从资金来源上分,中小企业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
第一是商业银行.
它们通过常规贷款业务和商业票据贴现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第二是韩国中小企业银行.
它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专业银行;第三是专项贷款.
是根据各种安排或计划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包括政府的专项贷款.
这类贷款主要通过中小企业银行发放给中小企业,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生产设备投资和开展研发活动.
此外还有如合理利用能源基金贷款、促进创业基金贷款等;第四是信用担保体系.
通过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在韩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中,韩国信用保证基金(KCGF)和韩国技术信用保证基金(CTCGF)是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信用担保机构,前者为所有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后者主要为高技术中小企业或风险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二)融资成本优惠措施韩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占企业总数的99%,从业总人数的74%,产值的47.
4%、附加值的50.
2%以及出口的47.
4%.
但在历史上,韩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样经历了资金严重短缺,举步维艰的阶段,为突破融资渠道不57畅的瓶颈,韩国80年代以来出台了《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等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同时,在政策性金融方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1.
政府部门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韩国财政经济部、产业资源部等12个政府部门设立了91种政策性资金,每年可向中小企业提供约4.
9亿韩元(310亿人民币)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这些资金并不是直接发放给中小企业,而是以借款形式向指定银行提供资金,指定银行以该借款利率再加1%至1.
5%的利率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并以此利差作为银行的收入.
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其产业政策确定重点援助的对象和相应的条件,指定银行应遵照这些指示,并要根据商业贷款的发放原则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这些贷款的信用风险由银行承担.
一般来说,这种政策性资金贷款都有较低的利率和较长的周期,主要的支持领域是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信息化和自动化,并重点培养有潜力的需要风险投资的中小企业.
2.
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韩国《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规定:中小企业成立两年后,可以通过地方政府的"地方中小企业培育基金",申请年利息7%、期限8年的创业资金支持,此外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也以同等的期限和利率条件,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3.
韩国银行的相关措施.
作为中央银行,韩国银行对不同类型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占比方面制定了指导性的规定,如全国性商业银行为45%、地方性商业银行为60%,外国银行分行为35%(约有1/4的外国银行分行在韩国不受这一比率的限制).
此外,韩国银行还将各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力度作为再贷款优惠58利率的考核指标之一.
4.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的重要作用.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成立于1961年8月成立,是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成立的政策性银行.
该行在将全部贷款的85%用于中小企业的同时,坚持商-业银行运作模式,各项经营指标在韩国各大银行中处于优良水平,截至2003年末,该行总资产597.
63亿美元、总贷款431.
97亿美元、总存款285.
56亿美元、净利润1.
87亿美元、资本充足率9.
88%,不良贷款率2.
60%,穆迪对其评级为A3,标准普尔为BBB+.
该行的成立对韩国中小企业融资起到了巨大作用,在全部韩国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中占到16.
5的份额,该行还对大量中小企业度过亚洲金融危机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5.
成立相关担保机构.
针对中小企业资信、担保能力较弱的情况,韩国建立了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包括:以普通中小企业作为援助对象的"信用保证基金",以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为主要援助对象的"技术信用保证基金",以及以培育本地区中小企业为目标的"地方性信用保证财团".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信用保证基金,作为政府直属部门,该基金拥有独立的中小企业评级体系,为质量较好的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三)其他融资服务1.
韩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历程韩国自1972年首次引入融资租赁模式30多年来,韩国的融资租赁业得到一定发展,主要经历引入期、巩固期、成长期、竞争期和调整期五个发展阶段.
引入期(1972年-1978年),随着经济发展,设备投资和资金需求迅速增加,591972年韩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产业租赁公司运应而生,标志着融资租赁业开始在韩国生根发芽.
此间,制定了《设备租赁法》,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
随后,韩国开发租赁公司和华信泰一租赁公司(现花旗租赁)相继成立.
巩固期(1979年-1983年),融资租赁相关理念和经营方式开始得到广范围认可,综合性金融公司开始涉足该领域.
随着融资租赁巨大融资作用的发挥,政府开始放宽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发行限制.
成长期(1984年-1989年),融资租赁业获得较快发展,新成立了5个融资租赁公司.
综合性金融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获得较快发展,到1988年融资租赁业务占综合性金融公司业务总量的48%.
竞争期(1990年-1997年),随着市场规模扩大和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收益恶化,蕴藏危机.
此间,17家地方性租赁公司相继成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增加到40家,竞争激烈.
同时,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1994年市场规模达到100亿美元,成为世界第5大融资租赁市场.
调整期(1998年-至今),企业实施"章鱼式"扩张战略,金融危机致使融资租赁业掉入至寒"冰窖".
金融危机前,政府修改法律,将《设备租赁法》并入《专业信贷金融业法》,放宽准入条件,并将许可制改成备案制.
登记和监管职能由财经部转移到金融监督院.
国家放松监管,企业通过贷款方式大规模扩展海内外业务,呆坏账堆积如山,危机加重.
金融危机爆发后,设备投资大规60模萎缩,企业开始收缩业务,融资租赁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
经历金融危机的洗礼,业界开始结构调整.
2.
韩融资租赁业现状在韩国融资租赁业被认为是纯金融业务.
目前,韩融资租赁业仍处于结构调整期,虽开始逐步恢复,但仍不十分景气.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共33家,其中专营公司18家,兼营公司15家.
市场规模虽从1998年金融危机时的10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40亿美元,但与1994年的100亿美元相比差距尚大,与市场规模上千亿的发达国家相比更是望尘莫及.
当前其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资金筹集难.
完全靠贷款或发行债券经营的企业无法保证长期获得低息贷款;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未积极投资融资租赁业.
二是海外市场萎缩.
金融危机以后,企业从海外全盘收缩,相当数量企业无力扩大市场规模.
目前,此两项问题严重困扰着韩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业界正谋求新的发展商机.
3.
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制度(1)有关法规韩1973年制定了《设备租赁法》,1998年修改后并入《专业信贷金融业法》.
该法及其施行令(总统颁布)和施行令实施细则(财政经济部颁布)是韩融资租赁的主要法规.
61(2)监管部门1973年制定的《设备租赁法》规定,租赁业实行审批制,财政经济部是融资租赁业的审批、监管和政策制定部门.
新修订后的《专业信贷金融业法》将审批制改成登记备案制,并规定金融监督委员会是融资租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管部门,财政经济部不再具有审批和监管职能,但仍是政策制定部门.
(3)行业准入条件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备案:1、取消注册未满3年的;2、处于整顿阶段企业的大股东;3、信用不良者3年内;4、因违反金融法规被处罚者;5、大股东有上述4种情况之一的任何法人;(4)登记备案程序拟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须向金融监督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备案申请(包括商号和办公地址、出资者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持股比率、董事姓名、设立目的、如是兼营公司须填写从事的业务范围等内容);2、章程;3、法人登记证书;4、注册资本缴纳证明;625、财务报表;6、董事履历、经历证明.
金融监督委员会须根据相关法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注册备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如金融监督委员会发现材料有瑕疵,需在10日内告通知申请人予以补充完善.
(5)监管措施1、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业提交业务和财务报告.
2、如金融监督委员会认定企业违反相关法规,存在扰乱金融秩序的可能,可采取下列措施:向企业或董事提出警告或问责;命令限期纠正;要求解雇董事.
3、金融监委员会有权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情况.
4、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制定经营指导标准.
5、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业公开经营状况等信息.
6、在法定条件下,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但须举行听证会.
4.
促进制度(1)根据韩商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倍,但融资租赁公司可高达10倍.
(2)《医疗器械法》上的特例.
根据《医疗器械法》,进口医疗设备须获得63相关许可,并须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查和管理体系,但用于租赁的进口医疗器械例外.
(3)法律规定的与租赁关系有关的资格要件,只要承租人具有,也可看作出租人具备.
(4)登记登录上的特例.
根据《建设机械管理法》和《汽车管理法》规定必须以所有者的名义登记的特定物件,用于租赁目时也可以承赁人名义登记.
(5)义务履行上的特例.
根据法律应由所有权人履行的检查、维护和管理等法律义务,可由承租人履行.
5.
行业协会-专业信贷金融业协会根据《专业信贷金融业法》规定,专业信贷金融业协会是融资租赁的行业协会.
该协会的会员不但包括融资租赁公司,还有信用卡公司、分期付款金融公司和新技术事业金融公司.
该协会于1998年经金融监督委员会批准成立,现有职员40余人,融资租赁会员33家,实行会费制,每年会费收入约400万美元.
协会主要作用是加强行业协调与合作;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引导正确的经营方向;加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协助企业解决业务纠纷;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向政府提出法规、政策制定或修改建议64中国贸促会"走出去促进计划"调研材料之十四韩国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政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二〇〇七年七月65目录第一部分韩国投资环境及相关政策…………………1第二部分韩国鼓励企业对外投资……………………40相关政策和服务66我部已出版中国贸促会"走出去促进计划"系列调研资料:01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形成及推动政策体系分析02中国企业"走出去"案例分析03新兴的印度:新的角色和使命04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意向调查报告05坦桑尼亚投资环境调研06法国吸引外资及对外投资政策07香港、澳门投资环境及相关政策08比利时投资环境及相关政策09美国吸引外资及对外投资政策10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群岛投资环境11英国吸引外资及对外投资政策12日本投资环境及相关政策13德国吸引外资及对外投资政策67序列号:2007014版权所有请勿翻印作者:中国贸促会驻韩国代表处编辑:唐纹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邮编:100860电话:861088075706传真:86106803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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