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纽约州长称病毒从欧洲传入

纽约州长称病毒从欧洲传入  时间:2021-04-29  阅读:()
阅读提示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
5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
4您有权解除合同·····························································································7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
5、2.
6、3.
2、6.
1、9.
1、10、11、12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3.
2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
6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4.
1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中止··················································4.
2、4.
3、5.
2、6.
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
1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8.
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
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4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3.
4保险金给付8合同效力的终止1.
1合同构成3.
5宣告死亡处理8.
1合同效力的终止1.
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3.
6诉讼时效9如实告知1.
3投保年龄4保险费的支付9.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
4合同的签收4.
1保险费的支付9.
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
5犹豫期4.
2宽限期10轻度疾病的定义及范围2我们提供的保障4.
3保险费自动垫交11中度疾病的定义及范围2.
1基本保险金额4.
4减额交清保险12重度疾病的定义及范围2.
2保险期间5现金价值权益13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2.
3等待期5.
1现金价值13.
1年龄错误2.
4保险责任5.
2保单贷款13.
2未还款项2.
5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13.
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2.
6责任免除6.
1效力中止13.
4合同内容变更3保险金的申请6.
2效力恢复13.
5联系方式变更3.
1受益人7合同解除13.
6争议处理3.
2保险事故通知7.
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4释义3.
3保险金的申请中意人寿[2021]疾病保险007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1中意悦享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悦享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
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
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14.
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4.
2)均以该日期计算.
1.
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4.
3)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70周岁.
1.
4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
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4.
4).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
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
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
3等待期本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
但因意外伤害(见14.
5)引起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2.
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
4.
1轻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2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见14.
6)首次确诊(见14.
7)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已确诊的所有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
4.
2中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中度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中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1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中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已确诊的所有中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
4.
3重度疾病保险金(1)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2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度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2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见14.
8)降为零.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12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重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已确诊的所有重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2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的重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3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12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重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
4.
4特别注意事项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给付后已确诊的所有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则对于存在如下附表中每组对应关系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和重度疾病,我们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重度疾病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附表:重度疾病及轻度、中度疾病对应表重度疾病轻度、中度疾病12.
1恶性肿瘤——重度10.
1恶性肿瘤——轻度10.
4原位癌12.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10.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10.
5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12.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10.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12.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10.
5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12.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10.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12.
14双目失明10.
6轻度视力受损-三岁始理赔12.
16心脏瓣膜手术11.
10心脏瓣膜介入手术12.
18严重脑损伤11.
7中度脑损伤12.
20严重Ⅲ度烧伤10.
9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2.
25主动脉手术10.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或开腹手术)2.
4.
5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4.
6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全残(见14.
9),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4.
7保险金给付限额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外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2.
4.
8身故关怀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达到本合同第2.
4.
3条约定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后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关怀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不再承担给付身故关怀金的责任.
2.
4.
9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将自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
4.
10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中度疾病,我们将自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
4.
11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2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度疾病,我们将自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
5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
6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4.
10);(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4.
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514.
12),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4.
13)的机动车(见14.
14);(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4.
15),但本合同第12.
31、12.
35以及12.
88条约定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见14.
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4.
17),但本合同第10.
37、11.
19、12.
36、12.
70、12.
81、12.
82、12.
84、12.
98、12.
105以及12.
108条约定的遗传性疾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3.
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
2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6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度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
3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简称"保险金申请人")可以申请保险金.
3.
3.
1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和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见14.
18)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
3.
2身故保险金和身故关怀金的申请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
3.
3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证明;(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的,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
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
若我们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7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
5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3.
6诉讼时效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支付4.
1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4.
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
3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自动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利率同贷款利率,参照本合同第5.
2条)之后的余额(简称"现金价值余额")足以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先行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应付保险费时,我们将以该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先行垫交您相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
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中止.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我们将向您收取利息(利息同贷款利率,参照本合同第5.
2条).
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4.
4减额交清保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您无需再支付任何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给付金额根据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计算得出.
本合同所指"本8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基于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重新计算.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选择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您附加的其他所有附加险合同即刻终止,同时我们退还申请减额交清时所有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5现金价值权益5.
1现金价值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欠交保险费,则现金价值为您已交最后一期保险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5.
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贷款利率可向我公司查询.
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
未能偿还的利息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
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
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内显著增加外,在您补付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7合同解除7.
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合同效力的终止8.
1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2)被保险人身故;9(3)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9如实告知9.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轻度疾病的定义及范围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其中第1至3项轻度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3种轻度疾病,其他为我们增加的轻度疾病.
10.
1恶性肿瘤——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14.
19)(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14.
2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14.
21)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
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1)TNM分期(见14.
22)为Ⅰ期的甲状腺癌;(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5)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5mg/dl或>442mol/L;(3)持续180天.
10.
16丝虫感染所致早期象皮病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但需达到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2级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肿胀为凹陷性,肢体抬高休息时肿胀不消失,有中度纤维化.
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17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接受了骨髓刺激疗法至少1个月;(2)接受了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1个月;(3)接受了骨髓移植.
10.
18轻度坏死性筋膜炎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
但未到重度疾病"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的标准.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0.
19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
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并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本公司仅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0.
20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但未达到重疾"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或"瘫痪"的标准.
本13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0.
21人工耳蜗植入术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需经专科医师确认手术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三岁始理赔"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0.
22单耳失聪-三岁始理赔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未达到重度疾病"双耳失聪"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以下条件: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三岁始理赔"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0.
23角膜移植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本公司对"轻度视力受损-三岁始理赔"、"单目失明-三岁始理赔"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0.
24单目失明-三岁始理赔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
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诊断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眼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轻度视力受损-三岁始理赔"、"单目失明-三岁始理赔"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0.
25感染性心内膜炎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炎症,心内膜炎及心瓣膜受损情况需经由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且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或"心脏瓣膜手术"的给付标准.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①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或②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或14③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分数1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少于或等于正常的50%).
10.
26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
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慢性肝衰竭"的给付标准.
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被保险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2)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Metavir分级表中属F4阶段或Knodell肝纤维化标准达到4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和"慢性肝功能衰竭"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0.
27慢性肝功能衰竭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慢性肝衰竭"的标准.
须满足下列任意三个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和"慢性肝功能衰竭"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0.
28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先天性脑积水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微创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和"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0.
29肺泡蛋白沉积症肺灌流治疗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内及终末细支气管内堆积过量的磷脂蛋白样物质.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2)实际接受了至少2次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
10.
30轻度面部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30%或者30%以上,但未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
10.
31胆道重建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创伤造成胆总管阻塞,实际接受了胆总管与小肠(空肠或十二指肠)吻合手术.
因恶性肿瘤及先天性胆道闭锁所致胆道重建术除外.
1510.
32植入心脏起搏器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
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0.
33硬脑膜下血肿手术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血肿,需于头部进行开颅或钻孔手术.
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在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0.
34面部重建手术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容,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受此保障.
被保险人达到条款约定的"轻度面部烧伤"赔付条件的,且因此需进行"面部重建手术"的,则"面部重建手术"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10.
35早期系统性硬皮病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的标准,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必须是经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2013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2)嗜酸性筋膜炎(3)CREST综合征10.
36微创颅脑手术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微创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和"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0.
37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Ⅸ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
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
38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切除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39特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指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并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尿毒症"或"严重慢性肾衰竭"16的标准:(1)在下列五项情况中出现最少两项:①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节;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③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0.
5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④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⑤抗核抗体阳性、或抗dsDNA阳性,或抗Smith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10.
40轻度继发性肺动脉高压本保障的轻度继发性肺动脉高压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见14.
27)Ⅲ级,由认可的医院的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25mmHg.
11中度疾病的定义及范围本合同所指中度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1.
1肾脏切除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1)部分肾切除手术;(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11.
2心包膜切除术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的标准.
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1.
3肝叶切除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肝左叶切除手术或肝右叶切除手术(备注:本定义是按肝脏的传统解剖分段法将肝脏分为肝左叶和肝右叶).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1)肝区切除、肝段切除手术;(2)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3)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11.
4单侧肺脏切除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1)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11.
5双侧睾丸切除术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17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1)部分睾丸切除;(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丸切除术.
11.
6双侧卵巢切除术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1)部分卵巢切除;(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3)预防性卵巢切除.
11.
7中度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以上,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脑损伤"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11.
8中度运动神经元病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11.
9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11.
10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11.
11中度肠道并发症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的标准.
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
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中度疾病保险责任.
11.
12早期原发性心肌病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心肌病"的标准:(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其同等级别.
(2)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1811.
13中度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的呼吸功能衰竭,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慢性呼吸衰竭"的标准,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1升;(2)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50%以上;(3)PaO2100pg/ml;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2.
47严重心肌炎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
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2)心功能IV级状态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12.
48肺源性心脏病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12.
49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为一种特发型淤胆性疾病,特点为肝内及肝外胆道系统胆管壁增厚和管腔狭窄.
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诊断由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确认;(2)持续性黄疸伴碱性磷酸酶(ALP)显著升高;(3)出现继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和门静脉高压.
12.
50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
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1)高γ球蛋白血症;(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12.
51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外周血幼稚细胞等等.
被保险人须经由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持续180天:(1)血红蛋白25*109/L;(3)外周血原始细胞≥1%;27(4)血小板计数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12.
61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型),又称为无脉症.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2.
62肺淋巴管肌瘤病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特征性病理表现为囊性病变及不成熟的平滑肌细胞和血管周围上皮细胞异常增生形成多发结节.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3)肺功能检查显示FEV1和DLCO(CO弥散功能)下降;(4)动脉血气分析显示低氧血症.
疑似肺淋巴管肌瘤病除外.
12.
63严重肺结节病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
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肺结节病的X线分期为IV期,即广泛肺纤维化;(2)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180天动脉血氧29分压(PaO2)95%,临床症状严重;(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4)实验室检查显示:①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和②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内.
12.
80严重强直性脊柱炎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
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严重脊柱畸形;(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
81肾髓质囊性病肾髓质囊性病是一种遗传性肾脏疾病,特点为肾髓质多发大小不等的囊肿并且伴有小管炎症和间质性肾炎.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经肾组织活检明确诊断;(2)临床有肾脏衰竭和肾小管功能障碍表现;(3)影像学证据显示肾髓质多发囊肿.
其他肾脏囊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12.
82肝豆状核变性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遗传性铜代谢障碍疾病.
表现为体内的铜离子在肝、脑、肾、角膜等处沉积,引起进行性加重的肝硬化、锥体外系症状、精神症状、肾损害及角膜色素环.
肝豆状核变性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帕金森综合征或其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2)失代偿性肝硬化,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表现;(3)慢性肾功能衰竭,已开始肾脏透析治疗;(4)接受了肝移植或肾移植手术.
12.
83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外科剖腹直视手术治疗,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2.
84成骨不全症第Ⅲ型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
该病有4种类型:Ⅰ型、Ⅱ型、III型、Ⅳ型.
本合同只保障III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32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
III型成骨不全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12.
85意外导致的重度面部烧伤指面部Ⅲ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2/3或全身体表面积的2%.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面部总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3%.
面部面积不包括发部和颈部.
12.
86失去一肢及一眼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件导致一肢体丧失和一眼视力丧失.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一肢体丧失指任何一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2)一眼视力丧失指一只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眼球摘除;②矫正视力低于0.
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
除眼球摘除以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2.
87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引起的坏疽由于急性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导致广泛的皮肤、皮下组织和深层组织的坏死.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细菌培养证实致病菌为溶血性链球菌;(2)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12.
88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被保险人因接受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并因此感染HIV;(2)实施器官移植的医院为三级医院;(3)实施移植医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确认移植器官来自HIV感染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12.
89埃博拉病毒感染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
埃博拉病毒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2)存在持续30天以上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埃博拉病毒感染疑似病例,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12.
90终末期疾病被保险人被三级医院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
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将于未来六个月内死亡.
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
此疾病状态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确诊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依据.
12.
91严重川崎病川崎病(又称皮肤粘膜淋巴结综合征),指以皮肤粘膜出疹、淋巴结肿大和多发性动脉炎为特点的小儿急性发热性疾病.
本合同仅对经诊断证实为川崎病且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且实际接受了针对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而进行外科手术治疗的情况予以理33赔.
12.
92湿性老年性黄斑变性是一种与年龄老化相关的渗出性黄斑部变性.
黄斑部视网膜下脉络膜异常新生血管生长,造成渗出、出血、盘状瘢痕形成,引起中心视力进行性下降甚至丧失.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湿性黄斑变性经光学相干断层成像(OCT)和眼底荧光血管造影明确诊断;(2)年龄50岁以上(含);(3)双眼中较好眼矫正中心视力低于0.
1(含)持续180天以上.
12.
93因疾病或外伤导致智力缺陷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或智力残疾.
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1cm,≤2cm;pT2:肿瘤2~4cm;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pT0:无肿瘤证据;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39T1a肿瘤最大径≤1cm;T1b肿瘤最大径>1cm,≤2cm;pT2:肿瘤2~4cm;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pT4:进展期病变;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pN1:区域淋巴结转移;pN1a:转移至VI、VII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M0:无远处转移;M1:有远处转移;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年龄<55岁TNMI期任何任何0II期任何任何1年龄≥55岁I期10/x020/x0II期1~2103a~3b任何0III期4a任何0IVA期4b任何0IVB期任何任何1髓样癌(所有年龄组)I期100II期2~300III期1~31a0IVA期4a任何01~31b0IVB期4b任何0IVC期任何任何1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IVA期1~3a0/x0IVB期1~3a103b~4任何0IVC期任何任何1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4014.
23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4.
24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
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14.
25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14.
26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4.
27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14.
28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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