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纽约州长称病毒从欧洲传入

纽约州长称病毒从欧洲传入  时间:2021-04-29  阅读:()
联合国A/68/295大会Distr.
:General9August2013ChineseOriginal:English13-42284X(C)090913100913*1342284C*第六十八届会议临时议程*项目69(a)促进和保护人权:人权文书的执行情况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秘书长的说明秘书长谨向大会转递人权理事会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胡安·门德斯依照大会第67/161号决议提交的临时报告.
*A/68/150.
A/68/29513-42284(C)2/21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摘要本报告是根据大会第67/161号决议提交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在报告中阐述了其任务范围内特别令人关切的问题和最近的发展变化.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系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57年7月31日第663C(XXIV)号决议和1977年5月13日第2076(LXII)号决议中批准,它被视为解释囚犯各个方面权利的最重要软性法律文书之一.
由于是在1955年通过的,《规则》的有些条款现已过时.
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专家组目前进行的审查工作是一个机会,可更加深入地认识禁止酷刑及其他虐待的范围和性质、它们发生的背景和后果,以及预防它们的有效措施.
在本报告中,特别报告员回顾了目标审查领域的情况,并从禁止酷刑及其他虐待的角度提出了一套至少应作为法律和政策适用于所有剥夺自由情形的程序性标准和保护措施.
不仅某些领域的标准需要根据国际法的发展变化予以更新,而且各国政府必须对于适当解决被剥夺自由者的需求、充分尊重他们的固有尊严以及基本权利和保证重新做出承诺,以便加强对《规则》及其所载最低限度标准的执行.
A/68/2953/2113-42284(C)一.
导言1.
本报告系根据大会第67/161号决议第41段提交,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向大会提交的第十五次报告.
2.
特别报告员谨提请大会注意他向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二届会议提交的报告(A/HRC/22/53和Add.
1-5).
二.
有关授权的活动A.
国家访问3.
特别报告员遗憾的是,计划于2013年对巴林进行的国家访问第二次被该国政府在极短的时间内临时通知推迟了.
由于该国政府没有提出其他访问日期,特别报告员认为推迟实为取消.
不过,特别报告员继续与该国政府接洽,以设法确定2014年的访问日期.
4.
特别报告员对加纳政府关于在2013年第四季度对其进行国家访问的邀请表示欢迎,现正等待对方认可所提出的具体访问日期.
5.
特别报告员遗憾的是,计划于2013年对危地马拉和泰国进行的国家访问第二次应两国政府的要求推迟.
他正在与这两个国家政府接洽,以设法确定2014年第四季度的访问日期.
6.
特别报告员坚持要求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他能够接受的条件发出访问位于古巴关塔那摩湾的拘留中心的邀请.
他于2013年5月15日再次提出访问美国大陆监狱的请求,但仍未得到答复.
7.
格鲁吉亚和墨西哥两国政府发出了访问邀请,特别报告员正在就访问日期与两国接洽.
在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美国大学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中心反酷刑倡议的支持下,特别报告员计划于2014年对塔吉克斯坦和突尼斯进行后续访问.
B.
发言和协商重点8.
2013年2月13日,特别报告员在哥伦比亚特区乔治·华盛顿大学举行的酷刑治疗方案全国联盟研讨会上作了题为"联合国与酷刑:处理康复工作"的主旨发言.
9.
2013年3月1日,特别报告员就长期单独监禁问题,向纽约市律师协会发表演讲.
10.
2013年3月4日至7日,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二届会议介绍了他的报告(A/HRC/22/53和Add1-5),并参加了关于"对酷刑和特别引渡的问责"A/68/29513-42284(C)4/21"单独监禁与死牢现象""努力防止医疗机构内的酷刑和虐待""暴力对儿童健康权的影响"以及"少年拘留中的身心健康问题"等主题的会外活动.
11.
2013年3月12日,特别报告员出席了在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举行的美洲人权委员会关于美洲滥用单独监禁问题的会议.
12.
2013年3月22日,特别报告员通过视频连线参加了在加拿温尼伯市马尼托巴大学举行的题为"结束隔离:单独监禁与人权国际会议"的研讨会.
13.
2013年4月9日和5月7日,特别报告员参加了分别在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和日内瓦举行的纪念禁止酷刑委员会成立二十五周年以及委员会于2012年通过关于对酷刑及其他虐待行为受害者的补救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的活动.
14.
2013年4月15日,特别报告员参加了在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美国大学华盛顿法学院举行的题为"诉诸禁止酷刑委员会:强化这一禁止酷刑的重要工具"的会议.
15.
2013年4月16日,特别报告员参加了在华盛顿法学院举行的关于"单独监禁中的青年:事实、理由以及对人权的潜在侵犯"的小组讨论.
16.
2013年6月6日,特别报告员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国际会议"上作了主旨发言.
17.
还是在2013年6月6日,特别报告员通过视频连线,向在赫尔辛基举行的关于酷刑这一全球挑战的国际研讨会发表演讲.
18.
2013年6月25日和26日,特别报告员参加了为纪念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而在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举行的两个研讨会.
19.
2013年7月10日,特别报告员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牛津大学召开了一个《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审查问题专家会议.
20.
2013年7月17日,特别报告员参加了在伦敦下议院举行的有关联合王国酷刑幸存者的贫困与康复问题的政策对话.
三.
审查《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A.
概览21.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自1955年通过以来一直举足轻重,被视为囚犯待遇和监狱机构管理方面的一套具有权威性和被普遍接受的原则与惯例.
即使有些规定现已过时,但《规则》依然十分重要,被视为解释囚犯各个方面权利的最重要软性法律文书之一.
A/68/2955/2113-42284(C)22.
特别报告员指出,不管是为应对不断变化的威胁和做法,还是只不过由于忽视,政府常常在坚持这些标准上玩忽职守.
本报告载有旨在修订《规则》以确保被拘禁人员的人道待遇的具体建议,并主张在全球范围内切实执行《规则》.
23.
监督监狱条件的国际和区域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
特别报告员忆及,一如《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所解释,对"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措词应当作出这样的解释,从而提供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免遭虐待,包括强奸和性奴役行为.
24.
在其第65/230号决议第10段中,大会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设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专家组,就最佳做法以及修订现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使它们反映出惩教理念的近期进展等方面交流信息.
25.
应这一要求成立的专家组首次会议于2012年举行,来自52个国家的143名代表出席了会议(见UNODC/CCPCJ/EG.
6/2012/1,第9段).
在这次会议上达成了如下普遍一致意见,即尽管《规则》"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被普遍承认为监禁囚犯的最低限度标准",但《规则》的某些领域需要审查(第4和5段).
专家组的"共识"是,对《规则》的任何改动都不得降低现有的任何标准(第4段).
另外,专家组指出了9个初步领域供审查(第5段).
随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第2012/13号决议中,以及大会在第67/188号决议中,认识到专家组的建议并注意到所指出的可加审查的领域.
2012年12月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第二次专家组会议取得实质性进展,指出了目标领域内需进一步讨论的问题(UNODC/CCPCJ/EG.
6/2012/4).
经社理事会在第2013/35号决议中再次考虑到所指出的应予修订的9个领域并决定延长专家组的任务期限,授权它继续开展工作,以便向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提交报告.
在同一项决议中,经社理事会请会员国继续参与修订工作,办法是提出建议并积极参加将于2013年底在巴西举行的专家组下一次会议.
26.
在以下章节中,特别报告员探讨9个目标领域(见大会第67/188号决议,第6段),并从禁止酷刑及其他虐待的角度提出了一套至少应作为法律和政策适用于所有剥夺自由情形的程序性标准和保护措施.
B.
对初步领域的定向审查:一套最低限度的程序性原则和保护措施《规则》的范围和适用27.
虽然《规则》主要侧重于在监狱、审前拘留中心和警察局中被剥夺自由者的境遇,但是各国确保尊重人权的义务并不局限于警察看守所和监狱之中.
剥夺自由这个宽泛概念反映在多项国际文书之中,其中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在该议定书中,"剥夺自由"可理解为指经任何司法、行政或其他当局下令,在公共或私人羁押环境中对个人A/68/29513-42284(C)6/21的任何形式的拘留、监禁或安置,使该人不得任意离开(第4(2)条).
美洲人权委员会所用措词也给人以启迪.
在其第1/08号决议中,该委员会认为"剥夺自由"的概念涵盖下列方面:在公共或私立机构中对个人的任何形式拘留、监禁、安置或监管,使该人不得任意离开…….
这类人员包括由某些机构监管和监督的人员,例如:精神病院以及面向有身体、精神或感官残疾者的其他设施;保育院和养老院;面向移民、难民、寻求庇护或难民地位者、无国籍和无证件者的各种中心;以及目的是剥夺个人自由的任何其他类似机构.
为本报告之目的,将用被剥夺自由者这个宽泛术语来指代上述所有情形.
28.
尽管规则95阐明规则4(1)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但是必须申明《规则》应切实适用于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无论是由于刑事还是民事原因被拘留或监禁;无论该人是被审前拘留、还押候审,还是已被判罪;也无论该人是受到所谓的特别保安措施、行政或改造措施,还是与移民有关的措施.
特别报告员敦促阐明《规则》应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剥夺自由,无一例外,也无论被监禁者的法律地位如何.
此外,《规则》(规则6(1))应适用于对遭受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人员的所有监禁和待遇安排,不得以国际法的理由,例如以年龄、国籍、民族或社会出身、文化信仰和习俗、出身或其他状况,包括健康状况、残疾、性别或其他特性以及性取向为由加以区别对待(见人权理事会第17/19号决议和人权事务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意见,第7段),以及以心理状况或过去犯过罪为由打上标签.
29.
同样,依照禁止酷刑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无论拘留设施是由国家还是由私营公司经营的,《规则》都应适用(第15和17段).
当局应确保《规则》及其规定的原则在其管辖范围内剥夺个人自由的一切机构和设施中得到遵守.
《规则》应确保,在某些服务向外发包时,国家依然对这种服务的适足性负责.
30.
此外,应强化《规则》中关于将被拘留者从一个当局移送另一个当局的规定.
应扩展国家的义务,以包括如下情形:将囚犯从一个设施转移到另一个设施、司法程序以及拘留机构以外的医院.
即使一个拘留设施的行政部门不负责下令转移,但是由于它负责履行防止酷刑和虐待的国家义务,它是在以官方身份行事,并对允许或参与将某个人移送据知施行过酷刑或虐待的个人或机构监管或控制,或者对违反国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酷刑或其他虐待的义务没有实施充分的保护措施,负有责任(禁止酷刑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第19段).
31.
因此,无论哪个当局有权授权并/或实施转移,释放被拘留者的当局作为其拘押人员之生命权和人道待遇的担保人,都必须尽责行事,客观评估转移的潜在风险因素和可行性,并且必须在实施转移之前通报主审法官,使他或她有机会推翻A/68/2957/2113-42284(C)该转移决定.
《规则》应允许提供可用、适宜和有效的司法补救办法,以在认为这种转移侵犯了囚犯的人权时对其提出质疑.
132.
特别报告员完全赞同专家组的建议,即纳入一个新的序言,列出已经通过的关于拘禁待遇的条约和准则(另见规则3和E/CN.
15/2012/CRP.
2,第4节).
不过,所建议的一些序言(例如UNODC/CCPCJ/EG.
6/2012/NGO/1中建议的序言)提及了所规定标准不符合后来文书中的那些公认标准的文书;因此,不应在《规则》中援引这些较早文书.
例如,《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1991年)规定的标准,在各个重要方面已被《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规定的更高标准所取代(见A/HRC/22/53,第58段).
33.
必须明确承认,在任何情况下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应将这种明确承认列入序言并通过修订列入规则6,该条涉及尊重囚犯作为人所享有的固有尊严和价值.
作为一套得到普遍公认的刑罚机构管理规则,《规则》应明确谴责酷刑和虐待,包括参与、同谋、煽动和未遂行为,以及某些构成虐待的行为,无论其是由公职人员、代表国家行事的其他人员还是由私人施行的(《禁止酷刑公约》,第4条).
《规则》还应明确声明,不得以任何特殊情况为公职人员的酷刑及其他虐待行为辩护,不宽容犯法者,犯法者应受到起诉.
对这种罪行的命名和界定将促进《禁止酷刑公约》的目的,尤其是提醒每一个人酷刑罪的特别严重性(见禁止酷刑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第5和11段).
34.
另外,为确保强制实行绝对禁止酷刑及其他虐待这一切实有效的预防手段,拟议的序言及随后的程序性规则应明确声明,国家防止酷刑的义务也适用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以缔约国的名义、与缔约国联手或根据缔约国的命令行事的所有人(禁止酷刑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第7段).
禁止酷刑委员会申明如下:……绝不能以上级或公共当局的命令作为施行酷刑的正当理由.
……同时,如若行使上级权力的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正在发生或有可能发生这种不能允许的行为,但却没有采取合理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则他们对于下属人员施行的酷刑……不能逃避问责或刑事责任.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第26段).
尊重囚犯作为人所享有的固有尊严和价值35.
被剥夺自由者享有人道待遇的原则是考虑监狱条件和设计监狱制度的出发点.
通过要求各国(并因此要求监狱当局)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给予在其监护之下的人员最低限度的人道待遇保障(见禁止酷刑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意见,第31美洲人权委员会,《美洲被剥夺自由者人权问题报告》(2011年).
可在以下网址查阅:www.
oas.
org/en/iachr/pdl/docs/pdf/PPL2011eng.
pdf.
A/68/29513-42284(C)8/21段),该原则补充了关于禁止酷刑及其他虐待的原则并与之部分重叠.
给予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以人道和尊重其尊严的待遇是一项基本和普遍适用的规则,这项规则的适用至少不能取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所掌握的物质资源(第4段).
在这方面,美洲人权法院一贯支持国家不能以经济困难作为监禁条件不符合最低限度国际标准和不尊重人类固有尊严的理由.
236.
鉴于这一解释,《规则》应纳入一个条款,敦促各有关当局采取具体措施解决剥夺自由场所的结构性缺点并拨出必要专款,用于满足基本需要以及工作和教育方案.
此外,《规则》应规定为确保给予被监护人员最低限度的人道待遇保障而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保证对羁押加以及时、有效的司法管制;提供足够、可用和适宜的保健,确保提供适当的司法资源和切实有效的申诉制度;允许同外界接触和参加其他活动,包括针对等待审判者的措施.
37.
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则,《规则》应禁止作为一种惩罚,将囚犯转移到遥远的拘留设施(见《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20)或条件大不如前的拘留设施中,并禁止对囚犯同外界接触加以严格限制,除非为了合理隔离和维持纪律等缘故(见规则57和60).
虽然《规则》强调服刑中的囚犯与外界保持接触的重要性(见第二部分A节),但是这一原则应普遍适用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包括死囚牢房中的囚犯,以减轻被判处死刑者之条件所固有的痛苦程度3,并确保教养制度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待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三款).
另外,《规则》应保证分离和隔离不被当作一种微妙的惩罚,并且被分离或隔离人员被关押在适用于监狱其余部分或其余监狱人口的条件中,得到全面保护.
其逻辑依据是,在某些国家,不同形式的监狱制度和各种形式的隔离被当作额外惩罚措施,例如不让被终生监禁人员参加工作、教育或其他活动.
在某些国家,服无期徒刑的囚犯每天被实际上单独监禁在窄小、不通风、往往不是寒冷异常就是酷热难耐的监牢中长达22小时,没有任何种类的狱内活动.
38.
鉴于对长时间审前羁押的过度使用,绝对有必要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可以参加各种活动并能够得益于一般监狱服刑人口有资格享受的其他特别待遇.
特别报告员承认,执行这一原则可能较困难,因为等待审判人员更替很快,警察局及其他拘留设施可能无法为此进行调整适应.
然而,正如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所指出,不能将囚犯锁在监牢内,任由其遭受几周甚至几个月的煎熬(见CPT/Inf(92)3,第47段).
2例如,见VélezLoor诉巴拿马案,C系列,第218号,第198段.
3见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有特殊需要的囚犯问题手册》(2009年,维也纳),第159-164页.
可在以下网址查阅:www.
unodc.
org/documents/justice-and-prison-reform/Prisoners-with-special-needs.
pdf.
A/68/2959/2113-42284(C)39.
重要的是认为,剥夺个人自决权并不是刑事惩罚或任何其他形式监护的附带后果.
规则57目前的措词会被误解为意味着,剥夺自由就会导致取消个人自决权.
也许应该重新起草规则58,以便阐明只在拘留场所制度所固有的合理范围适用.
同样,可以修正规则69,略去提及对囚犯的人格作出研究的语句,因为这可能与个人自决权相矛盾.
440.
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规则》应将所有囚犯明确视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而非待遇或改造的客体.
鉴于可能以改造、教育、道德、精神和其他方面的力量及各种协助的名义加以精神虐待,审查进程提供了一个机遇,可重新审视规则59,以便将可适用的方法限于尊重囚犯作为人所享有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方法.
在这方面,有必须重新审视"康复"、"再教育"、"改造"、"教养"等概念,以便保护被剥夺自由者免遭可能构成酷刑或其他虐待的任意干涉或待遇.
41.
特别报告员忆及,重要的是引入一项规则,使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能对拘留的合法性迅速提出质疑,例如通过人身保护令状或要求保护(行使)宪法权利的办法,以此作为确保得到保护免遭酷刑及其他虐待的一个保护措施.
在任何情况下,被剥夺自由者均有权在18小时内(E/CN.
4/2003/68,第26(g)和(i)段)将被逮捕之事(规则44(3)和92)和拘留地点通知家人.
这些规则也应适用于进一步限制囚犯人身自由的决定,例如将其隔离或单独监禁.
被拘留者与外界的接触绝不能取决于他或她的合作态度;不能被当作一种纪律处罚,或者构成刑罚的一部分.
根据《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19,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和限制才能拒绝被拘留者与外界联络(见E/CN.
4/2004/56,第43段).
42.
另外,鉴于当被拘留者被单独监禁或秘密拘留时保护措施尤其会被削弱,《规则》应规定监狱当局有义务确保将被剥夺自由者关押在官方承认的、可以达到的拘留场所.
倘若已经确定警察局长和调查员的责任,对于任何秘而不宣的拘留,均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特别报告员忆及,拘留是否为秘密的,由其单独监禁的特征以及国家当局未透露拘留地点或关于被拘留者命运的信息这一事实决定(见A/HRC/13/42,第8-10段).
43.
保有官方登记簿过去是,现在依然是防止酷刑及其他虐待的基本保护措施之一.
虽然规则7规定了确保适当登记的义务,但是其中缺少一个条款规定从逮捕之时起和移交警察看完所时均必须严格遵守登记制度;没有规定有义务保有每一个被剥夺自由者全面、可查阅的记录(《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其中载有逮捕时间和地点以及抓捕官员的身份等信息;到达拘留所时的健康状况;以及联系最近的亲属和律师时及他们探视被拘留者时的记4见美洲人权委员会关于墨西哥人权状况的报告有关个人自由权的第三章中所载的建议,可在以下网址查阅:www.
cidh.
org/countryrep/mexico98sp/Capitulo-3.
htm.
A/68/29513-42284(C)10/21录.
其中还缺少一个条款要求可及时向被拘留者、他或她的亲属和律师提供的、有关该人的拘禁和下落,包括转移方面的准确信息(《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12),以及登记囚犯死亡的情况和遗体下落等信息(《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17条第(3)款(2)项).
此外,应修订规则7(2)关于没有有效的收监令监狱当局不能收受犯人的规定.
被拘留者应被收入合法拘留场所,该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接收有关人员并立即通知法官.
44.
同样重要的是,经常对审讯规则、指示、方法和惯例进行系统审查,以防止酷刑及其他虐待案件(《禁止酷刑公约》,第11条).
特别报告员忆及,在所有面对面审讯期间,律师必须始终在场.
审讯期间以及审讯之间的间隔期均必须予以记录(最好是用录像机,但至少是用录音机),并且应登记进行审讯官员的身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23).
被依法逮捕者被关押在审讯人员或调查人员控制之下的设施内的时间,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取得审前拘留司法授权令的时间,无论如何不能超过48小时.
他们应被立即转移到不同管辖单位的审前拘留所,此后就不允许同审讯人员或调查人员再次进行无监督的接触(见E/CN.
4/2003/68,第26(g)段).
羁押条件45.
报告员注意到,不适宜的羁押条件,包括以从结构上剥夺和不落实作为人的、有尊严的生存所必要的权利为特征的条件,构成了系统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做法(E/CN.
4/2004/56,第41段;A/HRC/13/39/Add.
5,第230段).
国际和区域层面的大量判例也都一致认定,羁押条件可以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过度拥挤、不通风、卫生条件差、长期隔离、将嫌疑犯单独监禁、频繁从一个监狱转移到另一个监狱、对不同种类的囚犯不加分离、将残疾人关押在对他们而言有障碍的地方等环境中,以及使人没有交流手段,都能构成或导致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酷刑.
《规则》可以得益于坚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确立的关于拘留场所服务的要求(见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意见,特别是第1、9、31和46段).
46.
特别报告员承认监狱系统普遍资金严重不足,数十年的问题积重难返,但他忆及,缺少财政资源不能成为不整修拘留设施、购置基本用品和提供食品5和医疗的借口.
《规则》应强调,以尊重其尊严的方式对待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是一项基本、普遍的规则,它的适用不能取决于资源.
5在有些国家(例如加拿大、多米尼加共和国),为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的食品与被剥夺自由者的相同.
A/68/29511/2113-42284(C)囚犯的人身安全和监狱暴力47.
囚犯当中的虐待事件,从形式微妙的骚扰,到恐吓甚至是严重的人身攻击和性攻击,在所有监狱中都经常发生.
6特别报告员注意到,虽然规则28(1)禁止以任何惩戒职位雇用囚犯,但是在有些国家,看守将其维持纪律和保护被拘留者免遭剥削和暴力的权力委托给一名享有特权的被拘留者,后者又常常利用这种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应特别考虑到妇女和弱势群体人员,包括残疾人、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药物依赖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双性者以及性工作者可能遭受暴力的风险加大问题.
48.
特别报告员忆及,如果国家不克尽职责防止囚犯间的暴力,这种暴力可能构成酷刑及其他虐待(A/HRC/13/39/Add.
3,第28段).
正如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所指出,国家严格限制同狱犯人的行动自由和自卫能力,因而负有高度的保护责任(A/61/311,第51段).
尽管《禁止酷刑公约》的措词十分清楚,但仍有人没有认识到监狱行政部门对囚犯间暴力进行干预的义务.
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注意到,默许囚犯间暴力并不仅仅是违反职业责任的问题,而且还构成同意或默许酷刑或其他虐待.
49.
应进一步加强当局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有效监控并确保囚犯人身安全免遭身体、性或精神虐待的基本作用,使其成为最重要的义务之一(见《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第9段;《欧洲监狱规则》,规则52.
2).
在这方面,预防措施包括增加在采用非暴力的解决冲突手段方面受过充分培训的人员(见CAT/C/BGR/CO/4-5,第23(C)段和A/HRC/713/Add.
3第90(t)段),及时、高效地调查一切有关囚犯间暴力的报告,起诉并惩处责任人,向弱势者提供保护性监护,使其脱离监狱服刑人口的程度不超过其保护所要求的程度.
鉴于作为管控和预警机制的内部监视装置具有侵入性质,这种装置应由接受过培训的专门保安人员管理,以在履行保安职责与给予囚犯以尊重其尊严的待遇,包括对文化和宗教多样性表现出尊重并对之具有敏锐认识之间达成平衡.
医疗和保健服务50.
国家必须提供适当的医务服务,这是确保其监管人员得到人道待遇的一项最低限度和必不可少的物质要求.
在一个人被收监时以及在每一次从一个设施转移到另一个设施之后对其进行及时、独立和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体格检查,以及此后进行例行检查,是防止虐待的基本保护措施之一(见人权委员会第10/24号决议,第4和9段;A/52/40(第一卷),第109段).
提供医疗服务的主要挑战包括:缺少适宜、足够的医疗人员;药品供应和设备不足;医院床位不足和迟迟不批准6关于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活动的第十一次一般性报告(CPT/Inf(2001)16,第27段).
A/68/29513-42284(C)12/21转院.
特别报告员注意到,由于缺少急救服务或不合理地延迟提供急救服务,发生了囚犯丧生或健康状况恶化的情况,当局的这些疏忽可构成虐待甚至是酷刑.
51.
修订《规则》为强调主管当局通过在所有设施内提供数量充足的、合格的独立医生来确保可以免费、公平和透明地取得设施内医疗服务的义务,提供了一个大好时机.
《规则》应强调保证在每一个被拘留者入狱时提供及时、不偏不倚、适当和经双方面一致同意的体格和心理检查的义务.
当囚犯为调查活动被带出拘留场所时,在转移或释放时,以及根据酷刑或其他虐待指控或怀疑,应提供体检.
同样,如果受害者提出申诉或其律师提出动议,则必须进行体检,拖延或拒绝体检将受到司法审查.
体检必须在没有任何监视的环境中完全秘密地进行,除非医务人员要求监狱工作人员在场.
医务人员不得受到拘留当局的任何干涉、压力、恐吓或命令.
52.
体格检查是证实或驳斥身体和精神虐待指控的一个重要手段.
它们也是预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虽然法证学取得了进步,但是由于没有严格实施、资金不足、培训不足以及机构的依赖性,体格检查的作用被削弱了.
许多情况下,保健服务是由几乎只管治疗的医生或者由只受过基本医疗培训的护士或准医务人员提供,他们主要治疗患病的被拘留者并对新到者进行检查,看有无传染性疾病或明显创伤.
他们往往缺乏对虐待加以适当记录所需的专业知识.
另外,报告酷刑迹象带来了所谓的忠诚矛盾(对监狱行政部门的忠诚和对囚犯的忠诚)以及保证囚犯人身安全的责任方面的挑战.
而被剥夺自由者也必然在提供证据支持酷刑或其他虐待指控的法律要求与没有举证的实际可能性之间左右为难.
逮捕或转移时的体检记录往往不存在,而是否求助于法医专业人员,则由管理机构酌定,他们有充分机会拖延授权,直至酷刑痕迹不见踪影.
53.
修订《规则》为解决这些不足提供了一个绝佳机会.
《规则》必须纳入一个条款,规定当局有义务确保体格检查不是浮皮潦草地进行的,而是细致地进行的,以便查明被检人员的状况,同时允许被检人员与医生自由交流(见CAT/OP/MEX/1,第132、133、135、172和173段).
体检应该彻底至足以发现酷刑造成的任何心理影响或自杀倾向.
另外,规则24应强调医务人员有义务查明、处理、适当记录并向负责调查酷刑或虐待指控的当局报告一切酷刑或其他虐待迹象,或者有人指控或有正当理由认为在囚犯入狱之前或羁押期间可能发生了酷刑或其他虐待的情况(见《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原则》,,第6(a)和(c)段).
54.
此外,应对《规则》加以重新拟订,纳入临床独立和医疗道德原则,以及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尊重患者自主权的要求,需要有关人员知情同意(《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5条(d)项)以及保密,包括艾滋病毒检验、囚犯的生殖健康以及其A/68/29513/2113-42284(C)医疗档案方面的保密(见《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规则》,规则8).
7除此之外,《规则》应明确承认被剥夺自由者必须总能得到适当的保健,包括适当的医疗、精神病治疗、牙科医疗和药品.
被剥夺自由者应得与普通民众所能得到的同等水平保健.
目前,规则22(1)已经规定,监狱的医务部门必须与社区或国家的一般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密切关系;并且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指出,必须将监狱卫生政策纳入国家卫生政策.
8为达此目的,监狱医疗服务部门应划归卫生部.
55.
《规则》应通过特别措施,解决属于弱势或高危群体的被剥夺自由者特有的保健需要(见上文第47段).
对于已病入膏肓者,《规则》应使监狱管理部门能够为以其健康状况为由予以怜悯性释放打开方便之门.
56.
最后,特别报告员强调,保健专业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同意或默许酷刑或其他虐待,更不用说积极参与任何此类虐待了(《医疗道德原则》,原则2和3;《关于用人进行医疗研究的道德原则》).
这类禁止范围应当扩大到包括检查被居留者以确定他们"是否适合接受审问"和医治受虐待的被居留者,使他们能够再次忍受虐待(E/CN.
4/2003/68,第26(n)段)等做法.
重要的是,《规则》应排除保健人员对任何纪律和安全措施的参与及在其中的作用(规则32(1)).
但是,医务人中应密切监视遭受惩罚的囚犯的身心健康,在从医学角度认为必要时或应被剥夺自由者的要求探视他们.
惩戒行动和惩罚57.
特别报告员注意到,《规则》缺乏关于如何维持纪律和秩序以便在维护安全和尊重人类尊严之间达成平衡的规定和指南.
鉴于此,绝对必要的是《规则》应规定监狱当局有义务在特殊情况下方才使用纪律处分措施,而且只有在使用调解及其他劝说方法解决争端证明不足以维持适当的秩序时才能诉诸纪律处分措施.
同样重要的是,惩罚必须总是与确定惩罚所为的违规行为相称;否则,就等于是不适当地加重了剥夺自由的严酷性.
可构成犯罪的行为应由司法当局,而不是监狱工作人员处理.
所有惩罚均应加以适当记录.
58.
因此,在规则33中应阐明,使用武力和戒具(包括使用非致使性或令人丧失能力的武器)应是在法律规定的极其必要的特殊情况下,才能以符合相称性原则的方式,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用的一种最后手段(见《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原则4、9和16).
应废除规则33(b),该条款目前允许完全出于"医药上理由"使用束缚(包括使用镇静剂、神经松驰剂或其他药物).
特别报告员此前曾声明,不得以治疗为由使用长时间束缚;使用长时间束缚可构成虐待(见A/63/175,第40、47和48段;以及A/HRC/22/53,第63段).
使用本7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世卫组织监狱中艾滋病毒感染和艾滋病问题指南"(1993年,日内瓦).
8世卫组织,《狱中卫生:世卫组织监狱卫生基本要素指南》(2007年).
可从以下网站获取:www.
euro.
who.
int/__data/assets/pdf_file/0009/99018/E90174.
pdf.
A/68/29513-42284(C)14/21来就不人道、有辱人格或令人痛苦的人体束缚(例如电击制服皮带和约束椅)具有羞辱和有辱人格的作用,作为约束被监管者的方法遭到特别报告员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谴责与禁止(见A/55/44,第180(c)段).
特别报告员认为,应修订规则31,纳入禁止以暂停或限制供应饮用水或食物的办法进行惩罚的规定,因为这违反世卫组织关于健康问题社会决定因素的报告和美洲人权委员会的《美洲人权委员会保护美洲被剥夺自由者的原则和最佳做法》(原则十一)中申明的国际标准.
缺少有关搜查的规定59.
特别报告员接到关于在剥夺自由场所任意进行搜查以惩罚或羞辱囚犯或破坏其财物的多项指控.
在这方面,《规则》必须纳入符合必要性、正当性和相称性标准的搜查原则(见人权事务委员会,第16号一般性意见,第8段).
《规则》应规定监狱当局有义务确保由与囚犯同性的经过培训的人员在私下进行搜查;研发其他检查方法,例如扫描,以取代脱衣搜查和体腔搜查;搜查在经过主管当局授权后,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包括在适宜时由拘留设施以外的专业医务人员进行(见《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则20;《世界医学协会关于对囚犯进行搜身的声明》(1993年,2005年业经修订)).
单独监禁60.
监狱的单独监禁制度往往造成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身心折磨或羞辱.
如果为惩罚、恐吓、胁迫或获取情报或坦白等目的,或者出于任何歧视原因,故意使用单独监禁,以及如果由此造成的痛苦和折磨十分严重,则单独监禁甚至构成酷刑(A/66/268,第76、87和88段).
单独监禁应只应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其持续时间应尽可能地短,有既定保护措施,得到了主管当局的授权并应接受独立审查.
61.
《规则》应该禁止使用和强制实行无限期的单独监禁,无论是作为司法刑罚还是纪律处分措施的组成部分,并且应引入替代纪律处罚措施,以避免使用单独监禁.
《规则》还应禁止长期单独监禁以及不断花样翻新的、构成长期单独监禁的措施.
《规则》应确定单独监禁的最长天数,超过此天数即被视为长期单独监禁.
《规则》应明确禁止对青少年、有精神残疾、其他残疾或健康问题者、怀孕妇女、养育婴幼儿的妇女和哺乳母亲实行单独监禁,无论时间长短(见《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则22;《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规则67).
任何囚犯,包括无期徒刑犯和死刑犯,都不得仅仅由于罪行严重而被单独监禁.
A/68/29515/2113-42284(C)调查所有拘禁中的死亡事件以及关于对囚犯施以酷刑或者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任何迹象或指控62.
对于国家应对侵犯生命权以及对被其拘押人员施以的不人道待遇负责的推定,国家负有通过以证据为依据的证明予以驳斥的责任.
因此,当被拘押人员死亡时,当局对于该人待遇的说明义务尤其严格(A/61/311,第54段).
9在这方面,对于酷刑及其他虐待指控或拘禁中死亡事件不进行及时、彻底和公正调查依然是打击对这种行为有罪不罚现象的重大挑战之一.
63.
是否进行调查的决定不是自行酌定的,而是一项义务,不论是否提出申诉.
在著名的BlancoAbad诉西班牙案中,相对时间不长的拖延被认为构成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第12条,禁止酷刑委员会在该案中的裁决肯定了以下解释,即为切实有效,及时调查必须在数小时内,至多在数天内启动.
1064.
虽然《禁止酷刑公约》第12条并不排除由监狱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的可能性,但是内部调查大多缺少透明度并因利益冲突而有瑕疵.
有关酷刑及其他虐待的指控应由独立于指控所涉人员的外部调查机构来调查,而且调查人员与所称作案者之间没有机构或层级关联.
1165.
重要的是,《规则》应就关于酷刑及其他虐待的有效调查和记录的目的、方式和总体参数提供详细指导,一如《有效调查原则》和《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处决、任意处决和即审即决事件的原则》所反映的.
更具体地说,规则44至少应要求行政部门确保尽管有内部调查,也应将所有关于酷刑或其他虐待,包括监狱暴力、威胁和恐吓的申诉或报告以及拘押期间(无论原因为何)或在获释后不久的死亡事件不加筛查,统统转交一个独立的外部机构调查.
如果调查证实了酷刑或其他虐待指控,应保证受害人得到康复和补救(见禁止酷刑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
应有针对监狱行政部门的关于以下方面的议定书和准则,即与当局合作,不阻挠调查,收集并保护证据.
即使没有明示申诉(包括在申诉人的安全得到保证为条件撤回申诉的情况下),但如果有其他迹象显示可能发生了酷刑或虐待,也应进行调查(见《有效调查原则》,原则2).
另外,鉴于公众监察重于隐私权,除非证明不是如此,否则与被拘押人员死亡前后情况有关的资料应可以公开获取.
监狱行政部门应系统地查明并收集死亡方式,供独立机构进一步审查.
66.
《规则》应确保酷刑或其他虐待行为的可能涉案人员立即且在调查期间被暂时调离需要接触被拘留者或囚犯的岗位,因为存在他们破坏或阻挠调查的风险9美洲人权委员会,《美洲被剥夺自由者人权问题报告》(2011年).
可在以下网址查阅:www.
oas.
org/en/iachr/pdl/docs/pdf/PPL2011eng.
pdf.
10BlancoAbad诉西班牙案,第59/1996号来文,第8.
5段.
另见:ManfredNowak,UN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CCPRCommentary,2nded.
(KehlamRhein,N.
P.
EngelVerlag,2005),p.
434.
11Jordan诉联合王国案,第24746/94号申请,第106段.
A/68/29513-42284(C)16/21(见《有效调查原则》,原则3(b)).
还应当认真考虑设立完全包括有犯罪前科者和工作人员在内的证人保护方案的问题(见E/CN.
4/2004/56,第40段).
对被剥夺自由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其特殊需要67.
确保对弱势群体和个人的非歧视和特殊保护是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报告员承认,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容易受到忽视、凌辱和虐待,可某些被边缘化的群体更加容易.
除了在规则6(见上文第28段)中确认的人群,这些群体还包括特定类别的被拘留者或囚犯(如性工作者、吸毒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双性者、患肺结核或绝症的囚犯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见A/HRC/13/39/Add.
5,第231和257段).
68.
对于针对同性恋和变性囚犯的性虐待和人身暴力侵害的报告(见A/HRC/19/41,第34和36段;CAT/C/CRI/CO/2,第18段),特别报告员和其他人权机制都表达了关切.
特别报告员还研究了拘留和监狱中心的吸毒者的特殊需要以及拒绝向吸毒者提供类鸦片物质替代治疗的做法,该做法通过诱发痛苦的戒毒症状让人招供.
这是一种特别形式的虐待,也可能是一种特别形式的酷刑(A/HRC/22/53,第73段).
69.
在2008年关注被拘留的残疾人状况的报告中,特别报告员指出,缺乏合理的膳宿条件可能会增大残疾人遭受忽视、暴力、凌辱、酷刑和虐待的风险,如果此种歧视性待遇造成剧烈疼痛或痛苦,则可能构成酷刑或其他形式的虐待(见A/63/175,第38和53段).
在监狱和拘留中心背景下,合理的膳宿条件应被视为是人道待遇的先决条件.
70.
特别报告员注意到,虽然《规则》确认并解决了不同种类囚犯(如妇女、青少年、残疾人和外籍人士)的特殊需要,但它未要求将特殊保护措施扩展至其他弱势被拘留者或囚犯群体.
至关重要的是,《规则》根据已确立的国际标准和规范,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其他弱势囚犯群体的权利(见UNODC/CCPCJ/EG.
6/2012/2,第21段).
必须特别当心确保对这些群体中人员的隔离不会进一步加剧他们与本群体其他成员的分隔,或使其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进一步加大(例如,见《关于将国际人权法应用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相关事务的日惹原则》,原则9(a)).
71.
关于吸毒囚犯,在修订规则22(1)的情况下,《规则》应规定以下义务,即确保向处于拘留各阶段的吸毒囚犯提供一切减少伤害的措施,包括预防和治疗艾滋病毒和丙肝的循证措施,针头和注射器交换方案,以及药物滥用的循证治疗.
72.
规则82和83应被替换为适用于所有残疾人的条款.
此类条款应明确规定,残疾囚犯有权获得提供给其他人的所有方案和服务,包括自愿参加活动和社区释放方案,以及在与其他囚犯平等的基础上,无歧视地与一般监狱服刑人口同住.
A/68/29517/2113-42284(C)还应明确规定《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指出的某些权利: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第五和十四条);致力于构建无障碍环境的义务(第九条);确保残疾人无须依赖狱友的援助即可使用所有设施的义务(例如,第五、二十和二十八条);尊重残疾人的选择并建立支持决策的有效机制从而使有心理或智力残疾者能够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法律行为能力的义务(见第十二和十三条).
获得法律代表的权利73.
在拘留初期迅速获得法律顾问,必要时通过法律援助获得,构成了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的重要保障(见《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第8段).
在逮捕初期和审讯期间缺少获得法律代表的机会,使取得认罪或其他罪证成为"解决"案件的最快速方式.
遗憾的是,在逮捕初期并不经常提供获得法律顾问的机会.
如有的话,免费法律服务也只是流于形式,无法提供实质性保护(A/HRC/13/39/Add.
5,第104和106段).
74.
特别报告员注意到,规则93并未规定应在逮捕后毫不迟延地提供法律顾问.
12规则93应确保所有被拘留、逮捕或监禁、涉嫌、被控告或被判有罪的人(包括死刑犯)在刑事司法程序各阶段(包括在提出酷刑或其他虐待申诉时)得到及时、独立和有效的法律代表,如果可行,应由被拘留者自行选择,否则由国家出资提供.
应在不经延迟、拦截或审查的情况下完全保密地提供法律代表(见《联合国关于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原则3、7和12,及《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18).
75.
规则37应进一步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获得充足的机会、足够的时间和所需的便利,以同法律顾问交流和咨询(见《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段).
应毫不延迟地对拒绝法律代表的行为进行独立审查(见《联合国关于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原则9).
应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提供电话等适当工具.
应采取特别措施确保特殊有需求的人群和易遭虐待的人群获得有意义的法律代表和援助(原则10).
申诉和独立监督76.
在国家访问期间,特别报告员经常就缺乏独立的内部申诉机构提出批评,这些机构应充分脱离于被指控犯下被认为是公正的虐待行为的部门.
在许多国家,这些机制缺乏独立性和有效性.
被拘留者提交的申诉往往被视作是出于逃避司法目的的捏造或缺乏可信性而被驳回.
12可采取的一项实用措施是毗邻警察局设立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办公室.
A/68/29513-42284(C)18/2177.
特别报告员忆及,申诉机制具有所谓的公平性确实是其有效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促进安全拘押环境的基础.
13为提出申诉并确保申诉机制的独立性、可靠性、保密性和安全性,足够的保障和机会必须到位(例如,见《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规则》,规则25(1)).
此外,被拘留者提出申诉的权利意味着,就作为或不作为,容易、迅速和有效地诉诸于独立和公正的主管机构.
必须建立适当的制度以处理这些申诉,确保获得独立的律师和及时的独立体格检查,保障申诉者的安全.
《规则》应规定,监禁当局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申诉人免受任何形式的恐吓、报复和其他不利后果.
这方面的措施包括将申诉人或有牵连人员转移至不同的拘留设施或暂停工作人员的职务.
同样重要的是,《规则》应纳入一项条款,规定工作人员有义务保证及时执行关于给予补救的任何决定.
78.
绝大多数申诉人呼吁改善羁押条件,提供需要最低供资的基本服务或其他措施.
该问题可以通过委派独立的专业人士来接收和处理较小的申诉加以解决,确保在合理的时间框架内采取措施拨出所需资金以落实这些权利.
79.
此外,由于残疾或读写能力问题,许多被拘留者或囚犯处于弱势境地,无法恰当填写申诉表.
正如欧洲人权法院在Ciorap诉摩尔多瓦案中指出的那样,国家有责任确保有效地向囚犯传达其权利和义务.
14规则35应规定如下义务,即以书面和口头形式,以盲文和易于阅读的格式提供此类信息(对于耳聋或听力欠佳人士则以手语形式提供信息),并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突出位置展示这些信息.
80.
规则应为被剥夺自由者或代其行事的第三方提供简单、方便的申诉机制(例如,通过安装热线电话或保密投诉箱)(《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33(1)和(2)).
此类机制应便利在不经延迟或审核的情况下向拘留或监狱机构的行政部门、司法当局和具有调查和/或起诉权力的其他独立国家机构提出申诉.
申诉门槛应尽可能低,特别是在拘留情况下.
在这方面,禁止酷刑委员会规定,申诉人无须正式提交或明确声明,以口头或书面的非官僚形式提出指控足以获得国家官员的注意.
15如果初次请求或申诉被驳回,或对其的答复有不当稽延情势,申诉人应有权向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提交申诉(《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33(4)).
独立监督81.
定期检查拘留场所是最有效的防止酷刑措施之一.
在这方面,特别报告员强调了普遍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建立独立、专业的国家预防机制的重要性(例如,见《国家预防机制指南》(CAT/OP/12/5)).
13爱尔兰,监狱督察办公室,《关于有关囚犯申诉和监狱纪律的最佳做法的指南(2010年)》第3.
11段.
14Ciorap诉摩尔多瓦案,第12066/02(2007)号.
15Parot诉西班牙案,第6/1990号来文,第10.
4段.
A/68/29519/2113-42284(C)82.
对规则55的修订提供了一绝佳机会,可以纳入既定的针对拘留场所的双重独立监督制度,使得直接管理拘留或监禁场所的机关以外的政府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能够开展检查(见《任择议定书》,第5.
6、17和35条;《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29).
修订后的规则55应明确据认为属于双重制度的上述检查权力需要出台司法管制措施.
在这方面,《规则》应规定独立监督机制的权力,在无须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不受阻碍地进入(在定期和临时基础上)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包括警察拘留所、车辆、监狱、审前拘留设施、安全部门的场所、行政拘留区域、精神病医院和特殊拘留设施.
他们应有权询问和获得信息和文件,包括登记处,在被拘留者的自行选择下与其进行私人的、不受监督的和保密的面谈.
16最后,监督机构应能够公开其调查结果,并对结果进行后续跟进(《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原则74).
培训相关工作人员执行《规则》83.
《规则》应确保将禁止酷刑或其他虐待方面的教育和信息列入惩教人员的培训中,不论他们是文职人员或军人,医务人士或参与拘留、审讯或治疗任何受到一切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者的其他人员.
医务人员应接受关于《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手册》(2000年)所载规定的特别培训.
应设计培训方案,以向工作人员宣传容许的搜查方法和限制以及各种步骤,从而以并不会造成过度使用武力的手段,防止和去除监狱暴力.
应加强努力以确保工作人员采取对性别问题和年龄问题敏感的方法(见《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规则》),并通过提供关于平等和不歧视原则方面的(包括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有关的)指导、实例和示例等方式,确保工作人员敏感认识到属于边缘化群体的囚犯的特殊需要(见A/HRC/19/41,第75段).
84.
在《规则》中,应强化关于独立于警察、军事和刑事调查机构的合格文职人员的可持续性、培训和工作条件的规定.
当局应采取措施,委托民间机构实施培训方案.
四.
结论和建议85.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世界各地的监狱服刑人口显著增加,使各国面临巨大的财政负担.
据估计,世界各地的囚犯数量超过1000万,五大洲的监狱服刑人口均在增长.
17监禁几乎已经成为一种自动的反应,而不是最后手段,这反映在日益增多和不成比例的处罚、过度使用审前羁押、刑期增长、很少使用非监禁替代16见《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处决、任意处决和即审即决事件的原则》,原则7;《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原则72;《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29(2);《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4(d)和20(d)条;《美洲保护被剥夺自由者原则和最佳做法》,原则二十四.
17国际监狱研究中心,《世界监狱服刑人口列表》,第9版(截至2011年5月初可以获得的最新资料).
A/68/29513-42284(C)20/21措施(见大会第45/110号决议,).
此外,大多数国家的教养制度不再致力于罪犯改造和社会复员,而是简单地通过关押罪犯进行惩罚.
羁押条件不符合国际标准是由资源限制和大部分刑事司法制度的处罚方法造成的.
腐败也显然起着消极作用(见A/64/215和Corr.
1,第80段).
86.
全球监狱危机对羁押条件造成不利影响.
过度使用监禁在人权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
过度使用监禁是造成监狱人满为患的根本原因之一,导致了构成虐待甚至酷刑的羁押条件.
对《规则》的修订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得以重新审视各国解决被剥夺自由者的需求,充分尊重他们的固有尊严和基本权利,严格遵守国际人权文书的承诺.
建议87.
特别报告员重申了下述原则的重要性,即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法律限制外,被剥夺自由者应保有其不可克减的人权以及所有其他基本自由(大会第67/166号决议).
88.
特别报告员呼吁各国:(a)至少将本报告中提到的这套程序性标准和保护措施作为法律和政策适用于所有剥夺自由情形;(b)重申其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人道条件的承诺,并在全球范围内执行《规则》所载的最低限度标准;(c)不断了解国际规范和标准的最新发展,至少通过符合《规则》的立法和做法;(d)不遗余力以确保充分、有效地执行以《规则》等最新指南和标准为依据的国际条约、区域和国际判例及文书载有的所有基本原则;(e)努力减少审前羁押并进行全面的司法改革,以更多地使用替代审前羁押和拘留处分的措施;(f)明确声明,给予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以人道和尊重其尊严的待遇是一项基本和普遍适用的规则,这项规则的适用至少不能取决于缔约国所掌握的物质资源;(g)解决并防止被剥夺自由者所遭受的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羁押条件、待遇和处罚;(h)分配足够的资源,包括受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确保充分执行这些标准;A/68/29521/2113-42284(C)(i)利用相关联合国机构和国际社会提供的技术援助,加强被剥夺自由者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领域的国家能力和基础设施;(j)积极参与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建立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问题专家组,交流关于良好做法和挑战的信息,以期确保修订后的《规则》反映出惩教理念和最佳做法的近期进展,并在国家一级执行《规则》.
89.
特别报告员呼吁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a)在未来的审议中,以及在拟对《规则》进行的修订中,考虑本报告提出的建议;(b)提供财政手段,进一步支持修订进程;(c)继续欢迎并确保民间社会专门组织积极参与审查进程.

pacificrack:VPS降价,SSD价格下降

之前几个月由于CHIA挖矿导致全球固态硬盘的价格疯涨,如今硬盘挖矿基本上已死,硬盘的价格基本上恢复到常规价位,所以,pacificrack决定对全系Cloud server进行价格调整,降幅较大,“如果您是老用户,请通过续费管理或升级套餐,获取同步到最新的定价”。官方网站:https://pacificrack.com支持PayPal、支付宝等方式付款VPS特征:基于KVM虚拟,纯SSD raid...

水墨云历史黑名单IDC,斟酌选购

水墨云怎么样?本站黑名单idc,有被删除账号风险,建议转出及数据备份!水墨云ink cloud Service是成立于2017年的商家,自2020起开始从事香港、日本、韩国、美国等地区CN2 GIA线路的虚拟服务器租赁,同时还有台湾、国内nat vps相关业务,也有iplc专线产品,相对来说主打的是大带宽服务器产品。注意:本站黑名单IDC,有被删除账号风险,请尽量避免,如果已经购买建议转出及数据备...

TMTHosting:夏季优惠,美国西雅图VPS月付7折,年付65折,美国服务器95折AS4837线路

tmthosting怎么样?tmthosting家本站也分享过多次,之前也是不温不火的商家,加上商家的价格略贵,之到斯巴达商家出现,这个商家才被中国用户熟知,原因就是斯巴达家的机器是三网回程AS4837线路,而且也没有多余的加价,斯巴达家断货后,有朋友发现TMTHosting竟然也在同一机房,所以大家就都入手了TMTHosting家的机器。目前,TMTHosting商家放出了夏季优惠,针对VPS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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