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盛大云

盛大云  时间:2021-04-30  阅读:()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二O一九年五月8-3-1目录一、《第二轮问询函》"1.
关于特别表决权"6二、《第二轮问询函》"2.
关于股东人数"26三、《第二轮问询函》"16.
关于其他问题"298-3-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调整适用的决定》、《编报规则12号》、《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审核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及上交所所颁发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2019年3月31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9年5月5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传真:(86-10)8519-1350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传真:(86-755)2587-0780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传真:(86-411)8250-7579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传真:(852)2167-005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传真:(86-21)5298-5492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传真:(86-20)2805-9099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传真:(86-898)6851-3514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20传真:(1-212)703-8702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传真:(1-888)808-216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传真:(86-28)6739-8001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传真:(86-532)6869-5010天津分所电话:(86-22)5990-1301传真:(86-22)5990-1302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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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邮编:100005电话:(86-10)85191300传真:(86-10)85191350junhebj@junhe.
com8-3-3意见书(一)》").
鉴于2019年5月14日,上交所下发《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及修改,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调整适用的决定》、《编报规则12号》、《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审核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发行人境外机构有关事宜均有赖于发行人境外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
同时,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亦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所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不具备发表评论意见的资格和能力,对此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由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或披露8-3-4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审查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必要的讨论,取得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证明和文件.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针对前述本所律师从发行人获取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调整适用的决定》、《编报规则12号》、《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审核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发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3-5综上所述,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8-3-6第二轮问询函回复正文一、《第二轮问询函》"1.
关于特别表决权"根据回复材料,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设置于2019年3月.
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表决权设置运行时间较短,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及公司治理有效;(2)结合优刻得(开曼)层面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及本次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差异,说明本次表决权数量设置的合理性;(3)说明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的时间间隔,以及在此期间公司与优刻得(开曼)层面表决权具体安排及实际运行情况;(4)结合公司表决权的历次安排,进一步说明公司最近2年内控制权是否稳定、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重大变更;(5)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一致行动协议安排与特别表决权安排是否挂钩,若三人解除一致行动安排是否会导致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改变;(6)结合公司发行前后三人的具体表决权比例,说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程度,对中小股东权益可能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7)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等程序及进展情况.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对以下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特别表决权设置时间、发行前后的具体表决权比例,特别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对中小股东权益可能的具体影响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等.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优刻得(开曼)公司章程第三次修订与重述版》(ThirdAmendedandRestatedMemorandumofAssociationofUCloudHoldingsGroupLimited)、《优刻得(开曼)股东协议第二次修订版》(SecondAmendedandRestatedShareholders'AgreementrelatingtoUCloudHoldingsGroupLimited)、《框架协议》、《增资认购协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其议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配套制度、Ogier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优刻得(开曼)的股东会决议,查8-3-7阅了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同意上海优刻得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企业性质的批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取得了发行人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及其作出的锁定期承诺函,并就下述问题予以回复.
(一)进一步说明表决权设置运行时间较短,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及公司治理有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曾在红筹架构下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并稳定、有效运行.
本次特别表决权的设置系经各股东充分讨论并经股东大会一致决议通过,同时,发行人也已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亦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及作出锁定承诺,以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有效,具体如下:1、公司在红筹架构下曾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并稳定、有效运行了约18个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2015年3月23日,优刻得(开曼)于C轮融资时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优刻得(开曼)公司章程第三次修订与重述版》(ThirdAmendedandRestatedMemorandumofAssociationofUCloudHoldingsGroupLimited),同意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分别控制的TornadoInvestmentGroupLimited,MoxianfengInvestmentCo,Ltd及LiyunweiInvestmentCo,Ltd所持有的69,000,000股优刻得(开曼)普通股重新分类为B类普通股,每股拥有3票表决权,其他股东持有的A类普通股及优先股每股均拥有1票表决权.
在红筹架构下,优刻得(开曼)的特别表决权设置,能够直接作用于优刻得有限的日常经营管理.
2016年9月20日,公司红筹架构终止.
当时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允许企业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公司为实现A股上市,在红筹架构终止时,随之终止了此前已稳定、有效运行的特别表决权安排.
自优刻得(开曼)将创始人持有股份设置为每股3票表决权至公司境外红筹架构终止,公司历史上特别表决权安排已经稳定、有效运行约18个月,期间境8-3-8内外主体的股东会决策均正常、有效进行,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治理结构有效适用于发行人.
发行人具备在特别表决权下的公司治理相关经验.
2、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均获得一致通过,投资人股东充分认可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治理安排,本次设置特别表决权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自红筹架构下的特别表决权终止后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期间,公司共召开10次股东(大)会,各股东均一致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投资人股东对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治理安排充分认可.
本次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前提下,加强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延续公司在股东大会层面稳定且有效的治理结构.
有关历次决议的详细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轮问询函》"1.
关于特别表决权"之"(三)说明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的时间间隔,以及在此期间公司与优刻得(开曼)层面表决权具体安排及实际运行情况"之"3、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期间,公司与优刻得(开曼)层面的表决权实际运行情况"部分.
3、公司历次董事会决议均获得一致通过,自公司特别表决权股权安排设置至今,公司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更,董事会治理结构稳定、有效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优刻得有限设立之初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共同选举季昕华担任;自2013年10月优刻得有限设立董事会后,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依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有权且实际委派半数以上公司董事.
2018年9月优刻得股份设立后,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季昕华、莫显峰和华琨共同提名的6名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
自红筹架构下的特别表决权终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各董事均一致表决通过相关决议.
2019年3月17日,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后,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表决权的比例上升为64.
71%,可共同选举产生非独立董事,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可以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系对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前董事会结构组成的有效延续.
同时,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后,并未改选董事,董事会人8-3-9员组成稳定,可以促使公司保持稳定、有效的治理状态.
4、公司已将对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依法设为特别表决权安排的例外,以保证持有普通表决权的股东充分参与公司治理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及《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就下述事宜的议案进行表决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即均可投一票: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2)改变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3)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的独立董事;4)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对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持有特别表决权股票的股东与持有普通表决权股票的股东以同等表决权参与表决,充分保障持有普通表决权股东的公司治理权利,以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有效.
5、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及作出锁定承诺以保证公司治理的稳定季昕华、莫显峰、华琨三人已于2018年5月11日、2019年3月2日及2019年5月18日分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进一步保证发行人控制权、公司治理稳定.
有关协议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轮问询函》'1.
关于特别表决权'"之"(五)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一致行动协议安排与特别表决权安排是否挂钩,若三人解除一致行动安排是否会导致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改变"之回复.
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作为持有特别表决权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已经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具体情况请见《招股说明书》之"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六、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8-3-10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1、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披露.
综上所述,虽然本次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运行时间较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红筹架构下已设置了特别表决权安排,并稳定、有效运行了约18个月,获得了投资人股东的认可,发行人具备在特别表决权下的公司治理相关经验;投资人股东对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治理安排予以认可,本次设置特别表决权是对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对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加强和延续.
本次设置特别表决权后,公司董事会治理结构并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发行人保持稳定且有效的治理状态.
同时,发行人亦将对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设为特别表决权的例外,以保证持有普通表决权的股东充分参与公司治理.
发行人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亦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作出锁定承诺,以保证公司治理的稳定.
(二)结合优刻得(开曼)层面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及本次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差异,说明本次表决权数量设置的合理性1、优刻得(开曼)层面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及本次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差异2015年3月23日,优刻得(开曼)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TornadoInvestmentGroupLimited、MoxianfengInvestmentCo,Ltd及LiyunweiInvestmentCo,Ltd合计持有的69,000,000股优刻得(开曼)普通股重新指定为B类普通股;同日,优刻得(开曼)全体股东签署了《优刻得(开曼)股东协议第二次修订版》(SecondAmendedandRestatedShareholders'AgreementRelatingtoUCloudHoldingsGroupLimited),约定B类普通股每股享有3票投票权,A类普通股每股享有1票投票权,各系列优先股每股享有1票投票权.
2019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的议案》,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
季昕华、莫显峰、华琨所持有的每份A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8-3-11数量为每份B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
2、本次表决权数量设置的合理性经本所律师核查,结合优刻得(开曼)层面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特别表决权安排,本次表决权数量设置合理,具体理由如下:(1)设置每1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对应5份普通表决权股份的特别表决权比例安排,可以承继优刻得(开曼)历史上存在特别表决权的比例安排,本次特别表决权安排具有历史延续性根据《优刻得(开曼)股东协议第二次修订版》(SecondAmendedandRestatedShareholders'AgreementrelatingtoUCloudHoldingsGroupLimited),优刻得(开曼)层面设置特别表决权后,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在优刻得(开曼)层面合计持有41.
08%股份,设置每1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对应3份普通表决权股份后,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持有表决权比例合计为67.
65%.
该等安排增强了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的稳定性,公司决策及运行良好.
发行人决定终止红筹架构后,先后经历了多次增资,在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前,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在发行人中直接持有权益的份额合计稀释为发行人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26.
8347%.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发行人按照每1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对应5份普通表决权股份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使得三名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表决权的比例上升为64.
71%,与优刻得(开曼)设置特别表决权后三名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相当,便于增强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的稳定性,具有合理性.
(2)设置每1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对应5份普通表决权股份数量,是经过测算并与公司各股东充分协商的结果,本次特别表决权安排具有商业合理性根据测算,若公司将每1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分别对应2份至10份普通表决权股份(即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权数量范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假设按照本次发行121,400,000股进行测算,除非特别说明,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的表决权比例情况如下:8-3-12每1份A类股份对应B类股份表决权份数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合计表决权比例(%)表决权比例(%)表决权比例(%)表决权比例(%)上市前上市后上市前上市后上市前上市后上市前上市后上市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对应2份22.
0217.
4310.
158.
0410.
158.
0442.
3133.
5132.
49对应3份27.
2622.
4012.
5610.
3212.
5610.
3252.
3943.
0541.
92对应4份30.
9426.
1214.
2612.
0414.
2612.
0459.
4750.
2049.
04对应5份33.
6729.
0115.
5213.
3715.
5213.
3764.
7155.
7554.
62对应6份35.
7831.
3216.
4914.
4316.
4914.
4368.
7660.
1859.
08对应7份37.
4533.
2117.
2615.
3017.
2615.
3071.
9763.
8162.
75对应8份38.
8134.
7817.
8916.
0317.
8916.
0374.
5866.
8465.
81对应9份39.
9436.
1118.
4116.
6418.
4116.
6476.
7569.
3968.
42对应10份40.
8937.
2518.
8417.
1718.
8417.
1778.
5871.
5970.
6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如每1份A类股份对应B类股份表决权份数设置低于5份,则可能使得上市后共同实际控制人表决权比例低于1/2;如每1份A类股份对应B类股份表决权份数设置高于5份,则使得上市前共同实际控制人表决权比例超过2/3.
经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与其他股东的充分协商,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持有的每1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对应5份普通表决权股份.
因此,设置每一份A类股份对应5份B类股份,将使得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可以在强化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及保护其他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之间形成较好的平衡,且有利于增强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尽管本次发行人设置的表决权比例高于优刻得(开曼)之前设置的表决权比例,但该等设置从一定程度上整体延续了公司历史上的公司治理安排,且经过公司与全体股东之间的充分协商,可以在强化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及保护其他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之间形成较好的平衡,有利于进一步保持和强化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故本次表决权数量的设置具有合理性.
8-3-13(三)说明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的时间间隔,以及在此期间公司与优刻得(开曼)层面表决权具体安排及实际运行情况1、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的时间间隔根据优刻得有限与季昕华、莫显峰、华琨、西藏云华、西藏云能、西藏云显、堆龙云优、堆龙云巨、陆一舟、孟卫华、优刻得(开曼)、优刻得(香港)、优刻得云计算及DCMHybridRMBFund,L.
P等9名境外股东签署的《框架协议》及嘉兴优亮等11位境内投资股东与优刻得有限及其原有股东签署的《增资认购协议》的约定,"VIE架构解除标志均为:WFOE股权收购获得相关主管商务部门的批准以及目标公司、WFOE和相关方签署的VIE解除协议正式生效.
"2016年9月20日,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签发《关于同意上海优刻得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企业性质的批复》,同意优刻得(香港)向优刻得有限转让优刻得云计算100%股权.
同日,优刻得有限、优刻得云计算及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就终止有关协议控制架构签署的相关系列协议生效,终止了《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授权委托书》、《股权质押合同》.
因此,红筹架构协议的终止时点为2016年9月20日.
2019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的议案》及反映特别表决权的《公司章程》,在发行人层面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
基于前述,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的时间间隔为2016年9日20日至2019年3月17日.
2、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期间,公司与优刻得(开曼)层面的表决权安排(1)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特别表决权设置期间,公司层面的表决权安排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期间,发行人未设置特别表决权,公司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8-3-14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后,公司发生多次融资,公司股东人数由21名增加为29名,因公司股权结构变动而导致的表决权变动情况如下:期间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2016.
09.
20-2017.
03.
1517.
957217.
95728.
27668.
27668.
27668.
276665.
489665.
48962017.
03.
16-2017.
05.
2615.
932415.
93247.
34347.
34347.
34347.
343469.
380869.
38082017.
05.
27-2018.
05.
2414.
964314.
96436.
89726.
89726.
89726.
897271.
241371.
24132018.
05.
25-2018.
10.
0714.
119914.
11996.
50796.
50796.
50796.
507972.
864372.
86432018.
10.
08-2018.
10.
1414.
085814.
08586.
49236.
49236.
49236.
492372.
929672.
92962018.
10.
15-2019.
03.
1613.
963313.
96336.
43576.
43576.
43576.
435773.
165373.
1653(2)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期间,优刻得(开曼)层面的表决权安排根据《优刻得(开曼)股东协议第二次修订版》(SecondAmendedandRestatedShareholders'AgreementrelatingtoUCloudHoldingsGroupLimited)的约定,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特别表决权设置期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平台持有的B类普通股每股享有3票投票权,A类普通股每股享有1票投票权(由于作为员工股权激励项下的预留发行普通股21,980,082股尚未实际发放,不计入下述计算),各系列优先股每股享有1票投票权.
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终止生效后,优刻得(开曼)不再通过协议对公司实施控制,公司生产经营独立于优刻得(开曼).
优刻得(开曼)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回购其境外投资人股东所持的各系列优先股.
根据Ogier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优刻得(开曼)于2018年5月2日就股票回购事宜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优刻得(开曼)因股票回购而导致的表决权变化情况如下(由于作为员工股权激励项下的预留发行普通股21,980,082股尚未实际发放,不计入下述计算):8-3-15期间TornadoInvestmentGroupLimitedMoxianfengInvestmentCo,LtdLiyunweiInvestmentCo,Ltd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2016.
09.
20-2018.
05.
0122.
3636.
839.
3615.
419.
3615.
4158.
9232.
352018.
05.
02-2019.
03.
1654.
4354.
4322.
7822.
7822.
7822.
78————*TornadoInvestmentGroupLimited为季昕华设立于BVI的持股实体;MoxianfengInvestmentCo,Ltd为莫显峰设立于BVI的持股实体;LiyunweiInvestmentCo,Ltd为华琨设立于BVI的持股主体.
3、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期间,公司与优刻得(开曼)层面的表决权实际运行情况(1)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期间,公司层面的表决权实际运行情况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期间,公司共召开10次股东(大)会,各股东均一致表决通过相关决议,具体运行情况如下: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股东出席情况决议内容表决情况1股东会2017.
03.
16应到股东22名,实到22名,占公司股权的100%增加2名董事;苏州元禾对优刻得有限增资等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2股东会2017.
05.
27应到股东22名,实到22名,占公司股权的100%增加2名董事;甲子拾号对优刻得有限增资等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3股东会2017.
11.
28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表决嘉兴优亮将部分出资额转让至嘉兴佳朴;西藏继朴将出资额转让至嘉兴继实、嘉兴继朴、嘉兴全美等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4股东会2018.
01.
03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表决优刻得有限变更住所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5股东会2018.
05.
24应到股东27名,实到27名,占公司股权的100%股权转让;中移资本向优刻得有限增资等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6股东会2018.
07.
08应到股东27名,实到27名,占公司股权的100%优刻得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章程等变更等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8-3-16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股东出席情况决议内容表决情况7创立大会2018.
07.
18所有发起人均参加会议,占股东总数的100%关于发行人筹办情况的报告;选举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制订公司内控制度等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8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10.
08所有股东均参加会议,占股东总数的100%同心共济向发行人增资并修改公司章程对应条款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9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10.
15所有股东均参加会议,占股东总数的100%中移创新向发行人增资并修改公司章程对应条款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10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03.
17所有股东均参加会议,占股东总数的100%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并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等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2)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期间,优刻得(开曼)层面的表决权实际运行情况根据优刻得(开曼)的股东会决议,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期间,优刻得(开曼)共召开2次股东会,各股东均一致表决通过相关决议,具体运行情况如下: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参会者决议内容表决情况1股东会2017.
07.
03所有股东均参加会议,占股东总数的100%优刻得香港向优刻得(开曼)分红美元99,392,338.
18元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2股东会2017.
09.
30所有股东均参加会议,占股东总数的100%优刻得香港向优刻得(开曼)分红美元83,015,944.
41元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四)结合公司表决权的历次安排,进一步说明公司最近2年内控制权是否稳定、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重大变更结合公司最近2年表决权的历次安排,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2年内控制权稳定、实际控制人未发生重大变更,具体如下: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近两年内因融资及设置特别表决权而导致三名实际控制人直接所持股份的表决权比例变化如下:期间季昕华表决权比例(%)莫显峰表决权比例(%)华琨表决权比例(%)三人合计表决权比例(%)8-3-17期间季昕华表决权比例(%)莫显峰表决权比例(%)华琨表决权比例(%)三人合计表决权比例(%)2017.
01.
01-2017.
03.
1517.
95728.
27668.
276634.
51042017.
03.
16-2017.
05.
2615.
93247.
34347.
343430.
61922017.
05.
27-2018.
05.
2314.
96436.
89726.
897228.
75872018.
05.
24-2018.
10.
0714.
11996.
50796.
507927.
13572018.
10.
08-2018.
10.
1414.
08586.
49236.
492327.
07042018.
10.
15-2019.
03.
1613.
96336.
43576.
435726.
83472019.
03.
17至今33.
672615.
520015.
520064.
7126在2019年3月17日设置特别表决权前的最近2年内,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层面合计持股比例最高且一直处于控股地位,且其他投资人股东在发行人层面的持股比例与三名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比例始终差距较大,三人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合计享有的表决权比例远高于发行人其他股东.
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最近2年内,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能够共同决定且实际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并实际管理和控制发行人.
2019年3月17日,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后,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表决权的比例上升为64.
7126%,进一步强化了其对发行人的控制能力.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轮问询函》'1.
关于特别表决权'"之"(三)说明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的时间间隔,以及在此期间公司与优刻得(开曼)层面表决权具体安排及实际运行情况"所回复,在发行人最近2年内,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在历届股东会/股东大会中均表决一致,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三人具体管理发行人并共同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最近2年内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共同持有发行人表决权比例最高,且在表决权的行使上保持一致.
发行人持续且稳定地由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共同进行控制,发行人最近2年内控制权稳定,实际控制人未发生重大变更.
8-3-18(五)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一致行动协议安排与特别表决权安排是否挂钩,若三人解除一致行动安排是否会导致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改变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季昕华、莫显峰、华琨作为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其三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安排与发行人设置的特别表决权安排相挂钩,具有关联性,具体如下:季昕华、莫显峰、华琨三人已于2018年5月11日和2019年3月2日分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就一致行动协议安排的运行机制、纠纷解决、违约责任及有效期间作出约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自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后,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亦根据上交所于2019年3月1日公布的《上市规则》及证监会于2019年4月17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就公司特别表决权制度安排是否需要与一致行动协议安排挂钩展开讨论.
后经三人协商讨论,为进一步保证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确保发行人业务运营正常,三人另于2019年5月1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对《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一进行如下调整:1、补充协议二第1条将《一致行动协议》第8条及补充协议一第1条"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优刻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月届满之日止,各方均不得退出一致行动或者解除本协议.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方可解除"进一步修订为"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优刻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月届满之日止,各方均不得退出一致行动或者解除本协议.
前述期限届满后,除各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为避免疑义,前述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或两方)擅自解除或退出本协议,若该方届时持有优刻得的股份具有特别表决权安排,则该方应当(且协议其他方亦应当促使其实现)通过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如辞去董事)终止该等特别表决权安排,使其所持优刻得股份转换为普通股.
"2、补充协议二新增一条作为《一致行动协议》第9条,约定"前述期限届满后,三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解除之后,若任何一方出现科创板上市规则8-3-19或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股份授予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情形,该方所持优刻得股份所具有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将予以终止,并转换为普通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三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安排与发行人设置的特别表决权安排相挂钩:1)自《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优刻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月届满之日止,各方均不得退出一致行动或者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2)自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月届满之后,若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退出一致行动协议,该方除需要根据《一致行动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之外,亦有义务通过届时合法的途径终止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上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并使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转换为普通股;3)自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月届满之后,若三方合意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且任何一方出现科创板上市规则或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股份授予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情形,则该方所持发行人股份所具有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将予以终止,并转换为普通股.
(六)结合公司发行前后三人的具体表决权比例,说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程度,对中小股东权益可能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1、本次发行前后季昕华、莫显峰、华琨三人的表决权比例(1)本次发行前季昕华、莫显峰、华琨三人表决权情况本次发行前,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26.
8347%的股份,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持有发行人64.
7126%的表决权,具体如下: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股权比例(%)表决权数量(票)表决权比例(%)1季昕华50,831,17313.
9633254,155,86533.
67262莫显峰23,428,5366.
4357117,142,68015.
52003华琨23,428,5366.
4357117,142,68015.
52004其他现有股东266,343,91973.
1653266,343,91935.
28745公众股东8-3-20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股权比例(%)表决权数量(票)表决权比例(%)合计:364,032,164100.
0000754,785,144100.
0000(2)本次发行后季昕华、莫显峰、华琨三人表决权情况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2,140万股,发行后的表决权情况(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如下表所示(不考虑发行人现有股东参与认购的情况,下同):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股权比例(%)表决权数量(票)表决权比例(%)1季昕华50,831,17310.
4713254,155,86529.
00712莫显峰23,428,5364.
8263117,142,68013.
36963华琨23,428,5364.
8263117,142,68013.
36964其他现有股东266,343,91954.
8674266,343,91930.
39825公众股东121,400,00025.
0087121,400,00013.
8555合计:485,432,164100.
0000876,185,144100.
0000基于上述,按照本次可能发行的最多股数(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计算,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合计持有发行人20.
1239%的股份及55.
7463%的表决权.
若在本次发行中,按照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后,发行人发行后的股本及表决权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股权比例(%)表决权数量(票)表决权比例(%)1季昕华50,831,17310.
0928254,155,86528.
41652莫显峰23,428,5364.
6518117,142,68013.
09743华琨23,428,5364.
6518117,142,68013.
09744其他现有股东266,343,91952.
8835266,343,91929.
77925公众股东139,610,00027.
7201139,610,00015.
60958-3-21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股权比例(%)表决权数量(票)表决权比例(%)合计:503,642,164100.
0000894,395,144100.
0000基于上述,按照本次可能发行的最多股数(含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计算,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19.
3964%的股份及54.
6113%的表决权.
2、公司发行上市前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程度,对中小股东权益可能的具体影响(1)公司发行上市前后,其他股东对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程度①其他股东在实际控制人可行使特别表决权的决议事项中的表决权情况综合上述股本及表决权分布,针对实际控制人可行使特别表决权的决议事项,公司发行上市前,其他股东拥有35.
2874%表决权;公司发行上市后,在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影响的情况下,则其他股东拥有44.
2537%表决权;在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的情况下,则其他股东拥有45.
3887%表决权.
在此情况下:(a)针对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审议的议案,其他股东能够对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审议的议案施加与其持有表决权比例相适应的影响;(b)针对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的议案,若其他股东达成一致,可以否决控股股东的表决: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其他变更公司形式;3)章程的修改;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5)股权激励计划;6)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②其他股东在实际控制人法定不可行使特别表决权的决议事项中的表决权情况8-3-22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及《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就下述事宜的议案进行表决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即均可投一票: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2)改变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3)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的独立董事;4)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本次发行上市前,其他股东就前述事项合计享有73.
17%表决权;公司发行上市后,在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影响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就前述事项合计享有79.
88%表决权;在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的情况下,则其他股东拥有80.
6036%表决权.
其他股东能够对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施加与其持有股份比例相适应的重大影响.
(2)公司发行上市前后,对中小股东权益可能的具体影响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及《公司章程(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结合上述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与其持有的公司表决权比例无关,因此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并发行上市对中小股东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不存在不利影响.
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股东大会提案权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及《公司章程(草案)》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8-3-23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结合上述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股东大会的提案权,与其持有的公司表决权比例无关,因此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并发行上市对中小股东的提案权不存在不利影响.
3、公司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材料,发行人已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完善公司治理,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发行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如下:(1)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分红权益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分红权益,公司已于首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发行人设置独立董事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设置了3名独立董事,并建立了《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了独立董事包括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就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判断等特殊职权,并规定其有权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从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董事由连续180日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8-3-24决议.
(4)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及《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5)发行人设置监事会,其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五十三条,在公司存在A类股份的情况下,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A类股份的股东及其持有的A类股份是否符合章程、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若干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6)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召开了首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就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程序、信息披露的媒体、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保密措施、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7)拓展投资者沟通渠道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前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基于上述,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在本次发行前持有64.
7126%的表决权,发行后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持有表决权的比例在54.
61%至55.
75%区间内.
发行人其他股东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的议案施加与其持有表决权比例相适应的影响.
公司发行上市前后,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比例对中小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提出提案的8-3-25权利不存在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通过一系列配套制度,设置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具体措施.
(七)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等程序及进展情况1、发行人章程修改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现行《公司章程》及其说明,为设置特别表决权,发行人仅对公司章程中涉及表决权的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不涉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的公司登记事项.
因此,发行人应当将现行《公司章程》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发行人已完成工商备案登记手续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17日出具的《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核准号:00000001201905170013),发行人已就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且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审核规则》及证监会及上交所就科创板发布的其他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并不以工商备案为前置生效条件.
发行人已于首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后的的议案》及增加特别表决权内容的《公司章程》,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已有效设置了特别表决权,并对发行人及其股东均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并不以完成工商备案手续为其生效要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置了特别表决权的《公司章程》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且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就反映特别表决权内容的《公司章程》予以了备案.
8-3-26(八)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对以下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特别表决权设置时间、发行前后的具体表决权比例,特别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对中小股东权益可能的具体影响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发行人特殊公司治理结构"修改及补充披露了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特别表决权设置时间、发行前后的具体表决权比例,特别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对中小股东权益可能的具体影响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等内容.
二、《第二轮问询函》"2.
关于股东人数"根据回复材料,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经穿透核查去重后共计173名主体.
嘉兴云服、嘉兴云信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西藏云显的2名有限合伙人;嘉兴云服共有44名自然人合伙人,嘉兴云信共有47名自然人合伙人.
请发行人结合嘉兴云服、嘉兴云信的合伙人构成及数量,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其他非自然人股东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取得发行人部分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
gsxt.
gov.
cn/)、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
amac.
org.
cn/)以及基金业协会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http://gs.
amac.
org.
cn/amac-infodisc/res/pof/fund/index.
html)进行查询,取得了发行人的相关说明,并就下述问题予以回复.
(一)员工持股平台穿透、去重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包括西藏云显、西藏云华、西藏云能、堆龙云巨、堆龙云优以及西藏云显的有限合伙人嘉兴云服及嘉兴8-3-27云信,对于前述所有员工持股平台完全穿透至自然人后的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持有合伙份额数量、持有合伙份额比例、在职情况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五、《问询函》'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5'"中作出了详细披露.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重点依据员工贡献、服务年限、职务等因素确定历次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同一名员工可多次取得公司授予的持股份额.
由于入股价格差异及为方便公司管理考虑,部分员工多次取得份额时,在不同员工持股平台出资或受让合伙份额,导致一人同时是多个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
因此,在合并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时,需将员工持股平台全部穿透至自然人后去除重复的员工.
根据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及本所律师穿透核查、去重,各员工持股平台自然人合伙人个数如下:序号员工持股平台穿透后自然人合伙人个数(个)穿透去重后计入发行人股东人数(名)1西藏云显(不包括嘉兴云信、嘉兴云服)30272嘉兴云服44433嘉兴云信47404西藏云华27125西藏云能2456堆龙云巨36137堆龙云优194合计:144注:144名股东中不包含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季昕华、莫显峰、华琨.
(二)除员工持股平台外,其他非自然人股东穿透、去重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自然人股东5名,非自然人股东24名.
非自然人股东中,除员工持股平台外,其他19名非自然人股东如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则计入发行人股东人数1名;若非已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则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最终穿透数量情况(并去除重复,如有)计入发行人股东人数.
8-3-2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除员工持股平台外的其他非自然人股东穿透、去重后,股东人数如下:序号机构股东名称是否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穿透后主体个数(个)穿透去重后计入发行人股东人数(名)1君联博珩已备案112元禾优云已备案113甲子拾号已备案114中移资本未备案115嘉兴优亮已备案116嘉兴华亮已备案117嘉兴继朴未备案338上海光垒未备案229嘉兴继实未备案2210嘉兴全美未备案5511嘉兴同美未备案20(穿透去重后,对于发行人无新增股东)12嘉兴佳朴未备案20(穿透去重后,对于发行人无新增股东)13北京光信已备案1114华泰瑞麟已备案1115华晟领飞已备案1116上海红柳未备案4417嘉兴优信未备案7218中移创新已备案1119同心共济已备案11合计:29(三)穿透、去重后的发行人股东人数经上述穿透、去重后,发行人股东合计为:员工持股平台权益持有人144名、员工持股平台外的其他非自然人股东29名及自然人股东5名,共计178名.
8-3-29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穿透核查后的股东共计178名,不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三、《第二轮问询函》"16.
关于其他问题"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等股东与其他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的解除过程,是否彻底解除,是否为附条件的终止,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并提供上述对赌协议、终止协议、相关对赌方的书面确认等文件;(2)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1)(2)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及其终止协议、发行人股东关于不存在正在履行中的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的承诺函,取得了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关联方调查表及发行人的相关说明,核查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
court.
gov.
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
court.
gov.
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xgk.
court.
gov.
cn/)并就下述问题予以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等股东与其他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的解除过程,是否彻底解除,是否为附条件的终止,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并提供上述对赌协议、终止协议、相关对赌方的书面确认等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等股东与其他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已彻底解除,不存在附条件的终止,不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具体如下:1、对赌协议的解除过程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报告期内签署的对赌协议的解除过程具体如下:8-3-30序号签署时间协议名称协议签署方协议效力12016年5月3日《关于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优刻得有限、季昕华、莫显峰、华琨、西藏云显、西藏云华、西藏云能、堆龙云巨、堆龙云优、陆一舟、孟卫华、嘉兴华亮、嘉兴优亮、西藏继朴、华泰瑞麟、北京光信、嘉兴优信、上海红柳、君联博珩、华晟领飞、上海光垒、嘉兴同美因2017年3月16日《关于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生效而失效.
该协议"14.
5完整协议"约定:本协议规定了各方就本协议所预期交易达成的全部谅解和协议,并取代各方在签署日之前就本协议所拟议之交易所达成的所有书面及口头协议和承诺.
各方在此确认,嘉兴华亮、嘉兴优亮、西藏继朴、华泰瑞麟、北京光信、嘉兴优信、上海红柳、君联博珩、华晟领飞、上海光垒、嘉兴同美(合称"原投资人")分别与优刻得有限、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方(如适用)签署的股东协议在本协议生效后即行失效,就前述文件任一方无权向任何其他相关方主张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责任.
22017年3月16日《关于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优刻得有限、季昕华、莫显峰、华琨、西藏云显、西藏云华、西藏云能、堆龙云巨、堆龙云优、陆一舟、孟卫华、嘉兴华亮、嘉兴优亮、西藏继朴、华泰瑞麟、北京光信、嘉兴优信、上海红柳、君联博珩、华晟领飞、上海光垒、嘉兴同美、苏州元禾因2017年5月27日《关于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生效而失效.
该协议"14.
5完整协议"约定:本协议规定了各方就本协议所预期交易达成的全部谅解和协议,并取代各方在签署日之前就本协议所拟议之交易所达成的所有书面及口头协议和承诺.
各方在此确认,苏州元禾、原投资人分别与优刻得有限、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方(如适用)签署的股东协议在本协议生效后即行失效,就前述文件任一方无权向任何其他相关方主张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责任.
32017年5月27日《关于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优刻得有限、季昕华、莫显峰、华琨、西藏云显、西藏云华、西藏云能、堆龙云巨、堆龙云优、陆一舟、孟卫华、嘉兴华亮、嘉兴优亮、西藏继朴、华泰瑞麟、北京光信、嘉兴优信、上海红柳、君联博珩、因2018年5月24日《关于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生效而失效.
该协议"14.
6完整协议"约定:本协议规定了各方就本协议拟议事宜达成的全部谅解和协议,并取代各方在签署日之前就本协议拟议事宜所共同达成的所有书面及口头协议和承诺(各方于2017年5月27日签8-3-31序号签署时间协议名称协议签署方协议效力华晟领飞、上海光垒、嘉兴同美、苏州元禾、甲子拾号署的《关于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及其后相关投资人与公司签署的《加入协议》).
各方在此确认,苏州元禾、甲子拾号、嘉兴华亮、嘉兴优亮、嘉兴继朴、嘉兴全美、嘉兴继实、嘉兴佳朴、华泰瑞麟、北京光信、嘉兴优信、上海红柳、君联博珩、华晟领飞、上海光垒、嘉兴同美共同与优刻得有限、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方(如适用)签署的《股东协议》在本协议生效后即行失效,就前述文件任一方无权向任何其他相关方主张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责任.
42018年5月24日《关于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股东协议》")优刻得有限、季昕华、莫显峰、华琨、西藏云显、西藏云华、西藏云能、堆龙云巨、堆龙云优、陆一舟、孟卫华、嘉兴华亮、嘉兴优亮、嘉兴继朴、嘉兴全美、嘉兴继实、嘉兴佳朴、华泰瑞麟、北京光信、嘉兴优信、上海红柳、君联博珩、华晟领飞、上海光垒、嘉兴同美、苏州元禾、甲子拾号、中移资本因2019年3月16日签署的《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特殊权利之终止协议》("《终止协议》")而失效.
注52018年8月15日《中移创新产业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及本合作协议之主体之投资合作协议书》优刻得有限、季昕华、莫显峰、华琨、西藏云显、西藏云华、西藏云能、堆龙云巨、堆龙云优、陆一舟、孟卫华、嘉兴华亮、嘉兴优亮、嘉兴继朴、嘉兴全美、嘉兴继实、嘉兴佳朴、华泰瑞麟、北京光信、嘉兴优信、上海红柳、君联博珩、华晟领飞、上海光垒、嘉兴同美、苏州元禾、甲子拾号、中移资本、中移创新8-3-32序号签署时间协议名称协议签署方协议效力("《合作协议书》")注:因同心共济不是《股东协议》、《合作协议书》合同主体,也未与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另行约定特殊权利条款,因此《终止协议》的合同主体为除同心共济以外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对赌协议已彻底解除,不存在附条件的终止,不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终止协议》,《股东协议》、《合作协议书》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即2019年3月16日)终止,不再对季昕华、莫显峰、华琨、西藏云能、西藏云显、西藏云华、堆龙云巨、堆龙云优、孟卫华、陆一舟、嘉兴华亮、华泰瑞麟、嘉兴佳朴、嘉兴继实、嘉兴全美、君联博珩、北京光信、华晟领飞、上海光垒、嘉兴同美、嘉兴优信、上海红柳、苏州元禾、嘉兴优亮、甲子拾号、中移资本、中移创新、嘉兴继朴及发行人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或约束力;截至《终止协议》签署日(即2019年3月16日),各方在《股东协议》及《合作协议书》项下不存在任何现有或潜在纠纷/争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嘉兴华亮、华泰瑞麟、嘉兴佳朴、嘉兴继实、嘉兴全美、君联博珩、北京光信、华晟领飞、上海光垒、嘉兴同美、嘉兴优信、上海红柳、苏州元禾、甲子拾号、嘉兴优亮、中移资本、同心共济、嘉兴继朴及中移创新出具的《承诺函》,截至2019年3月31日,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不存在正在履行中的对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条款、估值调整条款以及其他对赌条款、股权回购条款、一票否决权条款、反稀释条款、拖售/跟售权条款、分红比例限制条款、优先清算条款等一系列超出《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法定基本权利之上的各种特殊权利的条款)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等股东与其他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已由《终止协议》彻底解除,不存在附条件的终止,不存在其他替代性的利益安排.
3、提供上述对赌协议、终止协议、相关对赌方的书面确认等文件8-3-33附随《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发行人已提供2016年5月3日签署的《关于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2017年3月16日签署的《关于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2017年5月27日签署的《关于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2018年5月24日签署的《关于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2018年8月15日签署的《中移创新产业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及本合作协议之主体之投资合作协议书》及2019年3月16日签署的《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特殊权利之终止协议》.
同时,发行人已提供除不涉及对赌协议的5名自然人股东、5家员工持股平台股东以外的合计19家机构投资人股东嘉兴华亮、华泰瑞麟、嘉兴佳朴、嘉兴继实、嘉兴全美、君联博珩、北京光信、华晟领飞、上海光垒、嘉兴同美、嘉兴优信、上海红柳、苏州元禾、甲子拾号、嘉兴优亮、中移资本、同心共济、嘉兴继朴及中移创新出具的《承诺函》.
其中,虽然同心共济未曾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约定过对赌等特殊权利,也不是上述各股东协议的签约主体,但其与其他机构投资人股东一并出具了《承诺函》.
(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1、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的情形(1)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曾任职情况根据相关人员关联方的调查表,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情况如下:序号姓名在发行人处任职曾任职单位任职时间1.
季昕华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首深圳红军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究员2000.
07-2002.
018-3-34序号姓名在发行人处任职曾任职单位任职时间席执行官兼总裁、核心技术人员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信息安全部经理2002.
01-2004.
11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安全中心副总经理2004.
11-2009.
05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盛大云总经理2009.
06-2011.
112.
莫显峰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首席技术官、核心技术人员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部程序员2000.
08-2001.
03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信事业部研发经理2001.
03-2003.
0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高级研发工程师2003.
04-2005.
07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架构平台部技术总监2005.
08-2011.
123.
华琨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首席运营官中远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2001.
07-2005.
01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互联网运营部运维总监、云平台部运营总监2005.
02-2012.
014.
桂水发董事、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上海财经大学助教1989.
07-1993.
12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发展部副总监、总监1994.
01-2001.
0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01.
10-2011.
12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10-2012.
04乐成集团有限公司总裁2012.
04-2017.
08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
09-2018.
055.
杨镭董事、核心技术人员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盛大在线账号、计费、网站等系统的运维、研发工作2006.
10-2011.
106.
JINWenji董事SynopsysInc.
公司EngineerandProjectLead1997.
08-2002.
08CelestryDesignSystem(privatelyheld)公司Manager2002.
08-2003.
04SynopsysInc.
上海分公司SeniorManager2003.
04-2006.
12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7.
01至今7.
黄澄清独立董事曾在北京无线通信局微波载波站、邮电部电信总局无线处、邮电部办公厅秘书处、中国工程院办公厅文秘处、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服务质量监督处、工业和8-3-35序号姓名在发行人处任职曾任职单位任职时间信息化部等单位担任职务8.
何宝宏独立董事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1999.
07至今9.
林萍独立董事曾任职于上海化工局、上海开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实业联合(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先进集团、国泰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医药集团、WIDERWILLINTERNATIONALLIMITED、上海市浦东新区国资委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工作管理中心10.
CHENXiaojian副总裁复旦大学计算机系网络实验室任教1995.
07-1995.
09日本庆应大学访问学者1997.
09-1998.
09日本数理技研株式会社担任研发工程师1998.
09-1999.
02美国OpenCon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1999.
02-1999.
11美国思科网络公司担任研发经理1999.
11-2008.
05美国威睿软件公司担任研发经理2008.
05-2010.
01在腾讯先后担任网络平台部和云平台部助理总经理2010.
01-2015.
0211.
张居衍副总裁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经济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
08-2013.
06阿里巴巴集团资深专家2014.
09-2016.
0512.
贺祥龙副总裁中石油集团江汉测井研究所工程师1998.
07-1999.
09深圳达实智能有限公司工程师1999.
12-2005.
07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监2005.
07-2014.
12(2)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有关履行竞业禁止及保密义务的情况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关联方调查表,上述12人中,JINWenji是投资人提名的董事,黄澄清、何宝宏、林萍是公司独立董事,均未与发行人建立劳动关系,均不参与发行人技术研发、业务运营、日常管理,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其余8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情况如下:季昕华、莫显峰、华琨、桂水发、杨镭、张居衍、贺祥龙及CHENXiaojian均已说明:"本人与发行人具有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不存在任何违反与曾任职8-3-36单位签署的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的情形.
本人未领取过曾任职单位的竞业禁止补偿金.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自2012年3月设立以来,始终提供中立第三方云计算服务.
根据发行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在任职发行人前,尽管杨镭及贺祥龙在计算机及信息技术行业从业多年,但主要从业经历是网络运维、互联网架构等相关工作,未从事云计算行业;桂水发从事行业与云计算显著无关;张居衍曾任职阿里巴巴,但其工作内容与云计算并无直接关联.
相关人员的计算机及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与云计算行业具有区别.
根据关联方调查表,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及杨镭自其从上家企业离职均超过7年,CHENXiaojian及贺祥龙自其从上家企业离职均超过4年,张居衍自其从上家企业离职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其至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鉴于季昕华、莫显峰、华琨、杨镭、CHENXiaojian、贺祥龙及张居衍自其上家企业离职均超过2年,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其竞业禁止期限已届满.
发行人、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在业界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
court.
gov.
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
court.
gov.
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xgk.
court.
gov.
cn/)的核查,自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共同于2012年3月创立优刻得有限以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与任何主体就竞业禁止、保密等相关事项产生任何争议、纠纷,亦未进行任何有关竞业禁止、保密的诉讼或仲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的情形.
2、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8-3-37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51项,已持有证书的专利7项,已获得授予通知但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专利申请9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0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均系发行人自主设计并注册、原始取得,其专用权合法有效,不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发行人已取得的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均为发行人员工在发行人工作期间从事相关职务而形成,并由发行人自主申报、原始取得,其权属合法有效.
同时,发行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员工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开发、设计、改良、生产成果全部归属于发行人,因此而获得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亦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此外,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
court.
gov.
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
court.
gov.
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xgk.
court.
gov.
cn/)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或诉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报告期内发行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等股东与其他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已由《终止协议》彻底解除,不存在附条件的终止,不存在其他替代性的利益安排;(2)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的情形,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8-3-3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肖微经办律师:王毅经办律师:蒋文俊经办律师:尚世鸣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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