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2021年版)

如何免费建立网站  时间:2021-05-03  阅读:()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目录(铜府办)1.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2.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14)3.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7)4.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45)5.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51)6.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8)7.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69)8.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77)9.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铜梁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89)1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91)11.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的通知(93)12.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00)13.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09)14.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平基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14)15.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18)16.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25)17.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133)18.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140)19.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3)20.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1)21.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56)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铜府办〔2019〕6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铜梁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0日铜梁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5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7号)、《铜梁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废弃农膜是指废弃农用地膜(含烟草种植用膜)和农用棚膜,以及种子、肥料、饲料塑料包装袋,聚乙烯育秧盆、营养杯、聚乙烯滴灌管、水带等.
第四条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五条当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任务,以市级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量为准.
第六条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各镇街应当加强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第七条区供销联社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各镇街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区供销联社负责指导各镇街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及加工利用,加强农膜应用和残留污染基础数据统计,对各镇街及回收网点下达回收利用年度目标任务,督促、收集、报送、通报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对回收利用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和绩效评估,加强区级有关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等.

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引导农户(含烟农)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膜,并及时捡拾交售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严禁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
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加大农膜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用地膜和棚膜,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废弃农膜利用加工企业建设.
区财政局负责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预算,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配合区供销联社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各镇街按照辖区负责制的原则,通过村组干部会、群众大会、院坝会等形式,采取挂图、视频、科普读物,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村入户对废弃农膜污染危害进行深入宣传,提高公众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引导、督促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及时捡拾交售废弃农膜,严禁随意丢弃、掩埋或焚烧;推广加厚和可降解地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浓厚氛围.

第二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第九条建立"村、镇街回收转运—区集中分拣贮运—区域性加工"模式,构建销售、回收、利用、推广为一体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到2020年实现全区废弃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
第十条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贮运中心布局,应与镇街基层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庄稼医院、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场镇街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相结合.
2019年建成1个区级贮运中心,2020年实现每个赶集场镇街至少设有1个回收点(站).

第十一条废弃农膜回收采取现金收购、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方式.
做到明码标价,回收标准制度上墙,开收据建台账,店面整洁、堆放规范、及时转运.
第十二条各镇街、村(涉农社区)落实专人督导废弃农膜回收工作.
村(涉农社区)督导员与镇街签订包片回收责任书,经考核合格的村(涉农社区),按每村每年1200元的标准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安排村(涉农社区)督导员时,应首先安排能够胜任工作的贫困户或村保洁员.

第十三条本着节约运输费用和价格优先原则,废弃农膜利用加工采取就近按区域集中加工.
鼓励新建加工企业,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回收加工企业由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公平竞争选择确定,并报市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十五条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区内具备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在本区域内有较为完善的回收网络;(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四)具备与回收规模相适应的分拣贮运能力;(五)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区内具备合法塑料加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取得本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资质;(三)具有完善的生产、安全、仓储管理制度;(四)年加工能力至少能满足我区的回收量;(五)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回收加工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诚信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账务处理规范;(二)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制定回收加工细化实施方案;(三)公平交易,不得故意压低收购价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四)按时报送进度和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五)建立健全回收加工档案资料和佐证材料,保存期不低于5年;(六)积极配合验收,主动提供相关台账单据、证明材料等.
第十八条回收加工企业与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签订回收加工协议,约定年度目标任务量、推进进度、验收、资金补助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行台账管理和月报制度、季通报制度.
回收企业于每月20日前向区供销联社报送进度报表,区供销联社汇总后于当月22日前报市供销合作社;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供销联社向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和各镇街通报全区进度情况.

第二十条建立区、镇街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责任制、市场交易结算制、回收加工可溯源制等,促进回收利用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各镇街要组织不定期检查,区供销联社每季度会同区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
第二十二条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及时捡拾交售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作为安排农业项目资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废弃农膜回收加工企业依法纳入"信用重庆"体系.
规范回收交易结算程序,防止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和回收区外废弃农膜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加强农用地膜应用和残留污染的基础数据管理,建立地膜污染监测网络,开展地膜残留调查和回收利用率测算,构建底数清楚、可溯源的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
第四章资金政策支持第二十五条市级财政资金主要补助回收企业回收网点、贮运中心建设,劳务、运输,加工企业环保排放(技改)、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区级财政资金主要补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宣传培训和推广加厚、可降解地膜,及村(涉农社区)督导员等费用;镇街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宣传、村(涉农社区)督导员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有关规定用好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区级财政资金补助金额由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纳入循环经济规划,由区级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支持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弃农膜再利用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规范、效果显著的镇街,在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回收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供销联社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回收资格、扣减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废弃农膜和故意压低收购价格的;(二)台账、账务档案、佐证材料不健全的;(三)伪造台账报送虚假数据,与事实不符的;(四)回收加工区外废弃农膜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五)恶意串通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负责废弃农膜财政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责.
具体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铜府办〔2019〕1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铜梁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5日铜梁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44号)和《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渝残联发〔2018〕111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确保到2025年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及条件第三条康复救助对象(一)0-6岁(不满7周岁,年龄计算以开始康复服务时间为准),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已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不满17岁的语前聋患者及不满18岁的语后聋患者可接受人工耳蜗植入及康复训练一次性救助.
(三)针对手术适应症,不满17岁的肢体残疾儿童可接受矫治手术康复救助.
第四条康复救助条件(一)重庆市铜梁区户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
(二)诊断明确(具备相关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三章康复救助内容、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第五条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及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基本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服务.

(一)手术1.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为听力损失重度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经专家组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2000元/人,包括术前检查(复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含开机).

2.
矫治手术.
为先天性关节畸型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包括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矫形器适配费.

(二)辅助器具适配1.
视力残疾儿童.
免费适配盲杖、助视器等辅助器具.
2.
肢体残疾儿童.
经评估需适配假肢、矫形器的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踝足矫形器、矫形鞋,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年;适配大(小)腿假肢、膝踝足矫形器、脊柱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年;免费适配儿童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假肢、矫形器补助费用,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
3.
听力残疾儿童.
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
为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经评估符合佩戴助听器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一次性免费提供2台全数字助听器,同时一次性补助助听器适配、耳模制作、电池购置、一年内调试服务费,补助标准为1200元/人.

(三)基本康复训练1.
视力残疾儿童.
为低视力儿童提供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8次,每次至少2小时,补助标准1000元/人年.
为盲童提供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8次,每次至少2小时,补助标准1000元/人年.

2.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等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内容包括集体课、小组课和个训课,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参照《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康复机构服务规范》等有关要求执行,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天不少于3小时,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

康复训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康复档案、培训教材等,其中康复训练经费应达到补助经费70%及以上.
第六条对在市、区(县)定点康复机构参加基本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给予生活、交通等补助,补助标准为400元/人/月,每年不超过10个月.
其中视力残疾儿童技能及行走训练一次性生活、交通等补助为500元/人/年.

第四章康复救助流程第七条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向区残联提出申请.
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二)审核.
由区残联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区残联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根据《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级评估实施方案(试行)》(渝残联发〔2018〕31号)等文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定点康复机构,核定补助标准并签字、盖章确认.
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残疾儿童监护人反馈.

(三)救助.
受助残疾儿童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
定点康复机构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署康复救助协议或告知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定点康复机构按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关档案资料.

(四)结算.
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费用,由定点康复机构向区残联提交《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等相关资料,经区残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下达资金.
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的,应先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医疗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高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八条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自愿、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
经区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也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费用结算所需资料,参照本市定点康复机构结算所需资料.

第五章定点康复机构认定第九条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矫治手术定点医院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区残联可协助相关机构申报,由市残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根据中国残联制定的《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准入标准》和《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项目定点医院准入标准》确定.

第十条听力、言语、脑瘫、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及辅助器具适配机构,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区残联可协助相关机构申报,由市残联根据重庆市地方标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级划分要求(DB50/T731—2016)》和《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级评估实施方案(试行)》(渝残联发〔2018〕31号)予以确定.
听力残疾儿童助听器验配机构,由市残联根据中国残联制定的《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标准》确定.
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由区残联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在有服务能力的机构中确定.

第六章康复救助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残联具体负责,区级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协同推进残疾儿童救助工作.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区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
第十三条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培育和监管力度,积极推进教育、医疗、民办非企业等各类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涉及机构安全、消防、财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明确责任落实区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配合做好残疾儿童筛查、康复需求统计工作,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康复需求、康复救助情况,及时将需求和救助情况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等数据库,建立完善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到"一人一档".
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残联上报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

区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做好兜底保障和费用结算工作;会同区审计局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加强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转介、效果评估、残疾预防、康复知识宣传工作.
区民政局要做好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救助,解决好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协调社会力量捐助残疾儿童康复;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区医保局要做好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城乡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区教委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教育康复的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养.
区扶贫办要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健康扶贫和教育扶贫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兜底保障力度.
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康复机构涉企信息的归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依法对归集到的可公示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加大宣传力度.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媒介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
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七章经费保障第十六条区残联要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做好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区财政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做好兜底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区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之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1.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2.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3.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汇总表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年度)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残疾人证号(持证必填)残疾类别视力言语(听力肢体智力精神(孤独症)(多重残疾可多选)残疾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未定级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联系电话家庭经济状况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户口类别农业户非农业户享受医疗保险情况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享受其他保险(无医疗保险康复救助项目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矫治手术辅助器具:助视器假肢、矫形器儿童轮椅、助行器等人工耳蜗助听器基本康复训练:视觉技能训练(定向行走训练听力语言训练脑瘫康复训练智力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4、其他:定点康复机构补贴方式免费定额补助(金额:)残疾人或监护人申请申请人:年月日区残联审批意见审核人:盖章年月日区残联联系人:联系电话:填表说明:1.
此表一式两份,由区残联审批,区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各留存一份.
2.
"康复救助项目"栏由区残联依据诊断证明和救助内容填写.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年度)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残疾人证号(持证必填)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联系电话康复救助项目康复救助起止时间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情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元(大病保险:元(医疗救助:元(其他救助:元合计:元申请结算金额元总金额元残疾儿童监护人签字:年月日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
康复救助项目按本细则确定康复救助项目填写;2.
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经费只填写在定点康复机构产生的与康复救助项目相同的费用,同时需附报销凭据;3.
总金额为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产生的合计费用;4.
总金额与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经费之差高于康复救助标准,申请结算金额按核定标准填写;总金额与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经费之差低于康复救助标准,申请结算金额据实填写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汇总表(年度)县(自治县)残联(盖章)负责人签字:序号受助儿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受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名称受助起止时间监护人姓名与儿童关系联系电话备注:受助项目按本实施细则救助项目填写.
填表人:填表时间: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18〕4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铜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0日重庆市铜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和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铜梁区行政区域内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除外).
国家、市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以上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基)金;(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四)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五)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七)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
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委为本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和督促实施.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和审计.
区财政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审查.
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无资金来源不得批准立项,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概算建设的原则;(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再设计,先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四)施工工程无预算评审不得招标、不得开工建设的原则;(五)坚持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六)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投资计划第八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总量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平衡安排到具体项目,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
各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续建、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情况;(三)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应当达到初可研深度,对项目建设的依据、必要性、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及主要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建设工期等进行初步论证.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提条件,对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不得审批,区财政局不得安排和拨付资金,项目业主单位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项目资金投入.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执行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铜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事项包括:(一)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批复;(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四)项目总投资概算批复;(五)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七)项目预算评审;(八)项目招标方案(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等是审批政府投资项目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单位应在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开展审批业务(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的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审批,应首先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报材料包括:(一)项目业主单位审批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申请文件;(二)项目建议书文本或项目实施方案(点多、面广、单体资金量小的农林水项目);(三)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或资金计划文件).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审批前应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区级资金或镇街自有资金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议书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镇街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用地审批.
项目用地审批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铜府办〔2017〕7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市政基础设施及道路项目总投1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涉及桥梁、房屋建筑、生态环保内容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复.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业主单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文件;(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三)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四)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证;(五)政府融资项目应编制的融资建设方案;(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七)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较大规模拆迁、移民安置等直接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在项目建设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环节推行公示制度,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审批.
市政基础设施及道路项目总投1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涉及桥梁、房屋建筑、生态环保内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市政基础设施及道路项目总投1000万元以下,其他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桥梁、房屋建筑、生态环保内容的项目或点多、面广、单体资金量小的农林水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审批后,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概算审批.
市政基础设施及道路项目总投1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涉及桥梁、房屋建筑、生态环保内容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概算书,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市政基础设施及道路项目总投1000万元以下,其他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桥梁、房屋建筑、生态环保内容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编制概算书,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复.
报批总投资概算需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业主单位审批概算申请文件;(二)初步设计批复(应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三)概算书.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总投资概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做出以下变更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变更项目法人;(二)变更招标方案;(三)变更建设地点;(四)建设规模有较大调整;(五)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和功能;(六)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更或按照国家、行业规定构成重大设计变更.
出现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情形且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投资概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
总投资概算审批后,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且设计规模、标准不得超过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预算评审.
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标段划分情况分别编制单项预算.
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出具预算评审报告;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预算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作为工程招标及发包依据.
预算不得超过同口径概算.

同一项目的预算评审与概算评审不得委托同一咨询机构.
第二十三条为体现精减、高效原则,凡下列情形的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一)经批准的规划范围内的小型农林水利项目,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含概算).
实施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编制,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二)对单个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小型的财政"一事一议"项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城镇基础建设项目,立项和概算可合并审批;(三)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进行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审批,项目投资以财政决算或决算审计为准,工程技术方案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四)其他需要简化审批程序的特殊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须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执行;(五)按照本办法规定需报政府审定的项目,若已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以专题会议决定为准;(六)土地平场项目可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项目审批后应当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项目审批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党政工团妇、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等机关的业务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可按规定实行代理制.
第四章项目招标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业主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一并办理,并及时将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应按项目行业分类,报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国土房管、市政园林、水利、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公告经区发展改革委签章后,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依法招标.
房屋、市政、园林、土地整治、小型水利等领域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在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随机抽选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由其承建项目(供货或提供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上述标准之一,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招标.
国家、市级关于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的,投资人的选择按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需改变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
其中,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政府同意,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区政府同意.

第二十九条预算评审是确定项目招标最高限价的依据,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审批的同口径概算.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在完成招标,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环评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并将施工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因规划调整、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施工环境变化、业主新要求等原因,需原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调整的,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一)负变更无论涉及资金大小,均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召集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会审形成意见,并由项目业主单位审定.
(二)正变更1.
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召集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以及跟踪审计单位会审形成意见,并由项目业主单位审定;2.
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召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及各参建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会审形成意见后,逐级报批,最后由区政府审定;3.
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召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及各参建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会审形成意见后,逐级报批,最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因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经项目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业主单位应庚即按上述程序补充完善报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因设计变更、政策调整、超出合同约定价格上涨等引起项目投资概算增加的,按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概算.

第三十六条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推进情况.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竣工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工程项目的审计、决算和资金拨付第三十八条建立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等领域重点建设项目必审制度,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均应纳入审计范围.
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竣工决(结)算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区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库中抽取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审核结构报区审计机关备案,并由审计部门进行抽审,由项目业主单位按审计(抽审)结果报财政部门办理工程决算批复.
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竣工决(结)算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事后审计难度大、关系国计民生,需进行跟踪审计的重大建设项目,报区政府同意后,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经竣工结算审计(评审)后,凡符合转增固定资产条件的,1个月内必须报财政部门批准竣工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结果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财政部门批准的竣工决算(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决算)结果作为直接转固的依据.

第四十条结算、决算审计(评审)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资金拨付.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涉及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凭批准的有关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认真核定工程量进度,严格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和核准的工程量进度支付工程款,不得弄虚作假、提前支付,不得违背合同、超工程进度支付,更不得超合同金额支付.
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因素增加的工程投资,必须经竣工结算审计(评审)后再按审计(评审)报告支付,不得提前支付.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当依法接受区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实施稽察.
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
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四十四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信息,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项目业主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三)故意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四)未依法实行招标的;(五)未依法签订合同的;(六)违背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的;(七)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八)未按规定时间报送项目推进情况的;(九)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十)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十一)超付工程款的;(十二)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的;(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二)违规下达或擅自批准政府投资计划的;(三)违规批准增加项目投资的;(四)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五)违规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招标投标的;(六)违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5年内不得承担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程序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四)施工单位违法转包或分包建设工程的;(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17〕5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铜府办〔2017〕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切实利用和保护好耕地,坚决纠正和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严格土地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土地报批;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各责任单位要按规定对项目进行规划调整,待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再进行土地报批.

二、坚守底线,加大耕地保护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履职目标进行考核.

三、严格把关,规范用地审批程序(一)国有建设用地.
1.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区国土房管局要依法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并按规定征收划拨土地成本价款.

2.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由区国土房管局统一征收、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或出让土地.
(二)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业项目达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799号)规定的最小规模,方可按规定比例使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项目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种植面积在500亩以内的规模化粮食生产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面积超过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不超过10亩.
经营者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和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备案申请,区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区农委对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和用地协议进行一并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予以备案.

(三)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国土房管局进行审查.
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区国土房管局组织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人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由临时用地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申请,区国土房管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区政府审批.
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使用林地的,按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农村宅基地.
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依法从严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和规模建房.
严格宅基地占地标准,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标准,即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批准后,由区国土房管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本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原关于用地审批权限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旅游发展用地.
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6号)要求,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以村规划编制为引领,规范村规划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精准保障旅游发展用地空间.
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相关规定申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经营性旅游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相关规定,通过购买地票方式解决用地空间和指标,并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项目业主或镇街提出旅游项目用地申请后,由区国土房管局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向市政府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
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林地分级管理.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区林业局根据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或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国有林地,每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标准.
林业生产服务类型项目使用林地,由区林业局进行审批.
公墓建设要尽量少用或不用林地,不得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性公墓不得占用林地.
审查经营性公墓使用林地时,除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外,还需提供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区林业局审查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四、联动执法,加强土地共同监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沟通配合,强化联动执法,切实把土地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建立违法用地监督巡查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及时制止辖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用地行为,并向区国土房管局报告;严格监督违法用地建设现场,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区国土房管局职责.
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土地违法行为主体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负责查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对违法事实严重、性质恶劣的,采取综合执法手段予以制止.

(三)区规划局职责.
负责查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四)区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农业、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职责.
及时受理区国土房管局移交的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协助申请,按照法定程序终止或暂停土地违法行为主体行政审批、备案等相关事项;对违法用地行为未整改到位的设施农业及工厂企业等项目,不得兑现资金扶持优惠政策.

(五)区水电气供应、通信网络部门职责.
负责配合开展土地违法行为防范惩治工作,按照区国土房管局函告事项终止或暂停与土地违法案件有关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网络等服务保障事项.
各执法责任主体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违法违纪事实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应按规定受理执法责任主体部门移送的涉嫌违纪犯罪案件,并及时依法依纪处理.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6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17〕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铜梁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8日铜梁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推进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整合资源、自我管理、惠及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我区行政区域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各镇街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建设.

第六条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根据需要配置图书、报刊、电脑、宣传栏(橱窗)、文化体育健身器材等设施设备,提供书刊阅览、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等服务.
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内容包括:一个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或社区书屋)、一个电子阅览室、一个便民办事大厅、一个多功能厅(功能包括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村民议事等)、一个室外文体广场、一个简易舞台(戏台).
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增设广播室、排练厅和健身室等.
受地形、建筑面积限制的村,可将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或社区书屋)和电子阅览室合并使用.
第七条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现有建设规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采取盘活存量(如利用闲置中小学校、农家书屋、文化中心户等)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解决.
凡现有条件能够满足需要的,一律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

第八条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使用财政资金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图书等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村级行政区划调整时,要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尽量保留原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方便群众参与文化活动.
行政区域较大的村(社区)可以有多个文化服务中心.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重建、改建的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第十条建立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区级统筹规划、镇街组织推进、村(社区)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区文化委负责具体指导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区文化委应当将文化惠民服务项目与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文化服务活动相衔接,创新文化惠民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村(社区)文化骨干,强化与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协作,共同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和均等化.

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和镇街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对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指导、辅导和流动文化服务,向其配送文化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引导群众开展文体活动,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健全民意表达机制,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其设施用于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向群众免费开放,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实行错时开放,提高利用效率.
因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告知.
第四章人员和经费第十五条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村"两委"确定至少1名文化专(兼)职人员,同时通过镇街、村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
鼓励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文化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

加强业务培训,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标准,将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积极拓宽资金供给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采取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第五章检查和考核第十七条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应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率考核指标.
区文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

第十八条对在基层文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及其文化专兼职人员给予表扬.
第十九条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群众开放的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侵占、挪用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30日起施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17〕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4日重庆市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责任,优化管理程序,增强项目安排的科学性、实效性,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由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委)管理及实施的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以下简称农业项目,区级财政资金补助类农业项目简称区级农业项目,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类农业项目简称市级及以上农业项目).

第三条农业项目遵循统筹设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农业项目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上报审批(核)、网上公示、下达计划、检查验收、拨付资金等程序.
第五条农业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制度.
从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下达与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与资金拨付及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
第六条农业项目监管实行责权统一、分工负责的责任制.
区农委、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各自范围内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区级农业项目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联合提出项目资金使用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联合行文下达项目申报通知.
市级及以上农业项目,由区农委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拟定项目申报文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下达.
所有项目申报通知应在重庆市铜梁区公众信息网、铜梁网、铜梁日报等媒体进行公开.

第八条农业项目申报主体由各类涉农项目的申报文件确定.
主要包括各级涉农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殖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为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要健全;申报单位为农民合作社的,会计核算要规范;申报单位为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收支要明晰;(二)无违反国家土地、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未受到行政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存在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不存在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拖欠土地租金或农民工工资的;(三)项目建设内容无区农委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且投资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属工程建设的申报单位应提交达到施工深度的设计方案(含施工图)和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报告;属设备材料采购的申报单位应提交询价资料和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报告;(四)符合项目申报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编制项目申报资料(实施方案),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农委申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报单位须对其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申报单位应承担申报主体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项目审核推荐责任.

第三章项目评审第十一条农业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
区农委负责农业项目初审和评审的牵头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原则上应根据评审需要,在区农业项目专家库中分类别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现场推选确定评审组组长,采取资料评审和实地踏勘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专家组应根据需要由农业技术类、工程类、环保类、财经类等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申报单位的合规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方案、效益分析的合理性、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等方面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农业项目经区级评审、择优评分,由高到低纳入补助范围,其中建设内容无区农委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且投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区农委对其投资预算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核,以审核金额作为项目投资总额,并以相关规定确定计划补助金额;(二)审核投资额度低于报送投资总额70%的,取消项目补助资格;(三)评审剩余补助资金,以项目申报单位评分高低依次递补纳入补助范围.
第十五条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一)不符合申报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的;(二)不具备申报文件规定的申报主体资格的;(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四)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存在严重缺陷,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的;(五)财务管理混乱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来受到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处理的.
第十六条农业项目评审专家组要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出具评审意见书.
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1:3的比例评审确定项目报区政府审定,确定项目后在重庆市铜梁区公共信息网、铜梁网和铜梁日报上公示.
市级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评审结果经区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级审批(核).

第四章项目下达与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市级及以上资金预算切块到区里自主设置安排的农业项目资金,在市级备案审核通过后由区农委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到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区级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通过区级评审公示无异议并报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农委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及任务文件到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项目任务下达通知在重庆市铜梁区公共信息网、铜梁网和铜梁日报上公示,并抄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必须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要求,按项目实施内容在单位总账下建立分类明细账,单独核算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其他单位按其相关财务制度建分类明细账.
中央及市级补助资金要求建专账核算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农业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市级和区级制定的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
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获取合法的支出凭证,具备完善的报销手续.
第五章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
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的,必须按原渠道上报请示且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

第二十三条区农委建立农业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区农委负责农业项目建设指导、监管、督促整改工作,负责区农委及下属事业单位直接实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督促整改工作;项目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符合公开招投标的农业项目,应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
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资料和仪器设备采购等,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撤项分建,逃避招投标;未达到公开招投标规定额度的项目,应按照铜梁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理.
监理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监理责任.
(四)农业项目建设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资料和仪器设备采购等都应依法订立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责和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与资金拨付第二十六条农业项目实行竣工验收或绩效评价制.
农业业主、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实施的农业项目建设完工后,实施单位向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
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验收申请后,按照区级下达项目通知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主要竣工验收资料:申请验收文件,项目建设(实施)工作总结,项目申报(来源)文件,财政预算通知,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各类合同协议,建设施工过程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工程监理过程记录和结论,施工竣工图册,工程施工结算审核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同背景同角度的图片资料,隐蔽工程图片,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要求进行项目竣工审计的还需要提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后,向区农委申请区级验收.
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由区农委、区财政局等单位牵头组织验收,另在项目专家库中抽取3-5人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按照上级要求明确由农委及下属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区农委、区财政局等单位牵头在项目专家库中抽取人员组成5人及以上的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验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实地察看项目实施现场,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得出验收结论,填写现场验收明细表,验收组长及成员签字确认.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限期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质量合格,完成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的80%及以上,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实施的报经批准同意后,按照比例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完成工程量在总工程量80%以下的,视为项目不合格,不予验收拨款.

第三十一条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交区审计局审计;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区农委委托专业机构实行完工审计;3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由区农委组织审计.
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审计结果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验收结果或审计结果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农业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项目实施的档案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要求保存档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是考核农业项目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
凡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不能转成固定资产,不能申报新项目;凡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先建后补"项目,不能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按照区财政局绩效评价办法和实施原则的要求,加强区财政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农业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和贪污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执法机构、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处理的,取消其项目补助资格,且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履行监管职责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不按批复的实施(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反规定的建设程序、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进行项目申报;情节特别严重,整改不到位或超期两年以上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和收回财政资金等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农业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项目实施业主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农业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农业生产资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对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项目资金有其他明确管理办法的遵照其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2017〕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铜梁区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0日铜梁区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39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17年底,农村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康档案建档全覆盖,全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
到2020年底,全区卫生资源、居民健康、公共卫生、疾病防控等主要指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内就诊率达到90%;医疗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任务(一)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1.
提高医保报销比例.
农村贫困人口在区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付费用在起付标准至10万元内的报销比例提高10%,达到50%.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
降低医保起付线.
农村贫困人口在区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降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负责)3.
扩大医保报销范围.
按照规定逐步将部分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纳入特殊疾病范围,享受特殊疾病报销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残联负责)4.
扩大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覆盖面.
将农村贫困人口中符合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条件的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临时救助给予过渡性救助,加大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负责)5.
完善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以扶贫资金为基础,多方筹资,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政策范围内无法报销的大额自费和医保目录外自付医药费.
清理整合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资金,进一步提高参保标准,降低赔付起付门槛,提高赔付比例,扩大覆盖面.
(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6.
实行疾病应急救助.
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内医院住院治疗,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扶助后,对其自付费用再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给予部分补助.
(区红十字会、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负责)7.
设立区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基金.
在继续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政策的基础上,设立区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救助.
(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二)优化医疗服务,提高健康扶贫的精准度1.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确定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为全区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定点治疗医院.
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即时结算.
(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红十字会负责)2.
因病分类救治.
依靠基层卫生计生服务网络,进一步核实农村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数量及患病人员情况,对需要治疗的大病和慢性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
一次性能治愈的,多方筹集资金,组织专家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住院维持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确定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定期治疗和康复管理.
实施光明工程,为农村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提供救治.
加强区级和镇街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效衔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
(区卫生计生委、区残联负责)3.
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推进50个常见病、慢性病病种在镇街医疗机构首诊试点.
制定常见病、慢性病在不同等级医院转诊指标、规范和流程.
为每位农村贫困人口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和健康卡,为每个贫困户确定1名签约家庭医生.
农村贫困人口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承担,涉及医保的服务项目按医保基金规定支付.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4.
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及考核机制,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对医保目录外的检查和药品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严查"大处方、大检查"等行为,力争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达到医疗总费用的70%以上.
(区卫生计生委、区发改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三)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提高贫困人口健康水平1.
加大疾病预防控制力度.
强化和落实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防治措施.
加强肿瘤随访登记及死因监测,扩大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覆盖面.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筛查登记、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艾滋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特殊困难人群药物免费供给等项目向贫困农村人口倾斜.
加强儿童口腔疾病干预.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2.
加强妇幼健康工作.
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两癌"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项目,完善残疾儿童筛查制度,对0至6岁儿童残疾初筛给予免费,建立贫困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制度,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加强贫困孕产妇和新生儿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强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保障母婴安全.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落实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政策.
(区卫生计生委、区残联、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3.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整合资源,重点强化对农村污水、垃圾、厕所的综合整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加强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健康素养,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力争不生病、少生病、少生大病.
(区卫生计生委、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四)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1.
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巩固区中医院"三甲"建设成果,加快推进区人民医院创建国家"三甲"综合医院,巩固镇街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成果.
积极发展中医药服务,实现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社区)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大力支持区直医疗机构建设特色专科、中医重点专科,推广适宜卫生技术.
(区卫生计生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2.
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在项目安排、人员培训、职称晋升、人才引进等方面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
综合采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订单定向免费培养、考核招聘等方式,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一批包括全科医生和特设岗位专科医生在内的紧缺实用人才.
通过支持和引导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妥善处理年满60周岁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3.
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
加强对镇街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建设,加快推进二三级医院数据接入工作,实现区域信息的互联互通.
强化医疗软件的运用与开发,扩大远程诊疗、检验检查系统的覆盖范围,缩短病人等待时间.
完善卫生计生、人力社保、民政、扶贫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区卫生计生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负责)4.
建立对口帮扶机制.
开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帮扶镇街卫生单位工作,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实现2017年区内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全部参加医疗联合体.
定期派出医疗队,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集中诊疗服务.
医疗体内要建立远程医疗平台,开展远程服务.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考核.
各有关部门、镇街要将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统筹做好资金安排、政策衔接、项目落地、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推进措施,确定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做到定责定时定人.
将健康扶贫工程纳入脱贫攻坚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考核.

(二)加强协作配合,明确部门职责.
各牵头单位要主动抓好工作推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政策实施.
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健康扶贫工作合力;建立健康扶贫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贫困人口基本信息、医保信息、救助信息、就医信息等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促进健康扶贫各项任务统筹推进.

(三)加强资金监管,落实投入保障.
各有关部门、镇街要统筹资金安排,落实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通过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财政资金,加大健康扶贫投入.
加强健康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和审计,确保健康扶贫资金科学使用、安全有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完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健康扶贫工程的宣传措施.
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正确把握政策,科学就医、理性就医.
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宣传健康扶贫工程中深入农村为群众解除病痛的生动事迹,在全社会营造理解支持健康扶贫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2015〕7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铜梁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铜梁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我区生态环境,创造宜居、宜业、宜商、宜旅的生活环境,推进渝西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建设进程,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和《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四清四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13〕8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现就禁养区内常年存栏200头生猪当量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对象对环保"四清四治"清理出的处于禁养区范围内常年存栏200头生猪当量及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整治,包括关停、转产或迁建.
二、工作机制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各相关镇街和部门要高度重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具体措施,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一)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法制办、考核办、督查室、公安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环保局、农委、畜牧发展中心、各相关镇街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铜梁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畜牧发展中心,由畜牧发展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财政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农委、畜牧发展中心各落实1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做好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数据审核、资料收集、区级验收等工作.

(二)职责分工相关镇街:负责对辖区内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如实填报相关资料;负责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的宣传动员,集中整治、督促养殖场关停、转产或迁建,做好镇级验收,依法查处镇街场镇建设规划区外的养殖场违法建筑行为;会同国土房管、规划、环保等部门搞好迁建养殖场选址定点;加强禁养区日常监管.

畜牧发展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镇街上报的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数据的复核,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及区级验收;负责迁建养殖场的标准化建设技术指导、防疫条件审核及粪污无害化处理利用的技术指导;争取项目支持.

环保局:负责指导迁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定点工作,督促其完善环保手续;参与数据复核、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及区级验收;依法对未取得环保手续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调查、取证和处罚,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场申请司法鉴定;争取项目支持.

农委:负责对迁建到适养区的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及治理技术指导;参与数据复核、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及区级验收;争取项目支持.
国土房管局:负责迁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选址定点,对迁建到适养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养殖场等设施农用地备案提供支持;参与数据复核、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及区级验收;依法查处整治对象在国土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

规划局:负责迁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选址定点审核;依法查处规划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行为.
财政局:负责筹措、核拨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补偿资金及监管;参与数据复核及区级验收.
区公安局:负责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过程中重点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治安案件的处理;参与强拆现场秩序维护.
考核办:将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及镇街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区政府法制办: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提供法律意见,审查相关法律文书.
区督查室:将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查.
三、工作步骤(一)核实阶段(2015年6月9日至6月30日)各镇街进一步调查、核实辖区内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相关情况,如实填写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档案(见1)和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核查表(见2),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镇街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复核、填写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复核表(见3),报协调小组审定,实施整治时以此为准.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5年7月1日至7月31日)大力宣传《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铜梁区关于改善提升"六大环境"建设、渝西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建设、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此次整治政策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着力提高群众及养殖业主对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广泛争取群众及养殖业主对整治工作的支持.
该阶段以镇街为主,各有关责任部门密切配合.

(三)集中整治(201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相关镇街要及时动员养殖场业主签订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协议,督促整治对象主动、及时处置清空所有存栏畜禽,并拆除养殖圈舍设施,指导、协助有条件的养殖场进行转产或迁建.
(四)验收及资金拨付(2015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各镇街要坚持"整治完成一家、验收一家、补偿一家"原则,及时组织镇级验收(按养殖场实际完成的整治内容逐一验收),镇级验收合格后由镇街向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区级验收,区级验收合格后报协调小组审批,由区财政拨付补偿资金.
资金拨付程序为:镇街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畜牧发展中心审核—协调小组审批—财政拨付资金—镇街财政所—养殖场业主.

(五)严格执法(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在集中整治阶段未按规定完成整治的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环保、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和镇街严格执法,各自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该实施罚款的实施罚款,该实施强拆的实施强拆.
对受到处罚的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不给予政府补偿.

四、政策支持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历史原因等因素,对此次处于禁养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在集中整治阶段主动完成整治的,按本方案给予政策补偿;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的,不享受本方案政策补偿.

(一)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关停养殖场按时主动关停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育肥猪100元/头、种猪200元/头、仔猪50元/头、蛋(种)禽5元/只、肉禽3元/只、鹌鹑1元/只、肉牛700元/头、肉羊200元/只、种兔5元/只、肉兔3元/只.
养殖场关停后,主动拆除养殖场圈舍的,按实际拆除面积一次性解决拆工费50元/平方米,但每户拆工费最多不超过15万元.
对养殖场关停后,拆除圈舍复耕的(城市规划建设区除外),按原圈舍占地面积一次性补偿复耕费1万元/亩,复耕费每户最多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复耕后就地转产从事种植业原养殖场地复耕后,就地转产按规范种植标准从事粮油、蔬菜、果树、林木等种植业的,按复耕面积一次性给予1500元/亩的补偿;利用关闭后的养殖场地种植食用菌的,按种植面积,一次性补偿25元/平方米(补助面积不得超过原圈舍实际面积),但每户补偿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畜禽规模养殖场关停后迁建到适宜养殖区内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补偿政策将原养殖场关停后迁建到适宜养殖区内继续从事畜禽养殖,且养殖规模相应达到常年存栏商品猪100头以上、肉禽3000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鹌鹑10000只以上、肉兔1000只以上、奶牛20头以上、肉牛50头以上、羊50只以上的规模场,享受以下政策支持:标准化猪场按猪舍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若采用生物发酵床技术养殖,发酵床另补偿100元/平方米.
标准化禽(鸡、鸭、鹌鹑等)、兔场按1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含笼位),若采用生物发酵床技术养殖,发酵床另补偿50元/平方米.
标准化牛羊舍按1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迁建圈舍补偿面积不得超过原圈舍实际面积.
迁建养殖场建沼气池按160元/立方米标准予以补偿.
以上补偿总金额每户最多不超过15万元.

所需补偿资金由区财政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据实安排.
各镇街及相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实际完成环节和内容兑付补偿资金.
对禁养区需整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已享受过其他拆迁补助的,不再享受此次关停部分补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领政策支持资金,若有违反,坚决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五、严格督查考核相关镇街于每月25日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区督查室报送辖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相关镇街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整治工作纳入镇街、部门改善提升"六大环境"目标任务考核及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

六、建立长效管控机制相关镇街要强化日常监管,防止已整治的畜禽养殖场重新养殖畜禽,巩固整治成果.
要加强管控执法,进一步落实镇街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在禁养区不得审批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1.
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档案2.
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整治核查表3.
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整治复核表1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档案养殖场名称业主姓名地址建场时间圈舍面积(平方米)有无土地手续有无环保手续有无防疫手续养殖品种(商品猪、种猪、仔猪、种兔、肉兔、肉牛、鹌鹑、肉禽、蛋禽、鹌鹑等)日龄数量业主签字:年月日养殖场平面图北西东南业主签字:年月日复核人员签字:年月日镇街领导签字(盖章)年月日取缔工作开展记录:2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整治核查表填报单位(盖章):序号养殖场名称业主姓名养殖场地址畜别(商品猪、种猪、仔猪、种兔、肉兔、肉牛、鹌鹑、肉禽、蛋禽、鹌鹑等)现存栏(只/头)现有圈舍面积(平方米)建场时间是否禁养区有无土地手续有无环保手续有无防疫手续核查时间核查人员签字填报人:分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签字:日期:年月日3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整治复核表序号养殖场名称业主姓名养殖场地址畜别(商品猪、种猪、仔猪、种兔、肉兔、肉牛、鹌鹑、肉禽、蛋禽、鹌鹑等)现存栏(只/头)现有圈舍面积(平方米)建场时间有无土地手续有无环保手续有无动物防疫合格证复核时间复核人员签字填表人:复核负责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铜梁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铜府办〔2015〕6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铜府办〔2014〕117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铜梁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配套费减免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53号文件精神,除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和科研机构科研用房的工业企业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外,其他工业企业项目一律不得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建设项目业主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铜梁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生产、生活用房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征收,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外的其它工业项目生产、生活用房按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征收.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以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铜府〔2013〕96号)对工业企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执行的征收标准及时间同时废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2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铜府办〔2014〕11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铜梁区规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二、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经审查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三、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经审查可按50%计缴.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除上述外的其它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减、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根据相关规定,所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统筹安排使用.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自发文之日起,严格执行城市建设配套征收管理办法,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7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的通知铜府办〔2014〕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有效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努力创建幸福宜居城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与群众出行和城市形象直接相关,是政府执政能力的直接体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建设发展全局,事关政府的公信力与执政基础,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摈弃熟视无睹、麻木不仁、侥幸懈怠的消极思想,要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如坐针毡的"三如"态度自觉抓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迅速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提升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管理水平,落实责任是关键.
各有关单位务必严格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区市政园林局要严把审批关,严格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城市道路挖掘进行审批,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能够采用非开挖技术的,一律采用非开挖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道路的重复挖掘;要切实加强监管,重点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作业、路面恢复不合格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规划局在进行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时,要同步做好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过程中,要协调各管线工程同步进行前瞻性建设,特别是在新城核心区、工业园区道路建设过程中一定要预留、预建管线廊道.
区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交委、水务局、文化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城区电力、燃气、有线电视、通信、平联工程、公交站亭、供水等新建、改建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主动履职,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和项目建设监管.
各管委会在建设涉及城市道路挖掘项目时,要统筹协调、科学安排,能不开挖的尽量不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开挖审批手续.
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城市道路挖掘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各管线建设单位要科学制定和优化完善项目建设方案,要充分论证过街管线走向是否合理,尽可能避免道路挖掘.

三、加强管理,切实提升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水平(一)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报送区市政园林局审查通过,并依法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涉及消防、电力和通信等设施的,还应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设施产权单位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的,还应征得公安交巡警的同意.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须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因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须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区市政园林局,并在挖掘道路设施后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和补缴相关挖掘费用.
3.
重大法定节日或全区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新开挖城市道路设施;已经开挖的,须停止施工作业.
(二)加强城市道路挖掘收费管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批准后,申请单位或个人须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号)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三)加强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1.
挖掘施工管理.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作业:(1)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实施挖掘;将批准文书及公示牌在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牌须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批准占用挖掘(或竣工)时间和监督电话等;规模较大的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前5日在区内媒体上发布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2)施工单位须在挖掘现场周边设置连续、密闭硬质材料围挡,设置反光桶、反光带,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灯,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施工材料须整齐堆放,施工弃土及道路上的障碍物须及时清运,以确保挖掘现场整洁有序、规范安全.

(3)开挖长度较长、工程量较大的挖掘项目,必须采用分段施工、分段开挖、快速恢复的方式施工,以确保将施工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4)开挖建设单位不得损坏其他市政工程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构)筑物安全.
(5)道路挖掘项目挖掘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功能,但须经区市政园林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
挖掘恢复管理.
城市道路挖掘完毕后,由申请单位在区市政园林局的监督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恢复:(1)道路挖掘沟槽回填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分层夯实回填,沟槽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
(2)沟槽回填合格后才能进行道路底基层、基层和面层的修复工作,其道路结构设计施工标准不得低于原有道路结构标准.
(3)人行道、侧石和路面要按原结构和材料恢复,材料须报区市政园林局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材料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四)加强城市道路恢复质量控制区市政园林局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挖掘恢复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确保道路挖掘恢复质量符合道路养护维修相关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挖掘恢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路面沉陷、松散等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承担再次修复的费用.
建设单位拒绝或拖延恢复、恢复质量不达标且不及时整改的,由区市政园林局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恢复,产生的恢复费从建设单位的恢复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质量保修期届满,无修复质量问题则退还恢复质量保证金.

四、强化监管,切实加大城市道路违规挖掘行为查处力度区市政园林局要组织执法力量切实加大城市道路违规挖掘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未将批准文书在挖掘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未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挖掘,挖掘现场未实行封闭施工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等违法行为,要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依法查处.

五、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一)加强政策宣传.
区市政园林局要面向广大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积极宣传城市道路挖掘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督促其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操作规范施工,对有意逃避审批和检查的业主、对不文明施工的施工单位,区市政园林局要坚决予以依法查处.

(二)实施提前告知.
城市道路挖掘与群众出行息息相关,群众十分关切,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一定要通过媒体宣传和设置告知栏让群众提前知晓情况,尽可能争取更多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三)强化舆论监督.
区委宣传部、区电视台和新闻中心要加强媒体监督和舆论引导工作,既要对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举措和成绩进行正面宣传,又要多视角监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对施工作业中的不文明现象予以坚决曝光.

六、迅速行动,切实抓好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区市政园林局要从8月18日起,利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针对当前城市道路挖掘存在的问题,重点对施工现场管理、路面恢复质量开展一次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相关管线建设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对已建或在建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凡在规定时限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市政园林局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3日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13〕1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铜梁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2日铜梁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铜梁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和高效,根据国家、重庆市和铜梁县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铜梁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科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各类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结题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科委批准立项并由县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种类第五条科技计划主要资助应用开发、集成示范、科技平台与基地建设、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等科技活动.
县政府确定的重点科技项目和企业新产品开发项目,优先纳入年度计划.
第六条应用开发项目.
主要支持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开发,或为已有和正在开发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开发性价比更高的零部件、子系统、中间体,或为前两者配套的新材料、新工艺与装备、新技术、标准与规程等开发的项目.
这类项目以形成经过验证有使用价值的实物成果为目的.

第七条集成示范项目.
主要支持通过集成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开发出有战略意义和市场竞争力的面向终端用户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并进行产业化或规模化应用示范的项目.
这类项目以通过运用科技成果取得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八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主要支持围绕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而建设的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推广、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园、科技示范基地、科技园区等方面的项目.

第九条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项目.
主要支持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开展的顶层设计及参考建议,重大经济和科技专项工作的总体设计及参考建议,科技成果与科技人才评价、创新激励政策研究等项目.
不支持纯技术性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条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请、评估审查、行政审批、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五个基本环节.
(一)县科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每年4月和9月各申报1次;(二)申报单位向县科委提交立项申请书;(三)县科委对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现场考察、会议评审、组织答辩等方式进行审查.
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评估意见作为决策参考;(四)县科委提出项目安排方案,报送县政府审批;(五)县科委将拟资助项目公示10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后再作调整.
(六)县科委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县政府确定的重点科技项目,可以简化立项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铜梁县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申报项目应符合申报通知的要求,并在铜梁县实施;(三)具有为实施项目提供科研条件和匹配经费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立项申请书纸质原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二)申请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三)应用开发和集成示范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五)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各类科技项目的申请表可从铜梁县科委网站下载,或到县科委领取.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立项:(一)经查实,国内已有类似科研成果,没必要重复研究的;(二)县科委已立项支持过类似项目的;(三)同一内容的项目,已经申报国家、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四)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五)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六)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七)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县科委签订项目任务书.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时间以项目任务书为准.
第十六条县科委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每年检查一次科技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并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统计调查表.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期内,任务书内容一般不作调整;如果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县科委,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县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用于支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
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施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场地租赁费、技术引进费、管理费以及其他支出等.
具体规定按照《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渝财教〔2012〕264号)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在立项时一次核定,实行分期拨付和结题后拨付制度.
具体拨款方式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要把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六章项目结题第二十二条资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其他项目,实行书面总结结题.
第二十三条项目结题以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科技人才队伍培养、自筹和匹配经费的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评价.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在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间后30日内向县科委提出结题申请.
实行验收结题的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验收申请表;(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三)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四)项目经费决算表(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提供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实行书面总结结题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在任务书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时间前30日内向县科委提出延迟结题申请.
经县科委同意延迟结题的,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县科委对申报结题的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并出具体结题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结题:(一)未完成任务书中主要技术指标,或者完成任务书中经济指标为85%以下的;(二)项目研究过程或者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三)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四)擅自修改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技术路径等内容的;(五)未经县科委批准,超过任务书规定完成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的;(六)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未通过结题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结题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任务书目标后,再次提出结题申请;如再次未通过结题的,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不能被推荐申报国家、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到期后不申请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科委可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县科委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以骗取项目经费,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请科技项目;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不良信用、通报批评、取消申报项目资格、追回财政科技经费等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追究法律责任:(一)不按约定提供项目匹配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二)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结题的;(三)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县财政科技经费的;(四)不按管理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不按预算要求开支且情况严重的;(五)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变更任务书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的,或者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单位不能按照任务书规定实施的,县科委可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停拨经费、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视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三十三条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府办〔2013〕1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铜梁县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8日铜梁县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的指示精神,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3)39号)要求,我县计划从2013年起,用5年时间,全力打通粮食物流通道,修复粮食仓储设施,完善应急供应体系,保证粮油质量安全,强化粮情监测预警,促进粮食节约减损,全面提升粮食收储和供应保障能力,切实做到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障严重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下的粮食正常供应.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三篇文章,以"抓粮源、保供应、稳粮价"为中心,认真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提升粮食供应保障能力,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成全县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五大体系.

(一)粮食保供体统.
加强现有粮油配送中心配送能力建设,改造镇街粮食供应网点50个,力争5年内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量达3万吨/年,基本实现全县粮食收储供应保障全覆盖.
(二)粮食市场体系.
建成县级粮食中转站1个,镇级粮食农贸市场43个,完善粮食网上交易平台,促成粮油、粮食制品网上交易,减少交易成本,基本实现粮食交易市场的全覆盖.
(三)粮食储备体系.
新增储备粮库仓容5万吨,维修"危仓老库"5万吨,实现完好仓容率达100%.
新增储备粮1000吨.
为3万农户配置新型标准化储粮装具,力争实现粮食主产区的镇街达到农户科学储粮全覆盖.

(四)粮油加工体系.
新增粮食加工能力100吨/日,新增食用油加工能力10吨/日,实现年食用油加工能力达1万吨.
(五)粮食检测与执法保障体系.
加强现有粮食检测站的软硬件设施建设,提高技术力量和检测能力.
新建粮情监测网点2个,提高监测统计质量和效率.
完善粮食监督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好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二、重点工作(一)加大粮食收购力度,保障粮食有效供应.
积极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推进订单农业、土地流转,巩固应用科技农业新成果,提高粮食产量,确保粮源.
优化和创新粮食收购方式,合理布局粮食临时收购点,培育粮食收购经纪人30人,加大收购力度,提升服务质量,落实粮食收购政策,逐步实现粮食补贴资金与农民出售的商品粮挂钩,解决粮农"卖粮难"问题,让粮农消除后顾之忧,实现粮农的持续增收.

(二)加快仓储设施建设进程,改善储粮安全环境.
推进新增仓容5万吨的储备粮库建设,加快维修仓容5万吨的"危仓老库"改造,优化储粮环境,增强我县粮食安全储备能力.
力争实现县级储备达5000吨,确保储备粮食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三)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拓宽粮食供销平台.
以粮食公司为主体,构建网络交易平台和大型仓储配送中心,创建具有粮油信息、网上交易、资源配置等功能版块的铜梁粮食门户网站,将粮油以及粮油制品、农产品等进行网上对接、配置、销售.

(四)促进龙头企业培育,提高应急加工能力.
着力培育4家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增加粮食加工产值,完善应急加工保障措施,增强应对自然灾害能力.
(五)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积极推进粮食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严格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坚决打击和查处无证收购粮食行为.
强化粮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狠抓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落实,加大力度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涉粮惠农政策和市场调控政策落实到位,努力维护好全县粮食流通秩序.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县粮食公司,要加强对"粮安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定详细规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大力营造实施"粮安工程"的氛围和条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粮安工程"的重要意义及进展情况,扩大影响.
把"粮安工程"的各项任务具体化,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大投入,使"粮安工程"尽早建成.

(二)明确部门责任.
县商务局要加强行业指导,制订实施方案,切实推动"粮安工程",牵头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县发改委从涉粮项目的审批、备案环节上给予支持;县财政局积极筹措"粮安工程"项目建设补助、配套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农委要大力推动粮食生产,提供更多的粮源,积极培育更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县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分时段、分区域的办法,对"粮安工程"中用于配送、送货的车辆给予通行便利;县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对粮食物流节点,重点加工及配送中心等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供地计划和规划实施;县税务部门在税收减免上给予支持,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粮食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县金融机构要提供贷款支持,保证储备粮食的信贷资金;县粮食公司是"粮安工程"的实施主体,要加大力度,千方百计组织实施好"粮安工程"项目,加强对粮食收购、储藏、加工、物流等环节的管理.
推进粮食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用高标准育人、高科技管粮,提高粮食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为"粮安工程"发挥主导与支撑作用.

(三)强化督促检查.
县政府将加强对"粮安工程"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县粮食公司要加大检查和督促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铜府办〔2013〕121号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平基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13〕1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铜梁县平基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9日铜梁县平基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平基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件和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平基土石方工程主要指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工程量在5000立方米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场地平整或基坑开挖工程.
第三条县公安局负责平基土石方工程爆破施工方案的审批及爆破作业过程的监管,牵头处理因爆破不当造成的扬尘控制及安全事故,负责对运输车辆密闭式改装变更的监管;县环保局负责平基土石方工程扬尘污染控制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城乡建委负责平基土石方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对平基土石方工程弃土外运、行车路线、弃土点位置及施工运输车辆进行监管,依法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件,依法查处冒装撒漏、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平基土石方工程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条平基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应做好扬尘污染防控措施,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不得在城区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弃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
第五条平基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须具备土石方施工资质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第六条平基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进场施工.
第七条平基土石方工程开工前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施工现场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
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二)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须设置大门和企业标识门头;(三)施工现场进出口道路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并延伸至场地内至少15米,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和卫生保洁的需要;(四)施工现场须设置排水网络处理系统,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雨、污管道;(五)施工现场进出口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沉砂井和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配置高压水枪,配备保洁员;要做好车辆、进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六)施工现场内每隔20米须安装喷水龙头,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第八条施工单位外运弃土须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时应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协议等资料,并符合以下条件:(一)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三)使用密闭式汽车装载,密闭装置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车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弃土点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我县用地实际情况,要尽量实现挖填平衡;由县市政园林局会同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水务局及平基土石方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对施工单位选择的弃土点进行现场查看和审核.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环保局、县城乡建委、县市政园林局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件和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铜梁工业园区范围内土石方工程以及其他土石方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铜府办〔2013〕1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市管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切实防范和减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推动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现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参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主体,必须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和检测费等保证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
必须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制度,工期低于定额工期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能确保按时完工的保障技术措施及费用预算情况方可组织实施.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必须单列,不得进入总价和下浮,在办理安全报监时及时支付到县城乡建委指定专户,由县城乡建委根据形象进度拨付给施工单位,不得纳入工程进度款进行抵扣;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严禁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严禁建设单位指定或干预分包,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构配件和机械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因建设单位责任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停止建设工程建设,并将建设单位纳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方案编审和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派驻技术和管理人员,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进行检测,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品.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事故上报等事项,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部门要依法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要认真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设立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要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对监理单位不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监理人员、不落实监理责任、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与建设单位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在工程开工前、不同施工阶段、重要施工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等环节提供现场技术服务,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并做好驻场设计服务情况的记录保存.
对施工单位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施工,应立即要求其整改.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施工现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平稳可控(一)严格建设工程开工前质量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各项内容,完善工地现场各项临时设施.
县城乡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开工前质量安全条件进行重点监督.

严禁建设工程(含附属的挡土墙、边坡支护等)未达到开工条件、不履行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即进行基础、主体施工.
对违规开工建设项目,县城乡建委要依法责令停工,并进行处罚,同时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实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等工程要严格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对检查中发现超过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县城乡建委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逐一销号.
对拒不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坚决杜绝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要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含施工升降机)登记、租赁、安装、拆除、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淘汰报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达不到安全性能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要坚决停用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安装使用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租赁单位违反规定或不履行维修保养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提升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水平.
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县及巩固国家卫生县城成果,县内各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围挡及临边洞口的防护设施应选用标准图集,做到稳固、安全、整洁、美观;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应涂刷红白或黄黑相间颜色的油漆,挂设整洁并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并定期保养,保持美观;工地内的道路及材料堆码、加工区域要严格做到硬化处理,并按规定设置洗车台,配备冲洗设施,满足控尘要求;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覆盖,并分区堆放.
县城乡建委应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每年推行1-2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措施,加强标准化管理,提升全县建设工程的标准化水平.

三、强化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一)全面推行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65号)精神,扎实推进县内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促进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有效联动,并将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分内容进行评分,且评分占比不低于10%.

(二)实施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新办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重点对企业内部组织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
严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手续.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或暂缓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培训.
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应单项列支教育培训经费,完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机制,认真学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县城乡建委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督,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培训,强化质量安全生产思想教育、知识教育、技能教育.
同时,应重点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一线操作工人的技能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四)推进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要加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使用力度,严格限制和淘汰落后产品和施工工艺,着力提高企业防、管和监控科技能力,推广在建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特种设备智能化监控、现场机械冲洗、成套电气产品等先进科技手段应用,推动质量安全监管技术向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方向发展,提高建筑质量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

(五)开展县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评选.
由县城乡建委牵头,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县"十佳"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表彰.
对获得"十佳"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予以适当奖励.

(六)加强建设施工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本企业施工应急救援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反应准备工作,定期组织演练并强化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对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9日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13〕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铜梁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30日铜梁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被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负责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和议定征地事项及费用标准.

第三条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县审计局、县信访办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第四条征收土地报批前,县国土房管局应将拟征地位置、地类、面积、用途,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拟征地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的意见,并将其拥有的听证等权利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户.
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县国土房管局应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解决.

征地告知的回执、听证笔录(或放弃听证的回执)和征地勘界成果确认资料须作为征地报批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依法批准方可实施,相关征地拆迁工作必须按照拟征地通告、调查摸底登记、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支付补偿、限期搬迁腾地、处置争议等工作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各征地拆迁相关单位务必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听证规定"、"张榜公示"等制度,全方位、全过程地接受被征地拆迁单位、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合法,严禁违反征地实施程序提前交地.

第六条县征收办负责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指导和监督镇(街道)按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地拆迁,并负责将相关补偿安置资金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
第七条镇(街道)负责对征地范围内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构(附)着物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对调查数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产权人确认,无法定理由拒不配合调查和签字的,以县国土房管局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
被征地村(组)要积极配合镇(街道)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镇(街道)、村社干部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及社会稳定、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各项调查结果、补偿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计算的补偿结果应予以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支付补偿资金,确保各项补偿公开、透明.
第九条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或标准有争(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出具书面协调意见书.
协调意见出现分歧的,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可依法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十条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对不理解、不配合征地工作的少数群众,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对不履行协议、拒不交地的,由县国土房管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完成后,各镇(街道)应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征地补偿资料整理归档,并向县征收办移交,县征收办应将补偿安置资金拨付等资料整理存档.
第三章资金拨付管理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缴入县征地拆迁专户,严格落实"先缴费,后报批"的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筹措征地资金;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用地使用者预缴一定资金用于征地拆迁.

第十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按规定存入专户,不得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四条对各项补偿安置款项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由镇(街道)2名以上正式经办工作人员、相关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县征收办复核完毕后按征地拆迁进度拨付,采取银行卡(存折、存款单)或转账方式支付;涉及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事项,按上述程序完善手续后,以转账等方式支付.
同时,县征收办须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明细台账.

第十五条对现阶段尚无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补偿项目,涉及资金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由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审核人员、有关负责人核实,由征地拆迁牵头单位会同监察、财政、国土、审计、相关镇(街道)等单位集体研究,审核把关后实施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应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管理.
第十七条在实施补偿安置过程中,相关单位务必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不得擅自提高、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或另行签订附加协议;禁止出现未按程序、未经集体审查,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作出补偿的行为.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监察局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和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
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对相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措施、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参与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及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组织、拨付及资金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审计局应结合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建设工程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日常监管,实行不定期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镇(街道)征地范围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构(附)着物种类、数量等调查登记情况进行经常性核查,并对档案的收集整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农委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及无法定主体资格单位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县监察局实行行政问责,并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应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抽样调查、复核,对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由县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资金拨付前,县国土房管局应对补偿对象及补偿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抽查核对,如查实有套取补偿费行为的,应停止资金拨付;由监察局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审计局、镇(街道)等单位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各部门人员徇私舞弊,经查证情况属实的,按人事管理关系由其直接管理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未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征地补偿资料整理、归档、移交和造成档案缺毁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12〕1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铜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铜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全县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铜梁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奖).
县科技奖包括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软科学奖三个类别.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县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县科委负责县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科技进步奖的推荐提名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工业类: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成果;纳入国家和市攻关计划、重点科技专项计划和县科技计划的推荐成果;利用高新技术改造现有传统产业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开展后续研发取得重大突破的成果.

(二)农业类:符合国家农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科技成果.
(三)其他类:在全县同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或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社会效益极其显著的.
第七条技术发明奖的推荐提名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围绕全县主导产业,在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创新的;(二)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研发,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制定某项产品标准得到市级及以上认定的;(三)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经鉴定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科技成果取得市级及以上"名优新产品"称号或著名商标,并在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
第八条软科学奖的推荐提名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科技、经济、行政和社会管理等领域开展学术研究,应用于我县经济和社会建设,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在社会科学、基础理论、标准计量、信息、教育、卫生等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三)在我县区域开发、资源综合利用、招商引资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四)咨询研究成果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五)研究报告立题意义重大,资料系统完整,数据准确可靠,提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政策性建议的.
第九条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软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奖励第十条县科技奖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进行推荐和申报:(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三)具有正高职称的三名以上同专业科技人员联名推荐;(四)经县科委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荐;(五)申请奖励的人员和组织直接向县科委申报.
第十一条推荐和申报县科技奖候选人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附属材料.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和申报县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二)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县科技奖的两个奖项及以上的;(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五)已获得县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三条县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软科学奖各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县科技奖评选应当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四条县科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县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按照县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候选人、候选项目予以评审.
县科技奖评审规则由县科委制定.
第十五条县科委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县科技奖的评审结果,公示30日,无异议后报告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分别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人民币1万元;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人民币2万元,二等奖人民币1.
5万元,三等奖人民币1万元;软科学奖一等奖人民币1万元,二等奖人民币5000元,三等奖人民币3000元.

第十七条县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在县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
县科委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县科技奖授奖项目总数以及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或通过提供虚假数据、证明材料等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奖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给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在县科技奖评审期间不得与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在参与县科技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获得县科技奖的公民、组织,符合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08〕23号)同时废止.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12〕10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铜梁县专利资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铜梁县专利资助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本县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我县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铜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重庆市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及《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专利资助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县政府对我县行政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授权给予资助.
第三条县政府每年从科技投入中安排一定的专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凡在重庆市及其以上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本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申请专利资助.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登记在本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二)专利申请地址为本县.
第五条具体资助办法.
(一)企业专利(职务发明).
围绕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开展的经正规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代理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未经正规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代理的,在申请受理后先按以上资金的10%资助,授权后再资助90%.

(二)个人专利.
申请受理资助,发明专利每件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3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元.
授权资助,发明专利每件4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7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900元.

(三)2012年以后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维持3年以上的再予以一次性资助每件2000元.
(四)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英、德、意、日、法、瑞士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2万元,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六条申请专利资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专利申请已被知识产权局受理并缴纳了相关费用;(二)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申请资助材料有虚假情况的,由县科委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取消其资助资格,同时予以通报.
第八条县科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对其资助.
第九条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专利申请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经审核批准的资助,自告知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资助.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铜梁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铜府办〔2011〕16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铜梁县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铜梁县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加强我县水产养殖业管理,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核发登记工作,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江河、溪流、水库、池塘等水域滩涂,包括水产养殖规划利用低产易淹耕地建设的商品鱼池.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业水域滩涂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在养殖规划区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必须办理养殖证.
第四条养殖证的发证主体是县人民政府.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事项.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同意后,刻制"铜梁县人民政府水域养殖使用证专用章"(以下简称养殖证专用章),用于办理养殖证发放、补发和终止等事宜.
第五条申请养殖证的主体可以是以下单位或个人:(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江河、溪流等自然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生产者;(二)国家所有的水库等人工水域滩涂,以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承包方;(三)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发包方(权属单位);(四)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出让养殖使用权用于养殖生产的承包方;(五)依法取得农民承包的低产易淹耕地建设商品鱼池的投资者.
(六)其他在养殖规划区域依法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发证登记第七条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江河、溪流、水库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申请者应当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养殖证申请表;2.
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
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1.
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2.
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
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域,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活动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的详细情况、水域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
符合规定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域,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出让养殖使用权用于养殖生产活动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依法取得农民承包的低产易淹耕地建设商品鱼池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商品鱼池建成后,投资业主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养殖证申请表,返租土地建设鱼池合同,镇、村、社证明等材料;(二)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
符合规定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养殖证有效期限按重庆市的规定执行.
但养殖承包人申请办理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期限,依法取得农民承包的低产易淹耕地建设商品鱼池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国家所有的水域,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一)以水域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十三条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十四条对兼有养殖、调蓄、行洪、供水、灌溉、航运等多功能的江河、溪流、水库等,应当实行生态养殖.
在保证其主功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发放养殖证.
第十五条养殖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
养殖证不得涂改、伪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三章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第十六条养殖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一)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二)因征用、养殖水域改造或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水域的面积、四至范围等发生改变的.
第十七条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第十八条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域,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水域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一)承包方全家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的;(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
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第二十一条养殖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持证者应向原养殖证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补发证书应以原养殖证记载的内容为准,养殖证编号不变.
补发的证书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字样,加盖养殖证专用章.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1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依照《渔业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其养殖场所符合养殖规划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其养殖场所不符合养殖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养殖水域、滩涂已核发养殖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11〕16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铜梁县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铜梁县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以下简称"三权")抵押融资工作开展,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林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渝办发〔2011〕1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市和县财政设立的,给予融资机构"三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一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的补偿对象为开展"三权"抵押融资服务的银行和担保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择机纳入.
第四条本办法的补偿范畴是融资机构为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涉农主体发展农林牧渔副等产业而开展"三权"抵押融资贷款发生的损失.
贷款行为须发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来源由以下几方面构成:1、市和县财政预算安排;2、风险补偿账户的孳息收益;3、其他资金(如社会捐助等).
第六条县财政设立县级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金补偿35%,其中市级风险补偿金承担20%,县级风险补偿金承担15%.
第八条融资机构获得的补偿金用于弥补对应融资项目损失.
第九条县财政局是风险补偿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管理、审批和监督;县农委负责对银行申报的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偿建议.
第十条县财政根据相关银行"三权"抵押贷款情况,选择县级风险补偿金存储银行.
第十一条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金补偿:1、融资机构合法合规;2、贷款符合《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渝府发〔2010〕115号)规定;3、贷款用途为重庆市内农林牧渔副等产业的生产、冷储、加工、流通等;4、已获得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或已获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已执行终止或中止,或贷款逾期二年及以上;5、融资机构履行了债权人勤勉尽职义务.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和审批.
1、申报.
贷款损失确认后,融资机构向县农委申报补偿.
县农委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经县财政局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经签署审查意见按季上报市农委.
县农委、县财政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待市农委审检、财政局审批后,市和县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根据批文向有关融资机构拨付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融资机构需向县农委提交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文件;2、申请表;3、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书(复印件);4、贷前调查、贷中定期不定期检查、贷后追查各环节各程序相关记载文书(复印件);5、司法机关对申报的每笔损失贷款的法律文书(调解、判决、执行、裁定等复印件);6、《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损失补偿申报(金融机构)汇总表》;7、其他资料.
融资机构提供的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县农委向市农委申报需提交以下资料:1、融资机构提供的申请资料;2、县财政局、县农委的审查意见、县级承担额度及申请市级风险补偿金的请示文件.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申报暂不受理或申报中止:1、该笔贷款逾期未满二年,或司法机关未执行终止或裁定未执行中止;2、有证据证明该笔融资贷款的债务人、担保责任人还有可供执行资产或财产;3、融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在该融资项目中发生了人为的不利于资金回收的行为;4、申报资料不全.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会同县农委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全县"三权"抵押融资损失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政府报告全县上一年度全县补偿资金使用与监管情况.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
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纳入相关农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县农委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十九条农户小额信贷损失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铜府办〔2009〕89号各移民安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为加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铜梁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铜梁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69号)和《重庆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渝办[2008]84号)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给重庆市用于三峡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以下简称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解决库区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铜梁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库区基金的使用方向.
(一)城镇移民家庭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等移民遗留问题的补助支出;(二)库区移民就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即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库区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三)库区移民社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就业岗位开发;(四)库区移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旅游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的生产设施建设与维护;(五)库区人畜饮水、交通、供电及通讯等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与维护;(六)库区其他经批准的补助支出.
第五条库区基金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移民部门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街道、乡镇及项目法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批复的项目实施;街道、乡镇负责初审基金项目的申报,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县移民局负责库区基金项目规划编制工作,下达基金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对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项目业主申请拨付资金的审核并签署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审查和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县财政局负责下达年度库区基金项目预算;负责审核库区基金项目各类资金的到位情况,及业主提出的用款计划;负责库区基金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县移民局审查基金项目的申报、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审查和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库区基金的预决算管理.
库区基金的使用应与现有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及结余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一)用于解决库区城镇移民遗留问题的基金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移民局报经市政府核定的我县三峡非农移民人数,分配给我县的计划,从基金专户拨付资金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移民家庭或个人.

(二)用于除解决库区城镇移民遗留问题外的其他补助支出,实行基金项目预算管理.
1.
库区基金预算指标.
每年1月底前,市财政局会同市移民局根据库区基金用于解决库区城镇移民遗留问题后的结余情况,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下达我县年度项目预算控制指标.
2.
库区基金的申报程序.
申请年度库区基金项目的法人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提出审查建议意见后报县移民局;每年5月底前,县移民局会同财政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及实施情况,在市级下达的年度项目控制指标内,提出项目补助资金安排计划,报县政府审定;6月底前,县政府将审定后的项目计划,报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由市移民局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项目审批计划;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后,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移民局向项目业主单位下达项目计划,并由业主单位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所涉及的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确需调整的,应按原项目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对未按批准项目实施的,将不予拨付或扣减项目补助资金.

(三)库区基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年终,县财政局按年度向县政府报告库区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编制列入本级财政总决算,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县移民局根据库区基金使用详细情况,编制库区基金统计年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时间报市移民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库区基金项目资金的申报管理.
凡使用库区基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应向县移民局申报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单位或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地点、性质、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和规模、移民受益人数、投资总额及来源构成、建设起止年限等技术经济指标.

(一)使用库区基金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的单个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报送实施方案.
其实施方案可由项目单位编制,或委托县行业管理部门、专业服务机构编制.
(二)使用库区基金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单个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三)凡使用库区基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均应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
对零星分散、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基本相同的项目,可以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一个项目实施.
按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的乡镇、街道为业主;以村(居)委会组织实施的村(居)委会为业主.

(四)县移民局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会同县财政局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使用库区基金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县移民局批复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使库区项目直接落实在乡镇街道和移民安置村社.

第八条申请库区基金的项目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具有符合相关行业建设程序要求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使用库区基金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基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库区基金补助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条库区基金项目的建设管理要按照我县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和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竣工验收制,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
(一)项目施工设计库区基金项目业主要按照相关行业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概(预)算,由县移民局、财政局组织评审或委托审查.
(二)项目招投标库区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
(三)项目监理为了确保库区基金项目的工程质量,项目业主要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单项监理.
(四)项目验收库区基金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移民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综合验收,并出据综合验收报告.
库区基金项目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审价及竣工财务决算、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和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参照有关行业规程规范执行.
前期工程经费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投资.
第十二条开发就业岗位和经营性项目的法人单位要制定详细的移民受益方案,报县移民局组织审查,并与移民局签定移民受益协议;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或受益单位签定管护协议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项目建成后的管理、维护,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管理库区基金项目档案是库区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真实记录和客观反映,各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档案,做好项目前期、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和整理工作.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可研、初设实施方案及批复,项目建设计划批准文件、施工设计文件及资料、项目建设合同、招投标或比选资料、施工(建设)资料、项目竣工资料、验收资料、工程审价及财务决算、监理资料、移民受益资料等,并提交县移民局.

第十四条库区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纳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三峡库区基金"专户,按规定用途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
年终结余的库区基金,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库区基金的拨付方式(一)市级下达我县的库区基金预算,由市财政局通过"三峡库区基金"专户,拨付资金到县财政局开设的基金专户,用于规定用途的支出.
(二)对用于解决库区城镇移民遗留问题的困难补助、特殊救济等个人生活性补助支出,按照经县政府审定的支付计划,从基金专户拨付资金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移民家庭或个人.
(三)项目扶持资金的拨付.
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向县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财政局根据县移民局审核的项目实施进度和审定的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项目资金预留10%的保证金,待综合验收合格后拨付.
如自筹资金没有落实、项目因故缓建或终止的,不得拨付.

库区基金可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
一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需重新报批后使用;对库区基金项目总投资额超计划投资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对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予以收回.
(四)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库区基金拨付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项目业主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库区基金的报告;2、经县移民局审核的重庆市铜梁县三峡库区基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及项目完成进度表;3、中介机构提供的各类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核报告;4、项目业主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5、拨付项目保证金时,项目业主要提供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和项目综合验收报告.

项目业主首次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报送:1、项目业主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基金的报告;2、经县移民局审核的重庆市铜梁县三峡库区基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及项目完成进度表;3、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需中介机构提供的各类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核报告;4、项目业主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会同移民局建立库区基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按项目实行资金追踪问效,定期通报相关信息,县财政局应加强库区基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县移民局应督促项目实施业主,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七条库区基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县财政、移民、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变库区基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挪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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