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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短信群发  时间:2021-05-03  阅读:()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层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518038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1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06F20160187-00001号致: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通股份"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盈通股份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
鉴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了《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就反馈意见所要求核查事项,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取得了由公司获取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证明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和文件.
本所律师所得到的由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函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也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的支持性资料.
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原法律意见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见一并使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与原法律意见中的表述一致.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中作出的确认、承诺、声明及保留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正文一、公司特殊问题(一)关于资质.
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公司业务及所服务行业特点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公司资质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回复:1.
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公司资质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3(1)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信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应用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销售、运行维护管理服务;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机械设备的购销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应用系统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数据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服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重大业务合同、《审计报告》及其相关的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证券基金类公司定制开发个性化的移动端平台(含服务器端软件包及移动客户端软件),以帮助其搭建自有的移动端系统,为其用户提供基于移动终端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情、交易以及资讯服务;同时,公司面向证券、基金公司提供移动短信代理业务,将其介绍给移动运营商或有资质的移动短信服务提供商,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从而获取佣金分成.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14〕283号"文于2014年12月19日印发的《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规定,公司所处的行业和主营业务不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亦不属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业经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了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等一般经营项目的资质和证照.
同时,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月6日出具的证明,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资质齐备、相关业务合法合规.
2.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
court.
gov.
cn/zgcpwsw/)、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http://zhixing.
court.
gov.
cn/search/)、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
court.
gov.
cn/)等公开网络信息,公司至今尚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而涉诉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月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另外,公司现已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从项目立项审批、合同审批、工程任务的派发、签收、合同的实施等方面对开发产品的内容和功能进行规范,并根据合同规模的不同,由销售部门、研发部门、法律顾问、合同印鉴管理员和总经理进行审批,严格把控合同的法律风险,避免出现可能的超越资质、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生产经营的声明与承诺》,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具备所需的全部资质,不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的情形,未因此产生重大违法行为,也不存在相关法律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访谈公司相关业务人员、查阅公司所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相关业务合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等方式,公司目前从事的业务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业务,亦无需特许经营权,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形或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已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法律风险发生.
3.
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如上所述,因公司所处的行业和主营业务是一般经营项目,无需取得特殊类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等.
公司目前经营正常,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等资质文件均在有效期内,如需续期,只需履行正常的变更手续即可.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公司现有经营状况及相关政策法规、审核体系及审核标准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无法续期或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较小.
(二)关于关联方.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报告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原则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公司的独立性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5及解决措施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权益的公司能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情况,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解决措施的有效性.
(2)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初至今,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核查占用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时间、发生额、履行的决策程序、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支付情况,是否违反承诺以及规范情况.
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相关内容.
回复:1.
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针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①公司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了《关联自然人调查表》,该调查问卷的范围涵盖本人基本情况、本人对外投资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关于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②本所律师对《关联自然人调查表》及相关声明、承诺的内容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进行了验证核查.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之第十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进行了适当披露,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
报告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原则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公司的独立性及解决措施等根据公司的说明、相关合同以及报告期内《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性质,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主要由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组成,具体如下:(1)经常性关联交易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6单位:元序号关联方名称2016年1-10月2015年度2014年度关联交易内容1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7,546.
061,018,547.
92842,746.
96租赁、水电及物业费2深圳市金证博泽科技有限公司139,212.
19224,905.
56132,738.
35物业管理费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894,058.
14580,000.
00816,511.
21提供软件开发服务、移动信息代理服务①序号1、2的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向金证股份租赁合计面积为1,002.
16m2的办公房屋,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度公司月租金为分别70元/m2、85元/m2和105元/m2,双方定价主要以市场价格为参考进行协商确定.
经调查,该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化平均租金分别为72元/m2、90元/m2和110元/m2,公司的租金价格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如果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测算,将使公司2014年度利润总额减少24,051.
84元,2015年度利润总额减少60,129.
60元,2016年1-10月利润总额减少50,108.
00元,另外根据公司的说明,未来公司将继续承租该房产,若租金上涨过快,周边拥有足够的替代性办公场所,因此该项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不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不存在重大依赖和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②序号3的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向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移动证券软件开发服务和移动信息代理服务,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10月,公司对该关联方的销售金额分别为81.
65万元、58.
00万元和389.
41万元,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
25%、3.
65%和20.
10%,2016年1-10月占比较高的主要原因系该年度公司与东莞证券的短信群发业务由之前年度的MAS合作模式变更为短信群发代理合作模式,即由之前收取电信运营商的服务费变更为向东莞证券收取短信群发费用,之后再向深圳市君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短信,进而使得对东莞证券的销售收入大幅增加,报告期内对东莞证券的短信群发代理业务收入金额为221.
14万元.
公司对关联方东莞证券的软件销售均为定制化的产品,其销售方式和定价原则同与非关联方之间的服务交易相同.
公司对关联方东莞证券提供的移动信息服务代理业务包括MAS业务和短信群发代理业务,其中MAS业务,公司只是按照与中国移动约定的返点比例收取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7服务费收入,其收入来源于中国移动,故不涉及对东莞证券的定价;短信群发代理业务合作模式下,公司向具有短信发送资格和通道的运营商或代理机构采购短信,然后销售给东莞证券,从中赚取差价,公司未拥有短信发送端口,故公司不存在超越经营资质经营的情形.
公司与东莞证券的短信群发代理业务开始于2016年,公司为维持良好及长期的合作关系,对类似东莞证券采购量较大的客户以略低于一般客户20%-30%左右的价格进行销售定价.
由于公司主要为证券基金行业的公司开发移动证券软件和提供移动信息代理服务,故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下游客户,与本公司形成了较为频繁的关联交易,公司未来在销售环节仍不可避免的与该公司发生交易事项,该经常性关联交易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将持续存在.
但随着公司营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预计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将有所下降.
(2)偶发性关联交易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关联方往来余额情况如下:单位:元关联方名称2016年1-10月2015年度2014年度关联交易内容定价方式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
00559,482.
35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市场价格深圳市金慧融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728,773.
58601,000.
00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市场价格成都市融证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650,000.
00--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市场价格根据公司的说明,报告期内,金证股份将其承接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有关移动证券的少量模块软件开发外包给本公司,2014年、2015年交易金额分别为55.
95万元和120万元.
2014年深圳市金慧融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因其子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聘请本公司为其开发移动证券软件,交易金额为60.
10万元,2015年深圳市金慧融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将其承接的红岭创投项目中有关手机客户端的软件开发部分外包给本公司,交易金额为72.
88万元.
2016年公司为成都市融证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和掌柜前台应用系统,交易金额为65万元,在与金证股份、深圳市金慧融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成都市融证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公司的定价方式为在参考同类软件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最终定价与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基本一致,且该类交易系偶发性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8经营影响较小.
据此,对于上述关联方不会存在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规范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股份公司成立之前,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未履行批准程序,未履行批准程序的原因系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治理结构尚不规范;公司已于2017年1月21日在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10月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进行了追认.
另外,为规范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源,公司现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其中包括了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等内容,并承诺在以后的关联方交易中,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此外,全体股东签署了《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确认尽量避免与盈通股份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当不可避免的发生任何关联交易,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不会要求或接受盈通股份或其子公司给予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任何一项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交易条款或条件,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与盈通股份或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对于经常性关联交易,提供给关联方的服务合同与非关联方之间的服务交易在销售方式和定价原则方面基本相同,定价公允,符合商业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也是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同时,公司通过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
另外,随着公司营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预计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将有所下降,公司能够保证自己的独立性,不会对关联交易产生依赖.
3.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权益的公司能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9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情况,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其解决措施的有效性(1)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锋填写的《关联自然人调查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实际控制人王剑锋的妻子陈桂持有深圳市傲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冠股份",系全国中小企业挂牌公司,股票代码834473)的股份10,000股.
除此之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无持有其他公司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姓名投资单位名称经营范围持股数(股)持股比例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是否存在同业竞争1陈桂深圳市傲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发;电脑网络设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自有物业租赁.
10,0000.
47%夫妻其开发的软件是基于互联网与云计算技术为中移动、农总行等大客户提供远程IT运维集中化解决方案,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根据傲冠股份《2016年半年度报告》,截止2016年6月30日,其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姓名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1深圳市傲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股东15,558,425.
0073.
55%2郭继东自然人股东962,000.
004.
55%3郭继军自然人股东858,000.
004.
06%4李生玉自然人股东780,000.
003.
69%5朱权利自然人股东450,000.
002.
13%6常永兵自然人股东400,000.
001.
89%7张勇自然人股东280,000.
001.
32%8范明芬自然人股东260,775.
001.
23%9李俊自然人股东259,000.
001.
22%10徐畅自然人股东158,600.
000.
75%合计19,966,800.
0094.
39%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截止本补充法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10律意见出具日,深圳市傲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比1郭继东48137.
00%2郭继军42933.
00%3李生玉39030.
00%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查询上述公司资料,该公司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锋所控制,也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如原法律意见第十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剑锋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除了盈通股份、浩之泽投资以外,现未投资或控制其他企业;浩之泽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浩之泽投资基本情况如下:深圳市浩之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955513,认缴出资额35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剑锋,住所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新豪方大厦6A,成立日期2015年6月5日,合伙期限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3日.
股份公司设立时,浩之泽投资直接持有公司3,50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7.
5%.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浩之泽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比1王剑锋200.
0057.
14%2王兴华50.
0014.
29%3刘军40.
0011.
43%4陈曦38.
0010.
86%5李海燕15.
004.
29%6李小林5.
001.
43%7刘文瑜2.
000.
57%合计350.
00100.
00%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剑锋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一、本人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与盈通股份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相近的经济实体或项目,亦未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盈通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相近的经营活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11动.
二、本人在今后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与盈通股份业务相同、类似或相近的经济实体或项目,且不以其他方式从事与盈通股份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相近的经营活动,亦不对与盈通股份及其子公司具有同业竞争性的经济实体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三、若将来因任何原因引起本人所拥有的资产或投资与盈通股份发生同业竞争,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此类同业竞争;若本人将来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盈通股份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或其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合法有效,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4.
报告期初至今,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核查占用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时间、发生额、履行的决策程序、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支付情况,是否违反承诺以及规范情况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通过查阅审计报告、公司账簿、银行流水、相关制度以及访谈等方式核查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以及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问题的发生及解决情况.
通过核查发现,报告期初至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剑锋曾经参股的企业深圳市金慧融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在2014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公司拆借150.
02万元,上述借款为短期无息借款,其已于2015年度偿还.
另外,公司2014年末和2015年末存在对严骏、王克祥和王兴华的员工往来借款,属关联方短期占用公司资源情形.
上述情况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公司章程内容不全面,相关内控制度尚未建立完善,未就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操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履行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程序,公司治理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但截至2016年10月末,上述款项已全部还清,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承诺今后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生.
公司已于2016年4月制定了《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12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虽未约定利息及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但上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款项已于2016年10月末还清,且公司股改时已经制定相应的制度约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行为并已得到切实的执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满足挂牌的条件要求.
(三)请公司说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至今是否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若存在的,请公司披露被列入名单、被惩戒的原因及其失信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事项,并说明核查方式,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根据公司说明,并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
court.
gov.
cn/zgcpwsw/)、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
court.
gov.
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http://zhixing.
court.
gov.
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http://shixin.
court.
gov.
cn/)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至今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盈通股份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个人诚信状况声明》,确认:最近二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二年内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不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13不存在可能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造成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方面,本所律师获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自然人调查表》,并取得了派出所出具的该等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根据查验结果,公司现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至申报后审查期间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公司现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
(四)关于无形资产出资.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是否构成职务发明或职务作品、是否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2)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等的先进性、与公司产品的相关性、与该技术相关的产品的市场前景以及如何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等.
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该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各期摊销金额;(2)对评估报告中采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预测数据与公司实际收益情况比较,分析判断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是否实现预期收益,是否应计提减值准;(3)是否存在评估虚增或者出资不实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充足性.
回复:1.
无形资产出资是否构成职务发明或职务作品、是否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14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006年8月盈通有限第一次增资时,原股东JIANGLONGLIU将经深圳市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计咨询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05年10月18日评估的2项软件著作权(经评估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52万元)即DESS券商端系统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05SR02394)、迪华龙DESS平台端系统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05SR02395),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值作价入股到盈通有限.
公司原股东存在无形资产出资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前述2项软件著作权由JIANGLONGLIU在未利用盈通有限及原任职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前提下独立完成,同时前述2项软件著作权的研发系亦由其利用业余时间独立完成,并非执行盈通有限或其原任职机构的任务,在用于出资公司前归JIANGLONGLIU拥有,不构成职务发明或职务作品,不存在争议纠纷及潜在争议纠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JIANGLONGLIU及公司未因前述2项软件著作权出资导致与第三方的民事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JIANGLONGLIU用于出资2项软件著作权不构成职务发明或职务作品,不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2.
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等的先进性、与公司产品的相关性、与该技术相关的产品的市场前景以及如何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1)软件介绍及分析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JIANGLONGLIU委托之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书》,该软件为移动电子证券短信系统,对证券公司柜台系统及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15券外围系统进行全面的改造,使股民在所有传统的股票交易软件上都能享受短信服务,实现短信媒体在证券行业的嵌入式应用.
当时该软件是进行证券行业信息撮合服务的核心平台,具有完整的商业模式、产品较为先进、具备商用价值,是公司规划的证券信息服务的核心平台.
公司成立初期的主要业务均围绕该证券信息服务平台开展.
(2)市场前景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JIANGLONGLIU委托之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书》,2002年,中国移动短信发展目标为300亿条,是2001年全年业务量的两倍,中国联通为100亿条,是2001年全年业务量的3倍多,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05年,移动终端的销售额可达到1200亿元,市场空间巨大.
中国短信服务相比欧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短信市场有发展潜力较大.
2003年底,沪深两市共有账户6,981.
25万户,比上年增长2.
04%,新开封闭式基金账户1.
5万户,较上年增长54.
08%,证券投资者的不断增长,意味着对市场信息、投资信息、证券市场分析需求的增长.
除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渠道,手机短信服务在2000年以来取得长足发展,市场容量不断扩大,销售收入不断攀升.
随着产品服务的细分,立足于证券行业,不断向基金、期货、外汇及国外的证券市场渗透,为证券投资者提供短信服务的迪华龙DESS券商端、平台端系统软件在当时存在巨大发展潜力.
(3)为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公司在DESS券商端系统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05SR02394)、迪华龙DESS平台端系统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05SR02395)的基础上研发出金股信短信系统以及之后的一系列相关的软件产品,金股信系列产品使得公司逐渐打开市场并在移动证券软件开发领域站稳脚跟.
经核查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金股信系列产品2006年至2013年期间持续为公司创造总计897.
04万元的收入.
(五)关于财务投资者.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公司、原股东与财务投资者之间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存在业绩对赌、优先权、股权回购等特殊条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16款内容及其解除情况,原股东是否具备回购能力,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关于认购协议中禁止存在的特殊条款的要求,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争议,就是否存在损害申请挂牌公司、中小股东或债权人利益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2)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公司实际股东是否超200人,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1.
公司、原股东与财务投资者之间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存在业绩对赌、优先权、股权回购等特殊条款内容及其解除情况,原股东是否具备回购能力,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关于认购协议中禁止存在的特殊条款的要求,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争议,就是否存在损害申请挂牌公司、中小股东或债权人利益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股东签署的相关协议,确认公司、原股东与财务投资者之间签署的协议中不存在业绩对赌、优先权、股权回购等特殊条款内容,签署的协议中不存在《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关于认购协议中禁止存在的特殊条款的情况,公司股权目前不存在争议,亦不存在存在损害申请挂牌公司、中小股东或债权人利益情形.
2.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公司实际股东是否超200人,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股东王剑锋、东证锦信、金证股份、浩之泽投资、金慧达投资作出了承诺: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系自主、真实持有,与其他股东及任何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盈通有限及公司股东东证锦信、金证股份、浩之泽投资、金慧达投资的工商登记工商档案.
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未签署任何股权代持协议;公司实际股东未超200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公司实际股东未超200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17人;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六)关于合同签订.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签署的合同是否需要通过采购、招投标程序,对相关合同的签署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发表意见.
若是,请公司补充披露:(1)请公司补充披露所投的标的来源、招标模式.
(2)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获得主要订单数量,金额及占当期销售收入比重.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销售渠道,就获得销售订单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对持续经营存在不利影响发表意见.
回复:1.
公司签署的合同是否需要通过采购、招投标程序,对相关合同的签署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不涉及《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之情形,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之情形.
综上,公司签署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18的合同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所属之情形,无需强制履行招投标程序.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核查,公司签署的部分合同系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要求履行了招投标程序,部分合同系通过商务谈判获得;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是通过比价的形式选择最终的供应商.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核查,公司签署的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
2.
公司的销售渠道,公司获得销售订单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对持续经营存在不利影响根据《招投标法》之规定,公司签署的业务合同不属于必须采用招投标程序之情形,公司获得销售订单主要通过商务谈判,销售订单的获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销售订单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主要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书以及公司的说明,对主要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获得销售订单之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关于软件外包.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软件外协服务商的名称;(2)软件外协服务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情况;(3)与软件外协服务商的定价机制;(4)外协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5)外包在公司整个业务中所处环节和所占地位重要性.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分别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软件外协服务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有关联关系;(2)公司对外协服务商是否存有依赖;(3)公司与软件外协服务商之间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清晰,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或争议,判断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回复:1.
软件外协服务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有关联关系经获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与软件外协服务商的关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人员的《关联自然人调查表》、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19方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外协厂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软件外协服务商情况如下:序号外协服务商名称付款金额(元)1深圳市思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750,000.
002深圳奥迪坚科技有限公司1,239,200.
003深圳联家科技有限公司882,000.
004成都超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80,000.
005深圳市熙盛恒科技有限公司80,000.
00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软件外协服务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
2.
公司对外协服务商是否存有依赖根据公司说明,外包的产生主要原因系当期公司在盈通证券基础平台的研发上投入较多人力和时间,部分项目因人员和时间紧张而将非核心技术与需求(如前端页面开发,投顾模块开发,基金业务扫尾工程项目开发等,一般占整体合同额比例不超过20%)的编程外包,外包软件开发过程不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可替代性较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外协服务商不存在依赖,具备完全的独立经营能力.
3.
公司与软件外协服务商之间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清晰,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或争议,判断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经查阅公司与软件外协服务商签订的合同以及公司的说明,公司与软件外协服务商之间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权利义务的约定有两种情况:(1)双方约定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设计方案、软件源程序等一切著作权、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及转让权均归公司所有;公司利用合同约定提供的研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公司享有;软件外协服务商在履行系统维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0护和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利用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由公司享有;(2)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研发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双方均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但使用权归公司.
综上,公司与软件外协服务商之间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权利义务的约定清晰.
同时,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查询公司整套工商资料、企业信用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
court.
gov.
cn/zgcpwsw/),取得公司关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合规证明,公司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情况,公司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公司委托软件外协服务商开发软件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软件外协服务商之间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权利义务的约定清晰,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潜在的纠纷或争议,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八)关于公司经营合规性.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销售的股票机内行情来源合法性、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2)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是否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取得相应资质,配备合格人员;(3)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将资讯产品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终端发送到客户的行为是否属于互联网新闻出版行为;报告期公司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公司各类产品所需要的信息、资讯和数据的渠道来源以及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许可或授权,核查报告期公司存在的相关诉讼和未决诉讼;判断若公司不能取得有关机构(包括沪深交易所等)或个人的授权,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5)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向软件最终使用者进行培训、推荐股票或其他证券产品行为.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结合公司的商业模式及实际业务就公司是否符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判断依据和尽职调查方法.
回复: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11.
公司销售的股票机内行情来源合法性、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1)公司销售的股票机内行情来源的合法性根据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相关业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营业务是为证券基金类公司定制开发个性化的移动端平台(含服务器端软件包及移动客户端软件),以帮助其搭建自有的移动端系统,为其用户提供基于移动终端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情、交易以及资讯服务;同时,公司面向证券、基金公司提供移动短信代理业务,将其介绍给移动运营商或有资质的移动短信服务提供商,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从而获取佣金分成.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销售的炒股机是按照证券公司的需求,由公司代为定制的金融服务终端.
炒股机内的证券行情主要由证券公司自己提供或者公司通过购买拥有证券行情信息服务的企业来合法获得.
(2)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合同、《审计报告》及其相关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从事移动证券软件开发的同时,也针对部分客户短信发送的需求帮助其寻找电信运营商或者具有资质的短信发送公司.
短信发送属于信息服务业务,而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因此公司、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的整体业务运营中涉及到的资质证书主要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适用的情况分析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2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其中包括取消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短信发送业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B25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需要取得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
信息服务业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综上,作为电信运营商或者拥有短信发送端口的短信发送公司需要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②本所律师关于公司业务是否需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核查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信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应用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销售、运行维护管理服务;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机械设备的购销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应用系统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数据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服务.
根据公司技术人员王兴华的确认,公司主要从事移动证券软件的开发,与此同时,公司部分客户有短信发送的需求,公司将其介绍给具有短信发送资格和通道的运营商或者代理发送机构,从中收取中介费.
在提供移动短信代理业务中,公司作为中介,不实际参与短信发送端口的信息服务业务的运营,因此不需要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3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剑锋访谈,公司从事的移动MAS代理业务,只是将自己的有发送短信需求的客户介绍给中国移动公司,发送短信的服务器设在客户,编辑短信由客户完成,发送的端口在中国移动,公司只是对发送的软件平台提供部分技术咨询服务(例如对相应短信发送平台的软件进行升级改造,使其具备接入多种端口的功能以及帮助客户接入其自有的CRM数据等资源),不涉及信息服务业务的运营工作.
另根据《中国移动政企客户分公司代理渠道实施细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出具的《集团代理招募评审材料说明要求》、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代理商招募书》等文件,公司作为代理机构无需办理相关证书.
经查询工信部网站,查阅网站上《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只有拥有端口和短信发送通道,实际运营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才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例如三大电信运营商和其他短信发送公司,公司在帮助客户介绍短信发送的业务中只作为中介,不参与实际运营信息服务,无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从公司供应商即短信发送通道公司取得的资料核查并向其咨询,公司代理的短信群发业务的三家供应商君诚科技、天下畅通、红树科技均拥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具备相关发送短信资格.
在上述短信群发代理业务中,公司与短信发送公司君诚科技、天下畅通、红树科技等签订合同,采购短信发送条数,再与需要发送短信的证券公司签订合同,将其卖给自己的客户.
客户使用这些短信条数,自行编辑短信,短信发送实际走的端口和通道都在短信发送公司,而公司从事的业务只作为其中的代理销售环节,公司不涉及信息服务的运营,无需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另外,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锋已作出承诺,目前公司从事的MAS及短信群发代理业务虽无需办理相应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但公司将积极申请相关证书,为以后实际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变化提前做好准备,保证公司今后运作更加规范;若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司需办理该资质证书,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查询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信息、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剑锋访谈、查询工信部网站、查阅网站上《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核查供应商君诚科技、天下畅通、红树科技提供的材料,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无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2.
公司是否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取得相应资质,配备合格人员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
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应用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销售、运行维护管理服务;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机械设备的购销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应用系统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数据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服务.
"另根据公司的业务合同及提供的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证券基金类公司定制开发个性化的移动端平台(含服务器端软件包及移动客户端软件),以帮助其搭建自有的移动端系统,为其用户提供基于移动终端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情、交易以及资讯服务;同时,公司面向证券、基金公司提供移动短信代理业务,将其介绍给移动运营商或有资质的移动短信服务提供商,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从而获取佣金分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无需取得相应资质及配备合格人员.
3.
公司将资讯产品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终端发送到客户的行为是否属于互联网新闻出版行为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的"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5报道、评论.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仅提供金融服务终端定制服务,不向公众提供证券行情信息.
根据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经营的是金融服务终端定制服务,公司按照客户的需要开发相应的移动证券软件,该软件内的资讯信息由公司服务的客户自行发布,并非由公司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终端发刊载、报道或发布、报道或发布时政类新闻信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中不涉及将资讯信息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终端发送到公众的行为,因此不涉及互联网新闻出版的行为.
.
4.
公司各类产品所需要的信息、资讯和数据的渠道来源以及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许可或授权,报告期公司是否存在的相关诉讼和未决诉讼;判断若公司不能取得有关机构(包括沪深交易所等)或个人的授权,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1)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并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销售的炒股机是按照证券公司的需求,由公司代为定制的金融服务终端.
金融服务终端中的证券行情主要由证券公司自己提供或者公司通过购买拥有证券行情信息服务的企业来合法获得.
公司按照券商需求为证券公司提供移动证券的软件开发服务,部分券商为了提高效率,愿意使用公司的资讯源;公司资讯源均由合法供应商授权所得,具体合同如下所示:序号供应商名称签订时间合同内容合同金额(元)履行情况1上海大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3.
7.
10港股延时行情接驳首年99,500,以后每年94,500履行完毕2上海恒生聚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2015.
2.
12聚源基础数据库236,000.
00履行完毕3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6.
1.
20港股F10及全球指数之补充协议书30,002.
00履行完毕4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6.
4.
12App资讯、Choice资讯、沪深A股基础信息库、研报、L2实时资金流向455,000.
00履行中5上海大智慧财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2016.
5.
23《财汇金融数据库》信息服务购买合同95,000.
00履行中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66阿斯达克网络信息有限公司2016.
5.
23阿斯达克新闻(延时中文版)69,372.
00港币/首年57,810.
00港币/次年履行中(2)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
court.
gov.
cn/zgcpwsw/)、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http://zhixing.
court.
gov.
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http://shixin.
court.
gov.
cn/)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诉讼及未决诉讼情形.
(3)公司各类产品所需的资讯源均由合法供应商授权所得,公司将遵照相关法规规定和授权范围严格执行,如果公司的资讯渠道来源在未来某一时间不能取得有关机构(包括沪深交易所等)或个人的授权,公司将及时妥善地更换成其他已取得授权的资讯来源,保证业务运行的合法合规,不会对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向软件最终使用者进行培训、推荐股票或其他证券产品行为.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结合公司的商业模式及实际业务就公司是否符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判断依据和尽职调查方法.
根据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相关业务合同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证券基金类公司定制开发个性化的移动端平台,只是作为纯粹的软件开发企业,证券基金类公司作为软件的使用者才会有向软件的最终使用者推送内容的需求.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相关软件产品,公司不存在向软件最终使用者进行培训、推荐股票或其他证券产品行为.
公司仅针对证券公司客户提供移动证券操作部署手册及后台系统应急手册.
其中:移动证券操作部署手册目的是为了让客户运维人员快速安装、部署移动证券系统;后台系统应急手册目的是告知客户在使用移动证券软件时遇到的一些软件问题,较为紧急的处理办法,可运用应急办法进行先期处理,避免在服务器出现异常的情况下造成更大的损失,为问题定位排查争取时间.
根据公司主管工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也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7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社保、工商、税务等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在最近24个月内未曾受到上述主管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经登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并进行网络公开信息检索,并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有关材料、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没有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九)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原因,目前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2)对比公司管理团队的变化,说明实际控制人经营公司的持续性、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3)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业务的发展方向、业务具体内容的变化;(4)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客户的变化情况;(5)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收入、利润变化情况.
主办券商就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董监高变动、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1.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原因,目前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1)2016年1月26日第七次股权转让之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该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王剑锋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剑锋自2004年盈通有限设立时起就一直在公司任职,在公司威望较高,受到全体员工的信任,受让股权使其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更加巩固了其在公司的地位.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剑锋及股东东证锦信、金证股份、浩之泽投资、金慧达投资作出了承诺: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8份系自主、真实持有,与其他股东及任何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核查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工商登记工商档案.
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生过7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形详见原法律意见第七部分"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均经公司股东会表决一致通过;公司股东未签署任何股权代持协议.
公司历史沿革中的股权转让均签订了相关的有效的转让协议且得到完全履行;股权转让后,有限公司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合符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
2.
对比公司管理团队的变化,说明实际控制人经营公司的持续性、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王剑锋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前后,公司总经理均为王剑锋,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相关决议,分管职能体系,负责重大资源的调配、战略客户维护等工作.
从2015年初至今,公司管理团队均在公司任职并从事管理工作,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未发生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对经营公司的持续性、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无重大不利影响.
3.
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业务的发展方向、业务具体内容的变化2016年1月26日前后,公司均主要从事移动证券平台开发,并向客户其提供移动短信代理服务,与实际控制人变更前业务类型和主要产品均未发生变更.
4.
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客户的变化情况2015年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9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1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4,619,846.
4629.
07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623,301.
8916.
50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380,000.
0014.
97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357,735.
848.
545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
007.
55合计12,180,884.
1976.
642016年2月-2016年10月,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889,722.
7330.
402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4,256,654.
7821.
97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752,035.
9819.
37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681,505.
6013.
84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352,993.
686.
98合计17,932,912.
7792.
57(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综上,王剑锋2016年1月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前后,主要客户未发生重大变更.
5.
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收入、利润变化情况2015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589.
46万元,其中移动证券软件开发及维护业务和移动信息服务代理业务收入分别为1,064.
87万元和519.
07万元.
2016年1月2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后,公司仍稳健经营,业务量持续增长,2016年2月-2016年10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885.
68万元,其中移动证券软件开发及维护业务收入1,290.
56万元,移动信息服务代理业务收入593.
52万元.
预期公司2016年全年业务量较2015年将有较大增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董监高变动、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仍稳步发展,预计2016年全年业务量较2015年将有较大增长.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30(十)关于股权转让.
公司历史股权更迭频繁.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股权变更的背景、交易价格、履行的程序,是否存在争议,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盈通有限的工商登记工商档案(包括历次股权转让相关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工商变更登记通知等文件),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生过7次股权转让,4次增资情况,上述股权变动情况具体如下:1.
2006年8月,第一次增资,系JIANGLONGLIU以软件著作权作价出资,出资价格为1元/股.
2005年11月16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JIANGLONGLIU将自主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即DESS券商端系统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05SR0394)、迪华龙DESS平台端系统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05SR02395),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值作价入股到公司.
根据深圳市国众联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2005年11月8日出具的"深国众联评报字[2005]第2-21114"《JIANGLONGLIU委托之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书》,对迪华龙DESS券商端系统软件V1.
0及迪华龙DESS平台端系统软件V1.
0的软件著作权进行评估,认定在涉及投资入股的评估目的下,于评估基准日2005年10月8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52万元.
公司2004年成立不久,规模不大,为发展相关业务技术,故同意JIANGLONGLIU以上述价格增资扩股.
2.
2008年9月,第一次股权转让,JIANGLONGLIU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予吴小云,双方系夫妻关系,转让价格为0元/股.
2008年6月23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吴小云受让原股东JIANGLONGLIU在公司的9.
09%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变更公司为内资性质.
2008年7月25日,股东JIANGLONGLIU与吴小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JIANGLONGLIU将其所持公司9.
09%股权转让给吴小云.
公司考虑到中外合资企业各项事务办理需要履行较为复杂的程序,因此为提升办事效率,通过夫妻间的转持,将中外合资性质变为内资企业性质,故该次转让为平价转让.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313.
2009年6月,第二次增资,深圳市凯德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码银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公司新增共计600万元出资,价格为1元/股.
2009年5月1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100万元增至1,700万元,认缴金额分别为深圳市凯德仕科技有限公司500万元、深圳市码银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随着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及扩大,当时需要资金保证经营运作,故引入外部投资者深圳市凯德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码银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因看好公司业务发展前景,故对公司进行投资.
4.
2011年7月,第二次股权转让,金证股份受让广州金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北方金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权,价格为1.
04元/股.
2011年7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12,222.
66元受让原股东广州金证科技有限公司所持公司的1.
77%股权、以人民币312,222.
66元受让原股东北京北方金证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的1.
77%股权,转让价格为1.
04元/股;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上述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当时公司每股净资产1.
14元,但上述两家公司均为金证股份全资子公司,故以较低价格将股份转让给母公司.
5.
2011年12月,第三次股权转让,深圳市码银科技有限公司受让了金证股份及吴小云的全部股份.
2011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深圳市码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70万元受让原股东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公司的21.
76%股权、以人民币100万元受让原股东吴小云在公司的5.
88%股权,转让价格为1元/股;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上述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当时深圳市码银科技有限公司系JIANGLONGLIU关联企业,因此受让了JIANGLONGLIU之妻吴小云的全部股份,而金证股份打算逐渐降低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将其部分股份转让予深圳市码银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的价格为1元/股.
6.
2012年5月,第四次股权转让,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财务投资者,因看好公司发展前景,故以2元/股的价格受让了金证股份的股权.
2012年1月12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00万元受让原股东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公司的14.
71%股权.
201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32年4月26日,上述双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7.
2012年9月,第三次增资,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金慧达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金慧达认缴公司新增150万元出资,增资价格为1元/股.
2012年8月16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员工向公司增资150万元,将注册资本由1,700万元增加到1,850万元.
公司拟通过深圳市金慧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即通过深圳市金慧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增资150万元;原有股东承诺放弃同比例增资权利.
8.
2014年1月,第五次股权转让,由于公司高管JIANGLONGLIU急于退出公司,而公司为了对新任总经理严骏进行股权激励,故其以1元/股受让了码银科技的部分股权,而剩余部分的股权由于暂无人选愿予以接手,故与全体股东商议,东证锦信愿以本次转让价格1元/股受让JIANGLONGLIU剩余股份,以摊薄其入股成本,同时解决了JIANGLONGLIU退出而股份无人受让的问题.
2014年1月18日,公司作出了股东会决议,同意深圳市码银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10.
81%的股权以人民币200万元转让给严骏、将其持有的公司10.
81%的股权以人民币200万元转让给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9.
19%的股权以人民币170万元转让给深圳市金慧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4年1月28日,上述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9.
2015年1月,第六次股权转让,严骏入职一年多以来并未完成当初预期业务目标,因个人原因欲从公司离职,故以最初股权激励价格1元/股将相应份额以转让给新任总经理王剑锋.
2014年12月30日,公司作出了股东会决议,同意严骏将其持有的公司10.
81%的股权以人民币200万元转让给王剑锋;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5年1月5日,严骏与王剑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严骏将其持有的公司10.
81%的股权以人民币200万元转让给王剑锋.
10.
2015年7月,第四次增资,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浩之泽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浩之泽认缴公司新增150万元出资,增资价格为1元/股.
2015年7月1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850万元增至2000万元,由深圳市浩之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50万元.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3311.
2016年1月,第七次股权转让,深圳市凯德仕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作为投资者角色进入公司,并未如最初预计获取预期的回报,已逐渐萌生退出公司的打算,同时公司为了规范公司治理,使股权更为集中,并且对员工进一步实施股权激励,故公司总经理王剑锋及持股平台浩之泽受让了凯德仕所持全部公司股份.
同时考虑近年来凯德仕对公司的贡献及投资回报,故本次依据转让时点公司财务报表,以净资产1.
08元/股价格转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历次股权变动价格合理,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公司符合股权清晰的挂牌条件.
(十一)、关于增值税发票.
公司存在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请公司补充披露规范情况以及主管税务机关针对该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意见.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依据,并对公司税收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业务合同、支出及发票情况,公司曾存在从销售方天下畅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第三方东方联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上述两家公司的工商信息及提供的公司章程,二者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经查询盈通股份自身税务系统、获取公司填报的红字发票信息表、东方联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红字发票等资料,东方联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9日开具了8张相关红字发票,与之前盈通股份从其处取得的已用于进项税抵扣的"33947***"、"28287***"号等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公司已将之前东方联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合计金额为11.
5万的发票进行了冲红处理,同时天下畅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8日重新开具了相关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原东方联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按6%的税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509.
45元,由于天下畅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34其由税务局重新代为开具的发票按3%的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349.
51元,故公司应补缴的税额为两者差额3,159.
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由于盈通股份为一般纳税人,被核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按照前述规定应在每个月1日-15日申报上个月度的的增值税,且经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此税项无法进行提前申报.
由于东方联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红字发票、天下畅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均为2016年11月,故盈通股份仅可以并已在2016年12月初规定的申报期内对上述税务事宜进行申报缴纳.
公司已于2016年10月与天下畅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东方联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天下畅通企业短信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终止协议,今后将不再向天下畅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采购,并就相关采购业务与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东方联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独立的新合同,由其为公司提供相关短信服务,公司承诺今后业务往来中将督促客户及供应商进一步规范收款及开票行为;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剑锋出具声明:"除公司与天下畅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东方联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业务合作中存在东方联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代天下畅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收款及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外,公司其他客户或供应商均不存在上述情形,如果由前述情况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根据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2016年11月30日出具的《发票开具情况证明》,上述开票事项属于对方企业(天下畅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失误,且纳税人已经及时进行了更正处理,对此事行为不属于违规.
根据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及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记载,盈通股份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35综上,本所律师查询了相关税务法规及公司内部税务系统,获取了相关红字发票、补开发票及主管税务机关针对该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意见,公司已采取终止之前相关补充协议、签订新的相关采购合同、将之前已用于抵扣的相关发票进行冲红处理、获取天下畅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重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16年12月进行纳税申报时补缴相关税款、由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剑锋作出相关承诺等措施对前述违规事项进行规范整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已就该事项出具了《发票开具情况证明》认定该行为不属于违规,且已于2017年1月4日出具了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故公司税收合法合规,相关规范措施合理有效.
二、补充说明经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原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其他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3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于秀峰承办律师:楼永辉承办律师:何超二〇一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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