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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代理  时间:2021-05-05  阅读:()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雨花区泰禹小学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采购人:长沙市雨花区泰禹小学政府采购编号:雨财采计2019-0280委托代理编号:HNMT-YH-ZFCG2019026采购代理机构:湖南铭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04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二、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七、其他规定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湖南铭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长沙市雨花区泰禹小学(采购人)的委托,对长沙市雨花区泰禹小学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项目名称)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1、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雨花区泰禹小学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2、采购计划编号:雨财采计2019-02803、委托代理编号:HNMT-YH-ZFCG20190264、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二、采购项目预算:701050元三、供应商资格条件: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1)无.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19年04月29日起至2019年05月08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376号融科三万英尺4栋1603室购买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每份人民币400元,售后不退.
3、本磋商文件公告期为2019年04月29日起至2019年05月06日.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05月14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长沙市雨花公共资源服务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政府机关大院内).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采购人:长沙市雨花区泰禹小学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长塘路联系人:吕亮联系电话及传真:13637310710代理机构:湖南铭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376号融科三万英尺4栋1603室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及传真:15367310880磋商保证金汇至:长沙市雨花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沙市马王堆支行银行帐号:589865169922购磋商文件款汇至:湖南铭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支行银行帐号:731905598610986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
(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二章第1.
1款采购项目第二章第2.
1款采购人名称:长沙市雨花区泰禹小学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长塘路电话:13637310710联系人:吕亮第二章第2.
2款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湖南铭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376号融科三万英尺4栋1603室电话:15367310880联系人:王广明第二章第2.
3款供应商的邀请方式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第二章第3.
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4)提供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其他说明.
(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备注:近三个月指2019年1月-2019年3月3、特定资格条件:无;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二章第6.
1款联合体形式不接受接受第二章第6.
2款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无第二章第7.
1款现场勘察采购人不组织采购人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第二章第8.
1款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第二章第9.
1款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其他.
否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第二章第9.
2款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5、其他.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
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价格/%.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
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价格/%.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内的:(1)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价格/%.
(2)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3%.
第二章第9.
6款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二、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0.
2款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第二章第11.
1款提供磋商文件期限2019年04月29日起至2019年05月08日第二章第11.
2款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二章第12.
1款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19年05月14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写第二章第16.
4款采购项目预算701050元第二章第17.
3款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第18.
1款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第二章第19.
1款磋商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1、保证金数额:14000元(人民币)2、缴纳方式:数额为:14000元,磋商保证金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缴入如下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
账户名:长沙市雨花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沙市马王堆支行账号:5898651699223、在备注中需注明保证金缴纳的项目名称,未备注项目名称导致的保证金到账情况无法查询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第二章第20.
1款响应文件有效期60日(日历日)第二章第21.
1款响应文件副本份数贰份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二章第22.
2款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供应商名称:在年月日(星期)时分之前不得启封第二章第24.
1款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长沙市雨花公共资源服务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政府机关大院内)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第二章第31.
2款评审因素和标准见附页4第二章第31.
3款最后报价调整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6%;中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3%;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第二章第31.
5款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符合第二章第9.
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
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节能产品: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比例见前附表第38.
1项,下同)*(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3、两型产品: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第二章第31.
6款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第二章第37.
1款、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
ccgp-hunan.
gov.
cn第二章第39.
3款履约担保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七、其他规定第二章第41.
1款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10516元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二章第42.
1款其他规定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为:考场网络红外高清半球摄像机、考场专用监控管理平台(软硬件一体机)、55寸液晶窄边拼接屏附页1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银行名称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刘波名城支行客户经理13874998873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肖勇光分行高级经理13755192647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黄飞燕营业部总经理13308463468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蒋寒奇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13548982975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刘栅延支行行长13337316405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蒋修远支行客户经理18607310422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邓永胜岳麓支行副行长13617319650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蔡学军公司银行部负责人13055167195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宋学农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0731-845822141长沙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银行名称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谢俊峰湘江中路支行公司业务管理经理84919503;13687320956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唐红英溁湾支行行长89750053;18673166920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颜国恒芙蓉中路支行88665238;13574801920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李宁天心区支行副行长85114839;13975813058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刘毅丽臣路支行行长82741897;13808436058长沙银行廖科金城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84413595;13707319275邮储银行长沙分行严春燕岳麓支行副行长85579459;13875864330附页2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信用担保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中国投资担保公司何嘉010-88822659/13718642233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蔡建雄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彭球邓霞英0731-89761702/138759809060731-89761706/13574125851附页3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编号:(采购人):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
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2)(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
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
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1.
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年月日附页4评审因素和标准类别计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价格部分30分投标报价30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重*100.
技术部分30分建设方案20根据该项目建设需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从方案的先进程度,配置合理性,技术成熟度,运行稳定性,安全可靠程度、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装调试等进行评分,上述各项方案优的得20分,良的计15分,一般的计10分.

售后服务方案10投标人需提供一套完整的售后服务方案.
依据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限、服务响应时间、投标人技术团队实力、服务团队规模等进行评分,优秀计10分,良好计6分,一般计2分.
商务部分40分企业实力35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计5分.
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提供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证明材料的计5分.
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获得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的计5分.
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获得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的计5分.
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的计5分.
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提供工信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单位证明材料的计5分.
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提供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提供以上项目的相应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否则该项不计分.
3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健康安全认证、ISO/IEC27001:2013IT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计3分,其他情况不计分.
(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否则不计分)投标书的编制2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目录、页码齐全正确,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书面整洁无涂改,无缺漏项.
每缺一项扣0.
5分,扣完为止.
合计满分100分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1.
适用范围1.
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
定义2.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
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
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
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
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
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
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
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
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
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
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
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
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
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
参与磋商的费用4.
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
授权委托5.
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
联合体形式6.
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
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
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
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
现场勘察7.
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
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
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
采购进口产品8.
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
2本章第7.
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9.
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
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
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
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
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
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
5符合本章第9.
1款、第9.
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
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10.
磋商文件的组成10.
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10.
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
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11.
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
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2.
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3.
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14.
一般要求14.
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
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
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
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
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
响应文件的组成15.
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响应声明(2)保证金(3)联合体协议(4)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5)货物或服务方案说明(6)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7)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8)经销或代理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9)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10)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5.
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
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
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
报价16.
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
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
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
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
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7.
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
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
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
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
样品提供18.
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19.
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
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
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
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
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20.
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21.
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
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
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
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2.
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
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3.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
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
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4.
1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
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5.
磋商程序25.
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
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
1款或者第30.
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26.
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
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
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
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
实质性响应27.
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
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
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
无效响应28.
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
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
3款情形的;(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
2款规定的;(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
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
澄清29.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
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
磋商30.
1本章第10.
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
2本章第10.
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
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
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
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
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
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
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
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
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
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
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0.
7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1.
响应文件评审31.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
3最后报价调整.
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
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
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
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
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
提出成交供应商32.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
确定成交供应商33.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
磋商终止34.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
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
重新评审35.
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
保密及串通行为36.
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
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7.
成交信息的公布37.
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
询问及质疑38.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
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
成交通知39.
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
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
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
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
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
签订合同40.
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
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
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
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41.
1采购代理服务费41.
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
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42.
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采购合同编号:采购人(全称)甲方)供应商(全称)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
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工程项目)承包范围:项目经理:2.
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2)具体标的见.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天.
地点:方式:4.
付款:1、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
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7.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
8.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帐号: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1.
定义1.
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
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资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
合同的适用范围2.
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
2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
合同标的及金额3.
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
合同价款4.
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
1项.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
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
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
货物的验收6.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
货物包装要求7.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
运输和保险8.
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
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
质量标准和保证9.
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
2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
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
权利瑕疵担保10.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
知识产权保护11.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
保密义务12.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
合同价款支付13.
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
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
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
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
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
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
伴随服务14.
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
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
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资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14.
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15.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
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
合同的变更16.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
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
合同中止与终止17.
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
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
合同转让和分包18.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
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
不可抗力19.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
解决争议的方法20.
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
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
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
法律适用21.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
通知22.
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
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生效23.
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4.
附则24.
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1.
2(6)款项目现场第5.
1条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第9.
2(1)款质量保证期第9.
2(3)款响应时间第13.
5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第14.
2(6)款伴随服务第20.
2条解决争议的方式第24.
1条合同未尽事项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服务类)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参照(货物类)专用条款的格式和相关内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流程、考核方式等内容进行编制.
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泰禹小学标准化考点监控系统采购项目2.
采购预算:701050元二、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说明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一、考场前端设备1考场网络红外高清半球摄像机采用高性能400万1/2.
7英寸CMOS图像传感器,低照度效果好,图像清晰度高最大可输出400万(2688x1520)@25fps支持SmartH.
265/H.
264H智能编码,ROI区域增强,SVC自适应编码,适用不同带宽和存储环境支持星光级效果,支持最低照度:0.
002Lux(彩色模式);0.
0002Lux(黑白模式);0Lux(红外灯开启)最大红外监控距离30米,支持SmartIR,自动调整红外远近补光及画面均匀性支持走廊模式,宽动态,3D降噪,强光抑制,背光补偿,数字水印,适用不同监控环境支持多种异常检测,无SD卡,SD卡空间不足,SD卡出错,网络断开,IP冲突,非法访问,电压异常报警支持多种智能功能,区域入侵,绊线入侵,物品遗留,物品搬移,场景变更,人脸检测,人员聚集,徘徊检测,快速移动,停车检测,音频异常侦测支持报警2进2出,音频1进1出,128GSD卡支持DC12V,方便工程安装支持IP67、IK10防护等级,防浪涌,防静电,防雷设计台802拾音器先进的专业环境声音数字化监听探头,隐蔽安装.
高灵敏度、高带宽、噪音低,监听面积达80平米.
个803摄像机支架与半球摄像机配套(钢制)个804摄像机电源DC12V(2A)个805拾音器电源DC12V(1A)个806设备箱用于前端放置电源个807考场屏弊仪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要求:1、采用集中供电方式进行布放2、内置天线、工作电压110v-220v内置电源,全部由最新的贴片元件和集成电路组成,具有性能先进,安装使用简单等特点3、有效屏蔽CDMA/GSM/DCS/3G/4G/WIFI/UHF/VHF等信号,有效屏蔽直径:30-40米4、不影响其它电子设备正常工作,接通电源即可稳定工作,缓启动电路设计可避免机械开关产生的打火现象5、带有液晶显示器,可以调节机器的功率大小、自主选择信号频段、开机主机具有自检功能6、需给每台设备编号个688安检仪可探测磁性与非磁性金属采用光学、声音和震动三种报警方式超长电池使用时间操作简单,无需特别维护技术参数:电源:镍氢9V充电电池,9V电池充电器报警声音:76dB检测等级:A级辐射磁感应强度:4μT报警模式:声光同时报警;指示灯报警和手柄处震动报警电池使用时间:镍氢9V可充电电池,充电一次最长200小时(持续操作)安全标准:符合当今所有电子设备安全应用标准个689身份证阅读器技术标准:符合GA450-2013《台式居民身份证阅读器通用技术要求》和ISO/IEC14443TypeB标准保密模块:身份证核查系统专用模块阅读时间: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的,应提交《8-2: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盖供应商单位章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上年营业收入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注册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营业范围(主营)营业范围(兼营)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税务登记机关资质名称等级发证机关有效期备注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备注:1、提供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
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供应商从事磋商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集成等项许可(如果有的话)]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备注: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
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6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五、货物或服务方案说明7货物说明一览表(货物类适用)合同包号:序号货物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政策功能类型及编号备注说明:货物类项目按本表填写.
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7-1:服务方案说明(服务类适用)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
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应包括:(1)服务目标、范围和任务;(2)服务方案;(3)服务团队组织安排计划;(4)工作流程;(5)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6)质量保证措施;(7)合理化建议;(8)其他.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7-2:主要人员简历表(服务类适用)姓名性别职务职称毕业学校、专业身份证号拟在本合同任职执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书号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时间类似项目名称担任职务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2.
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六、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采购规格/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响应与偏离说明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七、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8-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8-2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345678序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总额货物制造商名称货物制造商类型商标名称中型小计小型、微型小计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中小企业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7"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对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以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依法予以处理.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8-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谈判须知第2.
8款、第9.
2款规定提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或"两型产品目录"所在页复印件(该页包含制造商或企业名称或申请单位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并在本章《九、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中两型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8-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34567序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总额货物制造商名称政策功能编码节能产品小计/////环境标志产品小计/////两型产品小计/////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应享受的政策功能加分.
2、栏目7"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填写一种).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八、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原件.
九、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9报价一览表(货物类适用)序号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1合同包号2货物名称3服务要求4数量5单价6总报价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整小写:元人民币整7备注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9-1分项价格表(货物类适用)项目名称:合同包号:金额单位:元1234567891011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制造厂商名称中小企业单价数量合计政策功能编码备注包合计/报价金额合计:小写:大写:说明:1、本表为合同包内所有货物的报价明细表.
栏目7"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包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9《报价一览表》"总报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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