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商银行网络银行  时间:2021-05-05  阅读:()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H=E*0.
0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1、投资目标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
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2、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证生物医药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股指期货、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如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国证生物医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1)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国证生物医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的财产1、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5)操作详情可参阅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注意事项:(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如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凭取款密码及理财专户密码或财富账户交易密码进行.
(三)其他商业银行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
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1)事先办妥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1)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1)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四)证券公司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基金账户的开立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提出认购申请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五)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交易平台1、客户登录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www.
cmfchina.
com),根据网站操作指引进行开户和基金网上交易.
2、业务受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24小时服务,除特别的系统调试及升级外,均可进行交易.
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3、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即刻进行网上交易.
4、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网上开户和交易操作详情可参阅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相关操作指引.
(六)招商基金直销中心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当日16:00之后的委托将作废,需于下一工作日重新提交申请,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2、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中心的清算账户.
到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投资者任一储蓄账户凭证.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本公司直销总部的直销专户:深圳直销账户----账户一: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813189188810001深圳直销账户----账户二: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喜年支行账号:4000032419200009325深圳直销账户----账户三: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账号:756257923700北京直销账户: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账号:860189209810001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上海直销账户: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账号:216089179510001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4、注意事项(1)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作废.
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客户汇款时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招商基金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在汇款用途栏中须注明"认购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其余涉及汇款认购的,都请注明"认购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字样.
不得使用非本人银行账户汇款.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注册登记人确认为无效认购后3个工作日内将无效认购资金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5)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本公司的说明为准.
(七)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场外认购程序(一)招商基金直销中心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当日16:00之后的委托将作废,需于下一工作日重新提交申请,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2、一般机构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1)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中心的直销专户.
(2)到直销中心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A.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
办理基金业务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C.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
印鉴卡一式两份.
E.
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F.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G.
填妥的相关基金开户申请表和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章).
其中F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1)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中心的直销专户.
(2)到直销中心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A.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B.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C.
外方经办人法人授权委托书.
D.
外方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E.
印鉴卡(若无印鉴则以签名为准)一式两份(交易类业务使用).
F.
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G.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H.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
I.
托管银行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由托管行出具).
J.
托管银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K.
托管行预留印鉴卡(账户类交易使用).
填妥的相关基金开户申请表和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章).
其中G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4、本公司直销部门的直销专户:深圳直销账户----账户一: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813189188810001深圳直销账户----账户二: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喜年支行账号:4000032419200009325深圳直销账户----账户三: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账号:756257923700北京直销账户: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账号:860189209810001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上海直销账户: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账号:216089179510001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5、注意事项(1)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作废.
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客户汇款时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招商基金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在汇款用途栏中须注明"认购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其余涉及汇款认购的,都请注明"认购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字样.
不得使用非本机构银行账户汇款.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募集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注册登记人确认为无效认购后3个工作日内将无效认购资金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5)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本公司的说明为准.
(二)中国银行1.
机构认购开户及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9:00至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公告为准)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1)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a)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b)投资者填写,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基金开户申请表;c)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d)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e)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f)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单位)".
T+2日,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中国银行为机构投资者打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单位)".
2)提出认购申请a)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应先从中国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取得《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单位)》,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b)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柜员对机构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回单".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够确认.
(三)招商银行1、网点办理:(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上午9:30至下午15: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基金最后一个份额发售日,招商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截止时间延长至当日17:00.
周六、周日暂停受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a)事先办妥招商银行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b)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①被授权人携带授权机构银行存款账户的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③基金业务授权书;④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⑤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c)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2、注意事项:(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2)机构活期存款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四)其他商业银行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
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1)事先办妥商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2)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a)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b)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c)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d)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a)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b)加盖预留印鉴的认(申)购申请表.
(五)证券公司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开说明书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开立资金账户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提出认购申请4、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的说明为准.
(2)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六、清算与交割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的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人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通过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一)基金管理人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张光华电话:(0755)83196351传真:(0755)83076974联系人:曾倩(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客服电话:95566传真:(010)66594942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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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三)销售机构1、场外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交易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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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四)注册登记人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周明联系电话:(010)59378888传真:(010)59378907联系人:朱立元(五)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负责人:廖海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廖海、刘佳联系人:刘佳(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法定代表人:姚建华电话:(0755)25471000传真:(0755)82668930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联系人:蔡正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15日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的财产1、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基金管理人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张光华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
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0755)83196351传真:(0755)83076974联系人:曾倩2、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证生物医药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股指期货、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如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国证生物医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国证生物医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国证生物医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对基金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1)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托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1)《基金合同》终止;(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
cmfchina.
com(二)资料的寄送服务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
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码及EMAIL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
cmfchina.
com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
com(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场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费)(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无.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八、备查文件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B32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Disclosure信息披露zqsb@stcn.
com(0755)83501750(上接B31版)(上接B29版)(上接B2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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