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ebay注册

ebay注册  时间:2021-01-09  阅读:()

1ADMINISTRATIVEPANELDECISION行政专家组裁决CaseNo.
HK-0900274案件编号:HK-0900274投诉人: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Alibaba"前称Alibaba.
comCorporation被投诉人:赖启兴(LaiQinxing)争议域名:、、、、、、注册商: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1.
案件程序本案的投诉人是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Alibaba"前称Alibaba.
comCorporation.
投诉人注册地址是4thFloor,OneCapitalPlace,P.
O.
Box847,GrandCayman,CaymanIslands,BritishWestIndies.
投诉人之授权代理人是路伟律师行,联络地址是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一座11楼.
被投诉人是赖启兴(LaiQiXing),联络地址是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锡沪西路999号现代之星210室,电子邮箱是:kuomintang@163.
com.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
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万网),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7号万网大厦3层.
2009年11月12日,投诉人根据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于1999年8月26日起施行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和于1999年10月24日起施行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规则》),及《ADNDRC关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补充规则》)的规定,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香港秘书处(下称"中心")提交了投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2009年11月1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传送请求确认函,请求确认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其注册及要求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资料.
22009年11月13日,域名注册机构向中心作出相关确认,表示争议域名注册人是qixing,注册机构是LaiQiXing,注册地址是江苏省无锡市.
由于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中心于2009年11月20日向投诉人发出邮件,要求投诉人提供其投诉书的中文译本,投诉人于2009年11月23日向中心提供了其投诉书的中文译本,并于2009年12月21日向中心确认本案全部争议域名均由被投诉人所注册.
2009年12月21日向被投诉人发出邮件,要求被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于20天内提交答辩,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材料.
2010年1月8日,被投诉人向中心提出"由于资料搜集工作巨大,2010年1月10日无法完成答辩.
所以特向中心申请延期50天".
依据《程序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心同意延长答辩期限至2010年1月15日.
被投诉人在答辩期内未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0年1月29日,中心向被投诉人发出电子邮件,由于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针对题述域名争议案的答辩,故通知被投诉人中心将指定专家,进行缺席审理.
2010年2月5日,候选专家按照中心的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0年2月5日,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独立专家施天艺博士发送通知,告知有关各方,由施天艺博士组成独立专家组审理本案.
中心于2010年2月5日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2010年2月25日,专家组发出指令要求投诉人在3天内提供有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DCN-0900328)和(DCN-0900353)案件的最新审理的情况和进展,本案专家组将在收到投诉人的上述回复后的3天内,就本案作出裁决.
中心于2010年3月4日确认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投诉人的回复,故本案专家组将在2010年3月7日或之前就本案作出裁决.
2.
基本案情投诉人:Alibaba,其正式中文名称为阿里巴巴,于1999年在中国杭州成立.
至今,阿里巴巴已发展成为在全球具有领导地位的电子商贸公司.
其子公司Alibaba.
com于2007年11月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HKSE:1688HK).
Alibaba经营的市集合共拥有来自全球240多个国家及地区超过4,500万名注册用户.
Alibaba.
com的总部设于中国杭州,在中国境内50多个城市以及香港、日本、韩国、台湾、美国和欧洲等地均设有办事处.
Alibaba.
com于2008年录得收入总额3达30亿元人民币,年增长率约为39%.
投诉人及其子公司自1999年以来一直通过互联网以及在商贸刊物和印刷媒体上进行的宣传和广告,广泛推广"ALIBABA"品牌的电子商贸服务和产品;每年用于推广和宣传其业务和服务以及"ALIBABA"商标的开支均数以百万元计.

试举一例,Alibaba.
com于2008在美国和欧洲等主要买家市场及在具有相当买家增长潜力的新兴国家推出一项市场促销计划,涉及开支达3,000万美元,该计划将于2009年继续进行.
该项计划是对Alibaba.
com的用户忠诚度和全球性品牌知名度的长线投资.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于2007年7月26日注册了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为赖启兴(LaiQiXing),联络地址是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锡沪西路999号现代之星210室,电子邮箱是:kuomintang@163.
com.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赖启兴先生的初次接触是在发现被投诉人注册域名和后.
为尝试讨回域名,投诉人(通过其法律代表)向被投诉人发出电邮,提出购买该域名的要约.
该电邮发出时,域名并非在使用中,而据投诉人所知,该域名从来未被使用过.
被投诉人作出回复,建议以5,000美元出售该域名,该价格远超过被投诉人为注册该域名所实际作出的开销.
有关电邮往来的副本见4.
投诉人其后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针对被投诉人提起行政投诉程序以讨回该域名.
该行政投诉程序开始后不久,被投诉人设立一个称为"阿里巴巴归来"的网站并使用该域名导向该网站("阿里巴巴归来网站").
"阿里巴巴归来网站"提供有关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和其他儿童故事的资料,据被投诉人称:"被投诉人作为一个童话爱好者选择注册域名,主要是因为世界著名童话寓言故事小说《一千零一夜》中《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盗》的故事为广大童话爱好者所熟知,同时也为了回避直接用alibaba对现有alibaba公司的影响,所以采用alibaba后接bank的方式来注册本域名"(摘录自被投诉人在有关的行政投诉程序中提交的答辩书-见6).
有关网页的副本见5.
4鉴于下列原因,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为其对和域名的注册自辩而提出的理由非常值得怀疑:(a)设立"阿里巴巴归来网站"的时间问题(在有关域名的行政投诉程序提起后始设立);(b)被投诉人约于同一时间注册超过50项其他包含"ALIBABA"文字的域名,全部均没有在使用中;及(c)被投诉人前曾提出以5,000美元的价格出售域名的要约,以及在拍卖网站上向最高出价者出售的要约.
投诉人与获委任处理投诉程序的专家组有相同的怀疑,专家组在作出裁决时认为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或权益,即被投诉人设立"阿里巴巴归来网站"的目的纯粹是为规避CNNIC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适用.
有关该项投诉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书、被投诉人提出的答辩书和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分别提交的进一步回应以及有关裁决的副本见6.
被投诉人其后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要求宣告专家组的裁决无效.
投诉人正就该程序进行抗辩.
法院应在本年底作出判决.
与该法院程序有关的所有相关法院文件副本见7.
在提出讨回的行政投诉程序后不久,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亦已注册域名.
在相关的时间,该域名导向一个仅有一版要约出售该域名的网页的网站,该网页的副本见8.
投诉人因此向HKIAC提起投诉程序,藉以讨回该域名.
本程序的专家组命令将转让予投诉人.
有关该项投诉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书和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以及专家组的裁决副本见9.
被投诉人亦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申请宣告该裁决无效,该案已安排在程序的同一日期进行聆讯.
相关的法院文件见10.
挑战ALIBABA博客网站在收到HKIAC就和域名投诉对其不利的裁决后,除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裁决的上诉外,被投诉人亦设立最少一个博客网站,就被投诉人形容为ALIBABA垄断"ALIBABA商标"的霸权的5不公义性提出投诉并邀请公众人士支持其对该等裁决的挑战.
相关的网页副本见11.
被投诉人亦将有关案件向媒体报道.
(投诉人至今一直就此决绝评论.
)抢注其他域名除争议域名外,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亦已注册下列域名,均完全包含投诉人的ALIBABA商标:,,,,,,,,,,,,,,,,,,,,,,,,,,,,,,,,,,,,,,,,,,,,,,,and(合称"其他ALIBABA域名").
该等域名的WHOIS纪录副本见12.
上列域名的绝大部分均是被投诉人在投诉程序的裁决日期后注册取得.
投诉人亦已另外提起投诉程序以讨回该等域名.
3.
当事人主张投诉人: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地区拥有超过150项关于或包含"ALIBABA"的商标注册,其中包括11项在被投诉人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合称"ALIBABA商标").
该等商标注册的完整清单及部分商标的注册证明书副本和取自官方商标数据库的摘要见2.
鉴于商标注册的数量庞大,投诉人要提供全部ALIBABA商标注册证明书的副本实在并不实际可行.
然而,专家组如提出要求,投诉人乐意提供任何该等商标的注册证明书副本.
投诉人亦已注册多项包含"ALIBABA"文字的域名.
该等域名的完整清单见附件3.
6投诉人指出,提出投诉的法律依据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受民事权益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及/或混淆地相似投诉人基于ALIBABA商标(见2),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地相似.
无可否认的,"ALIBABA"是所有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
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唯一的差别是加入一个与地区/地理有关的通用字词(英文).
每一个该等字词均为描述性词语,不能藉以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ALIBABA注册商标识别.
特别:就、、和而言,"India"(印度)、"Europe"(欧洲)、"global"(环球)和"Asia"(亚洲)全部均为表示地区的文字.
目前已公认,倘若争议域名的识别性和显著部分是投诉人的商标而与其唯一的差别是以一个地理指示此作为前缀或后缀,则该前缀或后缀并无否定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的混淆相似性.
投诉人请专家组参考KabushikiKaishaToshibadbaToshibaCorporation诉WUFACAI(WIPO案号:D2006-0768)及TheDowChemicalCompany诉HwangYiyi(WIPO案号:D2008-1276),副本见13.
无论如何,投诉人在印度、欧洲和亚洲均有相当规模的业务经营,包括设有地区性办事处,而且投诉人的网站覆盖的范围是全球性的.
就、和域名而言,"zone"(地区)、"station"(站)和"map"(地图)均表示一出特定地域或地方或(就"map"而言)用以到达某处的物品.
因此,与"ALIBABA"商标一并使用该等文字则相当有可能被理解为用以表示可在该处找到投诉人及/或投诉人的资料的地方(即互联网上).
投诉人的ALIBABA商标已取得相当知名度(特别是在与被投诉人相关的中国),将上述字词与该商标一并使用概不会排除其与投诉人有关联的混淆,而无论如何,鉴于其全球性的B2B交易平台的经营,将上述各字词作为前缀或后缀与投诉人的ALIBABA商标相连使用,其后果是如将有关的争议域名作整体考虑时,便会相当有可能导致投诉人的潜在客户以为是对投诉人业务的提述.
专家组请参考eBayInc.
诉SGREnterprisesandJoyceAyers(案号:D2001-0259),副本见附件14.
该案的专家组裁定有关的争议域名,即和,均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地相似.
7此外,投诉人认为目前已公认,在对一个商标是否与一个域名相同或混淆地相似作出查询时,应毋需考虑其网缀,在本案中即.
投诉人请专家组参考全球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及调停中心对Rohde&SchwarzGmbH&Co.
HG诉PertshireMarketing,Ltd(案号:D2006-0762)作出的裁决,副本见15.
投诉人因此认为,就ICANN《政策》4(a)(i)条的目的而言,已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人享有权利或权益的注册商标混淆地相似.
(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具有权利或合法权益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具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理由如下:不论在其发音或意义上,任何争议域名均与被投诉人的名字(赖启兴"LaiQixing")对应.
此外,被投诉人在中国(被投诉人的居住地)并不拥有任何反映任何一个争议域名的注册商标.
投诉人的法律代表以被投诉人的名字(即赖启兴"LaiQixing")进行专有商标搜索,结果显示并无任何以该名字为名称/姓名的公司或个人在中国(即被投诉人的居住地)拥有任何与任何一个争议域名有关的商标注册.
上述搜索的结果见16.
事实上,投诉人采用和初次使用ALIBABA名称和商标的日期(即1999年)均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任何争议域名的日期,这事实的实际意义,是将须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利及/或权益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身上.

作为上述原则的支持,投诉人请专家组参考PepsiCo,Inc.
诉PEPSI,SRL(a/k/aP.
E.
P.
S.
I)andEMSComputerIndustry(a/k/aEMS)(案号:D2003-0696)一案,副本见17.
在有关和的行政投诉程序中,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中宣称注册该等域名的目的是为经营一个与童话故事有关的网站,所述的"bank"是指"bankofknowledge"(知识库)的意思.
即使这是事实(对此,投诉人和投诉程序的专家组均不予接纳),类似的理由和辩辞对本案的争议域名却并不适用,理由是"zone"、"Europe"、"Asia"、"Maps"、"Station"、"Global"或"India"等字眼在有关童话故事的非商业网站的背景中完全没有任何相关性.
无论如何,被投诉人现时并没有就"阿里巴巴归来网站"使用任何争议域名.
事实上,在本投诉书的日期,所有争议域名均没有在使用中,而据投诉人所知及相信,自其注册以来,任何争议域名均没有就任何目的或在任何方面获使用过.

8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只有两个可能的解释:首先(与注册Alibababank域名的原因相同),被投诉人注册该等域名的目的是将该等域名向投诉人销售,从而获得不当的商业利益.
就此而言,投诉人再请专家组注意,被投诉人在设立"阿里巴巴归来网站"前,曾要约以5,000美元出售域名,并在一个拍卖网站宣传出售域名.
其次,在Alibababank投诉程序获得不利的裁决后,被投诉人是基于恶意而注册争议域名,故意干扰和扰乱投诉人的业务.
这完全与被投诉人在其ALIBABA博客网站上的言论一致.
就ICANN《政策》的目的,上述两个理由均不可能会在争议域名上为被投诉人取得合法的权利或权益.
投诉人因此认为就ICANN《政策》第4(a)(ii)的目的而言,已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正如上文所述,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选择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将该等域名出售予投诉人以获取不当商业利益或是为干扰投诉人的业务经营作为对投诉人在和投诉程序中获得胜诉的报复.
以下为上述主张的理由:首先,被投诉人对任何争议域名均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或权益.
被投诉人再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这事实本身已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其次,鉴于投诉人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就"ALIBABA"商标所取得的知名度,作为居于中国的个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的日期必定已对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享有的在先权利和权益已有所知悉.
肯定的说,在、、和注册时(由于该等域名的注册是在投诉程序的裁决发出日期后进行),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在该等域名的权利和权益肯定已经知悉.
目前已经公认,倘若被投诉人完全知悉投诉人在ALIBABA商标的在先权利并在没有就有关注册和使用向作为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寻求许可得情况下,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有关域名即继续注册和使用该等域名的行为必然涉及恶意.

投诉人请专家组参考WIPO对VeuveClicquotPonsardin,MaisonFondeeen1772诉The9PolygenixGroupCo.
(案号:D2000-0163)的裁决,副本见18.
在该案中,专家组在对注册人使用和注册有关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作出裁决时,考虑到被投诉人是在知悉投诉人的长远在先权利的情况下注册该域名的事实.
第三,在本投诉书的日期,所有争议域名均并没有被使用.
请参考WIPO案例TelstraCorporationLimited诉NuclearMarshmallows(案号:D2000-0003),副本见19;该案例清楚表明,《政策》第4(a)(iii)条所指的"恶意使用"的概念的适用范围并非仅限于正面的作为,亦对不作为适用,就是说被投诉人的不作为亦可构成"恶意使用域名"的行为.
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不使用或消极持有争议域名同样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第四,被投诉人前在公然具有恶意的情况(注册域名的目的是向投诉人出售该域名藉以获取不当商业利益)下注册和域名,此恶意行为已在投诉人就该两个域名提出的投诉程序中获得专家组的裁决中确认.
此情况已形成明显的抢注域名的行为模式,并特别以投诉人的ALIBABA商标为目标.
有关该抢注行为模式的进一步证明是在2007年4月2日至2009年8月21日的期间内被投诉人注册其他ALIBABA域名的行为(大部分是在有关投诉程序的裁决发出后).
在此等情况下,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和其他ALIBABA域名的唯一解释是被投诉人拟将该等域名向投诉人出售及/或故意妨碍投诉人注册该等域名以扰乱投诉人的业务营运的动机.
此情况构成对投诉人的商标的不合法和不公平使用,故意操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的域名注册系统.
因此,投诉人认为已就ICANN《政策》第4(a)(iii)条的目的,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任何答辩.
4.
专家组意见《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i)被投诉的域名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ii)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iii)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10《政策》第4(a)条说明,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专家组接纳,本投诉乃基于商标、商号,以及投诉人使用该等商标、商号名称而产生的该投诉人的民事权益,包括透过该投诉人的包含该等商标的域名登记.
见:MaxtorCorporationv.
ShengYangShiXinCo.
Ltd;HKIAC案件编号DCN-0300001及Sanofi-SynthelaboV.
PaeSunJa;HKIAC案件编号DCN-0400018.
专家组接纳,投诉人是"ALIBABA"商标、商号及alibaba.
com域名的所有人,投诉人已在其业务总部所在地中国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150项关于或包含"ALIBABA"的商标注册,其中包括11项在被投诉人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合称"ALIBABA商标").
投诉人亦已注册多项包含"ALIBABA"文字的域名.
在争议域名、、、、、、中,".
com"是顶级域名.
其主要组成部分是、、、、、、.
是所有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
就、、和而言,"India"(印度)、"Europe"(欧洲)、"global"(环球)和"Asia"(亚洲)全部均为表示地区的文字.
专家组接纳投诉人提出的,倘若争议域名的识别性和显著部分是投诉人的商标而与其唯一的差别是以一个地理指示作为前缀或后缀,则该前缀或后缀并无否定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的混淆相似性.
见KabushikiKaishaToshibadbaToshibaCorporation诉WUFACAI(WIPO案号:D2006-0768)及TheDowChemicalCompany诉HwangYiyi(WIPO案号:D2008-1276).
就、和域名而言,"zone"(地区)、"station"(站)和"map"(地图)均表示一出特定地域或地方或(旧"map"而言)用以到达某处的物品.
因此,与"ALIBABA"商标一并使用该等文字则相当有可能被理解为用以表示可在该处找到投诉人及/或投诉人的资料的地方(即互联网上).
件eBayInc.
诉SGREnterprisesandJoyceAyers(案号:D2001-0259),该案的专家组裁定有关的争议域名,即和,均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地相似.
11此外,在对一个商标是否与一个域名相同或混淆地相似作出查询时,应毋需考虑其网缀,在本案中即.
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及调停中心对Rohde&SchwarzGmbH&Co.
HG诉PertshireMarketing,Ltd(案号:D2006-0762)作出的裁决.
显然,争议域名中的"ALIBABA"是与投诉人的商标、名称或商号完全相同的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据此,专家组裁定争议域名的主要组成部分"ALIBABA"与投诉人的商标和名称"ALIBABA"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中第一项的规定.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的名称是"赖启兴"(LaiQixing),依据域名注册机构向中心作出的相关确认,表示争议域名注册人是赖启兴(LaiQiXing),联络地址是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锡沪西路999号现代之星210室,电子邮箱是:kuomintang@163.
com.
投诉人声明从未授权或以其他方式准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其商标.

专家组接纳,在有关和的行政投诉程序中,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中宣称注册该等域名的目的是为经营一个与童话故事有关的网站,所述的"bank"是指"bankofknowledge"(知识库)的意思.
即使这是事实,类似的理由和辩辞对本案的争议域名却并不适用,理由是"zone"、"Europe"、"Asia"、"Maps"、"Station"、"Global"或"India"等字眼在有关童话故事的非商业网站的背景中完全没有任何相关性.
被投诉人现时并没有就"阿里巴巴归来网站"使用任何争议域名.
投诉人指出,在本投诉书的日期,所有争议域名均没有在使用中,而据投诉人指出,自其注册以来,任何争议域名均没有就任何目的或在任何方面获使用过.
其次,在Alibababank投诉程序获得对被投诉人不利的裁决后,除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裁决的上诉外,(本案专家组作出裁决之时,未收到投诉人关于Alibababank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情况报告,依据《政策》、《规则》和《补充规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对于其他案件的裁决不影响本案专家组公正、独立地对本案进行裁决),被投诉人亦设立一个博客网站,邀请公众人士支持被投诉人就ALIBABA垄断"ALIBABA商标"的霸权的不公义性提出投诉并对该等裁决进行挑战.
专家组接纳投诉人提交的证据,除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亦已注册下列域名,均12完全包含投诉人的ALIBABA商标:,,,,,,,,,,,,,,,,,,,,,,,,,,,,,,,,,,,,,,,,,,,,,,,and(合称"其他ALIBABA域名").
上列域名的绝大部分均是被投诉人在投诉程序的裁决日期后注册取得.
综上,专家组认为应当支持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的主张.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满足的《政策》第4a条第二项的要求.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政策》第4b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i)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或者,(ii)注册行为本身即表明,你方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者;或者,(iii)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者;或者,(iv)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通过制造你方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连机地址者.
13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投诉人在全球电子商贸领域具有一定的领导地位.
其子公司Alibaba.
com于2007年11月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HKSE:1688HK).
Alibaba经营的市集合共拥有来自全球240多个国家及地区超过4,500万名注册用户.
Alibaba.
com的总部设于中国杭州,在中国境内50多个城市以及香港、日本、韩国、台湾、美国和欧洲等地均设有办事处.
Alibaba.
com于2008年录得收入总额达30亿元人民币,年增长率约为39%.
投诉人及其子公司自1999年以来一直通过互联网以及在商贸刊物和印刷媒体上进行的宣传和广告,广泛推广"ALIBABA"品牌的电子商贸服务和产品;每年用于推广和宣传其业务和服务以及"ALIBABA"商标的开支均数以百万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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