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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宽带  时间:2021-05-21  阅读:()
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文件·—1—目录【市政府文件】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朔政发〔2019〕25号.
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朔政发〔2019〕33号.
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朔政发〔2019〕38号.
4【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落实省水防办水污染防治区域限批挂牌督办整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0号.
1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重点任务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2号.
1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3号.
2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4号.
2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6号.
2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9〕27号.
3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8号.
37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文件·—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朔政发〔2019〕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7〕101号)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工作方针,经各县(市、区)推荐,省文博考古专家评选,市政府决定常氏宅院等24处不可移动文物为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特此通知.
朔州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名单(共24处)朔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4日朔州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名单序号名称时代地址(一)古遗址(共5处)1西口古道明代右玉县右卫镇杀虎口村西门外2东昌城汉代怀仁市河头乡东昌城村东约500米3温庄古城梁遗址汉代怀仁市毛家皂镇温庄村4日中城址汉代怀仁市金沙滩镇日中城村西5下峪遗址新石器、东周怀仁市河头乡下峪村南(二)古墓葬(共2处)6清凉山僧人墓群明代怀仁市何家堡乡悟道村西北山上7王宪武墓明代山阴县北周庄镇北周庄村南(三)古建筑(共14处)8常氏宅院清代平鲁区凤凰城镇凤凰城村东七道街北侧9七墩关帝庙清代平鲁区高石庄乡七墩村东·市政府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朔政发〔2019〕33号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我市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实际,市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共确认62个行政执法主体,包括:44个法定行政执法主体、18个授权行政执法主体;21个受委托执法事业组织,现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44个)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朔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朔州市教育局朔州市科学技术局朔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朔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朔州市大数据应用局)朔州市公安局朔州市民政局朔州市司法局朔州市财政局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钗里五神庙清代应县南泉乡钗里村11南上寨关帝庙清代应县南泉乡南上寨村12南王庄关公庙清代应县南河种镇南王庄村内13吴庄五神庙清代应县金城镇吴庄村内14武家店关帝庙清代应县下马峪乡武家店村内15广义桥(永济桥)明代右玉县右卫镇杀虎口村西16通顺桥明代右玉县右卫镇杀虎口村西北约500米处17定远桥清代朔城区窑子头乡窑子头村18鄯阳桥清代朔城区张蔡庄乡前村19佛殿庙清代山阴县合盛堡乡黄巍村中20文昌庙清代山阴县合盛堡乡来远村21瑞云寺遗址元至中华民国山阴县马营庄乡沙家寺村中(四)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共3处)22晋北实业银行右玉分行旧址1938右玉县右卫镇一街居委会右玉城南街20号23李尚仁旧居民国朔城区南城街道办事处24李树洲旧居民国朔城区张蔡庄乡寇庄村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文件·—3—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朔州市林业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朔州市城市管理局(朔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朔州市交通运输局朔州市水利局朔州市农业农村局朔州市商务局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朔州市文物局)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朔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朔州市应急管理局(朔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朔州市审计局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朔州市体育局朔州市统计局朔州市医疗保障局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朔州市政务信息管理局)朔州市信访局朔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朔州市能源局朔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朔州市促进外来投资局朔州市新闻出版局朔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右玉分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分局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二、授权行政执法主体(18个)朔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朔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朔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朔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朔州市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朔州市职工失业保险服务中心朔州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朔州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朔州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办公室朔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朔州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朔州市水工程移民工作办公室朔州市神头泉域管理处三、受委托执法事业组织(21个)朔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单位: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朔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单位: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单位: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朔州市新闻出版局朔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单位:朔州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4—朔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单位:朔州市农业农村局朔州市救助管理站委托单位:朔州市民政局朔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委托单位: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委托单位: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朔州市林业局)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委托单位: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朔州市林业局)朔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站委托单位: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朔州市建筑安全站委托单位: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朔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委托单位: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朔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站委托单位: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朔州市住建局建筑节能监管中心委托单位: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朔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委托单位: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朔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所委托单位: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朔州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支队委托单位:朔州市应急管理局(朔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朔州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委托单位:朔州市应急管理局(朔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朔州市煤炭安全纠察支队委托单位:朔州市应急管理局(朔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朔州市统计局监督检查队委托单位:朔州市统计局朔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单位:朔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特此通告.
朔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2日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朔政发〔201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30日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文件·—5—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保障全市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8〕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及救助条件(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主要为0-6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包括脑瘫)、智力(包括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残疾和孤独症儿童;部分救助项目扩展到7-14岁.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二)救助条件1.
具有朔州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2.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诊断建议书.
3.
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
4.
残疾儿童监护人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三、救助内容及救助标准根据残疾儿童个性化需要,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康复等方面的服务.
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的救助内容、标准如下:(一)儿童残疾筛查诊断经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确诊的0-6岁残疾儿童,按400元/人给予其一次性筛查诊断费用救助.
(二)康复训练1.
为0-6岁的残疾儿童提供定点康复机构全日制康复训练.
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救助标准为15000元/人/年.
2.
为小年龄及已进入普通幼儿园的残疾儿童和7-14岁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聋儿提供定点康复机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
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救助标准为9000元/人/年.
3.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由定点康复机构或基层家庭医生团队提供社区个案康复训练服务.
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
救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
4.
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康复训练救助,其中,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其监护人在同一定点康复机构内自主选择康复训练类别,但全年·市政府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6—享受总救助服务标准不超过单项康复训练救助标准.
(三)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经专业机构评估,确需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按《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见)规定配置基本辅助器具.
其中,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由定点康复机构免费向听力残疾儿童提供适配或手术服务.
适配服务救助标准为1200元/人.
(四)手术1.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为经评估符合国家《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规定条件的0-14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免费实施术前筛査、植入手术及4次术后调机服务.
上述服务救助标准为16000元/人.
确因招标采购产品原因未通过项目筛查而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给予其30000元一次性救助.
2.
肢体矫治手术:为0—14岁的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
救助标准为12000元/人,其中,10000元用于矫治手术救助、2000元用于术后不少于1个月的康复训练救助.
(五)支持性康复服务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参与康复决策过程、寻求解决家庭困境有效途径等服务.
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服务不少于2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
已接受社区个案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支持性康复服务.
救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
四、康复救助流程(一)申请由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救助申请.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所属市或县(市、区)残联提出救助申请.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各县(市、区)残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各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各县(市、区)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市残联与市民政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定点康复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省残联出台的定点机构考核评估标准坚持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公益一类、二类定点康复机构要优先救助经民政、扶贫部门信息比对确定的救助对象.
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制定服务计划,实施康复训练等服务,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将救助对象服务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对监护人进行培训.
残疾儿童无故连续一个月不参加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定点康复机构要及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文件·—7—时向审批救助的残联组织报告.
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评估结果,对照《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经各县(市、区)残联审批同意后自行购置.
(四)资金拨付和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康复等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各县(市、区)残联审核后,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定点康复机构.
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经市残联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康复训练和支持性康复服务救助费用按救助对象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内实际接受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救助月数进行核算,费用按季度进行结算.
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费用,由各县(市、区)残联审核后给予报销.
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规定购置辅助器具,由各县(市、区)残联审核后给予报销,购买价格高于救助标准的,按对应救助标准给予报销;购买价格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报销.
报销办法由各县(市、区)残联与财政部门商定后具体确定.
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由负责采购的单位与中标厂商直接结算.
五、资金保障与管理(一)资金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事权,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市、县两级财政在落实中央及省级补助经费的基础上,要加大对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的财政支持力度,并纳入预算.
县级财政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兜底工作,确保"应救尽救".
同时,县级财政要将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生活费、交通费和房租费等补贴,也一并列入财政预算.
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发挥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捐赠,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需求.
(二)加强衔接1.
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在项目救助标准内给予救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2.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按对应项目救助标准扣除国家按人头补贴的资金后再进行结算.
3.
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生活保障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
六、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负责,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医疗保障、财政、审计、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参加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康复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评估审核工作,做好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工作,负责组·市政府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8—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做好数据统计与汇总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会同残联组织做好有医疗康复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及日常监管,配合做好0-6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加强医疗康复机构专业人员康复技术培训.
教育部门负责会同残联组织做好有教育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及日常监管,创造条件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开设学前教育,提供康复训练,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会同残联组织做好儿童福利机构、非营利组织等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监管.
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申请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将符合医保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做好合规医保费用结算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和拨付工作,对康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营利性康复机构登记和信息公示共享,做好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管;负责定点康复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督促定点康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综合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扶贫部门负责做好与残联组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相关信息比对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充分利用当地综合医疗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资源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在机构准入、执业、职称评定、政府补贴、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财税扶持、规划建设、专业技术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与政府举办的定点康复机构执行相同的政策.
非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公开透明、诚实信用、控制费用、方便操作的原则,核算运营成本,确定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和收费方式,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同时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康复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救助对象公示康复服务价格.
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自行设定康复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积极探索并制定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管理和扶持办法,大力扶持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为其提供政策、制度、资金、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通过免费提供训练场地和康复器材、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和减免税费等形式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的热情,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使其能够不断发展壮大,快速提升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缓解我市康复服务能力不足的现状,以满足我市残疾儿童康复需求.
加强康复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康复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加强县级残联组织建设,强化经办能力,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文件·—9—设立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民政、教育、卫生健康、财政、扶贫等部门间信息共享.
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三)加强综合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处置不及时的,限期进行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
要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同时,要建立覆盖定点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严重违规的定点康复机构举办者及其负责人和救助对象家庭纳入"黑名单".
对违反救助政策、未能提供有效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四)广泛宣传动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公益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新煤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
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和家庭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进相关工作落实.
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市政府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10—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说明:1.
未标注年龄的均指0—6岁残疾儿童.
2.
助听器和电子人工耳蜗产品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定点机构验配和手术,其中助听器每名听力残疾儿童适配2台.
3.
产品救助标准指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产品购置费救助最高标准.
类别名称产品救助标准(元)救助周期(年)产品说明适用对象视力残疾类盲文写字板和笔10034行*28方盲童儿童盲杖603铝合金材质盲童光学助视器1502树脂或玻璃制品、含多种倍数低视力残疾儿童听力残疾类助听器30003招标采购全数字耳背式助听器,大功率、超大功率0—6岁听力残疾儿童47—14岁听力残疾儿童电子人工耳蜗60000一次性招标采购电子人工耳蜗,包括植入体、体外机、电池0—14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肢体残疾类儿童坐姿椅15003具有调整功能,有放置双手操作平台、限位装置不能自行保持坐资的肢体残疾儿童儿童轮椅15003除轮椅基本配置外,还包括各种固定装置及限位装置因脑瘫等原因需长时间借助轮椅进行生活、活动的肢体残疾儿童儿童站立架12003进行站立康复训练用辅助器具不能自行站立的肢体残疾儿童儿童助行器4003手扶拉进式助行器,钢质或铝合金材质,高度可调,带止退装置独立步行困难的肢体残疾儿童各类儿童手杖1002木质、钢质或铝合金材质,高度可调下肢残疾但上肢功能健全的残疾儿童儿童矫形器12001国产材料定制产品康复训练或术后康复的0—14岁肢体残疾儿童儿童座便椅3003可折叠,框架式,有靠背,钢质材料肢体残疾儿童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落实省水防办水污染防治区域限批挂牌督办整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落实省水防办水污染防治区域限批挂牌督办整改任务工作方案》已经2019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4日朔州市落实省水防办水污染防治区域限批挂牌督办整改任务工作方案为了全面完成省水防办水污染防治区域限批挂牌督办各项整改任务,持续深入推进桑干河清河行动,切实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限批督办基本情况(一)限批督办的定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吕梁市、朔州市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晋水防办〔2019〕17号)指出,鉴于朔州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缓慢,部分断面出现阶段性反弹,对朔州市进行区域限批并挂牌督办.
生态环境部向社会公布了2018年第四季度自动监控数据严重超标的82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对其中5家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挂牌督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为其中之一.
(二)限批督办指出的问题省水防办限批督办指出3个问题,一是2018年朔州市劣Ⅴ类水质断面2个(省考七里河村南断面、古家坡断面),占6个国、省考监测断面总数的33.
33%,未达到《朔州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劣V类断面不超过16.
67%的考核要求,未完成年度约束性指标;二是2018年第4季度国考东榆林水库出口断面、省考神头桥断面水质恶化;三是我市2019年第一季度国考杀虎口、国考东榆林水库出口两个断面水质恶化.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12—生态环境部对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挂牌督办指出的问题为"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排污单位2018年第四季度生产14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14天,超标率达100%.
其中,氨氮超标2天,化学需氧量超标14天,该排污单位至今仍严重持续超标".
(三)出现问题的原因2018年我市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未达到省定考核目标的原因,一是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提标改造和扩建项目未完成,有1万多吨城市生活污水直排河流,山阴县、应县污水处理厂存在超标排放现象,影响断面整体水质.
二是2018年考核古家坡断面时未对大同来水污染进行扣除.
2018年第4季度东榆林水库出口断面和神头桥断面水质恶化的原因是中煤平朔能源化工公司超标排水导致下游东榆林水库出口断面和神头桥断面氟化物超标.
2019年第1季度杀虎口断面水质恶化的原因是部分小作坊违法排污且上游融冰水汇入河流导致断面水质3月份恶化,但未超标.
东榆林水库出口断面水质恶化的原因是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成后正在调试,有超标排放现象,另外,引黄水生态补水冲击太平窑水库和东榆林水库底泥造成氨氮指标升高.
市第一污水处理厂2018年第4季度超标排放的原因是提标改造后长期处于调试状态,运行不稳定.
二、整改措施(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全省河长制工作暨汾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攻坚推进会议和桑干河清河行动第七次现场会精神,按照"源头治四水,百日大会战,剿除劣Ⅴ类,水质全改善,清水进北京,确保水安全"的工作思路,结合桑干河清河行动,围绕"一年治标(2018年)、两年治本(2019年)、三年创优(2020年)"的工作目标,全面开展水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由河道治理向全流域治理、全市域治理转变,确保桑干河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二)目标任务推进"源头治四水",即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煤矿黑水全面治理、农牧废水普遍清理、雨季降水严格管理,全面完成《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和《朔州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各项工作任务.
1.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7个已建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按时序要求全面达标排放;1个污水厂扩容工程、3个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8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34个农村(其中桑干河沿河26个村、苍头河沿岸8个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9月底前完成,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2.
煤矿黑水全面治理.
煤矿矿井水排放要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涉煤企业加强洗煤和堆场黑水收集治理;其他工业企业外排废水要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排到城市管网的工业废水确保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
3.
农牧废水普遍清理.
畜禽养殖、农副产品加工、脱水蔬菜以及豆腐坊等小作坊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污废水全部利用和处理,杜绝直排入河.
加强农灌水管理,防治农灌退水入河.
4.
雨季降水严格管理.
加大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力度,加强雨水的管理,边山峪口建渠引流,确保雨天雨水不冲涮各类污废物品入河、不冲击河道,确保河道干净、畅通.
农村垃圾要日清月结,确保不被雨水冲入河道.
5月起,2个国考断面杀虎口、东榆林水库出口断面和3个省考断面七里河村南、神头泉、神头桥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3—断面全部达标;山阴县、应县入河口断面持续改善,7月底达标;古家坡断面和怀仁市入河口断面水质持续改善,10月底前达标.
(三)方法步骤第一阶段(5月20日-5月25日)制定方案.
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部门对行业内相关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摸排,摸清底数,制定问题整改清单,形成整改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上报、下发.
第二阶段(5月25日-5月31日)召开推进会.
召开"朔州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百日会战现场推进会",对全市整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动员.
第三阶段(6月1日-9月30日)开展集中整治.
结合桑干河清河行动,全面推进各项整改措施.
6月底、7月底、8月底分别在右玉县、山阴县、应县召开一次现场推进会,9月底开展验收工作,并在怀仁市召开总结大会.
(四)具体措施1.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1)2019年7月底前,朔州经济开发区完成南区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9月底前,怀仁市完成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提标改造和扩容工程建设,应县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右玉县完成第二污水处理厂新建项目和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山阴县完成桑干河新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市住建局完成第一污水处理厂保温提效项目.
(责任单位:怀仁市、山阴县、应县、右玉县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服务部门:市住建局)(2)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8个全国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分别是神头镇、凤凰城镇、金沙滩镇、玉井镇、古城镇、北周庄镇、南河种镇、右卫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服务部门:市住建局)(3)2019年9月底前,完成桑干河沿岸26个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其中,朔城区15个,分别为西什庄村、贺家河村、赵什八庄村、李家河村、北曹村、化庄村、太平窑村、泥河村、小泊村、西神头村、东神头村、田家窑村、下庄头村、上庄头村、杨涧村;平鲁区2个,分别为石崖湾村和歇马关村;怀仁市2个,分别为古家坡村和智民庄村;山阴县1个,小快乐村;应县6个,分别为辛义村、梁亭村、陈庄辅村、栗家坊村、吴庄村、西朱庄村.
(责任单位:朔城区、平鲁区、怀仁市、山阴县、应县人民政府;指导服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4)各县(市、区)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能力.
2019年,全市新建污水管网25公里,改造雨污合流制管网20公里.
朔城区、怀仁市、山阴县、应县、朔州经济开发区率先完成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平鲁区、右玉县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要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服务部门:市住建局)2.
煤矿黑水全面治理(5)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对新设立的平鲁区、山阴县、应县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全部纳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全面提标改造,完成劣V类水质断面控制单元内所有工业企业废水和煤矿外排矿井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达到地表水V类和Ⅲ类标准排放限值提标改造.
完成187家煤炭企业黑水治理,其中朔城区12家,平鲁区42家,怀仁市62家,山阴县34家,应县3家,右玉县34家;完成陶瓷企业废水治理45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14—其中怀仁市23家,山阴县3家,应县19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服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能源局)3.
农牧废水普遍清理(6)加快完成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废水治理,特别是屠宰企业、脱水蔬菜企业和各类排水小作坊需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服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7)持续推进畜禽粪污处理,2019年完成121家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服务部门: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8)实施农业节水灌溉,强化朔城区、怀仁市、山阴县、应县农灌退水管理,杜绝田间灌溉退水入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服务部门: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4.
雨季降水严格管理(9)严格管理河道.
对桑干河干流及支流和城市污水入河沟渠的清理、生活建筑等垃圾清理、矸石沙堆等固废清理、拆除违章建筑、拆除违法筑塘、清污泥等工作进行"回头看".
严厉打击新的违法行为,在边山峪口建引导渠,确保雨天雨水不冲涮各类污废物品入河,不冲击河道.
确保河道干净、畅通.
农村垃圾不能长期堆存,要日清月结,确保不被雨水冲涮入河.
完成30项河道治理工程,其中朔城区4项,平鲁区8项,怀仁市2项,山阴县5项,应县7项,右玉县4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服务部门:市清河办、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10)严查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全面开展桑干河干流及支流河道采砂坑恢复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服务部门:市水利局、市清河办)(11)深化桑干河清河行动,坚持水岸同治,推进护河道路及两岸绿化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服务部门:市清河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5.
县域交界水质监测站自动化(12)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市水环境自动监测网络、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说清水环境污染状况、厘清水环境污染责任,2019年6月底前,在桑干河干支流建成林家口、元营村西、南湛村、麻疃村南、河头村、北沙城村西北、李家小村、高镇子村东、小辛庄、秀女桥、裴家窑、智民庄村南、担水沟等13个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
5月15日全部开工建设,6月15日前完成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采水系统、辅助系统及附属设施建设,具备仪器进站房基本条件.
7月1日前仪器设备安装到位,完成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朔城区、怀仁市、山阴县、应县人民政府;指导服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6.
苍头河流域统筹治理(13)6月中旬完成5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建设工程,并投入运行.
分别是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的杀虎口村、二十五湾村,右卫镇的东兴移民村、西街移民村,威远镇康平移民新村;9月底前完成草沟堡、南元、高墙框3个村的污水设施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右玉县人民政府;指导服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14)6月底前,完成苍头河沿线常门铺、威远、威东、王家堡、郭家堡、西丁、小蒲州营、双扣子、新庙、陆家庄、曹家堡、联兴、联丰等13个村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设置警示标牌和防治隔离网等工程建设.
7月底前彻底清理苍头河流域沿河两岸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形成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右玉县人民政府;指导服务部门:市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5—住建局)(15)8月底前,完善右玉玉羊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责任单位:右玉县人民政府;指导服务部门: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16)10月底前,完成苍头河流域西丁村段7公里清淤护坝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右玉县人民政府;指导服务部门:市水利局、市清河办)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履行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责任,把水环境整治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超常规举措整治突出问题,高标准、严要求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履职尽责,加强监管,合力治污,切实发挥各自行业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全面落实各项整治任务.
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调度报送制度,畅通渠道、信息共享.
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科长为具体负责人,参与市水防办工作.
(三)加强信息调度各县(市、区)要建立水环境整治工作每月定期调度机制,并将上月水环境整治工作调度与进展情况于每月初报市水防办.
在每月的现场推进会上,通报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水防办、市清河办、市政府督查室每月要对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整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改任务推进不力,未能按时完成阶段性任务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五)严格考核奖惩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将严格按照《朔州市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方案》要求,加强对断面水质考核,对水质改善进展缓慢甚至出现反弹的县(市、区)予以资金扣缴,对水质改善力度大的县(市、区)利用考核扣缴资金予以奖励.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重点任务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重点任务部门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对方案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16—动落实,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3日朔州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重点任务部门分工方案为了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山西省与京津冀地区加强协作实现联动发展意见重点任务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10号)精神,进一步抓好落实,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分类对接,现就朔州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重点任务提出部门分工方案如下:一、推进生态环境联防联治,共筑区域绿色屏障(一)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提升区域精准治霾能力和水平.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大"煤改气""煤改电""超低排放热电厂集中供暖"等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的资金补贴力度.
(市能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国网朔州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朔州分公司配合)依法依规淘汰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落后产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配合)(二)构筑京津冀绿色生态屏障.
大力推进洪涛山生态恢复、朔城区南山生态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保护修复,加大桑干河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和京津冀生态屏障建设工程,打造"朔州绿".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快市域内管涔山生态防护林、洪涛山劣质地造林、恒山水源涵养林建设,加快外长城沿线生态旅游带、城郊森林景观带、桑干河生态修复带、南坡区生态经济林带建设.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推进治污、控煤、管车、降尘、清洁取暖和燃煤锅炉改造.
全面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继续推进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
(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持续打好碧水保卫战,抓好化工、陶瓷、医药、屠宰企业生产废水达标排放改造,完成市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持续推进桑干河清河行动.
落实河长制,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确保国、省考断面达标.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统筹打好净土保卫战,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开展工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
加强采煤沉陷区、煤矸石、粉煤灰治理,防范土壤环境风险.
(市生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7—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配合)重点支持永定河上游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
落实京津冀三省市永定河生态用水保障措施,协同共建永定河绿色生态河流廊道.
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建立朔州市与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永定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积极申请国家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三)建立区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加强与京津冀地区生态补偿合作,完善生态保护市场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配合)加快构建生态治理多元化投入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治理财政投入长效机制,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
(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二、提升清洁能源保障能力,增进区域能源合作(四)建设清洁能源基地.
加快完善输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对雄安新区及京津冀地区天然气供应.
积极融入京津冀能源协同发展行动,因地制宜发展光伏、风电、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稳步推进朔州大型光伏基地、风电基地和其它分散式清洁能源供应基地建设,增加京津冀地区对朔州市清洁能源的消纳.
(市能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探索建立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综合补偿机制,加强与京津冀建立能源结构调整基金,重点支持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
(市财政局、市能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五)推动电力体制改革.
鼓励煤电企业复制苏晋能源模式,通过资产整合、股权重组,推进煤电一体化.
推进电力直接交易,积极培育售电公司,推动山阴北周庄工业园区增量配电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落实园区长协交易协议,为企业节约用电成本.
(市能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朔州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朔州分公司配合)支持京津冀企业与我市电力企业开展合作,支持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加快在电力现货市场、发用电计划、配售电侧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扩大对京津冀地区送电规模.
(市能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朔州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朔州分公司配合)三、加强科技创新合作,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六)增强协同创新能力.
加强与京津冀地区开展技术创新合作,推动朔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与京津冀的技术交易市场对接,促进信息共享,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扩大交易范围.
(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支持设立能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有序引导京津冀科技资源向朔州集聚,实现能源清洁高效转化利用.
(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能源局、市发改委配合)加强与京津冀科技人才制度衔接,探索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人才培养和人才流动机制.
(市人社局牵头,市科技局配合)支持朔州市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发改委配合)(七)共建创新合作平台.
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我市企业为主体,联合京津冀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产业上下游企业共建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在新兴产业和关键领域开展联·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18—合攻关,深度推进产学研用合作.
(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加强与京津冀地区采用异地共建、托管、飞地等方式共建各类园区,支持共同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合作平台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促进外来投资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强化与京津冀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的对接,鼓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
(市商务局、市促进外来投资局、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建立产业转移项目投资共担和收益共享机制.
(市商务局、市促进外来投资局、市财政局负责)四、强化资源优势互补,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八)加强产业分工协作.
发挥比较优势,实现资源互补、互利共赢.
鼓励京津冀地区优势资源向我市辐射和扩散,促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重点支持发展高端陶瓷和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煤化工、生物医药、文化旅游、草牧业与农产品深加工、商贸物流等新兴产业,全力构建"2+7+N"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发改委、市能源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配合)发展有机旱作和功能农业,着力推进面向京津冀市场的特色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和"中央大厨房"建设.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商务局、市促进外来投资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农机服务中心配合)推动煤炭物流业发展,加快平鲁内陆港建设,以内陆港为载体,吸引过境的陕蒙周边资源,推动煤炭生产由资源开发型向物流储配基地转变,融入"一带一路",探索开行国际联运班列,打造连通晋陕蒙、辐射京津冀的煤炭物流超市和返程物流集散新平台.
(市发改委、市能源局牵头,市商务局、市促进外来投资局配合)(九)深度推进文化旅游养老合作.
进一步完善我市与周边地区旅游合作机制,整合区域旅游资源,共同开发跨市域旅游精品线路,多方位联合推广、合作开发市场,实现旅游产业、旅游市场、旅游信息和旅游管理一体化.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引入全国、全省具有较大影响的文体赛事,举办好森林音乐会、西口风情生态文化旅游节、右玉生态国际马拉松比赛、国际自行车职业联赛等活动.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牵头,市商务局、市促进外来投资局配合)筹划建设能源博物馆.
(市能源局负责)发展工业旅游,城区神头海、怀仁金沙滩、山阴广武城、应县释迦塔、右玉杀虎口等景区景点,引进战略投资,大力度开发建设.
加强与大同、忻州旅游同构,实现游览在周边、消费在朔州,让文化旅游产业成为"活力朔州"的重要支撑.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促进外来投资局、市商务局配合)积极开拓京津冀康养产业市场,支持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投资基金,打造综合康养产业区,按程序申报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
(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配合)(十)加快组群式城市协同发展.
做强晋北城镇群,建设大同、朔州区域中心城市,推进蒙晋冀长城金三角发展,强化错位发展、协同联动,着力打造成为全国能源革命示范区尖兵.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促进外来投资局牵头,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配合)(十一)加快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
全面实施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土地复垦、地灾治理、生态恢复等综合治理,恢复和改善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生产生活环境,重现山清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9—水秀、安居乐业好景象.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推进生态脆弱区综合治理,特别是环境极度脆弱区治理,优化产业布局,全面限制有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张,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特色、绿色产业,加强生态保育,建立健全脆弱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强化资源开发监管和执法力度,促进脆弱区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区域互联互通(十二)加快通道规划建设.
加快完善我市与连接京津冀的交通网络.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负责)举全市之力,建设"交通强市",打造晋西北枢纽城市,强力推动大原高铁及其他铁路专线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负责)打通南到宁武神池、北到怀仁右玉、东到山阴应县、西到平鲁偏关的快速通道,进而南下中原、北上蒙俄、东承京津、西接丝路,推动"铁公机"有机衔接,实现对内大畅通、对外大开放的立体综合交通格局,加快要素流动,促进区域协同,为未来发展蓄势储能.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负责)(十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打通交通瓶颈,加快构建立体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加快大原高铁项目前期,改造韩原线及沿线车站,加快朔山联络线建设.
开通右平高速.
开工建设朔神高速;启动市区东北环、应繁高速公路前期工作.
开工建设阳方口—平鲁、东榆林—应县两条干线公路改扩建项目.
完成古长城旅游公路建设,完成"四好农村路"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负责)加强与京津冀地区开展民航合作,把朔州机场打造成新的对外开放门户,构建航空快速运输通道.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负责)(十四)推进信息网络一体化.
以宽带普及提速和网络融合为重点,统筹规划建设朔州市与京津冀地区数字化、智能化、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
支持国家级、行业级数据库落户山西,加强朔州市基础宽带网络建设,加快互联网骨干节点升级.
加强与京津冀数据开放共享,提高区域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建立信息一体化发展的长效协同机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配合)融入京津冀信用合作机制,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联合奖惩,强化信用应用.
(市发改委负责)六、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十五)构建区域协同发展新格局.
发挥中心城市对宁武、神池及河保偏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主动融入太原都市圈.
加强与大同市合作,实现资源同享、生态环境共建共享、旅游同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对接呼包鄂榆城市群国家战略走廊,实现与陕北、蒙东地区联动发展,加强能源开发利用、特色旅游、绿色农牧产品加工等方面的合作.
加强与京津冀地区、雄安新区在产业、人才、科技、文化方面的合作,与秦皇岛港、黄骅港合作,构建内陆地区与沿海港口的大通关平台.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促进投资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局配合)(十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抓住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机遇,加强与北京跨区域产业协作中心合作,承接产业转移.
组织长三角、晋商晋才家乡行以及央企、知名民企、跨国公司入朔等招商活动,开展日韩、美加、北欧等境外招商推介.
组织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加强招商项目跟踪,确保项目落地.
落实招商引资政策,让来朔投资者盈利,把"获利朔州"叫响,推成招商引资名片.
(市商务局、市促进外来投资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十七)着力构建开放平台.
筹备召开首届能源大会.
继续办好塞上长城国际旅游节、以陶瓷为主的工业品交易会、以羔羊肉为主的特色农产品交易会、亚洲粉煤灰大会"一节三会".
打造"N节N会"招商平台,每个县(市、区)至少举办两场节庆会展.
(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促进外来投资局配合)(十八)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
支持和激励晋利糖果、尊屹陶瓷、右玉图远、鑫霏农业、晋坤矿产品、三元炭素等外贸型企业扩大出口份额,开拓新兴市场.
朔州海关要加强对外贸型企业的业务指导,提升通关效率,降费减负,让外贸企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利好".
(朔州海关牵头,市商务局、市促进外来投资局、市发改委配合)七、促进教育医疗联合共建,实现公共服务共享(十九)加强与京津冀地区教育合作.
推进京津两地高等院校与我市高校合作,引导和推动高等学校优质教学科研资源共享,支持联合办学、合作招生.
支持朔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北大学朔州校区等院校加入京津冀高等学校联盟,以师资队伍培训交流、优质课程资源共享、实验实训基地共建等方式开展"点对点"合作,提升高等教育服务水平.
加强全市中小学加强与京津冀中小学校际间交流合作,提升基础教育质量.
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建立面向京津市场需求的职业教育服务机制,做好人力资源保障.
(市教育局牵头,市人社局配合)(二十)加强与京津冀医疗资源共享.
推动在京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通过对口支援、共建共管、办分院等方式向朔州发展,组建医疗联合体或医院集团,支持京津重点医院的专业特色科室入驻朔州.
加强与京津冀地区医疗资源共享,推动实施区域内就医一卡通,完善门诊通用病例、双向转诊等合作机制.
积极与京津冀地区建立高效远程医学咨询网络服务中心及远程医疗系统.
加快推动山西与京津冀地区建立完善地方病、重点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机制.
发挥优势,共建具有康养一体化功能的医疗机构和综合服务中心.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八、完善工作保障措施,推进区域联动发展(二十一)建立合作机制.
强化区域协作,建立省际联席会议、负责同志定期会晤制度等工作协调机制.
(市发改委负责)加强与京津冀地区加强绿色金融合作,服务生态环境联防联治和区域能源合作.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配合)推动行业商会(协会)建立跨区域联盟,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在推进区域合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全社会参与、共同促进区域合作的良好局面.
(市商务局、市促进外来投资局牵头,市民政局配合)(二十二)加强协同联动.
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统筹推进与京津冀三省市协作联动各项工作.
京津冀三省市与朔州市共同研究制定行动计划,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市发改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二十三)营造合作共赢环境.
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公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与京津冀地区协同联动发展的良好氛围.
(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2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2日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政策引导作用,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2+7+N"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和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贴息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
(一)市工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审、确定支持项目.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7号)确定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三)市工信局确定的对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意义的其他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六条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2—(一)在朔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其他法人单位.
(二)贫困县(区)和巩固脱贫县(区)工业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
(三)在朔州市境内实施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它项目.
(四)市工信局按年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的行业领域发布"组织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文件",明确当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具体支持对象.
第七条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方式.
(一)贴息.
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贴息额度参照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煤层气、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汽车、现代煤化工)项目以及先进制造业(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工业强基等)项目支持比例为基准利率2倍,其他项目支持比例为基准利率1.
5倍.
(二)补助.
对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给予补助支持.
补助额度参照贴息方式支持比例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计算.
(三)奖励.
对技术创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研发类,两化融合、企业上云、软件等信息化类及其他轻资产项目和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项目,给予奖励支持.
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第八条对我市转型综改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第九条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贴息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支持我市"2+7+N"领域的制造业企业;(二)高新技术企业;(三)服务制造创新企业.
第十条申报审核流程:(一)市工信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年度工业转型升级重点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方向、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方案和具体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汇总报送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专家组等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对报送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并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公示.
(四)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申报审核职责: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预期指标负责.
企业(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预期指标,并承诺项目未达到预期指标退还专项资金.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工信局分级按程序负责项目现场核查,并提出项目申报资料和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审核意见.
行业协会、专家组等第三方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23—第十二条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完工意见.
项目预期指标根据企业前期申报情况分为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两类.
对以经济指标为主的项目,在项目完工5年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其累计形成的新增税收小于资金支持额度的,收回资金差额.
对改善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增强技术质量水平等技术指标为主的项目,在项目完工评价阶段评估其是否达到预期指标,未达到的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监督检查.
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对已支持项目的评价工作,有效期可顺延至评价结束.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朔州市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0日朔州市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方案为引导和规范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行为,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4—减少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固体废物对土地的占用及破坏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第六届亚洲粉煤灰及脱硫石膏处理与利用技术国际交流大会为契机,积极探索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新途经,持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建设"塞上绿洲",打造朔州"绿"名片,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市工业固废主要包括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以及冶炼废渣等.
目前,煤矸石大部分都通过填埋进行处置,对生态植被破坏严重,而且极易发生自燃,小部分通过矸石电厂发电、建材以及高岭土和莫来石等生产实现综合利用;粉煤灰大部分都通过填埋进行处置,小部分通过建材加工、陶粒制造、水泥生产辅料、筑路等途径实现综合利用;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主要用于生产石膏建材和水泥制造原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综合利用为主,规范处置为辅的原则,积极推进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工作,对暂不能利用的煤矸石和粉煤灰全部进行规范化处置,解决不规范贮存、处置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问题.
二、基本原则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煤矸石、粉煤灰堆存,防止自燃.
煤矸石、粉煤灰产生企业必须承担处置利用的主体责任,把处置利用煤矸石、粉煤灰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企业生产的前置条件,积极探索和引进先进的综合利用技术.
不具备利用、处置条件的现行生产企业,必须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规范处置.
三、主要任务(一)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加强源头管控1.
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报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储、装运的设施和装备以及产灰单位自行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粉煤灰的,用灰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2.
煤炭开发项目(包括选煤厂项目)的核准申请报告中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篇章中须包括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对未提供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的煤炭开发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煤矸石产生单位自行建设的工程,要与煤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煤矸石的工程,煤矸石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与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二)以固废园区为载体,科学实施综合利用加大产学研用结合,继续推进与北大的深度合作,完成中试线建设并运行.
支持更多高校在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开展博士后工作站研究.
加大固废资源基础研究,支持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选派科研人员到高校进修研习,支持高校综合利用科研成果在我市组织中试,支持高校科研成果在我市综合利用企业技术或专利入股,快速提高我市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25—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加快推进朔州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处置示范基础建设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朔州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处置示范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7〕89号),以第六届亚洲粉煤灰及脱硫石膏处理与利用技术国际交流大会为契机,抓住有利时机,尽快转化应用技术成果,将综合利用处置技术应用到建材、电力、煤炭、化工、环保、交通、水利、农业等行业.
1.
粉煤灰综合利用方面.
大力发展粉煤灰在全市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土壤改良、水利工程建设、水泥建材制造等领域的应用,引进成熟的技术发展粉煤灰地板砖项目、烧结陶粒项目;探索粉煤灰用于煤矿井下防治煤自燃、粉煤灰复垦、回填造地等生态利用,拓展粉煤灰资源化利用途径.
政府相关部门要出台支持优先使用固废综合利用产品的工程建设和优惠政策,通过技术引进和攻关、产业推进、项目实践探索等手段,解决我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处置区域、行业技术的瓶颈问题.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2.
煤矸石综合利用方面.
以煤矸石高附加值、规模化利用为目标,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处置率.
以煤矸石发电、煤矸石建材及制品、煤矸石复垦回填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大宗利用为重点,解决煤矸石产出与综合利用处置区域不平衡问题.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3.
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方面.
从源头控制工业副产品石膏的质量;扩大石膏制品应用领域,提高建材等行业石膏基制品的市场占有比例;鼓励工业副产品石膏综合利用产业集约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4.
拓展脱硫石膏在农业方面利用.
鼓励应用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的技术成果,对市域内盐碱地进行改良.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5.
积极推进煤矸石和粉煤灰在建筑和道路建设方面的利用.
鼓励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煤矸石和粉煤灰制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在道路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物做基础填料,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物使用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鼓励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煤矸石掺烧比例技改工程,增加全市煤矸石发电厂煤矸石使用量.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四)加强固废堆放场建设管控煤矸石、粉煤灰堆存场建设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GB18599-2001),粉煤灰、煤矸石对露天矿坑、需要治理的沟壑等混合生态填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粉煤灰与煤矸石混合生态填充技术规范》(DB14/T1217-2016).
以中煤平朔集团公司露天开采矿坑为基础进行填充实践,完善相关标准和制度,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大力推行.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1.
在充分保证粮食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土地复垦项目选择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做为填充料.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进行土地复垦时,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6—标准和环保要求.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2.
开展煤矸石井下综合利用和井下充填开采试点,编制煤矸石井下综合利用或井下充填开采方案.
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推广应用煤矸石井下综合利用或井下充填开采.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3.
借鉴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试点示范项目实施经验,逐步推广应用煤矸石堆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方式.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五)推进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治理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矸石和粉煤灰等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8〕16号)要求,加快推进辖区内煤矸石和煤粉灰等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市直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煤矸石、粉煤灰的污染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增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能力1.
要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建设列入规划,重点保障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处置设施用地,加快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补足处置能力缺口.
各县(市、区)至少配套建设1-3个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场所.
处置利用工业固废和建筑垃圾的处置利用场所要分区处置,可利用的方便随时挖掘取出加工利用,并配套建设相关利用设备;不利用的规范填埋.
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朔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
支持秸秆炭化等以秸秆为原料的有机肥生产加工;加快发展草食畜牧业,推广青(黄)贮、压块、膨化、揉丝等秸秆饲料技术;扶持以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能热电联产、气化清洁能源利用项目、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加工,推广生物质能炉具,改善农村用能结构,鼓励生物质发电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
推广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食用菌栽培技术,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引导秸秆基料食用菌规模化生产,扩大秸秆基料化利用规模.
支持以秸秆为原料的清洁制浆、秸秆代木、秸秆器皿、纤维原料、糠醛、木糖醇、乙醇、低聚木糖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延伸秸秆原料化利用的产业链条,大力推广秸杆直接粉碎还田,逐步提高秸秆原料化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四、保障措施(一)明确政府统领责任.
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矸石和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和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到位.
(二)落实企业责任.
企业是煤矸石和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环保规范要求,完善煤矸石和粉煤灰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确保煤矸石和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取得成效.
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要将固废处置作为提高和限制生产能力的前置条件,积极寻找综合利用合作单位.
已签订合作协议不能按协议履行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时,重新寻找新的综合利用合作单位.
在堆场(库)提取粉煤灰、煤矸石,产废单位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27—应与利用单位签订安全及环保协议,产废单位应对利用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提供装载方便,并维护堆场(库)和生产现场的安全.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形成强大合力.
1.
工信部门主管全市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
为了有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防止非综合利用企业和个人无序拉运,造成二次污染,市工信部门要每年发布全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单位名录以及利用种类、数量.
2.
发改、工信、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出台支持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的工程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建材生产单位应根据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的质量,积极开发新产品,扩大利用范围,为工程建设提供品种齐全、质量可靠的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建材制品.
3.
交通部门在公路建设中,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可以使用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及其制品的,鼓励优先选用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制品.
燃煤电厂周围的建材厂、道路建设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粉煤灰掺用率,运距较远的,双方协商解决实际问题,工信部门要给予政策上扶持和帮助.
4.
发改部门支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做好项目审批工作,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农业部门应当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制度,研究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的推广.
全市要建立健全区域联动、乡镇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实施网格化监管,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实现对露天焚烧秸秆全方位、全天候监控,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实现秸秆全量综合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5.
卫健、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畜牧兽医中心站兽医诊疗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管理,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畜牧兽医中心站兽医诊疗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实际的医疗废物和兽医诊疗废弃物处置工作长效机制,推进诊所、企业医院、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和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兽医诊疗废弃物安全处置工作.
6.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完善质量监督检测手段.
7.
生态环境、税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者处置场所,应当征收环境保护税.
8.
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后勤〔2018〕3号)要求,加强教学和实验垃圾,特别是含有毒有害成分垃圾的分类处理,落实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台账资料和设立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做好源头分类,加强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9.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8—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部门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生态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部门.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7日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转型、治企、减煤、控车、降尘"五管齐下,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紧攻坚,突出重点改善因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时段,着力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一)约束性指标.
坚决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争取性指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0%.
三、重点任务(一)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和布局优化1.
加快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2019年启动朔州天成电冶有限公司退城搬迁改造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朔城区人民政府落实)2.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
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任务.
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29—(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3.
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
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搬迁和原地提升改造.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二)提高工业企业治污水平4.
严格排污许可管理.
按照国家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持证执行情况合规性检查,凡未按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按无证排污责令停产;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的,依法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5.
推进有色烟羽治理.
鼓励和引导辖区内工业企业开展有色烟羽治理,减少烟气中各类污染物.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6.
强化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整治.
推进建材、有色、火电、煤炭(含洗煤)重点行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做到生产设施和工艺过程无跑冒、生产环境无异味,物料密闭存储堆放、密闭传输、密闭运输、密闭装卸,厂区及厂外运输道路清洁硬化,运输车辆车身车轮出厂前清洗.
加强进出厂区运输通道环境整治,划定工业企业厂外扬尘管控责任区,纳入企业扬尘及无组织整治范围.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7.
强化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更新完善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开展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综合治理情况评估,对照标准实施全行业、全过程、全指标整治.
完成5家重点行业工业企业VOCs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鼓励夏季对VOCs排放重点行业或生产工序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8.
推进锅炉深度治理.
2019年10月1日前,全市在用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以及位于市县建成区的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积极有序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2019年全市完成10台1165蒸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9台41蒸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9.
持续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2019年,全市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快淘汰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暂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折算,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停产整治.
全年完成工业炉窑深度治理60台(座).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30—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三)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10.
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充分利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热电联产机组和大型集中供热锅炉,以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为主,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为辅,优先以乡镇为单元,采取联片改造方式,替代生活和取暖散煤.
2019年,推动清洁取暖和散煤替代由城市建成区向农村扩展,巩固提升市建成区清洁取暖率,确保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县城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70%以上,农村地区达到40%以上.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力争提前一年实现平原地区生活和采暖用煤清洁化.
各县(市、区)要加快完成确村确户,制定清洁取暖改造年度工作方案,并分别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市能源局等有关部门.
(市能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11.
强化散煤管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禁止散煤进入,防止散煤复燃;能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煤质抽检,对民用散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要达到10%以上,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禁煤区"销售散煤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能源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12.
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优化煤炭使用结构,2019年非电用煤量较上年下降,提高发电用煤占全市煤炭消费量的比例.
(市能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13.
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
市区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县城建成区全部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积极推进市域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并做好2020年10月底前淘汰准备工作.
全年淘汰燃煤锅炉11台、48蒸吨.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四)持续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14.
推进大宗物料的清洁运输.
进出企业的煤炭等大宗物料最大程度采用铁路、管道或管状袋式运输机等清洁方式运输;达不到的,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15.
加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
落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完善铁路货运专用线的建设.
2019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20%.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16.
强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按照《朔州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常态化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工作机制,继续实施城市过境车辆优化通行政策,组建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联合执法队伍,持续开展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在货运主要通道或物流集散地设立机动车联合执法检查站,严查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对高排放车辆开展尾气检测和车用尿素、油品抽测.
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
交通运输部门将一年内超标车辆占企业总车辆数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1—10%以上的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
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柴油货车进出厂区;重点用车企业要安装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17.
加快车辆结构升级.
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积极发展新能源车,城市建成区新增的公交、出租、环卫等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
2019年市区建成区560辆出租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18.
建立实施机动车检测/维护(I/M)制度.
2019年底前,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
排放检验机构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
经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检测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19.
加快推进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
2019年完成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任务,实现三级数据联网.
严格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管理,规范机动车环保检测,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019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机动车登记信息与排放检验信息交互,建立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信息与安全检验信息联网共享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20.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要求,严禁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使用不符合国家排放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油品.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朔州公路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21.
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
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
其中,加油站车用汽柴油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30%以上,对油库抽查比例每半年不少于1次,实现年度全覆盖.
开展企业自备油库的监督检查.
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五)综合管控面源污染22.
推进国土及城市园林绿化.
完成营造林38万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新增城市绿化面积50万平方米(市园林处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3.
强化矸石山综合治理.
完成3座矸石山生·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32—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任务,年底前全市矸石山达到治理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24.
强化扬尘综合治理.
建立施工扬尘动态管理清单,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
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均需在扬尘作业场所和工地车辆出入位置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其中,视频监控应满足对工地作业现场和车辆进出情况监控要求),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加强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应用,现场在线监控PM10小时均值达到250μg/m3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扬尘作业,拒不执行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施工单位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加强城市建成区道路及街巷清洗,加大城市主要道路及背街小巷等部位的扬尘污染管控力度,进一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5.
实施降尘量监测.
市、县(市、区)开展降尘量监测,定期公开通报降尘量监测结果.
降尘量超过国家考核标准(9吨/月﹒平方公里)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严格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26.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餐饮经营单位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27.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监管.
2019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较上年稳步提高(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远程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发挥网格化监管力量,加强秸秆露天焚烧执法巡查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六)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28.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
2019年10月1日起,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包括无组织排放治理),予以停产治理.
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企业,采暖期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设施,限产40%,其中,位于市区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限产50%,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停产错峰;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限产20%,其中,位于市区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
2019年10月1日前实际生产负荷已低于上述错峰生产比例要求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不增加的原则,核定错峰生产负荷.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提高错峰生产比例.
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等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供气、供热需求确定限产比例.
国家关于错峰生产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要建立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清单.
列入豁免清单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1)完成治理任务的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企业;(2)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3—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
加强错峰生产执行情况检查,发现不满足豁免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从错峰生产豁免清单中剔除.
2019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错峰生产方案的制定,列出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将错峰生产要求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错峰生产的执行内容,确保可操作、可核查.
纳入错峰生产范围的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计划调整.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29.
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能力.
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市级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3天预报能力,提高预警预报分析的精准度.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和联合会商机制.
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减排清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重污染天气要提前响应、及时预警、区域联动、部门联动,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打赢蓝天保卫战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坚持目标导向,对标一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监督指导各相关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合做好秋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坚持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认真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落实方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各部门配套方案于本行动计划印发20个工作日内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二)严格执法监管.
积极开展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执法,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错峰运输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
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主观恶意的(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过排放标准2倍以上的、屡罚屡犯的(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污的,采取停产治理措施.
重污染预警期间,凡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三)严格落实总量和标准"双控"制度.
坚持总量和标准双控、标准服从总量的原则.
位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全年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指标在特别排放限值核定基础上核减30%.
其他区域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钢铁、水泥等企业生产设·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34—施全年排污许可总量指标在特别排放限值核定基础上核减30%.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许可总量指标变更.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四)强化考核问责.
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朔州市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
实施重点工作任务和环境质量双考核制度.
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不降反升的,约谈主要负责人.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配合)(五)加强调度督办.
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建立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名细台账,一企一档,一事一档,并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时分析研判环境空气质量形势,研究解决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难点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六)推进精准治污.
要充分依托专家团队,深入开展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研究、PM2.
5和O3精细化来源解析,更新完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进一步提升区域整治及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企一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坚决避免"一刀切".
加强科学管控.
将重点排污单位用电量纳入监控范畴,把用电量变化情况作为判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参考依据.
工业企业要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运行管理台账,同步配套环保设施中控系统,接入主要设备运行参数、电流、污染物排放等数据,确保设施运行可核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大气环境热点网格和环境空气质量微站建设,并覆盖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
充分运用企业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环境空气质量微站、激光雷达、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不断提升对环境空气质量管控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加快推进VOCs环境监测和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将VOCs排污单位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坚持标杆引领.
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要积极培育和筛选不同领域大气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典范,引导企业主动对标一流,提升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整体水平.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以及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七)强化资金支持.
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业炉窑淘汰和治理、锅炉综合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等)、无组织排放治理、清洁取暖改造等大气污染重点治理任务,以及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研究、大气污染源清单、污染物来源解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大气环境监测监管和科学研究基础能力建设、大气环境专项执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政策效益评估、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等.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9〕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9〕3号),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有效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和贯彻落实《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做好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生态环境,进一步落实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监测主体责任,全面推动我市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县(市、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要求,组织督促矿山企业对原保证金专户的资金进行划转、清退、取消原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同时开设基金专户,按要求时限、提取方式和提取标准提取基金,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
(一)保证金的退还退还现有矿山企业已缴存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收取,谁负责退还"原则办理,及时完成保证金退还手续.
1.
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工作.
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经批准自设专户储存的保证金,一律划转到基金专户.
对企业储存到财政专户的保证金,由企业申请,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金数额与企业经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用的保证金之间的差额归还企业,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及时转存为基金.
对企业按规定应储存到财政专户而未储存、仍留置在企业的保证金,一律划转到基金专户.
2.
2018年12月底前申请关闭或矿业权到期不再生产的矿山企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向矿山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方面专家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要在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3.
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矿山,保证金不予退还,经矿山所在县级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后,所缴纳的保证金由政府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生·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36—态等环境治理恢复.
(二)基金提取使用管理各县(市、区)采取公示、公告或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矿业权人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依据及意义.
为便于监督管理,高效运作,归口统计,矿业权人要按规定于2019年10月底前在其基本开户行开设基金专户.
基金专户开设情况报属地县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出具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的承诺书(见2),并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
县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将辖区内矿山企业开设资金专户情况形成报告,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
基金的提取方式、提取标准和使用按照《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明确的具体要求实施.
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矿业权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基金提取、使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提取基金的相关凭证等报县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县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市级、省级相应部门.
三、履职到位,加强监管按省政府晋政发〔2019〕3号的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对基金提取、使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等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矿山企业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对于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基金,不按要求报送基金提取、使用情况以及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的矿业权人,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其矿业权证的申请、延期、变更、注销,不批准其新的建设用地.
对于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义务的矿业权人,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违法违规信息逐级上报,由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并就其破坏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对其进行处罚及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根据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出、关闭.
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对矿业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义务或履行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其费用由矿业权人负担.
各县(市、区)要建立协调机制,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方案,全面组织落实好保证金退还、基金建立等工作,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承诺书格式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7日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7—承诺书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根据《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我公司已于年月日建立了专户,并提取、存储了第一批基金,现承诺:一、我公司严格执行《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本专户为本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按季度及时提取、存储.
二、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本专户资金只用于本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及监测,不挪作他用.
三、基金提取、使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定期向你局报备,并自觉接受你局的检查.
(企业盖章)年月日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9日朔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快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保护,规范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提升通信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通信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确保信息通信稳定畅通,制定本行动计划.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38—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推进"网络强国"战略、加快"宽带朔州"建设为目标,把握信息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趋势,坚持整体推进和持续升级并举、全面覆盖和补齐短板兼顾、既有设施与新兴技术并重,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构建"高速宽带、泛在移动、天地一体、智能敏捷、综合集成"的新一代通信基础设施,为加快建设"塞上绿洲、美丽朔州"提供有力支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注入强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统筹部署,分步推进.
统筹城乡和区域宽带网络有序建设,统筹有线和无线技术手段协同发展,遵循技术演进规律,因地制宜,分步骤、分阶段推进实施.
——突出重点,全面提升.
全面提升光纤宽带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和应用设施能力,重点加快农村宽带网络进村入户,全面提升互联网通信质量.
——整体优化,协同实施.
加强与各县(市、区)"十三五"规划的衔接,有力支撑"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双创"等重大战略的实施,构建相互依托、协同发展的崭新局面.
——创优环境,依法保护.
要高度重视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与保护,依法行政,发挥职能,提供便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主要目标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宽带网络,加快建设先进移动宽带网,创造经济发展新优势;加快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和移动4G网络在农村地区的有效覆盖;推动5G网络启动和建设;持续推进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结构优化和关键环节扩容.
积极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
深入推进"三网"融合,加快有线电视网络和互联网业务的融合发展.
超前布局下一代互联网,全面向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演进升级,大幅提升流量疏通能力和业务承载能力.
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高速光纤宽带骨干网络、4G、5G移动通信网络为基础,以一批云计算、大数据中心等节点为核心,以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移动物联网(NB-IoT)、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应用为支撑的新一代通信基础设施,为发展数字经济提供强大动力.
二、重点任务(一)城市高速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工程加快建设城市高水平全光网络,城镇家庭宽带全面采用光纤到户接入方式,推动网络设施向高速化、智能化不断升级.
以超高速、大容量光传输技术升级骨干传输网,扩容网间带宽,保障连接性能,积极构建高速传送、灵活调度和智能适配的骨干传输网络.
以光纤到户推动城市家庭百兆宽带普及,推进千兆城市建设,实现高速光纤宽带网络覆盖城乡.
积极开展城域传输网和IP城域网扩容.
到2020年,全市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7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信局及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二)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程大力实施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程,推动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网络建设发展,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充分发挥宽带网络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助力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以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推动"互联网+现代农业"深入普及,为打好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实的网络支撑.
鼓励各通信运营企业加大投资,进一步将宽带网络向行政村和有条件的自然村延伸.
到2020年,实现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9—全市行政村光纤宽带接入率、4G网络覆盖率均达到98%以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及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市铁塔公司负责)(三)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工程持续提升4G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优化完善室内覆盖,提升热点接入能力,实现4G网络覆盖和速率进一步提升.
做好重要场景和热点地区4G演进技术部署,统筹做好无线局域网热点覆盖和应用推广,提升用户高速移动数据服务体验.
利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做好4G网络向偏远地区的延伸.
实现行政村、道路沿线、旅游景区、矿区等区域的有效覆盖.
深入推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强移动基站站址资源的储备和供给.
做好5G基站站址规划,推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资源共享,支持5G基站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及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市铁塔公司负责)(四)云计算大数据工程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重点,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培育数字经济.
推进实施云计算工程,统筹大型数据中心部署,优化内容分发网络(CDN)布局,引导各类企业积极拓展应用云服务.
统筹发展工业互联网,建设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打造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业互联网生态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五)IPv6部署推进工程推动通信网络设施IPv6改造升级.
开展LTE网络端到端IPv6业务承载能力建设,实施城域网和接入网的IPv6升级改造,完善网络管理和支撑服务系统,面向公众用户和政企客户开通商用IPv6宽带接入服务.
加快广电IPv6骨干网建设、有线电视接入网升级改造,推进广播电视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和IPv6应用示范.
集采的移动终端和固定终端全面支持IPv6,推广支持IPv6的广播电视融合终端.
推动互联网应用服务IPv6改造升级.
重点推动市级政府网站、新闻及广播电视媒体网站、中央企业网站IPv6改造;推动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的门户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APP)以及应用商店等系统服务器全面支持IPv6;推动社交、视频、电商等典型互联网应用IPv6改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六)移动物联网(NB-IoT)工程加大NB-IoT网络部署力度,针对不同行业、地域应用需求,提供良好的网络覆盖和服务质量,全面增强NB-IoT接入支撑能力.
到2020年,NB-IoT网络实现全市城乡普遍覆盖,面向室内、交通路网、地下管网、深井、矿山等应用场景实现深度覆盖.
瞄准和服务智慧城市建设,以水电气表智能计量、公共停车管理、环保监测等领域为切入点,加快发展NB-IoT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中的应用,助力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及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三、专项行动(一)规划编制专项行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新趋势、新需求做好通信基础设施总体规划工作,同时在各城乡建设项目规划中纳入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内容.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铁塔公司和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纳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加强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的审查和管理,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预留必要的空间资源,切实保障其建设运行.
要尽快编制完成本地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特别是5G站址建设规划)并推动实施,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特别是5G站址建·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40—设用地)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在开展"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并调整规划内容时应将5G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后期规划.
在规划市政设施、公路、铁路、地铁、机场及其他大型场所建设时,要同步规划通信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预留站址、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等空间,要统筹好当地信息化管理部门、基础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的意见.
因城市拆迁、道路改造而造成通信设施迁移的,应重新规划路由、站址,并由项目设计单位将迁改费用列入改造总体工程预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供电公司、太原铁路局通信段及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市铁塔公司负责)(二)公共资源开放专项行动除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另有规定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交通站场等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及附属配套设施应向公共通信设施免费开放.
其他公共区域建设公共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相关费用与通信建设运营企业协商解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级政府资源并督导乡镇政府资源向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免费开放,支持铁塔公司统筹协同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利用路灯杆、交通信号杆、公交站点、地下管廊等市政设施建设加挂通信基础设施,推行一"杆"多用,相应改造费用由建设方承担,根据企业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和业务指导.
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推动市直部门的建筑设施资源向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免费开放,督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加强公共资源统筹共享工作;同时要建立工作对接机制,强化信息沟通,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交通、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相互开放资源,降低费用,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同时有序推进"电力塔"和"通信塔"开放共享,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市工信局牵头制定资源开放的基本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供电公司负责)(三)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专项行动县、乡两级要负起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主体责任,督促和协调属地相关部门落实《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规定,规范公共场所通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并查处各类阻扰、破坏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展馆、工业园区、旅游景点、机场、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桥梁隧道、铁路车站、公路客运站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配套建设通信设施.
住宅建筑和商业楼宇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要严格执行住宅小区和商务楼宇光纤到户国家强制性标准,将配套的有线及无线覆盖通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建筑物红线内通信设施的建设费用,并预留设备间.
建设单位应当联合当地基础电信企业(负责有线宽带部分)和铁塔公司(负责无线覆盖部分)对配套的通信设施进行图审和验收签字,并在联合验收通过后15日内将验收文件报送当地信息化管理部门.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督促其做好住宅小区和商务楼宇内通信网络覆盖的配合工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条件,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电信服务,不得违法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
各地在建设"美丽乡村"、"文明城市"和推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41—动"三线入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建设活动,与通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商定合理的迁改期限,加强工作沟通,不得损毁已有通信设施.
存在违法行为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需要改动、迁移通信杆路、管道、基站、机房等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设施所有者予以补偿;造成通信设施损毁的,应予以赔偿.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阻挠光纤到户改造和通信基站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明确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细则.
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通信基础设施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太原铁路局通信段、市级通信运营企业和市铁塔公司负责)(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保障专项行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已有政策及新制定的相关支持政策,协调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用电、选址、征地、小区进入等方面的问题.
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关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支持和保障通信设施建设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重大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加大跟踪督促力度.
财政部门要引导各类基金,支持市内农村地区、贫困地区、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地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对通信站址资源审批的支持力度,及时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按照公用设施用途安排用地.
各级供电部门要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供电保障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通信基础设施直供电的比例,缩短通信基础设施用电开户和引入的审批时限,确保通信基础设施电力保障.
加强对大型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电力直接交易政策支持,降低用电成本.
通信管理部门要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加大协调,进一步简化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交管部门要为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通信车辆通行提供便利条件.
经县级以上交管部门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朔州供电分公司负责)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充分发挥"宽带朔州"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落实各项建设工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本地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宽带朔州"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二)加强目标考核,提升工作成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将重点工程项目纳入考核体系.
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针对通信运营企业的不合法收费行为,同时要加强电信资费监管执法检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宽带朔州"建设领导小组要全面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加强对·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20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42—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宽带朔州"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三)加强宣传引导,优化发展环境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加大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宣传力度,提高政府管理部门、建设施工单位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的重视程度,切实推动通信基础设施与各城乡建设、道路建设等工程同步规划、配套实施.
加强对电磁辐射科普知识的正面宣传,促进公众对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科学认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并公开监测报告,做好基站电磁辐射有关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营造良好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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