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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第3期(总第14期)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1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编第3期(总第14期)2018年9月2日目录〔新区文件〕1.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办规〔2018〕2号)1〔部门文件〕1.
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鹏发财规〔2018〕3号)52.
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鹏发财规〔2018〕4号)73.
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发财规〔2018〕5号)104.
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鹏综执规〔2018〕1号)·····145.
大鹏新区安监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实施〈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细则》的通知(深鹏安监规〔2018〕1号)286.
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印发《大鹏新区残疾人体育运动奖励暂行办法》等三份文件的通知(深鹏统建规〔2018〕1号)337.
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规定》的通知(深鹏统建规〔2018〕2号)518.
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高层次人才配偶促进就业操作规程》的通知(深鹏统建规〔2018〕3号)63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29.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大鹏新区2018年关于进一步提升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管道天然气安装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鹏城建〔2018〕91号)67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金岭路1号3楼电话:0755-28333440传真:0755-28333715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1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办规〔2018〕2号各有关单位:《大鹏新区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2018年6月8日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鹏新区重大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新区重大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结合大鹏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列入计划,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第三条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符合新区交通发展战略,对构建城市道路网络系统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交通建设项目;(三)增强经济实力、促进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五)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六)重大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项目;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2(七)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规划及建设程度,新区重大项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重大规划项目,是指列入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需要论证研究的项目;(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但年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三)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列入年度计划的,本年度具备开工条件或在建的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新区管委会成立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紧急的,领导小组组长可以决定随时召开.
领导小组听取工作汇报、协调重点难点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重大办),设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主要负责新区重大项目协调管理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项目的方针、政策;(二)拟定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对年度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协调;(四)负责协调重大项目与市、各区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五)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联合新区督查室对重大项目进行督查,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六)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申报与确定第七条新区重大办根据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新区当年重点投资产业方向和重点建设领域安排,于每年九月发布大鹏新区重大项目计划申报通知.

拟纳入重大规划项目计划和重大前期项目计划的,项目单位可以常年向新区重大办提出申请.
拟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单位可以于每年十月至十一月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列入重大项目计划,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3(一)申请列入重大规划项目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项目概念规划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人的证明资料.
(二)申请列入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社会投资项目需提交上年度财务或审计报告.
(三)申请列入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用地相关证明、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社会投资项目需提交上年度财务或审计报告.
已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的,可以不提供上述材料,但应提供申请纳入市重大项目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新区重大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编制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报新区管委会审议.
第十条经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有效期一年.
需在下一年度继续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报,但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等相关情况无变化的除外.
第四章评价机制第十一条对申请纳入新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新区重大办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专业机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上一年度新区重大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对项目的技术、效益、风险、市场前景、环保要求、性能保障、规模标准、区位作用、综合配套等,基于新区环境承载能力、发展空间、容量及新区功能定位,提出是否适合纳入重大项目计划的意见.
第十三条专业机构的综合评价意见,作为纳入重大项目计划的参考.
第五章协调机制第十四条新区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政策:(一)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市政府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二)需要调入的技术和管理骨干,经核准后列入入户指标专项计划;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4(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予以优先安排;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推荐并协调落实;(四)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的,优先协调解决;(五)进口设备和原材料需要进口指标的,优先安排;(六)技术和管理骨干符合新区优惠购房条件的,优先安排;(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十五条新区实行重点难点事项逐级协调制,协调事项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分管领导.
对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由新区重大办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各项目单位应当指定重大项目专责联络员,主要负责重大项目月报表填写、重点难点事项汇报等.
第六章督查机制第十七条新区重大办将重大项目季度进展情况报新区督查部门,由新区督察部门对项目的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新区督查部门对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
平时考核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是否按期开工,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和形象进度是否有序推进.

年终考核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未按要求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重点难点事项协调推进过程中推诿扯皮、推进不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大鹏新区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深鹏办〔2012〕66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5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鹏发财规〔2018〕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2018年5月29日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建设管理,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大鹏新区进一步优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的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区专项建设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一)新区经济服务局统筹推进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安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等信息化项目;(二)新区城市管理局统筹推进的市容环境提升、市政路灯、林业绿化、慢行系统、公园等项目;(三)新区环保和水务局统筹推进的内涝点、河道整治、管网建设等水务类项目;(四)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各专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市、新区工作部署及年度工作任务,在征求各部门、各办事处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专项建设项目计划,报请相关新区领导办公会议审定.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6第四条各专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结合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及新建、续建项目资金需求,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专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结合新区财力,以切块资金形式将专项建设资金列入年度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印发.
第五条信息化专项建设项目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计划下达、资金拨付及稽察等工作.
其他专项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专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和开展后评价工作,以及将本年度专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报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计划下达、资金拨付及稽察工作.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仍按照《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新区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水保、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等手续.
新区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林地、水务、审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专项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专项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纳入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系统进行留痕管理,相关审批文件应当同时抄送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发展和财政局、城市建设局.
第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和《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大鹏新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专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各专项建设项目的操作规程.
第十条本细则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10日之后生效,与《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7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鹏发财规〔2018〕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2018年6月7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促进新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新区范围内由新区财政投资的以下工程:(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等.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服务,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
第三条小型建设工程资金坚持量入为出、保障重点、总额控制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各预算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小型建设工程经费,其中办事处的小型建设工程专项经费年度总额包括当年度预算安排的小型建设工程额度和办事处预算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8准备金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各预算单位开展的小型建设工程,除专业程度高、涉密等宜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展外,其余的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办事处负责实施.
第五条小型建设工程资金拨付应当据实列支.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应建立小型建设工程审核及建设管理制度.
根据核定的小型建设工程专项经费年度总额和项目实际需要,拟定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按照议事规则,在确定开展小型建设工程前,各预算单位应认真开展前期工作.
其中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专项建设管理项目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内容不得重叠、重复.
小型建设工程服务单位和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从新区"全链条咨询服务类"预选库和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中选取.
预选库暂无相关类别的,发包行为按照《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的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做好项目资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各预算单位应当在60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完成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后90日内,各预算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完成竣工决算审计.
新区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和相关付款凭证拨付剩余资金.
项目竣工结算转为固定资产后,预算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管理主体,由资产管理主体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入账、调账及交接手续.
第九条小型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新区有关规定执行,新区监察、审计、发改和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小型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整体建设的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进行分拆.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9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各预算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1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10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发财规〔2018〕5号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大鹏新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2018年8月30日大鹏新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深府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大鹏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用于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的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建的资金;本级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用于基建的资金;利用政府统贷安排用于基建的资金;其他由新区管委会确定的用于基建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基建资金支付的基本依据是政府投资计划、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调整以及下达;负责基建支出预算的编制,基建资金的支付,基建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情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11况的核查,并对基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等.
第五条新区审计局依法对基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等基建项目的实施工作,对基建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负责对承建项目的基建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支付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类请款时,应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一)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的《大鹏新区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表》;(二)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通知书;(三)工程监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工程进度表或其他工程进度的证明资料;(四)其他必要资料.
每个合同首次申请工程进度款除需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二)招标完成证明或中标通知书(未达到招标或采购限额的无需提供);(三)施工合同;(四)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提前介入手续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非施工类请款时,应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一)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的《大鹏新区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表》;(二)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通知书;(三)相关成果证明资料或货物验收报告;(四)其他必要资料.
每个合同首次请款除需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其他可证明资金来源的资料;(二)招标完成证明或中标通知书(未达到招标或采购限额的无需提供);(三)合同(纳入大鹏新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范围内的项目应加盖合同备案章).
第九条需审核的项目在结算审核结果出具前,施工进度款支付到不超过合同价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12的90%,出具审核结果后支付剩余结算金额(未满工程质保期的,可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建设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预留款项质保期满后申请支付).
第十条请款申请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费用将直接拨付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收款账户.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基建资金请款,指定的专人应具备相应的基建财务知识,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成本核算和规范管理.
应按规定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表等财务资料,做好本单位的年终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第五章资金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定期对基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核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财政拨款进度.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检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被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整改.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实际工程进度审核项目资金需要量,定期与施工单位进行对账,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基建资金的申报审核负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新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资金支付和资金使用上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在对基建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有权停止支付并收回基建资金.
(一)未经批准超概、预算的;(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不严或提供虚假请款资料的;(三)占压、挪用、转移基建资金的;(四)未经批准变更设计方案的;(五)用款单位财务报表不真实的;(六)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对上述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13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十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14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鹏综执规〔2018〕1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我局编制完成《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第8次大鹏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2018年7月24日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大鹏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工作.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15第二章职责与期限第三条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应遵循依法报批、节约集约、合理使用的原则.

新区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管理临时用地、临时建筑.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
第四条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新区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的审查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二)受理临时用地和国有土地(除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申请并进行初审;(三)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进行核查;(四)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提请新区管委会审议,对其中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以下的申请提请新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五)组织、协调新区和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涉及的土地违法行为和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承办新区管委会交办的涉及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以下简称"大鹏管理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核查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涉及的土地用途、规划、权属、土地闲置、地质灾害等信息;(二)负责核查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建筑边坡隐患等情况;(三)负责组织专业鉴定机构对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四)临时用地批准后,按规定将临时用地相关数据上传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核系统;(五)承办新区管委会交办的涉及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办事处负责涉及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临时建筑的管理等相关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涉及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申请的受理和初审;(二)负责监督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与申请临时使用涉及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的用地单位按新区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理顺所有经济关系;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16(三)与继受单位、用地单位签订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四)协调、督促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并建立监管台账;(五)承办新区管委会交办的涉及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新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相关用地和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具体如下:(一)经济服务局负责对临时用地所涉农用地复垦方案提出意见,对临时使用国有农用地涉及土地复垦要求的,依法开展土地复垦管理的相关工作;(二)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对位于城市蓝线范围和日常管理范围的土地临时使用提出审查意见;(三)城市建设局负责核查申请临时用地内依法报建的建筑边坡隐患等情况;(四)城市管理局负责出具临时用地所涉林地的使用审查意见,对已接管的绿地、公园和日常管理范围土地的临时使用提出审查意见;(五)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土地提出审查意见;(六)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负责核查申请临时用地涉及列入城市更新计划、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项目的情况;(七)消防、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建设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八)临时使用已移交并纳入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范围土地的,应提交相应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九)上述职能部门承办新区管委会交办的涉及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延期的,用地单位和建设方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和建设方应在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原状,交回土地(临时用地).
第三章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临时用地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需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17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未出让土地.
临时用地具体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第十条申请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二)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三)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四)不得造成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破坏后果;(五)不属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六)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经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除外;(七)不涉及正在申办有关规划用地手续的项目用地;(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用地单位向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临时用地申请表(原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
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
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3.
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批准成立文件或批准登记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184.
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5.
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6.
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的公证或认证手续.
(三)用地位置的测绘报告(原件);(四)环保承诺函.
用地单位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临时用地涉及的排污、废水、废气、噪声、扬尘等管理工作,并出具落实环保措施承诺函;(五)水土保持承诺函.
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做好排水、地面硬化和绿化、水土开挖等管理工作,并出具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承诺函;(六)临时用地移交保证函.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恢复临时用地原状或按照接收单位移交要求清整场地,按时移交相关部门,并出具临时用地移交保证函;(七)管线保护承诺函.
用地单位应做好管线现状调查,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承担既有管线的安全保护主体责任;(八)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的,需提供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项目用地总平面图(说明因建设项目需要确需另行申请临时用地)(复印件1份,核原件);(九)临时用地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交依法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土地复垦费缴纳凭证(原件);(十)临时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十一)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用地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要求,提交该用地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并根据报告要求采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十二)临时用地涉及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需提交相关部门审查合格的文件(原件);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19(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复印件核对原件,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新区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勘查等方式对临时用地申请人的身份、土地权属、分宗定界、地质灾害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在作出初审意见前须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三条新区主管部门初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用地是否符合条件;(二)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三)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四)临时用地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五)土地复垦整治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四条新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初审通过后将有关申请材料分别送大鹏管理局、经济服务、城市建设、环保水务、城市管理、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部门进行审查.

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就临时用地涉及本单位职责提出反馈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新区主管部门.
新区主管部门汇总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申请,提请新区查违领导小组或新区管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批准临时使用国有未出让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临时用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临时使用农用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依法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金额向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第十七条临时用地申请经新区查违领导小组或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新区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核发《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临时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合同终止地上建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20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要求以及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临时用地申请批准后,新区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纳入规划土地监察数字平台进行监管,并将临时用地批准情况抄送大鹏管理局,由大鹏管理局按规定将临时用地相关数据上传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核系统.
第十九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抢险救灾用地单位负责将相关情况报送新区主管部门,新区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抄送大鹏管理局,大鹏管理局按规定将相关数据上传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核系统.
第二十条临时用地期满,新区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土地并督促使用者自行清理,清理完毕后,交由土地储备部门管理.
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的期限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同,期满必须自行拆除,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已经审批且确需延期使用的,申请人应当向新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临时用地申请表》;(二)延期申请说明;(三)现状测绘报告;(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期的用地及临时建筑物现状应与《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及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相关约定一致.
新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延期申请资料及测绘资料,进行现场勘查,符合要求的,提请新区查违领导小组或新区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重新核发《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主管部门下达《临时用地提前收回通知书》,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一)用地单位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的;(二)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的;(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需要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21(四)因抢险救灾需要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临时建筑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国有土地、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的主要类型为: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临时建筑所占用的土地,必须是获得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土地,禁止以临时建筑的形式变相闲置已出让土地;(二)应当通过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三)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四)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五)申请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应符合临时建筑物建设标准,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的规定,只能建设不超过两层的简易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临时建筑:(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路段的;(二)位于土地整备、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三)影响防洪、泄洪的;(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七)位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22(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外,临时建筑必须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超面积建设,并对临时建筑的安全、质量等负责.
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
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取得主体工程规划相关手续后,按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及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向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大鹏新区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二)对于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需提交经办事处初审同意的《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审批表》;(三)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1.
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
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3.
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批准成立文件或批准登记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4.
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5.
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6.
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的公证或认证手续.
(四)土地权属证明资料:1.
临时建筑所用土地为已出让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协议书或《房地产证》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宗地图(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2.
临时建筑所用土地为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用地范围图复印件.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23(五)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及电子资料数据各2份:1.
总平面图:应标明场地区域位置、场地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坐标)、拟建建筑物布置、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拟建建筑物名称、层数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2.
各层建筑平面图;3.
立面图:应标明建筑高度;4.
剖面图.
(六)主体工程红线外的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提供的样板房、售楼处需提供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七)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证明复印件、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八)临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及电子资料数据各2份;(九)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的意见书;(十)环保承诺函.
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临时用地涉及的排污、废水、废气、噪声、扬尘等管理工作,并出具落实环保措施承诺函;(十一)水土保持承诺函.
建设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做好排水、地面硬化和绿化、水土开挖等管理工作,并出具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承诺函;(十二)临时建筑到期自行拆除承诺书.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出具落实临时建筑到期自行拆除承诺书;(十三)管线保护承诺函.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做好管线现状调查,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承担既有管线的安全保护主体责任;(十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用地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要求,提交该用地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并根据报告要求采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十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复印件核对原件,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国有未出让土地已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的临时建筑项目,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并提交本条第(五)、(六)、(七)、(八)、(九)项材料,新区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审查通过后,一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24并核发《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新区主管部门对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协议书或《房地产证》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规定;(二)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后退用地边界须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用地许可要求;(三)在城市绿化用地内兴建临时施工用房,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临时占用绿地协议,且不得对城市景观造成较大影响;(四)施工图在设计方案基础上进行,并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及审查合格的意见书,意见书应明确以下内容:1.
临时建筑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五)项规定;2.
临时建筑符合建筑结构安全规定及标准;3.
临时建筑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5.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符合的其他相关要求.
(五)临时建筑依法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备案)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设计备案凭证);(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区主管部门对经审图机构审查的图纸、消防手续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意见.
对不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出具《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修改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在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用地单位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前应在辖区办事处的指导下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理顺双方的经济关系,就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等达成初步协议,在临时用地核准同意后,用地单位应与辖区办事处、继受单位签订正式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第三十条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依照新区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需要办理集体资产审批报备手续的,应依法取得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25建设单位或个人将上述相关申请材料交办事处,办事处负责受理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新区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新区主管部门应在审查通过后将有关申请材料分别送规划国土、消防、建设、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环保水务、城管、安监、卫生等部门,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进行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新区主管部门.
新区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审查申请材料及临时建筑工程方案,并根据各部门审查意见及临时建筑规范标准及内容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方案审核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
应在住宅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建设方案(含图纸和文字说明),公示收集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根据居民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第三十三条新区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临时建筑项目申请,由新区主管部门提请新区查违领导小组或新区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核发《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临时建筑项目,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临时建筑申请人.
《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注明要办理消防备案、消防验收手续等有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用于生产经营的临时建筑需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向新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二)《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其配套文件(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原件);(四)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文(或验收备案凭证).
第三十五条新区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申请,审查以下内容:(一)建筑主体竣工,并按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二)临时建筑物建筑风格、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与批准的施工图一致;(三)临时建筑物坐标、位置与批准的总平面图一致;(四)《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26新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送审资料及测绘资料,进行现场勘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送达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建设临时建筑时应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大鹏新区临时建筑标志牌".
标志牌由新区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在动工建设时悬挂,实行挂牌施工,竣工后应悬挂于临时建筑显著位置,实行挂牌管理.
第三十七条临时建筑已经审批且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向新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大鹏新区临时建筑申报表》;(二)延期申请说明;(三)临时建筑现状测绘报告;(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新区主管部门对临时建筑的延期申请,审查以下内容:(一)临时建筑物建筑风格、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与批准的施工图一致;(二)临时建筑物坐标、位置与批准的总平面图一致;(三)《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资料及测绘资料,进行现场勘查,符合要求的,提请新区查违领导小组或新区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重新核发《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的监督管理按照《大鹏新区临时建筑后续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申请单位应对临时用地(含临时用地上临时建筑)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承担临时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等主体责任.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拆除等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27(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四)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新区主管部门、大鹏管理局、各办事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通报机制,大鹏管理局要及时将相关临时用地审批数据录入相关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大鹏新区其他有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28大鹏新区安监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实施〈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细则》的通知深鹏安监规〔2018〕1号新区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实施〈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细则》已经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鹏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21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实施《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细则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安监〔2015〕160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深安办规〔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信息管理,是指新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和其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将其列入监管重点对象,通过多种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重点监督和惩戒.

第三条"黑名单"信息管理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安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29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大鹏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是"黑名单"信息的采集部门,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被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之一的,纳入深圳市"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大鹏新区管理模块:(一)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二)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未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或未依法依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五)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七)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九)以各种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各类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的;(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的;(十一)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十二)转让、出租、出借各类许可、登记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或者冒用、伪造、变造、接受转让各类许可、登记证书或者备案证明的;(十三)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监测监控和定期检查的;(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
依法应当纳入上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在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录入"黑名单"信息、录入理由和信息管理期限,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30每条"黑名单"信息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注册住所地、信用代码、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基本要素.

其中属于第五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黑名单"信息还应当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属于第五条第一款第(五)、(七)至(十三)项规定情形的,"黑名单"信息还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属于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黑名单"信息还应当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黑名单"信息实行信息化自动记录和处理,并形成电子档案,原始记录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第七条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短信或书面形式告知拟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其申辩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或应当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辩.
逾期未进行申辩的,视为无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并登记企业申辩信息;不成立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将核实后的"黑名单"信息填报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并通过系统报送至市、区两级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通过系统自动对接深圳信用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信息达到国家或者省级"黑名单"纳入条件的,由信息采集部门报送至市安委办,通过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将其信息自动对接报送至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于每月10日前,通过新区安监局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上个月的"黑名单"信息.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信息在深圳信用网公布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自动转为档案保存.
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黑名单"信息管理的期限分别为1年半、2年、3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黑名单"信息管理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在"黑名单"信息管理有效期限内,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被变更或者撤销,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31导致"黑名单"信息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办提交书面申请,经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过深圳信用网和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对信息记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信息采集部门未及时提请变更或者撤销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知悉上述情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采集部门提出申请,信息采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黑名单"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承担信息报送的具体机构和责任人员,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报送、发布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机制.

第十二条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在日常工作中全面采集发现的"黑名单"信息,并认真审核、汇总,确保纳入"黑名单"的信息准确、完整,不得瞒报、漏报或错报.
第十三条信息采集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告知、发布、变更、撤销等过程中存在不及时报送信息、不认真核实信息等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间,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新区安监局通过深圳信用网、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或新区安监局门户网站及时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共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
相关部门和单位可通过深圳信用网等媒介查询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间,在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银行信贷、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或者禁入.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32第十七条新区安监局通过深圳信用网、新区安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黑名单"信息.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新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原《大鹏新区安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深鹏安办规〔2017〕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33关于印发《大鹏新区残疾人体育运动奖励暂行办法》等三份文件的通知深鹏统建规〔2018〕1号各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深发〔2009〕6号)和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深残联发〔2009〕5号)文件精神,调动新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艺术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区残疾人文体事业发展,现将《大鹏新区残疾人体育运动奖励暂行办法》、《大鹏新区残疾人文化艺术奖励暂行办法》和《大鹏新区残疾人文体代表队补贴暂行办法》等三份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大鹏新区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2018年6月6日大鹏新区残疾人体育运动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新区残疾人参加体育运动的积极性,鼓励新区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各类大型残疾人运动会上争创佳绩,推动新区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深发〔2009〕6号)、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深残联发〔2009〕5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大鹏新区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输送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国内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是指残奥会、聋奥会、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34特奥会、亚洲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全国特奥会、广东省残运会、广东省特奥会、深圳市残运会、深圳市特奥会、大鹏新区残运会.
第四条参赛奖励(一)参加残奥会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奖励5000元;(二)参加聋奥会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奖励3000元;(三)参加亚洲残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奖励2000元;(四)参加全国残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奖励1000元;(五)参加广东省残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奖励500元.
第五条运动员的比赛奖励(一)在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残疾人体育运动比赛中获得个人单项比赛奖励名次的,按附表所列奖励标准执行;(二)二人以上(含二人)的团体或集体比赛项目获得奖励名次的,按项目参加人数*个人单项比赛奖励标准*50%,给予奖励金;(三)运动员在比赛中打破所参加项目的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省、市纪录的,除国家、省、市奖励外,新区分别奖励50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以同一比赛项目所破最高纪录计发奖励金,不重复累计;(四)运动员在同一届体育比赛中获得多项奖励名次,打破多项纪录的,奖励金累计.
第六条教练员的比赛奖励参加市级以上比赛(含市级)的教练员按照教练员所带运动员比赛奖励金总额的30%计发比赛奖励金.
第七条输送奖励新区残联系统或有关单位输送运动员、教练员参加残奥会并获得奖励名次的,每输送一名奖励10000元;输送参加全国残运会并获得奖励名次的,每输送一名奖励5000元;输送参加广东省残运会并获得奖励名次的,每输送一名奖励2000元.
输送奖励金实行累计,但输送相同人员参加不同级别的残疾人体育运动赛事,每个级别仅奖励一次.
第八条奖励的实施(一)残疾人体育运动奖励金作为专项资金,纳入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使用预算,按照《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1号)相关规定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35发放.
(二)奖励实行赛后申报制.
凡符合上述奖励项目规定的单位或人员,必须于比赛结束后1个月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详见附表)向新区残联申报,逾期未申报者,视为放弃奖励.
(三)获奖励单位或人员的申报材料经新区残联审核,并报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审批后,由新区残联根据审批后的申报人员名单和奖励金额,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
第九条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期间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或受到处罚的,新区残联每次按照25%比例扣减其奖励金,直至取消奖励.
经确认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服用兴奋剂或冒名顶替的,一律取消该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评奖资格,已发放的个人奖励金全额收回.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名次,是指当届残疾人体育运动比赛项目竞赛规程中规定的奖励名次;破纪录是指经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运动权威部门确认的纪录.

第十一条2017年7月1日后,符合本办法规定代表新区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输送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36附表:大鹏新区残疾人运动员体育比赛奖励标准单位:元比赛名称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残奥会100000500003000015000100005000聋奥会5000030000200001000050002000特奥会5000300020001000800400亚洲残运会20000100005000———全国残运会100005000300015001000500全国特奥会300020001000600400200广东省残运会400020001000600500400广东省特奥会15001000600400200100深圳市残运会20001200800400200100深圳市特奥会100060040020010050大鹏新区残运会1000500200———备注:二人以上(含二人)的团体或集体比赛项目获得奖励的,按项目参加人数*个人单项奖励标准*50%,给予奖励金.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37大鹏新区残疾人体育运动奖励申报表(运动员)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照片(小二寸)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政治面貌残疾证号残疾程度健康状况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邮编参赛情况赛事名称主办单位赛事级别比赛项目比赛时间代表单位比赛成绩名次奖牌证书编号输送单位是否团体赛是/否团队人数项目教练是否破纪录是/否破纪录级别原纪录是否违法违纪是/否违法违纪次数处罚单位违法违纪原因提交资料及承诺情况1、本人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2、奖牌照片或获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3、主办单位举办赛事有关文件及比赛项目规程复印件;4、有关单位出具的参赛证明材料.
本人郑重承诺:上述申报情况属实,所提交的资料全部真实有效.
否则,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签名):年月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38新区残联初审意见经初审,该运动员的申报资料齐全(不齐全),在参赛过程中无(有次)违法违纪情况,根据《大鹏新区残疾人体育运动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同意给予该运动员:1、参赛奖励金元;2、单项比赛奖励金元;3、团体比赛奖励金元;4、破纪录奖励金元;5、扣除奖励金元(每次违纪按照%比例扣减);以上合共奖励元.
盖章年月日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表须由本人填写,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参赛奖励仅限于参加残奥会、聋奥会、亚洲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和广东省残运会;3、单项比赛奖励金标准参见《大鹏新区残疾人体育运动奖励暂行办法》附表;4、团体或集体比赛,按项目参加人数*个人单项比赛奖励标准*50%,给予奖励金;5、破纪录是指打破所参加比赛项目的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省、市纪录,以所破最高纪录计发奖励金,不重复累计;6、如发生违法违纪情况,每次按照奖励金总额的10%—30%比例酌情扣减.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39大鹏新区残疾人体育运动奖励申报表(教练员)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照片(小二寸)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政治面貌教练证号所属单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邮编参赛情况赛事名称主办单位赛事级别参赛项目比赛时间代表单位队员姓名(人)所带队员获奖情况姓名参赛项目获奖名次姓名参赛项目获奖名次是否违法违纪是/否违法违纪次数处罚单位违法违纪原因提交资料及承诺情况1、本人教练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2、所带队员奖牌照片或获奖证书复印件;3、主办单位举办赛事有关文件及比赛项目规程复印件;4、有关单位出具的参赛证明材料.
本人郑重承诺:上述申报情况属实,所提交的资料全部真实有效.
否则,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签名):年月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40新区残联初审意见经初审,该教练员的申报资料齐全(不齐全),在参赛过程中无(有次)违法违纪情况,其所带运动员共人,共获得比赛奖励金元(其中获得最高比赛奖励金的运动员是,共获得比赛奖励金元).
根据《大鹏新区残疾人体育运动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同意给予该教练员:1、参赛奖励金元;2、比赛奖励金元;3、扣除奖励金元(每次违纪按照%比例扣减);以上合共奖励元.
盖章年月日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表须由本人填写,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教练员按照所带运动员比赛奖励金总额的30%计发比赛奖励金,但在同一届比赛中,教练员个人累计获得的比赛奖励金最多不得超过当届一名运动员的最高比赛奖励金;3、如发生违法违纪情况,每次按照奖励金总额的10%—30%比例酌情扣减.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41大鹏新区残疾人体育运动奖励申报表(输送单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机构代码联系电话传真单位负责人职务身份证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单位地址邮编输送人员情况类别姓名参加体育赛事(最高)参赛项目比赛时间比赛名次赛事级别(最高)教练员人运动员人提交资料及承诺情况1、单位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2、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3、输送人员获奖证书复印件、奖牌照片;4、单位出具的教练员、运动员推荐材料.
本单位郑重承诺:上述申报情况属实,所提交的资料全部真实有效.
否则,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42新区残联初审意见经初审,该单位的申报资料齐全(不齐全),其输送参加(赛事)并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有人,教练员有人.
根据《大鹏新区残疾人体育运动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同意给予该单位输送奖励金元.
盖章年月日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表须由本单位填写,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单位性质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居民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3、可获输送奖励的残疾人体育赛事为:残奥会、全国残运会和广东省残运会,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0元,5000元和2000元;4、单位输送奖励实行累计,但输送相同人员参加不同级别的残疾人体育运动赛事,每个级别仅奖励一次.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43大鹏新区残疾人文化艺术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新区残疾人参加文化艺术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新区残疾人积极投身文艺创作,促进新区残疾人文艺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深发〔2009〕6号)、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深残联发〔2009〕5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各级、各类文化艺术创作或表演活动的大鹏新区户籍残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必须是区级残联以上(包括区级)或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不包括民间自发组织或有关商业团体组织的文艺活动.
第四条发表作品奖励(一)作品刊登在刊物上或获得评比奖项的,根据刊物、评比单位的级别及获奖等次,按附表所列奖励标准执行;(二)发表作品包括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所发表的作品必须有国家统一发行刊号(CNN、ISBN或ISSN);(三)同一作品在不同刊物发表,按最高发表级别奖励一次,不累计;(四)对本年度已发表奖励的作品,下年度在不同刊物继续刊发的,不再奖励;(五)同一作品经本办法奖励后,又获得更高层次奖项的,按照"高靠"原则奖励,补足差额;(六)多人共同发表的作品,署名第一人适用本办法奖励,其余人员的奖励金,内部自行协商解决;(七)在市、区级残联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深圳市残疾人杂志、市级报纸、市级媒体新闻客户端、新媒体等宣传平台成功发表有关深圳市及新区残疾人事业宣传报道的(购买专版除外),按照每篇500字以下200元、501-1000字500元、1001-1500字800元、1501字以上10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每张图片按照250字计算,每条微博、微信20元;省级宣传平台按照以上标准的150%执行;国家级宣传平台按照以上标准200%执行.
市或区残疾人网站相关编辑向其他媒体推荐投稿、新闻线索报告员所报新闻线索一旦采用,奖励金减半付酬,即按照以上标准50%执行;同一稿件被多家媒体采用的,不重复计算稿费;两人以上合作稿件,只计一份奖励,以第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44一作者名义申请.
第五条文艺表演奖励(一)个人参加文艺表演获奖的,根据活动组织单位的级别及获奖等次,按照附表所列奖励标准执行;(二)集体参加文艺表演获奖的,按照参演人数*个人项目奖励标准*50%,给予奖励金;(三)文艺表演包括戏剧、曲艺、小品、杂技、魔术、音乐、舞蹈等;(四)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以获奖证书界定,获奖证书上印单位名称或节目奖项的为集体项目,印个人姓名的为个人项目;(五)同一文艺表演项目经本办法奖励后又获得更高层次奖项的,按照"高靠"原则奖励,补足差额;(六)个人或集体创作的文艺表演项目,登上了区级以上舞台表演的,无论是否得奖,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金.
第六条奖励的实施(一)残疾人文化艺术奖励金作为专项资金,纳入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使用预算,按照《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1号)相关规定发放;(二)奖励实行年度申报制,每年11月为申报月.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获奖人员,必须于当年11月15日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详见附表)向新区残联申报,逾期未申报者,视为放弃奖励;(三)获奖励单位或人员的申报材料经新区残联审核,并报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审批后,由新区残联根据审批后的申报人员名单和奖励金额,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
第七条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奖励、追回奖励金外,并视情节,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45附表:大鹏新区残疾人文化艺术奖励标准(单位:元)发表作品等级国家级或以上省级市级区级奖励金1000800400200获奖作品等级国家级或以上省级市级区级一等奖500025001200600二等奖400020001000400三等奖30001500800200获奖文艺表演项目等级国家级或以上省级市级区级一等奖500025001200600二等奖400020001000400三等奖30001500800200注:集体参加文艺表演获奖的,按照项目参加人数*项目奖励标准*50%,给予奖励金.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46大鹏新区残疾人文化艺术奖励申报表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照片(小二寸)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政治面貌残疾证号残疾程度健康状况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邮编参加文化艺术活动情况发表作品作品名称作品类别发表时间登发刊物(最高)刊物级别(最高)发行刊号是否合著是/否作品署名(第一人)作品署名(其他)其他登发刊物文艺表演表演项目名称表演类别项目指导主办单位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表演时间表演地点是否集体项目是/否参演人数项目指挥参加评奖情况有无参加评奖有/无参评时间主办单位参评奖项(最高)奖项级别(最高)评奖时间是否获奖是/否获奖等次奖牌证书编号其他奖项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47提交资料及承诺情况1、本人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2、刊物原件或复印件(验原件);3、奖牌照片或获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4、主办单位举办活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5、有关单位出具的参加评奖活动的证明材料.
本人郑重承诺:上述申报情况属实,所提交的资料全部真实有效,否则,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签名):年月日新区残联初审意见经初审,该申请人的申报资料齐全(不齐全),无(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情况,根据《大鹏新区残疾人文化艺术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同意给予该申请人奖励金合共元,其中:1、发表作品奖励金元;2、获奖作品奖励金元;3、个人项目文艺表演奖励金元;4、集体项目文艺表演奖励金元.
盖章年月日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表须由本人填写,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作品类别包括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文艺表演类别包括戏剧、曲艺、小品、杂技、魔术、音乐、舞蹈等.
3、多人共同发表的作品,仅对署名第一人进行奖励;4、集体文艺表演获奖的,按照参演人数*个人项目奖励标准*50%,给予奖励金;5、同一作品或文艺表演获奖励后又获更高层次奖项的,按照"高靠"原则补足差额.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48大鹏新区残疾人文体代表队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区残疾人文体代表队补贴工作,调动新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比赛训练的积极性,提高新区残疾人文体代表队的竞技水平,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深发〔2009〕6号)、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深残联发〔2009〕5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表新区参加区级以上残疾人文化艺术和体育比赛的新区残疾人文体代表队队员和教练员.
第三条训练补助(一)新区代表队集中训练期间,对参加训练的队员和教练员每人每天分别给予100元和150元训练补助;(二)新区代表队集中训练时间由新区残联研究确定,每月训练不少于20天,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三)队员参加训练的时间以考勤记录为确定依据,教练开展训练的时间与其所带训练时间最长的队员一致;(四)训练期间,各比赛项目教练负责对参加本项目训练的队员进行考勤和管理,并于训练结束后将考勤记录表及时报送新区残联.
新区残联将派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比赛项目开展训练情况.
第四条参赛补助(一)新区代表队参赛期间,对参赛队员和教练员每人每天分别给予100元和200元参赛补助;(二)队员的参赛时间,根据所参加比赛项目日程安排和队员晋级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该比赛项目的结束期限;(三)教练的参赛时间与其所带参赛时间最长的队员一致;(四)比赛期间,由新区残联派人对参赛队员和教练员进行考勤管理.
第五条补贴的实施(一)新区代表队训练和参赛补贴经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使用预算,按照《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1号)相关规定发放.
(二)队员和教练员训练和参赛补贴的具体金额以有关考勤记录为计算依据.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49(三)获补贴人员、补贴项目和补贴金额经新区残联审核,并报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审批后,由新区残联根据审批后的申报人员名单和奖励金额,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
第六条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补贴资金,或在比赛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服用兴奋剂等而被取消参赛资格的,一经发现,取消有关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补贴资格,已发给的补贴金全额收回.
第七条本办法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50大鹏新区残疾人代表队考勤记录表(月日--月日)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赛事名称赛事级别参赛项目比赛时间项目教练联系电话参训人数训练期限训练地点序号姓名性别残疾证号所属社区出勤情况请假天数教练员签名确认备注"正"字统计合计12345678910说明1、本表为参加训练队员的考勤记录表,由各项目教练负责填写,训练结束后及时上报新区残联;2、各项目教练必须根据队员参加训练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本表,不得徇私纵容、弄虚作假,否则,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51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规定》的通知深鹏统建规〔2018〕2号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为加强大鹏新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现将《深圳市大鹏新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2018年7月10日深圳市大鹏新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鹏新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公益为本、择优入库,居民点选、规范管理"的项目平台,顺利推进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的组织实施,参照《深圳市社区"民生微实事"实施工作规程》(深组通〔2017〕133号)、《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深民规〔2016〕1号)、《大鹏新区社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细则》(深鹏组〔2018〕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库建设按照"公开征集、日常申报、定期评审、分批实施"的要求开展,项目库管理遵循"遴选过程公开透明、组织实施规范推进、入库出库动态管理、每年集中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是新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统筹新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建设,开展项目库的项目征集、项目管理、项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52目推广、抽查评估以及项目专家评审、标准研究、评估统筹、资源协调对接、宣传与督导等事宜.
第二章项目入库第四条项目库入库项目应有助于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和幸福社区建设,在社区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可在若干个社区推广,有利于营造共建共治共享氛围.
具体包括在社区内开展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宣传项目以及重点领域(包括心理健康、矫治安帮、法律援助、纠纷调处、平安建设、社区生态环境保护、社区扶贫济困助残等)服务类项目.
项目原则上不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不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重复.
服务类项目单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项目入库程序:(一)项目申报.
各项目申报方可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
dpxq.
gov.
cn/)获取项目征集通知,按要求填写《大鹏新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项目预算表》(以下简称《预算表》),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项目申报方应确保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项目申报材料.
1.
面向社会征集类项目.
凡经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项目申报方填写《申报表》和《预算表》,与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同报至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2.
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推荐类项目.
突出生态文明、社会治理等新区重点领域的服务类项目.
由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结合各自职能收集需列入民生微实事重点领域项目并填写《单位推荐入库项目表》,与项目申报方的《申报表》、《预算表》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同报送至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该类项目应适合在社区开展,不能与职能部门业务经费重合.

3.
各办事处推荐及申报类项目.
各办事处负责推荐社区已实施且反映口碑好的民生微实事项目和申报本土特色文化类项目.
其中,办事处推荐项目由社区收集报办事处预审,办事处预先审核推荐项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53目是否已在社区实施且反映口碑好,预审合格的项目由办事处填写《单位推荐入库项目表》,与项目的《申报表》和《预算表》一同报送至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本土特色文化类项目由办事处统筹各社区,填写《申报表》和《预算表》报至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二)项目初审.
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对前期征集和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对材料是否齐全、申报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申报内容是否按要求填写完整等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待项目申报方提供完整材料或完善申报内容后可以参与下一批项目征集活动.
(三)项目评审.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主要采取集体评审方式.
集体评审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组织9-13名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其中新区和办事处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4-6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宣传、环保及财务会计等民生微实事实施相关领域专家学者2-3人;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1-2人;社区基层居民代表2人.
集体评审由评审专家根据申报材料,从项目方案的合理性、项目可行性、项目竞争力、社会影响力、项目可复制性、项目可持续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申报方项目执行能力等维度对参评项目现场打分,并核算平均分后按照分数高低进行项目排名,提出入库项目建议名单.
项目申报方对项目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采取个别答辩方式进行.
个别答辩由评审专家就所申报项目提问、论证评审,并可要求项目申报方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经评审专家再次论证评审后决定是否进入入库项目建议名单.
为保证评审公平、公证,参与评审的专家代表与评审项目申报方存在相关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相关利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评审专家在评审项目申报方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评审项目申报方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评审项目申报方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评审专家费用标准参照《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发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公示.
将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社区家园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54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申报方信息、项目基本信息等.
(五)入库发布.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最终审定确认入库,并及时通过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调查核实后做出入库或暂缓入库的决定.
入库发布内容包括《大鹏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库总表》、入库项目的《申报表》和《预算表》.
第三章项目使用第六条各办事处应向本辖区社区推荐项目库中的项目,或者统筹资源在街道层面开展跨社区为居民提供服务的项目,帮助符合社区实际需求的项目落地实施,并及时反馈项目库项目的选用情况及实施成效.
第七条社区党委负责牵头定期向社区推荐项目库项目,根据本社区居民需求从项目库中挑选初选项目,并按照《大鹏新区社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程序确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方应进行自主测评,测评结果送合同委托方,同时抄送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及办事处统战和社会事务办.
由办事处每年度组织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对项目进行社区居民代表满意度调查.

审计与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均要在社区公开栏、社区家园网进行公示.
各办事处应及时将项目库中的项目审计和评价结果汇总上报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抽查评估.
第四章项目出库第九条项目执行方要积极优化和提升项目的质量水平,各办事处应及时将评价情况上报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并可根据评价结果向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提出退出新区项目库的项目建议名单.
第十条项目库出库项目为不适合社区点选、社区居民反馈意见大、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等项目.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剔除:(一)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委托第三方评估为不合格的;(二)对社区居民造成不良影响并在办事处提出的退出项目库建议名单上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55(三)项目执行方借项目实施之名进行非本项目内容营销且对社区居民造成不良影响的;(四)项目被社区点选但因申报方自身原因无法到社区实施的;(五)项目执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非法活动的;(六)项目执行方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组织的;(七)项目执行方私自进行转包或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八)项目申报方申请退出项目库的;(九)项目连续两年无社区点选落地实施的;(十)其他不适合继续留在项目库的情形.
第十一条存在第十条第一至七项情形的项目,同时列入大鹏新区民生微实事负面项目清单.
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出现第十条第四至六项情形的,不得再申报其它新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方对各办事处提出的退出新区项目库的项目建议名单有异议的,可向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561大鹏新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项目申报表编号:申报主体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成立日期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网站微信公众号机构类别社会组织科研院所工商类企业暂未注册的民间公益组织(备案)其他(请注明)服务类别(或领域)填表说明:1.
本表格每项内容皆为必填项,请在相应空格填写,如没有请填"无".
2.
在"项目实施方案",若表格行数不足,可自行添加行数,但不改变表格原有格式.
3.
请在截至日期之前统一报送至指定邮箱.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57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背景(请写出本项目的文件依据或项目实施意义以及对应的社区需求,所能解决的社区现存问题.
)主要服务人群及数量(请写出主要受益人群以及项目实施一个周期受益人的数量.
)项目主要内容(请简要写出项目概述,注意提炼项目亮点,不超过500字.
)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周期主要活动实施内容(此列可按一周期内时间安排写)(每个时间段的主要活动内容)(针对各个时间段不同活动内容的具体实施方案)项目目标(简述项目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不超过300字.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58项目产出和社会效益预期(实施的物质和非物质结果;项目的实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对服务对象工作生活带来的改善、社会观念的革新、社会问题的缓解等,不超过300字)项目监测与评估(请说明将如何对项目进行监测与评估,不超过300字)项目风险管理与控制(请分析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方案,不超过300字)项目可持续和可推广性(项目运作模式和项目资源支持持续性,分析是否有可能形成有效的、可持续运作的、可推广的运作模式和具体办法,不超过500字)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59团队/机构过往项目或本项目成功经验(请介绍团队/机构过往公益项目运作经验,不超过1000字,照片3张或新闻报道)项目执行机构信息统筹执行机构及资源合作方(统筹机构名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无合作伙伴和必备的技术要求,如基层政府、社区组织或相关团体等;若有,有哪些合作伙伴,它们各自在项目中发挥什么作用不超过300字)执行团队(项目执行团队人员姓名、资质以及过往执行项目成功经验等)本项目主要联系人姓名邮箱联系电话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602项目预算表项目名称:预算总额:$元/社区序号费用类别具体科目标准(元)数量总费用(元)备注1调研咨询费……….
小计2场地费……….
小计3人力成本……….
小计4物质材料费……….
小计5宣传推广费……….
小计6机构管理费合计7税费费用总计填表说明:1.
本表为项目预算模板,各申报主体可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删减表内内容.

2.
若表格行数不足,可自行添加行数,但不改变表格原有格式.
3.
请在截至日期之前统一报送至指定邮箱.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613单位推荐入库项目表推荐单位: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名称推荐理由项目内容建议服务对象预期效果12填表说明:1.
本表格由推荐单位填写.
2.
本表格每项内容皆为必填项.
3.
若表格行数不足,可自行添加行数,但不改变表格原有格式.
4.
请在截至日期之前将盖有公章的《单位推荐入库项目表》,与项目的《大鹏新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项目申报表》及《项目预算表》一同报送至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624大鹏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库总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经费预算(元/社区)可推广社区数(个)2018年计划实施社区数(个)备注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63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高层次人才配偶促进就业操作规程》的通知深鹏统建规〔2018〕3号各相关单位、辖区企业:《深圳市大鹏新区高层次人才配偶促进就业操作规程》已经通过法制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2018年7月17日深圳市大鹏新区高层次人才配偶促进就业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为高层次人才解决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鹏发〔2016〕10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颁发证书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新区组织人事局、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根据就业属性共同协助解决.
第五条新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64第六条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新区组织人事局根据个人情况,统筹安排到新区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属其他单位工作的,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
(三)参加新区事业单位选聘考试的,可不限身份和技术资格,学历条件按照深圳市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新区组织人事局根据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帮助协调解决.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新区事业单位选聘考试:1.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者技师资格的;2.
学历条件按照深圳市的标准确定.
第八条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其就业问题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一)参加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可报考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的职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新区就业援助体系,由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1.
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2.
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3.
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4.
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程序:(一)申请.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需填写《大鹏新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见)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2)最高学历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3)持有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二)受理及审核.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651.
受理.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提交至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大鹏新区中山路10号一楼)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后根据申请人就业需求情况进行分拨.
高层次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属公务员、事业编制身份的,由受理综合窗口统一分拨至新区组织人事局;属非公务员、事业编制身份及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的,由受理综合窗口统一分拨至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2.
审核.
责任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及相关情况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按照本规程予以落实.
3.
解决方式.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工作,根据高层次人才的层次及其配偶的条件,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分别采取公务员选调,职员公开招聘和直接聘用,推荐进入辖区企业就业以及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等方式予以落实.
高层次人才配偶对新区提供的就业协助决绝的,视为放弃.
新区组织人事局和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应及时了解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意愿和用人单位需求,为双方提供双向选择机会,促成就业.

第十条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本规程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1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66深圳市大鹏新区高层次人才配偶促进就业申请表高层次人才姓名人才层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单位纳税登记所属行政区域隶属关系市或区属配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情况学历学制学位毕业学校毕业时间原工作单位及职务所获技术资格/技能资格身份在编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他主要工作经历申请协助就业意向原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意见(盖章)年月日组织人事局意见(盖章)年月日接收单位落实情况(盖章)年月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67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大鹏新区2018年关于进一步提升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管道天然气安装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鹏城建〔2018〕91号各有关单位:《大鹏新区2018年关于进一步提升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管道天然气安装率的工作方案》已经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2018年6月7日大鹏新区2018年关于进一步提升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管道天然气安装率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新区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管道天然气普及工作,提升新区管道天然气缴费安装率,确保2018年底完成管道天然气缴费安装任务,让更多群众用上经济实惠、安全环保的管道天然气,根据《深圳市老旧住宅区、城中村管道天然气普及工作方案》《大鹏新区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普及管道天然气工作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治理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2017年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职责分工如下:(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工程项目的概算批复和资金保障等工作.
(二)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公办和民办的学校、医院的管道天然气改造调查摸底、汇总数据、信息报送等工作,督促公办和民办的学校、医院进行管道天然气改造工作.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68(三)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指导办理燃气管道工程过河铺设施工的相关手续.
(四)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新区老旧住宅区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提升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管道天然气缴费安装率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新区管道天然气普及宣传工作;负责督促辖区燃气企业对已实现管道天然气通气的小区停止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负责制定将管道天然气缴费安装率、点火率纳入新区物业管理考核的奖励办法;负责制定宣传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负责研究制定新区提高管道天然气点火率激励办法;负责对各办事处管道天然气普及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督办.

(五)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办理燃气管道工程临时用地有关手续.
(六)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办理燃气管道及瓶组站工程有关规划选址手续.
(七)大鹏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办理燃气管道工程占道挖掘手续,并开展审批工作.
(八)大鹏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指导、参与各办事处组织的对已供气小区出租屋和餐饮企业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进行联合查处行动.

(九)大鹏交警大队:负责指导和办理燃气管道工程占道施工的相关手续.

(十)各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和协调处理辖区内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的项目立项、概算报批、资金申请、项目报审、信访投诉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管道天然气的普及宣传具体工作,并对已供气小区出租屋仍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隐患组织联合查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管道天然气宣传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审核、发放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医院、餐饮食街、单位食堂等公共场所的管道天然气改造工作.
(十一)市燃气集团:作为新区老旧住宅区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管道天然气建设具体项目,配合各办事处开展管道天然气宣传工作,主动对接社区、居民小组,充分征询其意见,高效推进管道天然气普及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进度1.
加快推进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进度.
各办事处作为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的建设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69单位,会同市燃气集团大力推进工程进度,确保2017年计划任务中尚未竣工的18个小区必须在2018年第二季度竣工,2018年计划任务中的36个小区力争在2018年第三季度全面竣工并在第四季度实现通气点火,对缴费安装率达到50以上的小区,优先通气点火.
各办事处会同市燃气集团研究确定各项目小区缴费、竣工验收、通气点火、补贴优惠政策截止日期等的时间节点并及时在小区公告栏公示.
此外,南澳东、西涌各小区管道天然气建设项目在充分征求村民缴费安装意愿后,择地建设临时瓶组站提供临时气源,并尽快组织实施管道天然气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配合单位: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新区城市建设局、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大鹏交通运输局、大鹏交警大队、市燃气集团;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2.
加强居民入户管道安装费收缴工作.
市燃气集团扩大完善居民缴纳入户管道安装费途径,方便居民缴纳费用.
各社区党委牵头组织辖区入户管道安装费代收工作.

(责任单位:市燃气集团、各社区党委;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3.
加快梳理遗漏小区遗漏户数.
市燃气集团尽快组织开展新区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遗漏小区和遗漏户的排查工作,梳理相关数据和评估费用后书面报各办事处;各办事处负责复核并充分征求社区意见后,加盖公章书面报新区城市建设局;相关遗漏小区和遗漏户的排查、复核等工作的资料必须全面、准确,新区城市建设局依据办事处复核的资料,提请新区管委会审议调整新区老旧住宅区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实施范围和概算.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配合单位: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城市建设局、市燃气集团;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4.
同步实施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范围内的餐饮企业管道天然气普及工作.
市燃气集团会同各办事处梳理统计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实施范围内餐饮企业等工商用户户数,引导鼓励符合供气条件的餐饮企业主动参与改造.
各办事处要对实施范围内具备供气条件但仍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食街开展安全隐患联合查处工作.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配合单位:新区城市建设局、大鹏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市燃气集团;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5.
加快推进学校、医院管道天然气普及工作.
新区公共事业局会同市燃气集团分类梳理公办和民办的学校、医院需进行管道天然气改造工作的有关数据,报办事处汇总,并参照遗漏小区全部纳入辖区办事处委托市燃气集团代建的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实施范围内.
(责任单位:新区公共事业局、各办事处;配合单位: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70新区城市建设局、市燃气集团;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6.
同步实施辖区行政事业单位食堂管道天然气普及工作.
各办事处梳理辖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集体食堂需进行管道天然气改造工作的有关数据,参照遗漏小区全部纳入辖区办事处委托市燃气集团代建的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实施范围内.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配合单位: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城市建设局、市燃气集团;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7.
加快推进餐饮食街管道天然气普及工作.
各办事处会同市燃气集团排查梳理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餐饮食街有关数据,将市政配套管道部分纳入遗漏小区实施范围内,宣传引导督促食街店铺业主进行管道天然气改造工作.
各办事处要对实施范围内具备供气条件但仍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食街开展安全隐患联合查处工作.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配合单位:新区城市建设局、大鹏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市燃气集团;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二)加大管道天然气普及宣传及考核力度1.
充分做好宣传准备工作.
制定管道天然气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将管道天然气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特点进行对比,着重体现管道天然气安全可靠、经济实惠、方便环保等优点,重点宣传新区管道天然气的项目概况、普及政策及优惠条件,全面普及安全用气常识和管道天然气办事指南.
同时,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并对一线宣传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责任单位:新区城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办事处、市燃气集团;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2.
全面开展管道天然气宣传工作.
新区城市建设局组织开展新区管道天然气建设大型宣传活动;各办事处组织社区开展各种形式的管道天然气普及宣传活动,通过设置宣传咨询点、播放宣传视频、悬挂横幅、张贴海报、派发宣传材料、上门讲解等方式全面落实宣传工作.
(责任单位:新区城市建设局、各办事处、市燃气集团;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3.
制定物业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制定新区老旧住宅区、城中村、村改居物业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对管道天然气缴费安装率和点火使用率较高的物业小区提高奖励标准.
同时研究完善物业小区管理制度,禁止向已完成管道天然气入户的小区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等.
(责任单位:新区城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办事处;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4.
制定宣传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办法.
新区城市建设局会同各办事处制定宣传工作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71绩效考核奖励办法.
各办事处统筹组织社区具体开展普及管道天然气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对在宣传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社区予以相应奖励.
各办事处负责宣传工作的绩效考核和奖励资金的申请,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支付.
(责任单位:新区城市建设局、各办事处;配合单位: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社区工作站、各居民小组;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三)加大管道天然气补贴和优惠力度1.
原有入户管道安装补贴继续执行.
根据《大鹏新区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普及管道天然气工作方案》(深鹏办函〔2016〕40号)等文件精神,在入户管道(一户两点的标准)安装补贴800元/户继续执行.
此外,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研究制定新区提高管道天然气点火率激励办法.
(责任单位:新区城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办事处;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2.
组织燃气器具企业优惠销售安装.
协调市燃气协会组织正规燃气器具销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产品(让利不低于正规渠道市场零售价的15),居民可自由选择是否购买.
(责任单位:新区城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办事处、市燃气协会;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3.
明确管道安装补贴政策时限.
管道安装补贴优惠政策应原则上明确截止在各小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间前(优惠截止时间须在小区公示),优惠政策的截止时间必须以辖区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市燃气集团共同盖章的小区公告为准.
对于在优惠截止日期前缴费安装的用户,用户可享受管道安装补贴800元/户;对于在优惠截止日期后安装管道天然气的,用户不再享受新区任何优惠政策,需自行承担配套庭院管建设费、用户管道安装费等全部费用(约6000元/户).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市燃气集团,完成时限:2018年全年)(四)加大瓶装石油气安全隐患查处力度1.
组织开展对出租屋和餐饮企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查处工作.
各办事处应会同大鹏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统筹组织安监办、消安委办、城建办、社区网格服务中心、派出所和社区等部门重点检查出租屋安全隐患,责令具备供气条件的小区业主或租户停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改装管道天然气,对拒不整改的,禁止出租;对已实现通气点火的小区(含城中村、独栋房屋等),严禁瓶装液化石油气进入,杜绝管道天然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混用;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在高层建筑、居住房间、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其他通风不良的场所)的出租屋,发现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3期72督促其停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或改用电,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查处;同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报新区城市建设局备案.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配合单位:大鹏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2.
督促暗房结构业主限期整改并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暗房结构因缺乏通风条件存在用气安全隐患,既不能使用管道天然气也不能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先对建筑结构和功能布局进行调整方能进行管道天然气改造,改造责任主体是房屋权利人.
各办事处会同大鹏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加大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业主限期整改暗房结构并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配合单位:大鹏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3.
督促燃气企业停止供气.
新区城市建设局责令辖区燃气企业对已实现管道天然气通气点火的小区(含城中村、独栋房屋等)停止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并对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进行查处.
各办事处在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中,发现违规供气线索应及时取证,并报新区城市建设局核查处理.
(责任单位:新区城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办事处;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三、工作要求(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1.
各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辖区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职责,进一步提高辖区群众生活品质,明确消除安全隐患的属地管理职责;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提高管道天然气缴费安装率的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项目管理、加快工作落实;各社区工作站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管道天然气普及工作这一民生实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
市燃气集团要切实履行新区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代建单位职责,不能存在"等、靠、要"思想,要依据代建协议保障人力物力,加快推进工程进度.
(二)统筹组织,加强协调1.
新区城市建设局要加大提升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管道天然气缴费安装率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对工作进度滞后的项目所在社区和办事处加强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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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今的云服务商的竞争着实很激烈,我们可以看到国内国外服务商的各种内卷,使得我们很多个人服务商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我们看到这几年的服务商变动还是比较大的,很多新服务商坚持不超过三个月,有的是多个品牌同步进行然后分别的跑路赚一波走人。对于我们用户来说,便宜的服务商固然可以试试,但是如果是不确定的,建议月付或者主力业务尽量的还是注意备份。HostYun 最近几个月还是比较活跃的,在前面也有多次介绍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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