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哪个好

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哪个好  时间:2021-01-21  阅读:()

编编号号::个个人人借借款款合合同同**借借款款人人::贷贷款款人人::汉汉口口银银行行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不适用于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第1页共16页敬请借款人注意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特别是本合同中有标记的标题所指向的具体条款内容,并知悉其含义;2、您已确保提交给汉口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6、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请在签署之前向汉口银行各分支机构进行咨询.
《个人借款合同》3.
0版第2页共19页立约人:借款人:见本合同第24条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见本合同第24条立约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由借贷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组成.

借贷条款第1条借款种类及用途见本合同第25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本合同项下贷款以下称为"借款"或"贷款".
第2条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26条.
第3条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27条.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有关借款凭证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即起息日)以首次划款时的借款凭证(借据)记载的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28条.
第5条贷款的发放与支用5.
1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5.
1.
1借款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登记或其他法定前置手续;5.
1.
2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文件;5.
1.
3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5.
1.
4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5.
1.
5至提款时,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5.
1.
6至提款时,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基本相同,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5.
2借款人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按本合同约定至贷款人处办理提款手续,并与贷款人签《个人借款合同》3.
0版第3页共19页署借款凭证.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
3本合同项下贷款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或者借款人自主支付予以支用.
"受托支付"系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自主支付"系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发放至本合同第30条约定的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5.
4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
5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向贷款人申请对外支付时,应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支付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真实反映借款人支付义务的书面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等;对于无需签订合同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应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相应发票或收据,如支付的同时无法取得,则借款人应在支付完成后及时补交对应的用款发票或收据等;(2)借款人签章齐全的《受托支付委托书》;(3)贷款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
6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的《受托支付委托书》中应明确列示支付对象、用途、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取凭证等,并向贷款人提交审核所需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交易资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委托信息及相关交易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的受托支付义务未能及时完成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
5.
7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交易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在借款人提交贷款人认为合格的相关交易材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个人借款合同》3.
0版第4页共19页5.
8若发生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款,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其交易对手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
对于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回的款项,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予以冻结.
在此情形下,借款人应重新提交支付委托及审核所需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交易资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5.
9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配合贷款人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
5.
10借款人同意,自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监控和管理,以确保贷款资金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
5.
11在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要求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根据本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1)信用状况明显下降;(2)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3)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6条计息、结息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
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按本合同第31条约定执行,日利率、月利率、年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但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贷款人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方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应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如有).
借款人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
借款到期后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贷款人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
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贷款人将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第7条还款7.
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7.
1.
1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个人借款合同》3.
0版第5页共19页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7.
1.
2对于除上述7.
1.
1项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7.
2约定还款日及还款账户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及还款账户见本合同第32条具体约定.
7.
3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32条.

7.
3.
1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
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贷款人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贷款人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的次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还款日的次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汉口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
储蓄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在自助查询机上打印对账单(明细账)方式反映,贷款人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7.
3.
2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办理还款.
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借款人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的次日开始计收罚息和复利.
7.
3.
3如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放款日与首次还款日不足一个月的,借款人在首次还款日应偿还的利息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如本合同项下最后一个还款日(即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日)与上一个还款日之间的期限不足以一个月的,借款人在最后一个还款日应偿还的利息金额亦按实际天数计算.
7.
4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见本合同第32条):7.
4.
1等额本息还款法: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首个还款期,从实际放款之日起计算至约定的首个还款日;最后一个还款期,从上一个还款日次日至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每月以相等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个人借款合同》3.
0版第6页共19页1)1()1(++=nniiYiA其中,借款人每月应归还的本息合计为A,贷款总额为Y,贷款月数为n,贷款月利率为i.
7.
4.
2等额本金还款法: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首个还款期,从实际放款之日起计算至约定的首个还款日;最后一个还款期,从上一个还款日次日至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
当期本息当期清偿,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月还本额=nY当月应还利息=iYY)('当月还本付息额合计=iYYnY)('+其中,贷款总额为Y,贷款月数为n,贷款月利率为i,已还本金为'Y.
7.
4.
3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7.
4.
4本金等额递增(减)法: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首个还款期,从实际放款之日起计算至约定的首个还款日;最后一个还款期,从上一个还款日次日至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
借款期限按年划分若干时间段(T年),借款人在第一年内每月按等额本金(A)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在第二年内,较第一年的等额本金(A)累加(或递减)一定额(G),即每期(月)以新的等额本金(A+G或A-G)归还贷款本息,依此类推,在以后的每年(T年),每年的等额本金都较上一年的等额本金按一定额(G)累进(或递减),直至贷款本息偿清.
7.
4.
5定期结息,一次还本;7.
4.
6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还款方法.
7.
5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还本,须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借款人在已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本金的,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本时应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但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予以追溯调整.

借款人提前还本,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本手续.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违约金.
借款人申请提前《个人借款合同》3.
0版第7页共19页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生效,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32条.

第8条借款期限、还款方法的变更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借款人可以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应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签订借款期限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期限变更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之日起,贷款利率、逾期利率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规则确定,此前已计收的利息不再予以逾期调整,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期限或还款方法的,贷款人可以因此要求借款人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9条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9.
1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9.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个人信用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9.
3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9.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9.
5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9.
6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9.
7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9.
8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可以有效执行扣款:9.
8.
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9.
8.
2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9.
8.
3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15个工作日到贷款人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9.
8.
4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足额扣款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贷款人申请扣款,或及时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9.
9借款人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个人借款合同》3.
0版第8页共19页9.
9.
1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9.
9.
2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9.
9.
3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9.
9.
4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9.
9.
5借款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9.
9.
6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的;9.
10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
第10条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0.
1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担保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10.
2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汉口银行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10.
3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10.
4有权了解、核实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10.
5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10.
6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权利义务;10.
7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汉口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
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人有权按扣收时汉口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贷款人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11条担保条款有关担保事项的约定,详见本合同第33条.
违约责任条款第12条违约情形《个人借款合同》3.
0版第9页共19页12.
1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12.
1.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12.
1.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12.
1.
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12.
1.
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12.
1.
5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12.
1.
6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12.
1.
7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12.
1.
8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12.
1.
9借款人无偿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重要财产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12.
1.
10借款人未履行对汉口银行负有的其他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的拖欠债务的行为的;12.
1.
11借款人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借款人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12.
1.
12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他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2.
2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12.
2.
1违反有关担保合同任一约定或其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12.
2.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等,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的;12.
2.
3保证人拒绝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12.
2.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个人借款合同》3.
0版第10页共19页12.
2.
5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12.
3担保人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12.
3.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的;12.
3.
2担保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其权属发生争议的;12.
3.
3担保人违反担保本合同任一约定或其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12.
3.
4可能危及贷款人担保物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2.
4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者出现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第13条违约救济措施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13.
1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3.
2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3.
3解除本合同.
13.
4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36条.
13.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第28条第28.
2.
2项约定的规则计算出的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13.
6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贷款人依约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该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第28条第28.
2.
1项约定的规则计算出的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和复利,不予并处.

13.
7本合同项下执行浮动利率的借款,借款人存在不按期足额还清借款本息情形的,对于借款人尚未归还的全部借款,贷款人有权不再给予利率优惠,或上浮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具体按贷款人届时执行的利率定价标准执行.
13.
8从借款人在汉口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用以抵偿借款人《个人借款合同》3.
0版第11页共19页应付款项.
13.
9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13.
10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13.
11行使担保权利.
13.
12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13.
13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3.
14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全面终止适用汉口银行提供的任何优惠措施.
13.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其他约定条款第14条如本合同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借款人,则各借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第15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与第三人就与本合同第25条所述借款用途有关的交易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仍应正常履行.
借款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与关乎上述借款用途的交易相关的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借款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借款人及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将第三人返还的已付款项及利息、支付的赔偿损失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借款人如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与关乎上述借款用途的交易相关的合同无效或请求变更、撤销、解除该等合同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在上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后,根据情况单方面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贷款人依照上述约定解除本合同后,借款人应该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第三人直接将各该款项归还贷款人,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归还义务,贷款人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16条借款人与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的抵押人为同一人的,借款人同意,在保证人履行完保证义务后,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交付的相关权属、权利证书、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交付于保证人,借款人保证对该交付行为无异议.
第17条其他约定17.
1费用的承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与借款有关的登记、评估、保管、鉴定、公证、律师服务、保险等费用(如有)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个人借款合同》3.
0版第12页共19页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17.
2公告催收对借款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17.
3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借款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均由贷款人单方面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7.
4借款人信用信息的使用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
借款人还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17.
5权利保留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享有的任何权利.
贷款人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其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17.
6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17.
6.
1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7.
6.
2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
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17.
6.
3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
17.
7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34条.
第18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个人借款合同》3.
0版第13页共19页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35条.
第19条合同的生效19.
1本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19.
1.
1借款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19.
1.
2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20条合同的变更、修改与终止20.
1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0.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20.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21条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各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
借款人、担保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借款人、担保人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负有通知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贷款人发生需要通知借款人、担保人的事项时,可采用在贷款人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
第22条合同份数见本合同第37条.
第23条反商业贿赂23.
1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理解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各方均知晓任何形式的行贿和受贿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3.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含有存款的银行卡、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实物、有价证券、旅游、考察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
23.
3贷款人严格禁止贷款人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
贷款人经办人发生本条第23.
2项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贷款人内部制度的,都将被贷款人根据其内部制度追究责任.
《个人借款合同》3.
0版第14页共19页23.
4贷款人郑重提示:贷款人反对除贷款人外的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或其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3.
2项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23.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23.
2项、第23.
3项、第23.
4项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3.
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以外的与本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特别签订条款第24条立约人信息24.
1借款人信息:借款人姓名信息项目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及传真其他信息24.
2贷款人信息贷款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通信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其他信息:第25条对第1条的约定25.
1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叁)个人经营性贷款;(肆)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伍)其他:《个人借款合同》3.
0版第15页共19页25.
2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及其他证券投资,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以及禁止以银行贷款投入入的项目、用途.
第26条对第2条的约定借款人借款本金为(币种),金额:(大写)元(小写)元.
第27条对第3条的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大写)(日/月/年),自该贷款的实际发放日起算.
第28条对第4条的约定28.
1贷款利率28.
1.
1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为在该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动利率(上/下)浮%;固定利率(上/下)浮%,据此确定执行的年利率为%.
28.
1.
2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前发生基准利率调整,且该调整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按照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本条第28.
1.
1项约定的浮动方法、比例,重新确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
28.
1.
3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含贷款发放日),如基准利率发生调整的,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下列第种方法相应调整:(1)立即调整,即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之日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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