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草根过期域名

草根过期域名  时间:2021-01-02  阅读:()
"1""行政权力事项一审意见总表""部门: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序号","类别","权力事项基数","保留数量","精简数量",,,,,"精简比例","备注",,,,"取消数量","整合数量","下放数量","转移数量","冻结数量",,"2","行政处罚","共349项","349","0","0","0","0","0","0","3","行政强制","共18项","18","0","0","0","0","0","0","4","行政征收","0","0","0","0","0","0","0","0","5","行政给付","0","0","0","0","0","0","0","0","6","行政裁决","共4项","4","0","0","0","0","0","0","7","行政确认","共2项","2","0","0","0","0","0","0","8","行政奖励","共1项","1","0","0","0","0","0","0","9","行政监督","共25项","25","0","0","0","0","0","0","10","其他权力","共17项","17","0","0","0","0","0","0","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部门:莒县工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廉政风险点","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调整意见及理由""1","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备案义务的处罚;擅自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字样的处罚;擅自扩大商品使用范围的处罚;以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处罚","无","《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6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条:"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字样.
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字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著名商标所有人自变更登记或者签订著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未按规定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擅自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字样的,责令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扩大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核定使用范围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商品说明书、包装、装潢等,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侵犯著名商标所有人的著名商标专用权,或者在使用著名商标过程中其商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社会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无","1.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六十四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2","2个,低","无","无","保留""3","虚假出资的处罚","无","1.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发起人、股东","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4","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无","1.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六十七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发起人、股东","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5","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在清算时隐匿财产、作虚假财务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无","1.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十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6","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无","1.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清算组成员","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7","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无","1.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百零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十四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8","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无","1.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十五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冒用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9","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的处罚","无","1.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0","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十二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1","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十三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2","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处罚","无","1.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3","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无","1.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十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公司","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4","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无","1.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十九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通过,自1988年8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全民所有制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6","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登记中弄虚作假,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伪造、出租、转让执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处罚","无","1.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
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或经营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7","企业擅自使用他人已注册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8","单位和个人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9","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等违规行为的处罚","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0","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1","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处罚","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2","合伙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无","《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3","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无","《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4","擅自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业务,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无","《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5","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无","1.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6","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无","1.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7","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和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无","1.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8","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处罚","无","1.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9","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无","1.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0","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备案的处罚","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毁损不按规定声明作废、补领或更换的处罚","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2","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3","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4","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5","为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便利的处罚","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6","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7","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等不正当交易手段的处罚","无","1.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6年6月15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有关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保障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意见》(1998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1","2个,低","无","无","保留""38","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处罚","无","1.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6年6月15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有关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保障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竟争的行为:(一)限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排斥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二)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配件,或者对消费者强行提供有偿服务;(三)对抵制上述各项行为的消费者拒绝、中断、拖延、削减提供必要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第五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第七条"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1","2个,低","无","无","保留""39","被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定,或者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无","《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40","商业贿赂的处罚","无","1.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41","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处罚","无","1.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6年6月15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有关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保障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售后服务以及对推销商品所附带赠送礼品的品种和数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前款所称其他方法包括下列行为:(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二)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三)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四)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五)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者不得对经营者或者商品作虚假报道.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42","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无","1.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6年6月15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有关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保障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3.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申请人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43","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处罚","无","1.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1","2个,低","无","无","保留""44","商业胁迫的处罚","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6年6月15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有关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保障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二)胁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三)胁迫他人之间进行交易;(四)胁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45","商业诋毁的处罚","无","1.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6年6月15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有关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保障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就自己经营的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46","串通招投标的处罚","无","1.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6年6月15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有关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保障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投标者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以损害招标者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标价;(二)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其他损害招标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投标者与招标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一)擅自开启标书,获取其他投标者的报价或者其他投标条件;(二)非法获取或者泄露招标底价等暂不公开的信息;(三)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47","擅自转移因不正当竞争责令被暂停销售财物的处罚","无","1.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6年6月15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有关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保障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监督检查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48","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无","《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1","2个,低","无","无","保留""49","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的处罚","无","《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50","直销企业有关申请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无","《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51","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无","《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52","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无","《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53","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规招募直销员的处罚","无","《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1","2个,低","无","无","保留""54","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无","《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55","直销企业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或者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的处罚","无","1.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十三条"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第十五条"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1","2个,低","无","无","保留""56","直销员违规推销产品的处罚","无","《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销企业、直销员","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57","直销企业违规支付直销员报酬行为的处罚","无","《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58","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未实行完善的换货、退货制度的处罚","无","《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59","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无","1.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2.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直销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60","直销企业违规存缴、使用保证金的处罚","无","1.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五章"保证金……";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2.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直销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61","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和个人参加传销的处罚","无","《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62","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无","《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63","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查处传销中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无","《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64","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的处罚","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零售商","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65","零售商供应商从事不公平交易或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66","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无","1.
《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2.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八十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十二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3.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2004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社会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67","违反强制使用注册商标义务的处罚","无","《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公民、社会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68","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违反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规定的处罚","无","1.
《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69","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处罚","无","1.
《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2.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七十二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
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社会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70","冒充注册商标或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使用规定的处罚","无","1.
《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社会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71","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承印验证、印制登记、存档、商标标识出入库规定的处罚","无","1.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2004年8月修订)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
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二十四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商标印制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72","商标代理人从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二条"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如有违反,由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商标代理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73","商标代理组织从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无","1.
《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2.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八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3.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七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商标代理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74","商标代理组织无证经营或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商标代理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75","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无","《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四条"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三)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六)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七)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世界博览会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社会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76","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四条"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社会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77","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违反特殊标志许可使用管理义务,超范围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无","《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社会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78","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无","《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社会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79","驰名商标商业宣传的处罚","无","1.
《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2.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1995年2月1日施行)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者、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80","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怠于管理或控制致使商标使用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81","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82","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罚","无","《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违法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83","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无","1.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第七条第二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2.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第七条"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第八条"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
";第九条"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一)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84","广告内容违反清楚、明白、准确、真实的规定或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无","《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85","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处罚","无","《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86","发布内容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以及设计、制作、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处罚","无","1.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2.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2001年11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3.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1995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2009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
"4.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1995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2007年3月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5.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
《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24","2个,低","无","无","保留""87","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介和禁止的地点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无","1.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1996年12月修订)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88","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法发布广告或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的处罚","无","1.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三条"……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25号,2007年3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3.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1998年12月修订)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兽药广告的,按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4.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0号,1998年12月修订)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农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12","2个,低","无","无","保留""89","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的处罚","无","《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主","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90","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刊播、设置、张贴贬低同类产品的违法广告的处罚的处罚","无","1.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发〔1987〕94号)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1年12月修订)第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91","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超出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的处罚","无","1.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发〔1987〕94号)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1年12月修订)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客户","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92","刊播、设置、张贴禁止的广告内容的处罚","无","1.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发〔1987〕94号)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1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93","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未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的处罚","无","1.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发〔1987〕94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1年1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94","广告客户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处罚","无","1.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发〔1987〕94号)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1年1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客户","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95","广告经营者未审查广告内容,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无","1.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发〔1987〕94号)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1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96","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无","1.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发〔1987〕94号)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1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97","广告收费标准或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无","1.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发〔1987〕94号)第十四条"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1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98","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未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的处罚","无","《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1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
违反规定者,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2","2个,低","无","无","保留""99","广告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无","1.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广告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未申请变更并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广告经营范围.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单位应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其广告经营情况进行的日常监督,并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二)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本项规定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2.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00","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处罚","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1998年12月修订)第十三条"对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办理广告经营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核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经营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01","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处罚","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1998年12月修订)第十七条"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02","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处罚","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2006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15","2个,低","无","无","保留""103","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1995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2009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04","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处罚","无","1.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1995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2007年3月修订)第四条"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第五条"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标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处罚"2.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05","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1995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2007年3月修订)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06","发布内容违法的烟草广告的处罚","无","《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1996年12月修订)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吸烟形象;(二)未成年人形象;……"、第十条"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07","伪造、变造酒类广告发布证明文件的处罚","无","1.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第四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广告主","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08","经营、发布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的处罚","无","1.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第五条"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1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09","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1998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10","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5号,2004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11","个人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处罚","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5号,2004年11月修订)第五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十九条第二款"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12","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无","《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第十一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13","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无","《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九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14","擅自改变规格或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无","《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十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15","户外广告未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处罚","无","《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十五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二十一条"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1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无","《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17","乱贴、乱画、乱写广告的处罚","无","《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2004年10月修订)第九条第二款"不准在电杆、树木、墙壁等处乱贴、乱画、乱写广告.
";第十条第二款"各种户外张贴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或指定的位置张贴.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款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除非法广告;……"","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18","广告客户未持有合法证明材料发布化妆品广告的处罚","无","1.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2005年9月28日修订)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四)美容类化妆品,……"第六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第十二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1年1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客户","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19","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未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或者在化妆品广告中出现禁止出现的内容的处罚","无","1.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2005年9月28日修订)第七条"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第十三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1年12月修订)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客户","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20","发布内容违法的化妆品广告的处罚","无","1.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2005年9月28日修订)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1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21","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未查验证明,或未审查广告内容发布广告的处罚","无","1.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2005年9月28日修订)第九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2.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1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广告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22","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7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六条"发布有关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发布.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23","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国家工商局令第84号)第四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24","广告语言文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国家工商局令第84号)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25","广告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处罚","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1998年12月3日修订)第十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截止日期前未参加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广告经营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26","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处罚","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第二款"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监管科0633-6221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27","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监管科0633-6221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28","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
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有关服务的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监管科0633-6221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29","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监管科0633-6221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30","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监管科0633-6221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31","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处罚","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监管科0633-6221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32","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33","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条款的处罚","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监管科0633-6221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34","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处罚","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35","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36","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业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监管科0633-6221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37","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无","《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38","违反种子法包装、标签、数据、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无","《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种子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39","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无","1.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2001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2.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农业部令第20号,2007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3.
《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2001年6月,山东省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两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应当按假农药处理.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农药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40","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行为的处罚","无","《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2001年11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41","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无","《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主席令第16号)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42","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43","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由相关部门通知","保留""144","农资经营者不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提供销售凭证、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未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配合工商部门监管工作等责任和义务的处罚","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工商总局令第45号)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
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资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及基层工商所","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45","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入场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未告知入场经营者质量责任、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不配合工商部门监管工作等责任和义务的处罚","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工商总局令第45号)第十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及基层工商所","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46","未经许可或者未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领第407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粮食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及基层工商所","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4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被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处罚","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收购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及基层工商所","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保留""148","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情节严重,或者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领第407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及基层工商所","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49","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情节严重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处罚","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及基层工商所","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保留""150","销售粮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的处罚","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十八条"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粮食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51","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发改委令第49号)第三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称.
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不得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七)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八)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及基层工商所","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52","棉花加工企业违法取得或者使用《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发改委令第49号)第三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称.
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二)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三)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四)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棉花加工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53","非法棉花加工经营行为的处罚","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发改委令第49号)第十五条"禁止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第(六)项"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六)不得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不得"一证多厂"……;第二十九条"从事皮棉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准登记.
";第三十三条"禁止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棉花加工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及基层工商所","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54","对棉花收购者或销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发改委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棉花收购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三)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四)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五)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棉花收购者、棉花销售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55","棉花交易市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处罚","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发改委令第49号)第三十条"棉花交易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棉花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交易规则;(四)对市场参与者要有明确的行为规范;(五)市场开办单位不得参与市场交易;(六)市场交易的棉花必须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凭证和包装标识;(七)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交易者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等的监管,照章纳税、诚信经营;(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无处罚规定的,责令市场开办单位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棉花交易市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156","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处罚","无","《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2月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商总局、质监总局令第28号)第八条"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第十条"各地应当取消对干茧经营的限制,对正常的流通、经营,不得设置障碍.
"","鲜茧收购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57","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未立即停止蚕茧收购活动,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逾期不办理的处罚","无","《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2月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商总局、质监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条"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应立即停止蚕茧收购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58","违法进行鲜茧收购的处罚","无","《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6月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鲜茧收购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商务部备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的;(三)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
"","鲜茧收购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59","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处罚","无","《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2006年1月山东省政府令第184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生产、储运、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成品油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60","经纪人或经纪执业人员未履行信息明示等义务的处罚","无","《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工商总局令第14号)第十三条"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第二十一条"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经纪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科0633-6200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61","经纪人未经注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无","《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工商总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一)、(二)、(五)、(七)、(九)、(十)项"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第二十二条"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五)、(七)、(九)、(十)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予以处罚.
"","经纪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科0633-6200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62","对委托人隐瞒重要事项,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无","《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工商总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三)、(四)、(六)、(八)项"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二十三条"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六)、(八)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纪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科0633-6200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63","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无","《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64","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或超范围经营的处罚","无","1.
《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旅行社","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65","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无","1.
《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2.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旅行社","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66","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无","《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67","对旅行社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无","《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旅行社","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68","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无","1.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主席令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2.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林业部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3.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4.
《山东省实施办法》(1987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69","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无","1.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主席令24号)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林业部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3.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70","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无","《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71","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无","1.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5号)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72","违法出口野生药材的处罚","无","《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经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五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73","违法收购野生药材的处罚","无","《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经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四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各,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74","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无","《山东省实施办法》(1991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违法金额二至八倍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75","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无","1.
《山东省实施办法》(1991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一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至二千元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5号)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76","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无","《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国务院令第15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77","销售冒充种畜禽产品或未经批准进出口种畜禽的处罚","无","《畜牧法》(2005年12月主席令第45号)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78","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无","《畜牧法》(2005年12月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79","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无","《畜牧法》(2005年12月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80","合法制糖企业外的企业和个人收购糖料的处罚","无","《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2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购,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和个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81","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无","《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和个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82","未取得经营资格批准文件或者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从事邮政专营业务、快件寄递业务和集邮票品经营业务的处罚","无","《山东省邮政条例》(2003年1月12日通过)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经营资格批准文件从事邮政专营和快件寄递业务、集邮票品经营业务;(二)寄递国家禁寄邮件;(三)仿制、伪造邮资凭证;(四)伪造、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等邮政专用品;(五)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经营资格批准文件;(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经营资格批准文件或者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从事邮政专营业务、快件寄递业务和集邮票品经营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83","违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8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8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或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企业注册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86","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无","《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2013年6月修订)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87","超范围经营文物的处罚","无","《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2013年6月修订)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文物经营或收藏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88","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处罚","无","《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2013年6月修订)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商店和拍卖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89","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第(二)项"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90","销售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义务、以及相关告知义务的处罚","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91","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履行管理责任的处罚","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92","对生产经营者有多次产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93","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无","《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九条"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经济检查总队)","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94","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无","《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95","违法销售商业密码的处罚","无","《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10月国务院令第273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96","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无","1.
《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订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2.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97","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处罚","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2005年3月修订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4号)第四十二条"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人才中介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98","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处罚","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十八条"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99","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或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的处罚","无","《山东省实施办法》(2002年9月通过)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停止生产不可降解和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关闭.
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和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00","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无","《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01","非法买卖流通、装帧、经营人民币、纪念币或损害人民币行为的处罚","无","《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国务院令第280号)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02","擅自收购、销售金银的处罚","无","《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国务院发布)第八条"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03","私自熔化金银的处罚","无","《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04","未经批准私自经营金银制品等的处罚","无","《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国务院发布)第十九条"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商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条"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第二十一条"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
金银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理.
";第二十二条"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
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
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第二十三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05","私相买卖金银的处罚","无","《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国务院发布)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06","销售的电子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或标注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无","《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三)、(五)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或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三)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五)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实施期限之日起,生产、销售或进口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含量值超过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07","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处罚","无","《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08","合同欺诈的处罚","无","1.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主席令第15号)第一百二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公布、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同当事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科0633-6200315","向社会公开","0件","2个,低","无","无","保留""209","订立、履行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无","1.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主席令第15号)第一百二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公布、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同当事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科0633-6200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10","为他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无","1.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主席令第15号)第一百二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公布、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科0633-6200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11","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处罚","无","1.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主席令第15号)第一百二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公布、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科0633-6200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12","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无","1.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主席令第15号)第一百二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公布、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科0633-6200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13","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无","1.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主席令第15号)第一百二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公布、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科0633-6200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14","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无","1.
《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拍卖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15","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的处罚","无","1.
《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2.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公布、2013年3月1日施行、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拍卖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16","拍卖企业违反现场监督规定的处罚","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公布、2013年3月1日施行、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八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拍卖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17","拍卖企业举行拍卖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公布、2013年3月1日施行、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拍卖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监管科0633-6221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18","拍卖企业违法拍卖行为的处罚","无","1.
《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2.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主席令第10号)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公布、2013年3月1日施行、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五)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拍卖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19","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无","1.
《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公布、2013年3月1日施行、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十条"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委托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20","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无","1.
《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公布、2013年3月1日施行、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十一条"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竞买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21","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无","1.
《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公布、2013年3月1日施行、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二条"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私下约定成交价;(二)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拍卖企业、竞买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22","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收用件"的处罚","无","《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223","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无","《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单位或者个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224","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第三十八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无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检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六)销售带病的种畜禽.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种畜禽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种畜禽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罚款.
"","种畜禽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25","违规销售盐制品和不合格食用盐的处罚","无","《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26","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部件拼装农业机械的处罚","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2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拒不改正的处罚","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保留""228","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保留""22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向不具相关许可证件、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或者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拒不改正的处罚","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企业注册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保留""230","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无","《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令第296号,2013年7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煤矿","企业注册、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保留""231","被文物行政主管单位处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且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处罚","无","《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六十二条"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保留""232","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处罚","无","《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由相关部门通知","保留""233","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机动车型的处罚","无","《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一百零三条"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由相关部门通知","保留""234","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情节严重的处罚","无","《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单位和个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由相关部门通知","保留""235","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4日通过修订,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由相关部门通知","保留""236","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违规生产加工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处罚","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4日通过修订,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由相关部门通知","保留""237","销售存在对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其他安全隐患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处罚","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4日通过修订,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四十五条"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由相关部门通知","保留""238","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假充真、标示虚假,情节严重的处罚","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4日通过修订,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由相关部门通知","保留""239","印刷业经营者被吊销许可证且逾期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处罚","无","《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印刷业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保留""240","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情节严重的处罚","无","《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修订,2006年7月4日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棉花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由相关部门通知","保留""241","棉花经营者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无","《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修订,2006年7月4日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棉花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由相关部门通知","保留""242","被吊销电影相关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无","《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保留""243","被吊销出版相关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处罚","无","《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七十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保留""244","被吊销音像制品相关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无","《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四十六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保留""245","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保留""246","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保留""247","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五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保留""248","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严重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的处罚","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由相关部门通知","保留""249","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保留""250","经营者的出租车经营资格复审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处罚","无","《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1998年2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出租汽车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保留""251","擅自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或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无","《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修订)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5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情节严重的处罚","无","《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53","被吊销建筑相关资质证书的处罚","无","《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54","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无","《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二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55","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节目的,情节严重的处罚","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第五十四条"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56","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拒不执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决定的处罚","无","《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1993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57","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拒不执行有关部门停止生产决定的处罚","无","《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1993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58","已投生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限期改正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无","《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1993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59","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无","《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6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节严重的处罚","无","《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6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违规转让的,情节严重的处罚","无","《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6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予以关闭的处罚","无","《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生产经营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63","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无","《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64","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无","《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通过,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65","有关单位因违反突发事件应对规定被地方政府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无","《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关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66","有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无","《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或者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67","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注册处局、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68","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69","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违规开展心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无","《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2013年5月1日实施)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70","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处罚","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通过,1991年9月4日施行)"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71","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通过,1990年12月28日施行)"五、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
"","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7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被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74","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75","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76","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情节严重的处罚","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77","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处罚","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78","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9号令)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79","对未经批准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处罚","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9号令)第三十四条"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80","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布农药广告的处罚","无","《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布农药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81","销售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等的处罚","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种畜禽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种畜禽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罚款.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82","违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无","《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第十二条"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83","中介服务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经营的处罚","无","《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们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
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84","擅自开展自费出国留学经营业务的处罚","无","《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第十四条"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85","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违反规定年限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无","《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2006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286","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无","《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单位、个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2个,低",,,"保留""287","供应商违规参加政府采购,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无","《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供应商","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288","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无","《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企业、公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289","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的处罚","无","《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290","商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或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处罚","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许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29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无","《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292","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处罚","无","《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293","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无","《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七条"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294","倒卖烟草专卖品的的处罚","无","《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295","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296","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行为的处罚","无","《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97","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无","《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98","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无","《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99","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无","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通过,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5.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条.
6.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
7.
《山东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18日通过)第二十九条.
8.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十六条.
9.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00","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行为的处罚","无","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2.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
……"4.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经营者、经销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0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行为的处罚","无","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2.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经营者、经销企业","市场规范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02","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隐匿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行为的处罚","无","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2.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
(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4.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经营者、经销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03","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行为的处罚","无","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2.
《山东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18日通过)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用以推销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在广告发布活动中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经营者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04","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的处罚","无","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2.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五十九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1","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05","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条件行为的处罚","无","《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8年8月1日通过)第六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四)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条件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06","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的处罚","无","1、《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2.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3.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三条"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一)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0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行为的处罚","无","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2.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五条"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罚.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08","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处罚","无","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2.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经营者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09","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行为的处罚","无","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2.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8年8月1日通过)第六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的信息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10","损害消费者权益其他情形的处罚","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11","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无","《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服务业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12","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行为的处罚","无","《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经销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13","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无","《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14","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行为的处罚","无","《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15","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行为的处罚","无","1.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山东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18日通过)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提供便利条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一)提供场地、设备或者仓储、保管及运输等服务的.
(二)提供票据、帐号、虚假证明或者代签合同的.
(三)制作、销售或者提供标识、包装物的.
(四)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标识、包装物及专门用于制作违法标识、包装物的生产工具、原辅材料及半成品,处以违法标识、包装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1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无","1.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
《山东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18日通过)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干扰依法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3.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五条"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17","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处罚","无","1.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18","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无","《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19","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备份样品行为的处罚","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五条"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20","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行为的处罚","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五条"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21","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行为的处罚","无","《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22","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无","《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23","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行为的处罚","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维修者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24","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行为的处罚","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第8号)第九条"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七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商品零售商","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25","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行为的处罚","无","《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
"","经销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26","提供的消费场所或者经营的惊险性娱乐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行为的处罚","无","《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8年8月1日通过)第六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提供的消费场所或者经营的惊险性娱乐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27","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而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行为的处罚","无","《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8年8月1日通过)第六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而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28","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以次充好、以旧充新行为的处罚","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维修者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29","洗染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欺诈行为:(一)虚假宣传.
(二)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
(三)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
(四)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30","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维修者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31","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行为的处罚","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维修者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32","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无","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销售者经销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33","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处罚","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经销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34","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35","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行为的处罚","无","《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36","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塑料购物袋有关规定的处罚","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37","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处罚","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38","在集贸市场出售迷信品、违禁品、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以及化学农药等禁止上市物品的处罚","无","《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国务院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下列物品不准上市出售:……(三)迷信品、违禁品;(六)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以及化学农药;(七)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其它物品.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
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倒卖或以实物倒换各种票证以及出卖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物品的,没收其票证或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
非法出售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有毒食物的,责令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39","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的处罚","无","1.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国务院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
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出售第二十条第(四)项物品的,没收其物品和非法收入.
";第二十条第四项"下列物品不准上市出售:……(四)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2.
《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通过,1997年10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执罚主体、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物品,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第三项"下列物品禁止上市交易:……(三)非法出版物及反动、淫秽物品;"","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40","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无","1.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国务院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
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没收其计量器具;有意作弊的,可并处罚款.
"2.
《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通过,1997年10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执罚主体、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亮证经营,不按规定出售摊位、设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拒绝出具购货凭证或者出具假购货凭证以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41","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的处罚","无","1.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国务院发布)第三十二条第八项"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
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以假充真的物品;屡教不改的,酌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2.
《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通过,1997年10月修订)第十七条"下列物品禁止上市交易:(四)假冒伪劣商品;";第三十三条第(四)、(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执罚主体、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物品,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及工具,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42","赌博、算命、测字、看相以及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的处罚","无","1.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五条"严禁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
";第三十二条第(九)、(十)项"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
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测字、算命的,教育制止;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通过,1997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项"集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赌博、算命、测字、看相以及从事伤风败俗、野蛮恐怖卖艺活动的……";第三十三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执罚主体、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及工具,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43","违反《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无","《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国务院发布)第三十二条第(十三)项"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
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酌情予以教育或处以罚款.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44","集贸市场开办者不履行职责的处罚","无","《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通过,1997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集贸市场开办单位负责集贸市场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建立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制度,承担集贸市场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执罚主体、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集贸市场开办者不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勒令停止整顿、关闭;……"","集贸市场开办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45","在集贸市场出售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物品的处罚","无","《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通过,1997年10月修订)第十七条第(一)、(二)、(十)、(十一)项下列物品禁止上市交易:(一)中成药、化学药品、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以及违禁中药材;(二)枪支弹药、爆破器材、管制刀具、警用装备、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十)国家规定必须进入特定场所进行交易的制品;(十一)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执罚主体、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物品,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46","无营业证照或者不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无","《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通过,1997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
从事专营、专卖和特种行业经营的,以及其他实行国家许可证经营的,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集贸市场经营.
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入集贸市场,可以不办营业证照直接从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
城乡居民出售自用旧物的,凭居民身份证进入集贸市场进行销售活动.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执罚主体、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营业证照或者不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基层工商所","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47","不在指定地点亮证经营的处罚","无","《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通过,1997年10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执罚主体、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亮证经营,不按规定出售摊位、设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拒绝出具购货凭证或者出具假购货凭证以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亮证经营,不得在集贸市场内随意设点或者流动经营.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工商所","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48","拒绝出具购货凭证或者出具假购货凭证的处罚","无","《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通过,1997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购买者要求出具购货凭证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出具假购货凭证.
";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执罚主体、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亮证经营,不按规定出售摊位、设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拒绝出具购货凭证或者出具假购货凭证以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工商所","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49","撤销企业登记","无","《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不收费","无","保留""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部门:莒县工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廉政风险点","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调整意见及理由""1","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无","《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广告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产品质量、产品安全违法者的财物、场所","无","《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销售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消保科","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查封、扣押与垄断行为有关的相关证据","无","1.
《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经向有权查处垄断案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0633-6222190","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4","查封、扣押直销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无","《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0633-6222190","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5","查封、扣押与传销有关的资料、财物、场所","无","《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0633-6222190","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6","查封、扣押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无","《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0633-6222190","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7","查封、扣押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侵权人","商标广告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0633-6222190","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8","查封、扣押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无","《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侵权人","商标广告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0633-6222190","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9","查封、扣押违法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销售者、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消保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0633-6222190","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0","查封、扣押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财物、经营场所","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单位、个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1","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者财物、场所","无","《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报废汽车回收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消保科","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2","责令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有关商品","无","《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0633-6222190","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3","责令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存在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无","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013年10月5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2.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一条"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62221900633-6222190","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4","责令召回、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消保科","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5","扣留、扣缴营业执照","无","1.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2.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不予公开","2","2个,低","不收费","无","保留""16","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财物和经营场所","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网络监管科","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7","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网络监管科","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8","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及配件的企业","无","《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没有许可证照的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5""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裁决类)"部门:莒县工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廉政风险点","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调整意见及理由""1","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
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申请人公开","0","3个,低","无","无","保留""2","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与同类商品之间权利争议裁定","无","《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6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二)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争议当事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之间的权利争议裁决","无","《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6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争议当事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科0633-6206000","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4","企业名称与著名商标之间的权利争议裁决","无","《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6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但是,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争议当事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6""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部门:莒县工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廉政风险点","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调整意见及理由""1","股权出质登记","无","1.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莒县工商行政管理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无","《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6年2月6日通过,2006年4月1日施行)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7""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奖励类)"部门:莒县工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廉政风险点","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调整意见及理由""1","对检举揭发市场经营者、执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和协助查处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无","《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通过,1997年10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第七条"对促进集贸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对检举揭发市场经营者、执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和协助查处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单位和个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8","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监督类)"部门:莒县工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廉政风险点","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调整意见及理由""1","撤销企业登记","无","《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0633-6203007","向社会公开","3","2个,低","无","无","保留""2","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无","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0633-6203009","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无","1.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
"2.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3.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二)监督私营企业依照登记事项和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制止和查处私营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四)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制止对私营企业的摊派;(五)指导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六)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私营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工业、矿产资源、建筑、交通运输、商业、能源等部门.
4.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第四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私营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0633-620301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0933-22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0633-6203005网络监管科0633-6221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5","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监管科0633-6221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6","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监管科0633-6221316","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7","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督","无","《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通过,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8","对农资市场的监督","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工商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农资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0633-2269303","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9","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0633-2269311","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0","对品牌汽车市场的监督","无","《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2月21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10号)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0633-2269312","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1","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无","1.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2005年12月26日通过,2006年1月8日施行)第五条"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坚持政府统—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健全下列责任制度: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的规划与指导.
经贸部门负责加油站改造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财政、税务、价格、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2.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5月27日通过,2011年10月1日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车用燃料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料等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成品油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0633-2269313","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2","对经纪人市场的监督","无","《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4号令)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三)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四)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纪人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制度,并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情况作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信用记录、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农业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及其他经纪人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会同经纪人自律组织开展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资质信用管理.
"","经纪人及执业人员","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科0633-6200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3","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督","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商品零售场所","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4","对集贸市场的监督","无","1.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国务院发布)第三条"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有关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城乡集市.
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城乡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公安、税务、物价、卫生、计量、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建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规划市场建设,共同管好市场.
"2.
《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通过,1997年10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发展建设规划、计划;(三)办理集贸市场登记,审查集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四)审查确认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五)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职能,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0633-2269313","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5","对广告的监督","无","1.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1995年2月1日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2.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发〔1987〕94号)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发布行为,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6.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2005年9月28日修订)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6","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的监督","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200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0633-6203005、商标广告科","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7","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的监督","无","1.
《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向社会公开","0件","2个,低","无","无","保留""18","对合同行为的监督检查","无","1.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2000]50号)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们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科0633-6200315","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9","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督","无","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2.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8年8月1日通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农业、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旅游、价格、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社会服务职能,做好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0","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计量的监督","无","《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零售商品经销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1","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无","1.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用户的利益.
"3.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18日通过,2001年8月18日实施)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5.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6.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5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0633-2269300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2","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抽查检验","无","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2.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3.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科0633-622724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3","对商标的监督","无","1.
《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八十二条.
3.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
4.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一条.
5.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八条.
6.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6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六条.
7.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条第二款.
8.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2004年8月修订)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社会组织","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0633-6206000","不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4","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无","1.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6年6月15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有关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保障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4.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第四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5.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6.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第七条"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
"","经营者","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2260009","向社会公开",,"2个,低","无","无","保留""25","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无","1.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2.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十三条"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商务部负责制定《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的规范式样.
"3.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一条"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负责直销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企业、公民","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0633-2260010","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9""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权力类)"部门:莒县工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廉政风险点","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调整意见及理由""1","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违法网站经营者","网络监管科","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2","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违法网站","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违法网站经营者","网络监管科","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3","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无","《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5令第14号)第十二条"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经纪执业人员","合同科","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4","消费纠纷调解","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争议当事人","消保科","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5","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无","《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科","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6","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无","《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当事人","商标广告科","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7","世界博览会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无","《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第九条第二款"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当事人","商标广告科","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8","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就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当事人","商标广告科","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9","特殊标志侵权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无","《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当事人","商标广告科","不予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0","县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无","1.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2014年6月14日国发〔2014〕21号)2.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2012年9月14日工商市字〔2012〕163号)","企业","企业注册局、合同科","向社会公开","4076家","1个,低","无","无","保留""11","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无","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号)2.
工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10号)","合同当事人","合同科","向社会公开","6份","1个,低","无","无","保留""12","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的备案","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拍卖企业","市场科","向社会公开","0","1个,低","无","无","保留""1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备案","无","1.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1995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2.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发〔1987〕94号)第十四条"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商标广告科","向社会公开","0","1个,低","无","无","保留""14","公司有关事项的备案","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企业注册局","向社会公开","25209","2个,低","无","外资投资企业修改章程、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备案需要商务部门审批","保留""15","企业集团章程修改备案","无","《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七条"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企业集团","企业注册局","向社会公开","38","1个,低","无","无","保留""16","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的备案","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企业法人","企业注册局","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17","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
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企业法人","企业注册局","向社会公开","0","2个,低","无","无","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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