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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性签名  时间:2021-02-21  阅读:()

2019第2期(总第17期)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1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编第2期(总第17期)2019年7月7日目录〔部门文件〕1.
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激励办法》的通知(深鹏统建规〔2019〕1号)12.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制度的通知(深鹏发财规〔2019〕2号)93.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发财规〔2019〕3号)454.
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住建规〔2019〕1号)59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金岭路1号3楼电话:0755-28333440传真:0755-28333715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1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激励办法》的通知深鹏统建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激励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2019年4月12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激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新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激励保障机制,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9个部委和群团组织联合印发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意见》(民发〔2016〕186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区社工服务机构提供全职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适用本办法,但公务员、职员以及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编外人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前款所称社会工作服务人员包括社会工作人才、非持证社工岗位工作人员和社区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人才(以下简称"社工")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大鹏新区社会工作协会备案的全职社会工作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2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社会工作师(中级及高级).
本办法所称的非持证社工岗位工作人员是指在新区全职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未取得相关社工职业水平证书的,所学专业为社会工作、社会学、社区管理与服务、心理学、法学的社工服务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行政辅助人员是指由新区社区服务机构统一招聘和管理,协助社区服务机构处理相关行政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大鹏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资金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社会工作人才补贴、继续教育、评优考核、权益保障等相关补贴和奖励.
第二章扶持激励第五条鼓励社工扎根大鹏,对在新区服务的社工,根据服务年限、职业水平等级和考核情况,评定大鹏新区"星级社工".
星级社工共分五个等次,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具体评定标准为:一星:在新区从事社会工作服务连续满一年、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通过年度考核评定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奖励;二星:在新区从事社会工作服务连续满两年、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通过年度考核评定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奖励;三星:在新区从事社会工作服务连续满三年及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通过年度考核评定的,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奖励;四星:在新区从事社会工作服务连续满四年、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通过年度考核评定的,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奖励;五星:在新区从事社会工作服务连续满五年及以上、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通过年度考核评定的,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奖励.
第六条非持证社工岗位工作人员及考取社工职业水平证书但在新区从事社工服务未连续满1年的社工,通过年度考核评定的,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补贴,补贴时限为12个月.
第七条在大鹏新区从事社工服务连续满1年以上的社工,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八条社工在新区服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社会工作行业枢纽型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3社会组织(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等)颁发或授予的优秀案例奖、社工行业重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1万元、0.
8万元、0.
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与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鼓励新区社工服务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对在本办法出台后考取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新区社工服务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1000元、社会工作师(中级)2000元、社会工作师(高级)3000元的标准发放.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十条新区社会工作协会组织社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社工每年需参加不低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鼓励新区户籍人员从事社会工作,将新区户籍青年及优秀义工作为社工人才发展对象,每年组织开展社工知识培训班,帮助其通过社工职业水平评价考试,为新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储备人才.
第十二条设立社工团队建设项目经费,每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社工团建活动,提升社工归属感.
第十三条每年组织至少1次新区优秀社工赴社会工作先进地区或院校(培训机构)学习交流,鼓励社工参与各类社会工作学术会议.
第十四条为推进高学历社会工作人才引进工作,对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博士,并与新区签订继续服务合同满三年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五条社工在享受新区扶持政策的同时,各社工服务机构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社工薪酬福利及团队建设、培训等经费比例.
第十六条开通"大鹏新区社工热线",维护社工权益,协调解决社工困难,为社工在辖区开展服务创造良好、稳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设立社工关怀项目经费,对新区社工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在其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情况下,给予适当救助.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4具体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如下: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深圳市户籍居民或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申请时在新区连续从事全职社会工作服务一年及以上;申请前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及以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或者因重大疾病且医疗自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困难社工.
救助标准: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因重大疾病且医疗费自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照自费金额的20%给予救助,每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五章资金申请第十八条扶持资金、生活补贴每半年申报1次,具体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发布申报通知.
继续教育、评优考核、团队建设、困难救助等资金按需申报.
第十九条连续服务年限的日期计算以备案日期统计为准,并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
在每月15日及之前入职的按一个月计算,每月15日之后入职的按半个月计算.
离职当月不计入连续服务年限时间.
第二十条在新区从事全职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存在时间中断情况的,超过两个月则视为不连续.
第二十一条申请流程(一)提交材料:申请人按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社工服务机构.
(二)初审:所在社工服务机构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将材料统一提交至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三)审核: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核实,材料无误的出具拟同意申请的意见,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楚的可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或进行说明,材料不真实的出具不同意申请的意见,并将提交不真实材料的申请人记录在案.
(四)公示: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将审核结果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间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诉.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发放奖励或补贴.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5经公示有异议的,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核实,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发放奖励或补贴;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奖励或补贴.
(五)提交银行账户信息:申请人在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社工服务机构提交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所在社工服务机构汇总提交至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审定后,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提交至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六)发放:相关奖励、补贴或者救助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在收到银行账户信息后30日内,一次性直接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每年制定年度社工人才考核方案,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考核与评优均依据该方案执行,并引入第三方组织开展相关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享受奖励或者补贴期间出现工作岗位变动、离职、全职转兼职等情况,已不符合享受奖励或者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及其所在社工机构应当及时向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报备.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受到有效投诉或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立即停发相关扶持资金,对已发放的奖励、补贴或者救助予以追回,且三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和社工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工作中,应客观、公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每年年底会同财政及审计部门对扶持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星级评定标准及本办法所涉及经费的设置、管理、申请及拨付等事宜,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奖励及补贴金额均为税后金额,涉及"以上"的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暂行办法》(深鹏社建〔2015〕110号)文件同时废止.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6大鹏新区社会组织承接社会工作服务情况备案表服务承接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序号项目情况简介1项目名称:项目协定服务周期:项目总人数:人(持证社工人,大鹏户籍人员人)服务购买方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区域负责人联系电话2项目名称:项目协定服务周期:项目总人数:人,其中:持证社工人,大鹏户籍社工人服务购买方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区域负责人联系电话情况属实,请予以备案.
(盖章)法人签字:年月日注:此表可根据在大鹏新区实际承接服务情况调整,附服务协议.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7大鹏新区社会工作人才扶持申请表编号:〔20〕号填表日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2寸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户籍民族政治面貌毕业学校学历专业毕业时间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岗位备案号备案时间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等级获证时间社会工作服务年限在大鹏新区从事社工服务年限在大鹏新区从事社工服务是否中断起止时间所在大鹏新区社工岗位用人单位证明人及联系电话年度考核内容星级评定专业或未满一年补贴年度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未参加申请项目星级评定与奖励星级: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8时间:个月;金额:元专业补贴或持证未连续工作满一年补贴类型:专业相关未满一年时间:个月;金额:元生活补贴时间:个月;金额:元办法出台后取得社工职业水平证书奖励类型:助理社工师中级社工师高级社工师金额:元优秀案例或社工行业重大荣誉奖励类型:国家级省级市级;金额:元学历补贴类型:硕士博士;金额:元总额:元开户名开户银行及支行银行帐户申请人声明本人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自动取消申请资格.
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工作单位意见系我单位职工,所提供材料属实,同意申请.
审核人签名:(盖章)日期:年月日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意见(盖章)日期:年月日公示情况无异议有异议处理结果: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9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制度的通知深鹏发财规〔2019〕2号各相关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制度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1.
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
深圳市大鹏新区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3.
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办法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2019年5月22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101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市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授权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区属企业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区属企业、所属企业和参股企业,具体如下:(一)区属企业是指管委会授权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二)所属企业是指区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三)参股企业是指由管委会授权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区属企业、所属企业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管委会授权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以管资本为核心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建立健全国有产权保护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第四条管委会是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决策机构,负责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职责为:(一)审定重大改革方案(含薪酬制度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11(二)审定区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及考核结果;(三)审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决策事项;(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一)执行管委会的有关决定;(二)审批区属企业发展规划;(三)按照权限审批区属企业产权变动、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投融资和担保等事项;(四)指导监督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性管理工作;(五)拟订重大改革方案(含薪酬制度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六)提出区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及考核结果建议;(七)组织对区属企业开展年度审计及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八)向管委会报告重大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区属企业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责任,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新区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管委会的有关决定;(二)制定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三)制定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年度经营预算方案,并严格贯彻执行;(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事项;(五)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产权变动、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投融资和担保等事项;对所属企业的财务、投融资及担保事项等进行监督;(六)向管委会报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经济损失及其他重大事项;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12(七)根据管委会的授权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与区属企业共同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参股企业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事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需报审报批事项外,企业日常经营事项由企业按照企业章程自主决策;(二)区属企业股东权利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行使,所属企业的股东权利由区属企业行使;(三)区属企业和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批或备案;属于特别重大事项的,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根据事项性质,报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企业应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
党组织机构设置、专职党务人员纳入企业统一规范管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预算,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企业党组织职责按国家、省、市及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产权管理第十条组建区属企业、管委会授权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投资的参股企业,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出方案后,按规定程序报管委会批准.
区属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等事项,由区属企业提出方案,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等事项,由区属企业提出方案,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管委会批准,其中涉及所属企业股权变动的,须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审报批.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对外转让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直接持有的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出方案后报管委会批准;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13(二)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持有的国有产权对外转让,评估值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属企业自主决策,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3000万元以上的,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定.
其中,涉及国有资本不再拥有控制地位或国有股权完全退出的、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对新区国资国企战略布局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由区属企业提出申请,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管委会批准.
上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具体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国有产权在不同区属企业系统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区属企业提出方案后,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批.
国有产权在同一区属企业系统内部无偿划转的,由区属企业自主决策,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区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区属企业应依法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并负责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产权变动的应按产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
区属企业每年度应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除依法依规批准的协议转让外,应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确需采取协议转让的,应当按国家和深圳市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
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在产权交易价款未全额支付且余款未提供等值合法担保的情况下,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企业经营管理第一节企业投资第十九条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应坚持审慎原则,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投资决策规程,原则上不得在二级市场上从事炒作股票、期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14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外投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投资项目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聘请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须由管委会或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批准的投资项目,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视情况需要可要求企业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审定程序如下:(一)单项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的,由区属企业自主决策,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二)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属企业提出投资方案,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新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涉及下列事项的,不论投资额大小,均需由区属企业提出投资方案,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管委会批准:(一)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二)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三)区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时投资的项目或者所属企业为投资主体且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投资项目;(四)投资额在区属企业净资产50%以上的项目;(五)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指定区属企业承担的投资项目,须按新区相关文件的要求落实.
第二十四条新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原则上应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评价结果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报告,并作为区属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新区国有企业以其拥有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开发或城市更新的,按照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融资、借贷及担保第二十六条新区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制定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年度内的融资按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度融资计划预算进行融资.
管委会决定的融资项目,按照管委会的相关决策文件办理.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15第二十七条区属企业在年度融资计划内的融资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超出年度融资计划的融资需报管委会审定.
区属企业与所属企业、区属企业内部各所属企业之间的融资,由区属企业自主决策,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参股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等融资贷款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贷出资金,但该企业主营业务属融资贷款业务类型的除外.
第三十条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内部的贷款担保,由区属企业自主决策,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
区属企业之间的贷款担保,由区属企业提出方案,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批.

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实行分级审批:(一)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事项,由区属企业提出申请,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批;(二)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担保事项,报管委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参股企业的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不得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不得为境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列入新区重大贷款担保计划的对外担保,按其计划执行并从其规定.
第三节资产处置与损失核销第三十四条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处置(不含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一)评估值(按国有股权所占份额计,下同)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属企业自主决策,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评估值1000万元以上,由区属企业提出方案,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批;(二)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导致的商品房销售决策属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不属于资产处置事项审批范畴,由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三十五条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在完成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以外的捐赠审批程序如下:(一)单笔金额(价值)30万元以下,或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达50万元以下,或年度累计捐赠总额达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属企业自主决策,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16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二)单笔金额(价值)30万元以上,或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达5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捐赠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由区属企业提出方案后,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实行分级审批:(一)资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属企业自主决策,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二)资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由区属企业提出方案,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批;(三)资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区属企业提出方案,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定.
参股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经营风险控制第三十七条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战略、财务、市场、运营和法律风险等方面应建立健全经营风险控制体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风险控制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开展经营风险评估,逐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第三十八条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大额采购、物业租赁等业务的内控管理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建设工程、大额采购等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投标,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不得与本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控制的企业发生以下经济关系:(一)以不公平的价格进行交易;(二)无偿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第四章企业预算管理第一节企业经营预算第四十条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主要经营收支活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经审议通过的企业预算执行,超出预算事项按照例外原则实行严格审批和专项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区属企业年度全面预算草案应充分征求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意见后,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17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全面预算报告应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每年组织对区属企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与薪酬挂钩.
第四十二条区属企业负责所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组织所属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编制预算草案,及时检查、追踪预算的执行情况,定期对所属企业预算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企业经营预算的主要内容:(一)年度成本费用、薪酬总额、营业收入及利润等财务收支预算;(二)年末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预算;(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预算;(四)企业盈利能力预算;(五)预算编制说明等其他有关企业经营预算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区属企业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和企业董事会报告上年度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报告企业半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四十六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国有资本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一)资本性收益的来源:1.
国有独资公司上缴的利润;2.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3.
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收益.
(二)产权转让收入的来源:1.
转让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182.
转让其直接持股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3.
转让其他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三)企业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范围:(一)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包括新设立区属企业、所属企业及参股企业注册资本的投入、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投入、购买企业股权等资本性投入;(二)弥补区属企业、所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费用性支出;(三)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四)国有资产监管支出、管委会统筹安排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四十九条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企业利润收入以上一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原则上按不低于20%的比例上缴,股利收入、产(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税后净收入100%比例上缴.
具体比例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当年管委会预算收支状况、企业经营业绩、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新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升级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安排支出.
支出预算中调入一般公共预算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30%,具体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当年新区预算收支状况、企业经营业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等确定.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部分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五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批准后,各区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须进行预算收支调整的,由各区属企业提出方案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企业人事管理第一节企业员工管理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员工包括普通员工和领导人员,领导人员主要是指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经理层人员、监事会主席及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由新区组织任命管理的人员.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19第五十二条新区国有企业实行定岗定员、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以合同制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人机制.
第五十三条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设立时,区属企业应制定定岗定员方案,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企业实行用人计划、薪酬总额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企业应科学合理确定员工薪酬,每年末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总量,在定岗定员方案规定的员额总数内,编制本企业下一年度用人计划,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年度人员和薪酬预算方案.
第五十五条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录用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公平、择优、竞争的用人原则.
第五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条件、任免权限、任免程序及任期等依据新区组织人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薪酬管理第五十七条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方案.
区属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方案,由区属企业在上报年度经营预算报告时一同上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所属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方案,由区属企业核准后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薪酬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区属企业每年12月中旬将该年度企业员工录用、调动情况汇总表提交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节绩效考核第六十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区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区属企业负责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对区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十二条区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20期经营业绩考核.
考核以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责任书应明确考核内容、指标、激励与处罚等事项.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任职期限为考核期.
第六十三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经济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具体内容、方式、考核指标参照《深圳市大鹏新区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六十四条强化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出资人监督、内部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第六十五条建立选派财务总监制度,财务总监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选派,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
财务总监通过建立联签制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实现对企业战略规划、产权管理、投资管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财务评价等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出资人报告.
第六十六条建立出资人审计监督制度,实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
(一)区属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区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审计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组织实施;(二)区属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由新区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三)新区组织人事局选派的区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新区组织人事局委托新区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抄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四)所属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经营业绩与任期责任审计由区属企业组织实施,审计结果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七条新区组织部门委派监事会主席,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落实监事会报告制度.
监事会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财务、日常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以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落实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调整建议权.
第六十八条完善企业章程,厘清党组织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经营班子、职工代表大会等权责划分,健全相关议事规则,规范公司、党组织委员会、董事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21会及监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出资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一)区属企业的章程,由区属企业根据《公司法》及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起草或提出修订草案,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批;(二)所属企业的章程,由所属企业根据《公司法》及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起草或提出修订草案,经区属企业审定后,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九条区属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等制度,并按要求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报送以下内容:(一)月报、季报、年报等各类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二)国资监督管理专项报表或报告;(三)年度发展计划、年终工作总结.
第七十条新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章程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或经济形势和政策重大改变等原因且经调查无违规违纪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新区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事项.
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备案或报告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可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予以扣分;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损失数额较大的,报新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金额币别为人民币.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22深圳市大鹏新区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新区国有企业持续做强做优做大,积极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授权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区属企业").

区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新区组织任命管理的区属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要求,严格规范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三)坚持分类考核,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和业务特点,分类设定考核指标和权重,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四)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自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创新人才培育和自主创新基础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五)坚持目标管理和对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引导企业超越自我历史发展水平以及同行业水平;(六)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第四条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用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与区属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23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
第二章分类考核第六条根据区属企业主营业务范围、战略目标及核心功能,将区属企业分为商业类、公益类和功能类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和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

商业类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功能类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提供专项产品或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能.
第七条对于商业类企业的考核:(一)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加快科技创新,提升价值创造水平.
同时,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兼顾社会效益;(二)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设置考核指标;(三)根据企业行业不同,合理确定不同企业的资本回报要求,强化经济增加值考核,最大限度发挥国有资本功能.
第八条对于功能类企业考核:(一)以发挥国有资本杠杆作用,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升国有资本价值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新区部署的重大经济发展专项任务和对外商业性经济合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二)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承担任务不同,有针对性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九条对于公益类企业考核:(一)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重点考核成本控制、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24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需要,可以对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运营效率、成本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三章经营业绩考核程序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任职期限为考核期.
第十一条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奖励与处罚;(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经营业绩目标值的确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一)区属企业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期初,区属企业负责人按照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考核期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发展周期及实际经营状况等,依据区属企业战略规划或全面预算的有关指标及社会效益、管理短板等重点工作,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报管委会审定后,确定考核目标值;(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第十三条建立单列考核制度,对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和企业发展转型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项目的前期费用和培育期形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经认定可不计入当期考核利润.
第十四条为促进区属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对符合规定的可量化创新投入费用,在考核中视同利润.

第十五条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主要负责人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25变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经管委会批准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区属企业应当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产权变动、重大投融资及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应当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期末,区属企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书面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依据年度审计报告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经核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其他相关资料,对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结果;(三)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报送管委会审定;(四)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四章奖惩第十八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区属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二十条基本年薪是区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区属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区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内确定,不得高于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每年核定一次,按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绩效年薪是指与区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区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区属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
5.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26绩效年薪可采取按月预发、期末结算方式发放,预发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绩效薪酬的60%.
企业年度考核结束并完成当期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后,对绩效年薪进行结算发放.
第二十二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区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的收入,在不超过区属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确定,任期考核完成后予以发放.
第二十三条区属企业负责人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以及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由新区组织人事局按程序提请调整.
第二十四条强化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加强对其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区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薪酬或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五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可考虑国家政策调整、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薪酬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对业绩优秀及在创新驱动、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推动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以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专项奖励.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处理外,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事件,出现严重渎职、失职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不得领取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奖惩以及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关于深化大鹏新区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27第三十条区属企业应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董事会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和薪酬分配管理职权,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1.
大鹏新区区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2-2.
大鹏新区区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282-1大鹏新区区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年度考核指标分为经济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经济指标指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分别确定经济考核指标.
商业类企业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经济增加值.
公益类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体现企业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指标,体现个性特点,指标可选择如收支结余、成本费用总额、单位成本费用以及服务满意度等.
功能类企业根据实际,选择体现企业资产经营能力、长远发展能力、费用控制能力等指标,可选择利润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融资成本节约率、成本费用总额、单位成本费用等.

(二)分类指标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新区发展和财政局需要,具体确定的考核要求和指标.
包括党的建设、社会效益、管理短板、预算管理、资本运作、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安全生产及维稳工作等内容.
(三)评议指标指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对企业负责人综合表现、经营管理水平、核心竞争能力、综合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基础上作出的综合评价.
二、功能类、公益类企业考核计分经济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合计分值为100分,其中分类指标权重不低于50%,具体指标权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评议指标分值为10分.
(一)经济指标计分方式经济指标得分=各项经济指标考核得分*绩效变动调节系数经济指标可以根据企业功能定位,选择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融资成本节约率、收支结余、单位成本费用等作为考核指标,结合该指标的年度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29全面预算目标和对标情况计分.
对功能类、公益类企业的市场化项目,可对其项目经济效益单独考核.
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值(预算指标)的,得满分;未能完成考核目标值的酌情予以扣分.
绩效变动调节系数变化区间为1-1.
1,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商业类企业绩效变动调节系数.
(二)分类指标计分方式根据考核指标重要程度不同,设定每个指标的基本分值.
根据每个指标的完成程度计分,每个指标扣分上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
(三)评议指标评议指标得分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组织评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经济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三、商业类企业考核计分(一)经济指标1.
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考核得分=目标考核得分*绩效变动调节系数(1)目标考核得分最高得分50分,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值(预算指标)的,得50分;没有完成的,按照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2)绩效变动调节系数根据企业考核年度利润总额实际完成值与对标值确定,系数变化区间为1-1.
2.
利润总额对标值根据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确定.
绩效变动调节系数,基准分为1,计分规则如下:利润总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利润总额每增加1%,调节系数增加0.
01.
利润总额为5千万元-1亿元(含5千万元),利润总额每增加1.
5%,调节系数增加0.
01.
利润总额5千万元以下的,利润总额每增加3%,调节系数增加0.
01.
②利润总额对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2.
净资产收益率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30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平均净资产=(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1)计分规则与全市同行业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比较确定,最高得20分,其中:①行业平均值≤实际值0时,得3分;经济增加值改善值以目标值为基础,经济增加值改善值每超过目标值1.
5%,加1分,最多加7分.
经济增加值考核基准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经济增加值(EVA)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资本成本=债务资本成本+权益资本成本其中:(1)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损益±其他调整项)*(1-25%)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31其他调整项是指企业己资本化的利息转入当期成本费用的金额以及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2)债务资本成本是指企业当期税后利息支出总额,包括列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和当期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3)权益资本成本=(平均净资产-平均在建工程-非经常性损益±其他调整项)*权益资本成本率权益资本成本率按市场化的原则制定,一企一率,确定后任期内保持不变.

其他调整项是指平均股东无息借款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影响净资产额.
4.
经济指标计分经济指标得分=利润总额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二)分类指标最高得10分.
分类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值的,得10分;没有完成的,按未完成指标的完成程度和重要程度扣分,最低为0分.
(三)评议指标评议指标得分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组织评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经济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五)企业实际考核业绩为亏损的计分办法1.
对于企业考核期初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盈利,而实际考核结果剔除客观因素后为亏损的,考核得0分.
2.
对于企业考核期初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亏损,但实际考核结果为增加亏损的,考核得0分.
四、考核调整事项(一)经管委会同意,下列事项可作为单列考核事项,项目前期产生的费用或培育期形成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不计入当年考核利润.
1.
符合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和转型目标的重大投资项目;2.
重大资本运作项目;3.
经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项目.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32(二)对下列交易或事项产生的费用或收益,在确定考核利润及经济增加值时予以剔除:1.
非投资类企业因产权变动项目产生的收益;2.
经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五、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规模、经营收入、盈利能力、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
5.
同时,根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合理调整,参与市场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
六、绩效年薪计算绩效年薪=2*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其中:商业类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100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60)/40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332-2大鹏新区区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一、任期考核指标设置按照企业功能分类,突出国资国企改革导向,依据企业战略规划、发展阶段及承担的阶段性工作任务,以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能力为目标,科学设置任期考核指标.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础指标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的所有者权益*100%客观因素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以管委会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分类指标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具体确定.
分类指标包括下列指标:1.
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主要考核企业负责人遵循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情况;2.
考核期战略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包括战略目标实施进展情况、重大投融资、新区重点工作等;3.
可持续发展情况,主要衡量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企业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选择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资源储备、转型升级、发展新兴产业、财务风险防控等方面确定;4.
任期内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生态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资产损失等作为一票否决性事项纳入考核.
(三)评议指标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期末述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341.
企业负责人综合能力;2.
企业持续发展能力;3.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4.
企业安全生产和维稳工作;5.
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6.
企业党的建设情况.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一)任期到期前一个月,企业负责人根据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书面报告;(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组织召开述职评议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议指标得分依据;(三)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依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评议书、述职评议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结果;(四)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反映,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调查后作出答复;(五)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相关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报送管委会审定.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方法任期经营业绩指标总分值100分,其中基础指标40分,分类指标60分,评议指标作为调整项.
新设立企业,指标权重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任期经济责任书中另行约定.
(一)基础指标计分方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根据企业战略规划情况确定,完成目标值的,则得到指标对应分值,未能完成的,酌情扣减.
(二)分类指标计分方法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35分类指标按设定的不同考核指标,根据每项指标的重要程度确定每个指标的基本分值,采取扣分制方式,根据每项指标的完成程度计分,具体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载明.
(三)评议指标计分方法评议指标得分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期末企业负责人述职评议情况组织评分,最高100分,最低0分.
四、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综合得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础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调节系数评议指标调节系数根据评议指标得分分段确定:评议指标得分为95分以上(含95分),评议指标调节系数为1.
2;评议指标得分大于85分(含85分),小于95分,评议指标调节系数为1.
1;评议指标得分大于75分(含75分),小于85分,评议指标调节系数为1.
0;评议指标得分大于60分(含60分),小于75分,评议指标调节系数为0.
9;评议指标得分小于60分,评议指标调节系数为0.
五、任期激励收入计算任期激励收入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收入的30%以内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之和*30%*任期考核系数其中:年薪总水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考核系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100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363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市国资委《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办法》,结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控股包含绝对控股和实际控制.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变动,是指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增资扩股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减少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授权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区属企业")及其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发生的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一)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持有的股权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债权、合同权益等资产通过转让或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处置的;(二)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引起新区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减少或者控股权发生变化的.
本办法不适用国有参股企业所持有的产权变动行为.
第四条金融、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企业境外国有产权变动,以及国有创投企业所持有的创业企业股权变动,国家、省、市、新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37本优化配置,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发生变动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变动.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是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制度和办法;(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审核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并按规定报请管委会批准;(三)负责新区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四)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六)负责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七)履行管委会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八条区属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程序,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产权变动管理工作,并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二)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是否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变动方案可能实现等进行研究论证;(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决定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变动事项,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四)向管委会报告有关国有产权变动情况;(五)履行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内部决策程序第九条产权转让方、划出方或拟增资扩股企业(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可行性研究,通过充分论证、比较分析形成企业国有产权变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38动方案.
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产权变动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三)产权变动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公开挂牌的主要内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设置情况;(五)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收益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议.
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产权变动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拟受让国有产权或参与增资的,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变动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批准程序第十三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按下列权限决定或批准:(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直接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出方案后报管委会批准;(二)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持有的国有产权对外转让,评估值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属企业自主决策,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3000万元以上的,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定.
其中,涉及国有资本不再拥有控制地位或国有股权完全退出的、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对新区国资国企战略布局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由区属企业提出申请,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产权单位应逐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向产权变动批准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产权变动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对产权变动方案论证、职工安置、法律分析等工作情况的说明;(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三)产权单位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有关决议文件;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39(四)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资料、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名册等);(五)产权变动企业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六)新区派出的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七)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产权变动批准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项目的产权归属的有效性、产权变动的合法性、内部决策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报批资料的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产权单位及变动产权的全称、变动产权的数量及比例、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中的主要事项;(二)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三)应当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四)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批准文件的有效期.
该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经批准后,如产权变动数量(比例)或者其他内容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第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转让参股企业股权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变动事项,产权单位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权限与产权变动决策审批一致.
第二十条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定价的参考依据.
按规定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应以审计结果为参考依据.
第五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第一节公开交易第二十一条除按照国家规定符合条件并经过批准或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40议方式进行的以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引进投资者原则上应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二十二条产权单位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交易材料,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
产权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二十三条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交易公告,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或投资方.
第二十四条产权交易公告中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二)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经济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标的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五)受让方(适用于产权转让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或投资方的资格条件;(六)产权转让项目的交易条件、挂牌底价;增资扩股项目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增资扩股后的企业股权结构;(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或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八)公开竞价方式,受让方或投资方的评判标准和遴选方式;(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股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产权单位不得变更产权交易公告中公布的内容.
由于非产权单位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交易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41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挂牌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挂牌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新的挂牌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产权变动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产权单位.
产权交易机构与产权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产权变动批准机构决定意向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
第三十一条产权转让项目经过公开挂牌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应当按照产权交易公告中披露的公开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竞投、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增资扩股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组织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
增资企业董事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第三十三条在确定受让方或投资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在产权交易价款未全额支付且余款未提供等值合法担保的情况下,不得办理产权交割和变更手续.
增资扩股项目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42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第二节非公开协议交易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免予公开挂牌征集,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或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二)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增资的;(三)因区属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区属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的;(四)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国有产权在区属企业内部全资及控股企业之间进行转让的;(五)区属企业直接或指定其全资及控股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第三十七条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交易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一)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二)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的.
第六章无偿划转第三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的程序要求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43过的;(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第四十条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一)由管委会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在区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划入或划出区属企业的无偿划转事项;(三)由管委会与其他划入或划出方政府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划入或划出区属企业的无偿划转事项;(四)其他由管委会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第七章变更登记和档案管理第四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完成后,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企业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产权单位、产权交易机构和产权变动批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专项档案,建立文件收集、使用、查询管理办法,加强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权单位要负责指导和协调产权变动企业的档案管理和移交工作,特别要做好财务、产权、法律、人事等重要文件档案的备份和交接工作,避免档案遗失和损毁.
第四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材料:(一)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产权变动企业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三)产权变动申请报告及批准机构的批复;(四)审计报告,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及上级部门的批复;(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六)有关产权变动的合同或协议文本;(七)涉及公开交易的,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八)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相关资料;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44(九)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派出的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十)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章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第四十五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指导和检查对象包括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行为的企业、涉及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十六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发现产权单位在产权变动操作中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
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批准机构、产权单位、产权变动标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可要求产权单位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因受让方或投资方的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受让方或投资方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45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发财规〔2019〕3号葵涌、大鹏、南澳办事处,新区各单位,各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2019年6月3日深圳市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交易行为,维护集体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9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55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鹏新区城市化进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多个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联合设立的公司,股份合作公司与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联合设立的由股份合作公司控股的公司,以及其他尚未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股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46份合作公司")的"三资"交易活动.
第三条股份合作公司以下"三资"交易活动,需通过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新区认可的其他有交易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上述两者统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具体包括:(一)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交易年限在10年以上的,依法由集体拥有合法权益的土地等资源、资产的出租;(二)依法属于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仅限工商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整村统筹留用地等股份合作公司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以转让、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三)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的;(四)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年限在10年以上的物业出租;(五)发明专利、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对外转让;(六)股份合作公司以投资为目的,全资或与其他公司联合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和项目公司等的股权对外转让;(七)购买100万元以上的资产或服务;(八)账面原值在4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处置;(九)评估值在400万元以上的物业或账面原值在4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转让;(十)利用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装修等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按照国家、省、市及新区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一)其他经新区要求纳入交易机构组织实施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三资"交易活动,应当纳入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但符合下列情形的,由股份合作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一)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水电线路改造,气象雷达维护,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等;(二)深圳市内的,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土地购置和租用,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用;(三)可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身或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清扫保洁等服务类采购项目;(四)突发事项抢修抢险;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47(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采购集体资产或租赁集体物业的;(六)由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联合成立的投资公司采购股东公司集体资产或租赁股东公司集体物业的;(七)因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事项等需要购买或租赁集体资产的.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由股份合作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行组织实施或选择相应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六条股份合作公司所有"三资"交易应及时录入大鹏新区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系统.
"三资"交易信息录入系统后,方可开展向交易机构申报"三资"交易申请等工作.
第七条"三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集体共同利益.
第八条集体资产出租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做好跟踪管理和安全维稳工作,及时收缴租金,建立承租人评价机制,并定期对承租人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集体资产出租的,租赁合同应明确要求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资产的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否则股份合作公司有权终止合同,采取措施保护集体资产安全.
承租人如需改建、扩建的,应经新区住房建设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集体资产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即不得将承租资产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给第三方.
但因产业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承租人应提出书面要求,经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审议同意后,方可转租.
转租用途不得违反大鹏新区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政策要求,转租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
股份合作公司应做好承租方履约评价工作,并根据承租方履约情况充分考虑承租方的续约要求.
如符合续约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在租约到期前开展续约工作,租约到期后仍未开展续约工作的,应根据第三、第四、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招租;物业租赁期限(含续租)不得超过20年(含).
第九条对需要公开招租的资产,原则上股份合作公司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进场公开招租.
属于集体企业自营商业项目或大型综合体项目,确需按照市场租赁方式分割出租的,应经股东(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48办事处审核备案.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十条大鹏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是"三资"交易活动的监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三资"交易管理规范;(二)制定纳入交易平台的交易范围;(三)对"三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四)对"三资"交易活动中的投诉进行处理;(五)属于区级监督、检查和指导部门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交易机构为"三资"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三资"交易操作规程;(二)组织交易范围内的交易活动;(三)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网络、信息和咨询服务;(四)统一发布"三资"交易信息;(五)对交易项目进行程序性核查;(六)对交易项目的质疑进行答复,协助办事处和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各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批准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二)对辖区内"三资"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三)监督、指导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交易活动纳入大鹏新区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系统,实时监督交易动态;(四)对辖区内"三资"交易项目的质疑进行答复,协助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工作;(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股份合作公司是"三资"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内部"三资"交易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落实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交易活动信息录入大鹏新区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系统;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49(三)编制交易方案,提出"三资"交易申请并确认交易文件;(四)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人;(五)签订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六)对公司"三资"交易项目的质疑进行答复,协助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工作;(七)开展其他"三资"交易活动相关工作.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四条新区股份合作公司纳入交易机构交易的"三资"交易活动包括下列交易方式:(一)公开招标;(二)公开竞价;(三)公开拍卖;(四)竞争性谈判;(五)单一来源;(六)续约交易(集体物业对外租赁);(七)利用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装修等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交易方式应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执行;(八)经监督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纳入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对于需求不复杂、市场竞争充分且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经公司"三会"审议同意,可以采用公开竞价或公开拍卖方式.
公开拍卖应当符合《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具有特殊性、复杂性,或者因产业政策或规划的需要,只能与特定范围内交易对象达成交易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交易.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交易:(一)为保证与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交易对象添购的项目;(二)具有专门性、特殊性、复杂性,或者因产业政策或规划的需要,且只有唯一交易对象的.
第十八条集体物业对外租赁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50经办事处审核,可以适用续约交易,录入大鹏新区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系统后办理续约:(一)因产业布局需要,新区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或推荐的优质企业;(二)优质企业:具有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龙头企业称号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三)纳税大户:缴纳新区税收分成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四)主体产业: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租赁收入达到资产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收入的10%(含10%)以上,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应当续约经营的行业和企业;(五)企业配套:对在同一地域或同一股份合作公司租用多宗资产的同一企业,其租赁资产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但合同已到期的资产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可视需要对地域内合同已到期的资产续约,但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限;(六)持续经营:符合新区产业规划要求,并连续租用股份合作公司该物业达到5年以上且履约情况良好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事处批准,股份合作公司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一)项目已经通过交易机构实施交易2次,但无法产生中标人或者成交人的;(二)经办事处认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
第二十条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整村统筹留用地等股份合作公司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以转让、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经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通过交易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选择开发企业.
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等重大项目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经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通过交易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择优选择开发企业.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事处审批并通过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交易方式:(一)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交易年限在10年以上的,依法由集体拥有合法权益的土地等资源、资产的出租;(二)发明专利、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对外转让;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51(三)股份合作公司以投资为目的,全资或与其他公司联合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和项目公司等的股权对外转让;(四)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的物业出租;(五)评估值在400万元以上的物业或账面原值在4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转让;(六)账面原值在4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处置;(七)购买100万元以上的资产或服务;(八)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且未占更新项目主导的;(九)办事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向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一)交易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技术要求和标准;(三)申请以非公开招标的交易方式、理由及证明材料;(四)办事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二十三条经办事处同意后,股份合作公司向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拟设定的交易主体资格条件;(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交易方式;(三)项目要求和服务内容;(四)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五)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交易机构应当自收到交易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材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交易项目办理受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申请书内容和项目特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文件的编制.
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价文件、拍卖文件、谈判文件等.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监督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股份合作公司收到交易文件后应征求相关法律意见,并应当自收到交易文件之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52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者向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提出异议的,由监督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
第二十六条编制交易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有违公平竞争的因素或技术条款;(三)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四)就同一项目向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第二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二)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组成评审委员会;(三)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推荐候选中标人;(四)股份合作公司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人范围内确定中标人;(五)交易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二十八条因作出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而致公开招标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3家的,经办事处批准,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交易方式.
第二十九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确定2家及以上投标人参与谈判;(二)交易机构编制谈判文件,并在谈判开始日5日前向投标人发出谈判文件;(三)应当在谈判截止日前组成谈判小组;(四)谈判小组应当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应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分别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并出具谈判报告,推荐候选中标人;(五)股份合作公司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候选中标人确定成交人;(六)交易机构应当将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三十条适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53谈判应不少于三轮.
谈判小组应当于每一轮谈判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各投标人最新的承诺及报价排名,但不得透露每一家投标人的具体报价及技术资料.
项目的资质条件、评审方法及最低收益或资金安排限额在谈判过程中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确定谈判对象;(二)交易机构编制谈判文件,并在谈判开始日5日前向投标人发出谈判文件;(三)应当在谈判截止日前组成谈判小组;(四)谈判小组应当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应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并出具谈判报告,推荐候选成交人;(五)股份合作公司根据谈判小组的推荐确定成交人;(六)交易机构应当将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三十二条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交易机构在竞价开始日5日前公布竞价文件,并明确竞价规则;(二)组成监督小组,对竞价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三)符合竞价条件的投标人根据竞价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四)根据竞价规则在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中确定成交人;(五)交易机构应当将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三十三条采用公开拍卖方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集体资产出租采用续约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需续约的,原合约到期前3个月,股份合作公司应根据项目情况、续约原因、周边租赁市场情况等形成合理的租赁方案;租赁方案应经公司"三会"审议同意,并在所在社区或公司公告栏公示不少于10日.
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办事处审核,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可直接续约全部或部分资产;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合同续约手续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并将结果在所在社区或公司公告栏公示不少于10日.
第三十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区认可的有交易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建设工程招投标等项目交易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54第五章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适用类型第三十六条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由评审专家和股份合作公司代表组成.
评审专家从相应的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因行业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选专家,经办事处批准,可邀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专家进行评审.
参与项目评审的股份合作公司代表不多于2名,且应经过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监督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小组成员由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和社区工作站纪检委员、股份合作公司监事会成员组成,并经过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采用公开竞价和公开拍卖方式的项目,由投标人竞价,监督小组进行现场监督,根据项目要求按照最高(低)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人.
第三十九条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适用评标定标分离原则.
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人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股份合作公司在推荐的候选中标人范围内确定最终中标人.
第四十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未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适用评标定标分离的交易项目,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自定法,是指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人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从股份合作公司所在社区党委委员和股份合作公司未参与过评审的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及股东代表中产生.
定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应经过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55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定标方法为自定法的交易项目,按照集体议事法确定中标人.
集体议事法是指定标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集体商议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中标人.
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定标方法为自定法的交易项目,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定标会召开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定标书面记录、定标报告在所在社区和公司公告栏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程序、定标环节及定标结果等.
第四十六条抽签法,是指候选中标人产生后,由股份合作公司委托交易机构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在候选中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定标方法为抽签法的交易项目,由股份合作公司委托交易机构在评审结束的当日,组织抽签小组随机抽取中标人,抽签小组原则上由原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四十八条竞价法,是指候选中标人产生后,由股份合作公司委托交易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人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优的为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定标方法为竞价法的交易项目,在评审结束后首个工作日,由股份合作公司委托交易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候选中标人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高(低)的为中标人.
竞价小组原则上由原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五十条交易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合作公司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股份合作公司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报办事处同意后可以对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五十一条交易机构自收到结果确认书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结果通过交易机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名称和报价(如报价范围、物业分成、货币补偿等);(二)候选中标人名单;(三)确定的中标人名单;(四)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中标人(成交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人(成交人)中标资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56格被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因紧急情况,重新组织招标不能满足要求的,经办事处核实,股份合作公司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其他候选中标人中确定替补中标人.
确定替补中标人的,交易机构应当将替补中标人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新的中标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替补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资格被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三条股份合作公司与中标人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交易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质疑和投诉第五十四条参与大鹏新区"三资"交易活动的投标人对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等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份合作公司、办事处或交易机构(以下统称"被质疑人")提出质疑.
被质疑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质疑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质疑人.
第五十五条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质疑人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或者答复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经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七条在"三资"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收取不当经济利益的,依法予以没收;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与投标人串通,内定中标人或者成交人的;(二)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规避公开招标的;(四)阻碍、抗拒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57第五十八条投标人在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至3年内禁止其参与大鹏新区"三资"交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二)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的;(三)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四)恶意投诉的;(五)向交易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阻碍、抗拒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九条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监督人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谈判或监督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谈判或监督的;(二)私自接触投标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事宜的;(三)不按照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四)与投标人串通,内定中标人或者成交人的;(五)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阻碍、抗拒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无效:(一)交易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或者规定程序的;(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内定中标人或者成交人的;(三)行贿、受贿或者收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十一条中标、成交无效的,作如下处理:(一)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并撤销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二)已签订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并终止合同;(三)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终止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58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办法中的期限,除表明"工作日"外的,以自然日计算.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鹏办〔2016〕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59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住建规〔2019〕1号新区各有关单位:《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2019年第十一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2019年6月25日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大鹏新区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深府〔2012〕46号)、《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5号)、《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府〔20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的申报、认定、发包、实施、结算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管理、注重效率、公开透明、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抢险救灾工程认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即将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治理、修复、加固等措施的工程.
认定范围按照《深圳市抢险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60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5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区抢险救灾工程认定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应急响应为一级至三级的,市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为认定机构;(二)应急响应为四级的,大鹏新区管委会成立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为对应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机构;如突发事件无对应的专项指挥部,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认定机构,并提请新区分管领导召开会议进行认定.

四级应急响应由新区各专项指挥部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启动.
第六条新区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一)事发单位发现险(灾)情应立即向专项指挥部(无专项指挥部的,向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下同)电话报告险(灾)情.
收到险(灾)情信息通报后,专项指挥部应当在12小时内尽快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险(灾)情现场进行勘察,及时做好文字和图像记录.
(二)应急响应为一级至三级的,专项指挥部收到险(灾)情信息通报后,应在12小时内向市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报告险(灾)情,并提出认定申请.
情况特别紧急的,专项指挥部收到事发单位的险(灾)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电话报告险(灾)情,经口头答复后先行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程,并在24小时内补交认定申请.
(三)应急响应为四级的,事发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专项指挥部书面提出认定申请(详见1-1),内容包括现场情况、险情分析、申请理由、认定依据、工程估价、责任单位、发包单位等.
原则上,专项指挥部在收到事发单位书面认定申请后的12小时内出具认定意见(详见1-2).
情况特别紧急的,专项指挥部收到事发单位的险(灾)情信息报告后,直接指定责任单位先行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事发单位应在上报险(灾)情信息后的24小时内补交认定申请.
如责任单位对专项指挥部认定事项有异议,则由新区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应急委")进行认定.
经新区应急委认定的事项,责任单位须立即执行,不得拖延、推诿或拒绝.
第七条专项指挥部在勘察现场、研判险情时可根据险(灾)情的紧迫性和严重性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可作为认定参考.
专家论证意见应分类明确必须即刻实施抢险救灾的临时处置内容和险(灾)情等级降低后再实施修复性或预防性的规范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61建设内容.
其中,必须即刻实施的临时处置内容属于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范畴;险(灾)情等级降低后再实施的规范建设内容属于一般工程或应急工程的实施范畴,按新区规定的相应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参加抢险救灾工程论证的专家由专项指挥部从抢险救灾工程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
专家库中无相关专业的,专项指挥部可以从库外确定专家.

抢险救灾工程专家库由新区建设部门负责组建.
受邀参与论证的专家出具论证意见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科学审慎的原则,且与抢险救灾工程队伍无利益关联.
第八条抢险救灾工作的牵头单位按以下原则进行确认:(一)按照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相关文件执行;(二)如突发事件无对应的专项指挥部,则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抢险救灾工作的牵头单位;(三)如突发事件比较复杂、涉及多个专项指挥部的,由事发单位先期处置,并由险(灾)情所在办事处在12小时内书面提请新区应急委指定专项指挥部,从而确定牵头单位,请示流程及要求按新区应急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情况特别紧急的,事发单位可以电话请示新区应急委确定专项指挥部,以确定相应的牵头单位,并在24小时内补交书面请示.
第三章抢险救灾队伍建库第九条专项指挥部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分别组建各自的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储备库包括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工程机械租赁队伍等.

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条件的,专项指挥部可在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组建储备库,也可公开招标组建;不符合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条件的,专项指挥部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建储备库.

第十一条专项指挥部分别对各自组建的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受到建设、水务、交通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红黄牌警示的队伍清理出库,并按程序按需求补充储备库队伍.
抢险救灾工程队伍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或因自身原因抢险不当造成质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62量安全事故、生态环保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专项指挥部应及时将其清理出库并书面告知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新区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储备库中的施工队伍和工程机械租赁队伍应当按专项指挥部的要求储备一定的抢险救灾物资和机械设备.
第四章抢险救灾工程发包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在对应的储备库中按直接发包或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抢险救灾工程施工类承包商和服务类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机械租赁等).
因抢险救灾工程要求特殊、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的队伍时,责任单位可以从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商.
第十四条在建项目发生险(灾)情的,抢险救灾工程原则上由在建项目原承包商实施.
原承包商能力不足的,由专项指挥部或指定的抢险救灾工作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储备库中另行指定抢险救灾工程承包商.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抢险救灾工程实行监理.
第十六条责任单位在完成认定后的15日内,将抢险救灾工程的发包情况、实施方案和合同文件关键页复印件报专项指挥部牵头单位备案.
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突发事件的事发单位应当将上述材料报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章抢险救灾工程实施第十七条抢险救灾队伍接到责任单位发出的抢险救灾指令后,应在24小时内进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由责任单位与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合同.
确因情况特别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原则上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
合同应当明确各抢险救灾队伍的工作内容、工程计价原则和标准、工程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或者因情况特别紧急正在实施过程中,施工类承包商应当按照《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5号)第十四条的要求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2期63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认定和实施的抢险救灾工程,可以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相关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第六章抢险救灾工程费用第二十一条新区抢险救灾工程费用、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建设、物资设备购置和维护保养、抢险救灾工程队伍购置物资设备的补贴、应急演练以及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运转等费用,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抢险救灾工程责任单位凭抢险救灾工程认定文件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二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费用以按实计量、合理补偿为原则,主要包括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一)工程费用包括抢险救灾投入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以及规费和税金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以及造价咨询费等.
(二)工程费用按照相应的计价标准执行.
现行的计价标准中没有相应内容的,按实计算.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采用工程开始实施时当期《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价格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价计量的,由指挥部确定计价原则(包括下浮率).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抢险救灾工程直接开展结算及决算.
结算、决算及其审核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详见1-3、1-4).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责任单位签订合同数额的60%预付(即将合同数额的60%一次性支付给承包商).
结算审核前,不再支付其他款项;结算审核后,根据审核金额支付余额.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按实际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因责任事故引发的抢险救灾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由财政性资金垫付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向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

因非政府投资项目运营管理单位不作为转由专项指挥部接管的抢险救灾工程,在解除险(灾)情后,由专项指挥部的牵头单位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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