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

十大名牌被指是竞价排名  时间:2021-02-21  阅读:()

支持政策汇编科技部火炬中心编印2018年1月前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生力军,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关于大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频频见诸相关重要政策文件,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制定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这些支持政策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助推剂".
特别是2017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统一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为落实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提供基础,开启了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新篇章.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这是新时代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的重要方向.
当前,科技部火炬中心正与相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积极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研究,研究部署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
在工作开展当中,我们收集整理了现行有效且比较重要的有关法规文件60篇,编辑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
本《汇编》重点汇集了近年来我国正式出台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全篇分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两个层面进行编制.
国家层面首先对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章、国务院印发文件、各部门文件进行了编录.
同时,编写组还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方式的调整变化,整理收集了2017年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以来,三部门相继出台的10个重要文件.
地方层面则按照创新主体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研发加计扣除配套政策、创新环境政策四大板块分类整理,以方便查阅.
希望各地认真组织好评价工作,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完善政策,加大政策创新和供给,共同开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新篇章.
本《汇编》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编写,后续将随着工作开展而不断充实完善.
本次编录由于面广量大时间紧,汇编过程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目录国家层面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12.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1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194.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35.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286.
银监会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317.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358.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389.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4210.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54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7412.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7813.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8314.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8415.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8616.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8817.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90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17年版)》的公告·94地方层面政策创新主体政策19.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10320.
天津市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小升高"实施方案(2016—2020年)10921.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11422.
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16-2020年)11923.
湖北省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工程升级版实施方案·13224.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13625.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13826.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高成长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15327.
绵阳市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涌泉计划"实施方案(试行)156财政金融政策28.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16429.
天津市科技型企业政策性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6830.
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补贴办法的通知·17331.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17632.
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18033.
关于上海银行业提高专业化经营和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18534.
上海市科技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18935.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436.
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19737.
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38.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案·20739.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1040.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21641.
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222研发加计扣除配套政策42.
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22943.
河南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24244.
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24545.
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2017年)24946.
深圳市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研究开发(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25947.
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26448.
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267创新环境政策49.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6950.
天津市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7451.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27852.
天津市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股改、上市挂牌、国内外并购实施方案(2016—2020年)28453.
天津市关于在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中加强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28754.
天津市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干部帮扶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29055.
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2925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29757.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30558.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31759.
绵阳市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十有"政策·32360.
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加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意见·327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国家层面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章财税支持第八条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4-第二十二条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第五章创新支持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5-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三条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
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第六章市场开拓第三十八条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九条国家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6-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第七章服务措施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7-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九条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第八章权益保护第五十条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
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8-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
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9-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10-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号:国发〔2017〕37号发文时间:2017年7月21日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创业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创新和创业相连一体、共生共存.
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催生了数量众多的市场新生力量,促进了观念更新、制度创新和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有效提高了创新效率、缩短了创新路径,已成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支撑、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正在成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活力之源.
为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必须坚持"融合、协同、共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
要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放管服"改革,构建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机制,有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拓展创新创业的覆盖广度,着力推动创新创业群体更加多元,发挥大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领军作用,有效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融通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创业的科技内涵,着力激发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创造潜能,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有机衔接,加速科技成果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11-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效促进创新型创业蓬勃发展;进一步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着力推进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结合"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举措,有效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创新为本、高端引领.
以科技创新为基础支撑,实现创新带动创业、创业促进创新的良性循环.
坚持质量效率并重,引导创新创业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
坚持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实现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推动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增强产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

——改革先行、精准施策.
以深化改革为核心动力,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面向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主动作为,针对重点领域、典型区域、关键群体的特点精准发力,出实招、下实功、见实效.
着力破除制约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生产、管理、分配和创新模式的深刻变革,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为新动能的成长打开更大空间.
——人才优先、主体联动.
以人才支撑为第一要素,改革人才引进、激励、发展和评价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潜能,鼓励科技人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才、农民工、退役士兵等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体更多投身创新创业.
加强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创客等主体协同,促进大中小微企业优势互补,推动城镇与农村创新创业同步发展,形成创新创业多元主体合力汇聚、活力迸发的良性格局.

——市场主导、资源聚合.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撑平台,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政策、技术、资本等各类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多元化供给与多样化需求更好对接,实现优化配置.
——价值创造、共享发展.
以价值创造为本质内涵,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业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推动创新创业成为生活方式和人生追求.

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使创新创业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12-重点突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障碍,保护知识产权,活跃技术交易,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优化激励机制,共享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和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扩大知识产权快速授权、确权、维权覆盖面,加快推进快速保护由单一产业领域向多领域扩展.
搭建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枢纽作用,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二)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促进知识产权、基金、证券、保险等新型服务模式创新发展,依法发挥资产评估的功能作用,简化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实现协议定价和挂牌、拍卖定价.
促进科技成果、专利在企业的推广应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
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转化.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
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科技部牵头负责)(五)推动科研院所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激励导向,提高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效率.
坚持试点先行,进一步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激发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
(科技部牵头负责)(七)实施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共享行动,鼓励科研院所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开放现有科研设施和资源,推动科技成果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13-在全社会范围实现共享和转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科院、科技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不断完善金融财税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贷支持,发展创业投资,优化投入方式,推动破解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难题.
(八)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赋予大型银行县支行信贷业务权限.
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基层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支持商业银行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提高审批效率.
(银监会牵头负责)(九)完善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
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
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
持续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制,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规模.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银担、政银保等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机制.

(银监会、人民银行、保监会、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与其特点相适应的绩效评价体系.
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适时推广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
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第三方征信机构完善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推动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一批创业投资子基金.
引导和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完善对引导基金的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基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14-金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健全完善创新券、创业券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探索建立创新券、创业券跨区域互通互认机制.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军民融合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等重大举措,着力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培育新兴业态,发展分享经济,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改造传统产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

(十四)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改革和创新科研管理、投入和经费使用方式.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鼓励科研人员与创业者开展合作和互动交流,建立集群思、汇众智、解难题的众创空间.
面向企业和社会创新的难点,凝练和解决科学问题,举办各种形式的创新挑战赛,通过众包共议方式,提高创新效率和水平.
(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在战略性领域布局建设若干产业创新中心,整合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形成充满活力的创新网络.
依托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关键共性重大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示范.
推动建立一批军民结合、产学研一体的科技协同创新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
支持大型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鼓励大型企业全面推进"双创"工作,建设"双创"服务平台与网络,开展各类"双创"活动,推广各类大型企业"双创"典型经验,促进跨界融合和成果转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合理引导预期,创新监管模式,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和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15-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发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强化系统性设计,打破制约数字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障碍,推进市场化的生产资料分享,提升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加速数字化转型,引领和适应数字经济发展.
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交流与合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进一步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分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研究制定"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
(国家统计局牵头负责)(二十一)加快研究制定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和中小企业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支撑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二十二)积极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
(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二十三)研究制定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明确相关招标采购要求,建立示范应用激励和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二十四)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
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重大工程,支持关键领域和瓶颈环节技术改造.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改革分配机制,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健全保障体系,加快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16-(二十五)制定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简化外国高层次人才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件的程序.
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
进一步完善外国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实现工作许可、签证和居留有机衔接.
(国家外专局、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六)允许外国留学生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外国人依法申请注册成为企业的,可凭创办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七)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高素质留学人才回国创新创业.
继续推进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推动内地与港澳地区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合作.
深入开展"万侨创新行动",支持建设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体系,为华侨华人高层次专业人才和企业家出入境、停居留以及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提供便利.
推动来内地创业的港澳同胞、回国(来华)创业的华侨华人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公共服务.
继续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国务院侨办、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八)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员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可简化招录程序,没有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确定岗位薪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九)实施社团创新创业融合行动,搭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推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案例,推动创新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合,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大潮.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加快将现有支持"双创"相关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
探索实施农村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17-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业设施、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
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
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推动机制,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
(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一)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灵活的引才引智政策,采取不改变人才的户籍、人事关系等方式,以用为本,发挥实效,解决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稀缺等问题.

(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营商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推进试点示范,加强文化建设,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良性互动的创新创业生态.
(三十二)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推动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创新创业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三)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涉企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
对内外资企业,在支持政策上一视同仁,推动实施一个窗口登记注册和限时办结.
推动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推广自主申报.
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建设和应用.
(工商总局牵头负责)(三十四)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
(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五)在有条件的基层政府设立专业化的行政审批机构,实行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三个全集中".
(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18-(三十六)适时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加强新兴业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
(教育部牵头负责)(三十七)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
推进银行卡受理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
加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
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加大基层银税合作力度,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

探索通过建立电子平台或在银税双方系统中互设接口等方式,实现银税信息"线上"互动.
(税务总局牵头负责)(三十八)积极有序推进试点示范,加快建设全国双创示范基地,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整合创建一批农村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
研究新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九)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
组织实施好"创响中国"系列活动,开展创业投资企业、院士专家、新闻媒体地方行.
高质量办好创新创业赛事,推动创新创业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勇于探索,主动作为,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和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提供强劲支撑.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号:国办发〔2015〕9号发文时间:2015年3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和用户体验为出发点,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加强政策集成.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壮大创新创业群体.
完善股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开放共享.
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构建开放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
加强跨区域、跨国技术转移,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创新服务模式.
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有效集成创业服务资源,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
强化创业辅导,培育企业家精神,发挥资本推力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二)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1-(三)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
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
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
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
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
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
(五)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
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七)丰富创新创业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积极支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
建立健全创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2-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
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八)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
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地要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加强示范引导.
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创业示范工程.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加强协调推进.
科技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
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3-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文号:国科发高〔2015〕3号发文时间:2015年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中小企业群体,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部门、各地方的大力支持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仍然面临创新能力有待加强、创业环境有待优化、服务体系有待完善、融资渠道有待拓宽等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凝聚各方力量,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鼓励科技创业(一)支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4-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期权、分红权等有利于激励技术创业的收益分配机制.
支持高校毕业生以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创业者给予房租优惠、创业辅导等支持.
(二)加快推进创业投资机构发展.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活动.
探索建立早期创投风险补偿机制,在投资损失确认后可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

(三)加强创新创业孵化生态体系建设.
推动建立支持科技创业企业成长的持续推进机制和全程孵化体系,促进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功能提升和创新发展.
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对创业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支持技术创新(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提升对技术创新的支撑与服务能力.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扶持.
(五)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与升级,支持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将技术改造项目纳入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的支持范围.
(六)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与首台(套)示范项目.
四、强化协同创新(七)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协同创新.
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战略合作,探索产学研深度结合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形成的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转化.
深入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通过科技特派员等方式组织科技人员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八)鼓励高校院所和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
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5-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检验检测、标准制定、研发设计等科技服务.
(九)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以产业技术创新关键问题为导向、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引导行业骨干企业牵头,广泛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按市场机制积极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五、推动集聚化发展(十)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产业化基地的集聚作用.
以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等为载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模式,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式发展.
(十一)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提升产品质量、塑造品牌.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聚焦"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核心业务,推进精益制造,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精品和品牌.
六、完善服务体系(十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带动,整合资源,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十三)充分发挥专业中介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作用.
开放并扩大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规范中介服务市场,促进各类专业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充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作用,推动各类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服务.
七、拓宽融资渠道(十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实现改制、挂牌、上市融资.
支持利用各类产权交易市场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流转和融资服务,完善非上市科技公司股份转让途径.
鼓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6-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探索对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社会筹资利息补贴.

(十五)引导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服务创新,拓宽融资渠道.
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系统化金融服务.
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抵质押类信贷业务及产品.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
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模式创新,支持网络小额贷款、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超市、大数据金融等新兴业态发展.

(十六)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科技保险体系.
引导设立多层次、专业化的科技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
鼓励保险机构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保险、首台(套)产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成果转化险等科技保险产品.
八、优化政策环境(十七)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凝聚带动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鼓励地方财政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对于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补贴.
鼓励地方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形成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创新型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
(十八)进一步完善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术转让、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培训和宣传.
结合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加快推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十九)实施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的政策.
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各项国家人才重大工程的实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鼓励在财政补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7-助、落户、社保、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就业,并给予档案免费保管等扶持政策.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

(二十)加强统计监测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加大对市场中侵害科技型中小企业合法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研究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源库,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

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既是一项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求,更是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路径之一.
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各地情况,制定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办法,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切实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8-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发文单位:财政部发文号:财建〔2016〕841号发文时间:2016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促进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突破制约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9-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三)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申报.
申报城市应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工作指南明确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示范城市.
财政部负责确定示范期内对示范城市的支持总额.
示范期内,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奖励总额为9亿元,一般城市(含直辖市所属区、县)奖励总额为6亿元.
示范期以城市纳入示范当年起算三年,财政部根据资金需求、预算安排进度要求、管理绩效等因素分年拨付专项资金.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第九条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工作,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加大对重点工作的支持,推动示范城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具备条件的工作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专项组织实施,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受益范围,切实提高各专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具体项目由地方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第十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0-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各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同时废止.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1-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文号:国科发财字〔2003〕27号发文时间:2003年1月7日为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推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中国农业银行与科学技术部签署了《科技与金融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双方决定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共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双方合作协议的全面贯彻落实,优化信贷结构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扶持的意见》(银发[2002]224号)、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农银发[2002]131号)以及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近年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体,为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
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一般较小,信用评级和落实担保较困难,普遍存在贷款难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此,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主要是指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科技含量高、创新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2-强、成长性好,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内,或在高新区外但经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从事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现代农业技术和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从事新工艺、新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依据中国农业银行与科学技术部全面业务合作协议的总体安排,双方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和服务的对象,以双方高层领导为核心,建立科技与金融全面业务合作推进委员会,负责双方合作业务的决策和协调,并成立专门的推进小组,切实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担负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中小企业,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予以政策上的倾斜和引导,促其尽快实现向规模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转变;各级农业银行要积极予以信贷扶持,为其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特点的项目运作和政策体系不断加强农业银行与科技部的密切合作,按年度制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计划.
双方每年第四季度共同组织安排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根据计划筛选、确定下一年度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目标范围.
各地科技部门和当地农业银行也可以因地制宜制定计划,确定支持范围.
各级科技部门、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与当地农行主动联系,密切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推介、说明活动,将本地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信用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向当地农行推荐,并协助农行对项目的技术情况进行评估和跟踪.
在项目筛选过程中,银行要充分听取科技部门对企业的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技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聘请科技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咨询小组,界定中小企业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从中确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目标范围.
农业银行将进一步研究改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标准.

农业银行可适度下放中小企业短期信用审批权限.
对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对集中、信用担保体系比较完善的地区,经总行批准,可实行区域化的信贷政策,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采取公开统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3-一授信和可循环使用信用等方式;对符合条件、时效要求高的信用业务,可采用特别授信和特事特办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对经各省科技部门认定,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高、市场前景广阔、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科技部门要努力给予贷款贴息等有效方式的支持;同时,对满足农业银行规定的,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业务时,可以根据农业银行相关规定适当减免保证金;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
三、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各级农业银行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同时,要积极与各地高新区和科技园区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为其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其不断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整体水平.
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与地方农行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支持农业银行在园区内设立支行,双方共同为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
要开发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
根据其需求,为其提供本外币存款、贷款、结算、结售汇、银行卡、代理保险、融资顾问等各项服务.
创新担保方式,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
对提供贷款担保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担保规定的企业有效资产、个人财产以及保证担保组合,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尽量满足其贷款需求.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其技术专属权的,报经人民银行同意后,可以试办专利权质押贷款等新业务.
继续实施农业银行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贷、保、贴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动员适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基金贴息和银行贷款支持.
四、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效率各级农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从客户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贷款答复一般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额度较小、资金使用频繁等特点,为提高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对区域经济和信用环境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较为集中、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0%的二级分行,经总行批准后,对AA级以上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业务可以采取有权审批行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确定其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4-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担保方式,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发放短期贷款,可由经营行按照客户部门调查、信贷部门审查、行长审批的流程办理.
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会同各级农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融资服务,缩短项目申请、技术评审、整理汇总推荐等中间过程,并及时将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好企业、好项目向农业银行推荐.
五、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级科技部门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要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不予贷款支持.
要防止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复建设、产业结构趋同和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现象.

要避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盲目扶持.
信贷扶持的对象,一定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具有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景.
对于缺乏市场前景、效益不佳、信用不良的企业,即使具备一定的科技含量,也不应予以扶持.
科技部门和农业银行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融资工作中的各种需求和困难,及时调研、分析、总结,解放思想,勇于创新.
积极探索从信贷机制创新和科技体制改革方面入手,深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体制改革.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要切实落实贷后监管,避免贷而不管,防止信贷资金被用作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外的用途,同时要密切关注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产品的市场前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5-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号:银监发〔2009〕37号发文时间:2009年5月5日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政策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科技产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鼓励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银监会、科技部鼓励各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
本指导意见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符合中小企业国家标准;(二)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6-(三)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四)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二、完善科技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合作机制,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

各级科技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合作机制,整合科技、金融等相关资源,推动建立政府部门、各类投资基金、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体系,引导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三、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各级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应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的科技担保公司,已设立的地方可通过补充资本金、担保补贴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担保能力,推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多方分担机制.
对于专门的科技担保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银行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提高其担保放大倍数.
研究设立相应的再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四、整合科技资源,营造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有利环境.
各级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应积极整合政策、资金、项目、信息、专家等科技资源,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制定具体的补贴或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支持银行发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定期推荐科技贷款项目,对属于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项目优先推荐,并提出科技专业咨询意见,协助银行加强对科技贷款项目的贷后管理;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按照企业信用等级给予相应补贴;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银行给予孵化企业待遇;通过交流、挂职等方式推荐科技副行长,协调开发地方科技资源.
鼓励银行加强与科技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通过贷投结合,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探索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分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
五、明确和完善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有关政策.
鼓励和引导银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密集地区、国家高新区的分支机构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发挥国家、地方科技计划专家库的优势,提供科技专业咨询服务;在审贷委员会中吸收有表决权的科技专家,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约束机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7-良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创新还款方式,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增值服务;推动完善知识产权转让和登记制度,培育知识产权流转市场,积极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六、创新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开展科技部门与银行之间的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
科技部门和银行选择部分银行分支机构作为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单位进行共建,开展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结合的具体实践,探索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和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
同时,分别在东、中、西部的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密集省份,选择部分银行开展支持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试点工作.
各试点单位应按照"六项机制"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积极加强与科技部门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共同制定试点方案,切实落实有关政策,做好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结合的有关工作.
七、建立银行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长效机制.
各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科技部门和各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本指导意见,积极加强部门合作和政策协调,加大相互开展科技与金融知识培训力度,认真做好有关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创新和完善部门合作、资源结合、风险分担、信息共享等多方面的科技金融合作模式.
银监会、科技部将选择部分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单位作为观察联系点,对有效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情况进行长期跟踪和调研,确保银行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长效机制建立并有效运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8-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26号发文时间:2015年11月16日《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以来,中国证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决定》部署,稳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建设,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数量快速增长,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对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完善直接融资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加快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制度完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全国股转系统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全国股转系统,对于健全直接融资体系,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战略意义.
发展全国股转系统应立足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市场制度体系,切实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一是着眼中小微企业及其投资人的特点和需求,丰富产品和制度供给,发挥公开市场优势,坚持包容性制度特色,持续提高投融资对接效率;二是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强化主办券商组织交易的功能,稳步提升市场流动性水平;三是坚持独立的市场地位,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9-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全国股转系统应逐步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挂牌公司成长为优质企业,同时着眼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的试点,建立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四是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控制相匹配,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又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着力完善现有制度,强化风险控制能力,现阶段不降低投资者准入条件,不实行连续竞价交易.
二、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增强市场融资功能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全国股转系统应坚持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加快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挂牌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查验证并作出专业判断,对出具的文件承担尽职责任.
投资者应依据公开信息自行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审慎进行投资决策,自担投资风险.
全国股转系统应进一步优化公司挂牌、股票发行和并购审查工作机制.
挂牌审查重点关注公司是否符合挂牌基本条件,以及信息披露文件的合规性、一致性、齐备性和可理解性,全程披露审查进度,同时建立中介机构工作底稿留痕和事后追责制度,强化申报即披露、披露即担责的监管要求.
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公司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公司的股票发行和并购,应统一审查理念、申报文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巩固和完善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
完善相关制度,鼓励公司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依公司需求确定,并探索放开对新增股东人数的限制.
挂牌公司持续融资,可自主决定发行时点和发行方式.
公司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可通过询价或与投资人协商确定,但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加快推出一次审批、分期实施的储架发行制度,以及挂牌公司股东大会一次审议、董事会分期实施的授权发行机制.
发展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
加快推出优先股和资产支持证券.
开展挂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试点.
三、坚持和完善主办券商制度和多元化交易机制鼓励证券公司建立适应全国股转系统特点的证券业务体系,强化主办券商执业能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40-力.
证券公司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应设立专门的一级部门,加大人员和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
支持证券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统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不受同业竞争的限制.
在推荐环节,主办券商应以提供挂牌、融资、并购、做市等全链条服务为目标遴选企业,按照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及内核工作义务,审慎出具推荐文件.
在持续督导环节,主办券商应持续加强挂牌公司合规培训,切实履行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合规审查职责,帮助挂牌公司提升规范治理水平,完善发展战略,推进资源整合.
在交易环节,主办券商应强化经纪业务和做市能力,充分发挥市场交易组织者和流动性提供者的功能.
开展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应建立有别于自营业务的做市业务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指标不得与做市业务人员从事做市股票的方向性投资损益挂钩.
全国股转系统应完善做市商监管安排,优化风险隔离和信息隔离制度,促进做市业务与投研服务、经纪业务协同开展.
建立健全主办券商激励约束机制.
控股股东为证券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的推荐业务试点,推荐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和做市服务等工作由控股股东承担.
全国股转系统应坚持并完善多元化交易机制,改革优化协议转让方式,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建立健全盘后大宗交易制度和非交易过户制度,改善市场流动性,提高价格发现效率.
四、实施全国股转系统内部分层和差异化管理针对挂牌公司差异化特征和多元化需求,实施市场内部分层,提高风险管理和差异化服务能力,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
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
全国股转系统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研究制定分层具体标准,设置符合企业差异化特征的指标体系,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发展需求.
建立内部分层的维持标准体系和转换机制,实现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有序流动.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市场服务与监管要求方面,对不同层级挂牌公司实行差异化制度安排.
五、大力发展和培育机构投资者队伍坚持全国股转系统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发展方向.
研究制定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挂牌证券的指引,支持封闭式公募基金以及混合型公募基金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41-牌证券.
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开发投资于挂牌证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
研究落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市场的制度安排.
推动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纳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范围.

六、持续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全国股转系统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完善业务规则.
落实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规范开户管理和产品销售行为,完善风险提示基本规范和纠纷调解制度.
严格执行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严禁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出借证券账户、垫资开户等行为.
全国股转系统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股转系统自律规则的规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保障投资者参与权、知情权和异议股东合法权益.
七、加强市场监管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推进监管转型,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本,以公司自治和市场约束为基础,以规则监管为依据,构建职责明确、分工清晰、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依法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相关各方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监管协作、案件查处等分工协作机制及风险处置应急机制,提高监管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监管规则,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系统的工作.
各证监局要根据问题和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或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律管理范畴的问题,移交全国股转系统处理.

全国股转系统应结合挂牌公司及其投资人特点,建立技术系统和规则体系,提高自律管理能力与效率.
加大对挂牌公司规范运作的培训,对信息披露、股票发行违规以及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等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涉嫌欺诈、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确保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4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文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发文时间:2017年5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43-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B.
25%(含)-30%(16分)C.
20%(含)-25%(12分)D.
15%(含)-20%(8分)E.
10%(含)-15%(4分)F.
10%以下(0分)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
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B.
5%(含)-6%(40分)C.
4%(含)-5%(30分)D.
3%(含)-4%(20分)E.
2%(含)-3%(10分)F.
2%以下(0分)(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44-A.
30%(含)以上(50分)B.
25%(含)-30%(40分)C.
20%(含)-25%(30分)D.
15%(含)-20%(20分)E.
10%(含)-15%(10分)F.
10%以下(0分)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F.
没有知识产权(0分)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45-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第十条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
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
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46-第十四条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47-系统填报号:22位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地区:省市(区)企业注册类型:企业所属行业:填写日期:年月日声明:本表中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公章)科学技术部二一年月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48-填报说明1.
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
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
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
3.
资产总额应以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4.
科技人员和研发投入指标,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和统计数据进行评价.
5.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6.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7.
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
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8.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9.
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10.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11.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12.
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13.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14.
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49-一、企业自评表(必填)企业名称一、基本准入条件判定(需同时符合指标1-4)企业自评指标1:注册地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不符合指标2:企业规模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符合不符合指标3:产品及服务范围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符合不符合指标4:企业信用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符合不符合二、相关重要条件判定(指标5-8)企业自评指标5: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指标6:研发机构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是否指标7:科技奖励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是否指标8:制定标准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三、企业科技活动评分(满分100分)(指标9-11)企业自评指标9:科技人员(满分20分)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30%(含)以上(20分)25%(含)-30%(16分)20%(含)-25%(12分)15%(含)-20%(8分)10%(含)-15%(4分)10%以下(0分)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50-指标10:研发投入(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6%(含)以上(50分)5%(含)-6%(40分)4%(含)-5%(30分)3%(含)-4%(20分)2%(含)-3%(10分)2%以下(0分)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2)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30%(含)以上(50分)25%(含)-30%(40分)20%(含)-25%(30分)15%(含)-20%(20分)10%(含)-15%(10分)10%以下(0分)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指标11:科技成果(满分30分)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没有知识产权(0分)该项指标所对应的类别和数量:Ⅰ类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以上科技活动企业自评得分:分企业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51-二、企业主要数据表(必填)企业名称所属行业行业代码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资产总额(万元)销售收入(万元)职工总数(人)科技人员数(人)研发费用总额(万元)成本费用总额(万元)三、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必填)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数量(件)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序号知识产权名称种类授权日期授权号获得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52-四、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表(必填)(一)总体情况企业职工科技人员总数(人)其中:在职人员兼职人员临时人员(二)人员结构学历博士硕士本科大专及以下人数职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高级技工人数年龄20-3030-4040-5050以上人数五、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没有可不填写)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级别标准编号起草单位中排名国际国家行业第名国际国家行业第名注:请附证明文件六、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情况表(没有可不填写)序号研发机构名称研发机构级别证明文件名称国家级省部级国家级省部级注:请附证明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53-七、企业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情况表(没有可不填写)序号奖励成果名称排名证明文件名称第名第名注:请附证明文件八、其他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5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发文单位:科技部火炬中心发文号:国科火字〔2017〕144号发文时间:2017年10月26日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称《评价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一)科技部科技部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中重大问题;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落实.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承担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备案管理;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完成科技部交办其他相关工作.
(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定评价工作机构,组织和监督评价工作;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及入库登记编号;编制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55-况报告.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部门或委托所辖地级(或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评价工作机构,并通过书面文件形式确认.
评价工作机构负责《企业注册登记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形式审查工作;组织已入库企业抽查工作;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
承担评价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评价工作机构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三)参与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评价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评价工作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
innofund.
gov.
cn)中进行.
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56-(一)企业注册登记1.
企业申请注册.
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上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1),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2),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2.
注册信息核对.
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二)企业自主评价1.
信息填报.
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3,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
企业自评.
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
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4,以下简称《审核表》).
《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表》是否完整;2.
《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3.
《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4.
《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
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
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57-(四)名单公示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
公众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六)年度更新1.
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
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从而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
2.
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三、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一)居民企业《评价办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1.
职工总数《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上年度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企业职工总数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58-2.
年销售收入《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3.
资产总额《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资产总额应以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时的数据为准.
(三)产品及服务范围《评价办法》中"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是指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
(四)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所指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和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五)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
(六)研发机构《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拥有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为准.
(七)科技奖励《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59-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应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八)制定标准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出具相关标准文本或证明文件.
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备案的行业标准为准,国际标准应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
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
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九)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科技人员数采用上一会计年度数据,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十)研发投入1.
研发费用《评价办法》中的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的设计活动,包括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以下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研发费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60-研究.
研发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研发项目应按照《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企业应在线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5),并根据项目研发形式按以下方法计算企业研发费用总额:(1)企业内部自主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2)企业共同合作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承担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3)企业参加企业集团的集中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分摊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61-用总额;(4)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5)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实际研发费用额不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2.
成本费用《评价办法》所指的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
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十一)科技成果《评价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评价申请企业.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进行评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
sipo.
gov.
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
cnpvp.
cn)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
cnpvp.
net)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
ccopyright.
com.
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四、变更与监督管理(一)信息变更《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62-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
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上扫描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1),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二)信息抽查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
评价工作机构应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

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及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等证明材料.
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
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
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应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三)投诉异议处理对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应认真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已入库企业,应撤销其登记编号.
(四)撤销登记编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
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其中,企业因"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而被撤销登记编号的,当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63-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企业注册登记表企业名称成立日期企业注册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地、盟、州)县(区、市、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E-mail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E-mail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64-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本企业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相关政策、规定、管理结构和流程,自愿申请注册成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的注册企业,并做出如下承诺:一、在注册过程中将真实、准确地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二、在成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的注册企业后,愿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获得相关通知信息,并承诺按要求通过网络完成评价材料的上报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65-3:系统填报号: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地区:省市(区)企业注册类型:企业所属行业:填写日期:年月日声明:本表中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公章)科学技术部二一年月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66-填报说明1.
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
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
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
3.
资产总额应以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4.
科技人员和研发投入指标,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和统计数据进行评价.

5.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6.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7.
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
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8.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9.
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10.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11.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12.
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13.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14.
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67-一、企业自评表(必填)企业名称一、基本准入条件判定(需同时符合指标1-4)企业自评指标1:注册地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不符合指标2:企业规模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符合不符合指标3:产品及服务范围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符合不符合指标4:企业信用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符合不符合二、相关重要条件判定(指标5-8)企业自评指标5: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指标6:研发机构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是否指标7:科技奖励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是否指标8:制定标准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三、企业科技活动评分(满分100分)(指标9-11)企业自评指标9:科技人员(满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科技人员30%(含)以上(20分)25%(含)-30%(16分)20%(含)-25%(12分)15%(含)-20%(8分)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68-分20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10%(含)-15%(4分)10%以下(0分)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指标10:研发投入(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6%(含)以上(50分)5%(含)-6%(40分)4%(含)-5%(30分)3%(含)-4%(20分)2%(含)-3%(10分)2%以下(0分)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2)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30%(含)以上(50分)25%(含)-30%(40分)20%(含)-25%(30分)15%(含)-20%(20分)10%(含)-15%(10分)10%以下(0分)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指标11:科技成果(满分30分)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没有知识产权(0分)该项指标所对应的类别和数量:Ⅰ类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以上科技活动企业自评得分:分企业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69-二、企业主要数据表(必填)企业名称所属行业行业代码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资产总额(万元)其中:净资产(万元)销售收入(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利润总额(万元)纳税总额(万元)研发费用总额(万元)成本费用总额(万元)职工总数(人)科技人员数(人)三、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必填)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数量(件)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序号知识产权名称种类授权日期授权号获得方式注:请分别上传证明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70-四、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表(必填)(一)总体情况栏目企业职工科技人员1.
总数(人)其中:在职人员兼职人员临时人员2.
上一年新增人数(人)其中: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二)人员结构学历博士硕士本科大专及以下人数职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高级技工人数五、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没有可不填写)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级别标准编号起草单位中排名国际国家行业第名国际国家行业第名注:请分别上传证明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71-六、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情况表(没有可不填写)序号研发机构名称研发机构级别证明文件名称国家级省部级国家级省部级注:请分别上传证明文件七、企业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情况表(没有可不填写)序号奖励成果名称排名证明文件名称第名第名注:请分别上传证明文件八、其他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72-4: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年度)评价工作机构: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自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为0分是否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是否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是否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评价工作机构审核意见1、《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完整(如果选"否",请评价工作机构简要填写具体内容)是否2、《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一致(如果选"否",请评价工作机构简要填写具体内容)是否3、《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如果选"否",请评价工作机构简要填写具体内容)是否4、《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选"有",请评价工作机构简要填写具体内容)有无反馈意见信息审核结论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73-5: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年度)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研发形式项目实施状态当年实际归集研发费用额(万元)123…研发费用总额注:1.
研发形式包括: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境内、委托境外研发.

2.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3.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实际研发费用额不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4.
项目实施状态是指:已完成、未完成.
5.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填报.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发文单位:财政部发文号:财税〔2015〕119号发文时间:2015年11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
人员人工费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75-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76-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1.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77-1.
烟草制造业.
2.
住宿和餐饮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娱乐业.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78-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发文时间:2015年1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研发费用归集(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79-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四)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8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三、委托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编制.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81-(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
"研发支出"辅助账;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
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
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82-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8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发文单位:财政部发文号:财税〔2017〕34号发文时间:2017年5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84-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发文日期:2017年5年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规定,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85-四、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86-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文号:国科发政〔2017〕211号发文时间:2017年7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1.
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
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
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87-3.
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
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四、有关要求1.
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2.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
各地方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
各地方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88-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号:国税发〔2017〕106号发文时间:2017年9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为企业减负增效,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现就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应提高思想认识,站在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高度,通过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积极主动谋创新、促发展.
要把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强化有关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积极、稳妥地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要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89-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创新支持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对各级税务和科技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合作意识,完善合作机制.
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和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部门间的联合工作机制.
就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研发项目鉴定问题,包括事中异议项目鉴定以及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专门协调机制,制定异议研发项目鉴定实施细则,规范办理流程.
三、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
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
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四、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
各地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联合开展宣传活动,精准锁定政策受惠企业群体,通过开展"键对键"的网上沟通,"面对面"的精准辅导,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
在宣传辅导工作中,要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
五、加强政策辅导,确保"应享尽享".
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研发项目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等政策辅导,切实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对尚处于亏损期的企业,进一步加大宣传及服务力度,引导企业及时办理税务备案等相关手续.
要督促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印发)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及时取得登记编号,确保纳税人政策落实"应享尽享".
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地见效.
各省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督导力度,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随时收集基层和纳税人政策落实情况的反馈和工作建议,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见效.
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将视情况适时联合开展督导检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90-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40号发文时间:2017年11月8日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91-(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92-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其他事项(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93-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9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文时间:2017年12月29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予以发布,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95-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基本信息1一般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2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研发活动费用明细3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4+8+17+20+24+35)4(一)人员人工费用(5+6+7)5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62.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73.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8(二)直接投入费用(9+10+…+16)9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102.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113.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124.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135.
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146.
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157.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168.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17(三)折旧费用(18+19)18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192.
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20(四)无形资产摊销(21+22+23)211.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222.
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233.
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24(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5+26+27+28)251.
新产品设计费262.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273.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96-284.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29(六)其他相关费用(30+31+32+33+34)301.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312.
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323.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334.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345.
差旅费、会议费35(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36二、委托研发[(37-38)*80%]37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38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39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3+36)40(一)本年费用化金额41(二)本年资本化金额42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43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44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0+42+43)45减:特殊收入部分46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4-45)47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48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49八、加计扣除比例50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6-47-48)*4951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6-47-48≥0,本行=0;当46-47-48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否则选择"一般企业".

2.
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3.
第3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4+8+17+20+24+35行的合计金额.
4.
第4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5+6+7行的合计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5.
第5行"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6.
第6行"2.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98-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发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7.
第7行"3.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填报纳税人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或纳税人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研发人员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发生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
8.
第8行"(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9+10+…+16行的合计金额.
9.
第9行"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
10.
第10行"2.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
11.
第11行"3.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
12.
第12行"4.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13.
第13行"5.
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4.
第14行"6.
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5.
第15行"7.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6.
第16行"8.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填报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17.
第17行"(三)折旧费用":填报第18+19行的合计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99-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填报.
18.
第18行"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9.
第19行"2.
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20.
第20行"(四)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21+22+23行的合计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填报.
21.
第21行"1.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2.
第22行"2.
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3.
第23行"3.
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4.
第24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25+26+27+28行的合计金额.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
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期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填报.
25.
第25行"1.
新产品设计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
26.
第26行"2.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7.
第27行"3.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8.
第28行"4.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100-的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9.
第29行"(六)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30+31+32+33+34行的合计金额.
30.
第30行"1.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1.
第31行"2.
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2.
第32行"3.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3.
第33行"4.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4.
第34行"5.
差旅费、会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
35.
第35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研发活动分析汇总填报.
36.
第36行"二、委托研发":填报(37-38)行*80%的金额.
37.
第37行"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所发生的费用.
38.
第38行"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9.
第39行"三、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3+36行的合计金额.
40.
第40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填报按第39行归集的本年费用化部分金额.
41.
第41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
42.
第42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101-43.
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4.
第44行"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40+42+43行的合计金额.
45.
第45行"减:特殊收入部分":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46.
第46行"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填报第44-45行的余额.
47.
第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填报纳税人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48.
第48行"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49.
第49行"八、加计扣除比例":纳税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75%,其他企业填报50%.
50.
第50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第(46-47-48)*49行的金额,当46-47-48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11-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第五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二)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六)企业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年度申请指南的要求.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五)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六)在广东省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12-(一)无偿资助.
1.
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2.
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3.
企业需有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二)贷款贴息.
1.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2.
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
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九条省科技厅根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创新基金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属省属单位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单位项目在申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同时,应抄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其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直接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13-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受理审查.
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必要时还可征求企业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初步计划.
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
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项目,不给予支持:(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三)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省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14-省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和市(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省有关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
(二)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当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到期1年内完成.
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企业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定.
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违法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省科技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15-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16-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文号:穗科创〔2015〕11号发文时间:2015年9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益,加强科技要素和金融创新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文)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规模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需要确定.
第三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由省、市共担风险的,按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简称市科创委)是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市财政局职责:1.
负责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2.
对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二)市科创委职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17-1.
负责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的征集和确定.
2.
确定科技信贷风险池重点支持领域和发布项目指南,监督审核风险池资金贷款项目的支持对象和条件.
3.
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科技信贷风险池的支出使用、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资金损失核销.
第五条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委托广州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管理运作,由市科创委与服务中心签定委托管理协议,服务中心职责如下:(一)受托管理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在合作银行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负责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安全、完整.
(三)提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负责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申请,审核支持对象资格条件,会同合作银行开展科技企业尽职调查,办理科技贷款项目手续.
(五)会同合作银行开展对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项目贷后跟踪工作,负责办理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代偿及贷款损失核销具体事项.
第六条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产生利息滚存计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市科创委部门预算,予以直接支付给服务中心.
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相结合,基本管理费按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规模的5‰拨付,绩效管理费按科技信贷实际放贷额的1.
5‰,经考核后拨付.
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八条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应的科技项目产业化,优先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立项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在广州市登记注册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列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一)在广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中三项及以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18-上的:1.
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2.
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3.
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4.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
企业拥有1项以上专利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含中型)及以下标准.
(三)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和广州科技管理信用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申请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的单个企业年度贷款本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运作方式第十一条合作银行由市科创委根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需要,按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论证,择优选定,并向社会公示,合作银行和开展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由市科创委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服务中心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在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广州地区设有分行,并设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支行或专门机构.
(二)对广州地区科技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产品.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按照科技贷款专营政策,提供不低于10倍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合作额度的贷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19-第十四条合作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中信用贷款部分超过50%的,方可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
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质押、无担保贷款或企业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联合其他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信托债权融资、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科技金融业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授信放大额度和第十四条贷款项目要求的,可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范围.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50%,合作银行承担50%,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额以合作银行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七条进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贷款项目,按照"政府审核,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一)企业申请.
服务中心常年接受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申请,企业申请贷款应向服务中心提交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在广州市科技金融平台完善相关信息.

贷款项目可由企业自主申报、也可由各级科技部门、合作银行推荐申报.

(二)审核推荐.
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的资质、技术先进性、科技创新记录、科技信用等进行审核,择优确定贷款项目报市科创委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备案企业库,由企业自主选择贷款银行,服务中心予以推荐.
(三)审贷调查.
合作银行会同服务中心对申报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合作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贷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合作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须向服务中心反馈原因.
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由合作银行向服务中心报送信贷方案,服务中心经评估核实后报市科创委审核,出具《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确认书》.
(四)贷款发放.
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服务中心核实确认的贷款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由合作银行、借款企业和服务中心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合作银行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发放贷款.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20-第十八条借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是否进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合作银行、服务中心应加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银行按季度向服务中心报送贷后监管报告和贷款执行情况,并作为市科创委对合作银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代偿与核销第二十条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服务中心,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中止借款合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借款企业贷款本息还贷逾期90天以上,或经合作银行会同服务中心确认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以上的,由合作银行的广东省分行或同级别机构向服务中心申请,经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科创委核准后,暂由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代偿,实际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根据贷款合同等协议的约定在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代偿的贷款本金,由合作银行会同服务中心负责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对进行追偿,依法追偿费用由合作银行、服务中心按债权比例分担.
依法追偿所得由合作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按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代偿比例,将追偿资金返还到风险池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或对企业诉讼企业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以及仲裁机构判决、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执行情况终结的的情况下,合作银行、服务中心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合作银行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经市科创委、财政局审核后,按年度报市政府同意后,在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池中按比例予以核销.
第二十四条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一)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资金核销申请书原件.
(二)合作银行提出核销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21-(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四)市科创委、市财政局要求其他补充资料.
第七章资金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五条合作银行、市科创委、市财政局、服务中心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受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支持的企业若有所失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市科创委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管理业务,服务中心应把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存量余额退还市财政国库.

第二十八条服务中心、合作银行负责对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及贷款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按月向主管部门报告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市科创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合作银行科技信贷产品创新、贷款授信额度、获贷企业比例、贷款效率、信用贷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合作银行年度发放风险资金池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额度的,责令限期改正,下一年度仍未达到的,取消合作资格.
第三十条发生代偿的借款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
恶意到期不还款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科创委、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22-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发文单位: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发文号:石高管办〔2016〕7号发文时间:2016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

为保障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资金池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信用保障资金,用于为合作金融机构向我区依法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中提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经河北省科技厅认定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编号企业及经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批准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中合作金融机构为经过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准入的科技金融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机构、科技担保机构等.
本办法所指贷款是指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非实物抵质押类贷款、担保公司担保类贷款.
第五条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
财政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
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23-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三)加强监督.
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资金与管理第六条初定资金规模为1500万元,资金池实行专户归集管理,专款专用.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开展情况增减下一年的资金规模.

资金以定期存款的方式按约定存期收取利息,利息滚存纳入专户用于充实壮大风险补偿金.
获准银行按国家有关金融管理制度管理存入的资金.
第七条成立高新区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管委会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财政的管委会副主任与主管科技的副主任任领导小组副组长,财政局、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
领导小组职责:(一)审议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二)审议风险补偿资金扶持对象备案企业库;(三)审议合作金融机构的准入及退出;(四)审议在合作金融机构存入资金池数额的增减;(五)审定资金池代偿和核销情况;(六)审议资金池运作绩效;(七)其它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
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会同科技局对资金池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科技局负责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备案企业数据库(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库),归集上报代偿、核销审定材料,设立管理资金池专用账户,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对资金池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九条合作金融机构与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共同商定科技型企业信用评定标准、方法与授信状况;商定科技型企业抵质押物范围、价值认定及贷款抵质押比率;共同认定担保标准、方法及损失评估.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24-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十条高新区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扶持对象备案企业库,入库企业需在石家庄高新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超过1年,满足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并取得认定编号,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国家、省或市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企业;(三)获得"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四)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立项的企业;(五)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2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2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资金优先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企业;(二)具有组织一定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项目技术领域属于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领域的企业;(三)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四)在金融机构首次融资的科技型企业;(五)科技小巨人企业、上市挂牌以及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第十二条科技局将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列入推荐入库企业名单并报领导小组研究,经领导小组认可后列入备案企业库并通过网站发布.
第四章合作金融机构第十三条合作金融机构为经过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准入的科技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机构、科技担保机构等.
合作金融机构需对风险补偿金贷款承诺以下事项:(一)贷款授信.
贷款机构按照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10倍提供贷款授信额度;(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最少1年,最多3年.
(三)贷款种类.
合作金融机构同意在本办法认定状况情况下对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抵质押贷款和担保类贷款.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25-(四)贷款利率.
单个企业单笔信用贷款(无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取得贷款)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0%;单个企业单笔抵质押贷款或担保类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五)风险管理.
合作机构提高风险容忍度,允许5%的贷款不良率;(六)信息沟通.
金融机构每月向科技局报送授信台账,全面反映企业申请、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情况.
第一期合作金融机构为注册在石家庄高新区内并经过河北银监局批复的科技支行.
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并且有良好的风险意识和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有服务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意愿和良好工作基础,满足第十三条要求,经过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准入.
第十四条列入合作的金融机构,每年与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有关合作事项.
(一)如开展创新风险补偿贷款业务,合作金融机构需向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列入风险补偿;(二)符合第十二条要求并具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专门团队、专项机制和服务能力等条件的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开展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
在合作金融机构年度发放的风险补偿金贷款中,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数占比应达到80%以上;在全石家庄市金融机构系统中贷款余额已达3000万元的企业,不列入风险补偿金贷款支持范围.
第五章信贷流程第十五条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按照"政府推荐,金融机构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一)由科技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推荐入库企业名单并报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认可后列入备案企业库.
由科技局定期向合作金融机构发布备案企业库;(二)备案企业库内企业有融资需求,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合作金融机构进行信贷调查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三)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的贷款,原则上单笔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金额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26-不得超出该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补偿金余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合作金融机构应向科技局报备,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六章风险承担第十六条资金池按与合作机构约定比例承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损失风险.
资金池补偿最高额度以资金池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超过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原则上单个企业多家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合计在300万元及以下的,合作金融机构应优先对企业抵质押资产进行处置,之后向领导小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法定核销凭据.
资产处置后未能覆盖贷款本息部分由资金池承担6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其余40%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单个企业多家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资金池承担50%的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其余50%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单个企业多家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合计超过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由资金池承担40%的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其余60%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单个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立即中止其办理新的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
单个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池整体风险补偿额超过承诺补偿额的30%时,应中止该合作金融机构项下办理新的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须经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后再行恢复.
第十八条当年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贷款没有发生不良贷款并且当年风险补偿金贷款放款额超过资金池数额5倍以上,财政在当年结余的风险补偿金中,按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贷款放款总额的1%给予业务奖励.
第七章代偿核销第十九条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就五级分类下调等事项向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提交贷款质量报告.
当贷款发生不良90天后,合作金融机构向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供内部核销凭据.
由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履行划款手续.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27-第二十条合作金融机构在申请代偿后负责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抵质押物等进行债务追偿,追偿期为一年.
一年后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
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的分担比例将回收的资金及时划入资金池专户冲减代偿.
而后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企业进行债务追偿.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合作金融机构、区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加强风险补偿金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贷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按期还贷付息,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时报告企业和项目情况,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不得从事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不得从事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获得贷款的企业若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以及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合作金融机构和各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代偿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付息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科技局对合作金融机构每月报送的授信台账进行汇总,将备案企业库内获贷企业数量、合作金融机构代偿情况、不良率占比、贷款效率、无形资产抵、质押等信用贷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报送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
合作金融机构年度发放风险补偿金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额度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原因,两年后仍未达到的,取消合作资格.
第二十五条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28-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29-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发文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发文号:冀科政〔2016〕22号发文时间:2016年11月14日第一条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应以项目的形式体现.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究开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第三条省或市(含定州、辛集市,以下简称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30-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并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协商,解决鉴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究开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由税务机关确定是否有异议的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备案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项目没有异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备案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告知企业通过"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信息管理系统"(http://jjkc.
hebstd.
gov.
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按规定格式上传项目鉴定所需材料;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税务局将《(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2)电子版上报各市税务机关(纸质版加盖公章,随后寄出);3个工作日内由各市税务机关出具公函(1),并附《(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转请同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究开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第五条鉴定内容.
(一)该项目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通知》所称"研发活动":1.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
企业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3.
企业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该项目开展的活动是否不属于下列"活动负面清单":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31-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从研究开发角度判断该项目费用投入是否合理.
省、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鉴定时,仅对项目研发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定性判断.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鉴定程序.
1.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税务机关转请出具《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后,依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2.
企业所有异议项目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及相关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所有异议项目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当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3.
项目鉴定材料通过"管理系统"提交.
企业首次使用"管理系统"时,应按属地原则向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户.
4.
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按照要求在线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完善;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或网上鉴定.
5.
鉴定完成后,企业应按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材料,重新提交"管理系统",然后提交一份纸质材料给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留档备查.
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企业出具《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书》(4),加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专用章;同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鉴定意见》函告市级税务机关(5).
第七条鉴定方式.
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时,根据企业提交的材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32-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或网上评审鉴定.
必要时可前往企业现场考察.

采取会议评审方式时,原则上单个项目年度实际发生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需要做好答辩的准备.
第八条鉴定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
企业接到税务机关《企业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异议目录》后,应当按照要求和格式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上传鉴定材料或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对上传、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材料如下:(一)企业总体材料部分.
1.
企业简介,简要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近3年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简要情况.
2.
企业组织结构图、研究开发机构组织结构图,反映行使企业决策、研究开发职能的部门.
3.
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编制情况和主要技术研究开发人员名单,反映企业整体研究开发实力.
4.
企业有权部门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反映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情况.
5.
企业制定的与研究开发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反映企业科研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情况.
6.
企业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等,反映企业的研究开发成效情况.
(二)企业单个项目鉴定材料.
1.
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等.

2.
企业关于该项目的任务书或计划书.
3.
该项目研究开发活动年度工作报告及创新点.
(1)研究开发过程、实施进度.
(2)创新点.
(3)项目全部研究开发人员列表(3)及人员情况说明.
(4)费用归集原则、发生费用情况说明.
(5)研究开发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33-4.
"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及"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该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究开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6.
相关佐证材料.
如该项目已结题,应出具验收意见;如企业已取得市级(含)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意见应一并出具.
7.
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鉴定专家.
鉴定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科技、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其中科技专家不少于3人.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遴选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鉴定时限.
省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全部、有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鉴定工作;在企业按照专家组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并将鉴定结论3个工作日内函告市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追溯前3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异议项目鉴定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34-1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精神,我局现因、、(企业名称)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对该企业申报的、、(项目名称)等个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异议(具体项目见),且已告知该企业,请出具鉴定意见书.
1、(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2、(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3、(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市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235-(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年月日市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注册地址联系人及职务联系电话企业类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他企业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类别:分项:备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填写至具体类别.
序号研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研究开发起、止时间项目总预算(万元)项目年度预算(万元)项目年度申报额(万元)项目研究主要内容及创新点备注12345……合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预算额总计(万元):年度企业研发费用申报额总计(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36-2(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年月日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注册地址联系人及职务联系电话企业类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他企业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类别:分项:备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填写至具体类别.
序号研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研究开发起、止时间项目总预算(万元)项目年度预算(万元)项目年度申报额(万元)项目研究主要内容及创新点备注1234……合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预算额总计(万元):年度企业研发费用申报额总计(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37-3项目全部研发人员列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人/月分工(研究、技术、辅助)备注(在职、外聘、派遣)123…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38-4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书项目名称项目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实施企业企业联系人及职务联系电话项目研发费用总预算(万元)年度项目研发费用预算(万元)年度项目研发费用申报额(万元)1、该项目研发活动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所称的研发活动:是否2、该项目所开展的活动是否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活动负面清单:是否3、从研究开发角度判断该项目费用投入是否合理:基本合理有偏差4、其它事项说明:鉴定结论:经专家组鉴定,该研究开发项目(属于或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政策范围.
专家组长:年月日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鉴定专用章)年月日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39-声明一、鉴定企业的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研究开发的实际情况,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报材料和相关答辩信息,并对申报材料和答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由于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故意弄虚作假,责任由企业承担.
对于涉密项目,请企业对申报材料自行进行脱密处理,保证申报项目安全.
二、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鉴定机构的责任按照《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鉴定,鉴定意见主要以企业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并在鉴定意见书中如实反映专家组鉴定意见.
三、鉴定专家的责任按照《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规定,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客观、公正地发表鉴定意见,同时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40-5关于反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市国家(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将你局对、、(企业名称)的个研发异议项目经我局(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后的结果函告你局.
1、(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鉴定意见2、(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鉴定意见3、(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鉴定意见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年月日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41-(企业名称)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鉴定意见年月日省(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注册地址联系人及职务联系电话企业类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他企业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类别:分项:备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填写至具体类别.
序号研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研究开发起、止时间项目总预算(万元)项目年度预算(万元)项目年度申报额(万元)项目研究主要内容及创新点鉴定情况(是否属于政策范围)1属于不属于2属于不属于3属于不属于4属于不属于5属于不属于…属于不属于…属于不属于合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申报额总计(万元):鉴定后年度企业研发费用申报额总计(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42-河南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发文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发文号:豫科〔2017〕82号发文时间:2017年5月22日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发项目)的鉴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转请相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第三条对需要鉴定的研发项目,其中集团公司集中开展的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研究开发项目和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指单个项目)的研究开发项目由科技部门层报至省科技厅出具鉴定意见;其他研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第四条鉴定内容:(一)研发项目的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是否符合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二)研发活动是否属于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三)研发活动所属行业是否属于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第五条鉴定程序和方式:(一)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汇总,转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二)组织鉴定.
科技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需鉴定的项目进行鉴定.
(三)出具鉴定意见.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43-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应当对研发项目的关键技术、创新点、研究开发活动是否直接形成产品及产品的组成部分进行描述,对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出具明确意见.
(四)公示.
科技部门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
对研发项目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科技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相关材料,科技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该单位.
(五)发布.
公示结束后,由科技部门将通过鉴定的研发项目予以正式公开发布,并抄送财政、税务机关.
第六条鉴定材料包括:(一)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二)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四)研发项目的研究成果及效用情况(可提供专利、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五)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科技部门应会同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建立研发项目鉴定专家库.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科技部门组织鉴定工作选派专家时,应当从专家库中按专业领域随机选取.

第八条申请鉴定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将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九条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开展多维度、多渠道宣传,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实现应知尽知.
第十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44-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45-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发文号:闽政〔2017〕8号发文时间:2017年2月24日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争"十三五"期间全省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年均增长20%以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省科技部门评估命名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牵头认定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以下统称创新机构).
二、补助标准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补助,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
(一)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1.
基础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0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计算补助经费.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2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计算补助经费.
2.
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计算.
(二)新型研发机构: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46-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
初创期一般为五年.
对初创期过后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
(三)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在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
奖励资金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为上限.

补助经费在提交补助申请的当年内一次性安排.
创新机构在申报补助时不得重复申请.
三、补助依据(一)规模以上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规模以上企业上一统计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非政府投入部分),及较前一年度研发经费的增长额(非政府投入部分).
(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研发经费支出年平均额作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依据.
(三)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主管税务部门核实的上一统计年度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减免税额.
(四)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部门审定的年度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总额.
四、补助程序(一)规模以上企业1.
规模以上企业按要求填报《福建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请表》,并附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经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技部门.
2.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对各地审核上报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补助名单和额度,下达补助经费.
(二)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47-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执行.
(三)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1.
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填报《福建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的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经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技部门.
2.
省科技部门联合省财政部门分别对各地审核上报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补助名单和额度,下达补助经费.
五、补助经费来源与管理(一)补助经费来源1.
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经费,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3∶3∶4比例分摊,其中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补助经费按4∶4∶2比例分摊.
上述省级资金由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共同承担.

2.
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补助资金分别按闽政办〔2016〕145号、闽政办〔2016〕18号文件执行.
(二)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1.
企业每年7月底之前,按省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汇总上半年的研发经费投入,按自愿原则,可向本地科技部门提出预拨研发经费补助申请.
本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科技部门.
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省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对上报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预补助企业名单,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补助的80%左右确定预补助经费额度,由省市县三级按分摊比例各自下达预补助经费.
2.
对于高研发投入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1.
5亿元以上),在本年度出现的单项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随时申请预补助经费.
申请的程序、预补助经费额度的确定与拨付按上一点的要求执行.
3.
企业获得预补助经费在当年获准的应补助经费中予以扣除.
4.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创新机构的后续研发项目、平台建设项目和研发团队奖励项目等,实行专项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48-5.
获补助的创新机构要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做好研发经费支出的归集统计工作,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支出报表.
6.
创新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收回补助经费.
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审核的依据.

(三)补助经费保障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实施办法中要求的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全省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年度增长情况,调整增加年度预算额.
六、其他(一)本办法有效期3年,每年由省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联合印发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报通知.
(二)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本实施办法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实施办法.
厦门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在厦门市设立、登记、注册的企业按厦门市有关政策执行.

(三)省科技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49-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2017年)厦门市科技计划由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三大部分构成.
申报具体事项要求如下:一、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一)科技重大专项根据厦门市"十三五"创新发展规划和国家科技计划改革形势要求,2017年市科技计划设立"科技重大专项".
市科技局将围绕厦门市"十三五"创新发展规划十大重点领域的重大创新专题,结合市产业科技工作重点,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调研,凝炼出相关重大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作为重大专项选题方向后,再统一发布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申报通知.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围绕现有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1)申报主体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鼓励国家级产业化基地、创新联盟、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服务机构申报.

(2)主要申报条件服务平台必须贴近产业、鼓励建在产业园区.
平台应具备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开放性、公共性、服务性功能;能面向全社会开放,在相关产业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用户群;能够针对产业内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共性需求、产业链上某一个或几个关键环节的共性问题提供较高水平的解决方案和综合性服务.
具有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所需的场所、技术设施及人才队伍.

2、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专项鼓励大中型企业及国家级产业化基地、创新联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或服务机构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50-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以及重点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针对生产中的技术难题、装备制(改)造、引进技术及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所进行的攻关,以此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申报主体申办单位应为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2)主要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大中型企业、高成长企业,或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具备开展创新活动的场所、设备和完备的条件设施,具备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一支专业化的技术研发队伍和管理人才队伍;具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行业技术升级的研发能力.
项目研发的技术或产品可显著提升国内产业水平,带动产业技术达到新高度,得到同行一致认可.
(2017年度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选题方向、具体申报条件和内容、申报方式和材料、申报截止时间、资助方式等具体内容待选题方向明确后另文通知.
)(二)产学研协同创新及科技合作项目鼓励在厦高校、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可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实用性强的应用技术研发活动,须与我市企业、或台湾、香港、澳门和国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优先支持对台科技合作项目.
为增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自主权,试行对部分公办本科院校、市级以上科研院所、新型研发组织的科技经费切块下放,由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优势自主安排科研项目,自行组织评审、监管、验收等管理工作;各单位每年将项目的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果和成果转化情况年度研究报告报市科技部门,并接受随机抽查.
(1)申报主体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组织.
(2)申报条件合作双方具有研发人员、场所、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已开展了实质性的科技合作活动,并须提供技术合作协议.
若为与我市企业合作研发,或为我市企业解决关键技术问题项目,合作企业能为高校、科研机构研发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51-支持和研发、中试支撑条件,项目成果在企业进行实际应用或转化.
股权关联企业间的科技合作不予扶持.
(3)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表;②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合作方: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提供机构代码证;社会组织提供登记证书;③合作协议或合同,内容应包括合作方式、资金投入、利益分成、成果归属及风险分担等.
资金投入应包括技术委托方支付委托费用的条款和银行到账证明;④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此项非必须提供);⑤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此项非必须提供).
(4)资助方式切块管理项目:市科技局根据总体资金盘子情况,结合各高校、科研院所往年立项、项目执行情况确定切块经费.
2017年度试行切块管理试点单位为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厦门理工学院、华侨大学、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厦门稀土材料研究所等6家高校科研院所.
非切块管理项目:无偿资助,资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非切块管理项目实行限额申报.
在厦高校最高可达5项.
在厦的国家、省部属科研机构申报科技项目计划最高可达10项,其它科研机构申报项目最高可达5项.
申报材料由项目申报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集中上报,并提交一份申报项目清单.
(5)非切块管理项目受理截止时间网上提交截止日期:2016年12月10日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16年12月20日(三)科技惠民项目鼓励和支持我市人口健康、食品安全、生态环境、节能减排、低碳技术、海洋科技、城市建设、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52-技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
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大力支持现代都市农业发展.

1、申报主体市级医疗机构.
为增强医疗卫生机构科研自主权,试行对部分市级医疗机构的科技经费切块下放,由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优势自主安排科研项目,自行组织评审、监管、验收等管理工作;各单位每年将项目的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果报市科技部门汇总,并接受随机抽查.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环保、节能减排、低碳技术、海洋、建设、农业、公共安全、交通、城建、防震减灾、消防、科普等事业法人、社会组织等机构(不含高校、科研院所).
2、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表;②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③与项目申报相关的其它材料.
3、资助方式及金额切块管理项目:市科技局根据总体资金盘子情况,结合各医疗卫生机构往年立项、项目执行情况确定切块经费.
2017年度试行切块管理试点单位为:第一医院、中山医院2家市级医疗机构.
非切块管理项目:无偿资助,单项资助一般不超过15万元(双拥、扶贫、支疆援藏项目不受此限).
非切块管理项目实行限额申报.
中医院、一七四医院申报项目最高可达10项,市其它医疗机构最高可达5项.
申报材料由项目申报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集中上报,并提交一份申报项目清单.
4、非切块管理项目受理截止时间网上提交截止日期:2016年12月10日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16年12月20日二、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实行"普惠与重点支持"相结合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鼓励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
资助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53-(1)申报主体及条件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

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进行研发费用归集;且已向税务机关完成2016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
(2)申报材料1、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表(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2、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相关表格:(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表);(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表);(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5)《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表);(6)《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表);(7)《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表).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其中2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其他材料均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资助方式及金额对企业2016年度研发经费进行补助.
经税务部门审核后的企业2016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数额(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作为研发经费支出计提依据进行分类补助:对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及以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行业骨干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5%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额度超过800万元的,按800万元予以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50万元的,按250万元予以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54-一般性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予以补助.
企业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低于100万元的不予以补助.
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与当年度已享受的扶持政策(集成电路流片补贴、科创红包、生物与新医药发展专项计划、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滚动支持)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
(4)受理截止时间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17年6月10日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17年6月20日三、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一)科技信贷融资为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降低其融资成本,推动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担保和贷款保证保险,促进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鼓励科技型企业利用科技保险化解科技创新风险,设立此类计划.
该计划优先支持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我市"海纳百川"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1、科技担保贷款设立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市科技局与多家担保机构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专业平台;安排专项资金对科技贷款项目的部分担保费和利息进行补贴.
与市里其它担保扶持不重复享受.
(1)申报主体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标准、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经备案的厦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及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我市"海纳百川"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2)申请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直接向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详见)申请,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经调查审核,向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后发放科技担保贷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55-款,单家企业最高1500万元.
(3)资助方式及金额给予科技担保贷款部分担保费补助和利息补贴.
其中,企业按照不高于担保金额1%费率支付担保费,其余担保保费由市科技发展经费予以补助,并直接拨付给合作担保机构,一季度一拨付;担保贷款利息补贴按实缴利息的20%予以补贴,集中拨付给合作银行,再由合作银行拨付给相应的贷款企业.
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办理.
(4)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2、科技保证保险贷款建立政银企风险共担机制,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市科技局与多家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帮助科技企业通过购买保证保险获得无固定资产抵押的信用贷款.
对科技保证贷款进行保险费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
贷款利率结合客户风险和信用状况综合确定,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证保险年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
5%.
(1)申报主体同"科技担保贷款"申报主体(2)申请方式企业购买合作保险公司(详见)的贷款保证保险,同时向合作银行申请无固定资产抵押的信用贷款,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3)资助方式及金额市科技发展经费给予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部分利息补贴和保险保费补贴.
其中,利息补贴:按企业实缴贷款利息总额的30%予以利息补贴,利息补贴集中拨付给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拨付给相应的贷款企业,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办理;保证保险保费补贴:对获得2015年度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单位投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60%比例补贴;对其它申报主体投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40%比例补贴;每家单位每年全部保费补贴最高30万元.
(4)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56-(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股权投资根据《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科联〔2015〕6号),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我市科技初创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基金不同于风险投资,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而是扶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主要投资以下两类项目:(1)研发项目发展前景好,但因企业轻资产、贷不了款,研发偏前期,风险投资还不愿意介入,需要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股权投入扶持,经过三年扶持后,项目会有较大发展,企业自身有能力回购股权或社会资金愿意接盘的项目.
(2)研发项目发展前景好,但因项目初期估值低或因风险投资要价太高,融资成本贵,创业者不愿让风投基金介入,而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股权投入的项目.
(1)申报主体在我市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2013年1月1日后成立)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
重点支持:①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及"海纳百川"创新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②经认证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办企业;③已办理停薪留职等相关手续的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创办企业;④在校或毕业3年内大学生创办的初创期企业;⑤转化高校科研机构成果项目的初创期企业.
(2)申报条件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上年度销售额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研发投入在6%以上.
(3)申报材料①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项目申报表;②企业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其中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④企业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③、④仅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4)资助方式及金额以股权方式投入,投资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且投入后占企业股本不超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57-过20%.
(5)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6)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科技局大楼3楼309室联系人:韦景才、程林电话:2529060、2529062(三)科技保险补贴设立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采取后补贴、分类补贴和总额控制的方式,专项用于补贴我市科技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保费.
(1)申报主体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市"海纳百川"人才及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备案的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型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技术中心的企业及获得2016年度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相关企业.
(2)补贴险种补贴险种为中国保监会与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中的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机器损失险)、营业中断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首套(台)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贷款保证保险、雇主责任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3)申报材料①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报表;②保险合同和发票;③符合申报主体要求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④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以上材料一份装订成册,②-④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4)资助方式及金额在年度补贴总资金额度内,按申请顺序,对获得2016年度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相关企业投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60%比例补贴;对其它申报主体投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58-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40%比例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全部保费补贴最高30万元.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单位,应足额缴纳全部保费后申请补贴;对获得补贴资金后要求退保的单位,应退还相应补贴资金后,保险公司方可办理退保手续.
获得科技保险费补贴的单位和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报送统计表格分析报告,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厦门保监局的监督检查.
(5)受理时间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办理.
(6)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科技局大楼8楼808室联系人:邢博电话:2051277、2021805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59-深圳市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研究开发(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我委决定开展第二批企业研究开发(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条件(一)企业已到税务机关申请2017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二)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存在异议,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三)申请鉴定的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规定的范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程序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会将鉴定结果送税务部门.

三、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60-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61-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资料(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税务部门出具);(二)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在线办事栏目加计扣除系统中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企业营业执照;(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七)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鉴证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八)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九)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十)其他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受理时间及地点(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4月1日至5月5日第一批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4月20日第二批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5月5日纸质材料受理地点:市民中心C1080a.
专此通知.
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重要提示及材料装订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62-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重要提示及材料装订要求一、重要提示(一)企业申请鉴定的项目名称、数量、领域需与税务机关出具的备案通知书保持一致.
(二)申请鉴定的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规定的范围.
(三)项目审查表与项目报告必须认真填写,项目审查表请重点写清类似项目的差异性,项目报告内容包括:研制过程、采用的技术原理、重点写清楚所采用的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及创新点等.
(四)项目审查表中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与鉴证报告中的数据相一致.
(五)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下列各项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5、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63-6、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二、材料装订要求(一)材料须胶装合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统一使用白色封面.
如材料页数较多,应对材料逐页编制页码,并制作"材料目录".
(二)装订顺序: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材料目录,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鉴证报告,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项目清单,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同时申请多个项目鉴定,每个项目审查表后附对应的证明材料,项目的顺序必须跟《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相一致,每个项目审查表请用标签条粘贴以区分不同项目).
(三)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只需填报一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按项目填写.
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属多个领域,请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及证明材料按领域分册装订,并在封面右上角注明领域.
(四)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鉴证报告每个公司只需要提供一份,装订至税务登记证后,每个项目审查表后不需要附鉴证报告.
(五)同一家企业申报多个领域项目鉴定,必须按照不同领域单独装订资料,相同领域装订成一本,项目封面做好备注.
(六)受申报系统项目数量限制,如企业需要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超过25个,每25个项目装订成一本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64-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发文单位: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发文号:穗科信〔2014〕2号发文时间:2014年11月12日为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力争2017年实现全市研发经费倍增、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2.
7%的目标,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原则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以全面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为原则,确保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三、补助方式及依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为企业自身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对不同类型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核定途径分别为:(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在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的《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最终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作为后补助的依据.
(二)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须按规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最终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作为后补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65-助依据.
申请研发补助的企业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列支研发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
四、补助标准对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相应的补助标准如下:(一)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亿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二)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
5%给予补助.
(三)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1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
(四)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亿元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2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
五、补助经费来源市和各区科技计划中设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
对每个受补助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补助额度的50%.
六、工作程序(一)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一个月内,由市统计部门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及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并反馈给各区科技部门、统计部门;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各区税务部门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名单及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并反馈给各区科技部门;(二)市科技部门发布当年的《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三)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各区科技部门提交本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四)各区科技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拟补助的企业名单、拟补助经费以及区财政拟补助经费后报市科技部门;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66-(五)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全市各区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经费,以及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的补助经费;(六)市科技部门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穗科信〔2014〕1号)的规定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七)市科技部门将经过公示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八)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由市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经费,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九)各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由各区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经费.
七、监督管理(一)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市、区科技部门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三年申请市、区科技项目的资格,且未来三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获补助企业应对补助经费以及以该经费发生的支出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获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八、其他(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区财政科技经费用于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并宣传、发动区内企业积极申报.
(二)自2015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给予补助.
(三)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67-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单位: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号:明创〔2016〕9号发文时间:2016年3月14日第一条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鼓励小微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三明市小微企业加计扣除后补助的资金使用及管理,增强我市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区内注册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并发生相应费用,其2015-2017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项已获所在地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补助标准按税务部门核定后的加计扣除额的4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申报材料1.
《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申报表》(见1);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
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文件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委托书(需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第五条申报程序1.
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于每年5月30日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科技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68-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申报单位未按期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
各县(市、区)科技局、双创办根据企业的申请,汇总后填写《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汇总表》(见2),连同申报材料于6月8日前报送市科技局科管科.
3.
市科技局会同双创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拟补助项目名单在市"双创办"、三明市科技信息网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资金.

第六条监督与管理在申请后补助经费中凡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令其返还所获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双创办负责解释.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69-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发文号:津党发〔2010〕9号发文时间:2010年9月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一)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重大战略举措.
中小企业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代表了中小企业发展方向.
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要求,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是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提高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不断加快,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形成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培育了一批技术含量高、竞争实力强的新产品,打造了一批销售收入过亿元的知名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十二五"时期,要把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举措,集中全市各方面力量,扶持一大批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脱颖而出,成长为科技"小巨人"企业.
二、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构筑高端产业高地和自主创新高地为目标,以增强自主研发能力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70-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浓厚发展氛围,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和各区县工业园区聚集,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显著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实现突破性发展.
(三)"十二五"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规模明显扩大.
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万家,占中小企业的比重提高到15%.
科技型中小企业销售收入达到1万亿元以上.
——实力明显增强.
培育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技"小巨人"企业150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的达到500家,10亿元以上的达到100家.
——结构明显优化.
聚集形成创新药物、半导体照明、绿色电池、智能无线传感网络等20个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企业总数达到16500家,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55%.
三、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四)激励和推动全社会创业,显著扩大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群体规模.
鼓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完善孵化体系,运用"天使资金",促进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极大迸发.
加快用科技成果和新技术对现有中小企业进行嫁接改造转型,增加企业发展的科技含量;鼓励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技术人员"下海"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高等院校师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走向社会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吸引外地人才来津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主动地与国内大院、大所、大学、国企合作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
(五)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成长.
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规模、成长性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入,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增加对企业资金扶持力度,增强各类园区对企业的聚集和服务功能,为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六)实施政策"聚焦",推动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进入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扩大投融资规模、强化政府服务等措施,加快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促使企业依靠核心技术获得竞争优势,依靠知名品牌占领市场,实现规模化发展,成为行业的龙头企业.
通过新建、联合等多种形式,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提高企业持续创新发展能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71-力.
四、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七)抓好既有扶持政策的配套落实.
国家和本市已颁布实施的所有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围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抓好政策的落实.
(八)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十二五"期间,全市共筹集财政资金200亿元,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其中市级80亿元,滨海新区和各功能区、其他区县120亿元.
各区县(不含滨海新区)和功能区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初创期企业发展,作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市级和滨海新区政府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长期和壮大期企业发展,采取资助、贴息等多种方式,资金以周转使用形式为主.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或部门,推广以债权融资并吸引股权投资的结构性融资方式,创新专利权等抵质押担保融资手段,发展集合信托等集合性债权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企业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设立天津科技发展融资服务控股公司,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商业银行贷款,通过股权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十)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各区县、各功能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任务.
依托示范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促进产学研合作,建立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体系,支持建设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和全方位优质服务.
(十一)建设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平台,在技术开发、科技政策、投融资、市场开拓、企业诊断等方面提供便捷的网络服务,发挥网上企业认定、科技资源整合、统计监测等功能,增强工作透明度,避免政策漏洞,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
(十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实行企业工商注册特殊政策,海外留学人员、高校师生、科技人员等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注册资本"零首付"优惠政策;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在职培训,组织境外考察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72-学习,成立科技企业家协会.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制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品牌建设.
组织各类重点实验室、科技条件平台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促进科学仪器和设施共享共用,增强技术平台服务能力;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政策、成果转化、科技信息等"打包式"服务.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扩大企业市场空间.
五、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滨海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市科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建立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组织,会议成员由上述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区县、功能区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各区县、各功能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设立工作机构,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推动实施.
(十四)编制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2011-201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方案)》.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综合配套政策.
市和各区县、各功能区都要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专家委员会,负责企业资格认定和享受优惠政策的评估工作.
(十五)建立协调高效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摆在突出位置,集中力量抓紧抓好.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靠前,提供优质服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各区县、功能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指导、服务、督促、检查.
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考核制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范围.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73-(十六)明确领导干部工作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做贡献,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各区县、功能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今后两年内每人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帮助新发展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组织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将此项工作列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七)形成浓厚社会氛围.
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把培育创业精神作为建设新时期天津精神的灵魂,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动为本、创业立身的优良文化,大张旗鼓宣传自主创业典型,形成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的社会风气,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十二五"时期实现突破性发展.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74-天津市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发文号:津政发〔2010〕33号发文时间:2010年9月14日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实施扶持政策"聚焦"国家和本市已经颁布实施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十二五"期间,全市共筹集财政资金20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其中,市级资金80亿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30亿元;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共筹集30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筹集10亿元;滨海新区以外的15个区县共筹集50亿元.
三、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主要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和除滨海新区以外的区县人民政府.
各区县(不含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包括: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塘沽、汉沽、大港,下同)管委会筹集的资金,作为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支持,额度一般在10万元至60万元,帮助其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对获得"天使资金"资助的新增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资金也将按照资助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75-金的一定比例酌情给予奖励和补贴.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四、加强对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市级资金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筹集的资金,作为政府资助周转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资助周转基金,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的支持,以上周转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
鼓励风险投资、产业基金和银行贷款跟进支持.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五、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标准、条件、程序,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市和各区县、功能区都要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认定和享受资金扶持政策的评审工作.
对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其成长阶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统计监测、跟踪评估制度.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各区县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并责成专人,指导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数据更新.
六、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平台在企业认定、技术开发、科技政策、投资融资、市场开拓、人员培训等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网络服务,为各级政府决策管理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企业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政府部门应及时公布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服务信息,增强政策透明度.
七、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研发适用产品,简化审批程序,发挥银行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
发展集合性债权融资,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和规模.
完善保险、准金融机构、担保服务、社会信用信息和中介服务等支撑体系.
建立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保险和担保等业务的政府支持机制.

八、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拓展企业投融资渠道、营造良好服务环境等政策措施.
实行"非禁即入"准入政策,实施海外留学人员、高校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76-师生、科技人员等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放宽名称核准条件,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出资,放宽企业住所限制,放宽科技型企业集团准入条件.
九、加强企业培训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部门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企业成长培训和企业上市培训.

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境外考察学习,组织创业导师对企业开展培训服务,组织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十、加强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支持和帮助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搞好品牌建设.
十一、加强创业引导和指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指导和扶持力度.
鼓励和动员高校师生创业,允许高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进行科技中介服务;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关系;吸引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津创业,兴办高水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十二、统筹政府各部门专项支持资金政府各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
商务部门的外贸发展资金要重点支持出口型科技中小企业发展;发展改革部门用于服务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要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等部门也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十三、政府采购和税收激励政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研发经费150%加计抵扣、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激励政策.
十四、建设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77-务.
鼓励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中心、企业实验室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十五、建立高效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统计调查制度和跟踪评价机制.
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上下联动、市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将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建立目标责任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78-《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发文号:津政办发〔2015〕94号发文时间:2015年12月10日一、着力推进能力升级(一)实施领军企业培育工程.
1.
开展领军企业创新转型试点.
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联系帮扶,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等联合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实验室、工程中心、跨境研发中心等,以企业为主体实施一批产业创新重大项目,开展专利消零和专利强企行动.
培育科技领军企业200家.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2.
实施科技小巨人大品牌培育计划,组织专业机构为企业进行品牌设计与策划.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二)实施"小升高"工程.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备选库,每年选择一批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专利创造、研发人员聚集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重点支持企业与京津冀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持续创新的新机制.
加大认定工作培训和服务力度,引导各类资源和服务向企业聚集.
每年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800家,新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600家.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统计局)(三)实施高端人才引进培养工程.
1.
深入实施"千人计划"、"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特殊人才支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79-"创新创业人才推进计划"等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延伸人才"绿卡"服务.
开展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和股权激励等试点.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科委、市国资委)2.
完善企业与高校高端创新人才联合培养和双向流动机制,到2020年,企业聚集各类高水平创新人才达到万人以上.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教委)3.
加大科技特派员选派力度.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教委)4.
建立校企协同创新推动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
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教委)5.
强化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
建立天津领军企业家俱乐部,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创新人士和企业家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企业家创新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市委组织部、市科委负责)二、着力推进规模升级(四)实施"小壮大"工程.
1.
每年在科技小巨人企业中选择增速不低于20%的高成长企业,逐一确定培育目标,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各区县人民政府)2.
建立专门的政策性贷款担保基金,支持创新项目、融资对接、人才引进等.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3.
建立达标奖励制度,促进企业倍增式发展.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4.
支持200家企业开展"制造+服务"、内部创业和"龙头企业+引进培育"、互联网跨界融合等商业模式创新试点,推动企业从制造向服务延伸,支持企业"触网",引导企业加速扩张或裂变式发展.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五)实施并购"双百"工程.
1.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合作,通过收购、兼并、合作等方式快速获得国内外先进技术、人才团队、知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80-名品牌、市场份额等,建立跨区域的生产基地、研发中心、跨境采购中心、离岸结算中心等,促进企业集团化、规模化发展.
到2020年,并购国内外企业分别达到100家以上.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委)2.
设立并购基金,引导支持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活动,发挥资本市场在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3.
组织企业并购专题培训活动,引导中介机构支持企业制定并购战略,提供法律、金融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委)4.
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知名专业组织、产业联盟、权威机构开展的相关活动.

(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科委)(六)实施企业上市融资工程.
1.
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治理机制,明晰股本结构,实施股权激励.
到2020年,完成750家科技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牵头单位:市科委、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2.
支持企业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和挂牌,扩大科技企业融资规模.
到2020年,上市和挂牌科技型企业达到400家.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科委;配合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天津证监局)3.
组织开展企业股改和上市培训,帮助企业引进金融人才,引导金融、法律、会计、评估、证券、股权投资等机构参与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
(牵头单位:市科委、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天津证监局)三、着力推进服务升级(七)优化政府公共服务.
1.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抓好"一颗印章管审批"、"一张绿卡管引才"等"十个一"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一站式、全方位的服务平台和网络,推动政府服务高效化便利化.
(市审批办、市市场监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天津海关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2.
面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园和众创空间等载体建立政府服务专员制度,发挥政府购买服务作用,促进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向各类载体聚集.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81-(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科委)3.
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保证参与政府采购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八)优化技术平台服务.
1.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产业公共技术平台,形成"创新服务不出园区"的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教委,各区县人民政府)2.
支持"科淘网"等科技服务电商平台发展,引导发展一批众扶创业平台和众包创新平台,形成"互联网+科技服务"的新型科技服务模式.
(市科委负责)3.
强化大型科研仪器等资源的开放共享.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教委)4.
实施企业创新券制度,支持企业利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
(市科委负责)(九)优化科技金融服务.
1.
深入推进以"助小微、促创新、促创业"为内容的"一助两促"活动,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2.
提高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服务水平,创新科技金融产品,设立科技担保基金,推动投保贷联动,引导企业利用各类债务工具融资.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市科委、天津银监局)3.
提升区县科技金融对接平台功能.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4.
建立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等,构建多层次、多渠道投融资保障体系.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十)优化园区服务.
1.
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依托,打造服务创新创业的软硬环境和富有活力的创新生态系统.
建设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82-2.
支持各类园区完善服务功能和提升服务能力,建设集创新、孵化、研发、金融、商务、教育、医疗、文化等于一体的创新社区.
(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科委)3.
支持各类园区吸引聚集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津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研发转化与产业化基地,建立技术转移服务联盟.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教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四、政策措施(十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
"十三五"期间,全市每年共计投入财政资金50亿元,其中,市财政统筹投入15亿元、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投入15亿元、其他区县投入20亿元.
(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2.
强化政策宣讲培训,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到位,切实发挥好支持引导作用.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十二)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1.
市财政"十三五"期间安排资金30亿元,设立政府担保基金、产业并购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2.
市财政"十三五"期间安排资金25亿元,支持企业能力建设.
主要用于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及开发"杀手锏"产品,企业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境外研发机构等.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3.
市财政"十三五"期间安排资金20亿元,奖励企业创新发展.
主要用于奖励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国家品牌的企业,以及奖励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等.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十三)加强区县财政投入.
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其他区县相应安排财政资金,配套用于市级政策落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83-五、组织保障(十四)强化组织领导.
1.
加强对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工作的领导.
强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2.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落实办法,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
(市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十五)严格督查考核.
1.
完善科技小巨人企业统计分析制度,对企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监测和研究分析.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科委)2.
建立考核制度,将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工作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考核范围.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科委,各区县人民政府)3.
加强干部帮扶,对350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各安排1名局级领导干部、对1000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各安排1名处级领导干部,固定联系帮扶2年,建立工作台账,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科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十六)营造浓厚氛围.
1.
加强对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工作的宣传报道,树立一批企业与企业家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科委)2.
每年举办小巨人创新论坛,邀请国家部委领导同志、知名专家和企业家到会演讲交流,组织开展市领导同志与科技小巨人企业家互动活动等.
(市科委负责)3.
鼓励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开展各类创新创业主题活动,培育一批面向国际的创新创业文化品牌.
组织好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
(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84-天津市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股改、上市挂牌、国内外并购实施方案(2016—2020年)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发文号:津政办发〔2015〕94号发文时间:2015年12月10日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若干意见的部署要求,推动科技型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国内外并购工作.
到2020年,完成股份制改造科技型企业750家,上市挂牌科技型企业达到400家;以重点培育发展前景较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建立包括1000家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科技型企业的后备库;实现科技型企业成功并购100家国外企业、100家国内企业.
2016年至2020年,全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每年150家以上,上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每年60家以上,每年成功并购20家以上国内企业、20家以上国外企业.
二、完善工作机制(一)充分发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对科技型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国内外并购工作的指导推动.
由市科委副主任齐中波、市金融局副局长安志勇牵头,市科委、市金融局按照《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组织实施,会同各区县、市级各相关部门及各功能区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梳理科技型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国内外并购工作中的共性和难点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合力解决.
制定详细工作计划,签订目标责任状,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县年度考核内容.
(二)建立"四单一库"台账式管理模式.
开展科技型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国内外并购需求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2016年,建立并购需求上市企业名单,已股改拟上市企业名单,有明确股改意向企业名单,服务股改、上市挂牌、并购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85-机构名单,以及有股改、上市潜力企业后备库,实行"四单一库"台账式管理,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三、主要工作内容(一)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开展培训.
积极宣传有关政策,通过"区县股改微信群"及时交流区县股改工作动态,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广泛的宣传和动员,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从2016年起,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培训活动,每次邀请1至2位主讲人,针对企业财务规范、公司治理、法律风险、股改条件、上市挂牌流程、并购环节等主题进行讲解,并通过在线平台发布培训资料.
每周举办一期"科技金融大讲堂"培训,邀请管理专家、银行家、财务专家、创业投资专家等多层次专家学者及专业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的知识进行专业培训.
(二)举办多种形式活动,激发企业积极性.
每年针对尚未完成股改的企业、完成股改尚未上市挂牌的企业以及上市挂牌后的企业,举办三次科技型企业融资路演对接活动,邀请天使投资人、投资机构、商业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参加,引导有意向的投资机构与企业进行现场对接.
组织科技型企业每年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三板"等地方交易市场和其他城市或地区进行调研,了解各类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条件,学习借鉴各地区的创新做法和经验.
每年组织两次科技型企业经验交流会,邀请已经完成股改、上市挂牌并成功融资的企业介绍经验.
每年至少举办一期"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内外并购训练营",聘请一批国内外并购导师,重点对30至40家并购目标明确、成长性好的优秀企业开展"一企一策"指导服务.
发挥22家科技金融对接平台作用,组织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领域进行对接,针对细分行业组织企业沙龙活动,组织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相关企业的对接活动.
(三)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
在政策咨询、法规培训、中介机构推荐、投资基金引入等方面对企业加强帮扶,通过开展培训、推荐优质中介机构等方式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

充分发挥各类引导基金的作用,到2020年,引导基金参股建立100支众创空间种子基金、50支天使投资基金、20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5亿元的产业并购引导基金.
建立投贷联动机制,要求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1∶1的比例配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86-比发放信用贷款.
(四)重点支持培养,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现有专业服务机构,搭建科技型企业国内外并购服务平台,重点开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科技企业国内外并购辅助服务活动.
依托科服网的科技文献资源平台等,进行国内外同业竞争信息整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业务角度进行牵线搭桥,促进双方合作,实现嫁接并购资源.
同时依托科服网搭建网络对接平台,实现线上需求对接.
四、加强监督考核(一)建立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内容和指标主要是各区县在推动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国内外并购工作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有股改上市潜力企业数量、完成股改企业数量、上市企业数量等可计量标准,以及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活动次数、效果等纳入区县考核指标.
(二)加大考核工作力度.
市科委、市金融局等部门对股改、上市挂牌、国内外并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考核和跟踪性考核,每半年举办汇报交流会,对各区县科技型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国内外并购工作计划完成数量和完成质量进行阶段性考核评估.
(三)健全年度绩效考核.
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科技型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国内外并购工作列为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87-天津市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干部帮扶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发文单位: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文号:津党组发〔2015〕20号发文时间:2015年12月9日一、任务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总体要求和部署,落实干部帮扶工作,到2020年,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5000家,小巨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的达到1000家,超10亿元的300家,超50亿元的50家,科技领军企业200家.
加强干部帮扶,对目标超10亿元的350家小巨人企业各安排1名局级领导干部、超5亿元的1000家小巨人企业各安排1名处级领导干部固定联系帮扶2年,建立工作台账,每半年考核一次,对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二、实施方案(一)干部选派建档1.
建立干部帮扶工作协调机制.
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和区县共同建立干部帮扶工作协调机制,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梁宝明同志、副部长陆为民同志和市科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正局级)李宝纯同志牵头,市委组织部干部考评处、区县干部处和市科委干部人事处、发展计划处具体负责实施,会同各区县及各功能区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梳理帮扶中的共性和难点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合力解决.
2.
建立帮扶企业名单.
市科委按照小巨人升级版要求,提出目标超10亿元的350家企业和目标超5亿元的1000家企业,以及1350家企业中发展潜力大、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创新能力强的70家重点企业名单,提交市委组织部.
3.
选派帮扶干部.
对目标超10亿元的350家小巨人企业各安排1名局级领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88-导干部、超5亿元的1000家小巨人企业各安排1名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一对一联系工作.
其中,70家重点企业(20家目标超10亿元,50家目标超5亿元)各安排1名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局级领导干部.
同时根据区县反馈的情况对帮扶企业和干部进行动态调整.
4.
建立帮扶台账.
依托科服网建立干部帮扶台账、企业发展数据和考核管理系统,实现企业需求调查、帮扶台账建档、企业评价、区县审核、市级备案的网络流程化管理.
帮扶台账主要包括帮扶干部和企业发展情况,帮扶工作的做法、措施、经验、绩效和问题等,由各区县组织部门建立并审核,企业确认,市级备案.
(二)干部帮扶工作1.
帮扶企业问卷调查.
利用帮扶台账,对被帮扶企业开展需求调查,主要包括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人才引进培养、商业模式创新、并购重组、上市融资等方面,了解企业发展的瓶颈和制约因素,便于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

2.
政策知识培训.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委从金融支持、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对帮扶干部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增强干部帮扶能力.

3.
帮扶工作记录.
帮扶干部协助对帮扶企业逐一制定年度和十三五发展目标,根据企业需求和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帮扶工作,随时在台账中添加帮扶工作记录,包括做法、途径、措施、效果等信息,区县组织部门审核确认,企业对帮扶记录进行评价,市级自动备案.
4.
完善监测评估系统.
帮扶干部督促帮扶企业每半年进行发展数据更新,上半年更新不迟于7月底,全年更新不迟于1月底.
通过建立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两套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帮扶企业的监测和评估.
5.
组织考察学习和培训.
市科委和市委组织部每年组织一次帮扶企业到先进国家和地区,学习企业发展经验和做法,开拓思路,拓宽视野.
每月组织两期,全年不低于二十四期培训和大讲堂活动,组织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企业家、专家学者为帮扶企业开展新理念、新模式培训活动.
6.
加强新型企业家培养.
拓展培训内容,设计系统化、模块化、菜单式的新型企业家培训课程体系,以企业需求为方向分类培养,提升"新型企业家大讲堂"、"新型企业家高级研修班"等品牌活动,完善新型企业家俱乐部沙龙活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89-组织开展"政府部门与新型企业家座谈会",以及企业家与创新资源对接活动.

(三)监督考核1.
建立干部帮扶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内容和指标主要包括帮扶干部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帮扶次数、帮扶时长、帮扶案例和企业评价等工作指标,以及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引进培养、商业模式创新、并购重组、上市融资和企业发展数据等绩效指标.
指标采用百分制,由帮扶台账系统自动加成.
2.
加强平时考核.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委,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互学互看、工作会议、工作台账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经常性考核和跟踪性考核,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在帮扶工作中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半年对干部帮扶情况进行分析,对帮扶干部进行考核评估.
3.
健全年度考核.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度总结述职时,要汇报在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中的工作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并列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
完善绩效考核.
将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纳入区县和承担相关任务部门的业务工作实绩指标,制定考评细则,明确评分标准,对未完成指标任务的从严扣分.
5.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市委组织部、市科委根据工作台账和考核成绩,通过区县组织部推荐,专家综合评估,对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中表现优秀的干部予以表彰.
同时,把干部帮扶情况同干部平时一贯表现联系起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的重要依据.
对帮扶工作不力的干部,要及时与区县、功能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及干部本人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整改落实.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90-天津市关于在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中加强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中共天津市委组、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文号:津党组发〔2015〕21号发文时间:2015年12月9日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帮扶工作的考核,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工作中履职情况的考核,重点是今后2年内推进企业能力升级、规模升级、服务升级三个方面的措施和成效.
具体包括: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引进培养情况;商业模式创新,并购重组,上市融资情况;帮扶干部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帮扶次数、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企业评价情况等.
二、考核的对象为:承担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工作任务的各区县、功能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参加帮扶工作的局级领导干部和处级领导干部.
三、将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工作情况纳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工作台账,加大考核力度.
1、加强平时考核,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互学互看、工作会议、工作台账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经常性考核和跟踪性考核,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在帮扶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半年对干部帮扶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对帮扶干部进行考核评估.
2、健全年度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度总结述职时,要汇报在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中的工作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并列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完善绩效考核,将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纳入区县和承担相关任务部门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91-的业务工作实绩指标,制定考评细则,明确评分标准,对未完成指标任务的从严扣分.
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市委组织部、市科委根据工作台账和考核成绩,通过区县组织部推荐,专家综合评估,对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中表现优秀的干部予以表彰.
同时,把干部帮扶情况同干部平时一贯表现联系起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的重要依据.
对帮扶工作不力的干部,要及时与区县、功能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及干部本人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整改落实.
五、加强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局级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委负责;处级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各区县、部门和单位的组织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市委组织部和市科委加强督促检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92-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发文号:冀科计〔2016〕23号发文时间:2016年9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积极性,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并可以抵押贷款.
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单位兑换.
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
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和审核兑付机构的服务费,但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8%.
第三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省科技厅负责公开征集、遴选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审核发放机构,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组织考核评价与监督,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等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93-第六条审核发放机构.
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
审核发放机构由省科技厅公开征集,通过组织评审的方式择优选取.
审核发放机构的遴选标准如下:(1)从事技术转移等相关服务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省内科技型科技型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在产学研合作中能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
(2)有能力配备3—5名专业知识丰富、综合素质硬的工作人员开展创新券审核及相关工作;(3)拥有自身业务宣传平台并具备一定的会务组织培训能力,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创新券政策宣传、推广活动.
第七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
第八条创新服务中介机构.
负责对接撮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合作,为双方合作研发、技术转移等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创新服务中介机构遴选标准如下:(1)拥有自身的网络平台;(2)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联系密切.
第九条审核兑付机构.
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工作,由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负责.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第十条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营业收入2000万以下,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二)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尚未注册企业;二是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
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在近两年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上前三名的创新创业团队,优先发放.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94-第十三条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创新相关活动.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四章申请与发放第十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登录"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网址http://cxq.
kjfw.
org.
cn),填写电子版《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
第十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第十六条创新创业团队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二)入驻众创空间证明;(三)其他证明文件.
如该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创新券形式上是电子券,每年可多次申领.
在每个申报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首次申请不超过3万,申领额度使用过半后可再次申请.
第五章使用第十九条创新券按照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1:1使用,仅限其申领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
第二十条创新券使用时,必须在创新服务合同内标明使用金额,并在工作平台上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申领的创新券若3个月内仍未使用,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若6个月内未用完,剩余创新券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
创新券是否使用以创新服务合同在工作平台登记备案为判断依据.

第六章兑付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95-第二十二条创新券应在创新服务合同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申请兑付,逾期不再受理兑付,相应的创新券作废.
第二十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购买省内科技创新服务,由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在工作平台申请兑付创新券使用金额;跨省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则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再向工作平台申请兑付.
第二十四条创新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二)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的创新服务合同;(三)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四)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审核发放机构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省科技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清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兑付机构集中兑付,如有异议,省科技厅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对创新券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
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依法追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依据创新券发放与使用的情况对审核发放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当年的经费补贴额度挂钩,并作为今后遴选依据;根据创新券兑付情况对省内创新服务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按照兑付数量对其发放一定数额补贴,并作为省内各级各类创新平台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根据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签约情况对创新服务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额度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为维护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96-益,要求审核发放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97-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号:陕政办发〔2017〕102号发文时间:2017年11月2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稳中求进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一)继续落实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
将现行增值税四档税率简并为三档,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二)积极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对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对企业研发费用,按照50%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对西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继续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纳税期限由按月纳税延长为按季纳税;落实软件集成电路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增值税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并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国家列名的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98-(四)研究制定资源税优惠政策.
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减按40%征收资源税,对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五)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政府同意,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新设企业、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特色产业小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所在地现行标准降低一个等级执行,房产税减除比例由20%提高到30%,按房产原值的70%征收.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二、加大收费清理和降费力度(六)严格落实国家清理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设置上限,取消停征计量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7月1日起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项政府性基金和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七)继续清理和规范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按照"取消一批,转出一批"的思路,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确保2018年底实现省级涉企"零收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八)降低我省部分基金和收费标准.
继续执行对载货类车辆3年内通行费标准下调9%的优惠政策;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下调20%;水利建设基金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
6‰征收,其中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
4‰征收;将全省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下调15%.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九)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严格实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违规新增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坚决查处碰口费、管网建设费等垄断行业乱收费,提升"放管服"质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99-(十)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截至2018年6月30日前,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工伤保险费率执行0.
2—1.
9%、生育保险费率执行0.
2—0.
3%;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可与征收机构签订还款协议或申请缓缴.
企业欠费期间到龄的退休人员,可按照"退一补一"办法,在单位和个人补清欠费(含利息)后,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统筹支付基本养老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十一)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整合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省级国企改革发展专项等资金,对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厂办大集体改革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2020年后,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三、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二)支持工业稳增长、促投资.
对重大技术改造和新产业培育项目给予300万元—1000万元支持;对首台(套)应用、消费品超销售给予奖励,对工业品促销活动给予补贴;对新能源汽车置换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等车型给予补贴;对符合《陕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2016—2018)》方向且具备一定投资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按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由省、市、县分别给予适当奖补;优先在新能源汽车、机器人、无人机、新材料、智能终端、增材制造、生物医药、电力装备、节能环保等领域形成一批示范企业,省上给予每户300万元—500万元支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十三)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省上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给予配套,最高资助1000万元.
对民口企业通过竞标承担的军品科研项目,按科研项目经费的3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后补助.
对民口单位承担的军贸出口生产任务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工办)(十四)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发挥省级县域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作用,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县域产业聚集发展;支持西安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项目建设;对确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市(县)给予4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00-级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50个重点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对新培育的规模以上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市、县财政应视财力再给予奖励;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贷款利息30%给予2年贴息;放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引导市、县建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十五)支持培育骨干文化企业.
对省属重点文化企业,经省政府批准,2020年底前可免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做大陕西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参股影视、动漫等产业子基金,重点培育文化龙头企业,扶持一批小微文化企业.
整合中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文化+科技+金融等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平台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和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出口文化企业按照每出口1美元给予0.
1元奖励.
对省上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建设资金新增国内贷款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利息的30—50%给予贴息补助.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十六)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支持"十百千万"工程,对认定的明星企业给予12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20万元以上补助,对粮食家庭农场和家庭牧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在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基础上,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对年度动态监测合格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当年新增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十七)支持依托高校开展农业科技推广.
支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开展"大学+试验示范站(基地)+农户"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对学校在省内新建试验示范站一次性补助每站100万元.
凡市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试验站与当地协同开展科研攻关与示范推广的,省财政按照省与市县1∶1配套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引进新品种、集成组装配套实用新技术、推广及技术培训.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01-(十八)支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示范园建设.
围绕果、畜、茶、菜四大产业,在现有政府认定的园区和产业发展基础上,用3年时间,建成50个"种养基地+生产加工+现代服务+其他"的"3+模式"现代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示范园,打造现代农业园区转型升级版,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
2017年,启动实施20个现代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示范园建设.
(省财政厅)(十九)支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对外贸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境外营销网络建设给予补助;对实施陕西名牌产品出口暨外贸孵化工程、外经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开拓国际市场给予补助;对符合《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银行贷款给予贴息.
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给予支持.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四、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二十)支持科技创新.
支持实施陕西科技重大专项,在智能制造、航天动力、能源资源清洁利用、电子信息等领域遴选启动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省上给予一定支持.
继续支持国家增材制造创新中心建设.
对新认定的设在规模以上企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依托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设立联合基金,省上按总额20%的比例出资支持.
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给予20万元—40万元无偿支持.
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二十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就地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双向补助,根据产业化规模和纳税总额,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总额合计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助或贷款贴息;用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
鼓励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可按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引导基金;通过专项资金引导、风险补偿等,培育发展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成果转化.
建设20个有影响力的示范众创空间,给予每个5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02-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在陕西落地转化的项目,分阶段(技术成果购买、中间试验、工业性生产试验、重大产品或装备产业化)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二十二)实施人才激励政策.
扩大"百人计划"实施范围,对入选专家给予每人50万元—100万元补助.
对入选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专家,给予每人20万元—2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对入选的三秦学者每年10万元、所带科研团队每年10万元、企业创新团队每年15万元补助.
实施"三秦工匠计划",对引进的技术技能人才给予每人5万元—10万元奖励.
在"百人计划"和"特支计划"中专设青年项目,给予每人30万元—1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对新建成的省级人才发展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对新建成的省级技术技能人才发展示范基地,给予200万元的实训设备补助.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十三)支持培育瞪羚企业发展.
对于认定的瞪羚企业按本年认定的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提供一定额度免息周转资金,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优先在创新平台建设、担保、股改及上市奖励、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省科技厅)五、支持多渠道融资(二十四)支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机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进入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上市后增发或配股再融资,以及在新三板挂牌后增发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按改制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100万元上市前期费用补助;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进行债务融资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和年限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挂牌后定向增发的企业,按融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省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二十五)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通过财政注资、股东增资、市场融资等方式,支持全省担保体系建立;建立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对扶持中小微企业及"三农"发展,且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项目,其发生的担保代偿由地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03-方各级财政负担10%,其中省级和市县各负担5%;省财政每年出资3亿元,设立陕西融资担保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担保代偿补助等.

建立全省金融机构贷款考核奖励机制,按贷款投放额和增幅等进行综合考核,给予一定奖励.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二十六)积极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后发放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各级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
(省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二十七)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对列为省级示范并规范实施的PPP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对省内规范落地的PPP项目前期费用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亿元以下的补助3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补助70万元,项目特别复杂的,补助可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二十八)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对首次入围"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的民营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省政府分别给予奖励;支持总部经济来陕发展,对新落户陕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人民币、在陕西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总部企业,省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对中国民企500强在陕西建立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的,省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自开办之日起,前3年对其高管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办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采掘企业除外),自开办之日起,前3年对其高管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二十九)发挥产业基金作用.
对首年度投资进度超过60%的、引入外省企业落户的、培育本省企业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对运行效果显著的基金管理团队,给予政府出资增值收益20%的业绩奖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天使基金设立,政府出资50%部分作为让利性出资,不参与基金收益分红,并以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04-限先行承担投资损失;鼓励知名投资机构、券商来陕设立基金或投资机构,前3年对其高管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建立省级基金管理人互动机制,共享项目资源,形成天使—创投—产业基金接续支持的聚集效应.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十)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细化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责任,加强跟踪问效、督查督办,切实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省财政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资金整合和筹措保障工作.
各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
以上政策无实施时间限定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05-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发文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号:沈政发〔2015〕33号发文时间:2015年8月14日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为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在系统梳理我市现行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两创示范工作实际,重点在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创业创新空间建设,打造创业创新新型载体(一)鼓励通过改建、扩建科技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扩展面积,提升服务功能.
对现有场地、公共设施改造,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软件等,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重点产业集群内新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补助.
(二)鼓励创业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优惠条件及服务空间.
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下同)实际提供房租、水、电、采暖、网络等优惠条件的给予运营费用补助.
其中:1.
对创业孵化基地年接纳入驻企业15家以上,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年补助80万元,3000-5000平方米的给予年补助40万元,1500-3000平方米的给予年补助30万元.
2.
对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创新基地、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06-孵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户以上的,年补助50万元;每新增2000平方米且新增在孵企业10户的,增加补助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根据其面积、资金投入、项目及企业数量、吸引投资等创新要素,按评定等级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四)对入孵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创新基地、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出园后,成功运营半年以上且存活率达到出园企业总数50%以上的(含50%),按照带动就业人数不同,给予基地奖励经费.
每户直接带动3人、4-7人和7人以上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分别按照1万元/户、1.
5万元/户和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五)鼓励创业基地提高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
同级不同部门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支持.
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六)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凡我市企业的研究机构被新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检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
(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支持获得国家、省、市认定以及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大奖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发展,并按其在本年度内平台建设、设备引进、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4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九)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十)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IT企业)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先进信息化技术产品和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的投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300万元.
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我市企业免费培训1000人次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07-以上,且无偿为我市10户以上中小企业提供IT规划的单位,按培训每人次500元、每个规划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个单位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对省、市重点指导推进电商项目的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云计算平台及数据中心、网上商城推广运用、传统商业销售模式创新等项目的软件研发设计、系统集成、服务功能提升等,按不高于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服务平台、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为小微企业提供各类科技创新服务.
政府对其为小微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等方面的优惠服务,按所提供的实际优惠部分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十三)鼓励小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对创业基地内的小微企业,因聘请财务服务机构代账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及司法诉讼,聘请社会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营销、企业管理或参加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创业辅导和管理培训等方面实际发生费用,每年每户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
(十四)对为小微企业免费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沙龙、讲座、培训等创业活动和服务的创业基地,按实际支出的活动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对于重点产业园区运营商及具有公共服务能力的机构或企业,在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近一年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择优支持.
(十六)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版印刷及发行、动漫游戏制作、广播电影电视创作与传播、工艺美术品生产、文化信息传输以及重点出口文化企业的专业软件研发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七)对开展城市共同配送的物流示范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建设区域分拨中心,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与电商、快递企业、便利店、社区等合作开展自助公共提货柜试点,购置统一标准化城市配送货运车辆并建立监管平台等,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08-4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冷链物流企业推进低温配送处理中心和全程监控、追溯与查验系统建设,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八)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国际知名或进入全国同行业100强的设计、研发、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按实际开办费或近一年期的运行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入驻我市2年以上,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对地区经济贡献突出的领军型中介服务组织,在先进设备购置、专业软件研发应用、高端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会计、设计、研发、咨询、审计、律师、资产评估所和人才中介服务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不高于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高于1000万元.
(十九)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在我市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参加我市举办的各类展会,免费提供标准展位.
(二十)支持"互联网+"创业模式.
对电商企业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到网络经营提供优惠服务的,给予奖补支持.
(二十一)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二十二)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高密度、多层次搞好创业宣传,在主流媒体、电台、电视台开辟创业宣传专项栏目,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营造创业氛围.
通过电子大屏幕、LED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宣传媒介,搞好创业政策的动态化宣传;利用网络、Q群、微信等平台发布创业政策;印制创业宣传手册、办事指南等,组织人员向社会免费发放,进一步提高创业政策社会知晓度,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二十三)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09-(二十四)对于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使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对特殊群体创业减收税费.
对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十八)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机制,明确收费标准,实施收费项目政务公开.
(二十九)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市、区县(市)、街(乡)三级行政收费部门,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拓宽融资渠道,健全小微企业融资体系(三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性基金的带动作用,设立振兴发展基金、大学生及青年创业就业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金、创业引导基金、种子基金等,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力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10-(三十一)进一步加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充分发挥基金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带动作用,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三十二)鼓励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市注册成立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符合条件且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的种子资金及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分别给予定额补助1000万元.
(三十三)进一步加大政府对担保机构支持力度.
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等方式增强担保机构实力,引导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十四)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按新增担保额的2%-3%给予风险补助.
(三十五)积极探索政府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完善政府"助保贷"风险补偿机制;开展政、银、保、企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融资模式;开展产业园区助企贷融资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三十六)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优惠融资租赁服务,根据所提供的业务及优惠服务,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十七)鼓励企业通过上市等方式筹集资本,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补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
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比照企业境内上市方式给予支持.
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企业通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每户最高补助140万元;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
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十八)对新设立的县域小贷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且一次性到位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小贷公司增资扩股达到3亿元,且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增长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小贷公司创新融资方式发行"小贷债"、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并实现融资的,按发债额和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集合债的,每户企业补助100万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11-(三十九)对出口企业当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支出给予补助.
(四十)鼓励金融服务超市试点建设,引入担保、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建设具有股权托管交易、债权流转交易等多种功能的网上金融产品交易平台,为小微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融信、融智服务.

(四十一)对符合我市产业资金支持方向和条件的小微企业重点项目建设,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财政贴息支持.
(四十二)支持公司制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对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准予登记.
(四十三)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鼓励小微企业开展自主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办理商标质押备案登记.
(四十四)支持小微企业以动产抵押融资.
为小微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
允许小微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物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拓宽抵押物来源,丰富融资形式.
(四十五)支持小微企业通过"道德信贷"、"联保信贷"融资.
积极开展文明诚信小微企业的培育、推介公示活动,助推"道德信贷"、"联保信贷"工程,为讲文明、守诚信的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授信服务,进一步推进银企对接,帮助企业赢得发展机遇,实现互利共赢.
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四十六)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产业化项目给予择优支持,根据项目本年度内发生的实际贷款额或实际投资额,按不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财政贴息或补助,最高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四十七)鼓励科技工作者创业创新.
对科技人员科研成果实现就地转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为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其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十八)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分配中,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奖励比例不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
鼓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可根据研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12-投入以及技术骨干、主要发明人的贡献,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受益比例.
(四十九)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引进海外先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再创新,对获得省企业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省补助资金的1:1给予配套支持.
(五十)鼓励小微企业参评高新技术企业,对小微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五十一)鼓励小微企业申请专利,对缴纳维持费用的给予适当补助.
(五十二)资助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对省政府认定的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进行1:1的配套资助,对市政府认定的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一次性拨付每个项目补助资金20万元.
(五十三)鼓励科技高层人才投身小微企业科技研发工作,对以应聘、中标、协议、承包、合作研发方式签约的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
(五十四)依托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科研院所,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以服务重点产业园区为重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其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二次开发、人才支撑等给予奖补.

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五十五)鼓励各区、县(市)积极争创省级创业型区县,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区县的,按省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五十六)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
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五十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
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
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13-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五十八)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十九)落实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经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且创办企业吸纳我市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等)、残疾人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八类人群就业,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对创业带头人和所吸纳人员按照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县(市)按7:3比例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十)落实创业项目补贴.
对由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收集整理并每年向社会征集开发50个以上且统一发布的创业项目,由创业者付诸实施6个月以上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由市按照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标准给予创业项目补贴.
每年评选20个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
(六十一)落实创业培训补贴.
学员参加创业引导、创业指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加创业辅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职业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并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给予高层次创业培训补贴.
(六十二)运用失业保险支持就业稳定.
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到2%,个人按0.
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
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14-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六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六十四)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农民工和退役士兵等群体,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给予补助.
(六十五)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补贴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标准执行.
(六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逐步放开参加创业培训的准入条件,降低创业培训补贴门槛.
经当地就业管理部门登记为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纳入政府补贴免费政策范围.
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展创业实训培训,提升培训质量.
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的新型学徒制培训,根据培训时间、培训工种、取得证书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可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职业培训补贴.

(六十七)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成果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第三方职业培训供求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15-测制度,对与地区重点支柱产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对国家明确淘汰和过剩产业涉及的主要职业(工种),不再提供补贴.
将现行政府补贴培训指导目录发布周期由2年调整为1年.
积极配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同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对企业开展的面向在岗技术工人中级工、高级工技能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知识更新培训,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六十八)完善失业登记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享受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实现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六十九)放宽名称和住所登记条件.
允许小微企业在名称核准后一年内变更企业名称;对获得知名字号的,保护其字号在沈阳市享有全行业专用权,经该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可使用该字号,并允许字号置于行政区划前.
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推行电商企业、文化创意、设计咨询、众创空间等集群注册,允许电商企业将地址登记为托管公司的住所.
(七十)放宽出资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
允许公司股东以域名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
允许普通合伙人以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对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小微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明确表述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进行核定.
(七十一)深化"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在现行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年内实现"一照一码".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16-(七十二)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
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沈阳市行政区划内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不再实行"一废一立".

(七十三)推行社区家庭服务业统一登记、分点备案制度.
以社区为单位,核发社区创业服务中心法人营业执照,社区内的家庭服务、维修、日用品销售等微利便民服务的经营点为其网点,由社区、工商所实行备案管理.
(七十四)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
允许连锁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小微企业从事批发零售、物流、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且分支机构达到3个以上的,允许使用"连锁"经营模式.
(七十五)支持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
开展小微企业网络平台建设服务,创建电商虚拟产业园;开通工商电子标识绿色通道,使小微企业快速完成工商电子标识标注;帮助小微企业办理ICP备案,为小微企业网站及创业者个人网站办理ICP备案提供便捷服务;指导小微企业依法开展网络经营活动,做到网上亮明身份经营,提高交易成功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保障小微企业网店的权益,完善交易规则,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除相关规定已经明确执行期限外,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2017年.
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17-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号:宁委发〔2018〕1号发文时间:2018年1月2日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省委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要求,按照市委实施创新驱动"121"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培育和集聚一批名校名所名企名家名园区,打造综合性科学中心和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构建一流创新生态体系,推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建设,现提出如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强化战略科技引领.
设立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重点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对特别重大的科创平台和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可"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支持.
成立南京创新名城建设理事会,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支持在宁高校院所等单位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或大科学工程,最高给予国际资助经费20%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积极整合地方资源,支持在宁高校院所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支持在宁企业参与或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照实际到账国拨经费给予1:1支持.
面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特别是民生需求,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生命科学等前沿领域和民生科技,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
二、支持名校名所与名城融合发展.
通过构建融合发展平台,加强名校名所与地方双向融通,既让高校院所的创新成果走出来,也让地方的创新需求走进去.
鼓励高校院所围绕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优势学科和国家级平台,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主导产业,设立和发展急需专业,培养紧缺人才,实现产学研融合.
对与国际名校合作在宁举办特色学院和高端服务机构,最高给予1亿元支持.
支持国内外研发机构、知名跨国公司等在宁落户或设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18-3000万元支持.
设立紫金山科技创新基金会,募集社会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定期举办紫金山科学家国际峰会.
三、推动科技成果和新型研发机构落地.
探索建立成果转移转化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新型研发机构落地.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有多数股份,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参股的股权结构,政府股权收益部分不低于30%奖励高校院所,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所占股权可按协议约定转让.
对新型研发机构按绩效择优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
引进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业),按照投资总额及服务效能,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
对实行连锁经营的科技服务企业,允许企业总部及下属分支机构统一在市级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支持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宁设立分中心,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建立国际技术转移专项基金,支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成果和项目.

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50万元以上的科研人员,根据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实行一定比例奖励.
对促成向本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年度合同登记认定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对技术转移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
四、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支持高新园区和符合本市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建设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按国家或省拨经费给予1:1共同支持.
围绕主导产业建设市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运行绩效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标志性重大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行业国际国内标准制定、重大兼并重组、重大商业模式创新等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五、着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设立创新型企业培育专项,针对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分类精准施策.
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
着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10%普惠奖励.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
支持研发服务企业发展,参照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给予支持.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19-立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核制度,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2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收购或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国有企业科技研发投入、收购创新资源支出、创新转型项目培育期三年内亏损等视同考核利润,允许高层次人才薪酬、创新奖励、中长期激励在工资总额外单列.
支持创新产品首购首用首保.
六、全力建设一流科技产业园区.
支持高新园区集聚发展、特色发展和创新发展,逐步将园区主导产业集聚度提高到60%以上,纳入高新园区的考核体系.
按照不低于省级高新区的标准推进市级高新园区建设,做到人权、事权、财权相匹配.
高新园区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职能.
对高新园区内科技型企业跨区转移,实行一窗办理,执行相应的跨区分成税收政策.
对参与高新园区管理的社会化管理团队,按绩效考核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对列入省级众创社区备案试点的给予500万元建设资助.
建立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纳入省级以上孵育计划的予以省拨经费1:1共同支持;在三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载体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
鼓励高校院所联合在宁企业建立面向大学生的"科创实验室",每个实验室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
七、加快形成创新创业空间新格局.
以高新园区为主阵地,加大创新空间集聚力度,形成市域创新空间新格局.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可参照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对需采取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同区域科研用地基准地价的20%执行.
经市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落地在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20%执行(但不得低于相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允许高校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新型研发机构,土地性质不变;落地在高校周边的,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50%执行;利用存量工业厂房的,可按原用途使用五年,五年过渡期满后,经评估认定,可再延续五年.
经市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符合本市主导产业方向,需使用工业用地的,可按不低于区域《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高新园区国有平台建设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是否允许分割转让,地价按对应基准地价的50%执行.
分割转让比例不得超过50%,可转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20-让部分,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30%,其余部分鼓励采用先租后让方式,在承租机构或企业的税收、就业、研发投入等指标达到设定要求后,再办理转让手续.
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可统筹配建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按主用途供地.
上述有地价优惠的项目,除明确可以分割转让的以外,土地不得分割转让,所建房屋不得转让、销售.
项目竣工后确有剩余土地与房产,以及受让人终止项目不再需要土地与房产的,应由园区平台按约定的价格标准并考虑资金成本优先回购,也可经市政府职能部门同意转让给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和企业.
八、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大力集聚科技顶尖专家,对全球顶尖人才领衔的高端创业创新团队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资助额度上不封顶.
对入选省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的,按1:1的比例,给予引才企业最高1亿元配套资助.
实施"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用五年时间,重点引进30名急需紧缺的外国专家、40个海外高端创新团队,挂牌建设50个支持柔性引才的海外专家工作室,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0万元资助.
持续推进"创业南京"英才计划.
设立市级企业青年工程师科研基金,重点支持企业青年工程师瞄准行业和市场需求开展技术研发.
设立博士和博士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博站和市级"准博站".
实施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每年吸纳20万以上大学生在宁就业创业,实行一条龙服务,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调整优化落户政策,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力度,对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人员以及技术经理人、人才经纪人、天使投资人等年薪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对本市经济贡献给予奖补.
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人才认定机制,引入人才"举荐制",由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金融投资等领军人才组成"举荐委员会",被举荐人才可享受相应举荐层次政策待遇;为非共识性人才在宁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
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人才安居政策体系,采用租赁补贴、购房补贴以及购买共有产权房,承租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等安居方式,为青年大学生、科技研发等各类人才提供安居保障.
支持"双一流"高校、推进"两落地一融合"成效显著的高校院所,加快建设人才公寓.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21-九、健全科技金融服务和财政支持体系.
大力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落户,对新注册在本市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等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池,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按实际投资额和投资损失每年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投资奖励和最高600万元风险补偿.
通过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多种形式的基金,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出资收益部分最高50%用于奖励人才(团队),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和创业团队转让.
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试行国有创投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报告;对国资参股的投资项目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而国资未参与增减资的经济行为,由企业股东会决策.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五年内市区财政至少安排专项资金100亿元,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科技创新基金10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专项、"两落地、一融合"、创新型产业和企业培育、园区载体和创新空间建设、人才引进培育、社会创投机构集聚、创新环境营造等方面.
十、营造开放包容的优良环境.
打造国际化氛围最佳的城市,建设国际学校和国际社区,建立人才健康绿色通道,接轨国际医疗服务体系.
举办"赢在南京"系列国际创新创业活动,获奖并落地本市的项目最高可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高新园区落户的获奖项目,给予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扶持,并建立风险容错机制;进一步扩大外资市场准入领域,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简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手续,提高税收服务效能;支持科技创新类国际组织在宁设立总部、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引导高校院所、社会组织与国际机构合作建立国际科技创新联盟,建设科技创新类国际组织集聚区.
打造信息流动最快的城市,推动南京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优化升级和网络边缘智能化建设,推进重点公共场所、园区、高校等公共区域免费WiFi全覆盖,力争在全国首批部署5G商用,打造国际先进的未来网络创新基地和产业高地.
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专利预审员制度.
对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实际融资额度的2%风险补助.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22-对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给予1000万元支持.
推动在宁公证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公证服务.
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举报制度,对查证属实的,给予投诉举报人一定奖励.
完善知识产权法庭司法保护职能.
对授权的发明专利、PCT专利给予奖励.
打造创新文化最包容的城市,设立南京创新奖,表扬创新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弘扬企业家精神,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建立"红、黑"名单制度,营造更为优良的创新信用环境.
加强党对创新名城建设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全市上下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进创新名城建设的强大合力.
市有关部门、各区(园区)要围绕创新名城建设,抓紧制定一批配套政策文件,形成可操作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
加大各项政策落实力度,建立专项工作推进和督查机制,确保创新名城建设取得实效.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23-绵阳市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十有"政策一、创新创业有资助(一)增加创业扶持的资金投入,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建立创业专项基金.
用于创业培训、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等融资支持(绵府办发〔2009〕43号).
(二)对通过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8000元/户的补助;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户的补助;对园区2013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工业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4000元/户的扶持,农业和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户的扶持(绵科创区委办发〔2013〕38号).
(三)对毕业5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领办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另外给予2000元/户的奖励(绵科创区委办发〔2013〕38号).
二、外来创业有公寓(一)为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为青年科技创业人才提供创业公寓(绵府办发[2013]56号).
(二)鼓励在绵高校允许在校学生休学2年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可享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绵委发〔2013〕7号.
三、初创企业有场地到2015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突破10家,在孵科技型企业500家;到2020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功能更加完善,孵化能力更加强化,在孵科技型企业达到1500家(绵委发〔2013〕16号).
凡入驻政府主办的企业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年内免交房租(绵委发〔2013〕7号).
四、注册收费有减免加快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暂停征收小型微型企业工商登记行政事业性收费(绵府发〔2013〕8号).
五、创业贷款有担保(一)加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力度.
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创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24-业后3年以内的创业组织,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予个人担保.
(二)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风险补偿资金池,与商业银行合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争取在三年内将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增加到1亿元,累计贷款规模达到30亿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家数达到1000家(次)以上(绵府发〔2012〕25号).
(三)YBC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
为创业青年提供3-5万元免息免担保的创业启动资金,同时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系统的创业培训,为创业者配备一对一的创业导师,免费为创业者提供为期三年的咨询和指导.
(四)绵阳市青年小额贷款.
绵阳市青年小额贷款项目是我市民生工程支持项目,每年全市支持贷款额度为1200万元,每名创业青年可贷款0.
1-10万元,对创业青年实行利率优惠,正常还本付息五期之后,免下一期利息.
六、风险投资有补偿绵阳市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在我市新设立独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在其首次向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投资服务时,可以给予30万元人民币为限的补贴;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实力或者信誉的风险资本在区内设立独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在其首次向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投资后可以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为限的补贴(绵科发〔2012〕33号).
七、上缴税收有返还(一)对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以奖代补给企业,用于支持技术创新.
对军转民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两年50%以奖代补给企业用于创新研发(绵委发〔2013〕7号).
(二)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绵科发〔2012〕34号)(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绵科发〔2012〕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25-34号).
(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绵科发〔2012〕34号).
八、专利申请有奖励(一)专利资助资金.
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一次性资助10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一次性资助500元/件;国内及港澳台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000元/件,同时在授权后的第一年度到第五年度每年给予当年实际缴纳年费最高50%的资助;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500元/件;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资助300元/件;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万元/件;国外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0元/件(绵财教〔2012〕141号).
(二)专利实施资助与奖励,每个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给予5-10万元的实施资助,重点支持项目不超过20万元;专利实施奖励,给予企业实施专利后五年内上缴新增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其中:受益财政列支8%,市专项资金中列支2%)的奖励(绵科发〔2012〕45号).
九、技术创新有专项(一)绵阳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贴息补助30万元,在此基础上,投资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贴息补助增加5万元,每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绵府办发[2007]51号.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经相关程序立项后分别给予不同的项目资金资助:注册时间不满三年的初创期企业每个项目10万元;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成长期企业每个项目15万元(绵科发〔2008〕13号).
十、优秀人才有重奖(一)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对引进的进入"千英百团")创新创业团队,可获得100-200万元一次性资助;创新、创业人才按四个类别可给予一次性20-50万元财政资助、10-20万元安家补助;创新人才纳入管理后的5年内,可享受1.
2万元/年-3.
6万元/年的岗位津贴.
(绵委办发[2012]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26-绵委办发[2013]17号)(二)市拔尖人才每人每月享受政府津贴300元(绵委办〔2011〕7号)(三)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人奖金20万元、特等奖奖金8万元;一等奖奖金6万元;二等奖奖金4万元;三等奖奖金2万元(绵府发〔2010〕13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27-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加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意见发文单位: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发文号:绵组发〔2013〕5号发文时间:2013年5月15日科技城党工委综合办,各县市区委,各园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绵委发〔2013〕7号)文件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大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现就在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加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考核对象为:县市区、各市级开发园区、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个人考核对象为: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县级开发园区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领导,县直各部门单位、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机关内设机构主要领导;市级开发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内设机构主要领导;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市级各部门单位、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考核内容县市区、市级开发园区、市级各部门单位可将下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任务再落实到上述领导干部人头上,也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选派干部到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兼(挂)职,兼(挂)职不兼薪酬.
经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相关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连同支持单位名称或联系人姓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汇编-328-名、单位和职务,一并录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
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考核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情况,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措施、实际成效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主要考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考核,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绵委办发〔2013〕28号)进行,考核结果计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总分.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每半年要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总结好的做法,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下一步工作举措.
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主要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考察、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支持企业的反馈情况等方式,实行经常性考核和跟踪考核,及时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在支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工作情况、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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