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建网站得多少钱

建网站得多少钱  时间:2021-02-28  阅读:()
第2期(总第9期)2017目录〔新区文件〕1.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鹏管规〔2017〕3号)12.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鹏管规〔2017〕4号)53.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鹏管规〔2017〕5号)194.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深鹏管规〔2017〕6号)245.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鹏管规〔2017〕7号)306.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管规〔2017〕8号)457.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办规〔2017〕1号)488.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鹏办规〔2017〕2号)539.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鹏办规〔2017〕3号)7210.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办规〔2017〕4号)7511.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鹏办规〔2017〕5号)8112.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鹏办规〔2017〕6号)86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编第2期(总第9期)2017年9月19日〔部门文件〕1.
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印发《大鹏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深鹏发财〔2017〕138号)892.
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鹏统社规〔2017〕1号983.
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经服规〔2017〕1号)1054.
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城建〔2017〕146号)110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金岭路1号3楼电话:0755-28333440传真:0755-28333715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鹏管规〔2017〕3号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1日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大鹏新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根据《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6〕142号)、《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鹏管规〔2016〕5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信息化基础设施(包含但不限于机房、光纤网络、云计算资源)和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项目.
凡使用新区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新区信息化建设遵循"统一领导、强化协调;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平台,资源共享;统一标准,互联互通;统一开发,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新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的审核工作;(二)负责指导、监督新区各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验收和运营维护;(三)负责新区信息化项目的备案管理和绩效考评;(四)负责组织新区重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和推广;(五)负责新区通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平台的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新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新区各办事处、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直属单位及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新区各单位")在新区通用基础设施和平台基础上,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新区实际情况,负责编制新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报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新区各单位按照本单位需求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需求,根据总体规划统筹编制下一年度新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经智慧大鹏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机房、光纤网络等新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云平台、数据中心、安全支持平台、协同办公系统等通用软、硬件平台.
新区各单位负责建设各业务应用系统和专用设施(设备),可利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平台开设子站、频道、栏目等.
新区各单位建设内容中不应包含服务器、存储、信息安全设备等通用资源采购,不得单独建设网站(包括"gov.
cn"、"org.
cn"、"edu.
cn"等后缀的网站).
第九条新区政务网络互联网出口实行统一出口、统一管理,新区各单位应通过统一出口接入互联网.
确实需另行开通互联网出口的,应当经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新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必要时按程序提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
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年度新增项目,经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部门预算及其他财政资金开展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包含投资估算)报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信息化主管部门从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部门协同、集约化建设、资源共享等方面出具审核意见.
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招投标等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参照《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格式合同》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承建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负责,在项目开工后每月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抄送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新区各单位信息化项目系统核心设备和信息安全设备应当使用国产产品.
确需使用进口产品的,应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组织项目自测和第三方检测,检测通过后,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投入试运行.
第十四条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将项目验收相关材料报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组织使用部门、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抄送新区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报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备案材料应包括信息化项目备案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
第十六条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新区机房、网络和通用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和落实各项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测评,确保新区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新区各单位负责各自建设的应用系统和专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升级工作.
除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外,各单位不得将系统托管在新区机房以外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七条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抽取部分信息化项目对其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对没有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信息化项目应按本规定的前期审批、验收、备案等程序实施.
未按规定实施的,不予安排建设资金,不予安排使用新区通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平台.
第十九条本文件未规定事宜,以《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文件为准.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新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鹏管规〔2017〕4号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6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大鹏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及上级文件,结合大鹏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鹏新区辖区内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大鹏新区范围内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由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实施.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成立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对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重点产业项目遴选、产业用地供应、产业发展监管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新区规划国土和产业的新区领导担任副组长,新区综合办公室、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新区城市管理与水务局、新区建筑工务局、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大鹏交通运输局、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指挥部办公室、各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常设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用地办公室和产业办公室.
用地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负责用地供应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用地办公室主任由新区分管规划国土的领导兼任;产业办公室设在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统筹产业项目准入、遴选有关工作,产业办公室主任由新区分管产业的领导兼任.
第五条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重点产业项目遴选、产业项目的发展监管和产业准入审查;新区规划国土部门主要负责新区内产业用地供应方案拟订及报批工作,委托市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等土地供应管理工作;新区法制部门负责对产业用地供应提出法律意见;新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产业用地供应涉及的地质灾害评估、矿产资源压覆情况查询、地价评估等所需工作经费;新区环保部门负责就产业用地环境影响提出意见;新区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开展相关工程施工报建审批、施工过程监管工作;新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就产业用地占用林地情况提出意见;新区水务部门负责就产业用地给排水情况提出意见;新区土地整备部门负责就产业用地征转地及清场入库等情况提出意见并开展土地整备工作;新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就产业用地道路交通等情况提出意见;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就坝光片区的土地出让提出意见;各办事处负责就辖区内的产业用地提出相关意见,并配合土地整备部门开展土地征转及清场入库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区管委会对土地供应方案进行审定.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大鹏新区工业及其他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第七条产业准入条件设置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引入大鹏新区的产业项目类别应当符合大鹏新区产业准入目录,或者属于市和新区确定重点发展的产业类别.
第二章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第八条产业项目区分一般产业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
第九条新区规划国土部门将大鹏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信息在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和其他市区政府认可的平台上公布.
第十条项目单位可以在产业用地供需平台申报用地需求,也可以书面向相应的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需求.
项目单位在提出用地需求的同时应当一并提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的需求.
第十一条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单位需求起草产业项目引进方案(含项目建设内容、建议选址区位、建议建设规模、重点产业项目推荐、建议供应方式、建议年限和权利限制等)报产业办公室.
产业办公室对产业项目方案进行审查后,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产业项目引进方案,启动土地供应工作.
第十三条新区规划国土部门就产业项目选址等事宜应当征求发改、产业、环保、水务、交通、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涉及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征求其意见后一并反馈.
第十四条新区规划国土部门结合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拟订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初稿或产业用地租赁方案初稿(以下统称土地供应方案初稿),内容主要包括:用地面积、位置、用途、规划设计条件、用地审查情况、各相关部门意见等、供应方式、使用期限、开竣工年期、产权要求、地价付款方式、产业准入条件、报审意见等.
第十五条对拟供应土地未完成土地平整或者土地征转并且清场入库的,用地办公室不得对土地供应方案进行审查.
用地办公室应当确定完成土地平整或者土地征转并且清场入库完成时间,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时完成具体工作.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十六条土地供应方案(初稿)经用地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新区规划国土部门委托市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形成土地供应方案(送审稿),并提请新区管委会审定.
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并征求新区法制部门、新区规划国土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提交产业办公室审查.
审查通过后,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与土地供应方案一并提请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审定的土地供应方案,拟定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土地供应合同),并委托市土地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市土地交易机构按程序发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公告,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与建设用地供应公告一并公告.
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产业准入条件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有关内容接受公众咨询.
第十九条一般产业项目用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产业准入条件核实申请.
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文件.
第二十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产业准入条件核实文件向新区规划国土部门申请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租赁合同(以下统称土地供应合同).
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应当先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
一般产业项目地价一次性缴交.
第二十一条土地供应合同签订后,用地单位可以向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产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分别申请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环评及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新区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定期将辖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出让情况报市规划国土部门.
第三章重点产业项目的认定第二十三条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制定新区重点产业项目标准与实施细则,对本部门主管的产业项目进行重点产业项目认定.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二十四条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审定后的产业项目引进方案启动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程序.
项目单位提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申请并通过领导小组审核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申请书(1);(二)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银行资信证明;(五)其他证明材料.
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申请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应当于提交申请的同时携带原件以备核验.
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单位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启动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程序,同时组织拟订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初稿).
第二十五条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初稿)征求新区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形成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修订稿).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修订稿)经产业办公室审查后,形成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送审稿),并提请新区管委会审定.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并交由大鹏新区组织实施的,由新区管委会组织新区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六条遴选方案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格式参考2).
第二十七条拟认定为重点产业项目的,项目牵头部门应将遴选方案通过市区认可的媒体和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届满,第三人对遴选方案存在异议的,项目牵头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异议进行处理;无异议的,项目牵头部门将遴选方案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新区规划国土部门启动用地供应工作,并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相关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遴选方案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定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供应方案,按照一般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程序组织土地供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认定重点产业项目的,地价可以不计利息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并且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1年内支付完毕.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年租金底价在该类建设用地出让20年期评估地价的3%到5%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之间确定,并在遴选方案中明确.
第三十条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续期、承租转出让的,应重新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四章产业发展监管第三十一条一般产业项目的产业发展实行"谁签协议谁监管"的原则,由各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各自主管的产业项目.
重点产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业项目,由新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新区管委会委托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内容进行产业发展监管.
第三十二条企业定期向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项目建成投产、投产后每隔5年、出让(租赁)年期届满前1年等阶段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
根据履约核查情况,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规划国土、产业行政主管、市场质量监管、国税、地税、证监、信用监管等部门依法依约进行处置,由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履约核查处理报告,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按批次报送市政府.
第三十三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租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变更事项,应遵循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内容要求.
第三十四条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受让人资格条件限制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限定的受让人资格条件,次受让人用以经营的产业必须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主动申请退出;新区规划国土部门也可以根据土地供应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监管情况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强制项目单位退出.
第三十六条产业发展未通过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或产业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过程中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关联企业及法人代表由新区管委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受让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用途,擅自转让、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有权依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投标或者竞买资格的,取消其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并予以公告;已被确定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取消其中标或者竞得资格,确认中标或者竞得结果无效,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建设用地,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不按照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以及土地供应合同的,取消其中标或者竞得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后不能按时缴清地价款的,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在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泄露底价(保留价)、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情况等应予保密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细则所称市、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产业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与《管理办法》一致,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申请书2.
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1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申请书第一部分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申请基本情况表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投资总额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产业类别健康服务产业新能源产业信息服务产业旅游文化产业海洋产业等新兴战略产业未来产业其他_项目单位情况单位名称证件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证件编号注册地址注册类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主营业务员工人数硕士以上_人,占员工总数_____%本科以上_人,占员工总数_____%研发人员_人,占员工总数_____%创新能力授权专利情况发明专利____项实用新型____项软件著作权____项近三年专利申请情况发明专利____项实用新型____项软件著作权____项上一年财务状况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增长率(最近两年)利润增长率(最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纳税总额资产负债率研发投入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其他_证件编号联系方式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二部分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申请相关情况说明一、项目申报背景及理由项目建设的政策及行业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等.
二、申报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构成、项目建设用地情况(项目选址、用地面积及用地性质等)、项目定位及发展目标、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等.
另外,具有创新性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创新情况.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目前拥有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前沿技术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等.
三、项目申报单位发展介绍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利税情况、研发投入、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经拥有的专业资质情况及近年来主要成果等,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项目申报单位提供单位成立以来的相关概况.
四、项目工作计划项目分年投资计划表、内容及具体工作安排等,建设项目应包括每月的工程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前期项目应包括每月的前期准备工作内容.
五、项目现阶段进展情况项目申报类型、现阶段已完成工作情况、正在进行的工作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
六、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七、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1.
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如建设投资、研发费用、铺底流动资金等).
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含专用仪器设备试制费)、改造和租赁费(包括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等.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用;委托开发费用主要是指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费、原料费、房租租赁费、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
(注:项目如不涉及研发投资,可不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2.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包括:资金来源、企业自有资金、预期股权投资资金(含财政股权投资)、银行贷款等筹措方式.
八、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2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编写内容一、项目名称二、意向用地单位三、项目可行性研究3.
1项目实施的必要性3.
2项目实施的可行性3.
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3.
4项目用地面积四、产业准入条件4.
1产业类型4.
2生产技术4.
3产业标准4.
4产品品质4.
5项目投入产出效率(包括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方面)五、项目用地情况5.
1用地供应情况(包括用地规模、用地功能、供应方式、土地价格、期限和权利限制等)5.
3建设要求(规划建筑面积和建设规划方案构思等)5.
4项目建设计划安排遴选方案编制说明:1.
项目必要性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简述,项目实施的政策背景、产业发展背景,项目提出实施的理由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实施以后能够带来的作用和意义,对项目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带动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就业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2.
项目可行性主要内容是通过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济效益及社会环境影响进行预测,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3.
主要建设内容应规划项目各功能分区,明确提出各功能分区的建设要求.
4.
需求面积主要项目预计总用地面积,以及各功能分区预计用地面积.
5.
产业类型的设置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产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6.
生产技术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原材料、半成品,制造、安装出能符合安全标准、质量标准、能耗及时耗标准、环保标准等使用性能的产品的方法和步骤.
7.
产品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执行的技术规范.
8.
产品品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产品的稳定性、用户体验、可靠性、性能及感观等方面.
9.
项目投入产出效率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方面.
部分指标参考如下:序号产业领域总投资额(万元)投资强度(万元)产出效率值(万元)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备注1生物育种高科技农业产业0.
132网络与信息安全5500002.
53.
30.
0083海洋产业50000.
550.
80.
17劳动生产率不低于32万元/人4先进制造业500000210.
25文化创意产业100000参考文体旅游局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6现代物流300000.
5参考交通运输委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1)总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地价款等固定投资额和生产流动资金等(单位:万元).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2)投资强度: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固定资产额(万元/平方米),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3)土地产出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增加值(万元/平方米).
4)节能环保(增加值能耗):单位增加值的能耗量,以吨标准煤/万元表示.
5)备注栏:填写经国际、国家、省、市权威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荣誉等.
6)申请总部类重点产业项目的企业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均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鹏管规〔2017〕5号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19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大鹏新区产业发展高端化、集约化、规模化,建立优势企业落户及发展激励制度,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经营决策、集中销售和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包括新引进总部企业和已落户总部企业.
本措施所支持"总部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大鹏新区的企业法人;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二)符合市、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大鹏新区;(四)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下属独立企业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五)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大鹏新区,不改变在大鹏新区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新区经营不满一年的总部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
(一)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在新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公司本身或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亿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500万元;2.
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在新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500万元;2.
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三板除外)上市的公司总部.
第四条已落户总部企业是指已在新区注册且在新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总部企业.
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上年度纳入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金融、文化创意等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400万元;(二)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三)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三板除外)上市的公司总部.
第五条本措施所称的"高成长性企业",是指具备较强的成长性,且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在市、新区相关行业(不含房地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骨干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二)符合市、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三)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大鹏新区,不改变在大鹏新区的纳税义务;(四)申请上年度纳入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万元;(五)近两年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和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均增长率均超过20%;(六)对市、新区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如暂未达到本条(四)(五)项要求,经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成长性企业.
第二章支持措施第六条经认定为新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10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扶持;经认定为新区高成长性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5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扶持.
第七条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扶持的,按其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分阶段给予落户奖励,总额最高6000万元,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已落户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分阶段给予经营奖励,扶持额度为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每年最高1000万元.
扶持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区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
第九条新区规划国土部门将未在新区购置产业用地、用房的总部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的用地用房需求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条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大鹏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可按最高1000元/m2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补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其中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1000元/m2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给予支持;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不足500万元的企业,按750元/m2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给予支持.
其中总部企业享受的扶持额最高为200万元;高成长性企业享受的扶持额最高为100万元.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十一条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申请租用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按照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50%收取.
第十二条对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租用的除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外的总部办公用房,前三年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助,采用事后报销制,按实际租金的50%-70%,对租赁面积在1000m2以下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予以扶持.
高成长性企业享受的扶持额最高为50万元.
第十三条对拥有经新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超过2家的产业园区,投资对园区停车场、电梯、电力设施、食堂等公共设施实施新建或更新改造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不超过200万元的园区提升补助.
第十四条支持将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经认定的区级总部或高成长性企业基地.
属于拆除重建类的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1000元/m2给予改造方园区改造补助,最高1000万元;属于综合整治或功能改变类的项目,按改造后的办公面积200元/m2给予改造方扶持,最高200万元.
对占地5万m2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前期费用支持.
第十五条通过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取得办公用房并自用的总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按该企业实际办公面积以1000元/m2标准给予旧工业区改造补助,对总部企业最高资助200万元,对高成长性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六条将总部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人才列为人才住房保障的重要对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以创新人才住房制度为重点,着力解决符合新区条件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十七条新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总部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人才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给予保障.
第三章管理监督第十八条本措施与大鹏新区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购置办公用房扶持和租赁办公用房扶持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九条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擅自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享受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擅自转租或改变用途.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
第二十条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在大鹏新区经营、纳税不少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于5年,在此期间内实缴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认定条件,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违反规定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认定或高成长性企业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
第二十一条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认定或奖励与补助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认定或高成长性企业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总部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的扶持和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在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总额.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扶持可以通过与新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申报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事宜,由经济服务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措施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深鹏管规〔2017〕6号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11日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单位参加行政诉讼工作(以下统称"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单位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大鹏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大鹏新区辖区内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行政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单位行政应诉工作以及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单位负责人,是指行政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分管被诉行政业务的副职负责人或者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行政应诉责任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一)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法律顾问机构(以下简称"新区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综合办")为被告,以及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应当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应诉的案件,新区法律顾问机构负责的案件统称为"新区案件".
(二)新区各直属机构、各办事处以及新区其他行政单位负责以本单位为被告的案件.
新区各直属机构、各办事处以及新区其他行政单位负责的案件统称为"部门案件".
新区综合办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新区行政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新区各直属机构、各办事处以及新区其他行政单位请求新区法律顾问机构提供法律支持的,新区法律顾问机构可以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第四条新区各行政单位应当尊重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判与司法监督,不得拒绝应诉和拒绝签收有关司法文书,对于已经生效的司法文书,应当依法执行.
第二章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第五条新区案件由新区管委会的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副职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职务B角代为出庭应诉.
部门案件由被诉行政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由被诉行政单位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告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区行政单位的,各被告的行政单位负责人均应当出庭应诉.
第六条部门案件的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结束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新区法律顾问机构备案.
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新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评估.
行政单位诉讼案件为1宗至3宗的,行政单位负责人均应当出庭应诉;行政单位诉讼案件为4宗至10宗的,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宗数不低于4宗;行政单位诉讼案件为11宗至50宗的,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宗数不低于8宗;行政单位诉讼案件为51宗至100宗的,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宗数不低于10宗;行政单位诉讼案件高于100宗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宗数不低于12宗.
未按照以上规定出庭应诉的,按照市法制部门对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标准进行评分.
市法制部门对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新的要求的,应当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庭审不同阶段的需要,拟定具体意见供出庭应诉的行政单位负责人参考,并及时书面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第三章应诉工作第八条行政单位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及时登记签收文件名称、数量等,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人.
第九条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办理有关应诉或者委托代理手续;(二)调阅、审查案件的案卷资料;(三)分析案情,案件涉及新区其他行政单位职能的,组织召开座谈会,新区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四)整理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研究、鉴别和筛选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五)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六)审查案件的有关情况,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向本行政单位提出停止执行、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七)组织安排参加应诉的人员出庭应诉;(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就原告的起诉资格、起诉期限、诉讼请求及理由等事项进行审查.
并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事实和理由,对作出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以及适用是否正确等进行答辩.
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就起诉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单位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进行答辩.
原告对新区规范性文件提起附带性审查的,文件起草部门和审查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十一条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应当于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报送行政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根据需要提出拟办意见.
拟办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案情简介,包括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行政单位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结果的基本分析等;(二)拟出庭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的名单;(三)在诉讼期间应否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意见;(四)在诉讼期间应否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意见;(五)请有关领导出庭的意见;(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案卷材料.
对案件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应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案件证据材料、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新区各直属机构、各办事处以及新区其他行政单位与新区管委会共同应诉的案件,各直属机构、各办事处以及其他行政单位应当在答辩期限截止的两个工作日前将答辩材料送新区法律顾问机构.
第十四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单位职责的,由被诉行政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业务骨干和法律专业力量召开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应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在开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
参加庭审的工作人员应当正装出席,庭审中不得使用侮辱性的语言,禁止与法官公然对抗或者采取恶劣的态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
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于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七条行政应诉责任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之日起三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日内或者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根据需要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及提请上诉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报行政单位负责人.
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者被诉的行政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义务等的败诉案件,行政单位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写出结案报告,并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及结案报告报送新区法律顾问机构备案,新区法律顾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新区管委会作专题汇报.
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被诉行政单位与行政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单位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在该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将案卷材料整理成册,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被诉行政单位应当保证行政诉讼的日常办公经费,提供办案条件,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列入行政经费.
第四章委托代理人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案件:(一)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三)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涉诉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五)有可能调解结案,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应当有实践工作经验并熟悉法律实务,其中至少有一人为承担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
行政单位委托本单位法律顾问或者其他律师代为参加诉讼的,其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时须本单位工作人员一同参加.
第二十三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二)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内代为诉讼;(三)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当先经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审查并报单位领导审批;(四)应当主动、及时与被诉行政单位沟通,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五)诉讼案件办结后,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应当移交被诉行政单位;(六)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可以就行政案件有关问题咨询新区兼职法律顾问.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新区行政单位参加的民事诉讼案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新区综合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则施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鹏管规〔2017〕7号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21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大鹏新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大鹏新区范围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和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第二条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成立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新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用地审批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鹏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新区领导小组由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新区管委会分管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新区城市更新、发展改革、财政、产业、社会建设、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环保、水务、文物保护、医疗卫生、文体旅游、教育、法制、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监察、建设工程管理、消防、规划国土、交通等职能部门及办事处.
第三条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是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实施意见》规定的职权,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拟定新区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城市更新工作廉政监管,制定廉政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对城市更新过程中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新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相关职责,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承办新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一)新区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二)新区政法办公室负责协助处理新区城市更新涉及的信访维稳事件.
(三)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对城市更新涉及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四)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审查申报更新单元产业规划(不含文体旅产业及其相关产业),明确产业类型、产业方向;负责对政府产业发展预留用房(不含文体旅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类型、面积、空间位置等予以审核,并监督产权接收.
(五)新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审查申报更新单元产业规划(文体旅产业及其相关产业),明确产业类型、产业方向;负责对政府产业发展预留用房(文体旅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类型、面积、空间位置等予以审核,并监督产权接收.
(六)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行使《决定》、《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职权;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建设、环保等环节的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负责对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社区配套物业用房及政府产权的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空间位置等予以审核,并进行产权接收.
(七)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对新区城市更新片区是否需要设立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社康服务中心等公共配套设施及设立规模和标准等提出意见建议,并对相关城市更新项目方案予以审核.
(八)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水务等环节的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九)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十)新区建筑工务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政府实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由政府实施建设的代建项目的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一)大鹏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协调对接市级消防部门开设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十二)新区各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国有、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决策程序进行指导和监督,履行相应的审查备案监督职责;负责协助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旧住宅区类城市更新项目组织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前期工作;负责处理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投诉及信访维稳工作.
(十三)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负责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十四)市交委大鹏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对接市级交通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动城市更新进程.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人居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的事项,由新区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市级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第五条新区管委会可以通过采用预选供应商的方式,引进专业机构和人员,设立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为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服务.
第六条新区城市更新项目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及配套文件规定,结合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片区和城市更新统筹片区,综合考虑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城市发展、公共配套设施完善、产业升级等因素确定容积率.
鼓励新区城市更新项目在未纳入我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的区域,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保密规定,进行信息、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将相关档案报送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归档.
第八条申报主体及实施主体对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二章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第九条申报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请书;(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三)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四)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图、现状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五)更新意愿证明材料;(六)土地和建筑物相关权属材料;(七)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地块及周边现状测绘报告;(八)涉及产业发展的项目,应提交产业规划和产业主管部门意见;(九)申报之日前3个月内现状照片;(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初审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新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能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及建议.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在征求意见的同时,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计划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更新单元更新意愿公告、更新意愿汇总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图、股东大会决议.
公示地点和方式包括项目现场、项目所在办事处、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新区政府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
主管部门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继续开展下阶段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更新意愿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实施细则》等城市更新规定对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审查.
主管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书面答复计划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审查通过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新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日内,由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辖区办事处、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新区政府网站以及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对计划草案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计划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新区政府网站以及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对计划进行公告,同时函告申报主体,并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计划公告后,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主管部门应将拟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函告规划国土部门.
第三章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第十三条申报主体在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前,应提供下列材料以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二)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三)房地产权利证书,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提供土地、建筑物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专业机构出具的建筑物现状测绘查丈报告;(四)土地、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五)涉及土地征(转)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结合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现状、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现状建筑面积等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涉及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依照《大鹏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暂行办法》(深鹏管规〔20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等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范围认定的,参照《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深规土〔2010〕439号)的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单元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参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深规土〔2013〕295号)的规定执行.
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对上述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第十六条申报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二)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复函,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历史用地处置、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提交旧屋村认定复函、历史用地处置方案、非农建设用地调整初步意见;(四)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五)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以及周边市政和公共设施承载研究报告;(六)涉及文物保护的城市更新单元,应提交文物保护部门关于文物保护的意见;(七)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单元,应提交产业专项规划和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初审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新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能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及建议.
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修改意见并函复申报主体.
第十八条申报主体完成规划修改后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报新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办事处、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及新区政府网站上对规划草案进行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规划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更新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主管部门在新区政府网站上对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函复申报主体,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同时依照规定程序将更新单元规划纳入"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未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在新区政府网站上对规划进行公告并函复申报主体,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同时依照规定程序将更新单元规划纳入"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第五章实施主体确认与用地手续审批第十九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
实施方案应报送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第二十条按照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形成的单一主体可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拆除范围内存在权属不清晰的土地和建筑物的,实施主体申请人应先向辖区办事处申请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由办事处就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及单一主体形成情况出具意见.
第二十一条单一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材料;(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的核查文件;(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存在申请资料不全、权属不清或权利受限制等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办事处、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新区政府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函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应自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5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实施主体资格,在明确监管协议全部条款后,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大鹏局以及新区生态城建局、城管水务局、安监局、项目属地办事处等部门.
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后,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主管部门对项目内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回迁房屋等实施监管,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实施主体应提供专项监管保证资金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保证改造范围内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及回迁房屋如期建设实施.
监管资金金额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回迁房屋等的建设成本,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五)涉及产业项目的,应符合产业规划要求.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新区生态城建局负责监管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工作.
实施主体对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进行拆除前,应当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并向新区生态城建局、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及属地办事处报备.
未经备案擅自拆除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的,由上述部门依法处理.
建筑物拆除工作应符合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政策要求;实施主体在拆除前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并向新区生态城建局备案,引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在项目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拆除完毕后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物拆除确认,并向市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第二十六条实施主体完成房地产证注销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四)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五)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六)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报新区领导小组审批.
符合条件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不符合条件的函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实施主体应自取得《建设用地方案图》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贡献用地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二)实施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三)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五)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六)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七)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八)用地方案图;(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审批同意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
审批不同意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九条实施主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地价测算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及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四)征、收、转地补偿协议;(五)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贡献用地移交确认表;(七)规划批复及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及经备案的实施方案;(八)按规定应当取得城管、环保、水务、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评估报告;(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价测算,出具地价缴款通知单.
实施主体按规定缴纳相应款项后,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及管理要求;(二)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三)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四)涉及产业项目的,应符合产业规划要求,并列明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五)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征收标准按照《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措施》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第三十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申请附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五)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六)环保、人防、文物保护、水务、轨道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七)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概算批复;(八)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的属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微波通道、气象探测等区域的项目需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涉及公共配套移交的项目,需取得移交单位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十)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十一)建筑总平面图、包含海绵城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的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涉及核增建筑,应提供核增建筑专篇;(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资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审批同意的,将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核增平面图予以公布,并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
审批不同意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四条实施主体向新区生态城建局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承诺书;(三)身份证明材料;(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五)规划许可证明文件: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
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桩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3.
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石方、基坑支护、边坡支护工程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六)施工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八)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九)项目立项文件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十)社会投资项目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十一)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十二)参保登记证明、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新区生态城建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审批同意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审批不同意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消防审批的,属于新区消防部门受理范围内的,由新区消防部门在业务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属于市消防部门受理范围内的项目,由新区消防部门协调市消防部门加速完成审批事项.
第三十七条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行可持续发展,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应用立体绿化、屋顶花园等绿色节能技术.
第三十八条实施主体具备开工条件,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定期跟踪并将情况反馈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依法巡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七章规划和竣工验收第三十九条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材料;(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造监管协议;(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六)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及核准文件;(七)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测绘报告、竣工测量和竣工测绘图纸及电子文件;(八)按照相关约定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设施的,需提交移交协议书;(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告知新区生态城建局、城管水务局、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属地办事处,后续由上述部门依据单位职能跟进监管.
第四十条实施主体向新区生态城建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建筑工程1.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
身份证明材料;3.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
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文件;6.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7.
住建部门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合格文件;8.
规划验收合格文件和环保验收合格文件;9.
如发改部门对该工程进行了节能审查,则实施主体需提供由发改部门出具的对工程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验收意见;10.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市政公用工程1.
深圳市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
身份证明材料;3.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
规划验收合格文件;6.
环保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备案的工程不包含环保内容的,申报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7.
消防监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备案的工程不包含消防验收的,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8.
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备案的工程不涉及电梯的,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9.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0.
如发改部门对该工程进行了节能审查,则实施主体需提供由发改部门出具的对工程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验收意见;1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区生态城建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第八章项目监管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地产预售审批部门,并明确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申请预售.
第四十二条更新项目涉及产业空间的,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对其产业规划落地进行引导、协调与监督,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更新项目涉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由新区经济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移交进行监管.
更新项目涉及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由新区生态城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社区配套等公共服务管理用房的配建、移交进行监管.
第四十三条实施主体在实施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存在违建行为的,由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并通知新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一)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
(二)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
(三)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更新单元计划的调出,由主管部门提请新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办事处、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新区政府网站、深圳特区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或深圳商报对调出计划项目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征求申报主体和相关权利人的意见.
公示有异议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办事处、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新区政府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对计划调出进行公告并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城市更新中功能改变类、复合更新类及其他本实施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城市更新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核事项.
需公示和专家评审、论证的,公示、公示意见处理、专家评审、论证时间不计入办文时限;需上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上报审批时间不计入办文时限.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大鹏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生效前已经申请、申报的城市更新项目,在本实施办法生效后可按本实施办法继续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管规〔2017〕8号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30日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大鹏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深圳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事项目录的规定》(深府办函〔2013〕139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区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事项:(一)编制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其他重要的专项规划;(二)制定和修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三)新区管委会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四)确定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五)重大公共资源的配置;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六)重大社会事件的处理;(七)新区重点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需由新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新区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深鹏管〔2015〕22号)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除保密事项外,本年度计划在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有议题的新区各直属机构、各办事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向新区综合办公室报送各自职责范围内不少于1项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议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新区综合办公室提出议题的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报送议题的单位较少或者上报的议题不符合规定的,新区综合办公室可以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事项中选取议题列入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七条新区综合办公室应当对各单位报送的议题是否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征求有关单位对议题的意见.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议题,由新区综合办公室拟定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议题属于《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粤府令第18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深圳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事项目录的规定》(深府办函〔2013〕139号)规定的听证范围的,应当纳入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事项目录.
第九条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事项目录经新区管委会同意,以新区管委会名义印发实施.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新区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新区工作任务的变更,向新区综合办公室及时提出拟调整的议题.
调整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事项目录,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以新区管委会名义印发.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方案、落实措施、跟踪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及听证事项目录,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新区综合办公室应当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政府公报等载体上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重大行政决策信息、提交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新区综合办公室应当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新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对于不报送或者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事项目录不配合的承办单位,在新区绩效考评中按规定予以扣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新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办规〔2017〕1号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大鹏新区应急工程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2017年6月1日大鹏新区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鹏新区应急工程认定、发包、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等,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鹏新区范围内利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应急工程认定、发包、建设、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工程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客观上必须限期交付使用,但实际可利用建设工期明显短于依据相关施工标准、规范确定的工期,按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应急工程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负责、注重效率的原则.
新区发改、审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对应急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二章应急工程的认定第五条应急工程按以下程序认定:(一)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申请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工程估算价、拟采用发包方式等.
(二)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时可根据工程复杂性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作为认定或不予认定意见的参考.
参加论证的专家由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
专家库中无相关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专家数量少于20名的,可由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指定.
专家出具论证意见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科学审慎的原则.
(三)工程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由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工程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且1000万元以下的,经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认定建议,由新区分管建设的领导审定或召开会议议定;工程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建议,经新区分管建设的领导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议定.
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在内)出具认定或不予认定的意见.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应急工程的认定.
除市政府另有规定或者批准同意外,下列建设工程不得被认定为应急工程:(一)按正常建设程序可以按时竣工并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工程.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三)已开工建设或已完工的建设工程.
第三章应急工程的建设第七条已认定的应急工程无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可直接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初步设计应增加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论证内容,概算应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概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概算审核,并依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八条应急工程按以下方式发包:(一)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无需办理招标公告备案和发布招标公告手续,建设单位通过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相应类别的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中自行抽签确定中标单位;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发布中标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
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计价方式、结算原则等条款.
(二)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执行.
前述"工程造价"为一次发包合同价.
应急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深鹏城建〔2016〕2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应急工程的,由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应急工程资金支付参照《大鹏新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深鹏管〔2016〕14号)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因责任事故引发的应急工程,所需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垫付的,可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
应急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应急工程应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投入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涉及应由电力、燃气、消防等专业部门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应急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档案资料的管理,及时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照片、录像、录音等电子数据和工程影像的收集工作,整理各种工程管理资料,同时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系统提交工程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应急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2个月(60个自然日)内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并对发包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应急工程相关履约评价办法由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新区发改、建设、审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应急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应急工程发包和建设中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虚假工程变更和签证、抬高标底和结算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投资控制,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规定程序批准,项目投资不得超过概算.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程的认定、发包或者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因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拖延了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人为造成应急工程的;(二)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应急工程的申请认定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三)有关部门违反规定认定应急工程或者批准工程发包方式的;(四)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插手干预应急工程的认定和发包活动,影响正常行政决策的;(五)认定为应急工程后,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不开工,拖延建设工期的;(六)非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工程未按时竣工或交付时间滞后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投资失控、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八)应急工程认定、发包和建设工程中出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涉及安全保障的修复、加固工程,建设单位应评估安全隐患的危险等级,属于《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深鹏办〔2016〕2号)认定范围的,应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申请认定为抢险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鹏办规〔2017〕2号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2017年5月26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构建梯次型现代产业体系,加快"三岛一区"和"美丽大鹏"建设,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鹏新区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准入配置、申请与租售、监督检查与调剂退出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新区成立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产业领导小组").
组长由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新区管委会分管产业的副主任担任,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成员单位包括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指挥部办公室、葵涌办事处、大鹏办事处、南澳办事处和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等部门.
新区成立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新区经济服务局.
(一)产业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1.
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项目计划;2.
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社会合作方的合作方案;3.
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购买、统租、出租(出售)价格的议定办法;4.
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标准、分配原则、办法;审定供房企业名单及供应面积;5.
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购买、租售价格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年度分配情况及使用成效报告;6.
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落实、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7.
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二)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1.
承担产业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信息收集及联络事宜;2.
负责产业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督办,包括各种报告材料的督查督办;3.
撰写创新型产业用房年度分配情况及使用成效报告;4.
承办产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履行职责,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可根据会议议题,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参会;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第六条新区管委会可指定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日常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接收、运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已明确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的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维持原管理模式不变,其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负责落实产业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回购(购买)、租售和管理中的各项问题.
新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回购(购买)、统租的资金安排.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企业准入标准;拟定进驻企业名单及创新型产业用房分配方案,并向产业领导小组进行年度情况报告;负责将招商项目实际需求与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相结合;实时了解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供给、空间分布等情况,并依据使用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并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政策解读等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引导市场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有关政策,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新区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区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新区土地整备部门负责按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组织开展土地整备工作.
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负责根据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空间需求,提供可供使用的地块,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第二章筹集与建设第八条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建:(一)由政府或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综合性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投资建设、回购或统租;(二)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三)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四)其它符合政策规定的筹建方式.
第九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以及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监管协议书制度.
土地竞得者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管理主体签订监管协议书(监管协议书制度见1).
第十条在城市更新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建安工程造价指数核算建安工程参考价,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竣工验收前12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
政府回购价格按经核算的建安工程参考价的1.
1倍执行,并报请审计机构审计确认.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十二条政府回购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计入项目可售面积,不占用项目可分割转让比例.
第三章租售企业准入条件第十三条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配置的企业或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注册地在大鹏新区;(二)拟将注册地或企业总部迁入大鹏新区.
第十四条入驻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入驻企业或项目应符合下列产业之一:1.
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
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以及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3.
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产业.
(二)入驻项目的投资领域、投资强度、能耗水耗及用地产出等,参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的标准执行.
(三)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新区产业发展导向,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制订主管产业领域企业的入驻条件和产业用房配置标准.
(四)企业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五)国际生物谷坝光片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申请条件参照《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片区产业项目准入条件》(深坝指〔2016〕5号)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以出售方式配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相关要求及下列条件:(一)最近3年的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30%以上;(二)最近1年的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3项的地方分成部分合计超过200万元;(三)注册地不迁离大鹏新区.
新区重点引进的重大项目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新区管委会择优选择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对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适度调整.
第十七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创客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知》(深府〔2015〕46号),新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用于创客空间的建设发展.
第四章申请与租售第十八条财政投资建设或回购以及平台企业回购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只能用于出租,如确有出售必要,新区范围内市财政投资建设或回购以及市平台企业回购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出售,需报请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新区财政投资建设或回购以及新区平台企业回购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出售,需报请新区管委会审定.
平台企业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坚持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的配置原则,出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九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租金优惠政策,以先租后补贴的方式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价格进行补贴.
租金补贴标准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重点企业确有必要超出此比例的,需经产业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1000㎡以下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赁申请,以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给予租金优惠.
1000㎡(含)以上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赁申请,先以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进行出租,待企业达到租金优惠政策约定的条件后,再给予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租金优惠.
新区重点支持的企业,直接进行租金补贴.
第二十条新区经济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
项目单位在完成注册登记后,通过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出租售申请,申请材料如下:1.
《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申请表》(2);2.
申请报告;3.
商业计划书(4);4.
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5.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6.
银行资信证明;7.
其他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核.
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准入资格审核;申请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准入资格审核,并报相应审批单位审批.
(三)复审.
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将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材料报新区产业主管部门.
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申请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应当于提交申请的同时携带原件以备核验.
(四)专家评审.
申请租用1000㎡(含)以上产业用房的项目及申请购买产业用房的项目应当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内容应当包括评审项目市场前景、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建设方案合理性、项目单位建设基础、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技术和管理团队、经济和社会效益、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等.
必要时可对项目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评审后应当制作《项目评审意见书》.
(五)准入审定.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拟定分配标准和拟供房企业名单及供应面积后报产业领导小组审定.
申请租用1000㎡以下产业用房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意见,报新区管委会;申请租用1000㎡(含)以上产业用房的项目及申请购买产业用房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情况,形成《项目评审综合报告》,报新区管委会.
(六)公示.
经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的供房企业名单及供应面积相关结果,由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在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
(七)准入复函.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产业主管部门向项目单位发放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复函.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凭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复函,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租售手续.
按照《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片区产业项目准入操作规程》(深坝指〔2016〕5号)获得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产业准入复函的项目可凭借准入复函直接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坝光片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租售手续.
第二十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限定自用.
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确需要转让的,经新区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转让,且优先由原所有人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原销售价格;原所有人不回购的,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按原销售价格作为底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价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成交价高于底价的溢价部分根据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资金来源及管辖区域范围对应纳入新区财政统筹,次受让方也应符合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条件,经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竞买.
第二十四条企业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在距离合同到期6个月和3个月时,分别告知承租企业,如企业需继续租用,应协助企业及时办理续租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准入条件审查企业续租资格,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续租手续.
第二十五条承租企业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或变更租赁地址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换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换租,换租结果应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申请换租为同等面积的申请,应向新区产业部门提出申请.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拟定分配方案,并报产业领导小组审定.
1000㎡以下的产业用房申请换租为1000㎡(含)以上产业用房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项目评审综合报告》.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拟定分配标准和拟供房企业名单及供应面积,报产业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调剂退出第二十六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并监督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企业准入审核及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入驻企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汇报入驻和配置标准所要求的相关指标及其变动情况,经审查连续2年不符合入驻条件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可终止租赁合同或提请新区管委会提前回购用房.
第二十八条入驻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租、转售、抵押、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售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可终止租赁合同或提请新区管委会提前由原所有人回购用房,并追究原入驻企业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入驻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或骗购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入驻资格,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租赁或购买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或享受其它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需根据企业入驻条件、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入驻条件,在租售协议中制定专门条款约定调剂退出条件.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企业无法满足该条款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可终止租赁合同或提请新区管委会提前回购用房,并要求企业退还其在租用或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期间所享受的政府补贴资助.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与《管理办法》一致,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监管协议书制度2.
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申请表3.
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续租申请表4.
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商业计划书编写内容及要求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1监管协议书制度监管协议书应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可用于租售的建筑面积比例、无偿且无条件移交给政府的建筑面积或由政府回购的建筑面积及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企业支配用房的租售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
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时,须一并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城市更新实施主体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前,应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确保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组织开发建设.
土地竞得者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书.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2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需求信息申报表第一部分:企业基本信息1、企业名称:2、企业类型:境内法人企业境内非法人企业境外企业(仅选一项)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企业成立时间:年月5、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万元6、注册地址:省市区(县)7、上年度(年度)主要经济指标:总资产: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营业收入:万元利润总额:万元总纳税额:万元在深圳纳税额:万元员工总数:人8、经营范围:9、从事的行业类别和年限(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4754-2011]》中的"大类"填报,最多可填报3个行业):①从事行业类别:;从事该行业年限:年②从事行业类别:;从事该行业年限:年③从事行业类别:;从事该行业年限:年10、是否上市企业:境内上市企业境外上市企业深圳市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属非上市企业,但已取得《深圳市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确认证书》)其他非上市企业(仅选一项)11、是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高新技术企业(可多选)12、是否取得深圳市现代物流项目证书:是否(仅选一项)13、联系电话(总机):传真: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联系人①:职务:手机:联系电话(座机):联系人②:职务:手机:联系电话(座机):接收供需平台短信通知的手机号:14、生产厂址(或办公地址):15、现有厂房及办公建筑面积:自有厂房及办公:㎡;租用厂房及办公:㎡16、在深自有未建或在建产业用地:①宗地号:土地面积:㎡②宗地号:土地面积:㎡③宗地号:土地面积:㎡第二部分:企业空间需求信息17、需求产业空间类型:仅需产业用地仅需产业用房产业用地或产业用房均可接受(仅选一项)18、需求产业用地用途: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研发功能为主)仓储用地其他产业用地(仅选一项)19、需求产业用房性质:购买产业用房租赁产业用房购买或租赁产业用房均可接受(仅选一项)20、需求产业用地(或产业用房)区位: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龙华新区前海合作区(最多可选三项)21、需求产业用地面积(㎡):0.
1-0.
5万0.
5万--1万1万—2万2万—3万3万—4万4万—5万5万--7万7万--10万10万以上(仅选一项)22、需求产业用房建筑面积(㎡):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0.
1万以下0.
1万-0.
5万0.
5万-1万1万—2万2万—3万3万—5万5万—7万7万—10万10万—15万15万--20万20万以上(仅选一项)第三部分:企业拟投资建设项目信息23、项目名称:24、拟投资额:(万元)第四部分:补充说明(包括企业经营状况,生产产品或研发情况,拟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限200字以内)第五部分:上传相关资料:选择文件包括拟建设项目可研报告,企业详细介绍,相关证书扫描件等,非必选项,仅支持5m以内的rar、zip等压缩格式营业执照:选择文件必选项,请上传扫描件或数码拍摄照片,仅支持500K以内的jpg、jpeg和png图片格式组织机构代码证:选择文件必选项,请上传扫描件或数码拍摄照片,仅支持500K以内的jpg、jpeg和png图片格式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郑重声明本企业郑重承诺所申报填写的信息完全属实,如存在虚报等不实情况,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填表日期:年月日本企业已阅知并同意上述郑重声明全部内容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3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续租申请表第一部分:企业基本信息1.
企业名称:2.
企业类型:境内法人企业境内非法人企业境外企业(仅选一项)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企业成立时间:年月5、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万元6、注册地址:省市区(县)7、上年度(年度)主要经济指标:总资产: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营业收入:万元利润总额:万元总纳税额:万元在深圳纳税额:万元员工总数:人8、经营范围:9、从事的行业类别和年限(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4754-2011]》中的"大类"填报,最多可填报3个行业):①从事行业类别:;从事该行业年限:年②从事行业类别:;从事该行业年限:年③从事行业类别:;从事该行业年限:年10、是否上市企业:境内上市企业境外上市企业深圳市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属非上市企业,但已取得《深圳市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确认证书》)其他非上市企业(仅选一项)11、是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高新技术企业(可多选)12、是否取得深圳市现代物流项目证书:是否(仅选一项)13、联系电话(总机):传真:联系人:职务: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手机:联系电话(座机):14、生产厂址(或办公地址):第二部分:企业空间续租信息15、续租产业用房建筑面积(㎡):0.
1万以下0.
1万-0.
5万0.
5万-1万1万—2万2万—3万3万—5万5万—7万7万—10万10万—15万15万--20万20万以上(仅选一项)第三部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息16、项目名称:17、投资额:(万元)第四部分:补充说明(包括企业经营状况,生产产品或研发情况,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及在入驻期间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情况)郑重声明本企业郑重承诺所申报填写的信息完全属实,如存在虚报等不实情况,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填表日期:年月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4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商业计划书编写内容及要求第一章项目基本情况1.
1项目简述1.
2项目实施的政策背景1.
3项目实施的产业发展背景1.
4项目提出的依据理由1.
5项目核心内容和理念第二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2.
1项目单位概况2.
2项目单位主要财务指标2.
3项目单位研发能力第三章项目投资者基本情况3.
1投资各方简介3.
2股东结构第四章市场分析(请根据项目内容进行市场分析)第五章企业组织(请根据项目内容及运行方式进行企业组织描述)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六章项目建设方案及计划安排(如项目涉及用地或建设,请对设计方案及计划安排进行描述)6.
1项目用地方案6.
1.
1大鹏新区土地现状及规划6.
1.
2获取项目用地方案6.
2项目建设方案6.
2.
1功能面积需求6.
2.
2建设规划方案构思6.
3项目进度安排第七章投资估算7.
1估算编制依据及估算范围7.
2各分项投资估算(如涉及多个项目,请对各个项目投资估算单独进行分析)7.
3投资汇总表7.
4资金使用计划7.
5资金筹措第八章经济效益分析8.
1项目收入预测8.
2项目成本费用预测8.
3项目的利润、税收预测8.
4项目的现金流量分析第九章项目的综合评估9.
1项目经济评价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9.
2项目技术评价9.
3项目社会评价9.
4项目风险评估9.
5评估结论第十章项目的创新性及优势10.
1项目的创新点及优势10.
2政策与项目建议及需求10.
3其他建议及需求第十一章附录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备注:商业计划书格式要求一、纸张要求60g/m2—80g/m2,纸型要求为A4纸.
二、页边距要求页边距要求:左右2.
8cm,上下3.
7cm三、字体要求正文标题用二号宋体加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文中的小标题可以用三号仿宋体加粗,也可以用三号的宋体加粗.
一篇A4纸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四、标点符号要求标题行中不加标点符号,正文中的小标题后用"、"号,小标题下面的次标题后用"·".
如果文中小标题为大写的数字,如:"一、",那么次标题应为"(一).
",再次标题应为"1.
".
五、页码要求页码用4号的半角白体阿拉伯数字,位置居中,页码的左右各有一条"—"字组成.
六、其他标题的段落间距要求:段前空0.
5行,段后空1行.
标准的字符间距以3号字的高度加3号字的7/8的高度为行距,折算为行高基本为1.
5倍左右,约等于我们通常的固定值的32磅左右.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鹏办规〔2017〕3号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2017年6月14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推动大鹏新区商贸流通、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实现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业(一)支持在新区商贸流通领域发展连锁经营,配合新区旅游发展专业市场、百货、超市,鼓励社区建设商业示范社区,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对总部设在大鹏新区,新获得全国连锁百强称号的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扶持.
(三)对新建符合大鹏新区商业发展规划,经营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专业市场或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的企业,开业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总部在深圳市,注册地在大鹏新区,经营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新设大型百货商场的企业,开业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四)支持社区商业发展.
对获得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扶持100万元.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特色商业街,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五)鼓励在新区发展品牌化连锁餐饮企业.
对总部在深圳市,在大鹏新区开设超过三间(含三间)连锁餐厅的企业,每新增一间连锁餐厅,给予新增投资额30%,且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加快发展软件业和电子商务(六)引进优质软件、电子商务、IT服务企业入驻新区,扶持骨干电子商务企业,鼓励建设高端电子商务园区,支持电子商务与辖区重点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七)在新区注册登记,上年度商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扶持.
(八)积极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在新区注册成立,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类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九)鼓励在新区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分别给予园区(基地)投资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十)在新区注册成立,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前三年给予房租扶持,采用事后报销制,按实际租金的50%,对租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予以扶持.
(十一)对与深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且年进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三、加快发展服务外包(十二)重点支持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推动符合新区产业导向,与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十三)对在新区注册成立、营业一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新通过国家、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分别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扶持,同一企业获取以上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进行扶持,只补差额不重复扶持.
(十四)鼓励企业大力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落户、业务的扩展、产业规模的提升等予以支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十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对在新区注册成立,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三级以上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市扶持额度50%的一次性配套扶持.
(十六)在新区注册成立,开展服务外包的企业,给予前三年房租扶持,采用事后报销制,对租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予以扶持.
四、附则(十七)本措施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重复扶持.
(十八)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适用《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扶持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事宜,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九)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原《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鹏办〔2016〕15号)、《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鹏经服〔2016〕6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办规〔2017〕4号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2017年6月15日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大鹏新区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深鹏管〔2013〕34号)文件精神成立,列入新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扶持在新区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总部经济、文化体育旅游产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及其它组织(以下一律统称"企业")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用总额控制、自愿申报、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核等办法确定最终扶持对象.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二章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第四条设立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
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事务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和新区文体旅游局共同承担.
第五条新区经济服务局和新区文体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有关产业政策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括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等内容的相关文件;(二)负责接受咨询和受理企业申请;(三)组织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考察和初审;(四)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五)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及发放,并根据工作职能,配合新区经济服务局和新区文体旅游局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扶持对象及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二)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四)依法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八条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具备的具体条件以新区经济服务局和新区文体旅游局发布的各项目申报文件为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用无偿扶持方式.
扶持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同一项目按照从高原则执行,不重复扶持.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专项资金的申请采用"书面申报,集中受理"的模式.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新区经济服务局和新区文体旅游局发布的各项目申报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企业书面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受理部门核查申请企业申报项目内容及其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形式不合适的,受理部门应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第七条情形的;(二)未按规定提交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或进行税务申报的;(三)在享受各级政府扶持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扶持.
(一)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二)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三)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第五章审核与批准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核与批准按照部门初审、专家评审、联席审核、社会公示、签订合同、核准拨款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部门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受理企业申请后,核实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对企业或项目进行综合考察;(二)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无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部门审核意见;(三)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汇总相关意见后,对予以扶持项目提出扶持的初审建议,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办公室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一)办公室根据新区经济服务局或新区文体旅游局的初审建议和对各项目及申报企业的总体判断,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进行复核审查,形成初步扶持计划;(二)办公室将形成的初步扶持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经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的初步扶持计划通过新区管委会官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任何第三方均可以就初步扶持计划提出异议,由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向联席会议召集人及成员单位汇报.
受理部门在调查结果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和提出异议的第三方.
第十九条初步扶持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扶持计划,新区经济服务局或新区文体旅游局与相关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扶持计划,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核拨.
异议成立的,不予扶持.
第二十条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根据扶持计划,与相关企业签订合同书(一式四份),合同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一)扶持金额;(二)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三)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年度内只能申请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一项资金扶持,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两个(含)以上项目扶持;对同一企业的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总额.
第二十二条获扶持的企业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扶持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二十三条获扶持的企业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经济服务局或新区文体旅游局,并执行新区经济服务局或新区文体旅游局的回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新区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对新区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报新区管委会审议决策.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五条按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合同内容,对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到期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新区经济服务局或新区文体旅游局的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材料,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按各自职责组织专家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专家验收小组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根据专家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七条需验收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新区经济服务局或新区文体旅游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企业,新区经济服务局或新区文体旅游局向企业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企业在收到通知后一年之内须完成合同书内规定的计划目标、内容,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九条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扶持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做好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定期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预算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二条获得扶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章罚则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获得扶持的企业,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对于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按合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保证技术评审工作的严肃性.
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永久取消其专项资金的评审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列入个人信用记录.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涉及《大鹏新区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与《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鹏发〔2016〕10号)重合内容的项目,按《深圳市大鹏新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2016〕3号)有关规定开展受理、审核和拨付.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和新区文体旅游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原《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2016〕1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鹏办规〔2017〕5号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2017年6月15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努力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深发〔2012〕14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鼓励企业加强科技研发,提升技术创新水平.
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技术创新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予以最高50万元的扶持.
(二)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予以最高50万元的扶持.
(三)鼓励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扶持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已获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扶持的,追加资金支持10万元).
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扶持.
(四)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不超过市扶持金额50%的配套扶持.
(五)鼓励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对贯彻推行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获得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扶持.
(六)引导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
鼓励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企业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予以不超过市扶持金额50%的配套扶持.
(七)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
对企业开展技术更新改造,提升生产、管理效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
(八)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
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对评为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对评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已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30万元扶持的,追加资金支持20万元).
(九)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不超过国家扶持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不超过广东省、深圳市扶持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扶持.
二、引导鼓励创新创业,促进成果转化应用(十)科技人员自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来新区创办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并经营一年以上形成产业化规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扶持.
(十一)积极引进高端创新科研团队项目.
对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团队项目、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经新区管委会审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经费的50%,最高500万元的扶持.
对未入选上级创新科研团队项目,但符合新区产业导向且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经新区管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委会审定可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扶持.
(十二)支持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对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该项目已投入资金50%,最高100万元的扶持.
(十三)鼓励医疗卫生、教育、环保机构积极开展人口、计生、公共健康保障、教育、环境科学等领域科研攻关项目,支持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应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对医疗卫生、教育、环保类科研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十四)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创建新区海洋文化、海洋生态环保等应用示范项目.
对获得国家、省、市表彰,且在新区连续开展两年以上的应用示范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扶持.
(十五)鼓励各类机构建设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
1.
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
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最高20万元.
(十六)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
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十七)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大鹏新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
一次性给予创客实验室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最高20万元.
(十八)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大鹏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活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大鹏新区另有规定或大鹏新区管委会有特别决议的不受此限.
(十九)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博士、硕士或留学回国本科及以上人员在大鹏新区创办科技企业的,经评审可给予企业创办两年内每年最高20万元的创业扶持.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二十)新区企业、科研机构人才团队、创客团队获得政府主导创新创业比赛优胜的,按获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二十一)鼓励优秀企业作为导师企业,为初创型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持续三年的一对一导师引导,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导师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创新载体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二十二)规划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高新科技园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和综合整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人才交流、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二十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载体,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的,一次性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的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四)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加强对初创企业的创业辅导和专业顾问服务,吸引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入驻.
根据在孵企业数量,对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按1家企业每年1万元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多计算3年,扶持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五)在生命科学产业园、海洋生物产业园等重点产业园区建设优良的研发办公、科学实验场地,建立优质高效的园区管理服务体系.
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项目入驻园区,可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不超过实际租金的50%,最高25万元的孵化场地租金支持,减免公共服务平台使用费用.
(二十六)多层次引入创新资源,壮大源头创新力量.
对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研发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十七)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任务,凡在新区实施的,给予不超过上级资助经费的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扶持.
(二十八)积极培育各类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健全覆盖全区的科技中介服务网络体系,建立一支科技素质高、市场意识强、知识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队伍,提升科技中介服务水平,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各种便利的中介服务.
鼓励在新区注册成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产业发展领域行业协会,开展专业服务,承担新区调研及项目课题.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二十九)支持开展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对组织或承办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或国内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新区企业或行业组织,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的经费扶持;鼓励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相关单位成立产业联盟,对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组织或承办行业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50%,最高20万元的经费扶持.
(三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和氛围,大力宣传创新创业先进人物和事迹,对优秀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进行适当表彰奖励.
在大鹏新区注册或设立的组织,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或专利奖的,新区按获奖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个组织每年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十一)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努力增强市民的科学素养、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夯实推动创新发展的社会基础.
鼓励新区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组织科普活动,创建科普教育基地.
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四、附则(三十二)本措施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三十三)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适用《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但本措施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1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有关项目按《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鹏发〔2016〕10号)的相关规定,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三十四)扶持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事宜,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原《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深鹏办〔2016〕12号)、《大鹏新区建设众创空间促进创客发展实施细则》(深鹏经服〔2016〕64号)、《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鹏经服〔2016〕6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鹏办规〔2017〕6号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2017年7月23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新区经济科学发展,全面推动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构建招商引资体系(一)建立项目准入评估体系.
按照新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引进项目,提高引资质量,健全土地使用、投资规模、产出效益、环境影响等综合评估机制.
着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旅游业、高端服务业和海洋经济相关鼓励类产业.
(二)建立重大产业项目引资目标责任制和激励制度.
对中介机构为新区引进符合新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且达到规模以上的产业项目,产业项目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
(三)支持产业聚集发展.
对上年度形成新区财力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引进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新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被引进企业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引进企业支持,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创新资源配置体系(四)鼓励创建特色工业园区.
对被认定为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的园区,按其获得市财政补贴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
其中,单个园区规划费用扶持上限为15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费用扶持上限为150万元.
(五)鼓励建设具有特色的产业园区.
把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高新科技产业集聚基地、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园、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具有特色的产业园,改造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改造完成后一次性给予开发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20%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企业进行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促进相关产业向质量型和效益型发展.
对获得市级以上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项目,给予20%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和50万元的扶持.
三、扶持企业培育体系(七)鼓励企业提升质量创建品牌.
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和50万元的扶持.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八)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定期召开银企座谈会,有针对性的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良好、技术先进、有发展前景、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和项目.
新区中小企业经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信用担保,给予新区中小企业所产生的手续费50%支持,单笔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的支持上限为30万元.
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额所产生利息3%的贴息扶持,单个企业每年的贴息上限为30万元.
(九)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积极拓展内销业务.
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跟踪管理服务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创立内销品牌,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
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市场开拓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鼓励和扶持辖区内外贸出口企业.
设立外贸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制度,降低企业外贸出口风险.
按企业实际购买保费金额的30%给予补贴.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专项资金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一)帮助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组织企业参加市政府安排的各类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扶持.
鼓励企业自行参加全国性经贸科技类展会、省级以上专业展会以及境外展会.
每家企业每次参展的展位费扶持额上限为5万元,全年扶持总额上限为20万元.
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举办各类国际性展会和会议.
对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新区管委会支持,在新区举办的各类国际性展会或会议(论坛),一次性给予承办单位展会或会议(论坛)项目实际费用(不含宣传费用)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一次性扶持,上限为30万元;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一次性扶持,上限为80万元;对已上市的企业,给予4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单个企业的扶持上限为155万元.
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扶持.
四、附则(十三)本措施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十四)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适用《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扶持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事宜,由经济服务局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原《大鹏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深鹏办〔2016〕13号)及《大鹏新区关于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鹏经服〔2016〕6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关于印发大鹏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深鹏发财〔2017〕138号新区各采购单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新区实际,现将2017年大鹏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要求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
大鹏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17年版)2.
大鹏新区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2017年版)3.
自行采购活动有关要求4.
自行采购结果公告(模版)(此页无正文)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2017年5月11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综合科2017年5月11日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1大鹏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17年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编码政府采购品目备注A货物类A030105空调1.
专指民用空调,包括壁挂式空调、柜式空调、天花式空调三种,不含窗式空调和专业精密空调;2.
按预算金额大小,分别实行电商、竞价或公开招标.
A030201台式计算机(含一体机)按预算金额大小,分别实行电商、竞价或公开招标.
A03020201普通激光式打印机1.
非涉密打印机,按预算金额大小,分别实行电商、竞价或公开招标;2.
涉密打印机,预选采购.
A03020202工作组激光式打印机A03020203针式打印机A03020204彩色喷墨打印机A03020205一般喷墨打印机A03020206多功能一体机按预算金额大小,分别实行电商、竞价或公开招标.
A030204传真机A030205碎纸机A030206投影仪A030207扫描仪A030208不间断电源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编码政府采购品目备注A货物类A0304手提电脑(含平板电脑)按预算金额大小,分别实行电商、竞价或公开招标.
A0305电视机A0306摄影器材A0307摄像器材A0308速印机1.
非涉密设备,按预算金额大小,分别实行电商、竞价或公开招标;2.
涉密复印机,预选采购.
A030901中高速数码复印机A030902模拟复印机A04000101复印纸1.
不需编报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2.
电商供货.
A04000102传真纸A04000103打印纸A070301图书1.
专指中文图书,图书类项目中的进口图书、电子图书、中外文报刊、教材及配套教学辅助用书暂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
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内的图书实行预选采购;3.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不需编报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4.
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图书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5.
采购单位可预留不超过5万元的图书经费自行购买图书.
A100401服务器按预算金额大小,分别实行电商、竞价或公开招标.
A100402路由器A100403交换机A100405防火墙A11交通工具普通公务用车,公开竞价方式采购;特种车辆(如消防车、急救车、通讯指挥车、勘察探测车等)以及改装车辆,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编码政府采购品目备注B工程类(特指以下采购品目)B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及其他技术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编码政府采购品目备注C服务类C0100印刷1.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实行预选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实行公开招标;2.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不需编报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
不在上述项目之内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C0203工程监理专指家具监理,战略合作.
C0205会计服务1.
专指会计中介服务;2.
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采购单位在会计中介服务预选供应商库范围内自主择优选择;3.
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会计中介服务项目,要编列政府采购计划,在预选供应商库范围内实施竞价采购;4.
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会计中介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C0701车辆保险1.
不需编报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2.
预选采购.
C0702车辆加油C0703车辆维修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编码政府采购品目备注C服务类C1300劳务派遣1.
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采购单位从预选供应商库中择优选择供应商;2.
预算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编列政府采购计划,在预选供应商范围内实施竞价采购.
C1400食材配送使用新区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四大类食材,且每种类别食材年度预算金额均在50万元(含)以上的,应实行预选采购.
四大类食材包括:A类:蔬菜及其制品;B类:鲜蛋肉及其制(冻)品;C类:水产品及其制(冻)品;D类: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C0206资产评估服务1.
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用编列政府采购计划,已编列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方式选择"自行采购",由各单位在预选供应商范围内自主择优选择;2.
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C0207房地产土地评估服务1.
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用编列政府采购计划,已编列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方式选择"自行采购",由各单位在预选供应商范围内自主择优选择;2.
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C0208政府指定拍卖机构无论标的起拍价格大小,应委托本轮政府指定拍卖机构组织实施不在上述项目之内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说明:1.
以上目录按照金财工程部门预算系统中的政府采购品目制定.
2.
以上政府采购品目对应的预选库实施规则或相关管理规定如有更新,从其最新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规定.
3.
新增了部分医疗设备采购的改革内容.
其中,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版)和(2016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16〕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教学科研设备、进口检验检测设备,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深财购〔2016〕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
"一般会议、大型会议"定点酒店的预选采购,在新区建立预选供应商库之前,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做好2017-2019年度保安服务、土地储备管理、家具、图书和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酒店等五类项目预选采购的通知》(深财购〔2017〕19号)执行(如有更新,从其最新规定).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2:大鹏新区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2017年版)序号项目1药品采购按照粤卫〔2016〕75号、深卫计发〔2016〕63号、深卫计规〔201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用耗材按照粤卫〔2016〕53号、粤卫办函〔2016〕3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2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水电线路改造、气象雷达维护、邮政投递、公益性广告和公告、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等.
3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4活体动物、标本、化石的采购.
5直升机托管.
6公务出国中的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交流演出、宴请等,非新区组团的公务出国.
7河道水库等水务工程抢险抢修(含停水检修),深圳市市外水源工程管理,学校安全应急等突发事项抢修(含停电停水抢修).
8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新区纪委、新区人大及政协领导机构指定召开的或指定由部门组织承办的大型会议、培训、演出等.
9非公务用车(如船艇、直升机等)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消防设备用气等.
10属非政府独立产权,且物业管理主导权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物业管理.
11图书类项目中的进口图书、电子图书、教材及配套教学辅助用书、中外文报刊.
12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全区性或者承办的全市性职业、技能资格、公职人员招录等考试场地租赁,公职人员招录的命题、考务及体检.
职称专业知识考试的命题、考务.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13医院医用布草洗涤消毒服务.
14公安单警装备,包括: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警用水壶、急救包、多功能腰带、防割手套、防刺服、警用装备包和单警音视频执法记录仪.
说明:暂不纳入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暂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3:自行采购活动有关要求采购单位组织自行采购活动时,原则上应当采取成立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单位负责人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成交供应商等集体决策形式,应当充分掌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数量及市场价格行情等信息,在充分比价,确保采购项目"质优价廉"后,再行确定采购价格.
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较大金额自行采购项目其决策过程及结果原则上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在内部进行公告(模版详见4).
各采购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适合本单位的较大金额自行采购金额下限,金额下限不得高于10万元.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4:自行采购结果公告(模版)(项目名称:****)我单位自行采购项目****于**年**月**日完成采购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如下:鉴于***理由,我单位拟定以下单位为项目候选供应商,候选供应商及其报价情况如下:供应商报价(元)************************经我单位采购评审小组(或***)审定,鉴于***理由,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元.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以上结果进行公告5个工作日.
有关单位和有关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我单位和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出意见.
我单位投诉电话:***;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投诉电话:28333287.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鹏统社规〔2017〕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2017年7月17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深圳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7〕9号),治理欠薪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劳动所得,落实属地责任,坚持源头治理,着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源头规范、风险防范、分类处置、联动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人员实名制、劳务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及分类处置等管理制度,到2020年,形成制度更加完备、责任落实到位、监管更为有力的治理格局,有效遏制拖欠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加强欠薪风险预警防范(三)建立完善欠薪风险预警防范制度.
建立新区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全新区劳资纠纷风险分析研判.
及时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牵头单位:新区政法办公室、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协办单位: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新区建筑工务局、新区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委大鹏运输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大鹏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大鹏分局、各办事处(四)加强对新业态的劳资关系研究治理.
就当前新区民宿、休闲旅游业等新业态不断涌现的现状、对新业态的劳资关系展开专题研究,重点对劳动关系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判研,及时探索研究应对措施,提高新型劳资纠纷问题的处置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牵头单位: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协办单位:新区政法办公室、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各办事处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五)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用工指导,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作业的管理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依法约定工资支付事项,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牵头单位: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协办单位: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新区建筑工务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局、市交通运输委大鹏运输局、各办事处.
(六)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劳务工实名制管理.
在各类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编制施工现场作业劳务人员用工台账,记录进场施工劳务工人员身份、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劳务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两年以上备查,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监理单位应将实行实名制管理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人员在位情况、劳务工实名制管理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日常实名制管理.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实名制管理.
牵头单位: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新区建筑工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大鹏运输局协办单位: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新区公安分局进度安排:2017年底前,制定大鹏新区建筑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劳务工实名制管理.
(七)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工资分账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劳务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劳务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劳务工工资专用账户.
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牵头单位: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新区建筑工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大鹏运输局协办单位: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公安分局进度安排:2017年底前,制定大鹏新区建筑工地人员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全面推开劳务工工资分账管理.
四、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八)推行大鹏新区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系统.
在工资监控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突出服务理念,促使企业主动提供信息,引导新区外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企业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及非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企业通过企业上传模块传输工资发放表.
完善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化、信息化监控.
落实劳动监察两网化管理,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网格化日常巡查,落实《深圳市劳动保障分类监控管理办法》,将存在欠薪隐患以及发生过欠薪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范围,主动加强执法巡查,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办事处(九)推行劳动信息员制度.
对企业管理层信息员进行管理和协调沟通,增强其归属感和责任感.
组织相应的培训和讲座对企业管理层信息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能力.
建立健全劳动信息员相关奖惩、退出机制,提高企业信息员工作的积极性.
加强与一线员工的联络.
责任单位: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办事处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十)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定期组织开展全新区工资发放大检查、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专项行动等执法检查活动,大力查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新区建立联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重点加大对以"欠薪不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同办案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新区政法办公室、新区公安分局、大鹏人民法庭协办单位:新区综合办公室、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新区建筑工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大鹏运输局、各办事处(十一)妥善处置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落实《大鹏新区劳资纠纷分类处置工作办法》,加强劳资纠纷分类处置工作,根据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程度,分类处置劳资纠纷,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劳务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员工合理诉求积极引导协商解决,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惩戒.
牵头单位:新区政法办公室,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新区公安分局协办单位: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和水务局、新区建筑工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大鹏运输局、各办事处(十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健全劳务工工资欠薪争议快速处理机制,对劳务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健全完善法院诉前联调机制,充分发挥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依托人民调解与法官释法相结合的方式,坚持调解"优先、自愿、依法"三原则,把矛盾化解在诉前,减轻群众维权成本,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
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建立全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息化技术实现人民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促进裁审标准的统一.
畅通申请渠道,推进法律援助窗口进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及时为劳务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全面掌握欠薪争议案件涉及工人的准确信息或指定授权人,详细登记工人的联系方式和账户号码,在案件处理前期,如有引发诉讼或强制执行的可能,尽快将相关信息通报法院,便于后期执行工作的推进.
牵头单位: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新区政法办公室、大鹏人民法庭协办单位:各办事处进度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法律援助窗口进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十三)加强欠薪保障工作.
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加大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及法规宣传力度,加强欠薪保障基金的垫付和追偿工作,对企业破产申请被法院依法受理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藏匿或者逃逸的,及时启动欠薪垫付程序,从欠薪保障基金中先行垫付部分工资,及时帮助被拖欠工资的劳务工解决临时生活困难.
牵头单位: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协办单位: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办事处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十四)及时公布欠薪企业名单.
落实《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存在支付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法事实等相关信息.
牵头单位: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协办单位:各办事处(十五)完善企业欠薪等违法信息共享机制.
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要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牵头单位: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协办单位:各办事处(十六)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牵头单位: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新区建筑工务局协办单位:各办事处七、落实属地管理及部门监管责任(十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继续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事处对本辖区保障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切实把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解决在属地范围内.
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到人"制度,对拖欠劳务工工资的重大疑难案件,由辖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协调.
落实基层解决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的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辖区绩效考核及综治考核,定期督查、严格问责.
(十八)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保障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
一是落实日常监管和源头治理责任.
劳动部门牵头负责本级保障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执法等工作.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牵头负责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等制度规定.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力度,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经贸信息部门做好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变动引发拖欠工资的风险评估,并提前通报劳动部门.
二是落实处置纠纷责任.
进一步落实我区劳资纠纷分类处置工作机制,劳动部门牵头负责欠薪案件的查处,参与处置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符合欠薪垫付条件的,及时启动垫付程序,属于劳动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受理并及时裁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公安机关负责涉嫌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参与处置劳资纠纷群体事件.
审判机关畅通欠薪案件支付令程序,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优先执行涉及工资的事项,防止因企业资产流失导致劳动者工资权益受损.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以及为劳务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搭建企业与劳务工协商平台,组织劳务工依法和企业平等协商,引导劳务工依法理性维权.
八、加强组织领导(十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新区管委会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新区政法办公室、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新区群团工作部、新区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委大鹏运输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大鹏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大鹏分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欠薪专项治理工作,对需要各方协作处理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对疑难问题进行共同研究.
各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由辖区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二十)强化责任追究.
各部门要在本系统内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本系统开展保障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保障劳务工工资支付责任清单制度,将保障劳务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作为综治考评内容,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恶性案(事)件或极端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经服规〔2017〕1号各科室(中心):《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局班子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2017年8月31日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评审流程和程序,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经济服务部门业务范围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评审和验收评审工作.
第三条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评审结果是项目立项决策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评审基本步骤包括:评审项目材料准备、评审方案制定、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形成.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和评审方案第五条新区经济服务局根据不同情况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组评审.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评审的,同一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原则上应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评审.
第六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满足相关的经验、技术和人员条件,秉持公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七条立项评审中,新区经济服务局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在受理时间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编号、分类和封装工作;验收评审中,经济服务局在项目到期后三个月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验收材料,审查通过的项目,在受理时间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编号、分类和封装工作.
第八条评审工作开展前,应制订评审工作方案.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评审的,由第三方制定评审工作方案,评审工作方案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评审工作方案应明确评审的目的、范围、程序、方式、评审专家组组成、评审意见等内容.
第三章评审专家遴选和要求第十条评审专家组由专家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设组长一名,可以通过组织方指定或专家组内部协商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从深圳市级、广东省级或国家级相关专家库选择,具体要求如下:(一)所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接近,在本领域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二)身体健康,信誉良好;(三)有评审项目的经验,信誉记录良好者优先,受国家省市特殊奖励专家优先.
第十二条专家组结构应充分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视评审项目类别可分别适当增加经济、管理、财务、技术类专家;来自高等院校、医院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应占60%以上;以工作单位划分,来自大鹏新区以外的专家应占60%以上.
第十三条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至少抽取两名以上候补专家,并按先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后顺序排列递补.
评审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不得自行委托他人参加.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存在以下情形的,评审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或者由评审组织机构决定专家回避:(一)评审专家在项目所在单位任职或兼职,或者是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二)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五条对评审专家实行信用管理,建立专家评审服务信用记录,并作为新区其他项目评审是否选用的依据.
评审专家有严重违规或不诚信行为的,依照规定向专家库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为有偿服务.
由评审组织机构提供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评审方式第十七条专家评审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立项评审主要包括申报材料审查和答辩环节,验收评审主要包括现场考察、结题材料审查和答辩环节.
第十八条会议评审安排答辩时,答辩人不超过3名.
答辩人应来自项目申报单位,且为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即项目负责人).
项目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答辩人参加答辩.
如有特殊情况,经评审组织机构同意,项目第一完成人可委托项目申报单位的其他主要成员作为答辩人.
第十九条项目评审根据不同的对象和需求,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和计分方法.
原则上应综合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市场前景、技术创新程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等方面予以加权评价.
第二十条专家对项目给予定量打分,做出定性评价并阐述理由,立项评审和验收评审均应区分出不同推荐等级或结论意见.
第二十一条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评审的,评审结束后,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汇总专家意见,并将专家评审意见表原件一并提交经济服务局.
第二十二条对于立项评审项目,经济服务局根据专家意见汇总情况,综合考虑项目不同技术领域、项目等级等情况,形成项目相关建议,提交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对于验收评审项目,经济服务局根据专家意见,结合项目实际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评定验收意见后归档.
第五章行为准则第二十三条经济服务局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廉洁自律,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影响,对具体项目提出倾向性意见;(二)不得利用组织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向评审对象泄露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评审结果以及其它应当保密的情况;(四)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五)不得出现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项目承担者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二)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身份和影响力,向评审对象索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评审对象泄露评审意见等信息,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和相关技术信息.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请者或承担者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评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完整、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或承担者不得采取行贿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专家对评审结果做出判断.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项目单位、评审专家违反行为准则规定的,按《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方服务机构违反行为准则规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并将有关情况列入不诚信记录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与《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城建〔2017〕14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2017年6月5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提高招投标效率,强化承包商管理,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招投标市场诚信建设,构筑廉洁诚信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等上级文件及《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深鹏城建函〔2016〕278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新区范围内由新区财政投资或者新区集体资金投资的以下工程: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等.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服务,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预选库,是指通过批量公开招标方式,对承包商的资质能力、人员力量、工程业绩、履约评价、社会信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抢险救灾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从中择优选出一批承包商建立承包商预选库,建设单位从承包商预选库中选择承包商.
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的建立、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预选库的建立遵循公开、择优、自愿的原则.
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是预选库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预选库的名录编制、预选库的清退、补录等动态管理和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预选库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新区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小型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监察、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预选库分类与分组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预选库暂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商、工程服务承包商三类预选库,各类别下设若干组别预选库.
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或调整其他类别、组别的预选库.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鼓励和引导本地施工企业加入预选库,可根据新区实际情况,在预选库组建过程中设置本地承包商专组.
承包商可根据企业资质和自身情况按不同类别、组别申请加入预选库.
承包商应当按照其入库的类别、组别承接相对应的小型建设工程或参加工程投标.
第十条应当实行承包商预选库制度但暂未列入承包商预选库类别组别的小型建设工程,不受承包商预选库的限制,其发包行为应当按照《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深鹏城建函〔2016〕27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采用承包商预选库制度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预选库中所属的类别、组别;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在招标公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告中明确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实行轮空制.
为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承包商不论组别1个自然年度内在全区范围内中标工程达到10项的(直接发包的除外),本自然年度内暂停其参加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投标.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入选办法第十三条预选库采用批量公开招标方式,实行自愿申请、资格审查、抽签确定、动态考核的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若同一承包商同时符合多项资质条件,该单位可同时投标多个符合其资质的组别的招标,亦可同时入选符合其资质的多个组别.
第十五条向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投标加入预选库的承包商,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备案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殊情况除外)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在深圳市范围内有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良好信誉;在深圳市范围内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办公场地、设备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招标公告中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承包商在申请加入预选库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投标:(一)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二)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受到建设、交通或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因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受到行政处罚的;(四)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五)履约评价评定为不合格的;(六)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并正在红色警示期间的;(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包合同,被建设单位上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八)拒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及应急工程的;(九)经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认定行贿或受贿的;(十)其他违规行为,经审查认为不宜列入预选库的.
第十七条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预选库;已列入预选库的,立即予以清退,并取消其下一个预选库周期的入库资格.
第十八条预选库类别组别、录取名额和具体的择优录取方式,根据当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需要确定,并在招标公告中列明.
第十九条承包商申请加入预选库某一类别、组别时,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投标人数少于或等于最低录取名额的,按招标公告中的定标规则抽签确定入库承包商名单;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人数多于最低录取名额的,应当采取随机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进入预选库的承包商.
第四章预选库产生第二十条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每3个年度集中受理一次加入预选库的申请,采用批量公开招标方式,审查确定进入预选库的承包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承包商加入预选库应当按公告要求向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或有关证明文件;(四)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如有)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有);(五)工程业绩证明文件;(六)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预选库产生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告.
在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布申请条件、入选办法、类别组别、录取名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报名.
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审查.
审查申请人材料.
公示.
确定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并将初审合格申请人申报的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抽签.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若合格申请人数多于最低录取名额的,在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通过随机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入库承包商名单;若合格申请人数少于或等于最低录取名额的,按招标公告中的定标规则抽签确定入库承包商名单.
公布.
拟入库承包商名单在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拟入库承包商列入预选库,并在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加入预选库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二)认真负责地参加小型建设工程投标竞争;(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的日常监管和履约评价;(四)不从事围标、串通、转包、挂靠、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五)与建设单位友好合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六)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预选库采用履约评价、清退、补录等动态考核管理方式运行.
新区实行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履约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如实作出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履约评价结果将作为承包商入库录用、清退的重要评判依据.
履约评价的具体操作规则由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商被建设单位反映有违约行为并经核查属实的,由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停库半年处理.
处理期间该承包商不得承接小型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立即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2期直接清出预选库: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存在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无正当理由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或应急工作的;小型建设工程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已不再具备入选预选库基本条件的;有其他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承包商被清退出预选库前已签订并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被清退出预选库的承包商在下一个预选库周期内或在本周期内补录时将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第三十条预选库周期内,因清退或其他原因导致在库承包商数量不足库容的二分之一或者不能满足工程建设实际需求时,可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录取.
补录的承包商名单应当及时在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三十一条新区纪检监察机关联合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附则第三十二条承包商申请加入预选库时,应书面承诺无条件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生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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