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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康达股发字【2016】第0071-4号二〇一七年七月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广州GUANGZHOU深圳SHENZHEN海口HAIKOU西安XI'AN杭州HANGZHOU南京NANJING沈阳SHENYANG菏泽HEZE天津TIANJIN成都CHENGDU苏州SUZHOU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5层,邮编100027Floor5,BlockC,ShoukaixingfuPlaza,Xindong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7,PRC电话/TEL:(8610)50867666传真/FAX:(8610)65527227网址/WEBSITE:http://www.
kangdalawyers.
com补充法律意见书(四)1目录问题1.
天梯志鸿现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于2017年3月24日核发.
请说明天梯志鸿申请、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时间,报告期内在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前是否开展相关业务,如是,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是否取得主管部门认可.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问题2.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内的产品种类、各类别的销售金额和数量,发行人内部负责内容设计的人员数量、与产品种类的对应关系、具体分工,如何确保产品内容与不同地区的教育要求及其发展、变动保持一致;(2)发行人是否与外部人员在内容设计方面进行合作,如是,请进一步说明相关外部人员的数量、背景、双方的合作方式、是否签订相关协议、各自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建立的情形;(3)相关外部人员是否还向其他同行业企业供稿,如是,在知识产权方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问题3.
请发行人结合《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业务与该等规定定义的买卖书号等违法行为存在哪些主要区别,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涉及该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取得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问题4.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经销商/代销商各自的数量、前十大销售占比,请中介机构说明对该等客户的具体核查方式、比例.
19问题10.
请说明云鼎天元的其他合伙人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是否实际控制云鼎天元.
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相关协议的具体条款发表核查意见.
23问题13.
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的情况,主要原因如下:(1)为公司助学读物更贴合中小学生使用需求,更具实用性,发行人聘请中小学退休教师作为公司业务顾问,并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无需为该等人员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2)少数员工由于个人原因,公司将社会保险中涉及到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全部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缴纳,相关员工已出具自愿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放弃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承诺函.
请说明:(1)上述情况对应的具体人数、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而不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是否合法合规;(2)公司将社会保险中涉及到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全部支付给个人员工的原因,员工自愿不缴纳是否可以免除发行人的法定义务.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问题15.
发行人持有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请发行人说明主管机关对该类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无地域、业务类别、产品类型等方面的限制.
发行人历史上(尤其是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形.
如是,是否存在潜在风险,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康达股发字[2016]第0071-4号致: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天鸿"、"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于2016年6月22日出具康达股发字【2016】第0070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康达股发字[2016]第0071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9月26日出具康达股发字[2016]第0071-1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7年3月30日出具康达股发字[2016]第0071-2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康达股发字[2016]第0071-3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7月7日出具的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若干事项进行补充核查.
据此,本所律师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世纪天鸿文补充法律意见书(四)4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5除非上下文有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问题1.
天梯志鸿现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于2017年3月24日核发.
请说明天梯志鸿申请、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时间,报告期内在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前是否开展相关业务,如是,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是否取得主管部门认可.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答复: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梯志鸿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核发的《网络出版许可证》(许可证号:(总)网出证(京)字第084号,此前为《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京ICP证100572号),相关业务的合规性情况如下:一、互联网出版业务根据2002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2月被废止)和2016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须依法取得主管部门许可.
2013年6月,公司子公司天梯志鸿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根据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变更为《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天梯志鸿现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核发的《网络出版许可证》(许可证号:(总)网出证(京)字第084号).
根据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于2016年3月9日、2017年2月16日分别出具的《证明》,天梯志鸿不存在由于违规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天梯志鸿不存在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而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6情形.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天梯志鸿注册有域名为www.
tandtedu.
com、www.
easyedulife.
com、www.
el2edu.
com和www.
e12.
com.
cn的教育类网站,上述教育类网站的具体展示内容主要包括:中小学各学科试题、试卷、优秀作文范本、知识点详解等辅导资料.
根据教育部2000年7月5日下发的《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教育网校是指"进行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或者通过培训颁发各种证书的教育网站";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用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或者教育电视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
天梯志鸿未从事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或者通过培训颁发各种证书,其开办的网站属于教育类网站,而不属于网校.
国务院2016年2月3日颁发了《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其中第12项包括取消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审批.
(一)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前置审批取消前,天梯志鸿业务存在不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天梯志鸿于2010年初次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
天梯志鸿注册有域名为www.
tandtedu.
com、www.
easyedulife.
com、www.
el2edu.
com和www.
e12.
com.
cn的教育类网站.
天梯志鸿现持有的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京ICP证100572号),许可范围不含教育.
天梯志鸿在申请办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未向北京市教委申请办理前置审批(该项前置审批于2016年2月取消).
因此,天梯志鸿所从事的教育类互联网信息服务与《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不符,不符合当时《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7(二)天梯志鸿已经主动暂停了上述教育类网站的运营天梯志鸿已于2016年6月暂停运营域名为tantedu.
com、easydulife.
com、e12edu.
com和e12.
com.
cn全部教育类网站,待新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后再行开通运营.
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天梯志鸿通过运营教育类网站获取的收入分别为1,141.
72元、2,132.
72元和0元.
(三)天梯志鸿存在可能被处以罚款的风险根据《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第八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
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
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根据上述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第八条规定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控股股东志鸿教育和实际控制人任志鸿承诺,若天梯志鸿因过去超许可范围运行教育类网站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即自行开办教育类网站给公司或天梯志鸿带来任何经济损失,相关经济损失由控股股东志鸿教育和实际控制人任志鸿承担.
(四)是否取得主管部门认可就上述事项,天梯志鸿已积极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新的ICP许可证,但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表示取消教育类网站许可事项的各部门对接工作正在进行中,暂未受理天梯志鸿提交的申请.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其中第12项为"教育网站和网校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审批",原审批部门为"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该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已不再办理关于教育网站或网校的审批事项.
根据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于2016年3月9日、2017年2月16日出具的《证明》,天梯志鸿不存在由于违规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天梯志鸿报告期内网络出版业务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天梯志鸿报告期内存在超出《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办教育类网站的情况,该等情形不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可能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风险.
天梯志鸿已经于2016年主动关闭了上述全部教育网站,上述主动采取的整改措施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天梯志鸿通过上述教育类网站获得收入的金额很小,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前置审批事项也已被取消,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业已主动出具承诺承担发行人未来可能承担的罚金.
综上,天梯志鸿的前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问题2.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内的产品种类、各类别的销售金额和数量,发行人内部负责内容设计的人员数量、与产品种类的对应关系、具体分工,如何确保产品内容与不同地区的教育要求及其发展、变动保持一致;(2)发行人是否与外部人员在内容设计方面进行合作,如是,请进一步说明相关外部人员的数量、背景、双方的合作方式、是否签订相关协议、各自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建立的情形;(3)相关外部人员是否还向其他同行业企业供稿,如是,在知识产权方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1、报告期内的产品种类、各类别的销售金额和数量,发行人内部负责内容设计的人员数量、与产品种类的对应关系、具体分工,如何确保产品内容与不同地区的教育要求及其发展、变动保持一致补充法律意见书(四)9(1)报告期内的产品种类、各类别的销售金额和数量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教辅图书的策划、设计、制作与发行,公司谋求全国性业务布局,营销网络遍布全国三十个省市自治区.
公司与人民教育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云南教育出版社、广东教育出版社等知名教育出版社建立了合作关系,公司产品涵盖了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中三年级所有学段、所有学科的配套教辅图书,并根据不同的教材版本进行了配套编写.
从教辅图书的功能上看,公司研发策划的图书可满足课前预习、教材讲解、课堂训练、同步解析、课后复习、专项提升、阅读朗读、教案学案、书法字帖、心理健康教育、试题分类汇编等各个模块的使用,品种丰富、门类齐全,并在品牌影响力、内容质量和功能实现方面优势突出.
以《高中同步测控优化设计》系列产品为例,该产品主要用于高中学段学生对教材内容进行讲解和训练,使学生同步掌握教材知识,该系列产品共459本单品,除配套人教版298本高中教材外(人教社全国版高中教材102册,人教社福建版高中教材64册,人教社山东版高中教材81册,人教社河北版高中教材51册),还配套了北师社、中图社、教科社等161本高中教材.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功能定位进行分类的产品类别如下表:类别产品功能主要产品系列学生辅导类主要适用于学生在课前预习、课堂重难点拨、课后作业和复习训练等阶段,为学生学习、备考能力提升提供系统的知识梳理与方法规律归纳,配套学习或复习同步使用.
优化设计、优化训练、赢在高考、赢在课堂、教材快线、假期作业、高考对对练工具类将教师和学生在教学、备考过程中必备常用的资料进行分类加工汇编,形成工具性图书,便于知识方法的查询与使用.
主要适用于教师和中小学生课外拓展与应用.
十年高考、优秀教案、高考高手、中考高手、社会热点、中学生字帖、高分阅读类选编符合学生及青少年心智特点的时文、美文,加配名师助读,点评感悟等内容,针对不同阶段的学生阅读写作所需,启迪思维、陶冶情操,丰富作文写作素材,提供朗读范本.
主要适用于学生.
时文选粹、智慧背囊、晨读晚练、一起作文专项类心理健康教育教材与教师用书、英语写作、完形填空等专项用书.
主要适用于教师与学生进行专项知识储备或能力提高.
心理健康教育、英语专项按照上表所示产品分类,报告期内的各类别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如下表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10示:单位:万册、万元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类别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学生辅导类3,988.
8630,693.
694,121.
3131,847.
684,167.
0626,153.
22工具类228.
042,089.
57187.
071,959.
40252.
692,559.
02阅读类146.
901,104.
98157.
051,151.
60107.
16765.
93专项类55.
51136.
3354.
36153.
2860.
97172.
68合计4,419.
3134,024.
574,519.
7935,111.
954,587.
8829,650.
85(2)发行人内部负责内容设计的人员数量、与产品种类的对应关系、具体分工教辅图书的价值体现在为教师和学生提供科学、高效的学习方法与考试工具,因此公司教辅图书的策划创意、功能设计和内容质量是产品的生命力所在.
公司在图书产品内容策划方面持续创新,后期制作方面精益求精,通过标准化的流程进行产品的策划、设计和制作,形成了以"志鸿优化"为核心的图书品牌.
公司产品从选题规划到给出版社送审终稿的过程包括以下环节:环节参与人员主要流程策划设计策划经理、助理年度选题规划、市场调研、选题立项、策划设计方案、研发计划、选聘作者、作者评审内容组稿策划经理、助理外聘作者宣贯研讨、样张编写、样张评审、分批组稿、过程控制、审读、收取稿件编辑编辑、设计原稿初审、书稿评价、编辑加工、封面设计、稿件复审、稿件终审排版校对排校人员版式设计、排版、微机绘图、校对、改样、核红、责任校对审查、清样、送终审从上表可见,一本教辅图书的制作要经过策划设计、内容组稿、编辑、排版校对等环节,其中策划设计环节规划确定产品的图书定位、编写思想、丛书体系、体例设计、工艺设计、印张字数、产品特色等,是整个图书研发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决定了图书未来是否能够适应市场需求.
公司对策划设计环节制定了标准化流程,并严格按照流程执行,主要包括:①公司确定年度选题规划;②对选题规划进行任务分解,策划人经过市场调研与产品调研,形成选题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11项报告;③选题立项报告依次经产品部、质管部、总编等部门审查批准;④策划人对批准立项的选题进行产品设计并撰写策划方案(含修订方案),并编写产品研发计划;⑤总编对策划方案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策划方案组织召开有营销部门和市场部门人员参加的评审(论证)会进行评审;⑥策划人对评审通过的策划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⑦总编对修改完善后的策划方案审查签批;⑧策划人依据审批的策划方案选聘并确定作者;⑨策划人组织召开组稿会宣贯研讨策划方案,布置学科方案及样张编写;⑩策划人组织分学科对学科方案、样张进行评审;经评审确定后制定单品分批交稿计划并安排组稿;策划人要做好编稿过程控制,并按照规定分批收取稿件,初审合格的稿件进入编辑制作流程.
公司编辑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为对作者提供的稿件进行修改、消除差错,依据策划方案对内容润饰提高,图书封面、扉页、插页的设计,按照出版规范对书稿中不规范的用法统一改正,以及对书稿中引用的资料、数据进行核实、查对,确保准确无误.
公司排校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为按照策划方案的要求进行版式设计,并根据版式要求安排书稿排版,同时对需要配图的部分进行微机绘图,处理书稿中的排版错误、版式错误、文字错误,校对、改样、核红、责任校对审查、清样,达到可以向出版社送终审稿的标准.
报告期内,公司每年研发的教辅图书品种数量及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内部策补充法律意见书(四)12划、编辑、校对人员数量如下表:项目2016年2015年2014年图书品种数量2,2952,6133,249策划人员数量222417编辑人员数量148184223排校人员数量108120166研发编校人员数量合计278328406上表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每年研发的教辅图书品种数量逐年减少,主要原因是公司在报告期内适逢我国新一轮高考制度改革,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范围逐步扩大.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我国2014年启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全面推进,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
从改革的具体进程来看,2014年,高考采用全国卷的省份为15个省,2015年达18个省,2016年增加到26个省.
随着采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省份的增加及各地地方版本教材变化,教辅图书也由原来的多区域、多品种、多版本,走向了版本逐步趋于统一.
根据这一政策变化,公司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收缩了原有针对地方版本的产品线,相应整合为与高考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统一教辅版本,从而导致教辅图书品种数量逐年减少.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编校人员数量与公司研发的教辅图书品种数量密切相关,由于公司研发图书品种数量逐步减少,编辑和排校人员数量也随之减少.
(3)如何确保产品内容与不同地区的教育要求及其发展、变动保持一致教辅图书的内容编写必须依托于教材、考纲等,且不同地区教材版本有所不同,考纲与考试模式也有所差异,因此,公司以"学习与考试研究院"为依托,对我国的教育改革、教育理念、考试制度、命题、用户需求和市场竞争变化进行长期、系统的跟踪和研究,形成了业内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改革、教材版本变化迅速更新教辅图书的快速反应能力及创新能力.
同时,公司谋求"像对待食品药品一样认真"的经营理念,在图书产品质量上一贯坚持"精耕细作",打造精品,形成了以"志鸿优化"为核心的图书品牌,并能够与不同地区的教育要求及其发展、变动保持一致,具体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13①公司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考试产业的研究和会议,聘请教研专家和中小学知名教师作为公司外部顾问,配备专门人员对国内各省的教学方向变动趋势及各省市考试命题趋势进行研究,以保证公司助学读物更具实用性,为公司助学读物质量和产品针对不同地区的教育要求提供了保障;②由于同步类教辅图书需要与所配套的教材同步上市,因此教辅内容研发往往需要提前一年了解教材信息.
公司与国内主要教育出版社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实时关注各出版社各版本教材的编写思想、体例设计、研发进度、内容变化等因素,在配套同步教辅时及时按照教材变化进行内容更新,保障了各版本教材内容变化与配套教辅的同步性;③公司教辅图书内容紧跟时代热点,针对考纲不同的地区进行专版设计与编写,并在地方专版中增加适销地区地方化内容比例,使内容保持新颖性和亲切感,适合不同地区的学生使用,以确保与发行区域的教学实际相符合;④上各省评议目录的教辅产品,均严格按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送审要求编写,且经过相关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审,确保了专业性、代表性、与当地教育的符合性.
2、发行人是否与外部人员在内容设计方面进行合作,如是,请进一步说明相关外部人员的数量、背景、双方的合作方式、是否签订相关协议、各自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建立的情形参与公司图书内容策划和编写的人员由公司自有研发策划人员和外聘作者两部分组成,自有研发策划人员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获取薪酬,公司不再另行向其支付策划费用;另外公司还按照《作者评审办法》,根据图书选题策划方案、过往合作中的作品质量、业务水平等资质并结合样张评审等综合因素确定外聘作者.
报告期内与公司合作的外聘作者有500人左右,外聘作者多为山东、浙江、安徽、江苏等地教育研究单位的教研员和一线教师等具备丰富教学实践和内容编写经验的专家,主要利用业余时间按照编写方案为公司供稿.
公司与外聘作者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对著作权的归属、创作时间、进度安排、验收标准和稿酬支付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条补充法律意见书(四)14款包括:(1)公司享有外聘作者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2)外聘作者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公司应于作品出版发行之日起约定时间内履行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后向外聘作者一次性支付报酬;(4)按照字数计酬的,稿酬标准按照若干元/千字计算,字数按照作品实际字数结算;(5)外聘作者承诺其创作的作品不存在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与外聘作者未发生经济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纠纷.
公司与外聘作者的关系是合作关系,合同约定清晰,不存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建立的情形.
3、相关外部人员是否还向其他同行业企业供稿,如是,在知识产权方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报告期内,与公司签约的外聘作者多为山东、浙江、安徽、江苏等地教育研究单位的教研员和一线教师等具备丰富教学实践和内容编写经验的专家,多在各地教研室和学校任职,在业余时间完成合同约定的创作内容,且按照字数确定稿酬,因此,公司无法就外聘作者是否可以向其他同行业供稿签订排他性协议.
但对于外聘作者在《委托创作合同》项下完成的创作内容,明确约定公司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外聘作者不得将提供给公司的稿件内容再次利用,同时外聘作者还签署了《无侵犯他人著作权声明》、《作品著作权归属声明》、《作品使用授权声明》等声明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归属.
报告期内,未发生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经济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纠纷.
4、核查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外聘作者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发行人与外聘作者的关系是合作关系,合同约定清晰,不存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建立的情形;发行人与外聘作者未发生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经济纠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15也不存在潜在纠纷.
问题3.
请发行人结合《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业务与该等规定定义的买卖书号等违法行为存在哪些主要区别,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涉及该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取得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1、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买卖书号"的禁止性规定1993年10月26日颁布《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新出联字[1993]13号文)第二条规定:"出版社必须对出版物的编辑、校对、印刷、发行等各个环节负全部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出卖书号,不得将经济指标和书号分配给编辑个人掌握.
"第三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购买书号.
购买书号出版的图书,属非法出版物,坚决予以取缔.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新出图[1997]53号,1997年1月29日颁布)第一条规定:"严禁出版单位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
"2、公司的主要业务流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买卖书号的情形发行人从事教辅等助学读物的策划、设计、制作与发行业务,具体包括向出版社提供图书内容和发行经出版后的图书,具体涉及图书出版产业链中的内容提供和发行环节.
(1)内容提供补充法律意见书(四)16在内容提供环节,发行人负责教辅图书内容的研发、制作与书稿初稿内容的编辑,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无需取得任何审批、许可资质.
根据2010年1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出政发〔2010〕1号)"国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印刷、发行等新闻出版产业的有关经营活动.
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组建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稿件编辑业务规范手册》,发行人根据市场调研,选定符合市场需求的策划方案,由总编辑对策划方案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策划方案组织召开有营销人员参加的评审(论证)会进行评审.
评审后的策划方案交由出版社进行确认,经出版社确认后公司组织人员进行稿件的内容开发.
(2)图书出版公司完成内容开发后将稿件提交给出版社进行出版.
出版社接受稿件后,应根据2004年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由其内部编辑审核公司提交的稿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并对发行人提交的稿件内容、质量进行编辑、审核,同时由出版社校对部门对稿件进行校对;稿件编审、校对等到出版前期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也均由出版社自行承担.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09年1月7日下发的《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出版单位在按规定完成书稿"三审"程序后,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进行书号实名申领,在申报系统中需列明图书编号、书号、定价、作者、复审人员、终审人员等信息.
因此,出版社在出版活动中,由其自行组织人员对发行人提交的稿件进行编辑、校对工作,发行人并未承担应当由出版社履行的对稿件的编辑、校对职责.
(3)图书印刷2016年2月6日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17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图书印刷只能由出版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印刷单位印刷,发行人不是出版单位,不能委托印刷单位印刷出版物.
经核查,对发行人提交的稿件,出版社在完成内容的终审、终校后,会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印刷单位进行图书的印刷.
在此环节,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首先,印刷企业均由出版社自行选择并与其签订相关印刷合同;其次,出版社需向印刷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第三,印刷完成的图书由出版社负责验收,印刷企业向出版社承担售后责任;第四,图书印刷费用也相应由出版社承担.
发行人并不参与图书印刷环节,也未承担印刷费用.
(4)图书发行①公司持有合法的图书发行资质《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发布,现已失效)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出版物发行单位或国家核准的国有资本控股的出版物发行公司;(二)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能够承担行政责任的上级主管机关;(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发行专业人员;(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五)有向全国(包括农村、边远地区)发货的能力和相应的备货能力;(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七)行政法规及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法规明确限定了唯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出版物发行单位或国家核准的国有资本控股的出版物发行公司"才能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
原新闻出版署2003年7月24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9月1日,现已失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第六条规定:"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补充法律意见书(四)18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六)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该规定不再对发行业务主体所有制形式进行限制,符合规定的民营企业可申请获得发行资质.
自2003年《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民营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出版物的总发行.
由此,公司自2004年设立起就获得了新闻出版总署授予的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因此,自公司设立之初从事出版物总发行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2014年修订并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我国对出版物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任何从事出版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均需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8月联合下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
发行人现持有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发的新出发(鲁)批字第P0369C13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图书、报纸、期刊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②发行人在图书发行环节主要进行的发行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图书发行环节,发行人以总发行商的角色,向出版社包销由自身策划的教辅图书,再以经销和代销方式批发给经销商和代销商.
根据公司与出版社签订的协议,公司策划并交由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均由出版社负责图书的发行.
首先,全部图书均由出版社向公司或其他发行主体提供;其次,出版社在综合计算自身的成本、费用和利润后确定图书发行折扣,通过向公司及其他发行主体销售图书获取收入和利润;第三,公司自2004年设立起即已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授予的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公司从事出版物总发行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
发行人业务在图书出版产业链上,主要涉及向出版社提供图书内容和图书发行两个环节.
作为图书内容提供商,公司不向出版社支付任何费用;而作为图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四)19发行商,公司仅向出版社按照合同或协议支付图书采购款.
经核查发行人的银行流水,除正常的业务经营往来外,发行人不存在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它名义向出版社支付费用的情形.
3、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淄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7月28日、2017年1月12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13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国家出版物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于2016年3月9日、2017年2月16日出具的《证明》,天梯志鸿不存在由于违规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4、核查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不存在"买卖书号"的行为.
问题4.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经销商/代销商各自的数量、前十大销售占比,请中介机构说明对该等客户的具体核查方式、比例.
回复:1、报告期内经销/代销商数量公司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代销为辅,公司的经销商和代理商已覆盖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
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和代销商数量如下:项目2016年2015年2014年经销商数量353357474代销商数量1271331352、经销和代销方式前十名客户销售情况(1)经销方式前十名客户销售情况年度序号客户名称经销收入(万元)占经销收入的比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云南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5,844.
4821.
72%2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2,333.
908.
67%3内蒙古慧智教育装备技术有限公司1,475.
305.
48%4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1,449.
385.
39%5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1,311.
144.
87%6河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1,284.
584.
77%7云南捷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748.
352.
78%8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03.
712.
62%9宁夏新智汇图书有限公司617.
452.
29%10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543.
412.
02%2016年合计16,311.
7060.
62%1云南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3,418.
9312.
98%2河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2,330.
398.
85%3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2,239.
228.
50%4内蒙古慧智教育装备技术有限公司1,978.
807.
51%5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1,600.
696.
08%6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1,524.
405.
79%7云南捷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364.
585.
18%8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47.
142.
84%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675.
832.
57%10天津市新华书店教材发行中心620.
992.
36%2015年合计16,500.
9862.
66%1云南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2,501.
5612.
20%2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1,938.
079.
45%3云南捷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416.
306.
91%4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1,211.
075.
91%5河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1,125.
985.
49%6内蒙古慧智教育装备技术有限公司1,124.
145.
48%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737.
933.
60%8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666.
423.
25%9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93.
632.
89%10安徽新华电子音像出版社563.
042.
75%2014年合计11,878.
1357.
92%(2)代销方式前十名客户销售情况年度序号客户名称代销收入(万元)占代销收入的比例1山东卓尔图书有限公司469.
687.
09%2昆明智开图书销售有限公司466.
287.
04%3黑龙江志达考试专用图书经销有限公司397.
816.
01%4广州市穗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48.
895.
27%2016年5山东飒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88.
364.
36%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16贵州为学文化图书有限公司286.
654.
33%7甘肃博阅书苑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83.
534.
28%8南宁市三剑堂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59.
993.
93%9陕西书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54.
003.
84%10安徽振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50.
433.
78%合计3,305.
6149.
92%1宁夏新智汇图书有限公司515.
615.
88%2安徽振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80.
475.
47%3广州优阅书业有限公司427.
104.
87%4山东卓尔图书有限公司420.
464.
79%5黑龙江志达考试专用图书经销有限公司412.
734.
70%6甘肃博阅书苑图书发行有限公司407.
434.
64%7昆明智开图书销售有限公司391.
644.
46%8南宁市三剑堂图书发行有限公司324.
163.
69%9乌鲁木齐博望盛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07.
603.
50%10陕西书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78.
083.
17%2015年合计3,965.
2845.
18%1甘肃博阅书苑图书发行有限公司449.
154.
91%2安徽振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38.
444.
80%3昆明智开图书销售有限公司436.
464.
77%4宁夏新智汇图书有限公司430.
194.
71%5陕西三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393.
564.
30%6黑龙江志达考试专用图书经销有限公司349.
933.
83%7乌鲁木齐博望盛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24.
013.
54%8兰州北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322.
563.
53%9山西芸签图书贸易有限公司315.
233.
45%10山东卓尔图书有限公司280.
473.
07%2014年合计3,739.
9840.
91%3、中介机构核查情况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分别于2016年3-4月、2016年8月、2017年2-3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图书发行业务单客户销售金额按从大到小排序的主要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走访客户覆盖的当年度图书发行业务收入的比例如下:项目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走访客户对应收入(万元)25,377.
4429,393.
1323,646.
57当期图书发行收入(万元)34,024.
5735,111.
9529,650.
85占比74.
59%83.
71%79.
75%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2按照销售模式划分,公司图书发行业务分为经销和代销,关于图书经销和代销业务真实性的核查情况如下:(1)对图书经销业务的核查公司图书经销业务的特点是经销商事先即已取得较为明确的订单,根据需求量向公司批量征订.
公司图书经销业务主要客户包括地方新华书店和其他大型民营图书经营机构.
本所律师抽查了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经销商的业务合同、订单、批销单、第三方物流签收单、销售回款以及公司银行流水等资料,会同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分别于2016年3-4月、2016年8月、2017年2-3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图书发行业务单客户销售金额按从大到小排序的主要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行实地走访,其中经销客户新华书店确认所购图书的购买对象是当地的学校,其他类型的经销商确认其订单来自于当地的学校或其他用户.
从这一特点看,新华书店等经销客户具有销售终端的属性.
报告期内,走访客户对应经销收入覆盖的当年度图书发行经销收入的比例如下:项目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走访客户对应经销收入(万元)20,094.
9521,742.
5916,597.
88当期经销收入(万元)26,907.
7826,335.
8720,508.
15占比74.
68%82.
56%80.
93%(2)对图书代销业务的核查图书代销客户主要是各地民营图书代理商,代销模式的特点是完全市场化,公司向区域代理商铺货,区域代理商再向其下级代理商铺货,图书产品通过各级代理商销售网点即地方书店实现零售,图书在代理商售出之前均为公司库存.
本所律师抽查了公司与主要代理商的业务合同、订单、批销单、第三方物流公司签收单、以及公司银行流水等,并抽取期末市场库存较大的代理商进行了实地盘点查看,实地走访主要代销商.
报告期内,走访客户对应代销收入覆盖的当年度图书发行代销收入的比例如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3下:项目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走访客户对应代销收入(万元)5,282.
497,650.
547,048.
70当期代销收入(万元)6,621.
188,776.
089,142.
70占比79.
78%87.
17%77.
10%本所律师在核查过程中抽查了公司与主要代理商的业务合同、公司银行流水等资料.
经上述核查,发行人图书发行经销和代销业务销售真实、准确、完整.
问题10.
请说明云鼎天元的其他合伙人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是否实际控制云鼎天元.
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相关协议的具体条款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1、云鼎天元的基本情况根据云鼎天元的《营业执照》及《北京云鼎天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称"《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云鼎天元成立于2015年3月11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于2016年12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54479552).
根据该执照记载,云鼎天元的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2号楼1层101-124,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东方云鼎(委托刘健为代表),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自2015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云鼎天元的合伙人及出资结构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4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东方云鼎普通合伙人200.
002.
002世纪天鸿有限合伙人3,000.
0030.
003李国平有限合伙人2,780.
0027.
804刘健有限合伙人1,800.
0018.
005杨永发有限合伙人450.
004.
506刘玉生有限合伙人450.
004.
507董金陵有限合伙人360.
003.
608廖梓成有限合伙人300.
003.
009王宇宏有限合伙人150.
001.
5010刘信国有限合伙人150.
001.
5011李俊东有限合伙人120.
001.
2012丁峰有限合伙人80.
000.
8013田阳有限合伙人50.
000.
5014张明武有限合伙人40.
000.
4015邓寿铁有限合伙人40.
000.
4016孙昌远有限合伙人30.
000.
30合计10,000.
00100.
00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云鼎天元的普通合伙人东方云鼎及有限合伙人刘健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刘健自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为发行人董事;刘健持有东方云鼎80%的股权,系东方云鼎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
1.
3条、10.
1.
5条和10.
1.
6条之规定,刘健及东方云鼎均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3、发行人不实际控制云鼎天元2016年11月12日,云鼎天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第九条"合伙人姓名、名称及住所"部分的规定,云鼎天元的普通合伙人为东方云鼎,发行人在云鼎天元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协议》第十二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部分的规定:"…….
全体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北京东方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东方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刘健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第十四条"入伙、退伙"之"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部分的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5"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发行人为云鼎天元有限合伙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云鼎天元的情形.
根据云鼎天元普通合伙人东方云鼎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东方云鼎的股东为刘健、罗志勇.
其中,刘健出资80%,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此,刘健通过东方云鼎实际控制云鼎天元.
4、核查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东方云鼎、刘健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外,云鼎天元的其他合伙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不实际控制云鼎天元.
问题13.
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的情况,主要原因如下:(1)为公司助学读物更贴合中小学生使用需求,更具实用性,发行人聘请中小学退休教师作为公司业务顾问,并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无需为该等人员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2)少数员工由于个人原因,公司将社会保险中涉及到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全部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缴纳,相关员工已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承诺函.
请说明:(1)上述情况对应的具体人数、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而不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是否合法合规;(2)公司将社会保险中涉及到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全部支付给个人员工的原因,员工自愿不缴纳是否可以免除发行人的法定义务.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给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原因如下:(1)公司教辅图书等助学读物服务于中小学教学及考试,根据业务特点,发行人聘请中小学退休教师作为公司业务顾问,并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无需为该等人员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2)少数员工由于个人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公司根据该类员工的个人意愿,将社会保险中涉及到应由公司承担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6的费用全部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缴纳,相关员工已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承诺函;(3)少数人员为实习生,该等人员与公司之间并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公司与之签订了《实习协议》,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4)少数员工为期末入职员工,尚在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过程中.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册员工人数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项目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人数537639766未缴纳社保人员532589其中:退休返聘141525自愿放弃224正在办理中17134在校实习生20726实缴社保人数484614677项目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人数537639766未缴纳公积金人员452685其中:退休返聘5613自愿放弃3710正在办理中17636在校实习生20726实缴公积金人数492613681一、退休返聘的情形(一)法律法规对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
(二)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退休人员约定医疗等待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7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与再聘用单位可签订书面聘用协议,并在聘用协议中明确医疗等待遇.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书》,该等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发行人发放的劳务费中包含了社会保险费用.
(三)企业无须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根据劳动部印发《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已失效)第六条规定:"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职职工应为与企业确立了劳动关系且该等劳动关系处于仍然存续的状态的职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因此,已经退休的职工其与原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退休之日终结.
因此,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只需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无须为已经退休人员缴纳公积金.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8(四)未缴纳社保的退休返聘人员数量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退休返聘人员数量差异原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未缴纳社保的退休返聘人数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退休返聘人数具体如下:项目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退休返聘人数141525未缴纳社会保险的退休返聘人员数量141525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退休返聘人员数量5613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末,未缴纳社会保险的退休返聘人员数量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退休返聘人员数量存在差异,原因是公司根据部分退休返聘人员的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对于退休返聘的员工,发行人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根据部分退休返聘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愿,公司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发行人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二、自愿放弃的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与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数量具体如下:项目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224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数量3710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末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与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数量存在差异,原因是员工根据自己的意愿,部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部分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书面文件,该等员工系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不能免除发行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缴纳的义务.
但发行人尊重员工的意愿,将社会保险中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9及到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全部支付给个人员工.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志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任志鸿已作出如下承诺:"若公司或北京天梯志鸿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收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公司或北京天梯志鸿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有权政府部门出具的生效认定文件后,全额承担需由公司或北京天梯志鸿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或赔偿款项.
本公司/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公司及北京天梯志鸿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保证公司或北京天梯志鸿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三、在校生实习的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册人员包含部分在公司实习的在校生,公司与该等人员签订《实习协议》,鉴于学生的档案关系尚在学校,公司无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无法为该部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发行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正在办理的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在新入职员工需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转移手续的情形,正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人员数量与正在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手续的人员数量具体如下:项目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正在办理缴纳社保手续的人员数量17134正在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数量17636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末正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人员数量与正在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数量存在差异,原因是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0分属于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因此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审批进度不一致.
发行人已经向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就上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事项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文件,并不存在依法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未缴纳的情形,因此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6年3月、2017年1月及2017年3月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天梯志鸿能遵守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核查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为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实习生及尚未完成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虽不能免除发行人的法定缴纳义务,但是存在上述情形的员工人数较少,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问题15.
发行人持有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请发行人说明主管机关对该类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无地域、业务类别、产品类型等方面的限制.
发行人历史上(尤其是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形.
如是,是否存在潜在风险,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一、发行人设立后即取得出版物总发行资质,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1(一)发行人设立后取得的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发行人的前身天鸿书业是2004年4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4月,天鸿书业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新出发总发字第006号),许可经营范围为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总发行.
(二)合法性分析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于2003年7月24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9月1日施行,现已失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第六条规定:"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六)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该规定放开了对发行业务主体所有制属性的限制,符合规定的民营企业可申请获得发行资质.
总发行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其中从事图书总发行业务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从事图书批发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从事图书零售业务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自2003年《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民营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出版物的总发行.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的出版物总发行资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超过范围经营的情形(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的出版物总发行资质1、发行人于2010年3月10日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2证》(新出发总发字第006号),核准经营范围为"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总发行".
2、发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取得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鲁)批字第P0369C13号),许可经营范围为"图书、报纸、期刊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出版物总发行资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法律规定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于2011年3月17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施行,现已失效)第二条第三款到第五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总发行,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从事图书总发行业务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从事图书批发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从事图书零售业务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2014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及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2014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国发[2014]5号文取消出版物总发行相关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21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审批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及相应变更事项.
从事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前往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换领从事批发业务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合法性分析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助学读物的策划、设计、制作与发行.
发行人所从事图书发行的具体业务是:以总发行商的角色,从出版社采购由公司自行策划的教辅图书,再销售给下游的其他图书经营机构.
发行人持有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总发字第006号)符合当时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效的2011年3月17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2014年换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鲁)批字第P0369C13号)所许可的经营范围,因此发行人从事上述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主管机关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无地域、业务类别、产品类型等方面的限制(一)主管机关对于教辅图书发行无地域限制从事总发行业务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原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201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后,取消了总发行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批发业务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关于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颁布实施之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由国务院主管部分下放到省级主管部门,仅是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权力的下放,经营许可不涉及地域方面的限制.
发行人所取得的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鲁)批字第P0369C13)中,也无销售地域的限定.
(二)主管机关对于教辅图书发行的业务类别限制在取消出版物总发行资质许可制度后,发行人从出版社采购教辅图书再销售给下游的图书经营机构,属于批发业务.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鲁)批字第P0369C13),许可的经营范围为图书、报纸、期刊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发行人在业务类型上不存在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情形.
(三)主管机关对于产品类型的限制发行人的产品类型为教辅图书,我国现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未就教辅类图书设置单独的行政许可事项,发行人在产品种类上不存在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情形.
四、核查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主管机关对教辅图书发行业务无地域、产品类型和业务种类的特殊限制.
发行人自成立起即取得全国图书总发行许可资质,在国家法律法规取消总发行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后取得了山东省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4闻出版广电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鲁)批字第P0369C13),许可的经营范围为图书、报纸、期刊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不存在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王盛军王华鹏纪勇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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