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表单样式  时间:2021-01-05  阅读:()

(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6月目录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1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2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12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14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25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26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32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33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44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45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预缴方式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类型一般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季度平均值季初季末季初季末季初季末季初季末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万元)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是否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预缴税款计算行次项目本年累计金额1营业收入2营业成本3利润总额4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5减:不征税收入6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7减: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8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9实际利润额(3+4-5-6-7-8)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10税率(25%)11应纳所得税额(9*10)12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01030)13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14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L15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15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L15)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16总机构填报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7+18+19)17其中: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_%)18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19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20分支机构填报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附报信息高新技术企业是否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是否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年月日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号: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理人:受理税务机关(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一)税款所属期间1.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再填报.

2.
年度纳税申报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预缴方式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二)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选择"一般企业".
(三)按季度填报信息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
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所有项目.

1.
从业人数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
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
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
"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2.
资产总额(万元)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
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
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
"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3.
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4.
小型微利企业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四)预缴税款计算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9、10、11、12、13、L15、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L15、15行.

1.
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
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
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
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
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
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填报.

7.
第7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
8.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9.
第9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行=第3+4-5-6-7-8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0.
第10行"税率(25%)":填报25%.
11.
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11行=第9*10行,且第11行≥0.

12.
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填报.
13.
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4行.

14.
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5.
第L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延缓缴纳的所得税额.
本行为临时行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行废止.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是";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否".
二者必选其一.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L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可以填报本表第29至40行.

(二)行次说明1.
第1行"一、免税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2+3+8+9+…+15行.

2.
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
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填报第4+5.
1+5.
2+6+7行的合计金额.

4.
第4行"1.
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

5.
第5.
1行"2.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
第5.
2行"3.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7.
第6行"4.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8.
第7行"5.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9.
第8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10.
第9行"(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1.
第10行"(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2.
第11行"(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3.
第12行"(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4.
第13行"(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5.
第14行"(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6.
第15行"(十)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政策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7.
第16行"二、减计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17+18+22+23行.

18.
第17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19.
第18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填报第19+20+21行的合计金额.

20.
第19行"1.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1.
第20行"2.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乘以10%的金额.
其中保费收入=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收入.

22.
第21行"3.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3.
第22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

24.
第23行"(四)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填报第23.
1+23.
2行的合计金额.

25.
第23.
1行"1.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6.
第23.
2行"2.
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政策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7.
第24行"三、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25+26+27+28行.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8.
第25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9.
第26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30.
第27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31.
第28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32.
第29行"四、所得减免":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30+33+34+35+36+37+38+39+40行,同时0≤本行≤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

33.
第30行"(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本行=第31+32行.

34.
第31行"1.
免税项目":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5.
第32行"2.
减半征收项目":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额的减半额.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本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50%.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6.
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50%的金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本行包括享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金额.

37.
第33.
1行"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8.
第34行"(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9.
第35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且大于0的,本行=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本行=5000000+(转让所得-5000000)*50%.

40.
第36行"(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1.
第37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2.
第38行"(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3.
第39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4.
第40行"(九)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所得减免政策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项目减免的所得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分别确定各项目减免的所得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5.
第41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1+16+24+29行.
46.
第42行"附列资料:1.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本年累计金额.

47.
第43行"2.
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的本年累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
第1行=第2+3+8+9+…+15行.
2.
第3行=第4+5.
1+5.
2+6+7行.
3.
第16行=第17+18+22+23行.
4.
第18行=第19+20+21行.
5.
第23行=第23.
1+23.
2行.
6.
第24行=第25+26+27+28行.
7.
第29行=第30+33+34+35+36+37+38+39+40行.
(1)当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0时,第29行≤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

(2)当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0时,第29行=0.
8.
第30行=第31+32行.
9.
第41行=第1+16+24+29行.
(二)表间关系第41行=表A200000第6行.
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行次项目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本年累计折旧摊销(扣除)金额账载折旧摊销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政策优惠金额123456(4-3)1一、加速折旧、摊销(不含一次性扣除,2+3+4+5)2(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3(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4(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6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7+8+9+10)7(一)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8(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9(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10(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11合计(1+6)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填报本表.

(二)总体说明1.
本表主要目的(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进行纳税调整,以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2)实施减免税核算.
对本年度内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算其减免税情况.

2.
填报原则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优惠政策的,应按以下原则填报:(1)按照上述政策,本表仅填报实行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实行上述政策的资产不在本表填报.

(2)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大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摊销额.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即可.

(3)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小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不填报本表.

资产折旧、摊销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和"税收折旧、摊销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摊销"两种情形的,在"税收折旧、摊销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仍需根据该固定资产"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期内最后一期折旧、摊销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4)以前年度开始享受加速政策的,若该资产本年符合第(2)条原则,应继续填报本表.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行次填报1.
第1行"一、加速折旧、摊销(不含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3+4+5行.

2.
第2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情况,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本年累计金额.

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的有关情况,不在本行填报.

3.
第3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其他行业纳税人在2019年之前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2019年及以后年度需要继续填报的,应在本行填报.

4.
第4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按照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对新购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2行或第4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5.
第5行"(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按照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对新购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无形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摊销方法的,在本行填报相关无形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摊销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6.
第6行"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7+8+9+10行.

7.
第7行"(一)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8.
第8行"(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进行一次性扣除政策且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进行一次性扣除政策且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在本表第7行填报,不在本行填报.

9.
第9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按照财税〔2020〕31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第7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10.
第10行"(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按照财税〔2020〕31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相关无形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摊销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11.
第11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1+6行.
(二)列次填报列次填报时间口径: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计算的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摊销小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
同时,保留本年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最后一期的本年累计金额继续填报,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1.
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
第2列"账载折旧摊销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摊销额.

3.
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本列填报该资产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一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

所有享受上述优惠的资产都须计算填报一般折旧、摊销额,包括税会处理不一致的资产.

4.
第4列"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摊销方法计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和按上述文件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

5.
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在列次填报时间口径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会计折旧、摊销金额与税收加速折旧、摊销金额填报:当会计折旧、摊销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摊销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账载折旧摊销金额".

当会计折旧、摊销金额大于税收折旧、摊销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按0填报.

6.
第6列"享受加速政策优惠金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列=第4-3列.

三、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
第1行=第2+3+4+5行.
2.
第6行=第7+8+9+10行.
3.
第11行=第1+6行.
4.
第6列=第4-3列.
(二)表间关系第11行第5列=表A200000第7行.
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行次项目本年累计金额1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5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6六、线宽小于0.
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7七、线宽小于0.
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8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九、线宽小于0.
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0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1十一、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2十二、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3十三、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4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5十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6十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7十七、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8十八、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9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二十、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1二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2二十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3二十三、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24二十四、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5二十五、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26二十六、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7二十七、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28二十八、其他(28.
1+28.
2+28.
3+28.
4)28.
11.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8.
22.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8.
33.
其他128.
44.
其他229二十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30合计(1+2+3+4+5+6+…+29)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
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
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本年累计减免税额.

3.
第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优惠在本行填报,区外所得优惠在本表第2行填报.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报本表第2行.

4.
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25%的金额.

5.
第5行"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6.
第6行"六、线宽小于0.
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0.
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7.
第7行"七、线宽小于0.
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线宽小于0.
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的金额.

8.
第8行"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的金额.

9.
第9行"九、线宽小于0.
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0.
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0.
第10行:"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1.
第11行"十一、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2.
第12行"十二、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3.
第13行"十三、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4.
第14行"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5%的金额.

15.
第15行"十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6.
第16行"十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5%的金额.

17.
第17行"十七、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8.
第18行"十八、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9.
第19行"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25%的金额.

20.
第20行"二十、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25%的金额.

21.
第21行"二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的金额.

22.
第22行"二十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的金额.

23.
第23行"二十三、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的,本行填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需填报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并按百分数填报.

24.
第24行"二十四、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5.
第25行"二十五、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6.
第26行"二十六、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号))等规定,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7.
第27行"二十七、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规定,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
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25%的金额.

28.
第28行"二十八、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28.
1+28.
2+28.
3+28.
4行.

29.
第28.
1行"1.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的金额.

30.
第28.
2行"2.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的,本行填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

31.
第28.
3行"3.
其他1":填报纳税人享受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31.
第28.
4行"2.
其他2":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33.
第29行"二十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
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
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
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享受"免征"优惠的纳税人,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本表第1行至第28行合计金额]*40%;享受"减征"优惠的纳税人,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本表第1行至第28行合计金额]*40%*减征幅度.

34.
第30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1+2+3+4+5+…+28+29行.
二、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
第28行=第28.
1+28.
2+28.
3+28.
4行.
2.
第30行=第1+2+3+4+5+6+…+28+29行.
(二)表间关系第30行=表A200000第12行.
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总机构名称(盖章)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分支机构情况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名称三项因素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合计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预缴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
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表单样式一致.
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由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填报.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
"税款所属时期":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如: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申报时"税款所属期间"填报"**年4月1日至**年6月30日".

2.
"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
"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本税款所属期企业汇总计算的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5.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的金额.

6.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的金额.

7.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50%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金额.

8.
"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
"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
"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
"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2.
"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13.
"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金额.

LOCVPS全场8折,香港云地/邦联VPS带宽升级不加价

LOCVPS发布了7月份促销信息,全场VPS主机8折优惠码,续费同价,同时香港云地/邦联机房带宽免费升级不加价,原来3M升级至6M,2GB内存套餐优惠后每月44元起。这是成立较久的一家国人VPS服务商,提供美国洛杉矶(MC/C3)、和中国香港(邦联、沙田电信、大埔)、日本(东京、大阪)、新加坡、德国和荷兰等机房VPS主机,基于XEN或者KVM虚拟架构,均选择国内访问线路不错的机房,适合建站和远程办...

享有云:美国BGP云服务器低至20元/月起,首月打折;香港2核2G2M仅50元/月起

享有云怎么样?享有云是一家新的国内云服务器商家,目前提供国内、香港及海外地区的云服务器,拥有多线路如:BGP线路、CN2线路、高防等云服务器,并且提供稳定、安全、弹性、高性能的云端计算服务,实时满足您的多样性业务需求。目前,美国bgp云服务器,5M带宽,低至20元/月起,270元/年起,首月打折;香港2核2G2M仅50元/月起,450元/年起!点击进入:享有云官方网站地址享有云优惠活动:一、美国B...

炭云188元/年,上海CN2 VPS/2核/384MB内存/8GB空间/800GB流量/77Mbps端口/共享IP

炭云怎么样?炭云(之前的碳云),国人商家,正规公司(哈尔滨桓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机之家测评介绍过多次。现在上海CN2共享IP的VPS有一款特价,上海cn2 vps,2核/384MB内存/8GB空间/800GB流量/77Mbps端口/共享IP/Hyper-v,188元/年,特别适合电信网络。有需要的可以关注一下。点击进入:炭云官方网站地址炭云vps套餐:套餐cpu内存硬盘流量/带宽ip价格购买上...

表单样式为你推荐
linux虚拟主机如何安装LINUX虚拟机me域名注册请问 .me 域名在哪里注册或查看,至少万网查不到域名备案查询如何查询自己域名是否备案,怎么查询备案号?域名注册查询如何查域名注册信息网站空间域名网站空间,域名,操作免费域名空间可绑域名的免费空间网站空间租用公司网站租用什么样的网站空间合适100m虚拟主机万网和新网虚拟主机有100M的吗上海虚拟主机上海虚拟主机哪家好啊?虚拟主机mysql虚拟主机的数据库有哪些
虚拟主机mysql 免费试用vps 星星海 singlehop 一点优惠网 帽子云 gspeed idc资讯 股票老左 hdd 国外在线代理服务器 个人免费邮箱 华为k3 移动王卡 聚惠网 架设代理服务器 godaddy中文 WHMCS 国内免备案cdn 流媒体服务器软件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