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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总第864期)2020【市政府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1)【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页岩气开发分行政区域统计及税收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政策的通知………(16)【市政府部门文件】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2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30)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4)【其他文件】重庆市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目录2020年第6期(总第864期)2020年4月3日出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AZETT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April3,2020No.
62020(Issue864)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DocumentsoftheMunicipalGovernmentGuidingOpinionsofthe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FurtherRegulatingLivePoultryTrade,ImplementingCentralizedSlaughterandStrengtheningColdChainSupply…(1)Documents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Issuingthe2020LegislativeWorkPlanofthe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3)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IssuingtheMainPointsofGovernmentAffairsServiceofChongqingMunicipalityin2020…(8)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ClarifyingMattersRelatedtoStatisticsandTaxDistributionbyAdministrativeRegionsofShaleGasDevelopment…12)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IssuingMeasuresfortheImplementationofHouseholdTransferRegistrationofChongqingMunicipality13)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IssuingSeveralPoliciesforStabilizingForeignTradeandForeignInvestmentinChongqingMunicipalityinResponsetotheCOVID-19Outbreak(16)DocumentsoftheSectorsofMunicipalGovernmentNoticeoftheChongqingLiangjiangNewAreaAdministrativeCommitteeonIssuingtheInterimMe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ElderlyCareInstitutionsEstablishedbySocialForcesinChongqingLiangjiangNewArea…………(19)ImplementingOpinionsoftheChongqingMunicipalHumanResourcesandSocialSecurityBureauonGivingFullPlaytotheRoleoftheMarketandPromotingtheSmoothandOrderlyFlowofTalents…(23)NoticeoftheChongqingMunicipalHumanResourcesandSocialSecurityBureauandtheChongqingFinanceBureauonIssuing"SeveralPoliciesandMeasuresforSupportingtheDevelopmentofDomesticServiceInstitutionstoPromoteEmploymentandSelf-employment"(28)NoticeoftheChongqingMunicipalHumanResourcesandSocialSecurityBureau,theChongqingEducationCommission,theChongqingMunicipalPublicSecurityBureau,theChongqingFinanceBureauandtheChongqingOperationsOfficeofthePeople'sBankofChinaonProperlyPromotingEmploymentandSelf-employmentofCollegeGraduatesunderCurrentCircumstances(30)NoticeoftheChongqingFinanceBureauandOtherFourDepartmentsonIssuingthe"Me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StudentSubsidiesinChongqingMunicipality"(34)DocumentsoftheSectorsofMunicipalGovernmentReportontheConstructionofLaw-basedGovernmentinChongqingMunicipalityin2019…(39)CONTENTS—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等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
主城各区(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各区)建制镇(街道)城市连片建成区,其他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其他区县)城区为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区域(以下称禁止区域).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在做好集中屠宰、冷鲜供应等配套保障的前提下,禁止区域内主城各区现有的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原则上在1个月内完成取缔,其他区县在今年内完成取缔,同时要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禁止区域外的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可根据实际科学设定.
本指导意见中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
兔、羊等可食用活体动物参照本指导意见管理,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升禽类集中屠宰能力.
充分发挥现有禽类屠宰厂产能,保障集中屠宰需要.
对已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生猪屠宰厂,可增设具有物理隔离条件的禽类屠宰车间,扩大产能.
主城各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禽类集中屠宰厂,其他区县可根据需要,科学规划建设禽类集中屠宰厂(设计年屠宰活禽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只),在乡镇农贸市场设置活禽集中交易和宰杀区,满足市场供应和长远发展需要.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单位等市场主体与综合实力较强的禽类集中屠宰厂开展合作.
三、强化禽肉冷链供应保障.
做好禽肉市场需求分析,推动禽类规模养殖,进一步完善现有冷鲜供应能力,完善禽肉生产供应体系,保障市场供应.
各区县政府要支持和鼓励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民农产品交易点、禽类销售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活禽经营户按冷鲜禽销售要求进行改造,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快转型发展.
进一步完善配送体系,引导有条件的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肉品经销商加强与第三方冷链物流配送企业合作,发展冷链配送、连锁—2—经营、电子商务等流通业态.
大力引进培育龙头企业,推动冷链物流加快发展,积极搭建产销冷链物流平台,布局建设冷链物流中心,加速推进冷链物流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发展,逐步完善活禽从屠宰到消费全程"无断链"禽肉冷链物流体系,确保禽肉产品安全新鲜和稳定生产.
四、加快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聚焦禽类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各类标准体系建设.
市农业农村委要加快完善禽类屠宰厂建设标准和禽类产品出厂标准,确保符合规划、环保、屠宰和动物防疫等要求,落实动物疫病自检、官方兽医派驻"两项"制度和品质检验合格证(二维码脚环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两证"制度,实现可追溯管理.
市商务委要完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体系,推动主城区"农改超",进一步推进"智慧菜场",建设一批"设施达标、环境整洁、安全放心、文明规范"的农贸市场.
市市场监管局要完善禽肉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销售市场质量安全.
市级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各项技术服务保障,积极培育地方特色禽类品牌,推进产品质量检测和认证体系建设.
五、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做好禽类养殖、运输和屠宰环节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禽类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管,维护好市场秩序;城市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取缔占道经营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大对活禽运输车辆的管控力度,严禁活禽运输车辆进入禁止区域;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屠宰厂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法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我市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等工作高效稳妥实施.
六、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宣传、网信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引导群众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各种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力度,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将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抓好辖区内禁止区域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取缔、集中屠宰能力提升、冷链供应、经营场所升级改造、监管执法、宣传引导、信访维稳等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等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区县业务工作的指导,制定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6日—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将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确保立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
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紧围绕"三大攻坚战""八项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聚焦"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应急保障等重点领域,推出一批与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立法项目.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高质量发展和服务高品质生活中的作用.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贴近中心工作的立法项目,以及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地方立法,通过立法形式推动制度创新、巩固改革成果、破解发展瓶颈.
三、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地方立法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诉求,科学设计能够有效解决我市实际问题、切实可行的制度规定.
要完善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开展立法调研,加强立法论证,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要切实提高起草审查质量,加强沟通协调和指导督促,力求立法草案科学合理、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内容完备,增强制度措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四、认真组织实施立法工作计划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部门、本系统的立法工作,切实把起草工作纳入重要—4—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
要强化立法工作计划的刚性约束,审议项目严格按照立法计划安排报请市政府审议;预备调研项目务必加快推进,形成调研报告,提出草案文本;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立法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将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司法局要全过程跟踪立法项目进度,做好统筹服务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时开展疫情防控、"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等法规规章清理工作.
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改、废止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要求抓紧起草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决定草案,并按时向市政府报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扣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三大攻坚战""八项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聚焦"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安排一批有针对性的立法项目.
具体项目如下:一、地方性法规草案(57件)(一)审议项目6件(制定3件,修订3件).
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起草单位送审时间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间提请市人大初次审议时间1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制定)市人力社保局已报送4月5月2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制定)市发展改革委3月8月9月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制定)市市场监管局已报送3月3月4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已报送3月3月5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已报送3月3月6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修订)市委政法委5月10月11月(二)预备项目13件(制定7件,修订6件).
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重庆市学前教育条例(制定)市教委2重庆市标准化条例(制定)市市场监管局—5—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4重庆市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制定)市大数据发展局5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市城市管理局6重庆市中医药条例(制定)市卫生健康委7重庆市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制定)市公安局8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市民政局9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修订)市审计局10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市民政局11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订)市人力社保局12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修订)市规划自然资源局1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市交通局(三)调研项目38件(制定14件,修订24件).
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重庆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制定)市文化旅游委2重庆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制定)市公安局3重庆市人才工作条例(制定)市人力社保局4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制定)市民政局5重庆市医疗保障条例(制定)市医保局6重庆市"四山"地区保护条例(制定)市规划自然资源局7重庆市慈善条例(制定)市民政局8重庆市食盐管理条例(制定)市经济信息委9重庆市社区矫正条例(制定)市司法局10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办法(制定)重庆市国安局11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制定)市农业农村委12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制定)市金融监管局13重庆市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制定)重庆警备区14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市交通局15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16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市经济信息委17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市科技局—6—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8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市市场监管局19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市市场监管局20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市市场监管局2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市文化旅游委22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修订)市卫生健康委2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24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修订)市公安局25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市公安局26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市农业农村委27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修订)市妇联28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修订)市委台办29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修订)市商务委30重庆市邮政条例(修订)市邮政管理局31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市消防救援总队32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市司法局3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修订)市城市管理局3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市应急局35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市农业农村委36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修订)市司法局37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修订)市公安局38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市司法局二、政府规章(26件)(一)审议项目9件(制定6件,修订3件).
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起草单位送审时间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间1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制定)市政府办公厅已报送4月2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制定)市生态环境局已报送9月3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市医保局6月11月4重庆市政府投资办法(制定)市发展改革委4月10月—7—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起草单位送审时间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间5重庆市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市住房城乡建委4月10月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制定)市司法局、市林业局已报送3月7重庆市红岩文物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市文化旅游委6月12月8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市司法局已报送6月9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订)市科技局6月11月(二)预备项目10件(制定2件,修订8件).
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市住房城乡建委2重庆市地震预警管理规定(制定)市地震局3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订)市消防救援总队4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修订)市教委5重庆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市规划自然资源局6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修订)市司法局7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修订)市审计局8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订)市医保局9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市教委10重庆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修订)市司法局(三)调研项目7件(制定6件,修订1件).
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制定)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残联2重庆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市消防救援总队3重庆市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制定)市残联4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办法(制定)市文化旅游委5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制定)市交通局6重庆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市规划自然资源局7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修订)市规划自然资源局—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7日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2020年,全市政务服务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办事更便利、更高效,加快推进流程再造、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推进政务服务扁平化、便捷化、智能化,努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提升服务体验,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一、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一)提升政务服务成效度.
进一步推动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优化业务办理流程,"零材料提交"事项达到100项以上;审批实际办理时间比法定时限平均减少70%以上;不断提升"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比例.
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覆盖率、评价对象覆盖率、服务渠道覆盖率和差评整改率、差评回访率"五个100%"为目标,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鼓励支持通过银行、邮局等网点提供代办服务,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职转办、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二)提升在线办理成熟度.
优化"渝快办"平台功能,进一步提升平台便捷性、安全性、稳定性,积极稳妥推进市、区县两级部门办事服务系统的受理入口关闭,企业和群众办事通过"渝快办"平台集中受理,实时分发市级部门、区县系统办理,办理过程及结果实时反馈"渝快办"平台,打造全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网上总平台、总门户、总枢纽.
建成"12345一号通"政务服务热—9—线,统一受理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咨询、投诉和反馈.
建成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推动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数据库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减少纸质材料递交,加强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在政府内部管理中的应用;对在政务服务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加快推动电子档案的应用.
推进证明类材料在线申请、开具和应用,2020年9月底前实现全市高频证明事项接入"渝快办"平台.
(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司法局、市档案局,市政府有关部门)(三)提升服务方式完备度.
推动更多高频便民事项实现"掌上可办","渝快办"平台移动端上线事项突破1200项,认证用户数量突破1200万户.
加快推进"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区县行政服务中心无差别综合窗口、分领域综合窗口比例达到80%以上.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自助办理,市级部门、区县行政服务中心全部设立自助服务区,实行"7*24"小时自助终端服务,积极推行在商场、银行、车站等场所设置自助设备.
强化政府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服务引导功能,增强服务友好性.
(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四)提升服务事项覆盖度.
扩大乡镇(街道)直接面向群众、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服务事项,社保、医保、民政、农村建房审批等群众高频事项全部进驻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扩大并明确村(社区)便民代办事项范围.
2020年6月底前,按照"四级四同"要求,各区县发布本地区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少跑腿"为目标,公开"零跑腿""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数据同源、同步更新、同频服务.
加快推进水电气讯等公共服务在"渝快办"平台全覆盖,延伸政务服务深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职转办、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五)提升办事指南准确度.
深化事项办理情形颗粒化分解,细化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办事流程、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要素,提高办事指南精准度,消除"其他材料"或"有关部门"等不确定性表述,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二、加快推进重点改革事项(六)对标国际标准优化营商环境.
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快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对标北京、上海优化营商环境先进经验,分指标提出优化政策举措并印发实施.
收集整理各指标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按国际规范、标准口径进行翻译.
在"渝快办"电脑端、移动端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集中发布各项指标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展示办事流程图和政策图解.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介代理等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市、区县两级窗口人员,进行多轮次、广覆盖的政策解读和宣传.
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文件,通过专题新闻发布会、政策咨询短信等方式,向市场主体和专业人士精准推送.
推行重大项目"帮办制",为重大项目提供专项服务,实现项目快速落地.
开展营商环境专项督查,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检查,修订完善政策文件.
做好营商环境实地评估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立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
开展行政权力下放"回头看",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同一办理事项,推进同步放权;2020年8月—10—底前,完成对已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情况的调研评估;对基层承接不住、运行不好的权力事项,完善监管措施或予以回收.
开展变相审批和许可自查整改,清理规范行政备案、目录管理、登记注册、指定认定等行政管理措施,整治变相审批.
大幅压减工程建设等领域企业资质资格.
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持续优化公证服务,规范服务收费,提升服务效率.
加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等国家级开发区赋权事项落地,确保赋权事项办理不出开发区.
全面梳理年检年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年检年审事项一律取消,有依据但可采取日常监管方式替代的年检年审事项尽可能取消;加快推进联合年检和网上年审,压缩年检年审材料.
(责任单位:市政府职转办、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科技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八)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精简同一部门强相关事项内审环节,根据项目类型精准定制全市统一的项目审批流程图,确保申报事项和材料再精简20%以上;优化升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打通市级部门、各区县业务系统与审批系统的数据接口,构建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数据平台;优化审批管理体系,实现全市"一张蓝图"统筹生成项目,"一个窗口"接件、出件率100%,"一张表单"落实率100%;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改进督查考核问效方式,引入第三方评估,全面监测改革效能.
鼓励创新"多证合一、多规合一、多介合一、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集成审批,实施联合图审、联合测绘、联合踏勘、联合竣工验收.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九)深化"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改革.
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逐项制定符合改革要求的具体管理措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精简相关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
因法律、行政法规变动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进一步优化调整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适时调整并统一公布.
加快推进与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实时互联对接,实现跨审批层级、跨部门的涉企经营信息共享,及时准确获取需办理经营许可企业的相关信息,将其纳入对应管辖层级的监管范围.
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要积极对接上级主管部门,推动实现全市涉企经营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政府职转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梳理适用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推行应用,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即时予以办理.
动态更新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专项行动,全市重错码率降低至0.
01%以下.
在家政、养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记录建档留痕专项行动,并将信用记录及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制定《重庆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健全信用联合奖惩、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三、推动政务服务创新(十一)建设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在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通过采取随机选取、网上竞价等多种方式,实—11—现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采购申请网上发布、采购邀请网上推送、报名竞价网上操作、竞争结果网上确认、服务质量网上评议、运行效能网上监察",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等问题.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已建中介服务平台的区县要做好与全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对接,尚未建设的区县统一使用全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十二)优化升级"政策直通车".
完善智能搜索功能,推出场景化主题搜索服务,办事指南、办事入口、法规文件、政策解读、智能问答等信息一体化展示,实现政策"即搜即用、一键获取".
挖掘分析用户习惯,建设用户画像系统,实现涉企政策"一对一"个性化精准推送.
完善政策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国家政策全面收集,市级政策适时更新.
加强平台运行维护,强化政策服务效果评价,持续提升服务效能,增强市场主体体验感、获得感.
2020年8月底前,完成"政策直通车"升级版打造.
(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十三)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应用.
汇聚不低于100项高频电子证照数据,建立自然人、法人电子证照"卡包",提供30项以上电子证照应用.
建立电子证照实际应用场景,申请人可通过电子亮证方式,在政务服务领域开展应用.
推动电子证照向社会化应用领域延伸,各类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等提供的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书,逐步纳入电子证照库并推广应用.
(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十四)推进"一件事一次办".
以企业和群众眼中完整的"一件事"整合多部门服务事项,集成一批主题套餐服务,编制"一件事"办事指南,推动系统集成、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一体化办理,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次办成".
2020年底前,企业开办、不动产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等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职转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十五)为特殊群体提供更周到服务.
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在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开设特殊群体专属空间,汇集高频便民服务事项,提供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查询、咨询投诉等服务.
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开设"绿色通道",建立延时、预约、上门等服务机制,提供更加细致周到的服务.
(责任单位:市政府职转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四、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十六)健全工作体系.
优化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集成服务功能,所有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点覆盖率达100%.
推进"渝快办"平台向基层延伸,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网上平台覆盖率达100%.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十七)加强制度建设.
出台《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推进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规范管理,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标准化管理.
清理、修订不适应政务服务工作实践、滞后于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规定,为改革创新提供制度支持.
(责任单位:市政府职转办、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十八)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渝快办"推广运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编印《重庆市审批服务便民化探索与实践案例选编(2020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建立健全政—12—务服务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日常培训和岗前培训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职转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十九)强化技术支撑.
建成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
制定政务数据资源标准体系.
开放"渝快办"平台政务服务资源应用接口,探索更多服务应用场景.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公民隐私信息保护,做好信息脱敏处理、加密存储.
加强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技术保障,确保政务服务工作中产生、获取的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二十)强化运行监管.
落实"日扫描、周调度、月通报、季分析、年考核"机制.
深化全市政务服务效能指数第三方评估.
对服务窗口持续开展明察暗访,定期通报政务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市政府职转办、市政府督查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页岩气开发分行政区域统计及税收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我市页岩气产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页岩气勘探开发统计及税收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留存部分在有关区县间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及附加(一)油气田企业在有关区县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提供建筑服务的,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按2%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除建筑服务以外的生产性劳务,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市内跨区县开采页岩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缴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区县井口页岩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
各油气田企业按所分配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向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
预缴参数(即井口环节每1000立方米页岩气预缴增值税金额)按总机构实现的应纳增值税额测算.
(三)增值税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处理与增值税一致.
—13—二、关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油气田企业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房产、土地坐落地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市内跨区县开采页岩气的油气田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照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9〕6号)的规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有关区县会同油气田企业根据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井口页岩气产量比例,共同核算确认所得税分成金额并上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将企业所得税分配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结算办理.
四、其他事项(一)其他税种的税收分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市统计局会同有关区县,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法人统计方法和跨区域工业集团(公司)在地产值统计方法,执行页岩气开发分行政区域固定资产投资和产值统计.
(三)新增常规天然气田开发、地下储气库建设涉及的税收区县留存部分在区县间的分配原则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页岩气开发分行政区域统计及税收分配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8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26日—14—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规范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登记适用本办法,包括务工经商、直系亲属投靠、人才、学生和其他户口迁移.
第三条户口迁移登记遵循"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所有权住房、公租房以及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原则,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第二章务工经商户口迁移第四条务工经商户口迁移,以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为导向,分类制定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引导务工经商人员在城镇地区落户.
第五条在主城都市区,符合下列情形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在相应地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主城区:在本市务工3年以上,或者投资创业1年以上;(二)主城区外的其他地区:在本市务工2年以上,或者投资创业的.
第六条在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在本市务工3年以上;(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三)投资创业的.
第七条在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在本市务工3年以上;(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三)投资创业的.
第八条本市户籍居民在户口所在主城都市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内跨区县(自治县)务工经商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务工经商和参加社保年限限制.
—15—第三章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第九条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是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
第十条夫妻投靠按自愿原则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现役军人入伍前户口在本市的,其配偶可在军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未成年子女可自愿申请投靠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
本市户籍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二条年老父母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登记常住户口.
退休人员以及本市户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第四章人才户口迁移第十三条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本市就业的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受到省(部)级以上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获得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章学生户口迁移第十六条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涉及的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或者在校就读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第十八条市内外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第十九条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退学、开除学籍的,户口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第六章其他户口迁移第二十条购买成套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16—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录用、聘(任)用、调动、安置、任命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搬迁安置的本市户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在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人口统计以常住户口登记地城乡属性为依据,登记在城镇范围内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登记在乡村范围内的人员统计为乡村人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主城都市区,包括: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不含江津区域〕)和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万盛经开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包括: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包括: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17—《重庆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30日重庆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全力稳外贸、稳外资,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有序复工达产.
落实分区分级分类防控要求,精准稳妥推进外贸外资企业复工复产.
加强跨境和国内物流统筹调度,保障外贸外资企业及全产业链生产物资供应.
对经济贡献度较大、订单履行时间紧迫的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和物流企业,全力保障用工.
对外贸外资企业复工复产所需疫情防护物资做好统筹调度.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全面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措施,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外资企业的资金保障力度.
支持进出口银行与我市商业银行开展针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总限额10亿元),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给予中小外贸企业1%(年化)贴息资助.
扩大信保资金池使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出口风险保障力度.
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比例提高至70%.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三、降低物流成本.
畅通市内及出市出海出境物流通道,全面落实收费公路免收运输车辆通行费等物流降成本举措.
对我市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渝新欧)及陆海新通道班列运输的外贸货物,在装运效率和运价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四、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指导企业综合利用展会、跨境电子商务等手段维持并扩大国际市场客户和销售渠道,引导企业加大网上广交会、华交会等展会的参与力度,积极开展重大经贸活动前期策划.
对疫情期间赴境外参展企业,给予展位和人员费用补贴;对因疫情防控未能参展且无法退回展位费用的企业,对展位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五、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
全力做好加工贸易重点电子信息企业用工保障及产业链配套.
用好加工贸易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稳订单、保障用工、降低物流成本、技术改造等,引导承接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推动加工贸易稳中提质.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18—局、市商务委,保税港区管委会、西永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六、加大服务外包支持力度.
对医药研发、软件开发、系统运维、大数据分析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服务外包业务,在岸业务视同离岸业务,享受相应补贴.
服务外包企业或机构在2020年上半年开展的服务外包相关培训,线上培训视同第三方培训或线下培训,享受相应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七、加强外贸法律援助.
强化贸易救济法律咨询服务,及时发布疫情期间国际贸易风险提示,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重庆海关、市贸促会)八、优化出口退税服务.
疫情期间,准予非无纸化企业暂不提供纸质资料,对单证齐备、信息齐全、审核通过的出口企业优先分配退税指标,给予及时足额退税.
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可在收齐资料后申报办理.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九、便利疫情防控跨境资金结算.
支持银行为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鼓励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业务.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十、保障快速便捷通关.
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即到即提,通关"零延时".
对疫情防控相关进口特殊医疗物品,口岸海关凭主管部门证明直接验放.
对企业复工复产自用疫情防控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
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给予快速通关保障.
提高查验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检查,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通过采信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进一步降低实验室检测比例.
(责任单位:重庆海关)十一、创新优化外资招商方式.
加快编制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利.
积极推广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网上招商方式,"点对点""屏对屏"密切与外商的联系沟通.
强化对重大外资项目的协调服务,推动在谈外资项目尽快落地到资.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招商投资局,各区县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十二、强化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构建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建立市政府领导联系外商投资企业机制,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用好国家和市级出台的各类政策,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质量和水平.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招商投资局,各区县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我市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国家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稳外贸、稳外资支持政策及管理规定,遵照执行.
—19—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会〔2019〕22号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2019年第28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20日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机构养老服务水平,增强辖区群众的获得感,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和《重庆市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等规定,按照《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等8个街道辖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兴办,在新区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和备案,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养老机构享受土地供应、财政投入、税费优惠、人才培养和就业、融资等国家和市级扶持政策,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或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在给予市级建设补贴基础上,根据市级建设补贴床位补—20—贴标准按1:0.
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建设补贴奖励.
第六条养老机构在获得市级建设补贴后1年内,可向社会保障局申请区级建设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1);(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三)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市财政核定建设补贴相关文件;(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养老机构接收托底老年人或高龄失能老年人的,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接收户籍在新区的其他老年人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自老人正式入住之日起算,不满一个月的不计补贴.
第八条养老机构于每年1月、7月,可向社会保障局申请前半年度运营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2);(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三)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四)两江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登记明细表(3);(五)入住老年人身份证明和养老服务协议;(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给予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奖励.
对参加社会工作员(师)、养老护理员等养老工作相关职业资格鉴定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按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给予奖励.
对参加护士(师)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养老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可申报上一年度的职业资格认证奖励.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两江新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奖励审批表(4);(二)两江新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奖励汇总表(5);(三)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及职业资格证书;(四)相关工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发票;(五)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六)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奖励等费用纳入新区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期运营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一)被服务对象投诉或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三)违反意识形态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影响的;—21—(四)存在虚假宣传推介、传销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托底老年人是指户籍在新区的以下老年人:(一)孤寡优抚老年人: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孤寡老年人;(二)经济困难老年人:特殊困难建档家庭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高龄失能老年人是指户籍在新区的年龄80周岁及以上、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39-2013)被评估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的老年人.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渝两江管发﹝2017﹞96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1.
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2.
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3.
两江新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登记明细表4.
两江新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奖励审批表5.
两江新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奖励汇总表1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机构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机构地址邮编机构性质营利性非营利性床位数(张)运营时间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性质自有产权租房租赁期限(年)银行账户及账号现收住老年人数(人)市级建设补贴金额(元)申请补贴金额(元)民政中心意见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社会保障局意见负责人:年月日—22—2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机构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机构地址邮编机构性质营利性非营利性设置床位(张)收住新区老年人数(人)托底老年人数(人)其他老年人数(人)运营补贴时段申请补贴金额(元)银行账户及账号民政中心意见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社会保障局意见负责人:年月日3两江新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登记明细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属地身份证号入住时间结算期间人员类别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一般老人托底老人建档困难低保特困孤老优抚高龄失能—23—4两江新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奖励审批表机构名称登记证号机构地址邮编奖励人数(人)奖励金额(元)银行账户及账号民政中心意见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社会保障局意见负责人:年月日5两江新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奖励汇总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资格证件名称取证时间补贴金额(元)合计金额(元)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9〕15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24—属事业单位、局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最大限度保护和激发人才活力,提高人才资源配置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健全人才流动市场机制(一)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全面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人才流动中的主渠道作用.
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统一市场运行规则.
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支持建设一批市级人才市场、智慧型人力资源市场,积极创建国家级人才市场.
加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二)完善人才市场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
建立人才需求和供给数据库,定期收集和发布人才供需信息,充分发挥供求机制的调控、指导和平衡作用.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技术入股、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等激励政策.
探索建立人才流动中对前期培养的补偿机制.
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强化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
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
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专技人才、技能人才评价立交桥,减少重复评价、多头评价.
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的各种规定.
(三)全面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赋予用人主体更多自主权,充分尊重、保障和发挥各类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不当干预.
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高校、科研院所可按规定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公开招聘.
健全事业单位考核机制,推行岗位聘用能上能下.
建立完善事业单位编制周转池、岗位周转制度,支持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
合理提高国有企业经理层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的比例,畅通现有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
鼓励企业吸引优秀人才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研发,引才所需费用可全额列入经营成本.
二、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四)健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
支持引导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合理流动.
完善公务员考录政策,有序开展公务员聘任工作.
扩大党政人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任职范围,推进党政机关重要岗位干部定期交流、轮岗.
拓宽党政人才来源渠道,逐步提高从基层遴选和招录公务员的比例,畅通国有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
对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申请使用特设岗位聘用,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其在职—25—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五)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动渠道.
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开发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规划,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
拓宽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完善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途径.
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等领域人才申报评价渠道.
(六)完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
强化柔性引才理念,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
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规划咨询、项目合作、成果转化、联合研发、技术引进、人才培养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人才驿站,推行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特聘专家制度.
完善柔性引才政策措施,柔性引进人才与本地同类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成果转化、人才服务等方面可享受同等待遇.
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柔性引才激励办法,实行弹性考核制度,兑现柔性引进人才的待遇.
(七)构建更加开放的人才交流合作机制.
坚持"高精尖缺"导向,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人才需求,大力引进国内外创新人才和团队.
事业单位可面向全球公开招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支持企业在海外建立研发机构,面向全球自主引才用才.
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充分发挥"重庆英才大会"、海外引才联络站及驻外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作用,大力引进紧缺优秀人才.
简化出入境管理机构外国人签证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提供办理人才签证、工作许可和长期居留许可便利,完善外国专家人才住房、教育、医疗等保障措施.
鼓励市内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
三、规范人才流动秩序(八)强化人才流动的法制保障.
进一步完善人才流动制度,落实人才流动在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等各方面的规定,防止人才无序流动.
强化人才流动工作法规与教育、科技、文化等立法的衔接,加大对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保护力度.
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
加强人才市场、人才流动和人才中介活动监管,及时依法依规查处人才流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九)引导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基层人才需求,推进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首席规划师、科技特派员等项目,加大选派力度,提高质量效益.
扎实开展农村本土人才回引培养计划,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就业.
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和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标准增长机制.
坚持公务员招录面向基层,降低基层公务员考录门槛,艰苦边远地区可结合—26—实际适当放宽学历、专业、年龄等条件限制.
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可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学历、年龄、开考比例等要求.
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按有关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增加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成绩、基层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农村小学全科教师,以及乡镇(街道)的农业服务体系、文化服务机构等专业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十)深化区域人才交流开发合作.
打破阻碍人才跨区域合理流动的壁垒,引导人才资源按照市场需求优化空间配置.
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一圈""两群"人才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各类人才作用.
积极推进与相邻省市人才市场、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等共建共享,实现人才标准统一、评价结果互认,使人才信用体系、知识产权交易、社保关系转接、异地就医结算、流动人口管理等各方面形成联动.
推进"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人才交流合作,推动建设内陆开放人才高地.
(十一)维护重点领域人才流动秩序.
面向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掌握国家核心技术的人才,以及承担国家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人才,探索建立重点领域人才信息库,完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重点领域人才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流动,须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
因政策倾斜获得人才计划支持的科研人员,在支持周期内离开相关岗位的,取消相应支持.
健全国家重点领域人才激励和奖励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实施股权、期权、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
加大重点领域人才调配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重点发展领域的特殊急需人才需求.
(十二)建立完善政府人才流动宏观调控机制.
推进政府人才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强化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方面职能.
建立和完善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
加强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监测,依托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建立全市统一、动态的人才市场监测机制,探索定期发布人才流动报告.
建设全市统一的人才资源大数据平台,推动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个人征信系统等互联互通,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
四、完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十三)推进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便民化.
深入推进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人才流动公共服务的制度建设和工作保障,加快建立一体化的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体系.
推广人才流动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标准化水平.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为流动人员提供免费基本公共服务.
加强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提升"互联网+人才服务"水平.
加强窗口单位行风建设,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人才流动公共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断提升人才流动服务水平.
(十四)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研究制定新时代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支持区县(自治县)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推进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加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培育力度,促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
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能力提升计划,促进从业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27—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
支持中国重庆猎头基地发展,培育发展一批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人才流动配置提供精准化、专业化服务.
定期举办人力资源服务博览会、创新创业大赛,搭建人力资源服务展示、交流、合作平台,为更好促进人才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
(十五)完善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编制发布制度.
建立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才资源储备和需求情况的分析,强化对人才资源供给状况和流动趋势的研判.
围绕重大发展战略、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分地区、分行业、分领域编制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发挥好引才、育才指引性作用.
落实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国家职业分类的推广和应用.
鼓励区县(自治县)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采取授权、委托、资助或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开展人才需求预测预警和人才目录编制.
(十六)优化人才流动政策环境.
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简化优化落户审批流程.
加快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研究打破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的政策措施.
加快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才在城乡、区域之间流动提供子女入学、住房安居、医疗服务、社会保险等保障.
五、保障措施(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推进人才流动配置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促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流动配置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实施意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十八)完善政策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坚决清理妨碍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废除不利于人才流动的政策规定.
要畅通人才流动渠道,规范人才流动秩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健全人才流动市场机制,完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
(十九)狠抓督促落实.
要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人才流动工作部署,梳理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要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问效.
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挂号督办、限期整改,对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问责追责.
(二十)强化宣传引导.
要大力宣传关于促进人才流动的重大方针政策、新举措新成效、优秀人才扎根基层和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树立正确人才流动导向.
要建立健全首席科学家、特聘专家、荣誉市民、形象大使等人才荣誉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切实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创新、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2月10日—2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现将《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7日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6号)精神以及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就业"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吸纳就业、促进创业积极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现就支持我市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制定以下措施:一、鼓励支持重点群体到家政服务领域就业创业(一)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家政服务机构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帮扶群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
对与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帮扶群体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具体政策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执行.
(二)鼓励创办家政服务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帮扶群体在渝首次创办小微家政企业或—29—家政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关要求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具体政策按《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7号)执行.
(三)加大融资扶持、支持力度.
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进行家政服务业个人创业、合伙创业或成立小微企业创业可享受创业扶持贷款和贴息政策,具体政策按《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5号)和《关于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4号)执行.
返乡创业的家政企业吸纳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达到要求,可申请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具体政策按《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渝人社发〔2010〕252号)执行.
(四)支持开展青年见习活动.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积极创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对吸纳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的,可按规定给予企业青年见习补贴,具体政策按《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号)执行.
二、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稳定就业(五)开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品牌建设试点工作.
对达到一定条件实行员工制的家政企业,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纳入品牌建设试点,按规定给予品牌建设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家政企业加强品牌打造、形象宣传,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员工素质,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支出.
(六)合理确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工时.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及用工家庭应当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利,具体休息办法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在员工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使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三、加强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七)扩大培训规模.
将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筹安排,按照《关于发布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24号)和相关培训补贴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力争2019年-2021年培训家政服务业人员10万人次.
(八)建立与需求挂钩的培训模式和评价制度.
坚持按需培训,建立培训机构与家政服务机构联动机制,培训机构定期收集了解市场需求和家政服务机构意见,适时调整完善培训内容.
灵活培训形式,个人可采取跟班学习、网络教学、师徒帮带、半工半学、以工代学、回炉培训、夜校、周末班等方式自主进行学习.
培训机构突出实际操作能力,采取集中理论授课和实际操作相结合,边学边做、学做结合等方式组织培训.
落实培训绩效评价制度,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家政服务相关工种的技能水平评价或培训结果评价,对合格者发放相应证书.
(九)推进产教融合.
积极探索在技工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开展试点工作,并不断扩大招生规模.
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鼓励有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设立培训机构,主动参加"家政培训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家政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上岗培训、"回炉"培训纳入员工日常管理.
四、加大对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力度—30—(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进一步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功能,及时准确兑现各项补贴政策,并为家政服务求职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家政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员招聘等平台.
(十一)推进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引入中高级专业人才,引进的人才符合《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条件的,享受安家资助、岗位津贴、个人所得税奖励、契税奖励等政策.
开展经营管理者培训班、师资能力提升培训班,举办家政服务业高峰论坛,不断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水平.
加强家政劳务市内外输入输出基地对接,建立劳务合作机制,把家政服务作为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输出的重要培训内容,按规定给予政策倾斜.
(十二)开展典型推荐评选表彰.
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及员工积极参加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评选表彰,鼓励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纳入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将所在的家政企业纳入品牌培育重点支持.
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通过开展重庆市家政服务业"十佳百优"评选、"渝家人"技能比武、"农民工日"等活动,积极扩大家政服务业影响力.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公安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公安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大局稳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31—一、积极拓宽就业领域(一)支持多渠道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
对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定向就业培训补贴.
对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结合、与思想政治教育深度融合.
强化创新创业培训,培训认定一批有企业和高校背景的创业导师,每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对到贫困村创业符合条件的,优先提供贷款贴息、场地安排、资金补贴.
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参加各类创业大赛,对优质获奖项目给予大赛补助金.
实施"渝创渝新"大学生创业促进行动,对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支持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按规定给予绩效奖补.
二、大力加强就业服务(三)深化实名制管理服务.
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要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启动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交接工作,每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并确保高校毕业生个人基本信息完整和信息安全.
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服务系统,加强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及时记载就业状况、政策服务落实等内容,实现动态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实名制登记和就业创业定制服务,有针对性地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措施.
各高校要持续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等服务,及时通知其参加线上线下校园招聘,各院系也要主动与未就业毕业生联系,推荐岗位信息.
(四)强化针对性职业指导.
各高校要加强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对低年级学生着重进行职业生涯启蒙,对高年级学生着重提升职业素质和求职技能.
要将组织毕业生参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企业和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纳入就业指导课程实践,开展模拟求职、现场观摩、职业体验等活动,增强其职业认知和职业能力.
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高校统筹资源,建立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组建职业指导师资库,为每个毕业班指定一名职业指导师,讲解就业形势、扶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求职创业方法,加强就业观念引导,促进毕业生积极就业、理性择业.
对户籍在深度贫困地区的高校毕业生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
(五)着力推进精准服务.
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活动.
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实际需要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将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服务机构联络清单向毕业生普遍推送.
建立我市统—32—一的网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就业信息精准投放,运用大数据技术促进供需智能匹配.
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
将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全面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同等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
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发展专业化、行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更好满足高校毕业生多元化服务需求.
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专场招聘、就业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编制和更新本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加大宣传推介,切实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七)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将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接就业意向和重点行业领域发展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对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50元/天的生活费补贴.
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鼓励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
三、强化就业权益保护(八)简化就业手续.
各区县(自治县)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
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毕业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繁琐、重复体检.
(九)加强招聘领域监管.
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禁止招聘信息发布中含有性别、民族、院校等歧视性内容.
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同等学历不同培养方式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同等就业机会.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各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严格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工作岗位信息,严密防范不法招聘行为.
健全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严肃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求职、就业、创业、培训为名义的信贷陷阱和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规范就业签约.
高校要严格执行"四不准"规定,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参与签订不实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得出具虚假用人证明,不得随意违约.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和就业信息监测,健全就业状况反馈、评估机制,真实反映就业情况.
四、全力做好兜底保障(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规模.
全面推进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及时摸排锁定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有针对性地开发见习岗位,做好见习服务对接,帮助他们获得岗位实践机会.
根据西藏昌都籍高校毕业生需求,组织—33—一批人员到我市见习.
对吸纳见习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的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执行.
(十二)扎实做好困难帮扶.
将在校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对民办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要确保同等享受政策.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要做好政策申办、凭证简化、资金安排等工作,确保补贴按时发放到位.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实施"一对一"援助,量身定制求职就业计划,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展送岗位上门活动,集中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狠抓工作责任落实(十三)强化组织领导.
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协同推进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
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推动相关工作落地见效.
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保障"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四到位.
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密切协作,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十四)抓好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解读,运用微信推送、视频宣传等年轻人喜闻乐见的方式,帮助高校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全面精简政策凭证,凡可联网查询或承诺保证事项,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
加快政策申请、审核、发放全程信息化,确保政策及时兑现.
综合运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密切跟踪经济运行变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防范化解失业风险.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高校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论述,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坚定爱国主义理想信念,把职业选择与国家发展相结合,面向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和基层一线建功立业.
培育弘扬奋斗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树立一批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努力实现自身价值.
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2019年12月16日—34—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装部,市属各高校,市委党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重庆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制定了《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2020年1月7日(本文有删减)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35—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党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非独立建制学校附设高中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和其他相关市级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分配及下达资金,并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各区县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审核工作.
重庆警备区动员局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名额按中央下达数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市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硕士研究生40%、博士研究生70%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市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36—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基层事业单位就业的重庆籍或重庆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总补偿代偿金额不超过24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免学费.
对具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学生按本地区同类公办学校免费标准资助.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
奖励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学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6000元.
(四)免住宿费.
对具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全国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元,资助年限为2.
5年.
(五)免教科书费.
对在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收教科书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
5年.
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到2020年年底,与国家脱贫攻坚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若学生入学时为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退出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政策.
第七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免除学费.
对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除学费.
免学费资助标准由市级按照各区县普通高中平均学费收费标准确定(不含住宿费).
民办学校学生按本地区同类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资助.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重庆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37—为每生每年3000元.
(三)免教科书费.
对在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收教科书费,资助年限为3年.
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到2020年年底,与国家脱贫攻坚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若学生入学时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退出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政策.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学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第九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条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8:2比例分担,计算标准为每生每年本专科生3300元、硕士研究生6000元、博士研究生13000元.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免住宿费资助等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区县按8∶2分担.
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提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免住宿费资助面占全市学生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0%,并分区域相应核定资助比例,其中:主城区20%、一般区县30%、贫困区县40%.
免教科书费由市财政承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免除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按8∶2分担,市与渝西地区按5∶5分担,市与主城区按2∶8分担.
免教科书费由市财政承担.
市财政逐区县核定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每年核定一次.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县财政按照免除学费学生人数和免除学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对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预算和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计数.
区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加强预算管理,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市属高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38—达.
第十四条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按各高校报送的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将资助资金预算下达至市属高校.
第十五条市属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区县财政.
区县财政、教育部门收到市级经费预算后,在一个月内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
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当补偿资金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具体发放支付手续,由区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市、区两级政府预算管理,两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各学校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市、区两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
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市、区两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区县、学校要在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公办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4%;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
民办各类学校(含高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39—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各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执行本办法,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和渠道解决.
第二十四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区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39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4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4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属高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4〕124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7〕52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8〕14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2019年,重庆市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一)全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出台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从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财产登记、执行合同、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质效.
政务服务"线下一窗受理""线上一网通办"效率大幅提升,移动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
实施"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等制度,推行申报材料"一表清".
加快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开展政府诚信专项督导和政府机构失信专项治理,推动政务失信信息公开,依法兑现政府承诺.
—40—(二)全面优化行政权力运行配置.
完成市、区县、乡镇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调整行政权力1202项、取消198项、下放513项.
编制公布市级公共服务事项460项.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取消867项证明事项,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向重庆自贸试验区下放市级管理权限41项,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管理权限310项.
在国家级开发区探索推行"管理权限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全部下放.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种类从24类压减至12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从203项压减至100项,审批服务时限压缩50%以上.
清理公布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三)全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严格管控生态空间,开展国家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26平方公里,全市森林覆盖率达50.
1%.
获批开展广阳岛片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编制实施广阳岛片区总体规划.
缙云山、水磨溪等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基本完成,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四山"保护提升取得阶段性成效.
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全面推行河长制,启动林长制试点.
开展河道"清四乱"和污水偷排直排乱排专项整治,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42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97.
6%.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
加强交通、工业、扬尘和生活污染防治,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主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28%.
二、科学高效规范立法,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2019年,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9件,制定或修订规章6件.
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提请审议《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提请修订《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请审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为加强城市安全和提升城市品质,提请审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为提升政务数据治理效能,制定《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建立争议较大重要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健全完善规章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
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全部立法草案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监督和清理工作.
修订《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2019年,对831件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000余件.
组织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累计清理审查169部规章、1000余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8部规章、177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加快制定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制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启动修订《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41—(二)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落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三)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
普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所有涉及重大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法律文本均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四、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推进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8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推进执法权限和力量向乡镇街道延伸下沉,逐步实现基层一支执法队伍管执法.
推进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完善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
(二)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出台《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42个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本系统的执法文书、执法用语等7项标准规范.
持续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完善配套制度.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推进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建设.
发挥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作用,实现区县监督管理全覆盖.
(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培训.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全面启动新一轮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清理工作.
五、强化制约和监督,确保规范透明行使行政权力(一)自觉主动接受监督.
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监督,定期向市人大报告工作、向市政协通报情况,全年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1179件、市政协提案889件.
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参与重大决策民主协商,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全年市政府办理行政应诉案件557件;各级行政机关办理一审行政应诉案件9185件.
(二)切实加强审计监督.
推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加大对重大政策、重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和财政、扶贫、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
审计机关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巡视机关的协作机制,提升监督效能.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编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通过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发布政府信息.
2019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33.
6万条.
六、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实现全覆盖全流程网上办案,首次启用数字化听证审理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探索复调对接,将调解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初步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良性互动、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
2019年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513件,受理—42—895件.
(二)创新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落实诉调、警调、访调对接,新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62个、驻法院调解组织47个、派出所调解组织31个.
强化信访法治化建设,依法处理信访诉求.
(三)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实施"十百千"标准化建设工程,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
全部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在线办理,日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800余次.
2019年重庆仲裁委受理民商事仲裁案件5226件,涉及标的金额151.
35亿元.
加强仲裁与诉讼、人民调解等制度的有机衔接,在重庆自贸试验区法院设立仲裁调解窗口.
七、多措并举推进落实,有力夯实法治政府建设基础(一)以示范创建促进整体水平提升.
按照中央依法治国办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推荐3个综合示范创建候选区、2个单项示范创建候选项目,有力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二)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督察.
接受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督察,对照《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督察要点》自查整改,实现99个督察对象全覆盖,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构建从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一般工作人员的法治政府建设闭环责任体系.
(三)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正职每3年、副职每5年旁听庭审全覆盖的长效机制,市级分18批次组织4500余名领导干部参加旁听庭审.
组织3014名新提任领导干部参加法治理论知识考试,9810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年度法治理论集中闭卷抽考.
推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全市共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2万余场.
2019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还不够强;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够彻底;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行政执法效率还不够高;普法宣传方式方法还不够活.
2020年,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总结依法防控疫情的经验做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努力推动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31日主管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邮政编码:400015发行范围:国内公开发行全国统一刊号:CN50-1147/D联系电话:(023)6385994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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