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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备案空间免网  时间:2021-04-10  阅读:()

3《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送审稿)》立法依据对照表二O二一年三月条文特色条文依据参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将上海建设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苏州最舒心"营商环境,提升苏州最强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全力打造创业者乐园、创新者天堂.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提升苏州最强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苏州最舒心"营商环境,全力打造创业者乐园、创新者天堂.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优质服务理念,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强化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优化广州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强化协同联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工作职责】本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指引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本行政区域企业服务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和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建立本市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主动积极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区域协同】本市主动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营商环境建设一体化,积极推进沪苏同城化,推动苏锡常都市圈发展.
加强市域统筹协调,持续激发各县级市(区)发展活力,提升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能力.
第五条【区域协同】本市主动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营商环境建设一体化,加速对接上海,推进沪苏同城化.
积极推动苏锡常都市圈发展,强化在科技平台、交通互通、医疗教育等方面合作.
加强市域统筹协调,提升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能力,持续激发各县级市(区)发展活力,完善规划编制、政策设计、社会治理.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条加强长江三角洲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合作,建立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管规则,探索建立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促进要素市场一体化,强化政务服务和执法工作合作协同机制,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条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的功能定位,推动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城市的协同驱动,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体系协作,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粤港澳大湾区区域一体化营商环境.

《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制定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二十)加强区域合作联动.
积极推动苏锡常都市圈发展,强化在科技平台、交通互通等方面合作,形成东向融入全球城市功能的桥梁.
打造苏通跨江融合发展城市组团,探索共建合作园区等合作模式,加快发展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等城市合作园区,共同拓展发展空间.
强化市域统筹协调,提升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能力,持续激发各县级市(区)发展活力,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政策设计、行政管理等方面市域统筹协调机制,提升对资源要素的吸引集聚能力和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
创新实践苏相合作区,积极推进工业园区与吴中区合作园区建设,探索发展市场化新机制和新模式.

第六条【营商环境评价】本市按照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发挥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本市在实施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应同时将是否符合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纳入评估要求.
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进行评价分析.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条按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坚持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制定或者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省政府办公厅聚焦企业关切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9〕8号)第七条着力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完成我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并启动开展评价工作,探索建立第三方机制.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条本市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各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发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鼓励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机制,由独立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标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第七条【苏州企业家日】将每年8月10日设立为"苏州企业家日",为苏州籍和在苏州发展的企业家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
第七条【苏州企业家日】将每年8月10日设立为"苏州企业家日",为苏州籍和在苏州发展的企业家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条每年11月1日为深圳企业家日,共同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条……每年10月15日为"广州营商环境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系列宣传、对话、招商、表彰、服务等活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八条【鼓励创新】充分发挥长江三角洲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区、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重大改革开放平台的牵引作用,先行先试、率先探索,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典型案例在全市复制推广.

第八条【鼓励创新】充分发挥长江三角洲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区、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重大改革开放平台的牵引作用,先行先试、率先探索,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典型案例在全市复制推广.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在现行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省推广……《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本市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第九条【尽职免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责任;(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未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三)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私利;(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责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三)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观察员】本市支持建立营商环境政务服务评价和反馈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的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律师、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观察员,及时对营商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观察员的监督,及时整改并反馈相关问题.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四条本市探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对其实行严格保护.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企业代表、执业律师、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及时对营商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会监督员应当搜集、反馈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和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等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评价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六条第二十六款提升涉审中介服务质效实行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发布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方便申请人查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涉审中介机构入驻涉审中介超市,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标准和信用评价办法,通过涉审中介超市集中对外公布.

第二章市场环境第十一条【市场准入】本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设置行政审批(许可)障碍.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本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区域布局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支持外资参与本省全球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在本省设立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本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要求,制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
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制定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
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条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本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管理.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二条第一款落实市场准入最新标准研究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国际经贸新规则,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健全完善与国际更高标准规则相适应的制度体系,确保相关约束性义务执行到位和程序合规.
充分发挥中新、中日、中德等平台作用,促进开放合作更加便利化,推进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试点经验集成创新,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积极谋划布局高能级、功能性开放载体,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方面形成新优势.

第十二条【产业定制地】落实"产业定制地"供应模式,实现用地前期开发的标准化和周边配套的定制化.
推行"以地招商",提升产业项目落地效率.
实行工业项目规划方案咨询辅导服务制度,工业企业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即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完善产业项目筛选机制,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用地需求.
建立开放式的"互联网+供后全链管理平台",实现产业用地全链条管理,推行"成交即发证""交地即开工""竣工即登记"的审核方案.
第十二条【产业定制地】落实"产业定制地"供应模式,实现用地前期开发的标准化和周边配套的定制化.
推行"以地招商",提升产业项目落地效率.
实行工业项目规划方案咨询辅导服务制度,工业企业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即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完善产业项目筛选机制,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用地需求.
建立开放式的"互联网+供后全链管理平台",实现产业用地全链条管理,推行"成交即发证""交地即开工""竣工即登记"的审核方案.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第三条第三十款强化产业用地空间保障.
分类有效保障项目用地,充分保障市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含"绿"量、含"金"量、含"新"量高的项目用地需求.
探索土地复合利用供地政策,战略性产业项目可与商业和服务业用地合并,按综合用途供地.
根据项目产业类型、用地特点、生命周期以及投入产出要求,实行差异化的供地价格、出让年限和供地方式.

试行"产业定制地"供应模式.
将明确准入要求的"标准地"和不同产业类型项目定制化需求有机结合,提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等前期工作,推行"以地招商",提升产业项目落地效率.
实行工业项目规划方案咨询辅导服务制度,工业企业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即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鼓励企业自有低效用地再开发.
在符合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及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支持土地使用者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调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对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互联网+新产业新业态的,可实行土地权利类型和土地用途5年不变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统筹考虑公共配套.
鼓励在工业片区内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集中配置停车场、行政办公、商务、生活服务、租赁住房、绿地等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一业一证】本市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涉及多项准营行政许可以整合为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本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本市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即时反馈企业登记机关.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六条公安、税务、社保和海关等部门应当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发票申领、社保登记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办事项,推动涉证照业务与营业执照多证合一.
第十七条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
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共享,市场主体无需重复提交.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2.
1探索"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在与人民群众生活和消费息息相关、涉及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便利店、小餐馆、健身房、书店、影院等行业,将多项准营行政许可整合成行业综合许可,实现"一证准营".

第十四条【开办企业】全面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单位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一网通办、一窗通取".
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备案改革.
推行住所在线核验,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推进市场主体司法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
企业可以通过本市"全链通"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注销,由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
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
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
推进企业开办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
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
建立和完善全省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同步办理、一次性办结.

建立健全企业简易注销制度,拓展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
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条本市推行企业开办全流程"一表申请、一窗领取".
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基本社会保险等业务.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任职资格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可以在政务服务大厅开办企业综合窗口一次领取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印章和发票.
企业设立试行名称告知承诺制和企业住所自主申报制,推广实施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
多个企业可以根据本市相关规定,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第四十三条企业可以通过本市"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
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本市推广实施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建立企业信息共享互认体系;简化开办企业程序,优化业务流程,推行全程网上办理,推动各部门通过平台同步联办开办企业涉及业务.
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推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窗通取"模式,申请人可以通过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一次性申请办理开办企业涉及业务,通过各区政务服务大厅专窗或者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等.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国家统一的企业登记业务规范、标准和条件,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平台服务接口、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实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自主申报制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允许多个企业按规定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推行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推广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
优化企业登记程序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企业登记和备案,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任职资格证明等材料和填报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的,企业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错漏但已承诺按期补正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容缺登记.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迁移综合服务协调机制.
各区、各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立市场主体注销网上服务平台.
实现市场主体注销全流程网上办理,并联办理社保、税务、商务、海关等市场主体注销业务.
市场主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或者未发生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依法实行市场主体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或者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本市全面实施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实现及时办结;推广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
加大公共用工服务供给,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拓宽企业用工渠道,扩大我市灵活就业医保参保范围,促进人才流动,为企业提供"全链条"人力资源服务.

开展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落实境外职业资格持有人享受技能等级待遇有关政策.
扩大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对外开放,支持苏州自贸片区内外商设立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求,培育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保障人力资源的供给;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培育新就业形态,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合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引导市场主体加强内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及企业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人力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引导用人单位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劳动者失业保障和就业服务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条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用工余缺调剂开展共享用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六第二十五款加大公共用工服务供给,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发展和辐射带动作用,高效配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资源,拓宽企业用工渠道,帮助企业获得"全链条"人力资源服务.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拓宽我市灵活就业医保参保范围,促进人才流动.

加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打造"金蓝领"培育工程,实施"紧缺劳动者引入计划",纵深推进技能人才和专技人才评价的双向贯通,积极布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
持续开展苏州技能英才周、时代工匠寻访、最美劳动者遴选等活动.
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通过信用监管持续加大对劳务派遣行业管理,引导劳务派遣单位规范运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开展整治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依法关闭一批非法职业中介、规范一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查办一批扰乱人力资源秩序的重点案件、公示一批经营异常单位名录、公布一批失信名单,有效净化和规范全市人力资源市场,更好服务企业用工需求.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的功能和作用,建立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名录;完善技术进出口数据监测体系,建设全市技术进出口在线备案平台,探索创建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平台.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
建立健全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重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网点和平台建设.
发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功能,推行以社会化购买服务为保障的技术调查官模式.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预警、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依法为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提供信息、法律和资金等支持.
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的功能和作用,建立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名录;完善技术进出口数据监测体系,建设全市技术进出口在线备案平台,探索创建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平台.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
建立健全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重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网点和平台建设.
发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功能,推行以社会化购买服务为保障的技术调查官模式.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预警、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依法为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提供信息、法律和资金等支持.
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急援助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优质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保险风险补偿机制.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理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本市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预警、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

本市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及其成果转化收益,促进和提高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平台,探索创建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在线服务.
本市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创新.
专利资产通过融资平台获得融资的,专利许可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可以依法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七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理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立案标准,建立重大案件多部门会商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健全知识产权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诉讼、仲裁调解等信息联动监管.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运用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预警、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依法为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提供信息、法律和资金等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知识产权维权调处中心.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和协调解决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鼓励市场主体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维权能力.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二条第二款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围绕苏州重点产业,根据市场主体需求,持续精准开展专利导航,逐步构建苏州产业专利地图.
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专利池建设,深入推动专利协同运用.
推广知识产权质押、投贷联动、证券化等融资模式,发挥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作用,打造贯穿创新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全链条,实现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

发挥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功能,发布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为更多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海外预警服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的查处力度.
建立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名录,建立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机制,搭建涵盖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司法衔接的"一站式全链条"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

依法支持被侵权企业提起民事诉讼,精准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扩大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深度和广度.
完善"苏知倾听热线"法企对接平台.
第十七条【自主研发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探索"以赛代评""以投代评"等科技项目形成新机制,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平台,探索创建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在线服务.

持续精准开展专利导航,逐步构建苏州产业专利地图.
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专利池建设,推动专利协同运用.
推广知识产权质押、投贷联动、证券化等融资模式,发挥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全周期、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及其成果转化收益,促进和提高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平台,探索创建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在线服务.
本市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创新.
专利资产通过融资平台获得融资的,专利许可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可以依法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第四条第三十六款,搭建创新服务平台.
创新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探索"以赛代评""以投代评"等科技项目形成机制.
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
对苏州自贸片区内新设立的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进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

第十八条【融资服务】依托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苏州地方企业征信系统、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三大基础平台,推进数字金融、智能制造、政务服务、供应链管理、能源互联网、数字资产交易等应用场景融合创新.
以数字人民币试点为基础,推动移动基础技术平台、区块链技术平台等研发建设,逐步建成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区和数字货币先行先试示范区.

第十八条【融资服务】依托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苏州地方企业征信系统、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三大基础平台,推进数字金融、智能制造、政务服务、供应链管理、能源互联网、数字资产交易等应用场景融合创新.
以数字人民币试点为基础,推动移动基础技术平台、区块链技术平台等研发建设,逐步建成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区和数字货币先行先试示范区.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五条第十九款……以数字人民币项目为基础,推动移动基础技术平台、区块链技术平台等研发建设,促进数字人民币的移动应用功能创新及线上、线下场景的落地应用.
《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区块链产业.
重点推进数字金融、智能制造、政务服务、供应链管理、能源互联网、数字资产交易等应用场景融合创新,强化区块链技术和生产性服务业的结合,探索推进区块链服务网络建设,鼓励现有软件企业积极使用区块链技术,致力打造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区和数字货币先行先试示范区……数字金融.
坚持"面向长三角、服务全国"的定位,加快对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充分利用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央行数字货币三项创新试点在苏州叠加联动优势,将相城区数字金融产业打造成江苏省长三角一体化工作的特色、亮点和支撑,加快布局和建设面向未来的数字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将苏州打造成为长三角金融科技节点城市,努力建设国家级数字金融产业集聚区.

《发挥试点优势强化集聚效应》当前苏州正积极推动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央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央行数字货币三项试点工作,推动数字金融产业加快发展.
特别是相城区数字金融产业发展势头迅猛,与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合作设立长三角数字货币研究院,正在构建以产业基金、金融科技、金融服务为特色的数字金融发展体系.

第十九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积极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以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第二十条【信用评价】推进地方征信体系建设和探索,推动"苏州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模式创建.
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监管标准,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对不同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
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监管标准,开展风险监测预警,针对不同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本市依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秩序,推动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提升信用服务水平,形成知信、守信、用信的良性氛围.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全面、稳定、统一且唯一的公共信用代码一码制度,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归集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以及市场资信调查评级机构等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等对接,实现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公益性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相关部门在税收征管、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信用制度】实行失信行为分类认定制度,不得将与特定市场主体相关的不具有合理关联的所有信用基础信息整体作为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不得将无明显关联的信用基础信息作为认定特定失信行为的依据.
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制度和信用修复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或者做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条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信用奖惩手段,褒扬和激励守信行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
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
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减少交易机会、提高保证金等措施.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或者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使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加强查询使用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保证保险等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
本市鼓励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治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
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条本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守信主体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主体惩戒措施清单,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管理领域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程序以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五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维护信用信息安全.
第八十五条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合作,将市场主体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十六条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支持依法收集利用政务信息等数据资源,提升征信服务和信用评级水平.
第一百零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者利用信用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严格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九条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制度.
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当立即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一百一十条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认定、失信记录与公示、失信惩戒措施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超越法定职权;(四)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明显过重;(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四条第十四款持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信用法治建设,严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实行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坚持合法必要原则规范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和程序,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轻重适度,确保过惩相当.
全面推广主动信用承诺制度,基于信用承诺场景分类,明确信用承诺标准规范和流程,加强信用承诺信息共享.
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探索完善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及时指导失信主体依法开展信用修复,建立健全有利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促进失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提升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减负降费】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实时公布.
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不得以向企业摊派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设置上下限标准的,可以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一般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本省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各类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精准向企业推送惠企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十九条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
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设立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应当将收缴依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本市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不得以向企业摊派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设置上下限标准的,可以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涉企保证金缴纳的具体办法,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鼓励企业按照规定自主选择涉企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交易和监管电子化系统,实现"一市一平台".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化发展,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一网通办"、全流程电子化和全链条"不见面"交易.

推进适合以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平台内全覆盖,健全出让、转让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长三角等地区跨区域合作,构建区域市场主体信息互认、交易系统联通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管和协同监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职责实施监督与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交易主体场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加强行政、市场和行业联合约束和惩戒,加强信用管理.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构建全省统一开放、运行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优化交易规则、流程、服务和监管,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一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统一平台,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优化招标投标流程,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难度.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不得设定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不合理条件,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四条第十四款推进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实体化运行,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优化政府采购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拓展"不见面"开标.
开展采购意向公开,继续落实供应商公平待遇,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现网上报名、开标、中标通知书发放.
招标人和投标人能够便捷、高效地参与交易活动.
行政监督平台实行在线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四条【政策兑现】推广"免填单、免申请"等惠企政策经办新模式.
推动政策"一出台就落地、对标准即享受".
对暂不具备"免申即享"的惠企政策,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匹配、申报服务.
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定期对政策兑现事项涉及的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进行评估,及时更新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并对有关部门的政策兑现事项实施监督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政策兑现】推广"免填单、免申请"等惠企政策经办新模式.
推动政策"一出台就落地、对标准即享受".
对暂不具备"免申即享"的惠企政策,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匹配、申报服务.
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定期对政策兑现事项涉及的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进行评估,及时更新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并对有关部门的政策兑现事项实施监督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本省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各类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精准向企业推送惠企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五条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建立本市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统一申报系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匹配、申报服务.
各区应当设立财政资金类等惠企政策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区可以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窗口.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一条本市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本市推行集成服务模式,或者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施集成服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梳理需要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行政奖励、资助、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编制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政策兑现事项涉及的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进行评估,及时更新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并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兑现事项实施监督.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七条第三十款加强考核评估认真做好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考核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全市营商环境考核评估,鼓励各地开展营商环境自评工作,以评促改,以评促优.
对已出台的政策组织开展"回头看",定期检查评估涉企政策的知晓度、覆盖面和到达率.
通过年度议题、调研专题等方式,聚焦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提高营商环境改革精准度和市场主体获得感.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试点】推广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增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试点】推广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增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科学精准实施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增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尤其是新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二十六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规范中介服务超市平台,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和信用监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对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按照规定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并承担中介服务费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规范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鼓励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交易,加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

审批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以及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职能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当转企改制或者与审批部门脱钩.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七条本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由市审批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各区、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六条本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简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项目,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
对符合进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择.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与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的中介服务信息相关联.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六条第二十六款提升涉审中介服务质效实行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发布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方便申请人查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涉审中介机构入驻涉审中介超市,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标准和信用评价办法,通过涉审中介超市集中对外公布.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建设用地、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评估评价事项等开展区域评估,稳妥有序将更多评估事项纳入区域评估范围,加快推动新项目共享区域评估成果.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
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公用服务便民】本市鼓励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移动支付等便利业务,优化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和压缩办理时限,实现"一网通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三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业务办理模式、强化业务协同,全面推行在线办理业务,按照向社会公开的业务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承诺时限等提供服务,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办理时限,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完善本地特许经营公用企事业单位定期评估评价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用户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设施的,非用户企业产权的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成本,不得向用户企业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缴纳.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七条本市鼓励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业务,在"一网通办"总门户开设服务专窗,优化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并按照规定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规划资源、绿化市容、交通等政府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四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官方网站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
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移动支付等便利业务,优化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和压缩办理时限.

对市场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小型工程项目,由供水、排水、低压供电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直接上门提供免费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的质量保障,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电气以及通信网络供应可靠性的管制和保障措施.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三条第七款积极促进沪苏营商环境"同城化"积极推动"区域就医免备案、经办服务一站式、结算项目广覆盖、网上医院互联通、异地审核协同化",在示范区内率先实现部分公共服务供给同城化.
第六条二十三款持续优化用电用气用水报装服务全面优化电力公司内部流程,持续压减办电时间,对符合电力直接接入条件且无工程的小微企业推出"一日业扩"极速报装服务;对重点园区的大中型企业推出"开门接电"省心报装服务.
持续压降接电成本,对省、市、区(县)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优质项目的业扩外线土建工程由各级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电气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实现项目接电零成本.

第二十八条【交通便利】本市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交通一体化及沪苏两地交通互联互通,加快构建立体交通体系,优化城市交通出行供给,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
第二十八条【交通便利】本市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交通一体化及沪苏两地交通互联互通,加快构建立体交通体系,优化城市交通出行供给,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区域交通一体化,健全立体式综合交通网络,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推动绿色交通发展,逐步分区域试行自动驾驶商业化出行服务,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三条第七款主动融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推动苏州北站与上海虹桥联合打造国家级高铁枢纽及长三角核心高铁枢纽体系.
全面对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动江苏(苏州)国际铁路物流中心、内河集装箱中心等高水平建设运营.
实施洋山港-太仓港"联动接卸"监管模式,实现两港通关一体化闭环运行.
通过衔接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延伸港口服务,降低苏州制造业和外资外贸企业的物流成本.
加强与上海浦东、虹桥机场的合作与对接,推行"空运直通港"快速通关新模式,运用苏州虚拟空港SZV,拓展航空物流华东区域网络.

第二十九条【协会商会服务】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治理,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制定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规范行业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

本市倡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参与和支持企业维权,提升维权效率和治理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律发展,制定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纠纷处理等服务,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比、认证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主发展会员,代表会员反映诉求,服务会员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起草或者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主动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其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和说明.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规范行业秩序、降低交易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本市倡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参与和支持企业维权,提升维权效率和管理水平.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第三十条【应急保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和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应急用工、物流与供应链协同调度平台,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

第三十条【应急保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和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应急用工、物流与供应链协同调度平台,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和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应急用工、物流与供应链协同调度平台,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三条第六款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现代化建设,建立毗邻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机制.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第五条第四十二款加强传染病等公共卫生安全应急情况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做好各类应急保障.
第三章政务环境第三十一条【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在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和政府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并进行动态更新.
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政务服务.
对上级政府和本市已经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
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或者恢复已经明令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增设许可条件和环节.
《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对行政权力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本市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
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对国家和本市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审批改革部门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八条本市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依法修改或者废止.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数字化政务服务】围绕一体化发展理念、一体化架构体系、一体化平台能力、一体化应用感知、一体化产业生态、一体化应用示范"六个一体化"的目标任务,全面构建"横向多维协同、纵向五级联动、深向垂直贯通"的数字政府发展体系,以"一网通用"为共性支撑和能力供给,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为需求牵引和业务驱动,推动数字政府协同发展.

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实现服务主动化、办事一体化、平台开放化,提供全规模、全所有制、全生命周期的涉企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数字化政务服务】围绕一体化发展理念、一体化架构体系、一体化平台能力、一体化应用感知、一体化产业生态、一体化应用示范"六个一体化"的目标任务,全面构建"横向多维协同、纵向五级联动、深向垂直贯通"的数字政府发展体系,以"一网通用"为共性支撑和能力供给,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为需求牵引和业务驱动,推动数字政府协同发展.

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实现服务主动化、办事一体化、平台开放化,提供全规模、全所有制、全生命周期的涉企便利化服务.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五条第十五款构建"一网通用"数字服务体系围绕一体化发展理念、一体化架构体系、一体化平台能力、一体化应用感知、一体化产业生态、一体化应用示范"六个一体化"的目标任务,全面构建"横向多维协同、纵向五级联动、深向垂直贯通"的数字政府发展体系,以"一网通用"为共性支撑和能力供给,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为需求牵引和业务驱动,推动数字政府协同发展.

围绕群众关注的"一件事"进行业务流程再造,分批实现"一件事网上办".
绘制政务服务数字地图,方便群众查找最近的实体政务大厅,实现服务资源扁平化管理、精准化服务.
广泛应用人脸核验、苏服码识别等信息技术,提供统一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公共支付、电子档案、热线服务支撑,分批推出100个事项材料"两个免于提交"(凡是本级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凡是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推进"数字市监",建立"云端市场",依托监管数据中心,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实现服务主动化、办事一体化、平台开放化,提供全规模、全所有制、全生命周期的涉企便利化服务.
应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打通汇聚各部门信息系统数据,建设"精准掌握城市运行质态、预先洞察城市运行风险、提级会办城市治理难题、创新提升城市治理效能"的"一网统管"机制.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标准】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优服务的原则,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完善预约延时服务、帮代办服务等工作机制.
根据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服务"好差评"以及"差评"评价核实整改和反馈制度.
"好差评"评价情况纳入政务服务质量通报,具体制度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政务服务便利化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材料、环节、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及时修订,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推动智慧政务大厅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优服务的原则,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应用新技术,实现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协同化、便利化.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主体需求整合政务服务事项,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应当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机构、投诉渠道等信息,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特色导向》(三十四)建立健全营商环境闭环机制.
坚持"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效果导向)畅通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十四五规划内容)建立12345"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受理企业各类诉求,完善诉求快速处理反馈机制,一般问题五个工作日办结,疑难问题十五个工作日办结,无法办理的应当向企业说明情况.
在乡镇、街道、园区及商务楼宇等设立企业服务专员,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
(上海条例)服务事项全覆盖,接入"一网通办"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好差评"评价范围.
服务渠道全覆盖,包括线下实体窗口、线上服务门户、移动端、"12345"市民服务热线、自助终端等各类政务服务渠道,逐步将部门网站以及各区、各部门原有的满意度评价纳入"好差评".
评价对象全覆盖,提供政务服务的单位和全市各级政务服务窗口均作为"好差评"评价对象.
(上海经验)第三十四条【一网通办】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移动化办理,推进一企一档建设,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智能化政务服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
本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统一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共享交换信息,健全电子证照、空间地理、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等数据库,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智能应用.
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的材料、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有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行"一网通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可以在异地通过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的跨区域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部门完成办理,业务属地部门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

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方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一地受理申请、各地政府部门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办理.
有多个办理渠道的政务服务事项,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办理渠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四十条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建设省、设区的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国家、省、设区的市三级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对接.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数据共享责任清单.
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责任清单和资源目录做好数据共享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级行政机关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政务数据,政务数据共享权限和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数据共享应用,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填报.

有关部门应当确保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编造.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本市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
市政务服务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和互联互通.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三条本市建设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市场主体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

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政务服务,并可以通过企业专属网页获得精准化政务服务.

市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一网通办"工作.
各区、各部门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本市推进"一网通办"平台涉外服务专窗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三条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移动化办理,推进一企一档建设,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智能化政务服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
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的材料、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相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和互联互通.
相关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统一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共享交换信息,健全电子证照、空间地理、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等数据库,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智能应用,实现全事项全要素全过程自动归集、互联共用、智能分析、全程监督.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市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均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线上"一网通办".

第四十条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据共享与融合,简化办事流程;推广无人干预自动办理模式,实现系统全联通、数据全流动,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五条第十五款构建"一网通用"数字服务体系围绕一体化发展理念、一体化架构体系、一体化平台能力、一体化应用感知、一体化产业生态、一体化应用示范"六个一体化"的目标任务,全面构建"横向多维协同、纵向五级联动、深向垂直贯通"的数字政府发展体系,以"一网通用"为共性支撑和能力供给,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为需求牵引和业务驱动,推动数字政府协同发展.

围绕群众关注的"一件事"进行业务流程再造,分批实现"一件事网上办".
绘制政务服务数字地图,方便群众查找最近的实体政务大厅,实现服务资源扁平化管理、精准化服务.
广泛应用人脸核验、苏服码识别等信息技术,提供统一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公共支付、电子档案、热线服务支撑,分批推出100个事项材料"两个免于提交"(凡是本级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凡是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完善"苏周到"城市服务总入口功能.

推进"数字市监",建立"云端市场",依托监管数据中心,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实现服务主动化、办事一体化、平台开放化,提供全规模、全所有制、全生命周期的涉企便利化服务.
应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打通汇聚各部门信息系统数据,建设"精准掌握城市运行质态、预先洞察城市运行风险、提级会办城市治理难题、创新提升城市治理效能"的"一网统管"机制.

第三十五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本市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探索建立政企数据共享机制,破解政企数据融合应用的壁垒,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利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建设省、设区的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国家、省、设区的市三级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对接.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数据共享责任清单.
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责任清单和资源目录做好数据共享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级行政机关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政务数据,政务数据共享权限和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数据共享应用,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填报.

有关部门应当确保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编造.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共享.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向大数据管理平台汇集政务信息.
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块链技术应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和归档材料.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本市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及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依法与金融机构共享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环保等政务数据和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事业数据,并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政务服务管理、公安、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市建立政企数据共享机制,破解政企数据融合应用的壁垒,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利用.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据共享与融合,简化办事流程;推广无人干预自动办理模式,实现系统全联通、数据全流动,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四十四条完善政务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向市、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归集数据,实现政务数据的共享交换和开放应用.
在办理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时,应当优先应用政务共享数据.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三十六条【电子证照】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等政务服务领域加快推广电子证照的应用.
本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注销,推行电子证照一网申请、受理、审批、公开、查询及打印下载.
电子证照和具有代表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并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出示电子证照表明其身份、资质,电子证照的具体应用场景由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
对暂时不具备电子化条件的申请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现场提供文件影印设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一条推进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
各部门已经建立的电子印章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整合至全省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本市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市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出示业务办理所需要的电子证照,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
各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

企业电子印章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
第三十三条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等领域加快推广电子证照的应用,推行完税证明电子化.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注销,推行电子证照一网申请、受理、审批、公开、查询及打印下载.
电子证照和具有代表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并可以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相关部门.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出示电子证照表明其身份、资质,电子证照的具体应用场景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五条推进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领域的全面应用.
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各类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时可以选择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证明等电子材料,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办理机关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版本.
第四十七条涉及颁发证照的事项,应当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正式环节;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申领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
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证明等电子材料中提取的结构化数据可以作为政务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数据比对的依据,比对结果可以作为业务办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告知承诺】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除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责,设定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许可事项,许可实施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方式.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评价等级较差或分数较低、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之一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承诺人虚假承诺、违背承诺的失信惩戒机制和告知承诺信息公示制度,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抽查;承诺人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采取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
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清单之外,任何单位不得索要证明.
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或者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向市场主体重复索要,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分别由市政务服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本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
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审批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决定.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责,制定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抽查,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办理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使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具体办法和承诺书样式,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许可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但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需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申请人在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事项时,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即时办理.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相关决定,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四条第十四款持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广主动信用承诺制度,基于信用承诺场景分类,明确信用承诺标准规范和流程,加强信用承诺信息共享.
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探索完善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三十八条【容缺受理】本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容错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容错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本市有关部门对申请人非关键条件或者申报材料的登记、审批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容错申报的材料,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五条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九条本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
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
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本市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容错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容错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容错申报的材料,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减证便民】本市构建以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为基础、以人工智能为支撑的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机制,逐步缩小证明事项的设定范围.
设定证明事项时,应当评估给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并且说明设定证明事项的必要性.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

新设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索要单位完成清单更新.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要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证便民.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
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清单之外,任何单位不得索要证明.
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或者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向市场主体重复索要,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内容.
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

各区、各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等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一条相关部门设定证明事项应当评估给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说明设定必要性,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
证明事项索要单位应当在新设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单更新.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证便民.
第四十条【工程分级分类审批】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各类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及申报材料清单,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

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精简审批事项,减免有关费用,优化公共服务,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本市在特定区域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相关区域的管理机构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组织区域压覆矿、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文物资源、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等评估工作.
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可以区域评估文件等作为审批申报材料,进入审批流程,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五条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并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实行差异化审批、监督和管理.

本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牵头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全流程备案、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各类工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开工审批、过程联合监管、一站式联合验收.
本市在特定区域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相关区域的管理机构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组织区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文物考古、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等评估工作.
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但国家、本省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五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制度.
各区域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区域评估.
区域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相关部门管理依据.

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可以不再单独开展前款相应评估、评审.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六条第二十二款推进办理建筑许可效率和质量双提升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除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从申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证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控制在68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控制在58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第二十六款提升涉审中介服务质效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建设用地、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评估评价事项等开展区域评估,稳妥有序将更多评估事项纳入区域评估范围,加快推动新项目共享区域评估成果.

第四十一条【优化施工图审查】市、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根据施工图改革规定,实行免审承诺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可以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在减少审查内容和审批环节基础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由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监督抽查.

符合一定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总承包单位且满足规划条件后,经承诺可以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六条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同意后,可以对经评估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联合审查的,由审查机构负责对图纸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审查,联合审查涉及的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中需要修改的,应当明确提出修改内容、时限等,修改完善后,有关部门应当限时办结.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应当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对验收中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施工图审查或者缩小审查范围,由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监督抽查.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满足土地、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地上结构等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三条取消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施工报建实行告知承诺制.
《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系列实施细则之《苏州市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指南》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施工图免审项目"自审承诺制"管理.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级免审项目的监督管理.
《苏州市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一、基本要求对符合免于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正常报审、提交上传全套图纸及政策性材料至"苏州市数字化多图联审系统",其中政策性材料需增加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审承诺书》.

四、监督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抽查项目有违反承诺和强制性条文的,应当责令整改.
各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实施方案》明确的有关规定处置.

对未抽中审查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提请施工图审查机构补充进行施工图审查.
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施工现场有违反承诺及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要求重新报送施工图审查,并可将责任单位列入失信名单.
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发现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或者聘请注册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监理,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
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建筑专业审查人员、施工现场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省相关规定的专业资格要求.
市、县级市(区)探索在建筑工程领域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所属的设计企业可以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设计、咨询、管理等服务.
市、县级市(区)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
本市新出让的居住用地住宅项目及新立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六条鼓励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聘请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内部技术检查,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
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建筑专业审查人员、施工现场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省相关规定的专业资格要求.
本市探索在建筑工程领域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所属的设计企业可以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设计、咨询、管理等服务.
新出让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人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项目应当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鼓励新建商品房项目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第四十三条【消防与安监】消防工程建设与改造应符合现行有效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规范,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工程建设与改造应符合新出台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规范,市场主体由此产生的损失,可以纳入政府财政补贴范围.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消防改造险(政策险),探索消防改造经济补偿制度,稳定市场主体经营预期.

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行业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安全监管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规定.
对拒不整改或出现较大以上风险事故的市场主体进行征信规制,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培育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人才.
第四十三条【消防与安监】消防工程建设与改造应符合现行有效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规范,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工程建设与改造应符合新出台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规范,市场主体由此产生的损失,可以纳入政府财政补贴范围.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消防改造险(政策险),探索消防改造经济补偿制度,稳定市场主体经营预期.

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行业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安全监管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规定.
对拒不整改或出现较大以上风险事故的市场主体进行征信规制,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培育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人才.
苏州市协商委员提案反映的问题:消防不断推出新规范,按道理已经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是按照老规范设计的,也应该按照老规范验收,但如果在建设过程中有局部变更是在新规范出台之后的,那整个项目到底是按照老规范验收还是新规范验收就无从定论,尤其是像防排烟系统、喷淋系统、消防水池等消防工程都是遍及整个项目主体的,无法只作局部变更,要变就要全部变更,从而就会出现300平米的改造需要更换30000平米的消防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效通关】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积极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
依照有关规定推行汇总征税、自报自缴、关税保证保险、先放后检等模式.
优化监管流程,加快时效性商品通关速度,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联网核查,促进企业申报便利化.
对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优化联运中转监管模式,推行监管一体化作业.

建立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部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完善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国际会展等服务功能.
推进进出口企业、船公司、船代、货代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海关、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和优化办证程序的要求,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推广应用进出口申报、检验、税费报缴、保证保险等环节的便利化措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管理.
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
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对于提前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本市运用各类口岸通关便利化措施,压缩货物口岸监管和港航物流作业时间,实现通关与物流各环节的货物状态和支付信息可查询,便利企业开展各环节作业.
本市推动优化口岸监管,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通关手续.
对于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等管理.
海关应当公布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七条本市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积极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依照有关规定推行先放后检、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等模式.

本市建立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部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完善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国际会展等服务功能.
推进进出口企业、船公司、船代、货代等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商务、港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收费主体应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在目录以外不得收取费用.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二条第三款促进贸易便利化推进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用好离岸贸易、数字贸易、服务贸易、跨境电商等新型贸易方式.
强化中欧班列(苏州)向西开放战略通道作用,积极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多层次多元化交流合作.

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
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
全面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舱单申报等主要业务的应用率保持100%.

积极推进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推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提货单、电放保函、换单委托书等进出口环节物流类单证的无纸化,提升全流程电子化程度.
简化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免办条件和手续,推广机检集中审像作业模式,扩大智能审图作业覆盖范围,扩大进口大宗矿产品"先验放、后检测"适用范围.
推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相关工作.
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关助融"项目.

第四十五条【优化税务服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税收服务,建立健全与数据治税、数据服务相匹配的现代征管机制.
尊重纳税人缴费人习惯,深化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范围,构建以线上(移动)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补充,实体办税兜底的服务模式;突出智能智慧,提高办税缴费便捷度和纳税服务精细度.

有序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简化流程,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降低缴纳税费成本,持续提升税务服务质量和效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拓展线上、移动、邮寄、自助等服务方式,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和全程网上办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推动申报缴税、社保缴费、企业开办迁移注销清税等税费业务智能化服务,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持续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和效率.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税务服务,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共享资源,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压缩办税时限;拓宽办税渠道,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实现全程网上办税;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和税收政策网上查询、咨询服务,提高税务服务便利化.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六条第二十七款持续提升纳税便利度推行集成办理,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范围,加大数字纳税应用服务建设,进一步减少纳税次数.
依托苏州税务微信小程序等软件,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移动办税渠道,进一步压缩纳税时间,将年平均纳税时间减少到90小时以内.
持续推进专用发票电子化等重点项目,推行精准性引导服务,进一步降低办税成本.
完善"新办综合套餐"智能化审核功能,整合"发票调版增量"智能化审核规则,实现发票申请到领用智能处理全覆盖.
线下试点开展智能办税厅建设,突破传统办税的地域限制,实现入厅、导税、取号、业务办理、资料存取的全程自助办理.
探索现代化管理模式,不断优化税后管理流程,提升报税后流程指数.
强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和引导,为不同需求的纳税人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

第四十六条【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服务窗口应当统一收取房屋交易、税收申报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在线登记服务,优化"苏易登"移动登记服务,提供"24小时不打烊"在线自主办理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全程实现"不见面审批".
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同步申请,企业可以一次性获取联合验收意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之间应当共享互认.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
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服务窗口应当统一收取房屋交易、税收申报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在线登记服务,也可以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之间应当共享互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同步申请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一次性获取联合验收意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税务机关等加强协作,实行一窗受理、当场缴税、当场发证、一次完成.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推广在商业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化改革,探索开展跨境融资抵押业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网上和现场查询服务.
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不动产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等索引信息,免费查询非住宅类且权利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对于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司法限制等信息,申请人可以自助免费获取.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六条第二十二款推进办理建筑许可效率和质量双提升……优化"苏易登"服务功能,深化拓展企业身份认证、宗地图、分层分户图"掌上看"等模块,加快推广电子证书证明应用,探索登记服务电子化改革,无需通过第三方(快递)即可实现交易纳税登记以及抵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不见面".
探索在公开地图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和地籍图.
加强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登记业务协同,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全面深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应用,便利企业和群众融资.
全市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网上办、2个工作日办结.

第四十七条【政企沟通】本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创新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创新政企沟通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
相关部门应当优化政企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市区联动的企业服务机制,为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免费的咨询、指导、协调服务.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六条第二十八款健全政策制定多元化参与机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倾听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主动让企业家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
畅通沟通渠道、传递发展信心、解决实际问题.
走访和工作检查,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不能额外增加企业负担,不能层层重复走访.

深化"专线+专窗"融合运行,围绕在苏企业关心的服务事项,为企业提供个性、专业、精准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成效.
依托"12345"服务热线、"寒山闻钟"论坛平台等,充分发挥转变作风"曝光台"和营商环境"通报制"的监督作用,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第四十八条【企业服务体系】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全市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苏州市企业服务总入口,实现涉企政策统一发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匹配服务.
各市(区)应当建立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在乡镇、街道、园区及商务楼宇等设立企业服务专员,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五条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建立本市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统一申报系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匹配、申报服务.
各区应当设立财政资金类等惠企政策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区可以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窗口.
第四十六条本市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
本市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负责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诉求,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第四章法治环境第四十九条【保护投资者】本市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
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等界限.
建立、健全群体性证券纠纷处理机制,为中小投资者在证据取证、全程全方位调解、引入专业支持、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六条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六条本市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发挥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在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八条本市全面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四条第十款全面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强化平等保护理念,坚持中小投资者与其他各类投资者诉讼主体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妥善审理公司决议、公司解散、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分红、企业改制等各类案件,促进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对知情权等手段性权利的保护,促使公司依法尊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纠正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不当损害行为.

完善股东分歧解决机制,在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通过收购股份、公司减资、公司分立等方式,在公司得以继续存续的情形下,切实保障投资主体退出公司的权益.
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市场主体监督】本市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渠道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平台,实行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监督、统一考核.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本市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电话、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营商环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四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营商环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八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提出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有关政府部门、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协调解决、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三条本市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及"一网通办"平台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反馈渠道,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六条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电话、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投诉举报.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渠道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平台,实行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监督、统一考核.

本市推进在关系重大民生和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保护制度.
内部人员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保护并依法予以奖励.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41提供优质政务咨询服务.
做优"12345"苏州企业服务专线,围绕企业所关心的证照办理、税收服务、优惠政策等内容,提供24小时咨询、投诉服务.
依托"12345"热线,优化提升在苏外籍人士APP服务平台功能,为在苏外籍人士提供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
设立企业服务专家门诊专窗,围绕政策咨询、问题投诉、疑难解答等内容,为企业提供个性、专业、精准服务.
做好政务服务"一号答"工作,实现全过程评价、智能客服和满意度回访.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六条第二十八款健全政策制定多元化参与机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倾听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主动让企业家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
畅通沟通渠道、传递发展信心、解决实际问题.
走访和工作检查,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不能额外增加企业负担,不能层层重复走访.

深化"专线+专窗"融合运行,围绕在苏企业关心的服务事项,为企业提供个性、专业、精准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成效.
依托"12345"服务热线、"寒山闻钟"论坛平台等,充分发挥转变作风"曝光台"和营商环境"通报制"的监督作用,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第五十一条【包容审慎监管】根据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原则给予一定时限的包容期,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本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统一的市场管理容错机制,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本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或者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危害的市场主体行为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原则给予一定时限的包容期,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二条【法治联合体】本市成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有效整合法治资源,推积极培育法治智库,增进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沟通,合力解决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的制度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

第五十二条【法治联合体】本市成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有效整合法治资源,推积极培育法治智库,增进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沟通,合力解决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的制度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八条本市成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有效整合法治资源,推动成员单位协同工作,积极培育法治智库,合力解决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的制度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提升制度供给水平,增进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沟通,破解市场主体在营商环境法治保障方面反映集中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涉企政策审查和公布】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自印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载体以及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服务热线等载体公开发.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七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涉及市场主体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步进行宣传解读.
建立完善涉及市场主体的改革措施及时公开和推送制度.
健全完善涉及市场主体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评估调整机制.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八条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告知结果.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场主体认为政府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本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录入本市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同步进行宣传解读.
与外商投资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相应的英文译本或者摘要.

第六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市场主体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审查建议和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审查建议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八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政府规章、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其他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自印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载体以及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服务热线等载体公开发布,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解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行业规定或者限制性措施调整的,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文件存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其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建议的受理回应机制,在审查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向审查建议人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四条……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对适用例外规定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送备案.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市场主体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审查建议和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审查建议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

对适用例外规定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送备案.
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共法律服务】本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打造公共法律服务便捷、高效城市.
本市推动电子信息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部门间数据共享,实现办理各类法律服务事项时当事人身份、财产等信息的高效查询和获取.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三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律师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资源整合和服务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鼓励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帮助排查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提供风险防范举措和法律建议.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三条本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为载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鼓励律师创新法律服务模式,通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及时高效地解决各类纠纷.
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实现简易公证事项和公证信息查询的"自助办、网上办、一次办".
鼓励鉴定机构优化鉴定流程,提高鉴定效率.
与委托人有约定时限的,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但重大复杂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一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建立全面覆盖、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网.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信息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建设"广州公法链",全面推行电子公证书、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法律服务电子文书,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实现办理各类法律服务事项时当事人身份、不动产等信息的高效查询和应用.

本市建立多语种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数据库,将本市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等进行翻译,不断提升制度的透明度、便利度.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和指导法律专业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股权设计、融资、税务、劳动用工、涉外纠纷等全链条的高水平法律服务.
推进海外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律师参与境外投资决策、项目评估和风险防控的相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第五十六条【司法保护】本市支持人民法院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升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拘留、逮捕措施的审查力度,严格依法适用证据规定.
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家属.
避免民事案件刑事化处理,妥善处理民刑交叉案件.

支持人民法院依据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强制措施.
配合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保护合法交易,平衡各方利益.
慎重审查各类交易模式,依法合理判断合同效力,向各类市场主体宣示正当的权利行使规则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提升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及时审结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切实解决执行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大拘留、逮捕措施必要性的审查力度,依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办理.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强制措施;依法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标的、超范围实施,并采取措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四条第九款提升法治保障供给水平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力打造线上线下衔接的实体、网络、热线三体联动非诉讼纠纷解决综合平台,充分发挥各级非诉讼服务中心功能.
发挥苏州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涉外商事案件功能,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第五十七条【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本市以及人民法院应当深化、创新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常态化、规范化高效运行,建立健全破产费用多元化保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排、融资支持和风险防范等工作,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办理效率和社会效益.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业务协调、信息提供、民生保障、风险防范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条本市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
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重整计划草案由权益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加表决的机制,促进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获得重整救济.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一条本市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
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规划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本市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破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后,自动解除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四条第十二款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破产法庭建设,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持续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压缩审理期限.
加大2年以上未结案件的清结力度,强化流程节点管控,做到"应清尽清、应结尽结".

加强破产审判规则研究,推进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改革试点工作.
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涉职工安置、企业救治、社会稳定、企业注销等问题.
推进建设破产资产信息库,建立与区域招商引资相衔接机制,提升破产资产处置效率.

第五十八条【破产管理人制度优化】优化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管理人选任机制和管理人报酬制度,建立公平透明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遴选机制和遴选标准.
支持和推动管理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强化管理人履职考核和动态监督管理.
支持人民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健全对破产管理人的考核机制.
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七条破产管理人有权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条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企业重大财产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通过.
破产管理人有权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文书提出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监督管理,健全对破产管理人的考核机制.
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四条第十款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探索破产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处理,推进建立破产程序涉刑事协调机制.
加大市场化破产重整工作力度,充分释放破产重整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程序价值.
积极构建破产企业重整价值判定机制.
探索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
优化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选任机制和报酬制度,强化管理人履职考核.
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作用,加强破产管理人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加大破产管理人专业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九条【破产案件办理】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推进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健全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企业重整价值识别机制,探索预重整制度,创新和解工作机制,探索开展自然人债务清理制度.
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细化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标准,优化破产案件办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
建立破产企业动态资产信息库,与市招商引资工作相衔接,引导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和资产变现.

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强制清算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人身份证件等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公积金、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股权、股票、期货、债券等信息,接管并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重组;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

第三十三条……人法院裁定企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因无法清算终结的除外)或者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机制,提高办理破产案件效率.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破产案件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处置的决策权,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优化破产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推进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第六十条【破产企业持续经营保障】本市探索设立破产投资基金,多元化拓展投资基金资金来源,推动解决有经营必要的破产企业继续经营融资难,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减少破产清算、重整成本.
破产重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后,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重整企业从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移除,及时恢复企业评价.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减免.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
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二条破产重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后,自动解除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减免.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破产企业重整期间,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自动解除或者经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破产企业重整期间,人民银行应当依法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变更、修复企业信用信息;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自动解除或者经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重整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重整企业从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移除.

第六十一条【诉讼便利和司法公开】本市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察院建设,推进新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不断拓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互联网远程视频庭审、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等的应用深度和广度,为全面推进审判体系现代化赋能.

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提高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引、审判事务、诉讼监督等诉讼服务网上办理水平,并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加强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审判机制建设,通过开展网上立案、身份验证、委托代理视频认证等方式,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探索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健全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查询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公开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布本市司法动态信息.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网上诉讼服务机制,提供诉讼指引、诉讼辅助、纠纷解决、审判事务等诉讼服务网上办理.
当事人可以网上查询案件的立案、审判、结案、执行等流程信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对于符合条件的网上立案申请,直接通过网上予以立案.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下列措施,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一)推进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二)依法扩大独任制审理案件范围;(三)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七条本市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支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本市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支持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对接国际商事通行规则,加快形成与上海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相适应的审判体制机制.
本市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推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政府各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与协作,协同推进本市执行工作水平和效率.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八条本市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察院建设,推进新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不断拓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互联网远程视频提审、庭审、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等的应用深度和广度.
鼓励广州互联网法院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提高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引、诉讼辅助、诉讼事务、审判事务、诉讼监督等诉讼服务全程网上办理水平,并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本市建立群体性证券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为中小投资者在证据取证、全程全方位调解、引入专业支持、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体系,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查询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
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公开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开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动态信息.

第五章人文环境第六十二条【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持续推进"江南文化"品牌建设,积极挖掘崇文守信、开放包容、温和有礼的文化底蕴,发挥文化软实力在亲商、安商、富商等方面的聚能作用.
加强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张家港精神"、"昆山之路"和"园区经验"的阐释和弘扬力度,引导全市企业家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创新创业热潮,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开放再出发提供精神动能.

第六十二条【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持续推进"江南文化"品牌建设,积极挖掘崇文守信、开放包容、温和有礼的文化底蕴,发挥文化软实力在亲商、安商、富商等方面的聚能作用.
加强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张家港精神"、"昆山之路"和"园区经验"的阐释和弘扬力度,引导全市企业家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创新创业热潮,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开放再出发提供精神动能.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五条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推广苏州特色文化演出,培育打造文化小书场品牌.
将"姑苏八点半"打造成为具有长久生命力的文旅品牌,在全域旅游发展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建设"苏州智慧文旅"平台,实施境外营销推广项目,持续推进离境退税政策.
持续开展消费者满意单位和省市级放心消费先进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制定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九、全力打响"江南文化"品牌,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三十三)强化先进思想文化引领.
(三十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三十五)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十六)推进"江南文化"品牌建设.
(三十七)焕发历史文化名城魅力.
《江南文化"品牌塑造三年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目标从2021年到2023年,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进一步挖掘苏州"历史文化名城""江南水乡""人间天堂"等固有江南文化资源,培育符合江南特质的文化精神、文化地标、文化精品、文化平台,打造一批具有苏州特色、苏州标识、苏州内涵的江南文化品牌项目,着力在江南文化挖掘与研究、展示与呈现、转化与发展、传播与推广上下功夫,使苏州"最江南"的文化特质更加凸显、人文内涵更加厚重、精神品格更加突出,使苏州成为"江南文化"的核心叙述者、传播者和引领者,全面提升苏州在"江南文化"话语体系中的首位度和辐射力,建设古今辉映、特质鲜明、影响卓著的世界历史文化名城……第六十三条【生态环境】本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世界级湖区和太湖生态岛,提升生态环境竞争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六十三条【生态环境】本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世界级湖区和太湖生态岛,提升生态环境竞争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监督保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二条第七款探索毗邻区域协同发展新机制,强化嘉定—昆山—太仓、青浦—昆山—吴江—嘉善、虹桥—昆山—相城等毗邻区深度合作,在资源共享、生态共保、产业合作、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更多进展.
《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制定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升"美丽苏州"建设新形象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厚植绿色发展底色,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统筹做好"治污""添绿""留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十八)扎实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试验田作用,积极探索从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创新,促进跨区域信息互通、要素流动和机制共建,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水平.
推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打造"世界级湖区",加快建设示范区"水乡客厅",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把生态环境转化为宜居环境.
推进昆山锦溪、淀山湖、周庄一体化发展,打造示范区协调区.

第六十四条【居住保障】本市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考虑公共配套,改善居住条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住房和住房保障项目的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鼓励在工业片区内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集中配备停车场、行政办公、商务、生活服务、租赁住房、绿地等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本市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完善社区周边配套设施,改善居住条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住房补贴、人才公寓等方式降低本市居住成本.
符合划拨目录的政府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
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第四条第三十款统筹考虑公共配套.
鼓励在工业片区内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集中配置停车场、行政办公、商务、生活服务、租赁住房、绿地等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
第六十五条【人才服务】持续开展苏州技能英才周、时代工匠寻访、最美劳动者遴选等活动;市、县级市(区)人才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推动场景理念融入城市重大发展战略,为人才提供发展的入口和机会,实施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引进落户、人才绿卡、住房及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等一站式窗口服务,提高人才服务便捷度;做优做强重大引智平台,持续实施高端人才奖励计划.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培训、择业指导、教育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促进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通关、停留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
通过"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大数据建设,建立人才区块链支撑平台、人才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管理平台,提升人才服务业的精准服务能力.
本市完善人才引进和积分落户政策,推动人才城市的户籍准入年限在我市累计认可.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引进落户、人才绿卡、住房及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等一站式窗口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引进平台,支持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先行先试.
鼓励试点放宽具备港澳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等专业人才从业限制,参与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急需职业和工种的人才培养开发计划,构建技能人才"终身培训体系",培育技艺精湛、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羊城工匠";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完善首席技师认定、聘用和考核等机制.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第四条第三十二款畅通人才引育通道.
建立境外人才工作、居留和出入境绿色通道,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办理最高时限居留许可、优秀外籍学生创新创业等提供最大便利.
探索外籍高层次人才网上申请居留许可延期快速办理模式,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开设永久居留"直通车",缩短办理时限.
开设外籍高层次人才预约窗口,实行随到随办.
压缩外籍人士工作许可证办理时间至7个工作日.

提高人才流动便利度.
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审核手续和就业报到手续,毕业生可持报到证直接到招用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高校毕业生可通过网站申报办理落户、异地就业、档案转接收等手续,自助打印接收函、落户联系单等,实现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全流程"不见面"办理.

……开展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
落实境外职业资格持有人享受技能等级待遇有关政策.
《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制定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实施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破除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开放包容、鼓励试错、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
大力吸引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战略科学家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做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群,壮大紧缺人才与技能人才队伍,统筹民生人才发展.
夯实青年人才根基,加快培养集聚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人才队伍.
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做强"人到苏州才无忧"品牌,系统营造适合人才成长的最优环境.

第六十六条【教育医疗】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构建婴幼儿照护体系,合理配置教育医疗资源,探索建设互联网医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与国内外高端资源的嫁接融合,引入市外优质教育、医疗机构在苏州办分校和分院,加速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保险一体化模式.

第六十六条【教育医疗】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构建婴幼儿照护体系,合理配置教育医疗资源,探索建设互联网医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与国内外高端资源的嫁接融合,引入市外优质教育、医疗机构在苏州办分校和分院,加速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保险一体化模式.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幼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影剧院、博物馆、会议中心、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宾馆、医院以及城市道路等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三条第六款构建长三角医疗保险一体化模式,加深医保战略合作,简化经办手续,信息互通共享,持续推进苏沪、苏浙、苏皖门诊联网结算工作.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三条第七款加强与上海高端资源的嫁接融合,引入上海优质教育、医疗机构在苏州办分校和分院.
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片区为先导,探索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资质互认、上海溢出人才吸纳、在沪高校毕业生精准招聘机制,积极推动"区域就医免备案、经办服务一站式、结算项目广覆盖、网上医院互联通、异地审核协同化".

第六十七条【国际合作】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完善国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外国人服务机构和国际教育、医疗、养老、休闲、文化、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参与"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拓展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多层次多元化交流合作.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优质服务理念,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际合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著名高校与本地高校合作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示范学校和特色学校.
鼓励本市医院与境外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合作,提升医疗机构的国际化服务能力.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二条第五款……更好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加快集聚全球优质商品和服务……加大力度深化国际科技合作,鼓励全球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苏合作建设科研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国际研发机构,实现"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
第六十八条【涉外服务】依托24小时涉外服务热线与在苏外籍人士服务平台功能,做好"快捷通道"、外国人来华邀请、领事认证和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健全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商会动态沟通机制;升级优化境外人士荣誉称号体系,增加等级,提升频次,扩展评选额度.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条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支持外资参与本省全球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在本省设立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贸、金融、生态环保、知识产权及人文交流领域的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交流,促进要素便捷流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总部机构和研发中心运营的差异化营商管理服务体系.
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与国际商贸中心、综合交通枢纽和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跨国企业、国际组织落户本市.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二条第三款强化中欧班列(苏州)向西开放战略通道作用,积极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多层次多元化交流合作.
第六十九条【消费品牌】积极培育"购物节"、"夜经济"等消费节庆、文旅品牌,扩大老字号品牌影响力,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第六十九条【消费品牌】积极培育"购物节"、"夜经济"等消费节庆、文旅品牌,扩大老字号品牌影响力,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第二条第五款全面促进消费,提升传统消费,培育新型消费,发展服务消费,将"双12苏州购物节"打造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消费节庆品牌.
更好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加快集聚全球优质商品和服务,支持鼓励更多国内外名牌、名品、名店在苏州设立首店、旗舰店、体验店.
积极对标国际知名商圈商街,推动苏州特色商圈和商业街区智能化改造升级,不断完善业态布局,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打造更具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标志性商圈街区.
加强对传统商贸业的产业链和供应链进行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推动老字号不断传承创新,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苏州本土品牌.
完善出口产品转内销支持体系,推进外贸企业进商超、进渠道、进街区(步行街)、进电商平台、进云上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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