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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网通测速  时间:2021-04-11  阅读:()

青岛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政策汇编前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从稳岗就业、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各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力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为方便企业查询、应用政策,我局将近期市政府及各部门出台的32个文件汇编成册(电子书),供企业参阅使用.
政策文件中有关社保返还、税费减免等规定不一致的,请以最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青岛市中小企业局目录一、综合政策类1.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1配套解读92.
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45配套解读553.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102二、稳岗就业类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112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117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1377.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147三、金融服务类8.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关于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等提供应急融资支持的通知1609.
市民营经济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16410.
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省支持金融强化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17011.
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关于组织报送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外汇流动资金需求的通知188四、财税支持类1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房租减免及运营补贴申领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19213.
市财政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热点问题问答199五、产业扶持类14.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2415.
市科技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通知23316.
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应急科技攻关项目的通知239六、部门服务类17.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24718.
市贸促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申办原产地证书的通告2511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25520.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支持服务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通知26621.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青岛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全面提速的通知26922.
青岛海关关于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意见28023.
市国资委关于当前抗疫情稳运行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28724.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惠企利民八项措施的通知29025.
市医保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通知29526.
市应急局关于印发市应急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企业十一条措施的通知30327.
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应对疫情便民服务的通知31028.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促复工保经营稳发展16条措施的通知3142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3223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33131.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335七、特色融资服务32.
青岛市金融机构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措施和特色融资产品34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稳定职工队伍1.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2.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3.
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
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二、减轻企业负担4.
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5.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6.
优化退税服务.
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7.
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
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三、加大金融支持8.
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
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
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
5个百分点.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9.
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
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10.
降低企业首贷门槛.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
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11.
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
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
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12.
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完善政策执行13.
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14.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15.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
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16.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17.
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
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18.
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
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3日《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以独立缴费单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补贴实行"零申报"制度,全程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核实,不需要企业申请.
(三)办理具体流程1.
筛选比对中小企业信息.
2.
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
3.
审核发放补贴资金.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联系电话:0532-83668928、0532-83660517青岛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征缴处,联系电话:0532-85712877青岛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联系电话:0532-85855885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1.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
2.
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3.
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三)办理具体流程1.
用人单位通过邮寄或网上报送的方式进行申报:邮寄方式: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寄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0532-85912362).
网上报送:用人单位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省级)(http://zwfw.
sd.
gov.
cn)——办事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其他权利——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核,以PDF格式上传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审核.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其中,医疗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0532-85912362青岛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联系电话:0532-85715319三、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及有求职意愿的各类求职者.
(二)办理具体流程1.
用人单位(1)登录青岛就业网(http://jy.
qingdao.
gov.
cn),凭用户名及密码(用户名、密码为就业备案号和密码),点击"用户登录";点击"招聘/求职",填写单位基本信息,点击"提交";点击"招聘信息录入",录入岗位基本信息,点击"提交",选择招录条件,并点击"保存".
用人单位录入招聘信息可在"青岛就业网"、"青岛微就业"公众号、"青岛人社"手机APP等三个线上渠道同时发布.

(2)登录青岛市企业服务平台(http://www.
qdmqfw.
com)-人力资源板块-招聘简章栏目发布企业招聘信息.
2.
求职人员岗位查询(1)登录青岛就业网(http://jy.
qingdao.
gov.
cn),点击"求职招聘"进行岗位查询;还可以关注"青岛微就业"公众号,进入"服务岛"/"找工作",进行岗位查询;也可以登录"青岛人社"手机APP,选择进入"求职快讯",进行岗位查询.

(2)登录青岛市企业服务平台(http://www.
qdmqfw.
com)-人力资源板块-招聘简章栏目,进行岗位查询.
3.
求职人员简历投递登录青岛就业网首页(http://jy.
qingdao.
gov.
cn),点击"求职登录"模块,选择"个人用户",凭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登录(用户名为身份证号,首次登录初始密码为老卡的个人编号或新卡的社会保障卡号),进入"个人中心",填写"简历管理"及"求职意愿"并保存,点击"求职推荐",系统会自动匹配岗位信息,求职者可根据查询出的岗位信息给企业发送个人简历.

(三)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32-83668005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联系电话:18816393088四、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1.
延期申报: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
2.
延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1.
延期申报:(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2.
延期缴纳税款:(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办理具体流程1.
延期申报:纳税人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属地税务所、三分局纳税服务科进行受理.
2.
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属地税务所、三分局纳税服务科提交资料,由其代为转报申请材料到青岛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联系电话:0532-83931352、0532-83931200五、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1.
因疫情防控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
对其停用的土地、房产,从停用之日起,在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
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
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房产,在承担政府任务期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1.
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
申请减免税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资料.
纳税人已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登记中准确录入《不动产权证书》信息的,不需提供.
3.
因疫情防控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应提供土地、房产停用的情况说明.
4.
承担区(市)级以上疫情防控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三)办理具体流程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申请,并按照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联系电话:0532-83931365六、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需申请资料《退(抵)税申请表》.
(三)办理具体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电话:0532-83931261,0532-83931130,13687653991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二)具体办理流程1.
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资质备案.
2.
电子申报.
3.
税务机关实地核查.
4.
税务机关对退税设备定期监管.
(三)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联系电话:0532-83931798,13705325663七、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一)办理流程和进展市国资委积极协调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所属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在疫情期间带头减免或减半征收承租的小微企业1-3个月房租.
青岛旅游集团已明确对承租其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免租一个月.
市民营经济局积极协调各区(市)政府,全面梳理孵化器、基地、园区等各类小微企业创业载体,统一发布房租减免载体清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市国资委股权收益预算处,联系电话:0532-83786891市民营经济局创业创新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57八、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
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
5个百分点.
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所需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各商业银行续贷所需申报材料略有不同).
(三)办理具体流程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授信部门尽职调查后,对企业发放贷款(首贷、续贷与扩大授信等不同业务种类的详细流程略有不同).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联系电话:0532-80896335青岛银保监局统信处,联系电话:0532-83079360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0532-85913283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2九、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所需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各商业银行续贷所需申报材料略有不同).
(三)办理具体流程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授信部门尽职调查后,对企业发放贷款.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联系电话:0532-80896335青岛银保监局统信处联系电话:0532-83079360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0532-85913283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2十、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
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为疫情防控提供产品和技术的中小微企业,有潜力、有市场、有发展前景,尚未获得过贷款支持的我市中小微企业,均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
(三)办理具体流程企业提出申请,银行主动受理,信贷部门进行审查,开通绿色通道,对企业进行放贷(各银行的具体流程略有不同).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联系电话:0532-80896856青岛银保监局统信处联系电话:0532-83079360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0532-85913283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2十一、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
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

(一)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小微企业贷款,按上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量的1%核算贷款风险补偿金总额度,并在小微企业贷款实现正增长的风险补偿对象中进行分配.
1.
享受政策主体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及时向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
办理具体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不良贷款置换申请,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核算、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办理手续.
3.
所需申报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提供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放款和还款凭单及流水、担保合同、内部责任认定材料等材料.
4.
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2(二)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工业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的贷款,具体为按照不超过金融机构上年度本市大中型制造业企业贷款净增量的2%核算贷款风险补偿金总额度,并在大中型制造业贷款额实现正增长的各金融机构进行分配.

1.
享受政策主体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向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
所需申报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提报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放款和还款凭单及流水、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系统截图、担保合同、内部责任认定材料等材料.
3.
办理具体流程核算确定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额度后,符合政策条件的金融机构向青岛银保监局提报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4.
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5911068(三)融资担保补助1.
享受政策主体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及时向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各担保机构.
2.
支持范围及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
5%给予补助,重点向小额、低费率融资担保业务倾斜.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
5%给予补助.
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机构,按担保额的1%(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
对发行上述票据、债券提供免费反担保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注入国有资本金.

3.
申请条件(1)我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2)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3)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年初净资产的10%;(4)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3%;4.
办理具体流程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报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5.
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2(四)用足用好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青岛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帮助我市发展前景好、有信贷需求的企业提供低费率、快节奏银行贷款"过桥"资金支持.
1.
享受政策主体范围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
2.
企业所需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贷款相关合同复印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公司章程复印件;转贷引导基金申请表;3.
申请条件(1)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2)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
使用额度、期限和费用单笔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使用收费标准:企业使用费率不高于0.
05%/日.
5.
办理具体流程借款人提出申请后,转贷合作机构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由贷款银行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转贷合作机构办理与借款人借款手续;转贷合作机构为借款人偿还到期银行贷款;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新发放的贷款归还转贷资金.

6.
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2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32-55583319(五)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用好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促进我市银行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外经贸企业.
对为我市外经贸企业提供政策性优惠利率人民币贷款的驻青有关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余额较上年增长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当年新放款额1%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

1.
享受政策主体范围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外贸中小企业.
2.
企业所需申报材料各商业银行按照《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提交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有关证明材料.
3.
办理具体流程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商务部门提报申请,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4.
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市商务局外贸处,联系电话:0532-85918136(六)投保出口信用险1.
享受政策主体范围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外贸中小企业.
2.
支持范围及标准(1)对外贸企业在保险机构投保非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保费支出,给予不高于实际保费支出60%的扶持.
其中,扶持年度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内的企业,每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扶持年度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企业,每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外贸企业在保险机构投保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实际发生的保费支出,在保险机构承保费率优惠(费率不高于0.
03%)基础上,给予保费100%的支持(投保时直接免收保费).
3.
企业所需申报材料《青岛市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资金申请表》、《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有效保险合同复印件、保费发票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
办理具体流程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报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5.
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市商务局外贸处,联系电话:0532-85918136十二、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申领材料企业补助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财务报表、担保合同和担保费收据复印件、国有融资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三)办理具体流程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向提供担保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提报申领材料,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经审核后按流程给予企业减收或免收担保费.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照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做法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三处,联系电话:0532-85912158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四处,联系电话:0532-85913725十三、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处联系电话:0532-85911392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电话:0532-85911985市商务局财审处联系电话:0532-85918125市财政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0532-85855859市民营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57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2十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督查大队联系电话:0532-82963766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联系电话:0532-85730795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二大队联系电话:0532-66570628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32-85913563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电话:0532-82899911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法制审查处联系电话:0532-85805781市农业农村局法规处联系电话:0532-66999603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电话:0532-58897003、0532-58897013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联系电话:0532-81608727十五、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
(一)办理流程和进展市民营经济局已搭建应对疫情企业复工复产帮扶咨询服务平台,设置了与企业复工复产密切相关的"援企稳岗"、"社会保险"等十一类情形.
我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通过以下渠道在线填报.
1.
企业可关注"青岛民企之家"官方微信(sme5558),点击公众号下方"政策宣讲"-"疫情防控"-"帮扶咨询"填写并提报.
2.
企业可登录青岛市企业服务平台(http://www.
qdmqfw.
com/),点击首页"青岛市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咨询服务平台"填写并提报.
(二)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32-55585558十六、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一)受理范围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
(二)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62市国资委法规和监督稽查处联系电话:0532-83786870市财政局预算处联系电话:0532-85853021十七、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
(一)办理流程和进展企业可选择向政府采购的5家律师事务所进行电话或现场咨询.
咨询内容包括政策宣传解读、适用咨询、实施监督、权益维护等,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经营法律风险,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和现场咨询地址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532-83899612,现场咨询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中心34层.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532-68972937,现场咨询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61号甲远洋大厦B座27层.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1030036,现场咨询办公地址:青岛市青大三路8号保利中心12、15楼.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532-58781601,现场咨询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北楼15A层.
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532-66750299,现场咨询办公地址:青岛市青大三路8号保利中心5、10楼.
(二)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处联系电话:0532-81608733市商务局公平贸易处联系电话:0532-85918669十八、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
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1.
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
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新增的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1日后新增的专项贷款(银行机构对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市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上述企业不重复享受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配合)2.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市财政参照省政策标准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配合)3.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配合)4.
用足用好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
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
开通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转贷费率降至不高于每日0.
05%.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局)5.
开通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6.
全面贯彻税收优惠措施.
按照"应享尽享、应减尽减"的原则,顶格落实国家、省有关税收减免、延期缴纳、及时退税等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二、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7.
降低中小企业租用国有房产租金.
疫情期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的租金.
对于已提前缴纳房产租金,或难以退还已缴纳租金的,可延长1-3个月的免费租赁期限.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参照上述方式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8.
减免政府主导创建的创业载体房租.
市、区(市)政府主导创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含家庭服务广场)符合规定条件和期限入驻的中小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减免3个月房租;减免期满后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9.
补贴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载体房租.
对经认定的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鼓励主办方(运营方)为入驻中小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具体减免额度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市)财政给予最长3个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最高补贴50万元.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10.
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
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管理局)11.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
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三、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12.
缓交社会保险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连续3个月及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13.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自2020年2月1日起,将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9元/月,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57元/月.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14.
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享受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2月4日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15.
实施中小企业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实施期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上年度年报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1年内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的中小企业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对于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每介绍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16.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加快线上培训平台普及速度,对承担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按照当地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支付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资金安排.
扩大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支出范围,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线上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由参加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鼓励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开展公益性线上培训服务,对承担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根据其组织线上培训并线上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人数,按照当地同职业(工种)、同等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平台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后续如省有关政策调整,我市相应调整.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2020年2月19日《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配套解读一、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新增的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1日后新增的专项贷款(银行机构对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市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上述企业不重复享受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配合)(一)办理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汇总上报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将国家、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时抄送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发布并督促承接专项再贷款的9家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尽快与重点企业对接,确保重点企业融资对接全覆盖.
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时通过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引导辖内所有银行机构积极对接,确保重点企业融资对接全覆盖.
同时,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强化资金监管和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对于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

1.
申报主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纳入国家、省(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
2.
申报条件: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一般性资金需求,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3.
申报材料:需提供贴息资金申请表();政策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份;贷款发放凭证.
4.
办理流程:国家、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向工商注册地区(市)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初审,于2020年5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贷款申报情况予以审核.
市财政局将审定后的贴息情况及时上报.

(二)责任单位及联系人市财政局联系人:江朔联系电话:85855283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卢佳超联系电话:8591365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李海文联系电话:85911259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系人:王松娟联系电话:80896600市审计局联系人:李瑞峥联系电话:83872850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市财政参照省政策标准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配合)(一)办理程序1.
申报主体:驻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
申报条件:向我市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驻青银行业金融机构.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3.
申报材料:《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表》(格式可参照青经信规〔2018〕3号)、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放款和还款凭单及流水、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系统截图、担保合同、内部责任认定材料等;贷款类型为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的还应提供技改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4.
办理流程:金融机构填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表》,并将相关材料经青岛银保监局审核确认后,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审核确定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支付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金.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联系人:杨笑联系电话:51917612市财政局联系人:谭平联系电话:85855859青岛银保监局联系人:周宇鹏联系电话:83079363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配合)(一)办理程序1.
申报主体:(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涉及分流职工、符合条件的网络商户、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本市户籍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和失地农民、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
2.
申报条件:(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办理就业手续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后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已申请日为准)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职工总数25%(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3.
申报材料:(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个人证件:申请人身份证;相关证件: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学生证.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小微企业招用人员证件: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执业证,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学生证.
4.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模块,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申请人登陆就业网,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创业服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模块,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现场办理(1)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创办企业或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单位的,可向工商注册地所属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2)工商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如果是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其中,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在保税区的,到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或到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李圆洋联系电话:83668967四、用足用好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
开通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转贷费率降至不高于每日0.
05%.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一)办理程序1.
申报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2.
申报条件:(1)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2)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贷款相关合同复印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公司章程复印件;转贷引导基金申请表;4.
办理流程:借款人提出申请后,转贷合作机构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由贷款银行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转贷合作机办理与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转贷合作机构为借款人偿还到期银行贷款;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并归还转贷资金.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张永佳联系电话:51917612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曲海燕联系电话:55583319五、开通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一)办理程序1.
适用主体:青岛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
适用条件: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青岛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青岛市财政局联系人:杨雪梅联系电话:85855850六、全面贯彻税收优惠措施按照"应享尽享、应减尽减"的原则,顶格落实国家、省有关税收减免、延期缴纳、及时退税等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一)办理程序1.
申报主体:符合国家、省有关税收减免、延期缴纳、及时退税等政策的中小企业.
2.
申报条件:(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①因疫情防控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
对其停用的土地、房产,从停用之日起,在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②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
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房产,在承担政府任务期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
申报材料:(1)符合"申报条件(1)"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符合"申报条件(2)"的,需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需要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和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符合"申报条件(3)"的,需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申请减免税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资料.
(纳税人已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登记中准确录入《不动产权证书》信息的,不需提供).
因疫情防控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应提供土地、房产停用的情况说明.
承担区(市)级以上疫情防控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4.
办理流程:(1)符合"申报条件(1)"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2)符合"申报条件(2)"的,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向青岛市税务局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3)符合"申报条件(3)"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
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电话:0532-12366七、降低中小企业租用国有房产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的租金.
对于已提前缴纳房产租金,或难以退还已缴纳租金的,可延长1-3个月的免费租赁期限.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参照上述方式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办理程序1.
申报主体:租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
2.
申报条件:疫情期间租用行政事业及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
3.
申报材料:书面申请材料.
4.
操作流程:承租企业向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方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方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其审核批准.
出租方为国有企业,按照国有企业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各出租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市国资委股权收益预算处联系电话:83786891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85855877八、减免政府主导创建的创业载体房租市、区(市)政府主导创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含家庭服务广场)符合规定条件和期限入驻的中小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减免3个月房租;减免期满后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一)办理程序1.
申报主体:无需申报.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含家庭服务广场)对入驻的中小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减免3个月房租.
2.
补贴标准:对入驻的中小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减免3个月房租,具体减免月份,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与入驻中小企业协商,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任选连续3个月.
对已提前预收的房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予以退回或经双方协商、此后给予3个月免租期等方式减免到位.
对减免期满后仍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延期收取房租,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

3.
申报材料:不需入驻的中小企业申报.
4.
办理流程:按照"谁主管、谁落实"的原则,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应处室(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督促主导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85912360市就业服务中心联系人:创业服务处联系电话:83668967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九、补贴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载体房租对经认定的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鼓励主办方(运营方)为入驻中小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具体减免额度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市)财政给予最长3个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最高补贴50万元.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一)办理程序1.
申报主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2.
补贴标准:对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市或区(市)财政给予最长3个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最高补贴50万元.
3.
申报材料:(1)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申请表;(2)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减免租金的中小企业花名册、入驻协议及租金减免协议(确认书);(3)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房租减免承诺书.
4.
办理流程:2020年6月30日前,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运营补贴,按以下程序申报.
(1)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对社会力量创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按照创建申报渠道,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运营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汇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
各在青高校创建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补贴申请.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2)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对社会力量创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创建申报渠道,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通过邮寄方式,将运营补贴申请材料寄送至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青岛市北区延吉路38号,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收).
申报材料电子版可刻录光盘随申报材料一并寄送,也可扫描后发送至pxjy16@163.
com.
市就业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通过市就业信息系统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电话抽查、网络比对等方式,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通过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资金到位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将运营补贴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3)区(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区(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参照市局补贴办法制定实施.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85912360市就业服务中心联系人:创业服务处联系电话:83668967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联系人:创业创新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2657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十、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管理局)(一)办理程序1.
申报主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2.
申报条件:气:与燃气经营企业签定的供气协议在有效期内;疫情发生前未欠交气费.
3.
申报材料:电:现场签订《电费缓交协议》;气:《延期缴纳燃气费用确认表》(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要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办理流程:电:青岛供电公司主动落实中小企业"欠费不停供"措施,主动与欠费的中小企业对接,签订《电费缓交协议》,协商约定缓交金额、缓交时限、担保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水:疫情期间(暂定2020年2月1日至官方发布疫情解除),城市供水企业对中、小企业欠费不计收违约金,不进行停水催缴.
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以官方发布时间为准),城市供水企业对中小企业欠费不计收违约金,对欠费采取人工、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提醒缴费.

气:受理申请;审核;变更交费时限和形式.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海润自来水集团服务热线:96111;崂山区供水管理中心:88603155、88603133;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服务热线:85112319;城阳水务有限公司服务热线:86082222即墨区自来水公司服务热线:88520526;平度市自来水公司服务热线:87362705;莱西市自来水公司服务热线:88475716、66030238;胶州市自来水公司服务热线:87203111.
市燃气发展中心李嘉寿68099902国家电网青岛电力公司:95598十一、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第一部分: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
(一)办理程序1.
申报主体:(1)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企业;(2)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企业.
2.
申报条件:(1)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
开展病毒防护用品、消杀物品、体温检测器械、检测检验试剂、治疗药品、防治医疗设备、救护车等运输.
(2)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开展煤炭、油气、化工、机械设备、农资、进出口货物、邮政、快递等运输.
3.
申报材料:(1)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
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类).
(2)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重要物资类)4.
办理流程:(1)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
运输企业可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办理.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需求,指导相关企业填写《山东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调拨单》和《山东省疫情防控应急人员通行转运单》(简称《物资调拨单》和《人员转运单》),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将《物资调拨单》和《人员转运单》发市交通运输局.

承运单位或驾驶人自行到交通运输部网站首页下载《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及落实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实行隔离措施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7号)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类)自行打印填写.

(2)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承运企业自行到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首页下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重要物资类)自行打印填写.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张晓,85911392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田禾青,88018935第二部分: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
(一)办理程序1.
申报主体:货物作业委托人2.
申报条件:省政府公布的疫情期间.
物流运输是指港口至企业间公路运输.
大宗干散货及油品是指铁矿石、煤炭、焦炭、原油、铝矾土.
3.
申报材料:客户申请说明书、港口作业合同.
4.
办理流程:作业委托人持申请材料向货物作业公司申请,作业公司核对货物入库时间、港口作业合同原有的免堆期;核实物流运输原因;经审批后在结费时直接减免优惠.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青岛港集团生产业务部联系电话:82982050十二、缓交社会保险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连续3个月及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一)办理程序1.
申报主体: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中小企业.
2.
申报条件: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连续3个月及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
3.
申报材料:(1)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
(2)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4.
办理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材料邮寄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申报.
符合缓缴条件的中小企业于2020年4月1日起,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
qingdao.
gov.
cn/)—网上办事大厅—社保业务—缓缴社会保险费,如实填报《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材料邮寄.
《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网上初审通过后,将电话通知企业以邮寄的方式将申报材料寄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85912362).

(3)材料初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医疗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材料齐全、信息完整且符合缓缴条件的,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4)省级审核.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
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5)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其中,医疗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85912362十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自2020年2月1日起,将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9元/月,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57元/月.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一)办理程序1.
申报主体: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2.
申报条件:2020年2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3.
申报材料:无4.
办理流程:由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直接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不需要失业人员个人申请.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王青山联系电话:83668928十四、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享受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2月4日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一)办理程序1.
申报主体:在受疫情影响期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
2.
申报条件:在受疫情影响期间,正在享受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于2020年2月4日至6月30日享受期满,坚持不裁员且继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
3.
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不需再次申请,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市就业信息系统自动比对筛选2020年2月4日及以后享受补贴到期的中小企业.
4.
办理流程:市就业信息系统按照企业注册地推送至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按原补贴资金拨付渠道发放至中小企业.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丁建刚联系电话:83668967十五、实施中小企业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实施期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上年度年报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1年内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的中小企业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对于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每介绍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一)办理程序1.
申报主体: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上年度年报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
申报条件:介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1年内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辖区内的中小企业.
3.
申报材料:通过青岛就业网上传介绍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的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承诺书等材料.
4.
办理流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我要办事—单位业务—职业介绍补贴—单位用户—账号密码登陆(用户名、密码为就业帐号和密码)"进行网上申请.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于秋成联系电话:83668005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线上培训平台普及速度,对承担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按照当地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支付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资金安排.
扩大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支出范围,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线上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由参加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鼓励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开展公益性线上培训服务,对承担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根据其组织线上培训并线上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人数,按照当地同职业(工种)、同等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平台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一)办理程序1.
政策享受范围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农民工,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已转移就业,且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目前仍处于未就业状态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是指201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
2.
补贴标准和条件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经线上培训平台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在线培训学时,按照每学时5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总额不超过本人户籍所在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同一培训专业(工种)、同一等级,生活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3.
线上培训操作流程以潍坊职业培训网络平台(网址:www.
wfjtip.
com)为例说明操作流程如下:(1)培训报名:拟参加培训人员应首先凭借个人身份证号码,在潍坊职业培训网络平台注册培训账户.
注册成功后,培训人员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潍坊职业培训网络平台,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专业参加培训上课,每堂理论课之后都有随堂测试,测试不合格不允许收看下一节培训视频.

(2)开展培训:培训人员完成报名的培训专业所有理论课时学习后,应通过线上培训平台参加理论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平台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3)补贴申请: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应登录青岛就业网,将培训合格人员信息录入网上办事-单位业务-培训及鉴定-网上职业培训模块,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号码、培训专业和等级、培训时间、培训学时、考核成绩等内容.
线上培训平台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检索培训人员的户籍地,将其参加培训相关信息推送到户籍地区市就业服务机构.

(4)补贴录入: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线上培训平台录入的人员培训信息,将本区市所属户籍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线上培训平台补贴金额和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金额录入公共就业三化信息系统.
(5)补贴审核: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录入补贴金额并核实无误后,通过公共就业三化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
(6)补贴公示与拨付: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补贴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生活费补贴金额发放至培训合格人员的社保卡账户;将线上培训平台补贴资金发放至平台银行账户.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施策、分级分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防控疫情、恢复生产的工作要求,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复工复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全市各类市场主体要尽早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各级各部门要靠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强政策咨询和防疫物资保障服务,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问题,提倡网上审批、证照票据邮寄等不见面服务.

二、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按照"应免尽免、应减尽减"的原则,顶格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确定的税费优惠措施.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2020年2月至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月至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

五、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提高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六、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
2020年6月底前,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9月底前应及时足额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比例最低不低于5%,疫情结束后企业自主选择恢复原比例.
疫情结束后仍无法恢复正常缴存的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限届满时应恢复正常缴存,同时补缴相应差额.

七、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医保费率.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
八、疫情防控期间,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用工网络招聘,安排满足新招聘人员职业需要的免费体检,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现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适当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

九、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为复工企业提供规模化定制交通服务,对企业采取包车等方式集中接回外地员工的,给予适当补助.
十、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2020年4月至6月租金.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鼓励大型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

十一、对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对缴费有困难的企业,经申请同意可延期缴纳费用,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二、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供暖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
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限制,实行"先办理、后补材料"服务,随时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受理.
对需要办理暂停、减容、恢复等用电业务的,取消"5个工作日申请"等限制,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含节假日).

十三、对参与国家和省、市组织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按省内调运30%、跨省调运50%的比例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四、各金融机构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的企业减免罚息.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原则上不高于2019年年末水平,续贷业务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前合同.
督促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金融需求,做好金融服务,保障企业资金需求,促进经济恢复,对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十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期收取保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政府规定和客户申请,适当延长与企业经营相关保单的保险期限.
十七、鼓励企业转型发展.
支持餐饮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外卖送餐业务,引导大型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和团餐业务.
鼓励景区、酒店在疫情期间进行经营场所改造升级,相关部门要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快速审批服务.
鼓励在线旅游平台、连锁酒店集团等平台类企业减免疫情期间文化和旅游企业的管理费、加盟费等费用.

十八、支持建筑业开工复产.
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采取银行保函等方式,申请延期缴纳.
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至6月底或根据疫情情况最长不超过疫情结束后10日.
在建项目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即可按楼栋为最低单元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目前在建人才住房项目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项目建设主体履行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无不良记录且已复工的,疫情期间,可依企业申请提前一个节点返还商品房预售款重点监管资金,完成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

十九、加大建设用地供给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含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可按起始价的50%确定竞买保证金,按照成交价的20%缴纳定金;其他用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并支付相应利息.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用地、已出让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用地,疫情防控期间均可不计入土地出让金收缴期限.

二十、支持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农产品全程冷链体系、供应链末端惠民网络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年度投资20%的补助.
对生猪养殖、屠宰企业给予贷款财政贴息.
加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支持.

二十一、将"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放宽到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已落户的可享受本市购房、申请人才公寓等政策.
疫情期间,各区、市政府可结合人才住房需求,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中,划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人才住房配售,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项目预售备案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的80%确定,具体房源和价格由区(市)政府与企业协商确定.
将商品住房房源纳入人才住房销售的,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在其他或未来商品住房项目中折抵人才住房配建指标.

以上政策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落实到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0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直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当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可以采取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

二、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等权益(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四、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五、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加强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对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劳动关系重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国家、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7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民营经济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等要求,结合青岛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一)范围和条件.
以独立缴费单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
5%(对职工总人数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放宽到20%),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其中,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2018年和2019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2018年和2019年末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至70%的中小企业,可按照困难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二)返还标准.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末6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三)资金来源.
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发放程序.
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申领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和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核实.
1.
筛选比对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就业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指标信息,通过信息系统筛选比对出符合参保缴费条件企业和困难企业名单,按照企业注册地将信息推送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
指导企业申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市就业信息系统进一步核实名单内企业2019年度裁员情况,对企业裁员率符合条件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指导企业及时登录青岛就业网进行申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也可自行登录青岛就业网提交申报.
对中小企业申报信息,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在市就业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标识.

3.
审核发放资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15日和月底前汇总形成《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资金申拨表》,将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资金拟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至企业当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标注资金性质为"援企稳岗返还".
企业应将援企稳岗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二、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一)缓缴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连续3个月及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材料.
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
2.
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三)申报程序.
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材料邮寄相结合的方式.
1.
网上申报.
符合缓缴条件的中小企业于2020年4月1日起,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
qingdao.
gov.
cn/)—网上办事大厅—社保业务—缓缴社会保险费,如实填报《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
材料邮寄.
《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网上初审通过后,将电话通知企业以邮寄的方式将申报材料寄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85912362).

3.
材料初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医疗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材料齐全、信息完整且符合缓缴条件的,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4.
省级审核.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
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四)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其中,医疗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三、保障复产复工企业用工(一)确保重点企业用工.
对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和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各区(市)要依托当地就业人才服务专员或安排专人负责,及时与企业对接,摸清用工需求,通过举办重点企业专场网络招聘、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等,多渠道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对有迫切用工需求的,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托网站、微信、APP等渠道,帮助企业推送劳动用工、招聘信息;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托第三方资源帮助企业推送岗位信息、实现人岗有效匹配,尽快解决缺工问题.
对当地难以满足用工需求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尽快解决企业用工短缺问题.

(二)实施中小企业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实施期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上年度年报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1年内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的中小企业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
对于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中小企业职业介绍补贴.

1.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各区(市)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介绍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实施期内,每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2.
申领程序.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我要办事—单位业务—职业介绍补贴—单位用户"进行申请,上传介绍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的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等材料.
由中小企业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一)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自2020年2月1日起,将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9元/月,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57元/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登录青岛就业网,通过"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模块进行全程网办.
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业务,将申领时限由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延长至150日内.

(二)落实价格临时补贴.
根据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促进重点群体就业(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
搭建高校毕业生求职招聘网络平台,以线上形式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
视情调整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遴选、事业单位招聘、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二)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享受的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2月4日及以后期满的,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政策找企"的方式,筛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企业注册地推送至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原经办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中小企业相应的银行账户.

(三)加强农民工等就业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由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集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引导其就近就地就业.
举办春风行动网络招聘等线上招聘活动,及时将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通过网络、微信等推送到农民工手中,帮助尽快实现就业.
对有创业意愿的,指导帮助其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编制发布疫情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
针对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六、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房租减免及运营补贴(一)政府主导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创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含家庭服务广场)符合规定条件和期限入驻的中小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减免3个月房租.
具体减免月份,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与入住企业协商,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任选连续3个月.
减免期满后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

(二)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对经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鼓励主办方(运营方)为入驻中小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具体减免额度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或区(市)财政给予最长3个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最高补贴50万元.
2020年6月30日前,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运营补贴,并提供租金减免花名册、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合同)等.
具体申领程序由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现行政策另行制定.

(三)资金来源.
对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由基地(园区)直接给予房租减免,对已提前预收的租金,可采取退回或延期收取等方式减免到位.
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其运营补贴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汇总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领运营补贴.
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其运营补贴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一)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主体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以上贷款按现行创业担保贷款申领程序办理.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政策实施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经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后,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出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特事特办、加快审批的原则,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分阶段实施,理论课程部分采用"互联网+培训"方式先期进行,实际操作部分视疫情防控情况再行组织.
扩大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支出范围,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线上培训并线上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由参加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通过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安排.
鼓励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开展公益性线上培训服务,对承担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根据其组织线上培训并线上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人数,按照当地同职业(工种)、同等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平台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安排.

九、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一)稳定企业用工.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二)规范用工行为.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新录用人员,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工资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十、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的就业创业相关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才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各种形式的网络招聘活动,动态发布岗位信息,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实现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以上政策措施涉及的中小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4日起实施,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2020年2月10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要求,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市已暂停职业技能线下集中培训.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等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线上培训鼓励企业依托自有网站或第三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健康卫生及疫情防控知识、通用性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质量.
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理论课程,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将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以上劳模工匠、省级以上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等优秀技能人才纳入线上培训师资库,开展线上视频直播授课.
企业应确保职工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拟通过线上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并申请政府补贴的企业,需编写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岗位名称、培训课程及课时、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方式及平台等内容,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18号)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信息登记.
对在疫情前,已进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信息登记,但培训课程未结束的,也可对剩余理论课程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

对完成线上培训课程并经线上考核合格且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按每合格1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申领拨付程序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8号)有关规定执行.
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在上一个岗位技能培训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岗位技能培训,同一个岗位技能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二、关于就业重点群体线上培训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的4家线上培训平台(名单见1),所有课程对城乡劳动者个人提供免费线上培训服务.
劳动者也可自主选择中国境内其他资质合法,信用良好,提供公益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居家进行线上培训.

在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以下称重点群体)通过国家、省、市推荐的平台进行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经线上培训平台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在线培训学时,按照每学时5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通过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安排.
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总额不超过本人户籍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
同一个职业(工种)等级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对国家、省、市推荐的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线上培训服务的,根据通过本平台培训且线上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由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0号)明确的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培训费补贴标准的20%给予线上平台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优先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安排.

平台培训补贴和参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实行同步审核和拨付.
疫情结束后,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可通过青岛就业网向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录入培训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同时上传其在线培训学时记录、在线培训合格证书.
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凭平台提供的管理员账号,对参训人员的在线培训信息进行核对.
经核对无异议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有关补贴资金审批表和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将平台培训补贴资金发放至平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将参训人员的生活费补贴直接发放至参训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本通知所称农民工,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已转移就业,且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目前仍处于未就业状态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本通知所称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是指201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

三、工作要求(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依托网站、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渠道,做好线上培训政策宣传和发动.
要指导辖区内的职业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劳动者开展线上培训并做好统计工作.
对符合青人社规〔2019〕10号规定的培训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含本通知规定的重点群体),疫情期间参加线上培训并经线上考核合格的人数,及时纳入区(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人数统计范围.
各区(市)需于每月5日前将《区(市)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统计表》(2)报市就业服务中心职业培训处.

(联系人:苏彤彤,联系电话:83668901)(二)各区(市)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积极发挥政策宣传引导作用,组织有就业技能培训需求人员,以及已进行就业技能培训信息登记,但未结束理论培训课程的人员,可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完成理论课程剩余部分的学习.
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将纳入青人社规〔2019〕10号规定培训课时进行统计.

(三)各线上职业培训平台要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特点,大力开发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规范和国家职业培训课程规范要求的网络课程,满足城乡劳动者的培训需求.
要建立线上培训实名制管理台账,对参训人员线上培训活动全程留痕,实现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努力做到培训标准不变、教学质量不降、学员收获不减.

(四)各类城乡劳动者要充分利用疫情期间免费线上职业培训的机遇,积极主动参加线上培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的补贴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的第一批线上培训平台名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20年2月10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第一批线上培训平台名单平台名称网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行知学徒网www.
ixueto.
com安伯平18653156728潍坊职业培训网络平台www.
wfjtip.
com李岩13793126178乐创空间-创新创业在线实训平台www.
leonline.
cn刘鹏18678835968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网www.
wljnpx.
com林飞13711119666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各市直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转发给你们,各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和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积极贡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企业联合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2020年2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中夹关于新型冠状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嘲,劳动关系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宪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在痰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
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敢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陽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肪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
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
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
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
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栽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做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朴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成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
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
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千预疏导.
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晨,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
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十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
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2020年2月7日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关于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等提供应急融资支持的通知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重点防疫用品生产供应企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国开行青岛市分行开通疫情防控应急类专项贷款业务,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和防疫物资采购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开通绿色审核通道,用于支持本市疫情防控需求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加紧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和设备需求单位快速获得相关医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资品种(一)防疫物资生产专项应急流动资金贷款对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提供应急专项流动资金贷款,专项用于防护用品(口罩、防护服等)、消毒物品、检测药品、治疗药品、救治器械生产经营,以及承建防控医院的建筑施工企业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相关用途.
借款企业应具备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生产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

(二)政府指定企业类应急贷款对各区、市政府指定的符合要求的采购主体,可提供应急贷款,专项用于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采购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相关的用途.
二、融资支持方式各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企业、政府采购部门,根据实际生产和采购需求,可申请相关贷款,国开行青岛市分行将建立快速对接服务通道,提供优惠便捷金融服务.
请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和政府部门(以区、市为单位),分别填写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融资需求申请表、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需求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wangzhenyong@cdb.
cn(企业报的融资需求同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处,邮箱:qiyezhidaochu@126.
com).
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推荐或者申报有资金需求的企业申报融资需求项目.

特此通知.
1.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融资需求申请表(以生产企业为单位填写)2.
疫情防控物资采购融资需求申请表(以区、市为单位填写)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2020年1月29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王世果电话:85912665,13061287659.
国开行青岛分行王震勇电话:13793285836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中小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前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执行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联合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合作开展防疫物资专项应急贷款和中小企业转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与原则1.
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中小企业发展.
2.
重点支持成长性好、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优先解决对疫情防控有显著作用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3.
遵循信贷规则,防范贷款风险,构筑中小企业贷款的新模式.
二、防疫物资生产专项应急贷款(一)资金总规模总规模10亿元,可根据实际需求随时增加,最终以银行审批额度为准.
(二)贷款对象青岛市辖区注册企业,已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信部提供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的重点企业名单并具备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生产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企业,后续将及时根据有关政策调整应急贷款支持范围.

(三)额度利率和期限贷款额度: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最终以银行审批额度为准.
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贷款期限: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四)资金用途用于防疫相关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等.
三、中小企业转贷款(一)资金总规模总规模20亿元,可根据实际需求随时增加,最终以银行审批额度为准.
(二)贷款对象青岛市辖区注册企业,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
(三)额度利率和期限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需提高额度的,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元,最终以银行审批额度为准.
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
贷款期限: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四)资金用途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
四、申请流程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或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向相关银行推荐,各相关银行审核并发放贷款,企业到期还款.
五、保障措施(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强化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小微企业担保补助等政策措施,支持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行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二)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通知精神,积极组织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申请贷款,并将企业贷款申请通过邮箱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推介,建立重点项目企业库,定期征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进行筛选入库.
(四)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开通绿色审核通道,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融资需求提供优惠利率资金支持.
(五)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将转贷款资金批量拨付青岛银行、青岛农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行建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快速响应机制,开通绿色通道,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惠利率的资金支持.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张永佳51917612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qdrzzx@126.
com陈鹏55583319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赵岩83783134、15588623456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龙13407609288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冰66957209企业贷款申请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月6日青岛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省支持金融强化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金融监管局、民营经济局,人民银行各支行,有关金融机构: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经济发展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新增的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1日后新增的专项贷款(银行机构对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市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上述企业不重复享受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汇总及上报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发布并督促承接专项再贷款的9家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尽快与重点企业对接,确保重点企业融资对接全覆盖;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时通过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引导辖内所有银行机构积极对接,确保重点企业融资对接全覆盖.
同时,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强化资金监管和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对于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

(一)申报主体.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纳入国家、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将银行机构提供的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贷款及专项贷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一般性资金需求,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贷款资金,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三)申报材料.
贴息资金申请表;政策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份;贷款发放凭证.
(四)办理流程.
国家、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向工商注册地区(市)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初审,于2020年5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贷款申报情况予以审核.
市财政局将审定后的贴息情况及时上报.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人市财政局联系人:江朔,联系电话:85855283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卢佳超,联系电话:8591365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金德庆,联系电话:85911068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系人:王松娟,联系电话:80896600市审计局联系人:李瑞峥,联系电话:83872850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报主体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涉及分流职工、符合条件的网络商户、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本市户籍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和失地农民、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

2.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办理就业手续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后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已申请日为准)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职工总数25%(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三)申报材料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1)申请人身份证;(2)相关证件: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学生证.
2.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小微企业招用人员证件: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学生证.
(四)办理流程1.
网上办理(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网上办事"/"个人业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模块,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申请人登陆就业网,选择进入"网上办事"/"个人业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预审"模块,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2.
现场办理(1)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创办企业或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单位的,可向工商注册地所属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2)工商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如果是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其中,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在保税区的,到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或到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李圆洋,联系电话:83668967市财政局联系人:赵一迪,联系电话:85855885三、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
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市财政参照省标准给予奖励.

(一)申报主体.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及时向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申报材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提供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放款和还款凭单及流水;担保合同;内部责任认定材料等材料.
(三)办理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不良贷款置换申请,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核算、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资金置换手续.
(四)责任单位及联系人市民营经济局联系人:张永佳,联系电话:51917612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系人:高丽娜,联系电话:80896335市财政局联系人:谭平,联系电话:85855859四、用足用好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对于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使用期限,单笔业务可根据需要延长至15天.
开通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转贷费率降低至每日0.
05%.

(一)申报主体.
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条件1.
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2.
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贷款相关合同复印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公司章程复印件;转贷引导基金申请表.
(四)使用额度、期限和费用单笔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使用收费标准:企业使用费率不高于0.
05%/日.
(五)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后,转贷合作机构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由贷款银行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转贷合作机构办理与借款人借款手续;转贷合作机构为借款人偿还到期银行贷款;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新发放的贷款归还转贷资金.

(六)责任单位及联系人市民营经济局联系人:黄利,联系电话:85912662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联系人:曲海燕,联系电话:55583318市财政局联系人:谭平,联系电话:85855859五、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各区(市)财政部门应积极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
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

(一)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办理流程1.
申报主体.
青岛市范围内凡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事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2.
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员身份证;企业或者合作社征信报告;特种品种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许可证或防疫证明;医疗部门出具的确诊材料及其他材料等.
3.
办理流程(1)项目申请和受理:符合担保范围的经营主体向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各办事处或合作银行提出担保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后,由办事处和合作银行对项目进行非现场尽职调查.
(2)项目审查和审批: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审查人员对提报至风控部的项目根据风险审查的权限、流程和相关制度对项目的风险点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报送有权签批人审批或公司评审会决策.
(3)签署合同:项目审批通过后,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申请人、反担保人等分别签署保证、委托担保、反担保等相关合同.
(4)收取担保费:申请人根据担保费收取的相关规定缴纳担保费,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在保或新增客户出现疫病的,保费给予全额减免.
(5)出具担保函: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确认函.
(二)各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办理流程,由各区(市)研究制定.
(三)责任单位及联系人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联系人:赵阳,联系电话:66006003市财政局联系人:王立鹏,联系电话:85855863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系人:吴婷,联系电话:85912158六、狠抓政策贯彻落实各区(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服从中央、省、市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群众和企业.

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政策到期后,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视情决定是否延长执行.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审计局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2020年2月12日青岛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关于组织报送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外汇流动资金需求的通知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商务局、保税港区商务局、高新区经发部,各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优势,助推我市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现请各区市组织报送辖区内有外汇贷款需求的企业信息.
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一、复工复产外汇贷款范围、对象和用途(一)使用范围用于支持符合国家有关复工复产政策要求,保障疫情防控、城乡运行、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企业复工复产;推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尽早开工和建设;受疫情影响需要加大融资支持的外贸企业及"走出去"企业复工复产等.

(二)支持对象一是纳入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复工复产资金保障规模以上企业名单;二是青岛市及以上政府、行业主管等部门下发的复工复产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名单;三是经青岛市及以上政府、行业主管等部门审核、备案或出具相关复工复产证明文件的规模以上企业;四是正式发布复工复产安排的央企及其子公司;五是商务部等部委推荐的受疫情影响的"走出去"企业和境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但并未停工停产的规模以上企业(如航空运输、交通物流、能源供应等行业)可不做上述要求.

(三)贷款用途青岛市企业境外购买原材料、设备、服务等,以及"走出去"企业复工复产的境外投资、工程承包和产能合作项目.
二、贷款政策国开行青岛市分行将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功能和方位,本着"服务战略、保本微利、规范运行"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外汇专项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期限原则上1年,执行利率优惠信贷政策.

三、报送要求请各区市组织企业填写外汇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表(),汇总后于2月20日前同时发送至邮箱wmc2801@126.
com和wenyiqun@cdb.
cn.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表青岛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2020年2月18日联系人:青岛市商务局孙玉春8591811713969737669国开行青岛市分行温逸群8378306213780688933于童童837830911586558858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房租减免及运营补贴申领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20〕4号)规定,现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房租减免及运营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政府主导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房租减免问题(一)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含家庭服务广场,下同),要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对入驻的中小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减免3个月房租.
具体减免月份,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与入驻中小企业协商,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任选连续3个月.
对已提前预收的房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予以退回或经双方协商、此后给予3个月免租期等方式减免到位.
对减免期满后仍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延期收取房租,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

(二)按照"谁主管、谁落实"的原则,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应处室(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督促其主导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到位,并填写《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中小企业房租减免情况表》(1),于2020年3月1日12:00前通过金宏网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二、关于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问题(一)对经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鼓励主办方(运营方)为入驻中小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具体减免额度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对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市或区(市)财政给予最长3个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最高补贴50万元.

(三)2020年6月30日前,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运营补贴,按以下程序申报.
1.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对社会力量创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按照创建申报渠道,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运营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汇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
各在青高校创建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补贴申请.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2.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对社会力量创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创建申报渠道,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运营补贴,填写《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申请表》(2)、房租减免承诺书(3),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4).
通过邮寄方式,将运营补贴申请材料寄送至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青岛市北区延吉路38号,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收).
申报材料电子版可刻录光盘随申报材料一并寄送,也可扫描后发送至pxjy16@163.
com.
市就业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通过市就业信息系统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电话抽查、网络比对等方式,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通过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资金到位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将运营补贴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3.
区(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区(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参照市局补贴办法制定实施.

(四)资金来源.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运营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运营补贴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区(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处室(单位)要把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房租减免及运营补贴政策作为当前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加快推进,确保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尽快享受到政策优惠,减轻企业发展负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拨付不及时、履职不到位或弄虚作假、冒领虚报、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2月11日市财政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热点问题问答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答: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确定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
(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答: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五)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
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答:这次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七)对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何要求答: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八)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
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
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答:不需要.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十)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
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答:不需要.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十一)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答:可以享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
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
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三)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务.
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
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
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
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
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答:可以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
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答:可以享受.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七)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十八)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
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答:可以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九)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几十家实体店.
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
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十)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一)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答: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
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
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
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三)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
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
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四)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答:可以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五)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答:可以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六)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答:可以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
你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七)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答:可以享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因此,你公司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八)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
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答:可以享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三、《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一)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政策答: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如何享受政策答: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国家或省统一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鼓励新药创新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市转化的新药,按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资助:对1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其他新药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对1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2类化学药、2-8类生物制品、2-8类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取得3-4类药品注册批件的化学药,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对取得1-3类注册证书的新兽药,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村农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二、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取得临床备案凭证、进入临床试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品的(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三、发展中药及特医食品对取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对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四、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且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五、大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生物医药企业、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或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且在我市统计核算产值规模(或销售收入)不低于15亿元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的企业,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市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销售税收在我市结算的,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按该品种较上年新增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七、支持药械产品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我市转化的创新药物,积极争取将其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落实全民补充医疗保险扶持本市创新药物和医用耗材政策,将基本医保"三个目录"之外、重特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的我市创新药品或医用材料纳入全民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八、推动服务平台建设对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已建成运营的,按照其上年度为本市企业(与本机构无投资关系)服务金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九、鼓励开展相关资质认证对取得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取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已获得GCP资质的企业(机构),每新增1个GCP认证专业学科,给予5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累计资助最高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十、推动企业开拓市场对中标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大型高端医疗器械设备,按照不超过该产品投产年度首台销售价格30%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含原料药)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市本级其他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区(市)、功能区要结合本政策和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7日.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6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执行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科技支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大力支持企业针对疫情防控开展科研攻关(一)全面发动企业开展靶向攻关.
组织动员辖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发挥技术优势,针对疫情防控实际需要,靶向开展相关技术研发及集成应用.
鼓励相关企业制定科研攻关计划,汇总形成攻关项目清单,按规定纳入相关科研项目计划给予资金支持.
统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研发平台和孵化器、园区,采取有效措施搭建信息对接和资源共享平台,帮助企医研之间、生物医药企业之间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帮助生物医药企业与材料、机械、电子、软件等领域企业跨界合作、协同创新,加速形成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实用型创新成果及应用产品,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支持企业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调动各方力量帮助企业克服科研攻关中遇到的困难.

(二)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项目组织实施.
前期,市科技局紧急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项目申报工作,现已进入评审阶段.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将保障项目组织实施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与辖区内入选单位畅通联系、密切沟通,支持入选单位围绕新型冠状病毒精准检测和诊断、微生态制剂攻关、海洋药物筛选与疫情应对策略以及防治临床应用研究等方向,迅速开展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在资金、人才、科研仪器设备、原料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保障企业心无旁骛、集中精力开展项目攻关.

(三)加大典型宣传和经验推广力度.
坚持典型引路,深入挖掘、广泛宣传广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中涌现的事迹和典型,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范围,凝聚起担当作为、勇克难关的强大正能量.
针对企业服务存在的短板,总结提炼基层的有效经验和创新举措,及时向全市复制推广,形成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工作格局.

二、全力保障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生产(一)深入开展调研.
在前期市科技局电话调研100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基础上,各区市围绕疫情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影响,在辖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疫情对企业订单、产能、研发、员工、资金、原材料以及投资机会、发展机遇等各方面的影响,科学研判企业生产形势,听取企业意见和政策需求,研究对策措施.

(二)积极解决企业生产遇到的突出问题.
大力开展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的线上对接活动,充分利用"投保贷联动"、科技小额贷款等科技金融产品,帮助困难企业有效解决融资问题.
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的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积极引导上下游企业"抱团取暖",实现原材料和销售市场本地化解决,努力缓解物流运输方面的不利影响.
大力推行技术合同线上交易,精准开展产学研线上对接,支持和帮助企业升级技术、创新产品,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指导企业严格做好防疫保护.
指导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体温测量、人员登记、隔离报告等制度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加强组织领导(一)实行顶格推进.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将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顶格推进,责任分解到人,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密切协作配合.
市科技局各职能处室与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之间要加强统筹协调,畅通信息渠道,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有效推进.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与当地发改、工信、人社、财政、金融、民营经济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尽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2月4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应急科技攻关项目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为有效应对近期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增强新发突发传染病的防控能力,现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项目,支持青岛市有关单位,紧密围绕新型冠状病毒精准检测和诊断、微生态制剂攻关、海洋药物筛选与疫情应对策略以及防治临床应用研究等方向,开展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从而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新发突发传染病的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向1.
新型冠状病毒精准检测和诊断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重点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现场快速诊断试剂、免疫诊断试剂等监测检测相关技术,核酸检测试剂盒研制(PCR法、高通量测序法).
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相关资质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2周内能够形成应急有用的产品,或在疫情检测和诊断中投入使用.

2.
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微生态制剂攻关研究通过单用常规抗新冠疗法和联合微生态制剂治疗新冠肺炎患者关键免疫指标的变化,揭示微生态干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效果的影响及机制,获得增效联合治疗方案.
究明微生态干预前后关键免疫指标的变化规律,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效的微生态干预剂量,形成1整套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微生态治疗方案,并在2-3家医院示范应用.

定向委托单位:青岛东海药业有限公司.
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海洋药物筛选与疫情应对策略研究建立基于智能计算的海洋药物虚拟高效筛选技术,提出并公布8-10种抗新冠状病毒药物筛选靶点结构与药物结合口袋信息;发现1-2种对新型肺炎病毒感染具有潜在阻断或治疗效果的化合物或策略,结合分子生物学实验和病毒学实验验证药物效果,研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科学应对方案.

定向委托单位: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发展中心.
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与防控临床应用研究围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专项研究,探讨如何为不同类型患者(包括婴幼儿患者)制定特异性综合治疗方案;探索基于网络系统的远程医疗病毒防治体系;探讨对新冠肺炎隔离患者开展有效心理干预的方法/方案,制定患者管理方案及出院患者长期随访方案;开展新型营养食品应用对改善及保护新冠肺炎患者和相关人群的呼吸道粘膜功能的研究.

定向委托单位: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二、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在青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规范的运营管理、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
(二)申报单位须有项目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经审核发现申报材料有不实情况的,取消申报单位项目评审和承担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四)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三、支持方式项目执行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方向1择优支持项目不超过两项,每项25万元;方向2、3各定向委托项目1项,各支持资金25万元;方向4定向委托项目1项,支持资金100万元,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此次申报为应急攻关项目,不受已立项项目数量限制.

四、申报流程(一)网上填报1.
请申报单位按要求登录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网站(qdstc.
qingdao.
gov.
cn),点击"服务大厅"中的"科技计划管理平台",进入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选择"项目申报(承担)单位",进入"计划项目申请-计划项目申报申请",点击"新建",选择"2020年度"—"科技惠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科技攻关项目,网上填报并提交上传相应、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诚信承诺书、项目绩效目标表和有关材料.
网上提交的项目申报书将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
申报系统注册成功后,请妥善保存登录名和密码,以便随时进入系统查看项目申报及任务书签订、项目管理等情况.

2.
申报书按模板要求准备,加盖公章及签字后扫描上传.
有关扫描上传,单页文件扫描成图片,多页文件扫描成独立pdf文件.
项目申报书格式、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诚信承诺书和项目绩效目标表可在科技计划管理平台相关专栏或项目申报专栏下载.

3.
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网上提交时间截至2020年2月3日17:00.
技术咨询电话:18353238045(二)组织推荐为加快推进联防联控工作,本专题项目简化推荐程序,由各推荐单位采取网上审核推荐上报方式,并将推荐函于恢复上班后2个工作日内寄送市科技局(以寄出时间为准).
邮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651室,邮编:266000.
联系人:郑雯、王静联系电话:85911341(三)业务咨询及监督1.
业务咨询市科技局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处(生物医药科技处)联系人:郑雯、王静联系电话:15315029015、178062929762.
监督电话市科技局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联系人:王向阳联系电话:13969720905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2020年2月1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全面贯彻上级部署要求,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强化措施,压实责任,全力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二、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功能,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对我市参保患者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救治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患者办理联网结算手续,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扶贫特惠保险"一站式"联网结算.
对个别未参保缴费的确诊患者,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并实行补缴补报处理.
遇到特殊情况,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患者实行先救治后付费,开通医保绿色通道,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按医保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特殊结算管理,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对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确诊患者发生的医保费用,实行单独统计上报,据实审核拨付,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管理.
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预付部分资金,全力做好资金保障支持.

四、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实行特殊报销范围政策.
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补充调整.
对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临时取消支付限制,保障患者治疗需求.

五、做好药品、医用耗材保供稳价工作.
根据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救治方案,做好防治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和供应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预测,为医院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提供服务.
对因疫情扩大导致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积极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必要时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价格稳定.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医用耗材储备,保障供应.

六、做好异地联网结算工作,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对我市参保患者在异地发生的救治费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简化异地联网备案手续,实行电话联系备案,统一按照"异地急诊"办理异地联网结算,执行市内就医统一支付比例政策,不再执行异地转诊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对外地参保患者在青岛发生的救治费用,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患者办理异地联网结算手续,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业务指导和协助办理工作.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20年1月23日青岛市贸促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申办原产地证书的通告各相关企业: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同时保障企业及时顺利申办各类原产地证书,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办原产地证书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现24小时"足不出户、自主打印"原产地证书申办疫情期间,为最大限度保障大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贸促会鼓励广大企业积极开通贸促会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功能.
企业可配置任一型号彩色激光打印机,按1步骤填写申请表在线申请即时开通,实现全球任何地方的完全不见面办公.

自2020年1月6日起,中国贸促会全面扩大电子原产地证书签发和自主打印服务范围,范围涵盖除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外的各类原产地证书.
疫情期间,针对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申领,企业可依情况办理快递邮寄服务.
二、企业信息备案对于首次在贸促会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已在商务部门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直接登录贸促会原产地申报系统(qiye.
ccpiteco.
net)、国家及有关地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贸促会原产地证书申领模块,相关备案信息将自动同步;未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其他企业主体(如生产商、保税区内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某些外商投资企业等)可联系我会,发送邮件提交电子版材料完成企业信息备案.
相关操作详见2.

三、证书信息查询及后续原产地核查中国贸促会签发的各类原产地证书信息均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网上认证中心(check.
ccpiteco.
net)查询.
疫情期间,中国贸促会及地方机构暂停原产地实地核查,一律采取远程工作模式,相关企业可发送邮件提交相关电子版资料完成原产地核查,确保企业已办证书的国外有效使用.

四、相关业务咨询方式广大企业可登录贸促会原产地证申报系统官(co.
ccpit.
org)、联系原产地证书企业申报端(qiye.
ccpiteco.
net)在线客服、QQ群、发送电子邮件或拨打办公电话等方式咨询相关业务.

疫情防控期间,贸促会将持续为您提供便捷高效原产地服务,并按有关部门要求在对外窗口等公共区域采取消毒、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敬请理解和配合.
贸促会将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升级电子化水平,尽最大可能减少企业人员外出需要,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我们携手努力,共克时艰.

联系方式:非优惠原产地证业务电话:51917163/519171291307084472113658656258优惠原产地证业务电话:51917135/13808996793原产地服务监督电话:51917136/13708988758业务邮箱:ccpitqdco.
mczx@qd.
shandong.
cn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和省社保中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鲁社保函〔202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疫情期间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参保人权益.
全面推进以网上受理为主的退休资格审核方式,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手续,需审核纸质档案的,提前做好档案审核工作的预约安排,允许通过邮寄材料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充分发挥养老待遇领取资格"大数据静默认证"的作用,对于待遇领取人员未按期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待疫情解除后,按工作规程通过走访慰问等方式上门确认.
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疫情防控工作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全市各社保经办大厅要按照国家、省、市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切实做好经办大厅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一)加强对社保经办大厅的通风和消毒工作.
各社保经办大厅要安排专人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严格落实通风、消毒等防疫措施,每天定时进行卫生清扫、不留卫生死角,垃圾日清日结.
特别是重点部位如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电梯间、餐厅、会议室等应进行循环消毒,办公区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二)加强对进出经办大厅人员防控管理.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备必需的体温计、体温枪等体温检测仪器,疫情防控期间,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来访人员、办事群众进行登记和体温测量,对体温超过37.
3度的人员引导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拒不佩戴口罩的人员进行劝离.
有条件的大厅要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勤洗手,多饮水,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
每天上岗前测量体温,发现体测异常的要立即离开工作场所,必要时联系就医.
无法立即离开工作场所的,应单独隔离.
建立工作人员健康台账.

三、大力推行网上办事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引导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青岛人社"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办理社保业务,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做好电话预约登记的受理,已开通手机APP预约登记试点的市北、保税区同时做好移动端预约受理.
对于当前参保企业和群众业务较多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人员增减、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高频业务,多渠道引导其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青岛人社"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办理,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
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
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对外公开(预约)电话的咨询和回复工作.
充实各级经办机构对外公开(预约)电话的接听力量,确保公开电话有专人及时接听,提供相关业务的政策解答和网上办理指导.
严格落实电话接听"首问责任制",做好登记和回复,确保耐心细致、服务周到.

四、开辟工伤保险"绿色"通道(一)开通"绿色"通道.
用人单位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申请工伤时,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青岛人社"手机APP申报,凡用人单位提供派出证明和救治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工伤认定部门即可进行工伤认定.
待疫情解除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工伤认定受理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二)扩大工伤医疗报销范围.
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医疗机构按规定与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救治医疗机构结算.

(三)实行工伤认定时效特殊规定.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中止,待全国疫情解除后重新计算时效.
五、允许延期或暂停办理业务(一)延长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时限.
因受疫情影响,我市2020年度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截止期延至3月底.
(二)放宽缴费时限.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定期缴纳或到龄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三)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
对因未及时缴费造成无法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确定的退休时间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四)暂停组织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作.
在疫情期间,暂停组织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业务可在网上办理申请,现场鉴定组织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全市社保系统各级党员干部要切实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要坚守岗位、身先士卒、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落实好服务大厅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确定上班人员名单,其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轮休.

(二)基层党支部要发挥堡垒作用.
各级基层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设立党员责任区、组建党员突击队,引导党员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当先锋作表率,敢于在危急关头、危险时刻冲锋在第一线、战斗在最前沿,做到不畏艰险、无私奉献.

(三)宣传工作要发挥引导作用.
在各经办大厅明显位置,要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
通过报刊、各级人社部门官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疫情防控期间青岛人社公共服务的倡议书》.
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确保正常履职.

(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制度.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落实从省外地区返回人员的登记和健康管理,凡从省外返青的人员,自到达青岛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报告.
对与重点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要主动向本单位和居住地社区报告,按规定做好预防隔离.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疫情防控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防控情况,对重大疫情及突发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当地政府,同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五)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暂停聚集性活动.
必须召开的会议优先采取视频方式,现场会议要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加大座位间隔,保证会场通风.
可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实行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2月1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支持服务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通知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系统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直到本次疫情解除)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局、各分局环评审批部门要建立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医疗设备制造、医疗机构建设等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安排专人加强指导服务,帮办快办,确保疫情防控上下游配套项目第一时间建设投产.

二、加强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的业务指导.
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属于编制登记表的项目,指导建设单位登录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http://hbj.
qingdao.
gov.
cn),进入"登记表备案系统"自行填表备案;属于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办理,其中临时应急类项目,可在保障环境安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前提下,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研究同意,可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疫情结束后应恢复原状,如疫情结束后继续使用的应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三、未批先建的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在保障环境安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经辖区分局研究同意,可以复工应急生产,疫情结束后,企业应依法依规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运行.
四、各分局要加强与辖区工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项目建设运行相关工作.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领排污许可证(临时应急类项目除外);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环境安全.

六、提倡按照《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期间大力推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的倡议书》的倡议方式,网上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0年2月6日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青岛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全面提速的通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发挥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撑带动作用,推动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全面提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涵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
青岛市2020年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详见);2.
其他需要推动审批提速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工作措施(一)推进审批提速增效1.
压缩审批时限.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政办发〔2019〕9号)分工要求,分头负责项目审批各环节.
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中的社会投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确保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控制在85个工作日以内.

2.
推行网上审批.
依托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在全市全面推行项目网上审批.
一季度,市直部门、市内三区实现项目上线运行.
二季度,其他区、市,功能区要梳理并确认系统内相关审批事项及人员信息等要素,完成平台在本地区的上线运行工作.
上半年,确保全市所有新建及在建建设项目纳入平台运转办理,在全市范围内实现项目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二)推行联合办理1.
推行施工图联合审查.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参照《关于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方案》(青政办字〔2018〕108号)要求,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套图纸、一站审查、一个平台、统一监管"的施工图审查模式,建设、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的技术审查由综合审图机构组织实施,大力推广远程数字化审查图纸服务.
同时,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预审模式",设计文件齐全、达到符合规范的设计深度,即可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预审),用于提前办理施工图审查后的施工许可(临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招标等手续.

2.
推行竣工联合验收和"多测合一"改革.
要大力推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将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规范为"企业申请、一窗受理、一家牵头、集中组织、统一流程、一张清单、一套材料、限时办结"的竣工联合验收方式.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参照《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青自然资规字〔2019〕113号)要求,推行竣工验收"多测合一".
利用"多测合一"中介信息管理平台,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中介机构,即可完成竣工验收阶段的全部测绘中介服务,并同时向各职能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

(三)创新审批服务方式1.
推行模拟审批服务.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参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推动招商引资项目快审批快落地快开工的工作方案》(青政服字〔2018〕1号),由相关部门提前介入服务,进行容缺预审查,并出具容缺预审查意见,待项目用地手续完备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审批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2.
推行告知承诺服务.
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采取图证分离方式,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告知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参照《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青审服字〔2019〕44号),在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各区市、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告知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建设单位承诺60个工作日内能够补齐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其他符合条件可以施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3.
推行区域化评估服务.
各区、市政府及各功能区管委按照《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03号)要求,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事项纳入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通过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评审,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供建设项目单位直接应用.

4.
降低企业缴费负担.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连续三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三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在申请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缓交批准文件后,只要其职工社保缴纳明细中包含申报人员即可,无需实际扣费,不影响企业相关业务继续办理.

(四)创新交易方式1.
推进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各单位要借助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进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实现招标备案"零跑腿"、网上交易"零见面"、投标过程"零费用",最大限度的为各交易主体节约交易成本.

2.
取消招标备案窗口.
所有工程招投标项目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立项、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招标要件,无须再到大厅提交纸质材料,所有招标备案及澄清、答疑工作均通过该电子系统完成,招标备案做到"零跑腿".

3.
取消纸质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免费下载,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的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免费编制,投标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无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4.
实行"远程投标、网上开标".
招标人、投标人通过网络即可完成网上开标、远程解密投标文件、数据实时查询等各项工作,实现"线下不见面"、"网上面对面".
投标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无需到现场参与投标,需要项目负责人答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保持实时在线,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答辩.

(五)做好精准服务1.
提供"一对一"帮办代办服务.
各区市、功能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本区、市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专门帮办代办窗口,安排专人解答项目单位咨询,受理项目单位帮办代办申请,为每个项目安排一名帮办代办人员,提供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程"一对一"帮办代办服务.

2.
建立帮办代办协同调度机制.
各区市、功能区行政审批局组建攻坚队、尖刀班,帮办代办人员要深入项目现场,着重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
遇到帮办代办人员解决不了的疑难问题,由各区市、功能区行政审批局会同各责任部门研究提出解决路径.
需市级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参加专题会议或者现场办公,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3.
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
各区市、功能区行政审批局帮办代办人员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主动了解疫情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开复工造成的实际困难,协助企业做好项目开复工各项工作.
对未能按计划开复工或开工后实际进展严重滞后的项目,帮办代办人员要及时跟进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全力以赴帮助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抓好工作落实,主动靠上服务,做好项目帮办代办、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加强宣传引导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报道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全面提速的各项举措,让建设单位能够充分知晓政策、准确把握政策,加快项目建设.
(三)加强督促指导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于不担当不作为、执行不到位、效率不高等现象,定期予以通报.
青岛市2020年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表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2月7日青岛海关关于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意见各隶属海关、机关各部门: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海关总署、山东省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促进全省外贸平稳发展,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主动担当,全力保障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一)开辟绿色通道和专用窗口,加强内外协调,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再补办相关手续,确保通关"零延时".
(二)预约加急通关,全天候保障企业恢复生产经营通关,鼓励企业在有条件情况下,采取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实现物资快速放行.
(三)优化特殊物品监管,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
简化医疗器械监管,对于捐赠医疗器械,暂停捐赠医疗器械海关备案登记,对于涉及个人防护的医用口罩等物品,特事特办,快速放行.

(四)优化携带寄递监管,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
优化邮件快件监管流程.
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优先办理报关手续.
指派专人一对一指导,提升客带货通关便利程度.

二、保障供给,促进农产品食品生活消费晶和生产原材料(五)加快对进口农产品食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
开辟进口农产品食品绿色通道,实施快验快放.
(六)全力保障进口生活必需消费品快速通关,优先安排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对已获得第三方认证或者检测报告的,可以应进口商要求,凭进口商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简化实验室检测项目.
(七)全面推行"两步申报"、"两段准入"改革措施,实行"先放后检""即报即放""即查即放",全力保障生产和恢复生产必须的原材料进口.
三、特时特办,多手段多途径简化进出口业务办理(八)成立专家团队,提供通关、查验、减免税等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建立"一对一"的企业问题快速解决机制,通过12360海关热线、微信公众号响应企业诉求.
(九)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集中内销等手续的,允许企业先行办理相关业务,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十)疫情防控期间鼓励以"少接触""无接触"方式办理业务,行政审批事项、企业注册、变更、注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均可网上办理,单证签发业务力争做到"一次办理、一次办好",鼓励企业以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费.
允许通过快递办理业务,能后续补充原件或手续的,一律先行办理.

四、竭力帮扶,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对进出口企业影晌(十一)针对性、临时性调整风险布控水平,最大限度降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优化查验方式,提高先期机检和非侵入式查验比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门到门"、批准转关运输等更便捷方式实施顺势监管,畅通物流,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最大程度便利守法合规企业进出口.

(十二)积极实施滞报金和滞纳金减免政策,让利于企,最大程度释放企业资金利用空间.
在疫情防控期问,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时间申报的,免征相应期限内的滞报金;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十三)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特殊区域的企业优先开展AEO培育、优先认证,增加AEO企业数量,提升AEO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助力AEO高级认证企业享受更多便利.
支持企业开展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物资出境加工业务,信用等级可以放宽至一般信用以上.

五、聚策聚力,加快推动山东外贸高质量发展(十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支持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帮扶力度,密切监测疫情对迸出口贸易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及时做好预警分析和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外贸稳中提质.

(十五)协同省市商务部门开展本地企业通过外省经营进出调研,一对一对接,引导本省企业外贸回流.
对表省市双招双引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做好监管和税收政策宣传,服务招商引资和产业升级.
包容审慎,精准施策,加快推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兴业态扩大发展.

(十六)加快推动自贸区、上合示范区等海关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引导企业用好用足海关利企惠企政策,加快智慧海关建设和智能化多式联运和智慧港口建设对接,推动跨境运输和通关便利化.
(十七)充分发挥海关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以及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的优势,加快公共检测平台建设,帮助企业应对疫情所带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快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青岛海关2020年2月7日青岛市国资委关于当前抗疫情稳运行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各市属企业、各监事工作队: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企业运行"两手抓、两不误、两确保"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引导市属企业担当作为发挥作用,对企业积极投入"新冠"疫情防控、稳定经营运行予以政策支持.
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将企业疫情防控和稳定经营运行"两确保"工作情况纳入2020年经营业绩考核,对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予以加分奖励.
二、将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纳入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予以考虑.
三、企业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减收免收的房租、担保费和利息等,以及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相关成本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与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据实处理.
四、企业员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加班工资、补贴等,核增2020年工资总额,不与效益联动.
五、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中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市国资委积极协调反映,争取有关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政策支持.
六、对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外贸进出口项目,市国资委及时联系对接相关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七、鼓励支持市属企业在资金融通、材料供应、市场开拓和运输保障等方面互相支持.
因疫情影响暂时贷款困难的,其他市属企业可对其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
八、支持企业在落实积极有效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复工复产.
市国资委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做好疫情期间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合同履行、海外项目、物资采购等领域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九、充分利用央企青岛行、驻青国企党建研究会、中欧企业家峰会青岛论坛、青岛企信通等平台,促进市属企业之间、市属企业与央企省企民企外企的深入合作和协同发展.
十、市国资委加快流程再造,开辟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特殊要求需紧急办理的事项,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快事快办,提高服务效能.
本通知涉及政策措施适用于市属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疫情防控事项.
青岛市国资委2020年2月11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惠企利民八项措施的通知各区(市)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管委经济发展部、保税港区发展改革局: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发挥发展改革系统职能,做好疫情期间惠企利民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
认真贯彻省政府疫情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要求,督促供电、供水、供气企业落实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二、落实支持性电价政策.
对疫情期间暂不能开工复工企业,申请用电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以及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的,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
企业可根据需要随时办理,并且电网企业对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企业可追溯减免时间.
对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
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可免于缴纳每千伏安50-200元标准不等的高可靠性供电费.

三、抓好清费减负政策落实.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首次注册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四、制定出台幼儿园退费规定.
尽快制定《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因公共卫生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停开园涉及的退费办法作出规定,并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引导,确保政策落细落地.

五、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坚持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及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药品等防护用品每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实行涨价幅度控制政策规定,持续跟进政策执行情况.

六、加强建设项目疫情防控督导.
强化防控物资储备,加大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水等防疫用品对重点项目建设的供应保障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督促各区市引导所有复工开工项目成立疫情防控专项小组,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全面落实内部防控措施.

七、做好网上审批服务.
依托青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网上办、不见面"的政务服务模式.
项目立项阶段,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一律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出件.
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先行通过电子文件或邮寄方式报送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在疫情应急响应解除后再提交.

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加快建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青岛)和信用中国(山东青岛)网站,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2月12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医保局,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省医保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疫情相关事项"急事急办"(一)疫情相关患者免费救治.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青医保发〔2020〕1号)以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青医保发〔2020〕2号)规定,对在我市治疗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确诊患者(包括异地参保和未参保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医保经办机构已对相关定点医院足额预付医保基金,定点医院不得再收取患者医疗费或押金.

(二)救治费用记账处理.
为减少交叉感染,定点医院对疑似和确诊患者可不刷卡联网,但要做好患者信息登记,并将患者登记信息每天按要求报医保部门备案,同时保存好病历、费用明细等材料.
定点医院对患者医疗费实行记账处理,相关费用在预付基金中列支.
定点医院对疑似患者解除疑似前后发生的医疗费应分账处理,疑似解除前的医疗费单独记账,解除后的医疗费正常联网结算.

(三)费用结算集中清算.
患者解除疑似或治疗结束(出院或死亡)后,个人暂不结算.
相关病例费用待疫情结束后,由医保部门统一清算.
(四)未参保患者可补办参保手续.
疫情期间,对未参保缴费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实行医疗保险补缴补报处理,取消医保待遇等待期限制.
为确保及时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患者应主动在治疗结束后及时补办参保手续.
定点救治医院也要履行提醒患者参保的责任.

二、经办服务事项"不见面办"为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市医保中心及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尽最大可能,为服务对象提供网办、掌办、邮寄办以及预约办理的途径.
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可以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bj.
qingdao.
gov.
cn)、青岛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和办理相关事项.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
三、部分征缴事项"延期补办"(一)延长医保缴费基数申报时限.
因受疫情影响,我市2020年度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截止期延至3月底.
(二)放宽缴费时限.
疫情影响期间,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对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自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医疗保险补缴时间视为连续缴费时间.
对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自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的,均自2020年2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到达退休年龄需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自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的,按以下办法享受医保待遇:2020年之前到达退休年龄的,自2020年2月1月起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2020年1月1日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到达退休年龄的,自退休次月起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因疫情逾期办理退休手续造成多扣缴医疗保险费的,对确定退休时间之后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及时做退费处理.
(三)简化单位缴费基数更正流程.
对已申报完当年度缴费基数并已按新基数缴费的参保单位,若部分人员基数申报错误申请修改更正的,在2020年3月底缴费基数申报截止期前,稽查部门不再进行稽核,由征缴部门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正确定的缴费基数办理.

四、其他有关事项"特事特办"(一)延迟缴费未能联网结算的本地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统筹医疗费可以延迟联网结算.
因受疫情影响延迟缴费导致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统筹医疗费不能联网结算的,补缴到账后可以到原发生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

(二)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大病范围内医疗费回青报销.
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在青岛市,疫情期间未能及时返青的参保患者,在异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本人门诊大病核定病种范围内费用,疫情解除后可以凭发票和病历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三)方便呼吸科门诊大病病种就诊.
定点在医院的门诊大病患者,核定病种为呼吸系统疾病,需到呼吸科就诊的,疫情期间可以选择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特供药店就医购药,疫情解除后凭病历和发票到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院或特供药店报销.

(四)因疫情防控停止接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其门诊大病定点患者和门诊统筹签约患者可以就近选择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疫情解除后,凭病历和发票回本人定点或签约医疗机构报销.
(五)门诊大病取药量放宽到3个月.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将参保患者门诊大病和离休人员单次取药量暂时放宽到3个月,疫情结束后恢复正常.
允许参保人根据需要中途变更门诊大病定点.
(六)简化意外伤害审批程序.
对需要复审的意外伤害,参保患者向医院提供复审所需相关材料并填写《青岛市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申请承诺书》,医保经办机构依据院端上传的外伤情况进行审批,相关复审材料由定点医院保存,待疫情解除后集中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七)医药机构月结算"不见面"拨付.
疫情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将每月医疗费报表电子版通过网络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接收到的报送单进行对账拨付.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个人账户金由月拨付改为周拨付.

(八)实行银行代收容缺办理.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到银行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时,可只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关联号码和金额,或《社会保险缴费凭单》照片截屏办理缴费,各财税库行联网银行均予以受理.
疫情结束后,按原流程办理.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2月13日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应急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企业十一条措施的通知各区、市应急局,西海岸新区应急局,保税港区安监局,中央、省驻青企业,各市直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安全生产保障服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企业十一条措施》,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2月13日市应急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企业十一条措施一、推行柔性执法.
实施包容执法,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预先提醒、主动指导、责令改正等柔性措施,以帮助企业整改为主.
对制度管理类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更加宽容的监管环境.

二、慎用强制措施.
实施审慎执法,谨慎采取查封、扣押、停产停业整顿、停电停水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依法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实行"不见面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qdzwfw.
sd.
gov.
cn/qd/icity/serviceDept-infoid=QD370200AJJ)实行"秒批+承诺制"服务.
除涉及企业生产、经营设施变更外的其它变更申请,实行"秒批"办证服务.
对网上申报困难的企业,可实行电话(85916332)指导,必要时上门服务,现场受理申请.

四、推行"一次办好"审批.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无差别"一窗受理"、无条件"只跑一次".
继续实行行政审批延时服务、非工作日预约服务(85916332)和证照免费"快递送"等便民措施.

五、提供"嵌入式"审批服务.
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重点项目,在招商引资、项目立项阶段实行安全准入"早告知、早介入",提前与企业对接,聘请专业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安全性和工艺技术可靠性进行把关,推动重大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

六、提供复工复产指导服务.
建立应急系统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做到企业有困难、应急局必呼应.
成立复工复产指导服务小组,指导企业做好风险预判,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做好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对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予复产.

七、开展复工复产网上培训.
在全市组织"万名企业家复工复产安全网上培训"活动,在市应急局网站(http://ajj.
qingdao.
gov.
cn/n28356053/n32562098/index.
html)、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http://wgh.
qingdao.
gov.
cn/webwghmanagement/login.
aspx)和"学会应急""青岛应急"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授课,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

八、延期办理"三项岗位人员"证书.
暂停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证件到期的,待疫情解除后按原复审换证时间办理,暂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新取证的,可通过电话向相关培训机构报名培训(网址:http://www.
qingdao.
gov.
cn/n172/n24624151/n24629075/n24636688/n24636744/190904092215333101.
html),疫情过后由培训机构按纲施训,考试机构组织考试.

九、开展法律法规指导服务.
在市应急局网站和"青岛应急"微信平台上公布现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重点法律法规和规章(http://ajj.
qingdao.
gov.
cn/n28356053/n32562055/n32562063/index.
html),方便企业一键查询、学习使用.
建立法律专家团队,根据企业需求,提供送法律上门服务.

十、提供安全技术专业服务.
根据企业需求,各级应急部门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为企业免费提供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技术服务(相关安全评价机构名单:http://yjt.
shandong.
cn/zwgk/gsgg/202001/t20200121_2510738.
html).

十一、提供预防消毒服务.
通过市应急局网站公布山海情、红十字蓝天等14支社会救援队伍名单(http://cmsdept.
qingdao.
gov.
cn:8081/n28356053/n32562054/n32562060/200211145540843171.
html).
根据企业需求,协调相关救援队伍无偿进行病毒预防消杀.

各项措施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办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全市应急管理系统联系电话全市应急管理系统联系电话市应急局:85913580市南区应急局:88729982市北区应急局:58558700李沧区应急局:87623520崂山区应急局:88996789西海岸新区应急局:86163724城阳区应急局:87882345即墨区应急局:88531463胶州市应急局:82206056平度市应急局:88331519莱西市应急局:88405556保税港区安监局:86768593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应对疫情便民服务的通知各区市人防办(建设局)、各人防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无接触"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满足企业群众需求,现将疫情期间人防工程建设相关事项的办理通知如下:一、在青岛市执业的外省人防甲级设计机构办理"进鲁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项目登记"业务时,采取"无接触"网上办理.
申报资料为:1.
《进鲁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项目登记表》2.
《项目设计人员名单》3.
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单5.
项目设计人员最近一个月社保证明6.
法人授权委托书市人防办工程处联系人:赵慧电话:82938076邮箱号:18153276086@163.
com二、人防中介机构进青执业告知性登记采取资料邮寄、网络传输等方式进行.
申报资料为:(一)取得设计、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检测相应资质资格.
(二)已在山东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许可)手续.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1.
设计机构进青告知登记联系人:赵慧电话:82938076邮箱号:18153276086@163.
com2.
监理机构进青告知登记联系人:李莉电话:82938041邮箱号:58238891@126.
com3、专用设备生产安装、检测进青告知登记联系人:曹志坤电话:82938060邮箱号:cao-zhikun@126.
com三、规划政策咨询、技术审查、专家评审采取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市人防办工程处联系人:赵慧李莉电话:8293807682938060邮箱号:18153276086@163.
com四、人防单建工程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咨询、办理评审采取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
市人防办工程处联系人:王永峰赵慧电话:82938076邮箱号:18153276086@163.
com五、1609工程监理例会等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
市人防办工程处联系人:李莉电话:82938041邮箱号:58238891@126.
com上述政策有效期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最终确定,提前发布.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2月1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促复工保经营稳发展16条措施的通知各区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精神,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支持企业促复工保经营稳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一、优化服务企业流程1.
优化现场踏勘流程.
对食品生产、餐饮、药品经营、进口药品、进口医疗机构制剂、工业产品生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行政许可要求现场踏勘的,采取视频连线、"一对一"核实等方式完成踏勘工作.
对药品进口通关备案,适用网上办理、邮寄材料办理、委托区市局办理.

2.
优化异常名录移出流程.
申请企业可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办理业务,对符合条件且能后续补充手续的,企业做出承诺后实行"容缺受理".
对疫情防控、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企业,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减为1个工作日.

3.
优化融资抵押流程.
发挥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作用,抵押登记业务全部网上办理,当日办结.
依托网络交易大数据,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为行业龙头企业、守法诚信电商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4.
优化企业年检年报.
允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邮寄方式报送年检材料,开通多部咨询电话,受理企业咨询,指导企业申报.
结合年报,积极推进"双招双引"工作,为企业提供点对点、跟踪式和全流程帮办服务.

二、提供技术支撑保障5.
免收检验检测费和标准咨询费.
企业新增或转产洗手液、皂类、湿巾、纸巾、酒精等产品的,检验检测费用全部免除.
对全市重点交通场站用于体温检测的红外测温仪免费实施计量校准服务.
对不具备部分检测能力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四种医用手套生产企业,免费检验检测.
加大疫情防控技术支撑力度,联合标准化研究机构,免费提供标准咨询服务.

6.
提供许可延伸服务.
鼓励企业增加涉及防疫物资的经营范围,帮助防疫品生产企业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在线办理商品条码相关业务,当日初审,当日上报国家中心审批.
支持商标电子化申请,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疫情应对最新商标审查政策.

7.
定向帮扶转产防疫用品企业.
明确全链条帮扶职责,统筹质量检验、标准化专家"一对一"指导帮扶,协助企业分析医用口罩、民用口罩质量指标、生产要求,指导企业把好质量检验关、环境消毒等生产过程控制关、产成品质量检测验收关.

8.
加强计量检定、校准和标准化技术服务.
计量技术机构制定专门的仪器送检和现场出检工作流程,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服务.
开通绿色通道,对新增生产疫情防护用品的企业,主动上门服务.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9.
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落实《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经提醒督促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影响.

10.
延长认证认可证书有效期.
对有效期届满及需要继续认证维持的证书,可按照换发(维持)认证证书相关程序要求,适当延长原有认证证书有效期.
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或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11.
改进投诉、抽检和质量检测服务.
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当日处置、当日反馈.
加大食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保健品抽检力度,及时公示抽检结果.
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现场审核报告和签发的,在确保检验检测真实、准确的前提下,可采取远程审核、事后补签的方式签发报告.

12.
科学安排未开工企业特种设备检验和电梯维护保养.
对于未开工的企业,不能按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的,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后,通过便捷方式报当地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商定检验时间.
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或延长维保周期,鼓励通过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或者通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

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13.
加大公平竞争政策审查力度.
强化竞争性政策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作用,出台我市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开展存量政策清理和增量文件审查,严格审查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确保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平市场待遇.

14.
严格食品药品安全和防疫监管.
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对相关设备设施、场所地面等进行定期消毒.
严格执行"无接触"式配送、"无接触点取餐"外卖服务规定.
加强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体温计、体外诊断试剂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进货渠道、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等.

15.
严厉打击价格和市场交易违法行为.
加强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
依法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不合理收费.
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以及违反市场交易的违法行为.

16.
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质量违法行为.
重点查处防疫物资假冒注册商标、违反禁用规定使用商标、假冒专利和地理标志等,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违法行为,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服务专员制度,各处室、单位公布办公电话和服务专员,对外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本《通知》所列措施适用时间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疫情全面解除时止.
《通知》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15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分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保障职能作用,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地和项目建设,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两不误",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五条保障措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用地服务与保障1.
保障疫情防控用地.
对于疫情防控所需要医疗卫生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和占用情况应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
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

2.
保障重点项目用地.
为保障经济社会运行,对急需落地的重点项目,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预借制度,在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经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由所在区市政府提出申请,在国家下达计划指标前先行进行用地审查报批,可预借2019年区市使用的用地计划总量50%先期使用.
项目实行备案制.

3.
加快办理用地审查报批.
结合市政府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和我局流程再造工作,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用地审查报批加快办理.
各派出分局和区市自然资源局完成组卷后,局内相关处室加快办理相关审核手续,经局领导审查签批后,第一时间发放相关批文和许可.

4.
继续实施经营性用地网上招拍挂出让.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经济运行,满足各类用地需求,经所在地政府同意,继续实施经营性用地网上招拍挂出让.
二、降低企业成本和违约风险5.
可延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对土地已成交,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可依竞得人申请延期签订.
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延期签订时间为疫情消除日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延期签订时间为疫情消除日后10个工作日内.

6.
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包含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原则上可按起始价的50%确定竞买保证金,按照成交价的20%缴纳定金;其他用地原则上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通知发布前已成交尚未签订出让合同的非房地产开发用地,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直接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一个月内缴纳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支付相应利息.

7.
可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用地、已出让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用地,疫情防控期间均可不计入土地出让金收缴期限.
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可依据土地竞得人的申请与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各类用地在土地出让金缴清前不得办理交地手续,但可以通过模拟审批先行容缺办理规划审批等有关手续.
8.
调整履约监管方式.
按照部办公厅通知要求,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可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
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
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三、强化行政审批服务9.
延长审批许可时效.
疫情防控期间,对经批准的规划许可事项在有效期之内的,在原审批期限的基础上自动顺延3个月,无需办理延期手续.
对规划和土地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地价评估报告、政府批文等要件,疫情防控期可不计入该要件规定的有效时限.

10.
优化规划许可流程.
一是扩大告知承诺许可范围.
对疫情防控期间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均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由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事前审查改为事中事后审查.
其中,工业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要做到即报即办.
二是新建疫情防控医疗卫生设施的,项目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同意意见后,可以先行建设;新建疫情防控医药用品、医疗器械生产及疫情防控项目相关配套市政设施的,相关配套市政设施的,在符合标准规范、保障安全前提下,可以先行建设.
疫情消除后,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补办相关手续.
三是企业将存量土地转为疫情防控所需用地,或将现有建筑改建、改造为疫情防控设施的,可暂不办理规划、土地手续,疫情结束后如需长期使用,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补办相关手续.

11.
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公布的"一次办好"清单中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邮寄送达",服务对象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及各区(市)分站点、"爱山东"APP、"青岛政务通"APP、"青岛市行政审批微大厅"及专业分大厅、各区(市)政务服务大厅等微信公众号申报材料.
确需提报的纸质原件可采取邮寄的方式,我局审批通过后将许可证照、审批材料免费邮寄给服务对象,达到"不见面、无接触"审批.

12.
开通电话预约和提供管家服务.
针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可以采取电话预约方式办理,疫情防控期间电话预约不受工作日、工作时间限制(采取延时服务、周末调休等方式)满足疫情期间建设项目需求.
针对疫情影响制定项目清单,分类施策、制定精准帮扶措施,采取提前介入、主动沟通等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项目管家"点对点"服务,积极协调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难题.

四、创新不动产登记便捷服务13.
全程网上办理.
依托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平台、"青岛网上房地产"、"青岛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及不动产登记远程服务平台,向企业提供网上预约、网上预审、网上缴费、电子证照下载、网上信息查询、免费邮寄送证等全程"网上办理"服务.

14.
落实减免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涉企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政策,实行小微企业承诺制.
对承诺属于小微企业的,按照减免政策予以免收登记费,不需企业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5.
开辟绿色通道.
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确需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的,企业可直接到"疫情防控服务专窗",实行即到即办.
同时,服务大厅设置帮办代办专员,随时为企业提供不动产登记咨询指导服务.

上述所称疫情防控期为山东省政府公布的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日期起至公布的结束之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2月17日(联系人:张大志联系电话:85916549)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允许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自由职业者暂缓缴存疫情期间,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允许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应及时足额补缴.
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二、保障受疫情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上述人员疫情影响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交《新型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业务提报申请审批表》(1),审批通过后,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和职工疫情期间,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允许企业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比例最低不低于5%,待疫情结束后,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恢复原比例.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疫情结束后,仍然无法恢复正常缴存的,可以比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青住金规〔2019〕3号),凭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单位工会出具证明,提交《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2),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优化提取办理流程,为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在疫情防控期间,如单位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当年租房提取额度上造成影响的,允许职工当年可提取额度顺延至次年,职工可在单位补缴后进行一次补提.
五、倡导线上办理公积金业务鼓励引导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通过"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电话办""邮寄办"等线上"非接触式"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已实现网办的事项,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和"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理.
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提前与各管理处公布的电话联系预约,按照工作人员的安排错峰办理,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将业务办理所需影像材料传至各管理处办理相关业务.

1.
新型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业务提报申请审批表.
docx2.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docx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2月17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对于所有不明原因发热(≥37.
3℃)的病人,或者虽无发热症状但呼吸道症状明显,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流行病学史怀疑患新冠肺炎的病人,要立即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并隔离观察.

二、医疗机构发现有肺炎影像学特征,最近2周内白细胞降低的病例,要立即进行病原学检测.
对怀疑为新冠肺炎病例或不能排除的,要严格隔离治疗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上述患者在医疗机构留观(隔离观察、隔离治疗)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待遇及医保费用支付政策参照疑似患者规定执行.
疫情结束后,上述留观人员信息由医疗机构报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再由医保部门、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清算.

本通知印发前发生的此类患者留观费用,按照本通知规定追溯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号)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2月1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医疗保障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医疗保障体系,全面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取消新冠肺炎患者医保支付限额.
为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疑似患者,下同)医疗保障水平,在前期已取消医保支付目录范围和用药量限制等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再取消医保支付限额,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新冠肺炎患者相关诊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新冠肺炎患者在门诊、住院发生的疾病诊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其它疾病治疗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等费用.
各种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鲁财社〔2020〕1号、鲁医保明电〔2020〕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留观(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人员保障政策.
疫情期间,按照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肺炎发现报告工作的通知》(第126号)规定,在医疗机构留观(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诊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待遇、医保费用支付政策参照确诊和疑似患者规定执行;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财政补助政策.

四、加大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的支持力度.
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提前预付不少于一个月的医保基金,并根据需要及时追加,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能力,有效保障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需要.

各市医保、财政、卫健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全力以赴做好患者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抓实、抓细、抓落地.
针对在疫情防控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不断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2月15日青岛市金融机构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措施和特色融资产品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融资服务机制.
对防疫所需贷款特事特办,全力保障重点需求.
实行全天候24小时应急响应,开辟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相关重点企业提出的融资需求,在24小时内完成应急响应,并在准入要求、贷款利率、信用结构等方面给予最优条件支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联系方式:赵岩0532-83783134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1.
主动增信,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期间,主动为优质小微企业授信增信,加大信贷支持;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
确保普惠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名单企业信用贷款额度调增至1000万元;对经营快贷白名单客户如有强增信措施的额度可由200万元增至1000万元;办理e抵快贷业务的优质客户,贷款额度可由500万元增至1000万元;经营快贷白名单客户在单户信用敞口不超过300万元的限额内,适当提高授信额度.

2.
开辟普惠业务绿色通道,重点保障重点小微企业金融需求.
安排专人主动对接辖内全国性和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小微企业,坚决执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优先办理"原则,积极通过经营快贷审批流程进行白名单和授信额度导入,简化审批流程和贷款资料,保证在24小时内完成审批;优先配置信贷资源,以最短的时间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全力保障企业医用物资生产、采购、科研等资金需求.
优先保障城乡运行必需行业和群众生活必需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相关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保障充足的信贷规模供应,加大对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与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五医领域"信贷支持,足额快速解决生活物资生产企业融资需求.

3.
全力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接续.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综合采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付息、展期、还款计划调整的措施主动提供融资接续服务.
对办理e抵快贷和经营快贷的存量个人客户,通过短信等形式征求客户续贷意见,主动进行无还本续贷180天.
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提前归还贷款,不收取提前还款费用.
对办理经营快贷的小微企业客户,在征求客户续贷意愿、获取企业续贷确认书的基础上,自动完成180天无还本续贷,客户可在原到期日或续贷期限内提前还款,不收取提前还款费用.
因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且风险可控的小微企业贷款,在其不存在高法失信被执行等负面信息、人行征信不良记录等情形,由贷款经办支行主动对接客户实施无还本续贷.

4.
主动降低贷款利率,体现大行担当.
为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响应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降低0.
5个百分点的要求,分类降低普惠贷款利率,对防控疫情生产经营及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小微客户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对全国性防疫重点名单企业贷款利率降低120个BP,执行利率不高于3.
15%;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名单企业利率可比照全国性重点名单企业贷款利率执行;一般小微企业经营快贷利率降低30个BP,执行利率4.
5%;e抵快贷贷款利率降低60个BP,执行利率4.
15%;对关系国计民生领域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4.
15%;对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贷款利率不高于4.
15%.
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的要求,坚决杜绝任何不合规不合理收费,真正体现大行责任和担当.

5.
精准定位企业需求,创新小微企业"抗疫贷".
微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在总行各种线上场景小微e贷产品的基础上,创新推出各类小微企业线上线下融资"抗疫贷"产品,精准支持抗击疫情小微企业资金需求.
充分运用分行特色产品医保贷,发挥白名单、信用方式、绿色审批通道的优势,满足医药零售连锁机构、社区医疗机构补充抗疫医药用品采购的融资需求.
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推广线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全力支持辖内疫情防控企业资金需求,绿色通道24小时内审批完成,专项规模保障,分类提升额度最高至1000万元,利率不高于3.
15%.
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办理提速,联动知识产权中心和其他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同步尽调、快速审批,有效支持抗疫情相关小微科技企业资金需求.

6.
整合普惠线上产品,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工行普惠产品,如信用方式的经营快贷、抵押方式的E抵快贷等,均已全部实现线上化操作,可通过线上申贷、用款、还款,都可通过手机银行及网上银行申请.
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远程方式核实客户身份和意愿,通过邮递等方式收集客户基础信息查询和相关授权书、担保合同、承诺书.

联系方式:95588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1.
多措并举支持企业尽早复工复产.
积极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尽早开工提供资金支持,支持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尽早恢复正常生产,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为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2.
积极帮扶受困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坚决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信贷重组、贷款展期、调整贷款利率和还款计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3.
全额满足复工复产企业信贷需求.
优先保障复工复产企业信贷额度需求;对供应疫区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信贷需求,足额保障;对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设限行业法人客户新增信贷需求,足额保障;对疫情防控相关产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足额保障.

4.
全面提高信贷业务审批效率.
建立"春风行动"审查审批绿色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信贷业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优先办理、即来即审;扩大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采取多种快速审批模式,为复工复产企业和疫情防控企业融资提供快捷、足额的信贷支持.

5.
实施优惠贷款利率.
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贷款,执行最优惠贷款利率.
6.
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排忧解难.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农户贷款等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时间.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军警、政府等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
对其他受疫情影响、非个人主观原因造成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农户贷款发生逾期的,一律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

7.
积极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疫情防控相关业务到网点随申随办.
对政府机构、防疫相关企事业单位取现、资金划转,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账户开立、资金清算,以及各类捐赠款项汇划等业务特事特办,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简化流程,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根据需要可提供上门金融服务.
优先办理发放与人民群众生活、疫情防控物品供应等密切相关行业的个人消费及经营贷款,简化审批流程,并在授信额度、贷款期限上予以倾斜.

8.
加大线上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确保网银、掌银等线上渠道、自助渠道7*24小时运行,95599电话银行随时提供金融咨询与服务,放开企业网银跨行转账支付限额、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制,满足疫区大额跨行资金汇划;大幅增加"资产e贷"、"纳税e贷"、"抵押e贷"、"网捷贷"等特色线上融资产品的投放规模,引导客户线上办理业务.

9.
减免各相关汇款手续费.
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防疫专用账户捐款或汇划防疫专用款项,一律免收手续费.
对购买疫情所涉医疗物资的国际汇款手续费予以全免,对与疫情相关的结汇、售汇点差降至最低.

10.
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金融服务.
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
充分利用农行"金穗惠农通"服务点,做好县域地区基础金融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农户金融服务需求.

11.
开通线上"爱心捐款"专用通道.
农行掌银已经开通"湖北疫情爱心捐款"功能,为全国个人、企业客户提供线上爱心捐款通道.
积极对接青岛辖区慈善机构,目前已成功为崂山、城阳、即墨、平度、莱西、黄岛等区市多家慈善机构开通线上募捐渠道,通过金融科技为打赢疫情防控助力.

联系方式:李经理0532-85803115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1.
加大信贷支持.
对于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青岛市防疫及受困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安排专人全覆盖对接,逐日跟进金融服务进展,全力满足防疫重点企业信贷需求.
确保普惠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对普惠型疫情防控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防疫机构、防疫药品及相关医疗物资生产流通的法人机构)及受疫情影响的普惠型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因疫情晚开工或暂停开工,以及因疫情防控销售受影响较大的企业,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客户)加大信贷供给,优先提供全流程授信支持.

2.
压降融资成本.
为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最优惠利率,最高不超过3.
1%(加上政府贴息优惠实际融资利率不高于1.
6%).
在抗击疫情特别时期,下调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负担,原则上信贷工厂及国标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要逐笔下降,不得高于去年;新增企业参照类似存量客户新发放贷款利率执行.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涉及的抵押登记费、质押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保险费一律由中行承担.

3.
开辟绿色通道.
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对于普惠型疫情防控客户及受疫情影响的普惠型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和应急放款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放款".
优化及精简信贷流程,通过提前介入平行作业、提供节假日应急贷款、先做业务后评级等便利措施,全力保障普惠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4.
保障信贷稳定.
开通信用总量延期应急绿色通道,对于2月份信用总量到期、经营情况正常、无重大风险事项的企业,如因疫情影响到期前无法完成年审,可通过应急操作将信用总量延期至3月31日,保障企业用款提款.
搭建贷款延期应急场景,根据企业所在地区恢复经营情况等,综合判断实际复工时间,主动与客户沟通,为因地方政府发文延迟复工需要暂时延后还款的客户调整贷款期限.

5.
扶持受困企业.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一户一策"制定授信策略,为企业纾困解困.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中银接力通宝、应用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发放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缓解企业还款付息压力.

6.
融资增信手段.
依托中银结信通宝、中银税贷通宝、中银银信通宝、核心企业供应链融资等标准化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加大信用贷款推广力度.
用足用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

7.
线上金融服务.
加强中行线上金融系列服务宣传,引导企业优先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结算、融资业务,确保企业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中银网融易"、"中银票e贴"等线上融资产品的便捷服务.

8.
金融保障服务.
保持沟通渠道顺畅,指派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专员,开通24小时专线,快速回应客户诉求,精准提供企业亟需的金融服务.
持续深化"百行进万企"活动,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及青岛市瞪羚企业、头部中小企业的关注,主动对接企业需求,针对性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快速、精准提供企业亟需的金融服务.

9.
企业征信维护.
积极维护企业征信,对于受到疫情影响被动出现的征信不良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征信异议处理.
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违约的企业,具备恢复生产经营意愿和能力的,积极采取暂困帮扶、不良贷款重组等方式帮助企业重建信用.

10.
急处理机制.
成立了"一把手"挂帅的疫情期间业务连续性管理工作小组,制定业务连续性方案,对重要岗位设置AB角,明确各服务环节应急联系人,确保"时时有人、事事有应".
依托微信、行信建立普惠条线抗击疫情重点业务群,线上办公及时推进,保障疫情期间各类业务需求的快速响应.

联系方式:屈汝帅0532-81858238,81859975,81858980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1.
开辟绿色通道.
对疫情防控小微企业贷款需求优先受理.
线上业务实时审批,线下业务快速审批,全力保障疫情期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
2.
足额保障规模.
充分保障小微企业合理流动性需求,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规模足额满足.
为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配置专项普惠信贷规模,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3.
实施利率优惠.
对普惠型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下降0.
5个百分点.
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在上述优惠基础上进一步下降0.
4个百分点.
4.
延长还款期限.
对于普惠型小微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及因疫情管控影响还款的小微企业,经协商可将贷款还款期延期半年.
延期期间提供征信保护,不视为违约.
5.
加强续贷支持.
对于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客户到期贷款提供续贷服务,尤其是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药、运输、制造等行业小微企业客户实行自动续贷.
6.
开展线上服务.
小微企业客户使用"建行惠懂你"APP、建行手机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线上申贷、用款、还款,随借随还,降低财务成本,足不出户享受安全、便捷的7*24小时金融服务,减少疫情传染风险.

7.
推出"云义贷"专属服务.
针对疫情防控全产业链及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云义贷"专属服务,组合信用及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灵活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单户贷款最高3000万元,实现精准支持,与企业共战疫情.

8.
赠送客户关爱保障.
小微企业贷款企业主可通过"建行惠懂你"微信小程序免费领取包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保险责任的意外险.
新增贷款客户还可免费领取航意航延组合险、驾乘意外险、家庭财产险、家庭意外险、重大疾病险、手机碎屏险等保险权益.

联系方式:梁明星0532-68670629,68670636交通银行青岛分行1.
重点领域,加大投放.
联动协同政府采购、医院、核心企业,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所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设备等物资的科研、生产、购销及产业链环节小微企业的经营性融资需求(含法人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小微企业主等个人经营性贷款,下同)的支持力度,倾斜信贷资源,保障信贷投放.
加强与地方政府、国家融资担保体系内担保公司合作,共同扶持重点领域信贷投放.

2.
降率减费,切实让利.
针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特别是人行名单制管理范围内的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各类重点物资的骨干企业,要对其防疫相关合理融资需求优先倾斜信贷资源,保证信贷规模充足,执行优惠利率和费用减免.
相应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在现行基础上利率下调0.
5个百分点.
属于各地方政府确定的疫情防控支持企业清单或确实参加疫情防控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利率下调0.
5个百分点,FTP相应下调0.
5个百分点.

3.
锁定名单,提前介入.
重点拓展人民银行、工信部和发改委等提供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信贷支持名单》以及各地政府部门提供的当地抗疫重点企业名单内客户,名单内本行开户客户要第一时间联系,落实专人对接、专班管理、专属服务的定向支持,名单内非本行客户加强营销服务,积极提供交行优质普惠服务.

4.
线上金融,贴心服务.
加大线上金融服务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线上金融服务工具,引导客户优先使用网银、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办理普惠金融相关业务,重点推荐线上开户、线上抵押贷等产品服务,进一步提升线上金融服务替代率,满足客户足不出户和高效应急的金融服务需求.

5.
下放权限,缩短流程.
落实总行专项融资授权要求,深化"负面+正面清单"相结合模式转授权,切实做到应授尽授、业务下沉、权限下沉,缩短授信审批流程.
6.
随到随审,特急绿通.
对疫情防控类贷款,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优先加快审批,灵活运用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审查审批人员做到"随到随审",时刻保持工作状态之中,原则上当日收单当日办结,保障防控所需资金早到位、早见效.

7.
授信调整,纾解困境.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展期、还款计划变更、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展期、还款计划变更具体操作参照《关于落实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客户有关措施的通知》.
续贷业务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业务的通知》(交银办函〔2020〕26号)执行.
信贷重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8.
征信异议,维护信誉.
对于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及时办理手续而造成还款延误的,可不作为违约,在复工后通过运维平台申请技改方式调整额度、账务等信息,报送总行普惠部,向人行征信中心申请调整征信信息.
各分行应做好征信异议处理工作,维护企业信誉.

9.
细化工作举措,切实支持金融防疫.
高度重视,将疫情防控作为重中之重;全面摸排疫情防控相关企业需求,做好专项融资及金融服务支持;保障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畅通;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普惠企业融资支持;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正常运营,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适度扩大同业授信额度,提供流动性支持.
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地区地方专项债以及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等的发行与承销工作;全力保障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保障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信贷资源供应,执行优惠利率和费用减免;积极对接金融基础设施,做好开市后的各项保障工作;积极配合政府防疫工作开展,保障财政应急支付顺利进行;开通采购支付绿色通道,支持防疫业务跨境办理;积极支持并引导企业、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途径办理国际业务;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向防疫专用账户捐款或汇划防疫专用款项免收手续费;开通授信审批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授信启用快速通道,优先加快审批,及时高效放款;简化流程,创新工作方式,加快响应速度,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疫情防控形式灵活把握准入政策;充分发挥"线上贷审会"等方式的提效加速作用;做好假期延长或延后复工期间公司授信业务相关系统对接;主动了解小微客户受疫情影响状况,简化手续给予调整;保障网点金融服务畅通;充分发挥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服务优势;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产品调整的客户告知;加大支付结算业务支撑和创新力度;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搭建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各地政策及需求变化.

联系方式:王伟0532-82958551邮储银行青岛分行1.
做好客户分层分类,精准对接抗"疫"企业.
对抗疫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根据企业规模和融资需求,由公司业务部和小企业金融部快速对接,深化合作.
我行通过公开信息获取了部分医疗用品生产类小微企业名单,快速梳理对接,摸排企业融资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融资方案,累计支持抗疫企业4户、6534万元.

2.
调整业务办理方式,开展授信业务预审核.
在疫情期间,客户受理充分运用电子渠道,非现场获取信息和资料,做好信息和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指导客户扫描二维码,填写企业相关信息,进行预申请,开展授信业务预审核工作.

3.
优化授用信审批流程,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一是开通绿色审批通道,严格限时服务.
对于抗疫企业,审批权限下放到一级分行,全部采用绿色审批通道,快速完成授信全流程操作,确保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二是对于名单内企业给予特别授信.
将名单内抗疫企业纳入特定客户管理,对于不具备系统评级条件的客户,可以进行人工评级,并可以映射他行评级.

4.
制定差异化授信政策.
将名单内企业纳入重点积极支持类客户,名单内企业均纳入重点积极支持类客户,授权一级分行审查审批.
名单内小企业存量贷款申请续贷的,可直接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5.
加大利率政策支持力度.
对于名单内抗疫企业给予不高于一年期LPR-100BP的利率,其他抗疫企业可给予最低一年期LPR-15BP的利率优惠.
6.
暂停还款,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但还款意愿良好的企业,实行一户一策,根据客户情况可办理暂停还款操作,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停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7.
提供客户征信保护服务.
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导致逾期的客户,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进行征信异议处理,修复企业征信.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联系方式:高培培0532-83870370中信银行青岛分行1.
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法人贷款支持力度.
我行梳理出辖区内医疗(防疫)用品生产企业的名单,对于名单内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要求各支行积极主动对接,了解企业金融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房产抵押类,保证担保类、信用类贷款的支持.
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2.
存量客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普惠型小微法人企业,我行不盲目抽带、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3.
建立普惠金融绿色审批通道.
我行针对普惠金融客户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安排两名专职信审员负责审批工作,三工作日内为小微企业完成授信审批工作.
4.
调整受疫情影响企业征信逾期报送规则.
我行梳理了"普惠金融受疫情影响企业白名单",对于白名单中1月24日前风险分类为正常类的普惠型小微企业法人贷款,如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1月24日-2020年2月29日内无法正常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而转入预期的不上报征信逾期,满足条件的可减免罚息和复利,逾期利息按正常利率计算.

联系方式:刘高榕0532-85023197光大银行青岛分行1.
专项规模支持,全力保障普惠金融贷款投放.
对于与抗击疫情相关的普惠型小微企业,将全力支持,给予其专项信贷额度,抗击疫情期间,最大程度满足全行贷款投向为"医药卫生"的普惠金融贷款专项额度.

2.
开启定价审批绿色通道.
抗击疫情期间,对于与抗击疫情相关的普惠金融业务,开启绿色通道,尽快完成相关定价审批工作,全力支持抗击疫情.
3.
启动抗击疫情信贷融资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信贷工厂作用,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每笔业务的审批时间控制在三天以内,对于疫情防控所需的医疗器械、医药制造和及相关物资企业的信贷需求,全方位满足其融资需求,开辟绿色通道,在满足合规和风险要求前提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联系方式:徐文兴13375572094华夏银行青岛分行1.
主动对接小微企业.
发动全行分支机构,主动对接当地与疫情防控有关企业.
对存量客户进行全面梳理,主动了解客户需求,制订金融服务增强方案.
同时主动对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针对防疫重点环节所涉及的产业和企业进行定向梳理和上门服务.

2.
开辟绿色服务通道.
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第一时间满足相关企业融资需求.
针对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单位,以及与防控疫情有关的其他行业企业,建立信贷支持快速响应机制,在业务办理流程上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到第一时间审批发放,确保企业的融资需求.

3.
配置专项信贷资产.
为满足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企业的融资需求,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安排专项信贷额度予以支持,对于一些大额、特定的融资需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报批.
4.
进一步降低金融成本.
针对疫情防控企业下调贷款利率,并进一步减费让利:在抗击疫情期间,免收企业网银、银企直联、现金管理客户端、企业手机银行渠道转账汇款手续费.
5.
增加灵活的授信支持.
增加灵活的授信支持,让企业免受资金周转之困.
对因防控疫情需要紧急增加融资的存量企业,按照从简原则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并适时延长授信期限,全力满足企业资金周转需要.

6.
加强续贷服务.
加强续贷服务,保障受困企业持续经营.
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及批发零售等行业在续贷、转贷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帮助企业设计合理的授信方案,通过将贷款期限延长、调整付息频次、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为涉疫企业提供信贷资金的无缝衔接,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7.
延缓还款期限.
延缓还款期限,加强对受困企业的征信保护.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可与客户协商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并且在此期间内新发生逾期的贷款不计罚息,不按照逾期上报征信.

8.
推出"复工贷"专项产品.
推出"复工贷"专项产品,为受困企业复工提供保障.
针对因疫情影响造成企业复工困难的,通过"复工贷",支持企业用于房租和原材料采购等经营支出,保障复工生产.

9.
推出"放心贷"专项产品.
推出"放心贷"专项产品,为稳定企业员工队伍保驾护航.
针对受困企业在薪资支付等方面存在暂时困难,可能导致员工队伍流失的问题,通过"放心贷"产品并组合"放薪管家"服务,给予专项金融支持,缓解企业实际困难.

10.
建立紧急授信业务清单.
在抗击疫情期间,为保障紧急授信业务的审批效率,确保紧急授信业务优先调度、优先受理,我行组织各经营单位对辖内2月份的紧急授信业务进行摸排,按照疫情需要、政府安排、展转化解、正常授信等类型,合理安排授信工作节奏,建立紧急授信业务清单,确保业务正常平稳运行.

联系方式:宿经理0532-83860530招商银行青岛分行1.
信贷工作主动作为,协助企业共渡难关.
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机构、医药及设备生产供应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物资供应生产运输企业的应急资金需求,招商银行将执行信贷快速审批流程,开通审批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并在放款定价方面给予优惠,保障上述企业的生产运输、应急物资采购及其他重大项目资金需求,全力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
对于受疫情影响而造成阶段性还款困难的企业,招商银行将采取一户一策,通过贷款主动展期、减免罚息、征信保护等多种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与企业共渡难关.
对于其他在疫情期间有信贷需求的客户,招商银行将优化授信和提款流程,引导客户使用我行企业网银"在线贴现、在线提款"等线上作业功能,减少线下操作流程,降低人员交叉感染风险,同时为抗击疫情相关企业腾出专项贴现额度,给予大幅度的贴现利率优惠(优惠幅度高达20-30BPs),努力保障企业良好运营.

2.
积极提供安全、高效、通畅的应急金融服务.
招商银行将为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机构、医药及设备生产供应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物资供应生产运输企业等代发工资、慰问金的机构提供代发快速申请通道、免收代发手续费、网银服务费以及网银和企业APP的转账手续费;针对企业向红十字会等公益性进行捐款的,已做好系统设置并且免收转账手续费等专属服务.
我行提高线上渠道单笔转账限额,开放企业网银自助开通国际业务汇出汇款功能,制定发布《招商银行对公业务线上办理指南》,积极协助客户利用线上渠道顺利完成资金结算.

联系方式:王培富0532-82939171平安银行青岛分行1.
得益于金融科技的持续升级,平安银行小企业数字金融平台借助强大的风控模型,发挥远程线上业务办理优势,做到"抗疫不出门,服务在家办".
广大中小企业可通过手机,实现业务在线申请、在线审批、远程面签、在线提款.

2.
平安银行抵押产品目前已支持线上申请,客户通过平安银行口袋财务或微信二维码即可完成申请,申请提交后系统根据客户填写的资料为客户进行额度测算,使得客户可以在第一时间知悉可贷金额.
3.
对存量业务进行排查,分析可能受影响的较大的行业和客户,进行电话排查,了解企业情况,并根据企业情况给予延期还款、征信申报协助等政策;同时,完善针对小微企业的"无还本续贷"方案,助力企业度过难关.

联系方式:翟小平0532-55525776浦发银行青岛分行1.
"两个当日"应急绿色通道:一是建立了优先审批、线上审批机制,确保小微授信项目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当日"即可完成审批;通过远程预审、线上放款,确保企业放款需求"当日"即可完成.

2.
"三个绝不"信贷支持体系:对于批发零售、餐饮、物流等行业和困难企业,"绝不抽贷、绝不断贷、绝不压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3.
"四个降低"优惠服务举措:对于困难企业,降低行业门槛、降低担保措施、降低额度管控、降低贷款利率.
提供增加授信、延期还款、借新还旧、信用贷款等多种组合方式.
同时,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我们推出了"无还本续贷"业务,客户只需要向我行提交无还本续贷申请,审批通过以后,无需归还本金即可完成续贷,大大减轻小微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为小微企业持续稳定经营提供保障.

4.
"五个减免"特殊支持政策:特殊时期,减免相关业务纸质材料、减免特定业务线下流程、减免支付结算手续费、减免跨境进出口业务费用、减免抗疫物资采购资金头寸申报.
联系方式:牟梅娟15563950626兴业银行青岛分行1.
对于国家部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青岛市级防疫、受困及其他防疫相关领域企业,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对接,并开辟授信审批、放款绿色通道,全力保障企业授信、放款、续贷等业务高效开展.
2.
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不能及时还款的存量客户,积极为其办理业务延期、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并在企业延期、展期、续贷、罚息减免、利率优惠、征信记录调整等方面特事特办,应贷尽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3.
对于受疫情影响急需信贷支持但难以提供有效抵质押物的企业,积极向其提供"税易融"、"交易贷"等信用类贷款产品,根据企业纳税情况、结算情况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
4.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持续推进首贷培植工作,切实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5.
对于防疫物资相关的跨境收付汇、境外防疫捐赠资金收结汇、跨境人民币交易等,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便利防疫相关跨境收支.
6.
在信贷规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医疗、批发零售、餐饮等疫情相关行业企业大力支持,加大利率优惠力度,优化授信审批及放款流程,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7.
推出多渠道、全方位的线上金融产品,包括"企业网银"、"兴业管家"、"兴e贴"、"单证通"、线上票据池、应收类线上融资等,为企业提供线上支付结算、账户管理、跨境融资、票据贴现等服务,让客户足不出户,即可享受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联系方式:刘济源18661680671浙商银行青岛分行1.
逐户梳理,分层分类.
以存量公司客户为主,参照疫情防控相关联的行业与企业界定标准,确定受疫情影响程度的企业名单,逐户进行分类梳理,分类施策.
不属于疫情防控企业的客户,主动进行沟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面临的困难,积极提供金融服务帮助,鼓励续贷.
充分认识和预估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制定一户一策措施.
对确有需求的企业可适当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提前做好授信业务的临期管理工作,设定宽限期,协助客户做好还款安排和操作.

2.
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对于新增企业客户,尤其是与医疗救助、应急设备采购、制药、医疗物资生产等与疾病及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开启授信评审绿色通道,优先快速审批,限时加急评审.
3.
发挥优势,优化流程.
对于各类授信业务,重点推介线上化特色金融产品.
充分发挥我行平台化服务优势,为客户提供全线上化、差异化的短期流动性支持.
对开通平台化业务功能的疫情防控企业,可简化业务办理流程,申请应急开通,通过扫描或邮寄方式传递协议文本,待疫情稳定后,再要求客户后补资料.

联系方式:丰倩0532-66972695青岛银行1.
对小微企业贷款优先发放.
在实际贷款发放过程中对小微企业贷款优先发放,确保贷款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2.
优化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持续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管理系统,针对小微企业信贷特点,实行独立的小微企业调查模板、审批流程、财务报表等;对小微企业授信实行区别于大企业的审批体制,小微企业授信有专职的授信审查人员,专门受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3.
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严格执行落实监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各项收费规定和要求,除正常利息之外,原则上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不设置其他增加企业负担的条件,努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4.
开辟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复工复产企业获贷时长在原基础压减1/3以上,抵押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5.
安排专项贷款额度,优先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贷款额度专项供给,足额保障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需求.
6.
对疫情影响企业,主动对接,上门服务,一户一策,坚决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采取稳妥的续贷和展期政策安排.
联系方式:刘经理0532-81758559,13021667666青岛农商银行1.
启动战"疫"时期存量客户帮扶机制.
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时间推迟至少两周,还款将面临较大压力.
我行努力做到"四个确保",切实落实好企业帮扶机制,实现稳健发展.
一是确保延长授信期限政策落实到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还贷、续贷压力,对于6月份之前到期的授信业务,根据企业申请,可延长授信期限3-6个月.
客户申请展期的,要按要求积极受理.
总行下放部分业务审批权限,对延期授信或申请展期的客户,如担保未弱化,均可在分支机构权限内自行审批,不必上报总行.
为提高工作效率,对申请延期或展期授信可批量进行处理,能一步解决的,决不走两步.
二是确保金融服务不"隔离".
要求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总行要求做好存量困难客户帮扶工作,将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政策落到实处,一户一议、一户一策,对受影响较大客户要列出清单,千方百计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对暂时受困企业,合理通过无还本续贷、展期、调整还款方式等措施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回归正常发展轨道.
三是确保信贷资金供应充足.
我行已单列信贷额度10亿元,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主体的授信业务需求,在信贷资金额度分配上,优先向疫情防控及存量客户倾斜,解决其融资需求.
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合作推出中小企业转贷业务,有效扩大支持中小企业资金来源.
四是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我行延长审批期限、执行利率优惠、快速审批的帮扶政策,以及政府、财政等部门出台的针对疫情、发展生产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并主动联系客户,让其充分知悉,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共克难关.

2.
启动战"疫"时期新增贷款快速决策机制.
一是快速受理.
进一步提高信贷业务处理速度,对包括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客户在内有信贷需求的业务,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理,通过现代化手段或远程方式"走"到客户身边,支持企业在防控疫情关键时期扩大生产、保证供应.
让客户充分体会到农商速度,感受到农商温度,彰显我们地方法人银行担当.
二是快速决策.
在正月初三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全力支持抗击疫情防控工作的十条措施》,开辟授信审批绿色通道基础上,又专门建立了微信、电话非现场审批,独立审批人双签审批等快速审批决策模式.
对新增贷款,以及涉及医药、抗灾物资生产、支援疫区企业、超市等授信业务拟到总行审批的,急事急办,限时即报即审即批,实现授信当日到位.

3.
启动战"疫"时期减费让利、"特事"处理机制.
一是确保减费让利到位.
对于参加医疗器械生产、支援疫区建设和捐款捐物企业、小微经营业主以及民生行业给予利率优惠,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可下浮50个基点;对存量有困难的企业也可适当下浮利率.
并可通过调整结息方式、调整还款周期等措施让利企业.
要求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各级财政部门相关贴息政策,对符合省、市贴息条件企业要及时跟进融资服务,利率可在下浮50个基点基础上进一步优惠.
二是确保"特事特办".
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青岛农商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或其他客户因疫情还款不便造成的逾期,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减免逾期利息和罚息,调整信用记录报送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联系方式:9666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1.
为我市身处抗击新冠病毒疫情一线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定点救治医院和青岛市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含赴湖北医疗援助人员)及其家属无偿捐赠保险,医务人员每人最高保障额度200万元,家属每人最高保障额度25万元.

2.
推出约定法定传染病保险产品,涵盖冠状病毒肺炎确诊到身故的保险责任,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社会各行各业提供专项风险保障.
重点推广贷款保证保险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农业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从事防疫抗击新冠病毒产品生产的企业优先予以融资增信保障.

3.
对保费5万元以上企业,采取分期付费方式,减缓企业运营压力.
简化疫情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等相关保险业务审批流程,针对疫情原因导致的买方拒收或拖欠货款等风险,协助企业进行案件处理和追偿工作,为企业正常经营保驾护航.
宣导海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报关和纳税要求,协助客户做好关税保证险办理.
满足有政银保、专利质押贷款企业客户以及小微出口信用保险需求的企业投保,简化续贷增信工作流程,助力企业发展.

4.
开通7*24小时应急报案电话,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重疾、医疗或者疾病身故的客户,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实行特殊理赔政策流程.
取消定点医院、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门诊和住院方式等限制.
同时,全面简化理赔单证和流程,并优先通过电话、线上等渠道获取必要资料信息,协助客户及家属进行快速理赔.

联系方式:秦雪梅0532-85719343,周新和0532-66728299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1.
我市抗击疫情一线的医护和疾控人员及家属(含支援武汉医护人员)免费专属保障.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致残、身故,本人及受其感染的家庭成员,每人最高保障额度50万元.
2.
为助力小微企业的疫情防控,针对法定传染病(含新冠肺炎)免费提供100万员工救助金,第一期我市已有510家企业成功申领,二期产品筹备中.
同时,针对当前形势下的疫情保障需求,推出价格优惠的专属保险产品.

3.
线上满足复工企业保障需求.
通过"平安E企宝"小程序或开通"平安E企宝"PC端账户,线上投保确认、保单批改等.
支持进出口企业快速通关,推出"关税保证保险"并上线"海关单一窗口"平台,实现线上投保、便捷服务.

4.
对续保客户,简化保险业务审批流程,企业可出具暂保单;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保费可申请分期支付;通过平安风控系统,提供线上风险管理和防灾指导.
5.
开通绿色理赔通道.
"平安E企宝"线上极速报案、自助理赔、在线解答.
实行特殊理赔政策,远程处理、视频查勘,简化理赔流程、全额预赔,缓解客户资金压力.
联系方式:王娜0532-80903118,徐贤印0532-8090305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营业部1.
国泰君安-青岛国信民营企业发展纾困基金.
由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支持民企发展基金,采用市场化、多样化、个性化的方式,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纾解股权质押困难,以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和治理结构相对稳定为主要目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基金投资方式主要以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为主(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定向增发).
目前该基金已落地在青岛崂山区,规模10亿元.

2.
疫情防控债.
受疫情影响的地区、行业和相关企业发债募资以缓解资金压力,即为"疫情防控债".
目前需按照相关通知要求,用途明确,对现阶段疫情防控有直接作用,见实效.
联系方式:李斌1866983910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营业部1.
发行青岛市"疫情专项债".
2.
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以上两个债券品种,发行周期较短(约2-3个月内),审批速度快,融资成本相对较低(4%-5%)3.
纾困基金:中泰证券的纾困基金总额度为20亿,目前剩余额度约2亿元,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帮助上市公司解决短期资金流动困难,操作模式主要有:认购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股票质押、股权投资等,费率采用固定收益+超额收益模式,最长投资时间为3年.

联系方式:张智玉18653232651青岛城乡建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
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客户积极响应客户需求,制定有针对性融资方案,优先审批,优先放款,发挥"政府转贷基金"优势,实行绿色快捷审批通道,确保客户资金链安全.
2.
对于涉及医疗器械及医疗机构的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型冠状病毒精准检测和诊断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微生态制剂攻关研究的企业制定有针对性融资方案,优先审批,优先放款并享受优惠利率.

3.
落实推行"不见面"服务的政策.
供应链金融业务延续线上签约线上放款等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减少人员见面,降低企业成本.
借款形式上通过随借随还的方式,解决企业燃眉之急,并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适当放宽还款期限,减少因为贷款手续而产生的人员接触的机会.

4.
发挥"政采快易贷"产品扶持中小微企业,无抵押方便快捷优势,加大投放力度,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短期困难的客户,经评估具有还款能力客户,执行审批绿色通道,贷款额度放大至订单金额100%,且适当给与还款宽限期.

5.
助力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为中小企业付款方为的政府、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提供融资服务,缓解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资金压力.
联系方式:王起18561486458青岛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客户在国家和山东省明确的假期延长期内(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9日),因不能复工等客观原因未能按时还本付息的融资业务进行延期处理,不计入逾期贷款;此期间内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正常利率计算利息,不额外计算罚息;如客户申请续贷,全力配合,积极支持.

2.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与此次疫情防控有关的业务,将在现行利率定价的基础上给予50bp的优惠,除融资利息外,不收取其他任何名义的相关费用.
3.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能够让客户减少与外界接触,山东港口的各类物资、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客户可通过"青港易付"平台在线办理业务,足不出户办理相关业务,省时省力、安全高效地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
平台融资按日计息,随借随还,全流程线上操作,节省了交通和时间成本,安全、方便、高效、快捷.

联系方式:叶丽婧0532-82985540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针对疫情防控相关及保障居民生活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担保费率可减半收取至1%以下,年化贷款利率较常规水平下降1个百分点.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直接生产涉疫防控医用物资及医院等防疫一线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免收担保费,年化贷款利率较常规水平下降2个百分点.
对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内存量企业,可暂缓收取担保费或贷款利息费用.
如果企业确实困难,可予减免3个月担保费,免收罚息、复息,并视情况不超过6个月.

对于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可视情况减免或暂缓收取相关融资服务费用.
联系方式:王婧18561399280高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
"安心"存量企业.
全部存量客户若因疫情影响,还款有困难企业,公司积极与合作银行协商落实好展期或续贷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自展期或续贷之日起免收3个月担保费.
2.
"暖心"防疫企业.
优先支持直接生产、运输和销售疫情使用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企业,绿色通道,快速审批,疫情期间免收担保费.
3.
"舒心"中小企业.
疫情期间,采取网上办公,确需现场调查的,派遣优秀党员项目经理对接,保证效率.
设立低成本周转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难题.
联系方式:辛亚棣18653259227青岛胶州市盛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降低担保费用.
2020年2月初-5月初的3个月内,在保贷款到期的续贷业务,担保费率降为1%.
特别困难的企业,担保费可缓交,缓交期限不超过3个月.
联系方式:孟祥龙13792889966青岛半岛港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
针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运营的餐饮和实体经济中小企业实行担保费用优惠政策,开辟绿色通道.
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优先审批、优先担保、优先放款,确保业务受理渠道无缝衔接、畅通无阻.
2.
针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担保项目,釆取适当下调担保费.
3.
对在保客户续贷、再保、贷后审查进行网络操作,并与客户及银行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到期还款能正常进行.
4.
全面梳理疫情期间到期业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积极与合作银行沟通协商,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确保企业资金流动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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