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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增刊)肇庆市人民政府主管主办2015年10月30日出版目录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12﹒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13﹒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2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8号)3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4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4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5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6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4〕151号)101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72号)111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宽带广东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4〕35号)111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41号)111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50号)121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121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131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48号)151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5〕35号)181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0号)192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办函〔2015〕232号)2021﹒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2015年推进建筑陶瓷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5〕159号)2322﹒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年—2017年)的通知(肇府函〔2015〕224号)232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肇庆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15〕6号)272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肇庆市企业专属网页和市民个人网页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4〕77号)2925﹒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4〕100号)2926﹒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42号)3127﹒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3128﹒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32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333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航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69号)343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布局和项目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5〕5号)353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353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14号)353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26号)363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6号)3736﹒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肇府〔2015〕7号)3837﹒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403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4139﹒国务院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414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4141﹒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7号)424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4343﹒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4344﹒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44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444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27号)444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35号)4548﹒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4〕10号)4549﹒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5〕10号)4950﹒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5〕12号)5151﹒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决定的通知(粤府〔2014〕4号)545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2号)545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5〕11号)555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5555﹒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和发展股权投资行业的实施意见(肇府函〔2014〕238号)5556﹒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函〔2015〕239号)565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4〕18号)5758﹒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585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586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5〕19号)586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广东省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1号)5962﹒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肇府办〔2014〕20号)616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33号)616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办函〔2015〕205号)6265﹒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4〕48号)6266﹒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肇庆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肇府办函〔2015〕100号)626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11号)6268﹒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5〕72号)636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637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6371﹒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637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意见》(粤府办〔2014〕56号)647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省级旅游综合改革示范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肇府办〔2014〕8号)647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677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6876﹒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肇府函〔2014〕60号)7177﹒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肇府函〔2014〕62号)7178﹒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5〕92号)727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7280﹒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738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3号)738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6号)738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肇府办函〔2014〕12号)748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5〕13号)74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758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行动纲要(2014—2018年)的通知(粤府办〔2014〕14号)75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7688﹒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项目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办函〔2014〕95号)7689﹒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肇庆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项目财政补贴条件的通知(肇府办函〔2014〕166号)77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2014年1月—2015年9月)序号文件标题牵头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系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取消相关审批.
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
2.
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发挥资本市场作用.
3.
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作用.
4.
完善土地使用政策,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5.
发挥产业政策作用,鼓励优强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后的整合.
2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市经济信息化局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
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
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
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
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
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8.
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9.
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
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从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

10.
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3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将云计算企业纳入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范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
完善投融资政策.
引导设立一批云计算创业投资基金.
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加大对云计算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推动金融机构对技术先进、带动支撑作用强的重大云计算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3.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支持云计算企业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在境外部署云计算数据中心和设立研发机构等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基于云计算的服务贸易发展.
加强国内外企业的研发合作,引导外商按有关规定投资我国云计算相关产业.
鼓励国内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制定云计算国际标准.

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事项,简化程序,明确时限;适时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2.
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建立全国涉企收费项目库,取缔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摊派,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
3.
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加大对制造业企业在境外开展资源勘探开发、设立研发中心和高技术企业以及收购兼并等的支持力度.
4.
实施有利于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推进增值税改革,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切实减轻制造业企业税收负担.
5.
落实和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优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重点和方式.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8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优化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强化部门联动,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
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从简限时办理.
2.
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予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3.
中央财政安排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特别是通过良好生产规范达标认证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予以适当支持.
淘汰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落后产能,可享受现行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技术改造基建资金,优先支持兼并重组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
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利用现有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资金渠道,调整使用范围,帮助兼并重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
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4.
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以多样化融资方式向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5.
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2.
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3.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
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提高电信企业运营效率.
建立健全电信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广电企业、信息内容供应商等市场主体间的合作和公平竞争机制,促进专业化分工合作,探索产业链互利共赢发展模式.
推动电信企业加大管理机制创新力度,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快转型、增强活力,抓住"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发展机遇,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丰富业务品种,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2.
推进简政放权.
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审批等已经取消或下放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简化申报材料要求,努力为企业经营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加快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核流转、公示审批结果等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3.
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结合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统筹使用,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持续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推进电信普遍服务工作.
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结合新型城镇化、"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支持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基础设施升级改造.
金融部门要加大融资支持,对重大项目投资给予有效贷款支持.
国资委要统筹考虑宽带网络作为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位,优化完善基础电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环保部门要进一步优化通信基站环境监管机制,加快环评进度.
各地要对基础电信企业在融资、用电、选址、征地、小区进入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并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众创空间的宽带网络给予适当补贴.

4.
全面保障宽带网络建设通行.
各地要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等综合性和专项规划中,同步安排通信光缆、管道、基站、机房等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内容.
市政设施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应向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保障公平进入,禁止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积极探索通过推动地方性法规建设,进一步明确宽带网络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切实保障宽带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行权.

5.
规范通信建设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规划建设和验收备案等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规范,落实小区红线内通信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
支持现有住宅小区光纤改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故阻碍通信设施建设或收取不合理费用,切实保障用户的公平选择权.
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的宽带网络设施迁移或毁损,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补偿.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运用大数据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
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积极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投资、政策动态、招标投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融资担保、税收征缴、进出口、市场拓展、技术改造、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联盟、兼并重组、培训咨询、成果转化、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2.
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
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以简化办理程序、方便市场主体、减轻社会负担为出发点,做好制度设计.
鼓励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

3.
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紧密结合企业需求,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组织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
4.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5.
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
根据宏观经济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6.
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
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更加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支持和推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新产品,切实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7.
运用大数据评估政府服务绩效.
综合利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或者对具体服务政策和措施进行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

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建立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
按照统一系统、分市建设的模式,加快建设"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级、网上申贷以及融资供需信息发布、撮合跟进,推进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共享信用评级及有关信息.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建设完善全市互联互通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与省信用信息和融资平台对接.

2.
设立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同时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共同设立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各地和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出资设立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
各级财政出资部分,在退出时将50%的净收益依法让渡给基金的其他发起人.

3.
大力发展创投、风投等基金.
参照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积极用好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中小微企业,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期中小微企业,基金退出时财政出资部分将50%的净收益依法让渡给其他投资方.
提升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使用绩效,鼓励各地设立一批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充分发挥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省属企业平台作用,壮大创投、风投及天使基金规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领域.
依托产业园区、高新区、孵化器集群区引导各类基金集聚发展.

4.
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级以上市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
引导银行对重点产业集群、大型龙头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商圈等中小微企业集聚群体提供批量贷款,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提供增信支持.

5.
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省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在各地级以上市分别建立1—2家政府主导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或再担保机构.
支持各地级以上市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
遴选试点合作银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协商执行不高于上年度全省银行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政策性担保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不收取贷款保证金.
放宽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业绩考核容忍度,财政资金净收益全额让渡给担保机构的其他投资方.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注资省再担保公司.
省再担保公司开展中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的比例不低于60%.
继续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担保行业,强化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信用及风险管理,构建健康协调的银担关系.
探索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规范稳健、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起组建专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集团.

6.
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担保和增信功能,遴选一批保险公司和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服务.
支持地级以上市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对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资金按一定比例补贴保险费用,对产生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保险公司、银行和资金按比例共同分担.

7.
强化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拓展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创新服务方式,落实国家有关指标要求,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对获得人民银行每年小微企业信贷导向效果评估前三名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突出抓好地方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
人行广州分行新增支小再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资本、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村镇银行、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针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

8.
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
降低中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对试点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由资金池提供转贷周转资金.
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措施,提高转贷效率,减轻中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9.
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各地政府对新设金融机构实行的财政补助奖励,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奖励范围.
鼓励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提高融资比率、跨县域经营.
简化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程序,降低发行费用.
支持有实力的电商企业发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10.
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充分发挥广州、深圳前海、广东金融高新区等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支持其通过在其他地区设立运营中心或服务机构,实现"四板"市场全省全覆盖,方便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运用信用信息和融资平台的信用评级,简化企业挂牌手续.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出"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科技板"、"青创板"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和股权转让服务.
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等加强对接,建立科学合理的转板机制,对能够达到新三板挂牌或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标准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孵化,条件成熟后推荐转板.

11.
拓宽中小微企业发债融资渠道.
重点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中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省再担保公司和各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予以担保增信.
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发行供应链票据,对为其产业链配套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人行广州分行对相关贷款机构给予信贷额度、再贴现、准备金等货币政策支持.
以各类产业基地(园区)、高新区和专业镇等为平台发行中小微企业区域集优债、区域集优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
鼓励省市创投企业发行创投债.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发债融资给予支持.

12.
依托互联网金融扩大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允许以第三方支付、点对点网络贷款(P2P)、众筹平台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或营业范围中使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金融"等字样.
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股权众筹交易板块,实现中小微企业股权众筹的登记确认和流转交易.
支持供应链龙头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包含融资在内的综合服务.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13.
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
大力发展设备更新融资租赁,支持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融资.
实行融资租赁设备产品目录制管理,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融资租赁公司向中小微企业租赁目录中设备的,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

14.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支持力度.
遴选3家银行设立"广东省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对中小微企业持有的小额商业汇票进行贴现,人行广州分行对票据贴现中心优先办理再贴现,并根据贴现业务量安排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中小微企业融资.

15.
试点利用跨境人民币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依托广东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优势,探索推动区内中小微企业按规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促进中小微企业对外融资便利化.
探索拓宽跨境人民币贷款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将放款主体扩大至境外金融机构,贷款用途向中小微企业融资倾斜.

16.
激活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
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对科技型、资金密集型、高成长中小微企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简化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手续.
加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不动产权评估机构,探索设立评估、交易、处置平台.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发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
鼓励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新型抵质押融资,各市政策性担保机构给予担保增信.

17.
建立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纠纷快速调解机制.
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涉案资产少、处置时限短的快速调解和处理纠纷的法律服务机制,加大对逃废债务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省财政支持设立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研究将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纳入缓、减、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范围.
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
建立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投诉平台.

18.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财政资金支持.
2015年至2017年,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66亿元,主要运用于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安排支持小额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等专项资金,并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贴息、代偿补贴、创新奖励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4〕151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支持省重点培育的民营骨干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革,鼓励和推动民营骨干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登记为股份制企业.
2.
支持民营大型骨干企业发起设立中小民营银行.
3.
制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根据省属大型骨干企业情况分批提出拟引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企业清单或合作投资项目清单,分批组织召开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外商资本合作对接会,促进各类资本交叉持股或合作投资,共同做大做强.

4.
骨干企业在境外实际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符合我省境外投资国别指导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对我省"走出去"业务发展具带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列为省重大项目,由省"走出去"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扶持.

5.
重点支持30家本土骨干企业加快"走出去",建立骨干企业跟踪服务机制,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核准及境外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6.
完善"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利用"三旧"改造政策盘活土地资源.
7.
出台我省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鼓励大型骨干企业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对符合相关规定对现有厂房加层、建设地下储存仓库的,不增缴土地出让金.
探索工业用地根据不同产业类型实行差别化租让政策,促进大型骨干企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8.
从2014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中安排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型骨干企业重大项目建设,从2014年科技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资金.
9.
针对企业反映的兼并重组税费、高端人才所得税过高等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探索研究提出解决措施,支持珠三角地区率先开展试点,推动一批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10.
选择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开展大用户直购电,指导20家以上大型骨干企业与当地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参与直购电竞争交易.
由省和广州市共建广东省大型骨干企业服务平台,搭建大型骨干企业服务中心,积极引进和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布局发展新业态.
分片区召开大型骨干企业与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项目对接会,落实产业园区招商选资奖励措施,引导大型骨干企业新投资项目落户产业园区.
组织大型骨干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开展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专题培训.
14.
对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和公路转关作业无纸化等政策措施.
建立大型骨干企业监管查验情况分析通报机制.
1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72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从省财政现有资金加大对循环经济重大项目、科技研发、标准制定、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园区与企业循环化改造等工作的支持的精神,支持企业开展循环化改造.
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按省要求定期发布广东省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术产品推广目录.
1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宽带广东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4〕35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加快推进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宽带网络的统筹规划,加快推进无线宽带城市群建设,大力推进光纤入户和三网融合.
2.
加强互联网宽带应用支撑能力建设.
推进互联网骨干网和城域网优化升级,推进互联网数据中心集约发展,推进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互联互通.
3.
推进宽带技术集成创新和产业化.
加强宽带网络技术创新合作,突破宽带网络核心关键技术,发展宽带网络技术相关产业.
4.
推进宽带网络普及应用.
重点推进工业、商业服务、社会民生、电子政务以及涉农领域等的宽带网络应用.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41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扩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范围,促进我市节能环保产品的推广应用.
对超过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提请省实施惩罚性电价.
2.
根据省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环保产业标准体系研究、企业技术改造及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示范工程建设的精神,积极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绿色融资通道,积极为节能环保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服务.
支持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或并购重组,支持节能环保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拓宽投融资渠道.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1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50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对实际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市共同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2.
对有用海需求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可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开放式海域、海湾外等区域内安排用海,并依法简化审批手续.
探索开展用海项目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
3.
2015—201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以股权投资、贴息为主,兼顾以奖代补等方式,突出关键节点,重点支持珠江西岸高端先进、具有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的装备制造业项目落地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制定.

4.
对依托核心企业形成上下游产业链的中小微企业可通过产业链融资模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支持力度.
对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引进项目,可由当地政府商请金融机构解决融资问题.
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开展融资租赁等业务.
积极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的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提供便利服务.

5.
落实税收优惠,支持符合规定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规定,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的各种鉴定、检测检验、评审等结果实行互认互通,各地、各部门不得重复进行.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申请参加广东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

6.
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如经评审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统筹省财政技术研发资金,对企业引进、培养先进装备制造业科技研发人才给予奖励.
7.
出台先进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办法,对首台(套)重大装备的研发和使用单位给予一定支持.
8.
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组建中央研究院,对企业承担的省级财政支持的科技研发项目,用于研发人力投入经费的比例最高可上调至30%.
1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2015年至2017年,省财政预算安排技改专项资金75亿元,主要采用股权投资、贴息等方式支持有规模效应、龙头集聚效应的项目,对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用于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符合进口设备贴息政策的,给予贴息支持.
鼓励投资额大、带动性强的项目申报国家财政专项资金.
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对技改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设立技改专项.
从2015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目录》、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实行以奖代补.

2.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发债,吸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民间资本参与企业技术改造.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新品种,开设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融资"绿色通道",推动金融机构简化贷款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对重点工业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3.
各地在省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中统筹安排支持优质技改项目,优先支持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以上(粤东西北地区300万元/亩以上)的优质技改项目.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增建生产性设施、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进行改扩建,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允许和鼓励企业将老厂区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4.
推行并联审批,减少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用地预审、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查或审批意见不作为环评文件受理前置条件.
5.
推动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企业举报和反馈机制.
严厉查处对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技术改造的各种鉴定、检验检测等结果实行互认互通,各地各部门不得重复进行、重复收费.

1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落实增值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省级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专项资金优先向列为重点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倾斜,并重点扶持当年新上规模的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扩产增效、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我省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给予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制订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财政支持政策.
3.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积极配合政府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措施,优先满足重点培育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
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各地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经营情况,积极支持银行向重点培育企业提供信贷资金等金融支持.

4.
提升融资服务水平.
完善省、市、县三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融资服务.
优先支持重点培育企业申报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加快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合法、规范的股权转让和私募融资平台.
以重点培育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推进以区域集优模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扩大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

5.
大力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深入实施中小微企业"上网触电"计划,整合网络技术服务商和电子商务服务商等资源,优先为重点培育企业免费建设网站、搭建移动知识平台、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帮助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培育一批电子商务应用标杆企业.

6.
推动企业加强配套协作.
鼓励大型企业以产业链协作带动小微企业发展,实现产业集聚和合作共赢.
鼓励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在原材料供应、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环节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
支持各地举办小微企业与大型骨干企业产需对接会,提升大中小企业配套协作水平.

7.
加快完善公共服务平台.
进一步健全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引导更多优质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通过平台网络优先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服务.
推动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向重点培育企业提供免费或低价优质的管理、投融资、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检验检测、法律维权、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8.
强化质量管理服务.
组织技术专家服务队深入重点培育企业,免费提供质量管理、标准实施、计量管理评价、认证等服务,鼓励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等先进体系认证.
支持重点培育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加大对重点培育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的资助力度.

9.
开展专题培训.
加强对广东民营企业家培训学院的规划和管理,建设具有广东特色的企业高管人员专业化培训网络.
开设重点培育企业专题培训班,重点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企业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开展重点培育企业管理咨询,支持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制度及生产、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
积极推荐重点培育企业高管参加中小企业高管培训合作交流项目.

1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48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促进创业便利化.
大力推动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现全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完善"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政策,放宽市场主体场所登记条件限制.
简化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培养一批有资质的创业辅导师,组建创业辅导师队伍,为创业人员聘请创业辅导师提供支持.

2.
加强创业基地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规模较大、位置适宜的闲置厂房、场地等存量房产资源,规划建设各类孵化功能较强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统一提供达标的市政、环保、消防等基础设施支持.
鼓励市县政府对小微企业入驻的场地给予支持.
优先规划发展工业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为工业园、开发区等培育后备进园(区)工业企业.
2017年底前,每个地级以上市规划建设的创业基地不少于3个,每个县(区)规划建设的创业基地不少于1个.
完善创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配套建设,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天使投资基金等投向初创期工业类小微企业.

3.
促进大中小微企业协调发展.
积极创新大中小微企业合作机制,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定期发布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公布与供应商(配套小微企业)协调发展等情况.
支持大企业建设基于云技术的加工中心,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开发试验产品提供支撑.
支持大企业利用自有技术、专利创办小微企业,支持创业人员通过受让大企业技术、专利等创办小微企业.

4.
深入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要按照"应享尽享"原则,将国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有税务关系的每一户小微企业.
进一步精简税收减免手续和程序,支持小微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
进一步清理压减涉企收费项目.
严格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严控搭车式、捆绑式收费,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严肃查处清单外的任何收费行为.
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和7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鼓励各市政府免征上述收费项目的本级收入,其中珠三角各市除肇庆市外原则上免征本级收入.
对25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工会费,珠三角地区上缴工会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到70%,粤东西北地区返还比例提高到65%.

6.
减轻用工费用负担.
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工时制有困难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鼓励小微企业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聘用人数给予1年社会保险费用补贴.
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定期举办小微企业专场招聘会;办好中小企业百日网上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免费为小微企业提供上网招聘服务.

7.
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进企检查项目,进一步规范检查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企检查的,检查实施单位要在年初制定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最大限度减少小微企业接受检查的时长和频次.
确需实施临时检查的,检查实施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8.
健全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制.
加快建设省、市、县(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体系和网络平台服务体系,完善服务设施,增强服务能力.
建设"在线制造"、"专利知道"等一批工业云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制造、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在线协同支撑.
2017年底前,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体系和网络平台服务体系实现省、市、县(区)全覆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及线上线下协同服务.
以实际服务小微企业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强化对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网络平台的运营绩效评价.

9.
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加快健全以小微企业需求为导向的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发挥广东民营企业家培训学院及各地培训基地的作用,制定支持小微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发展规划,开发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课程体系,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省级培训师资队伍.
从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免费对小微企业业主、职业经理人开展培训.
鼓励小微企业举办内训活动,支持小微企业从省级培训师资队伍聘请培训师.
支持管理、市场、技术、融资、法律等社会专业培训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培训,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培训机构给予奖励.

10.
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市场.
支持小微企业较为集中区域的行业商(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对牵头获得区域品牌的行业商(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获准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给予奖励.
支持小微企业集聚程度高、产业特色明显的区域申报全国和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指导小微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
推动小微企业上网"触电",将首次在指定电商平台上"触电"的小微企业纳入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统筹安排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种展会.
协助小微企业与广东商贸城洽谈对接展示产品.
扶持一批专业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市场开拓咨询、策划、代理等服务.
支持技术机构或社会组织搭建小微企业应对国外技术贸易措施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国外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查询、咨询和培训服务.

11.
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重点培育一批以小微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等产业化基地.
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现有科技资源,促进小微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鼓励技术优势企业、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深化合作,每年举办一届技术交流对接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加快转移.

12.
加强技术服务.
鼓励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检验检测、信息化应用、知识产权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支持其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优惠的技术服务.
支持和引导小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发挥广东省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信息专题数据库作用,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订制和推送服务.
发挥珠海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及各类社会化知识产权展示交易运营中心的作用,建设专利技术信息发布平台,展示国内外已过保护期、科研院所适合产业化等专利技术,支持小微企业广泛应用.
加快各级知识产权维权平台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教育培训和涉外服务.

13.
加强法律服务.
鼓励小微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省和各地市分别成立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团和分团,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培训服务及网络和数据化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律师协会引导和组织律师做好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引导律师事务所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减免律师费用.
将律师法律服务信息接入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对接平台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14.
完善配套扶持政策.
省有关单位要对2012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措施和明确要求本部门完成的工作事项进行梳理,并在事权范围内积极研究出台有针对性、有创新性的政策措施,统筹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

1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5〕35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后补助制度.
组织科技成果产业对接活动,支持工业骨干企业牵头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开展骨干企业千百亿名牌培育工作,推动一批重点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及区域品牌培育试点.
实施省新兴产业创投计划.
支持本土工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战略合作等形式,以"资本换技术",获取欧美发达市场知名品牌、高新技术、营销渠道、高端人才等资源.

2.
以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的项目增加投资.
鼓励推广应用首台(套)装备.
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
扩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规模.
以股权投资、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工业领域质量认证、试验检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完善并定期调整发布《广东省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引导企业和社会投资方向.
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形成上下联动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支撑格局.
组织政银企技术改造项目对接活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优质技术改造项目.

3.
落实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认真实施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审批程序标准化清单和政府监督管理清单,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促进民间资本投入工业领域.
加大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投融资环境.
减少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在工业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审批立项、环境评估、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将符合条件的工业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

4.
积极保障工业企业用地,探索建立工业用地供应服务平台,建立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公开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规划管控、收益分配、税收优惠、纠纷调处、金融支持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各地在省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支持优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先进装备制造业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5.
2015—2017年,省财政统筹安排516亿元,集中支持工业转型升级.
鼓励省内银行业及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审批效率,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为前提,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先进装备制造业和智能制造等领域重大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鼓励金融资本、风投资金及民间资本集中投向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领域.
制定出台专项政策着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6.
实施"南粤百杰培养工程"、"博士后培养工程"等重大人才项目,实施"广东省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重点支持工业领域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实用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搭建协同育人平台,开展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

1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0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系统梳理我省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严格落实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加快建设企业专属网页,推行兼并重组网上并联式审批.
对需国家核准的境外并购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协助企业将审批事项尽快转报国家有关部委.
优化工商登记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允许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省级发证的生产许可变更实行网上办理,免收审查费、生产许可产品检验费等费用.
建设工程企业兼并重组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直接进行资质证书变更.

2.
改善金融服务.
协调省内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权证等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

3.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统筹安排现有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引导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
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壮大规模增强实力.
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落实国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政策规定,以及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4.
对符合"三旧"改造政策适用范围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所涉及的土地无合法用地手续,但符合《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相关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兼并重组后不涉及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原企业部分或全面加工环节向外转移,原土地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等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办函〔2015〕232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加大本土企业培育力度.
发布省重点培育民营骨干企业(第一批)名单,帮扶500家高成长企业发展,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把高成长企业列入支持名单,推动各市把高成长企业列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重点支持对象.
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开设"广东高成长企业板".
分析总结民营大型骨干企业发展历程,大力推介民营大型骨干企业家的创业成功经验.
设立广东国资新兴产业发展基金,首期规模50亿元,重点支持省属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转型升级.

2.
推动后备骨干企业上台阶.
积极开展后备骨干企业遴选工作,全省遴选发展较快的超50亿元企业,各市遴选超10亿元、20亿元企业,作为重点后备大型骨干企业给予集中支持.
组织开展后备骨干企业负责人培训,提升企业负责人的战略管理和经营管理能力.
力争今年实现20家左右50—100亿元企业突破100亿元规模,30家左右10—50亿元企业突破50亿元规模.

3.
促进骨干企业兼并重组.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及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等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出台实施《广东省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实施方案》,开展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宣贯活动.
搭建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对接平台,促进国有大型骨干企业与社会资本对接,促进各类资本交叉持股或合作投资,共同做强做大.

4.
支持骨干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实施大型骨干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行动,支持企业创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建设中央研究院,开展前沿先导技术研发和重大战略产品开发.
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实施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突破一批先进制造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

5.
支持骨干企业加强质量建设.
优先支持并推荐大型骨干企业参与地方、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
推动大型骨干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通过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
组织和推荐大型骨干企业申报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对获奖企业给予奖励.
建立大型骨干企业专利重点保护机制,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专利巡回审查工作.
组织技术专家服务队到大型骨干企业免费提供质量管理、计量、认证及商标注册、保护与运用等服务.
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积极申报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

6.
支持骨干企业引进培养高端人才.
结合我省海外人才招聘工作安排,在赴海外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项目洽谈活动中重点推荐大型骨干企业,为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提供便捷服务.
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组织专业人员到国(境)外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落实劳动者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组织技能晋升补贴项目培训.

7.
支持骨干企业"走出去".
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在现有投资项目基础上建设境外生产加工基地和工业园区,设立产品展销中心和商贸城,帮助企业争取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支持.
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开展海外企业投资并购,省"走出去"专项资金对涉及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并购重大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举办粤港企业联合"走出去"经贸活动,推动大型骨干企业与香港企业合作开拓海外市场.
鼓励和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和金融领域合作,积极争取国家"丝路基金"对相关企业项目的支持.

8.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充分发挥省促进大型骨干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基金、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基金及相关科技专项等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大型骨干企业设立中央研究院、开展科技创新、建设重大项目和布局新产业新业态.

9.
加强融资支持.
依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股票、债券,开展跨境双向融资,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
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在跨境贸易投资中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展集团内部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支持商业银行探索开展各类适合大型骨干企业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综合运用配股、定向增发、可转债、私募债及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推动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及产业或创业投资基金.

10.
加强用地用电保障.
进一步完善"三旧"改造配套政策,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参与"三旧"改造.
制订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退出机制,促进土地及时有效循环利用,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项目建设用地.
深入实施《广东省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指导大型骨干企业与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鼓励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参与发电侧和用户侧的直购电集中竞争交易,争取今年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达到227亿千瓦时.

11.
完善服务机制和平台.
规范企业诉求事项办理程序、时限和要求.
完善省大型骨干企业服务信息交流平台,提高企业诉求收集和办理效率.
拓展省网上办事大厅功能,开通大型骨干企业专属网页,推动涉企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支持广州市加快建设省大型骨干企业服务平台和华南大中型骨干企业新业态经济总部基地,为大型骨干企业提供财务金融、科技创新、品牌营销、政策咨询等专业服务.
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加快产业园等平台建设,为大型骨干企业新投资项目落户粤东西北地区提供良好环境和优质服务.

12.
加强评估考核.
将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50亿元企业培育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并由各市将20亿元、10亿元企业培育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同时按经济类型将上述目标分解落实到省有关部门.
将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省实施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评估考核体系,将粤东西北各市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50亿元企业数纳入促进粤东西北振兴发展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开展2013—2014年大型骨干企业培育发展情况综合评估,提出未来两年发展规划目标.

21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2015年推进建筑陶瓷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5〕159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开展辖区内建筑陶瓷企业在用生产线转型升级和综合治理工作,完成全市在用生产线改造达标任务.
2.
充分利用国家、省级技术改造、节能降耗等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增加产品的功能和附加值,创立自主品牌.

22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年—2017年)的通知(肇府函〔2015〕224号)市经济信息化局一、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打造工业转型升级新引擎1.
鼓励和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挥创新引领作用.
实施重点骨干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行动,支持工业重点骨干企业创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支持重点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实施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在先进制造业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

2.
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孵化器.
支持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发展.
建立健全各种类型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新服务.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资金补助制度和风险补偿制度.
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引导作用,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后补助制度,引导中小微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
组建市级科技创新孵化股份公司,建立市级规模的创新驱动孵化园区.

3.
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
组织企业参加科技成果产业对接活动,支持工业重点骨干企业牵头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激励机制,支持和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工作.
加快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
开展重点骨干企业名牌培育工作,推动一批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及区域品牌培育试点.

4.
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体系.
支持以企业为主导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依托行业领军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整合创新资源,推动建设一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促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联合产业化需求方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升集成创新能力.
实施市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推进金融、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5.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在境外设立、收购研发机构,通过境外科技创新带动国内产品和技术升级,形成国际化的自主品牌和在部分先进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国际话语权的企业.

二、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重塑工业转型升级新优势1.
引导企业扩产增效.
组织企业申报省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积极争取省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事后奖补等方面的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的项目增加投资,引导企业重点投向优质技术改造项目,扩大生产规模.
支持企业对产业链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等进行整体技术改造,推广共性适用技术,带动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企业按照国内外先进标准改造提升现有产品,加快产品升级换代.

2.
推动企业设备更新.
支持劳动密集型行业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在重复劳动特征明显、劳动强度大的行业全面推行设备更新,普及现代制造模式.
推进优势传统工业企业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实施设备更新.
鼓励推广应用首台(套)装备.

3.
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实施"互联网+"战略,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支持企业信息化、智能化成果应用,改造企业生产工艺和业务流程,提高企业创新水平、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
扩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规模,在家电、家具、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建材、金属制品、造纸轻工、中医药、体育用品等行业开展两化融合专项行动,推动一批传统工业企业与信息技术企业开展交流对接.

4.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争取省财政股权投资、事后奖补等扶持资金,支持工业领域质量认证、试验检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新建一批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支持现有平台的升级改造.
探索企业云服务扶持政策,切实降低企业采用云服务的门槛.

5.
开展技术改造投资动态监测和服务.
完善技术改造投资监测系统,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动态监测.
依据《广东省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引导企业和社会投资方向.
建立市县二级联动的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形成上下联动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支撑格局.
组织政银企技术改造项目对接活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优质技术改造项目.

三、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和产业园区发展,培育工业转型升级新增长极1.
开展专项招商.
落实各地政府招商引资主体责任,积极参与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对接活动,主动招商,精准招商,重点引进一批带动性强的先进装备制造龙头项目和一批"高、精、专"产业链配套项目,形成较完善的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配套体系.
引导产业园区依托资源、市场、地缘等优势,发挥珠三角地区共建作用,围绕园区产业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2.
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以各地政府为主体,逐项跟踪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制约项目落地建设的各类问题,推动已签约项目尽快落地建设、早日投产.
对产业园区优质项目立项、用地、环评等工作加强指导,支持园区优质项目加快落地、加快建设.

四、推动制造业智能化,拓展工业转型升级新路径1.
打造肇庆市(大旺区)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基地.
加快突破以机器人为重点的智能制造核心关键技术,重点支持机器人本体、控制器、伺服电机、减速器等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应用,打造完整的机器人制造产业链,建成省内领先的机器人制造业基地.
支持智能制造装备与自动化控制系统、重大智能成套装备等智能制造装备及基础部件项目建设.

2.
实施"机器换人"计划.
以汽车和摩托车制造、家电、五金、电子信息、纺织服装、民爆、建材等行业为重点,推进工业机器人示范应用.
选择我市优势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培育建设试点,鼓励企业使用大型控制系统、高档数控机床、自动化生产装配线等智能化制造装备,推进生产线数字化改造,建设自动化车间和智能工厂.

3.
发展智能制造服务业新业态和智能产品.
支持智能制造装备企业积极向产品设计、工程承包、远程故障诊断、第三方维修维护、协同制造、再制造等多元化、服务化方向发展.
推动智能制造装备企业开展一体化增值服务,由产品制造型向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工程总包、全程服务型企业转变.
推进智能家电家居、智能可穿戴设备等智能产品的研发与制造.

五、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形成工业转型升级新模式1.
扎实推进工业节能减排.
严格落实节能问责制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
按期完成电机能效提升任务.
加快推进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建设.
推进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开展重点行业企业能效对标.
加强工业节水工作,提高工业用水效率.
全市有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
全面推动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强化电厂、水泥、陶瓷等重点行业的脱硫脱硝运行管理和化工等重点行业有机废气排放的综合治理,推进区域内电厂"超洁净排放"治理.

2.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和清洁生产.
推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
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重点推进建材、化工、印染等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3.
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完善落后和过剩产能市场化退出机制,强化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约束机制,综合运用差别电价、补助资金、准入条件、行业标准等政策措施,促进落后和过剩产能加快退出.

六、保障措施1.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落实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促进民间资本投入工业领域.
支持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和创造力.

2.
优化工业发展环境.
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在资金扶持、财税优惠、用工招工、用地建设、融资保障等方面,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
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5〕4号),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和工业领域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创新能力.
加大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投融资环境.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3.
加快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减少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在工业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审批立项、环境评估、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将符合条件的工业重大项目优先申报省重点项目和纳入市重点项目.
积极保障工业企业用地,探索建立工业用地供应服务平台,建立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公开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规划管控、收益分配、税收优惠、纠纷调处、金融支持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各地在市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支持优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先进装备制造业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4.
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鼓励银行业及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提高审批效率,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为前提,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先进装备制造业、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和产业园区等领域重大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鼓励金融资本、风投资金及民间资本集中投向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领域.

5.
强化工业人才支撑.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引导鼓励企业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科研团队的引进力度;重点引进和培养主导产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聚集培养一批优秀的企业家.
搭建协同育人平台,开展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发挥工业企业办学主体作用,健全工业企业参与制度,联合培养面向生产一线的技术技能人才.

2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肇庆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15〕6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加强用地保障.
对实际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争取由省、市共同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2.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省财政于2015—2017年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以股权投资,贴息为主,兼顾以奖代补等方式,突出关键节点,重点支持高端先进、具有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的装备制造业项目落地建设.
对新引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重大项目,对该项目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争取按升级分成部分的50%专项补助安排本市,专项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等相关支出.

3.
加强金融服务.
对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骨干企业重大项目,在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商请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对依托核心企业形成上下游产业链融资模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支持力度.
对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引进项目,可商请金融机构解决融资问题.
商请金融机构对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全面实施"融资绿色通道"和"批量授信",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业务.
设立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相关企业研发和产业化.
支持符合条件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劵、中期票据等进行直接债务融资和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
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融资.
依托产业基地、产业集聚区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发行规模.
支持培育产业带重点企业及中小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直接融资.
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开展融资租赁等业务.
积极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的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提供便利服务.

4.
支持企业降低经营成本.
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知道符合条件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申报相关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的各种鉴定、检测检验、评审等结果实行互认互通,各地、各部门不得重复进行.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申请参加广东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

5.
强化人才支撑.
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如经评审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6.
加强科技创新.
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
支持先进装备制造龙头企业牵头成立技术创新或产业发展联盟.
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系统集成商、科研单位与用户等围绕产业链开展"研制方+用户方"的协同创新.

7.
完善平台建设.
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在先进装备制造企业中认定一批市企业技术中心.
8.
加快项目审批核准.
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重大项目争取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开设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将属鼓励类、允许类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投资项目立项、生产许可、用地、环保、通关、资质资格认定等审批核准手续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9.
简化环评程序.
在执行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政策前提下,市能源消费总量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满足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建设需要.
10.
加强跟踪服务.
优化通关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和公路转关作业无纸化等通关模式.
符合条件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参照海关对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的保税监管理念,实行新型保税加工监管模式,制定便利化监管措施.

2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肇庆市企业专属网页和市民个人网页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4〕77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结合营商环境改善、大型骨干企业培育工作和重点企业直通车工程,为相关企业开通专属网页,针对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和规模提供个性化投资审批服务,提高投资审批效率.
2.
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动为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开通企业专属网页,提高许可审批、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工作效率,推动实现商事登记全流程服务.
25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4〕100号)市经济信息化局1.
加强与城乡建设等规划的对接.
要将光纤宽带网络、通信基站、通信管道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
要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作为交通、水利、市政等大型公共设施的重要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
对电信和广播电视通信管道年度建设计划要加强统筹规划,并根据国家标准按共建共享原则统一安排建设.

2.
加强大型公共设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公路、铁路、港口等大型公共设施要配套建设通信传输管道配线管网、通信基站、电信间、设备间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支持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对既有大型公共设施进场改造,建设宽带网络基础设施.
在保障列车、铁路等专用信息系统安全前提下,加大力度做好公众移动通信信号对地铁、城轨、高铁、高速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覆盖.

3.
开放公共建筑支持宽带网络建设.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无条件免费开放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支持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以共建共享方式进行光纤到户改造和布设通信基站.
国有企业所在办公楼及所属商用楼宇也要平等向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开放,支持其以共建共享方式开展光纤到户改造和布设通信基站.

4.
加快公共WiFi(一种典型无线局域网)建设.
积极推动在政府、医院、学校、公园、广场、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提供免费公共WiFi接入服务,政府公共场所由电信或广播电视运营企业负责硬件和系统建设,市县两级政府根据机构所在地实际情况以购买服务方式补贴流量费.
加快推动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酒店、餐厅等商业场所提供WiFi接入服务,积极发展城市公交等移动WiFi接入服务.

5.
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6.
加快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
7.
推动商业建筑和大型园区接入光纤网络.
各类新建商业建筑和大型园区要参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进行建设.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入场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参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以共建共享方式对商业建筑和大型园区进行通信基础设施改造.

8.
加快通信基站建设.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以共建共享方式平等建设和使用通信基站,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对经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通信基站,无正当理由不得逼迁.
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基站天线美化工作,推动基站、通信管线、机房等资源开放共享.

9.
加大宽带网络资金投入.
鼓励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逐年制定宽带网络建设资金投入计划,重点加大光纤宽带、3G/4G(第三代/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及WiFi热点建设投入,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并抓好落实.
鼓励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对开通光纤宽带和3G/4G应用的用户给予适当业务资费和提速不提价优惠,并切实提高各类上网及通信资费套餐计费透明度.

10.
优化宽带网络建设(改造)施工.
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要优化光纤到户和通信基站建设(改造)施工流程,及时恢复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建筑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管井的原状,尽可能减少对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干扰和对原有建筑装修的影响.

11.
加强无线电频率台站和通信基站管理.
各地无线电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基站建设计划申报、站址报备、台站执照核发等审批流程,加大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力度,加强3G/4G网络电磁环境保护,切实维护好电波秩序.
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防护有关规定,落实设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各类辐射参数安全性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并及时向公众提供准确可靠信息.

12.
规范宽带网络建设(改造)收费行为.
加快研究制定在公共基础设施(含公路、铁路、港口、市政等设施)、住宅及商业建筑中为通信管道、机房、基站等设施建设维护提供场地和服务的优惠政策和收费标准.

13.
打击配套设施建设领域垄断行为.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不得就宽带网络接入、通信基站建设、使用信息配套设施等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不得限制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的公平竞争和用户的选择权.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查处.

14.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因征地拆迁或城乡建设造成光缆、管线、机房、通信基站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改动、迁移和损坏的,要根据成本补偿原则给予合理补偿,并为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规划和指定相应的迁改路由.
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要对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关项目的审批等给予重点支持.
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做好宽带网络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土地征收转用和林地占用等审批手续,对审批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法予以减免.
电力企业要切实保障宽带网络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电力供应,加快业务办理工作进度.

26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42号)市发展改革局1.
进一步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审批管理方式.
落实物流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政策,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
2.
进一步明确物流业的产业地位.
健全物流业法律法规体系,抓紧研究制修订物流业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管理和仓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开展综合性法律的立法准备工作.
3.
加大土地等政策支持力度,着力降低物流成本.
认真落实物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4.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物流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继续通过政府投资对物流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予以支持.
27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市发展改革局1.
进一步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产品、服务等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增加适合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
支持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
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
政府引导,设立由社会资本筹资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给予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
鼓励保险公司围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户外运动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

2.
充分考虑体育产业特点,将体育服务、用品制造等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
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3.
支持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牵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
28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市发展改革局1.
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

2.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

3.
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

4.
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5.
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理顺能源价格机制.
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6.
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
7.
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健全退出机制;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

8.
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推进农业金融改革;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
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市发展改革局1.
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
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2.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中央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
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
研究明确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

3.
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节能环保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推进能效贷款、绿色金融租赁、碳金融产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
加快推行绿色银行评级制度.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环境保险产品,引导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

4.
发展环保资本市场.
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审批;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适度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引入低成本外资.
选择综合信用好的环境服务公司,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
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

3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航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69号)市发展改革局1.
加快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国际航空枢纽建设.
构建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为中心的国际中转航线网络,支持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向大型网络型航空公司转型,加快发展国际航空运输,进一步增加国际通航点,加强国际国内航线航班有效衔接.
鼓励并带动更多航空公司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作为其在亚太地区的国际中转枢纽,扩大通程航班业务实施范围,推动实施货运便利通关政策.

2.
加快发展通用航空.
鼓励现有支线机场向通用航空企业和个人开放.
全面扶持航空培训、海上飞行、应急救援、摆渡飞行、航空旅游等通用航空业务,建立健全公务机运行体系,支持开展公务机和私人飞机托管服务、包机运营、金融租赁等业务,大力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通用飞机制造、维修、运营项目落户发展,积极推进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产业联盟、技术研发合作平台等行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夯实我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基础.

3.
大力推动空港经济发展.
重点发展航空制造与维修、航空物流、商务会展、金融服务、总部经济等高附加值产业.
大力推进航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业务发展,延伸物流服务产业链.
以新科宇航飞机维修基地、广州飞机维修工程基地、珠海摩天宇飞机发动机维修基地为基础建设全国三大飞机维修产业集群之一.
统筹推进珠三角航空产业集聚区建设.
推动珠海航空产业园区和中航通飞珠海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引进和发展通用飞机研发制造、通航运营、飞行培训、保障服务等航空产业.
支持珠海建设公务机运营基地和维修基地.
支持揭阳、惠州、湛江等地利用空港资源发展航空配套产业,促进当地产业转型升级.

4.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用地、配套设施和通关环境等方面加大对民航业的扶持力度.
机场建设项目及其重要配套设施项目优先予以安排用地规模和指标,支持解决机场、空管、航空公司、油料、口岸等单位发展用地.
将机场配套的轨道交通、场外道路、公路、公共汽车客运站场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水等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并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建设.
积极引进低成本航空公司、基地航空公司,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民航业,扶持航空物流、飞机租赁等新兴关联产业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空港经济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落实机场及其综合枢纽建设发展用地税费减免以及飞机、发动机、航空器材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制订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各地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对支线机场政策性经营亏损给予适当补贴,对总部、基地设在广东的航空公司在国内外航线开拓、航班培育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3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布局和项目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5〕5号)市发展改革局1.
组织实施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示范工程,以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重点产业园区为支撑,依托先进装备制造龙头项目,引导相关配套项目在周边集聚发展,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产业集聚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创建装备制造区域品牌.

2.
大力支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实现规模以上先进装备制造企业信息技术的应用率达到90%以上.
3.
落实国家和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各项政策,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进入省年度重点支持的大型骨干企业名单,并将先进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投资的重点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培育50家以上智能制造骨干企业和系统集成企业,形成一批核心竞争力强、主导产品优势突出、具有总承包和总成套能力的先进装备制造龙头企业.

3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市发展改革局公布准入负面清单,放宽企业投资准入.
通过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企业投资管理新体制.
3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14号)市发展改革局1.
各地要尽快推进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修复等重点项目建设运营中,率先引入第三方治理市场化模式,加快形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第三方治理服务市场;组织筛选一批技术力量强、口碑信用好、资金实力雄厚的环保骨干企业,列入第三方治理试点企业名录,并优先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项目的建设与运营.
通过试点示范,探索建立政府积极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主动监督的治污新机制.

2.
加快建立第三方治理技术创新机制,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着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先进技术和产品.
研究制订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工程治理技术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规范、第三方治理合同范本等,尽快形成完善的技术标准支撑体系.

3.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出台有利于推进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认真落实现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改革投资运营模式,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流程,做好对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的宣贯落实工作;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环保产业.

3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26号)市发展改革局一、完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准入、核准准入,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二、改革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制度1.
全面清理涉及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变相行政审批,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为审批或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予以清理取消.
2.
对清理后确需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行政管理事项,要按照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的要求,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一致的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系统1.
依托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从2015年3月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
2.
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相关审批事项并联办理.
3.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并联运行,信息共享、高效便捷,阳光操作、全程监督"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系统.
四、建立健全与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相适应的各项制度1.
建立健全与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相适应的投资管理体制、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市场监管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
2.
制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
3.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纵横联动监管机制1.
按照"重心下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建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2.
制定出台企业投资项目监管办法.
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
3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6号)市发展改革局1.
大力吸引社会投资.
支持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
加快国有体育资产的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和改组改制步伐,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体育产业运作,提高体育产业发展的市场化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兴办体育企业,在规划建设、规费减免、融资服务、财税政策、补贴奖励等方面,给予非国有体育企业享受与国有体育企业同等待遇.
依托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体育赛事转播权交易.
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安保审批程序和服务标准,采取措施降低赛事和活动成本.

2.
落实税费价格支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体育类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设计费用和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的政策.
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3.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体育产业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赛事与活动进行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
充分发挥省、市等体育基金会作用,加强市场化运作和基金使用监管.
建立完善拟上市体育企业储备库和体育企业上市协调机制,支持省内体育企业通过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风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等渠道融资.
鼓励省内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体育保险产品,提供专业化体育保险服务.

4.
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支持体育赛事主办方注册体育赛事名称、标志、标识,提升无形资产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推进体育场地与票务、体育装备、体育信息、赛事举办权、赛事转播权、运动员转会权、无形资产等具备交易条件的体育要素资源公平、公正、公开流转和便捷、高效交易.
支持企业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发科技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
加大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犯体育知识产权的行为.

36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肇府〔2015〕7号)市发展改革局一、加大对实体企业的奖励(一)对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企业给予奖励.
1.
本市企业首次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募集的资金用于本市企业,视其募集资金额的规模给予奖励,募集资金额3亿元以下,奖励300万元;募集资金额3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400万元;募集资金额5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额10亿元至15亿元的,奖励600万元;募集资金额超过15亿元的,奖励700万元.

2.
企业首次在境外交易所上市,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均在肇庆市境内,且将所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于我市企业的,奖励300万元.
3.
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60万元.
在国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融资成功的企业,按其募集资金总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高成长实体企业给予奖励.
前3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三)对"四下"企业转为"四上"企业的实体企业给予奖励,每户奖励5万元.
(四)对成功落户我市的大项目给予奖励.
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我市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底线指导意见,且投资总额超过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在成功落户后主体工程正式动工时,对项目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五)对企业创新平台建设给予奖励.
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以及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建立研发准备金及创新券后补助制度,推动企业普遍设立研发准备金,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六)对初次获得或获得但2014年没有奖励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以及获得国家专利奖、广东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
(七)对获得政府质量奖和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初次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管委会各承担50%.
二、加大对实体企业的贴息支持(八)对高成长中小企业进行贴息.
每年筛选出50家高成长性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净增0.
5亿元以上)作为重点培育扶持对象,对其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九)对积极进行转型升级的中小微型企业进行贴息.
实体企业用于转型升级的贷款投入,给予贴息扶持,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上述贴息资金由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管委会各承担50%.
三、设立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十)今年起连续3年,市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贷款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风险损失的补偿,重点支持我市具有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中小微型实体企业发展.

四、优先保障实体企业用地(十一)对实体企业用地实行倾斜政策.
国土部门每年对实体经济项目用地实行重点倾斜,对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满足其用地需求,特别是对确能尽快落地的实体企业项目、增资扩产项目、本市企业在肇庆的再投资项目,以及发展势头良好、预期3年内能实现主管业务收入倍增的项目,优先满足其用地需求.

五、加大实体企业人力资源的培育(十二)实施人才协同战略.
制定出台人才培养、引进、激励保障的政策;允许在我市中心片区工作的企业高管入户端州城区;建立人才奖励制度,每两年举行一次肇庆杰出人才奖表彰活动.
(十三)给予高层次人才生活帮助.
为中级职称以上的中、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的入户、子女入学等提供免费支持,按中、高层次人才的类别给予适当的津贴和住房补贴;规划建设1000套人才公寓,供引进的暂无住房的且服务肇庆企业5年以上的博士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廉价租用,自己租房居住的,实行住房租金补贴,每人一次性补贴20万元.

(十四)加强劳务合作.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与周边地区建立劳务合作关系,与外省或边远地区的学校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确保实体企业的产业工人持续、有序地得到补充.
与相邻地区建立用工互动机制,吸引外地劳动力到我市企业就业,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帮助外来务工人员解决入户、暂住及子女入学问题.

六、强化对实体经济的环保、退税等业务支持(十五)环保部门实施公开承诺,提高审批效率.
环保部门承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间分别由法定的60、30、15工作日承诺为15、1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平均提速68%以上.
对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市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积极做好与省环保厅的沟通衔接.
国税、外管等部门加快对实体企业的退税办理速度.

(十六)加大督促力度,推进减排项目落实,腾出总量指标,保障重点项目所需的排放总量指标.
新建项目的排放总量指标实行等量替代或倍量替代,保障重点项目排放所需的总量指标.
七、保证实体企业生产经营用电(十七)将重点骨干企业纳入保障供电范围.
纳入市政府重点培育的大型骨干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企业范围的,保障其生产、经营用电.
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参与直购电,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八、加快行政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十八)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全面梳理和规范审批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编制审批目录和流程图;严格执行一般事项超时默许制度;重点投资项目试行会议联合审批方式(会议最多召开2次).
(十九)全面推行网上办事.
拓展完善市、县(区、市)网上办事大厅、镇(街)网上办事站,推进所有村居建设网上办事点.
除涉密事项外的所有审批事项都可在网上办理.
九、推动外地建筑企业在肇庆落户(二十)肇庆市外建筑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业务时,鼓励与注册地在肇庆的公司合作,或在肇庆市设立子公司,以合作公司或肇庆子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
工商、住建、税务部门在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给予便利和收费优惠.

本政策措施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一定3年.
企业申报相同的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
本市原出台的扶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工作意见,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37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市商务局1.
中央和地方有关文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
2.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
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4.
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
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等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规定加速验放.
对暂时出境货物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向海关申报的,免于向海关提供其他担保.

3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市商务局1.
结合营改增改革范围的扩大,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服务出口.
2.
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39国务院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市商务局1.
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及新兴市场开拓的支持力度.
2.
扩大优惠利率进口信贷覆盖面,将《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纳入支持范围.
3.
加大对有订单、有效益企业的融资支持.
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混合贷款、项目融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推动中国装备"走出去".
4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市商务局1.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向农村延伸业务.
2.
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向社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
开展商贸物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
推广统一配送、共同配送等模式.
3.
支持商贸物流园区、仓储企业转型升级.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三方物流和物流信息平台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4.
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建设直采基地和信息系统,提升自愿连锁服务机构联合采购、统一分销、共同配送能力.
引导便利店等业态进社区、进农村.
规范和拓展其代收费,代收货等便民服务功能,鼓励超市、便利店、机场等相关场所依法依规发展便民餐点.

5.
探索采取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等模式,培育一批全国和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支持全国农产品跨区域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完善产销衔接体系,落实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通过加强市场周边道路、停车位、公交停靠站点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优化客货运交通组织等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城市物流配送存在的通行难、停车难、卸货难等问题.

6.
建设公益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和服务人员供给基地,培育一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7.
在具备条件的企业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试点夹层玻璃光伏组件等新材料产品应用,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市场、商场和饭店,推广绿色低碳采购,支持流通企业与绿色低碳商品生产企业(基地)对接,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

8.
支持流通企业做大做强.
推动优势流通企业利用参股、控股、联合、兼并、合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零售商、批发商、物流服务商.
加快推进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审批制度改革.
依法做好流通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流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对兼并重组商贸企业综合授信额度.
推进流通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
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制重组.
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进混合所有制发展.

9.
增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活力.
加快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利用社会服务力量.
10.
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市场拓展、电子商务应用、特许经营推广、企业融资、品牌建设等服务.
力争用三年时间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
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推动商业银行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在充分把控行业和产业链风险的基础上,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完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

41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7号)市商务局从区域和领域上扩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4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市商务局1.
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规范和减少政府办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举办展会,市场化、专业化展会数量显著增长.
2.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强专业化分工,拓展展览业市场空间.
3.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展览业发展规律和趋势研究,并充分发挥贸促机构等经贸组织的功能与作用,向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4.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竞争,引导大型骨干展览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等形式组建国际展览集团.
5.
鼓励展馆运营管理实体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资本输出等形式提高运营效益.
加强全国场馆信息管理,推动馆展互动、信息互通,提高场馆设施的使用率.
6.
支持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鼓励展览机构到境外办展参展.
7.
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属于《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E2010幻号)税收政策范围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促进展览企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8.
创新适合展览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推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进一步拓宽办展机构、展览服务企业和参展企业的融资渠道.
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加大担保机构对展览业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庋.

9.
进一步优化展品出入境监管方式方法,提高展品出入境通关效率.
引导、培育展览业重点企业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适用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43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市商务局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
44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市商务局1.
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推进营改增,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2.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3.
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4.
按规定将网络从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长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满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条件的网络商户,可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市商务局1.
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或免税政策.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2.
鼓励传统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
利用现有财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
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4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27号)市商务局1.
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融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支持和引导各地级以上市培育1—2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对珠三角地区年出口规模超10亿美元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对粤东西北地区符合申报条件并经省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500万元扶持;其中2014年出口规模超10亿美元的,再给予500万元奖励.

2.
在省内较为成熟的专业商品市场推广"市场采购"出口,对"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商品实施在通关口岸进行检验检疫,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3.
抓好大案要案应诉工作,利用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加强部门协调合作,主动提起复审,力保市场份额.
4.
对申报单证齐全真实、对应单证的电子信息准确无误且审核无发现骗税疑点的出口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免)税审批手续,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5.
严格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确保今年全省范围内省、市设立的进出口环节收费名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收费范围只缩不扩,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积极争取国家下调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将企业生产亟需的大宗商品和生产资料纳入减半征收货物范围.

4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35号)市商务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
2015年5月起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并将企业申报退(免)税审核审批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
适当下调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进一步丰富信保保单下跨境贸易融资产品,加快对新买家、新市场的承保力度,优化对我省企业的海外风险资信服务.
推广小微企业信保产品,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信保费率优惠.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消海关预归类服务、代理报关委托书、安全产品后续服务等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免收各类原产地证签证费和工本费.
增强口岸查验的针对性,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48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4〕10号)市商务局1.
加大重点市场开拓力度.
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国家、省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配套资金,深度开拓欧美市场,积极拓展东盟、中东、中亚、南美和非洲等新兴市场.
充分利用香港和新加坡作为市场中转站作用,加大拓展市场力度.
全面梳理并公布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省贸促会以及相关行业商会等部门今年内拟在境外组织开展的各类重点展会,做好相关宣传发动和组织服务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参展.
我市将于今年8月成立肇庆市进出口商会,各地要加强与肇庆市进出口商会的沟通联系,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2.
支持企业抢抓订单.
鼓励我市重点外贸实体企业增资扩产,争取设于外地的企业总部将更多订单和资金投放我市,确保我市重点企业进出口增长.
支持外经贸企业"走出去",设立营销公司、仓储公司,抢接更多订单.
组织企业参加第116届广交会、第16届中国(深圳)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第11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境内重要展会,搭建更多展览平台支持企业抢抓出口订单.

3.
扩大重点产品出口.
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积极申报省级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国际化经营,提高一般贸易项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扩大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产品出口.

4.
发挥"走出去"的贸易促进作用.
贯彻落实国家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部署,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经贸交流合作.
加快制定我市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外经贸规划方案,出台相关扶持政策,落实省"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重大项目、工程承包以及并购境外品牌、技术和生产线等境外投资活动,带动我市产品对沿线国家出口.

5.
积极鼓励进口.
对企业进口产品和技术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和《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予以扶持,重点扶持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紧缺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6.
加大原材料和消费品进口.
积极搭建和利用各类平台,鼓励企业主动"走出去"拓展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市场,通过扩大资源性原材料进口,减轻国内资源性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生产出口成本大幅增加所带来的影响,有效地调节当前出口成本居高不下和国际市场疲软、出口卖价下滑之间的突出矛盾,实现进出口均衡发展.
加大对我市企业生产亟需的大宗商品、生产资料,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消费品进口.

7.
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落实省扶持外贸新业态政策,研究出台扶持配套政策,积极协调金融、国税、海关、外管、检验检疫等部门,共同推进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力争培育我市1—2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8.
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加强重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企业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扶持,推动外贸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业务对接,重点打造华南智慧城、中巴软件园等跨境电子商务基地和集聚区.
9.
促进旅游购物贸易、市场采购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出口.
依托我市作为国家旅游城市的优势,争取我市成为"旅游购物贸易"出口报关点.
组织我市五金建材市场申报国家内外贸结合市场试点,推动试点市场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10.
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落实《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建设.
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对新设研发机构的企业予以资金支持.
根据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以进一步简化手续为目标,改革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今年内推进保税加工手册从设立到核销全过程的智能化审核和无纸化作业.

11.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
落实省扶持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快推动我市服务贸易发展.
加大对服务贸易扶持力度.
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充分发挥华南智慧城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优势,强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示范园区、重点培育企业做强做大.

12.
发挥外贸示范基地作用.
出台配套政策,加大力度扶持"肇庆市汽车零部件基地"、"端州电子信息基地"、"金利五金基地"发展,完善示范基地统计监测体系,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打造一批产业链条完整、带动力强的产业集群,全面提升我市出口产品的质量、附加值和综合竞争能力.
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通关、检验检疫、退税、结汇等进出口环节给予基地内企业最大便利.

13.
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
加快我市电子口岸建设步伐,推动商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不断完善口岸协调机制,深化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模式,逐步扩大商品适用范围;加快推进通关"无纸化"作业和区域通关一体化等改革,优化通关流程,提高查验效率,优化查验模式,实现通关效率再提速,加快构建"大通关"服务机制.

14.
优化检验检疫流程.
减少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种类.
扩大直通放行范围,建立不予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的负面清单,对于清单以外的货物一律实施直通放行.
对质量诚信好的企业实施直报通放等便利化通关模式.

15.
积极协助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加强预警监测,及时收集国外对我市出口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信息反馈我市有关企业;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全力协助涉案企业对反倾销调查进行应诉;及时帮助我市应诉企业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减轻企业应诉成本.

16.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用好用足现有支持外经贸发展的各项财政资金,优化资金使用方向,突出稳增长、调结构.
抓好资金调度管理,加快资金执行进度,确保财政资金按时间进度同步拨付.
市财政安排促进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1700万元,支持市直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外贸实体经济发展、扶持重大进出口项目、培育外贸新业态及服务平台发展等.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对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财政支持力度,出台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相关扶持政策.

17.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对申报单证齐全真实、对应单证的电子信息准确无误且审核无发现骗税疑点的出口业务,实行即报即办,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推行出口退税网上申报,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化程度.
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等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力度.
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18.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严格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免征39项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以及严格执行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级收入的通知》(肇财综〔2014〕39号),自2014年7月10日起对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免征30项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级收入,确保今年全市范围内省设立的进出口环节收费名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收费范围只缩不扩,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19.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拓宽进出口企业的投融资渠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推动金融机构对外贸类大型骨干企业的贷款和授信额度只增不减,加大对外贸类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贴息等金融服务.
鼓励外贸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增强主动规避汇兑风险意识和提升汇率避险工具运用能力等培训.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及依法合规前提下开展金融创新,开发推广和充分运用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规避汇率和结算风险的金融产品,扩大企业利润空间.
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搭建和强化政银担企合作平台,缓解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0.
加大信保支持力度.
鼓励有关保险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加大对品牌产品、服务贸易、国际营销网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外贸出口.
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资助,重点对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予以支持.
鼓励保险公司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主体.
丰富信保保单项下跨境贸易融资产品.

49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5〕10号)市商务局1.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2〕430号)等政策措施.
参照《肇庆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肇府〔2014〕11号),每年全市统筹安排1亿元以上资金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其中市本级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由市财政在创新驱动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具体由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等单位定期组织企业申报专项扶持.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肇庆高新区财政共统筹安排余下资金分别设立各级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山区各县也相应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协调并督促有关区(市)安排落实.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发展本地的电子商务产业,促进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关键性作用.
一是重点扶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扶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园区等公益性项目,五大主导产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项目,农村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项目.
二是重点扶持电子商务标杆企业发展.
培育扶持本地电子商务企业知名品牌,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认定为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规定给予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有关中小微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政策.

2.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电子商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积极研究解决物流企业代理采购、电子商务税收管辖、税务登记和电子发票应用等相关问题.
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优先认定为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争取国家、省电子商务税收改革试点,探索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行税收政策措施.

3.
拓宽产业融资渠道.
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贴息、无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对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重大项目、集群发展、普及应用等环节进行全面支持.
加大电子商务企业投融资支持.
鼓励和支持国家、省认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集合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市、县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与国内创投机构按比例出资成立电子商务创新投资基金,约定比例投资于我市的电子商务企业;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符合条件的可作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并提供"绿色通道".
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押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有效抵押物范围;开展电子商务"供应链融资",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网络联贷联保等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产品,规范提升中小型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

4.
加强人才培养扶持.
加大电子商务领域创业团队扶持.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引进中高端电子商务人才的优惠政策,积极推荐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进入"珠江人才引进计划"、"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优先纳入"西江人才计划".
对在本市创业、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实体企业的,按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由同级财政从人才专项资金中给予10至5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同级政府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免除2年租金.
加大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培育引进扶持.
对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切实按照《肇庆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各项政策、待遇.
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经费扶持.
对企业在岗职工,鼓励其参加技工院校、培训机构或企业组织的技能提升免费培训,对大型企业及其他有条件的企业依托本单位资源为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培训项目计划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扶持院校开展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教育培训.
对开展现代服务业"人才定制——定向前置培训"的我市各类院校,并与电子商务示范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每年输送紧缺人才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定的合作项目建设基金.
完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流动服务.
对我市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企业参加国内外现代服务业人才招聘给予一定费用补贴.
对在我市电子商务示范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市内人才中介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5.
完善配套政策服务.
进一步放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创新电子商务登记注册服务方式,允许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冠"电子商务"行业名称.
降低电子商务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期最低可缴纳20%,其余2年内缴足.
加强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用地保障,统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物流基地、配送中心规划布局,对纳入规划的用地需求予以优先保障.
加强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建设,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
建立肇庆电子商务数据库、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分析系统,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研究、统计、预测等服务.

50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5〕12号)市商务局1.
加大力度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对接省发布和组织的150场境外展览展销会和140场境内展会,及早谋划我市参展组织工作,鼓励企业深入开发欧、美、日等传统市场.
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泰国)中国品牌商品展等平台,拓展企业外销渠道.

2.
推动自主品牌产品出口.
鼓励企业收购和租用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及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拓展境外仓储、物流和销售等业务.
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商标和专利注册.
发挥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带动效应,引导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主品牌.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从委托加工制造向委托设计制造和自主品牌制造一体化转型,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

3.
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
积极布局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重点新兴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外贸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设立营销公司、仓储公司等分销点;支持我市汽配、电子信息、五金三个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在"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的枢纽港口城市和区域中心设立营销平台,为基地内企业出口销售、市场开拓、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加快示范基地转型升级步伐,积极推动肇货出口.

4.
鼓励先进技术和产品进口.
对企业进口产品和技术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和《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予以扶持,重点扶持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紧缺资源性产品、重要物资进口,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5.
加大原材料和消费品进口.
依托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工业基地、华南塑料再生资源产业园两大专业园区,鼓励企业主动"走出去"拓展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市场,扩大资源性原材料进口.
加大对我市企业生产亟需的大宗商品、生产资料,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消费品进口,实现进出口均衡发展.

6.
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鼓励我市企业探索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加快跨境零售的报关结汇、境外配送等配套业务,鼓励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境外批发或零售,特别是采用自主品牌方式建设境外零售终端,提升我市产品在境外的品牌影响力和附加值.
重点打造华南智慧城、三榕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和广东智慧物流基地等跨境电子商务基地和集聚区.

7.
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市场采购贸易发展.
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广东省肇庆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给予通关、出口退税、检验检疫、融资服务等便利化措施,支持试点企业建设和完善线上服务平台.
依托我市作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优势,争取我市成为"旅游购物贸易"出口报关点.

8.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
落实省扶持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快推动我市服务贸易发展.
积极开展服务外包企业排摸认定,加快培育服务外包主体,扩大产业规模.
充分发挥华南智慧城作为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优势,强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示范园区、重点培育企业做强做大.

9.
实行区域通关"一体化".
按照"泛珠"四省(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整体部署,推动通关互联互通,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优化通关流程,使企业申报更加便捷.
根据广州海关部署及时调整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积极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把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工业基地建设成为"南沙无水港",实现与南沙自贸区无缝隙对接,通过水陆联运,促进再生资源进口从南沙港分流到肇庆各口岸、转栈至园区,为企业减负增效.
支持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工业基地发展,研究园内企业在肇庆关区申报进口废塑料提供专属快捷通道等便利措施,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0.
创新检验检疫制度.
改革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索实施申报放行、验证放行、抽样放行、监管放行等多种快速放行模式.
2015年推动建立出口林化工业品产品质量示范区建设,推选1间生产企业成为示范企业.
继续支持肇庆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的建设,帮助三榕港顺利通过今年国家质检总局的验收评审.

11.
进一步深化口岸协作.
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
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肇庆海关签署合作备忘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工作,推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完善旅检现场关检"一机两屏"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简化报关报检手续.
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需对同一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时,实施联合登临检查;需对同一进出口货物查验时,实施联合查验.
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
按照省口岸办的统一部署,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步伐.

12.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015年,市财政继续安排促进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1700万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5年肇庆市促进进出口增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肇庆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从推动出口平稳增长、积极扩大进口、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推进外贸转型升级等方面为外贸稳增长提供政策保障,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个性化扶持政策.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对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财政支持力度,出台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相关扶持政策.
加快财政资金执行进度,确保财政资金按要求及时拨付.

13.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全面推进出口退税规范管理,开展对出口退(免)税企业的分类评定,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机制,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退(免)税,从受理退(免)税申报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
2015年5月1日起,将全市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至各县(市、区)国税部门审批.
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绩效,增强发函的针对性和回函的准确性,无合理理由不得对同一笔购进货物多次发(复)函.

14.
拓宽金融服务渠道.
积极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取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核销,通过简化单证及取消事前审批等方式,有效促进贸易便利化.
积极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市内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拓展针对外贸企业的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等业务,减小外贸企业的汇率波动风险.
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扩大基于外贸订单、保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规模,保障外贸企业的融资需求.
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银行引导作用,通过组建银团贷款、融资性担保等方式,带动政策性银行市级分行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肇庆市项目融资,为我市外贸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15.
加大出口信保支持力度.
鼓励有关保险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加大对品牌产品、服务贸易、国际营销网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外贸出口.
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资助,重点对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予以支持.
鼓励保险公司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主体.
丰富信保保单项下跨境贸易融资产品.

16.
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消海关预归类服务、代理报关委托书、安全产品后续服务等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免收各类原产地证签证费和工本费.
降低守法企业经营成本,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加大进出口环节收费的清理整顿力度,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服务性收费项目.

17.
积极协助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
加强预警监测,及时收集国外对我市出口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信息反馈我市有关企业;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全力协助涉案企业对反倾销调查进行应诉;及时帮助我市应诉企业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减轻企业应诉成本.
建立健全公平贸易工作站,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龙头企业在贸易摩擦预警、协调、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18.
加强督促检查.
建立完善全市重点外贸企业台账式管理制度,在扶持政策、融资、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解决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组织督导组开展专项督导,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和部门提请市政府对其进行"约谈".

51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决定的通知(粤府〔2014〕4号)市金融局1.
要鼓励和引导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2.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参照上市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有关做法,建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共同做好防范化解风险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5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2号)市金融局1.
落实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2.
积极推动以产业园区、高新区、专业镇为平台发行中小企业区域集优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探索扩大我省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规模,结合实际出台支持私募债发行的贴息、贴保费以及信用支持等政策,降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本.

5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5〕11号)市金融局1.
依托农业龙头企业,推广应用产业链融资模式.
2.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合作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
3.
加强涉农重点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引导高成长、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涉农中小企业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鼓励大型涉农企业开展期货、期权交易,增强农产品定价能力和风险规避功能,稳定生产经营.

4.
落实中央财政扶贫贷款贴息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保费补贴.
5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市金融局1.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
2.
促进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技术的创新发展,在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支付比例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
3.
探索建立医药高新技术和创新型健康服务企业的风险分散和保险保障机制,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化解投融资和技术创新风险.
4.
认真落实国家健康保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5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和发展股权投资行业的实施意见(肇府函〔2014〕238号)市金融局1.
建立健全扶持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政策.
一是加大研究力度,积极借鉴珠三角其他城市成熟做法,尽快出台我市鼓励和扶持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政策.
对外来的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和本地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行业给予一系列的扶持优惠政策,包括给予办事优惠、奖励补贴、风险补偿等,促进我市股权投资行业在较短时间内达到一定的发展水平.
二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外来和民营资本投资我市中小企业.
市财政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成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通过筛选,由引导基金择优与市内民营资本或市外资本按照市场化合作的形式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并委托国内资信好、有基金管理经验,管理运作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

2.
积极为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对本市股投机构的培育力度.
壮大金粤创投公司资本金实力,加强基金管理团队建设,把握"新三板"新政策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加快发展的机遇,充分发挥国资背景创投公司优势,大力支持我市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同时获取较丰厚的投资收益,得到双赢,并形成"投资—获取回报—扩大投资"的良性滚动发展势头.

3.
为股权投资行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充分利用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象资源库、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资源,积极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项目信息、投资资源;鼓励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将培育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切实有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4.
加强部门合作,促进行业发展.
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合作,协调联动,提高服务水平,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为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推动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市加快发展.

5.
加强对股权投资行业的风险防范.
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证券和非法集资活动,促进股权投资行业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56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函〔2015〕239号)市金融局一、被认定为上市(拟在沪、深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下同)后备企业享受的优惠:(一)经市政府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由市政府颁发"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卡",享受本市重点项目有关优先、优惠待遇.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办事"绿色通道".

(二)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处理涉及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有关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二、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程中,完成以下步骤的,分阶段申请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1.
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定上市辅导协议,并已被市政府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150万元.
2.
企业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50万元.
3.
企业正式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1)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100万元;(2)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3)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4)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400万元;(5)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肇庆,已被市政府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1.
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新三板后备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30万元;2.
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
(四)企业在区域市场挂牌.
在区域市场正式挂牌,并通过所在挂牌市场融资成功的企业,按企业首次募集资金总额的1%予以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此项补贴每年最高总额200万元,当年总额已安排满的,按企业申请先后待次年再予以补贴.

(五)企业从新三板转板至沪、深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六)对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市,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5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4〕18号)市质监局完善质量升级的激励机制.
完善国家技术改造贴息等激励政策,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各、新材料,加快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种更新换代.
鼓励企业总结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一批质量创新基地,牵头构建质量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
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开展品牌价值提升与品牌建设研究,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建设,实施工业质量品牌创新专项行动,保护和传承老字号.
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建立中央企业品牌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实施国有企业品牌价值评价工程.
制定发布品牌价值评价和品牌管理体系国家标准,筹备成立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动开展自主品牌价值评价,加大对小微企业品牌建设的扶持力度.

58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市质监局放开搞活企业标准.
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
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
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5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市质监局1.
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
建设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节能标准信息,方便企业查询标准信息、反馈实施情况、提出标准需求.
2.
加快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步伐.
加强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
6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5〕19号)市质监局1.
大力推动企业质量技术创新.
制定推动制造业质量升级指导意见.
加大制造业企业质量技术改造支持、引导力度.
完善国家技术改造贴息等激励政策,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加强质量技术创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质量技术创新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

2.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管理制度和先进标准.
开展第二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
引导企业广泛开展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五小"(小建议、小革新、小攻关、小发明、小创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群众性质量活动.
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修订.
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遴选.

3.
坚持以质量提升推动品牌建设.
制定品牌评价国际标准,推动建立国际互认的品牌评价体系.
推进农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制定并推广品牌培育评价准则.
保护和传承老字号,提升传统产业质量水平.
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提升区域品牌价值.
将品牌建设情况纳入中央企业工作考核,提升中央企业品牌价值和效应.
推动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促进绿色品牌建设.

6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广东省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1号)市质监局1.
大力提升先进制造业质量.
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推进计算机辅助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在先进制造业研发设计环节的集成应用,加快生产管理过程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改造.
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智能化改造,积极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支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先进装备制造龙头企业,提升装备制造业整体质量水平.
到2020年,累计推动2万家以上规模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企业信息技术应用率达到90%以上,基本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

2.
大力提升传统建筑业质量.
结合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三旧"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等工作,引导和支持建筑业企业有效整合资源,探索有实力、重诚信的大型骨干建筑业企业走"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管理—投融资"一体化复合发展道路,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运营,向"城市综合运营商"转型.

3.
大力提升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和服务质量测评体系,推动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银行保险、商贸流通、旅游住宿、医疗卫生、邮政通讯、社区服务等重点领域企业和组织全面实施国家服务质量标准.
选取汽车、家电、手机、电脑、家居建材、农业机械、工程机械、体育器材、成套设备、电子商务等10个重点行业,培育100家左右售后服务标杆企业,总结推广标杆企业在创新发展、集成分工、技术研究、质量提升、客户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

4.
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
推动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完善计量检测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等综合质量管理体系.
引导企业采用卓越绩效、六西格玛、精益生产、质量持续改进等先进生产管理模式和方法,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比对、质量风险分析、质量成本控制等活动.
推动企业建立覆盖产品设计、原料采购、进货验收、生产控制、出厂检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到2020年,全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达70000家以上,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达20000家以上,通过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50项;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5.
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建立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建立高端、专业、特有的重点检验检测实验室,参与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国家科技计划、质检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的研究和示范应用.
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机制,加强专利许可、转让、质押、保险、投融资等服务,推动企业将知识产权化的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到2020年,全省新增认定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00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0家,全省研发投入占GDP(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
8%,全省企业新增发明专利申请18000项.

6.
加强标准建设.
加快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华南中心)和广东省标准馆建设.
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鼓励企业积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到2020年,全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2000项以上,制订核心指标严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50000项以上;全省各产业园区、专业镇成立标准联盟组织300个以上.

7.
加强品牌培育.
创新品牌建设工作机制,建设一批全国和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发挥省政府质量奖的示范引领作用,弘扬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
深入开展广东省名牌评选工作,引导企业更加注重品牌经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
支持名牌企业联合打造网上"广东名牌商城",建设广东产品高端、权威、知名购物平台.
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开展"广东制造"品牌培育工程.
到2020年,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40个,树立省名牌产品3000个、省服务业名牌100个、广东名牌标杆100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20个、中华老字号100个,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25项、省优质工程奖600项、"广东制造"品牌试点企业20家.

8.
加强质量人才保障.
加快推动全省大中型骨干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
推动企业广泛开展质量意识教育、质量素质教育、质量能力教育和质量专业教育.
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省内高校设置与质量管理相关的专业.
建立健全以社团、学校和企业为载体,重点面向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和一线企业职工的质量培训教育网络和质量人才培训基地.

62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肇府办〔2014〕20号)市质监局1.
强化计量科技创新研究.
配合加强计量科技基础、前沿技术及其应用领域的重大科技项目研究需要,促进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形成"检学研"相结合的计量科技创新机制.

2.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交流合作.
加强计量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大计量技术机构与企业联合攻关力度,开展计量科研成果展示、科研人员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共同开发,将计量科研成果转化及有效应用纳入科技评奖范畴.

3.
推动企业计量检测和管理体系建设.
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计量检测和管理体系,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计量保证体系确认.
推动生产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和重点耗能企业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符合要求的计量实验室和计量控制中心,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计量检测仪器和设备,加强对计量检测数据的收集、分析、应用和管理,实现生产过程有效监控.
加强对重点企业计量管理人员培训,为重点企业提供产品设计、生产控制等方面的检测服务,提高重点企业计量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助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支持新建企业和新上项目把计量检测能力建设作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实现企业现代化和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4.
大力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
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推动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活动,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将诚信计量体系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诚信计量分类监管,建立诚信计量红、黑榜制度以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6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33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大扶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力度,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进一步增加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投入.
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检测和电子信息化管理等技术支撑的经费保障.

6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办函〔2015〕205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推动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品牌建设.
大力扶持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推动肉、菜、蛋、奶、粮等大宗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引导小作坊、小企业、小餐饮等生产经营活动向食品加工产业园区集聚.
加快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实施,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积极鼓励一批基础好、管理优、潜力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做优做强.

65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4〕48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大扶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力度,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进一步增加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投入.
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检测和电子信息化管理等技术支撑的经费保障.

66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肇庆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肇府办函〔2015〕100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
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进一步完善"曝光台"、有奖举报,"黑名单"等制度.
2.
在餐饮服务单位推行"明厨亮灶",力争打造200家以上"明厨亮灶"餐饮服务单位,进一步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引导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11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快家禽产业转型升级.
加强家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充分发挥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家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及粪污无害化的"五化"标准建设.
推广标准化健康养殖、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产业化经营,提升家禽养殖生产水平,保障家禽产品生产供应.
引导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组建或加入合作社,推进家禽养殖规模化、生态化.
支持和鼓励养殖、加工、批发一体化的大型养殖企业兴建家禽屠宰厂(场),推进家禽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加快构建完善家禽产业链.
68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5〕72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
强化家禽及禽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探索有利于人感染禽流感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符合我市实际的家禽屠宰和禽肉产品流通经营模式,促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和平稳健康发展.
2.
市、区两级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准入标准,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协调解决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遵循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资本在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各个环节的主体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家禽屠宰企业公平竞争、供应市场.

3.
鼓励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肉品经营商、运输企业或个人参与冷链配送业务,确保生鲜家禽产品在加工流通各环节品质可控和质量安全.
6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企业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均可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7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市城乡规划局推进通信管线共建共享.
城市公共地下管线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对通信管线和通信基站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向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平等开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通信管线,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
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71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市旅游局1.
各地要破除对旅行社跨省设分社、设门市的政策限制,鼓励品牌信誉度高的旅行社和旅游车船公司跨地区连锁经营.
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的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2.
积极推动体育旅游.
加强竞赛表演、健身休闲与旅游活动的融合发展,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体育运动场所面向游客开展体育旅游服务.
3.
支持传统戏剧的排练演出场所、传统手工艺的传习场所和传统民俗活动场所建设.
4.
支持各地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建设一批研学旅行基地,逐步完善接待体系.
5.
鼓励地方和企业针对老年旅游推出经济实惠的旅游产品和优惠措施.
6.
整治规范旅游纪念品市场,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街区,鼓励发展特色餐饮、主题酒店.
鼓励各地推出旅游商品推荐名单.
在具备条件的口岸可按照规定设立出境免税店,优化商品品种,提高国内精品知名度.

7.
国家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政府引导.
推动设立旅游产业基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通过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加强债券市场对旅游企业的支持力度,发展旅游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
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信贷支持.

8.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修建旅游设施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7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意见》(粤府办〔2014〕56号)市旅游局1.
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和企业创建国家"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旅游企业"及"智慧旅游景区".
2.
加快推进长隆、华侨城等大型多功能综合休闲度假区建设.
打造高铁、高速公路沿线等乡村旅游休闲产业带,发展休闲农庄、家庭农场、森林客栈、山地探险、岭南水乡、温泉养生、徒步旅游、文化创意园等旅游休闲基地.
加快开发适合不同群体的绿道旅游休闲精品线路,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进自驾汽车营地建设,支持保险企业开发面向自驾车旅游市场的专项保险产品.

7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省级旅游综合改革示范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肇府〔2014〕8号)市旅游局一、财税政策(一)加大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多渠道筹集市级旅游发展资金,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资金扶持额度.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旅游业发展措施,根据财力情况和发展需要设立旅游发展资金.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肇庆市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肇府〔2013〕15号)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新创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5星级、4星级酒店的鼓励政策的落实力度.
(三)加大对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
把通往重点景区的公路建设优先列入市级和县(市、区)交通规划并积极推进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大景区及沿线的水、电、通信、排污、标识路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投入.

(四)对在我市投资的旅游酒店、旅游项目(含主题公园和风景旅游区),给予以下扶持:1.
新投资的景区景点项目(封开县和怀集县项目除外),属于不涉及中央或省分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开业之日起3年内按征收额度的50%收取.
2.
投资旅游、酒店项目所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先安排用于投资项目相关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3.
鼓励经营公共服务性单位对投资旅游、酒店项目需缴交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下限收取.
4.
积极帮助投资旅游、酒店项目的企业申请享受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整合).
5.
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5星级酒店、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投资项目的地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剔除政府规定的支出)按3%设立旅游发展资金,用于酒店、旅游项目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从2015年起至2019年一定5年.

二、投融资政策(一)创新适合旅游业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担保方式,对不同类型的旅游项目采用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和相应的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二)推动旅游企业改组改制和兼并重组,帮助旅游企业通过从股票和债券市场融资等方式做强做大.
(三)鼓励保险资金、多元资金支持旅游业的发展,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积极介入新兴旅游产业,鼓励通过BOT(建设、营运、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等方式介入政府主导的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业探索BOT项下民间资本各项权益的质押贷款业务.

(四)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网上投保和网上核保等灵活销售模式,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
根据自驾游、自由行、自助游、跨国游等新兴旅游特点,探索推出新型旅游保险产品.

三、土地政策(一)市级优先安排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旅游项目的用地需要.
各县(市、区)政府对重点旅游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分类予以支持.
(二)积极推进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在旅游景区以外的,可按划拨方式优先提供给国有旅游单位使用.
(三)对主体功能区内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
用于发展旅游业的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湿地水库等项目,原主体农用地性质和功能未改变的,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五)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六)属市级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不含基本农田),耕地占补平衡由项目所在地按照数量不减少,"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的原则落实.
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形式的按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耕地开垦费标准收取;通过公开交易取得耕地储备指标的,开垦耕地费用按各级耕地储备指标转让规定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旅游用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七)对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的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非公益性企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利用存量房地产资源发展旅游业.
(八)规范大型主题公园、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加强引导,合理布局,科学发展.
(九)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
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地、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四、旅游惠民便民政策(一)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消防、公安、土地、规划等职能部门主动、快捷地为乡村旅游区和农家乐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有关证照收费按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推进旅游业智慧化发展,积极发展网银支付、手机支付等旅游支付电子产品,扩大其在旅游景区景点、酒店、餐饮、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等各地旅游服务区域的受理范围,支持电信企业与旅游企业合作设立智慧旅游体验点、拓宽无线WIFI服务覆盖范围.

7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市科技局1.
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另行制定.

2.
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
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财政部门为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和创新券和落实后补助.
省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地市的补助额度,给予各地市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各地市财政部门,由各地市统筹用于创新券补助.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3.
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探索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省财政、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4.
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
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
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本地情况另行制定.

5.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资金补助制度.
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再按不高于各市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后补助.
运营成效优良并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6.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制度.
省市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由省市财政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本金损失.
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本金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建立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
支持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基金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7.
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
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7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
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
深化初创企业(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包括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登记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商事登记审批事项,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
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2.
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
进一步规范全省涉企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
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3.
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凭学员身份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
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省按每人10000元标准,每年资助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4.
一次性创业资助.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
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5.
租金补贴.
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

6.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7.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8.
优秀项目资助.
各地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
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
省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

9.
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鼓励各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
完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市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省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省重点建设一个省级综合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相关手续按规定办理.
(省人社厅)10.
设立创业引导基金.
创业引导基金用于扶持创业,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
相关运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1.
推行补贴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
创业者凭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可申请先行核发以下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所吸纳就业人员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承诺、提供相应材料且不退回补贴的申请人,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骗取财政资金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大力推进网上办事.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
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和信息可直接通过信息系统获取或验证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

13.
确保各项资金发放到位.
2015年至2018年,省财政安排25亿元,统筹用于省级促进创业补贴项目支出,以及对各地的补助支持等.
76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肇府函〔2014〕6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
建立技能培训与产业发展对接机制.
完善以企业为主题、职业技工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体系.
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适应现代服务业、家庭和社会服务需求的技能劳动者,打造掌握核心技术技能,适应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大力培养适应转型升级需要的各类技能人才.

2.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市财政逐步加大对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技工(职业)教育和品牌专业建设、校企合作、职业技能大赛、品牌培训项目、技能劳动者创业以及相应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建立资金补贴和奖励机制.
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优先用于中等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政策,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技工教育比例不低于30%.

77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肇府函〔2014〕62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积极推进创业培训.
依托市内有资质的各类创业培训(实训)机构,以有培训愿望、具有一定创业条件的各类城乡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为主要对象,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特点和不同创业阶段和需求,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受训者的创新能力,并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2.
大力发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独立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业培训.
加强民办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在教育培养、技能鉴定、就业服务信息、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待遇,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建康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员和专业培训师资,加大资金、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投入,着力提升企业内部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

3.
加大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整合力度,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就业专项资金中的职业培训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各级财政可视财力安排专项经费对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职业技能大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企业要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由失业社保基金支付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78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5〕92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电商创业培训1.
补贴资金来源: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和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
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肇财社〔2013〕83号)规定执行.

二、电子商务师技能晋升培训、网商运营培训1.
补贴资金来源:培训补贴资金从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和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中列支.
2.
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规定执行.
三、电商创业培训、电子商务师、网商运营培训补贴申请1.
电商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规定申请.
2.
电子商务师和网商运营培训补贴的申请.
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2014〕1287号)规定申请.

四、上述培训项目,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市民政局1.
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规模化、连锁化的知名养老机构.
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本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2.
对民办养老机构,各地要简化审批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逐步实现王砂锅内审批、服务动态跟踪和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3.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给予建设支持和运营补贴,对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的,应给予运营补贴.
4.
对租用闲置公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参考价.
5.
各地要积极探索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可给予适当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
6.
通过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鼓励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等各类人员从事养老服务业,积极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适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应当纳入,不断扩大覆盖范围.
80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市交通运输局1.
推动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交易、信息服务、设计咨询、科技研发、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
2.
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海运发展基金.
创新航运保险、降低融资成本、分散风险.
8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3号)市国土资源局鼓励和支持地理信息企业做大做强.
依托珠三角地区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独特的区位优势,发挥广州地理信息产业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完善配套设施建设,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地理信息及相关企业加快集聚,推动企业集约化管理、规模化经营、集聚化发展,打造珠三角地理信息产业集群.
将符合条件的地理信息企业纳入大型骨干企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范围,指导和支持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科技、重大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重点实验室等专项资金.
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高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展.
鼓励骨干企业以优势品牌为纽带,开展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等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
鼓励企业输出地理信息服务、技术、装备和标准,承揽国际外包业务.
积极构建我省地理信息行业交流合作平台,加快我省地理信息资源、产品、技术的交流和推广.

8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6号)市农业局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正常运营.
积极推广应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列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认真落实并完善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营用电享受当地农用电价.
8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14〕12号)市农业局1.
加强源头治理.
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摸底调查、产地预警、治理修复和产区划分,加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力度.
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监督管理,全面实施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农药产品进销台账记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兽药GSP、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等相关制度.
提升农资质量监测和服务生产能力,鼓励支持农资连锁经营、直销配送.
大力推广物理生物防治、病虫害统防统治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健全农业投入品经销使用档案,严格执行农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有关规定.
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促进生产经营主体落实检验检测、包装标识、质量追溯和索证索票、入市备案登记、产品抽检、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农资产品生产经营黑名单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尚德守信和质量安全意识,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
加快培育品牌.
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和品牌发展思路.
加快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加强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促进技术标准成果转化应用.
积极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点建设,提高农业标准化覆盖率.
进一步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农产品)的认证和监管力度,提高品牌公信力、影响力.

3.
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投入增长机制,持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经费投入,重点支持监管体系建设、条件能力建设、检验监测、执法办案、技术培训、农业标准化推广和"三品一标"认证等工作,保障各级监管部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列入国家级农产品检测体系的建设项目,要尽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进一步加强乡镇农产品监管体系建设,加强乡镇监管检测设施设备和运行经费投入,保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8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5〕13号)市畜牧兽医局各地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正常运营.
认真落实并完善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
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优化理赔流程,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运作机制,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
积极推广应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营用电享受当地农用电价.
鼓励企业采用化制、发酵等新型设施设备处理病死畜禽,支持安全、高效、环保、低耗能、高附加值无害化处理技术研究.

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
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2.
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8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行动纲要(2014—2018年)的通知(粤府办〔2014〕14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
做大做强中医药和保健食品产业.
支持中医药和中医药保健食品骨干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创新产品实现产业化.
支持一批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对转型升级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新技术在中药材加工炮制中的应用.
支持对市场需求量大、前景好、附加值高的中医药品种进行二次开发,打造一批中药大品种.
加强南药开发,打造优秀南药品牌.
建立基于信息技术的新药研发平台,支持中医药保健食品研发生产.

2.
支持研发机构与生产、制造和流通、中药材和中成药、保健食品企业之间进行上下游整合,构建完整的中医药产业链.
鼓励中药优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
进一步推进广州、深圳等中医药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建设现代化中药物流中心和基地.

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2.
各地区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88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项目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办函〔2014〕95号)市环境保护局一、申请补贴资金相关条件(一)补贴范围.
全市具有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的所有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补贴条件.
1.
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
2.
锅炉改造项目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改造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管等部门报批,锅炉改造后需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3.
以下情形不予财政补贴:(1)改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之内.
(2)根据《肇庆市改善环境空气综合治理细化实施方案》、《肇庆市2014年度环境空气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及任务分解》要求,未按期完成锅炉淘汰或改造的.
(3)自《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肇庆市发展改革局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的通知》印发之日(即2012年11月5日)以前实施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4)集中供热范围内使用供热替代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4.
没有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但完成对高污染燃料锅炉实施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的,应先将有关材料向县级相关部门进行申报.
县级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自申报之日起在6个月内完成补办环评审批及验收等相关手续的,可对其进行拨付财政补贴,拨付金额以具体实施的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分担财政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相关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
补贴标准为: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或改燃使用清洁能源的,每蒸吨锅炉给予1.
6万元财政补贴(其中市、县财政各补贴0.
8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的,每蒸吨锅炉给予0.
5万元财政补贴(其中市、县财政各补贴0.
25万元).
鼓励财力较好的县(市、区)提高标准,以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89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肇庆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项目财政补贴条件的通知(肇府办函〔2014〕166号)市环境保护局1.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外,在城市供气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实施改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可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2.
改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为利用农林剩余物作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并应达到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规定、政策和相关标准.
3.
改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烧设备应为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需配套袋式除尘器,要依法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4.
高污染燃料锅炉在改造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办理环保、质监等部门的相关手续.
在2014年年底前签订改燃生物质成型燃料改造合同并开工建设,且在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并在2015年2月底前完成建设的,可按照2014年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即每蒸吨给予1.
6万元财政补贴(其中市、县财政各补贴0.
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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