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打医生局长被行拘

打医生局长被行拘  时间:2021-04-23  阅读:()

第一编总论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单选题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基本理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指的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下列人员:()A参加刑事诉讼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B参加刑事诉讼的,除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C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人员D参加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参考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2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注:本题考察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A是专门机关的人员;C中的"所有人员"错误,例如刑诉中见证人、保证人等并不是法定的诉讼参与人;D是当事人,只是诉讼参与人之一,并非全部.
2从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基本理论上看,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A是所有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B可以是自诉人C仅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D可以指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2条.
注:考察广义和狭义被害人,广义被害人指实体上的被害人.
A即为实体意义上的被害人,这些人可以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也可以是自诉人,还可以是D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但狭义被害人,即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仅指C,不包括其他.
这种区分的关键在于他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同.

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A只能是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B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C不能是已死亡的人D不能提起反诉【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本题考察当事人,97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之一是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所以,A错误,被告人还可以是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B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人首先是犯罪嫌疑人;D错误,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

4下列所述的各项诉讼权利中,所有的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是:()A提起上诉权B提起反诉权C申请回避权D撤诉权【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注:A项被害人无上诉权;B项公诉案件被告人无权反诉;D项公诉案件被告人和反诉案件被告人均无权撤诉,此外,公诉案件被害人也无权撤诉.
二、多选题1下列各种人员中,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是:()A犯罪嫌疑人B自诉人C被害人D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参考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2条.
注:法定代理人虽然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但不是当事人.
2在实体意义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是:()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B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C被害人D公诉案件的证人【参考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2条.
注:本题考察实体意义上的被害人.
见本章多选第2题注释.
3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是:()A被害人B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C自诉人D人民检察院【参考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注:人民检察院不是诉讼参与人,故不选D.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步练习一、单选题1某市政府机关职员王某,因涉嫌间谍罪而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继而被依法逮捕.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C对王某的逮捕应由人民检察院批准D对王某的逮捕应由人民检察院执行【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9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注:此题其实首先是考察刑事诉讼法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其次考察逮捕的权限.
2某地发现了一具无头尸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李某涉嫌杀人.
案件经侦查终结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法庭审理后对李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这一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是:()A无头尸体B李某的供述C人民群众要求惩治犯罪的呼声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认定、查明的案件事实【参考答案】D【解析】第6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区遇到特大案件时,常常在侦查阶段即要求人民法院派员介入,名曰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这种做法从法律上看:()A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互相配合的原则B体现了我国的司法机关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本质上的不同C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的原则D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参考答案】C【解析】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应以分工为前提和基础.
4在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如果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有汉族人,也有维吾尔族人,那么:()A汉族当事人必须使用维吾尔族语进行诉讼B维吾尔族当事人必须使用维吾尔族语进行诉讼C每个当事人都可以选择使用汉语进行诉讼,也可以选择使用维吾尔族语进行诉讼D在诉讼过程中,使用何种语言,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参考答案】C【解析】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注:注意法律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是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5某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的何老师,受该市公安局的聘请,对一起刑事案件作了技术鉴定.
那么在本案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有责任保障何老师诉讼权利的部门是:()A委托他进行鉴定的市公安局B负责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C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人民法院D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参考答案】D【解析】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保护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何老师是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之一.
6**,女,16周岁,高中学生,因涉嫌盗窃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时,下述正确的做法是:()A可以通知其父母到场B应当通知其父母到场C应当通知其老师到场D应当通知团组织或者妇联的工作人员到场【参考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条.
注:注意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定代理人在场规定为"可以通知",而不是"应当通知".
同时应注意,刑事诉讼法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之诉讼参与人,规定"应当为他们翻译".
7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A应当不起诉B应当撤销案件C应当终止审理D应当宣告无罪【参考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法定不追诉原则".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考点在于,同样对于六种情形,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时发现的,应作出不立案处理,在侦查中应作出撤销案件处理;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应作出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处理.
其中,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只能做出撤销案件处理,不能作不起诉处理.
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只能作出不起诉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第(一)项情形,只能宣告无罪.
其余应用终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176条第(九)项,"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多选题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A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B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可以为他们翻译C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布告和其他文件D应当用汉字发布判决书【参考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条.
注:翻译是"应当"提供,因此不选B;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不一定是汉语,因此不选D.
2根据刑事诉讼法,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对于该制度,下述说法不正确的是:()A我国的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B人民陪审员应是某一领域的专家C人民陪审员应是法律领域的专家D人民陪审员同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有同样的权利【参考答案】BCD【解析】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及刑事诉讼法第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注:①陪审员并不要求一定是专家,更不要求是法律专家故B、C错误;②陪审员依法与人民法院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而非"工作人员"故D错误.
3张某,因盗窃而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由于本案事实清楚,那么在本案的诉讼程序中:()A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预审时可以称张某为罪犯B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时可以称张某为犯罪嫌疑人C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开庭时可以称张某为罪犯D监狱机关可以将服刑的张某称为罪犯【参考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条: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注:受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改称为被告人,而判决后则称为罪犯.
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当:()A撤销案件B不起诉C宣告无罪D中止审理【参考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注: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没有"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依据是最高法《解释》.
三、任选题被告人丹尼,男,32岁,美国留学生.
某月某日,丹尼在北京的一家歌舞厅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用刀将他人砍死.
1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丹尼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追究丹尼的刑事责任()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C适用我国或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参考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本案中,因为丹尼为美国人,对于他的杀人行为可以立案侦查的是:()A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人民检察院D外交部【参考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注:本题考查立案管辖,考点在于杀人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不论是中国人还是美国人.
3本案中,在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中,丹尼自杀身亡,此时:()A应当终止审理B应当撤销案件C应当继续侦查D应当决定不起诉【参考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
见本章单选第7题注释.
四、案例分析一、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阅读案例1】马某贪污案某人民检察院接受该市中药厂的控告,指控该厂财务科科长马某从1996至今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法,贪污大量公款并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调查.
马某的问题暴露后,该厂秘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但由于马某在财务科任科长多年,形成独断专行的作风,很多帐目只有其一人了解,所以问题很难查清.
厂里的调查惊动了马某,于是马某开始销毁罪证.
厂里认为情况紧急,认为一旦马某将有关材料销毁,问题将很难查清,在求检察院当晚进行搜查,以查获罪证,打击犯罪.
检察机关接到控告已是下午5点,中药厂带来了不少材料,但均不是合法证据,因而无法认定马某犯罪.
面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发生了意见分歧.

有的认为,未立案前,不能搜查.
有的则认为,立案、搜查没有必然联系,没有固定顺序,《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立案后才能搜查,因此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搜查,后立案.
【问题】你认为上述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评析】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因为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仅有赖于侦查工作的迅速及时,而且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尤其是要遵循法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而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体系中,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根据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程序的规定,其职权由法律授予.
法律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不得自行代表国家行使.
遵守法定程序对于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公正合理的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中,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立案前有搜查权,检察机关就不能自行作主在立案前搜查.
从刑事诉讼的目的来看,在刑事诉讼中既要惩罚犯罪,也要保护人权,不能为惩罚犯罪而随意践踏人权.
搜查是针对他人的人身、住宅、工作场所和可能隐藏罪犯、隐匿罪证的处所进行的.
在搜查中必然涉及到关系人的名誉、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
搜查权不能滥用.
只有在不搜查不足以排除侦查中的障碍,有可能使侦查受挫时,才能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搜查.
因此法律对搜查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必须在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并且已对事实查证属实以后,才能进行搜查.
而这些在立案之前是无法实现的.
仅凭指控的事实而无合法的证据而贸然进行搜查是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严重侵犯.

本案中,检察机关可以先传唤马某,同时对马的住所进行有效监控,在取得合法证据后马上立案,立案后再根据需要依法进行搜查.
【阅读案例2】张某杀人案某晚,某市荷花公园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人是一女青年.
附近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到时凶手已逃走.
被害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
公安机关根据女青年的陈述,很快查明凶手及杀人原因.
原来,凶手是被害人同单位的职工张某.
被害人遇害前与张某曾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被害人发现张某性格内向,很难沟通,加以家人的反对,被害人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
张某由爱到恨,认为被害人玩自己,蓄意行凶.
凶杀案发生当日,张某约被害人到荷花公园作最后的努力,但仍被被害人拒绝.
张某恼羞成怒,拔刀向被害人猛刺,之后逃离现场.

张某回家后,神情慌张,被父母察觉,经追问,张具实相告.
其父母当即赶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父母道歉,要求被害人父母念双方多年交情的份上,放其子一次,并承诺负责被害人医疗及康复费用,另再赔偿3万元.
被害人父母考虑到都是在同一个厂子里,将事闹大对其女儿也不利,于是同张某父母达成协议,双方签名盖章.

当侦查员到张某家中逮捕张某时,张某的父母拿出双方协议阻止侦查员行使职权.
张某所在单位领导闻讯后也赶到现场,对侦查人员说:"双方已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就不要管了".
【问题】张某的父母与被害人父母达成的协议对公安机关是否有约束力【评析】张的父母与被害人父母达成的协议对公安机关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司法独立原则.
所谓的司法独立,一般是指审判独立.
在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还包括侦查独立.
在我国,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但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承担了部分的司法职能.
由于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其它国家相比有特殊的地位,实际上我国的司法独立还应包括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独立.
当然,这种独立与法官的独立是有区别的.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独立行使职权,不可能受当事人协议的限制.
所以,张的父母及其单位领导不能以所谓的协议来阻止公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阅读案例3】刘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1999年7月,时任来庆市江海区面粉厂厂长的刘某某被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意见称,刘某某在任江海区面粉厂厂长期间,于1995年召集财务科科长(已判刑)等4人开会研究,决定以给职工谋福利、业务费的名义,用虚开购买麻袋凭单的手段透支公款.
会后,几人按计划虚开购买麻袋凭单11张,总金额近15万.
几人将10万元分5次私分,刘某某从中谋取2.
5万元.
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主持私分公款,触犯刑法,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江海区法院认为,检察指控刘某某的证据材料相互关联,形成锁链,虽然刘某某全部予以否认,但又提不出其他证据来否定,从而认定刘某某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刘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院的证据不足,法院"疑罪推定"刘某某有罪,没有道理.
于是帮助刘某某向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重审中,辩护人再次提出"疑罪从无"的意见,结果却是法院仍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比一审多了一年.

刘的家人再次上诉.
在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一、11张假凭单没有当时任厂长的刘某某的签字;二、刘某某拟定私分公款,其个人分赃的地点不详,三个证人的证词前后不一;三、检察院三份公诉书中所述时间地点以及分钱次数不一致.
"这些证据怎么能采信没有这些所谓的证据,判有罪显然是典型的证据不足.
"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刘某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问题】什么是疑罪从无本案两级法院的处理哪一个正确【评析】所谓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无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则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罪疑从无".
学者们多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还没有确立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只吸收了无罪推定的部分内容.
如疑罪从无、未经法院依法审判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等.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疑罪从有,判决刘某某有罪是错误的,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审法院根据疑罪从无要求,判决刘某某无罪是正确的.

【阅读案例4】仲某盗窃案仲某1997年到广东打工,由于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低,找工作很不容易.
仲某在珠三角多个地方转了三个月,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所带的钱也花完了,生活陷入困境.
此时,仲某结识了另外两个找不到工作的老乡,三人一拍即合,决定盗窃.
一日,三人到一居民小区转悠,看到一家阳台没有完全闭合,决定由另外两人在外放风和接应,仲某进去盗窃,结果被居委会的张大妈发现并大喊捉贼.
仲某被当场抓获.
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开庭审判前,仲某要求委托辩护人.
法院告知仲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权利,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
仲某称:"我不知道在检察院就可以请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告诉我可以请律师,我要求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法院向检察院询问此事,检察院回答说,负责起诉本案的人员因疏忽,没有告知被告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评析]根据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司法机关负有告知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这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必要条件,因为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因自身知识、条件的限制,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及时的履行告知义务.

本案中,检察人员没有及时告知仲某聘请辩护人的权利,使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丧失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可能.
为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本可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
但实际上法院只需在开庭前给予仲某的辩护人充分的准备时间,就可以继续开庭,而没有必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

【阅读案例5】王某贪污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国有公司会计.
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作假帐等手段将大量公司资金贪污.
后被检察机关侦破.
王供认在其父母家有大量赃款,检察机关决定进行搜查.
搜查人员了解到王的父母原来都是国家干部,很顾及自己的声誉,同时了解到王父为人正直,对王某的行为曾多次进行教育,但对自己的儿子又很溺爱,害怕儿子东窗事发.
搜查人员决定用教育手段,争取王的父母的配合.
开始,王的父母希望能减轻王的罪责,不承认家中有赃款.
搜查人员向其出示了搜查证,并告诉他们说:"我们完全可以用搜查手段,但这样周围邻居都会知道,对你们影响很不好,同时,你们这样做不会对王某有任何帮助,希望你们配合一下.
"经过教育,王的父母交出了全部赃款.

【问题】搜查人员的作法是否正确【评析】搜查人员的作法是正确的.
根据诉讼经济原则,在进行诉讼活动中,为实现特定诉讼目的时,如果有可供选择的数种手段,应当采取耗费较少同时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较小的手段.
在本案中,搜查人员针对被搜查对象的特点,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达到了取得赃款的目的,是在诉讼中正确贯彻诉讼经济原则的表现.

二、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阅读案例6】李某被杀案1994年7月8日上午,某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在树林中发现一女尸.
公安局马上派人赶赴现场.
经现场勘验和走访群众,很快查明:死者系李某,女性,某商场营业员李某.
被强奸后用刀杀害,现场有搏斗痕迹.
从死者的指甲逢中提取少量已干的血迹,经化验为A型,而死者血型为B型血.
死者的手提包被抢走.

与李某同住的王某证实,7日晚李某对她说,她要出去看电影.
另一证人证实,当晚9点钟看到李某与其男朋友林某某从电影院出来.
还有证人证明10点钟看到李某与林某某在公园内散步,而这一时间距发案时间不到一小时,距发案地点不到300米.
林某某的妈妈证实,林某回家时间是11点半.
林某某的邻居反映当晚12点半起床方便,看到林某的房间亮着灯,听到里面有翻东西的声音.
经血型化验,林某的血型为A型.
据此,侦查人员推断李某是被林某强奸并杀害的.
理由如下:(一)林某有作案时间;(二)林某某当晚房间亮着灯并有翻东西的声音,说明林某可能收拾东西准备逃走.
于是侦察人员决定对林某某予以拘留.
经化验,林某的血型与从死者指甲缝中所提取的血迹化验结果一致.
在侦查人员的追问下,林某承认自己强奸了女友后,怕女友告发而杀人灭口.
侦察人员对林某某予以逮捕并移交起诉.
正在这时,公安机关又破获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邓某交待了7月7日晚在公园不远处的树林中强奸一女青年的作案事实.
邓某交代说,当晚10点半李某与林某某在树林不远处分手各自回家,邓某尾随李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将李某劫持到树林中,企图强行奸污.
但李某奋力反抗,但终被邓某卡住脖子,昏死过去.
邓某强奸后,抢走李的手提包逃走.
李某因窒息而死亡.
根据邓某的交待,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找到了李某的手提包.
血型化验证实,邓某的血型也是A型.
当侦查人员再次询问林某某时,林某某说,他听到女朋友遇害的消息,非常痛苦,很后悔当晚没有送女朋友回家.
当听侦察人员说自己的血型与死者身上所提取的血迹血型相同时,也就不想辩解了,想随女朋友一道去算了.
至此,真相大白.

【问题】结合本案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意义.
【评析】以事实为根据地,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强调的重点在于刑事诉讼必须尽力寻求案件的客观真实.
它要求司法机关不满足于某些真伪不明的证据事实,而力求使对案件的处理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查明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过程和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等各方面的情况,而不能靠主观推测.
对案情要全面考虑,切忌先入为主,偏听偏信.
在本案中,有关办案人员先入为主,主观推测,收集证据只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主观臆想,结果差点造成重大错案.
这说明,在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最重要的两项基本要求.
如果背离这一原则,就不可避免发生冤假错案.

【阅读案例7】邓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邓某,系某化工厂工人.
一日,邓某与邻居谷某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撕打,邓某一拳打在谷某的左眼上,造成谷某左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某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年,邓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于4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3月30日通知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支持公诉.

【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院与检察院关系的规定,法院与检察院的行为是否妥当【评析】《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中处理三机关关系的基本准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由此可知,本案中人民法院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这不利于人民检察院更好地为出庭做准备.
而人民检察院将错就错,拒绝出庭支持公诉,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本案的补救办法是,人民法院将开庭的日期推迟,使两机关的诉讼行为都能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阅读案例8】肖某盗窃、脱逃案肖某,男,23岁.
某年6月15日晚,潜入一居民家盗窃,共得现金3000元.
肖某搜遍全屋,没有找到更多的财物,不由的气上心头,在墙上写了几句打油诗:"今夜光顾,所获不多,充分准备,来日方长".
然后用脚将一只价值20元的暖水瓶和一面价值120元的衣镜踢碎,跳窗逃走.
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肖某又从看守所逃走,后又被抓回.
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故意毁公私财物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肖某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肖某在羁押期间逃跑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于是,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脱逃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如果追究当事人的脱逃罪,必然要牵涉到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三机关互相配合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可苛刻要求.
所以区法院仅以盗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3年.
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不追究肖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是错误的,于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市人民法院采纳了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以盗窃罪、脱逃罪判处肖某有其徒刑4年.

【问题】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是如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评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就明确了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权,也是保证刑事诉讼办案质量的有力措施.
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不同的.
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中,三机关关系是互动的.
根据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原则,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监督是单向的.
在本案中,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肖某毁坏财物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没有认定的脱逃行为实际上已构成犯罪,依法予以纠正,以盗窃罪、脱逃罪提起公诉.
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对互相配合原则作了错误的理解,对脱逃罪不予认定,检察院发现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纠正了法院的错误作法,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二编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管辖同步练习一、单选题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所列举的案件中,不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A侵占案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C重婚案D侵犯通信自由案【参考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高法《解释》第1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下列案件中的哪一种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A涉税案件B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C非法拘禁案件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参考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A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C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D可以由被害人自主选择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直接受理【参考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六机关《规定》)第4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崔某因涉嫌盗窃他人5000元人民币而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于本案的被害人是一名外国人,则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A基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参考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注:本题考察级别管辖,如果崔某是外国人,管辖法院应为中级人民法院.
但对于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除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否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A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B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应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C中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D中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参考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注: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去了原法关于"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
6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具体的规定,下述各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A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C必须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D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注:本题考察地区管辖.
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机关:()A只能是公安机关B不能是人民法院C可以是监狱D不能是国家安全机关【参考答案】C【解析】受理的含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的受理即立案和侦查,人民法院的受理即立案和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二、多选题1.
陈某,无业,同军队某部军人孙某勾结绑架某富商的儿子,勒索钱财,那么,对此案如何处理()A陈某和孙某都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B陈某和孙某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C陈某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孙某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参考答案】CD【考点】军事法院的管辖.
【解析】最高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由此可类推出侦查应与此相对应.

2.
孔某因犯强奸罪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生效后被送至乙县监狱服刑.
期间,孔某越狱脱逃,并在丙县抢劫陈某人民币500元,后被捕获.
请问,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是在丙县捕获并且发现其抢劫罪的,由丙县法院管辖B如果是在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乙县法院管辖C如果孔某抢劫后逃至丁县被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丁县法院管辖D上述选项所列的各种情况下,都由甲县法院管辖【参考答案】AB【考点】罪犯脱逃期间犯罪的管辖.
【解析】最高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三款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任选题1下列哪些情形不由军事法院管辖()A无业游民刘某在军营盗窃构成犯罪的B军人王某在服役期间被发现入伍前曾经有过严重的持械抢劫致人重伤的行为C王某已退役,发现其在服役期间交通肇事逃逸的D王某在办理退役手续后非法将部队的在库枪支窃出并出卖的【参考答案】ABCD【考点】专门法院管辖权.
【解析】最高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2在一起共同抢劫案中,M省A市人员马某、宋某、周某在该省的B市内抢劫被抓获.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提起公诉.
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A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B应当由A市人民法院管辖C可以由A市人民法院管辖DM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参考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是"可以"而非"应当",故不选B.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3如果本案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至B市的某个区人民法院,而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马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A应当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B应当直接将案件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C应当报请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D可以开庭审判【参考答案】A【解析】最高法《解释》第117条第(一)项:案件经审查后,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注: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4本案中,如果法院认为马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宋某、周某至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则:()A全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B马某的部分应从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C仨被告人没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因而三人应由区人民法院审判D马某部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其余两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一并审判【参考答案】A【解析】最高法《解释》第5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案例分析阅读案例案例1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案情】某甲价值1000元的手机被盗,事后发现某乙持有他的手机,遂把某乙扭送到县人民法院,要求县人民法院追究某乙的刑事责任.
问:县人民法院对某甲的请求应当如何处理【评析】盗窃罪是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犯罪.
盗窃的财物价值为1000元时,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
本案被害人将犯罪嫌疑人直接扭送到法院,被盗物品也在犯罪嫌疑人手中,应当视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的证据不足、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例2公诉案件:不立案的条件;转化为自诉案件的条件【案情】某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
被害人的配偶向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比较明确,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不需要侦查,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叫被害人的配偶找县法院.
被害人的配偶到县法院去起诉时,县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不能直接受理;并且,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应当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县法院是基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县法院告述被害人的配偶:你要么去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要么找中级法院.

问:公安机关、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公安机关、法院的做法都不正确.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重伤案件属于公安机关职能管辖的范围.
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对此应当立案侦查.
不立案的条件只能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显然不属于没有犯罪事实,也不属于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即便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诉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也应接受控告,然后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不能把本来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推到法院去,并且把控告人也推到法院去.
这种推诿的做法,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本案的犯罪客体是人身权利,公安机关作出了不立案的决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在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此,人民法院对被害人之配偶的控告,应当依法受理,而不能认为对本案不能直接受理.

在本案中,对被告人确实可能判处死刑,中级法院可以作为一审法院.
但这并不意味着县法院可以叫被害人的配偶去找县公安局或者中级法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县法院此时具有受理的义务,没有推诿的权利.
县法院受理以后,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的,可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无权叫被害人的配偶直接去找有管辖权的法院.

案例3公诉案件:可否调解结案;法院、检察院对控告的处理【案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行为人到派出所,表示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派出所所长责成行为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双方同意,就算案子了结.
行为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只要行为人在一个月内进行赔偿,就不再起诉.
行为人未在一个月内进行赔偿,被害人再次找派出所所长.
所长称,案子已经了结,行为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是行为人的事,派出所不管.
被害人到公安分局控告行为人.
公安分局局长说,派出所处理了该案,有问题找派出所,公安分局就不再处理了.
被害人无奈,到检察院控告行为人,检察官告述被害人,案件该公安机关管辖,但因本案原被告明确,被告也不否认,最好直接到法院控告.
被害人到法院控告.
法官说,既然公安机关、检察院都不管,我们立案处理就行了.

问:公检法三机关的人员做法是否正确【评析】(1)派出所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本案的性质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本案应由公安机关侦查.
派出所不能让当事人私了.
(2)公安分局局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派出所出错,公安分局局长作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对下属的行为有责任及时纠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派出所所长的行为违背了这一规定,属于越权行为,因为他没有权力把刑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对于是否应当立案他也没有决定权.
公安分局局长理应纠正派出所所长的错误做法,而不能放任自流或者竭力维护.

(3)检察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本案属于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被害人到法院去控告,是错误的.
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4)法官的答复是错误的.
本案不能由法院直接受理.
因为本案是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诉案件,只有当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书面决定以后,被害人才有权提起自诉.
但法院对控告应当接受,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4地区管辖【案情】香港人某甲与内地某市A区人某乙结婚后居住在某市B区.
某甲虐待某乙.
某乙不堪忍受,决定以虐待罪起诉某甲.
问:某乙应当向那个法院起诉【评析】某乙应当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犯罪地在B区,应当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5地区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脱逃期间的犯罪【案情】某甲因盗窃罪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
在B县服刑期间,某甲脱逃至C县,在C县盗窃了某人价值2000元的手机一部.
某甲被C县公安局抓获.
问: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评析】本案应由C县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3款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脱逃期间犯罪的管辖问题作了规定.
根据该款的规定,对正在服刑的犯罪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被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某甲的犯罪行为符合这一规定,应由C县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6级别管辖:走私犯罪【案情】走私犯罪侦查局对某甲的走私普通货物行为侦查终结,查明:某甲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
该局将案件移交给案件发生地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由后者向所在地的地区检察分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地区检察分院审查后,作出起诉决定,并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问:本案的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是否符合管辖的规定【评析】本案的移送审查起诉、起诉符合管辖的规定.
199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公安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规定:"走私犯罪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走私犯罪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1999年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走私犯罪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通知》第3条、第4条规定,走私犯罪侦查局直接办理的案件,交由案件发生地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向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起诉的,应当向本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本案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
如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对走私犯罪的管辖另有规定,把本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走私案件视为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情形.
因此,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走私犯罪侦查局将案件交给案件发生地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向所在地的地区检察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地区检察分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都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案例7级别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案情】县人民检察院以某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某甲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案件退回县县人民检察院.
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
地区检察分院认为可能对某甲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遂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对某甲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案件退回地区检察分院.

问:两级法院、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1)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审判管辖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第141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项的规定,对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最低级别的管辖法院是中级法院.
如果对本案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本案最低级别的管辖法院就应当是中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就不能向基层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的关键是何谓"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根据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刑格中,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就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第1、2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据此,县人民检察院应报送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而不能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2)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是可以请求移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根据该条的规定,县人民法院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是可以将本案退回县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1项的规定,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县人民检察院.
当然,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县人民法院似乎应当开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但对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不能断章取义,应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适用.
也就是说,开庭审判还必须符合管辖的规定.
在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时,即便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开庭审判的条件,人民法院也不能开庭审判.
因此,对于本案,县人民法院请求移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者将案件退回县人民检察院都是正确的.

(3)地区检察分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本案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是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检察分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符合管辖的规定,是正确的.
(4)地区中级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地区检察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样应当指出的是,如果根据上述解释第117条第1项的规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该有自己管辖时,似乎可以将案件退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但这两个规定结合起来看,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不退回是正确的.
应当将解释第4条和第117条第1项的规定结合起来适用,不能断章取义.

案例8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的条件被害人获得救济的途径【案情】副县长犯强奸罪,县公安局不立案,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其立案,县公安局立案之后又撤销案件.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问:县人民检察院可否对本案直接立案侦查本案被害人有何救济途径【评析】县人民检察院不能对本案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7条规定:"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是:(1)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权实行犯罪;(3)案件必须是重大犯罪案件;(4)立案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本案仅符合上述条件中的第三个条件,其余三个条件均不符合,县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立案.

本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却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本案被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案例9破坏选举案的职能管辖【案情】某镇选举镇长.
个体工商户某甲为当上镇长,采用贿赂的方式,向全镇47位人大代表每人行贿1000元,结果当选.
案发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案该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发生了分歧.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应由自己侦查,检察院认为本案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问:本案该哪个机关立案侦查【评析】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一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必须是公民民主权利;(3)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职权实施犯罪.
本案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但犯罪主体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也没有利用职权,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10刑满释放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案情】刑满释放人员某甲故意伤害某乙,致某乙重伤.
某乙的儿子某丙向检察院提出控告.
检察官甲告知某丙:不能受理你的控告,因为根据刑诉法第221条的规定,罪犯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处理,个人无权提出控告,你只能向原执行机关反映.
检察官乙告知:案件有明确的原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于是某丙到法院控告.
法官告知:对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而法院无权拘留,某甲是现行犯,你可以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请求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问:本案应该由哪个机关管辖检察院、法院的答复是否正确【评析】(1)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检察官甲的回答是错误的.
其一,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的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本案不属于在服刑期间犯罪,而是刑满释放后犯罪.
其二,某丙有权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或者义务报案或者举报;第2款规定,被害人有权报案或控告.
某丙不是被害人,无权提出控告,但可以报案或者举报.
从保障其权利的角度来讲,应当将某丙的控告视为报案或举报.
根据刑诉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接受某甲的.

(3)检察官乙的回答是错误的.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公诉案件而不是自诉案件,不能由法院直接受理.
(4)法官的回答是错误的.
其一,法院有无拘留权并不是受理案件的先决条件.
是否应当受理案件,关键的是看有无管辖权.
其二,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因此,法官应当接受某丙的报案,然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通知某丙.
法官不能叫报案人直接找公安机关.

案例11对经济纠纷立案侦查【案情】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经济纠纷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问: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发现犯罪事实、符合管辖范围的,才可以立案.
经济纠纷不是犯罪,不符合立案条件.
对经济纠纷进行立案侦查,是滥用职权,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违法办案的责任.
案例12公安机关立案的程序【案情】某甲到A县公安局控告某乙抢劫了他价值2000元的手机一部.
问:A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应当进行哪些工作【评析】A县公安局要对本案立案,必须进行下列工作:(1)接受控告.
A县公安局应当立即接受某甲的控告,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某甲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A县公安局可以录音.
在接受案件时,A县公安局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其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A县公安局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某甲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A县公安局应当保障某甲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如果某甲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控告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2)审查.
A县公安局在接受某甲的控告之后,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3)决定立案、不立案.
A县公安局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A县公安局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A县公安局局长批准,不予立案.

(4)接受控告人、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如果A县公安局对本案决定不予立案,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某甲.
某甲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A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A县公安局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某甲.
如果某甲认为A县公安局对本案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A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A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审查中,可以要求某甲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A县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A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A县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A县公安局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A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后,通知A县人民检察院.
A县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A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某甲;认为A县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A县人民检察院通知A县公安局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A县公安局,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A县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A县公安局,并且告知A县公安局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案例13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公诉案件的处理【案情】A县人某甲在B县发现曾经在A县抢劫他的财产的某乙,将其扭送到B县公安局.
问:B县公安局对此应当如何处理【评析】B县公安局应当立即接受扭送,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某甲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B县公安局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其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B县公安局应当保障某甲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如果某甲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B县公安局在接受扭送之后,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本案有犯罪事实,但是应当由A县公安局管辖.
B县公安局经过审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B县公安局局长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A县公安局处理.
B县公安局认为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A县公安局.

案例14公安机关对自诉案件的处理【案情】某甲到A县公安局控告某乙对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轻伤).
问:A县公安局对此应当如何处理【评析】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县公安局在接受某甲的控告之后,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A县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15检察机关立案的程序【案情】某甲到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举报A直辖市公安局局长(副部级级)某乙对他暴力逼取证言.
问: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某甲的控告应当如何处理【评析】本案应当由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因此:(1)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应当接受某甲的举报.
如果某甲是向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提出举报的,后者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对于所接受的举报线索,应当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
本案是当面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制作举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2)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的处理.
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集体研究举报线索的分流.
举报中心举报线索协调小组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管辖规定移送侦查部门进行立案前审查,并附《举报材料查处情况回复单》.
由于本案是涉及到副部级干部的要案线索,对本案还应当在接受举报后七日以内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3)初查.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
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一)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线索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以内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纠正.
侦查部门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应当进行催办.

(4)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
如果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如果某乙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立案,应当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通报.
决定不予立案的,由于本案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案例16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案情】县公安局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但未对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县公安局书面答复县人民检察院:此案证据无法收集,同案犯在逃,难以立案.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向县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
县公安局在接到《通知立案书》后,立即立案侦查.

问:请谈谈本案中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评析】本案中,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本案中,公安局将人质解救出来后,没有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履行了立案监督的职能,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县公安局《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以后,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向县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符合法律规定,正确地履行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是正确的.
县公安局在接到《通知立案书》后,立即立案侦查,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是正确的.

案例17故意伤害案光明村与前进村是相邻的两个村,由于祖辈上有一点争执,于是光明村定下一条规矩,就是本村的人不能与邻村的人谈恋爱.
李某是光明村村民,但她偷偷与前进村张某相爱,终于此事被村长发现了.
在村民大会上,依照村规,村长当众把李某的腿打断了,并扬言道:"这是我们村的家事,就算是公检法,也没权管!
你们不要再犯村规,否则,她就是榜样!
"李某纳闷道:难道我的腿就这样算了【问题】1.
村长的话对吗2.
该案应归谁管3.
按照管辖的分类,该案例属于那一种类型4.
该案确定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意义何在【评析】1.
村长的话显然是错误的.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受我国刑事法律保护的,象他这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当然属于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的范围,应依法予以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2.
按照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村长殴打李某并致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3.
按照管辖的分类理论,该案例属于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职能管辖范围.
4.
参见管辖的意义.
案例18陈某二人故意伤害案陈与李为同一国有企业职工,两家同一道大门进出,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
陈某文质彬彬、孩子幼小,李某身强力壮,对陈家常有欺负现象,遂形成多年积怨.
随着时间的推移,陈家的两个男孩逐渐成年(同为该企业职工),常欲寻机报复.

某年6月27日,李某把陈家的摩托车撞倒了.
陈家的次子小陈向李索赔,李不肯.
于是,小陈把他哥哥大陈叫上,于次日,在过道上把上班的李拦住,向其索赔.
李推搪他的责任,兄弟二人冒火,合力对李进行毒打,致李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后虽脱离危险,但已致成痴呆,终身残废.

企业领导认为事情重大,建议李的爱人方某找司法机关处理.
方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企业内部职工的斗殴事件,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无需采用侦查手段,在邻居中作一般的调查了解就行了,直接找法院告就行了,遂作出不立案决定.
检察院以国有企业职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由,也不予受理.
方某向法院控告时,法院又认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轻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问题】1.
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正确吗2.
人民检察院的说法对吗3.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4.
本案中被害人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评析】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行.
因此,公安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
2.
根据刑事诉讼法18条第二款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可知:其一国有企业职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二即使属国家工作人员,也缺少"利用职权"这一要件,因此,不属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但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予以审查监督,若符合立案条件,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三类案件.
4.
本案中,被害人的情况均符合自诉案件的范围及提起自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19王某故意伤害案王某是扬中市铁路集团的职工,一天他在市场买菜时与迎面走来的刘某碰了一下,王骂了对方一句,刘某反唇相讥,三两句后,双方便大打出手,王某抄起一块砖头往刘某头上狠狠一砸,致使刘某当场休克,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脑颅出血,变成终身残废.
这一案件当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区法院时,区法院认为该案的被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应当由市中级法院管辖,但中院认为该案没可能判无期或死刑,于是退回.
此外,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为铁路工人,应由铁路法院管辖.

【问题】1.
该案应由那个地方的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2.
为什么区法院认为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
对该案中两级法院互相推诿的情况,应如何解决4.
被告辩护人的意见有理吗【评析】1.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地区管辖的规定,应由犯罪地---扬中市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2.
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对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指定区法院应当服从中级法院的指定管辖.
4.
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涉及铁路运输及生产的案件,因此本案被告并不能仅因其铁路工人的身份而划归铁路法院专门管辖.
20孙锁,男,23岁,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2天.
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告知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
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
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问题】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评析】解题思路:本案例主要考查管辖问题,涉及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管辖出现交叉的处理、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1、甲县公安局对姜某的控告不应推出不管.
公安机关对于控告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抢劫罪行时,不应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由甲县公安局一并侦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3、甲县人民检察院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因此,甲县人民检察院应先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中级法院由于本院院长需要回避因而不宜审判时,不应将案件交基层法院审理.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只能由其上一级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不能由下级法院管辖.
5、甲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分析及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本案虽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公安机关对控告应当接受.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6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因此,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另有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事实,只能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移送全部案件.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因此县级检察院不应向中级法院起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中级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时,只能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或者由上一级法院指定与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5、《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项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应当注意:公检法机关对接受的立案材料的处理,无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先接受;检察院侦查时发现还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管辖主罪的机关为主侦查;在级别管辖中,下级法院不得受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要牢记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实际上只排除了基层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

回避同步练习一、单选题1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周岁;被害人陈某,男,19周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
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A杨某的母亲B陈某的母亲C崔某D刘某【参考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
注:考察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杨某母亲的身份是法定代理人.
2张某是某一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判过程中,张某被法院聘请担任了该案件的鉴定人.
但本案的被告人却对张某提出了回避的申请.
依照有关规定,有权对张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的是:()A公安机关负责人B该人民法院院长C本案的合议庭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参考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1条.
《六机关》规定第8条.
注:鉴定人的回避适用程序与审判人员相同.
3依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A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提出B可以不提出理由C可以口头方式提出D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最高法《解释》第23条、第24条.
注:我国法律实行有因回避,故不选B;回避申请既可书面,也可口头,故不选D;法律未限制在开庭审理前申请回避,故不选A.
4在一起公诉案件的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申请出庭的某公诉人回避,此时,有权对该公诉人是否应予回避作出决定的是:()A合议庭B合议庭的审判长C人民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D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参考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
注:公诉人属检察人员,其回避应当由其检察长决定,如果该公诉人是检察员,则由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小李是一起抢劫案的被害人,在该案的侦查阶段,小李申请某侦查人员回避,但被驳回,对此,小李可以:()A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B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C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D向人民法院申诉【参考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6.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岁;被害人陈某,男,19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武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
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A.
杨某的母亲B.
陈某的母亲C.
崔某D.
武某6.
【答案】A【解析】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B项是近亲属,C项是辩护律师,D项是诉讼代理人.
7.
当事人可以对下列哪组所列全部人员申请回避()A.
仲裁员、书记员、证人、鉴定人B.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C.
证人、审判员、书记员、勘验人D.
调解员、仲裁员、鉴定人、勘验人7.
【答案】B【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31条.
第31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8.
吴某因伤害本县公安局局长李某的儿子而被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吴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李某回避,李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A.
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B.
上一级公安局局长C.
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
该县人大常委会8.
【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9.
检察员何某曾参与办理杨某贪污一案的侦查,在杨某被提起公诉后,何某被调到同级人民法院工作.
法院刑庭庭长认为何某是本案的侦查人员,熟悉案情,决定让何参加合议庭的工作.
何某应当()A.
参加审判B.
主动申请回避,不再接受任务C.
经院长同意后,继续参加审判D.
只有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才回避9.
【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31条: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10.
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吉某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对吉某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A.
合议庭决定休庭,由审判长转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决定B.
合议庭决定休庭,向本院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并告知吉某C.
法庭应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D.
法庭对此申请可以不予理睬,继续开庭10.
【答案】C【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回避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理由,而本案中的"水平太低"不是法定理由,因此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11.
张某是一起抢劫案的被害人,在该案的侦查阶段,张某申请某侦查人员回避,但被驳回,对此,张某可以()A.
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B.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C.
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D.
向人民法院申诉11.
【答案】A【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
12.
在一起公诉案件的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申请出庭的某公诉人回避,此时,有权对该公诉人是否应予回避作出决定的是()A.
合议庭B.
合议庭的审判长C.
人民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D.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12.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
公诉人属检察人员,其回避由其检察长决定.
13.
邹某与刘某系同村村民,素来不合.
1999年5月19日邹某与刘某又因两家门前的下水道问题发生争执,邹某恼羞成怒,用木棒将刘某击倒.
人民法院受理了刘某的自诉后,聘请了公安局的法医王某对刘某进行了鉴定(轻伤),在庭审过程中,邹某以法医王某与刘某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其回避,对此回避请求应当如何处理()A.
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B.
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回避C.
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回避D.
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回避13.
【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
二、多选题1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被同意:()A某侦查人员曾被单位做出过纪律处分B某检察人员与被害人有救命之恩C某审判人员接受过双方当事人吃请D某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差【参考答案】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
注:有救命之恩可视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2在人民法院中,有权对符合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的人员和组织有:()A审判员B合议庭审判长C人民法院院长D审判委员会【参考答案】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
注:此题意在考察刑事诉讼法第30条,应注意刑事诉讼回避的规格高于民诉,对于符合法定理由的,审判长无权决定(见六机关《规定》第8条),除非审判长是该法院正职院长.
3.
下列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决定权,表述正确的有()A.
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B.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C.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D.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3.
【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故选ABC.

三、任选题1.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参考答案】BD【考点】回避.
【解析】刑事诉讼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最高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该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32条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记书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
某维吾尔族青年因贩卖毒品而被立案侦查.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该青年只讲维吾尔语而不讲汉语,人民检察院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
承办此案的人,是本案的主诉检察官小夏,该案最后被起诉至人民法院.

(1)本案中,如果该维吾尔族青年申请人民检察院为其聘请的那位翻译人员回避,则有权对此作出决定的是:()A小夏B检察长C检察委员会D不能对人民检察院聘请的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参考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1条.
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本案在开庭审理的,如果被告人认为审判长态度粗暴,因而申请其回避,则应当:()A由法庭当庭驳回B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同意C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D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参考答案】A【解析】最高法《解释》第29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由法庭第29条的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注:该申请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的情形,因此当庭驳回.
3.
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被决定回避的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在恢复庭审后提出B.
在恢复庭审前提出C.
向作出回避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D.
向作出回避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答案】B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8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而且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四、案例分析阅读案例案例1回避的含义;回避的种类;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权【案情】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
在开庭的时候,他向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
我不申请你回避.
"问: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评析】(1)审判长的回答是错误的.
审判长在交代回避权利时,可以使用通俗的语言,但通俗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之上.
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应当如何告知申请回避权利没有规定,但是,从保障回避申请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应该向被告人详细解释回避的含义、条件和程序.
解释的语言可以通俗,但不能违背立法原意.
本案审判长所解释的回避与立法对回避的规定大相径庭,没有起到告知权利的作用.

(2)审判长为被告人推荐辩护人,接受辩护人的宴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回避申请权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他所在的法院的院长(如果他是法院院长则为审判委员会)应当责令他回避,并给予纪律处分.
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开庭以后责令法官回避(尤其是责令审判长回避)的程序未作明文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应当赋予合议庭其他成员决定中止程序的权力,待回避问题解决以后再恢复法庭审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
这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赋予公诉人申请回避权,可能是解决开庭以后法官回避问题的最好办法.

案例2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案情】某县公安局局长的儿子故意杀人.
公安局局长闻讯后,拍案而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刑警队长小张,你赶快把他给我抓过来.
"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被缉捕归案后,公安局局长亲自进行讯问.
讯问过程中,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说:"虎毒不食子.
你是我的父亲,不应该派人抓我.
"公安局局长回答:"你犯下滔天罪行,我作为一局之长,为民除害是我的天职.
我不抓你谁抓你你是我生的,我还没有资格抓你"问:本案中,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项规定,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
公安局局长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自行回避.
他的儿子也有权要求他回避.
他的儿子指责他不该派人抓他时,实际上是在说他应当回避.
在他没有自行回避,他的儿子也没有要求他回避的情况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当指令他回避.
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都缺乏检察委员会指令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程序规定,在法律未作修改之前,出现本案例所述情形就是难以避免的.

案例3目击证人能否担任法官【案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甲目睹了乙(15岁)杀害丙的全过程,并将乙扭送到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证实了乙杀害丙的事实.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某市人民检察院.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决定开庭审判.
在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时,法官甲被该院刑一庭庭长指定为审判长.
开庭以后,法官甲没有向被告人交代他所享有的权利.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法官甲当庭指出:"我亲眼目睹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狡辩了.
"公诉人也说:"连审判长都说亲眼看见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抵赖了.
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被告人见无法抵赖,承认了自己杀害丙的犯罪事实.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乙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乙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问: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是否正确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评析】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法官甲向公安机关证实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是本案的证人,依法应当自行回避.
在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候,他应当说明自己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提请自行回避.
开庭以后,在法庭调查开始以前,他也应当向被告人交代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
不交代诉讼权利就直接进行法庭调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庭未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
本案公诉人不但没有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还错误地支持法官甲的说法,表明他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至第205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某省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本案提起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权提审本案或者指令进行再审.

此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于法官甲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法官甲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应当受到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案例4本案侦查人员能否担任本案法官【案情】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甲调至该县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庭长.
在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乙受贿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时,他对院长说:"我曾经侦查过本案,对案情比较熟悉,本案就由我亲自挂帅,担任审判长.
"法院院长同意了他的请求,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问:本案中,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审判庭庭长曾经在本案中担任过侦查人员,在调至法院以后,就不能再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审判人员.
根据《解释》第26条的规定,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法院院长应当决定其回避,而不能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案例5申请回避的方式;回避的处理程序【案情】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县人民法院开庭以后,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
被告人说:"本案公诉人在担任检察官之前,曾经在县公安局任职,他曾经侦查过本案.
因此,我申请他回避.
"审判长说:"申请回避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提出理由.
现在都已经开庭了,你用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太迟了.
你的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过警察的就不能当检察官,本庭对你的申请当庭驳回.
"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
审判长说:"你连回避请求都没有提出,没有资格申请复议.
"问:审判长的说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评析】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
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
被告人当庭用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
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
(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
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太迟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3)关于适用回避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过侦查人员的就不能再担任公诉人,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这一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本案公诉人应当回避.
(4)关于当庭驳回回避申请.
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必须是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
本案的申请合法,不能当庭驳回,而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5)关于申请复议权.
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
本案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审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案例6本案初审法官能否担任再审法官【案情】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只有三名法官.
对于被告人某甲盗窃一案,该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由刑事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
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发现本案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在组成合议庭时,县人民法院院长对刑事审判庭庭长说:"你虽然在一审中担任过审判长,本来不应该参与本案的再审.
但是由于我们法院懂刑事审判的也就这么两三个人,因此,没有办法,再审的时候,你也要参加,由你我和另外一名副院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我担任审判长.
"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妥当【评析】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这意味着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不能担任合议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3条均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条更是明确规定:"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因此,在本案中,县人民法院院长在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候,不能让曾经在一审中担任审判长的刑事审判庭庭长再次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
在该法院无法组成合议庭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而不能因陋就简,违反规定组成合议庭.

辩护与代理同步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
C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
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理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
对此,C市人民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A.
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B.
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C.
通知陈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D.
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1.
【答案】B【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38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36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
甲,1983年5月21日出生.
2001年4月20日,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
2001年5月30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甲以指定辩护人王律师的父亲与自己的父亲曾一起做生意,后来交恶为由,拒绝王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并由自己的父亲另行委托朱律师为其辩护.
法庭在重新开庭后,甲又以朱律师曾经与法官是同学为由,拒绝朱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让自己的父亲为自己辩护.
法院应如何处理()A.
应当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B.
可以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C.
可以准许其拒绝朱律师为其辩护,但被告人甲只能自己辩护D.
不予准许其拒绝朱律师为其辩护2.
【答案】C【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165条的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3.
被告人甲、乙、丙涉嫌共同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其中乙是主犯,甲是从犯,就本案如果你作为律师可以如何处理()A.
接受甲、乙的委托,为他们辩护B.
接受甲、丙的委托为他们辩护C.
只能为甲、乙、丙其中的一人辩护D.
可以为三被告一起辩护3.
【答案】C【解析】详见《刑诉解释》第35条: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
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4.
关于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下列表述哪项不正确()A.
人民法院应当同意B.
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收集,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C.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证据时,该辩护律师可以在场D.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4.
【答案】A【解析】见《刑诉解释》第45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5.
被告人委托自己在法院工作的配偶担任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
应当同意B.
不应当同意C.
应当同意并应当告知他的配偶自行回避D.
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5.
【答案】C【解析】被告人可以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近亲属为其辩护,但该法院工作人员不应再参加该案的审理工作.
6.
某案,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认为其所委托的辩护人不但不为其辩护,反而替被害人说话,于是当庭提出拒绝该辩护人继续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
那么,合议庭可以如何处理()A.
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B.
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C.
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D.
当庭驳回被告人的要求6.
【答案】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64条: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7.
A省B市公安局刑警队队长安某因涉嫌刑讯逼供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后,案件由侦查部门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如果你作为安某的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A.
只可以同安某会见B.
不可以同安某会见C.
可以同安某会见和通信D.
可以会见但需经检察院批准7.
【答案】C【解析】详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8.
王某和李某是邻居,1997年6月,因为李某家的猪到王某家的菜地里吃了一些白菜,并踩倒了一些菜秧,王某在李某的家门口破口大骂,后来李某忍无可忍,拿出一根木棍冲出门来,向王某猛击一棍.
王某用胳膊一挡,致其左臂尺骨骨折,经过鉴定为轻伤.
王某来到县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李某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A.
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B.
在案件决定开庭之后C.
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D.
随时8.
【答案】D【解析】题干中的李某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9.
谢某因涉嫌抢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谢某提出要聘请律师.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侦查阶段,谢某无权聘请律师B.
谢某聘请律师要经过律师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C.
谢某聘请律师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D.
谢某不需经批准即有权聘请律师9.
【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10.
某甲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女青年某乙,并重伤见义勇为的某丙.
在该案中下列哪些人员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
某甲及某甲的父亲B.
某乙的养父C.
某乙的胞兄D.
某丙10.
【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11.
若被追诉人经济困难,他最早可以在何时请求法律援助()A.
第一次被讯问B.
被拘留C.
被逮捕D.
被提起公诉11.
【答案】A【解析】参见《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
下列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选项说法正确的是哪个()A.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B.
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C.
自诉案件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D.
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12.
【答案】D【解析】详见《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13.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是哪一项()A.
证人B.
刑事被告人C.
鉴定人员D.
刑事自诉人13.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14.
王某故意伤害案,其上大学的弟弟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对该辩护人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B经证人同意,有权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C在法庭审理中,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D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独立提出上诉【参考答案】C【考点】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权利.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理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仅仅是律师享有该权利)《刑诉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队发,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15.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辩护人可以直接向被害人收集证据B辩护律师经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直接向他们收集证据C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D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司法人员关于案件的讨论记录【参考答案】C【考点】辩护人的权利【解析】本题考察辩护人的相关权利,《刑诉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最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最高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16.
C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一案后,因为陈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
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而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
对此,C市人民法院应按照下列哪个选项处理()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B准许陈某拒绝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C通知陈某的近亲属,由其近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D不准许陈某拒绝辩护【参考答案】B【考点】拒绝辩护.
【解析】最高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陈某系该解释第36条规定"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故B项最相符合.

17.
某公安局刑警队的一名中队长因为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移送至本院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中,这名中队长打算委托一名辩护人,则他从什么时候起有这个权利()A自案件进入人民检察院之日起B自其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C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D自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日起【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
注:此题考察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96条的关系.
依据法律,委托辩护人只能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但聘请律师可以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18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所享有的权利是比较广泛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述各项中,正确的是:()A辩护人可以直接向被害人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B辩护律师经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直接向他们收集有关证据材料C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D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司法人员关于案件的讨论记录【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第159条.
注:依据刑诉法第37条,向被害人或其提供的证人取证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可进行.
此外,律师无权查阅、摘抄、复制司法人员关于案件的讨讼记录.

19小王因故意伤害而被提起公诉,他打算委托一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他提出的下列人选中,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有:()A他的好友,英国人大卫B他在监狱工作的姨父C他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哥哥D目睹了其伤害行为的好友小李【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解释第33条注:一般来说,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得被委托为辩护人,但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则可以.
20.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辩护与刑事诉讼代理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关于它们之间的不同,下述各项中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设立的,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自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B辩护制度中有指定辩护制度,而刑事诉讼代理则未规定指定代理制度C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不同的权利D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参考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21田某是一起侵占案的受害人,由于他的一台电脑在交刘某保管后被刘某非法占为已有而拒不退还,并且电脑在刘某处时因不当使用而损坏.
田某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田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刘某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田某与刘某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C田某与刘某既可以以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D田某与刘某只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参考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
注:田某以自诉人及附带民诉原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
不选C的理由:刘某在刑诉中的身份是被告人,其委托的人应为辩护人.
不选D的理由:田某还是刑事自诉人,并非只有附带民诉当事人身份.
不选A的理由:刘某以附带民诉被告人的身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多项选择题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作为辩护人的,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可以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
了解案情B.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C.
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D.
同在押被告人通信1.
【答案】ABCD【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该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下列哪些单位接受并组织实施()A.
该法院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B.
该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C.
尚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由该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政府D.
尚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由该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2.
【答案】BD【解析】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尚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地方,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并组织实施.
3.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能够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哪些人()A.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B.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C.
自诉人的近亲属D.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近亲属3.
【答案】AB【解析】详见《刑事诉讼法》第40条.
三、不定项选择题1.
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被告人江某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江某拒绝了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另行委托了辩护人.
再次开庭时,又拒绝辩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B.
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C.
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D.
人民法院准许后,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或者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1.
【答案】B【解析】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的,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不予准许;其他情况可以准许,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
本案中的可能判处死刑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因此选B(参见《刑诉解释》第165条).

2.
2003年10月10日,在某合资企业担任经理的A国公民甲驾车行驶到某闹市口时,遇乙骑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甲驾驶的车将乙撞倒在地,致使其头部受伤,甲撞人后没有停车,反而加速逃逸.
乙因伤势过重死亡.
请根据案情回答:(1)此案应由下列哪个法院一审管辖()A.
某区人民法院B.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C.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D.
最高人民法院(1)【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故选B.
(2)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担任其辩护人()A.
甲的朋友A国公民丙B.
中国律师丁C.
A国律师戊D.
B国律师戌(2)【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320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因此,B项是正确的.
根据该解释第33条的规定,如果外国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由于丙不是甲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因此并不能担任甲的辩护人.
故本题只能选B.

(3)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使用的语言和翻译问题如何解决()A.
审理该案时,应使用汉语和中文B.
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为甲提供翻译C.
如果甲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D.
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甲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3)【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
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
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故选ABCD.

3.
被告人甲是一拥有上千万资产的私人企业主,因犯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
在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A.
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B.
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C.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D.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
【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法定情形,即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可见,本题中被告人甲就属于这种情形.

本题中其他几个选项具有一定的干扰性,指定辩护律师的应当是人民法院而非其他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主动指定而非强制要求被告人自己委托,再者属于"应当"指定辩护律师的法定情形,只要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就应当为其指定,而不能根据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如何而论.

本题考查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特定范围或条件问题,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直接反映,熟练掌握包括相关司法解释在内的法条是解答的关键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法定情形与"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法定情形是不同的,对此不要混淆.

4.
甲因涉嫌强奸罪被审判,甲没有委托辩护人,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A.
甲的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B.
其他共同犯罪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C.
甲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D.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4.
【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故选ABCD.

二、多选题1下列各项所述的人员中,依法可以行使辩护权的诉讼参与人有:()A辩护人B诉讼代理人C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D犯罪嫌疑人1.
【参考答案】A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82条.
注: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辩护人基于委托或指定,也依法可以行使辩护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的是诉讼代理人,故不选C.
2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又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A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B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C盲人D聋哑人2.
【参考答案】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4条.
最高法《解释》第36条.
3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案子中,被告人何某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何某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则下列说法符合有关规定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B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D人民法院准许后,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或者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3.
【参考答案】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9条.
最高法《解释》第38条.
注:《解释》第38条分两种情况,"一、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注:第36条规定了下列情形:1.
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
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适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可以是:()A证人证言B逮捕证C起诉意见书D批准逮捕决定书4.
【参考答案】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
5甲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在3年后案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同他一起被立案侦查的还有其朋友乙.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查明乙并未参与抢劫行为,只是经常和甲在一起厮混而已,因而撤销关于乙的案件部分.
甲最终被起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了此案.
对于此案,下述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有:()A当甲未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给其指定辩护人B甲可以委托乙作为他的辩护人C甲可以委托他的一位正在某人民检察院任检察员的堂兄作为辩护人D甲可以委托他的正在该人民法院任人民陪审员的姐姐作为辩护人5.
【参考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条,最高法《解释》第38条、第33条.
注:不选C的理由:《解释》第33条,现职公、检、法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可以准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堂兄不属于近亲属,故而不行.
而D项中的姐姐是近亲属,可以.

6郭某因受人侮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许某的刑事责任.
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郭某委托了一名律师代理自己诉讼.
对于该律师接受委托、参与诉讼这个问题来说,下述正确的有:()A该律师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郭某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B可以代郭某出庭参加法庭审理C可以在法庭上与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D可以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提出上诉6.
【参考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9条,最高法《解释》第50条.
注:不选D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享有上诉权,该律师是无权上诉.
三、任选题1.
某案,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死刑,那么他行使辩护权的方式有哪些()A他有权从被追诉开始自行辩护B他有权从被追诉开始委托辩护人辩护C他有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委托辩护人D如果他没有委托辩护人,到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1【参考答案】ACD【考点】委托辩护.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最高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被告人蒋某,因受贿而被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同案被告人还有蒋某的同事秦某.
(1)本案中,如果蒋某聘请了辩护律师,则人民法院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秦某可以采取以下做法:()A要求秦某委托辩护人B必须为秦某指定辩护人C可以为秦某指定辩护人,即使秦某本人并非经济困难D只有当秦某经济困难而无力聘请辩护人时,才应为其指定辩护人【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4条,最高法《解释》第37条第(四)项.
(2)本案中,如果秦某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则人民法院:()A应当准许B不应准许C应当先审查,再决定是否准许D可以不予准许【参考答案】A【解析】最高法《解释》第38条.
(3)本案中,如果蒋某可能被判处死刑,而他在法庭审理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并且合议庭同意了,在重新开庭后,蒋某再次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的,则人民法院:()A应予准许B不予准许C应予准许,但蒋某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必须由人民法院再为其指定辩护人D应予准许,但蒋某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为其指定辩护人【参考答案】B【解析】最高法《解释》第38条.
阅读案例案例1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案情】某甲涉嫌故意杀人,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侦查人员在对某甲进行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告知某甲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某甲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
问: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评析】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指定辩护制度.
这对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律师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遗憾,因为他们最需要得到律师的帮助,却往往难以得到律师的帮助.
值得欣慰的是,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通过、同年9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对侦查阶段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作了规定.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第15至19条、第2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在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在申请的时候,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如果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上述申请的,由看守所在24小时之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须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经过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使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得到有效的保障.

这里附带指出,《法律援助条例》对经济困难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作了规定.
前者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后者自自诉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辩护的种种情形的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中也得到了重申.
这样,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全面确立和普遍推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就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保障.
这是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上的一大进步.

案例2侦查阶段委托律师需要批准的情形【案情】某甲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在侦查期间,县公安局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某甲.
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批准逮捕.
某甲在被羁押期间,提出聘请律师的请求.
县公安局以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密为由,在收到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不批准某甲的请求的决定,并通知某甲.
某甲认为县公安局的决定不妥,私下聘请了律师.

问:县公安局是否应当批准某甲的请求某甲私下聘请律师,公安机关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如某甲认为县公安局不批准其请求的决定是错误的,有何救济手段【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这里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将其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属于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在本案中,县公安局不批准某甲聘请律师是正确的,但不批准某甲聘请律师的理由是错误的.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聘请的律师不得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聘请律师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机关不批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时,对犯罪嫌疑人的救济权没作明确规定.
有关司法解释和规章对此也未作出规定.
犯罪嫌疑人不能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如果公安机关驳回聘请律师的申请不正确,这就是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侦查人员的主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认为控告理由成立的,应当责令原决定机关撤销原决定,批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案例3委托辩护人的方式【案情】某甲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以后,要求聘请律师,但没有提出要聘请谁.
看守所对某甲的请求置之不理.
某甲的妻子代某甲聘请了一位律师.
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认为,某甲的妻子没有资格聘请律师,拒绝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

问:看守所和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看守所和公安机关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看守所对某甲的请求置之不理,侵犯了某甲的诉讼权利.
某甲可以提出控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以代为聘请律师.
公安机关拒绝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违反了这一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侵犯了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权利.
某甲和律师都有权提出控告.

案例4何时可以聘请辩护人;检察院的辩护权告知义务【案情】某县人民法院在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甲组织卖淫罪开庭审判之前,某甲要求委托辩护人.
法院告知某甲: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权利,在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人.
某甲称:我不知道在检察院就可以请律师,检察院没有告诉我可以请律师.
法院通过信函向检察院询问此事,检察院领导答复:负责本案起诉工作的检察官因疏忽,没有告知被告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评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并且,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该条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告知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违背了程序法律义务,是违反诉讼程序的表现.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可能因为没有得到辩护人的协助而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但是,我国法律对于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消除其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起诉活动之公正性的疑虑,发挥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制约作用,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另行指定检察官对案件重新审查起诉.
在重新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接受建议的,人民法院就只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对于符合该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判,在庭审中应当注意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避免重蹈覆辙.

案例5指定辩护:何谓未成年被告人【案情】某甲,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
2003年10月1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甲犯盗窃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某甲没有委托辩护人,县人民法院的承办人员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但是,另一方面,承办人员也知道,对公诉案件开庭前审查的期限有7天,如果最后一天即第7天才决定开庭审判,那么某甲就已满18周岁,就不再需要指定辩护人.
为此,承办人员将本可在3日内审查完毕的本案,花了7天时间才审查完毕,从而避免了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问: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何理解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评析】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并未超过规定的期间.
虽然说规定的期间并不是必须都要全部用完,但只要没有超过规定的期间,就不能说法院的诉讼活动违法.
但是,在日益追求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今天,在获得迅速审判已经成为被告人的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权利的时候,对于在实践中不讲求办案效率的做法是应当注意加以克服的.

关于被告人是否未成年人,以被告人何时年满18周岁来确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被告人是未成年人;(2)法院开庭前审查期间,被告人是未成年人;(3)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之日,被告人是未成年人;(4)法院开庭审理之日,被告人是未成年人;(3)法庭审理结束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第2款认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是指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
那么,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用足刑事诉讼期间来规避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义务.
这是不妥当的.
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被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某人一旦被起诉,他的角色就从犯罪嫌疑人变成被告人.
在被起诉之时未满18周岁的人,就应当是未成年被告人.
如果他此时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就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切实贯彻对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的规定.
同时,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这意味着判断是否未成年人犯罪的标准是看犯罪时而不是看结果时或侦查、起诉、审判时.
由此可见,判断某人是否未成年被告人的标准是其成为被告人的时间.
只要某人成为被告人时不满18岁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就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案例6指定辩护:何谓可能判处死刑【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某甲贪污一案可能判处死刑,遂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甲没有委托辩护人.
在开庭之前,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名义,要求法院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法院对检察院的建议有不同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不会被判处死刑,不符合指定辩护人的条件;会不会判处死刑,不是由检察院说了算,而是由法院掌握决定权.
因此,法院没有理睬检察院的建议.

问:如何评价检察院与法院在此问题上的分歧【评析】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一规定是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它对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提高案件质量、防止错杀,具有积极的意义.

对于本款规定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进一步明确其含义.
我们认为,对这一规定,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判断被告人是否可能判处死刑的主体,首先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因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正是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理由.
但管辖法院也应当有判断权,因为作出这种判断是管辖法院是否指定辩护人的前提.
(2)判断被告人是否可能判处死刑的事实根据,是公诉事实,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因为作出这种判断时案件未经审判,这样就只能以起诉指控的事实为准加以判断.
(3)判断被告人是否可能判处死刑的法律根据,是公诉事实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刑格(法定刑幅度),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中含有死刑的,就说明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这样看来,不但人民检察院可以判断被告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也可以判断被告人是否可能判处死刑,由于它们判断的依据相同,它们应该得出相同的结论.
(4)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判断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被告人的权利为重,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条后段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之一认为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这就属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他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就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他提供辩护.

根据上述理解,我们认为,本案属于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在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而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开庭之前就提出纠正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但是,这一规定并不十分妥当,因为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法院在程序上出错,却无能为力,这对于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都没有什么好处.
要真正贯彻检察监督,就要设计出保证检察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的程序和制度.
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应当指定辩护人的建议,是符合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需要的,因而是值得接受的.
人民法院坚持自己的权力,却忘记了对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追求,忘记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义务,其做法是不妥当的.

案例7指定辩护:可以指定辩护的其他情形;拒绝指定辩护人继续辩护【案情】被告人某甲(成年人)坚持不委托辩护人.
案件管辖法院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准备搞一次大型公开审判,于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某乙为其担任辩护人.
庭审过程中,某甲认为某乙"对案件事实都不清楚",要求某乙退庭,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
合议庭当庭决定驳回某甲的请求,理由是:对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无权拒绝.

问: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在对待被告人的辩护权问题上是否有错误,为什么【评析】县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某甲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是正确的,驳回被告人某甲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的请求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本案被告人显然不符合指定辩护的第2、3种情形.
本案被告人是自己坚持不委托辩护人,而不是出于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所以也不符合指定辩护的第1种情形.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因此,县人民法院在认为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时,根据该条第6项的规定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人民法院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1条后段的规定,为了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为其指定辩护人,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就有义务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而无拒绝权.
拒绝辩护也是辩护权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
因为,刑事诉讼法第39条还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法律并未规定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的辩护人只能是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被告人有权拒绝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也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可见,县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的请求的做法是错误的.

案例8多人辩护与共同辩护【案情】甲乙二人系亲兄弟.
他们涉嫌盗窃罪,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辩护人.
由于他们均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在押,他们指定自己的父亲代为委托辩护人.
县人民检察院通知他们的父亲为他们委托辩护人.
甲乙的父亲认为,甲乙是亲兄弟,没有什么利害冲突,请一个律师就够了,多请一个纯粹是浪费.
于是为甲乙二人委托了一名律师担任辩护人.

问:一名辩护人能否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二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评析】数名辩护人为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被称为多人辩护.
一名或多名辩护人为同案的数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被称为共同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多人辩护作了规定,即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至多只能委托二名辩护人,但对共同辩护问题未作规定.
不过,我国有关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对共同辩护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7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二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第6条也规定:"律师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本案甲乙二人系共同犯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律师只能为其中一人担任辩护人,而不能为他们二人担任辩护人.

案例9辩护人的范围:法院在职人员可否担任辩护人【案情】某县公安局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某甲委托其在县人民法院工作的父亲担任辩护人.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甲的案子将来要在县人民法院审判,某甲的父亲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其担任辩护人,将难免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于是要求某甲另行委托辩护人.

问: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评析】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没有法律根据,不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其中,他可以委托的人包括他的监护人、亲友.
某甲的父亲是其亲属,依法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无权要求某甲另行委托辩护人.

应当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第1款第4项、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6条第1款第5项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这一规定的用意,主要是为了保证诉讼公正,消除公众因辩护人的身份而对司法公正产生的怀疑,打消办案人员的思想顾虑.
如果仅就这一规定来看,某甲的父亲似乎不宜担任辩护人.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第2款又接着规定,如果上述人员是被告人的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16条第2款也规定,如果上述人员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这实际上是说,上述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或者近亲属)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则可以许可.
本案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准许某甲委托其在县人民法院工作的父亲担任辩护人.

案例10辩护人的范围:离任的法官可否担任辩护人【案情】某县人民法院法官某甲在担任了40年法官之后,光荣退休.
为了发挥余热,造福乡里,他组织本院退休法官,成立了以无偿提供法律帮助为宗旨的退休法官协会.
无偿为本县的贫困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是协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此举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
结果,本县的群众蜂拥而至,不少贫困的刑事被告人纷纷请这些老法官担任辩护人.

问:老法官们能否担任其原任职法院办理的案件的辩护人【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法官退休以后2年之内,不得担任辩护人;退休2年以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进行辩护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老法官们在离任后2年以内,除非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进行辩护,不得担任辩护人,包括不得在其原任职法院或者其他任何法院担任辩护人;离任2年以后,在其原任职法院以外的法院担任辩护人,不受限制,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的,除了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进行辩护以外,一般说来也可以为其他当事人担任辩护人,除非对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
本案中,老法官们要担任辩护人,也必须符合上述规定.

案例11辩护人的范围:法官的配偶可否担任辩护人【案情】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盗窃案.
被告人委托该院法官某甲的妻子担任辩护人.
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委托辩护应当如何处理【评析】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法官某甲的妻子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本案被告人委托管辖法院法官的妻子担任辩护人,违反了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法官某甲的妻子担任辩护人.
但是,为了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

案例12辩护人的范围:有前科的人【案情】某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003年10月8日(星期三)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之后,于2003年10月13日(星期一)告知某甲可以委托辩护人.
某甲提出委托其兄担任辩护人.
某甲之兄曾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于一年前刑满释放.
人民检察院以他有前科为由,不同意他担任辩护人,要某甲另行委托辩护人.

问: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评析】人民检察院告知某甲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意某甲之兄担任某甲的辩护人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至迟应在2003年10月11日告知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
但是,由于2003年10月11日为假日(星期六),应当以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星期一进行告知,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告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的时间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如何计算期间届满的日期未作规定,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3款对这种情形作了规定.
该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1款也有相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弥补了刑事诉讼法的遗漏,它作为有权解释,能够成为我们计算期间届满日期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包括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依法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6条第1、2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6)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上述第4-6项的人员,如果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且不属于第1-3项情形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有前科的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因此,人民检察院以某甲之兄有前科而拒绝其担任辩护人的做法是错误的.

案例13辩护人的权利:会见权、通信权【案情】某甲涉嫌抢劫罪,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公安局在侦查期间,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某甲被羁押于县看守所.
某甲在被羁押期间,聘请律师某乙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某乙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某甲,看守所以县人民检察院尚未决定提起公诉、县公安局未批准为由,不同意其会见某甲.
某乙只好来到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要求某乙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某乙填写之后,县公安局批准会见,但在5日后安排某乙会见某甲.
二人在会见时,县公安局派员在场,并对整个会见过程录像.
某甲对律师说他是被冤枉的,某乙便问他是否有无罪的证据.
在场的民警以某乙违反会见规定为由,加以制止,并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
某甲还委托了他的叔叔某丙(没有律师资格)担任辩护人.
某乙吸取了侦查阶段的教训,决定采用通信的方式与某甲联系.
结果,某乙写给某甲的信被看守所根据《看守所条例》第31条的规定予以扣押.
某丙要求会见某甲,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的第5日,以某丙没有律师资格、本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为由,作出不许可会见的决定.

问:本案中,县看守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1.
县看守所的下列做法是不正确的:(1)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看守所条例》第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理由之一,就是人民检察院尚未决定提起公诉,适用的就是这条规定.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96条已经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效力高于《看守所条例》.
看守所不能用《看守所条例》来否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第二条理由是,县公安局未批准会见.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只有当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本案不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因此,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两条理由都不能成立,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2)扣押律师写给犯罪嫌疑人的信件.
《看守所条例》第31条规定:"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在本案中,看守所并未接受县公安局的委托,也没有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情形,不得对律师写给犯罪嫌疑人的信件予以检查和扣押.
并且,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也是其基本权利之一.
如果通信可以受到检查和扣押,通信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这实际上剥夺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权利,是不妥当的.

2.
县公安局的下列做法是不正确的:(1)要求律师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于本案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也无权要求律师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2)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本案不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
理由已如前述.
(3)5日后安排律师会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本案属于第44条前段规定的情形,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而不能在5日后才安排会见.
即便本案属于第44条后段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也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而不能在5日后安排会见.
(3)对会见过程录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仅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却未规定在场人员可以对会见过程录像.
录像使得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难以正常交流,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难以发挥.
因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第32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无关干扰.
"录像属于无关干扰,属于应当禁止之列.
(4)在场民警制止律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无罪的证据并决定停止会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8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由犯罪嫌疑人作无罪的辩解.
这并没有违反会见的规定,在场民警不得加以制止,停止会见.

3.
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丙的申请后的第5日才以某丙没有律师资格为由,作出不许可会见的决定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0条规定,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3日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具备辩护人资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予许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1)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2)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3)涉及国家秘密的;(4)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本案中,某丙没有律师资格,但是具有辩护人资格,人民检察院不能以他没有律师资格为由拒绝他会见某甲.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会见的决定,却在第5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也违反了司法解释关于决定的期间的规定.
本案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可以成为人民检察院不许可某丙会见某甲的理由.

案例14辩护人的权利:查阅案件材料、调查取证、请求调查取证【案情】某县公安局对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案侦查终结以后,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无律师资格的某乙受某甲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某乙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查阅本案证据的请求.
县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请求.
某乙决定自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他收集的材料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人的证言,也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陈述.
有的证人不愿作证,某乙申请县人民检察院收集这些证人的证言.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必要收集,于是没有收集.
案件起诉到县人民法院以后,某乙要求查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县人民法院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某乙查阅.

问:某乙、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的,仅是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并且只有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查阅.
某乙请求查阅本案证据,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其做法是不正确的,县人民检察院不许可其查阅本案证据则是正确的.

只有辩护律师才有权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某乙自行收集证据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某乙也无权申请县人民检察院收集证人证言.
县人民检察院对某乙的申请,应当以其无权提出此种申请为由加以拒绝,而不能以是否有收集证据的必要作为是否收集证据的根据.

案件起诉到县人民法院以后,经县人民法院许可,某乙可以查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如果案件真的涉及国家秘密,县人民法院不许可其查阅就是妥当的.
但是,非法经营案并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县人民法院以此为由不许可其查阅,就剥夺了辩护人应有的权利,也没有尽到人民法院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义务.

案例15辩护人的权利:拒绝辩护【案情】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县人民法院受理以后,被告人委托律师某乙担任辩护人.
某乙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和调查了解,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被告人也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于是决定解除与被告人的委托辩护关系,退出诉讼.

问:某乙的做法有无根据【评析】某乙的做法没有法律根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格法权益.
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应当认真负责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这是辩护律师的"天职".
辩护合同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订立的协议,没有法定理由,律师不能随意解除,退出诉讼,否则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有些案件中,确实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不出有力的辩护意见的情况,但这不能成为律师拒绝辩护的理由.
事实上,只要律师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参与法庭审判,律师总是能够提出某些有利于当事人的材料和意见的.
即使案情本身无可辩护,但是,在法庭上或者庭审后,当事人仍时常有合法权益需要律师去维护.
我国律师法规定,只有在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或隐瞒重大犯罪事实时,律师才可以拒绝辩护.
因此,本案中,某乙解除委托辩护合同,退出诉讼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16刑事诉讼代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案情】某甲故意伤害某乙和某丙.
在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某乙、某丙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某甲赔偿经济损失.
由于某乙伤情较重,便委托某丙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某丙考虑到自己与某乙都是本案的被害人,对案情较熟悉,也懂得一点法律知识,便答应了某乙的要求,与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问:某丙能否担任某乙的诉讼代理人【评析】某丙不能担任某乙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2条的规定,某丙虽不属于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但也不是律师,不是某乙的监护人、亲友,不是人民团体或者某乙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因此,某丙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从诉讼法理上讲,一个人在同一诉讼中只能承担一种诉讼职能,担任一个诉讼角色.
某丙是本案的当事人,他在担任另一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就同时担任了两个诉讼角色,承担了两种诉讼职能.
虽然他和某乙的利益有一致的地方,但是,他们之间也必然会存在利益分歧和意见冲突.
某丙要担任某乙的诉讼代理人,就必须维护某乙的合法权益,主张法院判令某甲支付较多的赔偿金给某乙.
但是,某丙同时又是本案的当事人,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会提出相同的主张.
这样,他就会提出自相矛盾的请求,难以维护某乙的合法权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第33条规定,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显然属于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证据同步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原理和有关规定,逮捕应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法定证据条件.
这一法定证据条件的完整、准确含义是指什么()A.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该犯罪嫌疑人实施B.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C.
上述A、B两项条件至少应具备其中的一项D.
上述A、B两项条件应同时具备1.
【答案】D【解析】《六机关规定》第26条规定,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的一个.

2.
对于下列四种证人,哪项不受法律追究()A.
甲提供了次要犯罪事实,故意隐匿了被告人的严重罪行B.
乙提供了虚假的证人证言C.
丙有意提供了使丁(无辜者)受到法律追究的证据D.
戊由于怕报复,提供了没有签名的证人证言2.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3.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那么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证人的是哪个()A.
人民团体B.
国家机关C.
自然人.
企、事业单位3.
【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4.
下列对于收集、调取书证说法正确的是()A.
收集、调取证据应当是原件B.
收集、调取证据可以是原件C.
副本或复制件不得作为证据D.
书证应当是原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4.
【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53条的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
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5.
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
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属于证据分类中的哪种法定证据()A.
证人证言B.
直接证据C.
无罪证据D.
实物证据5.
【答案】A【解析】刑事证据的法定分类.
6.
在一起诽谤案件中,蔺某以李某捏造事实、诽谤自己,致使自己的名誉受到巨大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蔺某和李某都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新的证据.
据此,对于本案,负有证明责任的人员应当是()A.
蔺某B.
李某C.
李某和蔺某D.
李某仅有责任证明自己不构成犯罪6.
【答案】A【解析】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证明责任;反诉中反诉人也负有证明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公诉案件中控方负有证明责任.
7青年邵某,死于一间破屋里.
侦查人员在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不过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
关于本案中的证据的种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7.
【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证据基本理论.
注:注意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和联系,仅以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时是书证,仅以存在、变化、特性、特征等证明案件情况时是物证,二者兼而有之,属证据同体,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8在一起水上浮尸案的现场,侦查人员发现了一封遗书,根据遗书记载的内容,侦查人员推断出死者的家庭、身份,同时,又根据笔迹鉴定,推断出此遗书确实是死者所写.
对于本案中的遗书,属于哪种证据:()A书证B物证C既属物证,又属书证D被害人陈述8.
【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证据基本理论.
9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有一定的范围的,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的一般理论,下列关于证人的叙述正确的是:()A只能是成年人B不能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C只能是公民个人,而不能是单位D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9.
【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8条和刑诉基本理论.
注: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故不选D.
10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中,以其外部形状、物质特征、存在的情形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A物证B书证C鉴定结论D勘验、检查笔录10.
【参考答案】A【解析】刑事证据基本理论.
11涉嫌杀人的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住同一小区的黄女士在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时说:由于她本人与习某有不正当性关系,因此她在某次与习某一起过夜时,听习某讲了他如何杀害被害人的事情.
对于黄女士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这段证言,属于:()A案件线索,而不是证据B原始证据C书证D直接证据11.
【参考答案】D【解析】刑事证据基本理论.
注:首先,这段话肯定是证据,是证人证言而不是书证;是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
其次,这段话既指出了发生了犯罪、杀人,又指出了谁是实施者,是习某,因此,是直接证据.
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下列哪些证据属于此类()A.
证人证言B.
被害人陈述C.
鉴定结论D.
犯罪嫌疑人辩解1.
【答案】AB【考点】非法证据排除.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诉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符合下列哪些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A.
害怕被告人报复的B.
未成年人C.
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D.
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2.
【答案】BCD【解析】见《刑诉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3.
小李亲眼目睹了三个歹徒在公共汽车上持刀抢劫的过程,三名歹徒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侦查人员找到小李,要求他提供当时的所见所闻.
对此,小李有权()A.
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提供证言B.
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诉讼中保密C.
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的安全D.
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3.
【答案】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因此C、D项正确;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即符合客观情况,因此A项错误;证人证言需要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因此证人的姓名不可能在整个诉讼中保密.

4.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有关本案的提问.
该项规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
嫌疑人如果始终保持沉默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A.
在对其定罪以后,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根据B.
可以将其沉默直接作为定罪的根据C.
由于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故不能终结刑事侦查D.
如果其他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仍然可以侦查终结4.
【答案】AD【解析】沉默权(1)《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

(2)由于被告人有义务回答问题,他保持沉默就违反了该义务,故选项A是正确的.
5.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证人到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应进行下列哪些工作()A.
核实证人的身份B.
核实证人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C.
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D.
要求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5.
【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142条规定,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
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故选ABCD.

6.
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对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B.
对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C.
口供一般不具有证明力D.
口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6.
【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6条.
7.
1999年的一天,摄影爱好者小柳在某风景区拍照时无意中录下了刘某强奸其女同学的镜头,县公安机关在侦破这起强奸案件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了这盘录像带.
请问,该录像带属于()A.
物证B.
视听资料C.
直接证据D.
原始证据7.
【答案】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2条.
8.
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依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主要证据"包括什么A.
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B.
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C.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D.
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有罪、无罪的各种证据8.
【答案】ABC【解析】详见《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3条:"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
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主要证据包括:(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9.
检察院的起诉书称,郑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他以带孩子去划船为名,当船行至水库中央时,故意将刚满一周岁的女婴抛入水库,使其溺水而死.
据此,本案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应主要证明哪些事实()A.
郑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B.
郑某的行为系故意C.
该女婴不会游泳D.
该女婴已因溺水而死亡9.
【答案】ABD【解析】《刑诉解释》第52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有关定罪和量刑的事实.
10小颖是一名16周岁的中学生,在1997年的春节那天,她进入某单位办公室,盗得5台电脑主机上的中央处理器和硬盘.
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要提出证据证明案件的一些事实.
下列各项内容中,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A小颖盗窃的事实B小颖的年龄C1997年春节那天,全国放假的事实D小颖犯罪后的表现10.
【参考答案】ABD【解析】刑事证据基本理论和最高法《解释》第52条.
注:公知事实不需要证明,故不选C.
11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证明要求指的是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述各项所列的诉讼行为,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的有:()A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B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决定时C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D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11.
【参考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41条,第162条.
注:不选B,是因为此时只需证明达到逮捕的条件即可.
12胡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胡某承认自己故意杀人,因为他早就看不惯被害人.
而胡某的哥哥则向侦查人员提出:胡某自与女友分手后,一直精神不正常,多次无缘无故地在家闹事.
公安机关聘请有关医院的医生对胡某的精神状态作了鉴定.
另外,公安人员从胡某家中搜出了沾有血迹的菜刀一把,在本案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A胡某的供述B胡某哥哥的话C对胡某的精神病鉴定结论D对菜刀上的血迹所作的鉴定结论12.
【参考答案】ABCD【解析】刑事证据基本理论.
注: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而非实物证据.
13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物证和书证这样的种类.
对于它们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而书证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B物证和书证有可能是同一个载体C物证的客观性强,不会被伪造,而书证则易被伪造D物证和书证都有可能被伪造13.
【参考答案】ABD【解析】刑事证据基本理论.
注:物证并非不会被伪造,而是不易被伪造,故不选C.
14小莉亲眼目睹了三个歹徒在公共汽车上持刀抢劫的过程.
三名歹徒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侦查人员找到小莉,要求她提供当时的所见所闻.
对此,小莉有权:()A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提供证言B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诉讼中保密C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的安全D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14.
【参考答案】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49条和刑诉基本理论.
注:证言应客观地提供,故不选A;证人证言应在法庭审理中接受质证,故不选B.
15在一起凶杀案中,赖某被指控用刀杀死了他人.
案件有凶器匕首一把;有王某说的他亲眼看见了赖某持刀杀人的证言;有李某说的他听王某说赖某持刀杀了人的证言;另外还有法医鉴定的结论:被害人系他杀而非自杀.
那么在本案中的这些证据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有:()A匕首B王某的证言C李某的证言D法医的鉴定结论15.
【参考答案】AD【解析】刑事证据基本理论.
注:王某和李某说的内容相同,都是直接证据,只不过王某是原始证据,李某是传来证据.
三、不定项选择题1.
在一起凶杀案中,赖某被指控用刀杀死他人,案件证据有凶器匕首一把;有王某说的他亲眼目睹赖某持刀杀人的证言;有李某说的他听王某说赖某持刀杀人的证言;另外还有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他杀而非自杀.
那么在本案中的这些证据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有()A.
匕首B.
王某的证言C.
李某的证言D.
法医鉴定结论1.
【答案】AD【解析】直接证据的判断标准是:某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本题中匕首只是证明有犯罪行为发生而不知何人所为,是间接证据;王某和李某的证言都指向赖某的杀人行为,是直接证据,其中王某的证言是原始证据,李某的证言是传来证据;法医鉴定结论只是明确了死因而不知何人所为,因此也是间接证据.

2.
小明是一所大学的学生,21岁.
某日他到某家录像厅看录像,发现这里竟然组织播放内容极其下流的淫秽录像,于是小明将此事告诉了他的老师夏某.
夏某就向公安机关报告了此事.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立案侦查此案.
此后,小明又匿名向公安机关寄去了书面证明材料,陈述了自己的所见所闻.
夏某也向公安机关写了一份书面材料,将小明告诉给自己的情况提供给了公安局.
公安局将录像厅的老板传唤至公安机关讯问,该老板许某承认了自己以营利为目的而播放淫秽录像的事实.
公安机关也从许某的录像厅里搜出多盘淫秽录像带.
公安机关将许某的录像设备及录像带全部拍成照片以便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本案的证据中,属于证人证言这类证据的有:()A小明报告给夏某的话B夏某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话C许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D小明匿名向公安机关寄去的书面材料【参考答案】B【解析】刑事证据基本理论.
注:不选A,因为向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和人员讲不叫作证.
(2)本案中,公安机关从许某的录像厅里搜出的淫秽录像带:()A属于勘验笔录B属于书证C属于视听资料D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2条及刑事证据基本理论.
(3)本案中,公安机关将许某的录像设备及录像带拍成了照片,这些照片:()A是物证B是书证C是原始证据D是传来证据【参考答案】A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2条及刑事证据基本理论.
注:录像设备及录像带是原始证据,照片是传来证据.
(4)在本案的证据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有下述几种:()A夏某向公安局提供的书面材料B许某在公安局的陈述C搜出的淫秽录像带D所拍的照片【参考答案】CD【解析】刑事证据基本理论.
注:AB均属直接证据.
(5)在本案中,夏某根据小明的汇报而提交给公安机关的书面材料属于:()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原始证据D传来证据【参考答案】AD【解析】刑事证据基本理论.
注:见多项选择题第6题的注解四、案例分析案例1失火责任鉴定结论案在一起失火责任事故案件的法庭审判中,审判长宣读了如下一份鉴定结论:"……被告人梁军在生产中一贯不负责任.
1997年3月31日晚,梁在锅炉房值班时,竟擅离职守,上街吃面条,买香烟,长达一个半小时不在生产岗位,致使锅炉温度失去控制,因而引起火灾.
"鉴定人:某公安局消防科1997年4月15日【问题】如果你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你将如何反驳这份鉴定结论【评析】应当这样反驳这份鉴定结论:这份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因为鉴定结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捡察院、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二是必须是由具有解决有关问题的专门知识的人,通过鉴定后写出书面结论,并由其本人签名.

上面这份鉴定结论,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1.
鉴定人不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鉴定人必须是解决本案专门问题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而不是单位,单位可以为鉴定提供条件,但其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人制作并由其个人负责签名.
而本案的鉴定人是"某某公安局消防科",显然不合法.

2.
鉴定结论只能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不应就法律问题进行论断.
而本鉴定结论并没有从科学上来回答起火原因这个专门问题,而只是从规章制度上对被告人的行为一般地进行法律评断.
如鉴定结论中所谓的"一贯不负责任"等,显然属于法律性问题,超出了鉴定结论内容应有的范围.
可见,这份鉴定结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的规定,不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案例2徐某被杀案徐某,女,26岁,公司职员.
1999年夏天的某日深夜,徐某被人杀死在一个公园里.
侦查人员在杀人现场收集到一封信.
信封上的寄信人姓名是佟某.
经调查,佟某是徐某的同事.
与此同时,徐某单位的另一同事陈某作为证人证明徐某与佟某在案发前一天曾发生过激烈争吵,并认为佟某就是杀人凶手.
侦查人员据此认为佟某有重大嫌疑,于是对佟某进行了拘留.
在拘留期间,徐某最初什么也不说,后来侦查人员对佟某实施了刑讯逼供.
佟某在刑讯下只好供认是其杀害了徐某.
据此,侦查机关很快将此案移送起诉.

【问题】佟某的口供和陈某的证言能否作为证据采信【评析】首先,佟某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因为佟某的口供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非法收集证据的方法之一,所以佟某的口供不符合证据基本特征中的合法性.
其次,陈某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
尽管陈某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佟某是杀人凶手,所陈述的证言具有主观性,但就证明佟某有杀人动机而言,陈某的证言仍符合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包括证据的客观性特征.
事实上,任何证据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也一定具有主观性.
因为证据是客观和主观的统一.
任何证据要发挥其证明作用,都必需经过人的主观认识来加以推理.

案例3代销店被抢劫案某年4月13日晚9时许,某县供销社代销店被抢劫,供销员钟某被捆绑于店内石柱上,嘴里被塞了毛巾,现金被抢走8000余元.
11时许派出所干警巡逻至代销店发觉后,将钟身上的绳解开,送医院后证实无大碍.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除了钟某本人具有作案嫌疑,所以公安机关连夜对钟某进行审讯,采用了刑讯逼供手段.
最后钟某供出是自己伙同丁某偷走代销店里的现金,又制造了被抢劫的假象.
后来,丁某被抓获,其对罪行全部供认.

【问题】本案中,钟某的口供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评析】钟某的口供没有证据能力,但具有证明力.
因为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是从形式上解决有无证据资格的问题.
证据能力是法律问题,由法律作出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没有成为证据的资格,也就是没有证据能力.
而证明力则是从实质上解决证据对发现真相有多大价值的问题.
从本案看,虽然钟某的口供是逼供而得,但与丁某的口供一致,证明其揭示的是案件的真相,所以从实质上看,其口供具有证明力.
不过,要成为证据必须要同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所以钟某的口供不能成为证据采信.

案例4钱大江杀害张光理案【案情】农民张光理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张的妻子吴月菊与奸夫钱大江害死的.
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1.
吴月菊供认:因同钱大江通奸,为达到与钱结婚的目的,曾与钱多次谋划杀张.
那天,张光理的父母去亲戚家喝酒未归,深夜,趁张熟睡之际,钱大江用钉锤猛击张的头部,将张打死.
……2.
钱大江的交代(与吴月菊的供认基本一致).
3.
张光理的父母说:张光理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不知是怎么死的,听吴月菊说是从楼上摔下跌死的.
4.
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吴、钱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张光理的父母也可能知道,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干部的钱大江报复,所以不敢声张.
5.
经鉴定,确认尸体头部两处凹形骨折与吴交出的钉锤形状完全吻合.
问:上列证据是控诉证据还是辩护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评析】根据证据理论分类的各种标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上列证据分别是:1.
吴月菊的供认:控诉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
2.
钱大江的交代:控诉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
3.
张光理的父母的证词:辩护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
4.
邻居甲、乙、丙的证词:控诉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5.
鉴定结论:控诉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案例5证据的法定分类【案情】某甲被人杀死在一山坡上,侦查人员在杀人现场上收集到一封信和一个字条.
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双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到了犯罪分子;而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

问:根据证据的法定分类,在杀人现场收集到的信件和字条是什么证据【评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相关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进行人身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杀人现场上的信件,以其文字内容(通信双方的姓名、地址)查到了犯罪分子,是书证;字条以笔迹即字的外形特征发现了犯罪分子,是物证.
案例6刑讯获取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案情】某甲控告某乙对她实行了强奸.
公安机关讯问某乙时,某乙承认与某甲发生了性关系,但不承认是强奸.
侦查人员认为某乙不老实,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终于得到某乙承认强奸某甲的供述.
问:对某乙的有罪供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评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没有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1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了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中,某乙的有罪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这是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7鉴定结论【案情】在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某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了如下鉴定结论:"……某甲在生产中一贯不负责任.
3月31日晚,他在锅炉房值班时,竟擅离职守,上街吃面条,买香烟,长达一个半小时不在生产岗位,致使锅炉房温度失去控制,因而引起火灾……"鉴定人:某公安局消防科(公章)2000年4月15日问:上述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评析】鉴定结论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相关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鉴定结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二是必须由具有解决解决有关专门问题的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并写出书面结论,由鉴定人本人签名.

本案中的鉴定结论违反了上述规定:(1)本案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是引起火灾的原因.
本案中,鉴定结论并没有从科学上来回答引起火灾的原因这个专门问题,而是从规章制度上对某甲的行为一般地进行法律评价.
鉴定结论中所谓的"一贯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显然属于法律问题,超出了鉴定结论内容所应有的范围.
(2)鉴定人应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而不是单位,鉴定结论应当由进行鉴定的人签名.
本案的鉴定结论却是由某公安局消防科签章,显然不合法.

案例8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案情】某甲殴打某乙.
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颅骨骨折,外伤性左侧面神经周围性瘫痪.
县人民法院根据县人民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问:县人民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评析】鉴定结论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相关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病情诊断书是医生对病人的病情诊断以后做的书面记载.
进行鉴定是一种诉讼行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诊断是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医疗活动的相关规则.
这两者是不一致的.
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可以反映伤害情况,但医生是根据职业的要求而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对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因此,它不是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案例9证明对象【案情】2000年4月1日下午,某县人民医院接受一名急诊病人.
病人吴玉芬,红旗乡村民,女,30岁,送医院时呕吐不止,处于昏迷状态.
经医生诊断,系"中毒性休克".
虽经努力,但抢救无效,于4月2日晨死亡.

县公安局对这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并将尸体进行了解剖,掌握了以下证据:1.
法医对尸体解剖鉴定:"胃组织内有砷",确认死者"系砷中毒死亡".
这与死前诊断"中毒休克"完全一致.
2.
2000年4月1日发病时,系普通病情,无致死可能;遍查用过的食物,发病以后,系在其丈夫护理之下,无外来食物或药物.
3.
其夫钱世雄,31岁,红旗乡会计,1994年与吴结婚后,1996年开始与同村女青年某甲通奸.
钱世雄对通奸的事实予以否认,但调查证实了他与某甲通奸的事实.
4.
红旗乡药店工作人员某乙、某丙证实:钱世雄在吴玉芬死亡之前,曾到药店购买砒霜,但没有证明,因此没有卖给他.
5.
某甲承认自己与钱世雄长期通奸的事实,并证实:钱世雄多次向她表示:"等你结婚年龄够了,就和你结婚.
"2000年春节以后,钱世雄又多次对她说:"我有我的办法,她(指吴玉芬)扳不过我.
""等她病了以后,不用多久,你就可以和我结婚了.
"根据上述证据,县公安局侦查员判定:钱世雄趁妻子吴玉芬患病服药的机会,在药中投毒,将其毒死.
但钱世雄拒不认罪.
问:根据证明对象的基本要求,要证明钱世雄作案,还需要哪些证据【评析】证明对象,是指案件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
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包括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和认罪态度,程序事实和证据材料.
在证明犯罪事实问题上,主要要有证据证明"七要素",即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方法和结果.

本案中,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说明钱世雄有作案嫌疑,但是要判定是钱世雄作案,证据还不充分.
还需要证明钱世雄砒霜的来源的证据,证明投毒所使用的工具的证据等.
案例10证据的运用【案情】2003年3月4日夜,某厂财务科保险柜内现金5000多元被盗.
其中,有一部分是面额为1元的连号纸币(面额为1元的连号纸币共300张,但被盗前,这300张纸币中,已有30多张零星抽取付出).
保险柜没有任何损伤和撬压痕迹,只是在其右侧面中部发现并提取一枚完整的指纹.
经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汪兴朝左手拇指指纹相同.
又进一步侦查,发现:1.
汪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年前被刑满释放.
2.
汪在该厂做临时工时,法案前两天曾去财务处领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
3.
从汪去百货公司买布支付的钱中,发现3张面额1元的纸币的编号属于被盗的连号纸币的范围之内.
4.
商某、纪某、赖某一致证实:汪于3月4日去某厂看过露天电影.
根据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拘留了汪某.
但是,汪坚决不供认.
问:根据上述证据,能否认定汪某是盗窃某厂财务科保险柜现金的犯罪分子【评析】汪虽有作案嫌疑,但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认定汪是盗窃某厂财务科保险柜现金的犯罪分子.
理由是:1.
保险柜无损伤和撬压痕迹,因此盗窃的手段还不清楚,可能是用钥匙开的保险柜,但汪没有取得钥匙的条件.
2.
汪有前科,有作案基础,但不能由此认定就是他作的案.
3.
汪买布支付的3张面额1元的纸币虽然属于连号的300张纸币的范围之内,但是这既可能是被盗的纸币,也可能是已经作为工资支付给他的纸币,不能肯定地说这就是被盗的纸币.
4.
现金被盗的当晚汪去厂里看过电影,这表明汪可能有作案时间,但并不能证明发案时汪去过被盗现场.
5.
保险柜上留有汪的指纹,这可能是汪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他在领工资时留下的,无法确定.
据此,上述证据无法确定就是汪某作的案.
强制措施同步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下列哪种情况应当撤销强制措施()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B.
对已经逮捕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受委托律师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C.
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受委托律师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D.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受委托律师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1.
【答案】A【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2.
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
不立案侦查B.
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C.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
自行侦查2.
【答案】C【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
王某是一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嫌疑人,被检察院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其妻张某是其保证人.
王某私自到外地做生意,张某代为隐瞒.
公安局决定对张某罚款,则哪种罚款的数额是合适的()A.
500元B.
800元C.
1500元D.
25000元3.
【答案】C【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4.
如果犯罪嫌疑人郭某由于侦查案件的需要,被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他进行下列哪项活动时,情节严重的,不能对其予以逮捕()A.
请同车的许某吃饭,请他作证时多多关照B.
在传讯时因主干道发生交通事故未能到案C.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本市外出采购服饰物品进行买卖D.
将藏起来的摩托车撞人留下痕迹的轮胎销毁4.
【答案】B【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只有B项不符合.
注意不得离开的级别是市、县,没有更进一步的区分.
5.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的机关是下列哪一机关()A.
人民法院B.
人民检察院C.
公安机关D.
国家安全机关5.
【答案】D【解析】详见《刑事诉讼法》第50条.
6.
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自诉案件以后,对被告人谢某做了取保候审的决定,由谢某的妻子王某作其保证人.
但在取保候审期间,谢某骗过妻子外逃.
其妻王某发现情况后,直到有关机关发现,都没有报告.
那么下列哪个机关可以对王某处以多少钱的罚款()A.
人民法院,1500元B.
公安机关,1500元C.
人民法院,800元D.
公安机关,800元6.
【答案】B【解析】本案中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保证,应当由执行机关作出罚款决定,金额在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7.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A.
人民法院B.
司法行政机关C.
人民检察院D.
公安机关7.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1条.
注意:刑事诉讼5种强制措施中,只有拘传是哪个机关决定后由哪个机关自行执行,其余4种的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
8.
华某因参与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由于华某家庭生活拮据且家庭负担全靠他一人支撑,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华某可以取保候审,那么可以作为华某的保证人的是()A.
华某的已经成家立业的姐姐B.
华某的妻子C.
华某的父母D.
华某的尚未立业的儿子8.
【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4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注意:B、C、D均无任何收入,不符合有固定的收入条件.
9.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A.
与本案无牵连B.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C.
有自己的住房,且收入亦较固定D.
虽不享有政治权利,但人身自由未受限制9.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4条.
10.
胡某系海成县五龙乡人,因欠邻居夏某货款1万元,夏某多次催要货款而胡某未给.
1999年7月,在催要货款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胡某将夏某殴打致伤,共花去医药费用3500余元.
受害人夏某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胡某取保候审,胡某提供本乡副乡长王某担任保证人.
但在诉讼进行期间,胡某外出打工以逃避审判,而王某明知胡某所在地而拒不提供情况,致使胡某长时间逍遥法外.
请问下列关于王某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说法中,哪项是错误的()A.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王某进行罚款B.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王某包庇罪的刑事责任C.
王某应当对夏某的花去的3500元医药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
王某应当对胡某欠邻居夏某的货款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
【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73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11.
曾某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查案件,把曾某拘传到人民检察院接受了24小时的讯问.
曾某对此提出了申诉,他的理由有哪些()A.
未经传唤,直接拘传B.
应由公安机关决定C.
应由公安机关执行D.
时间长至24小时11.
【答案】D【解析】在刑事诉讼中,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拘传的决定权和执行权,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12.
万某,十六岁.
一晚,其在某研究所工作的表兄易某要万某在办公室外放风,他自己进入办公室盗得笔记本电脑一部.
案发后万某家人要求取保候审,下列人员中能够成为其保证人的是()A.
家住东城区,在某研究所工作的表兄易某B.
家住西城区,在某饭馆工作,正在被执行管制的大哥C.
已加入日本籍,现在南城区开公司的母亲D.
家住北城区,在银行工作的父亲12.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4条.
13.
下列有关人民检察院拘留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
人民检察院享有拘留的决定权和拘留的执行权B.
人民检察院享有拘留的决定权,但是应由公安机关执行C.
人民检察院不享有拘留的决定权和拘留的执行权D.
人民检察院仅对贪污贿赂案件享有拘留决定权,但没有执行权13.
【答案】B【解析】见《刑诉》第132条.
14.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哪种情形时,可以先行拘留()A.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B.
从教养场所逃跑的C.
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D.
拒不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的14.
【答案】A【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61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15.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案件过程中,决定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那么在拘留后至审查批捕的决定作出以前,对该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最长期限是()A.
10天B.
14天C.
37天D.
4天15.
【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4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注意: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最长的羁押期限是37天(《刑事诉讼法》第69条).

16.
人民检察院对某县土地局局长林某受贿案正式立案侦查,并依法对林某实施了拘留.
拘留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其需要逮捕的,则应当在拘留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逮捕的决定()A.
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但是可以延长1日至4日B.
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但是可以延长1日至4日C.
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但是可以延长1日至4日D.
应在30日内作出决定,但是可以延长7日16.
【答案】B【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34条.
17.
魏某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A县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批准执行逮捕后,公安机关发现对魏某逮捕错误,则()A.
公安机关可以释放魏某或变更强制措施,但须经检察院批准B.
公安机关可以释放魏某或变更强制措施,只要通知检察院即可C.
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释放魏某或变更强制措施,因此时案件还在公安机关掌握中,公安机关可以自行以职权处理D.
逮捕的标准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由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该犯罪嫌疑人实施17.
【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3条,只需要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就可以,这涉及一个职权分工的问题,故排除AC项,而D项对证据标准的理解,还欠缺一个要件,即"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18.
在候某盗窃一案中,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候某拘留,2日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报批后的第二日某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该区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公安机关的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A.
向区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把候某继续羁押到被拘留后的第37日B.
直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同时把候某继续羁押到拘留后的第7日C.
直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核,同时将候某立即释放D.
向区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将候某立即释放18.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9条.
19.
王某因涉嫌贪污而被检查机关执行逮捕,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个机关应当将王某被逮捕的事情通知其家属()A.
负责羁押的部门B.
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C.
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D.
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19.
【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了逮捕的权限分工问题,决定机关是人民检察院,逮捕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因为贪污案是由检察院立案管辖,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5条,应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通知.

二、多项选择题1.
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措施有()A.
拘传B.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C.
拘留D.
逮捕1.
【答案】BCD【解析】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可以采用的刑事强制措施.
2.
某大学校园发生多次盗窃案件,经学生报案,学校保卫部认为某系学生何某的嫌疑很大,那么学校保卫部可以进行下列哪些工作()A.
拘留犯罪嫌疑人何某B.
对发案现场采取保护措施,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C.
对现场提取的指纹进行鉴定D.
公安机关搜查犯罪嫌疑人何某的住处时,派员作为见证人在场2.
【答案】BD【解析】学校保卫部门无权拘留犯罪嫌疑人,也无权对现场的指纹进行鉴定,这两项权利都属于公安机关,因此A、C项错误.
3.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的强制措施有()A.
拘传B.
取保候审C.
监视居住D.
拘留3.
【答案】ABC【解析】拘留权的行使只限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因此D项错误.
4.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下列哪些人员依法有权提出解除的要求()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B.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C.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D.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以外的辩护人4.
【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所以,A、B、C、D项都正确.

本题中B项很容易漏掉,其实,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近亲属的规定并不多见,而且主要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问题,对此应当注意总结归纳.
5.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是什么()A.
拘留B.
拘役C.
扭送D.
拘传5.
【答案】AD【解析】详见《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一章.
6.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下列关于保证金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
保证金的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B.
无论由谁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C.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的,保证金的数额可酌情减免D.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6.
【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六机关规定》认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制定.
故选ABD.

7.
某交通局局长胡某,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侦查期间,胡某聘请了律师江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其本人也被羁押.
本案中,如果胡某的妻子阿洁作为保证人,为胡某申请了取保候审,那么当胡某违反了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而阿洁对此知情,但未报告执行机关时,执行机关可以()A.
责令胡某具结悔过B.
责令胡某重新提出保证人C.
对阿洁处以罚款D.
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转为监视居住7.
【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56条.
8.
李玉成系天门县城关镇人,1999年9月因盗窃被监视居住,李玉成在监视居住期间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A.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自己聘请的律师B.
在传讯的时候因身患严重疾病未能到案C.
将盗窃时用的橡胶手套烧毁D.
对证人的近亲属刘某进行恐吓,要证人作证时不得乱说8.
【答案】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7条.
9.
刘某与陈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对刘某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院在办理刘某的批捕时,发现对陈某也应当逮捕.
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
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B.
如果公安机关说明不提请逮捕理由,但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可以对陈某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C.
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建议公安机关重新对两人提请批准逮捕D.
本案不是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检察院应当对刘某批准逮捕,对陈某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9.
【答案】AB【解析】《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发现应当批准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10.
公安机关将正在抢劫的蒋某先行拘留后,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于是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后,可以依法作出()A.
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B.
批准逮捕的决定C.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D.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10.
【答案】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8条,《六机关规定》第27条、28条.
三、不定项选择题1.
某局局长甲某,因涉嫌贪污被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侦查期间,甲某聘请了律师乙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而其本人也被逮捕.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1)-(3)题(1)在本案中,谁有权为甲某申请取保候审()A.
甲某B.
甲某的妻子C.
甲某的成年子女D.
乙某(1)【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2条、82条、96条.
(2)本案中,如果甲某的妻子作了保证人,当甲某同其妻商量后到外省探亲而其妻未报告公安机关时.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
责令甲某具结悔过B.
责令甲某重新提出保证人C.
对其妻罚款800元D.
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转为监视居住(2)【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6条.
(3)在本案中,如果检察院认为甲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需要逮捕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
由检察院决定逮捕甲某B.
由公安机关先行逮捕甲某,然后向检察院补办手续C.
由人民检察院派员逮捕甲某D.
由公安机关逮捕甲某(3)【答案】A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9条.
2.
某地发生一起伤害案件,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准备传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那么下列理解中,正确的是()A.
应当先传唤,传唤不到案时,再拘传B.
可以先传唤,传唤不到案时,再拘传C.
可以不经传唤程序,直接进行拘传D.
应当直接进行拘传2.
【答案】BC【解析】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案例分析【阅读案例1】王某被拘传案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厂工人.
由于不满自己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经常对其打骂,终于叶某不堪忍受丈夫对自己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
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
王某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
无奈之下,叶某跑到法院寻求保护.
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于是,决定立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
为此,谢填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将王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内.
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王某进行了审问、批评,在王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将其释放.

【问题】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评析】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不合法的.
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92条的规定,此案中的拘传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首先,审判员谢某作出的拘传决定,是为了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而不是为了使未被羁押的王某到案接受讯问,不符合拘传的目的.
其次,拘传要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审判员谢某未经批准自行填写拘传证,并交法警执行,违背了拘传的法定程序.
再次,拘传被告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讯问后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不能加以关押.
在本案中,审判员谢某将王某拘传到法院后,将他关押在候审室内,第二天才进行讯问,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阅读案例2】公安机关逮捕陈某案陈某,三乡村村民,平日游手好闲,不无正业,但近日衣着光鲜,且频频向路人兜售电视机、手表等贵重物品,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销毁,隐藏证据,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监视居住的决定.
陈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几次越墙逃跑,但都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围追堵截之下将其抓回.
鉴于犯罪嫌疑人上述的严重情节,公安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

【问题】公安机关的处理对吗【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的条件,与取保候审相同.
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7条中的规定,否则,若有公安部《规定》99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逮捕.
因此,本案中无论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或者变更,都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是合法的.

【阅读案例3】公安机关决定张某取保候审案张某,某市无业人员,由于涉嫌一宗诈骗案,但数额和人身危害性都较小,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张某交纳了保证金后,执行人员谢某说道:"从现在起,你在家不准乱跑,保证随传随到,直到案件侦查完毕,否则我们立刻逮捕你,知道吗"问: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合法吗执行人员谢某的话对吗【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和第60条的规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依法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谢某的话主要是提醒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但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程序方面的规定,很明显是有失偏颇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不是像谢某所说的"在家不准乱跑",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58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不是待至侦查的完毕.
最后,谢某所说的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情况,也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第2款,第73条和第75条规定的条件才能予以变更.

【阅读案例4】公安机关逮捕陈某案陈某,三乡村村民,平日游手好闲,不无正业,但近日衣着光鲜,且频频向路人兜售电视机、手表等贵重物品,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销毁,隐藏证据,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监视居住的决定.
陈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几次越墙逃跑,但都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围追堵截之下将其抓回.
鉴于犯罪嫌疑人上述的严重情节,公安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

【问题】公安机关的处理对吗【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的条件,与取保候审相同.
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7条中的规定,否则,若有公安部《规定》99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逮捕.
因此,本案中无论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或者变更,都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是合法的.

【阅读案例5】公安机关决定张某取保候审案张某,某市无业人员,由于涉嫌一宗诈骗案,但数额和人身危害性都较小,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张某交纳了保证金后,执行人员谢某说道:"从现在起,你在家不准乱跑,保证随传随到,直到案件侦查完毕,否则我们立刻逮捕你,知道吗"问: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合法吗执行人员谢某的话对吗【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和第60条的规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依法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谢某的话主要是提醒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但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程序方面的规定,很明显是有失偏颇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不是像谢某所说的"在家不准乱跑",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58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不是待至侦查的完毕.
最后,谢某所说的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情况,也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第2款,第73条和第75条规定的条件才能予以变更.

【阅读案例6】李某涉嫌盗窃案某年3月6日晚21时许,一小偷窜入唐某的家,盗取了人民币3000元.
第二天唐某发现自家被盗,急忙来到派出所报案,并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一件衬衣.
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找到了这件衬衣的主人李某.
经询问,李某承认衬衣是自己的,但说这件衬衣在宿舍阳台上晾干时丢失了,不承认自己有任何犯罪行为.
依查人员拘留了李某,并对李说:"现在没带《拘留证》,回去补一张给你.
鉴于案情比较复杂,你没可能很快放出来,交代一下家里的事吧.
"周围群众深感不平,"公安机关怎么就这样判了拘留""同村的小李上次在法庭上也被拘留了.
"【问题】公安机关的拘留觉得到对吗如何解释群众的话【评析】本案中,侦查人员在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拘留程序的规定: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两个拘留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二是情况紧急,不能按正常程序对罪犯实施逮捕.
本案对李是否为盗窃犯缺乏基本证据,且未能排除他人盗窃李衬衫作案的情况,因此李在这时还不是拘留的对象.
此外,本案侦查人员拘留李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时不出示居留证或拘留后补办都是违反拘留的法定程序的.
三是拘留的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和134条执行.
另群众的话其实是混淆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以及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阅读案例7】杨某被逮捕案杨某,17岁,是三山市职业中学学生.
2000年3月,杨某与少女方某(16岁)相识,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
10月,方某应邀来到杨某家,杨某提出要与方某发生性关系,方某不置可否,杨某见此,便与方发生了性关系.
此事发生后,两人又多次发生了两性关系.
2001年5月,方某有了身孕,在父母的追问下,方某说出了一切,其父母便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杨某的控告,要求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
侦查人员谢某做了笔录后,深感气愤,对方某的父母说:"为了防止杨某继续骚扰你们的女儿,我们公安机关决定将杨某逮捕归案.
"并立即填发一张逮捕证,由于人手不够,也就一人执行了对杨某的逮捕决定.

【问题】对杨某的逮捕措施合法吗为什么【评析】首先,我们从是否应对杨某采取逮捕措施说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逮捕必须同时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三个条件.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与方某的性行为只能是少年男女在恋爱中的不正当性行为.
因此,杨某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当然更说不上对其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
接着,我们讨论一下本案中逮捕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我国对逮捕的权限明确作了划分,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拥有逮捕决定权,公安机关只拥有逮捕执行权,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时应当向被逮捕人出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的逮捕证,并且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执行.
本案中的逮捕措施未经检察院批准,侦查员谢某自填逮捕证以及独自一人执行都是违反逮捕的法定程序的,因此,是不合法的.

附带民事诉讼同步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
某大学黎明丽老师被调戏她的学生王小屋打断右臂,男友送的金表一块也被摔坏.
黎老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她的哪个请求不会获得法院支持()A.
责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000元B.
责令被告赔偿误工费2400元C.
责令被告赔偿金表折价699元D.
责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答案】D【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
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下列何种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A.
物质损失B.
精神损失C.
直接损失D.
间接损失2.
【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故选A.

3.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下列选项中,属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A.
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B.
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C.
被害人的精神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D.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答案】D【解析】详见《刑事诉讼法》第77条.
4.
下列各项人员中,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不负有赔偿责任的有()A.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B.
应该对被告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C.
应该对被告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D.
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86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5.
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时:()A都应当进行调解B都应当进行和解C调解达成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D有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参考答案】D【解析】最高法《解释》第96条.
注:不选A、B,因为法律规定是"可以"调解和和解;不选C是因为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选项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哪些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A.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B.
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C.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D.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物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1.
【答案】AB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故选ABD.

2.
下述各项人员中,哪些可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A.
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B.
应当对被告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C.
应当对被告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D.
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2.
【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6条.
注:除A、B、C以外,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还有:刑事被告人;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另外,《解释》第87条规定,附带民诉成年被告人的亲属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此应理解为其亲属的行为不是义务,而是权利.

3.
被告人甲21岁,乙32岁,丙17岁.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依法提起公诉,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此案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乙因突发心脏病猝死,那么,此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谁()A.
甲、乙和丙B.
丙的监护人C.
乙的遗产继承人D.
甲和乙3.
【答案】BC【解析】详见《刑诉解释》第86条.
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的()A.
必须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B.
必须是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的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C.
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D.
必须是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4.
【答案】A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85条: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注:如果受损单位提起附带民诉的,人民检察院不必提起.
5王某16岁,在一起重伤害案中被打成重伤,下列哪些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A王某的母亲B王某的哥哥C替王某住院交纳部分医药费的李某D王某的老师【参考答案】ABC【解析】最高法《解释》第84条.
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除了被害人以外,还包括被害人之外的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也有权提起.
三、不定项选择题刁某,男,35岁;华某,女,30岁.
某日,刁某趁华某丈夫不在家之际,在华某的住所内将其强奸.
华某羞愧至极,便服毒药自杀.
因其丈夫回家发现后及时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至痊愈之日,共花去医疗、交通、工资等费用约5万元.
之后,公安机关将刁某捉拿归案.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对于本案()A.
华某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
华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
华某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
人民检察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77条:"被告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故选B.
"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不是国家集体的财产遭受损失的,故选D.

(2)本案中,如果刁某在强奸华某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使华某的头部、胳膊及生殖器多处受伤,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
而且,这一事件使得华某在家与公婆关系紧张,在外则羞于与他人说话,对此,()A.
华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5万元B.
华某可以在公安机关侦查本案的时候就提出赔偿要求C.
华某应当在本案移送起诉至人民法院之前提出赔偿要求D.
华某不能对精神损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7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侦查已经进入了刑诉过程,故选B.
根据《刑诉解释》第89条:"附带民诉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件以后第一审判决之后以前提起.
"故不选C.

(3)本案中,如果华某被刁某在强奸过程中致伤,花去了大笔医疗费.
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被人民法院受理,则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当适用下列哪些法律()A.
刑法B.
刑事诉讼法C.
民法通则D.
民事诉讼法(3)【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100条.
四、案例分析题【阅读案例1】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李某和被害人孙某是同一个公司的职员.
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和被害人孙某有工作上的矛盾.
1999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和被害人孙某又因为工作中的事情吵了起来.
到了下班以后,犯罪嫌疑人赵某叫上钱某、李某,决定教训孙某一顿.
三人将孙某殴打了一顿,导致孙某身上多处受伤,后经过法医鉴定为重伤,孙某为治疗伤病在医院住院3个多月,花去医疗费2万8千元.
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和李某被逮捕以后,被害人孙某提出要求赵某、钱某和李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经济损失.
李某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行为,但其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依据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为此,被害人孙某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咨询,是否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李某进行起诉李某是否属于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咨询.

问题:1.
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哪些2.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有哪些3.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4.
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如何1.
【答案】在《刑诉解释》中,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解释,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虽然李某在本案中因为犯罪行为轻微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负赔偿责任.
因为李某参加了共同伤害被害人孙某的犯罪行为.
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但是其行为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而言,其行为构成了对孙某的故意伤害的一部分,和被害人孙某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具有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其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在民事上负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就本案民事部分而言,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属于同一民事损害赔偿案中的民事被告人,其所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同案被告人所负民事赔偿责任密切相关.
如果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是由共同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应当根据每个被告人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判处其应赔偿的金额.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答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这里的原告是指法条中规定的被害人.
因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所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与第82条第(二)项所指的被害人不同,所以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此处的被告人是指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所谓的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是指,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对加害事实所导致的物质损失的指控,不得虚构和任意定义受害范围,并且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如果被害人的损失不是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只能另外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而不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3.
【答案】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是: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判以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一个实践性的做法是如果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该提交附带民事诉状.
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的口头诉状做笔录,原告确认无误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以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送达当事人.

4.
【答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有附带民事诉讼.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和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人民法院首先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基础上确认刑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然后才有可能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范围作出认定,进而确定赔偿范围和形式,包括赔偿人的范围.
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和本案的刑事部分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应该一起审理.
但是我们同时也要考虑到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不同性质.
刑事诉讼主要由于涉及到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不允许久拖不决,不能超越各个阶段的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
而附带的民事诉讼则主要涉及到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赔偿责任的承担人的范围,物质损失的程度、大小和范围等;因此审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程序上除必须遵守与一般刑事案件共同的法律规定以外,还应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一、附带民事诉讼概述【阅读案例2】李某等入屋盗窃案某市某住宅小区发生一起入屋盗窃案件,章姓住户在深夜熟睡之时被惯偷李某、陈某从窗口潜入室内,盗走价值3万元的现金和物品.
经过侦查人员连日的侦查,终于抓获李某和陈某,但是赃款已经被两人挥霍了大半.
章某就自己遭受的物质损失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机关将此要求记录在案.
该案被起诉后,人民法院审查案卷时看到章某的赔偿请求书.

【问题】人民法院对章某的赔偿请求应该怎么处理【评析】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有关规定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阅读案例3】周某抢劫其姨妈案周某是一个无业青年,喜好赌博,欠债很多.
为了筹到钱,周某打起了自幼疼爱自己的姨妈的主意.
但是他知道姨妈不会借钱给他赌博的.
一天晚上,他把姨妈反绑起来,拿走了姨妈家里的1万元.
后来其姨妈被人发现并解救出来.
姨妈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就抓获了周某,1万元被追回.
该案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周某的姨妈因为周某的行为伤心之极,于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周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问题】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周某姨妈的请求【评析】按照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之一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
也就是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损失是指物质损失或者能够用物质损失的形式计算的,而不是精神损失.
本案中被害人没有物质损失,而且以精神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
因此,法院不应受理周某姨妈的请求.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阅读案例4】邓某被绑架杀害案某年6月2日,某市某中学学生邓某被人绑架,邓某家人当时并未报警.
在歹徒收钱后却杀人灭口,此时邓某家人才报警.
警方迅速展开大范围侦查,逮捕了以章某为首的绑架杀人犯罪集团成员.
该案后来被依法提起公诉.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邓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邓某的父母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可以,他们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评析】邓某的父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中,他们的诉讼地位是原告人.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就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阅读案例5】小刚参与抢劫案某年3月5日,某市发生一起入屋抢劫案件.
后来,抢劫的犯罪集团成员全部被抓获,该案被依法提起公诉.
不过案中犯罪嫌疑人小刚由于未满14周岁,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其未予起诉.
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参与抢劫的所有人,包括小刚都要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问题】小刚是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6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包括了刑事被告以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等,他们都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小刚虽然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由于小刚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此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阅读案例6】甄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某县银行营业员甄某在银行当班的时候,一伙歹徒闯进银行抢劫,并把甄某打成重伤.
该案后来被侦破.
不久,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在一审判决宣告后,甄某向法庭当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

【问题】法庭应否受理甄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评析】法庭不应受理甄某的请求.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否则,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被告人提出调解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经被告人授权后向法庭提出与被害人调解的请求.
法庭认为刑事审判不可以存在调解,即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行,于是当庭驳回被告人的请求.

【问题】法庭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评析】法庭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所以,在附带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是允许调解的.
期间与送达同步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一人涉嫌贪污被拘传,时间是2001年12月1日上午9点一刻,下说法正确的是()A.
应从九点计算拘传时间B.
应从十点计算拘传时间C.
应从十点计算24小时D.
应从九点计算拘传时间12小时【答案】B【解析】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开始的时间不计,本案应从十点开始计算,拘传的期间是12小时.
二、多项选择题1.
关于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刑事诉讼期间的计量单位有时、日、月、年B.
刘某被逮捕后,到10月1日2个月的羁押期限届满,又没有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那么在10月4日法定假日结束之日应当立即释放刘某C.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D.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1.
【答案】CD【解析】①《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不包括年,A项错误.
②《六机关规定》第29条规定,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B选项错误.
③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有此规定.
④D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有此规定.

2.
下列关于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是()A.
在异地执行拘留时,返回途中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拘留后应在12小时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的期间内B.
节假日不应当计算在期间内C.
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D.
当事人住处离法院较远,则他们为参加诉讼而花费在途中的时间应该从法定期间内扣除2.
【答案】CD【解析】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节假日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
三、不定项选择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
只有当事人才可提出B.
只有诉讼参与人才可以提出C.
必须有正当理由和时间限制D.
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参考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0条.
注:刑诉法多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第80条仅规定了当事人,需要注意.
关于诉讼期间的恢复,条件如下:是当事人才能申请;理由是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2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送达包括:()A直接送达和间接送达B留置送达C委托送达D邮寄送达2.
【参考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1条,最高法《解释》第105条、第107条.
注:刑诉无公告送达.
3某县公安机关在侦查李某的强奸案时,发现其还涉嫌抢劫,需要另行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应遵循何种程序()A由公安机关决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B由公安机关决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C由公安机关决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D由公安机关决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3.
【参考答案】C【解析】发现新罪,须另行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第三编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立案同步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
张三深夜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打成重伤,张三家属打110报了案.
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张三家属到派出所询问,得到的答复是线索太少,难以破案.
张三家属到检察院反映,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
要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B.
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破案C.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其立案D.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建议其尽快立案1.
【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7条.
注:这是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公安机关有义务接受监督.
2.
立勇忽然原因不明死在家中,其父亲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到场,如本案要立案侦查,那么首先应查明()A.
他是自杀还是被他杀B.
死亡的具体时间C.
如是他杀,谁是犯罪嫌疑人D.
如是他杀,犯罪嫌疑人目的何在2.
【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而且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如果是被杀就达到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其余三项都是立案之后要做的事情.

3.
张某发现王某有盗窃行为,可以向下列哪个机关举报()A.
公安机关B.
检察机关C.
法院D.
上述任何一个3.
【答案】D【解析】法律对公民向哪个公安司法机关举报是没有限制的.
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范围,对于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不立案的:()A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B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举报人C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报案人D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上报上一级检察院【参考答案】A【解析】控告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告发,不同于报案和举报.
二、多项选择题1检察院对张某贪污一案认为需要进行初查以决定是否立案,下列可采取的做法有()A.
询问张某的家属收入状况B.
查询张某的帐户C.
对张某的一张欠条进行鉴定D.
搜查张某房间【答案】ABC【解析】在对案件进行初查的时候,侦查机关只能使用勘验、讯问、鉴定等一般的调查方法.
2刘某是一个农民,某日,他的房屋被人放火烧了,损失惨重.
有人告诉他,是同村的二狗子放的火.
刘某向县公安局报了案并控告二狗子.
可能是由于二狗子的堂兄在市里某局当领导的缘故,县公安局以没有证据证明是二狗子放的火,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人放的火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并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刘某不服,他可以:()A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B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C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狗子D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局【参考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87条、第170条.
注:本案不是行政诉讼,故不选D.
3某县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女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行立案前的审查,下列选项哪个不是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A报案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B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C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D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
【参考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四、案例分析【阅读案例】张某家被盗案张某住市区新华路65号,国庆期间全家外出旅游,放假回来后,发现自己家被盗了,于是张立刻来到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听了一下,作了份笔录,签了名,叫张打了指模,说:"行了,我们会查了,不过,你报案太迟了,我看破案的可能性不大,还不如不立案,我们公安机关会加紧你那里的治安管理.
"【问题】1.
对张某的报案,公安机关应立案吗2.
立案对张某意味着什么3.
值班民警作笔录时手续正确吗4.
值班民警的话对吗【评析】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张某作为财产损失的被害人,享有向公检法机关报案的当然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就张提供的案件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86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确定是否立案.
很显然,在此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
参见"立案的意义".
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值班民警在受案的过程中,应当将记录下的张某的口头报案情况向张宣告,经证实无误后,由张签名或盖章.
而不能象本案中那样未经宣读确认无误,就要求报案人按指模.

4.
该民警的话是错误的.
因为立案与否,并不是依据案件侦破的难度,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对接受的立案材料,按照立案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后,才作出予以立案或不立案的处理决定.

第二节侦查同步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依法采取下列何种方法()A.
可以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B.
可以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C.
应当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D.
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1.
【答案】D【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20条.
2.
H市检察院在侦查该市国土局局长受贿案的过程中,在工商银行冻结了受贿的赃款20万元,对该赃款应当如何处理()A.
H市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即可没收上缴国库B.
H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由H市人民法院通知工商银行上缴国库C.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工商银行上缴国库D.
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在省高院做出二审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工商银行上缴国库2.
【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92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没有马上生效,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

3.
甲涉嫌盗窃罪被羁押,自何时起,甲有权委托辩护人()A.
羁押之日起B.
收到起诉书之日起C.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D.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3.
【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故选D.
4.
1999年7月,李某抢劫一案被某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李某此时委托的辩护律师郭某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A.
证人证言、鉴定结论B.
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C.
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D.
有关的一切案卷材料4.
【答案】B【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
5.
刘某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拘传,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后,其妻子要求作为辩护人介入该案件,会见在押的刘某,公安机关应()A.
不予准许B.
准许会见C.
报同级检察机关批准D.
由该县公安局长决定5.
【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会见犯罪嫌疑人属于律师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不享有该权利.
6.
对刑诉中通缉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
检察机关有权在自己辖区内直接发布通缉令B.
公安机关有权在自己辖区内直接发布通缉令C.
通缉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D.
下级公安对超出自己辖区的地区,应报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6.
【答案】A【解析】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如果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作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7.
某市检察分院的反贪局侦查员李某,在办理自侦案件中认为本案件存在专业问题,需要本院技术部门鉴定,下列哪个主体有权决定()A.
侦查员李某B.
市检察分院反贪局领导C.
市检察分院检察长D.
市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7.
【答案】C【解析】依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0条规定,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有资格的人员进行,但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8.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有权()A.
委托辩护人B.
委托诉讼代理人C.
聘请律师D.
取保候审8.
【答案】C【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96条.
9.
南门县公安局在对陈某的盗窃案侦查终结时发现陈某另有杀人嫌疑,但此时对陈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
鉴于需对该杀人案进行侦查,公安局决定对陈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此时公安局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A.
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B.
报人民检察院备案C.
不必告知人民检察院D.
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9.
【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该款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必经任何机关批准.

10.
西安市无业游民张某整日游手好闲却又想要物质生活丰裕,因此想尽办法敛财,后因涉嫌盗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罪,区公安局在侦查终结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应当如何处理()A.
对这两罪,应当均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B.
对这两罪,应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C.
对盗窃案件的审查起诉由区检察院进行,将故意伤害罪的案件材料移送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D.
区检察院报请市检察院决定10.
【答案】B【解析】依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一人数罪中只要其中一罪属于上级检察院管辖的,全案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有些类似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就高不就低原则.
11.
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藏匿贪污犯罪嫌疑人周某的林某的家进行搜查,必须遵守的规定是()A.
非必须出具搜查证B.
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搜查C.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D.
搜查林某妻子的房间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11.
【答案】C【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09条、111条、112条.
需要注意的是,第109条规定的侦查人员包括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12.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关于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的说法,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
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以一次为限B.
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以两次为限C.
在两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以一次为限D.
在两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以两次为限12.
【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0条.
13.
某县法院在审理王某抢劫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可能有立功的法定量刑情节,但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所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
此时,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应按下列哪种方法处理()A.
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B.
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C.
可以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D.
应当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13.
【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补充侦查.
"14.
在某县法院审理郑某盗窃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本案被告人郑某不仅有起诉书所指控的两起盗窃行为,而且涉嫌另两起盗窃案件.
为此,检察机关要求延期审理,以便对此进行补充侦查.
本案的补充侦查应以下列哪种方式进行()A.
应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必要时检察院可予以协助B.
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C.
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院不应协助D.
检察院应自行侦查,公安机关不应协助14.
【答案】B【解析】《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0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15谢某因涉嫌抢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谢某提出要聘请律师,对此,下述说法正确的是:()A侦查阶段,谢某无权聘请律师B谢某聘请律师要经过律师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C谢某聘请律师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D谢某不需经批准即有权聘请律师15.
【参考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6条.
注:本案是抢夺,不属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16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措施.
依照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在必要时,强制检查下述哪类人员的人身()A犯罪嫌疑人B犯罪嫌疑人,被害人C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D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人16.
【参考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05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注:检查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但是,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
17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A撤销案件B写出不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处理C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处理D公安机关侦查的,应当决定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应当决定不起诉17.
【参考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法定不追诉原则".
注:此条每年必考.
考点在于,同样对于六种情形,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时发现的,应作出不立案处理,在侦查中应作出撤销案件处理;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应作出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处理.
其中,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只能做出撤销案件处理,不能作不起诉处理.
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只能作出不起诉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第(一)项情形,只能宣告无罪.
其余应用终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176条第(九)项,"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18下述有关人民检察院的拘留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享有拘留的决定权和拘留的执行权B人民检察院不享有拘留的决定权和拘留的执行权C人民检察院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拘留的决定权,但没有执行权D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拘留决定,但是要由公安机关来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18.
【参考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132条,六机关《规定》第25条.
注:检察机关不享有拘留的执行权,故不选A;检察机关享有拘留的决定权,故不选B;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的情形范围不同,故不选C.
二、多项选择题1黄某涉嫌走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逮捕.
在本案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黄某聘请的律师依法享有哪些权利()A为黄某申请取保候审B向公安机关了解黄某涉嫌的罪名C申请有关侦查人员回避D请求公安机关解除黄某采取的超过法定期限的逮捕措施1.
【参考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8条.
注: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律师无权申请,故不选C.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A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控告B请求其聘请的律师在自己被讯问时在场C要求会见律师时不能有他人在场D向律师咨询有关自己涉嫌犯罪的情况2.
【参考答案】A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6条.
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3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抢劫案中,需要目击者王某出具证人证言,对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到王某的单位询问王某B到王某家询问王某C通知王某到公安局提供证言D通知王某到宾馆去提供证言3.
【参考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7条.
注: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该按照97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这与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有区别的.
4在侦查中,侦查机关可以为了解决某些专门问题而进行鉴定.
关于鉴定,下述说法正确的有:()A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B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C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
由侦查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D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被害人可以提出同样的申请4.
【参考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条、121条、第159条.
注:对人身伤害的初次医学鉴定,不必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5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作出下述哪几种决定()A提起公诉B不起诉C免予起诉D撤销案件5.
【参考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5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诉讼,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6在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可以在必要时发布通缉令,追捕犯罪嫌疑人归案.
关于通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B公安机关有权在自己的辖区内直接发布通缉令C公安机关应当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发布通缉令D公安机关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才能发布通缉令6.
【参考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辑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7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A公安机关可以查询B公安机关可以冻结C公安机关可以划拨D公安机关可以冻结,但是有期限上的规定7.
【参考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18条,六机关《规定》第19条.
8.
郑某,女,涉嫌贩卖毒品罪,某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侦查员在执行拘留时,怀疑其可能在住所藏有毒品,并且其夫也在房间,情况紧急,有必要进行搜查.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进行搜查必须回公安局办理搜查证B.
侦查人员可以立即进行搜查C.
可以进行搜查,但必须有郑某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D.
对郑某人身的搜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112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9.
周某向公安机关控告陈某强奸了自己.
公安机关准备对周某和陈某进行人身检查,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
只有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才可以进行人身检查B.
陈某拒绝进行人身检查,公安机关可以强制进行C.
检查周某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D.
如果周某拒绝人身检查,则公安机关不可以强制进行【答案】ABCD【解析】人身检查的程序性规定.
见《刑事诉讼法》第105条.
周某不是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不可以强制检查.
10.
侦查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些紧急情况是()A.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B.
可能逃跑的C.
可能隐匿证据的D.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答案】ACD【解析】对于不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的情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作出了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搜查证》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11.
某案,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关强奸过程时,犯罪嫌疑人称自己不想说,但提出自己承认犯罪事实,并且愿意将犯罪的过程亲笔写成书面供词,对此要求,侦查人员应当如何处理()A.
不应当准许,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B.
不应当准许,犯罪嫌疑人无权书写书面供词C.
应当准许,犯罪嫌疑人有权书写书面供词D.
应当准许,但侦查人员就书面供词,仍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提问【答案】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1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下列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哪些表述错误()A.
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需保守秘密的案件B.
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的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的案件C.
案情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D.
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答案】AB【解析】详见《六机关规定》第9条.
13.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A.
提供法律咨询B.
代理申诉C.
提供辩护D.
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不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B.
骗取出口退税案C.
职务侵占案D.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六机关规定》第1条.
2.
周某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本案,下述说法正确的有()A.
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B.
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C.
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D.
自行补充侦查的时间计入审查起诉期限【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注意检察院决定自行补充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即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四、案例分析一、侦查行为与侦查程序【阅读案例1】李某涉嫌强奸案某年6月27日,新县某乡村女王某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她的邻居李某多次对她进行强奸.
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并掌握了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依法将李某拘留审查,在第一次讯问时由侦查员刘一人进行,记录如下:问:李某,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答:我不知道,我什么也没有干.
问: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待吧,你犯什么罪答:我的确没有犯什么罪.
问:你强奸了王某没有答: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曾经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关系断了.
问:你说你没有强奸王某,那你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干过什么坏事没有答:没有,我敢保证我没干过什么坏事,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
【问题】这样讯问犯罪嫌疑人合法吗【评析】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用言词方式进行的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在于收集、核实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全面查明案情.
结合本案,从程序方面来看,侦查员对李某的讯问是不合法的,表现在: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而本案只由侦查员刘一人进行;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在讯问李某时,没有首先讯问他是否有罪和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第三,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的规定.
在本案中,侦查员多处采用了诱供的方式.

【阅读案例2】侦查人员调查取证方式不当案某年,某工厂晚上被盗,公安局侦查员王、罗在办理此案时,召集了甲、乙两个证人和被害人丙,向他们询问了有关情况.
在履行了告知义务后,于是几人围在一起,由侦查人员按照已掌握案件情况逐一询问并加以证实,经宣读后五人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各自的姓名.

【问题】对多个证人和被害人进行询问,能同时进行吗【评析】《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从本案介绍的情况看出,侦查员王、罗询问证人的方式是违法的.
侦查员对于多个证人的询问不是采取法律规定的个别进行的方式,而是把所有的证人召集在一起,以开座谈会的形式对证人进行询问.
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询问证人程序的规定的.
以这样的询问方式所作的证人证言笔录,虽然有每一证人的签名,但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然,更不用说将被害人的询问和证人的询问混在一起同时进行.

【阅读案例3】李某勘验、检查程序不合法案前进村村民张小勇在路经村口树林时,发现草丛中有一具尸体,立即向公安局报案.
当地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现场,作实地勘验.
侦查人员李某以周围群众妨碍勘验会破坏现场为由,遂要求清场,只留下自己和其他侦查人员.
在搜查现场后,发现除一具尸体,一双手套外,没有其他证据,便用拍照的手段记录下现场的情况,并通知法医解剖检验尸体以检查.

【问题】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勘验过程中的程序都合法吗【评析】勘验,是侦查机关取得第一手证据材料的一个重要途径.
公安机关对任何犯罪现场,都应派员现场勘验.
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根据刑事诉讼法106条,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不能以妨碍勘验为由而下令清场,相反,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现场勘验应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其他参加人员签名,而不能以照相了事;二对现场收集到的手套,应作物证检验,不能主观臆测是罪犯留下的犯罪证据;三根据刑事诉讼法104条和公安部有关尸体检验的有关规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解剖尸体以确定死因.

【阅读案例4】侦查人员人身检查、侦查实验违法案某年4月3日晚10时许,光明村村民徐某(女)独自一人在家,邻居王某(男)敲门,向徐某借煤油灯,徐某开门,王某见只有徐某一人,便随手关上门,灭了灯,走上前把徐某按倒在地,捂住徐某的嘴,脱掉徐某的裤子,强奸了徐某.
第二天,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了确定徐某的伤害程度及提取王某留下了精液样本,侦查人员于是安排陈医师(男)为徐某作人身检查,徐某见是男医生,断然拒绝,经侦查人员说明人身检查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徐某考虑到破案的需要,只好同意了.
经检查,发现有部分疑点,于是侦查人员要求徐重新模拟昨晚的情景,借助侦查实验来解决疑点.

【问题】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有何不当之处【评析】本案中侦查人员主要实施了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两种侦查行为.
第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05条规定,对妇女的身体检查,应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而案中的医师为男性,另对被害人的检查应经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显然,该案中的侦查人员有强迫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之疑,违反人身检查的法定程序;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108条关于侦查实验程序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并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本案中侦查实验并没有经领导的批准,且该案中的侦查实验是有损人格和有伤风化的.

【阅读案例5】张某盗窃案张某,无业青年,单身一人住.
平时出手阔绰、穿着时髦.
恰好该区频频发生入屋盗窃案,根据群众的举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在张某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之后,畏罪失踪.
侦查员李某、王某认为:张的家中一定还有赃物.
为了及时地收集证据,获取破案线索,决定立即搜查其住所.
于是,当天在没有惊动周围群众的情况下,侦查员李、王搜查了张某的居所.
搜出彩电5台,国库券3000多元,洋烟洋酒一批.
侦查员全部予以扣押,并作了登记.
扣押物品的清单存入卷宗.

【问题】这起盗窃案的搜查与扣押妥当吗【评析】在本案中,侦查人员的搜查和扣押两个侦查行为都在程序上有不当之处.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在本案中,侦查员在搜查张住处时,没有任何见证人在场.
更不用说在搜查之前要出示搜查证件了和搜查后有关人员在笔录上的签名盖章,显然是违反了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搜查程序.
其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有关扣押程序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即使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在扣押清单上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将这一情况在扣押清单上注明.
在本案中,侦查员对有关物品的扣押,并没有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在场,因而扣押物品的清单上没有这些人的签名或盖章及清单并没有交给物品持有人.

【阅读案例6】李某涉嫌杀人案某年8月间,新兴县发生一宗杀人命案,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并在其住处柴房内搜出带血迹的菜刀一把,为了确定此刀的证据价值,公安机关聘请了鉴定人陈某,(陈某是死者的大舅),侦查员在向陈某送必要的案件材料时交待"这宗案子我们局花了很多精力,各证据表明李某必为凶手无疑,相信你的鉴定不会弄错吧",最后,陈某在鉴定结论中指出,"刀把上有李某指纹,刀锋上的血确与死者血型相符,相信是李某用此刀杀害死者的".

【问题】公安机关的鉴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评析】鉴定是公安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而进行的侦查行为.
鉴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在本案中,第一,鉴定人陈某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第二,本案中的侦查人员不得向鉴定人暗示或强迫作出某种结论;第三,陈某在他的鉴定结论中不应案件的法律问题作出评判.

【阅读案例7】孙某贪污受贿案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市国土局局长孙某贪污受贿一案中,经过侦查掌握了大量犯罪证据,依法逮捕时,却发现犯罪嫌疑人孙某已畏罪潜逃.
经该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发布通缉令,通缉犯罪嫌疑人孙某.

【问题】人民检察院的通缉命令合法吗【评析】本案中的通缉行为,无论从通缉发布的主体或通缉程序上,都是违法的.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123条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在逃的,只能作出通缉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其次,公安机关只能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直接发布通缉令,而本案的通缉范围是全省,所以,市公安局仍要报请上级机关发布.

【阅读案例8】刘某被强奸案某年1月3日晚,刘某(女)独自回家时遭一人强奸,事后,罪犯把刘击昏后趁机逃跑.
第二天,刘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了罪犯的特征.
警方根据刘的陈述,拘留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并由侦查员陈某组织被害人刘某进行辨认.
侦查员陈告诉刘,已经找到了与她所陈述特征吻合的犯罪嫌疑人,现在就由你辨认一下,看是不是.

【问题】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符合法律规定吗【评析】辨认这种侦查行为,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相关规定,在此案中辨认程序的不当之处有: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此案只有侦查员陈某一人主持;辨认时,应把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中,侦查人员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提示,并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和证人签名或盖章.

【阅读案例9】二、补充侦查案岳民市公安机关在严打杀人抢劫案件的专项活动中,通过群众的举报及一系列的侦查调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陈某的部分犯罪证据,依法予以拘留后第三天,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补充侦查后,案件得以侦查终结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又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耗时两个月侦查完毕,检察院重新审查后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法庭审理期间,由于案件复杂且疑点很多,公诉人员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法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

【问题】本案中三次补充侦查性质都一样吗【评析】补充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的进一步调查活动.
本案中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补充侦查.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68条,规定了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但六机关《规定》27条已明确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140条,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但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165条,规定了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但根据刑事诉讼法166条,检查机关在该阶段的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三、侦查终结【阅读案例10】张某抢劫案合成县最近发生了夜间持刀抢劫的案件,公安机关为此成立了专项侦查小组.
很快地查出该县某厂工人张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依法予以羁押.
但在侦查的过程中,该嫌疑人坚决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了作案工具,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害人的指证等证据,但苦于缺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问题】该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终结侦查了吗【评析】侦查终结是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最后一道程序.
在本案中,虽然没有嫌疑人的供述,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和第129条规定,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链足以排除犯罪的其他可能性,符合侦查终结的条件,公安机关依法可以作出终结侦查,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处理决定.

【阅读案例11】公安机关羁押李明案李明,男,33岁,无业,独自一人住东区城北大道343号.
平时终日出入娱乐场所,出手阔绰,穿着时髦.
鉴于近段时间该区频频发生入屋盗窃案,经过公安人员的立案调查,发现李明有重大的作案嫌疑,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罪证及逃跑,公安机关作出了拘留的决定.
20天后经检察院批准依法转为逮捕,但在逮捕期间又发现李涉嫌一宗抢劫案,经过了一个多月,李明的哥哥认为公安机关超过了两个月的普遍侦查羁押期限,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问题】该案中的侦查羁押时间合法吗【评析】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制措施与侦查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某种限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则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合法权益.
结合到本案的情况,首先,犯罪嫌疑人李某,由于有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依照刑事诉讼法69条,拘留的期限可以延长至30天,因此公安机关拘留李某20天的强制措施合法;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124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的一般羁押期限,但刑事诉讼法128条又规定了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罪行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因此本案中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合法的.
当然,如果缺少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定条件,而公安机关又要继续侦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74条和75条,公安机关应当释放李某或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四、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阅读案例12】陈某涉嫌贪污被逮捕案罗甸县税务局局长陈某因涉嫌贪污,依法被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由于掌握了大量确实的证据,陈某依法被逮捕.
此时,县上的群众议论纷纷,有人说:"检察机关抓人,哪有放人的道理,你想,抓的是这些人,审查起诉的又是这些人,不要坐牢就怪了.
"【问题】这名群众的话对吗【评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
但该群众混淆了人民检察院的自侦职权和审查起诉职权.
侦查职能到起诉职能,在人民检察院内部,是由不同的部门行使的,并遵循法定程序.
首先,案件的侦查是由检察院的侦查部门进行的,侦查终结后,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审查起诉部门,再由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按照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五、侦查监督【阅读案例13】李某被拘留案李某,江华市无业人员,因涉嫌一宗入屋抢劫案,而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形成防备心理,而不利于案件的侦查,侦查人员江某决定连夜进行突审,昼夜不停.
拘留之后的第八天,公安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问题】如果你代表检察机关一方,应怎样处理【评析】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途径和措施,依法履行自己的侦查监督职能.
本案中涉及到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关于昼夜突审问题,或许有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这正强调了侦查的及时性,所以昼夜突审并不违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通过采用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的连续突审方式,来获取口供,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刑讯逼供的方法,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公安机关非法获取的口供无效.
二、本案并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规定的拘留期限延长的情形,因此,对李某的拘留期限已经超出了刑事诉讼法69条规定的7天的最长期限.
据此,检察机关应按照侦查监督的程序,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非法获取的口供无效),并针对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昼夜突审和超期拘留的违法活动,向其提出纠正意见,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第三节起诉同步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
某县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受贿案件进行审查后,发现虽然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但检察院尚未移送赃款赃物等实物证据.
此时,法院应如何做出决定()A.
决定开庭审判B.
因移送的证据材料不充足,决定不开庭审判C.
通知检察院补充移送相应的实物证据,待其移送后,再决定开庭审判D.
通知检察院补充移送相应的实物证据,如果检察院仍然不移送,再决定不开庭审判1.
【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
证人到庭后,第一件当作的事情是()A.
在保证书上签名B.
在书记员处出庭证明书上签名C.
向审判长保证如实作证,并表示已经听清楚审判长告知的做伪证的法律后果D.
回答审判长提出的有关自己身份的问题2.
【答案】D【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142条.
3.
某甲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就决定不起诉.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被害人可在7日内向该检察院申请复议B.
被害人可在7日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C.
被害人必须等候检察院作出维持不起诉的决定书后,才起诉D.
被害人可直接提起诉讼3.
【答案】D【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45条.
4.
关于不起诉的决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应当公开宣布B.
应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单位C.
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D.
被害人如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4.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3条对不起诉后应进行的法律程序作出规定;第145条也指出被害人不服该不起诉决定时如何处理的步骤.
5.
项某与其弟因房产问题积怨甚长,于某日骗其弟弟的女儿到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向该女,致使该女全身大面积烧伤,重度毁容.
此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项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
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
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C.
由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D.
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同级人民法院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
【答案】C【解析】公诉的提起.
解题的思路在于因检察院系统是上下领导关系,因此应当将案情上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否则级别不对应.
6.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没收的,应当如何处理()A.
由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B.
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给被害人C.
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D.
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给被害人6.
【答案】C【解析】《六机关规定》第19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7.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盗窃与故意杀人两罪,某县公安局在侦查终结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县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
对盗窃罪审查起诉,将故意杀人罪的案件材料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B.
将两罪均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C.
两罪均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D.
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7.
【答案】B【解析】《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8.
王某和刘某酒后街头滋事将路过此地的赵某和张某打伤(轻伤),后来刘某向赵某道歉,而王某则没有任何表示和举措.
赵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向D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张某参加诉讼,但开庭审理时张某并未出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当庭宣判.
几日后,刘某与赵某又起冲突,赵某又到人民法院以先前的故意伤害罪起诉刘某.
这时张某也就同一事实对王某和刘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人民法院对赵某和张某的起诉都应当受理B.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赵某的起诉,而不再受理张某的起诉C.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张某的起诉,而不再受理赵某的起诉D.
人民法院对赵某和张某的起诉都不再受理8.
【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所以C选项正确.

9.
自诉案件一般应由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提起,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非本人也可以提出,下列由被害人以外的人提起诉讼不合法的是()A.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B.
被害人不愿告诉的,他的近亲属代为告诉C.
被害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告诉D.
属于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由于不具有行为能力而无法告诉的,他的近亲属代为告诉9.
【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187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刑诉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10.
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S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
县人民法院下列哪些处理是正确的()A.
说服自诉人撤诉B.
决定驳回自诉C.
对甲和乙进行调解D.
中止诉讼10.
【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一起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发现该案属于一起侵占案,则人民检察院:()A应当撤销案件B应当不起诉C可以决定起诉D退回公安机关2.
【参考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注:侵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按照管辖规定应当由其他同级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受理案件的该人民检察院应当:()A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B继续审查完毕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C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D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3.
【参考答案】C【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检《规则》)第248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1.
王某被逮捕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亲属为其聘请律师,他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哪些材料()A.
立案决定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B.
起诉意见书C.
物证技术鉴定D.
证人证言1.
【答案】ABC【解析】《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ABC所列均属此范围.
2.
依据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经过审查后,可以作出下述决定()A.
提起公诉B.
免予起诉C.
撤销案件D.
不起诉2.
【答案】AD【解析】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
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
某案,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对于他的救济方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应当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B.
应当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C.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D.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3.
【答案】CD【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45条.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主体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并不相同:本题涉及的是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情形;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具体内容参加《刑事诉讼法》第144-146条).

4.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共有三类,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下列情况检察院均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哪些不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况()A.
聋、哑、盲人犯罪B.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C.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D.
犯罪嫌疑人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4.
【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题着重考察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情形.
本题中的四个选项都不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列,而都是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均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5.
小王对小李有仇,故意四处散布谣言,小李不堪其侮辱自杀身亡,谁有权提起刑事诉讼()A.
小李的父亲B.
小李的哥哥C.
小李的舅舅D.
小李的叔叔5.
【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8条,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某检察院对李某贪污一案审查起诉后,认为李某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检察院的哪些作法是错误的:()A不起诉B退回补充侦查C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D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
【参考答案】ABCD【解析】最高检《规则》第262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8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某县公安局将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中:如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则该人民检察院应当:()A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B将案件直接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C将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D将此情况通知县公安局8.
【参考答案】CD【解析】最高检《规则》第248条.
见单项选择题第3题注解.
三、不定项选择题某共同盗窃案件,有犯罪嫌疑人甲和乙两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甲逃跑,乙在押.
那么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应当如何进行()A.
全案中止审查起诉B.
可以中止对甲的审查起诉C.
不得中止对乙的审查起诉D.
不得中止对甲的审查起诉【答案】BC【解析】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
四、案例分析一、起诉概述【阅读案例1】张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张某,重庆市甲区人,35岁.
1995年以来,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染上赌博恶习,负债累累.
为了付清赌债,张某开始盗窃.
1996年4月12日,潜入本单位仓库盗窃钢丝一捆,销赃后得人民币1500元.
1996年6月3日,撬开临江路120号居民房门,盗得现金、国库券、高档衣服等物价值2500多元.
1997年3月1日,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他人钱物时被抓获.
经过侦查,收集了大量证据,犯罪嫌疑人张某对三次盗窃的事实和盗窃数额也供认不讳.
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张某的父母到人民检察院控告张某多年来不尽孝道,对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不闻不问,且经常谩骂、殴打父母,要求追究张某虐待父母的刑事责任.
对于虐待父母的事实,张某亦供认不讳,且有群众的来信检举、揭发和单位、街道的有关证明材料.
于是,区人民检察院便以盗窃罪和虐待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提请区人民法院对张某进行数罪并罚.

【问题】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张某盗窃罪时一并起诉张某虐待父母罪是否正确【评析】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张某盗窃罪时,将虐待罪一并起诉,是错误的.
因为虐待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畴.
自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不应提起公诉.
当张某的父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张某的虐待行为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接受控告的情况,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移送人民法院处理"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有根本区别的.
人民法院在接受移送后,要对控告材料进行审查,是否作为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和审判,由人民法院决定.
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都必须受理和开庭审判.
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于张某的虐待罪,不能提起公诉,而应当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阅读案例2】陈某、王某某杀人案1997年8月15日,群众在某市公路桥涵洞内发现一具男性尸体.
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烂,公安机关经过多方查找,并且经过被害人家属辨认,确定死者是某村李某.
后此案经过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认定:1997年8月12日晚,被害人李某翻墙入室,企图强奸王某某时,王某某的母亲陈某与王某某及其家人进行反抗,将李某杀死.
后犯罪嫌疑人陈某与王某某将被害人李某的尸体移到公路桥涵洞内.
第二天上午,犯罪嫌疑人陈某和王某某又到派出所报案,控告本村李某前一天晚上翻墙入院,在企图强奸王某某时,被王某某砍了一镰刀后逃跑.
犯罪嫌疑人陈某和王某某企图以此掩盖杀人罪行.

此案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和王某某犯杀人罪证据不足,遂写出退查提纲后连同案卷退回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该市公安局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又将此案移送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李某突然从外地返回.
原来,李某于1997年8月12日在王某某家作案后潜逃外地,后因一亲属规劝,才返回投案自首.
该市人民检察院遂以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陈某和王某某所为为由,将案件退回该市公安局,建议公安局作撤销案件处理.

【问题】市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无权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而只能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建议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原因在于人民检察院在起诉阶段的起诉要求并不包括对案件作出撤销决定,撤销案件的权利由公安机关行使.

因此,在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对的.
对于这类案件,不宜由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而应退回侦查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其理由是:1.
对这类案件作不起诉处理,于法无据.
即刑事诉讼法中没规定这种"无罪不起诉"的形式.
2.
对这类案件作不起诉处理,与检察实践不符.
即检察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不是通过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而是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由此可见,检察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并不是通过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而是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建议重新侦查.

3.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适用绝对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说来就是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该理解为缺少犯罪构成要件,但这种缺少也仅是量上的差别,并非不具有违法性,作为违法构成的实体条件还是具备的.
这与清白无辜还是有一定差别的.
因此,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清白无辜者适用绝对不起诉,不仅无法律依据,而且玷污了无辜者的清白.
也就是说,无论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哪项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都可能给无辜者留下一个"行为不端"的阴影.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讼法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应如何处理没有加以规定,因此造成了在这个问题上的无法可依和执法上的混乱.
从理论上讲,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是冤假错案,当然欠缺诉讼条件,不能起诉.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对于无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清白无辜的,人民检察院却无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只能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阅读案例3】贾国华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贾国华与被害人于恩朗都是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精河县生意人,两人经常往返乌鲁木齐合伙做买卖,关系非常密切.
1996年12月初,两人又商定去外地谈一笔生意,途经精河县一片沙丘树林时,贾国华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于恩朗杀害,抢走现金1.
3万元.

新疆精河县公安局将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贾国华故意杀人案移送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因证据不足两次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中,一是没有作案凶器,二是公安机关从犯罪嫌疑人处扣押的赃款与被害人身上所带现金数额不符,更重要的是当检察干警讯问时,贾国华对其犯罪事实全部否认,并辩解前面的供述都是胡编的.

面对证据不足的棘手案件,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律不允许,提起公诉又不能强有力地指控犯罪,时间不等人,自治州检察院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先从贾国华妻子身上补充证据.
经过耐心教育、政策攻心和因势利导,其妻供出了贾国华杀人后将3600元赃款存入高泉银行,还有部分赃款埋在某乡卫生院附近的电线杆下面的情况,并当场交出两张银行存折.
检察人员随后加强了对贾国华本人的审讯力度,摧毁了他自恃侥幸的心理防线,最终贾如实供认了凶器和赃款的去向.
检察干警随即带着犯罪嫌疑人贾国华挖出埋在地下带血的赃款,因时间已久,人民币已腐烂变质.

杀人凶器,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刑的重要证据,贾国华交代他作案后把刀子扔在了水渠里.
案发已有半年多时间,渠道已被农民清理,检察干警深入到村组发动群众,经过调查询问,找到了当时见过那把刀子的清渠农民.
大家沿着渠岸往返仔细寻找,终于在密密苇丛中,找到了贾国华杀害于恩朗所使用的刀子.

获取充分的证据后,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贾国华以故意杀人案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国华涉嫌故意杀人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贾国华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遂依法于1997年10月16日一审判决其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贾国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
此案已经执行.
【问题】在提起诉讼过程中,州检察院决定自行侦查是否合法【评析】在本案中,州检察院决定自行侦查是合法的.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意义在于追究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因此,当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本案中,精河县公安局移送的案卷材料上显然是证据不够,缺少关键证据:杀人的刀子、抢劫的赃款数不符.
没有这两个证据,或者这两个证据不能查清查实,强行起诉不会成功.
精河县公安局在两次补充侦查中仍然取证不够,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再退回补充侦查.
所以州检察院应该自行侦查.

二、提起公诉【阅读案例4】李某致人重伤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谢某系同一车间工人,两人多年来,素有矛盾,积怨已久.
某年8月5日上午,被害人谢某在上班时不小心碰到李某,发生口角,继而抓扯,互相扭打.
经同车间的工人劝阻,被害人谢某主动停止扭打,准备到厂部找领导解决.
李某不依,在谢某到厂部的路上,李某追上,用木棍突然猛击谢某腰部,致谢某疼痛难忍,昏倒在地.
送医院检查,谢某肋骨被打成骨折.
住院治疗一个月之后痊愈,花去医药费2500多元.

经过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重伤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中,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要求犯罪嫌疑人李某赔偿医药费2500元,误工工资240元,支付营养费200元.
人民检察院接到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后,考虑到当事人双方都是同一车间工人,为搞好关系,以后继续相处,决定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于是,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召集在一起,由承办此案的检察员出面主持调解.
经过说服教育,犯罪嫌疑人李某同意赔偿被害人谢某提出的全部物质损失,达成协议.
在提起公诉之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将协议中承认的2940元全部付给被害人谢某.
人民检察院仅对重伤行为提起公诉.

【问题】人民检察院在此案中的做法是否合法【评析】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进行调解和处理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提起公诉时,将被害人谢某的请求写进起诉书,提请人民法院一并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殊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既可以在立案、侦查阶段提出,也可以在起诉和审判阶段提出,不受限制.
如果在起诉阶段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在起诉书中写明,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无权解决民事诉讼问题.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或接受有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应当连同刑事问题,一并提起诉讼,提请人民法院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并不是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处理民事诉讼.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进行.

【阅读案例5】杨志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某年2月,长安所属大集体单位长兴修造基建科3段8班工人李洪辉(班长)与同班女工欧昌英因抬水泥问题发生口角时,李打了欧几拳.
此事反映至单位领导,正在解决过程中.
2月18日中午,欧昌英将被打的情况告诉了其兄欧昌典(长安厂五一五车间工人)和其弟欧昌运(长兴修造厂工人).
下午1点多钟,欧昌典兄妹3人一同去李洪辉所在的8班学习室找李.
此时李洪辉正与同单位的青工杨志军、王隆渝、高元伟等打牌.
欧家兄妹到后即叫李同去找公司领导解决打人问题.
李不理睬,激起欧昌典的不满,上前拉住李的衣服,并向李脸上打了一拳.
李即还手与欧昌典扭打.
杨志军、王隆渝、高元伟等不但不加劝阻,反而上前帮助李洪辉殴打欧家兄妹.
高元伟抱住欧昌运扭打.
当李洪辉与欧昌典、高元伟与欧昌运由屋内扭打到屋外时,王隆渝持一根木抬杠出门朝欧昌典头部打了一棒,又去追打欧昌运.
杨志军最后从屋内出来,也拿一根木抬杠,见欧昌典正与李洪辉扭打,随即举木杠用力向欧昌典头部打去,猛击在欧的头部左额骨部位,欧昌典当即右手抽筋,昏迷在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解剖检验为:生前受钝器打击头部,致脑震荡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水肿、小脑枕骨大孔栓(半中枢性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
事发后,2月19日中午1时,公安机关侦查员朱立平和刘开远将杨志军拘留.
拘留后的第三天,对杨志军进行了第一次讯问.
在讯问中,杨志军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移请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侦查人员在此案的侦查过程中有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即拘留嫌疑人杨志军后,没有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这一错误在批准逮捕时也未发现.
因此,审查起诉时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拘留嫌疑人后,必须严格按诉讼程序办事,必须在24小时之内进行第一次讯问,否则,便是违法.
对于侦查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要求其纠正.
因此,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办.
另一种认为,本案侦查中虽有违法行为,但是,检察机关在批捕嫌疑人时没有及时发现,也有一定责任.
案件既然到了起诉阶段,也没有出现大的错误,对此问题用不着大动干戈,否则,影响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因此,可以不予追究.
最后,该检察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问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有违法情形时如何办【评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对于侦查工作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视其情节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侦查机关,要求纠正,而不能不闻不问,或担心影响与侦查机关的关系而不敢监督.
当然,检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可能有疏漏,但这不能成为不进行监督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式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在本案中,侦查人员在拘留杨志军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始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报请负责人批准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经讯问调查之后,认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改为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认为需要逮捕的,应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本案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应认定无效.
检察机关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至于是否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述《规则》规定:"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这是检察机关的权力.
如果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不必担心影响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阅读案例6】李超等人聚众斗殴、曾毅彬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超与犯罪嫌疑人曾毅彬同在**市回民饭店学习烹饪技术.
因曾毅彬学习比较认真,手脚较勤快,博得饭店领导的好感,这引起李超的不满.
李超便唆使姜军霞、李建俊准备殴打曾毅彬.
某年3月9日晚,在李超的指认下,姜军霞、李建俊窜至曾毅彬的宿舍寻衅滋事,将曾毅彬打得眼睛青肿,鼻子出血,并向曾索要现金,翻摸曾的床铺和衣服口袋,见无钱,再次殴打曾.
临走时威胁道:明天晚上来拿钱,至少准备50元,否则还要给"颜色"看.
第二天李超、姜军霞、李建俊再次进行了密谋策划.

曾毅彬遭到不相识之人无缘无故的殴打和勒索,非常气愤,当晚即将事情经过写了下来.
其中有"我不知道明天将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如果他们明天再来,我就对他们不客气"等话.
第二天一上班,曾向饭店领导作了汇报,领导带他向公安派出所反映了情况.

3月10日晚,曾毅彬睡觉时将一把匕首放在枕头下面.
晚11时许,姜军霞纠集犯罪嫌疑人徐友成、唐建新、徐腊祥来到曾毅彬住处附近,由徐腊祥看护自行车,其余3人闯入曾的住处.
姜军霞进屋后对曾毅彬当胸就是一拳,曾毅彬操起一根铁棍反抗,姜军霞、徐友成将曾按在床上打.
徐友成又从曾手中夺下铁棍,将曾的头打破.
曾高声呼救,惊动邻里,姜军霞、徐友成、唐建新见状急忙逃窜.
曾向姜军霞的右肩部刺一刀;在追至离曾宿舍30米外,曾朝姜军霞的胸、腹部连刺10余刀,致姜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

**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了侦查.
侦查终结后,认定李超、徐友成、李建俊、唐建新、徐腊祥犯有聚众斗殴罪;认定曾毅彬犯有杀人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案情重大,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于是,县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李超等人刑事责任.

【问题】1.
本案的起诉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2.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能否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评析】1.
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错误的.
县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级法院起诉.
因此,在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而不能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本案案情严重,人民检察院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又由于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的一审程序,因此,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不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三、不起诉【阅读案例7】汪某侵占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
1996年3月11日因涉嫌侵占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同年6月2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汪某在担任某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期间,于1993年6月利用经手运输油品业务的便利,虚报冒领500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1994年2月在销售液化气业务中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销售款1700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此案经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但在赃款去向上始终无法查证核实,故指控汪某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虽经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不起诉.

【问题】人民检察院对汪某的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评析】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对汪某的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因为人民检察院因对赃款的去向无法查证核实,没有构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指控汪某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虽经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可以决定对汪某不起诉.

【阅读案例8】王某涉嫌假冒商标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原系某省某市河北区朝阳国画纸经销部经理.
王某因涉嫌假冒商标一案被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认定的事实是:(1)2000年1月至2001年11月,王某在承包某市河北区朝阳国画纸经销部期间,先后多次从四川等地购得假冒的三星牌和红旗牌宣纸共计151箱,在其经销部销售,销售额101150元人民币.

(2)2001年12月,王某又在杜某和孙某上门推销时购得假冒的三星牌宣纸100箱,获得销售额65870元人民币.
此案移送到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该审查起诉部门仍然认为,由于朝阳国画纸经销部帐目不全,部分买主没有查证属实,因此对于王某的第一笔犯罪事实无法认定;王某的第二笔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王某对此亦供认不讳,因此可以认定.
最后,该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为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问题】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在本案中,查清的部分事实符合绝对不起诉的条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另有大部分事实尚属于证据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处理,因而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理由如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不起诉是: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而非"应当不起诉".
这实际上是给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裁量余地,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可视案件具体情况,既可以不起诉,也可以提起公诉,因为在诉讼理论上,证据是否充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且因人的判断有异,而很难规定统一的标准.
同样,证据是否不足,也往往取决于检察官的主观判断.
正因如此,法律对于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这实际上是允许检察机关自由裁量,即意味着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起诉,也可以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是因为该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这实为人民检察院不得已而为之;而法庭调查也是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的一种极其重要的方式,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有的部分经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但却不能排除有通过法庭调查而搞清楚的可能,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证据不足的部分,有可能通过法庭审理而得到证实.
故查清的部分已经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只是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即使另有一大部分事实尚属于证据不足时,一般也不宜作不起诉处理,而应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判决.

当某案查清的部分事实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另一部分事实尚属于证据不足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因为这类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主要原因是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因此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而不能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部分案件事实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如上述案例),而另一部分案件事实尚属证据不足的案件,原则上应当本着有疑问时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解释的规则,降低对指控犯罪严重程度的确认,以构成较轻程度罪即已经查清的那部分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对于那些案件事实查清的部分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但另有一大部分事实尚属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而不能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阅读案例9】张某涉嫌偷税案张某任某县烟草公司经理期间,其公司下属批发部于1994年至1997年间,先后从外省购进香烟5次,累计销售额为6858108.
3元.
他们采取收入不入帐手段,偷税352557.
4元.
该县检察院认定:张某"身为烟草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下属批发部销售外省烟不入帐,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2条之规定,构成偷税罪".
后该县检察院以张某"属法人犯罪,案发后积极补交税款,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问题】1.
在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程序理应如何2.
在本案中,检察院能否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评析】1.
在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的程序为:由县人民检察院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进行公开宣布;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人所在的单位.

2.
根据《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案,我国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免予起诉的权力,实际上是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因此,人民检察院无权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第四节刑事审判概述同步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
某共同犯罪案件中,共有3个被告人,其中一个被告人15岁,另两名被告人未成年.
那么对于本案应当如何审理()A.
全案都公开审理B.
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同意之后公开审理C.
未成年被告人不公开审理,其他被告人公开审理D.
全案都不公开审理1.
【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裁定应如何进行()A.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不公开进行B.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的判决裁定不公开进行C.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判决裁定不公开进行D.
一律公开进行2.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项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3.
许多初学法律的人在看到"两审终审制"这一法律术语时,总会有各自感性的理解,下述各种理解中,有哪一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A.
两审终审制即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都必须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才能终结B.
两审终审制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如果经过了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得提出上诉和第二审的抗诉C.
两审终审制即指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都可以提起上诉或者抗诉而引起第二审程序D.
两审终审制即指每一个刑事案件可以被两次起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第二次起诉和审判后,该案即告终结3.
【答案】B【解析】"两审终审制"是两级审理而不是两次审理,但是第一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例外.
二、多项选择题1.
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A.
案由B.
被告人姓名或名称C.
证据D.
开庭时间和地点1.
【答案】ABD【解析】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
下列案件中,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是()A.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B.
泄露国家机密案件C.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D.
强奸案件2.
【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刑诉解释》第121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三、不定项选择题某案,某基层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那么关于审判组织的组成方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
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C.
是合议审判还是独任审判由被告人选择D.
该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答案】BC【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了"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3种情形,因此是否可以独任审判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因此C项错误.
3.
下列哪些案件没有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案件的审理()A.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抗诉案件B.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C.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D.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
【答案】A【解析】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
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担任陪审员()A.
22岁的青年村长张某B.
资深律师老王C.
20年前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拘役的老李D.
某师范大学法学教师老赵4.
【答案】D【解析】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5、6条.
第4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5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6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四、案例分析【阅读案例1】张宝利、孙庆国抢夺案被告人张宝利,男,20岁,无职业,某市北步区人.
被告人孙庆国,男,18岁,无职业,某市北步区人.
两被告人在一起玩耍时,曾多次策划行抢.
被告人张宝利了解某单位每月7日由两位女财会人员去银行提取工资款3万元的情况,认为是行抢的好机会,便告知被告人孙庆国.
张孙二人商定好作案时间,地点及作案后逃跑的方案后,于1997年2月7日上午来到预定地点伺机行抢.
10时许,某厂财会人员徐某和刘某由银行提取工资3万元,走到米市胡同时,张宝利、孙庆国乘她们不备,从后面夺下提包后骑车逃跑.
案发后一个月,张宝利,孙庆国被捉拿归案.
北步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夺罪起诉张、孙二被告人.
北步区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孙二人结伙抢夺案件,开庭前3天,被告人孙庆国因手术住院,无法到庭.
为了及时打击犯罪,北步区人民法院在孙犯缺席情况下开庭审理.
通过开庭.
分别判处张宝利、孙庆国有期徒刑10年和8年.

【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对刑事被告人缺席判决吗【评析】北水区法院在审判本案中的不妥之处,是在被告人孙庆国手术后住院,不能到庭受审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
理由是:1,缺席审判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具体规定了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从对案件的调查开始,到最后宣判为止的整个审判过程,都要接触被告人.
其中审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活动的中心环节,听取被告人辩护和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
如果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搞缺席审判,那么,法律规定的大部分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这显然违反法定的审判程序.

2,缺席审判,实际上是剥夺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享有的众多诉讼权利,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享有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直接发问、辨认物证、对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检、笔录和其他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自行辩护和由辩护人辩护、与公诉人进行辩论,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
并且,在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后,还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必须在被告人在场和出席法庭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如果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则无从行使这些诉讼权利,其合法利益也就无法予以维护.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所作的判决就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所做的判决就难免出现错误.
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不能作为对被告人缺席审判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是明确我国审判工作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它与法院应当庭审问被告人的规定并无矛盾,而不是指在被告人没有到庭受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阅读案例2】王焕破坏电力设备罪某县人民法院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焕破坏电力设备一案.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指控王焕犯有下列罪行:1997年2月10日晚,被告人王焕携带钳、踩板、绳子等作案工具,进入新砖瓦厂盗窃输电用的铝线400米.
盗窃后,被告人用斧头把铝线砍断,铸成铝块,销赃时被查获.
由于被告人盗窃铝线,造成输电中断,使该乡农、副业停工停产,居民用电也受到了影响.
被告人王焕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提起公诉.
其后,法庭调查开始,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质证.
审判长也讯问了被告人,查核案件事实,犯罪证据,被告人均已供认.
紧接着,审判长又问被告:"王焕,你1997年2月5日晚去新建抽水机房干什么"王答:"我记不起干了什么.
"审判长又问:"你偷了什么没有"王答:"我只拿了一捆铜线,是放在库房柜子里的.
"问:"有多少铜线"答:"我也不太清楚,当时我拿了后就跑回家了,我托一亲戚帮我卖了,他给了我4300元钱.
"接着,审判长宣读了乡抽水房的材料登记簿,证明机房铜线一捆丢失.
然后,审判长问公诉人对此事实有什么要问.
公诉人对此未作任何提问.
这时,被告的辩护人向合议庭提出,被告人王焕偷窃电线一事,起诉书未指控,对这一事实应该重新调查,补充起诉,建议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
将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合议庭对辩护人的建议未予理睬,并认为,被告人偷窃电线一事已十分清楚,有证明材料,被告也供认,于是案件审理继续进行,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依法分别判处王焕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各有期徒刑3年、1年,合并执行4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

【问题】人民法院对没有起诉的事实可以审判吗【评析】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有不妥之处,表现在审判内容超出了起诉书所指控犯罪的范围,因为:1.
它违背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理.
从刑事诉讼发生、发展的本质上看,诉讼活动表现为起诉在先,审判在后.
也就是说.
只有在存在起诉的情况下.
才可能产生审判.
审判机关不能擅自审判没有被起诉的人和事实.
结合本案,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只指控王焕有破坏电力设备罪,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院还审理了被告人的盗窃罪,这超出了起诉书所控的罪行,不符合诉讼基本原理.

2.
它不符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根据该原则规定,起诉权由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行使各自权力时,均具有相对独立,属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在本案中,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起诉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后起诉,但不能代替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权.
将起诉权和审判权集于法院一身的做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相悖.

3.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焕盗窃铜电线的行为,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只有在公诉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开庭审判.
阅读案例3】刘富贵盗窃案1997年4月3日,渠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富贵盗窃案.
经过法庭调查和互相辩论,最后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刘富贵与1997年1月3日盗窃广平乡农民徐一流家现金5000元、衣服4套的犯罪事实有关.
刘富贵在最后陈述时亦供认不讳,并表示要退还赃款赃物,要求从宽处理.
审理结束后,合议庭定于4月10日宣判.

4月7日,广平乡农民曾银三又向县人民法院提供了刘富贵曾于1996年12月盗窃乡水库活鱼的事实.
经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调查了解,获得了充分证据,证明刘富贵盗鱼的事实清楚,且构成犯罪,为此,合议庭将原来拟判处两年徒刑改为判处5年.
4月10日宣告判决,判决书以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刘富贵不仅盗窃现金5000元,衣服4套,而且盗窃活鱼价值约4000元.

【问题】该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合适为什么【评析】该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不合适.
因为:1.
从先有控诉,后有审判的原理来看,该案中关于被告人盗窃活鱼的事实,没有经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是不能独自决定审判的,如果允许法院凭着审判职权控诉犯罪并进行审判,势必成为诉、审不分的现象.
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2.
本案就起诉的盗窃事实已经进行了开庭审判,等待定期审判.
在宣判以前将判决内容改变,也是不妥的.
因为被告人的盗窃活鱼的犯罪事实没有经过开庭审理.
这种不经审理即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做法,显然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3.
本案的正确做法应当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开庭审理的犯罪事实延期宣判.
将发现和掌握的新的犯罪事实移交人民检察院.
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起诉,然后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判,将前案与后案合并作出处理、最后一道宣判.

【阅读案例4】林永贵抢劫案林永贵,男,24岁,某市耐火材料厂工人,因有赌博、盗窃行为,曾多次受到厂里的批评教育.
2001年3月29日,林永贵同本厂工人张大勇、曾二弟赌博时,输光了本月的全部工资.
遂于当晚10时,身藏匕首潜入本市西山路公共厕所内伺机作案.
当面粉厂工人宋庆禄来厕所时,即持匕首向余头部猛剌,企图抢劫.
余将林死死抱住不放,大声呼救.
群众闻声起来,将林扭送至公安机关.
2001年4月3日,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宋志明和人民陪审员朱浩、季永泉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开庭后,被告人林永贵向法庭申请人民陪审员朱浩回避.
其理由是:朱浩是耐火材料保卫干部,以前办过我的学习班,对我有成见,过去处理我的事总是不公平,今天更不能公正处理我的问题.

人民法院院长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林永贵申请陪审员朱浩回避的理由不成立,作出了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当审判员钟志明对被告人林某宣布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时,被告人林某说,我不服,申请复议.
审判员钟志明说:你不能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一旦宣布,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申请复议一次.

[问题]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一旦宣布立即生效吗[评析]决定,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部分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
(对程序性问题的处理的处理方式还有裁定,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别)一般说来.
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允许上诉或撤诉,但是,有一个例外情况.
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中,审判员钟志明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允许被告人林永贵申请复议一次.
在复议结果还没有出来以前,合议庭不应急于继续开庭审理.

【阅读案例5】何大进玩忽职守案被告人何大进,男,20岁,四川省巴县人.
2000年2月25日下午,在某制面车间工作时,因增做两袋面粉,至6点左右才将湿面放入烘房.
当天下午烘房打扫工卢贵昌休假,由何大进值班负责烧烘和观察,打扫烘房内的掉落面渣.
6点下班时,车间技术指导徐天明鉴于何平时表现不够好,曾在2月18日、19日当班,两次擅离工件岗位,到同事邓天家玩耍和到华新街露天球场看电影,至晚上10以后才回到车间的情况,特意对何说:傍晚不要到处跑,好好烘面,出了问题不好办.
何回答说:我不走,你放心.
第二天保证出干面.
徐离开车间后,得知今晚造纸厂礼堂要演文艺节目,铸管厂要放电影,仍不放心又让生产组长王定对何说:不要走,小心出问题.
7点13分何吸烟时发现香烟只剩下二支,认为晚上不够抽,于是,就离开车间去买香烟.
回到车间时,发现被燃红的铁板左侧面架上的面端已着火燃烧,因急于将燃烧的面抓断,结果断面掉落在铁板上烧的更旺,经扑灭无效,造成火灾,在这次火灾中烧毁的面粉和器材价值共计20多万元.

2000年4月20日,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过法庭审理,审判长当庭宣判:何大进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造成火灾,属于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何大进有期徒刑3年.
宣判完毕,审判长即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何大进.
判决书上注明的日期是2000年4月19日.

【问题】法院在当庭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合适吗【评析】人民法院在当庭宣判的同时,将打印好的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是不妥当的.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来看,当庭宣告判决的,一般不可能当场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
在宣判以后,要形成正式的判决书,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法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5"日,对于判决书而言,时间不短;对于送达判决书而言,时间不长,是比较合适的期限.

其次,从审判行为本身规律来看,审理在先,判决在后.
如果不经法庭审理就进行判决,这种判决是值得怀疑的.
先判后审的后果,必然是使公开审判、辩护等制度流于形式.
在本案中,判决书日期先于开庭审理日期,是典型的先判后审,与审判活动本身的规律和科学性是背道而驰的,也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第一审程序同步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
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人熊某的贩毒案.
合议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熊某可能有立功的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此时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应当()A.
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B.
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C.
自行调查取证D.
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
【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
五华区法院在审查张某抢劫案的过程中,同级检察院以发现了新的案件事实,证明该抢劫行为不是被告所为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要求,法院在接到该撤诉要求时,合议庭已对本案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只是尚未宣告判决,法院对该撤诉要求()A.
法院应当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B.
法院可以作出不准撤诉的裁定C.
法院应当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D.
法院可以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2.
【答案】C【解析】依据《刑诉解释》第177条内容: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只能选择C.
3.
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
审判长应当如何处理A.
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B.
审判长不应准许出示C.
审判长应当准许出示D.
审判长可以与控辩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出示3.
【答案】A【解析】见《刑诉解释》第155条的具体规定: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
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
确定的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此外在做题过程中依据法理精神也可推出答案.

4.
孟某因抢劫何某而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夏某为孟某的辩护人,周某为何某的诉讼代理人.
在开庭审理中,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完起诉书后,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的是().
A.
孟某本人B.
孟某与何某C.
孟某与夏某D.
何某与周某4.
【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5.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A.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B.
公诉人与辩护人意见严重分歧的C.
合议庭成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的D.
被告人翻供的5.
【答案】A【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6.
在法院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哪种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A.
公诉人与辩护人意见严重分歧的B.
被告人翻供的C.
合议庭成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的D.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6.
【答案】D【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65条.
7.
依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由谁来查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A.
审判长B.
书记员C.
合议庭D.
公诉人7.
【答案】A【解析】详见《刑诉解释》第125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四)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8.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A.
决定中止审理B.
决定终止审理C.
择日重新开庭D.
恢复法庭调查8.
【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68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故选D.

9.
甲受犯罪嫌疑人乙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欲申请新的证人到庭.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必须在何时提出申请()A.
判决宣告前B.
合议庭评议前C.
法庭审理过程中D.
开庭前9.
【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故选C.

10.
某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他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判决免除刑事处罚.
因为该被告人在押,法庭宣判后()A.
可以立即释放B.
不能立即释放C.
应当立即释放D.
过上诉、抗诉期后才能释放10.
【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本题中D项具有一定的干扰性,虽然该第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依法不能待到上诉或者抗诉期限之后才释放.
本题考查一审被判决免除刑事处罚应如何执行问题,对此《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
本题是直接考查法条重要内容的法条型试题,解答的关键在于对《刑事诉讼法》条文内容的熟悉程度.
11.
某抢劫案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因证据不足,县检察院提出撤诉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之后,县检察院又对该案重新起诉,经法院审查,发现没有新的犯罪事实、证据,人民法院对此应()A.
裁定驳回起诉B.
不予受理C.
直接退回检察院要求其补充侦查D.
受理后,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11.
【答案】B【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17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单位犯罪的案件时,被告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A.
应当出庭B.
可以出庭C.
由人民法院决定其是否出庭D.
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其是否出庭12.
【答案】A【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09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13.
在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A.
应当裁定中止审理B.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C.
应当宣布延期审理D.
可以继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13.
【答案】A【解析】《刑诉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脱的,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14.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延期审理这种制度,在下述四个选项中,对延期审理的理解正确的是()A.
延期审理是依法将审理时间推迟B.
延期审理是依法暂时停止整个诉讼的活动C.
延期审理是依法终止诉讼程序D.
延期审理是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宣布暂时休庭,退庭评议14.
【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及刑诉基本理论.
注意:延期审理不是终止审理,故不选C,延期审理期间,诉讼活动并不停止,不同于中止审理,故不选B;该审理不用于休庭,故不选D.
15.
李某因受到王某和何某的共同故意伤害而向县法院提起自诉,但只起诉了何某一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县法院可以不予受理B.
县法院应当受理,并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C.
县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李某对王某放弃告诉权D.
县法院应当受理,判决宣告后李某对王某再以同一事实提起自诉,也应当受理15.
【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的权利.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16.
在一起因侵占而引起的自诉案件中,原告薛某与被告师某在二审期间自行和解,则此时法院的处理方式为()A.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B.
当事人应当制作和解书,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视为自动撤销C.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和解书,第一审的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D.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16.
【答案】D【解析】由《刑诉解释》第263条的内容: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可以得出D项为正确的处理方式.

17.
乔某14岁(女),因受阎某(男,17岁)诽谤无法恢复此前的平静生活状态,遂依靠司法公权救济,向法院提起自诉,在本案的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阎某想要提起反诉,则有权提起反诉的主体包括()A.
阎某的同胞哥哥(28岁)B.
阎某的身为资深律师的祖父(65岁)C.
阎某的父母(48岁)D.
阎某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廖某17.
【答案】C【解析】依《刑诉解释》第206条,提起自诉的主体为案件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所以其余三项明显不成立.
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下列选项中属于审查内容的是哪些()A.
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B.
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C.
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D.
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1.
【答案】ABD【解析】详见《刑诉解释》第116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2.
在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A.
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B.
勘验、检查、扣押、鉴定C.
搜查D.
查询、冻结2.
【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但没有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进行搜查.

3.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下列关于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有()A.
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B.
经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受理后2个半月以内宣判C.
如果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D.
经最高法院批准,在2个半月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1个月3.
【答案】AB【解析】①《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第126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因此,AB正确.
②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3款规定的是,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因此C项错误,③法律根本没有D项的规定.
4.
下列人员中,哪些人员不到场不影响宣判的进行()A.
公诉人B.
辩护人C.
自诉人D.
被告人4.
【答案】ABC【解析】《刑诉解释》第183条规定,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故选ABC.
5.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应当征求下列哪些人的意见()A.
人民检察院B.
被害人C.
被告人D.
辩护人5.
【答案】ACD【解析】参见《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3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6.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哪些材料()A.
起诉书B.
证据目录C.
证人名单D.
主要证据原件及复印件6.
【答案】ABC【解析】详见《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2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7.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的条件是,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法定移送的材料.
下列哪项不属于这些材料的范围()A.
证据目录B.
证人名单C.
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D.
主要证据原件7.
【答案】ABC【解析】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主要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实体性审查.
人民法院对案件审查的具体内容是:(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10)有无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1)单位犯罪的,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通讯处.
对公诉案件开庭前审查的方法,应为书面审查.
8.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件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哪些决定()A.
开庭审判B.
驳回自诉C.
人民法院自行侦查D.
退回人民检察院8.
【答案】ABD【解析】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刑诉解释》第117条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9.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提出下列哪些申请()A.
重新鉴定B.
通知新的证人到庭C.
调取新的物证D.
重新勘验9.
【答案】ABCD【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59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10.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甲故意伤害乙(重伤)案,甲委托丁作为辩护人,乙委托丙担任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本案中谁有权对证人、鉴定人发问()A.
甲B.
乙C.
丙D.
丁10.
【答案】ABCD【解析】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11.
下列案件中,哪些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A.
在被告人甲强奸杀人一案中,人民法院准备判处被告人甲死刑的B.
在被告人乙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中,合议庭在量刑上有重大分歧的C.
人民法院审理的由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丙诈骗一案D.
美籍男子致人轻伤的案件11.
【答案】ABC【解析】详见《刑诉解释》第114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拟判处死刑的;(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五)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2.
属于下列哪种情形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A.
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B.
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C.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死亡D.
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12.
【答案】ABD【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3.
下列人员中,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包括()A.
本案的证人B.
本案的鉴定人C.
未作为证人出庭的被害人D.
与案件无关的人13.
【答案】AB【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49条的规定,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故选AB.

14.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可以作出下列哪些处理()A.
判决无罪B.
说服自诉人撤诉C.
裁定驳回D.
要求自诉人撤诉14.
【答案】BC【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15.
法院应用简易程序审理下列公诉案件时,哪些符合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的一审程序的情形()A.
发现本案事实、证据情况存在较大争议B.
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C.
对被告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D.
对被告人是否犯罪存在疑问的15.
【答案】ABCD【解析】参见《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2条所引的八种情况,上述四项均在此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1.
薛某是某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提起公诉,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1)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薛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按该事实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是过失.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
被告人提出的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可以恢复法庭调查B.
被告人提出的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C.
法庭辩论已经结束,法庭不应再调查事实D.
被告人提出的是新的辩解理由,是否采信由合议庭自由裁量(1)【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1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本题中薛某提出的事实,属于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情形.

(2)假设合议庭恢复法庭调查.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
但是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检察院没有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人民法院怎么处理()A.
根据法院能够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B.
只能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公诉C.
只能以决定的方式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D.
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2)【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3)假设法庭调查恢复后,宣告判决前被告人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
如果法院能认定被告人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直接以该罪定罪处刑,不以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定罪处刑C.
如果法院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D.
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3)【答案】AC【解析】《刑诉解释》第176条第(九)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
在一次人民法院的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家属在旁听席上哄闹法庭,甚至要殴打审判人员,对此,该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的该旁听人员采取什么措施()A.
可以对其警告制止B.
可以强行带出法庭C.
可以对其罚款D.
可以对其拘留2.
【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注意区分"应当"和"可以"的表述方式.

3.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选项中属于此类刑事自诉案件的有哪些()A.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B.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D.
妨害通信自由案3.
【答案】ACD【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4条的规定,包括重婚案、遗弃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非法入侵公民住宅案、故意伤害轻伤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案和侵犯财产案中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上述B选项不在此类刑事自诉案件之内.

四、案例分析【阅读案例1】王某、邓某故意伤害案王某、邓某于1999年1月25日晚8时许,在某市医疗配件厂看录像时,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人袁某邀请王某、邓某打扑克,王某、邓某不同意,袁某就用手捂王某、邓某的下巴,因而双方发生斗殴.
经人劝解后,王某、邓某跑回家中,王某拿菜刀一把,邓某携带三角刮刀一把,然后外出,在医疗配件厂门口又碰到袁某.
双方即发生辱骂和殴打.
王某用所携带凶器将袁某头部砍了两刀,邓某也拔出所携带的三角刮刀向袁某的前胸和左腹部连刺两刀,致使袁某当场口吐鲜血,出现休克.
经医院分别对动脉出血处结扎,排出渗血等手术治疗,挽救了袁某的生命.
但王某、邓某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袁某的终身残疾.
此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中认为该案的案卷没有全部移送,证据也不够充分,人民检察院据以起诉的法律适用也不恰当.
所以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要求人民检察院更换罪名,重新起诉.

【问题】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吗【评析】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将刑事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诉讼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程序采取的是程序性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程序性审查不再要求移送全卷,只移送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或照片.
对移送案件的证明要求不再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是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审查后的处理,只规定符合开庭条件的,应当开庭审判,废除了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因此,人民法院在本案庭前审查中,不能以该案的案卷没有全部移送,证据也不够充分,人民检察院据以起诉的法律适用不恰当为由,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并要求人民检察院更换罪名,重新起诉.
【阅读案例2】朱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系某厂工人,1999年2月24日,朱为修理本车间屋顶已经损坏的水管,到邻组拿了一根废旧白铁管,受到邻组工人徐某某的阻拦而引起争吵.
被告人朱某与徐某某平时素有隔阂,徐经常散布一些捏造的事实败坏朱的名誉,说他与3、4个女人有不正当性关系.
这次,徐某某对朱来拿废旧白铁管的行为又大加指责,说朱是一惯偷窃,当众进行谩骂,被告人朱某难以忍受,便拿起一根铁棍朝徐打去,造成徐深度性脑挫裂伤,及脑震荡,经鉴定为重伤.

此案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符合开庭审判的法定条件,决定开庭审理此案,为此,人民法院作了下列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合议庭由3名审判人员和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2)在开庭前7天给被告人送达起诉收副本.
(3)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4)在开庭前3日给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送达传票和通知书.

【问题】1.
该人民法院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正确吗2.
人民法院尚需作哪些准备工作【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上述第(1)、(2)、(3)、(4)项均错误,原因是:(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本案中合议庭由3名审判人员和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至迟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3)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开庭的时间、地点.
在开庭3日前给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送达传票和通知书.
而不是开庭前3日.
此外,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对于被告人末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阅读案例3】刘富贵盗窃案1997年4月3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富贵盗窃案.
经过法庭调查和互相辩论,最后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刘富贵于1997年1月3日盗窃广平乡农民徐一生家现金2000元、衣服4套的犯罪事实,刘富贵在最后陈述时亦供认不讳,并表示要退还赃款赃物,要求从宽处理.
审理结束后,合议庭定于4月10日宣判.

4月8日,广平乡农民曾三又向县人民法院提供了刘富贵曾于1996年12月盗窃乡水库鱼的事实,经审判长和人民陪审下乡调查了解,获得了充分证据,证明刘富贵盗鱼的事实清楚,且构成犯罪,为此,合议庭将原来拟判处2年有期徒刑,改为判处3年.
4月10日宣告判决,判决书以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刘富贵不仅盗窃现金2000,元,衣服4套,而且盗窃鱼价值约2000元.

【问题】未经审判直接判刑的做法合适吗【评析】该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不合适的.
因为:1.
从先有控诉,后有审判的原理上讲,本案中关于被告人盗窃活鱼的事实,没有经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是不能独自决定审判的,如果允许法院凭仗审判职权控诉犯罪并处以刑罚,势必造成为诉、审不分的现象,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2.
本案就起诉的盗窃事实已经进行了开庭审判,等待定期宣判.
在宣判以前将判决内容改变,也是不妥的,因为,后来的盗窃鲜鱼的犯罪事实没有经过开庭审理程序,这种不经审理即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做法,显然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本案的正确做法应当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开庭审理的犯罪事实延期宣判,将发现和掌握的新的犯罪事实移交人民检察院.
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起诉,然后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判,将前案与后案合并作出处理,最后一道宣判.

【阅读案例4】胡某赌博案被告人胡某先后三次纠集他人在家中赌博,由他提供赌具,并抽头收费,共获得1200元,后被查获,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县人民法院认为赌博罪的最高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因此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按照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某一人独任审判此案.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则公诉人不能出庭,不利于打击赌博犯罪,因此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认为赌博罪性质轻微,处罚也较轻,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况且法院人手少,工作压力大,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节省人力办其他案件,所以坚持适用简易程序.
并要求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原来观点,并拒绝移送全部案卷,于是县人民法院在公诉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该案.
并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为由,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问题】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否正确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审判程序.
它的特点是: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不派员出庭,也可以派员出庭.
在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则公诉人就不能出庭是错误的.
同时,县人民法院不取得县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就开庭审理本案也是错误的.
可以说,在上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中的第一审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取决于法院和检察院的意见是否一致.
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不能适用.

【阅读案例5】高某盗窃、虐待案高某,男,38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刑满释放后,高某仍然不思忏悔,整天游手好闲,偷鸡摸狗,其父母多次好言相劝,高某非但不听,还非打即骂,高某于2001年1月10日,盗窃某工厂铝材1.
5吨,被其父亲发现.
其父劝高某投案自首,高某生气,一脚将其父亲踢倒,致使其父亲小臂骨折.
其母亲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告发高某盗窃一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起诉期间,高某的父母来到检察院,控告高某犯有虐待罪,要求司法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代替高某的父母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高某的刑事责任.

【问题】人民检察院把盗窃罪和虐待罪一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在本案中,被告人既犯有盗窃罪,又犯有虐待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和第136条的规定,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公诉;而虐待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也就是说,在立案管辖上,高某犯的两个罪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管辖,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就高某盗窃一案提起公诉的同时,又代替高的父母向法院起诉高某的虐待罪是不正确的,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不只是在立案管辖上不同,而且两种案件的提起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
公诉案件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特有的权力,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
自诉案件的起诉权在于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须依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自诉案件的审理,有一些公诉案件所不具备的特殊规定.
如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对自诉人可以提出反诉,并且他可以随时委任律师为自己辩护.
这些特殊规定,赋予了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很大的自由权,所以,如果把自诉案件同公诉案件放在一起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就会取代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地位.
上述特殊规定也就无从实现,因而在实质上就剥夺了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自诉【阅读案例6】高某盗窃案高某,男,38岁,曾因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刑满释放后,高某仍然不思悔改,整天游手好闲、偷鸡摸狗.
其父母多次好言相劝,高某非但不听,还非打即骂.
高某于2001年11月30日,盗窃某工厂铝材1.
5吨,被其父亲发现.
其父劝高某投案自首,高某生气,一脚将其父亲踢倒,致使其父小臂骨折.
其母亲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告发高某盗窃一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高某的父母来到人民检察院,控告高某犯有虐待罪,要求司法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代替高某的父母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

【问题】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合法【评析】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无权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代替高某的父母提起自诉.
高某既犯有盗窃罪,又犯有虐待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和第136条的规定,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公诉;而虐待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也就是说,在立案管辖上,高某涉嫌的两个罪案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管辖.
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就高某盗窃一案提起公诉的同时,又代替高的父母向法院起诉高某的虐待罪是不正确的,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阅读案例7】张富根暴力干涉婚姻案被告人:张富根,男,55岁,某公司经理.
被告人的女儿张珊,24岁,某工厂技术人员.
她于2001年10月10日向其父亲说:"我找了个男朋友,叫丁小强,25岁,是中专时的同学,也是工厂技术人员,家住农村,父亲是小学教师,母亲务农.
"被告人张富根早已给女儿物色好对象,是本公司的副经理,父亲是局级干部.
听到女儿张珊的话后,便坚决反对,大发雷霆,对张珊说:"不许你自己到外边找对象,丁家住在农村,哪里比得上我给你介绍的那个,我坚决不同意.
"从此,便对女儿进行打骂,不让回家吃饭,威逼丁小强,要丁与自己的女儿断绝来往等,将张珊逼得投河自杀,后被人发现,经抢救脱险.
但被告人张富根仍对女儿的婚事大加干涉.
张珊无奈,于2002年1月6日起诉到某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法院于2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张富根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于3月2日宣判.

开庭审理后,被告人张富根回到家里态度改变,主动向女儿张珊承认错误,并说:"今后你与丁小强的事我再也不反对了,由你们自己说了算.
"张珊考虑到父女之情,决定不再控告父亲,于是,于3月1日到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张珊提起的自诉【评析】在本案中,张珊起诉父亲张富根暴力干涉婚姻,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符合自诉的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阅读案例8】桂积才过失杀人案邹民一,男,50岁,个体手工业户.
1997年3月21日上午10时许,一顾客在邹摊前选购白铁桶,经双方讨价还价,邹答应以15元卖一副给买主.
顾客准备付款时,在邹旁边摊点上的同行桂积才(男,51岁),对那位顾客说:"我这里14元卖一副给你".
邹见桂揽去生意,遂对桂说:"你想赚钱买棺材吗"两人便各自坐在自己的摊位相骂.
邹民一之子邹辉给邹送饭来,见其父亲与桂因揽生意争吵,便到桂的摊位,踢翻桂摊位上的铁桶,邹民一抓住桂的衣领,邹辉趁机将桂摜倒在地.
后被顾客劝开.
桂爬起后,趁邹民一不备,上前抓住邹的头发猛拽一下,后伸手又拉邹民一的手,边拖边说:"我们到街道讲理去".
邹民一突然倒地,脸色苍白,不能言语.
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时许死亡.
经医院检查及法医鉴定:邹原患高血压病,因头部猛烈受震,引起脑溢血死亡.
经查,邹民一在发案前3天因高血压病住院治疗出院,桂积才不知道此事.

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以过失杀人罪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要求起诉桂积才.
县检察院认为,桂积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邹民一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邹民一的家属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市检察院改变县检察院可不起诉的决定.
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没有错误.
无奈,邹民一的家属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县人民法院认为,既然市检察院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县人民检察院的处理,说明县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是正确,于是,驳回了邹民一家属的起诉.

【问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诉讼.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法律这一规定,本案的人民法院不能以"既然市检察院作出维持县人民检察院的处理的复议决定"而"说明县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是正确",进而驳回了邹民一家属依据提起自诉的程序而提起的控诉.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通知人民检察院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六节第二审程序同步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
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下列人员中,可以不经甲同意而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有()A.
甲的父母B.
甲委托的辩护律师C.
甲的法定代理人D.
甲的近亲属1.
【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故选C.

2.
甲因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应当向何机关提出上诉()A.
同级人民法院B.
上一级人民法院C.
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D.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2.
【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故选B.
3.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是()A.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B.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C.
各级人民检察院D.
第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3.
【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
刘某抢劫案经C市金沙区人民法院审后判决刘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1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金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C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在开庭审理时,C市人民检察院并未派员出庭.
对此,C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按下列何种方式处理()A.
另定开庭日期并再次通知C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B.
在C市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情况下直接对该抗诉案件作出判决C.
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D.
另定开庭日期通知金沙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4.
【答案】C【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243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对接到开庭通知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5.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人共同盗窃一案已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在案件移送二审法院后,张某突然死亡.
此时,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
裁定对张某终止审理,维持一审法院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B.
裁定对全案终止审理,原审判决生效C.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D.
宣布对张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5.
【答案】D【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248条: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6.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同时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某甲对第一审民事原告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A.
与双方当事人协商,以确定是否允许延缓一审民事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延缓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B.
与人民检察院协商,以确定是否允许第一审民事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C.
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反诉D.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6.
【答案】D【解析】见《刑诉解释》第266条: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7.
在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均未提出抗诉或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了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判决部分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误,则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
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B.
裁定将全案发回,但只重审刑事部分C.
指令下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D.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一并审理,依法判决7.
【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6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8.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被害人医疗费2万元.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但被害人认为民事赔偿太少,遂提出上诉.
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
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B.
判决维持原判民事赔偿部分C.
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D.
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8.
【答案】C【解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原判决刑事部分有错误.
对此情况的处理,见《刑诉解释》第262条.
9.
在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内,刑事部分的被告人提出上诉.
民事部分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上诉期满后,由一审法院交付执行.
在二审期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刑事部分没有错误,但民事部分确有错误,二审人民法院依据全面审理的原则,撤销原判对民事部分判决后,一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则关于该案件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一审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不应该把附带民事部分交付执行B.
二审法院不应该直接改判,而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
二审人民法院,不应对民事部分直接改判,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部分重新审理D.
二审人民法院不应审查民事部分,只能对刑事部分进行审查9.
【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6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10.
张某、王某因共同盗窃被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
张某对此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王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判决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
应当只审查张某的判决部分,对李某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生效,但可以暂不交付执行B.
不仅应审查张某的判决部分,也应当审查李某的判决部分,整个案件待二审判决确定之后生效C.
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对王某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重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D.
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对王某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重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10.
【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2款: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有()A.
最高人民检察院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D.
县、市、自治区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1.
【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85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
某甲被第一审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某甲不服,准备提出上诉.
某甲可以()A.
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B.
委托律师提出C.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D.
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2.
【答案】ABCD【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0条.
3.
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可以()A.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B.
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C.
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D.
向犯罪地的人民法院提出3.
【答案】AC【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80条.
4.
上诉后(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假如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量刑不当,下列处理方法中哪些是错误的()A.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C.
用判决直接改判,但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D.
用裁定直接改判,但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4.
【答案】ABD【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
5.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具有以下哪些情形时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A.
对被告人申请回避的请求未予理睬B.
审判员是本案的目击证人C.
对15周岁的孙某的抢劫案件公开审理D.
未给予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5.
【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AB项都违反了回避制度,C项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D项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是当事人重要的法定诉讼权利,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6.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A.
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B.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有误的C.
违反回避制度的D.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6.
【答案】AC【解析】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91条具体规定,BD情形不属于诉讼程序事由.
7.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哪些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A.
公开审判了强奸案件B.
未向当事人交待回避的权利C.
陪审员是本案惟一的目击证人D.
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7.
【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91条.
A为第191条(一)项;BC为(二)项,其中,陪审员是审判人员;D项为(三)项.
8.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形应当如何处理()A.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B.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C.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D.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8.
【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9、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1.
某案,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第一审宣判以后,就刑事判决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但被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刑事判决也不生效B.
刑事判决生效C.
被告人暂缓送监执行D.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附带民事部分时也要对刑事部分一并审查1.
【答案】BCD【解析】刑事判决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该部分生效.
由于被告人还有附带民事部分尚未审结,因此暂缓送监执行;二审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全面审查原则,而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A.
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B.
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C.
应当撤销第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D.
可以撤销第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
【答案】BD【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案例分析【阅读案例1】李某奸淫幼女案被告人李某,男,18岁,农民,1997年3月3日上午10时许,李某以吃糖、看小人书为名,将本村一幼女骗至家中奸淫.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奸淫幼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审裁定作出后.
被告人李某仍不服,遂提出请求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但办案人员告诉他,第二审裁定作出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再提起上诉.
对已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
【问题】法院办案人员的解释是否正确【评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也就是说,上诉权仅适用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上诉,经过第二审程序,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后,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的上诉权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本案中,第二审驳回上诉的裁定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无条件予以执行,不能再提出上诉.
若李某认为原判决量刑过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提出申诉.
【阅读案例2】袁某某伤害案被告人袁某某的妹妹袁某与本单位职工周某某发生纠纷,其兄袁某某听说后,纠集丁某、李某等9人深夜闯入周某某家中,将周某某打成重伤,周被打后,呈昏迷状态,经医院抢救脱险.
共住院治疗163天,花去医疗费12390元.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1997年3月15日,周某某以一审判决量刑太轻,赔偿太少为由提出上诉.

【问题】他的上诉能否成立【评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换言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刑事部分,他们无权上诉.
案件中的被害人如果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无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
被害人对刑事部分不服,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是否抗诉得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本案中,周某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又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原告人,他可以以一审判决赔偿太少为由提出上诉;但是作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他不是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他无权对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换言之,他的以一审判决量刑过轻为由提出的上诉不能成立,如果他对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不服,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阅读案例3】黄知成上诉案1997年3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了黄知成上诉案.
经审理查明:黄知成,男,31岁,1993年因犯抢劫、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陕西省马栏农场服刑.
2000年7月25日从陕西省马栏农场脱逃,黄犯从农场脱逃后,流窜到陕西省、河南省等地,采用爬墙、砸窗、撬保险箱等手段,先后窃得手枪3支,子弹800发,人民币100900元,杀害3人.
根据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黄知成携带枪支,子弹等凶器,以撬门扭锁、撬保险箱为手段,盗窃大量公私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情节特别恶劣应予从严惩处.
按照刑法的规定,定为抢劫、脱逃罪,判处黄知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黄犯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二审法院对黄某的上诉应当如何处理【评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中,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认定黄天成构成脱逃罪,这是正确的.
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认定黄天成构成抢劫罪,这是错误的.
因为,黄天成窃取公私财物是采用撬门扭锁、撬保险箱、爬墙等手段秘密窃取,而不是以暴力相威胁;所以黄天成在盗窃时虽然携带了枪支、子弹,匕首等凶器,但其行为仍是属于盗窃性质而不属于抢劫性质.
如果要给共天成的行为正确定性,应该定为惯窃,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的规定.
同时,黄天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盗窃枪支弹药罪、故意杀人罪.
显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189条第2项的规定,予以改判.

【阅读案例4】王力、孟虹贪污盗窃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30日上午重新审判王力、孟虹贪污盗窃人民币8万元案件,判处王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判处孟虹有期徒刑12年.
24岁的王力原为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永定路分理处储蓄所复核员,22岁的孟虹原为北京电机厂工人.
两人密谋骗取巨款挥霍.
被告人王力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辖区往来代理收款报单"一张,以某单位提取互助金为名,从永定路分理处骗取人民币8万元.
王力、孟虹贪污盗窃案,2001年1月22日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判处王力有期徒刑15年,判处孟虹有期徒刑5年.
王力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为此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了这一案件,法庭经过审理,进一步查清了王力、孟虹贪污盗窃案的全部事实,认为被告人王力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国家巨款,被告人孟虹积极伙同作案,他们所犯罪行,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
为保护国家财产侵犯,应依法从重判处.
【问题】二审能加重王力、孟虹的刑罚吗【评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见,第190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前提条件只是被告人一方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且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第二审程序而不能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量刑不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有权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简言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决定是合法的,正确的.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在进一步查清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改判王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改判孟虹有期徒刑12年也是合法的、正确的.
首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按第一审程序改判加刑的,并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其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在进一步查清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改判加刑的,并不存在变相加刑的问题.

【阅读案例5】王某盗窃案王某从1998年起,先后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盗窃,一共作案32起,先后取得如下赃物:人民币70000元、桑塔纳轿车3辆,冰箱10台,电视机7台,高级衣物58套,1999年5月案发.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其中有一辆轿车属于胡某,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属于李某,另两台轿车暂无找到失主.
1999年6月,公安机关决定把三辆桑塔纳轿车用来装备警力,分给下面派出所使用.
王某盗窃案侦破后,公安机关就此发布了公告.
胡某在得知自己失窃的轿车已经归案后,多次向公安机关请求归还,均被公安机关拒绝.

【问题】公安机关的作法合法吗【评析】公安机关的作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主,应当及时返还.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明知胡某即是车主的情况下,拒不发还其合法财物,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并且,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一律应上缴国库,司法机关不得私自处理,而公安机关擅自决定将自己扣押的三辆轿车用来装备警力,也直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第七节死刑复核程序同步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
现有甲、乙、丙团伙抢劫案件,法院一审判处甲死刑、判处乙无期徒刑、判处丙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一审法院将全案报送省院复核,并将乙、丙交付执行.
若省高院在复核的过程中,认为原审判决对丙量刑过重,应当如何处理()A.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
应当改判丙为适当的刑罚C.
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后,改判丙适当的刑罚D.
应当维持原判1.
【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287条.
2.
被告甲犯抢劫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按二审程序审理后直接改判为死刑.
对此案正确的报请复核程序是哪种()A.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B.
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
省高院不能对此案直接改判,只能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D.
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
【答案】B【解析】详见《刑诉解释》第274条.
3.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时()A.
必须开庭审理B.
必须公开审理C.
必须书面审理D.
必须提审被告人3.
【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82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4.
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提起抗诉.
第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
对此案的处理,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
第二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B.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
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
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4.
【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274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按二审改判为死刑的,即使死刑复核权已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也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死刑复核权.
5.
谢某在云南贩卖毒品被抓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其无期徒刑,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情节恶劣,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则()A.
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B.
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C.
无需核准,可立即执行D.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5.
【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27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
南京市政府公务员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准此案时,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是量刑过轻,应当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
改判甲死刑立即执行B.
撤消原判,发回重审C.
只能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D.
以提审的方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6.
【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二)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三)认为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六机关规定》第47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特别提示]请考生牢记《六机关规定》第47条,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高级人民法院都不能在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中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只要紧紧抓住这一点,围绕着这个考点的题目便可以迎刃而解.

7.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A.
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B.
由审判员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C.
由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D.
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7.
【答案】D【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02条.
二、多项选择题1.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是否需要提审被告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
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提审被告人B.
对最高法院在核准死刑程序中是否需要提审被告人,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C.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案件,都必须提审被告人D.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案件,可以提审被告人1.
【答案】AD【解析】《刑诉解释》第28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所以C项是正确的表述,D项是不正确的表述.
对最高法院在核准死刑程序中是否必须提审被告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

2.
李某因受贿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期满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则本案报请复核的程序是()A.
本案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B.
本案应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C.
市中级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D.
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审2.
【答案】ACD【解析】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通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所以A选择正确,B选择错误.
②CD两个选项正是《刑诉解释》第275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四)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应如何处理()A.
应当改判B.
可以提审C.
发回重新审判D.
可以改判3.
【答案】BC【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4.
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审查以下哪些事项()A.
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
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B.
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C.
犯罪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D.
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4.
【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283条.
四、案例分析【阅读案例1】张小明贪污案被告人张小明,男,40岁,广东省珠海市人,原系珠海经济特区东江电子工业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公司)总经理,兼香港华达电子器材公司代理人.
1997年4月17日被捕.
被告人张小明在担任东江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到澳门葡京、东方娱乐场等赌场赌博.
为了赌博和挥霍,他策划将东江公司的公款转入澳门.
他与澳门赌场的李某串通,取得澳门怡和公司在中国银行澳门分行的帐号.
尔后,张利用职务之便,于1996年11月20日、27日先后二次将公款468万港元(折合人民币223万余元)汇到中国银行澳门怡和公司的帐户.
张亲自携带银行汇票到澳门,由李某帮助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怡和公司的帐户上提取了上述公款并用于在澳门赌博和食宿费用,至1997年2月,全部输光用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明犯贪污罪,依据我国《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判处张小明死刑缓期2年执行.
宣判后,张服判,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
【问题】1.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否可以生效2.
此案应报请哪一级人民法院复核【评析】通常情况下,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判决书即是生效的判决书,不能再上诉或者抗诉.
但是,对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都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因此,此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阅读案例2】仲开龙贪污、受贿、强奸案被告人仲开龙,男,39岁,中国化工总公司江苏分公司总工程师.
2000年7月,被告人仲开龙利用主管进口冷薄板价格调整的机会,采取"一货两票"的手段,侵吞销货差价款人民币900600元.
2001年,仲开龙利用职务之便,为句容县矿山机械厂谋取利益,收受该厂贿赂人民币10万元.
此外,被告人仲开龙在1998年-2000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玩弄女性10名,导致2名女性企图自杀.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仲开龙贪污、受贿、强奸一案,认为仲开龙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猥亵罪,分别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执行死刑.
宣判后,仲开龙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维持原判.

【问题】1.
此案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核准对仲开龙的死刑判决2.
此案应当如何报请复核【评析】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死刑复核权限的划分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案件除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本案中尽管被告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由于被告人被合并执行死刑,因此,案件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而不能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仲开龙所犯强奸罪死缓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仲开龙所犯贪污罪的死刑判决.
因为仲开龙所犯罪行,是一个完整的案件,所作的最后判决是死刑判决,而判处死刑的罪行又是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核准权的有关规定,贪污罪是严重经济犯罪之一,死刑的核准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因此,在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权核准对仲开龙的死刑判决,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程序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案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阅读案例3】李虎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李虎,男,19岁,甘肃省民乐县人,1997年1月16日被逮捕.
1996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李虎在本县安阳乡九社附近,见到该乡女青年杨某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虎生邪念,遂欲强行强奸,杨大声呼叫,李虎恐怕罪行败露,就拨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杨某剌死.
案发后,在家人的动员下,李虎投案自首.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因李虎有自首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决定判处被告人李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依什么步骤、方法对这类案件进行复核【评析】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时应当依照如下几个步骤进行:1.
审查报请复核的各项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备.
报请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一案一报,并报送呈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
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2.
在复核的各种材料、手续齐备的基础上,合议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审查:(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是正在怀孕的妇女;(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其危害程度;(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死缓案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死缓判决;(2)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在提审后改判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必须说明的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缓)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第八节审判监督程序同步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
下述各项中,不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哪一个()A.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B.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C.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D.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1.
【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2.
某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强奸案的判决,认为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此时,应如何处理()A.
交由原合议庭重新审理B.
由院长指派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再理C.
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D.
必须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处理2.
【答案】C【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3.
某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以盗窃罪判处章世平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生效后,1998年3月,地区检察分院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章世平盗窃数额巨大,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量刑畸轻,对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提起再审抗诉()A.
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B.
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C.
由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D.
由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3.
【答案】C【解析】审判监督程序中,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因此A、B项错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由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同级法院提出,注意:二审抗诉是由地方各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

二、多项选择题1.
王某是被害人钱某的诉讼代理人,路某作为曹某的辩护人,杨某是曹某的法定代理人,在终审判决作出后,对于他们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钱某有权提起申诉B.
路某有权提起申诉C.
杨某享有独立的提起申诉的权利D.
申诉主体提出申诉后,生效的裁判应暂缓执行1.
【答案】AC【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203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独立的提起申诉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赋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独立的提起申诉的权利,且提起申诉不具有阻却生效判决执行的效力.

2.
甲,男,15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生效后,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若人民法院重审,甲的申诉需具备哪些条件()A.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B.
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C.
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有贪污受贿的行为D.
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2.
【答案】ABD【解析】详见《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的案件有权进行重新审判的法院有()A.
作出原判决的法院B.
被指令再审的其他法院C.
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D.
原审法院的下级法院3.
【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A.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B.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C.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D.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答案】ABD【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四、案例分析【阅读案例1】王**抢劫、盗窃、组织越狱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妻子的申诉,复查了王**抢劫、盗窃、组织越狱一案,后查明对王**的定罪量刑确有错误,但由于被告人王**在保外就医期间因病死亡,应当通过何种程序改判,该院讨论中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原审被告人共同的犯罪事实,根据全案审查的原则,发现对原审被告人定罪处罚不当的,不论原审被告人是否死亡,均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错多少,改多少,不能以裁定对已死亡的原审被告人终结再审,而应该再审改判具体刑期.
第二种意见是原审被告人已死亡,再审改判具体刑期没有实际意义,可依照第一、二审规定,以裁定终结再审.

【问题】该案应适用何种程序,如何处理【评析】该案件属于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
一、二审程序中因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判时,并不存在生效的判决,不存在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和被告人行为的评价问题,根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被告人是无罪的,也是不当承受刑罚的.
而本案中原判决已经生效,代表了国家对被告人的最终评价,虽然被告人已死,不再承受刑罚,但国家对其的否定性评价依然存在.
因此,适用一、二审程序不仅不具备前提条件,也不能发生恢复对被告人的公正评价的效果;只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有错的判决进行纠错,才能体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司法的公正性.
法院应全面把握审判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不应只片面地看到"刑罚实施结果一样"的"实用"后果而无视不公正判决的消极作用.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对于其中已经死亡的原审被告人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的,如果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他是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如果原判定性确有错误,将轻罪错定为重罪的,应当实事求是予以改判;如果因适用法律明显不当而导致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重新改判;如果拟将原判改判加重刑罚,或者将轻罪改为重罪以及增加罪名的,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以裁定终止对该原审被告人再审,并在裁定书中说明情况.

应注意,审判监督的重新审判程序虽然可以参照一审、二审程序进行,但审判程序在提起原因、主体等方面与它们有着重大区别,不应混淆.
【阅读案例2】张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张林与高云发生口角,盛怒之下向高云臀部连刺两刀,高云鲜血直流,被在场群众送往医院.
医院距案发地只有5分钟的路程,到医院后,该院医生及时将其伤口缝合,然后让其离开医院.
在缝伤口之前,医院医生未测高云的血压、脉搏,也未探查其伤口.
高云在离开医院3小时之后,神志不清,身下有大片血泊,处于失血休克状态,高云又被送进该医院抢救.
经探查伤口,发现系臀下动脉断裂.
该医院已达到缝合中动脉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当事医生也具备探查伤口,缝合中动脉的学识及水平.
但由于失去了抢救时间,高云再次到医院后,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后,以张林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请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也以此罪起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林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决.
至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在判决执行中,被告人张林又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问题】1.
被告人是否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
本案的审判监督程序如何提起3.
被告人如何才能令其申诉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评析】1.
被告人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
但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为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供材料来源.
2.
被告人应先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若原审人民法院不受理或驳回申诉的,可以向上以及人民法院申诉,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并立申诉卷后,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的,审判监督程序才正式启动.

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申诉符合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其中包括(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情况与(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
根据以上原理,分析本案案情,可以看出,本案生效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案情表明,被告人张林对被害人高云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而只能对被害人高云的重伤负刑事责任,因为案件发生之后,被害人高云当即被送医院抢救,尽管其伤势较重,但该医院完全有能力进行抢救.
如果医院认真负责,及时探查高云的伤口,对症采取抢救措施,完全可以缝合高云断裂的臀下动脉,而不致造成其死亡.
高云之所以最后死亡,是因为医院医生的失职,延误了3小时的抢救时间,失去了抢救的机会.
可见,被告人张林的行为与被害人高云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前者不是后者的原因,后者也不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本案二审生效裁定认定被告人张林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实际上是让张林对高云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张林的行为事实上只造成了高重伤的结果,只与高云重伤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是确有错误的,由于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也就导致了适用法律的错误,二审法院本来只能以张林故意重伤罪判处被告人张林的刑罚,但却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条款判处张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也是错误的.

【阅读案例3】吴某行贿案被告人吴某因犯行贿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吴某不服上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服刑期间多次申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提起再审,改判吴某介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并给予吴某上诉权.
吴某服判.
后在年度审判质量检查中,县人民法院又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上次改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于是再次进行重新审判,用裁定撤消上一次的再审判决,恢复原审判决.
吴某不满,向地区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问题】地区中级法院是否应受理吴某的上诉【评析】地区中级法院不应受理吴某的"上诉",因为县人民法院的两次再审违反了法律关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规定,所做出的判决无效,原审判决依然有效,吴某并无上诉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是经过两审终审的案件,有权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的法院应为二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并依照二审程序进行.
因为若由一审法院进行再审并予以改判,必然要以撤消原生效的二审裁定为前提,而作为下级法院的一审法院是无权撤消上级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的,故所作的改判无效.
只有在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而裁定撤消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进行的重新审理才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人才有上诉权.

本案中,地区中级法院应将吴某的请求视为申诉加以处理;同时应依法宣告县人民法院的两次再审无效.
第九节执行同步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不属于公安机关执行的是()A.
管制B.
罚金C.
假释D.
拘役1.
【答案】B【解析】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其余均为公安机关执行.
2.
对于不受执行期限限制的特殊情况的假释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如何处理()A.
交执行机关执行B.
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C.
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D.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
【答案】B【解析】见《刑诉解释》第271条.
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特殊情况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对于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权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享有,高级人民法院只是复核,复核后再报请核准.

3.
有四名罪犯杨某、谢某、张某、李某,他们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5年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根据法律的规定,这四人中,可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有:()A.
杨某和谢某B.
谢某和张某C.
张某和李某D.
杨某和张某3.
【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性质,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A.
不应计入刑期内B.
应当计入刑期内C.
是否计入刑期,由监狱机关决定D.
是否计入刑期,由人民法院决定4.
【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216条.
二、多项选择题1.
甲某私分国有资产案,2004年6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请判断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
2004年6月12日,法院将判决书送交检察院B.
2004年6月13日,法院将判决书向甲某所在单位宣布C.
2004年6月22日,法院派员到看守所释放甲某D.
2004年6月24日,检察院在未抗诉的情况下通知公安机关对甲某采用监视居住措施1.
【答案】BCD【解析】无罪判决,必须在生效后执行;无罪判决具有结案的效力.
2.
死刑是我国最严厉的刑罚,为了慎重适用,法律对死刑的执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
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下述各种情形中,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是()A.
判决可能有错误的B.
罪犯正在怀孕的C.
发现罪犯在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的D.
罪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2.
【答案】ABC【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11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因此C项也正确.
3.
下列选项中,可以执行有期徒刑的机关包括()A.
监狱B.
看守所C.
未成年犯管教所D.
公安机关3.
【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故选ABC.

4.
下列判决中,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的有()A.
无期徒刑B.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C.
有期徒刑D.
管制4.
【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5.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A.
管制B.
有期徒刑的缓刑C.
拘役D.
剥夺政治权利5.
【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218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第213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不定项选择题1.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在执行前如果发现有下列哪些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A.
犯有严重疾病的B.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C.
罪犯正在怀孕D.
罪犯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1.
【答案】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判决可能有错误或出BC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
2.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于7日内执行.
但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停止执行()A.
被告人王某,在执行前揭发了一个正在通缉的犯罪集团头目的隐藏之处B.
被告人刘某,执行前声明自己已怀孕3个月C.
书记员张某发现判决中有重大疏忽,可能有错误的D.
被告人田某.
声称自己有一名未满1岁的孩子,正在哺乳2.
【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1条.
3.
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对一名贪污罪犯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对此,下列做法哪项是正确的()A.
应当停止执行B.
应当暂停执行C.
应当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D.
经审查判决没有错误,应当继续执行死刑3.
【答案】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四、案例分析一、执行概述【阅读案例1】顾某某盗窃案被告人顾某某于1997车11月24日下午,在上海市静安希尔顿酒店大厅内,趁美国籍客人约翰·莫法在办理住宿手续不备之机,窃得该旅客密码箱一只,内有西铁城计算器、文件夹、圆珠笔、飞机票等物,之后,顾某某又到上海市国际贵都大饭店大厅,在总服务台附近,趁意大利籍客人曲莱费塞不备,在其敞开的皮包内窃得皮夹一只,内有1900美元、VISA(维萨)信用卡两张、意大利身份证、驾驶证、新加坡居住证、电话磁卡等财物.
盗窃后,顾某某将所窃的美元非法兑换得人民18700元.
同年3月24日至31日,顾某某持窃得的两张信用卡,仿冒失主曲莱费塞的英文签名,与其女友贾某一起,先后在上海商城屈臣氏、纱林服装有限公司、汉生精品商场、瑞华工艺品商店、协和正章商场有限公司、东方商厦、锦沧文华大酒店、锦江饭店、银河宾馆、虹桥宾馆、华亭宾馆、上海文艺俱乐部有限公司等处购物、娱乐、食宿20余次,花费数额计人民币17400余元.
案发后,顾某某尚能如实交代罪行.
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盗窃来华外国公民的财物,共计盗窃数额达人民币36000多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本案罪犯交付执行中,人民法院应注意哪些问题【评析】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交付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本案属于判处有期徒刑而非缓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4条对这类案件的执行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判决、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监狱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
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
在交付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将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
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还必须附送刑事案件执行通知回执.
监狱或看守所在接到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执行通知后,应将通知回执填好交回公安机关附卷,证明通知已接到并依法执行.
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将案犯的罪名、刑期和执行地址通知受刑人的家属.
本案罪犯的刑罚属徒刑,要交监狱或劳改机关执行.
交付执行程序应符合上述要求.

【阅读案例2】杨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杨某某,无带客证,于2001年12月16白下午1时许,经领导指派驾驶跃进牌货运汽车,送本单位职工15人到长江剧院看电影.
当车由南向北以50公里左右的时速,驶至合肥柴油机厂附近,在超越同方向行驶柴油三轮车时,迎面开来一辆解放牌货车.
被告人驾车超过柴油三轮车后,向右急转方向,将车开至路右边,又往左急回方向,并刹车,由于离心力和惯性作用,重心不稳,致使汽车向右倾斜,原地180度横翻路面上,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和国家经济损失74000余元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当日向合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被告人曾于2001年6月20日客货混装和同年12月3日货车带人,两次被合肥市车辆管理检查站和车辆监理所查出,共罚款2410元.

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杨某某提起公诉.
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宣判后,杨某某表示服判,检察院也不抗诉.
因此,区人民法院在2002年2月5日宣判后,即与当日下午将判决书交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将罪犯杨某某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接到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后,认为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拒绝执行.

【问题】执行机关拒绝执行该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评析】执行机关拒绝执行该判决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所谓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主要是指: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终审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如果不是这些判决和裁定,不能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在执行判决时,必须审查判决和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有权拒绝执行.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被判有期徒刑,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杨某某的判决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算.

因此,尽管杨某表示不上诉,但该判决仍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能在宣判后的当日就交付执行.
从杨某接到判决书的2月5日的第2天起算,该判决要在2月15日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区法院于2月5日宣判后,当天下午即将判决交付执行是不合法的.

因此,执行机关拒绝执行这一判决是正确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机关则无权拒绝执行.
二、各种刑罚的执行【阅读案例3】陈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陈告生,男,30岁,农民.
1999年3月,被告人陈告生之兄陈文生和邻居王明一两家各在自家稻田收割水稻.
陈文生见田里有许多石块,便怀疑是王家故意丢的,双方为此发生争吵.
争吵中,被告人陈告生持刀向王明一胸部猛刺一刀,王当即死亡.
王明一之父王德立前来论理,也被陈告生用木棒打伤头部,造成重伤.

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重伤)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中院经过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陈告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于2000年4月3日,省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4月4日,市中院接到这一命令.
由于本案被告陈告生在当地民愤极大,为加强法制宣传,市法院决定将该死刑判决委托被告所在地的县法院交付执行,并要求县法院在交付前召开公开执行大会,数千群众赶来参加,观看执行死刑的情况.
2000年4月13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在开完大会之后,即将死刑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告生执行死刑的程序是否正确【评析】在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告生执行死刑的程序是错误的,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死刑的有关规定.
首先,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死刑判决委托县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缺乏法律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县人民法院无权作出死刑判决,当然也不能行使执行死刑判决的权力.
而且《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死刑判决应由接到死刑命令的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本案死刑判决依法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行执行,而不能委托县法院交付执行.

其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县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前召开公开处理大会也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实际上是变相将执行死刑的情况示众,事实上也将导致示众的后果.

再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本案死刑判决经省高经人民法院核准后,院长已于1997年4月4日接到这一命令.
根据上述规定,该死刑判决应当在2000年4月11日以前交付执行,而该判决由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县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直到2000年4月13日才得以执行,已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因而也是错误的.

【阅读案例4】田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田某某与女青年丁某某原有恋爱关系,由于丁母反对等原因,与丁母关系恶劣.
丁某某将情况报告县公安局,经县公安局和乡政府做工作,他们的关系有所缓和.
1999年1月6日,丁某某将一封信交给被告人,要其不要着急,慢慢做母亲的工作.
被告人认为丁某某要与其断绝关系,产生了杀人恶念.
次日下午,被告人写好了遗书,准备了凶器菜刀.
当晚9时许,被告人爬墙进入丁家,先去推丁某某房间,因丁某某将门顶住而不能进入.
被告人即到了丁家厨房间,用手电照明后,用菜刀向正在熟睡的丁父颈部砍去.
丁父被砍后惊醒,当被告人第二刀砍其前额时,即一边大声呼救,一边奋力夺刀.
丁母闻声冲出房门,见被告人正欲逃跑,即上前抓扭,被告人数次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左手桡骨骨折.
被告人逃出丁家,后到公安局投案.

1999年4月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田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田某某的死缓判决.
1999年5月2日,田某某被送某监狱服刑.
在服刑期间,田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01年5月2日在一次灭火中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监狱的表彰.

【问题】在本案中,程序上有无不妥之处【评析】在本案中,程序上并无不妥之处.
被告人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之后被送监狱服刑,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阅读案例5】王某故意杀人案被告王某,男,17岁,与被害人李某有仇,产生杀死李某的念头.
某日晚8时许,王某身带杀猪用的尖刀突然闯进李某的家里,趁李不备,用尖刀向李某的胸部猛刺一刀,又向李某的腹部连刺三刀,将李某杀死.
作案后,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安机关即将王某刑事拘留.
后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有投案自首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定上诉、抗诉期满后,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派出警察将王某送往监狱执行刑罚.

【问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将王某交付执行是否正确【评析】本案被告人王某犯杀人罪,某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上诉.
他的合法上诉期限已过后,对被告人王某的判决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人民法院将其交付执行是正确的、合法的.
对于无期徒刑判决的执行,应由监狱施行.

【阅读案例6】王林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林,男,31岁,干部.
2000年3月,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指控其厂长李俊收受贿赂9000元.
后经司法机关查实,被告人王林因工作调动未能如愿,故意捏造事实诬告厂长受贿.
2000年5月6日,某县人民法院以诬陷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管制1年零6个月.
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林被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管制.
2001年1月8日,王林为对厂长李俊进行报复,又借故将李俊打成轻伤.
李俊依法提起自诉.
县人民法院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林有期徒刑3年.
2001年3月5日,判决生效,罪犯王林被交付执行.

【问题】在本案中,罪犯王林的刑罚应由哪个执行机关执行【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罪犯王林是成年人,因此应由监狱执行刑罚.
【阅读案例7】郑某某窝藏案被告人郑某某同王某、胡某、李某等4人,相约去赶集.
在集市上,被告人王某偷了农民陈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元),被失主发觉,王某随即将钱包转交给郑某某收藏.
失主即抓住王某要钱包,王某不承认自己偷了钱包,并同失主争辩.
这时胡某闻声赶来询问"什么事"在场群众指着王某说:"他偷了钱包".
有些群众把胡某也围了起来,胡某见状不妙,便从旁边一肉摊上操起一把刀乱抡,威吓旁人.
失主随即将王某放开,被告人王某趁机猛击失主,将失主打得头部流血.
随后,被告王某、李某又用刀威胁围观群众.
随后4被告人逃跑.
被告人郑某某在逃跑途中把钱包交给了王某.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4被告人提起公诉.
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郑某某事先与被告人王某没有通谋,而明知钱包是王某窃来的财物,却为其窝藏,已构成窝赃罪.
但情节轻微,依法判处郑某某拘役6个月,宣告判决后,郑某某不上诉,上诉期满后县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罪犯结案登记表一并送达羁押罪犯郑某某的看守所,由公安机关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即派人将郑某某押往附近的监狱执行,并由监狱通知了郑某某的家属.

【问题】本案对郑某某的执行是否合法【评析】本案被告人郑某某被判处拘役,对拘役的执行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内执行.
鉴于当地没有拘役所,人民法院将罪犯通过看守所交付监狱执行是正确的.
【阅读案例8】陈梅玲玩忽职守案1997年3月8日,下二宫村委员在村娱乐室举办娱乐活动.
上午第三节课后,被告人陈梅玲与代课教师龚建芬一起去村娱乐室看跳舞.
陈梅玲遇见老同学,加之校园内地上有泥水而无法上体育课,没有及时回学校,委托龚建芬代她安排学前班的学生自由活动.
下午4时陈梅玲回到学校,得知学校通知当天下午放假,即将还没有离校的14名学生召集在教室,向他们说了放半天假的事,并布置作业.
此后,学生陆续离开教室.
末了,学生王海东(男,五岁零6个月)还在教室不明显处坐着,陈梅玲以为教室里的学生已全部走完,即将教室的门用明锁锁住,然后回家.
王海东为了能回家,要翻窗户出去,在翻窗户时,王的身体被夹在铁栏杆中间无法前后移动,直至次日11时才被人发现救下.
陈梅玲得知此事,迅疾跑到学校将王海东送入医院抢救.
因王冻伤严重,医院对王做手术治疗,将王的双手和双足在腕关节、踝关节以上部位截肢,致王终身残废.
陈梅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告人的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陈梅玲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问题】该判决交由哪个机关执行【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由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因此,在本案中,有期徒刑缓刑的判决执行应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公安机关为执行机关.

【阅读案例9】胡某某伤害罪被告人胡某某,男,25岁,待业.
被告人胡某某因犯伤害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由公安机关将胡某某交其所在的街道基层组织予以监督和考察.
缓刑期间,胡某某又犯盗窃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缓刑,对胡某某进行数罪并罚.

【问题】本案中,缓刑的执行正确吗【评析】根据《刑法》第70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对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适用徒刑缓刑判决的执行程序.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将被判拘役缓刑的胡某某交其所在的街道基层组织予以监督和考察是正确的.

【阅读案例10】杨某盗窃案杨某,男,26岁.
曾先后3次盗窃某工务段枕木基地枕木20根,价值597元.
破案后全部退还被盗单位.
经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铁路器材,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
但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回全部赃物,且属初犯.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管制2年.
过了法定上诉、抗诉期,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对本案罪犯杨某某的管制应如何执行【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对于管制判决的执行,由公安机关实施,其执行的具体做法是:公安机关可以把罪犯交给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罪犯所属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执行.

【阅读案例11】吕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被告人吕某某,男,29岁,因超计划生育被罚款对现实不满,多次收听敌对势力电台广播,扩散反动内容,先后两次向国民党特务机关投寄挂号信,内容反动,诬蔑社会主义制度,表示要进行反共活动,盼望国民党反攻大陆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吕某某不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公安派出所执行.
公安派出所与乡司法助理员联系,在某村治保小组的参与下,组成5人监督改造小组,由派出所向监督改造小组宣布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法院判决,讲明了被告人应当遵守各项规定和监督改造小组的责任.

执行期满后,公安派出所通知罪犯吕某某参加监督改造小组会议,宣布恢复他的政治权利.
【问题】本案对吕某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否正确【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的执行由公安机关实施.
本案中,成立5人监督改造小组,对罪犯进行监督改造,执行期满,应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本案对吕某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阅读案例12】曹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曹某,男,36岁,某林场工人.
因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被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须在判决发生效力后15天内一次交清.
但是在判决生效后第七天,曹某家不慎失火,家庭财产被烧光,两个儿子均被烧伤住院,无力交纳罚金,请求免除.
鉴于上述情况,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免除曹某罚金4000元.

【问题】本案的执行是否合法【评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判处罚金的判决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施行.
罚金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强制其缴纳.
但是,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减少或者免除.
在本案中,罪犯由于遭到了不能抗拒的灾难,不能缴纳罚金而向法院请求免除罚金,是合情合理的.
人民法院鉴于罪犯的灾情,裁定免除其全部罚金,也是合法的.

【阅读案例13】雷某某抢劫案被告人雷某某,男,28岁,得知同单位陈某很有钱,便生抢劫之念.
一天晚上,雷某某蒙面闯入陈某家,见只有陈某之妻一人在家,遂用匕首抵住陈妻后背,要她交出钞票.
陈妻大声呼救.
正好陈某回家有事,当场将雷某抓住.
经人民法院审理,雷某某还盗窃14次,窃得人民币4800余元,国库券200多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的收录机、照相机及金银首饰等.
法院以抢劫、盗窃罪判处雷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所有的房屋两间.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了对雷某某两间房屋的没收.

【问题】本案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是否恰当【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的执行,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实施,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中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雷某某两间房屋是合法的,执行机关是恰当的.

【阅读案例14】张元虎扰乱公共秩序案张元虎等人酒后看戏,4个人买了3张票.
当剧场工作人员让他们补票时,张蛮不讲理,拒不补票,与剧场工作人员争吵起来.
观众赵光廷出面劝阻,张不但不听,反而打了赵一拳,赵出于义愤,也还了手.
张被观众推出剧场门外后,找来一根木棒砸开门,闯入剧场要打赵,进去后操起一把道具宝剑,在台上台下到处找赵进行报复,致使剧场停演25分钟.
据此,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局将张云虎、赵光廷予以逮捕,并对张、赵都以扰乱公共秩序罪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处被告人张元虎拘役5个月;对被告人赵光廷宣告无罪,立即释放.
被告人张元虎当即表示要上诉,公诉人认为判处不当,要抗诉.

【问题】对赵光廷应不应该立即释放为什么【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立即释放.
"本案赵光廷被宣告无罪,尽管另一被告上诉,并且公诉人也要抗诉,但还是应该立即释放赵光廷.

三、变更执行的程序【阅读案例15】李明、王某盗窃案1997年10月6日上午9时许,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忻州分院审查起诉处李怀忠等人在原平市看守所对盗窃罪犯李明、王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发现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省高级法院1997年9月19日就已经做出的二审裁定和9月29日下午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于10月4日才送达罪犯本人.
意识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而修订后的国家刑法规定除盗窃国家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以及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一般的盗窃犯不再适用死刑.
于是当即与负责刑场执行的忻州地区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交涉,回答说此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无妨.
此时已是9点30多分,离10点整的执行死刑时间只差20分钟,按程序此时应将死罪犯押出召开公判大会,随之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李怀忠火速拨通了忻州检察分院检察长的电话.
答复先上大会,按既定程序参加公判,检察分院马上研究此事并通知法院,两边随时联系.
随后检察分院与中级法院迅速达成共识:10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的、对李明、王新的终审裁定,与已于10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应当立即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停止对李明、王新二犯执行死刑.
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当场作出了暂停执行死刑的裁定.
于是,山西省原平市郊北岗河槽刑场上出现了这样一幕:10月6日上午10点50分,代表正义一字排开、威风凛凛、枪机已打开的行刑法警奉命散开、死刑犯李明、王新被重新押上囚车驶离刑场,死刑临场停止执行.
检、法联手,刑场"刀下留人",令两名死刑罪犯依法得以死里逃生,国家法律的尊严、公正、正确性得到保证.

1997年10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明、王新盗窃案进行再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王新有期徒刑15年.
【问题】本案中停止死刑执行的程序是否正确【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
但是对于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本案中,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检察机关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建议,当场作出暂停执行死刑的裁定是错误的.
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裁定停止执行死刑的权力.
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停止执行.

【阅读案例16】龙伍盗窃案被告人龙伍,男,27岁,待业人员.
1999年以来,多次进行盗窃活动,其窃得钱财价值人民币15000多元.
2000年2月,某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龙伍有期徒刑8年,交付执行1年后,该县人民法院又于2001年2月20日作出裁定:"龙犯原判有期徒刑8年,现改为监外执行.
"县法院决定对龙犯实行监外执行的原因是:龙伍系家中独子,父母早亡,与祖母共同生活,为人孝顺.
其祖母现年88岁,别无他人照顾.
2001年2月以来,其祖母生病住院,急需龙伍照顾.
本着革命人道主义的精神,现决定将龙犯予以监外执行.

【问题】县人民法院对龙犯所作的监外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评析】县人民法院对龙犯所作的监外执行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本案中,罪犯龙伍并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因此不能监外执行.

【阅读案例17】钟银树强奸案罪犯钟银树,男,41岁,工人,1999年5月17日,钟犯因强奸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判决生效后,钟犯被送往某劳改单位改造.
改造期间,钟犯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努力学习,积极劳动,2000年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受记功奖励.
2001年开始担任第三犯人组组长.
任组长以来,钟犯能带领全组犯人学习法律,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对错误言论敢于抵制.
犯人李元康、陈平、周顺成等多次企图逃跑,犯人吴之生、周文出等经常赌博,钟犯都敢于抵制,及时报告管教人员.
钟犯在担任推煤工种时,出工早、收工晚,合理安排劳力和时间,曾创造了日班倒煤20O车的好成绩.
在工作中,钟犯还多次注意排除轨道故障,避免了一些事故的发生.

【问题】罪犯钟银树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如果符合,应按什么程序进行【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与《刑法》第71条规定,适用减刑的对象限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本案的罪犯钟银树在服刑期间,认罪伏法,努力学习,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收记功奖励等,已符合减刑条件.
因此,钟银树所在的监狱应提出减刑的材料和意见,向执行地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作出减刑的裁定,对罪犯予以减刑.

【阅读案例18】朱某某强奸案罪犯朱某某,男,30岁,因强奸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朱某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认罪伏法,并努力改造自己.
他在生产中积极劳动,在监狱中还认真学习,尤其是在一年的夏季抗洪救灾中表现非常突出,被记功一次,为此一家电台还报道了他的事迹.
监狱鉴于朱某某的悔改立功表现,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假释.

【问题】本案对罪犯朱某某的假释正确吗【评析】本案中,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监狱报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是正确的.
【阅读案例19】李敏华盗窃案2001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敏华来到吴县长桥乡龙桥综合商店借三轮货车.
当该门市部的营业员沈文男给李敏华吸香烟时,因找火柴拉开办公桌的抽屉,李看见里边有一份已盖好章的转帐支票(未填数额),遂产生盗窃之念.
李敏华乘沈文男不备之机,从该门市部办公桌的抽屉内盗窃了一张印章齐全的008713号转帐支票(空白).
3月7日,李敏华到三元商店批发部,冒名化桥综合商店的李晓东(无此人),用窃得的转帐支票,开得香烟共10箱,价值人民币4590元.
待李敏华与个体商贩马小泉谈妥价格,一起到三元商店批发部提货时,因被该批发部识破而未得逞.
3月10日至25日,李敏华先在二六七厂露天仓库和吴县计委、经委基建工地等处盗窃四次,窃得钢筋等物,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

被告人李敏华曾因盗窃于1998年2月30日被甲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1年2月,李敏华所在监狱提出书面意见,以李敏华在监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报请甲市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甲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于2001年2月30日依法裁定对被告人李敏华予以假释.
甲市检察院在收到对被告人李敏华予以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认为假释不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重新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维持原假释裁定.
假释后,吴县公安局对其进行监督.
3月份,被告人又犯盗窃案,吴县公安局经侦查后,将罪犯李敏华移送吴县检察院,吴县检察院经审查后,向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李敏华的假释,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敏华有期徒刑4年,与原判决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服刑,未予上诉.

【问题】对李敏华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是否正确【评析】本案中对李敏华的处理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本案中,罪犯李敏华依法被假释后,其执行机关为吴县公安局,由吴县公安局对其予以监督,吴县公安局在发现其新的盗窃犯罪后,依照刑诉法有关规定将罪犯李敏华移送吴县检察院处理的做法是正确的.

【阅读案例20】邱小茹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邱小茹,女,37岁.
200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被投入某农场劳动改造.
由于邱小茹不服原判,多次提出申诉.
但农场管教部门认为邱的申诉理由不充分,拒绝为其将申诉转送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并教育其应老实接受改造.
后来,邱的丈夫涂某来场探监,二人商量由涂某直接向原判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
原判人民法院接到邱的申诉后,认定原判主刑过重,未考虑邱小茹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
因此,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经过再审,宣判被告人邱小茹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0年4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
原判法院作出判决后,于2001年4月18日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邱小茹及其所在劳改农场.

【问题】本案对邱小茹的申述的处理是否合法【评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本案邱小茹提出申诉是合法的,执行机关应将邱小茹的申诉直接交给原判法院,原判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邱小茹的申诉合理,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处理,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4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检督【阅读案例21】张某等人强奸案某县派出所在审查一盗窃案时,听说盗窃犯同村民张某、李某、庞某、李某某、杨某5人轮奸了同村女青年单某某.
县公检法在县政法委的组织下,很快逮捕了5案犯.
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处张某、李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庞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5年.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某、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提请某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临刑前几天,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告,张某、李某对判决不服刑,整日在看守所哭诉.
李某还写下了2000字的遗书,内有这样一段话:党是事实求是的,但在这个案子上冤枉了我,我死之后,请把遗书留下来,历史将证明我确实没有参与轮奸犯罪.
县检察院检察长认为被告申诉合情合理,主动要求再审与被告强奸一案的案卷材料,发现认定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轮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及时报告市检察院,又转报高级人民法院.
重新核实后认为,县检察院检察长审查意见是对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市法院重审.

【问题】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是否合法【评析】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在交付死刑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若在死刑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错误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在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在死刑执行前几天发现判决可能错误,而主动要求再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避免了错杀,维护了人权.

【阅读案例22】周某某受贿案1999年10月间,集力区海沧镇后井村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
该村在办理领取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集力区水利水电局海沧管理站负责人颜某某找到周某某,要求周以"水利摊销费"(此项摊销费既无文件规定,也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名义由后井村赞助该管理站部分款项,并许诺按赞助金额的30%-40%作为"回扣"款给周本人.
周为得"回扣"款,经村委员会研究同意,即利用自己担任后井村村委会主任并主管该村财务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擅自将村里的公款共计人民币45000元,以付所谓"水利摊销费"的名义批付给海沧管理站.
海沧管理站收到此款后,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由颜某某经手送给周"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5000元,由周占为己有.

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罪犯周某某被送省第二监狱服刑.
在服刑期间,周某某的母亲到处说情并宣称周某某患有严重疾病,要求保外就医.
通过大量工作,省第二监狱的医生为周某某进行身体检查,诊断结果为:溃殇性结肠炎,肾性高血压、12胸椎压缩性骨折(陈旧性骨折).
省二监狱据此批准周某某保外就医.
2000年4月2日,市检察院驻省二监狱据此批准周某某保外就医.
2000年6月2日,市检察院驻省二监狱检察室的检察官刘某某在出差途中,遇见周某某,此时周某某正在与某公司经理洽谈生意,其气色正常、身体良好,根本不像一个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刘检察官将此情况向检察长作了汇报,要求对周某某保外就医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察长答复:我们检察院收到监外执行的决定通知已超过一个月,即使对周某某的保外就医决定有错误,我们也无能为力了,只有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问题】检察长的答复是否正确为什么【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法律的这一规定,目的在于督促人民检察院迅速地行使监督权,而不是对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限制.
因此,当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一个月以后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也应依其职权,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以期达到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得到彻底贯彻的目的.

【阅读案例23】沈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沈某某,男,30岁.
因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将王某某打伤,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经手术,脾被切除.
某县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条文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对沈某应当从轻处理.
据此,二审人民法院改判上诉人沈某某有期徒刑3年,对沈某某宣告缓刑后,由公安机关将沈某某交付其所在基层单位予以考察.
在缓刑期间,其所在单位发生一起大火,沈某某在扑灭火灾中立下了大功,身体多处被烧伤.
鉴于沈某某的立功表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减刑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缩减缓刑考验期为2年.

【问题】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若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如何进行监督【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因此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若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阅读案例24】张某、杨某盗窃案被告人张某、杨某,均系某市电业局承装部职工.
杨某、张某因盗窃罪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
判决生效后,二人被投入市劳改支队一中队劳动.
电业局承装部得知情况,便与一中队商议:一中队让张、杨二犯参加承装部工作,承装部可给一中队一部分钱.
于是双方签订合同,一中队每天将张、杨二犯用汽车送至电业局,电业局每年支付一中队25000元.
合同签订后,每天由一中队早晚接张、杨二犯,把二犯直接交单位管辖,白天全天脱管.
后经人民检察院监所检查发现,予以纠正.

【问题】本案中执行机关的作法合法吗【评析】本案中执行机关的作法是违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监狱法》第17条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只有在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怀孕和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方可暂予监外执行.
张某、杨某两犯显然不存在这两种情形,因而不能监外执行,不能交回原单位看管.
虽然罪犯晚上住在监狱,但是他们白天的活动完全处于失控状态,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从而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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