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队索要工资遇假转账

索要工资遇假转账  时间:2021-04-26  阅读:()

通知各科室所:为了规范管理,请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对本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根据工作变化进行重新修订,不符合现行工作需求的不再使用,因工作职能新增部分制度,重新核定后的各项制度整理规范成册,报支队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办公室副主任李荣办公自动化邮箱.
截至时间为12月12日.

支队办公室2019年12月4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规章制度汇编目录1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门卫管理制度后装科2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要文件收发保密制度办公室3交警支队公文办理和传递制度办公室4交警支队公文办理和传递工作流程图办公室5交警支队发文工作规范办公室6交警支队会议制度办公室7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办公室8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政工科9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政工科10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政工科11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谈心谈话制度政工科12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月例会制度政工科13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监察科14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安全制度后装科15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全保卫制度后装科16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综治工作宣传制度办公室17郴州市公安局综治办工作职责办公室18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办公室19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办公室20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群防群治工作措施办公室21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办公室22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长热线、数字城管调度工作规范办公室23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流程交管科24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管科25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情报研判工作制度(试行)办公室26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讲机点名制度科技科27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议、工作安排等事项收发流程制度办公室28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收发文管理制度办公室29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值班备勤制度办公室30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缉查布控系统卡口建设、管理应用工作实施方案交管科31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周例会制度政工科32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政工科33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聘用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政工科34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半月谈"工作制度政工科35涉案扣留车辆处置办法后装科36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政工科37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基层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政工科38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警务督察制度监察科39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警风警纪制度监察科40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公"经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后装科41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后装科42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维修及油料管理规定后装科43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后装科44郴州市交警支队财务管理制度后装科45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慰问工作管理办法政工科46中共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员会关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及末位表态制度监察科47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督办工作制度监察科48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接访日制度办公室49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纪检、监察、审计、督察工作职责监察科50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信访工作制度监察科51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牌警告(警诫)制度监察科52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警风警纪监督员会议制度监察科53郴州市道路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信誉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交管科附表:郴州市道路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信誉评定情况表2:郴州市道路交通事故问责约谈制度3:郴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通报预警制度4:郴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54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暂行规定法制科55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除错录交通违法信息工作规范法制科56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车辆扣留工作规范交管科57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复议答复与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范法制科58郴州市公安交警新闻宣传工作实施办法宣传科59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涉警舆情应急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宣传科60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细则(试行)办公室61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移动警务通使用规定(试行)科技科62郴州交警支队警车管理规定后装科63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后装科64郴州市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驾管所65郴州市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工作细则驾管所66郴州市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业务工作规范及岗位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驾管所67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管理制度驾管所68驾考部门廉政建设制度驾管所69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场工作人员管理规定驾管所70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试车辆管理办法驾管所71采购制度后装科72郴州市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车管所73郴州市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业务工作规范及岗位责任追究办法车管所74车管所重要岗位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车管所75违规产品上报制度车管所76关于下发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监管和责任倒查机制的通知车管所77车管所远程查验监管中心人员工作职责车管所78车管所远程监管中心工作人员责任状车管所79郴州市机动车检验远程监控管理工作规范车管所80郴州市交警支队车驾管视频监控管理工作规范车管所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门卫管理制度一、遵守规章制度,态度和谐有礼,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在门卫室闲聊,保持工作精神饱满、精力旺盛.
二、上班期间,保卫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仪表端庄,严禁当班饮酒及酒后值班,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严禁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单位院内,对外出物品必须进行盘问、核实后方可放行.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单位院内.
五、按规定时间交接班,并写好交班记录,保持值班室内及门口环境干净整洁.
六、严格执行来访客人登记,外来人员办事、出入必须经门卫办理出入登记手续.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要文件收发保密制度一、机要文件、资料不准从普通邮局寄送,必须从机要通信部门寄送.
交寄机要邮件,要按规定进行编号,标明密级.
绝密件要贴密封条.
逐件填写发文登记本和文件交寄单.
二、机要文件封皮要坚固,封口要严密,大件要用绳捆扎井字形,内装平整,信封上的收、寄件单位名称要书写全称,文字工整,便于辨认.
三、机要文件由各单位指定的专人负责收寄,要求件件登记,当面点交,查验无误后逐件签收.
四、密码电报、绝密文件必须按规定实行双人护送.
投送机要文件的专车不准离人,不准捎带办理其他事情,不准无关人员搭车.
五、机要人员在工作中如发生丢失密件或出现泄密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立即查找或教育知密者防止扩散秘密,不得推卸责任或隐瞒不报.
六、各机要收发室是所在单位机要文件收发中枢,秘密性强,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下班时文件柜要落锁,要注意关好窗锁好门,防止文件被盗.
七、制度严密,手续清楚,责任分明,有据可查,投递准确迅速,当日文件当日递送,急件急办,不积压延误.
交警支队公文办理和传递制度一、支队办公室的机要工作人员对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文件的接收、传递和管理要严格遵守《中央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上级文件办理程序:支队办公室机要员对所收上级文件逐一进行登记,分成急件、传阅件、密件三类,送主管副主任提出办理意见后,机要员根据主管副主任意见,将急件用领导专用文件夹送第一受理支队领导批阅,将传阅件送第一受理支队领导批阅后再送呈其他支队领导阅,将密件用专门密件夹进行传阅.
传阅过程中原则上支队领导之间不相互传递文件,以便机要室随时掌握公文去向.
支队领导批阅后需将文件夹退还机要室,机要员要根据领导的批示将无密级文件复印分发承办单位,需承办的密件承办单位阅后需再15日内退还机要室,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批准后延长至30日.
急件机要室需电话通知承办单位内勤当日签收.

三、呈批件办理程序:各呈报单位送件人需在《送呈领导文件登记本》上自行登记所呈文件,注明缓急、是否涉密、第一传送领导,并在所呈文件的左上角注明编号以便查询,原则上所有送呈领导的成批件都需经过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机要员统一送呈.
送件人直接向领导送呈的呈批件机要室概不负责其去向.
呈批件在领导批示后由机要室退还呈报单位,呈报单位负责落实领导批示.

交警支队公文办理和传递工作流程图交警支队发文工作规范一、规范办文程序发文是指支队本级发出的一切关于公务的文件、电报、信函及其它材料,主要是指编号文.
发文处理工作一般包括拟稿、核稿、签发、编号、登记、打印、校对、用印、封发、归卷等程序.
凡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名义编号发文的(含明传、密传电报以及内网传文),必须由各部门拟稿成文后,先交支队办公室审核,再按程序送呈业务分管领导和分管办公室领导会签后,报主要领导签发.
涉及到人事、经费、法律法规等事项的,须经相关科室会签后,送支队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发文.
各科室所站队要严格按照程序办文,不得"倒行文".
有关中心工作文件,由对应工作组组长提出意见报支队有关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工作组业务分管支队领导阅示.
办文要遵循"谁行文,谁呈批,谁发送,谁负责"的原则.

1、拟稿.
拟稿根据工作需要,经支队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或各业务科室室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拟稿统一使用A4纸张电脑稿件,文件发送范围要明确、具体.
2、核稿.
文件草稿在送交支队领导最后审批签发之前,由办公室在各科室所站队负责人初核稿的基础上,对文稿的内容、体式作全面审核检查,以保证文件质量,节省领导人审阅、修改文件的时间和精力.
经过审核,核稿人认为没有问题,或者经过修改后没有问题的文稿,由核稿人签注意见后再交各科室所站队送交支队领导审批签发.

属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并审核文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现行政策规定是否3、编号登记.
文稿经支队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文书档案人员进行发文登记.
4、打印校对.
文件的打印工作由打字员负责,校对工作由承办人负责.
5、用印封发.
文件印好后,承办人员带定稿找文书档案人员用印.
用印后应将定稿和两份打印件留存归档.
联合发文且编支队文号的,或由外单位打印的,用印前要核对定稿,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并将定稿连同打印件两份留存归档.
联合发文,编外单位文号的,用印前也要核对定稿,看有无支队领导会签,打印件与定稿内容是否—致,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并将打印件2份留存归档.
文件封发由承办人员办理.

交警支队会议制度一、党委会议制度一、支队党委会议经支队党委书记批准方可召开,由支队党委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二、党委会议例会一般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召开,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会前,党委书记应就有关重大工作和人事安排与党委副书记碰头酝酿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必要时,还应征求其他党委委员意见.
酝酿不成熟或主要领导有重大意见分歧时,不提交党委会讨论.
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不到2/3时,不召开党委会.

三、全体支队党委委员出席党委会议;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会前须向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讨论研究重要交通管理工作、交警队伍建设和其他工作时,请办公室主任列席;讨论研究支队机关和大队干部调动、奖惩、职务及任免大队班子或中队长时,根据情况可请政工科副科长、审计监察科科长列席;讨论研究支队机关党务工作时,请机关党委党支部书记列席;讨论研究重要业务工作时,相关科、室、所、队主要负责人经分管支队党委委员报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后,可以列席会议.
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和党委中心组学习时,各科、室、所、队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党委会议的主要内容:1、学习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有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2、研究支队机关和全市公安交警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研究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长期规划、重要工作部署、全市会议、经费决算、大型科技和基建项目等事关大局的重大决策;4、讨论决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支队管辖的干部、工人的调动、任免、奖惩、工资、警衔普升,以及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研究呈报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的事宜;讨论决定有关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5、其它需要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会议议题由党委秘书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由主持人审定.
工作程序如下:1、支队党委委员需要请党委会议研究的问题,以及各科、室、所、队、经请示分管支队党委委员同意提请党委会议研究的问题,要提前3天书面送党委秘书汇总备案.
2、根据会前准备情况和问题的轻重缓急,党委秘书提出会议议题的安排建议,经支队办公室主任和分管支队领导审阅后,呈支队党委正副书记审定,确定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并提前报告其他支队党委委员.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开会或增加会议议题.
对于可不列入党委会议议题的事项,党委秘书应及时建议该议题提出单位或负责人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处理.

3、提交支队党委会议讨论决议的事项如涉及支队多个科室所队并且意见分歧较大的,会前应由分管支队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形成倾向性意见;经协调意见仍无法统一的,一般应暂缓提交党委会议审议;如根据工作需要急需提交支队党委会议迅速决策的,应将各方分歧意见如实向党委会议汇报.

4、议题正式确定后,党委秘书要在会议召开前一日报告党委委员并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认真做好准备.
与会党委委员和科室所队主要负责人要按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并附相关资料及政策、法律依据.
相关单位提供的汇报材料应送分管支队领导审定后,于会前交党委秘书.

5、与会议议题无关的问题,党委会议不予讨论,以确保会议质量.
与会人员在会上不得临时动议研究有关问题.
有关机构、编制、干部调动等具体问题归口政工科提交支队党委会议统一研究;讨论干部问题时,政治部应提交拟任免干部的相关情况.
有关经费、建设项目等具体问题归口行提交支队党委会议统一研究.

六、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后,党委委员按排名顺序由后至先发言.
决定重要问题,党委要进行表决.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持不同意见的各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坚决执行.

七、党委会议的通知、签到、分发资料、会议记录由党委秘书负责.
讨论、决议的事项,由党委秘书认真作好记录.
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的,党委秘书应及时整理,会议记要由办公室主任核报有关党委委员审阅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会议纪要的签发、审阅原件由支队机要室统一保存,并定期归档.
会议纪要、记录要妥善保管、定期归档,并呈送主管厅领导阅.
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外,党委会议纪要可以上网进行公布.

八、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按要求抓好落实,并向有关综合部门反馈情况.
支队办公室负责牵头督办、催办和检查党委会议纪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收集、汇总贯彻落实情况,向支队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支队党委委员报告.

九、与会人员必须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规定.
特别是在研究干部问题时,在未形成决议或下文之前,不得将讨论情况外泄,否则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支队长办公会议制度一、支队长办公会议经支队长、政委或副支队长批准后召开,由支队长、政委或副支队长主持,或由支队长、政委委托其他支队领导主持.
二、会议一般专题研究单项或几项具体工作,可不定期召开.
三、支队长办公会议由主持会议的支队领导确定参会人员.
四、支队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1、听取支队机关相关单位和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专题工作情况汇报;2、研究解决公安交通管理业务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3、研究支队相关单位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协调支队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
五、支队办公会议的基本程序如下:1、需提请支队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相关科室所队要提前3天拿出意见,并经分管支队领导审阅同意后交支队办公室汇总.
2、办公室主任根据会前准备情况和问题的轻重缓急,提出会议议题及会议安排的建议,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3、需列入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凡涉及几个单位的,由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形成初步意见或初步决策方案.
经协调意见分歧仍较大的,不安排提交办公会议讨论.
4、对列入办公会议的议题,各相关单位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形成专题汇报材料,必要时附上相关资料及政策、法律法规依据.
汇报材料应送分管支队领导审定后,于会前交支队办公室.
5、办公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要求、内容等事项,告知出席会议的支队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六、支队长办公会议的会议通知、签到、分发资料、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对形成的决议应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核报与会的支队审阅并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会议纪要的签发、审阅原件由支队机要室统一保存,并定期归档.
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外,会议纪要应当上网进行公布.

七、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督办、催办和检查落实.
对于支队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各相关单位应当举行会议进行传达,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办公室反馈,办公室要将反馈情况综合报告有关领导.
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分管支队领导或由支队领导委托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专项检查落实.

三、支队例会制度一、支队例会分支队队务例会和科室例会.
二、支队队务例会由支队长主持或由支队长委托其他支队领导主持.
三、支队领导以及各处、部、室、委、队、中心负责人出席会议.
应出席会议人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主持会议的支队领导请假,并指派一名副职参加.
四、支队队务例会一般每季度第一周召开.
遇其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五、支队队务例会主要是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支队党委会、支队长办公会议精神及部署每个季度或某项专题工作.
六、召开支队队务例会前,各科室所队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主要工作情况和下季度工作意见形成简要书面材料送支队办公室,办公室综合后送会议主持人审定.
研究部署专题工作,由相关部门准备材料,送办公室审核把关后,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材料分发工作.

七、支队队务例会部署的各项工作,办公室应认真做好记录.
队务会议不发纪要.
八、支队队务例会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由办公室、政工科、审计监察科、后装科等综合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督办落实,办公室要经常性地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综合报告支队领导.
督办落实情况纳入单位绩效考评内容.

九、科室例会每月第一周召开.
主要总结本单位上月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个月工作.
各单位上月工作情况和下个月工作安排应当于当月2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送办公室.
办公室应及时综合报省局和市局.
四、会议审批制度一、会议按规格、规模、性质分为一、二、三、四类会议,实行会议审批单制度.
一类会议为以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名义召开省公安厅、支队与省直单位联合召开的,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按上级批示确定.
二类会议为以支队名义召开的研究部署全局性工作的会议,邀请主观省领导、公安厅主要领导和分管厅领导出席,各市州公安局分局局长、交警支队长或政委、办公室主任或政工科长参加,支队领导和支队处、室部委、队、中心负责人,高支队队长、政委、办公室主任或政治处主任及高支队各大队大队长、政委参加,邀请省直相关部门、省公安厅综合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类会议为以支队名义召开的研究部署专项性工作的会议,邀请公安厅分管领导出席,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或政委、分管副支队长、业务科长参加,支队领导和总处、室部委、队、中心负责人,高支队支队长、政委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邀请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类会议为以支队处室名义召开的会议,支队分管领导出席,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支队集会和会议实行审批制度.
一类会议由办公室归口办理,根据上级要求和会议通知统筹安排.
办公室应根据会议主题制订任务分工明细表报支队长办公室审批,各处室部委、队、中心按照分工负责其责;二类会议由厅领导和支队长办公会议审批.
办公室归口办理,统筹安排.
办公室应根据会议主题制订任务分工明细表报支队长或政委审批,各处室部委、队、中心按照分工负责其责;三类会议由支队长、政委审批.
提请召开会议的处室、部委、中心负责拿出具体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送分管支队领导审核后,报支队长或政委审批.
办公室负责对会议的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处室部委、队、中心负责有关材料和会务工作;四类会议由分管支队领导审批.
主办召开会议的各处室部委、队、中心拿出具体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送分管支队领导审批.
主办会议的处室部委、队、中心负责会议材料和会务工作,会后应将会议综合情况送支队办公室.

一、二、三类会议所需经费由支队财务按标准支付,四类会议所需经费由主办会议的处室部委、队、中心从业务包干经费中支付.
会议经费指出标准另行指定.
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在顺安楼召开.
交警支队(党委)会议工作流程图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支队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郴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支队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大队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执行任务、请示汇报和协调处理公共关系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坚持"必须、合理、节约",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分级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五条严格审批制度.
支队公务接待按程序和规定申请审批,由分管接待工作的支队领导审批同意,重要会议及接待需经支队主要领导批准,并按要求进行安排.
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在支队公务经费中列支报销.

第六条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非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食宿.
公务接待应当在政府或单位协议定点酒店、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第九条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1、上级机关来支队检查、指导、督导、督办工作的主要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随行人员.
2、外省公安机关来支队进行交流考察的工作组人员.
3、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及随行人员.
4、支队组织召开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需接待的相关人员.
5、科室所站队因正常业务工作办理、协调等需接待的单位.
第十条实行对口接待.
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一律实行由科室所队对口负责接待.
没有具体对口科室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由支队办公室负责接待.

省、市各单位部门领导和有关单位、兄弟省区市部门领导来支队指导工作、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由对口科室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相关支队领导参加.
上级机关和同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来支队考察调研的接待工作,由支队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科室协同配合,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县市大队来支队办理相关事务,由支队相关科室对口接待,其费用从科室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实行"一支笔"审批.
支队公务接待活动经费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一支笔"审批,由支队财务按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核报,支队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

第十二条简化迎来送往.
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严格执行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支队主要领导下基层,陪同的科室人员不得超过2人;其他领导下基层,陪同的科室负责同志不超过1人.
县市区大队安排1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第十四条严格食宿标准.
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结算,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五条实行定额管理.
支队公务接待经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由后勤装备科按照省市及支队公务支出规定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不突破、不追加,各科室所站队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坚持同城不接待原则.
本市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坚持同城不安排就餐,严禁违规及超规格、超标准接待,超标准安排住宿,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允许安排休闲及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会议经费.
需要列支支队接待的会议、培训和警保卫任务等,应完善会务通知、培训事项、日程安排、人员签到、会议清单及经费预算等内容,按程序和权限报支队领导审批后,才能允许实施和开支;会议经费实行"会前预算、程序报批、会后按标准核销"的管理办法.

1万以内的会议培训训经费开支,直接填写申请审批单,报支队部门分管领导或分管接待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的会议培训经费开支,需提出会议、培训经费预算请示,报支队部门分管领导、支队分管财务领导和支队主要领导审批.
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提倡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会议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无关的物品.
会议培训严禁提高活动接待规格和住宿、用餐标准,必须在市政府、市财政局定点管理酒店安排,按市政府、财政局统一指导价定房、定餐.
房间不放鲜花、香烟、水,餐桌不上烟酒和饮料.

第十九条严禁公务活动饮酒,含工作日和非工作日,酒品包括白酒、红酒、黄酒、啤酒以及其他酒精类饮料.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接待规模.
单位之间工作来往、上级检查调研和基层来人,原则上不安排接待、宴请,如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在食堂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不超过4个品种菜肴,一律不上酒.
第二十一条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通知记录单)、接待审批单和清单.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非公务活动一律不予纳入公务接待经费报销.

第二十二条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申请审批单和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通知记录单)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第二十三条住宿标准.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第二十四条接待餐标准.
严格接待用餐标准和接待规格,贯彻执行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郴办发〔2014〕7号文件《郴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郴州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公务接待规定.

第二十五条会议费标准.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0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为42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10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为30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100元,伙食费90元,其他费用50元,合计为240元.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二十六条工作餐标准:市属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县(市、区)来人办理事务,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原因耽误就餐,或单位因紧急工作任务需要加班、到市外执行公务且个人无法自行用餐的,可由单位统一安排工作餐,但须附用餐人员名单,并按每人每餐50元以内标准执行(早餐按每人10元计算).

第五章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规范管理第二十七条支队公务接待一律实行审批制度,依据接待的范围、对象由经费包干部门或接待科室申请,填写《郴州市交警支队公务接待审批单》,科室长签署意见,经部门分管领导或分管接待工作的支队领导同意后,再行安排.

第二十八条支队所属各单位对等接待,各部门召开业务工作会议(含培训),一律从部门包干经费中开支,会议、培训费确需使用支队公务经费开支的,须按照支队财务管理规定报支队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所有会议(培训)接待用餐和住宿按支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务接待坚持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所有公务接待均安排在定点酒店或支队签约单位,根据不同接待对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及标准.
第六章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纪律第三十条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章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主体.
支队监察科对支队本级和下级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严格责任追究.
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和有关规定,工作日期间和工作时间内严禁饮酒.
支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单位之间禁止用公款相互请吃,将公款用于非公务接待用餐.
第三十八条支队公务接待实行月结或季结,由后装科每季度向支队党委汇报一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情况.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一、政治理论学习的组织(一)各党支部统一负责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工作.
根据市公安局、支队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公安交警工作任务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和安排,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活动,对党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党支部书记是本支部政治理论学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支部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学习制度,落实学习任务,检查学习情况.
(三)各党支部要确定一名支部委员或党员具体负责拟制本支部的学习计划、考勤登记、学习记录、准备学习资料、建立学习考核档案、总结学习情况等工作.
二、政治理论学习的内容(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中心内容.
着重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
(四)公安工作和本职业务必需的专业知识.
三、政治理论学习的时间(一)各党支部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二)各党支部根据自身情况,每周确定一个晚上或半天为各党支部"集中学习日",可采取专家、领导讲课或自行讨论发言等方式进行.
(三)每名党员每月自学时间不少于4个小时.
四、政治理论学习的形式(一)个人自学与集中讨论相结合.
个人自学要按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认真研读理论,掌握精神实质.
集中讨论要互相交流学习心得、研讨学习问题、总结学习方法和经验,共同提高学习效果.
(二)录像辅导与专家讲座相结合.
通过录像辅导,帮助党员加深对政治理论问题的理解,提高政治理论认识.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专题讲座,请领导干部和专家有针对性地对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进行指导.
(三)党校学习和短期培训相结合.
每年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分期分批参加党校学习和上级部门有关基层党建或业务理论等短期培训;同时本支部要自行举办有关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
(四)积极开展读书活动.
开展每年"读两本书"活动,由各党支部推荐两本有意义的书籍,使广大党员通过读书活动,开拓视野,陶冶情操,增长知识.
五、政治理论学习的要求(一)制定计划,落实任务.
各党支部以及党员个人都要根据上级政治理论学习的任务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每个党员都要有专用学习笔记本,有读书笔记、学习记录、心得体会.
每年每个党员要撰写两篇以上体会文章.

(二)坚持制度,严格管理.
各党支部及党员要按时组织和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学习交流制度、学习档案管理制度、学习活动总结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
要加强学习的检查,及时解决学习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学习任务落到实处.

(三)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政治理论学习要与推动公安交管事业改革发展和做好本职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与加强主观世界改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紧密联系起来.
反对形式主义、教条主义,树立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求真务实、生动活泼、勇于创新的学习风气.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从制度上保证中心组理论学习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一)中心组学习实行组长负责制,支队党委书记任组长,支队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定期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检查和指导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二)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党委成员组成,根据学习需要可扩大到支队各科室所站队主要负责人.
(三)支队政工科负责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每季度制定阶段性的学习安排;同时,对上级部署重大决策、方针及时提出学习计划和安排;负责学习考勤登记、学习档案管理、学习资料准备和学习记录;负责中心组学习总结和通报、上报有关情况.

二、学习内容重点学习以下内容:(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精神等重要理论,系统掌握其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
(二)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创新理论等.
(三)深入学习和研究打造现代警务管理模式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四)系统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法律、历史等各方面的综合知识.
三、学习方法党委中心组要带头学习,做勤奋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学习中做到四结合:(一)领导领学与专家讲学相结合.
党委中心组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亲自抓,一级带着一级学,调动广大民警的学习积极性;要通过参加厅机关"每月一讲"活动、市委"林邑讲坛"和局、支队机关组织的专家讲座等进一步拓宽眼界思路、提高理论水平.

(二)集中研讨与个人自学相结合.
党委中心组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按照学习计划,围绕中心工作、工作难点、社会热点,畅谈体会、交流心得;平日要善于挤出时间积极开展读书自学活动,建立读书笔记,撰写读书心得.

(三)理论学习与实践调研相结合.
党委中心组要善于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每年要结合党建工作、公安交通管理和队伍建设的特点、热点,确定调研主题,积极开展调研,中心组成员每年必须完成1篇以上调研文章.

(四)学习法纪与锤炼队伍相结合.
党委中心组要带头弘扬廉政文化,加强党纪国法、警纪警规的学习;始终坚持从严治警不动摇,坚决做到治警先治长、严下先严上,带头遵守党纪党规、条规禁令,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学习要求(一)高度重视.
支队党委成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自觉参加集体学习和研讨,不得无故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必须向组长请假.
(二)认真学习.
要建立个人学习笔记、积极开展调研活动,认真完成调研报告,鼓励向各类报刊杂志、公安内网发表优秀调研文章.
(三)周密安排.
各单位(党支部)要结合岗位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参照执行本学习制度.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条例,结合支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休假种类(一)年休假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规定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4、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原则上1次休完,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5、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探亲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能利用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亲假.
未婚的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年中的任何1年均可).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父母、配偶在同一居住地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工作人员探亲假期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的时间.
(三)婚假工作人员一般婚假3天.
(四)产假1、正常生产可休假158天.
2、多胞胎生育(计划内孪生)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3、计划内怀孕小产不满4个月的休15天、4个月以上的休42天;计划外小产按事假处理.
4、女方生育期间,男方可休陪护假20天.
(五)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给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给予路程假.
(六)事假1、工作人员因事确需本人才能处理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休事假.
但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娱乐和旅游等.
2、请事假必须先休年休假,年休假用完后,再请事假.
3、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但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4、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
5、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七)病假1、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需凭县以上医院证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病历首页)方能请假.
2、当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不扣工资.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和工作津贴的90%计发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不扣工资.
4、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和工作津贴的70%计发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和工作津贴的80%计发工资.
5、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6、当年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不进行年度考核,并取消当年年度考核奖金.
二、请休假审批程序工作人员请休假必须事先填写《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并依程序批准后方能请休假.
1、病、事假(1)支队党委成员请假半天以上的由支队主要领导批准.
(2)单位正职请假,半天以上的经支队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支队主要领导批准.
(3)单位副职以下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支队分管领导批准.
(4)《请假审批表》必须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由支队政工科开出《休假通知书》,由本人分别送支队监察审计督察科和本单位备案后方可休假.
(5)如有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无法正常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先电话请示,然后由单位在半日内为其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2、年休假(1)支队党委成员休假由支队主要领导批准.
(2)单位正职休假,经支队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支队主要领导批准.
(3)单位副职以下工作人员休假,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支队分管领导批准.
(4)《请假审批表》必须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由支队政工科开出《休假通知书》,由本人分别送支队监察审计督察科和本单位备案后方可休假.
3、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病事假和年休假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及备案.
4、病假、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销假请假或休假期满后,要及时到支队政工科销假.
逾期不销假者,按旷工论处.
四、处罚工作人员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请假超假者均视为旷工,累计旷工3日以内者,批评教育;3日以上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谈心谈话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支队思想和作风建设,强化对民警、职工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队伍政治思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一、谈心谈话的主要目的以关心爱护、激励教育民警、职工为目的,本着管人与管事、管思想有机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及时的、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活动,在领导和民警、职工之间建立起经常沟通的桥梁,促使领导和组织及时掌握民警、职工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把握民警、职工的思想脉搏,进一步关怀、帮助和教育民警、职工,激发广大民警、职工的进取心和责任感,有效促进队伍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

二、开展谈心谈话的情形谈心谈话一般以个别谈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集体谈的方式.
遇到下列情况时,要及时进行谈心谈话.
1、民警、职工调入.
要其了解机关工作性质并提出相关要求的;民警职务和岗位发生变化或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要求其在新岗位认真履行好职责的或提醒其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的;民警、职工遇到困难和挫折,需要及时帮助其分析原因,寻求解决问题办法的.

2、对民警、职工工作情况、思想状况、家庭以及生活等方面需要了解的或出现问题需要组织给予帮助的;对工作运行情况需要了解和掌握的.
3、民警、职工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需及时提醒和批评教育的;外部对民警、职工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不良反映的;民警工作作风不务实、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问题,需及时提醒的;民警、职工家庭有婚丧喜庆事宜或单独外出学习、考察,需要提出相关要求的.

4、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勤政廉政、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民警、职工之间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个人行为在外界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队伍形象的;长期作风散漫,工作拈轻怕重,经告诫谈话仍无改正的;在组织考核、民主测评时,不称职票达到20%以上的.

5、其他需要提醒、教育、帮助的事项.
三、谈心谈话的工作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
谈话要从实际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负责,一分为二地看待民警、职工的成绩和不足,分清是非,明确地指出缺点和存在问题.
二是真诚细致原则.
谈话要开诚布公,推心置腹,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想法和意见,要讲究谈话艺术,耐心说服,提高认识,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
三是交流互动原则.
领导与谈话对象要产生互动,谈话对象应端正态度,主动、真实地反映自身的思想状况和工作实际,虚心接受谈话中提出的缺点和不足,自觉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四是注重实效原则.
谈话对象对于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深刻剖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对谈话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加以落实或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对诫勉谈话后表现较好的给予必要的表扬肯定,对转变不大甚至无动于衷的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四、谈心谈话类型与要求(一)一般谈话上级与下级之间,领导与民警、职工之间,同级之间要广泛开展一般谈心谈话活动.
谈话时需制作谈心谈话登记表.
需对民警、职工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
对民警、职工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不良反映,经各单位进行一般谈话后仍没有整改的.
各科室所队站要填写重点民警谈心谈话申请表,向政工部门呈报,政工部门掌握情况后,列入重点谈心谈话范围.

(二)重点谈话政工部门对各科室所队站呈报的重点谈话对象分发到分管支队领导,进入以下重点谈话程序.
第一轮重点谈话:分管支队领导、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找重点谈话对象进行重点谈话.
指出问题,要求整改,制作重点谈话登记表.
谈话时制作第一轮重点谈心谈话登记表.
对第一轮谈心谈话后仍不整改的,由分管支队领导提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列入第二轮重点谈话.
第二轮重点谈话:由政委牵头、纪委书记、政工科长参加进行第二轮重点谈话.
列入第二轮谈心谈话对象为正科实职人员的,由支队长牵头,政委、纪委书记、政工科长参加进行谈心谈话.
限期整改.
谈话时制作第二轮重点谈心谈话登记表.
在限定期限内仍不整改到位的,视情采取待岗学习、调整岗位等组织措施.
待岗期间必须到支队指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待岗,严格进行考勤.
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不发给任何奖金、补助、津贴等.
对经采取待岗学习、调整岗位等组织措施后仍不整改的,根据情况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作出组织处理.
五、谈心谈话的方法1、一般谈心谈话是领导民警、职工之间的平等交流,重点应在相互征求意见、沟通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上下功夫.
重点谈话立足帮助民警整改突出问题上下功夫.
2、谈话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要力求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3、各科室所站队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带头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民警、职工也可主动向有关领导提出谈话要求,努力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4、每年底,要对领导开展谈心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要把执行谈心制度的情况作为年终述职的一项内容.
5、所有开展谈心谈话的相关表格交政工科存查.
没有上交表格的,视为没有谈心谈话.
六、谈心谈话的任务分解(一)一般谈话的任务分解1、政委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2次,结合半年民主生活会进行;2、支队班子成员之间开展谈心每年不少于1次,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3、支队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与分管部门正职领导成员谈心谈话2次;5、科室所站行政"一把手"(缺位时,由主持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与全体民警、职工谈心2次.
6、各大队长(缺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大队领导)每年至少与本单位中队长以上民警谈心2次.
7、各单位教导员负责组织、管理、督促、检查本制度的落实.
每年与本单位全体民警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
8、各单位副科职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与分管的民警谈心1次.
9、鉴于一大队人数较多,可参照本制度自行分解谈心谈话任务,并经支队批准后执行.
没有明确任务分解的,按本制度执行.
(二)重点谈话的任务分解重点谈话按第一轮、第二轮重点谈话的要求进行.
七、责任追究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作为掌握队伍动态、狠抓队伍的一项重要手段.
凡是因谈心谈话制度不落实而造成民警思想动态不掌握,特别是民警出现过失,社会上对民警有不良反映时,甚至民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各单位仍没有发现的,哪一级没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追究哪一级领导队伍管理失察的责任.

各单位对应该转入下一轮谈心谈话而未提出申请的,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提出了下一轮谈论,下一轮谈心谈话责任人未落实谈心谈话责任的,追究没有落实谈心谈话牵头人队伍管理失察的责任.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月例会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市局党委"九个坚决做到",推进支队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力推动重点工作落实,根据支队相关工作制度,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支队月例会由支队长主持召开.
必要时,支队长可委托政委或其他支队领导主持召开.
第三条月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由支队长临时召集安排.
会议时间固定于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会期半天.
遇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召开的,由办公室提前通知.
第四条月例会参会人员:支队党委班子成员,支队各科、室、所、队主要负责人以及支队临时机构负责人.
根据议题内容和决策事项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或部门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条月例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安排本部门其他人员代会并向支队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月例会主要讨论审议以下事项:(一)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研究确定落实措施;点评部署上月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研究本月重点难点工作,调度分析党建和队伍建设情况;(二)上级部门部署的涉及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三)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同解决的事项;(四)单位推进困难,需要提请会议解决的事项;(五)支队领导认为应当在工作月例会上决定或部署、调度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各单位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1—3项需强力推进,并限期办结的重点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完成期限及责任人,于月例会前两日通过内网邮箱报送行政秘书.
第八条提交月例会研究的事项,必须在会前充分酝酿,形成初步意见.
多部门协作的事项应事先沟通,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于会议召开前两日书面报行政秘书.
第九条月例会工作汇报力求言简意赅,做到主题突出、条理清晰,着重汇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每个单位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十条对于月例会确定的当月重点工作事项,责任单位要按照会议决议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完成时限和责任人至行政秘书处.
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下发责任状,每周五上午下班前,报送每周落实情况及工作进度.

第十一条支队办公室负责对月例会明确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和督办,监察审计科根据相关规定落实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对未按照计划进度完成月重点工作的,支队将予以通报,并要求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签订责任状,限期完成.
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完成的,由支队监察科按湘组发(2013)10号《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规定进行调查,无正当理由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按照"停止执行职务"、"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追责,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分管支队领导指导调度不力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文件下发日起执行.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二、坚持"及时疏导,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做到边排查,边化解.
三、坚持依法化解、依法办事的原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领导亲自包案,带案下访,协调处理,推动案结事了,人稳当地.
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随时排查,随时报告.
六、坚持要情报告制度.
凡发生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或围攻冲击、堵门、有人员伤亡等重大情况,凡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苗头,所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的当时立即向支队维稳领导小组报告.
七、建立健全重大稳定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将较为重大的不稳定因素详情报支队维稳办备案,由维稳办对重大不稳定因素进行挂牌督办.
八、坚持化解问题制度.
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发生问题的单位要认真做到"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化解问题、包息诉罢访".
确保每个案子"有一套方案、一套班子、一抓到底".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安全制度一、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制作消防知识宣传栏,提高全体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2、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3、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二、严格防火巡查、检查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巡查检查消防设施设备.
2、检查中发现火灾安全隐患,应及时记录并处置.
三、保持安全疏散设施设备正常1、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放置或安装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按规范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四、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五、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六、加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和加强场所防火防爆七、加强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八、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全保卫制度一、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
要明确责任,从严管理,预防为主,确保安全.
二、严格出入登记制度.
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未经登记非本单位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区域和家属区.
三、严格值班制度.
重要节假日或特防期要严格值班值守制度,要安排好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四、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对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或紧急安全事件,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迅速向值班领导报告.
五、健全安全保卫制度.
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对重点部位(网络机房、档案室、财务室、管控中心等)要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足配齐安全防护器材设施,定期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
六、全体人员都要增强安全保卫观念,保持警惕,自觉遵守安全保卫制度.
发现可疑情况和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与危害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综治工作宣传制度一、综治工作宣传要突出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单位创建工作重点,制订综治工作宣传方案,把综治工作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真正落到实处.
二、明确宣传工作目标,制订宣传计划,收集、编写宣传材料,落实宣传教育措施,建立完善的宣传手段,建立宣传橱窗、网络、标语等,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主导权,最大程度地避免、降低和消除负面影响.

三、积极配合市区、街道、社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各种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市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纪观念,提高自护自救、自我防范能力.
四、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事故、防侵害、防骗、防盗、防中毒、防病害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五、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健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宣传资源,准确、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树立和提升交警良好形象.
六、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积极创新开展宣传活动.
郴州市公安局综治办工作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综治工作方案、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建全制度,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三、指导、督促和协调本单位综治和平安创建工作.
四、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和突发治安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和重点治理工作.
五、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预防和减少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扎实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抓好长效管理.
七、认真做好本单位综治和平安创建目标管理、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提出实施奖励或处罚的建议,严格责任追究.
八、办理上级交办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编制目的为妥善、高效、有序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建立组织严密、决策正确、指挥果断、保障有力、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指挥体系,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支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郴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原则.
坚持在支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2、预防为主原则.
各单位应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3、减少损失原则.
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因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属地管辖原则.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5、协同一致原则.
各单位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一致,与事发地政府共同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支队办公区、生活区、家属区及所属大队范围内发生的群体性(同时具有3人以上)治安突发事件和其他意外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五、组织机构为搞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支队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置工作小分队.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支队长副组长:支队政委成员:支队党委班子成员2、突发事件应急小分队队长:值班支队领导副队长:值班科室长队员:各科室所队主要负责人(共24人)六、处置原则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
在具体处置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1、必须坚持情报先行、积极预防的原则.
通过早期发现,早期疏导,早期控制,化解矛盾,力争在事件暴发之前予以平息.
2、必须坚持果断决策,统一指挥的原则.
在及时判明事件性质、规模和方式之后,予以决断,迅速平息.
3、必须坚持判明性质,分别处置的原则.
对获取的情报要认真分析,判明事件起因和矛盾性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防止处置失当,矛盾激化.
4、必须坚持讲究策略、把握时机的原则.
处置中应当十分注意策略,以便有效、妥善地控制和平息事态.
应在做好调查取证的同时,选择适当时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避免与群众发生正面冲突.
5、必须坚持注重取证,依法处理的原则.
对参与人数多、情况复杂的突发事件,应当运用公私结合的方法,及时获取证据,依法处理,披露真相,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七、处置程序1、迅速响应、及时报告.
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预案,根据事件发生情况严重程度立即将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原因分析等报告支队值班领导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延误.

2、判明情况,正确决策.
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在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出警赶到现场前,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令开展先期处置.
迅速成立现场指挥组,统一领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果断处置,紧急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支队分管领导、值班科室及有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处理善后.
3、安全防护,控制现场.
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蔓延和发生新的事故.
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应服从指令,依法科学实施处置救援,防止过激行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应急处置地点、人员的安全.
划定警戒区域,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群和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
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设施的安全保护和控制.
防止疾病传播和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
视情况关闭、封锁现场及相关场所.
排除危害现场安全的外力因素.

4、调查处理,查纠整改.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对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并对责任进行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组织相关单位完善和落实整改措施.
八、响应级别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Ⅳ级):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6人以上10以下受伤的事故.
2、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8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伤的事故.
3、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Ⅱ级):指造成8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事故.
4、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Ⅰ级):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故.
九、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1、事故报警.
发生发现火险苗头或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向支队值班领导报告,并通知应急小分队、物管人员,应迅速分析引起火灾的原因,识别火源的属性,在进行初期扑救的同时发现火势较大,估计自身无法扑灭,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报警,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迅速启动预案.

2、现场自救.
正确使用附近现有的消防设施、设备、水源、湿布等进行扑救.
若火灾因电器、线路老化、短路引起或发生在靠近电器、线路的地方,应首先切断电源,气体燃烧引起火灾则应首先关闭气阀,再使用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3、事故救援.
在公安消防人员到来之前,现场指挥部应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分工,分成伤员救护组、物资抢运组、现场警戒组、人员疏散组、火灾扑救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组织,首先抢救伤员和物质,及时将伤员送医院救治.
若发现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将这些物品转移,及时排除其他险情,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4、事故处理.
事故救援结束后,迅速组织开展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按有关规定及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和落实整改工作.
十、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1、事故报告.
发生爆炸事故时,应迅速报告当地公安110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和市应急办、维稳办,将案情逐级上报.
2、现场救援.
发生爆炸时,现场人员应迅速查看有无再次事故的危险,判明爆炸属性,分析爆炸原因,排除险情,隔离警戒,积极进行自救和开展施救,尽可能地排除其他险情,迅速抢救伤员并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3、赶赴现场.
发生爆炸事故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单位领导应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同时通知相关救援单位和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相关救援和处理善后工作.
4、调查处理.
迅速对爆炸事故进行调查,相关的单位或人员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侦察案件.
对责任单位或人员做出严肃处理,并组织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十一、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程序1、事故报告.
发生自然灾害时,应立即将灾害类型及受灾情况报支队值班领导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报告当地政府、公安部门,视情况逐级上报.
2、现场自救.
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施救,如果灾害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要迅速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到达安全地段等待救援,同时做好自身的安全工作.
3、赶赴现场.
各级领导在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赶赴事件现场,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施救和善后工作.
其他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考以上应急处置程序.
附:常用报警或服务电话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110;火警电话:119治安、匪警电话:110;急救电话:120本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加强和规范视频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管理.
二、不得擅自更改监控画面,改变监视摄像角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处置报警异常情况.
三、保持监控机柜通风干燥,严禁操作台摆放无关物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危化品进入监控室.
四、行政执法人员及外来人员需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时,需出示有关证件,并报支队主管部门同意后才可调取影像资料.
五、严守保密制度.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群防群治工作措施一、做好治安巡逻工作,及时预防、控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安全检查.
三、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的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四、发现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维护好秩序.
五、配合街道、社区做好广大群众安全防范教育,密切街道、社区和群众关系.
六、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积极联系街道、社区和当地派出所做好联防联动、群防群治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帮扶工作.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防联治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支队与燕泉街道、燕南社区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的互相协调、联防联治,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街道、平安社区、平安单位和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增强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满意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
为使此项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支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联治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针对平安创建新形势和工作任务新情况,创新思路,大胆实践,积极推行社区网格化联防防治工作机制,形成以社区为主体,以燕泉街道综治维稳中心和燕泉派出所为平台,以支队各单位责任片区为单元,以社区警务室和物业安保部点为节点,广泛开展警民联动配合、各类维稳力量广泛参与的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联防联治管控新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社区各类维稳工作资源和维稳力量作用,确保支队安全防范管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隙、全覆盖,为实现长治久安夯实了基础.

二、工作目的实行联合防范,联合治理,联手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维护支队院内和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单位、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促进和谐稳定发展,增强睦邻友好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任务1、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各项方针和措施;2、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推动联防、联治、联调工作;3、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加强信息沟通和快速响应;4、积极探索,不断拓展协作工作领域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5、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的其它工作事项.
四、组织形式1、支队成立安全保卫工作机构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
2、支队建立联防队伍和巡逻处突队伍.
3、支队建立联防联治处突微信工作群.
五、工作措施1、联系协调范围涉及支队各单位营院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和矛盾排查调处,并通过卓有成效的人防、物防、技防和群防群治工作,实现内外关系和谐,安全稳定.
2、工作方法(1)街道或社会每季度或重要时期到支队进行专项工作或安全防范检查巡查一次,并有针对性地对安全管理、治安防范工作,以及实行联防联治工作和安全形势进行研讨和会商.
(2)加强治安巡逻和安全检查,对治安巡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六、工作要求1、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要构建通畅灵敏的组织指挥体系和联防联治响应处置体系,确保发现情况及时、处置情况迅速,要明确责任划分,实行定点包片,实现管控点面结合.
2、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充分整合利用街道、社区、辖区警力等社会资源,建立协同联动应急机制.
按照"就近策应、联动协防"的原则,第一时间组织维稳力量增援事发现场,执行处突任务,为事件处置争取主动、赢得先机.

3、无缝对接,深度融合.
要建立互联互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困难互助、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单位和各类人员的中坚力量.
利用社区和辖区资源为群众提供服务、解决困难,全面收集掌握社情动态和各类情况信息,坚持落实重大情况问题协商处置制度,实现对辖区各类群体全员掌控、无缝隙管理.

4、统筹谋划,精心组织.
要构建长期运转的后勤保障体系,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维稳巡逻人员数量配备防爆器械、防护用具、食品、饮用水、药品、抢修设备、消防器材等应急物资,并严格落实点验检查制度,随机对执勤人员装备携带配备情况进行抽查.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长热线、数字城管调度工作规范市长公开电话是受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受理人民群众向市政府反映问题,投诉举报,提出意见建议的公开电话.
数字城管案件是郴州城区管理绩效考评的重点工作.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市长热线"工作和数字城管调度工作,是市绩效考评扣分项目,每季度市政府领导还会主持调度会进行排名通报,落后单位要表态发言.
为进一步做好支队市长热线公开电话工作和数字城管调度工作,提升群众满意度,树立支队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工作规范:一、总体要求强化各单位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提升密切联系群众能力,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理效率,增强落实能力,使公开电话真正成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连心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稳压器"、促进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晴雨表".

二、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及时高效解决群众诉求,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基本标准,以全面提升支队形象为主要目的.
三、工作流程支队"12345"市长热线公开电话和数字城管调度中心接到案件任务后,及时网络登记造册,将案件交办到各科室所队具体承办.
即群众反映交通管理、交通标志标线等问题由支队交管科负责办理;群众举报民警和工作人员投诉等问题支队监察审计督查科负责办理;群众反映红绿灯设置问题由支队科技科办理;交通秩序管理由各辖区大队办理.
各科室所队明确的市长热线联络员和数字城管联络员,及时办理相关案件并按要求回复支队,由支队统一负责上报.

四、工作要求(一)支队办公室(指挥情报中心)负责对"12345"市长热线和数字城管调度中心派遣案件的接收、交办、督促落实和信息上报工作;由各科室所队负责案件具体承办、调查处理和撰写回复内容.
各承办单位"一把手"为"12345"市长热线和数字城管调度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并安排专人为市长热线和数字城管调度具体联络员.
对各科室所队未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的一律通报,通报情况作为支队绩效考评依据.

(二)各承办单位必须按时回复市长热线.
对于收到的首办件,各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一般诉求件以邮件形式回复,回复内容必须包括以下五个要素:基本情况(或事件起因)、经办人、办理时间、处理意见(办理结果有现场的需附带相片)、回访情况(保密件不能回访的注明);对于收到的重办件,各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除以邮件形式回复外,还需及时交送纸质稿(要求经办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回复内容必须要注明重办时间、经办人员、事情进展情况、回访情况(保密件不能回访的注明).
逾期不回,对承办单位通报,情况作为支队绩效考评依据.

(三)要完善案件回访工作.
各承办单位对有联系方式的诉求件,必须保证100%的回访率,将办理结果和处理意见向诉求人进行解释说明,对于暂时无法处理的案件尽可能的征得投诉人的理解.
对于无法进行回访的保密诉求件,要尽量将反映的情况处理好,对回复内容尽可能完善,解释说明要到位,尽量避免重办件的发生.
支队"12345"市长公开电话和数字城管调度中心将对各承办单位回复的案件进行一次电话回访,对各科室所队没有按规定进行沟通回访工作的一律通报,情况作为支队绩效考评依据.

(四)要高度重视领导批示件的处理.
一般有以下几种领导批示件:一是特别督办件,一般为市领导接听市民来电的诉求件;二是原件呈阅件,一般为诉求人通过寄信或到市公电办递交材料的方式反映问题的诉求件;三是重要网站留言,一般为市公电办截取市民在红网上反映问题的诉求件;四是市领导特别批示件.

对领导批示件的处理要求:一是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尤其是市领导接听市民来电的诉求件;二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三是回复必须提供电子档和纸质档(经办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各科室所队办理的领导批示件、市长热线和数字城管案件回复不满意,被上级部门通报;以及对市长热线和数字城管所反映的合理诉求,因承办单位不认真履责,处置不力,造成三次以上重复反映的诉求件,由支队监察审计督察科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处理,问责处理情况作为支队绩效考评依据.

(六)本工作规范由支队办公室(指挥情报中心)负责解释.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流程一、组织领导支队成立道路交通管理应急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指挥部).
总指挥:支队长副总指挥:支队政委成员:支队党委委员以及支队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支队交管科.
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信息联络组、应急救援组、较大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指导组,宣传报道组、督查维权信访组、后勤保障组.
应急管理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宣布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工作.

必要时,支队成立专家组,在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一)综合协调组组长:值班支队领导副组长:交管科负责人(二)信息联络组组长:分管办公室的支队领导副组长:办公室负责人(三)较大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指导组组长:分管交管科的支队领导副组长:交管科负责人(四)应急救援组组长:分管交管科的支队领导副组长:科室所队负责人警力:一梯队(10人):一大队6人,支队交管科1人、后勤装备科1人,督察科1人,宣传科1人.
车辆由后装科和大队提供.
二梯队(10人):二大队6人,支队交管科1人、后勤装备科1人,督察科1人,宣传科1人.
车辆由后装科和大队提供.
三梯队(10人):三大队6人,支队交管科1人、后勤装备科1人,督察科1人,宣传科1人.
车辆由后装科和大队提供.
四梯队(10人):四梯队为机动组,由支队机关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尚未分配工作任务的民警组成.
(五)宣传报道组组长:分管宣传科的支队领导副组长:宣传科负责人(六)督查维权信访组组长:分管监察科的支队领导副组长:监察科负责人(七)后勤保障组组长:分管后勤装备科的支队领导副组长:后装科负责人、科技科负责人二、响应等级交通事故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影响大小,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响应、III级响应、II级响应和I级响应四个级别.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非重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遭遇恶劣天气的(指"省气象部门发布蓝色以上恶劣天气预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未出现泄露、起火、爆炸等情形的.

较大(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重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遭遇恶劣天气;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重大(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或30人以上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全市范围内遭遇恶劣天气的;主要高速公路、国道发生长距离、跨县市堵塞.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发生长距离、跨市州性堵塞的;遭遇严重地质灾害或其他自然灾害的.
三、预案的执行(启动预案及处置程序)(一)启动程序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启动.
较大突发事件,由值班支队领导做好指挥调度.
指挥情报中心收集相关情况信息,判明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认为可能会升级为重大突发事件的,由值班长向值班支队领导提出建议,由值班支队领导向应急管理指挥部提出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意见.
应急管理指挥部认为达到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按预案发布进入相应等级应急状态的命令,指导、协调支队所属各部门开展交通应急管理工作,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二)先期处置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
如实施交通管制,要向社会发布车辆绕道通行和路况等信息,如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社会危害时,组织实施救援,并迅速启动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处置程序1、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①支队指挥情报中心值班人员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报告时,应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明经过、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及事故初查原因等情况.
并迅速通知支队交管科,协同交管科评估事故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后,报告值班支队领导、支队分管领导和支队主要领导.
经值班支队领导同意后,先行口头报告省交警总队、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增报省应急办和公安部交管局.

接到死亡2人以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需其他市州交警支队协查的,应做好登记向值班支队领导报告,并按发案地交警部门提供的线索,通知相邻市州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迅速开展协查.
确认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按上款规定呈报.
(综合协调组、信息联络组)②按照支队应急指挥部部署,根据《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发生VI级交通事故,由事故处理现场指导组加强业务指导.
发生III级交通事故且确认5人以上死亡的,由支队分管事故的领导率事故处理现场指导组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II级以上交通事故,支队主要领导、事故处理现场指导组随同市政府、省交管局领导赶赴事故现场.
(综合协调组、事故处理现场指导组)③指导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事故处理、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及时收集、整理、发布交通事故处理的真实准确信息,防止发生炒作.
(事故处理现场指导组、宣传报道组)④采取交通管制、交通分流措施,指导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道路通行情况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管理措施,引导驾驶人合理选择出行线路、时间.
(宣传报道组、信息联络组)⑤一次死亡3以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各县市交警大队上报的书面材料和《交通事故上报信息表》,编写《交通事故上报信息表》报省交警总队指挥中心,同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增报省政府应急办和公安部交管局.
(综合协调组、信息联络组)⑥现场处置要点: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知消防、卫生急救等部门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交通肇事人,疏散无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做好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引发次生事故;掌握事故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故初查原因,向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交管科)报告,相关信息资料上报支队指挥情报中心.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高紧急处置反应速度和综合指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郴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支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因道路交通事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泄露、起火、爆炸,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中断和车辆严重滞留的紧急情况.

二、工作原则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快速反应、依法处置、统一指挥、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做好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领导支队成立道路交通管理应急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指挥部).
总指挥:支队长副总指挥:支队政委成员:支队党委委员以及支队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支队交管科.
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信息联络组、应急救援组、较大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指导组,宣传报道组、督查维权信访组、后勤保障组.
应急管理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宣布启动本预案,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工作.

必要时,支队成立专家组,在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一)综合协调组组长:值班支队领导副组长:交管科负责人警力:交管科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任务安排.
任务:1、负责指导基层开展现场处置及抢险救援工作.
2、具体实施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工作安排,并可根据事件现场情况及应急管理指挥部要求,适时调整部署应急救援力量或决定采取其它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3、加强与周边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互通情报信息.
4、加强与市政府应急、交通、公路、消防和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维稳保畅.
5、根据道路实际情况或上级指令,指导交通分流.
(二)信息联络组组长:分管办公室的支队领导副组长:办公室负责人警力:办公室(指挥情报中心)根据任务自行安排.
任务: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应急事件的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工作;传达、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应急管理指挥部的指令.
2、加强与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管局的联系,及时汇报工作情况,接受并传达上级指令.
3、搜集和掌握全市道路交通路况、气象、堵点及原因等最新道路交通动态,了解国省道、旅游景区交通流量.
4、汇总支队和各大队的情报信息,分析研究对策.
5、第一时间调取事故车辆及驾驶人的相关信息,编发给赶赴现场的处警领导.
6、按公安厅交管局的要求,填报《交通事故上报信息表》.
(三)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指导组组长:分管交管科的支队领导副组长:交管科负责人警力和车辆:交管科根据任务自行安排.
任务: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涉及客运车辆群死群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赶赴事故发生地,指导、协调、督导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事故救援、现场勘查、善后处理等事故处理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较大以上事故责任倒查的应对工作.

(四)应急救援组组长:分管交管科的支队领导副组长:科室所队负责人警力:一梯队(10人):一大队6人,支队交管科1人、后勤装备科1人,督察科1人,宣传科1人.
车辆由后装科和大队提供.
二梯队(10人):二大队6人,支队交管科1人、后勤装备科1人,督察科1人,宣传科1人.
车辆由后装科和大队提供.
三梯队(10人):三大队6人,支队交管科1人、后勤装备科1人,督察科1人,宣传科1人.
车辆由后装科和大队提供.
四梯队(10人):四梯队为机动组,由支队机关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尚未分配工作任务的民警组成.
各县市交警大队按县市应急救援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应急救援队.
任务:根据上级的命令赶赴现场,协助党委、政府并指导维护交通秩序,开展疏导救援工作.
(五)宣传报道组组长:分管宣传科的支队领导副组长:宣传科负责人警力:宣传科根据任务自行安排.
任务:1、加强与市电视台、交通广播电台、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协作联动,发布路况及交通管制信息.
2、根据应急管理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向社会发布路面阻塞信息、事故处置最新进展情况,并通过媒体告之群众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的措施及疏散线路,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3、做好雨雪冰冻雾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的收集、报导工作.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4、支队领导赶赴现场时,宣传科要做好影像资料收集.
(六)督查维权信访组组长:分管监察科的支队领导副组长:监察科负责人警力:支队监察科根据任务自行安排.
任务:负责督促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大队勤务落实情况,依法依规维护民警的正当权益;负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对玩忽职守、贻误时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参与涉及较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倒查工作;做好信访接待、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防止发生涉交集访、闹访、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七)后勤保障组组长:分管后勤装备科的支队领导副组长:后装科负责人、科技科负责人警力:后勤装备科、科技科根据任务自行安排.
任务:1、统一交通和通讯器材的分配、管理、调度,保障无线通讯联络畅通、车辆调配及时;2、做好参与应急处置任务民警的后勤和装备保障工作,储备干粮、手电、雨衣、防毒面具和防滑链条等物资备用.
四、响应等级根据恶劣天气、较大交通事故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影响大小,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响应、III级响应、II级响应和I级响应四个级别.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非重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遭遇恶劣天气的(指"省气象部门发布蓝色以上恶劣天气预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未出现泄露、起火、爆炸等情形的.

较大(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重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遭遇恶劣天气;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重大(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或30人以上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全市范围内遭遇恶劣天气的;主要高速公路、国道发生长距离、跨县市堵塞.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发生长距离、跨市州性堵塞的;遭遇严重地质灾害或其他自然灾害的.
五、预案的执行(一)启动程序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启动.
较大突发事件,由值班支队领导做好指挥调度.
指挥情报中心收集相关情况信息,判明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认为可能会升级为重大突发事件的,由值班长向值班支队领导提出建议,由值班支队领导向应急管理指挥部提出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意见.
应急管理指挥部认为达到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按预案发布进入相应等级应急状态的命令,指导、协调支队所属各部门开展交通应急管理工作,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二)先期处置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
如实施交通管制,要向社会发布车辆绕道通行和路况等信息,如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社会危害时,组织实施救援,并迅速启动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处置程序1、恶劣天气应急处置①支队应急管理指挥部接报后,根据受恶劣天气影响程度,向市应急办报告,向受影响的县市区发布预警.
(综合协调组、信息联络组)②按照部交管局《恶劣天气交通应急管理要点》的要求,督促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协调公路建设部门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检查清点桥梁、弯道、坡道等重要节点储备应急物资、装备和设备情况,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停止施工作业,增设警示标志和灯具,扩大预警距离,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齐全有效.
(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③发生在高速公路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在省交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办统一调动和组织下,调配机关警力、装备、器械、通讯器材、交通工具,前往事发地增援.
(应急救援组、后勤保障组)④根据恶劣天气对交通的影响,向社会发布恶劣天气信息及恶劣天气驾驶注意事项.
(宣传报道组、信息联络组)⑤实时掌握恶劣天气变化和道路通行情况,根据道路通行能力、车流量、车辆积压情况,及时督促、监督有关工作措施落实.
(综合协调组、信息联络组、督查维权信访组)⑥向社会发布道路通行情况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管理措施,引导驾驶人合理选择出行线路、时间.
(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⑦督促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的落实,督导支队所属单位应急勤务落实情况;收集广大交通民警在雨雪冰冻雾霾等恶劣天气应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做好对外宣传.
(督查维权信访组、宣传报道组)2、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①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报告时,应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明经过、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及事故初查原因等情况.
评估事故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后,报告值班支队领导、支队分管领导和支队主要领导,同时报告支队交管科.
经值班支队领导同意后,口头报告省交管局、市应急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增报省应急办和公安部交管局.

接到死亡2人以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需其他市州交警支队协查的,应做好登记向值班支队领导报告,并按发案地交警部门提供的线索,通知相邻市州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迅速开展协查.
确认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按上款规定呈报.
(综合协调组、信息联络组)②按照支队应急指挥部部署,根据《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发生VI级交通事故,由事故处理现场指导组加强业务指导.
发生III级交通事故且确认5人以上死亡的,由支队分管事故的领导率事故处理现场指导组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II级以上交通事故,支队主要领导、事故处理现场指导组随同市政府、省交管局领导赶赴事故现场.
(综合协调组、事故处理现场指导组)③指导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事故处理、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及时收集、整理、发布交通事故处理的真实准确信息,防止发生炒作.
(事故处理现场指导组、宣传报道组)④采取交通管制、交通分流措施,指导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道路通行情况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管理措施,引导驾驶人合理选择出行线路、时间.
(宣传报道组、信息联络组)⑤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各县市区交警大队上报的书面材料和《交通事故上报信息表》,编写《交通事故上报信息表》报省交管局指挥中心,同时上报市公安局.
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增报省政府应急办和公安部交管局.
(综合协调组、信息联络组)⑥现场处置要点: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知消防、卫生急救等部门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交通肇事人,疏散无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做好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引发次生事故;掌握事故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故初查原因,向应急管理指挥部报告,上报支队指挥情报中心.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①接报后迅速了解车辆是否载物,所载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险程度,评估事故等级、影响范围.
发生危险化学品泄露、燃烧、爆炸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告值班支队领导、支队分管领导和支队主要领导.
经值班支队领导同意后,口头报市公安局和市应急办.
(综合协调组、信息联络组)②按照支队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协调各工作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支队认为有必要派员或上级部门要求赶赴现场的,支队统一调配警用装备、防毒面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派员赶赴现场.
(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后勤保障组)③采取交通管制、交通分流措施,通过电台、广播、电子诱导屏、微博和微信等媒体,发布道路通行情况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管理措施,引导驾驶人合理选择出行线路、时间.
(宣传报道组、信息联络组)④根据上报的书面材料,编写情况信息报省交管局指挥中心、市公安局和市应急办.
(综合协调组、信息联络组)⑤现场处置要点: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路管理部门、安监、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派员到现场协助处理;了解运载的物品种类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危险化学品种类、是否泄漏、死伤人员及周边河流、村庄是否受到污损等情况;划定警戒区域,清理、疏散无关车辆、人员,安排事故未受伤人员至现场上风口地带,严禁在事故现场吸烟、拨打手机或使用明火等行为;控制肇事者和当事人,防止逃逸和其他意外发生;加强路面秩序管理,确保消防、医疗、救援车辆和人员顺利出入事故现场;经环保、安监等部门及公安消防机构监测可能发生重大险情的,指挥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安全区域.

4、地质灾害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应急处置①接到报警后,迅速了解灾害具体情况,立即向当日值班支队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支队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警力装备开赴受灾地域(应急救援组、信息联络组);②根据地质灾害及其它自然灾害情况,指导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出现路面堵塞,对通向受灾地域主要道路入口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救援车辆顺利通行(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后勤保障组).

③指导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分流预案进行分流(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
④封闭道路分流后,指导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采取带离的方式清空道路上的滞留车辆;如主要道路出现堵塞、毁损,协调交通部门根据现场情况调度施救力量,清理现场、修缮道路,确保尽早恢复交通(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

(四)值班备勤1、值班支队领导由支队党委成员轮流担值,值班由支队办公室排班,每周轮换.
发生突发性涉交事件时,在工作时间内(星期一至星期五)由支队分管领导到现场组织指挥,非工作时间由值班支队领导去现场.
因赶赴现场不能履行值班职责时,报支队主要领导确定一名支队领导代行值班职责,支队指挥情报中心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应急办、市局指挥中心.
在特别防护期或法定节假日期间,支队值班领导要在支队指挥情报中心组织指挥调度,值班期间各级值班领导应保持通信畅通.

2、指挥情报中心值班科长由支队机关科室领导轮流担负,应急力量由当日值班科室人员分组担任,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由指挥情报中心民警负责.
值班期间,原则上不派公差,在支队机关院内活动.
在特别防护期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值班科长应24小时坚守岗位,协助带班支队领导在支队指挥情报中心组织调度.

3、接到突发事件命令后,各单位要将应急处突人员名单报至支队指挥情报中心.
列入应急救援组的值班备勤民警要随时待命,保持通信畅通,有特殊情况离开市区的须报告值班支队领导同意后,由本单位另行派人替代,并报备支队指挥情报中心.
接到警力集结命令时,应急救援组人员必须在30分钟内到达集结地点.
支队交管科应成立事故处理现场指导备勤组,具体备勤人员、时间和车辆由交管科安排落实.

(五)终止程序在恶劣天气结束,重大交通事故处置完毕,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得到妥善处置,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恢复后,由支队应急管理指挥部宣布预案终止执行.
六、预案评估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应急情况的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支队直属大队和各县市交警大队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子预案,细化应对措施,确保应急处置有序、有效进行.

七、责任追究在应急值班、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情报研判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公安厅"两加强两提升"和"三个一流"警务战略,系统规范全市公安交警系统情报研判工作,不断增强新形势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警务实战效能,按照省交管局下发的《湖南省公安交警系统情报研判工作制度》(试行)通知精神,结合支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交警系统构建市、县区两级公安交警部门横向互联、纵向贯通的立体化情报研判体系,按照"研判预警、主动攻防,合成研判、精确打击"理念,着眼研判质量和深度,突出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大脑中枢和服务公安交管工作的关键作用.

第二章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三条支队成立情报研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政委宋建雄任组长,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陈书阳和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何国雄任副组长,支队其他党委班子成员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何国雄兼任主任,支队办公室主任蒋杰、交管科负责人匡晓斌任副主任,各科室所队、各县市大队主要领导为办公室成员,成立情报研判工作专班,侯灿、曹健、邓均文为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情报信息高精研判,指导全市公安交警系统开展情报研判工作.

支队各直属大队、各县市大队均应成立情报研判部门(或专班),明确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情报研判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支队情报研判专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规划、指导市公安交警系统情报研判工作;(二)负责搜集、整合全市公安交管工作情报信息,定期开展高精研判、编发专刊,为支队党委决策服务;(三)负责对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情报研判工作检查考核和研判意见督办;(四)负责向全市各级公安交警情报研判部门交办研判任务;(五)负责全市公安交警系统情报研判工作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六)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和省交管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支队科室所队各研判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每周搜集、整合涉及本部门业务的情报信息,并认真研判分析,提出研判意见.
每月开展1次全面、系统的研判并向支队情报研判中心提交书面研判报告;(二)负责及时报送重要情报信息,参加情报研判会议;(三)负责涉及本部门研判意见的督办落实;(四)完成支队领导交办涉及情报研判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研判单位分类及任务分工第六条根据情报研判工作实际,全市公安交警系统情报研判成员单位分为两类.
(一)一类研判单位为:办公室、监察科、交管科、法制科、车管所、驾管所、宣传科.
(二)二类研判单位为:政工科、后装科、科技科、各直属大队、各县市大队.
第七条各研判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坚持主动作为,突出服务实战,形成"合成研判、高效共享、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主要任务分工如下:指挥中心:主要负责全市接报警、阶段性警情等分析研判,搜集、转递重要警情信息,并及时跟踪反馈进展.
政工科:主要负责全市公安交警队伍思想动态、民警安全防护等分析研判.
监察科:主要负责全市公安交警队伍违纪违规、信访投诉等分析研判.
交管科:主要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秩序、交通违法、重点车辆、重大安保活动及警保卫等分析研判.
法制科:主要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等分析研判.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政策、重大执法疑难问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等分析研判.
车管科:主要负责全市机动车、重点车辆,涉疆人员在本市机动车业务等分析研判.
驾管科:主要负责全市驾驶人,涉疆人员在湘驾驶证业务等分析研判.
后装科:主要负责全市公安交警装备财务等分析研判.
科技科:主要负责支队情报研判应用平台保障及业务系统授权,配合直属大队研判单位数据分析和软硬件建设,对县市大队研判单位软硬件建设进行指导.
宣传科:主要负责全市涉交网络舆情、安全教育、新闻宣传等分析研判.
支队各直属大队、各县市大队应根据本单位内设部门职责和情报研判工作实际,明确研判单位和任务分工.
第四章研判工作模式、机制和流程第八条按照常态与战时相结合、研判与实战相结合的原则,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建立常态、专题和战时研判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常态研判指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根据每日、周、月辖区交通安全和队伍管理形势,结合上级部署,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召开常态情报研判会议,提出加强、改进交通安全和队伍管理的工作措施及意见.
专题研判指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结合常态研判基础,围绕交通秩序、交通事故、网络舆情等重大警情,春节、国庆节、"两会"等重要节假日、重大安保活动,重大气候变化,以及社会关注的涉交热点、焦点等问题,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召开专题情报研判会议,提出加强、改进交通安全和队伍管理的工作措施及意见.

战时研判指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结合常态研判基础,围绕春节、国庆节、春运、"两会"等重要节假日、重大安保活动,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召开战时情报研判会议,提出加强、改进交通安全和队伍管理的工作措施及意见.

第九条全市公安交警系统建立健全"大队日研判、支队会商研判"工作机制.
各级公安交警情报研判部门应按照"大数据、云计算、精研判、准管控"的要求,科学精准研判,并积极研创研发新平台、新方法,不断提升情报研判工作实效.

第十条常态研判工作流程(一)研判流程.
1.
大队日研判.
每日9时,支队各直属大队、各县市大队应根据辖区前24小时的交通流量、秩序、事故和宣传舆情、涉稳涉恐、天气变化等情况开展分析研判,并形成日研判材料,经大队值班领导审核后,及时通过省厅内网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报至支队情报研判中心邮箱;每日10时前,支队情报研判部门应及时收集整合并研判各单位上报的情报信息,结合近期工作部署,提出研判意见,并填写《公安交管日情报研判》(见1),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通过省交管局内网办公自动化系统报局情报研判中心邮箱.

2.
支队会商研判.
每周一上午及月末,支队应召开周、月研判会议,针对上周(本月)辖区交通流量、秩序、事故和执勤执法、信访投诉、宣传舆情、涉稳涉恐、天气变化等情况开展分析研判,填写《公安交管周(月)情报研判》(见2),经支队主要领导审批后,于15时前通过省交管局内网办公自动化系统报局情报研判中心邮箱.

(二)研判会议.
根据研判机制要求,支队定期召开周、月研判会议,研究提出加强、改进交通安全和队伍管理的工作措施及意见.
周会商原则上由各研判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值班科长主持,值班支队领导讲评.
1.
会议准备.
每周、月,支队情报研判专班应按照应报尽报、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汇总各研判成员单位报送的情报信息及有关业务数据,准确分析全市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队伍管理等情报信息,并形成初步研判材料.

2.
会议流程.
一是各研判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人)通报周(月)情报研判情况及下步工作重点.
情报研判专班通报周(月)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队伍管理等情况;二是各研判成员单位针对周(月)研判情况,集体会商并提出研判意见;三是领导讲评,并作工作部署和要求.

3.
会议要求.
研判会议后,支队情报研判专班应根据会议研判情况,汇整研判意见,形成《公安交管周(月)情报研判》专刊,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送上级情报研判部门,上传本级内网情报研判工作专栏发布,支队情报部门形成的专刊应及时报送省交管局情报研判中心.

第十一条专题研判工作流程1.
信息搜集.
支队情报研判专班确定研判主题后,纵向可要求研判成员单位提交数据资料、法规政策和典型案例等,横向可加强与交通、安监、气象、旅游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共享,通过走访调研、调阅资料和查询系统等途径,系统、全面搜集近年来相关信息数据,形成初步研判材料.

2.
分析研判.
支队情报研判专班应根据专题研判情况,报支队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通知相关领导和一类研判单位负责人或联络员(视情通知二类研判单位负责人或联络员)参加,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

专题研判会议流程:一是各研判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联络员通报专题研判情况和重点;二是情报研判部门负责人通报专题研判整体情况;三是各研判单位针对专题研判整体情况,集体会商并提出研判意见;四是本单位领导讲评,并作工作部署和要求.

3.
审核报送.
支队情报研判中心应根据专题研判会议情况,汇整研判意见,形成《公安交管专题情报研判》专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送上级情报研判部门,上传本级内网情报研判工作专栏发布.

第十二条战时研判工作流程1.
信息搜集.
每日,支队情报研判中心可通过通知调度、调阅资料、查询系统等途径,并加强与交通、安监、气象、旅游等部门信息交流共享,系统、全面搜集各类信息数据,形成日研判材料.
2.
分析研判.
每日,支队交警情报研判中心报值班支队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可组织一类研判单位负责人或联络员召开战时研判会议.
会议由指挥长主持,值班支队领导参加.
战时研判会议流程:一是各研判单位负责人或联络员通报前1日情报研判情况.
情报研判部门负责人通报前1日情报研判整体情况;二是各研判单位对照前1日情报研判整体情况,集体会商并提出下步研判意见;三是领导讲评,并作工作部署和要求.

3.
审核报送.
支队情报研判中心应根据战时研判会议情况,汇整研判意见,形成《公安交管战时情报研判》专刊,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送上级情报研判部门,并上传本级内网情报研判工作专栏发布.
第五章研判成果运用第十三条省交管局情报研判专刊下发后,支队情报研判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情指对接、情勤联动.
同时,跟踪督办研判成果运用和落实情况,并定期通报.
支队情报研判部门应指导所属实战单位严格按照研判意见迅速落实,重要警情研判意见的落实情况,应书面报送省交管局情报研判中心.
第十四条交警支队情报专刊下发后,情报研判部门应跟踪研判意见落实及重要警情进展情况,并定期通报.
第六章业务培训第十五条积极参加省交管局情报研判中心组织的全省情报研判业务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交警支队情报研判部门应制定本单位情报研判工作具体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全支队(全局)范围的情报研判业务培训2次,网络培训2次.
日常工作中,可采取集中培训、案例分析、交警网校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

第七章奖励考核第十七条交警支队成立全市公安交警系统情报研判工作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情报考核办),设支队情报研判中心,负责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情报研判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情报考核办可采取调阅资料、网上巡查、系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重点从信息报送、专刊质量、工作落实、业务培训和典型推介等方面对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情报研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每年12月,情报考核办将对支队各研判单位、各直属大队及县市大队情报研判工作开展考核.
支队各研判单位检查考核情况,纳入支队重点督办工作考核;各直属大队及县市大队检查考核情况,纳入全市公安交警系统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支队各研判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各直属大队及县市大队应成立情报研判部门(或专班),明确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专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支队应建立情报研判工作考核及奖惩机制,定期对情报信息报送、分析研判、跟踪处置等工作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应纳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评估.
对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应在各项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支队情报研判中心负责解释.
各直属大队及县市大支队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情报研判工作实施细则.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讲机点名制度一、点名时间每日9:00和17:00,支队带班领导或指挥长组织点名.
二、点名范围直属一、二、三、六大队,遇特殊情况增加对相关部门点名,使用常规台点名.
三、应答方式(一)由各单位当日值班领导应答;(二)简要汇报当日总体情况,出动警力、出动警车、前日事故情况、通行秩序,其他适合对讲机常规台上报的内容;(三)支队情报研判指挥中心负责对点名报告情况进行登记,做好详细记录;(四)点名顺序,直属一大队、直属二大队、直属三大队、直属六大队;(五)应答语为:**单位收到,今日我大队出动警力**,出动警车**,前24小时接警处置事故**起,目前大队辖区通行**(有无道路堵塞、占道施工、自然灾害等),报告完毕,报告人:***(姓名).

四、工作要求(一)各单位应迅速将通知传达到相关责任部门,做好准备工作;(二)点名的对讲机要确保通信畅通;(三)在接处警、交通指挥、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执行安全保卫、警卫等警务活动,需向指挥中心报告时,应使用规范用语.
1、语言规范准确.
为保证在指挥调度过程中准确传递、接收各类信息、指令,用台人员必须做到通话语言规范、准确、清晰、简短、精炼、达意.
工作中注意收听对讲机信息,发话前合理组织语言,尽量使用普通话表达,表述时语速正常、流利.

2、严守通信纪律.
任务过程中,要确保正确的通话组上;坚持多听少发,严禁使用对讲机进行与任务无关的通话;使用对讲机通话时,要注意防止周围群众和无关人员(包括保安)收听对讲机重要信息.
(四)各单位科技专干要抓好对讲机的应用培训工作.
支队科技科李富春负责对讲机的技术支持.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议、工作安排等事项收发流程制度一、支队办公室收发工作分工1、支队上班时间值班电话:0735-2190076(传真)主要负责正常上班时间上传下达、接收和办理各类来电,传真、工作指令.
2、支队24小时应急电话:0735-2190122、2190101(传真)主要负责非正常工作时间上传下达、接收和办理各类来电,传真、会议活动通知的下发.
二、收发流程1、接收通知或指令后,工作人员马上做好台账记录,进行分类处理.
2、支队主要领导的会议及工作调度,接收人员编辑短信报告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并电话通知.
由办公室副主任统一安排调度通知.
3、明确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和工作安排,接收通知人员按通知要求电话并短信通知,要求回复.
4、参会人员不确定,汇报办公室领导明确后,接收人员再通知到位.
5、支队各类会议工作安排需经办公电话(2190076、2190122)调度,必须经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不可擅自下发.
6、各科室业务会议一般自行通知.
7、会议通知、工作调度需安排科室所队人员参加的,一般由办公电话直接通知到单位内勤,可先微信、短信通知,10分钟后没回复的电话再次通知并做好记录.
三次不接听电话,收发不到位,通报并扣罚内勤绩效工资.
造成严重后果,按照相关纪律处分.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收发文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支队公文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公文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支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发文办理第一条发文办理是指以支队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应遵循以下流程:拟稿人拟稿→→科室负责人检查审阅→→办公室文秘校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支队领导签发→→登记编号→→缮印→→归档.

第二条拟稿确因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公文,应当由各科室所队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进行.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事实充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文体恰当,格式规矩,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根据支队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和行文目的确定公文的文种.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拟制秘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日期.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用标题,后引用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六)按照公文格式要求正确使用行文格式.
1、标题.
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行头红色分隔线下空两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需要强调的事项,可以加粗.

(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使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八)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机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四条检查审阅发文主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草拟的文稿进行检查审阅,避免出现业务性错误.
多部门联合发文的,应与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充分商讨,共同检查审阅.
涉及法律法规的公文,必须由法制科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五条校稿和审核发文草稿在送交业务分管支队领导审批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室文秘人员对文稿的文种、内容、格式等进行全面校对和审查,确保文稿质量,避免出现文字性错误.
校稿后交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符合发文条件的,签注意见后送呈支队领导审批签发;不符合发文条件的,退回拟稿单位.

第六条签发一般业务性发文,由业务分管支队领导签发;业务分管支队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签署意见后呈请支队主要领导签发;涉及到队伍建设的发文应当由政委签发;涉及到全局性的"三重一大"事项发文必须呈请全体支队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支队长签发.

第七条文稿经支队领导签发后,即为定稿,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修改.
办公室文书档案人员对定稿进行发文登记、编号、用印,最终将修改稿、定稿和打印件留存归档.
第二章收文办理第八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一般包括签收、拆封、登记、分办、传阅、承办(催办)、注办、归卷等程序.
凡是从外部送达支队的关于公务的文件、电报、信函和其它文字材料都是收文,由办公室文书档案人员分类登记,按程序处理.

第九条支队各科室所队应明确一名责任心强的内勤负责收文处理,建立收文登记台帐,按照部门领导意见、支队领导意见分级办理,逐级审批,不得越级.
若需其他部门配合办理的,应送相关部门领导及分管支队领导阅示.

第十条在文件签收登记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签收文件时要认真细致,不可马虎大意.
(二)由指定的文书档案人员专门负责,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一般不得私自拆封.
(三)依据合理、简明、实用的原则,按《收文登记簿》的栏目,清楚、完整地做好收文登记.
登记后,在文件首面右上方加盖收文章,填写收文编号和收文年月日.
第十一条文书档案人员协助办公室主任进行收文分办.
文书档案人员在文件首页贴上《公文批阅单》,办公室主任提出分办意见后送支队领导请批或送有关科室所队请办.
第十二条文书档案人员组织文件的传阅,坚持急件先送、急办先看的原则.
借阅文件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支队领导在文件上的批示,文书档案人员应当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汇报并跟踪落实.
对承办人员已经办结的文件,文书档案人员应当将文件的处理结果在《文件批阅单》上作简单标注和归档,以便日后检索;对需要办复的文件,要适时地进行催办.

第十四条收文处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处理期限.
"特提"文件随到随办,且必须在24小时内办理完毕;"特急"文件要求在48小时内办理完毕;"加急"、"平急"文件在3天内办理完毕.
"特提"、"特急"文件应立即呈相关领导阅示,若需要转发的,可在电话请示领导后,先行转发.

涉密文件要注意保密,确保处理过程中文件安全.
第十五条文书档案人员在认真做好登记的基础上,定期进行公文处理的统计和归卷工作.
第十六条网上收发文由办公室负责,务必及时送领导阅示,并传达到位.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值班备勤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交警值班备勤工作,增强指挥调度、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湖南省公安机关警务工作正规化指南》、《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郴州市政府系统值守应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支队机关、大队二级24小时应急值班备勤管理机制.
第三条发生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据情启动《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统一安排应急备勤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章支队机关值班备勤第四条管理机制及人员组成支队机关值班室设支队办公楼15层指挥情报中心.
实行轮流值班制,每个周期安排支队带班领导1人、值班科室1个(含应急组和备勤组)、值班长1人、值班员2人.
1、带班领导:支队长总值班.
其它支队领导班子成员轮流担任带班领导.
支队带班领导日常值班1周(周一至周日)为一个周期;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由分别1名支队领导带班,春节、国庆按前三天后四天,由2名支队领导分别带班,清明节由3名支队领导按天分别带班;特防期(为国家、省、市政府和公安机关明确的特别防护期,下同)实行主副班双领导值班,由2名支队领导带班,担任主班支队领导为24小时值班,需在支队办公楼住宿,主班领导因特殊原因必须外出时应本人通知副班领导接替,如当日主、副领导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出,由支队指挥情报中心值班长通知下一班主(副)班领导暂时代值,如时间较长需要调整支队带班领导则由办公室负责重新安排值班.
当日值副班支队领导为次日的主班领导.

2、值班科室:由支队各科、室、所轮值.
按照科室班子成员每人1天全部轮流担任值班长1次为一个值班周期,分日常值班(周一至周五)、周末和节假日值班三个循环.
特防期、节假日有特别要求时,另行调整安排,以支队挂网公布的值班备勤表为准.
平时值班科室要按照科室总人数1/3的比例安排应急备勤人员.

3、值班长:由各值班科室班子成员轮流担任,1天为一个值班周期.
4、值班员:由支队统一聘用,1天为一个值班周期.
第五条值班安排1、日常(周一至周五)值班:①工作时间,支队带班领导、值班科室应急备勤人员可在各自工作岗位值班待命,遇紧急情况或上级部门视频调度,接支队指挥情报中心值班员通知后须立即赶到指挥情报中心履职.
②非工作时间(指午休期间、下午下班后至次日上班期间),支队带班领导要保持手机畅通,遇紧急情况,接支队指挥情报中心通知后须在15分钟内赶到指挥情报中心.
③值班长在支队指挥情报中心24小时值班值守.
④值班科室应急备勤人员不能离开市中心城区,遇紧急情况,接支队指挥情报中心指令后须在15分钟内赶到指挥情报中心.

2、双休日值班:①支队带班领导要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遇紧急情况,接支队指挥情报中心通知后须在15分钟内赶到指挥情报中心.
②值班长在支队指挥情报中心24小时值班值守.
③值班科室应急备勤人员不能离开市中心城区,遇紧急情况,接支队指挥情报中心指令后须在15分钟内赶到指挥情报中心.

3、法定节日值班:①支队带班领导白天可在支队指挥情报中心或办公室值班,晚上视情可不值睡班,但遇紧急情况,接支队指挥情报中心通知后须在15分钟内赶到指挥情报中心.
②值班长在指挥情报中心24小时值班值守.
③值班科室要按照科室民警人数1/2比例安排应急备勤人员.
应急备勤人员要到支队指挥情报中心报道并由带班领导布置工作任务,保持通信畅通,接到支队下达的任务要能迅速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达到指定位置.
所有值班人员不能离开市中心城区.

4、特防期值班:①支队带班领导白天可在支队指挥情报中心或办公室值班,晚上在支队办公楼住宿.
②值班长在指挥情报中心24小时值班值守.
③值班科室应急备勤人员在特防期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在各自工作岗位值班待命,下班时间保持手机畅通,遇紧急情况,接指挥情报中心指令后须在15分钟内赶到.
④特防期内的双休日,值班科室应急备勤人员按支队通知要求到支队指挥情报中心或办公室待命.

5、日常值班表、法定节日值班表、特防期间值班表由支队指挥情报中心每月底或节前编排完成并挂网公布.
第六条工作职责(一)带班领导职责1、负责带班期间上级交办和其他单位转办的重要、紧急事项的处理,以及突发、紧急事件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
2、先期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第一时间联络、协调,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工作,及时向支队主要领导做好汇报.
3、值班期间的非工作时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4、检查、督促各大队值班备勤工作及履行职责情况.
5、上级安排的其它事项.
(二)值班长职责1、审核支队指挥情报中心呈送的重大紧急情况,提出工作意见,辅助带班领导决策、指挥.
2、组织、协调,落实本科室人员的值班、应急备勤工作.
3、督促、办理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和支队领导交办的紧急事项.
4、带领值班员做好日常值班工作,协调、落实节假日,特别防护期的值班备勤工作.
5、带领值班员处置重要值班信息和值班事件,并报带班领导和支队主要领导,按支队主要领导和带班领导指示要求办理.
(三)值班员职责1、及时、妥善处理电话、指示、通知等,第一时间报告值班长,并按照指示要求、工作程序或者工作预案做出妥善处理,做好登记.
需限期办理的,要跟踪提醒,重要事项要做好交接并登记.
2、值班人员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其他原因的人员的电话,主动问明情况,做好记录;对问询办事的人员,指引其到相关单位;对报案求助人员,根据案件性质移交至相关办案单位;对其他情况,视情请示值班长处理.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值班要求(一)值班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到岗,每天定时履行交接手续.
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二)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值班长、值班员值班期间原则上不能离开支队机关院内.
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当有人代岗.
超过1小时离岗的,应书面向上级领导请示.
不得有空岗、值班电话无人接听等情形.

带班领导值班期间原则上不能离开市城区,确因重大、紧急情况需要离开市区的,必须请示报告支队主要领导,并落实其它对等人员接替值班,并做好工作交接.
(三)值班时间视作工作时间,不得饮酒、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四)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上岗,保持警容严整,语言礼貌规范.
(五)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八条值班记录支队建立值班记录、签到制度,值班记录本应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处置情况.
值班记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重要通知、事件、重要文件和信息收发办理情况及时间.
(二)向上级报告情况,接报人单位、姓名、答复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报告时间.
(三)对上级重要指令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及时时间.
(四)重要来电来访内容、办理情况及时间.
(五)交接班事项及交接时间、交接人员签名.
第九条后勤保障支队政工科负责指挥情报中心正常轮班所需人员的调配.
支队后装科负责值班车辆、应急物资、办公装备的保障.
要不断改善值班人员的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食宿保障.
各科室担任值班长人员要合理安排休息,原则上担任值班长1次调休1天.
大队应急值班备勤第十条大队应设有专门的值班室,配备值班电话、值班记录本及其它值班所属设备,值班人员和工作职责上墙.
第十一条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由大队领导带班值守.
特防期大队实行主副班领导双值班,法定节假日必须有1名大队领导在岗在位值班值守,特防期和法定节假日大队值班领导白天可在大队值班室或办公室值班,晚上按上级规定要求需在大队值班室住宿.
值班备勤安排、值班备勤要求和值班工作职责按支队机关值班备勤制度及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大队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根据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安排足够警力,配备相应装备、交通工具等,做好执行紧急任务的准备.
第十三条大队制定值班备勤制度.
值班备勤安排按要求报送支队情报指挥情报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所有大队领导、事故中队正、副班民警、中队值班民警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五条大队负责督查所属事故中队、农村基层中队、岗亭值班备勤工作.
第十六条各大队所属中队值班备勤工作由大队本级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勤务需要负责组织,妥善安排,严格要求,并督导检查落实到位.
工作制度第十七条来电接听制度.
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准确、精练应答.
重要来电,要详细、准确做好记录,并视情况要求来电方尽快书面报送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首接责任制度.
第一个接听电话的值班人员要全程负责跟踪,及时办理,及时回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实落".
第十九条信息报告制度.
(一)信息接报.
值班人员接报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认真研判,积极主动、多渠道、多途径收集、汇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严格按规定程序、规定范围报告有关领导;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后报告;情况紧急的,边报告、边(二)信息上报.
要高度重视支队指挥情报中心电话(0735-2190122)接听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接听;确有特殊未能接听的,要及时回电;收到指挥情报中心发送的短信,要及时回信反馈.
各级各部门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畅.
对于敏感信息、预测预警信息、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要加强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
(三)信息核报.
各级各部门接到指挥情报中心要求核报的信息后,要迅速调度核实并及时反馈.
原则上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要求时间核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并按照指挥情报中心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四)跟踪落实上级领导批示精神.
各级各部门接到支队指挥情报中心传达的中、省、市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的指示、批示后,要迅速向有关方面传达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同时要全面汇总情况,及时反馈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交接班制度.
交班事项要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保密制度.
值班人员落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及使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传递或接收有关信息,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
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支队监察科负责对值班情况进行督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备勤、值守应急工作中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根据《人民警察纪律条例》、支队《四条铁规》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值守应急工作机构,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三)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四)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不力的;(五)接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及时、认真对信息进行研判,或研判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六章其它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于2018年3月重新修改制订,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参照制定应急值班备勤制度.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缉查布控系统卡口建设、管理应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部局、省总队有关缉查布控卡口建设的总体部署要求,按照郴州辖区的总体情况,支队党委提出,利用科技手段对城区主要进出口及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边界路段设置科技设备,全时段采集逃避日常监管及交通事故逃逸等违法车辆的信息,并及时预警、出警捕获、打击处理的总体要求.
为切实发挥系统各项功能指标精准实用,进一步提高组织、指挥、调度警力和布控拦截捕获的实战能力和水平,根据《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运行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增强以科技为支撑为主线,以科技设备跟踪、报警,路面民警查获为抓手,各级公安机关熟练掌握和使用缉查布控各项业务流程的指导思想.
合理布设公路交通安全防控卡点,完善路面拦截处置技术战术,全面发挥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在打击涉车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查处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的作用,确保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总体良好.

二、组织机构支队成立缉查布控系统应用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宋建雄任组长,支队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后装科、科技科、交管科、各直属大队、县市各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支队情报研判指挥中心,副支队长何国雄兼任办公室主任,支队情报研判指挥中心值班长为专干.
各大队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及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

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一是要科学合理规划好布控网点;二是要按照建设需求做好布控网点建设的技术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实用、经济早好科技设备、材料(芯片、模块、程序);三是科学规范搭建好缉查布控系统,建设好集成指挥调度平台;四是科学完善信息传输网络;五是规范、有序的集成卡口的数据集成;六是信息数据的对比、分析、筛选、研判、应用要精准;七是信息数据报警要灵敏、有效、及时;八是指令下发及警力调度要准确及时;九是预警处警机制要健全;十是拦截查获措施要全面、精准、到位.

工作职责交管科市城区及边界缉查布控卡口建设的布点设置的前期规划、统计清单及各点位设计工作任务(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全市公安交管缉查布控建设的督促指导、调度、统计工作;对指挥中心下达缉查布控报警拦截查处业务指导,组织民警业务培训和拦截查处演练,提升拦截能力和技能水平;(二)科技科1.
按照交管科确定的缉查布控点位,建设的任务清单统计表及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纸,分别完善各点位缉查布控技术设施建设的技术设计方案、设备材料选型清单及造价估算和做好专家评审工作;2.
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督促、指导和监管工作;3.
缉查布控卡口信息数据集成及应用、指挥调度平台建设;4.
信息传输的网络设计、管道预埋、光纤、电源线的督促指导,以及网络运行的维护管道工作;5.
保障系统的运行稳定及故障排除等维护和更新换代工作;6.
负责缉查布控系统技术应用业务培训,日常指导与调度工作.
(三)情报研判指挥中心1.
负责全市缉查布控卡口进入支队系统平台数据管理工作;2.
每天对所有进入系统的数据分类、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3.
对进入系统平台各项数据比对、分析、筛选、研判工作,将有效、精准的数据进行分门别类统计,并按每天、每周、每月、进行汇总统计归档(电子档与纸质档);4.
对系统报警发现某路段通行的的报废车、组装车、无牌车、套牌车、交通事故逃逸嫌疑车信息,实时通知相关辖区大队、中队或执勤民警,并编已告知的清单,挂网通知交管科和相关大队.
5.
跟踪及调度指挥中心下达拦截布控警力捕获的情况上报工作,并进行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后装科1.
负责支队及直属大队缉查布控系统新建卡口的报批、报建工作,(1)造价评审、(2)资金来源审批、(3)立项及政府采购方式审批;项目建设施工和招标工作;缉查布控系统的维护费用、安装费用及更新换代费用的报批,经费保障工作.
(五)直属大队及县市大队1.
各大队要尽快完善落实缉查布控拦截、捕获、打击处理的相关机制;并报支队交管科、科技科、情报研判部门;2.
各大队有指挥中心的,由指挥中心负责日常组织使用缉查布控系统开展本地违法嫌疑车辆布控、预警拦截和违法查处以及数据统计分析、信息研判.
没有设立指挥中心的,由缉查布控拦截卡点或秩序中队负责;大队秩序部门负责本辖区路面拦截查处工作,组织民警业务培训和拦截演练,提高拦截及处置技能.
各大队拦截卡点接受支队情报研判指挥中心调度,负责对缉查布控预警车辆的拦截检查,遇有重大嫌疑案件车辆和人员及时反馈支队情报研判指挥中心,迅速拦截控制车辆和人员后,按相关程序进行查处.
接支队指令时,按支队指令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后,向支队情报研判指挥中心报告.

五、工作要求为确保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预警后快速反应,主动出击或接到拦截指令后迅速设卡拦截,提高拦截效率和处置力度,各大队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切实做好缉查布控拦截和打击处理工作.

拦截卡点设置.
各大队要加强各类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的建设,警用车辆、执勤执法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到位,做好拦截处置的勤务保障工作,以确保在指挥调度过程中不出现警力和通讯差错.
根据辖区卡口系统的位置及监测方向等情况,依托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设置拦截点,也可根据通报的情况临时设置拦截点,原则上选择适合执法安全防护规定、预警数量较大的路段设置拦截卡点,各大队根据实际情况每天设置不少于1个拦截卡点,各大队拦截卡点每周人员排班表,每周一9时前发送至支队情报研判中心邮箱报备.
各拦截点负责人必须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随时接受缉查布控拦截指令,迅速实施布控拦截.

(二)针对套牌等涉牌涉证严重交通违法车辆驾乘人员可能存在有实施治安和刑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各大队拦截卡点必须充分认识危险性的存在,严格按照《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规定,提高警惕按照对车辆和人员盘查的安全规范进行检查,具体为:1.
拦截卡点现场执勤不得少于4人,并由较为丰富经验的秩序部门民警担任现场指挥员,规范设置人员分工.
应当配备性能良好的警用汽车,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民警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酒精测试仪、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
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2.
必须经常性保障车辆性能、武器、通讯工具、各类装备良好,随时做好查缉拦截出警准备;经常性开展实战演练,不断完善拦截预案,提高警务战术和技能水平.
3.
各大队要统筹拦截点的警力和勤务安排,确保接处警工作各个环节责任到人,要对各卡点执勤民警实行上岗执勤报备检查制度,检查民警到岗到位情况.
4.
拦截嫌疑车辆和人员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安部执勤执法有关规定,既要文明执法,又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拦截车辆和人员后,经核实确认为目标车辆或嫌疑人的,应当立即查扣车辆,控制嫌疑人,并根据案件性质,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做好处置记录,及时向上级报告;可能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立即报告并带回做进一步审查.

5.
支队、大队向拦截点发布缉查拦截指令后,要不间断跟踪违法嫌疑车辆行驶路线和轨迹,并与相关拦截组保持联络畅通,根据缉查地点和区域,做好与最近相关部门的联系准备,并做好沿途引导工作,一旦发生意外,确保救援及增援人员在最短时间内顺利到达现场.

(三)缉查布控系统预警处置缉查布控系统对卡口系统监测到的布控发出预警后,预警签收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拦截.
各大队指挥中心及辖区内设置有卡口的中队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缉查布控系统预警装置(灯光或声音报警装置),安装预警装置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系统、报警提示装置等设备的完好情况.

1.
预警签收:各大队要有专人负责接收缉查布控系统发出的比对预警信息,核实车辆布控、预警信息,并进行信息签收.
2.
预警指令下达:(1)发现需要拦截的车辆,支队、大队通过对讲机、电话等方式通知路面拦截点或民警进行拦截处置;(2)支队、大队发布指令按"扁、平、快"的原则,紧急情况直接对一线拦截点下达,也可对大队分管领导或中队负责人下达;(3)支队、大队位下达的布控拦截指令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不使用布控级别的四个等级指令.
一级为涉暴、涉恐、等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二级为支队以上级别要求布控的各类交通管控车辆.
三级为路面上发生、发现的各类交通违法嫌疑车辆.
针对缉查布控拦截任务的突发性和危险因素是否存在的不可预见性,为确保民警人身安全,凡带有等级的拦截指令,拦截小组民警出警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携带相关装备,思想上必须提高警惕,根据实际情况和武器使用规定,灵活处置.

3.
拦截反馈:警情处置完毕后,将处置结果反馈给预警签收人,预警签收人在1个工作日内,将拦截处置情况录入缉查布控系统.
4.
各大队要有专人负责查看缉查布控系统的预警信息,发现重要的预警信息,应组织、指挥辖区内拦截点进行拦截.
六、纪律要求(一)支队缉查布控系统应用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大队缉查布控拦截工作进行考核.
(二)将缉查布控管理应用工作纳入年度四项建设考核内容,实行奖先促后.
(三)每周、月对各大队系统管理应用情况、预警签收、拦截情况、反馈信息等进行考核并通报.
(四)对在缉查布控工作中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挖掘线索,破获重大或典型案件的人员申请报功.
(五)将缉查布控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对拦截卡点警力和装备配备不到位,日常工作中擅离职守、通信不畅、出警不及时、处警不规范、敷衍了事、虚报警情、处置不力、贻误战机等情况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失误地将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支队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郴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支队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大队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执行任务、请示汇报和协调处理公共关系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坚持"必须、合理、节约",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分级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五条严格审批制度.
支队公务接待按程序和规定申请审批,由分管接待工作的支队领导审批同意,重要会议及接待需经支队主要领导批准,并按要求进行安排.
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在支队公务经费中列支报销.

第六条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非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食宿.
公务接待应当在政府或单位协议定点酒店、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第九条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1、上级机关来支队检查、指导、督导、督办工作的主要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随行人员.
2、外省公安机关来支队进行交流考察的工作组人员.
3、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及随行人员.
4、支队组织召开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需接待的相关人员.
5、科室所站队因正常业务工作办理、协调等需接待的单位.
第十条实行对口接待.
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一律实行由科室所队对口负责接待.
没有具体对口科室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由支队办公室负责接待.

省、市各单位部门领导和有关单位、兄弟省区市部门领导来支队指导工作、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由对口科室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相关支队领导参加.
上级机关和同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来支队考察调研的接待工作,由支队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科室协同配合,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县市大队来支队办理相关事务,由支队相关科室对口接待,其费用从科室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实行"一支笔"审批.
支队公务接待活动经费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一支笔"审批,由支队财务按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核报,支队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

第十二条简化迎来送往.
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严格执行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支队主要领导下基层,陪同的科室人员不得超过2人;其他领导下基层,陪同的科室负责同志不超过1人.
县市区大队安排1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第十四条严格食宿标准.
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结算,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五条实行定额管理.
支队公务接待经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由后勤装备科按照省市及支队公务支出规定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不突破、不追加,各科室所站队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坚持同城不接待原则.
本市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坚持同城不安排就餐,严禁违规及超规格、超标准接待,超标准安排住宿,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允许安排休闲及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会议经费.
需要列支支队接待的会议、培训和警保卫任务等,应完善会务通知、培训事项、日程安排、人员签到、会议清单及经费预算等内容,按程序和权限报支队领导审批后,才能允许实施和开支;会议经费实行"会前预算、程序报批、会后按标准核销"的管理办法.

1万以内的会议培训训经费开支,直接填写申请审批单,报支队部门分管领导或分管接待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的会议培训经费开支,需提出会议、培训经费预算请示,报支队部门分管领导、支队分管财务领导和支队主要领导审批.
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提倡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会议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无关的物品.
会议培训严禁提高活动接待规格和住宿、用餐标准,必须在市政府、市财政局定点管理酒店安排,按市政府、财政局统一指导价定房、定餐.
房间不放鲜花、香烟、水,餐桌不上烟酒和饮料.

第十九条严禁公务活动饮酒,含工作日和非工作日,酒品包括白酒、红酒、黄酒、啤酒以及其他酒精类饮料.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接待规模.
单位之间工作来往、上级检查调研和基层来人,原则上不安排接待、宴请,如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在食堂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不超过4个品种菜肴,一律不上酒.
第二十一条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通知记录单)、接待审批单和清单.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非公务活动一律不予纳入公务接待经费报销.

第二十二条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申请审批单和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通知记录单)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第二十三条住宿标准.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第二十四条接待餐标准.
严格接待用餐标准和接待规格,贯彻执行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郴办发〔2014〕7号文件《郴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郴州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公务接待规定.

第二十五条会议费标准.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0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为42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10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为30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100元,伙食费90元,其他费用50元,合计为240元.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二十六条工作餐标准:市属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县(市、区)来人办理事务,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原因耽误就餐,或单位因紧急工作任务需要加班、到市外执行公务且个人无法自行用餐的,可由单位统一安排工作餐,但须附用餐人员名单,并按每人每餐50元以内标准执行(早餐按每人10元计算).

第五章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规范管理第二十七条支队公务接待一律实行审批制度,依据接待的范围、对象由经费包干部门或接待科室申请,填写《郴州市交警支队公务接待审批单》,科室长签署意见,经部门分管领导或分管接待工作的支队领导同意后,再行安排.

第二十八条支队所属各单位对等接待,各部门召开业务工作会议(含培训),一律从部门包干经费中开支,会议、培训费确需使用支队公务经费开支的,须按照支队财务管理规定报支队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所有会议(培训)接待用餐和住宿按支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务接待坚持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所有公务接待均安排在定点酒店或支队签约单位,根据不同接待对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及标准.
第六章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纪律第三十条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章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主体.
支队监察科对支队本级和下级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严格责任追究.
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和有关规定,工作日期间和工作时间内严禁饮酒.
支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单位之间禁止用公款相互请吃,将公款用于非公务接待用餐.
第三十八条支队公务接待实行月结或季结,由后装科每季度向支队党委汇报一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情况.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周例会制度一、支队工作周例会由支队长主持或由支队长委托政委或其他支队领导主持.
支队班子成员以及各科、室、所、队主要责任人为会议成员.
二、支队工作周例会每周一(上午或下午)召开.
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支队工作周例会由各单位汇报上周工作周例会决定的工作落实情况和本周工作计划安排,提出请求会议解决的问题,由工作周例会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即时决定的问题,明确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调研,并确定下次上会时间.

四、支队工作周例会决定的事项,以《交警支队工作周例会纪要》下发,各单位按要求落实.
五、支队办公室设1名行政秘书,专司工作周例会通知发放、会议记录及编发纪要、工作任务跟踪催办等事项.
六、支队工作周例会安排部署的工作未按要求落实的,监察审计科进行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七、对未按要求落实的工作,支队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调度督导不及时、跟踪落实不到位情形的,按照责任大小追究责任.
注:工作周例会必须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主持会议的支队领导请假,并安排教导员或其他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代会人员负责将会议内容传达到位.
支队班子成员不能参会的,由行政秘书负责传达会议内容.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按照党章规定自觉、及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为切实搞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员应该本人交纳党费.
除非特殊情况,方可委托其他党员转交.
第二条党员应该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每月15日统一为市局机关党费交纳日.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条党员应该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与交纳党费比例足额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不可少交.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四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七条党费收缴必须由支部专人负责,一般由组织委员管理,每月将收缴党费情况详细记录在市直机关工委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台账》上,并及时填好每名党员的《党费证》.
及时足额将党费上缴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有党费留存权的党组织(党总支、基层党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使用和管理党费.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九条支队政工科定期将党费收缴相关情况予以公示.
每季度公示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聘用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为提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全体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建立科学合理的聘用人员的劳动工资体系,经支队党委会研究,拟对支队聘用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现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从优待警措施为指导,切实解决当前支队聘用人员收入过低,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性不强,且易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建立工作绩效与收入挂钩的聘用人员工资体系.

二、经费标准及来源(一)人均300元/月.
(二)原月工资在1500元及以上的,从本人工资中拿出300元作为绩效考核工资.
原月工资在1500元以下的,由支队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作为绩效考核工资.
三、实施办法根据聘用人员每月工作完成及效果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确定发放金额.
由各单位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报支队政工科审核同意后实施.
各单位制定绩效考核办法须遵循的原则:(一)由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聘用人员,按照A类(前1/3)、B类(中间1/3)、C类(后1/3)和不合格类(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形的,不定比例)进行考核排名.
(二)A类、B类、C类和不合格类分别对应发放绩效工资400元、300元、200元、0元.
也可以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邻近等次的差额不得低于100元.
(三)各单位聘用人员的实发绩效工资总额不得超出本单位聘用人员应发绩效工资总额.
四、操作流程(一)各单位根据支队确定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聘用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二)各单位对本单位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分别确定各人的考核类别和绩效工资.
(三)考核结果在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报支队政工科负责工资工作的同志审核后,送支队财务与本人月基本工资一同发放.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半月谈"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生命线的重要作用,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和方法,增强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根据省厅《湖南省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半月谈"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主题学习教育活动和我支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生命线的重要作用,贯彻落实"四个知道、四个跟进"的有关要求,防范队伍管理风险,着力解决基层最关心、最直接、最实际的问题,为推动我支队工作走在全省前列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障、素质支撑和精神动力.

二、组织领导支队成立以党委书记任组长,支队其他党委成员为成员的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半月谈"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委委员、政工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三、工作内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股室中队负责人等均是"半月谈"的主体和责任人.
支队党委班子成员、各科室所队、大队各股室中队要按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分管部门和本单位民警思想政治工作,每半个月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特殊情况随时开展.
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工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集中座谈、个别约谈、上门访谈、开门恳谈、网上交谈、战时常谈等方式,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民警及其家属开展谈心谈话或走访家访活动.

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适时组织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一)民警立功受奖、入职入党、晋级晋职、岗位交流、退休离岗的;(二)民警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三)民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投诉的;(四)班子内部不团结、同志之间有矛盾的;(五)夫妻两地分居,家庭遭遇困难的;(六)其他可能影响民警情绪和队伍稳定的情形.
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走访家访活动:(一)民警长期在外执行重大任务的;(二)民警生重病、伤亡的;(三)民警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四)民警家庭生活困难的;(五)重要节日走访因公伤残民警和英烈家属等.
四、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
支队成立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半月谈"制度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二)集中学习.
组织开展《湖南省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半月谈"制度》、《湖南省公安交警系统贯彻思想政治工作半月谈制度的指导意见》、《郴州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半月谈"实施方案》、《全市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十项重点任务》、《2016年全市公安政治工作要点》、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集中学习.
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讨论等方式开展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一个星期.

(三)调查摸底.
组织对本单位民警人员构成、年龄结构、政治面貌、干部结构、婚姻状况、异地工作、困难民警、处分民警等方面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工作台账,针对不同民警、不同情况分析民警的思想状况,及时发现、掌握民警思想状态和队伍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半月谈"六谈五访计划和行之有效的访谈措施.

(四)组织访谈.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各级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和"六谈五访"要求,加强对分管部门和本单位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半个月对民警及其家属开展谈心谈话或走访家访活动.
按照支队主要领导访谈支队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及家属;支队党委班子成员访谈分管部门和联系点大队班子成员及家属;支队科室负责人访谈本科室民警及家属;大队要对本大队全体民警及家属开展访谈;支队党委对重点民警及时开展访谈.
各单位根据调查摸底情况、访谈情况每季度分别于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形成书面队伍思想状况分析研判报告并提出可行性措施,并报支队政工科备案.

(五)考核评比.
认真组织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半月谈"制度考核评比,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政工科将采取现场督查、民警调查、问卷评议的形式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形成通报纳入绩效考核,同时对全年思想政治工作"半月谈"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主题活动围绕思想政治工作"半月谈"制度,组织开展系列主题活动,深入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半月谈"制度纵深发展,形成高潮.
(一)建立微信交流群.
支队各单位建立民警、家属微信交流群.
各单位民警、家属微信交流群要将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邀请入群,以方便了解民警及民警家庭近况,听取并汇总民警家属对单位各项工作的意见及建议,与家属共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切实把民警八小时以内和八小时以外的管理落到实处.
各微信群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家属微信交流群成员必须包含民警本人及民警直系亲属,群内成员一律使用真实姓名,民警家属使用真实姓名+民警姓名+称谓.
群聊内容发布应做到"四发四不发":暖警惠警政策、值班备勤情况、廉政勤政文化、警营文化活动等内容要发,涉警涉密、涉赌涉黄、假文谣言、广告传销等内容不能发,确保群聊内容健康活泼、积极向上.

(二)组织开展专题研讨.
各单位要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重点研习《思想政治工作"半月谈"制度》等相关内容,提高各级领导、政工干部和全体民警对"半月谈"的思想认识.
各级领导要明确思想政治工作"半月谈"主要目的,加强对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并就发现的问题研定各项工作措施.

(三)组织开展家属活动.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多形式开展家属联谊会、警营开放日等一系列家属活动,让家属了解单位情况,拉近单位、民警和家属之间的距离.
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
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半月谈"是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党委"四个知道、四个跟进"的部署要求,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精心组织策划,深入务实开展,牢记从严治警是最实际、最有效的从优待警,要把工作开展与完成交管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开展工作与推进工作有机融合、互相促进.

(二)加强领导,严明纪律.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勇挑重担,要亲自安排部署,坚持约谈与走访结合,对重点人员要亲自谈、反复谈,对重点谈心谈话、走访内容要亲自过问、把关.

(三)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各单位要根据方案要求扎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组织开展学习、讨论,扎实开展访谈,建立相应制度和台账,经常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每半月根据谈心谈话情况,形成思想政治工作"半月谈"推进汇总表;每季度分析本单位民警思想状况,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针对民警思想状况存在的问题,形成队伍思想状况分析研判报告,于每季度末发送到政工科邮箱.
政工科做好信息收集汇总,组织开展民警思想状况分析研判,认真制定对策,并上报给支队党委,抓好督促整改和贯彻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涉案扣留车辆处置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支队涉案扣留车辆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案车辆,是指支队直属各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执勤执法过程中,依法扣留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涉案车辆处置的范围,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逾期存放在支队涉案车辆停车场并依法应当拍卖、拆除、报废的涉案车辆,不包括各大队依法应当返还、移送、移交的涉案车辆.

各大队是涉案扣留车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采取扣留措施的合法性负责,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大队涉案扣留车辆的管理及处置工作,建立"一车(案)一档"式的扣留、返还管理台账,收存扣留车辆的法律文书,对依法应当返还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对需要拍卖、拆除、报废的,提出处置意见,联合支队相关部门每季度集中处置一次.

四、涉案扣留车辆处置流程1、清理登记.
各大队应每月对本大队涉案扣留车辆进行一次清理核查,对因交通违法扣留的车辆超过30日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因发生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扣留的车辆经通知超过30日仍不领取的,分别摸清底数,核对实物,造册登记.

2、发送通知.
根据强制措施凭证所填写的信息,采取上门书面通知、信函通知等方式,督促当事人15日内及时处理,并告知逾期未处理的法律后果.
通知情况及文书存档备查.
3、社会公告.
对经通知仍逾期未处理的车辆,由各大队每季度登记造册并逐一提出处置意见,经大队长签署意见后加盖大队行政公章上报支队交管科,交管科审核汇总、拟制处理逾期扣留车辆的公告,送支队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支队领导批准后,交支队宣传科统一在市级以上平面媒体及支队相关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公告;属于非法拼装和扣留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经支队领导批准后发布收缴决定公告.

4、车辆评估.
在公告期间,由支队后装科委托物价评估机构对拟拍卖处理车辆的价值进行评估.
5、车辆拆除报废、拍卖.
公告期满3个月后,由支队后装科上报财政部门批准,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对不属拼装、报废且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车辆进行拍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收缴的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予以拆除报废回收.
拆除报废回收及拍卖车辆的所得价款,由支队后装科依法上缴国库并登记建档.

6、后续处置.
对拆除、报废及拍卖车辆的车辆号牌,由各大队负责回收,移交支队车管所处理.
依法需要注销车辆登记信息、公告牌证作废的,由支队车管所牵头组织办理.
涉案扣留车辆处置的文字、影像等资料,由各大队负责整理、保管,并报支队后勤装备科备案.

公安交警系统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长公开电话是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接受人民群众向政府反映问题,其工作宗旨是践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解决群众问题,维护群众权益,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和政府职能转变,是政民交流的重要平台.
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长公开电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支队公安交管工作提出的以下各种投诉、意见、建议.
(一)受理市民对交警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受理市民对交警支队窗口、路口及协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违法违纪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三)受理市民对道路交通设施、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市长公开电话对群众诉求的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复.
凡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办理.
暂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应主动联系来电人作出解释或说明,争取来电人理解.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市民反映的问题,根据职能职责交支队相关部门及各大队办理.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问题,应明确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处理,并负责回复,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全天候的原则,实行全天24小时人工受理制度和限时办理回复制度.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支队长是对接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分工,分管副支队长是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相应责任人.
第五条支队成立公安交警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陈忠明任组长,支队政委宋建雄任常务副组长,支队其他党委委员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副支队长罗安龙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蒋杰任副主任,支队各科室所队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设在支队指挥情报中心(十五楼),由办公室副主任陈和军任联络员,支队明确两名民警和两名协警为市长公开电话办理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支队各科室所队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对应责任人,确定专职的工作人员(民警)具体责任人,抓好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支队各单位对办理市长公开电话主要工作职责:(一)办公室:指挥情报中心负责对"12345"市长公开电话办派遣案件的接收、交办、督促落实和信息上报工作;根据各科室所对所承办市长公开电话办理投诉案件的回复,由指挥情报中心统一上报回复市长公开电话办.

(二)交管科:负责办理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及交通秩序管理等问题投诉件的回复;(三)监察审计督查科:负责办理群众举报民警和工作人员投诉等问题投诉件的回复;(四)科技科:负责办理群众反映红绿灯等问题投诉件的回复;(五)后装科:负责宣传牌匾制作、管理、更新等问题投诉件的回复;(六)各辖区大队:办理交通秩序管理等问题投诉件的回复;(七)其他科室: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投诉件的回复.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八条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流程:(一)基本原则1.
谁主管谁办理谁回复(按地域管辖、职能管辖);2.
举报类事项不得交办给被举报对象;3.
涉及举报类诉求应对诉求人信息予以保密.
(二)交办方式1.
系统交办.
投诉案件通过公安内网邮箱向有关职能部门交办,有关部门办理后将办理情况回复支队市长公开电话专用邮箱以及向来电人反馈办理情况.
2.
书面交办.
反映的情况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属市民关心的热点难点或突发事件、事故等重要来电,反复办理不满意诉求件,由支队签发督办函.
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书面答复.
3.
电话交办.
通过电话直接交办给责任部门,要求责任部门与诉求人直接联系并办理.
(三)办理1.
首办环节:各承办部门工作人员收到投诉案件后,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需进一步确认其实际诉求以及相关信息,认真核实调查,判断诉求是否合理,解释清楚相关法规政策,切实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及时向诉求人反馈相关信息.
重大复杂事项,应当在相应规定期限内反馈阶段性办理情况.

2.
重办环节:市长公开电话案件首办不满意后,系统将案件再次交办到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各承办部门首先要认真反思,分析原因,严格按照首办流程完成新一轮的办理工作.
重办案件,各单位必须在2个自然日(任何节假日都不会延期)内必须进行回复,重办案件除以邮件形式回复外,还需及时交送纸质稿(要求承办单位责任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重办案件回复内容不得照抄首办回复的内容,要增加再次办理过程和效果的表述.

3.
领导批示件:一是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尤其是市领导接听市民来电的诉求件;二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尽早回复;三是回复必须提供电子档和纸质档(承办单位责任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回复回复内容既要对市长公开电话反馈情况,又要向诉求人反馈情况.
对于收到的首办件,各单位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一般诉求件以邮件形式回复,回复内容包括五个要素:基本情况(或事件起因)、经办人、办理时间、处理情况(办理结果有现场的需附带相片)、回访情况(保密件不能回访的注明);基本情况包含诉求确认情况和事件的真实性等信息;处理情况应包含调查人员、时间、方式、事件性质、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办理结果有现场的需附带相片);回访情况(保密件不能回访的注明)包含回访人员、回访时间、市民满意度、不满意原因分析、是否做耐心解释等信息.

(五)延时申请如涉及事项较为复杂,预计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诉求件,承办部门可先电话说明情况,而后再书面提请申请延期办理,以书面依据为准.
提请延期的注意事项:1.
承办部门在提请延时,不得在临近办结时间或超期后提出申请,应在案件规定办结时间前2天(自然日)提出.
2.
在进行延时申请操作时,应填写申请延期的具体原因、目前案件完成进度、需要延期的大概时间及相关事项.
(六)退件1.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接受交办案件1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内提出退件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经审核同意后,可申请退回,重新交办.
因没有及时申请退件导致案件办理延误或超期,由接受案件单位负责.

2.
各承办部门在申请退件时应提出退件依据、理由和交办建议.
诉求退件如未审核通过,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完成诉求任务的办理.
(七)注意事项1.
准确客观.
不得含糊其辞、捏造事实、歪曲真相.
2.
规范全面.
力求要素齐全、事实清楚.
3.
逻辑严密.
回复内容表达脉络清晰,避免出现前后矛盾不一致的情形.
4.
杜绝"一句话"回复.
5.
特别注意保密诉求人信息.
第九条要完善案件回访工作,各承办单位对有联系方式的诉求件,必须保证100%的回访率,将办理结果和处理意见向诉求人进行解释说明,对于暂时无法处理的案件尽可能的征得投诉人的理解.
对于无法进行回访的保密诉求件,要尽量将反映的情况处理好,对回复内容尽可能完善,解释说明要到位,尽量避免重办件的发生.
支队纪委警务调查中心将对各承办单位回复的案件不定期进行电话回访.
对各科室所队没有按规定进行沟通回访工作的一律通报,通报情况作为支队绩效考评依据.

第十条各科室所队办理的领导批示件、市长公开电话办理案件回复不满意,被上级部门通报;以及对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反映的合理诉求,因承办单位不认真履责,处置不力,造成三次以上重复反映的诉求件,由支队纪委监察审计督察科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处理,问责处理情况作为支队绩效考评依据.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十一条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并严格遵守相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策水平.
(二)掌握本单位各部门基本情况职责分工及直属大队管辖范围,熟悉领导的工作分工和联系渠道等.
(三)坚守岗位,电话随叫随接,接办电话态度热情耐心诚恳.
(四)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处理问题主动及时有效.
在交办、催办、督办过程中,积极主动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对承办单位确实有困难、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积极协助开展调查和协调,发现重大情况,或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按程序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信息,避免出现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
(六)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相关规定,不得接受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钱物或有偿服务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考核奖惩第十二条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实行绩效考评机制.
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绩效考评范畴,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对支队进行考核.
对承办单位未及时回复事项和群众不满意事项,实行倒扣分制,按照市委市政府综合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三条支队指挥情报中心将对办理市长公开电话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每月信息量进行汇总,对责任单位工作实效进行量化考核,实行每月一通报.
通报结果与单位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的月、年度精细化考核,年度评优评先挂钩.

第十四条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人员,凡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保密和廉洁从政规定给工作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待岗、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挥情报中心对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奖惩机制,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不遵守相关规定经教育仍无转变、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工作人员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支队指挥情报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行.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管员的聘用第三章协管员的工作职责第四章协管员的工作纪律第五章协管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六章协管员的学习与培训第七章《协勤证》的发放管理第八章协管员的工资待遇与福利保障第九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第十章奖励与惩处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队交通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支队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协管员协助交通民警开展工作,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辅助力量,起辅助作用.
第三条支队政工科是交警支队管理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代表支队负责对协管员的宏观管理,主要从事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指导用工部门按本规定具体管理协管员.
第四条支队各科、室、所、站、队为协管员的用工部门,主要负责协管员的具体管理、考核,并提出对协管员的继续聘用、辞退等意见,经支队政工部门审核合法性后,辞退不宜从事交通协勤工作的协管员手续.
用工部门的行政"一把手"(行政"一把手"缺位时,指主持全面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负责协管员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教导员(没有配备教导员的,指分管政治工作的副职)、分管副职领导、各中队中队长为直接责任人.

带队民警对协管员违法违纪行为负连带责任.
与交通协管员责任捆绑、同奖同罚.
第五条支队各科、室、所、队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自行聘请协管员.
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郴州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用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协管员的聘用第六条支队对协管员实行统一定员的管理模式.
支队对各单位的协管员总数予以审定,各单位不得自行增加协管员的数量.
协管员缺位时,由政工科统一按规定的程序补员.
第七条聘用协管员必须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严格的考试、体检、政审后方可录用.
第八条应聘协管员的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公安交管事业;思想品德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男性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成年人,身高1.
70米以上;女性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身高1.
60米以上;特殊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会说普通话;(四)应聘特殊岗位的,需持有相应专业上岗资格有效证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聘用: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纹身的;4、其他不适应从事协管员工作的.
第九条聘用协管员的具体程序:(一)政工科发布招聘信息;(二)应聘人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个人简历、近期一寸免冠彩照3张到政工科办理报名手续;(三)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四)通过考试、体检、政审和面谈等,确定聘用人员.
(五)与被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对应聘人员的考试、体检、政审等工作参照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和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工科建立协管员人才库,经常性储备一批协管员.
特殊专业人才的聘用由用工部门向政工科申报,经支队政工科考察考核并按程序报批后,由支队聘任,分配到相关用工部门工作.
第三章协管员的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协管员在交通民警的带领下,具有协助民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协管员在交通民警的带领下,具有协助交通民警实施公路巡逻,协助民警处置违法犯罪行为、救助群众、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的职责.
第十四条协管员在事故现场具有协助交通民警维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协管员在交通民警的带领下具有协助交通民警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宣传的职责.
第十六条协管员具有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群众求助的职责.
第十七条协管员具有完成支队和用工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的职责.
第四章协管员的工作纪律第十八条协管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不得有吸食、注射毒品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协管员必须遵守支队和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拿卡要、徇私舞弊.
不得参与赌博.
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
不得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炒股、玩电脑游戏或到歌舞厅、洗浴场所休闲娱乐等.
不得工作时间饮酒.
不得单独驾驶警车和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机动车辆.

第二十条协管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协管员不得配备警械警具,不能在没有正式民警在场的情况下从事查扣车辆(含证照)、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当事人或证人调查取证等各类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协管员协勤时应当着交通协管员服装,佩带《协勤证》等相关证件,并保持仪容严整.
不同制式的协管员服装不得混穿.
着装时,不得自行更换协管员服装的肩章、胸徽、协管员号码、臂章等标志.
第二十二条协管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
不得染彩发,男性协管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协管员发辫不得过肩.
协管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二十三条协管员要自觉维护协管员队伍的形象,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着协管员服装或者执行任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

第二十四条两名以上协管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二十五条协管员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六条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
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第二十七条协管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
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
第二十八条协管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
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
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协管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条协管员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
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协管员不得泄露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他人隐私.
第五章协管员的管理与考核第三十二条协管员的协勤行为必须在公安交通民警的带领下进行,带领协管员执勤的民警对协管员负有监督管理与考核考勤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支队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对协管员管理与考核.
政工科负责的事项:(一)建立健全协管员管理规定;(二)组织岗前培训,审核上岗资格,核发协管员《协勤证》;(三)组织签订支队与协管员的劳动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劳动合同以外的未尽事宜和劳动纠纷;(四)建立协管员管理档案,核定协管员工资.
纪委、监察审计督察部门负责的事项:查处协管员的违纪行为,维护协管员在协勤工作中正当的合法权益.
用工部门负责的事项:(一)安排协管员的具体岗位和工作;(二)负责本单位(部门)协管员的考勤以及辞职等信息搜集和上报工作;(三)负责协管员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作出考核鉴定,并报政工科存档.
(四)明确协管员的组织关系,建立健全协管员党(团)组织生活制度.
(五)配合支队或自行安排对协管员的岗位轮换.
后装部门负责的事项:(一)协管员服装、协管员的肩章、协勤号码、反光背心等的发放.
发放的程序是:用工部门统计尺码,报政工科审核后,经支队领导批准,由后勤装备部门统一发放.
(二)工资发放;(三)社会保险的交纳,个人缴纳部分的扣除.
第三十四条支队政工、纪检和用工部门应严肃查处协管员利用职务之便索拿卡要或越权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支队重视保护协管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不法侵害和打击报复协管员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协管员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或在年度考核优秀的,支队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表现较差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支队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协管员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职责以外发生的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件(事故),由协管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章协管员的学习与培训第三十八条协管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岗前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队列、公安交管业务、工作职责任务、工作纪律、警察礼仪、相关法规知识等.
第三十九条建立协管员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支队和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协管员培训,也可组织协管员与民警同训.
协管员要加强自学自练,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十条协管员的培训经费由用工部门承担.
第七章《协勤证》的发放管理第四十一条《协勤证》为白底蓝字PPC卡,正面印有协勤徽记、持证人单位、姓名、照片和编号、有效期,背面印有使用说明、制证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二条协管员应妥善保管证件,如有损毁、遗失,应逐级报告,申请补发,不得涂改、转借、挪用或伪造证件.
第八章协管员的工资待遇与福利保障第四十三条协管员的工资、社会保障等依法由支队统一标准、统一发放.
第四十四条协管员工资的核发程序:用工部门每月10日前核定上月协管员出勤情况和工资发放金额报支队政工科,经审核后报支队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由支队后勤装备部门每月2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第四十五条协管员的服装是协勤时的工作用品,不是私人财产,不是发放给协管员的个人福利.
合同到期后或合同终止时,由协管员交回发放的服装.
未交回服装的,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六条协管员与支队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一个月;签订二年以上,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合同期内,支队按规定为协管员办理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四十八条协管员休息、休假由用人单位依照政策法规施行.
第九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第四十九条协管员应在被聘用之日起与支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协管员和支队各执一份.
第五十条协管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其职责义务.
第五十一条支队与协管员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支队和协管员各执一份.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支队可以解除与协管员的劳动合同:(一)协管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支队与协管员书面协商一致;(三)合同到期的;(四)协管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协管员违反协管员工作纪律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支队造成重大损害的;(六)协管员在支队工作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支队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支队(含用工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协管员具有以下情形的:1、违反《请销假制度》和《车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
2、协管员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工作职责,一年内因本人不作为造成所在路段交通发生堵塞3次以上的.
3、协管员有索、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的.
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5、协管员不保守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的.
6、协管员染彩发、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蓄胡须的.
7、协管员执勤时不按支队规定的协管员着装标准着协管员服装或者私自改变协管员服装、改变与协管员服装配套的协管员号码、肩章、臂章等标志的.
8、协管员在协勤时,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吸烟、嚼槟榔,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等形象不佳,一年内超过2次的.
9、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天或迟到、早退超过十次的.
10、紧急任务,联系不上超过3次或通知不到位超过1次的.
11、不听从民警指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12、对事情处理不公或方法不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13、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饮酒的、值班备勤期间从事影响工作的娱乐活动的.
平时参与赌博和打架斗殴的.
14、工作时间非因工作擅自离岗的.
15、在执行特殊任务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力,拒不到岗的.
16、接待群众冷、硬、横、推的.
17、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中有关内容以及其他纪律规定的.
18、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0、有其他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其他《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支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协管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协管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协管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身体不能恢复,不能从事协勤工作的.
(二)参加协管员应知应会的交通法律法规考试不及格,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支队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支队与协管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协管员死亡的.
(三)协管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四)国家规定不再使用协管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程序:出现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情形时,由用工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说明事由,报政工科审核后报支队领导批准.
第十章奖励与惩处第五十六条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表现优秀的交通协管员和优秀带队民警进行表彰奖励.
分别发给证书和奖金.
第五十七条交通协管员出现违法违纪时,除解除劳动合同外,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派出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给支队造成经济损失的,支队通过法律手段挽回经济损失.

第五十八条交通协管员出现违法违纪时,除追究交通协管员本人的相关责任外,属带队民警管理不到位的,追究带队民警的责任.
同时按照上追一级的原则,追究相关大队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交通协管员辞职后,不立即上报支队政工科,造成支队继续为辞职人员发放工资、购买社会保险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协管员原所在单位行政"一把手"个人承担.
第六十条支队各科、室、所、队私自接受临时工和协管员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自行解决.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支队其他聘用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管理规定由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工科负责解释.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基层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即: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和党课.
"三会一课"制度是我党总结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建立的有效基层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最基本的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制度(一)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加,讨论研究支部重要议题的一种组织活动.
(二)支部党员大会的内容:1.
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和工作计划;2.
审查和通过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3.
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4.
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处分犯有错误的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5.
选举支委会及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委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6.
讨论执行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和党支部提交的其他工作.
(三)支部党员大会要有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才能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二、支部委员会议制度(一)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部分党员列席,听取意见.
(二)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
(三)研究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活动的安排部署和纪律检查工作.
(四)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五)研究讨论群众工作,包括群众的思想倾向和如何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三、党小组会议制度(一)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次数.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三)听取党员关于思想、工作、学习以及生活等方面的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党员发扬成绩、纠正错误,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根据党支部的安排,向党员分配、布署工作.
(五)讨论党支部的决议,研究制定贯彻措施.
(六)讨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七)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评选优秀党员.
讨论违纪党员的处分及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八)分析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密切同群众的联系.
四、党课制度(一)党课是党支部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每年不少于二次.
(二)党课主要内容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中心任务、党风党纪、国内外形势等.
(三)支部要制定好党课计划,将讲课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到每位党员,提高到课率.
(四)党课形式.
可采取请老师讲课、重点发言、电化教育、社会调查、知识测验等形式,尽可能使党课上得生动活泼,取得良好成效;支队党委成员、支部书记要带头上好党课.
五、工作要求(一)坚持原则.
要坚持党性立场,坚持真理,不回避矛盾,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不含糊,不苟同,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坚决维护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严肃性.

(二)准备充分.
根据党员队伍现状和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好"三会一课"制度和年度学习、党建工作计划;在组织开展"三会一课"之前,要做好一定的调查研究工作,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找准问题症结所在;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结合本支部(小组)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会议内容.
要事先将会议内容通告给党员或支委成员,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
组织学习前,可要求党员先行自学,打好基础.

(三)内容集中.
组织生活会安排的内容要适当集中,每次活动集中解决一至两个主要问题.
组织学习或听党课后,要及时组织党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
(四)主题突出.
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心工作,围绕党的自身建设,围绕如何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来安排和组织好"三会一课"内容.
"三会一课"要突出思想性,着重解决党员思想问题,重点解决党员的理想、信念等问题.

(五)领导带头.
支队党委成员应以普通党员身份,按照要求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学习讨论,如实汇报思想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支部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为其他党员做出表率;因故确实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向所在支部履行请假手续,但必须保证全年参加半数以上的党支部会,党委成员所在的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职责,既要对包括党委成员在内的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进行大胆管理,又要从实际出发,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提前安排,灵活调整,必要时可利用业余时间,尽量保证本支部党委成员尽可能地参加本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六)加强督查.
要认真做好"三会一课"内容记录,整理保存好党支部标准化建设、"三会一课"和基层党建工作资料;支队机关党总支对党支部标准化建设、"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经常性指导,每半年开展一次督促检查;党支部标准化建设、"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和基层党建工作将作为评选先进党支部和支队年度工作目标精细化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警务督察制度一、支队监察审计督察科负责对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直接对支队长、政委负责.
二、支队督察机构对全市公安交警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交通警卫、交通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交通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路面交通和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四)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十一)道路交通管理各岗位的出勤情况,"122"台事故处理民警的出警情况;(十二)支队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支队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或指令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四、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其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支队长批准后执行.

五、在现场督察中,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
必要时,督察机构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配合督察工作.
被督察的单位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督察人员有权对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六、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三)对于驾驶无牌、假牌车辆,违规使用警车和乱鸣警笛的可以扣留其车辆;(四)对于假冒交警、驾驶假冒交警车辆或将车辆喷上"交警巡逻"等字样的非交警人员可以扣留其人、车并查清情况.
(五)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七、支队督察机构认为交通民警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由支队督察机构提出建议,报支队队委会研究决定.
八、支队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九、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三)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十、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警风警纪制度为严肃全市公安交通民警的警容风纪,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精神风貌,特制定本制度:一、全体民警必须按着装规定和要求穿着警服、领带、警衔、警号和帽徽,并按规定佩带整齐、规范,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准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
二、民警除执行特殊任务外,工作时间一律着警服.
三、民警参加会议、集体行动中必须着警服.
四、因私外出不能着警服.
有明显伤残的民警和妊娠期间的女民警不准穿警服.
五、男民警不准留长发、蓄胡须和戴首饰;女民警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和戴首饰.
六、着装民警在公共场所要注意整体形象,讲究仪表端庄,不准边走边吃零食,不准背手、勾肩搭背,不准嬉笑打闹,不准着警服进入舞厅等娱乐场所.
七、民警接触群众要礼貌待人,文明用语,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努力为群众办好事.
在公共场所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
八、警容风纪归口支队监察审计督察科管理.
支队领导和监察审计督察科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交通民警的警容风纪、形象作风,并对违反规定者及时批评教育和处理.
上班时间不着警服,发现一次扣一个月岗位津贴,发现二次通报批评,予以警诫,发现三次报支队党委会处理.

九、各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率先垂范,时刻注意自身警容风纪,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公"经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公"经费支出范围.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二条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要求,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
"三公"经费预算额度下达后,单位不得调整,也不得随意追加预算,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章出国(境)经费管理第三条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
单位工作人员确需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郴办发[2010)14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
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单位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后装科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
单位干警、职工外出考察学习活动,一律不准借考察学习名义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
第三章公务车辆管理第七条严格按照市政府公车管理小组规定的编制和配备标准进行车辆的更新和购置.
第八条制定相关的车辆日常管理制度,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进行集中定点保险,车辆修理实行责任到人、专人管理、定点维修.
坚决杜绝不必要的浪费,降低车辆维修费用,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
第九条不得公车私用.
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无明确保障任务时,必须按规定定点停车.

第十条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公务接待管理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坚持"必须、合理、节约",务实节俭,定额定标,分级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高档烟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提倡对口接待,食堂就餐,控制陪客人数,严格申报审批程序,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费用全部在"公务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列入基建项目管理费用和下属单位列支,也不得列入单位食堂成本.
第十五条在本省内出差和承办中央、省级(三类)会议培训、召开市级会议培训的,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郴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郴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消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结算.
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招待费预算额度.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支队实行"三公"经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核销制度.
第十八条支队纪检监察负责"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支队后装科负责"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并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根据国家和省市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管理原则支队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公务用车使用派车单制度.
支队领导的车辆由后勤装备科统一管理,其他各部门的公务用车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用车前先填报公务派车单后再使用.
二、用车范围支队领导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机关公务活动以及机关各科室人员出差和会议等有关活动.
三、用车程序1、各科室用车前须填写《支队公务用车派车单》,科室负责人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第一责任人,公务外出无派车单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各单位每月25日后将公务用车情况报后装科备案.
2、驾驶人一律凭派车单出车,不得随意改变行程,不得私自出车.
车辆使用完后及时入库.
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和延长出车时间,将车停放在外地过夜的,需事先与各科室负责人联系,并取得批准后方可.

3、支队各部门严禁公车私用.
严禁公务用车作为固定使用,下班和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维修及油料管理规定为了严格车辆管理,节约费用开支,规范支队公务车辆维修及油料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
支队所有维修车辆必须到财政指定厂家进行维修.
(附:支队车辆定点维修厂家名单)二、车辆维修实行审批制度.
修车人填写车辆报修审批表,所属科室所站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呈后装科分管副科长对维修车辆进行审核,确需维修的车辆须经厂家检查定价,修车人携审批表并附维修清单,报后装科科长审批,车辆维修总价叁仟元以上必须呈报支队主管财务领导审批,维修总价壹万元以上的,呈报支队长审批.

三、车辆维修实行报价制度.
维修费用在壹仟元以上的需两家以上定点厂家报价,选择价优、质优、服务好的厂家.
四、车辆维修实行验收制度.
凡车辆修理完毕后,须由后装科会同监察审计督察科和用车单位对修理项目进行逐项检查确认,予以结算.
维修后换下的大件一律由后装科处置.
五、车辆维修费用每季度核算一次,维修费用从各单位包干经费中支出;支队领导车辆的维修由后装科负责安排,维修费用从公用经费中支出.
六、凡未经同意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维修的,支队后装科不予报销,所有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七、车辆油料实行台账制,后装科定时与石油公司核对油料使用情况.
八、车辆油料实行定额制,每月按实际车辆定额供油报支队领导审批,再报市财政审核,市财政将油款从国库帐户转到郴州石化公司,后装科及时充值到规定车辆油卡上,保障日常工作运转.
九、车辆增加油料额度实行审批制.
因工作需要,增加额度壹仟元以下,必须报后装科分管副科长审核,由后装科科长审批;金额壹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呈报支队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壹万元以上呈报支队长审批.

十、每年车辆维修和油料使用情况按季度予以公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支队车辆定点维修厂家名单:1、郴州兴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综合类)厂家地址:郴州市南岭大道42-1号联系人:李定峰联系电话:1333735011621558882、郴州永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综合类)厂家地址:七里大道15号联系人:王厂长联系电话:139755995192151818服务电话:130073598333、郴州市福俊汽车城贸易有限公司(综合类)厂家地址:市财政局旁边联系人:袁厂长联系电话:187735800077565666高小青152735868684、广汽丰田4S店厂家地址:梨树山大道联系人:文小明联系电话:1867355355621233385、广本汽车维修站4S店厂家地址:郴州香雪路联系人:张正联系电话:151735051106、郴州市丰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厂家地址:郴州市青年大道31号联系人:黄娅丽联系电话1588653334421957777、郴州市开发区景星汽车修理厂厂家地址:南岭大道(原南开制药厂院内)联系人谭煌联系电话:13807350688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支队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大队、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支队后装科负责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大队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大队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大队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各大队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为五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车辆、设备、办公用具、其它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土地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给暖给冷设备、电梯、通讯警报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车辆.
指各种警务和特定用途的各种车辆,包括由外单位赠于取得的车辆.
三、设备.
指各种具有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和专门性能、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照相机和机械设备等.
四、办公用具.
办公用的电子设备主要包括电脑及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影音系统、碎纸机等相关设备;办公桌椅家具等.
五、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等入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十一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具体帐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第十三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
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五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郴州市国资局和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是指由于自然耗损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郴州市国资局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帐、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帐、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物登卡、凭卡记帐;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使用者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有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有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一年对帐一次,使帐实、帐卡、帐帐保持一致.
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帐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郴州市国资局确定.
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郴州市交警支队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支队财务工作,规范支队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完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使支队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和法规,结合支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交警支队各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第二条本经济责任制是指支队长、主管财务副支队长、财务科长及各大队负责人等行政负责人和基层财会人员的多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是指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基层财会人员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在有关经济活动中按规定行使的权利,按规定履行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支队党委领导下的支队长负责制.
在支队的直接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支队长协助支队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
后装科科长作为日常财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国家财经政策、财会规章制度指导下,具体负责支队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基层会计人员从事具体财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支队长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一、支队长对支队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是支队经济行为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支队财务工作,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负责明确支队其他各级领导在财经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

二、负责审定支队重要经济决策、分配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支队内各类经济分配政策、收入提成比例、津贴标准和评定方法等均须支队党委办公会审议,支队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负责审定支队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及自筹基建计划、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
四、负责支队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支队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产权,保证支队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五、负责支队重大支出项目及重大经济决策的审批,对于超出日常预算的大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工程、自筹自建项目,重大对外投资、入股、信贷及担保等项目,均须支队党委办公会审议,支队长批准.
六、负责依法审定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立方案,支队内所设立的独立核算单位和二级核算单位,须经党委办公会研究,支队长批准方可成立.
七、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依法奖励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
八、负责建立健全支队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支队内不出现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伪造、变更或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帐簿;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保证不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九、负责支队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签定.
第五条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支队长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一、支队财务管理实行支队长领导下的主管财务副支队长负责制,协助支队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直接对支队长负责.
二、组织支队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方针政策及支队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审定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批制度,物资入库、领用、维护、报废、转让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确定预算编制的具体原则;审定预算具体内容;监督预算的执行;审议预算调整方案,对超出预算的支出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负责拟订资金筹集方案;确定经费逐年增长比例;下达各项收入指标;拟定资金使用方案;严格控制资金使用,保证支出合法、真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组织和领导支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制止支队乱收费现象.
六、组织和参与支队重要经济决策、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支队各级财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负责参与重大支出项目及重大经济决策的审批,保证超出预算的重大经济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八、负责审议支队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九、负责组织基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事,明确项目负责人,保证规划严格,资金来源可靠,按工程进度及时拨款,工程质量优良.
十、负责组织清理支队与各下属核算单位的核算关系,明晰其产权关系.
十一、参与支队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与审查.
第六条后勤装备科科长经济责任制主要内容一、后勤装备科科科长是支队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主管财务副支队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支队日常财务工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严格进行会计核算;保证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参与制定支队经济计划和远景规划;参与支队各项经济政策、分配制度的审议和制定.
四、具体组织制定支队财经政策,制定适合支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财务制度;规范支队的财经行为;依法管理支队的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五、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支队年度预算,经支队党委会审议通过;负责组织预算的贯彻实施,保证支队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负责落实支队的各项收入;保证收入预算积极稳定;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监督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制止"小金库"、"帐外帐"等违纪行为.

七、负责严格控制财务支出,将支队各类支出全部纳入综合财务预算中;保证支出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不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重复、虚列支出,挤占规定的专项资金;超预算的支出项目须按程序向主管副支队长汇报.

八、负责处理支队债权债务经济事项;及时协调各种纠纷和遗留问题,保证支队资金的正常周转.
九、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支队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清理盘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强化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十、参与支队重大经济活动,利用财务数据提供可行性研究资料.
十一、参与审议、核定支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支队统一收费管理;监督和规范收费行为;负责组织收费许可证的申报工作.
十二、负责对支队各单位经济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制定支队资金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发现问题,限期纠正;规范支队内部结算的业务.
十三、负责对科内工作岗位的设置和调整;负责人员的聘任,轮岗交流;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考核.
十四、制定本科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督促、总结本科工作.
第七条基层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一、遵守国家财经政策与此同时法规;协助科长执行支队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处理日常经济事项.
二、负责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对支队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参与编制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
四、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类收入,将支队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财务科统一核算,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严格管理.
五、负责对流动资金的管理,及时与省总队对帐,逐月核对并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按月核对银行存款;逐项检查并妥善保存现金;对财务专用章和收款票据、印鉴及支票实行分人保管,妥善保存.
六、负责审核监督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并坚持"一支笔"审核制度;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单位负责人审批权以外的各项开支.

七、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帐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八、负责协助编制和上报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九、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移交工作;不得故意销毁会计档案和其他会计资料.
十、负责会计电算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软件,及时进行维护.
十一、参与支队重大经济事项的分析论证工作,负责向主管副支队长和财务行装科科长提供有关数字资料.
十二、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必须具备从业资格.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一、各单位负责人是指在支队各内设科室各大队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二、负责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会计制度,遵守支队关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支队预算,集中管理,保证本单位通过支队结算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私开银行帐户.
三、负责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会计制度,遵守支队关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支队预算,集中管理,保证本单位通过支队结算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私开银行帐户.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分配政策,在支队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审核手续.
四、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定期与支队资产管理部门对帐,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负责向支队后勤装备装科上报年度预算申请,由支队统一进行物资的采购、分配和使用.
六、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内部控制制度第九条内部控制制度应与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相结合,遵循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帐分离、帐物分离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记帐人员应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一条财务公章由科长保管,支队长私章,财务行装科科长私章和出纳员私章由出纳员保管.
使用时由分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严禁他人代盖.
第十二条各种印鉴(章),空白凭证在上班时须妥善保管,下班时锁入保险柜.
第十三条所有银行结算凭证,由行装科统一购置,支票和支付密码要分人保管,使用人按规定领用并进行备查登记.
第十四条按规定填写或打印银行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存根与票面内容完全一致,由持章人审核后盖章,裁下存根,将支票交给出纳员办理.
支票使用必须进行登记并由盖章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作废支票由出纳员交科长审核后进行备查登记,月末装订在最后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所有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均由会计人员审核制单(输机)后,交由出纳员办理收付款业务.
对于银行往来业务,在记帐凭证上要注明原始凭证字号.
第十七条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与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计算机打印出的当日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表核对相符.
第十八条出纳员无权编制或更改记帐凭证、无权勾对银行帐、无权编制"银行存款余款调节表".
第十九条后装科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帐的勾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调节表交科长审阅;对于未达帐项必须及时到银行查询并向科长报告.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限额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第二十一条大额存单由科长登记备查簿并负责保存;到期前应向副支队长报告,需要转存的应及时办理转存.
第二十二条科长要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限额的执行、帐款是否一致,对帐是否及时等现金管理条例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当日凭证当日复核,科长应按顺序号逐一复核当日记帐凭证,发现差错,及时通知记帐(输机)人员按规定方法予以更正,并再次复核更正后的凭证;复核后的凭证可登记机内帐簿.
输机人员和复核人员须在凭证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对计算机上机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机房维护人员定期更换密码,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由专人保存上机操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会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各类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检查有无缺损;未经科长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会计档案;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二十六条预算管理的内容经费收支预算是根据支队现有收费政策和标准以及收费项目,能保证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支出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预算编制原则支队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队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保证刚性支出、压缩弹性支出、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预算编制方法支队财务预算由后装科负责编制.
支队各用款单位和部门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提出本部门预算、后装科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各用款部门本年度预算汇总情况.
结合本年度财务收支增减因素编制支队本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年度收支预算必须留足总支出的5%的预备费用,以备非常之需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预算审批程序综合财务预算年初由财务科提出建议方案,经总会计师审核后,提交支队财经管理会议审议后,向支队党委会报告,经支队党委批复后执行,并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主要为郴州市财政局和郴州市公安局.

第三十条预算调整支队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如支队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支队财经管理会议决定,才能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增调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五章郴州市交警支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为了加强支队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各大队、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支队后装科负责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大队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大队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大队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各大队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为五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车辆、设备、办公用具、其它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土地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给暖给冷设备、电梯、通讯警报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车辆.
指各种警务和特定用途的各种车辆,包括由外单位赠于取得的车辆.
三、设备.
指各种具有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和专门性能、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照相机和机械设备等.
四、办公用具.
办公用的电子设备主要包括电脑及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影音系统、碎纸机等相关设备;办公桌椅家具等.
五、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等入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四十一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具体帐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第四十三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
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四十六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郴州市国资局和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是指由于自然耗损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郴州市国资局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四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帐、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五十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

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帐、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物登卡、凭卡记帐;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使用者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有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有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一年对帐一次,使帐实、帐卡、帐帐保持一致.
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第五十六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帐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郴州市国资局确定.
第五十七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收入管理第五十九条支队的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支队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主要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支队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支队开展执法和服务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罚没收入办案返还收入,规费收入,服务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范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六十条支队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积极组织收入,但支队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市政府或市财政、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十一条支队各类收费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支队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六十二条支队的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金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六十三条支队收入要严堵漏洞.
违章处罚的减免权要有科学严格的审批程序,承办科室只有申报权,减免的决定权在支队分管领导,并且,每季度必须据实将减免的具体名册和金额汇总报党委会审核.
所有收费收据不允许开手工票收款.

第六十四条支队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开设银行帐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银行帐户,不得转移或挪用事业经费.
第七章支出管理第六十五条支出是支队为开展执法和服务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六条支队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家庭和个人支出、设置购置费;二、拨出经费等;三、专款支出、四、基建支出;五、上缴上级支出;六、结转自筹基建.
第六十七条支队在开展执法和服务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支队各单位和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六十八条支队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支队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六十九条对于重大的经费支出,须报经支队党委会批准.
第七十条支队所属各单位和部门应积极开展增收节支,开源节流活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对财务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部门,支队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十一条支出监管.
支出事项要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三要素,缺一不可.
为了加强内部控制,对一些重大的、特殊的开支项目,如大宗物品采购、大额的接待费用,经手人和验收人不能为同一部门的人.
第七十二条支出控制.
根据各单位和部门的业务性质不同,及以往开支状况,实行全年经费包干核算,把经费包干数设为电算会计的确定金额.
(具体数额见支队收支预算计划)对年底结余额可留作下年度,也可以发放该单位的福利.
对无非常特殊的原因而超支的单位和部门,电算系统将会自动拒绝报帐.

第七十三条招待费管理一、各单位和各部门招待费开支,严格执行市纪委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单独列项,并实行指标数额控制.
二、因工作确需要进行招待,必须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特殊情况例外,但必须及时签补手续).
有关科室承办招待事项,必须填写《招待费使用审批卡》报分管支队长批准,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三、来客要进行对口定点接待.
并严格控制宴请标准,次数和陪客人数.
就餐费标准:即招待执行省部级领导每人每次200元,招待地厅级领导每人每次150元,招待处级干部每人每次100元,招待一般人员每人每次50元.
宴请时一般不上高级菜肴和高档烟酒,工作日中午不准喝酒,不得到营业性歌舞厅参加娱乐活动.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招待费使用管理工作,各单位和部门领导要带头反对奢侈浪费现象,认真履行责任人职责对招待宴请严格把关,落实制度,履行手续,努力减少招待费开支,把资金用到更有用的事项上.

第七十四条用车及油费管理一、安全行车,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杜绝不合理用车,车辆原则上不能私用和外借.
下班时间公车应该停放到办公楼停车处.
二、除特殊情况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
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三、发现故障,须及时报修.
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行装科负责人同意,不得自行决定(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报告).
车辆修理完毕后,须由行装科和用车单位对修理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

四、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月报制度.
用车单位每月底要将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报给行装科,行装科根据里程表数字及该车每百公里耗油量核报油费.
第八章财务审批管理第七十五条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支队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提高审批质量.
支队实行"一支笔"审批的财务开支制度,各类经费的使用由用款人写明原因和用途,然后由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负责签批验收,按程序和授权限额到支队审定批准.
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
未经支队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签批各项经费.
绝不允许"先斩后奏"和搞特殊化的做法.

经各级领导审批的财务收支,财务科审核后认为其不符合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及支队内部管理制度的,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请求处理.
既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报告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六条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
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支队内部管理制度.
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

第七十七条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主要包括:审批人员应当定期向支队党委汇报当期审批情况;定期向全体干警通报当期财务收支情况.
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第七十八条支出审批权限日常开支项目,报销单项在1000元以下的,由财务科长审批后列支;报销单项在100元—10000元之间的,由分管财务的副支队长审批后列支;报销单项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的,由分管财务的副支队长审核后,报支队长审批后列支;报销单项超过50000元以上的,须经支队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列支.

干警因公借款,须填写借款单,写明用途,报支队分管财务的副支队长审批.
经费的使用,除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转帐结算,支付现金应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坐支.
基建经费,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基建计划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支队负责解释.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慰问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从优待警工作措施,规范民警(职工)慰问工作,传递支队党委对民警、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增强队伍凝聚力,根据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从优待警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慰问对象及范围本制度所涉及的慰问金发放标准适用于以下人员:1、支队在职在编民警(公务员、职工)及离退休老同志;2、纳入支队管理的临聘人员;3、其他经支队领导研究确定需要慰问的情形和人员.
二、慰问方式及标准(一)住院慰问1、民警(职工)因公致伤住院:分管支队领导、政工科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慰问;2、民警(职工)因病住院:分管支队领导、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慰问;3、支队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政工科、老干工作负责人参加慰问.
4、离休人员、退休处级干部和退休原支队领导班子成员慰问:由政委、政工科科长、老干工作负责人参加慰问.
民警、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人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原则上一年只慰问一次,慰问标准为600元(病情特别严重者可慰问1000元).
(二)春节走访慰问1、离退休干部、职工慰问.
慰问离休干部和退休的原支队领导,支队主要领导前往,支队政工科科长和老干工作负责人陪同,慰问标准为1200元;其他退休干部、职工由支队统一组织集体慰问,支队领导参加,政工科、老干工作负责人陪同,慰问标准为每人1000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慰问.
在职或离退休省部级劳动模范,由支队主要领导前往慰问,慰问标准为1000元,政工科、所在单位或老干工作负责人陪同;在职或离退休市级劳动模范,由支队领导前往慰问,慰问标准800元,政工科、所在单位或老干工作负责人陪同.

3、遗属慰问.
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慰问标准为1000元,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遗属,慰问标准为2000元,支队领导参加慰问,政工科及有关单位负责人陪同.
4、特殊困难家庭慰问.
民警、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年度因家庭遭遇意外不幸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领导代表支队党委前往慰问,慰问标准为1000元;情况特殊的,分管支队领导前往慰问,政工科、所在单位负责人陪同,慰问标准为2000元.

(三)特定节日慰问1、"重阳节"慰问.
由支队领导、老干工作负责人代表支队党委对支队离退休人员进行集体慰问,慰问标准为每人200元.
2、"六一"儿童节慰问.
由政工科代表支队党委对支队在职民警、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为每人200元.
3、"三八"妇女节慰问.
由政工科代表支队党委对支队女同志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为每人200元.
4、"八一"建军节慰问.
由政工科代表支队党委对支队在职和离退休的转业退伍军人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为每人200元.
(四)其他慰问1、民警、职工因公负重伤(牺牲)、病故慰问.
民警、职工因公负重伤(牺牲),支队主要领导或分管支队领导前往进行慰问,政工科及所在单位负责人陪同,因公负重伤慰问标准为2000元,因公牺牲慰问标准为3000元.

民警、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病故,由分管支队领导和所在单位领导代表支队党委对其遗属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为1000元.
2、亲属去世慰问.
民警、职工、离退休人员的直系父母、配偶去世,其所在单位代表支队前往吊唁慰问,慰问标准为600元.
以上情形由政工科负责发布讣告.
3、重特大灾害慰问.
民警、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家庭遭受重特大灾害等,分管支队领导前往慰问,政工科、所在单位或老干工作负责人陪同,慰问标准为2000元.
三、经费渠道上述各项慰问经费统一在从支队福利费中列支.
四、审批程序支队慰问工作由政工科统一组织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各单位不得先慰问后报批.
未经报告和审批同意,擅自支出的慰问经费不予报销.
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各单位进行慰问的,在申报慰问经费时,各单位必须填写《支队慰问经费申报表》,经本单位负责经费审批的领导签字后向政工科申报.
政工科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支队领导审批,支队领导审批后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慰问.

2、春节走访慰问,由政工科在摸底的基础上,提出慰问方案,报经支队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3、"重阳节"慰问由支队老干工作负责人负责统计造册.
"六一"儿童节、"三八"妇女节、"八一"建军节等慰问由政工科负责统计造册,报支队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4、特殊困难家庭和遭受重特大灾害慰问,原则上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由所在单位(离退休人员由老干工作负责人)向政工科申报.
一般情况列入春节慰问范围.
情况特殊需立即慰问的,可视情及时申报.

五、纳入支队管理的临聘人员比照执行.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中共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员会关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及末位表态制度为深入推进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惩防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是指:支队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时,应当经党委会等规范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决策:支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重要干部任免:支队副科职以上干部及后备干部的推荐、考察、提拔、任免和调整等.
也包括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晋升及民警职工重大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处分和处理等.
重大项目安排:支队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大额不动产购置、房屋设备维修、大宗物资采购、大宗废旧物资处理等.
大额度资金使用:支队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及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款项和超过一定额度的日常经费支出等.
(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支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进行党内和行政分工时,支队主要领导不得具体直接分管单位的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工作,而由党委班子副职成员分管.
分管领导对主要领导负责,主要领导对其指导和监督.

(三)主要领导末位表态是指:支队主要领导应有民主意识和作风,在认真全面听取班子成员和与会人员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言表态,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最后达到集体决策、形成共识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会前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通过举办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会上党委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各自意见,深入分析讨论,在综合各方的基础上,最后形成集体意见.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不同意见相持而不能做出一致决定时,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做出决定,另行择时再议.
(三)党管干部原则.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任免工作的具体要求.
党组讨论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且应到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能生效.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
不得临时动议.

(四)依法决策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及政府采购管理等法律法规.
集体决策时,应严格遵守事项本身所要求的法定程序,不得以其他形式包办代替,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相冲突.

(五)回避保密原则.
在讨论涉及与党委成员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主要措施和基本要求(一)分工要明确.
坚持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委班子成员的分工要明确具体,报上级党委、纪委备案.
并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在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制度要健全.
建立健全党委会、队务会集体决策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明确界定各自决策的范围、程序、表态方式、会前准备、参会人员和有关纪律要求.
(三)程序要规范.
坚持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决策.
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的有关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决策范围和程序,临时增减决策内容.
(四)结果要公开.
推进党务公开,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通过设立信息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将集体决策所涉及事项(有保密要求的除外),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公示和公布.
(五)记录要完善.
党委会集体决策要实行专人记录,专人负责,记载内容要细致完善,真实反映集体决策的过程和参与人员的发言,并在会后经每名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对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

(六)责任要落实.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是全面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及末位表态的第一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班子其他成员负有协调、配合、监督责任.

(七)监督要到位.
把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及末位表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不足,要及时纠正.
(八)失责要追究.
加强效能建设,实行问责制.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对不认真落实上述要求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督办工作制度一、为确保上级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务求工作实效,结合支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督办,是指按照一定程序督促各单位办理有关事项或限时办结某项业务工作.
支队督办工作归口监察审计督察科负责.
三、督办工作必须坚持为支队领导决策服务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坚持分工负责的原则,及时督促检查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支队队委会做出决定后,支队督办机构可以对下列事项的办理或落实情况实施督办:(一)上级领导机关的命令、指示、决议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领导同志批示的各类文件、交办事项和人民来信、来访、来电的落实情况;(三)上级公安机关督办的交通管理行政案件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等事项;(四)支队部署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五)各单位根据工作要求,需要加快办理、掌握情况的重要事项;(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五、督办事项确定后,由支队督办机构提出督办意见,报支队长或由支队长委托、指定的其他支队领导签批后,按业务分工归口到支队所属各单位分办,由分办单位交承办单位并督导办理.
督办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拟办、交办、催办、反馈、办结等.

(一)拟办.
支队督办机构接到督办任务后,要逐一登记、编号,及时提出拟办意见.
拟办意见包括:确定分办单位、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
对重大事项或需多个单位共同承办的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前,应先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提出拟办意见后,及时交支队领导审定.

(二)交办.
分办单位要及时将督办意见和督办件一并交承办单位办理,交办时要明确任务、要求和时限.
(三)催办.
督办意见发出后,分办单位要注意催办,切实做到急件跟踪催办,要件重点催办,一般件定期催办.
催办除电话询问、书面通知外,必要时安排专人到承办单位进行登门查办,督促落实.
查办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四)反馈.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办理结果.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办理时限较长或一时难以落实的事项要适时反馈进度情况,紧急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要随时反馈.

(五)办结.
承办单位完成任务后,要及时报告督办单位,督办单位要及时报告支队领导.
需要报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督办结果,必须经支队领导审核同意方可上报.
督办工作结束后,应在督办件上写明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查询.

六、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负责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督办工作,并保证本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
每起案件的主办人或某项工作的主办人负责每宗督办工作的落实.
督办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领导工作思路、工作部署和决策意图,注意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必要时,主动深入到承办单位,掌握第一手资料,提高督办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七、督办事项要严格按照办理要求和时限认真办理.
对于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分局视情节并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春运安全管理等重大活动可成立专门督办机构,工作程序参照以上制度执行.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接访日制度为更进一步推动公安交警信访工作,促进公安交警队伍管理,进一步密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做到公安工作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根据《信访条例》、《公安信访工作规定》和《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接访工作规定》,结合支队公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访的地点及时间安排支队领导接访的地点设在七楼的"领导信访接待室".
支队每周安排一位值班支队领导负责接访,每周星期二为接访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支队领导的接访顺序,原则上按照领导接访值班安排表的顺序轮流安排.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进行小幅度的调整.

二、参加接访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接访对象的实际情况,支队领导可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适当的时候可邀请相关团体、法制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宣传科负责.
三、接访上访人员的形式支队领导接访采取现场接访和预约接访相结合.
预约接访时,从上访人员特别是重复上访人员中挑选处理难度较大的信访件进行预约.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支队领导接访的信访事项,凡指定了具体部门调查核实的,视为支队领导当场直接交办,无需监察审计督察科再行转办,调查核实资料由支队领导指定的部门自行收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办结后回复监察审计督察科,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支队领导接待受理的信访事项,自交办之日起30日内办结,如情况复杂不能及时办结的,报请市局领导同意后,可延期30日,同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考核支队领导接待指定相关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其办理情况纳入承办单位的精细化管理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纪检、监察、审计、督察工作职责一、负责指导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积极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
二、承办和协办对党员违法违纪案件和民警职工违反政纪、警纪案件的检查和审理工作.
三、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和上级交办、转办件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四、认真受理民警的申诉,依法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全市交警专用经费、业务经费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
六、组织民警学习党纪、政纪、警纪条规,开展警示教育,积极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七、开展督察工作,明查暗访,定期通报情况,督促限期整改,推进交警队伍的作风建设.
八、在民警入党、评先、评优、晋升警衔、提拔任用时,积极向党委和组织部门提供遵纪守法情况,并提出建议意见.
九、民警违法违纪举报投诉电话:0735-2190050、2190010,办公室设在支队办公大楼909室、912室.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信访工作制度一、接待来访群众要热情礼貌,认真做好记录,并做好思想工作;群众来信要及时拆阅摘要登记,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重要信访要及时呈送领导阅批,要定人员、定时间、定要求,及时查报.
一时难以查结的,应先报查处情况,续报结果.
三、每季度对来信来访台帐进行清理核对,不得遗漏拖欠.
对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掌握所反映的问题的特点和特性,认真筛选有关信访信息,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
四、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
五、做到及时、准确、真实上报统计报表.
六、材料要归档入卷,文字档案要整齐、美观、科学,做到规范化管理.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牌警告(警诫)制度1、为从制度上保证"从严治警"的贯彻落实,防微杜渐,有力约束民警行为,树立纪律的严肃性,预防和减少民警的违法违纪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2、警诫即警示、规劝,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政纪处分的一种行政教育措施.
3、警诫制度适用于支队在编在职的民警和工人.
4、警诫由支队队委会决定执行,由监察室向受警诫民警及其所在科室所站队发出警诫通知书.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够纪律处分的予以警诫:(1)未经领导批准而不参加会议、学习或集体活动的;(2)月内上班迟到、早退三次或旷工一天的;(3)工作时间脱岗、不请假外出、干私活的;(4)酒后失态、滋事、误事,造成不良影响的;(5)值班值勤时间擅离职守的;(6)在执勤、办案、办理业务中,态度生硬,打骂他人,随意动用警械,情节轻微的;(7)利用职权谋私利,充当业务办理"中间人",数额不大的,或接受办事单位和人员的请吃喝、安排钓鱼等休闲活动,接受礼品、索要财物的;(8)乱扣滥罚、截留、挪用和私用罚没款和物品情节轻微的;(9)超权限办理业务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超标准开支,私设"小金库",数额较小的;(11)罚没款不按规定出具正式收据,属于初犯的;(12)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3)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有损公安民警形象的;(14)违反警用装备管理规定,私自将警服、警械、车辆、枪支、对讲机等借给他人未造成后果的;(15)不秉公办案、事或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人员正常办案的;(16)违法驾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17)未经批准私用公车或在非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18)因保管使用不当而造成装备、物资、票证、器材丢失或损坏而造成后果的;(19)从事第二职业,参与经商办厂,入股分红,情节轻微的;(20)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尚不够处分的;(21)受理群众报案、来访不认真、不及时造成一定影响或引起群众重复或越级上访的;(22)工作中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的;(2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24)本科室所站队发生违纪行为,主要负责人或内部知情人隐瞒包庇不报的;(25)工作中互相吵架,造成影响的;(26)家属或本人在机关院内养鸡、养狗等影响院容卫生的.
6、民警接到警诫通知书后,必须在三日内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科室所站队负责人审查签字生效后报支队监察审计督察科.
7、民警受警诫一次,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受警诫两次者,即失去年度考核评先资格.
8、凡受到警诫的民警,一律给予书面通报,并记入民警察廉政档案.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警风警纪监督员会议制度1、为增强公安交警工作的社会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特制定警风警纪监督员会议制度.
2、支队从社会各界和业务单位聘请一定数量的交警警风警纪监督员,并颁发监督员证,赋予其对全体交警警容风纪、执勤执法情况的监督、批评、反映权.
3、支队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警风警纪监督员会议,邀请全体监督员与会.
支队领导和各科室站队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请市局分管局长、政治部、纪委同志前来指导.
4、会议主要由纪检向监督员汇报一年来队伍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听取监督员对交警工作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广开言路,增进了解,形成共识.
5、会议对监督员们的意见、建议应认真记录整理,支队队委会及时逐条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和计划,并由纪检反馈给每一位监督员.
6、警风警纪外部监督具体归口支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建立监督员档案,平时畅通交流渠道,掌握来自社会的信息.
7、警风警纪监督员提出、过问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要优先办理、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郴州市道路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信誉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客运企业自为、自管、自律,提高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道路客运班车、旅游、包车运输、出租汽车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信誉等级,根据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实际安全生产状况,分为红色、黄色、绿色3个等级.
第四条道路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客运企业应当积极参与.
第二章等级标准第五条道路客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红色交通安全信誉等级:(一)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分工不明确,管理机构不健全或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三)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率不达100%的;(四)县际以上客运班车带行驶记录仪功能的GPS安装有效使用率不到80%,接入监控平台不到80%,且不能提供完整值守记录的;(五)车辆、驾驶人按期检审率未达90%的;(六)所属客运驾驶人一年内超员50%以上、超速50%以上、在高速公路停车上下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达到20次的;(七)一年内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法率居全市前三位的;(八)一年内企业有同一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达10次以上未处理的;(九)所属客运公司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第六条道路客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黄色交通安全信誉等级:(一)县际以上客运班车带行车记录仪功能的GPS安装使用率超过80%未达100%的,接入监控平台达不到安装使用95%的;(二)车辆、驾驶人按期检审率超过90%未达100%的;(三)所属客运驾驶人一年内百车违法率达到50%的;(四)一年内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法率在全市居前四至六位的;(五)所属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七条道路客运企业没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各种情形的,为绿色交通安全信誉等级.
第八条黄色、绿色交通安全信誉等级企业,一旦出现第五条所列各种情形的,即降为红色信誉等级.
绿色交通安全信誉等级企业,一旦出现第六条所列各种情形的,即降为黄色信誉等级.
第三章等级评定和处理程序第九条县市内的道路客运企业的交通安全信誉等级评定,由所在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抄告客运企业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突出、事故频发的客运企业予以通报,并在媒体曝光,跟踪整改情况,发布整改结果.
第十一条确定为红色信誉等级的,应逐级上报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为全市客运户籍化管理的重点监管单位.
第十二条确定为红色信誉等级的客运企业,由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予以警告,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实行挂牌整改.
第十三条红色信誉等级客运企业每月应当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整改结束后,由市级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黄色交通安全信誉等级企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下发《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法律意见书》,约谈企业法人,进行预警提示,并建立台帐,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进驻,调查事故原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进行责任追究,进驻时间不得少于3天.

第十六条绿色交通安全信誉等级企业,由评审单位报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客运企业的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若两年以内有超员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认定为经处罚不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由企业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车辆).
第十九条对于6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事故的企业,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职务或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职务的,在5年内不得担任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的,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具体评定表格见附表(郴州市道路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信誉评定情况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郴州市道路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信誉评定情况表说明:1、本表根据《郴州市道路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信誉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制作,适合全市所有客运企业(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除外).
2、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投保情况.
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率=已投保车辆数/企业营运客车数承运人责任投保率=已投保车辆数/企业营运客车数3、GPS安装情况.
GPS安装率=企业已安装GPS车辆数/企业营运客车总数4、车辆、驾驶人按期检审情况.
车辆年审率=年内车辆实际年审数/企业营运客车总数驾驶人体检率=年内驾驶人体检人数/企业营运客车驾驶人总数5、上述计算公式中营运客车总数系指企业考核期限止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但不包括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驾驶人数系指企业考核期限止内所有在册的驾驶人总人数.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企业资质等级经营许可证号经济性质法人代表注册资本金万元公司注册地从业人员数人详细地址成立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营运车辆情况营运客车总数辆客位其中:高级客车辆客位中级客车辆客位二、企业评定情况评定项目检查结果评定等级具体情况安全生产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有安全管理专职人员保险情况第三者责任投保率%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率%GPS情况GPS安装率%接入监控平台率%值守记录是否完整检审情况车辆年检率%驾驶人员体检率%交通违法情况超员50%以上、超速50%以上及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上下客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起数起违法率居全市位车辆10次以上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台交通事故情况是否发生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一年内发生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起综合评定安全信誉等级级2:郴州市道路交通事故问责约谈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业主)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二)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的;(三)一年内发生5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业主)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市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二)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的;(三)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运输企业(业主)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约见谈话,市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五条约谈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人员等相关事宜,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问责约谈通知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做好约谈准备工作.

第六条约谈的主要内容:(一)剖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二)质询对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不完成、交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原因;(三)追查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隐患突出、主体责任不落实等情况.
第七条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书面通知,告知被约谈人具体的约谈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二)约谈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三)被约谈人汇报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维护稳定、隐患治理、整章建制、责任追究等情况;(四)参加约谈的领导、行业主管部门质询并提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约谈人就约谈事项提出整改和落实要求;(六)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决定,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名义下发警告通知书;(七)约谈情况形成《约谈纪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监察厅,抄送被约谈人及其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部门.
第八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当提交道路交通事故剖析材料、向上一级政府作的书面检查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时限等资料.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工作落实进度.
全部整改措施落实后,要形成专题报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警告通知书下发后整治效果明显的,经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验收合格,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决定,撤销警告.
第十一条整治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并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对县市区和运输企业予以挂牌整治,并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办法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约谈为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遇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被约谈单位应当认真落实约谈要求,如有失职、渎职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约谈制度由各县市区制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郴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通报预警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预防和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通报预警是指市交通安全委员会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扭转被动局面而进行的预警通报.

第三条下列情形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启动通报预警:(一)发生重特大或涉外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或企事业单位;(二)一月内接连发生2起重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1起死亡2人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和企事业单位;(三)特护期发生重特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县市区和企事业单位;(四)半年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指标超控的县市区和企事业单位;(五)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多、重大安全隐患突出的;(六)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预警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通报预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警示地区或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第五条被通报警示单位应在1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市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汇报.
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扣分.

第六条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通报预警制度由各县市区制定.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郴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及时消除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实际,特制定郴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第二条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是指在营运生产、道路建设、道路使用及其它道路交通活动过程中,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以及道路交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三条凡列入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一律实行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即:市本级的由市交通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县市区和运输企业单位的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第四条凡被查出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按照挂牌督办分级管理的分工,必须当即下达挂牌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并每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挂牌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名称、情况简介、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整改目标、办理期限、解除方式、解除程序和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等情况.
第六条凡被挂牌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单位,在整改期限内,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完善整改措施,想方设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零时紧急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督促检查,严格执法,把好安全关;同时,要以书面形式每周向市安委和市交安办会反馈一次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整改完毕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单位,按照挂牌督办分级管理的分工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摘牌,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报当地人民政府或交安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八条对逾期未整改的挂牌单位,提请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挂牌整改,并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涉嫌违法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牌匾,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统一制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单位支付其成本费用.
第十条各县市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制度由各县市区制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强化内部执法监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支队法制科是本支队辖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职能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应当组织不少于二名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进行.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支队法制科收到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五条支队法制科作出受理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复核申请的决定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五)申请人主体不符的;(六)申请复核时间超过时限的.
第七条原办案单位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向支队法制科移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标准规范装订的案卷,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复核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听取各方的意见.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期间,支队法制科需到现场复核的,原办案单位主办民警或者审核审批领导应当参加现场复核和调查.
第十条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或复核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书面报告的,终止复核,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终止通知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一条支队法制科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意见呈报支队分管领导十日内审批,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二条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等可能引发涉稳和舆情焦点的案件,应当组织支队专家小组成员集体研究,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五日提出复核意见,呈报支队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经复核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做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复核发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做出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十四条支队法制科根据支队领导的审批意见,二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复核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复核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申请复核的主要事项、理由和依据;(三)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支队做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相关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办案单位应当将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支队法制科备案.
第四章送达第十六条支队法制科在作出复核结论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七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七条案件复核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件退回原办案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原办案单位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七日内报支队法制科备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办案民警存在严重过错或者徇私舞弊的,通报办案单位,责成办案单位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第二十条案件复核人员有徇私舞弊的,支队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六章归档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案卷实行一案一档,并包括下列内容:当事人复核申请书;(二)复核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呈批表;(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八)送达回执、凭证;(九)复核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案卷保存五年,到期后移交支队档案室保管.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支队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除错录交通违法信息工作规范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规范全市办理交通违法消除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规范.
第二条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谁审核,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抓好交通违法信息源头管理工作,严格标准要求规范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完善交通违法的采集、审核和录入,确定专人专职负责审核录入工作.
要对车型、车号、违法事实等记录内容进行严格比对、分析和筛选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综合应用平台,作为交通违法处罚依据.

第三条各单位要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难为原则,简化纠错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投诉得到处理.
要主动公开办理错录、套牌的流程、联系方式,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章符合消除的情形第四条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有错误录入的交通违法数据的,应及时进行纠正.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消除:(一)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二)机动车被盗抢、诈骗等与原车主失去管理使用权期间发生的;(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四)已被交通警察现场处理或重复录入的;(五)因交通信号指示灯发生故障造成的;(六)违法图片不符合证据要求,未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等信息错误,通过修改仍不能纠正错误的;(八)因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道路维修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十)其他依法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五条属套牌导致产生的错误信息,按照《办理使用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工作规范》的要求,通过套牌系统进行移除,不适用消除.
第三章纠错办理流程第六条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交警大队或交通违法录入部门、交通处罚窗口应设置申诉受理岗,安排人员负责受理、办理本部门录入的违法信息纠错工作,要建立台账,规范保存.
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对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当事人提出申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填写《消除交通违法信息审批表》(见附表)逐级呈报支队.
不符合法定消除条件的,应当场或核实后及时回复申诉人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当事人通过信函、电话申诉的,经核实属于应当消除的,由受理单位填报《交通违法信息消除审批表》(以下称《审批表》)上报支队核销.
第九条对符合消除规定的错录交通违法信息,采取网上流转的形式,简化程序、高效办理.
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受理民警对申诉材料及证据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在《审批表》中签注办理意见,送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二)受理单位领导对申诉材料和证据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中签注意见,通过综合应用平台"交通违法信息撤销"向支队法制科提交系统申请,并同时将《审批表》及相关证据材料扫描后上传;不符合消除情形或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支队法制科要每天通过综合应用平台进行查询,对上报消除的信息、证据审核属实的,在"支队法制撤销"中进行网上审核同意,同时提交支队领导审批;不符合消除情形,审批"不同意"后退回,并注明理由.

(四)支队分管领导要及时通过综合应用平台"支队领导撤销"进行查询信息上报情况,符合要求的,网上审批同意,完成违法信息消除;对不符合消除情形或证据不足的,审批"不同意"后退回,并注明理由.

第四章办理时限第十条对于错误录入的信息,录入单位应当自发现或接到群众申诉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核实并上报支队法制部门,支队法制部门应当在当日内审核后上报支队分管领导,支队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五章证据材料报送要求第十一条呈报消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申诉材料(写明事实、理由、依据)、身份证明资料、联系方式及其他证明材料;(二)《审批表》.
要在"消除违法信息的情形及证明"栏内,详细记录本案事实经过和申请消除的理由及依据,并由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大队公章.
需每车一表,逐项填写完整,规范表述;(三)其他视频资料、照片、证人证言或相关单位证明材料等其他证据.
证据图片要清晰完整,申诉材料要事实清楚,非文字类证据应进行备注,说明该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纸质材料应由提供人(负责核实的民警或当事人)签字确认,单位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公章;(四)综合应用平台的原始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及违法图片(彩色照片).
打印后附卷存档,图片应能反映车型、车牌号、违法情景.
第十二条几种常规情形应收集的证据材料:(一)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附单位证明;(二)机动车被盗抢、诈骗等与原车主失去管理使用权期间发生的,附报案记录、盗抢证明等;(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附原始病历、医疗发票、相关人陈述等;(四)已被交通警察现场处理或重复录入的,附处罚决定复印件或违法记录查询单;(五)因交通信号指示灯发生故障造成的,附图片或视频资料;(六)违法图片不符合证据要求,未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附图片、查询单等;(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等交通违法信息错误,通过修改不能纠正错误的,附图片、车辆信息查询单等;(八)因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道路维修等客观原因造成被动违法的,附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等;(九)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附法律文书等;第十三条对提供虚假证据、违规上报违法信息消除的单位,将追究办案人员以及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档案保管第十四条对符合法定情形予以撤销的交通违法案卷材料,由支队法制科统一建档保管,留存2年.
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应长期保存.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车辆扣留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应当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适用简易或者一般程序处理,依法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得降格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固定现场证据,不得扣留事故车辆.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可以先行扣留事故车辆,三日内确定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及时返还车辆.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条款扣留车辆.
第四条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理过程中,决定扣留事故车辆的,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五条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车辆台账,完善事故车辆登记、移交、调取和处置制度.
对办案民警上交的涉案车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将车辆扣留原因、时间、牌号、车架号、车辆外观、受损情况、随车物品等登记入册.

第六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同时,应当制作《车辆返还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

第七条事故车辆的返还、移送等由办案单位依据下列规定进行:(一)对依法应当返还的事故车辆,办案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返还.
返还事故车辆时,应当报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制作《车辆返还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被查.
(二)交通事故案件未及时了结的事故车辆,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及时将事故车辆移交人民法院.
第八条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并出具《车辆返还通知书》给当事人的,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按法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涉案车辆进行清理:(一)对涉嫌盗抢的机动车移送刑侦部门处理;(二)对涉嫌走私的机动车移送海关部门处理;(三)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四)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复议答复与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范为规范支队机关及直属大队的行政复议答复与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促进依法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支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行政复议答复行政相对人对支队直属机关及直属大队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向支队申请行政复议的,支队法制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三日内呈报支队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并制发文书送达.
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支队法制科发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支队法制科应当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呈报支队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支队作出行政复议撤销决定的,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支队法制科发送的行政复议撤销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撤销工作,并告知申请人,回复支队法制科.
行政相对人向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的,政府法制办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政府法制办或者支队法制科转告的电话通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到政府法制办领取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如发现申请人请求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不当的,办案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积极协调申请人到政府法制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办案单位认为申请人请求的具体行政行为无不当之处的,应当在十日内向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政府法制办作出行政复议撤销决定的,办案大队应当自收到政府法制办的行政复议撤销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撤销工作,并告知申请人,报支队法制科备案.

二、行政诉讼应诉1、按照"谁办案、谁应诉"的原则,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科(室所队)是行政应诉的直接责任部门和具体实施应诉相关程序事项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
支队法制科负责组织、指导、监督.
2、支队法制科负责接收人民法院的应诉法律文书,建立收文登记台账.
支队其他科(室所队)收到人民法院直接寄送的应诉法律文书的,应当登记并于当日派人送达支队法制科.
支队法制科收到人民法院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于一日内将《行政起诉状》复印件按程序完善相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支队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并通知、转送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科(室所队)及支队法律顾问.

3、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科(室所队)收到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举证要求,全面及时收集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撰写答辩状,在七日内呈请支队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和分管法制的领导组织召开应诉分析和相关准备工作会议,一是分析诉讼风险,二是确定应对策略,三是拿出具体措施.
有必要庭外和解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科(室所队)的支队领导组织被诉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与原告联系协调,动员原告撤诉.

4、对需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支队法制科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督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科(室所队)按期举证.
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科(室所队)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十三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材料、法律依据,该科(室所队)负责人及相关民警应当参加庭审.
以支队作为被告或重大敏感、社会影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支队主要领导出庭应诉,因故不能出庭的,由支队主要领导委托其分管被诉科(室所队)支队领导出庭应诉,法制科派出一名业务副科长以上领导及业务骨干参加庭审.

5、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科(室所队)应当限期严格履行.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科(室所队)应当提出证据、理由,书面呈请支队分管业务的领导和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决定是否提出上诉或者再审申请.

6、对于法院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案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科(室所队)应当进行评析,提出整改规范措施上报支队,责任人员有重大执法过错的,要严肃追究办案单位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7、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后的七日内,将行政诉讼案件综合汇报材料及裁判文书报送支队法制科备案存档.
郴州市公安交警新闻宣传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郴州公安交警新闻宣传工作,确保新闻宣传的正确导向,预防报道失实、不当炒作和泄露国家机密,根据《中共郴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开展"建制度、学制度、用制度"活动推动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地生效的通知》(郴宣发〔2017〕6号)、《2017年郴州市对外宣传工作要点》(郴外宣组发〔2017〕2号)、《湖南省公安交警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湘公交传发〔2016〕2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郴州公安交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闻宣传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服务好交管中心工作,要大力推荐和宣传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先进工作经验、成果,宣扬郴州公安交警爱岗敬业、坚守岗位、执法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权威发布交管工作相关信息,及时引导人们群众安全、快捷出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传播公安交警正能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支队政委任组长,支队其他党委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支队各科室所队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宣传的支队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宣传科科长任常务副主任.

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支队一、二、三、六大队要相应成立本级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层级新闻管理的应对,处理好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
第三章新闻宣传规定第四条新闻媒体的联系协调实行归口管理.
各单位在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时,要查验记者证,无记者证的应予婉拒.
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支队一、二、三、六大队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队本级及下属部门新闻采访的接待、组织、新闻上报和发布,其他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不得随意提供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新闻线索和新闻稿件.
涉及重大新闻的需上报各县市党委宣传部门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发布新闻和接受记者采访.

支队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支队本级及各科室所新闻采访的接待、组织、新闻上报和发布,其他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不得随意提供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新闻线索和新闻稿件.
涉及重大新闻的需上报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核后方可发布新闻和接受记者采访.

第五条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支队一、二、三、六大队和所属部门上报、发布、刊播公安新闻稿件,必须经本级公安交警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重大新闻稿件必须由本级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和大队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告各县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或各科室所上报、发布、刊播公安新闻稿件,必须经支队公安交警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重大新闻稿件由本级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和支队主要领导审批.
必要时,呈市公安局宣传部门、市委宣传部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宣传处审核,严把审查关,防止报道失实、失控、失误或泄密.

第六条凡涉及对公安机关和交警的批评性报道,要慎重对待,各级公安交警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向本级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
第七条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般只发布辖区内的交管新闻,对跨辖区交管新闻的发布,须请示支队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各大队和支队所属部门与报刊、电视、电台、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合作,联合举办报刊专栏、专版,广播、电视专栏、专题节目,由各大队和支队所属部门组织,并报各级公安交警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各大队和支队所属部门与新闻出版单位联合编辑、出版图书、画册、音像制品,由各大队和支队所属部门组织,并报告各级公安交警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条投拍公安交警题材影视节目(含专题片),由各大队和支队所属部门组织,并报告各级公安交警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对需要上映的公安交警题材影视,剧本须先送市公安局政治部、市委宣传部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宣传处审核并提出意见,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投拍结束后,须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宣传处和市委宣传部审片同意.

第四章新闻发布规定第十一条规范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程序.
以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由各大队组织.
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名义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由支队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和组织,报市级宣传部门审批,并报市公安局政治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宣传处备案.
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名义召开交管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由支队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发布.

第十二条一般交管新闻稿件发布:如交管工作举措、3人以下(不含3人)交通事故、典型宣传、诱导服务等.
一般交管新闻稿件的宣传报道,由各级公安交警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或起草发布.
对全市3人以上(含3人)交通事故,涉及民族、宗教、群体性等敏感事件,涉及港澳台、外国人的重大道路交通案(事)件,涉及警民纠纷、冲突的重大事件,原则上归口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报市委宣传部审核和审批发布.

全市公安交警重大新闻的发布实行归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
全市公安交警重大新闻需要新闻发布的,由市级宣传部门审核新闻通稿,经请示市级宣传部门同意后,再指定相关单位发布.
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透露超出统一宣传口径的相关情况.

各级党委、政府、公安局指定重大交管新闻发布单位的,则由指定单位负责新闻发布.
第十三条对重大交通事件现场,原则上实行新闻管制.
新闻记者确有需要进入现场的,需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宣传处或市委宣传部同意方能进入.
第五章新闻宣传纪律第十四条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支队各科室所队专(兼)职新闻宣传民警要组建全市交通安全宣传联络群,以便于各级宣传工作的通联.
第十五条未经报批报审,各级公安交警业务部门和民警不准擅自接受记者采访、发稿报道和提供相关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公安新闻线索.
第十六条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案情尚未查清的案件或事故,不得公开报道.
办案单位和民警不得擅自向媒体提供案情或相关信息.
确需报道的,须经办案单位、宣传部门,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在公开报道中,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涉及公安交警的侦查手段、审讯方案、策略、技巧以及不宜公开的公安机关内部用语;不得过细描写或渲染作案手段,渲染事故场面.
第十八条对于以下内容不做宣传报道:(一)重大警卫活动的部署和值勤情况;(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事)件的工作预案、方案;(三)正在侦办的重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和治安刑事案件;(四)未经被害人、检举人、证人同意而公开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肖像等个人信息;(五)民警违法违纪情况,袭警事件,警民冲突纠纷;(六)涉及国家《保密法》、公安保密规定及其他秘密的事项;(七)尚未作出结论为冤、假、错案,或已作出结论但不宜公开报道的案件.
第十九条加强新媒体的管理:(一)各地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严禁传播虚假消息;(二)未经各级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严禁传播、发布内部文件;(三)严禁首发上一级文件的信息;(四)严禁民警私自录制、复制内部文件、照片和视频,通过官方和个人帐户发布.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各级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分管领导、主管宣传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专(兼)职新闻宣传民警是宣传报道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负面影响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情节轻微的,视情予以训诫或通报批评,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系聘用新闻宣传工作人员责任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二)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擅自开展公安新闻宣传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单位综合考评或精细化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涉警舆情应急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公安交警系统涉警舆情应急管理工作,有效维护工作大局和队伍形象,根据《湖南省公安厅交管局涉警舆情应急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湘公交传发〔2014〕127号)和《中共郴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开展"建制度、学制度、用制度"活动推动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地生效的通知》(郴宣发〔2017〕6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警舆情应急管理要紧密结合公安交管工作实际,服务好交管中心工作,要准确及时到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传播公安交警正能量,捍卫公安交警正面形象.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成立涉警舆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支队政委任组长,支队党委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支队各科室所队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宣传的支队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宣传科科长任常务副主任.

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支队一、二、三、六大队要相应成立本级涉警舆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层级涉警负面舆情的应对,同时处理好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
第三章涉警舆情的预警和处置第四条涉警舆情,是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损害或有可能损害公安交管工作和公安交警队伍形象的舆论,包括文字、言论和图像资料等,涉及违法违纪、规范执法、交通管理、车驾管、交通事故、信访案件等.

第五条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力的不同,将涉警舆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
一般涉警舆情是指涉警案(事)件未被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或者关注度不高,没有超出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所管辖区域的.
较大涉警舆情是指涉警案(事)件被市州级媒体、网站关注,或通过非媒体渠道传播,在当地产生较大影响,并有可能被覆盖面更广的媒体关注、传播的;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下,被媒体关注的.
重大涉警舆情是指案(事)件性质严重,即将或已经被具有全省或全国影响力的媒体和门户网站首页报道;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中被迅速转发、集中关注的;在事发当地形成广泛社会影响,可能影响公安交警形象和当地社会治安稳定的;交通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涉警死亡事故的,交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燃烧的,国省道上发生连环相撞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国省道上发生大范围、长时间交通拥堵的;中央、公安部、省公安厅领导、市公安局领导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的等.

第六条涉警舆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尽责"的原则.
舆情发生地的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支队各科室(所)和直属各大队为应对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由支队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做好舆情应对和处置工作.
对于有可能影响公安交警形象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舆情,舆情发生地的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支队各科室(所)和直属各大队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宣传部门和上级涉警舆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对媒体已经掌握、尚未公开报道并且情况属实、严重影响公安交警形象的案(事)件,应及早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核实.
支队、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支队一、二、三、六大队涉警舆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第一时间向本级或上级党委、公安机关报告,通过与新闻媒体协调,表明接受监督、绝不护短的态度,积极争取媒体的理解和支持,不作公开报道.

第八条对严重影响公安交警形象的失实涉警舆情,应与新闻媒体交涉,敦促其澄清事实真相,并通过一定形式致歉.
对少数记者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线索,或者媒体存在明显错误导向,歪曲新闻事实的,应提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宣传处或市级宣传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采取适当方式消除负面影响.

第九条对已经被媒体聚焦并且严重影响公安交警形象的重大涉警舆情,在具体处置过程中,可参照以下程序操作:(一)现场管理1、对重大交通事件现场,原则上实行新闻管制.
新闻记者确有需要进入现场的,需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宣传处或市级宣传部同意方能进入.
2、负责涉警案(事)件处置的单位应告知所有案(事)件关系人,为确保案(事)件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接受媒体记者采访,不得随意将案事件音频、视频资料提供给媒体记者.
(二)信息收集各单位涉警舆情处置工作人员应迅速与现场指挥部或与负责涉警案(事)件处置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联系,准确掌握案(事)件的真实情况与最新进展,同时应全面掌握中央、境外、省、市各级新闻媒体、互联网对涉警案(事)件的报道及关注情况.

(三)舆情研判根据涉警案(事)件的现场情况、事态发展情况和媒体介入情况,分析研判舆情,针对公众和媒体的关注焦点和炒作热点,提出新闻发布范围、发布方式、新闻口径等舆情处置工作建议.
(四)撰写通稿由各单位涉警舆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撰写新闻通稿,通稿中切忌含糊不清、不准确、前后矛盾的信息.
(五)新闻发布1、视涉警案(事)件的处置情况,确定好发布方式、时机、范围、内容等后,通过微信、微博公众号或邀请媒体正式对外发布新闻.
2、未经涉警舆情处置责任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和民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外发布或泄露涉警案(事)件信息、接受或邀请媒体采访,向媒体爆料.
(六)案(事)件跟踪发布信息后,要密切跟进掌握涉警案(事)件进展和舆论动态,根据案(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和需要,及时调整工作对策.
若引发涉警舆情的案(事)件仍在处理之中,或尚未得到彻底解决,要实时跟踪事态发展,直至事态完全平息.

(七)善后处置对由公安民警执行公务不当导致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或案(事)件受害人及其家属,案(事)件处置责任单位应与其本人或其家属保持沟通,依法、及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或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从而掌控好舆情源头.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各级"一把手"是本单位涉警舆情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分管领导、主管宣传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专(兼)职新闻宣传民警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视情予以训诫或通报批评,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支队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责任,系聘用新闻宣传工作人员责任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大社会不良后果的,按省、市涉警舆情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数字身份证书行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公安部《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交警系统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是经公安机关公安身份认证系统数字签名的持有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机构代码、职级、岗位、任职等)以及公开密钥的文件,储存在物理介质中使用保管.
第三条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的管理单位为本支队科技科.
各科室所队设立一名管理员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个人与单位.
公安机关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的发放范围为本支队在职人民警察,发放原则为"按需发放".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市交警支队机关、直属大队.
第六条市公安局负责公安机关警员数字证书的审核签发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本公安局数字证书的使用管理情况.
支队科技科负责支队本级数字证书的管理工作.
各科室所队管理员负责各单位的数字证书管理.

第七条证书持有者所在单位对证书持有者的证书申请、更新、停用、撤销、补发及使用负有审批和监管职责.
第八条支队政工科对警员的身份信息真实性负有监督责任,在公安人事管理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还需通过警员信息资源库的共享,为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提供警员身份信息支持.
第三章证书申领与变更第九条证书申请与审核.
证书申请者如实填写《交警支队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申请表》(见),由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加注意见,支队政工部门审核,支队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科技科统一报市公安局信通处受理.

第十条证书领取.
原则上证书由申请者所在单位数字证书管理员代领代发.
第十一条证书更新.
证书持有者的工作部门、职级、岗位、任职等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填写《交警支队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见),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科技科统一报市公安局.

第十二条证书停用与恢复.
半年以上不需要使用证书的持有者应及时填写《公安机关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批,科技科统一报市公安局;需要重新使用证书时,再申请恢复.

第十三条证书撤销与收回.
不再使用证书的持有者,应及时填写《交警支队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批,科技科统一报市公安局,并将证书介质交科技科.
不交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证书在CA中心强制注销.

第十四条证书补发申报.
民警发现证书介质丢失或损坏后,应及时向支队科技科报告,再由科技科统一向市局报告,并申请停用或撤销证书.
确实无法找回或修复证书介质的,可申请补发,补发程序按证书申请程序办理.

第四章证书介质管理第十五条证书介质按照"专人专用"的原则使用,按照"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第十六条证书持有者领取证书后应及时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防止他人冒用.
证书持有者应定期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若发现口令可能泄露,应立即更改.
第十七条证书使用完毕,证书持有者应立即从计算机上取下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第十八条严禁未经批准将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借用或盗用他人证书.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私自借出、盗用他人证书或恶意使用证书等原因造成安全案件或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更有效的保证数字证书及时更新、回收,增强制度的制约性,对因工作岗位变更等不再具体使用证书资格的证书持有者,不按规定交回证书的,支队政工科每半年向科技部门更新人员变动情况后,由监察科通报,科技科将该证书报市局信通科注销.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移动警务通使用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支队公安信息移动接入及应用系统(简称"警务通")终端设备管理,切实提高"警务通"使用效能,根据公安信息网安全运行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支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警务通是公安机关为民警配备的一种警用装备,是公安民警无线访问、快捷查询公安信息网上信息的工具和手段.
第三条"警务通"终端设备包含手机、警务通终端安全卡(TF加密卡)、便携式打印机等.
第四条警务通实行单位申请,经审批后按需发放,专人专用,坚持"谁持有、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警务通终端安全卡"("TF"卡)的发卡范围是支队在编授衔民警,其他暂未授衔民警需要用卡者从严控制.
"警务通终端安全卡"严禁发放给非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内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支队科技科是支队警务通建设的主管部门,承担具体职能,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有关警务通系统管理的法规、方针和政策;(二)负责制定支队警务通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三)对支队警务通应用安全进行管理指导;(四)对民警申请、更新、停用、撤销、补发及使用安全加密卡负有审核和监管职责.
第七条申请.
"警务通终端安全卡"由符合使用条件的公安民警填写《湖南省公安警务通开通申请表》,民警所属单位提出意见,报科技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警务通和终端安全卡为公安机关业务工作专用.
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密码泄露给他人,更不得相互转借或挪作它用.
第九条因特定原因(不再使用、卡丢失、换手机号码等)需撤销、停用"警务通终端安全卡"的,由民警个人填写《湖南省公安警务通更新、注销、解锁申请表》,交支队科技科统一报市局、省厅备案.
卡撤销、停用后再申请新卡,须重新按办理流程进行申请.

第十条凡发生手机、TF卡丢失的,警务通持有人要在第一时间内报支队科技科,采取强制停机的措施,防止造成泄密等严重后果.
然后,按第七条进行购机(按市面价格)、补卡(TF卡费用为300元/张).

第十一条对调出公安机关和离、退休人员,政工科位要负责及时收回"警务通终端安全卡",并将该卡交科技科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跨单位工作调动的"警务通终端安全卡"持有者,所在单位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时,要负责收回"警务通终端安全卡".
持有者调动后,向新调入的单位重新申领"警务通终端安全卡".
市公安局局直单位及各分局、县(市)区局内部调整的,原则上无需收回"警务通终端安全卡",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管理员持警务通终端安全卡到所属受理单位进行单位属性变更,并报市局信通科.

第三章罚则第十三条警务终端、终端安全卡作为警务办公工具,如果有丢失、损坏情况,由个人承担补发费用,丢失达到二次,支队将在支队范围内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取消配备警务通资格.
第十四条警务通作为民警工作之用,工作时间必须打开,凡工作时间关机累计超过3次或欠费超过7天以上,支队将取消配备警务通资格.
第十五条警务通是专为民警工作之用,对违反规定,因私自借出、盗用他人警务通终端或恶意使用警务通终端等原因造成安全案件或事故的、发生"一机两用"违规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支队科技科.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交警支队警车管理规定为了加强警车管理,有效服务全市交通管理,确保平安运行,提高处警质量,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人必须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常识,提高安全常识,驾警车必须符合《警车管理规定》,做到"三证齐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二、警车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和"八个严禁".
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无警用车辆准驾人员驾车、严禁非本单位人员驾车、严禁节假日公务用车、严禁驾车从事非本职工作活动、严禁公车私用和公私兼用.

三、严格按规定使用警灯、警牌、警报器等;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将警车停放在娱乐场所及餐饮、宾馆等休闲场所.
四、严禁为非警卫对象、非警卫活动开道;严禁动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
严禁警车作为固定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
下班和节假日执勤执法车集中停放在办公区域,所有警车安装GPS监控管理.
五、车辆应按规定定期检测、保养、维护.
各车辆所在单位责任人必须填写申请单报到支队后装科,后装科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指定地点进行维护、保养.
驾驶员须在发生费用单据上签字,由后装科统一核实后进行结算.

六、支队监察审计督察科将不定期对支队警用车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如有违反《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的,将给予该车驾驶人予以警告、通报、降职等纪律处分,并由该车驾驶人承担一切责任.
支队其他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参照警车管理规定.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执收行为,健全监管机制,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及市财政非税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支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于本单位及所属大队,具有收费职能的执收、执罚单位.
第三条本支队所有的执收单位必须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章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第四条支队后装科负责设立票据专管员,专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核发、登记、保管以及财务核算等工作,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票据领用、缴销情况.
第五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票据准购证制度和领用审批制度.
票据管理员按照领导核批的票据种类及数量发放票据,未经审批,票据专管员不得私自发放票据.
第三章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第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
(一)定期编报票据领用计划.
支队非税收入管理员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局编报下期的各种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数量计划,各执收单位每季度向支队后装科编报下期的各种非税收入票据领用数量计划.
(二)建立非税收入票据专管制度.
支队非税收入管理票据专管员专职负责从市财政局领取和向执收单位发放非税收入票据,各执收单位票据专管员具体负责从支队后装科领取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四)建立非税收入票据台账.
支队非税收入管理票据员按不同票据种类建立非税收入票据台账,按天序时登记票据领用、结存情况.
第七条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和填写.
各执收单位的征收人员必须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写非税收入票据:(一)专票专用.
各种非税收入票据均应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超越规定范围使用.
(二)一票一户,一次一票.
对缴费人每次缴费都必须填开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对几个缴费人合开一张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对同一缴费人几次缴费合开一张票据.
(三)顺序填开.
各执收单位领取多本同一种票据时,要从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据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据同时使用.
(四)全份填开.
多联式票据必须全份一次填写,不得分次分联填写.
(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
票据各栏目的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漏填、简写、省略和编造.
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补.
(六)非税收入内部往来票据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填开,不得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填开.
(七)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
执收单位应在收费票据上加盖收费专用章,收费人员在收费票据上应填写本人姓名(八)不准收费不开票,不准用"白条"或其他自制票据收费.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
如果非税收入票据需要作废时,经手人写明作废理由,报主管科室领导签字后再再交后装科科长盖章签字,方可认可.
第三章内部控制制度第九条内部控制制度应与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相结合,遵循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帐分离、帐物分离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记帐人员应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一条财务公章由科长保管,支队长私章,财务行装科科长私章和出纳员私章由出纳员保管.
使用时由分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严禁他人代盖.
第十二条各种印鉴(章),空白凭证在上班时须妥善保管,下班时锁入保险柜.
第十三条所有银行结算凭证,由行装科统一购置,支票和支付密码要分人保管,使用人按规定领用并进行备查登记.
第十四条按规定填写或打印银行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存根与票面内容完全一致,由持章人审核后盖章,裁下存根,将支票交给出纳员办理.
支票使用必须进行登记并由盖章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作废支票由出纳员交科长审核后进行备查登记,月末装订在最后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所有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均由会计人员审核制单(输机)后,交由出纳员办理收付款业务.
对于银行往来业务,在记帐凭证上要注明原始凭证字号.
第十七条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与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计算机打印出的当日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表核对相符.
第十八条出纳员无权编制或更改记帐凭证、无权勾对银行帐、无权编制"银行存款余款调节表".
第十九条后装科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帐的勾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调节表交科长审阅;对于未达帐项必须及时到银行查询并向科长报告.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限额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第二十一条大额存单由科长登记备查簿并负责保存;到期前应向副支队长报告,需要转存的应及时办理转存.
第二十二条科长要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限额的执行、帐款是否一致,对帐是否及时等现金管理条例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当日凭证当日复核,科长应按顺序号逐一复核当日记帐凭证,发现差错,及时通知记帐(输机)人员按规定方法予以更正,并再次复核更正后的凭证;复核后的凭证可登记机内帐簿.
输机人员和复核人员须在凭证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对计算机上机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机房维护人员定期更换密码,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由专人保存上机操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会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各类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检查有无缺损;未经科长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会计档案;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二十六条预算管理的内容经费收支预算是根据支队现有收费政策和标准以及收费项目,能保证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支出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预算编制原则支队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队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保证刚性支出、压缩弹性支出、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预算编制方法支队财务预算由后装科负责编制.
支队各用款单位和部门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提出本部门预算、后装科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各用款部门本年度预算汇总情况.
结合本年度财务收支增减因素编制支队本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年度收支预算必须留足总支出的5%的预备费用,以备非常之需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预算审批程序综合财务预算年初由财务科提出建议方案,经总会计师审核后,提交支队财经管理会议审议后,向支队党委会报告,经支队党委批复后执行,并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主要为郴州市财政局和郴州市公安局.

第三十条预算调整支队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如支队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支队财经管理会议决定,才能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增调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五章郴州市交警支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为了加强支队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各大队、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支队后装科负责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大队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大队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大队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各大队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为五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车辆、设备、办公用具、其它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土地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给暖给冷设备、电梯、通讯警报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车辆.
指各种警务和特定用途的各种车辆,包括由外单位赠于取得的车辆.
三、设备.
指各种具有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和专门性能、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照相机和机械设备等.
四、办公用具.
办公用的电子设备主要包括电脑及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影音系统、碎纸机等相关设备;办公桌椅家具等.
五、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等入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四十一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具体帐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第四十三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
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四十六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郴州市国资局和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是指由于自然耗损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郴州市国资局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四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帐、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五十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

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帐、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物登卡、凭卡记帐;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使用者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有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有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一年对帐一次,使帐实、帐卡、帐帐保持一致.
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第五十六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帐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郴州市国资局确定.
第五十七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收入管理第五十九条支队的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支队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主要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支队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支队开展执法和服务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罚没收入办案返还收入,规费收入,服务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范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六十条支队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积极组织收入,但支队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市政府或市财政、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十一条支队各类收费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支队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六十二条支队的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金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六十三条支队收入要严堵漏洞.
违章处罚的减免权要有科学严格的审批程序,承办科室只有申报权,减免的决定权在支队分管领导,并且,每季度必须据实将减免的具体名册和金额汇总报党委会审核.
所有收费收据不允许开手工票收款.

第六十四条支队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开设银行帐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银行帐户,不得转移或挪用事业经费.
第七章支出管理第六十五条支出是支队为开展执法和服务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六条支队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家庭和个人支出、设置购置费;二、拨出经费等;三、专款支出、四、基建支出;五、上缴上级支出;六、结转自筹基建.
第六十七条支队在开展执法和服务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支队各单位和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六十八条支队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支队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六十九条对于重大的经费支出,须报经支队党委会批准.
第七十条支队所属各单位和部门应积极开展增收节支,开源节流活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对财务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部门,支队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十一条支出监管.
支出事项要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三要素,缺一不可.
为了加强内部控制,对一些重大的、特殊的开支项目,如大宗物品采购、大额的接待费用,经手人和验收人不能为同一部门的人.
第七十二条支出控制.
根据各单位和部门的业务性质不同,及以往开支状况,实行全年经费包干核算,把经费包干数设为电算会计的确定金额.
(具体数额见支队收支预算计划)对年底结余额可留作下年度,也可以发放该单位的福利.
对无非常特殊的原因而超支的单位和部门,电算系统将会自动拒绝报帐.

第七十三条招待费管理一、各单位和各部门招待费开支,严格执行市纪委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单独列项,并实行指标数额控制.
二、因工作确需要进行招待,必须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特殊情况例外,但必须及时签补手续).
有关科室承办招待事项,必须填写《招待费使用审批卡》报分管支队长批准,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三、来客要进行对口定点接待.
并严格控制宴请标准,次数和陪客人数.
就餐费标准:即招待执行省部级领导每人每次200元,招待地厅级领导每人每次150元,招待处级干部每人每次100元,招待一般人员每人每次50元.
宴请时一般不上高级菜肴和高档烟酒,工作日中午不准喝酒,不得到营业性歌舞厅参加娱乐活动.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招待费使用管理工作,各单位和部门领导要带头反对奢侈浪费现象,认真履行责任人职责对招待宴请严格把关,落实制度,履行手续,努力减少招待费开支,把资金用到更有用的事项上.

第七十四条用车及油费管理一、安全行车,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杜绝不合理用车,车辆原则上不能私用和外借.
下班时间公车应该停放到办公楼停车处.
二、除特殊情况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
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三、发现故障,须及时报修.
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行装科负责人同意,不得自行决定(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报告).
车辆修理完毕后,须由行装科和用车单位对修理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

四、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月报制度.
用车单位每月底要将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报给行装科,行装科根据里程表数字及该车每百公里耗油量核报油费.
第八章财务审批管理第七十五条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支队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提高审批质量.
支队实行"一支笔"审批的财务开支制度,各类经费的使用由用款人写明原因和用途,然后由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负责签批验收,按程序和授权限额到支队审定批准.
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
未经支队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签批各项经费.
绝不允许"先斩后奏"和搞特殊化的做法.

经各级领导审批的财务收支,财务科审核后认为其不符合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及支队内部管理制度的,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请求处理.
既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报告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六条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
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支队内部管理制度.
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

第七十七条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主要包括:审批人员应当定期向支队党委汇报当期审批情况;定期向全体干警通报当期财务收支情况.
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第七十八条支出审批权限日常开支项目,报销单项在1000元以下的,由财务科长审批后列支;报销单项在100元—10000元之间的,由分管财务的副支队长审批后列支;报销单项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的,由分管财务的副支队长审核后,报支队长审批后列支;报销单项超过50000元以上的,须经支队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列支.

干警因公借款,须填写借款单,写明用途,报支队分管财务的副支队长审批.
经费的使用,除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转帐结算,支付现金应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坐支.
基建经费,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基建计划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支队负责解释.
郴州市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的规定,在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相关业务时,需核发行驶证和驾驶证业务.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业务工作规范(一)注册登记: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二)项: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变更登记:1、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第十条第(二)项: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时,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还应当审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应当收回原号牌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2、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第(二)项: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时,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按照变更登记的日期调整注册登记日期;签注登记证书;复印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将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三条第(二)项: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时,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档案资料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签注登记证书,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4、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条第(一)项:办理变更备案的业务时,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
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5、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条第(四)项: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6、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条第(五)项: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确认是否拆除操纵辅助装置;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并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转移登记: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办理机动车转移业务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登记审核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四)校车标牌核发: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六节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办理核发校车标牌业务时,审查《校车标牌领取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校车运行方案,并与校车标牌档案有关资料进行核对.

第(二)项:录入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机动车、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非专用校车核定的学生和成人乘坐人数等信息.
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属于非专用校车的,使用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六条采集的机动车标准照片制作行驶证,调整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并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学生和成人乘坐人数,原行驶证收回并销毁.
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五)其他规定1、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业务时,登记审核岗审查《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查我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按规定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2、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第六十四第(一)项:办理登记事项更正的业务时,登记审核岗核实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签注登记证书.
需要重新核发行驶证的,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3、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时,查验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查验机动车.
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
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录入相关信息;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4、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在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登记、长期在本辖区从事道路运输的营运货车所有人申请备案的业务时,在本辖区备案满一年的营运货车向辖区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领行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业务工作规范(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1、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三节第十条第(三)项: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受理岗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项: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四节第十三条第(二)项: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协议规定或者外交对等原则免于考试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项: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发证、换证、补证:1、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2.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对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需要审验的,还应当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3.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申请人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审核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审核《身体条件证明》,不审核《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2.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以及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3.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申请人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申请同时办理换证、补证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换证、补证业务.

2、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办理补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
申请人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2.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3.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3、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条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二)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考试合格后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科目一考试.
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办理降级换证业务:1、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第五章第三节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2、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信息,在七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手续.
对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降级换证手续.

(二)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打印并出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降级换证时,需要审验的,一并办理.

第四十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二)对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相关信息,在七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还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对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结束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
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二)对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驾驶证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1.
实习期结束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
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相关信息,在七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2.
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打印并出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四)校车驾驶人管理:1、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第五章第四节第八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提出注销申请的;(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2、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2.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3.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签注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郴州市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工作细则为规范办理注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和注销实习期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业务(以下简称降级注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业务操作细则.

一、降级注销的范围道路执勤、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和车驾管民警在执法中遇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驾驶证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四)在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的;(五)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二、道路执勤、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民警执法处理程序(一)执法处理.
道路执勤民警和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民警在查处或处理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时,要认真查验驾驶人出示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对持证人相貌是否与驾驶证上的照片同一等信息,并使用警务通等通讯设备核查驾驶证违法记分、审验记录等信息.
对驾驶人予以记分的,要充分听取驾驶人陈述和申辩,确保对违法行为认定准确、证据充分.
处理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要适用一般程序.

(二)执法告知.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实习期内达到12分、延长实习期内达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连续三个记分周期未参加审验的,道路执勤民警和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民警要当场制作《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1,以下简称《通知书》),交由驾驶人签字,并告知、督促其执《通知书》到车管所及时办理满分学习、降级换证业务.
办理降级换证时,需要审验的,一并办理.
对驾驶人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十五日内向同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被认定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但未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在综合平台内对事故进行结案操作后,要制作《通知书》,交由驾驶人签字,并告知、督促及时办理驾驶证降级换证业务.
对肇事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异议复核.
对于驾驶人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审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责任等事实,核对综合平台记录信息,于收到当事人复核申请后十五日内,制作并出具盖有支队印章的《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审核结论》(3,以下简称《审核结论》).
对因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或者发生技术性差错,导致驾驶人驾驶证降级或注销的,当事人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结论》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

(四)信息录入.
驾驶人对违法认定结果无异议的,交通民警在制作《通知书》后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对于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交通民警应当在《审核结论》作出之日后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五)强制措施.
属于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交通民警要依法扣留驾驶证,并向驾驶人出具扣留凭证等法律文书.
对已扣留驾驶证且驾驶人未按规定领取的,要在确认驾驶证已被降级注销后将原证予以销毁.
对已发放《通知书》或作出应当降级注销的《审核结论》后,驾驶人未按要求换证或注销,仍然驾驶原准驾车型机动车的,按照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法处理流程三、车驾管民警执法处理程序(一)信息清理.
1、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要指定专人,每个工作日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符合降级注销条件的驾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七十九条情形的信息).

2、对未向驾驶人发送《通知书》的,车辆管理所应确认邮寄地址,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通知书》和收存邮件回执,并在当地报纸、电视媒体、车管所办事大厅、互联网站等予以公告.
3、车辆管理所在确认挂号邮件、特快专递已被签收后的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4、驾驶人收到《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换证或注销的,车辆管理所按规定予以降级注销并公告作废.
5、对因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不准确无法邮寄或者驾驶人未签收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的,车辆管理所在公告满三十日后按规定予以降级注销并公告作废.
(二)日常受理.
车辆管理所受理降级注销业务时,要认真审核综合应用平台的相关记录和《通知书》、《审核结论》等相关资料.
符合规定的,录入驾驶证管理系统,打印并出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2,以下简称《决定书》),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驾驶证换证或注销业务,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1.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2.
身份证明复印件;3.
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暂扣的,应当收存扣押、扣留、暂扣凭证;原件遗失的,由驾驶人出具遗失书面声明);4.
《通知书》原件(原件遗失的应予注明);5.
驾驶人签字的《决定书》原件(拒绝签字的应予注明).
属于收到《审核结论》办理的,应当将《审核结论》原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对非本辖区驾驶人申请办理降级注销业务的,要按规定先予办理转入换证业务.
(三)年度审验.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驾驶证年度审验业务时,对属于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直接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打印并出具《决定书》,按规定办理驾驶证降级换证业务.
(四)办理增驾.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被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后重新申请增驾的,车辆管理所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交通违法记分记录,对不符合申请增驾记分要求的,不予受理增驾业务.
降级后驾驶人重新申请增驾的,此前已取得的准驾车型资格年限仍然有效,增驾时不受准驾车型资格年限的要求限制.

(五)降级注销业务办理流程:四、其他工作要求(一)建立信息抄告制度.
县级以上车管所要对辖区内重点单位车辆和驾驶人信息进行采集,每月汇总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重点对象管理"模块中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降级注销信息,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驾驶人所属运输企业,督促吊销驾驶人相应从业资格,调整驾驶人工作岗位.

(二)落实临界告知要求.
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事故处理、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对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达到9分或者延长实习期达到3分的,要当场告知驾驶人降级注销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核查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违法记分和审验记录,对一个记分周期或实习期记分达到9分、连续两个记分周期未参加审验、延长实习期内达到3分的驾驶人,要通过发送信函或者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降级注销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驾驶证降级注销工作制度,健全车管、秩序、事故、宣传、法制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同时,要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在办事大厅、互联网页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邮箱,及时处理驾驶人投诉信息.

(四)加强工作指导考核.
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下级业务部门的工作.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各县市执行驾驶证降级注销制度情况纳入季度考核范畴,加强监督指导.
对未通知驾驶人、未办理降级注销业务数量多的,要责令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说明情况.
对未按规定办理降级注销,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法告知引发矛盾纠纷的,要倒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领导责任.

1、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2、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3、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审核结论郴州市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业务工作规范及岗位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公安车驾管部门的规范化执法水平,避免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24号令)、《车辆管理所"九个严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等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全市车驾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范及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及办法适用于全市从事车驾管工作的领导、民警及其工作人员.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和岗位职责,以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岗位职责第三条机动车业务岗位职责机动车查验岗职责1、机动车查验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的规定进行.
2、进口机动车必须由民警查验,按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落实机动车查验项目,落实重点车型和重点查验项目.
3、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
4、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或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确认机动车辆的唯一性,确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码与合格证的一致性,确认有无凿改等伪造嫌疑.
6、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
7、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
8、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载客人数、车型照片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是否与《公告》一致.
9、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并出具《退办凭证》,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和登记的理由.
10、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11、及时上报违规车辆产品信息和嫌疑车辆.
(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职责1、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真实,符合规定的,准确、完整录入登记信息.
2、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4、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5、收回、销毁旧的机动车牌证.
6、不符合要求的,出据《退办单》,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7、做好牌证的制作计划,及时安排牌证的制作和领取.
(三)档案管理岗职责1、复核机动车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2、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3、负责核对、统计各类业务办理数据.
4、负责档案资料的查阅.
5、负责档案补建、更正、销毁,并按要求建立相关台帐.
6、保管好空白行驶证、登记证书、合格标志、防伪塑封膜,核对发牌发证数量,防止空白证件流失.
7、因涉嫌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侦查需要或其他业务需要,出具核对机动车档案的证明或机动车档案有关内容的复印件.
8、管理计算机自动选号系统,及时添加机动车号牌号码.
9、提请以车辆管理所名义公告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10、依据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档案室的管理,做好档案库房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第四条驾驶证业务岗位职责(一)受理岗职责1、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时,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是否符合规定.
要查询、比对登记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并说明理由;已受理申请的,应当中止业务,不予核发驾驶证并说明理由.

2、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通过综合应用平台核查,确认申请人是否有已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被吊销驾驶证未满两年、被撤销驾驶许可未满3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和申请人累积记分等情况.

3、办理增驾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还应确认申请人驾龄和累积记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得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情形.
4、办理各科目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时,还应当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
5、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
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
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6、办理驾驶证换证、补证、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时,要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车辆管理所要按规定注销驾驶证,并收存登记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

7、办理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8、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
9、办理驾驶人的审验业务时,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
10、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换证、补证和注销、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应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注销驾驶资格业务的,应出具注销凭证.
办理驾驶证审验业务的,应出具审验证明.

11、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时,要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对发现有吸毒记录的,不予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应当中止业务,不予准许校车驾驶资格.
12、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还应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
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13、办理满分考试业务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
符合规定的,办理相关科目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14、办理持境外驾驶证申领驾驶证业务时,应当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
15、按规定销毁收回的驾驶证.
(二)考试岗职责1、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
考试合格的,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
2、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3、核对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严格按照考试项目、内容、标准和规定的时限进行考试.
4、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
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场地.
5、制作或者填写考试成绩表,当场公布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
对考试不合格的,要讲评原因.
6、各科目考试结束后,应当检查整理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并按规定保存.
7、将考试成绩自动上传或者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考试成绩表移交受理岗.
(三)档案管理岗职责负责复核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档案资料,对符合规定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信息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按时办结业务.
1、核对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档案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
2、复核、整理资料,收存相关表格、凭证.
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3、负责核对、统计各类业务办理数据.
4、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转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
5、负责机动车驾驶人档案资料的查阅.
6、负责机动车驾驶人档案补建、更正、销毁,并按要求建立各种台帐.
7、保管好空白驾驶证、防伪塑封膜,防止空白证件流失.
8、提请以车辆管理所名义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情况.
9、依据档案室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档案室的管理,做好档案库房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第五条计算机管理岗职责(一)维护计算机设备及网络(二)对综合平台中车驾外挂系统部分业务的用户进行授权.
(三)维护机动车和驾驶证统一版系统内的各类参数.
(四)处理各种系统故障.
(五)联系省局、部局科技部门,处理系统产生的疑难数据.
(六)承办信息化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机动车查验岗民警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任追究:(一)无查验员资格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
(二)为未经查验、未按规定项目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签注查验合格.
(三)为未粘贴反光标识、安装防护装置、喷涂专用标识或粘贴、安装、喷涂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签注查验合格.
(四)未按规定对重点车型进行重点查验的.
(五)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机动车签注查验合格.
(六)未按现场监督解体规定查验报废机动车或未现场监督解体签注查验合格导致报废车辆、车辆总成或零部件非法重新流入市场的.
(七)为未核查《公告》或不符合《公告》规定的技术参数的机动车签注查验合格的.
(八)不按规定制作车辆照片或违规更换车辆照片的.
(九)查验转入机动车时违规修改机动车技术参数等.
(十)查验表未内部传递或密封传递的.
(十一)未落实违规车辆产品信息上报和嫌疑车辆核查机制的.
(十二)为走私、无进口证明及非法拼装、组装、盗抢机动车办理登记业务的.
(十三)对机动车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没有及时督促机动车所有人整改.
(十四)其它违法违纪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七条机动车登记审核岗民警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任追究:(一)违规使用流水修改网上选号机动车所有人或所有人身份证明号码、代码的.
(二)违规使用流水修改机动车所有人保留机动车原号牌号码的.
(三)不按规定核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凭证、机动车购置附加税证明等关键资料,导致非法组装、拼装、走私、盗抢机动车办理登记业务、领取机动车牌证的.

(四)采用授权重打和手工签注功能签注不存在的业务信息.
(五)不签注已经办理完毕机动车登记业务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核对海关监管机动车、非限定口岸进口的机动车、进口摩托车信息的.
(七)违规使用退办程序重新选取号牌号码的.
(八)制作行驶证、登记证书、补领号牌后退办被预警通报的.
(九)与非法中介串通,优先制发牌证牟利.
(十)核发的机动车号牌不符合标准.
(十一)登记证书编号、行驶证编号、临时行驶车号牌编号不符合规定.
(十二)未对载客汽车制发二张临时行驶车号牌.
(十三)买卖机动车号牌.
(十四)其它违法违纪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八条机动车档案管理岗民警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任追究:(一)恶意调换、伪造、篡改机动车档案.
(二)丢失机动车档案.
(三)未及时归档机动车有关数据,被预警通报.
(四)未按规定比对核查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台帐(补建、查询、转出、销毁、人员进出).
(六)未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保存、销毁机动车档案.
(七)未按期对强制报废期满和检验合格有效期满的机动车进行公告.
(八)泄露、买卖机动车及机动车所有人信息.
(九)对档案室管理不当,造成档案被盗、失火、受潮、虫蛀.
(十)其它违法违纪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九条驾驶人受理岗民警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任追究:(一)未认真审核申请人身份证件、暂住、居留证件、身体条件证明等资料并比对相关信息,导致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违规使用流水修改驾驶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准驾车型.
(三)为持虚假军警驾驶证、境外驾驶证办理换证业务的.
(四)采用军警换证、境外换证、变更换证、制证后退办等方式违规为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核发驾驶证的.
(五)录入虚假驾驶人体检信息的.
(六)未及时录入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导致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状态处于"注销可恢复"或"注销"的.
(七)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后未在一日内制证.
(八)其它违法违纪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十条驾驶人考试岗民警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任追究:(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及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考试合格成绩.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
(三)未对参考人员进行身体条件目测,造成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参加考试.
(四)科目考试前未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进行宣传.
(五)未落实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考前点名和考后讲评制度.
(六)每日考试量超过车管所规定最大考试能力.
(七)考前未使用身份验证系统验证考生身份.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
(九)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考生财物.
(十)在考试责任倒查中负有责任.
(十一)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
(十二)其他违反考试规定或违法违纪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档案管理岗民警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任追究:(一)恶意调换、仿造、篡改机动车驾驶人档案.
(二)丢失机动车驾驶人档案.
(三)未及时归档机动车驾驶证有关数据,被预警通报.
(四)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台帐.
(五)泄露、买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
(六)未按期对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情况进行公告.
(七)对档案室管理不当,造成档案被盗、失火、受潮、虫蛀.
(八)其它违法违纪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计算机管理岗民警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任追究:(一)擅自修改系统参数、计算机数据.
(二)擅自办理车驾管业务.
(三)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
(四)其它违法违纪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车管所岗位民警及工作人员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一)着装不规范,上岗时未佩戴胸卡或工作证.
(二)窗口服务不规范,对群众"生、冷、硬、推",与办事群众争吵或刁难群众,投诉被查证属实的.
(三)工作时间有斜靠、倒卧、翘腿以及嬉笑、打闹、喧哗、聊天、吃零食、吸烟、翻看报刊杂志、听音乐、玩电脑游戏等有损窗口形象行为的.
(四)甩抛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牌证、驾驶证.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六)工作时间串岗、脱岗、办私事.
(七)违规操作计算机,利用他人口令、密码代他人办理车驾管业务.
(八)未落实首问负责制、实行"当日办结制"和延时服务的.
(九)公安网计算机出现一机两用情况的.
(十)擅自向社会人员提供车辆和驾驶人信息的.
(十一)接受办事单位和个人财物和吃请.
第四章责任追究依据第十四条民警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按照以下法律法规和内部纪律规定的相关条款追究责任:(一)《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
(二)《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
(四)《人民警察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三章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
(六)《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四条.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内部纪律规定有关追究国家公职人员责任的规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方式第十五条个人问责方式:(一)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停止执行职务、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民警因违规违纪被按第十五条(一)(二)项追究责任的,视情可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集体问责方式(一)对存在队伍管理松驰、业务工作混乱、考试把关不严,买卖或变相买卖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资料审查不严,查验、检测把关不严,不检测就签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严重集体违规违纪问题的车辆管理所,停止其办理相关业务,限期整改.
问题特别严重的,由省局接管业务工作并组织异地开展驾驶人考试.

(二)违反规定为有关部门代把关、代收费,属个人行为的,对责任人调离岗位.
属组织行为的,对作出决定的负责人调离岗位.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全省从事公安车驾管工作的领导和民警,从事车驾管工作的非警务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责任追究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管理制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创建人民满意考场,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学员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个人信息需变更或补录的,应及时到驾考部门受理岗申报变更或补录.
违者,由学员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二、因故不能按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要提前一个工作日取消考试,否则,以缺考处理.
三、预约考试要提前缴纳考试费后,才能预约考试,否则,不能参加考试资格.
四、严格遵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规定》,严禁驾校或考生向考场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香烟等钱物.
违者,一律按贿考论处.
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听从指挥.
驾校和考生不得故意刁难、谩骂、侮辱、攻击考场工作人员,更不得无理取闹,妨碍正常的考务工作.
违者,以妨碍公务论处,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六、考生必须"净身"参加考试,携带手机、现金、香烟、通讯工具等进入待考区或参加考试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七、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严禁有代考或通过他人提示、指挥等舞弊行为,违者取消考试资格,已考试合格的将取消考试成绩.
八、严禁各驾校在实际道路考试线路两旁悬挂物品,或施划标线作为考试参照物,违者一经查明,按照《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五条禁令》相关条款从严处理.
除考试员、考场工作人员、参考学员以外的一切人员,不准进入科目三发车区.

九、考试员应当在考试期间使用执法记录仪文明执考,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为考生执考、讲评.
驾考部门廉政建设制度为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硬、服务能力强的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的驾考工作队伍,预防和杜绝驾考腐败现象及其他不正之风在我市驾考部门滋生、蔓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及驾考纪律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权利的内部循环监督.
对驾考工作的各项权利(包括审批权和执行权)的运行,都要在驾考部门内部全面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循环监督,杜绝权利真空和绝对权利的存在现象,确保各项工作开展都高效、清明.

二、考务公开.
驾考部门要认真落实考务公开,要将涉及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各科目考试计划、各考场核定考试人数、各驾校核定考试人数、各科目考试流程、考试监管、驾校考试合格率、考试收费标准定期通过QQ群、微信群、互联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三、全面实行考试智能评判工作.
驾考部门要认真落实各科目考试智能评判工作、慎用人工评判.
对确需采用人工考试评判的考试工作,考试员要接受同车参考学员或专职监督员的监督,不得对单个学员进行无监督执考.

四、考试评判要准确、全面.
驾考部门要认真执行各科目考试评判标准,实行人工评判的考试科目,考试员不得缩减考试项目、考试距离评判参考学员考试成绩合格,不得对学员采取双重执考标准.
五、提高考试员素质,科学分配考试员监考工作.
驾考部门要全面培养考试员素质,所有考试员都要具备C2以上准考车型权限;不得固定各科目考试员.
六、执行考试员"清兜"执考.
驾考部门考试员在执考过程中,身上不得携带通讯工具、金钱、香烟、零食等物品,考试员执考前,驾考部门要对考试员进行"清兜"工作.
七、规范文明执考.
驾考部门要统一规范执考用语,采用人工现场执考的科目考试,考试员要使用普通话,并做到语气平和、声音清晰、态度友善.
八、每日进行考试纪律作风讲评工作.
驾考部门在每日对考试员进行抽签执考前,要组织考试员进行纪律作风讲评,对存在违反执考纪律、规定的,要予以批评、通报、停止执考资格.
九、强化纪律作风日常日常监管.
驾考部门各考场要时刻保持考场社会监控视频播放有效、全面;各岗位要时刻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或行风监督员的监督、检查.
驾考部门各级领导要不定期、高频率对各岗位进行纪律作风监督、检查.

十、定期进行教育学习.
驾考部门每周要确定专门时间组织全体驾考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纪律条令、上级文件精神,确保驾考人员思想始终与国家大政方针保持一致、确保驾考人员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驾考人员时刻保持反腐、戒贪、倡廉思想.

十一、落实领导业务管理和政治思想工作一岗双责.
各业务责任领导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要既抓好业务管理,又抓好思想教育工作,要随时掌握管辖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采取沟通、交流、提醒、鼓励、劝诫等不同方式帮扶身边同事,引导管辖人员全身心的认真、规范开展执法、服务工作.

十二、营造反腐倡廉宣传氛围.
1、驾考部门各考场工作人员工作区域要设置内容新颖、针对性强的反腐倡廉宣传橱窗.
2、驾考部门要及时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观看、学习、讨论上级指定观看、学习含反腐倡廉宣传题材的教育片或资料.
十三、每年定期开展行风评议工作.
驾考部门每年要组织驾校、行风监督员(社会知名人士、主流媒体代表)对驾考工作进行评议.
驾考部门要认真倾听评议意见,对合理意见,要积极采纳、实施.
行风评议时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十四、关爱民警,完善从优待警工作.
要关心民警及工作人员身心健康,要贯彻落实各项从优待警工作,营造和谐工作氛围,培养集体荣誉感.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场工作人员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考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创建人民满意考场,根据我市机算机智能评判系统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六章:凡机算机智能评判系统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遵照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七章:工作人员职责:1、维护考场正常的工作秩序,杜绝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考试场地;2、严格加强安全保卫措施,有效预防考试和训练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3、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秉公办事.
四、讲文明礼貌,举止端庄,待人和气、服务热情,工作中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故意"刁难人".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1、上班脱岗、串岗、无故缺勤的;2、工作中饮食或闲谈,不听劝阻的;3、因工作消极、管理不善造成秩序混乱的;4、自身素质低、工作方法简单、服务质量太差、群众强烈不满的;5、上班不着工作服或者着装不规范、不佩带工作牌的;六、上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对考生进行正确引导、严格遵守十个严禁,如有违者,一律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严禁泄漏考试机密和有关信息;严禁拉关系、说人情、为考生提供"方便之门";严禁收取驾校或考生的红包、香烟、有价证券等物品;严禁接受他人的请吃、请喝、请唱;严禁对考场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和出现的车辆设备故障问题瞒报、虚报、影响考试工作正常进行;严禁随车进行考试;严禁工作中携带、使用手机或其他禁用通讯工具;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1、有违法违纪行为、群众检举投诉,经查证属实的;2、打架斗殴、诬陷、谩骂、攻击有损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3、纵容、教唆他人行贿的;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八、本规定之工作人员包括支队派遣的考场负责人、考试员、内勤、各考场投资方聘请的考场负责人、内勤、引车员、保安员.
九、考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2、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3、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4、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5、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6、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相应的处分.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试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考试车辆的有效管理,确保考试质量,提高考试效率,合理安排、科学使用考试车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考试车辆(以下简称考试车)是指装备或未装备计算机智能评判系统的考试专用车辆.
第三条考试车需由专人管理,加强考试车的检查、保养、维修工作.
第四条每天开考前1小时由支队派遣的考场负责人组织考场技术员、安全员,对考试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检测对考试系统、车载设备的技术参数是否正常,确保考试时车辆、系统及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五条考试或训练结束后,考车保管人员要及时检查、清洗车辆,确保第二天的考试用车正常运行.
第六条考试车为驾考专用车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考试车开出考场或作为他用.
第七条考试车在考试过程中出现故障,考试员应立即上报支队考场负责人,并登记备案,未经支队考场负责人允许,任何人不准擅自处置.
第八条考试车发生故障,该车应立即停止考试,待修复能正常运行后方可重新投入考试.
第九条考试员、安全员只允许点击开始考试按钮键,未经支队考场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准搬弄考试车的机械部件和仪器设备,更不准变动仪器设备中的信息数据.
关于印发《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购项目(货物项目、服务项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郴公交〔2018〕41号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支队各科室所队:现将《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购项目(货物项目、服务项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落实到位.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18年10月24日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购项目(货物项目、服务项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支队采购项目(货物项目、服务项目)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减少和避免工作失误,提高公安交管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郴州市2018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安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支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项目是指支队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工程类新建项目,维修项目等.
采购项目是指支队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货物采购,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管理工作,在支队党委领导下,由后装科科务会组织实施,其它科室所队积极参与,配合实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管理坚持统一安排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分工协作原则、质量效益原则、监督制约原则、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支队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由需求单位提出意见,后装科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科技类由科技科负责安排组织实施,后装科配合协助),支队审计部门全程审计监督.
重大工程项目、采购项目须经支队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实施过程必须规范有序.

一、科技类办公自动化设备(如计算机、通用打印机、复印机、执法记录仪等)的采购由后装科组织采购.
二、科技类项目是指用于道路交通管理的各类智能化应用,包括系统开发、设备购置、安装工程、运行维护咨询服务以及高科技警用装备项目等,由科技科按程序组织采购或建设,监察审计人员和后装科分管采购项目的副科长参与配合.

市道路组织优化办(交管科)的零星采购项目和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基层大队根据道路通行实际情况临时组织优化的项目和群众提出的金点子建议需要临时组织优化的项目以及领导现场临时提出需即时完成的细小项目,比如道路标志标线的优化更改等零星工程)不纳入《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购项目(货物项目、服务项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办理,依旧按照原来规定办理.

第三章流程规定第六条二十五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三十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和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两百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需到市住建局申报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二十五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三十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和五十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其采购和建设由支队后装科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物、服务项目和五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第一步:需求单位提出采购或建设申请(技术指标、工程项目需附电子版图纸),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科室所队公章后上报分管本单位支队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步:需求单位将采购或建设请示交后装科分管采购(工程)工作的负责人,经后装科科务会研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的支队领导审批.
第三步:后装科将采购或建设请示在支队门户网和内网公示3天(工程项目须预算评审后方可公示).
第四步:后装科牵头组织需求单位、审计监察人员并邀请3家以上(含3家)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现场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公正、综合评判确定中标人.
二、资金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物、服务项目和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第一步:需求单位提出采购或建设申请(技术指标、工程项目需附电子版图纸),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科室所队公章上报分管本单位支队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步:需求单位将采购或建设请示交后装科分管采购工作(工程)的负责人,经后装科科务会研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的支队领导审批.
第三步:报支队长审批.
第四步:采购或建设请示在支队门户网和内网公示3天(工程项目须预算评审后方可公示),采购项目经过市场考察调研并结合相应政府指导价后经过后装科科务会议确定预算金额.
第五步:后装科牵头组织需求单位、审计监察人员并邀请3家以上(含3家)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现场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公正、综合评判确定中标人.
三、资金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货物采购项目;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第一步:需求单位提出采购或建设申请(技术指标、工程项目需附电子版图纸),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科室所队公章上报分管本单位支队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步:需求单位将采购或建设请示交后装科分管采购(工程)工作的负责人,经后装科科务会研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的支队领导审批.
第三步:报支队长审批.
第四步:报支队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步:采购或建设请示在支队门户网和内网上公示3天.
第六步:请造价事务所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后,后装科牵头组织审计监察人员邀请3家以上(含3家)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以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实施采购.
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第一步:需求单位提出工程项目建设申请(附电子版图纸),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科室所队公章上报分管本单位支队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步:需求单位将建设请示交后装科分管工程工作的负责人,经后装科科务会研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的支队领导审批.
第三步:报支队长审批.
第四步:报支队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步:采用现场公开摇号确定造价事务所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并在支队门户网和内网上公示3天.
第六步:后装科牵头组织需求单位、监察审计人员、邀请3家以上(含3家)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现场公开摇号确定中标人,实施建设.
第八条以上采购项目、或工程项目完成后,后装科该项目责任人及时组织监察审计人员、需求单位检查验收后,办理登记入库、领用或决算手续.
第九条由后装科单独承办的项目,依照第七条之规定按照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聘请1—3家造价事务所(市财政备案的)协助后装科开展日常政府采购项目的询价、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审价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一、科技类由支队长或者由支队长委托分管科技领导签订.
二、其他采购由支队长或者由支队长委托分管财务支队领导签订.
三、五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和工程项目按照《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购项目(货物项目、服务项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之规定,由支队长或者支队长委托分管领导签订.
五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和工程项目分别由分管后装科、交管科或者科技科的领导签订.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2018年10月24日郴州市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的规定,在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相关业务时,需核发行驶证和驾驶证业务.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业务工作规范(一)注册登记: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二)项: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变更登记:1、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第十条第(二)项: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时,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还应当审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应当收回原号牌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2、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第(二)项: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时,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按照变更登记的日期调整注册登记日期;签注登记证书;复印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将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三条第(二)项: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时,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档案资料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签注登记证书,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4、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条第(一)项:办理变更备案的业务时,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
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5、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条第(四)项: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6、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条第(五)项: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确认是否拆除操纵辅助装置;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并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转移登记: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办理机动车转移业务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登记审核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四)校车标牌核发: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六节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办理核发校车标牌业务时,审查《校车标牌领取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校车运行方案,并与校车标牌档案有关资料进行核对.

第(二)项:录入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机动车、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非专用校车核定的学生和成人乘坐人数等信息.
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属于非专用校车的,使用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六条采集的机动车标准照片制作行驶证,调整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并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学生和成人乘坐人数,原行驶证收回并销毁.
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五)其他规定1、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业务时,登记审核岗审查《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查我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按规定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2、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第六十四第(一)项:办理登记事项更正的业务时,登记审核岗核实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签注登记证书.
需要重新核发行驶证的,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3、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时,查验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查验机动车.
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
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录入相关信息;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4、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在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登记、长期在本辖区从事道路运输的营运货车所有人申请备案的业务时,在本辖区备案满一年的营运货车向辖区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领行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业务工作规范(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1、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三节第十条第(三)项: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受理岗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项: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四节第十三条第(二)项: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协议规定或者外交对等原则免于考试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项: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发证、换证、补证:1、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2.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对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需要审验的,还应当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3.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申请人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审核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审核《身体条件证明》,不审核《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2.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以及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3.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申请人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申请同时办理换证、补证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换证、补证业务.

2、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办理补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
申请人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2.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3.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3、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条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二)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考试合格后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科目一考试.
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办理降级换证业务:1、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第五章第三节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2、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信息,在七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手续.
对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降级换证手续.

(二)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打印并出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降级换证时,需要审验的,一并办理.

第四十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二)对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相关信息,在七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还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对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结束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
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二)对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驾驶证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1.
实习期结束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
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相关信息,在七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2.
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打印并出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四)校车驾驶人管理:1、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第五章第四节第八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提出注销申请的;(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2、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2.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3.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签注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17年5月26日郴州市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业务工作规范及岗位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公安车驾管部门的规范化执法水平,避免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24号令)、《车辆管理所"九个严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等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全市车驾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范及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及办法适用于全市从事车驾管工作的领导、民警及其工作人员.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和岗位职责,以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岗位职责第三条机动车业务岗位职责(二)机动车查验岗职责1、机动车查验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的规定进行.
2、进口机动车必须由民警查验,按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落实机动车查验项目,落实重点车型和重点查验项目.
3、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
4、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或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确认机动车辆的唯一性,确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码与合格证的一致性,确认有无凿改等伪造嫌疑.
6、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
7、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
8、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载客人数、车型照片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是否与《公告》一致.
9、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并出具《退办凭证》,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和登记的理由.
10、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11、及时上报违规车辆产品信息和嫌疑车辆.
(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职责1、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真实,符合规定的,准确、完整录入登记信息.
2、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4、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5、收回、销毁旧的机动车牌证.
6、不符合要求的,出据《退办单》,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7、做好牌证的制作计划,及时安排牌证的制作和领取.
(三)档案管理岗职责1、复核机动车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2、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3、负责核对、统计各类业务办理数据.
4、负责档案资料的查阅.
5、负责档案补建、更正、销毁,并按要求建立相关台帐.
6、保管好空白行驶证、登记证书、合格标志、防伪塑封膜,核对发牌发证数量,防止空白证件流失.
7、因涉嫌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侦查需要或其他业务需要,出具核对机动车档案的证明或机动车档案有关内容的复印件.
8、管理计算机自动选号系统,及时添加机动车号牌号码.
9、提请以车辆管理所名义公告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10、依据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档案室的管理,做好档案库房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第四条驾驶证业务岗位职责(一)受理岗职责1、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时,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是否符合规定.
要查询、比对登记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并说明理由;已受理申请的,应当中止业务,不予核发驾驶证并说明理由.

2、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通过综合应用平台核查,确认申请人是否有已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被吊销驾驶证未满两年、被撤销驾驶许可未满3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和申请人累积记分等情况.

3、办理增驾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还应确认申请人驾龄和累积记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得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情形.
4、办理各科目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时,还应当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
5、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
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
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6、办理驾驶证换证、补证、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时,要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车辆管理所要按规定注销驾驶证,并收存登记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

7、办理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8、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
9、办理驾驶人的审验业务时,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
10、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换证、补证和注销、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应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注销驾驶资格业务的,应出具注销凭证.
办理驾驶证审验业务的,应出具审验证明.

11、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时,要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对发现有吸毒记录的,不予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应当中止业务,不予准许校车驾驶资格.
12、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还应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
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13、办理满分考试业务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
符合规定的,办理相关科目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14、办理持境外驾驶证申领驾驶证业务时,应当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
15、按规定销毁收回的驾驶证.
(二)考试岗职责1、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
考试合格的,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
2、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3、核对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严格按照考试项目、内容、标准和规定的时限进行考试.
4、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
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场地.
5、制作或者填写考试成绩表,当场公布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
对考试不合格的,要讲评原因.
6、各科目考试结束后,应当检查整理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并按规定保存.
7、将考试成绩自动上传或者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考试成绩表移交受理岗.
(三)档案管理岗职责负责复核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档案资料,对符合规定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信息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按时办结业务.
1、核对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档案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
2、复核、整理资料,收存相关表格、凭证.
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3、负责核对、统计各类业务办理数据.
4、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转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
5、负责机动车驾驶人档案资料的查阅.
6、负责机动车驾驶人档案补建、更正、销毁,并按要求建立各种台帐.
7、保管好空白驾驶证、防伪塑封膜,防止空白证件流失.
8、提请以车辆管理所名义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情况.
9、依据档案室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档案室的管理,做好档案库房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第五条计算机管理岗职责(一)维护计算机设备及网络(二)对综合平台中车驾外挂系统部分业务的用户进行授权.
(三)维护机动车和驾驶证统一版系统内的各类参数.
(四)处理各种系统故障.
(五)联系省局、部局科技部门,处理系统产生的疑难数据.
(六)承办信息化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机动车查验岗民警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任追究:(一)无查验员资格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
(二)为未经查验、未按规定项目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签注查验合格.
(三)为未粘贴反光标识、安装防护装置、喷涂专用标识或粘贴、安装、喷涂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签注查验合格.
(四)未按规定对重点车型进行重点查验的.
(五)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机动车签注查验合格.
(六)未按现场监督解体规定查验报废机动车或未现场监督解体签注查验合格导致报废车辆、车辆总成或零部件非法重新流入市场的.
(七)为未核查《公告》或不符合《公告》规定的技术参数的机动车签注查验合格的.
(八)不按规定制作车辆照片或违规更换车辆照片的.
(九)查验转入机动车时违规修改机动车技术参数等.
(十)查验表未内部传递或密封传递的.
(十一)未落实违规车辆产品信息上报和嫌疑车辆核查机制的.
(十二)为走私、无进口证明及非法拼装、组装、盗抢机动车办理登记业务的.
(十三)对机动车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没有及时督促机动车所有人整改.
(十四)其它违法违纪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七条机动车登记审核岗民警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任追究:(一)违规使用流水修改网上选号机动车所有人或所有人身份证明号码、代码的.
(二)违规使用流水修改机动车所有人保留机动车原号牌号码的.
(三)不按规定核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凭证、机动车购置附加税证明等关键资料,导致非法组装、拼装、走私、盗抢机动车办理登记业务、领取机动车牌证的.

(四)采用授权重打和手工签注功能签注不存在的业务信息.
(五)不签注已经办理完毕机动车登记业务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核对海关监管机动车、非限定口岸进口的机动车、进口摩托车信息的.
(七)违规使用退办程序重新选取号牌号码的.
(八)制作行驶证、登记证书、补领号牌后退办被预警通报的.
(九)与非法中介串通,优先制发牌证牟利.
(十)核发的机动车号牌不符合标准.
(十一)登记证书编号、行驶证编号、临时行驶车号牌编号不符合规定.
(十二)未对载客汽车制发二张临时行驶车号牌.
(十三)买卖机动车号牌.
(十四)其它违法违纪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八条机动车档案管理岗民警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任追究:(一)恶意调换、伪造、篡改机动车档案.
(二)丢失机动车档案.
(三)未及时归档机动车有关数据,被预警通报.
(四)未按规定比对核查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台帐(补建、查询、转出、销毁、人员进出).
(六)未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保存、销毁机动车档案.
(七)未按期对强制报废期满和检验合格有效期满的机动车进行公告.
(八)泄露、买卖机动车及机动车所有人信息.
(九)对档案室管理不当,造成档案被盗、失火、受潮、虫蛀.
(十)其它违法违纪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九条驾驶人受理岗民警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任追究:(一)未认真审核申请人身份证件、暂住、居留证件、身体条件证明等资料并比对相关信息,导致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违规使用流水修改驾驶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准驾车型.
(三)为持虚假军警驾驶证、境外驾驶证办理换证业务的.
(四)采用军警换证、境外换证、变更换证、制证后退办等方式违规为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核发驾驶证的.
(五)录入虚假驾驶人体检信息的.
(六)未及时录入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导致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状态处于"注销可恢复"或"注销"的.
(七)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后未在一日内制证.
(八)其它违法违纪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十条驾驶人考试岗民警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任追究:(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及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考试合格成绩.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
(三)未对参考人员进行身体条件目测,造成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参加考试.
(四)科目考试前未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进行宣传.
(五)未落实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考前点名和考后讲评制度.
(六)每日考试量超过车管所规定最大考试能力.
(七)考前未使用身份验证系统验证考生身份.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
(九)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考生财物.
(十)在考试责任倒查中负有责任.
(十一)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
(十二)其他违反考试规定或违法违纪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档案管理岗民警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任追究:(一)恶意调换、仿造、篡改机动车驾驶人档案.
(二)丢失机动车驾驶人档案.
(三)未及时归档机动车驾驶证有关数据,被预警通报.
(四)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台帐.
(五)泄露、买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
(六)未按期对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情况进行公告.
(七)对档案室管理不当,造成档案被盗、失火、受潮、虫蛀.
(八)其它违法违纪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计算机管理岗民警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任追究:(一)擅自修改系统参数、计算机数据.
(二)擅自办理车驾管业务.
(三)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
(四)其它违法违纪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车管所岗位民警及工作人员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一)着装不规范,上岗时未佩戴胸卡或工作证.
(二)窗口服务不规范,对群众"生、冷、硬、推",与办事群众争吵或刁难群众,投诉被查证属实的.
(三)工作时间有斜靠、倒卧、翘腿以及嬉笑、打闹、喧哗、聊天、吃零食、吸烟、翻看报刊杂志、听音乐、玩电脑游戏等有损窗口形象行为的.
(四)甩抛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牌证、驾驶证.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六)工作时间串岗、脱岗、办私事.
(七)违规操作计算机,利用他人口令、密码代他人办理车驾管业务.
(八)未落实首问负责制、实行"当日办结制"和延时服务的.
(九)公安网计算机出现一机两用情况的.
(十)擅自向社会人员提供车辆和驾驶人信息的.
(十一)接受办事单位和个人财物和吃请.
第四章责任追究依据第十四条民警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按照以下法律法规和内部纪律规定的相关条款追究责任:(一)《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
(二)《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
(四)《人民警察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三章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
(六)《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四条.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内部纪律规定有关追究国家公职人员责任的规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方式第十五条个人问责方式:(一)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停止执行职务、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民警因违规违纪被按第十五条(一)(二)项追究责任的,视情可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集体问责方式(一)对存在队伍管理松驰、业务工作混乱、考试把关不严,买卖或变相买卖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资料审查不严,查验、检测把关不严,不检测就签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严重集体违规违纪问题的车辆管理所,停止其办理相关业务,限期整改.
问题特别严重的,由省局接管业务工作并组织异地开展驾驶人考试.

(二)违反规定为有关部门代把关、代收费,属个人行为的,对责任人调离岗位.
属组织行为的,对作出决定的负责人调离岗位.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全省从事公安车驾管工作的领导和民警,从事车驾管工作的非警务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责任追究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车管所重要岗位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一、车管所重要岗位为查验、登记受理岗.
二、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按照车管所岗位职责,强化岗位职能,强化岗位责任,严格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受理、谁负责"原则,杜绝越岗、越权.
三、查验岗必须持证上岗,必须通过总队考试合格获得查验员证才能上岗查验.
四、加强内部监督,实行岗位轮换制,突出一岗多能,一警多能.
五、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与不定期、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通报.
杜绝暗箱操作,杜绝违规办事,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六、实施责任追究制.
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负有责任人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七、加强对县级车管所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定期对各县级车管所工作进行业务检查监督,加强对查验岗、登记受理岗建设.
违规产品上报制度机动车查验工作是交通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交通事故的预防,车管查验民警要充分认识车辆查验工作在交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执法,切实把好车辆查验管理关.

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机动车检验、查验、受理审查工作.
各地在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制》(GB1589-2014)等国家标准,重点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的检验、查验,严格落实重点车型双查验员制度和机动车查验执法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部局《关于严格货车和挂车登记检验》(公交管【2013】153号)和省局《加强全省重点客货运输车辆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湘公交管【2012】103号)等文件精神.
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根据预警提示,严格查验涉嫌违规机动车重点查验项目,同时要认真审核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销售发票等相关凭证的真伪,对于存在嫌疑的,要发函至厂家和发票开具地进行进一步核查.

二、对不按规定查验车辆、测量外廓尺寸、为不符合标准和《公告》车辆办理登记检验的,一律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严肃查处;三、对不查验即登记、不检验即核发合格标志、到外地"飞行检验"、"飞行挂牌"的,一律追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车管所领导的责任及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四、对利用违规办理货车登记检验牟利,与非法中介勾结牟利的,一律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机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查验员、有关工作人员和领导,要从严调查、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搞"下不为例".
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重拳出击实施钢性问责,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关于建立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监管和责任倒查机制的通知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支队各科室所站队:为进一步严把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关,规范机动车和驾驶人各项登记受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监管业务数量,严防违规业务发生,按照车辆和驾驶人重点业务监管工作要求,经支队研究,特制定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监管业务调研分析并对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的制度,请你们迅速传达,抓好落实: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重点业务监管,堵塞漏洞,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支队成立由支队副支队长何国雄任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各大队分管大队长为副组长的业务监管和责任倒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支队车管所,车管所所长李新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车辆和驾驶人重点业务监管和责任倒查工作.
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受理的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监管工作,保证做到每天定时浏览、每周定期讲评、每月下发通报,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并准确回复各类预警信息,确保每个工作日下班前将本单位所有业务处理完毕,不出现遗留问题,同时做好监管业务台帐,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单独存放,以备检查.

二、强化责任,明确监管范围各单位要着眼大局、立足本职,本着"谁受理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协作配合意识,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
(一)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监管和责任倒查单位范围支队车管所、驾管所负责监管直属一、二、三大队车辆管理所、申湘、京湘、兴华城3家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及各县市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情况.
各县市大队负责监管下属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情况.

(二)机场车和驾驶人业务监管和责任倒查工作范围1、机动车监管业务包括:同一人完成全部岗位业务、多次档案更正、转入后档案更正、两(三)个工作日未归档、定向委托(受托)检验超20辆车、变更机动车共同所有人、补换领登记证书、多次补领牌证、补领牌证后退办、选号后退办、个人注册登记超过10辆车、个人注册非营运大客车、营运车辆报废注销、申请使用原号牌、使用原号牌后更正所有人信息、不按规定流水修改、未先办理转入业务、超过一个月未办结和预警信息量多、业务积压量大等异常业务.

2、驾驶证监管业务包括:科目一、三合格率较高、科目一考试时间少于10分钟且考试合格人数较多、逾期发驾驶证、补证超过两次、档案补建、档案更正、制证后退办、更正有效期止、同一人完成档案更正、多次档案更正、存在积压的待办理外地清分业务、考试员科目三日考试超法定人数和为外地人办理驾驶证较多等异常业务.

三、履行职责,严把源头管理为实现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监管业务量逐步下降的目标,各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分工负责,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按照公安部和总队业务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依法履行对全市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监督职能,通过现场与业务预警监管相结合方式,对各单位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进行核实、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分管领导;对异常数据和问题集中单位开展明查暗访,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并通报检查结果.

(二)依托全国交通管理业务统计监管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车驾管异常数据进行预警、核查,对重点机动车检审率、注销率、报废率、监销率及驾驶人的审验率等重点业务进行分析通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三)依托机动车查验检测监管系统,对机动车查验、检验过程、检测数据与重点工位实时监管,对远程传送的查验、检验资料审核,实现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记录台帐.
(四)每月根据总队的异常业务通报逐一综合分析数据核查和业务监督管理情况,下发督办通知、督促问题限期整改、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并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总体考核和通报.
(五)每月对业务大厅、考试场、检测站、查验区等场所值班、秩序、纪律等情况及组织一次明查暗访,抽取各单位实物档案10份,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将通报及核查整改情况纳入年度车辆管理业务考核内容.

(六)定期收集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关于全市公安车管部门因考试发证、机动车查验等引发的热点问题,进行舆情分析并开展责任倒查.
(七)设立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监督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畅通信息渠道,完善内、外部监督,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八)加强驾培机构培训质量、安检机构检测、机动车报废监销、交通管理服务站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通过数据导出、比对和档案核查,定期将突出问题通报同级管理机构进行责任倒查,并通过支队网站予以发布.

四、严明纪律,严格责任倒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业务分管领导为机动车和驾驶人重点业务监管第一责任人,车辆管理所主要负责人为机动车和驾驶人重点业务监管直接责任人.
各单位要完善监管措施,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理各项车驾管业务,同时正确理解并深刻领会督促核查整改异常业务的实质和要求,把着力点放在查找工作漏洞和严防违规问题上,不得以片面减少异常业务数量为借口,对群众本应办理的相关业务不予办理.
从本通知下发当月起,支队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内部纪律规定通过核实监管系统与调取档案等方式对机动车和驾驶人异常业务开展责任倒查制度,经调查属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被总队、支队通报批评的单位,要对照通报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核查,分析原因,狠抓整改,提出建议,并于三日内写出整改报告,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车管所:(一)民警及工作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而导致异常业务发生的,每出现1次将全市通报批评,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每出现2次的,聘用人员直接解聘,责任民警调离岗位并本年度不得评先树优,单位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由政工、纪检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因故意、欺骗或其他非法方式为谋取私利而造成异常业务、经警示提醒拒不改正的,对责任民警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查验员、考试员一律取消查验员、考试员资格,聘用人员一律予以辞退,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同时实行连带追究,聘用人员发生异常业务的连带追究分管民警的责任;民警发生异常业务的连带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单位因工作失误或其他非法方式办理业务引起群众不满、导致车管所工作被动的将予以暂停业务,责令限期整改.
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律按规定从严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查处;(三)机动车检验机构、驾驶人培训机构具有不按规定使用监管系统、不接受监督管理的,协助、伪造与篡改监管数据和参数的,办公场所秩序混乱、服务态度恶劣及其他违反规定应予追究的行为之一的,支队将下发整改通知单,暂停其业务受理并责令进行整改,涉及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四)支队每月对全市车驾管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判预警,并对业务监管和责任倒查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连续三个月出现异常业务影响全市车车辆管理工作质量的单位将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支队每月25日前,对县级车管所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上个月办理的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进行统计和分析,通报异常业务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及限期整改通报报.
各县市大队每月30日前,将对下属车管所车管重点业务监管情况及对上月监管发现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报告支队车管所.
《监管业务台帐全市统一标准样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车管所远程查验监管中心人员工作职责负责人岗位职责(一)负责监管中心全面工作,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并抓好组织实施和汇报、总结;(二)定期召开监管中心业务工作会议,解决业务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规范化管理;(三)抓好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增强政策法律意识,提高监管中心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四)抓好日常工作和行政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业务指导岗职责(一)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机动车查验、安全检验远程审核工作职责;(二)负责协助一线审验员进行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查验机动车等辅助性工作;(三)负责机动车查验、安全检验审核工作技术咨询和业务把关;(四)负责对有争议的审核业务进行解释、沟通;(五)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内勤岗职责(一)负责上传下达工作任务;(二)负责内务管理工作;(三)负责审核员每月加班安排、绩效考核;(四)负责汇总、编辑、统计、分析、上报审核业务量、出错率、异常审核业务等数据和台账,排名通报、督办整改;(五)负责安检机构日常检测工作情况记录、季度、年度综合考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排名通报、督办整改等;(六)负责做好会议、工作记录;(七)负责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的数据统计、分析和整理,排名通报、督办整改;(八)负责所有档案、文件、资料、报告的撰写、管理、收存等;(九)负责协助监管中心负责人对临时性事件进行处置协调;(十)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复核岗职责(一)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车辆检验审核业务、车辆查验业务、在用考试场的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车管所业务大厅上班、着装、秩序等情况、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查验区、业务大厅开展的各项业务等复核工作职责;(二)服从监管中心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对所有车辆检验审核业务、车辆查验业务、在用考试场的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车管所业务大厅上班、着装、秩序等情况、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查验区、业务大厅开展的各项业务进行复核;(三)发现异常业务或违规情况,应及时上报监管中心负责人,不得瞒报、漏报,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四)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确保规范、廉洁履行复核工作职责;(五)积极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争当业务能手;(六)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审核岗职责(一)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机动车查验、安全检验远程审核工作职责;(二)服从监管中心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加强对安检机构检测全过程的远程监管,发现机动车安检机构检测过程有违规操作、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情况,应及时上报监管中心负责人,不得瞒报、漏报;(三)负责审核机动车安检机构上传的检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同时还应将安检机构上传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系统实时上传到监管中心的数据进行严格比对,下达合格车辆打印检验合格标志指令.

(四)提高机动车辆检测远程审核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认真落实"谁审核、谁负责"和"24小时完结制"制度;(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规范、廉洁受理机动车辆检测远程审核业务;(六)积极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争当业务能手;(七)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车管所远程监管中心工作人员责任状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范作风,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筑牢车管所远程监管中心(简称"监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防腐拒蚀的思想防线,有力促进监管中心队伍正规化建设,特制定以下责任状.
一、责任对象监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二、责任内容(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要求认真履行机动车查验、安全检验远程审核、复核工作职责;(二)各岗位明确分工职责,并执行"谁审核,谁负责"、"谁复核,谁负责"的原则;(三)严禁与车主或者非法中介人员发生钱权交易,对其"打招呼"车辆提供方便,降低审核要求;(四)严禁与安检机构谈论与业务工作相关的事情;(业务工作由监管中心业务负责人负责把关、解释、沟通等)(五)审核不合格项目必须一次性告知,具体、详细地通过电脑发出反馈指令;(六)发现问题立即上报,严禁谎报、瞒报,或自行处理.
三、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本责任状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责任状的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精细化管理考核.
凡因个人没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底线而导致发生不正之风、违法违纪问题需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给予解聘.

本责任状一式一份,由监管中心留底存档.
车辆管理所公章责任人签名2018年12月6日机动车检验远程监控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26765-2011)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和远程监控中心应当按本规范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第三条安检机构车辆外观检验工位、检测车间内制动检验、灯光检验工位及车间出口等地方,应根据场地情况设置摄像头,并与支队监控中心连接.
第四条车辆视频监控应实时抓拍制动、灯光、外检等工位的检测照片,每辆车的检测过程必须抓拍三张以上重点工位检测的照片,并上传到监控中心.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对视频监控进行视频存储.
第六条监控中心应能对安检机构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并能随时调阅检验车辆的上线视频.
第七条监控中心应具备视频图像处理能力,包括视频剪切、视频拼接、常用格式转换等能力.
第八条监控中心应当通过视频监控实时掌握安检机构的检测状况.
第三章数据监督管理第九条车辆检测数据应实时上传到到监控中心.
第十条监控中心应当具备查看车辆检测的各项数据,包括检测结果数据和过程数据的能力.
第十一条当车辆检测发生数据异常或者其它异常,系统应当实时预警,监控中心应当对发生预警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安检机构进行实时监控.
针对预警情况的不同,做好以下处置:1、检测设备传感器故障.
当车辆检测过程中出现检测结果数据和过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时,检测结果数据和过程数据吻合,说明传感器可能出现异常.
制动过程数据异常点数太多,跳动太大,曲线不平滑,则说明传感器信号出现故障,应当调出实时视频监控工位点阵屏提示监控、最近检测历史数据进行监控.

2、检测人员违规操作.
当车辆检测过程中的数据出现明显偏离正常值时,应当调取监控录像查看是否检测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数据异常.
3、检测系统中的标定系数被人为放大或缩小.
当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出现检测结果数据和过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时,检测过程数据平滑没有异常点,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吻合,应当调取该车的初检数据和复检数据比对,或者调取该检测线的历史数据,查看该检测线检测数据和历史合格率,以判断是否存在标定系数被改动.

4、检测数据遭到人为篡改.
当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出现检测结果数据和过程数据不吻合或者过程数据不平滑不符合该过程数据特征时,说明检测数据遭人为篡改,应当对该检测线进行监控.
5、不检测即出检测数据.
当车辆没有实际检测就出数据,那么会出现检测所耗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检测过程数据和实际检测不吻合,没有检测过程中系统自动拍摄的检测照片,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系统会预警,说明检测系统作弊,应当对该检测线进行监控.

6、底盘、外观检测走过场.
对车辆底盘、外观检测走过场现象,系统对检测耗时做了验证,发现异常,系统会自动预警,应当调取监控录像进行监控.
7、其它情形.
车辆检测数据中的各个项目检测初始时间和检测结束时间以及别的车辆或者本车辆其他项目的检测时间有冲突,没有检测过程数据或者过程数据失实,系统会自动预警,应当调取检测数据对该线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监控中心应当对车辆检测数据进行自动审核,当安检机构对系统检测数据自动审核结果有异议时,监控中心应当人工仲裁.
第十三条监控中心应按期对车辆检验业务各类数据进行统计.
第四章远程查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联网查询.
通过PDA(智能手机)查验设备查询检测车辆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确认车辆是否符合检验条件.
第十五条外观查验.
1、车辆唯一性认定的查验.
通过PDA调取车辆登记信息,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唯一性认定查验,对查验结果录入PDA,并实时上传到监控中心.
通过PDA进行车辆外观检验项目及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拍照,并实时上传到监控中心.
不合格车辆整改后必须重新拍照并上传.
拍照和上传的项目及要求如下:序号车辆类型拍摄照片要求1所有车辆车左前斜视45.
拍照能清晰显示车辆的前外观、车辆号牌和轮胎;对三轮汽车以外的车辆同时拍摄三角警告牌;对货车和挂车应能清晰辨别车身反光标识;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能清晰辨别橱面防护装置;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专用校车、燃气汽车能清晰辨别外部标识、文字;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能清晰辨别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车右后斜视45.
拍照能清晰显示车辆的后外观、车辆号牌、轮胎;对货车和挂车应能清晰辨别车身反光标识;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能清晰辨别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专用校车、燃气汽车能清晰辨别外部标识、文字;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能清晰辨别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车辆识别代号拍照能清晰显示车辆识别代号,对于无法清晰拍摄的机动车,允许拍摄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
2微、小型载客汽车侧面拍照能清晰显示侧窗完整性和车内安全带3中型载客汽车车内最前方向后拍照能清晰显示车内座位数;对于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能辨别汽车安全带.
灭火器拍照能清晰显示灭火器的安装情况及器身表明的有效期限4大型载客汽车车内最前方向后拍照能清晰显示车内座位数;车长大于6000㎜的,应能清晰显示安全出口;车长大于7000㎜的,应清晰显示车顶安全出口.
灭火器拍照能清晰显示灭火器的安装情况及器身表明的有效期限安全手锤能清晰显示安全手锤及安装情况行驶记录仪拍照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且车长大于9000㎜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进行拍照,能清晰显示行驶记录装置及安装情况.
5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侧面拍照对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h的车辆进行拍照,能清晰显示车内安全带.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灭火器拍照能清晰显示灭火器的安装情况及器身表明的有效期限行驶记录仪拍照对2006年11月1日后出厂的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进行拍照,能清晰显示行驶仪装置及安装情况.
3、安检机构助理查验员应在查验记录表上签字或盖章.
第五章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第十六条安检机构应当通过高清拍摄仪对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所需的相关资料进行拍照,并将照片上传到监控中心.
拍照项目及要求如下:编号拍照项目拍照要求1货车行驶证正本反面放置于拍照范围中间,能清晰看清车辆照片.
2牌证申请表横向放置于拍照范围中央,能清晰看清照片上的文字.
3交强险横向放置于拍照范围中央,能清晰看清照片上的文字,包括交强险的有效起止日期、被保险车辆号牌及车主.
4检测报告单横向放置于拍照范围中央,能清晰看清照片上的号牌号码、号牌种类、车辆类型、检测日期、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及授权签字人的签名.
5查验表横向放置于拍照范围中央,能清晰看清照片上的号牌号码、号牌种类、业务类型、查验结论、查验员签名及签名日期.
6代理人身份证正向放置于拍照范围中央,能清晰看清照片上名字及身份证号码7委托书正向放置于拍照范围中央,能清晰看清照片上的内容.
8逾期检验罚款发票正向放置于拍照范围中央,能清晰看清照片上的内容.
第十七条安检机构应及时向监控中心提出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
第十八条监控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检验车辆的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通知安检机构打印行驶证副页和检验合格标志,无法通过审核的应做退办处理,并及时将退办原因通知安检机构.
第十九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资料由安检机构留存.
第二十条监控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违规操作的安检机构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权限.
第六章监控设备、软件及网络管理第二十一条安检机构和监控中心应指定专人对监控系统的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1、保证所有设备通电正常开机;2、保证与监控中心网络畅通;3、保证摄像机的摄像清晰、拍摄角度正确;4、保证PDA在非工作时间的正常充电.
第二十二条发现硬件、软件、网络故障,安检机构人员应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监控中心应及时通知相关维护人员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摄像设备和PDA出现故障时应停止机动车的检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与监控中心的网络连接出现故障后,可继续进行机动车的检验,但应停止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
网络恢复后所有检测数据、照片和视频应续传至监控中心.
第七章监控系统资料的管理第二十五条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应当对数据库中检测数据、照片、录像等资料进行备份.
第二十七条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使用,查看复制相关信息资料,不得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二十八条查阅、复制监控信息资料,应经支队车管所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须做好相关记录,便于事后备查.
第二十九条监控视频录相、照片、检测数据等资料必须保存二年以上.
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支队车管所及各县市大队车管所不得擅自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者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为.
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同时暂停上传车辆检测数据,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情节严重的,商请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行政处分:1、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车辆检测数据等信息的;2、擅自篡改原始数据记录的;3、擅自复制、提供、传播监控信息资料的;4、不按规定保存监控信息资料的;5、违反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三十三条安检机构不按规定使用设备、网络,致使远程监控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权限.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解释.
《郴州市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远程操作规程》郴州市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远程操作规程按照省交管局的工作要求,我市机动车远程服务中心建设已竣工,经过试运行,远程平台系统和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均能正常工作,为了保证系统能够长期正常的运行,根据省交警总队的文件精神要求,为保证机动车年检签章、核发机动车年检合格标志由交警支队远程受理许可,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根据公安部相关文件要求,实施远程监督后,原则上撤离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的查验民警,各检测站的查验员必须按照《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强化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查验技能,严格查验车辆,并制作查验表.
各县市交警大队车管所要经常加强业务督导,避免异常业务的发生,支队车管所实行远程监督,不定期的到各检测站进行明察暗访.
各检测站如果遇到车管业务的问题要及时汇报给支队车管所或所属大队车管所帮助解决,科技方面的问题要及时汇报给科技科帮助解决.

二、根据《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中的要求,具有查验员资质的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车、中型(含)以上载货车、挂车、低速汽车、专项作业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注册、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查验,并采用现场或视频监管,事后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它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
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具有查验员资质的工作人员,可以查验所有年检的机动车,没有具备查验员资质的检测站,必须由查验民警查验.
汽车年检都必须经过支队远程服务中心的审验许可后才能核发年检合格标志;"五小车"年检经请示总队仍由县级车管所签章核发.

三、一般车辆年检流程,按照现行实施的方法执行,检测站按照相关标准需要上传的资料有:申请表(必须注明车主真实的信息资料)、外观检测表、查验记录表、上线检测报告单、行驶证正本双面照片和副本最后一次签章面的照片、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照片、单位车辆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照片、车身大梁车架号照片、车辆前右上角45度全车照片(含灭火器及安全警示牌)、安全带照片、车辆尾部右角45度全车照片、检测线上的制动工位照片、灯光工位照片和全景照片、有效期内的车辆强制保险单照片(有效期不足五天(含)的,需要当前保单或保单抄件和新续保保单照片).

四、大中型客车、其他营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年检流程:先到各大队车管所或客运办审核登记,再到检测站查验和上线检测,并由检测站上传由县市大队查验员签字盖章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照片.
然后上传车辆年检资料(客运车辆和校车前左上角45度乘客核定数清晰的全车照片、车辆尾部右角或左角45度应急门窗清晰的全车照片),和行驶记录装置的照片(含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及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未设立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2013年3月1日起出厂注册的半挂牵引车和总重量大于等于12吨的重型货车,卧铺客车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校车要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大中型客车、校车还要座位数照片,车长大于6米的客车、校车需应急锤和应急门窗照片,校车还需停车指示牌和急救箱照片,所有货车有清晰的驾驶室(区)两侧喷有总质量或牵引最大允许质量的照片、栏板式货车和自卸货车在驾驶室(区)两侧还要喷有栏板高度的照片和附有标尺测量货箱高度的照片、侧后部按国家标准粘贴有合格的反光标识的照片,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后部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的照片,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千克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所有的挂车车身后部喷有或粘贴清晰的字体一样的放大2.
5倍的号牌放大号码照片、自2012年9月1日起生产的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和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照片、自2012年9月1日起生产的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照片,以上车辆照片外部内容在前后全车照片中体现.

五、各种类型的机动车必须按照要求上线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对于进行路试的实验车道以及需在坡道上实测车辆的驻车制动性能的驻车坡道必须严格按照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6]379号)第8.
2.
1和8.
2.
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铺设.
各县市检测站必须按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试验车道,无试验车道或车道长度、宽度等不符合要求的,且未按要求安装视频监管系统,无法正常采集图片信息的,该检测路试视为无效.
(注:小型车辆检测允许在检测站附近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社会道路上进行.
指定道路能满足试验车道的要求,并可以进行试验为符合要求).

对于需进行路试检验制动性能检验的机动车,各县市检测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7.
10路试检验制动性能"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检验的该检测路试视为无效.

有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或事故记录未处理的车辆,必须处理完交通违法记录和事故记录后,再按照以上车辆流程到检测站办理业务.
郴州市交警支队车驾管视频监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车驾管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对车驾管业务的监督,根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和《郴州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及《郴州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考核项目》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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