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索要工资遇假转账

索要工资遇假转账  时间:2021-04-26  阅读:()
本指南相关信息更新日期为2016年12月.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摘要《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下文简称为《指南》)重点介绍了乌兹别克斯坦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措施,简明介绍了乌兹别克斯坦的政治、经济、地理及人文环境等相关情况.
指南既客观表述了乌兹别克斯坦现行的各税种具体规定,又对中乌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同时还阐述了企业需要关注的相关风险.
本指南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章介绍了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概况、投资环境,包括重点投资领域、特殊经济区域、市场准入等方面.
第二章对乌兹别克斯坦的税收制度进行介绍,包括乌兹别克斯坦税收法律体系、税收管理模式以及2016年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对乌兹别克斯坦增值税、法人利润税和个人所得税等8个税种的应纳税额和申报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第四章介绍了中乌税收协定、议定书及相互协商程序,既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以及乌兹别克斯坦税收抵免政策等内容,还涉及相互协商程序等内容.
第五章介绍了我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的经贸往来、合作项目.
第六章介绍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规避提示.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目录摘要.
1第一章乌兹别克斯坦概况及投资环境.
11.
1国家概况.
11.
1.
1国情概况.
11.
1.
2政治概况.
31.
1.
3经济概况.
41.
1.
4文化概况.
51.
2投资环境概况.
51.
2.
1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定.
51.
2.
2投资方式的规定.
61.
2.
3金融概况.
81.
2.
4重点投资领域.
91.
2.
5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101.
2.
6承包工程.
11第二章乌兹别克斯坦税收制度简介.
132.
1乌兹别克斯坦现行税收基本制度.
132.
2乌兹别克斯坦税收管理模式.
142.
2.
1税收管理制度简介.
142.
2.
2国家和地方税务管理机构.
172.
2.
32016年税收管理的主要变化.
17第三章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税种介绍.
203.
1法人利润税.
203.
1.
1纳税人.
203.
1.
2征税对象.
203.
1.
3税基.
203.
1.
4法人利润税的税务处理.
233.
1.
5非居民收入纳税办法.
403.
1.
6利息和红利、普通合伙人收入纳税办法.
473.
1.
7普通合伙合同合伙人(参股人)征税.
483.
1.
8利润税税收优惠及法人利润税税率.
483.
1.
9法人利润税的申报.
493.
1.
10法人利润税缴纳.
51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23.
1.
11资本弱化.
523.
1.
12境外已纳税额抵免.
523.
2个人所得税.
533.
2.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533.
2.
2税基.
533.
2.
3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533.
2.
4免税及税收优惠.
553.
2.
5税率和纳税期.
573.
2.
6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及计算.
583.
2.
7个人所得税缴纳程序.
603.
3增值税.
633.
3.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633.
3.
2税基.
663.
3.
3税收优惠.
693.
3.
4抵扣税额.
753.
3.
5发票.
773.
3.
6增值税的申报及计算.
793.
3.
7增值税缴纳程序.
793.
4消费税.
803.
4.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803.
4.
2税基.
813.
4.
3税收申报及核算.
823.
4.
4消费税缴纳程序.
823.
5地下资源开采税和专项规费.
833.
5.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833.
5.
2税基.
843.
5.
3税收核算、缴纳、提交程序.
843.
6超额利润所得税.
843.
6.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843.
6.
2税基.
853.
6.
3矿物和应税产品清单,税款缴纳和核算程序.
853.
7法人财产税.
853.
7.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85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33.
7.
2税基.
863.
7.
3税收优惠.
873.
7.
4税款缴纳、提交结算和核算程序.
883.
8印花税.
893.
8.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893.
8.
2税收优惠及免除印花税项目.
903.
8.
3印花税计入和缴纳程序.
953.
8.
4印花税进款和缴纳统计程序.
96第四章中乌税收协定主要内容及相互协商程序.
984.
1中乌税收协定.
984.
1.
1适用范围.
984.
1.
2常设机构的认定.
994.
1.
3协定中对不同类型收入的约定内容.
1004.
1.
4税收抵免政策.
1084.
1.
5无差别待遇原则.
1094.
2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1094.
2.
1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1094.
2.
2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1104.
2.
3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104.
2.
4启动程序.
1104.
2.
5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13第五章我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的经贸往来和税收合作.
1145.
1双边贸易与合作.
1145.
2双边经贸往来的变化.
1165.
3双边贸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117第六章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196.
1投资风险分析.
1196.
2涉税处罚风险.
1216.
3风险规避提示.
121参考文献.
124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第一章乌兹别克斯坦概况及投资环境1.
1国家概况1.
1.
1国情概况地理位置和行政区划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TheRepublicofUzbekistan,以下简称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位于中亚的内陆国家,也是世上仅有的两个双重内陆国之一.
乌兹别克斯坦西北濒临咸海,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阿富汗毗邻.
地理位置优越,处于连接西方和南北方的中欧、中亚交通要冲的十字路口.
图1乌兹别克斯坦行政区划示意图全国包括1个自治共和国(卡拉卡尔帕克斯坦自治共和国)、1个直辖市(塔什干)和12个州(安集延州、布哈拉州、吉扎克州、卡什卡达里亚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2洲、纳沃伊州、纳曼干州、撒马尔罕州、苏尔汉河州、锡尔河州、塔什干州、费尔干纳州、花拉子模州).
面积、气候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土面积为44.
74万平方公里,东部为山地,海拔1500-3000米,最高峰海拔4643米.
乌兹别克斯坦属东5时区,比北京时间晚3小时.
乌兹别克斯坦属严重干旱的大陆性气候.
夏季漫长、炎热,7月平均气温为26-32℃,南部白天气温经常高达40℃;冬季短促、寒冷,1月平均气温为-6至-3℃,北部绝对最低气温为-38℃.
年均降水量平原低地为80-200毫米,山区为1000毫米,大部分集中在冬春两季.
人口和主要城市截至2015年12月31日,乌兹别克斯坦人口约3157.
64万,其中,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50.
6%,首都塔什干常住人口约237.
1万.
乌兹别克斯坦的人口主要集中在中部、东部和南部,西部和北部沙漠地区人烟稀少.
[1]主要城市:塔什干:塔什干是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和塔什干州首府,也是中亚地区第一大城市.
塔什干位于乌兹别克斯坦东北部,地处锡尔河右岸支流奇尔奇克河谷绿洲的中心,海拔440-480米.
撒马尔罕:撒马尔罕是乌兹别克斯坦第二大城市,也是著名的旅游城市.
该城位于首都塔什干西南270公里的泽拉夫尚河谷地,人口50多万.
撒马尔罕是中亚地区最古老的城市之一,处于中国通往印度的交通要道,是古"丝绸之路"上的重镇.
布哈拉:布哈拉是布哈拉州的首府.
位于乌兹别克斯坦西南部,泽拉夫尚河三角洲上的沙赫库德运河河畔,布哈拉绿洲的中部,是布哈拉州的行政、经济和文化中心.
希瓦:希瓦位于乌兹别克西南与土库曼交界的地方.
希瓦的独特性在于它保存有完好的古代建筑群、美丽的宫殿、军事设施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住宅.
[1]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乌兹别克斯坦2016年版).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31.
1.
2政治概况乌兹别克斯坦政治现状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国家政权体制以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即将立法权交于国家议会,将国家行政权交于总统领导的内阁,将司法权交于共和国法院,使三个权力系统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和制约.
独立初期虽实行三权分立,但三权分立极度不均衡,形成了"强总统、弱议会"的权力架构,现今经过一系列的修改宪法,国内政治状况有所改善.
宪法乌兹别克斯坦于1992年12月8日通过第一部宪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是主权、民主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每届任期5年;经济以多种所有制为基础.
独立至今,乌兹别克斯坦先后在1993年、2003年、2007年、2008年、2011年3月和12月、2012年和2014年修改宪法,为国家进一步民主化确立了法律基础.
总统伊斯拉姆·阿卜杜加尼耶维奇·卡里莫夫,是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后的首任总统,1995年全民公决决定将其任期从1997年延至2000年,在2000年1月举行的总统大选中,卡里莫夫再次高票当选.
2007年12月,已经担任总统18年的卡里莫夫在选举中大获全胜,第三次出任总统.
2015年3月29日,乌兹别克斯坦举行了总统选举,卡里莫夫又一次高票当选总统.
议会议会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最高代表机关.
2002年1月27日,乌兹别克斯坦通过全民公决将一院制的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改成两院制,设立参议院为上院,立法院为下院,其成员在多党制基础上由各个选区选举产生.
上院共有议员100人,下院共有议员150人,均由职业议员组成.
两院议员的任期均为5年.
政府政府又称内阁.
内阁由乌兹别克斯坦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及各国家委员会主席组成.
2015年2月,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签发总统令批准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米尔济约耶夫任总理.
该届政府设1名总理、1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4名第一副总理、5名副总理、15个部、8个委员会.
政府虽由内阁主席(总统兼任)和总理来领导,但总理的权限很小,这是乌兹别克斯坦行政体制的一个特色.
司法乌兹别克斯坦司法权由法院和检察机关执行.
宪法规定,各级法院和检察机关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职责,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扰.
司法人员不能参加政党活动,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担任其他有酬职务.
军事乌兹别克斯坦1992年1月建立军队,总统为武装力量最高统帅.
武装力量总人数约为6.
8万人,主要为俄式装备.
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军人服役期为12个月.
对外政策乌兹别克斯坦的对外方针是巩固国家独立、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发展经贸和交通合作、提高在地区和国际上的地位.
奉行平衡外交政策,以周边国家和大国为重点,将维护国家安全和争取外部经济援助设为首要任务.
目前,共有130多个国家承认乌兹别克斯坦独立,114个国家同乌兹别克斯坦建交,在塔什干有42个外国使馆、1个总领事馆、7个名誉领事馆、3个商务代表机构、10个国际组织代表处、20个非政府人道主义组织代表处.
乌兹别克斯坦是联合国、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伊斯兰会议组织、不结盟运动、上海合作组织、中亚合作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织成员,已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伊斯兰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
1.
1.
3经济概况乌兹别克斯坦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171.
369万亿苏姆,同比增长8%.
其中,非国有经济产值占比82.
9%,约142.
065万亿苏姆;国有经济占比17.
1%,约29.
3万亿苏姆.
2015年,乌兹别克斯坦货运量15.
34亿吨,同比增长5.
1%,其中铁路运输8180万吨,航空运输4180万吨,上述两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约占乌兹别克斯坦货运总量的8%,其余为公路运输;运送旅客7.
589亿人次,同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5比增长3.
6%,其中铁路运送旅客2010万人次,航空运送旅客257.
2万人次,上述两种运输方式约占乌兹别克斯坦客运总量的2.
99%,其余为公路运输.
援引乌兹别克斯坦媒体报道数据,2016年1—6月,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7.
8%,工业增长6.
7%,建筑业增长17.
5%,服务业增长12.
9%,财政预算赤字占国民生产总值不到0.
1%;银行总资本增长23.
3%,存款总量增长27.
7%,贷款总量增长26.
2%,80%的贷款为投资型长期贷款;农产品产量增长6.
8%;总投资增速11.
8%;竣工投产项目43个,总值19亿美元,在建项目72个,总值34亿美元;数字电视普及率达68%;完成农村住房建设1.
3万套.
1.
1.
4文化概况民族、语言、宗教乌兹别克斯坦共有134个民族,乌兹别克族占78.
8%,塔吉克族占4.
9%,俄罗斯族占4.
4%,哈萨克族占3.
9%,卡拉卡尔帕克族占2.
2%,鞑靼族占1.
1%,吉尔吉斯族占1%,朝鲜族占0.
7%.
此外,还有土库曼族、乌克兰族、维吾尔族、亚美尼亚族、土耳其族、白俄罗斯族等.
乌兹别克语为国语,俄语为通用语.
乌兹别克斯坦人大多信奉伊斯兰教,多属逊尼派,信徒占人口总数的90%以上,属政教分离的伊斯兰国家.
习俗乌兹别克斯坦人多食牛、羊、马肉和奶制品,喜欢吃手抓饭、烤肉串,日常饮食离不开馕(一种烤制的发面饼)和茶.
乌兹别克斯坦人对手抓饭情有独钟,是过节、待客时最重要的民族食品,每个家庭都有专做手抓饭的厚重铁锅.
1.
2投资环境概况1.
2.
1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定投资主管部门乌兹别克斯坦主管投资及外国投资的机构主要为外经部、经济部和财政部.
其主要职责如下: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6外经部在全国范围内对国际集团公司、组织、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登记.
经济部与国际金融及保险机构、出资国进行合作,目的是积极吸引这些机构参与实施对乌兹别克斯坦具有重大意义的投资项目.
财政部对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投资活动进行金融及税务调节,以建立良好金融环境来吸引外资注入本国经济;参与拟定文件,对本国政府吸引外国贷款进行必需的鉴定,对本国政府获得的外国贷款进账情况进行核算及监督.
大型引资项目经上述3个部门审核后,均需要报乌兹别克斯坦内阁批准.
而私人一般性外国投资项目则全权由乌兹别克斯坦外经部办理.
投资行业的规定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吸引投资的主要法律有:《外国投资法》《投资活动法》《关于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条款及措施法》《保护私有财产和保证所有者权益法》《保证企业经营自由法(新版)》及《关于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等.
限制的行业:乌兹别克斯坦对国家垄断行业,诸如能源及重点矿产品(如铀)开发等领域有股权限制,外资所占股份一般不超过50%;对航空、铁路等领域则完全由国家垄断.
鼓励支持的行业:乌兹别克斯坦对无线电电子、计算机配件、轻工业、丝绸制品、建材、禽肉及蛋类生产、食品工业、肉乳业、渔产品加工业、化学工业、石化、医疗、兽医检疫、制药、包装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煤炭工业、五金制品、机械制造、金属加工、机床制造、玻璃陶瓷业、微生物产业、玩具制造等行业持鼓励支持态度,并给予免除法人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营建税、共和国道路基金强制扣款及小微企业统一税等优惠政策.
1.
2.
2投资方式的规定股权规定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法律,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合资企业、100%外资企业、获取私有化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7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投资企业可视为再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5万美元或等价物;企业参与者之一为外国法人;外资份额不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30%.
出资方式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可以是物质、非物质财富及其权益,包括知识产权.
投资形式外国投资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形式包括:在与乌兹别克斯坦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设立的企业、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他企业持有一定份额的法定资本或其他财产;设立并发展外国投资者全资企业、合伙企业、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他企业;获得财产、股份及其他有价证券,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券;投入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号及新技术、商业信誉;获得自然资源的租赁合同,包括勘探、开采、采掘或利用;获得贸易标的、服务领域、居所连同宅基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包括租赁的)及自然资源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乌兹别克斯坦鼓励外国自然人投资合作,通常在所在区政府注册,需到外交部、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后方可为来乌兹别克斯坦的人员办理商贸人员签证和劳务注册等手续.
外资并购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法规,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并购乌兹别克斯坦企业或国有资产:通过竞标方式获得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通过塔什干交易所购买企业股票;通过建立合资企业持有企业股份.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在出资购得乌兹别克斯坦企业资产(股份)的同时,还必须做出投资承诺,即在一定的期限内保证投入承诺的资金或先进的工艺设备.
有时乌兹别克斯坦会将破产或停产的企业以零价格出售给外国投资者,但投资者必须做出相应的投资承诺.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81.
2.
3金融概况当地货币乌兹别克斯坦货币为苏姆.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苏姆与其他外币可自由兑换,但在实际操作中非常困难.
外汇管理乌兹别克斯坦实行较严格的外汇管制,国家货币兑换非常困难.
最大面值(5000苏姆)等于0.
8-0.
9美元(按照2016年6月23日价格).
近2年虽有所改善,但在购汇及汇出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困难.
外资企业可以在当地设立外汇账户,法律规定外汇可自由汇进汇出,但企业利润汇出时需缴纳10%的所得税.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实行"强行结汇"制度,即对入账的外汇仅允许50%提现,另50%必须卖给国家(换成苏姆),且不得随意提取.
外国人出境时携带的外汇数额不能超过其入境时申报的数额,否则,一经查出,全部没收.
外国人入境时,若携带美金数额超过5000美元,则除填报关单外,还需单独填报海关工作人员提供的单据.
融资条件乌兹别克斯坦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小、贷款利率高(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17%-24%),因此,外资企业一般不选择乌兹别克斯坦银行融资.
中资企业不能使用人民币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
2016年乌兹别克斯坦再融资利率维持9%不变.
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决定2016年第二季度维持再融资利率9%不变,以保持货币信贷政策的延续性,控制通胀率,为完成2016年经济增长目标营造有利的财政和投资环境.
银行系统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后,进行了金融业改革,先后成立了一批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外资银行、商业股份银行及私人银行.
截止2015年,乌兹别克斯坦有26家商业银行,其中包括3家国有银行,5家外国资产参股银行,11家股份银行和7家地方银行.
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的主要功能是制定货币信贷政策、外汇调节和管理、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等.
其余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信用中介、支付中介.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9乌兹别克斯坦4大商业银行是:国家对外经济活动银行、工业建设银行、阿萨卡银行和抵押银行.
其中,国家对外经济活动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有较多的业务合作.
乌兹别克斯坦暂未开设中资银行.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在乌兹别克设有代表处.
1.
2.
4重点投资领域能源、矿产领域据2013年的数据,乌兹别克斯坦石油探明储量1亿吨(5亿桶),天然气储量1.
1万亿立方米,居中亚第2位,但由于技术设备落后,开采量有限.
另外,乌兹别克斯坦是世界上铀和黄金储量最大的国家之一,2011年的铀产量2300万吨,黄金产量90吨,还有铜银、铅、铀、锡、锌、钨等储量也比较丰富,其矿产开发领域的私有化进程还在进行中,政府对于外资企业涉足矿产开发也持越来越开放的态度.
电力太阳能光伏产业尽管乌兹别克斯坦发电量已经大幅提升,但仍然无法满足与日俱增的电力需求,冬季的电力短缺情况更严重,这与乌兹别克斯坦的发电设备技术老化以及新建或改造发电厂所需要的投资严重不足有密切的关系.
因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非常欢迎外国投资者在发电和送电产业领域进行投资,包括翻新旧的发电厂、建设新发电厂、翻新和新建电缆和变压器、跨国输电走廊的建设.
乌兹别克斯坦全年日照时间长达2410-3090小时,拥有大面积高太阳能辐射的土地,非常适合发展太阳能产业,乌兹别克斯坦已经推出了一系列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计划.
交通基础设施及物流领域乌兹别克斯坦充分认识到交通对于"双内陆国"的关键性,2011—2015年乌兹别克斯坦已建成现代化公路2306公里;2010年,从首都塔什干到重要城市撒马尔罕之间的两列高速铁路已投入运营;2013年乌兹别克斯坦还投资3.
2亿美元用于铁路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在2017年将铁路电气化水平从35%提高到54%.
农产品领域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0由于拥有充足的日光资源,乌兹别克斯坦是重要的蔬菜水果产地,年产蔬菜350万吨,水果220万吨,是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但是多数出口商品都未经加工,产品附加值很低,因此,在农产品加工、储藏、物流和包装方面的投资机会很多.
轻工业、禽肉及蛋类生产、食品工业、肉乳业、渔产品加工业均属于乌兹别克斯坦鼓励支持发展的行业,可以享受免除财产税、法人利润税、社会基础设施营建税、道路基金强制扣款及小微企业统一税等优惠政策.
乌兹别克斯坦希望中国投资能引入先进的农产品加工技术,建立从原料生产到成品生产再到出口的一体化产业链.
1.
2.
5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2008年12月2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签署命令,批准在纳沃伊州(位于乌中部,面积11万平方公里,人口85万)建立历史上第一个自由工业经济区(SIEZ,以下简称"工业区"),主要职能为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生产高科技含量的、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
暂定工业区运营期限为30年,区内实行特殊的海关、外汇和税收体系,简化外国员工出入境和居留、劳务许可办理手续.
自由工业区提供的优惠政策如下:(1)区内注册的实体在乌兹别克斯坦直接投资300万-1000万欧元,7年免缴土地税、财产税、所得税、公共事业和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统一税(针对小企业);如直接投资1000万-3000万欧元,优惠期为10年,之后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和统一税;如直接投资在3000万欧元以上,优惠期为15年,之后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和统一税.
(2)为生产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从国外进口原料、物资和零部件,关税一律减按50%征收(海关手续费除外)并可展期180天支付;以出售或无偿转让为目的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须全额征收关税.
(3)区内可流通外汇,即允许以外汇结算和支付.
2012年4月13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签署了关于建立乌兹别克斯坦第二个工业特区——安格连工业特区的总统令.
区内将实行特殊的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1税收、货币、关税优惠及简化的出入及居留制度,区内企业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2]1.
2.
6承包工程许可制度乌兹别克斯坦《关于继续深化基建经营改革主要方向的总统令》《关于个别经营种类的许可制管理法》《关于完善基建经营关系机制的措施决议》《关于批准建筑领域许可证条例的决议》等法律法规,规范了承包商行为及许可制度.
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相关规定如下:(1)发包单位向建筑工地委派自己的代表(技术监理),代表发包单位对作业质量进行技术监督,对承包商使用的材料及设备是否符合合约条件及作业单进行检查;(2)技术监理在整个施工及合同期有权毫无阻碍地进入所有种类作业的现场;(3)承包商为技术监理提供办公场所,技术监理及承包商定期在建筑工地进行会晤并协商解决建筑作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承包商根据施工作业设计方案、自己的计划和进度表自行安排项目施工作业;(5)承包商与国家建筑施工监督机构协商项目施工程序并依法为遵守该程序承担责任;(6)承包商保证:其采用的施工材料、设备及配套件、构件及构造的质量将符合设计材料明细表中规定的国家标准、技术条件并具有相应的品质证书、技术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其质量的文件;(7)承包商提前2天书面通知发包单位及国家建筑施工监督检查部门开始接收个别构件及准备好潜在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定[EB/OL].
http://uz.
mofcom.
gov.
cn/article/zxhz/201212/20121208469667.
shtml.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2对于3类工程,如桥梁和隧道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修;军事、国防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修;高风险及潜在危险生产部门项目的设计、建设及运营必须获得许可证后才有资格竞标.
需办理许可的领域:编制建筑、城建文件;进行建设项目评定;高空维修、建设、安装工作;桥梁和隧道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修;军事、国防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修;高风险及潜在危险生产部门项目的设计、建设及运营.
办理许可需提交:正式申请,列明法人单位的名称、组织、法律形式、地址(邮编)、开户银行名称和账户、拟申请领域和期限;经公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允许进入许可评价的文件;有关申请者资产和施工场地的证明文件.
乌兹别克斯坦文件中未提及个人承包工程的要求,仅对个人参与普通民用住宅施工和建设规定需办理相关资质和许可.
招标方式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完善基建竞标体系措施的决议》规定,工程招标方式有两种:(1)开放式:所有法人均能参加,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2)封闭式:经与乌兹别克斯坦内阁联合部门协商后,由发包单位提前确定并发出邀请的个别单位参加.
标书应置于双层封闭信封内,外层标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包括投标单位已缴纳定金的证明文件;内层是标书、招标项目名称、截标日期.
标书可通过邮局寄出,也可以通过信使送达.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3第二章乌兹别克斯坦税收制度简介2.
1乌兹别克斯坦现行税收基本制度目前,乌兹别克斯坦税收法规主要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3](以下简称"《税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组成.
现有涉及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的法律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土地税法》《车辆和交通工具税法》《土地法》.
在实际操作中,常以总统令、内阁规定等文件,调节外商和外国投资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活动.
这些文件主要有《关于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深化经济改革、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企业经营活动总统令》《关于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内部竞争能力总统令》《关于刺激和鼓励私营经济总统令》《关于鼓励创建外资企业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发展有价证券市场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内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规定》《内阁关于进口关税制度的规定》《内阁关于国家扶植轻工业和地方工业的措施的规定》等.
税种主要包括:(1)法人利润税;(2)个人所得税;(3)增值税;(4)消费税;(5)地下资源开采税和专项规费;(6)水资源使用税;(7)财产税;(8)土地统一税;(9)社会基础设施发展和公共设施税;(10)运输工具的汽油、柴油和天然气消费税;[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M].
中国税务出版社,2016.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4(11)印花税.
规费包括:(1)社会基金必缴款:社会统一税;公民非财政退休基金保费;非财政退休基金强制扣款.
(2)共和国道路基金强制性费用:共和国道路基金强制性扣款;共和国道路基金捐税.
(3)普通教育学校、专业化职业学校、私立高等学校和医疗机构的重建、大修和技术装备非财政基金强制性扣款.
(4)国家规费.
(5)海关手续费.
(6)某些类别商品零售贸易权和提供某些类别服务的收费.
以上规定的税种和规费均属于全国统一税收.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税种及税率如表1所示.
表1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税种及税率税种名称税率(%)法人利润税(公司所得税)7.
5个人所得税7.
5增值税20消费税39法人财产税5个人财产税1.
5水资源使用税约0.
02美元/立方米土地统一税0.
95注1)资料来源: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
2.
2乌兹别克斯坦税收管理模式2.
2.
1税收管理制度简介由《税法》对纳税及其他应缴款项进行确定、变更或注销.
涉及纳税问题时,规范性法律条文应与《税法》相符.
规范性法律条文不符合《税法》规定时,以《税法》为准.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5如果涉及纳税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条文存在下列情况,认定为不符合《税法》规定:(1)该条文是由《税法》规定无权通过该条文的机构批准通过的,或者通过该条文违反了规定程序;(2)撤销或者限制税收关系主体权利,改变《税法》规定的税收关系主体的义务、基础、条件等内容;(3)准许或者允许《税法》禁止的行为;(4)改变《税法》中规定的概念含义,或将这些概念用作与《税法》中不同的含义.
存在规定的任意情况之一时,涉及纳税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条文认定为不符合《税法》.
通过了不符合《税法》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的机构或该机构的上级机关,均有权撤销该规范性法律条文或者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
这些机关拒绝撤销不符合《税法》的规范性法律条文或者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时,该条文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条约规定了与乌兹别克斯坦税收法规不同的其他规范,以国际条约为准.
纳税人登记的一般规定国家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登记.
通过注册和建立登记相关数据的方式进行纳税人登记.
纳税人登记时会编定纳税人识别号,并将纳税人登记数据录入乌兹别克斯坦纳税人统一登记表.
乌兹别克斯坦纳税人统一登记表由国家税收委员会进行管理.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具体是指纳税人在进行注册时编定的号码.
对纳税人只授予一次纳税人识别号.
该号码不会发生更改,在该纳税人注销后也不会授予其他纳税人.
在下列文件上必须注明纳税人识别号:法人和自然人的国家注册证明;从事特定类别经营活动的许可证;货币支付付款凭证(收款单不在此列)以及电子版付款凭证;提交给国家税务部门的财务和税务报表文件;法人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6和自然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民法和劳动合同;法人和个体企业完成交易的证明和确认文件,包括发票和运输单据;确认和证明法人和个体企业产生财务义务、财产义务和其他具有价值体现的义务及义务履行情况的文件等.
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是指检查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税务检查一般由国家税务部门执行,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由检察院机关执行.
税务检查分为以下类别:计划税务检查;临时税务检查;反向检查.
其中,对纳税人财务核算活动的计划税务检查,是指按照稽查活动专项协调主管机关专门批准的检查实施计划而进行的检查.
对纳税人财务核算活动的临时税务检查,是指发生下列情况时进行的检查:法人清算;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令或者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决议必须进行的检查;国家税务部门收到关于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相关信息.
反向检查,是指通过比对统一操作的文件与各个纳税人持有文件的差异而进行的检查.
税务检查的参与者,是指国家税务部门的负责人员和纳税人.
纳税代理人可参与税务检查.
在《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聘请与税务检查无利益关系的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参与税务检查.
对经营活动主体联合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按照经营活动主体的要求允许该联合组织的代理人参与检查.
实施税务检查的期限不应超过30个公历日.
在特殊情况下,依据稽查活动专项协调主管机关的决议,该期限可以延长,但该特殊规定不适用于小公司、小型企业和农场等小型经营主体.
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活动进行计划税务检查时,每年不超过1次,对于完全遵守规定标准和规范的纳税人,每2年不超过1次.
对地方银行和其他地方财政机构的财务核算活动进行计划税务检查时,每5年不超过1次,对于小型公司、小型企业和农场,每4年不超过1次,对于其他经营主体,每3年不超过1次.
对于刚刚创建的小公司、小型企业和农场的财务核算活动,除有特殊规定外,在进行国家注册后最初3年内不应进行计划税务检查.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72.
2.
2国家和地方税务管理机构国家税务部门,是指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收委员会和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部门,是指塔什干州和塔什干市税务机关,地区、城市和城区的税务监察局.
海关机构,是指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海关委员会,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塔什干州和塔什干市国家海关委员会管理局,海关系统和海关站.
财政机构,是指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财政部,塔什干州和塔什干市政府财政局,地区政府和市政府财务处.
2.
2.
32016年税收管理的主要变化(1)2016年乌兹别克斯坦纳税人将可通过网络缴纳税款.
[4]目前,国家税收委员会正在和中央银行研究合作,为纳税人提供一项新的便利服务,即纳税人可以通过一个名为"PersonalCabinetoftheTax-payer"的网络平台,缴纳税款或其他强制性付款.
该平台正在测试中.
(2)乌兹别克斯坦税法中关于纳税人登记信息后续管理的新规定.
纳税人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情况下,有义务在发生变化后10日内通知登记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自然人常住地发生改变时,国家税务部门有义务将该纳税人所有相关材料转交给该纳税人新居住地的国家税务部门.
这些材料的交接程序由国家税收委员会予以规定.
国家税务部门有义务应纳税人要求出具该纳税人登记信息的证明文件,并注明变更记录.
发生下列情况的纳税人,可从乌兹别克斯坦纳税人统一登记表中除名:乌兹别克斯坦的自然人居民,在其死亡后且其继承人完全清偿了尚未缴纳的税金和规费时,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注销了税收债务时;乌兹别克斯坦的法人居民,在被清算之后且完全清偿了税金和规费的缴纳债务时,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注销了税收债务时;乌兹别克斯坦的非居民,在完全清偿了税金和规费的缴纳债务且非居民可录入纳税人统一登记表的状况发生改变时.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
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快讯[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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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n-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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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sxc/ztzl/ydyl/.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8(3)乌兹别克斯坦推出发票验证新服务.
国家税收委员会通过互动服务单一门户网站开发了一种新服务,可获取发票开票人的有关信息,并验证该张发票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4)乌兹别克斯坦延长部分税种免税期.
乌兹别克斯坦最新税法修改和补充内容中规定,为了给创业者节约更多资金,生产非食品类消费品的企业免缴法人利润税和法人财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18年1月1日,微型和小型企业免缴统一税和共和国公路基金强制扣款的期限也延长至2018年1月1日.
(5)房产税减免最新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税法最新规定,企业用于生产本土化产品的那一部分房产,可免于缴纳房产税.
(6)法人利润税减免最新规定.
企业通过本地化生产项目生产商品所获得的收益,可按规定享受法人利润税减免政策.
(7)乌兹别克斯坦门户网站推出税收优惠参考书.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收委员会通过门户网站向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参考书的新服务,该服务可方便纳税人获得有关税种的税收优惠信息,如税收优惠的有效期、类别、享受条件等.
(8)乌兹别克斯坦允许银行享受法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中央银行、国家税收委员会发表联合决议,将根据银行信贷组合中长期投资资金的份额,对银行实施不同程度的法人所得税减免.
根据该决议,至2020年1月1日前,不同商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会有所不同,举例来说,如果长期投资资金占比35%-40%,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现行税率的80%;当比例为40%-50%时,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现行税率的75%.
(9)民营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可享受"无限期免税"待遇.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最新法律规定,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无论投资额大小,均可享受"无限期免缴增值税、财产税、公共建设和社会基础设施税、小企业统一税、修路费"的待遇.
此前,乌兹别克斯坦规定上述税种豁免期限为3-7年(根据投资数额).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9于在劳动力过剩的卡拉卡尔帕克斯坦自治共和国、吉扎克、卡什卡达里亚、锡尔河、苏尔汉河、花拉子模州以及纳沃伊、安集延、纳曼干、费尔干纳州农村居民点生产无线电电子产品、计算机部件、轻工产品、建材以及除酒类、软饮料、奶制品、肉类、化学药品之外食品的外资企业.
上述企业中的外国投资不应由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提供担保,且外方股份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低于50%,外国投资形式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先进工艺设备,企业因免税获得的收益应用于扩大再生产.
(10)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令规定股份公司外资占比不得低于15%.
2015年12月21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签发总统令,颁布《关于吸引外国投资者投资股份公司的补充措施》.
主要内容有:除从事战略原料生产、初加工,以及自然垄断和乌兹别克斯坦内阁批准的社会必需品和服务清单的供货商外,所有外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占比不得低于15%,之前所成立的股份公司未达到此要求的,一律在2016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2016年7月1日起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亦照例办理,达不到要求的,将被注销并重组,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和内阁特批的除外.
补充措施还规定,外资占比达到15%-33%的股份公司将根据外资比例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2020年1月1日前对外商股份分红收入给予优惠政策.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20第三章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税种介绍3.
1法人利润税3.
1.
1纳税人法人利润税纳税人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企业,或者获得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产生的收入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企业.
不属于利润税纳税人的法人有:非营利性组织.
3.
1.
2征税对象法人利润税征税对象是: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的利润,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通过常驻机构进行经营产生的利润;乌兹别克斯坦居民的收益,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未经扣款的支付资金来源应税收益.
3.
1.
3税基通过计算总收入与《税法》规定的扣除费用之间差值的应税利润、乌兹别克斯坦其他法律和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决议规定的税收优惠金额、《税法》第159条规定的应税利润减少额确定税基.
上一纳税期内存在应该转入本期的亏损时,转入的亏损额将减少税基.
确定税基时,应将纳税人的费用扣除,纳税人费用分为可扣除费用和不可扣除费用两种.
可扣除费用包括:(1)材料费用;(2)劳动报酬支出;(3)折旧费用;(4)其他费用;(5)未来应税利润中扣除的纳税期费用.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21下列内容不属于纳税人的费用:(1)履行代理、委托合同或其他间接服务合同时,以经纪人和(或)其他受托人转交财产的方式支付的费用;经纪人和(或)其他委托人产生的代理费用,或者其他委托人的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应包括在经纪人或其他受托人、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的其他委托人费用中.
(2)股票发行单位转交的股票价值,按照全体股东大会决议,这些股票在股东之间按持有股数比例分配;股票发行单位法定基金(注册资本)增加并在股东之间分配股票时,替换原始股的新股票面价值与股东原始股票面价值之间的差值.
(3)其他法人作为法定基金(注册资本)或普通合伙投资而转交的财产、产权价值.
确定应税利润时不应扣除的费用包括:(1)物资自然损耗标准之外的损耗;(2)为劳动者提供的或者副业生产的、用于纳税人公共饮食的商品(工程、服务)价格差(亏损);(3)超出《税法》第145条第11款、第14款、第32款规定标准的费用(差旅费、招待费、自愿投保的保费(保险金));(4)非国家养老基金扣款;(5)经营管理机构维护扣款;(6)为公共饮食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无偿提供房屋的费用,为这些企业和机构支付公共服务费;(7)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费用,同一纳税期内审计不得超过1次;(8)针对纳税人活动不需要的工种对员工进行培训;(9)《税法》第177条规定的纳税人支出,以自然人的物质利益收入形式体现;(10)使用劳动者私人车辆达到工作目的时,超过法定标准进行野外补给;(11)一次性付给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附加额;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22(12)支付给劳动者的物质援助,《税法》第145条规定的援助不在此列;(13)劳动者履行劳动职责时,超出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伤、职业病或其他健康损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14)划拨给生态、保健和慈善基金、文化机构、卫生机构、劳动机关和居民社会保障机构、体育运动机构、教育机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公民自治机构的赞助款和抚恤金;(15)与生产流程无关的休闲机构和健康保护设施费用;(16)完成与产品生产无关(城市和乡镇环境美化工程,为农业提供帮助等工作类别)的工作(提供服务)的费用;(17)超过法定标准的环境污染和垃圾处理补偿费;(18)超出贷款合同规定的定期债务费率的逾期和延期贷款(借款)利息;(19)处理项目和建筑安装工作中的未施工工程、运输至现场仓库途中产生的损坏和变形的费用,对瑕疵进行定期防腐检修(拆卸设备)的费用,其他无法由供应商或其他为未施工工程、损伤或损失负责的经营主体给予赔偿的费用;(20)诉讼费用;(21)由于无法确定责任人的贪污和亏空造成的损失,或者过错方无法补偿必要的金额时;(22)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资产)的报废(从平衡表中注销)损失(依据会计核算法确定),《税法》第145条第40款第"Е"项和第"Ж"项规定的损失不在此列;(23)由于违反了经济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而缴纳或认可的罚款、滞纳金和其他制裁;(24)服务价值和投资资产信托管理红利、公股管理的委托和信托管理红利支付支出;(25)保持正在使用的陈旧设备完备性的费用.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233.
1.
4法人利润税的税务处理总收入组成总收入包括:(1)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收入;(2)其他收入;(3)按照会计核算法规定的程序,将纳税人的外币收入换算成本国货币计入总收入.
下列收入不属于纳税人收入:(1)获得的法定基金(注册资本)投资,包括发行股票(股份)超过股票票面价值(初始数额)的金额,按照普通合伙合同进行共同活动的汇集资金;(2)创立者(参股人)退出或创立者(参股人)股份数额减少时,以及在法人创立者(参股人)之间分配被清算法人财产时,在法定基金(注册资本)投资范围内获取的资金(财产或产权);(3)将普通合伙公司合同股东(参股人)的股份返还至合同股东(参股人)公有的情况下,获取的等同于合同股东(参股人)投资的资金(财产和产权)或财产的一部分;(4)作为其他方商品(工程、服务)销售预付款而获取的资金(财产或产权);(5)依法为履行义务以抵押或保证金方式获取的资金(财产或产权),直至所有权发生转移;(6)财政补贴;(7)如果转交资金(财产或产权)、工程施工、提供服务是依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决议或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决议完成的,无偿获得的资金(财产或产权)、工程和服务;(8)获得的奖金和人道主义援助;(9)非营利性组织获取的用于维持和进行法定活动的资金,该资金专款专用和(或)完成使用;(10)依据保险合同以保险赔偿(保险金)形式获取的资金;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24(11)为了履行代理合同、委托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交付给经纪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财产(酬金不包括在内),也用于补偿经纪人或其他代理人为完成代理或其他委托而产生的费用;(12)出租方(信托方)以租赁(信托)费用形式对金融租赁对象价值的补偿;(13)无偿获取的远程通信网侦察作业措施系统技术器材,对技术器材的使用和维护服务;(14)从自愿清算的经营主体创立者(参股人)获得的、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未按照法定期限完成自愿清算或者停止清算程序、恢复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上述资金应被纳入总收入,应该予以征税;(15)按照投资人和国家财产管理主管机关签订的合同,作为投资承诺投入的财产.
应该从总收入中扣除乌兹别克斯坦支付来源税的应税红利和利息.
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收入(公司所得税的具体税务处理):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收入(包括辅助部门)是指商品(工程、服务)的销售进款,减去增值税、消费税和运输工具的汽油、柴油和天然气消费税.
依据发货、工程施工、提供服务事实的确认文件,按照发货商品(工程、服务)价值确定商品(工程、服务)的销售进款.
对于直接进行活动获得收入的法人,销售进款是指提供服务应收到的报酬金额.
对于出版社和编辑部,报刊杂志的销售进款依据发布广告的收入确定.
将财产和产权交给其他方使用从而获取的利息、使用费,财产租赁收入,转让索求权收入,且上述收入总金额超过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收入总金额,均被认定为服务销售收入.
对于将上述收入视为其他收入的非营利性组织,不适用本规定.
履行长期合同的收入计入实际按阶段履行合同的纳税期.
实际履行长期合同时,在纳税期末依据计算合同履行初期产生的费用在履行合同费用总金额中所占的比例确定.
纳税期期末的收入确定为产生费用和合同收入总金额(合同价值)的计算比重.
之前按照该合同计算出的收入,在确定当前纳税期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收入时被扣除.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25对于建筑、建造安装、修建、启动调试、设计勘探和科研工作(服务)以及建造"交钥匙"项目时,收入包括已完成(已提供)和业主已确认的工作(服务)价值,不含增值税,对此应依据合同价格提供付款结算文件.
按照低于商品成本或者购买价格的价格(考虑到商品购买的相关费用)销售商品(工程、服务)时,为了征税无偿将商品(工程、服务)转交时,商品(工程、服务)销售进款根据商品(工程、服务)成本或者商品购买价格(考虑到商品购买的相关费用)确定.
对于规定国家调控价格的商品(工程、服务),销售进款根据规定价格(费率)确定.
下列情况下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收入应进行调整:(1)商品全部或部分被退回;(2)交易条件发生改变;(3)价格发生改变,购买者享有折扣;(4)拒绝工程施工、提供服务.
服务产业收入服务性产业是指为纳税人主要活动服务的产业,其活动与纳税人的主要目的--生产商品、工程施工和提供服务无关.
服务性产业包括:副业生产,住宅公用事业工程,社会文化领域工程,餐厅和小吃部,综合技术学校和其他类似产业,生产部门和服务部门,通过自己员工和其他人员销售服务.
住宅公用事业工程包括:住宅,宾馆(旅游宾馆不在此列),外来人员公寓和宿舍,外部装饰工程,人工构筑物,游泳池,海滨构筑物和设备,居民供气、供暖和供电设施,工段,车间,基地,修配间,车库,专用机械和机器,住宅公用事业、社会文化领域、体育运动项目设施技术维护和维修专用仓库.
社会文化领域设施包括:保健、文化设施,学龄前儿童设施,儿童夏令营,疗养院(防治疗养所),休息营地,寄宿学校,体育运动设施(包括自行车赛车场,跑马场,马厩,网球场,高尔夫球场,羽毛球场,康体中心),非生产性居民生活服务设施(浴池,桑拿房,洗衣店,缝纫店和其生活服务场所).
服务性产业的收益为服务性产业服务销售获取(应该获取)的收入与服务性产业活动相关费用之间差额.
汇兑收益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26外汇账户、外币业务的汇兑收益,均属于会计核算法规定的收入组成部分,包括:按照超过外币所有权转让当日乌兹别克斯坦央行规定的汇率价格卖出外币时;按照低于外币所有权转让当日乌兹别克斯坦央行规定的汇率价格买入外币时;对相应纳税期内资产负债表中与外币汇率相关的外币收支项目进行重新评估时.
对于采用本国货币对外币定价商品(工程、服务)进行相互结算的纳税人,在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或者购买之日到该商品(工程、服务)付款之日期间内,由于乌兹别克斯坦央行规定的汇率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收益,将按照会计核算法的规定纳入商品(工程、服务)付款之日的总收入.
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的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的收入,是指按照会计核算法确定的、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的利润.
确定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的财务成果(利润或损失)时,之前进行重新估价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实体对象的溢价金额,该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实体对象之前的增价金额超过之前折扣价的部分,均列入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处置收入之列.
财产出租收入财产出租收入是指租金.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资产租赁收入是指出租方的利息收入.
无偿获取的财产、产权、工程和服务如果未规定其他,纳税人无偿获取的财产、产权、工程和服务均属于纳税人的收入.
无偿获得财产、产权时,获得人的收入根据市场价值确定.
财产、产权的市场价值应该由文件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予以证实.
认可的证明文件包括:发货、供货或者转交文件;该供货商的价格数据(报价单);大众媒体数据;交易所汇总;国家统计机构数据.
债务注销收入债务注销收入包括:按照《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的已注销债务;按照法院或国家主管机关决议注销的债务;依法已注销的、不包括在收入之列的纳税人欠缴财政和国家专项基金的金额.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27债权转让合同获得的收入债权转让合同获得的收入,是指等同于债务人应支付债务本金金额(含超出债务本金部分)与纳税人所取得债务成本之间的收益.
返还已扣除的费用或损失的收入补偿性收入包括之前确定税基时扣除的费用和(或)损失,这些费用和(或)损失在当前纳税期进行补偿.
补偿的金额视为进行该补偿所在纳税期的收入.
确定税基时未被扣除的费用和(或)损失,其赔偿金额不包括在其他收入之列.
缩减呆账准备金(风险操作准备金)的情况下,之前确定税基时已被扣除,缩减的金额计入其他收入,或者按照会计核算法的规定降低费用.
以上为法人经营活动中的主要收入税收处理,如读者遇到不在此列的收入情况,请参照《税法》第132条其他收入的相关规定.
费用确定税基时,应将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按照规定不应扣除的费用不在此列.
纳税人的费用是指有依据和有文件证实的费用,在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依照法律和(或)按照纳税人会计制度办理的损失.
纳税人的费用在实际发生的纳税期内应予以扣除.
如果某些费用同时在几个费用收支项目中都进行了规定,那么在计算应税利润时这些费用应只扣除一次.
纳税人的外币费用将与本国货币费用汇总到一起.
纳税人应按照会计核算法对上述费用进行换算.
纳税人费用分为可扣除费用和不可扣除费用两种.
可扣除费用包括:(1)材料费用;(2)劳动报酬支出;(3)折旧费用;(4)《税法》第145条规定的其他费用;(5)将从未来应税利润中扣除的纳税期费用.
下列内容不属于纳税人的费用:(1)履行代理、委托合同或其他间接服务合同时,以经纪人和(或)其他受托人转交财产的方式支付的费用;经纪人和(或)其他委托人产生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28的代理费用,或者其他委托人的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应包括在经纪人或其他受托人、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的其他委托人费用中.
(2)纳税人--股票发行单位转交的股票价值,按照全体股东大会决议,这些股票在股东之间按持有股数比例分配;股票发行单位法定基金(注册资本)增加、在股东之间分配股票时,替换原始股的新股票面价值与股东原始股票面价值之间的差值.
(3)其他法人作为法定基金(注册资本)或普通合伙投资而转交的财产、产权价值.
材料费用材料费用包括:(1)原料、材料、配套制品和半成品;(2)生产和(或)销售的商品的包装或其他预处理材料,包括售前准备、其他生产和业务所需、设备和其他财产维修所需的材料和备件;(3)备件、日常用品、其他不属于折旧财产的财产;(4)纳税人工艺、运输、其他生产和业务所需的所有类型燃料和能源,生产(包括纳税人本身)用于生产和业务的各类能源,房屋供暖,能源转换和输送消耗;(5)土地复垦和其他环保措施费用;(6)在法定程序批准的标准范围内,纳税人配水系统所消耗水的水费;(7)按照法律规定或纳税人规定的程序,在主管机关批准的标准范围内,进行生产和(或)运输时产生的工艺损失;(8)按照法律规定或纳税人规定的程序,在主管机关批准的自然损失标准范围内,商品物资储备存放和运输时的损失和损耗.
包含在材料费用中的商品物资储备价值,应按照会计核算法的规定进行确定.
如果供货商采用的需要返还的包装箱价值包含在收到的商品物资储备价格中,从购买商品的费用总金额中扣除需要返还的包装箱的可使用或者销售价格.
供货商用于盛装商品物资储备的不需要返还的包装箱和包装,其价值包括在购买商品物资储备的费用中.
依据商品物资储备购买合同(契约)条款确定包装箱是否属于可返还包装箱.
材料费用金额减去需要返还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29包装箱的价值.
其中需要返还的废料是指在商品(工作、废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原料(材料)残料、半成品残料、载热体和其他物资残料,通常不具有初始原料的使用质量(化学或物理特性),因此作为高消耗品使用(产品低产出)或者不用于直接用途.
商品物资储备残料不属于需要返还的废料,应按照工艺流程转交至其他部门,作为合格的原料(材料)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伴生)也不属于需要返还的废料.
需要返还的废料通过下列程序评定:如果这些废料可以用于基本和辅助生产,但是消耗量高(成品产出量低),可按照可以使用的价格评定;如果这些肥料进行出售,则按照销售价格评定.
劳动报酬支出劳动报酬支出包括:(1)实际工程施工量的应发工资,依据单位工资、工资率和岗位工资,根据采用的公式和劳动报酬制度计算得出;(2)学位和职称附加工资;(3)按照签订的合同标的为工程施工和提供服务的民法性质合同,支付给自然人的劳动报酬,与个体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在此列;(4)法人向法人管理机构(监事会或其他类似机构)成员支付的劳动报酬;(5)奖金:①年度工作总量奖励;②法人地方性奖励条款规定的;③进行业务技能、辅导时,工资率和岗位工资的附加工资;④工龄奖励和津贴;⑤合理化建议奖励;⑥与劳动成果无关的一次性奖金;⑦休假补贴;(6)补偿费(补助费):①依法对在恶劣自然气候条件地区进行工作的额外补贴(工龄附加工资,按照规定系数对高山、沙漠和缺水地区劳动者的补贴);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30②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内阁批准的工种列表和工作清单,在繁重、有害、特别有害劳动条件下的劳动补贴,包括在该条件下连续工作年限的工资附加津贴;③工艺过程表规定的夜班作业、休息日和节日(非工作日)加班的工资率和岗位工资的补贴和补助;④多班工作制作业、兼职、兼岗、扩大服务范围、增加工作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顶替缺席的劳动者时的附加工资;⑤经常出差工作或者工作具有侦查和不稳定性的劳动者工资补贴,从出发之时到返回之时每昼夜支付的补贴;⑥采用分班作业法进行作业时,超法定标准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补贴;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31⑦采用分班作业法进行作业时支付的金额,等于从该法人所在地到作业地往返途中期间,由于气象条件和(或)由于运输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在途中耽误的时间的工资率、岗位工资,由倒班作业进度表规定;⑧采用倒班作业法时,在休息日(调休日)整日加班的情况下,进行工时汇总统计时和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应为劳动者提供补贴;⑨对于经常从事地下作业的劳动者,应为该劳动者在矿场(矿坑)的矿井到工作场地往返转移的标准时间支付附加工资;10法律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外勤津贴;11餐费和车票价值或者餐费和车票补助;(7)未工作时间的工资:①依法支付:每年年假(主要长假)工资,劳动者应休未休时,包括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的工资补偿;对于特定领域的劳动者,在恶劣和特殊劳动条件下作业时、在繁重和不利的自然气候条件下作业时,为劳动者提供的额外休假工资;培训相关假期和科研假工资;为拥有两名及以上未满12岁子女或者未满16岁残疾子女的妇女提供的补充假期工资;②向处于强制休假的劳动者支付,部分保留主要工作所在地的基本工资;③向献血的劳动者提供每次献血后的体检时段、献血和休息的补助;④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劳动法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的劳动补贴;⑤为被调往参与农业劳动和其他工作的劳动者,保留主要工作所在地的工资;⑥向来自其他法人的就业劳动者支付基本工资差额,以及在临时暂代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保留之前工作所在地岗位工资数额;⑦对于在脱产培训、深造和提高业务水平期间的法人劳动者,在劳动者主要工作所在地的工资;⑧并非由于劳动者过错造成的停工工资;⑨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留之前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劳动者健康状况将其转至更加轻松或者避免受到不利生产因素影响的低工资岗位,为临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生活补助,直至实际恢复工作为止;⑩被迫缺勤或者依照法律或法人决定执行低工资工作期间的工资;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3211未满18周岁劳动者、哺乳期妇女的特惠工时工资,与进行体检相关的工时工资;12持有资格证书的、从事或(和)不从事基本工作的人员,对劳动者进行培训、领导学员和大学生进行生产实践时的工资;13法人出资为高等院校毕业后休假期间的年轻专业人员支付生活补贴;14除劳动法规定标准外对劳动者休假的补偿性工资;(8)对残疾人的法定补贴.
折旧费用折旧财产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法核算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不应折旧的有:(1)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对象(水、地下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2)肉畜;(3)图书馆馆藏;(4)博物馆展品(博物馆藏品);(5)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被收藏的固定资产;(6)建筑古迹;(7)汽车公路,人行道,林荫路,公共街心花园,当地国家权力机关管理的公共福利设施;(8)之前全部扣除价值的财产;(9)未转列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基本建设投资.
应该进行折旧的财产,在征税时按照下列折旧标准范围分类分配:(1)建筑物、建筑和构筑物年度最大折旧标准为5%;(2)输送装置年度最大折旧标准为8%;(3)动力机械和设备年度最大折旧标准为8%;(4)不同活动类型的作业机械和设备(移动运输装置不在此列)年度最大折旧标准为15%;(5)移动运输设备中的铁路运输工具、海运、河运船舶,渔业船舶、航空运输年度最大折旧标准为8%;汽车运输工具,生产运输、轻型汽车、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33工业拖拉机、其他运输工具年度最大折旧标准为20%;公共交通、专业执勤抢修车年度最大折旧标准为5%;(6)计算机设备,辅助设备,数据加工设备年度最大折旧标准为20%;(7)多年生植物年度最大折旧标准为10%;(8)其他资产年度最大折旧标准为15%.
征税时,每个分组的折旧费应通过这一标准计算,但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度;征税时,允许按照低于规定的和纳税人会计制度确认的标准计算折旧费;征税时,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额外计算折旧的金额,不需要重新计算应税利润.
获得旧固定资产的纳税人,有权参考固定资产可使用的时间减去已使用的年数(月数),确定该固定资产对象的折旧标准.
如果该固定资产被前一所有者实际使用的时间,等于或超过固定资产分类表中规定的该资产有效使用期限,纳税人有权考虑到安全技术要求和其他因素、自主规定该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但不得低于3年.
无法确定固定资产过去已被使用的期限时,应作为全新资产计算折旧.
应该按照纳税人依据无形资产初始价格和可有效使用期限结算的标准,每月以磨损的方式从总收入中扣除无形资产费用,但不得超过纳税人的活动期限.
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或采用的外国法律规定,依据专利、证明的有效期和(或)知识产权项目使用期限的其他制约,或者依据以相应合同为依据的无形资产使用有效期,对无形资产项目有效期期限予以确定.
对于无法确定有效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折旧期限定为5年,但不得超过纳税人的活动期限.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1)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为履行纳税人经营义务所完成的工程和服务的价格,即完成某些类别的产品生产(制作)操作、工程施工、提供服务、加工原料(材料),对是否遵守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监督,对固定资产的技术维护和其他类似工作;第三方法人和自然人的运输服务;第三方法人提供劳动者(技术人员)参与生产过程或履行与纳税人活动相关职能时的劳务费用.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34(2)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的工作状态维护费用(技术检查和养护费用,进行中级修理、常规检修和大修的费用),为保证统一划拨费用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纳税人有权按规定程序创建固定资产维修准备金.
(3)租金,与租赁得到的固定资产养护相关的费用.
(4)暂停的产能和对象养护费用(通过其他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不在此列).
(5)支付税、费和其他主管机构出具规定了提供某些权力的文件、颁发许可证和其他许可文件所需的费用,还包括进行商品(工程、服务)鉴定和产品认证相关的费用.
(6)销售市场调研费用.
(7)财产、生活用品和工作服清洗、修缮和消毒的费用或者花费金额.
(8)生产费用金额或者购买标准报销单据、收据和其他文件格式纸的花费.
(9)代收销售款的费用.
(10)广告费用.
(11)商品(工程、服务)销售进款1%范围内的招待费,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招待费包括纳税人接待和招待进行和维持相互合作的人员、纳税人管理和监督机构会议与会人员的费用.
对上述人员进行正式接待、提供运输交通保障和食宿的费用,不属于纳税人编制的翻译服务费用.
(12)保修费用,对规定了保修期的产品的保修服务费用.
(13)远程通信和邮寄服务费用.
(14)差旅费用:①往返出差目的地时实际产生的交通费,包括有凭证证实的预留费;缺少交通费用凭证时,费用按照铁路运输费用金额计算(如果没有铁路交通,可按照跨城市长途汽车费用计算),但不得超过机票价值的3%.
②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租赁住房实际产生的费用,包括预留费用,依据相应凭证证实.
缺少住房费用证明文件时,该费用在法定标准范围内计算.
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应在法定标准范围内计算.
③出差期间在法定标准范围内每日支付的费用.
④法律规定和有凭证的其他费用.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35(15)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决议发放的补助费用.
(16)邀请纳税人业务所需的其他城市、外国专家前来工作的相关费用.
(17)审计费用.
(18)咨询、信息服务费,进行和重新进行会计核算服务的费用.
(19)银行保管组织服务费.
(20)纳税人所需的人员培训和再培训费用,提高劳动者业务能力的费用.
(21)依法缴入国库和国家专项基金的和属于纳税人费用的税金和规费.
(22)纳税人为了进行活动或者依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决议、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决议,必须向联合会、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缴纳的费用.
(2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障费用,安全技术、消防和警卫及技术使用规范规定的其他专业要求保障费用.
(24)依据与权利享有者签订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合同,获得电子计算机和数据库程序使用权的相关费用,该费用包括电子计算机和数据库程序更新费用.
(25)智力活动成果权利和个性化工具使用费(包括由发明、工业样品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派生的权利).
(26)纳税人依法履行公布(披露)信息的义务时发生的费用,如公布会计报表,公布和披露其他信息的费用.
(27)由于工伤或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其他损伤、劳动者家庭成员死亡而提供的物质援助,或者由于劳动者死亡向劳动者家庭成员提供的物质援助.
(28)依法进行重组、减员(缩减编制)时发放给下岗劳动者的款项.
(29)救护站维护费用,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劳动者体检和预防措施费用.
(30)保健设施、养老院和残疾人疗养院、保健院、文化体育设施、教育工程、住宅工程的维护费用(包括折旧费和所有类型的维修费用).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36(31)自愿保险保费(保险金),法人为自然人缴纳的保费(保险金)不在此列,如果未规定其他,应该在商品(工程、服务)销售额2%范围内,含增值税和消费税.
(32)向具有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从事保险活动许可证的法人支付的人寿长期保险保费金额.
(33)强制性保险的保费(保险金).
(34)在法定标准范围内环境污染和垃圾处理补偿费.
(35)与纳税人活动相关的科研和试验性研制费用,购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安置费用和其他大规模费用,扣除上述费用的依据是:设计预算文件,完工证明和证明进行了相应科研、设计、勘探和试验设计工作的证明文件.
(36)发明或进行试验试制工作的费用,按照合理化建议和发明生产和试验模型和样品的费用,组织展览、视察和竞赛的费用,进行发明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其他设施费用,发放创作奖金、创建新的和完善采取的工艺、制作新型材料和原料、更新生产设备的费用.
(37)纳税人为开采自然资源进行地质勘测和准备工作的费用,可在后续年度陆续从总收入中扣除,但是每年不得超过15%.
(38)采掘部门准备工作费用,可在规定的偿还期限内或者按照产品开采的数量和规模比例,陆续计入生产成本.
(39)损失和损耗:①取消生产订单;②包装业务;③坏账注销损失,采用呆账准备金冲销的情况不在此列;④在纳税年度出现的往年操作费用和损失,按照规定不可扣除的损失和费用不在此列;⑤未被补偿的自然灾害损耗和损失(生产储备、成品和其他物资被毁灭和损坏,停工损失等),包括与自然灾害预防和消除自然灾害后果相关的损失;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37⑥依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决议或者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决议无偿移交财产的损失,无偿将侦查措施系统技术设备移交至远程通信网和提供使用及维护服务的损失;⑦使用期超过3年的固定资产处置损失;⑧由于对固定资产进行年度重新评估,超过上一次加价(减价)幅度的减价金额;⑨不合格产品损失;10由于生产内部原因而造成的停工损失;11由于外部原因停工时,过错人未进行补偿的损失(非由于法人过错);12债权转让的损失,损失范围不应超过税务金额与销售产生债务的商品(工作、范围)的成本之间的差额.
(40)贷款(借款)利息,在投资期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的投入资金借款和贷款利息不在此列.
(41)贷款规定的利率范围内的逾期和分期贷款(借款)利息,在投资期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的投入资金借款和贷款利息不在此列.
(42)外汇账户汇兑损失,下列情况下可按照会计核算法规定从总收入中扣除:按照低于外币所有权转让当日乌兹别克斯坦央行规定的汇率价格卖出外币时;按照超过外币所有权转让当日乌兹别克斯坦央行规定的汇率价格买入外币时;对相应纳税期内资产负债表中与外币汇率相关的外币收支项目进行重新评估时;对于采用本国货币对外币定价商品(工程、服务)进行相互结算的纳税人,在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或者购买之日到该商品(工程、服务)付款之日期间内,由于乌兹别克斯坦央行规定的汇率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损失,将按照会计核算法的规定从商品(工程、服务)付款之日的总收入中扣除.
(43)发行和推广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费用.
(44)支付资产租赁(信托)出租方(信托方)收入利息的费用.
(45)纳税人发行的证券和其他债权利息费用.
(46)意外损失,即由于意外事故或者超出纳税人正常活动范围以外的预期外操作造成的异常费用收支项目,因此,为了使此类收支项目体现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38为意外损失条目,应该符合下列标准:不属于法人正常经营活动;在随后几年内不应再次出现.
(47)自愿清算的经营主体创立者(参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未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完成自愿清算或者终止清算操作、恢复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上述资金不能成为可扣除的费用.
(48)支付临时失去劳动能力补贴、2周岁以下幼儿照管补贴、法律规定的其他补贴的费用.
(49)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离职补贴和依据劳动法规定产生的其他费用.
(50)按照劳动法规定程序,为在不利劳动条件下进行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牛奶、治疗预防性食品、带汽盐水、个人防护和卫生器材的费用.
(51)运送劳动者往返作业场地时产生的费用.
(52)向劳动者发放或者由于低价向劳动者出售工作服、工作鞋、制服等履行职责的必需品而产生的费用,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特定类别的劳动者履行岗位职责时为其提供食品的花费.
(53)将劳动者运送至另一作业地点的交通费、运输财产的费用,租赁房屋的费用(旅费).
(54)支付工伤、职业病或其他与健康损害相关的损伤赔偿费用,金额为:每月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率的方式,按照相应的劳动能力受损等级,向遭受工伤损害的劳动者支付(未成年人发生工伤的情况下,依据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金额进行赔偿,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额的5倍).
对于需要专业医疗护理的受害人,每月需支付2倍最低工资的附加费用.
每月向受害人支付最低工资的50%作为生活护理的附加费用.
对劳动者健康造成伤害时,用人单位向受害人支付年平均工资作为一次性补助金.
(55)家庭的供养人死亡时应支付的金额为:需要死者供养的无劳动能力人员,有权要求对该劳动者的死亡进行赔偿,适用于死者的月平均工资份额.
对于有权对家庭供养人的死亡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的人员,一次性向其支付死者6年年均工资作为抚恤金.
(56)座机电话费.
可从未来应税利润中扣除的纳税期内费用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39计算当前纳税期内费用产生之时的应税利润时,不能扣除列举的费用,应在纳税人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在以后的纳税期内扣除,但不得超过10年.
这些费用包括:(1)开发新的生产单位、车间、机组、生产新型系列和大批量产品、工艺过程的费用;(2)所有类型的设备和技术装置试运转(空转),以此检查设备和技术装置的安装质量;(3)与员工招聘和人员培训(为了使新入职的员工能够上岗工作)相关的费用;(4)固定资产折旧金额、按照会计核算法计算无形资产金额,与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折旧金额之间的收益.
在按照规定认定为坏账的债务被注销时,创建呆账准备金的支出可以扣除,其金额不得超过应该注销坏账金额.
不可扣除的费用确定应税利润时不应扣除的费用包括:(1)物资自然损耗标准之外的损耗;(2)为劳动者提供的或者副业生产的、用于纳税人公共饮食的商品(工程、服务)价格差(亏损);(3)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差旅费、招待费、自愿投保的保费(保险金));(4)非国家养老基金扣款;(5)经营管理机构维护扣款;(6)为公共饮食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无偿提供房屋的费用,为这些企业和机构支付公共服务费;(7)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费用,同一纳税期内审计不得超过1次;(8)针对纳税人活动不需要的工种对员工进行培训;(9)规定的纳税人支出,以自然人的物质利益收入形式体现;(10)使用劳动者私人车辆达到工作目的时,超过法定标准进行野外补给;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40(11)一次性付给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附加额;(12)支付给劳动者的物质援助,规定的援助不在此列;(13)劳动者履行劳动职责时,超出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伤、职业病或其他健康损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14)划拨给生态、保健和慈善基金、文化机构、卫生机构、劳动机关和居民社会保障机构、体育运动机构、教育机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公民自治机构的赞助款和抚恤金;(15)与生产流程无关的休闲机构和健康保护设施费用;(16)完成与产品生产无关(城市和乡镇环境美化工程,为农业提供帮助等工作类别)的工作(提供服务)的费用;(17)超过法定标准的环境污染和垃圾处理补偿费;(18)超出贷款合同规定的定期债务费率的逾期和延期贷款(借款)利息;(19)处理项目和建筑安装工作中的未施工工程、运输至现场仓库途中产生的损坏和变形的费用,对瑕疵进行定期防腐检修(拆卸设备)的费用,其他无法由供应商或其他为未施工工程、损伤或损失负责的经营主体给予赔偿的费用;(20)诉讼费用;(21)由于无法确定责任人的贪污和亏空造成的损失,或者过错方无法补偿必要的金额时;(22)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资产)的报废(从平衡表中注销)损失(依据会计核算法确定);(23)由于违反了经济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而缴纳或认可的罚款、滞纳金和其他制裁;(24)服务价值和投资资产信托管理红利、公股管理的委托和信托管理红利支付支出;(25)保持正在使用的陈旧设备完备性的费用.
3.
1.
5非居民收入纳税办法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非居民管理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41确定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乌兹别克斯坦法人非居民的应税利润、计算利润税时,应税利润金额不得低于规定的费用金额的10%.
对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乌兹别克斯坦法人非居民,其收入包括与常设机构活动相关的所有类型收入.
对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乌兹别克斯坦法人非居民,其费用包括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活动所获取的收入直接相关的所有类型费用,无关于这些费用是否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产生.
税基确定为商品销售价值与商品购买价值之间的收益,并参考乌兹别克斯坦库存商品的供货费用.
乌兹别克斯坦法人非居民无权扣除提供给常设机构的下列款项:(1)许可证使用费、酬金、征收的款项、使用或提供该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财产及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费用;(2)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的服务手续费收入;(3)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提供借款的酬劳;(4)与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通过业务活动获取收入无关的费用;(5)无凭证的费用;(6)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产生的管理和行政费用.
对于在国家税务部门作为常设机构进行登记之前,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通过开展符合常设机构特性的活动获取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收入源泉控制征税.
在此情况下,在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在国家税务部门登记常设机构之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法人收入源泉利润税,应用于冲抵该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的税收债务.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未取得与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相关的收入,或者已从该收入中实际扣除法人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收入源泉利润税并上缴财政,则该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常设机构被扣除的法人利润税金额不应被冲抵.
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除法人利润税外,还应补充对净利润进行征税,税率为10%.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42净利润,是指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获得的利润,减去计算的法人利润税金额.
对非居民不通过常设机构获得的收入进行征税如果未规定其他,对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并非通过常设机构获得的收入进行征税,在此情况下不扣除与提取该收入相关的费用.
由乌兹别克斯坦银行和信托单位提供、用于投资项目拨款的贷款收入,不应进行征税.
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的收入源泉应税收入包括:(1)红利和利息;(2)按照规定确定的、依据普通合伙合同参与共同活动的收入;(3)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销售下列财产获得的收入:乌兹别克斯坦法人居民注册资本中的股份、股权(份额);不动产;应该进行源泉控制征税的商品销售收入,可确定为该财产销售金额超出购买价值的部分,可通过相关凭证证实;没有证实财产购买价格的凭证时,根据商品销售价格从法人收入源泉扣除利润税;(4)对于属于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的、由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自主销售的或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依据寄售、委托合同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销售的商品销售收入.
在此情况下,该商品销售收入可确定为: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支付价格超出所运送商品合同(发货单)价值的部分;(5)许可证使用费;(6)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租赁或者转租财产的收入,该部分收入依据规定进行确定;(7)按照风险保险、共同保险和再保险合同缴纳的保险金;(8)国际远程通信服务费,符号、信号、电文、图像、声音通过传导、无线电、光电和其他电磁系统传输传播至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的传输、接收和加工费用,由乌兹别克斯坦的居民予以规定;(9)进行国际运输的海运船只、河运船只、飞机、铁路或公路运输工具的使用收入中包括:直接使用、提供租赁或以其他任意方式使用运输工具的费用,其中包含集装箱(包括运输集装箱的重型拖车及配套设备)的使用、维护或租赁费用(包租运费);在某些情况下包租运费(取决于合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43同条款)还包括发货、货物超载、卸货和堆放的费用,在此情况下,发货地或者目的地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时,认定此类运输为国际运输,只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收发货地之间进行的运输不在此列;(10)在国际运输中或进行乌兹别克斯坦国内运输时,提供运输代理服务的收入,在此情况下,向发货人(收货人)收取的金额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金额(通过承运人相应原始凭证证实)之间的计算差值--酬金收入应进行征税;没有相应的承运人原始凭证时,应按照针对《税法》注明的非居民包租运费收入规定的费率、对支付给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的全部金额进行征税;(11)乌兹别克斯坦法人和自然人违反合同内义务的罚款和滞纳金;(12)无偿获得的财产;(13)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提供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工程施工和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其他收入;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的收入源泉应税收入不包括:(1)仅以非居民个人名义完成外贸业务(包括换货业务)、且该外贸业务(包括换货业务)仅与购买(获得)商品以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运输货物相关时,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通过此类业务获得的收入;(2)提供开设和管理银行(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代理银行账户服务、进行账户结算服务、通过国际借记卡进行结算服务的收入;(3)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工程施工、提供服务的收入,规定的工程施工、提供服务收入不在此列.
支付收入,是指转交现金和(或)非现金钱款、证券、参股份额、商品、财产,工程施工,提供服务,注销或冲抵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收入获得者)的债务要求,用于清偿亏欠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的、支付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源泉收入支付债务.
无论乌兹别克斯坦的非居民是否将自己的收入分配给第三方、自己在其他国家的分支机构和用于其他目的,都应对其收入进行征税.
必须由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和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进行活动、向其他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支付收入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完成法人源泉控制利润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44税的扣缴操作.
按照向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支付收入当天的乌兹别克斯坦央行规定汇率计算法人利润税金额.
未扣除法人利润税时或非法采用乌兹别克斯坦的国际条约条款致使未扣除或不完整扣除法人利润税时,乌兹别克斯坦居民或者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活动、向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支付收入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有义务依法完成法人利润税和相关滞纳金的扣缴操作,并将扣缴的金额上缴财政.
发生保险事故时,可重新规定保险金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对于被扣除收入源泉法人利润税并上缴财政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费用可用于抵扣其收入的减少部分.
可由向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支付收入被扣缴源泉控制税的法人进行重新计算.
符合下列文件规定之一的,向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支付收入不需要扣除法人源泉控制利润税:按照经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部门担保的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条约规定,免于征税的申请书;证实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已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部门登记为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常设机构,并且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活动的证明,由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部门予以证实.
除本规定的收入外,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条约条款规定,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提供的支付源泉具有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了国际条约(调整征税问题)的外国主管机关颁发的、证实在该国家居住事实的文件时,向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支付收入时无须扣除法人源泉控制利润税,或者可采用较低的法人利润税税率.
在此情况下,不需要提交降低法人利润税金额申请书或者免于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法人利润税的申请书.
为了享有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条约规定的税收优惠,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有义务向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部门提交外国主管机关颁发的正式证明文件,证实该法人在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了国际条约(调整征税问题)的国家长期居住的事实.
在此情况下,在向外国银行和国际银行间电信系统支付收入时,如果大众化信息来源可证实外国银行或国际银行间电信系统的所在地,不要求提供证实外国银行或国际银行间电信系统长期处于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了国际条约(调整征税问题)的国家事实的证明文件.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45应在向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支付收入之前,向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部门提交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关于降低法人利润税或者免除法人利润税的申请书.
对于乌兹别克斯坦法人居民,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活动、向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支付收入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由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部门盖章证实的申请书可作为降低法人利润税或者免除法人利润税的依据.
针对所签订合同的金额(部分金额)提交申请书.
如果合同金额无法确定,可每年提交申请书.
向国家税务部门提交降低法人利润税或者免除法人利润税的申请书时,应一并提交附函和合同(协议)(依据此合同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获得收入)副本.
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的授权人员向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部门提交申请书时,还应一并提交授予该人员提交申请书权利的委托书.
在提交申请书后30日内,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部门应作出降低法人利润税或者免除法人利润税的决定.
从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在乌兹别克斯坦获得的收入中扣除法人利润税并上缴财政的情况下,按照乌兹别克斯坦相应国际条约条款规定,在规定的税收债务诉讼时效期限内,该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有权要求财政返还已缴纳的法人利润税.
在此情况下,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应向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部门规定格式编制的税款返还申请书;在支付收入之时,该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的常住地所在国家与乌兹别克斯坦之间签订了调整征税问题的国际条约时,该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证实上述事实的正式证明文件;合同或者其他作为向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支付收入依据的文件副本,支付收入并将应返还的法人利润税扣缴金额上缴财政的支付证明文件副本.
如果税款是由乌兹别克斯坦居民或者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常设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那么乌兹别克斯坦居民或者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常设机构有权在债务产生之日起12个月内从财政中将该部分金额返还.
在此情况下,乌兹别克斯坦居民或者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常设机构,应在注明的文件后补充附加返还已缴纳款项的申请书和缴纳税款的证明文件.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46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税务部门有权要求将这些文件翻译成本国语言,并进行公证.
在此情况下,提交文件时应进行领事认证或者按法定程序提交盖章确认的证明.
将已计算和已支付税款的超出部分返还时,应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做出的返还决议,在提交申请书后30日内进行返还.
规定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是指在证实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在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了调整征税问题国际条约的国家居住证明文件中注明的期间内,属于该国家的居民.
如果证实居住的证明文件中未注明居住时间,乌兹别克斯坦的非居民,是指在颁发文件所在的日历年度内,在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了调整征税问题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居民.
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资产处置收入的征税办法如果规定的财产由乌兹别克斯坦的一个法人非居民销售给乌兹别克斯坦的另一个法人非居民、乌兹别克斯坦自然人居民或非居民,适用规定.
对于乌兹别克斯坦法人非居民资产处置的收入,扣除和缴纳法人利润税的义务由收入支付(财产买方)来源--扣缴义务人执行.
资产处置的乌兹别克斯坦的法人非居民,有义务向扣缴义务人提交财产购买价值证明凭证副本(如有).
依据所提供的文件,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基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和扣除法人利润税金额.
在对所购买财产所有权进行登记(办理)之前,扣缴义务人有义务独立或者通过委托人提交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资产处置收入的法人利润税计算书,计算书格式由国家税收委员会和财务部批准确认:销售乌兹别克斯坦法人居民注册资本中的股份、股权(份额)时,将计算书提交至该法人注册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销售不动产时,将计算书提交至该不动产注册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资产处置收入利润税计税时,应采用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获得收入的货币.
计算书应附带财产买卖合同副本、卖方提供的财产购买价值证明文件(如有).
如果财产的获取价值货币不同于计算书中的货币,应按照财产购买当日的乌兹别克斯坦央行汇率,将该价值的货币换算成计算书中的货币.
自提交计算书后3个工作日内,国家税务部门应将向扣缴义务人或其委托人发送付款通知,并按照财产购买当日的乌兹别克斯坦央行汇率,以本国货币注明法人利润税金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47额.
在购买的财产进行所有权登记(办理)之前,将法人利润税金额上缴财政.
依据证实法人利润税缴纳事实的证明文件,国家税务部门向扣缴义务人或其委托人颁发纳税证明,用于提交至对所购得财产所有权进行登记(办理)的机构.
在办理购入财产所有权登记(办理)之前,应缴纳法人利润税.
在乌兹别克斯坦证券交易所市场和有组织的场外交易市场销售股票时,不适用上述规定.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和有组织的场外证券交易市场销售股票时,乌兹别克斯坦证券市场计算清算机构可视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股份已完成买卖交易的汇总登记表,在进行计算清算业务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依据规定的税率、股份销售价值,从买方金额中扣除法人利润税.
将法人利润税以支付货币形式上缴预算,同时划拨款项用于支付卖方的股份价值.
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应股份卖方要求提供扣除的法人利润税和交易金额证明.
在法人利润税计算书提交期限内,扣缴义务人应向纳税会计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提交股份买卖交易登记表(依据该登记表扣除法人利润税),登记表的格式由国家税收委员会和财务部批准确认.
存在证实股份购买价值的证明文件时,卖方有权向纳税会计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提交申请书,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法人利润税超额部分.
申请书应附带证实股份买卖价值证明文件副本、扣缴义务人颁发的已扣除法人利润税和交易金额的证明副本.
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提交申请书后30日内将已缴纳的法人利润税超出部分返还.
3.
1.
6利息和红利、普通合伙人收入纳税办法对于红利和利息应征收源泉控制税.
公债券和其他国家证券,金融市场调配国家专项基金临时闲散资金的利息,依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决议或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决议创建的预算外基金的收入,均无须征税.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48向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信贷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应征收源泉控制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信贷机构征税.
该程序还适用于:将财产进行资产租赁(信托)时支付给出租人(信托人)的利息收入.
利用法人法定基金(注册资本)获取、纳入法人法定基金(注册资本)的红利收入不应进行征税.
退出创立者(参股人)之列时,或者在收到规定的优惠之后3年内、在被清算法人的创立者(参股人)之间分配法人财产时,应按照一般原则对之前免于征税的收入进行征税.
3.
1.
7普通合伙合同合伙人(参股人)征税依据普通合伙合同参与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共同活动时,所获得的收入纳入其他收入总收入,按照规定应缴纳法人利润税.
普通合伙合同效力终止、向该合同合伙人(参股人)返还财产时:在普通合伙合同合伙人(参股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投资范围内获取财产和产权,在分配合同合伙人(参股人)名下的财产份额时或者划分财产时,不应计入普通合伙合伙人(参股人)的收入中;可返还财产价值与之前按照普通合伙合同将该财产转交价值之间的损失,不视为纳税损失,计算法人利润税时不会使税基降低.
3.
1.
8利润税税收优惠及法人利润税税率对于法人的下列利润,可免于征收法人利润税:(1)生产修复整形产品,残疾人器材,为残疾人提供假肢安装、修复整形产品和残疾人器材的维修和维护服务;(2)提供市内客运服务(不含出租车及固定线路出租汽车);(3)古迹的修复和重建工程;(4)乌兹别克斯坦人民银行使用公民个人累积养老金账户中的资金.
对于企业中残疾人人数超过员工总数3%的法人,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每超过规定标准的1%,法人利润税金额降低1%.
法人的应税利润可减去以下部分: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49(1)以赞助和抚恤形式的捐款和款项,用于生态、保健和慈善基金,居民、体育运动的文化、保健、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教育机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公民自治机构,但不得超过应税利润的2%.
(2)用于进行现代化改造、技术和工艺生产改造、购买新的工艺设备、新建扩大生产、重建生产建构筑物、偿还为达到上述目的而产生的贷款、补偿租赁对象费用的资金,减去相应纳税期内的折旧,但不得超过应税利润的30%.
自产生上述费用纳税期开始后5年内,可减少应税利润,但对于工艺设备为自投产之时起5年内.
销售或者无偿转交新的工艺设备时,自该设备购买(进口)之时起开始,规定优惠的效力终止,恢复享有优惠的整个期间内的法人利润税缴纳义务.
生产商品(工程、服务)的纳税人可享有该优惠.
(3)无偿用作抵押贷款资金和(或)为新建家庭员工(产权归该员工所有)购买住房的资金,但不得超过应税利润的10%.
(4)扣除宗教和社会团体(工会、政党和政治活动除外)旗下的企业利润、上述团体和基金会进行法定活动的慈善基金.
(5)超额利润税纳税人的超额净利润.
与常设机构无关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收入,源泉控制税应税收入,均应按照下列税率进行征税:(1)红利和利息,税率为10%;(2)依据保险、共同保险和再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税率为10%;(3)国际远程通信、国际运输(运费收入),税率为6%;(4)《税法》第155条规定的收入,本条第(1)-(3)款规定的收入除外,税率为20%.
3.
1.
9法人利润税的申报纳税期和会计期纳税期是指日历年度.
会计期是指季度.
纳税申报单列报办法依据《税法》第128条计算的税基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法人利润税.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50①在会计季度结束之后下一个月的25日之前,向国家税务部门提交季度累计法人利润税计算书,提交年度累计法人利润税计算书时,如果未规定其他,应在提交年度财务报表的期限内.
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开展活动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应在为有外国投资的企业规定的年度财务报表规定提交期限内,向常设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提交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活动性质的报告、法人利润税计算书.
在此情况下,在法人利润计算书中应单独列行注明应上缴财政的净利润税金额.
在日历年度结束之前终止活动时,应该在活动终止后1个月内提交上述文件.
源泉控制征税的计算和扣除办法通过采用支付收入金额的规定税率(不予扣除),计算法人源泉控制利润税.
如果未规定其他,在支付下列款项时,法人应扣除法人源泉控制利润税:红利和利息;支付给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的收入.
按照规定,扣除计算法人利润税并将该税款上缴财政的义务,可由收入支付源泉、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活动的、向乌兹别克斯坦其他非居民支付收入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完成.
规定的人员有下列义务:(1)在将红利、利息和款项支付给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之前,将法人利润税上缴财政;向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付款(支付红利和利息不在此列)时,在付款之后下一个月5日前银行应将该笔付款的法人利润税上缴财政;(2)在进行付款的会计期结束之后25日内向国家税务部门提交法人利润税计算书;(3)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向国家税务部门提交证明,注明该法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名称、收入总金额和扣除的纳税期内法人利润税总金额;(4)应获得收入的人员要求,可向其提供纳税期内已扣除税款总金额和收入金额证明,证明格式由国家税收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确认.
在办理征地过程中,经常发生土地补偿费用之外的费用,土地所有人或农场主有时会索要更多的费用.
如果所征用的土地处在城市,也会发生一些问题,如难以达成一致,签署补偿合同,政府部门审批等.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513.
1.
10法人利润税缴纳在纳税人会计期内,不包括规定的期限,通过纳入当期付款方式缴纳法人利润税.
确定法人利润税当期付款金额时,纳税人应在当前会计期第1个月10日之前,向国家税务部门提交当前会计期法人利润税金额证明,该金额应依据预计的征税利润、法人利润税规定税率计算得出.
应在每月10日前完成法人利润税当期付款,付款金额为法人利润税季度金额的1/3,按照规定计算得出.
会计期内的预计应税利润低于最低工资金额的200倍时,纳税人不需要进行当期付款.
通过与会计期内应上缴财政的法人利润税金额项目,依据预计应税利润计算的法人利润税金额过低(超过10%)的情况下,国家税务部门有权按照法人利润税的实际金额重新计算当期付款金额,并计算滞纳金.
支付法人利润税的时间应该不晚于计算书的提交期限.
在提交计算书之后1个月内,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的常设机构应缴纳法人利润税,在不进行当期付款的年度支付一次净利润税.
源泉控制征税的计算和扣除办法通过采用支付收入金额的规定税率(不予扣除),计算法人源泉控制利润税.
如果《税法》未规定其他,在支付下列款项时,法人应扣除法人源泉控制利润税:红利和利息;支付给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的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扣除计算法人利润税并将该税款上缴财政的义务,可由收入支付源泉、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活动的向乌兹别克斯坦其他非居民支付收入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完成.
规定的人员的义务(1)在将红利、利息和款项支付给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之前,将法人利润税上缴财政.
向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付款(支付红利和利息不在此列)时,在付款之后下一个月5日前银行应将该笔付款的法人利润税上缴财政.
(2)在进行付款的会计期结束之后25日内向国家税务部门提交法人利润税计算书.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52(3)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向国家税务部门提交证明,注明该法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名称、收入总金额和扣除的纳税期内法人利润税总金额,证明格式由国家税收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确认.
(4)应获得收入的人员要求,可向其提供纳税期内已扣除税款总金额和收入金额证明,证明格式由国家税收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确认.
3.
1.
11资本弱化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是指企业为达到避税目的,以贷款方式代替募股方式进行投资或融资,使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大于权益资本的资本结构安排现象.
企业融资渠道在当下主要有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一般认为,当企业的权益性资本与债务性资本之比小于1时,即存在资本弱化.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在应对资本弱化现象方面的资料很少.
3.
1.
12境外已纳税额抵免境外已纳税额抵免,是指乌兹别克斯坦的居民企业可以根据使用的税收协议,以其在外国支付的利润税抵免乌兹别克斯坦的利润税.
付款通知、由外国税务当局开具的证明或是证实已经缴纳外国利润税的其他文件,都可作为抵免税额的证据.
乌兹别克斯坦法人居民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获得的收入,应在扣除费用和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缴纳法人利润税之前全部列入纳税人总收入中.
确定税基时,与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获取利润相关的和有凭证证实的费用,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金额予以扣除.
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条约规定,在乌兹别克斯坦支付法人利润税时,应扣除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支付的法人利润税金额.
扣除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支付的法人利润税金额的依据包括:付款通知书,外国主管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已缴纳法人利润税实施的文件.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533.
2个人所得税3.
2.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具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的自然人.
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自然人在乌兹别克斯坦收入源泉获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第182条规定的办法和税率进行征税.
征税对象是指下列自然人的收入: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和境外获取的收入;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获取的收入.
3.
2.
2税基按照《税法》第179条和第180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后的总收入确定税基.
如果由于法院或其他机构调配、判决从纳税人收入中进行扣款,不会降低税基.
自然人的外币收入应按照实际获取收入之日乌兹别克斯坦央行规定汇率换算成本国货币.
3.
2.
3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自然人总收入包括:(1)工资收入;(2)财产性收入;(3)物质利益收入;(4)其他收入.
法人产生的下列费用不视为自然人收入:(1)按照劳动法规定程序,为恶劣劳动条件下的劳动者提供牛奶、医疗预防性食品、带汽盐水、个人防护器材和卫生器材.
(2)工会委员会利用会员费支付给工会会员的款项,其中包括物质援助,工会委员会劳动者履行劳动职责而获取的酬劳和其他款项不在此列.
(3)接送工人往返工作地点的费用.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54(4)进行宗教仪式和典礼、节日庆典的费用,接待费,购买劳动者城市客运公共交通乘车票证的费用,用于法人提供劳动和休息条件的、不属于自然人具体收入的其他相关费用.
(5)向劳动者发放或者由于低价向劳动者出售工作服、工作鞋、制服等履行职责的必需品而产生的费用,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特定类别的劳动者履行岗位职责时为其提供食品的花费.
(6)将劳动者送至另一作业地点的交通费、运输财产的费用,租赁房屋的费用(旅费).
(7)出差期间的费用补助:往返出差目的地时实际产生的交通费,包括有凭证证实的预留费.
缺少交通费用凭证时,费用按照铁路运输费用金额计算(如果没有铁路交通,可按照跨城市长途汽车费用计算),但不得超过机票价值的30%.
租赁住房的实际产生费用缺少住房费用证明文件时,该费用在法定标准范围内计算.
住房预留费用,通过相应凭证证实.
出差期间在法定标准范围内的每日补贴.
法定的、有相应凭证证实的其他款项.
(8)在法律规定标准范围内支付给劳动者的款项(补贴):经常出差工作或者工作具有侦查和不稳定性的劳动者,进行倒班作业的劳动者;征用私人车辆用于公务,出差不在此列;野外补给.
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的其他补偿费(补贴),《税法》第174条和第178条规定的不在此列.
(9)与工商或其他健康损伤相关的损害赔偿款项,金额为:每月按相应丧失劳动力的等级向工商受害者支付其遭受工伤前月平均工资的百分比(未成年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应按照其工资(收入)额进行赔偿,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额的50倍).
对于需要专业医疗护理的受害人,每月需支付2倍最低工资的附加费用.
每月向受害人支付最低工资的5%作为生活护理的附加费用.
对劳动者健康造成伤害时,用人单位向受害人支付年平均工资作为一次性补助金.
(10)家庭的供养人死亡时应支付的金额为:需要死者供养的无劳动能力人员,有权要求对该劳动者死亡进行赔偿,适用于死者的月平均工资份额.
对于有权对家庭供养人的死亡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的人员,一次性向其支付死者6年年均工资作为抚恤金.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55(11)依据与乌兹别克斯坦高技院校直接签订的有偿服务合同,划拨用于大学生培训的资金.
(12)向具有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从事保险活动许可证的法人支付的长期人寿保险保费.
长期人寿保险合同提前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返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时,返还的保险金数额应纳入自然人的应税总收入中.
(13)下列人员从用人单位法人获取的资金:新组建家庭的成员获取的购买住房资金;建房人获取的、用于在农村地区按照标准设计建造私有住宅的抵押贷款首笔款项,该贷款专用于建房.
自建成(产权国家登记)之日起5年内出售该房屋时,本点中所述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税.
(14)提高劳动者业务技能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
3.
2.
4免税及税收优惠下列自然人完全免于征税:(1)大使馆领导和工作人员,外国领事机构的负责人员,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如果这些人员不是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其所有收入均可免于征税,在乌兹别克斯坦获得的与外交和领事部门无关的收入不在此列;(2)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行政技术人员的随行家属,如果这些人员不是乌兹别克斯坦公民或者不长期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所有收入均可免于征税,在乌兹别克斯坦获得的与外交和领事部门无关的收入不在此列;(3)使领馆勤务人员,如果这些人员不是乌兹别克斯坦公民或者不长期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通过本职工作获取的所有收入均可免于征税;(4)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家政服务人员,如果这些人员不是乌兹别克斯坦公民或者不长期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通过本职工作获取的所有收入均可免于征税;(5)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责任人员,如果这些人员不是乌兹别克斯坦的公民,他们在该机构获得的收入可以免于征税;(6)乌兹别克斯坦国防部、内务部、紧急情况部、国家安全部的现役军人,内务机构和海关机构士兵、领导人员,参与集训或检阅的预备役军人,其津贴、奖金和与执勤(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收入均可免于征税;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56(7)乌兹别克斯坦宪法法院、普通管辖法院和经济法庭的法官,监察机关具有法官官衔的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而获得的收入可免于征税;(8)具有音乐演出活动资质的人员,进行活动时获得的收入可免于征税;(9)与个体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与个体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工程施工而获得的收入可免于征税.
下列自然人的部分收入(获得收入月份的每月最低工资额的4倍收入)免于征税:(1)被授予"乌兹别克斯坦英雄"称号,苏维埃联盟英雄称号,劳动英雄称号,荣获三等荣誉勋章的人员.
依据相应授予"乌兹别克斯坦英雄"称号的证明、苏维埃联盟英雄证书、劳动英雄证书、勋章证书或国防事务部证明,方可享有本项优惠.
(2)战争残疾人和参战人员以及同等人员,其范围由法律予以规定.
依据相应的战争残疾人(参战人员)证明,或者国防事务部或其他相应机关的证明,可享有本项优惠,对于其他残疾人(参战人员),则需要残疾人(参战人员)优惠权证明才能享受本项优惠.
(3)自幼残疾的残疾人,一级和二级残疾人.
依据抚恤证明或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证明享受该项优惠.
(4)在保卫苏联、乌兹别克斯坦立宪政体时,或者履行其他兵役或内务机关兵役时,由于外伤、内伤或伤残,或由于上前线造成疾病时,牺牲的内务机关现役军人和工作人员的父母和遗孀.
依据抚恤证明享有该优惠政策,证明中应有"烈士遗孀(鳏夫,母亲,父亲)"或者"内务机关牺牲的公职人员遗孀(鳏夫,母亲,父亲)"字样的印章,或者具有相应标注,并有颁发该抚恤证明机构的领导签字和盖章.
如果上述人员不是抚恤金领取者,可依据国防部、国家安全委员会或苏联内务部、国防部、国家安全部或者乌兹别克斯坦内务部相应机构颁发的内务机关公职人员或现役军人死亡证明,为上述人员提供优惠.
在保卫苏联、乌兹别克斯坦立宪政体时,或者履行其他兵役或内务机关兵役时,由于外伤、内伤或伤残,或由于上前线造成疾病时,牺牲的内务机关现役军人和工作人员的遗孀(鳏夫),可享有该项优惠,直至他们再婚时止.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57(5)具有两个及以上不满16周岁子女的单亲母亲.
可依据户籍登记机关为每个孩子单独颁发的证明享有该项优惠.
(6)具有两个及以上不满16周岁子女的寡妇和鳏夫,由于失去了供养人且无法获得抚恤金.
提供丈夫(妻子)死亡证明、子女出生证明、未再婚证明和具有从属于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的地区(市级)预算外抚恤金部门颁发的证明证实失去了供养人且无法获得抚恤金时方可享有该优惠.
(7)养育自幼残疾、需要长时间照顾的子女且与他们的父母生活在一起.
依据抚恤证明或证实该残疾人必须接受长时间照顾的保荐机构医疗证明,方可享有该项优惠,对于共同居住,还需提供公民自治机构的证明.
在日历年度内产生享受优惠的权利时,自享受优惠的权利产生之时起开始享受优惠.
如果自然人同时满足几项条件,则只能任选其中一项优惠.
规定的优惠,应在自然人主要工作(职务、学习)所在地接受,不存在固定工作地点时,应该在依据年度总收入申报单计算税款时,由居住地的国家税务部门提供该优惠.
失去优惠权时,自然人应该在失去优惠后15日内,向对该自然人进行扣税的法人通知该事宜.
所列的优惠,还适用于自然人的利息和红利收入、出租财产所获得的收入.
如果按照主要工作所在地计算利息和红利,则应该在主要工作所在地享受优惠,如果不是按照主要工作所在地计算红利和利息,则应该在依据年度总收入申报单计算自然人的税款时,由自然人居住地的国家税务部门提供该优惠.
类似的程序还适用于出租财产所获得的收入.
3.
2.
5税率和纳税期下列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最低规定税率征收:(1)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内阁规定的高山、沙漠和缺水地区工作系数,获得的额外补贴收入.
在此情况下计算法人在沙漠和缺水地区、改善和自然气候条件恶劣地区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系数时,限额可确定为规定最低工资的4倍.
(2)企业、部门、组织调派自然人临时参与农业劳动时,自然人完成农业劳动工作所获得的收入.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58(3)财产租赁收入.
(4)从自然人处无偿获取的股权、股份和股票收入.
(5)销售私有权属于自然人的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
(6)在特别有害和特别繁重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女性收入豁免值不得超过20%.
特别有害和特别繁重劳动条件清单由法律予以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自然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获得的收入,应该按照下列税率进行源泉征税:(1)红利和利息,税率为10%;(2)国际运输时提供运输服务所获得的收入(运费收入),税率为6%;(3)依据劳动合同(协议)和民法性质合同获得的收入,税率为20%;(4)依据保险、共同保险和再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税率为10%;(5)国际远程通信、国际运输(运费收入),税率为6%;(6)《税法》第155条规定的收入,税率为20%.
纳税期和会计期纳税期是指日历年度.
扣除自然人收入支付源泉税的扣缴义务人的会计期是指季度.
3.
2.
6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及计算在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向国家税务部门提交关于自然人未在主要工作所在地获得收入的证明,证明的格式由国家税收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
证明中应体现下列内容: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的姓、名、父称、常住地地址;上一纳税期的自然人收入总金额和个人所得税总扣除额;扣缴义务人的识别号;扣缴义务人的名称、所在地(通信地址).
对于自然人的下列收入,无论其收入地点,均无须提交证明:红利、利息收入;按照《税法》第181条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征税的应税收入;依据自然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征税的应税收入.
每季度在会计期后下一个月的25日前,年度即将结束时在提交年度财务报表期限内,向国家税务部门提交关于应计和实际支付的收入、已扣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的相关资料.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59自然人年度总收入申报单应包含以下信息:(1)纳税人的姓、名、父称、出生年、国籍、常住地地址;(2)纳税人识别号;(3)按照应税收入类别划分的获得的年度总收入(申报一次性操作和出租财产的收入时,只体现这些操作的预计收入);(4)收入来源;(5)费用、必缴款项、与提取收入相关的支出和扣减金额;(6)个人所得税优惠;(7)计算的税款金额;(8)实际支付的税款金额;(9)自然人年度总收入申报单还可包含其他与自然人年度总收入申报相关的信息.
自然人年度总收入申报单可通过邮局挂号信邮寄提交,也可以电子版提交.
国家税务部门免费向纳税人提供空白的自然人年度总收入申报单.
发现自然人提交的自然人年度总收入申报单中存在错误,从而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降低时,自然人应在申报单中进行必要更改.
如果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缴纳期限届满前提交修改自然人年度总收入申报单的申请,纳税人可免于承担《税法》规定的责任.
如果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缴纳期限届满后,但在国家税务部门发现错误之前提交修改自然人年度总收入申报单的申请,在缴纳欠缴的税款金额和相应的滞纳金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免于承担责任.
纳税人收到国家税务部门发现自然人年度总收入申报单中存在错误的书面通知之日,可视为国家税务部门发现错误之日.
收入申报单提交办法:如果未规定其他,对于所述的收入,在会计期结束后一年的4月1日前,纳税人应向常住地的国家税务部门提交年度总收入申报单.
获得无须申报收入的纳税人,可自愿向常住地的国家税务部门提交年度总收入申报单.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60已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居民的外国自然人,应在本年度4月1日前提交前一纳税期收入申报单.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乌兹别克斯坦的外国自然人居民终止活动(该活动收入应该按本章规定程序征税)时,纳税人离开乌兹别克斯坦国境时,在当前纳税期内,纳税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期间实际获得的收入申报单,应在离境前1个月内提交.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的外国自然人居民在当前年度的2月1日前离境返回常住地,则不需要提交本年度的收入申报单.
收入申报单的提交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应在提交申报单之后15日内,缴纳依据收入申报单计算的个人所得税.
提交收入申报单时,获得资助的自然人应注明收到的资助收入金额、个人所得税金额,还应注明乌兹别克斯坦内阁授权的科学和工艺发展协调机构得出的相应结论.
获得出租财产性收入的自然人,如果获得的收入不需要缴纳自然人收入源泉控制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总收入申报单,还应自产生租金收入之日以后的第1个月届满后5日内提交预申报单.
停止获得出租财产的收入时,自然人应书面通知常住地的国家税务部门.
如果纳税人不提供收入申报单,国家税务部门有权依据现有的资料、按照最高税率计算税款金额,并将计算后应缴纳的税款金额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年度总收入申报单时,税款的最终金额应参照该申报单确定.
3.
2.
7个人所得税缴纳程序在下列期限内,扣缴义务人应将计算的自然人源泉控制税金额上缴财政,同时向开户银行提交获得资金的文件:提交获得前半个月工资预付款的文件时,不进行缴税;如果法律允许进行实物支付,在进行实物支付的月份结束后5日内.
如果法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发放工资和将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个人所得税款项上缴财政,则应该按照银行中剩余资金的比例将部分个人所得税上缴财政.
按照申报单进行缴税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61乌兹别克斯坦自然人居民应在纳税期结束后一年的6月1日前,支付按照收入申报单数据计算的个人所得税.
乌兹别克斯坦自然人居民可利用在外国的银行账户中的外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此情况下,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之日乌兹别克斯坦央行规定的汇率,将以本国货币体现的个人所得税换算成外币.
出租财产获得收入的自然人,应每月在获得收入月份之后月份的5日前、依据提交的初始申报单支付个人所得税.
1年届满时,按照实际获得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年度总额.
对于该金额与1年内缴纳金额之间的差值,应在下一年的6月1日前向纳税人追缴或返还.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日期法人或者自然人通过银行账户缴纳时,是指资金从银行账户划出之日;自然人采用先进支付时,是指资金交入银行柜台之日.
缴纳国家税务部门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付款通知书上注明的期限内完成支付.
外国自然人收入的征税办法外国自然人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参照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条约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进行征税.
可按照互惠原则减少或限制征收外国自然人的税金和规费.
与外国自然人签订交易时,对于纳税人和其他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活动的,必须承担为外国自然人缴纳税金和规费费用的其他单位所必须遵循的税收条款,不允许包含在这些交易的条件中.
乌兹别克斯坦的外国自然人居民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未规定其他,一个外国自然人将不动产、乌兹别克斯坦法人居民注册资本中的股票和股份(份额)销售给乌兹别克斯坦的另一个自然人居民或非居民、乌兹别克斯坦法人非居民时,则扣缴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将由收入支付来源(财产购买者),即扣缴义务人承担.
在证券交易市场和组织场外市场销售股票时,乌兹别克斯坦证券市场的计算清算机构可视为扣缴义务人.
对于外国自然人资产处置获得的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扣缴、转账时,扣缴义务人提供个人所得税计算书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62(格式由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收委员会和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批准)和股票买卖交易登记表时,出具税款缴纳证明时,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登记(办理)时,均应按照《税法》法人利润税程序进行操作.
如果在资产处置所在年度之后一年的4月1日前,外国自然人销售人产生了《税法》规定的收入申报义务,在提交了年度总收入申报单时,对于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国家税务部门可重新进行计算.
乌兹别克斯坦源泉收入免于征税的办法从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有权采用乌兹别克斯坦相应的国际条约)在乌兹别克斯坦获得的收入中扣除个人所得税上缴财政时,该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有权在《税法》第38条规定的纳税义务诉讼时效期限内,要求从财政返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在此情况下,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应向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税务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注明免于征收或者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要求,此外还需提供下列文件:(1)正式证明文件证实该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属于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避免重复征税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居民;(2)证实所获得收入的证明文件;(3)该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针对在乌兹别克斯坦获得的收入,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该证明由相应的外国主管机关予以证实.
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税务部门应在3个月内研究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并按照《税法》第58条规定的程序,将个人所得税金额从财政返还给乌兹别克斯坦的非居民.
不适宜采用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税务部门应向乌兹别克斯坦的非居民发送拒绝返还的依据说明.
居民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税款的抵扣在乌兹别克斯坦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条约规定支付税款时,应将乌兹别克斯坦自然人居民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进行抵扣.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63抵扣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的依据是:外国主管机关的证明或者证实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的其他文件.
3.
3增值税3.
3.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增值税纳税人(1)如果未规定其他,具有应税营业额的法人;(2)依据规定具有应税营业额(在乌兹别克斯坦产生)增值税缴纳义务的法人;(3)将商品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在免税进口标准范围内进口商品用于个人所需的自然人不在此列;(4)发生应税周转额时管理普通合伙公司事务的法人合伙人(参股人).
非增值税纳税人(1)非营利组织,在经营活动框架内销售商品的营业额不在此列;(2)如果《税法》未规定其他,依据《税法》为其规定了简化纳税程序的法人.
作为统一税纳税人的法人,可自愿依据向纳税会计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提交(在当前季度开始之前1个月内)的书面通知缴纳增值税,对于刚创建的法人,应在开展活动之前提交缴纳增值税的书面通知.
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指应税营业额和应税进口商品.
商品(工程、服务)销售营业额(1)转交财产所有权,工程施工,提供服务,其中包括:发运(出售)商品和其他财产;为法定基金(注册资本)投资;无偿转交财产(工程施工、提供服务),包括转交给法人工作人员用于与该法人活动的个人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转交财产(工程施工、提供服务)用于交换其他商品(工程、服务);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劳动者转交财产(工程施工、提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64供服务)作为工资,或者向创立者(参股人)转交财产用于支付红利;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义务时转交抵押物品;按照债务合同转交商品物资储备.
(2)如果法人的组织部门不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同一法人的一个组织部门向另一个组织部门转交财产、工程施工、提供服务.
(3)交付财产进行经营性租赁(包括信托).
(4)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发货.
(5)将财产进行经营性租赁.
(6)转交知识产权项目或提供知识产权项目使用权.
(7)纳税人动用自有力量转交纳税人生产的商品、工程施工、提供服务满足纳税人自有需要,计算法人利润税时,产生的费用不应扣除.
销售额免税的商品(工程、服务)(1)转让商品,工程施工,提供纳税人自需的服务,可视为纳税人的费用.
(2)如果法人的组织部门不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同一法人的一个组织部门向另一个组织部门转让财产、工程施工、提供服务作为生产所需(厂内运转).
(3)纳税人动用自有力量完成建造、安装、建设安装工作,满足自有需要.
(4)发运应返还的包装箱.
应返还的包装箱价值不包括在所盛装的商品价值内,应该按照该产品供货合同(协议)规定的日期和条件返还给供应商.
如果不按照规定的期限返还包装箱,该包装箱应计入所盛装的商品价值内.
(5)创立者(参股人)退出创立者(参股人)之列(包括由于法人清算(破产)或重组)时,将初始投资范围内的财产转让给法人的该参股人(创立者),向普通合伙合同的创立者(参股人)返还公有的股份中该合同创立者(参股人)的份额、划分财产时,将财产转让给该创立者(参股人).
(6)无偿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未竣工工程项目.
(7)银行和保险机构向自己的分支机构转让财产.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65(8)转让商品(工程、服务)、其他财产和产权作为普通合伙合同的合伙人(参股人)投资.
(9)转让商品和其他财产用于加工.
(10)依据信托管理合同将财产转交进行信托管理.
(11)信托管理合同结束时将财产转交回所有者.
(12)补偿项目价值作为部分出租方(信托方)获得的租赁(信托)费.
(13)在使用保证期内,工程施工和提供服务时不额外收取商品维修和技术保养费用.
确定应税营业额应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的商品(工程、服务)销售营业额.
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为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完成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属于该类工作、服务接受人的应税营业额.
应税进口商品应税进口商品,是指运入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范围内的商品,如果商品(工程、服务)的销售地点是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则销售商品(工程、服务)的营业额应该征收增值税.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商品销售地点视为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商品位于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完成交易后仍不会离开乌兹别克斯坦国境(不会运走也不会发走);在开始发货或者运输时商品处于乌兹别克斯坦境内.
满足下列条件时,工作、服务的销售地点视为乌兹别克斯坦境内:(1)与位于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不动产相关的工作、服务.
此类工作、服务包括:建筑安装,启动调试、维修、修复工作,绿化工作,不动产租赁.
(2)与位于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动产相关的工作、服务.
此类工作、服务包括:安装,调试,组装,中间加工,精加工,维修和技术保养.
(3)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实际提供的下列领域内的服务:旅游,文化,艺术,教育,体育运动.
(4)工作、服务的购买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开展活动.
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实际存在该购买人且该购买人进行了法人国家注册时,如果没有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66进行国家注册,则依据法人创立文件中注明的地点、法人长期有效的执行机构所在地、常设机构(如果是通过该常设机构工程施工、提供服务)所在地,购买人进行活动的地点可视为乌兹别克斯坦境内.
下列情况下适用于本点的规定:①转交知识产权项目权利或者提供知识产权项目使用权时.
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会计、广告、工程、信息加工服务时.
工程服务包括:准备生产过程和产品(工程、服务)销售、准备建设和使用工业、农业等项目的工程咨询服务,设计前和设计服务(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拟定和其他类似服务).
信息加工服务包括:信息块的收集和归纳、系统化,提供该信息的加工成果供用户使用.
③提供工作人员在买方活动所在地工作时.
④将动产进行租赁时,运输工具不在此列.
⑤提供商品(工程、服务)购买经纪人(代理人)服务,以合同(协议)主要参与者名义雇用劳动者提供本点规定的服务.
⑥提供通信服务时.
(5)完成本部分第(1)-(4)款未规定的工作、提供服务的人员,其经营或其他任意活动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完成.
实际存在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工程施工、提供服务的法人,且该法人进行了国家注册时,如果没有进行国家注册,则依据法人创立文件中注明的地点、法人长期有效的执行机构所在地、常设机构(如果是通过该常设机构工程施工、提供服务所在地,完成该活动的地点可视为乌兹别克斯坦境内).
如果销售工作、服务对于其他主要工作、服务的销售具有辅助性质,则该辅助销售地点视为主要工作、服务的销售地点.
3.
3.
2税基确定税基如果未规定其他,应按照销售商品(工程、服务)的价值(不含增值税)确定税基.
按照低于成本的价格或者商品购买价格(且考虑到购买商品的相关费用)销售商品(工程、服务)时,规定将商品(工程、服务)转交用于纳税人个人所需时,征税时无偿将商品(工程、服务)转交时,应按照商品(工程、服务)成本或者商品购买价格(且考虑到购买商品的相关费用)确定税基.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67利用订购者自备的原料和材料生产商品时,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加工服务价格确定税基,而对于应税消费品,依据加工服务价格确定税基.
对于建筑安装和维修建造、启动调试、设计勘探和科研工作、服务,在建造"交钥匙"工程时,税基可确定为已完成且业主已确认的工作、服务价值(不含增值税),依据合同价格提交这些工作、服务的付款计算文件.
如果按照合同规定业主有义务提供这些工作所需的材料,业主保留这些材料的所有权时,税基可确定为已完成且业主已确认的工作价值,其中不含业主的材料价值.
销售进口商品时,税基可依据销售的商品价值确定,其中不含增值税.
在此情况下,税基不能低于该商品进口时用于计算增值税的商品价值.
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中包括消费税金额.
销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税基可确定为资产销售价格与资产剩余价值的收益,其中包括增值税.
当财产转让为金融租赁时,包括信托,税基定义为期满资产价值和账面(剩余)价值的收益,包括增值税金额,而当转让为纳税人生产商品的金融租赁(信托)时,期满资产价值(包括增值税)为税基.
同时期满资产定义为出租人会计核算认定的金融租赁资产金额,该资产根据会计核算法确定.
当出售未完工程时,税基定义为未完工程出售价格和账面价值的收益,包括增值税金额.
当信贷机构出售抵偿债务担保项目下获取的财产时,税基定义为出售价格和抵偿已获取抵押财产项目下的贷款金额的收益,包括增值税金额.
当出售价格(税率)受国家调控的商品(工程、服务)时,税基根据规定价格(税率)确定.
当出售己方员工及其家属的债券、预约券、许可证(疗养证)和其他授予权利获取服务、销售营业额文件时,税基定义为销售价格同其购买价格的收益,包括增值税金额.
当出售根据规定未计增值税的财产(不论购入这些财产是否含有增值税)时,税基定义为其出售(报废)价格同账面价值的收益,包括增值税金额.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68当按照运输发货合同提供服务时,发货人税基根据应收服务种类酬金金额确定,包括增值税金额.
当根据寄售合同、委托或其他人员的其他中介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时,增值税税基根据应收服务种类酬金(提成)确定,包括增值税金额.
当寄售合同、委托的寄售人或委托人为非乌兹别克斯坦居民时,税基根据不含增值税的商品价值确定.
同时税基不能低于该商品进口时核算增值税所用价格.
当抵押人转让抵偿债务、抵押担保项目下的抵押财产时,抵押人的应税营业额金额根据质权人出售的财产价值确定,但是不得低于该财产抵押获取的借款金额,不含增值税.
将未完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抵押时,抵押人的税基根据出售价格同其账面(剩余)价值的收益确定,含增值税.
当将可回收的包装并入应税营业额,且包装未在规定期限回收时,税基根据该包装的抵押价值确定,包括增值税金额.
当出售法人从国家储备中购买的价格受国家调控管制的商品时,税基根据出售价格和从国家储备中购买的价格的收益确定.
当出售汽油、柴油和天然气时,税基根据其不含增值税的出售价格和车辆天然气、柴油和汽油消费税确定.
税基调整在下列情况下对纳税人的税基进行调整:(1)全部或部分退货;(2)变更交易条件;(3)买家使用折扣变更价格;(4)拒绝工程施工、提供服务.
《税法》规定的税基在1年以内进行调整,而规定有质保期的商品(工程、服务)税基在质保期内进行调整.
按照《税法》,调整税基根据补充发票或证明发生的规定情况的其他文件进行.
进口商品税基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69根据海关法确定的商品报关费用,以及商品进口至乌兹别克斯坦的应付国内货物税、关税列入进口商品税基.
由非乌兹别克斯坦居民提供的工作、服务系获取工作、服务的乌兹别克斯坦纳税人应税营业额,如果其销售地点是在乌兹别克斯坦,应当根据《税法》征收增值税.
工作、服务获取人的税基根据应向《税法》规定的非乌兹别克斯坦居民支付款额确定,不扣除来自乌兹别克斯坦的支付款应扣除款额的税款.
根据本条规定应上缴国家预算的增值税金额根据规定税率和税基确定.
当使用外币支付获取的工作、服务酬劳时,应税营业额按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成交日汇率折算成本币.
符合本条的增值税缴纳付款凭证,根据规定给予结算增值税的权利.
3.
3.
3税收优惠免税商品(工程、服务)销售营业额(1)国家机关、公民自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授予一定权力征收国税、专利税、费或其他费用的主管机关提供的服务.
(2)学前教育机构儿童代管服务.
(3)病人和老年人看护服务.
(4)殡仪馆和墓地殡仪服务,宗教用品销售,宗教组织和协会的仪式和典礼服务.
(5)残疾人用具、假肢,其中包括厂家销售的这些制品和用具,以及为残疾人提供的残疾人用具和假肢矫形、维修和保养服务.
(6)医疗机构销售的医疗器械.
(7)邮票(收藏品除外)、明信片、信封.
(8)退休金和补助金发放机构提供的服务.
(9)通过国家预算资金完成的科研和创新工作.
获取这些优惠的依据为国家预算资金拨款的相关财政机构鉴定.
(10)城市客运服务,以及城郊铁路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
根据行驶时刻表按一定路线行驶的市内电车和汽车客运服务属于城市客运服务.
本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70款条例同样适用于员工上下班接送运输服务,城市客运提供的演练运输服务,包括根据法人和自然人申请提供的市外运输.
(11)培训服务,在高等院校、中等院校、中专院校、职业教育院校,以及干部进修和技能提高机构中的培训费用.
(12)医疗(兽医)服务(美容保健除外),医疗(兽医)用途制品和药品,包括厂家销售的这些药品和制品.
①医疗服务,包括医疗救助和看护服务,诊断、预防和治疗服务,顺势疗法和牙科服务,牙科保健分会和研究室、麻醉品医务室、医疗汽车委员会、消毒站、卫生防疫实验室和单位及其他医疗和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②兽医服务,包括动物(家畜、禽类、毛皮兽、鱼、蜜蜂、动物园和动物饲养处的动物等)疾病防治措施,优良畜牧业产品种群和生产需求保证措施,引发动物和人生病的人类疾病防治措施,以及兽医卫生环保问题解决办法.
(13)乌兹别克斯坦机场和乌兹别克斯坦服务(包括导航)国外航班的空域直接提供的服务.
(14)疗养、保健、旅游服务,以及体育机构服务.
①疗养和保健服务,包括疗养院、医疗所、防治疗养所、疗养地、膳宿公寓、休闲区和休闲屋、儿童休闲营地和其他休闲机构(独立法人或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②旅游服务,包括综合旅行服务,含提供往复行程旅游服务的许可证(付款凭单)费用.
综合旅游服务包括食宿行服务,导游服务,组织文化、体育项目及合同确定的其他服务;③体育机构服务,包括在提供体育设备、教练、器材、制服和其他自费项目服务的体育场馆举行体育竞赛,节日和体育表演活动,对抗赛,给体育教学组、学校和健身俱乐部上体育课,进行一般体育健康培训、锻炼、游泳、走路和跑步健身,进行塑体训练,做韵律操和医疗体操.
(15)水文气象和高空气象工作.
(16)地质和测绘工作.
(17)印刷产品,以及同印刷产品生产和销售相关的编辑、印刷和出版工作(服务).
①印刷产品,包括书籍、报纸、杂志、手册、广告册、相册、宣传画、目录单、明信片、练习本、图册、格式纸和其他印刷产品;②编辑、印刷和出版工作(服务),包括制模、计算机制图、排版、模型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71编制、装订、考虑发行量、验收、编写和布置广告版、分色、提供法人和自然人信息、收集和处理其信息、文本翻译工作、通过邮电联络和因特网销售磁带和纸介质产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种类编辑、印刷和出版工作.
同印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无关,作为单独和修正工作(服务)的编辑、印刷和出版工作(服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18)乌兹别克斯坦国家通讯社和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广播电视局及其所属单位和机构提供的基本业务产品和服务.
(19)法人通过国际和海外政府财政机构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条约提供的借款(贷款),以及一次性资助金购买的商品(工程和服务).
(20)提供给居民的住房维修服务.
住房维修服务包括电梯管理服务,一般用途天线安装和操作服务,国家地籍图和土地资源科室服务,居民付费的住房使用、养护和维修服务,包括通过住房私人业主公司支付这些服务费用.
(21)国家机构授权的特殊鉴定单位进行的环评服务.
(22)乌兹别克语培训和乌兹别克语公文处理服务.
(23)自产农产品.
(24)内务机构保卫部门服务.
(25)通过国家预算资金完成的地籍工作、土地规划工作,土壤和地植物工作.
(26)国家储备物资.
(27)电信网侦查作业措施系统技术设备,以及其操作和技术维护服务.
(28)根据国有财产管理授权国家机构同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转让作为投资担保的财产.
(29)国有财产出租服务.
(30)书籍和舆论工具配送服务.
(31)商业银行通过自有资金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决议修建的不动产项目.
免税的金融服务免除增值税的金融服务包括: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72(1)计算和征收贷款、借款利息,提供贷款、借款,发放保金(担保),包括发放银行担保;(2)接收存款,开立和管理法人和自然人的银行账户,包括中间行账户;(3)付款、转账、债务、支票和支付手段业务,托收业务;(4)本币和外币业务,用于古钱收藏的除外;(5)开立和管理法人和自然人证券账户,包括同行业受托人;(6)证券业务(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证券业务包括证券保管业务,证券权限登记业务,证券汇兑及其注册管理业务,证券交易服务,证券制作服务除外;(7)销售法人注册资本(法定资本)份额(股份)、证券;(8)清算业务;(9)开具和管理信用证;(10)资金兑换业务;(11)外币兑换业务;(12)出纳业务(接收、发放、清点、交换、兑换、分选和保管纸币和硬币);(13)按金融租赁(信托)合同,在出租人(出租方)利息收入方面提供服务;(14)福费廷和托收信贷业务;(15)典当业务(提供财产抵押的短期贷款);(16)储蓄养老制度的资金周转;(17)银行提供的客户账户电子远程维护服务.
免税的保险服务在下列情况下,免除保险市场专业从业人进行保险、共同保险和再保险服务的保险服务增值税:(1)服务保险市场专业从业人获取:①保险、共同保险和再保险合同保险费;②转为再保险合同的佣金和奖金;③保险经办人,保险和再保险经纪人,损失评估人和其他保险市场专业从业人提供服务的佣金;④转为再保险合同保险费份额的再保险人赔款;⑤按照保险、共同保险和再保险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73合同第三方权益转让(追索)程序要求的收入;⑥保险市场专业从业人服务收入(精算师、海损鉴定人、损失鉴定人等);⑦再保险合同奖金池计算的利息和向再保险人转账的利息;⑧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提供的借款收入;⑨保险公司(再保险人)投资业务收入,包括保险基金和保险储备金投资收入;⑩保险、共同保险和再保险合同保险免赔额赔款收入;根据法律出售保险公司投保人(受益人)对引起损害责任人要求权利的收入;提供中止再保险合同保险金退款;从事保险业务获取的其他直接收入.
(2)投保人(受益人)获取:①保险费(保险赔款);②执行预防措施的资金;③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无亏损支付的资金;④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资金.
免税进口下列进口对象免除缴纳增值税:(1)自然人在海关法批准的免税进口标准范围内进口的商品.
(2)海外外交使团及其同级代理人团官方使用的商品,以及这些代理人团行政技术人员和外交人员(包括随行家属)个人使用的商品.
(3)按乌兹别克斯坦规定程序以人道主义援助之名进口的商品.
(4)通过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以慈善援助之名进口的商品,包括提供技术支持.
(5)法人通过国际和海外政府财政机构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条约提供的借款(贷款),以及一次性资助金进口的商品.
(6)医疗(兽医)用品和药品,以及医疗(兽医)用品和药品生产法律确定的清单上的进口原料.
该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内阁批准清单上的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同样可以生产出的医疗(兽医)用品和药品成品.
(7)根据法律按照批准的清单进口至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工艺设备,以及配套制品和备件(当工艺设备供货合同规定供应这些配套制品和备件时).
自工艺设备进口之时起在3年内将其出售和无偿移交出口时,该优惠政策取消,恢复缴纳增值税义务.
(8)根据国有财产管理授权国家机构同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作为投资担保进口的财产.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74(9)侦查作业措施系统技术设备认证专门机构和电信运营商购入的侦查作业措施系统技术设备.
(10)法律确定的清单上的木材和原木.
零税率征税额出口创汇商品(贵金属除外)销售营业额征收零税率增值税.
根据海关法相关规定,商品从乌兹别克斯坦关境出口系商品出口.
当商品出口不符合《税法》第213条时,这些商品的销售营业额应当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外国大使馆及其同级代表处官方使用的商品(工程、服务)征税海外外交使团及其同级代理人团官方使用的商品(工程、服务),以及这些代理人团外交和行政技术人员(包括其随行家属)个人使用的商品(工程、服务),如果他们不是乌兹别克斯坦公民,未常住乌兹别克斯坦,在适用双方外交对等原则条件下,征收零税率增值税.
乌兹别克斯坦外交部外交人员服务局购入的后续服务于海外外交使团及其同级代理人团的商品(工程、服务),征收零税率增值税.
当销售商品(工程、服务)时,适用于零税率.
由乌兹别克斯坦委派的外交使团及与外交使团同级的国际组织清单,经乌兹别克斯坦外交部批准.
"来料加工"货物关区内加工的工程、服务征税根据海关法处理海关存放商品("关境处理")的工程、服务,当处理的产品出口至乌兹别克斯坦关境外时,征收零税率增值税.
根据海关法,含后续存放"自由流通放货处理的产品"的海关存放商品("关境处理")处理工程、服务,应当征收规定税率的增值税.
国际运输征税下列国际运输服务的销售营业额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1)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过境货物运输.
当同外国人有进行货物中转的直接合同或国际(跨部门)运输协议,且注明这些过境货物实际进出口的海关机构时,过境货物运输包括跨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外过境货物看管和运输服务.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75(2)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国际运输.
当始发站或目的站位于乌兹别克斯坦境外,根据统一的国际运送凭证办理运输手续时,运输视为国际运输.
居民公共服务征税供水、排水、卫生消毒、供热居民公共服务征收零税率增值税,包括居民住宅私营业主公司购买的服务,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国防部下属单位购买的用于机关住宅居民的服务.
3.
3.
4抵扣税额当确定应上缴国家预算的税款金额时,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商品(工程、服务)收货人有权结算实际获取商品(工程、服务)和(或)纳税人及其自用的应缴(付)增值税金额:(1)商品(工程、服务)收货人系增值税纳税人;(2)商品(工程、服务)将用于应税营业额,包括零税率营业额;(3)就获取的商品(工程、服务)具有供货人应收发票或根据《税法》第222条提供的其他凭证,划出增值税;(4)进口商品时,增值税已上缴国家预算,当进口商品提供免税形式的优惠政策,腾出的资金用于专款专用时,同样也结算增值税;(5)当符合规定情况时,增值税已上缴国家预算;(6)当出口零税率商品时,具有证明国外买家(付款人)支付出口商品款额的银行对账单.
当获取作为注册资本(固定资本)的财产时,在遵守规定条款条件下,领受人有权结算供货人支付的增值税金额.
实际获取的零税率出口商品(工程、服务)销售营业额应缴(付)增值税适用于结算乌兹别克斯坦银行纳税人账户商品出口外汇收入份额.
当商品经代销人、代理人按照寄售合同,委托外销时,增值税适用于结算代销人、代理人或纳税人账户进项的外汇收入金额份额.
当工程施工、提供服务,在商品使用质保期限内不征收商品维修和技术维护额外费用时,在遵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物资应缴(付)增值税金额(包括备品备件费用)适用于结算.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76当按委托、寄售合同购入商品时,如果寄售人、委托人为非乌兹别克斯坦居民,进口至乌兹别克斯坦的应缴增值税,算作会计期内销售的商品份额.
当转为支付全国统一税和(或)自愿缴纳增值税时,自转变之时起,法人有权结算商品(工程、服务)剩余增值税金额,《税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类似程序适用于优惠政策取消而出现增值税缴纳债务的纳税人.
当增值税纳税人具有应税和免税(其中包括免除增值税)营业额时,增值税按照规定程序结算.
不可抵扣税额下列增值税金额不应抵扣:(1)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未完工程,以及转为金融租赁(包括信托)的购入财产;(2)法人(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购入商品(工程、服务),以及根据《税法》免除增值税商品的生产法人;(3)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销售的商品(工程、服务);(4)无偿获取的商品(工程、服务),根据《税法》第218条第1部分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程序领受人支付其应结算增值税情况除外;(5)根据《税法》第147条不应扣除费用的购入财产.
可抵扣税额调整之前算作可抵扣的增值税,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取消:(1)根据《税法》免除增值税商品(工程、服务)的生产法人使用的商品(工程、服务);(2)物资损失和损坏超出法律规定主管机关的审定标准(或是当没有这些标准时,超出纳税人的审定标准);(3)当增值税纳税人转为简化征税程序(非增值税纳税人类别)时,调整先前算作可结算的存货剩余增值税金额,以及成品剩余增值税金额.
类似调整程序适用于因享受增值税缴纳优惠政策而免税的纳税人.
在规定情况下改变获取的商品(工程、服务)价格时,买家相应调整先前算作可结算的增值税金额.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773.
3.
5发票发票是正式的报销单据,含有以下信息:(1)发票开具日期和序列号;(2)附上发票的商品发货单或合同日期和编号;(3)商品(工程、服务)买家和纳税人识别号和地址(邮政地址)、名称;(4)出售的商品名称、完成的工作名称、提供的服务名称和计量单位名称(有必要时注明);(5)根据发票上的计量单位注明的出售的商品数量、完成的工作数量,提供的服务数量(有必要时注明);(6)按协议(合同)计量单位的价格(费率),不含增值税,当使用含增值税的国家调控价格(费率)时,含增值税金额;(7)提供的服务、完成的工作、出售的商品总数量(量)价格(不含增值税);(8)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金额和税率;(9)提供给买家的商品(工程、服务)增值税金额和税率;(10)车辆天然气、柴油和汽油消费税金额和税率;(11)提供的服务、完成的工作、出售的商品总数(量)价格,含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车辆天然气、柴油和汽油消费税和增值税.
增值税应税营业额和增值税免税营业额法人,以及非增值税纳税人法人应当提供商品(工程、服务)领受人、发票,下列情况除外:(1)办理客运车票;(2)向买家提供税控收款机收款票、POS机收款票,向居民出售商品(工程、服务)时的现金结算单据;(3)办理商品进出口供货手续;(4)按金融租赁(包括信托)合同转让财产,办理交接验收证书,根据《税法》第204条第8部分出现增值税缴纳债务的情况除外.
同时为每个租赁(信托)付款办理相关文件(系金融租赁合同组成部分租赁(信托)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78付款计划,账户,寄给承租人(承租方)的租赁(信托)付款等书面通知),同样也不开具发票;(5)通过客户个人记名账户对账单办理银行业务;(6)根据委托合同和(或)保险单办理服务手续;(7)当具备《税法》第222条规定的信息时,通过实际完成的工作(提供的服务)证明文件办理工作(服务)手续.
当前所供商品、工程施工、提供服务的预付款账单不是发票.
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法人,以及免除增值税应税额的法人不得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金额和盖有"无增值税"印章(签注).
增值税纳税人发票系增值税结算依据.
如果本条未规定其他,在完成商品(工程、服务)销售交易之日开具发票.
销售电力、水、天然气、通信服务、公共服务、铁路运输、运输营业性服务、银行业务,以及不间断提供增值税应税商品(工程、服务)的法人在月末开具一次发票.
发票上的商品(工程、服务)价格和增值税金额以本币注明.
同意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外币制定商品、工作、服务价格(费率)的法人以外币开具发票,同时按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在发票开具日的汇率折算成本币.
当调整商品(工程、服务)供应人的税基时,编制补充发票,以向领受人证明这些商品(工程、服务)无误.
商品(工程、服务)供应人应当在发票上注明下列信息:(1)补充发票编号和编制日期;(2)《税法》第222条第1部分规定的发票填写必要信息;(3)发票调整日期和编号;(4)税基(不含增值税)调整数额;(5)增值税金额调整数额.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其购入的商品(工程、服务)制备发票清单,并按照出售的商品(工程、服务)提供发票.
同时仅将增值税发票记入购入的商品(工程、服务)发票中.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79发票形式、填写程序,以及发票进出登记程序由国家税收委员会和财政部审定.
3.
3.
6增值税的申报及计算纳税期和会计期纳税期为一个日历年.
会计期:缴纳增值税的小企业为1个季度;非小型企业纳税人为1个月.
税款核算程序应税营业额增值税根据税基和规定税率核算.
根据《税法》规定,应上缴国家预算的增值税定义为应税营业额的核算税款额同可结算税款额之差.
进口商品增值税金额根据规定税率和税基确定.
税款提交结算程序增值税提交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累进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型企业:每季度不晚于会计期下一个月的25日,而年终在年度财务报告提交期限内.
非小型企业纳税人:每月不晚于会计期内下一个月的25日,而年终在年度财务报告提交期限内.
同时结算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期内销售和购入的商品(工程、服务)发票清单,信贷和保险机构除外.
发票清单格式由国家税收委员会制定.
3.
3.
7增值税缴纳程序缴纳增值税的小型企业:不晚于《税法》第225条第1部分规定的增值税提交结算日.
非小型企业纳税人:每月不晚于下一个月的25日,而年终不晚于年度财务报告提交期限.
在海关法规定期限内缴纳进口商品增值税.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803.
4消费税3.
4.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为下列法人和自然人: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自然人和法人;进口应税消费品至乌兹别克斯坦关境的自然人和法人;普通公司生产应税消费品时,从事普通公司业务的普通公司合同合伙人(参与人).
对于个别应税消费品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决议,消费税纳税人可以为非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厂商.
征税对象(1)销售应税消费品,其中包括:销售(起运)商品;当未履行担保抵押义务时,将积存的应税消费品转让给出质人;无偿转让应税消费品;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转让雇主应税消费品给雇工至工资账户,或是给法人创始人(股东)至计算红利账户;在法律规定情况下,转让应税消费品换取其他商品(工程、服务).
(2)转让应税消费品作为法人注册资本(固定资本)投资或股本,或普通公司合同合伙人(股东)投资.
(3)当股东(法人)从法人离职(退出时,或是由于重组、清算(破产)转让应税消费品给股东(创始人),以及转让普通公司协议范围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给该协议合伙人(参与人)(当将其财产份额从协议合伙人(参与人)共有财产中分出时,或是分割财产时).
(4)转让来料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及生产厂转让自备料和材料产品应税消费品,其中包括应税消费品转让给自备料和材料所有者.
(5)转让生产和(或)开采的自用应税消费品.
(6)进口应税消费品至乌兹别克斯坦关境.
下列情况下不应当征收消费税(1)应税消费品厂商外销应税消费品,乌兹别克斯坦内阁确定的个别种类应税消费品除外.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81(2)转让应税消费品:海关存放商品(关境处理)中的加工产品,当其随后从乌兹别克斯坦关境出口时.
(3)进口下列应税消费品至乌兹别克斯坦关境:按乌兹别克斯坦内阁规定程序以人道主义援助之名进口的应税消费品;通过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以慈善援助之名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包括提供技术支持;法人通过国际和海外政府财政机构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条约提供的借款(贷款),以及一次性资助金进口的应征税费税商品.
(4)在不应征收消费税进口商品标准范围内自然人进口应税消费品至乌兹别克斯坦关境.
自然人进口不应税消费品至乌兹别克斯坦关境的极限标准根据法律制定.
(5)当具有国家主管机关书面确认书时,进口侦查作业措施系统技术设备认证专门机构和电信运营商购入的侦查作业措施系统技术设备.
3.
4.
2税基对于规定绝对额(固定金额)消费税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税基根据应税消费品实物数量确定.
对于规定了消费税税率百分比(从价税率)的生产应税消费品,当在未另行规定时,税基为出售的应税消费品价格,不含消费税和增值税.
对于转让至工资账户、计算红利账户、无偿转让或替换为其他商品(工程、服务)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当按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时,税基为商品转让时按纳税人规定价格计算的价格,但是不得低于实际成本.
对于自备料和材料生产的应征消费税产品,税基包括应税消费品生产工作价格及自备料和材料价格.
对于规定了消费税税率百分比(从价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税基根据海关法确定的报关费用确定.
税基调整在下列情况下对纳税人的税基进行调整:全部或部分退货;变更交易条件;买家使用折扣变更价格.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82规定的税基在1年以内进行调整,而规定有质保期的商品税基在质保期内进行调整.
当出现特定的情况时,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收入调整在发生这些情况的纳税期内进行.
3.
4.
3税收申报及核算纳税期为1个季度.
每季度不晚于纳税期下一个月的25日向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提交消费税结算,而年终在年度财务报告提交期限内.
纳税核算消费税核算根据确定的税基和规定消费税税率进行.
购入或进口应税消费品至乌兹别克斯坦关境时,如果这些商品进一步作为应税消费品生产原料使用,则已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扣除.
应税消费品(原料)供货人应当在发票上标出该商品(原料)的消费税金额.
当购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消费税金额在发票上未被标出,则该消费税金额不应当扣除.
对根据在纳税期内应分到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上的应税消费品(原料)数量确定的,在发票上或货运报关单上的这些消费税金额进行扣款.
当转让应征消费税自备料和材料制作的应税消费品时,若应征消费税自备料和材料所有人符合缴纳消费税的条件,适用本条款.
3.
4.
4消费税缴纳程序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通过缴纳经常性费用的方式缴纳消费税.
为了确定消费税经常性费用金额,纳税人在当前纳税期的第1个月10日之前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交根据消费税规定税率和应税消费品计划销售额确定的消费税金额证明.
消费税经常性费用不晚于每个月25日,每次缴纳季度消费税金额的1/3.
当根据应税消费品计划销售额核算的消费税金额减少,同纳税期应上缴国家预算的消费税金额比较多了10个百分点时,国家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应上缴国家预算的消费税实际金额(含计算的罚金)重新计算经常性费用.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83消费税缴纳不晚于计算交付期.
在海关法规定期限内缴纳进口商品消费税.
对于应标记消费税品牌的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在购入消费税品牌前缴纳.
3.
5地下资源开采税和专项规费3.
5.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地下资源使用税纳税人为下列地下矿藏使用者:从地下资源中开采矿产,从矿物原料和(或)工艺矿物中提取有用组分的地下矿藏使用者;进行矿产加工,从矿产中提取有用组分的地下矿藏使用者.
征税对象地下资源使用税的征税对象为成品开采(提取)量.
成品清单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决议审定.
成品即制定了地下资源使用税税率的矿产(有用组分),适用于销售或转让(包括无偿转让),以及商品生产自用和其他用途.
征税对象按照每种成品单独确定.
碳氢化合物征税对象为:经过一次工艺处理的碳氢化合物,包括伴生矿和有用组分;在碳氢化合物处理过程中提取的有用组分,但是在开采前和矿物加工处理时未作为成品征税.
往回注入油气层以保持地层压力和(或)在闭路工艺周期内提取碳氢化合物的天然气量为非征税对象.
提炼的贵金属和宝石(包括工艺矿物)为贵金属和宝石征税对象.
固体矿产征税对象为(《税法》第244条第6部分规定的除外):开采的矿产(包括伴生矿);从矿产、矿物原料、工艺矿物中提取的有用组分.
在纳税人所拥有的土地范围内开采出的常见矿物及业务和生活自用的常见矿物为非征税对象.
常见矿物清单根据法律确定.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843.
5.
2税基当未另行规定时,计算地下资源使用税的税基为按照会计期内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出的成品开采(提取)量价格.
会计期内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按照每种开采(提取)的成品单独确定,并以实物量表示的销售量和以货币计的销售量划分(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后).
当在会计期内没有销售成品时,税基根据最后一个会计期的成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具有销售地点)确定.
当完全没有销售成品时,税基根据在会计期内开采(提取)这些矿物的生产成本确定.
同时纳税人应当对该会计期内的地下资源使用税应计税额(当有销售地点时),按照会计期内形成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后续调整.
当按照低于成本价销售或转让成品时,为了计算加权平均价格取成本价,但是不高于申报价格.
当成品(部分成品)为其他成品的生产原料或成品(加工产品)用于生产或业务自用时,该产品税基根据开采(提取)的成品的生产成本确定.
3.
5.
3税收核算、缴纳、提交程序纳税期为1个日历年.
会计期:法人为1个季度;自然人为1个日历年.
地下资源使用税根据税基和规定税率核算.
地下资源使用税在以下期限内提交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结算:法人:累计每季度不晚于会计期下一个月的25日,而年终在年度财务报告提交期限内;自然人:1年1次,不晚于纳税期下一年的2月1日.
地下资源使用税缴纳:小型企业以及自然人不晚于提交结算期;非小型企业法人每月不晚于下一个月的25日,而年终不晚于年度财务报告提交期限.
3.
6超额利润所得税3.
6.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超额利润所得税纳税人为:开采(提取)个别矿产(有用组分)的地下矿藏使用者;生产有用组分单独种类产品的法人.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85对于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决议规定的个别种类产品,《税法》未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确定为超额利润所得税纳税人.
按产品分配协议从事业务的地下矿藏使用者不是超额利润所得税纳税人.
征税对象:超额利润所得税征税对象为销售净收入同法律规定的计算价格之差的收入部分(超额利润).
3.
6.
2税基税基为超额利润额同税款额和超额利润份额中净收入计算的其他规费之差的纯超额利润.
3.
6.
3矿物和应税产品清单,税款缴纳和核算程序超额利润所得税应税产品种类和矿物清单,以及税款缴纳和核算程序根据法律制定.
3.
7法人财产税3.
7.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法人财产税纳税人法人财产税纳税人包括: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拥有应税财产的乌兹别克斯坦居民法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从事业务及(或)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拥有不动产的非乌兹别克斯坦居民法人,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确定不动产业主所在地的情况下,以财产的所有人和(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非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业务认定为根据《税法》第20条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的业务.
非法人财产税纳税人非法人财产税纳税人包括:非营利性组织.
当按《税法》规定程序从事经营活动时,非营利性组织为法人财产税纳税人.
征税对象(1)包括按照金融租赁(信托)合同获取的固定资产.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86(2)未完工程.
未完工程包括在该项目施工设计预算文件规定标准期限内未完成施工的项目,而当未规定标准期限时,默认为自开工之日起的24个月内.
(3)在规定期限内未投入使用的设备.
在规定期限内未投入使用的设备包括在改建和(或)现代化改造项目中,按照设计预算规定期限,借助基本建设投资要求安装和投入使用的设备.
当在设计预算文件中没有设备投运规定期限时,为了确定征税对象,取法人领导审定,业主认可的期限,但是不超过1年(自设备移交安装之时算起).
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从事业务的非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征税对象为:根据会计核算法,非乌兹别克斯坦居民进行登记了的常设机构业务相关固定资产;属于其所有,同该常设机构业务无关的不动产.
不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常设机构从事业务的非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征税对象为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归其所有的不动产.
不动产权国家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之日后10日内告知这些对象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有关非乌兹别克斯坦居民购入(出售)不动产的信息.
根据法律购入的土地不视作征税对象.
3.
7.
2税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年平均剩余价值.
固定资产剩余价值定义为该财产原始价值(重置价值)同(按纳税人会计政策规定方法)计算出的折旧值之差.
对于未完工程和未在标准(规定)期限内投运的设备:未完工程和未安装设备的年平均价值.
非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不动产税基为该财产的年平均价值.
税基确定程序征税对象年平均剩余价值(年平均价值)定义为纳税期每个月月末征税对象剩余价值(年平均价值)之和累计的1/2.
《税法》规定的非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不动产税基根据这些不动产所有权证明文件中规定的价值确定.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87当法人财产税纳税人从事未规定缴纳法人财产税的业务时,税基根据应税财产和免税财产单独核算确定.
当无法进行单独核算时,税基根据规定缴纳法人财产税业务的净收入在总净收入中的比重确定.
3.
7.
3税收优惠当计算法人财产税时,税基缩减下列项目的年平均剩余价值(年平均价值):(1)公用设施项目,包括供水管网(带取水构筑物),排水管网(带净化设施),天然气和热力分配管网(带配套设施),公共生活用锅炉房(带设备);(2)社会文化领域项目,包括文化艺术领域、教育领域、卫生领域、体育领域和社会保障领域;(3)灌溉和干管排水管网项目;(4)环保和环卫、消防安全项目,根据环保或国家消防监督机构相关证明归纳环保、环卫和消防安全项目;(5)通用铁路和公路、干线管道、通信线路和输变电线路,以及这些项目不可分割工艺部分的构筑物;(6)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决议将其保留的生产固定基金;(7)纳税人资产负债表中的征召和民防项目(不用于经营活动);(8)从事城市和市郊客运的城市客运单位车辆(公交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地铁列车);(9)根据签订的合同,为完成法人订单上的工作,供手工业工人无偿使用的设备(在使用期内);(10)电信网侦查作业措施系统技术设备;(11)使用期限不超过10年的机器和设备.
免除法人财产税(1)卫生、体育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和艺术单位.
(2)住宅和公用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民事用途市政单位.
主要包括:管理、维护和使用住房设施的单位、环卫单位,城市和乡村室外照明、绿化和公共事业单位,自来水引水建筑物、配电网(带净化设施)和配水运营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88单位,排水管网(带净化设施)运营单位,配气管网和天然气分配运营单位,锅炉房和热力分配管网运营单位和用于分配公共生活和居民用热力的运营单位,办公室总务厅,消防队,住宅公用事业总务厅,其他住宅和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民事用途市政单位.
(3)新建企业:自国家注册之时起2年内.
该优惠政策不适用于重组法人企业,以及在其他企业区域,使用从这些企业租赁的设备从事己方业务的法人.
(4)自愿清盘的企业实体:从通告自愿清盘法人国家注册单位决定之日起.
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自愿清盘或终止清算程序和恢复经营时,不适用本优惠政策,在整个优惠政策适用期内全额征税.
3.
7.
4税款缴纳、提交结算和核算程序纳税期为1个日历年.
乌兹别克斯坦居民纳税人的法人财产税计算根据税基进行.
法人财产税,1年1次,在年度财务报告提交期限内,向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报税.
当不动产不在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在地时,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报税.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缴纳法人财产税的日常付款.
为了计算纳税人经常性费用,纳税人在当前纳税期1月10日之前,而新成立的纳税人在国家注册之日起不晚于30日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交根据拟定税基(对应年份财产的年平均剩余价值(年平均价值))和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当前纳税期法人财产税金额证明.
在纳税期内出现法人财产税债务的纳税人,自税收债务出现之日起不晚于30日提交法人财产税金额证明.
根据计算出的经常性费用,由以下人员缴纳:小型企业,不晚于每季度第3个月的25日,金额为法人财产税年度总额的1/4;非小型企业纳税人,不晚于每月10日,金额为法人财产税年度总额的1/12.
在纳税期变更拟定的税基时,纳税人有权提供精确的法人财产税金额证明.
同时,纳税期剩余期限的经常性费用根据相等份额调整法人财产税变更金额.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89纳税期内应缴法人财产税金额,考虑到了经常性费用,不晚于提交结算期上缴国家预算.
当纳税期内法人财产税经常性费用金额减少,同应上缴国家预算的税额比较多了10个百分点时,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人财产税实际金额(含计算的罚金)重新计算经常性费用.
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纳税人的法人财产税由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税基和规定税率按下列程序进行计算: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从事业务的非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应当不晚于会计期下一年1月25日,向常设机构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可支配的应税财产证明,根据提交的证明,国家税务机关在10日内计算法人财产税金额并开具付款通知书;对于拥有不动产的非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不动产所在地的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信息或不动产权国家登记机构信息开具付款通知书.
非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应当每年缴纳一次法人财产税,纳税期为不晚于税务会计期下一年的2月15日.
3.
8印花税3.
8.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人为提请法律行为和(或)主管机关和主要负责人签发文件的法人和自然人.
征税对象(1)按照法院判决监督程序向法院提交主要负责人和机构(判决)行为起诉书,申诉书,特殊诉讼起诉书、上述书、申诉书和抗议书,仲裁法院判决撤销申请,仲裁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执行令签发申请,以及法院签发文件复件;(2)起诉书,公司和个人破产声明,申请以第三方人员身份独立处理争议事务的声明,确定具有法律意义因素的申请书,经济法院有关终止生产、未经审查撤诉,法院罚款判决的上诉和申诉书,仲裁法院判决撤销申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90请和仲裁法院强制执行令签发申请,经济法院有关撤销仲裁法院判决,以及仲裁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执行令签发和拒绝签发执行令的申诉和上诉书;(3)乌兹别克斯坦领事和公证人的公证行为;(4)户籍登记,以及签发公民户籍登记再次证明和户籍登记记录修改、补充、修订和恢复证明;(5)签发乌兹别克斯坦入境邀请函;签发居留证或居留证延期;签发外国护照签证或其出入境权替代文件的签证,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入籍申请和脱籍申请;(6)签发乌兹别克斯坦公民护照或是其具有出境权的取代文件;(7)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居住地登记、注册和记录,以及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登记和记录;(8)法人和个体的国家注册;(9)签发单项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10)签发狩猎许可证.
3.
8.
2税收优惠及免除印花税项目免除总审判权法院中的印花税(1)原告:追缴工资的起诉及劳务法律关系其他要求产生的起诉.
(2)原告:因版权及相关权利,以及发明权,有用的模型、工业样品,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产地名称和选择发明产生的诉讼.
(3)原告:追缴赡养费诉讼.
(4)原告:因工伤致残或其他健康损害以及供养人死亡赔偿诉讼.
(5)原告:对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处以行政处分非法定罪的损失赔偿争议.
(6)原告: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诉讼.
(7)质疑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正确性,对刑事案件提出申诉和上诉的人员.
(8)对离婚(该离婚与财产分割无关)提出申诉和上诉的人员.
(9)对签发追索赡养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相关文件的法人和自然人.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91(10)法律规定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保护其他人员合法权益的法人和自然人.
(11)申请下列事项的法人和自然人:未经审查撤诉或撤销法院终止案件的裁定,缓期或分期执行法院判决,修改执行程序和方式,诉讼担保或替换诉讼担保方式,重新开庭复审判决、裁定或决议,增加或减少法院处以的罚金,重复执行法院判决,恢复放弃的权利.
(12)对法院执行行为(不作为)提出申诉,对法院拒绝增加或减少罚金的裁定提出自诉和对法院其他裁定提出自诉的法人和自然人.
(13)因主要负责人作为(不作为),国家和其他机构裁定违反其经营活动合法权益而诉诸法院的企业实体.
(14)消费者:涉及违反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对商品(工程、服务)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的国家机构;消费者社会团体:有关消费者(消费者概念未界定)利益的诉讼.
(15)原告:因违反森林保护和森林利用条件和程序,擅自砍伐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害处罚案件.
(16)国家机构:涉及拆除违法行为建筑诉讼,以及将自然人具有历史、艺术或其他价值的财产收回国有的案件(当自然人不能妥善管理这些财产时).
(17)乌兹别克斯坦工商局及其地区管理局:涉及工商局成员利益的诉讼,以及国家和管理机构裁定及其职务负责人作为(不作为)损害其利益的申诉.
(18)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因国家机构错误决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作为(不作为)违反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上诉.
(19)残疾人社会团体及其机构,培训和生产企业及协会:所有诉讼.
(20)住宅私营业主合作社,公共管理组织:公共服务费缴纳和强制付费债务追缴诉讼.
(21)住宅私营业主合作社、公共管理组织以及公民:因企业未按照合同条件向居民履行公共住宅服务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赔偿诉讼.
(22)市政府、区(组成城市的地区)政府:追缴住宅私营业主合作社或公共服务供应商公共服务费和强制付费债务诉讼.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92(23)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预算外养老金区(市)部门:从损失造成人处追缴钱款按要求返还的诉讼: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支付的退休金及津贴;培训残疾人驾驶车辆,车辆及其配件技术维护、维修、汽油消耗的补偿金,以及追缴错误支出退休金和津贴的诉讼.
(24)乌兹别克斯坦居民社会保障和劳动部及其地方性机构:向未迁居至迁居点或从指定地点自行迁居的迁居者提交的有关迁居费用赔偿诉讼.
(25)乌兹别克斯坦环境保护国家委员会及其地方性机构:对自然环境擅自开发,以及其他违反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程序及条件的行为给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赔偿诉讼.
(26)乌兹别克斯坦农业和水利部及其地方性机构:因违反《水利法》赔偿国家损失,追缴国家收入的诉讼.
(27)保险业务监督和管理机构:涉及强制保险业务的案件.
(28)证券市场监管国家主管机关:保护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的诉讼.
(29)国家税务机关、财政机构和海关机构:所有案件和文件,以及提交法院的特殊诉讼起诉书.
(30)内务部:调查逃避支付赡养费和其他费用人员费用追缴案件.
(31)检察机关:涉及国家、法人和自然人利益的申请和诉讼.
(32)司法机关:涉及国家、法人和自然人利益的申请和诉讼.
(33)追偿者或法院执行员:调查债务人或其财产费用的债务人赔偿案件.
(34)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署:保护知识产权对象权利享有者权利的诉讼.
(35)州和地区、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农民委员会、乌兹别克斯坦农民委员会:涉及农场利益的诉讼,以及国家和管理机构裁定及其职务负责人作为(不作为)损害其利益的申诉.
(36)乌兹别克斯坦私有化、取消垄断权和竞争发展国家委员会及其地区性机构:根据委员会授权提交法院的申请和诉讼.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93(37)因职务负责人作为(不作为),国家和其他机构、公民自治机构裁定违反其私有制权利合法权益而诉诸法院的私有者.
免除经济法院中的印花税(1)农产品生产者:涉及采办和服务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
(2)因职务负责人作为(不作为),国家和其他机构裁定违反其经营活动合法权益而诉诸法院的企业实体.
(3)申请人和被告:不从事金融经济活动和(或)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成立自己法定基金(法定资本)企业的清盘案件.
(4)原告:因违反森林保护和森林利用条件和程序,擅自砍伐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害处罚案件,林业收入处罚案件(包括违反树木留根规则,以及擅自砍伐森林、割草和放牧的损失和违约罚金).
(5)乌兹别克斯坦工商局及其地区管理局:涉及工商局成员利益的诉讼,以及国家和管理机构裁定及其职务负责人作为(不作为)损害其利益的申诉.
(6)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因国家机构错误决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作为(不作为)违反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上诉.
(7)住宅私营业主合作社,公共管理组织:公共服务费缴纳和强制付费债务追缴诉讼.
(8)住宅私营业主合作社、公共管理组织:因企业未按照合同条件向居民履行公共住宅服务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赔偿诉讼.
(9)市政府、区(组成城市的地区)政府:追缴住宅私营业主合作社或公共服务供应商公共服务费和强制付费债务诉讼.
(10)残疾人社会团体及其机构,培训和生产企业及协会:所有诉讼.
(11)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预算外养老金区(市)部门:从损失造成人处追缴钱款按要求返还的诉讼: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支付的退休金及津贴;培训残疾人驾驶车辆,车辆和摩托车及其配件技术维护、维修、汽油消耗的补偿金.
(12)原告和被告:保险业务监督和管理机构:涉及强制保险业务的案件.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94(13)Ozagrosugur国有股份保险公司及其地方性管理机构和部门:农业企业债务追偿诉讼,针对农业企业未清偿银行贷款风险和归还农产品生产工作预付款保险合同,以及期货合同支付的保险费.
(14)乌兹别克斯坦农业和水利部及其地方性机构:因违反《水利法》赔偿国家损失,追缴国家收入的诉讼.
(15)区农业和水利处:涉及农产品生产者利益的诉讼.
(16)乌兹别克斯坦环境保护国家委员会及其地方性机构:对自然环境擅自开发,以及其他违反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程序及条件的行为给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赔偿诉讼.
(17)乌兹别克斯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机构及其地方性机构:法人罚款追缴诉讼,针对供应国家机构(该国家机构遵循并执行标准、技术条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禁止的产品.
(18)乌兹别克斯坦私有化、取消垄断权和竞争发展国家委员会及其地区性机构:根据委员会授权提交法院的申请和诉讼.
(19)证券市场监管国家主管机关:保护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的诉讼.
(20)国家税务机关、财政机构和海关机构:所有案件和文件,以及提交法院的特殊诉讼起诉书.
(21)检察机关:涉及国家、法人和自然人利益的申请和诉讼.
(22)司法机关:涉及国家、法人和自然人利益的申请和诉讼.
(23)追偿者或法院执行员:调查债务人或其财产费用的债务人赔偿案件.
(24)对法院执行员作为(不作为)提出申诉的法人和自然人.
(25)为政府间协议提供的国际和国外政府财政机构贷款主要借债人的国家机关和机构:子借款人的债务追偿诉讼.
(26)作为国家用途商品(工程、服务)供应合同买家的国家机构和组织:涉及供应商(承包商)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
(27)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署:保护知识产权对象权利享有者权利的诉讼.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95(28)州和地区、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农民委员会、乌兹别克斯坦农民委员会:涉及农场利益的诉讼,以及国家和管理机构裁定及其主要负责人作为(不作为)损害其利益的申诉.
(29)因主要负责人作为(不作为),国家和其他机构、公民自治机构裁定违反其私有制权利合法权益而诉诸法院的私有者.
(30)申请人和被告:适用法律影响措施的案件.
另有免除公证印花税、免除户籍登记印花税和免除其他行为的印花税等具体规定参照乌兹别克斯坦税法执行.
3.
8.
3印花税计入和缴纳程序如果未有另行规定,印花税在征收前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缴纳.
印花税缴纳,通过注明其执行银行的付款委托书证明非现金形式付款人.
印花税缴纳事实,付款人以现金形式证明,或通过银行给付款人签发的规定格式凭证,或职务负责人给付款人签发的凭证,或按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收委员会规定形式进行支付的国家机构和组织收款处证明.
印花税缴纳的特殊性取决于法律意义行为的种类、付款人类别规定的其他义务.
征收印花税服务的印花税根据付款文件计入预算,国家机关命令保留的部分除外.
当保留部分国家机关支配的印花税时,印花税按总账缴纳,按照法律规定标准随后分配预算和国家机关之间的资金.
国家机关命令中保留的印花税金额根据法律确定.
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纠纷起诉书,以及公证买卖合同、财产交换、赠与协议,办理继承权时,如果诉讼费用、合同金额或继承财产确定为外币,法律规定情况下的印花税可以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内阁确定的程序以外币形式进行征收.
领事签证费缴纳程序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96领事签证费在完成领事签证前缴纳.
领事签证费计入预算收入.
缴纳的领事签证费用不应返还.
领事签证费计算、征缴和计入预算程序,以及海外缴纳的领事签证费计入乌兹别克斯坦外交使团和领事机构银行专用账户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中央银行和外交部制定.
3.
8.
4印花税进款和缴纳统计程序印花税非现金转账付款委托书,印花税缴纳收款单据附在国家机关和单位征收印花税案件中所保留的相关材料.
当免除付款人缴纳印花税时,在附有证明文件复件的相关文件(登记簿、册子等)中注明.
征收印花税的国家机关和单位按照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国家税收委员会规定程序,根据同相关国家机关的协商,对印花税收入进行统计.
征收印花税的国家机关和单位每季度不晚于会计季度下一个月10日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印花税收入报告.
在下列情况下印花税应当全额或部分退还:(1)印花税高于法律规定金额;(2)拒绝法院申请(申诉),以及拒绝公证处公证;(3)由于留中不发将申请(申诉)退回原告;(4)终止案件诉讼,如果该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5)未经审查撤销申请,如果申请是丧失劳动力人员提交;(6)案件参与人员死亡,如果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允许法律继承;(7)原告未遵守争端调解诉讼前(提出要求的)程序,当双方合同或是该类争端有此法律规定并丧失调解可能性时;(8)无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协商离婚登记印花税,如果离婚因夫妻和解或是夫妇一方缺席未达成;(9)如果参与案件的法人清盘;(10)拒绝接受法院命令申请书;(11)拒绝签发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出境权文件.
在乌兹别克斯坦内阁确定的其他情况下印花税可以全额或部分退还.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97根据付款人书面申请或法院判决退还印花税.
为了退还印花税,申请人应当向征缴印花税的相关国家机关或单位提出请求.
当征缴印花税的国家机关或单位领导确认退还合法时,国家机关或单位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印花税收受人退还先前计入己方账户的相应印花税金额.
同时,国家机关或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国家税务机关发送先前计入预算收入应当退还的印花税退还通知.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98第四章中乌税收协定主要内容及相互协商程序4.
1中乌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1996年7月3日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2011年4月18日签订.
上述协定和议定书均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阅,网址:http://www.
chinatax.
gov.
cn/n810341/n810770/c1153533/content.
html.
4.
1.
1适用范围人的范围根据协定第一条,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注册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税种根据协定第二条,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1)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99(2)在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协会及社团组织所得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外籍人员及无国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本协定也适用于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4.
1.
2常设机构的认定根据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常设机构"特别包括:(1)管理场所;(2)分支机构;(3)办事处;(4)工厂;(5)作业场所;(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常设机构"还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12个月以上的为限.
虽有上述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1)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2)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3)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5)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00(6)专为本款第(1)项至第(5)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此外,当一个人(除符合规定的独立代理人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4.
1.
3协定中对不同类型收入的约定内容不动产所得根据协定第六条:(1)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不动产"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
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3)第(1)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01(4)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营业利润根据协定第七条:(1)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2)除适用第(3)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3)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
但是,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其他办事处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其他类似款项,或者为提供特别劳务或管理而支付的手续费,或者借款给常设机构而支付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得做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其他办事处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其他类似款项,或者为提供特别劳务或管理而取得的手续费,或者借款给企业总机构或任何其他办事处而收取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4)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2)款规定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
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5)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02(6)在上述(1)-(5)款,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7)利润如果包括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国际运输根据协定第八条:(1)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飞机或公路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2)第(1)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联属企业根据协定第九条:(1)当: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2)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述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股息根据协定第十条:(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该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03(3)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4)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5)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
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利息根据协定第十一条:(1)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3)虽有第(2)款的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履行政府职责,并且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4)"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
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5)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04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6)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
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7)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
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特许权使用费根据协定第十二条规定:(1)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3)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4)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05(5)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
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6)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
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财产收益根据协定第十三条规定:(1)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3)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或公路车辆,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或公路车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4)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5)转让第(4)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6)转让第(1)至第(5)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独立个人劳务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06根据协定第十四条:(1)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①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②在有关历年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2)"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非独立个人劳务根据协定第十五条:(1)除另有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虽有第(1)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①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3)虽有上述规定,在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或公路车辆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董事费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07根据协定第十六条: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艺术家和运动员根据协定第十七条: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退休金根据协定第十八条:(1)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2)虽有第(1)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政府服务根据协定第十九条:(1)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对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①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②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08(2)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学生和实习人员根据协定第二十条:(1)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2)第(1)款所述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取得的不包括在第一款的赠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其他所得根据协定第二十一条:(1)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做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2)协定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
4.
1.
4税收抵免政策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根据协定第二十二条:(1)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中国居民从乌兹别克斯坦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乌兹别克斯坦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国税收中抵免.
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09(2)在乌兹别克斯坦,消除双重征税如下: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从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时,乌兹别克斯坦应允许在其缴纳的所得税中扣除从国取得的所得缴纳的所得税.
但该项扣除不应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中国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
4.
1.
5无差别待遇原则根据协定第二十三条规定:(1)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2)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3)除适用协定其他规定外,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
(4)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5)第(3)款规定不影响缔约国一方税法关于防止旨在避税的交易或安排活动的规定.
4.
2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4.
2.
1相互协商程序概述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10题的过程.
相互协商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税收协定正确和有效适用,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缔约双方对税收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产生的分歧.
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4.
2.
2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4.
2.
3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1)申请人的条件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相互协商程序的方式、时限和具体情形协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
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3年内提出.
4.
2.
4启动程序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11(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1)负责申请人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省税务机关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
申请人就缔约对方征收的非所得税类税收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的,负责与该税收相同或相似的国内税收征收的省税务机关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
国内没有征收相同或相似税收的,省国家税务局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
(2)申请人按本章规定提出的相互协商申请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①申请人为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可以提起相互协商请求的中国居民或中国国民;②提出申请的时间没有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③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或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④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⑤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全部条件的申请,税务机关认为涉及严重双重征税或损害我国税收权益、有必要进行相互协商的,也可以决定受理.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12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申请人补充材料后仍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
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税务总局.
(3)税务总局收到省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申请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将情况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②申请已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或申请人的申请明显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出现其他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情形的,不予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③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按前两项规定处理.
(4)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可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并确保材料的真实与全面.
对于紧急案件,税务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人联系.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总局可以决定终止相互协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①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②申请人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的;③因各种原因,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致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13④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单方拒绝或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⑤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或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
(6)在两国主管当局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撤回相互协商申请.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拒绝接受缔约双方主管当局达成一致的相互协商结果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申请.
(7)对于相互协商结果,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4.
2.
5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根据协定规定,双方主管税务当局经过相互协商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
涉及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相关事项申请相互协商的,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该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14第五章我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的经贸往来和税收合作5.
1双边贸易与合作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在资源禀赋及生产要素方面具有互补优势,长期以来两国保持着良好的经贸合作关系,并结出累累硕果.
目前,中国已连续3年成为乌兹别克斯坦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投资来源国和第一大棉花出口目的国.
同时,两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也取得了部分早期成果.
这些成功的果实也为中乌经贸合作起到了示范作用.
中乌自1992年建交以来签订的主要经贸文件有1992年签订的《经济贸易协定》、1996年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4年签订的《扩大经济贸易、投资和金融合作的备忘录》、2010年签订的《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合作规划》、2011年修订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以及2011年签订的《关于成立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的协定》等.
2000年以来,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4年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双边贸易额42.
75亿美元,同比下降6.
1%.
其中,中方出口26.
78亿美元,同比增长2%;中方进口15.
97亿美元,同比下降17.
6%.
中方贸易顺差10.
8亿美元.
从进出口商品结构上看,中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出口的主要商品为工程机械、空调、冰箱等机械设备及器具,金额5.
85亿美元,占中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出口额的21.
87%,同比下降0.
05%;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金额3.
17亿美元,占中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出口额的11.
85%,同比增长32.
24%;天然气管道等钢铁制品,金额2.
77亿美元,占中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出口额的10.
37%,同比下降38.
17%;货车、起重车等车辆及其零配件,金额1.
93亿美元,占中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出口额的7.
23%,同比增长9.
43%;钢板等钢铁制品,金额1.
91亿美元,占中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出口额的7.
12%,同比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15增长15.
20%;塑料及其制品,金额1.
76亿美元,占中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出口额的6.
59%,同比增长2.
54%.
中国自乌兹别克斯坦进口的主要商品为天然气,金额8.
03亿美元,占中国自乌兹别克斯坦进口额的50.
28%,同比下降17.
02%;其次为棉花,23.
9万吨,金额5.
26亿美元,占中国自乌兹别克斯进口额的32.
92%,同比下降21.
26%;第三为天然铀,金额2.
14亿美元,占中国自乌兹别克斯坦进口额的13.
39%,同比下降4%.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5年1-11月我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双边贸易额约31.
75亿美元,同比下降17.
1%.
其中,中方出口20.
56亿美元,同比下降14.
4%;中方进口约11.
19亿美元,同比下降21.
6%.
中方贸易顺差9.
37亿美元.
从进出口商品结构上看,2015年1-11月我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出口主要商品为工程机械、空调、冰箱等机械设备及器具,金额4.
86亿美元,占我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出口额的23.
64%,同比下降8.
13%;其次为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金额3.
03亿美元,占我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出口额的14.
74%,同比增长22.
17%;第三为塑料及其制品,金额1.
44亿美元,占我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出口额的7%,同比下降11.
66%;其他还包括钢板、钢丝等,金额1.
28亿美元,占我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出口额的6.
22%,同比下降25.
58%;天然气管道等钢铁制品,金额1.
26亿美元,占我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出口额的6.
12%,同比下降51.
16%.
2015年1-11月,我国自乌兹别克斯坦进口主要商品为棉花,共进口22.
745万吨,同比增长21.
63%,金额4.
53亿美元,占我国自乌兹别克斯坦进口额的40.
48%,同比增长5.
1%;天然气,金额3.
72亿美元,占我国自乌兹别克斯坦进口额的33.
24%,同比下降49.
8%;天然铀,金额2.
22亿美元,占我国自乌兹别克斯坦进口额的19.
84%,同比增长7.
88%.
[5]2016年上半年,中乌贸易额18.
71亿美元,同比增长3.
9%.
其中,中国出口10.
11亿美元,同比下降9%;进口8.
6亿美元,同比增长24.
8%.
[5]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2015年1-11月中乌贸易情况[EB/OL].
http://uz.
mofcom.
gov.
cn/article/zxhz/201603/2016030126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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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16双向投资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4年中国对乌兹别克斯坦直接投资流量1.
81亿美元.
截至2014年年末,中国对乌兹别克斯坦直接投资存量3.
92亿美元.
据乌兹别克斯坦官方统计,乌兹别克斯坦对中国合同投资额3075万美元,实际使用742万美元.
承包劳务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4年中国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新签订承包工程合同40份,新签订合同额8.
78亿美元,完成营业额4.
98亿美元;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131人,年末在乌兹别克斯坦劳务人员2278人.
新签订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包括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乌兹别克斯坦纳沃伊PVC烧碱甲醇生产综合体项目,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乌兹别克斯坦阿汉加兰水泥厂改造项目,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承建乌兹别克斯坦后续日本国际协力组织贷款电气化改造项目(D021合同)等.
截至2014年12月,在乌兹别克斯坦注册的中资企业约482家,代表处71家.
主要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营、煤矿、电站、泵站、铁路和电信网改造、化工厂建设、土壤改良和制革制鞋及陶瓷等业务.
目前,中国在乌兹别克斯坦从事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主要企业有中石油及其所属企业、中信建设公司、中技、中水电、华为公司、中兴公司、中煤科工、中元国际、中国重汽、南方航空公司、哈电、新疆特变电工、亿阳集团、鹏盛公司、华立仪表、中国铁道、中工国际等.
据乌兹别克斯坦官方统计,乌兹别克斯坦在华投资项目41个,主要涉及能源、化工、电子、轻工、食品等领域.
5.
2双边经贸往来的变化经贸合作乌兹别克斯坦自建国以来,就与中国都保持着很好的关系,近年来由于"一带一路"的战略方针,中乌经贸将迈入新的纪元.
2015年3月,中国发布《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一带一路"的本质是一个开放的合作.
即使是根据古代丝绸之路的保守估计,该计划的线路也覆盖了数十个国家.
中亚地区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第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17一站,也是中国建设和加强与周边国家关系的重要伙伴.
它在"一带一路"的向西延展中扮演着一个整体性的角色.
在投资方面,中国长期以来位居乌兹别克斯坦的主要伙伴之列.
中乌共建了诸如"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和"安格连—帕普"铁路隧道等一大批重要项目,这些项目促进了能源、交通、通信、化工等领域的合作.
中国的北京、广州、乌鲁木齐与乌兹别克斯坦的塔什干之间开通了开放的客运和货运航线.
能源合作2015年1-11月,乌兹别克斯坦向中国出口天然气价值3.
72亿美元,占中国自乌兹别克斯坦进口额的33.
24%.
中亚国家正在重建布哈拉(乌兹别克斯坦)—江布尔(哈萨克斯坦)—比什凯克(吉尔吉斯斯坦)—阿拉木图(哈萨克斯坦)天然气管线,该管线预计年输气能力为120亿立方米.
此外,继中亚天然气管道AB线相继成功投运后,第三条由境外经新疆向中国境内供输天然气的大口径跨境长输天然气进口管道中亚天然气管道C,也于2015年6月15日点火通气.
目前,C线输气能力达到70亿立方米/年.
随着中亚天然气管道ABCD线相继建成投产,中亚天然气资源将随着西气东输二线、三线、四线和五线等管道通向内地,成为连接中国与中亚各国的重要能源通道,届时,中国从中亚的进口规模将达到850亿立方米/年,中亚天然气管道将成为中亚地区规模最大的输气系统.
铁路合作乌铁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实施"安格连—帕普"隧道项目,该隧道建成后可有效连接费尔干纳盆地与乌兹别克斯坦中部地区,进而形成其全国铁路交通系统,是"中国—中亚—欧洲"国际过境运输走廊最重要环节,同时还可保证费尔干纳盆地的社会发展.
5.
3双边贸易存在的主要问题中乌经贸关系仍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一是中乌两国互不接壤,航空运输运量小、成本高,公路和铁路运输必须经过哈萨克斯坦或吉尔吉斯斯坦,运输时间长、手续烦琐.
而"中—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18吉—乌"公路和铁路建设受制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政治形势,2013年1月,吉尔吉斯斯坦又突然宣布退出"中-吉-乌"铁路的建设.
二是乌兹别克斯坦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较高,贸易壁垒严重.
三是乌兹别克斯坦政策多变,缺乏连续性,其市场和金融开放程度较低,投资环境有待改善.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19第六章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6.
1投资风险分析尽管乌兹别克斯坦拥有较为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也制定了一系列优惠引资政策,但引资效果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是乌兹别克斯坦作为中亚地区的重要国家,风险因素也是投资的重要考量.
[6]中亚地区乃至整个"一带一路"上的许多国家对外深陷大国博弈的战场,对内面临领导人交接、宗教、民族冲突等多重矛盾,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点.
(1)政府机构管理方式落后,社会体制突出"人治"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的重要障碍是高度集权的政权下依然存在"计划经济"色彩,目前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不能与要求开放、自由、法制的市场经济法则充分适应.
总统集权和官僚体制下的政企不分,导致计划经济色彩难以消除,腐败较严重.
行政和司法部门权力寻租、索贿受贿现象相当严重,也导致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长期存在,并由此导致企业运行不畅,企业经营的隐形成本加大.
(2)接班人问题成为国内政治最大变数在2016年上半年结束的乌兹别克斯坦大选中,已经连续执政24年的卡里莫夫总统再次当选,但这位已经78岁的总统接班人仍不确定.
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内政治具有地域集团博弈的特点,国家的重要部门基本由7个地域集团分别把持.
这些地域集团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敌意与激烈的竞争,并经常引发乌兹别克斯坦政局动荡,甚至局部地区的流血事件.
从目前来看,如果卡里莫夫有意将政权交给野心勃勃的女儿卡里莫娃,很可能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3)宗教、民族等社会问题相对复杂[6]清华大学国际船舶研究中心.
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环境专题报告[EB/OL]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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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3&id=146.
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20乌兹别克斯坦国内人口总数90%以上为穆斯林,且多属正统和保守的逊尼派,其费尔干纳地区、撒马尔罕和布哈拉长期被认为是中亚的伊斯兰教中心,也正因如此,乌兹别克斯坦长期遭到乌兹别克斯坦伊斯兰运动、伊扎布特等极端宗教势力的侵扰.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乌兹别克斯坦正处于人口高峰,但政治腐败,底层民众对上层统治者积攒的不满将为宗教极端主义的传播提供基础,从而为投资带来社会风险.
(4)国际关系问题带来的外部隐患作为中亚地区第一人口大国和第一军事大国(乌兹别克斯坦继承了苏联最精锐的军区),乌兹别克斯坦具有足够的大国雄心和立场.
尤其是随着近几年来俄罗斯对中亚整合力度的加大,乌俄两国关系波动不断,如在北约军事基地、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诸多问题上都对俄罗斯表现出了较强硬的态度,而俄罗斯则是通过支持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刁难乌兹别克斯坦赴俄务工人员等间接手段来对乌兹别克斯坦进行制约,这导致乌兹别克斯坦这一"双重内陆国"面临的外部环境堪忧,"五个斯坦"之间的关系可能不尽如人意.
(5)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还存在很多经营壁垒乌兹别克斯坦规定承包工程无论招标与否,必须将30%的工程量分包给当地公司,同时,为了增加就业和培养本国技术人员,乌兹别克斯坦规定执行项目的外籍人员不得超过30%,但当地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往往需要在额外派驻技术指导和效率低下中做出抉择.
另外,乌兹别克斯坦工作签证的办理较困难,涉及部门多且手续繁杂,对外国公司代表处要求更加严格.
乌兹别克斯坦银行严控换汇和汇出外汇,导致投资利润输出难,在当地银行存款容易、取款难,外汇兑换规定随意性大,"调汇"时间长等使企业被迫将资本进行再投资.
乌兹别克斯坦汇率的重要特点是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并存,汇率"黑市"普遍,2016年官方汇率一般为1美元兑2400苏姆,而黑市可达1美元兑4450苏姆,但企业结算只能按照官方汇率,这也成为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的重要诱因.
除此之外,乌兹别克斯坦对贸易有一系列管制措施.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贸易法规有:《对外经济活动法》、《出口监督法》、《保护措施、反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21倾销及补偿关税法》及《关税税率法》等.
主要贸易管制措施包括:进口关税、禁止进口、进口配额、出口许可证制度、禁止出口制度等.
6.
2涉税处罚风险商品或隐藏(降低)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收入未入账除证实商品合法产地的情况外,存放未入账的商品会导致处以等于未入账商品价值的罚款.
将未入账的商品收入国库的情况下,在行政违法行为案件或刑事案件框架内,不会处以规定的制裁.
隐藏(降低)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收入时,会导致处以20倍隐藏(降低)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收入金额的罚款.
违反税务报表提交办法不及时提交税务报表或不提交出现差异的理由,或者未按照稽查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精确的税务报表,纳税人将承担行政责任.
违反会计核算办法缺少会计核算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进行会计核算,致使无法确定税金和规费金额时,纳税人将承担行政责任.
采取行政处分后,纳税人仍需履行财务核算的义务.
无证照经营未办理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件进行经营活动时,相关方应按照规定程序承担责任.
违反发票开具办法纳税人销售不应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工程、服务)时,或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供应商销售商品(工程、服务)时,如果发票中体现增值税,将缴纳该发票中增值税金额的20%作为罚金.
6.
3风险规避提示目前,影响中资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积极性的主要因素为"调汇"问题.
乌兹别克斯坦虽名义上实行经常项目外汇自由兑换,但实际操作中对外汇管制仍十分严格,乌兹别克斯坦央行要求企业外汇收入的50%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22强制结汇,而在企业用汇时又很难兑换,客观上造成中国企业被迫将外汇收入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再投资,难以将收入汇回国内.
乌兹别克斯坦吸引外资政策的重点是欢迎外国投资者利用当地资源和原材料,建立大型生产企业和对中小企业投资,尤其是被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企业,进行深加工、生产国内短缺产品,补充国内市场,出口创汇.
企业的法定资金、投资所占比例越大,乌兹别克斯坦提供的优惠政策和待遇就越多.
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需注重规避税收风险:(1)深入研究投资经营环境,做好风险评估.
着重了解乌兹别斯坦克政治、法律法规、经济、社会状况、市场需求、有关吸引外资的政策、税收和外汇管理等重要方面的情况.
还要对投资的领域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尤其是对乌兹别克斯坦制定的吸引外资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了解.
深入分析乌兹别克斯坦行业发展情况及相关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扎实做好投资风险评估.
(2)进行实地考察,对当地消费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与当地的政府和管理部门进行接触了解.
若有可能可与当地的企业进行座谈、分析实际情况,以做到准确判断.
同时要考虑到产品向周边国家出口的可能性.
(3)对合作伙伴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和分析,不要只听单方的介绍和保证,不与社会上不正当的人员往来.
慎重商签合同,做到每项条款表达准确、责任分明,不随意签订任何书面约束性的文件.
(4)选派有经验的人员从事企业管理,要克服语言障碍,拥有可靠的工作团队.
(5)提前预见工作难点,保障合法权益.
建议企业就投资活动可能涉及的利润汇出、劳务许可、享受优惠政策等问题在项目启动前与乌方伙伴商定,并争取写入投资协议,通过出台总统令予以确认,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
(6)一定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办妥一切应办的手续,合法经营,不搞违法活动.
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最好与当地政府签署投资协议,并获得详细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总统令,作为企业开展经营的依据.
需注意中国居民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123避免对中方义务中出口额、当地用工数量等方面的过分承诺,以免乌方追究责任.
(7)积极回报当地社会,树立良好形象.
要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民风民俗,避免授人以柄.
从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热心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回报当地社会,避免引起对方产生中方掠夺其资源和市场、剥削其廉价劳动力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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