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索要工资遇假转账

索要工资遇假转账  时间:2021-04-26  阅读:()
2018)24(()20182201811304""《""》〔〕20181151〔〕2018695〔〕2018739〔〕20189318〔〕201811720〔〕201812221〔〕20188815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办公室市政府文件JZDR-2018-0010007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2018年10月8日)胶政发〔2018〕115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21号)和《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装配式建筑是指用工厂生产的预制部品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其认定标准为单体工程装配率不低于50%;装配率计算标准依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片区改造和农村征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须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我市新建工务工程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政府投资工程须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
同时,我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在新出让、划拨土地合同中须明确要求上述比例指标.
上述建设项目在本通知实施后方取得工程规划手续的,均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按《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管理.
2019年,我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
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
逐步淘汰现浇楼梯、楼板,全面推行标准化预制楼梯、叠合楼板,建立健全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
以里岔镇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为依托,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二、重点任务(一)编制发展规划.
编制实施《胶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9—2025年)》,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市建设局要尽快完成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体系,明确产业布局及控制性指标.
(二)推行标准化设计.
项目策划定位、设计任务委托等阶段,应加强标准化功能空间、通用部品等技术集成论证,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装配式建筑项目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实现设计、生产、施工等建设周期各阶段的数据共享、协同应用.
设计单位要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加强专业协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推广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落实省、青岛市装配式建筑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构件加工图设计深度的规定,满足工厂化生产、装配式建造要求.
(三)实施工厂化生产.
发展装配式通用部品部件,引导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科学配置产能,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
打造集建筑产业化技术研发和建筑部品工业化生产、展示、集散、服务、交易等为一体的里岔镇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
引导我市开发、设计、施工、部品及构配件生产等骨干企业与国家有关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校等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整合优化资源,搭建全市装配式建筑应用技术共享平台,促进内部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
(四)实行装配化施工.
鼓励施工企业加快应用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总结编制施工工法,研发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全防护和质量检验技术,推广预制构件吊装、支撑、校正等施工设备机具,增—1—市政府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强装配施工技能,提高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水平,减少现场湿作业.
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采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提升施工效率,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力投入.
(五)推进一体化装修.
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促进整体卫浴、厨房、轻质隔墙、设备管线等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应用,推广菜单式全装修.
自2019年起,新建高层住宅(在本通知实施前已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协议的片区改造和农村征迁安置房项目除外)实行全装修,即装修与土建和安装必须一体化设计、施工;2020年新建高层、小高层和多层建筑淘汰毛坯房,全部实行全装修.
(六)推广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标.
落实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将项目设计、施工、采购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具有工程管理、开发、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积极推行工程项目管理或代建模式,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七)发展绿色建材.
装配式建筑应积极采用绿色建材,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和高性能节能门窗,实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鼓励建筑结构、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
加强可循环利用绿色建筑材料的研发应用.
引导企业参与绿色建筑材料评价,禁止使用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保证安全、绿色、环保.
(八)推广绿色建筑.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我市新建工务工程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政府投资工程以及房地产项目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至少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全市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项目,以及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核心区、青岛胶东临空经济示范区、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沽河省级生态旅游度假区、胶州湾国际物流园、东部中央商务区、西部商贸区等重点区域大型居住项目(10万平方米以上)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设计和施工;上述重点区位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设计和施工.
按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设计和施工的项目,应优先使用装配式技术.
市规划局要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市国土局要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招拍挂前置条件.
(九)强化审批落实.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建设规划中,要结合土地出让,严格落实我市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和有关要求,强化各个前置审批环节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土地划拨或出让环节的监管;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项目立项审查,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所产生的成本增量应列入投资概算,无法确定或无标准的事项,可以参考其他地区的标准及做法或组织专家评审的办法先行确定;市规划局要加强规划审查,落实上述发展目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中须明确建设项目每一期(标段)的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对应使用装配式技术或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市规划局要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须根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及时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并重新审查.
市建设局要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要点,在施工图审查时对装配式建筑比例、单体工程装配率、是否全装修、绿色建筑等有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未落实上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对已办理土地、规划手续,但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和有关标准,及时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重新审查.
对上述部门确定的装配式建筑有关指标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严禁擅自更改.
(十)确保质量安全.
落实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实施环环相扣的闭合管理.
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
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单位要建立部品部件检验机制,对工程项目首批构件推行建设、监理驻厂监造制度;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制定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确保按图施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市建设局要对房地产项目装配式建筑比例、单体工程装配率和—2—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办公室市政府文件全装修等进行核实认定.
建立全过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在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建筑施工等环节全面推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
(十一)积极开展试点示范.
采取试点示范方式推动装配式住宅小区建设.
自2019年起,每年在政府投资、主导的公共建筑、征迁安置、保障性住房、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中,筛选不少于2个项目作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
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美丽乡村建设中,有序推进装配式农房建设.
鼓励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及其部品配套企业创建装配式建筑现代化示范基地.
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公交站台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方案设计比选中优先采用.
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在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领域的应用.
鼓励采用装配式方案对现有公共建筑进行加固.
三、支持政策(一)强化用地保障.
自2019年起,市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对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加强审查.
在土地供应时,市规划局应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本通知中发展目标规定的装配式建筑所占比例等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发展目标纳入供地方案,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土地使用合同中明确上述要求,作为土地招拍挂前置条件;市发展改革局应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对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是否落实上述要求进行审查.
对确定为生产装配式建筑的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
(二)加大财税激励.
一是装配式建筑项目的预制部品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
二是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三是研究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21号)等文件要求,依托里岔镇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等有关装配式建筑产业项目,积极申报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装配式建筑施工教育实训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
对我市单体建筑装配率较高的装配式项目,根据青岛市财政对装配式建筑的资金扶持制度要求,申请青岛市财政奖励.
四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生产性设备投入达到一定额度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享受贷款贴息等税费优惠政策以及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相关政策.
(三)完善金融服务.
一是使用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房价款计取基数包含装修费用.
二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住宅,在资金计划发放时优先考虑.
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是推进装配式部品部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
(四)加强科技支持.
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列为市科技创新体系重要内容,发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重大专项及科技创新平台对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研发的引导作用.
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列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五)减轻企业负担.
一是推广采用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根据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18〕5号)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对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项目,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照规定可不进行招标.
二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且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是对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住宅,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是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评优评奖时优先考虑,相关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政府牵头的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及时调度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具体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确保装配式建筑推广任务顺利完成.
—3—市政府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二)加强队伍建设.
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
鼓励相关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联合开发、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
(三)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有关知识、支持政策以及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胶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胶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明县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宋振华市城乡建设局局长高爱武市财政局副局长姜善勇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健市住房发展保障办公室主任李良市规划局副局长李延坤市金融办副主任刘洁市新闻中心副主任林刚市广播电视台总编于晓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孙光爱市公共建筑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刘德才阜安街道人大主任栾慧中云街道党工委组织委员王君波胶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于少波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刘宗斌胶东街道人大主任朱仁全九龙街道党工委委员高磊李哥庄镇副镇长薛冰胶莱镇党委委员吕跃军胶西镇党委委员张磊里岔镇人大副主席刘宝太铺集镇武装部长鲍明辉洋河镇副镇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宋振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孙光爱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4—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意见(2018年7月25日)胶政办发〔2018〕69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发〔2017〕22号)和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青农发〔2015〕6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青岛市工作要求,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农村基层干部权力运行,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民群众根本权益.
(二)基本原则1.
必须坚持保障农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原则.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
2.
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3.
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
4.
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
要遵循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范围(一)明确农村集体"三资"范围1.
农村集体资金.
主要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2.
农村集体资产.
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集体牲畜、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3.
农村集体资源.
主要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林地)、山岭、滩涂、水面和荒地等自然资源.
(二)依法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村集体"三资"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已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依法依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尚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5—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一)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1.
财务预决算制度.
村集体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2.
银行帐户统一管理制度.
各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在银行为各村集体开设基本帐户,除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应当在银行设立专户外,村集体其它资金管理一律实行一村一基本帐户,统一核算管理.
按规定属于非现金结算的业务不能直接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业务结算.
禁止出租或者转借银行帐户.
3.
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村集体要按照年初制定的收入预算和各项经济合同、承包合同等,对村集体的所有收入明细制表,实行档案化管理,每月要对实际收入的入账情况与其收入档案进行核对,对未入账的要查明原因,年终要对当年实现的收入以及增、减变动情况张榜公布.
各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对所辖村集体建立资产和资源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全面监控各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严禁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等,确保村集体资金及时足额纳入账内管理.
4.
"双印鉴"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各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的村集体资金,必须在银行留村级和代理中心双方印鉴,实行"双印鉴"银行账户管理、双向监控,严禁截留、挪用,也不得在各村之间调剂使用.
5.
严格票据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结算业务除税票外,必须使用山东省农业厅统一制定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严禁白条抵库.
所有空白票据必须由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发放时必须逐一编号登记,建立健全票据领、销、存管理台账.
财务支出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后入账,否则不予列支.
6.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批.
村集体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报经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查同意后盖章,由代理中心接帐员审核记帐.
7.
预算资金审批制度.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镇、街道办事处实际,规定村级开支的审批限额和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程序.
原则上,日常的小额开支,由经管审计中心主任审批;数额较大的支出,由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支出,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批(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办事处确定).
村级申请预算资金,由村报帐员填写拨款审批表,村财务负责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根据审批权限报批,代理中心按审批额拨付资金.
代理中心审接员要严格审查村级审批资金的使用情况,严禁无项目、超预算使用资金,不准不批或先用后批.
8.
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制度.
凡村集体未结算的财务收支事项,每月由直接责任人向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报告,经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由理财小组和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并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簿;审议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负担;对当月发生的应报告事项隐瞒不报的,一律不予结算,相关费用由责任人个人负担;因被诉讼而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1.
资产清查制度.
村集体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2.
资产台账制度.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集体资产的保管、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
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
资产评估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6—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时,均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4.
资产经营制度.
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条件、价格及公开交易方式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批,纳入市(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托管、联营、股份合作等经营的,其应得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1.
资源登记簿制度.
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或起止日期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
公开招标投标制度.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以公开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招标方案须履行民主程序,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批,纳入市(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3.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四)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
四、强化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管理和监督(一)全面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收益权、处置权"五权"不变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服务规范的要求,拓展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范围,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纳入委托代理服务的内容.
(二)健全管理服务机构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托镇、街道办事处经管审计中心,设立农村财务(或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运用电子监察手段指导、监督村级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凡涉及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出让、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或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都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成立由3—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村民委员会同步换届,可连选连任.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从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群众信赖、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理财能力的群众、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7—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民主理财小组要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规范民主理财活动.
民主理财小组要切实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
(五)大力推行财务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务活动,要按照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要及时、据实逐项逐笔公开,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
财务公开要做到"五个统一",即:公开时间统一,坚持每月公开一次;公开地点统一,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和长期保存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内容统一,按照全面、详细、真实和纪实性的原则,对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管理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进行公开;公开程序统一,公开榜要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名,报镇、街道办事处经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公开;公开档案统一,财务公开情况,镇(街道办事处)、村要分别存档管理.
创新公开形式,除通过公开栏进行公开外,还可通过媒体、网络、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
(六)健全集体"三资"审计监督制度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搞好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村集体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要建立并实施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和村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委托审计.
五、完善农经体系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充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办公设备,夯实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基础,确保责任和人员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落实激励保障等措施,进一步增强基层农经人员热爱改革、奉献改革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激发干事创业活力;要加大对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开展定期培训、组织参观学习等途径,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要稳定农村财会人员队伍,村级财会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
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村级财会人员建立登记备案、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村级财会人员应享有稳定的津贴(补贴)和待遇保障,各镇、街道办事处可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确定.
六、创新经营机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一)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将改革领域扩展到村集体所有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在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础上,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产份额(股份)和收益分配权,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激发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不断提高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收益水平.
(二)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激励机制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年度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经营目标和激励措施,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向成员公开.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听取、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和完成经营目标情况,并落实激励措施.
(三)创新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采取承包、租赁、入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与其他市场法人主体进行合作经营,开发集体资源,盘活集体资产,发展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的产业,提高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四)探索政经分离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建立以党组织为领导核心、自治组织为辅助、经济组织为支撑的村级治理结构.
探索引入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职业经理人经营机制,管好资本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提高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效率.
—8—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七、切实加强农村"三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要事来抓,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镇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镇村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损的,要按照客观公正、依法合规、惩防结合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改进工作手段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全面实现会计电算化,逐步实行"三资"系统数据及时更新、财务公开资料适时打印,同时要及时备份财务数据,确保财务信息安全.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8月6日)胶政办发〔2018〕73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青岛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切实落实"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6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展开排查由青岛市政府规章、青岛市政府及部门文件、胶州市政府及部门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自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66号)下发之日(2018年8月2日)起停止实施,任何单位不得依据上述文件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相关证明.
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汇总涉及本单位停止实施的证明事项目录(1),加盖单位公章后于8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各镇办要对其实施的证明事项及其设置的依据进行全面梳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
各部门要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进行全面排查,力求全覆盖,既要包括所有部门(单位),也要延伸到所有镇(街道)、村(社区);既要包含行政机关,也要涵盖医院、学校、银行等企事业单位;重点排查本部门、本单位是否存在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无谓证明及证明材料过多过滥等问题;重点排查是否遇到或者发现其他单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及证明材料过多过滥等问题.
二、抓好定向清理对设定证明事项的青岛市政府规章、青岛市政府及部门文件、胶州市政府及部门文件,要及时进行对应性清理修改.
涉及青岛市政府规章、青岛市政府及部门文件、胶州市政府文件的,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及修改前后对照稿(2、3).
涉及胶州市部门、单位文件的,由制定机关按照全部取消的原则对文件进行对应性修改.
涉及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于8月15日前按照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其他文件按照程序进行修—9—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改.
三、积极对上协调对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和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设立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确认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各实施机关要提出取消建议(4),加盖公章后于8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并在办理场所进行公示.
四、确保清理实效对停止实施的证明事项,原实施机关要同步公布新的办事指南并做好解读工作,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对清理后依法实施的证明事项,各镇办、各部门要及时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严格依规实施.
任何行政管理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单位不得向当事人索要非法定证明事项,对违规索要证明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问责.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1.
停止实施的证明事项目录2.
涉及证明事项的规章、文件清理建议表3.
涉及证明事项的规章、文件修改前后对照稿4.
涉及证明事项的上位法清理建议统计表—10—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1—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12—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3涉及证明事项的规章、文件修改前后对照稿青岛市(胶州市)****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第四条****删除—13—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14—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年8月31日)胶政办发〔2018〕88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胶州市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胶州市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青岛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鲁厅字〔2018〕31号)、《青岛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青厅字〔2018〕32号)和《胶州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胶办发〔2018〕25号)精神,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环节、优化流程、压缩时间,围绕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精准发力,充分激发和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降低开办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最大便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实现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办理、社保登记等事项3个工作日内完成.
加快推进企业开办网上办理,通过"互联网+政务"方式实现数据网上行、企业少跑腿.
三、主要任务(一)进一步推动工商登记便利化.
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广泛推广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不断提升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应用率.
加强登记窗口建设,深化"一次办好"服务举措,创新便民助企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将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在1个工作日以内.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二)公章刻制在线办理.
实现市场监管、公安部门间企业登记信息数据共享,公章刻制备案全程在线办理.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多证合一"系统将新设立企业信息共享至公安部门,企业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刻章事宜,自主选择刻章企业、印章类型,一键下单,在线支付.
公章制作单位应当在0.
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章刻制,通知企业领取,并按照规定将企业公章印模电子信—15—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息上报公安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三)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
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共享信息运用,取消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补录.
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模式,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等14项办税事项线上一并办理,促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清单顺利落地,确保纳税人顺畅办理各项涉税业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开办企业领取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和税控设备,0.
5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四)优化银行开户流程.
深入落实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政策要求,提高企业开户效率,提升客户体验.
积极引导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等方式预约开户,符合要求的将材料提交人民银行核准;不断推动"政银合作",实现办理营业执照手续同步提供银行开户综合"一站式"服务;人民银行逐步实现开户资料在线预审核,对商业银行提交符合条件的开户资料0.
5个工作日办结.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胶州支行,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五)完善企业社会保险业务流程.
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管理.
进一步完善跨部门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社会保险信息和职工参保业务的衔接,推动企业参保登记和职工参保业务网上办理,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委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胶州支行、市税务局等单位参加的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协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工作,确保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同.
按照"强化政府责任,落实部门任务,统筹各项工作"的要求,各部门根据企业开办不同环节,依职能分类制定改革举措,统筹协调,推进各项任务.
积极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主动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建立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发挥好各部门改革举措的总体效应.
(三)加强窗口建设.
各部门要将公务员编制向企业开办窗口倾斜,配足配强窗口力量,确保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行政服务大厅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企业开办环节各相关部门入驻政务大厅,并提供相应配套保障措施,企业开办全部环节在政务大厅具备"一站式"办结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加快窗口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窗口办事效率.
要加强窗口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统一条件、标准和规范,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明确统计标准.
工商登记时间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至准予登记的时间;公章刻制时间为公章制作单位收到企业相关信息、刻章费用至通知企业领取公章的时间;银行开户时间为完成尽职调查情况下,商业银行将齐备开户材料提交人民银行完成账户核准至激活账户的时间;涉税办理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新办纳税人申请至通知企业可领取发票、税控设备的时间;社保登记时间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企业参保登记申请至业务办理完毕的时间.
(五)强化督促检查.
综合运用督查、考核等方式,对企业开办各项任务进行全程监督,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改革任务的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对改革推进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对组织实施不力,未按要求落实工作的部门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进行问责.
进一步完善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的制度机制,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奖励.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载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多渠道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回应,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专班—16—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专班一、组成人员分管领导:刘明县市政府副市长组长:姜子群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副组长:马文秀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衍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柴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希茂市税务局副局长张文森人民银行胶州支行副行长冷永乐市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成员:吕敏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科科长张洪益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李晓娟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孙先尧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鹿梅人民银行胶州支行金融服务管理科科长联络员:李明哲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科韩学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二中队汤龙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志浩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张广弘人民银行胶州支行金融服务管理科二、责任分工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局,冷永乐兼任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
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关于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分工,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工作机制1.
市市场监管局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协调会,就落实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调度.
2.
自8月24日起,请专班各成员单位于每周四下午5:00前将本单位"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推进情况通过金宏网发"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工作专班办公室每周汇总"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推进情况,报工作专班领导.
—17—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制度推行"一事全办"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年9月5日)胶政办发〔2018〕93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深化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制度推行"一事全办"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制度推行"一事全办"服务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一次办好"改革,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79号)要求,就我市全面深化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制度,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各级专业分大厅、各镇办便民服务中心和社区基层便民点(以下简称"全市各大厅"),推行"一件事全过程、全链条办理"(以下简称"一事全办")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放管服"改革力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服务企业和群众为导向,依托全市各大厅,结合政务服务"一窗式"改革和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制度要求,推行政务服务"一事全办"工作模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保姆式"一对一"贴心帮办代办服务,变"企业群众办"为"政府办",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次数,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和营商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务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主动服务.
将百姓"找到咱"变为我们主动"走上前",将百姓"找上门"变为服务先行"送到家".
2.
无偿服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企业和群众缴纳的费用外,帮办代办一律提供免费服务.
3.
协同联动.
对全部申请办理事项,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的关联事项,由帮办代办员、窗口、部门多方协同联动,实现服务流程再造,推行全过程、全链条帮办代办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9月底,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推行"一事全办"服务模式,各专业分大厅、镇(办)便民服务中心和社区基层便民点设置帮办代办服务区,配备必要的帮办代办人员,实现相关人员培训上岗.
到2019年6月底,全市各大厅全面推行"一事全办"服务模式.
二、主要任务(一)组建队伍,明确职责范围.
1.
各大厅要安排专人作为帮办代办员,从事帮办代办服务工作,具体人员数量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设定.
帮办代办人员可结合机构改革,通过统一划转或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
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业务首席代表,负责"一—18—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事全办"服务协调推进工作.
2.
全市各大厅内所有业务均可实施帮办代办服务,自助设备区域要安排专人负责帮办代办服务.
所有帮办代办人员及大厅引导员均应佩戴明显标志,负责协调解答咨询、受理代办申请、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科室或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申请事项,协调解决帮办代办服务中遇到的审批问题和堵点.
(二)"一事全办"服务内容.
1.
简单事项"一事全办".
企业、群众所申请办理的事项是一个独立、单一的事项,没有涉及其他链条和前后置事项的,称之为简单事项.
申请人办理简单事项时,大厅帮办代办人员根据该事项申请要求,主动提供"一事全办"服务,先行预审申请材料后直接转送审批后室审批,将审批结果一次性送至申请人.
2.
关联事项"一事全办".
企业、群众所申请办理的事项是涉及多部门审批发证、多次申请办理、审批涉及链条长、存在前后置关系等复杂情况的事项,称之为关联事项,如餐饮类、文化娱乐类等行业申请.
申请人办理关联事项时,申请人只需一次性提交必需的基础性材料,由大厅帮办代办人员按照"多事一流程"和"一表申请"的要求,分别整理各环节材料,分送至不同审批后室进行同步审批,多项审批结果一次性送至申请人.
3.
建设项目"一事全办".
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关联事项多、审批条件多、情况最复杂.
建设项目"一事全办"要按照《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的意见》(胶政办发〔2017〕101号)要求,推行"一个建设项目、一个推进团队、一套服务方案、一个最优流程"的工作模式,加大项目帮办代办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容缺预审代办,同时不断探索建设项目帮办代办新方法、新路径,减环节、缩时限,争取项目审批时限全国最短,投资环境全国最优.
(三)"一事全办"服务流程.
1.
咨询服务.
全市各大厅的帮办代办人员,要佩戴帮办代办标志,负责协调部门提供业务咨询,解答企业和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帮助"一事全办"申请人准备所需基础性材料.
2.
委托办理.
对"一事全办"申请人进行当场指导、审查所需基础性材料是否齐全.
对于材料齐全的"一事全办"即办类事项,帮办代办人员带领申请人至相应窗口或部门办理,当场领取审批结果;对于材料齐全的"一事全办"待办类事项,申请人与帮办代办人员完成材料交接和签收委托协议后,由帮办代办人员负责代办事项的全过程、全链条办理,审批结果一次性送至申请人;对于材料需补齐的,帮办代办人员一次性列出缺少材料名录以及补齐材料的途径或方法,必要时帮办代办人员可以登门受理相关材料,方便群众方便快捷地补齐材料,实现"最多跑一次".
3.
及时交接.
帮办代办工作完成后,帮办代办人员应及时与申请人办理交接手续,移交相关材料,必要时可协商通过快递送达或登门送达的方式完成.
三、保障措施(一)合理选派帮办代办人员,加强综合培训.
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知识范围广、责任心强、服务意识好的骨干作为帮办代办人员,同时加强综合培训.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制定大厅服务规范用语,对全市各大厅帮办代办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一事全办"联审快办.
在关联事项"一事全办"和建设项目"一事全办"过程中,要建立各审批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集合"会诊",通堵点、解难题、想办法,"量身定制"最优联审快办审批方案.
帮办代办员同步提报材料,多部门并联办理,实现审批流程最优、办理时限最短、申请人办事最简.
(三)加强新闻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全市各大厅管理部门要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我市深化帮办代办制度和"一事全办"服务工作的宣传,让企业和群众广泛了解接受,在全市营造亲清营商环境良好舆论氛围.
(四)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制定工作标准,定期对全市各大厅深化政务服务帮办代办,推行"一事全办"服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机制不健全、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
—19—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名单的通知(2018年11月5日)胶政办发〔2018〕117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胶政发〔2016〕40号)要求,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了24家律师事务所,纳入政府法律顾问库(名单见),为期2年,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
各单位需要聘请法律顾问的,应当从法律顾问库中选择律师事务所,签订顾问聘任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法律顾问库的期限.
胶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名单胶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名单1.
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2.
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3.
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4.
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5.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6.
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7.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8.
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9.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10.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11.
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12.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13.
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14.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15.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16.
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17.
山东百佳信律师事务所18.
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19.
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20.
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21.
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22.
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23.
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24.
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20—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JZDR-2018-0020001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11月12日)胶政办发〔2018〕122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胶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胶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胶州市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种类型,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分配、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分配使用,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和分类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配合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年度供给计划,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土地供应.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及户型规划.
税务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统建人才公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工程造价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1—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
第六条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我市引进人才规划、科技孵化器建设和创新创业情况,结合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
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部门应根据人才需求情况,结合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与功能区分布和人才结构相匹配.
人才公寓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与功能区一体化规划、一体化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管理.
人才公寓布局要综合考虑居住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住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八条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模式:(一)政府投资建设.
市政府作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可以所属国有平台公司(机构)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市国有投资公司(机构)作为建设主体.
(二)用人单位自建.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自行建设人才公寓.
其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建设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可以参照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
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2.
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由园区或功能区统一划定土地集中建设人才公寓;3.
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可提供土地,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三)按比例配建.
功能区应按照项目规模,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
商品住房项目应根据年度人才公寓建设计划和人才住房需求,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合理确定人才公寓配建指标.
(四)市场运作.
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
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可以通过购买商品住房以及租赁、改建存量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建设数量.
第九条人才公寓通过以下方式供应土地:(一)租赁型人才公寓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产权型人才公寓采取定房价、定供应对象、定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的办法,以出让方式供地.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用地性质可以保持不变.
第十条原则上只租不售(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除外)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主要由市财政投资建设;利用市场化方式建筹的人才公寓,由建设主体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人才公寓,主要由企事业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投资建设.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建设标准以符合不同类型人才应享有的建筑面积为准;租赁型人才公寓应当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的租住需要.
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二条对于人才公寓新增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2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22—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水、供气、供热)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结合收费基金缴纳情况给予资金补助支持.
第十四条列入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税收政策,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予以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对列入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政府可予以2%的贴息补助.
第四章分配管理第十六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关于引进和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办法》(胶发〔2016〕25号)、《关于引进优秀创业创新团队的暂行办法》(胶发〔2016〕26号)和《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胶发〔2018〕19号)等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符合市人才引进政策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人才.
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标准见)第十七条市级筹集的人才公寓分配通过市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行网上登记制度和轮候制度.
市人才办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不同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分配政策,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网上受理申请,并依据对申请人认定的人才层次和评分情况,经核实青岛市内无住房后,拟定配租配售意见,经市人才办审核同意后配租配售.
分配程序为:(一)申请登记.
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市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出申请.
(二)申请审核.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资格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评分排序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排序资格.
(四)评分排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有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
评分排序以申请人人才层次高的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到较低层次人才依次排序,同一层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顺序;分值相同的,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先后.
排序结束后按照房源与申请人排序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人选.
(五)配前公示.
房产管理部门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市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分配.
(六)公开选房.
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
(七)签约备案.
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配租对象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配售对象持相关材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
签约结束后,房产管理部门将签约情况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人才公寓时应通过市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供以下材料影印件:(一)人才公寓申请表;(二)已婚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三)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五)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表现材料;(六)参加申请的企业人才需提供申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七)参加申请的企业人才需提供申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优先面向本单位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分配.
用人单位应制定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分配.
第二十条租赁型人才公寓结合承租人意愿签订租期不超过5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期满后—23—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研究确定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重新核定的价格交纳租金.
第五章租金和销售价格第二十一条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出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整个项目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超出限定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人才公寓建设.
第六章产权和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
产权型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超过5年但不满10年需上市交易的,上市交易时,应当将购房时以成本价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成本价差价的50%,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区域内及周边配套区域定向建设或分配的产权型人才公寓上市交易时,应当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定向出售.
其他产权型人才公寓出售对象不限.
第二十四条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
出售价格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将土地用途为住宅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届满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单身公寓形式建设的人才公寓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第二十五条对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或者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并与运营单位(机构)签订期限不超过5年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产权人自行运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运营.
第二十六条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
要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或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产权属于政府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等.
产权属于企业等单位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由产权人自行安排.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房屋维修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平台公司(机构)建立政府投资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房屋管理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核拨委托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
考评结果不达标的运营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24—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改;情节严重的,解除运营合同.
第三十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追缴不当得利.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一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产权型人才公寓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不得擅自将所购买的住房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且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之内的,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
第三十三条产权型人才公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
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劳动关系调离本市或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二)在青岛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三)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第三十四条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况.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以建设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名义取得的土地,要全部用于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不得以人才公寓的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更不得向社会公开销售,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对违规者,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人才公寓运营单位(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5—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公报胶州市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层次租赁型人才公寓面积标准(m)产权型人才公寓面积标准(m)人才认定依据第一层次180180胶发〔2016〕25号第二层次140140胶发〔2016〕25号第三层次120120胶发〔2016〕25号第四层次9090胶发〔2016〕25号硕士研究生7575胶发〔2018〕19号本科毕业生4565胶发〔2018〕19号高技能人才一事一议一事一议胶发〔2018〕19号—26—1266300201824()113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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