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ODC/CCPCJ/EG.6/2014/CRP.1

意大利护士自杀  时间:2021-04-28  阅读:()
29November2013ChineseOriginal:EnglishV.
13-88547(C)*1388547*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2014年3月25日至28日,奥地利维也纳秘书处编写的工作文件1.
背景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委员会")应大会1请求,设立了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专家组"),就最佳做法、国家立法和现行国际法以及修订现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使之反映惩教理念和最佳做法的近期进展等方面交流信息,以期就下一步可能采取措施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专家组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1月31日至2月2日在维也纳举行,会议成果已向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汇报,其中包括查明了下列九个可以审议的专题领域:2(a)尊重囚犯作为人所享有的固有尊严和价值;(b)医疗和保健服务;(c)纪律行动和惩处,包括医疗人员的角色、单独禁闭和减少饮食;(d)调查所有监禁中死亡事件以及囚犯遭受酷刑或者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任何迹象或指控;(e)被剥夺自由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其特殊需要,同时考虑到境况困难的国家;(f)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g)申诉和独立检查;(h)过时用语的替换;1见大会2010年12月21日题为"第十二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的第65/230号决议,执行部分第10段.
2见E/CN.
15/2012/18.
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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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培训有关工作人员实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大会在2012年12月20日第67/188号决议中授权专家组在其任务授权范围内继续工作,并向委员会2013年第二十二届会议报告其进度.
3应阿根廷政府邀请,专家组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12月11日至13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
此次会议收到了秘书处编写的一份工作文件;4文件详细对照比较了九个初步领域每个领域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相应规则与各种各样的国际和区域文书、标准与规范、准则、评论意见及其他出版物与工具,在此基础上概述了供委员会审议的建议;其完整清单载于该工作文件所附的参考材料清单中.
会议成果已向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汇报,其中包括查明了修订《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具体规则和问题.
5联合国大会(大会)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决议(A/C.
3/68/L.
7)中,授权专家组在其任务授权范围内继续工作,以便向委员会2014年第二十三届会议提交报告.
6将利用巴西政府提供的预算外资源,于2014年3月25日至28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专家组第三次会议.
2.
导言本工作文件由秘书处根据大会A/C.
3/68/L.
7号决议执行部分第5、8和9段编写;该决议除其他外,还考虑到第二专家组的建议,邀请会员国继续参与修订工作,在2013年9月30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所查明的9个领域的修订建议,还请民间社会和联合国相关机构为这一工作做出贡献.
因此,本工作文件包括了新版的《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中收入从各会员国收到的所有意见,还有专家组第二次会议查明供修订的问题和规则.
在本文件印发之时,秘书处收到了39个会员国的31份单独与联合答复.
这些答复提供了起草和修订的具体提案;对专家组既往会议所提建议的评论;对拟载入的新规则的实质性建议;并提及国家法律、规章和良好做法.
秘书处收到的所有实质性意见都公布在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正式网站上.
7应当铭记,大会重申,对《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任何改动都不得降低现有的任何标准,而应对这些标准加以改进,使其反映惩教理念和良好做法的近期进3见大会2012年12月20日题为"《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第67/188号决议,执行部分第8段.
4见UNODC/CCPCJ/EG.
6/2012/2.
5见E/CN.
15/2013/23.
6见大会2013年9月30日题为"《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A/C.
3/68/L.
7号决议,执行部分第6段.
7见http://www.
unodc.
org/unodc/en/justice-and-prison-reform/expert-group-meetings6.
html.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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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展,以增进囚犯的安全并改善其人道状况.
8大会还回顾了其2012年12月20日关于司法工作中的人权问题的第67/166号决议,其中大会确认以下原则的重要性,即除了监禁情形下显然需要那些合法限制外,被剥夺自由者应保有其不可克减的人权以及所有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
9大会还承认专家组需要考虑到会员国在社会、法律和文化方面的特点.
108见大会9月30日题为"《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A/C.
3/68/L.
7号决议,执行部分第10段.
9同上,序言部分第10段.
10同上,执行部分第4段.
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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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1957年7月31日第633C(XXIV)号决议和1977年5月13日第2076(LXII)号决议予以核准序言——会员国的建议:-挪威:根据专家在艾塞克斯大学11提出的修订载入一个新序,同时避免援引所述标准与后来通过的文书不合的文书,联合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如此建议12;-瑞士:引入一个序言,提到《世界人权宣言》、相关人权条约和任择议定书及与司法方面人权有关的政治承诺.
[序言(挪威支持的"艾塞克斯文件")[考虑到《东京规则》规定的监禁替代措施以及后来对已经接触刑事司法系统的人优先考虑适用非监禁措施的必要性;还考虑到《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各会员国在《宣言》特别宣布,国际、国家、区域和地方预防犯罪综合战略必须通过社会、经济、健康、教育和司法政策探讨处理与犯罪和害人有关的根本原因与危险因素;牢记《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原则5,该项原则申明"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限制外,所有囚犯应保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如果有关国家为缔约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其他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认识到自《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通过以来,国际法中被拘留者的待遇因国际和区域条约,国家、区域和国际判例与文书、准则及标准而产生的最近发展变化,例如:《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1979年;《有关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方面的作用的医疗道德原则》,1982年;《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5年;11在艾塞克斯大学召开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专家会议,2012年10月3日至4日,由政府间专家组提交供审议,UNODC/CCPCJ/EG.
6/2012/NGO.
1("艾塞克斯文件").
12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2013年8月9日(A/68/295),由政府间专家组提交供审议,UNODC/CCPCJ/EG.
6/2013/INF/2("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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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1988年;《联合国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处决、任意处决和即审即决事件的原则》,1989年;《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1990年;《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1990年;《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规》(《利雅得准则》),1990年;《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1990年;《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1990年;《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1991年;《联合国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1997年;《联合国有效调查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原则》,2000年;《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2011年;难民署,"拘留导则:拘留寻求庇护者和替代拘留方式适用标准导则",2012年;《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2012年.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这些修订受到上述进展的激励,目的是确保《规则》与现行国际法的规定一致,而不是取代这些规定,并且这些文书所载各项相关规定继续适用.
]序言1.
订立下列规则并非在于详细阐明一套监所的典型制度,它的目的仅在于以当代思潮的一般公意和今天各种最恰当制度的基本构成部分为基础,[基于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共同提案13)],说明什么是人们普遍同意的囚犯[被剥夺自由者/狱中人(墨西哥提议在整个《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使用的替代用语)14][被监禁者(巴西提议在整个《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包括其标题中使用的替代用语)]待遇和监狱管理的优良原则和惯例.
[1之二(共同提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受到《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各项公约和宣言中宣告的原则的启示,承认人的尊严和价值是创造条件,维持公正和尊重条约及国际法其他渊源所定义务的根本,并促进社会进步和生活标准的提高.
这些规则适用对象是监狱主管机关,包括高级管理、行政和专业教养人员和保健人员;是整个司法系统中其行动会影响囚犯或其家属的专业人员,包括决策者、立法者、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从业人员、司法机关、缓刑监视机关、顾问及社会服务提供者.
]13"共同提案"系指阿根廷、巴西、南非、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提交的联合意见,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在一份会议室文件予以分发(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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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4秘书处要指出,这个提案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在整个《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对男女一视同仁.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西班牙语的"recluso"("囚犯")一词不是中性的.
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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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鉴于[尽管(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世界各国的法律、社会、经济和地理情况差异极大,并非全部规则都能够到处适用,也不是什么时候都适用,这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这些规则应足以激发不断努力,以克服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困难,理解到全部规则是联合国认为适当的最低条件.
[2之二(共同提案)这些规则依据的考虑是,每个被剥夺自由者,均受联合国某会员国管辖,必须受到人道待遇,充分尊重其固有尊严、基本人权及保障,并严格遵守国际人权文书.
[各国作为保证国,必须对每个被剥夺自由者确保尊重生命和个人尊严、合乎其尊严的最低条件以及毫无例外地禁止任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或处罚的行为.
(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委内瑞拉)]会员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要得到充分尊重和实施.
][2之三(共同提案)各国应考虑到本《规则》得到了下述具体规则的补充:《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5年;《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1990年;《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2011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联合国大会2012年12月20日题为"司法工作中的人权问题"的第67/166号决议;《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巴西)]以及任何其他适用于此事的国际文书.
]3.
另一方面,(共同提案提议予以删除)各规则包含一个领域,这个领域的思想正在不断发展之中.
因此,各规则的目的并不在于排除试验和实践,只要这些实验和实践与各项原则相符,并能对从全部规则原文而得的目标有所促进.
中央监狱管理处若依照这种精神而授权变通各项规则,总[巴西提议予以删除]是合理的[,只要囚犯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尊重.
(共同提案)][3之二(共同提案)各国都承认监狱服刑人口过度增加和过度拥挤对有效适用这些最低限度规则构成了挑战.
]第4条规则——会员国的建议:-挪威和瑞士:要明确《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可以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剥夺自由,毫无例外且不论被监禁者的法律地位;还要申明《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应当适用于国家和私人开办的拘留所,并且在某些服务外包的情况下,国家仍然要对服务适当负责;-美利坚合众国:回顾《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只在司法的背景下适用,并且不包括种种与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无关的拘留,例如根据武装冲突法实施的拘留.
4.
(1)规则第一部分规定监所的一般管理,适用于各类囚犯,[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艾塞克斯文件提议并得到挪威支持的替代用语)]无论刑事犯或民事犯,未经审讯或已经判罪,包括法官下令采取"保安措施"、或改造措施[包括第95条规则所述各种形式的拘留(艾塞克斯文件提议并得到挪威支持的替代用语)]的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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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二部分所载的规则只适用于各节所规定的特殊种类.
但是,对服刑囚犯适用的A节各项规则,应同样适用于B、C和D各节规定的各类囚犯,但以不与关于这几类囚犯的规则发生矛盾,并对其有利者为限.
5.
(1)这些规则的目的不在管制专为青少年[犯(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设立的监所——例如青少年犯教善所[少年犯拘留中心(第二次国际专家组会议提议的替代用语,共同提案予以支持)]或感化院[教育机构(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的管理,但是,一般而言,第一部分同样适用于这种监所.
[适用于少年犯的具体指导,见《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规》(《利雅得准则》),1990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5年.
(共同提案)](2)青少年囚犯这一类别最少应当包括属少年法庭管辖的所有青少年.
一般而言,对这些青少年不应判处监禁.
[5之二(共同提案)《规则》的各项规定不得解释成是限制、中止或限定当守这些规则的人所享国家和国际法承认的权利和保障.
如果有两种解释,应当适用提供最大程度保护的解释.
]第一部分一般适用的规则第6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扩充应当禁止歧视的理由,诸如年龄、人种、文化信仰和习惯、残疾、性别认同和性取向;[中国不支持提到性的取向,以尊重某些会员国有关这方面的惯例和规定][挪威支持这项建议,并进而鼓励审议基于健康状况的歧视和以心理情况或既往犯罪事实贴标签的做法][瑞士支持这项建议,并进而鼓励审议多种或更加恶劣形式的歧视]移动第57-59条和第60(1)条规则的位置,使之成为经修正的规则6的组成部分,规则6的标题为"基本原则";[芬兰提议也把第61、63和64条规则移入一般适用的规则中][新西兰支持这项建议]进一步增加其他国际标准和规范承认的一般适用原则,包括尊重人的固有尊严与价值的囚犯待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限制外,保留囚犯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囚犯个人安全的囚犯监禁条件和待遇以及尽可能把囚犯发配到离其家或社会改造场所很近的监狱;[奥地利提议再增加一项处理尊重囚犯思想和宗教自由的规则][挪威支持这项建议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相应提案:㈠明确承认绝对禁止各种形式的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将之定为犯罪,不论是公职人员、代表国家行事的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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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人员还是私人行为者所为;㈡敦促各会员国分配必要的资源,以确保被剥夺自由者的人道待遇;㈢承认所有囚犯都是权利和义务主体,而不是待遇和教养对象,包括重新考虑"改造"、"再教育"及"惩治"或"教养"措施等概念][挪威和瑞士还支持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增加两项新规则的提议,这两项新规则将允许:㈠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迅速质疑拘留他们的合法性;㈡规定监狱管理处有义务确保被剥夺自由者监禁在官方承认的且容易到达的拘留场所]增加一段,述及有特殊需要的囚犯,包括妇女;儿童;老年囚犯;残疾囚犯;有精神保健需要的囚犯;生病的囚犯,特别是艾滋病患者、肺结核患者和病危囚犯;吸毒上瘾的囚犯;少数民族、少数种族和土著人;外籍囚犯;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囚犯;死刑囚犯以及处于其他脆弱情况的人.
[中国不支持提到属于少数民族的囚犯;外籍囚犯;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囚犯][法国不支持提到少数民族、少数种族和土著人][黎巴嫩和南非原则上支持这项建议;菲律宾鼓励再包括被指控实施恐怖主义的囚犯、冲突囚犯和政治犯][新西兰宁愿拟订一个较短的群体名单,并把这项建议说成是监狱管理处满足囚犯特别是脆弱囚犯福利需要的一项义务][挪威支持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相应提案,即提到保护囚犯弱势群体权利的必要性,同时也确保隔离这些团体成员不会使他们进一步远离群体其他成员]基本原则6.
(1)下列规则应予公正执行.
不应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性取向、残疾、人种(墨西哥)]政见或其他主张、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性别、怀孕、性的取向、年龄、残疾、良知、信仰和文化(南非)][经济、社会、法律条件(萨尔瓦多)][因为所犯一桩或多桩罪行(菲律宾)][少数民族成员(奥地利)][教育程度(土库曼斯坦)]或其他身份而加以歧视.
[囚犯应受到确保其人性和尊严的待遇(摩洛哥)][6.
(1)重新起草(芬兰)囚犯应受到公正对待,尊重其人的尊严.
不得无缘无故15,基于种族、国籍或社会出身、肤色、语言、性别、年龄、家庭地位、性的取向、健康状况、残疾、宗教、政见、政治或专业活动或其他与囚犯有关的原因而加以歧视.
](2)另一方面,必须尊重囚犯所属群体的宗教信仰[、方式和习俗(墨西哥)]和道德标准.
[为通过积极的区别对待协助弱势群体而诚意采取的措施不构成被禁止的歧视.
(新西兰)]15秘书处要指出,这项提案有降低《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1)条规则中现行标准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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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重新起草(共同提案)(1)下列规则应予公正执行.
不应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年龄、人种、文化传统、残疾、性别认同及性的取向或其他地位而加以歧视.
国家应当制订政策保护这些脆弱群体.
(2)必须承认,第6(1)条规则的基本原则系指,就所列标准而言,囚犯不应受到任何不利待遇.
然而,这并非意味着禁止因特殊理由并根据囚犯的特殊需要而区别对待囚犯.
(3)在适用这些规则时,要尊重囚犯所属群体的宗教信仰和道德标准.
(4)所有受这些规则制约的人均应受到尊重其固有尊严的待遇.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5)惩教体系的责任是以安全、安保、人道和透明的方式提供监禁条件,目标是在囚犯刑满最终释放囚犯并让他们顺利重返社会.
在这方面,行之有效的监狱管理方案应当考虑囚犯受教育、从事有意义工作、享受保健及开展锻炼和文化活动的需要.
][6.
重新起草(瑞士)(1)各国应以各类囚犯固有的人类尊严及其人权应享的尊重对待囚犯,不得有任何种类的歧视.
(2)下列规则要理解为适用于所有个人,不得有任何种类的歧视,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地位的歧视.
(3)囚犯不应遭受任何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且不得援引任何例外情形,包括战争状态或威胁、内部政治动荡或其他社会紧急状态为实施酷刑的正当理由.
各国预防酷刑的义务也适用于所有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以缔约国名义、与缔约国一道或奉缔约国之命行事的人.
(4)囚犯所属群体的宗教、信仰和道德标准应受到尊重.
(5)各国应承诺囚犯个人、生理和心理的安全,不遭受如剥削、虐待和暴力.
(6)囚犯应尽可能发配到离其家或社会改造场所很近的监狱,顾及囚犯身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受养人的唯一或主要照顾者的角色和每个囚犯的嗜好及适当方案与服务的有无.
(7)[增加《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57和60条规则的条文](8)鉴于拘留场所过度拥挤的消极影响,即可能造成相当于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甚至酷刑的情况,各国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防止监狱过度拥挤.
][6.
之二(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委内瑞拉)被监禁者应得到保护,免受各种威胁和酷刑行为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处决、强迫失踪、性暴力、体罚、集体惩罚、强迫或强制治疗干预以及旨在彻底摧毁当事人人格或削弱其身体或意识能力的方法.
]1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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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之三(巴西)属于被剥夺自由的脆弱群体的被监禁者的特殊需要应受到重视,并且此类人员应受到保护,特别是:妇女;儿童;被监禁老人;被监禁残疾人;有精神保健需要的被监禁者;被监禁病人,特别是艾滋病患者、肺结核患者和病危被监禁者;吸毒上瘾的被监禁者;少数民族、少数种族和土著人;身为外国国民的被监禁者;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被监禁者;处死刑的被监禁以及处于其他脆弱情况的人.
]登记[做记录/囚犯档案管理系统(第二次国际专家组会议)][登记管理(巴西)]第7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要求把关于囚犯死亡和严重受伤的情形和原因以及遗体归处的信息,载入有关囚犯档案(管理系统)以及酷刑、监禁及惩罚案件;[挪威支持这项建议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相应提案:包括有义务对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做全面而可查阅的记录,包括记录㈠逮捕时间/地点及逮捕官的身份方面的信息;㈡个人到达时的健康状况;㈢最近的血亲和律师联系上和探访被拘留者的时间的记录;以及㈣可提供给被拘留者及亲属和律师的有关人员监禁和下落,包括转移的信息]载入建立各监狱容量/占用率信息系统的必要性;反映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进步.
7.
(1)凡是监禁犯人的场所都要置备一本装订成册的登记簿[安全永久记录(新西兰提议的替代用语)],编好页数[或电子数据库(捷克共和国)],并登记所收每一囚犯的下列资料[可以是硬拷贝系统或电子记录系统,登记有关设施和系统接收、关押或释放的每个人的记录.
应实施充分的程序,以防止擅自查阅或更改这些登记簿所载任何信息.
关于所收每个囚犯,记录还将收录下述资料:(共同提案)]:(a)关于他的[或她的(第二次国际专家组会议,得到了巴西和墨西哥的支持,将适用于整个《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身份的资料;(b)他被监禁的原因和主管机关;(c)收监和出狱的日期和时刻.
(2)非有有效的收监令,而且收监令的详细内容已先列入登记簿,各监所不能收受犯人.
[7.
(3)(西班牙)已经被监禁的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应有权从监狱管理处获得文件,证明他或她被剥夺自由的时期、在什么地方及因什么理由.
][7.
重新起草(芬兰)(1)没有根据国内法下达的书面收监令,不得将任何人作为囚犯收进或关入监狱.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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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接收时,应立即记录有关每个囚犯的下述详情:a.
关于囚犯身份的信息;b.
收监理由和收监机关;c.
接收时日;d.
囚犯个人财产清单;e.
任何显见创伤和对先前所受虐待的申诉;f.
关于囚犯健康、囚犯死亡原因与严重伤害的信息.
][7.
之二(共同提案)(1)与良好案件管理相应,除了第7(1)(a)-(c)条规则规定的信息外,记录还应当记载影响囚犯的非寻常事件;例如,转移、医疗干预[保健人员实施的(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违法行为、伤害、索赔、惩戒措施、成绩、投诉、请求和死亡[、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严重伤害、死亡原因、死亡及遗体归处.
(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2)所有此类记录都应保密并且只提供给专业责任要求查阅此类记录的人.
(3)囚犯若请求,就应当得到有关他们的记录的复印件.
[(4)信息系统应当收录每座监狱的容量/占用率数据.
(巴西)]按类隔离8.
[(1)(西班牙)]不同种类的囚犯应按照性别、年龄、[性别认同(共同提案提议的替代用语)]犯罪记录、被拘留的法定原因、[其他相关类型(共同提案提议的替代用语)]和必需施以的待遇,分别送入不同的狱所或监所的不同部分.
因此,(a)尽量将男犯和女犯拘禁于不同监所;同时兼收男犯和女犯的监所,应将分配给女犯的房舍彻底隔离;(b)将未经审讯的囚犯同已经判罪的囚犯隔离;(c)因欠债被监禁的囚犯和其他民事囚犯应同因犯刑事罪而被监禁的囚犯隔离;(d)青少年囚犯应同成年囚犯隔离.
[8.
(2)(西班牙)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遇例外情形,可以设立混合中心或混合部,收监男女,以便实施具体待遇方案或避免家庭破碎.
]1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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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宿9.
(1)如囚犯在个别独居房或寝室住宿,晚上应单独占用一个独居房或寝室.
除了由于特别原因,例如临时过于拥挤,中央监狱行政方面不得不对本规则破例处理外,不宜让两个囚犯占用一个独居房或寝室[如果(a)每个囚犯经彻底评估,以确定是否让他们同住不会给他们的安全带来不适当的危险;(b)独居房的大小和设施适合多个居住者的健康和舒适;(c)可以提供合理程度的隐私,特别在使用厕所方面,则两个或多个囚犯共用独居房是可以接受的(新西兰提议的替代用)].
(2)如设有宿舍,应小心分配囚犯,使在这种环境下能够互相保持融洽.
晚上应按照监所的性质,按时监督.
10.
所有供囚犯占用的房舍,尤其是所有住宿用的房舍,必须符合卫生规定,同时应妥为注意气候情况,尤其立方空气容量、最低限度的地板面积、灯光、暖气和通风等项.
11.
在囚犯必须居住或工作的所有地方:(a)窗户的大小应以能让囚犯靠天然光线阅读和工作为准,在构造上,无论有没有通风设备,应能让新鲜空气进入;(b)应有充分灯光,使囚犯能够阅读和工作,不致损害眼睛.
[(c)始终应有自然光,以防止传染病.
(巴西)]12.
卫生设备应当充足,使能随时满足每一囚犯大小便的需要,并应维持清洁和体面.
13.
应当供给充分的浴盆和淋浴设备,使每一个囚犯能够依规定在适合气候的室温之下沐浴或淋浴,其次数依季节和区域的情况,视一般卫生的需要而定,但是,在温和气候之下,最少每星期一次.
14.
监所中囚犯经常使用的各部分应当予以适当维修,经常认真保持清洁干净.
个人卫生15.
囚犯必须保持身体清洁,为此目的,应当提供为维持健康和清洁所需的用水和梳洗用具.
16.
为使囚犯可以保持整洁外观,维持自尊,必须提供妥为修饰须发[洗漱,满足个人卫生需要(共同提案提议的替代用语)]的用具,使男犯可以经常刮胡子.
衣服和被褥17.
(1)囚犯如不准穿着自己的衣服,应发给适合气候和足以维持良好健康的全套衣服.
发给的衣服不应有辱人格或有失体面.
(2)所有衣服应当保持清洁整齐.
内衣应常常更换或洗濯,以维持卫生.
(3)在特殊情况下,经准许将囚犯移至监所之外时,应当准许穿着自己的衣服或其他不惹人注目的衣服.
18.
如准囚犯穿着自己的衣服,应于他们入狱时作出安排,确保衣服洁净和适合穿着.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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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应当按照当地或国家的标准,供给每一囚犯一张床,分别附有充足的被褥,发给时应是清洁的,并应保持整齐,且常常更换,以确保清洁.
饮食20.
(1)管理处应当于惯常时刻,供给每一囚犯足以维持健康[、顾及任何特殊需要、(巴西)]和体力的有营养价值的饮食,饮食应属滋养丰富、烹调可口和及时供应的.
(2)每一囚犯口渴时应有饮水可喝.
体操和运动21.
(1)凡是未受雇从事户外工作的囚犯,如气候许可,每天最少应有一小时在室外作适当体操.
(2)青少年囚犯和其他在年龄和体力方面适宜的囚犯,在体操的时候应获得体育和文娱训练.
应为此目的提供场地、设施和设备.
医疗[保健服务(第二次国际专家组会议,得到巴西和南非的支持,将适用于整个《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2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补充提到保健对等原则;澄清狱中保健服务要免费提供,不得有分别;提到有必要提供循证艾滋病毒、肺结核及其他疾病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服务,也提到狱中与社会戒毒方案相辅相成且相容的戒毒方案;补充说监狱卫生政策应与国家卫生政策一体化,至少应相容;满足编写和保持所有囚犯准确、最新和机密医疗档案的需要,由保健中心/保健人员专门负责;提到预防和治疗保健的全面综合办法,顾及卫生等健康决定因素;补充说有必要做出安排以保持治疗和护理的连续性;[萨尔瓦多提议补充提到病危囚犯的特护,必要时也提到理疗][危地马拉和摩洛哥支持补充提到有必要分别为流行病/传染病和艾滋病毒推出预防服务][黎巴嫩、摩洛哥和瑞士支持满足为所有囚犯编写和保持准确、最新和机密医疗档案的需要][黎巴嫩、挪威和瑞士支持补充提到保健对等原则;为了落实这项原则,黎巴嫩大力支持提到必需把狱中卫生政策融入国家卫生政策,或者至少使之与国家政策相容][新西兰提议阐明必须按需要,包括在医疗紧急情况下,为所有囚犯提供开业医师服务;提到艾滋病毒、肺结核及吸毒成瘾治疗没有得到支持,因为没有提到其他重要疾病和保健服务][挪威提议补充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适当保健权,适当保健应当包括适当的医疗、精神病和牙齿1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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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和药物治疗;同样,奥地利提议增加一条规定在狱中提供充分药物供应的新规则][菲律宾宁愿狱中免费提供保健服务是可以选择的,例如如果有办法可想和(或)为了要求做外科手术的严重疾病16;对戒毒方案的需要应当限于规模巨大的监狱][土库曼斯坦提议澄清这项建议中的"支助服务"一词]换掉下文"神经失常状况"(第1款)、"合格牙科人员"(第3款)一词和全文中的"医官"一词.
[巴西、克罗地亚、芬兰、共同提案和墨西哥支持这项建议][22.
(0)((共同提案)为囚犯提供保健服务是国家的责任.
囚犯应当享受社会中可以获得的同样标准的保健,并且应当获得保健服务,不因其法律地位或其支付能力而受到歧视.
17][22.
(0)(新西兰)必要的狱中保健服务要免费提供.
18]22.
(1)每一监所最少应有一位合格医官[保健专业人士(克罗地亚和南非提议的替代用语,将适用于整个《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医生.
(共同提案提议的替代用语)][医生和一名男护士.
(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他应有若干精神病学知识[外加医生助理(摩洛哥提议的替代用语)].
医务室应与社区或国家的一般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密切关系[整合到卫生部之下(挪威提议的替代用语)].
其中应有精神病部门,以便诊断[精神病护理服务以便诊断(摩洛哥提议的替代用语)]神经失常状况,适当时并治疗[治疗精神失常状况(克罗地亚提议的替代用语)][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状况和残疾(共同提案提议的替代用语)][治疗精神疾病状况(南非提议的替代用语)][治疗难冶的精神病状况(摩洛哥提议的替代用语)].
[22.
(1)重新起草(芬兰)监狱主管机关应保障所管全部囚犯的健康.
狱中医疗服务应与社会或国家一般卫生管理建立密切关系.
囚犯应能享受国家可提供的保健服务.
一切必要的医疗、手术和精神病服务,包括社会可以获取的服务,都应为囚犯提供.
](2)[在狱中不提供专科治疗时,(芬兰提议的替代用语)]需要专科治疗的患病囚犯,应当移往专门院所或平民医院.
如监所有医院的设备,其设备、陈设、药品供应都应当符合患病囚犯的医药照顾和治疗的需要,并应当有曾受适当训练的工作人员.
[如果狱政部有自己的医院设施,它们应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设备,以便为转诊而来的囚犯提供适当的护理和治疗.
(芬兰提议的替代用语)]16秘书处要指出,这项提议有降低现行标准的危险.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A/RES/43/173)明确规定,医疗服务和治疗应免费提供(原则24).
17就这项提案的虚线部分而言,是据脚注16而加.
18就这项提案的虚线部分而言,是据脚注16而加.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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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每一囚犯应能获得一位合格牙科人员[一位合格牙科专业人士/一位合格牙医(克罗地亚提议的替代用语)][牙科保健(芬兰提议的替代用语)]的诊治.
[22.
(4)(西班牙)囚犯,根据每个国家的国家立法,应拥有与自由公民同样的健康数据保密权.
狱医利用和处理其病人的健康资料应尊重这种权利.
][22.
(4)(新西兰——只有认为必须明确提到男女有别的保健服务)针对性别不同的健康问题服务提供给所有囚犯.
][22.
(4)、(5)(共同提案)(4)关于妇女的特殊需要,《曼谷规则》规则6补充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2至26条规则.
(5)符合社会标准的适当保健服务,应当提供给有药物滥用问题的囚犯.
]第23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在第1款中澄清,根据《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除了产前和产后照顾外,还应当为女性囚犯提供针对不同性别的广泛保健服务;[危地马拉和黎巴嫩支持这项建议,包括两性囚犯的不同保健需要应当予以充分迎合的要求;如果认为必要,新西兰宁愿提到第22条规则中男女有别的保健]为第2款补充案文,支持必需为在狱中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提供不断的保健服务.
[奥地利提议澄清,此类儿童不作为囚犯对待,并且总是要考虑他们的最大利益;南非建议定期审查此类儿童持续留在狱中的情况和与狱外儿童生活尽可能相似的生活条件][萨尔瓦多支持这项建议,并提议补充说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需要适当的保健服务;西班牙文的"儿童"一词应当译为中性][危地马拉提议规定应当为此类儿童提供专科儿医保健并以迅速、得力和高效的方式为他们提供衣服、餐饮、教育和保健][瑞士提议要确保拘押对陪伴被拘留者、与被监禁者生活在一起或生活在拘留所之外的儿童的影响得到适当处理][菲律宾原则上支持这项建议,并且提议为获准在狱中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儿童增加一项年龄限制(例如两岁)]23.
(1)女犯监所应特别提供各种必需的产前和产后照顾和治疗.
可能时应作出安排,使婴儿在监所外的医院出生.
如果婴儿在监狱出生,此点不应列入出生证内[,并且婴儿的身份应保密(墨西哥)].
1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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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如乳婴获准随母亲留在监所内,应当设置雇有合格工作人员的育婴所,除由母亲照顾的时间外,婴儿应放在育婴所.
[重要的是改进监禁条件,其目的是确保身处封闭区的母子的福利并加强他们之间的联系,使监禁不损害被剥夺自由的妇女的儿女的社会心理发展.
(墨西哥)][23.
(2)重新起草(新西兰)如果儿童获准与身为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囚犯住在狱中,应规定不断得到保健服务并在有关囚犯不能提供安全照顾时安全照顾该儿童.
][23.
(3)(巴西)监所应为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长期保健服务.
][23.
重新起草(芬兰)(1)怀孕囚犯,应在必要监督下,转移到医院或狱外另一营业的保健单位监禁,时间要足够长.
如果孩子在狱中出生,主管机关应提供一切必要支助与设施.
(2)只有在认为最符合婴儿的利益时,婴儿才可以与父母留在狱中.
如果允许此类婴儿与父母一起留在狱中,应特殊规定提供育婴室,配备合格人员.
应留出特别住处以保护此类婴儿的福利.
]第24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增加一款,确认监狱医生和护士应承担道德义务,采用必要的程序性保障措施,记录在囚犯入狱进行医疗检查时或在此后任何时候为囚犯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的所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迹象,并在征得相关患者明示同意后,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相关患者无法自由表达意愿时,无需征得其明示同意,将这些情况报告医疗、行政或司法主管部门,同时不危及患者和(或)相关人员的生命和安全;[黎巴嫩支持这项建议;同样,挪威提议要保证提供迅速、公正、适当和双方同意的体格和心理检查:㈠在接收每个被拘留者时;㈡在把囚犯带出拘留所协助侦查活动时、在被转移或释放时;㈢回应酷刑或其他虐待的指控或怀疑时][巴西支持这项提案;同样,瑞士支持医务人员有义务发现、处理、适当记录和向负责调查机关提及认为在接收前或拘留或监禁过程中可能发生了酷刑或虐待的任何迹象、指控或合理理由][瑞士还提议要澄清,每个囚犯在被接收时都应进行医疗检查,要特别注意涉及女性囚犯的各种问题]24.
[(1)(西班牙)]医务[保健(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人员应于囚犯入狱后,尽快会晤并予以检查,以后于必要时,亦应会晤和检查,目的特别在于发现有没有肉体的或精神的疾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疑有传染病状的囚犯隔离;注意有没有可以阻碍培训[限制日常活动,(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的身体或精神缺陷,并断定每一囚犯从事体力劳动的能力.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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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2)(西班牙)为了维护监狱管理处应保护的人类生命的最大价值,医官与心理学家,如果有社会工作者,还要与社会工作者一起,应在接收时和情形或囚犯行为表明可行的任何时候,评估囚犯自杀的危险.
为此应利用基于犯罪学和情境变数的风险特征,并且主任应采取合理步骤防止可能发生的自杀.
][24.
(2)、(3)(挪威)(2)体格检查应在没有任何监视的情况下完全保密进行,医务人员请求监狱工作人员在场时除外.
(3)保健人员必须免受拘留主管机关的任何干扰、压力、恐吓或命令.
][24.
重新起草(芬兰)开业医师或对此开业医师负责的合格护士应在每个囚犯入狱后尽快见他们,而且除非显然多余,还应给他们做检查.
19给囚犯做检查时,开业医师应特别注意:(a)诊断身体或精神疾病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行治疗和继续现有医疗;(b)记录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表明囚犯可能遭受过暴力的任何痕迹或迹象;(c)处理戒除吸毒、服药和酗酒的症状;(d)查明剥夺自由带来的任何心理或其他压力;(e)在传染期隔离疑有传染病状的囚犯并为他们提供适当治疗;(f)确保携带艾滋病毒的囚犯不仅仅因为这一原因被隔离;(g)确定每个囚犯是否适合劳动和锻炼.
][24.
之二(巴西)(1)狱中医生和护士应采用必要的程序性保障措施,记录在囚犯入狱进行医疗检查时或在此后任何时候为囚犯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的所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迹象.
(2)他们应在征得相关患者明示同意后,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相关患者无法自由表达意愿时,无需征得其明示同意,将这些情况报告医疗、行政或司法主管部门,同时不危及患者和(或)相关人员的生命和安全.
]第25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在第1款中详细阐明保健工作人员在狱中的主要职责和义务,特别是根据医德核心原则行事;以职业独立的方式为病人提供身心健康保护,除评价、保护和改善囚犯的健康,不为其他目的而卷入与囚犯的任何关系;尊重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病人本身健康自主权,包括在艾滋病毒检查和检查囚犯的生殖健康历史的情况下;尊重医疗信息保密,除非这样做会导致随时损害病人或其他人的真正威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主动或被动从事可能构成参与、共谋、煽动或试19秘书处要指出,这项提案的虚线部分有降低《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4条规则中现行标准的危险,因为第24条规则要求在每个囚犯入狱后尽快给他们做体格检查.
1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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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实施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
[奥地利支持提供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原则和病人健康自主权;它还提议增加一项关于狱中绝食示威的规则.
][危地马拉原则上支持医疗信息保密,但提出在艾滋病毒检查的情况下只部分适用这项原则20][黎巴嫩支持这项建议,特别是详细阐明保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及提到医德核心原则][25.
(0)(共同提案)医生或保健开业人员与囚犯的关系受与医生或保健开业人员与任何其他患者之间相同道德原则支配.
狱中医务和(巴西提议予以删除)保健工作人员要把囚犯当作患者,凭临床理由做出保健决定并遵照其职业的通常原则行事.
]25.
(1)医官[医生和其他保健开业人员(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开业医师(芬兰提议的替代用语)][医生或保健开业人员(共同提案提议的替代用语)]应当负责照顾囚犯身体和精神的健康,应当每天诊看所有患病的囚犯、自称染病的囚犯和请他特别照顾的任何囚犯.
[狱中保健工作人员必须根据适用其职业的开业范围和道德守则提供服务.
(新西兰)][25.
(1)重新起草(芬兰)开业医师应照顾囚犯的身心健康,并且应以符合社会保健标准的频度,诊治所有生病囚犯和所有报告生病或受伤的人.
21开业医师或对此开业医师负责的合格护士应在囚犯获释时应请求给他做检查,否则应在必要时给囚犯做检查.
][25.
(1)之二(日本)囚犯的医疗信息不得透露给其他人,有危及囚犯生命或将其疾病传染给他人的情况除外.
不过,这不适用于囚犯表示同意的情况.
](2)医官[医生或保健开业人员(共同提案提议的替代用语)]如认为继续予以监禁或监禁的任何条件已经或将会危害某一囚犯的身体或精神健康时,应当向主任提出报告.
[25.
(2)重新起草(芬兰)凡认为囚犯的身心健康因连续监禁或任何监禁条件包括单独监禁而被置于严重危险境地时,开业医师应向主任报告.
][25.
(3)(共同提案)]20秘书处要指出,这项提案有降低现行标准的危险.
《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A/C.
3/65/L.
5)申明,应始终尊重女性囚犯的医疗保密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不分享信息的权利(第8条规则).
21秘书处要指出,这项提案的虚线部分有降低《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5(1)条规则中现行标准的危险,因为第25(1)条规则要求医官应当每天诊看所有患病的囚犯并且诊看请他或她特别照顾的囚犯.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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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信息保密应当受到尊重,除非这样做会导致随时损害病人或其他人的真正威胁.
][25.
(4)、(5)(巴西)(4)保健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编写和保持所有被监禁者的准确、最新和机密医疗档案.
(5)保健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主动或被动从事可能构成参与、共谋、煽动或试图实施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
]第26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在新的第26条之二规则中,只有预期给囚犯的健康带来直接、重大益处时,包括要求采取程序上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自由和知情同意,并且配合外部审查,才允许囚犯参加社区可参加的临床试验和其他卫生研究;即使被拘留者或被监禁者同意,也不得对其做任何可能有损其健康的医学或科学试验.
[危地马拉不支持这项建议][摩洛哥支持禁止在囚犯身上做医学和科学实验][新西兰提议把第26条规则的内容移至第55条规则("检查")并重新起草第26(1)条规则监狱管理处实施种种制度,确保监狱的健康环境(例如涉及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和食物安全者),补救任何已查明的不足][南非提议修正第26条规则,以便反映该项规则所述某些或全部职能不是专门由医官履行]26.
(1)医官[保健人员(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应经常视察下列各项,并向主任提出意见:(a)饮食的分量、素质、烹调和供给;(b)监所和囚犯的卫生和清洁;(c)监所的卫生、暖气、灯光和通风;(d)囚犯的衣服和被褥是否适当和清洁;(e)如无专业人员主持体育和运动活动时,这些活动是否遵守规则.
(2)主任应当审查医官[保健人员(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按照第25(2)条和26条规则提出的报告和意见,如果他赞同所提的建议,应当立刻采取步骤,予以执行;如果所提建议不在他权力范围之内或他并不赞同,应当立刻向上级提出他自己的报告和医官的建议.
[26.
之二(第二次国际专家组会议,经过巴西和新西兰修正)(1)只有在预期给囚犯的健康带来直接、重大益处[可能对囚犯或其所属更大群体有巨大健康益处(新西兰提议的替代用语)]的情况下,才允许囚犯参加社区可以参与的临床试验和其他卫生研究.
(2)应出台程序保障措施,确保征得囚犯的自由而知情同意,还要辅以外部审查(巴西提议予以删除);即使被拘留或被监禁者同意,也禁止让他们接受可能损害其健康的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
]2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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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律和惩处第27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增加一款,鼓励设立/诉诸调解机制解决冲突.
[法国支持这项建议,只要诉诸调解不变成强制性的][新西兰支持这项建议;同样,黎巴嫩也支持,同时还指出必需开展冲突管理专业人员培训;菲律宾进而提议替代解决冲突原则以及狱中的恢复性正义方案][挪威支持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相应提案,包括:㈠在采用调解/其他劝阻办法解决冲突证实不足以维持适当秩序时,规定监狱管理处有义务只在例外的基础上采取惩戒措施;㈡确定纪律处罚与所处罪行相称][土耳其原则上支持这项建议,但提议把它限于例外情况,即囚犯的生命和健康遭受危险的情况]27.
纪律和秩序应当坚持维持,但是,不应实施超过安全看守和有秩序的集体生活所需的限制.
[27.
重新起草(芬兰)维持监狱纪律应以坚定和公平并以采用动态安全为基础,只求确保监狱良好秩序及囚犯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不实施过多限制.
][27.
之二(巴西)监狱工作人员应设立和诉诸调解机制解决冲突,也有可能进行防卫.
]28.
(1)囚犯在监所服务时,不得以[任何费力或剥削性质的工作或以(摩洛哥)]任何惩戒职位雇用.
(2)但本项规则并不妨碍以自治为基础的各项制度的正当推行,在这些制度之下,囚犯按应受待遇的目的,分成若干小组,在监督之下,令其担任社会、教育或运动等专门活动或职责.
[28.
(3)(西班牙)此外,在管理处的管理和监督下,囚犯可以成立小组,以便利用调解、对话和囚犯本身的勇担责任的妥协解决冲突.
]第29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要求把要依法或依主管行政机关的条例确定的搜查原则和程序列入本项规则;新增一项第29条之二规则,规定遵照国际标准和规范搜查囚犯和探监人的总体原则,包括提到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奥地利原则上支持这项建议,并且提出也要考虑到与搜查随身走私毒品的嫌疑人有关的挑战][萨尔瓦多支持这项建议,但怀疑搜查探监人是否应当在第29条规则中阐明,因为第29条规则属于V.
13-8854721UNODC/CCPCJ/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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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律和惩处"一节;同样,新西兰宁愿在题为"搜查"的新标准下增加此类规则,包括下述原则:㈠可以进行搜查,惟一目标就是查出违禁品;㈡搜查不得过于频繁或太有侵入性,应当合理而必要,只求达到上述目的;㈢以达到搜查目的为准,给被搜查人留下尽量多的隐私与尊严;㈣脱衣搜查或其他侵入性搜查必须只让与被搜查人性别相同的人并且在该人眼前进行,除非条例在特殊情况下(如遇变性囚犯)另有规定;㈤如果脱衣搜查或其他侵入性搜查可酌情进行,必须记录实施此类搜查的理由.
22][危地马拉提议考虑根据国际标准对探监人和囚犯进行个人身体搜查的特殊程序][黎巴嫩原则上支持这项建议,只要它不限制监狱管理处确保其设施安全的权力][挪威支持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相应提案:㈠搜查要遵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㈡搜查要由与囚犯性别相同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酌情包括来自拘留设施以外的卫生专业人士进行;㈢取代脱衣搜查和体腔搜查的替代检查办法]29.
下列各项应经常依法律或依主管行政[巴西提议予以删除]机关的规章决定:(a)违反纪律的行为;(b)应受惩罚的种类和期限;(c)有权执行惩罚的机关.
[(d)利用上诉程序(芬兰)][29.
之二(巴西)主管机关有关搜查被监禁者和探监人的法律或条例应基于国际标准和规范并基于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第30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规定在惩戒性诉讼背景下,即把违犯纪律作为犯罪起诉范围内(或者在涉及惩罚或复杂法律要点案件中),获得法律咨询的附条件权利.
[奥地利提议增加一项规则,阐明被控犯违犯纪律罪的囚犯可用的程序保障措施,包括下述权利:㈠得到有关罪名的信息;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辩护;㈢请求听证/证人出庭;㈣就纪律处分向上级独立机关上诉;同样,南非强调囚犯应当㈠被书面告诉对他们的指控;㈡得到自我辩护,包括通过他们所选和自费聘请的法律代表进行辩护的权利;㈢得知就影响他们的纪律事项做出决定的理由;处22秘书处要指出,这项提案的虚线部分有降低现行标准的危险.
《囚犯待遇基本原则》(A/RES/45/111)明确规定,对所有囚犯,均应尊重其作为人而固有的尊严和价值(原则1).
而且,《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A/RES/65/229)规定:㈠应制定其他检查方法,例如扫描,以取代脱衣搜查和侵入性的人身搜查(第20条规则);㈡搜查只能由受过适当搜查方法培训的工作人员按照既定程序进行(第19条规则).
2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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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只能在惩戒诉讼结束后施加,且决不可作为预防措施或作为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威胁予以实施][克罗地亚支持这项建议,并提议它应反映在第30(3)条规则中][联合王国宁可让在惩戒性诉讼背景下获得法律咨询的附条件权利接受经济情况和是非曲直调查,而不是自动获得政府资助的法律代理]30.
(1)除非依[适当程序和(共同提案)]这种法律或规章,不得惩罚囚犯,且一罪[行为(芬兰提议的替代用语)]不得二罚.
[30.
(1)之二(芬兰)对囚犯违反纪律规则的任何控告应立即报给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马上调查,不得无故拖延.
](2)除非已将被控的罪行通知囚犯,且已给予适当的辩护机会,不得惩罚囚犯.
主管机关应彻底查明案情.
(共同提案提议予以删除)[30.
(2)重新起草(芬兰)囚犯立即以其所懂的语言详细被告知所受控告的性质,并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准备其辩护.
][30.
(2)之二、(2)之三(共同提案)(2)之二.
主管当局应彻底查明案件.
(2)之三.
囚犯应有机会寻求司法审查.
](3)必要和可行时,囚犯应获准通过口译提出辩护.
[30.
(3)重新起草(芬兰)囚犯应在司法权益要求时,获准亲自或通过法律援助为自己辩护,而且如果不懂或不讲听证会所用语言,还应得到口译的免费协助.
][30.
(3)之二(巴西)被监禁者应有在惩戒性诉讼背景下获得法律咨询的附条件权利.
]第31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在作为违犯纪律罪处罚被完全禁止的做法中,增加减少规定饮食和饮水、长久和无限期的单独监禁、集体惩罚和暂停亲人好友探访;[澳大利亚告诫,禁止暂停亲人好友探访可能会限制监狱管理处有效应对不当行为或激励良好行为的能力;新西兰认同这种看法,并提议把暂停亲人好友探访限于例外情况23]23秘书处要指出,这项提案有降低现行标准的危险.
《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A/C.
3/65/L.
5)申明,对女性囚犯实施的惩戒性制裁不应包括禁止与家人联系,尤其是与子女联系(第23条规则).
V.
13-8854723UNODC/CCPCJ/EG.
6/2014/CRP.
1[萨尔瓦多提议澄清,这项提案不会阻止暂停亲人或好友探访已经实施行政犯罪的探监人][法国不支持禁止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界定的"长久"单独监禁;只有无限期暂停亲人好友探访应当被禁止][危地马拉不支持从作为纪律处分被完全禁止的做法中排除减少规定饮食、暂停亲人好友探访和集体惩罚][挪威和瑞士支持这项建议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相应提案,即扩大禁止范围,以包括:㈠属于司法处刑的无限期单独监禁;㈡长久单独监禁,包括通过频频续延处罚;施加一般单独监禁还应当接受独立审查]增加一项禁令,禁止对少年犯、孕妇、儿女幼小的妇女、哺乳的母亲及有精神残疾的人,作为纪律处分;对被判无期徒刑的囚犯和被判死刑的囚犯,因其刑罚;对审前被拘押者,作为一种勒索手段而实施单独监禁.
[澳大利亚原则上不反对这项建议,只要它不损害监狱管理处的权力,即为了囚犯的安全、他人的安全或者为了处理对惩教系统的其他威胁,如果认为有必要,就可作为最后采用的一种措施,减少或阻止囚犯与其他囚犯的身体接触][法国不支持排除有精神残疾的人本身免遭单独监禁,认为这限制太严;而且,在单独监禁审前被拘押者的上下文中使用的"勒索手段"一词也需要加澄清][法国、土耳其及联合王国不支持排除被判无期徒刑的囚犯本身免受单独禁闭的纪律处分][法国和危地马拉不支持排除少年犯本身免遭单独监禁;相反,法国提议把对少年实施单独监禁定为一项例外措施,要求考虑少年的年龄/认识水平,或者缩短对少年实施单独监禁的最长时限24][新西兰不支持这项建议,理由是它会使惩戒规定更复杂,也可能更不公平][瑞士支持这项建议,包括应被禁止单独监禁的所有群体,并且提议增加有心理或其他残疾或健康状况的囚犯]31.
体罚、暗室禁闭[隔离、减少规定饮食和水[、集体惩罚(巴西)](共同提案)][饮食惩罚及长久和无限期的单独监禁(新西兰)]和一切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惩罚应一律完全禁止,不得作为对违犯行为的惩罚[(共同提案)提议予以删除].
[31.
重新起草(芬兰)(1)集体和肉体惩罚,包括监禁或减少规定饮食、暗室禁闭及其他一切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惩罚,应予以禁止.
惩罚不应包括完全禁止亲人接触.
24秘书处要指出,这项提案有降低现行标准的危险.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A/RES/45/113)明确规定,应严格禁止对少年犯实施密闭或单独监禁(第67条规则).
2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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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4/CRP.
1(2)单独监禁应只在例外情况下作为惩罚予以实施,且持续明确规定的时期,应能短则短.
单独监禁儿童、孕妇、儿女幼小的父母、狱中哺乳的母亲及有精神残疾的人应予以禁止.
][31.
之二(共同提案)限制探视作为一种处罚应当只在例外情况下采用[不应作为一种惩罚加以采用.
(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第32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第1款把施加单独监禁惩罚限定为最后采取的处理,要得到主管机关批准,只在例外情况下适用而且时间能短则短,以鼓励在单独监禁之时努力提高囚犯有意义地接触社会的水平;并规定此类惩罚要做适当记录;[新西兰宁可把单独监禁限于最严重违犯监狱纪律的行为][瑞士支持这项建议,并提议进一步提到有必要:㈠实施相应的保障措施;㈡得到主管机关的事先授权;㈢让施加单独监禁接受独立审查]删除提到减少规定饮食作为惩罚的内容和提到医官检查囚犯并证明他们受得了惩罚的内容.
[挪威支持这项建议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的相应提案,即不要把保健人员卷入惩戒或安全相关事项,同时也确保保健工作人员密切监视遭惩罚的囚犯的身心健康并在以医学观点来看必要时或接受囚犯请求时诊治囚犯]32.
(1)除非医官曾经检查囚犯身体并且书面证明他的体格可以接受禁闭或减少规定饮食[危地马拉和摩洛哥提议予以删除],不得处以此种惩罚.
[32.
(1)重新起草(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委内瑞拉)禁闭构成了一种例外措施,只对严重案件适用,只为维护囚犯的生命和安全,并且只应在保健工作人员检查过当事人,已书面证明当事人可以承受禁闭后加以适用.
][32.
(1)之二(新西兰)施加单独监禁应当限于最严重违犯监狱纪律的行为.
暂停亲人好友探访应当只在例外情况下施加.
][32.
(1)之二(巴西)单独监禁作为惩戒措施绝不应加于少年犯、孕妇或儿女幼小的妇女、哺乳的母亲或有精神残疾的被监禁者;不应因被判无期徒刑的囚犯和被判死刑的囚犯的判刑,加于他们;也不应作为一种勒索手段,加于审前被拘押者](2)同样规定亦适用于其他可能有害于囚犯身心健康的惩罚.
此种惩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抵触或违背第31条规则的原则.
[32.
(1)、(2)重新起草(芬兰)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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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住宿、个人卫生、放风、采光、获得医疗服务、水和适当营养的要求以及锻炼权,在囚犯接受惩罚的情况下仍然适用.
(2)开业医师或对此开业医师负责的合格护士应特别注意在单独监禁条件下关押的囚犯的健康,应每天访问此类囚犯,并且应依此类囚犯或监狱工作人员的请求立即为此类囚犯提供医疗援助和治疗.
开业医师每当认为囚犯的身心健康正因为任何监禁条件,包括单独监禁条件而被置于危险境地时,就应向主任报告.
](3)医官[保健工作人员(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委内瑞拉)]应每日[每周二次和医生认为需要多少次就多少次(法国提议的替代用语25)]访问正在接受这种惩罚的囚犯,如认为根据身心健康的理由,必须终止或变更惩罚,则应通知典狱主任.
[32.
(4)(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委内瑞拉)禁闭令应得到主管机关批准并且应接受司法审查.
][32.
之二(巴西、南非、美利坚合众国)(1)采用限制生活条件和特权的办法应限于严重违犯规则的情形、暴力行为及自我或他人的个人保护情况,绝不应用作对具体犯罪或违犯第6条规则的歧视的惩罚.
与限制生活条件有关的所有条件都应符合适用其他囚犯的标准,如采光、通风、取暖、卫生、水及适当的个人空间,包括被褥和日用织品.
限制生活条件决不包括隔离与人的接触或互动,包括轮班期间与工作人员的接触或互动.
(2)接受限制生活条件应只通过透明行政程序予以施加,并且实施的目的应当是设施的安全、安保和有序运作或保护公众.
(3)长期限制生活条件26应通过行政程序定期加以审查,包括评价囚犯的医疗和精神状况、当前行为、当初接受的原因及其他可能有关的因素.
行政委员会的决定应受到上级机关的审查.
减少规定饮食绝不应强加于人.
没有安保的正当理由,就不应禁止探访.
(巴西提议予以删除)(4)医生或保健从业人员应每日访问正在接受这种惩罚的囚犯,如认为根据身心健康的理由,必须终止或变更惩罚,则应通知典狱主任.
(巴西提议予以删除)][使用武力和(挪威)]戒具[33.
(1)(挪威)使用武力和戒具应当是最后采用的一种措施,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例外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时间越短越好,方式要符合相称原则.
]25秘书处要指出,这个提案有降低《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2(3)条规则所述标准的危险.
26秘书处要指出,"限制生活条件"一词及其是否有别于单独监禁,可能需要加以界定.
根据此种定义,"长期限制生活条件"可能有降低现行标准的危险.
《囚犯待遇基本原则》(A/RES/45/111)明确规定,应努力废除或限制使用单独监禁作为惩罚的手段,并鼓励为此而作出的努力(原则7).
2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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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2)(挪威)]戒具如手镣、铁链、脚铐、拘束衣等,永远不得作为惩罚用具.
此外,铁链或脚铐亦不得用作戒具.
除非在下列情况,不得使用其他戒具:(a)移送囚犯时防其逃亡,但囚犯在司法或行政当局出庭时,应予除去.
(b)根据医官指示有医药上理由.
(挪威提议予以删除)[(b)根据减少自我伤害的医疗建议;(新西兰提议的替代用语)](c)如果其他管制办法无效、经主任下达命令,以避免囚犯伤害自己、伤及他人或损坏财产;遇此情况,主任应立即咨询医官并报告上级行政官员[和刑罚机构所在法域的司法机关.
如若使用武力,使用武力应合法,并限于控制难管教的囚犯所必要的程度.
(摩洛哥)]34.
中央监狱管理处应该决定使用戒具的方式.
戒具非绝对必要时不得继续使用.
第35(1)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在每个囚犯入狱时应接到的资料之外,加上囚犯获得法律咨询的权利.
[挪威支持这项建议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相应提案,即补充说,有关囚犯权利和义务的所有资料都必须以囚犯所懂的语言提供,包括有义务以书面和口头形式、以盲文和易读格式以及耳聋或听力不佳者的手语提供此类资料,并在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突出展示此类资料][如果这不暗示一种自动获得政府资助的法律咨询的权利,联合王国就支持]囚犯应获资料及提出申诉35.
(1)囚犯入狱时应发给书面资料[用他或她所懂的语言,特别是就土著人而言(墨西哥)],载述有关同类囚犯待遇、监所的纪律要求、领取资料和提出申诉的规定办法等规章[获得法律咨询的权利(巴西)]以及使囚犯明了其权利义务、适应监所生活的其他必要资料[,包括关于激励措施和良好表现的资料(墨西哥)].
(2)如果囚犯为文盲,应该口头传达上述资料.
[遇土著人和残疾人,应考虑使用口译,包括手语口译(墨西哥)].
[35.
(3)(摩洛哥)如果囚犯是外国人,不讲囚禁地国的语言,资料应译成他或她所懂的语言.
][35.
重新起草(芬兰)(1)囚犯到达监狱时,应毫不迟延地被告知监狱条件及其权利和义务.
资料应根据监狱囚犯的需要以最通用的语言提供.
(2)外籍囚犯应被告知能否联系本国外交代表.
在可能的情况下,外籍囚犯还应得到口译协助.
囚犯若因为残疾使用手语或需要口译服务,应得到必要的口译和笔译协助.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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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6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删除囚犯只在"每个工作日"才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这项限制,并且删除可能不立即处理或答复"显然过于琐碎或毫无根据"的请求或申诉的提法;[如果这项建议暗示一种调查无理取闹的申诉的义务,有妨碍内部和外部申诉机构工作的危险,特别是如果一小撮囚犯提交大量无关紧要或重复的请求,新西兰就不支持]增加一项,规定有必要推出保障措施,确保囚犯有渠道以安全、直接和保密的方式提出请求或申诉,而不会有招致报复或其他消极后果的危险;[就集体请求而论,摩洛哥不支持这项建议,因为对集体请求应当采取纪律措施]增加一项,规定如果初次请求或申诉被驳回或者无理稽延,囚犯就有权向司法或其他(独立而公正的)机关提出请求或申诉;[意大利大力支持这项建议]把第2款中目前有关囚犯和检查员或其他检查官员彼此谈话,即"监所主任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场"的案文去掉,改为"自由和完全保密";在第3款中,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条件下,把申诉权给予囚犯的法律顾问,如果囚犯或其法律顾问都不能申诉,则给予囚犯家人或任何其他了解案情的人;明确提到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控告,此类控告应当立即处理,并促成独立国家机关根据第54条之二规则开展迅速公正调查.
[法国认为"迅速"调查所有对酷刑和其他不当待遇的要求限制太严/过当,宁可提到"快速"启动此类调查27]36.
(1)囚犯应该在每周工作日[巴西提议予以删除]都有机会向监所主任或奉派代表主任的官员提出其请求或申诉.
(2)监狱检查员检查监狱时,囚犯也得向他提出请求或申诉.
囚犯应有机会同检查员或其他检查官员谈话,监所主任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场.
(3)囚犯应可[直接或通过代表他的人,(共同提案)]按照核定的渠道,[包括采取安全保密的方式(共同提案)]向中央监狱管理处、司法当局或其他适当机关提出请求或申诉,内容不受检查,但须符合格式.
(4)除非请求或申诉显然过于琐碎或毫无根据,[或者包含对人员安全或监所安保的具体威胁(摩洛哥)]应迅速加以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得无理稽延.
[36.
(4)重新起草(共同提案)27秘书处要指出,这项提案有降低现行标准的危险.
《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原则》(A/RES/55/89)明确规定,关于酷刑和不当待遇的申诉和报告,应当由独立于涉嫌实施酷刑的人及其服务的机关的调查员迅速、有效地加以调查(原则2).
2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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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项请求或申诉都应适当给予答复,不得无理稽延.
][36.
(4)之二(巴西)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控告应立即处理,并应促成独立国家机关根据第54条之二规则开展迅速公正调查.
][36.
(5)、(6)(共同提案)(5)提供信息或提出申诉的囚犯应受到保护,免遭监所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和其他囚犯的报复.
(6)就妇女的特殊需要而论,《曼谷规则》第25条规则补充了第36条规则.
][36.
重新起草(芬兰)(1)囚犯,不论个人或团体,都应有机会向监狱主任、中央监狱管理处、司法机关或向任何其他主管机关提出请求或申诉.
如果请求被拒或申诉被驳回,则应向囚犯说明理由.
(2)囚犯应有权向监狱检查员提出请求或申诉.
囚犯应有机会同检查员或同任何其他正式任命的有权访问监狱的当权人物谈话,工作人员不得在场.
(3)囚犯不应因为提出请求或提出申诉而受到惩罚.
][36.
之二(共同提案)为了有效落实这些《规则》珍视的囚犯权利,国家应告诉囚犯他们有获得法律信息、上诉和申诉的权利,并且必须确保他们同样获得法律代理,不得拖延或检查,要确保保密.
][36.
之三(巴西)除了被剥夺自由者或其代表直接向主管机关提出的请求外,国家还应允许接收和处理独立于监狱管理处的外部机构提出的申诉,并且应确立可以保密和免费提出此类申诉的方式.
]同外界的接触第37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根据国际标准和规范,赋予所有囚犯就任何法律问题,并在与第93条规则所定类似条件下,自费会见和咨询自己选择的法律顾问的权利,再加上被监禁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救助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机会,包括在审前和审后阶段;[黎巴嫩支持明确提到被监禁者救助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机会][挪威提议澄清所有囚犯都应当获得适当机会、充分时间和必要便利与法律顾问通信和商讨,并且应获准自己持有法律诉讼相关文件,监狱管理处不得查看][南非支持这项建议;同样,挪威和瑞士提议澄清,应当对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和在剥夺自由的各个阶段,确保同外界接触,包括必要时及时求助于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机构]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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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菲律宾提议还要考虑和允许囚犯与其法律顾问采用电子通信手段,只是为了安保原因要受管理处监督][联合王国提议,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应当"在有此类援助可用的情况下"给予28]给予不讲当地语言的囚犯在与法律顾问通信和会面的过程中以得到口译协助的机会.
[法国提议把项建议的适用范围限于刑事诉讼]37.
[(1)(新西兰、菲律宾、西班牙)]囚犯应准在必要监视之下,以通信(新西兰提议予以删除)或接见方式[、电话通信(巴西、新西兰)],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巴西提议予以删除)朋友联络.
[37.
(2)(新西兰)对不讲当地语言的囚犯,要便利在与法律顾问通信和会面的过程中获得口译的协助.
][37.
(2)(西班牙)囚犯应使用特别改造的房舍,以确保囚犯能够接受亲友探视,安全和尊严得到应有注意.
][37.
(2)、(3)、(4)(菲律宾)(2)囚犯应有权就任何法律问题并且在与第93条规则所定类似条件下,会见和咨询自己选择法律顾问,费用自付.
(3)在提供电子或数字通信手段的监狱或监狱设施中,囚犯可以选择利用此类手段与法律顾问会晤和商讨,只是要遵守规则并为了安保目的受管理员的监督.
(4)被监禁者应有机会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包括利用律师助理人员提供的律师助理服务.
][37.
重新起草(芬兰)囚犯应获准与其家人、法律顾问及种种组织的所有人员或代表通信,并经常接受这些人的探访,只是为了他们的待遇及监所的安保与良好秩序要受必要的限制和监视.
囚犯与其法律顾问之间的协商和其他沟通,包括关于法律问题的通信,应保密.
][37之二(日本)每个囚犯应获准在国内法律和法规允许的限度内,接触辩护律师或任何其他法律专家,以便就提出申诉或监所内外的任何法律问题征求法律咨询意见.
]28秘书处要指出,这项提案有降低现行标准的危险.
《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A/RES/67/187)明确规定,国家应当确保,凡被捕、被拘留、涉嫌或被控实施了可处有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的人,有权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法律援助(第5-6条准则,原则2-3).
3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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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之二(巴西)根据国际标准和规范,所有囚犯都应有权就任何法律问题,并在与第93条规则所定类似条件下,自费会见和咨询自己选择的法律顾问,再加上被监禁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触法律援助机构的机会,包括审前和审后阶段.
不讲当地语言的囚犯应被保证在与法律顾问通信和会面的过程中得到口译的协助.
]第38条规则——会员国的建议-奥地利:载入监狱管理处告知外籍囚犯可以请求将其判决执行移到另一国家的义务.
38.
(1)外籍囚犯应[自动(摩洛哥)]获准获得合理便利同所属国外交和领事代表通讯联络[,除非他们还有该国国籍以外的其他国籍(摩洛哥)].
(2)囚犯为在所在国没有外交或领事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和囚犯为难民或无国籍人时,应准获得类似便利,同代管其利益的国家的外交代表或同负责保护这类人的国家或国际机构通讯联络.
39.
囚犯应该以阅读报章杂志和特种机关出版物、收听无线电广播、听演讲、[看电视(新西兰)]或以管理单位核准或控制的类似方法,经常获知比较重要的新闻[有机会了解新闻(新西兰)].
书籍40.
监所应设置图书室,购置充足的娱乐和教学书籍,以供各类囚犯使用,并应鼓励囚犯充分利用图书馆.
宗教41.
(1)如果监所囚禁的同一宗教囚犯达到相当人数,应指派或批准该宗教的合格代表一人.
如果就囚犯人数而言,确实恰当而条件又许可,则该代表应为专任.
(2)第(1)款中指派的或批准的合格代表应准[在可能的程度上,(摩洛哥)29]按期举行仪式,并在适当时间,私自前往同一宗教的囚犯处进行宗教访问.
(3)不得拒绝囚犯往访任一宗教的合格代表.
但如果囚犯反对任何宗教代表前来访问,此种态度应受充分尊重.
42.
在可行范围之内,囚犯应准参加监所举行的仪式并准持有所属教派宗教、戒律和教义的书籍,以满足其宗教生活的需要.
囚犯财产的保管43.
(1)凡囚犯私有的金钱、贵重物品、衣服和其他物件按监所规定不得自行保管时,应于入狱时由监所妥为保管.
囚犯应在清单上签名.
应该采取步骤,保持物品完好.
(2)囚犯出狱时,这类物品、钱财应照数归还,但囚犯曾奉准使用金钱或将此财产送出监所之外,或根据卫生理由必须销毁衣物等情形,不在此限.
囚犯应签收所发还的物品钱财.
29秘书处要指出,这个提案有降低《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41(2)条规则所述标准的危险.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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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代囚犯所收外界送来的财物,应依同样办法加以管理.
(4)如果囚犯携入药剂或药品,医官应决定其用途.
死亡、疾病、移送等通知[和调查(挪威)]第44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给第44条规则新增一款,规定监狱管理处遇狱中死亡事件必需[举办][协助]举办文化上得体的葬礼;[芬兰、法国、危地马拉、新西兰和联合王国提议用"协助",因为监狱管理处不必负责葬礼安排][危地马拉同意,如若发生狱中死亡之事,如果没有家人负责办理必要手续或承担丧葬费,则国家应负责或承担][瑞士提议澄清死亡囚犯的遗体应送还其家属][菲律宾提议把这项建议限于配偶、死者的任何直系亲戚或任何其他人不接收或拒绝遗体或者没有财力为死者举办得体的葬礼的情形][联合王国提议遇狱中死亡之事也考虑处理尸体的其他合法办法]增加新的第44条之二规则,规定监狱管理处有义务启动并便利迅速、彻底和公正调查[所有狱中死亡事件][非自然、暴力或原因不明死亡事件]或出狱不久之后发生的此类事项,包括酌情开展独立的法证或死后检验;[奥地利和瑞士提议强调此类调查应当由独立于监狱管理处的机构进行,适用的话,要排除调查机构与被控致死者之间的任何机构或上下级关系][法国和新西兰原则上支持这项建议,但提议澄清监狱管理处或其他官方机构或主管机构必须开展此类调查;在另一官方机构负责调查的情况下,监狱管理处必须协助此类调查][法国还宁愿把调查狱中死亡的义务限于自杀、暴力死亡或死因不明或可疑的情况][危地马拉不支持这项建议,因为监狱管理处没有权力进行刑事起诉;中国、法国和土库曼斯坦不支持包括出狱不久之后发生的死亡事件,理由是监狱管理处可能对此类案件不再拥有管辖权]在第44条之二规则中另立一款澄清,调查结果应当向主管机关和部分管制机构披露,而进一步的披露则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尊重保护个人数据的需要.
44.
(1)囚犯死亡、病重、重伤或移送一个机构接受精神[或心理疾病或残疾(共同提案提议的替代用语)]治疗时,主任应立即通知其配偶(如果囚犯已婚),或其最近亲属[除非在生病或受伤的情况下,囚犯已经向监狱管理处明确表示不应当通知该人.
(挪威支持的艾塞克斯文件)],在任何情况下,应[主任应立即(艾塞克斯文件提议的替代用语,得到挪威的支持]通知囚犯事先指定的其他任何人.
3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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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4/CRP.
1[44.
(1)之二(共同提案)如若[因非自然原因(南非)]发生狱中死亡之事,公正主管机关应进行调查,如果有正当理由,应把调查结果交给适当执法机关.
[调查应当确定死亡是否因为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所致.
(南非)]][44.
(1)之二(巴西)如若在狱中或在出狱不久之后发生(自然、暴力或原因不明的)死亡,则公正的主管机关应进行迅速、彻底的调查,包括进行独立的法证或死后检验,并且如果有正当理由,调查结果应当向主管机关和部分管制机构披露,而进一步的披露则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尊重保护个人数据的需要.
](2)囚犯任何近亲死亡或病重时,应[监狱管理处应(艾塞克斯文件提议的替代用语,得到挪威的支持]立即通知囚犯.
近亲病情严重时,如果情况许可,囚犯应准随时单独或[圭亚那提议予以删除30]在护送之下前往访问.
[遇到死亡情况,他或她也可以获准参加葬礼.
(摩洛哥)](3)囚犯有权[,并且应得到授权]将他被监禁或移住另一监所的事,立刻通知其亲属[和囚犯指定为联系人的人(艾塞克斯文件提议的替代用语,得到挪威的支持]].
[44.
(4)(克罗地亚)在狱中死亡的情况下,只要囚犯没有亲人或亲人联系不上或者亲人不肯收尸,监狱管理处就必需举办或协助举办文化上得体的葬礼.
][44.
(4)、(5)、(6)、(7)(挪威支持的艾塞克斯文件)(4)监狱官应把囚犯受伤或死亡情况报给上司和医务人员,不得迟延.
(5)尽管开展了内部调查,但监狱主任应立即把受伤或死亡报给有义务着手迅速、公正和有效调查狱中死亡和重伤成因的情形的独立调查机构.
监狱机关有义务配合该调查机构并且确保所有证据得到保存.
(6)死亡囚犯的尸体应当从速或在调查完成后移交给亲人,且不应当向亲人收费.
(7)监狱机关应确保死者得到尊重而体面的处理.
][44.
重新起草(芬兰)(1)囚犯受重伤或囚犯死亡,应通知主管机关和近亲或囚犯指明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2)任何近亲或囚犯指明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死亡或重病,应立即通知囚犯.
在这种情况下,囚犯应获准在必要监视或护送下短期离开监狱,以便探望该重病之人或参加该人的葬礼.
(3)每个囚犯都有权将其入狱和移往另一监所的事,立即通知近亲或囚犯指明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30秘书处要指出,这个提案有降低《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44(2)条规则所述标准的危险.
V.
13-8854733UNODC/CCPCJ/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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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之二(共同提案)监狱机关应当制定政策规定,在没有其他责任方的情况下,凡死在狱中的人都要举办适当葬礼[适合其文化的葬礼(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
][44之二(日本)囚犯死亡时,监所主任应当立即检查囚犯死亡的疑点,如果怀疑囚犯系非自然死亡,则应当向调查机关举报.
]囚犯的迁移45.
(1)囚犯被送入或移出监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并应采取保安措施,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
(2)禁止用通风不良或光线不足的车辆,或使囚犯忍受不必要的肉体痛苦的其他方式,运送囚犯.
(3)运送囚犯的费用应由管理处负担,囚犯所享条件一律平等.
监所人事第46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新西兰:重新起草第46(3)条规则,以便更广泛地提到必需提供会吸引和培训专业人员的就业条件,包括适当教育和开办促进改造的人道监狱系统所需的其他特性.
-挪威:加强关于监狱工作人员的称职和工作条件的规定,监狱工作人员应当由独立于警察、军事和刑事侦查部门的合格平民人士组成.
46.
(1)监所的正确管理有赖于管理人员的正直、仁慈、专业能力、与个人是否称职,所以,监狱管理处应该对谨慎挑选各级管理人员,作出规定.
[46.
(1)之二(巴西)监狱工作人员最好是平民.
](2)监狱管理处应经常设法唤醒管理人员和公众,使其保持这项工作为极其重要的社会服务的信念;为此目的,应利用一切向公众宣传的适当工具.
(3)为保证达成上述目的,应指派专任管理人员为专业典狱官员,具有公务员身份,为终身制,但须符合品行优良、效率高昂、体力适合诸条件.
薪资应当适宜,足以吸引并保有称职男女;由于工作艰苦,雇用福利金及服务条件应该优厚.
[46.
(4)(巴西)国家应为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精神健康服务的机会.
]34V.
13-88547UNODC/CCPCJ/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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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7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承认工作人员培训对敬业精神和健全的监狱管理的积极影响;[巴西和黎巴嫩支持这项建议]新增一款,阐明第1和2款所说训练至少包括讲授适用的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联合国有关囚犯待遇的标准与规范,还有相关的区域和国家立法及行为守则;监狱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能时的权利、职责和禁令,包括尊重所有囚犯的人类尊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安保事项,包括使用武力和管理暴力罪犯,重点是预防和缓和技巧;面向关怀和社会包容的训练;[挪威和瑞士支持这项建议,并提议根据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相应提案,应当为文职和军职教养管理人员,为医务人员及其他参与监禁、审问和处理任何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提供酷刑和不当待遇教育;挪威进而提议包括下列具体训练:㈠搜查准许使用的方法与限制;㈡属于边缘化群体的囚犯的需要;㈢《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手册》内容(医疗)][菲律宾支持这项建议,并提议进一步提到下列方面的训练:㈠替代解决冲突办法;㈡恢复性司法原则;㈢监狱系统中的信息技术]包括提到训练需要以研究成果为基础,并反映刑事科学的当代最佳做法;新增一款,要求监狱工作人员,包括被指派专门职能的人,接受专门训练,特别要考虑到脆弱处境中囚犯的特殊需要、不歧视和社会包容.
[芬兰支持关于第47条规则的所有上述建议]47.
(1)管理人员应该具有教育和智力上的适当水平.
(2)管理人员就职前应在一般和特殊职责方面接受训练,并必需通过理论和实际测验.
(3)管理人员就职后和在职期间,应该参加不时举办的[特别是旨在促进人权和性别均衡及消除腐败的(墨西哥)]在职训练班,以维持并提高他们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47.
(3)之二(巴西)训练应当以研究成果为基础,并反映刑事科学的当代最佳做法.
][47.
(4)、(5)(共同提案)(4)工作人员训练应当在就职时和每隔适当时间[不断(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举行,应当包括有关国家和国际法律与标准以及指导教养工作者日常工作和与囚犯互动的适用行为守则和类似规定[;它还应当监狱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能时的权利、职责和禁令,包括尊重所有囚犯的人类尊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安保事项,包括使用武力和管理暴力罪犯,重点是预防和缓和技巧;以及面向关怀和社会包容的训练(巴西)].
(5)工作人员训练应当不断举行,应当反映当前循征教养实践.
(巴西提议予以删除)训练应当适合罪犯的特殊需要,并包括急救、健康、社会援助、一般社会和心理考虑、[有关脆弱群体的种种问题、(巴西)]举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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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记录管理方面的信息,旨在增加工作人员与囚犯沟通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工作人员是良好监狱管理的最重要资源.
]48.
管理人员全体应随时注意言行、善尽职守,以身作则,感化囚犯改恶从善,以赢得囚犯尊敬.
49.
(1)管理人员中应该尽可能设有足够人数的精神病医生,心理学家、社会工作人员、教员、手艺教员等专家.
(2)社会工作人员、教员、手艺教员应确定为终身制,但不因此排除兼职或志愿工作人员.
第50条规则——会员国的建议:-新西兰:把主任在监所房舍内居住的义务(第3款)改为必须始终能够找到主任并且主任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能够迅速到达监所的要求.
50.
(1)监所主任[监狱长/女狱吏/监狱管理者(菲律宾,将适用于整个文件)]应该在性格、行政能力、适当训练和经验上都合格胜任.
(2)他应以全部时间执行公务,不应是兼职的任用.
(3)他应在监所房舍内或附近居住.
(4)一位主任兼管两个以上监所时,应常常不时访问两个监所;每一监所应有一位常驻官员负责.
51.
(1)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大多数管理人员应能操囚犯最大多数所用或所懂的语言.
(2)必要时,应利用口译人员的服务.
第52-53条规则——会员国的建议:-新西兰:删除第52条规则,换成第22条规则中为所有囚犯提供保健服务以反映有提供监狱保健的其他方式存在(例如包括当地医院)的一般要求;-南非:删除普遍禁止男性监狱官员在女犯监狱工作的禁令,把女性囚犯只由女性官员照料/监督的原则限于搜查.
3152.
(1)监所规模较大,需有一个以上专任医官服务时,其中至少一人应在监所房舍内或附近居住.
(2)其他监所的医官应每日到所应诊,并应就近居住,以便应诊急病而无稽延.
31秘书处要指出,这项提案有降低《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53条规则所述现行标准的危险,其实质在《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A/RES/65/229)没有得到补充或其他更改.
3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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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1)监所兼收男女囚犯时,其女犯部应由一位女性负责官员管理,并由她保管该部全部的钥匙.
(2)除非有女性官员陪同,男性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监所中的女犯部.
(3)女犯应仅由女性官员照料、监督.
但此项规定并不妨碍男性工作人员,特别是医生和教员,在专收女犯的监所或监所的女犯部执行其专门职务.
(新西兰提议予以删除32)第54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增加新的第54条之二规则,以载入:不论是否接到申诉,一旦有合理理由相信狱中有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实施,监狱管理处或适当时的其他主管机构就有义务启动迅速公正调查.
[巴西支持这项建议]54.
(1)除非自卫、或遇企图脱逃、根据法律或规章所下命令遭受积极或消极体力抵抗,典狱官员在同囚犯的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的官员不得超出严格必要的限度,并须立即将此事件向监所主任提出报告.
(2)典狱官员应接受特别体格训练,使他们能够制服凶恶囚犯.
(3)除遇特殊情况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而同囚犯直接接触时,不应武装.
此外,工作人员非经武器使用训练,无论如何不得配备武器.
[54.
之二(巴西)不论是否接到申诉,一旦有合理理由相信狱中有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实施,监狱管理处或适当时的其他主管机构就有义务启动迅速公正调查.
][54.
之二(墨西哥)必须实行有效的监狱监视、监管和控制机制,目的是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并实行必要的预防措施或改进,以确保安全及保护狱中人员的尊严.
]检查第55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提到可望建立一个由政府机构(内部)和外部检查机构以互补方式组成的检查系统;根据这种系统,外部检查机构应当独立于负责管理拘留或监禁场所的机关;[奥地利和挪威支持这项建议;意大利强调司法机关在保护囚犯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如果监狱设施手段容许使用电子或数字检查方式,菲律宾提议也考虑通过电子或数字监视手段进行检查][芬兰回顾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中具有法律32根据脚注31.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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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束力的规定,并且质疑在《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通过一项关于独立检查的详细新规则是否必要][就提到外部检查机构而论,危地马拉不支持这项建议,因为这些不属于监狱管理处的权力范围]新增一款,规定独立检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关于被剥夺自由者和拘留所数量的全部信息,包括所在地点,也获取有关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的全部信息,包括拘留条件等权力;自由选择要访问哪些拘留所,包括主动突然访问和自由选择要会见哪些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力;以及在访问过程中与被剥夺自由者进行完全保密的私下会见的权力;[克罗地亚支持这项建议,并且提出其他权力,包括根据检查目的所需,查阅囚犯个人档案和其他相关囚犯记录的权利][危地马拉因为上文概述的原因不支持这项建议][黎巴嫩和瑞士支持这项建议][挪威支持这项建议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相应提案,即阐明检查机构将访问的剥夺自由场所可能包括警察局拘留所、车辆、监狱、审前拘留设施、安保部门房舍、行政拘留区、精神病医院及特殊拘留设施][南非提议扩大检查员的任务授权,以便也包括囚犯待遇和监狱条件]增加案文,大意是"主管当局所派富有经验的合格检查员"中要尽可能多地包括女性专家和保健专家;[新西兰支持这项建议,并进一步提到了主管当局所派检查机构内不同背景和多学科专门知识的可取性]在新立一项中要求,凡进行检查后,都应当向主管机关提交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将包括评估刑罚机构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国际标准的情况,也提出改善遵守情况的改革步骤,其结果应当公布于众,不经囚犯明确同意不得载入囚犯个人的数据.
[澳大利亚原则上支持这项建议,便提议澄清报告的目的和评估结果应当指示报告是否要公诸于众;新西兰告诫,可能有正当理由不公布某些检查的某些或全部结果;把检查机构的全部工作,包括其检查结果,告诉公众,被认为就够了33][法国提议把检查结果的公开限于外部检查机构的报告][挪威支持这项建议]55.
[(1)(共同提案)]主管当局所派富有经验的合格检查员应[有(共同提案)]按期检查监所[机制(共同提案)],他们的任务在特别确保监所的管理符合现行法律规章,实现监所及感化院的目标.
[检查系统最理想的应当是由政府机构(内部)和外部查检机构以互补方式组成;根据这种系统,外部检查机构应当独立于负责管理拘留或监禁场所的机关.
(巴西)]33秘书处要指出,根据《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原则》(A/RES/55/89),处理酷刑和不当待遇的调查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开(原则2).
3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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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2)、(3)(共同提案)(2)检查员应获准:(a)取得全部信息,包括关于被剥夺自由者及拘留场所和地点数量的信息,也取得有关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包括拘留条件的全部信息;(b)自由选择要访问哪些拘留所,包括主动突然访问和要会见哪些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力;(c)在访问过程中与被剥夺自由者进行完全保密的私下会见的权力;(d)向主管机关提出建议[,包括评估刑罚机构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国际标准的情况,也提出改善遵守情况的改革步骤,其结果应当公开,不经囚犯明确同意不得载入被监禁者个人的数据(巴西)];(3)关于妇女对检查的特殊需要,《曼谷规则》第25条规则补充了第55条规则][55.
之二(共同提案)(1)监测和记录遵守此类监所管理和行政的适用法律、条例、政策和程序的内部制度应当采取,确定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且应包括向法律机关举报、调查和酌情提交酷刑、过度使用武力或其他虐待的指控.
这些内部制度应可供检查员检查.
(2)囚犯、工作人员、检查员或提供信息包括虐待信息的其他人应受到保护,免受狱中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和其他囚犯的报复.
]第二部分对特种囚犯的规则A.
服刑中的囚犯指导原则56.
下述指导原则目的在说明按照本规则序言第1段内的陈述管理监所应守的精神和监所应有的目的.
第57-59条规则和第60(1)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重新安排第57-59条规则和第60(1)条规则的位置,使之成为经修正的第6条规则的组成部分,其标题为"基本原则".
[芬兰支持这项建议,并提议重新安排第61条规则(社会康复)、第63条规则(待遇因人而异)和第64条规则(善后照顾)的位置,以便作为一般适用的规则;就第57-59条规则而论,新西兰支持这项建议]57.
监禁和使犯人[犯法的人(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同外界隔绝的其他措施因剥夺其自由、致不能享有自决权利,所以使囚犯感受折磨.
因此,除非为合理隔离和维持纪律等缘故,不应加重此项情势所固有的痛苦.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在每个国家立法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是否有可能让被剥夺自由者/狱中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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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在离家最近的监狱/机构中服刑,以便优先考虑家庭单元和力争让这些人重新融入社区,作为一种重新融入社会的方式.
这项规定不应适用于有组织犯罪案件或需要特殊安保措施的其他狱中人.
(墨西哥)][57.
重新起草(芬兰)监禁意味着丧失或限制自由.
实施监禁不应以法律规定或因维护安全所需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限制囚犯的权利或环境.
对囚犯的限制应是最低限度的必要限制,并与施加限制的合法目标相当.
]58.
判处监禁或剥夺自由的类似措施的目的和理由毕竟在保护社会、避免受犯罪之害.
唯有利用监禁期间在可能范围内确保犯人[人(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囚犯(萨尔瓦多提议的替代用语)]返回社会时不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法律、自食其力,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58.
重新起草(芬兰)监禁的目的和理由终归是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之害,支持囚犯获释后正常生活,不再犯罪.
]59.
为此,监所应该利用适当可用的改造[与保健有关、以训练为基础、以体育运动为基础(墨西哥提议的替代用语)]、教育、道德[社会、专业(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精神和其他方面的力量及各种协助,并设法按照囚犯[人(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所需的个别待遇来运用这些力量和协助.
[59.
重新起草(芬兰)囚犯具体需要不同,待遇应当因人而异.
应为每个囚犯制订执行判决的个人计划(因人制宜原则).
囚犯生活管理的个人规划应包括通过监狱系统不断进步(进步原则).
狱中组织的工作、教育、改造及其他活动,目的是促进囚犯获释后重新参与社会生活.
]60.
(1)监所制度应该设法减少狱中生活同自由生活的差别,以免降低囚犯的责任感,或囚犯基于人的尊严所应得的尊敬.
[60.
(1)重新起草(芬兰)狱中生活安排应当尽可能近似社会生活的现实(正常化原则).
][60.
(1)之二(西班牙)尽管有第44(2)条规则的规定,应制订一项外出许可证制度,作为保证妥善使用此证的囚犯将来自由生活的准备.
](2)刑期完毕以前,宜采取必要步骤,确使囚犯逐渐融入社会生活.
按个别情形,可以在同一监所或另一适当机构内订定出狱前的办法.
亦可以某种监督下实行假释,来达到此项目的;但监督不可委之于警察,而应该结合有效的社会援助.
[60.
(1)之二(巴西)囚犯应发配到离其家或重新参加社会生活场所很近的监狱.
]61.
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
因此,应该尽可能请求社会机构在恢复囚犯社会生活的工作方面,协助监所工作人员.
每一监所都应联系社会工作人员,4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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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此项人员负责保持并改善囚犯同亲属以及同有用社会机构的一切合宜关系.
此外,应该采取步骤,在法律和判决所容许的最大可能范围之内,保障囚犯关于民事利益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和其他社会利益.
62.
监狱[/人(墨西哥)]的医务室应该诊疗可能妨碍囚犯恢复正常生活[被剥夺自由者/狱中人改造(墨西哥)]的身心疾病或缺陷.
为此应提供一切必要医药、外科手术、和精神病学上的服务[,只要保健人员推荐此类服务并且向病人解释过所提供的服务(巴西)].
[62.
重新起草(芬兰)狱中医疗服务应力求查出和治疗囚犯可能患有的身心疾病或缺陷.
为此应为囚犯提供一切必要医药、外科手术和精神病学上的服务,包括社会上可利用的同类服务.
]63.
(1)要实现以上原则,便需要个别地对囚犯施以待遇,因此并需要订立富有弹性的囚犯分组制度.
所以,宜把各组囚犯分配到适于进行各(2)监所不必对每组囚犯都作出同样程度的保安.
宜按各组的需要,分别作出不同程度的保安.
开放式监所由于不作具体保安来防止脱逃,而依赖囚犯的自我约束,所以对严格选定的囚犯恢复正常生活便提供最有利条件.
(3)关闭式监所的囚犯人数不宜过多,以免妨碍个别施以待遇.
有些国家认为,这种监所的人数不应超过五百.
开放式监所的人数愈少愈好.
(4)另一方面,监狱又不宜过小,以致不能提供适当设备.
64.
社会的责任并不因囚犯出狱而终止.
所以应有公私机构能向出狱囚犯提供有效的善后照顾,其目的在减少公众对他的偏见,便利地恢复正常社会生活.
待遇65.
[(1)(西班牙)]对被判处监禁或类似措施的人所施的待遇应以在刑期许可范围以内,培养他们出狱后守法自立的意志,并使他们有做到这个境地的能力为目的.
此种待遇应该足以鼓励犯人自尊、培养他们的责任感.
[65.
(2)(西班牙)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条件,为了减少累犯的发生率,应当采取步骤,制订具体对治方案,解决引发大量犯罪的行为失常,如药物依赖、性别暴力或侵犯性自由行为.
]66.
(1)为此目的,应该照顾到犯人社会背景和犯罪[个人(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经过、身心能力和习性、个人脾气、刑期长短、出狱后展望,而按每一囚犯的个人需要,使用一切恰当办法,其中包括教育、职业指导和训练、社会个案调查、就业辅导[和(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体能训练和道德性格的加强,在可能进行宗教照顾的国家并包括这种照顾[巴西提议予以删除].
(2)对刑期相当长的囚犯,主任应于囚犯入狱后,尽早取得关于上款所述一切事项的详细报告,其中应包括医官,可能时在精神病学方面合格的医官,对囚犯身心状况的报告.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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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应列入个别档案之内.
档案应该反映最新情况,并应加以分类,使负责人员需要时得以查阅.
分类和个别待遇67.
分类的目的如下:a.
将由于[根据(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犯罪记录或恶劣个性,可能对人发生不良影响的[保护的必要性(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把]囚犯,同其他囚犯[巴西提议予以删除]隔离;b.
将囚犯分类,以便利对他们所施的待遇,使他们恢复正常社会生活.
[c.
监测每组的活动.
(巴西)]68.
可能时应该对不同种类的囚犯所施的待遇在不同的监所或一个监所的不同部分进行.
69.
在接收囚犯入狱并对刑期相当长的每一囚犯的人格作出研究[巴西提议予以删除]后,应尽快参照有关他个人需要、能力、性取向的资料,为他拟定一项待遇方案.
优待70.
每一监所应针对不同种类的囚犯及不同的待遇方法,订定优待制度,以鼓励端正行为,启发责任感、确保囚犯对他们所受待遇感到兴趣,并予合作.
工作71.
(1)监狱劳动不得具有折磨性质.
(2)服刑囚犯都必[或(新西兰提议的替代用语)]须工作,但以医官断定其身心俱宜为限.
[71.
(2)重新起草(芬兰)在检查囚犯以后,开业医师或对此开业医师负责的合格护士应特别注意确定每个囚犯身心是否适合工作和参加狱中组织的其他活动.
](3)在正常工作日,应交给足够的有用工作,使囚犯积极去做.
[71.
(3)重新起草(新西兰)在正常工作日整日,囚犯应尽可能从事工作和其他建设性的活动,包括参与改造方案.
](4)可能时,所交工作应足以保持或增进囚犯出狱后诚实谋生的能力.
(5)对能够从中受益的囚犯,特别是对青少年囚犯,应该提供有用行业方面的职业训练.
(6)在符合正当选择职业方式和监所管理及纪律上要求的限度内,囚犯得选择所愿从事的工作种类.
72.
(1)监所内工作的组织与方法应尽量接近监所外类似工作的组织和方法,使囚犯对正常职业生活情况有所准备.
4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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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但囚犯及其在职业训练上的利益不得屈居于监所工业营利的目的之下.
73.
(1)监所工业和农场最好直接由管理处而不由私人承包商经营.
(2)囚犯受雇的工作不受管理处控制时,应经常受监所工作人员的监视.
除为政府其他部门工作外,工作的全部正常工资应由获得此项劳动供应的人全数交付管理处,但应考虑到囚犯的产量.
74.
(1)监所应同样遵守为保护自由工人而订定的安全及卫生上的防护办法.
(2)应该订定规定,以赔偿囚犯所受工业伤害,包括职业疾病,赔偿条件不得低于自由工人依法所获条件.
75.
(1)囚犯每日及每周最高工作时数由法律或行政规则规定,但应考虑到当地有关雇用自由工人的规则或习惯.
(2)所订时数应准许每周休息一日,且有足够时间依规定接受教育和进行其他活动,作为对囚犯所施待遇和恢复正常生活的一部分.
76.
(1)对囚犯的工作,应订立公平报酬的制度.
(2)按此制度,囚犯应准至少花费部分收入,购买核定的物件,以供自用,并将部分收入交付家用.
(3)此项制度并应规定管理处应扣出部分收入,设立一项储蓄基金,在囚犯出狱时交给囚犯.
教育和娱乐77.
(1)应该设法对可以从中受益的一切囚犯继续进行教育,包括在可以进行的国家进行宗教教育[旨在发展公民意识的教育(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
文盲及青少年囚犯应接受强迫教育,管理处应予特别注意.
(2)在可行范围内,囚犯教育应[最好(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同本国教育制度结合,以便出狱后得以继续接受教育而无困难.
78.
一切监所均应提供文娱活动,以利囚犯身心健康.
[管理处应确保囚犯的艺术和智能创造力的权利.
(摩洛哥)]社会关系和善后照顾79.
凡合乎囚犯及其家庭最大利益的双方关系,应特别注意维持和改善.
80.
从囚犯判刑开始便应考虑他出狱后的前途,并应鼓励和协助他维系或建立同监所外个人或机构间的关系,以促进他家庭的最大利益和他自己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的最大利益.
81.
(1)政府或民间协助出狱囚犯重新自立于社会的服务处和机构都应在可能和必要范围以内,确保出狱囚犯持有正当证件,获得适当住所和工作,能有对季节和气候适宜的服装,并持有足够金钱,以前往目的地,并在出狱后一段时间内维持生活.
(2)此类机构经核可的代表应准于必要时进入监所,会见囚犯,并应在囚犯判刑后受邀咨询囚犯的前途.
(3)这些机构的活动应当尽可能集中或协调,以发挥最大的效用.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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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精神错乱和精神'p失常的囚犯[有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囚犯(萨尔瓦多提议的替代用语)][有精神疾病和障碍的人(克罗地亚提议的替代用语)][有精神疾病的人(巴西和南非提议的替代用语)]第82-83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替换第二部分B中的标题"精神错乱和精神失常的囚犯"、第1款中的"精神错乱"一词和第2款中"患有其他精神病或精神失常的囚犯"一词.
[巴西、克罗地亚、萨尔瓦多和南非支持这项建议][挪威支持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相应提案,即去掉第82-83条规则,改为一条适用一切有残疾的人的规定,他们应当有权与其他人平等住在普通监狱群中,并有资格参加提供给其他囚犯的所有方案和服务;还应当补充提到《残疾人权利公约》奉为神圣的权利]82.
(1)经认定精神错乱的人[患精神病的(南非提议的替代用语)][患严重精神疾病或障碍的人(克罗地亚提议的替代用语)][有精神疾病的囚犯(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不应拘留在监狱之中,而应作出安排,尽快将他们迁往精神病院[保健部门(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
(2)患有其他精神病或精神失常的囚犯[疾病(巴西和南非提议的替代用语)][患其他精神疾病或障碍的人(克罗地亚提议的替代用语)],应在由医务人员管理的专门院所中[由保健人员(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加以观察和治疗.
(3)这类囚犯在监狱拘留期间,应置于医官[保健人员(在重新移往适当收容所之前)(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特别监督之下.
(4)监所的医务室或精神病[保健(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服务处应向需要此种治疗的其他一切囚犯提供精神[精神保健(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治疗.
83.
应该同适当机构设法采取步骤,以确保必要时在囚犯出狱后继续精神病[精神保健(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治疗,并确保社会和精神治疗方面的善后照顾[出狱后援助(巴西提议的替代用语)].
C.
在押或等候审讯的囚犯84.
(1)本规则以下称"未经审讯的囚犯",指受刑事控告而被逮捕或监禁、由警察拘留或监狱监禁但尚未经审讯和判刑的人.
(2)未经判罪的囚犯视同无罪,并应受到如此待遇.
(3)在不妨碍法律上保护个人自由的各项规则或订定对于未经审讯的囚犯所应遵守的程序的范围内,这种囚犯应可享受特殊办法,下述规则仅叙述此项办法的基本要件.
85.
(1)未经审讯的囚犯应同已经判罪的囚犯隔离.
(2)未经审讯的青少年囚犯应同成年囚犯隔离,原则上应拘留于不同的监所.
4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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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未经审讯的囚犯应在单独房间单独睡眠,但地方上因气候而有不同习惯时不在此限.
87.
在符合监狱良好秩序的限度以内,未经审讯的囚犯得随意通过管理处或通过亲友从外界自费购买食物.
否则,管理处便应供应食物.
88.
(1)未经审讯的囚犯如果服装清洁适宜,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
(2)上项囚犯如穿着监狱服装,则应与发给已经判罪的囚犯的服装不同.
89.
未经审讯的囚犯应随时给予工作机会,但不得要求他工作.
如果他决定工作,便应给予报酬.
90.
未经审讯的囚犯应准自费或由第三人支付购买不妨碍司法行政和监所安全及良好秩序的书籍、报纸、文书用具或其他消遣用品.
91.
如果未经审讯的囚犯所提申请合理且有能力支付费用,应准他接受私人医生或牙医的诊疗.
92.
在只受司法行政、监狱安全及良好限制和监督之下,未经审讯的囚犯应获准将他被拘留的事立刻通知亲属,并应给予同亲友通讯和接见亲友的一切合理便利.
第93条规则——第二专家组查明供修订的问题:照搬最近国际标准和规范有关被拘留者获得法律咨询的措辞,包括在认为是维护安全和良好秩序所需之时,不加迟延、拦截,完全机密地赋予此种权利,只有在法律或法律条例将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予以中止或限制.
[巴西支持这项建议;同样,挪威也支持这项建议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相应提案,即在刑事司法过程的各个阶段,为所有被拘留、逮捕、监禁、涉嫌、被告或已定罪的人,提供被拘留者在可选择情况下自己选择的和国家付费以不同方式指派的迅速、独立而有效的法律代理]93.
未经审讯的囚犯为了准备辩护、而社会上又有义务法律援助,应准申请此项援助,并准会见律师,以便商讨辩护,写出机密指示,交给律师.
为此,囚犯如需文具,应照数供应.
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和律师间的会谈,可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
[93.
重新起草(芬兰)应明确告诉未经审讯的囚犯他们享有法律咨询权.
应提供一切必要便利协助未经审讯的囚犯准备辩护并会见其法律代表.
未经审讯的囚犯应有权选择法律代表,并在有免费法律援助的情况下获准申请此类援助.
未经审讯的囚犯应获准接受其法律顾问的秘密探访.
囚犯与囚犯法律顾问的谈话可以见不可闻.
司法机关在例外情况下,可以授权限制此类保密,以预防严重犯罪或严重破坏监狱安全和安保.
可能的话,也应为外籍囚犯提供口译援助.
应为因残疾而使用手语或需要口译服务的囚犯,提供必要的口译和笔译援助.
][93.
之二(巴西)被监禁者应立即获得法律援助.
与法律顾问的通信应保密,并且不应被窃听.
]V.
13-8854745UNODC/CCPCJ/EG.
6/2014/CRP.
1D.
民事囚犯94.
在法律准许因债务或因其他不属刑事程序的法院命令而监禁人犯的国家,此项被监禁人所受限制或保安管理,不得大于确保安全看管和良好秩序所必要的限度.
他们所受待遇不应低于未受审讯的囚犯,但也许可以要求他们工作.
E.
未经指控而被逮捕或拘留的人95.
在不妨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未经指控而被逮捕或被监禁的人应享有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C节所给予的同样保护.
如第二部分A节的有关规定可能有利于这一特定类别的被拘押的人,也应同样适用,但对于未经判定任何刑事罪名的人不得采取任何意味着他们必须接受再教育或改造的措施(巴西提议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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