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et1"","邕宁区委网信办权责清单(征求意见稿)"序号","权力分类","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备注",,"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承办的内设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明确内部追责主体)","追责依据",1,"行政处罚","对发布或者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行政处罚",,"邕宁区委网信办",,"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3号)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3.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七条市(地、州)级以下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1.
立案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2.
调查取证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3.
复核审查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违法主体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4.
告知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网信部门告知违法组织或个人其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
决定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当事组织或个人应接受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
监督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1.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8.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邕宁区纪委);2.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机关纪委);3.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邕宁区纪委);4.
违反法定程序(邕宁区纪委);5.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邕宁区纪委);6.
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邕宁区纪委);7.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邕宁区纪委);8.
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邕宁区纪委)","1.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2.
同1.
3.
同1.
4.
同1.
5.
同1.
6.
同1.
7.
同1.
",2,"行政处罚","对拒不配合执法工作的行政处罚",,"邕宁区委网信办",,"1.
【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第一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3号)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3.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七条市(地、州)级以下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1.
立案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2.
调查取证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3.
复核审查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违法主体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4.
告知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网信部门告知违法组织或个人其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
决定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当事组织或个人应接受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
监督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有关科室)","1.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8.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邕宁区纪委);2.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邕宁区纪委);3.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邕宁区纪委);4.
违反法定程序(邕宁区纪委);5.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邕宁区纪委);6.
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邕宁区纪委);7.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邕宁区纪委);8.
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邕宁区纪委).
","1.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2.
同1.
3.
同1.
4.
同1.
5.
同1.
6.
同1.
7.
同1.
",3,"行政处罚","对提供违法违规互联网信息内容的行政处罚",,"邕宁区委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至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第二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
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第一、三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第一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六条第二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1.
立案责任(网络应急管理和执法督查科):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2.
调查取证责任(网络应急管理和执法督查科):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3.
听证责任(网络应急管理和执法督查科):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4.
约谈责任(网络应急管理和执法督查科):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5.
处罚决定责任(网络应急管理和执法督查科):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6.
送达责任(网络应急管理和执法督查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网络应急管理和执法督查科):《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
结案责任(网络应急管理和执法督查科):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1.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2.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二十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3.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4.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5.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三十六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6.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内部追责工作由市委宣传部机关纪委负责):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2.
同1.
3.
同1.
4.
同1.
5.
同1.
6.
同1.
7.
同1.
",4,"行政处罚","对违反安全评估、非公资本、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建设、传播平台、谋取不正当利益、账号管理、转载管理、违法信息处置、账号管理、重大事项变更、许可明示、举报管理等违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行政处罚","","邕宁区委网信办",,"【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第二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
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第一、三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第一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六条第二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1.
立案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2.
调查取证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3.
复核审查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违法主体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4.
告知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网信部门告知违法组织或个人其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
决定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当事组织或个人应接受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
监督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有关科室)","1.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8.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邕宁区纪委);2.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邕宁区纪委);3.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邕宁区纪委);4.
违反法定程序(邕宁区纪委);5.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邕宁区纪委);6.
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邕宁区纪委);7.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邕宁区纪委);8.
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邕宁区纪委).
","1.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2.
同1.
3.
同1.
4.
同1.
5.
同1.
6.
同1.
7.
同1.
",5,"行政检查","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邕宁区委网信办",,"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3号)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1.
告知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2.
检查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检查时,应当持检查工作方案或相关文件进行检查.
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3.
处理责任(南宁市邕宁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汇总相关数据和情况;通报执法检查情况;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有关科室)","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2-1.
【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2-2.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第十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2-3.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3.
同2-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反网络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邕宁区纪委);2.
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邕宁区纪委);3.
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邕宁区纪委);4.
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邕宁区纪委)","1.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
同1.
3.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行政检查","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邕宁区委网信办",,"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3号)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1.
告知责任(网络应急管理和执法督查处):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2.
检查责任(网络应急管理和执法督查处):检查时,应当持检查工作方案或相关文件进行检查.
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3.
处理责任(网络应急管理和执法督查处):汇总相关数据和情况;通报执法检查情况;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2-1.
【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2-2.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第十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2-3.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3.
同2-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反网络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邕宁区纪委);2.
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邕宁区纪委);3.
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邕宁区纪委);4.
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邕宁区纪委)","1.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
同1.
3.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行政检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邕宁区委网信办",,"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3号)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1.
告知责任(网络应急管理和执法督查处):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2.
检查责任(网络应急管理和执法督查处):检查时,应当持检查工作方案或相关文件进行检查.
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3.
处理责任(网络应急管理和执法督查处):汇总相关数据和情况;通报执法检查情况;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有关处室)","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2-1.
【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2-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3.
同2-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反网络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邕宁区纪委);2.
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邕宁区纪委);3.
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邕宁区纪委);4.
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邕宁区纪委)","1.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
同1.
3.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填表说明:1.
权力分类: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进行填写;2.
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要与本部门认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基本目录后补充完善的本部门基本目录事项保持一致;其余类别权力事项的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最新修订情况进行填写;3.
承办的内设机构: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及工作实际,填写具体内设机构;4.
实施依据:根据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内容进行填写;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写明下放的法定依据;5.
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根据行政行为行使过程划分权力运行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义务(及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每条责任事项都要以括号形式将责任主体明确到本部门具体内设机构;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作为兜底条款;6.
责任事项依据:填写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7.
追责情形(明确内部追责主体):对应具体责任事项,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每项追责情形都要以括号形式将追责主体明确到本部门具体内设机构;以"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求相应责任"作为兜底条款;8.
追责依据:填写对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进行追责和问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内容;9.
新增、调整等情况请在备注中注明.
制表要求:1.
此表统一使用MicrosoftOfficeExcel软件进行制作和编辑.
2.
此表页面设置为横向设置,纸张大小为A3纸,页边距可根据实际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3.
此表大标题用2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表头等固定内容用12号黑体,各部门(单位)填写的内容统一使用9号仿宋_GB2312字体,行间距为固定值14磅.
4.
实际填表时可根据内容多少适当调整表格大小,如内容较多,达到单元格最大值无法完全填写和显示,可采用合并单元格或使用两个单元格(隐藏单元格间的边框)的形式完整填写有关内容,但打印时同一序号的内容原则上不分页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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