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本(济宁市科学技术局)目录第一部分业务指南.
1一、国家级.
2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3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二、省级.
8山东省科学技术奖.
9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11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14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18山东省重点实验室.
21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
22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
23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25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
26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认定.
28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31山东省"创新券"补贴资金申报.
33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
35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
36三、市级.
37济宁市创新领军人才集聚计划.
38济宁市"人才飞地"认定.
40济宁市"创新券"补贴资金申报.
43济宁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
44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
45济宁市科技查新服务.
46济宁市科技文献服务.
47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提供惠企服务.
48第二部分政策汇编.
49一、国家级.
50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
51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55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
60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65第三部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业务政策汇编.
69一、国家级.
70科技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加强科技金融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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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科技部印发《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75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82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创业孵化机构科学防疫推进创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持创新创业活力的通知.
85二、省级.
88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科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效服务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89三、市级.
95关于落实济政办发〔2020〕2号文件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96第四部分济宁市各县市区科技局办公室联系方式.
99济宁市各县市区科技局办公室联系方式.
100济宁市科学技术局官网及公众号.
1011第一部分业务指南2一、国家级3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支持对象: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惠企内容: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
申报条件:(一)组建模式.
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各级政府参与和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创新发展实际,可采取多种组建模式,"一中心一方案".
一般以三年为建设周期.
在龙头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建设.
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可以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
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
(二)建设主体.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牵头组建单位应当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的优势和能力.
发挥好相关领域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的功能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整合组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所在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支撑保障作用,在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科技规划和资源配置管理科:0537-3379709申报时间: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4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对象:"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在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类型.
惠企内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对国合基地所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通过进一步加大相关项目资金的投入力度和强度,推动国合基地更好更快发展,适应做大项目、攻关键技术和出高水平成果的要求.
国合基地的推荐部门也应对列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的基地项目予以经费匹配.
科技部支持国合基地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工作,以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并把国合基地重点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国家引智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合作基地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申报条件: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具体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科技合作与外国专家服务科:0537-3379755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市科技局网站.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对象: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惠企内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条件:①年限: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②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③主要产品(服务):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④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⑦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⑧安全质量环境行为: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6申报流程: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7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0537-3379956申报时间:根据省科技厅通知时间办理网址:http://www.
innocom.
gov.
cn/8二、省级9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支持对象: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惠企内容:1、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数额每人3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奖金数额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每人20万元.
2、对获得省科技奖的前两位完成人,市财政按照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1、省科学技术最高奖.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2、省自然科学奖项目.
所提供代表性论文均应发表在JCR期刊分区3区以上刊物;3、省技术发明奖项目.
项目核心技术发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提供至少2件下述证明材料(其中包括至少1件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等,且原则上近三年取得直接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4、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项目.
项目核心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提供至少2件下述证明材料:授权发明专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且近三年取得直接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105、省科技进步社会公益类项目.
项目核心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提供至少2件下述证明材料:授权发明专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专著,或者提供至少5篇SCI、EI收录论文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申报流程:1、在市科技局网站转发省厅申报通知;2、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申报;3、市科技局审核推荐到省厅.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0537-3379769申报时间:每年评审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办理网址:http://221.
214.
94.
50:8088/11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支持对象:创业人才及企业惠企内容: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自2018年起,我省调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类遴选程序和支持方式,通过举办以"创业齐鲁·共赢未来"为主题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以赛代评,大赛分为创业企业类、创业项目类.
创业企业类获奖人选支持政策:1、创业企业类优胜选手经实地考察、社会公示等程序,省政府发文公布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类).
2、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我省本地企业投资、共同投入所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200万元;其他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一次性拨付创业启动资金100万元.
3、将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类)企业列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符合《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4、享受相关投资补助、贴息补助.
创业项目类获奖人选支持政策:优胜选手在大赛结束一年内在山东注册成立企业并符合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类)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进入来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类)考察范围.
考察合格的,直接纳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类).
申报条件:一、创业企业类人选参赛条件1、人选条件: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已创办企业,且企业运营情况良好,无违法经营等不良记录;为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12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相应职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
2、创办的企业条件:成立时间一般为1至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1年,须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2018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项目计划书完备.
二、创业项目类人选参赛条件人选为创业项目的负责人,之前在山东省未注册过企业;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相应职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备相应服务能力,且其技术成果国内先进或能够填补空白;具有较强的创业愿望,项目创业计划书完备,商业模式清晰,市场发展前景较好.
三、其他要求人选只能选择一个大赛类型中的一个领域报名参加.
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级人才计划"专家参加大赛获优胜奖后,经费支持按照现有规定执行,不重复享受省财政资金支持.
已入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尚在管理期内的不得参赛,确需参赛的,须向省主管部门申请提前验收,合格后方可参赛.
已申报本年度其他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不再接受报名参赛.
申报流程:1、大赛报名.
在大赛官方网站"人才山东"填写"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申报书",按属地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科技局审核,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2、资格审查.
省科技厅依托"人才山东"申报系统对参赛人选的资格条件、参赛资料的真实性、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133、网络初评.
有关方面邀请专家对参赛人选进行网络初评,根据实际报名情况确定进入决赛名额和人选.
4、大赛决赛.
领域决赛采取现场答辩路演的方式,参赛人选根据商业计划书制作PPT,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根据领域参加分组公开答辩.
5、创业企业类优胜选手经实地考察、社会公示等程序,省政府发文公布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科技人才科:0537-3379992申报时间:具体申报时间以省厅通知为准.
办理网址:http://www.
rcsd.
cn/14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支持对象: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从事高效生态农业研发和生产的各类企业,省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及科技人才.
惠企内容:可根据《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享受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项目资助经费、金融投资支持及相关配套支持等.
申报条件:一、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1.
申报人研发方向处于世界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前沿,与我省发展需求一致,拥有国际一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
其中,国内人才须在2014年以来主持过高效生态农业方面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负责人;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涉农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与高效生态农业相关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2.
申报人选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人才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
3.
申报人选的研发方向和申报项目须符合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且与申报高校、科研院所研究领域和申报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相一致.
申报项目要具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良好的产业化基础和较好的市场前景,在某一方面能够实现重大15突破,带来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4.
申报人选属兼职引进的,须由人选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函,并已与申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入选后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
申报人选属全职引进的,须已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其中,2018年1月1日后从省外海外新引进到我省工作,并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经过认定,可按照《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在入选后享受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5.
对尚未签订合作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拟引进人选,须提供申报人选本人和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的书面承诺,保证发文公布入选后3个月内,完成合作协议或劳动合同签订并到申报单位工作,否则取消该人选的入选资格和申报单位下一年度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申报资格.
6.
对各市相关单位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放宽"申报人选及团队条件"第一款条件要求破格申报.
申报时须由所在设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出具推荐函.
二、领军人才所报产业化研发项目属产业技术前沿,拟转化成果具有业内认可的、突出的创新性成效,转化具有可行性且技术路线明确,能够实现产业化且填补产业领域空白,满足全省产业升级的重大需求,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1.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与一家省内企业联合申报,联合申报企业主营业务范围要与申报项目相一致,否则按形式审查不合格处理.
2.
申报企业以及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的企业,需要建有研发机构(组织),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2018年度销售收入须不低于5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风险投资.
163.
申报单位须按不低于省级财政资助金额(包括人才工程建设资金和农业科技发展项目资金)1:1的比例支持入选领军人才团队.
鼓励所在市、县(市、区)按省级财政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联动支持.
申报流程:1、部署申报.
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部下发遴选通知.
2、受理申报.
申报工作依托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网址:www.
rcsd.
cn)开展.
申报人选和团队核心成员均须在平台注册,填报高层次人才库信息并保存,进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类申报系统,向申报单位提交申报申请;申报单位须在平台注册后,进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类申报系统,审核申报人选和团队核心成员信息后,提交申报书.
具体申报操作指南可从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下载.
3、申报书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属地向各市科技局提报,各市科技局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报;省管企业、省属高等院校、省属科研院所、中央驻鲁单位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经本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科技厅提报.
个别人选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由省科技厅统一汇总后,一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4、资格审查.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及项目可行性、技术水平、项目建设目标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5、评审遴选.
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人才网评.
6、综合考察.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方面对通过会评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7、组织公示.
省科技厅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17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
8、研究审定.
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会评、网评、考察、公示情况,论证确定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9、签订合同.
省科技厅组织申报单位与人选签订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工作合同报省科技厅审核.
10、发文公布.
报省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0537-3379991申报时间:具体申报时间以省厅通知为准.
办理网址:http://www.
rcsd.
cn/18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支持对象: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和生产的各类企业,省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及科技人才.
惠企内容:可根据《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享受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项目资助经费、金融投资支持及相关配套支持等.
申报条件:一、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坚持科学精神.
遵循产业创新规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创新思维和攻关精神.
(二)具有丰富的技术研发经历.
坚持长期从事研发工作,能够在一线潜心研究,一般应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海外人才一般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组织管理能力.
能够带领研发团队组织开展技术攻关,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四)具有突出的创新业绩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
所从事研发领域符合产业创新发展趋势,能够满足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要求,已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研发成果,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对产业技术进步的贡献突出,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对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科技人才优先推荐.
(五)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19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
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领军人才所报产业化研发项目属产业技术前沿,拟转化成果具有业内认可的、突出的创新性成效,转化具有可行性且技术路线明确,能够实现产业化且填补产业领域空白,满足全省产业升级的重大需求,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等条件;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4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二)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5%(对于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以放宽到3%),所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能够为领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
(三)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优势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四、申报单位为法人制创新平台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
(二)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人才基础.
五、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
"国家级人才"专家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曾被取消称号的,不得申报.
申报流程:201、部署申报.
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部下发遴选通知.
2、受理申报.
申报工作依托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网址:www.
rcsd.
cn)开展.
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属地向各市科技局提报,各市科技局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报;省管企业、中央驻鲁单位以及法人制创新平台,经本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科技厅提报.
3、资格审查.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及项目可行性、技术水平、项目建设目标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4、评审遴选.
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人才网评.
5、综合考察.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方面对通过会评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6、组织公示.
省科技厅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
7、研究审定.
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会评、网评、考察、公示情况,论证确定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8、签订合同.
省科技厅组织申报单位与人选签订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工作合同报省科技厅审核.
9、发文公布.
报省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科技人才科:0537-3379992申报时间:具体申报时间以省厅通知为准.
办理网址:http://www.
rcsd.
cn/21山东省重点实验室支持对象:山东省重点实验室惠企内容: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
申报条件:(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二)具有高水平科研队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四)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由省科技厅与相关市参照上述条件共同商定.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科技规划和资源配置管理科:0537-3379709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办理网址:http://cloud.
sdstc.
gov.
cn/22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支持对象: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惠企内容: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
申报条件: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
3.
创新组织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
4.
拥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
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6.
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给予支持且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科技规划和资源配置管理科:0537-3379709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办理网址:http://cloud.
sdstc.
gov.
cn/23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支持对象: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惠企内容: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应对院士工作站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协助解决院士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投入、考察咨询论证、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
鼓励有条件的院士工作站实行法人负责制,逐步发展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牵头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对新获批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市财政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资金.
申报条件:1、承建单位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固定的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2、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创新能力建设、合作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团队培养等方面合作目标,双方权利和义务清晰,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3、承建单位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条件,根据需要配备科研团队或管理服务人员,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做好服务,保障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院士工作站正常运行;4、院士及其团队应保证合理的在站工作时间,以确保合作目标顺利实现.
5、拟建院士工作站要严格按照要求,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由承建单位提供院士建站数量证明材料并由院士本人签字认可,同时在建站协议中明确院士进站工作时间.
24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科技合作与外国专家服务科:0537-3379755申报时间:每月申报一次,可随时在网站进行备案.
办理网址:http://cloud.
sdstc.
gov.
cn/25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对象:依法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他科技中介机构.
恵企内容:根据国合基地建设情况,推荐加入政府间建立的科技合作机制,承担国家双边科技合作计划和国际大科学计划.
国合基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活动,引进的外籍科学家和外资研发机构实行"国民待遇",在承担科技计划和申报科技奖励方面享受省内科研活动相同的政策.
推荐国合基地引进的国际顶尖和一流专家参评国际科技合作奖,享受人才政策支持.
鼓励国合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合作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鼓励国合基地提质升级,被认定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通过后补助合作项目方式给予后补助支持.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合作基地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申报条件:具体参照《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科技合作与外国专家服务科:0537-3379755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市科技局网站.
办理网址:http://cloud.
sdstc.
gov.
cn/26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支持对象: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技术中介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
惠企内容:1、政策引导.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科技经纪人)奖补制度.
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推动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聚集、服务能力突出、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机构.
2、技术交易保障.
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技术交易保障政策.
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实现技术转让的,由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择优给予支持.
3、财政补助.
受托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专业服务机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600万元的奖励.
4、绩效奖补.
在省内转化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经认定登记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省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
通过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成交的技术成果项目,允许相关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提取不低于10%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人员绩效奖励.
申报条件:1、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省内注册,且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能力;2、机构成立1年以上,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职服务团队;3、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4、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275、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或促成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
申报流程:1、在市科技局网站转发省厅申报通知;2、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申报;3、市科技局审核推荐到省厅.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0537-3379769申报时间:每年评审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办理网址:http://www.
sdjssc.
com/index28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认定支持对象: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惠企内容:凡通过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和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纳入省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培育计划,将在以下方面予以扶持:(一)全面落实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专业化发展步伐;(二)对服务体系完善、服务绩效显著、服务特色突出的,优先推荐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和国家级孵化器认定;(三)根据需要优先选派优秀创业导师,帮助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四)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对接交流活动,协调引进或设立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完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投融资服务能力;(五)积极组织入驻企业的创业项目路演,帮助在孵企业引进社会资本,助力加快发展;(六)发挥"创新券"作用,在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内的检验检测等研发设备纳入省级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协作平台管理范围,满足企业创新创业需要;(七)加大对入驻小微企业"小升高"的辅导和培养力度,支持创业企业快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八)组织入驻企业和创业者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专业性的创新创业大赛;(九)组建全省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联盟,搭建交流平台,推进资源共享;(十)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优秀创新人才,省创新创业人才扶持计划给予支持,并积极向国家和省更高层次人才计划进行推荐.
申报条件:1、省级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29工位不少于20个.
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
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3)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4)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5)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2、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认定管理.
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5)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30(6)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7)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达到10家以上.
申报流程:1、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程序为:(1)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备案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备案申请,并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行文,省科技厅予以备案.
2、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为:(1)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至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对推荐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予以认定.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0537-3379956申报时间:根据省科技厅通知时间.
办理网址:http://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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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portal/#/login3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支持对象: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惠企内容: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经认定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按比例给予研发经费补助.
其中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
申报条件:1、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3、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申报流程:1、企业申请.
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2、审核上报.
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32参考反馈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由所在市汇总上报.
3、省级补助下达.
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省级补助方案,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0537-3379956申报时间:根据省科技厅通知时间.
33山东省"创新券"补贴资金申报支持对象:注册地隶属山东省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惠企内容: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省直管县60%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
同一中、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
申报条件:一、享受"创新券"政策的企业认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及《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科字〔2019〕66号有关评价指标要求执行;二、《办法》中第十一条提到给予补助的"检测、试验、分析、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服务",应为与企业新产品研制等科技创新行为直接相关的检验、试验、分析、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活动,不支持产品在销售、出口过程中国家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活动;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会员")之间存在资产等关联关系,不属于"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四、企业与供给方会员应严格按照"创新券"使用流程,规范操作,供给方会员报送的"创新券"使用清单信息,必须与企业使用科学仪器设备时,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所记录的信息一致.
如不一致,将不予兑现.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34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科:0537-3379709申报时间:每月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市科技局网站.
办理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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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5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支持对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惠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申报条件: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中小微企业(不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企业),其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从业人员应不超过500人、销售收入应不超过2亿元.
申报流程: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0537-3379956申报时间:根据省科技厅通知时间.
36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对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惠企内容:奖励资金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申报条件: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
2、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3、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4、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1)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36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
(2)企业当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申报流程: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0537-3379956申报时间:根据省科技厅通知时间.
37三、市级38济宁市创新领军人才集聚计划支持对象:济宁市行政区划内从事研发和生产的各类企业,市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及科技人才.
惠企内容:根据《济宁市创新领军人才集聚计划实施细则》规定,市财政按A类100万元、B类60万元、C类30万元的标准给予每位创新领军人才科研扶持经费.
申报条件:1、申报人选条件.
一般应该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3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技术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申报人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能为用人单位服务5年以上,有实质性合作项目,且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2、企业单位申报条件.
在济宁市区域内注册、依法经营;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3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800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400万元;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3%;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
3、法人制创新平台申报条件.
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人才基础.
申报流程:1、部署申报.
市科技局下发申报通知,部署申报工作.
392、申报推荐.
各申报主体填写申报书,向所属科技主管部门提报,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合规性审查.
3、资格审查.
市科技局成立专门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对推荐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信用调查,遴选出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进入答辩评审.
4、答辩评审.
市科技局邀请专家组成评委会,依据个人素质、实际到位资金、科技成果、创新团队等要素对申报人选进行面试答辩评审,根据得分高低排出顺序.
5、实地考察.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申报人选进行实地考察.
结合资格审查、答辩评审、实地考察的情况,分A、B、C三类提出济宁市创新领军人才建议名单.
6、公示.
市科技局将人才建议名单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签订合同.
申报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报市科技局备案.
8、发文公布.
公示无异议的人选名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发文公布.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科技人才科:0537-3379992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市科技局网站.
40济宁市"人才飞地"认定支持对象:科技孵化器、研发机构、专家工作站.
惠企内容:按照《济宁市"人才飞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孵化器和研发机构,根据孵化器面积、为拟入驻济宁市企业提供的工位数、研发投入费用及聚集人才数量等因素,确定A、B、C三个层次,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元的奖励资金.
研发机构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济宁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并享受市内引才政策相关支持.
对被认定的专家工作站类"人才飞地",每年考核一次,合格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一、科技孵化器申报"人才飞地"的条件:(一)申报单位对孵化器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具有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的能力和基础,具有一定的孵化器运营经验及相关人才储备.
能够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孵化器总面积的80%;为拟入驻济宁市的企业提供的工位不少于20个.
(三)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熟悉当地情况的专门管理团队,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保障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服务支持,帮助入驻企业降低科技合作成本.
(四)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41(五)与驻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
二、研发机构申报"人才飞地"的条件:(一)申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二)研发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三)研发机构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具有一定的研发技术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研发人员(年销售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内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年销售亿元以下的企业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五)每年研究开发自选新产品或课题不少于2个.
三、专家工作站申报"人才飞地"的条件:(一)申报单位须与专家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专家每年为申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
(三)申报单位聘请的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四)专家每年能够为申报单位提供1项以上新技术,解决3项以上技术难题.
申报流程:1、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下发遴选通知,部署安排申报工作.
2、各县(市、区)科技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424、根据论证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确定拟认定的"人才飞地"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市科技局将"人才飞地"候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候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科技人才科:0537-3379992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市科技局网站.
43济宁市"创新券"补贴资金申报支持对象:注册地隶属济宁市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惠企内容: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补贴额度,并用"创新券"形式给予使用科学仪器设备的小微企业费用补贴,补贴额度为检测费用的20%.
此外,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专项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市科技经费预算.
申报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下,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三、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四、企业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注册登记.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科:0537-3379709申报时间:每月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市科技局网站办理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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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44济宁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支持对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惠企内容:对新认定(包括3年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补经费,其中,省、市财政科技经费奖补10万元.
申报条件: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未获得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
申报流程:根据市科技局通知要求.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0537-3379956申报时间:根据市科技局通知时间.
45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支持对象: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惠企内容: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对接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加强我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范管理.
风险补偿资金首期规模1000万元,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坏账的损失补偿.
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期限为3年期以内;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合作银行承担坏账损失的30%,省风险补偿金、市风险补偿金各承担35%.
申报条件:1、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2、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科:0537-3379708申报时间: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向贷款企业注册地的省、市科技部门备案.
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后,3个月内须向备案的省、市科技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46济宁市科技查新服务支持对象:注册地隶属济宁市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研发个人惠企内容:支持和提高济宁市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支撑创新发展产业链整合,为各类创新主体在科研立项、成果评价、项目验收、申报奖励过程中提供免费查新服务,将科技查新服务嵌入创新活动的全链条.
服务内容包括:提供科技查新报告及客户所需相关科技文献原文,查新完成后还可以为用户提供济宁市科技文献服务云平台、NSTL济宁高新区服务站免费使用账号.
申报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查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科研道德伦理规范.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市科技情报研究所:0537-3292835,1386371921647济宁市科技文献服务支持对象:注册地隶属济宁市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研发个人惠企内容:为济宁市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在使用济宁市科技文献服务云平台时提供免费服务,客户只需注册成为济宁市科技文献服务云平台、NSTL济宁高新区服务站用户即可获得平台聚合的各种免费服务,包括免费文献下载、专利分析等.
同时,为支持企业创新,还可为济宁市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免费培训服务.
申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市科技局业务负责科室市科技情报研究所:0537-3292835,1386371921648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提供惠企服务1.
战略咨询服务支持对象:企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服务内容:为项目落地提供专家咨询论证,为企业、园区提供战略咨询服务.
申报条件:无限制条件.
业务负责科室: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战略咨询部:0537-33793662.
技术需求服务支持对象:技术需求企业服务内容:帮助企业联系高校、院所专家,为企业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
申报条件:无限制条件.
业务负责科室: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合作部:0537-337935249第二部分政策汇编50一、国家级51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中央财政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
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五条研发活动后补助是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六条研发活动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发布通知.
项目管理部门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时,确定拟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对项目拟达到的52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科学、合理、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以及相应的考核评价方式(方法).
(二)提交申请.
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三)立项评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评审,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方案.
(四)预算评估.
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
后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五)签订任务书.
完成规定程序的项目,由专业机构发布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专业机构一般不组织中期检查(评估)等.
项目延期或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科技计划的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七)考核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3个月内向专业机构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申请.
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单位申请6个月内,按照明确的考核评价方式(方法)对项目实施结果完成综合绩效评价.
(八)确定补助金额.
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根据评价结果等,确定后补助金额.
(九)结果公示.
专业机构按规定将项目实施情况、综合绩效评价情况、专家意见等以及拟补助金额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十)资金支付.
专业机构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后补助资金.
第七条单位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可以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奖励性后补助重点支持中小企业.
53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专业机构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单位前期投入成本、同类项目资助强度等因素确定补助金额,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完成规定程序的项目,由专业机构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其技术成果应当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单位支付后补助资金.
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八条服务运行后补助是指对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开放运行、科技创新服务以及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九条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以及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依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开放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支撑保障.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依托单位服务运行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形成考核评估结果,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服务运行后补助由相关管理部门分类分档确定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向依托单位支付后补助资金.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后补助资金考核评估、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54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后补助涉及的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用户及其相关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后补助资金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同时废止.
55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注重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
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三、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四、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五、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56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
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
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六、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七、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八、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57九、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分类评价体系.
围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注重发挥用户评价作用.
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
十一、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适用以下政策措施.
(一)按照要求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四)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探索长效稳定的产学研结合机制,组织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新、制订行业技术标准.
(五)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
建设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开发国外人才资源,吸纳、集聚、培养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联合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
十二、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进行登记管理,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
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三、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58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
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十四、地方政府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综合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一)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有序建设运行.
(二)采用创新券等支持方式,推动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
(三)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相应支持.
十五、鼓励地方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
鼓励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利用财政资金等形成的科技成果.
十六、科技部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跟踪评价,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数据库,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年度报告.
将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推动规模以下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国家统计范围.
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开展监测评价、进行动态调整等工作.
十七、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
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59十八、地方可参照本意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先行先试.
60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统筹布局人工智能创新平台的总体要求,以及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确定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为进一步明确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目的意义、建设原则、基本条件和主要任务,指导和推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创新平台")是聚焦人工智能重点细分领域,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研究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有效整合技术资源、产业链资源和金融资源,持续输出人工智能核心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的重要创新载体.
"开放、共享"是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理念,通过建设开放创新平台,着力提升技术创新研发实力和基础软硬件开放共享服务能力,鼓励各类通用软件和技术的开源开放,支撑全社会创新创业人员、团队和中小微企业投身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促进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的扩散与转化应用,使人工智能成为驱动实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新引擎.
二、建设原则(一)应用为牵引.
以人工智能重大应用需求方向为牵引,依托开放创新平台推动人工智能相关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软硬件支撑体系及产品应用开发,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广泛覆盖面的人工智能创新成果.
(二)企业为主体.
鼓励人工智能细分领域领军企业搭建开源、开放平台,面向公众开放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资源,向社会输出人工智能技术服务能力,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行业应用,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助力中小微企业成长.
(三)市场化机制.
鼓励采用市场化的组织管理机制,61依托单位应作为开放创新平台的资金投入主体,并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授权、技术有偿使用等方式,为开放创新平台发展提供持续支持.
(四)协同式创新.
鼓励地方政府、产业界、科研院所、高校等共同参与推进开放创新平台建设,通过人才、技术、数据、产业链等资源整合,构建开放生态,推动核心技术成果产业化.
三、基本条件开放创新平台重点由人工智能行业技术领军企业牵头建设,鼓励联合科研院所、高校参与建设并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撑.
开放创新平台应围绕《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重点任务中涉及的具有重大应用需求的细分领域组织建设,原则上每个具体细分领域建设一家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不同开放创新平台所属细分领域应有明确区分和侧重.
提出建设申请的开放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开放创新平台应具备突出的技术实力和产业创新影响力,能够发挥人工智能行业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具有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技术基础和服务能力,能够有效整合技术资源、产业链资源和金融资源,具备快速形成对外服务的技术能力,能够大幅降低行业技术研发和使用门槛,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发展.
(三)依托单位承诺对开放创新平台建设给予持续的资金、人才、基础设施等投入,提供开放创新平台发展的保障条件.
(四)具备明确可考核的开放服务运行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组织架构和支撑开放创新平台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
四、重点任务(一)开展细分领域的技术创新.
结合开放创新平台细62分领域已有技术基础与产业资源,汇聚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力量,协同推动人工智能基础理论、模型方法、基础软硬件研究,服务和支撑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创新.
(二)促进成果扩散与转化应用.
积极探索开放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与应用机制,以创新成果为牵引,有效整合相关技术、产业链和金融资源,汇聚上下游创新力量,构筑完整的技术和产业生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
(三)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开放创新平台面向细分领域建设标准测试数据集,促进数据开放和共享,形成标准化、模块化的模型、中间件及应用软件,以开放接口、模型库、算法包等方式向社会提供软硬件开放共享服务.
(四)引导中小微企业和行业开发者创新创业.
在细分领域打造知识共享和经验交流社区,引导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人员基于开放创新平台开展产品研发、应用测试,降低技术与资源使用门槛,营造全行业协同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管理(一)推荐申请.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有意愿提供公共创新服务的建设主体结合自身技术基础和发展定位,选定一个明确的具体细分领域,撰写《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申请书》,通过依托单位自荐或所属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择优向科技部申请.
(二)综合论证.
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论证,论证专家由综合专家和领域专家组成.
其中,综合专家从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咨询专家组成员、已建开放创新平台负责人中遴选产生,领域专家主要从重大项目指南编制专家中遴选产生.
综合论证主要采取会议论证方式开展,论证专家63通过审阅开放创新平台建设申请书,听取申请单位汇报,从申请方向的合理性、依托单位的基础和能力、建设计划的可行性、开放服务的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质询和判定,形成综合论证意见.
(三)认定公布.
科技部结合论证意见,综合考虑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需求、建设方向的整体布局,择优确定开放创新平台及其依托单位,按程序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运行管理.
依托单位是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建设主体和责任主体,鼓励依托单位根据国家战略和领域实际,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特点的高效组织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开放服务和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各开放创新平台间建立技术协作、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
建立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开放创新平台应定期总结工作情况,编写年度总结报告,经所属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部.
科技部积极支持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并推动与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协同发展.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积极推进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助力技术推广应用,并给予有利于其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
建立开放创新平台退出机制.
开放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应遵循《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不断探索开放创新平台的绩效管理与评估机制.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科技部反馈开放创新平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科技部将对无法继续履行依托单位职责或产生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开放创新平台予以撤销.
64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申请材料提纲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申请材料提纲一、平台建设的背景与意义(一)产业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二)技术创新资源状况分析(三)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分析二、平台建设的目标与内容(一)平台建设目标(二)平台建设内容(三)平台建设进度(四)平台考核指标(五)依托单位情况(六)资源整合情况三、开放服务的机制与内容(一)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二)开放服务内容与方式(三)考核指标和预期成效四、条件保障(一)资金投入情况(二)人员投入情况(三)其他配套保障65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创新能力是企业打不垮的竞争力.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现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主要着力点,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加强创新服务供给,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企业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
1.
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在重点地区和细分领域的梯次布局,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在若干行业领域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器联盟,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
2.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推动出台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实施细则,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
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与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3.
强化考核评估导向.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入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创新型省份、创66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等相关评价指标体系.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扩大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入库规模.
(二)强化科技创新政策完善与落实.
4.
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推动研究制订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新的政策措施.
5.
加强政策落实与宣讲.
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免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等支持政策,推动降低执行门槛.
加强现有政策宣传推广,在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开展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的重点政策解读.
(三)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财政支持.
6.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直接支持.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设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的专项资金.
7.
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参与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的项目,组建创新联合体"揭榜攻关".
对于任务体量和条件要求适宜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申报.
(四)引导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
8.
推动完善企业研发体系.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企业科技创新战略,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
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内部研发平台、技术中心等,引进培育骨干创新团队,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
679.
鼓励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研究出台新时期强化产学研一体化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设研发基金、共建实验室、研发众包等方式,共享创新资源、开展协同创新.
10.
加大科技资源集聚共享.
支持国家高新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特色载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和开展专业化分工协作.
推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型企业搭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促进科研仪器、实验设施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五)扩大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服务供给.
11.
推广科技创新券.
支持地方设立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对各类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载体进行奖励或后补助.
12.
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培育建设.
制订出台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举措,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试点,引导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需求开展成果转化与创新服务.
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育建设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科技成果提供专业化服务.
13.
搭建特色服务载体.
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举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博览会,开展科技成果直通车,提供政策咨询、融资对接、技术转移、政府采购等综合服务.
(六)加强金融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14.
加强创业投资引导.
拓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功能,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成立专门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双创"基金,培育发展专注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
15.
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开展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引导银行信贷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加强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68租赁等.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2.
0",为优质企业进入"新三板"、科创板上市融资提供便捷通道.
(七)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16.
强化"一带一路"合作交流.
探索开展"一带一路"产权交易与技术转移相关工作,为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科技合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17.
加强国际人才交流对接.
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国际杰青计划",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相关领域外国青年人才进行对接.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才参加中长期出国(境)培训.
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部成立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工作小组,统筹推进有关工作.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创新不问出身、不分大小"理念,切实把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意识的根本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二)强化任务落实.
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细化分解,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以抓铁有痕的决心和久久为功的毅力,持续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定期报告工作进展,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开展总结宣传.
结合国家创新调查工作,监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总结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经验,加强对企业家精神和重大创新成果的宣传推广,引领和带动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69第三部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业务政策汇编70一、国家级71科技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加强科技金融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一级分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完善科技创新投入和科技金融政策,进一步推动科技和金融深度结合,根据科技部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签署的《科技金融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加强相关领域的科技金融合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多层次联系合作机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邮储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科技金融对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园区、推动县域科技创新等的重要促进作用,以及对于银行金融业积极探索发展新机制、新模式,拓展新业务、新市场的重要意义.
科技部与邮储银行建立科技金融合作机制,由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和邮储银行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具体联系和工作协调.
支持地方科技部门与邮储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合作机制,确定具体联系部门和人员,加强合作沟通,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共同推动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报科技部和邮储银行总行.
二、保障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围绕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以及各地方科技部门科技创新计划(专项)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部与邮储银行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建立多元化融资渠72道,保障相关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
科技部提出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重点单位清单,邮储银行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依据同档同期利率给予一定优惠.
地方科技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正在实施和准备实施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统筹协调,科学设计投入机制,做好与邮储银行分支机构的对接和推荐工作.
邮储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地方科技部门推荐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流程手续,优先安排信贷资源,探索对牵头承担项目的中小企业负责人给予专门个人贷款额度.
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科技部和邮储银行加强资源整合力度,综合发挥政策推动和金融服务优势,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工作.
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地方科技部门可向邮储银行分支机构提供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必要合规数据,并协调指导企业获得邮储银行的投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邮储银行分支机构要及时主动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开展培训及政策宣讲,提供"融资+融智"全方位服务.
四、支持各类科技园区发展科技部、邮储银行共同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科技园区发展,支持邮储银行分支机构在科技园区内设立科技特色支行,鼓励科技园区管理机构与科技特色支行在项目信息、人员交流、政策互动、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园区科技企业投融资效率.
邮储银行对科技特色支行研究出台差异化考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分支机构对科技特色支行给予信贷资源倾73斜,大力支持科技特色支行发展.
五、推动县域科技创新县域科技部门和邮储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接合作,围绕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总体工作安排和重大任务,提升县域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
有条件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工作中,可充分发挥邮储银行分支机构的作用.
邮储银行要指导推动分支机构,根据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特点和需求,对县域创新试点区域给予信贷资源倾斜,对科技特派员的科技致富带动工作等开设贷款绿色通道并给予优惠利率,对所在县域的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创新驱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工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开展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探索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科技部遴选部分科技创新资源富集、推动科技和金融深度结合意愿强烈的省市,会同邮储银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确定辖区内部分园区、县(市)作为创新实践区域,依托当地邮储银行分支机构开展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改革创新,积极为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园区、科技企业提供针对性支持保障,形成科技金融改革探索的"试验田",并在省市范围内形成政策示范带动效应.
科技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通过多种方式对试点区域的科技创新工作进行支持.
邮储银行对承接创新探索任务的分支机构,给予产品创新、审批授权、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优惠、人员配置、信息系统、业务培训、营销费用等专项政策支持,并做好工作检查指导.
七、加强政策引导和联动科技部、邮储银行将共同开展工作调研和政策研究,加强推动科技政策与金融政策的衔接和联动,积极探索银行金融机构与专业投资机构的联动支持机制,联合为地方科技部74门培养一批了解科技、熟悉金融的复合型科技金融人才.
地方科技部门要增强创新资源配置方式的改革意识,加强对银行信贷投入的引导和带动,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融资体系;推动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机制创新,综合运用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和支持银行信贷投入.
邮储银行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网点及资金优势,在贷款、债券、贸融等多方面,为科技创新工作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撑服务.
联系人: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赵理,010-58881662邮储银行小企业金融部孟飞飞,010-86351027科技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0年1月13日75科技部印发《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当前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保障作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科技部.
科技部2020年3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76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当前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保障作用,现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科技创新是推动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做好"六稳"工作的重要支撑保障.
要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科技工作职能定位,坚持底线思维,发挥创新驱动、科技引领作用,形成体系化工作安排.
要突出科技工作着力点,聚焦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创新主阵地,以及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发展需求,依靠科技创新解决复工复产、经济平稳运行中的痛点难点堵点.
要强化目标导向,以近中期能否尽快取得实效作为根本标准,采取更加精准、可操作的工作举措,确保年内能够取得成效,有力有效对冲疫情影响.
要注重发挥好政府与市场两方面作用,深化科技工作"放管服"改革,强化政策引导,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要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科技人员和各类创新主体等重要作用,形成全国科技系统一盘棋推动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工作局面,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重点举措(一)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
1.
按照"周期短、见效快、程序简捷规范"的原则,通过重点研发计划快速启动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特别是短期77内能见到实效、带动效果明显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实施周期两年以内,支持一批优秀科技型企业克服疫情带来的短期困难,对疫情严重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各地方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实现创新发展.
(二)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在推动复工复产中的重要载体作用.
2.
各地方要针对低、中、高不同风险等级地区以及不同企业和产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精准化的复工复产举措,指导推动国家高新区分级有序复工复产.
推广应用健康监测、智慧物流、远程办公、数字政务等新技术新产品,利用科技手段支撑企业复工复产.
建立健全国家高新区复工复产统计监测体系,发挥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实现信息共享.
3.
加快推动新布局一批国家高新区,优化国家高新区空间布局,通过以升促建,完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完善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动态管理.
(三)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
4.
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促进高质量就业.
加强对"双创"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估,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打造市场化、专业化、全链条服务平台,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挥创新资源、市场渠道、供应链等优势,通过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协同创新共同体等方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同步复工、协同创新.
推动重点区域和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根据"双创"服务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绩效予以后补助支持.
5.
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利用各种线上线78下平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在线培训、在线答疑等,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宣传解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援企稳岗、减税免费、社保减免、金融支持等重点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大中央财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活动的绩效奖励,建立部省联合资助机制.
协调推动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6.
加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推动设立支持新药、医疗装备、检测、疫苗等领域的子基金,加快抗疫攻关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引导已设子基金加大对疫情重点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引导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四)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引导.
7.
研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便利化措施,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更多领域和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激励政策.
8.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接服务与培训指导,与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加强合作,畅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渠道.
(五)实施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百城百园"行动.
9.
围绕"一城一主题、一园一产业",组织遴选100个左右创新型城市(县市)和100个左右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结合地方需求及其优势快速推广应用一批先进技术和科技创新产品.
10.
加快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关于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遴选一批高校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面向社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鼓励和推动社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
79建设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动态征集、评估、发布机制.
(六)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11.
大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5G、人工智能、量子通信、脑科学、工业互联网、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高端医疗器械、新能源、新材料等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支持力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高科技产业,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
12.
编制面向智慧医疗、智慧农业、公共卫生、智慧城市、现代食品、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应用场景的技术目录,在国家高新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打造示范应用场景,推动实施一批医疗健康、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在线教育等新兴产业技术项目,引导消费和投资方向.
(七)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
13.
重点支持拥有创新成果的科技人才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国家科技人才计划入选人才等率先服务企业,引导地方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
组织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选派"科技专员",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服务.
搭建人才与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交互服务平台,推动科技人员与企业精准对接服务,建立人才与企业需求双向互动交流机制.
优化外国人来华服务管理,提供出入境便利.
加快组织实施疫情防控有关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探索离岸创新、远程合作等智力引进新模式.
14.
落实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各项政策,将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重要内容,对于成效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人才计划.
抓紧落实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八)推动科技特派员助力保障春耕生产和扶贫攻坚.
8015.
精准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深入生产一线,重点围绕春耕生产、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等技术需求加强技术服务.
加快推广一批符合实际需求的先进技术成果,编制印发科技手册,组织科技特派员向农民定向推送农业生产政策、春耕备耕技术,指导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技推广.
16.
开展科技助力脱贫攻坚,统筹推动对建档立卡贫困村科技服务和就业带动全覆盖工作.
实施就业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产业扶贫,深入推进消费扶贫.
(九)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7.
在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中,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岗位,扩大博士后岗位规模,其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保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支持高校毕业生短期就业.
18.
依托国家高新区设立大学生就业实训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建立见习岗位等,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组织实施(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为高校、科研院所恢复正常科研秩序以及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健全协同联动的落实机制.
加强中央和地方联动,强化跨部门协同,充分调动科技界、各类创新主体等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共同推动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工作合力.
各地方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加强协调,加快部署启动,确保年内取得成效.
(三)统筹当前和长远任务部署.
立足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及时调整优化重点科技工作部署,加大资源配置、政81策措施等重点向支撑复工复产、经济平稳运行倾斜.
面向长远,加快推进已经部署的科技项目、平台基地、科技规划、体制改革等重点任务,夯实科技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和产业提升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四)强化政策宣传落实.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园区要把落实政策作为工作重点,大力开展援企稳岗、复工复产、人才激励等政策的宣传落实,确保各项政策应落实尽落实,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加强与财税、金融、产业、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强化各类政策对科技创新的引导支持,争取有新的政策突破.
(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
注重用好存量资金,争取增量资金,通过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科技支撑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提供保障.
加大对湖北等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大科技创新资源援助力度.
拓展各类资金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投资等加大投入.
(六)注重奖惩并重.
对于在支撑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彰奖励、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总结梳理一批在复工复产、支撑经济发展方面成效显著的地方、园区和企业典型案例,做好宣传推广.
对于敷衍塞责、不担当不作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82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落实好科技部党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制定出台精准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有序引导广大科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二、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
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83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四、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六、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
各国家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七、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为正常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细化和提供统计工作培训课件,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不受影响.
八、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84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九、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关机构建议推荐.
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科技企业先进典型和事迹,依规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激发斗志、增强信心,并及时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010-88656123010-88656158科技部火炬中心2020年2月6日85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创业孵化机构科学防疫推进创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持创新创业活力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推动创业孵化机构和创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继续保持创新创业活力,力争实现逆势发展、更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机构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疫情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防控各项要求,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
建立科学有效的排查机制,与所在地的疫情联防联控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严格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切实加强孵化场地防控,督导创业企业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建立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避免发生集聚性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高度重视并稳步推进创业孵化机构和创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创业孵化机构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础设施",创业企业是我国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火种".
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把帮助创业孵化机构和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摆在重要位置,为其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创造有利条件,努力实现疫情防控和创新创业发展两手抓、两86不误,切实为疫情消退后持续推进我国经济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蓄积有生力量.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创业孵化机构的联系,对所在地区的创业孵化机构复工复产情况进行摸底,了解困难和政策需求,及时将情况上报科技部火炬中心.
请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登录科技部火炬中心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
chinatorch.
gov.
cn/fhq),点击"创业孵化机构复工复产情况监测"菜单栏,分别于3月17日、24日、31日完成填报工作.
三、确保各项引导支持政策精准及时落地进一步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等方面的引导支持政策,及时做好新升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免税申报入库工作.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创业孵化机构的支持,对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场地、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以及服务费的创业孵化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
各创业孵化机构要及时协助创业企业享受税收减免、财政补贴、企业贷款、职工社保、稳定就业等政策,帮助其更好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知识产权申报,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等政策服务.
四、以疫情防控为契机推动创业孵化服务升级和新业态培育鼓励支持创业孵化机构推出疫情期间针对企业融资、供应链物流、防疫物资配套、员工返岗等方面的专项服务,携手创业企业共克时艰;积极开展线上服务,利用线上平台开展创业辅导、项目路演、导师分享、资源对接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持续保持创新创业活力;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方式,提升孵化服务智能化水平.
鼓励创业孵化机构把握疫情防控需求,发挥科技创业企业研发快、转型快、成长快的特点和优势,主动在新型检测试剂、智能医疗和检测设备、互联网教育、远程办公等领域,87发掘优秀创业项目,为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研发合作、市场开拓、供应链对接等服务,催生相关新产品新企业,培育新业态新产业.
五、因时因地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升科技治理水平,优化管理方式,简化办事流程,对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项目申报、年度考核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
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继续完善网上信息服务,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的统计监测、税收减免、认定备案工作实现网上办理,2019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数据填报工作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15日.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以疫情防控为契机,研究出台新形势下推进创业孵化服务升级发展的引导措施,着力提升孵化服务的深度和集聚水平,完善创业孵化生态.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创业孵化机构要及时总结科学防疫与保持双创活力统筹兼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并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科技部火炬中心2020年3月4日88二、省级89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科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效服务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农高区,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疫救治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关于科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效服务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2月13日90关于科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效服务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更好促进"六稳"工作落地,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全省科技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疫情应急科研攻关1.
迅速启动应急科技攻关项目.
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技术攻关及集成应用"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突出应急特点,简化组织流程,设立首席科学家,赋予科研人员对技术路线和经费支出的自主权,加快研发符合一线需求、能够直接应用转化的成果.
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拨付流程,实现专项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2.
发挥科技创新平台支撑作用.
鼓励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以满足一线防疫需要、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在疫情防控一线开展科研活动.
对在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平台,省科技厅将有针对性新建一批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
3.
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鼓励有关单位加大财政资金购买的科研设备开放共享力度,为疫情防控提供服务.
对测试仪器、实验装置产生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公益类创新平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及时提供给防疫一线无偿使用.
4.
大力弘扬科学精神.
科研人员要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把研究成果应用到战胜疫情中,坚持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组织攻关、在一线91集成应用,将成果是否符合一线需求、能否直接应用转化作为评价的重要标准,减少对论文、专利等成果的要求.
二、强化疫情期间"数字化、智能化、便利化"服务5.
调整2020年度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对于实施期已结束,准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项目,相关材料提交时间由原来的3个月延长至6个月.
已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项目,开展后续工作的时间视情况顺延.
对于实施期结束时间在2020年12月底前的在研项目,项目实施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此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的,可启动项目绩效评价和结题审计工作,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
项目研究人员在申请新项目时,限项时间按原任务书实施期结束时间为准.
如核心研究团队身处疫区或直接投入疫情防控诊治一线、关键任务实施受到疫情严重影响,需要进一步延长实施周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实施期结束时间不在上述范围的在研项目,如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延期申请.
6.
优化科技奖励工作流程.
对已经开展的2020年度省科技奖励评审工作,全面采用网络方式,进一步精简提名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
对申报材料中需要相关单位盖章、完成人签字等事项,精简为由第一完成人个人签字,并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负责;相关材料全部通过网络系统提交,暂不需提交纸质证明材料,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
7.
推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便利化.
发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作用,推行技术合同网上申请、登记、审核、认定和证明打印等一体化服务,实现"不见面""零跑腿".
设立快速审核绿色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治和物资供应的技术合同,实现第一时间快速审核.
8.
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联合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等评价工作机构,在线进行企业评价92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9.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
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实行网上受理认定申报材料,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网络审核电子版认定申报材料,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另行提交.
利用互联网手段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服务工作,及时解答企业咨询的各类问题.
10.
做好外国专家服务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允许外国专家在国外通过网络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在执行的项目.
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流程,实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审批.
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外国专家,可适当放宽办理时限.
11.
推行科技特派员网上服务行动.
组织科技特派员与派驻企业、帮扶村等,通过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及时解决疫情期间技术需求难题,为企业复工复产和春耕生产等提供科技服务.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健康平稳发展12.
帮助企业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将疫情期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为承租中小企业减免租金情况,作为对其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给予政策支持.
13.
加快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等科技惠企财政扶持政策落实,有关资金争取第一季度拨付到企业,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14.
积极支持科技企业开展科研活动.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研发困难企业的支持,对承担省级科技项目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简化结转资金拨付程序,加快结转93资金拨付进度,保障企业研发活动顺利开展.
各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响,鼓励全省高新区对区内企业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
四、补齐科技管理工作短板15.
科学研判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分析疫情过后经济发展趋势及对科技创新的影响,合理调整今后一段时期科技创新的重点方向,服务疫情期间和疫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6.
组织实施《创新药物与高端医疗器械引领行动计划(2020-2022年)》,重点加大对重大传染病诊断治疗所需药品、疫苗、设备等研发的支持力度,提升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创新水平.
17.
提升应急管理科技支撑能力.
针对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卡脖子"技术问题,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加快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相关领域的融合应用,为政府在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中应急响应提供支持,带动相关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18.
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
落实好《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19-2021年)》,支持疫情期间显现出的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网络诊疗、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培育一批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
19.
完善科技云平台建设.
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功能,推行项目、平台全流程在线服务,提高科技服务效能,实现"科研人员零跑腿、事项网上全办理".
当前正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时期,全省科技系统要切实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关心关爱并注重发现、宣传表扬奋战在一线的广大科研工作者和党员、干部.
94对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科技作用成效明显的有关部门和科研人员,将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
95三、市级96关于落实济政办发〔2020〕2号文件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科发〔2020〕2号各县(市、区)科技局,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2号),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中小企业针对疫情进行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鼓励我市企业研发肺炎疫情防控技术和产品,支持企业推广应用疫情防控科技成果.
对于研发取得实质性成效、技术成果在本次疫情防控得到推广应用的,市级给予研发项目后补助政策扶持.
相关企业和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平台认定和重点研发计划,争取省级以上政策支持.
(牵头领导:徐西胜,牵头科室:农社科,配合科室:资配科、人才科、合作科)二、加大中小企业"创新券"政策扶持力度持续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降低中小企业研发投入负担,对于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方式在研发活动中产生的检测、试验、分析等费用,由省、市两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比例80%.
其中中小企业针对肺炎疫情防控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按照80%比例补助,省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市级补足.
(牵头领导:宋洪泰,牵头科室:资配科,配合单位:市情报所)三、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在我市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97双创基地中创新创业.
强化对中小企业的双创服务和辅导培训,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抓好科技创新政策落实,通过科技创新政策激励和减费降税措施保障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重点落实企业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研发经费财政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减税、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以及科技平台建设补助等政策.
(牵头领导:苏振,牵头科室:高新科,配合科室:资配科)四、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载体进行政策扶持鼓励全市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在疫情期间减免在孵或承租的中小企业租金.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1个月以上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平台认定(备案).
对已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疫情中支持中小企业贡献突出的,年度绩效评价予以加分并择优予以政策扶持.
(牵头领导:苏振,牵头科室:高新科)五、提高中小企业成果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实施效率进一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持续增加风险补偿合作银行、扩充科技型中小企业库,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疫情防控期间,设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办理"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市级不再提交纸质材料、不再集中和定期审核,符合条件的直接提交省级备案,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确保业务受理畅通高效.
疫情防控技术产品领域企业未加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由科技部门及时协调、指导入库;已入库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协调银行优先审批、优先放款.
(牵头领导:徐西胜,牵头单位: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配合科室:资配科)六、加快支持中小企业的财政科技资金拨付进度协调财政部门加快2020年预算执行,尽快确定科技专项资金支出明细.
优先保证各类企业科技创新优惠奖补政策98兑现,对有明确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已列入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抓紧组织申报和审核拨付,力争上半年完成本年度所有政策兑现类经费支出.
(牵头领导:宋洪泰,牵头科室:资配科,配合科室:各业务科室)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2月6日99第四部分济宁市各县市区科技局办公室联系方式100济宁市各县市区科技局办公室联系方式县市区科技局联系人联系方式任城区科技局杨殿宁0537-5661366兖州区科技局王介付0537-3338766曲阜市科技局孔祥臣0537-4498593泗水县科技局徐通0537-4236607邹城市科技局孙卓勇0537-5117816微山县科技局孙建0537-6583829鱼台县科技局张文龙0537-6537998金乡县科技局常鸿天0537-8721858嘉祥县科技局李吉伟0537-6987110梁山县科技局缴秋祥0537-7321185汶上县科技局赵倩0537-7212731济宁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张海涛0537-3255966济宁经济开发去经发局张本朋0537-6987899太白湖区经济发展局杜新丽0537-6567255101济宁市科学技术局官网及公众号济宁市科学技术局:http://jn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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