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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wifi共享  时间:2021-05-17  阅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目录声明事项.
1释义.
3正文.
5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四、发行人的设立10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0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1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1八、发行人的业务11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2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4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5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5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5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6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6十七、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环保、工商、产品质量监督、土地及房产、外汇、海关、劳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7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7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8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8二十一、发行人境外股权控制架构的搭建及调整过程.
19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9二十三、结论意见.
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案号:01F20170962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2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核的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及相应具体依据请参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3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乐鑫有限指乐鑫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ESPInc指EspressifIncorporatedESPTech指EspressifTechnologyInc.
Impromptu指ImpromptuCapitalInc.
ESPInvestment指EspressifInvestmentInc.
乐鑫香港指乐鑫(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乐鑫集团指TeoSweeAnn控制的乐鑫香港及上层控股型公司、从事芯片及模组研发、设计及销售业务的境内外公司(包括发行人及其境内外子公司)TeoSweeAnn指中文姓名:张瑞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乐加加指乐加加(香港)有限公司乐鑫捷克指EspressifSystems(Czech)s.
r.
o.
乐鑫印度指EspressifSystems(India)PrivateLimited境内子公司指琪鑫瑞微电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乐鑫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合肥乐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境内子公司、乐加加、ESPInc、乐鑫捷克和乐鑫印度会计师事务所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荐机构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指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I3SJ5号《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发起人协议》指《关于共同发起设立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报告期指2016年、2017年、2018年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4《内控鉴证报告》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I3SY1号《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指指发行人向上交所申报的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申请文件中所纳入的《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上市保荐书》指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指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指提及当时公布并生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元指人民币元,上下文另有说明的除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5正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该等授权的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申请股票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实质条件:(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根据经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6在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合并报表显示发行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44.
93万元、2,937.
19万元和8,836.
40万元,均为正数.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有关税务、工商和质量监督、劳动及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主管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的面谈、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基于前文所述,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11月2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8]22387号)以及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本总额为6,0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6、根据经发行人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拟发行股份数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71、发行条件(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部分).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3)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部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六)"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二)"关联交易"),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部分(五)"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部分(二)"发行人最近2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和(四)"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五)"发行人设置多层次控制关系的情况说明"、《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8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部分(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十一部分).
据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部分和第二十部分).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其合理预见范围内,不存在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了相关风险因素.
据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经备案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硬件的研究、开发,计算机软件的研发、开发、设计、制作,销售自产产品;集成电路、通信产品及其零配件的研发、设计,上述同类产品、灯具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物联网Wi-FiMCU通信芯片及模组的研发、设计及销售,与其《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相符.
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规定的鼓励类产业范围,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给予特别管理措施的行业,因此发行人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有关证书均在有效期内(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部分(三)"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资质或认证").
经本所律师比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颁布之《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发行人现有经营不涉及前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示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发行人现有产品不属于前述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列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9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外国籍自然人境外住所地有权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所律师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的面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中国籍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或外国籍自然人境外住所地有权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2、上市条件(1)如本法律意见书前文所述,发行人满足《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
1.
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11月2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8]22387号)以及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6,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会低于3,000万元,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
1.
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经发行人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拟发行股份数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
1.
1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10(4)根据《上市保荐书》及《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发行人的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
此外,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于2018年8月最后一次引入外部投资人时适用的估值已经达到2.
5亿美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二)19"第九次股权转让").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47,492.
02万元;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2,937.
19万元和9,388.
26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619.
60万元万元和8,836.
4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2,937.
19万元和8,836.
40万元.
据此,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5,0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
1.
2条规定的第一项标准,因此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
1.
1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已经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待完成公开发行后,股票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同意.
四、发行人的设立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发起人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审计和验资行为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具有独立性,因此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11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人股东在发行人设立前所持有的乐鑫有限股权权属清晰,其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发行人的股本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15名股东,与发起人股东一致,发行人现有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乐鑫香港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TeoSweeAnn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且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乐鑫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权结构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乐鑫有限当时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乐鑫有限及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如涉及),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如涉及),合法、有效.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4家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12外控股子公司,分别为乐加加、ESPInc、乐鑫捷克和乐鑫印度.
除此以外,发行人没有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从事经营.
根据有关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等境外控股子公司均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来主营业务没有发生过重大变更,持续为物联网Wi-FiMCU通信芯片及模组的研发、设计及销售.
(四)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其合理预见范围内,不存在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了相关风险因素.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已经列于《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在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与关联方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已经列于《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二)"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三)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乐鑫香港和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及其控制的ESPTech、ESPInvestment及Impromptu均已向发行人出具了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合法、有效,且对承诺人有约束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13(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乐鑫香港和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及其控制的ESPTech、ESPInvestment及Impromptu均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已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七)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4家境外控股子公司,即乐加加、ESPInc、乐鑫捷克和乐鑫印度.
根据有关境外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合法持有乐加加的100%股份,乐加加合法持有ESPInc、乐鑫捷克和乐鑫印度的股份.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持有3家境内子公司100%的股权,该等股权未设定质押.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任何自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于境内租赁房产的主要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于境内租赁的房产".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就其境内租赁房产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部分租赁物业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14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对相关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没有实质不利影响.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11项境内注册商标,详细信息请见《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二"发行人的注册商标";发行人已取得22项发明专利、25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均在专利保护期内,详细信息请见《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三"发行人的专利";发行人共计拥有5项计算机软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详细信息请见《律师工作报告》附表四"发行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发行人总计拥有3项域名并办理了ICP备案手续,详细信息请见《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五"发行人的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且不存在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将要履行以及正在履行的对其主要财产、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已经列于《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部分(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纠纷或争议.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曾与有关关联方发生过少量资金拆借,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关资金拆借均已清偿完毕(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三)"期末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超过2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不包括发行人和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其他应收款)系在正常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15营中产生,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超过20万元的其他应付款.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一)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历次增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二)"乐鑫有限的股权变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历次增资均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如涉及),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如涉及),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进行合并、分立、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次发行上市外,发行人未有其他拟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其他增资扩股或拟进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所界定之重大购买、出售资产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的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乐鑫有限在报告期内的历次章程修订已履行了必需的法律程序,修订后的章程已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按《公司法》起草和修订,其内容和形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重大不一致之处.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已经拟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并经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公司章程系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起草,其内容与形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重大不一致之处,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适用.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16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股东大会向董事会实施的授权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乐鑫有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任职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2年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率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17(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环保、工商、产品质量监督、土地及房产、外汇、海关、劳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未拥有房地产,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外汇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情形.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土地和房产、外汇、海关、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遭受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18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投资总额(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1标准协议无线互联芯片技术升级项目发行人16,795.
3316,795.
332AI处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发行人15,768.
2715,768.
27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发行人8,577.
338,577.
334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发行人60,00060,000合计-101,140.
93101,140.
93(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备案,不涉及环境污染、违反土地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形,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一)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19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境外股权控制架构的搭建及调整过程乐鑫集团早期曾考虑在境外上市,因此逐步搭建了境外股权控制架构.
2016年初,乐鑫集团在与有关投资人协商融资事宜时确定乐鑫集团将在境内上市,并确定乐鑫有限为境内上市主体.
2017年下半年,乐鑫有限开始启动境内上市工作,并对ESPTech层面的股东实施回购退出或持股方式调整.
乐鑫集团境外股权控制架构的搭建及境外股东退出或持股方式调整的具体过程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一部分.
经本所律师核查,乐鑫集团境外股权控制架构的搭建及境外股东退出或持股方式调整的全过程已取得原境外股东及发行人现有股东的确认,不会导致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控制权没有因为境外股权控制架构的搭建及境外股东退出或持股方式调整而发生变化;个别境内个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就历史上持有发行人上层境外公司少量权益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讨论,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等适用法律法规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3-1-20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待完成公开发行后,股票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同意.
(本页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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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1(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负责人:经办律师:年月日顾功耘鲍方舟沈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23目录一、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1题的核查意见.
26二、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2题的核查意见.
33三、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3题的核查意见.
35四、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4题的核查意见.
45五、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5题的核查意见.
47六、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6题的核查意见.
50七、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7题的核查意见.
52八、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8题的核查意见.
55九、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9题的核查意见.
56十、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10题的核查意见.
65十一、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12题的核查意见.
67十二、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13题的核查意见.
70十三、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14题的核查意见.
71十四、关于《问询函》第二部分"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第17题的核查意见.
74十五、关于《问询函》第二部分"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第18题的核查意见.
88十六、关于《问询函》第三部分"关于发行人业务"第22题的核查意见.
93十七、关于《问询函》第三部分"关于发行人业务"第23题的核查意见.
95十八、关于《问询函》第四部分"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第30题的核查意见.
100十九、关于《问询函》第四部分"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第31题的核查意见.
10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24二十、关于《问询函》第六部分"关于其他事项"第47题的核查意见.
102二十一、关于《问询函》第六部分"关于其他事项"第50题的核查意见.
10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2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案号:01F20170962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乐鑫科技")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9年3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19年4月15日向发行人及其所聘请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证科审(审核)[2019]41号《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中述及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26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1题的核查意见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设立ESPInc作为早期境外融资平台及员工股权激励平台,并分别对卢坚、王承周及林豪进行股权激励.
报告期内,TeoSweeAnn回购了卢坚、王承周、林豪夫妇所持激励股份,回购价格分别为629.
43万美元、337.
44万美元、980.
37万美元,该三人目前已离职.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研发能力是否对卢坚、林豪及王承周产生重大依赖;(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是否存在受让取得前述三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公司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3)前述三人拥有的相关知识产权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是否存在抢占发行人市场份额的潜在风险;(4)上述股权激励的原因,回购对价与前述三人对公司生产经营、核心技术的作用或影响是否匹配;(5)回购股份对价支付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6)回购股份作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7)上述回购的资金流转是否符合境内外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外汇、税收法律规定的情况,如存在,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的处罚风险;(8)结合支付对价金额,说明发行人最近2年内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研发能力是否对卢坚、林豪及王承周产生重大依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271、三人参与的产品研发情况芯片研发是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模拟电路、数字电路、射频设计、硬件设计、软件工程等多个专业,在系统架构设定后,需要不同专业的研发人员进行分工执行.
同时,芯片研发也是持续的过程,通常初级版定型后,后续的升级、扩展仍需要持续较大的研发投入.
根据对TeoSweeAnn的访谈、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产品研发主要以TeoSweeAnn作为研发总负责人,卢坚、王承周、林豪作为早期各专业的研发人员,参与了发行人部分产品的早期研发,具体情况如下:产品类别产品名称三人参与研发情况芯片ESP8089系列芯片1、卢坚参与相关软件研发;2、王承周协助完成了ESP8089芯片的射频PA部分;3、林豪作为数字组主要成员参与了ESP8089芯片的数字电路设计工作.
ESP8266系列芯片1、卢坚未参与该产品研发;2、王承周协助完成了ESP8266初级版芯片的射频PA部分;3、林豪作为数字组主要成员参与了ESP8266芯片的数字电路设计工作.
ESP32系列芯片1、卢坚与王承周未参与研发;2、林豪作为数字组主要成员参与了ESP32芯片的部分数字电路设计工作.
模组ESP8266系列模组三人均未参与研发ESP32系列模组三人均未参与研发2、三人参与的技术研发情况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王承周和林豪作为公司早期的研发人员,参与了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的研发,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核心技术名称核心技术简介研发负责人三人是否参与研发1大功率Wi-Fi射频技术在通用的CMOS半导体工艺条件下,提高Wi-Fi射频信号的发射功率.
TeoSweeAnn王承周参与最初的设计,卢坚与林豪均未参与2高度集成的芯片设计技术该技术能够大大减少外围元器件的需求,大幅降低客户的TeoSweeAnn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28序号核心技术名称核心技术简介研发负责人三人是否参与研发整体BOM成本.
3低功耗电路设计技术该技术大幅降低产品功耗,在芯片电流小于5uA时,仍能实现芯片运行.
TeoSweeAnn否4Wi-Fi基带技术该技术能够为芯片提供高速、稳定的无线数据传输.
TeoSweeAnn、符运生林豪参与相关方案的讨论和制定,卢坚与王承周均未参与5设计协处理器技术该技术利用协处理器的指令设计,有效整合各种协处理器驱动的源,从而完成协议控制帧的处理分析和计算.
IvanGrokhotkov否6多核处理器操作系统该技术用于建立基于资源划分的多系统架构,建立全局资源管理机制,从底层打造生态链.
IvanGrokhotkov否7Wi-Fi物联网异构实现方法该技术在Wi-Fi物联网中设置基带速率可调的Wi-Fi物联网桥接设备,该桥接设备采用时分的形式,分别以降基带速率方式与长距离物联网设备进行通信,以全基带速率方式与全基带速率设备进行通信.
TeoSweeAnn、符运生、姜江建林豪参与初步方案的制定,卢坚与王承周均未参与8基于组MAC地址的多Wi-Fi物联网设备分组集体控制系统及方法该技术对大量功能相近的Wi-Fi物联网设备,以组MAC地址进行群体操作,可以减少数据包发送数量,简化控制过程,加快被控设备的反应速度.
姜江建、符运生否9Wi-FiMesh组网技术该技术能够支持高带宽、高传输率的Wi-Fi设备组网.
姜江建否10AI压缩算法技术能够在小型芯片上进行人脸识别.
可以使用户在低内存资源的小型芯片上应用AI技术,无需选型高性能高内存的高端芯片,降低成本.
TeoSweeAnn否3、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研发能力对三人不存在重大依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即由TeoSweeAnn直接管理研发工作,并逐渐形成以TeoSweeAnn为核心的研发团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29为了满足发行人早期业务发展的需要,发行人于2010年引进卢坚、王承周及林豪增加发行人在软件工程、射频方面、数字系统开发的研发能力.
卢坚、王承周及林豪任职期间,在TeoSweeAnn的带领下对发行人部分产品的研发及发行人有关核心技术的形成起到了预期的作用.
在卢坚、林豪及王承周离职后,软件工程由姜江建负责,数字系统开发由符运生负责,射频功放由TeoSweeAnn继续主导,发行人研发工作由TeoSweeAnn进行统筹,实现了发行人研发团队的平稳过渡.
发行人已建立了完善的研发人才培养机制.
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公司已经培养了一支拥有创新思维、专业知识、强执行力的研发人才队伍.
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员工培养制度,通过定期举行业务培训、组织新老员工定期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归属感,培养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增强技术人才储备,为公司未来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人才支持.
部分早期研发人员的离职,对发行人技术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人员离职后,发行人技术储备持续增加、新产品不断推出、产销规模稳定增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研发能力对卢坚、林豪及王承周三人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是否存在受让取得前述三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公司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为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经本所律师核查,不存在从卢坚、林豪及王承周三人处受让知识产权的情形.
发行人核心技术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前述三人拥有的相关知识产权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是否存在抢占发行人市场份额的潜在风险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
sipo.
gov.
c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30n/)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卢坚、林豪及王承周三人未直接拥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存在抢占发行人市场份额的潜在风险.
(四)上述股权激励的原因,回购对价与前述三人对公司生产经营、核心技术的作用或影响是否匹配(1)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根据本所律师对TeoSweeAnn进行的访谈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芯片设计行业在招募核心研发人员时,向其提供股权激励是行业普遍做法.
2010年,发行人为了业务发展的需要,希望引入卢坚、林豪和王承周三人共同从事芯片设计及研发,鉴于前述三人入职前均有大型公司任职经验,薪资水平较高.
发行人为了招募人才,故发行人在其入职时向其提供股权激励.
(2)回购对价与前述三人对公司生产经营、核心技术的作用或影响是否匹配2016年5月,乐鑫集团在与亚东北辰等投资人协商融资事宜时确定乐鑫集团将在境内上市,并确定乐鑫有限为境内上市主体,因此需要将ESPTech层面的股东逐步翻至境内.
鉴于卢坚、王承周和林豪已先后于2013年、2015年和2016年内从乐鑫集团离职,且该等人员自身有资金变现需求,因此当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提出回购该等人员所持股份时,三人均表示接受.
卢坚、王承周和林豪取得激励股份时并未约定退出价格,当其退出时,TeoSweeAnn也并非根据卢坚、王承周和林豪三人对乐鑫集团的贡献程度、任职年限、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关回购价格,而是以略高于亚东北辰等投资人投资乐鑫有限时适用的价格回购三名离职员工的股份.
在向三人提供股权激励时,TeoSweeAnn已分别与卢坚、林豪和王承周就其可取得的激励股份数量及比例进行了充分协商,并最终体现为该等人员在ESPTech层面直接持有的股份.
该等股份比例客观上体现了公司在招募三人时对其技术背景、研发能力的认可以及对其能为公司所带来贡献的证明.
且根据本所律师对卢坚、林豪和王承周分别进行的访谈,该等人员已就其当时持有的ESPTech的股份比例及ESPTech历次股份变动情况作出确认,其与乐鑫集团及TeoSwee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31Ann就ESPTech层面的股份比例均不存在任何潜在的纠纷或争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卢坚、林豪和王承周取得的激励股份的数量与TeoSweeAnn于2018年回购该等人员的股份时的回购对价具有合理性.
(五)回购股份对价支付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对相关款项支付凭证的核查,TeoSweeAnn回购卢坚、王承周和林豪所持ESPTech股份的资金系来源于ESPTech向其提供的借款并由ESPTech代为支付,ESPTech的资金来源于乐鑫香港向其提供的借款,乐鑫香港的资金则来源于其于2018年向外部投资人转让乐鑫有限的股权时取得的股权转让款.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执行董事决议以及有关款项支付协议的审查,2018年12月,乐鑫香港将其未分配利润向其上层股东进行逐级分红,前述ESPTech向乐鑫香港所负债务、TeoSweeAnn向ESPTech所负债务与此次分红款进行抵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股份回购款支付的资金来源合法.
(六)回购股份作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1)回购股份价格主要参考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作价公允根据本所律师对TeoSweeAnn进行的访谈,卢坚、王承周和林豪取得相关激励股份时并未约定退出价格.
鉴于当时亚东北辰等投资人投资乐鑫有限时是以97,500万元作为乐鑫有限的投后估值进行投资的,故经各方协商,TeoSweeAnn最终决定以略高于前述估值的价格回购该等离职员工的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及价格系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回购股份作价公允.
(2)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的情形本次回购完成后,卢坚、王承周和林豪从乐鑫集团完全退出.
经本所律师对前述人员分别进行的访谈,其确认在乐鑫集团中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其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之间均不存在任何潜在的纠纷或争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32(七)上述回购的资金流转是否符合境内外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外汇、税收法律规定的情况,如存在,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的处罚风险(1)回购的资金流转符合境内外法律规定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股份回购款支付凭证的核查,ESPTech已分别代TeoSweeAnn向卢坚、王承周和林豪支付完毕全部股份回购款,且相关款项均以美元形式在境外完成支付.
ESPTech为境外公司,其向有关个人境外账户支付款项无需履行境内外汇管理特殊程序,且其作为一家外国公司,无需就其支付给三名离职员工的股份回购款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TeoSweeAnn与三名离职员工分别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三名员工均已承诺就所取得的收入根据有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有关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所有税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股份回购涉及的资金流转符合境内外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外汇、税收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存在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的处罚风险.
(八)结合支付对价金额,说明发行人最近2年内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鉴于卢坚已于2013年7月离职,王承周已于2015年4月离职,林豪已于2016年12月离职,该等人员最近2年内已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包括TeoSweeAnn、姜江建、符运生、IvanGrokhotkov、王强、王栋、巫建刚、AmeyDattareyInamdar、KedarSureshSovani等9人,该等人员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除前文说明的核查方式外,针对本题回复,本所律师还履行了如下核查:(1)本所律师审阅了卢坚、林豪及王承周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往来邮件凭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33(2)本所律师审查了林豪及王承周的相关离职文件及发行人就卢坚离职相关情形出具的确认函;(3)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注册证》、《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权利证书;(4)本所律师查验相关股份回购款项的支付凭证;(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TeoSweeAnn及三名离职员工分别进行了访谈;(6)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就相关事宜出具的书面说明或确认.
二、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2题的核查意见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3人,分别为总经理TEOSWEEANN、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珏、财务总监邵静博.
其中王珏于2017年初任职,邵静博于2018年1月任职.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最近2年内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发行人管理层组成是否符合公司实际运营需求,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有效.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发行人最近2年内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2年内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表所列:期间姓名职务变动原因2018年1月之前TeoSweeAnn首席执行官不适用2018年1月至发行人2018年11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TeoSweeAnn首席执行官邵静博入职并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此前公司的财务工作实际由王珏负责邵静博财务总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34发行人2018年11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TeoSweeAnn总经理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珏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珏自2014年入职王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邵静博财务总监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2年发生的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是为了使有关人员专注于其负责的工作,有关变动均经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未发生重要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离职的情况.
发行人最近2年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发行人管理层组成是否符合公司实际运营需求,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有效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自发行人设立起即采取扁平化管理结构,经过超过10年的运行,未发生管理方面的问题,且对公司的稳定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因此发行人的管理架构是符合公司实际运营需求的.
此外,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等机构,该等机构均根据公司章程正常运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管理层组成符合公司实际运营需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有效.
(三)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2)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议文件;(3)本所律师查阅了最近2年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材料;(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5)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就相关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6)本所律师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35三、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3题的核查意见2016年,亚东北辰、金米投资、唐斌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海尔赛富、金米投资、美的投资、peoplebetter通过受让取得发行人股权.
2018年,芯动能投资、英特尔投资、卓灏投资、金米投资、赛富皓海、中建恒泰、王景阳通过受让取得发行人股权,上述作价差异较大.
此外,2011年,王景阳以37.
055万美元取得发行人子公司EspInc11.
11%的持股比例(15,000股B类普通股和110,000股C类优先股),2013年,Eastgate以309.
8万美元取得发行人EspInc10%股权,2013年,王景阳以50万美元取得EspInc19,068股C类优先股.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发行人增资及历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作价差距较大的原因,增资方、受让方资金来源,王景阳2011、2013年取得EspInc股份作价差异较大、王景阳与Eastgate取得EspInc股份作价差异较大的原因;(2)上述增资及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安排、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3)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4)上述股权转让、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5)上述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境内外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外汇、税收相关规定的情况.
回复:(一)发行人增资及历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作价差距较大的原因,增资方、受让方资金来源,王景阳2011、2013年取得ESPInc股份作价差异较大、王景阳与Eastgate取得ESPInc股份作价差异较大的原因(1)发行人历次增资情况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设立以来,发行人及其前身乐鑫有限一共进行了11次增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前述历次增资的原因、资金来源、价格、定价依据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36增资时间增资事项增资方增资金额(万美元)定价依据增资的原因资金来源2010年3月乐鑫有限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由14万美元增加至24万美元.
TeoSweeAnn10参考注册资本确定发行人业务扩大而需要增加注册资本LX向TeoSweeAnn提供的借款2011年1月乐鑫有限注册资本由24万美元增加至44万美元.
TeoSweeAnn20参考注册资本确定发行人业务扩大而需要增加注册资本LX向TeoSweeAnn提供的借款2011年9月乐鑫有限注册资本由44万美元增加至64万美元.
TeoSweeAnn20参考注册资本确定发行人业务扩大而需要增加注册资本LX向TeoSweeAnn提供的借款2012年5月乐鑫有限注册资本由64万美元增加至89万美元.
TeoSweeAnn25参考注册资本确定发行人业务扩大而需增加注册资本ESPInc向TeoSweeAnn提供的借款2012年11月乐鑫有限注册资本从89万美元增加到101万美元.
TeoSweeAnn12参考注册资本确定发行人业务扩大而需增加注册资本LX向TeoSweeAnn提供的借款2013年2月乐鑫有限注册资本由101万美元增加至121万美元.
TeoSweeAnn20参考注册资本确定发行人业务扩大而需增加注册资本ESPInc向TeoSweeAnn提供的借款2013年6月乐鑫有限注册资本由121万美元增加至141万美元.
TeoSweeAnn20参考注册资本确定发行人业务扩大而需增加注册资本ESPInc向TeoSweeAnn提供的借款2013年乐鑫有限注册资本由141万美TeoSwee20参考注册资发行人业务扩大而需增加注册资ESPInc向TeoSweeAnn提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378月元增加至161万美元.
Ann本确定本的借款2013年11月乐鑫有限注册资本由161万美元增加至181万美元.
TeoSweeAnn20参考注册资本确定发行人业务扩大而需增加注册资本其中15万美元来自ESPInc向TeoSweeAnn提供的借款,另外5万美元来自TeoSweeAnn自有资金2014年2月乐鑫有限注册资本由181万美元增加至202万美元.
Eastgate20.
2参考注册资本确定Eastgate根据其与TeoSweeAnn、ESPInc、乐鑫有限和琪鑫瑞共同签署的《关于ESPRESSIFINCORPORATED、ESPRESSIFSYSTEMS(SHANGHAI)PTELTD和ESPRESSIFMICROELECTRONICSWUXIPTELTD的股份认购及股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认购乐鑫有限20.
2万美元的新增注册资本,TeoSweeAnn同比例增资Eastgate用于增资的款项系其自有资金TeoSweeAnn0.
8TeoSweeAnn用于出资的款项系ESPInc向其提供的借款2016年12月乐鑫有限注册资本由202万美亚东北辰21.
5327各方根据ESPTech的亚东北辰、金米投资因看好发行各增资方自有资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38元增加至226.
9661万美元金米投资2.
2696历史利润(合并报表)情况以及对股权重组后乐鑫有限未来的盈利预期,决定以97,500万元作为乐鑫有限的投后估值实施本次投资.
人的发展,遂决定对其进行投资.
唐斌则是作为复星集团的员工,根据复星内部的相关跟投规定在本次投资中作为亚东北辰的跟投方认缴乐鑫有限的新增注册资本.
唐斌1.
16382018年11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6,000万元,各股东在整体变更前后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变(2)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情况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设立以来,发行人及其前身乐鑫有限一共进行了10次股权转让.
前述股权转让的原因、资金来源、价格、定价依据如下:股权转让时间股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受让方转让价格定价依据股权转让的原因资金来源转让方的纳税情况2016年5月TeoSweeAnn和Eastgate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乐鑫香港TeoSweeAnn乐鑫香港181.
8万美元参考乐鑫有限的注册资本实现境内外股权架构重组ESPInc向乐鑫香港提供的借款不涉及Eastgate20.
2万美元2016年12月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0.
5%的股权转让给金米投资乐鑫香港金米投资487.
5万元经各方协商,按照对乐鑫有限97,500万元的估值创始人前期投入较大,且未从乐鑫有限取得过分红,希望本次股权转让款均来源于海尔赛富和金米投资已缴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39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1.
5%的股权转让给海尔赛富海尔赛富1462.
5万元确定转让价格通过乐鑫香港转让部分乐鑫有限股权以实现一定投资回报,并为后续集团内部股权重组准备资金,而海尔赛富和金米投资看好乐鑫有限的发展遂决定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投资乐鑫有限的自有资金已缴纳2017年5月金米投资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0.
5%股权转让给PeopleBetter金米投资PeopleBetter487.
5万元经各方协商,按照对乐鑫有限97,500万元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小米内部不同投资主体对乐鑫有限投资份额进行调整不涉及不涉及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1.
5%股权转让给美的投资乐鑫香港美的投资1462.
5万元创始人前期投入较大,且未从乐鑫有限取得过分红,希望通过乐鑫香港转让部分乐鑫有限股权以实现一定投资回报,并为后续ESPTech层面的股东退出或持股方式调整准本次股权转让款来源于美的投资的自有资金已缴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40备资金,而美的投资因看好乐鑫有限的发展遂决定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投资乐鑫有限2017年11月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2%的股权转让给乐鲀投资乐鑫香港乐鲀投资112万元参考乐鑫有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确定转让价格乐鲀投资作为乐鑫有限员工持股平台,本次股权转让系为了实现员工持股本次股权转让款来源于乐鲀投资的自有资金已缴纳2018年1月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8.
9%的股权转让给Shinvest乐鑫香港Shinvest330万美元根据Shinvest前身Eastgate最初对乐鑫集团进行投资时的投资金额确定转让价格为了将Shinvest在ESPTech的权益下翻成乐鑫有限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款来源于Shinvest的自有资金已缴纳2018年4月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5.
2%的股权转让给芯动能投资乐鑫香港芯动能投资1300万美元双方根据乐鑫有限过往盈利水平以及未来盈利预期的综合考量,根据对乐鑫有限2.
5亿美元的估值确定本次转让价为后续ESPTech层面的股东退出或持股方式调整准备资金,而芯动能投资因看好乐鑫有限的发展遂决定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投资乐鑫有本次股权转让款来源于芯动能投资的自有资金已缴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41格限2018年6月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3.
2%的股权转让给英特尔资本乐鑫香港英特尔资本800万美元参照前一次芯动能投资受让股权的价格而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后续ESPTech层面的股东退出或持股方式调整准备资金,而英特尔投资因看好乐鑫有限的发展遂决定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投资乐鑫有限本次股权转让款来源于英特尔资本的自有资金已缴纳2018年8月Shinvest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0.
9%的股权转让给卓灏投资Shinvest卓灏投资225万美元双方参照此前芯动能投资和英特尔资本受让股权的价格而确定本次转让价格Shinvest投资乐鑫有限的时间较长,希望转让部分股权以锁定部分投资收益,而卓灏投资因看好乐鑫有限的发展拟通过受让乐鑫有限部分股权的方式对乐鑫有限进行投资本次股权转让款来源于卓灏投资的自有资金已缴纳2018年8月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1.
5%的股权转让给金米投资乐鑫香港金米投资375万美元各方参照此前芯动能投资、英特尔资本、卓灏投资为后续ESPTech层面的股东退出或持股方式调整准备资本次股权转让款均来源于金米投资、赛富皓海、中已缴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42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1.
6%的股权转让给赛富皓海赛富皓海400万美元受让股权的价格而确定本次转让价格金,而金米投资、赛富皓海、中建恒泰因看好乐鑫有限的发展,决定受让乐鑫有限的股权建恒泰的自有资金已缴纳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0.
5%的股权转让给中建恒泰中建恒泰125万美元已缴纳2018年9月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4.
5%的股权转让给王景阳乐鑫香港王景阳122万美元双方参照当时乐鑫有限净资产账面值协商确定本次转让价格王景阳将其间接持有的9.
46%乐鑫有限股权中的4.
5%转为对乐鑫有限的直接持股本次股权转让款来源于王景阳的自有资金已缴纳(3)历次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以及及合理性、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增资方、受让方资金来源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作价方式具有商业合理性,定价公允,且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进行的访谈,前述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均已得到相关交易主体的认可.
增资方和相关股权的受让方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王景阳2011、2013年取得ESPInc股份作价差异较大、王景阳与Eastgate取得ESPInc股份作价差异较大的原因经对TeoSweeAnn、王景阳进行访谈、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王景阳是发行人的天使投资人,因其曾在集成电路行业任职,对TeoSweeAnn在行业内的口碑以及研发能力有充分了解,在TeoSweeAnn设立乐鑫有限后即关注该项目,故在得知TeoSweeAnn拟在境外设立新平台后决定进行投资,并分别于2010年6月和2010年8月与TeoSweeAnn及其全资控股的LX签署了两份投资协议.
根据投资协议,王景阳合计向ESPInc投入803,077.
64美元.
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43中303,077.
64美元(以下简称"第一笔投资款")是王景阳于2010年8月支付给LX,并由LX在ESPInc设立后转给ESPInc;其余500,000美元(以下简称"第二笔投资款")是王景阳于2012年直接支付给ESPInc的.
鉴于2010年ESPInc尚未成立,整体估值较低,王景阳系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于2011年取得ESPInc15,000股B类普通股和110,000股C类优先股.
在王景阳于2012年支付第二笔投资款时,ESPInc的估值已基于其业务发展大幅提升,故王景阳于2013年根据当时ESPInc的估值取得ESPInc19,068股C类优先股.
根据本所律师对王景阳进行访谈及王景阳出具的书面确认,其对相关投资价格及其在ESPInc取得的股份数量均无异议.
经对TeoSweeAnn、Eastgate进行访谈、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Eastgate作为A轮投资人,其投资价格系根据其与Teo5SweeAnn、ESPInc、乐鑫有限、琪鑫瑞于2012年共同签署之《关于ESPRESSIFINCORPORATED、ESPRESSIFSYSTEMS(SHANGHAI)PTELTD和ESPRESSIFMICROELECTRONICSWUXIPTELTD的股份认购及股东协议》确定的.
其投资时间晚于王景阳支付第一笔投资款的时间,与王景阳支付第二笔投资款的时间相近,因此Eastgate的投资价格与王景阳的投资价格有所差异.
(二)上述增资及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安排、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的访谈以及发行人和有关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增资及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外部投资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安排,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除金米投资、PeopleBetter和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以外,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进行的访谈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所涉的股权转让款项均已支付完毕,不存在任何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四)上述股权转让、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44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的纳税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题"(一)、(2)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王景阳、唐斌纳税凭证的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唐斌和王景阳均依法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乐鑫香港、英特尔资本、Shinvest、PeopleBetter均已履行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申报备案手续.
发行人其余股东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五)上述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境内外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外汇、税收相关规定的情况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均经商务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的纳税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题"(一)、(2)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权转让中涉及跨境资金收付的,境内受让方办理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符合境内外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外汇、税收相关规定的情况.
(六)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股权转让和增资的交易文件、内部决议文件、验资文件;(2)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股权转让的纳税凭证、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凭证;(3)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唐斌及王景阳的纳税凭证;(4)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外资股东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45(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涉及的主体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相关主体签署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确认;(6)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股东的工商档案或公司登记资料;(7)本所律师走访了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并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访谈;(8)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对相关内容出具的书面确认.
四、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4题的核查意见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乐鑫有限收购琪鑫瑞100%股权,合计对价721万美元.
2016年7月,发行人专门新设全资子公司乐加加用于收购ESPInc100%股权,收购对价为190.
59万美元.
ESPInc的经营业绩明显高于琪鑫瑞,但发行人收购ESPInc对价明显低于发行人收购琪鑫瑞的对价.
在发行人收购ESPInc前,ESPInc由ESPTech100%持股,但ESPTech设置了复杂的表决权差异安排.
收购前一个报告期末,ESPInc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占发行人的127.
91%、180.
61%、-89.
51%,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购过程是否存在违反我国外汇、境外投资管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乐加加、ESPTech、乐鑫香港、乐鑫有限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并购过程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乐加加收购ESPInc100%股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乐鑫有限已就通过乐加加收购ESPInc取得了自贸区管委会核发之《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100201700608号)及自贸区管委会出具之《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沪自贸管扩境外备[2018]168号).
乐鑫有限已就其通过乐加加收购ESPInc相关事宜办理了外汇登记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款项支付凭证的核查,乐加加已经向ESPTech全额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46付了相关收购款.
鉴于ESPInc为境外公司,故ESPTech在本次乐加加收购ESPInc的过程中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转让所得,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乐加加收购ESPInc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我国外汇、境外投资管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乐加加、ESPTech和乐鑫有限均不存在受到处罚的风险.
前述交易主体对收购价格均无异议,且相关收购款项均以支付完毕,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前述并购过程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二)乐鑫有限收购琪鑫瑞100%股权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琪鑫瑞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收购不涉及境外投资备案及核准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款项支付凭证的核查,乐鑫有限于2017年4月28日向乐鑫香港支付1,043,188.
89元美元,根据当日汇率折算等值于人民币721万元(即琪鑫瑞的注册资本),并办理了相应外汇登记手续.
鉴于本次乐鑫有限收购琪鑫瑞的价格系参照琪鑫瑞注册资本确定,因此乐鑫香港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转让所得,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乐鑫有限收购琪鑫瑞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我国外汇、境外投资管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乐鑫香港和乐鑫有限均不存在受到处罚的风险.
前述交易主体对收购价格均无异议,且相关收购款项亦以支付完毕,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前述并购过程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三)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查阅相关股权转让的交易文件、内部决议文件;(2)本所律师核查相关股权转让的款项支付凭证、涉及的境外投资备案证书;(3)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股权转让交易所涉主体出具的相关说明及确认;(4)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就相关事项出具的说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47五、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5题的核查意见申报材料披露,2013年7月,无锡滨湖以1.
2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将发行人子公司琪鑫瑞16.
9%的股权转让给TeoSweeAnn,2013年12月,TeoSweeAnn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将琪鑫瑞10%的股权转让给Eastgate.
上述作价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前后两次股权转让作价存在差异的原因,受让方资金来源;(2)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3)发行人子公司琪鑫瑞历次股本变更过程中,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乐鑫香港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4)上述无锡滨湖的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法定程序,是否存在瑕疵、纠纷或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回复:(一)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前后两次股权转让作价存在差异的原因,受让方资金来源(1)TeoSweeAnn向无锡滨湖收购琪鑫瑞16.
9%股权的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无锡滨湖作为国有股东,其转让琪鑫瑞16.
9%的股权时委托无锡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标的股权进行了评估.
根据无锡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信评报字(2013)第20号评估报告,无锡滨湖所持琪鑫瑞16.
9%股权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2月28日)的评估值为27.
33万元.
由于实施本次股权转让前,无锡滨湖已经向琪鑫瑞缴付了100万元的出资,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虑,无锡滨湖将挂牌价格确定为120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款项支付凭证的核查以及TeoSweeAnn的说明,本次TeoSweeAnn收购无锡滨湖所持琪鑫瑞16.
9%股权的相关款项部分为其自有资金,部分为ESPInc向其提供的借款.
TeoSweeAnn此后已向ESPInc全额归还了所有借款.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48(2)Eastgate向TeoSweeAnn收购琪鑫瑞10%股权的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根据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交易的背景为:2012年12月7日,TeoSweeAnn、ESPInc、乐鑫有限、琪鑫瑞和Eastgate共同签署了《关于ESPRESSIFINCORPORATED、ESPRESSIFSYSTEMS(SHANGHAI)PTELTD和ESPRESSIFMICROELECTRONICSWUXIPTELTD的股份认购及股东协议》并达成如下约定:由Eastgate向ESPInc、乐鑫有限和琪鑫瑞(以下合称"集团公司")投资共计330万美元(以下简称"总投资款"),并使其投资后在ESPInc、乐鑫有限和琪鑫瑞中分别拥有10%股权/股份对应的权益.
根据Eastgate于2013年12月6日向TeoSweeAnn、ESPInc、乐鑫有限和琪鑫瑞发出的通知函及其出具的确认,Eastgate向集团公司支付的总投资款将按照如下方式支付:(1)Eastgate将总投资款中的20.
2万美元用于向乐鑫有限增资;(2)总投资款中余下309.
8万美元将全部支付给ESPInc,用于认购ESPInc对外发行的127,119股B类普通股以及支付从TeoSweeAnn处受让琪鑫瑞10%股权的股权转让款(Eastgate从TeoSweeAnn处受让琪鑫瑞10%股权的股权转让款为72.
1万元,折合美元约11.
6万美元).
据此,本次TeoSweeAnn向Eastgate转让琪鑫瑞10%股权的实质是履行此前签署的总体投资协议,琪鑫瑞10%股权的转让价格直接按照琪鑫瑞当时的注册资本确定.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款项支付凭证的核查,Eastgate已经在境外向ESPInc支付了投资款,且其中已包含琪鑫瑞受让10%股权的对价,因此Eastgate本次未另行向TeoSweeAnn支付股权转让款.
根据Eastgate的确认,其向ESPInc支付的投资款来源于其自有资金.
(二)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经本所律师核查及相关交易主体的说明,上述两次股权转让交易均系相关交易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履行了相关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备案、登记等必要程序,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亦已履行了相关国有资产评估、审批及公开挂牌交易程序,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三)发行人子公司琪鑫瑞历次股本变更过程中,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乐鑫香港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49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琪鑫瑞自2010年3月设立至今,TeoSweeAnn及其控制的乐鑫香港实施过3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形如下:转让时间转让事项转让对价作价依据是否涉及纳税原因2014年1月TeoSweeAnn将其所持有的琪鑫瑞10%的股权转让给Eastgate72.
1万元根据琪鑫瑞当时的注册资本作价不涉及鉴于本次交易价格系参照琪鑫瑞注册资本作价,因此TeoSweeAnn不存在中国境内的股权转让所得,无须缴纳所得税2015年11月TeoSweeAnn将其所持有的琪鑫瑞90%股权转让给乐鑫香港648.
9万元根据琪鑫瑞当时的注册资本作价不涉及鉴于本次交易价格系参照琪鑫瑞注册资本作价,因此TeoSweeAnn不存在中国境内的股权转让所得,无须缴纳所得税2016年9月乐鑫香港将其所持有的琪鑫瑞100%的股权转让给乐鑫有限721万元根据琪鑫瑞当时的注册资本作价不涉及鉴于本次乐鑫香港出售琪鑫瑞的价格系参照琪鑫瑞注册资本作价,因此乐鑫香港不存在中国境内的股权转让所得,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琪鑫瑞历次股权转让均不涉及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乐鑫香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四)上述无锡滨湖的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法定程序,是否存在瑕疵、纠纷或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为实施本次股权转让,无锡滨湖履行了如下程序:(1)委托无锡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华信评报字(2013)第20号评估报告;(2)就本次评估项目报无锡市滨湖区区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50(3)通过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挂牌公告;(4)与唯一意向受让方TeoSweeAnn签署《产权转让合同》(项目编号:WXCQG13028);(5)就本次股权转让取得无锡市滨湖区区有资产管理委员出具的《关于确认琪鑫瑞微电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16.
9%股权受让人的批复》(锡滨区资委发[2013]14号);(6)收到TeoSweeAnn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滨湖前述股权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法定程序,不存在瑕疵、纠纷或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五)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查阅琪鑫瑞的工商内档、无锡市滨湖区区有资产管理委员出具的《关于确认琪鑫瑞微电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16.
9%股权受让人的批复》(锡滨区资委发[2013]14号)、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锡产交易[2013]044号)、琪鑫瑞相关内部决议文件、无锡滨湖与TeoSweeAnn签署的相关《产权交易合同》;(2)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支付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3)本所律师查阅TeoSweeAnn、ESPInc、乐鑫有限、琪鑫瑞和Eastgate共同签署的《关于ESPRESSIFINCORPORATED、ESPRESSIFSYSTEMS(SHANGHAI)PTELTD和ESPRESSIFMICROELECTRONICSWUXIPTELTD的股份认购及股东协议》、TeoSweeAnn向Eastgate转让琪鑫瑞10%股权的交易文件;(4)本所律师对TeoSweeAnn进行了访谈;(5)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对相关交易背景、交易价格、款项支付情况的确认.
六、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6题的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51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子公司ESPInc、ESPTech均为新加坡自然人设立并绝对控制的离岸公司,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取得新加坡国籍的时间,并说明ESPInc、ESPTech的设立是否为了境外融资目的,ESPInc、ESPTech不属于75号文或37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的依据是否充分.
回复:(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取得新加坡国籍的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TeoSweeAnn的出生证明,TeoSweeAnn出生地即为新加坡,出生日期为1975年9月.
(二)ESPInc、ESPTech的设立是否为了境外融资目的根据本所律师与TeoSweeAnn的访谈,为了满足境外业务增长的需要,同时为了便于乐鑫集团在境外融资和实施核心人员股权激励,TeoSweeAnn于2011年1月12日在BVI设立了ESPInc.
考虑到ESPInc作为一家BVI公司通常不适合作为境外上市主体,TeoSweeAnn于2014年9月24日设立了ESPTech作为境外上市主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ESPInc、ESPTech的设立系为了境外融资目的.
(三)ESPInc、ESPTech不属于75号文或37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的依据是否充分根据75号文第一条之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根据37号文第一条之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如之前所述,TeoSweeAnn于1975年9月出生在新加坡,即在ESPInc及ESPTech成立前已取得新加坡国籍.
在发行人历史上搭建境外股权控制架构过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52中,不论是ESPInc还是ESPTech均为新加坡籍自然人设立并绝对控制的离岸公司.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ESPInc、ESPTech不属于75号文或37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的依据充分.
(四)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查验了TeoSweeAnn的出生证明;(2)本所律师与TeoSweeAnn进行了相关访谈;(3)本所律师查阅了75号文及37号文的有关规定,并电话咨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工作人员.
七、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7题的核查意见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在境外平台搭建过程中,ESPTech作为中间层持股平台,收购了实际控制人境外运营主体ESPInc,并对相关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进行调整.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1)对价支付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2)作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3)上述回购的资金流转是否符合境内外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外汇、税收法律规定的情况,如存在,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的处罚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手段、核查方式,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对价支付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ESPTech向Shinvest支付的回购款来源于乐鑫香港向ESPTech提供的借款,乐鑫香港向ESPTech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于乐鑫香港向外部投资人转让其持有的乐鑫有限股权所得款项.
TeoSweeAnn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53回购三名离职员工以及王景阳所持的ESPTech相关股份的资金系来源于ESPTech向其提供的借款,ESPTech的资金来源于乐鑫香港向其提供的借款,乐鑫香港的资金则来源于其当时向外部投资人转让乐鑫有限股权时取得的股权转让款.
2018年12月,乐鑫香港将其未分配利润向其上层股东进行逐级分红,前述ESPTech向乐鑫香港所负债务、TeoSweeAnn向ESPTech所负债务在此次分红过程中与应付现金分红抵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ESPTech和TeoSweeAnn支付的退出款项实际均来源于乐鑫香港转让其持有的乐鑫有限股权所得收入,对价支付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作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经本所律师核查,ESPTech相关股东下翻、退出价格及价格确定依据如下:(1)Shinvest将ESPTech中的权益下翻成乐鑫有限的股权2017年11月20日,Shinvest与ESPTech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约定ESPTech以每股19.
95美元的价格回购Shinvest持有的165,403股B类普通股.
同日,乐鑫香港与Shinvest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约定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8.
9%股权转让给Shinvest.
Shinvest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在财务上要求对乐鑫集团的前后投资成本保持不变,因此在本次境外权益下翻过程中,ESPTech向Shinvest回购股份的价格和乐鑫香港向Shinvest转让乐鑫有限股权的价格都确定为330万美元,与Shinvest于2013年投资ESPInc时的投资金额保持一致.
(2)TeoSweeAnn回购王承周、卢坚和林豪持有的ESPTech股份2018年3月1日,王承周和TeoSweeAnn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承周将其所持有的67,500股ESPTech的A类普通股以575.
43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TeoSweeAnn.
2018年3月1日,卢坚和TeoSweeAnn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卢坚将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54所持有的ESPTech的39,583股C1类优先股以337.
44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TeoSweeAnn.
2018年3月5日,TeoSweeAnn和林豪、吕颖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林豪和吕颖将其持有的100%Synalogic和OnYorkHong的股份转让给TeoSweeAnn,股份转让款共计980.
37万美元.
上述股份转让价格是在交易双方参考了亚东北辰等投资人于2016年投资乐鑫有限时适用的投后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
(3)王景阳将ESPTech中的部分权益下翻成乐鑫有限的股权根据与TeoSweeAnn签署之股份转让协议,王景阳将其所持有的全部180,085股ESPTech的股份以805.
19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TeoSweeAnn.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王景阳不再持有ESPTech的股份.
2018年9月7日,乐鑫香港与王景阳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的4.
5%的股权以122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景阳.
前述两次股权/份转让的实质是王景阳将其间接持有的9.
46%乐鑫有限股权中的4.
5%转为对乐鑫有限的直接持股,剩余的4.
96%则转让给TeoSweeAnn.
在TeoSweeAnn就受让180,085股ESPTech股份而向王景阳支付的合计805.
19万美元转让款中,122万美元对应的是王景阳拟变更持有方式的4.
5%乐鑫有限股权,该部分股权的交易价格是交易双方参照乐鑫有限上一年度净资产值而协商确定的;683.
19万美元对应的是王景阳拟向TeoSweeAnn转让的4.
96%乐鑫有限股权,该部分股权的交易价格是交易双方参照了亚东北辰等投资人于2016年投资乐鑫有限时适用的投后估值而协商确定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ESPTech相关股东下翻、退出价格作价公允,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三)上述回购的资金流转是否符合境内外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外汇、税收法律规定的情况,如存在,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的处罚风险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回购资金流转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中国境内外汇法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55规定的情况.
Shinvest本次从ESPTech层面退出未产生资本收益,因此不涉及缴纳税收的情况;王景阳已经就转让其持有的ESPTech股份收入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个人所得税申报并全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根据TeoSweeAnn与卢坚、王承周、林豪夫妇分别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卢坚、王承周、林豪夫妇均已承诺就所取得的收入根据有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有关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所有税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回购的资金流转符合境内外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外汇、税收法律规定的情况.
(四)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查阅了ESPTech回购Shinvest持有ESPTech的股份的交易文件及支付凭证、决策文件、款项支付凭证;(2)本所律师查阅了TeoSweeAnn回购三名卢坚、王承周、林豪夫妇以及王景阳所持的ESPTech相关股份的交易文件、ESPTech内部决策文件、款项支付凭证;(3)本所律师查阅了乐鑫香港将其未分配利润向其上层股东进行逐级分红的决策文件、亚东北辰等投资人于2016年投资乐鑫有限的相关交易文件及支付凭证、TeoSweeAnn向ESPTech所负债务抵消的协议文件、ESPTech相关下翻、退出股东办理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相关凭证;(4)本所律师与ESPTech下翻、退出的股东进行了访谈;(5)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八、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8题的核查意见申报材料披露,王景阳、Shinvest早期认购发行人子公司ESPTech股份时,曾签署反稀释条款.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反稀释条款的具体情况、反稀释条款是否终止、目前发行人与王景阳、Shinvest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权利安排.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56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核查意见根据发行人、Shinvest及王景阳的书面确认,Shinvest及王景阳认购ESPTech的股份时,各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反稀释条款.
ESPTech之所以在2016年向林豪控制的OnYorkHong发行股份的同时同意向王景阳和Shinvest增发股份,主要是因为王景阳和Shinvest均是乐鑫集团早期的投资人,为了保障该等投资人的权益,经TeoSweeAnn、Shinvest及王景阳口头协商后,同意王景阳和Shinvest同期认购ESPTech增发的部分股份,以使其在ESPTech中的股权比例不被稀释.
根据发行人、Shinvest及王景阳的书面确认,该等主体之间目前不存在特殊权利安排.
(二)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查阅了Shinvest及王景阳认购ESPTech的股份的交易文件;(2)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Shinvest、王景阳出具的书面确认.
九、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9题的核查意见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披露,发行人设立了员工持股平台乐鲀投资.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1)上述员工持股计划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是否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是否存在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3)员工入股的出资方式、价格确定依据、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了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5)上述持股平台的锁定期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6)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职务、对公司的贡献程度之间是否具有匹配关系、是否附带服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57期限等约束条件;(7)如出资比例较高的部分人员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请说明原因;(8)公司监事姜江建、符运生参与员工持股的合规性,是否会影响其监督责任的履行,是否会造成相关利益冲突;(9)乐鲀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米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王珏与其父亲王茂雄共同设立,王茂雄通过乐鲀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0.
0018%股份,请说明对王茂雄进行股权激励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上述员工持股计划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乐鲀投资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乐鲀投资的设立以及乐鑫香港将持有的发行人前身乐鑫有限2%股权转让给乐鲀投资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的程序.
持股平台各合伙人系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成为乐鲀投资的合伙人并获得乐鲀投资的合伙份额,乐鑫香港系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部分股权转让给乐鲀投资,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是否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是否存在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乐鲀投资的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在乐鲀投资中享有权益,承担相应义务,其向乐鲀投资出资并通过乐鲀投资受让公司股权不存在任何的保底安排,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存在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员工入股的出资方式、价格确定依据、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58根据乐鲀投资的合伙协议、乐鲀投资各合伙人的出资凭证以及本所律师与乐鲀投资合伙人的访谈,乐鲀投资各合伙人均以自有资金对乐鲀投资出资,并已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乐鑫香港将持有的乐鑫有限2%股权转让给乐鲀投资的价格系参考乐鑫有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净资产金额确定的.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及纳税凭证的核查,乐鲀投资已向乐鑫香港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履行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自贸区管委会就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向乐鑫有限核发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ZJ201700953),并且自贸区工商局于前述股权转让事宜向乐鑫有限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四)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了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发行人未制定专门针对员工持股的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承诺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可以根据乐鲀投资的合伙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乐鲀投资合伙份额.
根据合伙协议,未经乐鲀投资普通合伙人同意,乐鲀投资有限合伙人不得擅自转让其所持乐鲀投资出资份额,不得将该等出资份额设定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利,亦不得用其偿还债务,否则有关出资份额的处置无效.
在乐鲀投资有限合伙人经乐鲀投资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其所持出资份额的情况下,乐鲀投资普通合伙人对乐鲀投资有限合伙人拟转让的出资份额享有优先受让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承诺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可以根据乐鲀投资的合伙协议退出乐鲀投资合伙份额.
根据合伙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止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上述持股平台的锁定期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根据乐鲀投资作出的《关于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的承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59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乐鲀投资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乐鲀投资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乐鲀投资持有的上述股份.
2、乐鲀投资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乐鲀投资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乐鲀投资真实意思表示,乐鲀投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乐鲀投资的锁定期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六)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职务、对公司的贡献程度之间是否具有匹配关系、是否附带服务期限等约束条件根据乐鲀投资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乐鲀投资各合伙人的出资和任职情况如下: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任职情况1上海米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000.
8929%普通合伙人王珏持有其90%股权,在发行人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珏父亲王茂雄持有其10%股权,在发行人未担任职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602姜江建22.
2319.
8482%有限合伙人研发部软件组通讯固件开发总监3符运生21.
3419.
0536%有限合伙人研发部数字系统开发总监4王强17.
1915.
3482%有限合伙人研发部模拟系统开发总监5巫建刚13.
4211.
9821%有限合伙人琪鑫瑞产品应用开发副总监6艾金鹏13.
1111.
7054%有限合伙人研发部ASIC(专用集成电路)经理7顾胜东11.
7110.
4554%有限合伙人研发部ASIC(专用集成电路)经理8周倩华12.
0010.
7143%有限合伙人研发部硬件设计经理合计112.
00100.
0000%----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各合伙人在乐鲀投资中的份额比例系发行人基于各合伙人入职时间、具体担任的职位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重要性以及工作表现综合考虑确定的,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职务、对公司的贡献程度之间具有匹配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未附带服务期限等约束条件.
(七)如出资比例较高的部分人员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请说明原因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乐鲀投资的合伙人姜江建、符运生已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合伙人巫建刚、王强被追加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系根据发行人技术人员在行业中的资历、发行人取得专利的发明人、技术人员对发行人研发项目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认定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乐鲀投资中出资比例较高的4名研发人员已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
(八)公司监事姜江建、符运生参与员工持股的合规性,是否会影响其监督责任的履行,是否会造成相关利益冲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6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姜江建、符运生作为发行人监事,同时也是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持有乐鲀投资合伙份额具有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姜江建、符运生符合担任发行人监事的相关条件,并且前述规定对于发行人监事持有发行人股份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根据姜江建、符运生出具的书面承诺,姜江建、符运生承诺其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将勤勉尽责,其持有乐鲀投资合伙份额不会影响其监督责任的履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监事姜江建、符运生参与员工持股未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其监督责任的履行,不会造成相关利益冲突.
(九)乐鲀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米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王珏与其父亲王茂雄共同设立,王茂雄通过乐鲀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0.
0018%股份,请说明对王茂雄进行股权激励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米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9日,其中王珏持有90%股权,王茂雄持有10%股权,设立至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基于风险隔离的税务筹划考虑,计划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乐鲀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为节约新设主体的有关成本,并加快员工持股实施进度,乐鲀投资以王珏早先参与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乐鲀投资的普通合伙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王茂雄持有发行人股份系基于其早先持有上海米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份的历史原因,并非基于发行人对王茂雄的股权激励考虑.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王茂雄通过乐鲀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0.
0018%股份并非为发行人对王茂雄的股权激励,且不会对发行人构成不利影响.
(十)是否遵循"闭环原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安排部分核心员工通过乐鲀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62份是单纯的员工持股,发行人未针对该等员工持股制定相关的员工持股计划.
除乐鲀投资的合伙协议及乐鲀投资与乐鑫香港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外,发行人未与持股员工签署过其他与员工持股有关的文件,不构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1条规定的首发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是否遵循"闭环原则".
在穿透计算持股员工人数的情况下,也不会导致发行人股东超过200人.
(十一)具体人员构成乐鲀投资的具体人员构成请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9题的核查意见第(六)部分(十二)员工减持承诺情况(1)姜江建、符运生出具的减持承诺乐鲀投资自然人合伙人姜江建、符运生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及监事,已出具《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一、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四、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五、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63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巫建刚、王强出具的减持承诺乐鲀投资自然人合伙人巫建刚、王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已出具《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1、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王珏出具的减持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间接持有乐鲀投资份额的王珏作为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就所持股份锁定相关事项承诺如下:"一、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四、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64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五、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六、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乐鲀投资出具的减持承诺乐鲀投资已出具《关于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的承诺》,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乐鲀投资及其相关合伙人的股份锁定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十三)规范运行情况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乐鲀投资各合伙人已签署合伙协议,并取得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2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293FEU0T).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乐鲀投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规范运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65(十四)备案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乐鲀投资是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不会进行其他投资活动.
乐鲀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也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
因此,乐鲀投资无需按照《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人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十五)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查阅了乐鲀投资与乐鑫香港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乐鑫香港向乐鲀投资转让其持有的乐鑫有限部分股权的相关内部决议、前述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材料;(2)本所律师查阅了乐鲀投资向乐鑫香港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凭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3)本所律师查阅了乐鲀投资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出资证明、乐鲀投资合伙人简历、乐鲀投资及上海米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4)本所律师查阅了乐鲀投资及持有乐鲀投资份额的核心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5)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人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6)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7)本所律师对乐鲀投资合伙人进行了访谈.
十、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10题的核查意见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股东唐斌与亚东北辰存在关联关系.
2016年,唐斌作为亚东北辰的跟投方认缴发行人的新增注册资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66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唐斌跟投的具体约定、是否与亚东北辰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就唐斌的股份锁定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唐斌跟投的具体约定根据唐斌提供的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跟投管理规定文件,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业务中投资人员相关跟投的相关程序和流程,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保障投资收益,制定相关跟投管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投资平台从事投资业务的各层级投资人员.
符合跟投条件的投资人员根据投资平台相应的跟投方案执行跟投事宜.
(二)是否与亚东北辰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根据本所律师与亚东北辰及唐斌的访谈,唐斌与亚东北辰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且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项下法定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
(三)唐斌的股份锁定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根据唐斌作出的《关于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唐斌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唐斌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唐斌持有的上述股份.
上述承诺为唐斌真实意思表示,唐斌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唐斌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唐斌的股份锁定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四)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查阅了唐斌提供的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跟投管理规定文件;(2)本所律师分别与唐斌及亚东北辰进行了访谈;(3)本所律师查阅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唐斌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67十一、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12题的核查意见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私募基金、外资股东.
请发行人披露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外资股东是否有效存续、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根据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股东的访谈,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中,芯动能投资、金米投资、赛富皓海、海尔赛富、卓灏投资系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信息以及该等股东提供的备案证明,该等股东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芯动能投资基金备案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基金编号为S84789;金米投资基金备案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基金编号为S83952;赛富皓海基金备案时间为2018年8月2日,基金编号为SEA132;海尔赛富基金备案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基金编号为SE3928;卓灏投资基金备案时间为2018年8月1日,基金编号为SEE942.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参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规定,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提供的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并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经穿透核查(注:穿透核查的计算方法如下:经备案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68股权投资基金的计为1个主体,上市公司计为1个主体)后的主体数量未超过200人,具体如下:序号股东姓名/名称穿透后的主体数量备注1乐鑫香港1TeoSweeAnn间接持股100%的企业2亚东北辰1亚东北辰系复星国际有限公司间接持股100%的企业,复星国际有限公司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其股票代码为006563Shinvest1Shinvest是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股票代码为BJW4芯动能投资1芯动能投资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5王景阳1/6英特尔投资1IntelCorporation系英特尔投资的唯一股东,IntelCorporation是一家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上市企业,其股票代码为INTC7金米投资1金米投资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8乐鲀投资9乐鲀投资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9赛富皓海1赛富皓海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10美的投资2美的投资股东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美的空调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中佛山市美的空调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是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其股票代码为00033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6911海尔赛富1海尔赛富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12卓灏投资1卓灏投资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13唐斌1/14PeopleBetter1PeopleBetter系小米集团间接持股100%的企业.
小米集团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1810.
15中建恒泰3中建恒泰共有3名自然人合伙人合计26--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三)外资股东是否有效存续、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根据有关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公司注册文件以及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外资股东乐鑫香港、PeopleBetter、英特尔投资和Shinvest均为根据境外法律有效存续的公司.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物联网Wi-FiMCU通信芯片及模组的研发、设计及销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规定的鼓励类产业范围,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给予特别管理措施的行业,因此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
(四)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及相关访谈笔录;(2)本所律师查阅了私募基金股东提供的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公开查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70(3)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及发行人股东提供的工商档案、注册文件等材料对发行人股东进行穿透核查;(4)本所律师根据有关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外资股东提供的注册文件对发行人外资股东基本情况进行核查;(5)本所律师通过境外相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了英特尔投资及Shinvest的相关信息披露资料;(6)本所查阅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7)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十二、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13题的核查意见招股说明书披露,王景阳直接持有发行人4.
50%的股权比例.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1)王景阳历史持股变化情况;(2)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存在关联关系;(3)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协议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一)王景阳历史持股变化情况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王景阳历史持股变化情况如下:时间直接持股公司持股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股份变动原因2011年12月ESPInc11.
11%--王景阳向ESPInc投资303,077.
64美元并取得相应股份2013年10月ESPInc12.
59%--王景阳向ESPInc追加投资500,000美元并取得相应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712015年9月ESPTech11.
33%--ESPTech收购ESPInc2016年3月ESPTech11.
33%11.
33%乐鑫香港收购乐鑫有限2016年12月ESPTech11.
33%9.
86%2016年12月,亚东北辰、金米投资、唐斌、海尔赛富等投资人投资乐鑫有限2017年5月ESPTech11.
33%9.
69%2017年5月,美的投资自乐鑫香港处受让乐鑫有限1.
5%的股权2018年9月乐鑫有限4.
5%--王景阳将ESPTech中的部分权益下翻成乐鑫有限的股权2018年11月发行人4.
5%--乐鑫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二)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存在关联关系经对王景阳进行访谈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王景阳系公司天使投资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协议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经对王景阳进行访谈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王景阳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等协议安排,也不存在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四)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核查了与王景阳在相关境内外公司所持股份/股权比例变动相关的交易文件;(2)本所律师对王景阳进行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书面确认.
十三、关于《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第14题的核查意见发行人控股股东设立在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72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核查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TeoSweeAnn通过Impromptu、ESPTech、ESPInvestment和乐鑫香港四层架构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TeoSweeAnn进行的访谈,TeoSweeAnn通过多个境外控股型公司控制发行人主要是因为TeoSweeAnn为新加坡籍人士,且乐鑫集团此前曾考虑在境外上市,因此根据境外持股商业惯例搭建了这样的多层控股架构,具有商业合理性.
根据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和HARNEYS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TeoSweeAnn进行的访谈,TeoSweeAnn真实持有Impromptu100%股份,Impromptu真实持有ESPTech100%股份,ESPTech真实持有ESPInvestment100%股份,ESPInvestment真实持有乐鑫香港100%股份,Impromptu、ESPTech、ESPInvestment和乐鑫香港层面均不存在影响控制权的约定,不存在委托持股和信托持股,乐鑫香港真实持有发行人3,486万股发行人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8.
1000%,TeoSweeAnn是该等股份的唯一控制人.
在TeoSweeAnn搭建多层控制架构时,TeoSweeAnn以5,000美元认购Impromptu发行的5,000股普通股,Impromptu以5,000美元的对价取得ESPTech发行的500,000股普通股(持股比例100%),ESPTech以1美元的对价取得ESPInvestment发行的1股普通股(持股比例100%),ESPInvestment以1港币的对价取得乐鑫香港发行的1股普通股(持股比例100%),前述资金均为TeoSweeAnn的自有资金.
ESPTech取得ESPInc全部股份是通过境外股权重组,该等股权重组中涉及现金支付的步骤是Impromptu以4.
5万美元的对价获得ESPTech分配的4,500,000股普通股,前述资金为TeoSweeAnn的自有资金.
乐鑫香港收购乐鑫有限和琪鑫瑞100%股权的资金来源于ESPInc提供的借款(ESPInc当时是ESPTech的全资子公司,此后由乐鑫有限通过乐加加全资收购).
乐鑫有限此后收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73琪鑫瑞和ESPInc100%股权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外部投资人的投资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纳入境外多层控制架构至2016年引入亚东北辰等外部投资人期间,发行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自引入亚东北辰等外部投资人至2018年11月设立股份公司,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在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自纳入境外多层控制架构至今公司治理一直有效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TeoSweeAnn、Impromptu、ESPTech、ESPInvestment和乐鑫香港均已经做出承诺,承诺其在发行人上市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将切实履行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基于上述,发行人因历史原因依据境外持股商业惯例搭建多层控股架构具有商业合理性,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关境外控股平台真实持有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影响控股权的约定,出资来源真实有效,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同时,在多层境外控股架构中,有关境外持股平台均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全资拥有,实际控制人能完全控制该等持股平台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查阅了TeoSweeAnn搭建境外股权控制架构的涉及的境外主体的注册文件、相关决议文件及出资凭证;(2)本所律师查阅了乐鑫香港收购乐鑫有限和琪鑫瑞的交易文件及付款凭证、乐鑫有限收购琪鑫瑞和ESPInc100%股权的交易文件及付款凭证;(3)本所律师查阅了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和HARNEYS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成立至今的工商档案、发行人相关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74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5)本所律师查阅了TeoSweeAnn、Impromptu、ESPTech、ESPInvestment和乐鑫香港就本次发行上市做出的有关承诺;(6)本所律师与TeoSweeAnn进行了访谈.
十四、关于《问询函》第二部分"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第17题的核查意见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现有22项发明专利均于2015年之前取得.
ESPInc、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别与CadenceDesignSystems(Ireland)Limited及其关联方RivieraWavesSAS签署了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
此外,发行人未披露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的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015年之后未取得新的发明专利的原因,是否存在相关技术水平处于瓶颈或重大技术难题无法突破的情况;(2)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技术迭代较快,如何保证相关技术的先进性;(3)发行人是否已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认定证书,如未取得,请披露具体原因;(4)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的基本情况;(5)被授权使用的技术在发行人产品中的作用及重要程度、对应的产品名称、报告期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发行人对被授权技术是否存在重大依赖;(6)上述授权是否具有排他性,若无法续签上述合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续签上述合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7)授权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各项专有技术授权费用的具体金额、授权费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请发行人对同行业公司及竞品的技术及性能进行比较,说明发行人保持技术先进性的具体措施,并对技术迭代风险进行充分风险揭示.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获授权发明专利22项,均系发行人于2011-2015年间提出申请,于2014-2019年间取得授权的;发行人于2015年至今已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共计59项,主要系发明专利审核周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75较长的原因,发行人不存在相关技术水平处于瓶颈或重大技术难题无法突破的情形.
(一)2015年之后未取得新的发明专利的原因,是否存在相关技术水平处于瓶颈或重大技术难题无法突破的情况1、发明专利申请至授权公告存在时间间隔,发行人发明专利均系2014年之后取得专利权授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取得发明专利22项.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发明专利自申请至授权公告,存在一定时间的审核周期.
根据发行人发明专利证书,发行人已取得的发明专利均系2011-2015年间提出申请,并于2014年后被授予专利权,因此发行人发明专利均为2014年之后取得,不存在2015年之后未取得新的发明专利的情形.
发行人各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情况如下: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授权公告日1一种调制解调器失配的校准方法ZL201110130480.
X发明2011年05月19日2014年06月04日2适用于流水线式模拟数字转换器的双组开关电容电路ZL201110226747.
5发明2011年08月09日2015年07月01日3有源微型近距无线通讯天线系统ZL201110380889.
7发明2011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4日4一种电荷泵及使用该电荷泵的发射装置ZL201210161203.
X发明2012年05月23日2014年07月30日5一种用于NFC发射装置的电荷泵输出保护驱动装置ZL201210161194.
4发明2012年05月23日2015年07月01日6两点间测距的系统和方法及其在Wifi设备防丢失中的应用ZL201210439343.
9发明2012年11月07日2016年02月03日7一种改进客户端的WiFi控制应用系统及其通讯控制方法ZL201210439366.
X发明2012年11月07日2016年12月21日8一种耐高压的高频天线开关电路ZL201210502055.
3发明2012年11月30日2016年02月03日9一种基于无线局域网的定位方法ZL201310047009.
3发明2013年02月06日2015年07月01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76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授权公告日10采用迭代解调的IEEE802.
11ac接收方法及其装置ZL201310080309.
1发明2013年03月13日2016年05月04日11支持Wi-Fi802.
11ac/n协议的MIMO收发系统及方法ZL201310397828.
0发明2013年09月04日2016年06月29日12支持IEEE802.
11ac和IEEE802.
11n标准的低功耗优化接收方法及系统ZL201310398139.
1发明2013年09月04日2015年05月20日13一种基于接收信号强度的设备连接方法及装置ZL201410313558.
5发明2014年07月03日2018年10月26日14Wi-Fi物联网系统的安全的批量配置实现方法ZL201410404547.
8发明2014年08月18日2017年08月25日15通过WIFI与服务器安全建立连接并授权的方法ZL201410529150.
1发明2014年10月10日2018年01月05日16物联网设备的兼容配置方法及系统ZL201510253252.
X发明2015年05月18日2017年12月12日17一种Wi-Fi物联网设备通信方法及Wi-Fi物联网系统ZL201510285856.
2发明2015年05月29日2018年08月14日18基于代理设备的低功耗物联网实现方法ZL201510288713.
7发明2015年05月29日2018年07月06日19近场通信系统与Wi-Fi共享基带的实现方法及装置ZL201510297069.
X发明2015年06月03日2017年08月25日20Wi-Fi物联网异构实现方法及其架构ZL201510398332.
4发明2015年07月08日2018年07月03日21物联网内照明设备与开关的免布线配对设置的方法及装置ZL201510398333.
9发明2015年07月08日2018年05月01日22基于组MAC地址的多Wi-Fi物联网设备分组集体控制系统及方法ZL201510399460.
0发明2015年07月09日2019年01月15日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发行人上述已取得的发明专利中,有19项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在2015年1月1日之后,故不存在发行人于2015年之后未取得新的发明专利的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772、发行人持续研发,不存在相关技术水平处于瓶颈或重大技术难题无法突破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在物联网Wi-FiMCU通信芯片领域深耕多年,秉持"市场决定产品,品质源于设计"的研发策略,建立了以当前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基础研发与以未来市场趋势为导向的创新研发相结合的研发模式.
发行人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主要围绕两大方向,一是现有产品的基础研发,用于产品更新换代,二是新技术、新产品的创新研发项目.
在研发出多款物联网Wi-FiMCU通信芯片后,发行人重视现有产品的更新升级,如增加产品支持的信号频段,在原先Wi-Fi2.
4GHz的基础上,增加5GHz频段,提高信号的传输速率,进一步提高产品性能.
除基础研发外,发行人创新研发也在同步持续进行.
发行人目前已开展AI人工智能处理芯片、智能人机交互等储备项目的研发,提前布局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为今后新产品的推出打下扎实的技术基础.
发行人研发工作有序开展,上述研发项目进展正常,发行人已将相关研发成果持续申请专利.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申请但尚未取得授权的专利共59项,具体情况如下:序号专利名称专利申请号专利类型申请日专利申请人1一种触摸式可交互Wi-Fi物联网控制设备201510281076.
0发明2015年05月28日发行人2一种集成霍尔效应探测器的无线物联网芯片及方法201510387765.
X发明2015年07月03日发行人3对芯片OutNvMem中代码批量加密并自动解密的方法201510904283.
7发明2015年12月09日发行人4Wi-Fi物联网异构方法及其架构201511008919.
6发明2015年12月29日发行人5一种安全低功耗代理设备的物联网配置方法及系统201511009543.
0发明2015年12月29日发行人6一种OTPROM的单向比特错误纠201610444153.
4发明2016年06月20日发行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78正方法7分布式麦克风阵列及其适用的声源定位系统201610535135.
7发明2016年07月08日发行人8一种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及其处理方法和数据帧201610562913.
1发明2016年07月18日发行人9集成声呐的物联网设备及其适用的空间环境探测系统201610689419.
1发明2016年08月19日发行人10基于指纹识别权限控制的物联网控制开关及方法201710271161.
8发明2017年04月24日发行人11免布线语音控制开关、相应的物联网系统及其通讯方法201710301392.
9发明2017年05月02日发行人12一种兼容低速率的无线网络通信方法201710338797.
X发明2017年05月15日发行人13一种wifi网络及其组网方法和数据传输方法201710348148.
8发明2017年05月17日发行人14一种基于Wi-Fi物联网设备网络的定位方法和系统201710353122.
2发明2017年05月18日发行人15水体传感器网络及其组网方法和水下声传感器回收方法201710580797.
0发明2017年07月17日发行人16一种无线频偏自动校准方法及系统201710652881.
9发明2017年08月02日发行人17一种蓝牙网络及配网方法201710681659.
1发明2017年08月10日发行人18一种金属屏蔽盖缝隙天线及电子设备201710697038.
2发明2017年08月15日发行人19AP模式下无线芯片的低功耗实现方法及相应的无线芯片201710801210.
4发明2017年09月07日发行人20一种测量电容系统及其测量方法201710806520.
5发明2017年09月08日发行人21一种用于无连接Wi-Fi网络的速率控制方法201711043979.
0发明2017年10月31日发行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7922一种解决属性数据库重复发现的方法201711049741.
9发明2017年10月31日发行人23一种Mesh网络的辅助工具、Mesh网络及配网、组网方法201711134985.
7发明2017年11月16日发行人24一种基于mesh网络的组网方法及系统201711190275.
6发明2017年11月24日发行人25一种Wi-Fi选择最优接入点的方法及其系统201711328892.
8发明2017年12月13日发行人26一种mesh网络内设备升级方法201711468379.
9发明2017年12月29日发行人27一种mesh网络内父节点的选择方法201711469959.
X发明2017年12月29日发行人28一种mesh网络内设备升级方法201711470012.
0发明2017年12月29日发行人29一种mesh网络内切换根节点的方法201810077447.
7发明2018年01月26日发行人30一种适用于mesh网络内一对多的传输数据包的方法201810077548.
4发明2018年01月26日发行人31在Mesh网络内去除孤立节点的方法201810078048.
2发明2018年01月26日发行人32一种mesh网络流控的方法201810081250.
0发明2018年01月26日发行人33一种mesh网络内设备发现方法201810088002.
9发明2018年01月30日发行人34在Mesh网络内推选根节点的方法201810088069.
2发明2018年01月30日发行人35一种解决mesh网络内根节点冲突的方法及网络设备201810088764.
9发明2018年01月30日发行人36MESH网络及其MESH设备和配网方法201810100645.
0发明2018年02月01日发行人37MESH网络及其MESH设备安全配网方法201810100692.
5发明2018年02月01日发行人38无线MESH网络的配网方法201810100711.
4发明2018年02月01日发行人39在Mesh网络中应用TCP/IP协议的201810133690.
6发明2018年02月09日发行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80方法40一种mesh网络内广播传输方法201810141101.
9发明2018年02月11日发行人41一种建立无连接mesh网络路由的方法及系统201810185937.
9发明2018年03月07日发行人42一种蓝牙接收均衡方法、装置及蓝牙设备201810213703.
0发明2018年03月15日发行人43Mesh网络处理方法、装置、设备和存储介质201810806146.
3发明2018年07月20日发行人44网络配置方法、装置、设备、系统及存储介质201810319668.
0发明2018年04月11日发行人45电子设备间的联动方法及装置201810129433.
5发明2018年02月08日发行人46一种mesh网络内路由表的添加与删除方法201810141820.
0发明2018年02月11日发行人47网络信道的切换方法、装置、设备和存储介质201811520852.
8发明2018年12月12日发行人48嵌入式环境下的音频解码方法、装置、设备及介质201910087608.
5发明2019年01月29日发行人49带有检测中信道矩阵预处理的MIMO-OFDM无线信号检测方法和系统201910152084.
3发明2019年02月28日发行人50带有检测前信道矩阵预处理的MIMO-OFDM无线信号检测方法和系统201910152082.
4发明2019年02月28日发行人51用于在蓝牙Mesh网络中的节点处对数据包进行处理的方法201910169002.
6发明2019年03月06日发行人52在蓝牙Mesh网络中对多个待配网设配进行启动配置的方法201910168979.
6发明2019年03月06日发行人53用于在蓝牙Mesh网络中进行启动配置的方法201910168950.
8发明2019年03月06日发行人54一种用于在蓝牙Mesh网络中的节点处过滤冗余数201910168978.
1发明2019年03月06日发行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81据包的方法55用于蓝牙Mesh网络启动配置的方法201910169880.
8发明2019年03月06日发行人56在蓝牙Mesh网络中的节点处发送数据包的方法201910169480.
7发明2019年03月06日发行人57用于对蓝牙Mesh网络中的节点进行OTA固件升级的方法201910169479.
4发明2019年03月06日发行人58节点冲突的检测方法、装置、终端及存储介质201910272479.
7发明2019年04月04日发行人59设备的入网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201910276642.
7发明2019年04月08日发行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相关技术水平处于瓶颈或重大技术难题无法突破的情形.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技术迭代较快,如何保证相关技术的先进性根据本所律师对TeoSweeAnn及现有研发团队核心成员进行访谈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即采用了以研发为核心业务环节的Fabless业务模式,并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建立了市场需求导向的研发机制、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严谨周密的项目管理机制和科学系统的人才培养机制.
该等机制下,发行人研发工作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考虑当前市场需求及未来市场发展趋势,鼓励研发人员技术创新,培养年轻员工快速成长,有效保证了发行人技术持续创新,研发成果高度契合市场需求.
1、市场需求导向的研发机制发行人坚持"市场决定产品,品质源于设计"的研发策略,建立了以当前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基础研发与以未来市场趋势为导向的创新研发相结合的研发模式.
作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行人研发成果是否符合下游市场的需求至关重要.
发行人高度重视市场需求对于研发工作的重要作用,在研发立项前进行详细深入的市场调研,广泛收集下游客户的开发需求,以下游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此外,发行人还会根据未来市场发展趋势,创新研发产品,通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82持续技术创新,主动完成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积累,为未来市场需求做足准备.
2、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集成电路设计行业是典型的人才密集型行业,该行业对于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及研发经验要求极高,一支创新性强、经验丰富、凝聚力足的研发团队是发行人持续创新研发的保证.
发行人建立了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研发人员的创新思维和主观能动性,保证研发团队的创新性、凝聚力和稳定性.
发行人对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实行员工持股,将研发核心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发行人发展的长期利益相结合,增强核心骨干的归属感和责任意识.
同时,发行人鼓励研发人员技术创新,将技术创新作为考核研发人员绩效的重要因素,并对创新性强的研发成果给予奖励,形成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保证技术持续高效创新.
3、严谨周密的项目管理机制针对不同的研发课题及方向,发行人开展了众多项目,并以研发项目为单位进行科学管理.
发行人建立并执行了严谨周密的项目管理机制,从项目流程、成果审核、阶段展示、岗位分工等多个方面对研发项目管理进行了约定.
发行人重视研发项目的日常管理,每个项目均需经过立项策划、研发实施、项目评审、样片试制、样片改进及批量生产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均需提交相关资料,并组织多部门联席会议评审.
严谨周密的项目管理机制有利于保障研发项目按计划实施、研发成果如期取得,也能够从制度层面保证技术创新有序开展,技术创新持续规范.
4、科学系统的人才培养机制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发行人已经培养了一支拥有创新思维、专业知识、强执行力、高凝聚力的研发人才队伍.
发行人制定了详细的员工培养制度,通过定期举行业务培训、组织新老员工定期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归属感,培养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增强技术人才储备,为发行人未来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人才支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83综上,发行人研发机制成熟、科学、合理,研发业务与下游市场需求联系紧密,能够有效保证发行人研发技术的先进性.
(三)发行人是否已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认定证书,如未取得,请披露具体原因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认定证书.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能够有效保护芯片设计,防止通过反向工程设计获取技术机密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随着芯片制造工艺日益复杂,对使用先进工艺制程的芯片进行反向设计难度提高,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的保护作用逐渐减弱.
发行人的芯片产品使用40nm工艺制程,已较难进行反向工程设计,因此发行人主动选择不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已被取消.
因此,发行人未取得相关认定证书.
(四)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的基本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签订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情况如下:序号被许可方许可方许可内容合同期限授权费用使用相关被许可知识产权的产品1ESPIncCadenceDesignSystems(Ireland)Limited及其关联方(以下合称为"Cadence"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处获得在其自有集成电路产品中使用一个或多个设计的非独占许可签订日期为2014年9月26日,有效期5年.
但双方约定,一旦被许可方的产品量产,则该许可对于该产品来说是永久的.
固定费用+提成费ESP8089系列芯片/ESP8266系列芯片/ESP32系列芯片/ESP8266系列模组/ESP32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84)列模组2乐鑫科技及其子公司RivieraWavesSAS许可方根据协议,交付给被许可方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许可方知识产权、许可方文件、许可方设计资料和许可方客户支持资料等主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11月23日,有效期3年,如果双方均未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合同将自动延续1年,且一直持续下去固定费用+提成费ESP32系列芯片/ESP32系列模组(五)被授权使用的技术在发行人产品中的作用及重要程度、对应的产品名称、报告期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发行人对被授权技术是否存在重大依赖1、被授权使用的技术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情况(1)Cadence根据发行人的说明,Cadence授权发行人使用的主要是XtensaMCU及其开发工具,主要应用于发行人产品硬件设计阶段.
发行人在取得相关技术授权后,对XtensaMCU进行二次开发,并自行研发MCU工具链,以实现产品硬件设计要求.
该授权技术经发行人开发后应用于发行人产品ESP8089芯片、ESP8266系列芯片及模组、ESP32系列芯片及模组,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项目2018年度(万元)2017年度(万元)2016年度(万元)被授权技术应用的产品销售收入(A)47,265.
3527,121.
0212,266.
07主营业务收入(B)47,492.
0227,200.
7012,293.
86收入占比(A/B)99.
52%99.
71%99.
77%(2)RivieraWavesSAS根据发行人的说明,RivieraWavesSAS授权发行人使用的主要是蓝牙IP授权(包含软件协议栈、基带控制器及相关开发工具),主要应用于发行人产品射频设计阶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85发行人在取得相关技术授权后,对其进行二次开发,再集成嵌入发行人产品中,以实现蓝牙连接功能.
该授权技术经发行人开发后应用于发行人产品ESP32系列芯片及模组,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项目2018年度(万元)2017年度(万元)2016年度(万元)被授权技术应用的产品销售收入(A)12,795.
652,766.
60144.
58主营业务收入(B)47,492.
0227,200.
7012,293.
86收入占比(A/B)26.
95%10.
17%1.
18%2、发行人对被授权技术不存在重大依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相关技术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对被授权技术不存在重大依赖,被授权技术为行业通用技术,且存在其他替换技术,发行人产品技术优势均来源于自主研发,不存在重大依赖被授权技术的情形.
(1)集成电路企业采购IP授权已成为行业内普遍现象随着集成电路行业专业化程度的逐步加深,行业内IP供应商数量逐步增加,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通过采购IP授权,能够加快产品研发设计流程,缩短技术研发周期,现已成为行业内普遍现象.
(2)Wi-FiMCU通信芯片领域中,同行业竞争对手均采购MCUIP授权发行人与高通、德州仪器、美满、赛普拉斯、瑞昱、联发科等国际知名厂商同处于Wi-FiMCU通信芯片市场全球第一梯队,其他行业内主要企业均向IP供应商采购MCUIP授权.
在发行人所在市场,通过技术授权形式获取MCU授权,是普遍做法.
(3)存在可替代的其他同类IP授权发行人目前采购的IP授权存在同类技术产品,发行人可选择其他IP授权开展日常研发工作.
ARM、SiFive等IP供应商可提供MCUIP授权,ARM、Mindtree等IP供应商可提供蓝牙IP授权,上述替换技术可通过市场化采购实现.
(4)发行人产品技术优势均来源于自主研发发行人从相关IP供应商处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均为通用技术.
发行人在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86取IP授权后需再次开发,才能实现既定功能.
发行人在二次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研发设计成果是构成发行人产品技术优势的组成部分,将直接影响发行人产品的性能.
此外,非技术授权部分的研发工作也构成了发行人产品的部分技术优势,如软件开发、数字电路设计等.
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是发行人产品技术优势的直接体现,该等技术不存在重大依赖被授权知识产权的情形.
(六)上述授权是否具有排他性,若无法续签上述合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续签上述合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根据发行人的确认,CadenceDesignSystems(Ireland)Limited及其关联公司作为授权方授予ESPInc在其自有集成电路中非排他地使用授权方的一项或多项设计.
RivieraWavesSAS授予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非排他的许可,许可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授权方的相关知识产权.
ESPInc与CadenceDesignSystems(Ireland)Limited签署的《DesignTechnologyLicenseAgreement》将于2019年9月25日到期,根据前述授权许可协议的约定,若被授权方使用到该许可协议的产品实现量产,则该许可协议对于量产产品永久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目前使用到该许可协议的产品已实现量产,故无需续签.
发行人与RivieraWavesSAS签署的《LicenseAgreement》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若任意一方均未发出终止该许可协议的书面通知的,则该许可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以此类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获得RivieraWavesSAS授权许可的时间已经较长,RivieraWavesSAS并未对发行人发出终止许可协议的书面通知,双方也未因为该许可行为而产生过任何争议,因此,该许可协议将继续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尽管前述授权对于发行人的经营存在一定影响,但前述技术授权并非不可替代.
若发行人无法与授权方续签相关许可协议,则发行人可以自行研发有关技术或获取其他授权方的类似许可.
(七)授权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各项专有技术授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87费用的具体金额、授权费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1、授权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前述知识产权授权许可方中,CadenceDesignSystems(Ireland)Limited系CadenceDesignSystems,Inc.
的下属公司,RivieraWavesSAS系Ceva,Inc.
的下属公司,CadenceDesignSystems,Inc.
和Ceva,Inc.
均为知名的IP供应商,且均已在境外上市.
经本所律师对公开披露资料的查询,CadenceDesignSystems,Inc.
和Ceva,Inc.
的股东较为分散,Cadence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TheVanguardGroup(11.
80%)、MassachusettsFinancialServicesCompany(8.
10%)、BlackRock,Inc.
(7.
22%),Ceva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BlackRock,Inc.
(15.
43%)、TheVanguardGroup(10.
37%)、RIMASenvestManagement,LLC(10.
14%)、RICEHALLJAMES&ASSOCIATES,LLC(5.
68%)、Lord,Abbert&Co.
,LLC(5.
36%),上述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是基于自身产品需求及该等公司在行业内的知名度,选择向其购买IP授权的.
2、专有技术授权费用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的核查,发行人知识产权授权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固定费用,另一部分为提成费用.
固定费用一次性支付,提成费用按季度支付.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协议要求支付授权费用,且相关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报告期内,各项专有技术授权费用的具体金额如下:项目2018年度(万元)2017年度(万元)2016年度(万元)CadenceDesignSystems(Ireland)Limited592.
92345.
18158.
91RivieraWavesSAS144.
3829.
96-合计737.
30375.
14158.
91发行人前述技术授权方的母公司均为IP授权领域国际知名的上市公司,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88常经营规范,下游知名客户众多.
发行人支付的授权费用占授权方授权收入的比重较小,不存在发行人影响相关授权方授权费用定价的情形,相关知识产权授权费用定价方式符合行业惯例,价格公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均按照相关协议要求支付授权费用,授权费用定价公允.
相关知识产权授权许可方均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拥有众多国际知名客户,发行人与该等授权许可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八)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取得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资料;(2)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CadenceDesignSystems(Ireland)Limited及其关联方、RivieraWavesSAS签订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3)本所律师核查了报告期内知识产权授权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支付凭证;(4)本所律师与TeoSweeAnn及发行人其他研发核心人员就专利取得、研发机制、未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认定证书情况、被授权技术使用情况进行了访谈;(5)本所律师对相关知识产权授权方的公开披露资料进行了查询;(6)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就相关事项出具的说明及确认.
十五、关于《问询函》第二部分"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第18题的核查意见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现有TeoSweeAnn、姜江建、符运生3名核心技术人员.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发行人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诉讼;(2)结合发行人知识产权取得以及研发项目情况,说明公司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依据是否充分、构成是否完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89回复:(一)发行人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诉讼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商标注册证》、《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目前拥有11项境内注册商标、22项发明专利、25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外观设计专利和5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为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诉讼.
(二)结合发行人知识产权取得以及研发项目情况,说明公司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依据是否充分、构成是否完整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更新为:TeoSweeAnn、姜江建、符运生、巫建刚、王强、IvanGrokhotkov、AmeyDattareyInamdar、KedarSureshSovani、王栋.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如下表所列:序号核心技术人员姓名在发行人任职情况1TeoSweeAnn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2姜江建研发部软件组通讯固件开发总监3符运生研发部数字系统开发总监4王强研发部模拟系统开发总监5巫建刚琪鑫瑞产品应用开发副总监6IvanGrokhotkov研发部软件平台总监7AmeyDattareyInamdar乐鑫印度市场开发技术总监8KedarSureshSovani乐鑫印度应用平台总监9王栋研发部硬件应用总监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主要专利如下:序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发明人1一种调制解调器失配的校准方法发明专利ZL201110130480.
XTeoSweeAnn(张瑞安)2适用于流水线式模拟数发明专利ZL201110226747.
5TeoSweeAnn(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90字转换器的双组开关电容电路瑞安);王强3有源微型近距无线通讯天线系统发明专利ZL201110380889.
7TeoSweeAnn(张瑞安)4一种电荷泵及使用该电荷泵的发射装置发明专利ZL201210161203.
XTeoSweeAnn(张瑞安)5一种用于NFC发射装置的电荷泵输出保护驱动装置发明专利ZL201210161194.
4TeoSweeAnn(张瑞安)6两点间测距的系统和方法及其在wifi设备防丢失中的应用发明专利ZL201210439343.
9林豪;王茜;符运生;陈晓鹏7一种改进客户端的Wifi控制应用系统及其通讯控制方法发明专利ZL201210439366.
XTeoSweeAnn(张瑞安)8一种耐高压的高频天线开关电路发明专利ZL201210502055.
3TeoSweeAnn(张瑞安)9一种基于无线局域网的定位方法发明专利ZL201310047009.
3符运生;林豪;王茜10采用迭代解调的IEEE802.
11ac接收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ZL201310080309.
1王茜;姜江建;林豪;符运生11支持IEEE802.
11ac和IEEE802.
11n标准的低功耗优化接收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ZL201310398139.
1程方芳;林豪;符运生12支持Wi-Fi802.
11ac/n协议的MIMO收发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ZL201310397828.
0林豪;王茜;符运生13Wi-Fi物联网系统的安全的批量配置实现方法发明专利ZL201410404547.
8林豪14通过WIFI与服务器安全建立连接并授权的方法发明专利ZL201410529150.
1TeoSweeAnn(张瑞安);白桦;巫建刚15物联网设备的兼容配置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ZL201510253252.
X林豪;展睿16一种Wi-Fi物联网设备通信方法及Wi-Fi物联网系统发明专利ZL201510285856.
2TeoSweeAnn(张瑞安);林豪;姜江建;展睿17基于代理设备的低功耗物联网实现方法发明专利ZL201510288713.
7林豪;展睿18近场通信系统与Wi-Fi共享基带的实现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ZL201510297069.
XTeoSweeAnn(张瑞安);林豪;展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9119Wi-Fi物联网异构实现方法及其架构发明专利ZL201510398332.
4林豪;展睿20物联网内照明设备与开关的免布线配对设置的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ZL201510398333.
9姜江建;展睿;顾胜东21一种基于接收信号强度的设备连接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ZL201410313558.
5王强22基于组MAC地址的多Wi-Fi物联网设备分组集体控制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ZL201510399460.
0展睿;顾胜东;姜江建23一种调制解调器失配的校准装置实用新型ZL201120161002.
0TeoSweeAnn(张瑞安)24适用于流水线式模拟数字转换器的双组开关电容电路实用新型ZL201120287070.
1TeoSweeAnn(张瑞安);王强25有源微型近距无线通讯天线系统实用新型ZL201120477011.
0TeoSweeAnn(张瑞安)26一种电荷泵及使用该电荷泵的发射装置实用新型ZL201220233063.
8TeoSweeAnn(张瑞安)27一种WiFi控制应用系统及其中改进的客户端实用新型ZL201220581406.
XTeoSweeAnn(张瑞安)28两点间距离测量的系统实用新型ZL201220581393.
6林豪;王茜;符运生;陈晓鹏29一种耐高压的高频天线开关电路实用新型ZL201220647552.
8TeoSweeAnn(张瑞安)30采用迭代解调的IEEE802.
11ac接收装置实用新型ZL201320114429.
4王茜;林豪;符运生31支持Wi-Fi802.
11ac/n协议的MIMO收发系统实用新型ZL201320547980.
8林豪;王茜;符运生32支持IEEE802.
11ac和IEEE802.
11n标准的低功耗优化接收系统实用新型ZL201320548337.
7程方芳;林豪;符运生33物联网设备的兼容配置系统实用新型ZL201520320570.
9林豪;展睿34基于代理设备的低功耗物联网架构实用新型ZL201520362178.
0林豪;展睿35近场通信系统与Wi-Fi共享基带的通信装置实用新型ZL201520374010.
1TeoSweeAnn(张瑞安);林豪;展睿36失配电压消除装置及含霍尔效应探测器的无线物联网芯片实用新型ZL201520476435.
3TeoSweeAnn(张瑞安);王强37Wi-Fi物联网异构实现架构实用新型ZL201520489814.
6林豪;展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9238物联网内照明设备与开关的免布线配对设置的装置实用新型ZL201520489832.
4姜江建;展睿;顾胜东39一种异构物联网架构实用新型ZL201521115930.
8林豪;展睿40分布式麦克风阵列及其适用的声源定位系统实用新型ZL201620716980.
XTeoSweeAnn(张瑞安);展睿41集成声呐的物联网设备及其适用的空间环境探测系统实用新型ZL201620904485.
1TeoSweeAnn(张瑞安);展睿42基于指纹识别权限控制的物联网控制开关实用新型ZL201720434122.
0展睿;江立伟;陈实43免布线语音控制开关、相应的物联网系统实用新型ZL201720474208.
6展睿;陈实;江立伟44一种基于Wi-Fi物联网设备网络的定位系统实用新型ZL201720554358.
8展睿45水体传感器网络实用新型ZL201720863570.
2展睿;朱旭46一种金属屏蔽盖缝隙天线及电子设备实用新型ZL201721019506.
2刘菲;TeoSweeAnn(张瑞安)47一种测量电容系统实用新型ZL201721149399.
5王强48智能按键外观设计ZL201530457706.
6TeoSweeAnn(张瑞安);王佳麟发行人正在进行的核心技术的研发情况及其研发负责人情况如下: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介绍项目进展研发负责人1标准协议无线互联芯片技术升级项目本项目旨在升级现有产品,升级Wi-Fi协议至802.
11.
ac(5GWi-Fi),扩大产品内存,提高数据传输速度,同时新增2*2MIMO、MIPI、USB2.
0和AI算法等功能.
产品设计阶段符运生2Wi-Fi发射器效率提升项目本项目主要研究新的通讯算法,以提高Wi-Fi发射器效率,从而提升公司产品性能.
产品设计阶段符运生3AI处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本项目致力于研发具备图像处理、语音识别、视频编码等功能的AI处理芯片.
产品设计阶段TeoSweeAnn(张瑞安)4智能人机交互研究项目本项目对人体与智能设备无线通讯控制进行研究,智能设备用于识别、收集及分析人体神经产生的信号,并通过无线通信技术控制相应的智能设备.
产品设计阶段王强5基于RISC-V指令集架构的处理器芯片研发项目本项目致力于开发基于RISC-V指令集架构的处理器芯片,通过RISC-V开源指令集架构,创新设计超低功耗ULP协处理器,将RISC-V应用扩展至物联网的无线通信领域.
产品设计阶段IvanGrokhotkov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93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中,TeoSweeAnn、姜江建、符运生、王强为发行人目前持有专利的主要发明人.
TeoSweeAnn、符运生、王强、IvanGrokhotkov为发行人正在进行的主要研发项目的负责人.
巫建刚、AmeyDattareyInamdar、KedarSureshSovani、王栋均为发行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
基于上述,公司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依据充分、构成完整.
(三)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取得《商标注册证》、《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本所律师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系统(sbj.
saic.
gov.
cn/sbcx)、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cpquery.
sipo.
gov.
cn)、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www.
ccopyright.
com.
cn)对发行人知识产权进行检索;(3)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
court.
gov.
cn)、人民法院公告网(rmfygg.
court.
gov.
cn)查询是否存在发行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诉讼;(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单;(5)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及组织架构图;(6)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十六、关于《问询函》第三部分"关于发行人业务"第22题的核查意见发行人及子公司琪鑫瑞、合肥乐和的经营范围均包括进出口业务.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琪鑫瑞、合肥乐和是否经营进出口业务,如有,发行人、琪鑫瑞、合肥乐和报告期内进出口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相关资质.
回复:(一)发行人、琪鑫瑞、合肥乐和是否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于2016年度曾从事产品的境外销售业务;发行人子公司乐鑫星主要从事产品的境外销售业务;发行人子公司ESPInc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94主要从事境外采购及境外销售业务;琪鑫瑞、合肥乐和的经营范围虽包含进出口业务,但尚未实际经营涉及实物的进出口业务.
(二)如有,发行人、琪鑫瑞、合肥乐和报告期内进出口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相关资质经本所律师核查,ESPInc为境外注册公司,不涉及进出口资质.
发行人前身乐鑫有限取得的进出口业务相关资质如下表所列:资质或证书名称资质或证书编号备案日期/有效期限定范围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31222484122015年6月19日至长期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浦东海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17977212015年4月22日----发行人取得的进出口业务相关资质如下表所列:资质或证书名称资质或证书编号备案日期/有效期限定范围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312223880A2018年12月13日至长期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浦东海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27146912018年12月18日----乐鑫星取得的进出口业务相关资质如下表所列:资质或证书名称资质或证书编号备案日期/有效期限定范围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3122260CSB2016年6月30日至长期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浦东海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22030462016年6月15日----此外,琪鑫瑞也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95资质或证书名称资质或证书编号备案日期/有效期限定范围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32029600GE2016年9月29日至长期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无锡海关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credit.
customs.
gov.
cn)网站的查询结果,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在报告期内,琪鑫瑞、合肥乐和未实际经营涉及实物的进出口业务.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乐鑫星经营进出口业务,并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相关资质,在报告期内进出口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三)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包括其前身乐鑫有限)及乐鑫星取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琪鑫瑞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2)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客户明细清单及海关报关记录;(4)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财务总监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情况进行了访谈确认;(5)本所律师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credit.
customs.
gov.
cn)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关于《问询函》第三部分"关于发行人业务"第23题的核查意见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共租赁房产9处,7处位于境内、2处位于境外,境内5处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境外2处未披露房产权证.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租赁房屋的实际用途与规定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96在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风险;(2)租赁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风险;如果搬迁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相关补救措施;(3)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对相关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同时请结合相关租赁房屋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租赁费用的公允性、租赁期限、到期后的续约安排、发行人的处置方案等,论证上述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发表明确结论.
回复:(一)上述租赁房屋的实际用途与规定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赁房产相关产权权属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境内租赁房产的情况如下:序号出租方承租方租赁地点房地产权证证号租赁期限到期日实际用途证载用途1上海张江微电子港有限公司发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690号2号楼204室沪房地浦字(2004)第123336号2020年12月31日办公高科技用地2上海张江微电子港有限公司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690号2幢102室沪房地浦字(2004)第123336号2020年4月30日办公高科技用地3徐芳上海市浦东区藿香路238弄23号801室沪房地浦字(2013)第033979号2020年4月17日员工居住居住4上海张江微电子港有限公司乐鑫星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690号2幢101室沪房地浦字(2004)第123336号2019年8月31日办公高科技用地5苏州帷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时代广场24幢701室A01苏房产证园区第00342342号2020年1月31日办公非居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976无锡太湖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琪鑫瑞无锡市震泽路899号(原锦溪路100号)创新创业园6号写字楼4楼锡房权证滨字第11161468号2021年1月31日办公综合用房7合肥高创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乐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800号合肥创新产业园A1楼402室房地产证合产字第8110039092号2019年12月31日办公工业用房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于境外租赁房产及使用情况如下:序号出租方承租方租赁地点租赁期限届满日实际用途1SpielberkOfficeCenter,spol.
sr.
o.
乐鑫捷克IQBuildingF,onthe7thfloor(8thupperfloor)atHolandskastreetNo.
269300Brno自2017年9月11日起60个月到期日办公2MR.
KALPAKVIKASBHANDARI乐鑫印度"EcoTower"UnitNo.
G-1,SrNo.
3/13/1&3/13//2,BehindRMZBldg2020年2月29日办公3M/s.
PhoenixHabitatsPvt.
Ltd.
乐鑫印度"EcoTower"OfficeNo.
G-22024年2月28日办公根据上表,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境内租赁的7处房产中的6处房产作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办公场所,符合该等房产的证载用途;剩余1处发行人租赁的房产用于员工居住,符合该房产的证载用途,不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租赁房产的实际用途与相关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相符.
(二)租赁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风险;如果搬迁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相关补救措施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租赁房产的产权权属证书并根据有关出租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所租赁的房产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98取得了产权权属证书,有关境外租赁房产的出租人均具有出租该等房产的权利.
据此,发行人不存在租赁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而需要搬迁的情况.
(三)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对相关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琪鑫瑞及合肥乐和已经就其租赁房产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琪鑫瑞已经取得了《无锡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编号:201901090037),合肥乐和已经取得了《合肥市房屋租赁备案证书》(编号:190128145856104).
发行人及乐鑫星未就租赁房产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乐鑫星与租赁房产的出租人签署的相关租赁合同均未约定租赁合同以备案登记为生效条件.
同时,《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未规定租赁合同以备案登记为生效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乐鑫星未就租赁房产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瑕疵不会导致相关租赁合同的无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租赁房屋备案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规定,发行人及乐鑫星未就租赁房屋办理备案手续不会直接导致受到行政处罚.
发行人已确认,若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发行人及乐鑫星就租赁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发行人及乐鑫星将及时按照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境外租赁房产不适用境内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规定,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已经与出租人就租赁房产签署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租赁事宜不存在纠纷,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未因租赁房产而受到过行政处罚.
(四)请结合相关租赁房屋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租赁费用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99公允性、租赁期限、到期后的续约安排、发行人的处置方案等,论证上述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房产的主要用途为作为日常生常经营场所,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模式为国际集成电路行业通行的Fabless模式(即无晶圆厂生产制造、仅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经营模式).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为集成电路的设计,而不涉及生产环节,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租赁场所主要用于员工日常办公,因此发行人及子公司对租赁房产不存在重大依赖.
即使发生因任何原因需要搬迁的情况,也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业务开展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支付租金的有关凭证并经发行人确认,租赁房产的租金均由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出租人参考市场价协商确定,发行人及子公司按时支付了租赁房产的租金,发行人及子公司与租赁房产的出租人并未就租金的支付产生过任何纠纷或涉及任何诉讼或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子公司会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与出租人协商续租事宜.
若届时因任何原因无法续租的,发行人及子公司将积极采取搬迁等措施保障发行人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不受影响.
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导致租赁房产被收回、责令搬迁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及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均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房屋对其资产完整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发行人境内外子公司与相关房产的出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相关房产对应的产权权属证明、租赁备案登记相关文件;(2)本所律师抽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支付租金的相关凭证;(3)本所律师取得了部分出租人就租赁房产产权权属确认的书面文件;(4)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租赁相关事项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100《承诺函》.
十八、关于《问询函》第四部分"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第30题的核查意见招股说明书披露,ESPInc在2016年合并前后,曾向实际控制人、乐鑫香港、ESPTech等关联方借出资金用于短期周转.
ESPInc合并前曾向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借入资金.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相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核查意见根据《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确认发行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三年关联交易之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发行人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此外,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于2019年3月3日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其认为,最近三年,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价格系双方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公司未对关联方构成重大依赖,关联交易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相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查阅了ESPInc在2016年合并前后向实际控制人、乐鑫香港、ESPTech等关联方借出资金以及ESPInc合并前向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借入资金的有关往来资金明细及《审计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101(2)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3)本所律师查阅了《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意见》.
十九、关于《问询函》第四部分"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第31题的核查意见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的哥哥TeoSweeGuanAlex在SIEMENSINDUSTRYSOFTWAREPTE.
LTD.
担任董事及CEO,该公司的业务包括软件开发、IT咨询.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1)SIEMENSINDUSTRYSOFTWAREPTE.
LTD.
相关软件开发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2)SIEMENSINDUSTRYSOFTWAREPTE.
LTD.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类业务形成竞争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核查意见根据SIEMENSINDUSTRYSOFTWAREPTE.
LTD.
的商业登记资料、本所律师与TeoSweeGuanAlex的访谈记录以及TeoSweeGuanAlex出具的有关确认,SIEMENSINDUSTRYSOFTWAREPTE.
LTD.
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产品应用领域均不相同.
SIEMENSINDUSTRYSOFTWAREPTE.
LTD.
虽从事软件开发业务,但属于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软件产品,主要用于航空航天、国防、汽车、交通运输等行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物联网Wi-FiMCU芯片业务不存在相关性.
因此发行人与SIEMENSINDUSTRYSOFTWAREPTE.
LTD.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于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网站查询了SIEMENSINDUSTRY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102SOFTWAREPTE.
LTD.
的商业登记资料;(2)本所律师查阅了TeoSweeGuanAlex出具的确认.
二十、关于《问询函》第六部分"关于其他事项"第47题的核查意见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10.
11亿元中,拟使用6亿元作为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占到募投项目总额的60%,但并未披露明确的研发投向和具体研发计划.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投向创新领域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核查意见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拟用6亿元募集资金作为研发储备资金的具体用途、涉及的储备项目及其相关研发概算、时间安排和进度如下表所列:序号具体用途/储备项目研发概算(万元)时间安排和进度1低功耗蓝牙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6,000.
00建设周期2年,预期第5年完全达产2RISC-V核应用处理器项目13,000.
00建设周期1.
5年,预期第4.
5年完全达产3用于室内定位的毫米波雷达芯片研发项目7,000.
00建设周期2.
5年,预期第5.
5年完全达产4Wi-FiEHT芯片研发项目24,000.
00建设周期3年,预期第6年完全达产5营运资金10,000.
00-合计60,000.
00-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低功耗蓝牙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RISC-V核应用处理器项目"、"用于室内定位的毫米波雷达芯片研发项目"、"Wi-FiEHT芯片研发项目"等,系发行人顺应迅猛发展的趋势而储备的项目,所对应的低功耗蓝牙芯片技术、IoT嵌入式CPU技术、位置服务(LocationBasedServices,LBS)技术、Wi-FiEHT标准技术等均为物联网行业有巨大市场需求和广泛前景的技术,均是具有较高创新性的技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10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发展变化迅速,发行人为紧跟行业变化趋势,满足其他芯片等研发需求需要储备资金,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投向创新领域的要求.
发行人需要为抓住下游物联网行业发展机会,保持和增强竞争能力获得良好的资金保障.
综上,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发展变化迅速,发行人为紧跟行业变化趋势,满足其他芯片等研发需求需要储备资金,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投向创新领域的要求.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投向创新领域的要求.
(二)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与发行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关于发行人未来市场开拓计划进行了访谈,了解低功耗蓝牙芯片、RISC-V核应用处理器、室内定位毫米波雷达芯片、Wi-FiEHT芯片等未来市场前景;(2)本所律师查阅物联网行业相关资料,了解行业发展趋势;(3)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了解发行人业务开拓计划.
二十一、关于《问询函》第六部分"关于其他事项"第50题的核查意见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大量第三方机构的研究报告.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回复:(一)核查意见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数据主要为行业相关数据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数据,该等数据主要来自协会数据、行业研究报告、上市公司公告等公开发布数据,数据来源具有权威性,不存在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为此数据提供帮助的情形,也不存在定制或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的情形.
发行人部分数据来源为付费报告,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104等报告均为非定制的公开报告,除该等报告外,发行人不存在为引用数据支付费用的情形.
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及其来源情况如下:1、行业数据招股说明书所在章节引用数据主要数据来源数据编制机构编制时间"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全球集成电路行业市场规模(2011-2018年)WSTS市场预测汇总报告WorldSemiconductorTradeStatistics2018年2月、2016年2月、2014年6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中国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及增长率(2013-2017年)2017年中国集成电路产业运行情况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2018年3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中国集成电路进出口情况(2013-2017年)2017年中国集成电路产业运行情况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2018年3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全球集成电路设计行业销售收入(2017年)ICInsights研究通报ICInsights2018年1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我国集成电路设计行业规模及增速(2011-2017年)2017年中国集成电路产业运行情况、2016年中国集成电路产业运行情况、2015年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回顾与"十三五"展望、2014年全年中国集成电路产业运行情况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2018年3月、2017年2月、2016年3月、2015年1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Wi-Fi技术连接物联网设备规模(2016-2018年)蓝牙技术连接物联网规模(2016-2018年)2017WirelessConnectivityMarketAnalysisTechnoSystemsResearch2018年2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物联网设备数量(2016-2020E)GartnerSays8.
4BillionConnectedGartner2017年2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105招股说明书所在章节引用数据主要数据来源数据编制机构编制时间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及"第九节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之"二、标准协议无线互联芯片技术升级项目"之"(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物联网终端市场规模(2016-2020E)"Things"WillBeinUsein2017Up31PercentFrom2016"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及"第九节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之"五、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之"(二)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物联网产业规模(2016年)工信部:中国物联网产业规模已超9300亿经济日报2017年9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及"第九节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之"五、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之"(二)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物联网产业市场规模(2020E)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物联网分册(2016-2020年)工信部2017年1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人工智能产业规模(2020E,2025E,2030E)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务院2017年7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人工智能增量GDP贡献(2030E)AI前沿研究:AI对世界经济的影响MckinseyGlobalInstitute2018年9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106招股说明书所在章节引用数据主要数据来源数据编制机构编制时间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全球智能家居设备出货量(2018-2022E年)全球智能家居设备跟踪报告IDC2018年10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全球智能家居市场规模(2017-2022E年)全球智能家居设备跟踪报告IDC2018年3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中国智能家居渗透率(2016年)2017年中国智能家居市场规模及渗透率走势分析智研咨询2017年11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及"第九节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之"五、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之"(二)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智能家居渗透率(2016-2020E)我国智能家居市场规模(2016-2020E)艾瑞咨询:中国智能家居行业研究报告艾瑞咨询2018年8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及"第九节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之"五、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之"(二)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中国移动支付交易规模(2013-2017年)全国联网POS终端保有量(2013-2017年)中国智能支付终端专题分析2018易观2018年6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107招股说明书所在章节引用数据主要数据来源数据编制机构编制时间"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全球可穿戴设备出货量(2017-2021E)全球可穿戴设备跟踪报告IDC2017年12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全球智能音箱出货量(2016-2019E)2019年全球智能音箱出货量预测Statista2018年11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中国智能音箱用户数量(2017-2020E)2017-2020年中国智能音箱用户数量Statista2018年11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全球Wi-Fi芯片市场规模(2016-2022)2022年全球Wi-Fi芯片市场规模预测MarketsandMarkets2017年3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我国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产值比重(2017年)2017年中国集成电路产业运行情况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2018年3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全球前十大集成电路设计厂商排名ICInsights研究通报ICInsights2018年1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四)行业技术水平及行业特征"中国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分区域收入规模(2017年)2018年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研究报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2018年7月"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以及经营模式情况"之"(三)公司的主要经晶圆制造业、封装测试业全球市场份额2018年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研究报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集成电路行2018年7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108招股说明书所在章节引用数据主要数据来源数据编制机构编制时间营模式"业协会"第九节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之"三、AI处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之"(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全球AI芯片市场规模(2017-2021E)2017-2021年全球人工智能芯片市场Technavio2017年10月2、上市公司数据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市公司公开数据,均来自该等上市公司的公告或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数据均为公开发布,不存在引用数据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的情形,也不存在定制或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的情形.
4、数据来源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上述数据来源的编制单位基本情况如下:(1)WorldSemiconductorTradeStatistics("WSTS")根据本所律师于WSTS官方网站(www.
wsts.
org)查询,WSTS主要从事全球半导体行业数据及预测的收集和发布,是全球半导体行业数据的权威机构,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市.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WSTS的数据被多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采用,如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等.
(2)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官方网站(www.
csia.
net.
cn)查询,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是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产业政策;开展产业及市场研究,向会员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管理;代表会员单位向政府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建议和意见等,协会定期发布我国半导体行业数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109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的数据被多家(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采用,如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
(3)ICInsights根据本所律师于ICInsights官方网站(www.
icinsights.
com)查询,ICInsights是全球知名的半导体行业研究机构,该机构致力于集成电路、光电产品、传感器等市场的行业分析、深度研究及趋势判断.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ICInsights的数据被多家(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采用,如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4)TechnoSystemsResearch("TSR")根据本所律师对TSR官方网站(www.
t-s-r.
co.
jp/e/)的查询,TSR是主流的集成电路行业研究机构,总部位于日本.
该机构从事图像展示芯片、移动通信芯片、储存芯片等多领域的市场研究,定期发布市场数据、市场分析和市场预测.
(5)InternationalDataCorporation("IDC")根据本所律师对IDC官方网站(www.
idc.
com)的查询,IDC是国际数据集团(IDG)的子公司,致力于提供信息技术、电信和消费等行业的咨询服务.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IDC的报告数据被多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采用,如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6)Gartner根据本所律师对Gartner官方网站(www.
gartner.
com)的查询,Gartner是全球知名的信息技术研究和咨询机构,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部位于美国,专注于IT产业的研究分析,致力于协助客户进行市场分析、技术选择、项目论证、投资决策.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Gartner的报告数据被多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采用,如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110(7)MckinseyGlobalInstitute("麦肯锡全球研究院")根据本所律师对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官方网站(www.
mckinsey.
com)的查询,麦肯锡全球研究院是全球知名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McKinsey&Company)的商业和经济研究机构,旨在加深对不断变化的全球经济的理解.
(8)北京智研科信咨询有限公司("智研咨询")根据本所律师对智研咨询官方网站(www.
ibaogao.
com)的查询,智研咨询是一家专业的调研报告、行业咨询机构,致力于为各行业提供深度研究报告,并提供信息咨询及市场研究服务.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智研咨询的统计数据被多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采用,如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艾瑞咨询上海艾瑞市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艾瑞咨询")根据本所律师对艾瑞咨询官方网站(www.
iresearch.
com.
cn)的查询,艾瑞咨询是国内较早从事互联网研究的第三方研究机构,主要涵盖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网络营销、网络服务等各个领域,为多家企业提供研究咨询服务.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艾瑞咨询的统计被多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采用,如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等.
(10)易观根据本所律师对易观官方网站(www.
analysys.
cn)的查询,易观是中国知名的数据分析机构,该机构深入挖掘数据,针对互联网、电商、银行、教育等多个行业提供专业的行业市场数据和研究报告.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易观的报告数据被多家(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采用,如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111(11)Statista根据本所律师对Statista官方网站(www.
statista.
com)的查询,Statista是一家市场数据提供商,数据库涵盖170个不同的行业,除数据统计外,该机构还从事市场数据预测、市场前景分析、白皮书研究等业务.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Statista的报告数据被多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采用,如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
(12)MarketsandMarkets根据本所律师对MarketsandMarkets官方网站(www.
marketsandmarkets.
com)的查询,MarketsandMarkets致力于为高增长行业提供量化研究,定期发布市场分析报告,涵盖信息技术、高端材料、生物医疗、能源等多个行业.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MarketsandMarkets的报告数据被多家(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采用,如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13)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根据本所律师对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官方网站(www.
sica.
org.
cn)的查询,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为上海市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及其它直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参加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14)Technavio根据本所律师对Technavio官方网站(www.
technavio.
com)的查询,Technavio是一家总部位于加拿大的市场研究公司,专注于信息科技、能源、材料、医疗、通信服务、消费等领域的市场研究,定期发布行业研究及预测报告.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Technavio的报告数据被多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采用,如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数据均来源于公开发布的报告,数据来源具有权威性,相关数据不存在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的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112形,不存在发行人为此数据提供帮助的情形,也不存在定制或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的情形.
发行人部分数据来源为付费报告,该等报告均为非定制的公开报告,除该等报告外,发行人不存在为引用数据支付费用的情形.
(二)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数据;(2)本所律师查阅了所有引用数据的来源、数据编制机构和作者、数据编制时间,引用数据机构的官方网站;(3)本所律师查阅了引用相同数据的其他(拟)上市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年报等公开文件;(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3-1-113(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负责人:经办律师:年月日鲍方舟沈诚顾功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15目录一、关于《第二轮问询函》第1题"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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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二、关于《第二轮问询函》第4题"关于资产收购及资金占用"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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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三、关于《第二轮问询函》第11题"关于IP授权"的核查意见13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案号:01F20170962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乐鑫科技")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9年3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19年5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19年5月10日向发行人及其所聘请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证科审(审核)[2019]104号《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第二轮问询函》的要求,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中述及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17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第二轮问询函》第1题"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核查意见根据回复材料,发行人3名离职海外核心技术人员参与公司多项专利发明涉及公司核心技术.
本次新认定6名核心技术人员.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稳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约束措施,是否存在上市后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2)新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与发行人签署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构成同类业务形成竞争关系,必要时作充分风险揭示.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3名海外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职业经历、加入发行人背景,股权激励条件及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协议安排或限制性条件,是否存在相关纠纷;(2)未在三人离职时点,而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回购其股权的原因;(3)卢坚离职后又被新授予相关激励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林豪于2016年11月被授予激励股份后即离职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协议安排等;(4)三人离职时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原因,是否符合通行做法,实际控制人回购上述三人股份价格略高于亚东北辰投资增资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林豪离职后一年内是否存在从事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5)林豪目前任职公司重庆物奇从事AI-IoT芯片,与发行人存在潜在竞争,请说明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股权结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等,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纠纷,结合离职及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外任职或投资情况,进一步分析是否构成与发行人在相关市场领域的竞争关系;(6)新认定的6名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拥有相关发明专利、技术,是否属于之前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是否已转移到发行人,是否存在与其之前任职单位有竞业禁止约定,是否存在纠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18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稳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约束措施,是否存在上市后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1、激励措施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核心技术人员中,姜江建、符运生、王强、巫建刚目前合计持有乐鲀投资66.
23%的份额,并通过乐鲀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1.
32%的股份.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发行人董事会已经批准姜江建、符运生、王强、巫建刚和王栋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之战略配售.
考虑到外籍员工不论是通过设立持股平台还是参与资管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因涉及外汇流程等,实施程序较中国籍员工复杂,经发行人与外籍员工协商,外籍员工同意不参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权激励.
发行人将在上市以后,根据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研究包括外籍员工在内的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对核心技术人员进行长期激励.
除了允许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持股以外,发行人还制定了《研发人员项目奖金制度》,在研发项目取得重要进展或者成功落地时,将对参与发行人新产品研发、现有产品的技术改进、工艺优化等项目的研发人员(包括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现金奖励,具体将由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研发项目负责人向人事部门提出项目奖金申请,说明研发项目奖金的分配方案,包括受奖励人员、具体的贡献或成果、奖励金额等,经审定后由发行人向研发人员发放.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向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提供的薪酬待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有利于技术团队的稳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员工培养制度及晋升机制,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归属感,培养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增强技术人才储备.
公司以开源生态系统为代表的开放的、国际化的、共享的企业文化,利于增强核心技术人员的凝聚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192、约束措施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分别与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劳动合同》,且现有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多数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此外,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已分别与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根据该等协议的约定,相关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对其任职期间接触到的发行人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且自其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两年内,不得接受与发行人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机构的聘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产生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经本所律师核查,对于已经或将要持有发行人权益的核心技术人员,其持股方式均为间接持股,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核心技术人员TeoSweeAnn、通过乐鲀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姜江建、符运生、巫建刚、王强均已出具《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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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稳定采取了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不存在上市后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重大风险.
(二)新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与发行人签署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构成同类业务形成竞争关系,必要时作充分风险揭示1、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已与新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已分别与新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根据该等协议的约定,相关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对其任职期间接触到的发行人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且自其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两年内,不得接受与发行人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机构的聘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产生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
2、新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构成同类业务形成竞争关系的情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20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相关人员的确认,发行人新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序号核心技术人员姓名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投资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类业务竞争关系1AmeyDattareyInamdarAmeyDattareyInamdar持有乐鑫印度0.
01%的股份集成电路领域的研发和咨询业务乐鑫印度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印度公司法案的相关规定,如果一个境外主体要在印度成立一家私人公司,至少要有两名以上股东,所以发行人安排其持有少部分乐鑫印度股份2IvanGrokhotkov无----3KedarSureshSovani无----4巫建刚无----5王强无----6王栋王栋持有上海琥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琥智数码")22.
52%的股权该公司为王栋加入发行人前投资的企业,主要从事数码产品及技术的研发,目前已停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差异.
且琥智数码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已与新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不存在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构成同类业务形成竞争关系的情况.
(三)3名海外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职业经历、加入发行人背景,股权激励条件及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协议安排或限制性条件,是否存在相关纠纷经本所律师核查,3名海外技术人员的简要职业经历及加入发行人背景情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21如下表所列:序号核心技术人员姓名简要职业经历加入发行人背景1AmeyDattareyInamdar2002年6月至2003年7月任CalsoftIndiaPvt.
Ltd.
工程师;2003年8月至2007年7月任KernelSolutionsPvt.
Ltd.
工程师;2007年8月至2017年6月任MarvellIndiaPvt.
Ltd.
工程师经理;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任发行人子公司ESPInc市场开发技术总监;2018年4月至今任乐鑫印度市场开发技术总监基于其境外任职背景,有助于发行人境外业务发展及音频领域的相关研发工作2IvanGrokhotkov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任圣彼得堡州立大学航空设备实验室首席软件工程师;2011年4月至2013年10月任ZAO"IntelA/O"软件工程师;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任OOOPitersoftware高级软件工程师;2016年4月至2018年11月历任乐鑫有限研发部软件平台开发经理、软件平台开发总监,2018年11月至今任发行人研发部软件平台开发总监IvanGrokhotkov加入发行人之前已是开源社区中活跃的开发者,熟悉发行人的产品和软件体系,对发行人的产品和文化非常认可.
加入发行人后,有助于发行人物联网操作系统ESP-IDF的研发及维护3KedarSureshSovani2002年6月至2003年8月任CalsoftIndiaPvt.
Ltd.
工程师;2003年10月至2007年6月任KernelSolutionsPvt.
Ltd.
高级工程师;2007年8月至2017年6月任MarvellIndiaPvt.
Ltd.
工程师经理;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任发行人子公司ESPInc应用平台总监;2018年4月至今任乐鑫印度应用平台总监基于其境外任职背景,有助于发行人境外业务发展及音频领域的相关研发工作根据发行人及3名海外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3名海外核心技术人员未参与股权激励,除目前签署的聘用协议和《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以外,发行人与3名海外技术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特殊协议安排或限制性条件,不存在相关纠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22(四)未在三人离职时点,而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回购其股权的原因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离职文件的审查,卢坚于2013年7月离职,王承周于2015年4月离职,林豪于2016年12月离职.
前述三人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未与发行人签署具体的协议,也不存在离职就必须由发行人回购股份的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在卢坚、王承周和林豪三人离职时,发行人并未与其就股份回购事宜达成过任何约定.
2016年5月31日,TeoSweeAnn作出董事决议,同意ESPTech以54万美元的价格回购王承周所持有的7,500股A类普通股.
根据本所律师与王承周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该次向ESPTech出售部分股份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资金需求,与发行人协商后实施股份回购.
发行人于2017年正式启动境内上市工作,并确定乐鑫有限为境内上市主体.
当时乐鑫有限的境外架构尚未拆除,在ESPTech层面还有相关外部股东,针对外部股东的具体情况乐鑫集团确定了不同的重组方案,对于卢坚、王承周和林豪三人,由于当时其均已离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认为以公允价格回购该等人员所持ESPTech股份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其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对发行人和其他股东而言也更为合理.
随后TeoSweeAnn开始与三名离职员工就回购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并最终于2018年3月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五)卢坚离职后又被新授予相关激励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林豪于2016年11月被授予激励股份后即离职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协议安排等1、卢坚离职后又被新授予相关激励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卢坚于2010年6月入职时,乐鑫集团承诺零对价授予其在未来境外设立的上层持股平台(初期为ESPInc,后调整为ESPTech)40,000股股份,其中入职满一年授予1/4、第13月至第48月每月授予1/48.
卢坚因为希望在美国发展事业,因此于2013年7月从乐鑫集团离职,其离职时未持有乐鑫集团任何股份.
经综合考虑卢坚在乐鑫集团实际服务的年限及其任职期间对乐鑫集团作出的贡献,TeoSweeAnn于2013年10月向卢坚无偿转让39,583股ESPInc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23的A类普通股.
因此,本次卢坚自TeoSweeAnn受让ESPInc股份实际是根据与乐鑫集团此前达成的股权激励安排而取得股份.
根据本所律师对卢坚的访谈,卢坚对其取得激励股份的时间、股份数量和比例均无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卢坚于离职后根据与乐鑫集团此前达成的股权激励安排而取得ESPInc的股份具有合理性,其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也不存在其他特殊协议安排.
2、林豪于2016年11月被授予激励股份后即离职的原因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林豪于2010年3月入职时,乐鑫集团承诺零对价授予其未来在境外设立的上层持股平台(后实际为ESPTech)90,000股股份,其中入职满一年授予1/4、第13月至第48月每月授予1/48.
此后,林豪通过其与配偶共同设立的离岸公司(即Synalogic和OnYorkHong),分别以向TeoSweeAnn控制的Impromptu受让股份及认购新股的方式合计取得115,000股ESPInc的A类普通股.
林豪实际取得的股份数量超过入职时乐鑫集团同意授予的股份数量的原因是,林豪被登记为ESPTech股东的时间较晚,在此之前ESPTech已经引入外部投资人,为了降低激励股权被外部投资人稀释的影响,TeoSweeAnn向林豪多授予了一部分ESPTech股份.
因此,林豪通过其与配偶共同设立的离岸公司取得ESPTech股份实际是根据与乐鑫集团此前达成的股权激励安排而取得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年12月林豪从乐鑫集团离职的原因是其计划自主创业,乐鑫集团尊重林豪的职业选择.
根据本所律师对林豪的访谈,林豪对其取得激励股份的时间、股份数量和比例均无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林豪通过其与配偶共同设立的离岸公司取得ESPTech股份实际是根据与乐鑫集团此前达成的股权激励安排而取得股份,林豪离职的原因是计划自主创业,林豪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也不存在其他特殊协议安排.
(六)三人离职时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原因,是否符合通行做法,实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24控制人回购上述三人股份价格略高于亚东北辰投资增资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林豪离职后一年内是否存在从事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1)三人离职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卢坚和王承周离职时未与发行人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由TeoSweeAnn直接负责研发管理工作.
尽管卢坚和王承周作为早期相关专业的研发人员,参与了发行人早期部分产品的初步研发,但是相关产品的核心技术始终由TeoSweeAnn主导.
发行人一方面认为卢坚和王承周的离职不会对其技术研发和业务发展构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卢坚和王承周离职后都计划在美国发展,发行人不希望对其就业设置太多限制,因此没有与卢坚和王承周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林豪入职时曾与发行人签订《关于机密资料与专利的员工保密协议》,前述协议中约定在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后的至少一年内,不会参与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活动.
(2)实际控制人回购上述三人股份价格略高于亚东北辰投资增资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根据本所律师对TeoSweeAnn进行的访谈,卢坚、王承周和林豪取得相关激励股份时并未约定退出价格.
为顺利回购该三人所持有的ESPTech的股份,TeoSweeAnn与三人就回购对价进行了充分协商.
亚东北辰等投资人在对发行人进行投资时是根据ESPTech的历史利润情况以及对股权重组后乐鑫有限未来的盈利预期,决定以97,500万元作为乐鑫有限的投后估值,该轮投资于2016年12月完成交割.
TeoSweeAnn最终于2018年3月与卢坚、王承周和林豪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距离亚东北辰那轮投资的交割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因此各方协商决定以略高于亚东北辰那轮投资所适用的估值回购三名离职员工所持有的ESPTech股份,该等定价具有合理性.
(3)林豪离职后一年内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业务的情形,不存在纠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25林豪2016年从发行人离职后投资了重庆物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奇科技").
2018年9月7日,物奇科技的股东变更为重庆物奇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物奇").
林豪持有重庆物奇少部分股权并担任该公司的董事,同时其也担任重庆物奇二级子公司上海物麒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根据重庆物奇公司网站信息,重庆物奇的主要产品均为电力线载波通信芯片、电力物联网模块等,与发行人主营的Wi-FiMCU芯片具有显著差异,截至目前重庆物奇与发行人不存在实质竞争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其与林豪不存在纠纷.
(七)林豪目前任职公司重庆物奇从事AI-IoT芯片,与发行人存在潜在竞争,请说明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股权结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等,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纠纷,结合离职及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外任职或投资情况,进一步分析是否构成与发行人在相关市场领域的竞争关系(1)重庆物奇的具体情况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庆物奇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列:企业名称重庆物奇微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043P2T住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数据谷中路107号14楼法定代表人熊飞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集成电路芯片、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通信产品(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智能终端产品及系统集成的研发、设计与销售;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配件、电子数码设备及配件、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依法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依法应经许可审批而未获许可批准前不得经营』成立日期2018年7月3日营业期限2018年7月3日至未约定期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26登记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的查询结果,重庆物奇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NATIVEEXPLORERLIMITED1,08027.
36%2重庆华奇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0.
7222.
82%3任泽生493.
212.
50%4上海鼎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57.
5611.
59%5林豪318.
248.
06%6熊飞318.
248.
06%7重庆临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8.
573.
26%8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90.
002.
28%9北京大河融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1.
431.
30%10靖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8.
570.
98%11杭州商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38.
570.
98%12北京荣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2.
040.
81%合计3,947.
14100.
000%根据重庆物奇公司网站信息,重庆物奇主营业务为电力线载波通信芯片、电力物联网模块等产品的研发、设计与销售,并计划推出人工智能、无线广域物联网的芯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与重庆物奇不存在业务交易或其他资金往来,不涉及任何与重庆物奇相关的营业外支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重庆物奇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诉讼、仲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27(2)离职及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外任职或投资公司与发行人竞争情况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外任职情况和/或投资情况如下:核心技术人员姓名在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兼职单位在兼职单位所任职务对外投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关系TeoSweeAnnImpromptu董事TeoSweeAnn持有Impromptu、ESPTech、ESPInvestment、LX、FisserSystemsPTE.
LTD.
和EspressifSystemsPTE.
LTD.
的100%股份ESPTech、ESPInvestment及Impromptu、乐鑫香港均为控股型公司,未开展业务,且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LX、FisserSystemsPTE.
LTD.
和EspressifSystemsPTE.
LTD.
目前均未开展业务,且已被当地公司登记机关除名ESPTech董事ESPInvestment董事乐鑫香港董事姜江建无无无-符运生无无无-AmeyDattareyInamdar无无AmeyDattareyInamdar持有乐鑫印度0.
01%的股份乐鑫印度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IvanGrokhotkov无无无-KedarSureshSovani无无无-王强无无无-巫建刚无无无-王栋琥智数码董事王栋持有琥智数码22.
52%的股权该公司为王栋加入发行人前投资的企业,主要从事数码产品及技术的研发,目前已处于停业状态,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差异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离职研发人员在外任职和/或投资情况如下:离职研发人员姓名在外任职和/或投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关系卢坚在亚马逊硬件设备实验室(Amazonlab126)担任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该企业主要负责消费电子产品以及智能设备的相关研发,推出的产品主要包括Kindle电子书阅读器、Fire系列产品(手机、电视)、Echo系列智能语音设备等,与发行人产品及业务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与发行人在业务上不存在实质竞争关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28离职研发人员姓名在外任职和/或投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关系王承周担任诺领科技(南京)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在美国办公该企业主要产品为NB-IOT等芯片产品,侧重于室外应用,发行人Wi-Fi产品主要应用场景是室内,两者技术路径、适用场景不同,不存在实质竞争关系林豪持有重庆物奇部分股权并担任该企业的董事,同时其也担任重庆物奇二级子公司上海物麒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该企业主要产品为电力线载波通信等芯片,和发行人Wi-FiMCU芯片不是同类产品,不存在实质竞争关系.
该企业于2019年4月发布AI-IoT芯片,覆盖人脸识别、AI能效管理、电量计量与通信等领域.
其中人脸识别等AI-IoT芯片与发行人未来产品拟覆盖的领域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目前,发行人离职及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外任职或投资公司与发行人不构成竞争关系.
发行人的未来产品与重庆物奇目前发布的AI-IoT芯片存在潜在竞争关系,该等竞争关系并非由林豪从发行人离职而直接产生.
(八)新认定的6名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拥有相关发明专利、技术,是否属于之前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是否已转移到发行人,是否存在与其之前任职单位有竞业禁止约定,是否存在纠纷.
根据本所律师与新认定的6名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所律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的查询,该等新认定核心技术人员名下未拥有发明专利、技术.
根据新认定的6名核心技术人员与发行人签署的聘用协议及其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该等新认定核心技术人员加入发行人时间普遍已经超过两年,其入职发行人不违反之前任职单位的竞业禁止规定,与之前任职的单位不存在纠纷、诉讼、仲裁.
(九)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除前文说明的核查方式外,针对本题回复,本所律师还履行了如下核查:(1)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制定的《研发人员项目奖金制度》、发行人董事会批准相关核心技术人员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之战略配售的决议、有关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股份锁定承诺及《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2)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与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核心技术人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29填写的调查表;(3)本所律师审查了林豪及王承周的相关离职文件及发行人就卢坚离职相关情形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与林豪签订的《关于机密资料与专利的员工保密协议》,对发行人、TeoSweeAnn及三名离职员工分别进行了访谈;(4)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的检索,对卢坚、王承周、林豪及现任核心技术人员投资和/或任职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主要业务进行核查;(5)本所律师通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查询新认定核心技术人员名下是否拥有发明专利、技术,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该等新认定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与之前任职的单位存在纠纷、诉讼、仲裁;(6)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就相关事宜出具的书面说明或确认.
二、关于《第二轮问询函》第4题"关于资产收购及资金占用"的核查意见根据回复材料,发行人及子公司于2016-2017年收购了琪鑫瑞100.
00%股权以及ESPInc100%股份,资金流转复杂,收购款项部分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归还的借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向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结合公司报告期内股权变动情况,说明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动;(2)两次资产重组支付对价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3)实际控制人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和后续发行人还款情况,相关收购款项用于支付退出股东的具体金额、比例,剩余资金的具体流向;(4)发行人收购ESPInc之后,仍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用于ESPTech日常开支以及回购股份款项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5)发行人向NGPEICHI借出116.
70万元备用金的具体用途,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存在变相向发行人董事提供借款的情形,是否构成资金占用及发行人资金占用相关制度情况.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1)(4)(5)项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30回复:(一)结合公司报告期内股权变动情况,说明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动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经穿透后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享有的发行人股权比例变化情况如下表所列:序号对应的发行人股权变动时间对应的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变动情况穿透后的持股比例(注)12016年初TeoSweeAnn持有乐鑫有限90%股权,Eastgate持有乐鑫有限10%股权90.
00%22016年5月TeoSweeAnn和Eastgate将其持有的乐鑫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乐鑫香港75.
56%32016年12月1、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0.
5%乐鑫有限股权转让给金米投资;2、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1.
5%乐鑫有限股权转让给海尔赛富;3、乐鑫有限注册资本由202万美元增加至226.
9661万美元55.
92%42017年5月1、金米投资将其持有的0.
5%乐鑫有限股权转让给PeopleBetter;2、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1.
5%乐鑫有限股权转让给美的投资54.
96%52017年11月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2%乐鑫有限股权转让给乐鲀投资53.
67%62017年11月-2018年1月1、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8.
9%乐鑫有限股权转让给Shinvest2、ESPTech层面回购Shinvest持有的ESPTech全部股份53.
53%72018年3月-2018年4月1、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5.
2%乐鑫有限股权转让给芯动能投资;2、TeoSweeAnn受让王承周和卢坚持有ESPTech的全部股份,并通过受让股份方式成为Synalogic和OnYork的唯一股东60.
62%82018年5月-2018年6月1、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3.
2%乐鑫有限股权转让给英特尔资本;2、TeoSweeAnn受让王景阳持有的ESPTech的全部股份66.
20%92018年8月Shinvest将其持有的0.
9%乐鑫有限股权转让给卓灏投资;66.
20%102018年8月1、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1.
6%乐鑫有限股权转让给赛富皓海;2、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0.
5%乐鑫有限股权转让给中建恒泰;3、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1.
5%乐鑫有限股权转让给金米投资62.
6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31112018年9月乐鑫香港将其持有的4.
5%乐鑫有限股权转让给王景阳58.
10%122018年11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6,000万元,各股东在整体变更前后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变58.
10%(注:穿透后的持股比例指:1、TeoSweeAnn在ESPTech的持股比例*乐鑫香港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2:TeoSweeAnn在发行人的直接持股比例)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经穿透后TeoSweeAnn享有的发行人股权比例始终未低于5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均为TeoSweeAnn,未发生变动.
(二)发行人收购ESPInc之后,仍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用于ESPTech日常开支以及回购股份款项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王承周因为个人资金需求于2016年提出希望由ESPTech回购其持有的部分股份,TeoSweeAnn作为ESPTech的董事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董事决议,同意ESPTech以54万美元的价格回购王承周持有的7,500股ESPTech的A类普通股,但当时乐鑫集团正在与亚东北辰等投资人协商融资事宜并初步确定了在境内上市的方案,因为考虑上述境外付款可能对未来上市有不利影响,且希望在后续拆除境外架构时一并解决离职员工的退出问题,所以ESPTech并没有在董事会决议做出后立即向王承周付款.
此后,为搭建符合境内上市要求的集团架构,发行人通过香港全资子公司乐加加收购了ESPInc的全部股份.
2017年6月,经王承周催促,ESPTech在2017年6月至8月间向ESPInc临时拆入资金折合人民币330.
84万元,主要用于向王承周支付回购价款.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及有关付款凭证,ESPTech已经于2017年12月向ESPInc全额归还了拆借的资金.
ESPTech本次需要向ESPInc短期拆入资金的原因是ESPTech当时缺乏资金,虽然乐鑫香港前期已经向有关投资人转让了一部分乐鑫有限的股权,但实际执行股权交易涉及跨境交易审批等流程,耗时较久,且投资人是分期向乐鑫香港支付了收购款,进一步延缓了乐鑫香港境外取得资金的时间,此外乐鑫香港前期收到的收购款中相当部分实际已用于向ESPInc偿还历史上形成的借款.
若严格按照当时适用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发行人通过ESPInc向ESPTech拆出资金属于有偿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32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
但当时发行人尚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尚未进入上市辅导阶段,并且ESPTech于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归还拆借款项,因此并不适用前述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及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都未针对公司向关联方拆借资金制定明确决策机制,ESPTech在较短时间内就向ESPInc偿还了拆入的资金,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均对上述资金拆借进行了补充确认.
基于上述,ESPInc向ESPTech短期拆出资金严格意义上构成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但该等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金额较小,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发行人向NGPEICHI借出116.
70万元备用金的具体用途,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存在变相向发行人董事提供借款的情形,是否构成资金占用及违反发行人资金占用相关制度情况根据NGPEICHI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于2017年7月向NGPEICHI提供116.
70万元借款供其支付中国境内大额家庭开支.
由于NGPEICHI需要在短期内支付有关款项,因此临时向发行人借入部分资金.
NGPEICHI已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归还前述借款.
根据《公司法》第115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该条系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发行人向NGPEICHI提供借款发生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且NGPEICHI已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全额归还了借款,因此不涉及违反《公司法》第115条的情形.
若严格按照当时适用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发行人向NGPEICHI提供借款属于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
但当时发行人尚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尚未进入上市辅导阶段,因此并不适用前述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及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都未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33对公司向关联方拆借资金制定明确决策机制,因此发行人向NGPEICHI提供借款未履行内部特别决策程序,但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均对上述资金拆借进行了补充确认.
为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在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就关联交易决策机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基于上述,发行人向NGPEICHI提供借款时未履行内部特别决策程序,但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补充确认;发行人向NGPEICHI提供借款不涉及违反《公司法》第115条的情形;发行人向NGPEICHI提供借款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金额较小,未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四)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股权控制架构的涉及的境外主体的注册文件、相关决议文件及出资凭证、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变动时TeoSweeAnn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境外主体的股份变动情况及其相关的变更登记文件和内部决议文件;(2)本所律师查阅了ESPInc在2016年合并后ESPTech等关联方借出资金的有关往来资金明细及《审计报告》,并与发行人、王承周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访谈确认;(3)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向NGPEICHI借出资金的有关往来资金明细及《审计报告》,并与发行人及NGPEICHI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访谈确认;(4)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5)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6)本所律师查阅了《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34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关于《第二轮问询函》第11题"关于IP授权"的核查意见根据回复材料,发行人报告期内IP授权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IP授权费用占比偏低.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IP技术稳定性、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续签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IP技术授权的稳定性发行人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方为CadenceDesignSystems(Ireland)Limited(以下简称"CDS")和RivieraWavesSAS(以下简称"RW"),CDS系CadenceDesignSystems,Inc.
的下属公司,RW系Ceva,Inc.
的下属公司,CadenceDesignSystems,Inc.
和Ceva,Inc.
均为行业内知名的IP供应商,且均已在境外上市,资质良好,从事IP授权业务历史悠久,业务模式稳定.
经本所律师对相关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的核查,发行人与CDS建立合作关系的时间较早,双方于2014年9月签署的DesignTechnologyLicenseAgreement(设计技术许可协议)有效期为5年,将于2019年9月到期,没有自动续约条款.
但是发行人使用到前述协议项下授权技术的产品目前均已实现量产,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及发行人说明,该等量产产品的后续销售不受前述协议有效期的限制.
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CDS分别于2017年9月和2019年4月就技术许可签署的两份协议未约定终止期限.
发行人自2015年11月开始与RW建立合作关系,双方于2015年11月签署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的初始有效期为3年,于2018年11月到期后已自动延续1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合同将继续自动延续,每次1年.
基于上述,发行人与授权方合作时间较长,在合作期间双方均能按照协议条款执行,未发生争议事项,因此发行人通过许可方式使用相关技术具有稳定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35(二)发行人对IP授权是否存在重大依赖1、现有授权技术均属于行业内的通用技术,MCU相关授权对发行人产品研发销售具有重要影响CDS授权发行人使用的主要是XtensaMCU及其开发工具,该等授权属于MCU通信芯片及模组领域的通用技术.
实践中,该授权技术主要应用于发行人产品硬件设计阶段,发行人对被授权的XtensaMCU技术进行二次开发,再应用于发行人自身的产品,目前发行人已经量产并销售的ESP8089芯片、ESP8266系列芯片及模组、ESP32系列芯片及模组产品均涉及对XtensaMCU的二次开发.
报告期内各年度发行人与前述技术授权相关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均超过99%,该等技术授权对发行人产品研发销售具有重要影响.
RW授权发行人使用的主要是蓝牙技术(包含软件协议栈、基带控制器及相关开发工具),该授权技术属于蓝牙通信领域的通用技术,主要应用于发行人产品射频设计阶段.
发行人在取得相关技术授权后,同样需要对其进行二次开发,再集成嵌入发行人自身的产品中,以实现蓝牙连接功能.
目前发行人已经量产并销售的ESP32系列芯片及模组产品涉及对前述授权蓝牙技术的二次开发.
发报告期内各年度发行人与前述技术授权相关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
18%、10.
17%、26.
95%,占比较小,该等技术授权对发行人影响较小.
2、发行人的创新能力和产品技术优势主要体现在基于通用技术的二次开发如前所述,发行人从IP供应商取得的相关授权技术均为行业内的通用技术,这些通用技术是行业内企业都会使用的底层技术,单靠通用技术并不能推出具有竞争性的产品,行业内企业只有通过对该等通用技术的二次开发,才能实现有关产品的特定功能和性能,因此同行业内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产品技术优势正是体现在对通用技术二次开发的过程中.
发行人在二次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研发设计成果是构成发行人产品技术优势的组成部分,并直接影响发行人产品的性能.
3、通过技术授权形式采购通用技术为行业内普遍做法随着集成电路行业专业化程度的逐步加深,行业内IP供应商数量逐步增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3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通过采购IP授权,能够加快产品研发设计流程,缩短技术研发周期,目前已成为行业内普遍现象.
与发行人同处Wi-FiMCU通信芯片市场全球第一梯队的高通、德州仪器、美满、赛普拉斯、瑞昱、联发科等国际知名厂商均向IP供应商采购MCU技术授权.
因此,在发行人所在市场,通过技术授权形式获取MCU技术授权已成为行业普遍做法.
4、发行人与主要IP专利授权方合作稳定,目前采购的IP授权存在其他替代供应商一方面,发行人与主要IP专利授权方建立合作的时间较早,在合作期间双方均能按照协议条款执行,且未发生争议事项,双方能够保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另一方面,技术授权方授权发行人使用的有关通用技术并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市场上存在同类技术产品,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产品研发需求和具体授权技术,灵活采购相应同类型IP授权.
CDS目前授权发行人使用的MCU及其开发工具可以由ARM、SiFive等IP供应商拥有的MCU技术代替,RW授权发行人使用的主要是蓝牙技术,可以由ARM、Mindtree等IP供应商拥有的蓝牙技术代替.
基于上述,发行人目前从CDS和RW取得的授权技术属于发行人所在行业内的通用技术,发行人与主要IP专利授权方合作稳定.
CDS许可发行人使用的MCU技术对发行人产品研发销售具有重要影响.
考虑到发行人的创新能力和产品技术优势主要体现在基于通用技术的二次开发,通过技术授权形式采购通用技术为行业内普遍做法,发行人目前采购的IP授权存在其他替代供应商,发行人对该等授权技术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发行人目前的IP授权合同是否存在续签风险(1)发行人与CDS签署的IP授权合同经本所律师对相关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的核查,发行人与CDS建立合作关系的时间较早,双方于2014年9月签署的《DesignTechnologyLicenseAgreement(设计技术许可协议)有效期为5年,将于2019年9月到期.
但是发行人使用到前述协议项下授权IP的产品目前均已实现量产,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3-1-137发行人说明,该等量产产品的后续销售不受前述协议有效期的限制.
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CDS分别于2017年9月和2019年4月就技术许可签署的两份协议未约定终止期限.
(2)发行人与RW签署的IP授权合同发行人与RW签署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的初始有效期为3年,于2018年11月到期后已自动延续1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合同将继续自动延续,每次1年.
截至目前,双方合作稳定.
经发行人与RW初步沟通,其表达了愿意继续合作的意愿.
因此前述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不能续约的风险较小.
如果最终发生不能续约的情况,发行人将选择拥有替代技术的IP授权方进行合作.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对于发行人目前与CDS签署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已约定合同有效期的授权许可协议,其续约与否对发行人使用该技术实现量产的产品无实质影响;未约定合同有效期的授权许可协议不存在续约问题.
对于发行人与RW签署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其到期后不能续约的风险较小,即使届时无法续约,发行人亦存在可行的替代解决方案.
(四)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1)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CDS及其关联方、RW签订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就有关授权IP在发行人主要产品及正在研发产品中的应用情况进行了访谈确认;(3)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就使用授权IP的产品销售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进行了访谈确认;(4)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对相关内容出具的书面确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8-3-138(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负责人:经办律师:年月日鲍方舟沈诚顾功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3-3-1-13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3-3-1-14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案号:01F20170962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乐鑫科技")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9年3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19年5月分别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19年5月27日向发行人及其所聘请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证科审(审核)[2019]185号《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问询函》"),并要求本所律师就相关补充问题发表明确意见,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中述及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3-3-1-14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第三轮问询函》第5题"关于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核查意见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向关联方资金拆借.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发行人及控股股东之间的资金调配及资金流转情况;(2)发行人防范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的具体安排,是否在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设置关于关联资金管控的相关规定;(3)发行人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对资金往来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公司治理是否完善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发行人及控股股东之间的资金调配及资金流转情况1、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乐鑫有限内部控制主要根据公司章程及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等制度执行.
乐鑫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已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3-3-1-142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乐鑫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均根据相关内控制度履行职责.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经建立了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要求的内控制度,且该等制度目前均被有效执行.
2、发行人及控股股东之间的资金调配及资金流转情况ESPTech于2016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全部ESPInc股份转让给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乐加加,此后ESPInc纳入发行人合并范围,前述股份转让前后相关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拆出资金拆出资金拆出资金拆出资金ESPTechESPInvestmentESPInc乐鑫香港乐鑫有限TeoSweeAnnImpromptu境外境内转让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3-3-1-143ESPInc自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分批向乐鑫香港拆出资金折合人民币2,230.
77万元,供乐鑫香港用于支付乐鑫有限和琪鑫瑞的股权收购款.
乐鑫香港分别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6月分两次向ESPInc偿还了前述借款.
ESPInc在2017年6月至8月间向ESPTech临时拆出资金折合人民币330.
84万元,供ESPTech回购王承周持有的7,500股ESPTech的A类普通股.
ESPTech已经于2017年12月向ESPInc全额归还了借款.
于2016年8月前,ESPInc曾分别向TeoSweeAnn以及ESPTech拆出资金折合人民币1,908.
50万元及119.
38万元,分别用于TeoSweeAnn向乐鑫有限和琪鑫瑞出资以及ESPTech设立后的启动和日常运营.
TeoSweeAnn与ESPTech已分别于2016年4月和2017年12月全额归还了前述借款.
于2016年8月前,TeoSweeAnn曾向ESPInc借出资金折合人民币1,098.
96万元,用于ESPInc的日常经营.
ESPInc已于2017年11月向TeoSweeAnn全额归还了前述借款.
除前述情况外,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间未发生其他资金调配及资金流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乐鑫香港、ESPTech、TeoSweeAnn和ESPInc之间的资金流转合法合规,并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均对上述资金拆借进行了补充确认.
拆出资金TeoSweeAnnImpromptuESPTechESPInvestmentESPInc乐鑫有限乐鑫香港乐加加境外境内转让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3-3-1-144(二)发行人防范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的具体安排,是否在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设置关于关联资金管控的相关规定1、发行人防范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的具体安排(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利益冲突及保持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控股股东乐鑫香港和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及其控制的ESPTech、ESPInvestment及Impromptu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以及关于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根据有关承诺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承诺人在日后的投资业务活动中,不利用所处地位开展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活动;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任何业务;不向与发行人所从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及个人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承诺人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将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根据有关承诺人出具的关于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人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乐鑫科技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乐鑫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乐鑫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乐鑫科技及其他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乐鑫科技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3-3-1-145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发行人章程及内控制度已作出全面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
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拟进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3-3-1-1462、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资金管控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垫付费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发行人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至少每季度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基于上述,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设置了关联资金管控的具体规定.
(三)发行人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1、发行人已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发行人已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了如下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要求的公司治理架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3-3-1-14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均已通过独立董事培训;发行人现任监事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且未兼任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经培训考核于2019年1月11日取得了上交所核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公司已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对公司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发行人已按照科创板有关要求修订内控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同意相应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3、发行人组织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相关培训发行人已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员工参加了有关中介机构组织的公司治理培训,全面了解证券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了解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能与权责,了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流程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专题内容.
发行人亦将持续加强内部培训与学习,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确保内控制度严格执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3-3-1-1484、发行人计划招聘员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证券事务部及审计部计划进一步招聘员工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证券事务部员工将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协助发行人股东大会的会务工作、信息披露工作以及上市公司的合规性建设;审计部员工参与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对公司各部门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5、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根据《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发行人制订、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其执行.
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重大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保荐机构将定期跟踪了解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同时,保荐机构将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6、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方面的监督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以保障本次发行上市后社会公众中小投资者能够有效监督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的资金流转合法合规,发行人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公司治理完善.
(五)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3-3-1-149(1)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前身乐鑫有限报告期内经修订或重述的公司章程及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以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2)本所律师查阅了ESPInc与乐鑫香港有关资金往来的凭证、《审计报告》及《内控鉴证报告》;(3)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制度,并核查该等制度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乐鑫香港和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及其控制的ESPTech、ESPInvestment及Impromptu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及关于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5)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发行人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的相关决议、发行人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董事会秘书取得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以及独立董事通过上交所独立董事培训的相关证明;(6)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国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新加坡警察部队针对新加坡籍董事无犯罪记录出具的证明文件、新加坡籍董事境内住所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并对相关公开信息进行查询;(7)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8)本所律师查阅了《上市保荐书》以及中介机构为发行人进行公司治理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3-3-1-150训的相关材料;(9)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就相关事宜出具的书面说明或确认.
二、关于补充问题的核查意见(一)三位离职员工于2018年退出时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代持和委托持股的情况,是否就股权转让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乐鑫集团在与亚东北辰等投资人协商融资事宜时确定乐鑫集团将在境内上市,并确定乐鑫有限为境内上市主体,因此需要对ESPTech层面的股东进行持股方式调整.
鉴于卢坚、王承周和林豪已先后于2013年、2015年和2016年内从乐鑫集团离职,且该等人员自身有资金变现需求,因此当实际控制人TeoSweeAnn提出回购该等人员所持股份时,三人均表示接受.
2018年3月,TeoSweeAnn分别与林豪夫妇、卢坚和王承周签订了相关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本所律师对卢坚、林豪和王承周分别进行的访谈,该等人员已就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ESPTech股份的相关事宜作出确认,相关股份转让行为均为三人的自愿行为,其与乐鑫集团及TeoSweeAnn之间均不存在任何潜在的纠纷或争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TeoSweeAnn、卢坚、林豪和王承周分别进行的访谈,林豪夫妇、卢坚和王承周本次向TeoSweeAnn转让的ESPTech股份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和第三方委托其持股的情形;TeoSweeAnn从林豪夫妇、卢坚和王承周处受让的ESPTech股份亦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和第三方委托其股份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卢坚和王承周作为美国永久居民均已就股份转让事宜在美国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林豪夫妇已就股份转让事宜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个人所得税申报并全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卢坚、林豪和王承周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ESPTech股份转让给TeoSweeAnn是真实有效的,该等股份不存在代持和第三方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3-3-1-151托其股份的情形,卢坚、林豪和王承周均已就股份转让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海外架构存续期间,历次境外融资的基本情况、融资金额、定价依据、资金流转、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海外架构存续期间,历次境外融资情况如下表所列:境外融资的基本情况金额(万美元)定价依据相关投资款流转情况相关投资款的使用情况王景阳基于对TeoSweeAnn行业口碑以及研发能力的信任,同意向TeoSweeAnn计划设立的新公司进行投资,并于2011年取得ESPInc的相应股份30.
31公司创立初期整体估值较低,本次投资定价系相关主体协商确定王景阳以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将投资款支付给LX,并由LX在ESPInc设立后分批转给ESPInc用于ESPInc的日常经营为支持乐鑫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王景阳同意向ESPInc追加投资,并于2013年取得ESPInc的相应股份50本次投资定价参考了Eastgate的投资价格,经相关主体协商确定王景阳以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将投资款直接支付给ESPInc用于ESPInc的日常经营Eastgate因看好乐鑫集团的业务发展前景同意对乐鑫集团进行投资,并于2013年取得ESPInc和乐鑫有限的相应股权330经相关主体协商确定Eastgate向乐鑫有限投资了20.
2万美元,剩余投资款计309.
8万美元由Eastgate分批支付给ESPInc用于乐鑫有限及ESPInc的日常经营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乐鑫集团海外架构存续期间历次境外融资的定价合理,相关资金流转及使用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境外架构拆除过程中,乐鑫香港及实际控制人收购股权的资金来源、是否履行相关外汇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017年下半年,发行人开始启动境内上市工作,并对ESPTech层面的股东实施回购退出或持股方式调整.
在具体操作层面,ESPTech回购了Shinvest持有的ESPTech股份;TeoSweeAnn收购了林豪夫妇、王承周和卢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ESPTech股份;TeoSweeAnn收购了王景阳持有的ESPTech股份.
前述境外架构拆除过程不涉及乐鑫香港支付价款的情况.
ESPTech和TeoSweeAnn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3-3-1-152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如下表所列:序号事项资金来源资金流向1ESPTech回购Shinvest持有的ESPTech股份2018年1月,乐鑫香港将其所持有的乐鑫有限8.
9%的股权以33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Shinvest并取得转让款乐鑫香港将资金拆借给ESPTech,由ESPTech向Shinvest支付回购款2TeoSweeAnn收购林豪夫妇、王承周和卢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ESPTech股份(1)2018年4月,乐鑫香港将其所持有的乐鑫有限5.
2%的股权以1,30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芯动能投资并取得转让款;(2)2018年6月,乐鑫香港将其所持有的乐鑫有限3.
2%的股权以80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英特尔投资并取得转让款;(3)2018年8月,乐鑫香港将其所持有的乐鑫有限1.
5%的股权以37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金米投资并取得转让款;(4)2018年8月,乐鑫香港将其所持有的乐鑫有限1.
6%的股权以40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赛富皓海并取得转让款;(5)2018年8月,乐鑫香港将其所持有的乐鑫有限0.
5%的股权以12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建恒泰并取得转让款乐鑫香港将股权转让净收入共计2,703.
7万美元拆借给ESPTech,ESPTech再拆借给TeoSweeAnn,TeoSweeAnn分别向王承周支付575.
43万美元,向卢坚支付337.
44万美元,向林豪支付980.
36万美元,向王景阳支付805.
19万美元(前述共计2,698.
43万美元)3TeoSweeAnn收购王景阳持有的ESPTech股份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表中Shinvest和英特尔投资向乐鑫香港支付股权转让款均在境外完成支付,无需向中国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芯动能投资、金米投资、赛富皓海、中建恒泰向乐鑫香港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发行人已经向外汇主管部门办理了外汇变更登记手续,且有关投资人也依法办理了购付汇手续;ESPTech向Shinvest支付回购款及TeoSweeAnn向有关方支付转让款均在境外实施,不涉及跨境资金收付,无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境外架构拆除过程中ESPTech和TeoSweeAnn在境外支付回购款和股份收购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涉及的跨境资金流转事项均履行相关外汇监管程序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主要核查方式及过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3-3-1-153(1)本所律师审阅了ESPTech的董事、Synalogic和OnYorkHong的董事会就卢坚、王承周、林豪夫妇相关股份转让事项分别作出的内部决策文件;(2)本所律师审阅了TeoSweeAnn分别与卢坚、王承周和林豪就相关股份转让事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并核查了相关退出款项支付凭证;(3)本所律师对卢坚、林豪和王承周就其离职过程中的股份转让事项分别进行了访谈;(4)本所律师审查了卢坚和王承周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凭证以及林豪及其配偶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5)本所律师核查了王景阳和Eastgate于境外投资时签订的相关投资协议及相关投资款的支付凭证;(6)本所律师取得了王景阳和Eastgate就境外投资事项和退出事项作出的书面确认;(7)本所律师核查了ESPTech回购Shinvest持有ESPTech的股份的交易文件及款项支付凭证、TeoSweeAnn回购王景阳所持的ESPTech相关股份的交易文件、款项支付凭证及王景阳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8)本所律师核查了乐鑫香港向Shinvest、芯动能投资、英特尔投资等投资人转让乐鑫有限股权的交易文件及款项支付凭证、乐鑫香港将相关股权转让款拆借给ESPTech、ESPTech将部分借款进一步拆借给TeoSweeAnn的款项支付凭证;(9)本所律师查阅了乐鑫香港将其未分配利润向其上层股东进行逐级分红的决策文件、TeoSweeAnn向ESPTech所负债务抵消的协议文件;(10)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就相关事宜出具的书面说明或确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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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3-1-15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负责人:经办律师:年月日鲍方舟沈诚顾功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5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5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案号:01F20170962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乐鑫科技")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9年3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19年5月分别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三.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19年5月27日向发行人及其所聘请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证科审(审核)[2019]185号《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就《第三轮问询函》第4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此外,对本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关于《第三轮问询函》第5题(3)的回复进行补充,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中述及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57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第三轮问询函》第4题"关于IP授权及贸易摩擦影响"的核查意见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与RWS及CDS签署的技术许可协议未约定明确的终止期限,IP授权是发行人产品二次开发基础,对发行人产品研发销售具有重要影响.
请发行人说明:(1)影响合同续签或导致合同终止的相关约定情况,发行人是否能在短期内寻得技术替代,是否存在由于替代IP无法及时衔接影响发行人研发生产的风险,是否存在发行人在原IP基础上二次开发的产品的后续销售风险,运用二次开发的研发成果生产的产品在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等方面是否可能侵犯许可方相关知识产权;(2)结合合同终止、解除等条款、国际贸易摩擦等因素,分析发行人2017年9月和2019年4月两份技术许可协议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及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后续替代措施或解决方案;(3)其他IP供应商拥有的MCU技术是否与发行人现有产品开发的性能指标相匹配,是否需要进行技术优化、改造与之适应,以及所需时间周期;(4)结合近期Github对用户协议更新内容,分析对发行人开源技术生态的影响,是否存在开源代码上传、共享、使用等限制,是否对发行人客户培育、积累及产品研发产生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对前述事项充分揭示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影响合同续签或导致合同终止的相关约定情况,发行人是否能在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58期内寻得MCU技术替代,是否存在由于替代IP无法及时衔接影响发行人研发生产的风险,是否存在发行人在原IP基础上二次开发的产品的后续销售风险,运用二次开发的研发成果生产的产品在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等方面是否可能侵犯CDS相关知识产权1、影响合同续签或导致合同终止的相关约定情况(1)与CDS于2014年9月签署的许可协议根据ESPInc与CDS于2014年9月签署的设计工艺许可协议(DesignTechnologyLicenseAgreement,以下简称"CDS许可协议一"),CDS许可协议一的期限为5年,但根据CDS许可协议一第9.
3款之约定,对于在该协议到期前签署的而言,该协议在到期后将继续存续.
CDS许可协议一相当于是一个框架协议,ESPInc实际是根据CDS许可协议一之A取得MCU相关技术许可.
CDS许可协议一之A对发行人使用被许可技术的产品最晚量产周期(以下简称"最晚量产期")进行约定,如在约定期间内,发行人使用该许可技术研发的产品实现量产(指开始制造第100个产品,或销售或许可产品以取得费用(以较早者为准)),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将没有期限限制,发行人对量产产品需缴纳提成费.
根据CDS许可协议一第9.
2条之约定,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协议且未能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针对可补救的情况,对于不可补救的情况则无宽限期,发行人违反付款义务或保密义务均属于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况),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此外,若被许可方及其关联方反对或质疑CDS专利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者协助第三方完成上述行为;或被许可方发生破产或以债权人为受益人进行转让,或就被许可方或其主要资产指定受托人或接管人,或被许可方主动或被动提起破产、重组或无力偿债程序,CDS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2)与CDS于2017年9月和2019年4月签署的许可协议根据发行人分别于2017年9月和2019年4月与CDS签署的两份采购订单及所附之标准条款和条件(以下分别称"CDS许可协议二"和"CDS许可协议三",合称"CDS许可协议二和三"),合同未约定明确的期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59与CDS许可协议一之A类似,CDS许可协议二和三也约定了最晚量产期,如在约定期间内,发行人使用该许可技术研发的产品实现量产(指开始制造第1000个产品,或销售或许可产品以取得费用(以较早者为准)),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将没有期限限制,发行人对量产产品需缴纳提成费.
如发行人未能在约定期间内实现产品的量产,且发行人希望继续进行该产品研发,则需再向CDS缴纳一定的固定费用从而对最晚量产期进行延期.
根据CDS许可协议二和三所附之标准条款与条件第9.
2条之约定,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协议且未能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针对可补救的情况,对于不可补救的情况则无宽限期,发行人违反付款义务或保密义务均属于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况),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此外,若被许可方及其关联方反对或质疑CDS专利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者协助第三方完成上述行为;或被许可方发生破产或以债权人为受益人进行转让,或就被许可方或其主要资产指定受托人或接管人,或被许可方主动或被动提起破产、重组或无力偿债程序,CDS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3)与RWS签署的许可协议根据发行人与RWS于2015年11月签署的许可协议及相关修正案(以下简称"RWS许可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3年,除非一方在原始有效期及续约期限届满30天前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合同将自动延续1年.
根据前述协议第12.
2款之约定,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协议且未能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针对可补救的情况,对于不可补救的情况则无宽限期,发行人违反付款义务或保密义务均属于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况),一方解散、破产或其债权人做出全面转让,一方自愿或被迫提出破产申请或启动破产程序,一方对其全部或绝大多数财产指定接管人,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发行人能在短期内寻得技术替代,但存在由于替代IP无法及时衔接影响发行人研发生产的风险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其使用CDS许可协议一之A和CDS许可协议二项下相关许可技术的产品目前均已实现量产,除非发行人严重违反协议且未能在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60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针对可补救的情况,对于不可补救的情况则无宽限期),例如发行人违反付款义务或保密义务,发行人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均没有期限限制,因此也不涉及就该等产品寻找技术替代的问题.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其使用CDS许可协议三项下相关许可技术的产品目前尚未实现量产,若发行人在合同约定的最晚量产期内未能实现量产,且CDS未同意延长最晚量产期,则发行人需寻找替代技术.
此外,发行人未来若计划研发其他新产品且需要使用CDS授权技术,而CDS不同意授予相关技术,这种情况下发行人也需要寻找替代技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MCU技术是发行人所在Wi-FiMCU领域的通用技术,市场上存在其他的MCU技术的供应商,如ARM等,该等供应商主要提供基于ARM指令集的MCU产品.
同时,发行人已经开展研发基于RISC-V指令集的RISC-VMCU,该项研发工作进展顺利.
未来在发行人需寻找替代MCU技术的情况下,发行人将优先考虑使用RISC-VMCU技术,该项技术发行人已研发近两年,可短期内投入使用.
相对于CDS授权的MCU技术,发行人RISC-VMCU技术尚未进行市场验证,新产品的研发生产需要一定的周期,因而发行人存在由于替代IP无法及时衔接影响研发生产的风险.
发行人已将上述风险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风险提示.
根据RWS许可协议,在RWS不同意合同续期的情况下,其授予发行人的所有权利和许可将终止,发行人在此情况下需寻找替代技术.
RWS授权发行人使用的主要是蓝牙技术,可以由ARM、Mindtree等IP供应商拥有的蓝牙技术代替.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与RWS长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且现有RWS许可协议已经续约过,RWS不同意续约的可能性较小,此外,相对于MCU技术,蓝牙技术重要程度较低,替代技术选择面更广,发行人能够在短期内寻得技术替代,替代技术无法及时衔接的风险较小.
3、发行人在原IP基础上二次开发的产品的后续销售风险,运用二次开发的研发成果生产的产品在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等方面不存在侵犯被许可相关知识产权的情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61(1)后续销售风险根据CDS许可协议一、CDS许可协议二和三,尚未量产的产品不涉及销售,对于已经量产的产品,在协议终止的情况下,发行人仍有权销售协议终止前已流片的产品(前提是已经支付所有费用且销售不违反协议).
根据RWS许可协议,在协议终止的情况下,授予发行人的所有权利和许可将终止,发行人应停止设计、开发、修改、制造、使用、营销、销售、分许可和以其他方式分销任何产品.
据此,在RWS许可协议终止的情况下,发行人不得销售使用许可技术的产品.
(2)生产、使用、销售等方面不存在侵犯被许可相关知识产权的情形根据CDS许可协议一、CDS许可协议二和三,CDS授予发行人在最晚量产期内使用"可交付成果"进行产品设计、开发和测试的许可,"可交付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被许可方根据其选择的属性配置的RTL源代码,该源代码由CDS根据许可协议以及支持工具的物理设计脚本提供给被许可方,被许可方使用配置工具对其予以配置.
前述条款即授予发行人基于CDS许可技术进行二次开发的权利.
根据CDS许可协议一、CDS许可协议二和三,被许可方在缴纳费用、遵守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将授权技术用于产品设计、测试及研发,并可以将其作为产品的组成部分进行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
发行人与CDS合作时间较久,目前已有数款在CDS授权技术基础上二次开发的量产产品(如ESP8266系列、ESP32系列产品等),合作期间,发行人与CDS不存在纠纷或争议事项,CDS未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侵权赔偿主张.
根据RWS许可协议,被许可方可以根据相关条款和条件将源代码用于对许可方知识产权的性能、行为和被许可方产品设计、制造的建模和模拟.
前述条款即授予发行人基于RWS许可技术进行二次开发的权利.
根据RWS许可协议,在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被许可方可将许可方技术用于设计、制造或委托制造标记被许可方名称或确定为被许可方产品系列的被许可方产品,或将其销售、委托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分销给被许可方客户.
截至目前,发行人与RWS不存在纠纷或争议事项,RWS未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侵权赔偿主张.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62基于上述,发行人运用二次开发的研发成果生产的产品在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等方面不存在侵犯技术许可方相关知识产权的情形.
(二)结合合同终止、解除等条款、国际贸易摩擦等因素,分析发行人2017年9月和2019年4月两份技术许可协议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及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后续替代措施或解决方案1、有关技术许可协议项下关于使用许可技术期限的风险根据CDS许可协议二,该协议长期有效,不涉及续期,因为发行人使用该技术许可协议项下被许可技术的产品已经实现量产,所以也不需要对最晚量产期进行延期.
根据CDS许可协议三,该协议长期有效,不涉及续期,但发行人使用该技术许可协议项下被许可技术的产品尚未实现量产,若发行人有关产品无法在2020年10月前实现量产,则需要对最晚量产期进行延期.
发行人与CDS合作关系长期稳定,合作期间无任何争议或纠纷,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
在正常商业合作的背景下,若发行人有关产品无法在2020年10月前实现量产,则CDS一般会同意对最晚量产期进行延期.
近来国际贸易摩擦事件频繁发生,部分境外IP供应商暂停与国内部分企业的合作,该等因素可能对技术授权等跨境商业行为产生影响.
在该等外部因素影响下,若发行人有关产品无法在2020年10月前实现量产,则存在CDS拒绝对最晚量产期进行延期的风险.
2、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及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若发行人有关产品无法在2020年10月前实现量产,且CDS拒绝对CDS许可协议三项下最晚量产期进行延期,发行人将优先使用RISC-VMCU技术作为应对措施及替代方案.
发行人已从事RISC-VMCU技术研发工作近两年,相关技术积累已较为成熟.
如发行人有关产品无法在2020年10月前实现量产,且CDS拒绝对CDS许可协议三项下最晚量产期进行延期,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主要为使用该协议项下授权技术的在研产品可能无法实现量产,此外,由于发行人的RISC-VMCU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63技术尚未经过市场验证,因而发行人也存在由于替代IP无法及时衔接影响有关产品研发生产的风险.
(三)其他IP供应商拥有的MCU技术是否与发行人现有产品开发的性能指标相匹配,是否需要进行技术优化、改造与之适应,以及所需时间周期市场上其他IP供应商提供的主要为基于ARM指令集的MCU产品,该等产品与发行人现有产品开发的性能指标存在差异,发行人需要对其进行技术优化及改造.
发行人计划将RISC-VMCU作为替代方案,以应对CDS不同意授予相关技术的风险,该等MCU与发行人现有产品开发的性能指标相匹配,发行人从事该类技术的研发已近两年,技术积累较为成熟,持续进行技术优化与改造.
由于该等MCU技术尚未经过市场验证,未来如发行人使用RISC-VMCU替代现有MCU,预计完成产品设计、试生产及量产需3-6个月的时间周期.
(四)结合近期Github对用户协议更新内容,分析对发行人开源技术生态的影响,是否存在开源代码上传、共享、使用等限制,是否对发行人客户培育、积累及产品研发产生不利影响近期GitHub用户协议更新并非为针对中国企业出台的限制措施,对发行人开源技术生态未产生影响,不存在开源代码上传、共享、使用等限制,不存在对发行人客户培育、积累及产品研发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GithHub近期更新了用户协议,根据新协议,GitHub网站、GitHub企业服务器及用户上传的信息可能要接受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监管,包括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已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规定说明,开源代码属于"公开可用"和"已发布"的范畴,不受EAR约束,因此发行人开源项目不受EAR约束.
GitHub作为开源代码托管平台,发行人上传在GitHub平台的代码权属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开源项目使用的开源协议主要为ApacheLicense2.
0和MITLicense,该等协议对开源代码上传、共享及使用不存在限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64综上所述,发行人开源项目不受EAR约束,GitHub本次用户协议更新并非为针对中国企业出台的限制措施,对发行人开源技术生态未产生影响,不存在开源代码上传、共享、使用等限制,不存在对发行人客户培育、积累及产品研发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能够在短期内寻得技术替代,但存在由于替代IP无法及时衔接影响研发生产的风险,对于已量产产品,发行人运用二次开发的研发成果生产的产品在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等方面不存在侵犯许可方相关知识产权的情形;(2)发行人于2017年9月及2019年4月与CDS签署的技术许可协议长期有效,不涉及续期,但发行人2019年4月技术许可协议存在CDS拒绝对最晚量产期进行延期的风险,发行人应对措施为使用RISC-VMCU,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主要为使用该等协议授权技术的在研产品可能无法实现量产;(3)发行人RISC-VMCU与发行人现有产品开发的性能指标相匹配,未来如使用RISC-VMCU替代现有MCU,预计完成产品设计、试生产及量产需3-6个月的时间周期;(4)近期GitHub用户协议更新对发行人开源技术生态未产生影响,不存在开源代码上传、共享、使用等限制,不存在对发行人客户培育、积累及产品研发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六)主要核查方式(1)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CDS、RWS签署的技术许可协议及订单;(2)本所律师取得了同类型IP技术的基本情况;(3)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及研发部门核心人员就IP替代方案、IP协议续签风险、GitHub用户协议更新等事项进行了访谈;(4)本所律师核查了GitHub近期更新用户协议的情况,查阅了GithHub最新的用户协议;(5)本所律师查阅了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及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规定说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65(6)本所律师查阅了ApacheLicense2.
0、MITLicense等主要开源协议.
(七)修改说明《第三轮问询函》未要求发行人律师对第4题发表意见,根据上交所要求,在补充核查的基础上对该题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第三轮问询函》第5题(3)"发行人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的补充核查意见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说明的内容外,发行人还通过具体安排保证发行人股东的分红权益,具体情况如下:(一)报告期内子公司分红情况发行人本身并非控股型公司,发行人主要业务还是通过自身完成,有关下属控股子公司承担部分研发和销售职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为合肥乐和、乐加加、琪鑫瑞及乐鑫星,发行人通过一级子公司控制的二级子公司为ESPInc、乐鑫捷克及乐鑫印度.
发行人目前的公司架构如下:在上述控股子公司中,合肥乐和、琪鑫瑞、乐鑫捷克及乐鑫印度均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活动;乐加加系境外控股平台,无实际业务经营;乐鑫星从事模组产品销售业务,但目前处于微利状态;ESPInc主要从事芯片委外生产和销售,是发行人下属唯一有实质盈利的控股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66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子公司未实施过分红.
(二)发行人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发行人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保证发行人正常经营业务及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发行人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5%.
(三)子公司分红政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各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尚未包含具体的分红政策,有关境内公司的章程主要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有关境外公司的章程主要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资产负债水平、盈利情况等将适当的盈利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为确保ESPInc的经营利润能够逐级分配至发行人,乐加加和ESPInc正在对其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增加明确的分红政策,具体情况如下:ESPInc之董事会于2019年6月6日做出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18条关于分红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在满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ESPInc应当将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在扣除董事会认为必要的营运资金以及其他储备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本支出计划等)后,100%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BVI律师出具的意见,董事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在满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ESPInc应当将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在扣除董事会认为必要的营运资金以及其他储备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本支出计划等)后,100%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BVI公司可以依据BVI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香港股东汇出利润.
发行人作为乐加加的唯一股东于2019年6月6日做出股东决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64条关于分红的规定,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规定,在满足分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67条件的前提下,乐加加应当将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可扣除董事认为必要的储备资金)100%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意见,股东有权修改公司章程;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在满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乐加加应当将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可扣除董事认为必要的储备资金)100%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香港公司有权依法向中国股东汇出利润,不受外汇管制.
为确保各控股子公司日后的经营利润能够逐级分配至发行人,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作为各控股子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有权自主决定各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行人将敦促乐加加和ESPInc严格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时以现金分红方式向上分配利润;针对除乐加加和ESPInc以外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将敦促其在适当时间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以确保在其盈利时有关经营利润能够逐级分配至发行人.
TeoSweeAnn作为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承诺:其将敦促乐加加和ESPInc严格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时以现金分红方式向上分配利润;其将敦促各控股子公司根据发行人的需求,及时向上分配利润,以确保发行人有能力实施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各控股子公司尤其是ESPInc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条款,以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能够保障目前盈利的控股子公司将经营利润逐级分配至发行人,从而保证发行人股东的分红权益.
(五)主要核查方式(1)查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查阅了发行人各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3)查阅了乐加加及ESPInc内部决策机构关于修订分红政策的相关决议;(4)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就分红情况出具的承诺文件;(5)与境外律师沟通并取得其意见.
(六)修改说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68补充说明发行人在保证股东分红权益方面的具体措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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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3-1-169(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负责人:经办律师:年月日鲍方舟沈诚顾功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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