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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C&TPARTNERS关于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受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并担任其特聘法律顾问,就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股份事宜于2016年4月26日出具了《关于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苏同律证字2016第[77]号)(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的《关于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前言(律师声明事项)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反馈回复一、公司主营业务可具体分为赛事运营环节的赛事主办和赛事承办以及游戏媒体环节的电子竞技视频节目制作.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依据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以及公司提供的服务,补充核查公司是否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互联网出版许可、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经营许可等资质,就公司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尽调过程和判断依据.
回复:(一)关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互联网出版许可、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经营许可等资质1、关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业务主要为电子竞技赛事运营和相关赛事视频制作,公司目前拥有的网站主要用于公司产品及形象的推广,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的情形,故公司无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2、关于互联网出版许可《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已于2016年3月10日废止):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于2016年3月10日施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业务主要为电子竞技赛事运营和相关赛事视频制作,所形成的视频均通过各大直播平台进行登载.
公司目前拥有的网站主要用于公司产品及形象的推广,其中登载的视频均为源自其他视频网站的链接,网站本身不直接登载公司制作的视频或他人创作的作品,不存在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网络出版服务的情形,故公司无需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3、关于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业务主要为电子竞技赛事运营和相关赛事视频制作,公司目前拥有的网站主要用于公司产品及形象的推广,不存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情形,故公司无需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4、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二条:"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经核查,公司从事的电子竞技赛事运营和相关赛事视频制作业务,包括摄制网络剧,含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2015年7月,公司已取得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向公司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1374号),经营方式为制作、发行,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有效期至2017年4月1日.
5、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经营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业务主要为电子竞技赛事运营和相关赛事视频制作,公司目前拥有的网站主要用于公司产品和形象的推广,其中登载的视频均为源自其他视频网站的链接,不存在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活动的情形,故公司无需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经营许可.
6、关于举办赛事的事前审批《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电子竞技赛事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主办或合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电子竞技项目的综合性或单项竞赛活动,以及接受信息中心指导的其他电子竞技赛事活动.
"第三条:"非信息中心主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电子竞技赛事,包括商业性、群众性、公益性电子竞技赛事,一律不需要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可自行依法组织和举办此类赛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经核查,报告期内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举办的电子竞技赛事不属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主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电子竞技赛事,不需要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除DAC亚洲邀请赛外,公司举办的电子竞技赛事,不含有文艺表演活动,不属于营业性演出,无需获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在赛事举办前获得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DAC亚洲邀请赛是由完美世界主办,公司与上海开思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合作承办的赛事,赛事中含有新加坡歌手林俊杰现场演唱表演,上海开思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已事前取得了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关于举办赛事的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经核查,报告期内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举办的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现场赛事均经过公安部门的安全许可;公司举办的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且不满1,000人的现场赛事均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履行了安全报备手续.
(二)关于公司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1、核查过程本所律师审阅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网站、主要业务合同、相关资质证书、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等材料,并检索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方式核查公司的业务开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
2、判断依据公司在报告期内,曾存在超越资质经营的情形,具体如下:(1)公司曾于2014年11月创建并运营视频直播平台火猫TV,公司运营期间应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经营许可,但公司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全面,故仅办理并取得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而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经营许可.
2015年1月1日,公司将视频直播平台火猫TV业务剥离后,不再开展此类业务,公司业务运营已无需前述业务资质.
2015年9月,针对公司未获得互联网视听节目经营许可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经营的情形,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第2520150296号):"针对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罚款一万元";2015年10月、2016年1月,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先后出具《关于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记录的证明》:"案发后,公司停止了违规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此外,公司在总队无其他行政处罚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对于上述行政处罚情形,主管部门已作出从轻处罚,罚款金额较小,公司如期足额缴纳了罚款,且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经营的时间较短,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而从事增值电信业务是违法行为,对于公司上述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管部门并未对公司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存在被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风险,但根据《审计报告》,公司运营视频直播平台火猫TV期间,并未获得相关收益,亦不存在违法所得,且公司在认识到上述违法情形后,已于2015年1月1日将视频直播平台火猫TV予以剥离,及时主动纠正了上述违法情形,公司上述违法情形存在时间较短,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公司因此被主管机关进行处罚,而遭受损失,将无条件全额补偿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
故公司亦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2)公司报告期内,从事赛事视频制作业务,应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但公司由于对相关规定了解的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公司已于2015年7月获得了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向公司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1374号).
本所律师认为,对于公司上述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管部门并未对公司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存在被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风险,但上述情形是出于公司对相关规定的了解不够全面,且公司已及时补办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公司因此被主管机关进行处罚,而遭受损失,将无条件全额补偿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
故公司亦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3、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曾存在超越资质经营的情形,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不存在超越资质经营的情形,故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
二、公司有机构投资者.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2)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协议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机构投资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方式,进一步核查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是否与公司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
回复:机构投资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方式如下:2015年4月23日,耀宇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1,333.
333334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33.
333334万元.
其中,丁骏货币出资1,500万元,166.
666667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1,333.
333333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西藏高歌货币出资1,500万元,166.
666667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1,333.
333333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2015年6月15日,耀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注册资本由13,333,333.
34元增加至19,047,619.
06元.
新增注册资本由广州华多、上海光大、前海开源、李彩苓、丁汉鹏、栾良亭、薛婷娅、陶靓以现金方式予以认购.
其中:广州华多出资3,000万元,其中1,904,761.
91元作为注册资本,28,095,238.
09元作为资本公积;上海光大出资2,000万元,其中1,269,841.
27元作为注册资本,18,730,158.
73元作为资本公积;前海开源出资2,000万元,其中1,269,841.
27元作为注册资本,18,730,158.
73元作为资本公积;李彩苓出资630万元,其中4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59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丁汉鹏出资450万元,其中285,714.
29元作为注册资本,4,214,285.
71元作为资本公积;栾良亭出资200万元,其中126,984.
13元作为注册资本,1,873,015.
87元作为资本公积;薛婷娅出资700万元,其中444,444.
44元作为注册资本,6,555,555.
56元作为资本公积;陶靓出资20万元,其中12,698.
41元作为注册资本,187,301.
59元作为资本公积.
经核查公司会议文件、股东签订的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及全体股东出具的《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有关事项的承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资协议有关事项的承诺》等材料,除原法律意见书"二十一、股东增资扩股涉及的对赌、优先权事项及相应处理措施"章节中已披露的对赌、优先权事项及相应处理措施外,机构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股东之间也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
公司股东签署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存在的对赌、优先权事项皆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等事项仅对意思表示相对人产生约束力,不存在,或能够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治理、公司股权稳定乃至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公司运营的产品或节目等是否存在侵权情形,报告期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或纠纷,公司防范相关风险的措施,就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1、公司运营的产品或节目等不存在侵权情形经核查公司出具的声明、主要业务合同、有关第三方出具的授权性或认可性文件等材料,访谈公司聘请的外部日常法律顾问,以及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运营的产品或节目,而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被他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情形,且公司对于其产品或节目获得了相关权益方的授权或认可.
故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运营的产品或节目不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形.
2、报告期公司的相关诉讼或纠纷经核查公司出具的声明、主要业务合同、有关诉讼文书等材料,访谈公司聘请的外部日常法律顾问,以及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报告期内,除原法律意见书"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章节披露的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判,维持一审原判),公司不存在其他相关诉讼或纠纷.
3、公司防范相关风险的措施经核查,为防范相关风险,公司长期聘请外部法律专业人士负责公司相关合同的草拟与审核工作,且拟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此类风险控制工作.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因公司运营的产品或节目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形,造成他人损失,进而导致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人愿意对于公司因此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给予全部足额补偿.
4、公司经营的合规性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运营的产品或节目而产生侵权的情形,除原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相关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相关诉讼或纠纷,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防范相关风险的措施,故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四、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无锡乔喜、中鸿广告、杭州维稀、艺侯穆等公司,涉及游戏视频直播、广告运营以及赛事组织运营等业务,与公司业务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判断依据是否合理;(2)同业竞争规范措施是否充分、合理,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影响公司经营.
回复:(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经核查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及出具的有关声明、公司及子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主要业务合同、工商档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主要业务合同、工商档案等材料,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无锡耀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锡艺侯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维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上海中鸿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析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1、公司及子公司经营业务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竞技赛事运营和相关赛事视频制作,广告业务为公司非主营业务.
(2)公司境内子公司——耀宇广告,从事电子竞技赛事内容策划、方案制作.
(3)公司香港子公司——耀宇科技,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情况及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况(1)无锡耀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从事实业经营,故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要通过网络平台即火猫TV从事视频直播业务,同时通过该网络平台从事广告业务.
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业务与公司广告业务存在以下差异:项目公司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载体公司从事电竞赛事的运营,广告业务的载体为各种类型的电竞赛事公司从事视频直播平台网站运营,广告业务的载体仅限于线上直播平台广告客户的目标群体广告客户的目标群体为观看现场赛事的观众玩家;现场赛事观众以追求电竞运动对抗性及现场氛围体验的专业玩家为主,参与程度高广告客户的目标群体为网站浏览用户;直播平台网站用户以一般性电子竞技玩家为主,参与程度低商业价值电竞赛事广告的商业价值体现于电竞赛事本身,包括前期赛事宣传、比赛现场品牌露出、现场物料、赛事解说分析环节、画面场景、后期新闻宣传等网站广告的商业价值体现于网站浏览本身,与网站直播内容无关,主要通过网页链接引导浏览用户进入产品介绍和购买页面,并以此提高推广页面流量或产品销量地位对于以内容制作为核心的电子竞技游戏赛事运营产业结构而言,赛事运营商属于产业核心环节视频直播平台运营商作为游戏赛事运营产业中的次要环节综上,公司主营业务与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叠;广告业务基于上述差异,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及相同客户的不同需求,不具有相互替代性.
因此,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3)无锡艺侯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子竞技执业俱乐部EHOME战队的运营业务,同时通过该战队从事广告业务.
无锡艺侯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公司广告业务存在以下差异:项目公司无锡艺侯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项目公司无锡艺侯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业务载体公司从事电竞赛事的运营,广告业务的载体为各种类型电竞赛事公司从事电竞战队运营,广告业务的载体仅限于战队队员本身广告客户的目标群体广告客户的目标群体为现场观看特定电竞游戏的专业玩家,目标群体广泛广告客户的目标群体为热衷特定战队和特定队员的粉丝玩家,目标群体相对狭隘商业价值电竞赛事广告的商业价值体现于电竞赛事本身,包括前期赛事宣传、比赛现场品牌露出、现场物料、赛事解说分析环节、画面场景、后期新闻宣传等电竞战队广告的商业价值体现于战队或队员的知名度,且主要涵盖日常训练、采访、官方户外活动等多个方面地位对于以内容制作为核心的电子竞技游戏赛事运营产业结构而言,赛事运营商属于产业核心环节电竞战队运营商作为游戏赛事运营产业中的次要环节综上,公司主营业务与无锡艺侯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叠;广告业务基于上述差异,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及相同客户的不同需求,不具有相互替代性.
因此,无锡艺侯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4)杭州维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子竞技职业俱乐部VG战队的运营业务,同时通过该战队从事广告业务.
杭州维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公司广告业务存在以下差异:项目公司杭州维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业务载体公司从事电竞赛事的运营,广告业务的载体为各种类型电竞赛事公司从事电竞战队运营,广告业务的载体仅限于战队队员本身广告客户的目标群体广告客户的目标群体为现场观看特定电竞游戏的专业玩家,目标群体广泛广告客户的目标群体为热衷特定战队和特定队员的粉丝玩家,目标群体相对狭隘商业价值电竞赛事广告的商业价值体现于电电竞战队广告的商业价值体现于战队项目公司杭州维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竞赛事本身,包括前期赛事宣传、比赛现场品牌露出、现场物料、赛事解说分析环节、画面场景、后期新闻宣传等或队员的知名度,且主要涵盖日常训练、采访、官方户外活动等多个方面地位对于以内容制作为核心的电子竞技游戏赛事运营产业结构而言,赛事运营商属于产业核心环节电竞战队运营商作为游戏赛事运营产业中的次要环节综上,公司主营业务与杭州维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叠;广告业务基于上述差异,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及相同客户的不同需求,不具有相互替代性.
因此,杭州维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5)上海中鸿广告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平面杂志运营业务,同时通过该平面杂志从事广告业务.
上海中鸿广告有限公司与公司广告业务存在以下差异:项目公司上海中鸿广告有限公司业务载体公司从事电竞赛事的运营,广告业务的载体为各种类型电竞赛事公司从事平面杂志运营,包括广告代理、制作印刷,广告业务的载体为平面杂志广告客户的目标群体广告客户的目标群体为现场观看特定电竞游戏的专业玩家,目标群体相对狭隘广告客户的目标群体为平面杂志的读者,目标群体广泛商业价值电竞赛事广告的商业价值体现于电竞赛事本身;仅覆盖电竞相关领域的广告赞助商平面杂志广告的商业价值体现于杂志阅读量;可覆盖任何领域的广告赞助商地位赛事运营商属于电子竞技行业平面杂志运营商属于平面杂志行业,与电子竞技行业无关综上,公司主营业务与上海中鸿广告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叠;广告业务基于上述差异,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及相同客户的不同需求,不具有相互替代性.
因此,上海中鸿广告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6)上海析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未来拟从事数据分析服务业务.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规范措施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部分其他企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有关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具体情况如下:1、实际控制人孙喜耀、张宇、丁骏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耀宇文化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耀宇文化及其子公司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
2、本人在被依法认定为耀宇文化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耀宇文化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对耀宇文化及其子公司的竞争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耀宇文化及其子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
3、本人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耀宇文化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耀宇文化及其子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耀宇文化及其子公司.
4、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给耀宇文化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全额赔偿耀宇文化及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其他企业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锡艺侯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维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耀宇文化及其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直接的同业竞争,对于本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中的广告业务与耀宇文化及其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中的广告业务可能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相关商业机会处于耀宇文化及其子公司广告业务承接能力范围内的,本公司将首先向第三方推荐耀宇文化及其子公司,在第三方与耀宇文化及其子公司未达成合作意向的情况下,本公司方才承接该业务.
"3、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同业竞争承诺函》,其中,前海开源、上海光大、江阴华茂、西藏高歌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内容如下:"1、本公司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股份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2、本公司在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3、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以上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广州华多出具的《同业竞争承诺函》,内容如下:"1、本公司主营业务为网络视频直播,旗下的虎牙直播主要从事于游戏直播、游戏赛事内容转播、网络直播.
2、截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未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即电子竞技赛事运营及电子竞技相关内容制作,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及活动;未直接或间接开展股份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如下方式退出竞争:A、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辞去上述职务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承诺.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部分其他企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有关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真实、合法、有效,具有可执行性,在得到严格执行的前提下,将有效避免与公司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关于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天衡专字[2016]00792号)、《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报告》等材料,报告期内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公司曾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但截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公司已收回关联方占用的资金,资金占用得到了有效清理,具体情况如下:1、2014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2014年初占用资金余额本年占用累计发生额本年偿还累计发生额2014年末占用资金余额占用性质张宇87.
7312.
5510.
4089.
88非经营性占用吴文璇——27.
679.
5018.
17张逸——200.
00——200.
00合计87.
73240.
2219.
90308.
05——注:2014年度,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宇及其配偶吴文璇、有限公司执行监事张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为240.
22万元,年末占用资金余额为308.
05万元.
2014年度,公司未向占用资金的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
2、2015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注12015年初占用资金余额本年占用累计发生额本年偿还累计发生额2015年末占用资金余额占用性质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2——3,833.
093,528.
09305.
00非经营性占用——14.
43——14.
43资金占用费——1,011.
901,011.
90——经营性往来广州华多——1,500.
001,500.
00——经营性往来无锡艺侯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注3——350.
00350.
00——非经营性占用——6.
08——6.
08资金占用费张宇89.
88150.
14240.
02——非经营性占用——0.
42——0.
42资金占用费吴文璇18.
1794.
7060.
5052.
37非经营性占用——0.
44——0.
44资金占用费张逸注4200.
00——200.
00——非经营性占用注1: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发生的关联方占用资金,除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无锡艺侯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外,其他关联方均未与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或约定资金占用费.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起,分别与尚存在资金占用余额的关联方张宇和吴文璇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利息按固定利率5%计算.
2015年末,公司分别计提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收入14.
43万元、无锡艺侯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占用利息收入6.
08万元、张宇资金占用利息收入0.
42万元、吴文璇资金占用利息收入0.
44万元.
注2:关联方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起与公司陆续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自2015年5月起与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按固定利率5%计算.
经陆续还款后,2015年末应收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305.
00万元,占款余额及相关利息已于2016年4月末前陆续还清.
注3:关联方无锡艺侯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与公司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借款350.
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固定利率5%计算.
上述款项已于2015年12月还清,相关利息已于2016年4月还清.
注4:关联方张逸所欠款项200万元已于2015年6月归还,未约定资金占用费.
3、2016年1-4月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2016年初占用资金余额本期占用累计发生额本期偿还累计发生额2016年4月末占用资金余额占用性质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05.
00900.
001,205.
00——非经营性占用14.
436.
0420.
47——资金占用费张宇——49.
0049.
00——非经营性占用0.
420.
691.
11——资金占用费无锡艺侯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6.
08——6.
08——资金占用费吴文璇52.
37——52.
37——非经营性占用0.
440.
210.
65——资金占用费注:2016年1-4月,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锡艺侯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张宇、吴文璇已将所有资金占用费用结清.
2016年4月末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再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决策程序的完备性、相关承诺、规范情况经核查,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公司治理制度尚未完善,尚未建立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未经过公司内部批准程序,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未签订协议,亦未约定利息的情形.
公司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公司治理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均对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发生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下的处理进行了详尽规定.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实际控制人避免对公司资金占用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资金占用情况以外,本人、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占用.
2、本人、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在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
3、本人、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4、本人、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本人、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人、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人、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人、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6)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本人、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资金;(7)《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认定的其他方式.
5、如本人、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本人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及其子公司予以足额补偿,并严格依据《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规定配合履行股份冻结等后续救济措施.
"经核查,对于股份公司设立后,发生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已严格按照前述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相关制度要求,召开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制定了清查并清理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方案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的方案.
会后,公司严格执行了前述方案,关联方资金占用已得到清理,相关责任人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自此,公司未新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清理,故申报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款项未在申报前归还的财务不规范情形,不会对本次挂牌造成实质性障碍.
六、公司2015年收入大幅增加,第一大客户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多自2015年6月29日成为持有公司10.
00%股份的股东;公司报告期内向广州华多、无锡乔喜同时存在接受劳务与提供服务.
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审慎论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是否存在独立性缺陷.
回复:(一)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与广州华多、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单位:元关联方关联交易性质关联交易内容2015年度2014年度广州华多接受劳务赛事主播服务914,981.
13——提供服务转播权许可14,315,808.
78——无锡乔喜接受服务广告资源使用2,515,094.
27——提供服务转播权许可2,783,018.
87——1、广州华多向公司提供赛事主播服务2015年7月3日,公司与广州华多签订《赛事游戏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广州华多为公司举办的游戏赛事提供主播用于游戏赛事的直播和宣传,合作期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鉴于知名主播对于游戏竞技赛事具有较大影响力,邀请知名主播参与公司主办或承办的游戏竞技赛事,有助于借助知名主播的影响力提升公司赛事的吸引力,而广州华多旗下的虎牙直播平台作为国内知名直播平台之一,拥有众多知名主播.
且公司与广州华多间的赛事主播服务定价是按照一定公允标准确定,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或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由于广州华多旗下虎牙直播平台仅为国内知名直播平台之一,故公司亦可与其他知名直播平台签订协议,获得游戏竞技赛事中所需的知名主播,故公司业务经营对广州华多向公司提供赛事主播服务不存在依赖性.
2、公司向广州华多、无锡乔喜授予转播权许可2014年12月,公司与广州华多签订《DOTA2赛事与虎牙直播合作协议》,2015年1月,公司与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网络资源互换框架协议》,公司将DAC亚洲邀请赛和MDL春季赛等赛事的转播权分别授予虎牙直播和火猫TV.
由于电子竞技赛事内容对于直播平台持续吸引网络上的电子竞技爱好者具有关键性作用,而目前市场上,优质的电子竞技赛事资源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
因此,公司既可将赛事的转播权授予虎牙直播和火猫TV,也可与其他直播平台签订协议,授予其他直播平台转播权,如2015年5月,公司将MDL春季赛的海外转播权授权许可给海外电子竞技直播平台AzubuNorthAmericaInc.
.
故公司业务经营对广州华多、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存在依赖性,能够独立对外开展经营.
2016年4月,公司制定了《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赛事版权竞标管理实施细则》,对赛事转播权许可业务合作对象筛选进行规范,并明确了赛事转播权竞标的管理职责、竞标方式和范围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的工作要求,以此确保公司能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原则开展赛事转播权许可业务.
3、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资源使用服务2015年1月,公司与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网络资源互换框架协议》,约定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公司利用火猫TV直播平台为广告赞助商提供线上宣传推广服务,并向公司收取网络资源使用费;同时,公司将部分重要赛事的转播权授予火猫TV,并向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取转播权许可费.
上述资源互换业务合作是在公平协商基础上作出的合作决定,能够为双方业务发展带来推动作用,属于正常的商业合作.
自2015年下半年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再与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广告业务合作,并独立与厦门中艺嘉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山小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环球盛达科技有限公司等广告赞助商单独签订了广告赞助业务合同.
故公司业务经营对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资源使用服务不存在依赖性.
(二)公司独立性不存在缺陷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与广州华多、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时存在接受劳务与提供服务的业务合作有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定价均是按照一定的公允标准确定,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或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公司对广州华多、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存在依赖,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独立性不存在缺陷.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章页)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王凡许成宝徐蓓蓓年月日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号金蝶科技园D栋五楼,邮编:210016电话:025-83304480传真:025-83329335电子信箱:partners@ct-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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