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5.1.1固件

5.1.1固件  时间:2021-05-24  阅读:()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8〕130号深圳市深天粤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维保电梯案深圳市深天粤电梯有限公司91440300693952337X陈锦池2018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比亚迪工业园亚迪学校的深圳亚迪学校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注册代码为34004403002008006063的杂物电梯外部张贴的电梯维保标志显示"本次维保日期为2018年10月07日,下次维保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维保单位为"深圳市深天粤电梯有限公司".
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未能提供10月22日的维保记录单.
经查明:当事人与深圳亚迪学校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约定由当事人为深圳亚迪学校的1台杂物电梯(注册代码为34004403002008006063)进行维保.
2018年10月22日因维保人员疏忽,没有按照规定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至2018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维保人员才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属于超期维保.
我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电梯、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28日-2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8〕131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真味坊面包蛋糕店(李建晓)使用未经许可制造的杂物电梯李建晓__2018年10月29日,我局依职权对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商业西街17号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真味坊面包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使用一台用于传送面包糕点的杂物电梯.
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及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台杂物电梯采取了紧急封停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2018年9月,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安装了一台未取得许可制造的杂物电梯,该设备为2层2站式,固定安装在井道内以曳引主机为驱动装置,以钢结构主肢为导轨,通过钢丝绳连接轿厢与对重框.
轿厢及对重框沿垂直方向的刚性导轨上下运动.
当事人使用该杂物电梯主要用途为传送面包和糕点,直至2018年10月2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后紧急封停.
经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勘验,该设备为杂物电梯.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文件)规定,杂物电梯属于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涉案设备系当事人从网上购买,现销售者已无法联系,属于销售渠道不明,且涉案设备缺少铭牌、生产厂家、许可证号等正规厂家出厂的设备上应有的信息,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随机资料,据此,执法人员认定,涉案设备系未经许可制造的设备.
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未经许可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我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没收使用单位有关特种设备,处以十万元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拆除其杂物电梯,消除安全隐患,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杂物电梯1台;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28日-3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1号深圳市大鹏新区新惠民购物中心(罗寿胜)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衣服案罗寿胜__2018年10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现场对当事人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三溪社区葵新北路58-3号101的经营场所销售的长袖针织上衣(商标:MOWEISHI,型号:2XL185/96)进行抽样待检.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184121499),结果表明:该样品经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GB/T22849-2014标准要求,依据CCGF-SZ-043-201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本次检验不合格.
我局于2018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9月初在东莞石龙批发市场拿货涉案长袖针织上衣3件,进货价是105元/件,销售价是160元/件,抽检人员买1件,我局依法扣押2件.
涉案长袖针织上衣涉案案值480元,违法所得55元.
经抽检不合格的长袖针织上衣吊牌标识显示"面料成分:95%棉5%氨纶",而抽检报告检验结果显示"面层:96.
7%聚酯纤维、3.
3%氨纶(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底层:92.
3%聚酯纤维、7.
7%氨纶(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检测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长袖针织上衣质量不符合吊牌标明的质量状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作处罚如下:1、没收2件涉案长袖针织上衣(详见财物清单第000837);2、没收违法所得55元;3、罚款144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1月)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4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2号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青色谜茫饮品店(林晓璇)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林晓璇__2018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无检定合格证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计量器具.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未检定的电子秤(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出厂,"ACS-计价"型号)秤量水果的重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10.
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因此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按规定属于强制定检范围的,但当事人从未申请强制检定即开始使用.
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得以上述计量器具显示的数据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的规定,属使用无检定合格证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四十条"凡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使用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周期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委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第二批修订)中《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关于第四十条的裁量标准第(3)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中的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③"积极配合调查的"的规定,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4日-5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3号深圳富轩科技有限公司大鹏分店销售不合格外套案深圳富轩科技有限公司大鹏分店91440300MA5EKQMGXN黄胜2018年10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不对称外套进行抽样待检.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184121687)结果表明:耐水染色牢度、耐汗渍染色牢度不符合GB18401-2010标准要求,纤维含量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要求,被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GB5296.
4-2012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其规定"5.
4纤维成分及含量5.
4.
1产品应按FZ/T01053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
"GB/T29862-2013于2013年11月12日发布,2014年5月1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GB/T29862-2013实施后,作为行业标准FZ/T01053自行废止.
因此,涉案商品经检验表面上违反了GB/T29862-2013的标准要求,其实质上是违反了GB5296.
4-2012的标准要求,属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
我局于2018年1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对抽检过程及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商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不对称外套于2018年10月18日共购进2件,进货价79元/件,2018年10月24日有偿抽样检查1件,销售价179元/件,抽样备份1件保存于现场,已被扣押.
经统计,该批次涉案不对称外套货值金额为358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不对称外套1件;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107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11日-6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4号深圳市大鹏新区顺昌装饰材料店(罗烈周)销售不合格油漆案罗烈周__2018年10月1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工业漆进行抽样待检.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182030345)结果表明:VOCs项目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SZJG54-2017)标准要求,被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我局于2018年1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对抽检过程及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商品1桶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工业漆于2017年10月共进货3桶,进货价50元/桶,销售价60元/桶,已销售2桶,其中1桶用于有偿抽样检查,剩余1桶抽样备份保存于现场,已被扣押.
经统计,该批次涉案工业漆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工业漆1桶;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54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11日-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7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5号深圳市大鹏新区方记杂货店(方楚如)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煤气软管案方楚如__2018年11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现场对当事人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涌老街16号一楼的经营场所销售的福灶牌高级家用燃气具专用胶管和珠江牌家用煤气软管(规格:9mm)进行抽样待检.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R18-XC11083检验报告,结果表明: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标志"不符合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标准要求,依据CCGF-SZ-120-201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家用煤气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本次检验不合格.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R18-XC11084检验报告,结果表明: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耐夜体性能"不符合HG2486-93《家用煤气软管》;"标志"不符合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标准要求,依据CCGF-SZ-120-201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家用煤气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本次检验不合格.
我局于2019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2017年1月当事人由经销商送货上门涉案福灶牌高级家用燃气具专用胶管30米,涉案福灶牌高级家用燃气具专用胶管进货价3.
2元/米,销售价是5元/米,抽检人员买了8米,对外售出12米,我局扣押10米.
2018年4月份左右,当事人由广州的经销商发货涉案珠江牌家用煤气软管30米,涉案珠江牌家用煤气软管进货价4.
5元/米,销售价是8元/米,抽检人员买走8米,对外售出2米,我局扣押20米.
本案中当事人货值金额为390元,违法所得71元.
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前言本标准第4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的.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福灶牌高级家用燃气具专用胶管和珠江牌家用煤气软管抽检不合格项目为"标志",为该标准第6章内容,属于强制性条款.
因此,当事人销售的福灶牌高级家用燃气具专用胶管和珠江牌家用煤气软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作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抽检不合格的福灶牌高级家用燃气具专用胶管10米和珠江牌家用煤气软管20米(详见财物清单第000840号);2、没收违法所得71元;3、罚款117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1日-8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6号深圳市大鹏新区仁惠百货店(王镇标)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旺力调压器王镇标__2018年11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现场对当事人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旭日路19号的经营场所销售的旺力调压器(型号/规格:JYT-0.
6-A11)进行抽样待检.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18-XC11127),结果表明: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橡胶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关闭压力"、"出口压力"及"坠落试验"不符合CJ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依据CCGF-SZ-141-201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本次检验不合格.
我局于2019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中旬由厂家业务员送货上门涉案旺力调压器(型号/规格:JYT-0.
6-A11)10个,涉案旺力调压器进货价是23元/个,销售价是25元/个,抽检人员买了9个,对外售出1个.
本案中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20元.
CJ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前言本标准的5.
1.
3.
1、5.
1.
3.
3、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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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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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2.
5、5.
6、6.
3、6.
4、6.
5、6.
6.
2、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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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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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6.
7.
6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旺力调压器(型号/规格:JYT-0.
6-A11)抽检不合格项目"橡胶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关闭压力、出口压力",分别为CJ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5.
1.
3.
1、6.
4、6.
5强制性条款,因此当事人销售的旺力调压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我局作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75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1日-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9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7号深圳市大鹏新区新惠民购物中心(罗寿胜)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热水器案罗寿胜__2018年11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现场对当事人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三溪社区葵新北路58-3号101的经营场所销售的皇冠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强排式)(型号:JSQ13)和美的银星耐寒优质弹力软管进行抽样待检.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R18-XC11004检验报告,结果表明:该样品经检验,"热水产率"项目不符合GB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标准要求,依据CCGF-SZ-117-201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本次检验不合格.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R18-XC11078检验报告,结果表明: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尺寸与公差"不符合HG2486-93《家用煤气软管》;"标志"不符合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标准要求,依据CCGF-SZ-120-201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家用煤气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本次检验不合格.
我局于2019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9月份由佳彬电器商行送货上门涉案皇冠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台、涉案美的银星耐寒优质弹力软管25米,涉案皇冠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进货价是550元/台,销售价是569元/台,抽检人员买走1台,我局依法扣押1台.
涉案美的银星耐寒优质弹力软管进货价是2.
5元/米,销售价是6元/米,抽检人员买走8米,对外售出17米.
本案中当事人涉案案值1288元,违法所得106.
5元.
GB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前言本标准第5章中的5.
1.
6.
1、5.
1.
6.
2、5.
2.
2.
2.
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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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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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5.
2.
3.
1.
1、5.
2.
3.
2.
1、5.
2.
3.
3.
1、5.
2.
3.
4.
1,第6章表6中黑体字部分,第8章中的8.
4.
1.
1,第9章中的9.
1.
1之b)项、9.
1.
2之a)项、b)项、c)项、9.
4.
1,附录A中的A.
2.
2.
2之a)项、b)项、A.
2.
2.
3之b)项、A.
2.
3.
1、A.
2.
3.
2.
3之a)项、表A.
1中黑体字部分,附录B表B.
1中黑体字部分,附录C中C.
2.
1、C.
2.
2、C.
7.
1至C.
7.
4的黑体字部分、C.
9.
1至C.
9.
3的黑体字部分、C.
13.
1至C.
13.
11的黑体字部分、C.
14.
1至C.
14.
5的黑体字部分,附录F中F.
4.
1.
1、F.
4.
1.
2、F.
4.
1.
4第一段及a)项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皇冠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抽检不合格项目"热水产率",为该标准的第6章表6中黑体字部分的强制性条款,因此当事人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我局作处罚如下:1、没收1台抽检不合格的皇冠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强排式)(详见财物清单第000839号);2、没收违法所得106.
5元;3、罚款386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1日-10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8号深圳市乐兴万家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炉具案深圳市乐兴万家百货有限公司91440300668541739A丁少边2018年11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现场对当事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葵民路15号的经营场所销售的群兴电器家用燃气炉具(型号:JZY)进行抽样待检.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R18-XC11031),结果表明:该样品经检验,"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依据CCGF-SZ-118-201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本次检验不合格.
我局于2019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月12日由群兴电器送货上门涉案群兴电器家用燃气炉具(型号:JZY)2台,进货价是93元/台,销售价是130元/台,抽检人员买了1台,对外售出1台.
本案中当事人涉案案值260元,违法所得74元.
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前言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
标准中的5.
2.
1,5.
2.
2a、c,5.
2.
5c,5.
2.
6b,5.
2.
7.
1b,5.
2.
7.
3,5.
2.
10.
2,5.
3.
1.
4,5.
3.
1.
5,5.
3.
1.
10d)、f),5.
3.
1.
12,5.
3.
1.
14,5.
3.
2.
6,5.
3.
6,5.
3.
7.
5a,5.
4.
2.
2,5.
4.
2.
3,5.
4.
10.
1,5.
4.
16.
1,8.
1.
1除f以外的其他条款,8.
1.
2,8.
2.
1,8.
2.
4c、d、h及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当事人销售的群兴电器家用燃气炉具(型号:JZY)抽检不合格项目"热负荷",为该标准的5.
2.
2a强制性条款,因此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群兴电器家用燃气炉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我局作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4元;2、罚款78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17日-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1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9号深圳市大鹏新区宏峰喜德盛自行车专卖店(洪少炜)销售无执行标准号的轮胎防漏剂案洪少炜__2018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无产品执行标准号的商品,涉案商品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9月20日从供应商处购进10瓶万里轮胎保养防漏剂,进货价3.
8元/瓶,以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
上述商品及其包装上均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信息.
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上述涉案商品1瓶,剩余9瓶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经核算,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为1.
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的规定,属于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无产品执行标准号的违法行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无产品执行标准号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万里轮胎保养防漏剂9瓶;2、没收违法所得1.
2元;3、罚款2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1日-12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10号深圳市大鹏新区鹏德华粮油店(李观平)销售无执行标准号、无厂名厂址的塑料袋案李观平__2018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购物袋外观上未标明厂名、厂址和产品执行标准号等信息,涉案商品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案发前从供应商处购进一批塑料购物袋,该批次塑料购物袋为未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及产品执行标准号的产品.
现场查获涉案红色塑料购物袋20扎,进货价1元/扎,销售价2元/扎.
截至案发涉案塑料购物袋尚未售出.
货值金额为4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属于销售无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无产品执行标准号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厂名、厂址和无产品执行标准号的塑料购物袋,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塑料购物袋共20扎;2、罚款2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1日-13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11号深圳市大鹏新区鹏俊发单车店(李俊良)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车案李俊良__2018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有营业执照.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二楼仓库有待售的8台电动车没有安装脚踏和链条,也没有强制性认证标志.
执法人员对上述电动车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动车于2018年购进,其中6台为雅迪品牌电动车,进货价为300元/台(车身),分别以2台为330元/台(车身)、1台为333元/台(车身)、3台为335元/台(车身)的价格对外销售,2台为博铃品牌电动车,进货价为180元/台(车身),以200元/台(车身)的价格对外销售.
上述车辆均没有安装电池和脚踏,无骑行功能,无链条动力传递,该车型系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的电驱动两轮电动摩托车,理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上述8台电动车整车均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CCC认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电动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任何其他相关资料.
截至案发涉案产品尚未售出.
涉案电动车的货值金额为2398元,无违法所得.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公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规定,摩托车应当经过强制性认证.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电动车8台;2、罚款719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1日-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4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12号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富来生活超市(邱伟民)销售无执行标准号、无厂名厂址的塑料袋案邱伟民__2018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购物袋外观上未标明厂名、厂址和产品执行标准号等信息,涉案商品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经查明,现场查获涉案塑料购物袋为未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及产品执行标准号的产品,其中白色透明塑料购物袋220个,销售价格为0.
1元/个,小号超市塑料购物袋232个,销售价格为0.
1元/个,中号超市塑料购物袋40个,销售价格为0.
2元/个,大号超市塑料购物袋28个,销售价格为0.
3元/个.
货值金额为61.
6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属于销售无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无产品执行标准号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厂名、厂址和无产品执行标准号的塑料购物袋,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塑料购物袋共520个;2、罚款30.
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1日-15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13号深圳市大鹏新区华新单车店(张鹏)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车案张鹏__2018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有营业执照.
现场发现当事人有待售的1台电动摩托车及2台没有安装脚踏和链条的电动车,上述车辆均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
执法人员对上述电动车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动车于2018年购进,其中1台为哈铃品牌电动摩托车,进货价200元,以3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台为新日品牌电动车,进货价150元,分别以200元和2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因上述电动车没有安装脚踏和链条,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系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的电驱动两轮电动摩托车,理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上述3台电动车整车均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CCC认证),当事人也不能提供上述涉案电动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任何其他相关资料.
涉案电动车的货值金额为790元,无违法所得.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公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规定,摩托车应当经过强制性认证.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电动车3台;2、罚款237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1日-16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14号深圳市大鹏新区顺明城综合商行(张育城)销售无执行标准号、无厂名厂址的塑料袋案张育城__2018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购物袋外观上未标明厂名、厂址和产品执行标准号等信息,涉案商品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案发前从推销人员处购进一批塑料购物袋,该批次塑料购物袋为未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及产品执行标准号的产品.
现场查获的塑料购物袋数量为255扎,每扎20个,销售价格为0.
1元/个.
截至案发涉案塑料购物袋尚未售出.
货值金额为51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属于销售无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无产品执行标准号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厂名、厂址和无产品执行标准号的塑料购物袋,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塑料购物袋共255扎;2、罚款25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1日-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7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15号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早晨童鞋店(郑璇清)销售不合格童鞋案郑璇清__2018年8月3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学生鞋进行抽样待检.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184098850)结果表明:因勾心标志、勾心尺寸等项目不符合QB/T2880-2016标准要求,被判定不合格.
我局于2018年1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对抽检过程、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明璐牌83955规格的学生鞋于2018年7月28日共进货6双,进货价73元/双,其中8月30日有偿抽样检查3双,销售价231元/双,于2018年11月4日以75元的清仓促销价格销售抽样备份1双,余下2双已退还厂家.
经统计,该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230元,违法所得共计476元.
当事人销售的明璐牌83955规格的学生鞋外包装的标签上印有"执行标准QB/T2880-2016"字样.
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勾心标志、勾心尺寸等项目不符合QB/T2880-2016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第二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八)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违法行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76元;2、罚款369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1日-18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16号深圳市中爱药房有限公司鹏新分店使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塑料袋案深圳市中爱药房有限公司鹏新分店91440300MA5DP7NW1K杨曾华2018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塑料购物袋外观上未标明厂名、厂址和产品执行标准号等信息,涉案塑料购物袋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8月从供应商处购进涉案塑料购物袋,进货价分别为小号0.
046元/个,中号0.
07元/个,大号0.
163元/个.
现场查获的塑料购物袋分别有小号64个,中号49个,大号156个.
当事人将此批次塑料购物袋免费用于商品外带打包服务.
货值金额为31.
8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规定,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罚;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无厂名、厂址和无产品执行标准号的塑料购物袋,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塑料购物袋共269个;2、罚款95.
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1日-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9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17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罗家洲百货店(张荣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防爆管案张荣华__2018年11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现场对当事人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北路68号的经营场所销售的美的家高级防爆管进行抽样待检.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R18-XC11079检验报告,结果表明: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标志"不符合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标准要求,依据CCGF-SZ-120-201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家用煤气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本次检验不合格.
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2018年9月,当事人从龙岗龙东昌盛万家批发店拿货涉案美的家高级防爆管10米,涉案美的家高级防爆管进货价4元/米,销售价是6元/米,抽检人员买了8米,对外售出1米,我局扣押1米.
本案中当事人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18元.
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前言本标准第4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的.
"当事人销售的美的家高级防爆管抽检不合格项目为"标志",为该标准第6章内容,属于强制性条款.
因此,当事人销售的美的家高级防爆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作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抽检不合格的美的家高级防爆管1米(详见财物清单第000841号);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罚款18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4日-20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18号深圳市大鹏新区仁惠百货店(王镇标)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软管案王镇标__2018年11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现场对当事人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旭日路19号的经营场所销售的兴顺高级家用软管进行抽样待检.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R18-XC11085检验报告,结果表明: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耐夜体性能"不符合HG2486-93《家用煤气软管》;"拉断试验"和"标志"不符合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标准要求,依据CCGF-SZ-120-201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家用煤气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本次检验不合格.
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2018年11月,当事人由惠阳业务员送货上门涉案兴顺高级家用软管(型号/规格:9mm)30米,涉案兴顺高级家用软管(型号/规格:9mm)进货价是7元/米,销售价是8元/米,抽检人员买了8米,对外售出2米,我局依法扣押20米.
本案中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10元.
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前言本标准第4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的.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兴顺高级家用软管抽检不合格项目为"拉断试验"和"标志",为该标准第4章4.
10和第6章内容,属于强制性条款.
因此,当事人销售的兴顺高级家用软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我局作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抽检不合格的兴顺高级家用软管20米(详见清单第000842号);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72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4日-21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19号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许可制造的杂物电梯案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9144030079664605XE张天舒2018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检查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2号的深圳亚迪学校,发现该校食堂1楼厨房与2楼配餐间的一台2层2站式杂物电梯处于通电状态,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防止被使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2月1日承包深圳亚迪学校食堂至今且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梯属于未经许可制造的特种设备.
我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没收使用单位有关特种设备,处以十万元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杂物电梯1台;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8日-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22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20号深圳探索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未明码标价商品服务案深圳探索旅行社有限公司91440300349701010T张镇荣2018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金沙湾国际乐园的滨海公园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内及外围没有任何形式的收费价格牌.
经了解,滨海公园服务中心是由深圳市天成培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深圳佳德美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后以每天收取300元道具费的方式转交给当事人经营.
经查明,当事人以金沙湾国际乐园内的滨海公园服务中心为经营办公场所,为团队、临时团队和散客三类客人有偿提供团队拓展、烧烤炉和淋浴等服务,其中部分客人为自行前往涉案场所购买服务,但在该场所内及外围均未发现有任何形式的收费价目表,现场也未发现有价格牌.
由于当事人工作人员疏忽,该经营场所内外自2018年10月起就未摆放价格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提供商品服务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符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3)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的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31日-23深市质鹏食药罚字〔2019〕1号深圳市大鹏新区志祥公话超市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案及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深圳市大鹏新区志祥公话超市92440300L2177610XU古伟锋当事人在其收银台旁边的货架上摆放各类避孕套,表明该批产品处于待销售状态.
避孕套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分类代码是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当事人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其中最下层摆放的"冈本"避孕套(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2662714号)有效期为2018年5月,"冈本"避孕套(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2662417号)有效期为2018年6月,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医疗器械无购进票据及购进记录,也无销售记录或销售台账.
现场查扣涉案产品共3盒,走访周边市场,参考同类产品价格,货值约3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和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作出以下决定:1、对你单位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2、对你单位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2)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日-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24深市质鹏食药罚字〔2019〕2号深圳市森联达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真实茶叶案深圳市森联达贸易有限公司91440300553854428X冯志斌2018年8月21日,我局收到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有关情况的移交函,称当事人在京东商城经营的"洱家茗茶旗舰店"销售的"铁观音"并非其标示的生产厂家"鹤山市茶叶果树科学研究所"生产.
经查明,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当事人在京东商城销售248g礼盒装铁观音茶叶,该铁观音茶外包装标签上标示的生产厂家为鹤山市茶叶果树科学研究所.
根据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线索移交函、鹤山市茶叶果树科学研究所的说明以及当事人的供述,该茶叶并非鹤山市茶叶果树科学研究所生产.
该茶叶为当事人从其他地方购买,然后用标示生产厂家为鹤山市茶叶果树科学研究所的包装进行销售.
当事人无法提供茶叶来源.
当事人共销售铁观音茶叶54盒,销售价68元/盒,成本价44.
5元/盒(包含茶叶成本费42.
5元,包装费2元),快递费用总共205元.
其中部分茶叶以销售价68元销售,部分茶叶通过"买一送一"的形式销售,部分茶叶以其他优惠价格销售.
经核算,货值金额共计2755元,违法所得14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委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第六档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罚款:③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规定,作行政处罚如下:1、对于当事人进货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2、对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7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15日-25深市质鹏食药罚字〔2019〕3号深圳市金麦皇家食品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案深圳市金麦皇家食品管理有限公司914403003564609211陈育明2018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食品制作间的货架上发现了1袋已开封的1000g规格的复配面包防腐剂,该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28日,保质期为一年,检查当天已超过保质期.
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2018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的1袋已开封的1000g规格的复配面包防腐剂,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28日,保质期为一年,检查当天已超过保质期33天.
当事人交代该复配面包防腐剂是用来做实验的,没有用来制作面包.
在当事人的面包制作配方里未发现防腐剂,该防腐剂被扣押时的重量接近1000g.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复配面包防腐剂的进货票据,该复配面包防腐剂进价70元,货值金额为70元.
由于该复配面包防腐剂未曾用来制作面包,所以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15日-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26深市质鹏食药罚字〔2019〕4号深圳市金麦皇家食品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冒用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的产品案深圳市金麦皇家食品管理有限公司914403003564609211陈育明2018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了7包"S型爆米花"、24包"条型爆米花",两种爆米花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号均是SO1244419000976,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编号要求.
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爆米花标示的生产商是东莞市锦洲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东莞市东城区下桥村新维路22号厂房一楼东侧,生产许可证号为SO1244419000976.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上述信息均为假冒.
当事人销售的爆米花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的食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当事人共进了30包"S型爆米花"、35包"条型爆米花",两种爆米花进价都是3元一包,售价5元一包.
货值金额为325元.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以下处罚:1、没收7包"S型爆米花"、24包"条型爆米花";2、罚款97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30日-27深市质鹏食药罚字〔2019〕5号深圳市大鹏新区龙波豆芽档(邱伟龙)销售使用禁止农药生产的黄豆芽邱伟龙__2018年8月9日及8月31日,我局委托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样待检.
检测报告(编号ZF1808093502、ZF1808313503)均显示抽检批次黄豆芽的检测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
我局于2018年8月28日及9月19日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因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均为4-氯苯氧乙酸(钠),故并案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8月9日及8月31日分别从龙岗和坪山购进涉案农产品.
8月9日批次黄豆芽销售单价为2元/斤,共购进50斤,进货单价1元/斤,除抽检所用2.
5斤外,在抽检前已销售44斤,剩下3.
5斤自行处理,共计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46.
5元.
当事人因保存不当丢失8月9日进货票据,无法提供进货凭证.
8月31日批次黄豆芽进货数量为20斤,每斤0.
8元,其中有偿抽检2斤,每斤2元,在抽检前已销售12斤,剩下6斤自行处理,当事人采购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并已提供,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为16.
8元.
2018年8月9日及8月31日,当事人经营含有国家禁止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均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事发后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8月9日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6.
5元;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30日-28深市质鹏食药罚字〔2019〕6号深圳市大鹏新区东方明珠俱乐部(李贵全)销售过期食品案李贵全__2018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售货架上有9包耳仔酥,生产日期为2018年04月02日,保质期6个月,已经过期.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实施扣押.
2018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复查,没有发现在售货架上有过期食品.
经查明,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货架上有9包预包装耳仔酥(商品条形码6946623701297),生产日期为2018年04月02日,保质期6个月,已经过期.
该批次涉案过期食品共进货30包,每包进货价格2.
5元,销售价格为8元/包,截至案发已销售21包,剩下9包被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查获并扣押.
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的销售记录,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有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经核算,该批次涉案过期耳仔酥食品货值金额为7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存在以下因素:1、货值金额小,共计72元.
2、涉案过期食品品类少,只有1种.
3、从正规途径采购,能提供厂商证照.
4、积极配合我局调查.
5、初次违法,且在事发后积极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9包过期的耳仔酥食品;2、罚款72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30日-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29深市质鹏食药罚字〔2019〕7号深圳市大鹏新区东方明珠俱乐部(李贵全)超范围经营食品案李贵全__2018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在售的大包装花生、瓜子、耳仔酥、锅巴和黄金豆被拆开以散装的形式销售给顾客,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未注明许可销售散装食品.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食品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持有散装食品经营项目的资质下,擅自将采购的大包装食品拆开以散装的形式进行销售,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扣押,其中花生4袋(3袋未开封1袋开封)、瓜子4袋(3袋未开封1袋开封)、耳仔酥2袋(1袋未开封1袋开封)、锅巴4袋(3袋未开封1袋开封)、黄金豆3袋(未开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显示,花生和瓜子的进货价格为60元/袋,耳仔酥和锅巴的进货价格为25元/袋,黄金豆进货价格为30元/袋.
涉案已开封食品均以散装形式销售给顾客,每份10元.
每份散装食品的净重并未经过计量器具称重,而是通过店内服务人员凭经验装碟售卖,当事人不能确定涉案散装食品的销售金额以及此前的销售所得.
故货值金额共计17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的规定,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取得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项目资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规定,属于超范围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的散装食品货值金额小,共计170元,且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情节,符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二批)有关《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6)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五千元罚款:①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范围经营的散装食品:花生、瓜子、耳仔酥、锅巴各1袋;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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