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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炒股软件哪个好  时间:2021-01-21  阅读:()

防范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和非法证券委托理财风险投资者教育宣传资料汇编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目录《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1《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及委托理财活动的九种主要表现形式》5《防范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和委托理财活动风险投资者教育典型案例》8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发文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日期:2008-1-2实施日期:2008-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9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14号)下发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重点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初步遏制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各类非法证券活动新发量明显减少,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相当一部分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单位也遇到了一些分工协作、政策法律界限不够明确等问题.
为此,协调小组专门召开会议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
根据协调小组会议精神,现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非法证券类案件办理工作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
从近期办理的一些案件看,非法证券活动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
二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
三是案件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同时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案件办理难度大.
四是不少案件涉及到境外资本市场,办理该类案件政策性强,专业水平要求高.
五是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承受能力差,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1感,密切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一)关于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的性质认定.
《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国办发99号文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
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二)关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责任追究.
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依法核准,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代理的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
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关于非法证券活动性质的认定.
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2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
对因案情复杂、意见分歧,需要进行协调的,协调小组应当根据办案部门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解决.
(五)关于修订后的《证券法》与修订前的《证券法》中针对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规定的衔接.
修订后的《证券法》与修订前的《证券法》针对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规定是一致的,是相互衔接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

(六)关于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根据1998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法〔1998〕145号),目的是为配合国家当时解决STAQ、NET交易系统发生的问题,而非针对目前非法证券活动所产生的纠纷.
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三、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办案效率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类案件从调查取证到审理终结,主要涉及证监、公安、检察、法院四个部门.
从工作实践看,大部分地区的上述四个部门能够做到既有分工,也有协作,案件办理进展顺利,但也有部分地区的一些案件久拖不决,有的甚至出现"踢皮球"的现象,案件办理周期过长.
究其原因,有的是工作不扎实,有的是认识上存在差距,有的是协调沟通不畅.
协调小组工作会议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并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及协调配合做了总体部署.
证监系统要督促、协调、指导各地落实已出台的贯彻国办发99号文实施意见,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长效机制落到实处;根据司法机关需要,对非法证券类案件及时出具性质认定意见;创新办案模式,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合执法,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当地公、检、法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案情会商;加强对境外资本市场的跟踪研究.
3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类案件要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并做好与证监、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的协调、指导、督办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密切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配合,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加大对大要案的侦办力度.
检察机关要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理需要协调的事项.
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刑事案件,对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的案件依法予以严惩.
各相关部门在办理非法证券类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可提请协调小组协助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4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及委托理财活动的九种主要表现形式来源:证监会网站时间:2009年10月21日当前,利用网络等媒体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委托理财活动蔓延势头未止,甚至愈演愈烈,形势和手段更加复杂多变,成本低,传播快,点多面广,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欺诈性更强,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现列出九种常见非法咨询活动及委托理财活动的表现形式,提高投资者对这些非法行为的认识.

一、虚假承诺高收益.
这些机构或个人通常从劳动市场或网络招聘无任何证券业务经验的业务员,将业务员的收入与所拉客户,资金数额挂钩;通过业务培训,统一口径欺骗投资者;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以及电话推销,以推销"黑马","涨停板"股票,保证高额回报为诱饵,抓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了解不深入,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急于赚钱或弥补亏损的心理蛊惑投资者,向投资者收取高额咨询费或会员费,胡乱推荐股票造成投资者损失.
二、推销炒股软件.
一些所谓的软件公司、科技公司向投资者推销炒股软件、模拟炒股软件或电子证券刊物等信息产品,宣称炒股软件等产品具有专业选股功能,能够准确把握买点和卖点,同时公司专家团队通过炒股软件论坛、手机短信、QQ等渠道向投资者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可以确保投资者盈利.
其表面上推销炒股软件,但在后续服务中为客户荐股和股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实质是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三、分析师无证券执业资格.
一些不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所谓的分析师,以专家、老师免费诊股或免费提供金股为诱饵,引诱投资者发送短信或拨打其提供的热线电话,获取投资者的电话号码后再通过业务电话营销话术诱骗投资者入会,有的仅将网站或其他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提供给投资者,诈取会员费、服务费.

5四、利用网络平台非法荐股.
一些不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开办网站或开设炒股博客、QQ群、UC视频聊天室等网络互动平台,发表大量股评和荐股信息,以推荐黑马、免费荐股及诊股、保证收益等为名公开招揽客户,非法提供荐股服务,诈取投资者的费用.
五、冒充知名的证券经营机构.
一些不法机构或个人冒充知名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使用与知名证券经营机构相似的名称,通过设立网站或电话营销,以实施操盘工程或"做庄"计划等为名招收会员,诱使投资者上当,接收其证券投资咨询或委托理财服务.
六、以代客操盘为陷阱.
不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或电话、短信等公开招揽客户,宣称可以提供一对一指导和代客操盘,以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保证本金安全为诱饵,获取客户账户交易密码代理操作股票账户,或者由客户将资金汇到指定账户直接由其统一操作,双方约定收益按一定比例分红.
投资者将资金打入其账户后,不法机构或个人往往宣称其投资已获利,并提供虚假的盈利对账单诱使客户不断汇款.
一旦客户要求分红或者退款,不法机构或个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推托,最后玩"失踪".
七、以涨停股为诱饵.
一些所谓的私募操盘机构或个人收市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明日涨停股,宣称正在招募实施坐庄计划,通过推荐涨停股验证其实力,所推荐的相关股票往往在第二天开盘即涨停,有的甚至连续两天均涨停,以此引诱投资者,并吸收投资者入会,向投资者收取"坐庄费"或咨询费,但投资者接盘后相关个股往往冲高回落并持续大跌导致被套.
八、对外声称私募基金.
一些不法机构开设网站,对外宣称为合法的阳光私募基金公司,以证券投资管理和企业资产委托管理等为主业,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发售证券资产集合产品,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并每日公布证券资产集合产品和净值、收益率6等指标,引诱投资者购买其产品.
其网站往往还有会员荐股等栏目,非法发布荐股和股评信息.
九、假冒证监会或交易所工作人员名义.
一些机构和个人为更快地敛财,甚至直接冒充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欺骗投资者,招揽投资咨询业务,不仅属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还涉嫌诈骗.
7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投资者教育典型案例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时间:2009年11月27日近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电话、软件等媒体或工具,通过传播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提供黑马、免费荐股、承诺收益、收益分成等手段,招揽会员或客户,推荐股票、在线咨询或代客理财,非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委托理财活动,骗取投资者钱财,损害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危害很大,影响恶劣.

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我们特别编印了一些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提醒投资者提高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上当受骗,带来财产损失.
(一)通过非法网站、博客以及QQ、MSN、UC等聊天工具招收会员或客户,推荐黑马等方式,骗取投资者钱财案例1:投资者张某在搜狐网首页证券投资栏目,发现几条信息,标示"6只股100%涨停"、"杨百万18亿买3股"、"私募拉升3只黑马"、"看明日6只涨停股".
张某很好奇,点击一条,发现是名为"上海中信证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被中国证券协会评为十大优秀证券网站",并附有多种资质的电子证书样式.
网站上有大量荐股"实战"业绩展示,还有包含各大研究机构知名分析师在内的分析师专家团队,处处都留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等信息,并预留电话和银行个人账户,招收会员.
张某拨打了网站预留的手机号码,对方声称姓陈,说本公司是从事股票投资的专业公司.
张某说:"网上这些公司很多都是骗人的,我不信你们.
"陈姓接线员说:"我们公司资质可以在网上查询,你也可以通过搜狐等门户网站证券栏目相关广告链接查询,这个你就不用怀疑了.
"他接着很耐心地介绍公司近一段时间以来抓住了很多涨停板,公司实力很强,非常专业,口头保证15个交易日就能获利100%.
张某心动了,当即向"陈某"账户汇了季度服务费9380元,对方也传真了一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
8此后数周,张某按陈某的指示,连买数只所谓的"牛股",却连连下跌.
张某心生悔意,想讨回服务费,打电话找陈某,发现电话无人接听,再去登陆"上海中信证券"网站,也登不上去了.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主要门户网站、主要财经网站以及热门股吧,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名义,设立山寨证券公司网站招揽客户,企图鱼目混珠,混淆视听.
这些网址多为数字或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如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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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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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往往声称公司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并刊登了各类虚假的资质证书.
在收费时,通常会要求投资者将款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中.
一旦投资者上当汇款,这些所谓的专业人士和专业投资网站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专家提醒:非法网站多利用网络虚拟环境,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公布虚假的专业资质证书、专业团队,利用提供涨停板股票等营销策略,引诱投资者上钩.
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保护基金网站或证券公司营业场所验证网上"山寨证券公司"的真实性,不要将钱打入山寨网站预留的个人账户中.

案例2:投资者李某在浏览某知名门户网站时,看到一个财经博客,该博客发布了"重大借壳机会,潜在暴力黑马"等40多篇股评、荐股文章.
评论栏目中,一些匿名人士回复:"绝对高手"、"好厉害,我佩服死了"、"继续跟你做"等.
李某通过博客中提供的QQ号码与博主取得了联系,缴款3600元成为其会员.
博主随后推荐了几只股票,连续下跌,李某遭受重大损失,追悔莫及.
手法分析:网络上的所谓专业证券投资公司和股票专家基本上都不具备证券相关业务专业资质,通常通过片面甚至虚构的荐股业绩吸引投资者眼球,通过选择性评论抬高自己声望,通过欺诈手段骗取投资者钱财.
9专家提醒:博客是发表言论的虚拟环境,通过博客招揽客户、推荐股票、收取费用,已触及非法证券活动法律底线.
投资者接受投资咨询服务,应当选择合法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浏览网络信息,要防止被收费博客中的虚假信息和夸大、片面宣传所诱惑,带来财产损失.
(二)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发布"免费荐股"广告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案例3:投资者范某看到某省卫星电视"涨停最前线"节目,受邀嘉宾阎某,在节目中大肆渲染公司荐股业绩,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
范某经受不了诱惑,拨打了该热线电话,电话那头的接线员非常热情地介绍了该公司炒股的骄人业绩以及跟着电视节目中"老师"炒股可以达到的预期收益,声称只要交纳会员费后,就能跟着电视节目中的"老师"炒股了,"老师"会推荐涨停股票.

之后数日,范某抵挡不了该公司持续不断的电话攻势,就想先交钱碰碰运气,于是给该公司汇了4000元会费.
刚开始,公司推荐的股票确实有上涨,甚至出现涨停,但没料到此后"老师"推荐的股票却一路下跌,范某懊丧不已.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通常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利用电视节目中"老师"良好的"口才"和"话术",对自身的荐股能力和荐股业绩进行不实、夸大甚至虚假宣传,进而通过发布"免费荐股"、"推荐黑马"等广告,诱骗投资者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在获取投资者的联系方式之后便展开强有力的电话攻势,反复向投资者推荐股票,骗取服务费用.
专家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电视股评"老师"多数口才很好,形象也不错,"表演"也很生动,多在早盘和夜间活动,但往往并非真正的投资专家,甚至缺少基本的证券知识,有的还不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投资者不可轻信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的股评"老师"和免费"送"股活动,也不要轻易泄露个人电话号码和个人资料,对陌生10荐股来电要保持高度警惕.
发现电视台证券节目不规范的,可及时向广电管理和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三)以出售炒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案例4:北京投资者李某在H省电视滚动播出的"涨停先锋"证券节目上看见一名证券分析师有声有色地宣传某公司的炒股软件,声称该软件能准确揭示股票买卖点,并免费推荐了几只股票.
李某见这几只股票确实上涨,便拨打了电视上的电话,接电话的业务员信誓旦旦地说,只要购买软件成为会员就会有股票信息提供,保证稳赚不赔.
业务员还声称:"你不相信我,电视台你总该相信吧!
你也可以到《H周刊》等知名证券报刊查询我们的广告,我们能及时知道主力资金动向,跟私募有合作".
李某因近期市场震荡,股票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50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为3个月.
不久,李某发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称内容大相径庭,遂向公司提出退款.
公司则称可以免费给李某展期1个月,并推荐有内幕消息的股票.
随后,李某每次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损的境地.
手法分析:证券软件具有一定的技术和信息含量.
不法分子利用软件所谓的"高科技"特点,"有交易所数据作支撑",以销售软件为幌子,实质提供荐股服务,获取经济利益.
一是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告中进行夸大宣传,吸引眼球;二是业务员销售软件,吹嘘软件的"神奇";三是通过人工提供或调节软件"股票池",达到其目的;四是声称软件只是工具,"要好股票,就加入公司会员,由专家指导".
投资者一旦购买了软件,跟着冒牌"专家"炒股,往往带来亏损.
专家提醒:荐股软件,是以历史交易数据为基础,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对股票未来价格进行预测,有其固有缺陷和使用条件.
没有"稳赚不赔"的软件.
投资者使用软件,11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不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或"准确预测买卖点"等广告语所蛊惑.
(四)以私募基金、内幕消息为幌子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案例5:投资者张某在家接到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国内某知名私募基金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有"内幕消息",正在跟实力机构一起坐庄,愿意带着客户一起发财,公司网站有以往操盘"战绩",建议张某去看看.
张某随即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有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很"专业".
随后该公司以短信不断给张某推荐股票.
张某跟踪数日,发现公司推荐"屡荐屡中",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缴纳了8000元服务费.
之后,公司推荐给张某的股票却少有上涨,多数套牢.
张某损失惨重,发现上当.
张某多次跟公司交涉,电话逐渐无人接听,网站再也登录不上了,他后悔不已.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往往打着"私募基金"名义,声称有"内幕消息"和"资金支持",有所谓的历史业绩展示和"屡荐屡中"战绩,骗取老百姓信任.
实质上,这些机构往往将同一股票向不同投资者做"涨"、"跌"反向推荐.
如不法分子先给1600人发短信推荐同一股票,记下荐股记录;如第二天上涨,再给上涨的800人发短信或电话继续推荐;第三天给剩下的400人打电话.
这就像"扔飞镖"的游戏,总会有一些人得到的荐股信息是"屡荐屡中"的,不法分子随即对这类人群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和心理战.
还有不法分子利用少数股票交投不活跃的特点,在开盘或收盘的几分钟内瞬间拉抬股价,甚至达到涨停板,造成荐股准确的假象.
因为该股交投不活跃,投资者根本买不到或成为不法分子的出货对象.
网站上的"专业报告",也往往是免费收集或者盗版文章,甚至杜撰小道消息.
12专家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私募基金"和"内幕消息".
对"屡荐屡中"的电话和短信,要保持高度清醒,严防受骗上当.
(五)以代客理财、收益分成等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案例6:投资者王某接到某投资公司电话,业务员称该公司为专业证券投资机构,提供证券咨询服务,可以向投资者推荐股票,由投资者自行操作,利润三七分成,过往推荐业绩特好.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王某同意与该咨询公司合作.
第一只股票赚了1万,王某按照约定给公司汇去了3000元.
可是随后推荐的几只股票却连续下跌,短短数日亏损达数万元.
王某想找公司的业务员讨要说法,而电话却再也打不通了.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合作炒股.
不法分子往往随意向投资者推荐几只股票,找赚了钱的投资者进行利润分成,一旦推荐的股票发生大幅下跌就再不露面了或等下一个人上钩.
这种由投资者自己操作的手法看似安全,实质类似"扔飞镖"的游戏,不法分子总能碰上小比例赚钱的投资者进行收益分成,对大比例亏损的投资者却一逃了之.
一些投资者不明真相,很容易上当受骗.
专家提醒:"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均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法分子往往以"钓鱼"方式进行诈骗,欺诈性很强,投资者接到这样的电话或信息,一定要特别留意,不要上当.
(六)通过假冒或仿冒合法证券经营服务机构之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案例7:投资者张某接到金某来电,称其是国内知名的Z证券公司员工,通过交易所得知他的股票账户亏损,Z证券公司可以为其推荐股票,帮助赚钱.
13出于对Z证券公司声誉的信任,张某向金某提供的账户汇入了3个月的会员费6000元.
此后,金某多次通过手机飞信和电话向张某推荐股票.
但是,张某据此操作非但没有从其推荐的股票获得预期的收益,反而出现了亏损.
感觉不妙的张某致电Z证券公司后才知自己上当受骗.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为实施诈骗,直接假冒知名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研究所名义,或采用与这些证券经营机构近似的名称,蒙骗不明真相的投资者.
手法虽然简单,但投资者却屡屡中招.
专家提醒:投资者对于来电、来访声称提供专业证券服务的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可以向监管部门咨询或到相关机构营业场所问询等途径,核实相关公司的工商执照及证券业务资质情况,核实相关人员的身份和资质,防止上当受骗.
(七)以"会员升级"、"补款退赔"、"维权收费"等名义进行多次行骗案例8:投资者孙某3个月前与"牛"公司签订了投资咨询合同,交费5000元后成为其会员.
3个月来,孙某所购买的由该公司"高老师"推荐的股票均被深度套牢.
孙某非常气愤,向公司进行投诉.
电话那头的接线员称公司所推荐的股票都是涨停股票,对孙某亏损的情况一定会彻查清楚,给孙某一个说法.
两天后,孙某接到自称为"牛"公司"贾总监"的电话,称高某违反公司规定已经被开除,为了弥补孙某的损失,公司可以8000元的优惠价格将孙某升级为38868元的高级会员,由其亲自指导炒股,保证孙某能获取50%以上的收益.
为了挽回之前的损失,孙某又给该公司汇去了8000元,原本以为可以挽回亏损,可是"贾总监"却一直没有给他推荐任何股票.
孙某要求跟"贾总监"见面,可从此电话就没人接听了.
孙某这才明白过来,原来自己被一骗再骗,掉进不法机构和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了.
14手法分析:不法分子推荐股票造成投资者亏损后,为骗取更多钱财,也防止投资者向其讨个说法,使用缓兵之计,往往声称投资者亏损是其加入的会员级别不够,蛊惑投资者参加更高级别的会员组,缴纳更多的"会员费",造成投资者投资亏损越来越大.

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假冒证监会、交易所名义,以弥补投资者亏损为名,要求投资者补交一定费用后给予升级服务或退会,实施新一轮的诈骗活动.
专家提醒:骗子经常伪装身份,不敢直接面对投资者.
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比较好的办法是就近找熟悉的证券公司营业场所或有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
对不敢面对面交流的电话、短信、以及媒体上的"老师"、"专家"、名人要提高警惕.
一旦发觉上当受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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