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期(总第8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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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市政府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和实施工作的意见12)【市政府部门文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17)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2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7)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目录2019年第18期(总第852期)2019年10月25日出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AZETT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ctober25,2019No.
182019(Issue852)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DocumentsoftheMunicipalGovernmentDecisionofthe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AbolishingSomeNormativeDocumentsoftheMunicipalGovernment1)Documents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IssuingtheImplementationPlanfor"PositiveorNegativeComment"onGovernmentAffairsServiceofChongqingMunicipality…(9)Opinions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StrengtheningthePlanningandImplementationofHistoricalandCulturalProtectionandInheritance…12)DocumentsoftheSectorsofMunicipalGovernmentNoticeoftheChongqingDevelopmentandReformCommissionandOtherSevenDepartmentsonOptimizingCross-DepartmentalExaminationandApprovalofSocialMedicalInstitutions17)NoticeoftheChongqingEducationCommissionandOtherSixDepartmentsonIssuing"MeasuresforIdentifyingStudentsfromFamilieswithFinancialDifficultiesofChongqingMunicipality"21)NoticeoftheChongqingEducationCommissionandOtherEightDepartmentsonIssuing"ImplementationPlanforFurtherPromotingBurdenReductionfor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StudentsinChongqingMunicipality"………(27)NoticeoftheChongqingEconomicandInformationCommissiononIssuingAdministrativeMeasuresfortheEstablishmentofCharacteristicIndustrialBasesofChongqingMunicipality…(30)CONTENTS—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9〕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要求,经2019年7月22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9月24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等17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77件)重庆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1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77件)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58号)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出土文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1〕30号)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33号)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渝府发〔2001〕38号)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47号)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印章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10号)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决定(渝府发〔2001〕126号)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3〕45号)—2—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3〕61号)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3〕83号)1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号)1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锶行业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42号)1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4〕94号)1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府发〔2005〕75号)1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主干道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5〕90号)1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116号)1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28号)1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通告(渝府发〔2006〕39号)2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62号)2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6〕130号)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7〕29号)2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7〕64号)2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2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意见(渝府发〔2007〕114号)2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7〕124号)2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2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9号)2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实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和理赔处理的通告(渝府发〔2008〕85号)30.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93号)3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3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渝府发〔2009〕67号)3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9〕68号)3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69号)3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3—(渝府发〔2009〕78号)3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府发〔2009〕93号)3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3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81号)3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庆大学建设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119号)4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3号)4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1〕40号)4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44号)4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1〕46号)4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11〕47号)4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构筑西部质量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55号)4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56号)4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92号)4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11号)4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2〕10号)5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23号)5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45号)5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化学工业三年振兴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12〕87号)5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长江邮轮旅游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96号)5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府发〔2012〕112号)5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2〕116号)5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流通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6号)5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五大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渝府发〔2013〕43号)5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脱困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3〕52号)5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13〕74号)6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6号)6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整合与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5号)6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服务贸易五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7号)6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国土房管局具体办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审批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4〕69号)—4—6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9号)6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5〕29号)6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探索信息化助推农业农村发展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39号)6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7〕57号)6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通知(渝府办〔2016〕1号)6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加快发展主城区普惠性学前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7〕35号)7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渝办发〔1998〕138号)7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8〕144号)7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9〕40号)7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调查处理行政性垄断案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91号)7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1〕63号)7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重庆市环保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96号)7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3〕166号)7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87号)7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3〕223号)7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1号)8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97号)8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渝办发〔2004〕68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更改的通知(渝办发〔2004〕119号)8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152号)8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01号)8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212号)8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5—发〔2004〕326号)8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46号)8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69号)8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渝办发〔2005〕70号)8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渝办发〔2005〕189号)9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5〕255号)9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269号)9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促进重庆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1号)9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撤销等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78号)9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7〕100号)9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7〕119号)9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区县之间"三金""三乱"债权债务纠纷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20号)9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企业50强综合考核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7〕133号)9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77号)9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7〕180号)10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296号)10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机制的通知(渝办发〔2007〕322号)10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14号)10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30号)10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73号)10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10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相关标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354号)—6—10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71号)10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见(渝办发〔2009〕72号)10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补贴机制的通知(渝办发〔2009〕130号)1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镇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规划(2009—2017年)的通知(渝办发〔2009〕285号)1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渝办发〔2010〕60号)11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0〕93号)11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12号)11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11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11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0〕274号)11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10〕296号)11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品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32号)11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344号)12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要物资储备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55号)12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11〕63号)1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76号)12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0号)12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渝办发〔2011〕195号)12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早餐示范工程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1〕256号)12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277号)12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291号)12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03号)12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1〕319号)1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7—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340号)13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30号)13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小水电项目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12〕40号)13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02号)13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2〕204号)13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和《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2〕206号)13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制盐工业发展(2011—2020年)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2〕215号)13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81号)13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渝办发〔2012〕303号)13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2〕305号)14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气"县县通"管网建设实施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渝办发〔2012〕314号)14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2009〕89号)14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9号)14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大鲵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3〕43号)14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4号)14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3号)14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3〕157号)14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重要商品应急保供重点企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7号)14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TD—LTE建设发展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01号)14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度假区的意见(渝府办发〔2013〕213号)15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页岩气开发利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8号)15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旅游交通标志设置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4号)—8—15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8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9号)15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34号)15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44号)15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3号)15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渝府办发〔2014〕77号)15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81号)15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0号)15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5号)16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3号)16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0号)16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智慧旅游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5号)16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6号)16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3号)16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54号)16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船舶污染整治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2016〕30号)16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74号)16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和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79号)16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81号)17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85号)17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端研发资源引进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86号)—9—17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1号)17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12号)17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食品工业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44号)17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1号)17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2016—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59号)17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0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10日重庆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施方案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来评判"—10—的工作要求,以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快捷度、满意度为衡量标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评价体系,改进评价方式,拓宽评价渠道,强化监督考核,倒逼被评价单位不断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乡镇(街道)3级政务服务机构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2019年底前,建立以评价、反馈、改进、监督、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广泛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形成政务服务机构及时了解、响应企业和群众服务需求,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服务企业和群众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工作措施(一)健全评价体系.
1.
实行政务服务评价全覆盖.
服务内容全覆盖,接入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好差评"评价范围;服务渠道全覆盖,包括线下实体大厅、服务窗口和线上办事大厅、移动终端等各类政务服务渠道,逐步将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原有的满意度评价纳入"好差评";服务主体全覆盖,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和人员均作为"好差评"评价对象;服务对象全覆盖,确保企业和群众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各环节均能进行评价.
2.
建立评价标准.
积极对接国家"好差评"评价标准,按照"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5个等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办理和服务效率、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服务便民度等政务服务评价指标,构建覆盖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工作全部内容和全部过程的全方位、多角度评价指标体系.
3.
构建评价系统.
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技术方案》确定的评价等级、评价内容、评价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依托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统一汇总管理政务服务评价数据,逐步覆盖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端、自助终端,实现评价指标内容统一、评价页面调用统一、差评整改监管统一、绩效评估发布统一.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通过调用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功能接口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
4.
做好评价数据归集.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按照"好差评"工作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化系统配套改造工作,建立评价数据归集共享、分析处理和协同办理机制,实现统一收集、分类交办、快速处理.
要严格保护评价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二)积极开展评价.
1.
企业和群众评价.
企业和群众对所接受的政务服务实行"一事一评",鼓励企业和群众实名评价政务服务.
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移动端设置"好差评"评价功能,企业和群众可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时进行在线评价.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窗口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政务服务"好差评"二维码,方便企业和群众通过手机扫码评价.
进一步完善"在线评价+现场评价+电话回访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并通过设置政务服务意见箱、召开企业群众座谈会、举办政务服务开放日、招聘政务服务监督员等方式,积极主动听取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的综合评价意见.

2.
开展自我评价.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定期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11—流程优化、服务态度、大厅(窗口)建设、监督检查、差评投诉、便民利民创新举措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进一步发扬成绩、改进不足,不断提升服务便利度和满意度.
3.
委托第三方评价.
市政府办公厅委托第三方定期对政务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管理和评价相分离,确保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我市政务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及时处理反馈.
1.
及时回应.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对"好差评"情况进行统计梳理,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在评价中反映的问题,转交责任部门处理,并对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要将"好差评"反映的问题作为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动态调整办事指南的重要参考依据.

2.
定期公开.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定期将政务服务情况、企业群众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市政府办公厅定期公开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好差评"结果和综合排名情况,定期通报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
(四)限期完成整改.
1.
督促差评整改.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建立差评问题分类处理和整改回访机制.
对"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问题,情况简单、事实清楚的,采取解释说明、当场裁定等处理方式当场解决;对于问题相对复杂的,采取承诺答复、整改回访等处理方式,限期5个工作日予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
限期整改后,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上门见面等方式进行回访,将整改情况反馈企业和群众.
2.
强化综合分析整改.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定期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差评"集中的事项,要及时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推动问题解决;对存在的作风方面问题要组织专项整改;对行业普遍存在的业务方面问题移交相关主管部门限期解决.

要通过大数据技术,深入研究数据背后的社情民意,为科学施策、改进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五)纳入绩效考核.
1.
建立评价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机制.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将"好差评"评价结果与单位、个人绩效考核挂钩,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工作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建立差评申诉复核机制,允许工作人员对差评进行申诉申辩,鼓励干部勇于担当.
对经核实属于单位或个人履职不到位,企业和群众意见较大的,扣减绩效分,取消年底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2.
强化追责问责.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建立教育问责机制,将差评比较集中的部门和人员作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对服务评价连续排名靠后的工作人员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责问责;对企业或群众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转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及时查处弄虚作假刷"好评"和恶意"差评"行为,确保"好差评"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把建立"好差评"制度,开展"好差评"工作作为深入推进政务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12—(二)做好制度衔接.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配套制度规定,加强与既有的政务服务满意度测评、绩效评价、营商环境评价、投诉处理、效能监察等相关制度整合衔接,避免重复评价、多头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落到实处.
(三)积极宣传引导.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宣传解读,主动引导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进行"好差评",提升企业和群众对"好差评"工作的知晓度、认可度、参与度.
水电气讯、银行、邮政、公证等公共服务领域有关单位,要参照本方案,积极开展"好差评"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和实施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9〕10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和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八项行动计划"的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和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
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传承弘扬巴渝传统优秀文化的精粹.
多维度展示弘扬巴渝文化、三峡文化、抗战文化、革命文化、统战文化、移民文化等文化,摒弃码头文化和"袍哥"文化的糟粕,不断增强重庆历史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建设"山水、人文、城市"三位一体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工作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
全面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摸清底数、加强研究,建立健全全市历史文化保护法规体系,强化刚性约束,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注重合理利用.
坚持为人民保护、为人民利用,让历史文化活在当下、服务当代,聚焦加—13—强思想文化建设,滋养城市"文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山水特色、人文特色,让城市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创造高质量的城市品质和生活品质;挖掘重庆开放文化资源,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和城市形象,推动资源要素集聚,促进城市开放发展.
——推动创新发展.
推动"文化+大数据",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历史文化进行数字化保护、加工、展示,创新历史文化内容传播;推进"文化+旅游",大力发展文化创意、文化旅游等业态,打造一批特色文创产品、文旅产品,让历史文化传承下去、传播开来.
(三)保护范围.
对市域内不同历史时期积淀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传统特色风貌、凝聚乡愁的街区、道路、街巷、村镇和建筑等,进行整体保护.
其中,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护的重点内容.
保护传承中应彰显"传统巴渝、明清移民、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五类传统风貌特征.

(四)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抓抢救、两年有亮点、三年显成效、五年成格局"思路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呈现有历史的城市、有特色的乡村、有情怀的街巷、有记忆的步道、有故事的建筑、有文化的环境,增加重庆的书卷气、翰墨香,让近者悦、远者来.
"一年抓抢救":2018年,启动抢救一批需求急迫、社会关注的项目,初步形成全社会合力推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良好开局态势;施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两年有亮点":2019年,全面启动已经公布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修缮项目;一批传承重庆历史文脉,彰显城乡特色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三年显成效":2020年,完成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评定工作;历史文化片区"脏、乱、差"现象得到明显改善,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历史文化观光游览体系基本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初现成效.
"五年成格局":2022年,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保护体系不断充实,基本形成遍布城镇、乡村的文化邻里中心,构建全市"三江四廊"和主城区"两江四岸"文化走廊的保护格局.

二、重点工作紧紧围绕"乡村振兴"和"城市提升"两个基本面,深化开展资源普查、推进保护修缮、传承历史文脉、完善法规体系4个板块、26项重点任务、194个重点项目.
(一)开展资源普查,完善保护规划.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美丽城镇"的重要指示要求,实现保护普查全过程、保护体系全要素、保护规划全覆盖、保护手段全智能.
1.
全面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
2020年前确定一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申报名录,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完成全市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工作.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文化旅游委)2.
充实保护对象,完善保护体系.
深入挖掘主城区码头渡口、索道缆车等山城江城特色要素,寻找广大乡村丰厚的农耕文化遗产,加大工业遗产保护.
推动合川区钓鱼城和涪陵区白鹤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鼓励万州、江津、合川等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文化旅游委,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政府)—14—3.
发掘巴渝独特自然资源文化和历史文化.
寻找独具特色的地方文化景观,保护周边山水环境格局.
梳理重庆特殊地名文化,将具有山体、江河、传统街巷特色的特征地貌纳入保护体系.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4.
持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
深入挖掘传统技艺、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进一步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传唱巴渝诗词歌赋,让市民和游客感受李白、杜甫、黄庭坚、元稹、李商隐、刘禹锡等著名诗人在重庆留下的不朽诗篇.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5.
建设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
收集全市历史文化资源基础数据、测绘资料、保护规划,建立统一的信息采集、入库标准.
2020年前,建成重庆市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
在此基础上,完善信息库功能,搭建申报评估系统和监控管理平台.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委、市林业局)6.
高水平编制保护规划.
2019年,编制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专项规划》;2019—2022年,新编、修编一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完善重点文物保护规划;针对历史文化资源集中地区的项目开展规划评估,优化方案.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文化旅游委)(二)推进保护修缮,塑造人文精品.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修旧如旧,保留原貌,防止建设性破坏"的重要指示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历史文化保护修缮利用.

7.
塑造渝中人文中心.
依托"母城渝中、人文半岛"深厚的历史人文底蕴,突出文商旅城深度融合的发展方向,塑造渝中人文中心.
推进实施辖区内老街区老社区保护修缮.
(责任单位:渝中区政府)8.
高标准编制朝天门片区治理提升方案.
将朝天门片区治理提升方案列为"一号工程",优化岸线功能及码头布局,突出生态保护和岸线修复,提升朝天门景观,展示城墙遗址及缆车景观,整改高架桥消极空间,传承山城吊脚楼经典元素.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9.
启动大田湾—文化宫—大礼堂文化风貌片区保护提升实施方案.
规划建设大田湾体育场与劳动人民文化宫连接的人行公共通道,开展大田湾体育场、劳动人民文化宫、大礼堂片区保护修缮和综合整治.
该项目作为首批启动项目推进实施.
(责任单位:渝中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防办、市文化旅游委、市体育局、市总工会)10.
打造"山城步道"特色品牌.
依托自然资源本底和历史人文内涵,推进主城区山城步道建设.

结合群众需求、资源禀赋和实施条件,将山城步道打造成为绿色出行便民道、山水游憩休闲道、乡愁记忆人文道、城市体验风景道.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委,主城各区政府,市城投集团)11.
开展磁器口—渣滓洞—白公馆片区保护提升.
重新划定保护范围,全面梳理保护范围内的自然、人文禀赋.
维护片区"一江两溪三山"山水格局,保护古镇文化"基因",充分挖掘巴渝文化、沙磁文化.
(责任单位:沙坪坝区政府)12.
高水平编制石柱西沱古镇—水磨溪—忠县石宝寨区域发展规划.
坚定不移走"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之路,立足石柱县、忠县沿江资源优势,以西沱云梯街、水磨溪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石宝寨—皇华岛三大区域为核心开展规划编制.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石柱县、忠县政府)13.
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品质.
2019—2022年启动渝中区十八梯、南岸区慈云寺——15—米市街—龙门浩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利用和环境品质提升,推进渝中区山城巷、李子坝等28个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修缮利用.
(责任单位:有关区县政府)14.
传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文脉.
2019—2022年,有序推进巴南区丰盛镇、铜梁区安居镇、江津区中山镇等53个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修缮利用,推进巴南区天星寺镇芙蓉村、酉阳县酉水河镇河湾村等46个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修缮利用.
(责任单位:有关区县政府)15.
保护修缮历史建筑和重点文物.
推进抗战文物保护利用,分步实施建设重庆大轰炸遗址纪念馆和公园.
2019—2022年,各区县每年遴选1—2处历史建筑开展保护修缮利用,完成已批准公布的257处历史建筑修缮,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利用项目100个.
有序推进渝中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16.
加强城市有机更新和历史文脉传承.
各区县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将改造思路由"拆、改、留"调整为"留、改、拆",注重人居环境改善,采用微改造,下足"绣花"功夫,严禁随意拆除和破坏,坚决杜绝"拆真古迹、建假古董".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三)传承历史文脉,弘扬优秀文化.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的重要指示要求,传承弘扬在大山大川自然熏陶中炼就的重庆人坚韧顽强、开放包容、豪爽耿直的群体性格.
17.
传承以红岩精神为代表的革命文化,推动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
串联革命领导人在重庆的足迹路线,深入宣传王良、江竹筠等革命烈士先进事迹,建设重庆谈判纪念馆、中共西南局纪念馆、革命历史博物馆;实施红岩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工程,加强"红色三岩"(红岩村、曾家岩、虎头岩)整体衔接.
(责任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文化旅游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18.
突出文化邻里中心,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有效利用散布于城乡的历史建筑和文物建筑,植入文化博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图书阅览等功能.
充分挖掘地域特色文化、民俗文化,赋予巴渝民宿丰富文化底蕴,推进缙云山巴渝民宿建设.
(责任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文化旅游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19.
建设文化旅游线路,丰富文旅体验.
整体保护主城区"两江四岸"历史文化资源,依托九龙半岛、钓鱼嘴半岛及原重钢片区建设长江文化艺术湾区;打造南滨路传统风貌带,建设开埠文化博物馆和开埠文化遗址公园;建设朝天门历史文化陈列厅.
(责任单位:有关区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文化旅游委)20.
加强活化利用,推进项目实施.
开展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利用研究.
将文旅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源,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手艺、地方元素、传统工艺等开发文创作品和文创产品,借助文博会、智博会等大型展会推出一批优秀作品.
(责任单位:有关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21.
深化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研究.
依托重庆大学、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市遗产研究院等研究机构,聘请国内知名专家,搭建考古挖掘、文物保护、旅游开发、名城保护等多专业参与的研究平台.
紧密结合重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实践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名城保护的理论、方法、标准、措施等.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文化旅游委)(四)完善法规体系,健全体制机制.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的重要指示要求,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体—16—制机制,完善保护法规标准体系和工作责任落实体系.
22.
推进法规制度建设.
构建以《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基础,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6号)等规范性文件为实施细则的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
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制定有关方面的配套政策或技术标准.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23.
落实保护责任主体.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政府.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责任人应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和建筑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责任单位:有关区县政府)24.
强化职责分工.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事项进行协调和审议.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文物部门分别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管理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有关区县政府)25.
加强保护措施.
建立房屋征收前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制度,各区县政府在开展房屋和土地征收过程中,对未完成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的,不得擅自拆除征收对象.
建立预先保护制度,建立宅基地置换制度,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26.
督促保护修缮.
各区县政府应当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按该计划督促保护责任人开展修缮工作,建立政府、市场、业主共同参与修缮的资金投入机制.
加强专家现场指导,定期巡查工程进度和质量.

培育巴渝工匠,加强修缮设计施工人才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住房城乡建委)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下,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各区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明确推进计划.
市级各部门要采取灵活措施、落实配套政策,简化程序,加快审批.

(二)落实资金保障.
市、区县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区县应当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
(三)实施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问责机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及有关项目纳入城市提升行动计划考核方案.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体检评估制度.
(四)强化宣传策划.
充分发挥网络、媒体、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作用,鼓励和发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多渠道收集、发现历史文化资源,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高市民保护意识,共创美丽城市和美好家园.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13日—17—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社〔2019〕798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委、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现就优化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创新工作思路,发挥部门合力,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性.

指导原则是:——流程规范透明.
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改革相协调,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优化审批工作程序.
——审批依法合规.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营造良好准入环境.
——工作衔接顺畅.
强化跨部门审批工作衔接,促进各项政策相互衔接、落地管用,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审批效率.
——服务便捷高效.
加强审批信息公开,提高服务意识,建立评估机制,让社会办医的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二、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已制定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仅指内资,下同)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图和事项清单,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依据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压减审批工作日.
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内容应包括:审批事项、流程关系及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18—制定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基于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流程框架.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
第一步,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

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第三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按照国家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医疗机构的消防审查程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
第一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

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第二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按照国家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医疗机构的消防审查程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第三步,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三、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一)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发布的《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备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以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三)推进医疗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要求,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的医疗机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项目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医疗机构项目实施审批管理;对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四)简化部分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核确认和消防验收.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或市住房城乡建委确定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医疗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实行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可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下的具体医疗机构—19—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四、加强跨部门审批过程的工作衔接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相关联的审批事项之间的工作衔接,避免审批互为前置、反复跑腿的现象,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
区县能够自行协调解决政策操作障碍的,要不等不靠、尽早解决.
对有关选址、划拨用地等审批过程,落实以下要求:(一)选址.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与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做好选址相关政策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据政策规定,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
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区县,有关部门可依托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就医疗机构选址合规性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有关部门要对依法受限用于举办特定医疗机构、开展特定医疗服务的地点和场所尽早作风险提示,咨询意见仅作为医疗机构选择经营场所的参考,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
鼓励区县在公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探索制定多部门"负面清单"形式的医疗机构选址规定,便于医疗机构举办者掌握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探索制定暂不改作医疗服务相关规划用途的现有房屋设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要求细则,并明确办事流程.

(二)划拨用地.
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规划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

民政部门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初审意见.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民政部门的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

上述有条件初审意见作申请划拨用地的参考依据使用,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具备全部规定条件后再依法完成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由此延长的审批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考核.
五、提高审批服务水平(一)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并负责汇总和公开国家、本地区对社会办医的发展支持政策、审批改革措施、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信息,提供社会办医综合指南服务.
其他部门要公开本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清单.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关于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向社会公示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提供开放查询.
(二)加强综合审批服务.
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区县,可充分发挥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窗口作用和综合协调功能,"一站式"提供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办事、征求意见、政策咨询等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将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间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
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缩至30个工作日.
有条件的区县可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20—由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代表政府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留痕管理、监督分析、主动监管,对办事群众进行回访,督促部门主动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
(三)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
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办事服务的部门要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和常见问题,畅通咨询渠道,积极向社会解答本部门的审批和办事规定.
努力做到群众和企业向政府咨询一件事情,能够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一件事情,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形成办理结果全过程只需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四)探索实施信用承诺和信用监管制度.
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办事服务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组织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就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等内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

信用承诺书及其执行情况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公示.
探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五)持续优化审批工作.
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持续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作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按年度对本市、本区县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听取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者等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审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
六、认真组织实施全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关的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细化操作规定,指导本系统单位改进审批工作,同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研究,尊重和发扬基层首创精神,不断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着力解决好审批政策落实不到位、规定相互制约、流程互为前置等突出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切,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和支持社会办医的良好氛围.
各市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对区县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支持社会办医和优化审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区县给予宣传和激励.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4日(本文有删减)—2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扶贫办、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两江新区残联办事处,各市属普通高校,市委党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教委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7月8日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含—22—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按本校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市教委全面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人力社保局指导全市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部门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负责及时向市教委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人员信息数据.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助市教委做好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信息比对核实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监督、组织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和维护本区县(自治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

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承办具体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负责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人员信息数据.
各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23—事务局负责协助教育部门做好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信息比对核实工作.

第八条各级各类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承担认定主体责任,建立、维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将认定结果、资助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有关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一)工作领导小组.
高校应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
二级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认定评议小组.
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其中幼儿园、小学、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可以不包括学生代表.
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推荐、投票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和家长应回避.
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章认定依据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
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24—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可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三)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认定方法第十四条学校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五条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第十六条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第十七条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八条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25—困难情况.
第十九条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第二十条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一条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
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第二十二条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
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五章认定程序第二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
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各区县(自治区)、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工作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学校要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各区县(自治区)、各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基本格式和内容,自行制定本区县(自治区)、本校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如实填报《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
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学校认定.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0日内,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完成认定工作,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困难档次.
(四)结果公示.
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
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异议处理机制和管理办法,及时回应处理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复核属实的,应及时做出调整.
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26—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同时,建立学生资助过程管理档案,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各学校须对申请、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具体时间、程序、渠道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并宣传到每个学校、每个学生或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每学期开学初,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取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部门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与学籍、高招录取数据比对后建立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下发至区县、高校,供学校开展认定工作使用.
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校要做好登记,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后存档,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各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

每学年或每学期教育部门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得贫困人口数据,学校据此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区县(自治县)、学校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第六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学校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质量控制机制、风险控制机制、问责机制.
第三十条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三十二条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
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于8月底前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市委党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扶贫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27—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教财发〔2017〕10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有删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发〔2019〕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妇女联合会2019年7月17日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推进育人方式变革,发展素质教育,—28—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坚决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等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培养模式、有利于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生态、有利于中小学发展素质教育的制度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措施(一)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
1.
加强中小学校育人目标管理.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体系,优化目标落实路径,强化学科、课程、活动、实践、环境育人综合功能.
加强全面育人目标监测评估,为全面落实减负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正确导向.
2.
加强中小学校教学管理.
严格依照课标教学,严禁擅自调整教育部和我市制定的课程计划,严禁挤占品德、艺术、体育、科学、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国家要求开设的专题教育等课程.
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小学只能组织期末考试(考查),初中只能组织期中、期末考试(考查).
严格控制学生家庭作业量,提高作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摒弃机械性、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
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每天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60分钟以内,初中每天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90分钟以内.
高中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严格执行"一科一辅"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学习类APP.
科学安排学生作息,严格控制在校学习时间,学生上午上课时间小学不早于08:30、中学不早于08:00,学生下午上课时间不早于14:00(边远山区学校可酌情调整).
不得强制性要求走读生参加早、晚自习,严禁利用晚自习统一教学.
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每天不少于9小时,高中生每天不少于8小时.
3.
加强中小学校招生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入学统一管理,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入学原则,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快慢班、重点班、尖子班和实验班等.
4.
加强中小学校师资管理.
强化中小学教师培训,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提高教育教学技术,深入推进课堂教学研究,努力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处理办法,严禁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严禁教师违规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及报刊杂志.
完善中小学教师考评制度,将落实中小学生减负工作情况纳入教师和班主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中小学校结合实际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促进教育公平.
5.
加强中小学校活动管理.
各中小学校要大力开展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加强劳动生活技能教育,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劳动意识.
开展个体和团体心理辅导活动,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指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严禁学生将手机带入课堂,养成信息化环境下良好的学习和用眼卫生习惯.
禁止组织、动员学生参加未经市教委批准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6.
加强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管理.
各区县要完善政策、加强保障,发挥义务教育学校在课后服务—29—中的主渠道作用.
学校要充分挖掘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因地制宜、因校制宜,采取多种恰当方式,有效开展课后服务工作.
要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为收费而强迫学生参加.
人力社保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适当考虑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二)严格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7.
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依法依规实行属地化管理.
未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市场主体不得以教育咨询、文化传播、艺体培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业务.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8.
严格校外培训机构教师聘用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学科知识培训工作,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应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聘用外籍人员担任培训教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
严格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组织教学,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当地中小学校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以任何方式介入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10.
严格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严禁虚假宣传和夸大培训效果.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作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招生.
(三)提升家校共育水平.
11.
指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儿观念.
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教师家访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家长的指导,促进家长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注重言传身教,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目标,引导孩子逐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孩子全面发展.

12.
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的育儿方法.
指导家长正确认识孩子不同年龄段的表现和成长特点,尊重孩子个体差异和天性,做到因材施教.
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关注孩子心理健康,培养孩子开朗乐观的性格.
安排孩子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孩子劳动观念.
引导孩子合理使用电子产品,不沉迷网络.
根据孩子的兴趣培养孩子的体育和艺术爱好,鼓励孩子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艺术活动,避免盲目参加培训班.
13.
推进家庭学校协同育人.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妇联以及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按照职责密切配合,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
中小学要开拓共育资源,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各种家校共育渠道,用好用活校园网络、qq群、微信等各种共育媒介,及时了解、沟通和反馈学生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营造良好家校共育氛围,形成减负共识和合力.
(四)深化教育评价制度改革.
14.
科学评价学校.
各区县要坚持把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评估中小学办学质量的重点,不得向—30—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为主要标准来评价学校和校长的工作成绩.
市教委组织专门机构,加强对区县、学校办学评价的指导与管理,建立重庆市中小学办学水平年度报告制度,促进中小学规范办学.
15.
科学评价教师.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平提高的教师评价体系,坚持执行不得给任课教师下达升学任务,不得片面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依据对教师进行评职评优、评先考核等规定.
16.
科学评价学生.
探索建立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义务教育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排名.
逐步建立完善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新模式.

三、保障措施17.
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管理的统筹领导,制定减负工作具体落实措施,将中小学生减负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及教育管理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减负30条"工作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对减负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工作职责.
18.
加强督导评估.
建立督学责任区减负工作月报告制度,责任区督学每月至少要对辖区内1—2所学校的减负工作实行明察暗访,并向上级督导机构报告.
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对各区县开展减负工作督导,并作为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不力或违规的区县、学校、培训机构等,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营造良好氛围.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减轻中小学生负担、推进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
各区县、学区、学校要设立减负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切实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为中小学生减负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园区〔2019〕19号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特色产业基地创建管理,更好地引导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加快建设各具特色—31—的产业园区,我委对《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创建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4〕69号)进行了修订,并经7月30日第16次党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8月11日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全市产业园区差异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加快推进全市工业园区转型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色产业基地的创建范围包括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含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产业集聚区以及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产业园区.
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可在上述范围外,但应相对集中集聚发展.
第三条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经过国家或市政府核准的产业园区四至范围内,以专业化细分领域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为基础,以实施创新驱动为支撑,以构建产业集群为核心,以打造产业生态为目标,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工业化进程中起引领、示范作用的产业集聚区.

第四条特色产业基地分为建设基地和示范基地两种类型.
建设基地是指符合所在产业园区产业定位,有一定的产业基础,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态势良好,经过35年的培育,基本达到示范基地创建标准的特色产业基地.
示范基地是指发展水平和规模居全市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两化融合"、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品牌发展等方面处于全市前列的特色产业基地.

第五条特色产业基地的主要产业领域包括:汽车制造、电子制造、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化工工业、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和军民融合等优势产业,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及仪器仪表、网络通信及网络安全产品、软件信息服务业等智能产业,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等工业生产性服务业,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等节能环保安全领域(全市特色产业基地创建方向指引见1).
第六条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全市产业布局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有序推进.
同一细分领域产业方向的特色产业基地原则上不超过5个,同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七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特色产业基地的审查、批准、复核及管理工作.
国家开发开放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各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特色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工作,配合市经济信息委对特色产业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32—第二章创建条件第八条申报特色产业建设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有关规划.
所在产业园区产业定位明晰,已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布局总体要求,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二)基础设施完备.
所在产业园区"七通一平"、生产生活、安全环保等基础设施完善,产业承载能力较强.
近三年未出现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
(三)发展空间足够.
所在产业园区具有明确的空间四至范围,土地尚有开发利用空间,用于特色产业发展的建设用地不少于1000亩(其中渝东北、渝东南片区不少于500亩);用于承载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
(四)发展基础较好.
具备特色产业的发展基础,产业园区已落地关联企业不少于5户.
申报工业生产性服务业特色产业基地的,落地关联企业不少于10户.
(五)政府支持有力.
所在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大力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制定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目标明确、量化、可考核,任务和路径清晰、具体、可操作性强,在推动特色产业发展政策机制上有创新举措.
第九条申报特色产业示范基地,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一)至(五)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集群发展较好.
拥有规模以上关联企业10户以上;特色产业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占园区销售收入比重20%以上,或特色产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主城、渝西片区不低于50亿元,渝东北、渝东南片区不低于20亿元).
申报工业生产性服务业特色产业基地的,落地关联企业不少于10户,销售收入不少于5亿元.
(二)创新能力较强.
创新要素向园区集中集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至少有1家(含)以上特色产业领域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内或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两化融合发展.
信息基础设施完善,光纤到户端口占比率100%,规模以上企业宽带接入率100%,两化融合发展水平、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智能制造就绪率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规模以上企业普遍采用信息系统集成融合、云化改造和迁移向智能化发展.
(四)绿色引领发展.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用水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污水集中处理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

(五)服务体系完备.
工业园区建有功能齐全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入园企业提供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

第三章创建程序第十条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由其经济信息主管部门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33—其它产业园区由其管理机构向区县(含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委申请,经初审后由区县经济信息委报市经济信息委.
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要求如下:(一)特色产业基地申报材料包括:1.
《重庆市特色产业建设基地申报表》(2)、《重庆市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3);2.
创建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申报文件;3.
经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及万盛经开区批准的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其它产业园区由所在区县政府批准的特色产业发展规划;4.
特色产业基地创建工作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建设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报送纸质材料原件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光盘.
第十二条对经审核符合创建条件的特色产业基地,由市经济信息委授予"重庆市+产业方向+产业园(建设基地)"和"重庆市+产业方向+产业示范园(示范基地)"称号,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复核评估第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委对特色产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已批准的特色产业基地进行复核,复核的标准及要求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特色产业建设基地主要复核产业集聚、示范作用、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发展环境等方面的情况,特色产业示范基地除复核以上内容外,还要复核绿色发展、两化融合等内容.

第十五条复核评价实行100分制,复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次,其中复核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8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第十六条复核评价为不合格的,撤销特色产业基地称号.
复核评价为合格、优秀的,保留特色产业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复核结果由市经济信息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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