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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网校哪个好  时间:2021-01-2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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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2卷首语亲爱的读者:金秋十月,新一期的《财税月刊》又与大家见面了,本期也是干货满满,快来一起看一下吧.
【纳税辅导】栏目包含了6篇文章,不仅有贴合年终全年一次奖金收入的计税问题,也有很多企业很关心的热点项目PPP的全流程业务重点解析,这可是非常专业的文章哟,希望大家不要错过.
【财税处理】栏目有5篇文章,连载的《新收入准则中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辑)》也是最后一辑了,同时还有收集了各地通讯费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汇总文章,以备大家查看之用.
【风险提示】栏目当中的两篇文章,分别以"潍柴控股"和"雅百特"为实例,讲解了税收案件方面的知识.
最后仍然是50条实务工作中的财税问答.
我们一直贯彻"想学员之所想,一切为了学员"的服务宗旨,继续想尽办法为会员朋友们提供更好、更专业、更多元化的服务.
因此,税务网校在接下来的面授课程中,会一一给大家呈现出来,大家盼望已久的热点课程也已经推广开来,大家可以咨询各地分公司或拨打客服电话进行详细了解,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尊贵的企业财税会员,如果您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了各种涉税政策及实务问题,都可以随时通过网站答疑板或咨询电话,享受网校财税专家提供专业的答疑服务.
欢迎广大会员读者投稿或互动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我们更好为您服务!
愿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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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声明:本刊中所有文章及答疑,仅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合理、合法处理方法的要求进行的展示;案例也仅为作者本人或所遇案例的展示,并不一定代表广泛处理方式.
实际操作中,遇到争议等不明事宜,还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免带来财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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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3目录【税讯快报】5【纳税辅导】7税务总局答复网友实务问题.
7PPP项目全流程业务重点解析.
13注意!
这些房产是要交房产税的.
167月1日后退回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处理.
18所有人都关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税问题,这里有详细的解答.
19这26项业务,一般纳税人也适用3%的征收率!
20【财税处理】22新收入准则中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辑)2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不容忽视的6个问题!
24组织会议中餐费住宿费开票及进项税抵扣等热点问题.
26一样的通讯费,各地个税扣除标准大不同!
2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涉及到的税收优惠全在这里.
29【风险提示】31潍柴控股"变卖为租"税收预警实例解析.
31"雅百特"业绩造假案例相关税务风险分析.
33财务人员必须知道的房地产业税收风险提示.
35【实务答疑】411.
公司在会计核算时,销售费用科目能否列支业务招待费.
412.
工程施工开发成本此类活动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此类科目列支.
413.
商贸公司没有开展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424.
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继续弥补吗.
425.
置业公司土地无偿给我公司使用,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吗.
436.
对资管计划持有的部分股票进行减持,增值税如何缴纳.
437.
购买材料时采购员个人先垫付款再回来报销,怎么做账务处理.
448.
出租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建成的公寓是否要交房产税.
449.
我们公司想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4510.
出口货物的配套配件如何申请出口退税.
4511.
房屋租赁费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吗.
4612.
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属于发票范畴.
4613.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4614.
企业以实物奖励员工,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715.
自然人将房屋划转到个人独资企业名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4716.
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合同怎么样缴纳印花税.
4817.
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4818.
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4819.
通讯费、午餐费、交通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4920.
企业所得税上职工福利费包含哪些内容.
4921.
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5022.
签装修合同的同时向客户赠送汽车,在税务上应当如何处理.
5023.
预付电话费发票已全开如何账务处理.
5124.
预计固定资产价值大于实际价值,多提的折旧如何处理.
51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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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425.
出租不动产,一次取得跨年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期交吗.
5226.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依据什么凭证抵扣.
5227.
销售货物给予客户的折扣,能单独开折扣的红字发票吗.
5228.
对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进行维修可否按选择的6%开发票.
5329.
没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330.
房地产企业向客户交付部分房产,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何时终止.
5431.
取得的挂靠费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5432.
转让不动产选择差额纳税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5533.
网络平台公司提供预约出租汽车运输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5534.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买税控盘的费用能否抵扣税费.
5635.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在什么时候备案.
563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吗.
5637.
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何计算年限.
5738.
租入汽车发生修理费支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5839.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填写哪些资料.
5940.
分支机构成立当年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5941.
企业为员工租房发生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6042.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方未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符合规定吗.
6043.
中外合资企业的外籍职工是否需要交纳养老保险.
6144.
运输服务发票的备注栏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
6145.
营改增后,抵扣销售佣金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
6246.
用积分兑换的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347.
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需要视同提供服务征收增值税吗.
6348.
持有公司的限售股,减持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6449.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且不在单位任职,董事费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6450.
企业吸收合并是否要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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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5【税讯快报】税总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金税三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自动将纳税人在工商部门的换照信息传递至征管系统,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通知"要求做好存量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换照")的税务衔接.
实现工商部门换照信息自动传递.
金税三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自动将纳税人在工商部门的换照信息传递至征管系统,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提前引导纳税人办理换照涉税事宜.
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要求,企业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换照,税务机关需要将纳税人识别号由原15位税务登记号变更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务院办公厅推广国地税联合办税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创新的力度,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创新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将13项改革举措在全国或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武汉、西安和沈阳8个改革试验区域内推广.
其中,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将向全国推广.
《通知》明确,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的主要内容包括国税、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统筹整合双方办税资源,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的目标.
该项改革举措将由国家税务总局作为责任部门向全国推广.
此外,在原有永久居留政策基础上,新增与工资和税收挂钩的市场化渠道,外籍人员达到工资、缴税和工作年限等方面规定标准后,即可申请永久居留的改革举措,将在8个改革试验区域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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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6国务院总理9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促进扩大就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劳动有岗位收入有来源的需求;确定深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措施,加快业态创新提高外贸便利度和竞争力.
会议指出,以跨境电商发展为突破口,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对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增强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批准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两年多来,相关地区在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了一系列好经验、好做法,综合试验区进出口规模快速增长.
下一步,一要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平台"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等成熟做法,积极探索新经验,在制定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要再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城市建设新的综合试验区,推动跨境电商在更大范围发展.
三要围绕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着力打造互联互通、智能化的新型外贸基础设施,鼓励建设覆盖重要国别、重点市场的海外仓,加强物流网络等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四要按照包容审慎有效的要求加大监管创新,促进各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推动建立针对跨境电商的交易风险防范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大力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会议还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并加快完善相关制度.
国务院: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将扩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在反洗钱监测预警和依法处置中的积极作用,研究专业服务机构有关反洗钱的制度措施;严格审核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背景.
国办发布完善反逃税监管体制等机制意见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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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7【纳税辅导】税务总局答复网友实务问题2017年9月13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做客税务总局网站,以"便民办税、开放创新,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为主题,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答问精华版速看这里!
[网友422]请问我到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变更,还需要到地税局办理吗答:税务总局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内容中明确提出了"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交"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有关国税局、地税局涉税资料采集共用的通知,对于税务登记变更的资料,国地税实行一方采集、双方共用.
因此,对于您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事项,无需到地税机关再报送一遍.
[网友4212]最近听说增值税申报表又调整了,我有没有好的途径学习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答: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已经通过网站、APP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进行辅导培训,个别省市开通了网上纳税人学堂,给纳税人提供免费的视频培训服务.
具体培训安排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各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展培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网友4231]我是个小规模纳税人,每次申报都要到税务机关,有些时候我有收入但是不到3万元,无需纳税,没有更加便捷的申报方式答:截至目前,全国税务机关已基本实现了网上办税平台的建设,您可登陆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办理常规申报纳税业务.
有的省市为纳税人提供了自助办税、移动办税等更加人性化的方式,纳税人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
[网友430]我现在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道真假,请问如何分辨需要到税务局吗答:税务总局开通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您可以在上面查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这个平台您就可以足不出户查验发票,放心报销入账了.
[网友5021]我办理出入境护照都可以进行预约,感觉挺方便的.
你们税务局有没有办税预约答:目前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对涉税业务进行预约,有的省市在手机办税系统、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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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8微信办税上也实现了手机预约,有的省市和办税服务厅自助叫号机实现了联通,通过预约您的办税将更加自主和便捷.
具体请详询您当地的税务机关.
[网友4143]我现在申报后,要缴税,必须拿着税票去银行缴纳吗答:现在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都已经推行了税库银系统,您只要和税务局、银行签订了三方协议,在保证扣税账户有足够的余额基础上,申报的税款可以自动从账户划归国库,免除申报一次跑两趟的困难,有的省市还推出了POS机刷卡缴税、二维码缴税、银联卡缴税等多种方式,并且在网上提供电子缴款凭证的打印功能,您可以打印后直接入账.
具体情况可以详询当地税务机关.
[网友83]听说有一种电子发票,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去领,自己打印就行,确有其事吗答:电子发票也是发票,逐步推行发票无纸化是既有利于纳税人也有利于税务机关的事情.
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现在的电子发票仅指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已经向纳税人进行宣传,指导和鼓励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应用增值税电子发票.

[网友013]每次我去税务局办税,都有好多人在排队,感觉很耽误时间,有没有什么办法不排队或者少排队答:税务总局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中明确要求对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证明开具、行政审批等常办事项,都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现在各省市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能干的咨询、辅导、申报等工作,网上办税厅也能办,日常的发票查询、涉税查询等服务,在网上办税厅都能找到相应的功能.
希望大家能多多利用互联网,办理涉税事项.
另外,有的省市税务机关建立了办税服务厅等候状况实时发布机制,纳税人可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短信等多种渠道,实时了解本地各办税服务厅的等候状况,合理选择办税服务时段和场所进行办税.
[网友13922]我们这个地方国税局和地税局的服务厅,离得距离有点远,来回跑好累啊,有没有什么好办法答:国家税务总局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中明确要求各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通过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中心三种方式广泛开展了合作共建,要实现基本涉税业务"进一家门,办两家事".
目前全国各地的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都已经开展了合作,大部分都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开展数据联通和系统对接,实现了一人一机双系统,一窗办理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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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9国税和地税业务,办理具体情况可以详询您当地的税务机关.
[网友4231]我们现在要查询自己的申报纳税情况,有没有什么制度规定或表单,我可以在网上查询吗答:目前您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等多种渠道,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对于您的需求,可以详询当地税务机关.
[网友123132]我刚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感觉申报表好复杂,万一有差错咋办答:针对您担心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采用网上办税厅等多种便捷化的通道向纳税人做好宣传.
同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了申报校验规则,对全国的申报数据进行统一的电子化逻辑校验,按照总局要求,各省市的网上办税系统可以实现各类申报表的导航式填报,并实现申报表内、表间和跨税种的自动智能逻辑校验.
[网友1asd1]我是沈阳的纳税人,以前我去税务局买发票,每次都排老长的队了,我刚看到电视上有宣传,说是纳税人可以实现网上申领发票了,听有的人说用的挺好的,能给介绍一下嘛答:税务总局下发了"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
目前,大部分地区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行了发票网上申领,实现了"鼠标一点,发票到家"并取得良好效果.
详情您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网友1asd1]请问我在哪里可以了解最新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只能到办税服务厅呢答:您可以通过登陆各地门户网站涉税信息版块查询最新的优惠政策等信息,也可通过12366热线等方式了解、咨询税务问题.
[网友23aada]我能在非工作时间段办理涉税事项吗答:可以.
我们在全国各省不断升级系统、投入硬件设施,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申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缴税、POS机刷卡缴税、普通发票代开、信息查询等便捷办理手段.
您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厅、手机、自助办税机享受7X24小时不间断的办税服务,详情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网友2388]请问最近新闻提到的实名办税是什么东西,对我们办税人员有什么影响答:税务总局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中明确要求要推行实名网上办税,对已通过实名信息比对的纳税人简化报送资料.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
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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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10实行实名办税之后,办税人员只需提供一次身份信息,无需每次核验各类证明材料,便可无障碍享受优质办税服务.
[网友223]我们现在外经证还需要在主管地和施工地拿着纸质材料来回跑吗答:推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电子化是税务总局"互联网+政务服务"的52项工作任务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规定,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网上办税厅受理纳税人开局《外管证》的申请,并且延长了建筑安装行业《外管证》的开具时间,简化了资料报送.
当前全国已有大部分省市推行了该项业务的网上全流程管理,有的省市在辖区内办理外出经营业务,无需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直接到经营地开具,为异地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供了税务便利.
详情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网友976]请问我们镇政府的政务大厅里面也有你们的国税窗口,和你们办税服务厅的有区别吗答: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税,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实行了窗口进驻,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全职能进驻,此类政务大厅办税功能健全,可办理各项涉税业务;二是部分职能进驻,此类政务大厅仅能办理部分涉税业务.
根据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各地政务大厅会将本厅能够办理的涉税事项明确告知纳税人,对不能办理的事项进行正确指引.
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网友976]我习惯用手机办理银行业务,请问税务局有类似的手机应用方便办税吗答:税务总局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中明确提出了要推行移动办税.
目前部分省份向纳税人推出了自己的手机办税系统,逐步将登记、发票、申报等业务实现掌上办理.
详情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网友480]我们平时想查一些专项的政策可以去哪里系统性地查答: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查询相关政策文件.
[网友23887]目前政府大大小小的网站太多,有点眼花缭乱,请问有没有统一的网站进行办理答:国务院下发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了"推动分散隔离的政务信息系统加快进行整合",税务总局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中明确要求主动做好税务总局门户网站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与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的对接,纳入统一的政务服务入口,提供一站式服务,避免重复分散建设.
目前各省市税务机关正在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门户的对接以及资源数据的整合,让我们的网上办税逐步在地方政务网站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详情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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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11[网友23887]我是一个打工者,有时候给人打点短工,年纪大了不会用电脑,去开发票又太远,请问有什么办法吗答:发票代开确实是困扰纳税人的难点问题,按照税务总局"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的要求,有的省市税务机关实现了网上发票代开线上预约,线下邮寄送达或者自助办税机打印,有的省市实现了通过微信等工具一键代开,有的省市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乡镇(街道)或者是邮政服务点的对接,签订委托代开或代征的协议,开展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等工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详情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网友501]近年来,用户信息非法汲取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甚至侵犯了我们的隐私,请问税务部门如何防范这类问题的发生答:目前,纳税人的信息数据都存储在税务专网的内部系统中,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制度要求,各省税务局开展了税务系统门户网站和网上办税系统的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等工作,这已经是我们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常态化工作.
[网友112313]听说你们税务局将欠税数据和其他执法机关共享,让这些欠税的法定代表人处处受限,有这么神吗答:"互联网+政务服务"中明确提出税务部门要扩展跨部门合作,推动管理互助.
各省市税务机关对欠税纳税人都依法进行了公告,相关网站上有专门的查询栏目,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税收违法当事人黑名单制度,并和相关部门联合惩戒,这些相关责任人在融资授信、职务担任和政府采购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所以说,在互联网时代,多方信息高度聚合,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网友32172]我对税务的办税流程和要求想提一些建议,有哪些渠道答:目前您可以通过税务门户网站、12366电话、办税服务厅意见箱等多种形式传达自己的建议.
[网友509]我是一个税务代理,代理的纳税人属于不同的税务机关,我能到一个地方把涉税事项都办了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中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和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通办,目前各省已陆续出台了省内、市内通办的规范目录,常用涉税事项可以跨市、县、区办理.
具体内容可以详询当地税务机关.

[网友509]请问我怎么能方便、及时的查询我们公司的信用等级答:您可以登录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网上办税厅的信用等级查询功能,有的省市税务机关在手机办税、微信办税等渠道提供了信用等级查询的功能.
[网友1231]我是一家出口企业的会计,我想了解一下税务机关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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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12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答: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要求,我们税务机关全力打通了和外部门的信息互通,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均实现了以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替代纸质报关单,方便了企业办税,缩短了审核时间,提高了退税办理效率.
部分省市已经开展了出口退税管理无纸化试点工作,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了出口退(免)税网上无纸化办理的便捷.

[网友asd13]请问现在我们纳税人填写的表单都统一了吗有没有比较方便的报表下载途径我如果每次都去办税服务厅领取,有点麻烦.
答:目前全国税务系统已经全面普及推广金税三期系统,实行了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和征管规范,各地税务机关都采取全国通用的纸质表单.
同时,各地税务机关的网上办税厅都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规范了办税指南,明确了需要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在网上办税厅提供了表证单书的下载功能.
[网友a312]现在我要分别登陆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网站办理涉税业务,有没有可能一个网站办理国地税两家业务答:国家税务总局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中提出了要建设单点登录、一网通办的电子税务局.
目前部分省市实现了国地税网上办税厅的融合,设置了统一的网站域名,实现了"一次办理、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国地互认",有的税务机关实现了国地税申报业务的联合办理,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网站申报增值税,相关附加税申报信息可以自动计算,纳税人确认后可以直接将申报信息传入地税机关,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网友5131]我经营着一家副食店,是个体户,想了解税务局对我核定的营业额,请问在哪里查询答: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和实体办税服务厅,集中全面公开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税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作为公开信息之一的个体核定定额信息,你可以直接登录当地税务门户网站进行查询,详情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网友5s13]我平时喜欢用手机的微信查看有些信息,和朋友们交流,不知道税务局的服务能不能上微信呢答:目前全国税务系统中的绝大多数省市都已经开通了官方的微博和微信,在里面及时发布相关涉税资讯,有些省市的微信还具备了不少办税功能,您可以现在就拿起手机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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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13PPP项目全流程业务重点解析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英文简称.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有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PPP项目发起(一)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二)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PPP项目运行机制与风险分配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可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PPP项目运行机制市场化.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三、PPP项目运作方式PPP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一)委托运营(Operations&Maintenance,O&M)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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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14委托运营(Operations&Maintenance,O&M),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
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二)管理合同(ManagementContract,MC)管理合同(ManagementContract,MC),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
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
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
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四)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由BOT方式演变而来,二者区别主要是BOO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五)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
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六)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内容的项目运作方式.
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四、PPP项目移交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
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恢复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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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15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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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16注意!
这些房产是要交房产税的一、哪里的房产要交房产税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要交房产税.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仅指镇镇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行政村.
工矿区是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法规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具体需要考虑各地政策具体规定,比如山西省规定:凡设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均开征房产税.

(山西地方税务局12366在2017年1月20日"关于"建制镇上非镇政府所在地的村交土地房产税吗"的回复")二、哪些房产要交房产税1、房产"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2、附属设施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要交房产税.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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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17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土地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土地价款根据房产所在宗地的容积率确定.
容积率小于0.
5的,以"单位土地成本*房产建筑面积*2倍"计算的价款并入房产原值,按10%-30%的扣除率计算出计税余值计税;容积率大于0.
5的,将整宗土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按10%-30%的扣除率计算出计税余值计税.
小提示:企业购入的单栋的商品房,房价是已经含有地价的哦.
4、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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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187月1日后退回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处理近日,有会员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工作当中,被退回一张税率为13%的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咨询网校答疑专家怎样开红字发票.

让我们首先看一下明文规定:财税2017年3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说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也就是说从7月1日起没有13%的税率了,那么公司在7月之前给客户开的13%的发票,简并税率后发生销售退回的情况,红字发票怎么开呢是按照13%税率开具还是按照11%税率开具开具后怎么申报呢税务总局对该问题有明确答复:简并税率后,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后需开具发票,或者发生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情况的,按照税法不溯及以往原则,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这里有一个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会不会感到很陌生再带大家重温一下税法原则:(一)税法基本原则1、税收法律主义2、税收公平主义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4、实质课税原则(二)税法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一条便是上文出现的原则,指的是新的法规实施之前发生的行为仍沿用旧法的意思)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这样是不是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一目了然呢不过开具后又怎么申报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三行"13%税率"行目前已进行监控,纳税人无法自行填写,如纳税人确实开具了13%税率红字发票,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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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19所有人都关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税问题,这里有详细的解答近日,有财税会员咨询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税相关问题,小编注意到这个问题是很多人关心的,毕竟奖金丰厚也是大家的期盼,所以小编认为这个详细的解答很有必要分享给大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发放当月可同时与工资薪金在网厅申报缴税.
|内容来源:湖南地税12366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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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20这26项业务,一般纳税人也适用3%的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纳税人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7、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8、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9、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10、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1、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2、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3、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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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21租赁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4、至2017年12月31日,被登记为动漫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5、一般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6、一般纳税人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为5万(含)千瓦以下)销售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9、一般纳税人生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的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一般纳税人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4、一般纳税人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6、一般纳税人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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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22【财税处理】新收入准则中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辑)五、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准则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1、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2、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
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
3、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六、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亲爱的会员朋友们,随着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我们连续推出了三辑由中华会计网校财税答疑专家独家原创的"新收入准则"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实务文章,帮助大家学习和理解.

今天是第五点至第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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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23认相关收入:(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一)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七、转售业务与代理业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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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2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不容忽视的6个问题!
一、代扣代缴义务的基本规定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上述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二、关于多重支付的扣缴义务人确定问题实务中,有时会存在多重支付的问题,比如个人委托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此时会出现贷款企业将利息支付给银行,再由银行转付给委托人,那么应该由谁来代扣代缴委托人的个人所得税呢这种情况就需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
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代扣代缴的问题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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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25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四、关于外派人员境外所得代扣代缴问题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上述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
五、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其他处任职所得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通过前面的政策学习,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若非本单位的派遣安排任职,在别的单位任职与本单位没有关系,即使本单位知道其在其他单位任职有所得,也无须为其在别的单位任职取得的所得进行代扣代缴.
员工应该就其从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选择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合并计算并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特殊情况无法做到明细申报如何处理对于有些情况下很难做到明细申报,比如腾讯公司通过微信在春节给用户随机发放的现金红包,还有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在活动现场随机向顾客赠送礼品,虽然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是由于难以采集到纳税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无法做到明细申报.
这种情况下,应该与主管税务局协商,采用汇总申报的方式.
开通网络申报的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进行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以完成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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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26组织会议中餐费、住宿费开票及进项税抵扣等热点问题公司将会议相关的事项包给会务服务公司,包括参会人员的住宿、餐费、会务场地及相关服务,服务公司将相关支出统一开会务服务的发票给我公司,需要附明细吗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140号: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地方执行口径:江西国税局12366-20170315:一般纳税人委托酒店组织会议、培训,酒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名称为"会务费",另附清单列明餐饮、住宿、会务费等费用,是否可以抵扣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会务、住宿、餐费等服务,应按规定如实(如分项目逐笔)开具发票.
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二、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会议中发生的住宿、餐费属于与会务服务兼营的服务,应当分别算,适用各自税目.

企业购入的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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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27一样的通讯费,各地个税扣除标准大不同!
近日,有会员询问北京地区通讯费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问题,网校答疑专家做出如下答疑: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1、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下面小编再为大家总结几个不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1、福建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文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2、厦门地税网站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3、大连大连税函〔2010〕7号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
公务费用包含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公务费用凭据所反映的内容不是参改人员本人实际发生费用的,不得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广西桂地税发〔2010〕19号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每人每月360元.
5、天津津地税个所〔2009〕5号对单位向有关人员发放与业务工作有关的电话费补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质,即非全体人员都有的补助项目,不再征收个税.
6、河北冀地税发〔2009〕46号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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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28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税.
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税.
7、宁夏宁地税发〔2006〕85号电话费补贴:企业单位厂长、经理8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50元.
移动通讯费补贴:企业单位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给个人的,厂长、经理限额扣除标准为30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200元.
企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采取通讯费实报实销制度的免税,但另外发放的通讯费补贴不能在征个税时扣除.
8、山东鲁地税函〔2005〕33号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9、北京京地税个〔2002〕116号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10、浙江浙地税发〔2001〕118号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税.

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各地企业请参考本地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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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29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涉及到的税收优惠全在这里近期,财税会员咨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相对比较多,为了便于大家对相关政策有更全面的了解,因此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老顾给大家汇总梳理了一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依据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依据财税〔2014〕81号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依据财税〔2016〕127号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局备案.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1、依据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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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30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依据财税〔2014〕81号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3、依据财税〔2016〕127号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4、依据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依据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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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31【风险提示】潍柴控股"变卖为租"税收预警实例解析一、潍柴控股集团"变卖为租"税收预警实例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转载了《经济日报》对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控股集团"或"集团")企业税收内控建设的报道.
据报道,近年来,潍柴控股集团一直保持高速发展,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国内外分公司、子公司越来越多,跨区域、跨行业经营日益频繁.
要使企业在规范生产经营、依法缴纳税款的基础上更好地规避涉税风险、降低税收成本,亟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税收风险内控管理体系.
在税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潍柴控股集团制定税收风险配套控制程序,编制形成《企业税收内控建设规范》,建立起流程有序、权责明晰的税收风险内控体系.
报道中特别列举了一个潍柴控股集团"有效税收预警"的例子:集团旗下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准备向另一家集团下属公司出售一台旧设备,却在集团财务部卡了壳.
潍柴控股集团财务部解释说:"并非我们有意刁难,而是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给出了更好的选择.
按照我国税收政策,旧设备出售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无法抵扣;但出租设备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能正常抵扣.
作为财务部门,我们有义务提醒下属企业,共同把好节税关口.

"在集团税收科的建议下,设备出售顺利改为出租,为集团节约了20多万元的税款.
二、问题及解析潍柴控股集团财务部要求下属单位对旧设备"变卖为租"的理由是"旧设备出售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而"出租设备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能正常抵扣".
上述"变卖为租"的税务管理方案,现在一般企业可以采用吗要解答这个问题,让我们一起首先看看相关规定.
(一)问题缘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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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32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对于上述规定,我们注意到:第一,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种情况下,购买方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放弃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情况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不能通过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政策明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发布,使得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的处理"豁然开朗"了.
(三)得出结论通过对相关税法规定的梳理,我们可以知道,在2016年2月1日前,潍柴控股集团"变卖为租"的办法,因政策规定模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当时税控系统一般不支持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是可以采用的.
自2016年2月1日起,明确规定纳税人放弃减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变卖为租"的办法就变得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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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33"雅百特"业绩造假案例相关税务风险分析2017年9月4日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据报道,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通过伪造巴基斯坦旁遮普省首席部长夏巴兹等巴政要信函,谎称参与木尔坦市快速公交项目,对业绩进行造假.
巴基斯坦有关政要也已对该公司所出具的信函予以否认,称有关信函系伪造.
据了解,中方有关部门正在对此案进行查处,你能否证实并介绍有关情况"外交部发言人耿爽证实了案情并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了介绍.
经查,为了实现重组上市时的业绩承诺,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
8亿元,虚增利润近2.
6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73%,2016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11%.
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以及2016年三季报公布.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63条、65条、66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证监会拟对雅百特处以60万元罚款,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顶格处罚,同时拟对雅百特虚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以及3到5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
截至目前,我们还没有查询到税务机关对上述"雅百特"税务处罚的报道.
那么,一般企业发生类似"雅百特"的业绩造假行为,可能会涉及哪些税务风险呢一、虚构海外工程项目的税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文件还规定,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
企业如果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的方式业绩造假,为了使业务看起来更真实,通常会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申请并享受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这样一来,问题就比较严重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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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34二、虚构国内贸易的税务风险企业发生虚构国内贸易行为,一般均会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那么,虚开增值税发票会有哪些税务风险呢(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上述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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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35财务人员必须知道的房地产业税收风险提示1.
企业所得税(1)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已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3)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4)取得的土地资产是否不按规定计价,包括是否擅自扩大或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是否存在将购进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通过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

(5)是否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
包括:是否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涉及分片分期开发的,是否在各个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6)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包括:是否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提高建安工程费用;是否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虚增成本转移利润,从关联企业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并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是否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发票,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是否虚列工程监理费;是否存在从法人代表个人账户支付公司采购费用的情况.
(7)是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
包括:取得旧版作废发票入账;涂改、伪造、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取得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入账等.
(8)是否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
包括:是否未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所有开发工程成本在一个账户中核算,无法确认当期单项工程开发成本;企业各期成本核算混乱,提前列支下期项目成本;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属成本);未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将其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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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36全部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虽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但只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而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等费用在已售房屋中分摊;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减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
(9)是否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包括:将办公用的电子设备、汽车、音像设备等固定资产计入销售费用或在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进行税前扣除;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位于开发小区内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等配套设施在完工后出租的,未将其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对其已计提折旧处理是否正确.
企业购买的交通工具(车辆)不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是直接进入管理费用,影响当年利润,可能存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10)是否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包括:"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是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虚增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已作纳税调整;工资及"三费"扣除是否正确.
是否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已作纳税调整;是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如违规列支行政性罚款,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各项跌价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是否已作纳税调整;政策性减免税金是否视作已缴税金,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计入以前年度所得计缴所得税的,是否已作纳税调整;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是否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是否低价入账,少缴所得税;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是否未入账或者低价入账,少缴所得税;未经审批的固定资产盘亏,是否未作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预提费用的贷方余额长期挂账,是否未做纳税调整.
2.
土地增值税(12)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将适用非普通住宅等高预征率的商品房与普通住房混淆在一起核算,少缴税款.
(13)是否以工程未结算、未决算或是商品房未销售完毕等各种理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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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37(14)是否按规定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15)混淆不同项目成本,把不同的项目成本费用混淆,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多开具建安发票金额,虚增建安成本;按照开出的发票金额作为销售收入环节申报税款,而对于预收账款,是否只作长期挂账处理,不作收入,隐瞒收入少申报税款;转让方以净地价转让土地且由受让方代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的,是否将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转换一并计算缴纳各项税款.
(16)是否未按规定从开发成本中分离并归集利息支出,将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税前扣除.
(17)是否列支不属于清算项目的开发成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绿化工程支出方面,是否存在代开与实际业务价款不符的发票并据实扣除,虚增开发成本,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18)是否未按规定方法将相关项目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进行分摊.

(19)是否通过多次对土地进行评估增值的方式增加土地成本,少缴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利用土地评估,将评估增值的土地成本直接记入开发成本,虚增土地成本,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20)清算后又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房地产,是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仍然采用预征方式申报;是否存在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并已经进行清算后,剩余的存量房销售时未按原清算成本进行申报缴纳土增税,只按预征率申报缴纳,造成少缴税款.

(21)是否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清算资料,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
3.
城镇土地使用税(22)承租集体土地用于开发项目建设,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23)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24)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土地使用税按照企业实际占用面积缴纳.
在实际中,企业认为有证无地的部分企业没有实际占用,因而在缴税过程中未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的面积缴税.

(25)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6)符合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企业与农民或集体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长租(50年或70年)无产权证,实际拥有使用权,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存在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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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38(27)企业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时间与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间不一致,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应以实际占有使用的时间,而不是以办证的时间.
以办证时间为准计算缴纳税款的,可能存在少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
4.
契税(28)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
具体包括: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29)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30)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3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工程换取土地,是否缴纳契税.
(32)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33)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34)企业已占有使用土地,但以尚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为由不申报缴纳契税;竞价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35)有些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屋时,往往给购房者分别开具售房发票和安装发票,造成少缴纳装修部分契税.
5.
房产税(36)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37)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38)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39)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40)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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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39(42)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未履行纳税义务.
6.
印花税(43)房屋销售(预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广告合同等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
(44)有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
(45)忽视对工商执照、土地使用证贴印花税票;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46)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7.
个人所得税(47)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8)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加班补助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9)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0)以发票报销方式套取现金,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1)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52)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3)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按照激励机制奖励给员工汽车、提供免费旅游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高管人员收入是否以燃料费等冲减,少缴个人所得税.
(54)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5)支付的利息是否涉及代扣代缴税金义务而未履行.
(56)支付借款人(自然人)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7)借给自然人股东超过1年以上的借款,应被认定为股息、红利分配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出资为股东或管理者购各式各样的会员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东或公司员工向企业借款超过一年未归还,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8)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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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40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时是否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8.
耕地占用税(59)占用耕地建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须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9.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0)国税机关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后,纳税人未向地税机关申报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1)不按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行为发生地适用税率、费率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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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41【实务答疑】1.
公司在会计核算时,销售费用科目能否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公司在会计核算时,销售费用科目能否列支业务招待费【答案】参考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应该都在管理费用列支.
6602-管理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但是实务中,为了核算管理的需要,与销售业务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多数企业是在销售费用核算.
2.
工程施工开发成本此类活动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此类科目列支【问题】工程施工、开发成本此类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此类科目列支,如果不能列支,需要在哪列支【答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可直接归属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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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42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3.
商贸公司没有开展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问题】我们新注册了一个商贸公司,目前还没有开展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答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
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继续弥补吗【问题】公司以前年度有亏损,但由于政策性搬迁变更税务机关,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其亏损在搬迁完成之后是否可以继续弥补【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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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43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5.
置业公司土地无偿给我公司使用,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吗【问题】我集团有一置业公司,名下有土地,无偿给我公司使用,请问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答案】财税〔2016〕36号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对方无偿给贵公司使用,在增值税方面存在视同销售核定征收增值税的风险.

6.
对资管计划持有的部分股票进行减持,增值税如何缴纳【问题】我公司是一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想在今年9月计划对该资管计划持有的部分股票进行减持,请问减持股票的增值税如何缴纳【答案】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作为这个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在2018年1月1日前转让股票可以不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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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447.
购买材料时采购员个人先垫付款再回来报销,怎么做账务处理【问题】公司从京东购买材料,但是都是由采购员个人先垫付款项再回来报销,这样的业务怎么做账务处理【答案】账务处理参考如下:发票认证并入账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其他应付款——XX代垫款(京东采购)报销给采购员时:借:其他应付款——XX代垫款(京东采购)贷:银行存款或现金8.
出租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建成的公寓是否要交房产税【问题】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建成的公寓,现在出租给别人使用,那么我们是否要交房产税【答案】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把开发产品用于出租,应该交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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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459.
我们公司想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问题】我们公司想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答案】参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1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资信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0.
出口货物的配套配件如何申请出口退税【问题】出口货物的配套配件如何申请出口退税【答案】请根据财税〔2012〕39号文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二款:(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
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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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46如您出口的配套配件符合以上条件可是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11.
房屋租赁费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吗【问题】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因此,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12.
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属于发票范畴【问题】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属于发票范畴【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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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47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4.
企业以实物奖励员工,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以实物奖励员工,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实物奖励员工,应按以上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5.
自然人将房屋划转到个人独资企业名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问题】自然人将房屋划转到其个人独资企业名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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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48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16.
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合同怎么样缴纳印花税【问题】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答案】《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17.
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问题】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8.
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问题】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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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49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9.
通讯费、午餐费、交通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问题】请问北京地区通讯费、午餐费、交通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具体文件文号是多少【答案】(1)通讯费:因公支出实报实销的部分,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京地税个〔2002〕116号: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午餐费、交通费:没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不得税前扣除.
20.
企业所得税上职工福利费包含哪些内容【问题】企业所得税上职工福利费包含哪些内容【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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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50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同时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21.
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问题】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答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现为按3%的征收率减按1.
5%征收增值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2.
签装修合同的同时向客户赠送汽车,在税务上应当如何处理【问题】我司签装修合同100万元,同时向客户赠送价值10万元的汽车,则在税务上应当如何处理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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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51【答案】如果当地没有另行政策规范,则汽车应当视同销售确认.
贵公司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
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100000÷(1+17%).
如果客户是个人,公司实际承担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0÷(1-20%)*20%.
23.
预付电话费发票已全开如何账务处理【问题】预付2017年7月——2018年6月电话费,每月1000元,发票已全开.
请问账务如何处理【答案】一年以上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由于已经达到了1年,所以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进入各期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未超过1年的,计入预付账款,然后分期转入费用.
24.
预计固定资产价值大于实际价值,多提的折旧如何处理【问题】我公司2016年10月份确认固定资产5000万(预计),实际在建工程只有4800万,做了暂估应付工程款200万.
2017年发现固定资产没有5000万,只有3000万,请问我多计提的折旧如何处理【答案】从会计的角度考虑,此处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多计提的折旧不用调整,在确认固定资产正确金额的时候,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并重新计算以后期间每月计提的折旧额.

从税务的角度分析,需要调整多计提的折旧,按照调整后的金额重新计提折旧,多计提的要冲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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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5225.
出租不动产,一次取得跨年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期交吗【问题】企业出租不动产,一次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期交吗【答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所以按合同约定收取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以在收取一次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收入.
26.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依据什么凭证抵扣【问题】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依据什么凭证抵扣【答案】财税〔2016〕36号: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7.
销售货物给予客户的折扣,能单独开折扣的红字发票吗【问题】销售货物累计到一定量给予客户的折扣,是否可以单独开折扣的红字发票吗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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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53【答案】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8.
对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进行维修可否按选择的6%开发票【问题】开票系统里选择维修时有对应的增值税税率6%和征收率3%两种,我公司对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进行维修,是否可以按选择的6%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案】怎么交是由发生的具体应税业务来确定的.
您公司对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的修缮,属于建筑服务,简易计税的按3%征收率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按11%交增值税.
29.
没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案】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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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5430.
房地产企业向客户交付部分房产,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何时终止【问题】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涉及到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公司已经在2017年8月份向客户交付部分房产,请问土地使用税何时终止纳税义务【答案】根据下述文件的规定,贵公司交付部分房产,说明该部分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权利状态已经发生变化,所以贵公司从2017年9月起将终止该交付房产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31.
取得的挂靠费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问题】我公司挂靠乙公司,而取得的"挂靠费"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若属于,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案】根据下述文件的规定,贵公司以被挂靠人(乙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乙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被挂靠人为纳税人,由于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经营,所以这种情况一般不单独收取挂靠费(利润都是被挂靠人的),而是支付贵公司管理费;以挂靠人(贵公司)为纳税人的,被挂靠人收到的挂靠费按照"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视为乙公司提供了企业管理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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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不动产选择差额纳税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问题】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差额征税后,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案】《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现行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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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公司提供预约出租汽车运输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网络平台公司提供预约出租汽车运输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无交通工具承运业务,按照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含出租车运营服务,所以网络平台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无交通工具承运业务,其中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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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买税控盘的费用能否抵扣税费【问题】我司是一间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请问购买税控盘的费用能否抵扣税费【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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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在什么时候备案【问题】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在什么时候备案【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要求,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因此,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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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吗【问题】收到由科技创新局发放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请问这笔奖励属于企业所得税不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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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57征税收入吗【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如您司收到由科技创新局发放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符合上述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的,可依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如不符合的,则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申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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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何计算年限【问题】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何计算两免三减半的年限【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
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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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58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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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入汽车发生修理费支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问题】租入汽车发生修理费支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票能抵扣吗【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如您司是符合上述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租入汽车发生的修理费支出如属于允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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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59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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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填写哪些资料【问题】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填写哪些资料【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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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成立当年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问题】分支机构成立当年是否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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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60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分支机构属于上述不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不属于,则应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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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租房发生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问题】企业为员工租房发生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您公司为员工租房费用属于上述标准,则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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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方未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符合规定吗【问题】公司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方没有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符合规定【答案】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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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6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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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的外籍职工是否需要交纳养老保险【问题】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我公司职工中有少部分外籍员工,外籍职工是否需要交纳养老保险【答案】《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据上述规定,在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原则上也需要交纳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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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服务发票的备注栏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问题】运输服务发票的备注栏不全,有的没有起运地及到达地,请问能否抵扣进项税【答案】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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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6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财税〔2016〕36号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备注栏不全的运输服务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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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抵扣销售佣金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问题】我公司每年向境外单位支付销售佣金,涉及的税款都是对方承担,营改增后,支付佣金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我公司的账务处理应该如何做呢【答案】账务处理参考如下:确认佣金费用时:借:销售费用-销售佣金贷:其他应付款支付佣金时:借:其他应付款-佣金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附加税银行存款缴纳代扣税费时: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附加税贷:银行存款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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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63抵扣进项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销售费用-销售佣金(红字)46.
用积分兑换的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顾客在我们超市消费达到一定的积分,用积分兑换的礼品,我公司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二、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个人顾客通过消费积分兑换礼品符合以上第三条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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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需要视同提供服务征收增值税吗【问题】我们公司出租商铺,与租户签订1年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第1个月为免租期,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提供服务征收增值税【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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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64因此,上述免租期不需要视同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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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的限售股,减持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我老板持有公司的限售股,打算今年减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依据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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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任公司董事且不在单位任职,董事费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公司聘请人大一个教授担任公司外部独立董事,其不在公司任职,我们支付的董事费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因此,个人担任公司董事且不在单位任职,其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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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是否要交增值税【问题】企业吸收合并是否要交增值税是否要转出资产的进项税【答案】财税〔2016〕36号2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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