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打包交易

打包交易  时间:2021-01-27  阅读:()
—1—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豫环攻坚办〔2020〕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河南省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河南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1日—2—河南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持续深化"三散"、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全面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和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着力破解制约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3—2020年全省PM2.
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58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9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明显减少.
三、主要任务(一)持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按照"优化布局、提升质量、强化管理"的要求,不断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升级,严格环境准入和监管,促进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
1.
着力调整产业布局.
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河南省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20年4月底前排查建立淘汰类工业产能和装备清单台账,年底前关停淘汰完毕.
对于限制类工业产能和装备,因地制宜采取资金奖补、产能置换等政策措施,鼓励提前淘汰.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
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各地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加快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分类完成就地改造、退城入园或关闭退出,优先支持焦化、钢铁、耐材、炭素、化工、制药等重点产业向资源禀赋好、环境承载力强、—4—大气扩散条件优、铁路运输便利的城镇下风向工业园区转移.
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
2020年底前,完成就地改造、退城入园、转型转产或关闭退出企业150家以上.
提前完成淘汰任务、提档升级改造的项目在环评审批、总量配置和大气资金方面给予倾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月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定期进行通报,加强督查督办,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配合)3.
加大过剩和落后产能压减力度.
2020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淘汰炭化室高度在4.
3米及以下的焦炉,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钢定焦",力争到2020年底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0.
4左右;退出中心城区电解铝产能,淘汰单厂规模20万吨/年以下产能;淘汰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独立炭素企业产能,退出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企业;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退出单套装置30万吨/年以下的合成氨产能;淘汰2000吨/日及以下通用水泥熟料生产线,直径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装备(特种水泥除外).
依法关停退出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
各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工业—5—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3号)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月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定期进行通报,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配合)4.
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
2020年4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台我省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方案,重点推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密环保装备产业园、洛阳高端装备产业园、宝丰产业集聚区、长葛市大周产业集聚区和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升级改造.
各地结合实际,深入分析产业现状,科学确定主导产业,针对铸造、砖瓦、陶瓷、玻璃、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独立轧钢、铁合金、有色金属再生、炭素、化工、煤炭洗选、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制鞋、制革等行业,2020年4月底前,完成制定1-2个特色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明确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结构.
针对特色产业集群,积极培育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集群转型升级;制定集群清洁运输方案,优先采取铁路、水运、管道等清洁运输方式;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
各地列入特色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的炭素、耐材、铸造等行业企业,2020年11月底前未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整改的,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实施停产治理.
—6—(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配合)5.
严格新建项目准入管理.
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评管理,强化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逐步构建起"三线一单"为空间管控基础、项目环评为环境准入把关、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的管理新框架,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全省原则上禁止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铸造、铝用炭素、砖瓦窑、耐火材料等行业产能,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和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玻璃等行业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产能置换规定,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应进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
(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6.
加快排污许可管理.
深入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全面摸清2017-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核准固定污染源底数,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做到应发尽发.
2020年底前,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严格依证监管,规范排污行为,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严厉查处.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二)持续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严控燃煤项目建设,完成煤炭消费减量任务,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7—7.
严控煤炭消费总量.
持续加强煤炭消费监测预警,分类实施煤炭、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管控,深化重点领域节能改造,持续优化电力行业用煤,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15%,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
01亿吨以内;电煤消费占比达到52%以上.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配合)8.
实施煤炭减量替代.
严格落实《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电力行业新增耗煤项目要实行等量替代;重点城市新上非电行业耗煤项目新增燃料煤总量实行1.
5倍减量替代;对未完成年度煤炭消费减量目标的省辖市,实行耗煤项目区域限批(民生项目除外);对上一年度空气质量排序后三位的地区,新上非电行业燃煤项目实行2倍减量替代.
除热电联产项目以外,全省不再核准"十三五"期间新投产的燃煤发电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配合)9.
开展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
2020年4月底前,全面排查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10月底前完成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替代改造.
对使用煤为燃料的农业生产、畜禽养殖、烤烟、食用菌生产等,由各地政府负责,做好宣传引导,帮助尽快完成燃煤设施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
(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烟草公司配合)—8—10.
实施煤电机组优化升级.
优化煤电生产结构,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鼓励有条件并网的自备电厂按自愿原则并网运行.
2020年底前,全省除承担供热、供暖等任务必需保留的机组外,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原则上全部关停淘汰,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占全省煤电装机比重达到65%,煤电机组供电煤耗争取达到300克/千瓦时;郑州市完成主城区煤电机组"清零",洛阳市完成主城区煤电机组基本"清零".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配合)11.
大力推动集中供暖建设.
全面落实《河南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加快供热设施建设,提升供暖保障能力.
2020年10月底前,全省完成新建改造供热管网347公里,新建改造热力站255座,新增集中供热面积3820万平方米.
郑州、安阳、鹤壁、焦作、濮阳、开封、新乡集中供热普及率分别达到90%以上,洛阳、三门峡集中供热普及率分别达到85%以上;其他城市(周口、信阳除外)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分别达到75%以上;已发展集中供热的县级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0%以上.
对县(市)集中供热规划外的区域,鼓励推广地热能、电取热、空气源热泵等多种清洁供暖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12.
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建设.
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9—资源大力推进清洁取暖,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严格安全监管.
各地应按照2020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统筹确定年度"双替代"建设任务.
"煤改电"要以可持续和取暖效果受群众欢迎的技术为主,积极推广集中式电取暖、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取暖方式.
2020年采暖季前,完成"双替代"100万户,平原地区散煤取暖基本清零.
各地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保障清洁取暖设备"买的起""用得上",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将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政策扩大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电供暖用户,保障双替代工作顺利推进.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加大环保理念和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城乡居民使用清洁取暖的自觉性、主动性.
运用大数据技术,精准管控取暖设备用能情况,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配合)13.
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
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推动濮阳文23储气库达容达产,开工建设平顶山盐穴储气库,适时签订正式租赁协议.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尽快开工建设江苏滨海大型储罐.
加快省内6座LNG应急储备中心项目建设,确保采暖季前建成投运.
各地政府要通过与省天然气储运公司签订代储代存合同的方式,落实2020年供暖季前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10—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用气量的应急储备能力;督促辖区内城镇燃气企业通过与省天然气储运公司签订代储代存合同的方式,在2020年供暖季前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
2020年天然气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0%.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配合)14.
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
扩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持续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有序并网.
加快构建地热供暖产业服务体系,研究完善支持政策,因地制宜推进地热供暖项目建设.
力争2020年全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300万千瓦,风电装机规模突破千万千瓦,实现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双千万",可再生能源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电力公司配合)(三)持续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着力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5.
提升现有铁路运输能力.
推进三洋铁路河南段、浩吉铁路至陇海铁路联络线等项目建设,启动实施郑州小李庄站及陇海外绕线工程,研究实施上街车站扩容改造工程.
积极推进洛阳、三门峡等市区内普速铁路外迁改线工程.
完成安李铁路电气化改造,加快瓦日铁路水冶南至安李铁路联络线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武—11—汉局集团公司配合)16.
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
2020年底前,完成新增15条铁路专用线建设任务.
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涉及我省未如期开工、完工的铁路专用线项目,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对涉及规划调整、项目变更、企业搬迁退出等因素不再建设的,由各地于2020年4月底前提出调整申请,并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拥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铁路占比达到80%以上.
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新建项目,应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铁路占比达到80%以上.
2020年10月底前,未按照环评批复建设铁路专用线、未达到铁路专用线运输比例的工业企业冬季取暖季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清单.
各地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需要建设的铁路专用线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每月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定期进行通报,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公司配合)17.
加强铁路运输组织.
优化铁路货运受理方式,简化受理—12—环节,推广上门服务、线上受理等模式,对煤炭、焦炭、矿石、粮食等大宗货物敞开收货,优先保障运力供给.
推进铁路运输企业2020年4月底前与煤炭、矿石、钢铁等行业重点客户签订运量运能互保协议.
针对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或拥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2020年4月底前逐家制定铁路运输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公司配合)18.
推动货运行业集约高效发展.
推进城市配送体系和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提升货运"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服务效率.
建设郑州、安阳、许昌、济源国家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省级城乡高效配送重点工程.
2020年底前创建3-5个省级城乡高效配送示范城市,培育20家左右城乡配送骨干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邮政管理局、财政厅配合)19.
加快推进车船结构升级.
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的转运车、叉车、牵引车等作业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
2020年底前,各地完成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任务,郑州市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出租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加快我省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
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
(省发展改革—13—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国资委、生态环境厅、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公司、机场集团配合)20.
加快城市充电(加气)站(桩)建设.
各地要加快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建设,解决推广新能源车面临的充电难等问题.
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充电设施基本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换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需求及新能源汽车城际出行需求.
郑州市完成新增直流快充桩20000个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电力公司、机场集团配合)(四)持续调整优化用地结构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面源污染管控,调整优化用地结构.
21.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着力推进国土绿化.
深入开展国土绿化提速行动,加快建设森林河南,开展"三屏四带"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统筹实施"三山"地区山区造林、天然林保护等工程,完善提升农田防护林体系,协调开展森林城市和森林乡村建设,新增一批省级森林城市.
2020年完成造林289万亩、森林抚育450—14—万亩.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配合)强化城市绿化建设.
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程,实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全覆盖,驻马店、鹤壁、巩义等16个市县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
加大城区裸露土地治理力度,对裸露土地登记造册,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建设用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城乡结合部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对国省干道、铁路等穿城路段路界内两侧裸露地实施绿化,建设绿化景观好、生态功能强、综合效益高的绿色长廊,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2020年,全省新增城市绿地面积5000公顷以上,建成城市绿色廊道500公里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5.
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配合)22.
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推行市场化运作、开发式治理、科学性利用模式,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速推进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充分利用"季度+年度"矿产卫片执法、矿业权人勘查信息公示制度及12336违法举报线索等机制,及时发现无证开采、有证露天矿山违法开采问题,依法查处整改到位.
2020年底前,强化露天在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开展省级绿色矿山评选,力争省内在产大中型露天矿山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15—23.
强化秸秆禁烧工作.
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9%以上.
建立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利用蓝天卫士等手段密切监测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提高火点认定标准,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对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扣减地方财力10万元/火点.
(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配合)24.
严格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
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广泛宣传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大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严格落实禁燃禁放要求.
(省应急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供销社分工负责)25.
推进餐饮油烟治理.
落实《河南省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台账,加强对餐饮场所、经营商户油烟排放情况日常巡查检查,月巡查率不低于20%,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及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责令暂停营业并限期改正.
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达标排放情况检测,每季度检测率不低于25%,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或重点区域的餐饮服务单位、屡查屡犯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大检—16—测频次与密度,尚未配备检测设备的城市要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测工作,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
各地结合城市规模、监控餐饮单位数量等情况,2020年6月底前,合理制定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平台建设方案,大力推进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配合)(五)深入推进"三散"污染治理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实现平原地区散煤取暖基本清零,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全面提升"三散"污染治理水平.
26.
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工作,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
(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配合)27.
深入开展散煤污染专项治理.
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为重点,全面推进民用清洁能源供应和燃煤设施清洁改造,通过煤改气、电、热泵等措施推进民用生活散煤替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将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监测、监控、检查、督查、问责机制,综合运用—17—网格员巡查、无人机飞检、遥感监测等加强监管,及时查处散煤复燃问题.
组织开展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形成燃煤散烧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严禁劣质散煤生产加工和行政区域外劣质散煤流入,严格禁止民用散煤流通和使用,坚决取缔非法煤炭营销场所和网点,严防散煤复烧.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配合)28.
全面提升"扬尘"污染治理水平.
加强施工扬尘控制.
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原则,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等制度.
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实行建筑垃圾从产生、清运到消纳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内"两个禁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禁止现场配置砂浆)要求,加快"两个禁止"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动态监管.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
加大国道、省道及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推广湿扫作业模式,科学合理洒水抑尘.
加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落实—18—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堆场、料堆、土堆等苫盖抑尘措施.
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
以实施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市设施等3项整治行动为抓手,定期开展全城大清扫,不断提升城市清洁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县(区)以上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全省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县(市)主次干道达到"双10"标准.
加快农用机械防尘措施升级改造,减少作业扬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水利厅、供销社、爱卫办、农业农村厅配合)(六)实施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强化工业窑炉、钢铁、水泥等重点工业污染治理,提升污染防治设施改造治理水平,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29.
提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水平.
加快标准修订.
2020年4月底前,完成《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工作,按要求推进全省工业炉窑提标改造.
加强有组织烟气治理.
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加大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实现残极冷却烟气有效处理.
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
推进具备条件的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19—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加大无组织排放管理.
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物料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原料库及车间外禁止采用铲车、推土机等设备进行物料转运.
散状物料应采用原料库、料仓等方式进行储存,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
30.
提升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水平.
严格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及《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钢铁企业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
其中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超低排放评估监测.
加强评估监督.
钢铁企业申报绿色环保引领企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A、B级绩效分级管控企业时,应全面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超低排放评估监测.
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奖励、差别化电价等激励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20—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C级.
31.
提升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水平.
2020年4月底前,制定《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推动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打造全国水泥行业示范工程,实现有组织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物料运输和绿色矿山等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水泥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2.
强化锅炉污染治理.
2020年9月底前,全省4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及燃气直燃机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3.
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50毫克/立方米(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
2020年9月底前,全省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3.
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20、80毫克/立方米.
2020年10月底前,全省35-65蒸吨/时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2020年10月底前,全省生物质锅炉(含生物质电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生物质电厂6%),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21—50毫克/立方米.
33.
开展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提标治理.
2020年底前,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全面完成提标治理,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在基准氧含量11%的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采用氨法脱硝、氨法脱硫工艺的垃圾焚烧废气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
34.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成效.
全面评估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于2020年5月底前组织工业企业完成2019年工业污染"六治理"任务自主验收备案工作,6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工业企业治理情况再排查和核查评估,7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省生态环境厅于8月底前完成现场调研和督查督办工作.
35.
推进工业企业氨排放控制.
在电力、水泥、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鼓励各企业进一步完善脱硝工程设施,优化喷氨工艺,提升控制效率,完善氨逃逸监控,降低氨逃逸率.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七)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强化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完成VOCs排放量减排10%目标任务.
36.
制定标准要求.
2020年4月底前,印发河南省印刷、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制定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污染控制技术指南.
各地加大宣传力度,引导—22—企业对标升级,严格按照标准实施时间,全面完成提标治理.
37.
实施源头替代.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的技术要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集装箱、整车生产、船舶制造、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源头替代.
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38.
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
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
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密闭空间作业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
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
加大煤气发生炉VOCs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23—废气应收集处理,其他区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却方式的,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39.
强化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健全内部考核制度.
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
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集中喷涂、共享喷涂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鼓励郑州市、安阳市、洛阳市、许昌市于2020年10月底前,试点建设活性炭集中再生处置中心.
40.
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
各地应围绕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根据O3、PM2.
5来源解析,结合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和VOCs物质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确定本地区VOCs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VOCs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采用RTO、RCO等高效处理效率的治理设施可适当放宽管控要求.
各地应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本地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严格把关,指导企业编制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24—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为企业有效开展VOCs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服务.
2020年6月底前,各地完成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一企一策"方案编制工作;适时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工作,各地出台的补贴政策要与减排效果紧密挂钩.
鼓励地方对重点行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八)强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检测监管,严控油品质量,全面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41.
加大重型柴油车排放监管力度.
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
建立超标柴油车及所属企业黑名单和信用惩戒制度,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享超标柴油车企业信息、车辆基础信息及营业车辆定位信息等,实施联合惩戒.
生态环境部门将路检路查发现的超标车辆以及经治理后复检合格的车辆,及时移交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据6063代码实施超标车辆处罚,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且未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抄送公安部门,纳入缉查布控及道路监控系统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并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纳入高速路网收费系统进行查处.
强化入省口和重点道路执法.
加大柴油货车路检路查监督检—25—查及处罚力度,与外省接壤的地市要在原有入省公安检查站、超限治理站的基础上,增设国省干道入省通道口检查点位,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确保国道入省通道口全覆盖.
6月底前,相关地市要完成标准化路检路查点位设置,要设置固定的检测站房、配备至少3台检测设备,每个路检路查点位每天检测车辆不得低于50辆次;确保未加装或者未使用污染控制装置车辆全部依法查处到位.
提高入户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入户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排放超标且污染控制装置未加装或者未正常使用的车辆依法查处;对排放不达标车辆,纳入辖区重点监管对象台账,交通部门监督车辆企业立即维修,确保逐一销账.
(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2.
强化在用车定期检测监管.
加强排放检测检验机构管理.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排放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要求对汽油车检测线进行升级改造,监督检测机构规范开展氮氧化物检测及OBD检查,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送给市场监督及公安部门.
严格高排放柴油车检测监管,全省范围内试行高排放营运车辆检测预约制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安排专人对高排放车辆检测过程进行人工审核;使用遥感检测车等检测设备对已检测车辆进行抽检,对超标车辆,倒查检测过程;各地制定相应的配套考核—26—办法,对于日常检查发现违规或者平台预警检测过程异常较为频繁的排放检验机构,取消其高排放营运车辆检测预约资格.
推进I/M体系建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排放检测(I站)与维修治理(M站)信息共享工作,监督检测机构对于复检车辆进行严格检测.
各级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对维修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督促维修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超标车辆进行维修,并将最终的维修信息进行记录、上报.
(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安厅配合)43.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
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
各地组织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工作;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牌核发监管,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及号牌核发工作;强化销售和新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新购置或者转入的未进行信息采集的外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污染防治攻坚办牵头,对辖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等开展全面排查,对于未悬挂号牌、张贴信息采集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封存停用;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对禁用区内使用国Ⅲ以下机械、超标—27—排放机械等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配合)44.
开展柴油机(车)船舶专项治理.
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开展柴油机车和船舶摸底调查、信息采集、定位系统安装工作;2020年10月底前,组织对柴油机车、船舶开展排放检测,严查超标排放行为,对不达标的车(机)和船舶依法完成淘汰和治理.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配合)45.
开展矿山移动源专项集中整治.
对非煤矿山行业移动源保有、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2020年6月底前,完成矿山内部使用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查登记,对保有的报废车、拼装车等无牌无证车辆进行封存,对冒黑烟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查处.
大力推广新能源车、机使用,监督现有绿色矿山完成新能源机械改造,2020年底前,省内绿色矿山清洁能源车、机保有量要占到矿山车、机使用量的80%以上,其他矿山要达到50%以上.
强化矿山行业执法监管,对使用超标车、机的绿色矿山,取消其绿色矿山称号.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配合)46.
持续加强油气排放日常执法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储油库、加油站纳入固定污染源进行管理,强化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排放日常执法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28—2020年底前,采取定期检查和现场抽查方式,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内所有汽油储油库、20%以上的汽油加油站和油罐车进行监督性检测;对于监督性检测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管理、运行油气回收设备或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要坚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每季度按规范对油气回收治理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按照国家规范填写自检报告,检修/维护记录、定期检测的原始结果数据至少保留两年以上;业主单位要安装卸油区视频监控,保证清晰监控到卸油情况,视频数据保留一年以上.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配合)47.
强化油品质量监管.
各地要坚持"挖幕后、断链条、打黑油、端窝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57号)有关要求,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站等成品油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以及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加油站和尿素加注点质量检查,提高抽检比例和频次,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商务部门牵头组织,持续深入开展"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
—29—对不达标的油品、尿素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尿素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配合)(九)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能力修订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行企业绩效分级管控,加强应急联动,严格执法监管,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取得实效.
48.
实施目标管理.
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精细化预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支撑能力,坚持目标导向,逐月下达PM2.
5空气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量、用电量"三项"控制指标,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持续开展污染区域传输分析,加强区域应急协同,实施联动减排、联动执法、联动防护,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信息化科技手段,提高应对能力和管控实效.
49.
完善应急减排清单.
2020年9月底前,各地完成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按地域、按行业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将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一企一策"清单化管理,做到减排措施全覆盖,保障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
各地要对应急预案启动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评估,视情调整预警级—30—别,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50.
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
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落实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突出科学精准减排.
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应统筹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对重点民生保障企业,原则上不管控、不减排、不打扰,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分表计电、视频监控、无人机飞检等科技手段,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干扰.
51.
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2020年10月底前,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煤炭、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
涉大宗货物运输的企业合理安排运力,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除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外,原则上禁止国Ⅳ及以下柴油货车运输物料.
各地相关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应急运输响应执行情况.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52.
强化季节性生产调控.
2020年9月底前,制定季节性生产调控方案,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水泥、耐材、陶瓷、砖瓦窑、玻璃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难以完—31—成停产的,对污染较重、排放较大、区域产能过剩的行业,结合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实施秋冬季生产调控.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完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清单,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
优化燃煤电厂发电效率,冬季取暖季优先提高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负荷和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的燃煤电厂机组负荷,减少非热电联产机组和铁路运输比例达不到80%以上的燃煤电厂运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配合)(十)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健全工业企业、机动车、施工工地等污染源监控系统,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监控能力,坚持依法科学治污.
53.
完善空气质量监管监测网络覆盖.
建立完善市、县、乡(镇)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搭建信息全面、要素齐全、处置高效、决策科学的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自动监测.
2020年底前,完成新县、栾川县河南省空气质量背景站点建设,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7个省辖市开展VOCs监测工作.
优化城乡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组织监测网络运维,加强监测基础条件保障,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稳定传输.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54.
建设机动车"天地人车"一体化监控系统.
各地完成遥感—32—监测设备联网对接,保障遥感监测设备正常使用,做好日常校准和年度计量校准工作;开展重型柴油车在线监控联网,2020年6月底前,全省50%以上柴油货车完成车载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工作,将未联网的车辆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增加抽检频次;构建全省道路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交通部门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完成主要物流通道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并完成省、市两级联网,监控并分析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完成重点企业运输车辆管控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将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柴油车在线监控、重点物流通道检测、监控门禁系统等系统平台进行整合,形成"天地人车"一体化的在线监控系统.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配合)55.
完善施工工地空气质量监控平台建设.
全省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属地政府监控平台联网.
建立全省各类施工工地监控监测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56.
完善工业企业监测监控体系.
全面筛查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和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以及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33—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工业企业,纳入2020年各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020年9月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要求的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020年10月底前全省采用氨法脱硫脱硝的企业应在相应排放口加装氨气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强化工业企业科技监管.
建立省、市、县三级视频监控平台,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一密闭、六到位"建设,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空气质量监测站、污染源在线监测、TSP自动监测、降尘缸监测、无人机等科技监管手段,实现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监控.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57.
开展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
继续推进应急管控清单中排污单位用电监管设备安装和联网,管控清单内不能安装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要实现用电监管全覆盖、全联网,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应急管控清单中涉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均应独立安装用电监管设备.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电力公司配合)58.
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应用.
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季节性生产调控.
在线监控设—34—施全覆盖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涉气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季节性生产调控中以"限排"代替"限产",污染物减排量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定.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对于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到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实施"限排不限产"的应急管控措施.
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违法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处罚的企业,一年以内不得申报"绿色环保引领企业".
未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含用电监管设施)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按照要求覆盖全部排放口或用电监管设施未覆盖主要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的涉气企业不得被评为"绿色引领企业".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59.
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
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手工比对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对地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省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分工负责)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打赢蓝天—35—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照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厘清工作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切实落实属地责任.
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依据职责分工,细化、量化所承担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单台账,督促指导各地推进攻坚措施落实.
各有关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治污减排主体责任,确保治理到位、排放达标、管控及时.
(二)严格考核奖惩.
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市、县政府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
强化目标管理,制定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考核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完成三年行计划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年均浓度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县(市)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000万,对表彰评选的优秀个人予以奖励.
对工作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区域限批.
完善大气污染治理量化问责办法,制定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完善经济机制.
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加大对过剩产—36—能淘汰、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等的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积极推动落实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推动完善节能环保电价等绿色发展价格机制,落实钢铁等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
开展"双替代"成效评估,建立完善农村清洁取暖补贴等激励机制.
严格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对绿色环保引领企业给予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绿色信贷、审批支持、资金支持、优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五方面政策激励,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和良好的政策导向作用.
(四)强化执法监管.
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20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整治、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城市建成区搬迁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督导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过剩产能淘汰、煤炭削减、双替代、铁路专用线建设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公安厅负责对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超标车辆上道路行驶等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道路限—37—行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省商务厅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秸秆禁烧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公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公路路域环境治理、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执法监管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监测数据质量、散煤取缔、洁净型煤质量、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等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五)服务企业发展.
坚持和完善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常态化、制度化发展.
充分发挥重点行业绿色发展协会作用,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健全完善绿色发展调研评价及排行榜发布机制,加强绿色发展排名靠前企业激励措施,增强企业治污内生动力.
进一步改进方式方法,增强各部门"企业服务日"等活动工作实效,对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实行跟踪管理,建立问题台账,真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注重宣传引导.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宣传,加强与中央和省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发挥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及新媒体的作用.
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披露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信息,及时报道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38—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治理社会责任,加强舆论监督.
建立健全生态环保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督促企业定期公开环境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依法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
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拓宽举报途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群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凝聚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坚强合力.
—39—河南省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持续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水环境风险为底线,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谋划,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提升治理水平,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确保完成国家"十三五"下达我省的地表水国考断面优良水体(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7.
4%以上和劣V类水体断—40—面比例控制在9.
6%以内的目标,力争地表水国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70%和消灭劣V类水质;省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丹江口水库取水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省辖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三、主要任务(一)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役强力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长效管理"的技术要求,强力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开封、信阳、周口、鹤壁、南阳、济源等市要按照高标准,加快整治进度,确保2020年底,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县(市)建成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
各地都要持续深入排查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对已整治完成,但整治标准不高、达不到要求的,要提升整治标准,尽快完成整治,实现年底之前,全省省辖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的目标.
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定期开展水质监测,避免出现返黑返臭现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深入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要求,持续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具备条件的县级—41—以上污水处理厂应建设尾水人工湿地.
推进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要尽快实现管网全覆盖;新建城区的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到雨污分流.
2020年底,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7%以上和93%以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要建设中水设施.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设施建设,优先作为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生态景观用水,持续提升再生水利用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
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所有市县力争建成规范化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禁止重金属等污染物不达标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
2020年底,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和85%以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二)持续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役—42—巩固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成果.
各省地要持续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智能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开展县级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整治"回头看"工作,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实行"动态清零",严防问题反弹.
组织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切实保障饮水安全.
信阳市、永城市、长垣市、汝州市、固始县,2020年底要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任务.
(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开展"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
在2019年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持续进行排查整治,摸清水源地数量,完善水源地基本信息、问题清单和整治方案.
推进乡镇及以下"千吨万人"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的划定及界标警示标志的安装工作.
开展乡镇及以下"千吨万人"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和省辖市级、县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的整治工作,2020年底初见成效.
(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保障"一渠清水永续北送".
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的水质保护,持续推进规范化建设.
健全水质监测监控体系,每月开展例行监测.
组织开展丹江口水库(河—43—南辖区)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提高预警预报能力.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参与,丹江口库区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河南段)水环境风险防控.
持续深入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污水、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等水污染风险源的排查整治活动,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输水干渠水质安全.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参与,南水北调总干渠河南段沿线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三)持续打好河流清洁行动攻坚战役加快河湖综合治理与水生态修复.
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持续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整治措施,开展河湖"清四乱"及水域岸线综合整治.
加大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力度,谋划实施一批河湖综合治理工程和生态湿地项目,进一步提升全省水环境质量.
(省水利厅、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深入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台账,落实"查、测、溯、治"四项要求,梳理问题类型,分类提出整治措施,精心组织、精准施治.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建立保障河流生态流量机制.
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快—44—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河流生态流量.
充分考虑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科学确定重要河流断面生态流量.
落实生态流量调度措施,科学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
在建立省辖淮河、黄河、海河流域主要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的基础上,2020年底,全面建立生态流量保障机制.
(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黄河河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进一步提升重点区域流域水质.
郑州、洛阳、许昌、漯河、南阳、信阳6市,要加快实施全域水质整体改善措施,突出重点、克难攻坚,力争2020年底国考断面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安阳的安阳河、新乡的天然渠、濮阳的马颊河、焦作的沁河、驻马店的洪河、商丘的浍河及大沙河、周口颍河等8条河流所在省辖市,要持续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力争2020年底国考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开封的惠济河、平顶山的八里河、新乡的卫河、鹤壁的汤河、三门峡的宏农涧河、济源的济河,以及蟒河、共产主义渠等河流(水体)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要加大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力度,完成2020年目标任务.
(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四)持续打好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役持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45—理.
在完成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加快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加强监管,不断提高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率.
农村改厕后的粪污必须得到有效收集处理或利用,坚决防止污染公共水体;根据国家要求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推广农村生活垃圾"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探索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营机制.
要以黄河流域、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两侧等村庄为重点,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
对"十三五"以来完成整治的村庄适时开展"回头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治效果.
2020年,全省完成2400个以上村庄综合整治任务.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持续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强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处置,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以及粪便污水收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积极引导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2020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五)做好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46—国考断面消灭劣V类水质.
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启动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黄河流域各地要以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河道生态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提标改造、入河排污口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污染整治为重点,按照"一河一策"要求,有针对性的完善相关河流整治方案,实施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
特别要加快整治金堤河、蟒河等污染较重河流,消减流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提升河流水质.
2020年底,黄河流域国考断面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河南黄河河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
对文峪河、枣香河、宏农涧河、阳平河、蟒河、黄庄河等河流,要严管并持续整治涉重金属企业;深入开展含重金属(氰化物)尾矿废渣、河道污染底泥等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工作,对环境风险较大、影响河流水质、确需治理的河流河段,要进一步完善含重金属底泥综合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与范围、治理技术、实施计划等内容,完成年度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河南黄河河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强化优良水体保护.
加强黄河干流及支流水质较好的水体保护.
深入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尾矿库、涉水企业等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活动.
开发和利用水资源,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需求,维持优良水质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水位.
全面加强湿地保护,通过实—47—施水源涵养、生态湿地建设、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综合措施,进一步提升水生态功能.
2020年底,黄河流域国考断面优良水体(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66.
7%以上.
(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河南黄河河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六)做好水生态环境管理基础工作深入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研究.
2020年,各地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为"十四五"水资源、水环境管理夯实基础.
(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完善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体系.
完善国、省、市控(县级)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提高自动监测能力,强化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
已建成的市控(县级)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要实现与省生态环境厅数据联网和数据共享.
全省"十四五"期间新增国考、省考责任目标断面,待论证确定后,具备建站条件的,要逐步完成水质自动站建设任务.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完善涉水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
开展涉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排查,扩大监控覆盖范围;加大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48—行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探索开展涉水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用电量和进、排水量的动态监控,推进或完善用电监管、视频监控和进、排水计量装置的设置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和省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七)统筹推动其他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加快淘汰涉水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按计划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的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
全面开展涉水"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推进企业清洁化生产.
加大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
推动规模以上涉水企业,按照国家鼓励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实现节水减排目标.
(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
积极探索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依据企业排放的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环—49—保信用评价级别,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2020年,在全省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继续推进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产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要按照要求实施防渗处理,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建设、运行;持续做好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相关工作;依法依规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
2020年底,初步建立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全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3.
9%左右,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商务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节约保护水资源.
严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台账监管,完善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将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具有专业管理机构的大型、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建立完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
2020年底,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50—年均下降25%以上;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要强化工业水循环利用,节水达到国内先进定额标准;省辖市要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其他城市要力争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省节水灌溉面积达到340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
616以上;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78.
1亿立方米以内.
(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科技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深入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
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高速公路收费站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加强内河船舶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2020年底,完成对不符合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建设,完成沙颍河、淮河等航道沿线港口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确保港口、船舶污染物规范处理处置.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严格环境风险防控.
持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强化应急演练,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完善河流上、下游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联防—51—联控、信息共享、闸坝调度机制,避免发生重、特大跨界水污染事故.
(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应急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四、工作要求(一)全面落实责任.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要坚持目标导向,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切实压实各级各相关部门责任.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结合年度本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制定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方法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并认真组织实施.
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牵头负责的工作,进一步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制定年度推进方案,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强化督查督办.
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省直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和督查督办,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完成目标任务滞后的,将视情采取致函、曝光、约谈或提请问责等措施,强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四)加强监管执法.
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超标、超总量违法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要—52—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停业关闭等措施.
要强化环境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联动,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五)落实信息调度.
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将进一步完善调度系统,建立重点工作任务管理台账,继续实施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
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到上报信息及时、准确.
—53—河南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保质保量完成国家、省明确的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深入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按照"全面建体系、持续打基础、着力控风险、创新争一流"的思路,强化工作指导,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各类保障,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管理水平,高质量完成三年目标任务,为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54—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
完成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详查查明的安全利用类受污染耕地落实安全利用措施面积达到国家目标要求,严格管控类受污染耕地依法落实管控措施面积达到国家目标要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2%,与2015年相比实现零增长.
三、主要任务(一)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1.
开展初步调查企业布点采样及检测分析工作.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初步调查企业地块布点采样、检测分析及全程质控工作;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检测实验室、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配合完成.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
开展数据汇总上报和优先管控名录确定工作.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初步调查企业地块检测数据报送,并依据国家风险分级系统分析企业地块风险等级,确定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55—3.
开展企业用地调查成果集成工作.
完成全省企业用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的编制工作;完成省级土壤样品库实体库及运维软件系统建设.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予以配合)(二)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1.
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清单,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各地要分别细化完善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等相应的耕地管理制度机制,配套相关政策.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
加强未污染耕地保护,着力防控新增污染.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加强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转变病虫草害防控方式,大力推进绿色防控;继续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行动,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在滑县等产粮(油)大县和扶沟等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试点的基础上,2020年底前推广到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名单见),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着力防控农业生产活动对耕地造成—56—面源污染.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
做好受污染耕地风险防范.
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细化完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实施风险管理.
特别是对农产品污染物指标超标的耕地,要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有针对性实施分类管理.
2020年10月底前,实施安全利用类耕地技术措施全覆盖,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粮食和储备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完善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机制.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三)抓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1.
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57—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
严格用地准入,加强联动监管.
全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系统要实施好污染地块信息共享、联动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要认真落实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自然资源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污染地块管理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建立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台账,省辖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并每季度报送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别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
推动多图合一.
生态环境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将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信息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58—系统,并与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汇总,并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4.
做好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理.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信息,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督促责任主体及时采取覆盖、移除、封存或者清理污染源等防止污染扩散的风险管控措施.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于10月底前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差异化措施,实施"一块一策"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对风险管控区域现场执法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5.
加强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统一部署,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义务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要求企业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企业形成污染隐患排查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并根据企业—59—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6.
加强风险防范和公众监督.
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应当设置公示牌,公开污染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
公示牌要醒目,有利于周边居民和群众知晓信息.
鼓励地方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协商周边社区街道等建立居民监督委员会,加强沟通交流,强化周边群众监督.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四)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治理1.
着力排查整治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严格防控耕地周边涉重企业污染.
深入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根据最新信息持续排查重点区域,及时更新排查清单和整治清单.
高标准、严要求进行综合整治工作,切实防范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风险,切断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途径,并于2020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治工作;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完成整治的企业及时组织验收,并核查"一企一档"建立情况.
经监测评估,若永久基本农田存在镉等重金属污染风险需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调整补划.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省生态—60—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分别牵头,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
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管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
加强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和环境监管,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逐步进行升级改造,逐步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要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降低重金属排放量;严格控制新建涉镉等重点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坚决落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要求,不满足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在栾川、桐柏、灵宝、嵩县、汝阳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完成阳平河底泥重金属(含氰化物)综合整治,继续巩固文峪河等河流综合整治成果;加快对历史遗留含铬污染物和重金属废渣的安全处置;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流域底泥重金属综合整治和重点区域含重金属废渣的清理、转运、无害化处理工作,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财政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
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
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场排查和综合整治,对照整治清单,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61—(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4.
加强生活污染源管控.
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基础设施建设,在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提升污水垃圾处理水平,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法规,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加强含重金属废物的收运与处理管理,建立全省生活源类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
2020年底前,郑州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形成较完备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5.
完成非正规垃圾堆存点排查整治工作.
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堆存点2020年度整治任务,同时要持续开展排查和整治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6.
加强尾矿库监管.
督促尾矿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尾矿库日常特别是汛期监管,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体系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尾矿库安全保障水平.
(省应急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62—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制定、报备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纳入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7.
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
坚持示范引领,加快推进郑州、洛阳、安阳、焦作等4个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渑池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组织实施《河南省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行动计划》,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加快推进赤泥、尾矿、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等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建成一批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不低于90%、95%,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
(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8.
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构建部门协同,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落实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完善激励政策,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2020年底前,力争建成100个绿色矿山.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参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9.
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闭搬迁改造工作.
切实做好城镇—63—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或低危化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企业,要加强对留存和废弃装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危化品的安全管理与处置,制定企业拆除污染防治方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拆除活动环保工作总结报告等,并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杜绝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应急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搬迁改造企业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等制度.
搬迁改造、关闭退出企业应依法开展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风险评估及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和修复效果评估;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五)全面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1.
加强地方立法和标准制订.
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协助推进《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和《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加快推进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体系,为有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控制土壤环境风险提供支撑.
—64—2020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及重金属低积累品种筛选和审定标准.
(省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参与)2.
加快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能力建设.
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是打赢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各级政府监测资金要确保足额到位,持续推进环境监测能力提升,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并实施定期监测,完善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继续依法推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周边土壤环境监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工作.
依托"五大土壤环境监测区域中心"监测能力建设,强化培训,引进培养一批满足我省土壤环境监测需求的高层次人才,持续加强各地环境监测能力.
完善土壤与可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大中型灌区水质监测长效机制,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支撑.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财政厅依职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
强化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省级层面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联合签署信息共享协议,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现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数据等有关环境数据资源在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之间的信息共享.
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打通共享渠道,在不同层级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共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65—单位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信息;与农业农村部门共享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信息、农用地信访举报及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等.
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共享农用地类别划分信息,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结果等.
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规划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等相关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六)示范引领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开展1.
推广三个先行区建设经验.
持续推进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推动洛阳、新乡、驻马店三市持续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清洁生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
洛阳市在矿山开采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治理与修复,驻马店市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未污染耕地的保护,新乡市在受污染农用地修复与风险防治、阻断污染物向农产品转移、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等方面出成效、出经验、出模式,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提供经验借鉴.
2020年底前,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为—66—全省土壤环境保护探索路径.
(省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洛阳、新乡、驻马店市政府负责落实)2.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试点.
滑县、唐河、永城、固始、上蔡等产粮大县,正阳、光山等产油大县,以及扶沟等蔬菜产业重点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以及中牟、尉氏、杞县、灵宝农膜区域性回收利用示范,要建立配套完善的回收处理体系,回收率、处理率大幅提升.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供销社参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
完成省、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任务.
在完成国家确定我省2个农用地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和1个建设用地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基础上,省、市确定21个农用地类和4个建设用地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全面取得阶段性成果.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七)防范化解土壤环境风险1.
切实重视土壤污染环境风险防范.
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且涉及到粮食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原则,强化对各类风险的管控,坚守土壤污染防范底线,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67—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防范和化解各类土壤污染环境风险.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
落实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制度.
修订河南省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预警办公室,明确预警标准,确定研判程序,细化预警处置方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中"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体系,实施土壤污染三级预警制度"的要求.
(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
加强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做好耕地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要加快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对发现的超标农产品,实施专企收购、分仓储存和集中处理,确保其不流入市场.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粮食和储备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做好工业企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开展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状况;停止涉事企业生产排污活动,查明污染源并依法实施管控,防止污染扩散.
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公布调查进展和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68—四、工作要求各地要在巩固现有攻坚成果基础上,对照"土十条"、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逐项、逐条抓落实,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细化分解任务.
各地要结合本地总体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清单和台账,将各项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到县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细化、量化工作任务.
各地于3月15日前将年度实施方案报省污染防治攻坚办;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于3月20日前,将部门年度工作方案(含具体工作台账)报省污染防治攻坚办.
省直管县(市)土壤污染防治任务纳入所在省辖市管理.
(二)严格执法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
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依据土壤违法行为的特点,加强执法业务培训和案例教学,提升执法能力.
通过信息公开、完善参与程序、征求公众意见、受理公众举报、提起公益诉讼等,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中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加大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曝光一批违法案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污染者责任.
(三)加强各类保障.
配合省人大做好《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调研审议工作,推进立法进程.
鼓励各级政府—69—出台激励政策,研究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田长制",积极开展先行先试,探索推出一批急用急需的制度创新成果.
整合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力量、科技力量,分类别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
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统筹用好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市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项目为抓手推进重点工作落实.
(四)做好黄河流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国家战略,黄河流域九市要重视流域内土壤污染防治,要单独建立工作台账,统计工作进展,加强工作指导,进行政策和资金倾斜,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并以流域土壤污染防治助推全行政区目标任务完成.
(五)严格考核奖惩.
严格目标考核,省污染防治攻坚办每月调度各地、各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适时召开推进会、现场会、经验推广会等,指导推进工作落实.
对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部门,酌情实施通报批评、提请公开约谈、专项督察等,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全省30%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名单—70—全省30%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名单序号地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县(市)1郑州惠济区中牟县2开封尉氏县兰考县3洛阳宜阳县4平顶山叶县5安阳安阳县内黄县汤阴县滑县6鹤壁淇县7新乡延津县8焦作修武县9濮阳南乐县清丰县10许昌许昌县11漯河临颍县召陵区12三门峡渑池县13南阳新野县唐河县14商丘睢阳区夏邑县柘城县宁陵县民权县永城市15信阳光山县固始县16周口太康县西华县淮阳县鹿邑县扶沟县17驻马店汝南县西平县上蔡县正阳县新蔡县18济源济源市抄送: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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